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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准则一条例指什么不同(实用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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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024年最新党内监督条例全文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全文共 121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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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通过对两个《条例》的学习,使我深刻的体会到,两个《条例》是我们党从严治党的一项重要举措。《党内监督条例》的颁布是中国共产党建党82年、执政54 年的第一部党内监督条例,甚至还是国际共运史上的第一部党内监督条例。这是我党反腐制度建党的一件大事,是党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也是开党内制度监督先河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我党党内监督从此进入规范化、制度化的新阶段。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回答了党的纪律处分方面一系列重大问题,是保证我们党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对维护党的章程、严肃党的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两个条例的颁布和实施一方面体现了我们党以民主监督的形式,保证党的队伍的纯结性,保证党的纪律的严肃性,另一方面通过将法律机制引入到党的队伍建设中,使执政党的地位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其次通过学习使我们看到,《党内监督条例》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它充分反映了全党意愿,集中了全党智慧,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转化为具体规定。

《党内监督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对于提高我们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党员和领导干部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对于保持党的先进性、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我们要通过不断的学习,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思想素质,提升自己的判断能力和思想觉悟,做一名廉洁正直的党员。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它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条件,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对于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党从其诞生之日起,对党的纪律建设一直非常重视,历次党章都对党的纪律作出了明确规定。我们党如果没有严明的纪律作保证,就会失去战斗力,成为一盘散沙;全党纪律严明,朝气蓬勃,就能无往而不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党面临着长期执政和改革开放的双重考验,需要认真解决好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两大历史性课题,在这样的形势下,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显得更为重要。作为一名机关党务工作者,通过学习和讨论,使我对两个《条例》的认识有所提高,因此我要根据两个《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在抓好市直机关各级党组织的学习、贯彻的同时,注重加强自我约束,自觉遵守两个《条例》,能够正确运用两个《条例》,在监督别人的同时更要约束自己,把自己的言行举止规范到两个《条例》之中,为党、为社会做好自己的工作,贡献自己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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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党员干部准则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党工团,部长,全文共 110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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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政治局1月28日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加强新形势下党员发展和管理工作。中共中央主持会议。

会议指出,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和党的活动的主体,党员队伍建设是党的建设基础工程。长期以来,各级党组织认真做好党员发展和管理工作,一大批优秀分子加入到党组织中来,为党注入了新鲜血液。广大党员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人民群众中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特别是在完成重大任务、抗击自然灾害等工作中冲锋在前、顽强拼搏、忘我工作、无私奉献,生动诠释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会议指出,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随着党员队伍越来越壮大,管党治党任务更加艰巨。世情、国情、党情发生的深刻变化,对党员干部队伍建设提出了许多新课题新挑战,党员发展和管理工作还存在一些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的问题。主要表现是:有的党组织对发展党员把关不严,发展党员质量需要提高;党员队伍结构不尽合理,党员管理方式和手段比较单一,流动党员管理机制还不健全;少数党员理想信念动摇、宗旨意识淡薄、组织纪律不强,甚至思想蜕变、腐化堕落,等等。这些问题影响着党员队伍的生机活力,影响着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威信,削弱了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必须切实加以解决。

会议强调,加强新形势下党员发展和管理工作,对于贯彻落实党的精神、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牢把握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这条主线,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明确目标、突出重点,健全机制、务求实效,不断提高党员发展和管理工作科学化水平,着力把各方面先进分子和优秀人才更多吸收到我们党内,努力建设一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夯实党执政的组织基础,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会议要求,要严格坚持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加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扩大发展党员工作中的民主,严格工作程序和纪律,提高发展党员质量。要着力在工人中发展党员,继续做好在农民中发展党员工作,重视从青年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优化党员队伍结构。要加强发展党员工作宏观指导,制定和落实发展党员规划,保持党员队伍适度规模。要强化党员管理,严格党内组织生活,严明党的纪律,及时处置不合格党员,改进对流动党员的管理,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构建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体系,增强党员队伍生机活力。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完善保障措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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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高三学习计划准则

范文类型:工作计划,适用行业岗位:高三,全文共 45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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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高三的复习得分三步进行:

第一轮,对已学知识进行总的复习。高三已经没有什么没有什么新的知识可以去学习,而第一轮很重要的就是复习高一高二学过的知识,回归课本,看看书上的知识点有哪些不会的,没弄明白清楚的,必须在复习的时候把这些死角拎出来,逐一解决,自己还是不能解决的药请教同学和老师,做到没有遗漏的,这就是老师常说的查漏补缺。

第二轮,其实为什么第一轮很重要,因为第二轮就是在第一轮基础上来的,那些书上的知识点弄明白了,书上的典型题目也看了,那接下来就是要正对这些“点”来做相应的题目,记住,题不要太多太难,一定要正对知识点来,就算是简单的会了,我们还要讲究练你的细心,因为高考难题并不多,那些命题的人会考虑绝大多数的考生来,进行命题,所以在高考考场大家拼的就是细心,有很多尖子生高考落榜就是因为这个原因,所以一定要注意。

第三轮,回看做过的错题,现在还会不会再错了。 还有一个就是要调整好心态,放宽心,没关系,高考大家都会经历,等经历过了也就没什么了。我以前高考前为了调整心态,就上上网,听听音乐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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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全文共 54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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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形成好的政治生态?如何巩固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关键就是按照在听取兰考县委和河南省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情况汇报时所强调的,坚持不懈严格党内政治生活,不断提高党内政治生活质量和水平。

教育实践活动中,广大党员干部过上了有质量的党内政治生活,批评有“辣味”,通过红脸、出汗,实现了思想的提升、灵魂的净化,不少同志感慨党的好传统又回来了。但也有一些同志不适应、不习惯,发出“有必要这么认真吗”的疑问。有的党员、干部以当导演、演员的心态对待和参加活动,表面上轰轰烈烈、真刀真枪,内心里都“有数”、不去当真。这说明一些同志思想上仍然没有转过弯来,对为什么要严格党内政治生活缺乏正确认识。

我们常讲,一个人组织上入党是一时的事,思想上入党是一生的事。但光靠个人觉悟、修养,没有党内政治生活对党员的教育、改造、提高,是不行的。现在,一些党员把夹杂着自由主义、好人主义、个人主义色彩的现象视为一种正常状态,把不讲纪律、不讲原则、拉拉扯扯、吹吹拍拍的庸俗习气当作潜规则,甚至在党内培植小团体、小群体、小圈子、小山头。这些问题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一些地方党内政治生活质量下降,一些党员得不到应有的党性锻炼。因此,我们要从严格规矩、破潜规则入手,全面加强党内政治生活,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原则性、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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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条例,全文共 36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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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合同的类型为:____________。期限为:____________。

(一)有固定期限合同。期限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无固定期限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具体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本合同的试用期为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条 录用条件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乙方的工作内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甲方因工作需要,按照诚信合理的原则,向乙方说明情况后,可以调动乙方的工作岗位。

第六条 乙方所在岗位执行工时制,具体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甲方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告知义务,并做好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

第八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以及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并依照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向乙方发放劳防用品和防暑降温用品。

第九条甲方应根据自身特点有计划地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乙方思想觉悟、职业道德水准和职业技能。乙方应认真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必要的教育培训。

第十条 本合同的工资计发形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

(一)计时形式。乙方的月工资为____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____元)。

(二)计件形式。乙方的劳动定额为________,计件单价为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甲方每月____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

第十二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得工资调整按照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

第十三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相应工资报酬。

第十四条 甲方应按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五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工伤保险待遇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八条 甲方应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甲方应将各项规章制度告知乙方或者进行公示;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变更后,应及时告知乙方。

第十九条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第二十一条 经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二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甲方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甲方解除本合同未按规定提前30日通知乙方的,自通知之日起30日内,甲方应当对乙方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第二十四条的约定解除本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一)本合同期满的;

(二)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甲方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

(四)乙方退休、退职、死亡的。

甲、乙双方实际已不履行本合同满3个月的,本合同可以终止。

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被确认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甲方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本合同可以终止。

第二十八条乙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为完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甲方不得终止本合同,但双方协商一致,并且甲方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本合同也可以终止。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时不属于本合同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向约定的,本合同期限顺延至下列情形消失:

(一)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根据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给予乙方本人1个月工资收人的经济补偿:

(一)甲方根据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的约定提出与乙方解除本合同的

(二)乙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的约定解除本合同的;

(三)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约定解除本合同的;

(四)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约定解除本合同的;

(五)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约定终止本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补偿总额一般不超过乙方12个月的工资收人,但双方约定超过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一条上条所称的工资收人按乙方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人计算,乙方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本单位工作年限,满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第三十二条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约定解除本合同的,除按约定给予经济补偿外,还应当给予不低于乙方本人6个月工资收人的医疗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 乙方为甲方的服务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十四条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当提前____月通知甲方,在此期间,甲方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

第三十五条乙方的竟业限制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竞业限制的范围为____________。在竞业限制期间甲方给予乙方一定经济补偿,具体标准为____________,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

第三十六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本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的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承担违约金为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九条 乙方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应承担违约金为________。

第四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者有关劳动标准的内容与今后国家、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 乙方(签章):____

委托代理人(签章)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年_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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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巡视工作条例

范文类型:条例,全文共 55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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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xx届三中全会对巡视工作作出重要部署,要求做到对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全覆盖。

20xx年,中央巡视工作节奏明显加快,由上年的2轮增至3轮,一年间完成了对20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常规巡视,以及对19个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专项巡视。用不到两年时间,完成了对全部省份的巡视全覆盖。

20xx年,中央巡视再“加码”——巡视组由10个增至13个,并实行“一托二”,每个组巡视两家单位,仅已开展的头两轮巡视就已覆盖46家单位。

尽管巡视工作加快推进,但据统计,中央巡视对象共有285个,省区市巡视对象更是高达8607个,本届任期内完成巡视“全覆盖”任务十分艰巨。

为使“全覆盖”成为“刚性”要求,确保如期完成任务,修订后的巡视工作条例将“实现巡视全覆盖、全国一盘棋”明确写入“总则”。

此外,条例还对巡视对象作了重新界定,扩大了巡视范围,在中央巡视组对省区市“四套班子”开展巡视的基础上,将“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副省级城市党委和人大会、政府、政协党组主要负责人”以及“中央部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中央国家机关部委、人民团体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中央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纳入中央巡视范围,并对省一级巡视对象和范围作出相应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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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自查报告自查报告_网

范文类型:条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部长,教培,培训,全文共 512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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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自查报告范文2020

中央颁发《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是加强和改进干部培训工作的重要举措,对于培养和造就高素质的干部队伍,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接下来是小编为大家搜集了关于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自查报告,供大家参考借鉴。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自查报告范文(一)

一、我县贯彻落实《干部教育条例》的总体情况

中央《干部教育条例》和省委《实施意见》颁布以来,╳╳县结合县域实际,迅速行动,在全县干部队伍中掀起学习高潮,并认真制定贯彻意见,通过深入宣传、加大培训、强化管理等措施,使我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

