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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餐调研报告合集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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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扶贫攻坚挂包帮转走访工作的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759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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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扶贫攻坚挂包帮转走访工作的调研报告

按照中央和省、市委的相关要求,根据县委统一安排部署,近期我乡在11个村范围内开展了精准扶贫摸底调查,通过广泛走访农户,深入交流,实地查看,对群众生产生活情况有了一个更加全面的了解,查找出了贫困户致贫的原因,全面理清了扶贫工作的思路。现就前期的调查摸底情况报告如下:

一、安排部署情况

XX年7月14日省委召开了文朝荣先进事迹报告会暨全省扶贫攻坚动员会以来,市、县和乡三级分别召开了扶贫攻坚动员会,8月7日我乡再次安排部署精准扶贫工作,在此次会议上,乡党委、政府进行了精心的安排和部署,全乡政府机关全体干部职工、乡直单位负责人、村干部和党员群众代表共计90人参加了摸底调查工作。会后,各扶贫工作专班深入村组开展了摸底调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做到了“三个认清”,明确了工作的意义。一是认清了时间的紧迫性。此次活动从省到村动员会一开到底,充分显示各级党委、政府对精准扶贫工作的重视,会上明确了襄阳市和保康县2018年完成脱贫的目标,时间紧任务重,在摸底调查中每位党员干部集中了全部精力,利用5天时间顺利完成了摸底调查任务。二是认清了贫困的多样性。在此次摸底调查中,工作专班明确了贫困户的标准,特别注意到了户与户之间的差距,找出了农户贫困的不同原因,找准了问题的症结,也理清了下一步对户的思路,为今后开展精准脱贫奠定了基础。三是认清了精准扶贫的重要性。此次活动的摸底调查,是为下一步推进精准扶贫,解决全乡困难群众生产生活,顺利实现预期脱贫目标的一次重大活动,参加调查摸底成员在此次行动中,走访认真细致,数据核对准确,收集了影像和纸质资料,准确无误的完成了既定任务。

(二)做到了“四个明确”,保证了行动的高度统一。此次活动时间短、任务重,所有参与调查摸底的党员干部在下村入户中做到了四个明确:一是明确了时限。8月份正是农忙季节,工作专班人员不分昼夜开展工作,在三天内顺利完成入户调查,两天内把所有户表汇总完毕;二是明确了任务。根据工作安排,工作人员认真填好入户摸底调查表和汇总表,特别是对边远村组农户进行了重点摸底,做到了逐村逐组不落户,逐家逐户不落人,摸清了两峪的家底;三是明确了内容。工作队成员每到一户都认真对照住房状况、产业发展、人口劳动力、文化教育状况和民生保障等五类情况,一项一项的问,一笔一笔的算,准确的填写了农户的基本情况;四是明确了方式方法。现在正是农忙季节,在摸底调查中,工作队成员不分白天黑夜错时进行调查,深入到田间地块开展工作,确保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不受影响。

(三)做到了“六个落实”,完成了预期的目标任务,乡党委、政府要求此次活动必须要把纪律和规矩放在前面,严禁出现走过场、打水漂的现象,工作人员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了全面落实:一是走访户户到。8月7日至11日,利用5天时间走遍了全乡11个村,43个村民小组,可以说,在每家农户堂屋里都留下了工作人员的脚印,准确摸清楚了全乡困难群众的详情;二是表格项项填。此次调查摸底内容涵盖面广,调查仔细深入,共涉及了5大类,29小类,60项具体内容,每一项专班成员都认真进行了核实填写;三是摸底数据实。在调查中,对于农户的生产发展、住房、受教育等情况,专班成员认真与群众算好经济账,拍摄照片留存档案,每一项数据都进行了认真核对;四是核实项目准。针对户表上面的项目,专班人员通过实地调查与农户核对相结合,村干部与邻居反映情况相结合,进行了全方位核实;五是与农户交流深。在调查过程中,工作人员克服各种困难,力争把情况摸准,在与群众深入交流中,工作队员为了把情况摸准,每到一处都与群众同吃同住同劳动,帮助农户批烟叶、绑烟叶、上杆子,有的帮忙摘胡椒、除草等,无形中拉近了干群关系,与群众增进了感情、拉近了距离,了解到群众的真心话和真想法,为全乡扶贫工作开了好头;六是工作作风实。此次扶贫调查中,乡党委对纪律要求非常严格,明确规定在走访中不能影响群众正常生产生活,不能损害群众切身利益。在此次调查摸底过程中,工作队员都能够严格要求自己,时刻把纪律和规矩放在面前,不分领导、干部职工和普通党员,一个标准一把尺子执行到底。例如在走访偏远农户时,乡党委书记骑摩托、走小路、住农户、入户走访,乡长步行数里了解群众生产生活情况,干部职工深入偏远村组农户一住就是两三天,党员和群众代表顶着烈日翻山越岭,各专班成员都发扬了不怕苦、不怕累的精神,充分展现了党员干部严明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得到群众广泛认可。

二、摸底基本情况

通过5天时间,走访摸底群众7293人,2314户,通过对住房、产业发展、人口劳力、文化教育和民生保障五个方面的调查,对全乡基本情况有了深入地了解,具体情况如下:

(一)住房结构状况:通过走访和实地查看,共走访了2314户农户,调查房屋总数为2326栋,具体情况如下:砖木195户,占总户数的8.43%;砖混349户,占总户数的15%;土木1768户,占总户数的76.4%;石木14户,占总户数的0.6%;重度危房户432户,占总户数的18.7%;危房户1368户,占总户数的59.1%。

(二)产业发展状况:据统计,截止XX年底,全乡农户占有山林面积111347亩,耕地面积15948亩,其中核桃种植面积3158亩,占耕地面积的19.8%,烟叶种植面积4685亩,占耕地面积的29.4%,粮食油料作物种植面积10335亩,占耕地面积的64.8%;种植袋料1756680袋;生猪存栏2643头,羊存栏837头,牛存栏3010头,鸡存栏13799只。

(三)人口劳力状况:根据摸底调查情况来看,全乡摸底调查人口有7293人,其中:劳动力人口5120人(含60岁以上有劳动能力的),占总人口的70.2%;常年外出务工人数1938人,占总人口的25.6%,占劳动力人口的37.9%;重病重残605人,占总人口的8.3%;在校学生896人,占总人口的12.3%。

(四)文化教育状况:根据向本人了解和查阅户口信息统计,目前全乡小学学历3145人,占摸底调查总人口的43%,初中学历2301人,占摸底调查总人口的31.5%;高中学历863人,占摸底调查总人口的11.8%;大专以上学历253人,占摸底调查总人口的3.5%;在校学生人数896人,义务教育阶段人数为455人,其中,学前教育191人,小学332人,初中125人,高中155人,大专以上93人。

(五)民生保障状况:针对全乡2314户居民的水、电、路等方面调查情况可以看出,目前全乡有饮水困难农户521户,占总户数的22.5%,涉及1781人,占总人口的24.4%;用电困难农户372户,占总户数的16%,涉及1169人,占总人口的16%;不通公路农户338户,占总户数的14.6%,涉及1058人,占总人口的14.5%;分散五保户29人,农村低保421户,共计753人,占总人口的10.3%;低于3000元以下的有437户,1041人,占总人口的14.3%。

三、目前存在问题

根据实地走访和调查数据分析,目前造成全乡贫困的原因主要集中在劳动力短缺、文化水平低、基础设施跟不上、民生保障不足等方面。

(一)劳动力短缺。根据调查摸底情况来看,劳动力人口不足目前是制约两峪乡发展的一大难题,走访实有户籍人口7293人,其中劳动力人口5120人,在外务工的有1938人,也就是说在家的劳动力只有3182人,这里面有很大一部分属60岁以上具有一定劳动能力老年人。造成此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在家务农辛苦,投入大,收入不高,造成中青年劳动力大量外出务工;二是户口外迁,造成空挂人口较多,根据统计外迁有500多户,1700多人,主要分布在荆门、当阳、宜城、南漳、襄阳市区和保康县城、马良镇等地。同时,还有部分年轻人在本地娶亲难,在外地招婿,也是造成人员外流的原因;三是人口结构比例失调,重病、重残和年龄较大人员比较多,无劳动能力人口占总人口比例的28.2%。

(二)文化程度不高。根据统计情况来看,全乡有小学文化程度人口3145人,初中2301人,高中863人,大专以上人口253人,初中以下文化程度人口占走访人口比例的74%,文化水平普遍偏低,接受新事物、新技术较难,对于农业发展的认识,还停留在“庄稼活,不用学,人家咋做咱咋做”的层面,致富无技术、增收无门路。

(三)住房条件较差。根据走访来看,调查的2326户房屋中,危房户1368户,占总户数58.8%,其中重度危房户432户,占总户数的18.7%,土木房和石木房屋1782户,占总户数的76.6%。通过数据可以看出,土坯房已经成为我乡推进精准扶贫的一大障碍,严重制约了农户住房环境改善。分析原因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建新房旧房没有拆除。部分农户建新房后把旧房用于堆放杂物或者转让他人居住;二是无意愿建房。部分农户因为居住位置偏远、闭塞,物流商贸不畅,基础设施滞后,生活不方便,认为建房无意义,不愿意建房;三是无能力建房。主要集中在年纪较大、重病重残等农户中,全乡共计432户,并且房屋均处于重度危房。四是新建房屋难度大。主要表现在:1、农民意愿不强,无意愿农户占总户数的40.7%;2、困难户无能力建房,占总户数的26.2%;3、基础设施不完善,建房原材料运送成本较高,特别是二次搬运成本高于成本价,挫伤农民积极性也是一些农户不愿意建房的原因;4、没有合适居民点,例如百庙、长河部分村组,都属于大于30°坡地,无法找到合适的居民点;5、建房资金短缺,主要集中在完全无能力建房和贫困户两个方面,总计609户,占总户数37%。

(四)产业发展不优。两峪乡全境山地居多,目前虽然全乡有烟叶、食用菌等主导产业发展,但是部分农户致富能力依然不足,主要表现:一是部分农户在家务农没有主导产业,外出务工没有劳动力;全乡2314户,烟农534户,菌农484户,两产业交叉累计发展110户,还有1406户无主导产业,占总户数的60.7%;二是外出务工人员1938人,占全乡劳动力人口的37%,务工虽然增加了收入,但是也造成了劳动力和人才的外流;三是商贸、物流不畅,缺少第三产业发展,无法促进本地就业和经济发展。

(五)民生保障不足。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加大对基层民生保障的力度,但是还不能够达到基层群众的需求。主要体现两个方面:一是保障能力还比较弱。低保户、五保户基本上得到了保障,可是一些因病因残致贫的农户,虽然新农合报销一定比例,但一遇大病,个人承担部分仍然是一笔很大数目,导致部分农户因没有得到有效帮扶,致使脱贫之后再次返贫。二是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不够。通过调查两峪目前有338户群众不通公路,有372户群众用电质量差或用电困难,有521户,1781人还存在饮水困难等问题,行路、饮水、用电等民生难题还相当突出,也成为摆在群众脱贫致富路上的一道鸿沟。

(六)项目资金有限。根据两峪乡的实际来看,近年来开展的扶贫工作主要集中在“脚疼医脚,头疼医头”的层面上,缺少具有支撑性的扶贫项目和项目资金,没有有效带动群众发展致富的门路,近三年来,两峪乡争取到的扶贫项目30个,项目资金218.2万元,主要集中在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两个方面,但由于资金额度小,项目比较分散,发挥效果不明显,与实际要解决的民生难题差距比较大。

(七)时间紧任务重。根据整体的摸底调查情况来看,目前我乡确定为贫困户的有1177户,共计3273人,占总人口的44.9%,可以看出贫困人口的基数大,群众住房改善难,劳动力人口短缺,人员素质偏低,产业发展不强,基础设施薄弱等问题还相当突出,与市、县提出的2018年脱贫任务差距还比较大,扶贫任务相当重。

四、下一步计划。

在今后扶贫工作中,立足两峪乡实际,牢牢把握中央、省、市、县关于精准扶贫工作的重要精神,抢抓“”保康扶贫开发和全省脱贫致富奔小康试点县建设的重大机遇,切实加大精准扶贫力度,不断完善精准扶贫措施,全力推进两峪乡扶贫工作。

(一)明确目标,细化任务。

按照省、市、县委提出的关于在2018年实现全面脱贫的要求,以及“精准扶贫,不落一人”的目标,结合两峪实际,对全乡确定为脱贫对象的1177户,3273人,实行分类管理,分步实现脱贫,力争在今后三年内顺利实现精准脱贫,与全县人民同步实现小康。

此次精准扶贫工作,我乡按照三类标准制定脱贫计划:一是基础条件差致贫。就具体调查情况来看,我乡人均在3000元以上,但是收入不稳定的人员还有543户,1738人,他们主要集中在基础设施改善方面,通过争取政策,加大力度改善饮水、交通、用电等方面的难题,明年底可以脱贫。二是无劳动能力致贫。这类人群主要集中在农村低保户和五保户,此类人群还有317户,614人,他们脱贫的方式就是通过争取国家政策,实现政府供养,帮助其2018年完全脱贫。三是因病因灾致贫。此类对象有317户,921人,本身有发展能力,但是因病、因残或因灾致贫,主要通过争取政策资金,在生活上给予扶持,在生产上帮助谋划产业发展,解决生产生活中实际困难,确保2017年以前完全实现脱贫。

以上贫困户将根据年度逐步实现脱贫,按照XX年前脱贫235户,766人;XX年脱贫283户,839人;2017年脱贫361户,1074人;2018年脱贫298户,594人,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任务,顺利实现“精准脱贫,不落一人”。

(二)分类施策,分步实施。

实施精准扶贫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千家万户,情况千差万别,为确保精准扶贫工作成效,应从实际出发,因村因户制宜,制定切实可行的帮扶措施,实行扶贫对象全覆盖,做到每位干部都参与帮扶贫困户,每户贫困户都有干部帮扶服务。

1、产业帮扶。充分利用“三万”“五联”和扶贫工作队驻村机会,制定村级产业发展规划,在稳定本村烟叶、食用菌等主导产业发展的基础上,按照驻村干部和工作队联系农户的方式,积极鼓励群众发展新型产业,培育新兴产业,力争实现“一村一项主打产业、一户一个致富项目”的产业发展格局。

2、基础设施帮扶。积极开展整村推进扶贫工作,有效整合相关涉农资金,重点对贫困人口比较集中的村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条件严重滞后的地方,帮助改善通路、通电、通水条件,改善农田水利设施和信息基础设施,改善村容村貌。

3、移民搬迁帮扶。按照自愿原则,积极推进易地扶贫搬迁,整合生态移民、地质灾害搬迁等项目,对居住在生存环境恶劣、基础设施极差、自然灾害频发地区的贫困人口和村落实施移民搬迁。重点推进村内居民点建设,力争每村规划建设1-3个新居民点,积极引导群众改善居住环境。加快推进弱势群体居民点建设速度,着力改善困难群体和留守老人的生活条件,力争三年内建成两峪片、麻坪片、芭桃片3个弱势群体集中居民点,彻底解决群众住房难和基础设施落后等问题。

4、结对帮扶。坚持以“三万”“五联”活动为抓手,积极开展干部结对帮扶活动。制定好驻村领导、驻村干部和乡直单位干部帮扶计划,确保每名干部帮扶3-5户贫困户,各村定补干部也要结对帮扶贫困户1-2户,对于帮扶的贫困户,要有计划有措施,确保规定时间内实现脱贫目标。

(三)强化领导,保障有力

1、组织领导上给予保障。在实施精准扶贫工作中,乡党委成立了以党委书记为组长,党委副书记、乡长为常务副组长,班子成员为副组长,相关单位和驻村干部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实行专项专人负责抓落实。坚持落实党政“一把手”精准扶贫责任制,明确各单位精准扶贫的任务分工,将精准扶贫作为全乡的中心工作来抓,逐步将精准扶贫成效、贫困人口生活水平提高和减贫数量作为各单位、各村考核的工作重点内容和新指标,形成精准扶贫人人有责的共识,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2、财力上给予保障。加强政策资金整合力度,特别是对公共服务体系财政奖补的支持力度要逐步加大,促进基层民生工程建设。同时,乡政府还将在今后三年的工作中拿出本级财政收入的可用财力大部分用于精准扶贫和改善民生基础设施建设。在扶贫过程中,要建立扶贫到户资金使用管理公开、公示制度,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做到公开透明、程序规范、手续完备、发挥效益,确保扶贫到户资金用于扶贫对象发展生产和增加收入上。

3、建立考评机制。为抓实抓好扶贫到户的实施,应建立健全扶贫到户考核评比激励机制。一是督促检查机制。建立对工作专班、乡直单位和村督促检查机制,做到“半年检查、年度考核”。二是考核评比激励机制。制定考核评比奖励办法,将精准扶贫纳入到村和单位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各村、各单位应把实施精准扶贫的资金落实、目标任务、完成进度等进行细化分解,逐项落实,综合评比,奖惩激励。对组织实施完成任务好的给予奖励,对未完成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

