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1:拆迁安置房屋转让协议书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甲乙双方就位于西昌市建昌苑1栋1单元2号卢本芬名下拆迁安置小产权房屋(权利人卢本芬的法定继承人或口头授权代理人为庄建刚、庄建清、尤德存、庄永明、庄翠和尹应芳)事宜订条约如下,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甲方对转让房屋的声明
1.甲方根据国家规定,已依法取得位于西昌市建昌苑1栋1单元2号(以下简称该房屋),该房屋的性质为私人小产权房屋(该房屋系西昌市城中村(现名建昌苑)拆迁安置房,现尚未取得初始登记物权,不具备过户条件)。甲方为该房屋的现状负全责。该房屋的结构剪力,建筑面积约为60平方米。
2.在本协议签订前,甲方保证转让房屋原权利人为卢本芬,并且保证原权利人卢本芬的法定继承人或口头授权代理人就是本协议列明的甲方,现原权利人卢本芬的所有法定继承人均同意将位于西昌市建昌苑1栋1单元2号拆迁安置小产权房屋转让给乙方。
第二条甲方对转让权的声明
1.甲方承诺在本协议签订之前没有与其他人签订房屋转让、赠与等协议,也没有在该房屋上设立抵押权等处分行为,保证该房屋权属清楚。本协议签订之前由该房屋所引起的债权、债务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与乙方无关;但甲方应当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按乙方已付房屋价款的25%作为定金双倍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2.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对小产权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出租、担保、抵押、转让等权利一并转让给乙方。
3.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保证乙方享有同甲方相同的居住权利,乙方保证按期缴纳各项物业费用。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不得就该房屋与他人订立《买卖合同》。
第三条甲乙双方对本协议的声明
甲乙双方愿意在本协议第一条及第二条款成立的前提下,就乙方向甲方购买上述拆迁安置小产权房屋事宜并签订本协议来确认甲乙双方之间权利和义务。本协议为甲乙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四条房屋转让价款
经充分协商,双方一致同意上述转让房屋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283688元(大写:贰拾捌万叁仟陆佰捌拾捌元)整。
第五条付款方式: 一次性付清
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乙方以现金方式将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房屋转让总价款一次性全部支付给甲方,甲方确认收到房屋转让总价款时立即向乙方出具《收条》和交付该房屋钥匙。
第六条房屋交付
1.甲乙双方就房屋交付达成以下细目:
1) 没有房屋欠帐,如电话费、电费、物业管理费、取暖费等;
2) 没有固定不可移动装修物品的破坏;
3) 房屋本身没有影响房屋使用或美观的破坏。
2.甲方实际交付房屋钥匙及房屋后,该房屋由乙方所有、使用、收益及处分。
第七条关于产权办理的约定
1.本协议签定时,该房屋尚不具备过户条件。等过户条件成熟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转移登记发生的契税,土地出让金等均由乙方负担。
2.本协议生效后,若该房屋可以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自乙方要求甲方过户之日起十日以内甲方必须协助乙方申请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申领房屋所有权证,否则视为甲方违约,按本协议第十条约定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争议解决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只能向该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九条生效说明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按捺手印时立即生效。本协议一式七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如果甲方出售房屋时存在房屋质量问题影响到乙方居住权利的行使且甲方未明确告知乙方,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并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2.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因重大客观原因导致本协议的解除,甲方应按照市场评估价返还乙方房屋价款,并补偿乙方的房屋装修费用,装修费用凭装修正规票据认定。
3.本协议生效后,若遇政府拆迁该房屋,该房屋的拆迁安置补偿费及安置房由乙方享受,并由乙方直接与拆迁相关单位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及办理手续,与甲方完全无关。
4.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条款内容之一的,违约方应按照该房屋实际产生争议时的评估机构的评估评估总价值的3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甲方(签字捺印): 乙方(签字捺印):
