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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山旅游须知【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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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旅游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旅游,全文共 270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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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___(旅游者或旅游团体)

住所或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旅团旅行社)

住所或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自愿购买乙方所销售的旅游服务,为保证旅游服务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现就旅游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报名与成团

1.甲方参加乙方组织的国内旅游团。应事先向乙方详细了解咨询。乙方有义务全面介绍其服务项目和质量,并按规定在报名时签订合同。

2.甲方在签约时,应将全部旅游费用付讫,费用包括:

(1)交通客票费:乙方代甲方向民航、铁路、长途客运(本运)公司等部门购买的交通客票费:

(2)餐饮住宿费:乙方代甲方按排的餐饮、住宿费:

(3)旅游费:乙方代甲方安排的旅游费用,包括住宿地至旅游地交通费、门票费。

(4)接送费:旅游期间从机场、港口、车站等至住宿旅游的接送费用:

(5)旅游服务费:乙方提供各项旅游服务收获的费用(含导游服务费用)

(6)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各项目的费用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支付的旅游费用,不包含以下项目:

(1)各地机场建设费。

(2)旅途中发生的甲方个人费用:如交通工具上的个人餐饮费;个人医疗费;行李超重费等。

(3)甲方自行投保的保险费:航空人身意外保险费及甲方自行投保的其他个人保险的费用。

4.如甲方要求提高饮住宿费标准,经乙方同意安排的,甲方应补交所需差额。

5.双方约定由于甲方成乙方责任未成行的处理方式。

6.“特别告知”为本合同的一部分,签订合同前甲方应当仔细阅读“特别告知”内容。

第二条 内容与标准

1.主要事项

属号__________________(如签约时暂无循号,此项可空缺)团体人数_________(附名单)

线路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行程共计_________晚_________天(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包括在行程天数内)

出发时间及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结束时间及地点________________

游览重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交通工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隔餐次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宿次数及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购物、自费项目安排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导游服务(全陪、地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应交纳团费总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明:所包含的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甲乙双方应尊守上述约定,甲方在旅游活动中应履从乙方的统一安排,乙方所提供的各项服务应符合有关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3.乙方保留航空、轮船、铁路因国家政策性调价而变更旅游总价格的权利。但乙方应当提供相应证据。

4.在合同订立后履行完毕前,因航空、轮船、铁路班次和时刻临时变更,乙方保证在行程天数和安排基本不变动的前提下,保留调整出发时间和行程的权利。

第三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遵循:甲方可以在旅游活动开始前通知乙方解除合同,但须承租乙方已经办理本次旅游支出的必要费用,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1.在旅游开始的第5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10%。

2.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至第3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20%。

3.在旅游开始第3日至第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30%。

4.在旅游开始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50%。

5.在旅游开始日或开始日通知到或未通知不参团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100%。

(二)乙方取消:如因乙方原因,既使甲方的旅游活动不能成行而取消的,乙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1.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

2.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至第3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20%。

3.在旅游开始前第3日至第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30%。

4.在旅游开始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50%。

5.在旅游开始日及以后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0%。

(三)合同转让:经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将其在本旅游合同上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具有参加本次旅游条件的第三人,但应当在约定的出发日前_________日通知乙方,如有费用增加,由甲方负担。

(四)合同变更: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以书面形式变更本合同内容,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应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乙方应退还甲方,如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损失。

(五)擅自变更合同:乙方擅自变更合同违反约定的。应当退还甲方直接损失或承担增加的旅游费用,并支付旅游损失额或增加的旅游费用额一倍的违约金,甲方擅自变更合同违反约定的,不得要求退还旅游费。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由甲方承担,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旅游行程延误:因乙方原因,导致旅游行程延误的,乙方应当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继续履行本合同并支付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终止旅游的,乙方应当安排甲方返回并退还未完成的旅程费用,支付旅游费5%的违约金,甲方因延误旅游行程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费用,由甲方承担。

(七)弃团:乙方在旅程中弃置甲方的。应当承担弃置期间甲方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费用,退还未完成的行程费用并支付旅游费用一倍的违约金。

(八)中途高速:甲方在旅程中未经乙方同意的行离团不归的。视为单方解除合同,不得要求乙方退还旅游费用。如让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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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出境旅游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旅游,全文共 657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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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跟团出境旅游合同

一、定义和概念

第一条 本合同的词语定义

1.组团社,是指合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经国家旅游局批准取得组织中国公民以团队形式出境旅游业务资格的旅行社,其名单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公布。

2.旅游者,是指与组团社签订出境旅游合同,参加出境旅游活动的中国公民或者团体。

3.出境旅游服务,是指组团社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国家及港、澳、台地区等旅游目的地旅行游览、代办旅游签证/签注,并亲自或者委托经境外旅游目的地政府指定的当地旅行社为旅游者代订旅游交通票务、安排餐饮、住宿、游览服务等经营活动。

4.旅游费用,是指旅游者支付给组团社,用于购买出境旅游服务的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必要的签证/签注的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交通费(含境外机场税);住宿费;餐费 (不含酒水费);非自费旅游项目景区景点的第一道门票费;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组团社、地接社、境外导游等服务费。

旅游费用不包括:旅游证件的费用和办理离团的费用;个人投保的旅游保险费;合同约定自费项目的费用;合同未约定由组团社支付的费用(包括: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活动项目所需的费用、自由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等);境外小费;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饮料及酒类费,个人伤病医疗费,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等)。

5.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旅行社根据与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行为。

6.离团,是指旅游者参加了组团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后,在境外因疾病、证件丢失等客观原因未能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7.脱团:是指旅游者参加了组团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后,在境外擅自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8.转团,是指由于低于成团人数,组团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在出发前将其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的行为。

9.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罢工、重大传染性疫情、政府行为等。

10.意外事件,是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偶然因素而发生的事故。如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列车航班晚点等。

11.业务损失费,是指组团社因旅游者行前退团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旅游签证/签注费、酒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已发生的实际费用。

12.黄金周,是指春节、“五一”、“十一”期间的7天节假日。其具体日期以当年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的放假时间为准。

二、合同的签订

第二条 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

组团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计划书》),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计划书》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1)旅游目的地,线路行程时间(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

(2)交通工具及其档次等级(明确交通工具出发时间段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

(3)住宿安排及住宿酒店的名称、地点、档次等级(是否有空调、热水等相关的服务设施);

(4)景点/景区及游览活动等旅游线路内容(含主要景点停留的最少时间);

(5)用餐(早餐和正餐)的次数及其标准;

(6)购物安排(组团社安排的购物次数不超过行程日数的一半,并同时列明购物场所名称、停留的最多 时间及主要商品等内容);

(7)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时间、地点、项目);

(8)自费项目(如有安排,组团社应在签约时向旅游者提供《境外自费项目表》,由旅游者自愿选择并签字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自费项目应以不影响原计划行程为原则,代收的自费项目费用不得高于当地同期市场零售价);

《计划书》用语须准确清晰,不应出现“准×星级”、“豪华”、“优秀导游(领队)服务”、“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性用语。

第三条 签订合同

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有关条款、《计划书》和《境外自费项目表》,在旅游者明晰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内容的情况下,组团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条 旅游广告及宣传制品

组团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制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内容符合《民法典》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组团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三、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 组团社的权利

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有权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采取紧急避险措施。

5.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第七条 组团社的义务

1.按照合同和《计划书》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质价相符的旅游服务。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项目和须注意的问题,应当事前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2.在出团前召开说明会,把根据《计划书》细化的《行程表》和《行程须知》发给旅游者,如实告知旅游的具体行程安排和各项服务标准;所到国家或地区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安全避险措施;境外收取小费的惯例及支付标准、外汇兑换事项;应急联络方式(包括我驻外使领馆及组团社境内、境外的应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3.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资质要求的领队人员。

4.妥善保管旅游者提交的各项证件。

5.按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并向旅游者推荐旅游个人保险及其他保险。

6.行程中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安排旅游者购物、参加自费项目。

旅游者在《计划书》安排的购物点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组团社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进行索赔,自购物之日起90日内,旅游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组团社应当先行赔付。

7.向旅游者提供合法的旅游费用发票。

8.对《出境旅游报名表》的各项旅游者个人资料信息保密。

9.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的投诉。出现纠纷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0.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组团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组团社应当履行协助义务,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第八条 旅游者的权利

1.依法享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消费者的各项权利。

2.在支付旅游费用时有权要求组团社开具发票。

3.有权要求组团社按照合同和《计划书》的内容和标准,兑现旅游行程服务。

4.有权拒绝组团社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行为和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及自费项目安排。

第九条 旅游者的义务

1.如实填写《出境旅游报名表》和签证/签注资料的各项内容,并对所填的内容承担责任。

2.向组团社提交的因私护照或者通行证有效期应当在半年以上,自办签证/签注者还应当确保所持签证/签注在出游期间有效。

3.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4.遵守合同约定完成旅游行程,配合领队人员的统一管理。

5.遵守我国和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不在境外滞留不归。

6.尊重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风俗习惯,举止文明,不涉足色情场所,不参与赌博。

7.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尤其是贵重物品。

8.行程中发生纠纷,应当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解决,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不得以拒绝登机 (车、船)等行为拖延行程或者脱团。

四、合同的变更

第十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1.组团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旅游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组团社应当退还旅游者。

2.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组团社可以在征得多数旅游团队成员同意后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因紧急情况无法征求意见时,组团社可决定内容的变更,但应当就作出的决定提供必要的说明和证据。

3.在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由组团社向旅游者全额退还旅游费用(但应当扣除已发生的签证/签注费用)。已发生旅游费用的,应当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

4.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组团社按本条第2款的约定实施变更

后,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回旅游者,增加的旅游费用,应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

5.在行程中遇到意外事件导致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组团社按本条第2款的约定实施变更 后,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回旅游者,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但因紧急避险所致的, 由受益方承担)。

第十一条 组团社转团

当组团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组团社可以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将旅游 者转至其他组团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但必须事先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注明,并 就受让出团的组团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先行承担责任,再行追偿。

旅游者和受让出团的组团社另行签订合同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五、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条 不同意转团和延期出团的合同解除

在组团社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出团的,视为组团社解除合 同,按本合同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第十三条 行程前的合同解除

旅游者和组团社在行前可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在出发前30日(按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 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不含第30日)提出解除合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组团社应当 在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组团社提出解除合同的,不得扣 除签证/签注费用;旅游者提出解除合同的,如已办理签证/签注的,应当扣除签证/签注费用。

旅游者或者组团社在旅游出发前30日以内(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由提出解除合同的一 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行程中的合同解除

1.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的,视为旅游者自愿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六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2.旅游者在行程中脱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不得要求组团社退还旅游费用,如给组团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六、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组团社的违约责任

1.组团社在出发前30日以内(含第30日)取消出团的,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证/签注费),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出发前30日至15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的违约金;

出发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出发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组团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组团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2.组团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十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补救,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组团社领队或者境外导游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安排旅游者参加本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的,应当承担擅自安排的自费项目费用;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组团社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应当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4.组团社违反合同约定在境外中止对旅游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务的,应当负担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务期间所订的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费用,并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如果因此给旅游者造成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组团社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组团社擅自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出团,旅游者在出发前得知的,有权解除合同,要求组团社全额退回已交旅游费用,并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旅游者在出发当日或者出发后得知的,组团社应当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

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组团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6.与旅游者出现纠纷时,组团社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旅游者出发前30日以内(含第30日)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按下列标准向组团社支付业务损失费:

出发前30日至15日,按旅游费用总额5%;

出发前14日至7日,按旅游费用总额15%;

出发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70%;

出发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85%;

出发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90%。

如上述支付比例不足以赔偿组团社的实际损失,旅游者应当按实际损失对组团社予以赔偿,但最高额不得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组团社在扣除上述业务损失费后,应当在旅游者退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剩余

旅游费用。

2.因不听从组团社及其领队的劝谕而影响团队行程,给组团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4.由于旅游者的故意或者过失,使旅行社遭受损害的,应由旅游者赔偿损失。

5.与组团社出现纠纷时,旅游者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其他责任

1.因旅游者提供材料存在问题或者其他自身原因被有关机关拒签、缓签、拒绝入境、出境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旅游者自行承担,组团社将未发生的费用退还旅游者。如给组团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组团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组团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组团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七、协议条款

第十八条 出发与结束日期

出发日期 ,结束日期 ;具体集合时间、地点及解散地点见《计划书》。

第十九条 旅游费用与支付

(旅游费用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成人:¥ 元/人;儿童(不满12岁的):¥ 元/人;

合计:¥ 元(其中签证/签注费用¥ 元/人)。

旅游费用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

第二十条 个人投保的旅游保险

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委托组团社办理个人投保的旅游保险。

保险产品名称:

保险金额:

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成团人数与不成团安排

组团社最低成团人数: ;组团低于此人数不能成团时,组团社应当在出发前 日及时通知旅游者。

如不能成团,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

1.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组团社延期出团。

2.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转 旅行社出团。

第二十二条 黄金周的特别约定

春节、“五一”、“十一”黄金周旅游高峰期间,组团社和旅游者约定行前退团及取消出团的提前告知时间、相关责任如下:

提前告知时间旅游者行前退房,旅游者应当支付组团社的业务损失费占旅游费用总额的百分比组团社取消出团,组团社应当支付旅游者的违约金占旅游费用总额的百分比

出发前 日至 日

出发前 日至 日

出发前 日至 日

第二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牛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合同签汀地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或机构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未尽事宜,经旅游者和组团社双方协商一致,可列入补充条款。

(如合同空间不够,可附纸张贴于空白处,在连接处需双方盖章。)

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 组团社签字(盖章):

签约代表: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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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旅游调查报告_调查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旅游,全文共 119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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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调查报告

每年的暑假对于广小学生来说,都是一个极大的诱惑,长长的两个月时间我们通常会做精心的计划,包括学习、旅游、访亲等。而对于我们浙江旅游职业学院的学生来说,旅游更是重点中的重点,不仅仅是出于喜爱,更是原于其与自身专业息息相关。社会上的众多相关单位对于暑假这一档期所推出的活动也是精彩纷呈。在面对众多诱惑的同时,我们也不禁多了份冷静与思考,究竟什么样形式的旅游是我们所热衷的?而它的内容又包含了哪些?届此,我们对学院四个系的大一,大二乃至大三的近100位学生作了抽样调查。本次调查共发100份,实收98份,其中大一有55份,大二30份,大三8份(由于毕业实习原因不能填写),教师5份。

经过此次调查,我们发现学生普遍对假期旅游充满期待。有90%以上的人都有假期出游的打算,近70%的同学会选择与自己的同窗好友或昔日老友一起外出。特别是部分从城镇上来的同学,很多好友都在高中升大学时选择弃学从业,故导致两好友不能在同一起跑线上发展,暑期正好弥补了这一遗憾,而且同学之间因年龄相仿,志趣相投便于沟通与交流,若与父母出游则可能在某些方面受到压制。

