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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的生效规则(热门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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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52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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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

湖公(交)决字[ 20xx ]第001号

当事人: 白荣林 地址: 四川省中江县苍山镇祁家沟村1社 电话:无 其他联系方式:无驾驶证或身份证号码: 5106230 档案编号: 3305764078 发证机关: 浙江省湖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车辆牌号: 浙E58818 类型: 普通二轮摩托车现查明的违法事实:20xx年08月18日20时25分左右,白荣林驾驶一辆车号为浙E58818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湖州市区人民路与苕溪路叉口,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民警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白荣林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书证、检测结论等证据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行为,决定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60日内向湖州市公安局或湖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3个月内向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签字: 备注:

湖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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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3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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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____劳____监字(____)年____号

处罚人:1.受罚人是个人的,此栏应写明受罚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及住所。2.受罚人为单位的,写明该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违法事实及证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事实已违反______决定给予下列处罚:被处罚人应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______。逾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______申请复议;也可以在______日内直接向______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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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157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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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基本情况:刘,男,汉族,住址是xx省xx市鼎城区武陵镇临沅路27号,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8312220xx,联系电话:。

刘涉嫌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使用湘J298SL小车,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案,本机关于20xx年10月10日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经调查查明,20xx年10月10日上午11时30分,xx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唐伟(执法证号:430720xx、陈(执法证号:43072xx8)等人在xx市城区人民路育英小学前依法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你驾驶的湘J298SL小车正在下客,当时车上载有四名乘客,且不能当场提供《道路运输证》,也不能提供其它有效证明。通过进一步调查了解查实,你的本次运输行为是从长沙到,收取包车费叁佰叁拾元人民币归你本人所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具体有:现场摄像记录、现场笔录、刘询问笔录、湘J298SL小车行驶证和刘驾驶证复印件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你的这一运输行为属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使用湘J298SL小车,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本机关认为,你的这一运输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第十条第二项“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上述证据经过你本人阅示并发表了证据属实、无异议可作为本案的证据材料使用的意见。本机关于20xx年10月1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章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xx市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执行标准》第一条第一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违法程度轻微,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较轻微、及时纠正的,处罚幅度以车辆残值为参考,但不低于5000元。”之规定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常运管处罚告知[20xx]035号),你于20xx年10月10日向本机关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认为你的违法行为被本机关查获后立即停止了旅客运输,能积极配合本机关调查处理,按要求将车上旅客转运,将车停放在指定地点,并保证今后不再从事违法经营,又是初次违法,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同时还表示自愿放弃你本人的听证权利,不再要求组织听证。本机关经集体研究,认为你的违法行为被本机关查获后的确有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事实表现,决定采纳你的陈述申辩意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对你减轻行政处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运输经营;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分行营业部(地址:xx市洞庭大道xx00号),户名:xx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606757366。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xx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xx市武陵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行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xx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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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224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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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官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官,男、汉族、现年44岁、小学文化,家住,《居民身份证》号码:。现暂住湖南省**县**镇河西街,系**县**镇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场所:湖南省**县**镇河西街鹭鸶庄;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注册号:4331276;注册日期:20xx年9月1日;邮政编码:416700;联系电话:。

20xx年3月18日,我局老司城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在**县**镇河西街对当事人开设的食品店进行了检查,检查中当事人现场不能为执法人员提供“金箭”口香糖、“今麦郎”方便面等食品的供货者许可证及食品合格证明文件。于是执法人员当即给当事人下达了《当场处罚决定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处罚,并责令当事人七日内改正违法行为。20xx年4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开设的食品店进行了检查,当事人仍然不能提供“金箭”口香糖、“今麦郎”方便面等食品的供货者许可证及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当日,经主管局长批准,我局老司城监督管理所以当事人涉嫌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对其立案调查。

现查明:20xx年9月1日,当事人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领取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然后在**县**镇河西街“凯翡加油站”内开设一家食品店,从事预包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零售经营活动。经营中,当事人在采购“金箭”口香糖、“今麦郎”方便面等食品时,没有按照规定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相关证明文件。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于20xx年3月18日被我局老司城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我局对其违法行为给予了警告和责令限期改正,但当事人逾期仍然没有改正其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个人身份;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个体工商户身份及其经营范围;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当事人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经营食品的资质;

