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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劳动法(经典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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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024四川省最美退役军人心得体会及启迪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军人,全文共 57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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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8日下午,我们学校的小记者们穿着黄马甲,戴着红帽子,来到两位老军人家里,听他们讲抗战的故事。

我们先来到李品荣爷爷家。爷爷的“演讲”开始了:“那时我太小了,没有工作,部队也不要我。有一次,我饿了三天三夜,就在部队偷偷拿了一个馒头吃。结果,部队领导决定收下我了。”接着,他开心地说:“在部队锻炼几年后,我因为工作认真,被转到了海军部队。刚开始当海军最难熬,头几天我经常呕吐。老船员就告诉我:‘你吐了就吃,吃了还吐就再吃。’我照做了,果然不管多大的风浪,我都不怕了。所以呢,做事要听老同志讲经验。”

“我在船上是负责管纪律的。当时,一群炮弹是五发,如果三发炮弹都打不中敌船,那我就要接受处分了。不过一般只要两三发炮弹就够了……”李爷爷练就了好本事啊!告别了李爷爷,我们又来到了陈济鸿爷爷家。

陈爷爷十八岁上战场,是铁道兵,执行破坏铁道和抢修铁道的任务。“有时,敌人会把定时炸弹投在铁路上,我们铁道兵还要负责拆炸弹。那时候中国穷,只能靠人力来拆炸弹,非常危险。”

“我们还负责造铁路。那时,我们要先把山的下半部分炸开,再炸上半部分,中间还要留一层,最后再把它挖去。那时经常发生塌方,造成的伤亡也很多。有一次我的左手粉碎性骨折了……”

战争时期,人们多辛苦啊!我们一定要好好珍惜现在的幸福生活,认真学习,将来争取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回报祖国,不辜负老军人的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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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2024年最新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_条例_网

范文类型:条例,全文共 560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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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最新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

《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已由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8年10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关于条例全文,欢迎阅读!

20xx年最新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燃气管理,保护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规范燃气市场,保障燃气供应和使用安全,促进燃气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规划、建设、管理、经营,以及燃气设施、燃气器具的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以外的集输管线、长输管线、直供工业用户的专用管线以及沼气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发展燃气事业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燃气事业纳入本地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行业管理。

计划、经贸、公安消防、劳动、工商、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燃气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燃气专业规划,经上级人民政府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燃气建设应当以燃气专业规划为依据,并符合国家及省燃气技术标准的规定。

管道供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专业规划编制供气区域实施规划。

第七条燃气输、配、储等公共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承担。

前款规定的燃气公共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经批准后方可开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八条工业和民用建筑需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的,其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三章燃气经营从业资格

第九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气气源;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燃气设施建设符合国家和省燃气技术标准;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和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场所;

(四)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经过培训,取得相应资格;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燃气经营企业资质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取得燃气经营资质证书,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一)管道供气能力在20万户以上(含20万户)的燃气经营企业,报国务院燃气行业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

(二)管道供气能力不足20万户的燃气经营企业、液化天然气经营企业、压缩天然气经营企业,储气规模在200吨(含200吨)以上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由省人民政府燃气行业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

(三)储气规模不足200吨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新型燃料经营企业,由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燃气行业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

按照前款第(二)项规定取得资质证书的燃气经营企业,由颁证机关每三年进行一次审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取得资质证书的燃气经营企业,由颁证机关进行年度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的管道供气区域,由省人民政府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征求有关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意见后确定。

管道供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经划定的供气区域内经营燃气。确需扩大供气区域的,按照前款规定报批。

第十二条管道供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侵害用户权益或者屡次违反本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对其经营的供气区域予以调整,直至取消。

第四章燃气经营

第十三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燃气技术标准,制定向用户供气的有关规程。

第十四条燃气经营企业供应的燃气的成分、压力和热值等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供应的燃气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管道供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年度供气计划,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年度供气计划变更的,应当重新报送变更计划备案。

第十六条需要用气的用户,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并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依照供用气合同供气,并按燃气计量装置实际计量收取燃气费。

用户应当依照供用气合同缴纳燃气费。逾期不缴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催缴,并可对生产、经营性用户收取每日不超过应缴燃气费1%,对居民用户收取每日不超过应缴燃气费3‰的滞纳金;自催缴之日起30日内仍不缴纳燃气费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停止对其供气。

用户有权对燃气经营的收费、服务和供气向其进行查询,有异议的可以向燃气行业主管部门投诉。由于燃气经营企业的责任,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负责赔偿。

第十七条用户不得擅自改变燃气用途、扩大用气范围、更换或者迁移室内燃气设施;确需改变燃气用途、扩大范围、更换或者迁移室内燃气设施的,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用户依照前款规定提出的申请,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八条管道供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对符合供气区域划分的新增用户应当纳入年度供气计划,其燃气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应当予以供气。

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对用户指定燃气设施的设计、施工单位;不得强制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燃气器具或者强制用户向其指定的销售商购买燃气器具。

燃气经营企业除不可抗力或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事由外,不得全部或者部分停止供气或者降低燃气技术标准供气。

燃气经营企业需要计划停气的,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

第十九条燃气计量装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用户对燃气计量装置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法定的计量检测机构校核,也可以向当地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燃气行业主管部门投诉。

第二十条国家对燃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指导价。燃气经营企业供气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燃气经营企业测算,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后,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报上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供气价格执行。

第二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受委托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向新增管道燃气用户收取的燃气配套费,应当在燃气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下,专项用于燃气基础设施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燃气安全

第二十二条燃气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对企业生产、经营安全负全面责任。

第二十三条燃气经营企业的生产安全、技术主管负责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经过培训,取得生产安全、技术岗位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二十四条燃气经营企业的生产安全、技术主管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保障企业的燃气设施符合有关技术标准;

(二)保障企业的供气规程符合国家和行业安全管理的规定;

(三)决定企业燃气设施检修、更新改造,进行安全技术检查,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四)制定企业安全生产、经营制度,对企业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五)发生燃气事故时应立即组织抢险自救。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规划部门批准,禁止在燃气地下管网上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六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定点,不得危及燃气设施的安全,确因建设规划需要而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燃气经营企业、建设单位和有关人员采取保护或者补救措施。因规划过错造成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占压燃气管线危

及燃气设施安全或者造成损失的,责任单位应当承担改线费用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危及燃气设施正常运转和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15日前通知燃气经营企业,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安装、拆除、迁移、改造燃气设施。

因工程建设确需拆除、迁移、改造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由燃气经营企业组织重新建设,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九条设立液化石油气换瓶站(点),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和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立液化石油气换瓶站(点)。

第三十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用户提供安全使用说明书,进行安全使用的督促和指导;对使用大型燃气器具的用户应进行技术指导。

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器具销售商应当根据用户发展规模,设立相应的燃气器具维修站(点),并有维修保障措施,为用户提供服务,按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维修费用。

第三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用户的室内外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和检修。发生燃气泄漏事故时,用户应当采取紧急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经营企业抢修。

第三十二条燃气经营企业接到燃气泄漏事故报告或者发现燃气泄漏,应当立即组织人员到现场抢修。燃气经营企业进行抢修时,对影响抢修作业的树木、设施及其他物件,可以采取必要应急措施先行施工,并及时通知产权管理者,事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状;其抢修费用或者事故造成的