近80%的同学会选择自己组织游玩,这不仅仅体现在学生的心理上,老师们也如此。如今更多的旅行社推出优惠政策、黄金套餐,但仍不足以吸引学生的眼球。当代大学生开拓创新的组织能力在进一步加强。尽管今年是红色旅游年,但同学们普遍选择了采摘游。这种接近大自然、最纯朴、最直接的旅游仍是大众所爱。有近50%的同学选择了三日游,20.8%的同学说若在金钱条件允许下会进行为期一周的旅行,29.2%的同学出于考虑家庭等多方面因素会出游1—2天,以短线居多,主要围绕附近省市。一般价位在500元左右,不包括自己的零花钱在内,基本上升幅度控制在1000元以内。大学生是个特殊的群体,其处在一个不上不下的年龄阶段,很多同学看到父母劳累工作后很难开口向其要钱。于是有近30%的同学是利用平常的周末等时间外出兼职,赚钱后用于平常乃至暑期的消费。有将近50.6%的同学选择了山水,看来中国的风景如画仍是大家欣赏的一个重点。其余近30%选择了海滨,甚至包括众多出生在海边的同学,这种安逸休闲、身心放松的度假方式在暑期将得到最好的体现。19.4%的人选择了人文类,“红色之旅”一直是我们传统文化中的一个亮点,特别是今年这个具有纪念意义的年代,众多同学的选择还是让大家看到了“红色”所带来的震撼力。对于看小说式旅游同学们表示概念有点模糊,但很大一批表示不赞同。游玩在于一种心境,只有全身心投入了,才能真正体会大自然所给予我们的厚赐。

通过此次调查,我们不难发现,在当今的社会,我们在大学生身上还是看到了那种质朴的、接近大自然的、纯然一色的希望。旅游不仅仅能起到身心放松的效果,更让我们在学习之余,多了一个与自然接触,与外界交流的机会。在领略祖国大好河山的同时,充分享受千年文化所带给我们的震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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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旅游局工作计划_机关单位工作计划_网

范文类型:工作计划,适用行业岗位:旅游,全文共 13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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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工作计划

1、以编制《全省旅游发展总体规划》为重点,明年全省旅游规划工作的中心任务是年底前必须编制完成《浙江省旅游发展总体规划》。为确保该规划更具科学性、指导性,要求市、县两级必须在明年上半年前完成各地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的编制。在实施过程中强调要维护规划的严肃性,避免使规划成为挂在墙上、藏在柜子里的一纸空文。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规划的审批管理。省旅游局将立足浙江实际,在调研的基础上修订完善《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并在条例的基础上制订出台《浙江省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努力从管理体制上寻求解决现在规划工作存在问题的根本途径,建立适应我省旅游发展需要的规划管理体制。加强与建设、计划、国土、水利、交通等相关部门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按照统一、精简、效能的原则,进一步完善规划工作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切实搞好旅游规划管理工作。

2、以推进旅游重点项目建设为重点,进一步加快“三带十区”建设。构筑“三带十区”的旅游经济发展新格局是进一步发挥旅游资源优势,切实提高我省旅游综合竞争力的重大举措。“三带十区”建设涉及到方方面面,而其中的关键因素就在于旅游重点项目能否上马。明年是我省的旅游“项目推进年”,将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推进旅游重点项目建设。重点把握好以下三个环节:一是项目要精选。在各地已上报的300多个总投资达800多亿元的项目中精心筛选一批启动快、投资量大、带动力强、能适应现代旅游发展趋势项目确定为旅游重点项目,作为“三带十区”建设的龙头。二是项目要落地。各级政府和国土部门要制定扶持旅游业发展的措施,优先供给旅游重点项目的建设用地,解决土地的瓶颈制约,确保旅游重点项目能够落地。三是要尽快上马。加大对重点旅游重点项目的推进力度,通过建立重点旅游项目领导挂钩联系制度、考核制度和奖励制度等形式,扎实做好指导、协调、服务和督查工作,积极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全力确保旅游重点项目的目标任务完成。

3、以创建旅游经济强县为重点,加快构建旅游经济强省的支撑体系。县域旅游是构成我省旅游经济的基本单元,是我省旅游经济的重要支撑点,只有县域旅游有了长足的发展才能加快实现旅游经济强省。XX年,我们要以创建旅游经济强县为抓手,通过实施“十百千”工程,加快构建旅游经济强省的支撑体系。即以优化县域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为重点,鼓励一批资源丰富、基础较好的旅游大县加快发展旅游业,全面提升县域旅游产业素质,率先创建10个旅游经济强县;以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帮助农民脱贫致富为重点,在条件成熟的地区率先组织农民充分利用当地旅游资源大力发展旅游“农家乐”,促进农民增收,活跃农村经济,重点培育100个旅游强镇和1000个特色旅游村。省旅游局将立足浙江实际,加强调研,吸收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创建的成功经验,根据各地党委、政府对旅游工作的重视程度、政府对旅游业投入的力度、旅游业在gdp中的对比度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等方面,制定切实可行的评定标准体系;并鼓励各地积极创造条件,营造良好发展氛围,积极参加到创建活动中来。力争通过逐年推进和一阶段努力,到XX年全省旅游经济强县XX年达20个、旅游强镇达200个、特色旅游村达XX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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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山东省旅游合同LTP-2024-003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旅游,全文共 660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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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旅游者或旅游团体):_____________

乙方(旅行社):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许可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天津市旅游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标的

邮轮产品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团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组团方式:(二选一)

□自行组团

□委托组团(委托社全称及经营许可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发日期:_______________,出发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轮途中停靠港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岸上游览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结束日期:_______________,返回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行程与标准(乙方提供旅游行程单,须含下列要素)

邮轮上舱位类型及标准和住宿天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轮上用餐次数:__________,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岸上景点名称和游览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岸上往返交通:_____________________,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岸上游览交通:_____________________,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岸上旅游者自由活动时间:________________,次数:___________________。

岸上住宿安排(名称)及标准和住宿天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岸上用餐次数:__________,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岸上地接社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岸上地接社联系人: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旅游者保险

乙方提示甲方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邮轮旅游意外保险。经乙方推荐,甲方已经阅读并明确知晓上述保险的保险条款及其保单内容。甲方_______(应填同意或不同意,打勾无效)委托乙方办理个人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甲方_________(应填同意或不同意,打勾无效)委托乙方办理个人投保的邮轮旅游意外保险。

保险公司及产品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费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

相关投保信息和约定以保单及其保险条款为准。

第四条 旅游费用及其支付(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旅游费用包括:□邮轮船票费(含邮轮上指定的舱位、餐饮、游览娱乐项目和设施等);□船上服务费(小费);□港务费;□签证费;□签注费;□乙方统一安排岸上游览景区景点的门票费、□交通费、□住宿费、□餐费;□其他费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应交纳旅游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

旅游费用交纳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游费用交纳方式:□现金;□支票;□信用卡;□其他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知悉其购买的邮轮及岸上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乙方未经协商一致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有权拒绝乙方未经事先协商一致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

2.甲方应自觉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遵守邮轮旅游产品说明中的要求,尊重船上礼仪和岸上旅游目的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禁忌,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等文明行为规范。甲方在旅游活动中应遵守团队纪律,配合乙方完成合同约定的旅游行程。

3.甲方在签订合同或者填写材料时,应当使用有效身份证件,提供家属或其他紧急联络人的联系方式等,并对填写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或由非监护人陪同参加旅游的,须征得监护人的书面同意;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义务的人,应当保护随行未成年旅游者的安全。

4.甲方应当遵守邮轮旅游产品说明及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要求,自觉参加并完成海上紧急救生演习,对有关部门、机构或乙方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予以配合。

5.甲方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法律、法规规定及邮轮旅游产品说明中禁止带上船的违禁品。甲方应遵守邮轮禁烟规定,除指定的吸烟区域外,其余场所均禁止吸烟。

6.在邮轮旅游过程中,甲方应妥善保管随身携带的财物。

7.在邮轮上自行安排活动期间,甲方应认真阅读并按照邮轮方《每日须知》和活动安排,自行选择邮轮上的用餐、游览、娱乐项目等。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甲方应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活动,选择能够控制风险的活动项目,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8.甲方参加邮轮旅游以及岸上游览必须遵守集合出发和返回邮轮时间,按时到达集合地点。

9.行程中发生纠纷,甲方应按本合同第八条、第十一条的约定解决,不得损害乙方和其他旅游者及邮轮方的合法权益,不得以拒绝上、下邮轮(机、车、船)等行为拖延行程或者脱团,不得影响港口、码头的正常秩序,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0.甲方向乙方提交的出入境证件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甲方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游的,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11.甲方不能成行的,可以让具备参加本次邮轮旅游条件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并及时通知乙方。因代为履行合同增加或减少的费用,双方应按实结算。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提供的邮轮船票或凭证、邮轮旅游产品说明、登船相关文件、已订购服务清单,应由甲方确认,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2.乙方提供旅游行程单,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3.乙方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甲方,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4.乙方应在出团前,以说明会等形式如实告知邮轮旅游服务项目和标准,提醒甲方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遵守邮轮旅游产品说明中的要求,尊重船上礼仪和岸上旅游目的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宗教禁忌。在合同订立及履行中,乙方应对旅游中可能危及甲方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适当措施。

5.当发生延误或不能靠港等情况时,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发布信息,告知具体解决方案。

6.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提交的各种证件,依法对甲方信息保密。

7.因航空、港务费、燃油价格等费用遇政策性调价导致合同总价发生变更的,双方应按实结算。_

8.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2)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3)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4)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情形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当按本合同第七条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甲方;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成团人数与不成团的约定(二选一)

□_最低成团人数______人;低于此人数不能成团时,乙方应当提前30日通知甲方,本合同解除,向甲方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本团成团不受最低人数限制。

第六条 甲方不适合邮轮旅游的情形

因邮轮上没有专科医师及医疗设施,邮轮离岸后无法及时进行急救和治疗,为防止途中发生意外,甲方购买邮轮旅游产品、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如实告知与邮轮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参加适合自身条件的邮轮旅游活动。如隐瞒有关个人健康信息参加邮轮旅游,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甲方解除合同及承担必要费用

因甲方自身原因导致合同解除,乙方按下列标准扣除必要费用后,将余款退还甲方:

(一)甲方在行程前解除合同的,双方约定扣除必要费用的标准为:

1.行程前______日至______日,旅游费用______%;

2.行程前______日至______日,旅游费用______%;

3.行程前______日至______日,旅游费用______%;

4.行程前______日至______日,旅游费用______%;

5.行程开始当日,旅游费用______%。

甲方行程前逾期支付旅游费用超过____日的,或者甲方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中途加入旅游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可以按本款规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甲方。

(二)甲方因疾病等自身的特殊原因,导致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费用扣除标准为:(二选一)

□1.双方可以进行约定并从其约定:

旅游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双方未约定的,按照下列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

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费用-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_÷旅游天数×已经出游的天数。

如按上述(一)或(二)约定标准扣除的必要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的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扣除,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行程前解除合同的,乙方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当在合同解除之日起______个工作日内向甲方退还剩余旅游费用。

行程中解除合同的,乙方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当在协助甲方返回出发地或者到达甲方指定的合理地点后______个工作日内向甲方退还剩余旅游费用。

第八条 责任减免及不可抗力情形的处理

(一)具有下列情形的旅行社免责

1.因甲方原因造成自己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或造成他人损失的,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但乙方应协助处理。

2.因不可抗力造成甲方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积极采取救助措施,否则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甲方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乙方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救助义务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4.甲方因参加非乙方安排或推荐的活动导致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5.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甲方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应当协助甲方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因公共交通工具延误,导致合同不能按照约定履行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向甲方退还未实际发生的费用。

(二)因发生不可抗力情形或者乙方、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可能导致邮轮行程变更或取消部分停靠港口等情况时,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在行程前30日以内(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向甲方退还全额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证/签注等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行程前___日至___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____%的违约金;

2.行程前___日至___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____%的违约金;

3.行程前___日至___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____%的违约金;

4.行程前___日至___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____%的违约金;

5.行程开始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_____%的违约金。_

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乙方应当按实际损失对甲方予以赔偿。

乙方应当在解除书面合同通知到达日起___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全额退还已收旅游费用并支付违约金。

(二)甲方逾期支付旅游费用的,应当每日按照逾期支付部分的旅游费用的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三)甲方提供的个人信息及相关材料不真实而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甲方因不听从乙方的劝告、提示而影响旅游行程,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标准提供交通、住宿、餐饮等服务,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甲方在行程前(不含当日)得知的,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全额退还已收旅游费用,并按旅游费用的15%支付违约金;甲方在行程开始当日或者行程开始后得知的,乙方应当按旅游费用的25%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乙方应当按实际损失对甲方予以赔偿。

(七)乙方未经与甲方协商一致或者未经甲方要求,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甲方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乙方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八)乙方具备履行条件,经甲方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甲方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甲方除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金,还可以要求乙方支付旅游费用总额______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违约金。

(九)其他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自愿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约定

1.甲方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加乙方安排的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2.乙方可以在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诱骗甲方、不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与甲方协商一致达成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补充协议。

3.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安排应不与旅游行程单冲突。

4.地接社及其从业人员在行程中安排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责任由订立本合同的乙方承担。

5.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具体约定见《自愿购物活动协议》(附件1)、《自愿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协议》(附件2)。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也可在旅游合同结束之日90天内向旅游质监机构申请调解,或提请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选择其他仲裁机构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其他条款中约定)。

第十二条 其他条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附则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附有的旅游行程单、邮轮旅游产品说明和补充条款、补充协议等均为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连附件共__________页,一式_______份。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场所: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经办人):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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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员工旅游活动总结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适用行业岗位:职员,旅游,全文共 92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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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勤奋工作不断开创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工作新局面

1、抓宣传,营造良好的宣传舆论氛围。

2、抓活动,丰富和活跃群众文化生活。

为满足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需求,我们始终坚持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用健康向上的文艺活动来陶冶人民的情操。一年来,共开展了春节文艺晚会、谷雨诗会、全县税务杯歌手大奖赛、全省千禧城四进社区展演,全国四进社区经验交流会南昌象湖公园展演等一系列大型活动,分别获得省市优秀节目奖和优秀组织奖。同时,为活跃农村人民群众生活,共送戏下乡200余场,送电影下乡20--多场,送图书下乡5000多册,深受广大人民群众的欢迎。

3、抓发展,做强做大文化广播电视旅游产业。

发展是第一要务,只有发展,才能壮大自己。要开创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工作的新局面,就必须走产业化发展之路。一年来,我与全局人员一道,重点抓了三大产业。

一是文化产业。我县现有文化产业经营户200多家,从业人员20--多人,为繁荣和发展文化产业,我们积极提供服务,做到管有序、放有度,使之规范健康发展;

二是广电产业。重点提高收视质量和扩大城乡覆盖面。到目前为止,全县架设光缆网66公里,开通光节点38个,发展有线电视用户1。7万户,经济收入在去年基础上增长30%。

三是旅游产业。在莲塘镇开设了海外、康辉旅游门市部,全年接待进出旅客10万人次。

4、抓教育,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队伍素质高低,直接影响队伍的整体形象和工作效率。一年来,我重点抓了全体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使大家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块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加强团结,充分发挥班子的战斗力。

我局班子成员有三名,三名都是正科级,为了充分发挥两位助手的作用,自己做到了有事多商量,办事公开,分工合作,使全体班子成员心情舒畅,班子成员之间团结协作,和睦相处,具有很强的战斗力和进取心。

三、遵纪守法,做好表率。

作为一个单位的班长,你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会在干群中产生巨大的影响。因此,自己第做一件事都能严格按照局规章制度执行,从不搞特殊化,准时上下班,除特殊情况外,做到多出勤、出满勤,有时有紧急任务,如文化市场检查,工作到凌晨五点。在权利面前,自己能正确运用,淡泊名利,以廉洁自律要求规范自己行为,做好群众的表率,当好人民的公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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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平遥县旅游产业发展情况分析_情况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旅游,全文共 781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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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遥县旅游产业发展情况分析

平遥县旅游产业发展情况分析

(二○○四年十二月)

