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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字经全文带拼音正版 范文大全下载【热门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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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最新房屋租赁合同范本下载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43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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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最新房屋租赁合同范本下载

2019年最新房屋租赁合同范本下载

甲方: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房产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年____月___日 签约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

设 施 、设备清单

1、厨房用具清单及数量:_________

2、卫生间用具及数量:____________

3、家具清单及数量:_____________

4、水表现数:_________ 电表现数:_________ 气表现数:_______

5、装修状况记录:______________

6、其它设施、设备: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年____月_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

2019年最新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一、订立合同双方

出租方: (以下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二、出租库房坐落地址:

三、储存商品名称:

四、租赁面积: X平方米的库房(与相临区域有通道隔离)

租赁期限:租期为此合同生效日至21X年X月XX日止。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1、租金以X平方米为准,每平方米每天*元,每月租金按月实际天数计算。

2、租金按月收取,每月的25日前一次付清当月租金。

六、甲方权利和义务

1、 甲方负责提供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治安防范的大环境(防火、防盗、防鼠、防雨、防洪、社会治安等)如遇火灾、偷盗、损坏等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依据损失情况进行赔偿。甲方派看守人员,保留库房院落大门钥匙。

2、甲方负责对仓库的监护,并负责库房、地面、门窗等库房设施的维护、维修。

3、甲方负责提供所需水源、电源、照明设施等库房设施。

4、甲方负责按照乙方的要求对仓库进行定期的排风。

5、甲方所提供的仓库应符合如下条件:温度:常温库,相对湿度:4~75%.

6、在乙方提取货物时,甲方必须认真核实,确认无误后经乙方签字确认放行。

七、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仓库。

2、提前终止本合同,需提前3天通知甲方。

3、乙方负责设备的运输和码放,提取货物时,需提前一周与甲方联系。

4、乙方按时支付仓库租金。

5、协议合同期满后,乙方如想继续承租,在同等条件下必须先租赁给甲方。

八、由于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直接影响货物的储存安全,甲方应及时将事故情况通知乙方,并在2天内提供事故详情,依据对乙方设备影响的程度,双方协商合理解决。

1、本合同一式两份签字盖章生效。

2、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交(XX城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3、本协议从甲、乙双方鉴订之日起生效。如协商期限未满,双方无终止协议的意向,则本协议自动延期。

甲方盖章: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

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 乙方代表签字: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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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一年级拼音教学计划

范文类型:工作计划,适用行业岗位:一年级,教研,全文共 176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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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材简析

本册教科书以基本的数学思想方法为主线安排教学内容。在认识10以内的数之前,先安排数一数、比一比、分一分、认位置等内容的教学;在10以内加、减法之前,先安排分与合的教学。通过数一数,让学生初步感受到数能表示物体的个数;通过比长短、比高矮,比大小、比轻重,让学生初步学习简单的比较;通过分一分,让学生接触简单的分类,并初步感受到同一类物体有相同的特性;通过认位置,让学生认识简单的方位,初步感受到物体的位置是相对的;通过分与合的教学,为建立加、减法概念和正确进行加减法口算作准备。这里所体现的比较思想、分类思想、分合思想,都是后面学习数与运算、空间与图形、统计等知识的重要思想方法。教科书设置小单元,把各领域的内容交叉安排。这符合一年级儿童年龄、心理的特点,有利于各知识的相互作用,便于建构合理的认识结构。

二、班级情况简析

一年级学生由于刚进校因此活泼好动天真烂漫,大多数人思维活跃,学习数学的兴趣较浓,有良好的学习习惯。也有少数同学能力差,注意力易分散,但是他们有强烈的求知欲,所以教师要有层次、有耐心的进行辅导,要使每个学生顺利地完成本学期的学习任务。

三、教学目标

1、知识与技能方面:

经历从实际情境中抽象出数的过程,认识20以内的数,并学会读写;初步理解20以内数的组成,认识符号的含义,会用符号或语言描述20以内加减法的估算。结合具体的情境,初步了解加法和减法的含义;经历探索一位数加法和相应减法的口算方法的过程,能熟练地口算一位数加一位数和相应的减法;初步学会20以内加减法的估算。认识钟面及钟面上的整时和大约几时。结合具体的情境认识上、下、前、后、左、右,初步具有方位观念。通过具体物体认识长方体、正方体、圆柱和球,认识这些形体相应的图形,通过实践活动体会这些形体的一些特征,能正确识别这些形体。感受并会比较一些物体的长短、大小和轻重。认识象形统计图和简易统计表,通过实践初步学会简单的分类,经历和体验数据的收集和统计的过程,并完成相应的图表。根据统计的数据回答简单的问题,能和同伴交流自己的想法。

2、数学思想方面:

初步学会从数学思维的`角度观察事物的方法,如数出物体的个数,比较事物的多少,比较简单的长短、大小、轻重等。在数的概念形成过程中发展思维能力,如在认识20以内数时通过比较、排列发现这些数之间的联系,在学习“分与合”时发展学生的有序思考和分析、推理能力,在“认钟表”时进行比较、综合和判断等。能用“分”与“合”的思想进行初步的数学思考,能联系具体情境探索一位数加、减法,并经历与同伴交流各自算法的过程,正确地、有条理地说明自己的算法;对估计的过程能作出自己的解释。在探索简单物体和图形的形状、大小和物体之间位置关系的过程式中,发展空间观念。感受简单的收集、整理数据的过程,具有对简单事物和简单信息进行比较分类的意识,具有简单的统计思想。

3、解决问题方面:

在教师的指导下,从日常生活和现实情境中发现并提出简单的数学问题,并能应用已有的知识、经验和方法解决问题;能对简单的几何体进行简单的分类,能联系情境描述一些物体的相对位置;能在教师的组织下收集有效信息并进行分类、整理,用简单的统计方法表示问题解决的结果等。体验与同桌合作解决问题的过程,能和同伴交流自己的想法。

4、情感与态度方面:

在学习数学的过程中,初步感受数学与日常生活的密切联系,对身边与数学有关的某些事物产生好奇心,有学习数学的热情,有主动参与数学活动的积极性。能在教师和同学的鼓励、帮助下,克服在数学活动中遇到的某些困难,获得成功的感受,逐步树立学好数学的自信心。

四、教学重点与难点

1、会读写20以内的数

2、熟练地掌握10以内各数的组成,熟练地口算20以内的加减法。

3、理解20以内各数的组成,初步领会“个位”和“十位”的含义。

4、20以内的退位减法。

五、渗透教育

1、进行学习目的性教育和学习习惯的培养。

2、结合有关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爱祖国、爱集体、爱大自然的教育。

六、教学措施

1、教者要认真学习新课程标准,勇于创新,坚持教学“六认真”。

2、根据学生的年龄特征和认知规律,选用有效的教学方法,充分利用电教媒体。

3、不断对学生进行学习目的教育,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

4、对思维活跃、学习能力强的学生要拓宽知识面。

5、重视学困生的补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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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初中国旗下讲话稿全文

范文类型:演讲稿,适用行业岗位:初中,全文共 100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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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老师、各位同学:

近日美国的篮球巨星迈克尔?乔丹到中国访问。许多人都知道:迈克尔?乔丹在大学学习期间,篮球天赋开始显现。加盟芝加哥公牛队后,他率领球队6次获得NBA总冠军,其本人5次赢得最有价值球员称号。乔丹是美国伟大的篮球运动员,是全世界许多篮球爱好者崇拜的偶像。可同学们,你们知道他为什么会成为全世界最棒的篮球运动员吗?乔丹有一句名言:“我可以接受失败,但无法接受放弃。”这就是他成功的秘诀之一。

随着夏日的来临,我们又将迎来紧张的期末复习。特别是六年级的学生不久将会面对毕业考试。每到这时,总有一些同学担心自己没复习好,怕考试失败。其实,在每个人的成长道路上,都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困难,遇到失败和挫折。所不同的是,有的人因为被困难吓倒,放弃了追求,失去了向上的信心,导致了彻底的失败;而有的人却能变失败为动力,认真分析造成失败的原因,吸取教训,决不放弃理想和目标,最后体验到了成功的喜悦。同学们,你是怎样对待失败的的?你是不是也象迈克尔?乔丹一样,不怕困难和失败,对自己充满信心,对未来所追求的目标永不放弃?是的,只要我们不怕失败,不怕困难,象乔丹那样,永不放弃追求,永保学习热情,就一定会获得成功。

当然,我们还得注意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首先,我们在上课的时候应该专心致志地听课,老师所说的每一个细节,每一个难点都应牢牢地记住。对于内容多又重要的知识可以记下来。第二,积极地以主人翁的姿态参与课堂学习活动。要善于发现问题,善于思考并解决问题。第三,不仅要听好课,还要养成课前预习,课后复习的好习惯。俗话说:“一分耕耘,一分收获”,要收获得好,必须耕耘得好。放学回家后不要只顾玩耍和看电视,应尽快做完作业,空出的时间应该用来预习和复习。把在课堂上学的反复复习几遍,要把知识牢记在脑里,而不是随便看几眼,马虎了事。而且复习并不是在测验、考试前才做的,而是要天天做的。每天都有不同的知识,每天就应该把新知识掌握。不仅要复习,还要在复习后预习一下明天要学的东西,这样事先知道了底,学习时就不用那么吃力了,而是轻轻松松的。做完作业可以多看一下课外书,周末可以看一些时事、科学教育性的节目,可以增长见识,丰富阅历。

记得有一首歌中唱道:“阳光总在风雨后,请相信有彩虹。”知识是日积月累下来的,只要我们认真听课、刻苦学习、认真复习,知识就会给予我们报答。在此祝愿每位同学都能获得成功!让自己开心,老师和家长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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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2024租房协议书范文下载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77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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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房东《甲方》:联系电话:

承租方房客《乙方》:联系电话:

兹有甲房房屋一套,地址团结村2栋7号户型:门面房自愿租给乙方使用。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期暂定年。即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先付后住。

二。租期内房租每月人民币元整。由乙方按付给甲方。不得拖欠。乙方不得转租。如转租必须提前通知甲方,甲方同意方可转租。如不同意,乙方无权转租。租期内。如乙方拖欠房租过期天不交。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出租房。后果乙方自负。