1、及时汇报,争取县委支持。县委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干部教育条例》和省委《实施意见》的要求,就贯彻《干部教育条例》提出具体工作意见,专题向县委常委会进行汇报,积极争取县委的支持,从资金、人员等方面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近两年来,我县在县财政特别紧张的情况下,先后安排干部教育专项经费近百万元,并为县委党校等干教机构安排专项资金100余万元。

2、多种形式,广泛组织学习。县委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全体成员全文认真学习《干部教育条例》全文,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职责,增强抓好新形势下干部培训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县干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下发了《关于学习贯彻〈干部教育条例〉的通知》,要求全县各单位迅速组织全体干部认真学习《干部教育条例》,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严格按照《干部教育条例》要求,抓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全县共下发《学习辅导》、《干部教育条例》单行本等资料3000余本(份),

3、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针对当前干部队伍的实际情况,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一是按照大规模培训干部的要求,加大干部教育培训力度。来,我县在完成中央、省、市干部调训的同时,还举办各类党政干部、专业技术人才培训班102期,共培训各类人员13425人次。二是科学制定规划,明确干教任务。根据中央、省市精神,在《╳╳县“”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基础上,通过调查研究,我们制定并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的实施办法》的文件,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要求各级各单位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机制、途径、方法上进行创新,不断加大本单位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力度,不断提高干部素质,实现培训规模、质量和效益的有机统一。

二、近年来我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总体情况

近些年来,我县按照中央“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队伍素质”的要求,结合全县实际,以落实大规模培训干部任务为目标,以提高全县干部的执政能力为核心,通过整合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资源,加大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创新力度,全面落实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主要目标任务,有效的提高了党政干部队伍及其他各类人才队伍的素质和能力。

1、领导重视,加强干部教育的宏观管理。县委高度重视干部教育的宏观管理,为加大干部教育培训的管理,我们针对干部培训工作的实际,制定了《╳╳县-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对干部培训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总体目标和培训原则、培训的方式、方法及干部培训的保障措施进行明确规定。

2、合理分工,确保干部培训职责明确、切合实际。我们按照分级管理、分类实施的原则,对干部培训工作进行合理分工,县委组织部主要负责制定全县干部教育培训的宏观计划,重点抓好中央、省、市干部调训和全县主体班的培训;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全县干部的理论学习、宣传等工作;县人事局负责国家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并组织实施;县委党校负责党校各培训班的教学管理等工作。县委组织部每年都要对全县干部培训情况进行总结和调研,确定下一年度干部培训的目标、任务。由于各单位分工具体、职责明确、切合实际,为完成大规模培训干部任务提供了组织保障。

3、重点突出,干部综合素质普遍提升。在培训对象方面,我们坚持以领导干部、中青年后备干部、基层党建干部和紧缺型专业人才为重点,按照“重点干部重点培训、优秀干部优先培训、年轻干部加强培训、紧缺人才抓紧培训”的原则抓好干部教育培训。据统计,五年来,全县共举办各类培训班237个,其中主体班21个,共培训干部32800人次,按照大规模培训干部的要求,实现了干部五年轮训一次的要求。通过培训,广大干部的政治素养、思想品德、业务能力、知识水平等综合素质得到普遍提升。

三、贯彻执行《干部教育条例》的具体做法

《干部教育条例》实施以来,我县以此为指导,紧紧围绕加快经济发展,以创建学习型机关和效能建设活动为契机,紧密结合本县干部队伍素质现状和教育培训工作实际,以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为核心,积极探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新机制,全面积极推进全县各级干部的能力素质建设。在立足于抓好各类常规性培训的同时,不断改进、创新干部教育培训方式,整合干部教育培训资源,推进干部教育培训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真正把中央提出的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的战略任务落到实处,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1、强化管理,严把部门办班审批关。近些年来,我县按照制定的办班计划申报、审批备案等管理制度,严把办班审批关。一是严格实行办班计划申报制度。各相关职能部门因工作需要举办培训班的,年初必须将办班计划统一报县委组织部,经县干教领导小组和县委常委会审批同意后,方能纳入年度干部教育计划。在审批年初干教计划过程中,我们本着“能并则并”的原则,较好地防止了多头培训、重复培训的现象发生。二是严格实行办班审批备案制度。已纳入计划的培训班在办班前,必须报组织部备案;凡办班未纳入年度培训计划的,原则上不予审批。对特殊情况确需办班的,先由办班单位报归口管理单位和分管县级领导审批,经县干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方能办班,并填好《╳╳县干部教育培训办班审批(备案)登记表》报组织部干部二室备案。同时,审批备案制度对办班收费进行了严格规范。各办班单位必须凭县委组织部的批复函和县物价局下达的收费许可才能举办收费培训,有效地杜绝了乱办班、乱收费的现象。

2、强能提质,创新干部教育培训模式。我们以提高素质和能力为重点,不断创新培训内容,加强课程开发的针对性、适应性和超前性,加大培训内容的开发和更新力度。培训内容在适应世界经济一体化技能教育的同时,充分体现“按需施教”原则,即办学单位必须树立以学员为主的指导思想,办班前先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了解不同培训对象最想学什么,最缺什么,然后对课程设置、教学内容、调研选题进行充分细致的论证,使课程内容能针对干部级别、行业等差别和中心工作的发展需要,分别实施培训,避免出现“上下一般粗、左右一个样”的一般化教学。培训结束时,我们还组织学员对授课老师的授课质量进行测评打分,凡考核测评达不到标准的教师歇岗锻炼,直至提出申请并经考核合格才能重新上岗。

3、加大财政投入,确保干部教育培训经费。针对以往由于干训经费保障不到位导致基层干部参训积极性不高的现象,今年我县将主体班的培训经费纳入了财政预算,按照年初制定的干部培训计划,培训经费共计80万元,其中村支书、村主任班45万元,科干班、青干班35万元。今后,培训经费随着县级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年增加。具体操作办法就是根据县委年初制定的干训规划,由县委组织部对纳入预算范围的班次严格把关,对培训的人数、时间进行严格审核,然后向县财政局出具详实的培训费列支情况,由县财政局将培训费拨付给县委党校。

4、严格把关,狠抓干部教育培训的考核评估和管理。一是认真落实双层面的考核评估。即在干训工作考评过程中,坚持做到一手抓参训干部个人培训效果的考评,一手抓相关单位送训干部情况的考评。对于参训对象个体考评,把其培训的效果与本人年度考核、职称评定、评先评优等严密挂钩;对培训不合格,拿不到合格证书者以及不按照组织安排参训者,当年不得评优评先;对业务素质较低,长期不接受培训者,不得晋职晋级。对于送训单位,把其是否按要求落实干训任务作为年终评先的重要依据,并根据责任制考核兑现。二是加强主体班封闭教育管理。对于科级干部培训班、中青年后备干部培训班等主体班,我们一律实行全封闭管理,要求学员所在单位在学员入学前对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学员入学后一律在党校食宿、学习,严禁学员擅自离校从事与党校学习培训无关的事务。在办班过程中,组织部都派员全程跟班管理,及时了解掌握学员的思想动态、学习表现、学识水平等多方面的情况,确保了学员能安心在校学习,有效地保证了教育培训的效果。三是实行参训人员培训通报制度。点名调训人员和分配名额调训干部,都必须按时报到学习。无特殊原因并不履行请假手续的,我们予以通报批语。点名调训的直接通报到个人、分配名额调训的通报到单位。

5、强化机制,建立健全干部教育培训与使用相结合制度。我们始终坚持干部教育培训与使用相结合“三不”原则:一是现职领导干部任职期内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参训的,一般不异动;二是年轻干部未经党校脱产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一般不能提拔使用;三是在对拟选拔任用干部进行资格预审时,把其参加干部教育培训的情况作为重要条件之一,对学历教育没有达到一定要求的,一般不予提拔任用。如在的乡镇人大政府换届中,有三名干部因学历没有达到相应要求就未提拔。

6、规范管理,充分发挥党校干部教育培训主阵地作用。近些年来,我县为落实中央大规模培训干部的要求,在政策上为强化干部培训,突出党校的办班主体做了大量工作。首先,制定了科学详细的培训计划。在出台的-干部教育规划中,县委干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都结合县域实际,对全县的干教工作进行了研究部署,明确了每5年将全县各级各类干部轮训一次的总体目标,严明了“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负责,分类培训”的原则要求。其次,突出党校干部教育培训主阵地的作用。在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等规范性文件,进一步规范了干部教育培训的管理,强调各级各类干部培训、各类班次的举办,都应经县委干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并且“必须归口到党校进行,由党校和部门联合举办”,从而强化了党校在办班资格、培训地点、合理收费等方面的责任和权利。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自查报告范文(二)

在举国上下贯彻落实“”规划的重要时刻,中央颁发《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是加强和改进干部培训工作的重要举措,对于培养和造就高素质的干部队伍,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近一段时期以来,我坚持学习《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收获很大,体会很深。

一是提高了对学习贯彻《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重要性的认识。通过学习,使我认识到《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对于培养和造就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推动学习型政党、学习型社会建设,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是提高了对做好党校教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通过学习,使我认识到干部教育工作与党政其他部门工作一样,都是在党的领导下,为人民服务的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工作,是其他部门不可替代的重要工作。要做好干部教育工作,必须要不断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一要有较高的政治水平;二要有较高的道德修养;三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四要有奉献精神。所以,通过学习,使自己对干部教育工作重要性有了一个正确的认识。

三是开阔了视野 。通过学习讨论和交流,联系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联系干部教育工作的实际,无论是理论和实践,都有许多问题需要总结,特别是在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形势下,有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要研究、要探索。通过学习讨论和交流,使自己对开展干部教育工作进一步开阔了视野,惟有不断学习,努力实践,积极探索、不断创新,才能做好新形势下的党校工作。

四是拓宽了思路 。当前,以党的xx大为标志,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新的历史发展时期。新时期、新阶段,本文来源于第一范文网给全党和全国人民提出了新的奋斗目标和新的工作任务,同时,也给党校赋予了新的历史使命,党校面临着多方面的新情况和新课题:一是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征程中,如何更好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大力促进当地的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如何在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中更好地发挥自己的职能和作用等。

五是明确工作重心。学习贯彻这一条例,对我校来说,有两个方面的任务:一是要发挥党校三个阵地、一个熔炉的作用,尤其是在承担干部教育培训任务中要充分发挥主渠道作用;二是我们学校内部要加强教职员工的自身培训、创建学习型党校。 抓住两点才能更好地贯彻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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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高三学习计划准则

范文类型:工作计划,适用行业岗位:高三,全文共 101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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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综:

1.把课本看熟,基础打牢。注意,是用心看熟,而不要死记硬背—这是强化提升的基础。

2. 为什么要背目录呢,因为无论是政治、历史还是地理,都是按观点给分,比如一道题目12分,要答4个观点,每个观点3分,可能你写了很长一段但只有一个观点,那么你只能拿到一个观点的分数也就是3分;但如果你短小精悍地写了4句话,每句话却都踩着一个点,那么你的分数肯定要比你只答一个观点更高。

3. 这个问题的解决就需要我们在平时多训练,在做一道主观题前,先不要看答案——假如你每做一道题都没有先思考过而是直接看答案的话,那你很难学会自己应对各类题目,你的思路会只局限在这一道题,这对文科来说弊端尤其明显——自己一点一点地回想目录,第一次、第二次也许会花费很长的时间,但如果坚持这么训练,你会发现在考场上你的速度会快很多,我解答一道政治大题回想目录的时间只需要十到十五秒钟,但回想完之后,我要答些什么,早已经成竹在胸了。

4.心中默念六个字:“教材、材料、热点” 。

教材——就是让你根据目录回想、发散;

材料——就是让你联系材料上的具体事例,一些观点甚至可以直接从材料搬下来用,这点

是很多同学都会忽略的,大家都会觉得,材料里怎么会有答案呢,事实上,很多答案都用的是材料里的语句;

热点——就是刚刚说过的,联系上几个热门词语,别小看了这些热门词语,别觉得它们已

经重复了千次万次,很可能高考里某一个三分就是你不愿意写的“科学发展观”

5.每科弄一个错题本,但并不是每个错题都记录,你认为你会的,但做错的,可以不改,不会的记录在上面。

备战三原则,三环节,备战法宝

●复习时切忌东抓一下地理,西抓一把历史、政治,结果是拆东墙补西墙,墙墙都漏。

●思维不活跃、能力不强是得不了高分的关键因素。

一是完整性原则,即每一天的复习、每一个时段的复习都要保证学科的完整性,按计划复习完一个学科再进行另外一个学科的复习,切忌东抓一下地理,西抓一下历史,结果是拆东墙补西墙,墙墙都漏;

二是同步性原则,即同学们的复习计划一定要和学校教师的复习安排同步进行,切不可另起炉灶;

三是适度原则,即练题要以过去几年高考试题为蓝本,不是越多越好。 注意事项:

第一,上课不要开小差,专心听老师讲课,认真记好笔记,毕竟记笔记可以集中注意力

第二,认真完成老师布置的作业,不要为了玩而抄袭他人的作业

第三,不要认为自己有多能,不要见到题不细看就认为自己会了,要真正的弄懂 第四,学习时要注意身体,反对挑灯夜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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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党员纪律条例学习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党工团,全文共 64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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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心得体会根据上级党委的安排,近期我跟随党支部的领导和同志,认真阅读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通过学习,我有以下几点体会:

中国共产党是一个可以自我更新的党腐败,在历朝历代都不可避免。几乎可以说,每个朝代,每个王朝,几乎都断送在自身的腐败上。腐败,也是一种权力,是特权阶级固有权力。细查腐败,就会发现,只有特权阶级才有腐败的权力,大权力生成大腐败,小权力产生小腐败,相辅相成,相伴相生。腐败,更是阶级对立形成的必然条件。

在一个新兴政权的执政过程中,如果出现了腐败,就说明特权阶级已经形成,利益集团也已经形成,固有的权力会逐渐被放大使用。就如同一个逐渐腐败的苹果,首先先形成了特权阶级——真菌,然后出现腐败集团——腐败的果肉,腐败集团使得政权的某一部分变得软弱无力——腐烂的果肉,紧接着形成了新鲜与腐败的对立,但腐败的力量是长期的,强大的,几乎是必然的,所以如果不及时清除掉,必然会毁坏整个苹果。

惩治腐败,难在什么地方?难在自觉。只有自身觉悟了,知道腐败的存在了,才能下大决心去用“利刀挖却心头肉”,虽受一时之痛,却可以延百年之寿。从古至今,几乎没有一个王朝,能从制度上,从结构上自觉。能够反省的,往往是社会上的能人志士和执政者当中寥寥少数明智之士。难以形成整体力量。所以他们的结果只有消亡。中国共产党不同。他出身于现代社会的脊梁——工人阶级。只要是领导者的结构不变,我们必然能自我发现腐败,自我清除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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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自查报告模板

范文类型:条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部长,教培,培训,全文共 42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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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年来,民政局在市委、市政府地正确领导下,充分发挥党总支部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不断开拓创新,铸就了一支勤政、廉洁、高效、务实的民政干部队伍,谱写了道里区民政史上一个又一个辉煌篇章。为促进区域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以育人为根本,提高党员干部的综合素质

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党和国家赋予民政工作新的职能,一些旧观念、旧思想、旧的工作方式已不适应民政工作的发展。局党总支把育人为本和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综合素质,作为党总支工作的重要环节和做好民政工作的重要前提。采取领导班子带队伍,共产党员带群众的推进措施,以上带下,层层联动,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根本宗旨坚持始终并落到实处。

1、加强班子建设,在增强凝聚力和战斗力上下功夫。一是强化班子学习。局党总支将每月一次的领导班子集中学习,扩大到局机关中层干部和基层直属企业党政主要负责人参加,共同交流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边学边议,讲求实效。二是严格规范行为。按照 “两个务必”和中纪委、省、市、区关于反腐倡廉工作要求,认真开展党风廉政建设,通过正反两方面教育,提高班子成员廉洁自律能力。三是抓好制度建设。局党总支制定了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和反腐倡廉的各项规定,设置了群众监督举报箱和举报电话,便于接受群众监督。要求全体机关干部严格遵守各项规定并定期检查,将检查考评结果与干部的晋职、晋级,评选各类先进相挂钩,促进了党风、政风的根本转变。

2、练“内功”、强队伍,在提高综合素质上求实效。一是抓学习载体,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局党总支将每周四下午定为机关党员干部学习日,建立了学习制度,有专人抓,有学习材料,注重学习效果。采取政治学习、交流学习体会、观看典型教育片等方式,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和政治素质。二是抓投入,提高党员干部的文化和业务素质。局党总支为不具备本科学历的副科级以上干部报考了省委党校本科进修班,舍得花钱投入,舍得时间,让他们去学习、去深造。目前,我局在职机关干部中有2人具有研究生学历,11 人具有本科学历。许多同志在民政工作实践中,撰写了大量的论文和调查报告,已有30多篇分别在国家和省、市等刊物上发表或在经验交流会上交流。在向书本学、向实践学的同时,我们还注重向先进地区和单位学习,去上海、天津学习发展社区服务的经验;去青冈学习村务公开经验;去大连学习定点捐赠经验;去沈阳、四平学习社区建设经验等等,并做到了学以致用,创造性地借鉴运用这些经验,实现了我区民政工作跨越式发展,是我省区级单位中率先跨入全国民政工作先进区行列的单位。

二、以服务为载体,促进民政工作作风的转变

局党总支始终坚持党的工作、民政工作就是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为最需要帮助的困难群体服务的理念,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经常组织开展党的宗旨教育,强调机关工作应面向基层,面向广大人民群众,进一步转变思想,转变作风,为基层群众搞好服务。为此,我们在局机关党员干部中提倡增强“四种意识”,树立“四种风气”活动。即:增强学习意识,树立勤奋好学,精通业务的风气;增强主动意识,树立勤于思考,大胆实践的风气;增强全局意识,树立通力合作,荣辱与共的风气;增强创优意识,树立勇当排头,唯旗是夺的风气。

1998年我区率先在全市成立道里区社区服务中心,为方便群众办事,设立了24小时服务热线,每逢节假日局领导亲自接待群众来电、来访。几年来,已为8万多人次提供了服务,安置下岗职工6.3万人。另外,局领导还经常利用休息日深入到基层,深入到贫困人群当中,体察民情,了解民意,解决民需。2019年,局长尹国祥收到一封署名张素贞的上访信,请求政府解决生活困难。尹局长立即对其进行了走访调查,得知夫妻二人均是残疾人,儿子正在读书,丈夫下岗,每月收入仅有210元,在她单位像她一样贫困的残疾人还有20多人的实际情况。尹局长又逐一走访了这几户困难家庭,在最短时间内为他们办理了低保,还协调公安部门为其中一位残疾职工的妻子落了户口,赢得了群众的赞誉。在局领导的带动下,局机关党员干部也纷纷转变作风,深入基层,搞好服务。局办公室负责信访工作的党员干部刘勤同志,将上访变为下访,经常深入农村和社区贫困户家中调研,倾听他们的心声,解答他们的问题并及时反馈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民情民意的依据。

三、以发展为要务,切实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紧紧把握发展大局,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是我局几年来民政工作赢得跨跃式发展以及取得显著业绩的关键所在。这不仅是局领导班子凝聚力和战斗力的集中体现,更是集体力量的充分展示。

1、立足本职,争先创优。每当遇到特殊任务时,各科室都能主动配合,通力协作,党员们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使同志之间关系融洽,互相帮助,合力实现民政工作的快速发展。在争创全国社区服务示范区工作中,针对时间紧、任务重、工作量大的具体情况,局机关的全体党员不讲条件,不计报酬,不管份内份外,纷纷主动请战,加班加点、任劳任怨,投入到争创工作中,给机关干部群众树立了榜样;在抗洪救灾急、重、难、险考验面前,局机关的党员们主动冲在前,哪有险情,哪有灾民需要帮就往哪去;在低保迎国检工作中,我区两次代表哈市迎接国家检查,又是党员们带头奉献,务实进取,使我区此项工作得到民政部及中共中央办公厅领导的充分肯定。

2、无私奉献,扎实工作。实践使我们认识到,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全面提高民政干部的整体素质,是坚持执政为民,坚持党的先进性和加快事业发展的有效途径。在推进“民心工程”工作中,局党总支发出了“大干100天,双休日不休息,延长工作时间”的号召,赢得了全体党员的积极响应。

四、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民政干部队伍不断发展壮大,组织机构不断加强,整体素质不断提高,各项工作取得了长足进展。但仍然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

1、部分干部观念陈旧保守,创新观念、创新工作、争先创优意识不强,政治敏锐性不够以及工作中存在的依赖性、被动性和表面性问题,更新观念、转变职能、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加强民政事业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

2、基层民政工作任务繁重,没有机构设置,工作难以开展。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民政工作领域不断拓宽,内涵不断丰富,外延不断扩展,根据我区批准的民政局“三定”方案,民政工作包涵救灾救济、优抚抚恤、退伍军人安置、城镇低保、社会福利、婚姻登记、殡葬改革、行政区划、城乡社区基层政权、社团登记、农村养老保险、移民等24个大项,另外还有120多个小项。这些工作除少数外,都要落实到镇、办一级,都要由民政助理员去完成。随着城乡社会救助,培育发展各类创业主体服务的民间组织和创业中介服务机构,大病医疗救助等工作的逐步推开,民政基层干部的工作将更加繁重。