平遥古城具有2700多年的悠久历史,拥有众多的文物古迹,全县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99处,其中国家级5处,省级14处,市级4处,县级76处。1998年,平遥古城被国务院命名为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1997年12月3日,整座古城和古城外的双林寺、镇国寺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99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有27处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清单。在2.25平方公里的平遥古城内,古城墙、古民居、古街巷、古店铺、古庙宇等各类建筑保存完好,风貌犹存;以市楼为中心,以南大街为轴线,对称地分布着左城隍、右衙署,左文庙、右武庙,东道观、西寺院的这种古代左文右武的封建礼制格局;古城内主要街道两侧,完好地保存了220多家古店铺;古城内拥有3798处具有保护价值的古民居,其中保存完整的有448处。平遥古城的所有这些特征,为人们展示了一幅中国历史发展中非同寻常的文化、社会、经济、宗教发展的完整画卷,是中国汉民族城市在明清时期的杰出范例。

面对这一丰厚的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责任非常重大,同时,如何利用好先辈留下的珍贵财富发展好旅游业,也同样具有重大意义。在各级领导、专家学者、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支持下,平遥古城的保护和旅游业的发展走过了一个从自发到自觉、逐渐理性的过程。从1997年申报世界文化遗产成功之后,国家、省、市各级对平遥古城保护和旅游产业的发展给予了高度重视。2000年,全省调整产业结构“1311”项目中,将平遥古城列入全省旅游业发展的十大旅游景区。2004年全省旅游产业工作会议上,将平遥古城作为全省旅游产业重点支持发展的两大龙头之一。2003年晋中市开始实施双百项目,平遥古城旅游业项目和平遥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连续两年被列入全市双百项目,主要内容有:平遥古城旅游综合开发项目,包括8大类46项工程,总投资为4.58亿元;城市集中供热供气项目,总投资2.27亿元;康宁街拓宽及商业开发项目,总投资15000万元;污水处理厂项目,总投资4300万元;平遥古城旅联实业公司文庙开发项目,总投资3200万元;平遥中学新校建设项目,总投资1.3亿元;丽泽苑大酒店新建项目,总投资3100万元。从1997年之后,国家、省、市三级计划部门加大了对平遥发展旅游业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共给予投资8150万元,其中国家4850万元,省2820万元,市480万元。所有这些支持,都对平遥这样一个基础薄弱、财力紧张的地区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同时平遥历届县委、政府充分审视分析和深刻认识到“古城存在的唯一性、古城保护的完整性、古城文化的厚重性、古城景点的多样性、古城内部的混合性”这样一些基本特征,积极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坚持以人为本的施政观念和经营城市的发展理念,从解决发展过程中体制、机制、资金、技术等方面的问题着手,走出了一条保护与开发并举、建设与管理并重的路子,最终实现了文物保护、旅游发展、城市建设共赢的目标。在短短的几年间,平遥古城以其丰富多彩、古色古香的人文景观,成为国内外游人向往的旅游胜地,旅游产业有力地拉动了县域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如今的平遥古城,已经成为展示中国汉民族文化的大型博物馆,成为我县经济与社会持续发展的拉动力,成为全省的旅游龙头。2004年,平遥古城共接待国内外游客63万人,门票收入4800万元,旅游及相关产业综合收入4.3亿元,分别是1998年的20倍、25倍和18倍。分析平遥古城旅游业的发展,大致有这样几个方面:

一、坚持保护为主的原则,全面夯实旅游发展的基础。

平遥县在发展旅游产业的过程,始终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始终遵循保护文物就是对历史负责、对未来负的思想,始终遵循保护文物就是发展旅游的理念,全方位地加强文物保护工作。

一是实施依法保护。在省、市的高度重视下,1998年11月30日,山西省人大常委会颁发了《平遥古城保护条例》,这是全国第一个针对历史文化名城和遗产保护的省级立法,这一条例成为平遥县保护古城的法律依据,成为制定县城建设规划、古城保护规划、旅游发展规划和古城保护管理制度的大纲。根据《平遥古城保护条例》,经山西省政府批准,平遥先后出台了《平遥县县城总体规划》和《平遥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02年县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传统建筑和历史街区保护的若干规定》和《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集中管理办法》;针对古城内消防设施失天不足的问题,县政府制定出台了《加强文物单位、古城区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和《古城内电气线路改造的方案》。特别是最近以来,以市政府文件上报省政府《平遥古城消防安全隐患问题整改和基础设施建设方案》,得到了省领导的高度重视,张宝顺省长亲自做出批示,梁滨副省长组织召开了专门协调会予以研究解决。所有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案的出台,使文物保护工作更具操作性,更加具体化,促进了文物保护法制化进程。近几年来,根据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和规定,坚持“修旧如旧、以存其真”的方针,平遥县先后对古城内主要街道两侧的房屋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实施了维修,拆除了不协调建筑,有效制止了乱拆乱建和破坏性建设,保护了古城完整的风貌。

二是实施古城内单位和人口搬迁工程。1998年以前,古城内有近5万常驻人口,多数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聚集在古城内,人口密度比上海、北京等大城市高出十几倍,超负荷的人口密度对保护古城、管理城市及发展旅游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为减轻古城人口承载压力,平遥县把古城内单位和人口搬迁作为有效保护古城的重要举措,做为市政建设的重点,持续予以推进。1997年底,县委、政府、人大、政协率先迁出了古城,至2004年共带动80余个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搬出古城,累计投资2亿多元,直接或间接带动古城内2万多人口外迁,古城内人口减少到现在的2.7万人,为保护古城、发展旅游创造了宽松的条件。

二、坚持政府主导和市场运作并重的原则,大力推进旅游产业化发展。

旅游是一种特殊的产业,发展旅游产业是一项系统工程。在此过程中,平遥县县委、政府在充当旅游市场建设与发展主角的同时,积极运用市场经济法则,引导全社会支持和发展旅游,二者互为补充,互相促进,大大加快了古城旅游业的快速兴起和发展壮大。

一是文物景点保护实施政府主导。平遥古城与其它景点、景区不同,有它的特殊性,是文化内涵性旅游城市,是以文物、文化资源为主的旅游城市。特别是古城内,既是居住区,也是旅游区,是一个社区和景区特征皆有的混合体,因而,旅游市场管理具有不同于其它旅游胜地的特殊性。鉴于此,文物景点开发和文物保护必须以政府为主导。近几年来,县政府先后投资4000余万元,对古城墙、双林寺、日升昌、镇国寺等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了维修,实施了护城河、环城路、城门综合整治工程;采取股份制、合作制的形式,完成投资5000多万元,对文庙、县衙署、城隍庙实施修复,如今都开辟成为景点向游人开放,成为古城的骨干景点。

二是历史街区开发吸引社会力量。为了更好地保护古城内一大批古民居、古建筑,平遥县从明清街国有房产经营权转让入手,探索政府指导下的社会化发展旅游产业的路子,通过政府出政策、定规划,利用社会力量实施了明清街修复,形成了如今的旅游产业街。以此为契机,采取经营权转让和产权拍卖两种办法,先后对古城内20余处古建筑产权和100余处古建筑经营权进行了公开拍卖,拍卖之后,按照古城保护方面的规定和旅游发展的规划,统一制定维修方案,并严格监督其维修和利用,先后对西大街、东大街、衙门街、城隍庙街、北大街等古城区实施了修复。这样的举措,不仅弥补古城维修保护资金的不足,而且加快了旅游产业化发展。近几年全社会用于古城保护的资金达2.5亿元,建成了特色购物、特色餐饮、特色住宿、特色娱乐等方面的6条旅游产业街,发展了400余辆旅游车辆,建成了40余家具有传统风情的民俗宾馆、民俗客栈,开办了80余家旅游购物店铺,形成了20个景点,旅游及相关行业从业人员达到4万余人,在拉动居民增收、安置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就业等方面发挥了旅游业独特的幅射力。

三是旅游配套建设依靠市场运作。吃、住、行、游、购、娱是旅游业的六大要素,但由于平遥古城基础设施建设比较薄弱,在旅游快速发展的同时,显露出配套不健全、要素不完善的问题,这是制约平遥古城旅游业发展壮大的主要因素。对此,平遥县采取练内功提高服务水平、出政策吸引市场投资两种方法,发展旅游要素市场中的薄弱环节。一方面,县委、政府鼓励民营企业大户,积极投资旅游接待设施,发展绿色环保产业,2003年以来,全县新建成了3家星级以上标准的宾馆,其中投资近8000万元的丽泽苑国际大酒店具备四星级标准,2004年9月份国际摄影大展前已经正式投入运营;还有在建的4家星级宾馆预计2005年投入运营。另一方面,为了提高古城内民俗宾馆接待服务水平,创出地方传统特色,经过省质量技术局审核,通过了《平遥古城民俗客栈星级评定标准》,这是我国唯一的地方传统客栈评定标准,对平遥县民俗客栈特色化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目前已有6家民俗客栈通过了星级评定。2004年年底,平遥县聘请我国旅游界魏小安等专家和权威规划单位,开始组织编制《平遥古城旅游发展规划》,预计2005年8月份完成,该规划将为平遥县旅游业实现更快更好的发展提供科学有力的指导。

三、坚持改革创新的原则,全面加强古城保护与利用。

平遥古城是世界文化遗产,为了保护好这块来至不易的金字招牌,并利用好它造福后人,发展旅游业,平遥县在体制、机制的改革和创新上做了一些有益的尝试。

一是深化管理体制改革。为切实加强对古城内3000余间公房的维修管理,2002年撤消原房管所,成立房管局;为了加强对古城环境卫生的管理,撤消原市容办,成立环卫局;同年实施了以成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组建平遥古城股份旅游有限公司、实行古城门票“一票制”为主要内容的旅游三项改革,旅游运行管理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平遥县在全国的县城中第一个成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及城管监察大队,将8个单位的部分或全部行政处罚权进行集中,执法局及监察大队成立以来,充分发挥其力量集中、处罚权集中的优势,组织拆除了2.8万平方米的违章建筑和不协调建筑,在古城保护、旅游市场管理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平遥古城股份旅游有限公司组建成立以来,发挥其企业融资、项目投资的平台作用,已经与国家开发银行签定了3亿多元的古城保护、旅游开发项目贷款,开发了建筑面积近4000平方米的星级民俗客栈;古城门票实行“一票制”以来,有效解决了部分景点私设回扣、扰乱旅游市场的问题。

2004年12月份,平遥县根据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要求,彻底理顺了文物保护管理体制,成立了“世界文化遗产平遥古城保护管理委员会”,由县长担任委员会主任,全面负责全县文物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为县政府的常设机构,办公室主任由文物局局长兼任。目前,平遥古城文物保护、旅游开发已经形成了“管委会全面负责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方面的工作,旅游局负责旅游行业管理、宣传促销等工作,旅游公司进行旅游项目开发、经营等工作,执法局负责城市行政执法管理等工作”的管理运行模式。

二是创新经营城市办法。为了整合城市资源,加快古城保护和新城建设,平遥县实行了国有土地集中储备制度,创新经营国有土地、房产和广告权等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模式,把国有闲置资产推向市场。先后拍卖了县人大、水务局、财政局、交通局、农机中心等10多处房产,拍卖了新城区近400亩国有土地,为政府筹集了6000余万元的建设资金。仅2003年以来,利用市场运作的方式,铺开了3个上亿元的住宅小区建设工程,政府投入铺开了三大类40余项文物保护、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开发工程。同时,将城市公交线路运营权、道路广告经营权等无形资产进行了拍卖,城市公共服务业主要依靠社会资金实现了快速发展。

四、坚持综合整治的原则,全面改善古城环境。

平遥古城因其古老的建筑和弥足珍贵的价值而闻名,同时,也因其古老而暴露出基础设施建设先天不足的问题,成为社会各界、新闻媒体关注的焦点,成为古城保护、管理和利用中最大的瓶颈制约。曾经一度时期,古城内建筑破旧不堪,道路坑凹不平,街上电杆如林,空中线缆如网,新城区交通不畅。针对这一系列问题,平遥县从1998年开始,按照“保护古城、改造旧城、建设新城”的城市建设思路,一以贯之地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经过几年的努力,取得了明显成就。

一是中小街巷改造初见成效。古城内共有200条大中小街巷,按照先大后小的顺序,投资7000余万元,对古城内86条主要道路进行了硬化,部分街道进行了线路入地和上下水改造,极大改善了古城内面貌。

二是古城消防得到加强。1998年以前,古城内只有3个消防栓,目前已达到45个,并结合古城内道路改造,对部分主要消防供水管网也进行了改造。新购置了一部小型消防车,解决了大型消防车难以进入古城的问题。结合城网改造,对古城内临街古建筑的电气线路进行了阻燃改造处理,不仅美化了环境,而且消除了电气线路老化带来的火灾隐患。

三是新城建设初具框架。为加快新城建设,近几年共投资5000余万元,建设了贯通新城东西的柳根路、连接祁临高速公路的引线和康宁街,东城区新建了东关大街,古城外围绕城墙新建了环城路,新城外新建了外环路,构筑了四通八达的道路网络,进一步拓展了新城发展空间,加快了新城开发。目前,东部形成了以平遥中学、人武部等单位为主的东城新区,西部有在建的天鸿家园住宅小区、行政审批大楼和即将投资开发的柳根花园住宅小区,南部形成了以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为主的新城区。

四是绿化亮化取得进展。近几年投资300多万元,对古城内的主要街道安装了仿古路灯,古城内的部分民俗宾馆、饭店、商店自已投资安装了高档的宫灯和风景灯,现在整座古城夜间灯火通明。先后对高速公路引线、康宁街、柳根路、顺城路等新城主要道路实施了标准较高的亮化工程,别是高速公路引线和康宁街已经成为新城区的一大夜景。同时,积极发展城市公共绿化事业,建成了北门外广场、峰岩广场、柳根路小游园等10余处绿地,30余个单位进行了高标准绿化,县城绿化面积由1998年的人均不足1平方米增加到目前的3.5平方米,城市环境明显改善。

五是旅游厕所建设取得突破。平遥古城旅游厕所少、标准低,是游客和社会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2004年,平遥县投资300余万元,新建了7处星级厕所,改造了500余处居民旱厕,不仅方便了广大游客,而且净化了古城空气。

多年来,平遥县在处理古城保护、管理、利用三者之间的关系方面做了许多积极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较好地保护了平遥古城这一世界文化遗产,弘扬了汉民族文化,促进了以旅游为龙头的县域经济结构调整,也对全市、全省的旅游起到了拉动作用。但是,平遥县在发展旅游的同时,也面临着种种压力和困难。

一是古城消防设施先天不足。2.25平方公里的古城内多数为砖木结构建筑,年久失修,耐火等级低,而且古城内没有消防站,供水管网压力不够,电气线路老化现象严重,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去消除隐患。

二是古城内道路急需改造。尽管近几年来,古城内主要街道得到全部硬化,部分已经缆化,但古城内还有近120条中小街巷未实施改造,严重影响到平遥古城的旅游环境。

三是古城内企事业单位搬迁任务繁重。古城内目前仍有10余个企事业单位尚未外迁,其中柴油机厂、第二针织厂、泉永棉织集团、农机公司等国有集体企业由于包袱过重,改制难度大,直接影响到搬迁进程。法院、公安局等单位由于资金紧张,无力新建,搬迁也面临很大困难。这些企事业单位的建筑与古城风貌极不协调,需要尽快搬迁。

四是旅游要素市场还不完善。尽管平遥县目前已经基本能够满足游客吃、住、行、游、购、娱的需求,但多数游客反映,平遥古城缺少娱乐项目,缺少大规模、系列化的旅游购物市场,满足不了游客的多元化消费需求。

基于以上问题,建议省政府从保护平遥古城不仅仅是平遥人民的责任,也是全省人民乃至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的角度出发,举全省之力,保护平遥古城。具体应集中研究帮助解决以下两方面的问题。