三。租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加价。并将年月日以前水,电。等房屋费用一次结清。乙方概不承担。租期内《水。电》等一切费用有乙方自付,按时交纳。如按时不交拖欠。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后收回房子。

四。甲方必须出示房产证和身份证。以证明房屋的所有权。如发生房屋纠纷事件。由甲方解决。乙方概不负责。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由甲方承担。乙方必须提供身份证的复印件。

五。甲。乙双方如不租或续租,都应提前壹个月通知对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租权。

六。乙方不得损坏房屋结构。如须装璜。需经得甲方同意。

七。租期内,甲方应帮助乙方协调水。电等的供应问题,保证正常畅通。当面检查,一切正常交给乙方使用。租期内的安全有乙方自付。

八。租房押金:元。如甲方违约,赔偿乙方经济损失人民币:元。如乙方违约。赔偿甲方人民币元。乙方到期不租。费用结清。甲方应将押金退还给乙方。

九。租期内乙方如发生火灾,造成经济损失应有乙方按价赔偿给甲方。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十。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共同遵守。不得违约。

十一。租期内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

十二。房租费和押金以收据为准。

水表底数:吨。电表底数:度

甲方:身份证:

乙方:身份证: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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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租房合同范例下载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70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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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甲方):___,男/女,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承租方(乙方):___,男/女,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苏州市高新区林枫园8幢201靠东的空调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租赁期限自__年__月 日至 年 月 日,计 个月。

二、本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按月结算。每月 月 日,乙方向甲方支付全月租金。

三、乙方租赁期间水费、电费由乙方负担。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

四、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装修或改造,需先征得甲方同意,并承担装修改造费用。租赁结束时,乙方须将房屋设施恢复原状。

五、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____个月向甲方提出,甲方收到乙方要求后x天内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的权利。

六、违约责任: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条款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____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若一方强行中止合同,须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 元。

七.违约责任: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条款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八.住房期间甲方不可以随意进入乙方家里,进行性骚扰,乱收取押金.大声喧哗.骚扰其朋友.......否则合同自动失效.甲方退押金和房租.乙方交取所住期间的租费和水电费.

九、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由当地人民法院仲裁。

十、本合同连一式3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另一份有公证人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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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2024年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全文_办法_网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2083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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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全文

20xx年最新药品注册管理方法,药品注册管理方法全文,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信息,希望对您有帮助。

20xx年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规范药品注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药物临床试验、药品生产和药品进口,以及进行药品审批、注册检验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药品注册,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药品注册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拟上市销售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审批过程。

第四条 国家鼓励研究创制新药,对创制的新药、治疗疑难危重疾病的新药实行特殊审批。

第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注册工作,负责对药物临床试验、药品生产和进口进行审批。

第六条 药品注册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注册实行主审集体负责制、相关人员公示制和回避制、责任追究制,受理、检验、审评、审批、送达等环节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在药品注册过程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八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查询的药品注册受理、检查、检验、审评、审批的进度和结论等信息。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行政机关网站或者注册申请受理场所公开下列信息:

(一)药品注册申请事项、程序、收费标准和依据、时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二)药品注册受理、检查、检验、审评、审批各环节人员名单和相关信息;

(三)已批准的药品目录等综合信息。

第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相关单位以及参与药品注册工作的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技术秘密和实验数据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十条 药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提出药品注册申请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机构。

境内申请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机构,境外申请人应当是境外合法制药厂商。境外申请人办理进口药品注册,应当由其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由其委托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办理。

办理药品注册申请事务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熟悉药品注册的法律、法规及技术要求。

第十一条 药品注册申请包括新药申请、仿制药申请、进口药品申请及其补充申请和再注册申请。

境内申请人申请药品注册按照新药申请、仿制药申请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境外申请人申请进口药品注册按照进口药品申请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十二条 新药申请,是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的注册申请。

对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增加新适应症的药品注册按照新药申请的程序申报。

仿制药申请,是指生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批准上市的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的注册申请;但是生物制品按照新药申请的程序申报。

进口药品申请,是指境外生产的药品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注册申请。

补充申请,是指新药申请、仿制药申请或者进口药品申请经批准后,改变、增加或者取消原批准事项或者内容的注册申请。

再注册申请,是指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满后申请人拟继续生产或者进口该药品的注册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提供充分可靠的研究数据,证明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并对全部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药品注册所报送的资料引用文献应当注明著作名称、刊物名称及卷、期、页等;未公开发表的文献资料应当提供资料所有者许可使用的证明文件。外文资料应当按照要求提供中文译本。

第十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执行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可以组织对药品的上市价值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 药品注册过程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非临床研究、临床试验进行现场核查、有因核查,以及批准上市前的生产现场检查,以确认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七条 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作为申请人的,应当向其中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均为药品生产企业的,应当向申请生产制剂的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均不是药品生产企业的,应当向样品试制现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注册的药物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用途等,提供申请人或者他人在中国的专利及其权属状态的说明;他人在中国存在专利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声明。对申请人提交的说明或者声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行政机关网站予以公示。

药品注册过程中发生专利权纠纷的,按照有关专利的法律法规解决。

第十九条 对他人已获得中国专利权的药品,申请人可以在该药品专利期届满前2年内提出注册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本办法予以审查,符合规定的,在专利期满后核发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

第二十条 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获得生产或者销售含有新型化学成份药品许可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提交的自行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批准该许可之日起6年内,对未经已获得许可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其未披露数据的申请不予批准;但是申请人提交自行取得数据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为申请药品注册而进行的药物临床前研究,包括药物的合成工艺、提取方法、理化性质及纯度、剂型选择、处方筛选、制备工艺、检验方法、质量指标、稳定性、药理、毒理、动物药代动力学研究等。中药制剂还包括原药材的来源、加工及炮制等的研究;生物制品还包括菌毒种、细胞株、生物组织等起始原材料的来源、质量标准、保存条件、生物学特征、遗传稳定性及免疫学的研究等。

第二十二条 药物临床前研究应当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其中安全性评价研究必须执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第二十三条 药物研究机构应当具有与试验研究项目相适应的人员、场地、设备、仪器和管理制度,并保证所有试验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所用实验动物、试剂和原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委托其他机构进行药物研究或者进行单项试验、检测、样品的试制等的,应当与被委托方签订合同,并在申请注册时予以说明。申请人对申报资料中的药物研究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单独申请注册药物制剂的,研究用原料药必须具有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且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得。研究用原料药不具有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的,必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第二十六条 药品注册申报资料中有境外药物研究机构提供的药物试验研究资料的,必须附有境外药物研究机构出具的其所提供资料的项目、页码的情况说明和证明该机构已在境外合法登记的经公证的证明文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审查需要组织进行现场核查。

第二十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或者承担试验的药物研究机构按照其申报资料的项目、方法和数据进行重复试验,也可以委托药品检验所或者其他药物研究机构进行重复试验或方法学验证。

第二十八条 药物研究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有关技术指导原则进行,申请人采用其他评价方法和技术的,应当提交证明其科学性的资料。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获得药品批准文号后,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生产工艺生产。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对申请人的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药物的临床试验

第三十条 药物的临床试验(包括生物等效性试验),必须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且必须执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批准的临床试验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申请新药注册,应当进行临床试验。仿制药申请和补充申请,根据本办法附件规定进行临床试验。

临床试验分为I、II、III、IV期。

I期临床试验:初步的临床药理学及人体安全性评价试验。观察人体对于新药的耐受程度和药代动力学,为制定给药方案提供依据。

II期临床试验:治疗作用初步评价阶段。其目的是初步评价药物对目标适应症患者的治疗作用和安全性,也包括为III期临床试验研究设计和给药剂量方案的确定提供依据。此阶段的研究设计可以根据具体的研究目的,采用多种形式,包括随机盲法对照临床试验。

III期临床试验:治疗作用确证阶段。其目的是进一步验证药物对目标适应症患者的治疗作用和安全性,评价利益与风险关系,最终为药物注册申请的审查提供充分的依据。试验一般应为具有足够样本量的随机盲法对照试验。

IV期临床试验:新药上市后应用研究阶段。其目的是考察在广泛使用条件下的药物的疗效和不良反应,评价在普通或者特殊人群中使用的利益与风险关系以及改进给药剂量等。

生物等效性试验,是指用生物利用度研究的方法,以药代动力学参数为指标,比较同一种药物的相同或者不同剂型的制剂,在相同的试验条件下,其活性成份吸收程度和速度有无统计学差异的人体试验。

第三十二条 药物临床试验的受试例数应当符合临床试验的目的和相关统计学的要求,并且不得少于本办法附件规定的最低临床试验病例数。罕见病、特殊病种等情况,要求减少临床试验病例数或者免做临床试验的,应当在申请临床试验时提出,并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

第三十三条 在菌毒种选种阶段制备的疫苗或者其他特殊药物,确无合适的动物模型且实验室无法评价其疗效的,在保证受试者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进行临床试验。

第三十四条 药物临床试验批准后,申请人应当从具有药物临床试验资格的机构中选择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机构。

第三十五条 临床试验用药物应当在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车间制备。制备过程应当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申请人对临床试验用药物的质量负责。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可以按照其拟定的临床试验用样品标准自行检验临床试验用药物,也可以委托本办法确定的药品检验所进行检验;疫苗类制品、血液制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生物制品,应当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药品检验所进行检验。

临床试验用药物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临床试验。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临床试验用药物抽查检验。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在药物临床试验实施前,应当将已确定的临床试验方案和临床试验负责单位的主要研究者姓名、参加研究单位及其研究者名单、伦理委员会审核同意书、知情同意书样本等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抄送临床试验单位所在地和受理该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发现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违反有关规定或者未按照临床试验方案执行的,应当督促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要求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并将情况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完成临床试验后,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临床试验总结报告、统计分析报告以及数据库。

第四十条 药物临床试验应当在批准后3年内实施。逾期未实施的,原批准证明文件自行废止;仍需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重新申请。