五、建议对策

(一)政策给予倾斜。建议省、市、县在政策制定上,应充分调动各方面政策资源,把项目、资金向基层倾斜,特别是住房、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等方面要加大扶持力度。在住房上,对重度危房和土坯房,加大对危房改造、易地搬迁、生态移民、地质灾害搬迁和弱势群体居民点建设等政策进行整合,提高扶持力度,鼓励农户改善环境;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应对边远乡镇、村组农户的水、电、路、小流域治理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改善基层生产生活条件差的现状;在产业发展上,利用政策导向,鼓励一村一品,一户一个致富项目,推动产业快速发展。

(二)集中优势力量。在加派工作队的力度上,对于基础条件差、扶贫任务重的村应加大扶贫力度,把一些实力比较强的工作队,选派到边远贫困村组,帮助谋划经济发展和脱贫计划。在过去的选派驻村工作队上,例如两峪乡芭桃、王家坡、麻坪、长河等村由于地处偏远,交通闭塞,安排的工作队均是单位小人员少,甚至是一单位挂多村,尽管工作队非常努力,但毕竟财力、人力、物力有限,支持力度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基本上很难实现预期的扶贫任务和目标。

(三)加大行业扶贫力度。建议医疗卫生、文化教育和农业技术等单位加大对基层的扶持力度,从提升身体素质、受教育程度和农业技术上入手,逐步改善基层的发展环境,帮助贫困群众在生产、生活和精神等各方面全面脱贫。例如,卫生部门应对农村卫生室就医环境改善、药物配备和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比例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增加大病救助报销种类,提高报销比例,解决群众看病远、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解决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的问题;教育部门应加大农村高中生、大中专以上学生的帮扶力度,解决农村贫困学生就学难的问题,从“扶智”下手,改善农村发展人才匮乏的困境;农业技术方面,应加大基层一线农技人员选派力度,提升基层农技人员的待遇,改善目前基层农技力量薄弱问题,增强农村科技致富、科技兴农的能力,帮助贫困户找项目谋发展,为实现精准脱贫做好产业发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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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教育部门各科室述职报告[页4]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128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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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门科室述职报告

1、思想上更趋成熟。本学年,我积极参加各种政治学习和师德培训,认真学习和贯彻有关会议精神。经常利用电视、电脑、报纸、杂志等媒体关注国内国际形势,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有关政治思想文件、书籍,深刻领会~的讲话精神,并把它作为思想的纲领,行动的指南。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模范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做有损学校的事,不说有害团结的话。积极参加校党委组织的各种政治学习及教育活动;时刻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明白自己所肩负的责任;积极参与基层建设,在工作中要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做广大教职工的表率,同时,认真学习相关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和综合素质。

2、工作上精益求精。新形势下的学校德育工作任重道远,而我校的德育工作更是艰巨,负责德育处工作的我与德育处的另两位主任一起,带领全校德育工作者,团结协作、相互配合、积极进取、开拓创新,使我校的德育工作逐渐步入正轨。主要工作有以下几个方面:1)、落实学校教育目标,以养成教育为突破口,制定养成教育措施,努力转化后进学生。 2)、抓好德育队伍建设,开展班主任、任课教师培训工作。通过学习、交流、研讨等,推进教育创新,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主动性。3)、安全教育常抓不懈,努力打造“平安校园”。4)、深入开展“环境、人口与可持续发展”课题研究,深化绿色学校创建工作,促进学校校园文化建设。5)、充分发挥社会资源,探索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德育工作形式和方法,形成德育工作合力。6)、拓宽学生教育渠道,引进影视、报告会、文艺演出等教育形式,以丰富多彩的主题活动为载体,寓德于教,寓德于乐。 7)、积极试行和推广德育导师制和临时家长管理制度,等等。

本学年,除负责学校德育处工作外,我还担任两个班的政治教学,始终坚持认真备好每一节课,精

心组织课堂教学过程,努力提高课堂效率,创新教学方法,使自己的课生动而有效,教学中注重调动全体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师生双边活动丰富,师生关系融洽,真心对待每一位学生,所带两个班级的政治成绩都有较明显提高。

3、作风上廉洁自律。一年来,我始终牢记“身先垂范、待人真诚、处事公正、管理科学”的领导作风,自觉遵章守纪、团结同事、务真求实、乐观上进,始终保持严谨认真的工作态度和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在生活中发扬艰苦朴素、勤俭耐劳、乐于助人的优良传统,始终做到老老实实做人,勤勤恳恳做事,勤劳简朴的生活,时刻牢记党员的责任和义务,严格要求自己,在任何时候都要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今后努力的方向:可以预料我们的工作将更加繁重,要求也更高,需掌握的知识更高更广。为此,我将更加勤奋的工作,刻苦的学习,努力提高文化素质和各种工作技能,为昌硕中学的教育教学做出更大的贡献。

副主任:陶时青

认真做事 诚恳待人

进入昌硕高中的一年中,本人担任两个高三普通班的物理教学工作和德育处副主任一职。在工作中,本人始终坚持一个原则:尽自己最大努力认真做好每一件事,诚恳对待自己身边的同事和学生。下面我将一年来的工作向大家做一个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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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马铃薯产业发展情况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154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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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铃薯产业发展情况调研报告

一、基本县情

赤城县位于河北省西北部,毗邻京、津。总面积5287平方公里,辖18个乡镇,440个行政村,总人口28.2万人,其中农业人口26万人。全县年均气温6.8℃,年均降水量404.9毫米,年均日照时数为2620.7小时。我县由于十年九旱,尤其是春夏旱比较严重,降雨少且多集中在七、八、九三个月,土壤大部分为褐土和棕壤土,土层深厚,疏松,所有这些土壤、气候特性都适宜马铃薯生产。

历年来全县主要以玉米、马铃薯、谷子等粮食作物为主,其中马铃薯种植面积仅次于玉米,位居全县第二。马铃薯一直是赤城县发展现代特色农业的主导产业之一,并得到了稳步发展。

XX年全县马铃薯播种面积达到7.5万亩,占全县播种面积的10%,马铃薯种植涉及到全县各个乡镇,全县马铃薯年产量在11000-16000吨之间,其中外销量在8000吨以上。因此,可以说,马铃薯是赤城县的一大支柱产业,赤城县人民既靠它解决吃饭问题,又靠它解决花钱问题。

二、马铃薯生产情况与加工情况

XX年,我县马铃薯播种面积7.5万亩,占全县粮食作物播种面积的比重达到19.8%,全县规模500亩以上的有3片,分别是:赤城县润泽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赤城县旭丰种植专业合作社、云州乡。

主要种植的品种有:早大白、荷兰薯7号等,种植面积最多的是早大白即大白花,该品种为极早熟品种,生育期60-65天,结薯集中,品质好,适应性较强,大中薯率(商品率)高达90%以上。一般亩产1500公斤,高产可达4000公斤以上。马铃薯已成为全县山区特别是山区农民菜兼粮、饲料的主要来源。

1、马铃薯加工情况

我县商品薯加工转化方面几乎是空白,加工企业寥寥无几,可以说几乎没有,大多是一些农村小作坊,时停时干,规模很小,设备简陋,只能用来加工一些少量的淀粉和土豆粉之类,加工能力十分有限。

2、存在问题

(1)生产方面

主要存在单产不高,群众的商品意识不强,没有针对市场需求生产专用薯,提高市场竞争力,增加经济收入的意识淡薄,耕作管理比较粗放,对病虫害的防治意识不高,还使很大一部分马铃薯在存贮期间腐烂变质,造成很大的损失。机械化应用程度低,极大地限制了规模生产的发展。科学技术推广经费缺乏,群众的文化素质较低。

(2)开发利用方面

没有规模的加工企业,商品开发程度低, 加工转化能力明显不足。

(3)销售运输方面

全县无专门的、大型的批发市场作为中转,呈现出在县内小规模、小范围、短距离贩运方面势头强劲,而长途贩运、开发大中城市市场方面明显不足,没有真正开拓出自己的市场。

3、需要政府扶持

(1)对商品薯种植基地建设所需节水灌溉设施、大型农机具、机井配套设备进行补贴。

(2)给予马铃薯专业合作社农资经营权,切实降低马铃薯生产成本;对已形成规模的马铃薯专业合作社在资金、设备、设施上进行重点扶持,充分发挥其桥梁纽带作用;对举办好的专业合作社,实行以奖带补的政策,促进合作社的发展壮大。

(3)全力扶持马铃薯加工企业建设,争取国家专项资金支持,并在银行信贷方面给于优先支持。

三、马铃薯贮藏情况

1、现状

我县马铃薯储藏总量约为10000吨,其中农户土窖储藏总量为吨左右,其余的都是由企业储藏。储藏能力较大的企业不多,亚欣农贸有限公司是其中最大规模的,储藏能力为5000吨,其它还有些规模较小的储藏能力都在几百吨左右。

2、存在问题

储存能力大的企业少,建设标准不高,在储贮过程中由于温室湿度控制不好,导致烂窖率较高(10-15%),造成很大损失,特别是对种薯影响更大,造成出苗率低、产量下降、品质下降。

3、下一步工作目标

加大对马铃薯储藏企业的扶持,提高储窖建设标准,降低马铃薯在储藏过程中的腐烂程度,较少损失。

4、需要政府扶持

实行种薯和商品薯储窖补贴政策,补贴金额为标准造价的3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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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对村级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思考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工作计划,汇报报告,全文共 146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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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思考

如何强化村级管理,进一步健全经常化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村级组织网络作用,真正实现以村为主,工作重心下移,解决计划生育“梗阻”在村问题,提高计生工作整体水平,是新形势下急需认真思考的问题。

一、目前村级管理的现状与问题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定》和“一法、一条例”,各级党委政府发扬与时俱进,锐意创新的精神,注重加强村级队伍建设,减员增效,提高村级计生人员待遇,尊重群众民主权利,注重调动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努力探索实现工作重心下移,推动村级管理步入经常化轨道的新路子,使计划生育村级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同时也应看到随着计生形势的发展,目前村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仍不可忽视。

1、有的村领导基本不管。一些村支部书记、村主任对亲自抓,负责总责认识模糊,认为计划生育是专干的事,所谓亲自抓,就是抓专干;部分村班子软弱,管不起来,所谓负总责,就是看考核,很少俯下身去抓重点解难题;另有一些村支书、村主任有个人副业,无暇顾及,加之市、乡约束乏力,某种程度上成了抓自己(个人副业),不负责。

2、有的村专干管不过来。多数村专干一人对乡计生办布置的十余项基础工作心有余而力不足,加之报酬不足以成为个人主要收入,导致专干不“专”,被动维持、应付。

3、有的育龄妇女小组长不会管。相当一部分小组长素质不高,其中一部分是只出于利益动机的村干部亲属,加之待遇偏低,只能跑腿儿,送信儿,开会儿,己远远不能满足育龄群众的服务需求,不能适应当前计生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

4、育龄群众不愿让乡计生人员代管。由于村主要工作指标和上级考核前的准备工作多数由乡镇包办代替,且宣传形式呆板,内容空洞,实用性差,考核形式教条,内容要求与群众文化素质差距较大,加之季节、时间不定,与群众的生产、生活时有冲突,多有扰民之嫌,容易在群众中造成逆反心理,甚至产生对立情绪。

5、约束机制弱化。依法管理机制不健全,综合治理不完善,村级工作运行缺乏有力保障,导致约束乏力,管理工作出现断层。

6、计生人员待遇偏低,激励机制不能有效落实。税费改革后,市、乡经费普遍吃紧,投入相对不足,全市657个行政村,500人以下的村253个。农业税返还为20%,减去村“两委”工资,经费所剩无几,也就是说最少近40%的村计生人员开支已难以保障,提高待遇,落实优惠更无从谈起。因此在那些经济基础薄弱,村无积累的乡镇,问题尤为突出。目前的报酬难以充分调动村级计生人员的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优待奖励激不起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二、对策及建议

针对村级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必须采取相应的对策,否则,势必影响全市计划生育工作顺利健康的开展。我们认为应该从以下六个方面大力探索,形成一套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管理新机制。

1、加强村级组织建设,提高管理水平。要做好村级计生工作,组织是保证,队伍是关键。因此,首先要选配好村“两委”班子,增强其凝聚力和战斗力,同时加强其对人口理论、政策、法规的学习,提高认识,真正做到亲自抓,负总责。二是健全村计生办组织。采取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的方式,择优录用有一定文化水平,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热爱计生事业的专干、小组长,优化其年龄结构和文化结构,提高村级计生人员整体素质。三是完善协会组织,充分发挥其人多、面广,能人汇集,贴近群众,灵活多样的优势,真正起到宣传、带动和“桥梁”、“纽带”作用,使村级网络能够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为形成计生工作县级宏观调控,乡级具体指导,村为主、户落实的管理格局,建立起坚强有力的组织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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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产业链招商引资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360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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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链招商引资调研报告

近年来,我县始终坚持把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作为推动经济发展的主抓手,依托资源、产业基础等优势,创新招商方式,加大招商力度,引进了一批产业项目,带动了配套项目,为全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随着国家宏观调控的不断深化,招商引资的内在条件和外部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特别是土地、信贷、能源等政策日益紧缩,促使各种生产要素加速流动,产业升级、转移和聚集发展的趋势更加明显,而以产业链为主导的产业聚集优势开始超越其它因素成为吸引外资投向的主要方面。面对经济加速转型、竞争日趋激烈的新形势,要想在新一轮区域竞争中赢得主动,必须打破传统的招商理念,坚持用产业集群统领招商引资工作,把实施产业链招商作为承接产业转移、推动全县经济科学发展的突破口和着力点。

一、实施产业链招商的必要性

产业链招商,是指围绕一个产业的主导产品及与之配套的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和包装件等产品来吸引投资,谋求共同发展,形成倍增效应,以增值产品、企业、产业乃至整个地区综合竞争力的一种招商方式。相比传统招商方式,产业链招商比拼的不是土地、税收等政策的优惠,而是以产业链分析为基础,满足构建产业链的需要,寻找和弥补产业链的薄弱环节,确定目标企业,打造产业集群,有目的、有针对性地招商。这种招商方式,能够适应产业关联发展的内在需要,降低产业投资经营成本,拓展产业发展空间,优化产业发展环境,从而提高产业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社会分工越来越细,企业之间的联系越来越密切。为了寻求最佳资源配置,产业开始在全球转移和流动,资本越来越看重一个区域的产业集群优势。产业链配套越完善,交易成本就越低,资本增值的空间就越大,对资本的吸引力也就越强。随着各地资源节约利用的需要和招商政策的同质化,在优惠政策对投资者的吸引力越来越小的时候,以集聚上下游产品、降低综合配套成本、拉长产业链条、培育优势支柱产业为主要内容的产业链招商方式,正以其独特的吸引力和强大的生命力越来越被关注和重视。昆山利用本地it产业发展较快的优势,通过以“台”引“台”、以“小”引“大”、以“大”带“小”等产业链招商方式,先后引进多个组团式投入的外资和台资企业,形成了it产业企业集群。因此,综合各先进地区的发展经验,产业链招商是顺应产业转移趋势、主动承接产业转移、推动县域经济发展的有效手段。

二、我县实施产业链招商的优势分析和重点内容

我县实施产业链招商,具有独特的区位优势、资源优势和产业集群优势。从区位交通来看,湖流域面积3.4万平方公里,100公里内涉及鲁苏豫皖33个县市区,1亿多人口。与“长三角”、“京津唐”两个发达地区相连,被鲁南经济圈、淮海经济圈覆盖,也是国家南水北调东线工程的重要通道和调蓄水库。“黄金水道”京杭大运河纵贯南北,年通航能力达到2600万吨以上。正在规划建设中的跨湖高速公里横跨全境。从资源禀赋来看,我县是全国有名的富矿县,底下矿藏种类多,储量大,煤炭探明储量占山东省煤炭储量的四分之一,稀土储量列国内第二位;境内拥有13家煤矿,年产量达到XX余万吨。湖是我国北方最大的淡水湖泊,生态资源、文化资源、民俗风情独特,在国内有着极为重要的地位和重大影响,发展旅游业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和条件。从产业布局来看,经过多年的发展,形成了煤电焦电、船舶制造、渔湖产品加工、建筑材料、轻工服装等传统支柱产业,培育了新能源、新医药、新材料、电子信息等新兴产业,具备了产业链招商的现实基础。从目前我县经济社会发展趋势来看,未来三年,我县实现争先进位跨越赶超的后发优势进一步转化为经济优势,经济社会发展将步入快速发展时期。

实施产业链招商的重点,应结合我县的资源条件和产业基础,以寻找和弥补产业链的薄弱环节为导向,以项目为载体,以打造各产业上、中、下游产品多样化和专业化为目标,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开发项目和引进相应的配套企业,实现产业链条的集聚发展,从而有力地促使企业效益、产品质量的显著提升和我县经济总量的快速扩张。