1、配套政策问题。一是古城保护费征收政策。建议将古城保护费纳入古城旅游门票之内,通过适当提高古城门票价格,确定一个合理的古城保护费标准。古城保护费实行专款专用,严格用于古城的保护,其正体现“遗产保护,人人有责”。二是招商引资政策。对凡到平遥投资开发、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的项目,省发改委、国土、工商、经贸、环保、金融等部门在项目立项、规划审批、土地征用及银行贷款等方面应给予倾斜照顾,简化审批手续,简化办事程序,促使平遥尽快成为外商投资的热地。三是作为一个特殊的县份,平遥在城维费提取比例上,应该享受地市级标准和政策。四是仿照地市级政府所在地的模式,在平遥城内设立街道办事处,加强对社区市民的教育管理。

2、综合支持问题。建议在今后三到五年内,省直有关部门充分发挥各自的部门职能优势,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帮助支持平遥实施一揽子工程项目。旅游部门重点加强对平遥旅游业发展的业务指导,帮助培养和引进各类旅游高级管理人才;文物部门倾斜文保项目资金,帮助平遥对县境内双林寺、镇国寺、文庙、慈相寺等国家重点文保单位进行抢救性保护建设;建设部门逐年加大对平遥县城市维护费的资金扶持力度;省经贸委等部门对柴油机厂、棉织厂、二针等古城内企业批准执行计划内破产,享受计划内破产政策补贴;劳动部门对上述企业的职工采取失业基金补贴政策或者下岗工人出再就业中心给予补贴政策,帮助平遥完成这些企业的搬迁改造;交通部门对平遥城区乃至城周交通要道的建设与养护给予更多的倾斜支持;水利部门把平遥古城防汛工作列入重要日程,尤其是对平遥县柳根河综合整治工程每年给予300——500万元的项目补助资金;林业部门每年倾斜支持平遥300万元的绿化项目资金,以加快平遥古城及新城绿化建设步伐,尽快改善平遥生态环境;电力部门对平遥古城内中小街巷缆化硬化给予更多的资金扶持,帮助平遥在2——3年内全部对中小街巷进行硬化改造,对电力、电信、电视等三电线路全部完成地埋,上下水全部配套,切实改善古城基础设施条件。

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去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平遥县目前在旅游产业发展壮大方面的现实状况,今后,平遥县将以“一城、一山、一水、一线”作为发展平遥大旅游的总框架,致力培育完善。“一城”就是继续抓好平遥古城旅游产业的规范发展,“一山”就是利用平遥县境内孟山良好的植被优势和怡人的自然风光,开发好孟山森林旅游资源,“一水”就是依托穿境而过的汾河,开发包括地热、垂钓等在内的水乡旅游资源,“一线”就是将县境内东部依靠旅游公路自北向南连接起来的镇国寺、慈祥寺、金庄文庙等文物景点连线开发、捆绑开发,形成平遥文物旅游和文化旅游的新增点。

目前,平遥古城旅游业的发展已经引起了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尤其是古城消防安全问题得到了张宝顺省长和梁滨副省长的支持,正在研究帮助解决。相信在各级各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在平遥全县上下的共同努力下,平遥古城一定会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真正建设成为全市、全省乃至全国的旅游业大县、强县,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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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2024旅游局双随机工作方案

范文类型:方案措施,适用行业岗位:旅游,全文共 213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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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市职转办发【20xx】6号)精神,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政府管理方式,规范旅游市场执法行为,营造公平旅游市场环境,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推进旅游市场秩序“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

推进旅游市场监管随机抽查,是旅游系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检验各地旅游市场状况和执法队伍水平的重要手段。我局要认识到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充分发挥监管职能,打击旅游违法违规行为,整顿旅游市场秩序,促进市场主体自觉守法,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二、建立我市旅游市场主体分类名录库、异常对象名录库及抽查摇号系统

建立旅游市场主体分类名录库和异常对象名录库是我局推进旅游市场监管随机抽查工作、实施动态管理的前提和基础。

(一)建立旅游市场主体分类名录库

各区县旅游局按属地建设建立旅游市场主体分类名录库,汇总名录库即为全市旅游市场主体分类名录库。

1、旅游市场主体类别

旅游市场主体分类名录库的类别主要是旅行社、星级饭店、A级旅游景区、导游和领队人员(导游按户籍所在地录入登记、备案;领队按所在出境旅行社进行登记)。

2、旅游市场主体分类名录库录入内容

1)旅行社、星级饭店、A级旅游景区录入内容主要是:旅游企业基本信息、前三个年度旅游活动组织接待情况以及接受检查、受到行政处罚等情况。

2)导游人员录入内容主要是:姓名、性别、取得导游证时间、从业时间、所在旅行社(未与旅行社签订聘用合同的按社会兼职导游录入)、主要带团服务记录、奖惩等情况。

3)领队人员录入内容主要是:姓名、性别、所在旅行社、从业时间、主要带团记录、工作业绩、奖惩等情况。

3、完成时间

此项工作要求于20xx年10月30日前完成,后将建好的名录库报市职转办审核确认。

(二)建立旅游市场主体异常对象名录库

我局还应在建立旅游市场主体分类名录库的基础上,建立旅游市场主体异常对象名录库,录入旅游企业登记基本信息以及违法违规事由、行政处罚决定等内容,实施动态管理。

异常对象主要是三种类别:一是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企业;二是因侵权、违约行为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全部或者主要民事责任,或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企业;三是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企业。

(三)抓紧建成“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摇号系统

根据通知要求,各旅游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建成“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摇号系统,实现抽查过程及时记录、全程留痕和责任可追溯。省上要求“省级各部门的抽查摇号系统在今年10月底前建成投用,省级各部门的抽查摇号系统要将本系统市县两级对口业务部门的双随机抽查事项一并纳入其中,实现一个行业一个随机摇号软件,市县两级直接使用。”我局将抓紧与省旅游局衔接,并加强对区县(开发区)旅游局的业务指导,确保在今年11月底前将抽查摇号系统建成投入使用。

三、认真开展旅游市场秩序监管随机抽查工作

(一)随机抽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导游人员管理条例》、《陕西旅游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规章、规定。

(二)随机抽查的对象和内容

1、旅行社:一是经营场所、营业设施、注册资本等基础性经营条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二是经营旅行社业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三是分支机构的名称、标牌、经营范围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四是是否依法经营,有无不合理低价、虚假广告、价格欺诈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及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五是是否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提供与合同内容相符的旅游服务;六是是否与导游等长期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相关社会保险。

2、导游和领队:一是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二是服务行为是否合法、规范;三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事项。

3、A级旅游景区、星级饭店:一是设施和服务是否低于相应的标准;二是未取得质量等级的旅游企业是否使用相关质量等级的称谓和标识;三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事项。

(三)随机抽查方式

随机抽查可按定向和不定向、自查和直接检查两种抽查方式进行。

1、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方式相结合

定向抽查:我局按照企业类型、经营规模、地理区域、诚信或违法记录等特定条件,通过摇号等方式随机抽取确定待查对象名单,对其旅游经营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投诉举报多、被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列入旅游市场主体异常对象名录库或有严重违法记录的旅游经营单位,进行重点抽查。

不定向抽查:不设定条件,通过摇号等方式,随机抽取确定待查对象名单,对其旅游经营等情况进行检查。

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两种方式要结合应用,兼施并举,确保检查执法效能。

2、自查和直接检查相结合

对随机抽查对象,我局可以直接检查,也可要求其先行自查,再组织重点检查,或自查与重点检查同时进行。

对自查后如实报告旅游违法违规行为、主动配合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检查、且主动改正的旅游企业,可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

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在重点检查中发现旅游企业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故意隐瞒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严格处罚;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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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旅游毕业实习自我鉴定

范文类型:鉴定书,适用行业岗位:旅游,全文共 29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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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习工作上,根据老师的,研读了大量论著,明确了发展方向,自身的努力,与师长同学间的探讨交流,了满意的。期间,查阅资料,综合分析等素质,书面表达的能力也了锤炼,是独立思考判断和的能力,进步,这些未来的工作也大有裨益的。

平时生活中,为人处世和善热情,和同学关系融洽。根据自身爱好和能力,业余了社会活动,为个人综合素质的发展打下基础。

毕业在即,在工作实践中,除了提升工作要求的能力,还了和同学沟通交流的能力,团队协作的素质也得以培养,为走出校园融入社会了。

我在大学阶段所获颇丰,从学业、生活工作,到个人素质,都了充分的培养和锻炼,是充实且有意义的四年。相信这些经历和积累都将我人生道路上的宝贵的才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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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旅游资源开发的调查报告_调查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旅游,全文共 257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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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资源开发调查报告

打造大众避暑胜地

——对虹口旅游资源开发的一点思考

(制药工程 徐丹)

摘 要:虹口乡位于都江堰市境内,有着优越的地理位置和美丽的山水风景,是夏季避暑的首选地.目前,这里已经开始进行了一些开发工作,但旅游品牌尚未很好地树立起来.因此,突出本地特色,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和规范旅游秩序便成了当前的主要任务.同时,开发过程中的环保问题也不容忽视.

关键字:大众避暑胜地,虹口,旅游资源开发,农家乐,宣传,旅游秩序,环境保护,虹口漂流,旅游品牌

早就听说虹口乡近几年也在大搞旅游资源开发,今年暑假终于有了这个机会去住了两天.

从都江堰市区出发仅一个小时的车程就可到达.沿途的风景对于天天遭受酷热的城里人来说确实是非常地清爽宜人.公路的右边是按着厚厚实实的绿色外衣的小山,左边是一条小峡谷,峡谷的底部是白沙河,那清澈见底的流水,那奇形怪状的石头不正是大自然灵气的闪现吗 这里真是一个享受自然,放飞心情的好去处,我开始感到轻松起来. 然而在这住了两天之后,我有一些失望了,不是对这儿的景色的失望,而是对这旅游资源的开发现状失望.首先这儿提供吃住的都是一些农家乐,而且规模很小,沿途所见的都是一户人家围起来一个院子,挂一个招牌便是了.据这里的"农家乐"老板说,他们一般都是靠关系,靠拉熟人来维持生意.因此,对于地段较为偏僻,社会关系较少的人家来说要维持就比较困难了.其次,娱乐活动单调,倒是有一个颇吸引人的"虹口漂流",但价位偏高(140元/人),不是一般的工薪阶层乐意消费的.其它的活动就只有打麻将了.另外就是秩序不够规范,比如生溪沟一带的路边小摊就显得很杂乱,卫生状况令人堪忧.

现在的旅游业发展非常迅速,各种各样的旅游景点层出不穷.如何能够脱颖而出,吸引游客,并且保持长久不衰呢 我觉得因地制宜,突显自己的特色,打造旅游品牌是非常重要的.我个人认为虹口应该塑造一个"大众避暑胜地"的品牌.主要依据有下列几点:

首先,这儿的地理位置十分优越.它距离世界文化遗产——都江堰不到一小时的车程,而都江堰又以成灌高速公路与成都这样的特大城市相通,周围城市人口密集.对于城区的上班族来说,忙了一个星期,周末去一些大景点如九寨沟之类的不太现实,一是花费较高,二是路程遥远.因此像虹口这样又近便又舒适的场所便成了度周末的理想场所.

其次,这儿的自然风光很纯,很美.小巧而秀气的青山,温柔又调皮的绿水,清新湿润的空气,还有阵阵凉爽山风扑面而来.这不正是现在许多人所向往的回归自然的环境吗 所以这里不仅是上班族放松自己,消除疲劳的好去处,也是向往自然安宁生活的老人消夏避暑,享受生活的好地方.

再次,经过近几年的开发,虹口已经作为一个避暑胜地在周围地区有了一定的影响力.司机们都戏言,一到夏天,任何一条省道都没有到虹口的公路忙.据统计,在盛夏时节,游客数量一周可达4万多人.这不仅为进一步开发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同时也说明虹口的发展将是非常有潜力的.

因此,我觉得把虹口塑造为这样一个大众避暑胜地的品牌将是完全可能的.

另一方面,这里由于是山区,为了保护森林资源而实行了退耕还林的政策,因而这里的农民没有农田,生活没有来源,目前是靠政府补贴生活费维持生计,所以生活水平也难以有较大提高.如果旅游资源能进一步开发,这儿的农民便有了致富的新路子,不仅可以使他们的经济收入有较大提高,而且也为政府节省了开支,还创造了利税.因此,虹口的开发在经济上也是可行的.

基于这里的地理条件及开发现状,我觉得主要措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第一,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形成一批较大规模的集住宿,餐饮,娱乐为一体的农家乐.在价位上应有层次,但主要以中等价位,面向工薪阶层为主. 尤其对于来此长住避暑的游客应给予优质的服务与合理的价格.

第二,公路交通进一步加以整治.目前这里虽然大部分地方都己通了公路,但都较为狭窄,因此现在人们到这儿来所使用的交通工具大都是小面包车.而且从都江堰到这,坐公车的话还得转一次车,比较麻烦.所以是否可以考虑开通到这儿的旅游专线,以提供更方便,更舒适的环境.

第三,依托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增加一些有情趣,有品位的娱乐活动,诸如游泳,爬山,钓鱼,生态考察,篝火晚会之类的,并可组建一些协会,使人们能更好地享受大自然的风情.同时对己有的特色活动"虹口漂流"应进一步完善和宣传,价位上应适当调低一些以利于被更多的人接受.

第四,在对外宣传上也应展开攻势,尤其要突出面向大众的避暑胜地这样一个主题.前不久,大邑县的县长就亲自带队到重庆进行了为期三天的旅游促销活动,打出了"大邑绿色健康之旅"的招牌,展示了滑翔,滑草,草原骑骏马等独具特色的避暑旅游套餐,取得了很好的宣传效果.因此虹口也可以在成都及周围县城搞一些宣传活动,全面介绍它的位置,特点等,以提高知名度. ≤第一范文 网www.DIYIfanwen.Com整理该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原出处所有≥

第五,在旅游秩序规范方面也应加大力度,因为一个旅游品牌的塑造不只靠自然景观,更要靠优质的服务.尤其对于路边的小摊小贩要加以规范管理,消除卫生和安全隐患,杜绝事故的发生.同时要避免哄抬物价的情况发生.旅游地区物价高是普遍现象,但也要适度.比如在生溪沟,出于这早的水流速度较慢,水也不太深,因此到这游泳的人特别多,让我吃惊的是有人用铁皮围了一个简陋的更衣室,便挂了一个牌子"每人每次一元".

第六,需要引起高度注意的是自然环境的保护,不能开发一个破坏一个.在虹口的时候;我就已经看到在一些很清澈的小河边有很多触目惊心的垃圾,尤其是塑料袋之类的.长此以往,这儿的水将不再清澈,山将不再葱郁,而是变成了臭水沟,垃圾场.那这样的开发就毫无意义可言了.相信谁也不愿看到这样的事情发生吧.除了垃圾的处理问题外,还有动植物物种的保护问题也应引起高度注意.在虹口,有很多珍贵的植物,而且有许多还是名贵的中药材如杜仲,厚朴之类的,动物的种类更是极其繁多.在旅游资源开发的早期,我们就应该考虑到这些问题,并制定好有效的措施,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旅游资源开发的可持续性发展.同时,这些中药材也是除旅游资源外的另一大财富,在旅游淡季,它们就成了这里农民的另一大收入.