直接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三十三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维护、保养燃气设施。燃气经营企业未按规定维护、保养燃气设施,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燃气器具

第三十四条燃气器具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以及国家和省制定的燃气器具技术标准、规范。

第三十五条生产燃气器具实行产品生产许可和安全质量认证制度。生产燃气器具的企业必须按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安全质量认证后,方可进行生产。

第三十六条燃气器具应当经省人民政府燃气行业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符合销售地燃气使用要求的,列入《四川省燃气器具销售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限制列入销售目录的燃气器具在本地区销售。

第三十七条燃气器具的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燃气器具的维修能力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等条件。

燃气器具经营单位应当对燃气器具购买者进行安全使用指导。

第三十八条有安装标准的燃气器具的安装,应当由取得安装资质证书的单位派员安装,用户不得自行接管安装或改装。

用户违反前款规定安装、改装燃气器具或者使用《四川省燃气器具销售目录》以外的燃气器具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不予供气。

第七章新型燃料和压缩燃气

第三十九条新型燃料质量应当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和安全标准。

第四十条新型燃料应当经省人民政府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组织有关部门鉴定合格,方可开发和经营。

第四十一条压缩燃气充装站应当符合国家压力容器安全规定,并经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二条压缩燃气充装站应当使用按照国家规定鉴定并批准生产的高压气瓶、高压设备。对使用的高压气瓶、高压设备,应当按规定进行检验。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行业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九条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骗取燃气经营资质证书的,吊销其资质证书,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四)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按规定供气,逾期仍不供气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责令恢复供气,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燃气事故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对责任人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不予供气,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和办理有关手续;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燃气行业主管部门、燃气经营企业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条例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为:

(一)“燃气”,是指生活、生产等使用的天然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气体燃料。

(二)“燃气用户”,是指使用燃气的工商企业用户、公共建筑用户、居民用户等。

(三)“燃气经营企业”,是指直接向燃气用户提供燃气的企业。

(四)“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计量等各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五)“燃气器具”,是指公共建筑用户、居民用户使用的燃气灶具、公用燃气炊事器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热水、燃气开水器具、燃所取暖器具、燃气冷暖机、调压器等。

(六)“新型燃料”,是指利用石油、化工等副产品加工制成的易燃液体、可燃气体。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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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2024年劳动合同法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218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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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

(2019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3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补充解释如下: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第二条

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六十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的除外。

第三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第四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五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

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七条

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第八条

第八条 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预先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或者医疗费用的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用人单位不履行上述裁决中的给付义务,劳动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

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

第十条

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十一条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

第十二条

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无法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止,从中止的原因消灭之次日起,申请仲裁期间连续计算。

第十三条

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

(一)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二)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

第十四条

在诉讼过程中,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经济确有困难,或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欠薪逃匿可能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劳动者提供担保的义务,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

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第十八条

本解释自二○○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前本院颁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解释的规定为准。

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审结的案件,不得适用本解释的规定进行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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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2024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及相关法规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45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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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第_______次股东会决议,本公司决定变更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增加股东和注册资本,改变法定代表人,特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章程第一章第二条原为:“公司在______________工商局登记注册,注册名称为: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现改为:公司在__________工商局登记注册,注册名称为: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二、章程第二章第五条原为:“公司注册资本为_________万元。”

现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_________万元。”

三、章程第三章第七条原为:“公司股东共_____人,分别为______、______”。

现改为:公司股东共______人,分别为______、______、______”。

四、章程第二章第六条原为:“董事长_______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现改为:“______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全体股签字盖章: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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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2024四川省最美退役军人心得体会及启迪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军人,全文共 46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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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他们在守卫着祖国,是他们保卫着十三亿的生命,是他们没有假期,就是因为他们我们才能安心的吃着碗里的饭,睡着安稳的觉。他们不惧疲劳,永远保卫着祖国。他们就是国家的守卫者----军人

每当我听到军人两个字时,我都会有一种莫名的激动,这名称是那么响亮。人民敬仰他们,以他们为骄傲。他们为了国家献出了青春年华。每逢春节,所有在外工作的华人们都会回到家,和家人团聚,吃年 夜 饭。可有谁想起在祖国的边疆还驻守这一群人,他们无时无刻的坚守在自己的岗位上。又有谁想到在军营里还有一群人在接受训练,为以后成为一名好军人做准备。

如果没有他们,我们可能连春节都过不好,只能听见炮火与枪林弹雨的声音,不能听见热闹的炮竹声。

在今年的春节前报道上有一则新闻,讲述了守卫在钓鱼岛附近的一支巡洋舰上,所有的士兵都和队友们吃着年 夜 饭。虽说大家不是亲戚,但胜似亲人。

“一人参军,全家光荣。”这句话常常出现在我们的社区中,有多少人去注意这句话,有多少人去感悟这句话。如果作为一名妻子别人叫你一声“军嫂”多好听。“一腔热血忠报国”,这样的思想存在每个人的心中。“我骄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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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2024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及相关法规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225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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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相关法规

20xx年xx月xx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提高了经营劳务派遣的注册资本,对劳务派遣中的“同工同酬”、“三性”岗位等规定进行了细化。专家预计,决定XX年7月1日施行后,将会改善劳务派遣被滥用的现状,遏制企业不法用工。

修法价值取向:切实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阚珂介绍,本次修法的价值取向,就是要切实保障和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是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二是从法律制度上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得以落实;三是把劳务派遣用工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四是加大对劳务派遣用工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本意,就是满足用工单位临时或短期的用工需求。比如,在北方冬季供暖等季节性生产经营、商品零售企业销售旺季或促销活动、生产企业临时性订单大量增加等情形下,需要临时聘用生产、销售人员,而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可以发挥劳务派遣单位储备劳动力资源多、劳动力信息灵通的优势,在较短时间内招聘到符合要求的人员以满足需求。所以说,劳务派遣在促进劳动者就业、满足用人单位弹性用工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近年来劳务派遣滥用现象日益严重,已成为侵害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

最大亮点:细化“同工同酬”规定

劳动合同法此次修改的一大亮点,就是进一步细化了“同工同酬”原则,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三性”岗位:明确含义,增强可操作性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对何为“三性”岗位则缺乏具体规定,本次修改进一步明确了“三性”岗位的具体含义。

决定明确:“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一九八九年九月三十日国务院批准一九九○年一月一日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发布)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20xx年xx月xx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提高了经营劳务派遣的注册资本,对劳务派遣中的“同工同酬”、“三性”岗位等规定进行了细化。)

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时间。劳动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便建立了劳动关系,各自要依据自己的劳动行为来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但是,这种权利义务关系不可能无头无尾,成为永恒不变的关系,尤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的流动是必然的。劳动关系可能是较长期限的,也可能是短暂的,到底要维系多久,必须通过一定的具体时间表现出来,这就产生了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如果没有期限,双方当事人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存在的前提条件,是实现劳动合同内容的保证。劳动合同是以实现劳动过程为目的,劳动过程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劳动合同如果没有期限,这个过程就难以确定,生产或工作任务的完成就无法保证,合同也就失去了存在的真正意义。正因为如此,本法把劳动合同期限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作出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合理地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对当事人双方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由于劳动合同期限需要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因此,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用统一的目标来约束当事人的意志。确定劳动合同期限除了坚持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外,还要掌握这样两条原则:第一,有利于企业发展生产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是建立劳动关系,实现社会生产劳动,使劳动者获得物质上的一定利益。而劳动者的劳动和获得的物质利益,都必须依赖企业发展生产,取得好的经济效益。因此,订立劳动合同的期限首先必须从生产实际出发,根据企业生产和工作的需要来确定。第二,兼顾当事人双方利益的原则。在坚持有利于企业发展生产的原则下,要兼顾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因为订立劳动合同是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事情,关系到双方的利益。确定劳动合同期限时,不能只强调企业的生产工作需要,也应当兼顾劳动者个人利益,尊重劳动者个人意愿。总之,当事人双方都应当处理好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合理确定劳动合同的期限。