证据(四):20xx年3月18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经当事人签收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存根一份,证明我局就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对其下达过《责令改正通知书》及责令改正期限为七天;

证据(五):20xx年3月18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经当事人签收的《当场处罚决定书》一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警告处罚;

证据(六):20xx年4月15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经当事人确认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责令限期内没有改正违法行为,仍然不能提供有关食品的供货者许可证及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证据(七):20xx年4月18日,证明当事人在采购有关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及其经营状况等情况。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认可,办案人员对其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逐一进行了审查认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对证据没有提出异议,符合证据要求,予以采信。

20xx年4月29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永市监听告字〔20xx〕4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结果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自处罚听证告知书签收后3个工作日内,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

综上所述,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标准,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中国建设银行**县支行将罚没款存(汇)入**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帐号:430015120xx),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的相关内容,我局将依照有关规定在相关网站上予以公开。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xx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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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50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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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司 法定代表人:陈

住所地

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从轻、减轻或从重的情节、陈述申辩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是否经过听证程序 该当事人于20xx年2月28日22时,在山香路,因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遗撒建筑垃圾污染路面,污染路面长500米,系初次违法。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询问调查笔录、现场照片、相关证明材料为证。当事人在告知期限内未陈述、申辩

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和《xx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之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千元对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徽商银行分行营业部银行(帐号:12800010210003 )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xx人民政府或 /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xx市xx区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年 三月 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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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169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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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证书编号:国环评证乙字第号

法定代表人:王

地址:xx省xx市xx区路号(x大厦)x室

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现场调查,并应你公司要求举行了环境行政处罚听证会,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于x年4月编制电源有限公司年产300万套铅酸蓄电池极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时,将评价日期更改为x年7月;在环评文件中“经现场踏勘,项目所处地500m范围内无任何居民点”的描述与事实不符。

以上事实,有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x年3月18日《关于〈关于委托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环境违法问题进行调查取证的函〉的复函》(华东环督函〔〕21号)和x年2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你公司x年1月26日《关于电源有限公司环评承接情况的说明》和《关于电源有限公司年产300万套铅酸蓄电池极板项目情况的说明》、x年2月28日《关于电源有限公司环评情况的说明》和《关于电源有限公司年产300万套铅酸蓄电池极板项目情况的说明》、x年4月《电源有限公司年产300万套铅酸蓄电池极板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关于环评机构资质管理制度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部于x年3月2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我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环法字〔〕17号)于x年4月7日送达至你公司,你公司于x年4月8向我部提出听证申请。我部于x年4月18日通知你公司有关听证会事项,于x年4月28日在xx省南京市举行了行政处罚听证会。你公司代理人徐卫华出席了听证会。

综合你公司听证会意见,你公司对在编制日期和防护距离上弄虚作假的事实认定没有异议,认为我部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但偏重。另外,你公司对“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的事实认定有异议,认为环评单位不可能自行决定降低环评等级。经研究,我部对你公司上述异议意见予以考虑,但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部x年3月28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环法字〔〕17号)及《送达回证》、x年4月18日《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环法字〔〕20号)及《送达回证》、x年4月28日《听证笔录》、你公司x年4月8日《听证申请》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授予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我部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处罚:

(一)吊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国环评证乙字第1968号);

(二)罚款三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吊销资质证书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时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国环评证乙字第1968号)正本和副本原件交送达人员收回。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部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中央总金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部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部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部委托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公司于x年6月15日前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部。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x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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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30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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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

___公(______)决字[______]第___号

决定书正文载明以下内容:

1.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现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2.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等情节(证人不愿意暴露姓名的,应当注意保密);

3.法律依据;

4.处罚种类及幅度;

5.履行方式及期限(含合并执行的情况);

6.对涉案财物的处理结果及对被处罚人的其他处理情况;

7.被处罚人的法律救济途径;

8.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及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公安机关印章及决定日期

本文书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被侵害人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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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124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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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烟草专卖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平烟专罚字[20xx]第016号

关于对王秀华无证运输卷烟的处罚决定

被处罚人:王秀华,性别:女,年龄:38岁,民族:汉族,身份证号:330326720726272,身份证地址:浙江省平阳县榆洋镇象湾西路68号,现住址: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下厂村,联系电话:。