五、今后努力的方向

1、强化政治理论学习、提高政治理论素养

改革开放以来,我区的民政事业之所以能够持续快速发展,是因为全区民政干部对理论的不断学习。今后我们还要在全局机关继续开展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xx大精神的理论学习活动。只有学会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才能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只有通过与时俱进的理论学习,才能使民政干部的思想合乎樊城实际才能在理解上动脑筋,在结合上做文章,在落实上下工夫,才能探索出一条符合区情的民政工作新路子。

2、加强民政业务学习和培训,提高民政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民政干部队伍的专业化是做好各项民政工作的必然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使民政工作领域更加广阔、工作对象更加复杂、工作内容更加丰富、工作方式更加多样,这些都对民政干部的业务水平、知识结构、工作方法、应变能力提出了新要求。要想履行好民政职责,为民政对象提供优质、高效、满意的服务,作为民政干部必须通晓民政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知识,我们要将《民政一册通》发至人手一册。一是利用业余时间坚持自学,结合工作实践弄懂、吃透,真正做到读书是学习使用也是学习,而且是更重要的学习。二是利用学习日集中学习,通过集中学习、讨论、交流、研讨,使政策、法规深入人心。利用学习考察、取经学习,有针对性地组织民政干部赴先进单位考察学习、取人之长、补已之短。

3、建立竞争、激励和约束机制,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奖惩分明

在用人问题上,在德才兼备的前提下,大胆引入竞争机制,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一是实行公开招考,择优录用;二是要实行绩效挂钩的激励机制,真正实现多劳多得、多绩多得。让“得”体现在晋职晋级、增资、奖金等各个方面。三是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对那些整天无所事事的日人,就要惩罚,对那些玩忽职守,吃拿卡要的人要给予严肃处理。

4、积极引导民政干部树立创业、敬业、乐业精神

首先,要树立自立,自强的争先创业精神。民政工作要想不负使命,就要勇于吃苦,要有争创一流业绩的进取精神,要有一种不畏困难,不甘人后的志气,要有一股做好民政工作再攀登业绩高峰的拼劲,要有一股咬定青山不放松,持之以恒,不断进取的韧劲。第二要树立爱岗尽业精神,要时刻保持和树立民政部门的良好形象,就要大力提倡爱岗尽责的精神。民政干部要带着深厚的感情去为民政对象服务,深厚的感情和高度的责任意识是民政干部勤奋敬业的力量源泉。第三要树立无私奉献的乐业精神。一个机关、一个部门、一个系统就是荣誉利益的共同体,常言道:“互相补台,好戏连台、互相拆台、大家垮台”,每个干部职工都要牢固树立风雨同舟的观念,荣辱与共的意识,精诚团结的精神,克己奉公的思想,大局为重的胸怀,共同做好民政工作。

5、要努力增强创新意识,提高创新能力

“创新是一个民族的灵魂”,是推动民政事业发展的不竭动力。树立创新意识,从根本上说就是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以创新的观念审时度势,以创新的勇气直面难点,以创新的精神开拓未来。增强创新能力就是不断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就是增强突破前人、提出新见解的能力;就是提高认识和掌握客观规律的能力;就是要刻苦学习、勤于思考;就是要根据不断发展变化的工作实际,善于运用创造性思维发扬理论联系实际和学以致用的优良学风,自觉地把思想认识从那些不合时宜的观念、做法和体制的束缚解放出来,使民政工作永远充满生机和活力。

新世纪、新时期、新形势、新任务,给民政工作带来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机遇、新发展,面对民政业务的不断拓展,要不断加大民政干部队伍的建设力度,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振奋精神、同心同德、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努力开创民政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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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_条例_网

范文类型:条例,适用行业岗位:物业,全文共 867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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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制定了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条例,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欢迎大家阅读。

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使用、维护、服务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国土资源、规划、市政市容、工商、公安、民政、园林、环保、行政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参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依法调解社区内物业管理纠纷。

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按照确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并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规模、社区建设、城市道路规划等因素,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新建物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专有部分交付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业主入住率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自首位业主入住之日起满两年且业主入住率达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开发建设单位未及时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九十日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三条 首次业主大会召开费用由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从该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收益中支出;如果没有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收益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三)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八)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九)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决定第(五)、(六)项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由五至十一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定期向业主公布物业管理相关情况和资料;

(六)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委员出现空缺时,应当及时补足。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或者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业主大会会议决议、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等资料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交备案材料,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核实资料后,上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备案。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三个月,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换届选举结束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将业主委员会印章、档案资料以及属于全体业主的财物等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不及时移交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协调督促其移交,拒不移交的,物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百分之二十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可以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的;

(二)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三)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

(四)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将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应当移交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不及时移交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协调督促其移交,拒不移交的,物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也可以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监督。

工作经费筹集、管理使用和业主委员会成员报酬的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或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开发建设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服务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开发建设单位对新建物业,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下、非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下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四条 新建物业出售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二十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出售新建房屋之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并在售房时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向购房人明示。购房人在购买新建房屋时,应当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确认,并受其约束。

开发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损害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规划、设计新建物业项目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二至千分之五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五十平方米。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用房从物业管理用房中调剂,建筑面积不少于二十平方米。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依法核发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并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揽相应的物业服务业务。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第三十一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第三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公示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本年度物业服务项目收支预算,业主提出质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业主共同决定或者业主委员会要求对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四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者续聘物业服务企业,并将决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决定续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一个月前与物业服务企业续签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下列交接义务,并撤出物业管理区域:

(一)移交物业共用部分;

(二)移交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资料;

(三)移交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物业和设施设备使用、维护保养和定期检验等技术资料,运行、维护保养记录;

(四)结清预收、代收的有关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物业管理实行联席会议制度。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召集,由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专业经营单位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参加。

联席会议主要协调事项:

(一)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二)物业服务企业在履行退出程序以及交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突发事件;

(四)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的衔接和配合;

(五)需要协调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第三十七条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经营单位、建设单位之间因物业管理发生争议的,应当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申请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制度,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的投诉。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三十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范围等承担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设备的保修责任。保修期限届满后,业主对专有部分负责维修、养护;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负责维修、养护。

第四十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承担业主分户计量装置及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等责任及费用。

第四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的;

(二)占用、损坏建筑物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装建筑物共用设施设备;

(三)违章搭建、私设摊位,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四)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恶臭气体、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五)违反有关规定饲养宠物及家禽家畜;

(六)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七)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三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车库,应当通过出售、附赠、出租等方式满足业主的需要。

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收取场地占用费、收取标准和用途等事项。业主大会决定收取机动车辆场地占用费的,场地占用费所得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

第四十五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使用住宅,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依法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四十六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业主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业主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四十七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第四十八条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及时续交。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具体续交办法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十九条 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其存储利息、增值收益归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物业服务费用

第五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住宅物业种类、服务内容、服务等级和物价指数变动情况,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 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专项服务的,其收费标准可以另行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

第五十二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物业使用人未按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

第五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五十四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等有关费用,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从物业服务费中支出。

第七章 旧住宅区物业管理

第五十五条 对已建成交付使用,但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质量较差的旧住宅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改造整治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编制全市旧住宅区综合改造和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十六条 旧住宅区实施综合改造前,应当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落实改造管理方案签订管理规约。旧住宅区可以实行专业管理、自行管理和社区管理等模式。

第五十七条 旧住宅区综合改造后,相关业主应当主动参与日常管理并承担卫生清洁等费用。旧住宅区内的道路、绿化和供排水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的日常养护和维修管理,由相关专业部门负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住宅物业的开发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发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擅自改变住宅使用性质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xx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二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十六条 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共用部位是指:属于业主共有共用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门厅、楼梯间、电梯井、走廊通道等。

本条例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区域内供排水和供气管道、水箱、加压泵、电梯、天线、照明和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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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xx年安徽省婚姻登记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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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离婚或复婚,必须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取得婚姻证书,方能确立或解除婚姻关系。

第二条

依法履行登记手续的婚姻当事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申请结婚、离婚或复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对婚姻登记机关必须了解的情况,应如实提供。有关单位应协助婚姻登记机关做好登记工作。

第二章登记机关

第四条

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

上海市民政局主管本市的婚姻登记工作。

第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严格贯彻执行《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通过婚姻登记,保障合法婚姻关系的确立或解除,防止违法婚姻的发生,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婚姻制度。

第六条

婚姻登记机关的具体任务是:

(一)依法办理结婚、离婚和复婚登记;

(二)受理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的申请,并负责查核和上报工作;

(三)开展婚姻登记法律咨询;

(四)对登记结婚的当事人进行婚姻法和晚婚、计划生育以及勤俭办婚事等宣传教育;

(五)做好婚姻登记档案的立卷、管理和上交工作;

(六)做好婚姻登记的统计工作。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本着方便群众的原则,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并在本辖区内公布。乡、镇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每星期不得少于一天。

第三章登记员

第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设立专职或兼职的婚姻登记员,其中乡、镇婚姻登记员应由民政助理担任,并可视需要增设由其他工作人员兼任的婚姻登记员。

第九条

婚姻登记员必须由经过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婚姻登记员证书》的人员担任。

非婚姻登记员不得直接承办婚姻登记。

第十条

婚姻登记员的工作要求:

(一)熟悉《婚姻法》、《婚姻登记办法》以及有关婚姻登记工作的各项政策规定;

(二)坚持原则,严格依法办事,不徇私情,不以权谋私;

(三)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对当事人热情接待,礼貌待人;

(四)工作认真负责,不草率,不拖拉。

第四章结婚登记

第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的,双方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不得委托亲友、律师或其他人代办。

男女双方户口均不在本市,但一方的父母户口在本市的,可到父母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当事人须提供能反映其父子(女)或母子(女)关系的户籍证明,或提供当事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父子(女)或母子(女)关系证明。

第十二条 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应持有下列证件、证明: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二)由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不在本区、本乡或本镇申请结婚登记的一方当事人,其《婚姻状况证明》须加盖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公章;

(三)由指定医疗保健单位出具的认定可以结婚的《婚前体检证明》;

(四)本人正面免冠近期二寸单人照片三张。

《婚姻状况证明》应写明本人出生年月、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以及双方不属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内容。

离过婚的当事人申请再婚的,应持有离婚证件(《离婚证》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下同)。

第十三条 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登记,须持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超期服役战士和志愿兵在探亲期间申请结婚无部队开具的证明的,可持当地区、县人民武装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第十四条 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出国留学人员要求在国内结婚的,可到本市一方户口所在地或当事人原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申请结婚登记,除应持本人护照外,还应持国家教育委员会出国人员集训部或其派出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自费

出国留学人员申请结婚登记,应持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出国留学前已达婚龄的,还须持原单位、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出国前的《婚姻状况证明》。

