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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变化公报【推荐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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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范文_公报_网

范文类型:公报,适用行业岗位:统计,全文共 163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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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范文

全省义务教育中小学5734所,较上年减少184所。校舍总面积4458.2万平方米,增长2.6%;仪器设备值41.77亿元,增长4.7%;图书1.26亿册,增长4.1%。专任教师29.24万人,增长0.9%。义务教育入学率、巩固率均为99.94%、完成率99.14%。

――小学3989所,比上年减少158所;招生60.21万人,比上年增加6.3万人,增长11.7%;在校生333.33万人,比上年增加8.19万人,增长2.5%。小学入学率、巩固率均为99.99%。校舍总面积2297.8万平方米,增长1.3%;仪器设备值23.19亿元,增长5.6%;图书7527.71万册,增长4.2%。专任教师17.19万人,比上年增加0.18万人,小学生师比为19.4:1(其中:城市20.1:1;县镇19.5:1;农村18.4:1),每名教师负担学生数比上年增加0.3人。小学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及小学高学历(专科及以上)教师比例分别达到99.78%和86.85%,分别比上年提高0.08个、2.35个百分点。

――初中1745所,比上年减少26所;招生53.2万人,比上年减少2.25万人,下降4.1%;在校生167.13万人,比上年减少9.59万人,下降5.4%。初中入学率为99.88%,巩固率为99.98%。校舍总面积2160.4万平方米,增长4.1%;仪器设备值18.57亿元,增长3.6%;图书5116.08万册,增长4.2%。初中专任教师12.05万人,比上年增加0.09万人,生师比13.87:1(其中:城市14.5:1;县镇13.8:1;农村12.5:1),每名教师负担学生数比上年下降0.9人。初中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及初中高学历(本科及以上)教师比例分别达到99.44% 、83.8% ,分别比上年提高0.04个、2.3个百分点。

义务教育中小学农民工随迁子女在校生116.8万人,增长13.4%,在小学就读的农民工随迁子女94.63万人,比上年增加11.51万人,增长13.8%;在初中就读的农民工随迁子女22.17万人,比上年增加2.26万人,增长11.4%。

义务教育阶段校均办学规模,小学由上年的784人提高到836人,比上年增加52人;初中由998人减少到958人,比上年减少40人。全省小学6个班以下小规模学校(教学点)由上年的378所减少到296所;初中6个班以下学校39所。小学班均规模由上年的41.8人增加到42.4人(其中:城市44.1人;县镇44.5人;农村37.4人), 初中班均规模由上年的46.5人减少到44.6人(其中:城市45.5人;县镇44.8人;农村41.4人)。

义务教育阶段办学条件,小学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为6.89平方米; 生均图书小学22.6册;每百名学生拥有计算机台数小学由上年的9.9台增加到10.4台;小学体育运动场(馆)面积达标校数的比例为80.6%,比上年提高2.7个百分点;体育器械配备达标校数比例为89.9%,提高2.7个百分点;音乐器材配备达标校数比例为89.5%,提高3.2个百分点;美术器材配备达标校数比例为87.7%,提高3.2个百分点;数学自然实验仪器达标校数比例为89.1%,提高2.2个百分点;建立校园网的学校达到74.6%,提高2.9个百分点。初中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为12.9平方米,比上年增加1.2平方米。生均图书初中30.6册,比上年增加2.8册;每百名学生拥有计算机台数初中由上年的13.5台增加到15.7台;初中体育运动场(馆)面积达标校数的比例为88.9%,提高1.9个百分点;体育器械配备达标校数比例为92.5%,提高1.8个百分点;音乐器材配备达标校数比例为90.4%,提高2.7个百分点;美术器材配备达标校数比例为89.8%,提高2.9个百分点;理科实验仪器达标校数比例为93.2%,提高1.9个百分点;建立校园网校数比例为86.5%,提高3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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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公报范本—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的说明_公报_网

范文类型:公报,全文共 145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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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范本—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的说明

公报范本—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的说明

我受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托,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特种设备是指在生产和生活中广泛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设备和设施。特种设备是一个国家经济水平的代表,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装备。我国现有特种设备生产企业5万多家,已经形成从设计、制造、检测到安装、改造、修理等完整的产业链,年产值达1.3万亿元。特种设备具有在高温、高压、高空、高速条件下运行的特点,世界各国对这类设备、设施均实行特殊监管,以保障安全。

xx年国务院制定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xx年作了修订),对于规范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特种设备数量迅猛增长,安全保障压力不断增大,人民群众对安全保障的要求也不断提高,现有的行政法规已不能适应新时期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需要。

一是安全形势依然严峻。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使用的各类特种设备每年以超过10%的速度增长,并呈现大型化、高速化的趋势。据国家质检总局统计,截至xx年,在用的主要特种设备有:锅炉62万台、压力容器252万台、电梯201万台、起重机械172万台、气瓶1.36亿只、大型游乐设施1.64万套和近百万公里的压力管道等。我国特种设备的重大、特大事故时有发生,据估算,事故发生率是发达国家的4至6倍,损失严重。“十一五”期间,全国共发生较大以上事故1538起,死亡1601人,受伤1744人。尤其是近年来几个大城市相继发生多起电梯和自动扶梯事故,造成极大的社会影响。

二是安全技术规范缺乏相应的法律地位。安全技术规范是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及安全监管的基本依据,也是处理事故和纠纷的准则。目前我国颁布了144个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但法律效力低、强制性不够,与世界主要工业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有较大差距。同时,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国民待遇原则和国际通行做法,我国对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进口实行许可制度,规定境外机构向我国出口此类设备的,要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目前国家质检总局已向境外880家制造单位发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由于没有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有些国家不认可我国的安全技术规范,对境外机构发放许可证往往借用国外的技术法规,不仅影响了我国对进口特种设备安全的管理,而且也付出了大量费用。因此,亟需立法明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法律地位和效力。

三是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目前特种设备管理体制和行政法规过于倚重政府安全监察和检验机构,对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强调不够。一些企业在生产使用、维护保养、自行检测工作中缺乏责任感,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淡薄,违规作业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有必要通过建立严格的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体系,明确监管部门、检验机构和企业的职责,使安全制度落到实处。

四是相关民事关系需要规范。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和使用,涉及到行政监管法律关系,在生产、经营、使用等交易活动中也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尤其是发生特种设备事故造成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需要法律予以规范。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民事基本制度要由专门法律来规定,行政法规无权对民事活动进行调整,目前,对因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的民事赔偿责任的处理,缺乏法律依据,增加了事故处理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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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公报范本——中国淡水环境质量公报模板_公报_网

范文类型:公报,全文共 135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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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范本——中国淡水环境质量公报模板

公报范本——中国淡水环境质量公报模板

淡水环境

-06-06

状况

xx年,全国地表水总体为轻度污染*。湖泊(水库)富营养化问题仍突出。

河流

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浙闽片河流、西南诸河和内陆诸河十大水系监测的469个国控断面中,ⅰ~ⅲ类、ⅳ~ⅴ类和劣ⅴ类水质断面比例分别为61.0%、25.3%和13.7%。主要污染指标为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和总磷。

xx年十大水系水质类别比例

长江水系 水质总体良好。94个国控断面中,ⅰ~ⅲ类、ⅳ~ⅴ类和劣ⅴ类水质断面比例分别为80.9%、13.8%和5.3%。

长江干流水质为优。32个国控断面中,ⅰ~ⅲ类和ⅳ类水质断面比例分别为96.9%和3.1%。与上年相比,水质无明显变化。

长江支流总体为轻度污染。主要污染指标为总磷、氨氮和五日生化需氧量。62个国控断面中,ⅰ~ⅲ类、ⅳ~ⅴ类和劣ⅴ类水质断面比例分别为72.6%、19.3%和8.1%。与上年相比,水质无明显变化。其中,雅砻江、汉江和嘉陵江水质为优,大渡河、沅江、湘江和赣江水质良好,岷江和沱江为轻度污染,乌江为重度污染。

