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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包括哪些优秀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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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电梯的所有权转移协议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49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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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购买方):

乙方(转让方):

由于刀刀板村安居就业房分配按照本村常驻户(有户有地或有户无地)三人一组,自由组合。不同家庭均可组为一个单元组,即可享受一套安居就业房屋。因此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个人房屋分配权的转让拟定以下协议。

1、甲方自愿将属于自己的房屋分配权以小写( )元的转让费,一次性转让给甲方做为购房组合之用。

2、转让后房屋的归属权为甲方所有,与乙方再无任何产权关系。双方均不得反悔,如有一方反悔,需赔付对方二倍或数倍的赔偿金额。

3、在甲方办理房屋分配及相关房屋分配事宜中,乙方有义务负责提供相关需求证件和书面签字,并全程协助甲方办理房屋分配工作,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阻碍甲方的房屋分配过程。

4、以上所述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效力,不得以任何理由不遵守此协议。

5此协议一式2份,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即刻生效。

备注: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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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电商推广专员的主要职责包括什么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电商,全文共 4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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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

1、负责天猫店铺关键词等SEO优化、推广工作,提升店铺的UV、优化流量精准度和流量结构。

2、熟悉运用直通车、钻石展位、淘宝客等推广手段,并分析数据进行调整跟踪,能够制定出正确的预算达到销售增长目标!

3、找到性价比高、有效的网络广告及推广方式,分析本店的页面流量,UV访问量等数据而确定付费推广ROI!

4、通过产品特色和促销活动,结合各种互联网资源进行有效的广告宣传和促销推广;

5、负责统计、分析推广数据及效果,并不断做出优化方案;

6、优化关键词,提升点击率、质量得分;不定期优化标题,推广图片,配合美工制作推广所需高点击率推广图;

任职要求:

1、大专以上学历,至少2年以上的淘宝天猫付费推广经验,熟悉直通车的日常操作和数据分析,最少一款直通车独立打造爆款推广经验;年直通车花费上百万级车手优先考虑;

2、熟练运用直通车、钻石展位、淘宝客等推广工具、能够独立制定推广方案并完成业绩目标;

3、能够采集并分析竞品的数据、走势,研究竞品的推广策略、关键词排名技术,提出具有竞争力的应对方案和优化策略并实施;

4、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数据分析及采集处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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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房屋所有权转让协议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0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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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住址: 身份证号:

乙方: 住址: 身份证号:

因甲方拟将位于桐梓县娄山关镇电信路阳光水岸商住房一套的产权转让给乙方,为明确该房的所有权及其它相关事项,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签订如下协议,共同遵守履行:

一、甲方同意乙方出资,乙方出资以购买甲方位于桐梓县娄山关镇电信路阳光水岸楼梯(1-1-17-8)商住房一套,面积102.17平方米(以上信息以房管部门登记信息为准),总房价为人民币大写:叁拾陆万元整(¥:360000.00元),此款由乙方扣抵完甲方因购此房产生的按揭贷款余额后分两次付清。第一次付款人民币 元(¥: ),产权过户之日付款人民币 元(¥: )。

二、以甲方名义与房地产开发工资(出卖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GF-20xx-017)中的权利义务全部由乙方承担和享受,甲方有义务提供相关手续资料,并配合甲方处理有关事项。

三、双方确认该房屋所有权等各项附属权利归乙方行使。乙方完全同意在办理该房屋产权证书时不再变更,以甲方名义进行登记的相关信息,但其购房合同产权及发票等证件材料交由乙方保管,并属乙方拥有。若乙方需要变更房产登记信息,其费用支付方式(如甲方为第一套住房,其过户费用由乙方承担;如甲方为多套房屋产权,其过户费用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一半,具体信息以房管部门登记为准)。

四、房屋交付使用前,房屋所产生的纠纷及一切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与乙方无关。

五、房屋交付使用后,该房产的处分、管理、使用及支配的权利均由乙方无限期行驶,甲方无权进行干涉。房屋装修等基于房屋产生的各种费用以及在管理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开支和收益由乙方承担和享受。

六、如乙方要求房屋产权过户时,甲方无任何条件配合乙方产权过户,如遇特殊情况,需向乙方协商,经乙方同意后方可延期。否则按总房款的20%的违约金支付给乙方。如该房按揭还款过程中,乙方未按信益按时还银行按揭,由乙方按总房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过户时间由乙方决定,甲方不能随意提出要求乙方过户时间。

七、甲方在本协议生效后将购买该房产时开设的还款账号、银行卡及密码全部交给乙方使用。账号中贷款未偿还部分及利息在乙方支付的购房总价款中扣抵后由乙方在此账号中继续偿还(乙方自行申请密码更改)。

八、甲乙双方应相互维护双方利益为原则,配合、协助处理相关事项。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并付清上述款项后生效。付款以甲方出具的收款收据为凭。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见证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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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房地产所有权抵押合同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房地产,全文共 364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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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号:

术语释义:

1、出租方:即租赁车辆所有权人。

2、承租方:指依照与出租方的租赁合同约定,合法使用租赁车辆的单位或个人。

3、担保方:指为承租方与出租方签订本合同在担保期内提供不可撤消担保的单位或个人。

4、租赁车辆:依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出租方提供给承租方使用的手续完备的车辆。

5、车辆损失:指租赁车辆的丢失或非正常损坏,轮胎、工具等附件的丢失或损坏,以及由此引起的其它任何方面的损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就租赁汽车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租赁车辆的状况

详见本合同的附件一《汽车租赁登记表》和附件二《车辆交接清单》

二、租赁期限和租金的交纳

详见本合同的附件一《汽车租赁登记表》

三、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拥有租赁车辆的所有权。

2、在下述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出租方有权随时随地收回所租车辆,已收取的款项不予退回。

(1)承租方利用所租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承租方将所租赁车辆转让、转租、出售、抵押、质押。

(3)承租方提供其它虚假情况有可能给出租方带来损失的。

(4)未经出租方书面许可连续拖欠应付款项超过3日。

(5)承租方提供虚假无效身份、职业、住址证明和担保证明。

(6)从事其它有损车辆所有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有以上情况之一者给出租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承租方应作相应赔偿。

3、不承担租赁车辆于租赁期间引发的第三者责任。

4、其它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方应有权利。

5、在收到承租方租金及足额押金之后,将所租赁车辆交付承租方,收款日期以支票到帐或收到现金之日准。

6、提供车辆应设备齐全,车辆状况良好,行驶证、养路费及相关证件齐全有效。

7、协助承租方在租赁期内车辆保险事故的处理及车辆维护工作。

8、承租方还车时应保证燃油量与出租前相同,否则出租方有权收取不足部分燃油费。

四、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自主选择欲租车辆。

2、于租赁合同有效期内拥有所租赁车辆的使用权。

3、对租赁车辆承租前已有损伤、质量问题及由此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维修义务。

4、按期如数交纳租金和押金。

5、自行承担租赁期内所租车辆的燃油等费用。

6、严格遵守《汽车承租人须知》的义务。

7、租期内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并承担由于违法、违章肇事等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和损失。

8、承租方必须承担在租期内由于承租人自身原因给承租人自己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和租车期间因违法、违章肇事等行为给出租方带来的各种经济损失。

9、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职业及住址证明和担保证明。

10、在续租期间必须告之出租方所租车辆的真实情况。

五、担保方责任和义务

1、担保方就承租方履行本合同及附件的义务负连带责任,担保期限从担保方签字之日算起,担保方的担保期限到期后就担保期内承租人发生的法律责任仍然有效。

2、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职业及住址证明。

3、担保人对被担保人租赁行为暂时停止而不愿或没有能力继续担保的,需提前书面通知出租方及被担保方,并征得出租方及承租方书面许可后方可变更或解除担保。

六、押金条款

1、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书签署之日一次性足额交付押金给出租方,押金不计利息。