甲方(签字捺印):
甲方(签字捺印):
甲方(签字捺印):
甲方(签字捺印):
甲方(签字捺印):
二〇一八年月日二〇一八年月日
篇2:拆迁安置房转让协议
转让人(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房屋共有权人),身份证号码: (房屋共有权人),身份证号码:
以上 人系本协议中所述房屋共有权人,在本协议中与转让人合称“甲方”。
受让人(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拆迁安置房事宜签订本协议,
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房屋坐落在 ,面积为 平方米,房屋用途为住宅,装修情况: (以下简称“房屋”),房屋附属设施情况为 。上述房屋为甲方的拆迁安置房,系甲方的家庭共同财产。并且不存在其他共有权人。甲方保证该房屋无任何权利瑕疵或产权纠纷,且未设置任何抵押担保。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负责解决,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第二条 房屋交易价格:人民币 元(大写: 整)。上述交易价格为固定价,包含了房屋本身价格以及第一条中载明的相关附属设施的价格。无论最后实测面积与第一条所述面积是否存在差异,上述交易价格均维持不变。
第三条 付款时间和方式:定金 元已于 年 月 日支付并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转为房款,乙方需于 年 月 日钱支付房款人民币 元(大写: 整),乙方需于 年 月 日前支付人民币 元(大写: 整),乙方需于 年 月 日钱支付房款人民币 元(大写: 整),余款 元在办完房屋产权过户一次性支付完毕。
第四条 房屋交付时间: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将房屋及其附带的所有钥匙全部交付给乙方,并归乙方所有。(如遇政策变化交房时间顺延)
第五条 产权登记和过户约定:
1.一旦上述房屋可以办理相关权证,甲方应在三十日内将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两证”)办理到甲方名下,办理过程中所要缴纳的税费均由甲方承担。办理到甲方名下后,甲方应自领取之日起三日内将领到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证书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交给乙方。
2.在两证办理到甲方名下后且乙方向甲方提出办理两证过户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甲方须无条件协商乙方办理两证过户手续,过户过程中甲方和乙方应缴的
全部税费均为乙方承担。甲方应该提供一切与之有关的手续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产权证书、结婚证、身份证及以上证件的复印件及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等),如以任何方式拒绝或阻挠,属于甲方违约。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照协议约定将全部房款交付给甲方,逾期达到10天以上的,每逾期1天,乙方按照应付款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达到30天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
2.甲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协议,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或要求甲方退还全部款项,并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支付利息款,同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
3.甲方违反本协议第五条第一款约定怠于办理两证或者取得两证后未及时交付乙方的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催告甲方履行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
4.乙方根据本协议第五条第二款约定向甲方提出办理过户要求,甲方超过三十天不积极协助乙方办理,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履行协议,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
第七条 争议解决方式: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应严格遵照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如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房屋所在地人人民法院解决。
第八条 本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各产权人共持一份,乙方持有一份,丙方持有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其他约定:
1、 ;
2、 。