三、实施产业链招商的对策建议

(一)科学规划,明确产业链招商方向。一是搞好重点产业定位。从全县产业集群发展现状看,煤炭、船舶、机械、食品、建材、旅游、新能源、新医药、新材料等产业是我县产业链招商的主导方向。我县实施产业链招商,应在全国大产业链环中找准自己的定位,搞好产业规划和产业功能布局,如船舶制造、渔湖产品加工、稀土深加工、新能源等产业目标应定位在全省乃至全国的产业基地。因此,必须加强项目对接、产品对接和产业链对接,培育壮大产业集群。同时,把我县的产业集群建设融入到全市的重点产业招商规划和鲁西经济发展规划之中,进一步加强联系与协作,形成产业配套。二是扶持骨干企业膨胀规模。骨干企业是产业链招商的主体。对于上下游链条长骨干企业要重点扶持,积极引导生产要素向优势企业集中,实施低成本、高效益扩张,壮大骨干企业,培植产业龙头,为产业链招商奠定良好基础。三是合理推出产业链招商项目。成立由产业主管部门、骨干企业组成的招商项目编报小组,围绕全县现有产业和骨干企业,认真研究国家产业政策,准确把握市场动向,抓紧研究和提报一批符合产业政策、市场前景好、可行性强的项目,建立重点项目数据库,通过参加投资洽谈会、招商会或借助网络平台等方式进行重点推介。

(二)创新方式,提高产业链招商成效。一是发挥企业招商主体作用。要突出企业招商主体地位,尤其要发挥骨干企业在品牌、信贷、资产、资金等方面的综合优势,迎合外地大企业落户我县寻找安全庇护的心理。重点把规模大、效益好的企业推向招商引资第一线,积极引进资金入股参股,开发和延伸产业链产品,膨胀企业规模,加快企业发展;积极引进先进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发展新兴产业;积极引进先进管理经验,提升企业综合素质,促进企业优化升级。二是强化产业链配套招商。要按照完整的产业链条要求,深入挖掘和包装一批上、下游产品,充分利用各种渠道,积极寻求合资合作,把相关配套企业引进来,补齐产业链条中的弱势部分,形成上下游相协调、横向互补发展的产业体系。要充分利用渔湖业资源优势,重点与大公司、大集团合作,在资源深加工、延伸产业链、提高附加值上下功夫,着力提高资源利用率和产出效益。三是承接产业集群整体转移。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唐等发达地区受土地、能源、劳动力成本等因素制约日益严重,产业集群亟待向外转移。对我县来说,必须发挥互补优势,依托资源、产业基础,完善配套政策,吸引有实力的大企业和相关配套企业整体入驻,促进各类要素快速集聚,加快培育产业集群。

(三)发挥优势,构建产业链招商载体。工业园区是产业链延伸的主要场所,是招商引资的主战场,也是产业发展的主要载体。一是切实把大项目做成大产业。要按照“大项目—产业链—产业群—产业基地”的路子,大力实施“招强引优”战略,注重引进关联度大、带动性强的产业龙头项目、大项目和外资项目,带动配套产业发展,形成有竞争力的产业集群,提升县域生产能力和产业集聚度。同时,要大力抓好文化旅游、专业市场等招商项目,壮大服务业规模,提升服务业档次。二是积极整合土地资源。建立园区集约、高效、合理的用地机制,挖潜存量土地,提高利用效率。加大土地增减挂钩、采煤塌陷地治理力度,通过土地置换、项目置换等多种形式,加大土地供给,为产业链项目落地提供土地保障。三是打造专业工业园、特色产业园。要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的原则,搞好各工业园区的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明确自身产业特点,对同源企业、同类企业、关联度较强的企业要有计划地放在同一园区,通过多种融资渠道,完善设施配套建设,壮大园区产业规模,加快发展特色产工业园。

(四)优化环境,营造产业链招商洼地。一是打造宽松的政策环境。借鉴先进地县经验,结合我县实际,认真研究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在用足、用活、用好上级政策的同时,搞好政策创新,制定完善加快优势产业发展和培强做大骨干企业的扶持政策,努力营造最佳政策环境。要严格兑现政策,凡是约定的、公开的政策必须做到及时足额兑现。二是打造高效的政务环境。按照“零障碍、低成本、高效率”的服务理念,进一步精简审批事项,严格落实一次告知、首问负责、限时办结等制度,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完善项目联审制度,全力抓好联审项目的跟踪服务,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推动项目早开工、早投产。加强与企业的联系沟通,在融资担保、劳动用工、手续审批等方面增强服务的针对性,为企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三是打造和谐的社会环境。以完善城市功能和改善生态环境为重点,加快城市重点工程建设,不断提升城市形象,打造宜居宜商宜游城市,为外商提供优美的生活环境。加大治乱减负力度,认真落实检查审批和“特别礼遇证”制度,严肃查处“三乱”行为,切实维护企业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为企业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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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关于妇女土地权益工作的调研报告与思考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309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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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妇女土地权益工作的调研报告与思考

随着我国对农村的投入,“三农”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土地作为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更是农村妇女的命根子,如果丧失土地权益,就会使农村妇女自身的生存权、财产权受到侵害,其他社会权利也就难以保障。虽然《农村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国家法律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进行了立法保护,但由于农村妇女受传统思想约束,经济地位独立性弱等特点,侵害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同时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这些新的情况是法律未曾覆盖的,也易于对妇女土地权益造成侵害。比如城郊土地的征用,出现了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事例,土地稳定30年不变的政策,可能使婚变妇女土地权益得不到保障等等。

一、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农村妇女婚姻状况的改变,对其享有土地权益产生了严重影响,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落实问题。农村妇女离婚后,土地往往仍依附于前夫,无法单独分出来;如户口移回娘家,夫家所在地将承包土地给再婚妻子,而娘家所在地也不给或无法落实其承包土地。大龄女青年、户口仍在本村的农嫁居妇女、离婚妇女难以单独立户批房,如某城效村一离婚妇女,离婚时女儿判给她,原房屋判给前夫,本人没有房屋居住。村里一直没有批宅基地给她,她只好自己靠着经营小店还贷款买了一套房子,在拆迁补偿分配时,她却拿不到补偿,村里的答复是以户为单位发放的,补偿款全部被她前夫家领走,要拿钱自己协调。

二、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到侵害的原因分析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交融着历史和现实、法律和传统、政治经济和文化、改革与发展等诸多方面的矛盾和冲突:

(一)相关法律政策缺乏性别视角。一些法律政策表面上看来是中性的,但是由于没有充分考虑中国现实的社会性别利益关系,法律法规在实施过程中往往会给女性带来不利,如我国现有的土地法律法规,虽然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以户为单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并没有充分考虑到基于不同性别利益上的差异,忽视了由于婚姻关系而流动的农村妇女的权益,造成对出嫁女、离婚女土地权益以及相关权益的保护力度不够,可操作性不强。

(二)土地承包政策导致的不公平。由于实行了 “三十年不变”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承包政策,加之绝大多数乡村在土地承包或延包过程中都没有预留机动地、也没有新开垦地和村民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所以妇女结婚后在新居住地很难取得承包地。

(三)村规民约监管存在盲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后,农村强调“村民自己的事情自己管理”,村规民约很多,什么事情都用村规民约来规范,忽略了“依法”的限制。如《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和地位平等都有明确规定,但是部分村仍以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由,以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决议、村委会决定或村规民约的形式,侵害作为少数人的农嫁女、离婚妇女、大龄女的土地权益,出现了诸如“规定妇女结婚后,必须迁走户口或虽可保留户口,但不得享受村民待遇”等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村规民约,侵害了妇女土地权益以及由土地承包权衍生出来的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土地征用补偿等财产权益。

(四)利益驱动导致矛盾加剧。目前农村特别是城乡结合部村级集体经济迅速壮大,当地一般按人口分配经济收益及宅基地。农村户口利益的优厚使经济发达村的出嫁女不愿意把户口迁到其他村去,而同城镇男子结婚的“农嫁居”妇女更不愿随其夫将户口迁往城镇。“僧多粥少”的局面使村民们认为自身的利益被抢走了,所以纷纷排斥“出嫁女”、“离婚妇女”等边缘人群。

(五)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仍有残余。长期以来,在广大农村仍留有残余的重男轻女封建思想,“男尊女卑”、“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等传统观念在农村的影响力远远超出我们的想象。部分村民重男轻女观念十分顽固,法律意识也很淡薄,认为“嫁出去的女儿”理应不和当地的村民争土地、争饭吃。这是诸多损害“出嫁女”权益的村规民约得以通过的思想基础。男性是“顶门立户之人”的观念在农村得到极为普遍的认同,最为明显的表现是在农村几乎户主都是男性,女孩往往只被看作家庭的暂时成员,早晚是“人家的人”,一旦结婚,就不得再享有娘家的权利,当然包括土地权益。妇女出嫁后只有依靠丈夫在夫家及其家族中取得财产和继承权,从而使农村妇女在土地权益的争取上永远只能处于依附地位。

(六)各类保障措施不力

土地权益遭受侵害的农村妇女在找村干部解决问题时,村干部往往以村规民约的规定和村民代表的反对而无能为力;找镇政府解决,他们认为土地是村里的,村民思想做不通,是不能强制执行的。起诉到法院,由于法律条文中对妇女土地承包权缺乏详细的可操作性的司法解释,法院在受理、判决此类案件时难度很大。即便妇女胜诉,执行起来也很难。因此系统性的保障措施乏力是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损的最重要原因。

三、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的对策

目前农村妇女所面临的土地权益困境,涉及到农村户籍制度、农民内部的利益分配等一系列深层次问题。在现有的社会保障程度以及集体经济发展水平之下,维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特别需要法律、政策的制度性保护,需要有效的司法救助,需要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的积极介入和监督,妇联组织则应当正确审视自身的职能,既不越位越权,又积极奔呼协调,切实为广大农村妇女维护土地权益营造一个更好的社会环境和法制环境。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大普法宣传力度。一是要进一步开展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教育,提高领导决策层、执法者、基层干部的男女平等意识,彻底清除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将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二是要广泛深入地抓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学习。三是要提高妇女群众的法律意识,使她们充分了解国家法律赋予自身的权利,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争取男女平等权利的实现。

(二)正视性别差异,完善法律条文。各镇(街道)应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各自实际,尽快研究制定新时期农村土地承包权以及土地补偿和村级集体福利分配的实施细则,出台有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的规范性文件,使农村妇女不论结婚与否或婚姻状况改变后都享有应有的户籍、居住地选择权及相应的土地权益。积极探索将妇女个人的土地承包权从家庭中剥离出来、从婚姻中剥离出来的合理有效方式。

(三)提高妇女参政议政比例。当前农村,女性参政的比例偏低,妇女虽然已进入村民委员会,但在农村重大事务的决定包括涉及利益分配的制度安排和规则制定过程中,妇女的利益要求和意见难以得到充分的表达,往往是由男性村干部和村民代表决定,妇女在利益分配中处于不利地位。建议出台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大会中妇女应占有的一定比例,保证农村妇女在农村重大事项决策中的参与权。

(四)加强和完善对村规民约的审查和监督。规范政府监督和管理村规民约的具体权限和程序,确保村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自治权,确保村规民约与法律的一致性。

(五)政府协调支持,多渠道解决妇女土地承包权问题。政府应在土地征用、实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以及城镇化改造过程中,前瞻性地出台相关政策保障男女平等原则的落实,指导规范集体经济组织的行为,依法监督村居委会对集体财产、土地安置费、土地补偿费的合法使用。政府的行政职能部门要健全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完善仲裁程序,妥善解决农村妇女与村委会之间的土地权益纠纷。同时,就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落实问题开展督查,对未能享受土地承包权益的人口,应在经济补偿、税费等方面进行利益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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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关于家电下乡的暑期社会实践调研报告[页3]_调查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122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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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家电下乡暑期社会实践调研报告

对消费者的调查主要是采用问卷调查的方法,我们在发放问卷时也不时运用访谈法对部分消费者进行采访。由于考虑到城乡居民的收入差异可能对调研结果产生影响,我们分别对张店区,桓台县,田庄镇三个不同地区的居民进行了问卷调查。

在张店区,我们实践队6个人兵分三路,分别对淄博火车站候车室的乘客、步行街的店铺、公园的游客和小区的居民发放调查问卷。我们选择这三个地方主要考虑到这些地方人口密集,又涵盖了不同阶层、不同年龄、不同收入的市区居民,能够准确的反映出不同群体对家电“以旧换新”政策的了解程度、满意程度和落实程度。在这一阶段我们收获颇丰,共完成550余份问卷。

完成对张店区的调查后,我们分别对桓台县的城乡居民展开问卷调查,主要地点在少海公园和田庄镇。我们还是延续了在张店区分工合作的方法,由于这里人口较少,我们共收回100余份调查问卷。

完成了对居民的调查问卷后,我们实践队转移到淄川区的淄博新星集团的下属单位:新星家电城和淄博新亚再生资源公司展开调研。

我们对新星家电城的王经理围绕家电“以旧换新”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了录像访谈,之后王经理又带我们在商场内参观了商场参与家电“以旧换新”的5种家电的现场销售情况,并帮我们联系了商店中参与家电“以旧换新”政策的消费者,我们随即对他们进行了访谈,了解到切实参与该政策的消费者对家电“以旧换新”的评价和建议。

随后我们对回收企业——淄博新亚再生资源公司的赵经理就有关旧家电的回收问题进行了录像访谈,从访谈中我们了解到旧家电的回收过程、家电以旧换新的贸易过程等。赵经理还为我们展示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和国家下发的有关文件,使我们了解到旧家电的分类标准。然后在赵经理的带领下,我们又参观了储存旧家电的仓库,在仓库里,我们看到了被分类存放的旧家电。我们还观察到每台旧家电上都贴有一张废旧家电回收台签,赵经理介绍说,这张台签一是为了区分不同的家电,二是上面的凭证号是与家电“以旧换新”凭证上的号是一致的,这样在向“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录入信息时就可以进一步核实一张家电“以旧换新”凭证是否对应一台旧家电。

当天,我们还遇到了拆解企业的工作人员,他们来这里把旧家电运回拆解工厂。根据对赵经理的访谈,我们了解到由于拆解企业直接到回收企业运输旧家电,所以相应的运费补贴由拆解企业直接向政府领取。

此次在回收企业的调研,我们不仅了解到旧家电在回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还让我们对家电“以旧换新”政策有了更新更全面的了解。

当活动进入了收尾阶段,我们重点对我们几天以来拍摄的录像和完成的调查问卷进行整理分析。我们主要运用总结和对比的方法进行数据分析,比如将全部的问卷按照不同地区和不同收入共分为六个地区和四个收入水平,旨在考察不同地区和不同收入人群对家电“以旧换新”政策的了解程度。然后制作表格和柱形图,进行进一步的比较和分析。

结果与讨论:

一、对商家进行访谈中发现的问题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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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关于对认定侵害名誉权若干问题的思考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504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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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认定侵害名誉权若干问题思考