参考资料:成都日报7月11日《大邑县长重庆促销西岭"草"》

都江堰报7月20日《我市旅游人满为"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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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旅游,全文共 521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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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者(甲方):____________

出境旅游组团社(乙方):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出境组团旅游的有关事宜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情况

甲方应当为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允许出境的中国公民。

甲方人数为______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体健康状况为:_________。

第二条旅游手续

以下旅游手续由甲方自行办理:护照、签证、出境机票、_______。

第三条旅游内容及安排

乙方负责组团为甲方提供出境旅游服务。合同报价以__人成行为基准。

行程时间共计____日,行程中的在途时间包含在内。

成行团号:________(或在行前说明会告知)。

出发地点及时间:____________。

返回地点及时间:____________。

目的地国家(地区)旅游线路:____________。

旅游费用为_____元(人民币)/人,总计为_____元。

关于旅游费用的特别约定:__________________。

旅游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国际间交通工具: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宿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

餐饮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

购物安排: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不成团安排

因报团人数未达到成行基准而不成团时,乙方应当提前____日(不含)通知甲方,双方按下列第__种方式解决:

1、解除合同。

2、解除合同,乙方建议甲方与其他旅行社拼团;若甲方接受建议的,应当与拼团旅行社另行签订旅游合同。

3、建议甲方延期或更改旅游线路,如甲方同意则改签旅游合同,费用如有增减,由乙方退还或由甲方补足。

4、乙方未提前____日通知甲方的,应当按照《通用条款》第八条中成行前解约责任的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第五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有管辖权的国内旅游质监所、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诉,协商、调解或申诉解决不成的,向_____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六条其他约定

通用条款

第一条甲方的权利

(一)自主选择旅行社的权利。甲方有权自主选择具有出境旅游组团资格的旅行社,并接受其提供的出境旅游服务。

(二)知悉乙方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如实提供《出境旅游行程表》和《行程须知》,并告知有关服务价格、住宿、餐饮、交通服务标准等方面的真实情况。

(三)人身、财产不受侵害的权利。

(四)要求乙方提供约定服务的权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和《出境旅游行程表》安排旅行游览;有权要求乙方为旅游团队委派持有《领队证》的领队人员代表乙方安排境外旅游活动并协调处理相关事宜。

(五)自主购物和公平交易的权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人员按照合同约定带团到行程国家或地区合法购物场所自愿购物,有权拒绝违反合同约定的购物安排。

(六)自主选择自费项目的权利。甲方有权拒绝乙方人员推荐的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

(七)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的权利。

(八)对乙方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甲方有权对乙方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批评、建议,或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条甲方的义务

(一)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甲方应当自尊、自重、自爱,维护国家和民族的尊严与形象,举止文明,不得涉足不健康场所。

(二)不得侵害他人权利和利益。甲方在行使权利的同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甲方应当保守国家秘密,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尊重领队和导游的人格,遵守行程国家或地区的法令,尊重当地的民族风俗习惯。

(四)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告知相关信息。甲方应当在出境旅游申办和行程中提供真实情况,如实填写有关资料,履行合法手续。甲方应当确保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并将健康状况如实告知乙方。

(五)遵守合同约定,自觉履行合同义务。甲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旅游费用,在行程中应当遵守团队纪律,不得因个人原因强迫乙方改变旅游团队行程或擅自离团活动,不得在境外滞留不归。

(六)努力掌握旅行所需知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甲方应当参加乙方组织的行前说明会,并自行选择和购买旅游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保险,行程中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贵重物品应当随身携带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七)境外纠纷境内解决。出境旅游过程中甲乙双方之间发生纠纷,应当本着平等的原则协商解决或在回国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甲方不得以服务质量等问题为由,在境外拒绝登机(车、船)、实施违反行程国家或地区法令的行为或采取其他拖延行程、扩大影响的措施强迫乙方接受其提出的条件。

(八)携带的货币及行李物品应当符合我国和行程国家或地区的有关规定。不得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

(一)享有在出发前向甲方收取约定旅游费用的权利。

(二)享有核实甲方提供资料的权利。

(三)享有按照服务标准安排交通工具,酒店、接待社的权利。

(四)不成团时,有建议甲方转入本社其他团队或者其他社团队的权利。

(五)享有在紧急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临时处置问题的权利,但不得损害旅游团队的根本利益。

第四条乙方的义务

(一)应当向甲方出示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出境旅游组团社经营许可证》。

(二)应当按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三)应当就出境旅游的具体行程、标准、购物等情况向甲方做如实陈述,不得做虚假、误导性的书面或口头宣传。

(四)应当召开行前说明会,并向甲方提供《出境旅游行程表》和旅游项目具体内容,书面告知出境旅游过程中可能涉及的行程国家或地区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安全避险、境外小费支付标准及其他注意事项,并向甲方推荐旅游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保险。

(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甲方转至其他旅行社拼团。

(六)应当本着谨慎、周到的原则按照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旅游服务,提供的服务不得低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七)出境旅游过程中安排合同约定之外的自费项目,应当征得甲方同意,不得强行安排甲方购物。

(八)应当向甲方出具或提供发票等消费凭证。

第五条旅游费用

本合同约定的旅游费用包含以下费用:团队签证费、手续费、国际间交通费、游览交通费、住宿房费、餐费(一日三餐,含航班等交通工具上提供的免费餐饮)、旅游景点门票费、导游服务费、国外机场税。

旅游费用不包含以下费用:护照费、境内地面服务费、出境机场税、国内段交通费、行李物品的保管费及超重费、自费项目有关费用、自由活动期间的交通费及餐费、计划外行程费用、境外小费。

双方另有约定的,应当在专用条款中予以注明。

第六条旅游手续

本合同涉及的各项旅游手续除另有约定外,均由乙方代为办理,甲方应当积极提供有关协助。双方约定由甲方自行办理的,甲方应当保证自备手续符合旅行要求,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旅游内容变更

行程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无法按照约定线路、交通、食宿等标准继续履行合同的,乙方可在征得团队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但团队成员无法达成三分之二多数意见的或因情况紧急无法征求意见的,由乙方决定;因变更而超出的费用由甲方承担,节省的费用应当返还甲方。

除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外,乙方不得单方变更旅游内容。

第八条责任约定

(一)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或由于甲方自身过错、自由活动期间内的行为或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因违反有关国家或地区法令而被惩罚、拘留、遣返或追究其他法律责任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违约责任

(1)代为办理旅游手续或在出境旅游过程中乙方因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而遗失、毁损甲方证件、机票的,或代为办理的旅游手续存在瑕疵的,乙方应当积极协助甲方补办相关手续,并承担补办手续所需直接费用及其他应当支付的合理费用;因上述行为影响甲方旅游行程的,乙方还应当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包括因滞留而必须支付的费用、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部分涉及的旅游费用等等。

(2)乙方擅自增加、减少、变更旅游项目,以及提供的旅游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标准》进行赔偿。除为满足甲方的特殊要求以外,若出境旅游过程中实际提供的餐饮、住宿、交通标准高于合同约定的,增加的相应费用由乙方承担。

(3)属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标准》规定以外的因乙方过错给甲方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根据《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规定》由保险公司按照有关标准予以赔偿。

(4)乙方委托的境外旅行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视同乙方违约,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5)乙方擅自将甲方转至其他旅行社拼团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其造成的损失;甲方在出发前才得知存在擅自拼团情况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5%作为违约金。

(二)补救责任

因一方违约发生损失后,未违约方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配合违约方防止损失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就扩大的损失应当自行承担责任,无权要求违约方赔偿。

(三)成行前的解约责任

1、甲方解约责任

因甲方原因解除合同的:

(1)应当提前____日(不含)书面通知乙方,在扣除手续费100元后,乙方应当一次性退还甲方支付的剩余旅游费用。

(2)出发前____日(含)至____日(含)内解约的,除扣除手续费100元以外,甲方还应当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5%作为违约金并支付签证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3)出发前____日(含)至____日(含)内解约的,除扣除手续费100元以外,甲方还应当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10%作为违约金并支付签证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4)出发前____日(含)内解约的,除扣除手续费100元以外,甲方还应当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20%作为违约金并支付签证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5)圣诞、春节、五一、十一旅游旺季出发前____日内(含)解约的,除扣除手续费100元以外,甲方还应当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并支付签证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甲方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及地点集合出发,也未能中途加入的,视为解除合同,应当依据前款规定承担解约责任。

凡属上述情况,乙方保留注销签证的权利。

2、乙方解约责任

因乙方原因解除合同的:

(1)应当提前____日(不含)书面通知甲方,支付违约金100元,并一次性退还甲方支付的旅游费用。

(2)如乙方未提前____日通知甲方的,除一次性退还甲方支付的旅游费用以外,还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3)圣诞、春节、五一、十一旅游旺季乙方未提前____日通知甲方的,除一次性退还甲方支付的旅游费用以外,还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30%支付违约金。

凡属上述情况,签证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因旅游线路涉及的城市、景点发生社会动荡、恐怖活动、重大传染性疫情、自然灾害等有可能严重危及甲方人身安全的情况,且双方又未能达成变更协议的,双方均可在成行前解除合同,旅游费用在扣除签证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后返还甲方,解约方无需承担其他解约责任,但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4、双方对解除合同的通知时间和方式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四)行程中的解约责任

甲方在行程中单方要求解除合同或自愿放弃某项旅游项目的,乙方有权不予退还相应旅游费用。甲方未能按照合同安排及时参加旅游项目或未能及时搭乘交通工具的,视为自愿放弃。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乙方在行程中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否则应当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五)免责条款

1、任何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明。

2、是否给予签证,是否准予出、入境,为有关机关的行政权力。如因甲方自身原因或因提供材料存在问题不能及时办理签证而影响行程的,以及被有关机关拒发签证或不准入境、出境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权力机关政策调整造成旅行证件、签证延误的,乙方不承担责任。如发生费用,由甲方承担。

4、对由于航班延误或取消、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甲方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当积极协助解决甲方与责任方之间的纠纷。

第九条换汇规定

乙方为甲方提供换汇的必要手续,甲方持有关证件自行到银行换汇。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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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组团旅游合作协议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旅游,全文共 321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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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团体或个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组团旅行社):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及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自愿参加乙方组织的旅行团旅游,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报名及签约

1、甲方应提供准确的个人信息(含身体状况等),经甲方签名确认的报名信息,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甲方应在签订合同时付清旅游费用。旅游费用包括:乙方代订飞机票或火车票等城市间交通费用;旅游观光汽车费用;住宿费;餐费;非自费项目景点(区)的第一道门票费;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导游服务费;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身体状况等因素决定是否接纳甲方报名参团。

4、乙方收取旅游费用时应出具合法的发票。

5、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当向甲方提供列明旅行社经营范围及经营许可证编号,旅游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交通、住宿、餐饮安排及标准,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店名称,自费项目及价格,经办人及电话,服务监督电话等内容的《行程表》。《行程表》必须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乙方的旅游广告、宣传单张如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也视为合同组成部分。

二、合同的履行

6、甲方的权利义务:(1)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和《行程表》的内容和标准,兑现旅游行程服务。(2)有权拒绝乙方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行为和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及自费项目安排。(3)遵守合同约定,配合导游人员完成旅游行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旅游目的地的风俗习惯。(4)行程中发生纠纷,应当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解决,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不得以拒绝登机(车、船)等行为拖延行程或者脱团(是指擅自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7、乙方的权利义务:(1)有权拒绝甲方超出合同约定的要求。(2)行程中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安排旅游者购物、参加自费项目;甲方在《行程表》安排的购物店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乙方应当负责为甲方索赔,自甲方提出交涉之日起30日内,甲方无法从购物店获得赔偿的,乙方应当先行赔付。(3)按照合同和《行程表》的内容和标准,为甲方提供符合约定的旅游服务;对可能危及甲方人身、财产安全的项目和须注意的问题,应当事前向甲方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三、合同的变更

8、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变更本合同约定的旅游内容,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乙方应当退还甲方。

9、在行前遇到不可抗力,双方可协商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由乙方向甲方全额退还旅游费用;已发生旅游费用的,由双方各承担50%。

10、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双方可以协商变更行程安排,并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回甲方;增加的旅游费用,由双方各承担50%。在行程中遇到意外事件(如政府重大礼宾活动、交通堵塞、列车航班延误或取消等)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双方可以协商变更行程安排,增加的旅游费用由乙方承担,减少的旅游费用退还甲方。因紧急情况无法征求意见时,乙方可决定行程的变更,但应当就作出的决定提供必要的说明。

11、在行程中甲方发生人身或财产损害意外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甲方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所致的伤病无法继续旅行时,乙方应积极协助作出妥善安排,但不负担其医疗及其它费用。

12、当成团人数不足时,乙方可以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将甲方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旅游团队,但必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在本合同“特别约定条款”中作出选择,并就受让出团的旅行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先行承担责任,再行追偿。

四、合同的解除

13、在成团人数不足时,甲方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出团的,视为乙方解除合同,按本合同第14条、第17条相关约定处理。

14、双方可在出行前提出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并由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15、甲方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的,视为甲方自愿解除合同;因乙方责任导致甲方未按约定集合出发,视为乙方提出解除合同。两者均按本合同第17条相关约定处理。

16、甲方在行程中脱团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甲方不得要求乙方退还旅游费用,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乙方在行程中甩团(是指违反合同约定中止对甲方提供住宿、交通、用餐、游览等服务的行为)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乙方应当向甲方退还已交旅游费用,赔偿甲方回程所需合理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他实际损失,并向甲方支付旅游费用20%的违约金。

五、违约责任

17、出发前,任何一方因自身原因导致旅游行程取消的,乙方向甲方退还已交旅游费用,违约方按下列标准承担违约责任:(1)违约方在出发前4天或以上(按出发日减去通知日之差计算,下同)通知对方的,应支付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违约方在出发前3—1天通知对方的,应支付旅游费用10%的违约金;违约方在出发当天通知对方的,应支付旅游费用20%的违约金。(2)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对方实际损失的,违约方应当按实际损失赔偿。(3)如旅游行程取消有可预见损失的,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告知对方,并在特别约定中载明,在索赔时还应出具实际损失的证据。

18、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未经甲方同意调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10条约定的情况除外),造成旅游费用增加的,增加部分由乙方承担;如旅游费用减少的,减少部分应退回甲方,并由乙方向甲方支付旅游费用20%的违约金。乙方未经甲方签字确认,安排甲方参加本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的,应当承担该自费项目费用;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按旅游费用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9、乙方擅自将甲方转至其他旅行社出团,甲方在出发前得知的,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全额退回已交旅游费用,并按旅游费用的20%支付违约金;甲方在出发后得知的,乙方应当按旅游费用的30%支付违约金。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乙方应当按实际损失对甲方予以赔偿。

20、甲方因不听从乙方及其导游人员的劝谕而影响团队行程等故意或过失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甲方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21、乙方向甲方退还旅游费用及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在行程结束之日起15天内支付款项(进入调解或仲裁、诉讼程序的除外),逾期每日按应付金额万分之五支付滞纳金。

22、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甲方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乙方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甲方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六、特别约定条款(含选项的栏目,选中的打√,不选的打×)

旅行团名(团号) 报名人数

初定出团日期

旅游费用单价:成人 元/人;小孩 元/人;总价 元

个人投保旅游保险□ 同意 □不同意委托乙方办理个人投保的旅游保险

保险名称: ;保险金额: 元;保险费: 元

组团安排□乙方组团 □转 旅行社出团

地接服务□同意 □不同意委托 旅行社提供服务

(地址: 电话: 联系人: )

导游服务□派 □不派全陪

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或消费者委员会申请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双方其他约定

(如黄金周解除合同特别约定、行程取消可预见损失、住房特别要求、小孩服务标准等)

甲方代表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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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散客旅游单项委托服务合同

