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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建文明城市美篇【精品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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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工业供用气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214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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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气人:_________

用气人:_________

为了明确供气人和用气人在燃气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气人与用气人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用气地址、种类、性质和用气量(一)用气地址为(用气人燃气用具所在地的地址、用气贮气设备所在地的地址、燃气供应站的地址等)。

(二)用气种类为。

(三)用气性质为。

(四)用气数量

1、用气量:立方米/年(吨/年);立方米阴(吨/月);立方米旧(吨/日)。

2、用气调峰的约定:。

第二条 供气方式和质量(一)供气方式

1、供气人通过管道输送方式;瓶组供气方式;瓶装供气方式;或者设施,向用气人供气。

2、燃气供应时间约定:24小时连续供气;自时起至时止;或者。

(二)供气质量

1、供气人所供燃气气质应当执行“天然气一7514";“人工煤气一3612";‘‘液化气一74"标准。

2、根据用气人用气性质,双方约定执行下述质量指标:3.供气人保证在前气压大于等于千(兆)帕。

第三条 用气的价格、计量及气费结算方式(一)供气人根据用气人的用气性质和种类,按照政府(部门)批准的燃气价格:天然气元/立方米;人工煤气元/立方米;液化石油气元/吨(元/立方米)收取燃气费。在合同有效期内,遇燃气价格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二)供用燃气的计量、气费结算方式

1、供用燃气的计量器具为:燃气计量表;卡燃气计量:衡:或者。结算用计量器具须经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检定、认定。

2、供用燃气的计量供、用气双方以管道燃气计量器具的读数为依据结算;瓶装燃气以供气人供应站检斤计量为依据结算;或者以为依据结算。

3、结算方式用气人于每月日前采取:通过银行方式交费;到供气人供应站交费;采取方式交费;供气人到用气场所收费。

第四条 供、用气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一)供、用气设施产权分界点是:。

(二)产权分界点(含)逆燃气流向的输、配气设施由供气人负责维护管理;产权分界点顺燃气流向的输、配气设施至燃气用气器具由用气人负责维护管理,或者有偿委托供气人维护管理。

第五条 供气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用气人的用气设施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措施进行安全检查,监督用气人采取有效方式保证安全用气。

(二)监督用气人在合同约定的数量、使用范围内使用燃气,有权制止用气人超量、超使用范围用气。

(三)用气人逾期不交燃气费,供气人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向用气人收取滞纳金。

(四)用气人用气设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气设施损害时,或者用气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拒不交燃气费的,供气人有权中断供气。

(五)供气人因供气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气或者用气人违法用气等原因,需要中断供气时,应提前72小时通过媒体或者其他方式通知用气人。因不可抗力原因中断供气时,供气人应及时抢修,并在2小时内通知用气人。

(六)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使用范围向用气人供气。

第六条 用气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供气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向用气人提供燃气。

(二)有权要求供气人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对燃气计量器具进行周期检定。

(三)用气设施发生故障或者存在不安全隐患时,有权要求供气人提供(有偿、无偿)用气设施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的服务。

(四)按照合同约定交燃气费。

(五)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使用范围使用燃气。

(六)未经供气人许可,不得添装、改装燃气管道,不得更动、损害供气人的供气设施,不得擅自更换、变动供气计量装置。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供气人的违约责任

1、供气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向用气人供气,应当向用气人支付正常用气量燃气费百分之的违约金。

2、由于供气人责任事故,造成的停气、气压降低、质量事故,给用气人造成损失的,供气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供气人在检修供气设施前未通报用气人,给用气人造成损失的,供气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气,使用气人受到损失的,供气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气人的违约责任

1、用气人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燃气,应当向供气人支付百分之的违约金。

2、用气人未按期交燃气费的,还应当支付滞纳金。

3、用气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用气,给供气人造成损失的,用气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合同有效期限合同期限为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供气人:_________(盖章)用气人:________(盖章)

住所:________住所: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

账号:________账号:________

电话:________电话:________

签订于: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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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城市房屋装修改造合同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340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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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________

发包人: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本工程设计人:电话:______________

施工队负责人:电话: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特点,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发包人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内容及做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承包方式,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__________种承包方式。

①承包人包工、包料

②承包人包工、部分包料,发包人提供部分材料

③承包人包工、发包人包料。

4.工程期限________________天,开工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竣工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5.合同价款:本合同工程造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二条工程监理

若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发包人与监理公司另行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并将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及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等通知承包人。

第三条施工图纸

双方商定施工图纸采取下列第_______种方式提供:

1.发包人自行设计并提供施工图纸,图纸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一份

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设计施工图纸,图纸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一份,设计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由发包人支付。

第四条发包人义务

1.开工前_______天,为承包人入场施工创造条件。包括:搬清室内家具、陈设或将室内不易搬动的家具、陈设归堆、遮盖,以不影响施工为原则

2.提供施工期间的水源、电源

3.负责协调施工队与邻里之间的关系

4.不拆动室内承重结构,如需拆改原建筑的非承重结构或设备管线,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5.施工期间发包人仍需部分使用该居室的,负责做好施工现场的保卫及消防等项工作

6.参与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的监督,负责材料进场、竣工验收。

第五条承包人义务

1.施工中严格执行安全施工操作规范、防火规定、施工规范及质量标准,按期保质完成工程

2.严格执行本市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

3.保护好原居室室内的家具和陈设,保证居室内上、下水管道的畅通

4.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工程完工后负责清扫施工现场。

第六条工程变更

工程项目或施工方式如需变更,双方应协商一致,签定书面变更协议,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用及工期。

第七条材料的提供

1.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发包人应在材料运到施工现场前通知承包人,双方共同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

2.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在材料运到施工现场前通知发包人,并接受发包人检验。

第八条工期延误

1.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

不可抗力

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2.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其应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工期顺延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的,返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顺延。

3.发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合同工期相应顺延。

4.因承包人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无故中途停工而影响工期的,工期不顺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顺延。

第九条质量标准

双方约定本工程施工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施工过程中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部门对工程质量予以认证,经认证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认证过程支出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负责,经认证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认证过程支出的相关费用由发包人负责。

第十条工程验收和保修

1.双方约定在施工过程中分下列几个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应提前_______天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阶段验收合格后应填写工程验收单。

2.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通知发包人验收,发包人应自接到验收通知后_______天内组织验收,填写工程验收单。在工程款结清后,办理移交手续。

3.本工程自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保修期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月。验收合格签字后,填写工程保修单。

第十一条工程款支付方式

1.双方约定按下列方式支付工程款:

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按下表中的约定直接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支付次数支付时间支付金额

第一次开工前_______日工程进度过半双方验收合格支付____元

第二次开工前_______日工程进度过半双方验收合格支付____元

第三次开工前________日工程进度过半双方验收合格支付____元

工程进度过半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发包人。发包人接到资料后_______日内如未有异议,即视为同意,双方应填写工程结算单并签字,发包人应在签字时向承包人结清工程尾款。

3.工程款全部结清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开具正式统一发票。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合同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一方因未履行合同的约定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受到罚款或给双方造成损失均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未办理验收手续,发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工程成品而造成损失的,由发包人负责。

3.因一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该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4.发包人未按期支付第二次工程款的,每延误一天向对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_____元。

5.由于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负责修理,工期不予顺延。

6.由于承包人原因致使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向对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元。

第十三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①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②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几项具体规定

1.因工程施工而产生的垃圾,由承包人负责运出施工现场,并负责将垃圾运到指定的地点,发包人负责支付垃圾清运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2.施工期间,甲方将外屋门钥匙________把,交给乙方施工队负责人________负责保管。工程竣工验收后,甲方负责提供新锁_______把,由乙方当场负责安装交付使用。

3.施工期间,乙方每天的工作时间为:

上午______点_______分至______点______分

下午______点_______分至______点______分

第十五条附则

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终止。

2.本合同签订后工程不得转包。

3.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___份,___________部门_____份。

发包人: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承包人: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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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城市居间房屋长期租赁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52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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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自愿租赁____号房,为便于履行各自的职责,特签订如下协议:

1、甲方提供给乙方房屋外,另按有电表、水表,乙方按实际用电、用水数量统一收费。

2、乙方在租赁期内,未经甲方允许不得转租他人,不得搞破坏型装修,房内装修后,租赁合同到期不租时,不得将装修物拆除及破坏。

3、本房屋租赁期限年,即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4、本房屋租赁费元,自合同签订之日内缴纳第一年租赁费。

今后每年提前一个月缴纳下一年租赁费,合同期满后乙方继续租用,甲方优先考虑。

5、如乙方提前解除合同,所交房租不予退还。

6、乙方在经营期间应合法经营,如违法经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7、合同中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如有纠纷,双方协商处理或法院起诉。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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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城市规划技术服务委托合同

范文类型:工作计划,委托书,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技术,服务,全文共 32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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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劳动技术服务合同

甲方: 国 公司 法定地址:

(电话: 电报挂号: 电传: )

乙方: 国 公司 法定地址:

(电话: 电报挂号: 电传: )

第一条

根据甲方的愿望,乙方同意派遣中国,技术工人,行政人员(翻译,厨师)在 国工作.具体人数,工种,工龄和月工资详见本合同附件(略).该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乙方人员出入中国国境和过境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并负担其费用.乙方人员出入 国国境的签证和在国境内所需办理的居留,劳动许可证等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并负担其费用.

第三条

1.乙方人员在 国工作期间,由甲方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人员支付每月的工资.

2.凡工作不满一个月的乙方人员,按下列公式计算:

不满一个月的工资=月工资/30天×工作天数(包括周日和官方假日)

3.上述工资应以乙方人员到达 国之日起到离开 国之日止计算.

4.乙方于每月末将乙方人员该月的工资,包括加班费,列具清单提交甲方,甲方于清单开出之日起三天内按清单所列金额的75%以美元支付,并按当天牌价电汇给北京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中国 公司 账户,并按 国 银行的规定负担其手续费.同时书面通知中国驻 国大使馆经济参赞处.

5. 甲方将乙人员月工资和加班费的25%以 国 货币支付并汇给中国驻 国大使馆经济参赞处在 银行 账户.

第四条

甲方负责乙方人员从 到 的旅费,并负责将此费用汇到上述乙方账户.乙方人员从 返回 ,由甲方通过 航空公司向乙方人员提供机票.甲方负责乙方人员只限往或返单程的行李超重费,其重量为20公斤.

第五条

1.甲方负责乙方人员的住宿费.在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提供从居住地到工地的交通工具.负责国营医院的医疗费.

2.乙方人员的工资和加班费不交所得税.

3.甲方为乙方人员在 国家保险公司投保生命保险.其保险费每人为(货币及数量)

4.甲方向乙方人员提供工作服和工作需要的工具.

5.甲方提供的住房,包括水,电,空调和必要的家具,床和床上用品.

6.乙方人员的居住面积如下:

(一)组长,工程师,技术员,行政人员为8一10平方米;

(二)其余人员为4一5平方米.

7.甲方向乙方提供厨房所用的饮具和旨在自己用饭所需的餐具.

第六条

1.乙方工作人员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八小时.

2.根据工作需要,甲方需要乙方人员加班时,加班工资按下列比例计算:

平时加班为日工资的150%.

周假日加班为日工资的200%.

第七条

1.乙方人员享受周日假和 国官方规定的节假日为十七天.

