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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保险起诉状优秀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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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营销工作总结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适用行业岗位:保险,营销,全文共 159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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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自20xx年12月5日非常荣幸的加入到汉军房地产公司 这个大家庭中来,短短的拚搏、摸索、奋进的一个多月已经过去,在 这一个多月来,对于项目营销策划这份工作我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层面的阶段,不断思索创新,感觉收获颇多。同时我带着兴奋、肩负责任度过了繁忙而又充实的一个多月!短短一个多月,这是我人生转换的过程,是我职业方向发生改变的过程,是我成长的过程,从此对房地产经营理念、营销环境以及其使命更加了解;在公司领导的大力关心、支持下,我对房地产项目营销策划由生疏到熟悉、从热爱到愿意为之付出的心路历程,同时我也深感责任重大。回顾总结这一个月的工作,主要从感受、心得,思路等其他几个方面总结如下: 按照公司各阶段性工作目标,实出重点,讲究实效,勤思考,并通过努力,千方百计,不折不挠地开展工作,逐步熟悉营销策划项目部各个工作流程,工作内容。但从总体来说,是在摸索上升的阶段。

一、工作进展情况回顾

第一次接触房地产项目营销策划,对它的营销推广是一个陌生的、模糊的概念,虽然之前我从事的是家电行业的策划销售,也知道销售策划是相通的,但是,每个行业有每个行业的规则,来到这里一个多月,我逐渐熟悉房地产营销策划,也逐步理解它的性质和方向。 任何工作都离不开人的主体元素,首先要学会做人,从踏实工作做起;其次是掌握国家和地区关于房地产行业宏观调控政策,公司本身内部环境和公司投资环境,比如河池市政府总体规划、行业发展动态和城

市建设发展动态等;还有微观环境和周边房地产的竞争情况;再次是饮水思源,摸索有效的营销推广方案,经常思考这样的问题:怎样花最少的钱达到最好的宣传效果?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才能找到准我们房地产潜在的客户?现阶段营销策划项目还存在什么问题,应该先从哪方面入手解决房地产营销难的问题?我的主要工作如下:

1、配合完成20xx年12月18日预约团购活动布置;

2、配合完成20xx年12月30日的年终酒会的策划,布置,执行实施;

3、积极针对宝资天提供的方案资料,提出自己的意见和想法;

4、认真的查阅房地产招商基础资料,了解如何针对房地产招商,流程,制度等等;认真的了解房地产如何定价,怎么定价以及一系列的策略和方法;

5、积极配合公司相关的公关活动,配合同事完成其他工作内容;

6、完成公司领导临时安排的其它工作。

二、基本工作情况和做法

(1)不怕困难,建立把项目策划好的信心。

认真分析新形势新情况,正视新挑战,沉着应对,及时调整工作策略。一是认真学习河池市地产宏观环境和河池市的相关政策和规划,提高对它的理解和认识,以积极的姿态迎接困难,树立信心,始终保持旺盛的工作精神,千方百计挖潜营销思路。二是注重市场信息的收集和鉴别、分析能力,应对竞争对手的营销策略和市场推广策略,以之来调整我们的营销战略和策略;三是积极争取领导的支持和帮

(2)提升自身专业素养和工作技能,提高工作效率

在常规工作的基础上,注重自身专业素养、沟通技能与工作能力的提升。自我抓基础、抓内功,一是抓实效工作,不断提高自我工作素质,使自己对策划有更深的认识;二是注重自我工作作风的培养及业务能力的提高,着力提高工作效能。

三、20xx年的计划和目标

1、计划性和全局性最重要。尽量站在高一点的角度,把握不同阶段的核心工作。

2、持续学习。在学好业务知识和政治知识的基础上,尽量学习一些关于房地产的经济政策,包含土地、金融、税收、规划和物业等等,结合实际情况,加以运用。

3、为人处世是关键。作为团队中的一人,我要善待周围的一切,看到别人的优点,谦虚谨慎地向别人学习;互通有无,自己的长处应该与同事分享,达到大家共同成长的目的。

4、做好营销策划工作。让自己的水平从粗放型向集约化、精细化方向提升。

5、认真学习招商引资相关方面知识,不断的充实自己,把理论用之于实际,在实际中不断的总结,吸取经验。

展望未来,任重道远。我一定会以“火热的激情、专业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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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起诉状

范文类型:起诉书,适用行业岗位:保险,企业,全文共 80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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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______,性别:_____,____族,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被告: __________________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汽车救援费____元、施救费____元、车辆修理费____元,合计____元(_大写_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了______全险,保险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时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时止。原告向被告交纳了保险费______元。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原告驾驶车辆在_________与______(方位)车______,原告向被告报告了保险事故,被告随后到场进行了现场勘查。事故发生后,原告支付了________元汽车救援费、_________元施救费、车辆修理费__________元,合计__________元。随后,原告向被告提出了机动车辆保险索赔申请,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被告向原告送达《机动车辆保险拒赔通知书》。原告认为,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事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额度内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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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空乘,保险,全文共 414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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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意外伤害_____合同

第一章?_____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本_____合同由_____条款、投保单、_____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_____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章?投保范围

第二条?年满3周岁至70周岁、身体健康的自然人,可作为本_____合同的被_____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_____人本人、对被_____人有_____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_____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第三章?_____责任

第三条?在_____期间内,被_____人持有效客票踏人乘坐的合法营运交通工具人口,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的,_____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_____金:

(一)被_____人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_____人按本_____合同上所载的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_____金额给付意外身故_____金,对该被_____人的_____责任终止。

(二)被_____人因遭受意外交通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_____合同所附《人身_____残疾程度与_____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_____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_____金额给付残疾_____金。如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_____金。

1.被_____人因同一意外交通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_____人给付各项残疾_____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_____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_____金。

2.被_____人本次意外交通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交通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_____金者,_____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_____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_____金。

第四章?责任免除

第四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_____人残疾、身故的,_____人不承担给付_____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_____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因被_____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_____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四)被_____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五)被_____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第五条?被_____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以致身故、残疾的,_____人也不承担给付_____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_____、_____活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_____期间;

(二)被_____人因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三)被_____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_____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五)被_____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_____(hiv)期间。

第五章?_____金额

第六条?_____金额是_____人承担给付_____金责任的最高限额。_____金额按份计算,每份_____的累计_____金额为人民币110万元,其中各类交通工具所对应的_____金额如下:

(一)飞机:人民币50万元;

(二)火车(含地铁、轻轨):人民币30万元;

(三)汽车(含电车、有轨电车):人民币10万元;

(四)船舶:人民币20万元;

_____金额由投保人和_____人约定,并在_____单中载明,但同一被_____人最多只可投保4份本_____。

_____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六章?_____费

第七条?_____费为每份人民币88元,投保人应于投保时交清全部_____费。

第七章?_____期间

第八条?_____期间为一年,以_____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八章?投保人义务

第九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_____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_____人有权解除本_____合同,且不退还_____费。对于本_____合同解除前发生的_____事故,_____人不负给付_____金的责任。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_____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_____费率的,_____人有权解除本_____合同;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_____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并在本_____合同解除前发生的_____事故,_____人不负给付_____金责任,仅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_____费。

第十条?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_____人。投保人未通知的,_____人按本_____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九章?_____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一条?发生本_____合同_____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_____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_____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_____人。

投保人、被_____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_____人因此而增加的勘查、调查等费用,应由被_____人承担。

投保人、被_____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必要的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索赔申请人向_____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料。被_____人未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_____人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_____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给付_____金责任。

(一)被_____人意外身故,索赔申请人应填写_____金给付通知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_____人:

1._____金给付通知书;

2._____单;

3.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4.交通事故证明;

5.公安部门或_____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_____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_____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被_____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7.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8._____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被_____人意外残疾的,索赔申请人应填写_____金给付通知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_____人:

1._____金给付通知书;

2._____单;

3.受益人身份证明;

4.交通事故证明;

5._____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残疾鉴定诊断书;

6.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7._____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十三条?_____人在收到索赔申请人的_____金给付通知书和第十二条所列的相关证明和资料后,应及时做出核定。

对属于_____责任的,_____人应在与索赔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_____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_____金义务;对不属于_____责任的,_____人应向索赔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_____金通知书;对确定属于_____责任的而给付_____金数额不能确定的,_____人应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并在最终确定给付数额后作相应扣除。

第十四条?在_____期间内,被_____人因遭受意外交通事故且在事故发生日起失踪,后经人民法院宣告为死亡的,_____人将根据该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期给付身故_____金。但若被_____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应于知道被_____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_____人支付的身故_____金。

第十五条?索赔申请人对_____人请求_____金的权利,自其知道_____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章?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处理

第十六条?订立本_____合同时,投保人或被_____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_____金受益人。身故_____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身故_____金受益人享有相等的受益权。

投保人或被_____人可以变更身故_____金受益人,但需书面申请通知_____人,由_____人在本_____合同上批注。身故_____金受益人变更若发生法律上的纠纷,_____人不负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应经被_____人书面同意。

被_____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指定或变更受益人须经其监护人同意。

本_____合同残疾_____金的受益人为被_____人本人,_____人不受理其他的指定或变更。

第十一章?争议处理

第十七条?因履行本_____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单载明的_____机构_____。_____单未载明_____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_____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章?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本_____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本_____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条?释义

本_____合同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其定义如下:

_____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_____合同的中国人民_____公司各分支机构。

索赔申请人:指就本_____合同的身故_____金而言,是指受益人或被_____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_____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就本_____合同残疾_____金而言是指被_____人。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乘坐:从乘客双脚踏入机舱、车厢或甲板时开始,至乘客离开机舱、车厢或甲板时终止。