科学合理地确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发展都有很大帮助。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长期规划和目标任务,对劳动力的使用进行科学预测,合理规划,使劳动合同期限能够长短并用,梯次配备,形成灵活多样的格局。劳动者可以根据自身的年龄、身体状况、专业技术水平、自身发展计划等因素,合理的选择适合自己的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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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2024年劳动合同法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427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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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职 工):

名称: 姓名: 地址: 现住址: 经济类型: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省等有关规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劳动合同。

合同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1 )方式确定乙方的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从20 13 年 月 日起至20 年 月 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20 年 月 日起至本合同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工作任务为期限:从时止。

第二条 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1 )种方式确定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20 年 月 日起至20 年 月 日止。

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其中,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

不超过30日;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试用期不超过60日;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或者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

二、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

第三条 乙方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在地处 东莞市 市 镇街(区) 部门 岗位工作。

第四条 乙方的工作任务和职责是 完成公司下达的工作任务 1 )项明确:

(1)乙方工作的岗位,不属于国家规定的需安全、卫生和职业特殊保护的工作岗位。

(2)乙方工作的岗位,属于国家规定的需安全、卫生和职业特殊保护的工作岗位,该岗位有可能对乙方身体的安全或健康主要在

甲方将按特殊岗位和工种保护的有关规定,提供安全、卫生和职业病的防护知识培训和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五条 甲方因工作需要,有权临时调动乙方的工作岗位(3个月内),乙方应当服从。如甲方需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或者派乙方到外单位工作(3个月以上),双方应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书加以确认,该协议书将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六条 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方式确定乙方的正常工作时间:

(1天,每周至少休息1天。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部门批准,乙方所在岗位以完成工作任务为工作时间,不存在意义上的加班。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甲方经劳动部门批准,乙方所在岗位以 (周/月/季/年)为计算周期,综合总工时符合国家规定。

第七条 在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情况下,因生产工作需要,甲方经与本单位工会或者乙方协商后,可以安排乙方加班工作,加班总时数符合国家规定。

第八条 甲方依据本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相关规定,每年适当安排乙方休节日假、年假、婚假、产假、看护假、丧假等带薪假期。

四、劳动报酬

第九条 甲方执行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规定,按下列第( 4 )种方式核发乙方工资:

(1/月。

(2/时,来计付乙方的月工资。

(3)计件工资:甲方按公布的本单位制定计件单价制度,来确定乙方的计件工价及计付乙方的月工资。

(4元/月。

第十条 甲方根据单位的经营状况和工资分配制度、集体工资协商结果,适时调整乙方工资。

第十一条 /上月)货币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合同期内,甲、乙双方应执行所在地社会保障部门的规定,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按比例分别缴交社会保险费。

第十三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乙方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依规定得到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

第十四条 乙方工伤或因工死亡,甲方按社会工伤保险规定给予工伤待遇或者因工死亡待遇。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五条 甲方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规定,包括女职工、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规定和标准,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劳动条件。

第十六条 甲方按国家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对乙方进行安全、卫生、职业病防护知识、法规教育和操作规程培训及其他业务技术培训;乙方应参加上述培训并须自觉遵守和执行甲方的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和职业病防护措施,进行生产和工作。

第十七条 甲方根据乙方从事的岗位工种,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及防暑降温等津贴,并按劳动保护规定定期免费安排乙方进行体检。 第十八条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及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要求改正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七、劳动纪律

第十九条 甲方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制定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公示和告知乙方;乙方应自觉遵守,服从管理,积极做好工作。

第二十条 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一条 如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专业技术培训,应补充订立培训协议为本合同的附件,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 如乙方掌握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双方应补充签订保密协议为本合同的附件,约定竞业限制的年限、限制期按月经济补偿的金额、违约金等事项。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三条 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某项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并办理新签劳动合同的手续。

第二十四条 乙方擅自离职15天后或1年旷工屡计超过30天的,甲方可单方

即时解除本合同,予以除名处理,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可追究乙方的违纪责任。

第二十五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解除,并由甲方按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一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乙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乙方不愿供职的(提前3天通知和告知原因);(2)乙方被判刑、送劳动教养,以及有贪污、盗窃、赌博、打架斗殴、营私舞弊、罢工及怠工、不良行为等严重问题,或因失职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和屡次违反劳动纪律、厂纪厂规经教育不改被给予开除处分的;(3)乙方服兵役、出境定居、自费留学和考入中等专业以上学校的;(4)甲方有以暴力、威胁或有非法限制乙方人身自由,强迫劳动,侮辱人格,侵害乙方合法权益行为的;(5)甲方连续2个月以上不支付乙方工资的;(6)经有关部门确认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和严重危害乙方健康的:(7)甲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条款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而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按本条(1)~(2)项解除合同的,甲方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给乙方。按本条

(3)~(7)项解除合同的,除乙方离职出境定居按规定需支付一次性离职费外,甲方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给乙方。属本条(8)情形而解除本合同的,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是否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劳动合同一方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

甲方辞退:(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的;(2)乙方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胜任工作的;(3)因生产经营、技术条件发生变化,甲方又无法调剂安臵乙方的,或因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及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法律、法规和甲方单位规章制度允许甲方可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

乙方辞职:(1)乙方因结婚或照顾家庭等原因而要离职的;(2)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医疗期终结而本人要求离职的;(3)其他法律、法规和甲方单位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允许乙方可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一方提出解除合同时如未能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的,应当按乙方当年正常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给对方。

本条中属甲方辞退(1)~(3)项情形解除本合同的,甲方需按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其中,因患病和非因工负伤而辞退的,还应按规定支付医疗补助费。属本条乙方辞职(1)~(2)项情形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2)项须按规定支付工伤相关待遇。属本条甲方辞退(4)和乙方辞职(3)情形而解除

本合同的,按法律、法规和甲方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来决定是否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严重违法、违纪等原因被开除、除名或辞退的除外),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1)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

(2)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已丧失或者部份丧失劳动能力,且本人不要求解除本合同的;(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者医疗期虽满但仍需住院治疗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4)在乙方正享受法定节日、各种假期及补休中的;(5)乙方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20xx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如下法定终止条件之一出现,即终止:

(1)本合同期已满,且不在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形之内;

(2)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决定提前解散的;

(3)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4)乙方已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的。

本条(3)、(4)项终止合同的,甲方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给乙方。

第三十条 经济补偿金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乙方月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平月工资3倍的,经济补偿金按该社平月工资3倍限额支付,并且经济补偿年限最高不超过20xx年。

第三十一条 确定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甲方需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给乙方,并在15天内办结工作交接和解除或终止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等手续,甲方不得无理扣压乙方的工资、个人证件及拒办相应的养老、失业救济等社会保险和乙方档案转移手续。

