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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纪律承诺通用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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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住宿保证书

范文类型:保证书,全文共 57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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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思政厅〔〕x号)精神和《x大学在校学生校外住宿管理规定》(学生处—号文)要求,学生因特殊情况特向学校申请在校外住宿。为明确学生本人的责任,有利于学校对学生的管理,本人特向学校保证做到如下各方面:

一、本人因《x大学在校学生校外住宿申请表》所述原因坚持在校外住宿,住宿地点:,户主姓名:,联系方式:。

二、本人保证居住环境内用电、用水、饮食、防火、防盗及人身等安全。在校外住宿期间保证自己的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如发生一切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以及发生民事、刑事案件,由本人自负,与学校无关。

三、在校外住宿时保证定期向所在学院汇报个人情况,保持通讯联络随时畅通。如住所地址及联系方式发生变化随时告知学院及辅导员老师。保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不做有违社会公德和学校声誉的事。保证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家长随时了解在外住宿情况,切实履行教育与监督责任。

四、本人保证不会因校外住宿耽误正常的教学活动及学校各项活动安排。

五、本人如有下列情况之一,愿意接受学校给予的相应纪律处分。

1、在校外住宿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2、提供虚假证明骗取校外住宿的。

六、如遇国家有关规定发生变化或出现紧急状态等特殊情况,本人执行学校有关规定和要求,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保证人: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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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024关于纪律作风自查报告_自查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275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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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关于纪律作风自查报告

【篇一】

参加公司作风纪律整顿动员大会后,本人按照要求,认真学习公司党组46、47等有关文件精神,并细心体会,认真反思自身。经过学习教育和深入思考,我个人对开展作风纪律整顿活动有了更深的理解,对自身存在的问题也有了进一步的认识。现在对照工作实际,作如下剖析:

在各位领导、同事的关心和帮助下,努力做好领导交办的每项工作,各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与其他同志相比仍感到自己在知识、能力和工作作风上有很大差距。围绕这次作风整顿,针对自己平时的工作情况,认真查找自己在思想、业务和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并进行认真的剖析,以便能提高自己的能力和素养,更好的开展以后的工作。对前阶段的工作不足之处很多,我总结了以下几点,未尽之处还请领导和同志们多指点。

一是在业务能力上离工作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仍需不断提高。前阶段接触的工作主要是对文件的核对、印发,参与会议记录并写会议纪要等。反思自己在工作中的表现,感觉在工作当中还不够细心,在文字的校对、数据信息的采用、行文的标准规范等方面不时有疏漏之处。在今后的工作中一定要加强责任意识,对交办到手中的工作,要做到严谨细致,确保不出纰漏,不给工作带来任何不利影响。

二是在主动学习,提高自身理论修养和综合知识水平方面还有差距。平时只满足于读书看报,对一些典型的文件资料和领导讲话没有仔细的研究,对读过的文件有不明白之处,一略而过,不求甚解,不能透彻理解领会文章的实质和指导思想。没有仔细的研究,自然就学不到文章的精华,也就谈不上能力的提高了。今后一定要加强这方面的学习,特别是对领导的讲话要努力抓住其中的“关键点”进行分析,使自己写出的文章达到有预见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要求。

三是工作作风不够踏实。在平时工作中,工作主动性差,遇到问题总是等领导指示,不积极通过提高自身能力来解决问题,一定程度上还存在“多做多错,少做少错,不做不错”的思想;缺乏敬业精神,对文字人员应该掌握的一些数据和常识,只知道大概,没有搞精搞细;对领导交待的工作,只满足于一般的完成,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没有动脑想办法怎样将其做的更好。需要在以后的工作中不断的自我加压,从每一件小事做起,从每一个细节做起,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更踏实的工作作风要求自己,要精益求精、追求一流的工作质量,切实做好每项工作。

几天来认真学习几位领导的讲话材料,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切实认识到学习是终身的事情,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加紧学习。

一是多看,看经验丰富的同事是怎么做的,处处留心皆学问。无论级别大小、年长年幼都是自己学习的对象,见多才能识广,开阔视野。从思想品德、知识结构、理论观点及语言表达技巧等各方面系统学习,深入分析,让自己在今后的工作中少走弯路。

二是多读,就是把理论学习与读书看报有机的结合起来。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把握其精髓;同时对中外名著,党政调研文章、领导讲话等凡是能见到的,都要尽量去读,抓住要点、掌握实质并与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结合起来分析思考,去粗取精,活学活用,只有这样才能迅速提高理论修养,增强认识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是多思,总办工作要求脑勤、手勤、眼勤,勤思很重要,经常思考,脑子灵活反应迅速了,才能迅速领会领导意图;才能更好的汲取优秀同志的好思想、好作风,培养爱党为民之心,学一行,爱一行,专一行,树立爱岗敬业的好品德。

通过查找不足,我体会到无论作什么工作,都要端正态度,要加强学习各方面的知识来开拓眼界,不断的提高自身的政治修养。对工作要有一种服务意识,事情无论大小都要尽心尽力,在工作中要不断思考、不断总结、不断创新,充分调动自己的主观能动性,提高自己的能力和工作质量,在任何时候都要注意维护办公室的形象和声誉,做一个合格的办公室工作人员。

【篇二】

在自治区党委、厅党组和中心党支部的正确领导和精心组织下,按照厅效能办和中心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的要求,认真参加了“转变干部作风加强行政效能建设”的活动。在活动中,通过学习有关文件精神和陈主任在动员大会上的讲话,深刻检查了自己的工作作风、思想作风、组织纪律以及服务意识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对查摆出的问题认真进行了深层分析,认识到自身存在一些需要今后加以注意和改进的问题与不足,现将自查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1.工作作风不强,主动意识和服务欠优。这一点具体表现在对工作没有做细,考虑不全面。对工作只是单纯地上传下达,照搬照套,不用心去思考,怕麻烦不愿意多层次了解问题,有时对同事的问题一问三不知。做事拖拉,不对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办事不够严谨,甚至有时凭想当然办事,给工作造成不必要的被动和对资源的浪费,比如说有时打印文件时可以双面打印却输出单面;偶尔还自以为某个文件不重要,没有经过办公室主任就擅自往上呈递等等。

2.组织纪律不强,缺乏积极的团队精神。这一问题主要体现在有迟到现象,上班时间吃零食;有时中心组织的活动无故缺席,参与意识不够;没有很好地团结每一位同事,有时和同事说话不讲究策略,缺乏艺术性。

3.思想作风不强,思想上认识不够。对工作要求和标准只求过得去,只满足于不出问题,不捅篓子,不挨鞭子,工作甘于平庸。

二、产生问题的根本原因

在参加效能建设活动学习后,通过自身的认识,自查出的这一系列的问题,除了客观的因素外,主要还是主观因素造成的。深入分析起来,主要有两个方面:

1.学习不够充分。对学习的必要性认识不足,没有充分认识学习是自己吸收政治营养的条件,只是凭兴趣而学,看自己爱看的书,对工作相关知识主动学习的意识不强。对相关的专业学习也是不求甚解,只知皮毛。在学习方法上也很是欠佳,不能思想联系实际。同时向有经验的老同志学习也不够。

2.态度不够端正。没有树立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作为一名党员,没有树立一个党员应有的形象,在小节上放松了自身纪律的要求。

3.思想不够进步。工作上思想呆板,有时靠自我感觉办事。没有开阔的视野,对周围的变化形势不够敏感,跟不上形势的变化,进取意识不强。

三、整改措施

针对自身查找出的上述问题,制定以下整改措施:

1.学习要主动积极。加强理论和专业学习,认真落实学习计划。用正确的理论充实自己头脑,端正思想,提高认识,更新观念,紧跟时代步伐,适应中心发展的要求。加强专业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充分发挥好自己的岗位职能作用。

2.态度要科学正确。积极努力提高自身修养,改正缺点和不足,改善工作方法,端正工作态度。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时刻以一名共产党员的标准衡量自己,规范自己。

3.心态要心平气和。以平静的心态,正确对待领导和在工作中无论上级领导或同事提出批评意见,无论批评意见与事实是否相符,应该用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正确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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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党员纪律处分条例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党工团,全文共 124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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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上级要求,我认真学习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通过学习《条例》,使我充分地认识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与实践,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回答了党的纪委和纪律处分方面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将会保证我们党始终坚持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对维护党的章程、严肃党的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发挥重要作用。同时,也将保证党的纪律的严肃性,通过将法律机制引入到党的队伍建设中,使我们执政党的地位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加强。

通过学习,我们深刻感受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它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条件,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对于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党从其诞生之日起,对党的纪律建设一直非常重视,历次党章都对党的纪律作出了明确规定。我们党如果没有严明的纪律作保证,就会失去战斗力,成为一盘散沙;全党纪律严明,朝气蓬勃,就能无往而不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党面临着长期执政和改革开放的双重考验,需要认真解决好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两大历史性课题,在这样的形势下,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显得更为重要。

学习《条例》,关键在于正确理解和把握《条例》精神实质,重点在于规范和约束自身行为,目的在于以身作则,全心全意做好各项工作。因此,我们要进一步增强组织纪律观念,自觉做到遵守党的纪律不动摇,执行党的纪律不走样,时刻用党的纪律严格要求和约束自己,规范我们的一言一行。在学习上要用正确的理论武装我们的头脑,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在工作上要兢兢业业,积极向上,不求名利,坚持一切以农业发展为核心、全心全意为“三农”服务的思想;在生活上要甘为清贫,自觉拼弃贪图享受、唯金钱至上论,自觉抵制腐败歪风邪气,管住自己的嘴和手,管住自己和身边的人。要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保持党的优良传统和优良作风,学习先锋模范典型事迹,自觉维护党的良好形象和威性,自觉遵守党纪法规。

自觉做到在困难面前勇往直前,勇挑重担,在荣誉面前不抢不追,谦让包容。要自觉增强党性观念,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坚持讲政治、讲学习、讲大局、讲贡献、讲风格、讲原则、讲团结、讲正派,踏踏实实做事,平平淡淡做人。坚决克服只要组织照顾,不要组织纪律,不思进取,投机取巧,生活怕苦,工作怕实,管理怕严、作风怕硬,遇到困难和矛盾绕道走,看到名利争着上的不良思想和行为。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教育创新,认真贯彻落实党在新时期的系列路线、政策和方针,特别是对教育的新要求,以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努力为我们党的教育事业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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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纪律作风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全文共 51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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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担当者担当。鼓励干部敢担当有作为,就要让党员干部敢于放开手脚。对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出现的错误和偏差,深入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推动形成鼓励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误的干事创业环境,旗帜鲜明地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解决一些干部怕担责、怕出错、不敢为、不敢试等问题,让干部愿意放下包袱、敢于作为。

保干事者无忧。各级领导干部要树起更高的标准,主动转变领导方式,习惯在监督下开展工作,怀着对群众那股亲劲、抓工作那股韧劲、干事业那股拼劲,能担责、能担难、能担险。对被诬告的干部,要予以有效保护,并及时消除负面影响;对恶意中伤、诬告陷害的行为,要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为基层干部撑腰鼓劲。形成既严守纪律底线,惩处违纪者、问责不为者,又旗帜鲜明地为担当者担当、为改革创新者撑腰,既严格管理干部,又限度调动广大干部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良好政治生态,以党的建设高质量助推经济发展高质量。

“国之兴,在于施政;政之兴,在于择人。”新时代呼吁锐意进取的“干将”“闯将”。树好用人导向,创新选人用人机制,为改革者鼓劲,为实干者撑腰,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激起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的活力,挑起时代赋予的重担,助力南阳高质量高效率跨越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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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关于班级纪律的总结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适用行业岗位:班级,全文共 167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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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风是一所大学的灵魂。是学校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良好的学风是学校一笔宝贵的财富。要实现学校人才培养的目标,使学生成为栋梁之才,优良的学风是其重要的保证。为响应学校的号召,进一步加强班级学风建设,增强同学们学习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全面提升我班学生的素质,推动校风、学风建设,增强同学们学习的积极性与主动性,营造良好的班级学习氛围,帮助同学们掌握良好的学习方法,更好地学习专业知识,12级临床七年制5班特举行学风建设主题班会。

建设优良的学风﹑班风,一直受到学校领导和学院领导高度重视和要求,只有在良好的学风﹑班风的引导之下,才可以更好的提高每个人的学习甚至生活。在学校领导及学院领导﹑辅导员老师的共同领导和监督下,在全体班干和全体同学的共同努力下,我们班的学风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果。现将我们班的学风建设总结如下:

1、班级工作问题:作为班干部首先要严于律己,在班级中要发挥带头示范作用,作为同学也要加强个人的集体意识和集体观念。这就必然出现了同学之间的交流问题,班干部之间的交流问题,班干部与辅导员之间的交流问题。学生干部与同学是平等的,是互助的关系,都是为了集体的利益与进步而作为,因此加强班干部个人自身素质是很有必要的。与同学交流应诚恳、谦和,一个没有凝聚力的班级不但工作难开展,学习风气更是无从谈起。

2、学习、生活方面的问题:作为一名大学生,在与中学阶段教育迥然不同的环境下,有许多同学不能很好的掌握“学”与“逸”的关系。关于此问题的解决,应努力做到树立长期的学习目标,树立近期及远期的生活理想,养成正确的学习生活习惯;努力端正学习目的和态度,清醒认识自己的状况、就业及社会发展形势;每位同学都应给自己重新定位,把自己摆在一个正确的学习位置上。大学只是一个人一生中一个站点而已,它并不是终点。我们要补足能量继续前行,准确的定位是完善自我的前提和基础。

3、班级形象方面:大家都是5班的一员,代表的是全班。在平时应该注意维护班级形象,不做有损班级形象的事。各个班委和同学们应该一起努力、互相配合,把我们班级建设成有着良好的班风,严明的纪律,整洁的环境,浓厚学习气氛的集体,使大部分成员在感情上认同和依恋集体,自觉维护着集体的荣誉。

4、课堂纪律方面:最近一段时间,上课时总有人喜欢开小差,做小动作,或者说吃东西、聊天。老师给我们上课也是一种劳动,我们应该尊重他们,希望大家遵守课堂纪律,给老师留下一个好印象!各班委应该共同担负起监督的责任,努力把我们班建设成为一个有着良好纪律的班级。每位同学应该自觉遵守课堂纪律,配合老师和班委。

5、寝室卫生方面:寝室是我们每天所处时间最长的地方,一个干净明亮、舒适温馨的宿舍环境会带给我们轻松愉快的心情,使我们从繁忙的学习压力中得到暂时的解脱。因此,我们应该注意保持寝室卫生,注意个人卫生,勤扫地,多通风,营造一个舒适的学习和生活的环境。

6、思想方面:加强宣传力度,正确的指导思想是成功开展学风建设的立足点,坚持学风建设与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为了促进优良学风的形成,成功开展此次活动,各个班委为此次活动做了周密部署和广泛动员,并在同学中加强宣传此次活动的重要性,鼓励其在学风建设活动中做出应有的贡献,为活动的顺利实施提供了思想保障。我班还召开了学风建设动员大会,通过班级QQ群、班会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

