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设备管理制度
1、全院医疗设备由医院设备科统一管理,设备使用科室应指定专人负责日常保管、使用,医院设备科定期检查指导,做到账物相符。
2、设备应做到合理使用,完善保管,对因玩忽职守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设备遗失、损坏者,当事人须及时上报医院设备科,并写出书面材料,接受院方处理。
3、为了充分利用好现有设备,发挥设备的应有效应,根据工作需要,医院设备科有权对全院各科设备进行合理调剂使用。
4、未经医院主管领导同意,各使用科室不得擅自将相关设备外借出院,贵重设备的操作使用须由专人负责,其它进修实习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单独使用。
5、各科室设备保管使用人员应逐日对仪器进行日常保养,其中包括检查设备的运转是否正常、设备表面和防尘网的清洗、电池的更换及常规充电等一级维护和保养。大型设备应做好使用、保养和维修记录。
6、设备出现故障时,应由专职维修技术人员进行修理,如需请院外人员维修,必须事先征得医院设备科的同意,非维修人员不得擅自打开、调整、修理机器。否则致使故障扩大或造成损失时,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7、全院设备的技术资料须统一交设备科管理,使用科室可借阅,但不可擅自外借。
8、对能在修理后可再使用的设备,医院设备科可采取必要的修理方式和途径进行修复后交原科室使用;对无法修理确需报废的设备,应由医院设备科协同相关技术人员共同认定,并按相关规定申请办理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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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食品的安全管理制度
一、为了加强对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严把食品上市质量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加强对食品进货、入库、保管、上柜销售等环节的全程管理,严格审验经销食品的质量及相关身份证明,确保所经销的食品质量安全、可靠。
三、对采购的食品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履行检查义务,检查食品质量和标签,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销售进口食品的,同时查验进口食品的合法证明,做好记录、保管和备查工作,批发经营部和连锁超市要运用信息化手段并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四、对经进货审验发现食品明显存在质量问题或标识不规范、标注不真实等情况的,应拒绝进货,并及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反映。
五、对供货方不能或拒绝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有其他可疑问题的,及时与食品上标注的生产厂家进行联系查对,经查对情况不实的,拒绝进货,并及时将情况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映。
六、经营者应加强对上柜食品的日常管理。食品在上柜前,由负责上货人员进行感观检查,凡发现已过保质期、霉变或包装破损的食品应立即撤柜,不得对外销售;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及时发出警示,妥善处理,保质期届满一律撤柜,不得对外销售。
七、有条件的经营者自备技术设备对进货食品实行进货检验,对不具备条件的,对进货食品质量有疑义的应当送检。
八、经营者要配备专职进货验收人员或其他质量管理人员,日常加强对内部员工的食品质量检验技能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业务培训,要积极参加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培训学习和考试。
[篇四:食品质量自检制度]
一、本市场(超市、商场)建立健全食品质量自我检查管理制度,自觉履行食品质量管理职责。建立食品质量管理机构,配备检测仪器,设立食品质量管理岗位,指定有业务水平的人员担当食品质量管理工作。
二、根据季节变化、消费者投诉反映的热点和相关行政部门要求,及时制定检测工作计划,调整和规范检测的品种、数量、批次。
三、每日营业前对蔬菜、水发食品、腌制品、米、面、豆制品等食品的甲醛、甲醛次硫酸氢钠(吊白块)、二氧化硫、亚硝酸盐、残留农药等指标重点检测。检测品种、数量、项目、结果等在醒目位置公示。检测资料妥善保存,检测结果及时登记台帐,台帐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四、通过对食品质量进行常规抽检,发现有质量问题的食品,要立即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同时通知柜台暂停销售,经确认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及时移交工商部门处理。
五、对经抽检判定为不合格的食品,立即停止销售,协助工商部门追查进货源头。对已经销售的食品,应迅速采取措施召回。
六、有计划地邀请法定检验机构,对场内仪器进行抽样检验、质量判定,公布食品质量信息,指导消费。
篇2:安全疏散设施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正、开放、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中介服务体系,提高安全评价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人员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评价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实行资质许可制度。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统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安全评价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方可执业。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不得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第四条 资质证书分为甲、乙两级,并根据安全评价机构的专业特长、资质条件确定其业务范围。
取得甲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取得乙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在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甲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统称国家局)审批、颁发;乙级资质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颁发。
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其所辖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矿企业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证书的审批、颁发;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其所辖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矿企业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证书的审批、颁发。
甲级、乙级安全评价机构从事安全评价的项目或者企业的规模由国家局另行规定。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评价资质监督管理职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者监察机关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取得资质证书的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安全评价机构申请甲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与其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
(三)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300万元以上;
(四)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和质量管理体系;
(五)有12名以上取得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的专职安全评价人员,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且从事安全工作3年以上;
有与其申报从事安全评价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基础专业的评价人员;
(六)安全评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当通过相关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并且从事安全工作3年以上;
(七)安全评价机构专职技术负责人有安全评价人员资格,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安全评价工作经历、并且从事安全工作5年以上;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安全评价机构申请乙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与其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
(三)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100万元以上;
(四)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和质量管理体系;
(五)有8名以上取得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的专职安全评价人员,其中至少有2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且从事安全工作2年以上;
有与其申报从事安全评价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基础专业的评价人员;
(六)安全评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当通过相关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并且从事安全工作2年以上;
(七)安全评价机构专职技术负责人有安全评价人员资格,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安全评价工作经历、并且从事安全工作3年以上;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甲级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评价资质申请表和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材料报国家局;
(二)国家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经审查合格的,颁发资质证书;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申请乙级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评价资质申请表和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材料报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经审查合格的,颁发资质证书,并报国家局备案;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安全评价人员的资格考试:
(一)取得安全工程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5年以上;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7年以上;
(二)取得安全工程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其他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5年以上;
(三)取得安全工程专业研究生以上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1年以上;其他专业研究生以上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
第十一条 安全评价人员应当公正、公道、正派,熟悉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安全评价知识,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安全评价人员考试管理办法由国家局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伪造、转让或出借资质证书。
资质证书遗失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申请补发。
安全评价机构不得转包安全评价项目。
第十三条 甲级、乙级资质证书的有效期均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四条 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机构分立或者合并的;
(二)停业、破产或有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的。
第十五条 甲级、乙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局制定统一式样。
第三章 安全评价机构
