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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水洋旅游攻略白水洋旅游景点精品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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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旅游委托合同

范文类型:委托书,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旅游,全文共 636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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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乙方:______

一、为了明确旅行社和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旅行社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宁波市旅游局、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本合同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缔结的国内旅游服务关系。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

二、旅游者参加国内旅游应选择具有合法经营旅游业务资格的旅行社。旅行社应具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颁发的《营业执照》。

三、鉴于旅游产品的特性,为防止低价导致的旅游质量下降、服务不达标,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时,请根据市场行情,按照市场价值规律认真比对签约内容及价格,选择质价相符的线路产品理性消费。

四、旅行社在签订合同时应真实注明该旅游项目所包含的景点门票及住宿、餐饮、交通标准、导游服务等相关内容。不得要求旅游者支付由于年龄或职业上的差异而产生的特殊附加费,不得强迫旅游者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需要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

五、双方签订合同用语准确清晰,不应出现“准×星级”、“远眺”、“车览”、“途游”、“仅供参考”、“以为准”等不确定性用语。

六、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本合同时,对条款存在争议、不明确或需另行补充约定事项的,经双方协商以书面形式予以变更或补充,但变更或补充含有不合理、减轻或免除《通用条款》中规定应当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内容的,仍以《通用条款》为准。另行签订的补充条款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合同由《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共同组成。

通 用 条 款

第一条 定义及概念

1、旅行社:是指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取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权组织旅游者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旅游的旅行社。

2、旅游者:是指依本合同约定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国内旅游活动的中国公民或者单位团体。

3、国内旅游服务:是指旅行社依据《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旅游目的地旅行游览、观光,并亲自或者委托旅游目的地的旅行社为旅游者代订旅游交通票务、安排餐饮、住宿、游览服务等经营活动。

4、旅游费用:亦称旅游团款,是指本合同的旅游者支付给旅行社用于购买国内旅游服务的费用。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或约定,旅游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餐费(不含酒水费)、非自费旅游项目景区(点)的第一道门票费、导游服务费。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或约定,旅游费用不包括:应由个人投保的旅游意外保险费、自费项目费用、小费、自由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饮料及酒类费、个人伤病医疗费、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旅游者要求旅行社提供的超出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之外的费用以及出现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行程不能继续或必须改变而增加的费用。

本合同对于旅游费用所包括的内容另有具体约定的,以该另行约定为准。

5、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旅行社根据与保险公司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旅行社在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由于旅行社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财产损失而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行为。

6、旅游意外保险:旅游者自愿自行购买或委托旅行社购买。投保旅游意外保险的旅游者,一旦旅游期间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旅游者人身、财产损失的,由承保保险公司向旅游者支付保险金的保险行为。

7、离团:是指旅游者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国内旅游,在旅游行程中因疾病、证件丢失等客观原因未能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8:脱团:是指旅游者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国内旅游,在行程中擅自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9、转团:是指由于低于成团人数,旅行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在出发前将其转至其他有资质旅行社组织的国内旅游团队的行为。转团既可由旅游者直接与其他有资质旅行社签订合同,也可由旅游者授权本合同的旅行社代为与其他有资质旅行社签订合同。

10、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的情形,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自然灾害、极端气候、瘟疫或传染病的流行等,如地震、海啸、泥石流、水灾、旱灾、风灾、火山爆发、暴雨、冰雹、冰冻、雪灾、火灾、爆发性传染病;所经路途因沿途桥梁、涵洞、隧道、路基等坍塌、损毁而无法通行;船舶所经航道因堵塞、水位急剧变化而无法通行等情况。

(2)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及克服的人为因素,如战争、骚乱、暴动、动乱、恐怖活动、海盗活动、罢工、封锁、政府禁令或限制令(如宵禁、长期或临时的道路封锁或管制)等导致的行程延误或不能继续等情况。

11、意外事件:是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偶然因素而发生的事件,如临时交通管制、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飞机(车、船)晚点、约定下榻的的宾馆或约定用餐的餐厅由于当地政府举行活动而临时取消预订、行程中所包含的景点因故临时关闭或当地管理部门临时命令其关闭等情况。

12、黄金周:是指春节、“十一”期间的7天节假日,其具体日期以当年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的放假时间为准。如果国务院办公厅决定将其他假期亦新增为长假的(如“五一”节),则黄金周亦指该新增的长假。

13、旅游告知书:亦称“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是指更为具体地约定旅游行程中旅游线路、时间安排、旅游景点、交通工具、住宿、餐饮、购物、安全事项、领队导游服务安排等事项的书面文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旅行社的权利

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有权要求旅游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个人相关信息,有权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旅游费用。

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采取紧急避险措施。

5、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第三条 旅行社的义务

1、按照合同和《旅游告知书》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约定的旅游服务。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项目和需注意的问题,应当事前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和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2、如实告知旅游者旅游的具体行程安排和各项服务标准、旅游目的地的风俗习惯、安全避险措施、应急联络方式、当地接待社的名称及联络电话。

3、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并提示旅游者投保旅游意外保险。

4、行程中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或购物。

5、旅游者在旅行社安排的购物点所购物品,经专业权威部门认定属假冒伪劣商品或存在质量问题的,旅行社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进行退换。如旅游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退换的,旅行社应自受理之日起90天内,凭旅游者的有效购物票据予以全额退款。

6、向旅游者提供合法的旅游费用发票。

7、对旅游者个人资料信息保密。

8、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的投诉。出现旅游服务的内容与合同约定不符时,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四条 旅游者的权利

1、依法享有法律法规赋予消费者的各项权利。

2、有权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和《旅游告知书》的内容和标准履行旅游行程服务。

3、有权拒绝旅行社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行为和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及自费项目安排。

第五条 旅游者的义务

1、如实向旅行社提供参加旅游所需的个人信息,并对所签订的合同内容承担相应责任。

2、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3、遵守合同约定完成旅游行程,配合导游人员的统一管理。

4、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携带危险品、违禁物品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

5、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贵重物品须随身携带。

6、行程中如果与旅行社、地接社就行程中发生的问题发生争议,应当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解决,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第六条 旅游者的承诺与保证

1、所提供的证件真实、有效,其他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隐瞒、伪造、篡改的情形。

2、旅游者身体状况存在不适合旅游的情形,该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有比较严重的心血管、肺、肝、肾等重要器官疾病,如严重高血压,心、肝、肺、肾功能障碍,严重的心律失常、肺气肿、肝硬化、慢性肾炎等。

(2)处于各种疾病传染期、恢复期和一切炎症性疾病发作期。

(3)处于大中型手术的恢复期。

(4)患有其他不适合旅游的疾病,如精神病、中度(含)以上抑郁症未治愈的,老年痴呆症、无法控制的癫痫和多发季节的气喘病等;有精神病史但未提供专业医生开具的已治愈且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证明。

(5)孕妇。

(6)行动不便的老人、病人或体弱者。

(7)具有其他不适合长途旅行的身体状况。

旅游者充分了解并完全知晓,具有上述情形参加旅游的,极可能给旅行社提供正常的旅游服务带来障碍,且可能对具有上述情形的旅游者自身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甚至会引发或加重原有的病情从而危及自身的健康及生命,并有可能危及其他旅游者的健康和安全(如精神病、传染病等)。

3、未经旅行社或导游同意,不擅自离、脱团活动。

第七条 老年旅游者特别约定

1、老年旅游者是指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旅游者,包括单独报名参加旅游或均由老年旅游者组成的旅游团。

2、老年旅游者报名参加旅游时,应如实填写年龄及身体状况,特别应填写根据身体状况不适宜参加某些旅游活动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的限制、饮食方面的限制、特定区域的限制等)。

3、老年旅游者应当购买旅游意外保险,并根据自身的身体状况配备必需的常用药品。旅游途中如身体出现不适应立即告知导游或旅伴。

4、旅行社对身体健康状况不佳的老年旅游者在无合适家人陪同的情况下,可以拒绝其旅游报名。

5、旅行社及其导游应根据老年旅游者的身体状况在起居、饮食及旅游途中予以必要的照顾。

6、老年旅游者除适用本条款外,还适用本合同中对旅行社和旅游者其他条款的约定。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旅行社的违约责任

(1)因旅行社过错造成旅游者误机(车、船),旅行社应承担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并赔偿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2)旅行社安排的用餐与约定餐标不符的,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所付餐费与实际餐费的差额,并赔偿旅游费用总额2%的违约金。

(3)旅行社安排的住宿饭店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所付房费与实际房费的差额,并赔偿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4)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旅行社退还旅游者所付交通费与实际费用的差额,并赔偿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5)旅行社安排的含在旅游费用内的观光景点,因旅行社原因不能游览,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相应的导服费,并赔偿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但如果旅游者同意以其他景点或游览、娱乐项目替代不能游览的景点的,则旅行社不再承担退还景点门票、相应导服费及支付违约金的责任。

(6)导游擅自改变活动日程,旅行社应退还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的景点门票、导服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7)导游违反合同或旅程计划,擅自增加购物次数的,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8)导游在旅游行程期间,擅自离开旅游团队,造成旅游者无人负责,旅行社应承担旅游者滞留期间所支出的合理的食宿费等直接费用,并赔偿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2、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旅游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旅游者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逾期支付旅游费用的,须承担旅游费用总额2%的违约金。在旅游行程出发3日前尚未全额支付旅游费用的,旅行社除有权向旅游者主张违约金外,还有权解除合同而不承担责任。

(2)提供虚假、错误信息及违反法律法规造成后果的责任

旅游者因提供虚假的或错误的资料、信息,从而在行程过程中招致有关部门的怀疑和调查,并影响整个旅游团队行程的,旅游者应当赔偿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旅行社蒙受的损失超过前述违约金的,旅游者应当承担赔偿旅行社全部损失的责任。前述所指的旅行社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旅行社协助处置上述事件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旅行社因发生上述事件而赔偿或补偿旅游团其他旅游者的费用。

(3)旅游者脱团的违约责任

在旅游过程中,旅游者未经允许而脱团,旅游者应当向旅行社承担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因旅游者的脱团造成旅行社的损失超过前述违约金的,旅游者应当赔偿旅行社的实际损失。

(4)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产生的费用及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5)因旅游者的原因,使旅行社遭受损失的,应由旅游者赔偿损失。

(6)对行程中发生的纠纷旅游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旅游者不得以拒绝登机(车、船)、入住酒店等行为拖延行程或者脱团,由此给旅行社造成的损失由旅游者承担。

第九条 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

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导致旅行社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的,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导致旅游者滞留或原定行程须改变,或者行程不能继续的,旅行社应当尽力为旅游者安排相应的住宿、交通等,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应当由旅游者自行承担;旅行社先行替旅游者垫付费用的,有权要求旅游者偿还。

第十条 责任减轻及免除条款

特别提醒旅游者:本条款为减轻或免除旅行社责任的情形

1、由于旅游者自身健康原因、自身过错行为导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但旅行社应当在法律允许及合理的范围内尽力予以协助,旅行社因提供协助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应由旅游者承担。

2、旅行社对旅游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情况已向旅游者作出明确警示,并采取了防范措施的,旅行社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

3、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提供相关信息或提供的信息资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造成无法随团出行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旅行社已支付的相应费用由旅游者承担。

4、旅游者擅自脱、离团或擅自参加非旅行社安排的活动时,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5、因航班、列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晚点或取消,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旅行社应当采取积极措施进行补救,经与旅游团队的旅游者协商并取得2/3以上成员同意后可以对合同相应内容进行变更。

6、因旅游者未遵守承诺与保证,不向旅行社告知旅游者存在不适合旅游的身体健康状况或疾病史,使其在旅游行程中发生疾病突发或加重、恶化,危及健康及生命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但旅行社应当提供必要的及可能的帮助,旅行社提供帮助产生的合理费用由旅游者承担。

第十一条 责任限制

特别提醒旅游者:本条款是对于旅行社责任的限制条款

1、在旅游过程中航空、轮船、铁路经营者遗失或损坏旅游者向其托运的行李的,旅游者应向遗失或损坏行李的上述交通经营者主张赔偿,旅行社承担协助义务。法律法规对航空、轮船、铁路经营者的赔偿责任有限制的,旅游者亦不得就其行李损失超过上述赔偿责任限制的部分向旅行社要求赔偿。

2、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应自行保管贵重物品。旅游者离开旅行社提供的交通工具,无论是游览、参观,还是购物、用餐、入住酒店及进行其他活动,均应随身携带;旅游者也不应在离开下榻的酒店外出时将贵重物品留在客房,而应随身携带或到下榻酒店的贵重物品寄存处寄存。此处所称贵重物品,包括但不限于现金、珠宝、金银首饰、电脑、贵重的手表及相机、信用卡、支票、本票、汇票、重要证件、文件、有重要纪念意义的私人物品、随时可能需要用的自备急救药品等。旅游者未遵守上述规定,而丢失本应自行保管的贵重物品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3、旅游者中的未成年人,应有成年人同行,其同行的成年人(无论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还是受监护人委托的人)应当履行其相应的照顾义务。因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人未尽自身职责而导致未成年旅游者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除非旅行社对于该损害存在过错。

甲方:______乙方: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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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上海国内旅游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旅游,全文共 123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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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旅游者或单位)

住所或单位地址: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组团旅行社)

地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乙方参加由甲方组织的本次旅游的有关事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旅游内容】

本旅游团团号为:______________。

旅游线路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游团出发时间为______年____月_____日,结束时间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共计_____天______夜。

前款所列旅游线路、行程安排详见《旅游行程表》。《旅游行程表》经甲、乙双方签字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服务标准】本旅游团服务质量执行国家旅游局颁布布实施的《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标准》(或由甲、乙双方约定)。

第三条【旅游费用】本旅游团旅游费用总额共计______元人民币。签订本合同之日,甲方应预付_______元人民币,余款应于出发前______日付讫。

第四条【项目费用】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支付的旅游费用,包含以下项目:

1.代办证件的手续费:乙方代甲方办理所需旅行证件的手续费。

2.交通客票费:乙方代甲方向民航、铁路、长途客运公司、水运等公共交通部门购买交通客票的费用。

3.餐饮住宿费:《旅游行程表》内所列应由乙方安排的餐饮、住宿费用。

4.游览费:《旅游行程表》内所列应由乙方安排的游览费用,包括住宿地至游览地交通费、非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第一道门票费。

5.接送费:旅游期间从机场、港口、车站等至住宿旅馆的接送费用。

6.旅游服务费:乙方提供各项旅游服务收取的费用(含导游服务费)。

7.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__________________。

前款第2项的交通客票费,如遇政府调整票价,该费用的退、补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三条办理。第3项的餐饮住宿费,如甲方要求提高标准,经乙方同意安排的,甲方应补交所需差额。

第五条【非项目费用】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支付的旅游费用,不包含以下项目:

1.各地机场建设费。

2.旅途中发生的甲方个人费用:如交通工具上的个人餐饮费;个人伤病医疗费;行李超重费;旅途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电报、饮料及酒业费;私人交通费;自由活动费用;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与报酬及在旅程中因个人行为造成的赔偿费用等。

3.甲方自行投保的保险费:航空人身意外保险费及甲方自行投保的其他保险的费用。

4.双方约定的由甲方自行选择的由其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费用。

5.其他非第四条所列项目的费用。

第六条【出发时间地点】甲方应于_____年___月____日____时____分于_____(地点)准时集合出发。甲方未准时到约定地点集合出发,也未能中途加入旅游团的,视为甲方解除合同,乙方可以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的约定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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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安徽省出镜旅游合同WF36-2024-05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旅游,全文共 80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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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 用 说 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大陆地区指定的经营大陆居民赴中国台湾地区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以下简称“赴台游旅行社”)与大陆旅游者(以下简称“旅游者”)之间签订赴中国台湾地区旅游合同时使用。

2、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空格处应当以文字形式填写完整。

3、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进行变更或者补充。变更或者补充的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当由赴台游旅行社承担的责任。

4、本示范文本由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解释,在大陆范围内推行使用。

大陆居民赴中国台湾地区旅游合同

旅游者: 等 人(名单可附页,需赴台游旅行社和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确认);

赴台游旅行社全称: ;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

第一章 定义和概念

第一条 本合同词语定义

1、赴台游旅行社,指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经国家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定的具有组织大陆居民赴中国台湾地区旅游(以下简称“赴台旅游”)业务资格的旅行社,其名单由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公布。

2、旅游者,指与赴台游旅行社签订赴台旅游合同,参加赴台旅游活动的大陆居民或者团体。

3、赴台旅游服务,指赴台游旅行社依据《旅行社条例》、《大陆居民赴中国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到中国台湾地区旅游,代办旅游签注,代订公共交通客票,安排餐饮、住宿、游览等服务活动。

4、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赴台游旅行社、用于购买赴台旅游服务的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

(1)签注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

(2)交通费(含境外机场税);

(3)住宿费;

(4)餐费(不含酒水费);

(5)赴台游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第一道门票费;

(6)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

(7)中国台湾地区导游服务费和赴台游旅行社、中国台湾地区接待旅行社(简称“地接社”)其他服务费用。

旅游费用不包括:

(1)旅游证件的费用和办理离团的费用;

(2)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费用;

(3)合同未约定由赴台游旅行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活动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

(4)中国台湾地区小费;

(5)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饮料及酒类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

5、购物场所,指行程中安排的、专门或者主要以购物为活动内容的场所。

6、自由活动,指《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中安排的自由活动。

7、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领队或者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

