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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警示作用最新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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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法律援助中心年终总结范文_年终工作总结_网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全文共 367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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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法律援助中心年终总结范文

工作总结范文

今年上半年,我县法律援助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关心重视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下,紧扣“规范、创新、发展”主题,以人民满意为标准,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上半年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件,比上年同期增加件,其中民事案件件、刑事案件件。同时还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法律咨询、送法进社区、镇村、军营场次,解答法律咨询余人次,发放宣传资料万余份。上半年县法律援助中心获得了江苏省妇女维权先进集体的荣誉称号,县局被评为市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并获得受援人赠送的锦旗面、感该信封,现将我县开展的法律援助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大宣传力度,扩律援助的社会影响

法律援助是一项新的法律制度,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为了使全县广大干部群众进一步了解法律援助工作,我们从广泛性、生动性、长效性三个方面着眼,利用多种渠道、多种形式、突出宣传重点,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一是开展了法律援助宣传周活动。今年月日——月日我们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第二个法律援助宣传周活动。县人武部、法院、检察院、总工会、团县委、妇联、老龄委、残联、各镇法律援助工作站等部门参加了这次活动。在宣传周活动中,先后在全县八个镇、驻溧部队巡回宣传法律援助知识以及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解答了有关经济纠纷、土地承包、婚姻家庭、损害赔偿、职工合法权益、军人军属维权等方面的咨询余人次,发放宣传资料万余份,现场受理援助案件件。法律援助宣传周活动的开展,使全县广大公民更深入地了解法律援助制度,掌握法律援助知识,增强了维权意识,扩大了社会影响,拓展了扶贫、济弱、助残法律援助渠道。通过法律援助宣传周活动的开展,使法律援助这项系统工程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支持,更加密切了与各法律援助分部及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整体合力。二是利用法律进社区、市民热点连线、广场等活动形式通过展板展出、发放宣传资料、宣传法律援助案例等广泛宣传法律援助有关知识。同时,还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进行法律援助及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健全工作机构,构建法律援助工作主体网络

法律援助是政府为民服务的“民心工程”,是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希望工程”,健全法律援助机构,才能使这项社会系统工作得以顺利实施,真正维护困难群体的合法权益。为进一步构建全县法律援助工作网络,我们在全县八个镇已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在县妇联、老龄委、总工会、团县委、人武部、残联等部门分别设立维护妇女权益、维护老年人权益、维护职工权益、维护青少年权益、维护军人军属权益、维护残疾人权益分部的基础上,今年,还在各镇村、社区、机关团体、法律服务从业人员中招募法律援助志愿者人,举行了颁发聘书仪式并进行了业务培训,建立了一支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通过法律援助志愿者对法律援助的宣传,畅通了法律援助信息,使全县的弱势群体能够及时得到法律援助。

三、建立健全制度,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机制

按照“高起点、规范化、稳步推进”的工作目标,我们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的各项规章制度,不断规范法律援助工作运行机制。一是严格按《县法律援助实施办法》、《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指派规则》、《县人民法院、县司法局关于法律援助诉讼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受理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严把案件审查关。二是在办案过程中实现了法律援助工作“四统一”,即:由法律援助中心统一援助案件标准、统一受理法律援助案件、统一指派法律服务人员办理援助案件、统一监督检查援助案件质量,使全县法律援助工作纳入了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三是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目标考核制,把法律援助案件数量、工作质量、服务态度列入法律服务人员的年度目标考核内容,落实奖惩措施,促进和推动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

四、拓展援助渠道,打造司法行政窗口形象

法律援助是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希望工程”,为切实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县法律援助中心职能作用,不断拓展全县法律援助新领域,我们一是注重各镇援助工作站作用,密切同工青妇、老龄委、人武部、残联等部门的协调配合,以召开联席会形式探讨法律援助工作新思路,形成全县联动的整体合力。二是积极开展了对未成年人、残疾人、妇女、老年人及军人的特色法律援助,把法律援助延伸到军营、到社区、到工厂、到镇村。上半年全县共承办妇女援助案件件,老年人援助案件件。三是通过各种形式的法律援助系列宣传,不断提高全县广大公民的维权意识,使法律援助工作在全县营造了良好的氛围,法律援助案源不断拓展,援助案件数量不断上升。上半年全县共承办援助案件件,比上年同期增加了件。援助案件的拓展不仅为全县人民群众排忧解难,使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明显提高,而且树立了司法行政部门为民办实事的良好形象,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更加突出了法律援助工作在建设全面小康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五、进行案件回访,努力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

为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积极宣传建立法律援助体系对于实施司法公正、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扩律援助的社会影响,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办案质量,我们对去年承办的件民事案件进行逐个上门回访。通过回访,一是征求了受援人对承办案件的意见;二是对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进行了广泛宣传,使社会各界更加关注法律援助工作;三是使受援人更加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四是促进了法律服务人员服务质量的提高,促进了作风转变,增强了诚信为民的服务观念,把法律援助作为为全县弱势群体排忧解难,作为县委、县政府便民、亲民、近民的一项具体行动。

通过上半年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我县法律援助已成为新形势下司法行政工作的增长点,开辟了司法行政工作的新领域、新舞台,形成了司法行政机关为民办实事的具体窗口。在今后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大力推进法律援助事业,为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工作总结范文

一、基本情况

牛孔中学创办于1968年,学校占地面积10004m2,建筑面积11116m2,生均占地面积6.459m2。

有教职工88人,其中专任教师82人(女教师16人)。有31个教学班,1551名学生.

二、半年来所做的主要工作

半年来,在教育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乡委、乡人民政府的大力帮助下,通过学校班子精诚协作,全体师生员工的共同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了工作:

1.加强学校硬件设施建设

为了便于学校管理,为全体师生员工提供一个清洁和谐的工作学习环境,将靠近公路边的大门重新翻修美化,加装电子显示屏,加固围墙;修缮男生宿舍地板;硬化篮球场、操场,安钢化玻璃球架。这些设施、设备的投入使用,大大改善了师生员工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大大提高了工作学习效率,为再创牛孔中学的辉煌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深化学校内部管理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采用以人为本的管理模式,充分调动教职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在学校管理中,首先从师生员工最为关心的小事做起,对师生员工最为关心事情学校能解决的尽快解决,不能解决的给予满意的答复。

加强住校学生管理。住校生是我校的主力军,目前有住校生1096名,占学生总数的71%。住校生的管理和效益直接关系到学校教育质量的高低。加大住校生的管理力度。加强住宿生按时作息,保证学生上课有精力,下课能积极活动。

加强学校后勤管理。充分调动后勤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加强食堂从业人员管理,从源头上掌控食品安全。推行校园刷卡系统,全面监管学生生活补助金,将学生生活补助存在饭卡上,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控制学生每餐的消费限额,发挥补助金的最大效益。同时,杜绝校外人员在公路上提供学生不卫生菜肴。

加强学校卫生管理。通过硬化校园路面、调整布局学生活动场地、加大校园清扫频率,不断改善校园卫生环境,本学校以来学校卫生得到大提高,得到乡委、政府和上级领导的好评。

3.提高教职工育人意识

学校管理始终以全体师生员工为本,做到急师生员工们所急,想师生员工们所想,学校领导班子做到全心全意为师生员们服务,使教职员们真正感受到学校是大家的学校,让他们真心实意为学校干事,本学期来,涌现出一大批积极肯干的教职员工队伍,形成良好的工作局面,充分调动了教职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三、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由于基础设施投入过大,加之上以往学期的各种欠费,学校欠费较大,资金难以周转。

2、学生流失不断,难以达到“两基”控辍保学的目标。

3、师生住宿不足,条件差。

4、校园狭小,公路从校园内穿过,给师生安全带来一定隐患。

四、下半年工作要点

1、进一步深化学校教育改革,不断更新教育观念,紧跟时代教育改革的步伐。

2、加强教研教改,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3、美化校园环境,给师生员工一个良好的工作学习环境。

4、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提高学校的学习氛围。

5、努力构建平安、和谐的校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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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企业劳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企业,服务,全文共 11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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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地址: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010-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

鉴于,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称标的企业)注册于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称出让方)持有其35%的股份,甲方拟购买出让方持有的标的企业全部股权。故此,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_________________

一、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购买出让方持有的标的企业全部35%股权的过程中,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乙方接受此项委托。

二、乙方服务方式

应甲方要求,乙方可以采用如下一种或多种方式为甲方提供法律顾问服务:_________________

1.就股权转让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2.协助甲方制定股权收购方案;

3.参与股权收购过程中的谈判;

4.对标的企业进行法律、财务尽职调查;

5.起草、审查股权转让协议等有关的法律文件;

6.其它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的属于此项委托相关的法律顾问事项。

三、律师费和办案经费

1.甲方就本协议规定的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向乙方支付律师费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

2.乙方为办理甲方事项的差旅费及其它实际支出,由甲方预付或及时实报实销。

四、乙方义务

1.指定专门律师负责处理甲方委托事项。

2.忠诚于甲方利益,尽一切可能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3.严格保守甲方商业秘密。

五、甲方义务

1.向乙方提供真实、准确的资料和信息。

2.向乙方提供为完成其法律服务所需的工作条件。

3.及时支付律师费和办案经费。

六、其他条款

1.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后生效;至甲方购买股权后,标的企业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后终止。

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应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盖章) 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 ___________

乙方(签章)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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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2024年党员思想汇报:发挥党员模范作用_党员思想汇报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党工团,全文共 109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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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党员思想汇报:发挥党员模范作用

尊敬的党组织:

曾经看到这样一个小故事:有一个人,每天早起总要先到院子外面抽足三支烟后才开始工作。一个大雪后的早晨,他又到外面去抽烟。当他摸烟时,突然感觉身后有人跟着他,他一转身惊奇的发现他七岁的儿子正一边顽皮地踩着他的脚印,一边兴奋地朝他大喊:“爸爸,你看,我正踩着你的脚印走呢!”听着儿子那银铃般纯真的笑声,他的心中不由一颤,默默地念叨着:“儿子正踩着我的脚印走呢……”从那以后,他戒了烟。听过这则小故事,我们是不是会想到这样一句话:“言传不如身教”。是的,不管你是谁,也不管你身居何位,作为一名共产党员,都可能有人在默默地看着你,或者在学着你,甚至在踩着你的脚印走!