九、违反合同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其后果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1)甲方违约情形:

(2)乙方违约情形:

十、调解与仲裁

第三十三条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时发生争议,应先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应

先到所属地劳动争议调解办公室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如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十一、其他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在合同期内,如本合同条款与国家、省、市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相抵触的,按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甲乙双方各自保存一份,互相监督履行。

第三十六条 下列甲方规章制度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七条 双方约定(不够写可加附件):

(1)甲乙双方对本合同约定的工时工作制度、劳动报酬标准无异议,并保证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不再就月工资金额和加班工资标准再追究对方的责任。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名):

20 年 月 日 20 年 月 日

鉴证机构(盖章):

鉴证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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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2024年关于新劳动法社会调查报告_调查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142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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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关于新劳动法社会调查报告

“最早以前,我在一家单位当服务员,单位给我交各种社会保险。现在出来做保姆了,这些保险一直都没人给缴上,我跟家政公司签的只是中介合同,雇主就更不可能为我交保险了。没有保险,我始终感觉没有保障。我现在还干得动,可过了50岁怎么办?”说起社会保险,李大姐是无限感慨。

这番话,也让周围几个在等雇主的保姆深有感触。

家政:给保姆缴社保难做到

为保姆的社保投入买单,保姆中介公司能做到这一点吗?采访中,几家保姆中介公司均给予了否定的回答:“我们每介绍一名保姆上岗,收取的劳务管理费不足百元,如果要给每位保姆办理医疗、养老等保险,至少每月须支出数百元,这是家政公司难以承受,也无法承受的。”

长沙某家政公司负责人说,北京、上海、广州等地的一些大型家政服务公司,曾经尝试过“员工化管理”,即公司与保姆签订劳动合同,让保姆成为公司员工,这样保姆不仅能参加专业培训,工作优秀的还可以享受公司购买的社保。

但现实情况是,由于雇主出价不高支撑不起家政业的“员工制”。如现在大多数保姆的工资一般都仅有几百元,家政中介行业利润微薄,使尝试“员工化管理”的公司很多都放弃了。

记者了解到,由于保姆中介业务利润少、责任重,长沙有几家家政公司,甚至悄悄地放弃了保姆业务,转而将经营重心放在卫生保洁等业务方面。

雇主:不愿也不会为社保买单

“请保姆签合同?我觉得没有必要。请保姆是你情我愿的私人行为,只要双方满意,就可成交。如果保姆不行,我就换人,保姆不满意雇主,也可随时走人。”几位聘请保姆的市民说得很直白。

谈到购买社会养老保险,大多数雇主的反应更是一致:凭什么让我来承担保姆的社保?家住德政园的刘先生说,他家已换了18个保姆,他能给保姆的待遇就是,每月给付约定的工资,每月给2至3天休息时间,重大节日发个红包。“至于买社保,我不可能也没有能力提供。”

不过,也有些雇主认为,有条件的话不妨给保姆买商业保险,花上不多的保费,可以买个安心。据了解,保姆在做家务中致伤、患病的情况常有发生,由于其难以得到工伤和医疗等社会保险的保护,由此经常引发保姆、雇主以及中介公司三方纠纷。

专家:职业化是最好自我保护

有关专家告诉记者,保姆行业属于一种非典型劳动关系,从雇主来说,基本上不是公司制的;从雇员来说,没有被社会保障体系覆盖;从劳动关系上说,一般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国家应逐步强化对非典型劳动关系的保护,为保姆寻找有效的利益保护途径,将其逐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并适当提高其在城市工作、生活的稳定性。

“保姆行业游离于社保体系之外的困境是整个行业缺乏技术含量,职业化程度低造成的。”有关专家告诉记者,《家政服务员国家职业标准》将家政服务员的职业等级定为三级,即初级、中级和高级家政服务员。

然而,与相关技术标准的严格要求相比,长沙的保姆很少经过专业培训,也鲜有通过国家标准鉴定的保姆。目前长沙的保姆大多属于自发的职业行为,很多找不到工作的农民工,把当保姆当成了最后的职业选择。由于从业人员的低素质,使保姆行业拘泥于低端发展。因此,如何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保姆队伍,并按市场化的方式发展完善家政服务行业,使其向着职业化产业化的方向发展,是当前湖南保姆市场面临的新课题,也是保姆行业自我保护的最好方法。

哪些劳动者难受劳动法保护

除了保姆外,还有哪些职业不被《劳动合同法》保护?据《南方周末》报道,下面这些职业,有的是主体不适用于该法,有的虽然在法律上属于被保护范围,实际却得不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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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2024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及相关法规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22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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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经股东决定,决定变更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并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章第四条原为:“公司名称______有限公司”。

现修改为:“公司名称______有限公司”。

二、第三章第六条原为:“公司经营范围企业形象设计、平面设计、产品设计、动漫设计”。

现修改为:“公司经营范围设计、制作、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企业形象设计、平面设计、产品设计、动漫设计、市场策划、企业推广”。

法定代表人签名: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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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2024四川省最美退役军人心得体会及启迪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军人,全文共 90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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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时候,我看着电视中的那些军人叔叔们,总感到有一股威风,所以,我立下了一个理想――做一名军人!

长大后,我明白了军人是随时要做好牺牲的准备的。但是虽然这样,我仍然没有动摇,反而更加坚定了。因为我知道中国虽然天下太平,但万一有一天战争的硝烟飘到祖国上空,那么我们中国男儿不去保家卫国,那让谁去守卫?且我从小到大一直认为一个真真的中国人的归宿就应该是在保家卫国的战场!一个中国男儿如果不报效祖国那他的存在便没有仍何意义!

我不求当一个拥有丰功伟绩的将军,我只求当一个统一、和平的中国的一名士兵!为了祖国,我愿意付出我的一切,哪怕是生命,因为我熟知无国和来家这个道理!

我深知:祖国是一个中华男儿的一切,身为一个中国男儿,应该随时为祖国付出自己的一切!“身为中国人,死为中国魂”这个道理应该铭刻于每一个中华儿女的心中!

我现在应该努力学习,不断进取,只有这样我才能真正地为祖国献出一份力量,只有这样我才能实现我的理想,同时也要锻炼我的体魄,拥有一个当代革命军人应有的素质,不让我的理想成为一张永远无法拥有的空头支票!