第十六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标准的规定,遵守执业准则,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如实反映所评价的安全事项,并对其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安全评价机构承担安全评价项目时,应当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 安全评价机构从事安全评价工作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
第十九条 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泄露被评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 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不得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应当每年填写安全评价机构工作业绩记录表和安全评价人员工作业绩记录表,分别报国家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安全评价机构工作业绩记录表和安全评价人员工作业绩记录表是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审查、颁发资质证书。
对已经取得资质(资格)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及其安全评价活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局定期向社会公布取得资质(资格)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的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指定生产经营单位接受特定的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安全评价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实行地区保护,不得干预安全评价机构的正常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向安全评价机构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不得向安全评价机构摊派,不得在安全评价机构报销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 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评价资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安全评价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给予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应当办理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继续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责令停止工作,限期补办延期或者变更手续,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补办延期或者变更手续、继续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的;
(二)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
(三)超出业务范围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四)评价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合的;
(五)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六)泄露被评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的。
第二十九条 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三十条 安全评价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格,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资格条件变化,不再具备从业资格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三)泄露被评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的;
(四)违背职业准则,有失公正的。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安全评价机构,指依法从事安全生产评价活动的中介组织。
安全评价人员,指依法从事安全生产评价活动的专职人员。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的大型企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的各行业协会等所属的安全评价机构申请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及申请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评价资质证书的,由国家局直接受理。
第三十四条 外资机构申请安全评价资质证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篇3:设备管理制度
1. 厨房设备和用具的保管,使用均分到岗,由个体人员包干责任。
2. 设备用具使用后要随时保持清洁,做到无灰尘,水迹,油渍,不腐锈。
3. 设备和用具使用完毕,使用者应及时清洁,并将其放回原位,责任人有权检查。
4. 各种设备和用具如有损坏,发现人员要及时向厨师长(行政总厨)汇报,联系修理,不得带病操作和使用。
5. 新上岗的员工,必须对厨房机械设备的性能及操作方法程序接受培训,掌握要领后方可操作使用,责任人有指导培训的义务。
6. 员工必须对厨房里的设备,设施,功能及用途进行全面了解后,方能使用,新设备操作前,需看清说明再使用。
7. 对厨房的设备、用具、员工不得私自拆装,如因人为操作不当引起的损坏,由员工瞬息万变行承担赔偿责任。
8. 调离或离开原岗位者,应对所保养使用的设备工具如数办理移交手续,否则不予办理调动手续,如有损坏或遗失照价赔偿。
9. 各岗位使用的设备,应按作业指导书中的规定每天不要的维护,并进行检查,一旦发现问题,不论什么原因,均应及时报修。
10. 由设备使用人向厨师长报告报修内容和理由,由厨师长填写报修单签字确认后方可。
11. 厨房设备出现的报修问题,由厨师长进行分类处理。
12.设备使用人在使用前经过严格培训,但操作时违反操作规程,不仅设备的维修费用由责任人全部承担,如果因此造严重后果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或处罚责任;
13. 设备的使用因操作者人为因素造成的,其维修费用由责任人自己承担;
14. 如果设备的故障属于正常范围内(因磨损、老化等)的,其维修费用则由本厨房包干分配的维修费用支付,不追究使用人的责任。
15. 厨师长将《报修单》的存根放到维修报告存放夹内,每天进行检查,影响作业的设施设备一天未修复上报店长进行协调,其他超过三天上报店长。
16.作业时间内出现直接影响工作的设施设备必须在五分钟内报修,报修后十五分钟维修人员未到现场,及时反映给厨师长或店长催修,在催修后十分钟维修人员仍未到现场由经理催修。
17. 送达《报修单》后,未给予确切的维修时间且未影响工作的,但在24小时内仍未得到修复的设施设备由店长催修。
18. 厨房员工应严格执行,如违反参照相关制度进行处理。
篇4:餐厅食品卫生管理制度
餐厅食品卫生管理工作,使餐厅食品卫生达到“食品卫生法”标准,保证就餐人员身体健康,为了加强对餐厅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做以下规定。
1、严格按照“食品卫生法”标准,进行采购、储存、加工和食用操作。
2、采购食品必须清洁卫生,不得采购腐烂、霉变、有异味、污浊不洁食品。
3、凡入库的食品等原材料应严格检查验收,对存异味、变质的食品拒绝入库。各类主、副食品应分类存放,摆放整齐,货架整洁、不存有害有毒的物品。
4、冰箱冰柜应达到一定温度存放,食品要摆放整齐,容器、货架清洁干净,定期打扫,除霜、除臭、无血水、无冰渣等。 5不加工存异味变质的蔬菜、肉、鱼、禽、蛋等食品。加工后的成品应及时入库,禽蛋应到入筐内入库。
6、加工刀、墩、案板、绞肉机、菜盆、筐等用后洗净,达到刀无锈、墩无霉,无浸物、残渣、柜厨内工具整齐干净。
7、不做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半成品一次烹调要达到烧熟、煮透、禽蛋洁后方可使用。
8、各种调味品需要符合卫生要求,调料容器清洁卫生,每餐后洗刷干净并加盖防尘。
9、剩余的食品要入恒温库保管,熟食品要凉透后放入冰箱保管。
10、不得使用生虫、霉变、有异味、污浊不洁的米、面、油、豆馅等原料,不得使用变质的散面、蛋等。使用添加剂、加强剂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不得超量。
篇5: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一)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食品生产经营的餐厅、水吧、外卖点及食堂的食品安全管理。
(二)任何部门和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职责
(一)本公司所有公园应当严格执行本制度和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食品安全。
(二)公园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公园的食品安全管理。
(三)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经营负责人、食品从业人员人员应认真履行本单位规定的相关职责,切实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四、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一)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宣传
1、公司食品从业人员、新入职员工包括实习生,必须在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应当认真制订培训计划,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律教育的培训以及食品加工操作技能培训。
3、公司食品从业人员包括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对其的初次培训时间应分别不少于20、50、15课时。
4、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5、公司应当定期使用广播、壁报、标语、视频等形式开展经常性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和普及教育。
(二)员工身体健康、卫生要求
1、公司食品从业人员须持有《健康证》且在有效期内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食品从业人员,新入职员工包括实习生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严禁先上岗后查体的情况发生。
2、公司负责组织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其卫生档案,督促“五病”人员调理岗位,并对从业人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3、凡是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4、凡是餐饮从业人员手部有开放性、感染性伤口的,必须调离工作岗位。当观察到员工有以下症状时,应暂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腹泻;手外伤、烫伤;皮肤湿疹、长疖子;咽喉疼痛;耳、眼、鼻溢液;发热;呕吐。
5、餐饮从业人员应当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指示,掌握本岗位的卫生纪律要求,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勤洗手,勤洗澡、理发、剪指甲,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
6、操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从事与食品加工无关的其他活动后、上厕所后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都应洗手,先用消毒液消毒,后用流动水冲洗。
7、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不得在食品加工或者销售场所内吸烟、吃东西、随地吐痰,不得穿工作服入厕。
8、不得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不得用手抓取直接入口食品,用勺直接尝味,使用后的操作工具不得随处乱放。
9、要注意个人卫生形象,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头发梳理整齐置于帽后。进入备餐间必须更衣两次,按分餐要求洗手消毒、带口罩、带卫生手套、带工作帽。
(三)食品采购
1、采购食品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供应商索取并仔细查验《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
《食品流通许可证》、标注通过有关质量认证食品的相关质量认证证书、进口食品的有效商检证明、国家规定应当经过检验检疫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注意查验证件有效期限,是否是伪造、涂改、借用的证件。
2、采购食品时,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保留真实有效的地址和联系方式;销售凭证应当记明食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销货日期等内容。
