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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s管理细则【精选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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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班级管理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初中,班级,全文共 66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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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加分类:

1、 测试中90分及以上加3分,85分及以上加2分,有明显进步的同学加3分。

2、 得到学校或其他奖励的一次加3-5分;得到老师表扬的一次加1分。在各类竞赛中获奖的一次加6-10分

3、 各小组在一周内纪律、卫生没有被点名批评或者扣分的,整个小组加10分。

4、 作业得到A或者优等的一次加1分,有明显进步或者被老师表扬的加1分。

5、 组长或者副组长带领本组成员认真学习,遵守纪律,认真做好老师布置的任务,得到老师表扬的,小组一周加5-10分。

6、 积极参加学校或者班上的活动的同学,每次加1分。得到老师表扬的同学,每人每次加1分。

7、 好人好事,每人每次加3分。经常帮助班级或者老师做事,每人每次3-5分。

二、 减分类:

1、 不按时交作业的,每次扣2分;没有完成作业的,每人每次扣5分。作业被老师提出来点名批评的,每人每次扣1分。

2、 清洁卫生没打扫彻底,被学校扣分的,每组一次扣10分。晨读、午读被点名批评或者登记名字的,每人每次扣1分。

3、 课堂不遵守纪律被老师点名批评的,每人每次扣1分。不遵守学校的纪律,破坏公共财物的,每人每次扣5分。

4、 不在教室里、楼道间、操场上打架、攀爬、说脏话,每人每次扣2分。迟到每人每次扣1分。

5、 不允许带玩具、零食到学校,发现一次每人每次扣1分。去网吧或者营业性的游戏厅,发现一次扣10分。

三、“星级”小组评比方法:

1、以一个周为单位进行评比,积分在前三名的记一颗“ ”。

2、以五个周为一个大循环,得星最多的小组评为星级小组,得到五颗星的评为“五星小组”,由教师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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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安全管理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779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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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

市、区政府财政、规划国土、人居环境、交通、卫生、公安、监察、司法行政、机构编制、文化体育、住房建设、水务、药品监管、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应急管理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对学校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条 学校安全管理费用应当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并主要用于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设施、设备及相关安全管理人员费用。

第四条 政府建立和完善学校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和学生人身意外伤害险制度。

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和学生人身意外伤害险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招标购买。

学生监护人可以自愿参加学生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费用由财政、教育发展基金和学生监护人按1∶1∶1的比例承担。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牵头组织相关行政部门制定学校安全宣传方案。

本市广播、电视、报刊、政府网站等媒体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初开展学校安全知识宣传,播出或者刊登有关学校安全的公益广告。

第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应当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对考核优秀的学校和安全管理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学校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市、区政府应当采用现代科技防范措施,建立学校与辖区公安派出所直接联网的电子安全防范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卫生、司法行政、药品监管、应急管理等行政部门制定学校安全手册,指导学校建立学校信息化安全管理平台、学校网络安全、学校治安防范、预防学生滥用处方药物成瘾、教职工和学生心理健康咨询等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卫生、药品监管、应急管理等行政部门协助学校对教师、安全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八条 各有关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每年对学校及周边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建立台帐,并跟踪、指导、监督学校及周边区域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第九条 学校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学校和学校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三)制定学校突发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建立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四)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激励机制,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依法进行学校日常安全管理;

(六)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七)依法先期处置突发安全事件;

(八)依法建立健全安全事故赔偿机制。

第十条 学校应当配备1名注册安全主任,协助校长专门负责学校安全工作,负责所在校区的学校安全工作。

学校注册安全主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校长贯彻执行有关学校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协助校长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隐患排查和治理制度、安全工作档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检查表,拟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三)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

(四)监督落实学校日常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协助校长处置突发事件;

(五)检查、排查学校安全隐患,发现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协助校长落实整改;

(六)拟定学校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配合教务、学生管理和德育机构开设学生公共安全教育课程;

(七)组织学校有关工作人员参加安全知识培训;

(八)协助校长依法处理其他学校安全事故。

第十一条 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管理和保护学生的职责,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现学生有危险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根据安全管理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在学校注册安全主任领导下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学校应当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在非教育教学时间段内承担维护学生安全、午餐午休服务以及全寄宿制学校安全管理。

政府举办的学校可以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聘用安全管理人员,其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比例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部门、市机构编制部门另行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根据本校实际情况,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有关人员定额的规定设立卫生室。

学校(独立校区)应当至少配备1名具备医师资格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寄宿制学校,应当至少配备2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其中至少1名具备医师资格。