军人作文400字 篇3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理想,每个人的理想也都不一样。没有目标而生活,恰如没有罗盘而航行。就是这样,我的理想则是成为一名军人。

军人,顾名思义,就是行军打仗的人;并且军人是神圣的,他们为国家而战;为人民的利益而战;为人民的光明前途而战。

军人的宗旨是保家卫国,而且每一个军人必须要有健康的身体,良好的体质,与不畏牺牲的精神。因为在战场上,死人的事是经常发生的。所以军人在战前要做好死亡的准备,要做好为国捐躯的准备。并且每一位军人都应该誓死保卫我们的国家,绝不屈服。

“人固有一死,或重于泰山,或轻于鸿毛。”这就是中国古时候一位文学家司马迁的说的。军人是为人民的利益而死,所以他们的死就是比泰山还重,就是死得其所。

不过,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职业军人的话,必须要从小锻炼出一颗独立自主的心,不能一贯的依靠父母与长辈,要知道依靠别人还不如依靠自己。并且还要加强锻炼,这样才配当一名军人。

有了这个理想,就有了一个奋斗的目标,我的生活变得美好了。我会一直朝着这个方向前进,我相信,总有一天,我的理想会变成现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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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劳动合同法解读 禁业限制的范围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27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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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解读 禁业限制范围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限制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解读】本条是关于禁业限制的范围的规定。

用人单位可以与知悉其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生产与本单位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业务。

尽管有些信息在劳动合同期间未经允许,劳动者不得披露给第三方或者复制,但是如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凭记忆而掌握这些信息,则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可以利用。实践中,劳动者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事件时有发生,对用人单位造成了较大的损害。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订立竞业限制条款。但是,如果劳动者复制或者故意记录或者以任何其他方式掌握客户名单,是为了将来解除劳动合同后使用,这种行为构成对诚信义务的违反,即便没有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也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

竞业限制的实施客观上限制了劳动者的就业权,进而影响了劳动者的生存权,故其存在仅能以协议的方式确立。比如,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尽管用人单位因此支付一定的代价,但一般而言,该代价不能完全弥补劳动者因就业限制而遭受的损失。因此,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强调约定的同时对竞业限制进行了必要的限制:

1、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实际上限于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的人员,不可能面对每个劳动者,企业每人给一份经济补偿金也无力承受。

瑞士债法第340条中规定:“竞业禁止以劳动关系中劳动者获有顾客来源或制造、营业机密,而此等知识的运用对原用人单位可能造成重大损害为限”。我国竞业禁止条款被限制在只能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信息的劳动者订立与之相似。

2、竞业限制的范围要界定清楚。由于竞业限制限制了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竞业限制一旦生效,劳动者要么改行要么赋闲在家,因此不能任意扩大竞业限制的范围。鉴于商业秘密的范围可大可小,如果任由用人单位来认定,难免有被扩大之虞。原则上,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应当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

3、约定竞业限制必须是保护合法权益所必需。自由竞争和贸易自由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竞业限制本身是对自由竞争的一种限制。因此,竞业限制的实施必须以正当利益的存在为前提。必须是保护合法权益所必需。首先是存在竞争关系,最重要的是不能夸大商业秘密的范围,劳动者承担义务的范围被无限制的扩张,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共2页,当前第1页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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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2024四川省最美退役军人心得体会及启迪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军人,全文共 51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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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彰显爱国奋斗奉献价值追求。开展“退役军人”学习宣传活动,要充分认识学习宣传活动的重要意义,精心策划、统筹推进,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把活动抓出声势、抓出质量。要加强思想引领,深入挖掘“最美退役军人”所承载的时代价值,用丰满的人物形象、动人的人物故事、崇高的人物品格,鲜明彰显新时代“最美退役军人”爱国奋斗奉献的价值追求。要创新方式方法,紧贴退役军人工作实际,增强群众参与度,扩大传播覆盖面,在全社会大力营造尊崇军人、崇尚先进的良好风尚。

立足岗位做贡献,撸起袖子加油干。爱国奋斗,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的代代相传的民族基因,是新时代高扬的主旋律。退役军人要将爱国精神付诸实际行动,不能空喊口号,要脚踏实地的奋斗。要立足本职工作,在自己的岗位上发挥才能、努力打拼,时刻谨记“撸起袖子加油干”,奋斗在工作岗位上。要充分展示退役军人永葆本色、奋发图强的优秀品质和良好精神风貌,在全社会大力营造关心国防、尊重尊崇退役军人的良好氛围,动员广大退役军人倍加珍惜荣誉、积极投身国家建设发展,让立足岗位做贡献、建功立业新时代成为时代风尚。

让“退役军人”成为新时尚,开展“退役军人”学习宣传活动,要讲好退役军人故事,展现退役军人风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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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关于四川省“五失”青少年基本情况的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609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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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省“五失”青少年基本情况调研报告

失足、失管、失学、失业、失亲青少年(以下简称“五失”青少年)是在当前社会转型期出现的特殊的弱势群体,有针对性地做好帮扶工作是广大群众和全社会的殷切期盼,是关心下一代工作的一个重点和难点。中国关工委明确指出,“五失”青少年是关工委关爱、服务的重点对象。今年初,省委王东明书记对省关工委的报告作出重要批示,“望在新的一年里继续发挥‘五老’优势,在推进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和帮扶助困特别是关爱‘五失’青少年方面做更多工作,为建设美丽繁荣和谐四川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按照中国关工委和省委的部署要求,为充分发挥关工委和“五老”优势,提高对“五失”青少年关爱帮扶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2019年5月至7月,四川省关工委开展了全省百镇(乡)“五失”青少年基本情况调研,在此基础上,进行了深入调研,现将情况报告于后。

一、四川省“五失”青少年的现状

此次调研方法为:在全省21个市、州各选择辖区内1个县(市、区)的5个乡镇(街道)共115个样本单位(宜宾市兴文县选择了全部15个乡),对全乡镇(街道)的“五失”青少年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同时,在这115个乡镇(街道)中,每个乡镇(街道)各选择10名共计1150名“五失”青少年进行问卷调查。各市、州关工委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调研工作开展扎实有序。省关工委领导亲自带队分赴成都、眉山、泸州、宜宾、南充、德阳、绵阳、巴中等地实地调研,深入县(市、区)、乡村、社区、民户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研究对策。省关工委还专门邀请了省委政法委、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司法厅、省人社厅、团省委、省妇联等部门参加座谈,就当前关爱“五失”青少年的基本情况、重点、难点问题及对策建议交换了意见。历时半年,初步摸清了我省“五失”青少年的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根据《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婚姻法》、《劳动法》等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关工委工作实际,我们对“五失”青少年范围作了如下界定。

失足青少年:曾因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受过国家法律或行政处罚的,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青少年。

失管青少年:因父母离异、去世、服刑、外出打工等原因,按照法律规定的法定监护人职能缺失或无法确定监护人的不满16周岁的青少年。

失学青少年:年龄在国家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儿童、少年,因家庭和本人多方面原因而失学、辍学、弃学的未成年人。

失业青年:城市、城镇完成义务教育未再升学的,本人愿意并有能力通过劳动获取报酬,而找不到工作的,或曾经有工作,因本人、家庭、社会等各种原因而失去工作的,年满16周岁不满28周岁的(重点是未再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生活困难的青年。

失亲青少年:失去双亲而其他法定监护人缺失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此次调查样本青少年总数为627136人,“五失”青少年6486人,占当地青少年总数的1。03%。据统计资料显示,2019年全省6—28岁的青少年数量约为2676万,按照“五失”青少年抽样调查的比例测算,全省“五失”青少年约27。56万人。调查结果显示,经济较发达的地区,“五失”青少年比例较小,经济欠发达的地区,“五失”青少年比例较大。下表为调研中“五失”青少年分类情况。

对“五失”青少年抽样调查结果显示他们的主要问题是:“六缺”,即生活缺关照,情感缺关爱,心理缺疏导,行为缺规范,家庭缺教育,安全缺保障。情感缺失问题尤为严峻,不少人由于长期缺乏亲情关爱,情绪消极,性格孤僻偏执,多愁善感;不少人法律、道德意识淡薄,人生理想不明;不少人行为习惯较差,心理状况异常,人身安全没有保障,极易受伤害。少数人甚至排斥家庭学校传统教育,有的受社会不良行为引诱,走上歧途,恣意妄为,违法犯罪。