交通工具:指飞机、火车(含地铁、轻轨)、汽车(含电车、有轨电车)、船舶。

交通事故:指交通工具倾覆、出轨、坠落、沉没、起火、爆炸、与其他物体碰撞。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事实。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肢:指人体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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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工伤保险条例

范文类型:条例,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95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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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

(20__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 根据20__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第九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二十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一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第四十四条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第四十五条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

(二)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

(三)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

(四)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

(五)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六)为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供咨询服务。

第四十七条  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四十八条  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第四十九条 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及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调整费率的建议。

第五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听取工伤职工、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及社会各界对改进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第五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十三条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第五十四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挪用工伤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的基金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追回,并入工伤保险基金;没收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第五十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

(二)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五十八条

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由经办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

(二)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五十九条  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的,经办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经办机构不按时足额结算费用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__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__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第六十五条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六条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__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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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货物运输保险单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运输,保险,全文共 187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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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保险

我处下列货物拟向你处投保国内货物运输保险:

编号:___

-------------------------------------------------------

|被保险人                                                                                                  |

|-----------------------------------------------------|

|    标记或发票号码    |    保险货物名称    |件    数|    提单或通知单号次    |    保  险  金  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运  输  工  具|                  |    约                  启                  |赔款偿|                |

|              |                  |          年    月    日                    |      |                |

|(及转载工具)|                  |    于                  运                  |付地点|                |

|-------|---------|-----------------------------------|

|              |                  |  转载  |                                                            |

|运  输  路  线|  自    经    到  |  地点  |                                                            |

|-----------------------------------------------------|

|要保险别:基本险    附加险别      基本险费率    ‰    附加险费率    ‰                                    |

|----------------------------------------------------  |

|                                                                    |  投保单位签章                      |

|                                                                    |                                    |

|                                                                    |      年    月    日                |

-------------------------------------------------------

颁布 单 位: 国家工商管理局经济合同司

颁布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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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保险经理的自我总结范文[页3]_自我总结_网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适用行业岗位:保险,经理,全文共 84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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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理的自我总结范文

五、抓好几项大的基础工作。

为了使我省个人业务工作有一个长足长远的发展,先后抓好几件大的基础工作。一是个人代理人档案管理工作。通过检查、评比,目前近5万人的队伍全部按照总公司和保监办的要求建立了规范的个人档案。二、信息通报工作。自XX年8月创建了“营销快讯”,至今已有近百期,及时通报情况、交流信息,加快了信息传承和互相促进,特别是今年开通了“信息直通车”,受到全系统基层公司的普遍欢迎。三是建立了代理人群众组织。先后建立的代理人业务发展研究会,并于 XX年7月召开第一次年会;成立代理人精英俱乐部,于今年5月正式揭牌;建立了代理人“爱心社”,使代理人有了自己的组织,补充和完善了公司的企业文化。四是建立了完善的表报制度,保证了业务数据分析的科学有效性。五是推行“两个规范”,为业务的长足发展和产能的提高提供了有效的工具。

六、新基本法的试点工作的成功,为我省贯彻XX版,为代理人管理走向正规化、科学化打下坚实基础。

七、开好了两个大会。

一是XX年的“双过半”和今年5月份首届高峰会的成功召开,为业务发展和队伍管理起到典范作用。两会的影响力,将持续激励团队和管理者的士气和信心,进而推动生产力的不断提升。

八、抓好了部室建设,综合素质日渐提高,尽力使部室人员有能力驾驭日益激烈的竞争形势。目前全处同志团结协作、遵守纪律、士气高涨,都能登台讲课,都可以独立工作。

总之,两年来做了一些工作,收到了一些绩效,但要特别感谢的是总经理室和机关各处室,没有他们的支持就不可能有这样的局面,还要特别感谢我的副手对我工作的极大支持和无私奉献,感谢全处同志对我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再次谢谢他们。

工作中我还有不少不足之处,比如考虑问题不够深入细致,深入基层不够,加之两年来有一半的时间在外,和同志们沟通交流时间少等,请大家多批评。另一方面我自已也要不断的加以改进。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形势,队伍管理、业务发展任务十分艰巨,愿和同志们共同努力,把我系统的全面建设推向更高层面。

共3页,当前第3页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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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工伤保险次性赔偿协议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1143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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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征缴管理)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公示与救治)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从业人员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管理部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本市工伤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工伤保险工作的统一管理。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工伤保险经办事务。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和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统称“医保经办机构”)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工伤保险经办事务。

第六条(监督)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基金来源和储备金)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本市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市财政垫付。储备金的提取比例和使用,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缴费原则)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业人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第九条(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按照本单位缴纳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确定。

第十条(费率)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实行基础费率,基础费率统一为缴费基数的0.5%。

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在基础费率的基础上,按照规定实行浮动费率。

浮动费率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事故发生率等情况确定。浮动费率分为五档,每档幅度为缴费基数的0.5%,向上浮动后的最高费率(基础费率加浮动费率)不超过缴费基数的3%,向下逐档浮动后的最低费率不低于基础费率。浮动费率每年核定一次。

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支付范围)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和监督)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存入本市市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经办机构经费)

社保经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开展工伤保险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核定,纳入预算管理。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认定工伤范围)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视同工伤范围)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从业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从业人员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从业人员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工伤排除)

从业人员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认定申请)

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从业人员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在本办法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所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工伤认定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按照要求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但未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的,可以重新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九条(受理)

工伤认定申请人依法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且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

第二十条(调查核实和举证责任)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根据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不同情形,提交相关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或者法律文书。

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认定程序)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和该从业人员所在单位。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工伤认定时限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工伤认定时限中止、恢复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工伤认定决定载明事项)

工伤认定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的基本情况;

(二)受伤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治时间或者职业病名称、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以及医疗救治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三)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或者认定为不属于工伤、不视同工伤的依据;

(四)认定结论;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

(六)作出认定决定的时间。

工伤认定决定应当加盖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第二十三条(告知义务)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申请工伤认定的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和该从业人员所在单位送达工伤认定决定时,应当书面告知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程序。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四条(劳动能力鉴定)

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鉴定机构)

市和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以及工会组织、社保经办机构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市和区、县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受市鉴定委员会的委托,负责职业病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及工伤人员的再次鉴定等具体事务。

区、县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人员劳动能力鉴定。

鉴定委员会依法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六条(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材料)

工伤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可以由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向区、县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职业病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向市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二)工伤认定决定;

(三)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工伤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鉴定程序)

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并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时限可以延长30日。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送达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并书面告知办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手续,提供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再次鉴定)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市鉴定委员会对职业病人员申请再次鉴定的,应当另行组织专家组,进行再次鉴定。

市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九条(复查鉴定)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或者社保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第三十条(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

鉴定委员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鉴定费用)

工伤人员的初次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提出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申请的,再次鉴定结论维持原鉴定结论,或者复查鉴定结论没有变化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申请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承担;再次鉴定结论或者复查鉴定结论有变化,以及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定期复查鉴定的,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就医原则)

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人员治疗工伤应当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者职业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伤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转往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确需转往外省市治疗的,由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保经办机构同意。

工伤人员需要进行工伤康复的,应当选择与市医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

第三十三条(工伤医疗和康复费用的支付)

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本市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按照本市有关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用药范围以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等规定执行。

工伤人员到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工伤康复诊疗规范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人员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工伤人员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所需医疗费用不列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三十四条(工伤医疗和康复费用的结算)

工伤人员发生的工伤医疗和康复费用,经市或者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由社保经办机构与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工伤康复机构结算。

工伤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急救或者按照本办法规定到外省市治疗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由其个人先行支付后,按照规定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经市或者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五条(住院伙食费补助、交通食宿费标准)

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工伤人员到外省市就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食宿费,交通费按照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交通工具乘坐费用实报实销。

住院伙食补助费、食宿费标准的确定及其适时调整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六条(辅助器具配置)

工伤人员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应当选择到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辅助器具安装配置项目和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并由社保经办机构与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结算。

第三十七条(停工留薪期待遇)

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具体期限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情诊断意见确定。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人员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八条(生活护理待遇)

工伤人员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九条(致残一至四级待遇)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的,为27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二级伤残的,为25个月;三级伤残的,为23个月;四级伤残的,为21个月。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一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的,为85%;三级伤残的,为80%;四级伤残的,为75%。

(三)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又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支付伤残津贴。

(四)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不符合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至符合条件后,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十条(致残五至六级待遇)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的,为18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六级伤残的,为16个月。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的,为60%。并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继续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该工伤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伤残的,分别为18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的,分别为15个月。

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1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一条(致残七至十级待遇)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的,为13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八级伤残的,为11个月;九级伤残的,为9个月;十级伤残的,为7个月。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的,分别为12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的,分别为9个月;九级伤残的,分别为6个月;十级伤残的,分别为3个月。

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1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二条(工伤复发)

工伤人员工伤复发,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不再享受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三条(因工死亡待遇)

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6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从业人员生前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其中,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人员生前本人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待遇调整)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五条(与其他赔偿关系)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由第三人支付工伤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社保经办机构有权按照规定向第三人追偿。

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的费用,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在获得第三人赔偿后,应当予以相应偿还。

第四十六条(因工外出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人员的待遇)

从业人员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标准,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从业人员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待遇停止)

工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第四十八条(保险责任确定)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从业人员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从业人员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劳务派遣单位的从业人员在劳务派遣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工伤保险责任由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承担,具体认定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定。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责任由用工单位承担。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第四十九条(境外赔偿)