学校卫生室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应当履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的职责,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学校卫生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配备心理教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为学生提供心理辅导。

具体人员配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聘任公安、司法行政、法院、检察院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兼任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

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应当指导、协助学校开展法制教育、预防学生犯罪、维护学校治安秩序、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等工作。

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应当每2周到学校工作1次,学校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协助学校处理。

第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对注册安全主任进行不少于40小时的任职资格培训,培训合格方能任职。

分管安全工作的学校校长、注册安全主任应当每年接受不少于10小时的安全业务培训,参加业务培训的情况纳入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考核内容。

学校安全知识纳入教师继续教育内容;新聘教师、新任班主任的岗前培训应当包括学校安全知识内容。

学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设备设施维护人员、校车驾驶人员、食堂工作人员等特殊岗位人员应当参加培训,并依法持证上岗。

第十七条 学生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将其有效的信息联系方式及时告知学校,听取学校教师告知的未成年学生在校信息,采取合理的家庭教育方式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第三章 学校环境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新建学校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可能发生洪灾、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雷击等灾害的区域以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新建学校的抗震设防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新建学校的选址应当符合《条例》相关规定。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行政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学校类建设项目,规划国土行政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或者拟定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前,应当征求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的合法、合理意见,规划国土行政部门应当采纳。

第二十条 规划国土、水务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安全状况巡查学校周边的山体、水流、斜坡、挡土墙,发现对学校建筑物、活动场所、通道存在安全隐患的,按照《条例》相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公安、城市管理、科技工贸信息、人居环境、住房建设、应急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周边垃圾站(中转站)、垃圾处理厂、加油站、加气站和易燃易爆的危险品仓库的管理,依法查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加油站、加气站和易燃易爆的危险品仓库。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建筑工程施工工地的安全管理,发现隐患的,应当及时整改。

住房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建筑工程施工工地安全隐患的监督检查。

对安全隐患严重、危及师生安全的建筑工程施工工地,住房建设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停止施工,并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复工。

第二十三条 交通、水务行政部门应当在高速公路和水库紧邻学校的一侧设置保护性围栏和安全警示标识,对紧邻学校的高速公路、水库加强巡查。

第二十四条 学校周边区域的单位和个人超过国家规定噪声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人居环境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制止、查处环境噪声污染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交通行政部门、学校所在的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在学校周边区域道路设立限速标志、减速线及其他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学校上学和放学时段,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学校所在的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应当设置护学岗,协助学校安全管理人员维护交通秩序。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学校所在的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在学校教育教学期间,应当每日定时对学校周边区域进行治安巡逻,保护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七条 公安、卫生、市场监管、文化体育等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学校周边的书报刊零售点、歌舞厅、发廊、酒吧、网吧、商店、餐馆及其他经营场所的日常监管,依法及时查处生产、销售、租赁非法出版物、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有关行政部门开展学校周边区域各类隐患的排查治理、整改验收等工作,应当听取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和附近学校的意见。

第四章 学校设施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筑物、场地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规范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安全围栏,并及时整改。

对于难以判断的建筑物、场地安全隐患,学校应当委托建筑质量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确实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采取措施并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学校建筑物、场地维修竣工后,应当按照《条例》相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条 学校在每学期开学前应当组织对学校设施设备进行消防安全和质量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进行整改。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将学校列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对学校消防安全日常管理进行指导。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对建筑物、场地、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管理,作好记录,并分类归档保存。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当在学校区域内具有危险性的教育教学和生活服务设施设备、建筑物、易发生碰撞和滑倒的场所及校内施工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安全警示围栏。

第三十三条 交通行政部门应当协助学校对学校道路进行交通安全规划,设置规范的学校道路交通标志、道路交通标线和机动车泊位标志。

发生学校交通事故,学校应当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禁止学生在学校内驾驶机动车、电动自行车和使用滑轮、滑板。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在教学区和生活区的多层建筑物的每一楼层及楼梯间设置安全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备、施划区分上下楼梯标线。

学校应当保证学校教学区、生活区照明设施和照明灯具的正常使用,发现照明设施和照明灯具损坏,应当即时维修和更换。

第三十五条 学校食堂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市场监管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学校食堂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根据卫生安全状况监督检查学校食堂卫生安全情况。

学校内的食品经营场所,应当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或相应的营业执照,不得无证、照或超范围经营。