许多优秀的共产党员留下了光辉的足迹:战斗英雄、,为了党的事业,不惜牺牲个人的生命;人民的好战士雷锋,把有限的生命,投入到无限的为人民服务之中,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不平凡的业绩;群众的贴心人陈国明,一曲《村官颂》唱出他40多年来在偏僻的黄河滩区自强不息,勤劳俭朴,甘于奉献,乐于助人,淡泊名利,肯于吃亏,被誉为“雷锋式好村官”……一个个鲜活的人物,一幕幕感人的场景,不禁让我们为之动容。历史在进步,时代在发展,今天,面对新的形势,我们青年党员不是更应该思量一下如何走好人生之路吗?

我认为,青年党员要发挥自己年轻有朝气、有干劲的特点,带动周围的年轻干部。一要做到脑中有思想,用良好的政治理论武装头脑。这样,我们才能思之有方,言之有物,行之有效。二是要做到心中有对象。心怀服务对象、心系人民群众。竭诚为基层、为群众服务,不断深入基层,倾听群众声音,积极关注、努力解决群众生活中最现实、最直接的问题,将党的关怀带到每名群众身边。三是要做到脚下有本岗。立足本职岗位,艰苦奋斗,创出业绩,是每个社会成员应有的责任,我们青年党员更应做好表率。要立足实际,发挥专长,埋头苦干,不讲条件,努力钻研业务知识,力争成为业务上的骨干、专才。四是要做到肩上有重担。做好本职工作,作为党员我们只能算是基本合格。要做先进的表率,就要能挑重担。在重担面前,我们要有信心、有勇气、有行动,只要事业需要,我们就能不畏艰难,不讲条件,勇往直前。五是要做到手中有开创。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有创新,党的事业才有旺盛的生命力。党的事业的创新,源于我们每个党员的创新。我们要通过双手汲取前辈们创造的成果,立足实际,拨开陈旧,依据规律,研究问题,寻找突破。六是要做到背后有形象。我们要在青年群体中树立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党的事业,需要我们兢兢业业地做事、坦坦荡荡地做人。我们青年党员有责任、有义务在我们身后留下最美好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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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聘用法律顾问合同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26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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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食品法律顾问协议书参考范本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乙 方:*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甲方因经营发展和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条 根据甲方的要求,乙方指派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承办具体事务;

第二条 法律顾问律师的工作和服务范围主要包括:

1、 解答法律咨询。就甲方在其工作、业务活动中遇到的一般、简单法律问题,由承办律师提供口

头或者书面的简要法律分析意见。对甲方的咨询,乙方一般应在当日给予答复。

2、 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甲方的要求,对甲方在业务运作及经营管理中所遇到的重大法律问题,

由承办律师进行深入研究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法律意见书,为甲方的决策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和法律建议,预测法律风险。法律意见书的形式包括法律意见书、备忘录、专项法律咨询报告、法律分析报告等。

3、 代为草拟、审查、修改、或制定有关法律事务文件。应甲方的要求并结合其提出的具体业务情

况,代为聘请方草拟、审查、修改或制定各类业务合同以及内部职工劳动合同的文本、单位重要决定与指示、单位内部章程及规章制度等文件;代表甲方就专门事项起草并对外发表律师声明。

4、 举办法律讲座。应甲方要求,根据有关法律、参照有关案例并结合甲方特点,定期或不定期为

甲方单位举办每年不超过三次法律讲座,对甲方的人员进行法律培训,以提高甲方员工的法律意识,以期在具体业务活动中自觉运用法律,达到避免或者减少损失的目的。

5、 代理重大非诉讼法律事务。(1)根据甲方的授权,代理甲方进行追收欠款、向有关业务对方进

行各种索赔;(2)以律师名义代表聘请方向其相应的对方就有关事宜出具法律公函,要求对方履行法律义务;主持或参与甲方与相应对方的纠纷所进行复议、听证,调解等活动;(3)参与甲方的业务或项目谈判;(4)为甲方内部改制、资产重组等提供法律帮助,如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和方案、建议等。

6、代理诉讼法律事务。当发生涉及聘请方的法律诉讼、仲裁等活动时,接受甲方委托和授权,作为甲方的代理人参加诉讼、仲裁以及执行等诉讼程序。

7、办理双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1、 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二条所列法律服务工作;

2、 乙方律师应依据法律尽最大努力充分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3、 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宜,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情况;

4、 乙方律师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师生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

见;

5、 乙方律师在涉及与甲方有对抗性案件或者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利

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6、 乙方律师对其由于工作原因获知的甲方秘密和个人隐私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

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7、 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

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四条 甲方的义务

1、 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和资料;

2、 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3、 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用和工作费用;

4、 甲方指定为常年法律顾问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并提供相关文件和资

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常年法律顾问律师;

5、 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作出的判断和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

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 法律顾问费及支付方式

双方商定法律顾问费合同期内为人民币整,甲方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付清。对于甲方委托的涉及上述第二条所列的顾问律师工作范围中的第(1)、(2)、(3)(4)(5)项法律事务,聘请方不必另办委托手续,除本条所提及顾问费用之外不再为所办理的事务另行收费。对于上述第二条(6)项所涉法律事务因需律师事务所向有关单位出具律师函,乙方需要与甲方另行办理委托手续,乙方按本所收费标准七折收取代理费。(收费标准见附表《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指导收费标准》

第六条 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 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市区以外的食宿费及旅差费;

3、 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合理费用。

第七条 协议的解除

1、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1)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

(2) 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 违反第三条规定义务之一的。

2、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协议;

(1) 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 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

服务的;

(3) 甲方逾期30个工作日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二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三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实际尚未服务的时间所占的比例退还部分法律顾问费。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律师法》、《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等法律。甲乙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长春仲裁委员会按照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第十条 通知

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通知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对方,送达方式可为邮寄、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双方均可分别视需要选择合适的送达方式。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乙方为甲方办理各类案件时甲方应如实陈述案情,提供客观证据及相关材料,否则,乙方有权拒绝相关代理活动。甲乙双方意见发生分歧时,甲方有决定权,但乙方对甲方单方决定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共三页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承办律师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的期限为壹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甲方: 乙方: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 指派律师:

电话: 电话: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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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试论社区自治的法律基础及其完善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社区,全文共 486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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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社区自治法律基础及其完善

一、社区自治法律的历史起源和发展     社区自治的全称是社区居民自治,其来源于早期的居民自治形式—— 居民委员会。1950年,xx市成立我国第一个城市居民委员会。之后,武汉、成都市也相继成立了居民委员会。1951年,上海市将多具有自治性质的联防服务队改为居民委员会,并明确居民委员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1953年,彭真向中央提交《关于城市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组织和经费问题的报告》,该报告提出了建立城市居民委员会这一群众自治性组织的必要性。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颁布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明确了居民委员会的法律性质,即群众性的居民组织。1954年《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的颁布对推进我国居民自治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到1958年,基本上每个城市都建立了居民委员会。     但是,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居民委员会制度在文化大革命期间荡然无存,许多居民委员会被改名为“革命居民委员会”,成为阶级斗争的工具,违背了居民自治的原则。这一状况在文化大革命结束之后得到纠正。198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公布了1954年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1982年《宪法》正式在国家根本大法的层面上确定了居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从此我国社区居民自治的建设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社区居民自治已经成为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     二、社区自治法律基础的重要性     社区自治是我国城市社区建设的基本原则之一,然而在强调社区自治的同时,不能忽视社区法治。社区“依法自治”的概念已经为我国政府所采纳,并被写入民政部《全国城市社区建设示范活动指导纲要》(XX年7月27日)的附件《全国社区建设示范城基本标准》之中。社区自治与社区法治的关系是:社区自治与社区法治同时并存,社区自治必须建立在社区法治的基础之上,只有通过社区法治才能最终达到社区(依法)自治的目标。社区自治作为基层民主的表现形式,同样适用于民主与法治的关系,社区法治是实现社区自治的手段和保障。如果不以法律的形式确定社区自治的目标,则社区自治仅限于空洞的口号;如果不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社区自治的具体内容,则社区自治必然缺乏必要的手段和资源。本文重点研究我国社区自治的法律基础,并对现行社区法律中的不足之处提出建议。必须指出的是,社区自治的法律基础并不是社区法治的全部内涵,而仅仅是社区法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社区法治的起点。     社区自治的发展必须以法律作为基础和保障,虽然其最初的诞生是自发性的,但是如果没有法律的支持,这一自治组织将缺少立法的保护,其组织形式、组织结构、运作程序、工作经费等都得不到法律的保障。从世界其它国家的经验来看,依法保障自治权是国际通行的做法,依法保障社区自治权是依法治国的一个基本方面。     三、社区自治法律基础的现状     本文按照法律效力等级,逐一研究我国现行有效的关于居民自治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笔者认为,从效力等级上看,包含居民自治内容的法律依次为:《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订)、《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订)、有关行政法规(条例)、全国性的其它规范性文件、地区性的规范性文件,共五个等级。     1. 《宪法》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共颁布四部宪法,分别是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现行的宪法是1982年《宪法》。在前三部《宪法》中没有规定居民委员会及居民自治的内容。居民自治在当时没有被列入国家根本大法之中。为了适应新时期发展基层群众自治的需要, 1982年《宪法》第111条规定了居民委员会的自治地位和作用。也就是说,居民自治已经获得《宪法》的认可,社区居民自治具有《宪法》的法律保障。     2. 《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这一性质决定了《宪法》的条文比较原则,即法理上所谓的宪法规范的原则性和概括性。《宪法》不可能详细规定居民委员会的具体运作内容,这就需要另行制订法律法规来规范居民自治。同时,根据《宪法》第111条的规定,居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关系由“法律”另行规定。笔者认为,这里的“法律”,应该是狭义上的法律概念,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订的法律。 1989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取代了1954年《居民委员会民组织条例》。 《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进一步确定居民委员会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法律性质,并提出“三自”,即“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该法第6条至15条是关于居民委员会的设立和组织结构。第16条、17条是关于居民委员会的费用来源及办公用房来源。第19条规定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组织与所在地居民委员会的关系。第20条规定政府有关部门与居民委员会的关系。     3. 有关行政法规     根据《居民委员会民组织法》第13条的规定,居民委员会可以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1989年发布《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第37号令),该《条例》第2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由此可见,人民调解委员会也是群众性组织,是基层居民行使自治权自我解决民间纠纷的一种方式。     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了《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该条例早于1954年《居民委员会民组织条例》,所以没有规定居民委员会可以设治安保卫委员会。然而在实践中,居民委员会普遍设有治安保卫委员会,同时1982年《宪法》第111条第二款、1989年《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3条均规定居民委员会设立治安保卫委员会。在新的行政法规出台前,1952年