甲方各产权人签字: 乙方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合同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篇3:各方同意,对于任何按照本协议第2.1条规定确定的股权转让和回购,各方应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签署必要的法
2.13犹豫期
各方同意,各方签订的投资协议及本补充协议生效后,各方同意设立一个犹豫期,犹豫期的期限以投资协议所约定的第一笔增资款支付日期为届满期,在该犹豫期届满前,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投资协议及本补充协议且不履行增资款支付义务;丙方(1)亦有权在该犹豫期届满前单方面解除投资协议及本补充协议且不履行股权出让及工商变更义务。但各方在行使该单方协议解除权时应以明确的方式及时通知协议各方。
2.14股东会
(1) 股东会为目标公司的权力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审议批准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报告、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5)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6) 修改公司章程;
7)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资产或单笔经营支出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的事项;
8) 任何担保、抵押或设定其他负担;
9) 任何对外投资(包括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合资、合作等;
10)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11) 与公司股东、董事、高管及其关联方发生的一年累计超过50万元的关联交易;
12) 公司章程约定的其它事项。
(2) 股东会决议事项,须经包括甲方在内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方可作出有效决议。
(3)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不含本数)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不含本数)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2.15董事会
(1) 董事会的定期会议应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不含本数)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不含本数)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可以电话或视频会议的方式进行,会议应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和主持。
(2) 除另有约定外,下列重大事项应经目标公司包括甲方提名董事在内的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过:
1) 批准、修改公司的年度计划和预算;
2) 公司年度奖金提取和分配计划;
3) 公司业务方向发生重大变化,或开拓新的业务方向;
4) 任命公司总经理及决定其薪酬,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决定主要经营团队成员的报酬事项;
5)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资产金额或单笔经营支出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下的事项;
6) 审议公司任何对外借款或贷款;
7) 与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发生的一年累计超过10万元并低于50万元的关联交易;
8) 聘请或更换公司的审计师,变更公司会计政策、资金政策;
9) 公司章程或股东会约定的其它事项。
2.16知情权
(1) 本交易完成后,目标公司应将以下报表或文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甲方,同时建档留存备查:
1) 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天内,送交经甲方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所审计的该年度财务报表;
2) 每季度结束30天内送交该季度未经审计的季度合并财务报表;
3)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前45天内送交下一年度综合年度合并预算;
4) 甲方要求的主要运营数据。
(2) 甲方如有任何信息上的疑问,可在给与目标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合理通知的前提下,查看目标公司及其下属机构财务的原始单据,了解目标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的财务运营状况。目标公司应就重大事项或可能对目标公司及其下属机构造成潜在义务的事项及时通知甲方。
(3) 聘任或更换为目标公司及其下属机构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甲方认可。
第3条 乙方、丙方陈述与保证
3.1 真实信息及披露
丙方、目标公司向甲方提供或披露的全部信息、资料、保证或承诺在所有重大方面均为完整的、无遗漏的、真实的、准确的、可靠的和没有误导性的。
3.2 目标公司的股权所有权