2.乙方人员每年享受带薪休假三十天.如乙方不愿享受上述假期或享受部分天数,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报酬,其工资按下列方法计算:月工资/30天×假期工作天数.

第八条

1.根据总利益的要求,甲方有权在任何时间内终止本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乙方人员应享受三个月或本合同所余期限的工资,但以最短的时间为准.乙方人员将有

权享受回 的机票.

2.在乙方愿望以外的原因而停工,如断电,断水,材料供应不足等,在停工期间甲方照付乙方人员的工资.但根据工作需要,甲方有权使其在其他项目上工作.

第九条

在紧急情况下,(乙方在国内其家庭人员死亡)甲方在得到乙方书面通知后,对有事人员给予两个月的紧急事假,并向其支付代替平时总假期的报酬.超过两个月的期限没有工资,对此乙方负责其旅费.

紧急事假,超过两个月的时间,乙方应在两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予以替换,并负责替换者的旅费.

第十条

1.乙方人员因工作生病或伤残,甲方在两个月内负责支付在 国内的医疗费和全部工资.如在两个月内不能痊愈,乙方应负责替换,在此情况下的一个月内甲方负责伤者回 的旅费和替换者来 的旅费.同样,甲方将根据 行的

规定对伤病者给予补偿的各项措施.

2.在 期间,乙方人员如发生死亡,甲方应办理一切丧葬或遗体火化以及遗体或骨灰运回 的一切善后费用.还有行李及遗物运回的费用.

如因工作而死亡,按照国保护法的规定向死者家属支付抚恤金.

第十一条

1.乙方人员在 服务期间,应遵守 国现行法律和规章制度,要保守机密,不泄密,在其执行任务期间或合同结束以后不作有害甲方利益的事.

乙方人员应尊重 当地的风俗习惯.

2.甲方应为乙方人员提供工作方便,不干涉其工作时间以外和住地内的社会活动自由,尊重乙方人员的生活习惯以及对推动工作的良好建议.

第十二条

1.服务期为 年,从乙方人员到达 地算起,其间包括乙方人员

在 国内或国外所享受的假期.

2.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 年.期满根据甲方要求,经乙方同意可以延长.

3.当本合同延期后,乙方人员在工作 年后,月工资增长百分之十五.

第十三条

1.乙方人员在工作期间,甲方有权撤换其不称职的任何人员,乙方并在甲方通知后的三个月内予以替换,不给任何费用.

2.在合同期内,乙方人员擅自放弃工作,将不给予机票待遇.但由于执行工作而生病且有医疗证明者除外.

3.在本合同签字期间或签字后,凡乙方已在 的人员,不享受从 到机票.但甲方按本合同规定在工作结束时,负责其从 至 的旅费.

4.甲方不允许乙方人员在工作以外的时间干私活或任何方面的自行开业.

第十四条

1.自工作开始,甲方向乙方支付二个月的预付款,并在四个月内偿还.

2.乙方人员抵达 后, 国现行出差补贴规定适用于乙方人员.

本合同于一九 年 月 日在 签订.

甲 方: 乙 方:

代表: 代表:

职务: 职务:

签字: 签字:

第十五条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事故的一方应在十五天内电报通知另一方,并提交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经双方协商决定后,可以免除或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亦可商定补救办法的补充协议,以付诸实施.

第十六条

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各项条款,任何一方或双方违约都必须承担责任,负责赔偿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

为保证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履行,双方应相互提供履约合同的银行担保书,或协商约定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十八条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未经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不得转让给第三者.

第十九条

双方对合同的内容及其实施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条

双方在发生重大情况变化时,可协商修改,补充乃至解除或终止本合同,但不影响当事人对于损失赔偿的请求权和合同关于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

第二十一条

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取得协议时,则在被告国家根据被告国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非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一方负担.

第二十二条

甲方协助乙方在合同履行地聘请一名当地律师担任乙方的法律顾问,以协助和指导乙方履行合同和解决争议,其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的适用法律选择由双方协商同意的第三国实体法,并参照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

本合同用中文和 文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合同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若干份.

本合同于一九 年 月 日由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在×国×市签字.

甲方: 乙方 :

代表: 代表:

职务: 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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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城市规划实习周记

范文类型:工作计划,周记,全文共 21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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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周记

昨天晚上认真的想了想这一个多星期的收获,觉得满可以的,比每天在教室看课本画图强多了,在规划局这段时间,了解的更多,更全面。虽然我做的是私宅的规划审批,但通过与其他同事的交流,间接的了解一些修规、控规方面的内容,以前只是理论上研究,现在在规划局通过图纸,实际的工程去接触,别有一番味道!而且初步了解到规划局的架构设置和工作流程、工作环境,工作人员的日常工作开展情况,以及认识到一些从事规划设计工作的规划师、景观设计师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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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热门协议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216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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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拆迁人):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被拆迁人):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共有人: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为实施________建设工程,根据国务院305号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南建房拆字[________]第________号房屋拆迁公告的规定,甲方依法拆迁乙方建设工程在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乙方同意按城市建设需要进行拆迁。

经甲、乙双方协商,现就被拆迁房屋补偿款及安置费等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1、甲乙双方同意对被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安置,即甲方以货币形式对乙方进行补偿并由乙方自行安置。

2、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真实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证明文书或有关建设批文。

(房屋所有权证号/产权证明文书号:_________________)。

3、乙方的房屋座落于________路(街)_________巷_________号

栋单元房,属住宅级地段_________,_________结构,建筑面积_________M2,其中住宅_________M2。

4、乙方应得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款如下:

(1)、根据评字第号房屋拆迁补偿分户估价报告的结果,乙方被拆迁房屋部分的拆迁补偿款为_________________元。

(详见评估报告)

(2)、装修部分:_________________

(3)、附属物:_________________

(4)、其他:_________________

上述乙方应得补偿款合计: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分)。

5、本协议生效后个工作日内,甲方将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款的80%即:_________________(¥元),以乙方的名义存入银行,并将银行开具的活期存折交付乙方(若乙方被拆迁房屋为公房的,由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账号以转帐形式支付)。

同时,甲方按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标准,支付给房屋使用人货币安置费。

货币安置费包括:

⑴、住宅搬迁费:_____元/M2=_________元;

⑵、非住宅搬迁费:_____元/M2=_________元;

⑶、搬迁误工费:_________元/户=_________元;

⑷、住宅临时过渡补助费:_________元/M2_____个月=_________元;

⑸、停产停业补助费:_________元/M2_____个月=_________元;

⑹、电话迁移费:_________元/户=_________元;

⑺、有线电视安装费:_________元/户=_________元;

⑻、宽带网迁移费:_________元/户=_____________元;

⑼、空调(式)迁移费:_________元/户=_________元;

⑽、房屋所有权证办证补助:户_____元/户=_________元;

⑾、三相电源安装费:______________千瓦=_________元;

⑿、管道燃气安装费:______________元/户=_________元;

⒀、太阳能热水器迁移费:户_____元/户=_________元;

以上货币安置费合计:_____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元)。

6、乙方应在收到上述补偿款和安置费活期存折后日内搬迁完毕,并结清原住宅水、电费,才能与甲方办理交房手续,房屋交接后个工作日内,甲方将剩余的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款的20%即:_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存入乙方存折。

7、根据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乙方在拆迁期限内签约和搬迁完毕,并与甲方办理脚房手续,给予奖励。

具体奖励金额按公布的奖励办法执行。

8、违约责任:

(1)、乙方未在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甲方可以依法向南宁市建设委员会申请裁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诉讼期间,甲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因执行拆迁所发生的租住临时安置房、搬迁、执行等费用,由甲方从乙方的货币补偿款和安置费中扣除。

(2)、甲方不按规定期限支付货币补偿款和安置费的,由拆迁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9、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如协调不成的,可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南宁市建设委员会申请裁决。

10、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

1、若乙方要求对本协议进行公证的,公证费用由乙方支付。

12、若乙方不要求对本协议进行公证的,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若乙方要求对本协议进行公证的,本协议经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

13、本协议壹式伍份,其中甲方贰份;乙方壹份;房屋和征地拆迁办公室备案壹份;乙方要求对本协议进行公证的,公证处存档壹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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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创建文明城市倡议书600字

范文类型:倡议书,全文共 90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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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居民朋友们:

今年是XX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之年,全市人民正以饱满的热情投入到创建活动之中。日前,XX街道办事处向广大干部群众发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倡议书,号召大家积极行动起来,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出把力。

1、做好文明风尚的传播者。广大群众应踊跃参加各种创建活动,热心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引领树立知荣明耻、健康向上的社会风尚。利用各种场合、各种方式、各种途径,大力宣传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意义,宣传创城给城市环境、居民生活带来的变化,使创建活动和文明意识深入人心,形成人人了解创城,人人支持创城,人人参于创城,为创城争做贡献的良好局面。

2、做好文明行为的实践者。居民对各自的家园进行清洁工作,确保小区及各楼道清洁、无杂物、无违章搭建、绿化区不得擅自种植农作物,车辆按照指定地点停放、不得占道和堵塞消防通道、不得停在绿化区内,院内不得饲养家畜家禽,要文明饲养宠物,努力做到不乱丢垃圾,不随地吐痰,创造一个干净卫生的居住环境;积极做到自觉遵守公共道德,主动排队,不在公共场合吸烟和大声喧哗,打造一个和谐温馨的公共空间;努力改正一下生活中的不文明习惯,注意一下在公共场合中的行为,营造一个健康向上的社会风气;积极遵守交通规则,不乱穿马路,谦虚礼让,不闯红灯,建立一个安全高效的交通秩序,以主人翁的姿态,从自己做起,从现在做起,从本职做起,从言行举止的细微之处做起,说文明话、办文明事,自觉摒弃不文明习惯、抵制不文明陋习,以实际行动践行文明,争做城市文明使者。

3、做好文明创建的推动者。各社区,辖区单位行动起来,全面落实创城任务,全方位覆盖、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引导居民养成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维护干净整洁的生活环境;街道职能部门行动起来,打好环境卫生专项整治、拆除违法建筑专项整治、交通环境整治专项行动、春季防火和安全隐患大排查专项行动等战役;学校、企事业单位行动起来,自觉投身到创建文明城市的大潮中去。

广大居民朋友们,让我们团结起来,大力投身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活动,除陈规、破陋习,讲文明、树新风,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习惯,为我们营造一个道德高尚、文明发达、秩序井然、环境优美的城市空间,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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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城市房屋续租租赁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77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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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身份证号:乙方:身份证号:

根据《民法典》及有关规定,未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续签本合同。

一、甲方愿意将坐落于的房屋,面积平方米,继续出租给乙方,乙方也愿意继续承租该房屋。

二、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作居住使用,续租时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该房屋租金为每月元整,缴租方式为支付一次,计人民币,下次付款提前天支付,如不支付,即属违约。

三、租赁期间,甲乙双方不得无故解除合同否则属于违约,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双方协商解决。

四、乙方在使用房屋期间,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如乙方对房屋设施故意造成损害的,应负修缮恢复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如要对房屋进行装修,应征得甲方同意,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

五、租赁期满前,乙方是否续租,甲方是否出租,都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乙方在合同期满前应提前天重签合同,不续租则在合同期满当日结算账务。归还租用物品。租赁期满后乙方必须按时搬走,不得故意拖延时间,未经甲方同意,过期五天后还未搬走,甲方有权自行处理并收回房屋。