二、关爱“五失”青少年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在省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各级党委、政府和政法、司法、民政、教育、人社、工青妇等职能部门和群团组织,在教育关爱困境青少年,特别是留守儿童、孤残儿童、“五失”青少年方面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各地关工委和“五老”志愿者主动作为,倾情竭力,帮扶到人,关爱到心,通过结对关爱、心灵关爱、法治关爱、助困关爱、建立关心下一代基金会等方式,做了大量关爱“五失”青少年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1、结对关爱,帮扶“五失”青少年落实到人。全省各级关工委和“五老”长期以来开展“大手牵小手”、“一对一”、“多对一”结对关爱失足、失亲、失管青少年,给予物质援助和情感关怀,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细心周到地关心他们学习、生活、成长状况。如巴中市平昌县同州街道关工委在调研“五失”青少年时了解到一名被收养的弃婴沐沐(化名),现年14岁,与流浪汉养父共同生活,风餐露宿,没有户口。关工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调,落实了户籍,将其安置在镇敬老院食宿,使余沐柳能正常上学,并安排社区一个“爱心妈妈”结对帮扶,定期把她带回家中与自己的孩子一起学习、玩耍、吃饭,给予家庭般温暖。

2、心灵关爱,帮扶“五失”青少年立志成才。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线,振奋其精气神。不少基层关工委组织纷纷建立“五老”关爱活动室、“四点半学校”、“留守儿童之家”等为“五失”青少年以及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提供活动场所。“五老”志愿者用真情和耐心,对心灵上有创伤的青少年给予精心抚慰,帮助他们走出生活阴影,重拾阳光心态,坚定人生梦想。2019年,攀枝花市“五老”志愿者王辉荣对身患重症肌无力病症、失去生活信心的农民工子女扬扬(化名)真情关爱,奔走各方寻求援助,心灵抚慰加油鼓劲,终于让张扬树立生活信心,努力学习国画。如今15岁的扬扬(化名)已成为攀枝花市最年轻的国画家,在北京、石家庄等地成功举办个人画展,作品已经流传海外。

3、法治关爱,帮助“五失”青少年知法守法用法。各地关工委和“五老”志愿者重视对青少年进行法治关爱,广泛开展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各项活动。各地关工委法制宣讲团深入学校、社区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不少关工委老同志被中小学校聘请为法制副校长,2019年全省各级关工委宣讲8500多场,100多万名学生听讲。广元市旺苍县一名退休警官蒋作林,将宣讲稿编成打油诗、三句半、顺口溜,针对未成年人遵纪守法提出的“六远离”即远离犯罪、远离有毒的物品、远离邪教、远离交通事故、远离网游、远离垃圾食品等道德规范要求得到推广。泸州市江阳区关工委,通过法治关爱,共帮助139名失足青少年回归学校家庭。眉山市东坡区关工委常务副主任余德槐多年来到西昌、资中等地20多个监狱、少管所,宣讲赠书,回复70多名犯人来信,用真诚感召违法青少年改恶从善。

4、助困关爱,帮助“五失”青少年走出困境。不少地区关工委深入开展雪中送炭的帮扶工作,办实事、做好事,解决青少年尤其是“五失”青少年的实际困难。2019年以来,省关工委联合有关部门筹资300多万元,开展脑瘫儿童救助工程,救助治疗脑瘫儿童300多名,有效减轻患儿痛苦,造福家庭社会。2019年,省委、政府已将此作为民生工程纳入财政扶持。开展农村贫困青年就业技能培训,三年多来投入610万,免费培训610名农村贫困青年并推荐就业,“培训一人,脱贫一家”。宜宾市关工委实施“栋梁工程”,六年来共募集资金4517万元,扶助贫困大学新生12490人。泸州市关工委联合相关单位实施“朝阳工程”,每年拿出100万元资助奖励全市1000名品学兼优的贫困中小学生。各级关工委的救助措施有效帮助困境青少年尤其是“五失”青少年顺利就医、就学、就业。

2019年6月18日,省关工委成立省关心下一代基金会,四年多来已募集社会资金5000多万元,为青少年尤其是“五失”青少年开展关爱活动,如脑瘫儿童救助工程、农村贫困青年就业技能培训、万名青少年夏令营、成长阶梯送书工程、“五老”关爱活动室建设、关心“五老”活动等提供有力支撑。省关工委争取政府政策支持,在资阳、乐山、雅安、攀枝花、绵阳、泸州、眉山、凉山、遂宁、宜宾及龙泉驿、西昌12个市(州)、县(市、区)建立了关心下一代基金会,现有注册资金5900多万元,已募集社会资金8000多万元,省、市(州)、县(市、区)关心下一代基金会总资金已超过2亿元,为更好地帮扶困境青少年特别是“五失”青少年提供了一定保障。

三、关爱“五失”青少年工作中值得重视的问题

各级党委、政府和各地关工委在关爱帮助“五失”青少年方面取得一定成效。但调研中发现,各地关爱帮扶工作发展不平衡,有些地方领导认识不足,部门职责不清,摸底台账不明,救助经费不足,帮扶人员不到位,帮扶手段欠缺等问题仍然存在。随着全省工业化、城镇化步伐加快,对“五失”青少年的关爱工作中,一个趋势和三个加强,应引起高度重视。

一个趋势是,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农村的留守学生人数由2019年的309。92万人减少至2019年的223。13万人,净减86。79万人,减少28%,呈逐年减少的趋势;随父母进城入学的子女人数由2019年39。6万人增加至2019年的54。66万人,净增15。06万人,增长38%,呈逐年增加的趋势。仁寿县汪洋镇留守学生由前几年的1055人减少到现在的550人,而成都市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等地义务教育阶段的外地学生已超过50%。留守学生减少的原因,一是在经济发展好的地区,一些从前外出务工的选择回家就业;二是一些在外务工有条件的其子女随迁至务工所在地读书。目前仍然在农村的留守学生,更显困难。仁寿县现有留守儿童6。8万人,其中贫困留守儿童8151人,占12%。从全省来看,关爱“五失”青少年是从关心农村留守学生抓起的,在新的形势下农村留守儿童逐年减少,城市流动儿童逐年增加,对“五失”青少年关爱工作的难度不可低估。

三个加强,一是学校教育要加强。学校是立德树人的主阵地、主渠道、主课堂。全省九年义务教育不断加强,但高中教育阶段,因未实行义务教育,亟待加强。从调研的失业青年来看,有63。6%的人只有初中以下的文化程度。全省每年有上百万的初中毕业生,有一半能升普高,还有一半需读职高。贫困地区初中毕业生升学尤为偏低,古蔺县德耀初级中学去年初中毕业生197人,升入普高53人、职高110人,有34人未升学,占17。3%。全省每年初中和高中毕业的“两后生”,约20万人需就业。高中教育阶段,正是未成年人成长阶段,也是巩固九年义务教育,培养创新创业人员的重要阶段。特别值得重视的是初中毕业生中,不少人还不到法定务工年龄,如不能上学,既不会务农,又不能务工,在社会闲散,如不正确引导,很容易形成不稳定因素。因此,要解决高中阶段入学难、就业难问题,在突出抓好职高的同时,要切实办好普高。