(1) 丙方为本补充协议签署日目标公司的全部公司股东,丙方与目标公司先前股东之间、丙方各方之间就目标公司之前的股权转让、增资等事宜不存在任何未决或潜在的纠纷或争议,并均已遵守了与股权转让有关的中国法律;
(2) 丙方对其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具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有权签署本补充协议并同意目标公司增资事项;
(3) 目标公司的股权不存在信托、委托持股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不存在质押等任何担保权益,不存在冻结、查封或者其他任何被采取强制保全措施的情形,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其他任何权利限制的合同、承诺或安排,亦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上述股权被有关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查封、冻结、征用或限制转让的未决或潜在的诉讼、仲裁以及任何其他行政或司法程序。
(4) 丙方特别承诺,本次增资及股权转让完成后,将根据股东会决议,尽快将所持目标公司的 %的股权,设为期权池,该部分股权仍暂由丙方代持。
3.3 遵守法律
(1) 不违反法律
目标公司及丙方未曾因违反任何有关法律法规,可能造成任何责任或刑事或行政处罚,或以其他方式对目标公司从事其目前主营业务的能力产生严重不利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出资、知识产权、员工的各项社会保险金的缴付、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环境保护及安全生产相关的登记、备案、批准或验收等。
(2) 许可
目标公司拥有从事其目前主营业务所需的所有资质、许可、批准、证书、授权和执照,该等资质、许可、批准、证书、授权和执照均真实、完整、充分且合法有效。目标公司没有违反或不履行任何该等许可、批准、证书、授权和执照。
(3) 税务合规
1)所有要求提交的有关目标公司税收的纳税证明和报告均已按时提交;2)所有要求在该等纳税证明和报告上显示的或以其他方式到期的税收均已按时支付;3)所有该等纳税证明和报告在所有重要方面均真实、准确和完整;及4)任何税务部门均未正式或非正式地提议就该等纳税证明作出不利于目标公司的调整,且不存在进行任何该等不利调整的依据;5)不存在任何未决的或(就目标公司所知)潜在的对目标公司提起的有关评定或收取税收的诉讼或程序。
3.4 资产状况
(1) 截至评估基准日,目标公司经审计的账目中记载的资产,均为目标公司依法或依合法有效合约约定拥有所有权、直接支配权或其他排他权利的资产,上述资产之上均不存在任何产权负担或第三方权利。
(2) 对于正在使用的资产,目标公司拥有所有权或合法的权利,有权在其现有业务和/或拟经营业务的经营中使用,并足以凭借上述资产支持其正常业务的运转。
(3) 目标公司已经向甲方提供有关目标公司租赁的全部资产的真实和完整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及其租约复印件,目标公司遵守所有该等租约。
(4) 目标公司不存在任何对外担保、抵押、质押。
3.5 知识产权
(1) 目标公司合法拥有其目前及未来从事生产经营所需的知识产权的全部权利(详见附件一)。对于上述知识产权,目标公司没有授予也没有义务授予任何的许可、分许可或转让权;
(2) 目标公司未曾从事任何行为或怠于从事任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支付申请费、审查费、发证费、注册后续费用及维持费、年费、复审费、使用费、转让对价及类似费用),经合理判断没有可能造成对其合法拥有、使用的知识产权有被放弃、取消、注销、丧失、失效、终止或不可执行的情形;
(3) 目标公司已根据一般惯例、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其在知识产权上的权利,并始终保持所有商业秘密的信息的机密性;
(4) 任何由第三方许可人向目标公司作出的使用许可,均已履行有关核准、备案手续,是完全有效的,并且目标公司均未构成任何该等许可项下的违约,而且第三方许可人均未曾对任何该等许可行使终止权;
(5) 截至目前,1)不存在任何第三方针对目标公司提出知识产权侵权、未经许可的使用或侵害索赔,或就目标公司自有的或被许可使用的知识产权的效力提出质疑的未决法律程序,并且2)目标公司未接获任何质疑其(全部或部分)拥有的知识产权合法性的通知或主张。3)目标公司对自有知识产权享有的专有权利是合法有效和可强制执行的。4)目标公司自有的或取得许可的知识产权没有受制于未履行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决定。
3.6 财务制度完备
(1) 目标公司已建立符合中国会计准则要求之完善财务、会计制度,置备完善之账簿。
(2) 目标公司提交甲方的财务报表(包括在每一情况下的附注)在所示期间均符合中国会计准则的要求;并且,目标公司在本次交易完成日前所发生的历次税后利润的提取和分配均符合中国法律之要求。
3.7 经营
至本补充协议签署日前,目标公司不存在下述情况:
(1) 对目标公司使用的资产或经营成果、前景或目标公司目前从事的主营业务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任何损坏、破坏或损失;
(2) 目标公司放弃有价值的权利或应向目标公司偿还的重要债务;
(3) 目标公司存在可能对目标公司目前从事主营业务的能力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事实或情形。
3.8 雇员
(1) 目标公司没有受到罢工、停工或其他重大劳资纠纷的威胁;目标公司已遵守所有关于劳动雇用、社会保险、劳动保护、报酬支付方面的法律规定;
(2) 除法律要求以外,目标公司没有和员工签订补偿协议或股权激励机制、离职费支付、利润分成计划、退休协议等其他类似补偿安排;