8、旅行社责任保险,指以旅行社因其组织的旅游活动对旅游者和受其委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人员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9、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指旅游者自己购买或者通过旅行社、航空机票代理点、景区等保险代理机构购买的以旅游期间自身的生命、身体、财产或者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短期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紧急救援保险、特殊项目意外险。

10、离团,指团队旅游者在中国台湾地区经领队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1、脱团,指团队旅游者在中国台湾地区未经领队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2、转团,指赴台游旅行社将旅游者转至其他赴台游旅行社所组赴台旅游团队的行为(赴台旅游不得转团)。

13、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

14、意外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偶然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列车航班晚点、景点临时不开放。

15、业务损失费,指赴台游旅行社因旅游者行前退团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旅游签注费、饭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已发生的实际费用。

16、黄金周,指通过调休将春节、“十一”等3天法定节日与前后公休日相连形成通常为7天的公众节假日。

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

第二条 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

赴台游旅行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计划书》),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计划书》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线路行程时间(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

(2)中国台湾地区地接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交通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出发时间段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

(4)住宿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住宿饭店的名称、地址、档次等级及是否有空调、热水等相关服务设施);

(5)用餐服务(早餐和正餐)安排及其标准(明确用餐次数、地点、标准);

(6)赴台游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明确旅游线路内容包括景区点及游览项目名称等、景区点停留的最少时间);

(7)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8)购物安排(赴台游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不超过行程日数的一半,并同时列明购物场所名称、停留的最多时间及主要商品等内容);

(9)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明确娱乐活动的时间、地点和项目内容);

《计划书》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当出现“准×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用语。

第三条 签订合同

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条款、《计划书》,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后,赴台游旅行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条 旅游广告及宣传品

赴台游旅行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其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赴台游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章 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 赴台游旅行社的权利

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第七条 赴台游旅行社的义务

1、按照合同和《计划书》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

2、在出团前召开说明会,把根据《计划书》细化的《行程表》和《行程须知》发给旅游者,如实告知旅游的具体行程安排和有关具体事项,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台湾地区的重要规定和风俗习惯、安全避险措施、中国台湾地区收取小费的惯例及支付标准、货币兑换事项、应急联络方式(中国台湾地区的应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3、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大陆居民赴中国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大陆居民赴中国台湾地区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规定的领队人员;

4、妥善保管旅游者提交的各种证件;

5、为旅游者发放用固定格式书写、由旅游者填写的载明个人信息的安全保障卡(包括旅游者的姓名、血型、应急联络方式等);

6、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和须注意的问题,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合理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7、按照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8、提示旅游者购买个人旅游保险;

9、按照合同约定安排购物,不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

10、旅游者在《计划书》安排的购物场所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提出索赔的,积极协助旅游者进行索赔,自索赔之日起超过90日,旅游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先行赔付;

11、向旅游者提供合法的旅游费用发票;

12、依法对旅游者个人信息保密;

13、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的投诉,出现纠纷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八条 旅游者的权利

1、要求赴台游旅行社按照合同和《计划书》及依据《计划书》细化的《行程表》兑现旅游行程服务;

2、拒绝转团;

3、在支付旅游费用时要求赴台游旅行社开具发票;

4、拒绝赴台游旅行社在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安排;

5、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旅游、工商等部门投诉或者要求赴台游旅行社协助索赔;

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消费者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旅游者的义务

1、如实填写《赴台旅游报名表》、签注资料和游客安全保障卡的各项内容,并对所填的内容承担责任,如实告知赴台游旅行社工作人员询问的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所提供的联系方式须是经常使用或者能够及时联系到的;

2、向赴台游旅行社提交的通行证有效期在半年以上,自办签注者应当确保所持签注在出游期间有效;

3、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4、按照合同约定随团完成旅游行程,配合领队人员的统一管理,发生突发事件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5、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台湾地区有关规定,不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不滞留不归;

6、 遵守中国台湾地区的公共秩序,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尊重旅游服务人员的人格,举止文明,不在景观、建筑上乱刻乱画,不随地吐痰和乱扔垃圾,不参与色情、赌博和涉毒活动;

7、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尤其是贵重物品;

8、行程中发生纠纷,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解决,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采取拒绝登机(车、船)等行为拖延行程或者脱团;

9、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10、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要求赴台游旅行社协助索赔时,提供合法有效的凭据。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

第十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1、赴台游旅行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赴台游旅行社应当退还旅游者。

2、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赴台游旅行社可以在征得旅游团队50%以上成员同意后,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因情况紧急无法征求意见或者经征求意见无法得到50%以上成员同意时,赴台游旅行社可以决定内容的变更,但应当就作出的决定提供必要的证明。

3、在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赴台游旅行社向旅游者全额退还旅游费用(已发生的签注费用可以扣除)。已发生旅游费用的,应当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

4、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赴台游旅行社按本条第2款的约定实施变更后,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还旅游者,增加的旅游费用,应当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

5、在行程中遇到意外事件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赴台游旅行社按本条第2款的约定实施变更后,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还旅游者,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但因紧急避险所致的,由受益方承担)。

第十一条 转团

依据《海峡两岸旅游合作规范》规定,大陆居民赴中国台湾地区旅游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不得转团。赴台游旅行社可以与旅游者协商延期出行或者改变为赴台旅游之外的旅游线路。

赴台游旅行社转团的,由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按《大陆居民赴中国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海峡两岸关于大陆居民赴中国台湾旅游协议》、《海峡两岸旅游合作规范》等规定处理。

第五章 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条 不同意延期出团和改变旅游线路的合同解除

在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既不同意延期出团也不同意改变线路的,视为赴台游旅行社解除合同,按本合同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第十三条 行程前的合同解除

旅游者和赴台游旅行社在行程前可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在出发前30日(按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不含第30日)提出解除合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赴台游旅行社提出解除合同的,全额退还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注费用);旅游者提出解除合同的,如已办签注的,应当扣除签注费用。赴台游旅行社应当在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旅游费用。

旅游者或者赴台游旅行社在出发前30日以内(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由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行程中的合同解除

1、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队的,视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六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2、旅游者在行程中脱团的,赴台游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不得要求赴台游旅行社退还旅游费用,如给赴台游旅行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赴台游旅行社的违约责任

1、赴台游旅行社在出发前30日内(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注费),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出发前30日至15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的违约金;

出发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出发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赴台游旅行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赴台游旅行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并支付违约金。

2、赴台游旅行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十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补救,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已采取补救措施但不足以弥补旅游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赴台游旅行社领队或者中国台湾地区导游擅自增加购物次数的,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4、赴台游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在中国台湾地区中止对旅游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务的,应当负担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务期间所订的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费用,并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如果因此给旅游者造成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赴台游旅行社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 与旅游者出现纠纷时,赴台游旅行社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旅游者在出发前30日内(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按下列标准向赴台游旅行社支付业务损失费:

出发前30日至15日,按旅游费用总额5%;

出发前14日至7日,按旅游费用总额15%;

出发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70%;

出发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85%;

出发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90%。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业务损失费不足以赔偿赴台游旅行社的实际损失,旅游者应当按实际损失对赴台游旅行社予以赔偿,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赴台游旅行社在扣除上述业务损失费后,应当在旅游者退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剩余旅游费用。

2、旅游者不听从赴台游旅行社及其领队的劝告影响团队行程,给赴台游旅行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4、由于旅游者的过错,使赴台游旅行社遭受损害的,应当由旅游者赔偿损失。

5、与赴台游旅行社出现纠纷时,旅游者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其他责任

1、因旅游者提供材料存在问题或者自身其他原因被拒签、缓签、拒绝入境和出境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旅游者自行承担,赴台游旅行社将未发生的费用退还旅游者。如给赴台游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赴台游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赴台游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赴台游旅行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赴台游旅行社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协助义务的,赴台游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协议条款

第十八条 旅游时间

出发时间: ,结束时间: ;共 天 夜。

第十九条 旅游费用及支付

(旅游费用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成人: 元/人;儿童(不满12岁的): 元/人;

合计: 元(其中签注费用 元/人)。

旅游费用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

第二十条 个人旅游保险

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委托赴台游旅行社办理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

保险产品名称:

保 险 人:

保 险 金 额: 元人民币

保 险 费: 元人民币

第二十一条 成团人数与不成团的约定

最低成团人数: 人;低于此人数不能成团时,赴台游旅行社应当在出发前 日通知旅游者。

如不能成团,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

1、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延期出团;

2、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改变其他线路出团。

第二十二条 黄金周特别约定

黄金周旅游高峰期间,旅游者和赴台游旅行社对行前退团及取消出团的提前告知时间、相关责任约定如下:

提前告知时间旅游者行前退团应当支付赴台游旅行社的业务损失费占旅游费用总额的百分比赴台游旅行社取消出团应当支付旅游者的违约金占旅游费用总额的百分比

出发前 日至 日

出发前 日至 日

出发前 日至 日

出发前 日至 日

出发前 日至 日

第二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未尽事宜,经旅游者和赴台游旅行社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列入补充条款。

(如合同空间不够,可以附纸张贴于空白处,在连接处需双方盖章。)

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 赴台游旅行社盖章:

证件号码: 签约代表签字(盖章):

住 址: 营业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赴台游旅行社监督、投诉电话:

省 市旅游质监执法机构:

投诉电话:

电子邮箱:

地 址:

邮 编:

附件1:赴台旅游报名表

旅游线路及编号 旅游者出团时间意向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身体状况

(需注明身体情况是否适宜出游、有无突发病史、有无药物过敏史;是否身体残疾,是否为妊娠中妇女,是否为精神疾病等健康受损情形,赴台游旅行社在接受旅游者报名后在合理范围内给予特别关照,所需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旅游者全部同行人名单及分房要求(所列同行人均视为旅游者要求必须同时安排出团):

与 同住, 与 同住,

与 同住, 与 同住,

与 同住, 与 同住,

为单男/单女需要安排与他人同住, 不占床位,

全程要求入住单间(应当补交房费差额)。

其他补充约定:

旅游者确认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年龄低于18周岁,需要提交家长书面同意出行书)

以下各栏由赴台游旅行社工作人员填写

服务网点名称

赴台游旅行社经办人

附件2:带团号的《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

旅游者:(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赴台游旅行社:(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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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旅游营销合作协议书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旅游,营销,全文共 138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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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营销合作协议书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经过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就双方以旅游电子商务平台为依托,开展旅游营销达成如下协议:

一、 乙方提供下列旅游线路由甲方负责营销旅游线路列表: 旅游线路

名称

发团周期

天数

出发地

价格(元)

详细说明资料

(列表不够自制附件)

二、据乙方提供的旅游线路(产品),通过甲方旅游电子商务平台、预订热线开展旅游营销;甲方组织的旅游客户由乙方负责接待安排行程服务。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为乙方发布、更新即时的旅游线路(产品)信息;同时通过网上宣传、营销扩大乙方旅游线路(产品)的知名度,促进旅客招徕。

2.甲方把握的旅游市场动态和旅客反馈的信息随时提供给乙方,双方共同制订适应旅游市场、有竞争力的旅游新产品;同时甲方以庞大的旅游联盟体,通过旅游资源整合、互补、共享等联盟合作使乙方获得利润最大化。

3.甲方承销乙方旅游线路(产品)。甲方收到客户订单后,以电话、传真方式通知乙方,乙方应即时做出回复是否成交,乙方同意成交,应做好接待安排旅游行程服务工作;甲方应做到旅游客户信息的准确性,旅客行程如有变动应及时通知乙方取消接待。

4.乙方由于旅游淡旺季及节假日等原因,使乙方所提供的旅游线路内容及价格发生变动,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以新的旅游线路内容及价格进行发布营销。

5.乙方应确保旅客行程的服务质量,不得变相加价或降低服务标准等损害旅客的行为,否则因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四、利润分成

乙方同意按每一单旅游销售额__________%提成给甲方,或者按每人_______ 元作为佣金返回给甲方。

五、结算

双方每发生一笔业务,乙方发送业务清单传真一份给甲方存底,每月结算一次,由双方财务人员按相关结算凭证对上月的业务进行结算。

六、其它条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九、有效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止。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

业务负责人:_________ 业务负责人:____________

开户名:_____________ 开户名: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签署地址: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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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河北旅游景点的导游词

范文类型:导游词,适用行业岗位:旅游,导游,全文共 45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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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岩山位于革命圣地西柏坡南70余公里的井陉境内,距省会石家庄50公里,景区总面积63平方公里。这里奇峰异石林立,青松翠柏常青,历史文化悠久,是旅游休闲、消夏避暑、健体科研等多功能风景名胜区和旅游胜地,宛如一颗璀璨的明珠,镶嵌在太行山中。

苍岩山不仅是风景、旅游胜地、而且还是佛教文化名山;隋炀帝的长女南阳公主曾在此出家为尼。自隋至今,经历代修整形成现有的福庆寺、卧佛寺、龙岩寺、公主坟、菩萨顶、玉皇顶、銮台垴等寺庙园林和休闲场所。经佛教协会批准,常年有僧人留住,并依法开展各种佛事活动。

苍岩山景区观丰富多彩,群峰巍峨,怪石嶙峋,深涧幽谷,古树名木,清泉碧湖,构成了奇特、幽雅、秀丽的自然景观。千年古刹以悠久的历史和卓越的建筑艺术构成了奇异壮观的人文之美,自古就有“五岳奇秀揽一山,太行群峰唯苍岩“的美誉。

苍岩山,1988年被国务院评定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地;1994年被审定为历史文化名山;1999年被专家评为石家庄十大名景之首;由李安执导,曾荣获73届奥斯卡四项大奖的影片《卧虎藏龙》的许多镜头就在这里拍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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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旅游景点导游词

范文类型:导游词,适用行业岗位:旅游,导游,全文共 67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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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前121年,汉武帝派骠骑将军霍去病西征匈奴,与匈奴打了一场著名的河西之战,大获全胜,武帝从长安赐御酒一坛犒劳征霍去病将军,霍将军认为功劳属于全军将士,于是将酒倒入泉中,与将士取而共饮,所以“ 酒泉 ” 的美名便传承至今。古酒泉流淌至今已有 2100多年的历史,它是汉王朝凿空西域、开疆扩土的历史见证。享有塞上江南、瀚海明珠之美誉。是酒泉地方文化的核心和载体。

西汉酒泉胜迹位于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城东 1.9 公里 处,占地面积 27 万平方米,其中有天然湖泊 5 万平方米。是一座源于西汉史实、表现大汉雄风、融合江南灵秀的古典园林。是河西走廊唯一保存完整的一座汉式园林,迄今已有20__多年的历史。园内有泉有湖,有山有石,建有酒泉胜迹、月洞金珠、西汉胜境、祁连澄波、烟云深处、曲苑餐秀、花月双清、芦伴晚舟八大景区。古树名木,参天蔽日;亭台楼阁,雕梁画栋,素有"塞外江南"、"瀚海明珠"之美誉。如今,这里已被国家旅游局命名为AAAA级旅游景点

矗立在面前的仿汉阙式门楼建筑,是酒泉公园的南门,也是公园的正门。主体由子、母阙构成,风格古朴自然,气势恢宏雄壮。中堂上悬挂的两块牌匾,揭示了酒泉公园的独特风光和深厚的历史内涵。其中,"瀚海明珠"是中国书法家协会理事张道兴所题,"泉湖胜景"是曹无所题。匾额的上方镶嵌着一幅牛头浮雕,是采用祁连山深处特有的花岗岩石精雕而成的。相传明末清初时,酒泉城中经常洪水泛滥,据说有妖魔鬼怪在作祟,人们就在钟鼓楼的西北角和西南角各建了一座寺庙来镇邪。因为两座寺庙与钟鼓楼形成一个牛头的形状,所以人们又把酒泉城叫做"卧牛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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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海南旅游景点导游词

范文类型:导游词,适用行业岗位:旅游,导游,全文共 48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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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湾猴岛景区四序绿树成荫,风物奇丽,景致迷人,是古陵水“八景之一”。

到南湾猴岛观猴,其趣无限。岛上之猴,有几群已被驯化。你可觉得它们照相,也可和它们合影。观猴最佳时候是打点职员喂食之时,哨笛一响,满山树摇草动,猕猴们有的连蹦带跳,有的在树上陆续串腾跃秋千,一眨眼工夫便荟萃完毕,一边争吃,一边唧唧咕咕地打闹,千姿百态。假如不是在喂食时刻上岛也不要紧,只要你在观猴园前买一两袋花水果等食品,猴们便很愿意和你交伴侣,会以十二分热情和主动来接管你的敬意。值得你留意的是这些猴子猴孙不喜好诱骗举动。若是你竟想“逞猴”,只亮食品而不喂给它吃,可能看到握拳亮开的是白手掌,那么,猴就会向你,吡牙咧嘴大呼,可能飞快地向你扑来,会让你大吃一惊。

旅客能够浏览到令人捧腹的猴艺小品、布满灵性的马戏演出,还能够与猴子合影留念,亲昵打仗,别有一番情趣,高空缆车既便利了旅客进岛出岛,觉得旅客带给了一个明确海南椰风海韵的全新视角。另外南湾猴岛的迎接办法也在不绝完美,新增进的环保型电瓶车,装修改革后的船只与索道相共同,使旅客收支岛极为便利,南湾猴岛已成为海南旅游市场产物的一个重要构成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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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旅游合同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旅游,全文共 1002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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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出团日期:

出团线路:

使 用 说 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签订团队境内包价旅游合同时使用(不含赴港、澳、台地区旅游及边境游)。

2、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空格处应当以文字形式填写完整。

3、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予以变更或者补充,但变更或者补充的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当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