从业人员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十条(办理享受待遇的手续)

从业人员因工伤亡的,由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手续,并提供下列相应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二)工伤医疗费用支付凭证;

(三)工伤人员与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待遇享受人的身份证明及与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关系证明;

(五)下落不明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相关材料。

社保经办机构应当自接到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定其待遇标准并按时足额支付;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

第六章

特别规定

第五十一条(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规定)

招用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缴费基数和费率,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执行,享受下列工伤保险待遇:

(一)按照本办法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由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参照本办法规定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且不得低于全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

(三)致残一级至四级的,由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以享受的伤残津贴为基数,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至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致残五级至十级的,由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五十二条(协保人员的工伤待遇)

用人单位使用经就业登记的协保人员的,协保人员的工资收入不计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协保人员发生工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社保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核定用人单位下一年度的浮动费率。

第五十三条(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的规定)

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参照本办法规定的缴费基数和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后,其按照规定在市或者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登记的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可以享受本办法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十四条(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的特别规定)

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待遇项目标准和支付方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选择按一次性领取的方式享受。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人员在首次申领待遇时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并以协议方式确认。一经确认,不再变更,其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

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选择按一次性领取的方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其工伤复发医疗费以及经鉴定委员会鉴定可以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经确认配置辅助器具费等,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支付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另行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五条(有关待遇计发的特别规定)

按照本办法规定计发的一级至十级工伤人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低于3896元乘以与伤残等级相应的下列月份数之积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一级伤残的,为24个月;二级伤残的,为22个月;三级伤残的,为20个月;四级伤残的,为18个月;五级伤残的,为16个月;六级伤残的,为14个月;七级伤残的,为12个月;八级伤残的,为10个月;九级伤残的,为8个月;十级伤残的,为6个月。

按照本办法规定计发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当年度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低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布的上述两项工伤保险待遇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指引条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七条(相关机构的法律责任)

工伤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的,市医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市医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不按时足额结算费用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令改正,工伤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第五十八条(应参保未参保或者未按规定缴费的规定)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保经办机构依法追偿。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第五十九条(争议处理)

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保险待遇方面争议,适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单位和个人对市或者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者社保经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人工资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第六十二条(关于适用范围的特别规定)

国家对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伤保险另行作出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调整。

第六十三条(施行日期和废止事项)

本办法自20__年1月1日起施行。20__年6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发布、并根据20__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的《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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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保险公司年终个人工作总结范文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适用行业岗位:保险,企业,个人,全文共 456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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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在外部经济形势和市场环境更加复杂多变的情况下,公司上下同心协力,在地方党政部门的大力支持配合下,在本公司经理室的正确领导下,全体员工团结一心,群策群力,面对竞争激烈的保险市场和各种挑战,紧紧围绕地方党政部门及上级公司的各种会议精神及20xx年工作思路和奋斗目标,以党的十八及xx届四中全会的精神指针,全面贯彻落实各项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并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不断创新思维、创新发展、创新管理、创新服务”为发展思想,不断强化管控、防范风险,全力打造和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进一步适应形势,更新观念,狠抓管理,加快发展,以“突出车险业务求发展、加大非车险业务增效益”为目标的工作思路,坚持内强素质,外塑形象,细化考核,强化管理,求实创新,兴司富员为具体措施,较好地完成了本年度各项工作任务,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20xx年经营情况

截止20xx年11月30日共实现保费收入4775万元,预计20xx年12底能够实现保费收入5100万元,能够完成市分公司下达全年计划7000万元的72、86%,同比减少824万元;其中车险业务收入3374万元,同比减少725万元,同比下降17、68;货运险保费收入10、03万元,同比增加2、51万元,增幅33、38%;家财险保费收入1、45万元,同比增加0、13万元,增幅9、84%;责任险保费收入8、6万元,同比下降17、66万元,降幅67、26%;意外险保费收入263万元,同比减少159万元,降幅37、68%;农业保险共计保费收入837万元,同比增加85万元,增幅11、3%;全年共计发案6357起,案件处理率达到99%,结案6255起,结案率98、39%,支付各类赔款2941万元,赔付率为61、59%,实现净利润93、83万元。

二、20xx年我们着重抓了以下工作

20xx年是我司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争当服务先锋﹑主抓办事效率和提高工作绩效;严格按照党委政府提出的“三看三治三确定”和“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人民群众﹑加强基层组织”的总体要求扎实整顿公司作风,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开展工作: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年来,按照县委、县政府以及曲靖分公司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公司一是结合行业实际及时成立党支部,由经理任支部书记,公司以“科学发展观”为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不断强化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充分体现了党支部在我司业务工作中的政治核心作用、有力地保证了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二是公司于7月1日开展了先进性教育活动周,并坚持周六下午学习制度,坚持学习政治理论和阶段业务汇报同步进行,制定了相应的学习计划。建立健全了一整套适应本公司实际的制约机制,先后推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规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等廉政制度。班子成员都能严以律己,以身作则,廉洁奉公,使公司班子形成一个团结拼搏、务实进取的战斗集体。三是公司通过开展警世教育,先后认真学习了由省保监局和省公司转发关于保险业发生贪污受贿和挪用犯罪案件的情况通报,树立员工超前防范意识,把防范违法犯罪的关口前移,有效地遏制违法犯罪活动。四是在本司内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四次,并制定出台了综合治理考核办法及安全生产工作管理条例,定期不定期的督促、检查落实,通过一年来的工作运行看,我司无重大案件事故发生,无信访投诉案件,内部信息报道及时准确,各项工作有条不紊顺利开展。

(二)争当服务先锋:随着保险市场的不断发展,保险业内竞争日益激烈,单纯的价格之争虽有一时之功,但绝非长久之计。根据党委政府以及上级公司开展关于开展各种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创新服务方式的通知。我司通过不断完善各项客户服务制度,取得了广大客户对保险公司的信任和支持。我司始终把“以服务求发展﹑服务求生存”作为公司发展的宗旨,从多方面加强服务质量的建设。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体现:

1、建章立制,狠抓落实。建立健全了严格、规范的管理制度,同时按照行业协会公布的保险服务标准,认真进行落实,并针对保险行业的业务特点,制定了六项承保服务制度和八项客户服务措施。公开服务承诺,公布服务监督电话,自觉接受客户的监督。我司工作人员深知,由于人保公司是保险行业的龙头老大,还是一家国企财险公司,自身的一言一行不仅代表了人保财险公司的形象,更代表了整个保险行业的形象,而且服务态度的好坏以及服务质量高低直接关系到客户对人保财险公司以及整个保险行业的满意度,因此更加注重对自己进行严格要求,自觉按照职业道德规范和内部规章制度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展现人保财险员工良好的职业形象。无论是承保或是理赔,重点突出“方便快捷”,用耐心、周到、热情的服务赢得了客户的普遍好评。

2、成立专门机构服务曲交集团。在分公司领导和曲交集团的大力支持下,为了更好地为曲交集团提供及时周到的保险服务,体现人保财险公司的实力,营业部抽调8名工作经验丰富的业务和客服人员,组成曲交业务部和客户服务部,为集团客户提供从签发保单、收取保费到出险报案、查勘定损、受理案件、理赔计算、赔款支付等一站式保险服务,统一了人保财险公司对曲交集团保险业务的管理,树立了人保财险公司在保险运输行业中良好的保险品牌形象。对在承保或理赔工作中遇到有争议的问题协商解决,原则性的问题坚决不让步,同时耐心细致地做好沟通解释,双方本着“平等友好、实现共赢”的原则,通过长期的沟通与协作,建立了融洽的合作关系。

﹙三﹚主抓办事效率。办事效率,也就是公司能力的一种体现。按照现在比较流行的说法,就是“执行力”,所谓执行力,“就是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工作任务”的能力。公司执行能力的强弱取决于两个要素——员工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能力是基础,态度是关键。所以,我们不断提升员工个人执行力,一方面是加强员工学习和实践锻炼来增强自身素质,另外一方面是要求员工端正工作态度,作为公司的行动标杆。在工作中,我公司严格执行“严、实、快﹑新”四字要求。一是着眼于“严”,要求职工积极进取,增强员工责任意识。责任心和进取心是做好一切工作的首要条件。二是着眼于“实”,脚踏实地,树立实干作风。虽然每个人岗位可能平凡,分工各有不同,但只要埋头苦干、兢兢业业就能干出一番事业。因此,公司加强了提高执行力方面的学习,要求员工必须发扬严谨务实、勤勉刻苦的精神,坚决克服夸夸其谈、评头论足的毛病。真正静下心来,从小事做起,从点滴做起。三是着眼于“快”,只争朝夕,提高办事效率。因此公司领导每次开会都不遗余力强调员工应该具备良好时间观念和效率意识,弘扬“立即行动、马上就办”的工作理念。坚决克服工作懒散、办事拖拉的恶习。每项工作都要立足一个“早”字,落实一个“快”字,抓紧时机、加快节奏、提高效率。做任何事都要有效地进行时间管理,时刻把握工作进度,做到争分夺秒,赶前不赶后,养成雷厉风行、干净利落的良好习惯。四是着眼于“新”,开拓创新,改进工作方法。只有改革,才有活力;只有创新,才有发展。面对竞争日益激烈、变化日趋迅猛的今天,创新和应变能力已成为推进发展的核心要素。因此,要提高执行力,就必须具备较强的改革精神和创新能力,坚决克服无所用心、生搬硬套的问题,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执行指令。在日常工作中,我们不断鼓励员工敢于突破思维定势和传统经验的束缚,不断寻求新的思路和方法,使执行的力度更大、速度更快、效果更好。养成勤于学习、善于思考的良好习惯。公司从“慢”变“快”解决了以前出单﹑出险慢;理赔周期长等问题中总结了经验,而后科学合理简化了工作程序,提升理赔速度;使客户在最短的时间内解决问题。