《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仍然适用于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治安保卫工作。     4. 全国性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XX年,中共中央办公厅、xx办公厅发布《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第23号文件)。该《通知》的核心内容是:《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民政部意见》)已经得到党中央、同意,要求各地区、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从《通知》的内容上看,贯彻执行《民政部意见》是各地区、部门的义务,而义务是规范性文件的本质特征,所以,从法律性质上分析,《通知》所转发《民政部意见》并非一般意义上的意见,而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指导全国城市社区建设的规范性文件。    《民政部意见》对“社区”、“社区建设”下了定义,指出了社区建设的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居民自治”、“社区居民自治组织”一词频繁出现于《民政部意见》之中。值得强调的是,《民政部意见》对社区自治组织的建设做出了新规定,以“社区居民委员会”取代了传统的“居民委员会”。     5. 地方性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在我国社区居民自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根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2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该法制定实施方法。据统计,全国有25个省市制定了适用于本省市的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实施办法。这些实施办法一方面重复《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内容,另一方面在某些环节制订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地方性规范性文件还包括各省市颁布的一些“意见”,例如,为了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xx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 (苏办发〔〕15号文件),继而,南京市委、市政府发布《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宁委办发〔〕20号文件)。这些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在《民政部意见》的基础上,针对本地方制订了一些具体的规定。     四、社区自治法律中存在的若干问题     笔者认为,虽然我国社区自治的法律已经构成了一个从中央到地方的较为完整的框架,对我国社区建设起到重要的作用,但是仍然存在很多问题。     第一,从狭义的法律层面上看,1989年《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条文仅有23条,条文偏少,内容比较简单、笼统,虽然确定了居民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框架结构,但是缺乏具体的规定,不易操作和实施。     第二,在行政法规的层面上,1952年《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的某些条文已经非常陈旧,应当做出适当修改。例如,根据《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第6条,治安保卫委员会的职权主要针对“分子”,但是1979年《刑法》中规定的“罪”已经在1997年被修改为“危害~罪” (1997年《刑法》第102条至113条),所谓“分子”这一概念已经不再是一个有效的法律概念,《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应该根据1997年《刑法》做出相应修改。     第三,对于全国性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问题主要集中在《民政部意见》上。《民政部意见》实际上修改了1989年《居民委员会民组织法》。从法律修改的角度分析,民政部(甚至)无权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订的法律,严格地说,民政部对“居民委员会”名称的“修改”行为是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更进一步说,由于《宪法》第111条采用的名称也是“居民委员会”,民政部将其修改为“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行为,是不符合《宪法》的行为。当然必须承认,社区自治是我国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 在《宪法》制订的时期(1982年)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制订的时期(1989年),中国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还没有达到现在的程度,社区的概念和地位还没有引起立法者的重视,所以《宪法》没有出现社区一词,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仅仅在第4条出现了“社区”一词,即“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这也说明《宪法》有关条款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经落后于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应当做出相应的修改。然而,众所周知,修改法律并非一朝一夕之事,而修改《宪法》更是难上加难,而社区建设不可能坐等法律修改之后才能进行,所以《民政部意见》其实是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权宜之策,其中涉及的一些内容虽然与现行法律相冲突,但是是可以理解的。从短期来看,《民政部意见》是合理的,但是民政部规定不能长期与现行法律相冲突,解决这一冲突的最佳途径是将《民政部意见》中的合理部分上升为法律。     第四,地方性规范性文件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的《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规定,调整后的社区规模一般在1000户到3000户。这一标准与《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6条规定的100户到700户大相径庭。从表面上看,江苏省的文件违反《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但是却符合现实社区规模的基本状况,这进一步反映了《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一些规定已经落后于时代的发展,应当修改。     此外,江苏省的《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还规定,要建立“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制度”,使之成为社区群众性民主决策机构,社区居民委员会对社区成员代表大会负责。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的任期与居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也是3年。“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制度”是一个新的提法,在《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没有出现,《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9条、第10条只规定了“居民会议”,该“居民会议”既可能是“全体18周岁以上的居民”参加,也可以是“每户派代表”参加,还可以是“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参加。由此可见,《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居民会议”并不等同于“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前者既包括居民代表大会,也包括全体居民会议,而后者仅仅是居民代表大会。所以,江苏省《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与《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并不完全一致。值得注意的是,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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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法律顾问聘请合同模板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329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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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之需要,为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之有关规定,聘请乙方指派的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指派律师出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应当根据事实与法律,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本合同约定之顾问期自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日。

第三条甲方选择乙方指派律师为甲方提供如下法律服务:

1、为甲方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出现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这种咨询既包括向甲方提出口头处理意见,也包括向甲方提出书面意见供甲方决策使用;

2、为甲方审查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并就甲方的内部管理制度提供涉及有关方面法律的设计与咨询服务,协助甲方增强内部管理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3、为甲方起草或审查重大经济合同、协议或其它重要法律文件,防止或减少潜在纠纷;

4、协助甲方,对甲方员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

5、参与甲方的重大对外谈判与协商活动,协助甲方处理谈判与协商中的有关法律事务;

6、为甲方引进外资、技术转让、兴办合资或合作企业、股份转让、资产重组等项目提供法律可行性意见;

7、为甲方开展或涉及的重大经营活动或法律行动提供法律策划方案,这些经营活动或法律行动包括:

(1)工业产权的取得与保护;

(2)市场占领与开拓;

(3)形象确立与广告宣传表述;

(4)债权债务安排与重组;

(5)侵权损害赔偿与追索;

(6)重大投资决策风险预测与评估;

8、企业改制、公司并购;

9、企业股份制改造并上市;(联络北京、上海或香港的法律机构共同办理)

10、上市公司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联络北京、上海或香港的法律机构共同办理)

11、协助甲方办理涉及调解、仲裁、诉讼和其它非诉讼案件所需要的各种程序性手续。

甲方要求乙方指派律师作为具体参与有关仲裁、诉讼和非诉讼案件以及承担公司并购、合资、股权转让、企业股份制改造并上市、上市公司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项目法律风险控制等重大专项法律服务时,甲方应另行与乙方订立委托代理合同,并按照乙方的优惠收费标准向乙方支付律师费用(即按《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减半收费)。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完整、客观地向律师介绍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的情况,提供与甲方生产经营管理有关的文件材料。

2、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金额或计费方式和时间向乙方支付全部法律顾问服务费。

3、甲方应当为律师开展工作提供一切必要的便利。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更换在服务过程中工作不负责任、或认为不适合服务甲方的律师。但甲方应向乙方说明要求更换律师的具体理由。

5、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常年法律顾问工作过程中,应按实际情况确认乙方指派律师的工作量记录。

6、不得要求乙方律师进行违法活动。

7、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全部律师服务费和差旅费。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当依法忠实地维护甲方的一切合法权益。

2、乙方律师应当根据甲方的具体情况适时开展法律顾问服务工作。

3、乙方律师应当按时地为甲方提供相关的法律顾问服务。

4、乙方律师必须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泄露甲方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5、除本合同约定或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外,乙方律师不得私自向甲方收取费用。

6、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费。

7、甲方未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费及差旅费,乙方及其指派律师有权暂缓履行法律顾问工作。

8、签订本合同后,如甲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和差旅费全部不予退还;如甲方尚未支付律师服务费和差旅费且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有权继续追讨。

9、乙方同意并保证,一旦出现甲方认为乙方指派律师不能胜任或不能完成、或服务不尽责或无力发挥应有作用的投诉时,乙方将在收到甲方正式投诉及核实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另行推荐候选律师,经甲方确认后,立即另行指派律师予以接替,以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事务。