4、本示范文本由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解释,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使用。

第一章 术语和定义

第一条 本合同术语和定义

1、团队境内旅游服务,指旅行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中国台湾地区)旅游,代订公共交通客票,提供餐饮、住宿、游览等两项以上服务活动。

2、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旅行社,用于购买本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的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

(1)交通费;

(2)住宿费;

(3)餐费(不含酒水费);

(4)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门票费;

(5)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

(6)导游服务费;

(7)旅行社(含地接社)的其他服务费用。

旅游费用不包括:

(1)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2)合同未约定由旅行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活动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

(3)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饮料及酒类费,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

3、履行辅助人,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本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4、自由活动,特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

5、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

6、不合理的低价,指旅行社提供服务的价格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低于行业公认的合理价格,且无正当理由和充分证据证明该价格的合理性。其中,接待和服务费用主要包括旅行社提供或者采购餐饮、住宿、交通、游览、导游等服务所支出的费用。

7、具体购物场所,指购物场所有独立的商号以及相对清晰、封闭、独立的经营边界和明确的经营主体,包括免税店,大型购物商场,前店后厂的购物场所,景区内购物场所,景区周边或者通往景区途中的购物场所,服务旅游团队的专门商店,商品批发市场和与餐饮、娱乐、停车休息等相关联的购物场所等。

8、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指旅游者自己购买或者通过旅行社、航空机票代理点、景区等保险代理机构购买的以旅行期间自身的生命、身体或者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短期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紧急救援保险、特殊项目意外险。

9、离团,指团队旅游者经导游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0、脱团,指团队旅游者未经导游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1、转团,指由于未达到约定成团人数不能出团,旅行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行程开始前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境内旅游团队履行合同的行为。

12、拼团,指旅行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签订合同时经旅游者同意,与其他旅行社招徕的旅游者拼成一个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的行为。

13、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

14、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客观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或者取消,景点临时不开放。

15、必要的费用,指旅行社履行合同已经发生的费用以及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饭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

16、公共交通经营者,指航空、铁路、航运客轮、城市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经营者。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二条 旅游行程单

旅行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行程单》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结束地,线路行程时间和具体安排(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

(2)地接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交通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出发时间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

(4)住宿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住宿饭店的名称、地点、星级,非星级饭店应当注明是否有空调、热水、独立卫生间等相关服务设施);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用餐次数、地点、标准);

(6)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明确旅游线路内容包括景区点及游览项目名称等,景区点停留的最少时间);

(7)自由活动的时间;

(8)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明确娱乐活动的时间、地点和项目内容);

《行程单》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当出现“准×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用语。

第三条 订立合同

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条款、《行程单》,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后,旅行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由旅游者的代理人订立合同的,代理人需要出具被代理的旅游者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 旅游广告及宣传品

旅行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三章 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 旅行社的权利

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和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6、要求旅游者对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7、要求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六条 旅行社的义务

1、按照合同和《行程单》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2、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3、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组织、接待旅游者,不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4、在出团前如实告知具体行程安排和有关具体事项,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所到旅游目的地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避险措施、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应急联络方式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5、按照合同约定,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的持证导游人员;

6、妥善保管旅游者交其代管的证件、行李等物品;

7、为旅游者发放用固定格式书写、由旅游者填写的安全信息卡(包括旅游者的姓名、血型、应急联络方式等);

8、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9、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行程中的纠纷,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0、提示旅游者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1、向旅游者提供发票;

12、依法对旅游者个人信息保密;

13、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第七条 旅游者的权利

1、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及《行程单》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2、拒绝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拼团行为;

3、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行社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而指定购物场所、安排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有权拒绝旅行社的导游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

4、在支付旅游费用时要求旅行社出具发票;

5、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6、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救助和保护;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7、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要求旅行社协助索赔;

8、《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旅游者的其他各项权利。

第八条 旅游者的义务

1、如实填写《旅游报名表》、游客安全信息卡等各项内容,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准确无误且能及时联系;

2、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3、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在旅游行程中从事违法活动,不参与色情、赌博和涉毒活动;

4、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旅游目的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等文明行为规范;

5、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予以配合;

6、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随身携带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不在行李中夹带;

7、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采取拒绝上、下机(车、船)、拖延行程或者脱团等不当行为;

8、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

1、旅行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旅行社应当退还旅游者。

2、行程开始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处理;延期出行的,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3、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旅游者同意变更的,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2)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3)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双方分担。

第十条 合同的转让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本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并办理相关转让手续,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对应原报名者办理的相关服务不可转让给第三人的;无法为第三人安排交通等情形的;旅游活动对于旅游者的身份、资格等有特殊要求的。

第十一条 不成团的安排

当旅行社组团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可以与旅行社就如下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三条中做出约定。

1、转团:旅行社可以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经事先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并就受委托出团的旅行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先行承担责任,再行追偿。旅游者和受委托出团的旅行社另行签订合同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2、延期出团和改变线路出团:旅行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团或者改变其他线路出团,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旅行社予以退还。需要时可以重新签订旅游合同。

第五章 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条 旅行社解除合同

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行社解除合同的,应当采取书面等有效形式。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7日(按照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旅行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不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除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外,还应当按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1)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2)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3)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4)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旅行社因上述情形解除合同的,应当以书面等形式通知旅游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三条 旅游者解除合同

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出行或者改签其他线路出团的,旅行社应及时发出不能成团的书面通知,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上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2、除本条第1款约定外,在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亦可以书面等形式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和行程中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3、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队的,视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处理。

第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五条 必要的费用扣除

1、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约定由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40%;

行程开始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60%。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费用扣除标准为:

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费用-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数×已经出游的天数。

如按上述第1款或者第2款约定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的费用,旅游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应当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款手续。

第十六条 旅行社协助旅游者返程及费用承担

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因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行程中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第十三条第2款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旅游者承担;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双方分担。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旅行社的违约责任

1、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或者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不同意转团、延期出行和改签线路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旅行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旅行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或者旅游者不同意不成团安排的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还全部旅游费用的手续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2、旅行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九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旅行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旅游者采取订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补救措施的,费用由旅行社承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4、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转团、拼团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旅游者解除合同的,旅行社还应向未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向已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尚未发生的旅游费用。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旅行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5、旅行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1)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

(2)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旅行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

6、与旅游者出现纠纷时,旅行社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旅游者因不听从旅行社及其导游的劝告、提示而影响团队行程,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3、由于旅游者的过错,使旅行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遭受损害的,旅游者应当赔偿损失。

4、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5、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造成旅行社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其他责任

1、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2、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救助义务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旅行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旅行社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责任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第七章 协议条款

第二十条 旅游线路、出团时间、地接旅行社信息

1、报团人数:成人: 。儿童(不满14岁): 。

2、旅游线路: 。

3、旅游团集合始发地在: ;旅游结束散团地在: ;

4、旅游团出发时间: 年 月 日。结束时间: 年 月 日,共 天,

酒店住宿 夜。

5、地接旅行社信息:

A、地点: ;旅行社名称: ;联系人: 。

地址: ;电 话: 。

B、地点: ;旅行社名称: ;联系人: 。

地址: ;电 话: 。

C、地点: ;旅行社名称: ;联系人: 。

地址: ;电 话: 。

第二十一条 旅游费用及付款方式(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1、旅游费用:

成人费用: /人。

儿童费用: /人。

其中导游服务费: 元/人。

其他费用:

合计:(大写) (小写)¥

2、付款方式:甲方于 年 月 日前向乙方付清。

□分期付款:甲方于 年 月 日前向乙方预付团费(大写)

(小写)¥ ,余款于 年 月 日前付清。

乙方帐户:

开户名称:广西金信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工行南宁市金湖北支行

账户: 1320 0930 0019 073

第二十二条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旅行社提示旅游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旅游者可以做以下选择:

□委托旅行社购买(旅行社不具有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不得勾选此项):

保险产品名称 (投保的相关信息以实际保单为准);

□自行购买;

□放弃购买

第二十三条 成团人数与不成团的约定

成团的最低人数: 人。

如不能成团,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

1、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旅行社委托 旅行社履行合同;

2、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延期出团;

3、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改变其他线路出团;

4、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条 拼团约定

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采用拼团方式拼至 旅行社成团。

第二十五条 自愿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约定

1、旅游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2、旅行社可以在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诱骗旅游者、不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与旅游者协商一致达成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协议;

3、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安排应不与《行程单》冲突;

4、地接社及其从业人员在行程中安排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责任由订立本合同的旅行社承担;

5、 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具体约定见《自愿购物活动补充协议》(附件3)、《自愿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补充协议》(附件4)。

第二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消费者协会、有关的调解组织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1.未尽事宜,经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列入补充条款。(如合同空间不够,可以另附纸张,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2.在签约时尚未明确或需要变更的,须以《行程单》、《出团通知书》、《补充协议》、《情况说明》等经双方确认件的合同附件为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 2 份,双方各持 1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 旅行社盖章:

证件号码: 签约代表签字(盖章):

住 址: 营业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 真: 传 真:

邮 编: 邮 编: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旅行社监督、投诉电话:

广西 南宁 市旅游质监执法机构:

投诉电话:

地 址: 邮 编: 附件1:旅游报名表

旅游线路及编号 旅游者出团时间意向

姓 名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身体状况

(需注明是否有身体残疾、精神疾病、高血压、心脏病等健康受损病症、病史,是否为妊娠期妇女。)

旅游者全部同行人名单及分房要求(所列同行人均视为旅游者要求必须同时安排出团):

与 同住, 与 同住, 与 同住,

与 同住, 与 同住, 与 同住,

为单男/单女需要安排与他人同住, 不占床位,

全程要求入住单间(应当补交房费差额)。

其他补充约定:

旅游者确认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年龄低于18周岁,需要提交家长书面同意出行书)

以 下 各 栏 由 旅 行 社 工 作 人 员 填 写

服务网点名称 旅行社经办人

附件2: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单》

旅游者:(代表人签字) 旅行社:(盖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自愿购物活动补充协议(可另纸附上)

具体时间地点购物场所名称主要商

品信息最长停留时间(分钟)其他

说明旅游者

签名同意

年 月 日 时 签名:

年 月 日 时 签名:

年 月 日 时 签名:

旅行社经办人签名:

附件4:

自愿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补充协议(可另纸附上)

具体时间地点项目名称

和内容费用(元)项目时长(分钟)其他说明

旅游者

签名同意

年 月 日 时 签名:

年 月 日 时 签名:

年 月 日 时 签名:

旅行社经办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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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旅游景点导游词

范文类型:导游词,适用行业岗位:旅游,导游,全文共 64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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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青岛属北温带海洋性季风气候,有包括道教名山崂山、栈桥、五四广场、八大关、奥帆中心,金银沙滩,大小珠山等著名景点,每年还会举办国际啤酒节、国际海洋节、国际钢琴与小提琴大赛等活动。

青岛历史悠久,新石器时代东夷人开始在此繁衍生息,秦始皇统一中国后,五巡天下,三登琅琊,1919年,以收回青岛主权为导火索,全国爆发了著名的“五四爱国运动”,成为中国近、现代历史的分水岭。

青岛是一座历史文化名城,一大批历史名人包括老舍、闻一多、洪深、沈从文等人曾在青岛讲学。

同学们,你们都知道青岛的风景名胜有很多,像栈桥、石老人、雨林谷、崂山、十梅庵、海底世界、中山公园等等,它们都是青岛的一个个“亮点”。尤其是栈桥、石老人、崂山、海底世界,去参观旅游的人更是络绎不绝。还有一个景点是大自然给予的,那就是大海。

大海给予我们了很多机遇,就拿20xx年的奥运会来说吧,青岛,就是因为有了大海,所以能拿到帆船比赛举办地点的权利。大海。还给予了我们力量,当你疲劳的时候,只要看一眼大海,疲劳就会顷刻间烟消云散。当你心事重重的时候,望一眼那无边无际的大海,就会把心事抛到了九霄云外。那浩瀚无边的大海就像是知识的海洋,让我们了解了许多许多。海底世界就是在有大海的情况下建成的。

秋天的时候,在崂山、雨林谷、十梅庵里是“秋风扫落叶”,地上就像是铺上了一层橘红色的地毯,人走在上面软软的,可好玩了!而且是那么的美。

青岛是那么的美,我不希望这么美的风景被那些乱扔垃圾的人给毁掉了,所以我们应该保护环境,让青岛这个拥有大海的城市变得更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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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河北旅游景点的导游词

范文类型:导游词,适用行业岗位:旅游,导游,全文共 64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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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洋淀荷花大观园是华北明珠白洋淀的巨型生态景点,占地20_亩,在孙犁先生笔下荷花淀的基础上扩建而成。有六区、十二园、三十六景、七十二连桥把园中景物涵盖和连缀在一起。20_年荷花大观园被国家林业总局命名为:“中国名贵荷花种苗培养基地”。被河北省林业局确定为“河北省名贵荷花教育示范基地”。这里还有:“野生鱼原种繁育示范基地保护区”。荷花大观园20_年7月成功承办了全国第17届荷展以来汇集中外名荷366种,是目前我国荷花种植面积最大、品种最多的生态旅游景区。园区山清水秀交相辉映,亭台楼阁星罗棋布,车、船、桥路纵横交错。在荷花大观园听到的是鸟语,闻到的是花香,看到的是明净,感受到的是清凉,这是一个神奇的世界。

我们现在所处的位置是白洋淀荷花大观园的北门码头,码头背靠的是金元宝形的荷花大观园园区,码头呈内弧凹形设计是广纳祥瑞之意,码头有150个泊位,可同时停靠150艘游船,白洋淀荷花大观园的水寨门,高12.8米,跨度15.8米,大门横梁上是当代书法家刘炳森先生的墨宝“荷花大观园”。绿色的大字寓意着白洋淀荷花大观园是“四面荷花八面苇,一淀碧水满园春”的生态景区。这是白洋淀荷花大观园景观分布图,对园中景观的分布进行了平面标注,大家可以在入园前有一个概括的了解,以便游览。

各位游客,我们现在步入迎宾长廊,迎宾长廊长66米,是木质结构,体现生态的主题,左侧的河道是大观园与外界的相连水路,河道内睡莲含笑,游鱼戏水欢迎来宾,左侧是迎宾桥,右侧是步行街,由于园区呈金元宝形,左走,右走,能够殊途同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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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旅游活动方案范文

范文类型:方案措施,适用行业岗位:旅游,全文共 156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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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丰富员工的业余生活,为大家在紧张的工作之余能够充分放松,促进加深员工之间的交流和沟通,并加强企业文化的建设,公司定于20xx年8月18日组织员工进行为期一天的旅游。具体地点:孙中山故居+长江水世界+大饱口福餐厅享用自助晚餐。员工在这天的时间里,通过各种形式的活动,加强同事之间的沟通交流,增进团队意识,同时体现团结协作和互帮互助精神。

一、行程安排:

1、08:00于公司大门集中上车(早餐自理)前往中山(约1小时),参观孙中山故居(参观约60分钟)。

纪念区以纪念孙中山先生的题材为主,设有孙中山先生铜像、喷水池以及松园、竹园、梅园和栽种了999株龙柏的龙柏山等景点。与纪念区遥遥相对的是游览区,整个公园重点突出了“纪念”的主题,景点的布局也紧紧围绕主题铺排。

2、11:00前往定位为深海主题文化休闲水乐园——长江水世界(员工可自带干粮在进园前进食或自备费用在园内自理午餐)。景区备有先进的水上游乐设备,随处可见的休闲娱乐空间,并且以深海主题环境营造。同时美人鱼、海王、虾兵蟹将等颜色鲜艳的海洋卡通人物吸引,园区内各种各样的景观细节布置也处处体现了深海主题。景区游乐项目有:“深海漩涡”、“巨浪飞舟”、飞越彩虹”、“雨林部落”、“丛林漂流”等。(具体项目介绍请见附件)。

3、16:45集中前往大饱口福餐厅享用自助晚餐(停留时间2小时)。大饱口福环球自助美食是一家源自于香港,始创于20xx年深圳的自助餐厅,拥有宽敞的空间,舒适时尚的用餐环境,在这里用餐正如逛MarketPlace,包罗万有,数不胜数。中餐、西餐、日本料理、烤肉、海鲜、各式甜品、红酒、进口生啤、日本清酒、鲜榨果汁、什果宾治……源源不断,时常更新。

4、约19:30集中返程。

二、游玩注意事项:

(1)全体员工通讯工具必须开通;

(2)请各位员工自行带上游泳衣或多带一套换身衣物;

(3)行车时请勿任意更换座位,头手请勿伸出窗外,上下车时请注意来车方向以免发生危险;

(4)长江水世界园内禁止带救生圈及任何食物入场,每人限带1支250ml的饮料,园内租柜自费:25元/个;

(5)所有游乐施设将会轮流开放,依照广播通知开放项目游玩。进园后拍个大合照,然后更换衣服自由活动开始游乐项目;

(6)亲子安全:身高未满140cm的儿童或者不会游泳的游客,必须穿着救生衣或租用游泳圈游玩,请由家长陪同以防发生危险(请勿让孩童离开您的视线);

(7)勿在园区奔跑:在园区内奔跑滑倒而受伤的比率是最高的,为了您的安全,请您勿在园区内奔跑;

(8)留意身体不适:如有晕车的员工可提早半个小时服用晕车药;孕妇、心脏病、高血压、背疾及习惯性骨折患者,请避免参玩滑道;

(9)留意天气状况:遇下雨或是打雷等影响戏水安全的天气,请勿停留水域以免造成危险;

(10)遵守使用规则:每项游乐设施都有个别的安全使用方式及守则,请您按照使用规则参玩;

(11)到餐厅享受自助晚餐时须遵守餐厅规定,文明用餐,不能外带食物;

(12)特别声明:注意安全,听从导游的安排,遵守团队纪律,集体行动,不要擅自离开团队尽量不携带金属、塑料等不易溶解包装的食品,活动产生的垃圾一律带离,做到“留下的只是你的脚印,带走的只是你的留影”整个活动中集体观念第一,不能出现几人离开团队独自活动等情况遇小雨本次活动照常进行,因为天气情况或者不可抗拒因素,导游有权利对行程进行适当的调整。三、组织保证

(1)各部门负责人全程参与,负责本部门人员统筹管理。

(2)各台车的前三位同事为该车辆的小队长,主要职责为协助导游做好人员的清点和出行中的人员组织工作,确保各队人员安全。

各台车小队长联系电话:

①号车队长:副队长:副队长:

②号车队长:副队长:副队长:

③号车队长:副队长:副队长:

④号车队长:副队长:副队长:

⑤号车队长:副队长:副队长:

(3)车辆安排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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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内蒙古旅游景点导游词范文_内蒙古导游词_网

范文类型:导游词,适用行业岗位:旅游,导游,全文共 83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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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旅游景点导游词范文

内蒙古风景优美。景色宜人。下面是几篇内蒙古旅游景点导游词,欢迎阅读借鉴,喜欢的可以分享哦~

内蒙古清真大寺旅游景点导游词

各位团友,女士们、先生们,大家好!