﹙四﹚提高工作绩效。绩效是一个公司生存与发展的命脉,为很好的让公司较好较快的发展,提高工作绩效,我司针对公司工作情况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绩效考核系统,为绩效考核建立了一个标准体系,但只有这个还不足够,在实践中,我们发现还需要构筑一套独立的业绩改进系统,通过循环的改进与优化让战略业绩考核真正成为促进企业价值增长的有力工具。这一年,我司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第一,将业绩考核的指标与企业价值紧密相连,第二,将业绩考核与业绩管理相结合,形成不断递进的循环。通过系统性的循环递进,对业绩起到持续促进的作用。并要求公司至上而下进行﹙月度﹑季度﹑年度﹚的计划设定﹑述职和行动改进。为绩效考核能很好落到实处,我司领导干部常常带头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帮助群众解决反应强烈的突出问题,时刻检查客户投诉渠道的顺畅性,以及问题的解决情况,以方便客户反应问题,让公司接受宝贵意见积极改进提高。

三﹑存在的问题

﹙一﹚由于公司疲于市场竞争和业务发展,对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有所松。

﹙二﹚面对强大的市场竞争压力,有的员工出现了畏难情绪,少部分员工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思想惰性。

﹙三﹚对私家车保险业务公关不积极,出现市场占有率偏低。

四﹑20xx年工作目标

20xx年是我们人保财险富源支公司稳重求胜的一年,我公司自定保费计划6500万元,为确保业务目标的全面达成,明年的工作计划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抓重点,带全盘,实现规模和利益同步发展。

按照“三个转变”的要求,注重业务全面发展的同时,以健康险为突破,不断扩大非车险市场占有率。

(二)促使业务持续稳步发展

我们要避免20xx年发展误区,要积极适应经营发展的需要,及时调整经营策略。保证发展速度与业务质量同进、拓展业务与经营规范并行、续保业务与创新业务并举,使业务持续稳步发展。

(三)加强各销售渠道队伍建设

20xx年我们将把业务计划细分到各销售渠道当中去,强化渠道经营意识。做好各销售渠道队伍建设,将是促使各渠道业务正常运转的基础工作。我们要加强各渠道基本法的学习力度,将基本法熟练运用到各渠道队伍的管理当中去,特别是中介和互动这两个一直比较滞后的渠道。另外在省公司的指导下,充分利用好销售编制的激励作用,不断吸引外来销售精英加入和提高内部销售人员的展业热情,进一步夯实队伍力量。

(四)强化学习、开创学习型组织

日益变化的市场形势、公司业务的快速发展和客户千差万别的需求,这些都对我们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只有坚持不懈地学习,即加强对行业监管政策、公司战略发展计划、专业技术知识、服务规范等等的学习才能提高公司业务技能和驾驭市场的能力,才能增加公司整体竞争的实力。

(五)提升服务意识,提高专业化服务技能

我们要增强服务意识。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服务将成为各家主体竞争的王牌,服务也是客户选择承保公司的主要参考因素。我们将围绕客户服务,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继续完善柜面服务质量考核标准、优化承保理赔服务流程、加快标准化服务网点建设。真正做到在服务上创新模式、做客户的真正贴心人。

(六)积极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关爱的生活,注重公司与员工共同成长,营造人保财险大家庭温馨融洽的企业氛围。积极组织员工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做好公司对员工的节日慰问活动等。同时要积极与上级工会、市总工会沟通,倡导全员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一方面活跃员工的精神生活,提高员工的社会责任感,借此宣传公司的企业文化,不断提高公司在社会上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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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2024年度保险公司内勤工作总结范文_保险工作总结_网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适用行业岗位:保险,企业,全文共 124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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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保险公司内勤工作总结范文

从而营造了一种健康活泼、你追我赶、团结奋进的业务发展氛围。特别是在年末开展的“幸福家庭”突击中,我公司顶住家财险滑坡和年末保源少的劣势情况,合理分解目标,层层落实,自加压力,跑企事业单位,跑个人家庭,一笔笔、一份份,最终以140%的好成绩超额完成市公司下达的任务。

一、狠抓理赔和防灾防损质量的提高。

公司从狠抓第一现场的查勘率入手,坚持实事求是、“迅速、及时、准确、合理”的原则。只要接到报案,无论事故大小,无论白天黑夜,始终坚持赶到第一现场,掌握第一手资料,严格按照快速赔付流程,为客户提供力所能及的方便。一是坚持双人查勘,双人定损,交叉做案,限时赔付,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二是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积极参与“三个中心”建设,以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三是加强考核、加大督查力度。对理赔过程中出现各种问题一经查实,轻者批评教育,重者严肃处理,决不姑息;四是积极做好防灾防损工作。在分管领导的负责下,防理部门主动与各业务部门联系,及时拟订了重大客户防灾防损工作预案、夏季防汛安全检查办法、冬季防火防爆安全检查办法,始终做到提前把握,提前介入,积极会同相关业务部门对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落实,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以减少损失,增强防范风险的能力。我们先后到有安全隐患的纸业、药业、**公司等重点客户单位帮助整改隐患,制订防灾预案,深受客户的好评,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调整经营思路,强化创新意识,提高公司效益水平

今年我司在抓好效益型险种业务的同时,认真梳理“垃圾”业务,对往年赔付率高于100%的劣势险种坚决予以放弃,对赔付率较高但仍存在一点利润空间的险种选择性承保。去年我司农险、养殖业保险赔付率高达106%,我司从大局出发,坚决的暂停该险种的发展。企业一揽子保险存在保险费低,保障范围大、保险金额高的经营风险,特别是遇到洪涝灾害、被盗的事件,往往造成较高的赔付率,我公司从效益出发,对该险种的承保范围、承保条件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在注重各险种效益发展的同时,我们改变以往的经营套路,*厂车险业务属于我司续保业务,续保时间为9月份,但今年多家保险公司对此业务虎视眈眈,介入竞争,企图分羹,为保证万无一失,我司果断提前续保,使其他保险公司措手不及,稳固了业务的发展。纸业有限公司保险业务一直以来是我司囊中之物,续保是在11月份,公司经理室知道一旦提前续保,当年不仅会损失几万元保险费,也加大了下半年的业务压力,但为了弥补上半年因丢弃“垃圾”险种而带来的业务缺口,更好的调整序时业务结构,更多的实现已赚净保费,决定提前续保了该企业保险业务。我司这些工作是适应股份制改革后经营工作新形势的发展需要做出的大胆尝试,也是转变思想的实验性思路。

正是由于我司员工勇于承担重任,善于开动脑筋,充分调动积极性和创造性,做到人人有担子,个个有责任,因而,在强大的外部竞争中,我司上半年不仅没有丢失任何阵地,巩固了我司财险市场龙头老大的地位,还实现了新增业务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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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公寓房屋工程保险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保险,全文共 114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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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_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装潢公司

鉴于乙方承包装修之甲方某公寓______号房屋工程已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交付使用,有关细项质量需进一步观察,目前有关工程细项已需维修养护,故甲、乙双方就工程的保修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1、本工程保修期为一年,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2、乙方在保修期内工作范围为:

就装修工程所涉及全部项目(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甲、乙双方签署的装饰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及工程预算明细表及 年 月 日签署的装饰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列明为准)的损坏或质量问题进行更换或修复。如木门变形、裂缝,所有漆面脱落、起皮、鼓包,壁纸鼓包、脱落,房顶出现脱落,所有器具因质量原因出现的损坏及其他质量问题。属于甲方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除外。

3、目前工程已存在的问题及乙方责任:

3.1 花岗岩地面有5块有1/3空鼓,1块4cm缺角,1块1/3断裂,若在保修期内有空鼓的花岗岩出现断裂,乙方应予更换,材料费及更换费用由乙方负担,或由乙方返还断裂部分的材料费及相应各项取费。

3.2 护墙板的板面目前变形较重,乙方应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份前进行更换或整修。

3.3 木门现已变形,乙方应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份前进行整修。

3.4 壁纸卷边,乙方应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份前进行整修。

3.5 厨房洗菜盆下水管无反水弯,乙方应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份前新购反水弯并进行更换。

3.6 前述各项问题的整修或更换费用包括材料费、人工费等均由乙方负担。

4、乙方工作方式

在甲方发现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并电话或传真通知乙方后7日(节假日包括在内)内,乙方须安排熟练的技术工人带料完成整修或更换工作,费用由乙方负担。

5、法律责任

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无故拖延达14个工作日不予整修或更换的,甲方有权扣除工程尾款人民币 元;若甲方因该质量问题造成其他损失,甲方除有权扣除工程尾款外,还可采取法律许可的其他措施要求乙方给予赔偿。

6、结算

保修期内未出现质量问题或虽出现质量问题但乙方整修及时并令甲方满意,保修期结束后七日内,甲方将尾款如数结算予乙方( 年 月份乙方将第3条所述问题整修结束后,若甲方感到满意,可以结算)。

7、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两份,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公司