第六条律师服务费、差旅费和其他费用的约定

1、律师服务费

甲方应向乙方缴纳顾问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乙方一次性付清律师服务费用。

2、差旅费

在本律师事务所所属区域内(重庆市区仅指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渝北区、巴南区、北碚区)办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乙方按律师服务费的10%收取差旅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该差旅费包括交通费、国内电话费、传真费、普通及挂号邮寄费、互联网上网费;不包括文件资料打印费、复印费、特快专递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人民法院等单位收取的费用。

乙方律师如需到本律师事务所所属区域外进行与本合同相关的工作,由乙方律师向甲方提出差旅费预算并经甲方同意后,按甲方相关规定办理出差手续,乙方律师出差后甲方及时据实报销。

3、律师服务费和差旅费支付时间和方式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乙方一次性付清以上费用(律师服务费、差旅费)。如有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可在本合同第十条中另行注明。

4、根据《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乙方律师在进行与甲方委托办理的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公证费、公告费、查档费及应由甲方支付的其他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5、除非乙方另有书面同意,如因甲方未按约足额付清上述费用导致乙方律师不能或未能及时履行甲方委托办理的法律事务的责任将不由乙方承担。

6、除非甲、乙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甲方在任何时候均不得向乙方律师直接支付任何费用或接受乙方报销任何费用,甲方也无需向乙方律师支付额外的报酬、补贴、津贴和馈赠。

第七条甲方理解并同意,乙方指派律师的工作只限于与甲方以独立法人名义发生的活动相关,乙方指派律师无义务为甲方职工、甲方参与的任何形式的合作或联合组织提供上述服务。若相关单位和个人需要乙方指派律师提供上述法律服务,乙方可以按照律师收费办法优惠10—15%收取律师费用。

第八条乙方律师在履行甲方委托办理的法律事务服务过程中,如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重大执业过错而直接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由乙方协助向已经为乙方办理了执业保险的有关保险机构索赔。

第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方或其代理人与乙方或其指派的律师共同协商并达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本合同以上条款不能概明之事项,可在本条款下另行特别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甲方确认下列通讯地址及联系人是乙方办理本合同委托法律事务向甲方履行通知义务的惟一通讯地址及联系人: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

乙方按上述通讯地址向指定的联系人履行了通知义务,视为乙方已向甲方履行了通知义务。

如果甲方需变更通讯地址或联系人,需提前七日通知乙方。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纠纷均由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持二份,乙方持两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第十五条甲方承诺:已认真审阅本合同所有条款以保证完全了解其详尽内容;本合同所有条款均属甲、乙双方平等且完全协商一致而达成。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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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法律援助协议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93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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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协议

编号: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甲方因_________向乙方提出申请,要求乙方为起提供法律援助,现经乙方审查,认为甲方符合法律援助规定的条件,同意为甲方提供法律援助,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__担任甲方一案的_________代理人。

二、乙方应依照法律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如乙方指派的办案人员因故中途不能执行职务时,乙方另行委派办案人员接管。

三、甲方对乙方办案人员就案件提出的分析意见有不同看法时,可以向乙方反映,乙方经调查,如办案人员提出的意见合理、合法的,甲方应当接受,乙方有权撤消甲方受援资格;终止代理;办案人员提出的意见确有不当的,乙方应当督促办案人员及时调整,拒不调整的,乙方可以另行委派办案人员。

四、甲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稳定。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有违规_____、集会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有权撤消甲方受援资格,终止代理并按规定追缴法律援助费用。

五、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办案人员叙述案情事实,提供与本案有关的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有捏造或隐瞒事实,弄虚作假行为,有权撤消甲方受助资格,终止代理并按规定追缴法律援助费用。

六、甲方为原告的,可以将乙方办案人员办案所需差旅费、文印费、交通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办案必要开支列如诉讼请求。此项诉讼请求下获得的款项归乙方所有,如经热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甲方应申请人民法院将款项直接支付乙方。

七、甲方委托乙方权限如下:

(一)一般诉讼代理。

(二)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_________。

八、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到本案终结止(即判决、调解、案外和解或撤消诉讼时止)。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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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法律顾问聘请合同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51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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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协议,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委派律师_______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为甲方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甲方指定_______为法律顾问的联系人。

二、法律顾问工作范围:

1.为甲方解答法律问题,必要时提供法律意见书。

2.协助草拟、修改、审查合同和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3.接受甲方委托,参与经济合同谈判。

4.接受甲方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非诉讼、调解、仲裁活动。

5.应甲方要求,向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6.接受甲方委托、办理其它法律事务。

三、律师的工作时间、地点,根据甲方的提议,随时联系约定。

四、甲方向乙方每月缴纳聘请律师费_______元。律师费用按季缴纳,参加诉讼、非诉讼、调解、仲裁、以及项目谈判,收费按规定另议。

五、律师受甲方委托,外出差旅费由甲方支付。

六、甲方应向律师提供与业务有关的情况、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七、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期限为_______年。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甲方电话: 乙方电话:(签字)

地 址: 地 址: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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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有法律效力的借据

范文类型:借条欠条,全文共 297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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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下面是挑选较好离婚协议怎么样写才有法律效力范文,供大家参考阅读。

1、离婚协议书的论述

一、离婚协议是什么

离婚协议,是指婚姻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以及离婚后财产债务如何处理、子女归谁抚养等相关问题达成的共同意思表示协议书。所以,离婚协议的内容一般包括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等三项内容,其中关于离婚和子女抚养的内容属于夫妻人身关系的性质,而财产处理则属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性质,因此,离婚协议的性质应是一种混合合同。这与离婚诉讼是一种复合之诉的道理是一样的。

二、离婚协议中涉及夫妻人身关系条款是无效的。

首先,我国法律对婚姻关系的解除采登记要件主义和诉讼要件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即当事人既可以选择登记离婚,也可以选择诉讼离婚,两者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未经登记或诉讼离婚,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就不能解除。

其次,当事人关于离婚的意思表示可能随着时间、环境、对方言行、自我认识等各种因素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因此,一方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后又反悔不同意离婚,是很正常的,婚姻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只能作为一种证据,证明夫妻感情曾经出现过重大裂痕。

三、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条款是附生效条件的协议,在双方同意离婚或者判决离婚的条件下应当认定其效力。

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前提是,即如果离婚,应当按双方约定分割财产。财产分割协议的成就条件即离婚。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所附生效条件,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附生效条件,因为其成就需要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任何一方均可决定其是否成就,可以单方面使财产分割协议不产生约束力且不会承担任何法律责任。除非有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情形,否则,人民法院在判决离婚的情况下,应当将协议作为分割夫妻财产的重要证据,即法院要按照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作出判决。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第1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效力。”虽然这里是指协议离婚中的“离婚协议”,且离婚的事实已经得到婚姻登记机关的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才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但我们仍可从中看到最高司法机关对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关系条款的效力的有条件的确认,即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分割的条款具有了民事合同的性质。

2、离婚协议书范文

男方:____,男,汉族,____年__月__日生,住______,身份证号码:

女方:____,女,汉族,____年__月__日生,住______,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区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婚后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育一女儿,名___________.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自愿离婚。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1、女儿__________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抚养费由甲、乙双方分摊,男方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包括医疗费、教育费、保险费)____________元,男方应于每月的05日前将女儿的抚养费转帐到女方指定的______银行帐户内,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条约定的抚养费,可以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以及生活消费水平的变化作适当的调整,具体调整数额,有双方另行协商。

本条约定的抚养费,仅是指一般的生活和教育需要费用。如儿子/女儿因特殊情况需要有重大支出,除紧急其概况外,女方应提前通知男方,由双方协商确定支付比例。

2、抚养费支付时间和方式,如果一方不能够按时支付的,每天加收3%的赔偿金;

3、抚养费支付到女儿年满18周岁,超过18周岁以后,确实有必要支付抚养费时,双方协商确定数额和支付时间;

4、离婚后一年内子女户口迁到____方,另一方应协助配合办理,如果不配合办理,则赔偿经济损失_________元人民币;

5、离婚后_____方户口应在自离婚之日起一年内迁出,如果超过该时间仍未迁出的,则按日支付补偿金________元;

6、离婚后,一方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改变女儿的姓氏,擅自改变的,应及时恢复原来的姓氏,并一次性支付赔偿金___________元;

7、女方应悉心抚养女儿,不得有虐待、遗弃、家庭暴力等行为;

8、男方每个月可以在不影响女儿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女儿_____次,但应提前通知女方,也可以到学校探望,每周可与女儿共同生活____天,寒暑假可以共同生活______天,女方有协助的义务;

9、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对女儿身心健康有损害行为的,将视为放弃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变更直接抚养权或中止、取消探望权。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存款: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共___________元,双方各分一半,为__________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但甲方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______元给乙方;

2、房屋:

⑴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_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______路_______住房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⑵夫妻婚后购有坐落在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______路_______住房一套,合同价人民币_____________万元,现值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包括房内装修内附属设施)。购房时以甲方为主贷人贷款___________万元,现尚剩余贷款本金____________万元。该房购买时首付__________万元,首付款来源于__________________.现协商该套房产归乙方所有,甲方有义务自离婚之日起配合乙方办理贷款主贷人变更手续,以及产权变更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由双方平均承担。相关变更手续在办理完离婚手续后即予以办理。若由于甲方不予配合乙方办理房产转移而给乙方带来的不必要的损失,甲方必须赔付乙方___________万元。