范文类型:委托书,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旅游,服务,全文共 51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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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

第一条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______________事务。

第二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权限与具体要求:

第三条委托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条委托人(是/否)允许受托人把委托处理的事务转委托给第三人处理。

第五条受托人有将委托事务处理情况向委托方报告的义务。

第六条受托人将处理委托事务所取得的财产转交给委托人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第七条委托人支付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所付费用的时间、方式:

第八条报酬及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

签订时间:__年__月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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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委托代理协议附委托人须知

范文类型:委托书,合同协议,全文共 283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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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委托方):

乙方(服务方):北京市律师*务所

地址:北京市

电话:传真:

邮编:

甲方因与因纠纷事宜(以下称该案),委托乙方代理,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各条,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委托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为该案的法院一审阶段代理人。但就该案件的辅助事宜,有权指派其它人员办理。

如上述律师有其它事项不能出庭,则乙方与甲方协商指派其它律师出庭处理。

第二条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应运用自己的法律知识、专业知识、社会经验和技能,最大限度地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二)乙方应当及时告知甲方有关代理工作的情况,及时答复甲方询问;

(三)乙方在代理甲方案件期间,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四)乙方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与委托代理事务有关的全部证据材料、文件及其它事实情节;

(二)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金额向乙方支付代理费;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乙方收取的代理费不予退还。

(三)甲方指定下列联系人:

甲方联系人:电话:

E-mail:邮编:

联系地址:

上述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证据材料、案件事实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书面通知乙方律师。

(四)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代理事务做出的独立地判断和决策。甲方非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做出的决定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代理费及相关费用

(一)经协商双方同意代理费的收费数额为:¥元(大写:圆)。其中每件元,共件。

该代理费仅为双方约定的代理阶段的费用,如进入下一阶段,双方另行协商收费。

如就本案对方当事人提起反诉并与本案合并审理,则乙方应一并处理,不再另行收费。

(一)经协商双方同意,律师费按如下标准收取:

1、前期律师费:收费数额为:¥20000元(大写:贰万圆)。

2、后期律师费:除前期律师费之外,如就本案甲方获得索赔(无论系以何种方式获得索赔,包括但不限于撤诉、和解、调解、判决、裁决等),则甲方应当按照最终实际得到的赔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以补偿金、赔偿金、劳动报酬、报销等任何名目作出的赔偿)的20%的比例,于获得赔偿的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后期律师费。如赔偿金额系分期支付,则后期律师费亦相应分期支付。

如本案需要进行法院阶段的一审、二审、强制执行,则律师费仍按本协议约定收取,不另行收取。

(二)代收费用及差旅费

1、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所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检验费、评估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等由甲方另行支付。乙方代甲方支付上述费用的,应当凭有效票证与甲方结算;乙方可以先行代收,事后依据有效票据与甲方进行结算。

2、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所需的办案费用(包括资料、交通、通讯、文印、差旅、食宿等费用)按如下第叁种方式支付:

壹、乙方垫付,甲方实报实销;

贰、包干;

叁、免收办案费用,但因办案所需在北京市外发生的差旅费用由甲方据实报销。

(三)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

支付方式: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乙方指定收款帐号为:

开户行:

开户名:

帐号: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足额正规发票。如甲方系单位客户,则乙方开具发票不作为付款的凭证,是否付款以银行付款凭证为准。

第五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二)因甲方追加委托事务或增加诉讼当事人,或当事人一方提出反诉、增加诉讼请求等重大诉讼事件变更导致代理事项明显增多的,乙方有权要求增加律师代理费,甲方应当合理地追加代理费;增加律师代理费协商未成的,乙方有权在原委托范围内提供工作。

(三)甲方明确放弃委托事务的,可以要求变更合同;变更合同后的律师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代理律师的;

2、乙方律师工作延误、重大失职导致甲方蒙受重大损失的;

第六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法律服务工作或者违反第三条规定义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师费。但甲方不得以如下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1、甲方单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的;

2、乙方接受委托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

3、甲方作为被告时,乙方律师已经为出庭作了准备,原告撤诉的;

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原因,甲方单方解除合同的。

(二)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事务费用,或者不合理的单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师代理费、未报销的事务费用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七条其它

1、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

2、乙方律师不对案件结果作出任何承诺。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办案律师各留一份。

甲方:

代表人:

乙方:

代表人:

签约时间:年月日签约地点:北京市朝阳区

乙方联系人:传真:

电话:电子邮箱:

委托人须知

尊敬的委托人:

感谢您选择律师事务所,并委托我们承办您的法律事务,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为了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也为了使您更加了解律师工作,特提请您注意如下事项:

一、任何案件无论您选择诉讼还是仲裁等,均具有法律风险。包括案件虽然赢了但您的权利最终无法实现或者审理期过长、无法执行等。在签订合同前律师会向您提示法律风险。

二、您作为委托人有责任对委托事项做出独立的判断和决策。根据律师的意见、建议和风险提示做出的您的决定。案件结果非因律师错误运用法律或失职行为外,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三、您在委托本所律师办理案件时,请注意应与本所签订委托合同,而不是与律师个人签约,法律合同应当盖有所章;交纳律师代理费时,律所应当向您出具正式发票。承办律师无权私自收案、收费和向委托人做出单方承诺。

四、委托人所提供的案件情况应当真实,要求律师办理的事项应当合法;承办律师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职尽责地完成委托事项。承办律师不得对案件处理作出任何承诺。

五、遇有下列情况,律所不予退费:①律师完成委托事项,委托人以结果不满意或律所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②律师已经开庭,委托人撤诉或对方撤诉的;③其他非因本所或者本所律师的原因,委托人无故终止合同的。

六、你在缴纳代理费外,还要承担其他办案费用。(如交通费、通讯费、复印费、打字费等)有两种交纳方式,一是采用包干方式以代理费名义交至律师所,由律师所出具正式发票;二是以实报实销方式与承办律师自行协商处理。

七、律师接受您的证据原件您应当索要收据。

八、如果在委托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办律师有任何违规行为,或者您有任何疑问或意见,请与本律师所联系,电话:(010)

请您确认上述事项后再签署委托合同。

委托人确认:我已了解须知中所提示和说明的内容。

委托人签名或签章:

年月日

注:本须知一式三份,本律所、承办案件律师及委托人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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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北海市旅行社营业部旅游组团专用合同范本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旅行社,旅游,全文共 549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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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旅行社营业部旅游组团专用合同范本

北海市旅行社营业部旅游组团专用合同

旅游者:_________

组团旅行社: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国内组团旅游的有关事宜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旅游者情况

旅游者人数为_________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体健康状况为:_________。

第二条 旅游内容及安排

(一)合同报价以_________人成行基准。

(二)成行团号:_________(或在行前说明会告知)。

(三)参团方式:1、独立成团;2、散客成团;

(四)行程时间共计_________日,行程中的在途时间包含在内。

(五)出发地点及时间:_________。

(六)返回地点及时间:_________。

(七)旅游线路:(主要景点应当注明保证旅游者实际游览的最少时间,具体内容详见附件2:《旅*程表》)_________。

(八)成人旅游费用为_________元(人民币)/人,儿童(_________岁)旅游费用为_________元(人民币)/人,总计为_________元。

(九)住宿时如遇单人房间,住宿差价的解决办法为:_________。

(十)关于旅游费用的特别约定:_________。

(十一)旅游费用的支付方式、时间:_________。

(十二)交通工具:_________。

(十三)住宿标准:_________。

(十四)餐饮标准:_________。

(十五)购物安排:购物次数不超过_________次,购物场所经营品种主要为_________。

第三条 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一)旅游者转让合同的方式:出发前经旅行社书面同意,旅游者可以将其在本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口旅游者承担口第三人承担。

(二)旅行社转让合同选用第_________种方式

1.出发前经旅游者书面同意,旅行社可以在保证不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的前提下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组团。如出现质量问题或其他损害旅游者权益行为,由原旅行社就本合同内容对旅游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赔偿后,原旅行社可以向受让旅行社追偿。

2.出发前经旅游者书面同意,旅行社可以在保证不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的前提下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组团,旅游者应当与受让旅行社就本合同重新达成协议,并由受让旅行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

第四条 不成团安排

(一)报团人数未达到成行基准时,旅行社应当提前3日(不含)通知旅游者,双方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解除合同,旅行社向旅游者一次性退还全部旅游费用。

2.旅行社建议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组团。

3.旅行社建议旅游者延期或更改旅游线路,如旅游者同意则改签旅游合同,费用如有增减,由旅行社退回或由旅游者补足。

4._________。

(二)旅行社未提前3日通知旅游者的,应当按照《游客报名须知及责任细则》第8条的有关规定承担解约责任。

第五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监所、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投诉;协商、投诉解决不成的,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六条 其他约定_________

第七条 本合同的附件包括:

1.游客报名须知及责任细则;

2.旅*程表。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游客一份,营业部留存一份,上交旅行社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 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旅游者(签章):_________ 旅行社(签章):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附件: 游客报名须知及责任细则

第一条 旅游者的权利

(一)自主选择旅行社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经营旅游业务的国际、国内旅行社,并接受其提供的旅游服务。

(二)知悉旅行社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如实提供《旅*程表》和《行程须知》,并有权要求旅行社告知住宿、餐饮、交通、服务标准等方面的真实情况。

(三)要求旅行社提供约定服务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约定和《旅*程表》安排旅行游览并协调处理相关事宜。

(四)自主购物和公平交易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带团到合法购物场所自愿购物,有权拒绝违反合同约定的购物安排。

(五)自主选择自费项目的权利.旅游者有权拒绝旅行社推荐的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

(六)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的权利。

(七)对旅行社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旅游者有权对旅行社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批评、建议,或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条 旅游者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及有关规定。旅游者不得在旅游过程中从事违法活动。

(二)不得侵害他人的权利和利益。旅游者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旅游者应当尊重旅游服务人员的人格,与团队成员之间互相尊重、互相协助;尊重当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和风土人情;严禁在景观、建筑上乱刻乱画,不得有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

(四)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告知相关信息。旅游者应当在报名和行程中提供健康、身份等方面的情况,如实填写有关资料,履行合法手续。

(五)遵守合同约定,协助旅行社完成旅游服务。旅游者应当确保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并对旅行社的服务活动予以积极配合,不得因个人原因强迫旅行社改变旅游团队的行程或擅自离团活动。

(六)努力掌握旅行所需知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旅游者可以自行选择和购买旅游,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保险,旅游过程中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贵重物品应当随身携带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七)旅游过程中与旅行社发生纠纷,应当本着平等的原则协商解决或在行程结束后按本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旅游者不得以服务质量等问题为由,拒绝登机(车、船),或采取其他方式拖延行程、扩大影响及损失,以强迫旅行社接受其提出的条件。

第三条 旅行社的权利

(一)核实旅游者提供相关信息资料的权利。

(二)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部旅游费用的权利。

(三)按照合同约定选择交通工具、酒店、地接社,以及安排旅游配套服务的权利。

(四)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的权利。

第四条 旅行社的义务

(一)向旅游者出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旅*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按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三)通过告知网址、统一公示等方式为旅游者提供本合同涉及的国家旅游局有关文件的查阅条件或方法。

(四)在出发前向旅游者提供《旅*程表》和《行程须知》,就旅游的具体行程安排、各项服务标准、有关注意事项等情况向旅游者做如实陈述,不得做虚假、误导性的书面或口头宣传,并应当向旅游者推荐旅游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保险。

(五)按照合同约定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且不得低于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要求》和《导游服务质量》等国家及行业的标准。

(六)所提供的服务符合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服务项目,应当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七)旅游过程中不得强制旅游者购物,安排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应当征得旅游者同意。

(八)应当向旅游者提供发票等消费凭证。

第五条 旅游费用

(一)旅游费用包含以下费用:

1、代办证件、手续的费用;

2、交通客票费:如遇票价调整,客票费的退、补按照《合同法》第63条的规定执行;

3、餐馆住宿费:含航班等交通工具上提供的免费餐馆;

4、游览费;

5、旅游服务费:含地接社及旅行社服务人员的服务费。

(二)旅游费用不包含以下费用:

1、非合同约定行程发生的费用;

2、自费项目有关费用;

3、自由活动期间的费用;

4、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电报、饮料及酒类费;个人伤病医疗费、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等;

5、在人力不可抗因素发生时,多产生的费用;

6、“(一)”款中未列明的其他费用。

(三)对旅游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应当在合同中予以注明。

第六条 旅游手续

本合同涉及的各项旅游手续除另有约定外,均由旅行社代为办理。双方约定由旅游者自行办理的,旅游者应当保证自备手续符合旅行要求,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旅游内容变更

(一)行程中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或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意外情况(天气变化、道路堵塞、列车航班晚点等),导致无法按照约定的线路、交通、食宿安排等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可以在征得团队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对相应内容予以变之,但团队成员无法达成三分之二多数意见或因情况紧急无法征求意见时,由旅行社决定,因变更而超出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节省的费用应当返还旅游者。

(二)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旅行社不得单方变更旅游内容。

第八条 责任约定

(一)违约责任

1、旅游者违约责任

(1)旅游者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的,应当每日按照迟延支付费用0.3%标准支付违约金。

(2)旅游者因违约、自身过错、自由活动期间内的行为或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失由其自行承担;由此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旅游者因违反国家或地方的法律规定而被拘留或被追究其他法律责任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其自行承担,由此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旅行社违约责任

(1)在代办旅游手续或旅游的过程中,旅行社因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而遗失、毁损旅游者证件、手续的,或代办的手续因旅行社过错存在瑕疵的,旅行社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补办相关手续,并承担补办手续所需直接费用及其他应当支付的合理费用;因上述行为影响旅*程的,旅行社还应当赔偿由此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包括因滞留而必须支付的费用、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部分涉及的旅游费用等。

(2)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或《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要求》确定的标准的,按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进行赔偿。除为满足旅游者的特殊要求以外,若旅游过程中实际提供的餐饮、住宿、交通等标准高于合同约定的,增加的相应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3)属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标准》规定以外的因旅行社过错给旅游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根据《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规定》由保险公司按照有关标准赔付,旅行社应当积极向保险公司办理理赔事宜。

(4)旅行社委托的地接社有违反本合同约定行为的,视同旅行社违约,应当由旅行社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承担违约责任。

(5)旅行社擅自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组团的,旅游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原旅行社赔偿由此给其造成的损失;旅游者在出发时或出发后才得知存在擅自合并组团情况的,除有权要求原旅行社赔偿损失外,还有权要求原旅行社按照旅游费用总额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二)补救责任:因一方违约发生损失后,未违约方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配合违约方防止损失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就扩大的损失应当自行承担责任,无权要求违约方赔偿;但为防止损失扩大而发生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成行前的解约责任

1、旅游者解约责任:因旅游者原因解除合同的,旅游者:

(1)应当提前3日(不含)书面通知旅行社,并承担代办证件、手续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2)未提前3日通知旅行社的,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代办证件、手续、订票损失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3)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及地点集合出发,也未能中途加入的,视为解除合同,应当依据前款的规定承担解约责任。

2、旅行社解约责任:因旅行社原因解除合同的,旅行社:

(1)应当提前3日(不含)书面通知旅游者,并承担代办证件、手续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2)如未提前3日通知旅游者的,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代办证件、手续等而实际发生的费用。

3、安全解约责任:因旅游线路涉及的城市、景点发生社会动荡、恐怖活动、重大传染性疫情、自然灾害等有可能严重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且双方又未能达成变更协议的,双方均可在出发前解除合同,旅游费用在扣除实际发生的费用后返还旅游者,解约方无需承担其他解约责任,但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4、对通知时间和方式双方另有约定的,应当在合同中予以注明。