我是×××旅行社的导游员××,我们下一个即将游览的旅游点是清真大寺。

下面,我来给大家介绍一下清真大寺的概况。极具民族特色的具有浓郁伊斯兰风情的清真大寺位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通道南路南端东侧,是呼和浩特市原有八座清真寺中建筑年代最早、规模最大的寺,故名清真大寺。清真寺是穆斯林(伊斯兰教信徒)的礼拜寺院,是回族等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民众举行宗教仪式的专用寺宇。清真大寺,始建于清康熙三十二年(1693年)。据《清真寺南北讲堂碑记》记载:“自大清定鼎以来,建立多年。”初建时较为简陋。到乾隆五十四年(1789年)曾大规模扩建。1920xx年-1925回族群众又募捐再度重修。全寺占地面积约4000平方米。重修时大殿增高1.7米,扩大了七间,南北讲堂展后5.7米,增高1米。寺的总面积扩大了数十平方米。

伊斯兰教传入呼和浩特,最早可以上溯到辽、金、元时期,当时就有许多“回回人”居住在丰州城内。明朝中后期阿勒坦汗率部驻牧于土默特平原,建立了最早的呼和浩特城(归化城),并允许山西、河北的农民前来开垦耕地。由于这里是“天苍苍,野茫茫,风吹草低见牛羊”的地方,土质肥沃,很多中原地区农民都纷至沓来。也有许多回回人来到这里经商做生意。清朝康熙年间漠西蒙古的准葛尔部落在首领噶尔丹的率领之下占据天山南北,派遣了许多商队来到呼和浩特进行贸易。随着噶尔丹的野心膨胀,敢于和清廷分庭抗礼,对康熙皇帝提出“圣上君南方,我长北方”,康熙皇帝开始御驾亲征,最终迫使噶尔丹兵败被杀。在开战之初,康熙皇帝曾下令遣送回回商人还乡,但是有170多人不愿离开,在请示了朝廷后留居在呼和浩特。随后,于康熙三十二年(1693年),清廷将张家口的回民也集中到归化城北,在现在的旧城北门外修建了呼和浩特这座最早的清真寺。清乾隆年间,清廷再次发兵征讨准葛尔部,新疆有不少穆斯林青年自愿随清军讨逆,并屡建奇功,战争胜利后随八旗军来到了归化城,在城南的八拜村定居下来,建起了“回回营”。之后,还有许多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河南、山东的回回人也来到呼和浩特定居下来。他们多数以经商为主,并逐步发展了屠宰、餐饮、皮毛、牲畜交易、驼队运输等,为呼和浩特商业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当时,香妃被选入宫,有300多名新疆回回兵和香妃家族的人护送香妃进京。回来的路上经过呼和浩特,发现在这里风光秀丽,水草丰美,流连忘返,不愿再回到新疆,于是就请求当时的乾隆皇帝在归化城赐给他们“一马之地”(跑马一圈所圈的土地,也有人说是“一箭之地”,就是拉满弓射出一支箭的距离),这些人后来就定居在这里。据说现在呼和浩特姓马的回族就是当年护送香妃入京的回回人的后裔。后来回族人越来越多,多数居住在旧城北门外。他们有的经商做生意,逐渐变得富裕,就共同集资在旧城北门外数里弧形区域内建起了五六座清真寺。这一区域就形成现在的回民区。

清真寺,又称礼拜寺,是伊斯兰教穆斯林们朝拜真主和举行各种宗教仪式的地方。汉语中“清真”一词,从我国南北朝时代便开始使用。但从南北朝到宋朝约800多年的时间里,“清真”一词在文人笔下只是用来赞美品格高尚的人物或描写清雅幽美的环境,与伊斯兰教寺庙无关。元代以后,“清真”一词开始与宗教相联系。明中叶后,回族穆斯林赋予“清真”一词以新的含义。他们认为“清”者是指真主“超然无染、不拘方位”,“真”者是指“真主永存、独一至尊”。伊斯兰教信仰的中心是:“万物非主,惟有真主。穆罕默德是主的使者。”这两句话一般被称为“清真言”。这样,直至解放前,在我国社会上都把伊斯兰教称为清真教。后来,人们把按照伊斯兰教的风俗习惯制作的各种食品,称为“清真食品”或“清真糕点”。此外还有“清真餐厅”、“清真小吃店”等。

现在,“清真”一词已成为世人共知的特殊专项用语了。 〔实地导游讲解部分〕现在我们已到达清真大寺的门前。请大家下车跟我来,让我们一起参观这座别具风情的清真大寺吧!清真大寺坐东向西,大家都知道这个方向是朝向伊斯兰教圣城麦加(在沙特阿拉伯)的方向,中间的门为朱红色正门。门楣上有清代光绪年间制作的“清真大寺”匾额及楷书“国泰”“民安”四字砖雕。寺门前原有影壁,高丈余,现已拆除。大殿的外墙后壁正对正门。正门南北两侧的门是旁门,两边是蓝色的墙面。大家请看,大门内正面是庄严肃穆的礼拜殿,系水磨青砖的中式建筑,面积有25间普通房屋大小,可以同时容500人进行礼拜活动。殿后的墙壁上,镌刻有1920xx年担任绥远都统的甘肃回族人马福祥题写的“认主独一”、“正心”、“诚意”、“修身”、“明心”、“见性”14个正楷大字,笔势圆润饱满、端庄有力。礼拜殿是寺院内主体建筑,造型别致,殿门朝东,是三开拱形门。上楣刻有精细的阿拉伯文,意译为“安拉是天地间的光辉”。大殿前有“月台”,登上月台可进入大殿,殿内只允许男性穆斯林集体参加教内重大活动。清真大寺内的装饰纹样都用阿拉伯文、几何线纹和各种植物做题材,具有浓郁的伊斯兰风情。殿内壁上饰有经文。殿顶由十二根红漆大柱立撑,支柱上刻着《古兰经》,寺内也藏有《古兰经》三十卷,是研究伊斯兰教的重要文献,更是呼和浩特穆斯林最珍贵的伊斯兰教经典和地区历史文物。大殿房顶上有五座六角顶楼(象征穆斯林必须坚持和恪守的“念、礼、斋、课、朝”五大天命)。殿前寺院两侧建有南北讲堂。大殿正东有过厅,厅内壁上绘有麦加的大清真寺和“天房图”。经过厅可通往后院。院内正北有沐浴室,穆斯林沐浴净身后方可入殿礼拜。另外,还有望月楼、教长办公室、乡老会议室、海里翻(海立凡)学经堂等建筑。入寺门后,大殿南北两侧有甬道通往寺院内。大殿南侧有碑亭一座,尚有石碑六通,其中以“清重刻洪武皇帝御制回辉教百圣字号碑”和“重修绥远清真大寺碑”有较大研究价值。

在整个清真大寺中,最引人注目的一幢伟丽建筑物便是这座大寺东南侧的望月楼。它拔地凌空,秀出云表。登楼远眺,山川物景尽收眼底。它孤标耸峙,正以亭亭特立见奇。它建于1939年,楼高36米,平面六角形,六角攒尖顶,每逢“斋月”,穆民在楼上望月。望见初月后封斋或开斋,故名望月楼。楼分两层,形如竹节,成六棱体,楼的西面用汉文和阿拉伯文书有“望月楼”三个大字。第一层是外露望台;第二层顶部建有一座六角凉亭,凉亭绮丽雅致。楼顶端的铁柱上装有月牙灯。楼内有七十八级螺旋木梯道盘旋环绕而上。进入凉亭,凭栏远眺,青城新貌,悦目赏心。它与城内的蒙、汉、藏各式建筑荟萃在一起,衬托出呼和浩特这座多民族城市的庄严、绮丽,更有力说明呼和浩特是明末清初以来,蒙、汉、藏、回、满等各兄弟民族人民共同劳动和精心缔造出来的一座城市,它本身就象征着国内各族人民兄弟般的团结。

清真大寺是呼和浩特市一座风格独特,而且比较优美完整的古建筑,它的建筑艺术值得继承和借鉴。1979年人民政府拨款整修,1998年-20xx年社会各方集资实施了一、二、三期改扩建工程,使清真大寺面貌焕然一新,愈显神圣风姿。如今保存古朴面貌的清真大寺和新修葺的伊斯兰风情一条街相得益彰,相映成趣,成为回民区重要的景观和穆斯林活动区域。

成吉思汗陵旅游区旅游景点导游词

亲爱的朋友,举世闻名的成吉思汗陵旅游区位于鄂尔多斯市东南部伊金霍洛旗的甘德尔草原上。成吉思汗陵作为一座民族的丰碑,记载着蒙古民族沧桑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

成吉思汗陵,人们往往简称之为成陵。不过,这里要强调一下,成吉思汗的“汗”要读作hán,可不能念成hàn哟。他是蒙古国的可汗(kè hán)、大汗(hán),相当于中原王朝的皇帝。

中国古代,从北魏时期活跃在大漠南北的柔然族首领称可汗起,以后北方游牧民族的最高首领便跟着称可汗、大汗了。成吉思汗(1162-1227)活了66虚岁。成吉思汗,蒙古语含义为“赖长生天之力而拥有四海的可汗(大汗)”。传说,成吉思汗在率军征西夏时,路过鄂尔多斯。他目睹这里水草丰美,花鹿出没,是一块风水宝地,被美丽的自然景色所陶醉,失手将马鞭掉在地上。部下正要拾起马鞭,被成吉思汗制止了,他自语道:这里是“梅花鹿儿栖身之所,戴胜鸟儿育雏之乡,衰落王朝振兴之地,白发老翁享乐之邦”。并对左右嘱咐道:“我死后可葬于此处”。成吉思汗去世后,运送其灵柩的灵车行至鄂尔多斯时,车轮突然陷进沼泽地里,套上很多牛马都拽不出来。护送灵车的将领回想起成吉思汗曾经说过的话,于是将其“毡包、身穿的衫子和一只袜子”安放在这里,并进行供奉。

成吉思汗陵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4A级旅游景区”、“中国旅游胜地四十佳”景区和“全国中小学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成吉思汗陵旅游区以陵宫为核心,由“三区”、“两道”、“八景”组成。“三区”,即“文物保护观光游览区”,以陵宫为核心,占地10平方公里;“生态恢复保护区”,在核心区的外层,围绕巴音昌呼格草原周围的梁地为界,占地20平方公里,在这个区域内真正实现“天苍苍、野茫茫,风吹草低见牛羊”的景象;外围为“视觉景观控制区”,占地50平方公里。“两道”,即从“气壮山河”入口门景到成吉思汗陵宫的4公里长的“成吉思汗圣道”和环绕巴音昌呼格草原并连接各景点的16公里长的“风景道”。

“八景”,即游客活动中心、游客教育中心、祭祀观光游览区、蒙古民俗村、神泉风景区、休闲度假中心、那达慕马术活动中心和热气球俱乐部。亲爱的朋友,来到成吉思汗陵旅游区,首先映入我们眼帘的是宏伟、壮观的“气壮山河”入口门景。由高21米的成吉思汗手持苏勒德的跃马柱型雕像、左右分别高18米和16米的山岩石壁、底部三层27级台阶、西边与山峰连接的丘陵式墙壁等组成。门景主体建筑是成吉思汗震撼世界之伟大壮举气魄的缩影。

由入口门景往北展延的大道就是成吉思汗圣道和风景道。我们可以沿着吉祥的成吉思汗圣道和风景道参观各个景点,最后到陵宫,拜谒成吉思汗陵。穿过“气壮山河”门景就是壮观的“铁马金帐”群雕。包括385尊雕像、5座金帐,它以恢宏的气势生动地再现了成吉思汗率蒙古大军出征时的情景。

观赏完壮观的“铁马金帐”群雕,我们看到的是以休闲广场形式所表现的亚欧版图。亚欧版图广场占地面积10000平方米,版图四角设有观图台,东西两侧各树立13面旗帜。亚欧版图广场以高低错落和几种不同颜色表现出从大蒙古国至元朝时期的疆域版图,包括中国本土以及横跨亚欧的四大汗国,是中国历史上最大的疆域版图。在亚欧版图广场四角的石壁上分别雕刻着主题为“民族的希望”、“敞开的国门”、“繁荣的大地”和“吉祥的草原”组画。

接下来我们参观的是以蒙古文成吉思汗的“汗”字为造型的蒙古历史文化博物馆。蒙古历史文化博物馆分九个展厅,陈列了三部分内容,即“悠久的历史,英雄的民族”、“苍茫的草原,灿烂的文化”、“不朽的业绩,永存的丰碑”。这三部分内容突出了蒙古族的社会文化、成吉思汗的丰功伟绩和鄂尔多斯历史文化。博物馆内展有206米长的巨幅油画,还设有历史文化研究机构,使博物馆成为世界独树一帜的专门研究、陈列蒙古历史文化的博物馆。

成吉思汗中心广场坐落在成吉思汗圣道的中心位置,是整个景区的次高点。广场周围的台阶由六大六小平台和台阶组成,即每六级台阶上面有个小平台,共六个小平台,象征历史伟人成吉思汗享年六十六岁。广场中央屹立着两块高大的丰碑,记载着成吉思汗戎马生涯和震撼世界的历史。从中心广场到成吉思汗陵宫的圣道两旁的青松翠柏间竖立着数十个高大的雕塑,这些雕塑为蒙古人崇拜的神兽雕像和成吉思汗的大将等人物雕像。这些雕像栩栩如生,仿佛是成吉思汗的卫士,威风凛凛地守卫在圣道两旁,将圣道衬托得庄严肃穆。成吉思汗陵(八白室)旧址在成吉思汗中心广场北坡,圣道中央有一座白塔,这就是成吉思汗陵旧址标志。成吉思汗陵迁至鄂尔多斯,最早是八个白色的毡包,史称“八白室”。

成吉思汗陵于明英宗复辟的天顺年间(1457-1464)从黄河南岸迁移至这里后,这块古老神奇的地方被称之为“伊金霍洛”(圣主的陵墓)。1954年,在中央政府的关怀下,兴建成吉思汗陵,1956年新陵落成,成吉思汗八白室迁移至新陵。人们为了纪念供奉成吉思汗八白室近520xx年的旧址,便建立了白塔,并进行供奉。亲爱的朋友,现在展现在各位眼前的三个金碧辉煌的灵包,就是举世闻名的成吉思汗陵。成吉思汗陵由正殿、寝宫、东殿、西殿、东过厅和西过厅六部分组成。设计独树一帜,建筑艺术独具匠心。

整个陵宫犹如一只冲天而飞的雄鹰,翱翔在辽阔的草原上,象征成吉思汗这位中华民族的英雄豪杰勇往直前、自强不息的精神。成吉思汗陵宫正殿中央是高达4.3米的成吉思汗汉白玉雕像,雕像背景是辽阔的成吉思汗横跨欧亚的大帝国时期的疆域图。成吉思汗陵宫后殿,也称寝宫,安放着三顶灵包,供奉着成吉思汗及三位皇后的灵柩,是成吉思汗八白室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后殿南墙正中是一幅烧瓷壁画,是依据珍藏几百年的成吉思汗黄金家族图复制而成。

后殿还有一幅“铁木真称成吉思汗”壁画,展示了成吉思汗经过艰苦奋战,终于统一蒙古各部,建立大蒙古国的盛大场面。寝宫酥油灯长年不熄,是广大蒙古族和游客祭祀和拜谒成吉思汗的地方。陵宫西殿内供奉着成吉思汗八白室组成部分吉劳(鞍辔)白室、胡日萨德格(弓箭)白室和宝日温都尔(圣奶桶)白室。西殿壁画则展示了成吉思汗经历的“灭乃蛮之战”等重大事件和十三世纪蒙古民族一些生产生活习俗。陵宫东殿里安放着一座灵包,灵包内供奉着成吉思汗幼子拖雷和夫人额希哈屯的灵柩。

