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住宿纪律承诺通用20篇

浏览

7056

范文

1000

2024年党内纪律处分条例_条例_网

范文类型:条例,全文共 24990 字

+ 加入清单

2020年党内纪律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欢迎阅读下文!

20xx年党内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

第二条 本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处理。

第四条 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凡是违犯党纪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

第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第七条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八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九条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十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十一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三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四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五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六条 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七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宣布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八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十九条 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条 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前款减轻处分的规则。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二)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三)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一人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者过失,其行为触犯本条例分则中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七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外,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违法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于本条例没有规定但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确需追究党纪责任的违纪行为,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需要比照处理的案件,按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应当由省(部)级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报请中央纪委批准;应当由省(部)级以下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由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批准并报中央纪委备案。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一条 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党员受到党纪追究,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三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

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党员。

对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的认定,依照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以及司法解释执行。

本条例所称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之外的人员。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 失职、渎职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案件的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四十条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

第四十一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第四十三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不按照规定落实党纪处分决定和其他相关处理手续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其中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 分 则

第六章 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四十六条 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或者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改革开放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党和国家有关规定,播出、刊登、出版第一款、第二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 从国(境)外携带反动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境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 组织、领导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敌视政府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非法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 组织、领导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条 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或者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相违背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一条 在党内以组织秘密集团等方式进行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 参加国(境)外情报组织或者向国(境)外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情报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 投敌叛变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向敌人自首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四条 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违法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言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 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 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煽动骚乱闹事,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七条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或者制造宗族矛盾破坏社会稳定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情节较重的,给予开除党籍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较轻,能够认真检讨并有悔改表现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五十八条 编造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传播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五十九条 在涉外活动中,其行为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章 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第六十条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主要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六十一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二条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三条 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四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章程活动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六十五条 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六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七条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八条 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九条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一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较轻并认真检讨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八章 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非本人经管的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以购买物品时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人或者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应当由个人支付的出国(境)留学费用,由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三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四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接受其他礼品,按照规定应当登记交公而不登记交公,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品,按照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七十五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受对方财物的,应当追究该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指定其他第三人从中收受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有第一款规定情形,查实本人知道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个人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三)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四)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五)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亲友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八条 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二)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

(三)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或者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的;

(四)有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的。

第七十九条 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公款购买住房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条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一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二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 贪污贿赂行为

第八十三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贪污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四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有关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执纪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五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因受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刁难报复对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六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受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七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其他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变相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八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退(离)休后,利用本人原有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在职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对下属单位、客户刁难报复,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的财物合伙私分的,以受贿论,根据个人所得数额和所起作用,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九十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因行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本条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九十一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二条 向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介绍贿赂,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三条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因行贿取得的违纪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条例第九十条规定处理。

第九十四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挪用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时间不足三个月,但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九十五条 农村党组织、社区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中的党员从事下列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一)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八)依照党内法规从事党的纪检、组织(人事)、宣传等工作。

第九十六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其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较大的,可以责令其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隐瞒境外存款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章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

第九十七条 进行走私,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走私的,从重处分。

单位走私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八条 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九条 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挪用本单位资金不退还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时间不足三个月,但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一百条 国家机关、国家拨给经费的团体和事业单位,挪用财政资金或者科研、教育、卫生、军工等专项资金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挪用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一百零一条 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企业(公司)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三条 国有企业(公司)的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企业(公司)同类的业务,谋取非法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以他人名义登记注册企业(公司),实则本人经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四条 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中的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有下列行为之一,损害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其亲友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三)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第一百零五条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零六条 金融从业人员违反金融法律、法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强迫金融企业或者国家金融监管机构违纪违法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由于党和国家机关非法干预致使金融从业人员违反金融法律、法规的,对金融从业人员可以依照第一款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其中,金融从业人员进行了抵制的,不予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 不履行法定纳税义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不履行法定纳税义务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八条 虚开、伪造、非法出售、非法购买、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票据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九条 非法占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条 从事资产评估、验资(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工作的社会中介组织,出具虚假评估、虚假资信证明、虚假鉴证等文件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

(二)知悉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三)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或者对商品和服务作虚假宣传的;

(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者商业秘密的;

(五)利用行政垄断或者行业垄断地位,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妨碍公平竞争行为的;

(六)限制外地商品和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限制本地商品和服务流向外地市场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 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一百一十三条 隐瞒、截留、坐支应当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隐瞒、截留款合伙私分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财政拨款、退税款或者补贴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的钱款合伙私分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不按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国家财政经费、资金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擅自动用国库款项或者财政专户资金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 个人借用公款超过六个月不还的,追还所欠公款,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确因生活困难到期无力归还的除外。

个人借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个人借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将公款借给他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 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在对内对外活动中接受礼品应当上交而不上交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将接受的礼品集体私分的,以私分国有资产论,根据个人所得数额和所起作用,依照本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设银行账户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条 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收缴的财物,或者擅自处理应当委托拍卖的物品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将应当纳入法定账簿的资产未纳入法定账簿或者转为账外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财务管理活动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财经方面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二章 失职、渎职行为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错误决策的;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行为的;

(三)不制止、不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四)在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行为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失职、渎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条 国有企业(公司)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工作人员,在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的;

(二)对本单位、下属单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发现后不采取措施处理或者措施不力,或者因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购进假冒伪劣商品的;

(三)对本单位、下属单位发生的破坏国家自然资源的行为,发现后不采取措施处理或者措施不力的;

(四)对本单位、下属单位违反财政、金融、工商管理、海关、会计、统计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长期失察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的;

(五)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物被贪污、挪用、盗窃、诈骗或者物资丢失、损坏、变质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三十一条 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在决定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投产等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二)在文教卫生、邮电通信、环境保护、社会福利等社会管理和服务方面发生严重事故的;

(三)在灾害、事故面前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使本可以避免或者减少的损失未能避免或者减少的;

(四)对突发事件、重大事故和其他重要情况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的;

(五)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能解决而不解决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在管辖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对发生的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的集会、游行等活动放任不管,致使本单位多数党员、群众参加集会、游行等活动的;

(二)对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闹事、罢工、罢课或者其他重大事件,严重影响生产、工作、教学和社会正常秩序的;

(三)对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的;

(四)对发生的重大事件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安全工作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不认真执行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和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发生爆炸、火灾、交通安全、建筑质量安全、矿山安全以及其他事故的;

(二)在组织群众性活动时,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发生责任事故的;

(三)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学校、幼儿园或者公共场所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

(四)生产、销售假劣药品、有害食品,发生危害人身健康的事故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执纪、行政执法和司法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中,瞒案不报、压案不办的;

(二)对他人要求保护合法权益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答复和办理的;

(三)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的;

(四)对依照规定应当移交其他机关或者组织的案件不移交的;

(五)在办案工作中因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导致有关人员伤亡等事件的。

在行政裁决或者案件侦查、起诉、审理、审判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的,或者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或者经查证确属冤假错案而不予纠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三十五条 违反有关规定,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以各种方式乱收费、乱摊派的;

(二)擅自向他人征收、征用财物的;

(三)有其他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情形的。

第一百三十六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强令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违反有关规定行使职权,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强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违反法律规定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三十七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属人员叛逃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属人员出走,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八条 丢失秘密文件资料或者泄露党和国家秘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保密工作方面不负责任,致使发生重大失密泄密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九条 对因工作失职、渎职,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较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者,以及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重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主要领导责任者,根据损失的数额及影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十三章 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

第一百四十条 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申诉材料私自扣押、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被批评人、被检举人、被控告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四十一条 对党员或者公民的申辩、辩护、申诉、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四十二条 侵犯党员或者公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伪造选举文件、篡改选举结果或者以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妨害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三条 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侮辱、诽谤他人的;

(二)对他人进行殴打、体罚、非法拘禁、??

展开阅读全文

更多相似范文

篇1:纪律委员竞选优秀演讲稿

范文类型:竞选稿,演讲稿,全文共 735 字

+ 加入清单

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今年是小学的最后一年,我会在今年里真诚的为大家服务。今天竞选班干部,我想竞选的岗位是纪律委员。我觉得现在我 们班有点乱,老师不在的时候很难保持安静,总是乱哄哄的,现在学校加强了纪律管理,每个午后静悄悄都有人来查,有一个人说 话就扣一分,有四个人说话就是零分。我想改变现状,所以我要竞选纪律委员。

我认为我可以胜任这个职位,因为我认为我具备当纪律委员的条件。第一,我学习比较好。我能按时完成作业,不用老师和家长不 断地督促。第二,我责任心强。如果你犯了错误,一定要勇敢地站出来承认错误,不能一味地逃避。如果我忘了带作业,我就不会 缩在座位上不承认,我会诚实地对学习委员说我忘了带作业。我答应别人的事就一定会办到。第三,我团结同学,关爱同学。有的 同学有题不会,我如果会,就耐心地讲解给他(她)听;我如果不会,我就非常抱歉地对他(她)说:”对不起,这道题我也不会 。“在抄黑板上的内容、笔记时,有些同学的眼睛看不清,向我借笔记本,我如果抄完了,我就会爽快地借给他(她);如果我没 有抄完,我会对他(她)说:”我还没有抄完,请你稍等一会儿,你先看看别人的,等我抄完了就借给你。“俗话说:”新官上任 三把火,如果我真的竞选上了纪律委员,我首先要干三件事:第一,把班里的纪律好好整顿整顿,让四班变成一个全新的四班,让 四班变成一个老师不在也能安安静静的四班。第二,监督大家,让每一个人都变成好学生,争取当上文明班级。第三,组织好班里 的纪律,向纪律流动红旗努力。

让我们手牵手,度过小学生活的最后一年,让我为竞选纪律委员这一美丽的画卷添上多彩绚烂的一笔!请大家想信我,我一定会干 好这个职位,请大家不要再犹豫了,为我投上宝贵、神圣的一票吧!谢谢大家!