本次的学风建设活动开展得十分成功,改良了部分学生的学习习惯,提高了学生的学习兴趣,促进了教学质量的提高,营造了一个积极向上的良好学习氛围,丰富了大学业余文化生活。大家都对学习引起了高度重视,明白了作为学生一切要以学业为重。而与此同时,我们也需意识到,学风建设对于我班是一项长期工程。我们要做好总结工作,分析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恰当地评价工作,准确地提供经验。对于我们班委来说,在今后的学习工作和日常管理中,我们仍要自觉延续学风建设精神,再接再厉,促进更加优良的学风形成,维持好和谐的校园氛围。本次主题班会具有深厚的教育意义,对班风和校风的建设都十分重要。同时希望未来的学习生活中同学们能够提高对守时的认识,更加珍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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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领导干部守纪律讲规矩学习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领导,部长,全文共 200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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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全局开展了“守规矩纪律”主题教育活动,教育引导领导干部要深入改进作风、加强党性修养、发挥表率作用,把守规矩、讲纪律作为领导干部行为修养的底线要求,统一思想,明确目标,凝心聚力,扎实工作。通过近期的学习,我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守规矩、讲纪律是新形势下对领导干部的新要求。

一是领导干部守规矩,有利于保证党的政令畅通。领导干部懂规矩,就是要懂党的规矩,严格按党性原则办事,按政策法规办事,按制度程序办事,离开了规矩的约束,工作就会出这样那样的问题,就很难避免犯这样那样的错误,而只有懂规矩,我们才能保证党的政令畅通。

二是领导干部讲纪律,有利于保持党的自身纯洁。领导干部讲纪律,就是要从遵守和维护党章入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各项纪律规定,并坚持做到纪律面前人人平等、遵守纪律没有特权、执行纪律没有例外。领导干部要自觉遵守纪律,党的纪律是自觉的纪律。遵守党的纪律就是服从党和人民的意志,就是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就是尽自己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强化纪律意识和服从意识,突出自觉地遵守纪律,确保政令畅通。

二、践行守规矩、讲纪律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规矩丢失。规矩是要求人们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和行为准则,既包括党纪国法、规章制度,又包括道德规范、行为礼仪。它是社会有序运转、人们和谐共处的必然要求,是一种约束,更是一种保障。当前,绝大多数同志都能自觉做到懂规矩、用规矩、守规矩,但也有个别同志缺乏规矩意识,存在着忽视、轻视、漠视规矩的现象,直至规矩丢失,有的不懂规矩,仅仅把规矩挂在嘴边,留在纸上,当摆设,做样子,不落实,全凭个人感情办事;规矩对人不对己,特权意识作怪,只想让别人遵守规矩,出现这些不良现象,是政治上不成熟的表现,是思想觉悟不高的表现,是纪律观念不强的表现,是一种自由主义、庸俗作风,既影响个人的成长进步,又影响班子的作用发挥,更影响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是纪律丧失。党的纪律按照纪律规范所调整关系的不同可划分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宣传纪律、人事纪律、经济纪律、群众纪律、外事纪律、保密纪律等八个方面。现阶段,个别领导干部视党的纪律而不顾,游离于制度约束之外,把个人凌驾于法律之上,甚至发展到与党离心离德而违法违纪等……种种现象令人痛心又发人深省,从一个侧面证明作风问题根本上是党性问题。

三、努力做一名守规矩、讲纪律的好干部

领导干部能不能自觉守规矩、讲纪律,体现了一种品德和修养,更表现了一种政治上的清醒与成熟。社会越进步,经济越发展,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就越要守规矩、越要讲纪律。每位领导干部都要进一步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诚信意识和纪律观念,自觉臵身于规矩之下,严格按党性原则办事,按政策法规办事,按制度程序办事,以制度管人管事,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一是在政治上用守规矩、讲纪律指明方向。讲政治是对领导干部第一位的要求,政治上的明白是最大的明白,政治上的成熟是最好的成熟。每位领导干部都要自觉加强党性锻炼,始终坚定理想信念,在政治上做一个明白人。要始终保持头脑清醒,自觉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同组织保持一致,做到听招呼、讲规矩、守制度,令行禁止,政令畅通,决不能歪曲和变通,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甚至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要顾全大局,克服本位主义、个人主义,坚持小道理服从大道理,个人利益服从大局利益。要不断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明辨是非,坚持原则,同各种错误思想和错误行为旗帜鲜明地作斗争,做党的理论的忠实实践者,方针路线的坚决执行者,政策原则的坚定维护者,确保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

二是在工作上用守规矩、讲纪律促进成绩。人生的价值,不在于长度,而在于宽度;干部的口碑,不在于职位,而在于作为。我们在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程序、按规矩办事,该沟通沟通,该请示请示,该汇报汇报,不能随心所欲,乱了章法。要时刻保持工作上的主动性,带头倡导雷厉风行、立说立行的工作作风,要有一种孜孜以求、一丝不苟的工作态度,各项工作分清轻重缓急,把事情想在前头,把工作做在前头。当前,我们财政部门使命光荣,任务繁重,责任重大,我们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举措,不断把各项工作推上一个新台阶。

三是在生活上用守规矩、讲纪律树形象。领导干部要注重修养,明荣知耻,讲操守,重品行,始终做到生活正派、情趣健康。艰苦奋斗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我党的传家宝。领导干部要牢记两个务必,不搞攀比、不讲排场、不摆阔气。要注意生活小节,无论衣着打扮,还是言谈举止,都要与自己的身份相适应。对领导干部来说,小节不小,小节之中有政治、有形象、有人格。领导干部不仅要在大是大非面前站稳立场,还要在生活小节上严格自律,警惕潜移默化的腐蚀作用,见微知著、防微杜渐,把住小节、守住底线。在新的形势下,在新的历史时期,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的八项规定和全市下达的具体要求,努力做一名守规矩、讲纪律的好干部,为全市的发展做出自己的应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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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守纪律 讲规矩”学习体会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全文共 49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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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段时间,有两个“热词”高频出现,格外引人注目,就是“守纪律”和“讲规矩”。在前不久召开的xx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关于“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的要求和论述,振聋发聩、发人深省。

“非规矩不能定方圆,非准绳不能正曲直。”实践证明,守纪律讲规矩是做好工作、干好事业重要的基础和前提,是对党员干部党性的重要考验,也是检验党员干部对党忠诚度的一块“试金石”。一个党员干部,如果自行其是、随心所欲,就难免“踩雷”、“触电”,甚至滑向腐败堕落的深渊;一个单位、一个部门,如果松松垮垮、自由散漫,没有红线和底线,就会如无舵之舟般迷失方向,不但不能干事、干不成事,而且还极有可能问题丛生、错误连连。

“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守纪律讲规矩”一直是我们党一张重要的作风和形象“名片”,也一直是我们党不断获得前进力量的重要保证。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外部条件的变化,不守纪律、不讲规矩者多了起来。党的以后查处的那些消极腐败案件,反映出一些党员干部无视纪律、不讲规矩、肆意妄为等问题的严重性,也从反面印证了守纪律讲规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守纪律讲规矩”贵在自觉践行。“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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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纪律委员班级工作总结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适用行业岗位:班级,全文共 8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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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很荣幸的被同学们所选中,当上了纪律委员。在一个大集体里为大家服务,我感到了肩上的重任。因此我十分重视和珍惜这一次机会,不让信任我的同学们感到遗憾和后悔。到了学期末,我就把我这个学期所做的工作分成几个方面做一个总结:

1、常规任务

在这个学期的常规任务里,我能够积极的配合协助班主任和班长的工作,并能较好的组织好同学们开展各种各样的活动。例如在班会课的设计与策划对老师的问卷调查等活动中,我均能较好地完成任务。在自习课的管理中,我和班长建立了轮流管理的制度,也拟定了相应的规章,为大家的自习课创造了一个相对自由讨论问题却绝不失纪律的环境。在安排填写班会课记录本和班级日志的过程中,我也能妥善安排好同学填写相应内容,使这两个项目在本学期学校的评比中均次次评为优等。

2、重点任务

这个学期我们制作了“_班班干部值周情况记载表”。制作这个表的目的,就在于使值周班干部的工作落到实处以及提高值周班干部的工作效率。在推行这个表格以前,值周班干部的工作还不是很积极主动,每周所作的事也仅限于在一周的始末做一做报告,写一下班会课记录而已,这样也就没有体现值周班干部的真正作用。鉴于此,班主任就安排了戴嘉亮和我一起设计了这个表格。这张表格里有一些日常评比栏目,例如“校牌迟到作业”等,值周班干部每天都会要相应负责的干部填写当日该项目的情况。这样不仅使值周班干部对每天的日常情况有了较为详细地掌握,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值周班干部的工作态度由“要我工作”转变为“我要工作”。在表格的开首与结尾处也有“本周计划及目标”和“本周总结”,保障了值周干部工作的计划性和完整性。就这个表格目前的推行的情况看来,还是达到了预期的目的,使值周班干部成为了真正的“临时班主任”。七年级下学期我们也会做出进一步的补充与调整,希望做得更好。

3、不足之处

虽然我已尽力使自己当好这一职务,但在这个学期的工作中,我还是存在着缺点与不足。我觉得我的作风还是不够硬朗。虽说“以和为贵”,但在特定的环境下的“强硬”对于一个班干部来说也是十分重要,因此下学期我也将更加投入到工作中去,给老师同学以及各位家长一份满意的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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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准则和纪律条例学习心得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全文共 109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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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段时间,按照组织安排,我认真阅读、学习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通过学习,我深刻感受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她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条件,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现将自己的学习心得汇报如下:

第一,当下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明确了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行为准则。在党风廉政党方面,廉政建设关系到一个国家的生死存亡,一个政党、一个国家工作人员的腐败不解决,最终要导致政党垮台甚至国家灭亡。因此,处分条例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从严制党、及时清除腐败分子和不合格分子,纠正不正之风和违规现象,促使党风廉政建设朝着法制化轨道发展。作为一名教师如何做到廉洁自律,我觉得,首先,要努力培养自律的自觉性。其次,必须从最细小的事做起,不取一点一滴的不义之财,不向家长索取一针一线的非法之财。再次,要公正从教,所谓公正从教就是指对待每位学生都公平公正。

第二,通过学习,增强拒腐防变意识

加强《准则》、《条例》和政治理论学习,就是要并能坚定理想信念、增强拒腐防变意识;作为一名小学教师,面对学生,我们应该勤教为生,廉洁从教,不能以学生送礼不送礼为尺度衡量学生的进退高低,要常修为教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

第三,通过学习,严格遵守党的纪律,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

以来,我们看到许多铸成大错的党员干部,在反省自己一步步走向堕落罪恶的过程时,普遍反映的一点,就是他们往往从一些不起眼的小便宜、小动作、小利益开始,诱发出他们私欲膨胀,不顾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原则,心存侥幸,降低了标准,放松了的要求,逐步陷入不可自拔、追悔莫及的境地,造成对国家、对社会、对人民、对家庭无法弥补的巨大损失。古人云“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作为党员干部就要警钟长鸣,时刻用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严格遵守党的纪律,牢记“两个务必”,做到“八个坚持、八个反对”,防微杜渐,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一切能够做的事情做起,永葆共产党员的先进性,不断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

我作为一名教师,只有踏实工作,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与义务,做好自己分内的事,才能够让自己的作用发挥到最大。同时,不断总结自己的工作经验与不足之处,不断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专业知识水平,以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只有更加的完善自我,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党员,只有严守法律法规,以《准则》《条例》标准约束自身,才能做一名合格的人民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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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小学加强学生纪律教育讲话稿

范文类型:演讲稿,适用行业岗位:小学,学生,全文共 105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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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老师、同学们:大家好!

为了使大家能够健康、安全、快乐的成长和学习,在今天的开学典礼上,我还是想唠叨几句,还是想语重心长地和同学们说一说两个老生常谈的话题那就是:安全与守纪。

一、安全

同学们,生命的价值是至高无上的,当我们还小的时候,我们的生命在父母的呵护下成长,那么现在,当我们长大了,离开了父母靠谁来呵护我们的生命?得靠自己,因此,我们要时时刻刻注意安全,一举一动想到安全,不能让我们的行为有任何闪失,不能让我们的身体受到任何伤害。安全方面包括很多内容:如交通安全、饮食安全、活动安全、家庭安全、交友安全等。希望同学们时时处处注意安全,以免使自己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在这里,我特别讲一讲交友安全。对同学们来说,这可能是一个新说法。俗话说“近朱者赤,近墨者黑”。我们一定要慎交友,要交益友。不结交社会上不三不四的小青年,不交不了解情况的网友,更不能和网友会面,同学之间相处要友善互助,不能以大欺小,以强凌弱,强讨恶要,对于此类事情,学校一经发现,一律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一律勒令退学,并记入档案。同学间遇到矛盾时,一定要冷静理智,不要动手动脚,凡是与同学发生矛盾时,纠集团伙甚至勾结社会上的人参与打架斗殴的。一经发现,参与者一律给予严肃处理。

二、守纪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这个“规矩”就是纪律,我们知道,良好的纪律是学好科学文化知识的保障。在一个有良好的校风、班风环境中,必然受到良好学风的熏陶。一个纪律涣散的集体,不可能有良好的学风,学习也就得不到保证。而好的环境,好的秩序,必须靠健全严明的规章制度和纪律来维持。我们这里说的守纪,首先是要遵守《中小学生守则》及《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其次是遵守校规校纪,特别是遵守《澧县六中学生一日常规》和《班级量化管理细则》。今天我在这里再一次重申学生纪律中的“四根高压线”:攀爬、翻越围墙;携带管制刀具进校园;聚众赌博、结伙斗殴;谈情说爱造成一定影响。再者就是学生的仪容仪表,男生不准蓄长发,所有学生不准戴首饰,染黄发,留长指甲,穿奇装异服。此类事件一经发现,学校将严肃处理,决不心慈手软。

希望我们全体同学,以新学期为起点,严格要求自己,养成自觉遵守纪律的习惯,同时也发动全校同学之间相互监督,对违反学校纪律的行为及时检举揭发,共同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

最后,送几句话和同学们共勉:选择了勤勉和奋斗,也就选择了希望与收获;选择了纪律与约束,也就选择了理智与自由;选择了痛苦与艰难,也就选择了练达与成熟;选择了拼搏与超越,也就选择了成功与辉煌。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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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护理人员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护士,全文共 82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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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坚持出满勤,按时上下班,有事先请假。迟到或早退扣20元每次,旷工扣50元每天,事、病假扣30元每次。全期迟到、早退10次或以上,事、病假累计5天以上(特殊情况除外),旷工2天或以上,下期不再聘用。