公务、劳务出国或去港澳人员在本市申请结婚登记的,除应持本人护照外,应持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我驻外使、领馆或驻外机构、港澳工作机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出国或去港澳前已达婚龄的,须持原单位、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出国前的《婚姻状况证明》。

第十五条 劳动教养人员申请结婚登记,除应持原工作单位、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外,还必须持有劳动教养管理所出具的结婚登记的准假证明。

第十六条 正在服刑人员在关押或保外就医、监外执行期间,不准结婚;在缓刑或假释期间申请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应予受理。

第十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对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经审查符合结婚规定的,应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当事人离过婚的,应在其离婚证件上注明再次结婚的日期和另一方姓名,加盖婚姻登记机关公章或婚姻登记专用章后交还当事人。

领取《结婚证》时,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第十八条 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因受单位或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机关应查明原因。对确已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的当事人双方,婚姻登记机关应主动同有关单位联系,做好疏导工作。经疏导无效,当事人仍不能取得所需证明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将调查和联

系的情况在《结婚申请书》中注明,依法为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发给《结婚证》。

第十九条 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结婚,不予办理结婚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即男不满二十二周岁,女不满二十周岁的;

(二)非自愿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麻风病、性病未经治愈,或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其他疾病的;

(六)法院判决离婚尚未生效的。

第五章离婚登记

第二十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一方在外省市工作,另一方常住户口在本市的,可到本市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但在外省市工作的一方必须亲自来本市办理登记手续,不得委托亲友、律师或其他人代办。

第二十一条 申请离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及《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登记,须持《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以及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的证明。

第二十二条 男女双方申请离婚登记时应接受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法律咨询。婚姻登记机关应向当事人详细解释离婚登记的法定条件和程序,认真了解情况,做好调解工作。

当事人双方经过婚姻法律咨询,仍坚持要求离婚的,可正式办理申请离婚登记手续。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属自愿离婚,感情确已破裂,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和分居条件确已有适当处理并达成协议的,应准予登记,发给《离婚证》,收回《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第二十三条 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双方,在进行婚姻法律咨询、正式办理申请手续和领取《离婚证》时,必须亲自到场。取得《离婚证》,即解除夫妻关系。

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应在接到婚姻登记机关通知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或领取《离婚证》;逾期不办理离婚手续,或逾期不领取《离婚证》,除有特殊情况外,即作为自动撤销离婚登记申请结案。

第二十四条 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

(二)男女双方要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和分居条件达不成协议的;

(三)一方系无行为能力的;

(四)男女双方户口均不在本市的。

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婚姻法》施行以后,未依法履行结婚登记手续而自行同居的男女双方当事人申请离婚登记的,须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后,婚姻登记机关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登记离婚后,当事人一方有正当理由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或增减子女抚养费、经济帮助金额,且当事人双方能达成新的协议的,可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变更协议。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变更。

《离婚变更协议书》须经当事人双方签名盖章,并加盖婚姻登记机关公章或婚姻登记专用章后生效。《离婚变更协议书》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由婚姻登记机关存档备查,并在原离婚登记档案内记载。

变更协议一般只受理一次,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第六章复婚登记

第二十六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

申请复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所持的证件、证明与申请结婚登记时相同。

第二十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复婚登记,发给《结婚证》,收回双方离婚证件。

复婚登记的《结婚证》和《结婚申请书》,应在编号中注明“复婚”字样。

第七章档案和出证

第二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建立、健全婚姻登记档案制度,妥善保管好婚姻登记申请书和有关证件。本市婚姻登记档案分别由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统一保管。乡、镇婚姻登记机关应按年做好婚姻登记档案的立卷和编目工作,并于次年第一季度内上交区、县民政局保管。

区、县民政局保管婚姻登记档案的期限为十年。保管期满后,应即移交区、县档案馆长期保管。

第二十九条 《结婚证》和《离婚证》不予更换和补发。

丢失《结婚证》或《离婚证》的婚姻当事人需要证明夫妻关系或已解除夫妻关系的,可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婚姻登记机关经核查婚姻登记档案,证实当事人确已依法办理过结婚或离婚登记的,应报区、县民政局审批,由区、县民

政局依法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与《结婚证》、《离婚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 申请出证的当事人应持下列证件、证明: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二)由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写明“结婚出证”或“离婚出证”的《婚姻状况证明》,不在本区、本乡、本镇申请出证的一方当事人,其《婚姻状况证明》须加盖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公章;

(三)双方当事人申请结婚出证的,应交本人正面免冠近期二寸单人照片三张,一方当事人申请结婚出证的交二张;申请离婚出证的,应交本人正面免冠近期一寸单人照片二张。

第三十一条 申请出证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在本市的,可以委托在本市的一方或亲友代办。

申请出证时,应持本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的证件、证明(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可交复印件)及当事人亲笔签名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并交验代理人的工作证或居民身份证。

第三十二条 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婚姻登记档案,向需要了解当事人婚姻情况的公安、司法等机关出具婚姻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离婚和复婚的证明;证明上应加盖婚姻登记机关公章或婚姻登记专用章。

第八章处罚

第三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已经登记结婚的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宣布该项婚姻无效,收回已发给的《结婚证》,并对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受当事人一方或他人胁迫,或者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非自愿的;

(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系他人冒名顶替的;

(三)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条件,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四)伪造、涂改证件的。

第三十四条 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已经登记离婚、双方尚未再婚的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宣布该项离婚无效,收回已发给的《离婚证》,并对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触犯刑法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当事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为了达到某种个人目的,弄虚作假,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的;

(二)受当事人一方或他人胁迫诱骗,或者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非自愿的。

第三十五条 宣布婚姻无效的案件,由当事人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负责审批,并报市民政局备案。《宣布无效婚姻通知书》应加盖区、县人民政府公章,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并抄送原婚姻登记机关、当事人的所在单位和居住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

第三十六条 《婚姻法》施行以后,未依法履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男女双方由婚姻登记机关予以处理,有关单位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予协助执行:

(一)对男女双方均已符合结婚条件的,由婚姻登记机关责令双方当事人限期补办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可视情节轻重,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办的,加倍处罚,并责令其继续补办登记手续。

(二)对男女双方或一方尚未符合结婚条件的,由婚姻登记机关责令双方限期分居,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分居的,加倍处罚。

第三十七条 婚姻登记员在承办婚姻登记中,违反《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由其所在单位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在本市办理婚姻登记,分别按照《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和《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的规定,由市婚姻登记处办理。上述人员要求出具婚姻登记证明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结婚证》、《离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婚姻状况证明》、《离婚协议书》、《离婚变更协议书》和《宣布无效婚姻通知书》,由市民政局按有关规定统一印制;《婚前体检证明》由市卫生局统一印制。

各项证书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市民政局会同市物价局制订。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市民政局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本市过去有关婚姻登记的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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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领导干部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领导,部长,全文共 213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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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第xx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于20xx年10月24日至27日在北京举行。20xx年10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xx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作为中共国共产党其中的一员,我们有义务也有责任认真的学习《准则》的十二条,紧跟党的思想路线,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不断提高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早在1949年3月,毛泽东同志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讲的关于健全党委会的工作方法,为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立下了规矩。在长期革命斗争中,我们党认真总结处理党内关系的正反两方面的经验,逐步形成了以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和自我批评等为主要内容的党内政治生活准则。正是由于我们党上下齐心,认真遵循这些准则,才接连取得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的胜利。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们党坚持了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好作风。

一、坚持党的政治路线和思想路线。这是党内政治生活准则中最根本的一条。而作为一名党员,我们就必须毫不犹豫地贯彻这一准则。党的政治路线是一条能够让我们国家走向繁荣、变得富强的路线。思想路线是党制定和执行政治路线的基础。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是党的思想路线的本质内容。我们要有明辨是非的能力,不要受到错误思想的影响。我们办事情的时候一定要从实际出发,纵观全局,了解事情的本质及其来龙去脉,合理运用理论知识,进而做出正确的决定。

二、集体领导是党的领导的最高原则之一。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三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抓好了党内政治生活,全面从严治党就有了重要基础。全党同志都要行动起来,为开展严肃认真的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作出贡献。”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是我们党在加强自身作风、不断完善纪律过程中得出的一条重要党建经验。革命时期,我们党就比较注重严肃党内政治生活。

坚持集体领导,反对个人专断是我们每一个中共党员都必须坚守的原则。在党委会内,决定问题要严格遵守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各成员之间相互支持、相互谅解,善于合作,大家都要维护集体领导的威信。这样,既保证人人有事干又能把大家的智慧集中起来,处理问题时也会更全面更准确。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严守党的纪律是每一个党员都必须履行的义务。身为党员,我们必须服从党的领导,执行党的命令,坚守党的原则。无论在何时何地处理任何事情都要顾全大局,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

三、全党服从中央,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的首要条件,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根本保证。忠于党和人民的事业,说老实话,做老实事,当老实人,光明磊落,表里如一,是共产党人应有的品质。作为一名党员,我们应该继承前辈流传下来给我们的这一优良品质。我们说话、做事都必须实事求是,不做作,不夸大更不歪曲事实。

党员必须敢于同错误倾向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社会上的一些歪风邪气,错误和反动的思潮,我们必须对其进行批判和斗争。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正确对待那些犯错的同志。我们不能因为一个人在一件事情上犯了错误就全面否定他,更加不能歧视他。面对犯错的同志,采取“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我们在对其进行批评的同时也应该关心他们,从正面积极引导他们,让他们回到正道上来,达到既弄清思想、又团结同志的目的。人无完人、学无止境,通过学习使我发现了自己很多的不足和缺点,更有很多东西是我需要努力学习的。在以后的工作、学习中,我们要以无产阶级先锋战士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起到模范带头作用,不断提高觉悟程度和进行现代化建设的本领,以求为单位、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四、结合党内发展和情况,不断完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的内容。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为全面恢复和继续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健全党的民主生活,党中央制定了,并在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上通过《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这部党内法规有十二条规定,包括坚持党的政治路线和思想路线;坚持集体领导,反对个人专断;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坚持党性,根绝派性;要讲真话,言行一致;发扬党内民主,正确对待不同意见;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选举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同错误倾向和坏人坏事作斗争;正确对待犯错误的同志;接受党和群众的监督,不准搞特权;努力学习,做到又红又专。随后,我们党更加注重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使其真正成为实现我们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途径。

党的XX大以来,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把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来抓,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大力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严肃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坚定不移惩治腐败,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不断扎紧制度笼子,党内政治生活出现了许多新气象。在20xx年10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xx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没有“完成时”,更没有“终点站”。我们要清醒认识到,解决党内政治生活、政治生态中出现的问题决非一朝一夕之功,要锲而不舍把这一党的建设基础工程抓紧抓实抓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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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党员干部准则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党工团,部长,全文共 151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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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阻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人民群众是这场战争的主体,更是打赢这场战争的最可依靠的根本力量。面对来势汹汹的疫情,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广泛动员群众,全面开展联防联控、群防群治、自防自控,打响了疫情防控阻击的人民战争。