省界河段水质总体良好。19个国控断面中,ⅰ~ⅲ类、ⅳ类和劣ⅴ类水质断面比例分别为78.9%、15.8%和5.3%。与上年相比,ⅰ~ⅲ类水质断面比例降低11.1个百分点,劣ⅴ类水质断面比例持平。贵州铜仁黔-渝交界的乌江沿河断面为重度污染,主要污染指标为总磷。

xx年长江水系水质分布示意图

黄河水系 总体为轻度污染。主要污染指标为氨氮、化学需氧量和五日生化需氧量。43个国控断面中,ⅰ~ⅲ类、ⅳ~ⅴ类和劣ⅴ类水质断面比例分别为69.8%、11.6%和18.6%。

黄河干流水质为优。21个国控断面均为ⅰ~ⅲ类水质。与上年相比,水质无明显变化。

黄河支流总体为中度污染。主要污染指标为氨氮、化学需氧量和石油类。22个国控断面中,ⅰ~ⅲ类、ⅳ~ⅴ类和劣ⅴ类水质断面比例分别为40.9%、22.7%和36.4%。与上年相比,水质无明显变化。沁河和洛河水质为优;伊河和伊洛河水质良好;湟水和北洛河为轻度污染;大黑河为中度污染;其余河流均为重度污染,其中,汾河太原段、临汾段、运城段,涑水河运城段,渭河西安段、渭南段为重度污染。

省界河段总体为中度污染。主要污染指标为总磷、氨氮和高锰酸盐指数。11个国控断面中,ⅰ~ⅲ类、ⅴ类和劣ⅴ类水质断面比例分别为63.6%、9.1%和27.3%。与上年相比,水质无明显变化。

xx年黄河水系水质分布示意图

珠江水系 水质总体良好。33个国控断面中,ⅰ~ⅲ类、ⅳ~ⅴ类和劣ⅴ类水质断面比例分别为84.8%、12.2%和3.0%。

珠江干流水质良好。15个国控断面中,ⅰ~ⅲ类和ⅳ类水质断面比例分别为86.7%和13.3%。与上年相比,水质无明显变化。珠江广州段为轻度污染,主要污染指标为石油类和氨氮。

珠江支流水质总体为优。14个国控断面中,ⅰ~ⅲ类和劣ⅴ类水质断面比例分别为92.9%和7.1%。与上年相比,水质无明显变化。深圳河污染严重,主要污染指标为氨氮、总磷和五日生化需氧量。

海南岛内河流中,万泉河2个国控断面均为ⅱ类水质;海甸溪2个国控断面均为ⅳ类水质,主要污染指标为石油类。与上年相比,水质无明显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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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微视野大变化”环保讲座活动策划书_社团活动策划书_网

范文类型:方案措施,适用行业岗位:环保,社团,全文共 128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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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视野变化环保讲座活动策划书

一、活动背景及指导思想

1、活动背景:

近年来,气候变化,环境污染对人们的影响加重。一次性筷子随地可见,塑料袋难以降解,形成视觉污染,生态污染与资源浪费、能源浪费。是我们行动的时候了,关注身边的事,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由我做起,养成良好习惯,保护环境。

“低碳生活,节能减排”,关系到人类未来的战略选择,提高低碳意识,有利于减缓全球气候变暖和环境恶化的速度,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选择“低碳生活”,是我们每位大学生义不容辞的责任。

2、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践行可持续发展战略,着力做好民生生活工作。深入宣传科学环保、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增强全社会的低碳环保意识。作为21世纪的青年,这不仅是我们的义务,也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节能环保从我做起。

二、活动目的

1、响应党十八大长期坚持科学发展观的发展理念,切实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2、从环保看中国十年来的变化,由环保引申到国家的科学发展问题,增进同学们对当今环境问题的了解,提高同学们的环保使命感和义务感,同时将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到每位学生心中。

3、向全校师生宣传低碳生活、节能减排、生态环保的理念和知识。引导人们从小事做起,从自身做起,增强同学们爱护环境、爱护生态的自觉性,让更的人参与到低碳环保的队列中。

4、走出校园,走进周边小学和居民区、市中心,通过深入群众的宣传低碳生活的知识与我国十年来的变化,帮助群众增强低碳环保意识与科学发展观念,提高生活质量。

5、使大家可以自发的行动起来,保护环境,关爱自然,号召同学们从不同的方面关爱自己的家园。从周边的小事做起,为校园的和谐和社会的科学发展奉献自己的力量。

三、活动主题

“微视野大变化”——从环保看中国十年来的变化

四、活动时间

xx年12月4日

五、活动地点

许昌学院学术报告厅

六、活动对象

以许昌学院城市与环境(土木工程)学院广大师生为载体,面向全校师生和社会上广大群众进行有效而到位的鼓动与宣传。

七、活动主办单位

许昌学院城市与环境(土木工程)学院团总支

八、活动策划承办单位

许昌学院城市与环境(土木工程)学院团总支社团

许昌学院地音科普社

九、活动前期准备工作

1、 前期资料收集与整理,邀请嘉宾。

2、 活动版面、条幅宣传。负责人:侯浩然  牛镇镇

3、  联系场地以及场地的布置。负责人:孔琴  王琨尧  胡帅

4、  下达活动通知。负责人:任嘉衍

5、  确定主持人。负责人:王梦阳

6、  调音组。负责人: 赵国权 曹梓豪

7、  发出邀请函,邀请嘉宾。负责人:冯非凡  曹梓豪

8、  ppt、背景音乐以及短片制作。负责人:赵国权

9、  礼仪组选拔与培训。负责人:尤玉玉

10、 后勤  负责人:冯亚杰

11、 机动组 负责人:刘丰粮 张滨申

12、 笔录。负责人:李慧  任嘉衍  王梦阳

13、 适时召开协调会议,发现各组问题,解决问题,确保活动的完美展开。

14、 各人随机发挥。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多收集相关资料,时刻保持一颗激情的心,用心完成自己份内的工作,相互之间团结互助,相互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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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入党积极分子思想汇报2024年5月:深刻理解党的指导思想变化_7月思想汇报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168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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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党积极分子思想汇报2019年5月深刻理解党的指导思想变化

党的十八大是在我国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定性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会议确定的指导思想和方针政策将对党和国家的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学习领会、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作为当代大学生,我们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十八大精神上来,为实现党的十八大所提出的奋斗目标和工作任务而扎实工作学习。

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刻理解党的指导思想的变化。我们党的指导思想是一个由各个阶段实践形成的指导思想构成的,既一脉相承、又不断与时俱进的思想理论体系。科学发展观的科学性,决定了它能够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到21世纪的历史背景下成为党的指导思想。党的十八大把科学发展观作为党的指导思想确立起来,有助于把思想理论的科学性和组织制度的权威性结合起来,推动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在过去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基础上,进一步学好科学发展观,掌握好科学发展观,将思想与理论相结合,为现代化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要用十八大精神武装头脑。要深刻领会党的十八大的主题,深刻领会过去5年所取得的成绩和XX年实践的宝贵经验,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这一指导思想,深刻领会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的历史使命,深刻领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目标,深刻领会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部署,深刻领会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的重大任务,为做一个合格的共产党员时刻准备着。

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要用十八大精神指导实践。要按照党的十八大关于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的思想路线的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决我们在课上课下、精神状态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按照报告提出的一系列新思想、新论断、新举措,重新审视自己的各项活动,进一步解放思想、抢抓机遇、砥砺前行。

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要用十八大精神推动工作。要把学习贯彻十八大精神与我们的工作、责任、任务结合起来。进入新世纪新阶段,世界各国综合国力竞争空前激烈,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矛盾凸显,广大人民利益需求不断拓展。建设什么样的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一根本问题,突出表现为新形势下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等重大课题。科学发展观以宽阔的世界视野、先进的价值观念、科学的求实精神、深邃的前瞻意识、坚定的人民立场,把握发展规律、创新发展理念、破解发展难题,围绕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出一系列紧密相连、相互贯通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深入探索在激烈国际竞争、重大社会转变、复杂利益格局条件下推动科学发展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把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规律的认识提高到新的水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我们战胜一系列严峻挑战,开拓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广阔空间,取得一系列新的历史性成就,国家面貌发生新的历史性变化。实践证明,科学发展观对于我国经济社会和各项事业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越来越显示出强大的真理力量,越来越得到高度认同,已经成为指导党和国家全部工作的强大思想武器。

科学发展观以其创新的理论成果、重大的理论贡献、独特的理论价值,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增添了新的魅力,为科学社会主义提炼了新的结晶,谱写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新的篇章。科学发展观阐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以道路、理论体系、制度为根本支撑,以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和平发展为基本方针,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为精神实质,以推动发展为第一要义、以人为本为核心立场、全面协调可持续为基本要求、统筹兼顾为根本方法,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推进主线,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指导当代中国发展的科学理论。