3、索取和查验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生产许可证、流通许可证、质量认证证书、商检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和销售发票(凭证)应当按供货商名称或者食品种类整理建档备查,相关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保管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4、禁止采购腐败变质、掺杂掺假、发霉生虫、有毒有害、质量不新鲜及无产地、无厂名、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标志不清、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和原料;禁止采购无《食品卫生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的食品和原料。
(四)食品存储管理
1、仓库负责人须对入库的食品做好验收工作,在食品台帐上详细登记供货单位、产品名称、数量、批次、保质期限和相关证件是否齐全,相关证件证明应当保存一年以上备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入库。
2、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查阅食品台账和检查食品的储存状况,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食品台账中做出醒目标注,并优先出货;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报损。食品的处理情况应当在食品台账中如实记录。
3、建立仓库进出库专人验收登记制度,做到勤进勤出和先进先出,定期清仓检查,防止食品过期、变质霉变和生虫,及时清理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
4、食品与非食品应分库存放,不得与洗化用品、日杂用品等混放。
5、食品应分类(即: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生、熟食品等)分架、隔墙隔地(隔地30cm、隔墙10cm)存放,各类食品有明显标志,有异味或易吸潮的食品应密封保存或分库存放,易腐食品要及时冷藏、冷冻保存,散装食品应盛装在容器内并加盖密封并张贴标识。
6、食品仓库实行专用并设有防鼠、防蝇、防潮、防霉、通风的设施及措施,并运转正常。食品仓库应经常开窗通风,定期清扫,保持干燥整洁。
(五)食品设备设施、餐具管理
1、食品处理区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设备、设施,防止在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2、配备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设施,主要设施宜采用不锈钢,易于维修和清洁。
3、加工与用餐场所(所有出入口),设置纱门、纱窗、门帘或空气幕,如木门下端设金属防鼠板,排水沟、排气、排油烟出入口应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防鼠金属隔栅或网罩;距地面2m高度可设置灭蝇设施;有效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4、食品处理区应采用机械排风、空调等设施,保持良好通风,及时排除潮湿和污浊空气。
5、用于加工、贮存食品的工用具、容器或包装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无异味、耐腐蚀、不易发霉。
6、各功能区和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操作台、刀具、砧板等工用具,应分开定位存放使用,并有明显标识。
7、贮存、运输食品,应具有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要求的设备、设施,配备专用车辆和密闭容器,远程运输食品须使用符合要求的专用封闭式冷藏(保温)车。每次使用前应进行有效的清洗消毒,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8、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校验计量器具,及时清理清洗,必要时消毒,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设立独立的餐饮具洗刷消毒室或专用区域,消毒间内配备消毒、洗刷保洁设备。
9、洗刷餐饮具的水池专用,不得在洗餐饮具池内清洗食品原料,不得在洗餐饮具池内冲洗其他物品和保洁用品。
10、收回的餐饮具、用具,须立即进行清洗消毒,不隔餐隔夜。
11、清洗餐饮具、用具的洗涤剂、消毒剂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餐具消毒前必须清洗干净。消毒后的餐饮具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无泡沫、无不溶性附着物,及时放入保洁柜密闭保存备用。
12、盛放消毒餐具的保洁柜要有明显标记,要经常擦洗消毒,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要分开存放,不准放入私人物品,防止交叉污染。
13、洗刷消毒结束,须清理地面、水池卫生,及时清理泔水桶,做到地面、水池清洁卫生,无油渍残渍,泔水桶内外清洁。
(六)食品粗加工管理
14、分设肉类、水产类、蔬菜原料加工清洗区域池,并有明显标志。食品原料的加工和存放要在相应位置进行,不得混放和交叉使用。
15、加工肉类、水产类的操作台、用具和容器与蔬菜分开使用,并要有明显标志,盛装水产品的容器要专用。
16、各种使用原料不得随地堆放,清洗加工食品原料须先检查质量,发现有腐败变质、有毒有害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择洗、切配、解冻、加工工艺流程必须合理,各工序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卫生要求进行操作,确保食品不受污染。
17、蔬菜类食品原料要按“一择、二洗、三切”的顺序操作,彻底浸泡清洗干净,做到无泥沙、杂草、烂叶。肉类、水产品类食品原料的加工要在专用加工洗涤区域池内进行。肉类清洗后无血、毛、污,鱼类清洗后无鳞、鳃、内脏,活禽宰杀放血完全,去净羽毛、内脏。
18、做到刀无锈、砧板不霉,整齐有序,保持室内清洁卫生。加工结束后及时清理地面、水池、加工台,及时清除垃圾,垃圾桶每日清洗,保持内外清洁卫生。
(七)烹调加工管理
1、烹调加工前须认真检查食品原料的质量,不得烧煮腐败变质、有毒有害的食品。
2、烹制加工的食品要烧熟煮透,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油炸食品要防止外焦里生,加工后直接入口的熟食要盛在已消过毒的容器或餐具内,不得使用未经消毒的餐具和容器。
3、烹调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在放凉后再冷藏。
4、隔餐隔夜熟制品必须经充分加热后方可食用。
5、烹制加工时不得用勺子品味。
6、菜刀、砧板、盆、抹布、盆用后清洗消毒;食品容器不落地存放;灶台、抹布应当随时清洗,保持清洁,不要用抹布擦拭碗盘,滴在盘边的汤汁用消毒抹布擦拭。
7、应严格按照《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食用油脂管理规定》要求,搜集处理废弃油脂,及时清洗抽油烟机罩。
8、剩余食品及原料按熟食、半成品、生食的卫生要求存放,不可混放和交叉叠放。
9、工作结束后,调料加盖,工具、用具要洗刷干净、定位存放;灶上下、地面要清洗冲刷干净,不留残渣油污,不留卫生死角,及时消除垃圾。
(八)面食制作管理
1、加工前要对待加工使用的食品原料质量感官检查,发现生虫、霉变、有异味、污秽不洁等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情况,不能加工。
2、做馅用的肉、蛋、水产品、蔬菜等原料要按照粗加工食品安全制度的要求加工。蔬菜要彻底浸泡清洗;易造成农药残留的蔬菜应该浸泡30分钟以上,冲洗干净后再加工制作。
3、各种工具、用具、容器生熟分开使用,定位存放。各种熟食面点改刀要在专用的熟食板上进行,不得在面案上直接改刀。
4、当餐未用完的面食,应当妥善保存,糕点存放在专用柜内,含水分较多的带馅糕点,要冷藏,注意生熟分开保存。
5、各种食品加工用具、设备如:面板、面案、容器、绞肉机、馒头机、豆浆机、和面机、面条机等,用后及时清洗干净,定期消毒。各种用品如盖布、笼布、抹布等要洗净、晾晒备用。
6、加工结束后及时清理面点加工场所,做到地面无污物、残渣,用具、设备清洁,各种容器、用具、刀具等清洗干净后定位存放。
(九)裱花制作管理
1、裱花应在专间内由专人加工制作,其他人不得随意进出,个人生活用品及杂物不得带入裱花间。
篇6: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一、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度
明确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具体负责人、管理人员及查验人员;进货查验的具体内容包括(食品供货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并保留相关证明的复印件备查。查验食品品种和批次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质量检验合格报告、进口食品的商检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文件并复印备查);为了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也可以采取先进技术手段,记录法律、法规要求的记录事项。经营预包装食品应查验食品标签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贮存条件等内容并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内容、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等内容;经营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查验记录方式及时间;操作办法;制度落实人等。
二、食品贮存管理和散装食品标签标注制度
主要内容:
1、食品贮存场所设专门区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设有隔离地面10厘米以上的平台和层架,有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设施;散装食品要有专用食品容器,并符合标签标注制度要求。
2、食品贮存场所、经营场所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食品区和非食品区、食品区内预包装食品与散装食品、冷冻、冷藏、保鲜食品应具有明显区分或隔离标志(食品专柜)并保持清洁;严禁放置废弃物处理设施,以防止污染。
3、销售散装食品做好标签标注工作,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经营者销售生鲜食品和熟食制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所南非要的温度、空间隔离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盛放散装食品的容器和工具应符合国家标准,定期清洗,消毒。
三、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主要内容:
食品经营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患有痢疾、伤害、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疾病的从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物工具。
四、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宣传教育制度
主要内容:
1、聘请有关部门人员,不定期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专题讲座,学习有关卫生管理,卫生法律、法规,肠道传染病的预防等卫生知识,以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防护素质。
2、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法培训班学习,以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3、坚持每月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对不能达到食品安全要求的人员实行停岗培训,待合格后再行上岗。经培训仍不合格者予以劝退。
4、对培训情况记入培训档案并保存。
五、食品安全检验制度
主要内容:
商场、大型超市应当配备快速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开展食品快速抽样检测。禁止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经营。
六、运输工具安全、无毒、无害、清洁制度
主要内容:
明确食品经营贮存、运输、装卸等环节容器、工具和设备管理人员,在食品经营者贮存、运输和装缷食品时使用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下架退市制度
主要内容:
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退市制度。食品经营企业自检或根据有关部门的通报,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采取如下措施。
一、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
二、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
三、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并登记造册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四、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五、按照工商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理 。
明确不合格食品下架存放地及具体操作人员及制度落实人员。
八、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制度
主要内容:
成立机构、组成人员,明确各自责任;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如何落实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及时向工商、卫生等有关部门报告;在处置食品安全事故中采取哪些措施;对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九、食品质量承诺制度
主要内容:
(一)坚决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承担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做到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二)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的质量、计量、食品安全等方面的规定,把好售前、售中、售后三个环节,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
(三)严把食品市场准入关和食品进货渠道,按要求建立进货查验、购销台帐、食品退市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杜绝假冒伪劣食品、不合格食品进入本店,杜绝以次充好、缺斤少两,杜绝价格欺诈,不发布虚假广告、虚假信息欺骗误导消费者。
(四)保证销售食品的质量,不销售《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禁止销售的食品及失效、变质的食品。
(五) 保证销售的食品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食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六)不伪造食品产地,不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
(七)不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的食品,不欺诈消费者。
(八) 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履行更换、退货等义务。
(九)本制度采用在店内显著位置张贴等承诺方式向社会公示,便于社会监督。
篇7:安全疏散设施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建筑安全疏散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其完好有效,依据国家、省现行的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及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管理责任
1、设置在建筑内部的疏散楼梯、安全出口、防火门、疏散出口、疏散通道、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设施是预防火灾发生,及时扑救初期火灾的有效措施。其日常维护管理由建筑产权单位负责,当建筑使用权转让时,建筑产权单位应当与该建筑使用单位明确其日常管理责任。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当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明确系统的管理责任,统一制定系统的维护管理制度,并委托物业管理机构或共同设立机构统一管理。
2、安全疏散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明确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完善维护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对系统与设施进行维护保养。
3、单位每年应委托具有维护保养资格的企业对系统进行检测、维护,确保安全疏散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三条 系统使用前准备
1、火灾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的使用单位应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系统的管理操作和维护。
2、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系统正式启用时,应具有下列文件资料:系统竣工图、系统主要设备、材料的检验报告及其它技术资料;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系统的操作规程及维护保养管理制度;系统操作人员名册及相应的工作职责。
3、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建立技术档案。
第四条 建筑内部安全出口数量、疏散通道宽度、距离及疏散门的开启方向、疏散型式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五条 建筑内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疏散指示标志醒目、无遮挡。
第六条 火灾应急照明设置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做到完整好用。
第七条 设置防火卷帘下方和防火门前方的地面上应喷涂黄色警示标志,用于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下方距帘板0.5米处地面上,距防火门前方0.5米处的地面上,距离用于划分防火分区0.1米处的地面上均应用黄色油漆喷涂警示区域,在警示区域内禁止摆放柜台和存放商品及杂物。
第八条 经营和生产期间,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不得堵塞、占用、锁闭,公共区域的外窗无铁栅栏;常闭式防火门的管理实行责任制,管理责任制落实到医院、宾馆、饭店及娱乐场所本楼层的医护人员、服务人员及值班人员并保持常闭状态;
第九条 商场、宾馆、医院病房楼、学校学生宿舍及娱乐场所在营业和使用期间不能保持常开的疏散门应当安装推闩式疏散门。
第十条 火灾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系统设施、设备要求
1、火灾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应是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有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及出厂合格证,其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火灾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外观应无缺陷,在其明显部位应设有耐久性名牌标识,内容清晰,设置牢固。
2、火灾应急照明灯宜安装在墙面上或顶棚上,应安装牢固可靠,不得有明显松动。
3、安全出口的疏散指示标志灯宜设在出口的顶部;疏散走道的疏散指示标志灯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0m以下的墙面上;疏散走道的疏散指示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于20米,人防工程疏散指示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于15米;疏散指示标志灯应安装牢固可靠,不得有明显松动。
4、火灾应急照明灯应牢固、无遮挡,状态指示灯正常;切断正常供电电源后,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小于20 min;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其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小于30 min;应急照明工作状态的持续时间不应小于90 min,且不小于灯具本身的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0.5lx;人员密集场所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lx;楼梯间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lx;地下工程疏散照明的地面照度不应低于5.0 lx;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的消防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5、疏散指示标志应牢固、无遮挡,疏散方向的指示应正确清晰;自发光疏散指示标志,当正常光源变暗后,应自发光,其亮度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持续时间不应低于20min;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状态指示灯应正常。工作状态时,灯前通道地面中心的照度不应低于1.0lx。切断正常供电电源后,应急工作状态的持续时间不应小于20 min;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其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小于30 min。
6、火灾应急广播系统的扩音机仪表、指示灯应显示正常,开关和控制按钮动作灵活;监听功能正常;扬声器外观完好,音质清晰;应能用话筒播音;应在火灾报警后,按设定的控制程序自动启动火灾应急广播;播音区域应正确、音质应清晰。环境噪声大于60dB的场所,火灾应急广播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
7、消防控制室应能控制和显示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的主电工作状态和应急工作状态;应能分别通过手动和自动控制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和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系统从主电工作状态切换到应急工作状态。
第十一条 系统的每日检查和巡查
系统的使用或管理维护单位,每日应对设置的疏散楼梯、安全出口、防火门、疏散出口、疏散通道、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设施进行逐个逐项检查或巡查,并认真填写记录。
1、查看疏散楼梯、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疏散通道是否被占用、堵塞或上锁。
2、查看火灾应急照明灯的外观,安装牢固程度,应急灯工作状态。
3、查看疏散指示标志的外观和位置,核对指示方向,疏散指示标志工作状态。
4、查看防火门、防火卷帘处的警示线内是否存放物品或被遮挡。
第十二条 系统半年检查和试验
每半年应检查和试验火灾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广播系统的下列功能,并按要求填写相应的记录。
1、火灾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灯的转换时间。检查方法:模拟交流电源故障,观察其是否顺利转入应急状态,用秒表测试转换时间。标准要求:正常交流电源供电切断后,火灾应急照明灯及疏散指示标志灯应顺利转入应急工作状态;自带电源型的火灾应急照明灯,其应急转换时间不应大于5秒。
2、火灾应急照明灯的照度。检查方法:用照度计测量相关场所火灾应急照明灯的照度,看其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3、应急电源故障报警功能。检查方法:使应急电源输出主线路与任一支路连接线断路或短路,观察应急电源声、光报警情况和其它支路火灾应急灯具工作状态;手动消除故障信号,再使应急电源与另一支路连接线断路或短路,观察应急电源声、光报警情况和其它支路火灾应急灯具工作状态。标准要求:当应急电源的充电器与电池之间的连接线断路、短路,应急输出主线路与支路连接线短路、短路,应急控制回路断路、短路时,应急电源发出声、光故障信号,并指示故障类型。声故障信号手动消除,当有新的故障信号时,声故障信号应再启动。光故障信号在故障排除前应保持;其任一支路故障不应影响其它支路的正常工作。
4、火灾应急照明自动启动功能。检查方法:使一集中控制型火灾应急灯具防火分区的火灾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观察该防火分区内火灾应急照明灯具动作情况及消防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标准要求: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接到火灾报警信号后,应输出使受其控制的火灾应急灯具投入工作的信号,火灾应急灯具应及时启动,并向消防控制设备反馈其动作信号。当集中电源型火灾应急灯具的主电源断电后,应急电源应立即投入工作,火灾应急灯具应及时启动。
5、火灾应急照明现场启动功能。检查方法:操作集中电源型火灾应急灯具上的试验按钮,切断主电源,同时手动启动应急电源上的强制启动按钮,观察火灾应急照明灯具动作情况。标准要求:集中电源型火灾应急灯具的主电源断电后,现场手动启动应急电源上的强制启动按钮,火灾应急灯具应及时投入工作。
6、火灾应急照明远程启动功能。检查方法:在消防控制设备上手动启动一防火分区火灾应急灯具的控制按钮,观察受其控制的火灾应急照明灯具动作情况及消防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手动启动强制按钮,观察受其控制的所有火灾应急照明灯具是否转入应急状态。标准要求:在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上手动启动某一防火分区火灾应急灯具控制装置,受其控制的火灾应急灯具应转入应急工作状态,消防控制设备应有该防火分区火灾应急灯具动作的反馈信号显示。在消防控制设备上手动启动强制按钮,所有火灾应急灯具均应转入应急状态。
7、火灾应急广播系统功能。在消防控制室用话筒对所选区域播音,检查音响效果;在自动控制方式下,分别触发两个相关的火灾探测器或触发手动报警按钮后,核对启动火灾应急广播的区域、检查音响效果;公共广播扩音机处于关闭和播放状态下,自动和手动强制切换火灾应急广播,用声级计测试启动火灾应急广播前的环境噪音,当大于60dB时,重复测量启动火灾应急广播后扬声器播音范围内最远点的声压级,并与环境噪音对比。
篇8: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一、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对食品经营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食品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制度。
三、列入进货查验的食品,是指消费者经常食用的食品,包括肉、禽、畜,粮食及其制品,蔬菜、水果,奶制品, 豆制品,饮料和酒类等食品。
四、经营者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需要查验和索取的具体票证,由《食品索证索票制度》作出规定。
五、 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二)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