二是社会救助要加强。“五失”青少年的家庭一般都很贫困,特别是失学、失管、失亲青少年家庭更加贫困,需要社会救助。从此次调查的“五失”青少年数量来分析,全省失管、失学、失亲青少年约16。9万人。其中有不少是“事实孤儿”,因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只能纳入低保,很难得到孤儿救助。攀枝花市已享受低保待遇的12岁少年小林(化名),身体健康却辍学在家近6年。其母非婚生育了他,因吸毒过量意外死亡。小林(化名)出生后就与年过七旬、患有多种疾病的外公外婆生活,读完一年级上学期后辍学。由于小林(化名)父亲不详,法院无法公示其失踪,民政部门无法确认其孤儿身份,就不能享受孤儿待遇。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小林(化名)得到各方面的特殊关爱,才恢复了正常的学习生活。应当说,5·12特大地震后,民政部门对孤儿救助的力度不断加大,政策落实得比较好。对“事实孤儿”,由于投入不足,慈善事业滞后,需采取特殊政策措施,及时救助。

三是法治关爱要加强。“五失”青少年,特别是失足、失学、失管青少年,法治观念淡薄,道德规范缺乏,易于染上社会恶习,不仅危害健康成长,而且影响社会和谐。因此,法治和道德教育应进一步加强。失足、失管、失亲青少年中,有不少法定监护人不落实,还有的合法权益受到危害。叙永县江门镇双莲村女弃婴珠珠(化名),现年14岁,其养父好酒贪杯,不务正业,强迫她打工挣钱,每月要挣500元酒钱,并想把她嫁给一个38岁的单身汉以换取财物,致使珠珠(化名)不敢回家、不敢上学。县关工委、县妇联得知后,才得到及时解救。从调研的情况来看,迫切需要加大《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的宣传和执法力度,使“五失”青少年真正受到法律关爱和保护。

四、加强关爱“五失”青少年的对策和建议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xx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政府的部署,用改革创新的精神,用法治思维和方式,将对“五失”青少年的关爱工作,纳入推进社会治理和基层法治化之中,认真化解调研中反映出的困难和问题,使关爱工作常态化、法治化、长效化,特提出如下建议。

1、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关爱“五失”青少年的工作量大面广,政策性强,难度较大,需要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各相关部门密切协作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需要发挥大群团优势,整合资源,强化服务。建议各级党委、政府加强领导,明确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责任,将关爱“五失”青少年列入民生工程,有序推进。

2、调查摸底,建立台帐。建议由民政部门牵头,关工委配合,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优势,依托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对辖区内的“五失”青少年进行逐个摸底,并建立台帐,明确关爱帮扶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实时掌握其生活、行为、心理动向和关爱效果。

3、分类帮扶,落实到人。要完善救助机制,针对“五失”青少年的不同类型,明确有关职能部门的责任。建议对失足青少年的关爱由政法委牵头,对失管、失亲青少年的关爱由民政部门牵头,对失学青少年的关爱由教育部门牵头,对失业青年的关爱由劳动部门牵头。制定相应的措施,分类帮扶,落实到人。

4、结对关爱,心灵抚慰。坚持体制内与体制外、专业与业余、个体与群体相结合,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联系广、动员快的优势,做好结对关爱工作。各地关工委及“五老”志愿者应采取“一对一”、“多对一”的方式,对“五失”青少年结对关爱,搞好个性化服务,长期进行心灵抚慰和亲情关爱工作,建立情感联系,弥补其情感缺失问题。根据“五失”青少年动态发展情况,按照应帮尽帮的原则,争取不留死角,不漏掉一个帮扶对象。

5、社会救助,落实政策。建议民政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在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方面向“五失”青少年倾斜。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减免收费、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对“五失”青少年的救助和帮扶,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和帮扶“五失”青少年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6、加大宣传,优化环境。充分运用各种媒体,加大对“五失”青少年关爱帮扶工作的宣传力度,进一步引导全社会为 “五失”青少年办实事、做好事,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和优化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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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劳动法仲裁申请书

范文类型:申请书,全文共 91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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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_______________,男,汉族, _______________ 年 _______________ 月 _______________ 日生,原系 _______________ 市_________有限公司,住址: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二单元 _______________ 室,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市 _______________ 区__________路 _______________ 号,电话: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所欠工资10000元;

2、支付克扣申请人应得出差补贴及申请人出差垫付款5000元;

3、支付经济补偿金2个月(每月工资5000元,工资报酬的百分之二十五)共4000元;

4、被申请人承担劳动仲裁费用。

3、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__年6月正式到被申请人 _________________ 华通丰田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班,担任其副总经理一职,当时由于公司经营不规范,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申请人在职期间兢兢业业为公司出谋划策,在总经理审批后举办了一系列活动使公司逐步从最初的几辆车发展到现在的七十余辆车。今年又为公司完成春运,由于公司新车上牌耽误等原因,导致没有按预约的时间到达,预定任务为100万元,实际回收70万元,除去费用,不算来回载客赢利,每台车的净利仍能达到10万元,对于这样的利润对于被申请人李建平华通丰田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来说,还是史无前例的,但被申请人却以此为原因克扣我的工资、补助、应报销的业务款项不予发放。基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等的相关规定,诉讼贵处,请求依法裁决,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 劳动仲裁委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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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劳动合同法第的内容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1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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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本农产品种植技术服务合同由上列各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订立(本合同适用于_________地区引种_________株以上、建立成规模种植基地_________亩以上的客户)

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农产品种植技术服务合同,合同如下: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提供二年嫁接种苗共_________株、其中_________株、_________株、_________株,单价_________元,总价_________元,_________提货。

第二条 甲方每年举办三次技术班,乙方可选派_________人免费参加。培训内容包括:栽种、育苗、剪枝、病虫害防治、田间管理、加工等。食宿、交通由乙方自理。

第三条 甲方设专家热线,由著名专家免费提供技术咨询。

第四条 乙方有重大技术难题,甲方可派专家现场免费指导解决。差旅费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技术服务费:每亩_________元/年。年技术服务费合同签订时即付。

合同期限: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六条 陈述和保证

6.1 甲方的陈述和保证。甲方向各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品种纯正;

(2)苗株平均____公分;

(3)检疫手续齐全;

(4)均系二年生秋季嫁接种苗;

(5)按技术规范种植,成活率____%以上;

(6)包三年挂果、五年盛果。

(7)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8)其有权进行本合同规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合同;

(9)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6.2 乙方的陈述和保证。乙方向各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其有权进行本合同规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合同;

(3)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如甲方未能履行保证义务,乙方有权要求索赔。不符前四项,由甲方按种苗价的一倍予以补偿;不符第五项,由甲方按缺苗实数补齐_________%额(乙方以死苗株为据)不符第五项,如确因甲方过错,甲方每亩一次性赔偿_________元。

(2)如果甲方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或其他义务,而使乙方遭受损失,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予以赔偿。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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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2024年劳动合同法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216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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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3]

(法释〔2019〕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9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4日起施行。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特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

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四条

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第五条

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第六条

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

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第八条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第九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十二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申请仲裁的案件存在下列事由的除外:

(一)移送管辖的;

(二)正在送达或送达延误的;

(三)等待另案诉讼结果、评残结论的;

(四)正在等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的;

(五)启动鉴定程序或者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

(六)其他正当事由。

当事人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为由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或者其他已接受仲裁申请的凭证或证明。

第十三条

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第十四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第十五条

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或者劳动者撤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依照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申请或者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为终审裁定。

第十七条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督促程序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就劳动争议事项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八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用人单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用人单位撤回撤销终局裁决申请或者其申请被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仲裁裁决被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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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2024四川省最美退役军人心得体会及启迪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军人,全文共 43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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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想是春天的第一朵鲜花;理想就是夏天的第一缕骄阳;理想是秋天的第一颗果实;理想就是冬天的第一片雪花。我们从小就要树立远大理想,我的理想是当一名军人

我为什么会萌生这样的理想呢?

