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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关于处罚决定范文
工商处字〔20xx〕10006号
当 事 人:余章发(**市路贸易商行业主)经 营场 所:**市**小区号
经 营 范围:零售副食、酒、乳制品、日用品。
执照注册号:4207086000
经查明,20xx年12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厂方举报,对当事人位于市**大道胡书坊112号的商品仓库进行了检查,执法人员在该仓库内发现标注湖南常德金果园科技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核桃露(手提式)528提,“”核桃露(开窗式)500件(每件6提);标注广东广粮实业有限公司出品的莲子绿豆爽饮料(红色外包装)5304提;标注生产商为**市食品有限公司的**牌维生素运动饮料20提,其产品内包装标识上标注生产日期为20xx年1月2日;标注广州贸易有限公司及广东泰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联合出品的“”营养素饮品128提。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商品予以查封。
已查实:河北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的“YANGYUAN及图”商标于20xx年10月8日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其“六个核桃”商品为知名商品。经“六个核桃”与“”商品的包装相对比,发现当事人经销的“”的包装无论从其形状、字体、大小、主体颜色还是从其图案的布局设计等均与河北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六个核桃”商品的包装、装潢近似,足以造成购买者的误认。
广州**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的凉茶及系列产品的包装箱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专利号为:ZL20xx30372413.4和ZL20xx30372104.7。其“”商标于20xx年4月24日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该商品为知名商品。经过“凉茶”与“莲子绿豆爽饮料(红色外包装)”商品的外包装相对比,发现当事人经销的“莲子绿豆爽饮料(红色外包装)”的外包装无论从其形状、字体、大小、主体颜色还是从其图案的布局设计及其所处位置等均与广州**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生产“凉茶”商品的包装、装潢近似,足以造成购买者的误认。据当事人陈述:从广东广粮实业有限公司购进7000提**牌绿豆爽的原始包装为绿色纸盒外包装,为了促使销售情况的好转,当事人擅自在武汉印制了7000个红色纸盒外包装,将**牌绿豆爽的绿色外包装改为红色外包装对外销售。
北京饮料销售有限公司使用的是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该商标于20xx年10月8日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其“”商品为知名商品。经当事人销售的标注广州贸易有限公司及广东泰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联合出品的“”营养素饮品与北京饮料销售有限公司的维生素功能饮料商品的外包装相对比,发现当事人经销的“”营养素饮品的外包装无论从其形状、字体、大小、主体颜色还是从其图案的布局设计及其所处位置等均与维生素功能饮料商品的包装、装潢近似,足以造成购买者的误认。
20xx年12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查处的生产日期为20xx年1月2日的**牌维生素运动饮料20提,该批食品是生产厂家虚假标注日期的。
上述商品,由于当事人不能提供完整的购货发票、销售发票,本局无法根据当事人的陈述搜集到购进的价格、数量等直接证据,加之当事人未建立财务账目,本局认为属于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情形。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登记的主体资格及身份情况;
2、投诉材料3份,证明案件的由来及当事人经销“莲子绿豆爽饮料”和“”、“”营养素饮品三种仿冒商品的违法事实情况;
3、当事人的购进发票1份、送货单1份、证明当事人经销“莲子绿豆爽饮料(红色外包装)”商品的违法过程;
4、违法现场照片10张,对比照片3组,实物包装对比3组,证明当事人经销仿冒商品违法事实情况;
5、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调查过程;
6、当事人的经销协议书1份,证明当事人经销莲子绿豆爽饮料事实情况;
7、其他资料1份,证明办案人员的调查情况。
综上所述, 当事人销售“”、“莲子绿豆爽饮料(红色外包装)”、“”营养素饮品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七条所规定的内容,即:“ 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或者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不得擅自制造、销售与知名商品相同或者近似的包装、装璜;不得销售与知名商品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的商品,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本条所称知名商品是指:(一)具有驰名商标或者著名商标称号的商品;(二)国家和省认定为名优的商品;(三)其他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构成了销售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的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当事人销售虚假标注日期的**牌维生素运动饮料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下列食品:”所谓“经营下列食品”包括该条第十一款的内容。