前景鼓舞人心,蓝图催人奋进。我们要迅速掀起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的热潮,立足本身,建功立业,用十八大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在实践中践行科学发展观,为2020年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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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课堂教学模式课题成果公报样本_公报_网

范文类型:公报,适用行业岗位:教研,全文共 133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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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教学模式课题成果公报样本

一、课题研究的意义和价值

主体参与课堂教学模式就是在课堂教学过程中,以教师和学生为主体,以学生发展为中心,师生共同参与教学活动,以实现课堂教学效率最大化的一种教学模式。区别于其他教学模式,其显著特征是教师和学生两者都是课堂教学的主体,交互在一起,共同参与课堂中的教和学。这种模式下的课堂是由教学内容、教师和学生共同构成的有机系统,三者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互为一体。

我校是一所农村学校,受各种因素的限制,课程改革的深度和广度还不尽如人意。大多数教师的教学观念陈旧,教学方法呆板,教学手段落后,课堂上教师一言堂、满堂灌,教学内容枯燥乏味,致使课堂教学华而不实、热而乏效,教学效果低微,忽略了学生的主动参与、主动探究知识的活动,特别淡化了学生的经历、体验、认识和运用探究的过程,使学生思路闭塞,缺乏独立思考,缺乏积极探索的精神和不断创造的能力,严重影响学生智力的开发和能力的提高。在这种“课堂教学模式”下成长的学生,只习惯于被动接受,缺乏创新精神,面对突飞猛进的知识增长与更新,面对日新月异、变化多端的社会生活,就不能变通地学习,主动地建构,不敢“别出心裁”地展现自己的思维过程,从而导致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缺失。这种现象严重制约着课程改革的深入,影响素质教育的推行,不利于学生个性和创造性的发展。

构建主体参与课堂教学模式,在理论上将为有效教学指明方向,对提高课堂教学效益将起到重要指导作用。在实践中,有利于教师角色转换、教学方式转变和专业素质发展,有利于构建焕发学生生命活力的有效课堂。通过研究使课堂充满激情,让教师养成有效的反思习惯,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和学生的全面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基于以上分析,结合我校课堂教学的实际情况,通过多次论证,我们确立了“关于构建主体参与课堂教学模式的研究”课题。这种教学模式强调突出学习者的主体地位,能面向全体学生,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学会自主学习、自主探究,使之在课堂上真正成为学习的主人。

二、课题研究的理论依据

主体参与式课堂教学是一种全新的教学模式,这一新型教学法的主要理论依据是:

1、建本文由收集整理构主义理论

建构主义学习观认为学习是学生自己建构知识的活动,这种建构有利于知识技能的迁移和思维能力的培养,能“举一反三”,同时对学生的学习态度和学习方法也有重要的影响作用。学习是学生主动建构知识的过程,学生不是简单被动地接受信息,而是对外部信息进行主动选择、加工和处理,从而获得知识的意义。

建构主义的教学模式可概括为:以学生为中心,在整个教学过程中由老师起组织者、指导者、帮助者和促进者的作用,利用情境、协作、会话等学习环境要素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和首创精神,最终达到使学生有效地实现对当前所学知识的意义建构的目的。可见,建构主义的第一目的就是帮助学生学会如何学习。

“主体参与式”教学中通过学生主动参与、自主建构,一方面是其学习方式的体现,更重要的是在赋予课堂教学自主建构内涵的同时,也为课堂教学带来了全新的文化价值,即树立以学生为本的教学理念,学生在参与教学的过程中,在原有知识经验的基础上,自己构建新的知识,而不是靠教师教给他现成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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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公报范文:我国全科医生培养模式创新研究_公报_网

范文类型:公报,适用行业岗位:综合门诊,医生,全文共 132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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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范文:我国全科医生培养模式创新研究

关于《我国全科医生培养模式创新研究》成果公报样本

上海交通大学谢庆文主持完成了教育部重点课题《我国全科医生培养模式创新研究》(课题批准号:dia090223)。课题组成员有:

一、内容与方法

1、研究内容

(1)高等医学院校开展全科医学本科教育的可行性研究:

通过对全科医学师资和教学管理人员的调研,了解高等医学院校全科医学学科建设和教学开展的情况;

通过对医学本科生、相关专家的调研,明确高等医学院校开展全科医学的必要性,探讨适宜的全科医学教学方法;

通过对医学本科生的调研,了解其对全科医学的认知和需求;

通过对全科医学师资的调研,了解全科医学师资建设的问题;

(2)全科医学继续医学教育的研究

通过对在职全科医师的调研,了解全科医师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现状。

通过对关键知情人员的访谈和专家咨询,完善全科医学继续医学教育的适宜项目。

2、研究方法

(1)文献、文件查阅:主要围绕高等医学院校全科医学教育和全科医学继续医学教育;

(2)问卷调查:高等医学院校全科医学学科建设、师资队伍的建设、医学生全科医学认知状况、全科医学教育的适宜方法等;

(3)关键知情人员的访谈:全科医学本科教育的必要性和难点、全科医学继续医学教育的问题等;

(4)专家座谈:全科医学本科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二、结论与对策

(一)高等医学院校开展全科医学教育的问题与对策

1、全科医学教育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高等医学院校对全科医学教育重视程度不够

上海市医学院校中只有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和同济大学医学院成立了全科医学教研室,复旦大学医学院附属中山医院虽然率先在国内成立全科医学系和独立的全科医学临床学科,但是尚未确立其重点学科的地位,且其主要的工作以临床医疗为主,教学的重点以毕业后的全科医师培养为主。所有高等医学院校均没有开设全科医学的必修课程,仅2所有全科医学的选修课程。虽然在调查中显示绝大多数开展有全科医学的教学,但多数是以为期2周不等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习为主的形式,且多为走马观花,重视程度不够。

出现上述情况主要是因为受传统医学模式与计划经济的影响,在教育观念、办学理念上缺乏创新。学校办学自主权过弱,新学科开设的限制过多,制约了医学院校面向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需求做出适应性的学科调整和改革,也直接影响了医学教育对全科医学的学科建设及人才培养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医学教育及人才培养,明显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对全科医学人才的需求。此外一些主管领导还没有真正认识到开展全科医学教育的重要性和在整体卫生改革中的地位,推进全科医学教学的工作流于形式,全科医学的教学模式没有得到根本上的改变,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高等医学院校全科医学教育的开展。

(2)全科医学教学师资力量薄弱

目前开展全科医学教育的师资并没有全科医学专业学习的基础,主要整理是从临床、预防或护理专业转岗而来,缺乏知识体系、实践经验。全科医学的师资包括理论师资和社区教学师资,分别隶属于不同部门,相对独立,这也造成理论和实际的严重脱离。有些医学院校虽然有全科医学的师资,但由于来自于不同的附属医院,且主要是从事临床专科医疗,因此,没有精力关注本科生的全科医学理论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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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最新公报命令公告通知定义

范文类型:公报,公告,通知,全文共 63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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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的写作格式

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属于公开宣布的告晓性公文,它与其它告晓一般事件的"通知"和用于表扬、批评和传达重要情况的"通报"不同,它具有高度的庄严性和权威性。 公告分发布性公告、告知性公告、关涉国内外有关方面的公告。 公告包括标题、正文、签署和日期等。

(1)标题

①发文机关加事由加文种。如《中共中央、全国人大会、国务院关于宋庆龄副委员长病情的公告》;②发文机关名称加文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告》;③事由加文种,前加"关于"; ④只写"公告"。

(2)正文

直述公告缘由,宣布事项。内容必须是真正的要事,要高度概括;大多是消息性,一般不提出执行要求。

(3)签署

写明公告发布机关全称。公告标题系发文机关名称加文种的,也可不写公告发布机关名称。

(4)日期

公告的年月日一般标在签署下一行。

公报和公告有什么区别?