(三)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四)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五)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六、食品经营者经营的农产品及其他散装食品,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七、经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八、经营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九、市场开办者应配备相应的检测设施,对在市场内销售的食品进行自检,经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备查。
十、市场开办者要指导经营者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检查督促经营者进货查验工作的落实,对经营者索取的重要食品的相关票证,应统一保管,集中备案,随时接受工商部门的检查。
十一、经营者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篇9:设备管理制度
设备器材科是医院医疗设备管理的专业部门。在分管院长的领导下,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设备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条例中的规定,结合医院的实际情况,实施医院的设备管理。
一、参加医院医疗设备的全过程管理,医疗设备的规划调研、立项审查、设备选型、购置验收、安装调试和投入使用等前期工作。
二、负责医院范围内医疗设备的业务管理。组织各使用科室建立建全设备台帐及设备维修保养记录,按固定资产台账贴标识卡统一管理。
三、负责编制落实医疗设备的维修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组织医疗设备调拨、报废的鉴定及报批工作。
五、负责组织编制、审查上报医疗设备的购置、更新计划。积极推广应用设备状态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不断学习先进的管理经验和科学的管理方法。
六、定期下科室巡回检查设备的使用及完好情况。
七、分类建立健全设备台帐明细,建立设备管理数据库。
八、按规定上报统计报表资料,做好年度大型医疗设备的效益分析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努力提高设备的使用率。充分发挥设备的效益。
篇10:安全疏散设施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强化源头安全,提升安全工作执行力,切实解决“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的问题,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确保我矿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免去生产中心主任职务
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双风机双电源”、“三专两闭锁”、安全监控系统进行作业的;承压水开采未按防治水专项措施进行采掘活动的;瓦斯超限断电值大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采掘活动的;超防突检测范围进行采掘作业的;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未编制专项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而组织生产的;本部门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它认为需要免职的情况。
第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免去通风科科长职务
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的;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不完善的; “一通三防”安全设施不完善的;未按照集团公司批准的“一通三防”、防突、抽放设计组织施工的;改变通风系统未编制通风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或者设计、措施未审批的;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未编制专项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的;本部门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瓦检员、爆破员未实行统一管理的;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它认为需要免职的情况。
第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免去调度室主任职务
接到紧急汇报,没有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响应,应急救援的;作业地点存在瓦斯超限等重大隐患强行安排生产的;安装、回收工作面未编制安装、回收网络图进行安装回收作业的;安装、回收工作面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安排进行作业的;本部门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它认为需要免职的情况。
第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免去地测科科长职务
未严格执行“先探后掘”的;有地质资料无计划揭穿断层、陷落柱、突出危险煤层等或者安全技术措施未审批的;本部门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2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它认为需要免职的情况。
第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免去机电中心主任职务
担任主负提升任务绞车的安全设施失效或者钢丝绳出现磨损超限仍继续使用的;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双风机双电源”、“三专两闭锁”的;瓦斯超限断电值大于规定值的;同一地点发生两次无计划停电停风造成高浓度瓦斯超限的;本部门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它认为需要免职的情况。
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免去自动化科科长职务
采掘工作面未安设安全监控系统进行作业的;瓦斯超限断电值大于规定值的;本部门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它认为需要免职的情况。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免去运输科科长职务
运输设施存在重大隐患而安排进行作业的;本部门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它认为需要免职的情况。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免去开发办主任职务
煤矿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企业的;本部门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它认为需要免职的情况。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免去副处长职务
安全职责不清造成安全管理严重混乱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隐患排查治理和危险源辩识制度执行严重不到位的;没有编制年度矿井重大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没有进行避灾演习的;被上级部门责令停产整顿仍继续生产作业的;本部门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安全员未实行统一管理的;其它安全监管责任严重不落实的;发生死亡3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它需要免职的情况。
第十一条 上述生产业务科室科长(主任)免职的,分管科室科长及分管该业务的副科长一同免职。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免去队长和支部书记职务
未严格执行“先探后掘”的;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双风机双电源”、“三专两闭锁”、安全监控系统进行作业的;无作业规程(施工措施)安排进行作业的;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没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而组织生产的;作业地点瓦斯超限仍进行作业的;无风、微风作业的;业务部门责令停产整改仍强行继续生产作业的;未任命主管工程师(主管技术员)组织生产的;队组安全管理严重混乱,在一定时间段多次发生事故的;本单位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它认为需要免职的情况。
第十三条 各生产业务科室、各队组要参照本制度制定本科、本队的“安全红线”管理规定。同时,各生产作业地点也要制定本作业地点的“安全红线”,并在作业地点挂牌明示,全面形成立体化的“安全红线”管理体系。对触犯红线的相关责任人给予免职、开除或留用察看的处分。
第十四条 “安全红线”考核由负责。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
篇11:汽修厂设备管理制度
1、为确保工厂电仪设备的正常运行与精确监控,从而保证我厂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电仪人员必须进行夜间值班,具体管理办法如下:
2、值班人员值班时间为下午5:00至第二天早上8:00,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手机必须开机。
3、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不得擅自离开厂区,如果有事须离开必须向当日值班领导汇报并告知联系方式和需要离厂时间,办事完毕后必须返回厂区,并向当日值班领导汇报。
4、值班人员在处理现场问题时严禁单人操作,必须双人进行,一人操作,一人负责监护,在不能确认有无危险隐患的场所处理问题时,必须由岗位人员确认安全并给与监护。
5、值班人员值班需按要求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尤其要将遗留问题记录清楚、详细。
6、值班人员在白班人员上班前必须把办公室和值班室卫生打扫干净,给白班人员营造一个舒适的工作环境。
7、值班人员要按照值班表安排的日期进行值班,值班人员需要换班必须提前4小时通知工段长,禁止擅自换班。
篇12:公司机械设备管理制度怎么编制
设备档案资料是设备制造、使用、管理、维修的重要依据,为保证设备维修工作质量、使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提高使用、维修水平,充分发挥设备档案资料为日常设备管、修、用服务的职能,特制定本制度。
二、有关设备档案资料的说明
1.有关设备资料是指从设备选型(设计)、购置、安装、使用、维修改造、更新、直至报废等全过程中形成并经整理应当归档保存的图纸、图表文字说明、计算资料、照片、录像、录音带等科技文件资料,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全公司生产设备的资料整理,移交公司档案室管理。
2. 设备档案资料的内容
⑴.厂家的技术检验文件、合格证、技术说明书、装箱单。
⑵.设备安装、记录、调试记录验收移交书。
⑶.设备附件及工具清单。
⑷.设备大、小修理记录,竣工验收单,修理检查记录。
⑸.精度校验及检查记录。
⑹.设备改装、更新技术。
⑺.设备缺陷记录及事故报告书(原因分析处理结果)。
⑻.设备技术状况鉴定表。
⑼.安装基础图及土建图。
⑽.设备结构及易损件、主要配件图纸。
⑾.设备操作规程(包括:岗位职责、主要技术条件、操作程序、维护保养项目等)。
⑿.其他资料。
三、设备档案的管理
由公司档案资料室负责统一集中管理,保证设备档案资料。
四、 设备档案的收集整理
1.新设备进公司,供应公司人员及有关部门管理人员负责收集整理第二.2.⑴、⑵、⑶项内容资料,并移交公司档案室管理员,且在移交单上共同签字。
2.设备检修与维修期间,由设备管理部门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及有关人员对设备的易损件、传动件等进行测绘,经校对后将测绘图纸汇总成册存档保管。
3.设备管理部门负责收集审查第㈡.2.⑷-⑿项的各种资料,并负责将审查合格完整的资料移交公司档案室管理员,由档案室管理人员建档并在移交单上共同签字。
4.原图原件或无备件的技术档案资料一律不得外借或带出资料室,只能在资料室查阅。
五、设备档案资料管理的具体要求
1.技术文件力求齐全、完整、准确。
2.检验(检测)、检修、验收记录等资料由设备管理部分管人员作分类整理后交资料室作统一管理。
3.所有图纸要有统一的编号。
4.图纸上的技术要求要求标注齐全、图纸清晰。
5.型号相同的设备、因制造厂和出厂年份不同,零件尺寸可能不同,应与实物核对,并在图纸索引中加以注明。
6.设备经改装或改造后,图纸应及时修改。
7.图纸的修改应表示在底图上,并在修改索引中注明。
8.凡原制造厂的图纸,一律沿用原制造厂的编号。
9.外协加工和自己制造的非标设备的各种资料管理与外购标准设备相同。
10.严禁将图册中的图纸设备图纸资料作为加工和外协等用。
六、图纸资料的借阅审批手续
1.资料管理员认真按《图纸资料借阅登记表》填写名称、图号、张数、借阅时间、期限等项,借阅人在签字栏内签字。
2.绝密文件资料借阅,需经总工签字批准后方可借阅,其它资料可由设备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借阅。
3.借阅超期未还者,应办理延期手续,丢失、损坏者作价赔偿。
4.非为我公司服务的外单位人员不得借阅公司的设备档案资料,为我公司服务的人员经设备主管批准,可在资料室查阅有关的档案资料,但不得将档案资料带出,外来服务人员需将资料带出,应经公司经理签字批准。
5.原图原件或无备件的技术档案资料一律不得外借,只能在资料室查阅。
6.本单位人员调出或离退休前,有借阅资料未还者,须办理归还手续,否则,党政部不予办理调、离、退手续。
七、本制度由党政工作部负责检查、考核,企业管理规划与基建部负责监督。
篇13:设备管理制度
1、目的