东殿壁画主要反映了成吉思汗“治国之道、治政之策”的政治思想及古老的蒙古民族游牧生活习俗等。陵宫西过厅内陈列着成吉思汗时期的部分珍贵的文物和“成吉思汗丰功伟绩”壁画。陈列有当时最先进的铜制火炮,有元朝发给诸王或使臣的特别通行证——银制圣旨牌和腰牌,有当年阿拉伯地区发行的马蹄形蒙古银币,有成吉思汗颁给丘处机及其门人免除差役、税赋和令丘处机掌管天下道教的圣旨碑文。

西过厅壁画则以成吉思汗诞生、艰难的少年时代、哲别归降、建立大蒙古国、成吉思汗伐金战争、西征花剌子模、诏请丘处机和东西方贸易往来等图景,艺术地再现了成吉思汗一生的主要经历。陵宫东过厅里陈列着成吉思汗陵供奉的部分银制祭器和“成吉思汗子孙伟业”壁画。东过厅壁画主要反映了忽必烈统一中国,元朝的社会、经济、科技、对外交流等情况,展示了成吉思汗子孙们的伟业以及多民族统一国家的繁荣景象。一位旅游界的诗人拜谒成陵后作《成吉思汗陵怀古》诗二首,其一曰:“弯弓嘣响落雕鹏,烈马风驰遍地兵。

百国毡庐凭驻扎,千州铁骑任纵横; 八方地域尊明主,一代天骄尚武功。 蒙古威名炳史册,千秋争颂大英雄。”这首诗基本上客观地写出了游人对成吉思汗作为伟大军事家、政治家历史地位的肯定与认同。 苏勒德祭坛是供奉成吉思汗所向无敌的哈日苏勒德(黑神矛)的台基。蒙古人把苏勒德看作是长生天赐给的神矛,从成吉思汗时期就开始祭祀。成吉思汗哈日苏勒德的祭奠,与成吉思汗灵包的祭奠一样,每年要举行月小祭、年祭和猪年大祭等多次祭奠。在苏勒德祭坛,还供奉着成吉思汗胞弟哈萨尔的花神矛阿拉格苏勒德。

商更斡尔阁(珍藏)白室是成吉思汗八白室之一,存放着各种祭器和反映成吉思汗春季举行“查干苏鲁克大祭”场面的壁画。

成吉思汗祭祀文化展览馆用文字、图片、实物、声像等多种手段,系统地介绍了成吉思汗祭祀文化的形成、继承和发展。祭祀文化是蒙古民族文化中最具特色的一个内容,也是鄂尔多斯蒙古民族文化的瑰宝。阿拉坦甘德尔敖包是为纪念成吉思汗而设立。成吉恩汗陵建成后,每年农历三月二十一的查干苏鲁克大祭的祭天仪式就在这里隆重举行。成吉思汗敖尔敦(行宫)坐落在成吉思汗陵东南,是仿成吉思汗称汗登基时的斡耳朵(宫殿)建造的,由一座蒙古包式金顶大殿、两座侧殿、选汗台、成吉思汗战车和蒙古包群组成。

那达慕马术活动中心由赛马场、运动场组成,是为举办那达慕而建立。平时,这里由当地牧民表演马术,并为游客提供骑马、射箭、摔跤等娱乐活动项目。天骄大营是根据历史记载的成吉思汗军事大营而仿造的。由各种古老宫帐式建筑群组成,体现大汗、大草原、大气势特点。这是按星级标准建造的酒店,在这里您可以品尝蒙古族风味食品、观赏元代大型宫廷歌舞《圣地古韵》和鄂尔多斯民族歌舞《欢腾的鄂尔多斯》。

成吉思汗陵旅游区,以名震寰宇、万众景仰的成吉思汗陵为依托,以丰厚的历史文化为内涵,以浓郁的民族文化为特点,再现了成吉思汗波澜壮阔的业绩和蒙古族古老、丰厚的历史文化。

如今的成吉思汗陵旅游区内有10个世界第一:成吉思汗陵旅游区是世界公认的最大的蒙古族历史文化旅游景区;天骄大营中的“天下第一包”是世界上最大的蒙古包;新落成的气壮山河门是世界上最具蒙古族特色的“山”字型门景,该门景主要体现的是成吉思汗开天辟地的伟大壮举;铁马金帐是世界上唯一完整展示成吉思汗军阵行宫的大型实景雕塑群,再现了成吉思汗戎马一生,征战南北,横跨欧亚,气势磅礴,创建伟业的历史画卷;亚欧版图是世界上最大的展示蒙古帝国横跨亚欧的疆域图;蒙古历史文化博物馆是世界上唯一收藏、展示、研究蒙古族历史文化的博物馆;长达206米的《蒙古历史长卷》油画是世界上最长的油画;蒙古历史文化博物馆是世界上唯一以蒙古文字(汗)为造型的建筑;达尔扈特人是世界上唯一近820xx年来世代祭祀成吉思汗的守陵人;成吉思汗陵是世界上唯一保留祭祀文化最完整的成吉思汗祭祀场所。

朋友们,被誉为“世界千年风云第一人”的成吉思汗的陵寝及旅游区的游览活动到此告一段落。大家可以在园区内摄影留念,也可购买一些携带方便的小型旅游纪念品。自由活动20分钟后,我们在陵区大门外车前集合。请记准我们的车号:蒙××××××。

谢谢大家的配合!

莫尔道嘎国家森林公园旅游景点导游词

尊敬的各位游客,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上午好!

欢迎大家来到举世闻名的森林旅游胜地莫尔道嘎国家森林公园。莫尔道嘎国家森林公园近年来先后被国家旅游局命名为国家3A级旅游区和全国农(林)业旅游示范点。公园位于呼伦贝尔市额尔古纳市境内,拉布达林——莫尔道嘎省道可达,距离额尔古纳市政府所在地拉布达林镇320公里。莫尔道嘎,鄂伦春语意为“白桦生长的地方”,蒙古语意为“上马出征”。

莫尔道嘎国家森林公园是20xx年5月被国家林业局批准的内蒙古大兴安岭首家国家森林公园,占地面积5780平方公里,是目前国内面积最大的森林公园,也是中国最后一片寒温带明亮针叶原始森林,是中国最具北国特色和森林生态多样性最完整的国家森林公园。公园南邻呼伦贝尔大草原,北接中俄额尔古纳界河,山峦起伏,古木参天,植被丰富,清流密布,处处展现幽、野、秀、新的风采,享有“南有西双版纳,北有莫尔道嘎”的赞誉。这里拥有700多种高等植物、200多种野生动物。

主要树种是落叶松、马尾松、偃松和樟子松,林场砍伐的主要是落叶松。马尾松含较大的油脂,偃松是低矮的灌木松,樟子松是常绿乔木,非常耐寒,但并不多见。该公园以其林海、松风、蓝天、白云的夏季风光和冰峰、雪岭、严寒、雾淞的冬季风韵,为人们提供了清凉避暑,休闲度假、生态考察和体验寒冷、挑战极限、体味人生的理想境界。尤其是那片山坡上黄绿相间的林木天然构成的中国地图,更是令人叹为观止。

莫尔道嘎国家森林公园不仅以纬度高和面积大而名扬中外,而且仍保持着原始的自然生态、原始的自然平衡、原始的自然和谐。这片纯净的绿土,山青水秀、人杰地灵、林草葱茂、溪流密布、气象万千、神秘莫测,以其幽林秘境、碧水蓝天、雪岭冰峰、溢彩流翠的自然品质令人怦然心动,梦萦神往。

公园内分为龙岩山、翠然园、原始林、激流河、民俗村、界河游六个景区,主要景观、景点有龙岩揽胜、大汗凭吊、红豆坡、偃松幽径、鹿道、一目九岭、翠谷流云、熊谷、林海听涛、九曲松风(漂流)、美人湖(垂钓)、苍狼白鹿岛度假村等。

公园在搞好景区管护的同时,积极发挥旅游资源优势开发生态旅游,开辟了呼伦贝尔草原——北方原始森林——额尔古纳界河旅游专线,先后推出手掬苔藓戏喂驯鹿等生态旅游项目和激流河荡舟、原始林野宿、原始林狩猎、森林浴健身、无人区探险、界河游观光以及冬季滑雪、凿冰捕鱼、雪橇游山等多种旅游娱乐项目。

根据季节变化,还专题开办赏杜鹃、尝野果、采松籽、看雾淞等游乐活动,力求为各个层次的旅游者提供满意的服务。该森林公园浑如一处世外桃源,业已成为人们理想的森林旅游胜地。

朋友们,让我们放松身心,返璞归真,投身于这天然的大氧吧中痛快地洗肺,尽情地享受森林绿色之旅的无穷乐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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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旅游局个人工作总结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适用行业岗位:旅游,个人,全文共 191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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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开局之年的第一季度,旅游在市委、市府的强有力的领导下,以“环境创优年”为契机,积极作为、强化措施、突出重点、创新方法,全面推进“环境创优年”各项工作深入开展,保障我市旅游业继续较快的增长态势。一季度,全市累计接待游客353.3万人次,同比增长30.7%,旅游总收入23亿元,同比增长52.32%。

一、东南亚入境游市场进一步巩固

20xx年,我市积极参加中国台湾“天府宝岛行”和香港国际旅游展销会等活动,通过现场宣传、会议推介、交流座谈、资料派发、业界对接、广告投放等形式,加大境外宣传,不断提升国际知名度。邀请泰国国家旅游局、旅游协会、普吉市政府领导访问,进一步加强双方旅游合作,不断巩固和拓展东南亚市场。一季度,我市接待入境过夜游客3287人次,同比增长31.48%。入境游客以泰国游客为主。

二、国内旅游收入保持较快增长

一季度实现国内旅游收入22.1亿元,同比增长47.33%,接待国内游客353万人次,同比增长30.74%。国内旅游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黄金周、小长假活动丰富多彩。“春节黄金周”期间,各景区准备了丰富多彩的活动,吸引了大量游客。正月初一灵泉、广德举办了新年拜山祈福会、猜灯谜 、跳大绳等丰富多彩的民俗体验游戏。景区还举办了各种会演,如养生太极拳、洞经音乐、音、姊妹片段等,水上佳年华举办了民间达人秀。故里旅游区在节日期间共接待游客50万人次,同比增长150%,实现门票收入212万元。中国死海经过重新装修,上档升级,按5A级景区进行打造,大年初一开门迎客,推出了全家享“浮”享健康主题活动,正月初一就接待游客1850人次,实现门票收入30多万元。

(二)新增景区异常火爆。

按4A级景区打造的龙凤古镇旅游景区初见成效,近郊旅游持续升温。一季度接待游客15万人次,营业收入达2千万元。中华侏罗纪公园自开园以来,吸引了众多游客,为我市旅游增添后劲。一季度实现门票收入676万元。

(三)乡村旅游节庆活动精彩纷呈。一是安居以“郁金花语,情缘安居“为主题的第三届乡村文化旅游节,活动为期10天,内容丰富,有郁金香花语展、郁金香美车展、特色商品展,婚纱摄影展等、还有各种戏剧表演活动拉开了乡村旅游节序幕。二是**县举办了以“情满桃花山,快乐乡村游”为主题的20xx年乡村旅游节暨桃花节,为期一个月,包括洪城美食汇、万人品鉴美食会;举办了“春满洪城、桃花有约”大型相亲活动;“放歌桃花山,真情万家园”选拔大赛。三是**县举办了第三届乡村旅游节暨犁花节,吸引社会各界参与,各级媒体报道。一季度,乡村酒店接待游客300多万人次,营业收入3亿多元。

三是商务酒店接待能力提升。随着旅游市场的发展,陆续开业了双发大酒店、君豪阳光酒店、兴源大酒店、凯丽大酒店、阳光国际酒店等一批商务酒店,徐生记、郡王府等系列品牌社会餐饮。这些商务酒店和社会餐饮投入资金更集中,主题鲜明,管理高效,市场联系紧密,吸引力强。一季度商务酒店入住率达81%以上,部份社会餐饮名店营业收入上千万元。

四是自驾游增幅较大。一季度,集中了元旦、春节、三八妇女节、清明节,这些节假日,吸引了及**周边的众多短线游客。各景区通过对外地车辆统计,较去年增长62%。主要以、及周边市州为主。区位优势,成渝经济区的后花园作用日益突显。推出5条自驾游线路在20xx年被国家旅游局评为首届“自博会”精品线路。成为众多网友和驴友的首选热点。

三、旅游企业情况

(一)旅行社地接能力增强。一是全市旅行社一季度接待游客7050人次,同比增长90.85%,共计接待游客22119人天,较去年同期增长621.9%,平均停留时间三天,停留时间延长。二是省外游客比例占21%,前五位分别是、。

(二)星级酒店队伍扩大。与去年同期相比,一是新增星级饭店4家。其中,万和大酒店成功创建四星级饭店,广来福宾馆(斗城商都店)成功创建三星级饭店,天丽花园酒店、春韵商务宾馆成功创建二星级饭店。二是星级酒店份额有所调整,一季度星级酒店营业收入达3326万元,其中:客房收入1478万元,餐饮收入1499万元,平均入住率达到69.65%,平均房价173.65元;缴纳税金102万元。略让于社会餐饮和商务酒店。

(三)景区品牌增多,接待人数增长比例较大。截止一季度,全市新增A级旅游景区3个。其中,中华侏罗纪探秘旅游区成功创建国家4A级旅游景区,东方生态博览园成功创建国家3A级旅游景区,西部水上嘉年华成功创建国家2A级旅游景区。同时,中国死海旅游区创建国家5A级旅游景区一期完工,于春节正式迎接游客;一季度全市A级景区接待游客793万人次,同比增长465%;门票收入17637万元。景区营业收入3.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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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江西旅游景点概况导游词

范文类型:导游词,适用行业岗位:旅游,导游,全文共 496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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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去的旅游点是李坑古村落。这里,我首先把李坑村落的形成,给大家作个简要介绍。

李坑,是个李姓聚居的村落。北宋大中祥符三年,也就是公元1020_年,由一个叫李洞的“理田”,道理的“理”,田地的“田”,为什么叫理田呢?村里的老人说:他们现在的姓氏“木子李”,是因为远祖在帝尧时为部落首领时任大理(掌刑法之官),故以官职为姓。同时因先祖唐未由北方迁江南时,曾“占地从田之签”,李洞建村时数典不忘祖,取村名为“理田”。到了近代,人们渐渐以李姓居住在小溪(亦称“坑”)两岸,便俗称李坑了。

李洞是个曾任从五品朝散大夫的隐士

他来此建村后注重教育,培育人才。据村谱记载,李洞的儿子李仁曾遵父命创建“盘谷书院”。此后,自宋至清几百年间,全村出了18名进士,南宋乾道二年(公元1166年)还出了一位状元,叫李知诚,出任七品以上的文武官员达32人,并有1名饱读诗书,能文善诗的文士留下传世佳著29部。除以上外,村民的主流还是明清时外出经营的商人,他们的木材、茶叶生意做到了南京、姑苏、上海、广州等地,他们积攒了钱财回来,除了建造住宅处,也修宗祠、桥、路、亭、寺院等,使得李坑这个不傍大河通道,农业生产条件较差的山村,慢慢以展成为一个建筑类型很发达的革子,有大小宗祠12座,庙宇观阁17座,桥亭路亭17座,还有书院、私塾、文峰塔、公共园林等,当年号称“婺东第一村”。下面,请大家随我进村参观。

[车至李坑路口]

游客们,请下车。步至中书桥]我们眼前的这座桥叫“中书桥”,它是婺源现存最古的桥之一,建于北宋未年,是座单孔砖拱桥,长4米,宽2。5米,高3米,砖拱上铺青石板。为何取名“中书桥”呢?据史书记载:宋大观三年(公元1120_年),村人李侃中进士后,官至中书舍人。他在京城为官多年回乡省亲,一日漫步村边,见这里行人挑担来往于溪上的木桥时,有摇摇欲坠之感,孩童嬉戏奔走过桥时更令人感到害怕,于是捐资建造了这座稳重大方的砖拱桥,桥落成后,村人为感谢他的恩德,就以李侃的官职定名为“中书桥”。

[步至李坑村口]

这里就是李坑村的“水口”。婺源人把村口称为“水口”,原因是这里的村落全是依山傍水而建,水从这里流出村子。水口是婺源村落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于是修筑水口碣拦截财气,培植水口林,有的还建起水口桥以锁住灵气。古时候,水口往往成为一个村庄的标志,村中有人出远门,家人必送至水口,千叮万嘱,挥泪洒别;在外多年的游子重返家乡,走着走着,一望见水口,便会激动不已,分外亲切。

[引游客进村]

各位游客,有人说,步入李坑时,仿佛走进“小桥流水人家”的画卷里,不知大家有没有这种感觉?这条穿村而过的小溪,由东向西缓缓而流。现李高村260多户1000余人口,大多居住在溪的两岸。这种建筑布局说明,李坑村过去很讲究风水,因为堪舆术说:水向西流必富。古时候李坑人选择在水由东向西流的溪畔构筑房屋,这就把他们所希翼的美好愿望,从村落布局的形态中充分地表现出来了。