即:“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食品;”构成了销售虚假标注日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湖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督检查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所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包括该条款第(一)项内容,即:“销售与知名商品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的商品和擅自制造、销售与知名商品相同或者近似的包装、装璜的。”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0xx年1月23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下达《工商责停字[20xx]140110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 “绿豆爽”和“” ,由本局监督销毁该批商品的包装、装潢。20xx年1月24日经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仓库内已无上述商品,当事人涉嫌擅自将“绿豆爽”和“”这两种商品进行了转移、隐匿或销毁,对当事人的这一行为,本局将另案调查处理。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及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经研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一、对当事人销售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的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35000元;二、对当事人销售虚假标注日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00元,没收20提**牌维生素运动饮料。
以上二项共计罚款4万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必须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市农行国贸支行(帐号:6252)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一)、(三)项规定执行。该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以上处罚决定如有不服,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复议(**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地址:市政府大楼*室联系电话:07-383),也可以依法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年三月二十六日
篇2:公司处罚通告范文经典
3月20日上午和4月2日上午,公司先后发生两起员工打架事件,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据查,3月20日上午,供销科黄因加班费一事,与生产科唐丽云发生争执,唐丽云对黄建霞骂出脏话,黄建霞就动手打了唐丽云一耳光,双方当场在供销科办公室扭打起来。4月2日上午,总装车间员工肖国民因小推车领料一事,与胡秋莲发生争执,肖国民动手将胡秋莲当场打晕,造成胡秋莲受伤休息半天。
根据公司“安全生产、文明办公”的精神,按照公司《加强内部管理若干规定》的要求,员工在上班时间不准打架斗殴,肖国民等人无视上述管理规定,上班期间打架斗殴,造成极坏的影响。为严肃公司纪律,规范员工管理,经研究决定,对打架事件作如下处理:
扣打架事件当事人供销科黄建霞四月份岗位工资100元,扣企管科唐丽云四月份岗位工资50元,罚责任部门供销科100元;
扣打架事件当事人总装车间肖国民四月份岗位工资100元,胡秋莲受伤休息半天,扣当日工资74.13元,由肖国民承担;罚责任部门总装车间100元。
望公司全体员工引以为戒,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特此通告
XX公司
时间
篇3:上班玩手机处罚通告范文
公司各同事:
为规范公司秩序、加强员工管理,提高客户服务质量。现就上班工作期间对员工在电脑和手机上的上网玩游戏及看视频等娱乐行为做出相关规定:1、上班时间禁止员工在电脑上和个人手机上网购、游戏、浏览工作无关网页内容等;2、处罚规定:上网看视频50元/次;玩游戏100元/次,第二次翻倍。罚款直接从当月工资中扣除;3、适用范围:处罚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因工作需要、办公特许、工作相关内容不在处罚范围之内;4、取证渠道:不定期巡查、员工举报等。希望员工在空闲的时间多看书,多学习(业务、其他)。以上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望广大员工自觉自律,自觉遵守公司规章制度。
佳家庭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1.11
篇4:行政处罚决定书模板
当事人: 法人代表: 性别: 年龄: 联系住址: 电话:
你(单位)超预售许可面积销售商品房一案,经本单位依法调查,现查明:(违法事实与证据)你(单位)罗浮苑小区于20xx年取得该小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许可面积为62436M2。经查,该小区从取得预售许可至20xx年3月份,共销售房屋面积76441.64 M2,超出预售许可面积14005.64 M2,属于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进行销售商品房行为。本单位认为:你(单位)此种行为已违反《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行政处罚法》第23条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必须于 年 月 日前改正上述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现要求你(单位):1、于 年 月 日前将罚款交至 ,(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于 年 月 日前履行 的行政处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篇5:处罚通知书范文