展开阅读全文

篇2:2024“守纪律、讲规矩”自查自纠三严三实报告_自查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932 字

+ 加入清单

2018“守纪律、讲规矩自查自纠三严三实报告

在我校这次“守纪律 讲规矩”集中教育活动中,通过学习,重温党员誓词,我对新党章有了更新更高的认识,对我们党的性质,理想目标,指导思想,基本要求,党员义务权益有了更深的理解,受到了一次深刻的党的政治理论和基础知识教育,从而也更加坚定了自己的革命理想信念和责任感。

通过自查反思,感到自己在思想、工作、纪律等方面存在一些不足,现就存在问题陈述如下:

1、作风纪律不扎实。对依法治执教、从严治执教认识还有偏差、落实不够彻底,缺乏锐意进取的精神,缺乏迎难而上、永争一流的决心和毅力。

2、政治素养不过硬。学习自觉性、主动性不强;思想理论学习不够,有时只顾忙于一些具体的工作,自觉主动挤时间的学习不够,闲时学一阵子,忙时学的少。

3、责任意识不过硬。工作中有“差不多、过得去”的思想,重经验,轻制度,缺乏苦干的思想准备,吃苦意识弱化;表率意识不强,榜样作用发挥不明显。

通过系统的学习,剖析思想根源,我觉得我所存在的这些问题,主要是以下这些原因造成的:

1、放松了政治理论学习,放松了自身党性的锻炼。平时政治理论学习,学得不深,抓得不紧,没有把握精神实质。平时虽然知道自己的诸多不足,但加强党性修养锻炼不够,常找许多借口来回避问题。

2、宗旨意识欠缺,公仆意识淡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一贯宗旨,但在实际工作中,仅仅满足于做好眼前的工作,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工作上满足于一般化,过得去,缺少对业务的刻苦钻研和工作上的创新。思想上有畏难情绪,工作有些缩手缩脚。学习也是为了完成任务而学习。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自己考虑个人得失较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公仆意识淡薄。

今后的努力方向和改进措施

1、加强自身修养,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在实际教学工作中,时刻发挥自己为人师表的作用。

2、勤奋学习,努力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当今世界是知识更新的时代,是学习的时代。工作千头万绪,往往时间紧、要求高、任务重,要想保质保量完成教学任务必须具有过硬的本领。为此,必须不断加强政策、理论、法律法规和业务的学习,要学深、学透、熟练运用。

3、注重“自我修养”,从“守纪律、讲规矩”做起,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真正地做到全心全意为教育事业服务。

展开阅读全文

篇3:严守党的纪律规矩发言稿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1806 字

+ 加入清单

大家早上好!

作为一名中学生,我们要时刻注重自己的言行规范,遵守学校纪律。因为您的一言一行代表着你的素质高低,代表着你在人家心目中的形象与地位,所以它是非常的重要。

古人云:“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这是中华民族千百年来一直秉承并不断发扬光大的真理。一个国家,因为有了各项法律法规才安定团结,和-谐向上;一个社会,因为有了各项道德规范才井然有序;一个学校,因为有了严明纪律才能保障每个同学们的利益,才能形成良好校风、学风。

我们作为二十一世纪的中学生,在学校不仅要学习科学文化知识,而且要遵守校内外的各项规章制度,约束我们的行为,努力做一个文明的现代公民。试想,一个社会如果没有了行为规范,就会陷入毫无秩序的混乱当中,更谈不上经济发展、繁荣昌盛;一个学校如果没有了中学生行为规范、校纪校规,也将陷入无序的混乱当中,更谈不上良好的校风、学风的形成。这些规定,使我们行为的依据,也是衡量我们行为的准则。

在我们学校的每个班级的教室里都张贴有《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行为规范》与《班级公约》,可是能够真正按照这些规定去实践,去遵守的又有几个人呢?作为一个中学生,不仅学习成绩要好,更重要的是品德与素质修养要高。我们学校大力推广素质教育,校园环境如此美丽,但有些不和-谐的现象时时在校园中发生:有些同学公然在校内打架斗殴,毫不顾忌后果;有些同学在校园内抽烟,丝毫不考虑自己行为的影响;有些同学不按时完成作业,甚至在考场作弊,一味地自欺欺人……。这些行为与我们的年龄、身份乃至我们所处的校园环境格格不入!我们应摒弃这些不良行为,为创建和-谐校园增添色彩。有些同学会有这样的想法,一、两次不遵守规定没有什么。这种想法是极端错误的。如果人人都是这种态度,从小处看,影响到班级、学校的正常秩序;从大处看,可能影响到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发展壮大。

有了规则,才有我们有序的生活,才有我们无尽的自由与快乐,因此规则的存在必要的。同学们,不要把哪些行为规范当作是繁文缛节,也绝不是一种束缚,用我们最自然的心灵去接受、去遵守它们,让这些行为规范融入到我们的生活中去,用自己的实际行动为创建和-谐校园、和-谐社会贡献我们的力量与智慧吧!

纪律发言稿4

大家早上好!

作为一名中学生,我们要时刻注重自己的言行规范,遵守学校纪律。因为您的一言一行代表着你的素质高低,代表着你在人家心目中的形象与地位,所以它是非常的重要。

古人云:“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这是中华民族千百年来一直秉承并不断发扬光大的真理。一个国家,因为有了各项法律法规才安定团结,和-谐向上;一个社会,因为有了各项道德规范才井然有序;一个学校,因为有了严明纪律才能保障每个同学们的利益,才能形成良好校风、学风。

我们作为二十一世纪的中学生,在学校不仅要学习科学文化知识,而且要遵守校内外的各项规章制度,约束我们的行为,努力做一个文明的现代公民。试想,一个社会如果没有了行为规范,就会陷入毫无秩序的混乱当中,更谈不上经济发展、繁荣昌盛;一个学校如果没有了中学生行为规范、校纪校规,也将陷入无序的混乱当中,更谈不上良好的校风、学风的形成。这些规定,使我们行为的依据,也是衡量我们行为的准则。

在我们学校的每个班级的教室里都张贴有《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行为规范》与《班级公约》,可是能够真正按照这些规定去实践,去遵守的又有几个人呢?作为一个中学生,不仅学习成绩要好,更重要的是品德与素质修养要高。我们学校大力推广素质教育,校园环境如此美丽,但有些不和-谐的现象时时在校园中发生:有些同学公然在校内打架斗殴,毫不顾忌后果;有些同学在校园内抽烟,丝毫不考虑自己行为的影响;有些同学不按时完成作业,甚至在考场作弊,一味地自欺欺人……。这些行为与我们的年龄、身份乃至我们所处的校园环境格格不入!我们应摒弃这些不良行为,为创建和-谐校园增添色彩。有些同学会有这样的想法,一、两次不遵守规定没有什么。这种想法是极端错误的。如果人人都是这种态度,从小处看,影响到班级、学校的正常秩序;从大处看,可能影响到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发展壮大。

有了规则,才有我们有序的生活,才有我们无尽的自由与快乐,因此规则的存在必要的。同学们,不要把哪些行为规范当作是繁文缛节,也绝不是一种束缚,用我们最自然的心灵去接受、去遵守它们,让这些行为规范融入到我们的生活中去,用自己的实际行动为创建和-谐校园、和-谐社会贡献我们的力量与智慧吧!