下面,让我们来观赏一下李坑的古民居吧。从表面上看,李坑的老房子和婺源其它村落的古民居一样。大多是粉墙、青瓦(时间一长变成黛色)。整体色彩效果是黑白相间,给人一种朴素淡雅的美感,屋顶采用马头墙的建筑造型,即房屋的左右两侧筑起风火山墙,高出于屋顶。同时为避免山墙檐距双向坡顶的屋面高差过大。采用了随屋面坡度层层跌落的形式,因为它形似马头,故俗称为“马头墙”。马头墙檐角飞翘,在蔚蓝的天际间勾画出民居与天空的轮廓线,增加了空间的层次和韵律美。[走向李翼高故居],我们去叩开这幢古屋。这幛古民居建于清初,是一个名叫李翼高的木材商的居所。因为有钱财,他着意配置了精美的“三雕”(砖雕、石雕、木雕)装饰房屋,让人感到步入房屋就象进入雕刻的艺术画廊。请看,要房子翘角飞檐的门罩下,垂花柱式门枋上的砖雕十分精湛,下枋上精雕细刻着古戏文图幅、人物图案各异,栩栩如生;垂花柱下端雕琢着荷花,象征纯洁和吉祥,这边的莲蓬,则期望多子多孙。

[步入大门后]

为进一步向外人显示1、李翼高故居:这幢古名居建于清初,是一个名叫李翼高的木材商人的居所。因为有钱财,他着意配置了精美的三雕(砖雕、石雕和木雕)装饰房屋,让人感到步入房屋就象进入雕刻的艺术画廊。在房子翘角飞檐的门罩下,垂花柱式门枋上的砖雕十分精细,下枋上精雕细刻着古戏文图幅、人物图案各异,栩栩如生;垂花柱下端雕琢着荷花,象征纯洁和吉祥,这边的莲蓬,则是期望多子多孙。各位游客,我们再来看看正门两边各有一个石墩。现在有一个问题,那就是这两个石墩的作用是什么?——那是主人的下马石。我们再来看看屋子里的构造。由于主人的富裕,左右厢房的隔扇门窗上,木雕精致、完善。,充分体现了婺源古代劳动人民的智能和技艺。整幢宅子上、下两层,每层分为三部分:前面的这间称前堂,是小姐的房间。因为小姐是不能随便出闺房的,所以门窗上是镂空的雕刻图案,方便小姐从屋内往外看。正中间的这两间称正堂,是屋子的主人居住的。后面两间称后堂,那是儿子们的房间。当儿子长大成人后,娶妻生子就搬到正堂,父母则搬入后堂,所以后堂又称为高堂。

2、大夫第:这座“大夫第”建于清朝咸丰年间(公元1851-1861年),是一个五品奉直大夫李文进的官邸。李文进的大夫官衔并不是通过科举考试取得的,他本是个在广东经营茶叶的富商。太平军起事后,清朝政府的正规军根本没有作战能力,完全靠曾国藩的湘军,国库又没有大量的钱财做军饷,当时的徽州同知鼓励商人捐钱作军饷,捐得多就封官,李文进的官衔就是那时侯捐来的。从这幢房子的门面上来看,沿袭了婺源古民居的建造特点。大门为石库门枋,水磨青砖门面,大门上方砌筑门罩。门罩上黛瓦铺盖,戗角飞檐,不仅能遮挡雨水,还能起美化的作用。飞檐下方,门枋上砖雕图案细腻精美,极富装饰趣味。石库门柱础上的石雕,是民间较为常见的“狮子滚绣球”图案,表达了主人期望生活充满欢乐的心态。我们再仔细看看这石雕上面有一个小小的横着雕刻的繁体“书”字,它代表了主任的心声:万般皆下品,惟有读书高。屋子的上方有一个天井,这是徽派建筑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功能是采光、通风。同时它还有一层含义,既是把人和天衔接起来——“天人合一“,也就是说不管任何生物都不能脱离大自然而独立存在。同时,在徽州人的眼里,水源就是财源,雨天,水不停地从天井向家里流,四水归堂,蕴涵着“财源滚滚而来”的意思。再看地上的下水道孔,也被凿成铜钱样式,古时候人们疏通下水道用的是什么办法呢?大家可以猜猜看。——是在下水道里养一只千年乌龟。乌龟在下水道里爬来爬去,下水道就永远畅通无阻。这座大夫第取名“春蔼堂”,一则体现出家庭融乐的气氛,二则饱含长辈对子孙后代的关爱之情。屋内的木构件上,同样雕似着精美图案,这些木雕有文武百官、八仙过海、琴棋书画等内容,从这一点可以看出主人对功名的渴望,希望自己的子孙后代能凭借自己的真凭实学考取功名的美好心愿。

各位游客,房屋右侧的这间跨院当地称做“小姐绣楼”。看,楼上这座向河街挑出许多的亭阁式建筑,小巧玲珑、古朴典雅,原本用于观景,但传说也是小姐抛绣球的地方。这里有一扇古代百叶窗,向上翻可以采光,向下翻小姐可以窥视楼底的过往人群。小姐抛绣球的故事,在小说和戏剧情节中常有记载,因为有些待字闺中的小姐,或者求婚者多,且又多有权贵,如何选择左右为难,或者因小姐的择婚主张与父母意见不合,爱女也许早有意中人,于是便出现了抛绣球选女婿这种戏剧性的做法。小姐的绣球抛给谁,,一般是有目标的,也就是小姐一般已经选定了一个意中人,而不是随随便便乱抛的

3、申明亭:各位游客,我们回过头来看看我们刚刚经过的这个亭子,它是李坑村宗法制度的见证,取名“申明亭”,建于明朝末年。亭子的功能史书上记载得非常详细:如果村中有人为非作歹,就把他的恶行书写出来,张贴在亭子中,以达到惩戒的效果。古时候村中的建设和管理主要是宗祠负责,因李坑过去的村规民约颇多,村民一般都能自觉遵守,但地方大,人口多,难免有争议,家庭有纠纷,遇到这种情况,宗祠就鸣锣在申明亭聚众,村人均可参加评议,对谁是谁非进行公断,排解纠纷,批评和惩办违反村规民约的人。

4、通济桥:各位游客,我们现在来看看旁边的这两条溪流。这是李坑过去“十二景”之一的“两涧流清”。其中一条溪流前方有两个小石墩,这条就是公龙,石墩为龙角。这边没有石墩的是母龙,两条龙在此桥处汇为一条溪流,构成“双龙戏珠”的美好寓意。按古时候风水村中两水相激本来不利,但这里用通济桥锁住,用申明亭镇住,也就化解了。通济桥跨度约5米,始建的年代已难以查考,不过最后一次维修是在250年前,是一座历史悠久的古石拱桥。

5、铜绿坊:“铜绿坊”建于清代中叶,主人李聘如是在安徽芜湖经营铜绿生意起家的,因此村中人称他的故居为“铜绿坊”。铜绿坊仿官厅建筑风格,在大门后另外设置了一座仪门,当地称“中堂门”,平时中堂门关闭不开,常人一般从两侧出入,如有达官贵人光临,则打开中堂门迎接。下面,我先向大家介绍一下什么是“铜绿”。“铜绿”的化学名称叫“缄式碳酸铜”,是一种有毒的绿色晶体,可做杀虫剂。古代制取铜绿的方法很特别,用糯米蒸成饭,裹在铜上,时间一长,饭霉烂,剥下来铜的表面上就生成铜绿,然后刮下来在加入一些其它的化学元素制成。

各位游客,我们再来看看着这座宅子的内部摆设,在婺源屋内的摆设是很有讲究的。我们看这中间是一个高高的马头座钟,左右两边,一边是花瓶,一边是镜子,它的寓意很深,即“左平右静,终身平静”

6、李书麟故居:这幢民居是“八字门”,别具一格,并正对着一面照壁。照壁就是大门前这扇墙壁,又称为萧墙。,一般是建在院子里的。但在婺源,萧墙都建在门外,因为本地人以天为院子,以门前山水为院子,所以把萧墙建于大门口。萧墙的作用一般是辟邪、挡风及隔音,有的人家的照壁上书写着‘福’字意味着“开门见福”。这幢民居建于清朝同治年间,门楼上的雕刻也很精细,进入房子内部后,大家可以发现这个条案与众不同,特别长,有4米多长,这在婺源现有的古建筑中可算是罕见的,此外,这幢房子原有三十六个戗角,四个天井,从这一点就可看出房子主人的富有

7、鱼塘屋:这是一所不知名的书斋,村子里的人都叫它鱼塘屋。从风格看是明朝建造的,一是前堂的地面用方砖铺成,当地称‘金砖铺地’,不象清朝一般用青石板铺地;二是采用木柱础,不象后来的房屋一律采用石础;三是隔扇很朴素,格心用横直棂子,没有雕似。连着它的是南宋武状元李知诚故居的后花园,园内有一个石砌的鱼池,用青石板将周围围住,绕池的小径以块石铺垫。池内的鱼就是婺源的四大特产之一的荷包红鲤鱼,池水与外面的溪流是相通的,活水。这边是花坛,花坛中的这棵紫薇树,相传是李知诚亲手栽种,算起来树龄已有800多年了,当年茂盛是树干胸径有0、4米,经一次雷击后现虽只残存半边,但每年都回新枝萌发,红花满树。旁边那棵枯死的是桂花树,树干上长满灵芝,使人觉得这里充满了灵气。

8、蕉泉:各位游客,我们眼前的这眼泉水叫“蕉泉”。这眼泉水虽然流量不大,却一年四季不会干涸,泉水清澈凉洌,甘醇可口。二十多年前有一次大旱,河水断流,蕉泉供应了全村人的用水,所以在李坑村人的眼里这是他们的救命泉。这眼泉水是从石缝中流出来的,在这有带还流传一个神化故事。传说,李坑村曾有一个叫李祈福的人,此人是张天师的弟子,天性聪悟却心术不正。相传张天师养着几条小龙,李祈福趁他不注意悄悄地偷走了一条,回家养在墨盒里。张天师闻讯赶来索要,李祈福反问他龙是什么颜色,张天师说是黄色的,李祈福说:我这里有条黑龙,没有你的黄龙。张天师无奈,就把这条龙送给了他。龙养在墨盒里越来越大,终不是办法,李祈福就想为它找个好的生存之地。一日他来到这里见这石壁上有水渗出,便拔剑直插进去,顿时缝中流出清澈泉水,他一兴奋一拳砸在水中,石壁上凹出一个洞,他趁势往地上一坐,坐出一个大陷坑,水不断流入坑中,形成这个水池。李祈福把龙养在池中,张大以后不断兴风作浪,腾云是尾巴一扫把附近的这些房子的马头墙全铲平了。大家看,这一带房子都没有马头墙。李祈福听到村民怨声连连,于是把龙带走了,最后把它放入浙江开化的一条江中,至今这条江仍叫乌龙江,而蕉泉也因为曾养过龙,成为古时候人们求雨必拜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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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春游季旅游的计划书

范文类型:工作计划,适用行业岗位:旅游,全文共 63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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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versation 2

A:Can I help you?

A:能为您效劳吗?

B: My wife and I want to go to Beijing for a tour.Can you arrange it?

B:我和我妻子想去北京旅游。你们能安排吗?

A:Yes,we can arrange that.

A:可以,我们可以安排。

B:Id like to know what kind of tour your travel agency has.

B:我想问一下你们旅行社都有一些什么样的旅游项目。

A:Our travel agency provides all kinds of tours,ranging from individual tour to group package tour.

A:我们旅行社提供各种旅游项目,从散客旅游到团队包价旅游都有。

B:Excellent.

B:太好了。

A:When do you expect to come?

A:你们打算什么时候来?

B:September 28th.

B;9月28日

A:What specific places do you wish to visit?

A:你们具体想参观哪些地方?

B:We would like to visit the Great Wall,the Ming Tombs and the Imperial Palace.

B:我们想参观长城,十三陵和故宫。

A: OK.A:

A: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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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旅游,全文共 571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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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旅游者的权利

(一)自主选择旅行社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具有出境旅游组团资格的旅行社,并接受其提供的出境旅游服务。

(二)知悉旅行社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如实提供《出境旅游行程表》和《行程须知》,并有权要求旅行社告知住宿、餐饮、交通、服务标准等方面的真实情况。

(三)要求旅行社提供约定服务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约定和《出境旅游行程表》安排旅行游览并协调处理相关事宜;有权要求旅行社为旅游团队委派持有《领队证》的领队人员代表旅行社安排境外旅游活动并协调处理相关事宜。

(四)自主购物和公平交易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人员按照合同约定带团到行程国家或地区合法购物场所自愿购物,有权拒绝违反合同约定的购物安排。

(五)自主选择自费项目的权利。旅游者有权拒绝旅行社推荐的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

(六)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的权利。

(七)对旅行社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旅游者有权对旅行社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批评、建议,或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条 旅游者的义务

(一)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旅游者应当自尊、自重、自爱,维护国家和民族的尊严与形象,举止文明,不得涉足不健康场所。

(二)不得侵害他人的权利和利益。旅游者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旅游者应当保守国家秘密,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尊重领队和导游的人格,遵守行程国家或地区的法令,尊重当地的民族风俗习惯。 (四)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告知相关信息。旅游者应当在出境旅游申办和行程中提供身份、健康等方面的真实情况,如实填写有关资料,履行合法手续。

(五)遵守合同约定,协助旅行社完成旅游服务。旅游者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旅游费用,确保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并对旅行社的服务活动予以积极配合,不得因个人原因强迫旅行社改变旅游团队的行程或擅自离团活动,不得在境外滞留不归。

(六)努力掌握旅行所需知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旅游者应当参加旅行社组织的行前说明会,并可以自行选择和购买旅游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保险,旅游过程中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贵重物品应当随身携带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七)境外纠纷境内解决。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与旅行社发生纠纷,应当本着平等的原则协商解决或在行程结束后通过《专用条款》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旅游者不得以服务质量等问题为由,拒绝登机(车、船),实施违反行程国家或地区法令的行为或采取其他方式拖延行程、扩大影响及损失,以强迫旅行社接受其提出的条件。

(八)携带的行李物品及货币应当符合我国和行程国家或地区的有关规定。旅游者不得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

第三条 旅行社的权利

(一)核实旅游者提供相关信息资料的权利。

(二)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部旅游费用的权利。

(三)按照合同约定选择交通工具、酒店、地接社,以及安排旅游配套服务的权利。

(四)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的权利。

第四条 旅行社的义务

(一)向旅游者出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出境旅游组团社经营许可证》。

(二)按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三)通过告知网址、统一公示等方式为旅游者提供本合同涉及的国家旅游局有关文件的查阅条件或方法。

(四)在出发前向旅游者提供《出境旅游行程表》和《行程须知》,书面告知旅游过程中可能涉及的行程国家或地区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安全避险、境外小费支付标准及其他注意事项,就旅游的具体行程安排、各项服务标准等情况向旅游者做如实陈述,不得做虚假、误导性的书面或口头宣传,并应当向旅游者推荐旅游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保险。

(五)按照合同约定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且不得低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六)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服务项目,应当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七)旅游过程中不得强制旅游者购物,安排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应当征得旅游者同意。

(八)应当向旅游者提供发票等消费凭证。

第五条 旅游费用

(一)旅游费用包含以下费用:

1、代办证件、手续的费用;

2、境外交通客票费:如遇票价调整,客票费的退、补按照《民法典》第63条的规定执行;

3、餐饮住宿费:含航班等交通工具上提供的免费餐饮;

4、游览费;

5、旅游服务费:含地接社及旅行社服务人员的服务费;

6、团队签证费;

7、国外机场税。

(二)旅游费用不包含以下费用:

1、非合同约定行程发生的费用;

2、自费项目有关费用;

3、自由活动期间的费用;

4、护照费;

5、境内地面服务费;

6、出境机场税;

7、国内段交通费;

8、境外小费;

9、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电报、饮料及酒类费;个人伤病医疗费、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等;

10、“(一)”款中未列明的其他费用。

(三)对旅游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应当在《专用条款》中予以注明。

第六条 旅游手续

本合同涉及的各项旅游手续除另有约定外,均由旅行社代为办理。双方约定由旅游者自行办理的,旅游者应当保证自备手续符合旅行要求,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旅游内容变更

(一)行程中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或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意外情况(天气变化、道路堵塞、列车航班晚点、重大礼宾活动等),导致无法按照约定的线路、交通、食宿安排等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可以在征得团队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但团队成员无法达成三分之二多数意见或因情况紧急无法征求意见时,由旅行社决定;因变更而超出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节省的费用应当返还旅游者。

(二)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旅行社不得单方变更旅游内容。

第八条 责任约定

(一)违约责任

1、旅游者违约责任

(1)旅游者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的,应当每日按照迟延支付费用0.3%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2)旅游者因违约、自身过错、自由活动期间内的行为或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失由其自行承担;由此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旅游者因违反行程国家或地方的法令而被拘留、遣返或被追究其他法律责任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其自行承担;由此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旅行社违约责任

(1)在代办旅游手续或旅游的过程中,旅行社因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而遗失、毁损旅游者证件、手续的,或代办的手续因旅行社过错存在瑕疵的,旅行社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补办相关手续,并承担补办手续所需直接费用及其他应当支付的合理费用;因上述行为影响旅游行程的,旅行社还应当赔偿由此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包括因滞留而必须支付的费用、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部分涉及的旅游费用等。

(2)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进行赔偿。除为满足旅游者的特殊要求以外,若旅游过程中实际提供的餐饮、住宿、交通等标准高于合同约定的,增加的相应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3)属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标准》规定以外的因旅行社过错给旅游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根据《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规定》由保险公司按照有关标准赔付,旅行社应当积极向保险公司办理理赔事宜。

(4)旅行社委托的地接社有违反本合同约定行为的,视同旅行社违约,应当由旅行社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承担违约责任。