号:日期:
姓名所属部门职位
所犯过失:
□擅自旷工□不按规定着装
□代打考勤卡□个人工位区卫生不达标、物品放置不贴合规定者感恩的话语
□未佩戴统一制作的胸牌□工作时光内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
□工作时打瞌睡□故意不服从上级或拒绝理解正当命令
□故意不以适当方法工作□屡次逃避工作公会名字
□工作时光内运行游戏□违反其它计算机及网络使用规定
□串岗或聚集闲聊□公话私用
□无故在接待区逗留嬉戏闲聊□未经批准,在非工作时光邀约非本公司人员进入公司
□不检点行为:□其它不良行为:
处分:
□谴责(口头警告)
□记小过处分
□记大过处分
□停职由年月日至年月日共____日
□罚款:
处罚依据:根据第条款。
处罚生效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日
检查人:罚单签署人:
备注1、本罚单正联交由财务扣款;副联(复印件)由行政备案(记入员工档案)。
2、本罚单作为员工考评的依据之一。
篇6:关于员工处罚通告模板参考
编号:—————— 日期:——————
姓名
所属部门
职位
所犯过失:
□擅自旷工
□不按规定着装
□代打考勤卡
□个人工位区卫生不达标、物品放置不符合规定者
□未佩戴统一制作的胸牌
□工作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
□工作时打瞌睡
□故意不服从上级或拒绝接受正当命令
□故意不以适当方法工作
□屡次逃避工作
□工作时间内运行游戏
□违反其它计算机及网络使用规定
□串岗或聚集闲聊
□公话私用
□无故在接待区逗留嬉戏闲聊
□未经批准,在非工作时间邀约非本公司人员进入公司
□不检点行为:
□其它不良行为:
处分:
□谴责(口头警告)
□记小过处分
□记大过处分
□停职由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共____日
罚款:
处罚依据:根据 第 条 款。
处罚生效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日
检查人:
罚单签署人:
备 注
1、 本罚单正联交由财务扣款;副联(复印件)由行政备案(记入员工档案)。
2、本罚单作为员工考评的依据之一。
篇7:公司对员工处罚决定
现有公司员工,于20xx年10月19日至10月25日,在没有办理任何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无故旷工X天(周末不列入)。此员工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公司相关规章管理制度,给公司的正常工作带来了影响。
为严肃纪律,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确保公司相关规章管理制度的顺利实施,经研究决定,对李x同志作出以下处理:
一、扣除当月全勤奖金¥200元;
二、扣除当月5天基本工资共XX元;
三、罚款¥100元。请全司员工认真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X有限公司
年12月3日
篇8:质量事故处罚通报
发布部门:人力资源部
本处罚决定由CEO、人力资源主管下达,研发等部门全体通报,并在通告发布同时与相关责任人员集体谈话。
2月末,研发一部基础应用组研发人员A对OA公告通知模块进行修改但未认真测试,3月5日发布修正合集时,未根据产品发布流程要求对所修改项目进行文字说明,导致测试组没有针对该模块进行测试,错过了弥补错误的机会,引发该模块功能在发布后出现故障(公告发布后不能编辑)。直到3月9日有客户、经销商在QQ群、论坛等多处反映该模块问题,研发一部技术支持组BBB和测试组CCC得到信息后立即反馈给A,A当天对BUG进行了简单修改,达到基本可用,并将程序更新到svn,同时将补丁发给BBB,BBB反馈给客户。但由于未重新发布修正合集,该模块问题并未彻底解决,所有已升级客户均存在此故障,引起部份客户不满,质疑产品质量和开发团队责任心。3月13日,在上级主管发现后,指导开发人员进行了重新设计,并于3月14日进行测试,3月14日晚发布修正合集彻底解决有关问题。
事故反映的直接问题:
1.研发人员在开发过程中责任心不强,马虎疏漏;设计缺乏正确思路;不按照规范流程发布程序;对程序不进行简单测试和检查。
2.研发人员与研发组长之间沟通不畅,导致开发过程没有得到有效监督和挽救。
3.技术支持和测试组客户意识不强,对于问题的处理没有起到监督、督促落实的作用;对问题重要程度分类不准确,不按紧急流程处理,且没有主动上报上级主管。
事故反映的深层次问题:
1.事故过程中,所有参与处理的人员都没有意识到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并发起有关紧急工作流。
2.研发团队开发周期管理不规范,部门间配合不到位,部门内部主管和员工沟通不顺畅,员工遇到问题不走流程、不上报。
3.员工对控制产品质量、提高客户满意度的责任心不强,对企业核心利益不关切。
处罚决定:
1.开发人员A责任心不够,工作马虎、设计草率,本月绩效考核扣40分;
2.研发组长DDD,未尽到有效管理和监督职责,本月绩效考核扣20分;
3.测试组长CCC测试不严谨,沟通不到位,发生问题后督导修正不力,未能按流程处理及时上报有关主管,本月绩效考核扣30分;
4.技术支持组BBB督促不及时,反馈紧急程度不到位,未能替客户着想,本月绩效考核扣10分;
5.技术支持组长EEE未能强调部门监督职能并加强日常培训和教育,日常工作中也没有总结紧急问题并加以过问,本月绩效考核扣20分。
处罚目的:
使大家认识到,对于产品质量问题,我们要有严肃态度,相关人员积极承担,相关部门主动推进和监督,流程严格规范,不能讲情面。
企业核心利益受损,是关乎全体员工利益的,大家必须有这种意识。
处罚不是目的:
被处罚的员工也不要有顾虑,或者认为是比较倒霉,赶上了制度改进的严格期。越是重要岗位,我们越是要严格要求。尽管目前出现了差错,但所肩负的责任仍然是很重要的,是受到企业重视的。
正确的思路是:认真思考问题产生的原因,制定整改措施,把丢的分补回来。受处罚人员如能在最短时间内,对有关问题进行整改,并提出有建设性改进意见,促成制度完善或设计方法改进的,还可以获得加分。
另外,大家不能因为做了事被处罚,就有索性不做事的思想。不作为的,我们不会处罚,会直接考虑调岗。
客户对评价直接关系到xx品牌的信誉,关系到每位员工的切身利益。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我们每一位员工都对荣誉负有责任。
每个工作环节都可能对xx品牌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因此我们每一项微小工作,都需要做到符合规范要求。各部门虽各司其职,但团队是一个整体,xx品牌是需要大家共同努力来维护的,希望大家从此次事故中汲取教训,为客户多想一秒钟,就是对多尽一份力!