第四十一条 临床试验过程中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的,研究者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知申请人,并及时向伦理委员会报告。

第四十二条 临床试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责令申请人修改试验方案、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

(一)伦理委员会未履行职责的;

(二)不能有效保证受试者安全的;

(三)未按照规定时限报告严重不良事件的;

(四)有证据证明临床试验用药物无效的;

(五)临床试验用药物出现质量问题的;

(六)临床试验中弄虚作假的;

(七)其他违反《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 临床试验中出现大范围、非预期的不良反应或者严重不良事件,或者有证据证明临床试验用药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紧急控制措施,责令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申请人和临床试验单位必须立即停止临床试验。

第四十四条 境外申请人在中国进行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临床试验用药物应当是已在境外注册的药品或者已进入II期或者III期临床试验的药物;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受理境外申请人提出的尚未在境外注册的预防用疫苗类药物的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申请;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批准进行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的同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在中国首先进行I期临床试验;

(三)在中国进行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时,在任何国家发现与该药物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和非预期不良反应,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临床试验结束后,申请人应当将完整的临床试验报告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五)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取得的数据用于在中国进行药品注册申请的,应当符合本办法有关临床试验的规定并提交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的全部研究资料。

第四章 新药申请的申报与审批

第四十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下列申请可以实行特殊审批:

(一)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成份及其制剂,新发现的药材及其制剂;

(二)未在国内外获准上市的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生物制品;

(三)治疗艾滋病、恶性肿瘤、罕见病等疾病且具有明显临床治疗优势的新药;

(四)治疗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的新药。

符合前款规定的药品,申请人在药品注册过程中可以提出特殊审批的申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组织专家会议讨论确定是否实行特殊审批。

特殊审批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 多个单位联合研制的新药,应当由其中的一个单位申请注册,其他单位不得重复申请;需要联合申请的,应当共同署名作为该新药的申请人。新药申请获得批准后每个品种,包括同一品种的不同规格,只能由一个单位生产。

第四十七条 对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注册申请,应当采用新技术以提高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且与原剂型比较有明显的临床应用优势。

改变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以及增加新适应症的注册申请,应当由具备生产条件的企业提出;靶向制剂、缓释、控释制剂等特殊剂型除外。

第四十八条 在新药审批期间,新药的注册分类和技术要求不因相同活性成份的制剂在国外获准上市而发生变化。

在新药审批期间,其注册分类和技术要求不因国内药品生产企业申报的相同活性成份的制剂在我国获准上市而发生变化。

第四十九条 药品注册申报资料应当一次性提交,药品注册申请受理后不得自行补充新的技术资料;进入特殊审批程序的注册申请或者涉及药品安全性的新发现,以及按要求补充资料的除外。申请人认为必须补充新的技术资料的,应当撤回其药品注册申请。申请人重新申报的,应当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且尚无同品种进入新药监测期。

第一节 新药临床试验

第五十条 申请人完成临床前研究后,应当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如实报送有关资料。

第五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组织对药物研制情况及原始资料进行现场核查,对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申请注册的药品属于生物制品的,还需抽取3个生产批号的检验用样品,并向药品检验所发出注册检验通知。

第五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审查意见、核查报告以及申报资料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并通知申请人。

第五十四条 接到注册检验通知的药品检验所应当按申请人申报的药品标准对样品进行检验,对申报的药品标准进行复核,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药品注册检验报告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并抄送申请人。

第五十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收到申报资料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药学、医学及其他技术人员对申报资料进行技术审评,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并说明理由。完成技术审评后,提出技术审评意见,连同有关资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技术审评意见作出审批决定。符合规定的,发给《药物临床试验批件》;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第二节 新药生产

第五十六条 申请人完成药物临床试验后,应当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申请生产的申报资料,并同时向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报送制备标准品的原材料及有关标准物质的研究资料。

第五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组织对临床试验情况及有关原始资料进行现场核查,对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除生物制品外的其他药品,还需抽取3批样品,向药品检验所发出标准复核的通知。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审查意见、核查报告及申报资料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并通知申请人。

第五十九条 药品检验所应对申报的药品标准进行复核,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复核意见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同时抄送通知其复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申请人。

第六十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收到申报资料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药学、医学及其他技术人员对申报资料进行审评,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并说明理由。

经审评符合规定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通知申请人申请生产现场检查,并告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经审评不符合规定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将审评意见和有关资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技术审评意见,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第六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生产现场检查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提出现场检查的申请。

第六十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在收到生产现场检查的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组织对样品批量生产过程等进行现场检查,确认核定的生产工艺的可行性,同时抽取1批样品(生物制品抽取3批样品),送进行该药品标准复核的药品检验所检验,并在完成现场检查后10日内将生产现场检查报告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第六十三条 样品应当在取得《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车间生产;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或者新增生产剂型的,其样品生产过程应当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第六十四条 药品检验所应当依据核定的药品标准对抽取的样品进行检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药品注册检验报告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同时抄送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申请人。

第六十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依据技术审评意见、样品生产现场检查报告和样品检验结果,形成综合意见,连同有关资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综合意见,作出审批决定。符合规定的,发给新药证书,申请人已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并具备生产条件的,同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改变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以及增加新适应症的注册申请获得批准后不发给新药证书;靶向制剂、缓释、控释制剂等特殊剂型除外。

第三节 新药监测期

第六十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保护公众健康的要求,可以对批准生产的新药品种设立监测期。监测期自新药批准生产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5年。

监测期内的新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批准其他企业生产、改变剂型和进口。

第六十七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考察处于监测期内的新药的生产工艺、质量、稳定性、疗效及不良反应等情况,并每年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生产企业未履行监测期责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六十八条 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及检验、监督单位发现新药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严重或者非预期的不良反应时,应当及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并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六十九条 药品生产企业对设立监测期的新药从获准生产之日起2年内未组织生产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批准其他药品生产企业提出的生产该新药的申请,并重新对该新药进行监测。

第七十条 新药进入监测期之日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经批准其他申请人进行药物临床试验的,可以按照药品注册申报与审批程序继续办理该申请,符合规定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该新药的生产或者进口,并对境内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该新药一并进行监测。

第七十一条 新药进入监测期之日起,不再受理其他申请人的同品种注册申请。已经受理但尚未批准进行药物临床试验的其他申请人同品种申请予以退回;新药监测期满后,申请人可以提出仿制药申请或者进口药品申请。

第七十二条 进口药品注册申请首先获得批准后,已经批准境内申请人进行临床试验的,可以按照药品注册申报与审批程序继续办理其申请,符合规定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其进行生产;申请人也可以撤回该项申请,重新提出仿制药申请。对已经受理但尚未批准进行药物临床试验的其他同品种申请予以退回,申请人可以提出仿制药申请。

第五章 仿制药的申报与审批

第七十三条 仿制药申请人应当是药品生产企业,其申请的药品应当与《药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生产范围一致。

第七十四条 仿制药应当与被仿制药具有同样的活性成份、给药途径、剂型、规格和相同的治疗作用。已有多家企业生产的品种,应当参照有关技术指导原则选择被仿制药进行对照研究。

第七十五条 申请仿制药注册,应当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资料和生产现场检查申请。

第七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已申请中药品种保护的,自中药品种保护申请受理之日起至作出行政决定期间,暂停受理同品种的仿制药申请。

第七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组织对研制情况和原始资料进行现场核查,并应当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组织进行生产现场检查,现场抽取连续生产的3批样品,送药品检验所检验。

样品的生产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第七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符合规定的,将审查意见、核查报告、生产现场检查报告及申报资料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同时通知申请人;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同时通知药品检验所停止该药品的注册检验。

第七十九条 药品检验所应当对抽取的样品进行检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药品注册检验报告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同时抄送通知其检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申请人。

第八十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药学、医学及其他技术人员对审查意见和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并说明理由。

第八十一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依据技术审评意见、样品生产现场检查报告和样品检验结果,形成综合意见,连同相关资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综合意见,做出审批决定。符合规定的,发给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药物临床试验批件》;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第八十二条 申请人完成临床试验后,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报送临床试验资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技术意见,发给药品批准文号或者《审批意见通知件》。

第八十三条 已确认存在安全性问题的上市药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决定暂停受理和审批其仿制药申请。

第六章 进口药品的申报与审批

第一节 进口药品的注册

第八十四条 申请进口的药品,应当获得境外制药厂商所在生产国家或者地区的上市许可;未在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获得上市许可,但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认该药品安全、有效而且临床需要的,可以批准进口。

申请进口的药品,其生产应当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中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第八十五条 申请进口药品注册,应当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报送有关资料和样品,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

第八十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并通知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组织对3个生产批号的样品进行注册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组织对其研制和生产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抽取样品。

第八十七条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收到资料和样品后,应当在5日内组织进行注册检验。

第八十八条 承担进口药品注册检验的药品检验所在收到资料、样品和有关标准物质后,应当在60日内完成注册检验并将药品注册检验报告报送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特殊药品和疫苗类制品的样品检验和药品标准复核应当在90日内完成。

第八十九条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接到药品注册检验报告和已经复核的进口药品标准后,应当在20日内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必要时可以根据审查意见进行再复核。

第九十条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完成进口药品注册检验后,应当将复核的药品标准、药品注册检验报告和复核意见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并抄送申请人。

第九十一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药学、医学及其他技术人员对申报资料进行审评,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并说明理由。

第九十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依据技术审评意见和样品检验结果等,形成综合意见,连同相关资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综合意见,做出审批决定。符合规定的,发给《药物临床试验批件》;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第九十三条 临床试验获得批准后,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章及有关要求进行试验。

临床试验结束后,申请人应当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按照规定报送临床试验资料及其他变更和补充的资料,并详细说明依据和理由,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九十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药学、医学及其他技术人员对报送的临床试验等资料进行全面审评,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并说明理由。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综合意见,做出审批决定。符合规定的,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中国香港、澳门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制药厂商申请注册的药品,参照进口药品注册申请的程序办理,符合要求的,发给《医药产品注册证》;不符合要求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第九十五条 申请进口药品制剂,必须提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合法来源的证明文件、用于生产该制剂的原料药和辅料合法来源的证明文件。原料药和辅料尚未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应当报送有关生产工艺、质量指标和检验方法等规范的研究资料。