四、债权与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__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所借债务由__方自行承担)

五、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电及银行存款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六、经济帮助及精神赔偿:

因女方生活困难,男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补偿经济帮助金__元给女方。鉴于男方要求离婚的原因,男方应一次性补偿女方精神损害费__元。上述男方应支付的款项,均应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完毕。

本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男方:(签名)________ 女方:(签名)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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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对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思考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362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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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真实法律真实的思考

近日,各大媒体竞相报道了广东省肇庆四会法官莫兆军涉嫌玩忽职守一案(以下称莫兆军案),该案的主要案情是:原告李兆兴持被告张坤石、陆群芳、张小娇、张妙金等四人亲笔书写的1万元借条(后被证实是受胁迫)向四会法院提起诉讼(下称借款案)。庭审中,被告张某等四人称此借条系在第三人冯某用刀威胁之下出具的但事后未向公安机关报案亦未能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该案承办人莫兆军据此判令被告张坤石、陆群芳、张小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万元并计算利息,张妙金不承担还款责任(其在借据上的签名系张小娇代写)。判决书生效后,三被告既未上诉亦未申诉,在进入执行程序后,张坤石、陆群芳夫妇在四会市人民法院正门外服毒自杀。为此,肇庆市检察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罪逮捕了莫兆军,并向肇庆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莫兆军的行为是依法办案还是玩忽职守,是否构成犯罪,大家众说纷纭。姑且不论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如何,笔者试从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结合该争议的民事案件谈谈民事案件的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的有关问题。     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对证据的审核认定是其中的核心。《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3款: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此条规定比较抽象,操作性不强,实践中审判人员往往依靠直觉和经验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再者,当事人所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案件事实时,为了还事实的本来面目,追求案件的客观真实,人民法院往往依职权调查证据并将此作为定案依据。案件的客观事实无法查明的时候因虑及错案追究而不敢迳行判决,由此而产生强行调解之风的流行和推广。由此,当事人缺乏诉讼的风险意识和举证责任意识,而将败诉的原因归于法院的调查不力,造成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对立。因此证据法律效果的不确定,造成法律适用上的不统一,容易滋长~,不利于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平等保护和审判效率的提高,影响民事审判公正与效率的价值目标。     一、客观真实在我国诉讼制度中的地位     1、建国以来,我国诉讼制度中确定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真实。《民事诉讼法》第7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它是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马列主义基本原理和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反映了我国民事诉讼的本质特征。以事实为依据就是要求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必须尊重事实,把案件的客观事实包括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以及双方当事人对他们法律关系争议的真实情况作为定案处理的根据。     2、客观真实的理论依据是我国长期以来所奉行的马克思主义认识论。该认识论认为:物质(存在)第一性,意识第二性,物质(存在)决定意识,意识对物质(存在)具有能动作用。人类具有认识客观世界的能力,可以通过自身的实践而认识和改造客观世界。因此,将此思想引入审判实践即形成了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在过去的审判实践中,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标准与刑事诉讼的标准相同,即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确实充分。     二、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的弊端     首先,它违背了诉讼证明的相对性原理。认识活动的相对性和诉讼证明的特殊性,决定了诉讼证明在多数情况下达不到证明结果与案件客观事实完全一致的程度。从认识论上说,唯物辩证法认为,客观世界、客观事实是可以认识的,但这种认识的完成需依赖于人类实践活动的不断发展,不断深化,在特定的条件、特定的时间周期内所进行的认识总是具有相对性的。这是我国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参照前苏联的民事诉讼模式制定的,它体现了很强的职权主义的特征,人民法院可在当事人的诉讼实体内容外广泛收集证据,并依此作出裁判。其次,它影响诉讼实践的原则和效率。往往要求法官不切实际片面追求确实充分。为保证每一个案件所裁判确认的事实与案件的客观事实完全一致,法官不得不担负起调查取证的义务,以发现案件的事实~。这种证明要求带来诉讼模式上的一个必然结果就是极度强化诉讼中法院的职权主义倾向,尤其是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没有举证积极性,未能尽到举证的责任 ,结果往往过多地由法官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形成所谓的当事人动嘴、法官跑腿,法官调查、律师阅卷的现象。由此会带来的问题就是当事人会把败诉的原因直接归于人民法院的调查不力,这样亦加重了人民法院的责任,使得办案效率低下,案件久拖不决,给法官提出了难以达到的要求,亦显然不符合人民法院公正与效率的主题。     三、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关系     在审判实践中我们要正确理解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的关系。追求法律真实的时候并不是排斥客观真实,因为二者之间存在着辩证统一的关系。人们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受到其自身特定历史时期的局限而不可能绝对地分毫不差地再现案件的原来面目,客观真实仅仅是我们追求的理想化目标,但并不是在所有的案件中都要不顾客观条件的限制和程序正义的要求而一味片面追求客观真实。在无法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许多法官因错案追究制而不敢裁判,这实际上是违背了法官不得拒绝裁判的法理。     随着时代的发展,客观真实的证明要求越来越不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下称《规定》第63条“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判决” 。它第一次明确了我国民事诉讼中法律真实的证明要求。此外,《规定》强化了当事人举证责任,弱化和规范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职能,规定了人民法院依调查收集证据的几种情形,由此正式确立了人民法院居中裁判的地位。当事人在诉讼中“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即当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由依法负有证明责任的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而非此前在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进而以此作出裁判。《规定》第15条将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仅限于:1、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

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2、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此外,第16条规定:除本规定第15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在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举出相反证据但都无法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衡量。如果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另一方,则可以认为证明力较大的证据支持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人民法院应当依据这一事实作出裁判。如果通过证明力的比较仍无法对争议事实作出认定,争议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审判人员应当依据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作出裁判,由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由此,法官不得以证据不足以反映案件的客观真实而拒绝裁判,而应以现有证据来认定争议事实,不应无限期地调查。     四、莫兆军案与法律的冲突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看出,在民事案件中,根据《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莫兆军所审的借款案中,原告李兆兴举出被告张坤石等四人借款事实并附其欠条,而被告仅做口头驳斥并不能举出证据对自己的主张加以证明,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来看,此时举证责任已转移给被告方,既然被告不能举证理应承担对已不利的法律后果,故依《规定》第76条规定判决被告败诉。法官莫兆军对“借款”案的审理是适度的,恰当的。纵观该民事案件发生的全部过程,被告原本是有很多机会行使救济,如在受胁迫后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于一审判决后上诉、申诉,而其恰恰放弃了自己的权利采取极端的做法从而导致了悲剧的发生。在“莫兆军案”中,检察机关在两被告服毒身亡后以涉嫌玩忽职守罪起诉莫兆军实质上是把依法应由被告承担的败诉风险转变为法官必须证明案件客观真实的风险。法官在判案中不能查明客观真实就有可能犯玩忽职守罪,如此一来有谁还敢去办案?退言之,法官即使依职权请求公安机关调查(不管法官的中立性),在两被告未服毒身亡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未必肯介入,李兆兴亦未必能如实供述。法官在审理民事案件中不可能也无法对涉案的争议事实的客观性进行调查,法官判案应当也只能追求程序上的公正,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依法审查判断证据,最终对所形成的法律真实作出判决。关于“莫兆军案”的审判虽无结果,但即使判其无罪亦对其人身及名誉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如果法官依法办案被追究刑事责任,不能不说是中国法律的悲哀。这就使人想到人大代表的人身权利能受到宪法和法律的特别保护,而法官的合法权益却没有相应的法律来保护,即使法官由于能力和认识水平的偏差办错案,还有二审及申诉途径来救济,本案中检察机关指控莫兆军犯有玩忽职守罪的做法事实上是对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一种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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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委托提供法律服务协议

范文类型:委托书,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服务,全文共 103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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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梅(以下简称甲方)委托四川某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代为办理以下诉讼/仲裁事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下列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委托事项为:_________________纠纷一案

二、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师为甲方处理本案的代理人。代理权限为以下第(2)种:_________________

1、一般代理

2、特别授权,即包括但不限于代为出庭、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出上诉与反诉。

三、乙方律师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负责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忠实履行代理人义务。如代理律师因故不能履行职务,乙方应另行指派律师担任代理人,执行代理事务。

四、甲方必须如实地向承办律师陈述案情,提供相关证据,并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乙方如发现甲方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及其它违法情形,有权终止代理,且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五、乙方律师代理工作至审终结(判决、裁定、裁决、和解、撤诉,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结案形式)。

六、按照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标准,双方协商后确定采用下列第种方式支付律师费:_________________

1、甲方支付乙方律师费人民币(大写)伍仟元整(¥5000元),此款应于合同订立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付清。如甲方无故中止、终止委托,乙方有权解除服务合同,所收律师费不予退还;如乙方无故不履行合同,已收取的律师费应全部退还甲方。

2、乙方已向甲方说明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甲方要求采用风险代理。甲方按壹审法律文书所确定金额的%(百分之)支付乙方律师费,此款应于壹审法律文书作出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付清,逾期未付的按应收律师费的5‰每日加收滞纳金。风险代理方式下,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单方解除本合同,否则应支付乙方违约金人民币贰万元。

七、乙方律师办理该案件所需差旅费(包括交通费、住宿费、误餐费、通讯费等)由甲方承担,甲方应在订立本合同时向乙方支付上述费用人民币(大写)元整(¥),此费用包干使用,不再另行支付或退还。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执一份,乙方留存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九、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四川某新律师事务所