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它一般以国家各级领导机关的名义发布,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不使用这一公文文种。但事实上,公告的使用范围非常广泛,已经扩大化,如法院的开庭公告、公示公告等等。

通告与公告有相似之处,这就是都面向全社会,都是知照性的。但是二者也有明显的区别,这种区别,一方面表现为制发的主体有受限与不受限的不同——公告是有资格限制的,而通告则是任何机关、团体和单位都可以采用的;另一方面表现为涉及的内容有重要程度的差异——公告涉及的是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而通告涉及的则是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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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公报范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_公报_网

范文类型:公报,适用行业岗位:海关,全文共 507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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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范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进出境运输工具

第三章 进出境货物

第四章 进出境物品

第五章 关税

第六章 海关事务担保

第七章 执法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加强海关监督管理,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以下简称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以下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第三条 国务院设立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

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

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

第四条 国家在海关总署设立专门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配备专职缉私警察,负责对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履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职责,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办理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应当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配合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 国家实行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海关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查缉走私工作。有关规定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查获的走私案件,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移送海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地方公安机关依据案件管辖分工和法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 海关可以行使下列权力:

(一)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对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扣留。

(二)查阅进出境人员的证件;查问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嫌疑人,调查其违法行为。

(三)查阅、复制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资料;对其中与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牵连的,可以扣留。

(四)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和走私犯罪嫌疑人,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扣留;对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海关在调查走私案件时,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除公民住处以外的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进行检查,有关当事人应当到场;当事人未到场的,在有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可以径行检查;对其中有证据证明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可以扣留。

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的范围,由海关总署和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五)在调查走私案件时,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

(六)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个人违抗海关监管逃逸的,海关可以连续追至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将其带回处理。

(七)海关为履行职责,可以配备武器。海关工作人员佩带和使用武器的规则,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行使的其他权力。

第七条 各地方、各部门应当支持海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得非法干预海关的执法活动。

第八条 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在特殊情况下,需要经过未设立海关的地点临时进境或者出境的,必须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并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第九条 进出口货物,除另有规定的外,可以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委托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可以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第十条 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向海关提交由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遵守本法对委托人的各项规定。

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承担与收发货人相同的法律责任。

委托人委托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报关企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

第十一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必须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报关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报关从业资格。未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和未依法取得报关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报关业务。

报关企业和报关人员不得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或者超出其业务范围进行报关活动。

第十二条 海关依法执行职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海关执行职务受到暴力抗拒时,执行有关任务的公安机关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三条 海关建立对违反本法规定逃避海关监管行为的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进行举报。

海关对举报或者协助查获违反本法案件的有功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海关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章 进出境运输工具

第十四条 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或者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单证,并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

停留在设立海关的地点的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同意,不得擅自驶离。

进出境运输工具从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驶往另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的,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办理海关手续,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不得改驶境外。

第十五条 进境运输工具在进境以后向海关申报以前,出境运输工具在办结海关手续以后出境以前,应当按照交通主管机关规定的路线行进;交通主管机关没有规定的,由海关指定。

第十六条 进出境船舶、火车、航空器到达和驶离时间、停留地点、停留期间更换地点以及装卸货物、物品时间,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有关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事先通知海关。

第十七条 运输工具装卸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上下进出境旅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货物、物品装卸完毕,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递交反映实际装卸情况的交接单据和记录。

上下进出境运输工具的人员携带物品的,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检查。

第十八条 海关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到场,并根据海关的要求开启舱室、房间、车门;有走私嫌疑的,并应当开拆可能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部位,搬移货物、物料。

海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员随运输工具执行职务,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提供方便。

第十九条 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和出境的境内运输工具,未向海关办理手续并缴纳关税,不得转让或者移作他用。

第二十条 进出境船舶和航空器兼营境内客、货运输,需经海关同意,并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进出境运输工具改营境内运输,需向海关办理手续。

第二十一条 沿海运输船舶、渔船和从事海上作业的特种船舶,未经海关同意,不得载运或者换取、买卖、转让进出境货物、物品。

第二十二条 进出境船舶和航空器,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被迫在未设立海关的地点停泊、降落或者抛掷、起卸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立即报告附近海关。

第三章 进出境货物

第二十三条 进口货物自进境起到办结海关手续止,出口货物自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止,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自进境起到出境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第二十四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超过前款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

第二十五条 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海关申报手续,应当采用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数据报关单的形式。

第二十六条 海关接受申报后,报关单证及其内容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确有正当理由的,经海关同意,方可修改或者撤销。

第二十七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经海关同意,可以在申报前查看货物或者提取货样。需要依法检疫的货物,应当在检疫合格后提取货样。

第二十八条 进出口货物应当接受海关查验。海关查验货物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到场,并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

海关在特殊情况下对进出口货物予以免验,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

第二十九条 除海关特准的外,进出口货物在收发货人缴清税款或者提供担保后,由海关签印放行。

第三十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依法变卖之日起一年内,经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其中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不予发还。逾期无人申请或者不予发还的,上缴国库。

确属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经海关审定,由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货物的收发货人自该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退运或者进口手续;必要时,经海关批准,可以延期三个月。逾期未办手续的,由海关按前款规定处理。

前两款所列货物不宜长期保存的,海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处理。

收货人或者货物所有人声明放弃的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后,上缴国库。

第三十一条 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口或者暂时出口的货物,应当在六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在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同意,可以延期。

第三十二条 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展示、运输、寄售业务和经营免税商店,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

保税货物的转让、转移以及进出保税场所,应当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接受海关监管和查验。

第三十三条 企业从事加工贸易,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和加工贸易合同向海关备案,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核定。

加工贸易制成品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复出口。其中使用的进口料件,属于国家规定准予保税的,应当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属于先征收税款的,依法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因故转为内销的,海关凭准予内销的批准文件,对保税的进口料件依法征税;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第三十四条 经国务院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由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监管。

第三十五条 进口货物应当由收货人在货物的进境地海关办理海关手续,出口货物应当由发货人在货物的出境地海关办理海关手续。

经收发货人申请,海关同意,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可以在设有海关的指运地、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可以在设有海关的启运地办理海关手续。上述货物的转关运输,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必要时,海关可以派员押运。

经电缆、管道或者其他特殊方式输送进出境的货物,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向指定的海关申报和办理海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 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进境地海关如实申报,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运输出境。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查验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

第三十七条 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海关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决定处理海关监管货物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办结海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 经营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业务的企业,应当经海关注册,并按照海关规定,办理收存、交付手续。

在海关监管区外存放海关监管货物,应当经海关同意,并接受海关监管。

违反前两款规定或者在保管海关监管货物期间造成海关监管货物损毁或者灭失的,除不可抗力外,对海关监管货物负有保管义务的人应当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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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环境状况公报范文_公报_网

范文类型:公报,全文共 134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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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状况公报范文

根据《福建省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现将我市*年度环境状况公告如下:

一.综述

*年,xx市环境保护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揽全局,按照党的xx大提出的生态文明理论,围绕改善环境状况,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这一根本目标,组织实施《xx市“”环境保护规划》,推进九龙江、汀江、闽江等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和大气污染治理,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环境热点、难点问题。

二、环境状况

1.  城区空气环境质量

xx市城区空气污染指数(api)年均值为77 ,同比下降5.2个百分点,空气环境质量持续好转,全年优、良以上天数305天,占83.5 %。首要污染物为可吸入颗粒物,其浓度平均值为每立方米0.104毫克,二氧化硫、二氧化氮浓度平均值分别为0.034毫克、0.021毫克,二项指标达到质量二级标准,城区自然降尘量6.61吨/平方公里•月,优于省推荐标准8吨/平方公里.月。

漳平城区空气环境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浓度年均值分别为每立方米0.090毫克、0.055毫克、0.026毫克,三项指标均达到或优于空气环境质量二级标准。自然降尘量6.19吨/平方公里•月,优于省推荐标准8吨/平方公里.月。

永定、长汀、上杭、武平、连城县城空气环境质量均保持或优于国家二级标准。

城区全年降水ph平均值为5.70,酸雨频率32.1%,同比下降5.57%;漳平城区全年降水ph平均值为5.89,酸雨频率2.3 %,同比下降13.9%。

2.  水环境

九龙江、汀江、闽江三条主要河流17个省控断面中,ⅰ~ⅲ类水质占92.1%,同比提高1%,九龙江、汀江、闽江水质功能区达标率分别为88.9%、100 %、100%,三条水系水质持续好转。城区内河水质功能区达标率20.8%;汀江支流旧县河、黄潭河水质有所好转,旧县河达标率为83.3%、黄潭河为达标率50%,超标污染物主要是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溶解氧、总磷、bod5,呈现较明显的有机污染。