2、出租方应于租赁合同书期满或双方协议解除合同后,在无任何纠纷的情况下,除依照本合同及附件的规定应扣除的费用外,剩余押金即时归还承租方,下班之后还车,押金将于下一工作日内退还。

3、承租方不可自行将押金抵作租金。

4、还车结算时,由承租方预留人民币500元的交通违章保证金,十五日后如无违章记录则全部返还给承租方,否则出租方在代付交通违章金后将余额返还承租方。

七、保险条款

1、出租方负责向保险公司投保以出租方为受益人的车损、盗抢和第三者责任险,若长期租赁方要求增保其它险种,出租方可代办手续,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2、承租方承租车辆期间若发生车辆被盗、报废或其它形式的灭失,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支付保险公司赔付后的不足部分。

3、承租方应在事故发生的24小时内通知出租方,并提供全部相关证明,否则承租方应承担保险事件不能赔付的责任及相关经济损失。

4、上述保险公司险种赔偿之外的所有损失,由承租人承担。出租方仅就承租方或出租方书面允许的驾驶人员发生的保险索赔事宜负有协助办理的义务。

5、租赁期间因承租方原因车辆发生各种事故,承租方应付车辆加速折旧费、保险公司免赔额和维修停驶期间租金收入的50%,加速折旧费相当于本次事故总损失额的30%,如承租方不能取得保险公司理赔必须的有关手续,则由承租方承担全部维修费用及加速折旧费。

八、违约责任

1、除重大政策性变化或不可抗拒的原因外,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致使合同不能全部履行的,均应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未履行部分租赁金额总数20%的违约金。

2、承租方应按双方签的还车时间及时交还租赁车辆,每逾期交还一小时,均按《价目表》的超时交费标准交付违约金。

3、承租方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时向出租方缴纳租金,逾期按每天1%(租金总额)缴纳滞纳金。

九、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必须经租赁双方及担保人签署书面协议方能有效。

承租方在租赁到期后,如需继续使用车辆,必须到出租方重新填写《汽车租赁登记表》并缴纳租金,否则视为非法占用出租方车辆。

十、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合同之一切的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合同及附件

《汽车承租人须知》、《汽车租赁登记表》、《车辆交接清单》是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自租赁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可生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由出租方、承租方、担保方各执一份。

汽车承租人须知

为了租赁车辆的安全运营,也为了您的切身利益,请承租方记住以下条款:

1、除您本人或您在《汽车租赁登记表》上注明的驾驶人员外,无出租方的书面许可,不允许任何人驾驶您承租的本公司车辆,否则由此造成的各种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2、驾驶人须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驾驶证(驾龄一年以上)且驾驶证上准驾车类别与租用车辆相符。

3、您承租的车辆必须在海南省以内地区使用,若确需驶出上述范围,务请提前三天取得出租方书面许可并加收5000元押金,否则一切后果由承租方自负。

4、您应按合同规定的还车时间、地点按时归还承租车辆且车况与《车辆交接清单》中您租车前的车况登记无出入,若出现新的刮、碰、损坏等现象或设备、证件不全,您应按实际损失交纳车损费及其它相应的费用。

5、为避免上一条情况出现请您每天对机油、刹车油、防冻液、轮胎气压、灯光等作常规检查,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出租方联系。如确需填加油液,必须使用生产厂家允许的产品。还车时承租方应保持车辆的内外清洁,否则出租方将收取10元的清洁费。

6、如果承担车辆发生故障或异常,您应立即停车与出租方联系,如未与出租方联系,继续使用造成损失将由您承担

7、如果承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及其它事故,由出租方安排维修地点,您不能自行维修或自行选择维修厂家进行维修,禁止继续使用已受损的车辆,否则由此造成的各种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8、出租方不承担车辆租赁期间交通事故或其它事故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有关部门的罚金。

9、您如果在承租车辆期间遗失牌照或其它有关证件,您应承担补办费用及车辆由此停驶期间的租赁费。

10、租车时,请您一定细心,仔细检查车辆是否正常,发现问题应在出场前解决,车辆一旦离场,车况即以离场时《车辆交接清单》为准。

11、您不能自行卸动或拆除所租车辆的零件和备件,否则,您不但须及时性归还原零件或设备,还须付给出租方最高不超过所拆零部件或设备原价三倍的违约金,车辆的防盗器遥控板若发生损坏或丢失,您应赔偿1500人民币。

12、您不能拆动车辆的里程表,若在您租车期限内有拆除现象,须交付出租方1000元赔偿费。

13、您不能将承租车辆当作教练车,禁止用所租车辆参加竞赛,做测试试验及其它具有损坏性质的驾驶,否则您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并交付出租方不少于5000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14、禁止用承租车辆从事盈利性质客货运输,禁载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及会在车中留下刺激性气味的物品。如违反以上条款,出租方将视情节轻重向您收取不少于500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15、您使用的燃料必须符合车辆的要求(汽油车必须使用90#以上无铅汽油),否则因燃料不当造成的损坏完全由您承担。

16、为使长期租赁车辆能保持良好状态,请您务必在租车当日确定每月何日到出租方指定的地点维修、保养一次。如每少保养一次,出租方将在您的租赁费外加收1000元的费用,24小时为一个租赁日,月租按30天计。

17、因欠租未还车辆产生的租金及其他法律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18、本《汽车承租人须知》作为《汽车租赁合同》的组成部份,与其具有同等效力。

以上条款已由出租方明确告知承租方、担保方,且承租方、担保方已完全理解,并认同。

出租方:承租方:担保方:

电话:电话:电话:

住址:住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经办人:委托经办人:委托经办人:

盖章:盖章:盖章:

签订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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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会计的职责包括哪些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会计,全文共 21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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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公司帐务处理,参与财务决算;编制会计报表、审核各类原始凭证,制作记帐凭证,保证各类凭证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帐簿等管理工作,编制公司会计报表。

2. 负责公司会计核算的日常工作,监督日常财务制度执行、遵守公司的财务制度会计制度的规定,票据的管理。

3.保管财?务票据,管理会计档案;保管有关票据及发票;严格票据的领用使用手续;负责对已审核的各种凭证整理、立卷和归档;做好会计档案的日常管理。

4. 完成各位领导交办其它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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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土地所有权转让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79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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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人: (以下简称甲方)

住 址: 电话号码:

身份证号:

受让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 址: 电话号码: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甲方根据 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 )自愿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给乙方,经双方协商,由乙方出资建设整栋房屋主体框架工程项目。

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再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 。

该地面积为 平方米。

四至:东至 ,南至 。

西至 ,北至 。如附图所示。

占地面积: 平方米,建筑面积: 平方米。

土地转让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该地块的土地所有使用权转让金为每平方米 元,总额为 元,以人民币计价。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当天,乙方须以现金向甲方缴纳土地所有使用权转让金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共计伍仟元整,剩余部分乙方工程项目完工后付清。

甲方应确保在当地政府征用补偿拆迁前整栋房屋工程竣工后的完整性,以及整栋房屋的工程项目建设顺利完成,如有生产队里相关人员破坏在当地政府征用补偿拆迁前整栋房屋工程竣工后的完整性,以及破坏整栋房屋的工程项目建设顺利完成,由甲方负责处理,如有发生此类情况甲方处理解决不好,造成相关的一切损失将由甲方承担。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除、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时,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和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如甲方反悔,隐瞒事实真实,甲方需按照乙方负责费用总额三倍承担赔偿。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一致变更或补充条款作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 (签字)

乙 方: (签字)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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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项目经理应当履行的职责包括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经理,全文共 22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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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方案拟定、沟通与执行;

2、项目资料收集;

3、协助拓展同业之间的合作与发展;