六、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得在上述房屋内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小区管理规定不允许的事情,如有发生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在房屋内进行的活动与甲方无关。

七、租赁期间发生的水、电、煤气、物业管理费、有限等费用由乙方支付,在前个租期缴纳了元人民币的保证押金,在这个租期继续适用,待期满后甲乙双方不再续签,以上费用结清,房屋无损时,甲方应全额退还乙方。

八、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合同,如甲方违约则按该房月租金的两倍及搬家所造成的损失,作违约赔偿金。乙方违约则所付押金不退,作违约赔偿金。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待双方签字后合同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补充协议:

甲方:乙方: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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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2024年最新辽宁城市供热条例全文_条例_网

范文类型:条例,全文共 821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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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最新辽宁城市供热条例全文

《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xx年5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辽宁城市供热条例。

20xx年最新辽宁城市供热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 维护热用户(以下简称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提高城市供热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和用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供热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公众利益优先、保障安全和质量、规范服务和管理、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价格、环境保护、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和扶持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推广使用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县供热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七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热源建设和管网布局。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不得违反供热专项规划确定的管网布局和供热方案,擅自为建设单位接入供热管网。

符合供热专项规划的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应当经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热等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八条 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供热工程中使用的产品和技术,定期制定推广、限制和淘汰的目录,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 新建建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未按照规定安装的,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对既有建筑未安装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供热节能改造力度,及时组织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

供热单位应当选购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供热计量装置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并定期检定或者更换。在保修期内,由保修单位负责维修更换;保修期满后,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更换。供用热双方对热计量数据的准确性发生争议时,由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检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选购、安装、使用和维护的具体办法,由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 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管网范围内,不得批准新建、扩建除供热调峰锅炉以外的永久性锅炉。

热电联产供热范围以外的新建房屋和旧城改造,应当实行区域锅炉集中供热;在区域锅炉供热管网敷设范围内,供热单位有能力提供热源的,不得新建分散锅炉供热工程。对已有的分散锅炉,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拆除或者改造后并入集中供热管网,并不得向用户收取供热管网建设、改造费用。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增加供热面积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用于供热建设的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热工程档案管理制度。供热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供热单位移交供热设施资料。

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

第十三条 对供热专项规划中新增的供热区域,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确定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

第十四条 供热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供热单位依法取得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热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供热,不得擅自转让供热许可证。

供热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核、分级核发,具体办法由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取得供热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

(二)具有稳定的热源;

(三)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且符合国家节能环保要求的供热设施;

(四)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五)具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六)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维护检修队伍;

(七)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和可行的经营方案;

(八)没有擅自停热、歇业或者弃管记录;

(九)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六条 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供热单位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六个月前向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准予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收回供热许可证,并对供热范围内的用户用热作出妥善安排;不准予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供热单位转让供热设施经营权的,应当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合理确定并公布供热起止时间。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

遇到特殊天气,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变化情况,决定提前或者延长供热,并给予供热单位相应补偿。补偿办法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用户应当在供热期前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用户发生变更的,应当与供热单位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合同示范文本由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制。

第十九条 在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和用户的原因外,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不低于十八摄氏度,其他部位的温度,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非住宅供用热双方对供热运行期限、温度标准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约定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

第二十条 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的建筑,供热单位应当实行热计量收费。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热费。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按照供热面积收费标准交纳热费。

供热价格和计费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供热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一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煤炭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调整供热价格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供热成本监审,举行听证会,听取用户、供热单位、热源单位等方面的意见。在作出定价决定后,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定价决定,并说明对听证会各方面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

第二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供热价格和计费办法收取热费,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供热单位不得以分户供热前单位拖欠的陈旧热费等理由拒绝供热。

第二十三条 用户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前或者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交纳热费。用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用热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供用热关系的,用户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热费。

新建建筑供热设施保修期为两个供热期。在保修期内,不得暂停供热。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建设单位承担热费;己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房屋购买人承担热费。

第二十四条 既有建筑室内供热设施已经分户且供热设施保修期已满的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十日前告知供热单位。

已办理暂停用热的用户需要恢复供热的,应当在当年交纳热费截止日期前交纳热费。

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对暂停供热的用户收取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但不得超过按照供热面积交纳热费总额的百分之十五。

第二十五条 供热单位应当加强供热设施运行情况的日常管理,向社会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办事程序,公开收费标准和报修电话,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供热问题。

第二十六条 在供热期间,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稳定、连续供热,实行二十四小时不间断服务,加强巡视检查,发现问题或者接到报修,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擅自停止供热。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燃气、燃油、煤炭或者热能的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供应,不得擅自中断。

采用分散锅炉间歇式供热的,每天锅炉供热运行时间不得少于十六小时。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要停热八小时以上的,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同时报告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连续停热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供热单位应当自停热之时起按日退还用户两倍热费。

第二十七条 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可以要求供热单位测温。供热单位应当自被告知之时起十二小时内按照有关规定和操作规范现场测温。供热单位对未达标温度没有异议的,应当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供热单位对未达标温度有异议的,用户可以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用户投诉之时起十二小时内组织现场测温。由于供热单位原因温度未达标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供热单位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因供热单位原因自被告知之时起超过二十四小时温度仍未达标的,供热单位应当自被告知之时起按日退还用户两倍热费。

温度测量和认定办法由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八条 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确实影响供热质量;

(二)擅自安装放水阀、循环泵;

(三)擅自开启、调节、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计量器具等;

(四)排放和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水或者蒸汽;

(五)擅自扩大供热面积;

(六)阻碍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七)其他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和供热质量的行为。

用户出现上述行为造成温度未达标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但用户已按照供热单位要求改正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实行职工热费补贴随工资发放制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供热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城市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和其他困难居民的热费贴付。

第四章 设施管理

第三十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供热信息平台管理制度,实现供热信息共享和网络化监督管理,对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运行情况实行实时远程监控,采集供热相关数据信息,并向社会公开。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热质量综合评价制度,对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运行、维护服务以及安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建立诚信档案。供热期满后三十日内,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单位进行供热质量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用热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接受举报和投诉。受理举报和投诉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三十一条 供热管理实行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供热单位应当于供热期前向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存入供热质量保证金。供热质量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用于发生用户温度不达标、供热单位违规收费或者擅自停止供热等情况时对用户的赔偿。

供热质量保证金,由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使用,其储蓄收益归供热单位所有。供热期满或者供热单位退出供热市场时,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供热质量保证金及利息返还给供热单位。供热质量保证金扣缴后,供热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补齐。

第三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对管理范围内的供热设施进行定期巡检,发现共用供热设施(含住宅楼外的供热设施和楼内的共用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用户自用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告知用户及时消除。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技术标准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定期对供热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改造,并于每年十月十五日前完成年度检修,保证供热期内设施完好。

供热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供热设施折旧费,应当专项用于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提取、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履行保修义务,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保修责任的,保修期顺延。

保修期满后,共用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更换供热设施的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未分户供热的住宅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用户擅自拆改的部分除外。已经分户供热的住宅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由用户负责日常管理,可以委托供热单位负责维护,更换供热设施的费用由用户承担,但因供热事故造成的除外。

非住宅用户的供热设施维护、管理责任,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制定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抢险队伍。发生供热突发事件时,应当启用应急备用热源,并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抢险。

第三十五条 在供热期间,供热设施发生突发故障的,供热单位应当立即进行抢修。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供热单位可以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置和现场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用户和有关单位。应急处置期间,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六条 住宅用户室内供热设施发生漏水等故障,对公共安全和其他用户的利益造成严重影响时,供热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相关用户;需要入户抢修而用户不能及时到达现场的,供热单位应当会同公安、社区或者居民委员会人员到达现场入户抢修,有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抢修后,现场人员应当在抢修单上签字,并共同做好用户财产安全保障工作。

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在抢修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用户财产损失的,供热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用户原因造成损失的,由用户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 供热单位无法保障安全稳定连续供热、严重影响公共利益,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督促无效的,经市或者县人民政府批准,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供热单位实施应急接管,组织接管方与被接管方签订供热设施应急接管协议。接管期间,保障正常供热产生的费用,由被接管方承担。

实施应急接管的,应当听取被接管方的陈述与申辩,并在其供热范围内公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八条 供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施应急接管:

(一)供热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有关部门催告,拒不消除的;

(二)供热设施发生重大故障或者事故,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恢复供热的;

(三)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四)无故中断供热持续四十八小时,或者缩短供热运行期的;

(五)用户投诉量大,反映问题集中且属实,不能保证安全、稳定、连续供热的;

(六)供热单位申请被接管的;

(七)其他严重影响供热公共利益的。

第三十九条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对其管理的重要供热设施,应当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识别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移动、覆盖、拆除、损坏共用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识别标志。

第四十条 在共用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有关地下供热管网的情况;影响供热设施运行和安全的,应当与供热单位协商确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建、拆除、迁移供热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协商确定方案后方可实施。

在施工中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供热单位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赔偿相应损失。

第四十一条 在共用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物料,利用供热管道和支架敷设管线、悬挂物体,排放腐蚀性液体以及爆破作业等危害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活动。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供热单位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赔偿相应损失。

第四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城市老旧供热管网改造和建筑节能改造的资金投入,确保供热设施正常运行,提高城市供热质量和效率。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供热方案进行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罚款;

(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工程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供热工程合同价款的百分之十五罚款;

(三)新建建筑未按照规定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住宅建筑按照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十五元罚款,非住宅建筑处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所需价款的两倍罚款。

第四十四条 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供热专项规划确定的管网布局和供热方案,擅自为建设单位接入供热管网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罚款;

(二)未取得供热许可证擅自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罚款;

(三)擅自转让供热许可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许可证;

(四)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五)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的,责令按照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日数退还用户两倍热费,并处以等额罚款;

(六)在供热期内擅自停止供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七)分散锅炉间歇式供热每天运行时间少于十六小时的,处一万元罚款;

(八)在供热期内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要停热八小时以上未及时通知用户的,处五千元罚款;未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罚款;

(九)对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罚款;

(十)连续两个供热期供热质量综合评价不合格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 用户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确实影响供热质量的;

(二)擅自安装放水阀、循环泵的;

(三)擅自开启、调节、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计量器具等的;

(四)排放和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水或者蒸汽的;

(五)擅自扩大供热面积的;

(六)阻碍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装、移动、覆盖、拆除、损坏共用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识别标志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共用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物料,利用供热管道和支架敷设管线、悬挂物体,排放腐蚀性液体以及爆破作业等危害共用供热设施安全活动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行为,未造成共用供热设施损坏但拒不停止危害行为的,可处二千元罚款;造成共用供热设施损坏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可处赔偿费五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变更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的;

(二)未依法审批供热工程项目和供热许可证的;

(三)未依法审批供热单位停业、歇业的;

(四)贪污、挪用供热建设资金、供热质量保证金、供热救助资金的;

(五)未依法履行对供热单位的监督检查职责的;

(六)接到供用热举报和投诉拒不受理或者不及时处理,以及发现违法行为拒不查处的;

(七)出现供热突发事件,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热源单位,是指利用自行生产的热能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取得供热许可证,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热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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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城市房产抵押借款合同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31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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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