(5)旅行社擅自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出团的,旅游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原旅行社赔偿由此给其造成的损失;旅游者在出发时或出发后才得知存在被擅自转社出团情况的,除有权要求原旅行社赔偿损失外,还有权要求原旅行社按照旅游费用总额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二)补救责任

因一方违约发生损失后,未违约方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配合违约方防止损失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就扩大的损失应当自行承担责任,无权要求违约方赔偿;但为防止损失扩大而发生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成行前的解约责任

1、旅游者解约责任

因旅游者原因解除合同的,旅游者:

(1)应当提前15日(不含)书面通知旅行社,并承担旅行社代办证件、手续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2)未提前15日通知旅行社的,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并承担旅行社代办证件、手续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3)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及地点集合出发,也未能中途加入的,视为解除合同,应当依据前款的规定承担解约责任。

凡属上述情况的,旅行社保留注销签证的权利。

2、旅行社解约责任

因旅行社原因解除合同的,旅行社:

(1)应当提前7日(不含)书面通知旅游者,并承担代办证件、手续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2)如未提前7日通知旅游者的,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代办证件、手续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3、安全解约责任

因旅游线路涉及的城市、景点发生社会动荡、恐怖活动、重大传染性疫情、自然灾害等有可能严重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且双方又未能达成变更协议的,双方均可在出发前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合同,旅游费用在扣除实际发生的费用后返还旅游者,解约方无需承担其他解约责任。

4、对通知时间和方式双方另有约定的,应当在《专用条款》中予以注明。

(四)行程中的解约责任

1、旅游者在行程中单方要求解除合同或自愿放弃某项旅游项目的,旅行社有权不予退还相应旅游费用。旅游者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参加旅游项目或未能及时搭乘交通工具的,视为自愿放弃。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旅行社除为旅游团队根本利益以外,在行程中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否则应当承担由此给旅游者造成的实际损失。

(五)免责条款

1、任何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明。

2、对由于列车、航班等公共交通工具延误或取消,以及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但应当积极协助解决旅游者与责任方之间的纠纷。

3、是否给予签证,是否准予出、入境,为有关机关的行政权力。如因旅游者自身原因或因提供材料存在问题不能及时办理签证而影响行程的,以及被有关机关拒发签证或不准入境、出境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旅游者自行承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权力机关政策调整造成旅行证件、签证延误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如发生费用,由旅游者承担。

第九条 换汇规定

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换汇的必要手续,旅游者持有关证件自行到银行换汇。

专 用条 款

旅游者: 组团旅行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出境组团旅游的有关事宜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旅游者情况

旅游者人数为 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体健康状况为: 。

第二条 旅游手续

以下旅游手续由旅游者自行办理:护照、签证、出境机票 、 。

第三条 旅游内容及安排

(一)合同报价以 人以上成行为基准。

(二)成行团号: (或在行前说明会告知)。

(三)行程时间共计 日,行程中的在途时间包含在内。

(四)出发地点及时间: 。

(五)返回地点及时间: 。

(六)旅游线路:(主要景点应当注明保证旅游者实际游览的最少时间) 。

(七)成人旅游费用为 元(人民币)/人,儿童( 岁(含)以下)旅游费用为 元(人民币)/人,总计为 元。

(八)住宿时如遇单人房间,住宿差价的解决办法为: 。

(九)关于旅游费用的特别约定: 。

(十)旅游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时间: 。

(十一)国际间交通工具: 。

(十二)住宿标准: 。

(十三)餐饮标准: 。

(十四)购物安排:购物次数不超过 次,购物场所经营品种主要为 。

第四条 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旅行社转让合同选用第 种方式:

1、出发前经旅游者书面同意,旅行社可以在保证不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的前提下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出团,并由原旅行社就本合同内容对旅游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赔偿后,原旅行社可以向受让旅行社追偿。

2、出发前经旅游者书面同意,旅行社可以在保证不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的前提下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出团,旅游者应当与受让旅行社就《专用条款》重新达成协议,并由受让旅行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

第五条 不成团安排

(一)报团人数未达到成行基准时,旅行社应当提前7日(不含)通知旅游者,双方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解除合同,旅行社向旅游者一次性退还全部旅游费用。

2、旅行社建议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出团。

3、旅行社建议旅游者延期或更改旅游线路,如旅游者同意则改签旅游合同,费用如有增减,由旅行社退回或由旅游者补足。

4、 。

(二)旅行社未提前7日通知旅游者的,应当按照《通用条款》第8条的有关规定承担解约责任。

第六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监所、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投诉;协商、投诉解决不成的,向 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七条 其他约定 。

旅游者(签章): 旅行社(签章):

住所: 住所:

电话: 电话:

证照号码: 签约代表: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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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湖北省出境旅游合同官方范本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旅游,全文共 107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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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出境旅游合同(官方范本

专 用 条 款

甲方(旅游者或单位):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或护照号码:____________

住所或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组团旅行社):______________

许可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出境组团旅游的有关事宜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通用条款》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甲方已认真阅读《通用条款》各项内容,并就《通用条款》按以下第_____项予以确认。

1、完全认可《通用条款》各项内容;

2、基本认可《通用条款》的内容,并就持异议的条款与乙方重新达成协议,记入第八条“其他约定”。

第二条 旅游者情况

甲方参加旅游人数为______人。

甲方声明:参加此次旅游的人员身体状况基本健康,能够适应本次旅游,并愿意承担健康责任。□是 □否

第三条 旅游内容及安排

(一)成行团号:____________(□在行前说明会告知)。

(二)旅游行程共计_____日____夜,行程中的在途时间包含在内。

(三)旅游线路:(包括旅游者抵达的国家/地区、城市、主要景点,主要景点应当注明保证旅游者实际游览的最少时间)

(四)集合出发地点及时间:_____________

(五)散团地点及时间:_________________

(六)购物安排:每天购物次数不超过____次,全程购物次数不超过____次,购物场所经营品种主要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甲方是否同意购买旅游意外伤害险:□是;□否

购买方式:□自行购买;□委托乙方购买

第四条 旅游费用

(一)本旅游行程的收费标准(人民币)为:成人____元/人;儿童______元/人。旅游费用(人民币)总计:成人______元/人×______人+小孩_____元/人×_____人=_________元。大写:____拾____万____千____百____拾_____元人民币。

(二)甲方应在出游前____日内交纳预付款____元人民币,余款应于本合同约定的出发日前______日付讫。相关费用约定在旅游行程中支付时,甲方须支付现金。

(三)旅游费用包含以下项目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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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旅游城市电视宣传片方案_促销方案_网

范文类型:方案措施,适用行业岗位:旅游,全文共 20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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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城市电视宣传片方案

一、指导思想

南江物华天宝,资源富集,素有大巴山“百宝箱”之美誉。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南江始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改革开放,与时俱进,使南江各行各业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旅游及旅游产业是南江拉动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近几年来,南江县委、县政府始终坚持把旅游市场需求与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在拥有丰富的旅游资源,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基础上,重点开发了文化旅游、红色旅游、休闲旅游和生态旅游资源市场,旅游产品的多元化、旅游产业的规模化,使南江旅游业具备了更强的竞争实力。光雾山被列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米仓山被批准为国家森林公园。

为全面推介南江秀丽的山水风光,提升南江的生态旅游和名度,展示南江悠久的历史、灿烂文化吸引更多的省内外游客前来观光、休闲、度假,四川电视台拟拍摄食游天府---- 美丽光雾,锦绣南江电视专题片。

二、专题形式

1、宣传主题:游光雾仙山,品南江美食

2、宣传形式:四川电视台主持人文正以游客的身份,在南江电视台主持人的陪同下,以“成都(出发点)——南江景区(旅游目的地)——返回成都”这条旅游线路为专题节目的明线,按照普通游客的思维,两位主持人相伴游览光雾山,观看漫山红叶,感受三国历史,了解共军文化,平常生态美食。在游览过程中全面展示南江独特的旅游资源(春夏秋冬季季有景、季季不同),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淳朴敦厚的人文风貌,快速便捷的旅游交通(川陕渝金三角位置),舒适优惠的旅游设施(吃、住、购的基本价位)。

3、宣传效果:通过主持人行、游、吃、购、娱的亲身感受,向观众传达出“光雾山交通安全、快捷;光雾山景色独特、神奇;光雾山美食生态、唯一;光雾山接待舒适、人性”最佳旅游目的地的信息,让电视观众在主持人的引导下,产生“游魅力光雾,品江南美食”的强烈愿望。

三、专题片架构

序号

内   容

表现形式

主持人外景串词:听朋友说南江是一个很神秘而悠远的地方,今天,我就带大家去南江看一看

1、南江,山清水秀,人杰地灵。南江是革命老区、国家贫困县。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南江已成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及获得中国人文奥运最佳人文旅游景区,中国生态旅游大县、中国最具原生态旅游大县等殊荣。

2、勤劳、智慧、善良、勇敢的南江人民有着辉煌的历史和光荣传统,为中华文明的发展做出了杰出的贡献。植根于大山的老区精神,哺育着一代代南江儿女,艰苦奋斗,锐意进取,开拓创新。

3、改革春风,吹遍南江大地,山河气象一新,城乡繁荣兴旺。

镜头一:精神抖擞的主持人,兴奋的放下手中的麻将,驾驶着爱车,一路飞奔南江,配轻松愉悦的音乐。

镜头二:起伏的群山犹如大海翻滚的波峰,山上绿树成荫翠浪千重,山下河水荡漾,溪水淙淙,层层梯田,幢幢楼舍倒影在波光潋滟的水中。

镜头三:在南江县委两位主持人会合。

注:在行进的过程中,通过查看地图介绍南江和光雾山的地理位置;通过驾车介绍路程、路况,传达交通、安全、方便、快捷的信息;通过南江主持人首次接待展现南江人的热情好客。

南江的美食独具地方特色,除民间炖猪脚、山蕨菜、野竹笋香菌蘑菇等山珍野味还有最为著名的南江黄羊、金银花和核桃了。

(一)南江黄羊是南江科技人员用了近50年的心血培育而成为亚洲第一、世界第二肉用性最好的山羊,毛短而富有光泽,背部呈黄色,面部较黑,……据说肉质细嫩爽口,绝对是南江地方特色,美食一绝!(黄羊汤锅、烤全羊等的做法、吃法、价格)

(二)巴山野味、柴火饭、大巴山的火塘、篝火晚会、滑杆舞

(三)南江金银花之乡、核桃之乡、富硒茶之乡,宣传南江的名有特色旅游产品。

总镜头:满山的黄羊,热闹的县城,众多的美食餐饮……主持人现场解说

镜头一:现场品尝黄羊汤锅,在品尝过程中,由南江主持人介绍吃黄羊汤锅、品金银花茶、吃南江核桃。展现以南江黄羊为主的生态特色食品食用的科学、可口、营养、养颜。

镜头二:柴火饭烹制过程,以及县城品尝夜宵小吃,配轻松愉快的音乐。展现南江夜生活依然丰富多彩,让游人旅游期间感觉很充实、惬意。

镜头三:参加以烤全羊为主题的篝火晚会。展现光雾山的人情风貌。

1、光雾山美景扫描(晚春林海茫茫碧涛万顷;盛夏山花烂漫,鸟语花香;秋天金碧辉煌,层林尽染;冬天玉树琼花,银装素裹)

2、穿插县长采访话题。

3、红叶美景(以陈家山的枫树、红桦等珍惜红叶;大小兰沟、天然画廊、贾郭山、香炉山的水青冈、红豆杉等名贵红叶;九角山、十八月潭的枫树、黄栌树等五彩红叶为重点。)主持人现场解说

4、米仓山国家森林公园、天然林保护工程、生态经济林等

镜头一(奇峰、壁画):以桃园景区燕子岩为主,展示秀丽多姿的群峰,苍翠茂密的森林植被,集群峰怪石、峭壁幽谷、溪河瀑潭、田园山林为一体,在拍摄中配《美丽的光雾山》歌曲。突出展现光雾神奇的一面。

镜头二(古树、溪流):以天然画廊、植物园、滑雪场、黑熊沟为主,以珍贵树种、奇石等小镜头配合一些原始森林的大场景,配缓慢轻幽音乐。突出展现光雾山生态、荒美的一面。

共2页,当前第1页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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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旅游景点的导游词

范文类型:导游词,适用行业岗位:旅游,导游,全文共 141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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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陵又称清昭陵是清朝第二代开国君主太宗皇太极以及孝端文皇后博尔济吉特氏的陵墓,占地面积16万平方米,是清初“关外三陵”中规模最大、气势最宏伟的一座。位于沈阳古城北约十华里,因此也称“北陵”,是清代皇家陵寝和现代园林合一的游览胜地。园内古松参天,草木葱茏,湖水荡漾,楼殿威严,金瓦夺目,充分显示出皇家陵园的雄伟、壮丽和现代园林的清雅、秀美。昭陵除了葬有帝后外,还葬有关睢宫宸妃、麟趾宫贵妃、洐庆宫淑妃等一批后妃佳丽,是清初关外陵寝中最具代表性的一座帝陵,是我国现存最完整的古代帝王陵墓建筑之一。

隆恩门

方城正门称为隆恩门,上有门楼。方城四角有角楼。方城内有隆恩殿、东西配殿、东西晾果房和焚帛亭。隆恩殿后面有二柱门、石五供和券洞门,券洞顶端是大明楼。方城之后是月牙城和宝城,在宝城中心,上为宝顶,下为地宫。宝城后面是隆业山,登山俯视,陵园风光可尽收眼底。

昭陵前部在缭墙外,参道两侧有华表、石狮、更衣亭等,而正中是牌楼。牌楼是前部主体建筑,系青石建成,四柱三层,雕刻得玲珑剔透,精美无双,为罕见的艺术珍品。游罢牌楼,即可至正红门,这是游中部的开始。正红门为缭墙的正南门,层楼高耸,十分庄严,而其两翼所装饰的五色琉璃蟠龙壁,因造形生动,更引人注目。正红门内的参道两旁,有华表、石兽和大望柱,它们两两相对。既整饬又肃穆。石兽中最值得欣赏的是"大白"和"小白"。这两匹石马形象逼真,栩栩若生,据说是以墓主生前最爱骑的两匹骏马为原型雕琢而成。欣赏罢石马,即可至碑亭。碑亭与正红门相对,为颂扬墓主而建,里面所竖碑称"昭陵神功圣德碑"。

出碑亭即至隆恩门。隆恩门是方城的正南门,与碑亭相对。方城为后部,它建造得如同城池一般,位于缭墙,仿佛是城中之城。

隆恩殿

游方城先要游隆恩殿。隆恩殿居于方城中心,前有隆恩门,后有明楼,左右有配殿,四隅有角楼,犹如众星拱月一般,故显得异常雄伟。隆恩殿以雕刻精美的花岗岩台阶为底座,以金光闪闪的黄琉璃瓦为屋顶,再加上画栋雕梁、金匾红墙,故又显得异常华丽。隆恩殿后经过明楼,即可至宝城。宝城在方城北端,为月牙形。宝城又称宝顶,其下即地宫,安置着墓主夫妇的棺椁和陪葬品。登上宝顶,向四下一望,绿树环合,景色清幽,宛若置身于城市山林中,一种恬适之感油然而生。

民国十六年五月

民国十六年五月(1920_年),以陵寝为中心辟为“北陵公园”,如今占地面积332万平方米。其总体规划是以陵寝为中心,分陵寝、陵前和陵后三部分。园内的自然景观千姿百态,五彩缤纷,其中芳秀园是北陵公园的园中园,总面积4万平方米,种植了近200种植物,呈,各具特色。初春樱花盛开,满园飘香;盛夏荷花竞放,柳浪闻莺;深秋满山红叶,层林尽染;寒冬银装素裹,苍松挺拔。纵观整个园林,春有花,夏有阴,秋有果,冬有青,奇花异石,小桥流水,颇有江南之秀。园内建筑与景观巧妙结合,用中国传统园林建筑艺术将自然美和人工美合为一体,构成了一幅天然画卷,吸引大量的中外游客来此参观。北陵公园拥有30万平方米的人工湖水面,夏天碧波荡漾,柳岸成荫,乘坐脚踏船、快艇观光游玩,泛舟湖上,别有一番情趣。现在北陵公园已是闻名中外的旅游景区。现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古松群

昭陵的另一特色是漫漫数里的古松群。现存古松二千余棵,松龄达三百多年,摇曳挺拔,参天敝日。这些苍翠的陵松在金瓦红墙中构成昭陵又一壮丽景观,其中的“神树”、“凤凰树”、“夫妻树”、“姐妹树”、“龟树”等更是别具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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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大连市____旅行社国内旅游合同范本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旅行社,旅游,全文共 1237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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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____旅行社国内旅游合同范本

大连市____旅行社国内旅游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旅游者):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或电子邮件:

乙方(组团旅行社):

住所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或电子邮件:

大连市旅游局 大连市 局 监制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辽宁省旅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的示范文本,供旅游者与旅行社缔结国内旅游合同关系时使用。

二、本合同文本适用于国内旅游业务。

三、本合同的乙方必须是持有旅*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旅行社企业。

四、旅游者在签订合同前,应当详细阅读本合同文本条款。对不清楚的问题,可以要求旅行社作出明确详尽的解释。

五、同一团体旅游者人数较多时,可以共同签署本合同文本附件三的《委托书》,委托一名代表人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代表人和全体委托人共同是旅游合同的甲方。

六、本合同文本附件二《甲方(旅游者)名单》,供同一团体旅游者人数较多时使用,表格不足时可以复制。如果同一团体旅游者人数不超过3人时,直接使用合同文本第一条项下的旅游者名单表格。