4、协助开发拓展目标客户,维护现有客户关系,扩大融资租赁产品的推广,提升客户的价值贡献度;

5、协助开拓银行渠道,维护现有银行关系,扩大公司资金开拓营销能力;

6、协助负责客户的谈判与合作,深入理解客户需求,制定相关产品服务的营销方案;

7、承担对业务进行调查和评估工作,严格执行公司授信和风险管理的规章制度;

8、收集、分析、研究行业市场信息及竞争者动态,撰写可行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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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作品所有权买卖合同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31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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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

卖方(下称甲方): 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

买方(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基于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出卖本合同约定的作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合同:

一、作品概况

二、作品权属

甲方应保证对本合同的第一条作品拥有所有权及处分权,并拥有足以对抗第三人的权利,同时甲方应如实说明作品的情况及瑕疵。

三、交易价格

经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交易作品的价格合计为:_______________人民币,甲乙双方均有对本合同约定的交易价格和其他事项保密的义务,任何一方泄露合同其中信息,应承担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四、付款方式

乙方应在_______________前将上述款项付至甲方银行账户。

五、作品交付及验收

甲方应在合同签订_______________ 日内将作品交付乙方。甲乙双方在交付的同时对作品进行现场验收。

1、 验收方法:双方书面确定。

2、 验收标准:符合本合同第一条所列作品概况。

3、 验收结束后,甲乙双方应对作品进行确认正视、俯视、底视的照片进行签字确认。

六、交易终止

乙方于以下情形有权终止交易:有证据表明作品在权属、真伪、瑕疵纰漏等方面存在不实之处。上述情形属实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如乙方已经支付的款项,甲方应在 日内退回,逾期则按照每天2%的标准承担违约金。

七、甲方取回责任

本合同解除后,甲方应于日内取回作品;逾期未取回,乙方收取合理的保管费。甲方如采用邮递方式取回,应向乙方出具书面申请,邮递、保险用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货物交予承运人之后的责任。

八、违约责任

1、甲方在作品的权属、真伪、瑕疵纰漏等方面存在不实之处,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交易价格向乙方进行赔偿。

2、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款项的,逾期每天则按照1%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九、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如遇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发生一方应及时告知对方,并及时协商合同终结或延期协议,并书面做出合同附件。

十、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未做规定的,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书面补充协议。协议与其他补充材料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______年,自至_______________,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签字盖章(手印)生效。

十二、争议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分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则可提交地方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乙方地方人民法院起诉。

卖方:___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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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天猫运营经理包括什么岗位职责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营运,经理,全文共 33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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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

1、负责店铺整体运营工作,制定与实施店铺、商品的销售规划与营销活动;

2、监控和分析每日各项店铺运营数据,及时发现店铺运营中存在的问题,有效地提升和改进;

3、管理店铺及指导员工(运营主管、运营助理、美工、客服等),下达、推进、协调和监控店铺的各项具体工作,开展部门人员技术培训和经验指导;

4、与平台方(天猫/京东 /淘宝)进行密切的沟通和交流,争取活动资源位,及时了解平台的最新动向;

5、熟练使用引流及推广平台,精通提高店铺排名技巧;

6、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工作。

任职要求:

1、大专以上学历,沟通能力良好,2年以上天猫运营经验;

2、具备良好的数据统计分析及逻辑思维能力;

3、运营经验丰富,具备较强的投入产出责任意识;

4、熟悉互联网电商平台运营手法,具备丰富的成功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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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房产赠与合同_房屋所有权赠与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66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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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人: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

受赠人: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第一条赠与房屋的坐落位置、面积与房间数量和价值等

一、坐落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面积与房间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价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赠与目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本赠与合同(是/否)是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所附义务是: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赠与房屋(是/否)有瑕疵。瑕疵是指赠与物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赠与房屋的交付时间、地点及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法院起诉解决。

屋赠与合同,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乙方合同由______保存),乙方监护人______手执一份,其余三份保留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备用。

甲方(签字):

住所:

身份证号:

签约时间:

乙方监护人(签字):

住所:

身份证号:

签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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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项目经理应当履行的职责包括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经理,全文共 4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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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项目

1、 在销售部领导下,和各部门密切配合完成工作。

2、 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处处起到表率作用。

3、 负责现场操作控制管理,制订销售阶段性计划及推动实施完成销售目标,进行需求分析和销售预测。

负责现场售楼部的日常管理及文书工作。

4、 确定销售政策。确定销售部门目标体系和销售配额。

5、 设计销售模式。销售计划和销售预算的制定。负责监控售楼部,工地现场及外展点销售活动。

6、 销售队伍的组织;销售人员的招募、选择、培训、调配。培训现场销售人员,指挥协调现场各方面人员,营造销售气氛。

制定销售人员的报酬,并制定合理可行的绩效提成办法。

7、 销售业绩的考察评估。负责销售人员岗位分配,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并负责检查落实销售人员工作质量。 考核销售人员任务完成量,及时反馈现场售楼部工作进度,并且主要负责检查各种表格及在售楼部每一样细节起到带头作用。

8、 销售渠道与客户管理。协助销售人员成交,解决客户提出的疑义。协助销售人员签订协议及合同。并做好统计和登记工作。

9、 销售情况的及时汇总、汇报并提出合理建议。

10 协助和参与项目销售策划。积极和各部门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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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房屋所有权未变更补充条款协议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43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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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房屋转让合同》,甲方已于年月日将合同所涉房屋,即位于郑州市房屋交付乙方占有、居住、管理,由于客观原因,双方未办理该房屋所有权权属变更登记,产权仍在甲方名下,现双方本着自愿、公平原则,经友好协商,就《房屋转让合同》有关事项作补充协议。

一、《房屋转让合同》所约房屋如遇被政府征收、征用、拆迁或因其他原因灭失,基于此而产生的利益、义务由乙方享有、承担。

二、前条所述事件发生,实现权益或履行义务的过程中所需手续由乙方以自己名字与相对方办理,如签订房屋补偿协议、履行补偿协议、接受补偿款等具体事项。

三、如相对方要求必须以甲方名义办理,则甲方应当委托乙方代理。

四、如房屋灭失后,通过还迁补偿而获得房屋,新登记造册的产权人仍是甲方,则甲、乙双方应向房屋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权属变更登记,该房屋产权过户至乙方名下。

五、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上述约定符合法律规定,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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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房产赠与合同_房屋所有权赠与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18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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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赠与人):_____ (写明姓名、住址)

住所:_____

有效证件号码:_____

乙方(受赠人):_____ (写明姓名、住址)

住所:_____

有效证件号码:_____

甲方自愿将其下所有的不动产房产赠与乙方。按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达成赠与房产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房产赠与给乙方,乙方自愿接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一) 座落于_____ ,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 (二) 赠与房屋的所有权证证号为_____ ; (三) 房屋平面图及其四至范围见附件一 (四)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赠与。 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赠与。

第二条:因甲方_____,此房产所购的所有房款和税费均已有乙方代甲方支付,由甲方所购该房产并取得该房产房产所有权证。经协商一致甲方愿将该房屋赠与乙方,并在乙方能办理过户手续时积极协助办理。

第三条:甲方保证房屋在此赠与合同签订前以及合同签订后一直到过户完毕期间该房屋权属状况完整和其他具体状况完整,并保证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四条:甲方没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此房产抵押、转卖或出租给他人,否则抵押、转卖或出租行为无效。如因上述行为造成乙方不能取得赠与房产的,甲方应如数补偿或退还乙方代为支付的所有房款和代交的其他等所有税费。

第五条:甲方赠与乙方房产,本合同在双方签订经公证处公正后不可撤销。

第六条:在乙方能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时,甲方应按约定积极协助乙方转移办理过户手续。