20xx年7月21日10时许,根据群众举报,我局执法人员潘克丰(33C334)、薛盛俊(33C328)与公路运输管理部门执法人员,经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对停靠在平阳县岱口村功助物流托运部内的一辆车牌照为浙CE2831的货运汽车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该车的后部车箱内3件外壳用“米老头”标识的纸箱包装的货物,当场在该三件纸箱中查获南洋双喜(听装)100条、555(金)50条、555(弘、博)50条,共计3种品牌200条卷烟。在检查过程中有见证人仵振东、李绍良两人在场,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因当事人不在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在当地购买的有效凭证及相关的运输证明,涉嫌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第(三)项规定的无证运输卷烟的行为,我局依法对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经鉴定,上述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查,王秀华于20xx年7月20日以16000元的价值从深圳一个叫“晓明”的人那里以抵债的方式抵了南洋双喜(听装)100条、555(金)50条、555(弘、博)50条,共计3个品牌200条卷烟,并由“晓明”将上述卷烟运送至功助物流在深圳的托运部,由一辆车牌照为浙CE2831的货运汽车托运至平阳岱口,而后由王秀华的朋友杜爱国负责接收上述卷烟。货运汽车在驶至平阳县岱口村功助物流托运部内时,上述卷烟被我局依法查获。另查明王秀华购入上述卷烟后,准备以南洋双喜(听装)55元/条、555(金)120元/条、555(弘、博)80元/条的价格销售给其朋友鞋厂里的工人。

参照案发当日温州市烟草公司平阳分公司卷烟价格,上述卷烟共计3个品种,200条卷烟的价值为22700元整。

以上违法事实有检查(勘验)笔录、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证据复制提取单、卷烟鉴别检验报告等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

本局认为,被处罚人王秀华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无证运输卷烟的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依法没收违法运输的走私卷烟南洋双喜(听装)100条、555(金)50条、555(弘、博)50条,共计3个品牌200条卷烟,交浙江省烟草公司温州市公司收购,收购款15890元上缴国库。

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被处罚人之日起生效。

被处罚人如不服上述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到浙江省温州市烟草专卖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阳县烟草专卖局(印章)

二○一〇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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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69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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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罚[ ] 号

当事人:__________ 单位名称: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 性别:______ 年龄: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当事人_______________一案,经本单位依法调查,现查明:

(违法事实与证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单位认为:当事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的行为已违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______________________之规定,本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___________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_________或 ____________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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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行政处罚决定书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8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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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

执业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本局依法于20__年月日对被处罚人进行立案调查。

本局于20__年10月21日对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时被处罚人正在室内,在室内的架子上查见5%葡萄糖注射液、0.9%氯化钠注射液等药品;被处罚人当场未能出示医师资格证书等卫生技术证件及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___村七组8号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当场未查见病人收费登记资料。经调查,被处罚人未取得行医资格,在__________行区_______________村七组8号开展医疗执业活动,且未能提供违法所得的证明材料。

以上事实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检查笔录等为证。

本局认为,被处罚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取缔,并对被处罚人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1、没收药品(见物品清单)。

2、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

被处罚人应于贰零壹零年贰月陆日前,到本局指定地点(__________路521号__________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联系人 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领取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本市工商银行或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__________市卫生局或__________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

卫生局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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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214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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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周无照从事鞋类经营活动的

处罚决定

当事人;周,女、土家族、现年36岁、小学文化,家住,《居民身份证》号码:,现在**县**镇中心市场内从事鞋类经营活动。邮政编码416700;联系电话: 。

20xx年4月1日,我局城关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在**县**镇中心市场巡查时,发现一家皮鞋店没有悬挂《营业执照》,经查问,该店业主名叫周,从事鞋类经营活动还没有取得《营业执照》。于是执法人员当即对其下达了《催办营业执照通知书》,限期7日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20xx年4月13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开设的皮鞋店进行了检查,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没有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当日,经主管局长批准,我局城关监督管理所以当事人涉嫌无照从事鞋类经营活动对其立案调查。

现查明:20xx年3月25日,当事人以3.2万元/年的价格,在**县**镇中心市场组下门面,开设皮鞋店,从事鞋类销售经营活动。当事人在皮鞋店开业前,没有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未领取《营业执照》。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于20xx年4月1日被我局城关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并对其下发了《催办营业执照通知书》,限期7日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但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没有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从开业至立案之日止,当事人销售皮鞋获违法所得800元。

上述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当事人身份;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当事人签订的《门面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在**县**镇中心市场内;