对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进行有效控制,确保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满足规定要求。
2、适用范围
适用于企业使用的所有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
3 职责
3.1 质管科负责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管理。
3.2 使用部门负责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
4、申购
使用部门需增添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时,填写申购单交质管科。
5、审批
质管科对购置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总经理批准。
6、采购
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由质管科组织人员进行采购。
7、验收
7.1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购入后,质管科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7.2 开箱验收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包装物是否完好无损; (2)整机完整性与外观检查;
(3)主机、附件、随机工具的数量与合同及装箱单的一致性;
(4)使用说明书等技术资料是否齐全。
7.3 质量验收
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或相应的规程、规范、标准、使用说明书等,对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的性能及技术指标进行质量验收。计量器具须经检定/校准。
7.4 验收合格的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方可报销入库;验收不合格的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由质管科负责向供方提出退货/索赔要求。8、编号
8.1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由质管科负责编号。
8.2编号方法为使用部门代号加该部门购置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的顺序号。顺序号由两位数字组成,从01开始顺序编号。
8.3部门代码规则
a:水处理间
b:灌装间
c: 化验室
d:仓库
e:物料检验
f:包装间
9、登记
质管科对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进行登记,建立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管理台帐。
10、发放
使用部门到质管科办理领用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手续,明确保管人和放置地点。保管人因人事变动重新确定的、放置地点有变化的,使用部门应及时通知质管科进行变更。
11、使用
11.1使用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前,必须检查其是否有合格或准用标志,是否在有效期内。
11.2使用人员必须按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操作规程或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
11.3主要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使用后,使用人员应及时予以记录。
12、检定/校准
12.1质管科在每年年初制定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周期检定/校准计划,经厂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12.2当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状态发生变化(如停用、重新启用、报废)时,质管科对周期检定/校准计划进行更改。
12.3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的检定、校准周期,根据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制造厂建议、使用频繁程度和严酷程度、使用环境的影响、测量准确度要求等由质管科确定。
12.4 周期检定、校准周期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使用部门因工作需要确需修改周期的,由使用部门说明变更理由,质管科修改周期检定、校准计划。
12.5对于因特殊情况不能按计划进行检定、校准的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经质管科同意,可超周期使用。一经工作结束后,应立即组织检定、校准,同时根据检定、校准结果对此期间出具的数据的有效性作相应处理。
12.6质管科根据周期检定/校准计划,提前一个月把即将到期的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送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校准。
12.7检定、校准有关记录、证书由质管科归档。
篇14:安全疏散设施管理规定
1、对矿党政的决策部署执行落实不力,现场管理不到位,造成较大安全隐患的。
2、规程措施编制不符合有关规定,与现场脱节,造成较大事故隐患的。
3、各级带(跟)班领导干部没有严格执行“上班在前、下班在后、班中在位、在位尽责”规定,造成较大事故隐患的。
4、擅自改变支护参数降低支护强度的;违章截短锚索的;掘进工作面随意加大循环进度的;遇地质构造巷道围岩(煤)发生变化未及时采取加强支护措施的。
5、不执行矿责令停产整顿,继续生产作业的。
6、无计划、无措施贯通巷道的。
7、未按防治水措施规定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或“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
8、采煤工作面转载机处红外线闭锁、生命探测仪、拉线急停,皮带机、猴车拉线急停不起作用,未采取相关措施安排继续运行的。
9、封闭管理的运输巷道,矿检查一年内发现3次相关安全措施不落实。
10、小巷运输巷安全设施不齐全、不完好,未按期组织整改,继续运行的。
11、拆安工程未组织验收进行拆安的。
12、因主观因素,造成主扇停风30分钟以上事故的。
13、排放瓦斯各级干部未到现场指挥,出现 “一风吹”或排瓦斯流经区域没有停电撤人;同一采区两个以上工作面同时排放瓦斯的。
14、安排无证人员上岗的。
15、上级组织的检查中一次发现3人以上无证上岗的。
二、安全操作红线
1、排放瓦斯造成混合风流处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5%的;随意打开栅栏或密闭进入盲巷;采掘工作面停风后不及时组织撤离或拒不撤离的;瓦斯超限的采掘工作面未立即停止作业或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擅自恢复生产的;同时打开两道风门致使风流短路的。
2、未按防突措施规定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瓦斯检查员、防突员在瓦斯检查、防突指标检测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检测数据或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擅离职守的。
3、破坏通风、瓦斯抽采、监测监控设备设施的;故意移动或遮挡瓦斯传感器等使其不能反映真实数据的;采掘工作面无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或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强行进行采掘作业的。
4、未按综合防尘措施规定执行,造成煤尘堆积或飞扬严重超标的。
5、随意甩掉风电或瓦斯电闭锁装置的;双风机双电源不能自动切换或备用风机不能应急正常启动运行的。
6、不设警戒进行放炮,不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和“一炮三检”制度的;火工品丢失的。
7、井下及井口附近20m范围内、地面瓦斯区域不按专项措施进行电氧焊作业的。
8、停电事故原因未查清、设备故障未排除强行送电的;带电检修或挪移电气设备的;电气设备存在失爆或鸡爪子、羊尾巴、明头的;电器设备各种保护装置失灵、不齐全、不完好的。
9、超控顶距作业的。
10、不支护临时支护,空顶作业的。
11、掘进机急停装置失效、采煤机与工作溜不闭锁的。
12、清理皮带机头、机尾浮煤不停电闭锁开关的。
13、扒、蹬、跳运行中车辆或乘坐皮带、刮板运输机的;未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牵引区撤人设警戒”规定的;不使用“一坡三挡”或“一坡三挡”装置不起作用的;运输大巷人车追尾的;小巷运输未挂保险绳、车尾巴以及超挂车的;其它严重违章运输作业的。
14、安监人员因工作不负责任,安全检查不到位造成重大事故隐患的。
15、在井下吸烟、带明火的。
三、考核处理
对于触犯红线的副队级以上干部,给予免职处理;对于触犯红线的岗位操作责任者,给予留用查看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或罚款10000---20xx0元。
四、本暂行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和修订完善权属矿安全委员会。
篇15:安全疏散设施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规定明确了大唐桦南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安全带的管理、检查、试验和使用规则。
本规定适用于大唐桦南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安全带的管理。
2 引用文件
GB 6095-85 国家标准安全带
电力安全工器具预防性试验规程 国电发(20xx)777号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电安生(1994)227号
3 管理
3.1 安监部应监督计划部购买符合国家、行业标准,有质量合格证的安全带。
3.2 计划部购买的安全带应符合如下要求:
--金属配件上应打上制造厂的代号;
--安全带的带体上应缝上永久字样的商标,合格证和验证;
--安全绳上应加色线代表生产厂,以便识别;
--合格证应注明:产品名称、生产年月、拉力试验4412.7N(450kgf)、冲击重量100kg、制造厂名、检验员姓名等;
--每条安全带装在一个塑料袋内,袋上印有:产品名称、生产年月、静负荷4412.7N(450kgf)、冲击重量100kg、制造厂名称及使用保管注意事项。
3.3 各风场应有安全带清册:序号、编号(不能重复使用)、领用日期、定期试验时间、保管单位(人)、报废周期(安全带使用日期使用单位从领用日期计算,不超过5年,到5年后报废)。
3.4 安全带在使用过程中,如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不合格:
--组件完整,无短缺破损;
--绳索,编织带无脆裂,断股或扭结;
--皮革配件完好,无伤残;
--金属配件无裂纹,焊接无缺陷,无严重锈蚀;
--挂钩的钩舌咬合口平整不错位,保险装置完整可靠;
--活梁卡子的活梁灵活,表面滚花良好,与边框间距符合要求;
--铆钉无明显偏位,表面平整;
--配备的防坠器应制动可靠。
3.5 安全带应储存在干燥、通风的仓库内,不准接触高温、明火、强酸和锐利坚硬的物体,也不准长期暴晒。
3.6 不合格或到期的安全带必须上交安监部,由安监部统一报废,不准使用。
4 检查、静负荷试验
4.1 使用单位每月对安全带外观检查一次:
--安全带绳索无脆裂、断股现象;
--无严重腐蚀磨损现象;
--安全带各部接扣及铆接处完整牢固。
4.2 安全带每年进行一次静负荷试验,新领用的安全带不做试验,必须由各风场统一编号,安全带的编号不能重复,要保证每条安全带的编号都是唯一的。
4.3 由生产部组织对安全带进行试验,安监部负责监督。
4.4 试验前的检查准备
4.4.1 试验操作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拉力试验机的使用方法和操作注意事项。
4.4.2 试验前应检查拉力机油箱的液位计液面在油标的1/3~2/3之间,以免油泵空转。
4.4.3 检查拉力机电机接地线良好。
4.4.4 试验前应对试件外观进行认真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按报废处理。
4.4.5 应做好试验记录,其内容有:序号、编号(不能重复使用)、送检单位、试验时间、试验拉力、操作人姓名、送检负责人、试验结果和拉力试验机打印的报告单。
4.5 试验标准
4.5.1 围杆带、围杆绳、安全绳试验静拉力2205N(225kgf),载荷时间5min,试验周期1年。
4.5.2 护腰带试验静拉力1470N(150kgf),载荷时间5min,试验周期1年。
4.6 试验程序
4.6.1 选用合适的夹具安装好试件并盖好安全罩。
4.6.2 合上电源开关、拉力机开关。
4.6.3 根据试件测试要求输入试验数据,试验拉伸速度为100mm/min,载荷时间为5min,如不变形或破断,则认为合格。
4.6.4 在测试过程中发现异常,应立即按急停键停止测试,查明原因。
4.6.5 试验过程中,人员不许靠近试验机,以免发生意外。
4.6.6 试验完成后,卸下试件,应按加荷键使油缸缩进后再停油缸。
4.6.7 试验完毕后要断电,拉下电源开关及拉力机开关。
4.6.8 试件做完试验后,应漆写编号,绿色调合漆写的为合格,红色的为不合格。
4.6.9 试验全部完成后,操作人、送检人要在试验记录上签字,认可试验结果。
5 使用
5.1 在没有脚手架或者在没有栏杆的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1.5m时,必须使用安全带。
5.2 安全带的挂钩或绳子应挂在结实牢固的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丝绳上,禁止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
5.3 安全带应高挂低用,注意防止摆动碰撞,使用3m以上长绳应加缓冲器。
5.4 缓冲器,速差式装置和自锁钩可以串联使用。
5.5 不准将绳打结使用,也不准将钩直接挂在安全绳上使用,应挂在连接环上用。
5.6 安全带上的各种部件不得任意拆掉,更换新绳时要注意加绳套。
5.7 安全带使用后,要注意保管和维护,每次使用前做外观检查,必须详细检查安全带的缝制部分和挂钩部分是否完好,捻线是否断裂磨损,保证安全带经常保持完好状态,发现异常时应提前报废。三挂点全身安全带使用前除检查与其他安全带一样的项目外,要重点检查移动式抓绳防坠器完好情况:
――抓绳坠落制动器是否完好并可完全关闭;
――确认凸轮机构是否工作正常;
――检查挂绳(钢缆)总体外观情况,尤其是磨损情况;
――自动装置的完整性;
――安全钩是否可正常工作
――确认无任何锈损和变形迹象.