3.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

城区、连城县城的集中供水仍以地下水为主,水质符合地下水ⅱ类标准;漳平、永定、上杭、武平、长汀县(市)以地表水为饮用水源,水质达到国家饮用水标准。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存在一定程度的污染隐患,水资源短缺问题逐渐凸显。

4.  声环境

城区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为54.7分贝,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为68分贝;漳平城区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为52.8分贝,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为69.5分贝。环境噪声在国家标准允许范围内。“三厅” 、建筑施工噪声等仍是群众举报投诉的重点。

三、主要措施

1.  大气污染综合整治

继续实施中心城区水泥污染企业关闭计划,关闭麒麟股份有限公司立窑生产线等8家水泥生产企业。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取缔新罗区兴三德水泥有限公司等10家无证水泥企业,关闭淘汰落后水泥生产线37条,水泥产能224万吨;关停工业硅厂、电解厂、轻钙厂、机砖厂等大气污染企业73家。完成卓鹰制铁有限公司等5家大气污染企业烟尘、粉尘治理年度任务,完成55家饮食服务行业油烟治理年度任务。强化对建筑施工的管理,加大建筑工地及道路扬尘的整治力度。加大机动车尾气排放整治,尾气不达标的车辆不予上牌和不通过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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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_公报_网

范文类型:公报,适用行业岗位:统计,全文共 132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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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XX年2月28日

XX年,面对复杂多变的国内外经济环境和各种重大挑战,全国各族人民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实施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一揽子计划,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国民经济保持了平稳较快发展,各项社会事业取得新的进步。

一、综合

初步核算,全年国内生产总值[2]397983亿元,比上年增长10.3%。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40497亿元,增长4.3%;第二产业增加值186481亿元,增长12.2%;第三产业增加值171005亿元,增长9.5%。第一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10.2%,第二产业增加值比重为46.8%,第三产业增加值比重为43.0%。

居民消费价格一季度同比上涨2.2%,二季度上涨2.9%,三季度上涨3.5%,四季度上涨4.7%,全年平均比上年上涨3.3%,其中食品价格上涨7.2%。固定资产投资价格上涨3.6%。工业品出厂价格上涨5.5%。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上涨9.6%。农产品生产价格上涨10.9%。

70个大中城市房屋及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月度同比涨幅呈现先上升后回落趋势。

全年城镇新增就业1168万人,比上年增加66万人。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1%,比上年末下降0.2个百分点。全年农民工[3]总量为24223万人,比上年增长5.4%。其中,外出农民工15335万人,增长5.5%;本地农民工8888万人,增长5.2%。

年末国家外汇储备28473亿美元,比上年末增加4481亿美元。年末人民币汇率为1美元兑6.6227元人民币,比上年末升值3.0%。

全年财政收入83080亿元,比上年增加14562亿元,增长21.3%;其中税收收入73202亿元,增加13680亿元,增长23.0%。

二、农业

全年粮食种植面积10987万公顷,比上年增加89万公顷;棉花种植面积485万公顷,减少10万公顷;油料种植面积1397万公顷,增加32万公顷;糖料种植面积192万公顷,增加3万公顷。

全年粮食产量54641万吨,比上年增加1559万吨,增产2.9%。其中,夏粮产量12310万吨,减产0.3%;早稻产量3132万吨,减产6.1%;秋粮产量39199万吨,增产4.8%。

全年棉花产量597万吨,比上年减产6.3%。油料产量3239万吨,增产2.7%。糖料产量12045万吨,减产1.9%。烤烟产量271万吨,减产3.9%。茶叶产量145万吨,增产6.4%。

全年肉类总产量7925万吨,比上年增长3.6%。其中,猪肉产量5070万吨,增长3.7%;牛肉产量653万吨,增长2.7%;羊肉产量398万吨,增长2.2%。生猪年末存栏46440万头,下降1.2%;生猪出栏66700万头,增长3.3%。禽蛋产量2765万吨,增长0.8%。牛奶产量3570万吨,增长1.5%。

全年水产品产量5366万吨,增长4.9%。其中,养殖水产品产量3850万吨,增长6.3%;捕捞水产品产量1516万吨,增长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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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公报范本—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_公报_网

范文类型:公报,全文共 510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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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范本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

公报范本—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草原权属

第三章 规划

第四章 建设

第五章 利用

第六章 保护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发展现代畜牧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草原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

第三条 国家对草原实行科学规划、全面保护、重点建设、合理利用的方针,促进草原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的管理,将草原的保护、建设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的宣传教育。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草原法律法规、保护草原的义务,同时享有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破坏草原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六条 国家鼓励与支持开展草原保护、建设、利用和监测方面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和先进成果,培养科学技术人才。

第七条 国家对在草原管理、保护、建设、合理利用和科学研究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八条 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草原权属

第九条 草原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

第十条 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使用。

使用草原的单位,应当履行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的义务。

第十一条 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核发使用权证,确认草原使用权。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并负责保护管理。

集体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核发所有权证,确认草原所有权。

依法改变草原权属的,应当办理草原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依法登记的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三条 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家庭或者联户承包经营。

在草原承包经营期内,不得对承包经营者使用的草原进行调整;个别确需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承包经营草原,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草原承包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草原四至界限、面积和等级、承包期和起止日期、承包草原用途和违约责任等。承包期届满,原承包经营者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包权。

承包经营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保护、建设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的义务。

第十五条 草原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可以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转让。

草原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受让方必须具有从事畜牧业生产的能力,并应当履行保护、建设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的义务。

草原承包经营权转让应当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与受让方在转让合同中约定的转让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合同剩余的期限。

第十六条 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草原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草原利用现状,不得破坏草原和草原上的设施。

第三章 规划

第十七条 国家对草原保护、建设、利用实行统一规划制度。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确需调整或者修改时,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 编制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促进草原的可持续利用;

(二)以现有草原为基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分类指导;

(三)保护为主、加强建设、分批改良、合理利用;

(四)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结合。

第十九条 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应当包括:草原保护、建设、利用的目标和措施,草原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各项专业规划等。

第二十条 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与环境保护规划、水土保持规划、防沙治沙规划、水资源规划、林业长远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其他有关规划相协调。

第二十一条 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草原调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定期进行草原调查;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支持、配合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全国草原等级评定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草原调查结果、草原的质量,依据草原等级评定标准,对草原进行评等定级。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草原统计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共同制定草原统计调查办法,依法对草原的面积、等级、产草量、载畜量等进行统计,定期发布草原统计资料。

草原统计资料是各级人民政府编制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草原生产、生态监测预警系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对草原的面积、等级、植被构成、生产能力、自然灾害、生物灾害等草原基本状况实行动态监测,及时为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动态监测和预警信息服务。

第四章 建设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加草原建设的投入,支持草原建设。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草原,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保护草原投资建设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与支持人工草地建设、天然草原改良和饲草饲料基地建设,稳定和提高草原生产能力。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鼓励和引导农牧民开展草原围栏、饲草饲料储备、牲畜圈舍、牧民定居点等生产生活设施的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草原水利设施建设,发展草原节水灌溉,改善人畜饮水条件。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加强草种基地建设,鼓励选育、引进、推广优良草品种。

新草品种必须经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后方可推广。从境外引进草种必须依法进行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草种生产、加工、检疫、检验的监督管理,保证草种质量。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火情监测、防火物资储备、防火隔离带等草原防火设施的建设,确保防火需要。

第三十一条 对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和水土流失的草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划定治理区,组织专项治理。

大规模的草原综合治理,列入国家国土整治计划。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在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安排资金用于草原改良、人工种草和草种生产,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第五章 利用

第三十三条 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合理利用草原,不得超过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载畜量;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采取种植和储备饲草饲料、增加饲草饲料供应量、调剂处理牲畜、优化畜群结构、提高出栏率等措施,保持草畜平衡。

草原载畜量标准和草畜平衡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四条 牧区的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实行划区轮牧,合理配置畜群,均衡利用草原。

第三十五条 国家提倡在农区、半农半牧区和有条件的牧区实行牲畜圈养。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按照饲养牲畜的种类和数量,调剂、储备饲草饲料,采用青贮和饲草饲料加工等新技术,逐步改变依赖天然草地放牧的生产方式。