展开阅读全文

篇4:作风纪律整顿心得感悟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全文共 1664 字

+ 加入清单

为了进一步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切实解决教师思想作风纪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发挥自身表率作用,教育局统一部署,在全县教育系统开展以"树正气、讲师德、抓落实"为主要内容的思想作风纪律教育整顿活动。通过第一阶段的认真学习,我对开展思想作风纪律教育整顿活动的重要意义有了更深入的认识,下面就"加强学习提高认识,落实行动求真务实"发挥自身表率作用,推动学校各项工作谈几点认识和体会。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通过学习,我深刻地认识到,中纪委第七次全体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内涵丰富,思想深刻,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和指导性,为做好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工作和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指明了方向。本次教师思想作风纪律教育整顿活动,是贯彻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重要举措,对在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时期,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学校具有重要意义。作为一名党员教师,我一定带头做到结合学校工作实际,把整顿作风与不断推进各项工作结合起来,教育整顿和当前工作两促进,两不误,真正做到"用心想事,用心谋事,用心干事"。

二、立干见影,从我做起。从现在起,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对自己的思想作风、学风和生活作风进行认真的对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改进,以良好的作风、与时俱进的精神风貌为学校的发展添砖加瓦!始终牢记理想信念,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始终牢记责任使命,努力推进各项工作;始终牢记教育宗旨,认真落实"双常规";始终牢记党员形象,不断加强党性修养;始终牢记党纪国法,爱岗敬业干实事。始终保持奋发有为、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以自己饱满的工作热情,把心思凝集到教育事业上,把功夫下到提高教育质量上,释放出自己的能量,以追求一流的责任感,用自己最的努力去争取的业绩。

三、落实行动,求真务实。树立务实形象,勇于治"虚"治"假",敢于治"漂"治"浮"。认真做到"五实":安排工作重实际,检查工作查实情,对上对下说实话,解决问题想实招,评价工作求实效。崇尚实干,绝不空谈,扭住目标,锲而不舍;讲求实效,不图虚名,不搞浮夸,让事实说话。

把精力和时间全部放到各项工作的落实上,充分发挥表率作用,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先做到,努力使学校形成党员干给教师看,领导带动教师干的新局面。

四、加强学习,自我完善。学习,是增长才干、提高素质的重要途径,是作为一名教师终身的任务。宽广的视野、正确的决策,来自不懈的学习。我要通过学习,增强自身工作的预见性、洞察力和驾驭力。加强政治理论学习,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主动性和自学性。加强教育政策法规学习,熟悉中央大政方针,正确分析宏观形势,善于捕捉发展机遇。向先进学习,学先进的理念,学成熟的经验,为我所用,助我发展。把学习的成果转化为谋划工作的思路、促进工作的措施、创造业绩的行动。

五、顾全大局,畅通政令。畅通政令,是确保步调一致、夺取胜利的法宝。我要进一步增强大局观念、全局意识,树立"一盘棋"思想,自觉服从校委会的统一部署和重大决策。强化主体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坚持到位要履职,履职要到位,增强执行力,做到"说了算,定了干,干就干好"。带头维护班子团结,同班子其他成员多沟通、多尊重、多补位,少猜疑、少埋怨、少拆台,相互理解,相互支持,齐心协力树立学校领导班子威信。

六、改进方法,大胆创新。改进工作方法、完善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思路,是学校工作始终充满活力的关键,如果仅凭经验办事,按部就班,不愿创新,怕承担风险,就会被时代发展的车轮远远地抛在后面。我要通过思想作风纪律整顿活动,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理念,与时俱进,用新理念、新思路、新举措推动学校各项工作超前发展。不断改进工作方式,讲究工作方法,特别是在新课程实施过程中,把新的教学思想、新的教学方法、运用新教学手段的能力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不断增强自身的综合素质。善于运用新的教学理念改进教学方法,转变学生的学习方式,以此激发学生创新活力。在学习借鉴的基础上大胆创新,逐步形成自己的教学特色,不断提高课堂教学实效,为全面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做出新贡献。

展开阅读全文

篇5:2024党员干部思想纪律作风学习活动心得体会范文_党员心得体会_网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党工团,部长,全文共 1296 字

+ 加入清单

2017党员干部思想纪律作风学习活动心得体会范文

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安排,单位开展了党员干部思想纪律作风学习教育活动,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教育和自查反思,使我在思想上、组织上、作风上又有一次新的提高,我认识到要想当一个一心为民的好干部,就必须加强自身作风建设,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和宗旨意识,主动严格要求自己,与新的形势、新任务相适应。下面我就本人开展思想纪律作风学习教育活动的情况,谈几点自己的认识和体会:

一、思想纪律作风学习教育活动的重要意义。

加强干部思想纪律作风建设关系党的形象,是新时期党对干部的要求,是广大人民群众对干部的期望,是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客观需要,是学习贯彻落实市三次党代会精神,加快推进幸福商洛建设步伐的重要保证。通过思想作风整顿,可以树立真心为民的干部形象,真心为民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是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思想作风整顿,可以树立团结协作的干部形象,团结是大局,团结出凝聚力,团结出战斗力,团结出人才,团结出干部,团结是各项事业成功的根本保证,能不能搞好团结,是衡量和检查党员干部素质高低、党性强弱的重要标志。通过思想作风整顿,可以树立务实高效率的干部形象,实干就是水平,落实就是能力,解决好当前改革和建设中的难点问题,最根本的途径就是真抓实干,最老实的办法就是一件一件地抓,抓一件成一件。

二、对照要求,检查不足

我认真学习了方主任在动员会上作的讲话,学习了《公务员法》、《保密法》、《招生考试管理法律法规文件汇编》节选部分,在学习中一边做笔记,一边接受领导和同事们的教育,通过深刻反思和认真听取别人意见,认识到自己存在理论学习不深入、工作作风不扎实、大局意识不强、缺乏开拓创新意识等问题。

三、明确方向,努力整顿

一是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只有通过学习政治理论,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以及邓小平理论武装自己,才能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政治上保持清醒的头脑,也只有通过努力学习专业知识,才能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自觉加强政治和业务理论理论学习,全面提高理论素养,切实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增强为人民服务的本领,履行岗位职责的本领。在不断地学习、不断地实践的过程中,要不断地总结和提高自己的思想境界和业务水平。

二是强化工作作风,不断进取,踏实地做好每一项工作。强化进取意识,大力发扬奋发有为的工作作风,确保真抓实干,始终保持奋发有为、

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以自己饱满的工作激情,把心思凝聚到工作事业上,把功夫下到实际工作中,迎难而上,在自己的岗位上尽职尽责,兢兢业业,踏踏实实地做好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的报名指导、考试督查、信息安全、数据分析工作,实现“我的岗位零差错”的目标。

三是强化宗旨意识和服务意识。要时刻强化宗旨意识,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自己的终生追求和义不容辞的责任,通过自己切实做好平凡岗位上的每一项工作,促进单位作风建设,实实在在地体现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诚心诚意为人民服务这个宗旨,发扬吃苦在前、享受在后优良传统。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把考生、学校的满意与否作为衡量自己工作好坏的标尺。

展开阅读全文

篇6:严明政治纪律严守政治规矩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全文共 938 字

+ 加入清单

2月9日,卫城镇中心学校召开学习例会,专题学习中纪委五次全会精神、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重要论述摘编、省纪委四次全会精神。中心学校全体人员参加会议,教育总支书记、校长罗昌辉主持会议。

会上,与会人员集中学习了于1月13日在中国共产党第xx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省委书记赵克志同志在贵州省第十一届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上的重要讲话、贵阳市委组织部长刘俊在检查清镇市20xx年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时的讲话及贵州省党员干部政治纪律“十严禁”、作风“十不准”、 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八个决不允许”等精神。

会议强调,要全面围绕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这条主线,保持政治定力,坚定反腐败斗争的信心和决心,持续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坚决纠正“四风”、 彻底整治小团伙小圈子,着力营造守纪律、讲规矩的良好氛围,坚定不移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

会上,罗昌辉校长就贯彻会议精神提出了几点要求:一是把学习贯彻和赵克志同志讲话精神作为当前重要政治任务,深入学习和思考,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省委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的任务部署上来;二是要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学习和落实工作中更加重要位置,认真践行“三严三实”,保持政令畅通,服从大局;三是要不断促进工作水平和服务能力的全面提高,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八个绝不允许”、“十严禁”和作风建设“十不准”,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贯穿于工作的各个环节;四是要以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的四个要求为主旋律,进一步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严格自律做表率,落实好“一岗双责”要求,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工作;五是要紧密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认真履职,紧扣当前中心工作,扎实做好“新两基”、营养改善计划、学校管理、教育教学、安全等工作,促使学校管理再上新台阶;六是要高标准,严要求,发扬牺牲、奉献精神,传播正能量,工作力求出精品、出特色、出亮点,走前列、作表率。

此次会议真正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切实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为进一步推进全镇学校教育工作,办人民满意的教育打下坚实的基础。

展开阅读全文

篇7: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协议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526 字

+ 加入清单

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格式

致:____________(招标人全称)

为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本人____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以____________(投标人全称)法定代表人的资格,郑重承诺:

本单位如果中标承建__________________工程,需要使用农民工时,将保证做到:

1、按照《劳动法》规定雇佣和使用农民工,工资将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

2、我单位分包单位雇佣农民工的,将要求分包单位按照第1条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负责督促其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结付农民工工资。如因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与分包单位结清工程款,致使后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将由我公司先行垫付欠款。本公司对分包单位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负总责。