证据(三): 20xx年4月1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经当事人签收的《催办营业执照通知书》存根一份,证明我局城关监管所对当事人下达过《催办营业执照通知书》及其限期办理注册登记的时间为20xx年4月12日之前;

证据(四):20xx年4月13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经当事人确认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逾期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继续无照从事鞋类经营活动及经营场所地址;

证据(五):执法人员拍摄的经当事人确认的当事人经营场所相片两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销售有皮鞋等各种鞋子;

证据(六):20xx年4月14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经当事人确认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无照从事鞋类经营活动以及在此期间的经营状况等情况。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名认可,并经办案人员对其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逐一进行了审查认定,并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对证据没有提出异议,符合证据要求,予以采信。

20xx年4月26日,我局向当事人下发了永市监听告字〔20xx〕4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结果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自处罚听证告知书签收后3个工作日内,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

综上所述,当事人在没有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鞋类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之规定,构成《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所指的无照经营行为。

鉴于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调查取证,要求从轻处罚。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事故全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考标准》第五十五条:“经营额不足五千元或违法所得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不足五千元的罚款;”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经营行为,予以从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800元;

2、罚款1200元整。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贰仟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中国建设银行**县支行将罚没款存(汇)入**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帐号:43001512),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的相关内容,我局将依照有关规定在相关网站上予以公开。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xx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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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70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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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处罚人:*公司

地 址:Hellerwald,D-56154,Boppard,Germany

你公司在亚行贷款西安三环路第二批设备采购第一包路面冷再生机国际招标项目(招标编号:0703-0820CIC5Y022/01)中关于投标型号设备业绩的投标响应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在质疑发生后提供篡改过的销售合同复印件作为证据。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你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销售业绩清单、相应的销售合同复印件,其他投标人的质疑函及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关于质疑问题的答复等为证。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xx年第13号)第五十九条“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投标无效,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四)投标文件及澄清资料与事实不符,虚假投标的;(五)在质疑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在本项目中的中标无效,并给予你公司警告处罚。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务部提起行政复议;也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九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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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50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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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人:雷,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310241991090,xx省xx市xx县xx镇xx村人。

因你于20xx年1月10日在xx县xx村未取得燃气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非法倒灌燃气,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涉嫌具有违规从事燃气经营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元)的处罚。

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新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编码:20401)帐号:000163开户行:工行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田县人民政府或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新田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xx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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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61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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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程序

共同程序是指适用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时应当共同遵循的基本程序,主要包括:1.调查程序。《行政处罚法》第3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处理行政处罚案件,首先应当进行调査,查明有关事实,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有关证据,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制原则的基本要求。2.告知程序。《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由于当事人往往并不了解自己应有的权利,因此法律要求行政机关在做出决定之前,有义务告之权利,这既有利于当事人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也可以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3.陈述和申辩程序。《行政处罚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作为有关事件的参加者和证人,最清楚整个事件的全过程,我们不否认当事人可能因害怕制裁而故意隐瞒歪曲违法事实,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不仅有利于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行政机关全面、客观地了解有关事件,查清违法行为。因此,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必须保证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极和申辩权,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应当进行复核,正确的应当采纳,错误的也不应因此加重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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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_决定_网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161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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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

处罚,指依据法令规章,加以惩罚,即使犯错误或犯罪的人受到政治或经济上的损失而有所警戒。下面第一范文网小编给大家带来行政处罚决定书,供大家参考!

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一

_________罚[ ] 号

当事人:__________ 单位名称: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 性别:______ 年龄: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当事人_______________一案,经本单位依法调查,现查明:

(违法事实与证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单位认为:当事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的行为已违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______________________之规定,本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___________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_________或 ____________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注:此文书一式两联,第一联归档,第二联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二

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或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当事人××××××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案件来源;立案情况;违法事实;证据列举及说明)。本机关认为:××××××(案件处罚理由与依据;事先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自由裁量说明)。依照××××××(法条原文)之规定,本机关(责令 ,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人民政府或××××××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三

京____劳____监字(____)年____号

被处罚人:1.受罚人是个人的,此栏应写明受罚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及住所。2.受罚人为单位的,写明该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违法事实及证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事实已违反______决定给予下列处罚:被处罚人应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______。逾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______申请复议;也可以在______日内直接向______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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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81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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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闽建法[20xx]126号