联防联控:织就天罗地网。“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要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广泛动员群众、组织群众、凝聚群众,全面落实联防联控措施,构筑群防群治的严密防线。”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为我们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指明了方向和路径,这就是:万众一心、群策群力。领导有担当,防控无空挡。危急时刻,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不畏艰险、无私奉献,以冲锋者姿态、守护者身份坚定站在疫情防控第一线。在疫情一线,乡镇、街道、社区、村组的基层干部们纷纷放弃休假,“逆行”回到岗位,组织发动群众共同防控疫情。“全民排查、全民监督、全民防疫”,防控严峻疫情,没有捷径,必须建立起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疫情防控体系,编织联防联控的天罗地网阵,把疫情防控举措落实到每一个乡镇(街道)、社区,党员干部深入社区农村,与基层干部和卫健部门工作人员,对到过重点疫区的人员分类采取居家隔离、医院留观和诊治措施。公安民警与医务人员、镇村干部一起,逐门逐户了解情况,及时掌握辖区内流动人员近期动态,挨家挨户宣传最新的防控措施,打通群防群治“最后一公里”。落实落细联防联控,不能落下任何环节和地区,农村、社区和家庭是疫情防控第一道防线,广大党员干部走农户、进社区,同群众结成责任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全力切断疫情传播途径。

群防群治:八仙过海显神通 。“老百姓有大智慧。”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必须充分发动群众,从人民群众中汲取强大力量。充分认识防控工作的复杂性、艰巨性,广泛动员群众,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全国各地志愿者们在行动,大批志愿者迅速组成志愿队、应急分队,开展地毯式摸排,提供全方位服务。社区工作人员化身防疫安全卫士,主动认领楼栋,每天戴着小红帽、红袖章,背着小喇叭,穿梭在街巷,摸排、宣传……很多地方人人争当战士,人人伸出援手,个个贡献力量。 老干部、老党员、老教师、老军人、老医生主动请缨,臂带“执勤”红袖章走街串巷,劝阻村民不串门、不聚餐。正因为有了百姓力量的汇集,这场防控战必将会取得胜利。“医护用品频告急,八方捐助汇中华!”眼看口罩等医护用品短缺,防治效果堪忧,各大公司企业,海外侨胞、侨团、侨商踊跃为家乡捐款捐物。阿里巴巴、腾讯、百度、恒大等等伸出援手,从德国、意大利、俄罗斯、巴西等国紧急采购防疫物资,陆续运抵国内,驰援我国疫情防控。华侨们自发从世界各地运回物资,有了这些平凡而又不平凡的中国人,这场防控战的胜利是势在必得的。

自防自控:是魔是仙我命不由天 。“是魔是仙,我命由我不由天,我命由我不由人。”搞好疫情防控,阻断病毒传播,最终要靠每个人自身。遏制疫情蔓延,关键在“防”。“防”做得好,就会事半功倍。人人为防,时时为防,才能筑牢疫情“防火墙”,实现我命由我不由天。这个假期大多数人都是宅在家,待在家中就是普通人们为防控攻坚战做的贡献,“宁愿长点膘,也不往外飘。长膘是‘富态’,乱飘是祸害。我宅家,我骄傲,我为国家省口罩……”广大群众发挥聪明才智,创作了一大批接地气、暖人心的顺口溜响彻田间地头、街头巷尾,“花式”劝导群众安心在家,做好自防自控,防患未然。做好自防自控,每一位普通人为疫情防控做的最普通又最重要的事情。

疫情依然汹涌,防控不能松懈;生死攸关,岂能大意!只有齐心协力、众志成城,继续全面落实联防联控措施,构筑群防群治、自防、自控的严密防线,我们定会迎来春暖花开的时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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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管理条例

范文类型:条例,全文共 212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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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的安全工作关系到全体幼儿的生命安全, 牵动着所有家长的心。当前新闻媒体接二连三的幼儿园事故报道, 确实触目惊心, 这给幼儿园领导、教职工敲响了警钟,让我们不得不深思幼儿安全这个重大课题。一下是我园近年来加强幼儿园安全管理的一些心得和体会:

一 、人人重视, 人人有责:以前教职工们一般都认为, 安全管理是园长的事,园长怎么说, 我们就怎么做, 有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意识, 因而在安全管理上存在着‚单向‚‛被动‛的局面。在强化安全管理工作的过程中, 我们注意抓薄弱环节, 抓责任到人, 强化全园员工的安全意识, 建立奖惩机制, 因而推动了安全管理由‚被动‛转向‚互动‛, 形成了人人重视、人人有责的安全工作管理格局。如在幼儿吃药问题的管理上, 以前的做法是当幼儿生病时, 家长将幼儿中午的药寄放在班级, 请教师或保育员提示其孩子服药。但教师和保育员因工作繁忙琐碎, 有时难免会耽搁幼儿服药的时间。为保证幼儿服药安全, 保障幼儿健康,幼儿园制定了《幼儿吃药统一管理制度》, 规定了各相关人员的责任: 要求家长认真填表, 说明幼儿的班级、姓名、病因、药物名称、需要教师提示孩子服药的时间等,并签上姓名; 对于家长寄托的药品, 保健医生要认真检查、核对并在药品袋上标明幼儿的姓名及所在的班级,然后存放于药箱内妥善保管。保健医生除按时指导幼儿服药外, 还必须在每天上、下午下班巡视时间内, 注意观察服药幼儿的身体健康状况, 发现问题, 及时反馈或应急处理, 以保证幼儿在园健康快乐。

二、 分层管理, 确保落实:通过对幼儿园安全事故案例的分析, 我们发现案发幼儿园普遍都存在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松懈或是不到位的现象。因此, 我们从中吸取经验教训, 一方面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增强全员的安全意识, 另一方面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落实层层负责管理的责任制。我们建立健全了《幼儿园安全检查制度》《火源、电源、易燃物品管理制度》《幼儿接送制度》《突发事件疏散预案》等制度和预案; 实行分层管理 , 建立主管负总责、分管具体抓、成员为骨干、全员一起动的管理工作体系, 并成立了一支由园长亲自挂帅担任组长, 的‚平安校园‛领导小组。园长作为园里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要认真落实幼儿园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实施, 不断地提高教职工的安全工作意识, 增强他们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副组长要根据幼儿园的总体部署抓好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成员则从各自的工作层面, 以检查发现、督促整改为重点开展工作。创安领导小组每周不定期检查, 每月召开一次碰头会, 集中组织检查整改结果, 由此实现了由专人管理转向‚联网‛管理, 形成了组织上层层有人管、级级有落实、事事有人负责的良好局面, 达到了‚安全工作责任制要‘纵向到底, 横向到边’‛的目标, 由此将一切不安全因素杜绝在源头上, 确保安全工作的落实。

三、关注过程, 重在指导:任何行动都有其目标, 都离不开一个行动的过程,过程的好与坏, 往往决定着目标的达到与否。安全工作的过程管理是通过对安全措施落实过程的控制来进行的, 它注重管理的细节化、精细化, 是一种动态的管理方式。幼儿园在安全管理中应注重过程, 关注细节。如园里的每位教职工都应与园长及分管领导签定《安全责任协议书》, 协议中具体罗列保教人员在本职工作中的安全操作规范, 实际上就是一份安全操作说明书。如协议书可以规定‚:幼儿外出坐车之前, 老师必须检查车上窗户、座位是否有安全隐患, 上车前收缴幼儿手中的危险物品, 上车后老师要全神贯注地观察幼儿, 防止他们打闹或将头手伸出窗外。违反规定所造成的事故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又如, 为确保师生的饮食安全, 幼儿园的食品均为定点采购, 定点供应商必须交纳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检疫证等的复印件备案, 并与幼儿园签定食品供应安全责任书, 其中可以规定‚:乙方( 供应商) 所提供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同类产品的质量及卫生标准, 杜绝三无产品和劣质产品流入幼儿园, 必要时提供相关的质量及卫生化验单。‛安全管理过程中的检查环节很重要, 不能走过场,因此我们注重抓好‚八查‛:一查安全责任制的签定与落实情况。每学年初将修订后的《安全责任书》发给各岗人员, 如无疑义, 即由各负责人与之签定, 同时结合相关学习, 不断地强化大家的责任意识。二查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设置和畅通情况。三查园里教学、生活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我们通过责任到人的方式, 将班级和公共场所的设施设备检查落实到每一岗、每一天, 同时争取在第一时间内进行整改, 做到防范在先, 确保安全。四查为幼儿提供的食品、饮用水、教学用具是否符合安全、卫生标准。

五查组织幼儿参加教育教学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保护措施是否落实。我们制定了《幼儿外出活动管理规定》, 提出活动前要上报分管领导、要周密制定活动方案, 活动中注意组织、管理, 活动后注意清点人数等要求。六查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和完善情况。七查幼儿安全教育的开展情况。八查安全工作的家教宣传和家长配合教育的情况。同时利用 ‚安全教育月‛的综合治理进行强化管理, 使‚预防为主, 安全第一‛的管理宗旨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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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反舞弊工作条例范本_条例_网

范文类型:条例,全文共 423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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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弊工作条例范本

1.总则

1.1为了防治舞弊,加强房产有限公司及下属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降低公司风险,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确保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和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的法律、法规、证券交易市场和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条例。

1.2本条例主要明确了反舞弊工作的宗旨、舞弊的概念及形式;反舞弊的责任归属;舞弊的预防和控制;舞弊案件的举报、调查和报告;反舞弊工作常设机构及职能;反舞弊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舞弊的补救措施和处罚;适用范围。

1.3反舞弊工作的宗旨是规范本公司董事、高中级管理层职员和普通员工的职业行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业规范和准则、职业道德及公司规章制度,树立廉洁从业和勤勉敬业的良好风气,防止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

2.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房产有限公司及所有附属公司。

3.职责、机构与职任

3.1公司管理层应对舞弊行为的发生承担责任。负责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包括舞弊风险评估和预防舞弊在内的反舞弊程序和控制并进行自我评估。

3.2各职能部门承担本部门的反舞弊工作,并监督本部门员工自觉遵守公司反舞弊条例。

3.3总公司的审计部为公司反舞弊工作常设机构,负责公司内部反舞弊工作的检查和审核,建立和健全反舞弊工作。

3.4审计部的工作职责:

3.4.1负责公司反舞弊工作中的跨部门的、公司范围内的反舞弊补充性工作,包括协助公司管理层牵头组织管理层各部门进行年度舞弊风险评估工作;

3.4.2接受审核委员会、董事会就公司反舞弊工作计划、开展的工作指导;

3.4.3进行公司反舞弊工作的独立评估,协助开展公司反舞弊宣传活动;

3.4.4审核及评估公司为满足《萨奥法案》404条款进行的反舞弊控制机制的建立和实施;

3.4.5受理舞弊举报并进行举报登记、组织舞弊案件的调查、出具处理意见及向管理层

和审核委员会、监事会报告等事项;