第七条:甲、乙双方定于_____时正式办理过户该房屋,双方定于_____前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附属设施和相关权益的更名手续。在乙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该房屋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甲方未按规定履行以上义务的,则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甲、乙双方确认,虽然房屋所有权证未作记载,但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共有权的权利人均已书面同意将该房屋赠与给乙方。

第九条:本契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契约的附件均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十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到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其中甲方留执_____份,乙方留执_____份,为公正留执公证处_____份,为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一份。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约定补充条款如下:

附件一 文本:房屋平面图。

甲方(签章):_____ 乙方(签章):_____

证件身份证号码:_____ 证件身份证号码:_____

地址:_____ 地址:_____

联系电话:_____ 联系电话:_____

签约日期:_____ 签约日期: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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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82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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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代表: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代表: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在神农小区廉租房C栋旁有私房一栋(砖混结构二层),预出售给乙方做项目部办公室,乙方有意购买,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同意,在公平、公正、合理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内容:

1、 甲方同意将此处二层砖混结构私房(铝合金窗、不锈钢防盗门及楼顶水池铁梯除外)以人民币肆仟元整体出售给乙方;

2、 铝合金窗户、不锈钢防盗门、防盗网、室内木门所有权归甲方,铝合金窗户、不锈钢防盗门、防盗网、室内木门拆除时间经双方协商同意指定为20xx年3月29日,到双方指定的期限后由甲方自行拆除,在双方指定的拆除时间20xx年3月29日前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拆除现有安装完整的铝合金窗户、不锈钢防盗门、室内木门;

3、 出售范围包括房屋及房屋四周空地的所有权及使用权; 甲方将房屋出售给乙方以后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或阻扰乙方对房屋及房屋四周空地的使用、拆除等一切相关的事宜;

4、 房屋内已拆除的铝合金窗、木门由乙方协助甲方将物品转移到二楼指定的一个房间存放,一楼房间存放的甲方物品同样由乙方协助搬到二楼指定的房间存放,由甲方将存放物品的房间上锁,由甲方自行保管,同时甲方将房屋有关的所有钥匙一次性交付乙方;

5、合同签订结束后乙方将人民币肆仟元整一次性支付甲方; 乙方工程上材料运输车辆优先甲方车辆运输,若乙方砂石料等材料由乙方材料供应商直接包送至工程现场的不考虑优先甲方车辆,甲方要理解不能以此为借口要求收回房屋或阻扰乙方施工;

6、 甲、乙双方违反以上合同内容中任何一条,将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必须支付守约方违约金人民币伍仟元整。

7、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产生法律效力,一式四份,巴东县房管局存档一份、巴东兴业房地产开发公司一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附注:

乙方用机械将房屋拆除后的砖、钢筋,甲方可以将房屋旧砖及钢筋自行清理、使用,费用自理,清理时乙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甲方:

代表(签章):

乙方:

代表(签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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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仓管员工作职责包括哪些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仓管,职员,全文共 44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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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负责仓库进、出货、存货管理,执行物料管理规定。认真核实数量、规格、种类是否与货单一致。及时、完整、准确登记存货仓库账,序时登记,及时更新存货进出存报表;

2、负责物料整理,包括存货分类码放、整理、标识、及进出库调度。要求熟悉存货特性,分类管理,合理整齐摆放,便于物流及安全;

3、按会计岗位要求定期或不定期核对存货入库、出库、结存数量。要求账目清楚、标识清晰、账卡物核对相符。经常对账点数,定期盘点;

4、严格执行存货收发流程及要求,正确、及时办理原料入库、生产领料、完工入库、销售出库、及其他类存货入库出库的开单、收发料和签字手续

5、根据公司制定物料、最低、安全库存量等三个控制指标,仓管员根据实际库存、生产计划、产品BOM表,编制《物料需求表》,报工厂总经理审批后,交采购员组织采购;

6、根据业务接单情况,库存物料情况,生产人员配情况,安排生产进度

7、每天一次检查仓库区内、外的防火、防盗设施,发现问题要立即整改并向主管报告;

8、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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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特定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经济分析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28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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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所有权转移时间经济分析

「内容提要」本文用经济分析的方法,对是否应当在民法中规定特定物做一个比较。本文认为总体而言,法律应当规定特定物。这能给社会整体带来更多的利益或者减少损失并且能够促成当事人有效违约,达到社会资源的最佳配置。但在某些情况下,规定特定物可能会带来负面的影响。将来的立法应当考虑对特定物制度进行一定的限制。

「关键词」经济分析/特定物/有效违约/不完全信息

民法理论一般认为,物可以根据其属性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特定物指具有固定的属性,不能以其它物代替、世上独一无二的物。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的属性,可以用品种、规格和度量衡加以计算的物,具有可替代性。(注:参见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版,第92页;李显冬:《民法概要》,山西人民出版社XX年版,第216页以下。)区分特定物和种类物有许多法律意义,其中重要的一项是这一分类直接决定合同交易时物的所有权的转移时间。(注:其它法律意义有,例如,当特定物由于不可归责于对方当事人的原因毁损灭失时,债务人可以免除给付该特定物的义务。参见李显冬:《民法概要》,山西人民出版社XX年版,第217页。)如果民法条文中直接明文规定特定物,一般认为,在买卖合同成立时,该特定物的所有权当即转移给买方。相反,而如果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特定物,在合同成立之后、交付之前,标的物的所有权仍由卖方所有。由于在合同成立后到标的物交付之前大都存在一段时间间隔,有没有这一规定将直接影响到买卖双方在这段时间内对标的物的意外灭失风险和保管费用的分担。(注:参见李显冬:《民法概要》,山西人民出版社XX年版,第217以下页;前引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版,第165页。)

我国现行民法中没有明确区分特定物和种类物,但对财产所有权的交付时间作了笼统的规定。《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它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此规定,动产所有权的移转以交付为标准。可以认为,无论是特定物还是种类物,财产所有权均从财产交付时转移。但在民法中是否应当规定特定物,并相应地规定在特定物买卖合同成立时就转移其所有权,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许多民法学者认为应当有这一规定,理由主要有两点。(注:参见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版,第166页。)第一是有利于保护第一个买方的合法权益。当规定了特定物,特定物的所有权从买卖合同成立时就移转给买方,卖方在与买方订立合同之后就不能再将该特定物卖给第三人,即一物二卖;否则就构成对买方的所有权的侵犯。依照所有权的绝对性和优先性,买方首先可以要求卖方继续交付标的物,其次可以主张卖方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因为卖方实际上是在处分买方的财产。相反,如果没有规定特定物,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为合同成立之时,则卖方在合同成立之后、交付之前仍有所有权。当卖方一物二卖时,其行为不构成侵犯第一买方的所有权。而买方只有一项合同债权,它只能根据合同债权要求卖方继续履约;它既不能诉卖方侵权,也不能因其债权而享有对第二个买主(即第三人)的优先权。这样的规定“很可能会助长卖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物数卖,甚至投机取巧,买空卖空,影响社会商品经济秩序的稳定。(注:参见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版,第166页。)第二点理由认为,如果特定物从合同成立时起转移所有权,可以更好地督促当事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理由是因为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买方,买方要承担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他因此会受到激励而及时地去领取标的物,以降低风险和避免更多的保管费用。

一、假定

本文将用经济分析的方法,对是否应当在民法中规定特定物做一个比较,以确定哪种安排更优。本分析将通过以下的例子来说明:卖方s生产一件特定的玉器,所需成本8万,而买方b认为该玉器的价值为12万元,则交易就会在8万元和12万之间的某一点发生。假设双方以10万元成交。由于该玉器一般不易从市场上购到替代物,所以b按照交易习惯预付10万元。依上述特定物之定义,该玉器为世上独一无二的特定物。假定双方在合同成立时都认为s不会一物二卖,不愿另花时间和精力为这个问题单独谈判,合同中因而没有对这一问题作特别规定。但在合同成立之后,s交付玉器之前,存在另一可能有兴趣购买该玉器的第三人t.t可能有三种出价,一是等于原价10万元,二是高于原价15万元,三是低于原价的5万元。t对玉器的出价事先不为s和b双方所知。为了计算上的简便,本文假定t的出价等于它认为玉器所具有的价值,它的利润不因它认为玉器所具有的价值而变化,因而在计算整个社会利益时,t的利润不会被计算在内。本文还假定t的三种出价出现的机会是均等的。(注:这一假设的有两个目的,一是为了分析能否促成有效违约的可能性;下文将作进一步阐明。二是简化问题而便于操作。事实上这样假设也接近真实的情况。作这样的假设并不是作者的发明,类似的假设可见于polinsky对合同中风险的分析。参见see a.mitchell polinsky,an introduction to law andeconomics,p28-29,2ed,little,brown and company,1989.)