年月日
篇9:睡岗处罚通告
20xx年10月20日白班13:00左右,厂部值班人员在劳动纪律检查过程中发现冶炼车间铸铁员工:躺在长条椅上睡觉。直接还原窑车间4#回转窑窑操工、水泵工、选矿班长睡岗。违反了分厂的劳动纪律,根据《回转窑职工行为规范管理规定》的第二条规定,厂部决定给予某某等人各经济考核100元。冶炼车间当班班长、值班作业长,直接还原窑车间4#窑头班长、值班工长管理不到位,联带考核各50元。
望全体员工引以为戒并自觉遵守公司及厂部的各项规章制度。
窑分厂
20xx年10月22日
篇10:撤销环保局行政处罚起诉状
原告:______________,男,住河源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男,住河源市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租金_____________元及利息(暂计至*年*月,共6个月)。
2、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40000元。
3、依法判决原告不返还被告保证金40000元。
4、本案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20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从20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20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月租金20000元,每月5日前交付当月的租金。被告向原告支付两个月租金40000元作为保证金,若被告拖延交租超过10天,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保证金。合同同时约定若一方违约,则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4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体谅被告的困难,曾多次减租给与被告方便,但是被告从20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开始拖欠原告租金共计_________________元。原告向被告多次催交租金未果后,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于_____月_____日向被告发出律师函函告被告支付租金,但是,被告至今依然没有支付拖欠的租金。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原告向被告提供符合合同要求房屋,被告理应依约及时支付租金给原告。但是,被告却无理拒不支付租金至今。由于被告不能依约支付租金给原告,致使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的行为显然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只好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河源市源城人民法院。
篇11: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司:
被处罚人:*公司
你公司在亚行贷款西安三环路第二批设备采购第一包路面冷再生机国际招标项目(招标编号:0703-0820CIC5Y022/01)中关于投标型号设备业绩的投标响应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在质疑发生后提供篡改过的销售合同复印件作为证据。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你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销售业绩清单、相应的销售合同复印件,其他投标人的质疑函及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关于质疑问题的答复等为证。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xx年第13号)第五十九条“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投标无效,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四)投标文件及澄清资料与事实不符,虚假投标的;(五)在质疑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在本项目中的中标无效,并给予你公司警告处罚。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务部提起行政复议;也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年七月十四日
篇12:撤销行政处罚起诉状
原告:______________,男,汉族,生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系原告之母),女,生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汉族。
被告:_________________(系原告之父),男,生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汉族。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跟随原告的母亲___________生活,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___________元,直到原告能独立生活为止。
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负担原告今后医疗费、教育费的一半。
三:_________________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出具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篇13: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广西万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分公司
地址:长沙市韶山中路752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闻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
根据长沙市发改委转办我局的“关于广西万怡物业公司拒不执行国家物价政策长期坑害业主的投诉信”信访件,我局于20xx年9月14日开始对你单位20xx年4月1日至20xx年9月21日期间居民生活用电的价格活动进行检查,现将检查中发现的违法事实和证据及本机关处罚决定通知如下。