市场监管行政部门应当每年根据学校安全状况监督检查学校经营场所的卫生、经营情况。

校外配餐单位应当遵守《深圳市中小学校外配餐管理办法》,保证学生食品安全,承担食品安全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寄宿制学校和有寄宿学生的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宿舍管理岗位责任制,实行学生宿舍管理人员24小时值班、点名和夜间巡查制度,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未经学校允许,外来人员不得进入学生宿舍。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按照《深圳市校车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校车管理制度,明确司乘人员责任,规范学生乘车行为。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查处的校车违法情况及时告知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五章 学校活动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条 对小学四年级以下的学生应当建立上下学交接制度。

学校应当安排专人看管晚离学校的四年级以下学生。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校信息化安全管理平台,将学生到校和离校情况,迟到、早退、旷课情况,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情况以及其他关系未成年学生人身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协助学校建设学校信息化安全管理平台。

第四十条 学校发现教职工患有精神性疾病、传染性疾病或其他可能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疾病,应当及时将患病的教职工调离与学生直接接触的工作岗位或者离岗治疗。

患病教职工经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临床治愈的,学校应当恢复其原有的工作岗位;疾病确实不能根治的教职工,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保护有《条例》规定情形的学生。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教育行政部门对《条例》规定的特定疾病、特异体质或者其他异常生理、心理情况及其处理措施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十二条 学生患有精神性、传染性疾病或其他可能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疾病,学生监护人应当及时送学生到医疗机构治疗。

患病学生不适宜在校学习的,学生监护人应当向学校申请休学。

学生监护人不申请休学的,学校可以根据学生病情作出休学决定,并送达学生监护人。

学生监护人对学校休学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司法鉴定条例》的规定申请司法鉴定,经鉴定,学生无需休学治疗的,学校应当撤销休学决定。

患病学生康复的,可以向学校提交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书申请复学。

患病学生及其监护人不得妨害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第四十三条 公安、卫生、药品监管等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建立预防学生吸毒和滥用药物成瘾的安全管理制度。

学校发现学生吸食毒品和滥用药物成瘾的,应当及时告知学生监护人和公安机关,学生监护人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开设公共安全教育课,并将其纳入课程计划,开展学生生存教育、自护自救能力教育和健全人格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避险、救生和报警的方法。

学校应当结合本校及周边环境情况,在安全教育周期间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生存自救演习,使师生熟悉学校及周边安全环境,增强师生防灾、自救、互救能力。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生存自救演习应当作好记录,并归档保存。

第四十五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与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军训和体育活动。

任课教师在体育活动前,应当询问学生的身体状况,并针对学生的身体状况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或者安排适当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学校在学校内组织学生人数1000人以上的集体活动,应当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由活动的组织者制定安全预案,经学校注册安全主任核准并报校长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七条 学校组织学生到校外集体活动应当按照《条例》相关规定进行,事前应勘察活动场所,对活动场所、行进路线、交通工具、器材设备等情况进行安全检查。

活动开始前,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教育,以书面形式将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注意事项、活动结束时的地点、是否同意参加等告知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在回执上签字并送交学校。

第四十八条 学校组织的校外大型活动,应当将安全方案报送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超过1000人以上的大型集体活动,应当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报活动所在地公安机关批准。

学校组织学生到校外活动,应当事前告知活动所在地有关单位,有关单位应当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协助学校组织活动。

第四十九条 非教育教学时间是指《条例》规定的教学日中,7时至18时内除去规定的教育教学时间(小学6小时,中学8小时)以外的剩余时段。

非教育时间的学生安全管理的具体规定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章 应急救助与事故处理

第五十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部门统一建立应对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恐怖事件及其他紧急事件的学校应急处置机制。

第五十一条 学校出现紧急事件时应当优先救助学生,稳定学校秩序。

学校教职工应当履行保护、救助学生的职责。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学校或者有关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学生进行心理辅导,减少紧急事件对学生的不良影响。

第五十二条 学校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予以处置:

(一)采取合理的急救措施,及时进行救助,防止学生伤(病)情扩大;学校无法处置时,应当及时送往医疗机构治疗;

(二)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信息告知学生监护人,按有关规定向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进行事故调查;

(三)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涉嫌违法犯罪的,学校应当保护事故现场,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第五十三条 鼓励学校、保险机构、学生监护人就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等事宜进行协商。

第五十四条 学生之间因违反学校纪律造成的伤害,当事双方的监护人请求学校主持进行调解的,学校应当进行调解。

当事人不能就学生伤害事故赔偿达成协议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双方当事人自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调解之日起20日内达不成调解协议的,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终止调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令停办或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

(一)违反第九条第(一)项规定,未建立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安全围栏的;