5.9 使用频繁的绳,要经常做外观检查,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更换新绳。
6 三挂点全身安全带维护与保养
6.1 安全带应用温和的肥皂水清洁,在远离热源、通风良好的地方晾干,将安全带保存在没有湿气和紫外线的地方,避免腐蚀气体以及过冷或过热。
6.2 应定期维护检查,对开线的接缝处及时缝补,新购置的三挂点安全带应对极易磨损的后腰外侧加防磨层。
7 附则
7.1 本规定由大唐桦南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安监部负责解释。
7.2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16:安全疏散设施管理规定
1.安全检查的目的和意义
安全检查是一个发现和查明各种危险和隐患并督促整改,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以及制止违章行为的过程。安全检查是安全生产管理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
2.安全检查的内容
安全检查的内容可分为:
(1)查物的状态是否安全
检查生产设备、工具、安全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生产作业场所以及生产物料的存储是否符合要求。
(2)查人的行为是否安全
检查有否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行为。重点检查危险性大的生产岗位是否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危险作业有否执行审批程序。
(3)查安全管理是否完善
检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安全生产目标和工作计划是否落实到各部门、各岗位,安全教育是否经常开展并使职工安全素质得到提高,安全生产检查是否制度化、规范化,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是否及时整改,实施安全技术与措施计划的经费是否落实,是否按“四不放过”原则做好事故管理工作。
3.安全检查的形式
(1)生产岗位日常检查
生产岗位工人每天操作前,对自己的岗位进行自检,确定安全才能操作,以检查物的状况是否安全为主,主要有:
a.设备状态是否完好、安全,还有安全防护是否有效。
b.工具是否符合安全规定,个人防护用品是否齐备、可*。
c.作业场所和物品放置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d.安全措施是否完备,操作要求是否明确。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解决后才作业,如自己无法处理或无把握的,应立即向班组长报告,待问题解决后才作业。
(2) 安全人员日常巡查
安全管理人员每天到生产现场巡视,检查内容包括:
a.作业场所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b.生产工人是否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是否有违章违纪行为。
c.协助生产岗位工人解决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
(3)定期综合性安全检查
全厂性的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车间的检查每个季度一次。全厂的综合性安全生产检查是以企业和车间、部门负责人为主,安全管理人员、职工代表参加组成检查组,按事先制定的检查计划进行,主要是检查各车间、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以查管理为主。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查领导思想上是否重视安全工作,行动上是否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查安全生产计划的执行情况,安全目标管理的实施情况,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宣传教育、安全检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隐患整改等)开展情况,查各类事故(包括未遂事故)是否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事故预案的落实情况。同时对生产设备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对主要危险源,安全生产要害部位的安全状况要重点检查。检查应按事前制定好的安全检查表的内容逐项检查,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对检查发现的隐患要发出整改通知,规定整改内容、期限和责任人,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检查组应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解决办法,同时根据检查所了解到的情况评估公司、车间的安全状况,继而研究改善安全生产管理的措施。车间对班组的检查亦遵循以上程序。
(4)季节性安全检查
不同的季节会有不同的气候,也给安全带来一定的影响。季节性检查是检查防止不利气候因素导致事故的预防措施是否落实,如雷雨季节检查防雷设施,潮湿季节检查漏电保护等等。
篇17: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为做好食品经营工作,切实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健康,特制定以下制度,下方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食品安全规章制度范本全文资料,仅供大家参考。
食品经营基本条件与要求
一、食品经营范围与证照要求:
(一)本单位销售的食品为
(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填写,并以“*”号结束);
(二)本单位保证仅在食品流通许可部门核准的许可范围及第一条所列的食品范围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三)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若本单位经营场所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贴合食品经营要求时,将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将依法办理;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卫生职责制管理措施。
二、制定本单位食品经营场所卫生设施改善的规划。
三、按有关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办理领取或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无食品流通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经营。做到亮证、亮照经营。
四、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有关法规和知识的培训,培训合格者才允许从事食品流通经营。
五、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六、对本单位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的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推广经验,批评和奖励,制止违法行为。
七、执行食品安全标准。
八、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监测。
食品采购管理制度
一、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资料。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能够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二、采购各类食品应注意生产日期或保存期等食品标识,不应采购快到期或超期食品。
三、采购时应向销售方索取该批产品有效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四、禁止采购腐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五、禁止采购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或有明显致病寄生虫的禽、畜、水产品及其制品、酸败油脂、变质乳及乳制品、包装严重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而造成污染的食品。
六、禁止采购掺假、掺杂、伪造、冒牌、超期或用非食原料加工的食品。
七、采购人员应记录采购食品的来源及保管好相关的资料,注意个人卫生并随时理解管理人员检查。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三、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
四、从业人员体检合格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五、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不得涂改,过期、笔迹不清无效。
食品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要求
一、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二、勤洗澡、勤洗手、勤剪指甲。
三、勤洗衣服、被,勤换工作服,进入操作间须戴发帽,头发务必全部戴入帽内。
四、定期理发,不留长胡须。
五、平日不染红指甲,班上不戴戒指,手表,手镯。
六、不准穿工作服上厕所,大小便后坚持洗手消毒。
七、工作时严禁吸烟。
八、工作时不要随地吐痰。
九、不准用工作服擦汗,擦餐具或擦鼻涕。
十、不准用手抓直接入口食品。
十一、不要对着食品咳嗽或大喷啑。
十二、自觉遵守卫生制度。
十三、抹布专用,经常搓洗,消毒。
食品成品仓卫生岗位职责制
一、食品成品贮存方法:
常温贮存
贮存基本要求(1)清洁卫生(2)通风干燥(3)无鼠害
二、食品成品贮存库的卫生要求:
1、门窗、四壁完整,不漏雨,地面用不渗水无毒材料铺石。
2、库内持续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3、要安装纱门、纱窗,挡鼠板,保证无蝇、无鼠、无有害昆虫。
三、食品成品贮存的卫生管理
1、建立入库、出库食品登记制度。按入库时光先后分类存放,先进先出。
2、各类食品成品要分开存放、按品种类,进库整齐存放日期分类。
3、存放的食品成品应与墙壁,地面持续必须的距离。离地20CM-30CM,离墙30CM,货架之间有间距,中间留有通道。
4、建立库存食品定期检查制度掌握食品的保质期,防止发生霉烂,软化发臭,鼠咬。
5、仓库要定期打扫。
6、食品成品贮存库内不得存放农药等有毒有害物品。
7、冷库内不得存放腐败变质食品和有异味的食品。
篇18:安全疏散设施管理规定
为了确保施工现场安全设施和安全防护能够发挥积极作用,根据人机工程学的原理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的要求,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安全防护及危险部位和危险场所必需悬挂安全警示牌,为了确保安全警示牌设置的准确与合理,更根据建筑施工的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一、安全警示标志的含义与概念
1、安全警示标志包括:安全色和安全标志。
2、安全色是指传递安全信息含义的颜色,包括红色、蓝色、黄色和绿色。
(1)红色:表示禁止、停止,危险等意思;
(2)蓝色:表示指令,要求人们必须遵守的规定;
(3)黄色:表示提醒人们的主意,凡是警告人们注意的器件、设备及环境应以黄色表示;
(4)绿色:表示给人们提供允许、安全的信息。
3、对比色是使安全色更加醒目的反衬色,包括黑、白两种颜色。
4、安全标志的分类: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四类。
(1)禁止标志的基本型式是带斜杠的圆边框;
(2)警告标志的基本型式是正三角形边框;
(3)指令标志的基本型式是圆形边框;
(4)提示标志的基本型式是正方形边框。
二、安全标志的使用场所与类型
1、具有火灾危险物质的场所,如:木工房、仓库、易燃易爆场所等场地,应悬挂“禁止吸烟”、“禁止烟火”、“当心火灾”、“禁止明火作业”等标志牌。
2、设备、线路检修、零部件更换,应在相应设施、设备、开关箱等附近悬挂“禁止合闸”、“禁止启动”等标志牌。
3、专用的运输车道、作业场所的沟、坎、坑、洞等地方,应悬挂“禁止跨越”、“禁止靠近”、“当心滑跌”、“当心坑洞”等标志牌。
4、有坍塌危险的建筑物、构筑物、脚手架、设备、龙门吊、井字架、外用电梯等场所,应悬挂“禁止攀登”、“禁止逗留”、“当心落物”、“当心坍塌”等标志牌。
5、有危险的作业区如:起重吊装、交叉作业、爆破场所、高压实验区、高压线、输变电设备的附近,应悬挂“禁止通行”、“禁止靠近”、“禁止入内”等标志牌。
6、物料提升机吊笼、外操作载货电梯框架,物料提升机等地,应悬挂“禁止乘人”、“禁止逗留”、“当心落物”等标志牌。
7、高处作业场所、深基坑周边等场所应悬挂“禁止抛物”、“当心滑跌”、“当心坠落”等标志牌。
8、旋转的机械加工设备旁应悬挂“禁止戴手套”、“禁止触摸”、“当心伤手”等标志牌。
9、在总配电房、总配电箱、各级开关箱等处应悬挂“当心触电”、“有电危险”等安标志牌。
10、在钢筋加工机械、电锯、电刨、砂轮机、绞丝机、打孔机等机械设备的旁边应悬挂“当心机械伤人”、“当心伤手”等标志牌。
11、在脚手架、高处平台、地面的深沟(坑、槽)等处应悬挂“当心坠落”、“当心落物”、“禁止抛物”等标志牌。
12、在各种需要动火、焊接的场所,应悬挂“必须戴防护眼镜”、“当心火灾”、“必须穿防护鞋”、“注意安全”等标志牌。