代表: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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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保险理算员工作总结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适用行业岗位:保险,职员,全文共 321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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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来,我们紧跟市公司战略部署、把握主动、明确目标、扎实措施、合力攻坚、强势奋进的一年。在这一年里,理赔部全体员工紧紧围绕“立足改革、加快发展、真诚服务、提高效益”这一中心,与时俱进,勤奋工作,务实求效,文明服务,较好地完成了上级公司和公司总经理室交付的各项工作。截至20xx年12月底,我部共处理各类赔案件,支付赔款近x万元,有利地保障了全市的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⑴围绕目标,落实计划,狠抓本职工作

一、工作总结

截止20xx年12月31日,专线岗共受理各类报案件,较上年同期增长%;其中:机动车辆险件(交强险件,商业险件)、意外险件、企财险件、公众责任险件、雇主责任险件、货运险件、家财险件、校园方责任险件、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件、医疗责任保险件、承运人责任险件、建工险件,其中,委托外地件、代勘件、投诉件、电话回访件,客户满意度达。第一现场调派率%。查勘定损岗共处理案件件,较上年同期增长%;其中:机动车辆险件,较上年同期增长%,人险件,企财险件,货运险件,责任险件,家财险件。理算岗共理算各类赔案件,较上年同期增长%,注销件、拒赔件;其中机动车辆现场赔案件、金额xx万元,件数占总赔案件数的%;预付赔案件xx万元;诉讼赔案件,起诉金额xx万元,整体结案率为%。针对伤人案件,我部特聘请了专业医师对机动车伤人赔案和各类人险、责任险赔案中医疗费用进行审核,截止20xx年12月25日,已审核各类赔案件、金额为xx万元,剔除金额占医疗费用赔款金额的%。

⑵以新的考核办法指导工作,规范经营,提升管理水平,突出业务重点

20xx年,我们加大了对各环节工作的改革力度,通过改革本部门内各岗位人员的工资核算管理办法,即将本部门内所有员工的收入分拆成基本工资与绩效工资两个部分,施行绩效工资与个人实际工作质量相挂钩的考核办法,依据工作质量对绩效工资进行核定、发放,进而实现工资由统一的岗位工资向多劳多得、少劳少得、按劳取筹的科学转化,通过一系列的举措,切实加大了对现场赔付案件的推行力度,加快了案件在各环节的流转速度,提高了保险理赔服务的质量,进而使中华保险品牌特色服务进一步得到了社会的认可,优质、快捷的理赔服务赢得了客户的信赖。

⑶以“比、学、赶、帮、超”为口号,提升岗位人员业务技能水平,组建一支高素质的理赔队伍

在过去的一年里,我们不断加大对本部门各岗位人员培训的投入力度,20xx年1-9月份,我部门共组织各类培训、岗位技能考核及业务知识交流活动10余场次,并邀请专业人员进行授课,讲授保险公估知识、理赔业务技巧;调派员工参加社会及公司内部组织的各类培训;在二零二厂华源汽车行针对特定事故车组织查勘定损人员进行查勘技能大赛;赴兄弟中支公司参观学习、进行业务交流;通过组织、举办形式多样的活动,切实提高了部门内广大员工的业务技能和工作水平。⑷加大硬件投入力度,为客户提供优质、快捷的理赔服务20xx年1月,ebao车险理赔系统正式上线使用,为适应工作发展的需要,理赔部及时的为每组查勘人员配备了笔记本电脑,并以组为单位增配了数码照相机,从而使每一个查勘组都能够拥有一台笔记本电脑、两部数码照相机,与此同时,理赔部还在每一辆查勘车上加装了GPS定位系统,进而使专线人员可以更直观的掌握包头市区及周边地区的交通状况以及部门查勘车辆所处位置与使用情况,使现场调派更加合理,避免了“误派”、“错派”,提高了调派的质量,进而保证了较高的第一现场查勘率。强大的硬件投入,先进的车险理赔系统,为中华保险特色理赔服务健康、有序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⑸加大对保险骗赔案件的查处力度,切实做到“不惜赔、不滥赔”

20xx年,加大“打假、防骗、反保险欺诈”工作力度,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截至20xx年12月31日,我部门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查处保险骗赔案件件,为公司避免经济损失万余元,切实做到了不惜赔、不滥赔,有效地维护了我公司的权益,同时对居心不良者也起到了警示的作用。⑹发送温馨短信,为客户提供人文关怀

每遇雨、雪天气,机动车辆肇事率增高,我部利用专线信息平台向客户手机发送温馨短信,提醒客户雨、雪天气小心驾驶、稳驾慢行,此举不但能有效地降低出险率,也能充分体现出中华保险的无时无刻无微不至的人文关怀。

二、20xx年工作计划

通过一年来的努力,我们的品牌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优质、快捷的理赔服务赢得了客户的信赖。但是,在工作中,我们仍然发现了不少的问题与不足,如保险赔付率仍然偏高,处理保险拒赔案件欠缺方式、方法等等,因此,全面提高理赔质量和理赔管理水平,仍是我们未来一段时间内的工作重点,在工作中,我们要进一步加强车险查勘、定损、报价、核赔、医疗审核等关键环节的工作,做到有目标、有措施、有激励,不断提高保险理赔质量与效率。因此,我们要切实做到:⑴专线接报案时间控制在每案3分钟以内,回访率力争达到95%;查勘定损岗现场到位率力争达到100%,超时限交案率力争控制在10%以内;报价岗自报车型控制1天以内,分公司报车型与分公司协调尽量控制在2天以内;理算岗件数结案率和金额结案率力争达到85%。

20xx年,我们将继续加大对现场赔付案件考核力度,扩大影响,造出声势,在包头市场树立中华保险理赔服务特色。⑵控制好车损险定损质量,确保车险赔付率明显下降。因此我们要提高第一现场查勘率,挤压车损险赔案中的水分,切实有效地实施定损复查和核损,加强对查勘、定损工作的监督和把关。⑶加强理赔队伍建设,严格执行纪律,全面细心接报案,及时出现场,准确报价,热情服务,合理理算赔付。进一步完善案件快速理赔办法,在坚持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下,保证案件处理的简化、便捷、快速,突出中华保险特色。建立健全维修、救援、配件为主的服务网络,本着互利互惠、控制风险的原则,考核签定合作协议的汽车修理合作单位。加强查勘定损队伍建设,提前一步储备人员,不让查勘定损拖业务发展的后腿。

随着业务规模不断作大,我们要进一步提高全体理赔工作人员的业务技能,加强理赔人员的监督考核力度,提高理赔人员的工作效率规范理赔人员的言行,杜绝吃、拿、卡、要等有损公司形象利益的行为,要求查勘人员要作到车辆洁净、衣着整洁、言语文明、不卑不亢、耐心细致、服务高效,以崭新的面貌应对客户,教育每一个理赔人员在做理赔服务的同时,要做中华保险的宣传员。⑷20xx年,我们在保证第一现场到位率的前提下,进一步提高第一现场报案率,加大无现场自述案核查案发现场的力度,以减少假骗赔案的发生。我部出台拒赔案件奖励办法,调动全员工作积极性,进一步降低赔付率,增大利润空间,重点加强非车险和重大疑难案件的调查工作,抽调专业组进行非车险查勘和疑难案件的调查。⑸加强报价管理,做好价格本地化工作,挤压汽车配件和修理价格中的水分,切实做到同一车型,统一报价金额。⑹加强伤人案件赔偿的审核。⑺积极防范保险欺诈,做好疑难赔案调查处理工作。⑻规范未决赔案管理,严格执行总分公司未决赔案管理的各项规定,规范未决赔案的处理原则和操作流程,提高未决赔案的估损准确性,尽量杜绝未决赔案零估损情况的发生。⑼加强内部信息反馈。理赔环节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承保部反馈,以促进公司承保风险控制,监督承保制度的执行,从源头上遏制赔付率的上升势头,协调好业务发展和理赔管控的关系。⑽加强对保险理赔工作的管控与监督。我们公司各部门及下设各支公司收集在我部门从事保险理赔服务、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指导性的意见和建议,并对有帮助性的意见和建议予以采纳,进而对保险理赔服务、管理工作进行整改,全面提高保险理赔服务、管理质量与效率。

在接下来的时间里,我部门将以提高客户满意度为宗旨,以维护公司利益为目标,着力提高保险理赔质量与效率,提升公司的社会美誉度,树立公司品牌,展示我们公司的服务优势,力争通过服务促进效益,为把我公司建成为一流现代保险企业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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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防止意外伤害的国旗下讲话3分钟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107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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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是金

诚信是什么?农民说,诚信是秋天里结出的丰硕果实;工人说,诚信是辛勤劳作下生产出质高价廉的产品;老师说,诚信是师生间白玉般纯洁的感情。简而言之,诚信就是诚实守信,“诚”就是内诚于己,诚实无欺,诚实做人,诚实做事,“信”就是外信于人,有信用,讲信誉,守信义。

诚信是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我们立身、修德、处事的基本原则。诚信对于一个人很重要,对于一个国家则更为重要。一个不讲诚信的个人是社会的危险品,而一个不讲诚信的民族是莫大的悲哀。

诚信不仅是一种品行,更是一种责任;不仅是一种道义,更是一种准则;不仅是一种声誉,更是一种资源。“人无信不立,天有日方明。”诚信是一个正直的人应具备的品质,更应是每个学习者所应遵守的准则。然而,近年来,社会上弄虚作假的风气也影响到了我们的校园。抄袭、夹带等一些不诚信行为也开始在东外校园里出现。舞弊不仅是对我们自己能力的否定和蔑视,更是对我校良好学风的亵渎,舞弊者不仅丢掉了诚信,更丢掉了尊严。因此,我们学生更应身体力行,从诚信作业,诚信考试,诚信待人做起,当诚信人,做诚信事。