(3) 除在本补充协议签署前已经向甲方披露的以外,就雇员个人和目标公司各自应向有关政府机关缴纳的按有关政府机关规定的计算标准计算出来的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等,目标公司不存在任何欠缴或未足额缴纳的行为;
(4) 根据目标公司和丙方所知,目标公司的高级职员、主要员工均未意图终止受聘于目标公司,而且目标公司现时也未意图终止聘用上述雇员。
3.9 无诉讼
(1) 目标公司没有参与任何诉讼、仲裁或任何政府调查,也不是诉讼、仲裁或任何政府调查的当事人。目标公司的任何股权持有人或任何董事、高级雇员或代理人均没有参与任何已对或可能对目标公司造成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任何政府调查,也不是上述诉讼、仲裁或任何政府调查的当事人。
(2) 目标公司不存在任何未决的、或就目标公司所知,可能对目标公司提起的任何诉讼、仲裁、或法律、行政或其他程序或政府调查;不存在任何未决的、可能的、可预见的,针对目标公司的股权持有人或任何董事、高级雇员或代理人且可能对目标公司造成不利影响的任何诉讼、仲裁、或法律、行政或其他程序或政府调查。
3.10 无资不抵债
丙方没有作出任何结束目标公司营业的命令,或就此通过决议,或为目标公司委任临时的财产清算人,或为结束目标公司营业提交申请或召开会议。没有为目标公司或其所有或任何资产委任破产管理人。目标公司不存在资不抵债或无法支付其到期债务的情况。
3.11 目标公司在本次交易之前发生的未付员工社会保险费用(包括住房公积金)导致的清偿或给付责任,全部由丙方承担,本次交易完成后目标公司因前述事项而遭受的损失、支出的费用,丙方应给予目标公司足额补偿。
3.12 目标公司在本次交易完成之前发生的、未向甲方披露的任何性质的负债、未付税款和政府规费或其他原因导致的清偿或给付责任,全部由丙方承担,本次交易完成后目标公司因前述事项而遭受的损失、支出的费用,丙方应给予目标公司足额补偿。
3.13 上述陈述、保证如实质上(不论有无过错)不真实或有重大遗漏而令目标公司或甲方受到损失,丙方应向目标公司及甲方作出充分的赔偿,赔偿金额应不低于甲方增资总额的20%,丙方(1)和丙方(2)之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14 《投资协议书》及本补充协议中任何涉及甲方权利实现,目标公司及丙方承诺、陈述与保证、义务履行、违约责任等事项,均由丙方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4条 本次交易完成后的承诺
4.1 对外股权投资披露
丙方承诺,丙方及目标公司的核心管理人员(详见附件二)将在相关情形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向甲方披露其全部对外股权投资信息,包括目前已投资项目和未来投资项目。
4.2 合理使用本次增资款
丙方承诺,甲方本次向目标公司增资的资金应用于目标公司的主营业务,并得到最大化效率使用。丙方承诺,将根据本补充协议附件三所列示计划使用本次增资款,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4.3 丙方承诺,丙方将不会通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经营实体或以自然人名义从事与甲方及目标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不会在与甲方或目标公司存在相同或类似业务的任何经营实体中任职或担任任何形式的顾问;也不会以非甲方或目标公司的名义为甲方及目标公司的原有客户提供与甲方或目标公司所从事业务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并将会避免任何其它同业竞争行为。
4.4 丙方承诺,将避免一切非法占用甲方及目标公司的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甲方及目标公司向本人及本人投资或控制的其他法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与目标公司的关联交易;如关联交易无法避免,则保证按照公平、公开的市场原则进行,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目标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甲方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5 丙方(1)及丙方(2)作为目标公司的核心管理人员,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至少五年内继续在目标公司担任经营管理职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从目标公司离职,并尽可能为目标公司创造最佳业绩;且未经甲方同意,丙方(1)及丙方(2)不得在其他任何公司兼职。
4.6 丙方及目标公司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五年内,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1)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2)目标公司不得以增资或其他形式引入其它投资者,(3)丙方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不得进行质押或设置任何其它权利负担。
4.7 丙方承诺,应促使目标公司遵守中国国家和地方相关税收法规及要求,并争取依法可享有的各项税收优惠和政府补贴。
4.8 丙方承诺,应促使目标公司遵守相关国家和地方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员工福利的规定和要求。
第5条 其他