对于t的三种出价,s如果认为自己在进行一物二卖后能够逃避责任,它就会在把玉器买给b之后、交付给b之前再把玉器卖给t.为了简便,我们可以假设s和t之间的交易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另一个重要的假定是当s试图将玉器卖给t时,由于谈判成本的存在不会去阻止s;并同样因为交易成本的存在,b不会试图从t手中再次将玉器购回。否则照科斯定理,当交易成本为零时,无论法律如何规定,当事人之间的谈判都会达成资源的最优分配;也就是说,在法和经济学看来,当交易成本为零时,法律制度的规定是无关紧要的。(注:这其实是科斯定理的第一步,即假设交易成本为零时的情况。实际上交易成本一般是不为零的,而科斯定理的进一步推导则是,当交易成本不为零时,最优的法律规则是能够最有效的减少交易成本的规则。见ronald h.coase,the problemof social cost,3j.l.&econ.1(1960年)。)最后还必须假设法律的执行成本在各种情况下都是一样的;或者可以忽略不计。

表一:特定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示例

s是卖方:s生产玉器的成本是8万元。

b是买方:b认为玉器值12万元。

s与b的成交价是10万元;b事先交付合同价款。

t是第三人:

t认为玉器的价值分别为5万、10万、和15万元,等于它的出价:

三种出价的可能性一样。

s在订立合同将玉器卖给b之后、交付玉器给b之前,又将玉器按t的出价卖给t.

s与t的交易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表二:一物二卖是否规定特定物制度两种情况下造成的后果

规定特定物 不规定特定物

卖方不能逃避责任 × ×

卖方能逃避责任 × ×

二、卖方不能成功逃避责任

先考察s不能成功逃避责任的情况。所谓不能成功逃避责任,是指s在进行一物无法携款成功消失。也就是说,b和t仍可以找到s,按照法律规定向s索偿,并且事实上能够追回损失。

规定特定物

民法中明确规定特定物,意味着当玉器所有人s和买主b的买卖合同成立时,b已经获得玉器的所有权。事实是s在交付玉器给b之前,又将玉器一物二卖给t.此时,b有所有权,它可以向s要求交付玉器,也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s和t之间后来的合同无效,并基于所有权向t索要玉器。如果b向t直接要回玉器,t在此之后可以基于s和t之间的合同无效而向s索回t已付的款项。但无论它们之间解决纠纷的先后顺序,玉器的最终所有权属于b,s将退回t的款项。在这种情况下,t的三种不同出价不会影响最终的结果:由于s和t之间的合同是无效的,因此无论t事先付5万、10万、或是15万给s,s都要原封不动地返还给t.此时,只有s和b之间的合同是有效的。按照这一合同,b付10万元而从s处获得玉器。与交易发生前相比,b实现其预期利润12万减去10万等于2万元:s也实现利润10万元减去8万元成本等于2万元。s和b的共同利润是4万元:t得回它的出价,不赚不赔,收益为整个社会增益4万元。

不规定特定物

民法中如果不规定特定物,则卖方s和买方b的玉器买卖合同成立之后、交付之前仍然拥有玉器的所有权。当s在交付给b之前一物二卖,将玉器再次卖给第三人t时,按照法律的规定,s和t之间的合同是有效的,因为s当时仍然拥有玉器的所有权。当然s和b之间的合同也是有效的。那么谁应当拥有玉器的所有权呢?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是t最终获得玉器的所有权,因为此时所有权在交付时转移,玉器已经交付给t,t当然拥有玉器的所有权。而s和b之间的合同虽然也有效,但b仅有一个基于合同的债权,无法与t的所有权对抗。b因而没有向t索要玉器的权利;它只能向s主张债权。由于s此时未能成功逃避责任,它无法向b支付玉器,因而对b负有违约责任。依合同法的赔偿原则,需将b放到一个好像没有违约发生、合同正常履行时的位置,那么b不仅可以向s要回原价款10万元,还可以要回它对该玉器的预期利润2万元,共12万元。(注: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一般原则是实际损失加可预期的利润。见我国《合同法》第113条。英美法关于这一原则的规定可见bettyho,hongkong contract law,butterworths,1994,p.434-508.)

这时社会的收益情况与t的出价相关。当s以5万元卖给t时,s不仅要退还b的10万元价款,还需偿付b2万元预期利润,共退还给b12万元。s一物二卖,两次总共获得15万元(从b手中获10万元加从t手中获得5万元)。退还b以后,它实际只获得3万元(15万元总额减去退给b10万元价款和2万元利润)。由于生产玉器的成本是8万元,它实际损失5万元(3万元减去8万元)。由于b未获得玉器,但获得b的赔偿共2万元。s和b的共同利润,为负3万元(b的2万元加上s的负5万元)。按前文的假定,t的出价等于它对玉器所赋予的价值,它的收益等于零。与交易发生前相比,整个社会的收益此时为负3万元。

同理,当s以10万元将玉器再次卖给t时,s需赔偿b2万元预期利润损失,再减去它的8万元成本,不赚不赔(10万元减去赔给b的2万再减去8万元成本);b的利润不变仍为s付的2万元预期利润损失。t的收益仍等于零。与交易前相比,整个社会的收益即为b的利润2万元。而当s以15万元卖给t时,s在付给b2万元利润后,减去8万元成本,获益5万元。与交易前相比,s和b两者的共同利润,即整个社会的收益为7万元(s的5万元加上b的2万元)。

至此,我们可以做一个总结。当s无法成功地逃避责任时法中规定特定物要优于不规定。理由在于,无论t的出价多少,5万、10万、或15万,规定时整个社会的收益每次均为b和s的共同收益4万元。三次情况相加,社会的总收益为三次收益的总和12万元(4乘3)。而当民法中不规定特定物时,社会的总收益按t三种不同出价时的情况相加,即为7万加2万减3万等于6万元。显然规定特定物会给社会带来更多的收益。

表三:卖方不能逃避责任时造成的后果(单位:万元)

s获益 b获益 t获益 社会的总收益 备注

规定特定物 2 2 0 每次均为4:三次共为12 与t的出价无关

不规定特定物 -5 2 0 -3 当t的出价为5时

0 2 0 2 当t的出价为10时

5 2 0 7 当t的出价为15时

三次总共为6

三、卖方成功逃避责任

当卖方可以成功逃避责任时,b和t无法找到s;或者找到s时s已经一文不名无用处;或者,向s追回赔偿损失的交易成本无限高。总之,s一物二卖带来的损失,此时只能由b和t分担。为了计算上的方便,本文不将s逃遁之后获取的利益计算在整个社会的损失中。(注:如果算上s的非法收益,也不会改变社会整体的收益,因为s的收益的总和在有无特定物规定两种情况中是一样的,是否加上它的非法收益,不会影响本文的结论。)