3、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农民工工资的其他有关规定。

4、如果发生违反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造成农民工上访,本单位愿意无条件接受业主采取的经济等处罚,同时愿意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作出的其它处罚决定。

投标人:____________(全称)(盖章)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签字)

或被授权的代理人:________(签字)

日 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展开阅读全文

篇8:守纪律讲规矩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全文共 714 字

+ 加入清单

“守纪律规矩”的主题学习之后,作为一名普通教师,关键在于立足本职岗位,身体力行做好“学高为师,身正为范”。

守纪律,就要廉教为民,着力树立教育良好形象,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做出贡献。讲规矩,就要执教为民,一切按教育规律办事。

作为一名普通教师,就是要把心思放在课堂上,时刻忠诚守信于党的教育事业。要发扬“蜡烛”精神,讲大局、讲奉献,强化责任意识和进取精神,养成高效贯彻落实的习惯,认真做事,勤勉做事,在履职尽责中提升职业能力,就能把教育各项工作做得更好。

守纪律,讲规矩,就要把心思放在实实在在为学生发展上,时刻忠诚守信教育事业。学习专业理论,站在学生和家长的立场上考虑问题。要抓住教育理念热点、难点问题,优化课堂、高效课堂、做学生喜欢的老师,让学生得到实实在在的发展。

守规矩,讲纪律就要健全和完善各项课堂常规,时刻以制度规范教学行为。要紧紧抓住教育改革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逐步制度意识和习惯。严格依法执教,并用制度规范自己的言行。

懂规矩,就要不折不扣地按教育规律办事,要尊重学生在发展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发挥其创新精神。要尊重学生成长成才规律,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把握这些规律,教育教学工作就会有的放矢,教育事业才能科学发展。

守纪律,就要“照镜子”,时刻提醒,时刻牢记,一言一行,都代表着教师的形象,影响着教育的声誉,绝不能有一点违反纪律的行为。 守纪律,就要“正衣冠”,时刻修正自己。普通教师要拿出“吾日三省吾身”的诚意,真心实意,知错就改,持之以恒,以端正的品性塑造良好的教师形象,做到一身正气、两袖清风。

“守纪律、讲规矩”不只是空洞的口号,要落实在个人行动上,践行于教育教学常规工作中,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做出贡献。

展开阅读全文

篇9:党书记纪律教育月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全文共 826 字

+ 加入清单

7月28日,市民族宗教局召开20xx年纪律教育学习月动员大会。局党组书记、局长汪茂铸作动员讲话并进行纪律教育专题培训,副巡视员邓集雄主持会议并部署开展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任务。此前,局党组召开会议学习市委办公厅转发《市纪委关于20xx年我市开展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的意见》,研究通过了市民宗局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方案;机关党委已召开党支部书记会议,先行部署安排。

开展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注意一下四点:

一是要明确纪律教育的重大意义,积极主动投身教育活动。要认清加强纪律教育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有力举措;要认清加强纪律教育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必然要求;要认清加强纪律教育是确保党员干部队伍安全、推动民族宗教工作上水平的重要基础环节。

二是要明确纪律教育的主要内容,紧扣主题扎实开展教育。紧紧围绕“学党章强党性、讲规矩守纪律”纪律教育学习月主题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强化党性宗旨教育、强化党规党纪教育、强化优良作风教育,把学习教育搞得生动活泼、有声有色,落到实处。

三是要明确党规党纪的各项要求,作守纪律讲规矩的表率。做到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廉洁纪律、严守组织纪律,始终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养成纪律自觉。

四是要明确党员干部的责任担当,推动纪律教育取得实效。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切实担负起开展纪律教育的主体责任,局机关党委要加强对各党支部开展纪律教育的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全体党员要积极主动参加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的各项学习,确保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要求,以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纪律教育为重点,以开展专题教育、党规党纪教育、正反面典型教育、文化教育、家风教育等,深入开展党性宗旨教育、党规党纪教育、优良作风教育,唤醒党员干部党章党规党纪意识,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时刻铭记党员身份,坚持理想信念宗旨“高线”,守住纪律和规矩“底线”,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为“十三五”发展开好局、起好步提供坚强纪律保证。

展开阅读全文

篇10:在纪律作风集中教育整顿活动动员会上的讲话_科教文卫_网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1800 字

+ 加入清单

纪律作风集中教育整顿活动动员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

1月29号上午,市委召开了全市“服务发展,提质增效”纪律作风集中教育整顿活动动员大会。今天,我们就召集大家传达学习会议精神,并就会议的贯彻落实作出具体部署,这充分说明了教育局党委对强化作风效能建设的高度重视,充分体现了这项工作对做好教育事业的重要作用,也充分表明了教育局党委站在新起点、展现新风貌、务求新作为、实现新发展的信心和决心。刚才,武书记宣读了市里的活动方案,庞书记领学了市委单书记在全市动员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建国局长宣读了我们系统整顿活动的实施方案,希望大家进一步认清形势,强化责任,抓住机遇,科学运作,统筹兼顾,抓好落实。下面,根据局党委研究的意见,我讲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充分认识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主动参与

目前,全市换届选举工作圆满完成,我市繁荣发展的宏伟蓝图已经绘就,市委市政府高瞻远瞩、科学谋划、率先作为,在新春长假后上班的第一天就召开作风效能建设专题会,展现出了干事创业的务实作风和创新争优的满怀豪情,再一次给我市教育系统行风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教育事业更快更好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可以说及时给力,意义深远。开展纪律作风集中教育整顿活动,是进一步巩固目前我市教育来之不易的大好形势,保持教育事业持续发展的需要。去年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市教育系统广大干部教师拼搏实干,解决了一系列大事难题,教育质量明显提升,完成了一些标志性硬任务,特别是成功创建了“山东省教育工作示范市”、“山东省学前教育先进县”。尤其是教育形象一年比一年好,社会评价一年比一年高,教育事业赢得了前所未有的大好形势,这得益于我们系统内部“作风效能建设”和“创先争优”活动搞得扎实、深入、有效。今年,我们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需要解决的问题还很多,压力还很大,可以说是名副其实的巩固年、攻坚年、提升年。面对生源劣势,高考质量能否再次实现大突破;面对资金瓶颈,新的建设项目能否如期完工;面对市委、市政府厚望,办学条件标准化工程建设能否顺利通过验收;面对干部教师的殷切期待,职称评聘能否取得更大进展;面对教育长远发展,资源整合能否迈出实质性步伐;面对教育现状,师资矛盾能否得到更大缓解等等一系列重大问题,都必须建立在教育环境和谐、教育风正气顺、学校安全稳定、教育质量优异的基础之上。要把这一基础夯实做强,就必须要靠服务发展的作风去推进,靠提质增效的行动去保证。开展纪律作风集中教育整顿活动,是圆满完成全年工作目标,促进教育事业跨越发展的需要。今年,我们要基本完成西区中学和幼儿园建设、农村初中食宿设施建设以及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等刚性建设任务,特别是眼下要集中精力全力高标准迎接省市教育督导评估。这些既定目标既是推进教育率先发展需要攻克的困难,更是建设现代化教育强市必需的助推剂,要使之变为现实,关键还要看我们每个人抓落实的能力强不强,抓落实的作风硬不硬。因此,只有通过开展纪律作风集中教育,才能让大家收回心来、鼓起劲来、抱起团来,用心想事、用智谋事、用力干事,确保完成全年目标任务,使教育事业在现有基础上再进一步、再上一层。开展纪律作风集中教育整顿活动,是加强干部教师队伍建设,增强教育事业发展活力的需要。事业发展,重点在人,关键在干部。领导干部的作风,对内是凝聚力,对外是吸引力,对下是号召力。从一定程度上讲,干部的纪律作风决定着发展的环境,影响着发展的速度,左右着发展的质量。近年来,我们坚持把纪律作风建设作为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首要任务,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使一些长期存在的突出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在全市教育系统形成了作风扎实、勤勉敬业、无私奉献的行业风气,锻造了一支率先垂范、不畏艰难、敢打能胜的干部队伍。这次集中整顿活动,就是对“作风效能提升年”活动成果的巩固和深化,就是对全市教育系统的纪律再加强、作风再转变、能力再提升,让大家进一步牢固大局意识、提升纪律意识、强化责任意识、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为教育事业发展倾注永恒活力。大家要站在贯彻党的xx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站在“打造中国桃都,建设美好肥城,共筑幸福家园”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这项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思想认识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总体要求和安排部署上来,积极主动、扎实认真地开展好这项活动。

共4页,当前第1页1234

展开阅读全文

篇11:月大学生思想汇报模板:严守党的纪律_1月思想汇报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大学,学生,全文共 1590 字

+ 加入清单

4月大学思想汇报模板:严守党的纪律

敬爱的党组织:

在近日举办的预备党员接收中,每位同志的演讲、提问、回答人,使我感触颇深。大家对党的理解、大家的入党动机等等。无不在告诉我——信念!在我们每个人心中都有一种信念,如一种神奇的力量指引我们前进的方向。生活中有很多的抉择,面对多种选择,我们会犹豫不决,信念已经帮我们做出了选择。生活中也有太多的诱惑,也许一不小心,我们就陷入了罪恶的深渊。但是,有信念的人往往能够保持心中的那份纯洁,抵得住诱惑。

信念——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不过很惭愧,在接受同志们的提问时,我竟然连党的纪律都未能说清楚。非常的不称职!故此,近日又重温党章,进一步加深学习党的纪律:

我了解到,党的纪律是指党的组织和全体党员共同遵守的党内行为规范。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据党的性质、纲领和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需要而制定的。它涉及党内生活的各个方面,主要有: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宣传纪律、人事纪律、群众纪律、经济纪律、保密纪律、外事纪律等。

党的纪律是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巩固党同群众的密切联系,提高党的战斗力的重要保证。各级党组织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必须严肃认真地执行党的纪律。每个党员必须自觉地用党的纪律约束自己,并接受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要实行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所有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遵守党的纪律,党内不允许有凌驾于党的纪律之上的特殊党员。党的纪律的特征主要有:纪律的自觉性,它建立在其成员自觉自愿的基础之上,依靠党员的自觉性来维护;纪律的统一性,对每一个党员来说都具有同等的约束力;纪律的强制性和严肃性,党的纪律一经制定,必须遵守。

政治纪律是党的纪律中最重要的方面,其核心是全党各级组织和每个党员与党中央在思想上政治上保持一致的问题,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当前,最主要的是贯彻执行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精神以及所确定的各项决策。

组织纪律,其核心是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这是党的基本的组织纪律。党的组织纪律还有许多具体规定,如请示报告制度、集体领导制度、党内不允许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等等。

群众纪律,其核心是党组织和党员要随时随地维护人民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不允许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侵片和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更不准凌驾于群众头上作威作福。当前执行党的群众纪律的主要内容,是要解决少数党员干部以权谋私,损害群众利益,干扰改革开放顺利进行,败坏党的声誉的问题。

此外,还有要严格保守党和国家机密的保密纪律,以及针对某些专门问题和某些人员而制定的条例、规定,如外事纪律、人事纪律、财经纪律、宣传纪律,等等,它涉及党内生活的各个方面。每个党员只有熟悉纪律的内容并自觉遵守,才能成为遵纪守法的模范。

通过这次的再学习,我对党的纪律进一步加深认识,但我知道仅仅书面的理论知识是不够的,要时时刻刻懂得理论联系实际并真正的做到以身作则。这样才能真正的爱护党,拥护党。

在党组组织的关心培养 养下,在同志们的热情帮助下几多次组织活动中,我的学习、实践、政治思想觉悟都有了很大提高,但我离一名优秀的共产党员的标准和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自身还有不足。理论学习的主动性不够,但对于自己的缺点,我会在今后努力克服和改正,以新的更好的成绩回报大家,以实际行动回报大家。

以上是我的思想汇报,希望党组织批评指导,我会虚心接受意见,不断改正缺点和不足,从思想上、行动上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请党组织在实践。

此致

敬礼!

展开阅读全文

篇12:纪律教育学习月心得体会_学习体会_网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全文共 2202 字

+ 加入清单

纪律教育学习心得体会

在今年的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中,本人通过参加市委召开的动员大会和采取集中学习、个人自学等形式,认真学习了、贺国强同志在党的十七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工作报告;汪洋同志在省委十届二次全会、省纪委十届二次全会上的讲话;周济、田叔兰同志在2010年全国教育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省纪委编写的《广东省教育系统反腐倡廉教育读本(2010)》,并观看了反腐电教片,反腐倡廉教育专题片、“廉政动画”dvd等必读书目,对今年的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主题以“增强党性观念,推进科学发展”为主题,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和更深刻的体会。

一、利为民所谋是党先进性的根本体现.

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是中国共产党人坚持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执政,对共产党人来说,既是一种权力,更是一种责任。这个责任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就是事事处处把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在履行执政使命的过程中,每一个党的干部,都必须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自觉地适应广大人民群众物质文化需要日益增长的要求,不断开拓为人民谋利造福的新思路和新境界,做到永不自满,永不懈怠,用不停顿;以甘为孺子牛的姿态服务人民,始终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必须树立“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道德情操,时刻把人民群众的冷暖、忧乐、安危挂在心头;必须急群众之所急,谋群众之所需;必须以艰苦扎实的作风真抓实干,努力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到实处,给人民群众看得到、摸得着的实际利益。要真正做到利为民所谋,必须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群众观点,自觉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坚定地相信群众,紧紧地依靠群众,在各项工作中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历史主动精神。我想,作为学校的一名领导干部,要牢记教师利益无小事的道理,始终把教师利益放在第一位,不断增强为人民服务的意识,从人民教师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问题入手,通过贯彻落实好上级的教育政策,切实关心教师的疾苦,真心实意地帮助教师解决好在工作生活中面临的困难,把工作做细、做好、做实。

二、树立清廉形象是党执政为民之根本.

清廉是一种思想作风,也是一种人格力量,是立身之本、为人之道、处事之基,是党员领导工作的“生命线”。我认为,塑造清廉形象,必须加深对清廉时代内涵的理解,在具体工作中坚持做好“五立”。一是立世:就是要确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用正确的思想武装头脑,坚定政治信念,自觉地筑起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确保政治上不迷航。二是立志:就是树立崇高的理想和远大的志向,忠诚党的事业,踏实地工作,把做好每项工作、每件事情作为“座标”,不断攀升,不断奋发,不断进步。三是立心:就是树立廉洁奉公的事业心和勤政为民的责任心,辛勤工作,乐于奉献,做好本职工作。四是立德:就是树立良好的道德人格,自觉加强党性锻炼和思想修养,保持高尚的情操。以慎权、慎欲、慎微、慎独和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尊严与人格力量,带动和影响社会风气。五是立信:就是树立良好的信誉,维护党性原则,知情爱民,秉公办事,坚持以良好的党风和作风取信于民,获得群众的信任和爱戴。

三、坚持实事求是是党旺盛创造力的关健所在.

实事求是是马克思夫义的灵魂,是我们党的思想路线,也是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敢不敢坚持实事求是,对于一个人民公仆来讲,是一个世界观正确与否、党性纯不纯的重大原则问题,历史经验表明,凡是强们能够自觉地坚持实事求是的时候,我们的事业就发展;凡是我们背离或放弃实事求是的时候,我们的事业就遭受挫折,这是一条被实践反复证明的真理。邓小平同志深刻指出,实事求是,是无产阶级世界现的基础,作为一名人民公仆。要始终坚持实事求是这一党的思想路线,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部不能背背离这一点。每一名人民公仆,都应在大是大非面前立场坚定、旗帜鲜明,自觉地在实践中坚持实事求是。

四、密切联系群众是党一贯的优良作风.

“得民心者得天下”。政权的得与失全在人民群众的拥护与否。人民群众是我们党的力量源泉和胜利之本。我们所进行的改革、发展等各项事业是一项极其艰巨复杂的任务,需要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地参与和实践。失去了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党的事业和一切工作就无从谈起。世界上一些长期执政的共产党之所以丧失政权,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其领导集团内部出现了严重的腐败现象,脱离了群众,继而形成了与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对立的既得利益集团,最终被人民群众所抛弃。因此,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是共产党执政规律的必然要求。党要紧紧的依靠群众,才能永远保持其先进性。我们学校党员领导干部,要想教师所想,急教师所急,办教师所需;端正对教师的态度,增进对教师的感情;涉及教师切身利益的决策,要充分听取教师的意见;坚持校务公开,提高学校运作管理的透明度,虚心接受教职员工的监督,杜绝腐败现象的滋生。

五、做好本职工作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要正确对待自己,充分意识到自己的一切都来自于组织的培养和教育,来自于人民群众的关心和支持;要懂得,成绩属于人民,职务意味着责任和义务,这就意味着我们去奉献,去牺牲,要不断提高自己的真本领,努力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要立足岗位,扎实开展工作,不负重托,报答人民。要切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尽责尽力,致力于干出一番事业来。要勤勤恳恳、兢兢业业地干好本职工作,任劳任怨,全身心投入,让教职员工获得更多的实惠,更多的利益。

共2页,当前第1页12

展开阅读全文

篇13:教师纪律教育学习心得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教师,全文共 1932 字

+ 加入清单

一、利为民所谋是党先进性的根本体现.