在草原禁牧、休牧、轮牧区,国家对实行舍饲圈养的给予粮食和资金补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规定。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对割草场和野生草种基地应当规定合理的割草期、采种期以及留茬高度和采割强度,实行轮割轮采。

第三十七条 遇到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调剂使用草原的,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由双方协商解决;需要跨县临时调剂使用草原的,由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组织协商解决。

第三十八条 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三十九条 因建设征收、征用集体所有的草原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给予补偿;因建设使用国家所有的草原的,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对草原承包经营者给予补偿。

因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用于恢复草原植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 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第四十一条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前款所称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

(一)生产、贮存草种和饲草饲料的设施;

(二)牲畜圈舍、配种点、剪毛点、药浴池、人畜饮水设施;

(三)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四)草原防火和灌溉设施。

第六章 保护

第四十二条 国家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下列草原应当划为基本草原,实施严格管理:

(一)重要放牧场;

(二)割草地;

(三)用于畜牧业生产的人工草地、退耕还草地以及改良草地、草种基地;

(四)对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具有特殊作用的草原;

(五)作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的草原;

(六)草原科研、教学试验基地;

(七)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基本草原的其他草原。

基本草原的保护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有关规定在下列地区建立草原自然保护区:

(一)具有代表性的草原类型;

(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分布区;

(三)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和经济科研价值的草原。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草原珍稀濒危野生植物和种质资源的保护、管理。

第四十五条 国家对草原实行以草定畜、草畜平衡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草原载畜量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定期核定草原载畜量。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超载过牧。

第四十六条 禁止开垦草原。对水土流失严重、有沙化趋势、需要改善生态环境的已垦草原,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草;已造成沙化、盐碱化、石漠化的,应当限期治理。

第四十七条 对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的草原和生态脆弱区的草原,实行禁牧、休牧制度。

第四十八条 国家支持依法实行退耕还草和禁牧、休牧。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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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统计公报范文_公报_网

范文类型:公报,适用行业岗位:统计,全文共 77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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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公报范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199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公报

(1991年2月22日)

1990年,全国各族人民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进一步贯彻执行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方针,取得了明显成效。社会供需矛盾有所缓解,农业喜获丰收,主要比例关系有所调整,物价得到有效控制,国际收支状况改善。整个国民经济继续朝着好的方向发展,促进了政治和社会的稳定。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项事业取得新成果。初步统计,全年国民生产总值17400亿元,比上年增长5%;国民收入14300亿元,比上年增长4.8%。经济运行中的主要问题是:产成品积压增多、经济效益下降,财政困难加剧,潜在的通货膨胀压力加大。

1.农业

1990年,各地重视农业,大力开展农田水利建设,落实“科技兴农”措施,加之自然气候条件适宜,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全年农业总产值7382亿元,比上年增长6.9%。其中种植业产值增长8.3%,林业产值增长2.2%,牧业产值增长5.9%,副业产值增长3.4%,渔业产值增长6.7%。

主要农产品产量全面增产。粮食总产量43500万吨,比上年增长6.7%,再创历史新水平,棉花、油料和糖料生产大幅度增长,蔬菜、水果生产又获丰收。但1990年农业丰收并不表明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已经稳定在一个新的水平。

……(略)

2.工业

……略

注:

(1)本公报所列数据均为初步统计数,未包括台湾省。

(2)各项总产值约对数按当年价格计算,增长速度均按可比价格计算。

(3)各项指标对比的基数,除1989年末人口数按第四次人口普查数作了调整,固定资产投资按新的商品房统计数作了调整外,其余均为《中国统计年鉴》发表的正式统计数。

(4)1990年农民人均纯收入630元,其自产自用产品价格是按原定的国家牌价计算的,与历年资料可比,如改用合同定购综合平均价计算,则农民人均纯收入为68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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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_公报_网

范文类型:公报,适用行业岗位:统计,全文共 137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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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XX年沈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沈阳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沈阳调查队

(XX年3月26日)

XX年,面对严峻复杂的国内外环境,市委、市政府团结带领全市人民,全面贯彻党的xx大和xx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完成“五大任务”、实现“三大目标”,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严重冲击,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等各项政策措施取得显著成效,全市经济实现了平稳较快发展,保持了社会和谐稳定。

一、经济发展

经济总量

初步核算,全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gdp)4359.2亿元,比上年增长14.1%。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197亿元,增长7.3%;第二产业增加值2214.7亿元,增长16.1%;第三产业增加值1947.6亿元,增长12.6%。三次产业结构为4.5:50.8:44.7。三次产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分别为2.2%、56.8%和41.0%。按常住人口计算,人均gdp为55816元,增长12.3%。

全年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320.2亿元,比上年增长10.0%。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支出469.6亿元,增长15.5%。其中,医疗卫生支出增长67.7%,城乡社区事务支出增长43.8%,环境保护支出增长31.8%,农林水事务支出增长28.6%,教育支出增长12.9%,科学技术支出增长8.2%。

农业

全年农林牧渔业总产值395.5亿元,比上年增长7.4%。其中,种植业产值146.3亿元,林业产值7.4亿元,畜牧业产值208.1亿元,渔业产值17.5亿元,农林牧渔服务业产值16.2亿元。

全市农作物播种面积64.8万公顷,其中粮食作物播种面积50.9万公顷。粮食总产量344.6万吨;水果产量17.35万吨,下降0.7%;蔬菜产量422.1万吨,增长18.3%。完成造林面积3.63万公顷,增长11%。肉类总产量79.7万吨,增长11.5%,其中猪、牛、羊肉分别增长7%、43.6%和28.2%;禽蛋产量57.5万吨,增长7.1%;牛奶产量37.1万吨,增长15.1%。

全年农业机械总动力289.07万千瓦,比上年增长4.6%。农用化肥施用量(折纯)19.7万吨,地膜覆盖面积5.4万公顷。

现代农业发展。全市现代农业示范基地130个,其中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基地44个。规模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686个,其中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36个;年销售额513.7亿元,比上年增长25.6%。新增农民专业合作社1909个。新增设施农业面积1.2万公顷,累计达到9.1万公顷;新增高效特色农业面积3万公顷,累计达到18.9万公顷。全市耕地全部通过环境质量检测,无公害产地认证面积38.3万公顷。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绿化中心村500个,累计达到1000个。建成395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解决40万农村人口饮水安全问题。到XX年末,“一村一业”专业乡村发展到800个。

主要农产品产量

产品名称单位产量

粮食总产量万吨344.6

#水稻 万吨 108.8

玉米 万吨 219.6

小麦 万吨 0.76

大豆 万吨 4.7

油 料 万吨 9.2

蔬 菜 万吨 422.1

主要畜禽产品、水产品产量

产品名称单位产量

肉类总产量万吨79.7

#猪牛羊肉万吨53.8

牛奶产量万吨37.1

禽蛋产量万吨57.5

生猪出栏数万头4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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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公报范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页2]_公报_网

范文类型:公报,全文共 52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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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范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依照前款规定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

第三十三条 非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特别许可,任何外国人或者外国团体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

第三十四条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结果,应当报告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考古发掘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或者其他国有收藏文物的单位收藏。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可以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为科研标本。

考古发掘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第三十五条 根据保证文物安全、进行科学研究和充分发挥文物作用的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调用本行政区域内的出土文物;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调用全国的重要出土文物。

第四章 馆藏文物

第三十六条 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对收藏的文物,必须区分文物等级,设置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馆藏文物档案;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国家一级文物藏品档案和其主管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档案。

第三十七条 文物收藏单位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取得文物:

(一)购买;

(二)接受捐赠;

(三)依法交换;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page]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还可以通过文物行政部门指定保管或者调拨方式取得文物。

第三十八条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根据馆藏文物的保护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调取馆藏文物。

文物收藏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馆藏文物的安全负责。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应当按照馆藏文物档案办理馆藏文物移交手续。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可以调拨全国的国有馆藏文物。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可以调拨本行政区域内其主管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调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可以申请调拨国有馆藏文物。

第四十条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作用,通过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活动,加强对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和革命传统的宣传教育。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第四十一条 已经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其馆藏文物可以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交换;交换馆藏一级文物的,必须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十二条 未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置其馆藏文物。

第四十三条 依法调拨、交换、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取得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可以对提供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给予合理补偿,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的补偿费用,必须用于改善文物的收藏条件和收集新的文物,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调拨、交换、借用的文物必须严格保管,不得丢失、损毁。