3.4.6审计部应建立规范的工作流程、书面程序及制度,以保证审计工作的公平性、公正性和合理性。

3.4.7审计部人员应当自觉提高反舞弊的意识和反舞弊技术能力水平,保持应有的职业道德,积极要求并主动接受有关上市证券交易场所和监管机构反舞弊法律法规、行业准则、知识技能的培训,主动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发展状况及计划,会计政策和其他有关规章制度。

3.4.8审计部应保持与外部审计机构联系和交流,开展协调工作,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4. 舞弊的概念及形式

4.1本条例所称舞弊,是指公司内、外人员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损害正当的公司经济利益的行为;或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利益,同时可能为个人带来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4.2损害公司正当经济利益的舞弊,是指公司内、外人员为谋取自身利益,采用欺骗等违法手段使公司、股东正当经济利益遭受损害的不正当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包括不限于)属于此类舞弊行为:

(1)收贿或回扣;

(2)将正常情况下可以使组织获利的交易事项转移给他人;

(3)非法使用公司资产、挪用、盗窃公司资财;

(4)使公司为虚假的交易事项支付款项;

(5)故意隐瞒、错报交易事项;

(6)伪造、变造会计记录或凭证;

(7)泄漏公司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8)其他损害公司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4.3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利益的舞弊,是指公司内部人员为使公司获得不当经济利益而其自身也可能获得相关利益,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损害国家、其他组织、个人或股东利益的不正当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包括但不限于)属于此类舞弊:

(1)为不适当的目的而支出,如支付贿赂或回扣;

(2)出售不存在或不真实的资产;

(3)故意错报交易事项、记录虚假的交易事项包括虚增收入和低估负债,出具错误的财务报告,从而使财物报表阅读或使用者误解而作出不适当的投融资决策;

(4)隐瞒或删除应对外披露的重要信息;

(5)从事违法违规的经济活动;

(6)伪造、变造会计记录或凭证;

(7)偷逃税款;

(8)其他谋取组织不当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5. 舞弊的预防和控制

5.1公司管理层的反舞弊工作主要包括:倡导诚信正直的企业文化,营造反舞弊的企业文化环境;评估舞弊风险并建立具体的控制程序和机制,以降低舞弊发生的机会;建立反舞弊工作的常设机构,进行舞弊举报的接收、调查、报告和提出处理意见,并接受来自审核委员会、董事会的监督。

5.2宣传:倡导诚信正直的企业文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多种方式:

5.2.1最高管理层坚持以身作则,并以实际事例带头遵守房产有限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及员工手册。

5.2.2公司的反舞弊政策和程序及有关措施应在公司内部以多种形式(通过员工手册、公司规章制度发布、宣传或局域网公布等方式)进行有效沟通或培训,确保员工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的培训,使其明白行为准则涉及的概念;帮助员工识别合法与违法、诚信道德与非诚信道德的行为。所有员工都必须清楚公司对防止舞弊行为的严肃态度和员工自己在反舞弊方面的责任并自觉努力提高反舞弊知识水平和技能。

5.2.3对新员工培训要进行反舞弊培训和法律法规及诚信道德教育。

5.2.4鼓励员工在公司日常工作和交往中遵纪守法和从事遵守诚信道德的行为,帮助员工正确处理工作中发生的利益冲突、不当利益诱惑;并将企业倡导遵纪守法和遵守诚信道德的信息以适当形式告知与企业直接或间接产生联系的社会各方。

5.2.5针对不道德行为和非诚信行为可以通过举报渠道进行实名和匿名举报;公司应制定并实施行之有效的教育和处罚政策。

5.3控制手段:评估舞弊风险并建立具体的控制机制,以减少舞弊发生的机会,主要通过以下手段:

5.3.1管理层在每年年初进行的企业风险评估(含针对为满足《萨奥法案》404条款而进行的风险评估)时,将舞弊风险评估纳入其中。

5.3.2管理层要在公司层面、业务部门层面和主要帐户层面中进行舞弊风险识别和评估,评估包括舞弊风险的重要性和可能性。

5.3.3管理层对虚假财务报告、公司资产的盗用和未授权或不恰当的收

入或支出,以及对包括高层管理人员或董事会进行舞弊风险的评估。

5.3.4公司对准备聘用或晋升到重要岗位的人员进行背景调查,例如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犯罪记录等。背景调查过程应有正式的文字记录,并保存在档案中。

5.3.5管理层对舞弊的持续监督纳入到日常的控制活动中,包括日常的管理和监督活动,也包括为符合《萨奥法案》404条款而进行的测试活动。

6.舞弊案件的举报、调查、报告

6.1审计部设立舞弊案件的举报热线电话、电子邮件信箱、举报箱等进行公布,接受各级员工和与公司有经济关系的各方实名或匿名投诉或举报;

6.2涉及一般员工的可疑的、被控但未经证实的举报,将视其轻重缓急,会同公司法律、人力资源等部门人员共同进行评估并作出是否调查的决定。

6.3涉到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可以由公司执行董事会、审核委员会批准后,由公司反舞 弊工作常设机构人员和相关部门管理人员共同组成特别调查小组进行联合调查,必要时可以聘用外部专家和审计师共同进行调查。

6.4审计部对接到的举报应分类记录,按投诉和举报性质,进行调查和作出返馈意见,报上一级领导批准,形成处理意见时,听取工会意见和建议,最后由人力资源中心负责处理意见的落实。

6.5对公司内部控制系统和风险管理的建议和方案,可由执行董事会授权或聘用外部咨询公司和专家进行评估和审计。

6.6对举报的调查处理后的舞弊案件报告材料,审计部按归档工作的规定,及时立卷归档。对有关舞弊案件的调查结果及工作报告要依据报告的性质按季度向公司董事会、审核委员会分别报告。

7.反舞弊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7.1公司管理层既要把反舞弊工作作为日常管理工作的一部分,也要积极支持审计部的日常工作,并从预算、人员配置、工作条件准备上给与充分保障。

7.2公司董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反舞弊情况通报会,遇有涉及公司执委会成员、总公司中心总监、子公司总经理级别人员舞弊事件,导致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舞弊事件,影响公司财务报告正常出具或发生错报等舞弊事件等重要情况或重大问题时,随时召开。

7.3各部门负责人在通报会上向董事会汇报有关本部门反舞弊工作的开展情况,并听取

内控审计的有关意见及指示;并对公司反舞弊工作计划、开展情况等提出评估报告,及就舞弊案件的举报接收情况、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提出报告,并听取董事会的有关意见及指示。

7.4管理层应一年至少向审核委员会、监事会和董事会进行一次反舞弊工作汇报。审计部也可以依照审核委员会和董事会的要求进行直接的工作汇报。针对管理层及审计部开展的工作,董事会和审核委员会应进行指导、监督及必要的参与。具体为:

7.4.2审核管理层的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包括管理层对舞弊风险的认定和反舞弊措施的实施;

7.4.3审核管理层每年一次的舞弊风险评估及其工作计划和报告;

7.4.4审核管理层跨越控制的可能性,或者其他对财务报告过程能够施加不适当影响的行为;

7.4.5了解员工举报的机制,并监督其运行和有效性;

7.4.6取得管理层、内部或外部审计师发现的舞弊时间的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并与外部审计师沟通公司反舞弊工作情况;

7.4.7查问管理层就有关已证实的或疑似的舞弊或不法行为的按季度报告的接收和复核,内容包括舞弊行为的性质、状态和最终处理情况;

7.4.8了解管理层对内部审计师和外部审计师提出的关于加强反舞弊控制建议的反馈;

7.4.9深入参与或指派相关人员参与对重大舞弊事件或有关财务人员舞弊事件的调查;

7.4.10审核针对舞弊风险的内部审计计划和听取内控审计部对公司管理层反舞弊工作的汇报

7.4.11复核管理层运用的会计准则、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及管理层进行的重大非寻常交易、关联方交易;

7.5 审核委员会和董事会进行的独立的及一起进行的有关讨论及所作指示,应留有书面记录;并将管理层针对上述机构所作询问、意见、指示的反馈意见、执行结果以书面形式加以记录,并妥善保管备查。

7.6审计部可以在公司审核委员会和董事会授权下进行独立的或与公司业务部门一道进行被举报舞弊案件的调查;也可以接受管理层委托,为管理层进行特别舞弊事项调查,及针对特别事项进行反舞弊制度及流程的专门评估。审计部所作调查报告、处理意见、评估报告应向高级管理层、董事会、审核委员会分别报告。

8.舞弊的补救措施和处罚

8.1 公司发生舞弊案件后,在补救措施中应有评估和改进内部控制的书面报告,对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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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党员干部准则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党工团,部长,全文共 85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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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日来,疯狂肆虐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时刻牵动这全国人民的心,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积极响应党中央号召,迅速投入到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中,以自己的实际行动践行初心、阻击疫情。“路不险则无以知马之良,任不重则无以知人之德。”疫情是一场大考,检验着党员干部政治品质和能力作风的成色,组织部门要把抗疫一线作为检验党员干部的“试金石”,在这场战“疫”考试中当好“巡考员”。

对“考生”出勤率要有本账。“疾风知劲草,烈火炼真金。”党员干部思想觉悟高不高、政治素质硬不硬,不是喊出来的,而是在大事难事中用实际行动干出来的。抗击疫情是当前各级党员干部的一项重大政治责任,没有旁观者,都是参与者、推动者、落实者。组织部门要把参与阻击疫情作为一把标准尺,在疫情一线看看党员干部的“四个意识”是否牢固、“四个服从”“两个维护”是否坚定,对在抗疫工作中“缺考”人员做好登记,对无故消极怠战者,在今后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坚决不予以提拔使用。

对“应试者”要注重激励。“沧海横流,方显出英雄本色。”打仗即打将,与时间竞速,与疫情抗争,奋战在疫情防控第一线的广大党员干部尤其是基层干部,干得很辛苦,面临的风险和压力都很大。在这个时候,组织部门要为担当者撑腰、为奋斗者加油,在疫情防控第一线考察、识别、评价、使用干部,把党员干部在疫情防控斗争中的实际表现作为考察其政治素质、宗旨意识、全局观念、驾驭能力、担当精神的重要内容,对表现突出的,要表扬表彰、大胆使用,激励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在危难时刻挺身而出、英勇奋斗、扎实工作,交出无愧于党和人民的优异答卷。

对“违纪考生”要及时纠正处理。激浊方能扬清。疫情是检验干部作风的一种“载体”,如黄冈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唐志红,面对中央指导组派出的督查组的询问,竟对定点医院的收治能力和具体床位数量等问题“一问三不知”,这就是典型的作风问题。在防“疫”大考中,组织部门要对党中央决策部署惯出落实不力的,对不服从统一指挥和调度、本位主义严重的,对不敢担当、作风漂浮、推诿扯皮的,要进行问责,对失职渎职的,要依纪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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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