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是中国共产党人坚持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执政,对共产党人来说,既是一种权力,更是一种责任。这个责任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就是事事处处把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在履行执政使命的过程中,每一个党的干部,都必须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自觉地适应广大人民群众物质文化需要日益增长的要求,不断开拓为人民谋利造福的新思路和新境界,做到永不自满,永不懈怠,用不停顿;以甘为孺子牛的姿态服务人民,始终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必须树立“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道德情操,时刻把人民群众的冷暖、忧乐、安危挂在心头;必须急群众之所急,谋群众之所需;必须以艰苦扎实的作风真抓实干,努力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到实处,给人民群众看得到、摸得着的实际利益。要真正做到利为民所谋,必须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群众观点,自觉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坚定地相信群众,紧紧地依靠群众,在各项工作中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历史主动精神。我想,作为学校的一名领导干部,要牢记教师利益无小事的道理,始终把教师利益放在第一位,不断增强为人民服务的意识,从人民教师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问题入手,通过贯彻落实好上级的教育政策,切实关心教师的疾苦,真心实意地帮助教师解决好在工作生活中面临的困难,把工作做细、做好、做实。

二、树立清廉形象是党执政为民之根本.

清廉是一种思想作风,也是一种人格力量,是立身之本、为人之道、处事之基,是党员领导工作的“生命线”。我认为,塑造清廉形象,必须加深对清廉时代的理解,在具体工作中坚持做好“五立”。一是立世:就是要确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用正确的思想武装头脑,坚定政治信念,自觉地筑起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确保政治上不迷航。二是立志:就是树立崇高的理想和远大的志向,忠诚党的事业,踏实地工作,把做好每项工作、每件事情作为“座标”,不断攀升,不断奋发,不断进步。三是立心:就是树立廉洁奉公的事业心和勤政为民的责任心,辛勤工作,乐于奉献,做好本职工作。四是立德:就是树立良好的道德人格,自觉加强党性锻炼和思想修养,保持高尚的情操。以慎权、慎欲、慎微、慎独和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尊严与人格力量,带动和影响社会风气。五是立信:就是树立良好的信誉,维护党性原则,知情爱民,秉公办事,坚持以良好的党风和作风取信于民,获得群众的信任和爱戴。

三、坚持实事求是是党旺盛创造力的关健所在.

实事求是是马克思夫义的灵魂,是我们党的思想路线,也是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敢不敢坚持实事求是,对于一个人民公仆来讲,是一个世界观正确与否、党性纯不纯的重大原则问题,历史经验表明,凡是强们能够自觉地坚持实事求是的时候,我们的事业就发展;凡是我们背离或放弃实事求是的时候,我们的事业就遭受挫折,这是一条被实践反复证明的真理。邓小平同志深刻指出,实事求是,是无产阶级世界现的基础,作为一名人民公仆。要始终坚持实事求是这一党的思想路线,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部不能背背离这一点。每一名人民公仆,都应在大是大非面前立场坚定、旗帜鲜明,自觉地在实践中坚持实事求是。

四、密切联系群众是党一贯的优良作风.

“得民心者得天下”。政权的得与失全在人民群众的拥护与否。人民群众是我们党的力量源泉和胜利之本。我们所进行的改革、发展等各项事业是一项极其艰巨复杂的任务,需要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地参与和实践。失去了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党的事业和一切工作就无从谈起。世界上一些长期执政的共产党之所以丧失政权,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其领导集团内部出现了严重的腐败现象,脱离了群众,继而形成了与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对立的既得利益集团,最终被人民群众所抛弃。因此,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是共产党执政规律的必然要求。党要紧紧的依靠群众,才能永远保持其先进性教师纪律教育月心得体会5篇。我们学校党员领导干部,要想教师所想,急教师所急,办教师所需;端正对教师的态度,增进对教师的感情;涉及教师切身利益的决策,要充分听取教师的意见;坚持校务公开,提高学校运作管理的透明度,虚心接受教职员工的监督,杜绝腐败现象的滋生。

五、做好本职工作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要正确对待自己,充分意识到自己的一切都来自于组织的培养和教育,来自于人民群众的关心和支持;要懂得,成绩属于人民,职务意味着责任和义务,这就意味着我们去奉献,去牺牲,要不断提高自己的真本领,努力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要立足岗位,扎实开展工作,不负重托,报答人民。要切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尽责尽力,致力于干出一番事业来。要勤勤恳恳、兢兢业业地干好本职工作,任劳任怨,全身心投入,让教职员工获得更多的实惠,更多的利益。

展开阅读全文

篇14:干部守纪律讲规矩心得体会范文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部长,全文共 1065 字

+ 加入清单

近日来,在单位领导的带领组织下全体职工学习了关于“守纪律、讲规矩”一系列的重要讲话文件精神,教育引导全体职工深入改进作风、加强党性修养、发挥表率作用,把守纪律、讲规矩,作为全体职工的行为修养的底线要求,统一思想,明确目标,凝心聚力,扎实工作。通过近期的学习,我党加强自身建设的新的方向与目标,是广大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也是坚定不移的走群众路线的基本要求。

一、“守纪律”是基本准则

党的纪律,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群众工作纪律等,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必须遵守的。只有严明纪律,我们党才能团结一致,战胜各种困难,推进事业的发展,赢得民族的振兴。如果党的纪律成为摆设,就会形成“一人违纪,众人随之”的“破窗效应”,使党的章程、原则、制度、部署统统丧失严肃性和权威性,党就会沦为各取所需、自行其是的“私人俱乐部”,就会失去凝聚力和战斗力。因此,作为工作者我们必须强化纪律意识,让自己的言行紧紧地装在纪律的套子里,只有这样才不会走错路,走弯路、才能更好地完成自己工作职责。

二、“讲规矩”是基础要求

讲规矩,就是要熟知规矩,守住规矩。一支队伍没有了规矩,就会步调不一,形如散沙;一项工作没有了规矩,就无法开展,不能成功;一个社会没有了规矩,就会失去秩序,陷入混乱。正所谓: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新时代的规矩,有新的要求。新时代的规矩,要求党员必须懂规矩,懂党的规矩,懂政治的规矩,懂党纪国法,规章制度道德规范,标准礼仪等规矩。要清楚的知晓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哪些事该怎样做,不能随心所欲,百无禁忌,更不能明知故犯,肆无忌惮。一些党员之所以出问题、犯错误,原因之一就是不讲规矩。但是讲规矩,不意味着要墨守成规,不意味着要束手束脚,规矩与创新不是一对矛盾概念。讲规矩是要求党员职工在遵守党的基本规章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坚持自主创新,坚持联系实际、求真务实、脚踏实地工作,采用更加适合的方式来开展工作。

要实现上述目标就要求我们采取有效的措施把“守纪律 讲规矩”的要求落到实处。要坚持发挥党员职工的带头作用,要做到“守纪律”的表率,就是要做到三个“忠诚守信”。

贯彻落实“守纪律 讲规矩”要求各职员一定要切实加强党性修养,修好政德官德,坚定理想信念,强化宗旨意识,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要把党性教育作为干部学习、培训、教育的重要内容,把“守纪律 讲规矩”作为学习重点,纳入到经常性学习中,纳入到生活与工作之中,切实把“守纪律 讲规矩”的理念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促进职工主动形成“守纪律 讲规矩”的价值取向和行为习惯。

展开阅读全文

篇15:初二安全纪律保证书

范文类型:保证书,适用行业岗位:初二,全文共 736 字

+ 加入清单

安全、防火、遵纪守法,爱惜生命、对每个学生来说意义重大。根据《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及西山区安全防火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当前素质教育目标,在学校和班级进行反复教育的前提下,为做到警钟长鸣,以预防为主,防范于未然,把对学生的安全教育防范工作落到实处,请家长对孩子进行再教育,在校内和组织活动期间特签此保证书

1、不准私自邀约到池塘、水库、沟渠游泳。

2、严禁学生携带火种,随意玩火,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不准私自上山游玩、生火、严防火灾。

3、禁止攀爬校园大门、围墙、教室门窗、栏杆等。

4、同学之间要互相关心、爱护,不准骂粗话、脏话,拨弄事非,禁止使用暴力语言。

5、严禁吵架、打架、抽烟、酗酒、偷盗等。

6、教学楼内,(住校生在住宿楼内)不准互相追逐打闹、跑跳、打球。不准拦在教室门口(宿舍门口)打闹,频繁开门关门、乱舞棍棒、拖把、扫把、火钳等。

7、外出活动,要一切听从老师指挥,危险地段,不准推搡打闹,有不安全隐患的项目不能玩。

8、每个学生必须严格按时到校上课,不准缺席、迟到、早退,不准中途不经允许擅自离校。放学后立即回家,(住宿生迅速回宿舍)不准在路上逗留玩耍。路上行走要遵守交通规则,注意全。

9、住校生要听从住宿部老师的安排和管理,严格按规定时间回宿舍,不准在外面借宿过夜。不准把易燃、易爆物品和管制刀具带进宿舍。

10、切实遵守铁路安全规定,不准在铁路上逗留玩耍、坐卧、放置杂物,不准攀爬列车、电竿,不以任何形式损坏高压电线和信号灯。

本保证以安全第一、提前预防、坚决杜绝事故、切实执行为原则。谁违反,谁负责。以保证每个学生的身心健康,营造一个安全、轻松、和谐的学习生活环境,以促进全体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不断走向成功而努力。

保证人:

日期:XX年XX月XX日

展开阅读全文

篇16:小学加强学生纪律教育讲话稿

范文类型:演讲稿,适用行业岗位:小学,学生,全文共 2011 字

+ 加入清单

老师们、同学们:

今天是已是第十九周的星期一,离学期结束还有二周时间。按学校的的要求,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下面,我对托管班的安全工作有如下的要求。

一、 安全重于泰山,重在加强教育和自我保护

安全问题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但面对已往血的教训无法挽回时,我们不敢松懈。同学们,生命是世上最宝贵的,又是脆弱的,当我们还小的时候,我们的生命在父母的呵护下成长,当我们长大了,离开了父母靠谁来呵护我们的生命?得靠自己,因此,我们要时时刻刻注意安全,一举一动想到安全,不能让我们的行为有任何闪失,不能让我们的身体受到任何伤害,要时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因此我要求大家做到以下几点:

1、各班主任及课任教师要进一步提高对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本着对生命负责的态度,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对学生的安全管理。密切关注班里每一个学生的身体状况和表现,发现异常立即采取预防措施。要把安全教育想全做细,把安全工作放在一切工作的首要位置。真正做到:“放在心上,讲在口上,落实在行动上!”