第二节 进口药品分包装的注册

第九十六条 进口药品分包装,是指药品已在境外完成最终制剂生产过程,在境内由大包装规格改为小包装规格,或者对已完成内包装的药品进行外包装、放置说明书、粘贴标签等。

第九十七条 申请进口药品分包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该药品已经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

(二)该药品应当是中国境内尚未生产的品种,或者虽有生产但是不能满足临床需要的品种;

(三)同一制药厂商的同一品种应当由一个药品生产企业分包装,分包装的期限不得超过《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的有效期;

(四)除片剂、胶囊外,分包装的其他剂型应当已在境外完成内包装;

(五)接受分包装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进口裸片、胶囊申请在国内分包装的,接受分包装的药品生产企业还应当持有与分包装的剂型相一致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六)申请进口药品分包装,应当在该药品《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的有效期届满1年前提出。

第九十八条 境外制药厂商应当与境内药品生产企业签订进口药品分包装合同,并填写《药品补充申请表》。

第九十九条 申请进口药品分包装的,应当由接受分包装的药品生产企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由委托方填写的《药品补充申请表》,报送有关资料和样品。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后,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将申报资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同时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发给《药品补充申请批件》和药品批准文号;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第一百零一条 进口分包装的药品应当执行进口药品注册标准。

第一百零二条 进口分包装药品的说明书和标签必须与进口药品的说明书和标签一致,并且应当标注分包装药品的批准文号和分包装药品生产企业的名称。

第一百零三条 境外大包装制剂的进口检验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执行。包装后产品的检验与进口检验执行同一药品标准。

第一百零四条 提供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应当对分包装后药品的质量负责。分包装后的药品出现质量问题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撤销分包装药品的批准文号,必要时可以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撤销该药品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

第七章 非处方药的申报

第一百零五条 申请仿制的药品属于按非处方药管理的,申请人应当在《药品注册申请表》的“附加申请事项”中标注非处方药项。

第一百零六条 申请仿制的药品属于同时按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的,申请人可以选择按照处方药或者非处方药的要求提出申请。

第一百零七条 属于以下情况的,申请人可以在《药品注册申请表》的“附加申请事项”中标注非处方药项,符合非处方药有关规定的,按照非处方药审批和管理;不符合非处方药有关规定的,按照处方药审批和管理。

(一)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非处方药改变剂型,但不改变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给药剂量以及给药途径的药品;

(二)使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非处方药活性成份组成的新的复方制剂。

第一百零八条 非处方药的注册申请,其药品说明书和包装标签应当符合非处方药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进口的药品属于非处方药的,适用进口药品的申报和审批程序,其技术要求与境内生产的非处方药相同。

第八章 补充申请的申报与审批

第一百一十条 变更研制新药、生产药品和进口药品已获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中载明事项的,应当提出补充申请。

申请人应当参照相关技术指导原则,评估其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影响,并进行相应的技术研究工作。

第一百一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填写《药品补充申请表》,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资料和说明。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进口药品的补充申请,申请人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有关资料和说明,提交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批准变更的文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一百一十三条 修改药品注册标准、变更药品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等的补充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同时通知申请人。

修改药品注册标准的补充申请,必要时由药品检验所进行标准复核。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改变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名称、改变国内生产药品的有效期、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内部改变药品生产场地等的补充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并审批,符合规定的,发给《药品补充申请批件》,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第一百一十五条 按规定变更药品包装标签、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修改说明书等的补充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进口药品的补充申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其中改变进口药品制剂所用原料药的产地、变更进口药品外观但不改变药品标准、根据国家药品标准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修改进口药说明书、补充完善进口药说明书的安全性内容、按规定变更进口药品包装标签、改变注册代理机构的补充申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药品生产技术转让、变更处方和生产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等的补充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其《药品注册批件》附件或者核定的生产工艺,组织进行生产现场检查,药品检验所应当对抽取的3批样品进行检验。

第一百一十八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补充申请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并说明理由。符合规定的,发给《药品补充申请批件》;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第一百一十九条 补充申请获得批准后,换发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原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注销;增发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原批准证明文件继续有效。

第九章 药品再注册

第一百二十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或者进口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申请再注册。

第一百二十一条 在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有效期内,申请人应当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控制情况,如监测期内的相关研究结果、不良反应的监测、生产控制和产品质量的均一性等进行系统评价。

第一百二十二条 药品再注册申请由药品批准文号的持有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按照规定填写《药品再注册申请表》,并提供有关申报资料。

进口药品的再注册申请由申请人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

第一百二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再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再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一百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对药品再注册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再注册;不符合规定的,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进口药品的再注册申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并在6个月内完成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再注册;不符合规定的,发出不予再注册的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不予再注册:

(一)有效期届满前未提出再注册申请的;

(二)未达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上市时提出的有关要求的;

(三)未按照要求完成IV期临床试验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

(五)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再评价属于疗效不确、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

(六)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应当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

(七)不具备《药品管理法》规定的生产条件的;

(八)未按规定履行监测期责任的;

(九)其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一百二十七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意见后,经审查不符合药品再注册规定的,发出不予再注册的通知,并说明理由。

对不予再注册的品种,除因法定事由被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外,在有效期届满时,注销其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

第十章 药品注册检验

第一百二十八条 药品注册检验,包括样品检验和药品标准复核。

样品检验,是指药品检验所按照申请人申报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定的药品标准对样品进行的检验。

药品标准复核,是指药品检验所对申报的药品标准中检验方法的可行性、科学性、设定的项目和指标能否控制药品质量等进行的实验室检验和审核工作。

第一百二十九条 药品注册检验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检验所承担。进口药品的注册检验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组织实施。

第一百三十条 下列药品的注册检验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药品检验所承担:

(一)本办法第四十五条(一)、(二)规定的药品;

(二)生物制品、放射性药品;

(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药品。

第一百三十一条 获准进入特殊审批程序的药品,药品检验所应当优先安排样品检验和药品标准复核。

第一百三十二条 从事药品注册检验的药品检验所,应当按照药品检验所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和国家计量认证的要求,配备与药品注册检验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和设备,符合药品注册检验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技术要求。

第一百三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提供药品注册检验所需要的有关资料、报送样品或者配合抽取检验用样品、提供检验用标准物质。报送或者抽取的样品量应当为检验用量的3倍;生物制品的注册检验还应当提供相应批次的制造检定记录。

第一百三十四条 药品检验所进行新药标准复核时,除进行样品检验外,还应当根据药物的研究数据、国内外同类产品的药品标准和国家有关要求,对药物的药品标准、检验项目等提出复核意见。

第一百三十五条 要求申请人重新制订药品标准的,申请人不得委托提出原复核意见的药品检验所进行该项药品标准的研究工作;该药品检验所不得接受此项委托。

第十一章 药品注册标准和说明书

第一节 药品注册标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国家药品标准,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药品注册标准和其他药品标准,其内容包括质量指标、检验方法以及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

药品注册标准,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给申请人特定药品的标准,生产该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执行该注册标准。

药品注册标准不得低于中国药典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 药品注册标准的项目及其检验方法的设定,应当符合中国药典的基本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技术指导原则及国家药品标准编写原则。

第一百三十八条 申请人应当选取有代表性的样品进行标准的研究工作。

第二节 药品标准物质

第一百三十九条 药品标准物质,是指供药品标准中物理和化学测试及生物方法试验用,具有确定特性量值,用于校准设备、评价测量方法或者给供试药品赋值的物质,包括标准品、对照品、对照药材、参考品。

第一百四十条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标定国家药品标准物质。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可以组织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检验所、药品研究机构或者药品生产企业协作标定国家药品标准物质。

第一百四十一条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对标定的标准物质从原材料选择、制备方法、标定方法、标定结果、定值准确性、量值溯源、稳定性及分装与包装条件等资料进行全面技术审核,并作出可否作为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结论。

第三节 药品名称、说明书和标签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申请注册药品的名称、说明书和标签应当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由申请人提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根据申报资料对其中除企业信息外的内容进行审核,在批准药品生产时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核准。

申请人应当对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科学性、规范性与准确性负责。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跟踪药品上市后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情况,及时提出修改药品说明书的补充申请。

第一百四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根据核准的内容印制说明书和标签。

第十二章 时 限

第一百四十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遵守《药品管理法》、《行政许可法》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药品注册时限要求。本办法所称药品注册时限,是药品注册的受理、审查、审批等工作的最长时间,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中止审批或者申请人补充资料等所用时间不计算在内。

药品注册检验、审评工作时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时间的,应当说明理由,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告知申请人。

第一百四十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报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报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资料的,应当受理药品注册申请。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药品注册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药品注册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一百四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完成对研制情况及原始资料的核查、对申报资料的审查、抽取样品、通知药品检验所进行注册检验、将审查意见和核查报告连同申请人的申报资料一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工作,同时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四十九条 药品注册检验的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样品检验:30日;同时进行样品检验和标准复核:60日;

(二)特殊药品和疫苗类制品的样品检验:60日;同时进行样品检验和标准复核:90日。

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药品检验所进行临床试验用样品检验的,应当按照前款样品检验的时间完成。

第一百五十条 技术审评工作时间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新药临床试验:90日;获准进入特殊审批程序的品种:80日;

(二)新药生产:150日;获准进入特殊审批程序的品种:120日;

(三)对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和仿制药的申请:160日;

(四)需要进行技术审评的补充申请:40日。

进口药品注册申请的技术审评时间参照前款执行。

第一百五十一条 在技术审评过程中需要申请人补充资料的,应当一次性发出补充资料通知,申请人对补充资料通知内容提出异议的,可以当面听取申请人的陈述意见。申请人应当在4个月内按照通知要求一次性完成补充资料,进入特殊审批程序的,按照特殊审批程序的要求办理。

收到补充资料后,技术审评时间应当不超过原规定时间的1/3;进入特殊审批程序的,不得超过原规定时间的1/4。

药品注册过程中申请人自行提出撤回申请的,其审批程序自行终止。

第一百五十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时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一百五十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自作出药品注册审批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送达有关行政许可证件。