第四十四条 禁止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将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

第四十五条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再收藏的文物的处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 修复馆藏文物,不得改变馆藏文物的原状;复制、拍摄、拓印馆藏文物,不得对馆藏文物造成损害。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体文物的修复、复制、拍摄、拓印,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十七条 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收藏文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确保馆藏文物的安全。

第四十八条 馆藏一级文物损毁的,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其他馆藏文物损毁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将核查处理结果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文物收藏单位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同时向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十九条 文物行政部门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借用国有文物,不得非法侵占国有文物。

第五章 民间收藏文物

第五十条 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

(一)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

(二)从文物商店购买;

(三)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

(四)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藏的前款文物可以依法流通。

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买卖下列文物:

(一)国有文物,但是国家允许的除外;

(二)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

(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但是依法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不属于本法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应由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除外;

(四)来源不符合本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文物。

第五十二条 国家鼓励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其收藏的文物捐赠给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或者出借给文物收藏单位展览和研究。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尊重并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对捐赠的文物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

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不得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

第五十三条 文物商店应当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依法进行管理。

文物商店不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不得设立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第五十四条 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取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

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不得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不得设立文物商店。

第五十五条 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文物收藏单位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禁止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的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除经批准的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

第五十六条 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在销售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对允许销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标识。

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七条 文物商店购买、销售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并报原审核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拍卖文物时,委托人、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为其保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八条 文物行政部门在审核拟拍卖的文物时,可以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优先购买其中的珍贵文物。购买价格由文物收藏单位的代表与文物的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五十九条 银行、冶炼厂、造纸厂以及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应当与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共同负责拣选掺杂在金银器和废旧物资中的文物。拣选文物除供银行研究所必需的历史货币可以由人民银行留用外,应当移交当地文物行政部门。移交拣选文物,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六章 文物出境进境

第六十条 国有文物、非国有文物中的珍贵文物和国家规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不得出境;但是依照本法规定出境展览或者因特殊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出境的除外。

第六十一条 文物出境,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经审核允许出境的文物,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从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口岸出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运送、邮寄、携带文物出境,应当向海关申报;海关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

第六十二条 文物出境展览,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一级文物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量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一级文物中的孤品和易损品,禁止出境展览。

出境展览的文物出境,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登记。海关凭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的批准文件放行。出境展览的文物复进境,由原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查验。

第六十三条 文物临时进境,应当向海关申报,并报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登记。

临时进境的文物复出境,必须经原审核、登记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查验;经审核查验无误的,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海关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

(三)擅自将国有馆藏文物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

(四)将国家禁止出境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送给外国人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

(六)走私文物的;

(七)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

(八)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妨害文物管理行为。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文物灭失、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走私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七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的,或者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治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二)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

(三)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第六十九条 历史文化名城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遭到严重破坏的,由国务院撤销其历史文化名城称号;历史文化城镇、街道、村庄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遭到严重破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撤销其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称号;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

(三)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

(五)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

第七十一条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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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公报范文:数学教学成果公报模板_公报_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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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学教学成果公报模板

《在数学教学中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的研究》成果公报

课题类别:

课题批准号:

学科分类:小学数学

课题主持人:

主要成员:

一、课题研究的指导思想、理论基础

1、指导思想

在新课改不但深入的今天,新课程理念深入人心。如何培养学生在数学课堂中自主学习能力成为一线数学教师研究的一个主题。目前,数学实践教学中常常出现这样现象:忽略学生的主体地位,忽视调动学生学习数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忽视指导学生提出问题的教学环节,忽视引导学生自己去发现知识的教学过程。在学生心灵深处将学习当成一种负担,学习是为了老师、家长,学生学习是按照教师的指令进行的;学生学习具有他主性,依赖教师的外在诱导和灌输,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和独立性丧失。我们学校也存在这种现象,为了改变这种局面,把学习的主动权还给学生,把学习的空间还给学生,把学习的欢乐还给学生,把学习的时间还给学生,培养出具有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新一代,我们课题小组开展研究来探究新课程理念下的数学课堂教学。在研究过程中,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贯彻《全国教育事业“”计划和xx年发展规划》,以邓小平同志关于教育的“三个面向”为指导,以《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为依据,以“xx大”精神为指针,结合学校教育发展的特点,考虑师资水平的实际情况,把课题研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结合起来,并及时取得县教研部门的支持,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进行研究,研究工作主要面对小学数学课堂教学充分发掘学生的潜能功能。

2、理论基础

(1)建构主义教学理论

强调学习者的认知主体作用,又不可忽视教师的主导作用,教师是意义建构的帮助者、促进者,而不是知识的传授者、灌输者,学生是信息加工的主体,是意义的主动建构者,而不是外部刺激的被动接受者和被灌输的对象。

(2)结构主义教学理论

教学的根本目标在于使学生尽可能牢固掌握科学内容,尽可能使学生成为自主且主动的思想家,使其日后能独立地向前迈进,为实现这一目标,学生必须积极主动地构建自己的知识结构,亲自探索或“发现”应得出的结论或规律性知识,并发展他们发现学习的能力。

(3)现代学习心理学理论。

学习是整理个体自己的需要,或好奇、或适应、或解决问题、或满足情感交流与自我价值肯定的需要等;学习过程以解决问题为中心,学习内容体现综合性;运用多种方式综合学习:即充分利用多种感官、思维、直觉,通过动手、交流、观察、体验方式进行学习;感受到学习成功的乐趣。

二、课题研究的目标和内容

1、研究目标

(1)构建一个自主学习的教学模式;

(2)提高学生学习数学的积极性、主动性,改变学的方式,学会学习数学的基本方法,促使学生数学素养的形成,并使智力和能力得到开发和提高。

(3)通过探索与研究,能以学生的发展为本组织教学,真正把学生放在学习主人的地位,依据教育教学规律进行教学活动。

2、研究内容

(1)构建一个自主学习的教学模式的研究。利用多媒体创设情境,训练语言表达,创设主动探索空间,组织学习活动,在动手操作、合作交流、讨论中促成自主学习氛围。

共2页,当前第1页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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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关于我家生活变化的研究报告_研究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62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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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家生活变化研究报告

一、问题的提出。

现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我们的生活也越来越好了,可爸爸妈妈却常说:“你们从小都是在蜜罐里长大,可别身在福中不知福啊!我们小时候,可比现在哭多了!”每当听到这些话时,我都会十分疑惑。于是,我决定对我家近五十年来的生活变化做一次调查。

二、调查方法。

1、访问家庭成员,并把了解到的情况记录下来,加以整理。

2、查阅有关以前生活的的书籍,看一下以前的生活情况。

3、上网查阅,了解以前的生活情况与现在的生活情况作对比。

三、调查情况和资料整理。

时间

人均年收入

家用电器

交通工具

住房条件

70年代

150元左右

手电筒、

收音机、电灯

新建30O平房一间

80年代

2500元左右

新增:17寸黑白电视机、单门冰箱

一辆

自行车

三间筒子楼

90年代

18000元

新增:双门冰箱、 21寸彩电、

半自动洗衣机

3辆

自行车

80O楼房一套

现在

30000元

37寸液晶电视、电脑、微波炉

3辆电瓶车、3辆自行车

三居室

四、结论。

1、我家用的电器种类越来越多,功能也越来越齐全。七十年代家中仅有供照明的电灯。现在光厨房就有微波炉、双门冰箱、油烟机,这些都这大大方便了我们的生活。

2、 我家用的交通工具也不断的更新,从以前家人出门只能靠公共汽车。现如今,父母都骑上了电瓶车,以车代步,出行真是越来越快捷了。

3、我家的住房条件也不断改善。以前老老小小、挤在乡下两间低矮的平房里。现在我们在城里有一套三居室,并且家中装修豪华, 里面家具一应俱全,生活水准一天好过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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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关于市医务人员服务态度变化的调研报告[页3]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医务,服务,全文共 99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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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医务人员服务态度变化调研报告

三、解决存在问题的具体对策与个人调研收获

在整个调研的过程中,事实表明,我们相关医务人员的服务态度并没有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同步提升,医院在制度完善与道德建设上依然存在缺陷,很多年轻医生与护士,尤其是一些刚从学校毕业的医护人员,缺乏耐心与爱心,常常是在工作初期能凭借初上岗位的好奇与激情表现的十分优秀,但是医生是需要经验积累的职业,在工作两三年甚至是五六个月之后就忘记了职业的操守与职责。