二、 工作服从安排,听从指挥,工作热情高,师生反映好。出现管理人员安排工作不服从,师生反映服务态度差,下期不再聘用。

三、 关心学校,爱护公共财物,损坏财物照价赔偿。盗窃公共财物,据情节轻重处以50-1000元罚款,并追回赃物,立即辞退,解除合同。

四、 遵守统一就餐制度,无特殊原因不单独开餐,来客申报客餐。不得随意吃、喝食堂食品,出现违犯行为,据情节轻重处以20-100元每次扣款。下期不再聘用。

五、 工作时间严禁带小孩上班,如发现违反者扣20元每次。

六、 遵纪守法,文明礼貌,相互团结,严禁打架斗殴,谩骂等不良行为。职工内部拨弄是非,职工与职工之间打架扣100-200元每次。职工谩骂、侮辱学生处以100-500元罚款,职工殴打学生,罚款100-1000元每次。并由当事人赔偿医疗费,该职工当即辞退,解除合同,情节严重者交司法机关处理。,下期不再聘用。

七、 搞好食堂环境卫生,严格按照规定,每天一小扫,每周一大扫。餐具严格清洗消毒,查出问题扣10-20元每次。

八、 搞好食品卫生,保证食品质量,严格按工作程序操作,防止食物中毒。未按工作程序操作,造成事故的承担一切责任,情节严重者交司法机关处理。立即辞退,解除合同。

九、 上班时穿好工作服,带好工作帽子。不准吸烟。违反者扣10元每次。

十、 严禁徇私舞弊,经营过程中收取现金,不刷卡或少刷卡,一旦发现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并立即辞退。如举报舞弊情况者,经查实属实奖励500元给举报人。

十一、 按时关好水电,防止浪费。出现未及时关电、关水情况扣20元每次。

十二、 由于人为所引起火灾、盗窃等事故,当事人赔偿一切经济损失,并立即辞退。

十三、 全期罚款、扣款累计50元以上或民意测验表现最差者,来期不再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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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关于工作纪律检查通报

范文类型:通报,全文共 93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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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12月6日,市“一改双优”活动办组织4个督查问责组对全市12个县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和办事效率进行了集中明察暗访。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1.x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房管中心窗口宴嘉楠上班时间织毛衣,国税局窗口宋绍公式、财政局窗口杨献丽、农机局窗口秦金兰、农业局窗口谢彤纪上班时间不在岗。

2.xx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曹小娟、马峻、常昕、李睿昊上班时间不在岗。

3.xx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邢怀首、盐业局窗口廉军、粮食局窗口张国通、民宗局窗口赵泽宇上班时间不在岗。

4.xx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刘铮上班时间玩网络游戏。

5.xx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人防办窗口吉强上班时间用手机玩斗地主游戏。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赵峰、宋海洋上班时间不在岗。

6.南召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王军、李倩、闵鸿鹏、袁媛上班时间不在岗。

7.xx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翟世永上班时间不在岗。该中心考勤制度不规范。

8.xx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人社局窗口陈兰轩上班时间用手机玩游戏,林业局窗口邢东、文广新局窗口何勇上班时间用手机看电视剧。

9.xx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李季上班时间用电脑听歌曲。

10.xx县便民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王波、畜牧局窗口李东东上班时间不在岗。

11.xx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消防窗口李磊林上班时间不在岗。交通局工作人员朱香茹、许荷不按要求进驻审批中心窗口。

12.xx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物价局窗口、交通局窗口人员缺岗。

13.xx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文广新局窗口、科技局窗口、第二综合窗口人员缺岗,畜牧局窗口苏新路浏览购物网站。

14.xx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办公室工作人员聂子盟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页。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副主任田西果不在岗,主任王书铎回答不出事由,并拒绝回答后续调查。

上述存在问题的单位,要对照南阳市《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省若干意见和市十项规定精神处理办法(试行)》与《南阳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尽责不到位行为问责办法(试行)》,对违规人员作出严肃处理,并制定整改措施。各县区“一改双优”活动办负责监督落实处理结果和单位整改措施,并于12月9日前报市“一改双优”活动办问责组。

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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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党员公开承诺书 岗位承诺

范文类型:承诺书,适用行业岗位:党工团,全文共 2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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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真学习劳动政策法规,严格履行劳动仲裁工作程序,增强法律意识,依法行使仲裁权力,不滥用职权,自觉接受监督;

2.增强责任意识,提高履职能力,牢固树立大局意识,维护好市仲裁院的形象,切实履行好岗位职责,做到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增强工作的积极性,增强服务的本领;

3.牢记党的宗旨,甘当人民公仆,自觉维护好用人单位利益,保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树立高尚的道德情操和良好的生活作风,不贪图享受,不腐化堕落,不参与任何形式的违纪违法活动。

承诺人:

时间: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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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学校纪律整顿月工作总结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适用行业岗位:学校,全文共 199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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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教师作风整顿建设活动从9月16日转入第二阶段即查摆问题阶段后,学校领导班子进一步端正思想,提高认识,按照县教育局的统一部署,结合学校实际,狠抓查摆各项工作的落实,进展顺利,达到了预期的目的,取得了预期的效果。现将本阶段工作总结如下:

一、基本做法

1、抓好思想再动员,继续深入学习讨论。学校9月15日召开了教师队伍思想作风整顿建设第一阶段总结暨第二阶段动员大会。进一步提高了全体教师对作风整顿建设活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特别是认识到,查找问题阶段是教师作风整顿建设的关键环节,会议要求广大教师要深刻剖析,深入反思思想、工作、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紧紧围绕查摆问题阶段的总体目标和具体要求,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严肃认真的态度,找准“病因”,“对症下药”,为整改打好基础。

2、广泛征求意见。按照作风整顿建设工作的安排,学校秉着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集思广益、开门纳谏的工作态度,扎实搞好意见征求活动。在查摆问题阶段共发放征求意见表50份,学校设立征求意见信箱和电子信箱;召开学生代表座谈会3次;深入学生、教师及学生家长调查研究,倾听教职工、学生及其家长、社会各界的呼声,广泛征求对学校领导班子、干部和师德师风的意见和建议。

3、深刻进行个人剖析。学校要求每位教师在查摆问题阶段,结合自己的工作职责,要围绕“六查”开展自我反省和帮助对照检查,按照“重点写问题、深入找原因、关键查自身”的要求,认真撰写不少于20__字的个人剖析材料,做到查找问题“细”原因分析,“透”,整改措施“严”。

4、抓好领导班子成员个人查摆及专题_。领导班子成员个人问题查摆是重点。学校校级领导干部在反复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围绕“六查”开展自我反省和帮助对照检查,也按照“重点写问题、深入找原因、关键查自身”的要求,着重从坚持科学发展观、正确的政绩观、地位观等方面进行剖析,撰写了剖析材料。

5、查摆问题与实施整改紧密结合。针对查摆出来的问题,我们坚持以推动工作、促进发展作为检验作风整顿成效根本标准。中心学校通报开学以来工作情况,对工作效率高、完成质量好的学校和个人给予了大力表彰;对于少数教师存在工作被动、办事效率低、工作质量差等问题进行了批评。各学校以此为契机,对照工作查不足,边学边改,积极完善了各项规章制度。还注意把查摆问题与日常小事相结合。

二、取得的主要成效

1、找准了班子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查摆,学校教师队伍、领导班子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进取意识和责任意识方面。存在精神不振奋,工作缺乏热情、缺乏创新意识和责任感的突出问题,思想观念陈旧、不思进取,看不到职业教育面临的紧迫挑战或者看到了挑战但没有具体的应对措施,总体工作被动、滞后。二是工作态度和方法方面。“用心想事、用心谋事、用心感事”不够。存在工作作风飘浮、方法简单、落实不力、效益低下等问题,学校之间、教师之间还缺乏有效的沟通、协作;部分教师工作情绪化,工作中掺杂个人感情因素过多;服务意识不够,对关系学生、教职工利益的事拖沓,处理不当;领导深入基层不够,不能很好地倾听教职工的呼声,教职工福利待遇低下,工作主动性、积极性尚未得到充分的调动。三是纪律作风方面。规章制度欠完善,落实不够。特别是随着教育教学实际情况和社会现实的变化,原有的规章制度没有得到进一步的修改完善。四是师德师风方面。教职工中存在教学行为不规范、不严谨等现象,部分教师真情关爱学生不够,有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现象,有教育教学敷衍塞责现象等。五是安全稳定隐患方面。学校忽视安全死角;学校经费困难,教职工福利待遇低下,思想波动大,人心和教师队伍有待稳定。