代表:_____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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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法律工作者年终工作总结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全文共 164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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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七五”普法规划,普及法律知识,推进依法治县,供销社按照相关文件的要求,广泛开展法律进机关、进学校、进乡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单位、进寺观教堂活动,圆满完成了今年“法律七进”工作任务,取得了较好成效,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深入推进法律进机关,不断提高机关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水平

我社把领导干部带头遵法、学法、守法、依法办事作为“七进”活动重中之重。继续完善重大决策前的法律咨询审核制度、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全面完成上级的行政执法培训教育计划,着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完善了我社办公会议会前学法制度,将每周一下午作为集中学习时间,将法律知识纳入日常学习计划,对全社机关干部的学法内容、学法形式等作了具体规定。定期组织全社机关干部参加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特别对行政执法类人员进行重点培训。在单位通过悬挂横幅、设立展牌等方式,进一步浓厚“法律进机关”的氛围,不断推进机关干部学法用法的深入开展。

二、深入推进法律进学校,进一步提高青少年学生法律素养

我社立足于青少年本身的特点,充分运用法制专栏、法制图片展、法制讲座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了多形式、多层次、全方位的法制宣传。努力完善青少年法制教育长效机制,促进青少年学生树立法治意识,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有效预防和减少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三、深入推进法律进乡村,不断强化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深入开展了法律服务进村入户活动。充分发挥法律服务小分队和法律志愿者的作用,每季度组织小分队深入村开展活动不少于1次,积极了解社情民意,掌握群众法律需求。积极向各村推荐法律顾问,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增强普法实效。

以帮助村民了解和掌握解决矛盾纠纷、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途径为目标,努力培养和增强农民参与村民自治活动和其他社会管理能力,重点加强了对广大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积极推进农村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和依法治理水平,使农村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活动形成相互促进的长效机制。

四、深入推进法律进社区,促进和谐平安社区建设

1、依托社区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重点宣传普及与农民工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导他们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帮助他们了解和掌握维护合法权益的方式方法。

2、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充分发挥司法所、法律顾问的作用,在为居民解疑释惑、排忧解难的过程中普及法律知识。以开展“安全社区建设”“平安创建”“依法治县宣传月”等主题活动为契机,单位参与了大型集中普法宣传活动2次,动员群众参与学法用法,受到了积极成效。

五、深入推进法律进企业,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诚信经营

了解企业管理情况及发展状况,调查企业当前存在的问题及困难,摸清职工合法权益的保障情况,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存在的法律问题;积极开展“送法进企业”、“送法进工业园区”等法制宣传活动,根据企业和劳动者对法律知识的需求差异,有针对性的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提高企业职工的法律素质和依法维权能力;建立健全了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制度,加强法律知识培训力度。

六、深入推进法律进单位,提高我社法治化管理水平

我社建立健全了领导干部学法制度,通过开展法制学习,进一步提高了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能力,积极组织职工开展学法用法活动,切实增强单位职工法律意识,提升职工法律水平、业务水平以及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有效提高了依法行政水平。单位还通过发放宣传单、设置宣传栏、接受咨询等形式,积极参与到集中法制宣传活动中,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进行宣传。

七、深入推进法律进寺观教堂,增强宗教场所依法管理能力

配合民族宗教事务局、政法部门等帮助建立健全寺庙、教堂等常态化学法制度,开展对教职人员、寺庙民主管理委员会成员的集中法律知识培训。面向教职人员、信教群众,编制发放普法读物和普法宣传品。结合报刊图书进寺庙活动,加大寺庙、教堂书屋中法律读物比重。与政法部门一道深入寺庙、教堂,举办法制讲座,以案释法,教育引导教职人员、信教群众等学法尊法守法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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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法律顾问聘应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44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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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医院

乙方:河南启轩律师事务所

因业务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甲方聘请乙方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

二、乙方指定董律师(联系电话135)为甲方提供以下法律服务:

(一)日常法律事务

1、对医院有关医务服务上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

2、对医院改革、改制草拟的法律文书进行审查、帮助制定医院内部的规章制度。

3、为医院经营管理中的决策事项进行法律上的可行性分析。

4、根据医院的需要以法律顾问的名义对外签发律师函。

5、根据医院的需要,对职工进行法律培训、宣传法律法规。

6、不定期介绍宣传国家和地方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

7、为医院的法律行为和法律事实出其律师见证书。

8、协助医院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联系,适时提供法律意见。

(二)重点法律事务

1、为门诊病历资料的管理提出法律意见,防范门诊医疗纠纷发生时医院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2、为急诊、急救医疗行为提出法律意见,规范急诊、急救程序和有关医疗文书书写防范因情况紧急遗漏相关记录,导致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3、从法律层面规范检查检验的申请、报告程序。

4、为临床诊断、治疗、护理工作提出法律意见,防范相关记录(文书)出现法律效力瘕疵。

5、为药剂工作提出法律意见,防范出现与治疗、护理联系脱节导致医疗纠纷。

6、为各种医疗同意书、风险告知书书写提供法律意见,防范侵犯医方知情权导致医疗纠纷。

7、为拒绝医疗、不配合医疗相关文书制作提出法律意见,防范患方在发生医疗纠纷时,推卸自身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8、为疑难病例、死亡病例的医疗文书管理提供法律帮助。

9、提出法律意见规范医院科室间医疗协作(会诊、转科等),防范科室间联系脱节,导致医疗纠纷。

10、为家庭病床管理,院外诊疗行为提出法律意见。

11、为医院实习人员管理提出法律意见。

12、为院际会诊、协助诊疗提出法律意见,参与院际长期医疗合作谈判。

13、协助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相关工作人员提出法律培训。

14、为出院医嘱提出法律意见,防范后续医疗纠纷。

15、发生医疗纠纷时,协助医院与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工作联系。

16、接受医院委托,代表医院参与医疗纠纷的和解、调解。

17、接受医院委托,代表医院参与医疗纠纷的行政处理,医疗损害责任鉴定。

18、接受医院委托,代表医院参与医疗纠纷的诉讼。

(三)其他法律事务

1、为医院草拟和修改劳动合同,帮助调整劳资关系。

2、为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的采购提供法律咨询。

3、医院基建、装修工程的招标事务,有关合同审查。

4、医院与保险公司之间发生的人身、财产、责任保险索赔纠纷。

5、其他法律事务。

三、双方商定,本合同期限为一年(20__年 月 日至20__年 月 日),甲方向乙方缴付法律顾问费人民币    元整,合同生效后全年法律顾问费一次性支付。

四、乙方代理甲方参与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以及办理见证、催讨欠款等事项,依法另定委托合同。乙方对甲方委托上述事务优先办理,并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合理收费(给予一定的优惠)。

五、本合同为常年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如需解除合同,应在三个月前通知另一方,本合同即告终止。

六、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承办律师存档一份。

甲方:     医院

法定代表人:      院长

地址:

乙方:河南启轩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宝龙广场*号公寓*层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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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设立投资公司法律意见

范文类型:意见,适用行业岗位:投资,企业,司法,全文共 186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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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信*投资公司外汇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中国银行信*投资公司外汇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合同号:________________

一、合同双方

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方:中银信托投资公司

二、贷款种类

本合同项下贷款为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作它用。

三、贷款币种及金额

币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金额:(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贷款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贷款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共计________天。

六、利率与计息

1.利率:(a)按年利率________%计算;

(b)按贷方划款日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同期利率加_______(libor+_______)计算。

2.计息:按贷款实际发生额半年结算一次,上半年六月二十日,下半年十二月二十日,如借方未于计息日付应付利息,上述贷款利率按实际用款天数(360日/年)计息。

3.起息:按实际汇出日起计息。

4.如中国银*总行制定的计息办法发生变化时,本合同将按新的办法执行。

七、还款

1.借方应严格按还款计划或本合同规定还款;

2.借款方提前还款时,应在预计偿还日前十五天书面通知贷方并获得贷方的认可。对不经贷方认可而提前归还的贷款部分,贷方将向借方收取一次性_______%的承担费;

3.借方因故无法按期还款时,应于规定还款日前一个月向贷方提出延期付款的申请。并准备办理有关展期的手续。经贷方批准同意展期的部分,不予罚息。

八、保证

1.借方保证向贷方提交的所有资料必须是合法、真实、有效的文件。

2.借方保证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专款专用,不挪作它用。

3.借方保证按时向贷方提交使用贷款的有关资料,接受贷方的监督和检查。

4 .借方由于变更、改制、承包或经主管部门批准关、停、并、转时,保证最迟于一个月以前通知贷方,并立即清偿所有债务。经贷方同意,借方可将债务转移给接收单位或新设单位,但接收债务单位必须与贷方重新签订贷款合同,合同签订以前,贷方随时有向借方追偿债务的权利。

5.贷方保证按照合同的条款及用款计划及时向借方提供贷款。

九、违约责任

1.无论何方,亦无论因何种原因、何种方式拒绝执行或拖延执行本合同规定的所有条款之任何一项,均视为违约行为,应按下述条款或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解决。

2.如贷方不按合同规定,挤占挪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时,贷方将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在原有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_____%的罚息;

3.如贷方未按本合同或用款计划规定按时拨付款项,借方有权要求贷方按实际违约金额及延误天数,按罚收逾期贷款的同等利率向借方支付违约金。

4.如借方未按本合同或还款计划规定按期还款时,贷方将给予借方_________天的宽限期,如在宽限期内借方仍不能清偿全部款项,则贷方将对借方加收未偿还部分每日_______%的罚息。