5.1 本补充协议为《投资协议书》的补充,与《投资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2 本补充协议未约定之保密义务、违约责任、不可抗力、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协议的效力及修改、变更和终止等,适用《投资协议书》之约定。
第6条 附则
6.1 本补充协议一式 份,乙方留存一份,其他协议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2 如果本补充协议的任何条款因任何原因被判决或裁定为无效,则该条款应当视为与本补充协议其他条款分割,该条款的无效并不影响本补充协议其余条款的有效性和可强制性执行,各方应尽力达成新的条款,使其尽可能接近协议各方订立原条款时的意思表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书》之签署页)
甲方:金葵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乙方: 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丙方(1): (签字)
丙方(2): (签字)
丙方(3): (签字)
附件一:知识产权清单
附件二:核心管理人员名单
1、 姓名: 职位: 身份证号码:
2、 姓名: 职位: 身份证号码:
附件三:本次增资款使用计划书
时间
资金投入
工作目标
预计效果
篇4:拆迁安置地基转让合同
甲方(卖方)产权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乙方(买房)姓名: 身份证号码:
一、甲方自愿将梦溪小区拆迁安置房 楼 单元 室,车库号 ,面积 平方米,总价 元转让给乙方。
二、签字后乙方一次性付清房屋以及车库的所有钱款给甲方。
三、甲方在签订协议之日起,向乙方交付《沭阳县房屋拆迁协议》一份,(原件)、上房结算清单、上房通知,交付给乙方。
四、乙方购房后再办理到甲方名下房屋产权证、土地证等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将房屋转让给他人,不得对房屋设定抵押担保、债卷债务,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有甲方全部承担,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五、产权过户时,如需甲方提供帮助的,甲方应无偿提供,以便办理各项手续,成交后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因房屋上涨或其他任何原因,甲方欲撤消交易需退换乙方所有已交的购房款(含车库)并补上与现时房价的产额与装修补偿,另交违约金 元给乙方,并同时承担由此带来的各项损失。
七、本协议签字生效后,甲方和其子女及家属在任何时候,在任何条件下,不得所要乙方购买的房屋,更不得擅自撕毁合同,否则属违约。
八、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力,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篇5:拆迁安置地基转让合同
转让人: ,现住: 电话: 身份证号码: (房屋共有权人),身份证号码: (房屋共有权人),身份证号码: (房屋共有权人),身份证号码: (房屋共有权人),身份证号码: 以上 人系本协议中所述房屋的共有权人,在本协议中与转让人合称“甲方”。
受让人(乙方): ,现住: 电话: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拆迁安置房事宜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甲方承认政府安排一幢不少于120平方米的公寓楼,拆迁安置面积为 50.3平方米,其余面积由乙方向政府购买(以下简称“房屋”)。上述房屋为甲方的拆迁安置房,系甲方的家庭共同财产,并且不存在其他共有权人。甲方保证该房屋无任何权利瑕疵或产权纠纷。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负责解决,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第二条 房屋交易价格: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元 整)。上述交易价格为拆迁补贴费用,乙方支付交易价格即拥有房屋的所有权,房屋购买的其他价格由乙方支付给政府,与甲方无关。乙方支付房屋交易价格后,全部政府房屋补贴费用及房屋产权归乙方所有,与甲方无关。
第三条 付款时间和方式:定金 元已于 年 月 日支付并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转为房款,余款 元于拆迁安置房抽签后一次性支付完毕。
第四条 房屋交付时间:甲方必须及时通知乙方参加政府安排的安置房抽签,并写委托书由乙方参加抽签,抽签后房屋产权归乙方所有,与甲方无关。
第五条 争议解决方式: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应严格遵照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如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第六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补充约定。
第七条 本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各产权人共持一份,乙方持有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各产权人签字:
日期:
乙方签字::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