同学们,考试不仅检验我们的知识水平,同时,也检验我们诚实可信的做人准则。面对一张白纸黑字的考卷,我们是应该诚实地去答题,还是偷偷摸摸地去抄袭?答案不言而喻。是的,我们要诚实地回答每一道题,以正确的态度对待每一次考试,为心灵交上一份诚实的答卷。

自古以来,读书人都是以节操为本,以诚信为基。我们东外学子更应该传承民族美德,树道德之新风。本周,期中考试即将开始,值此向全体同学发出倡议:

一、排除外界干扰,正确认识考试对评价自己的重要性。充分利用一切时间,认真复习,满怀信心地迎接考试。

二、提高自身修养,做一名诚信学生。请同学们切记:“分数诚可贵,奖励价更高,若为诚信故,两者皆可抛”。我们要以诚信的态度对待每一场考试,考出真实水平。

三、在考试过程中尊重监考老师,端正学习与考试的态度,严格遵守考试规章制度,实事求是,杜绝一切考试作弊行为。

四、弘扬诚信正义。树立与不良风气作斗争的信心和勇气,勇于检举揭发考试作弊行为。

五、“文明考风、诚信考试”从我做起。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良好的学风,文明的校风,应当从自己做起、从现在做起,努力打造诚信校园。

同学们,诚信是耀眼璀璨的阳光,他的光芒普照大地;诚信是广袤无垠的大地,他的胸怀承载山川;诚信是秀丽神奇的山川,他的壮丽净化人的心灵;诚信是最美丽、最圣洁的心灵,他让人问心无愧、心胸坦荡。同学们,让我们守住诚信的阵地,笑看诚信之花的绚丽绽放,与诚信同行!当诚信人,做诚信事,让我们谨记:诚信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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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保险长期代理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317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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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经营许可证号码:

负责人:

代理人: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身份证号码: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及有关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保险个人代理事项达成一致,签订本保险代理合同。

第一条本保险代理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且乙方保证人在《履行保险个人代理保险代理合同保证书》上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代理期限个月,自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甲乙双方的关系为保险代理保险代理合同关系,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劳动关系。

第三条甲方委托乙方在本保险代理合同授权范围内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

第四条代理地域范围

甲方授权乙方在甲方经营区域 省市 县代理保险业务。

第五条代理业务范围

甲方授权乙方代理下列保险业务

乙方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限于:

1、向客户宣传、介绍、推荐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

2、将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及相关的投保材料交付甲方;

3、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并将甲方签发的保险单、保险费收据等相关单证交付给投保人;

4、接受客户咨询;

5、甲方书面委托的其他事项。

乙方不得处理下列事项:

1、签发或批改保险单和保险费收据;

2、核保、核赔;

3、其他未经甲方书面授权的事项。

第六条本保险代理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甲方承担责任。

乙方超越本保险代理合同甲方书面授权范围的行为,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七条保险费的解付方式和期限

乙方应在收到保险费当日将代收的保险费全额解付甲方或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特殊情况下经甲方同意,解付期限可以延长为收到保险费二十四小时之内。

乙方不得使用非甲方帐户收取保险费,不得将保险费挪作他用。

第八条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

甲方按照国家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双方约定的各险种手续费标准是:

甲方按列明的手续费率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但乙方所得代理手续费产生的税款由乙方承担。

甲方按每一会计月份的实收保险费以现金或转帐方式结算乙方代理手续费,结算日为次月日,遇节假日顺延。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甲方业务管理需要,可调整手续费标准,如乙方不能认可新的手续费标准,本保险代理合同自动终止。

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乙方才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1、甲方已审核签发保险单;

2、甲方已全额收到保险费;

3、代理行为符合代理保险代理合同各项约定。

乙方代理的业务发生退保或变更,甲方相应调整乙方的手续费。

第九条甲方的权利: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个人代理管理制度,并据此对乙方与保险代理有关的行为进行管理;

对乙方代理业务的核保、核赔权;

乙方越权代理及违反本保险代理合同其他约定的,甲方有权解除本保险代理合同;

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

在本保险代理合同有效期内留存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按税务机关规定代扣乙方应缴纳的税款;

了解乙方代理业务完成情况和代理客户详细信息。

第十条甲方的义务:

根据本保险代理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对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理的保险业务承担保险责任;

为乙方核发或更换《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

将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报保险监管部门备案并办理年度检验;

为乙方提供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所需展业证件、业务单证和甲方认为必要的宣传材料;

认真听取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为乙方提供与保险代理业务有关的培训。

第十一条乙方的权利:

在授权范围内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并获得甲方支付的代理手续费;

依法解除本保险代理合同;

取得甲方提供的有关代理业务的展业证件、业务单证、宣传材料;

享有甲方为其提供的与保险代理业务有关的培训;

拒绝甲方的违法、违规和非书面委托事项。

第十二条乙方的义务: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甲方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遵守职业操守,维护甲方及投保人、被保

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利益,维护甲方的社会形象;

参加甲方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技能;

向投保人全面说明保险保险代理合同内容,并按照甲方的要求就保险标的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

对于保险保险代理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向投保人明确说明;

协助甲方了解投保标的的真实情况和风险状况;

按本保险代理合同约定向甲方解付代收的保险费;

保守甲方和代理客户的商业秘密;

非经甲方书面授权,不为甲方以外保险机构代理保险业务;

按甲方要求确定展业身份称谓,不向投保人作任何与保险业务有关的虚假宣传和承诺;

在接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出险通知后,及时通知甲方;

保险保险代理合同订立后,在接到投保人要求变更、终止或者解除保险代理合同的请求后,及时转告甲方。

第十三条保证

乙方请 作为乙方履行本保险代理合同的保证人,由其出具的《履行保险个人代理保险代理合同保证书》是本保险代理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保险代理合同的变更

在本保险代理合同有效期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依法对保险代理的地域范围、险种范围、代理手续费标准、保证人等保险代理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并订立补充协议予以约定。

双方如不能就变更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本保险代理合同自动终止。

第十五条保险代理合同的终止及解除

本保险代理合同期满前三十天内,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可以向对方提出续签保险代理保险代理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保险代理保险代理合同。

在本保险代理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要求解除保险代理合同,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对方。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随时单方解除保险代理合同: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甲方信誉和形象;

3、挪用或侵占保险费;

4、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保险受益人欺骗甲方;

5、使用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或转换保险人;

6、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和降低保险费率;

7、泄漏客户信息及甲方商业秘密;

8、遗失重要保险单证造成甲方重大损失;

9、为甲方以外的保险机构代理保险业务;

10、违反本保险代理合同约定中乙方的任何一项义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保险代理合同终止:

1、本保险代理合同期满;

2、乙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乙方丧失劳动能力;

4、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被保险监管部门吊销;

5、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本保险代理合同终止或解除时,乙方须将甲方核发的《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代理期间有关的单证材料、代理客户资料、乙方和保证人留存的代理保险代理合同原件和借用甲方的物品交还甲方,并办理有关手续;

甲方交还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本保险代理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不得再以甲方的名义从事保险代理活动。

第十六条违约责任

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本保险代理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除应如数支付代理手续费外,每拖延壹日,要向乙方支付应支付代理手续费金额 %的违约金。

乙方未在本保险代理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甲方解付保险费,除应如数上交保险费外,每拖延壹日,要向甲方支付应交付保险费金额%的违约金。

甲乙双方违反本保险代理合同约定,除本条第一、二款的情形以外,须支付壹百元至伍百元的违约金。

乙方超出甲方授权范围或者在代理保险代理合同终止后仍以甲方名义进行的活动,除经甲方追认的以外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甲方不履行保险代理合同义务或违反保险代理合同约定,乙方有权提出解除本保险代理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本保险代理合同约定造成甲方损失的,须按照损失金额支付赔偿金。

第十七条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就本保险代理合同发生争议时,可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可依法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附则

本保险代理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乙方保证人各持一份,报甲方所属分公司备案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保险代理合同签订地点: 省 市 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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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374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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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条款

第一章 盗抢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

(二)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三)保险车辆在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非全车遭盗窃,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或损坏;

(二)保险车辆被诈骗、罚没、扣押造成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因民事、经济纠纷而导致保险车辆被抢劫、抢夺;

(四)租赁车辆与承租人同时失踪;

(五)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保险车辆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六)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入知道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应在24小时内向出险当地公安刑侦部门报案,并通知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车辆停驶手续以及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

(三)全车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并实行20%的免赔率。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的,每缺少一项,增加1%的免赔率。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

(四)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车辆停驶手续或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保险人赔付结案。

(六)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被找回的。

保险人尚未支付赔款的,车辆应归还被保险人。

保险人已支付赔款的,车辆应归还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将赔款返还给保险人;被保险人不同意收回车辆,车辆的所有权归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章 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风挡玻璃或车窗玻璃的单独破碎,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投保方式

投保人与保险人可协商选择按进口或国产玻璃投保;保险人根据协商选择的投保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安装、维修车辆过程中造成的玻璃单独破碎。

第四条 其他

本附加险在保险期限内发生赔款,续保时,不影响除本附加险以外的其他险种的无赔款保险费优待。

第三章 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火灾、爆炸、自燃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

(二)所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三)轮胎爆裂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全部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二)施救费用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支出计算赔偿。

(三)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第四章 自然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因保险车辆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本车的损失;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

(二)所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全部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二)施救费用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支出计算赔偿。

(三)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第五章 车身划痕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已投保车辆损失保险的家庭自用或非营业用、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9座以下的客车。

第二条 保险责任

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三条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为_________元。