七、本合同文本中有关条款留有空白行,供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对双方不予约定的空白行,应当划"×"以示删除。

八、本合同文本条款前有符号的,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应当协商选定。双方选定的条款,应当在中划"√"以示选定;双方不选的条款,应当在中划"×"以示删除。

九、旅游者与旅行社签订合同后,双方均应认真保存合同文本。旅游者还应当留存旅游过程中的有关票据资料,以备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作为投诉或索赔的证据。大连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电话:(0411)84339970 84339971。

十、本合同文本条款由大连市旅游局和大连市 局负责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甲乙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现就甲方参加由乙方组织的本次国内旅游的有关事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方(旅游者)情况

(一)本合同甲方人数为 人。甲方共同委托的签约代表人是 (委托书详见附件三)。

(二)甲方人员情况:如下。详见附件二《甲方(旅游者)名单》(《甲方(旅游者)名单》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健康状况│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条 旅游内容及安排

(一)本次旅游团号为: 。

(二)出发时间: 年 月 日,出发地点:_________________ 。

(三)结束时间: 年 月 日,结束地点:_________________ 。

(四)行程时间(包含在途时间)共计 日 晚。

(五)旅游线路名称: 。

(六)交通工具: 。

(七)住宿标准: 。

住宿如遇单人房间时,差价的解决办法为: 。

(八)餐饮标准: 。

(九)购物安排:本次旅*程中乙方安排的购物不超过 次。

(十)自费项目:本次旅*程中乙方安排的需要甲方在本合同旅游费用以外另行付费的项目不超过 个,付费金额不超过 元人民币。

(十一)导游服务:乙方全程陪同人员 人,旅游目的地导游员 人。

(十二)乙方根据本合同制定明确具体的《国内旅*程表》(附件一),于出发前 日内交给甲方,并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服务标准

本次旅游甲方的服务质量标准,执行国家旅游局颁布实施的《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要求》。此外,甲乙双方自行约定的其他服务质量标准为:。

第四条 旅游费用

(一)本次旅游的旅游费用为:成人每人___元人民币,儿童( 岁以下或身高 米以下)每人 元人民币, 总计为___元人民币。

(二)本合同签订之日,甲方预付 元人民币,余款于出发前 日内付讫。

(三)旅游费用包含以下项目:

1、乙方代甲方办理旅游所需证件、手续的费用。

2、乙方代甲方向民航、铁路、公路、水运等公共交通部门购买交通客票的费用。 如遇交通部门票价调整,该费用的退、补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3、《国内旅*程表》中所列应由乙方安排的餐饮、住宿费用。如甲方要求提高标准,乙方同意安排的,甲方应当补交所需差额。

4、《国内旅*程表》中所列应由乙方安排的交通游览费用。包括自机场、港口、车站等交通口岸至住宿地、自住宿地至游览地的往返交通费、非甲方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第一道门票费。

5、乙方提供各项旅游服务(含导游服务)收取的费用。

(四)旅游费用不包含以下项目:

1、非本合同约定行程发生的费用。

2、行程中发生的甲方个人费用,包括本合同约定的餐饮、交通安排以外的个人交通、餐饮费用,个人医疗费费用,个人行李超重费用,个人的洗衣、通讯、饮料、酒类费用,个人寻回遗失物品的费用以及行程中因个人行为造成的赔偿费用等。

3、行程中甲方参与的自费项目的费用。

4、行程中甲方自由活动期间的费用。

5、甲方自行投保的航空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保险的费用。

6、未列入本合同第四条第(三)项中的其他费用。

(五)关于旅游费用的特别约定: 。

第五条 人数约定

本旅游团成行的基准人数为 人。参团人数未达到成行基准,乙方最迟于出发前第6日(不含出发当日)通知到甲方,双方解除合同, 并按下列方式之一处理:

乙方一次性退还甲方已缴纳的全部费用,不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订立新的旅游合同,费用如有增减,由乙方退还或由甲方补足。

第六条 地接社约定

乙方可以委托旅游目的地的旅行社依照本合同约定的内容,接待安排本次旅游中外埠的旅*程。乙方委托的旅行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视同乙方违约。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

(一)要求乙方出示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如实告知本次旅游组团形式、住宿、餐饮、交通、景点、购物、服务标准等行程安排真实情况以及注意事项的权利。

(二)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内旅*程表》记载的内容,组织安排本次旅游并协调处理相关事宜的权利。

(三)自主选择合同约定行程中的自费项目、自愿购物、拒绝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的其他不合理安排的权利。

(四)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旅游费用后,要求乙方出具合法发票的权利。

(五)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的权利。

(六)对乙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批评、意见或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的权利。

第八条 甲方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在旅游过程中不得从事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与本团其他成员和睦相处、团结互助,尊重当地的宗教信仰、民族风俗习惯,杜绝在景点建筑上乱刻乱画、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

(三)如实向乙方提供有关个人身份、健康、联系方式等方面的信息资料,保证个人身体条件适合参加本次旅游,并在签订本合同时将健康状况告知乙方。

(四)做好旅*程中的自我安全防护,妥善保管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不擅自离团活动。

(五)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全部旅游费用。

(六)遵守团队纪律,尊重旅游服务人员,积极配合乙方完成本次旅*程。旅游过程中与乙方发生纠纷时,平等协商解决,或在旅*程结束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不采取拒绝登机(车、船)或其他方式拖延旅*程、扩大损失和影响。

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

(一)核实甲方提供的证件及相关信息资料的权利。

(二)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全部旅游费用的权利。

(三)按照合同约定选择交通工具、酒店、餐馆、地接社,以及安排旅游配套服务的权利。

(四)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积极配合乙方完成本次旅*程的权利。

(五)拒绝甲方提出的合同约定以外的不合理要求的权利。

第十条 乙方的义务

(一)向甲方出示旅*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出发前向甲方如实说明本次旅游的组团形式、具体行程安排、各项服务标准和有关注意事项,提示甲方自愿选择购买旅游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个人保险。对可能危及甲方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事宜,事先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积极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三)妥善保管办理旅游手续所需的甲方各种证件资料。

(四)对甲方在旅游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事故,应做出必要的协助和处理。

(五)按照合同约定安排甲方的旅游活动。不强制甲方购物,不擅自安排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活动和自费项目,保证甲方在《国内旅*程表》中所列的各景点的游览时间。

(六)收取全部旅游费用后,向甲方出具合法发票。

第十一条 合同的转让

(一)出发前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可以将其在本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二)出发前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以在保证旅游内容和服务质量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将甲方转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组团,并承担责任(甲方与其他旅行社另行签定合同的除外)。

第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

(一)行程中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无法按约定继续履行合同时,乙方可以在征得本旅游团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书面同意后,对相应合同内容予以变更。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可能导致甲方人身或财产损失的,乙方可采取合理的措施单方变更合同。因上述合同变更而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节余的费用应当返还甲方。

(二)除前项约定的情形外,变更本合同内容,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三条 合同的解除

除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情形外,解除本合同,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四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一)本次旅游开始时,未准时到约定地点集合出发,也未于中途加入本次旅游的,视为单方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第(四)项约定承担责任。

(二)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提供真实有效的证件等个人身份资料,致使乙方无法办理相关手续或已办理的相关手续无效的,承担乙方因此已支出的直接费用。

(三)在旅*程开始前通知到乙方解除本合同的,承担乙方为办理本次旅游已经支出的必要费用,并按下列情形和标准支付违约金:

1、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至第4日通知到乙方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经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20%。

2、在旅游开始前第3日至第2日通知到乙方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经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30%。

3、在旅游开始前1日通知到乙方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经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50%。

(四)在旅*程开始日或开始后通知到乙方解除本合同或未通知不参加的,承担乙方为办理本次旅游已经支出的必要费用,并按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经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100%支付违约金。

(五)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的,按照迟延支付部分每日0.3%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六)擅自变更合同的,按全部旅游费用的5%支付违约金;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七)旅*程中未经乙方同意自行离团不归、自愿放弃某项旅游项目、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参加旅游项目或未能及时搭乘交通工具的,乙方不退还相应的旅游费用;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八)旅*程中因自身过错、自身疾病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失,自行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一)代办旅游手续及旅游过程中,遗失、毁损甲方证件、手续或代办的手续因乙方过错存在瑕疵的,应积极补办并承担相关费用;因此影响甲方旅*程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二)除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情形外,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的旅游不能成行的,乙方应当立即通知到甲方,退还甲方已交纳的全部旅游费用,并按下列情形和标准支付违约金:

1、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至第4日通知到甲方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20%。

2、在旅游开始前第3日至第2日通知到甲方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30%。

3、在旅游开始前1日通知到甲方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50%。

4、在旅游开始日或开始后通知到甲方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0%。

(三)符合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乙方未在约定的时间内通知到甲方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第(二)项约定承担责任。但因甲方提供的联系地址或联系方式不当,致使乙方未能按本合同有关条款约定的时间通知到甲方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四)擅自变更合同的,按全部旅游费用的5%支付违约金;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五)因乙方原因导致旅游开始后行程延误的,乙方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可以继续履行本合同,但应支付全部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终止旅游的,乙方应当安排甲方返回,退还未完成的旅*程的费用,并承担全部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甲方因旅*程延误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旅*程中弃置甲方的,承担弃置期间甲方支出的食宿费用和其他必要费用,退还未完成的旅*程的费用,并支付全部旅游费用100%的违约金。

(七)旅*程中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八)除上述约定外,乙方提供的旅游服务中其他违反《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要求》规定的标准的,按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的规定赔偿。

第十六条 免责条款

(一)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一方延迟履行本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二)旅*程中由于公共交通工具延误或取消、交通堵塞以及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致使甲方人身或财产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应积极协助甲方解决相关纠纷。

第十七条 避免扩大损失

本合同任何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一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十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1、 。

2、 。

第十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向旅*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申请调解,或按下列方式之一解决:

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本次旅行结束甲方离开乙方安排的交通工具时为履行完毕。 附件一:《国内旅*程表》

附件二:《甲方(旅游者)名单》

附件三:《委托书》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身份证号码: 负责人:(签字)

住所地址: 住所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或电子邮件: 传真或电子邮件: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大连市 国内旅游合同附件一:

国内旅*程表

旅行社名称: 旅行社

团号: 。

旅游线路名称: 。

行程时间: 天 晚。

出发地点: ;出发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返回地点: 。结束时间: 年 月 日预计 时。

用餐安排:全程共计早餐 次,餐标 元/人。午晚正餐 次,餐标 元/人。

交通安排:1、飞机: 舱。2、火车:软卧,硬卧,软座,硬座。

3、汽车:大巴,中巴,小客车;有空调,无空调。4、轮船 等舱。

住宿安排: 宾馆,宾馆无; 人/间,有空调,无空调。

全程陪同人员姓名: 性别: 联系电话: 。

┌──┬─────────────────────────────────────┐

│ │出发地点: 交通工具:飞机。火车。汽车。轮船。 │

│第 │游览景点及时间: │

│一 │ │

│天 │ │

│ │自费项目: │

│月 │购物安排: 次。购物店名称: │

│ │用餐安排:早餐。午餐。晚餐。 住宿标准: │

│日 │住宿地点: 宾馆名称: │

│星 │ │

│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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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发地点: 交通工具:飞机。火车。汽车。轮船。 │

│第 │游览景点及时间: │

│二 │ │

│天 │ │

│ │自费项目: │

│月 │购物安排: 次。购物店名称: │

│ │用餐:早餐。午餐。晚餐。 住宿标准: │

│日 │住宿地点: 宾馆名称: │

│星 │ │

│期 │ │

└──┴─────────────────────────────────────┘

┌──┬─────────────────────────────────────┐

│ │出发地点: 交通工具:飞机。火车。汽车。轮船。 │

│第 │游览景点及时间: │

│三 │ │

│天 │ │

│ │自费项目: │

│月 │购物安排: 次。购物店名称: │

│ │用餐:早餐。午餐。晚餐。 住宿标准: │

│日 │住宿地点: 宾馆名称: │

│星 │ │

│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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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发地点: 交通工具:飞机。火车。汽车。轮船。 │

│第 │游览景点及时间: │

│四 │ │

│天 │ │

│ │自费项目: │

│月 │购物安排: 次。购物店名称: │

│ │用餐:早餐。午餐。晚餐。 住宿标准: │

│日 │住宿地点: 宾馆名称: │

│星 │ │

│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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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发地点: 交通工具:飞机。火车。汽车。轮船。 │

│第 │游览景点及时间: │

│五 │ │

│天 │ │

│ │自费项目: │

│月 │购物安排: 次。购物店名称: │

│ │用餐:早餐。午餐。晚餐。 住宿标准: │

│日 │住宿地点: 宾馆名称: │

│星 │ │

│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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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发地点: 交通工具:飞机。火车。汽车。轮船。 │

│第 │游览景点及时间: │

│六 │ │

│天 │ │

│ │自费项目: │

│月 │购物安排: 次。购物店名称: │

│ │用餐:早餐。午餐。晚餐。 住宿标准: │

│日 │住宿地点: 宾馆名称: │

│星 │ │

│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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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发地点: 交通工具:飞机。火车。汽车。轮船。 │

│第 │游览景点及时间: │

│七 │ │

│天 │ │

│ │自费项目: │

│月 │购物安排: 次。购物店名称: │

│ │用餐:早餐。午餐。晚餐。 住宿标准: │

│日 │住宿地点: 宾馆名称: │

│星 │ │

│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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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发地点: 交通工具:飞机。火车。汽车。轮船。 │

│第 │游览景点及时间: │

│八 │ │

│天 │ │

│ │自费项目: │

│月 │购物安排: 次。购物店名称: │

│ │用餐:早餐。午餐。晚餐。 住宿标准: │

│日 │住宿地点: 宾馆名称: │

│星 │ │

│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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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大连市 旅行社国内旅游合同附件二: 甲方(旅游者)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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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健康状况│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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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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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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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代表人签字) 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大连市 旅行社国内旅游合同附件三:

委托书 大连市 旅行社:

我们共同委托 (男/女,身份证号码: )

作为代表人,与贵社签订编号为 的国内旅游合同,前往

旅游。

我们全体委托人和代表人(合计 人)共同作为本国内旅游合同的甲方,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责任。

受委托人(代表人):(签字)

全体委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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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内蒙古旅游景点导游词范文

范文类型:导游词,适用行业岗位:旅游,导游,全文共 104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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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呼和浩特市南9公里的大黑河南岸,就是让人敬仰的昭君墓。传说,昭君原是天上的仙女,为了汉匈之间的民族和平,自愿下凡来到民间,与单于结为夫妻,造福人民。历史上的王昭君,真名嫱,字昭君,西汉时南郡秭归人(今湖北省兴山县),为中国古代四大美人之一。公元前37年,王昭君被选入后宫,为汉元帝待诏。公元前33年,在汉匈两族人民迫切要求民族和平的形势下,王昭君自愿请行出嫁匈奴,做了单于的阏氏,促使汉匈两族之间保持了近半个世纪的和平相处。匈奴境内的经济文化得到发展,王昭君得到各族人民的爱戴。在中国历史上,王昭君是一个献身中华民族友好事业的伟大女性。在民间百姓中,昭君是美的化身。

两千年来,她的传说、故事在中国民间广为流传,家喻户晓。自唐、宋以来,历代文人咏唱昭君、抒发情感的诗文、歌词、绘画、戏曲更是多不胜数,形成了千古流传的“昭君文化”。现代著名史学家翦伯赞赞美:“王昭君已经不是一个人物,而是一个象征,一个民族友好的象征;昭君墓也不是一个坟墓,而是一座民族友好的历史纪念塔。”“琵琶一曲弹至今,昭君千古墓犹新”。今天的昭君墓,宛如北方草原上一颗璀璨的明珠,成为名扬世界的旅游胜地。

昭君墓,又称“青冢”,蒙语称特木尔乌尔琥,意为“铁垒”,位于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南呼清公路9公里处的大黑河畔,是史籍记载和民间传说中汉代名妃王昭君的墓地。

昭君墓,始建于公元前的西汉时期,距今已有20xx余年的悠久历史,现为内蒙古自治区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昭君墓,是由汉代人工积土,夯筑而成。墓体状如覆斗,高达33米,底面积约13000平方米,是中国最大的汉墓之一。

昭君墓,因被覆芳草,碧绿如茵,故有“青冢”之称。青冢兀立、巍峨壮观,远远望去,显出一幅黛色朦胧、若泼浓墨的迷人景色,历史上被文人誉为“青冢拥黛”,成为呼和浩特的八景之一。

在中国历史上,王昭君是一位献身于中华民族友好事业的伟大女性。在民间百姓中,昭君是美的化身。数千年来,她的传说、故事在中国民间广为流传,家喻户晓。自唐、宋以来,历代文人咏唱昭君、抒发情感的诗文、歌词、绘画、戏曲更是多不胜数,形成了千古流传的"昭君文化"。

现代史学家翦伯赞赞美:“王昭君已经不是一个人物,而是一个象征,一个民族友好的象征;昭君墓也不是一个坟墓,而是一座民族友好的历史纪念塔”。

“琵琶一曲弹至今,昭君千古墓犹新”。今天的昭君墓,宛如北方草原上一颗璀璨的明珠,成为名扬世界的旅游胜地。这里不仅有历史悠久的文物古迹,还有鸟语花香的自然情趣和独具特色的人文景观,其诗情画意,令人流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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