代表人:

抵押权人:

代表人:为确保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____________的履行,抵押人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房产作抵押。抵押权人经实地勘验,在充分了解其权属状况及使用与管理现状的基础上,同意接受甲方的房产抵押。

甲方将房屋抵押给乙方时,该房屋所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给乙方。

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同意就下列房产抵押事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用作抵押的房产坐落于________区________街_____号_____栋_____单元_____层_____户号,其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产权证号:_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权证号:______________。

第二条根据本合同,甲乙双方确认:债务人为___________________;抵押期限为______,自______年____月_____至_____年____月____止。

第三条利息______,甲方应于每月______日给付乙方,不得拖欠。

第四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出售和馈赠抵押房产;甲方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转移本合同项下抵押房产的,应取得乙方书面同意。

第五条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如需延长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或者变更合同其它条款,应经乙方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六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处分抵押财产:

1、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债务人未依约归还本息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归还借款本息。

2、债务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3、债务人被宣告解散、破产。

第七条抵押权的撤销:本合同债务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息或者提前归还借款本息的,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第八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第九条违约责任

1、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由甲方保管的抵押财产,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乙方有权要求恢复财产原状,或提供经乙方认可的新的抵押财产,或提前收回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

2、甲方违反第四条约定,擅自处分抵押财产的,其行为无效。乙方可视情况要求甲方恢复抵押财产原状或提前收回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并可要求甲方支付贷款本息总额万分之_______的违约金。

3、甲方因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定过抵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4、甲、乙任何一方违反第八条约定,应向对方支付主合同项下贷款总额万分之_______的违约金。

5、本条所列违约金的支付方式,甲、乙双方商定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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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关于城市发展的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379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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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发展调研报告

最近,我们根据市政府领导的安排,就我市城市发展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调查中,我们与武陵区委、鼎城区委以及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城管局、市城建投的主要负责人进行了座谈和讨论。大家一致认为,经过近十年持续不断的大投入、大建设、大发展,我市城市容量得到成倍扩张,城市面貌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先后获得了国家卫生城市、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园林城市、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和中国魅力城市等国家级荣誉,城市综合实力已进入全国百强。我市十年城市发展的成就在中部内陆城市中是非常突出的,在全国地级城市中也是相当少见的。要持续保持这一良好发展势头,不断提高城市化水平,加快建设产业强市、文化名城、和谐步伐,应该把科学发展观更好地贯穿于城市发展的全过程,落实到城市发展的各个层面。具体来讲,就是要处理好五个关系:

一、城市发展应该遵循经济规律,进一步处理好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的关系。经济规律是一切社会经济发展活动应遵循的基本规律。城市发展同样要遵循经济规律,总体上保持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近5年来,我市累计投入城区一块的建设资金达150多亿元,其中政府直接投入40多亿元,先后新建了20多条主次干道,新增道路520多公里,人均道路面积13.6平方米,基本形成了“五纵五横”、“内外三环”的格局,中心城区建成区面积达55.9平方公里,人口61.9万,比1995年分别增长85.9%、54.3%。新建了城市防洪圈,新建和改造了排水设施,日处理排水能力达400万立方米。新建了污水处理中心,中心城区污水处理率达80%。新建了自来水厂,供水普及率达100%。加强了园林绿化建设,人均绿地面积达9平方米,绿地率和绿化覆盖率分别达33.6%、38.4%。机场、火车站、水运码头、常长高速等重点工程相继建成投入使用,我市已成为目前省内除省会长沙外同时拥有铁路、高速公路、航空、水运、海关、商检等设施和机构的城市。巨大的投入推动了城市快速发展,同时也使得市财政背上了一定的债务包袱。现在,市财政每年不到3亿元的城建资金,既要搞建设,又要还老帐,矛盾很大。在调查中我们还了解到,城市建设负债已经对现在的城市建设与发展以及社会稳定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城市发展是一个长期的循序渐进的过程。城市发展速度的把握,城市建设项目的安排,应该建立在现实可能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之上,应该控制在政府和民众可承受的范围之内,既不能停滞不前,也不能一味的求大求快。实践证明,在城市发展过程中适度举债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但必须建立稳定可靠的债务偿还机制。从我市的情况看,今后几年,应该进一步加大经营城市的力度,多渠道筹措城建资金,同时,适度压缩城建规模,每年拿出一部分城建资金用于还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城市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城市发展应该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处理好“锦上添花”与“雪中送炭”的关系。城市是人的城市,人永远是城市的主体,人的需要是城市发展的基本动力和终极目的。这些年,市委、市政府顺应群众要求,积极组织城市创建,不仅打造了武陵大道、诗墙、商业步行城、火车站广场等一批精品工程、亮点工程,提升了城市品味,实现了“锦上添花”,而且通过实施杆线入地、“穿衣戴帽”、穿紫河综合治理、小街小巷整治等工程,解决了市民生产生活中的很多现实问题,收到了“雪中送炭”的良好效果。应该说,这两方面的工作都是卓有成效的,市内各个层面都是充分肯定的。但从实际情况看,市民对“雪中送炭”的要求相对迫切一些,这方面的任务也相对重一些。今后要在有计划、有重点地继续搞好“锦上添花”的同时,把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集中到“雪中送炭”上来。一是着力改善生产生活环境。进一步加大旧城改造力度,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加快小街小巷整治、穿紫河综合治理,深入开展创建活动,从细微之处,从方方面面改善人居环境。二是着力开发更多的就业岗位。把解决就业再就业问题作为城市发展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来对待,把新区开发、产业发展、精品工程建设和社区建设与开辟更多的就业岗位紧密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地满足市民的就业需求。三是着力加强社区文化建设。配套完善社区学习、休闲、娱乐设施,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群众文化活动,不断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总之,在城市发展中,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以民生为重,把市民生产生活中最基本、最基础、最现实、最紧迫的困难和问题解决好,让人民群众真正享受到城市发展的实际成果。

三、城市发展应该突出整合资源,进一步处理好政府投资与社会融资的关系。建设和发展一个城市,仅靠政府投入是远远不够的,更多的是要吸纳社会资本,使其成为推动城市建设与发展的主要资金来源政府投资作为其中的一部分,关键是要发挥好基础性、引导性作用,真正用到点子上,用出效率来。一是要合理安排资金投向。把政府资金更多地投向公益性、福利性项目,投向社会资本不愿参与的无利性、微利性项目,凡是通过市场手段吸纳社会资本能解决的问题,原则上政府都要少投入或不投入。二是要切实加强资金监管。凡是政府投资的项目,事前都要由建设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搞好成本核算,合理控制建设成本,防止利润虚高;事后都要由审计部门严格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示,堵塞资金使用上的漏洞,防止资金外流。三是要严格规划管理和质量监督。尽可能避免重复建设和无效投入,减少资金浪费,提高使用效率。社会融资的渠道和途径很多,关键是要创新机制,整合资源。一是开发和盘活城市土地资源。城市国有资产中,数量最多、增值潜力最大、政府可以直接控制的资产就是城市的国有土地。可以采取以地换路、综合开发等办法,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在旧城改造中,要推行成片开发,防止“剥皮”开发,切实保证土地保值增值,获取最大的土地收益。二是实行城建投资主体多元化。按照谁投资、谁开发、谁受益的原则,建立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回报补偿机制,运用市场经营手段,吸引国内外资金投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三是着力经营城市公用设施。积极推进城市水、电、气、文化、体育等公用设施经营机制的改革,使之由福利服务型向有偿服务型转轨。四是推行无形资产商业化运作。城市的街道、广场、重要公用建筑物的冠名权及广告发布权等,实际上是一笔巨大的财富。充分挖掘这笔资源,就能筹集大量的城建资金。

四、城市发展应该强化经济支撑,进一步处理好基础建设与产业发展的关系。对一座城市而言,基础建设与产业发展同等重要,是相互促进的两个方面。只有基础设施跟上来了,企业、资金、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才能不断向城市聚集;只有产业发展起来了,城市经济才能活起来,财政实力才能强起来,人民群众才能富起来。这些年来,市委、市政府在狠抓基础建设的同时,高度重视产业发展,城市经济实力显著增强。XX年,市城区gdp达177.57亿元(不含武陵镇),占全市的36.5%,总量是1995年的3.7倍,比重提高14.6个百分点。国税收入425520万元,占全市的89.7%,总量1995年的4.4倍,比重提高16.9个百分点;地税收入61707万元,占全市的60.1%,总量是1995年的3.6倍,比重提高了15.9个百分点。市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61819万元,是1995年的2.5倍。但总体来看,产业发展水平要相对滞后一些。因此,在今后的城市发展中,要进一步强化两个观念:一是“产业兴城”的观念。始终把产业发展放在城市发展最突出的位置,以产业发展带动基础建设;二是基础建设服从并服务于产业发展的观念。切实把基础建设的重点放在改善产业发展环境上来,以基础建设推动产业发展。具体来讲,在基础建设上,要根据城市产业发展趋势,重点向德山区工业组团、桥南区商业组团、新城区现代物流组团、旧城区休闲产业组团、柳叶湖区旅游组团、新老城区结合部房地产业组团倾斜。在产业发展上,要进一步突出“工业强市、产业富民”这个主题,大力实施“百亿产业发展计划”,加大烟草、铝材、林纸、珍珠、建材、机电、电力、食品、医药、盐化工等11大主导产业的扶持和培育力度,通过3-5年的努力,分别形成一批产值过20亿元、50亿元和100亿元的主导产业;要进一步调整产业布局,着眼于拓展城市发展空间,切实加强工业园区建设,推动城市产业集群式发展;要进一步优惠政策、优化环境、改进服务,广泛开展招商引资,充分激活民间资本,通过政策的活力、机制的活力,激发产业发展的活力。

五、城市发展应该注重规划指导,进一步处理好规划编制与规划执行的关系。城市规划是城市发展的龙头。这些年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规划的基础性、导向性、控制性作用,始终坚持用规划指导城市发展,规划的编制和管理水平都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但实际工作中,重规划编制轻规划执行的问题仍然较为突出。规划编制和规划执行是规划管理工作中的两个关键环节,忽视其中任何一环都不行。在规划编制上,要进一步完善市场机制和群众参与机制,无论是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还是重点片区、重要单体建筑规划的制定,都要实行公开招标,并通过各种方式广泛征求市民意见,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尽可能避免出现重复建设和无效投入。在规划执行上,要进一步充实规划监察队伍,加强日常的规划执法监管,切实提高规划管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对确实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有悖于人民群众实际需要的专业规划、片区规划,要依程序及时组织调整和修编,确保城市按规划规范有序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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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加强和改进城市基层党建工作范文

范文类型:党团党建,全文共 97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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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泰安市局(公司)深入落实省局(公司)“做实、做真、做细、做精”总体要求,着力实施“三大工程”,抓好基层党建“最后一公里”,使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在一线扎根。

一、实施政治工程,做到规定动作不走样,确保党的决策在基层执行落实。

用党的理论统一思想,将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分10个专题组织月度学习,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保持高度一致。健全基层党组织,调整任用28名科级干部,配齐配强基层领导班子;在全市23个服务站建立党小组,量化阶段性重点工作任务,发挥好“桥头堡”作用。