第五条 赔偿处理

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在保险期限内,赔款金额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第六章 车辆停驶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因发生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事故,致使保险车辆停驶,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未及时将保险车辆送修或拖延修理时间造成的损失;

(二)因修理质量不合格,返修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按照投保时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约定的赔偿天数确定;约定的日赔偿金额最高为300元,约定的赔偿天数最长为60天。

第四条 赔偿处理

全车损失,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之日起至修复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实际天数超过双方约定修理天数的,以双方约定的修理天数为准。

在保险期限内,赔款金额累计达到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第七章 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违章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

(二)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或在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

第三条 责任限额

车上人员每人责任限额和投保座位数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投保座位数以保险车辆的核定载客数为限。

第四条 赔偿处理

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每人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每人责任限额,赔偿人数以投保座位数为限。

第八章 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造成的货物损失;

(二)违法、违章载运或因包装不善造成的损失;

(三)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

第三条 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运单、起运地货物价格证明等相关单据。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按起运地价格计算赔偿。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第九章 无过失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车辆与非机动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保险车辆方无过失,且被保险人拒绝赌偿未果,对被保险人已经支付给对方而无法追回的费用,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标准,在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第二条 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5万元以内协商确定。

第十章 不计免赔特约条款

第一条 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对应的投保险种,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下列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车辆损失保险中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的;

(二)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增加的;

(三)同一保险年度内多次出险,每次增加的;

(四)非约定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增加的;

(五)附加盗抢险或附加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或附加自燃损失险中约定的。

第十一章 救助特约条款

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的车辆,可附加本特约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事故或故障,保险人给予下列赔偿或救助:

(一)下列情况下,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 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部分,保险 人负责赔偿:

1.车辆损失保险中,因不足额保险而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的施救费用;

2.根据车辆损失保险条款的约定,按驾驶人员在保险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应予免赔而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的施救费用;

3.应由第三方承担的施救费用,被保险人支付后又无法追回的。

(二)在约定的救助区域内,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或故障致使保险车辆无法行驶,经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提供下列救助:

1.拖车(将车辆拖至距出险地点最近的修理场所);

2.简单故障现场急修;

3.保险车辆因缺油、缺电而无法行驶时,保险人提供送油(每次以10公升为限)、充电;

4.更换轮胎。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因车辆损失保险条款责任免除中约定的情况造成的车辆救助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非保险人提供的救助所产生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三)油料和更换的零配件、轮胎等成本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四)法律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不允许进入的区域,保险人不负责救助;

(五)其他不属于本特约条款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三条 在保险期限内仅发生过本特约条款第一条(二)的赔款的,续保时,不影响本特约条款以外险种的无赔款保险费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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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2024保险公司内勤年终个人工作总结_保险工作总结_网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适用行业岗位:保险,企业,个人,全文共 95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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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险公司内勤年终个人工作总结

一个合格的内勤必须具有强烈的事业心、高度的责任感和求真务实的工作态度,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熟悉业务和内勤工作,具有较宽的知识面和合理的知识结构以及严谨干练的工作作风、任劳任怨的献身精神和淡泊名利的思想境界。

一是眼勤。

内勤每天阅读文件,翻看档案,查阅材料。看文件、材料不能像过眼云烟,毫无印象。要认真看,对上级的文件要反复看,领会精神,吃透方针、政策,记住术语,明确任务;对下面的工作报告要细阅全文,掌握工作进展,熟悉情况,看出问题,以利指导;对有关部门的文件、材料着重学习经验和做法,取彼之长,补已之短。对各类业务报表要认真阅读填表说明,掌握填报方法和填报时间、要求。

二是手勤。

在工作上积极主动,做好各项工作记录和资料的积累,对看到的情况、问题、数据、工作进展,都要根据需要分别摘录。

三是嘴勤。

在处理日常事务工作中,要多动口向业务部门和其他同事请教,对不清楚的情况、细节、一件事的着落,要勤问、勤打听、勤催办,超越职权范围的要及时向领导请示,不能随自己的意志去办,随时向同事和群众多动口了解各方面的工作情况,实事求是,及时全面地向领导和上级汇报。

四是腿勤。

要结合实际,经常开展调查工作,熟悉掌握各项工作动态,要与外勤和有关业务部门多联系,相互交流情况,互相支持配合做好各项工作。

五是脑勤。

对各类业务报表,要认真分析,所填报表与上年、上月和其它表册之间有没有关联性,同一表中栏与栏、项与项之间有没有联系。对收集的信息,要动脑分析研究,采取归纳、比较、判断、推理和分析,注意摸索、积累和总结工作经验,善于学会观察分析各种社会现象,透过现象看本质,掌握分析、研究专项整治动态,注意发现问题,养成勤于思考、善于思考的习惯,做到“沉静以深思”才能逐渐提高自己的工作水平。

总而言之,内勤这个岗位,是一个熔炉,也是一个舞台,既能锻炼自己也能展示自己,只要不断加强自身的政治思想素质、作风素质、业务素质和心理素质的修养,切实履行好内勤工作岗位职责,持之以恒地做到“五勤”,不断开拓创新,就能做好内勤工作。

完成事务管理、文书处理、综合情况、填写报表、起草文件等日常程序化的工作,又要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工作,还要为领导出谋划策,积极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协助领导做好各方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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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保险工作实习报告_实习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126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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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工作实习报告

一、实习说明

(1)实习时间:2012年2月17日至2012年5月31日

(2)实习地点:广东深圳阳光保险电销公司

(3)实习性质:毕业实习

二、实习单位简介

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七大保险集团之一,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中国铝业公司、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国有大型企业集团为主发起组建,注册资本金为27.5亿元人民币。公司股东实力强大,涉及行业广泛,股权结构合理,符合现代企业制度。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专业子公司。

阳光保险的发展历程是以XX年7月28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为标志;XX年6月27日,阳光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XX年12月17日,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2012年1月23日经中国保监会、国家工商总局批准,阳光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更名为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由于经营管理的良好表现和优秀的企业文化建设,阳光保险先后获得百佳“中华儒商”、五十强“人民信赖品牌”、十强“保险行业竞争力品牌”、“亚洲500最具价值品牌”、“亚洲十大最具影响力品牌”和2012中国最佳商业模式等大奖,公司的品牌形象不断提升。

阳光保险秉承“打造最具品质和实力的保险公司”的公司愿景,以“共同成长”为使命,把“诚信、关爱”、“创造价值”作为核心价值观,坚持“工作激情与管理理性”、“创新与执行”、“团队合作与发挥个人作用”等三个方面高度统一,发扬“战胜自我”的企业精神,以崇高的道德水准、高效健全的管理和高素质、高境界、高度职业化的员工队伍,为客户提供优质稳定的服务,成为高成长性的公司,成为客户首选的公司,成为优秀人才向往的公司。

三、实习环境

在公司,采取小组工作的形式,每个组有差不多十几个人,设一个组长,每个人都分配了工作任务,每个月都有硬性归定要完成多少指标,并按5%进行提成奖励。

当我们这些新来的员工被分配到各个小组以后,组长会发给我们一份客户电话表,这份电话表是由小组负责电话查询的工作人员在网上搜集到的,然后,组长还会给我们一份话术,主要写了如何与客户沟通交流的对话示例,如:我们先说,“先生.小姐,你好.我这里是阳光保险电话中心的,我姓,工号。今天打电话给你是我们阳光公司周年庆,有个短期的活动由我负责通知到你,是不需要你作任何消费的,你听听做个参考就可以了”。对方有可能会继续与我们通话,或直接拒绝,这份话术上都做了说明,让我们这些新人进行参考。

四、实习过程

一、了解过程

在当今的时代,电话作为一种快捷、方便、经济的通讯工具,在咨询和购物方面已日益得到普及。现代生活追求快节奏、高效率,电话销售应此而生。电话销售是指通过电话推销产品和宣传公司业务。电话销售要求销售员具有良好的讲话技巧、清晰的表达能力和一定的产品知识。电话作为一种方便、快捷、经济的现代化通讯工具,正日益得到普及,现代生活追求快节奏、高效率,电话销售作为一种新时尚正走进千家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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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人寿保险公司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企业,全文共 122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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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公司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第一条 附加合同说明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凡本附加合同条款未做规定的内容,主合同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如主合同系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时,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 附加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

本附加合同如与主合同同时投保,主合同保险责任开始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

投保人也可以在主合同有效期间内的年生效对应日前申请投保本附加保险。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即为主合同当时的年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或在就近医院抢救(被保险人病情稳定后须转入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所支出的医疗费用,按如下规定给付医疗保险金:

一、门诊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五十元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按75%给付医疗保险金,但在每一保险年度内此项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20%,并且门诊次数不得超过十五次。

二、住院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按85%给付医疗保险金,但在每一保险年度内此项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80%。

三、当被保险人治疗跨二个保险年度时,本公司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当年度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医疗保险金。

四、被保险人因他人责任造成伤害而引起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他人承担的部分,本公司不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身体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五、被保险人患病、流产、分娩;

六、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八、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期间;

九、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

十、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六条 保险期间与续保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若在保险期间届满日的十日前,投保人未以书面作不续保的通知,则本附加合同视为续保。续保开始日期为原附加合同届满日后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保留终止本附加合同续保的权利。本公司如终止本附加合同的续保,须在本附加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

第七条 续保保险费的计算

本附加合同续保时,续保保险费按续保当时被保险人职业的费率计算。

共3页,当前第1页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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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保险公司新人入职演讲

范文类型:演讲稿,适用行业岗位:保险,企业,新人,全文共 161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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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新伙伴:您们好!