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一项重要的人身权,也是人格权内容最为丰富、复杂的一项权利。根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解答》的规定:对名誉权的侵害,必须具备四个要件:行为人实施了侵害他人名誉权行为;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侵权行为造成了受害人名誉受损的侵害结果;侵权行为和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但是,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对是否对名誉权构成侵害仍难以确定,如:侵害名誉权的客体范围是什么?认定侵害名誉权的标准是什么?特别是现在,科学技术突飞猛进,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如在网站聊天室发布侮辱他人的文章是否属于让公众知晓?是否属于侵害特定人的名誉权?在这些状况下,并没有第三者在场,故难以认定对受害人的社会评价因被告人的行为而受到不良影响。也不能确定被告的侮辱行为是否使公众对受害人的名誉评价降低。那么,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对特定人名誉权的侵害?当事人是否负恢复名誉的责任?若不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其行为性质又是什么?这些都是当前处理名誉侵权纠纷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 对名誉权的客体的认定 依通常的理解,名誉权的权利客体是名誉。那么,什么是名誉?“名誉是指对特定人的人格价值的一种社会评价。”对公民而言,其名誉是指社会对某公民的品行、思想、品德、生活、作用、才干等方面的社会性评价。而对法人来说,名誉是指对其经济活动、生产经营成果等方面的社会评价。什么是名誉感呢?所谓名誉感是指公民对自己内在价值(如素质、思想、品德、信用)等所具有的感情。名誉感“为与之地位相当之自尊心(对于自己价值之感情)”,那么名誉权的客体是否应包括名誉感?有的学者就认为:“作为完整的名誉权,不应仅仅包括名誉,还应包括名誉感。”其理由是:第一,侮辱行为主要是针对名誉感的,一般不会使被侮辱者的社会评价受到影响,即使是有影响,也是显著轻微的。名誉感极易受到损害,假若法律不保护名誉感,那么侮辱行为就不能受到追究,受害人的权利就难以获得有效保护。第二,许多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常常没有第三者在场,或其在当时的环境中不可能为第三人所知道,因而侵害行为仅仅侵害了受害人名誉感而不可能使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如果不保护名誉感,那么受害人就不能向侵害人提起诉讼或提出请求,从而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权利。 以上所述虽有一定的道理,但在理论上仍难以成立。诚然,名誉与名誉感的相互联系十分密切。在许多情况下,不法行为人毁损他人名誉,也在不同程度上损害了受害人的名誉感。但名誉与名誉感毕竟不相等同。名誉是一种客观的社会评价,它是社会公众对某个主体的评价,而名誉感则是某个主体内心的一种情感。在很大程度上是主体对其名声的自我评价,两者在本质上是有区别的。我们不能因为两者有一定联系而将其一并作为名誉权的客体。 进一点来说,名誉权的客体不应包括名誉感,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说明:第一,法律对名誉权的保护目的在于使受害人的社会评价不因他人的非法行为而降低,以维护公民和法人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尊严,保持人与人之间的正常的交往和秩序。就如龙显铭所说的:名誉可分为“内部的名誉”和“外部的名誉”。内部的名誉即名誉感,其与他人的诽谤毫无关系,故不能为他人的行为所侵害,即此种意义之名誉,为主观上之道德,而不能为法律之对象。而为法律之对象者,乃“外部的名誉”,即他人对于特定人所给予之评价,建立于特定人在人类社会内所有价值之承认上面。如果名誉权的客体包括名誉感,则不能确定法律保护名誉权目的。第二,名誉权作为人格权的一种,具有其特定的客体,并以此与其他人人格权的客体相区别。从审判实践来看,许多仅仅针对受害人所实施的侮辱行为,如果仅仅只是损害了受害人的名誉感,则不能认为是侵害了名誉权。如果名誉权的客体包括名誉感,则不仅不能确定名誉权的特定的客体,而且如果名誉权要以名誉感为客体,那么其他的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等)也要相应的以某种情感为客体,则对人格权保护的范围就过于宽泛,势必使有关人格权侵害的案件猛增,反不利于社会安定及人与人之间的和睦相处。第三,名誉感虽容易受到伤害,但法律保护名誉感是极为困难的。一般来说,某人的名誉感与其应有的社会地位和社会评价是一致的,但在许多情况下,也可能是不一致的。举个例子来说,某人自信自己可以做好某项工作,而实际上,他并没有能力做好。这样,他人对其表现出来的行为评价和其自己对自身的评价就可能不一致。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不同的人,其性格、生活态度、生活环境不一样,对于同一种言行的反应也不一样,对于一般的善意的玩笑有时也会误认为侮辱其人格,损坏其名誉。对这样的名誉感受进行保护,不仅不可能,更没有必要。第四,名誉权的客体包括名誉感的观点,也不能解释法人的名誉权,法人作为一种社会组织,不像自然人那样具有情感和自尊心。综上所述,法律所要保护的只能是名誉而不是名誉感。 如此,法律不保护名誉感,是否意味着受害~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呢?我们认为,侮辱行为大都构成侵权行为,并应受到法律制裁。但如果侮辱行为不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则此时对侮辱行为的制裁,并非是出于保护名誉权的考虑,而是行为人致公民人格尊严受到损害,由此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 对侵害名誉权的行为的认定 根据《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法律明文规定的有两种,而其他种类并未予以明确,对这一方面的问题也是值得研究的。 第一, 侮辱行为 侮辱是指使用暴力或其他方式,公然贬低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一般可分为:(1)暴力侮辱。它是指对受害人使用强制性手段,使其人格、名誉受到伤害。这里所说的暴力,不是指一般的殴打、伤害,而是指损害他人人格的一种方式。例如当众打人耳光、向他人脸上吐唾沫、强迫受害人做难堪出丑的动作等等。(2)语言侮辱。指对受害人施以粗鄙的语言损害其人人格、名誉。例如当众辱骂或嘲讽受害人、使受害人当众出丑、难堪,对妇女使用猥

亵性的语言等。(3)文字侮辱。指通过文字等表现形式损害他人名誉,比如,在报刊上以发表文章等形式对受害人进行侮辱。 第二, 诽谤行为。 所谓诽谤,指因过错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诽谤行为的特点是捏造虚假事实并予以传播,而且诽谤的成立必须有损害他人具体事实为前提。 构成诽谤应具备以下条件: 1, 事实纯属捏造。散布他人真实的事实,不构成诽谤。 2, 捏造的事实一旦公开,足以损害他人的名誉。受害人的名誉实际是否受到损害,不影响诽谤的成立。 3, 行为人对捏造的事实进行散布。散布指向受害人以外的人公开,仅向受害人传述不构成诽谤。按照英国的权威著作,即“公开一种错误和损害名誉的陈述,这种陈述涉及另外一人。”而这另外一人就是受害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人数不限,既可以是特定的,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人。至于受害人是否在场,不影响行为的性质。不特定的人,是指不局限与~人具有某种特殊关系的人,如路上的行人,广场上的听众等。如果行为在公共场所实施,即使不能确定具体的知晓人,也可以推定他人知晓,而不需要指出具体知晓人。散布就是让第三人知晓,让公众知晓,如一封信送达人给收信人本人的具有诽谤的内容,足以诋毁该人名誉的信件,就不应视为诽谤,但如果送达不是信件,而是具有诽谤内容的明信片,则构成诽谤。 第三, 其他的行为 侮辱和诽谤是两种典型的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方式。实践中以这两种方式侵害名誉权的情况较多。但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方式不应仅限于侮辱和诽谤,其他方式也有可能侵害名誉权。例如,假冒他人姓名实施违法行为或者不道德行为,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报刊杂志的报道内容失实,在一定情况下都会损害他人名誉,实质上都是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这在司法解释中已经有所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三、 名誉权与其他相关权利 在实践中,常常容易将名誉权与其他权利相混淆,给责任认定带来麻烦,因此有必要对其作个比较。 1. 名誉权与荣誉权 所谓荣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对自己的荣誉称号所享有的不受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民法通则》第102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从而在法律上确立了主体所享有的荣誉权。荣誉权在性质上究竟属于人格权还是身份权,对此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荣誉权是特殊的人格权,因为获得荣誉实际上也就获得了良好的社会评价,可以说荣誉是一种特殊的名誉。既然名誉权属于人格权,那么荣誉权也应属于人格权的范围。另一种观认为荣誉权不是人格权,而是一种身份权。因为荣誉不是社会给予每个公民和法人的社会评价,而是国家和社会组织等给予公民和法人特殊的美名或称号。如:国家为了表彰公民对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建设作出突出贡献,授予其“战斗英雄”“劳动模范”称号;某个社会组织根据某公民在某方面的卓越成就授予其名誉称号(如百花奖等)。可见,荣誉权并非每个公民或法人都享有。荣誉权的取得有赖于主体实施一定的行为,作出一定的成绩,它不是公民与生俱来和法人成立后就依法享有的。因此荣誉权不是主体所固有的始终为主体享有的人格权,而是一种身份权。 由此可见,名誉权和荣誉权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 性质不同。荣誉权属于身份权,而名誉权属于人格权。荣誉权只能由那些在某一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和作出贡献并获得荣誉称号的主体所享有,而名誉权是每个公民和法人普遍享有的权利。因而名誉权是始终由主体享有,具有专属性,一旦丧失名誉权,主体的独立人格也将难以继续存在。荣誉权则不同,主体不享有荣誉权并不影响到主体资格的存在与否。法律规定禁止非法剥夺公民和法人荣誉称号,但如果主体的行为表明他人应当继续享有某种荣誉称号,或违背了有关授予其荣誉称号的规定,则有关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可依法剥夺其荣誉称号。此种剥夺尽管导致主体对该项荣誉权的丧失,但并不否定该主体独立人格的存在。 第二, 客体不同。荣誉权是对国家或社会组织授予某个主体的荣誉称号所享有的权利。而名誉权则是主体对其品行、能力等方面的良好社会评价所享有的权利。名誉与荣誉称号具有一定联系,如获得某种荣誉称号,意味着主体在某一方面获得了良好的社会评价,而丧失某种荣誉称号,也会在一定程度上使其社会评价得以降低。从这个意义上讲,荣誉是一种特殊的名誉。但应当看到荣誉毕竟与名誉不同,名誉是对人格价值的全面评价、是社会公众的评价,而不是某个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作出的评价;而荣誉则是因国家机关或社会性组织对某一主体在某方面的成绩或贡献作出评价,并授予该主体一定荣誉称号之后所产生的。主体在某一方面作出一定成绩和贡献,即使未获得一定的荣誉称号,也仍然可以获得良好的社会评价并享有良好的名誉。可见,荣誉与名誉还是有区别的。 第三, 取得的方式不同。荣誉权是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根据自己的劳动和贡献,并经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授予以后才能取得的一种权利。例如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13条的规定,当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委员在工作中做出一定的成绩,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一定的程序授予其荣誉称号。荣誉权必须是主体作出一定的行为和贡献以后,依规定的程序被授予荣誉称号方可取得。而名誉权则是法律规定每个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它是主体产生或成立后应当享有的而不需要主体作出一定的行为即可取得的权利。 2. 名誉权与人格尊严 如前所述,行为人直接侮辱某人,但并未将侮辱的言词和侮辱的行为向第三人传播,不构成对受害人的名誉权的侵害。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对受害人的人格权不予保护。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民法通则》第101条也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这些都是保护公民其他人格权的依据。这里提到了人格尊严,所谓人格尊严是公民基于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地位、声望、工作环境、家庭关系等各种客观条件而对自己社会价值的客观认识和评价。人格尊严基本上属于公民对自身人格的客观认识和以自尊为内容的权利,它是公民主要的人格权利,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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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关于乡镇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调研报告_调查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乡村,全文共 126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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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乡镇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调研报告

为深入了解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现状,切实推进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笔者利用在乡镇挂职锻炼的机会,采取走访、座谈、问卷等形式,对乡镇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主要措施及成效

在组织领导上,乡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五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由乡镇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机构和人员任成员,将普法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普法工作与全镇总体工作统一安排,统一检查,统一评比,确保了普法工作目标任务的贯彻落实。

在普法教育上,突出对重点对象的法律服务和法制宣传。对于乡镇领导干部、乡镇直单位负责人和村干部以规范依法行政行为为主,提高干部依法执政水平;对镇企业管理人员、个体工商户加大税法宣传力度,提高企业、商户依法经营意识;对普通党员、群众广泛深入开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教育,提高村民依法自治水平;对青少年学生加强交通、消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增强学生自我防范和遵纪守法的意识。

在依法治理上,大力推进“民主法治村”创建活动。把法制教育、依法治村与“民主法治村”创建活动有机结合起来,有效地推进了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进;全乡镇普遍实行了村民自主选举村委会,建立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农村基层干部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观念开始树立,农民积极参与村级事务管理的意识明显提高。

在活动载体上,普法工作与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与法治实践活动相结合。开展“法律进企业”活动,增强企业经营从业人员的法治意识、公平竞争意识;开展“法律进乡村”活动,为农民和外出务工人员开展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服务;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社会热点、难点和群众关心、关注的问题,开展法治主题实践活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开展“法律上门”服务活动,加大对弱势群体和经济困难人员的法律援助力度,受到群众的欢迎。

二、存在主要问题及原因

1、对农村普法认识不足,思想上有偏差。调查发现,当前农村中“重人治、轻法治”的思想以及执法不公、有法不依、知法犯法等不良社会现象依然存在,导致学法用法脱节,挫伤了农民学法的信心,给普法工作带来了消极影响;有的基层干部认为抓普法教育是一项“软”指标,既花钱又费力,积极性、主动性不高;有的则认为普法就是要农民守法,强调群众义务多,宣传群众权利少;还有许多基层干部群众对法律存在实用主义思想,遇到问题才想起来去找法律,不能做到事前学习和预防。

2、农村普法干部队伍力量薄弱,法律素质不高。乡镇司法所3人,专职工作人员不足,工作压力重;村(街、居委)普法干部全部都是由分管综治的村干部兼任,这些村干部主管工作多,完成镇、村中心工作任务繁重,对农村普法工作不以为然;不少村干部文化素质不高,自身法律学习不够,在实际工作中需要宣传法律时,要么避而不谈,要么凭主观臆断,对复杂、疑难的纠纷更是显得束手无策,不知道依法该怎么办;有的在调解民事纠纷、处理村级社会事务时,涉及法律宣讲不到位,导致民事纠纷扩大和无序上访事件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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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基层党建调研报告_调查报告_网

范文类型:党团党建,汇报报告,全文共 144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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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党建调研报告

一、主要做法和成效

(一)抓党建,促发展,形成符合全市实际的发展思路,党建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日益紧密

市委坚持以科学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把党建工作放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大局中来谋划和推进,不断探索党建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最佳结合点,在进一步深化对市情、县情的再认识,总结工作经验,分析研究薄弱环节的基础上,按照自治区三次固原工作会议确定的目标,提出了强化党的建设这一根本、不断加强“两个基础”(生态和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实施“三大带动”战略(产业带动、项目带动和中心城市带动)、奋力推进“三化”进程(农业产业化、工业化和城镇化)、着力培育“四大支柱”产业(草畜、马铃薯、劳务、旅游),推动全市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的工作思路,初步探索出了一条适合山区特点、符合固原实际的发展路子,党建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有机融合、相互促进、共同提高。XX年,全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61.84亿元,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2.08亿元,分别较上年增长12%、24.9%,较XX年翻了一番;农民人均纯收入2215元,较上年增长15.1%,从XX年以来,保持年均增长13.1%以上,绝对贫困人口从XX年的63.9万较少到17.2万人,步入固原历史发展最快、变化最大时期,经济社会发展明显加快,农民收入明显提高,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城乡面貌明显改观,呈现出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良好局面。

(二)突出重点,夯实基础,农村基层党建工作整体水平全面提升

市、县(区)党委坚持抓基层、打基础,围绕建设新农村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把乡村党组织建设成为领导群众脱贫致富的坚强战斗堡垒。

乡村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不断加强。在乡镇换届中,推行党政一把手“一肩挑”,乡镇党委书记兼任人大主席的30名、兼任乡镇长的35名。全面推行村党支部“两推一选”和村委会“公推直选”,341个村实行村支部书记和村主任“一肩挑”,占总数的36.8%,村“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1405名。实施“村干部素质提升工程”,依托各级党校、农村党员电化教育站点和现代远程教育网络等,对村干部进行技能

培训、任职资格培训和学历教育,全市85%以上的村干部持证上岗,600多名村干部参加了学历教育,先后涌现出了西吉县兴隆镇单家集党支部和李玉荣、童玉梅、张玉花、单发俊等全国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优秀村干部。

党组织设置方式和活动方式不断创新。围绕培育开发四大支柱产业,不断创新和优化基层党组织的设置形式,大力推行“支部加协会”模式,将支部建在产业链上,积极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实现了农村基层党建工作与经济工作的对接共振,有力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目前,全市有各种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266个,其中由村党支部领办、创办或村支部班子成员在其中任职的176个,占66.2%。已在务工人员较多、流动党员相对集中的新疆、福建、银川等地建立了劳务输出产业党支部。

村集体经济实力不断壮大自我发展能力进一步提高。XX年以来,全市在127个村开展“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实践活动”,实行村干部从村集体经济当年收益中按一定比例提取报酬、离任村干部从村集体经济积累中享受生活补贴、其他村干部和无职党员根据表现“以奖代补”的激励政策,极大的提高了村干部及党员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的积极性。目前,全市村集体收入在10万元以上的村达9个,5至9万元的村达12个,1至5万元的村242个,村级党组织服务群众和自我发展的能力进一步提高,凝聚力、号召力进一步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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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共青团整体化构建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党工团,全文共 117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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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整体构建调研报告

XX年,根据团省委“5+2”工作格局和“两项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团市委联合电业局围绕区域共青团整体化建设的要求,充分发挥供电企业团组织的行业优势、组织优势和人才优势,以电业局及其下属9个县(市、区)的供电局,共10家单位团组织为主要对象,分别结对1个乡镇团委或牵头组建1个共建委,在全市电力系统开展“成立一批共建委、下派一批团建指导员、建立一批青年交流性组织、组建一批专门的志愿者队伍、助力一批好青年创业、帮扶一批贫困学子、开展一批青年文化活动、培训一批好青年、培训一批团干部”等“九个一批”的互联共建活动,通过项目化运作、分类化指导、品牌化推进,以电力企业的优质资源,辐射和带动区域内团组织的同步发展,积极探索统筹城乡团建的新模式。

一、课题背景

(一)抓好“电力握手城乡区域共建”的探索,是着眼共青团事业发展全局的客观需要。XX年初,团省委向团中央主动承接了“全团统筹城乡团的建设试点省”和“全团促进青年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建设试点省”工作。为了有效把握“两个试点省”的工作契机,努力创造行业特色的工作经验,不断巩固和扩大电力企业共青团的组织和发展优势,电业局团委在团市委和局党委的重视和支持下,抢抓机遇,找准定位,主动作为,创新并开展了市“电力握手城乡区域团组织共建”工作,把统筹城乡区域团建和电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有机结合,把电力青年岗位“争优”与服务企业中心工作相结合,把活跃基层团组织与推进城乡团建覆盖面相结合,以务实的工作态度和有效的工作举措,扎实推进“电力握手城乡区域共建”工作的探索,并入选XX年省共青团和青年工作30个带经费调研课题,工作模式得到团省委多位领导的肯定,并计划以电业局团委的实践为样本,在全省开展“阳光乡村行动——电力握手城乡区域团组织共建”活动,推动更多的国有企业参与到区域共青团整体建设,形成“城乡互动、同步发展”的共青团工作新格局。