当我还是一年级小学生时,就非常喜欢看战争故事与玩网络枪战游戏。美中不足的是在电脑游戏里手持的是靠鼠标操控的虚拟武器,没有真实感。在游戏里我很厉害,可是如果到了真正的战场也会一样吗?我喜欢,想手握真正的,而不是游戏里那些只能用鼠标发射子弹的虚拟。我喜欢看军事节目,每当看到军人拿着各种武器进行打靶射击训练,我的心里就跃跃欲试。不过我觉得打固定靶有它不足的地方:现实中的目标是会跑会动会躲避的。既然要把靶当人,那就应该让靶动起来模拟真实状况训练,这样才有好效果。每次当我看到军人瞄准靶位,扣动扳机,击中目标的那一幕时,我就想:当一名军人一定能实现我的梦想!

我长大要成为一名勇敢优秀的军人,与侵略祖国的人战斗到底,保护祖国与人民。

我的理想一定会实现!

让我们展开自由翱翔的翅膀,向着理想的彼岸飞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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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2024四川省最美退役军人心得体会及启迪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军人,全文共 38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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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爷爷以前是一名军人,浓眉大眼,身体强壮,脸上精神饱满。但如今我爷爷有着饱经沧桑的脸,可是他很爱我。 小时候每次爷爷都会接我回家。

我应该感到幸福呀!可那时由于年幼无知,我感觉这可真是件很愚蠢的事,因为那时别的家长不是骑电动车就是开汽车来接,可那时我的爷爷用破的叮当响的自行车来接我,回家时自行车在雨中发出一阵阵难听刺耳的声音,这时所有人的目光都转移到我俩身上。我那时想:“好丢脸、好丢脸、都怪爷爷骑着破自行车来接我,还发出怪怪的响声!”

就这样,从上幼儿园到一年级,天天如此。早晨在朝霞中爷爷用破的叮当响的自行车送我上学,傍晚在夕阳中爷爷又用那破的叮当响的自行车接我回家。爷爷挺直得后背渐渐弯曲,乌黑的头发渐渐的变白了。这时我才知道我的想法多么无知,我才知道爷爷每一分每一秒都在关心我。 爷爷,我儿时不懂事,现在我长大了,以后再也不让您操心了,对不起,亲爱的爷爷您能原谅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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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公司劳动合同法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505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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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

地址:_____

性质: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

性别:_____

出生: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家庭住址: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 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_____自 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起至 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_____自 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起至法定的或本合同所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至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其中试用期自 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至 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止,期限为_____天。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 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_______岗位(工种)。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乙方实行 工时制。

(一)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五条、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的,应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六条、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甲方应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七条、甲方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第八条、甲方有义务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九条、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法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违法经营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五、劳动报酬

第十条、乙方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为____________元/月。(试用期间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职工工资的80%)。

第十一条、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实行以下第 种工资形式:_____

(一)计时工资。乙方的工资由以下几部分组成:_____、_____、_____ ;其标准分别为____________元/月、_____元/月、_____元/月、_____元/月。如甲方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

(二)提成工资。甲方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量标准,提成工资单价为 。

(三)其他工资形式。具体约定可在本合同第 条中明确。

第十二条、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薪日为每月______日,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应不违反国家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

第十三条、甲方安排乙方延长日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150%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200%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第十四条、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产、歇业,未超过______个月的,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超过______个月,未安排乙方工作的,甲方应按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标准支付乙方停工生活费。

第十五条甲方安排乙方每日22时到次日6时工作的,每个工作日夜班补贴为____________元。七条、

第十六条、乙方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丧假等假期期间,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的标准,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乙方工伤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各项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第二十二条、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向乙方公示。

第二十三条、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二十四条、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行政处理、经济处罚等,直至解除本合同。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二十五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二十六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七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录用条件为: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第二十八条、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五条规定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九条、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地方政府规定的困难企业标准),经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终止、解除本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达到国家规定不得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等级的;

2、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复员退伍义务兵和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______年的;

5、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6、担任集体协商代表在履行代表职责的;

7、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况的。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当支付乙方相应的劳动报酬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三十二条、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到期,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期满后,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的,甲方应与乙方及时补签或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就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时,补签或续订的合同期限应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 ______月。乙方符合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甲方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十五条、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出现法定终止条件或甲乙双方约定的下列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终止。

九、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

第三十六条、乙方在合同期内,应遵守甲方的保密规定,严格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影响甲方的经营和形象,或与甲方竞争市场,损害甲方的利益。

第三十七条、乙方的工作岗位涉及甲方商业秘密或对甲方的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甲方可以在解除或终止合同前_____个月内,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

第三十八条、乙方掌握甲方商业秘密的,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 ______年(______月)内,不得到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经营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业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费____________元。

十、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三十九条、甲方违反劳动合同的,应按下列标准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1、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条、甲方解除乙方劳动合同,除本合同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的标准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一条、甲方解除本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二条、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甲方除按第三十八条执行外,还应发给乙方不低于______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月工资标准按甲方正常生产情况下乙方解除合同前_____个月,月平均工资计算,若乙方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则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标准执行)。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四十三条、甲方发生故意拖延不与乙方续订劳动合同、与乙方订立无效劳动合同、违反规定或本合同约定侵害乙方合法权益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形之一的,给乙方造成损害,甲方应按下列规定赔偿乙方损失:

1、造成乙方工资收入损失的,按乙方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乙方,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2、造成乙方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乙方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3、造成乙方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乙方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乙方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4、乙方为女职工或未成年工,造成其身体健康损害,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第四十四条、乙方违反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下列损失:

1、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和招收录用费;

2、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十一、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一方违反本合同时,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______元。

第四十六条、其他违约责任

十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三、劳动争议处理

第四十七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不愿或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其他

第四十九条、以下专项协议和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协商解决;与今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五十二条、乙方确定下列地址为劳动关系管理相关文件、文书送达地址。如以下地址发生变化,乙方应书面告知甲方。

(特别提示:以上条款内容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前,均应事先仔细阅读,并详细了解本合同以及附件内容,双方签字后即行生效。)

甲方: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_____(签名)

日期: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_____(签名)

日期: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

鉴证机关:_____(盖章) 鉴证人:_____(签章)

日期: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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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2024年劳动合同法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270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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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6]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确无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仍不受理,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

第二条

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

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的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书。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条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给付义务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共同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第五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第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七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九条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

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二条

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居民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内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持有《外国专家证》并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

第十五条

本解释施行前本院颁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抵触的,自本解释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

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处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予以撤销。

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不予执行:

(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三)仲裁员仲裁该案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四)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人民法院在不予执行的裁定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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