经调查核实,上述期间内,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20xx年4月至20xx年6月期间,违反原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省电网电价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重〔20xx〕97号):“物业小区专用变压器居民生活用电(供电电压等级1-10千伏)的转供电价为0.607元/千瓦时”的规定,物业公司实际收取居民购电价格0.623元/千瓦时,多收取0.016元/千瓦时,上述期间居民购电电量为14272147.5千瓦时,多收金额为228354.35元;
2、20xx年9月至20xx年10月期间,违反原长沙市物价局《关于规范长沙是居民生活用电专用变压器转供电价格的通知》(长价商〔20xx〕220号):“物业小区专用变压器居民生活用电(供电电压等级1-10千伏)的转供电价为0.624元/千瓦时”的规定,物业公司实际收取居民购电价格0.64元/千瓦时,多收取0.016元/千瓦时,上述期间居民购电电量为5253611.5千瓦时,多收金额为84057.78元;
3、20xx年7月至20xx年9月21日期间,违反原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电〔20xx〕106号)和原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省电网电价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电[20xx]187号):“物业小区专用变压器居民生活用电(供电电压等级1-10千伏)的转供电价为目录电价标准(0.573元/千瓦时)加合表用户加价标准(0.016元)执行”的规定,物业公司应收0.589元/千瓦时,实际收取居民购电价格0.624元/千瓦时,多收取0.035元/千瓦时,居民购电电量为5020xx1千瓦时,多收金额为175705.63元。
以上三项共计多收价款488117.76元。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你公司提供的20xx年4月-20xx年9月21日居民购电量月汇总表,证明你公司在此期间的居民购电量;
证据二、你公司提供的收费票据证明你公司在各个时段收取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证据三、你公司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现场笔录进一步证明你公司在收取居民生用电时,有多收价款的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所指的价格违法行为,多收价款488117.76元属价格违法所得。
我局于20xx年2月5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雨价责通[20xx]1号),期限届满违法所得未予清退。
你公司违反了价格政策,但能在检查中如实提供检查所需资料与数据,符合《湖南省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对同一阶次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违法情节和造成的危害后果不同,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第(二)项,在检查过程中主动停止或经审理认定应予适当考虑的价格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88117.76元,并处罚款488118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主动将罚没款976235.76元上缴长沙市雨花区非税收入管理局(罚没专户)。
开户银行:长沙市雨花区农村合作银行圭塘支行
账 号:80080000031149264012
收款单位:长沙市雨花区非税收入管理局
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未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雨花区人民政府法制办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雨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沙市雨花区物价局
年3月31日
篇14:迟到的处罚通知书
员 工 违 规 处 罚 通 知 书
同志,你于 年 月 日 午 时,未经请假擅自迟到上岗 时 分。现根据公司《劳动纪律监督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决定给予你扣发人民币 元工资的经济处罚。专此通知,请财务部门按章办理。
劳动纪律监督办(公章)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迟到的处罚通知书范文二
关于迟到早退处罚的通报
*年*月,,公司员工迟到,经公司研究决定(或按公司《规定》),扣当月工资**元。望各位同志引以为戒,自觉遵守公司规定,准时上班。
特此通报
人力资源部
篇15: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
当事人:xx市某商业有限公司;
住所:xx市××区××街××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李××;
注册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叁仟万元;
实收资本:(人民币)叁仟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销售:百货、日用杂品(不含烟花竹)、五金交电、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危险品)、建筑装饰材料、电气机械、电子产品、通讯器材(不含无线电发射设备)、工艺美术品(不含文物、古董)、医疗器械一类及二类无需许可的合法项目。(编者注:与本案无关经营事项此处省略)
20xx年10月22日,根据“大宝”商标注册人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宝公司”)投诉,本局派遣执法人员对成都某商业有限公司××购物广场依法进行检查,发现其正在销售的“大宝SOD蜜100ML”涉嫌商标侵权。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当事人将各卖场正在待售的产品召回待检。
20xx年lO月27日,本局对当事人依法立案调查,并于当日及20xx年10月31日在当事人配送中心依法扣留其从各分店下架召回的“大宝SOD蜜100ML”20857瓶(其中现场提取证据26瓶)。
经查,当事人于20xx年9月20日同成都A贸易有限公司(已移交公安机关调查,以下简称“A公司”)签订了“大宝SOD蜜100ML”商品购销合同,于20xx年9月28日、20xx年9月29日从A公司购进“大宝SOD蜜l00ML”40000瓶(进货单价6.8元/瓶,共计货款2720xx元),并将上述商品分配到成都、自贡、泸州地区的13家分店进行销售,销售均价为7.786177元/瓶。至本局调查时止,共计销售17347瓶,销货款135066.8元;损耗l796瓶;库存及下架召回20857瓶。当事人确认已销售的17347瓶商品与库存及下架召回的20857瓶商品为同期购进相同批次商品。