(二)抓好“电力握手城乡区域共建”的探索,是服务“两个全体青年”工作的现实需要。基层组织和基层工作是共青团履行根本职责的主要载体,是实现各项功能的基本途径,也是团的全部活力的根本标志。是一个“九山半水半分田”的欠发达山区,由于供电网络大、半径长,分布在基层供电所、供电服务组的广大团员青年以及点所在的贫困山区的团员青年是团组织各项活动较难以覆盖的群体,“电力握手城乡区域团组织共建”活动,让原本相互割裂的不同单位的团员青年通过健康向上、寓教于乐的文化、体育、学习活动实现广泛的联谊,使团的基层组织网络覆盖全体青年,使团的各项工作和活动影响全体青年,进一步丰富了基层团员青年的业余文化生活,实现了对基层团员青年的有效覆盖,建活了一批农村团组织、带出了一批农村团干部、服务了一批农村团员青年、丰富了农村基层团的活动,使基层团组织焕发出新的生机和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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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反担保法律制度的有关探讨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汇报报告,全文共 487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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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律制度的有关探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4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这一规定使反担保有了直接的法律依据。在设立担保时,保证人以其一般财产向债权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其债务,第三人以其特定财产向债权人抵押或质押以担保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但债权人并不对担保负对等给付义务,债务人也常对上述担保人不支付代价。因此在承诺过程中担保人面临着利益受损的极大可能性,担保风险得不到补偿,与预期利益失衡,显然有悖于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民法原则。反担保制度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可对担保人的这一尴尬境地有所改善。由债务人向该担保人新设担保,相对于原担保而言即为反担保。我国《担保法》只规定“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没有对反担保作出更为详尽的规定,过于笼统。但“反担保”和“担保”毕竟是性质不同的两个法律概念,究竟如何运用担保的规定,在实践中对反担保如何把握和操作,本文拟就此谈一下笔者的粗浅认识。 一、反担保的概念 根据《担保法》规定,反担保是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为保证将来承担保证责任后对债务人追偿权的实现,而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这里把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称原担保。因此反担保是以原担保的存在而存在的,没有原担保就谈不上反担保,只有存在原担保,在主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为确保该担保人追偿权的实现,而要求主债务人或第三人向该担保人新设担保,亦即提供反担保。 二、反担保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和资格 反担保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是提供反担保人和原担保人。原担保人的范围、资格设定在担保法中都有规定。《担保法》第4条第1款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本文认为由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意味着可由债务人自己提供,也可由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提供。因为反担保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原担保人的合法权益,以获得追偿权的确实落实,在原担保人为债务人履行担保职责后能获取合法对价。从公平、公正这一立法思想出发,对反担保中债务人不应仅仅作字面解释,而应将之扩大至第三人,即由债务人外的第三人提供反担保将对原担保人的利益保障更有实际意义。 对提供反担保者的具体要求,亦即主体资格,对反担保是否有效成立及法律职责的有效履行是非常重要的。其主体资格当然必须具有民法通则中能独立行使民事权力,亦须具有担保中担保人主体资格的法定条件。另外,反担保人必须具有代偿能力,具有代偿能力,才具有担保能力。但是具有“代偿能力”并不是保证人资格的唯一要求。除法人和公民以外的其他组织,只要其能独立开展经营活动,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就可以充当保证人,也可以充当反担保人。但上述其他组织应除去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上述单位的资金来源绝大多数依赖于国家拨款及社会力量捐助。如果他们担任担保人就势必会影响公益活动的开展。另外,除经批准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外,国家机关不得为担保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也不得为担保人。同样,上述单位也不能成为反担保人。 三、反担保方式 前面已经述及,反担保人可以由债务人充当,也可以由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充当。如果认为反担保人只能由债务人充当,不能由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充当,那么反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时,也就是由主债务人保证第三人(亦即原担保人)追偿权的实现,这在法理上和实践中均失去了反担保的意义。《担保法》规定,担保的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同时规定,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这是否说明反担保方式也可以采取上述五种担保方式,反担保法律制度相对于原担保是否有其特殊的地方,下面将逐一论述。     《担保法》并未将反担保的担保人局限于债务人身上,相反,债务人为确保担保人对自己追偿权的实现,完全可以委托第三人(即反担保人,而非原担保中的第三人)作为反担保人。因此,可以肯定说,保证是反担保的方式之一。保证反担保是指债务人以外的保证人和原担保人约定,当原担保人的追偿权到期待以实现时,由该保证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反担保方式。理论上分析,保证反担保也应包括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方式。但从实践中去分析,无论原担保方式为一般保证或是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反担保方式只能采取连带责任保证方式,这样才能切实保护原担保人的利益,在实现追偿权时不必耗费更多的精力和时间。如果也采取一般保证方式,那么反担保人同样拥有先诉抗辩权,原担保人只能在穷尽主债务人财产后才可以向反担保人求偿,这也失去了反担保的意义。 抵押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其特定财产的占有而和原担保人约定,以该特定财产作为原担保人追偿权的担保。当主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被追偿的债务时,原担保人有权依法将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以使原担保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及时得到补偿。 质押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财产权利凭证移交原担保人占有或办理出质登记,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原担保人追偿权的担保。主债务人不履行被追偿的债务时,原担保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拍卖、变价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能不能作为反担保的方式而存在。理论界持有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留置不能成为以担保的方式。理由是反担保是产生于约定,而依据《担保法》规定,留置权基于法律规定,且留置专指因仓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权人按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依法有留置权,而在债务人和享有追偿权的原担保人之间是不存在上述合同关系的,也就不存在和无法行使留置权。也因为留置权在法律条件具备时当然发生,反担保与之无法切合。因此说留置权不能成为反担保方式。如果约定原担保人占有主债务人其它动产,以此来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也只能成立质押权而非留置权。而因其他合同关系合法占有主债务人的动产,也不能成立留置反担保。笔者对上述论述持有相异观点。留置权作为一种法定担保物权,直接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不能以意思表示设立留置权,但留置权的法定性并不意味着仅限于法律有明文

规定的承揽加工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也同样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第89条第4款规定,“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因此,留置权的设立只需具备按合同约定占有对方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这个要件即可成立。其次,是否确定反担保由债务人和原担保人约定,在主债务人和原担保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反担保人)与原担保人之间如存在保管费、加工承揽、运输等合同关系,而保管费、加工费、运输费等一般远远小于保管物或加工原料或运输物的价值,这同样为再次设立担保亦即反担保提供可能。综上,留置也可以成为反担保的方式。 定金作为反担保方式在理论上也行不通。定金是指主合同为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当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应双倍返还定金,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要求对方返还定金。而在债务人和享有追偿权的第三人(即原担保人)所成立的反担保合同中,双方没有对等的权力、义务,只存在一方对另一方的追偿权,也就无法成立以原担保合同为主合同的定金合同。司法实践中,支付定金进一步削弱债务人向债权人的欺诈故意,且定金具有明显的惩罚性,另外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又有比例的限制,对于原担保人有担保追偿权的实现作用甚微,故定金不适用反担任,定金不能作为反担保方式。 综上,债务人或第三人(反担保人)向原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方式,可以采取保证、抵押、质押和留置,其中尤以保证和抵押为普遍。反担保方式也会因反担保提供者不同而不同。当债务人作为反担保人时,保证方式的适用应受到限制。因为保证作为人的担保,债务人向原担保人以保证作为反担保时,会形成债务人既向原担保人承担偿付因履行原担保而发生的必要费用的义务,又向原担保人承担担保义务,债务人与反担保人会二合为一,起不到反担保作用。只有债务人以其特定财产设定抵押、质押作为反担保方式,才会实际保护原担保人的合法权益。当第三人作为反担保人时不受到上述限制,保证、抵押、质押均可采用。债务人或第三人充当反担保人时,选择采取何种反担保方式,取决于反担保人(即债务人或第三人)与原担保人之间的约定。 四、反担保的构成要件 反担保的设立属于民事行为,那么反担保应具备的条件也应符合民法通则第55条为民事法律行为的要求,(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反担保的有效设立必须首先符合上列条件。本文前述反担保法律关系主体范围也体现了上列有效条件的要求。这也是设立反担保的基本要求。 除此之外,各种反担保方式各有其成立要件,故当事人约定采取某种担保方式时,其行为在符合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之外,尚须符合担保法相应条款的特定成立要件。例如,担保法第38条、第39条规定,抵押权设立须有抵押合同并须具有书面形式与相应条款,第41条规定以土地使用权、地上房屋、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企业设备等设定抵押时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反担保若采取抵押方式,也应遵循规定。又如,担保法第64条、条65条规定,质押权设立必须有质押合同并须具有书面形式与相应条款,第78条、第79条规定以依法可转让有股票或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应当向其管理部门或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手续。反担保若采取质押方式,也同样遵循之。这也是设立反担保的特殊要求。 分析反担保构成要求是判断反担保的效力合法与否的关键。而反担保作为一种担保制度,其效力又受到与担保合同有关的合同效力的影响。《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因此,判断反担保效力,除基本要求和特殊要求吻合外,还需联系主合同的民事行为进一步判断。 五、原担保与反担保的异同 设立反担保的目的是确保原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对主债务人追偿权的实现。反担保与原担保一样也具有从属性与补充性。反担保也是从属于主债的一种从债,反担保合同作为原担保合同的从合同而存在,原担保合同无效、撤销、解除直接影响反担保合同的效力。就补充性来说,则指主债务人不能保证原担保人追偿权的实现时,由反担保人负代为清偿责任。 原担保与反担保的目的不同,方式也有别。原担保可以采用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五种方式,而反担保只有采取保证、抵押、质押、留置这四种方式。 另外,反担保相对于原担保来说,其范围不但包括原担保范围所确定的款项之外,还应该包括(一)原担保款项所生的孳息;(二)为实现追偿权实际支出的费用。 比照原担保,反担保人同样享有抗辩权,该抗辩权是指反担保人依据法定或约定事由主张减免或免除其责任用以对抗享有追偿权的原担保人的权利。依据本文前述,反担保的担保方式无论原担保是一般责任或连带责任,其都为连带责任方式,因此反担保在抗辩权享有上与原担保很有区别的一点是:无论何种情况,反担保均不享有先诉抗辩权。至于其他抗辩权,依照《担保法》规定,也应结合反担保所采取的担保方式的不同而分别享有,具体是和原担保中的抗辩权相类似的。 六、反担保的实行 根据反担保设立的目的要求,反担保是为原担保~益实现而设置的,故反担保应于原担保实行之后实行。要求原担保的实行合法有效,这是反担保实行的一般原则。在原担保与反担保皆合法的前提下,如果原担保因债务人实际履行或其他免除条件而未实行,则为保护应保证的权益而设立的反担保同样也毋须实行,原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同时自行终止。如原担保人履行了担保责任,在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时,可根据设立的反担保合同,直接向债务人或第三人(反担保人)主张权利或根据抵押、质押合同处分抵押物、质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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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关于农村基层村民自治情况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乡村,全文共 148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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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基层村民自治情况调研报告

村民自治的实质是在村民中实行民主选举、民主监督、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我们主要从这四个方面进行抽样调查。通过对问卷的归纳分析,发现我省村民自治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一、村民自治现状与问题

(一)村民选举普遍性低,公正性较差

调查表明,对选举持积极态度的样本仅占合格样本(指1299份村民样本,下同)的53%,参加过最近一次选举的村民也只占被调查对象的70.7%。更突出的问题是:投票方式是逐户收选票,使得这种低普遍性的村民选举带有“暗箱操作”的可能;认为选举前上级打招呼和村党支部指定候选人的样本占31.4%;认为私下做工作和贿选的样本占23.4%;认为宗族势力干扰村民选举的样本占5.1%。这些因素显然会影响村民选举的公正性,影响村民对选举的态度,从而导致村民选举的普遍性降低。

(二)村民民主监督意识不高,对村务公开的信任度低

民主监督是实行村民自治的保障,在现行的制度框架下,村务公开是民主监督的唯一平台。调查显示,完全知道村务公开的样本仅占35.3%,知道一点的占39.3%,令人遗憾的是竟然还有25.4%的人不知道村务公开,这个比率足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经常去看村务公开栏的被调查村民有362人,占27.9%;有34.6%的人根本不去看或根本不知道有村务公开栏。同时,被调查村民对村务公开的理解比较狭隘,虽有65.6%的村民对村务公开感兴趣,但其中的70.3%仅对“村务账目”感兴趣。对村务公开内容完全相信的样本仅22.3%,有一点相信的36.9%。

(三)村民民主决策参与意识薄弱,决策者漠视民意

被调查村民只有不到50%愿向村干部反映自己的意见,72%认为村里的事情村民没有必要介入;仅有54.5%的村民认为村里的重要事情必须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决定。调查表明,当村民意见和乡(镇)政府指示有矛盾时,有33.5%的村民样本和57.4%的村干部(村干部总样本204份,下同)认为应该按照乡(镇)政府的指示去做,74.9%的村民和78.4%的村干部样本都认为乡(镇)政府的指示应优先,而认为村民意见优先的村民样本和村干部分别只有27.6%和17.6%。另外有98.3%的村干部认为应把“完成乡政府布置的任务”放在首位,认为向乡(镇)政府反映村民意见非常重要的也只有30.4%。同时,有的乡镇政府对村民自治干预严重,无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随意撤换村委会干部。

二、改进我省村民自治的对策建议

为改进我省的村民自治,特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一)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改进和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村务公开的操作者是村委会,到头来还是自己监督自己,这种制度设计本身并不是最合理。为此,一方面要逐渐完善相关制度,通过制度促进农村民主政治的发展;另一方面,又要切合农村的特点和实际情况,按制度的本义进行实际操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村民自治改革的关联面很大,尤其会涉及到相关的经济制度的改革。所以,村民自治制度的改进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有与农村工作相关部门的支持与合作。

(二)努力增强村民民主政治意识,完善村民委员会监督机制,我省村民对村务活动参与率不高的主要原因是民主政治意识薄弱,必须把提高村民民主政治意识,作为当前我省村民自治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有效的监督机制是村民自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我省以村务公开为核心内容的监督并未达到应有效果。由抽样调查可知,其原因除了村民的民主政治意识不强外,最主要的是“村官”及少数乡镇的领导层漠视民意。真正的监督应该是主动的,因此,必须完善村民代表会议等监督机构,构建更为有效的监督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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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县残疾人事业发展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人事,全文共 132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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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事发展调研报告

残疾人事业是我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在xx大召开、科学发展观实践活动展开及中国残联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的新形势下,为适应新时期环境的变化,抓住机遇,使我县的残疾人事业有新的突破,寻找与发现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突出问题,转变不适应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观念,构建适应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残疾人发展机制。近期我县组织人员进行了残疾人生活就业情况调查摸底,以新形势下xx县残疾人生活就业状况与残联救助工程为实践载体,梳理出了“六个仍然”和“六个需要”,并根据“六个仍然”和“六个需要”及残疾人事业主体活动的逻辑总结出“三个抓好”、“两个加大力度”和“一个结合”。为今后我县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提供依据。现报告如下:

一、残疾人事业发展现状

(一)xx县残疾人基本情况。我县各类持证残疾人1794人,平均每5户中就有一个残疾人,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一定的负担。其中视力残疾321人,占我县残疾人总数18%;听力残疾160人,占9 %;言语残疾71人,占4 %;智力残疾102人,占6 %;肢体残疾1076人,占60 %;精神残疾55人,占3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能力,属一级重度残疾人占全部残疾人的20 %;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生活自理能力很差,属二级残疾的占26%;有一定劳动能力,可以就业的,属三、四级或聋哑残疾的占54 %。

(二)xx县残疾人事业发展情况。目前,全县残联拥有13名专职工作人员,分管康复科、教就科及办公室事务,各尽其职。对我县残疾人职业专业化、康复培训工作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县残联下分设14个乡镇残联,全部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及办公设施,配有专职理事长、干事, 176个行政村(社区)全部成立了残疾人协会,共同协调工作。县、乡镇、村三级服务网络基本健全。

今年来根据全省统一部署,我县加大了残疾人事业的支持力度,开展了“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及相关的一系列残疾人救助工程,“白内障复明”工程让白内障患者重见光明,我县完成手术 余例,手术脱盲率100%,脱残率98%,基本实现无障碍县的目标要求;实施“助听工程”免费为 名聋儿进行听力检测、耳膜制作、配发数字式助听器;实施“助行工程”,XX年助残日期间,县残联组织将100多辆轮椅、手摇三轮车直接送到贫困残疾人手中;实施“安居工程”, 县残联本着“穷中选穷”的原则,确定对14乡镇的30户贫困残疾人危房实施改造;实施“医保工程”, 帮助农村贫困残疾人加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解决农村残疾人就医难的困境。随着经济的发展,残疾人就业渠道不断拓宽,通过福利企业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各单位分散按比例安置就业、鼓励残疾人自谋创业以及残疾人劳务输出等就业渠道,使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率达到80%以上。

按照市残联的工作安排,开展了残疾人就业生活状况和0—6岁各类残疾儿童的调查摸底工作。为全面掌握我县残疾人的生活、就业、社会保障情况,扎扎实实的开展了摸底调查工作,经过3个月认真细致地调查,掌握了第一手资料,并进行各项数据汇总、分类、存档、分析,为今后开展残疾人教育、就业、社会保障等工作提供了决策依据。