规定特定物民法中如果规定特定物,由于在卖方s和买方b的玉器买卖合同成立之时,b已经获得玉器的所有权。当s在交付玉器给b之前将玉器一物二卖给t时,b有权根据其所有权声称s是在处分b的财产而法院直接申请s和t之间的合同无效,并向t索要玉器,玉器的最终所有权在一般情况下属于b.所谓一般情况,是指t不是民法中所指的善意第三人的情况。在特殊的情况下,t可能是善意第三人,根据现在或者将来的立法,它可能因此而获得玉器的所有权。(注: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动产占有人以动产所有权的移转为目的,移民占有于善意第三人时,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取得动产所有权的制度。而善意第三人取得该动产的前提条件之一便是真正地占有动产。但我国民法中目前并无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明确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也只是提到了在共同共有人处分其它共同共有人的财产时,应当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见上述《意见》第89条。但现行的各种民法教科书均有这一制度的介绍,司法实践中也许会运用这一原则去保护其它情况下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新近的民法典草案也明文规定了这一制度。因此,t也许可以主张自己是善意第三人而获得所有权,或者至少要求b作出适当补偿。)但必须注意,善意第三人动产取得制度的应用范围是很狭窄的,它要求第三人必须是善意,即不知情、在标的物价格上没有获得不当利益、尽到合理的询问义务等等,有偿地取得“委托物”而不是“脱离物”动产的所有权;并且这一制度不适用于国家为所有权人的情况。(注:参见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XX年版,第363-372页。)此时的关键问题在于,无论b或t谁最终拥有玉器的所有权、或者最终取得所有权的人是否要对未取得所有权的人进行补偿,都只是在b和t之间对s恶意逃避责任带来的损失的分担不会影响社会整体的收益(或损失)的总和。因此,为了计算的方便,我们不妨假定在这种情况下,均由b享有玉器的所有权而且无需对t进行补偿。换言之,t是s一物二卖的唯一受害者。当s一物二卖,以5万元的价格再次将玉器买给t,并成功逃避责任时,依照上文的分析和假设,t必须将玉器还给对玉器有所有权的b.此时,t的直接损失是它付的价款5万元。b仍然得到了玉器,实现了它原来的预期利润2万元。根据我们先前的假设,不将s逃遁之后获取的利益计算在整个社会的损失中。(注:如果算上s的非法收益,也不会改变社会整体的收益,因为s的收益的总和在有无特定物规定两种情况中是一样的,是否加上它的非法收益,不会影响本文的结论。)那么,与交易前相比,此时整个社会实际损失是b和t的收益(损失)之和,共3万元(b的收益2万元减去t的损失5万元)。

同理,当s以10万元再次将玉器卖给t,并成功逃避责任时,t的直接损失是它付的价款10万元。b的利润不变,为它获得玉器的所有权后实现的利润2万元。与交易前相比,整个社会的获益等于8万元(b的2万元减去t的损失10万元)。而当s以15万元再次将玉器卖给t时,t的直接损失是15万元。与交易前相比,整个社会的损失是13万元(b的利润收益2万元减去t的损失15万元)。

不规定特定物

如果民法中不规定特定物,由于卖方s和第三人t之间的合同是有效的,因此买方b不能向t索要玉器,它只能向s追偿,而由于s能够成功逃避责任,b只能自己承担损失。此时,无论t以何种价格从s处购买玉器,都不会影响b受到的损失。b的损失等于它事先付给s的预付款10万元。虽然此时s违约,但由于b无法找到s索偿,b也不可能兑现自己的预期利润2万元。t得到了玉器,不赚不赔,收益为零。依前文所达,本文不计算s逃遁后的“收益”。与交易前相比,整个社会的损失即为b的损失10万元。我们可以在此再做一个小结。当s无法成功地逃避责任时,就社会整体利益而言法中规定特定物要优于不规定。理由在于,不规定特定物时,无论t的出价多少万,整个社会的损失每次均为b的损失预付款10万元。三次情况相加,社会的总损失为三次损失的总和30万元(10乘3)。而当民法中规定特定物时,社会的总损失为t三种不同出价时的情况相加,即为13万加8万加3万等于24万元。显然规定特定物可能减少给社会带来的损失。

表四:卖方能逃避责任时造成的后果(单位:万元)

s获益 b获益 t获益 社会的总收益 备注

不规定特定物 不计 -10 0 每次均为-10:三次共为-30 与t的出价无关

规定特定物 不计 2 -5 -3 当t的出价为5时

不计 2 -10 -8 当t的出价为10时

不计 2 -15 -13 当t的出价为15时

三次总共为-24

本文到目前为止的分析表明,无论卖方能否在一物二卖后成功逃避责任,就社会整体利益而言,设定特定物均将优于不设定。一般而论,当一个社会法制越健全,卖方就越难在一物二卖后逃避责任;反之,在一个法制糟糕的社会,卖方在一物二卖之后能成功逃避责任的情况就越多。但在一个法制糟糕的社会,人们在交易时就会更为小心地去防范可能现的一物二卖情况,因此实际上出现的一物二卖情况可能反而会减少。无论如何,由于两种情况得出的结论都是规定特定物优于不规定,逃避成功比率的高低在此没有影响。

不过,由于一些问题尚未回答,本文尚不能直接断言规定特定物要优于不规定特定物。比如,规定特定物是不是更有利于有效违约、促进物流?现在的结论在当事人信息不充分即当第一买主不了解卖方是否拥有玉器真正所有权时是否适用?

四、有效违约

一个必须考虑的因素是规定特定物与否会不会妨碍合同中的有效违约。在传统民法看,一物二卖不仅是违约行为,而且是不道德的,甚至可能是触犯刑律的恶意欺诈,所以理所当然应当被禁止。但在法和经济学看来,道德与否是不相关的;社会资源能否最大化、是否能达到最优的配置,则是它判断事物的重要标准,如果不是唯一标准的话。换言之,如果某项一物二卖行为能达到资源的最佳配置,它就是有效率的制度安排;反之,则是无效率的。而资源的最佳配置在于某项资源或物品是否分配给愿意为该物出价最高的买主。比如,为什么a愿意比b出价更高去购买一块土地呢?这是因为这块土地对a比对b更有价值;也就是说a可以用这块土地生产更多的价值。(注:see richarda.posner,economic analysis of law,4th ed,pp10-11,little brown and company,1992.)那么这块土地就应当配置给a.而自由交换能促使资源的最佳配置。因此如果自由交换的物流越顺畅,社会资源的配置就越容易达到最佳的状态。有效违约就是促进物流的一种方式。如果一项法律规则能使资源达到最佳配置和有效违约,就是一项有效率的法律规则;反之则是无效率的。回到上面的例子,如果第三人t比买方b愿意为玉器出更高的价钱,则卖方s就应当违反事先与第一买方b的买卖合同,将玉器卖给t,这就是有效违约。反之,如果b的出价更高,则玉器应当归b所有,s如果仍然违约而将玉器卖给t则是无效违约。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规定特定物还是不规定特定物能够把玉器配置给出价最高的买主。值得注意的是,此时毋需考虑卖方s能否成功逃避责任,因为s的逃避行为不会影响t和b对玉器所赋予的价值,也不会影响到底t还是b最终拥有玉器。