欢迎您们参加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XX年第五期《星火燎原》创新班学习,在此,我代表中国分公司党委、总经理室对各位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同时,也祝贺大家有这个机会和保险这个新兴的、最具有发展潜力的朝阳行业结缘。

保险是人生中永随相伴的财富,是其他任何事物不可替代的,她也是我们每一个人、每一个家庭幸福安康的守护神。当您不需要她的时候,或者是您已经把她遗忘,她仍然在您身边忠实地默默守候;当您遇到困难的时候,她会为您排忧解难。保险事业,是一份充满了神圣、充满了爱心、充满了快乐的事业。年少时,保险的教育金可以帮助莘莘学子顺利完成学业,造就国家建设的栋梁之材;中年时,保险的救助金(如:医疗保险金、意外伤害保险金)可以帮助危难家庭度过难关,构建平安和-谐大家庭;年老时,保险的养老金是老年生活的忠实伴侣,是开启晚年幸福乐园的金钥匙。

曾经有这样一句话说:保险的推销员是神派到人世间的幸福使者,他们推销的保险就是把幸福送给千家万户,把快乐带给每一个人,让生命活得更有尊严,让爱心布满人间。

各位伙伴,中国有了您们的加入,将会有更多的人民群众、更多的社会家庭受到保险的绿荫庇护,您们也将会在更多客户的感谢中、赞美中获得成功,创造您们的辉煌人生!

中国是中国市场上最悠久的保险公司,有着60年的发展历史和拥有4.5亿客户,经过多年发展,已经成为中国保险行业第一品牌,xx年的品牌价值高达人民币486.67亿元,总资产达7000亿元,业务收入占据了中国寿险市场的半壁江山,是巡航在中国保险行业的一艘航空母舰,引领着中国寿险行业的发展方向,她是中国民族寿险行业的领跑者,她以最好的产品、最好的服务提供给客户、回馈给社会。

作为一名合格的寿险营销员,我们要诚实守信、目光远大,既要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保险保障,也要为自己的事业创造成功的机会。公司一贯提倡“以人为本、走专业化营销之路”,这次培训我们的讲师们将给大家讲授一套专业完善的培训课程,并在今后您们从新人到高级主管的成长过程中,继续给予培训支持;在主管的辅导下,引导您发展的方向,让每一位伙伴最大限度的发挥自身潜能,以实现自己的理想,成为受人敬仰的寿险专家,成为一名造福社会、造福人民的爱心大使。

今天,您们选择了中国,您们的人生里程将进入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在中国这个大舞台上,公司提供了公开、平等的竞争机制,每位伙伴都可以通过自身的努力实现自己的梦想。制度是公开的,竞争是平等的,但勤奋和努力却是至关重要的,只要相信公司、相信制度、相信团队,“听话照做,相信追随”就一定会成功!

您们来自全区各个不同的地方、从事过不同的职业,或许也有着不同的生活习惯,但是,为了事业发展的这个共同目标走到了一起,所有营销队伍里的伙伴,都要互相关心、互相爱护、互相帮助。“公司是家庭、公司是学校、公司是军队”,这是中国一贯秉承的职场文化理念。在家庭里面,我们要互相尊敬、和睦相处,遵守职场伦理和职业道德,不要为了小事而斤斤计较;在学校里面,我们要虚心学习、戒骄戒躁,不要因为一时的不足和暂时的失败而气馁,也不要因为获得一点点成功而骄傲;在军队里面,我们要严守纪律、维护制度,要保持高昂的斗志,培育顽强拼搏的战斗力,要树立不怕困难、敢打硬仗的战斗气概,公司的业绩就一定会得到提升,您们的理想就一定会实现!

各位伙伴,“观念改变命运、态度决定一切”,这是永恒不变的事业追求理念,只有自己才是自己命运的真正主宰者,只有自己才是自己生命中的唯一思想家;“感动不如心动、心动不如行动”,这是成功人士长期坚持的行动纲领,要创造幸福生活,要改变自己的命运,必须从改革自己的思维习惯入手。“换一种观念,会换一种心情;多一个思路,会多一个出路”,只要您们确立了目标,明确了方向,行动就是最后的选择。

最后,预祝本次培训班取得圆满成功!预祝各位伙伴学有所成,未来的销售精英就是您们!您们是持续发展的新动力!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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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平安永利增额还本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124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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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永利增额还本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后每满3周年时仍生存,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全数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指给付当时的年交保险费。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杀;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第五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以基本保险金额为基准,按以下公式确定各保单年度的当年度保险金额:

交费期间内,当年度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1+0.05×保单年度数);

交费期满后,当年度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1+0.05×交费年度数)。

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第六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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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拆迁房屋确权之诉起诉状

范文类型:起诉书,全文共 52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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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________,汉族,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汉族,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确认________所居住的,建筑面积________,坐落于_________市_________广场______楼_____房屋归原告所有;

2、判令被告立即腾退上述涉案房屋;

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______年___月___日原告________与被告________约定由原告出资________元购买涉案房屋,暂时由被告居住使用,原、被告立下书面协议。后因双方之间发生纠葛,原告要求被告倒出房屋,被告拒不配合。现原告要求确认上述宅院内房屋归原告所有,并要求被告立即腾退倒出,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此致

_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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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2024保险公司年度工作总结_公司企业工作总结_网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适用行业岗位:保险,企业,全文共 172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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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保险公司年度工作总结

20xx年,我公司在深入贯彻落实总公司“优化结构、把握节奏、依法合规、效益经营”的战略部署下,在省公司党委和总经理室的正确指导下,有效应对市场形势变化,全面加快业务发展,使公司自身能力稳步提升,各项核心指标在当地市场对标情况较好。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总体情况

(一)、确保业务合规、平稳发展

今年是公司发展的“稳行年”,在省公司各部门的悉心指导下,每月我们严格遵守上级公司下发的承保政策、费用政策,把好承保入口关,确保业务质量稳步提高。在业务良性发展的同时,经营成本和盈利水平持续改善,规模效益总体呈现协调发展的态势。截止12月末公司实现保费收入*万元。其中非车险占比%,互动业务占比9.65%。日历年度赔付率%,结案率%,及时立案率99.46%,估损偏差率1为0.8%,综合赔付率59.15%,综合费用费(自留口径)25.73%,综合成本率85.99%,实现承保利润165.52万元。

针对理赔工作中存在盲点问题,查找症结,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如在加强损余物资的管理上,继续细化管理制度和理赔、财务的交接环节,使“跑、冒、滴、漏”现象得到有效控制。

采取管控措施的同时,公司还通过每周五的培训例会,强化理赔人员的职业道德素养和专业工作技能,防范道德风险对理赔工作的影响。通过这些有效措施的管控使公司理赔各项指标保持在较好的水平范围内。

(二)、内控合规工作进一步完善,为业务发展保驾护航

通过合规经营的宣导,提高全员的合规意识。提倡将合规工作日常化:即将监管机关的各项检查内容做为日常实务工作的准则、做为我们进行自查工作的重点;把上级公司的各项工作制度切实运用到实际工作中,提高了员工的责任意识。根据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定期、合理地对公司内部各条线的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和补充。通过整章建制,完善内控合规工作的依据。

(三)积极开展党建、工会工作

公司的党建工作一直是个薄弱环节,今年9月份以后,随着高兆光书记的到来,公司的党建工作得以有序开展。通过上党课、交流谈心等形式,使员工对党有了进一步的认训,增强了公司员工的入党积极性,同时也加强了预备党员的党性修养、提高了党风、党纪观念。

为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公司于今年4月份成立了工会组织,为进一步丰富员工的精神文化生活,奠定了组织基础。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适应市场变化、调整经营策略的意识不强

今年省公司对中支公司的承保政策按月适时进行调整,由于业务发展思路的惯性思维,认为新的承保政策“管控过严、过死”,业务发展没有出路。没有真正理解上级公司的精细化管理意图,体现出我公司在适应市场变化和调整经营策略上的能力较弱,致使公司上半年业务发展滞后,整体序时进度落后于省公司下达的目标,全年业务发展较吃力。

(二)、销售队伍建设与业务发展不同步

对新版基本法的贯彻落实不到位,使销售团队在管理上没有好的制度做保障,人员流动性较大,各销售渠道都缺少稳定、专业的销售人员,影响了标准化团队的建设。公司的业务仍以内部员工销售为主,中介业务和互动业务的占比较低。

(三)、服务意识不强,客服投诉事件时有发生

按照总、省公司客户服务工作的要求,我们在客户服务规范上做了大量工作,客服工作从整体上有了一定的改善,但距离执行客户服务的标准化规范还相差甚远:在基本服务礼仪上仍然存在着装不规范、服务用语不标准,对外部客户和对内部员工服务环节不紧凑,工作态度散慢的情况。柜面人员时常遭到外部客户和内部员工的投诉,与公司业务发展不相和谐。

(四)执行力实行不到位

较强的执行力是我们统一思想、统一目标、统一行动的重要保障。但从整体来看公司的执行力实行较弱,主要表现在:对上级公司的工作安排和工作要求执行不及时,不细致、存在敷衍工作的情况;公司各部门和下辖机构均存在对公司制度和工作要求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我行我素,在执行力实行上存在懒散、抵触心理。极大影响了公司管理水平的提高。

(五)公司精细化管理程度不高

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壮大,原有粗犷性的管理方式己不适应公司的发展需要,在薪酬绩效管理、人事编制管理、服务规范执行结果考核、承保理赔服务流程和关键岗位的风险管理控上体现出精细化管理程度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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