二、实施堡垒工程,做到重点动作相融合,使基层党组织成为党建工作与本职工作紧密融合的战斗堡垒。

规范组织生活,重新梳理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发展党员等11项工作流程,推广应用《党支部(党小组)手册》和《党员手册》,开展谈心谈话153次,召开党员大会36次、支部会议108次、党小组会486次,组织党课12次。开展“3+X”主题党日活动,做好重温入党誓词、集体诵读党章、集中收缴党费三个规定动作的同时,各党支部组织开展党性教育、工作研讨、志愿服务等自选活动,促进党建和本职工作相融合、同提升。今年以来,组织主题党日活动108次。实行党建+绩效考核,开展党建项目化考核、不定期督查、年度集中评议,发现问题64项,考核结果与干部任用、评先选优等挂钩,倒逼党建与本职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

三、实施创新工程,做到自选动作有创新,强化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开展“三联三帮三提升”活动,党员联系和帮扶困难卷烟零售户、中小型零售户、一线人员或业绩较差员工,提升党员的业务能力、服务能力和零售户经营能力,共联系困难零售户和中小型零售户105户,联系一线人员45名,开展帮扶活动308次,所帮扶零售户毛利率提升6个百分点,员工平均业绩提升10.4%。建立党群业绩评价机制,以各基层党支部为单位,开展党员和群众业绩分类对标,以业绩检验和督促党员发挥模范作用,截至三季度党员平均业绩完成率98%,比群众平均水平高2.1个百分点。建设党员之家,以服务站党小组为单位,构建“工、商、零、消”党员之家,采取红色教育、帮扶活动、座谈交流、评选表彰等方式,使党建工作向基层、终端和市场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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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城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房地产,全文共 112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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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买卖契约文本

甲方(卖方):

契约人:

乙方(买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购买甲方出售的住房事宜,订立本契约,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同意将座落在青岛市区(市)

单元

户的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号:

土地使用权证号:

)计建筑面积

平方米出售给乙方。乙方对甲方所出售的房屋已充分了解,愿意购买上述房屋。

第二条 甲、乙双方同意,上述房屋的成交价为人民币元(大写佰拾万仟佰拾元整)。本契约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元(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整)作为购房定金。

第三条 甲、乙双方同意,自本契约生效之日起日内,将上述房屋价款分次付给甲方,购房定金将在最后一次付款时冲抵房价。具体付款日期、金额和方 式如下:

第四条 甲方应于将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五条 甲、乙双方同意,在房屋实际交付之日前,根据有关规定应交付的与房屋有关的费用(包括水、电、煤气、供暖等)由甲方负责缴付;若甲方未 按约定缴付所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

第六条 甲方保证上述房屋权属清楚。自本契约生效之日起,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等,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责任,由此给 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七条 本契约签订后,乙方中途悔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计利息)返还给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甲方中途悔 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悔约之日起的日内将双倍定金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

乙方不能按期向甲方付清购房价款或甲方不能按期向乙方交付房屋,每逾期一日,由违约一方向对方支付购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任何一方逾期 日以上未履约的,视为悔约,违约方应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承担责任,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 甲、乙双方在办理上述房屋买卖交易过户手续时所需交纳的税费,由甲乙双方按有关规定承担。

第九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契约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该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本契约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在本契约的补充条款中加以明确。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在不违背本契约上述条款原则的前提下,就本契约未尽事宜订立的补充条款,为本契约不可分割之一部分,与本契约 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本契约及补充条款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第十三条 本契约连同附件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产交易管理部门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补 充 条 款

…………………………………………………………………

(粘贴线)

(骑缝章加盖处)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身份证/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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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昆明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_条例_网

范文类型:条例,全文共 406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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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为了规范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制定了《昆明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

《昆明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20xx年10月31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xx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20xx年12月20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公布 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和信息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下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以及工业等管线、综合管沟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制定城市地下管线的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第四条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和信息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的管理和监督。

城市道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占道掘路施工作业的管理。

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机构,各管线权属和使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地下管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管线权属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地下管线保护的有关规定,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维护管理,保障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运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毁、侵占、破坏和擅自开挖城市地下管线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在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和管理中,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七条 城市地下管线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经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城市地下管线专项规划应当预留同期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的发展空间。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将城市地下管线专项、综合规划的控制要求纳入规划内容。

第八条 建设工程应当依据地下管线现状资料进行规划设计。无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的区域,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探测查明地下管线分布情况。

与建设项目同步实施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应当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设计方案。

在新区建设中,城市主干道的道路或者按照城市规划需要布设主干管线的道路,应当采用综合管沟进行管线建设。

已建成的综合管沟达到满载前,同一条道路不再规划建设同类管线。

第九条 新建、改建城市地下管线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城市地下管线,应当与道路建设一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对城市地下管线抢险排危时,可以先行施工,及时修复,同时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并在24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条 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通信和110千伏以下等级电力管线应当入地建设;现有架空通信、电力线路应当按照计划或者配合城市建设逐步入地。

第十一条 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放线,并到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验线手续。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跟踪测量。

第十二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全面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持竣工测量成果入库意见和管线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向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规划核实,未经规划核实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新建、改建房屋建设项目涉及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未经规划核实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的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未经规划核实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审计部门不予审计认定,财政部门不得安排项目决算。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 城市地下管线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组织制定各类管线年度建设计划。

第十五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技术规范设计横向过街管和接户管,并与主管道同步实施。

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地下管线应当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工程竣工后5年内不得开挖。

第十六条 敷设非金属城市地下管线 ,建设单位应当同步布设地下管线示踪线。

以非开挖方式敷设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地面设置永久性标识。

敷设高危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地面设置永久性安全警示标识。

第十七条 因场地条件或者地下空间占用等原因需变动地下管线平面位置、标高和规格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进行城市地下管线迁改的,管线权属和使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按照规划批准的要求完成迁改工作。

第十九条 城市地下管线与建设工程同步实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地下管线的行政管理部门和管线权属、使用单位通报拟实施项目有关情况,并要求有关管线单位提交与本项目同步实施的建设方案。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统筹安排地下管线覆土前的跟踪测量工作,负责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探测、竣工测量费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工程造价。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包含施工区域内地下管线的保护方案和应急预案,编制保护方案和应急预案应当征求管线权属、使用单位的意见。地下管线保护方案和应急预案由工程建设单位报管线权属、使用单位备案。施工组织设计中未含地下管线保护方案及应急预案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项目在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对施工范围内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负责。

管线权属、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配合工程建设,加强日常巡查与维护,发现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及建设单位。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进行地质勘察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获取施工现场管线资料。

无地下管线资料或者不能确认地下管线准确位置的,建设单位应当探明地下管线情况后方可施工。

第四章 运行维护

第二十二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经城市道路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现场明示临时占道许可的内容和监督电话;

(二)不得擅自改变占道使用性质或者扩大面积;

(三)建设施工要设置警示标志,采取安全措施,并按规定修筑临时围挡,保持完好整洁;

(四)占用期满后及时恢复道路原状。

第二十三条 城市地下管线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地下管线维护管理的专项检查并加强日常的督查工作。

地下管线权属和使用单位对其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负责,建立定期巡查机制,加强巡查与维护,保持地下管线完好、安全。地下管线破损、缺失、老化的,应当及时修复、更新。

第二十四条 城市地下管线的行政管理部门和地下管线权属、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地下管线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第二十五条 地下管线权属、使用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城市地下管线。确需迁移、变更的,应当经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城市地下管线废弃后,管线权属、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到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地下管线的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登记。

危及公共安全的废弃地下管线,管线权属、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影响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的行为:

(一)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二)损坏、占用或者擅自挪移地下管线;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识;

(四)在地下管线保护范围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质;

(五)擅自接驳地下管线;

(六)其他破坏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的信息采集和资源整合,建立综合地下管线信息库。

城市地下管线信息和竣工测量数据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准确,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承担城市地下管线测量的单位对测量成果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八条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动态更新和共享机制。

第二十九条 城市管线权属、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专业管线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存储管线信息,保障地下管线信息的现势性,及时向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汇交专业管线数据资料。

第三十条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中城市地下管线因紧急抢修后发生管位变化或者管线迁改的,地下管线权属、使用单位应当在工程完成后1个月内将有关管线档案资料报送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单位。

第三十一条 管线权属、使用单位增加或者减少管沟中管线数量的,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合格的竣工测量信息资料。

第三十三条 地下管线信息的存储、处理、传递、使用、销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经规划核实擅自投入使用的管线工程,由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规定敷设示踪线、永久性标识或者安全警示标识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三款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限期移交;逾期不移交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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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从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情况调查报告_调查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873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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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枯竭城市转型情况调查报告

党的会议提出要“帮助资源枯竭地区实现经济转型”,今年温总理在全国“两个会议”上作的政府的工作报告中又重申“促进矿产资源枯竭型城市经济转型”。为掌握金融危机背景下我省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的情况,近期,我们省人大借在黄石召开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立法和扩内需、保增长、应对金融危机座谈会之机,对该市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进行了专题调查。

一、黄石作为典型的资源型城市地位重要、贡献很大

黄石市是以本地铁矿、铜矿、煤炭、石灰石等矿产资源开采、加工,生产钢、铜、水泥、能源为主导产业的一个典型的综合性资源型城市。黄石于1950年8月建市,是新中国成立后湖北省最早设立的两个省辖市之一。毛主席曾于1953年、1958年两度亲临黄石,察看了冶钢生产现场和大冶铁矿。黄石是我国中部地区重要的原材料工业基地,被誉为“青铜古都”、“钢铁摇篮”、“水泥故乡”、“服装新城”。

(一)黄石的历史地位重要。早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黄石就被列为全国重点建设城市之一,一大批项目布点黄石。进入80年代,黄石成为全国科技体制等几项改革的试点城市。90年代被定为沿江开放城市。我省第六次党员代表大会以来,省委、省的政府一直把黄石作为大城市和鄂东地区的中心城市来规划发展。省第七次党员代表大会提出,黄石是湖北经济发展“金三角”重要支点,随后又把黄石作为全省“一特五大”中的大城市来规划。省第八次党员代表大会提出,将宜昌、襄樊、黄石等中等城市建设成为区域性中心大城市。2019年,在省的政府批准的《武汉城市圈总体规划中》,将黄石定位为武汉城市圈副中心城市。

(二)黄石的区位优势明显。黄石是国家134个公路运输主枢纽城市之一,水陆交通四通八达,国家运输主动脉沪蓉高速穿城而过,106、315国道在黄石交汇,武九铁路贯穿黄石,把华中、华东路网连成一体。黄石港是长江十大良港之一,为国家一类开放口岸,两个5000吨级的外贸码头与其它泊位一起,货运年吞吐量仅次于武汉。未来5年将形成一条长江、两条铁路大动脉(武九线连接京广、京九铁路)、三座大桥、三条高速公路(沪蓉、大广、杭瑞)、三大物流园区(花湖、罗桥、棋盘洲)的交通和物流格局。

(三)黄石的产业基础坚实。19世纪末,两湖总督张之洞在黄石建立大冶铁矿,由此谱写了近代中国冶金工业的第一章。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就在黄石集中投资新建和扩建了一批重点骨干企业,使黄石成为我国重要的原材料工业基地。经过建市近60年的建设和发展,黄石已形成包括冶金、建材、能源、服装、机械、化工、医药等14种主导产业在内的工业门类,拥有2家销售收入过100亿元的企业、5家百年老厂、10家上市公司(其中5家借壳上市),拥有工业产品5000多种、中国名牌5个、中国驰名商标5件、湖北名牌50个。