范文类型:条例,全文共 25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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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

(二)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

(四)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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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长春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草案》全文_条例_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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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草案)》全文

为了加强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制定了《长春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草案)》,下面是详细内容。

《长春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名词解释】 本条例所称地下空间是指地表以下的空间,包括单建地下空间和结建地下空间。

单建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利用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开发的地下空间视为单建地下空间。

结建地下空间是指同一主体结合地表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市区范围内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基本原则】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考虑防灾和人民防空等需要。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优先用于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第五条【协调机制】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的重大事项,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部门职责】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

市国土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用地管理。

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

市公用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的综合管理。

市房地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权属管理。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资金保障】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经费投入;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八条【分层要求】 本市地下空间实行分层利用。在竖向上分为表层、浅层、中层和深层。其中表层为地表至负五米、浅层为负五米至负三十米、中层为负三十米至负五十米、深层为负五十米以下。

表层优先安排地下管线,其中道路、公共绿地、广场等公共用地的表层只作为基础设施空间使用,原则上不得进行商业开发;浅层优先安排综合管廊、人行通道、下穿立交、轨道交通、地下道路;中层优先安排轨道交通、隧道、地下特种管廊;深层主要用于远期开发。

第九条【总体规划】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同步编制地下空间规划,并纳入到城市总体规划中。

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地下空间规划内容应当包括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的发展战略、功能分区、用地规模和布局、市政设施、交通体系,禁止、限制与适宜建设的空间范围等。

第十条【专项规划】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地下空间专项规划。

地下空间专项规划由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地下交通、地下市政、人民防空工程等各类专业规划组成。具体内容包括地下空间的建设适宜性评估、地下空间功能分区、竖向分层、地下空间建设重点区域的总体布局和规划指引、地下交通设施、地下市政基础设施、人民防空工程、近期建设规划等。

涉及地下空间安排的各类专业规划,由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详细规划】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编制地下空间详细规划。地下空间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包括地下空间开发范围、竖向分层、开发深度、建筑面积、使用性质、连通要求、出入口位置,以及人民防空工程的类型、范围、建筑面积等。

对于规划确定的重点地段、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列入近期建设计划的地下空间,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十二条【规划调整】 经批准的地下空间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规划条件】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的规划条件。

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的位置、规划用地面积、规划用地性质、可建设范围、建筑面积、容积率、开发深度、竖向分层、连接通道及出入口位置、人民防空设施建设要求等。

第十四条【规划许可】 单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结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随地表建设项目一并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第三章 用地管理

第十五条【使用权的取得】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依法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

列入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范围的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可以采用划拨方式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其他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应当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

同一项目分期建设的,市国土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依据规划许可,可以分期核发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第十六条【使用权出让方式】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协议方式出让:

(一)附着于地下交通设施等公益性项目且不具备独立开发条件的经营性地下空间建设项目;

(二)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其建设用地范围内单建的经营性地下空间建设项目;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情形。

第十七条【用地手续】 单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用地手续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结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用地手续随地表建设项目一并办理。

第十八条【使用权出让年限】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用途确定,不得超过相同用途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定出让最高年限。

第十九条【使用权出让金】 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综合考虑竖向分层和使用功能,以及单建和结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的不同情况,按照周边同类用地性质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一定比例收取。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条【建设要求】 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符合地下空间规划,不得改变和影响规划确定的地表土地使用功能及性质。

第二十一条【工程设计】 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应当满足地下空间对环境、安全和设施运行、维护等方面的使用要求,使用功能与出入口设计应当与地表建设相协调。

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文件内容除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定及要求外,还应当明确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的使用功能、用途、界址、面积等;配建人民防空设施的,应当明确人民防空工程的防护等级、位置、面积、性质。

第二十二条【施工许可】 单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结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随地表建设项目一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地下管线(综合管廊)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地下管线(综合管廊)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二十三条【施工要求】 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施工单位认为有必要改变设计方案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的施工,应当尽量避免因施工干扰正常的交通和生活秩序,不得破坏现有建筑物、构筑物,对临时损坏的地表地貌及相关基础设施应当及时恢复。

第二十四条【施工安全】 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对人民防空工程、市政公用设施、地表及周边的建筑和设施、文物、古树名木等情况进行调查、记录,制定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其安全。

第二十五条【连通要求】 规划条件对地下空间建设项目有连通要求的,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明确与相邻建筑的连通方案。相邻建筑已经按照规划预留连通位置的,新建项目的连通位置应当与之相衔接。新建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建设衔接段的地下通道,并可以依法取得地下通道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规划条件对地下空间建设项目未明确连通要求的,建设单位可以与相邻建筑所有权人,就连通位置、连接通道标高、实施建设主体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内容进行协商,达成协议后,形成连通方案,纳入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方案一并提交审核。

第二十六条【连通管理】 地下空间需要穿越城市道路、公路、铁路、河道等用地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征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施工安全控制】 地下空间建设项目之间的距离,应当符合相邻地下设施安全保护的要求。地下空间规划应当根据相关行业标准、规范,明确隧道、地铁、综合管廊等大型地下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需要在安全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地下空间工程建设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前应当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批施工保护方案,并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单位对周边影响区域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各项设施的安全进行监测和检测,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优先开发】 地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开发其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地下空间。城市交通、市政基础设施、人民防空工程等公益性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地下空间的除外。

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开发其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地下空间规划的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挖地下空间。

第二十九条【综合管廊】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综合管廊建设,在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过程中,配套建设综合管廊,集中敷设。

已明确纳入综合管廊的管线,不予另行安排地下管线路由。

第三十条【地下管线】 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线应当与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第三十一条【竣工验收】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章 人民防空工程管理

第三十二条【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隧道、地铁、综合管廊、地下道路等公益性设施以及单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三十三条【结建人民防空工程】 新建民用建筑符合人民防空结建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因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缴纳易地建设费,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易地修建。

第三十四条【人民防空工程许可】 单建人民防空工程应当依法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后,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结建人民防空工程应当随地表建筑一并办理立项及规划、用地和施工许可等手续。未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市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人民防空工程验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和竣工验收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十六条【人民防空工程拆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或者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改动或者拆除的,应当依法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经批准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拆除单位应当按照相同防护等级和建筑面积补建或者按照重置价格补偿。

第三十七条【平战结合要求】平战结合的地下空间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保证其防护设施的完好,确保战时能迅速投入使用。

第六章 权属登记管理

第三十八条【土地使用和建筑物权属登记】单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单独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结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应当与其地表部分一并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属范围,按照土地审批文件中载明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确定。

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权属范围,按照竣工规划验收文件载明的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外围所及的范围确定。

第三十九条【地下建筑物权属登记】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权属登记,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为小区业主按照规划配建的地下车库(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办理抵押登记,在建工程抵押登记除外。

地表建筑物所有权人与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一致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单独办理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第四十条【权属登记要求】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权属登记应当在登记簿及权利证书中注明“地下”字样。

第四十一条【人民防空工程所有权】 单建人民防空工程的权属,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所有权属于国家。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所有权属于投资人。

经依法批准结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其所有权属于国家。

第四十二条【人民防空工程权属管理】 单建的国有人民防空工程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到市房地主管部门办理初始登记手续;其他人民防空工程的权属登记手续,由所有权人依法办理。

国有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抵押权登记。

国有人民防空工程未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转让、租赁。

第七章 使用管理

第四十三条【预售许可 】 地下空间建筑物、构筑物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建筑物、构筑物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国有人民防空工程和无固定实体界址的商业铺位、为非住宅配建的地下车库(位)不得销(预)售。

第四十四条【征用要求】 政府可以依法征收、征用地下空间,地下空间权利人应当配合。

因国防、人民防空、防灾减灾、应急处置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需要,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法为建设单位提供便利,并不得损坏相关设施。

第四十五条【日常维护】 地下空间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对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障公共通道及出入口的开放性,做好地下空间的标识管理,并配合基础设施的维护单位对相关设施进行日常维护。

第四十六条【安全责任】 地下空间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建立健全地下空间的使用安全责任制度,采取措施防范发生火灾、水灾、爆炸及危害人身健康的各种污染等。

第四十七条【信息管理】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地下空间信息系统,并实现各专业系统的信息共享。

市城乡规划、国土、建设、房地、公用、人民防空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地下空间普查,并将普查结果纳入地下空间信息系统。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罚则一】 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违反本条例及有关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地产管理、人民防空等方面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罚则二】 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管理过程中对已经依法设立的用益物权、建筑物或者构筑物造成妨碍或者实际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罚则三】 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中,有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相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或者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参照执行】 各县(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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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党员权利保障条例[页2]_条例_网

范文类型:条例,适用行业岗位:党工团,全文共 130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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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第十三条 党员在政治、工作、学习等方面遇到重要问题需要党组织帮助解决的,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

党员对于党组织给予本人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党员认为党组织给予其他党员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当的,有权逐级向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意见。

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党组织或者其他党员侵害时,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控告。

党员有权要求有关党组织对其提出的请求、申诉和控告给予负责的答复。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召开有关会议,并创造条件保障党员参加其有权参加的各种会议。会议的组织、召集者要将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等适时通知应到会党员。

第十五条 党组织应当为党员提供阅读党内有关文件的必要条件。党员因缺乏阅读能力或者其他原因无法直接阅读文件的,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向其传达文件精神。

第十六条 党组织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地对党员进行教育和培训,提高党员素质。

第十七条 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及其他重要会议召开后,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将会议内容和精神向党员传达、通报。

党组织作出的决议、决定,按照规定及时向党员通报。

第十八条 下级党组织应当根据上级党组织的安排,积极组织和引导党员参加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讨论的时间、方式和内容要以适当方式告知党员,以便党员参加。党的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应当认真组织党员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贯彻落实党的政策的有关问题进行讨论。

党组织要支持和鼓励党员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对于党员的建议和倡议,党组织应当认真听取、研究,合理的应当采纳;对改进工作有重大帮助的,应对提出建议和倡议的党员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党组织要认真听取各种不同意见。对于持有不同意见的党员,只要本人坚决执行党的决议和政策,就不得对其歧视或者进行追究;对于持有错误意见的党员,应当对其进行帮助、教育。

第十九条 党组织应当鼓励党员在党内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支持和保护党员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作斗争。对于党员的批评、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的有关处分和罢免、撤换要求,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党组织要建立健全保护揭发、检举人权益的制度。对揭发、检举人以及揭发、检举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被控告的组织和人员;严禁对揭发、检举人和控告人歧视、刁难、压制,严禁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

党组织对于署真实姓名的揭发、检举人,应以适当方式回访或者回函并告知其处理结果;对揭发、检举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党组织对于不负责地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处分和罢免、撤换要求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于受到错告或者诬告的党员,应当澄清事实,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二十条 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根据不同情况,表决可以采取口头、举手和投票等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记录在案。对不同意见要如实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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