二、残疾人事业发展面临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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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会计实习报告:固定资产核算方法调研与分析[页2]_实习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会计,全文共 66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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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习报告:固定资产核算方法调研分析

2.从无形损耗考虑,由于科学技术进步,占企业资产相当比例的生产设备,其寿命周期越来越短, 更新换代势必加快,随着科技的进步和时间的推移,各种生产设备的无形损耗将越来越大,就更为明显。一台设备的替代品也许会在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内出现,所以从谨慎性出发,企业最好考虑到这种可能性,在设备使用早期提高折旧成本,后期则降低折旧成本,这与加速折旧法的原理是一致的,也可减少无形损耗所带来的损失和风险,符合会计核算的稳健性原则。

3.一般来说,年限平均法主要应用于会计核算基础薄弱,生产成本核算起步较晚的企业。而作为会计核算较健全、财务管理相对完善,专业设备中的贵重仪器占固定资产比例较高的x科工贸发展有限公司, 简单的采用这种传统的核算方法显然并不恰当,违背了会计准则,也与其企业财务规章制度相悖。

(三)现行折旧计提方法会计后果

(1)没有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因素,使损耗价值补偿不完整

“”运用年限平均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是以历史成本为计量依据的,其实质是站在现在这个时点以现行的物价水平把投资成本分配到以后各期,很显然这从根本上忽视了货币的时间价值,没有考虑市场利率的变动因素,没有从根本上基于市场利率等因素来确认各期的折旧额,因而即使是加速折旧法也不能完全弥补由于货币时间价值而产生的差额,这部分差额既没有被转入产品的成本或费用,又没有被计入企业的损益,形成企业资产的一种无形损失,时间越长,固定资产价值越高,市场利率越高,该损失就越大。

(2)没有考虑通货膨胀因素,不利于组织设备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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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中学2024年秋最佳办学规模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中学,全文共 190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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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2020年秋最佳办学规模调研报告

中学XX年秋最佳办学规模调研报告

一、xx中学现有办学容量现状分析:

在校学生数:初一x人(8个班),初二x人(10个班),初三x人(9个班),初中小计x人,高一x人(8个班),高二x人(8个班),高三x人(8个班),高中小计x人。全校合计x人。

师资情况:在编教职员工x人,其中专任教师179人,没任课行政教辅人员23人。本年度高中部:教职工97人,学生1234人,初中部:教职工x人,学生x人。本年度:51个教学班,配备语文教师xx人、数学教师29人、英语教师28人、物理教师16人、化学教师13人、生物教师9人、政治教师13人、历史教师11人、地理教师10人、体育教师7人、音乐教师3人、美术教师4人、信息技术教师4人、通用技术教师3人)

硬件设备:学校占地面积㎡, 生均面积27.54 ㎡(71937÷2612);学校现有普通教室54间,每间面积63㎡以上;科技活动室2间,面积127㎡;地理教室1间,历史专用教室1间。我校现有教学楼四幢,办公楼一幢,图书楼一幢,综合楼一幢,艺术楼一幢,食堂二幢,教师宿舍五幢,学生公寓四幢,总建筑面积47293 ㎡,生均面积为18.1㎡(÷)。

理化生实验室按省高中一级达标要配备。物理实验室5间,均超96.64㎡,其中1间与探究室合用;化学实验室5间 ,均为96.64㎡,其中1间与探究室合用;生物实验室4间, 均为96.64㎡其中1间,与探究室合用理化生实验室。

学校现有计算机教室4间,每间 ㎡;所有普通教室均配备了多媒体教学设备;合班多媒体(阶梯)教室1间,面积352㎡;自XX年春季学校为每位教职工配备一台笔记本电脑,合计240台;电子阅览室1间,面积96㎡;电教器材室1间,面积28.9㎡。通用技术实践室三间,面积均超㎡,共㎡。

学校现有艺术楼一幢,其中音乐专用教室2间,使用面积为㎡,音乐器材室1间,使用面积27.5㎡,钢琴室4间,使用面积合计54.8㎡,舞蹈室1间,使用面积131.5㎡;美术专用教室2间,使用面积为168㎡,美术器材室1间,使用面积为21㎡。

图书馆专用书库面积547.3㎡,学生阅览室335位,面积548.4㎡,教师阅览室68位,面积xx6㎡,专用电子阅览室105㎡,采编室22㎡;生均藏书62册,有效臧书162xx6册,工具书种类:553种,报刊种类:153种。近三年生均新增图书、藏书分类比例等文献保障达15.5册/生。

学校现有学生食堂面积1980㎡,餐厅座位数842位,就餐人数1340人,生均就餐面积1.48㎡。学校现有学生宿舍现有使用面积㎡,住宿生数1275人,生均住宿面积5.4㎡。学生宿舍必需的生活设施设备完善,每幢配备专职生管人员1至2人。

二、秋最佳办学容量分析

基于以上20xx秋在学生人数及师资和硬件设备数据,结合我校按计划XX年推进省一级达标高中的创建工作,在不踩超大班人数54人/班的红线和现有年段人数不变动(转入和转出数据均衡)的基础上,我们认为我校XX年办学最佳容量是:

初一年段:8个班 420人 52.5人/班

初二年段:8个班 421人 52.6人/班

初三年段:10个班 517人 51.7人/班

初中小计:x人

高一年段:8个班 420人 52.5人/班

高二年段:8个班 426人 53.5人/班

高三年段:8个班 402人 50.3人/班

高中小计:x人

全校合计:x人

据此分析:20xx秋我校在校生人数2612人,秋我校生人数2606人,减少6人,我校办学的各项指标均能达到省一级达标学校生均要求。教室数比较充裕,落实高中新课改课程设置。同时也保证各年段学生人数在变动过程中,如果有适量增加,也能做到不踩各项生均率和超大班的红线要求。

三、XX年初高中招生计划和政策调整建议

1.XX年初高中招生计划:

初一年段:8个班 x人 .5人/班

高一年段:8个班 x人 .5人/班

2.招生政策建议

初中招生:

①主管部门严控异地升学关,控制优质生源的流失;

②增加本各类初中的招生管理力度,增加具有全市招生初中校的招生摇号比例,促进教学公平,为科学合理调整中小学布局提供良好的政策和舆论环境;

③控制具有全市招生初中校的招生名额,坚持有利于规模办学、资源优化的原则,同时,加强其他初中校招生服务区小学升初中办学规模的生源引导、引流工作。

高中招生:

①坚持有利于规模办学、资源优化的原则,控制各级达标中学的招生规模;

②依据各类督导和申报情况,加强各类中学特长生招生的政策支持。有利于高中多样化办学局面的形成。

③让保送生参加中考,制定保送后的招生措施,利于保送生录取学校做好教学策略的研究制定。

xx市xx中学

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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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天津市二中院关于涉民营企业劳动争议纠纷的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384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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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中院关于涉民营企业劳动争议纠纷调研报告

核心提示: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近年来,民营企业灵活、高效的用工机制,极大地调动了劳动者的积极性,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但市场经济的物质利益准则,使得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既有共同的利益和合作基础,又有利益的差别和冲突,因此,在劳动关系的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因劳动权利和义务的认定与实现所发生的纠纷也不可避免。如何处理和解决好这种劳动争议问题,是摆在企业、政府及法院面前的现实难题。为此,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专题调研组,通过问卷调查、座谈会、大数据剖析等多种途径,调查、了解近3年来本市部分民营企业劳动争议纠纷的总体状况、产生的原因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总体状况

自XX年12月21日至XX年12月20日,我院共受理涉及民营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1036件,审结涉及民营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1008件(见图一)。

从图一可见,近年来,我院收结的涉民营企业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在XX年与XX年稳定在300件左右,而XX年则大幅上升。案件大幅上升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客观原因主要为:受宏观经济形势变化的影响,国内部分行业、企业业务量下降,成交萎缩,企业发展受到较大冲击,而与此同时,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工资水平不断提高,造成企业人力成本节节上升,为降低成本,部分民营企业被迫采取了降薪、裁员、拖欠工资等措施,由此引发了较多的劳动争议纠纷。主观原因则主要是新法施行带来的劳动者维权意识增强等因素,如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等新法律的颁布或修改施行形成的叠加效应等。据统计,XX年涉及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非法辞退、调岗调薪等纠纷的案件为314件,占当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73.7%。

二、案件基本特点

1.案由众多,劳动报酬类问题系核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劳动争议纠纷的案由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人事争议等4大类15小类,其中最为常见的案由主要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福利待遇纠纷等,这些关键案由占据了劳动争议纠纷的绝大部分。按照具体案由划分,XX年12月21日至XX年12月20日,我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分布如图(见图二)。

通过分析各种原因所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占总体案件数量的比例,我院发现,履行劳动合同所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占总案件数量的比例均远远高于其他原因,这说明履行劳动合同成为各种类型企业产生劳动争议最集中的方面,而在履行劳动合同争议中,劳动报酬类问题又是最核心的问题。除此之外,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福利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也是民营企业面临的重要问题。

2.审理难度不断增加,二审发改率较高

主要原因是:劳动争议诉求日益多元化、复杂化。据统计,近年来我院审理的涉民营企业劳动争议纠纷中,诉讼请求基本上都不是单一的,往往都涉及劳动合同解除、劳动报酬追索、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等主张,有的案件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项目多达10项以上,诉讼金额计算精细至分厘。诉求的复杂化、多元化,导致案件审判难度加大、审判周期延长,给案件的正确、及时审结带来一定难度。

从近3年的劳动争议二审发改情况来看,XX年劳动争议案件的发改率为11.2%;XX年的发改率为11.9%;XX年的发改率为12.2%。可以看出,在我院近3年涉民营企业劳动争议二审案件中,基本上每10件就有1件被发改,发改率相对较高。在发改原因方面,既有一审法院对案件事实审核不认真、程序不当、适用法律错误、计算错误等“微观”原因,也有某些案件就案办案,没有准确把握宏观经济形势变化,没有完全理解“稳增长、惠民生、保稳定”工作大局等宏观因素。

3.调撤难度大,群体性诉讼有增长趋势

这主要是由劳动争议案件本身特点决定的。劳动争议案件大多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发生,在进入诉讼阶段前一般已经经过了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及工会调解、地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乃至一审调解等程序,矛盾较为尖锐,因此在审理中再行调解具有一定难度。

另外,据调研,我院审理的劳动争议群体性诉讼有增长趋势。经分析,到法院来起诉的劳动者往往并非单独个体,其常常是某一群体利益的代表(如同事、同行等),这种源于群体性纠纷的利益相关性和利益诉求上的共同性,使得劳动者更愿意提起群体性诉讼,以期引起社会注意或对法院施加一定压力。对这些案件的处理稍有不慎,就有可能激化矛盾,导致信访、上访或群体性事件发生。据统计,近3年来,我院受理的劳动争议群体诉讼案件分别为18件、27件、55件。

三、问题分析

经过分析,我院在审理涉民营企业劳动争议案件的过程中发现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企业内部制度不甚健全,劳动争议组织程度较低

涉案民营企业以劳动密集型企业为主,绝大部分从事加工生产、建筑劳务、一般流通与社会服务等劳动密集型行业。这些企业(尤其是近年来蓬勃兴起的小微企业)一般不设专职人事管理,由财务、会计等人员兼任,契约意识较差,用工比较随意,考勤制度、工资制度混乱,管理人员对相关劳动法律、法规了解较少。这类企业承受市场经营风险的能力不强,一旦经营状况不佳,容易发生欠缴社会保险,拖欠、克扣工资等违法行为。

另外,涉案民营企业中,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等组织往往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未能充分发挥作用:不少工会存在行政化倾向,工会有名无实,工作形式化较突出,实际作用发挥不够;而对于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于法律并没有强制规定必须设立,所以实际设立该机构的企业并不多。劳动争议处理的组织程度不高,导致劳动者维权缺乏有效指导,加大了劳动者个人的诉讼成本,不利于劳动者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

2.进城务工、外地务工人员日益增多,劳动者综合素质有待提高

虽然近年我国劳动者队伍的综合素质有较大提高,但总体来看,智能素质仍普遍偏低,结构也不尽合理。尤其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及城市开放水平不断地提高,进城务工人员、外地务工人员日益增多。这部分劳动者的一般特点为:年龄较轻,知识水平较低,法律意识不强。这往往导致其合法劳动权益受到损害,进而产生各种劳动纠纷。据统计,在高等教育较为普及的今天,我院审理的涉民营企业劳动争议案件中,仍有部分年轻劳动者的学历水平仅为初中、高中。

3.劳动者工作稳定性差,“跳槽”频繁

劳动者在民营企业中面临的另一个问题是工作稳定性差,人员流动性较大。目前,我院审理的涉民营企业劳动争议案件中:相当部分劳动者在企业中普遍工作年限不长,“跳槽”频繁,工作年限一般不超过1至2年,最多达3至5年。究其原因,既与劳动者自主择业意识增强有关,也与企业的劳动强度、工资收入、福利保障等因素有关。

四、对策建议

1.注重预防:指导奖励广泛完备的企业内部制度,规范民营企业用工行为

中小民营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应主动吸收先进管理理念,结合企业的实际,规范企业内部制度,普遍建立起劳动合同、用工制度、财务制度、考勤奖惩制度等,使企业管理走上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政府则要做好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指导和帮助民营企业建立完善相应的内部制度。

2.内部协调:强化企业调解委员会、工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企业内部协调机制作用

企业内部的自我协调机制在稳定劳资关系、缓解劳资纠纷上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协调机制的建立依赖于企业调解委员会、工会作用的发挥。要在民营企业中建立健全企业调解委员会、工会组织,加强工会与企业的经常性协商工作,发挥工会在集体谈判和问题处理中的作用。在一些劳动者比较集中的行业,可以推动建立行业类工会组织,以维护同行业职工的共同利益。

3.强化调解:推广和强化 “四方联动机制”,降低诉讼率,提高调撤率

所谓“四方联动机制”,是指XX年天津市法院系统会同市总工会、市人社局、市司法局四部门组成“天津市劳动争议四方联动调解机制领导小组”,形成以纠纷预防预警、联合调解、依法仲裁和审判有机结合的“调、裁、审”机制。实践证明,经过企业内部工会组织、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和法院层层过滤化解,绝大多数劳动争议纠纷均得以妥善解决。因此,应进一步推广、强化“四方联动”机制所形成的“预防功能强、调解层级多、社会效果好、法律权威性明显”的劳动争议大调解工作格局。既加大对民营企业劳动争议的协商解决和监管力度,促进其构建合法的用工制度,也能积极为民营企业搭建劳资纠纷协商解决平台和机制,促使其在初发阶段通过协商机制促使纠纷得以妥善解决,降低民营企业劳动争议纠纷的诉讼率,提高法院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调撤率。

4.细化规范:出台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规范,统一裁判

随着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的出台和完善,我国劳动领域立法得到了极大发展和完善,法律适用问题得到了较好解决。但审判实践中还存在劳动争议法律事实认定标准不统一、法官事实认定“自由裁量权”过大等问题。这都容易导致劳动争议案件出现“同案不同判”甚至自相矛盾现象,严重影响法院的司法权威及司法公信力。

为此,我院根据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总结审判经验,出台劳动争议案件审理工作规范等内部规范性文件,细化规范,统一裁判,以正确认定事实,合理约束自由裁量权,依法保护劳动者、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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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完善残疾人社保长效机制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155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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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残疾人社保长效机制调研报告

残疾人是特殊的群体,又是困难的群体。对这一群体给予特定的制度安排,保障他们的社会生活权益,是关注民生的一个重要方面。

一、我区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援助现状

我区总人口40.5万人,残疾人总人口 2.4万人,占总人口的5.9%(其中城镇人口 1.3万人,农村人口1.1 万人)。不同类型残疾人占残疾人总人口数比例,肢体残疾人数量7563人,比例为31 %,听力残疾人数量4531 人,比例为18.7%,言语残疾人数量580人,比例为2 %,视力残疾人数量4840 人,比例为19.9%,智力残疾人数量1977 人,比例8%,精神残疾人数量2420 人,比例为9.9%,综合残疾人数量:2284 人,比例为10.5%

近年来,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的社会保障和援助工作,采取多种举措,有效地改善和提高了我区残疾人的生活水平。

在生活就业方面,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帮、包、带、扶”等多种形式,共帮助563名残疾人脱贫。通过低保、五保和救济保障,城镇特困残疾人全部享受了低保,部分农村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得到了改善。为保障和提高残疾人的生活水平,在全区城乡各类经济组织中全面推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政策,对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残疾人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

在医疗方面,实施以免费为特困残疾人助视、助行、助听和对特困精神病患者免费给药的“三助一给”康复扶贫工程,不定期组织专家医疗队分赴农村,开展义诊和会诊。

在权益保障方面,开展残疾人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对残疾人经营性收入实行税收优惠,推行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建设,支持和鼓励法律服务机构为贫困残疾人提供减免费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等。