第十三章 复 审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予批准:

(一)不同申请人提交的研究资料、数据相同或者雷同,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在注册过程中发现申报资料不真实,申请人不能证明其申报资料真实的;

(三)研究项目设计和实施不能支持对其申请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进行评价的;

(四)申报资料显示其申请药品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存在较大缺陷的;

(五)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补充资料的;

(六)原料药来源不符合规定的;

(七)生产现场检查或者样品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应当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五十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一百五十六条 申请人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批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不予批准的通知之日起60日内填写《药品注册复审申请表》,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复审申请并说明复审理由。

复审的内容仅限于原申请事项及原申报资料。

第一百五十七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复审申请后,应当在5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维持原决定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再受理再次的复审申请。

第一百五十八条 复审需要进行技术审查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原申请时限进行。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 有《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有关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第一百六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药品注册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受理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评、审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报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者不批准药品注册申请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一百六十一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药品注册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六十二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药品注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注册决定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注册决定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未履行保密义务的。

第一百六十三条 药品检验所在承担药品审批所需要的检验工作时,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六十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六十五条 在药品注册中未按照规定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或者《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六十六条 申请人在申报临床试验时,报送虚假药品注册申报资料和样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对该申报药品的临床试验不予批准,对申请人给予警告,1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该药物临床试验申请;已批准进行临床试验的,撤销批准该药物临床试验的批件,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3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该药物临床试验申请。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报送虚假资料和样品的申请人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公布。

第一百六十七条 申请药品生产或者进口时,申请人报送虚假药品注册申报资料和样品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对申请人给予警告,1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已批准生产或者进口的,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5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六十八条 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需要进行药物重复试验,申请人拒绝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其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申请人拒不改正的,不予批准其申请。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销药品批准文号,并予以公布:

(一)批准证明文件的有效期未满,申请人自行提出注销药品批准文号的;

(二)按照本办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不予再注册的;

(三)《药品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或者缴销的;

(四)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二条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

(五)依法作出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撤销或者撤回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情形。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一百七十条 中药和天然药物、化学药品、生物制品、补充申请、再注册的申报资料和要求分别见本办法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监测期的规定见附件6。

第一百七十一条 药品批准文号的格式为:国药准字H(Z、S、J)+4位年号+4位顺序号,其中H代表化学药品,Z代表中药,S代表生物制品,J代表进口药品分包装。

《进口药品注册证》证号的格式为:H(Z、S)+4位年号+4位顺序号;《医药产品注册证》证号的格式为:H(Z、S)C+4位年号+4位顺序号,其中H代表化学药品,Z代表中药,S代表生物制品。对于境内分包装用大包装规格的注册证,其证号在原注册证号前加字母B。

新药证书号的格式为:国药证字H(Z、S)+4位年号+4位顺序号,其中H代表化学药品,Z代表中药,S代表生物制品。

第一百七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的受理、补充申请的审批、再注册的审批,均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事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还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药品注册事项的其他技术审评或者审批工作。

第一百七十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批准上市的药品实行编码管理。药品编码管理的规定另行制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注册申请,除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外,还应当符合国家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以及进口中药材的注册管理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 药品技术转让和委托生产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 本办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xx年2月28日公布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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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自愿离婚协议书下载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5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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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协议人:

男方:

女方:

男方 与女方 现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自愿离婚,经双方商定,对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双方婚生女_____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_____日前支付共计____元人民币抚养费。女方每月逢双周周六上午九点到男方处接孩子探视,于当日下午七点之前送回男方住处。

二、 双方共同财产分割方案如下:

夫妻双方共有的位于___市___路___弄___号____室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系双方共同财产。现双方约定:

离婚后,该套房屋归男方所有,女方配合男方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由男方承担。

为保障子女的居住和生活环境,女方放弃该套房产的共同财产分割折价款。

三、女方自愿自筹______元人民币作为父母义务抚养子女期间的医疗费用,若以上钱款不足以支付以上医疗费用,超出______部分,由男方承担。

四、双方各自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

五、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其它共同债权债务;个人名下的债权债务离婚后由各自享有和承担。

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

立协议人:

男方: (签字) 女方: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交婚姻登记机关存档备案一份)

注:本协议书范本为___地区民政局统一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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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收银员工作总结免费下载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适用行业岗位:收银,职员,全文共 9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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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收银组的总收,虽然不算什么领导,但作为公司中一个团队的带头人,我知道自己的职责。作为总收应该认真传达公司领导对收银组各项工作安排,督促组员认真完成各项工作。

在这半年中公司领导对收银工作环境进行了改善。以前总收办公室有些潮湿,现在给我们换了新的办公室,而且安装上空调,使我们在工作休息有了舒适感。公司还对收银台全面升级,使收银工作更安全,工作环境更加整洁美观。现在工作环境更好了,我们需要更加努力工作,因为当顾客进入商场消费时,第一个看到的就是商场的收银员。收银员不仅仅代表着自己,更代表着公司的形象。所以收银员的服务直接反映商场的服务质量。为了商场更好的发展,必须提高收银员的业务、服务质量。

作一名总收,首先自身从心理上真正的关心组员,尊重组员,真正的为组员着想,真心的让组员的业务提高。在这个基础上,对新组员进行思想沟通与业务培训。

下半年逐渐迎来了商场的销售旺季,对我们的收银组来说又是一个大的业务考验,所以在7-8月份中计划对收银员及自己在原有的业务基础上进一步提升特制定如下计划:

1.继续培训收银员岗位职责规范、行为规范。

2.培训收银员业务知识。因为有新的收银员加入,这样新老收银员之间的业务能力就有了差距,所以坚持每天学习岗位职责规范,业务知识。让新收银员尽快赶上老收银员。

3.经常检查收银员的仪容仪表,收银台卫生,督促收银员必须做到唱收、唱付、微笑服务,不允许带个人情绪上岗。

2.做好销售高峰期的收银工作,确保不发生任何差错。检查备品充足,不影响收银员使用。

3.保证零钱充足,不影响收银工作,每日无差错的把销售款存入银行。

4.工作安全。因为收银工作是每天都在重复上一天的工作,很枯燥,这样有些人就会出现懈怠情绪。所以必须经常提醒收银员的现金安全,不出现假钞、长款、短款现象。票据安全,认真检查公章、名章、业户编码、大小写是否一致,不出现票据丢失现象。确保每天的工作是准确无误。

5.不定期检查收银员备用金,保证备用金安全。

6.作为一个团队的带头人,不但要们每个组员的业务精准,更需要自己保持清醒的头脑,不断的学习与提高,更好地发挥团队精神,我本着务实扎实的原则更好的负起自身的责任。

7.努力完成领导安排的工作。抓好一级工作,给领导分忧。

作为一个总收,能够在收银组解决的问题,我决不会麻烦领导,出现解决不了的事,不失时机的向领导请示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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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房屋租赁合同范本下载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90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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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合同双方: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调剂房屋使用的余缺,甲方愿意将产权(或管理权)属于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双方根据_________市(县)有关房产管理的规定,经过充分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出租房屋座落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房屋名称、规格、等级、间数、面积、单价、金额、地面质量(见下表)

第三条 租赁期限

租期为_______年_______月,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甲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时间和标准,将出租的房屋及时交给乙方使用居住。

第四条 租金和租金交纳期限乙方每月向甲方缴纳租金人民币_________元整,甲方应出具收据。租金在当月_________天内交清,交租金地点在_________。房屋租金,由租赁双方按照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房屋租金标准协商议定;没有规定标准的,由租赁双方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参照房屋所在地租金的实际水平协商议定。出租方不得任意抬高租金。

第五条 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租赁期间,甲方如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不必征得乙方同意,但应通知乙方。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后,该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甲方;享有原甲方的权利,承担原甲方的义务。

2.租赁期间,乙方如欲将房屋转让给第三方使用,必须征得甲方的同意。取得使用权的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乙方,享有原乙方的权利,承担原乙方的义务。

第六条 甲方的责任

1.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租赁房屋,应按延迟期间内乙方应交租金的_______%计算,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2.租赁期间,出租房屋的维修由甲方负责,如租赁房发生大自然损坏或有倾倒危险而甲方又不修缮,乙方可以退租或代甲方修缮,并可以用修缮费用收据抵销租金。

3.出租房屋的房产税、土地使用费由甲方负担。

4.租赁期间,如甲方确需收回房屋自住,必须提前_________个月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合同,甲方应付给乙方违约金,违约金以剩余期内应交租金总额的_________%计算。

第七条 乙方的责任

1.乙方依约交付租金,甲方如无正当理由拒收,乙方不负迟延交租的责任;乙方如果拖欠租金,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延期付款的规定向甲方偿付违约金。乙方如拖欠租金达______月以上,甲方可以从乙方履约金(如乙方付有履约金)中扣除租金,并可收回出租之房屋。

2.租赁期间,房屋管理费、水电费由乙方负担。

3.租赁期间,如乙方确因特殊情况需要退房,必须提前_________个月书面通知甲方,解除合同,应付给甲方违约金,违约金以剩余租期内应交租金总额的_________%计算。

4.租赁期间,乙方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及用途,故意或过失造成租用房屋和设备的毁损,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乙方如需装修墙窗,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并经房屋修缮管理部门批准方能施工。乙方在租用房屋内装修墙窗的格、花、板壁、电器等物,在迁出时可一次折价给甲方,亦可自行拆除,但应恢复房屋原状。

5.租赁期间或合同解除,乙方必须按时搬出全部物件。搬迁后_________日内房屋里如仍有余物,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由甲方处理。

6.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如乙方逾期不搬迁,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第八条 合同期满,如甲方的租赁房屋需继续出租或出卖,乙方享有优先权。

第九条 房屋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毁损,本合同则自然终止,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应通过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请当地房管部门调解或人民法院裁决。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___份,交_________市_________(县)房管局、_________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出租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承租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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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2024年最新辽宁城市供热条例全文_条例_网

范文类型:条例,全文共 821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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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最新辽宁城市供热条例全文

《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xx年5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辽宁城市供热条例。