(四)黄石的历史贡献巨大。据统计,建市以来,黄石累计向国家提供铁矿石1.9亿多吨、铜精矿(含铜金属)75万吨、原煤7000多万吨、各种非金属矿5.6亿吨;累计产钢3000多万吨、铜300多万吨、水泥1.38亿吨。1990年前,黄石一直是武汉的“粮仓”,武钢70%的铁矿石和武汉市70%的生产生活用煤均由黄石提供。截止目前,黄石累计上交利税270亿元,加上统配价差,黄石工业累计为国家贡献约350亿元左右,相当于国家同期投入的6倍。

二、黄石推进资源型城市转型的积极探索和主要成效

推进资源型城市转型,是黄石历届市委、市区政府孜孜以求的一项工作。早在1998年12月,黄石市委就确立了“依托资源创业、超越资源发展”的发展思路,提出了“三大历史性跨越”的奋斗目标,即经济发展由资源大市向经济强市跨越、城市发展由中等工业城市向现代化大城市跨越、人民生活由整体脱贫向小康生活跨越。党的xx大以来,特别是近年来,黄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科技进步为动力,以构筑多元产业格局为重点,加快发展接续产业,在推进城市转型方面进行了一些探索和实践。

(一)大力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增强资源型城市转型的体制活力和发展动力。上世纪90年代末,黄石坚持以产权制度改革为重点,以发展混合所有制为方向,集中两年左右时间对600多家中小企业整体实行了改组改制。“十五”以来,黄石又将企业改革的重点转变到大中型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上来,通过引进国内外战略投资者实施并购重组,从根本上解决企业体制机制和投入问题。目前基本完成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的任务,有近30户重点骨干企业通过攀靠瑞士豪西蒙、香港中信泰富、美亚集团、中铝集团、青岛啤酒、宝钢等10多家大公司、大集团,盘活存量资产200多亿元。同时,对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所办学校、医院、公安等社会职能,采取资产重组、出让改制、财政补贴、整体移交等多种办法,进行了全面剥离,共剥离企业办社会100多家,涉及在职和离退休人员3万多人,减轻了企业负担,提高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二)大力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增创老工业基地产业发展优势。在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上,黄石积极运用先进技术对钢铁、有色、建材等传统产业进行整体嫁接改造,传统产业产能和产业配套能力明显提高。以来,累计投入800多亿元,先后实施了1300多个重大技改和产业链延伸加工项目,努力减少经济发展对资源的过分依赖。同时,围绕打造“千亿元产业”、“百亿元企业”和“千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目标,引导传统产业实现集群发展。在推进替代产业开发上,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装备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突破性发展以工业旅游业为重点的现代服务业,实施了国家矿山公园等一批重点旅游项目;重点发展装备制造业等清洁型工业,目前拥有各类装备制造企业220多家,其中产值过千万元的企业达到30多家;以来兴办了100多家高新技术企业,全市高新技术产业集群销售收入达到200亿元。与此同时,纺织服装、食品加工业增加值也保持年均20%以上的速度增长。

(三)大力推进节能减排和环境整治,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以来,黄石先后投资近60亿元,实施了400多个污染源治理项目,同时实施了一批重点水域、山体、矿区生态建设工程,加大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力度,关闭开山塘口近百处,绿化整治4.53万平方米;积极开展“四个和十个专项治理”,累计淘汰水泥产能400多万吨,淘汰落后发电能力29.2万千瓦。同时,围绕矿山废弃物再生资源化,重点开展了对生产排放的煤矸石、矿山尾矿、“渣、灰、气、液”的综合利用,目前各大中型资源型企业每年排放的400多万吨钢渣、铜渣、煤矸石、化工渣循环利用率达90%以上。通过多年的不懈努力,万元gdp综合能耗由末高出全省平均水平50%左右,下降到高出全省平均水平20%左右;城区二级以上良好天气达到300天以上。

(四)大力加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着力推进城市转型。黄石始终把就业和再就业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工作来抓,以招商增加就业,以创业推动就业,以培训促进就业,以政府援助扶持“零就业”家庭和困难群体就业。以来,共开发就业岗位10万多个,新增创业成功2万多人,带动就业7万多人,市本级零就业家庭已基本消除。积极改革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初步构建了“五保合一”与城乡低保有机结合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险待遇及时足额发放率和社会化发放率均为100%;建立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积极为城市特困群体解决住房难问题。与此同时,大力发展科技、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各项社会事业,先后实施了100多个社会发展重点项目,进一步提升了社会事业的发展水平。

继去年大冶市被国家列入第一批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试点之后,今年3月,黄石市进入了全国第二批32个试点城市之列。黄石市委、市区政府思想高度统一,行动非常迅速,已经启动了资源城市转型有关工作,正在按“八个一”的要求组织实施,即成立一个领导机构和工作专班,制定一个转型工作方案,编印一套《资源型城市转型相关政策汇编》,编制一个转型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出台一个意见,建立一个转型项目库,建立一项市厅合作机制,搭建一个新的转型融资平台。黄石推进资源型城市转型工作的基本思路是,以“发展大产业、打造大园区、建设大城市”发展战略统揽工作全局,以经济转型为根本,全面带动城市功能转型和体制机制创新,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市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努力把黄石建设成为全国资源枯竭转型示范城市。

三、国际金融危机对黄石的影响及原因分析

由于矿产资源逐渐枯竭以及长期以资源型产业为主的发展过程中积累的各种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不断凸显,严重影响了黄石的可持续发展。特别是2019年9月份以来,国际金融危机对黄石这个资源型城市造成了较大的影响和冲击,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企业生产和效益均出现较大幅度下滑。进入去年9月份以来,受价格、市场双重影响,占黄石工业总量65%的钢铁、有色两大主导产业和部分重点企业受到较大冲击。新冶钢和有色两家企业预计今年工业产值掉产70亿元左右。

二是财政收入大幅下降,财政经济形势非常严峻。从去年11月份开始,黄石财政收入出现近2019年来从未有过的当月同比下降的问题。今年元至4月,同比下降22.85%。加上今年结构性减税和政策调整等因素影响,财政经济面临保基本运转的严峻挑战。

三是就业和社会保障压力增大。由于部分企业出现生产经营困难,预计全年黄石新增就业岗位较上年减少7000多个;返乡农民工已达6万多人;同时每年需消化的城镇劳动力在7万人以上,今年就业压力将更加突出。由于资源型企业多、老企业多、困难企业多,部分企业社保缴费能力不足,少数企业根本无力缴费。去年全市实收保险费平均增长速度为18.41%,而养老金支出平均增长速度为22.58%,社保收支倒挂。

国际金融危机对黄石的影响和冲击比我省其他同类城市大,其原因是多方面的,而黄石市作为资源枯竭型城市所存在的一些体制性、结构性和机制性矛盾和问题是最直接的原因。

(一)矿产资源保有量大幅下降。经过新中国成立60年来的大规模开采,黄石主要矿产资源进入了开采晚期,保有储量大幅下降,煤、铁、铜、钴和金的保有储量分别只占累计探明储量的24.25%、23.03%、39.68%、26.90%和39.52%,可开采资源严重不足。铁矿石开采量由最高年份的620万吨下降到目前的285万吨,原煤开采量由最高年份的264万吨下降到目前的140万吨。

(二)传统产业转型难。黄石一直处于产业链条的低端,是原材料输出和资源型产品粗加工城市,长期以来以生产原材料和资源型产品粗加工为主。由此决定了黄石经济结构上呈现“三多三少”,即资源型企业多、高新技术企业少;初级产品多、终端产品少;关联度低的单体企业多、产业集群配套企业少。尽管这些年来,黄石历届市委、市区政府一直致力于调整,但这种结构仍没有根本转变。比如大冶市156家规模企业中,有113家是资源型企业,占比高达72.5%;资源型企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高达80.8%,这还是在大冶市这几年坚持不懈推进城市转型的基础上取得的。

(三)就业和社会保障压力大。截至2019年,黄石下岗职工人数累计达到10万多人,其中采掘业及初级产品加工业下岗职工人数占80%左右。因为资源枯竭关闭企业多、老企业多、中央省属下放困难企业多等综合因素影响,社会保障压力较大。黄石现有离、退休职工13万多人,其中市区10.3万人,市本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累计高达3.6亿元。

(四)恢复环境和治理污染任务重。黄石地表植被破坏严重,需要治理的矿山植被面积约7平方公里,共有开山塘口400多处,工业尾砂库153座,占全省三分之二,大量的尾矿、尾砂堆积造成了严重的安全隐患。地质灾害严重,历年开矿形成了8.4平方公里塌陷区、290余个地质灾害隐患点和7万余亩矿山废弃地,泥石流、地裂等地质灾害也有不同程度的发生。与此同时,矿山安全生产的压力也非常大。

(五)税源结构不合理。由于黄石是资源型的产业结构,导致税收结构中地方留存部分相对较少,亿元税收黄石地方留成比例只有35%,大大低于全国全省平均水平。

四、几点建议

推进资源枯竭城市转型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黄石抓住1996年成为全国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机遇,大力推进国有企业兼并重组、改组改制,直接消化企业呆、坏账6亿元,签订债转股协议6.38亿元,对企业实施封闭贷款2.45亿元,盘活企业存量资产20多亿元,使一大批企业重新焕发生机和活力。为此,2019年4月全省国有企业改革现场会在黄石召开,有力促进了全省国有企业改革进程。此次资源枯竭城市转型试点,又是黄石等城市的一次历史性机遇,需省委、省的政府进一步加强领导和协调,全力推进转型工作。

(一)建议出台促进资源枯竭城市转型的相关政策。国务院出台的《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8号)文件,从财政、税收、重点项目布点等方面提出了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性意见。建议省的政府深入研究、全面落实文件精神,抓紧制定促进黄石等全国资源枯竭试点城市转型的具体政策措施,着力帮助解决产业发展、项目建设、就业保障、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等突出问题。

(二)建议召开一次专题会议。作为全国的资源大省,我省有1个地级市(黄石)、3个县级市(潜江、大冶、钟祥)进入全国资源枯竭试点城市之列,这为黄石等资源枯竭城市加快转型提供了重大的历史性机遇。但推进资源枯竭城市转型既是一个世界难题,更是推进我省科学发展的一个新课题。建议省的政府组织这些试点城市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就如何推进城市转型、做好试点工作进行深入研究、全面部署和具体指导。

(三)建议进一步加强对黄石等资源枯竭城市转型工作的领导。根据国发〔2019〕38号文件精神,资源型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工作由省级人民的政府负总责,并要求省级政府切实加强对资源枯竭城市可持续发展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因此,建议省的政府比照东北等省支持资源枯竭城市转型的做法,成立我省资源枯竭城市转型工作领导小组和建立市厅(局、行)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听取转型工作的进展情况及存在困难的汇报,加强具体问题的协调,进一步加强对转型工作的领导。