二、我区残疾人社会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区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残疾人的生活保障仍以家庭抚养及临时性的救助和救济活动为主,缺乏制度性保障。尽管有关方面大力推行低保制度,使得相当多残疾人被纳入低保体系中,但总体而言,直接依靠制度性保障的残疾人还很有限,特别是处于低保标准外边缘状态的大量城镇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以及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他们的基本保障主要依靠家属、邻里帮助以及干部节日走访、党团帮扶和一些亲友临时性救济。以户均收入确定低保标准的差额补助低保,解决不了残疾人的基本生活、教育、医疗等必需支出。

2、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较低。一是上级补助经费有限,使残疾人低保工作不能做到普惠加特惠,加上一些地方自身财力不足。二是社会保障的筹资渠道单一,大部分靠财政支出,处于政府包揽的局面,阻碍了残疾人保障水平的提高。三是残疾人社会保障纳入社会低保之中,未作为独立保障项目。四是各类康复器材严重匮乏,缺乏场所,缺少训练有素的康复指导员,康复工作在城市没有正常开展,农村更是空白。五是残疾人的维权工作有待进一步发展与完善。

3、社会主动助残未成风尚。中国人组织观念强,家庭观念重,受传统观念“家国结构”的影响较深。当他们遇到残疾伤害时,只能上靠政府,下靠自己,别无他途。社会上许多人漠视这一社会群体的困难性,对他们关爱不够,甚至是歧视。企业主动捐助残疾人情况较少,个人捐助现象更是少见。

4、农村残疾人的生活与社会保障出现了新困难和新问题。按人口比例计算,我区农村残疾人约有1.1万人。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障更是存在诸多困难。一是农业税取消,基层乡镇组织实施社会救济残疾人的唯一资金来源消失。二是残疾人往往是因病致残,因残致穷,又因穷致病。我市有四分之一的残疾人属于农村特困户,近四成农村残疾人在高额医疗和社会各项开支的挤压下,过着十分贫困的生活。三是农村残疾孩子失学状况严重。四是农村重残和一家多残家庭进一步边缘化。五是外出务工的农民受伤致残增加,加大农村助残工作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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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广州法院法官人身安全保障情况的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908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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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法院法官人身安全保障情况调研报告

近年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频繁发生当事人在案件审判执行期间以各种方式扰乱法庭秩序或者威胁法官人身安全的事件,对法院正常审判工作和司法权威造成了严重影响和破坏,对法官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造成了严重伤害和威胁。为进一步调查法官人身安全保障的基本情况,广州市法官协会成立专题课题组,采取法官座谈、资料收集、统计分析等形式开展调研,以广州市中院近年来发生的法官人身安全受侵害的情况为视角,分析特点,剖析原因,研究对策,以求维护法院正常秩序、维护法官人格尊严和维护国家法律权威。

一、广州中院法官人身权利保障的基本情况

作为纠纷解决机构,人民法院处于调处社会矛盾的中心。法官作为纠纷的裁判者,承担着定分止争的神圣职责,同时也处在社会矛盾的风口浪尖,面临着利益对抗和矛盾激化的各种风险。近年来,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利益调整的加快,以及法律调整范围的进一步拓宽,人民法院需要调处的矛盾纠纷更加复杂,人民法院化解矛盾的任务更加繁重,法官所面临的职业风险也日益凸显,法官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或履行职务遭遇抗拒等事情时有发生。

广州是全国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社会经济发展比较协调,社会文明程度较高,司法环境相对较好,法官人身安全及职业保障总体情况较好。但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在依法办案过程中被暴力抗法甚至人身受到损害的情况仍时有发生。据不完全统计,XX年以来,广州市中院共发生28起暴力抗法或法官受伤害事件,出现当事人在案件审理期间以各种方式扰乱法庭及审判工作秩序,捏造事实诬蔑经办法官,以投诉上访、静坐示威、自伤自杀威胁法官,甚至威胁杀死法官及法官家属以求诉求得到满足或发泄对抗情绪的暴力现象,严重挫伤了法官的工作积极性,严重损害了法官的人格尊严,严重威胁了法官的人身安全,严重破坏了法庭的正常秩序,严重影响了法院的正常工作,严重损害了法院的司法权威 .

二、损害法官人身权利事件的基本特点

结合发生的暴力抗法事件或损害法官人身权利事件分析,这些事件具有以下特点:

1.暴力抗法多发生在执行过程中,但人身伤害可能发生在任何阶段。在前述28起暴力抗法或伤害事件中,有19起发生于执行阶段,约占68%。而伤害或威胁法官人身安全的事件则可能发生在案件的文书送达阶段、调解阶段、庭审阶段或宣判阶段以及申诉信访的任何阶段。有的直接实施伤害行为,有的进行人身谩骂和侮辱,有的则是以实施伤害行为或自杀行为对法官进行威胁。有的伤害行为直接针对法官或其他工作人员,有的伤害行为则在主观上针对对方当事人、客观上波及法官人身安全。

XX年6月15日,在花都法院炭步法庭发生一宗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汤××向对方当事人张××倒淋酸性不明液体导致张××受伤并殃及法官事件。法庭在立案前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双方发生争执,法官劝一方当事人汤××先行离开。待立案手续即将办妥时,汤××从外面闯进立案室,把一小矿泉水瓶的不明液体从张××头部淋下,张××头部、颈背部、眼睛和面部均被灼伤,法官邓某脸部左下部也被溅洒的不明液体灼伤。

2.此类事件多涉及矛盾易激化的群体性案件或当事人偏激的个人纠纷。根据调查,以下几种案件最容易出现抗法的情况:一是涉及群体性利益的案件,较常见的就是工人工资纠纷案或是涉及到工人工资及生活安顿的案件。二是外地执行案件,包括到外地法院执行的案件和协助外地法院在本地执行的案件。三是强制搬迁及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XX年广州市中院审理张××与广州某实业发展总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中,张××多次到中院信访、打电话、寄书函给合议庭以及民一庭的领导,言语偏激,声称如果败诉将出几条人命。此事给经办法官造成极大的心理压力,严重挫伤经办法官的工作积极性。

XX年广州市中院审理黄强离婚纠纷一案时,黄×在法庭上撞墙撞桌以自伤威胁法官。一审时,黄×已经有如果法院判离婚就自杀等过激言语及行为,广州白云区政法委曾组织相关部门采取预防措施,白云区法院也为此专门向市中院书面反映此情况。二审庭询时,2名法警值庭也无法阻止黄×的自伤行为,临时增至6名法警才控制局面,庭询才得以正常进行。庭后,黄×又多次电话骚扰经办法官,多次扬言如判其离婚就杀人。

3.威胁法官人身安全的行为主要表现为暴力行为及其他高度危险行为。对审判人员的人身安全产生危害的主要是暴力行为,主要表现为撕扯、殴打、围攻。也有言语的暴力和人身攻击,如大声谩骂、侮辱、毁谤等。近年来还出现了泼硫酸、扬言自杀、爆炸、放火等高度危险行为的趋势。

XX年广州中院在审理莫××与王××解除同居关系案件过程中,上诉人莫××情绪非常激动,曾多次冲进院长办公室找院长反映情况。该案宣判时,莫××把调解室的门关上,不让经办法官离开,庭领导到场作解释工作,莫××仍大吵大闹五个多小时。后该案经审监庭复查后,驳回莫×的申诉。莫××在当事人报到处死死抓住经办法官双手不放,把法官的双手勒出淤痕,扬言要死给法官看,要法官替她养女儿。领导多次接访后,莫××仍不死心,曾带领其他案件的当事人冲进法官电梯,并对保安大打出手,保安将其拖出法院后,莫××又坐在大门口哭闹,扬言要搞得经办人受到刑事处分才罢休。此次事件持续了近3个月,给经办法官的工作、日常生活带来极大困扰,严重影响了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

XX年广州中院审理朱××与籍×离婚、名誉侵权两案时,上诉人朱××均大闹法庭。在离婚纠纷一案庭询前,朱××与籍×的弟弟在法庭外打架。两案一二审诉讼期间,朱××给各级人大、党政主要领导人寄发投诉信件,扬言要告所有经办法官,连中院监察室的同志也成为其投诉对象。二审诉讼期间朱××先后三次查阅并复制卷宗,第三次阅卷时私自在卷宗材料上添加文字,书记员发现后及时予以制止,朱××居然动手打书记员,幸好阅卷室其他工作人员拦阻,才没有发生伤亡事件。另外,朱××还调查了一二审经办法官的一些个人资料,例如调查了一审经办法官调入法院的时间、其丈夫的工作性质、上下班使用的交通工具,还调查二审法官亲属的工作单位,威胁说要炸死法官全家。

XX年6月15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人广州市某局与被执行人潘××房屋拆迁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发生了被执行人泼硫酸、喷不明气体、以斧头等工具进行暴力抗法等行为,有1名干警因吸入大量不明气体,身体出现不适,被送医院治疗。另有5名干警被淋到硫酸导致不同程度的皮肤灼伤,7名干警身体被擦伤、刮伤。后在被执行人家中发现煤气4罐、不明液体1瓶及硫酸、斧头、锤子等危险物品。

4.暴力抗法多为群体行为。暴力抗法事件中,抗法行为主要表现为当事人或案外人聚众辱骂、殴打、围攻法院工作人员。暴力行为往往具有突发性,过程短,速度快,势头猛。参与暴力抗法的除案件直接当事人外,还包括与案件有一定利害关系的人或当事人的亲属朋友,甚至不明真相的群众或被专门组织起来的人员。如在执行案件中,实施暴力抗法的主体除直接负有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外,往往还有与被执行人或执行标的有一定利害关系的案外人,也有与案件无关的不明真相起哄的人参与围攻法院工作人员。

XX年8月29日,从化法院干警前往英德市依法执行英德市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案,遭遇一大群来历不明人员围攻和袭击,致9名法警受伤。

5.暴力抗法和人身伤害事件加大了法官职业危险和压力、损害司法权威并增加了社会资源的耗费。暴力抗法和伤害事件严重侵犯法官尊严和人身安全,加大了法官职业危险和心理压力。严重阻碍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法律权威、法院形象受到严重损害和挑战。对于暴力抗法行为和伤害突发事件,法院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时间进行处理。对于扰乱法院办公秩序或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紧急事件的处理,有时需动用法院多个部门的力量,甚至其他政府机关的力量,这加大了法院的工作负担,耗费了大量的社会资源。而对于当事人具有偏激倾向、可能抗拒执行的案件,法院也往往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进行执行。

XX年广州中院审理何××诉从化市人民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上诉人何××在一审诉讼前和二审审理期间多次到政府各部门上访,并扬言要采取杀人、爆炸等过激行为,甚至三次到北京上访,妄图在天安门跳楼,被当地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广州市政府部门数次接其返回广州,仅交通费就达十几万元。院庭领导多次开会研究解决方案,经办人专门到当地(从化市)政法委、卫生局、镇政府等进行沟通协调,并先后五次开庭进行调查和调解。

三、法官人身安全受伤害的原因分析

(一)部分当事人法制观念淡薄

近年来,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有了很大提高,但个别人的法律知识仍有待提高。部分群众对现代司法理念缺乏必要了解,导致其与社会发展对司法的要求产生了明显矛盾。一些当事人文化水平较低,法律知识缺乏,法治观念淡薄,往往以自身利益得失来理解法律。在法院进行诉讼指导和风险告知的情况下,仍然对审判工作特殊性缺乏必要的认识。有些当事人因权利意识缺乏,不能依法定程序行使权利,或不能及时保全和提供证据,致使其合法权益得不到法院支持,却认为是法院错误裁判。有的当事人败诉后对法官产生怨恨情绪,容易做出偏激行为。也有的当事人对案件本身并没有异议,但缺乏诚信意识,漠视法律权威,无视法律规定,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履行法定义务。当法官对他们进行法制教育,劝说其遵守法律有关规定时,他们认为法官有意损害其利益,偏袒对方,从而酿成围攻、袭警的恶性事件。

(二)法院内部存在认识偏差问题

在个别法院、个别审判执行部门,暴力抗法和损害法官人身权利的情况时有发生,根源在于法院内部对此问题重视不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一方面,部分院庭领导对损害法官人身权利和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危害性和破坏性认识不足,缺乏高度重视,总是希望大事化小、小事化无。法院内部对法官遭受当事人伤害时如何处理,缺乏相应的应急机制和处置措施。另一方面,在当事人与法官缠闹时,法官多数是采取消极躲避和息事宁人的方式,做到骂不还口,打不还手,委曲求全,不敢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去制裁违法当事人。部分法官还存在防范意识不强和应变能力不高的情况,发生问题没有及时报告和积极应对。加上个别法院、个别部门不愿意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去处理违法当事人。极少数当事人摸透了这一现象,辱骂、殴打甚至加害法官时有恃无恐,无所忌惮。

(三)对当事人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不够

当事人违法行为主要是暴力抗法、损害法官人身权利、扰乱法庭秩序等行为。从我市法院发生扰乱法庭秩序、威胁法官人身安全等事件来看,与法院对此类行为查处不力不无关系,法院几乎没有对违法当事人采取过强制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违法者的嚣张气焰和违法行为。例如前面所述的当事人朱威胁经办法官人身安全的偏激行为,法院对其没有依法采取制裁措施,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四)法官开展息诉服判工作难度日益加大

近年来,广州市中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连续几年呈递增态势。在审判人员基本不变的情况下,人均结案数量不断增加,法官没有足够的时间做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在案多人少的巨大压力下,法官对于调解工作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法官通常一天至少要安排开庭审理3-5个案件,时间非常紧凑,庭审之间间隔较短。法官客观上除了进行基本的事实调查和法庭辩论外,没有时间对当事人做劝解和调解工作。因而使当事人之间积蓄的矛盾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容易导致当事人情绪激动,矛盾激化,更容易以种种方式向法官发泄不满。

(五)少数法官自身素质不高和驾驭庭审能力不强

近年来,法院执法行为的规范化和文明化程度有了很大提高。但在法官遭受谩骂、围攻等众多事件中,也不可否认其中一些事件的发生与个别法官的工作作风和工作态度不无关系。有些法官在庭审过程中驾驭庭审能力不强,未能有效控制法庭秩序,没有及时对当事人扰乱法庭秩序行为加以制止和处罚。部分法官庭审前没有宣布法庭纪律,着装不规范,缺少法言法语,未能营造出法庭的严肃性与威严性。有些法官不注重加强自身修养,自律不足,在工作中对当事人不够耐心,甚至态度粗暴,因而引发当事人不满。极少数法官政治业务素质不高,不能做到公正司法、文明执法,对待当事人生、横、冷、推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有的法官接受当事人请吃送礼,索贿收贿,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直接影响了法院的形象,损害了法院的威信。

(六)法庭安保措施相对落后

目前,在广州市中院多数法庭都没有安装录音录像及必要的通讯装置,加上民事案件开庭不配备法警,在开庭过程中一旦出现当事人扰乱法庭秩序、辱骂法官或威胁法官人身安全的情形,往往不能及时有效地给予制止和对当事人处以 必要的制裁。庭审后,审判人员或书记员要求当事人阅看笔录和签名,此时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也往往无人可以及时相助。法官和当事人发生争议,也无法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当事人有违法行为。

(七)法院的警力存在不足

长期以来,法院一直存在警力不足的问题。尤其是近几年来,随着法院每年受理的案件大幅增长,警力不足的问题尤为突出。无法为民事案件的开庭审理配备值庭法警,法庭安保工作缺乏有力保障。目前,除刑事案件外,其他案件的审理执行,一般就是一审一书,一旦发生当事人扰乱法庭秩序或暴力抗法行为,审判人员就显得势单力薄,很难控制局面。而发生抗法行为后,往往需要临时组织或抽调法警前去增援,有时还要借助公安机关的力量,才能制止平息违法行为。

四、解决法官人身受伤害的建议和对策

针对法官人身受伤害的原因分析,结合法院工作实际,我们提出一些具体的建议和对策。

(一)改善法庭安全装备,增强预防暴力抗法的能力

当事人大闹法庭、辱骂或威胁法官的情况时有发生,但受制裁的当事人寥寥无几。主要原因在于此类情况属于突发事件,取证有难度。目前,广州市中院法庭录音录像等设备使用多年,功能落后,部分法庭只能录像不能录音,严重影响了庭审安全。因此,法官建议在全部法庭包括调解室、立案信访窗口安装录音录像设备、通讯联络设备、报警系统并经常维护,保证设备能正常运转,发挥效能。建议给法官配备录音设备,如录音电话、录音笔、mp3等设备。

(二)增加警力,强化司法警察职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值庭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法庭审判活动中,为维护法庭秩序,保证参与审判活动人员的安全,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所实施的职务行为。第三条规定,值庭的司法警察在法庭审判活动中,根据审判长、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依法履行职责。建议在开庭审理民事及行政案件时实行法警值庭或法警巡逻制度,如现有警力无法做到每个法庭配备一名法警时,应考虑安排2名法警在法庭楼层巡回值勤,或者实行重点保护制度,由审判部门把容易激化的案件报告给司法警察部门,庭审时请司法警察值庭,防备出现紧急情况,确保审判人员和其他到庭人员的安全。当事人因情绪激化,发生自杀和攻击法官的行为都应当得到司法警察的当场及时制止。