另一方面,许多医生将一些本不必住院的病人“劝”进医院,为此,有时甚至夸大病人的实际病情。处方方面,不少医生有开“指定药品”的习惯,不排除他们从药品销售中获利……

通过调研,我市医院的整体服务水平并不完美,在不少方面都存在缺陷,当然,我也不否认医院在某些方面做得很突出。所以我希望在以后的日子里,我市的各大中小型医院可以在保持优秀服务态度的同时,改善存在的一些缺陷。

于我个人而言,此次调研,在很大程度上锻炼提高了我的实际社交能力,在发放问卷、与调查人员交流、收集资料的过程中,提高了我的交流和人际交往能力,同时我还了解了许多的相关知识,受益匪浅。事实上,这次调研也给了我很多乐趣,跟朋友一起搜集资料,整理调查问卷,分享成功收获的喜悦,共同承受然后战胜各种挫折。此次调研培养了我的兴趣,在以后的日子里,我会继续做一些有意义我喜欢的社会调研,丰富自己的知识,同时提高自身的素质。

关于医院服务态度的调查问卷

1、 您在这家医院有过几次看病经历?

a.一次   b.两次   c.三次   d.多次

2、  您认为这家医院的服务态度如何?

a. 很好   b.一般  c.很差

3、  您认为这家医院在哪些方面令您不满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您认为与过去相比,这家医院的服务质量有提高吗?

a. 有很大提高   b.没有注意   c.和以前一样.

5、  医护人员的态度会影响您对医院的选择吗?

a. 会        b.不会          c.有一定影响

6、  您希望医院在服务态度和服务内容上有何改进?

————————————————————————————————————————————————————————————————————————————————————

感谢您的配合,祝您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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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公报范文:秦皇岛市环境状况公报_公报_网

范文类型:公报,全文共 135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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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范文:秦皇岛市环境状况公报

xx年秦皇岛市环境状况公报

综 述

xx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环境保护工作以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年度工作重点,求真务实,攻坚破难,整体推进,年度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得以全面完成,“”环境保护规划中的指标要求得以高标准落实,被省政府授予“环境保护目标考核优秀单位”。

xx年,我市环境质量安全稳定。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到二级标准以上天数为354天,为全省各城市中最优。青龙、卢龙、抚宁、昌黎四个县城(镇)环境空气质量继续得到改善。主要饮用水源洋河水库、石河水库和桃林口水库全年水质稳定达到国家ⅱ类标准,达标率100%。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达到环境功能分区要求。洋河、戴河、石河、饮马河和人造河水质较上年度有所好转。声环境继续保持良好水平。

大气环境

状况

xx年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持良好水平,全年二级及优于二级的天数为354天(占97%),三级天数为11天(占3%)。全市空气质量级别为良。

全市城区可吸入颗粒物年日均值为0.064毫克/立方米,符合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0.1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年日均值为0.041毫克/立方米,符合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0.06毫克/立方米);二氧化氮年日均值为0.025毫克/立方米,符合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一级标准(0.04毫克/立方米)。与xx年相比,全市城市环境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分别下降了4.5%、4.7%,二氧化氮浓度上升了4.2%。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全市二氧化硫排放总量56302吨,其中工业二氧化硫排放44737吨,生活二氧化整理硫排放11565吨。烟尘排放总量18420吨,其中工业烟尘排放11365吨,生活烟尘排放7055吨。工业粉尘排放总量32972吨。

水环境

水库水质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石河水库、洋河水库和桃林口水库水质状况良好,各监测断面水质年均值符合地表水ⅱ类标准(未考虑总氮),满足指定水体功能水质级别要求

河流水质

石河、汤河、戴河、洋河、饮马河、青龙河、新开河共设各类水质监测断面19个,全年共进行了6次监测,其中水质类别为ii类的断面占42.11 %,iii类的断面占26.32 %,iv类的断面占5.26 %,v类的断面占5.26%,劣v类的断面占21.05 %。ⅴ类及劣ⅴ类水质主要集中在洋河下游和饮马河全程,主要污染物指标为高锰酸盐指数、生化需氧量、氨氮及挥发酚。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全市工业和城市生活废水排放总量为16150.93万吨,其中工业废水排放量5607.63万吨,城市生活污水排放量10543.3万吨。化学需氧量(cod)排放量18251吨,其中工业废水中cod排放量6687.75吨,生活污水中cod排放量11563.25吨;氨氮排放量1671.89吨,其中工业废水中氨氮排放量304.32吨,生活污水中氨氮排放量1367.57吨。

海洋环境

近岸海域环境状况

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整体有所好转,大部分海域符合一类海水水质标准,主要污染物为活性磷酸盐。全市未达到一类水质标准的海域面积约为125平方公里,比xx年减少了162平方公里。

海水浴场环境状况

所有海水浴场水质均优于指定功能标准要求,环境质量界定为清洁级。北戴河浴场环境质量排序为:中海滩浴场、东海滩浴场、西海滩浴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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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公报范本——数学教学成果公报模板_公报_网

范文类型:公报,适用行业岗位:教研,全文共 127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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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范本——数学教学成果公报模板

公报范本——数学教学成果公报模板

《在数学教学中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的研究》成果公报

课题类别:

课题批准号:

学科分类:小学数学

课题主持人:

主要成员:

一、课题研究的指导思想、理论基础

1、指导思想

在新课改不但深入的今天,新课程理念深入人心。如何培养学生在数学课堂中自主学习能力成为一线数学教师研究的一个主题。目前,数学实践教学中常常出现这样现象:忽略学生的主体地位,忽视调动学生学习数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忽视指导学生提出问题的教学环节,忽视引导学生自己去发现知识的教学过程。在学生心灵深处将学习当成一种负担,学习是为了老师、家长,学生学习是按照教师的指令进行的;学生学习具有他主性,依赖教师的外在诱导和灌输,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和独立性丧失。我们学校也存在这种现象,为了改变这种局面,把学习的主动权还给学生,把学习的空间还给学生,把学习的欢乐还给学生,把学习的时间还给学生,培养出具有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新一代,我们课题小组开展研究来探究新课程理念下的数学课堂教学。在研究过程中,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贯彻《全国教育事业“九五”计划和xx年发展规划》,以邓小平同志关于教育的“三个面向”为指导,以《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为依据,以“十七大”精神为指针,结合学校教育发展的特点,考虑师资水平的实际情况,把课题研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结合起来,并及时取得县教研部门的支持,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进行研究,研究工作主要面对小学数学课堂教学充分发掘学生的潜能功能。

2、理论基础

(1)建构主义教学理论

强调学习者的认知主体作用,又不可忽视教师的主导作用,教师是意义建构的帮助者、促进者,而不是知识的传授者、灌输者,学生是信息加工的主体,是意义的主动建构者,而不是外部刺激的被动接受者和被灌输的对象。

(2)结构主义教学理论

教学的根本目标在于使学生尽可能牢固掌握科学内容,尽可能使学生成为自主且主动的思想家,使其日后能独立地向前迈进,为实现这一目标,学生必须积极主动地构建自己的知识结构,亲自探索或“发现”应得出的结论或规律性知识,并发展他们发现学习的能力。

(3)现代学习心理学理论。

学习是整理个体自己的需要,或好奇、或适应、或解决问题、或满足情感交流与自我价值肯定的需要等;学习过程以解决问题为中心,学习内容体现综合性;运用多种方式综合学习:即充分利用多种感官、思维、直觉,通过动手、交流、观察、体验方式进行学习;感受到学习成功的乐趣。

二、课题研究的目标和内容

1、研究目标

(1)构建一个自主学习的教学模式;

(2)提高学生学习数学的积极性、主动性,改变学的方式,学会学习数学的基本方法,促使学生数学素养的形成,并使智力和能力得到开发和提高。

(3)通过探索与研究,能以学生的发展为本组织教学,真正把学生放在学习主人的地位,依据教育教学规律进行教学活动。

2、研究内容

(1)构建一个自主学习的教学模式的研究。利用多媒体创设情境,训练语言表达,创设主动探索空间,组织学习活动,在动手操作、合作交流、讨论中促成自主学习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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