(四)大力加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着力推进城市转型。黄石始终把就业和再就业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工作来抓,以招商增加就业,以创业推动就业,以培训促进就业,以政府援助扶持“零就业”家庭和困难群体就业。“”以来,共开发就业岗位10万多个,新增创业成功2万多人,带动就业7万多人,市本级零就业家庭已基本消除。积极改革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初步构建了“五保合一”与城乡低保有机结合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险待遇及时足额发放率和社会化发放率均为100%;建立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积极为城市特困群体解决住房难问题。与此同时,大力发展科技、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各项社会事业,先后实施了100多个社会发展重点项目,进一步提升了社会事业的发展水平。

继去年大冶市被国家列入第一批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试点之后,今年3月,黄石市进入了全国第二批32个试点城市之列。黄石市委、市政府思想高度统一,行动非常迅速,已经启动了资源城市转型有关工作,正在按“八个一”的要求组织实施,即成立一个领导机构和工作专班,制定一个转型工作方案,编印一套《资源型城市转型相关政策汇编》,编制一个转型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出台一个意见,建立一个转型项目库,建立一项市厅合作机制,搭建一个新的转型融资平台。黄石推进资源型城市转型工作的基本思路是,以“发展大产业、打造大园区、建设大城市”发展战略统揽工作全局,以经济转型为根本,全面带动城市功能转型和体制机制创新,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市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努力把黄石建设成为全国资源枯竭转型示范城市。

三、国际金融危机对黄石的影响及原因分析

由于矿产资源逐渐枯竭以及长期以资源型产业为主的发展过程中积累的各种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不断凸显,严重影响了黄石的可持续发展。特别是2019年9月份以来,国际金融危机对黄石这个资源型城市造成了较大的影响和冲击,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企业生产和效益均出现较大幅度下滑。进入去年9月份以来,受价格、市场双重影响,占黄石工业总量65%的钢铁、有色两大主导产业和部分重点企业受到较大冲击。新冶钢和有色两家企业预计今年工业产值掉产70亿元左右。

二是财政收入大幅下降,财政经济形势非常严峻。从去年11月份开始,黄石财政收入出现近2019年来从未有过的当月同比下降的问题。今年元至4月,同比下降22.85%。加上今年结构性减税和政策调整等因素影响,财政经济面临保基本运转的严峻挑战。

三是就业和社会保障压力增大。由于部分企业出现生产经营困难,预计全年黄石新增就业岗位较上年减少7000多个;返乡农民工已达6万多人;同时每年需消化的城镇劳动力在7万人以上,今年就业压力将更加突出。由于资源型企业多、老企业多、困难企业多,部分企业社保缴费能力不足,少数企业根本无力缴费。去年全市实收保险费平均增长速度为18.41%,而养老金支出平均增长速度为22.58%,社保收支倒挂。

国际金融危机对黄石的影响和冲击比我省其他同类城市大,其原因是多方面的,而黄石市作为资源枯竭型城市所存在的一些体制性、结构性和机制性矛盾和问题是最直接的原因。

(一)矿产资源保有量大幅下降。经过新中国成立60年来的大规模开采,黄石主要矿产资源进入了开采晚期,保有储量大幅下降,煤、铁、铜、钴和金的保有储量分别只占累计探明储量的24.25%、23.03%、39.68%、26.90%和39.52%,可开采资源严重不足。铁矿石开采量由最高年份的620万吨下降到目前的285万吨,原煤开采量由最高年份的264万吨下降到目前的140万吨。

(二)传统产业转型难。黄石一直处于产业链条的低端,是原材料输出和资源型产品粗加工城市,长期以来以生产原材料和资源型产品粗加工为主。由此决定了黄石经济结构上呈现“三多三少”,即资源型企业多、高新技术企业少;初级产品多、终端产品少;关联度低的单体企业多、产业集群配套企业少。尽管这些年来,黄石历届市委、市政府一直致力于调整,但这种结构仍没有根本转变。比如大冶市156家规模企业中,有113家是资源型企业,占比高达72.5%;资源型企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高达80.8%,这还是在大冶市这几年坚持不懈推进城市转型的基础上取得的。

(三)就业和社会保障压力大。截至2019年,黄石下岗职工人数累计达到10万多人,其中采掘业及初级产品加工业下岗职工人数占80%左右。因为资源枯竭关闭企业多、老企业多、中央省属下放困难企业多等综合因素影响,社会保障压力较大。黄石现有离、退休职工13万多人,其中市区10.3万人,市本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累计高达3.6亿元。

(四)恢复环境和治理污染任务重。黄石地表植被破坏严重,需要治理的矿山植被面积约7平方公里,共有开山塘口400多处,工业尾砂库153座,占全省三分之二,大量的尾矿、尾砂堆积造成了严重的安全隐患。地质灾害严重,历年开矿形成了8.4平方公里塌陷区、290余个地质灾害隐患点和7万余亩矿山废弃地,泥石流、地裂等地质灾害也有不同程度的发生。与此同时,矿山安全生产的压力也非常大。

(五)税源结构不合理。由于黄石是资源型的产业结构,导致税收结构中地方留存部分相对较少,亿元税收黄石地方留成比例只有35%,大大低于全国全省平均水平。

四、几点建议

推进资源枯竭城市转型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黄石抓住1996年成为全国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机遇,大力推进国有企业兼并重组、改组改制,直接消化企业呆、坏账6亿元,签订债转股协议6.38亿元,对企业实施封闭贷款2.45亿元,盘活企业存量资产20多亿元,使一大批企业重新焕发生机和活力。为此,2019年4月全省国有企业改革现场会在黄石召开,有力促进了全省国有企业改革进程。此次资源枯竭城市转型试点,又是黄石等城市的一次历史性机遇,需省委、省政府进一步加强领导和协调,全力推进转型工作。

(一)建议出台促进资源枯竭城市转型的相关政策。国务院出台的《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8号)文件,从财政、税收、重点项目布点等方面提出了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性意见。建议省政府深入研究、全面落实文件精神,抓紧制定促进黄石等全国资源枯竭试点城市转型的具体政策措施,着力帮助解决产业发展、项目建设、就业保障、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等突出问题。

(二)建议召开一次专题会议。作为全国的资源大省,我省有1个地级市(黄石)、3个县级市(潜江、大冶、钟祥)进入全国资源枯竭试点城市之列,这为黄石等资源枯竭城市加快转型提供了重大的历史性机遇。但推进资源枯竭城市转型既是一个世界难题,更是推进我省科学发展的一个新课题。建议省政府组织这些试点城市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就如何推进城市转型、做好试点工作进行深入研究、全面部署和具体指导。

(三)建议进一步加强对黄石等资源枯竭城市转型工作的领导。根据国发〔2019〕38号文件精神,资源型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并要求省级政府切实加强对资源枯竭城市可持续发展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因此,建议省政府比照东北等省支持资源枯竭城市转型的做法,成立我省资源枯竭城市转型工作领导小组和建立市厅(局、行)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听取转型工作的进展情况及存在困难的汇报,加强具体问题的协调,进一步加强对转型工作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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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城市社区办主任竞选演说

范文类型:竞选稿,演讲稿,适用行业岗位:社区,全文共 50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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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为民服务大厅工作职责

1、党员关系转接,党费收取,流动党员接收与管理。

2、计划生育审批服务职责:建立健全辖区内已婚育龄妇女信息档案。办理再生育审批、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父母光荣证、一胎生殖健康服务证、流动人口婚育证等审批及咨询服务。

3、民政福利残联老龄审批服务职责:办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弱势帮扶、民政救助,残疾证办理,残疾人特困临时补助,老年优待证办理。

4、城乡医保服务职责:合作医疗系统日常管理查询、费用收缴、参保人员名单录入、合作医疗卡补办等事项。

5、暂口管理审批服务职责:做好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及暂住证办理工作。

6、劳动保障审批服务职责:按照上级有关精神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等社保工作。解答村民有关咨询,指导村民办理参保、退保、衔接手续,及时上报相关资料和信息;

7、做好区域内劳动保障、职业推介工作,采集就业岗位信息,努力做好职业介绍、就业援助、培训引导、用工登记、劳动合同签证等一系列服务工作。综治服务职责:提供政策法律咨询、司法调解、信访接待、外来人口培训等服务。

8、水电服务职责:村民水、电、电话、有线电视线路安装、维修代办联系。

9、其它便民服务事项,如农技知识咨询、市场信息咨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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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北京市城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房地产,全文共 293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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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将自有的房屋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房地产)转让给乙方。房地产具体状况如下

(一)房地产座落在_________市_________(区/县)_________(部位:_________)房屋类型_________结构:_________;

(二)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_________(面积/分摊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三)房地产四至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该房地产土地所有权性质为___________(国有/集体所有)土地;土地使用权以_________(出让/划拨)方式获得;

(五)房屋平面布局及附属设施状况、套内装饰标准:______________。

(六)甲方依法取得房地产权证号:__________;乙方对甲方上述转让的房地产具体状况已充分了解,自愿买受上述房地产。

第二条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上述房地产转让价格为(_______币)计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整。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的_________天内,乙方将上述房地产转让价款分_________付与甲方,具体付款方式、期限另立付款协议。乙方交付的房价款,甲方应开具收款凭证。

第三条甲方转让的房地产为以______________(出让方式/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下列第_________款办理。

(一)甲方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______年(从______年______月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其中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受让上述房地产,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年限为______年(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为乙方依法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期限。甲方将上述房地产转让给乙方后,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乙方。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_______(应办理/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由_____(甲方/乙方)按规定_______(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第四条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生效后,除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外,甲方定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将上诉房地产交付(转移占有)乙方。交付标志: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除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依法作出不予过户决定外,上述房地产权利转移日期以_________(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受理该房地产转让过户申请之日为准。

第六条上述房地产风险责任自该房地产________________(权利转移/转移占有)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第七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缴纳税、费。在上述房地产_________(权利转移/转移占有)前未支付的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煤气、电讯费等其他费用,按约定支付。自_________(权利转移/转移占有)后该房地产所发生的费用,按约定支付。

第八条甲方转让给乙方的房地产根据原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属_________(居住/非居住)房屋,其相关关系(包括抵押、相邻、租赁等其他关系)。乙方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性质,乙方对该房地产有关联的公共部位、通道和设施使用享有相应的权益承担相应的义务,并应维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利益。乙方确认上述受让房地产的业主公约,享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上述房地产在办理转让过户变更登记后,甲、乙双方共同到物业管理单位办理该房地产转让后变更使用、维修管理户名及有关手续。

第九条甲方保证在上述转让的房地产交接时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如上述房地产转让交接后发生交接前即存在的产权或财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付款的,应按逾期未付款向甲方支付利息,利息自应付款之日起第二天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利息按_________计算。逾期_________天后,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乙方除应支付利息外,还应按逾期未付款的__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二)甲方有权通知乙方单方解除合同,甲方从乙方已付款中扣除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逾期未付款_________%的违约金,余款返还给乙方,已付款不足违约金部分,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_________日向甲方支付。若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应由乙方据实赔偿。

第十一条除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外,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将上述房地产交付给乙方的,应按已收款向乙方支付利息,利息自约定交付之日起第二天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利息按_________计算。逾期_________天后,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甲方除应支付利息外,还应按已收款的__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二)乙方有权通知甲方单方解除合同,甲方除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向乙方返还已支付的房款和利息(自乙方支付房款之日起至解除合同之日止)外,还应按已支付房款的__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甲方应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应由甲方据实赔偿。