被处罚人:许越飞

经查实,20xx年7月2日,你与林成、方美英、苏枝耀、许宏政等共5位专家被依法抽取组成“福建中医药大学学生宿舍11#楼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经评审,华盛置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公司”)被确定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该项目招标文件(专用本)第2章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投标保证金金额为50万元,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从投标人所在地银行的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以电汇或银行转账的形式,汇到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指定的投标保证金账户…投标人须将投标保证金有关银行汇款单据原件扫描件或保函原件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与资格审查申请书同时提交…”。华盛公司递交的投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没有附投标保证金银行汇款单据原件扫描件或保函原件扫描件,开标时,该招标项目投标保证金到账情况明细表也没有华盛公司投标保证金到账信息;你和其他4名评委在评审阶段,均在华盛公司资格标评审表“已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了投标保证金”项目“通过”意见上签字确认。另查明,华盛公司实际于20xx年7月15日将投标保证金补汇到招标人指定的投标保证金账户。

你和其他4名评委对华盛公司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行为予以审评通过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构成“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的违法行为,且该违法行为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导致重新评标的后果,属于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本厅决定,禁止你一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的处罚(时间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起算)。

你如果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xx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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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6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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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处罚人:*公司

你公司在亚行贷款西安三环路第二批设备采购第一包路面冷再生机国际招标项目(招标编号:0703-0820CIC5Y022/01)中关于投标型号设备业绩的投标响应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在质疑发生后提供篡改过的销售合同复印件作为证据。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你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销售业绩清单、相应的销售合同复印件,其他投标人的质疑函及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关于质疑问题的答复等为证。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xx年第13号)第五十九条“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投标无效,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四)投标文件及澄清资料与事实不符,虚假投标的;(五)在质疑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在本项目中的中标无效,并给予你公司警告处罚。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务部提起行政复议;也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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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行政处罚立案决定书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37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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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人:_________________县住建局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局长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局政策法规科科长

因________________,现答复如下:

一、_____________

二、本案已过申请复议期限

三、申请人提出的________________权问题不属于答复人职权范围

从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来看,________________不在我局职权范围之内,应另外通过其他方式维权。

综上,请求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县人民政府

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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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40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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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人:支某,男,1989年09月02日,身份证,37011219890902,

单位及职业XX区XX镇支家岭村,现住居XX区XX镇支家岭村。

现查明:20xx年10月1日早上8点22分,在XX派出所院内北侧停车场,民警王明(化名)驾驶自己购买的车号为:鲁W28021的起亚银灰色轿车到所值班,刚把车停好,一位支家岭村村民支某(男,19岁)有事找王明警官,王明同志正在车上刮胡子让支某等一下,支某用有左脚踹了起亚车右前脸子两脚,致车右前脸子两处划痕,扭送支某到所里处理。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陈述、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现决定给予支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履行方式: .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起六十日内向XX市公安局或者XX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份。

年10月1日

被处罚人(签名)支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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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

范文类型:决定,通知,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70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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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______分

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______分

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告知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知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知人姓名:______ 性别:_____ 年龄: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

告知内容:我受______气象局的委托,特转告你以下事项:

1.违法事实: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以上事实已违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依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规定,_______________将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3.对上述告知内容,被告知人有权陈述、申辩。(同时,符合________条件的,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提出听证要求,逾期未提出的,本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陈述申辩主要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气象主管机构(印章):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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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74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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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人姓名:彭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xx年x月xx日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家具加工厂 现住址:xx县xx街道xx社区x厂

被处罚单位名称:家具加工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法定代表人: 彭 职务:法人代表

单位地址:xx县xx街道xx社区x厂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20xx年6月23日,我局正和林业工作站执法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彭经营的xx县家具加工厂的加工场地堆有用于家具加工的木材,其中部分木材家具加工厂无法提供合法手续证明,与20xx年6月25日移交到林业局综合执法队。20xx年6月30日,经我执法队现场调查核实有5.88立方米木材无合法来源证明,其中杉木0.179立方米、松木1.563立方米、杂木4.138立方米。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违法行为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并结合《xx县林业处罚裁量基准》第四条第二款第二项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 没收非法收购的木材5.88立方米并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xx县农业银行(账号: x04000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郴州市林业局 或者 xx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三个月内直接向 xx县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xx年 7 月 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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