20xx年最新辽宁城市供热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 维护热用户(以下简称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提高城市供热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和用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供热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公众利益优先、保障安全和质量、规范服务和管理、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价格、环境保护、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和扶持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推广使用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县供热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七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热源建设和管网布局。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不得违反供热专项规划确定的管网布局和供热方案,擅自为建设单位接入供热管网。

符合供热专项规划的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应当经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热等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八条 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供热工程中使用的产品和技术,定期制定推广、限制和淘汰的目录,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 新建建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未按照规定安装的,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对既有建筑未安装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供热节能改造力度,及时组织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

供热单位应当选购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供热计量装置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并定期检定或者更换。在保修期内,由保修单位负责维修更换;保修期满后,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更换。供用热双方对热计量数据的准确性发生争议时,由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检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选购、安装、使用和维护的具体办法,由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 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管网范围内,不得批准新建、扩建除供热调峰锅炉以外的永久性锅炉。

热电联产供热范围以外的新建房屋和旧城改造,应当实行区域锅炉集中供热;在区域锅炉供热管网敷设范围内,供热单位有能力提供热源的,不得新建分散锅炉供热工程。对已有的分散锅炉,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拆除或者改造后并入集中供热管网,并不得向用户收取供热管网建设、改造费用。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增加供热面积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用于供热建设的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热工程档案管理制度。供热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供热单位移交供热设施资料。

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

第十三条 对供热专项规划中新增的供热区域,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确定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

第十四条 供热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供热单位依法取得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热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供热,不得擅自转让供热许可证。

供热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核、分级核发,具体办法由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取得供热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

(二)具有稳定的热源;

(三)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且符合国家节能环保要求的供热设施;

(四)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五)具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六)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维护检修队伍;

(七)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和可行的经营方案;

(八)没有擅自停热、歇业或者弃管记录;

(九)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六条 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供热单位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六个月前向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准予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收回供热许可证,并对供热范围内的用户用热作出妥善安排;不准予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供热单位转让供热设施经营权的,应当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合理确定并公布供热起止时间。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

遇到特殊天气,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变化情况,决定提前或者延长供热,并给予供热单位相应补偿。补偿办法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用户应当在供热期前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用户发生变更的,应当与供热单位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合同示范文本由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制。

第十九条 在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和用户的原因外,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不低于十八摄氏度,其他部位的温度,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非住宅供用热双方对供热运行期限、温度标准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约定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

第二十条 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的建筑,供热单位应当实行热计量收费。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热费。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按照供热面积收费标准交纳热费。

供热价格和计费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供热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一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煤炭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调整供热价格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供热成本监审,举行听证会,听取用户、供热单位、热源单位等方面的意见。在作出定价决定后,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定价决定,并说明对听证会各方面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

第二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供热价格和计费办法收取热费,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供热单位不得以分户供热前单位拖欠的陈旧热费等理由拒绝供热。

第二十三条 用户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前或者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交纳热费。用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用热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供用热关系的,用户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热费。

新建建筑供热设施保修期为两个供热期。在保修期内,不得暂停供热。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建设单位承担热费;己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房屋购买人承担热费。

第二十四条 既有建筑室内供热设施已经分户且供热设施保修期已满的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十日前告知供热单位。

已办理暂停用热的用户需要恢复供热的,应当在当年交纳热费截止日期前交纳热费。

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对暂停供热的用户收取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但不得超过按照供热面积交纳热费总额的百分之十五。

第二十五条 供热单位应当加强供热设施运行情况的日常管理,向社会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办事程序,公开收费标准和报修电话,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供热问题。

第二十六条 在供热期间,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稳定、连续供热,实行二十四小时不间断服务,加强巡视检查,发现问题或者接到报修,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擅自停止供热。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燃气、燃油、煤炭或者热能的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供应,不得擅自中断。

采用分散锅炉间歇式供热的,每天锅炉供热运行时间不得少于十六小时。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要停热八小时以上的,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同时报告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连续停热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供热单位应当自停热之时起按日退还用户两倍热费。

第二十七条 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可以要求供热单位测温。供热单位应当自被告知之时起十二小时内按照有关规定和操作规范现场测温。供热单位对未达标温度没有异议的,应当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供热单位对未达标温度有异议的,用户可以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用户投诉之时起十二小时内组织现场测温。由于供热单位原因温度未达标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供热单位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因供热单位原因自被告知之时起超过二十四小时温度仍未达标的,供热单位应当自被告知之时起按日退还用户两倍热费。

温度测量和认定办法由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八条 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确实影响供热质量;

(二)擅自安装放水阀、循环泵;

(三)擅自开启、调节、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计量器具等;

(四)排放和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水或者蒸汽;

(五)擅自扩大供热面积;

(六)阻碍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七)其他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和供热质量的行为。

用户出现上述行为造成温度未达标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但用户已按照供热单位要求改正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实行职工热费补贴随工资发放制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供热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城市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和其他困难居民的热费贴付。

第四章 设施管理

第三十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供热信息平台管理制度,实现供热信息共享和网络化监督管理,对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运行情况实行实时远程监控,采集供热相关数据信息,并向社会公开。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热质量综合评价制度,对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运行、维护服务以及安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建立诚信档案。供热期满后三十日内,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单位进行供热质量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用热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接受举报和投诉。受理举报和投诉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三十一条 供热管理实行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供热单位应当于供热期前向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存入供热质量保证金。供热质量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用于发生用户温度不达标、供热单位违规收费或者擅自停止供热等情况时对用户的赔偿。

供热质量保证金,由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使用,其储蓄收益归供热单位所有。供热期满或者供热单位退出供热市场时,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供热质量保证金及利息返还给供热单位。供热质量保证金扣缴后,供热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补齐。

第三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对管理范围内的供热设施进行定期巡检,发现共用供热设施(含住宅楼外的供热设施和楼内的共用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用户自用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告知用户及时消除。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技术标准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定期对供热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改造,并于每年十月十五日前完成年度检修,保证供热期内设施完好。

供热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供热设施折旧费,应当专项用于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提取、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履行保修义务,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保修责任的,保修期顺延。

保修期满后,共用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更换供热设施的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未分户供热的住宅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用户擅自拆改的部分除外。已经分户供热的住宅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由用户负责日常管理,可以委托供热单位负责维护,更换供热设施的费用由用户承担,但因供热事故造成的除外。

非住宅用户的供热设施维护、管理责任,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制定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抢险队伍。发生供热突发事件时,应当启用应急备用热源,并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抢险。

第三十五条 在供热期间,供热设施发生突发故障的,供热单位应当立即进行抢修。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供热单位可以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置和现场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用户和有关单位。应急处置期间,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六条 住宅用户室内供热设施发生漏水等故障,对公共安全和其他用户的利益造成严重影响时,供热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相关用户;需要入户抢修而用户不能及时到达现场的,供热单位应当会同公安、社区或者居民委员会人员到达现场入户抢修,有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抢修后,现场人员应当在抢修单上签字,并共同做好用户财产安全保障工作。

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在抢修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用户财产损失的,供热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用户原因造成损失的,由用户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 供热单位无法保障安全稳定连续供热、严重影响公共利益,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督促无效的,经市或者县人民政府批准,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供热单位实施应急接管,组织接管方与被接管方签订供热设施应急接管协议。接管期间,保障正常供热产生的费用,由被接管方承担。

实施应急接管的,应当听取被接管方的陈述与申辩,并在其供热范围内公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八条 供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施应急接管:

(一)供热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有关部门催告,拒不消除的;

(二)供热设施发生重大故障或者事故,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恢复供热的;

(三)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四)无故中断供热持续四十八小时,或者缩短供热运行期的;

(五)用户投诉量大,反映问题集中且属实,不能保证安全、稳定、连续供热的;

(六)供热单位申请被接管的;

(七)其他严重影响供热公共利益的。

第三十九条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对其管理的重要供热设施,应当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识别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移动、覆盖、拆除、损坏共用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识别标志。

第四十条 在共用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有关地下供热管网的情况;影响供热设施运行和安全的,应当与供热单位协商确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建、拆除、迁移供热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协商确定方案后方可实施。

在施工中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供热单位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赔偿相应损失。

第四十一条 在共用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物料,利用供热管道和支架敷设管线、悬挂物体,排放腐蚀性液体以及爆破作业等危害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活动。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供热单位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赔偿相应损失。

第四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城市老旧供热管网改造和建筑节能改造的资金投入,确保供热设施正常运行,提高城市供热质量和效率。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供热方案进行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罚款;

(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工程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供热工程合同价款的百分之十五罚款;

(三)新建建筑未按照规定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住宅建筑按照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十五元罚款,非住宅建筑处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所需价款的两倍罚款。

第四十四条 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供热专项规划确定的管网布局和供热方案,擅自为建设单位接入供热管网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罚款;

(二)未取得供热许可证擅自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罚款;

(三)擅自转让供热许可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许可证;

(四)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五)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的,责令按照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日数退还用户两倍热费,并处以等额罚款;

(六)在供热期内擅自停止供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七)分散锅炉间歇式供热每天运行时间少于十六小时的,处一万元罚款;

(八)在供热期内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要停热八小时以上未及时通知用户的,处五千元罚款;未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罚款;

(九)对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罚款;

(十)连续两个供热期供热质量综合评价不合格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 用户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确实影响供热质量的;

(二)擅自安装放水阀、循环泵的;

(三)擅自开启、调节、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计量器具等的;

(四)排放和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水或者蒸汽的;

(五)擅自扩大供热面积的;

(六)阻碍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装、移动、覆盖、拆除、损坏共用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识别标志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共用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物料,利用供热管道和支架敷设管线、悬挂物体,排放腐蚀性液体以及爆破作业等危害共用供热设施安全活动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行为,未造成共用供热设施损坏但拒不停止危害行为的,可处二千元罚款;造成共用供热设施损坏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可处赔偿费五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变更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的;

(二)未依法审批供热工程项目和供热许可证的;

(三)未依法审批供热单位停业、歇业的;

(四)贪污、挪用供热建设资金、供热质量保证金、供热救助资金的;

(五)未依法履行对供热单位的监督检查职责的;