调查证明,A公司提供给当事人的相关资料中,所谓“大宝公司”《授权书》为虚假;所提供绵阳B日化商贸公司出具的“证明”资料为虚假;所谓供货商“绵阳B日化商贸公司”根本不存在。A公司没有按当事人的规定提供“大宝”商标注册证确认文件。当事人虽称看到过“大宝SOD蜜100ML”,商品商标注册证,但未存查,且至今不能向我局提供。
“大宝”商标是1995年4月7日,经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在第3类肥皂,香皂及其他人用洗洁物品,洗衣用漂白剂及其他物料,去污粉,化妆品(不包括动物用化妆品),碾磨用材料及其制剂,香料,精油,牙膏,牙粉,熏料,动物用化妆品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第738399号,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大宝”注册商标于1999年1月被国家工商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当事人在××购物广场待销售及从各卖场下架召回的上述20857瓶“大宝SOD蜜l00ML”商品,涉及20xx0912DA、20xx0821DB、20xx0912MA三个批号。经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20xx年lO月22、30、31日共4份鉴定报告书的鉴定,结论是全部为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
证明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
1.20xx年10月22日、27日、31日现场检查笔录共4份,证明当事人正在销售“大宝SOD蜜100ML”、从各卖场下架回收“大宝SOD蜜100ML”入库后现场检查及鉴定的情况;
2.20xx年11月2日当事人(谭××)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购进及销售上述“大宝SOD蜜100ML”情况;
3.20xx年11月9日、20xx年11月12日、20xx年11月27日当事人(甘××)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购进上述“大宝SOD蜜100ML”及入场审查情况;
4.20xx年11月3日A公司员工王××询问笔录,证明A公司给当事人供货情况;
5.20xx年11月5日A公司法人郭××询问笔录,证明A公司购进及销售上述“大宝SOD蜜100ML”给当事人的相关情况;
6.当事人及分店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销售网点情况;
7.当事人员工谭××、甘××身份证明复印件及授权书,证明谭××、甘××代表当事人接受调查;
8.证据提取单及图片共9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上述“大宝SOD蜜100ML”商品和检查现场情况;
9.扣留财物通知书、财物清单、送达回证,证明本局对当事人销售涉嫌侵权“大宝SOD蜜100ML”商品20857瓶依法进行扣留;
10.鉴定书4份、鉴定人授权委托书,证明商标权利人对当事人销售“大宝SOD蜜100ML”商品进行鉴定的情况;
11.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销售“大宝SOD蜜100ML”的数量、金额和库存情况;
12.当事人提供的验收单、付款单等相关资料,证明当事人购买上述“大宝SOD蜜100ML”商品的渠道和购货成本;
13.绵阳市B日化商贸有限公司证明,证明A公司向当事人提供的所谓大宝公司向绵阳B日化商贸公司的《授权书》及出具的“证明”与该公司无关;
14.大宝公司提供经确认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等,证明大宝公司享有“大宝”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大宝”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情况;
15.四川省绵阳工商局信息查询中心证明,证明绵阳B日化商贸公司未合法存在;结合证据十三,证明A公司提供给当事人的所谓大宝公司《授权书》为虚假,绵阳B日化商贸公司出具的“证明”资料为虚假;
16.成都C实业有限公司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曾经从该公司购进、销售大宝公司生产的“大宝SOD蜜100ML”商品;
17.大宝公司提供的证明,证明成都C实业有限公司等公司为其成都地区合法授权经销商,结合证据十六,证明当事人应当对正常的“大宝SOD蜜100ML”商品的供货渠道有所了解;
18.成都市武侯工商局、成都市工商局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当事人分别于20xx年2月、3月,因销售假冒化妆品受到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二)项所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根据本局依法调查,A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的陈述和当事人采购部经理甘××的陈述,以及当事人从A公司取得的所谓《授权书》、《证明》、《产品质量免检证书》等资料都不是原件,且没有进行备案存查的事实,说明当事人在向A公司采购涉案“大宝SOD蜜100ML”商品时,没有进行严格审查就签订了合同并接受了货物。当事人作为大型知名百货超市,面向的是大众消费群体,应当建立和严格执行商品采购管理制度,更好地杜绝假冒商品流入社会,但却发生了假冒“大宝SOD蜜100ML”商品通过当事人的销售大量流入社会的严重后果。
鉴于“大宝SOD蜜100ML”化妆品在普通老百姓心目中享有较高的声誉,当事人销售上述假冒侵权商品数量较大,销售面广,给消费者和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造成了较大损害,以及当事人曾在20xx年2月、3月因销售假冒“伊斯丽、欧莱雅、蝶妆、资生堂、凯芙兰”等化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本案发生后当事人没有主动向本局提交对公司进货管理制度进行整改的措施等因素,为警醒和帮助教育当事人,促进当事人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类似违法行为再度发生,本局认为应对当事人依法从重处罚。
本局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关于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方法,认定当事人销售上述侵犯“大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大宝SOD蜜100ML”商品的非法经营额为297463.10元。据此,拟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销毁假冒侵权“大宝SOD蜜IOOML”商品20857瓶;并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罚款,共计人民币892389.30元的行政处罚。