(四)行程中的解约责任

1、旅游者在行程中单方要求解除合同或自愿放弃某项旅游项目的,旅行社有权不予退还相应旅游费用。旅游者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参加旅游项目或未能及时搭乘交通工具的,视为自愿放弃。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旅行社除为旅游团队根本利益以外,在行程中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否则应当承担由此给旅游者造成的实际损失。

(五)免责条款

1、任何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明。

2、对由于列车、航班等公共交通工具延误或取消,以及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但应当积极协助解决旅游者与责任方之间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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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文明旅游活动总结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适用行业岗位:旅游,全文共 96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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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旅游是展示国家形象、反映国家软实力的重要“窗口”,是文明城市创建一项新的工作内容。为了进一步加强文明旅游宣传教育,全面提升师生旅游文明素质,充分展示美丽郴州良好形象,我校开展主题宣传活动将“文明旅游”理念传递到广大师生中间,入耳、入脑、入心。

一、本次活动的主要内容为:

1、遵守法规秩序、讲究卫生礼仪、爱护环境设施教育。这些都是公民行为的基本规范,在郴州市如此,去外地也应该如此。教育学生应当自觉遵守“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维护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保护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爱惜公共设施,尊重他人权利,以礼待人,健康娱乐,文明旅游。

2、教育学生自觉遵守“中国公民出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尊重其他国家、其他地区、其他民族、其他宗教的文化习俗,避免因文化差异而导致的“不文明”行为,防止个人行为给国家和城市形象带来损害,展现我们礼仪之邦应有的风采。

3、教育学生应当自觉恪守公德、讲究礼仪、文明出行、文明游览,主动提醒和制止他人在旅游过程中的不文明行为。

二、本次活动的开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果:

1、广泛宣传引导,文明旅游意识深入师生之心。

校团委广泛宣传引导。通过班会课发起话题讨论,扩大宣传范围,提升宣传效果。曝光不文明出游的行为,理性分析原因,防止盲目过度炒作。

学校政教处也进行了广泛宣传引导。政教处把旅行社关于文明旅游的相关宣传海报、折页、行李标签和公益广告等在校园展示,确保官大师生能时时处处感受到文明出游的浓厚氛围。

2、认真组织活动,充分调动各方参与积极性。

组织开展主题宣传活动。根据《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公约》、《中国公民出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要求,开展公民旅游文明素质主题教育活动,普及文明旅游知识,促进游客旅游素质显著提升,自觉维护旅游秩序。学校通过广播平台以及学生会成员发文明旅行宣传单的方式加大了宣传的力度,形成宣传热潮,正确教育引导广大师生文明出游。

3、组织开展主题实践活动。

在班内组织文明旅游知识竞赛活动,以及在开展了相关的主题班会之后,班内成员一齐交流讨论学习心得,由高年级各班撰写“文明旅游,从我做起”主题宣传活动心得,评选出优秀的心得感想。学校结合课堂教育和课外活动,根据学生年龄、心理特点和知识结构、认知水平,充分挖掘文明礼仪教育资源,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了文明旅游教育活动,切实提升了学生文明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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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出国旅游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旅游,全文共 983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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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出国旅游合同

旅游者: 等 人(名单可附页,需出境社和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确认);

出境社:__________________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一章 术语和定义

第一条 本合同术语和定义

1. 团队出境旅游服务,指出境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和《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出国旅游及赴中外双方政府商定的国外边境区域和港、澳地区等旅游目的地旅游,代办旅游签证/签注,代订公共交通客票,提供餐饮、住宿、游览等两项以上服务活动。

2.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出境社,用于购买本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的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

(1)必要的签证/签注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

(2)交通费(含境外机场税);

(3)住宿费;

(4)餐费(不含酒水费);

(5)出境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的门票费;

(6)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

(7)导游服务费;

(8)边境旅游中办理旅游证件的费用;

(9)出境社、境外地接社等其他服务费用。

旅游费用不包括:

(1)办理护照、港澳通行证的费用;

(2)办理离团的费用;

(3)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4)合同未约定由出境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

(5)境外小费;

(6)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通讯 、饮料及酒类费用,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

3.履行辅助人,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本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4.自由活动,特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

5.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领队或者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

6. 不合理的低价,指出境社提供服务的价格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低于行业公认的合理价格,且无正当理由和充分证据证明该价格的合理性。其中,接待和服务费用主要包括出境社提供或者采购餐饮、住宿、交通、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服务所支出的费用。

7. 具体购物场所,指购物场所有独立的商号以及相对清晰、封闭、独立的经营边界和明确的经营主体,包括免税店,大型购物商场,前店后厂的购物场所,景区内购物场所,景区周边或者通往景区途中的购物场所,服务旅游团队的专门商店,商品批发市场和与餐饮、娱乐、停车休息等相关联的购物场所等。

8.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指旅游者自己购买或者通过旅行社、航空机票代理点、景区等保险代理机构购买的以旅行期间自身的生命、身体或者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短期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紧急救援保险、特殊项目意外险。

9.离团,指团队旅游者在境外经领队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0.脱团,指团队旅游者在境外未经领队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1.转团,指由于未达到约定成团人数不能出团,出境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行程开始前将旅游者转至其他出境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履行合同的行为。

12.拼团,指出境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签订合同时经旅游者同意,与其他出境社招徕的旅游者拼成一个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的行为。

13.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

14.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客观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或者取消,景点临时不开放。

15.必要的费用,指出境社履行合同已经发生的费用以及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 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旅游签证/签注费用、饭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

16.公共交通经营者,指航空、铁路、航运客轮、城市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经营者。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二条 旅游行程单

出境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行程单》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结束地,线路行程时间(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

(2)旅游目的地地接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交通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出发时间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

(4)住宿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住宿饭店的名称、地址、档次等级及是否有空调、热水等相关服务设施);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用餐次数、地点、标准);

(6)出境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明确旅游线路内容包括景区点及游览项目名称、景区点停留的最少时间);

(7)自由活动的时间;

(8)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明确娱乐活动的时间、地点和项目内容);

《行程单》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当出现“准×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用语。

第三条 订立合同

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条款和《行程单》,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后,出境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由旅游者的代理人订立合同的,代理人需要出具被代理的旅游者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 旅游广告及宣传品

出境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出境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三章 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 出境社的权利

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和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6. 要求旅游者对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出境社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7.要求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六条 出境社的义务

1.按照合同和《行程单》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不降低服务标准;

2.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3.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组织、接待旅游者,不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4.在出团前采取行前说明会等方式,如实告知具体行程安排和有关具体事项。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旅游目的地国家或者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禁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避险措施、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出境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境外小费标准、外汇兑换事项、应急联络方式(包括我驻外使领馆及出境社境内和境外应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5. 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持证领队人员;

6.妥善保管旅游者交其代管的证件、行李等物品;

7.为旅游者发放用中英文固定格式书写、由旅游者填写的安全信息卡(内容包括旅游者的姓名、国籍、血型、应急联络方式等);

8.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9.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行程中的纠纷,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0.提示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1.向旅游者提供发票;

12.依法对旅游者个人信息保密。

第七条 旅游者的权利

1.要求出境社按照合同及《行程单》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2.拒绝出境社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拼团行为;

3.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出境社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而指定购物场所、安排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有权拒绝出境社的导游、领队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

4.在支付旅游费用时要求出境社出具发票;

5.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6.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救助和保护;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7.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要求出境社协助索赔;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旅游者的其他各项权利。

第八条 旅游者的义务

1.如实填写《出境旅游报名表》、签证/签注资料和游客安全信息卡等各项内容,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准确无误且能及时联系;

2.向出境社提交能有效使用的因私护照或者通行证,自办签证/签注者应当确保所持签证/签注在出游期间有效;

3.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4.按照合同约定随团完成旅游行程,配合领队人员的统一管理;

5. 遵守我国和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不参与色情、赌博和涉毒活动;不擅自脱团;不在境外滞留不归;

6. 遵守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等文明行为规范;

7.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予以配合;

8. 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随身携带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不在行李中夹带;

9.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采取拒绝上、下机(车、船)、拖延行程或者脱团等不当行为;

10.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

1.出境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出境社应当退还旅游者。

2.行程开始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处理;延期出行的,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3.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旅游者同意变更的,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2)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出境社与旅游者分担。

(3)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双方分担。

第十条 合同的转让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本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出境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并办理相关转让手续,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对应原报名者办理的相关服务不可转让给第三人的;无法为第三人办妥签证/签注、安排交通等情形的;旅游活动对于旅游者的身份、资格等有特殊要求的。

第十一条 不成团的安排

当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可以与出境社就如下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三条中做出约定。

1.转团:出境社可以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经事先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并就受委托出团的出境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先行承担责任,再行追偿。旅游者和受委托出团的出境社另行签订合同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2.延期出团或者改签线路出团:出境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团或者改签其他线路出团,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出境社予以退还。需要时可以重新签订旅游合同。

第五章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条 出境社解除合同

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出境社解除合同的,应当采取书面等有效形式。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30日(按照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出境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证/签注费用);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不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除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外,还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境社可以解除合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2) 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3)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4)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规定的影响合同履行的其他情形。

出境社因上述情形解除合同的,应当以书面等形式通知旅游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的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三条 旅游者解除合同

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出行或者改签其他线路出团的,出境社应及时发出不能成团的书面通知,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上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2.除本条第1款约定外,在行程结束前,旅游者亦可以书面等形式解除合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未办理签证/签注的,出境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已办理签证/签注的,应当扣除签证/签注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出境社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3.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队的,视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处理。

第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出境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因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提出解除合同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解除的,出境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五条 必要的费用扣除

1.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约定由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

行程开始前29日至15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5%;

行程开始前14日至7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50%;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60%;

行程开始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70%。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费用扣除标准为:

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费用-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数×已经出游的天数。

如按上述第1款或者第2款约定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的费用,旅游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解除合同的,出境社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应当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款手续。

第十六条 出境社协助旅游者返程及费用承担

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出境社应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因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出境社承担;行程中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第十三条第2款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旅游者承担;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双方分担。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出境社的违约责任

1.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或者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收到出境社不能成团通知,不同意转团、延期出行和改签线路解除合同的,出境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证/签注等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29日至15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出境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出境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或者旅游者不同意不成团安排的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还全部旅游费用的手续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2.出境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九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出境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出境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旅游者采取订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补救措施的,费用由出境社承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出境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4.未经旅游者同意,出境社转团、拼团的,出境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旅游者解除合同的,出境社还应向未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向已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尚未发生的旅游费用。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出境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5.出境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出境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1)出境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

(2)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出境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

6.与旅游者出现纠纷时,出境社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因不听从出境社及其领队的劝告、提示而影响团队行程,给出境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3.由于旅游者的过错,使出境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遭受损害的,应当由旅游者赔偿损失。

4.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5.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造成旅行社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其他责任

1.因旅游者提供材料存在问题或者自身其他原因被拒签、缓签、拒绝入境和出境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出境社将未发生的费用退还旅游者。如给出境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出境社原因导致旅游者被拒签而解除合同的,依据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处理。

2.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出境社不承担责任。

3.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出境社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救助义务的,出境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出境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出境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出境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出境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第七章 协议条款

第二十条 线路行程时间

出发时间 年 月 日 时,结束时间 年 月 日 时;共 天,饭店住宿 夜。

第二十一条 旅游费用及支付(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成人 元/人,儿童(不满14岁) 元/人;其中,导游服务费 元/人;

旅游费用合计 : 元。

旅游费用支付方式: 。

旅游费用支付时间: 。

第二十二条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出境社提示旅游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旅游者可以做以下选择:

□委托出境社购买(出境社不具有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不得勾选此项):保险产品名称 (投保的相关信息以实际保单为准);

□自行购买;

□放弃购买。

第二十三条 成团人数与不成团的约定

成团的最低人数: 人。

如不能成团,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

1.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出境社委托

出境社履行合同;

2.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延期出团;

3.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改签其他线路出团;

4.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条 拼团约定

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采用拼团方式拼至 出境社成团。

第二十五条 自愿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约定

1.旅游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加出境社安排的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2.出境社可以在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诱骗旅游者、不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与旅游者协商一致达成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协议;

3.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安排应不与《行程单》冲突;

4.地接社及其从业人员在行程中安排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责任由订立本合同的出境社承担;

5. 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具体约定见《自愿购物活动补充协议》(附件3)、《自愿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补充协议》(附件4)。

第二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消费者协会、有关的调解组织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未尽事宜,经旅游者和出境社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列入补充条款。(如合同空间不够,可以另附纸张,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二十八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出境社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代表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住 址: __________________营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传 真:__________________ 传 真: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 年_____月_____日 签约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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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旅游局年度工作总结范文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适用行业岗位:旅游,全文共 321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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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我市旅游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旅游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以xx大精神为指导,以《旅游法》出台为契机,以“服务效能提升年”为载体,不断优化旅游产业布局,推进重点旅游项目落地,提升乡村旅游品质,丰富休闲旅游产品,完善旅游公共服务功能,全市旅游经济稳中有升。20xx年,全市实现旅游总收入61.16亿元,同比增长16.38%。接待国内外旅游者758.89万人次,同比增长8.98%。

一、合力共赢,引导旅游企业逆势而为

一是鼓舞旅游行业士气。受宏观经济形势影响,我市旅游企业面临成本上涨、经营清淡等系统性风险。为进一步鼓舞士气,今年相继召开了全市服务业大会、旅游系统工作会议、星级饭店负责人座谈会等,分析形势,探讨困难,谋求出路。市领导多次调研旅游工作。要求旅游业转变经营思路,实现转型升级,并带队分赴杭州、上海拜访客商,就重点旅游项目进行洽谈,还多次实地考察五磊山风景区、鸣鹤古镇、达蓬山旅游度假区等重点景区。领导的高度重视为我市旅游业的发展注入了新动力。

二是政策扶持更具力度。加大对旅游企业的帮扶力度,充分发挥旅游扶持政策的经济杠杆作用。今年,我市分别出台了旅游资金扶持政策、游客招徕政策、杨梅节期间到定点杨梅园并游览我市收费景区给予补助等政策。据统计,今年在旅游企业上规模、上品牌、旅游建设和乡村旅游发展、本地市场开发等方面共计发放补助资金1235.59万元。20xx年,仅就通过旅游信息咨询中心预订的旅游饭店客房5863间,预订金额300余万元;预订景区门票1.4万余张,预订金额近90万元。杨梅节期间,横河、匡堰、桥头、掌起等地前来采摘杨梅的游客数十万人次。

三是创新多种营销手段。积极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各类促销活动。同时,加大与周边区域城市合作,启动“万名沪客游慈溪”活动,组织旅游企业参加上海500家组团旅行社销售对接会,与上海海鑫、上海大通、上海旅游集散中心等大型旅行社建立战略合作关系。为降低营销成本,鼓励旅游企业开展网络营销。通过微博互动营销、旅游专网营销、淘宝团购营销等方式,不断拓展散客旅游市场。20xx年,三星级以上酒店网上售房合计超过3万间,销售额1150余万元,a级景区售票2万余张,销售额近120万元。

二、提质挖潜,旅游项目建设扎实推进

今年我市共有涉旅重大建设项目15个,总投资额109.22亿元,年度计划投资21.39亿元,全年已完成投资18.59亿元。

一是搭建招商引资平台。通过参加20xx浙洽会、宁波旅游投资环境(上海)推介会和市委、市政府组织的各类招商活动,充实、优化旅游招商项目。成功召开了20xx年xx市现代服务业(上海)招商推介会,推出了旅游招商项目,现场签约国际名品城等6个项目,协议总投资达54.6亿元。