2、班主任要严格落实学生请假制度,课任教师要坚持课前清点人数制度,时时掌握学生的在校情况。发现没上课的学生要立即询问情况,班主任要健全同家长的联系方式,对不明原因未到校的学生,班主任老师要立即同家长取得联系,问明原因。一般情况下,学生不得出校门,如果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出去的,要凭班主任签字同意的请假条和学生的监护人交接方能出校。

3、要注意饮食安全。学校原则上要求学生不能吃零食,不能带零食回校。同学们购买袋装食品时,要看包装是否完好,看清楚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及地址,关键还要看食品是不是变质腐烂有异味,如有问题不得食用;不在流动摊点购买零食,防止误食不卫生食品而造成食物中毒,同时注意不要暴饮暴食。

4、要注意教室和寝室的安全。要求大家不要用手触摸插座、电线和灯管,发现电器损坏后不要擅自修理,应向老师和学校报告,请专人修理;上下楼梯要靠右慢行,不许坐在楼梯扶手上往下滑,不准在楼梯、走道上追赶打闹,不许在教学楼道玩耍停留;严禁将火柴、打火机小刀等带进学校,宿舍内严禁点蜡烛。严禁在宿舍床铺上翻上爬下地打闹。

教室在高楼层的班级学生,有时会违反学校纪律,往楼下扔东西,也就是平常所说的高空抛物,这是非常危险的。

5、要注意活动安全。严禁攀沿各楼层护栏,不得在各楼层的楼梯或走廊追逐,奔跑,打闹,以防跌倒、摔伤;学校开会、放学下楼梯、升旗集会解散时不要拥挤,推搡,严防发生踩踏事故,课间无特殊需要不能走过其他楼层。课余活动严禁追赶打闹;在同学间遇到矛盾时,一定要冷静理智,不要动手动脚,以免给自己和同学带来不良后果。

6、要注意交通安全。要求大家在往返学校路上要靠右行,要主动避让机动车辆,不在公路上来回穿梭玩耍。过马路时要先观察两边车辆情况。学生放学后要按学校的要求,结伴直接回家,不在路上停留或到他处玩耍;同时要告知自己家长在下大雨、刮大风等恶劣天气时要家长亲自接送。

二、遵纪守纪,完善自我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这个“规矩”就是纪律,我们知道,良好的纪律是学习的重要保障。在一个有良好的校风、班风环境中,必然受到良好学风的熏陶。一个纪律泛散的集体,不可能有良好的学风,学习也就得不到保证。因此,好的环境,好的秩序,必须靠健全严明的规章制度和纪律来维持。

作为一名学生,要严格遵守《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做到:尊师爱友,自强自律;诚实守纪,文明礼貌;遵守公德,爱护公物。

目前,学校中存在的以下几种违纪现象,我们必须坚决制止。

一是有的同学与其他同学发生矛盾,不向老师反映,不向学校报告,而是纠集同党来打与其发生矛盾的同学。今后一经发现,将做严肃处理。

二是有个别学生不听从食堂管理人员的管理,不按学校时间要求就寝,就餐,此现象今后一经发现,将在全校点名批评。

三是在校就餐的个别学生无视学校纪律,一边吃饭,一边讲口,一边吃饭,一边打闹,很容易造成烫伤;剩饭菜到处倒,既不道德,也破坏了环境卫生,极易引起疾病的传播。

除此之外,还有少数学生不遵守学习纪律,上课迟到,不假不到,上课睡觉,损坏公物,这些都是不允许出现的。

以上种.种违纪现象,都是我们应当注意的,希望我们严格要求自己,养成自觉遵守纪律的习惯,同时也发动全校同学之间相互监督,对违反学校纪律的行为及时检举揭发,共同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共创和谐校园。

老师们、同学们,我们每个人的平安、健康不仅是个体健康成长的需要,更是关系到个人家庭的幸福团圆,关系到学校的稳定和发展的大事。事关重大,责任重大,因此我们全体师生要从点滴小事做起,从一举一动做起,时刻牢记安全,严格遵守纪律,养成良好行为习惯,为共同营造一个优美和谐的学习环境,为共同创建一个平安和谐的某学校而不懈努力!

今晚的讲话到此结束,祝我们全体托管班的老师学生身体健康,工作学习顺利,万事如意。谢谢大家!

展开阅读全文

篇17:党员纪律处分条例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党工团,全文共 1430 字

+ 加入清单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央纪委分别印发通知,对各级党委(党组)、各级纪检机关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工作作出部署。

透过“动员令”,学习贯彻《准则》、《条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言而喻。接下来,如何按照中央要求做好学习贯彻,推动法规落地生根,真正把党章党规党纪的权威性、严肃性树立起来,将是对各级党委(党组)、广大党员和领导干部的共同考验。

学习贯彻,首先是学。《准则》和《条例》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行为规范和指引,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只有学深吃透,才能入脑入心。学习要趁热打铁、求真务实,不仅各级党委(党组)要部署好、组织好、指导好,广大党员也要主动学、认真学、结合实际学。

“史上最严纪律出台,怎么学?纪委邀您来‘点题’!”10月25日,广东省深圳市纪委推出问卷调查,就如何学习《条例》征求广大党员干部、市民群众意见。连日来,各地各部门通过理论中心组专题学习、领导班子专题研讨、在媒体开设专栏等多种方式,迅速掀起了学习宣传《准则》和《条例》的热潮,为贯彻执行开了个好头。

然而,知易行难。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决不能只是“说说”、“写写”、“挂挂”,决不能“以文件贯彻文件、以会议落实会议”,必须在学深悟透的基础上,拿出实招、硬招、狠招,将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扛在肩上、抓在手上、落在实处。

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是各级党组织切实担当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落实主体责任,就要在思想认识、责任担当、方法措施上跟上中央部署,把党的领导融入日常管理监督,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真正把纪律严起来、执行到位。

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也是纪委的分内之事。《准则》和《条例》为纪检机关履行职责、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提供了重要遵循。纪委必须发挥带头作用,做学习贯彻的表率;把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排在首要位置,进一步加强纪律建设;坚持高标准与守底线相结合,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

坚持问题导向,是修订《准则》和《条例》的一个重要原则;贯彻执行,同样要坚持问题导向,用好问责这个有力武器。

今年9月,中央纪委转发了河南省委相关通报,新乡市委原书记李庆贵因落实主体责任不力被问责的教训,言犹在耳。前不久,中央纪委对近期部分中央单位查处的5起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典型案件进行了通报,其中不乏因下属及家属赌博、因所在单位多次发生公款旅游等问题受到责任追究的事例。这些问题和教训充分暴露出,种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田,落实《准则》和《条例》,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不仅必要,而且迫切。

“黄超在担任竹山县工商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期间,对工商局原党委书记、局长刘继宏在乔迁新居、为其母治丧期间收受亲戚以外人员礼金问题不仅不提醒、不劝诫,还带头参与,受到党内警告处分。”7月15日,湖北省纪委公开通报5起因落实监督责任不力受到责任追究的典型案件。这些受到问责的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如果能切实担负起监督责任,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所在单位的问题也许就能及时得到解决。

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是全党的事,全党一起抓、全党一盘棋,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都要行动起来。制度的执行,关键在人。党员干部必须把自己摆进去,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自觉在廉洁自律上追求高标准,在严守党纪上远离违纪红线,以贯彻执行《准则》和《条例》的实际行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展开阅读全文

篇18:全市2024年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情况总结_教研活动总结_网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适用行业岗位:教研,全文共 2051 字