5.如借方在贷方加收罚息及多次通知、警告后仍不能偿还贷方贷款时,贷方有权通过法律手段向借方追偿所有未还资金。

十、担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十二、仲裁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发生争议,借、贷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交由中国有关部门仲裁。此仲裁是终局的。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十三、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借、贷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若干,份数不限。

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权签字人:__________________

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方:中银信托投资公司

有权签字人:_____ ____________

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银行:中国银*总行营业部

银行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国银行信*投资公司外汇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中国银行信*投资公司外汇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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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法律专业大学生暑期实践报告_暑期社会实践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大学,学生,全文共 202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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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业大学暑期实践报告

这一次的暑期社会实践确实让我增长了不少见识,让我认识到了社会的一面,认识到了自己的渺小,短短的两个星期对我来说真是受益匪浅啊。

我所实习的单位是我家乡的一个滨湖区人民法院所属的一个基层法院——太湖人民法庭。在实践老师的教导下,让我深深感到作为一民法官是多么的令人骄傲,在这里我不仅找到学术理论体现和验证,更能找到一种神圣的使命感。

通过实习,我在我的专业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2年来来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了大量庭审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全过程,在一些案件的立案过程中我还担任了具体的案卷整理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相关法律知识,对立案的程序有了更深的理解,同时注意在此过程中将自己所学理论与实习实践有机结合起来。实习结束时,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高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以下案件进行了深入研究,参加了一些案件立案审判的过程,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意见。

一、    买卖合同起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这是我第一次看见简易程序在审理案件中的具体运用。这个案件案情清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太湖人民法庭属基层法院,符合简易程序的条件。在整个审理过程中,只有一名审判员,我们趁之为法官,原告和被告的当事人都没有到场,双方都由各方的代理律师出席,法庭还有一名书记员,负责记录法庭审理整个案件过程。我便出席了这一场法庭审理。先让我叙述一下案件的梗概。

原告:制造机动车公司(公司名称不是记得很清楚,下面只好用原告被告来代替了)

被告:代理销售机动车公司

原告与被告系合作伙伴关系,在去年就将原告公司制造的机动车运输给被告,被告诉称资金周转不灵,希望原告能晚些要求付清货物的全部货款,可是直至今年,被告还未将货款付清,几经原告的追讨,被告仍然没有全部偿还,还有

1万6千元的货款,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合作诚意,便提起诉讼。

双方争论的焦点是,被告曾还了XX元给原告,原告称没有收到。被告还提出原告的货物不符合双方订立合同的质量标准,所以才迟迟未将货款付清。

经过法庭的审理:被告所称曾汇款给原告XX元,事实上,收款人的姓名不是原告并且是一个与原告素不相识的人,可见被告提供的证据并不符实。第二个焦点是产品的质量问题,在这件事情上,被告拿出了许多信件称是客户反映质量出现问题,要求退货,被告还称曾致函给原告要求退换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原告对被告的这些证据提出质疑,因原告当事人没有出席法庭不能确认事实真伪,要求与当事人求证后给予答复。

在整个审理过程中,审理时限很短,而且感觉开庭审理只是走下过场,法官对于此案如何判早有结论。

通过这起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的审理,我看到虽然审理时限很短,必备的程序却很完备的,法院在这方面控制得很好。但是,另一方面了我认为法院在庭审制度方面还是存在一些缺陷的,就拿这起案件来说,被告拿出的证据并不充分,法官亦认为如此,这样的民事经济案件很大程度上是可以双方调解的,并不必弄得要上法庭,在场的两为律师也希望双方当事人能够各退一步。尽管这次法官没有作出判决,但是后来的一些场面上的事情还要继续下去,也就是我上面所说的走下过场。不过从案件的侧面来说,我发现现在的人都懂得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利益,说明现代社会的文明程度高了啊。

二、    一起离婚案

本案中被告在结婚之前就怀有身孕,通过欺诈骗婚。婚后不久就有一女婴,原告对此怀有疑虑,认为不是自己的小孩,就带着自己的孩子到上海一家医院进行亲子鉴定,结果证明该女确实不是本人所生。原告系于被告的欺骗行为便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财产均分。

法庭判决同意离婚,在分割财产时,照顾到女方的利益,作出了公平的判决,可是女方的父亲认为法庭的判决有失公正,不断的到法院进行干扰,法院工作者告之正确的解决途径他不采用,给法院工作带来了很多的不便。

通过此案不由得联想起新实行的《婚姻登记条例》在简化婚姻登记程序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又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婚姻的风险,一系列的问题也将随之而来。政府和个人谁该承担婚姻风险?个人在婚姻风险中如何自我保护?政府又如何加强管理降低婚姻风险?我想,这些问题应该是新条例所做的改革出台后,作为法律工作者和行政工作者应该考虑的问题。

在实习过程中还有些其它的案件也让我学到了很多东西。在两个星期的实习时间里,我基本上掌握了案卷的整理、清卷、订卷、贴封条等工作具体操作细节,这一系列的事情可都是要认真细致的,目录上要写好案号,原告,被告,事由等等,判决还是调解不能写错,案卷一定要分正卷副卷,并且案卷的内容还要按照证据材料,法庭材料整理好,将它们装订好,贴上封条。看着自己的案卷整理好真是很高兴。

在实践中我巩固了一些司法文书如执行通知书、换押证、上诉函、开庭公告、提押票、传票等的书写;进一步巩固了一些具体的司法程序知识如: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庭审的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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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法律工作者年终工作总结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全文共 82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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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作为一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这一年来的法律服务中始终坚持诚信服务的原则,严格以相关法律。法规和法律服务之职业操守约束自己,认真扎实地开展法律服务工作,法律服务工作总结。先将一年来工作总结如下;

一、指导思想。

一年来,我在法律服务工作方面始终坚持以党的xx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正确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诚信意识。为民意识。服务意识同时,紧紧围绕我市经济发展。移民迁建。社会民生等全力拓宽法律服务领域。由于我始终坚持以正确的思想为指导,一年来在法律服务工作方面收到了较好成效,没有出现任何违法乱纪的行为。

二、加强业务知识学习,增强自身素质,努力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和法律服务工作水平。

法律知识包罗万象,浩瀚无边。为了有效提高自身法律服务工作水平,我始终坚持学习法律专业知识,认真及时地学习新颁布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确保自己法律知识的不断更新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去年我获得了全国司法考试证,但我仍然坚持以考促学之策略参加了全国司法考试,力争取得全国司法考试a证,使自己的法律服务知识及法律服务水平达到国家更高标准。除此之外,我还加强了法律服务工作先进经验和先进工作方面的学习尽最大可能地提高办案水平和办案质量,以适应社会新形式下对法律服务的需求,为法律服务工作对象提供高水平。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通过一年的艰苦努力,我圆满完成了法律服务所年初下达的目标任务。到目前为止,共办理诉讼代理案件4件。代书服务3件。解答群众法律咨询100余件。参加各种法律宣传活动3次。协助本地党委。政府调解民间纠纷17件。为本发党委。政府提出法律意见10余条,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益。

三、法律服务工作存在的不足之处

一年来,法律服务工作虽然收到了较好成效,但仍有不足之处。如自身的法律专业知识掌握仍然不够;法律执业技能依然较差;法律工作创新力度不够;服务领域较窄;法律服务整体效益较差等。

在以后的法律服务工作中,我将扬长避短。力改不足,使法律服务工作更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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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开题报告的作用参考_开题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68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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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题报告的作用参考

一、 开题报告的含义与作用

开题报告,就是当课题方向确定之后,课题负责人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撰写的报请上级批准的选题计划。它主要说明这个课题应该进行研究,自己有条件进行研究以及准备如何开展研究等问题,也可以说是对课题的论证和设计。开题报告是提高选题质量和水平的重要环节。

研究方案,就是课题确定之后,研究人员在正式开展研之前制订的整个课题研究的工作计划,它初步规定了课题研究各方面的具体内容和步骤。研究方案对整个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起着关键的作用,尤其是对于我们科研经验较少的人来讲,一个好的方案,可以使我们避免无从下手,或者进行一段时间后不知道下一步干什么的情况,保证整个研究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可以说,研究方案水平的高低,是一个课题质量与水平的重要反映。

二、 写好研究方案应做的基础性工作

写好研究方案一方面要了解它们的基本结构与写法,但“汝果欲学诗,功夫在诗外”,写好开题报告和研究方案重要还是要做好很多基础性工作。首先,我们要了解别人在这一领域研究的基本情况,研究工作最根本的特点就是要有创造性,熟悉了别人在这方面的研究情况,我们才不会在别人已经研究很多、很成熟的情况下,重复别人走过的路,而会站在别人研究的基础上,从事更高层次、更有价值的东西去研究;其次,我们要掌握与我们课题相关的基础理论知识,理论基础扎实,研究工作才能有一个坚实的基础,否则,没有理论基础,你就很难研究深入进去,很难有真正的创造。因此,我们进行科学研究,一定要多方面地收集资料,要加强理论学习,这样我们写报告和方案的时候,才能更有把握一些,制定出的报告和方案才能更科学、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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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安全生产月警示教育宣传活动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生产,全文共 101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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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国震惊的吉林德惠“6。3”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敲响了安全生产的警钟。事故企业——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地处开发区,属招商引资项目,无数光环之下却是败絮其中。更可怕的是,当地多个部门一路绿灯,让企业带病上马、贻患拖炸。冲天火光,给所有人敲响警钟:园区必须坚决守住安全门槛,招商引资绝不能沦为招伤引灾。