第十二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未尽事宜,在不违反本合同原则的前提下,可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甲、乙双方订立的补充条款和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定)(_________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清楚明白,并按本合同规定履行。

第十四条本合同使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旅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选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不选定的划除)

(一)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份,_________(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执一份,_________(市/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一份(本合同经公证的公证部门留存一份)。

卖方(签章):____________ 买方(签章):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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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创建文明城市倡议书600字

范文类型:倡议书,全文共 84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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倡议书亲爱的市民朋友们:

你们好!洛浦是各族市民共同生活的家园,让洛浦变得整洁优美、现代文明、和谐稳定,是大家共同的心愿,也是我们每位市民的共同责任。为全力做好自治区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积极营造舒适、整洁、文明、宜居的生活环境,我们期待并倡议大家积极行动起来,以主人翁意识投身到创建文明城市、建设美好家园活动中,以实际行动做文明言行的参与者、实践者和传播者。

具体倡议内容如下:

1.文明在心中: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身边小事做起,从点滴做起,说好话、行好事、做好人、告别陋习,走向文明。

2.文明在口中:不说粗话脏话,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不随地吐痰,不打架斗殴;不在公共场合吸烟,不大声喧哗;节约粮食不铺张浪费;友善对待外来人员,耐心热情的回应他人的求助(问路、咨询等)。

3.文明在手上。不乱扔垃圾,不乱涂、乱画、乱贴小广告;不人为弄脏、损坏公物,不随地便溺;不乱搭乱建,不占道经营,不折损花草;管理好宠物,不带进公共场所,不侵扰他人正常生活。

4.文明在脚下:不乱穿马路,乱闯红灯,不翻越护栏,坚持走斑马线或过街通道;不乱停车,驾车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酒后驾车。排队依次上下车,不拥挤争抢座位,公交车上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及抱小孩乘客让座。

5.文明在行动:自觉遵守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守法等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精神、和田优良传统,树立良好的洛浦形象,向身边的道德模范和先进典型学习。积极参与社会志愿服务、慈善捐助、拾金不昧、见义勇为,努力践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在社会上做一个好公民,在工作中做一个好职工,在家庭中做一个好成员。

广大的各族市民朋友,只有我文明,你文明,我们的城市才会更文明;只有我参与、你参与,我们的城市才会更美丽。您的每一份努力,都让我们的城市文明更进一步;您的每一份热情,都会激发更多人的文明意识和责任意识。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打造一个天蓝、地绿、街净、路畅、水清、城美的温馨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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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学校创建文明城市倡议书

范文类型:倡议书,适用行业岗位:学校,全文共 46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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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们、同学们:

作为人民教师和小学生,我们是学校的主人,是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文明校园的参与者。我们要从现在做起,争当优秀教师,争做文明学生,共创文明校园。为此,特向广大小学师生发出以下倡议:

1、树行风正气从我做起。学校教职工要做学生的表率与楷模,关注学生发展;要爱岗敬业,静思笃行,教学相长。

2、遵规守纪从我做起。遵规守纪是我们每位师生的职责,都应该严于律己、恪尽职守,认真遵循教育教学法规,严格遵守校规校纪,抵制各种不文明行为,争做文明师生。

3、文明养成从我做起。“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我们要从身边的点滴小事做起,用文明的举止行为去感染别人,影响别人,教育别人,努力营造温馨、和谐、文明的校园环境。

4、人人参与从我做起。告别不良行为,争做文明师生,重在人人参与。我们要积极参与到文明校园建设中来,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呵护我们共同的校园。

老师们、同学们,文明校园要靠我们广大师生共同努力;学校的形象,靠我们广大师生共同创造,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做文明校园的先行者、传播者、监督者,共同谱写校园和谐文明的新乐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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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关于城市环保和垃圾处理的宣传语

范文类型:提示标语,适用行业岗位:环保,全文共 35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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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创建绿色学校,美化学习环境。

62、拯救地球,一起动手。

63、绿色出行,支持环保

64、少开车,多走路,减少污染空气好。

65、低碳出行,环保出骑。

66、绿色之路传神州,低碳经济暖人心。

67、积极绿色出行,共营绿色家园。

68、热爱生活,骑乐无穷。

69、发展低碳交通,提倡绿色出行。

70、骑骑骑,让城市生活更美好。

71、提高环保意识,建设美好家园。

72、环保出行健康你我。

73、鸟儿渴望洁净的天空,人类渴望绿色的家园。

74、低碳生活,健康出行。

75、绿色出行,低碳经济。

76、让天空永远湛蓝,让绿荫拥护家园。

77、健康生活,低碳出行,乐在骑中。

78、选择公共交通,选择绿色出行。

79、追求绿色节能时尚,拥抱绿色低碳生活。

80、绿色出行,少一天汽车,就少一点尾气,也就少一点二氧化碳,也就少一些哭声,多一点笑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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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城市环境整治实施方案

范文类型:方案措施,全文共 286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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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保护袁河水环境,不断改善袁河(新余段)水质,满足全市工农业及城市用水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埋单”的原则,坚持综合整治与长效管理相结合,教育疏导与严格执法相结合,政府引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通过两年的整治,使袁河(新余段)水质稳定达到国家地表水Ⅲ类水体以上标准。

二、整治范围和重点

根据袁河水质状况,污染袁河的主要原因是工业、农业和城镇生活污水的排放,主要污染物为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氨氮、总氮、悬浮物和石油类等,主要污染源为新钢公司、大唐新电公司、双强化工公司、赛维公司、袁河工业平台、新余经济开发区、新余高新区的工业企业排放的污水以及沿河城区、集镇的生活废水、养殖业废水和生活垃圾的污染。因此,袁河水环境整治重点区段为:仙女湖主坝至袁河抬水工程闸坝桥。整治重点为:⑴对工矿企业污染源的整治。所有有废水排入袁河的工矿企业必须达标排放;依法关闭沿河两侧距河岸一公里范围内所有非法洗渣、塑料造粒等企业。⑵对生活污染源的整治。加快城市污水管网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力争城市污水处理率达80%以上;沿河集镇全部新建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禁止沿岸城区和主要集镇的生活污水未经处理或经处理后不达标排放;依法打击沿岸垃圾乱堆乱倒行为。⑶对农业面源的污染整治。禁止沿河两侧距河岸一公里范围内从事规模化养殖;积极调整农业产业结构,鼓励使用低毒低残留农药和高效有机肥、复合肥;大力发展沼气事业,实行人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

三、任务分工

袁河(新余段)水环境整治是一项社会性、综合性、系统性工作,为保证各项整治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企业要把袁河水环境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高度重视,真抓实干,密切协作,确保按期完成工作任务。具体任务分解如下:

㈠沿河重点企业

1.新余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一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按量淘汰落后产能,改造和治理老的生产设施,确保废水达标排放;二是加强对老厂区生产废水的治理工作,加快推进老厂区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的建设,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设施;三是强化对现有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确保生活污水达标排放。上述任务在20xx年12月31日前完成。

2.江西大唐国际新电公司:一是加强对现有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提高水资源综合利用率;二是加强对2台22万千瓦机组的脱硫治理工程的管理,确保正常运行。

3.江西双强化工有限公司:完善水循环系统和污水处理设施,确保废水稳定达标排放;含氨氮的废水必须处理后在总量控制的范围内达标排放。上述任务在20xx年12月31日前完成。

4.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一是加强管理,减少工业用水量和废水的排放量;二是加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确保公司废水处理设施处理能力和废水排放量相匹配;三是完善厂内污水管网,将所有的生产、生活废水收集进入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后达标排放。上述任务在20xx年12月31日前完成。

㈡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高新区管委会:⑴沿河两侧距河岸一公里范围内不得新、扩、改建规模化养殖场;⑵沿岸现有工矿企业外排废水必须处理达标排放,对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依法予以关闭或搬迁;⑶依法关闭沿河两侧距河岸一公里范围内所有非法洗渣、塑料造粒厂和规模化养殖企业,关闭搬迁工作于20xx年6月30日前完成;⑷完善区内污水收集管网,确保所有污水必须经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后达标排放,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设施;⑸做好区内道路硬化和绿化工作,防止水土流失;⑹加强沿岸集镇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沿河集镇全部新建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大力发展沼气事业,实行人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⑺对流域及支流范围内所有宜林荒山荒坡荒滩进行绿化,以四旁绿化为重点,加大平原造林力度,强化封山育林,确保区域内宜林地全部绿化,生态治理明显好转。

2.分宜县人民政府:按照《仙女湖水环境整治方案》和本方案的要求做好各项整治工作。

3.渝水区人民政府:⑴沿河两侧距河岸一公里范围内不得新、扩、改建规模化养殖场;⑵沿岸现有工矿企业外排废水必须处理达标排放,对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依法予以关闭或搬迁;⑶依法关闭沿河两侧距河岸一公里范围内所有非法洗渣、塑料造粒厂和规模化养殖企业,关闭搬迁工作于20xx年6月30日前完成;⑷新余经济开发区、袁河工业平台现有工矿企业外排废水必须达标排放,新、扩、改建有污水排放的工矿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排放标准;⑸仙来办事处要做好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做到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后达标排放;⑹界水河流域范围内不得新建冶金、化工、焦化、印染、造纸、电镀、皮革、制药和农药等严重污染企业;⑺加强沿岸集镇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沿河集镇全部新建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大力发展沼气事业,实行人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⑻对流域及支流范围内所有宜林荒山荒坡荒滩进行绿化,以四旁绿化为重点,加大平原造林力度,强化封山育林,确保区域内宜林地全部绿化,生态治理明显好转。

4.仙女湖区管委会:⑴沿河两侧距河岸一公里范围内不得新、扩、改建规模化养殖场;⑵沿岸现有工矿企业外排废水必须处理达标排放,对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依法予以关闭或搬迁;⑶依法关闭沿河两侧距河岸一公里范围内所有非法洗渣、塑料造粒厂和规模化养殖企业,关闭搬迁工作于20xx年6月30日前完成;⑷加强沿岸集镇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沿河集镇全部新建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大力发展沼气事业,实行人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⑸对流域及支流范围内所有宜林荒山荒坡荒滩进行绿化,以四旁绿化为重点,加大平原造林力度,强化封山育林,确保区域内宜林地全部绿化,生态治理明显好转;⑹完成《仙女湖水环境整治方案》的各项任务。

5.孔目江区管委会:按照《孔目江水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和本方案的要求做好各项整治工作。

㈢市直各有关单位

1.市检察院负责预防和查处整治过程中出现的渎职犯罪行为。

2.市委宣传部要加大对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全过程跟踪报道整治活动,积极宣传正面典型,加大负面典型曝光力度。

3.市委农工部要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指导开展流域内及周边村庄环境综合整治,有计划推进农村“六改”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4.市公安局负责严肃查处整治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

5.市工信委负责依法淘汰企业落后工艺装备、产能及“五小”企业,对整治中淘汰落后产能、设备、“五小”企业的取缔关闭情况进行检查,防止“死灰复燃”。

6.市监察局加强对环境保护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整治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行为。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保护袁河水质意义的认识,加强综合整治工作的领导,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成立领导小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各相关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照本方案确定的工作任务,制定具体的落实方案,将目标责任进一步细化分工,列出具体的整治计划表,做到定责任人,定完成时限,定工作进度,确保任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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