2、进一步理清发展思路,坚定工作信心。学校反复讨论签订20__年的工作保底目标、保证目标、创新目标。特别是创新办学思路,加快与临近学校的合作,制定片区教研活动方案。

3、抓整改,求实效,做到“两不误,两促进”。在整顿活动中,我们坚持以成绩作为检验整改成效的根本标准,以整改促教师素质的提高,以整改促各项工作的进展,做到整顿、工作两不误,学习、工作两提高。从前段的情况看,达到了预期目的。开学以来,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井然有序:没有一例乱收费现象,没有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各部门在学校总体工作目标的前提下,创新学校工作,打造亮点工作;教师实行上下班签到制,工作作风有了极大改善,为教职工、学生服务的意识得以极大增强。一个学生乐学、教师乐教的良好局面正在形成。

三、存在不足

经过努力,查摆问题阶段取得了较好成效,达到了预期的目的,我们认为可以转入下一阶段工作。但是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主要是:部分教师还是思想上重视不够,查摆不够深入,停留在浅层次、表面,深层次问题查摆不够;有的消极应付,不当先进,不当落后,保持中游;有的松懈思想,对查摆问题阶段的学习重要性认识不足,敷衍了事等。这些问题有待在第三阶段工作中认真加以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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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班级纪律建议书

范文类型:建议书,适用行业岗位:班级,全文共 31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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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爱的吴老师:

最近我班的纪律很差,上课经常讲小话、换座位,课外也毫不约束自己。这都是学生不应该为之的。为了强化我班纪律,我向您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1、上课时,请同学们互相监督,同时也请各个同学能够自己约束好自己。

2、下课后、同学们看到本班同学违纪后要马上批评,教育违纪同学,并让他(她)彻底改正。

3、请各位同学在自己的课本上写一句名言警句,以便更好的管理好自己。

4、下课后,叫同学们不要在走廊上奔跑,不要玩一些危险游戏。做一些有益的活动。如:跳绳、跳高、跳远等游戏。

5、每个星期都开展一些互助活动的教育课。如果有谁变坏了,就让同学们教育他,并让他改正。

为搞好我班纪律,强化管理。我特提出以上建议,供参考。如有不当,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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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服务承诺口号

范文类型:口号,适用行业岗位:服务,全文共 38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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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只有更好,没有

有求必救,有呼必应。

以最短的时间最快的速度,提供最有效的服务。

厚德搏时竞进。

高速高效高度责任感一切为了客户。

经得起时间的雕琢,耐得住环境的消磨,由此铸造。

我们将贴近你的生产第一线,我们将用技术武装你的企业

用标准为您打造经典

追求完美近似苛求

没有,只有更好

内部稽核轮流做,系统维持不会错。

时时寻求效率进步,事事讲求方法技术。

突破是成功的前奏,方法是成功的利器。

品质保证要全面,全员参与靠观念

不论生产多忙,安全不忘;不论产量多少,品质不忘

担责任树形象服务对大家

更新观念创新管理完善制度微笑服务

一见群众问好,一张笑脸相迎,一把椅子请坐,一杯开水暖心,一句好话送行。

大小事情认真办,能办事情马上办,疑难事情尽力办,一切事情依法办

思想上尊重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行动上深入群众,工作上依靠群众

服务不下班

担责任、树形象、服务对大家

更新观念、创新管理、完善制度、微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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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关于党的纪律处分条例是什么_条例_网

范文类型:条例,全文共 5241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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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的纪律处分条例是什么

《条例》贯彻党的和xx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下面是最新的关于当几率处分条例的全文: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

第二条 本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处理。

第四条 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凡是违犯党纪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

第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第七条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八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九条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十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十一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三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四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五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六条 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七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宣布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八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十九条 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条 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前款减轻处分的规则。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二)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三)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一人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者过失,其行为触犯本条例分则中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七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外,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违法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于本条例没有规定但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确需追究党纪责任的违纪行为,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需要比照处理的案件,按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应当由省(部)级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报请中央纪委批准;应当由省(部)级以下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由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批准并报中央纪委备案。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一条 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党员受到党纪追究,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三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

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党员。

对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的认定,依照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以及司法解释执行。

本条例所称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之外的人员。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 失职、渎职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案件的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四十条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

第四十一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第四十三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不按照规定落实党纪处分决定和其他相关处理手续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其中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 分 则

第六章 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四十六条 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或者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改革开放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党和国家有关规定,播出、刊登、出版第一款、第二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 从国(境)外携带反动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境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 组织、领导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敌视政府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非法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 组织、领导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条 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或者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相违背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一条 在党内以组织秘密集团等方式进行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 参加国(境)外情报组织或者向国(境)外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情报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 投敌叛变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向敌人自首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四条 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违法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言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 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 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煽动骚乱闹事,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七条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或者制造宗族矛盾破坏社会稳定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情节较重的,给予开除党籍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较轻,能够认真检讨并有悔改表现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五十八条 编造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传播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五十九条 在涉外活动中,其行为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章 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第六十条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主要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六十一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二条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三条 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四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章程活动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六十五条 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六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七条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八条 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九条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一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较轻并认真检讨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八章 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非本人经管的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以购买物品时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人或者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应当由个人支付的出国(境)留学费用,由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三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四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接受其他礼品,按照规定应当登记交公而不登记交公,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品,按照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七十五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受对方财物的,应当追究该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指定其他第三人从中收受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有第一款规定情形,查实本人知道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个人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三)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四)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五)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亲友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八条 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二)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

(三)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或者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的;

(四)有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的。

第七十九条 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公款购买住房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条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一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二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 贪污贿赂行为

第八十三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贪污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四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有关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执纪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五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因受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刁难报复对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六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受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七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其他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变相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八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退(离)休后,利用本人原有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在职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对下属单位、客户刁难报复,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的财物合伙私分的,以受贿论,根据个人所得数额和所起作用,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九十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因行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本条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九十一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二条 向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介绍贿赂,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三条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因行贿取得的违纪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条例第九十条规定处理。

第九十四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挪用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时间不足三个月,但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九十五条 农村党组织、社区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中的党员从事下列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一)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八)依照党内法规从事党的纪检、组织(人事)、宣传等工作。

第九十六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其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较大的,可以责令其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隐瞒境外存款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章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

第九十七条 进行走私,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走私的,从重处分。

单位走私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八条 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九条 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挪用本单位资金不退还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时间不足三个月,但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一百条 国家机关、国家拨给经费的团体和事业单位,挪用财政资金或者科研、教育、卫生、军工等专项资金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挪用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一百零一条 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企业(公司)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三条 国有企业(公司)的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企业(公司)同类的业务,谋取非法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以他人名义登记注册企业(公司),实则本人经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四条 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中的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有下列行为之一,损害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其亲友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三)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第一百零五条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零六条 金融从业人员违反金融法律、法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强迫金融企业或者国家金融监管机构违纪违法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由于党和国家机关非法干预致使金融从业人员违反金融法律、法规的,对金融从业人员可以依照第一款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其中,金融从业人员进行了抵制的,不予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 不履行法定纳税义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不履行法定纳税义务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八条 虚开、伪造、非法出售、非法购买、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票据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九条 非法占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条 从事资产评估、验资(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工作的社会中介组织,出具虚假评估、虚假资信证明、虚假鉴证等文件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