如果民法中规定特定物,s在第一次将玉器卖给b时,b就已经拥有了玉器的所有权,那么在大多数情况下玉器的最终都是归b所有。(注:当t是善意第三人时,它可能因此而拥有玉器的所有权。如前文所述,这种情况适用的条件限制很多,在实际中出现不多。有这一点上,本文将这一情况忽略不计。)在第三人t的三种出价5万元、10万元、和15万元中,只有15万元高于第一买方b所赋予玉器的价值12万元。那么,当t的出价是5万元和10万元时,玉器归属于b的结果达到了最优的资源配置,因为b价更高。而当t的出价是15万元时,玉器归属于b的结果没有达到了最优的资源配置。由于我们事先假设在t的三种出价中,每一种出现的可能性都是均等的,(注:这一假设的有两个目的,一是为了分析能否促成有效违约的可能性;下文将作进一步阐明。二是简化问题而便于操作。事实上这样假设也接近真实的情况。作这样的假设并不是作者的发明,类似的假设可见于polinsky对合同中风险的分析。参见see a.mitchell polinsky,an introductionto law and economics,p28-29,2ed,little,brown and company,1989.)那么在大致三分之二的情况下,玉器归b所有的结果达到了最优的资源配置。也就是说,民法中如果设定特定物,达到物的最优资源配置的可能性要大。如果民法中没有规定特定物,由于s在没有交付玉器给第一买方b之前,所有权一并转移,s仍然拥有所有权。当s一物二卖时,不管t的出价如何,玉器的最终都归t所有。在这种情况下,当t的出价是5万元和10万元时,玉器归t所有的结果没有达到了最优的资源配置,因为b对玉器赋予的价值12万元更高。而仅当t的出价是15万元时,t的出价高于b赋予玉器的价值12万元,此时玉器归t所有的结果达到了资源的最优配置。由于t的三种出价的可能性是均等的,只有三分之一的情况资源达到了最优的配置。所以,不规定特定物时资源达到最优配置的可能性要小。

有效违约的分析看起来仍然支持在民法中规定特定物。但这一结论是有限度的。我们知道,上述分析都基于一个假设:卖方s在决定一物二卖时,它并不能确切地知道它最终能否成功地逃避责任。而如果它事先就知道它能否成功地逃避责任,结论就会不同。比如,如果卖方s在与第一买方b订立买卖合同之后,经过反复权衡,发现能在一物二卖之后完全逃避责任的可能性很小、或者没有,它就会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作不同的决定。(注:在此必须假定s能够了解法律的规定。如果它不能了解法律的规定,它就会做出完全不同的博奕反应。而且还必须假定它的预测是正确的,否则就会影响本文的推导。)当法律规定了特定物时,它就不会选择一物二卖,因为在这种情况下,玉器总是归b所有。(注:t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是例外。)而s与第三人t的买卖合同总是自始无效,s总是无法从t出的、也许是比b高得多的价款中获利。(注:同样,例外的情况是,当t是善意第三人,s可以因t最终获得所有权而获利。)但当法律不规定特定物时,s就会因t的出价而作不同的决定。如果t的出价是5万元或10万元,从前文的分析可知,s将玉器在以10万元卖给b以后又卖给t,根据t的不同出价,b的损失不同。当t的出价是5万元时,s的损失是5万元(t的出价5万元减去付给b的预期利润2万元再减去自己的8万元成本)。同理,当t的出价是10万元时,s的损失为0(t的出价10万元减去赔给b的2万元利润再减去8万元成本)。在这两种情况下,进行一物二卖的后果都会比仅卖给b的情况要差(只卖给b,s可以获利2万元),所以s不会一物二卖。但如果t出价15万时,s就会选择卖给t,因为它可以因之而获益5万元(t的出价15万减去8万成本再减去2万给b的利润),高于买给b时的2万元。根据有效违约的分析,因为玉器最终归出价15万的t所有,这一结果达到了社会资源的最佳配置。从社会的整体利益上看,这时社会整体增值了7万元(s获益5万元加上b的获益2万元),也要高于不设定特定物时,社会整体增值的4万元(s和b各有利润2万元)。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不规定特定物的状况要优于规定有特定物时的状况。也就是说,如果s事先知道它无法成功逃避责任,规定特定物妨碍了可能存在的有效违约。一般而言,在一个法制健全的社会,s成功逃避责任的可能性会降低。那么,随着我国法制的进一步健全,规定特定物会妨碍了可能的有效违约,从而会产生不利的经济后果。但必须指出,这种情况要求卖方s能够事先正确的推测一物二卖后的结果,而且要求t的出价相当地高出b赋予玉器的价值,出现的可能性也是不多的。(注:同时善意第三人动产取得制度还带来抵消作用。因为即便规定了特定物,由于善意第三人制度的存在,s在t是善意第三人时,仍可以在t出高价时,违反与b的约定,而将玉器卖给t获利。)

如果s事先知道它能够成功地逃避责任的情况下,它总是会恶意地选择一物而不存在有效违约的问题,因而对上文的分析不产生影响。

五、不完全信息

本文到目前为止的分析,均是基于买方b明确知道卖方s为玉器的真正所有人的假设也就是说,b在购买玉器时能确定地知道它自己肯定是第一买主。在法律规定特定物的情况下,b便理所当然地拥有玉器的所有权。但这一假定并不能覆盖所有的真实情况。实际中有些情形是买方b对s是不是真正的所有人这一信息是不完全的。b并不能清楚地知道物的占有人是不是真正的所有人。如上文所引,有学者认为,规定特定物可以保护第一买方的利益,而且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注:参见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版,第166页。)但这一观点也仅仅考虑到买方b确知卖方s为真正的玉器所有人的情况,同样是不全面的。比如,在规定特定物的情况下,第一买主b在与s订立买卖合同后,心里似乎很踏实,因为玉器的所有权立即转移到它名下。但问题是,b如何保证自己一定是真正的第一买主?如果在它之前还有一个买主,虽然它自己认为自己是第一买主但其实不过是第二买主,或者第三、第四买主。而特定物要归于真正的第一买主所有。这样,任何当个买方在进行交易之前,为保护自己的利益,必须彻查货物的历史,以保证自己是真正的第一买主,但要了解这一信息,确定谁是真正的第一买主,不仅要付出成本,而且有时成本还相当大,很显然,这样的规定其实是不能真正地保障物流的顺畅,也不能保障所谓的“第一买主。”社会的经济秩序也许很稳定,因为人们轻易不敢轻易购买特定物。但这样的稳定是以缩减物流为代价的,因而可能是不经济的。

相反,如果不规定特定物,所有权从交付占有时转移,物流反而会被促进。理由很简单,任何买主只要占有了该物,就拥有所有权,不用担心有其它权利人来主张权利。在购买该物之前,也没有必要去彻查物的来源,从而节约社会资源,真正地保障交易顺畅和安全。

从不完全信息的角度分析,不规定特定物要比规定特定物似乎更有利于促进物流。不是与本文第四部分以前的结论自相矛盾吗?这一分析到底能否起到限制、甚至前面的分析的作用取决不完全信息的情况在社会中出现的多少。如果买主在大多数情况下,都不能了解前手卖主是不是真正的所有人,那么应当更倾向于对规定特定物作一定的限制。反之则不应当对规定特定物作出限制。这个问题需要有足够的经验数据,才能下结论。(注:在此可以看到法律经济分析的局限性。在此,它无法告诉我们实践到底是如何的。而实际的情况又是它作进一步推演的前提。这是法律社会学就找到了它的入口,因为它关注事实到底是什么。这也是为什么有学者提倡两种方法的结合。see robertellickson,order with law,introduction,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1.)一般而言,按照德克海姆分工和交换的理论,在原初社会中,社会上没有或很少社会分工,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基本上是自给自足的,因而对交换的需求很小,交换的范围也很小。人们因此对物品的来源比较容易了解。而在现代社会中,社会分工很细,专业化很强,社会变得更复杂,人们必须通过大量的交换来获得所需的物品,交易的数量和范围空前增加。在这种情况下,人们更难了解到物的真正来源。(注:参见emile durkeheim,thedivision of labor in society,(w.d.halls英译本,1984年)。)从这个角度分析,有必要对特定物制度的作用保留一定的怀疑,至少要作一定的限制。