著名的蝴蝶效应定律告诉我们,一个微小的事件很容易连锁造成极大的事故,如果在生产过程中发现了不合理的因素,不加以取缔,谋一时之利,很可能给生产者带来更大的损失,这样既不利己也不利人。

安全生产需要正能量,因此在安全管理工作中企业应注重细节管理,不能因小失大,疏忽可能发生的问题,要建立健全动态跟踪与考核管理体系,在领导重视、全员参与的基础上真正务实地做到防微杜渐,要将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之中,将危险源控制在人为的能够接受控制的范围,一来,可以增强人的责任心和义务感,二来,可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20__年10月,安徽省阜南县安监局局长於俊华,因没完成400万元招商引资任务,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并停职检查。尽管她本职工作干得很好,因为工作繁忙,请假外出招商引资,都没被批准。这个事例也更好地说明了安全生产需要正能量,我们要保证自己坚守在自己的岗位上,不能因个人的私事影响安全,一旦安全事故发生,则不仅仅是失去工作和薪水那么简单,毕竟人的生命才是最可贵的,安全工作无小事,我们要避免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就只能以身作则,树立安全防范和管理的意识,从抓细节入手进而以点带面来提升整个团队的安全管理水平。

凡此种.种,都充分证明: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没有得到全面践行,“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的理念没有被牢固树立。某些地方、某些单位、某些人,眼睛只盯着产值,只盯着利润,不顾员工个人安危。也不知道,那些是账面上的GDP以及虚拟的数字、冰雪般的发展、火山口的高度,随时随地可能出大事,让一切化为乌有,甚至得不偿失。我们要寻找正能量,以那些注重细节的生产管理者为榜样,这样才能更好地把自己做强做好!

习近平总书记教导我们:“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是啊,人没了还谈什么发展,没有生命安全还谈什么和谐社会!没有安全什么都谈不上,这是底线。面对已经发生的事故,我们要引以为戒。悲剧绝非虚拟,生命不是数字,而是活生生的人,人生而不易,更应懂得如何保护自己,让我们不再为自己的工作担惊受怕的方法就是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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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警示教育的心得体会_教育心得体会_网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全文共 100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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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今天上午,公司组织全体党员到监狱,进行现场“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听取了几位因职务之便,收受贿赂而走进监狱服刑人员的献身说法,使我爱益非浅,感慨良多。

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时期,有些党员干部在个人欲望的驱使下逐步淡漠了法制观念,在权力关、金钱关、美色关、子女关面前前丧失原则,置党多年的培养教育于不顾,利用职务之便做出有悖于共产党员、人民公仆的原则和宗旨的事情,迈出了罪恶的步子,把自己送入了地狱之门,最终身败名裂,甚至是以生命为代价。教训是深刻的、令人痛心的,前车之鉴,后车之师,我一定要从这些案例中吸取教育,引以为戒。结合公司当前开展的反腐倡廉教育活动,我认为,公司广大党员干部应带头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始终保持良好的学习习惯。学习是每一名党员干部的必修课,只有不断加强学习才能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不学习思想就无法进步,能力就无法提高,领导方法就无法改进,做出的决策也就不可能正确。一些党员干部在学习上总是静不下心来,总是以工作忙为借口,推三阻四,走形势主义,结果是“只闻学习口号响,不见学习水平涨”。许多东西只有静心研读,才能有所思,有所获。活生生的事实还告诉我们,不学习,思想就得不到改造,心就不静,心不静,欲望就容易膨胀,就拒绝不了诱惑,一遇到诱惑就容易乱了方寸,就容易被诱惑的绳索绊倒。因此,党员干部必须要经常认真学习,从书本上学,从实践中学,学到真本领,努力做一个新时期优秀的党员干部,为国家经济建设做出自己的贡献。

二是始终保持廉洁自律的行为规范。两袖清风,清正廉洁,这是每一名干部最基本的行为准绳。党一直教育我们要廉洁奉公、严格自律,经常向大家敲警钟。党员干部不廉洁,不仅会使党在群众中的形象受到扭曲和破坏,而且会使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受到损害。有些党员干部并非学识不高,能力不强,就是因为未能廉洁自律,最后走向犯罪。因此,我们一定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自重、自律、自醒,排除非份之想,常怀律己之心,常修为官之德,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浩然正气。

三是要始终保持艰苦奋斗优良传统。近年来,有一部分党员干部,淡忘了艰苦奋斗作风,贪图享受,热衷于追求个人和小家庭的安乐,抛弃党纪法规,贪污腐化,走上犯罪的道路。我们一定要引以为戒,要继续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恪守党的宗旨,提倡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始终不渝地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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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党员警示教育心得体会怎么写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党工团,全文共 120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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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心组织观看了“警示教育”记录片,受益匪浅,感慨良多。这些违纪违法案件,反映了一些党员干部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受不住考验,走上严重违纪违法、腐败堕落的犯罪道路上,不仅严重破坏了党纪党风,损坏了党的形象,而且使人民群众的利益遭受了严重的损害。

从这些记录片中我们得到三大警示:一是党员干部背离党的宗旨必将导致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扭曲,放松党性修养和锻炼,面对市场经济大潮不能保持警惕、保持冷静、保持操守,更没有慎独慎微,忽视从根本上考虑人民的利益,不甘清贫,崇尚拜金,最终导致走上犯罪的道路。二是个别党员干部把人民赋予的权力作为自己谋取私利的工具,在危害党的事业的同时,自己也必将遭到“身囚”之苦。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如果能正确的行使就能为人民办实事、谋利益,反之就会成为以权谋私的魔杖。从干部到囚犯往往是一步之差、一步之遥,人生没有后悔药,不要以身试法。三是法制观念淡薄,待人处事上没有保持应有的警惕性和纯洁性,必然导致行政行为的畸形,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

通过观看这次警示教育片,我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加强自身学习,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加强学习,大兴学习之风,是我们党与时俱进,保持旺盛创造力的观念,是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的迫切需要。因此,要把学习作为一种政治责任精神追求,要不断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掌握其精神实质和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不断提高学习的能力和水平。同时,要不断加强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支持、法律支持、文化知识的学习,努力拓宽自己的知识面,树立现代意识和超前意识,不断提高自己的领导能力和本领,不断提高执政水平。要不断加强对共产主义理想、社会主义信念及其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学习和认识,在思想上树立坚不可摧的精神支柱,要以党的宗旨为根本准则,在为人民服务、为党的事业奋斗的过程中,实现自身的人生价值。

二、自觉抵制诱惑,增强党性修养。

当前,国内外环境纷繁复杂,各种思潮相互激荡,每一个人都不可避免地受到腐朽思想文化和生活方式、市场经济中消极因素的冲击,如果放松学习,不用正确的马克思、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自己,不努力加强党性锻炼和提高自身思想道德修养,就不可能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就不可能在错综复杂的矛盾中把握正确的前进方向,就会在权力、金钱、美色面前经受不住考验,一步一步地蜕化变质,沦为人民的罪人。

三、廉洁自律,以实际行动反腐倡廉。

一要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自觉树立组织纪律观念,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要经常打扫思想上的灰尘,检查自己的思想和行为,是否符合工作的要求,是否辜负党和人民的重托。二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公道办事,照章行事。三要严格自律,在日常生活中要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要清正廉洁,管好自己,“守得住清苦,耐得住寂寞”以实际行动更好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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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农业局法律六进实施方案_实施方案_网

范文类型:方案措施,适用行业岗位:农业,全文共 122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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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法律六进实施方案

为了增强和提高我局干职人员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提高依法管理、服务社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迎接市、县普法中期检查,全面推动我局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持续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会议和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求,结合我局正在开展的继续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实际,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从XX年5月上旬至7月中旬在我局开展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主题宣传教育活动(以下简称“法律六进”主题宣传教育活动)。为使活动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xx大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根据县普法办的要求,密切联系当前我局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实际,在全局范围内集中一段时间深入开展“法律六进”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引导机关、乡村、社区、学校、企业和单位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进一步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为迎接市普法中期检查,为我局迎奥运、解矛盾、创平安、保稳定、促和谐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工作内容

根据“法律六进”的对象要求,结合普法的年度学法内容,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有针对性的深入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要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即“一学三讲”为主要内容的法制主题教育活动,在各类、各行业中深入开展“六个一”活动,即上一堂法制教育课、开展一次义务法律咨询、建设一块宣传阵地、落实一名法制联络员、建立一个联系点、制作一块板报。要统一思想,高度认识,真抓实干,狠抓落实,不断推进依法治县进程,为全面提高干职的法律素质和法治观念作出积极的贡献。

三、时间安排

开展“法律六进”主题宣传教育活动的时间为:XX年5月4日起到7月25日结束。

四、方法步骤

这次主题宣传教育活动,用两个多月左右的时间,分三个阶段进行,以学习动员、组织实施、总结表彰为主要形式。具体方法步骤如下: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5月4日—5月15日)。

第二阶段:实施阶段(5月16日-7月10日)。

第三阶段:总结阶段(7月11日-7月25日)。

五、工作要求

(一)建立领导责任制,把此次活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组长为第一责任人。

(二)我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检查、督促局属单位“法律六进”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工作。各乡(镇)、各单位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保证经费落实到位,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精神,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大胆探索,积极实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三)要切实做到“五个到位”,即认识到位、责任到位、精力到位、经费到位、奖惩到位,确保此次活动健康、有序开展。

(四)要加强调研和宣传报道工作。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巩固成绩,推动工作,总结成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体,及时宣传“法律六进”主题宣传教育活动的进展情况和典型经验,创造有利于“法律六进” 主题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深入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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