(六)接到供用热举报和投诉拒不受理或者不及时处理,以及发现违法行为拒不查处的;

(七)出现供热突发事件,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热源单位,是指利用自行生产的热能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取得供热许可证,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热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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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2024最新房屋租赁合同范本下载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84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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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双方友好协商补充以下协议:

1. 租赁期内房屋的管理费、水电费及乙方应缴费用由乙方向相关部门自行缴交并遵守物业管理处规定;甲方同意给乙方( )天免租期由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免租期内乙方仍要缴交相关的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

2. 在租赁期内,甲方按房屋现状交楼,如乙方对该房屋进行装修、装饰,需经甲方同意,并自行到管理处申请报批,缴纳相关费用,甲方给予协助。

3. 在租赁期内,乙方不得擅自将该房屋转租或分租;不得在房屋内进行违法活动。

4. 合同第六条第4点改为:发现乙方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或者乙方拖欠租金15天,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乙方所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5. 在租赁期内,甲方双方如有一方擅自解除本合同,则违约方应按本合同租金的2倍支付违约金。

6. 在租赁期内,乙方依时每月向甲方交纳租金,甲方收到后向乙方出具租金发票。 (甲方收款账户为:开户银行: 户名:账号: )

7. 房屋的租赁登记手续由租赁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办理,甲方协助乙方完成。

8. 在租赁期届满或解除合同时,乙方必须保持室内装修、设备、设施的完好交还给甲方,不得造成人为的损坏,否则修复费用由乙方承担,但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归还乙方所有。甲方同意乙方拆除室内主墙,乙方如将甲方室内主墙拆除的,必须在租赁期满前恢复原装,否则按金不予退还。

9. 在租赁期届满或解除合同时,乙方应在3天搬迁完毕,否则视乙方放弃对房屋内属乙方所有的设施设备及其它物品的各项权利,甲方有权自行处理,乙方不得要求返还及索取赔偿。

10. 在租赁期届满后,若乙方愿意与甲方继续承租该物业,在同等的条件下,乙方享有该物业的租赁优先权。若甲方转让该物业,乙方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 本补充协议壹式伍份,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若本补充协议与原合同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____日期:____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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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正版软件使用情况的自查报告_自查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84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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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版软件使用情况自查报告

根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号)精神,珠街镇领导高度重视,对珠街镇使用正版软件的专项检查工作进行了专题布置,要求各部门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开展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管理监督责任

为认真贯彻落实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我镇领导非常重视,按照有关要求,认真落实领导责任。明确镇党委书记李家文为第一责任人,镇党委成员、纪检组长赵鉴具体抓好软件正版化工作,镇办公室为责任科室,负责日常事务,并经常向主要领导汇报软件使用情况。

二、加强宣传,提高自觉使用正版软件意识

文件下发后,我镇及时召开职工大会,全文传达学习了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镇党委书记李家文对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进行了阐述,并对各部门提出了必须使用正版软件的要求。通过各种形式的学习宣传,全镇干部职工充分认识到了使用正版软件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了保护知识产权和自觉使用正版软件的意识。

三、认真开展自查,确保自查工作落到实处

为确保本次使用正版软件专项检查工作落到实处,不漏环节、不留死角、不走过场,镇办公室进行了部署,对本单位使用正版软件情况进行了专项自查,重点检查了办公软件、杀毒软件等的使用情况。我镇所有办公电脑均安装了正版的办公软件和杀毒软件;此外,根据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排,部分电脑安装了财政申报系统、人事工资数据库、金财网等有关软件。同时,我镇积极克服经费紧张困难,多方筹措软件采购经费,确定镇办公室负责软件采购工作,对需要购置的正版软件实行集中采购,确保了办公软件全部使用正版软件。

我镇在本次使用正版软件专项检查工作中,切实做到了领导重视、措施有力,效果明显,但仍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今后我镇将在下一步的工作中,继续落实好县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的要求,加强宣传,使机关工作人员增强保护知识产权意识,自觉使用正版软件行为,树立政府机关良好形象,以促进软件产业的积极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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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三字经阅读心得体会感悟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全文共 113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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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读过很多书,有天文书,有历史书,有童话书,有漫画书等等。这些书使我丰富了知识,开阔了视野,得到了很多启示,懂得了许多道理。其中,令我感悟最深的就是《三字经》这本书。它不仅是中华文化的经典作品,也是我的好老师。每一次读它,都能引起我很多的思考,让我受益匪浅。

“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习相远”是《三字经》的第一句,虽然很简短,却说明了一个深刻的道理:人生下来都是很好的,没好好学习才变得和别人不一样了。“子不学,非所宜。幼不学,老何为”更是教育我们:一个人倘若小时候不好好学习,到老的时候一无所知,能有什么用呢?“如负薪,如挂角。身虽劳,犹苦卓”说的是古人在艰苦的环境里仍坚持读书,为我们树立了很好的榜样。还有“苟不教,性乃迁。教之道,贵以专”、“养不教,父之过。教不严,师之惰”等通俗易懂的哲理,还有孟母三迁、五子登科、孔融让梨这些经典故事,甚至还有天文、地理、气候等自然方面的知识……《三字经》真是知识的宝库、思想的宝库!

“香九龄,能温席。孝于亲,所当执”是最令我感动的一句话。它讲的是东汉时期,一个叫黄香的人,九岁的时候就非常懂得孝顺,每当夏天,总是先把枕席扇凉了、蚊子赶跑了再请父母歇息。冬天,则自己先躺下,用体温帮父母把被窝暖热!这是一个多么懂事的孩子啊!爸爸告诉我,这个故事讲得不仅仅是孝顺,更是爱!是亲人之间至真至纯的爱!而这个爱,就是关心,就是体贴,就是相互的照顾和无私的奉献!

每次读到这里,我的眼眶都是湿润的,因为我想到了我的爸爸妈妈对我的爱,也想到了我对爸爸妈妈的一点一滴。为了我,爸爸妈妈总是绞尽脑汁换着花样给我做好吃的;为了我,爸爸妈妈总是无论下雨下雪都等在学校门口接我回家;为了我,爸爸妈妈总是上了一天班还不知疲倦地陪我学习陪我玩耍……我小时候很黏人,一离开妈妈的怀抱就哭闹,妈妈整夜整夜地抱着我,困极了,就坐在那里睡觉!一次我高烧近40度,爸爸一会儿一会儿地给我擦酒精,帮我降温,竟一夜没有合眼!一次突然下大雪,我因为值日,走出教室的时候天都黑了,但是妈妈一直在校门口等。看着雪人一样的妈妈,捂着妈妈冷得哆嗦的手,我忍不住眼泪啪啪直掉!爸爸妈妈就是这样很爱很爱我,而我,却不知道关心爸爸妈妈。好吃的东西我总是抢着吃,很少主动帮爸爸妈妈干家务活,学习累了还好发脾气,妈妈总是给我洗脚而我从没给妈妈洗过一次……想到这些,想到黄香,我觉得好惭愧!真的有太多的事情,需要我去学习、去思考、去努力做好!

“玉不琢,不成器。人不学,不知义。”读《三字经》,让我懂得了什么是自然,什么是善恶,什么是学习,什么是爱!我爱这本书,喜欢书里的智慧和精神。我更会在享受爱的时候,像黄香那样,真挚地爱父母,爱老师,爱同学,爱每一个人!让《三字经》伴我成长,让爱与我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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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自愿离婚协议书下载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9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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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__________,女,_____族,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身份证编号:_____,住址:__________。

男方:__________,男,_____族,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身份证编号:_____,住址:__________。

第一条上列男女双方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离婚协议。

第二条男女双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登记结婚。双方因婚前了解不深,缺乏感情基础,婚后没有注重感情的培养,而且性格不合,已经分居很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确已没有和好的可能,一致同意自愿离婚并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

第三条男女方共同财产:房产_____,位于_____,该房产价值__________元;汽车_____,车牌号码为_____,价值__________元。__________归_____方所有,_____方同时给予_____方补偿_____价款_____万元,于办理离婚登记时一次性支付。

男方、女方专用的物品,分别属男、女方各自所有。

男方、女方共同债务有向_____方_____借款_____元整,由_____方归还。共同的债权有_____元整,由_____方享有。若男方、女方另存有债务的,属个人债务,由其个人偿还,与另一方无关。

第四条婚内生_____,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身份证编号__________。双方一致同意由_____方抚养,_____方应于每月的_____号前支付_____方抚养费_____元整;_____年满_____周岁后由其选择随男方或女方生活。

第五条_____方有探视_____的权利,每周一天,时间为星期六或周日。_____读书时寒暑假期间的探视时间,双方另行约定。

第六条男女双方签订本协议日起十天内,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第七条离婚后,一方不得干扰对方的生活,双方不得做有损_____健康成长的事情,都有教育_____的义务。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一份给婚姻登记机关;自离婚登记之日起生效。

女方签名:__________男方签名: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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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最新门面租赁合同范本下载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85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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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门面租赁合同范本下载

出租方(甲方):

法人代表:

承租方(乙方):

法人代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承租甲方位于________________店面之事宜,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租赁店面位于______________,该店面建筑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

第二条 乙方同意租赁店面只作为____________使用。

第三条 租赁期限

3.1本合同正式租赁期限为____年,自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3.2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合同自动终止。乙方如要求续租,应在合同期满前60天发出书面申请,双方重新签订合同,否则视为乙方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租(甲方未作书面答复,视为合同期满后不同意乙方续租),甲方有权在合同期满后将本合同租赁店面出租给他人。

3.3本合同期限届满,如该店面继续对外出租,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租权。

第四条 店面租金

4.1甲乙双方约定的租金为人民币每平方米______元/月,即________元/月(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后按每年______递增。

4.2租金和支付方式

甲乙双方约定租金按先交费后使用的原则进行如下约定:乙方租金每六个月支付一次。

4.3乙方经营中涉及的费税(包括但不限于流转税所得税,物业管理费、治安费、垃圾清运费)及其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用水、用电、通讯网络)均不包括在店面租金当中,由乙方自行承担。