在我看来,这其实是现代民法倾向于规定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原因。(注:近现代各国民法典,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瑞士民法典》、《日本民法典》,以及前苏联及东欧各国民法典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转引自王利明、王轶:“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研究”,见—/new paee 19.htm,登录于XX年10月31日。)大多数民法法系国家都在规定特定物的同时也规定了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很明显这两种制度有时是有冲突的。因为按照特定物的规定,第一买主当然地拥有标的物的所有权,但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则规定了例外,即当善意第三人为善意、有偿地占有“委托物”时也可以优于第一买主而拥有标的物的所有权。显然,在同时规定了特定物和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体系中,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就是对特定物制度的限制。

六、结论和含义

综上所述,本分析所得的结果不完全一致。当买方关于卖方对标的物的所有权信息完全时,即确知卖方为物的真正所有人时,规定特定物要优于不规定特定物。这一结论可以从社会整体利益和有效违约两个角度上得到证实。

但这一结论是有限度的。首先,考虑到我国的法制进一步健全,卖方在进行一物二卖后卷款而逃的可能性变小,规定特定物可能会妨碍有些情况下的有效违约。而当买方关于卖方对标的物的所有权的信息不完全时,即不一定确知卖方为其占有物的真正所有人时,这个一般结论更需要限制。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就是一个对特定物制度加以限制的办法。

因此,是否应当规定特定物,不能就此下一个一边倒的结论。立法必须权衡利弊作出选择。总的来说,我国应当首先规定特定物,以填补在这方面立法的不足,以使社会利益最大化和促进有效违约。同时考虑到我国已逐步完成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物流与前相比已大大增加,将来的立法可以更多地考虑对特定物制度加以限制。

本文的这一结论与近来要求在民法中明确规定动产善意第三人取得制度的观点是一致的。在一个物流停滞的社会,一般倾向于保护原所有人静的利益,而一个物流频繁的社会则更倾向于保护占有人动的利益。(注:这一观点来自我的同事邬枫(lutz-christian wolff)博士。)起草《物权法》或《民法典》时,学者们更多地支持规定动产善意第三人取得制度,相信是基于促进物流的考量。(注:参见梁慧星:《制定中国物权法的若干问题》,又见梁慧星主持:《中国民法典

本文研究特定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不过是用法律经济分析的方法来研究我国的具体法律制度的一个尝试。我国法律中还有许多具体制度有待这一研究进路带来更令人信服的论证。比如,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房地产规划制度、侵权法中的归责原则、环境法如何规定以保证可持续发展,等等。诚然,法和经济学的研究必须建立在许多假设之上,这是由于经济学必须选择一些假设去简化问题,以便更好地关注和理解问题的某些特定特征。所幸的是,这些假定并不一定不切实际,而有艺术性的选择假设恰恰可以为我们提供洞见。(注:见polinsky,economic analysis as a potentially defectiveproduct:a buyers guide to posners economic analysis of law,pp4—5,87 harv.l.rev.1655(1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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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房屋所有权赠与合同模板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34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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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双方就房屋所有权赠与事宜,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房屋状况:该赠与房屋位于____市____室,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产权证号:________杭房权证下字第__号。

二、房屋性质系回迁房。

三、甲方确保对该处房屋拥有合法的所有权。

四、甲方承诺将该处房屋所有权赠与给乙方,并明确本协议生效后,该处房屋所有权归乙方个人所有。

五、本协议生效后,房屋所有权证换证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

六、本协议经签字并公证后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每人各执一份,一份公证处留底,一份交房管局办证备案。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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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不动产所有权共有协议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87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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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丙方)

兹为不动产共有,经当事人协议,订定条款如下:

第一条 甲、乙、丙三方合伙人,于 ____________ 年 ______ 月 ______ 日,以共同资金,购买 ____________ 市 ____________ 处,面积 ____________ 公顷土地一笔。并径向 ____________ 地政机关 ____________ 年 ______ 月 ______ 日,收件字号 ____________ 号,所有权移转登记为甲、乙、丙共同共有完竣在案。

第二条 前条不动产的各项应纳税捐,及改良费用,由合伙人共同支付。

第三条 关于共同共有物的简易修缮及其他保存行为所需费用,由合伙人共同支付。

第四条 共有物的管理费及其他负担,由合伙人共同支付。

第五条 共有不动产的管理、处分、改良或设定担保等行为,须经全体同意或依附合伙人规定为之。

第六条 共有人退伙时,对本件不动产的共有权,经由合伙人退还需要出资及利益分配后,即移转于他人共有决无异议。

第七条 合伙如有新加入的合伙人,该合伙对于本件共有不动产,当然取得共同共有人资格。

第八条 本约对于共有人的继受人或继承人,均属有效。

第九条 本契约经公证后生效。

第十条 本契约一式三份,当事人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 ___ 月 ___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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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工程承包合同不包括装潢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66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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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经双方协商现将宜良世纪良城一期二段8—14栋新建水电工程以单包形式承包给乙方安装如下:

1、安装砖墙的所有线合及配所有砖墙上的二次线管,以每个_____元的人工费安装及配管。

2、打所有线槽及水槽,以每个____元的人工费计算。

3、安装强弱电箱及配管以每个____元的人工费计算.(注:安装强弱电箱要求粉墙之后方可施工,及高出墙面0.5㎝左右。)

4、以上尺寸以水平线为准。

一、晋通插座以1米水平线下65分。

二、开关以水平线上45分。

三、照明控制箱以水平线上55分

四、弱电箱以水平线下45分。

5、以上安装如有不符合尺寸要求,出墙及因二次配管不到位,堵管等原因的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若因工程质量不过关或反工浪费的材料进行赔偿。

6、工具由乙方自带。

7、安装过程中只付生活费壹仟元左右,乙方安装完工后监理验收合格后付完成量的70%的人工费,工程竣工后60天内付清所有人工费。

8、安全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承担安全任何责任。进入施工现场不准饮酒、打架、闹事、不准拿工地上的任何东西回家。如有以上任何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

9、如果因人员及技术人员欠缺等因素造成停工、待工甲方有权收回工程,不付一切费用。

10、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所执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付清所有工程款后自动失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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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所有权转让协议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96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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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真实、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地下停车位的相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标的

本次转让的车位位于____________,编号为____________ 号地下停车位,车位面积以现有的房产证为准。

该车位为划线分隔,无隔断墙、无封闭,并由小区开发商划好车位分隔线。

甲方保证对以上车位享有合法的所有权,甲方确保上述车位产权清晰,没有经济和民事纠纷。

二、使用期限

甲方同意将上述车位所有权转让给乙方,乙方享有与该车位土地证同等年限的所有权。

转让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该小区地下停车位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时止,若国家法律政策对地下车位使用权年限作出具体规定,乙方所享有的地下车库使用年限按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处理。

三、付款方式及责任

1、本协议所指本宗车位转让金总价款为人民币____________ 元(大写:____________ 元整),乙方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清全款,乙方于本协议签订时向甲方付清全部车位转让金。

(此价格中不包含汽车车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转让后的物管费由乙方承担,即:乙方需另外支付甲方已交付的车位物管费,该笔费用以该小区物管确认金额为准)

2、甲方收到乙方车位转让金后,原小区开发商向甲方转让该车位而来的相关权益(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已经全部转移到乙方,甲方无权另行处置该车库。

3、转让后,甲乙双方须到小区所在的物业公司备案,就车位物业管理费缴存办理移交手续。

四、该协议签署后甲方需配合乙方办理过户手续,过户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甲乙双方在房产局办理车位房产证过户手续当天,甲方移交车位蓝牙卡。

五、使用管理

1、自甲方向乙方移交该车位之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2、乙方使用该停车位,须服从和遵守小区所在物业公司的统一管理,并交纳相应的车位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六、生效条件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效力,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乙双方对本协议未尽事项应协商解决,发生争议由甲方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合同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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