(二)知悉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三)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或者对商品和服务作虚假宣传的;

(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者商业秘密的;

(五)利用行政垄断或者行业垄断地位,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妨碍公平竞争行为的;

(六)限制外地商品和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限制本地商品和服务流向外地市场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 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一百一十三条 隐瞒、截留、坐支应当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隐瞒、截留款合伙私分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财政拨款、退税款或者补贴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的钱款合伙私分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不按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国家财政经费、资金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擅自动用国库款项或者财政专户资金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 个人借用公款超过六个月不还的,追还所欠公款,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确因生活困难到期无力归还的除外。

个人借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个人借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将公款借给他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 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在对内对外活动中接受礼品应当上交而不上交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将接受的礼品集体私分的,以私分国有资产论,根据个人所得数额和所起作用,依照本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设银行账户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条 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收缴的财物,或者擅自处理应当委托拍卖的物品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将应当纳入法定账簿的资产未纳入法定账簿或者转为账外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财务管理活动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财经方面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二章 失职、渎职行为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错误决策的;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行为的;

(三)不制止、不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四)在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行为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失职、渎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条 国有企业(公司)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工作人员,在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的;

(二)对本单位、下属单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发现后不采取措施处理或者措施不力,或者因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购进假冒伪劣商品的;

(三)对本单位、下属单位发生的破坏国家自然资源的行为,发现后不采取措施处理或者措施不力的;

(四)对本单位、下属单位违反财政、金融、工商管理、海关、会计、统计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长期失察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的;

(五)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物被贪污、挪用、盗窃、诈骗或者物资丢失、损坏、变质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三十一条 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在决定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投产等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二)在文教卫生、邮电通信、环境保护、社会福利等社会管理和服务方面发生严重事故的;

(三)在灾害、事故面前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使本可以避免或者减少的损失未能避免或者减少的;

(四)对突发事件、重大事故和其他重要情况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的;

(五)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能解决而不解决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在管辖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对发生的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的集会、游行等活动放任不管,致使本单位多数党员、群众参加集会、游行等活动的;

(二)对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闹事、罢工、罢课或者其他重大事件,严重影响生产、工作、教学和社会正常秩序的;

(三)对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的;

(四)对发生的重大事件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安全工作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不认真执行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和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发生爆炸、火灾、交通安全、建筑质量安全、矿山安全以及其他事故的;

(二)在组织群众性活动时,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发生责任事故的;

(三)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学校、幼儿园或者公共场所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

(四)生产、销售假劣药品、有害食品,发生危害人身健康的事故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执纪、行政执法和司法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中,瞒案不报、压案不办的;

(二)对他人要求保护合法权益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答复和办理的;

(三)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的;

(四)对依照规定应当移交其他机关或者组织的案件不移交的;

(五)在办案工作中因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导致有关人员伤亡等事件的。

在行政裁决或者案件侦查、起诉、审理、审判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的,或者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或者经查证确属冤假错案而不予纠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三十五条 违反有关规定,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以各种方式乱收费、乱摊派的;

(二)擅自向他人征收、征用财物的;

(三)有其他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情形的。

第一百三十六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强令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违反有关规定行使职权,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强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违反法律规定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三十七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属人员叛逃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属人员出走,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八条 丢失秘密文件资料或者泄露党和国家秘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保密工作方面不负责任,致使发生重大失密泄密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九条 对因工作失职、渎职,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较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者,以及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重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主要领导责任者,根据损失的数额及影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十三章 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

第一百四十条 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申诉材料私自扣押、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被批评人、被检举人、被控告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四十一条 对党员或者公民的申辩、辩护、申诉、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四十二条 侵犯党员或者公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伪造选举文件、篡改选举结果或者以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妨害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三条 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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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医院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总结_教研活动总结_网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适用行业岗位:医院,教研,全文共 170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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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纪律教育学习活动总结

为贯彻落实党的xx大和xx届四中全会精神,增强全体医务人员廉洁从政、廉洁从医理念,切实筑牢拒腐防线,根据《xx市卫生局XX年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方案》要求,我院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创造性地采取多种灵活有效措施,做到天天讲学习,时时敲警钟,个个齐参与,人人受教育,营造了医院廉洁文化氛围,达到了润物无声的教育效果。

一、精心组织 周密部署

今年7月份,为使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既搞得形式活跃,又取得理想效果,我院党支部十分重视,先后召开2次党支部会议、4次院务会议、6次召开职能科主任会议、2次科组干部会议,研究、部署、动员、总结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的开展,保障活动方向。

xx医院地处之乡、中国羊毛衫名镇,经过xx人50多年的不断拼搏奋斗,发展至目前总院在xx镇具有发展前途的黄金地段下设分院1处、门诊2处,拥有职工800余人,开设各种专科门诊、专家门诊,开放床位506张,设内、外、妇、儿重症监护、麻醉及辅助科室40余个,为市民提供120紧急医疗求援、24小时全天候急诊服务和常规、专科诊疗服务及各种微创手术、复杂、大型外科手术、无痛窥镜检查、治疗、健康体检服务等。

医院的发展为市民提供了优质服务,门诊日均诊疗近3000人、入住院日均60余人。由于医院职工较多、医疗任务繁重,为此,院党支部决定结合本院的实际,以科组为主,集中与分散相结合;以活动内容为主,集体与分批相结合;以学习活动为主,学习活动与医疗服务相结合;以反腐为主,突出重点与日常工作相结合,创新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方式,达到措施、制度、人员、内容、效果五落实。

二、创新方法 开展活动

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必须与好的载体相结合,才能取得事半而功倍的理想效果。在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中,我院的学习月活动内容丰富多彩。

一是参观廉政公益广告作品展,深刻感受“以廉洁为荣,以贪腐可耻”的心灵洗礼。根据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的要求和医院的日常工作,7月26日至30日,组织全院的党员及中层干部153人分五批次到xx市图书馆参观了由xx市纪委、市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等七家单位联合主办的xx市首届廉政公益平面广告大赛参赛作品展览,让所有参观人员受到心灵的洗涤和非常有意义的教育。

二是充分发挥正面典型的示范作用,增强教育学习的感染力。7月16日,xx市卫生局受共青团市委委托,为我院西药房举行了“市青年文明号”挂牌仪式,同时宣布了药剂科主任曾志涛为青年岗位能手。我院借此在全院范围内掀起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高潮,号召全体员工向西药房和曾志涛同志学习,争做“廉洁从医岗位能手”活动,使廉政文化教育具体化。

三是按照院党支部的部署,使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常态化。8月10日,我院党支部根据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的总体安排召开了动员大会,要求全体党员干部深入学习,牢固树立廉洁从政、廉洁行医理念,自觉抵制商业贿赂、收受红包等腐败行为。同时,要求以科室为单位利用每周大交班机会组织员工学习,开展活动,让员工个个齐参与,人人受教育,使教育活动常态化。

四是潜移默化,警钟常敲。根据党支部的安排部署,我院举行的所有会议事前半个小时必须播放《月季花开》、《“蚁穴”透视》、《国门惩腐》、《贪之害》、《三个窝案的警示》、《医德医风专项培训》等光碟。同时要求全体员工认真按照4月份医院发出的《xx市xx医院廉洁行医倡议书》,自警、自醒、自我要求。我院还通过发手机短信、悬挂标语、开辟宣传专栏、办公电脑用廉政公益广告图片作为屏保图片等警示、警醒。目前已播放光碟15次、悬挂标语4条、宣传栏出刊出4期、发廉政短信11次,时时敲响警钟,潜移默化中自觉筑起防腐防线。