(三)加强安全保卫措施

一是健全安检设施。安检措施不仅在庭审区域需要设置,进入办公区域也需适当设置,预防伤害法官的事件发生。二是明确法警的内保职责。法警支队建立法警巡逻、巡查制度,定时在审判区和办公区巡逻和巡查。三是加强门卫管理,对从审判区域进入办公区域的人员进行严格审查。在一些通道上增加设施或人力堵塞漏洞,例如十四楼通往十五层以上的楼梯口,各层法庭通往法官电梯的大门应当经常关闭或有人守卫,防止当事人进入法官办公区域。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要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发现陌生人应当及时盘查,发现属于不能进入办公区域的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法警支队保卫科处理。

(四)加大惩处力度,树立司法权威

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于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员,法官应当及时制止、训诫、指挥值庭法警强行带出法庭。如仍继续扰乱法庭秩序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者,经院长批准后坚决依法采取罚款、拘留措施。对于因哄闹、冲击法院、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公务等紧急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拘留措施的,法官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6条的规定,指挥值庭法警执行拘留后,立即报告院长补办批准手续。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法院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一是法院在立案时应印发相关的告知事项,告知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通过合法的途径对法官行使监督、申诉、控告的权利,对判决或裁定有异议时,可以向信访和监察部门反映,也可以通过再审的法定程序来保护自己的权益。或者开庭前向当事人告知法庭纪律,进一步强调遵守法庭纪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二是法院要注意通过媒体进行法制宣传,以案说法,以案明法,使公民在潜移默化中提高法律素质,在全社会形成崇尚法律、维护司法的良好氛围。三是对发生暴力抗法、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等事件,尤其是法院对此类事件的处理情况,法院应当及时通过媒体进行宣传报道,达到以儆效尤的作用。

(六)努力提高法官自身素质

法官的司法不廉洁、不公正,会引起百姓对法官的蔑视,对法治信仰的动摇。因此,法官加强自律,显得尤为重要。法官应严格要求自己,加强自身修养,自觉地以法官职业道德约束自我,按照“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要求,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要不断提高业务素质,依法办案,文明执法,树立良好司法形象,坚决杜绝因工作态度、工作方式或工作不慎等自身原因,激化矛盾,诱发突发事件的发生。同时,法官还应注意业外交往,自觉约束业外行为。

(七)加强诉讼调解和判后答疑工作

一是加强诉讼调解工作。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疑难案件和新类型案件不断增加,改革中所产生的新问题、新矛盾日益尖锐,民事案件的调解难度也不断增加,对人民法院调解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因此,法官要坚持调解原则,提高调解能力和技巧,加大调解力度,能调解的案件应尽量调解结案,减少当事人的抵触情绪,妥善化解纠纷矛盾。二是加强判后答疑工作。判后答疑工作既是法院的重要工作任务,也是司法实践中的制度创新,对于消除当事人疑虑、增强法官责任心、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判后答疑要依据案件事实和法律,全面阐明裁判的合法性、合理性,帮助当事人正确理解裁判,达到服判息诉、案结事了的目的。

(八)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和风险综合分析机制

首先,要建立两级法院沟通协调机制。对于暴力抗法事件的预防和处理,牵涉到社会的各个方面,需要多个部门特别是两级法院的联合和协调。对倾向性、苗头性、预警性信息和已经发生的暴力抗法信息进行广泛收集和整理,加强两级法院的交流和通报,及早制订出应对各种暴力抗法的预案,有效地平息抗法事件。其次,要建立风险综合分析机制。在法官提出其人身安全遭受威胁时,启动风险综合分析机制,为相应保护方案的启动与设计提供信息,并不定期综合分析威胁信息、威胁方式,为法官自我保障提供预警信息。

(九)加强法官处置能力及心理辅导的培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切实保障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紧急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法院应加强对法官在执法中遇到扰乱法庭秩序、人身被威胁、伤害等突发事件时的处置能力培训,增强法官安全意识、自我保护意识以及安全防范意识。同时设立必要的心理辅导,帮助法官进行必要的情感疏导,增强法官安全感、责任感和荣誉感,减轻法官及其家属对法官岗位工作的心理压力。

(十)完善法官考核评价制度

法院处理暴力抗法事件需要一定的时间,必然拖延案件审理期限。有的法官为了不超过审限,往往对扰乱法庭秩序乃至发展为暴力抗法事件不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不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包括我院在内的不少法院把当事人的投诉情况作为考核法官的一项指标。有些当事人扰乱法庭秩序、侮辱、威胁法官被法官制止、训诫后心中不满就去投诉法官,法官的被投诉率相对增加。有的法官因此会有所顾忌,对此类当事人不作任何处理。法院为了还法官一个清白,对信访件和群众有一个明确的交待,自然会对该法官进行谈话、调查,弄清事实。法官为了配合调查,需要付出相当的时间和精力,还要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因此,建议完善法官考核制度,对此类现象应制定一个合理的考核指标,不能一刀切。同时,纪检、监察部门针对此类投诉问题时,特别是不实投诉的,应当查核清楚后予以澄清,还法官清白,以维护法官合法权益。

(十一)实行法官轮岗制度

在美国,一个法官可以办刑事、民事等各类案件。而近年我国法院过分提倡法官专业化审理。除了限制法官的法律视野及思维角度外,从安全角度看,也容易导致某些社会矛盾集中于少部分法官身上。因此,建议实行法官轮岗制度,一方面,可以打破刑事、民事、行政之间的专业界限,使法官轮流任职,避免产生熟人环境,防止人情案、关系案的发生。另一方面,使怨恨情绪有所分担、分流,有利于缓和社会上情绪偏激群体对法院的矛盾,也增强了法官的集体感和荣誉感。

(十二)建立法院区域审判执行协作制度

相比较而言,法官异地审判、查封、扣押、执行时,更容易遭到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围攻、殴打,而外出审判执行的法官人数有限,所以法官往往处于孤立无援的地位。借鉴公安部门协作经验,建立法院区域协作制度,法官到外地审判执行时,首先与当地法院联系,请当地法院派出法官或法警协助,这样可以防止当事人蛮横生事。且在这种情况下,当地法官地位比较超脱,可以协助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十三)积极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的支持

对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容易引起群众对抗、事关大局发展的案件,积极争取党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政府的支持,积极制定预案,加强法院与其他基层组织的交流和沟通,并努力建立长效的合作机制,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人缘优势,尽量避免冲突的发生,防范暴力抗法事件。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切实保障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紧急通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障法官权利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对已经受到当事人威胁的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由法院商请公安机关共同处理,对法官及家属的人身、住所给予必要的安全保障。特别是在法官上下班途中、公务活动中。

(十四)加强对侵害法官人身权利的刑事保护

法官作为一个社会个体同样享有人身权,同时,法律又赋予法官依法裁判权,具有双重身份,侵害人在对法官人身权利进行侵害的同时必然涉及对国家公权的破坏,其社会危害性远远超过对普通公民人身权的侵害,故在保护法官人身权利的措施上应加大惩处力度,以妨害公务罪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责任。同时在立法上要充分考虑对法庭的严肃性和法官的权威性的保护,将藐视法庭、庭外侮辱、诽谤法官及威胁法官的行为列入刑法的保护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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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关于农村留守儿童法制教育现状的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乡村,全文共 151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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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留守儿童法制教育现状调研报告

近年来,农村留守儿童违法、犯罪事件及其受侵害事件逐年增多,对社会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危害越来越大,带来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为了有效的降低这种危害性,连云港市赣榆县妇联联合县司法局组成联合调研组,发放问卷调查800份,其中有效问卷785份,并通过进村进行入户深度访谈,受访留守儿童共有583名。

一、背景与现状

(一)农村留守儿童犯罪主要呈现以下三个特点:一是农村留守儿童违法、犯罪比例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逐年增加。二是农村留守儿童犯罪年龄越来越低龄化。三是农村留守儿童违法、犯罪事件的社会破坏性越来越大。农村留守儿童法律知识匮乏、法制观念淡薄,往往是他们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加强农村留守儿童法制教育、增强农村留守儿童法制观念的工作,迫在眉睫。

(二)农村留守儿童自身受侵害事件频发。近年来,关于农村留守儿童被拐卖、拐骗、性侵犯等恶性事件屡见报端,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监护状况令人堪忧,农村留守儿童缺乏自我保护意识。

二、主要做法

(一)送法进学校,增加农村留守儿童学法兴趣。赣榆县妇联联合县司法局大力开展儿童权益保护宣传教育,积极为留守儿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为留守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此次宣传活动以学校为主阵地、主渠道,积极推进法制教育进课堂活动,确保农村留守儿童法制宣传教育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四落实”。举办以“争做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学生”为主题的“送法进学校”活动,做到“四个一”:上一堂“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法制教育课;配一套青少年法制教育图书音像资料;设置一个青少年法制教育固定宣传栏;开展一场法律知识有奖问答等方式,激发广大中、小学生尤其是留守儿童的学法兴趣和守法意识。

(二)送法到课外,丰富农村留守儿童课外生活。丰富课外生活,让他们能够在轻松、愉悦的环境下接受法制教育。县妇联、县司法局为外出务工者相对较多的几所“留守儿童之家”送去法制故事、绘画、漫画等10多类法制书籍1000多册,并将创作拍摄的8集《法在身边》法制情景剧制作成DVD光碟,向全县“留守儿童之家”赠送发放。同时,还开展了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未成年人保护行动”和“争做文明守法小公民”活动,并与一些家庭特别困难的留守儿童结成“一帮一”对子,着实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

(三)送法到身边,开辟农村留守儿童绿色通道。为有效保护留守儿童合法权益,开辟农村留守儿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向全县所有留守儿童之家发放了法律援助卡,按照“应援尽援”的要求,对涉及农村留守流动儿童的法律问题,进一步降低门槛、简化条件,实行随来随办;各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还负责收集登记了农村留守儿童的基本情况,建立了农村留守儿童信息资料库,优先受理、精心办理涉及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长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案件,最大限度地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全县累计办理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案件百余件,受到了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三、存在问题和原因

(一)家庭原因:由于父母长期在外打工,对子女的教育基本上失控,使得农村留守儿童处于无人管教的地步。

(二)学校原因:一部分学校只注重升学率和在校学生的管理,学生在家中的时间缺少有效监管。

(三)各级政府职能部门,没有形成各级组织齐抓共管的活力。

四、下一步工作

赣榆县妇联立足实际,下一步将联合县司法局,进一步构建农村留守儿童法制教育的长效机制。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农村留守儿童法制教育体系,形成家庭、学校和社会三结合的教育模式,使农村留守儿童法制教育渗透于各个方面。县司法局将有计划地培养法制教育师资队伍,还应加强对全体教师法律知识的培训,不断强化农村留守儿童法制教育的师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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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2024“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281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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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调研报告

在领导干部中深入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是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深化延展,是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必要举措。自2月份以来,xx县委组织部按照市委组织部要求,围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认真谋划、扎实调研,采取网上征求意见和召开专题座谈会等形式收集意见建议,并对重点内容进行了归纳整理,现将调研的主要内容报告如下:

一、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三严三实”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及表现

在调研过程中,调研组深入到乡镇和县直单位广泛征求意见,并与部分县级领导进行了个别交流,深入查摆、逐条梳理、深刻剖析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三严三实”方面存在的具有共性的突出问题,征求到意见建议共100多条,其中与“三严三实”密切相关的意见建议10条。陈列如下:

1. 政治思想有偏差。对政治理论学习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理论武装抓得不紧,对社会上存在的一些敏感问题如信仰缺失、精神懈怠等现象缺乏警惕性,对社会上存在的一些消极的思想言论和不满的情绪,没有去坚决地抵制、纠正与疏导。

2. 重“显绩”、轻“潜绩”。做立竿见影的事情多、考虑长远发展的事情少,在抓发展与惠民生上统一不够,在强县和富民上统一不够。关注工业、项目、城镇等工作比较多,对社会民生方面的工作力度不大,欠账较多。如看病难的问题依然存在,人均拥有病床数较低,农村水电路等方面的基础建设还很欠缺等等。

3. 不切实际、急于求成。考虑县域发展现状不周全,在发展目标定位上过于追求完美、过分强调上台阶,结果往往事与愿违、不堪重负。如在城镇建设上,多个片区项目同时铺开,没有循序渐进,征地拆迁带来的压力较大,反而影响了县城整体发展进程

4. 搞“路边花”、栽“盆景”。在项目安排、办点示范方面重城郊乡镇、重点乡镇和主干公路沿线乡镇,轻边远乡镇、山区乡镇。如大力打造xx大道城乡统筹示范带,就是让这条城区到xx县城的主干道能够更有看点。

5. 有制度无落实。制度文件较多,执行督导不力,形式大于内容,没有较好地维护制度的权威性。如存在城区规划执行不严、控违拆违压力较大的问题。

6. 表面工作做得多。主要是常委班子成员下基层、搞督导没有深进去、沉下去,实效不明显。存在走村不入户、调研走马观花、真抓实督不够、解决实际问题不多等问题。如有时候下乡了就是听汇报、搞座谈,自己问得少,亲自看得少。

7. 科学决策上有欠缺。突出表现在决策缺少必要程序,缺乏充分论证,凭经验判断、主观臆断来解决问题,脱离了县情实际。如为了加快工业、城镇发展进程,引进了龙行天下、汇德电子、三特机械等项目,但财政投入也比较大,投资回报率水平不高。有的时候某些重大决策没有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参与决策的面不广、透明度不高,造成了一些后遗症。如步行街建设遗留问题至今没有彻底解决。

8. 脱离基层群众。有一种“官本位”的思想、当官做老爷的衙门作风,关心群众疾苦不够。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被动解决多、主动化解少,要求部门解决多、直面群众解决少。如对信访积案缺乏主动化解的意识,导致有些信访案件越积越深,化解难度越来越大。

9. 重视基层意见不够。常委班子下基层调查研究不够深入,听取县直部门和乡镇意见少,习惯发号施令,主观思想较严重,缺乏对工作深层次的思考,以致某些工作基层单位难以落实。如乡镇反映考核压力比较大,重惩罚轻奖励,对这些意见没能充分考虑,挫伤了工作积极性。

10. 真抓实干不够。主要是求稳怕乱、瞻前顾后、遇到困难绕道走。在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难度较大问题上,存在“推、拖、绕”的现象。在县域发展的问题上,有时有机遇抓不住,有条件用不好,致使许多发展机遇擦肩而过。如去年申报全省特色县域经济重点县,由于对形势的判断不够充分,以一个名次的差距失之交臂。

二、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教育实践活动刚结束,接着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在领导干部的思想上和工作推进的过程中都有一定的障碍,思想障碍尤其突出。具体来讲,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有思想偏差。客观的讲,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自党中央召开总结大会后,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对活动的宣传力度开始下降,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也开始进行转移,部分处级领导认为今后的作风建设应该没有过去严,思想有些抛锚,过去存在的“四风”苗头又开始在脑海里蠢蠢欲动。现在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部分领导干部在心理上会存在抵触和厌倦情绪。

2.有应付心态。部分处级领导干部认为在开展教育实践活动的过程中,已经接受了最严格的的党性洗礼,问题已经找完了,原因已经深挖了,整改措施已经到位了,再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意义不是很大;有的处级领导干部由于对群教活动的各个环节都有了深入细致的了解,认为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只是“故伎重演”,在“严度”和“广度”上不及群教活动,只要随便应付就可以了。

3.有工作难度。自中央召开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后,虽然作风建设的总体势头没有减弱,但宣传力度有所下降、工作队伍有所精简、工作容量有所缩小,加上个别处级领导干部自身有抵触情绪,导致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的工作氛围不够浓厚,难以取得较为明显的工作成效。

三、“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如何推进

在调研过程中,调研对象普遍认为各级党组织在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过程中,既要与群教活动紧密结合,又要区别于群教活动;既要优化内容,又能抓住重点;既要抓紧时间,又能保证效果。具体来讲,要着重抓好以下三个方面:

1.突出重点对象。根据全国组织部长会议精神,已明确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的对象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建议在县级层面不要延伸到科级干部,这既是贯彻中央精神的重要体现,也是保证工作精力和工作效果的有力举措。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非中共党员干部都要参加专题教育。

2.抓好内容建设。建议重点抓好三方面内容的学习:一是学经典。县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重点学习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把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作为一项重大、长期的政治任务,尤其是要对《毛泽东选集》、《邓小平文选》、《文选》等一批政治理论学经典著作要进行深入钻研。二是学典型。着重树立一批践行“三严三实”的先进典型,加强宣传,并号召县处级领导干部多向身边的先锋模范学习。三是实践学。结合群教活动整改落实、建章立制环节工作任务,县处级领导要将“三严三实”要求贯彻到落实个人整改任务的全过程。

3.优化工作方案。同群教活动相比,“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的范围更窄、问题更细。如何按照中央要求开展好此项活动,确保方向不偏、内容不空、工作不虚,在活动推进过程中关键是要做到“五个坚持”:即坚持总体把握,严格活动要求;坚持领导带头,发挥榜样作用;坚持群众参与,实现与民互动;坚持问题导向,务必真抓实改;坚持因地制宜,力求创新出特。在程序上,可以参考全市群教活动第一环节“六个一”的工作思路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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