4.4 甲乙双方约定由乙方提供方案,甲方负责店面装修。

第五条 乙方如需在经营过程中对店面进行装修,其方案须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改变或损害所在建筑主体结构,施工方案不得堵塞人行通道或影响相邻店面经营。

第六条 甲方的权力及义务

6.1 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店面租金以及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承担支付的各项费用。

6.2甲方有权在事先通知的情况下指派工作人员进入该营业店面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抄表、维修和改建,紧急状况下,甲方对店面的设施、设备的检修不受事先通知的限制。

6.3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归甲方所有。拖欠按合同约定缴纳租金达7天以上的,拖欠应承担的用水、用电及其它费用达30天以上的。

6.4对于在合同履约期间,乙方支付给甲方的租金或各项费用,即使甲方接受了乙方应交租金或费用的部份款项,不得视为甲方同意免减乙方应付款项,也不影响甲方追索不足部份的应付款及单方解除合同权力。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7.1乙方有权使用租赁店面进行独立经营幼儿园,其经营活动不受甲方干预,但须依法经营。

7.2乙方在租赁店面的一切物品,由乙方自行保管,安全由乙方自行负责。

7.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停止营业。停止营业或变相不营业超过30天,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单方进入乙方租赁店面,清空店面并对外出租。

7.4乙方租赁店面前后的公共区域部份的清洁卫生,城管、城建、物管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7.5乙方应自行购买承租店面内的财产一切保险。

第八条 合同的终止或解除

8.1合同期满之日,合同自行终止

8.2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可提前终止合同。

8.3如甲乙双方其中的任何一方因故需提前终止本合同,应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并经对方书面同意,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提前终止本合同的视为根本违约。

8.4无论任何原因终止或解除本合同时,乙方应于10日内将租赁店面内物品自行搬离,逾期未搬,甲方有权在乙方不到场的情况下,将物品搬离,且不承担物品缺失责任。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甲乙双方按本合同约定全面合理地履行义务,任何一方未按合同履行义务的,按本合同约定条款执行。在本合同履行期间,除法律和本合同规定的情况外,双方均不得提前终止合同,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经济损失。

9.2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单方解除合同的,属甲方违约,甲方除应退还乙方未使用的租金外,还应向乙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为乙方已缴未使用的租金额的50%。

9.3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单方解除合同的,属乙方违约,乙方缴纳的未使用的租金甲方不予退还,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为壹年的租金。

第十条 法律适用的争议的解决

10.1有关本合同的内容,效力,解释和争议的解决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受其保护和管辖。

10.2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的包括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向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一条 其它条款

共2页,当前第1页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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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自愿离婚协议书下载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37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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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市路号

协议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市路号

协议人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现协议双方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离婚、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与自愿离婚。

二、儿子由抚养,由每月给付抚养费元,在每月号前付清;直至付到18周岁止,18周岁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三、夫妻有座落在路号的楼房一套,价值人民币万元,现协商归所有,由一次性给付现金万元。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俱等等(见清单),双方同意作价万元,归所有,向毕某支付万元。

四、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

五、可在(时间)接儿子到其居住地,于(时间)送回居住地;如临时探望,可提前天与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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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广州房屋租赁合同下载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21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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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房屋租赁合同下载

第一条 合同当事人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二条 甲方同意将坐落在 (巷、里) 号座 房号的房地产 出租给乙方作 商业 用途使用,建筑面积 平方米。

第三条 甲乙双方协定的租赁期限、租金情况如下:

租赁期限

月租金额(币种:人民币 ) 元

小 写

大 写

注: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金按 月 结算,由乙方在每 月的第 日前按 转入个人银行帐号 付款方式缴付租金给甲方。

第四条 乙方向甲方交纳( 人民币 币) 元保证金(可以收取不超过 个月月租金数额),甲方应在租赁期满或解除合同之日将保证金 退回乙方 .

第五条 双方的主要职责:

1.甲乙双方应当履行《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义务。

2.甲乙双方应当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房屋租赁、房屋安全、消防安全、治安、计划生育及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查处工作。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照合同约定将房屋及设备交付乙方使用。未按约定提供房屋的,每逾期一日,须按月租金额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应负的修缮责任: 房屋结构性问题。

3.租赁期间转让该房屋时,须提前 个月(不少于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抵押该房屋须提前 日书面通知乙方。

4.发现乙方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或者乙方拖欠租金 个月以上的,甲方可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时交纳租金。逾期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乙方须按当月租金额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应负的修缮责任: 房屋非结构性问题。

3.租赁期届满,应将原承租房屋交回甲方;如需继续承租房屋,应提前 日 与甲方协商,双方另行签订合同。

第八条 其他约定 乙方的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等其他费用需另行缴交。乙方的物业管理费从 年 月 日开始向物业管理处缴纳。若甲方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甲方需赔偿乙方壹个月租金;若乙方提前解除租赁合同,乙方需赔偿甲方壹个月租金。

第九条 甲乙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条款或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条 在租赁期内,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甲乙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送一份给街(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广州经济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甲方: 乙方:

身份证 号码: 身份证 号码: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证件号码: 证件号码: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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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简单租房合同范本下载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61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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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市××街道××小区××号楼××号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计××个月,简单租房合同书。

二、本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元,按月/季度/年结算。每月月初/每季季初/每年年初××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全月/季/年租金。

三、乙方租赁期间,水费、电费、取暖费、燃气费、电话费、物业费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

四、乙方同意预交××元作为保证金,合同终止时,当作房租冲抵。

五、房屋租赁期从××年××月××日至××年××月××日。在此期间,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须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并偿付对方总租金××%的违约金;如果甲方转让该房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六、因租用该房屋所发生的除土地费、大修费以外的其它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在承租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无权转租或转借该房屋;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及其用途,由于乙方人为原因造成该房屋及其配套设施损坏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八、甲方保证该房屋无产权纠纷;乙方因经营需要,要求甲方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的,甲方应予以协助。

九、就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天津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解决。

十、本合同连一式X份,甲、乙双方各执X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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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关于租房合同协议书下载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6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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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市××街道××小区号楼号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计××个月,简单租房合同书。

二、本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元,按月/季度/年结算。每月月初/每季季初/每年年初××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全月/季/年租金。

三、乙方租赁期间,水费、电费、取暖费、燃气费、电话费、物业费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

四、乙方同意预交××元作为保证金,合同终止时,当作房租冲抵。

五、房屋租赁期从××年××月××日至××年××月××日。在此期间,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须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并偿付对方总租金%的违约金;如果甲方转让该房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六、因租用该房屋所发生的除土地费、大修费以外的其它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在承租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无权转租或转借该房屋;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及其用途,由于乙方人为原因造成该房屋及其配套设施损坏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八、甲方保证该房屋无产权纠纷;乙方因经营需要,要求甲方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的,甲方应予以协助。

九、就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天津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解决。

十、本合同连一式X份,甲、乙双方各执X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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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新版离婚协议书下载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73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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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女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男女双方于 年 月 日结婚,现如今因为自身原因双方感情不和,经过夫妻二人长期调理无果;现就两人离婚问题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离婚财产分配

时至今日,夫妻两人现有共同存款 万元,经过两人沟通协商,夫妻两人离婚后,男方所得存款总额的 %,女方所得存款总额的 %;

关于夫妻两人共同生活的房屋分配:夫妻二人离婚之后,房屋的所有权归男方所有,同时在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之后,男方应该补偿女方 元。

第二、关于夫妻两人婚前债务。

夫妻两人协议签订前所有债务已经结清,如果今后发生债务问题,系自身原因所致,与另外一方无关。

第三、关于子女分配以及探望

夫妻两人结婚之后育有一个儿子,二人离婚之后孩子归女方所有,另外一方每月支付给 元人民币作为孩子的抚养费用。

关于对子女的探望:二人离婚之后孩子随抚养人共同生活,另外一方有权探望自己的子女,在探望之前必须通知抚养人,抚养人也不应该恶意阻挠另外一方探视。

第四、关于对方刻意隐瞒夫妻共同财产

本协议签订之后,双方即完全明确对方的财产情况,如在离婚之后其中一方有故意隐瞒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刻意转移共有财产的,则另外一方有权追讨自己所得份额。

任何一方在发现对方有上述行为之后,可按照相关法律向对方追讨所得份额,所需一切费用由对方负担。

第五、主动赔偿事项

此次离婚协议因男方主动提出,所以在离婚协议签订之后男方需支付 元人民币作为经济补偿,此款项需在 年 月 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对方。

第六、关于违约责任

在协议签订之后,如果其中一方违反本协议内容,则应该赔偿对方 元作为经济补偿。

第七、协议生效时间

自夫妻二人领到《离婚证》之日起,此协议即可生效,两人各保存一份,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男方签字: 女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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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新版离婚协议书下载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1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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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某某,男,汉族,年月日生,住,身份证号码:

离婚协议书女方:某某,女,汉族,年月日生,住,身份证号码:男方与女方于年月认识,于年月日在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儿子/女儿,名。因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儿子/女儿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抚养费由男方全部负责,男方应于年月日前一次性支付元给女方作为女儿的抚养费(/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元,男方应于每月的1-5日前将女儿的抚养费交到女方手中或指定的__银行帐号:)。

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男方可探望女方抚养的孩子。(/男方每月可探望女儿一次或带女儿外出游玩,但应提前通知女方,女方应保证男方每月探望的时间不少于一天。)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⑴存款: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共元,双方各分一半,为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但男方/女方应于年月日前一次性支付元给女方/男方。

⑵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___的房地产所有权归女方所有,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的手续自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男方必须协助女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女方负责。女方应于年月日前一次性补偿房屋差价元给男方。

⑶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附清单)。

四、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方于年月日向___所借债务由方自行承担……)

五、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电及银行存款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六、经济帮助及精神损害赔偿:

因女方生活困难,男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补偿经济帮助金给女方。鉴于男方要求离婚的原因,男方应一次性补偿女方精神损害费元。上述男方应支付的款项,均应于年月日前支付完毕。

七、违约责任的约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付违约金元给对方(/按支付违约金)。

八、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九、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___人民法院起诉。

男方:女方:

签名: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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