20xx年1月13日,本局按规定程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听证、陈述、申辩的权利。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本局于20xx年1月27日举行听证。
当事人在听证会上向本局提出了相关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其理由如下:
1.该公司作为知名品牌商场、大型民族商业企业,在快速发展过程中坚持守法、诚信经营,逐步建立了良好的商业信誉、并获得了多项社会荣誉,尽到了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
2.在经营过程中不但建立了商品质量管控体系,并不断致力于完善与之配套的控制流程。本案的发生具有极高的偶然性,公司高度重视此案并必然进一步完善商品准入管理体系;
3.本案中由于涉嫌商品具有高度仿真性的特征,非专业机构的成都某公司根本无法辨别;
4.按照一般的标准及事实,在本案中该公司并不明知所售商品涉嫌侵犯他人商标权,从行为上来讲公司也不存在售假的主观故意性,在公司已经提供涉嫌商品的合法来源情况下,可免予处罚;
5.20xx年2、3月份的伊斯丽等侵权案件其实际的销售者并非成都某公司,在该事件发生后,公司已加强管理杜绝了侵权事件的发生。
本局认为:1.当事人销售侵犯“大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大宝SOD蜜lOOml”商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
2.当事人作为大型知名百货超市,面向的是大众消费群体,应当建立和严格执行商品采购管理制度,更好地杜绝假冒商品流入社会,但在本案中存在审查不严的行为。如在听证中,该公司提交的“查询网页”(监管码查询结果)标明“您所查询的监管码是:20xx26044,该监管码已被多次查询”,并不能证明该商品为大宝公司生产;A公司提供的虚假“授权书”(复印件)载明:“兹授权绵阳B日化商贸公司为北京大宝系列产品在绵阳地区的指定经销商”也并非是对“A公司”授权,且“绵阳B日化商贸公司”未合法存在。这些证据材料反映出当事人的审查把关不严,未尽到公司应尽的审查义务,导致本案所涉大量假冒商品流入社会,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3.当事人称由于本案所涉商品具有高度仿真特征,非专业机构的“成都某公司”根本无法辨别,但商品的高度仿真性并不能作为排除商标侵权行为的依据,且大宝公司鉴定报告内容注明:涉案商品“所用包装材料与本公司正品所用有异,如电子监管码、字型与本公司正品所用不同,上述产品所用瓶体亦非本公司所用,存在多处差异,如瓶盖质感硬度与本公司不同,综上所述以上产品为侵犯我公司注册商标专有权的产品”。
4.当事人称其不存在销售假冒商品的主观故意性,但当事人已实际造成了大量销售该批侵犯“大宝”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事实后果,该行为已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5.20xx年2月、3月,成都市武侯工商局、成都市工商局分别以销售假冒“伊斯丽、欧莱雅、蝶妆、资生堂、凯芙兰”等化妆品对某公司进行过行政处罚,当事人辩称该行为并非其所为,但正说明当事人对以其名义销售商品的管理制度存在漏洞。
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侵犯“大宝”注册商标专用权“大宝SOD蜜100ML”商品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二)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部门处理。工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lO万元以下。”以及《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各级工商部门应当对驰名商标加强保护,对涉嫌假冒商标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
鉴于当事人在本局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意见后,向本局提出其已充分认识到该行为的严重性,健全了相关制度,保证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把好质量关,并考虑到当事人对成都市的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召回全部售出商品),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销毁假冒侵权“大宝SOD蜜1OOML”商品20857瓶;
2.处以非法经营额2.5倍罚款,共计人民币743657.75元(柒拾肆万叁仟陆佰伍拾柒元柒角伍分整)。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行春熙路步行街支行(户名:市级政府罚款收缴账户;开户行:工行春熙路步行街支行;账号:××××××;单位代码:××××××)缴纳罚没款。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川省工商局或成都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年二月一日
篇16: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身为一名政法院校在校大学生,对周围人以及自身权益的保护意识首先应优于他人,对法律条例的认知度也理应高于他人。而当下全国各大院校甚至乃至各政法院校中的各种人身权利的侵害行为却屡见不鲜,各界人士对于各侵害事件的评价更让大学生汗颜。学生的素质和法律认知度普遍低下理应值得更多的关注。
因为校内一种发面教材行为的发生发展,我进一步解除和学习《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认清这种行为的弊端。对于这种不必要的所谓冲动行为,大家均以否定的观点表明了各自的立场甚至嗤之以鼻。我个人认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道德和心理承受底线,大部分人均以“忍无可忍,无须再忍”为心理暗示,对挑战自身尊严的行为不可能产生默然的态度,进而引发各类侵害行为甚至波及生命,事后的回忆录更让人无法苟同。大多数当事人均以头脑发昏、年轻气盛、并未考虑那么多为推脱自身心理、素质低下的借口。或许当他们再次受到让自身感到不安的行为挑战时,他们仍会像当初一样采取偏激行为。
法律和道德毕竟只是人类行为的准则,虽然他们并不能消极地规定人们不得从事某种行为,不能设定主体的行为方式、内容、标准或者尺度,但人类毕竟不可冲破法律和道德的束缚。掌握好行为的尺度必须以法律的认知度和自身素质的高低为前提。明显那种因冲动而引发的不利益行为并未掌握这种尺度。个人认为,对于一种不利益行为,你我必须以伦理和法律两个层面为考虑准则。即使通过深层次的法律理论学习,但这并不代表可以杜绝不利益行为的发生。凡是需经过多个层面的认识才能将事件处理得完善、合理。
通过六个课时的学习,我了解到了自律的重要性,并更清楚的认识到不利益行为的危害。而对于法律的认识,并不再是简单字里行间的认识,而是上升到结合心理、社会伦理及道德各层次上的学习和认识。