13、在进入施工现场的大门入口,必须悬挂“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高出作业施工必需系安全带”等标志牌。
14、在砂浆搅拌机、钢筋机械设备等旁边应悬挂“安全操作规程”等标志牌。
15、在通向紧急出口的通道、楼梯口、消防通道口等地应悬挂“紧急出口”、“安全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等标志牌。
16、在出入通口、基坑边沿等处处设置对应的标志牌外,夜间还应设红灯警示,保证由充足的照明。
三、安全标志牌的管理
1、施工现场应根据工程大小和不同的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配备相应数量和种类的安全警示标志牌。
2、安全警示标志应设置在明显的地点,以便与作业人员和其他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易于看到。
3、各种安全警市标志设置后,未经施工项目负责人批准,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拆除。
4、施工现场应设置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定期对标牌、警示灯的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残缺或者毁坏的标志牌、金石等要及时更新、更换。
5、要经常教育施工人员遵守安全警示标志牌的要求,要爱护安全标志牌,对破坏安全警示牌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并按照《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进行处罚。
篇19:安全疏散设施管理规定
1. 总则
1. 1安全带适用于围杆、悬挂、攀登等高处作业,高处作业人员预防坠落伤亡的防护用品。
1. 2为了防止高空作业人员坠落的危害,应使用安全带加以防护。
1. 3为了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
1. 4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各级领导必须以身作则,要发动群众,依靠群众,要发挥安全监督机构和群众性的安全组织作用,严格监督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1. 5对违反本规定者,应认真分析,加强教育,分别情况严肃处理,并给予经济处罚。
1. 6本规定适用于生产各单位,其他单位可参照执行。
2. 管理
2.1安监部门监督检查物资部门必须购买有产品合格证和验证的产品,方准购买。
2.2物资部门购买后通知安监部门检查是否有生产合格证,并核对是否符合标准,必须有质量合格证。
2.3物资部门购买的安全带应符合如下要求:
2.3.1金属配件上应打上制造厂的代号。
2.3.2安全带的带体上应缝上永久字样的商标,合格证和验证。
2.3.3安全绳上应加色线代表生产厂,以便识别。
2.3.4合格证应注明,产品名称、生产年月、拉力试验4412.7N(450kgf),冲击重量100kg,制造厂名,检验员姓名等。
2.3.5每条安全带装在一个塑料袋内,袋上印有:产品名称、生产年月,静负荷4412.7N(450kgf),冲击重量100kg,制造厂名称及使用保管注意事项。
2.4各使用单位要有安全带清册:序号、编号(不能重复使用)、领用日期、定期试验时间、保管单位(人)、报废周期(安全带使用日期使用单位从领用日期计算,不超过5年,到5年后报废)。
2.5安全带在使用过程中,如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不合格。
2.5.1组件完整,无短缺破损。
2.5.2绳索,编织带无脆裂,断股或扭结。
2.5.3皮革配件完好,无伤残。
2.5.4金属配件无裂纹,焊接无缺陷,无严重锈蚀。
2.5.5挂钩的钩舌咬合口平整不错位,保险装置完整可靠。
2.5.6活梁卡子的活梁灵活,表面滚花良好,与边框间距符合要求。
2.5.7铆钉无明显偏位,表面平整。
2.5.8配备的防坠器应制动可靠。
2.6使用过程中,如不符合要求的和到期的安全带上交到安监部门,由安监部门统一处理报废,不能在使用。
3. 检查、静负荷试验
3.1安全带每个月检查外观一次,由使用单位进行。
3.1.1安全带绳索无脆裂断股现象。
3.1.2无严重腐蚀磨损现象。
3.1.3安全带各部接扣及铆接处完整牢固。
3.2安全带每年进行一次静负荷试验,新领用的安全带不做试验,必须送安监部门统一编号,并做好记录。
3.3由生技部门的专业人员进行试验,安监部门对试验进行全过程的监督。
3.4试验前的检查准备
3.4.1试验操作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拉力试验机的使用方法和操作注意事项。
3.4.2试验前应检查拉力机油箱的液位计液面在油标面的三分之一或三分之二之间,以免油泵空转。
3.4.3检查拉力机电机接地线良好。
3.4.4试验前应对试件外观进行认真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按报废处理。
3.4.5试验室应备有试验记录本,其内容有:序号、编号(不能重复使用)、送检单位、试验时间、试验拉力、操作人姓名、送检负责人、试验结果和拉力试验机打印的报告单。
3.5试验标准
3.5.1围杆带、围杆绳、安全绳试验静拉力2205N(225kgf),载荷时间5min,试验周期1年。
3.5.2护腰带试验静拉力1470N(150kgf),载荷时间5min,试验周期1年。
3.6试验程序
3.6.1选用合适的夹具安装好试件并盖好安全罩。
3.6.2合上电源,检查开关均在合位。
3.6.3根据试件测试要求输入试验数据,并进行试验拉伸速度为100mm/min,载荷时间为5min,如不变形或破断,则认为合格。
3.6.4在测试过程中发现异常,应立即按急停健,停止测试查明原因。
3.6.5试验过程中,人员不许靠近试验机,以免发生意外。
3.6.6试验完成后,卸下试件,应按加荷健使油缸缩进后再停油缸。
3.6.7试验完毕后要断电,拉下电源开关及拉力机开关。
3.6.8试件做完试验后,应做漆写编号,绿色调合漆写的为合格,红色的为不合格。
3.6.9试验全部完成后,操作人、送检人要在试验记录上签字,认可试验结果。
4. 使用和注意事项
4.1在没有脚手架或者在没有栏杆的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1.5米时,必须使用安全带。
4.2使用吊蓝工作时,应使用安全带,安全带应拴在可靠处所。
4.3在软梯上工作的人员,衣着必须灵便,并应使用安全带。
4.4安全带的挂钩或绳子应挂在结实牢固的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丝绳上,禁止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
4.5安全带应高挂低用,注意防止摆动碰撞,使用3米以上长绳应加缓冲器。
4.6缓冲器,速差式装置和自锁钩可以串联使用。
4.7不准将绳打结使用,也不准将钩直接挂在安全绳上使用,应挂在连接环上用。
4.8安全带上的各种部件不得任意拆掉,更换新绳时要注意加绳套。
4.9安全带使用后,要注意保管和维护,每次使用前做外观检查,必须详细检查安全带的缝制部分和挂钩部分是否完好,捻线是否断裂磨损,保证安全带经常保持完好状态,发现异常时应提前报废。
4.10使用频繁的绳,要经常做外观检查,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更换新绳。
4.11安全带应储存在干燥、通风的仓库内,不准接触高温、明火、强酸和锐利坚硬的物体,也不准长期暴晒。
5. 考核
5.1高空作业不系好安全带,按《安全管理标准》规定进行考核。
5.2不按要求挂好安全带,扣罚100元。
5.3使用不合格的安全带,扣罚100元。
5.4物资部门购买的安全带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扣罚100元。
5.5有意损坏安全带者,扣罚150元。
5.6使用过程中自己保管不缮,将安全带丢失者,应自己购买。
6. 参考资料
6.1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电安生(1994)227号。
6.2国家标准安全带GB6095-85。
6.3《电力安全工器具预防性试验规程》(试行)国电发(20xx)777号。
篇20:交配电设备设施委托管理合同
甲方:
联系方式:
地址:
乙方:
联系方式:
地址:
根据《_____》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满足不同层次的饮食需求,使大厦员工得到更好的服务。经双方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员工食堂经营管理达到以下协议:
一、托管范围、托管期限
1、甲方将_________________食堂托管于乙方经营管理。
2、托管年限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至______年______月。经营期间内乙方若不能兑现合同承诺,经协商不能达到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承包合同,若给甲方造成不良影响,乙方必须依法承担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甲乙双方为合同关系,必须遵守合同各项条款。
3、托管期内,对于乙方在托管合同中出现的严重卫生、服务、安全方面事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经济赔偿。
4、合同签署前,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全部相关参以服务许可证的资质证件。
二、甲方的责任和权力
1、甲方向乙方提供食品制作场所,面积______平方米。
2、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卫生情况,包括:炊事人员卫生、食品卫生、器械及餐具卫生、食堂内部食堂周围环境卫生。如因乙方责任发生食物中毒事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与乙方的合同,并按法律及合同的规定由乙方赔偿相关经济损失:如一方不履行《卫生责任书》,经提醒不改正的,甲方将对乙方实施经济或其他方式的处罚。
3、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的安全工作情况,包括防火、防盗、防食物中毒及在食堂就餐的人身安全。
4、在托管期限内,乙方对食品质量及食品安全承担完全责任,如乙方因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公共安全等事故,乙方承担法律责任,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5、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的饭菜质量、价格、卫生、安全等达到不到甲方要求,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6、甲方成立食堂监管委员会,负责对就餐人员的宣传教育和甲乙双方的工作沟通,创造文明就餐环境,负责进行市场调研,监督饭菜质量和价格,如出现纠纷监管委员会有权调解和处理,各方应服从。
7、甲方负责监督乙方人在合同期内执行大厦管理的情况,发现问题有权按规定处理。
三、乙方的责任和权力
1、乙方使用甲方的房屋属于甲方的固定资产。乙方只有使用权,不得出租、出售、转包;设备如其损坏,乙方负责维修保养,修理费用自付。乙方在代管后自置的设备,其所有权,使用权均属于乙方。乙方在购置设备时必须主动向甲方备案,合同到期后经双方同意折价给甲方。
2、乙方对食堂享有经营自主权、用工权、财务管理全,为了方便于生命人寿员工,售餐系统及售卡乙方同意管理。
3、乙方_____承担食堂经济、卫生、安全的全部责任,如发生问题,乙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4、乙方为甲方员工提供的饭菜必须保证安全,所有食品加工原材料及副料调料均应从正规渠道购买,确保食品安全。
5、乙方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按照双方共同签署的《卫生责任书》进行操作。防止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6、乙方承担操作期间所耗用的燃气费用。
7、乙方承担食堂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医疗及其他费用。
8、乙方不得私自改动食堂现有的建筑结构,不得使用污染环境的灶具和燃料。乙方如对食堂进行装修改造,必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施工。
9、乙方保证所有聘用人员必须办理三证(暂住证、健康证、出入证)。证件不齐全者不得上岗。
10、乙方保证必须加强对聘用人员的管理。乙方人员必须自觉遵守甲方的管理规定,如有违约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处分开除。
四、合同签署后,经双方加盖公章方可正式生效。双方必须认真执行合同条款,任何一方不得无故终止。如有不履行合同,必须按实际损失给予甲方经济赔偿,如甲方未履行合同,须按实际损失给予一方经济赔偿;乙方此时有权终止合同。
五、争议
1、对于协议或协议执行中引发的争议或纠纷,合作双方需本着共同的利益尽力友好协商解决。
2、如无法协商解决,双方同意将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有向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守约方为追究违约方违约责任而支付的所有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_____等)均由违约方承担。
3、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本合作协议不能履行,双方应共同协商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
六、本合同一式三份,在合同签署后,如遇国家政策变动,须按国家政策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八、乙方不得将经营权转让其他团体或个人
甲方(签章):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签章):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