+ 加入清单

全市2018年纪律教育学习活动情况总结

根据《XX年xx市开展“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中心在XX年8至9月份期间,开展了以“加强思想道德建设,保持党的纯洁性”为主题,以党性教育、党风教育、反腐倡廉教育、从政道德教育为重点的“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通过本次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了中心工作人员的党性观念和法纪意识,夯实了依法行政、廉洁办事、优质服务的思想道德基础,筑牢了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使干部职工始终保持思想纯洁、作风纯洁、清正廉洁的状态,为xx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改革,建设公平公正、廉洁高效、团结和谐的交易中心,奠定了坚实的思想政治基础。现将中心开展纪律教育活动总结如下:

一、加强学习领导、制定实施方案

xx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今年六月底刚刚组建成立的新的单位,本次“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是中心成立以来首次开展的大型思想教育活动,为了有计划地抓好此次活动,为中心今后的思想教育工作、反腐倡廉工作开好头、布好局、打下扎实基础,中心班子高度重视,8月初召开领导班子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开展纪律教育学习工作,并联系本中心实际,制定了详细的《XX年xx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实施方案》,明确活动的具体内容、方法、要求、实施时间及主要责任人。建立学习领导机构,成立“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领导小组,指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的日常组织和协调管理,中心主任亲自挂帅进行主抓。

二、丰富学习形式、精心组织实施

按照市纪委“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总的安排和要求,中心在《实施方案》中,除按市里要求完成规定动作外,还增加安排了一些自选动作,如在活动期间邀请市纪委李松书记上纪律教育辅导课;召开心得体会及工作交流会;举行纪律教育基本知识考核,有力提升了学习教育效果。主要做法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召开了纪律教育学习动员大会。8月10日,中心召开“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动员大会,传达市“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动员大会精神及中心开展纪律教育《实施方案》,深入分析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所处的廉政形势,强调进行纪律教育学习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布置活动计划,提出活动要求。

(二)掀起了纪律教育、法规学习的高潮。根据中心开展纪律教育《实施方案》的要求,中心以部为单位多次组织集中学习,主要学习了中央、省、市领导有关廉政建设的讲话精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除此以外,要求干部职工利用业余时间、结合读书活动加强自学,全面学习党的知识、公共资源交易业务知识、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心有关制度。在学习活动中,中心领导班子带头参加学习,带头查找问题、带头撰写心得体会文章,全体员工态度端正,精神振奋,积极参加学习活动,中心迅速掀起了纪律教育学习高潮,形成了一股认真学习、文明工作、真抓实干、依法办事的良好氛围。

(三)邀请市纪委李松书记作纪律教育专题辅导报告。8月30日,中心邀请市纪委李松书记作了“谈党员干部如何保持党的纯洁性”为主题的专题辅导报告,他在辅导报告中指出:当前国内反腐形势比较严峻,任务艰巨,情况复杂,开展反腐倡廉工作,是我党当前最重要、最迫切的任务之一,是保持队伍纯洁的必要手段,我们要深刻领会中央精神,认识纪律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个人道德修养,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珍惜今天的幸福生活,算好人生“七笔账”(政治账、经济账、名誉账、家庭账、亲情账、自由账、健康账),保持良好的工作心态,勤勤恳恳做事,老老实实做人。李松书记对中心提出几点要求:一是要规范运作、依法办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交易的各个环节规范操作、依法办事,围绕“规范运行、优质服务、阳光透明、廉洁高效”的目标,争当全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排头兵;二是突出重点、加强廉政风险排查防控。认真开展对重要岗位、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的廉政风险排查,尤其是群众、企业最关切的实际问题,要以群众利益为上,广泛听取群众呼声,查找出在公共资源交易中有失公平的问题症结,确实进行堵漏防漏,采取切实可靠的防控措施,保障市场公平竟争,给群众一个好的答复;三是防腐工作要注重预防。要坚持标本兼治的原则,从源头上注重防腐,进一步梳理工作流程、完善规章制度、严格按章办事、坚持依法行政;四是要注重创新、提升高科技防腐水平。要全面提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建设,尽快推广网上交易、网上报名、网上评标、网上办理业务,减少在交易过程中的人为干扰因素,提高围标、串标、内幕交易的操作难度,提高违规操作及违法成本,使违规企业、人员无空可钻;五是要加强员工队伍建设。中心要经常进行业务培训,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业务交流,不断学习新的方法、好的经验,切实提高员工素质,打造一支精通业务、思想可靠、廉洁厚道、勤奋工作的员工队伍。

共3页,当前第1页123

展开阅读全文

篇19:2024年党员公开承诺书岗位承诺

范文类型:承诺书,适用行业岗位:党工团,全文共 649 字

+ 加入清单

作为员,我将密切结合自身工作实际,紧扣“促进转变”这一主题,积极实践科学发展观,为“南沙·幸福地税”贡献力量。我承诺如下:

一是带头自觉学习,争做学习的表率。要认真学习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理论和党的方针政策,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知识,自觉参加各项学习培训活动,用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要坚定政治立场和理想信念,加强党性修养,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利益观和政绩观,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上级党组织保持高度一致。要立足实际,学以致用,不断提升自身综合素质,力成为本职工作的行家里手。

二是带头争先创优,做实干型党员。要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使命感,爱岗敬业、争先创优、埋头苦干、开拓进取、求真务实,在平凡的工作中做出成绩、干成事业。

三是带头服务群众,做公仆型党员。要自觉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理念,带头强化服务意识和执行意识,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坚决为民行好政,用好权,诚心诚意为群众谋福利、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自觉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树立机关良好形象。

四是带头弘扬正气,做正气型党员。要带头扬正气、树新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淡泊名利,甘于奉献,积极同不良风气、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做有道德、有修养、诚信、清廉的员。

五是带头遵纪守法,做规矩型党员。要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机关工作纪律。严格要求、严格自律、清正廉洁,自觉抵制不正之风,警钟长鸣,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认认真真做事,老老实实做人,清清白白为官。

承诺人:

承诺时间:XX年XX月XX日

展开阅读全文

篇20:强纪律改作风主题活动自查小结_自查报告_网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汇报报告,全文共 1162 字

+ 加入清单

纪律作风主题活动自查小结

在这次“强纪律、改作风、办实事、创亮点、促发展”主题活动中,自己通过第一阶段的学习,进一步提高了对开展此项活动的认识。在第三阶段,结合文件对照检查,初步找出了自身存在的问题。表现如下:

一、 存在的主要问题

1、 在思想作风方面。通过学习,自己发现自身还存在大局观念欠缺,创新意识不强,实际工作中缺乏主动性,思想不够解放。站在全局的立场,想事干事的闯劲没有。 工作中有变数多、随意性大的问题。做功差,应承快,落实慢。爱摆花架子,自我满足意识较浓。

2、 在学习方面。由于事务线长、面广、事务杂,因此把学习当作走过场。只有学习一些与日常工作有关的知识,没有把学习引向深入,学的不多、不够、不透。更没有把工作和学习结合起来,工作中取得的经验、成绩不及时总结,上升为理论,学习结合不够紧密。

3、 在工作作风和效能方面。在实际工作中,自己基本上还能够做到不偷工、不误工。但仍然存在工作标准不高,办事浪费资源,个人付出与工作效果之间的效能比较低。作为一名社区工作人员,事务性工作多,理论研究少,缺乏对工作深入理性思考,与时俱进创造性开展工作不够,凭经验干工作的情况比较突出。

二、 产生以上问题的根本原因

一是自身学习不够。特别是对理论性强的知识学习次数不够,理解不够透彻和深入。没能完全运用科学的理论武装自己的头脑、指导自己的言行,从而导致认识上、行为上的一些偏差。

二是宗旨观念不强,自身定位不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停留在口头上,没有真正付诸实践。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没有以人民公仆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在某些事情上等同于普通群众。

三是自我要求不够严格,反映出一定程度的失之于宽。无论是思想意识还是工作上,有时思考问题、处理问题显得不够严谨,有“完成任务”交差的观念,工作达不到精益求精。

三、 整改方向措施

一是不断加强学习,努力提高素质。除了认真学习理论知识以外,还要加强对文秘知识、法律知识、网络知识的学习,拓宽自己的知识面和视野,启迪思维。通过学习,提高理论素养和文化素养,提高自己的内在素质,树立崭新的人格形象;要在加强学习的同时,注重学以致用,以科学的理论武装头脑,以丰富的知识指导实践。

二是加强党性锻炼,当好人民公仆。要在日常工作、生活中,时时处处以一名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以(党章)规范自己的言行,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和工作热情。用十八大精神指导自己世界观的改造,积极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关心群众疾苦,力争多为群众办好事、实事。

三是改进工作方法,加强作风锻炼。牢固树立求实务真的观念,凡是认真细致,不浮躁驻足、被动应付,增强开拓创新意识,大胆管理,自加压力。讲究工作方法,努力把陈旧的观念、落后的方法、涣散的作风抛之于脑后,以崭新的姿态和面貌,投入到具体事务中去。为实现经济强办目标尽一份绵薄之力。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