篇17: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
单位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地 址: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天津公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分行违规办理同业业务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分行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你分行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你分行于20xx年12月23日用自有资金15亿元投资A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定向用于向B公司发放委托贷款15亿元,委托贷款用于B公司归还其母公司——C公司替其支付的河西某地块的土地出让金。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该笔业务的实质为你分行通过以自有资金投资定向资管计划变相用于向房地产开发企业B公司融资15亿元,用于其支付土地出让金;你分行未按规定对同业投资业务计提风险资产;该笔业务定期存单质押未记账。
以上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第十二条、《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第二点的规定,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现对你分行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十万元。
你分行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汇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罚款专用账户。账户名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务会计部,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账号:750807。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处罚机关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理;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年9月15日
篇18:公司行政处罚公告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北京百应国际会议会展有限责任公司等11217户海淀区注册企业 (名单附后)
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且在住所无法联系到当事人。上述事实以现场检查笔录、档案中心证明为证据佐证。
本局于20xx年8月3日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现决定处罚如下:
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当事人的债权债务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并于清算结束后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海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
因未在注册地址找到当事人,无法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程序实施办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以公告形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
20xx年八月二十六日
篇19:上班玩手机处罚通告范文
各处室、车间:
近期,经检查发现一些员工在上班期间随意用手机聊天、玩游戏、看小说,不仅对企业安全生产构成威胁,而且影响了产品质量。为了维护正常生产秩序,促进产成品质量的提高和维护企业纪律形象。现作如下规定:
1、各处室、车间领导干部要做到以身作责,如发现班组长以上人员在上班期间玩手机,每次处罚50元。
2、如发现员工在上班期间玩手机,每次处罚本人20元,所属处室、车间领导干部将负连带责任,每人次分别处罚班组长、机台长10元、处室、车间负责人5元。
3、任何人在上班期间因玩手机造成安全生产事故或产品质量事故的,一经查实,玩手机本人和所属处室、车间领导干部将承担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
4、各处室、车间要切实加强对本单位员工的管理及监督检查,加大检查力度,最大限度地减少或杜绝上班期间员工玩手机的现象。公司综合办公室、生产机动处、安环机动处、质量管理处也将加大检查和抽查力度,对违反规定人员,将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xx年xx月xx日
篇20:考勤打卡处罚通告
公司各部门:
通过对2月份员工电脑考勤卡检查,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打卡不及时,出现漏打卡现象,并未及时签字说明;
2、打卡位置不准确,比较乱;
3、个别员工出现迟到、早退现象。为严格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建立正规的工作秩序,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现对电子考勤机打卡有关事宜作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考勤是一项基础性管理工作,是计发工资、奖金,进行岗位调整、绩效考核等工作的依据之一,各部门及员工务必自觉遵守并严格执行。
二、员工每日上下班时,必须亲自至打卡地点依规定打卡,严禁托人及代人打卡。忘打卡员工需由部门负责人核实签字,报人事行政部备案。
三、生产部门员工打卡时间为白班8:00----20:00 夜班20:00—8:00,其他部门员工依公司相关上下班时间规定打卡。
四、现对所有员工电子考勤卡编号定位,请按规定放置。
五、考勤卡上下班打卡位置规范为:
白 班 上班打卡位置为上午上班(即第一空格)
下班打卡位置为下午下班(即第四空格),
夜 班 上班打卡位置为加班上班(即第五空格)
下班打卡位置为加班下班(即第六空格)
员工打卡时请注意考勤机上方红灯对应位置(可按两侧键进行调整),具体见所附样张。
公司下步将加大对考勤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定时检查员工下班打卡,不定时抽查上班时间人员在位情况,对出现的迟到、早退、擅离职守、旷工等现象,公司将对当事人作出严肃处理。望各部门员工理解配合!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