二是扎实推进旅游项目建设。五磊山倒爬岭健身游步道工程通过竣工验收;鸣鹤古镇保护开发一期工程基本完成,累计完成投资3.2亿元。目前,“上海国医馆鸣鹤分馆”、青瓷文化馆、红木馆、红铜炉非物质文化展示馆已进驻古镇,并于9月30日正式对外开放;慈溪嘉丽环球中心、崇寿度假酒店、徐福九龙湾农庄年内竣工营业;周巷朗廷酒店项目动工新建。

三是旅游景区设施不断完善。伏龙山旅游区完成总体规划修编,伏龙湖休闲区虞氏广场、沿湖景观带、如意岛大桥已完成,伏龙寺完成复建。充实完善达蓬山旅游度假区配套服务设施,新增1000多平方米的特色旅游购物场所;达蓬山山地自行车基地进行改造提升,延伸拓展赛道,并于3月13—21日成功举办全国山地自行车冠军赛第三、四站比赛。宁波大桥生态农庄新建了南瓜欢乐王国游览区、5d影院、烧烤休闲区等休闲娱乐场所。五磊山风景区三期项目前期工作正式启动。

三、以节促旅,慈溪旅游更具品牌影响力

一是节庆活动丰富多彩。20xx慈溪旅游节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惠民务实。旅游节包含“五节一会”(杨梅节、美食节、赏景节、休闲节、网络旅游节和招商推介会),囊括18项活动,以节俭惠民务实的原则,充分考虑市民参与性,活动从专业体育比赛转向业余比赛,从外地游客招徕到市民参与的一日游,从高档次的文艺活动到自娱自乐的吃杨梅比赛、家乡菜厨艺赛,充分体现群众性的特色。同时,组织、策划、指导相关镇举办掌起桃花节、新浦葡萄节、周巷蜜梨节等乡村旅游节庆活动,吸引更多的游客来慈,进一步助推“三农”经济的发展。

二是节庆活动成效显著。由于节庆参与者逐渐从政府向群众转变,使得群众参与热情更加高涨,效果更加明显。“味道慈溪”、“慈溪美景随手拍”、“家乡美景我来赞”、“游慈溪”狂欢周等网络旅游节活动项目受到了众多网友的广泛参与,让游客来慈享受前所未有的快乐和激情,同时也引导慈溪旅游企业进入网络营销时代。“峙山庄园杯”20xx中国慈溪杨梅仙子大赛、中央7套《乡村大世界》走进慈溪、20xx慈溪杨梅擂台赛、“20xx年全国山地自行车冠军赛”第三、四站比赛的顺利举行,进一步提升了我市城市形象,吸引更多的游客来慈,促进我市旅游景区经济指标逆势上扬,真正体现了旅游惠民的理念。

四、创新发展,助推旅游企业转型升级

一是做好旅游企业品牌创建。鼓励星级饭店开展星级评定,雷迪森广场酒店于6月通过国家旅游局五星级评定,恒元悦客(体育场店)创建xx市花级酒店。积极引导品质旅行社星级评定,新增1家四星级品质旅行社,3家三星级品质旅行社。旅游景区创建成效显著,虞氏旧宅成功创建“平安景区”;达蓬山文化休闲旅游基地通过xx市综合性休闲旅游基地复核,慈溪大山露营基地和慈溪翠屏古道徒步基地创建成功xx市专项休闲旅游基地;伏龙山滑翔伞基地创建成功xx市运动休闲旅游基地;宁波大桥生态农庄获得“20xx全国十佳休闲农庄”称号,成为xx市唯一一家获得该荣誉的景区。

二是强化旅游质量监督检查。完善旅游市场监管机制,会同安监、工商、物价等部门开展了全市旅游市场整治活动,针对《旅游法》出台,开展“实施《旅游法》、提高满意度”旅游质量监管联合检查。对旅游企业进行了专项检查,共出动检查人员222人次,排查隐患280个,已整改278个,整改率达到99.3%。加大旅游投诉协调处理力度,共处理各类有效旅游投诉15起,结案率和满意率100%。

三是鼓励旅行社打造散客联盟。新《旅游法》的实施既是挑战又是机遇,打造产品多样化、个性化是旅游企业转型发展的必然选择。新世纪国际旅行社等十二家旅行社自发成立慈溪散客联盟,以“共组线路、互送客源”的方式,达到企业与消费者双赢的目标,实现利益最大化。目前,该联盟已成功组接团62个,游客2500余人。

五、真抓实干,公共服务体系不断完善

一是服务效能不断提升。不断优化行政审批事项的环节、流程、时限等,确保企业、群众“进一扇门,办所有事”,精简服务环节,压缩服务时限,完善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和“首问责任制”,方便广大群众办理业务;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认真清理审批事项,取消不合理审批,窗口直接签批率100%,实现行政审批工作“两集中、两到位”。

二是培训教育顺利开展。组织举办了旅游安全、节能减排、旅游法、导游考试、乡村旅游等专项培训,参训人员超过600人次。顺利举办“美丽慈溪”20xx年xx市导游大赛,决出6位选手赴宁波参加“我爱宁波”全市导游大赛。对全市旅游从业人员进行《旅游法》宣贯专题培训,受训人员达158人。至12月底,共举办各类培训班10期,培训人数800余人,职业技能鉴定13期,鉴定人数500余人。

三是构建和谐效能机关。组织开展“服务效能提升、破难争先、文明旅游在行动、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等主题活动。通过各项主题活动,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升服务品质,切实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将廉政风险防控机制贯穿于旅游业发展始终,定期组织全体机关干部到周边县市区进行廉政教育和学习取经。同时,通过观看廉政教育片、廉文荐读、撰写心得体会等,开展各类廉政文化活动,切实提高机关廉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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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故宫旅游心得体会小学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旅游,小学,全文共 59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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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假,我和爷爷奶奶来到了美丽的云南。游玩了许多景点,而我最喜欢的还是—丽江古城,他那种清纯、古朴的美令我至今难忘。

漫步在镇北商业中心四方街上,便见美丽的青龙河自建筑群的中央穿城而过,河渠流水淙淙,河畔垂柳拂水。居民或门前架桥、或屋后有溪。街头巷尾涓涓细流穿墙绕户蜿蜒而去。听导游说,这股股清流都是来自象山脚下的玉泉,玉泉水一分为三,三又分成九,所以泉水满城可见,家家流水。

青石板铺的小道上,人群川流不息。木头建造的小屋里,人山人海。各种各样的纪念品:蜡染布、五彩缤纷的羊皮画、用动物身体做成的各种小饰品、纳西文化的东巴文字图书……这许许多多精美的东西,配上古城一律的土墙、灰瓦、石路,我仿佛置生于古代的城镇,也仿佛看见了古代马帮在这里以茶换盐的场景。

当夜幕降临后,有纳西古乐的乐队在演奏他们本民族的音乐。各种各样五彩的灯光,把古城装扮的美轮美奂。“叮咚、叮咚”是什么声音?我好奇地问奶奶,奶奶用手一指,原来是水车转动时发出的美妙乐曲,每滴一下水,下面的灯就亮一次。这清脆、悦耳的声音,哪怕是最杰出的音乐家也无法演奏出来吧!

小桥倒映在彩灯照亮的水中,各种鱼儿在翡翠般地水草间欢快地穿梭着。这时的古镇已是灯的海洋,“放河灯”、“对山歌”、浓浓的咖啡味弥漫在空气中,原始与现代气息的交融给美丽的丽江古城披上了一层神秘的面纱……

丽江古城有着看不尽的美丽景色,有着读不完的悠久历史,让我流连忘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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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旅游合同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旅游,全文共 94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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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地址:

根据国家有关旅游事业管理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旅游的时间安排:

由甲方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为乙方提供旅游服务。

第二条 旅游的地点及每个旅游景点的时间安排:

甲方为乙方提供的旅游景点为 个。分别是

每天的时间安排为上午 时至 时,下午 时至 时。

第三条 旅游的生活安排:

甲方为乙方提供食宿,每天伙食在 元至 元标准内。

第四条 导游服务:

甲方为乙方提供导游服务,服务内容: 。

第五条 旅游的费用:

本次旅游的费用总计 元(包括食宿在内)。在旅游出发前 日交清。

第六条 旅游的交通工具:

甲方为乙方提供交通工具。 、 、 等交通工具都由甲方联系、提供,并保证乙方的旅游安全。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金:

1.甲方应按本合同的规定按时为乙方安排本次旅游。

2.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擅自减少或增加旅游景点和缩短旅游时间。如甲方违反约定,应向乙方赔偿 %的违约金或者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按约定继续提供旅游服务,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自行旅游,支出的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增加游览景点的,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3.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为乙方提供优质的服务。在旅游期间,甲方应派医务人员、保安人员等随行,以保证本次旅游的顺利进行。

4.甲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按约定赔偿乙方损失额 元。

5.由于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受到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甲方负赔偿责任。如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失的,甲方在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金:

1.乙方应按时交纳旅游费用,如违反规定在旅游出发前 天内还不交清的,甲方有权不与乙方签订合同,取消乙方的旅游事项。

2.乙方应遵守甲方安排在本次旅游当中的安全事项及其他合理要求,不得擅自单独行动,否则后果自负。

第九条 本合同在执行前或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后,另订附则附于本合同之内,所有附则在法律上均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由甲、乙方各执 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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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公务着装礼仪须知_个人礼仪_网

范文类型:礼仪,适用行业岗位:个人,全文共 222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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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着装礼仪须知

所谓仪表是指一个人的外观,包括其生理外观与后天修饰。严格地讲,现代人应该一切都是美丽的。 用伟大的俄罗斯作家契诃夫的话来讲,人的一切都应该是美的,美的心灵,美的语言,美的仪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搜集了关于公务着装礼仪须知,供大家参考借鉴。

公务着装礼仪须知

一是服饰素雅。基层公务员在工作中的着装,一定要合乎身份,素雅大方。

1.色彩少。在工作场合的着装,其色彩宜少不宜多,其图案宜简不宜繁。切勿令其色彩鲜艳抢眼,令其图案繁杂不堪。

2.款式雅。得体的着装,其款式应该素雅庄重。若其款式过于前卫、招摇,则与基层公务员自身的身份不符。

3.做工精。不必选择名牌货、高档货,做工精细即好。

4.搭配准。一个人的服饰之美关键在于和谐,而服饰的和谐则又主要有赖于精心的搭配。

二是服饰庄重。得体的着装,一方面应以其朴素大方取胜,另一方面则应要求其文明得体。具体来说,主要应注意避免以下五忌。

1.忌过分炫耀。在工作之中所佩戴的饰物,应当以少为妙。不提倡我们在工作场合佩戴高档的珠宝首饰,或是过多数量的金银首饰。

2.忌过分裸露。在工作中,我们的着装不应过分暴露自己的躯体。不露胸、不露肩、不露背、不露腰、不露腿等“五不露”。

3.忌过分透视。在正式场合的着装,不允许过于单薄透明。在任何时候,都不允许我们的内衣透视在外,甚至令人一目了然。

4.忌过分短小。在任何正规场合,背心、短裤、超短裙、露脐装等过分短小的服装,都难登大雅之堂。

5.忌过分紧身。选择过分紧身的服装,意在显示着装者的身材,而基层公务员在工作之中显然是不适合这样的。

三是服饰整洁

基层公务员的服饰整洁,具体上应注意如下几方面。

1.忌肮脏。在任何情况下,我们都没有理由听任自己的服饰肮脏不堪。具体而言,既不应令其存在异物,又不应令其存在异味。

2.忌残破。在服饰一旦出现残破,即应及时对其修补或更换。听任自己衣着褴褛、服饰缺损,甚至以此为荣,是缺乏礼仪的表现。

3.忌折皱。一般来说,衣着以平整为美。若其出现众多的折皱,即应及时更换,或熨烫平整之后再穿。

4.忌乱穿。在穿衣服、戴首饰时,必须遵守其既有的规范性做法。不能随心所欲地将其乱穿、乱戴。((团风县审计局曾红艳)

公务着装须知

穿没有领子的衣服等于不穿衣服

谈起工作时间的穿着,机关事务管理局的阿哲(化名)时刻铭记着退休老处长对他的告诫。

那时,他初到单位,总以为在机关就是混日子,每天大大咧咧来上班。初夏天气转热,他上半身随便穿着一件圆领T恤就来了。然而,工作一段时间后,他发现了一个问题,尽管为人和善,但是自己总是比较孤单,有些工作必须搭档合作时,同事也不会主动和他合作。

“穿没有领子的衣服等于不穿衣服,谁愿意和一个没穿衣服的同事合作?”当他提出这个问题时,处长对他说了这样一句话,在机关工作,必须成熟稳重,除工作能力外,衣着也非常重要。

按照老处长的建议,阿哲开始更换穿衣习惯。

男士服装可选择的余地相对单一,一般是衬衫和西服之类,夏天还可以选POLO衫、带领子的短袖衬衫等,冬天多半穿着西服或者呢子外套,整体风格保持整洁、美观、得体的基本礼仪规范,避免突出、高调。在颜色的选取上,阿哲也开始格外注意,一般选择单色调,色彩偏成熟稳重类。

女士

不过膝的短裙不敢穿

通过国考进入机关的小莹(化名),原来是一名媒体人,对衣着的要求一向简单,首要标准是自己喜欢。

“像公安、工商等有标准制服的单位还好,上班时穿着统一制服,苦恼的是像我们这些没有明确要求的机关单位。”小莹说,机关单位相对比较严肃,自从上班后,平时穿着都会谨慎些,原来的大多数时装都压箱底了,只能周末逛街时过过瘾。

服装是身份的标志,不仅是公务员文明状态的体现,而且也是公务员执行公务员礼仪的重要内容。虽然在公务员系统中从来没有明确规定上班应穿什么,但实际上,多数人表示公务员上班的服装有自身的要求,最低标准就是“正装一点、正式一点”。由于认可的人偏多,这似乎已经成了公务员着装的不成文规则。

但是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尤其是女性朋友。随着世人观念的转变,公务员的服装也并非一味的“严谨古板”。

小莹说,以他们单位为例,老领导退休,年轻人更替,在平时的工作中,一些同事的服装开始由正装向轻正装转变。

以裙子为例,从过去的职业装裙子到现在的连衣裙、半身裙、公主裙、A字裙、铅笔裙……裙子的长短有不同的含义,小莹说,因此,穿裙子时唯一的一条禁忌就是“不过膝的短裙不敢穿”。

区别

机关与基层的着装大不同

公务员的穿着除性别外,还会因工作环境等因素有差别。爱干净、爱整洁的人,衣着搭配也会相对比较讲究,给人的感觉会比较干净利落。

有人分析说:“有时候,一个人的着装可能会成为领导判断他做事风格的一个参考。”尽管都在机关,但是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穿衣风格,比如从事文秘性质的公务员,相对会比较保守,一般搭配就是白色衬衣配一套深色西裤;年轻公务员多选择带领子的POLO衫,除了黑白色之外,也会选择一些暖色调,但是大多是单色调衣服,不会选择色彩跳跃较大的衣服。

尽管穿着有一定的规则,但文职性质工作偏多的机关单位,公务员穿着总体会相对正式些。

与机关单位不同的是基层单位,“我们和机关的穿衣肯定有区别的,站到一起,一眼就能看出来。”常年在基层工作的老刘说,基层单位与群众接触密切,最重要的一点是要保持亲和力,和身边群众穿着不能有太大区别,此外还要注意适合自身的工作状态。用老刘的话说就是,“下地干活肯定不能穿皮鞋,穿着白衬衣和西服肯定也不方便基层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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