五是加强入职培训,教育从入职抓起。按照教育计划,8月23日、24日,我院对新入职员工和广东省医学院、内蒙古医学院实习生开展了为期两天的岗培训,每天早上、下午培训前半个小时播放《医德医风专项培训》、《贪之害》光碟,吴庆昌院长作了题为“爱”的专题讲话,要求他们爱院、爱岗,对病人、同事充满爱心,做一名优秀医务工作者;党支部书记作了题为“廉洁从政、廉洁从医,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专题讲话,做新时期最可爱的人。

共2页,当前第1页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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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纪律教育活动自查报告_自查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106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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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教育活动自查报告

参加了县纪律教育大会和局里的纪律教育动员大会,学习了吴官正同志在全国巡视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材料,观看了大型现代评剧《月嫂》、《王怀中的两面人生》、《行政许可法》讲座等一系列电教片,使自己看到在目前的形势下,搞好纪律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党员干部的纪律观念,是非常必要的,也是非常及时的。对于促进各项工作的开展,确保全年工作任务的完成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于加强干部队伍建设,遏制腐败,保护干部有着深远的历史意义。

通过一系列材料的学习和参加上述的活动,使自己思想上对纪律教育有了更深的理解,增强了参加纪律教育活动的主动性和自觉性。通过学习杨书记的讲话,反思自己在纪律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责任心不强。表现在工作中虽能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但是对于超出自已职权范围的事情,只满足于和领导提建议,有些问题看难了,应当怎么办,但当上级领导不采纳时,不能做到据理力争,满足于反正我说了,上级不采纳,将来出了问题我没责任就行,这实质上是一种责任心不强的表现。二是有参与吃请的现象,这些吃请都是过去一些和自己工作打交道的老单位、老领导、老朋友,虽不存在影响工作公正处理的问题,但按县委要求也是不应该的。三是工作浮在上面多,深入基层、用工单位少,一些工作满足于自己在人事劳动部门多年,凭经验办事,凭人熟办事,有些工作做的不深不透。对就业再就业的政策,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缺乏研究,守摊看家缺乏创新和突破。四是对下属要求不严,只要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缺乏带好队伍的力度。

分析上述存在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客观的也有主观的。从主观上看,自己思想中缺乏锐意进取与时俱进的精神,满足于横比竖看过得去就行。怕得罪人,怕得罪领导,年龄越来越大,胆子越来越小,棱角越磨越平。同志间不能开展自评和自我批评,有时顺情说好话,不讲原则,这些问题的存在,不利于我们事业的发展和个人的进步。

通过这次纪律教育活动,自己一定认真反复学习有关文件,反思自己的行为,按照县委县政府的要求,把思想统一到县委杨书记的讲话精神上去,找准问题,制定切实可行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通过纪律教育活动的开展,使自己的思想观念进一步更新,思想觉悟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进一步增强。自己决心做到思想上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加强政治业务学习,不断改造自己的世界观,把学习和世界观的改造当作终身的事情来做,活到老学到老,世界观改造到老,按照毛主席说的那样,做一个纯粹的人,一个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一个有益于人民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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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关于承诺的心得600字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全文共 49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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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到星期五了,我们又可以回家了!尽管我现在很开心,可是只要一想到回去后又要写日记,我这可开心的心情就会立刻消失。

事情是这样的:上个周末,我们高兴地返校了。那天晚上,何老师和平时一样一上课就问我们要作业,唯独不向我们要作文。我感到很奇怪,正当我要问时,另一位同学就先问了何老师。何老师说要发到网上去。我一听,感觉我的心顿时停止跳动,心脏立刻从一个神气勃勃的小孩子变成奄奄一息的老头子;感觉正在流动的血液忽然停止流动,开始凝结成冰;仿佛连呼吸也突然停了下来。但何老师还是给了我们最后的一个机会:这星期五下午回家发作文。

星期五回家之后,我立刻冲到楼上发作文。虽然说是要发作文,可是我一打开电脑,我的心思就会飞到玩游戏那边去,心想:就玩一会儿吧!反正也不差这一下子。时间过得飞快,我一玩就玩到了六点左右,要不是妈妈上来提醒我,我早就把发作文这件事忘到九霄云外了呢!眼看马上就要天黑了,于是我立刻用我最快的速度打字,终于在7点前把作文发完了。

天黑了,本来最热闹的下午似乎会变戏法儿,把热闹的下午一下子变成了夜深人静的黑夜。在黑夜中,我默默许下承诺:“以后,我再也不会让游戏影响我的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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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适用于批发零售业、住宿服务业、餐饮业职工的劳动合同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服务,餐饮,职员,全文共 298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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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批发零售业、住宿服务业、餐饮业职工的劳动合同

编号____________

劳 动 合 同 书

(适用于批发零售业、住宿服务业、餐饮业职工)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劳动合同签约履行须知

1.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2.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两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3.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患病或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4.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5.当用人单位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6.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均由用人单位缴费,个人不缴费。

7.双方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以明确其权利和义务。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

经营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省(市)____区(县)_____乡镇_____村

在京居住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本合同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效,_____年_____月____日终止。

其中试用期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二条 乙方担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乙方患有岗位工种及行业禁忌的疾病,应及时向甲方报告,并即时脱离工作岗位。

甲乙双方对乙方岗位(工种)的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

第三条 甲方应在乙方上岗前对乙方进行职业安全卫生、食品安全卫生、服务规范、职业道德、职业技能、甲方规章制度方面的培训。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 甲方每年必须按国家规定组织对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甲方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五条 甲方可以采用以下任意一种形式向乙方支付工资:

(一)月工资___ _元,试用期间月工资__ __元,甲方每月____ _日前向乙方支付工资。

(二)日工资___ 元,试用期间日工资_ _元,甲方向乙方支付工资的时间为每月__ _日。

甲方由于经营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岗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生活费为 ___ __元

甲方提供食宿条件或等同于提供食宿条件的,不得折算为乙方工资。

双方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六条 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或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甲方因工作需要执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应事先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或因为顾客服务的需要,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甲方应按国家规定向乙方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七条 甲方应按北京市规定为乙方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乙方发生工伤的,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乙方违反服务规范、劳动纪律、质量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出现服务质量事故的,应按甲方相应规定承担责任。

第九条 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违法、不道德或损害乙方的身心健康的,乙方有权拒绝。

甲方对乙方的个人资料,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公开或泄漏。乙方有义务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第十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随时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有偷拿财物、赌博、吸毒、打架斗殴行为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符合甲方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

(五)严重违反服务规范、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六)私自向顾客出售违反法律法规禁止的商品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被处罚拘留或劳动教养的;

(八)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一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甲方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给予乙方医疗期。

医疗期满后,乙方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符合国家和本市从事有关行业、工种岗位规定,甲方无法另行安排工作的,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

第十二条 除本合同第十条情形外,甲方解除乙方劳动合同的,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十三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四条 乙方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个人失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甲方所在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北京市规定相悖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九条 本合同附件如下,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公 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使 用 说 明

一、本合同书供批发零售业、住宿服务业、餐饮业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参考使用。

二、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甲乙双方的情况应如实填写,凡需要双方约定的内容,经协商一致后填写在相应的空格内。双方约定的增加事项填写在第十五条内,但双方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三、签订劳动合同,甲方应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及乙方应签字或盖章,其他人不得代为签字。

四、本合同应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不得涂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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