(三)违反第三十条规定,发现学校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

(四)违反第四十四条规定,未开设公共安全教育课程或者未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安全应急演习的。

学校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造成重、特大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学校的校长应当给予撤职、开除公职处分,民办学校或者合作举办的学校的举办人、学校安全责任人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依法予以处理:

(一)违反第四十五条规定,组织体育活动时未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的;

(二)违反第五十一条规定,发生紧急事件时不优先救护学生的。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依法予以处理:

(一)注册安全主任违反第十条规定,不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宿舍管理人员违反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值班时擅自离开岗位、发现异常情况不记录或者不向学校注册安全主任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十八条 相关政府行政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监察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十九条规定,规划国土行政部门在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时,对学校选址不进行审查或者虽经审查不符合规定而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

(二)违反第二十条规定,规划国土、水务行政部门对学校存在安全隐患建筑物、活动场所、通道未按照《条例》相关规定及时处理的;

(三)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住房建设行政部门对安全隐患严重、危及师生安全的建筑工程施工工地不及时处理的;

(四)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交通、水务行政部门在水库和高速公路紧邻学校的一侧未设置保护性围栏和安全警示标识的。

第五十九条 学生监护人违反第四十二条规定,拒不执行学校休学决定,妨害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本实施细则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制定相关规定并组织实施。

自本实施细则实施之日起1年内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部门开展执法检查。

第六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xx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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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专业实验室管理细则范文_细则_网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164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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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实验室管理细则范文

专业实验室,既承担本科专业实验课的教学任务,又承担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学生科技立项和科技创新的开放性实验任务。为合理利用资源,确保实验室安全,根据学校实验室管理精神,结合我中心的实际情况,制订专业实验室管理细则,进入专业实验室的师生必须遵守本细则。

一、本科生做毕业设计(论文)及创新项目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1. 提出申请

指导老师到实验中心办公室申请使用实验室。经同意后,由实验室管理员指定实验柜台。

2. 开放时间

8:30 ~22:00可以使用实验室。不同时间注意事项不同。

3. 安全管理

(1)加班做实验,必须经指导老师同意。

(2)晚上不能关电源的设备,务必到准备室登记。

(3)每一实验室安排1-2名需要加班的同学值日。需要加班的同学务必知道自己是否需要值日。每天16:10~16:20在实验室黑板公告值日安排。如安排二名同学值日,排名在前者,应按预约时间准时到达实验室;排名在后者,负责锁门,锁门前务必确保水、电、门、窗、气源、设备处于规定状态,且不能早于预约离开时间锁门。如安排一名同学值日,以上值日生职责由该同学负责。值日生必须确保所负责的实验室有可靠人员在。

4. 物品借用

可供借出使用的物品主要是玻璃器皿。确需借用者,先列出借用物品清单,到准备室确定可借物品。学生先把借条(借条一式三份,中心办公室、准备室、借用人各一份)送给指导老师签名,再送中心办公室核准,最后到准备室领用。借用期不得超过四个月。所借用品必须先清洗干净后归还。供本科专业实验使用而且台数少的设备不能借出使用(只公用)。本科教学实验经常使用的低值易损品及消耗品(如普通电炉、无加热装置的水浴锅、石棉网、胶管、滤纸、试纸等)不能借用。

5. 损坏及丢失物品处理

损坏玻璃器皿必须实物或原价赔偿。损坏仪器设备按维修费的2~50%赔偿。

丢失设备按学校规定处理。

丢失玻璃器皿必须写丢失情况报告,送实验室管理员登记。如未发现偷窃者,则由丢失者赔偿。

6. 实验管理

(1)挥发性高或毒性大的废液,必须倒入指定容器内,禁止倒入下水道。

(2)容易损坏台面的用具(如电炉、底部粗糙的物品)必须放在实验室提供的垫板上使用。

(3)公共用品使用后必须及时放回原处,禁止放在自己柜内。

(4)公用设备由使用者协商或轮流使用。

(5)做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的学生,必须按管理员的安排搞好公共卫生(每学期不超过2小时)。

(6)使用危险性大或贵重的设备,必须先经过有关老师的许可。

7. 严禁事项及违规处理

(1)学生只能使用已办理借用手续的实验柜、通风柜。严禁擅自打开其它柜门(包括水池下面的柜门)。严禁擅自拿他人物品。严禁把未办理借用手续的仪器设备带到它室。违反本条规定,视为偷窃,负责赔偿所在楼层近三个月来丢失的物品。

(2)严重失职者(如:下班忘记关水、电、反应装置,忘记值日,违反操作规程弄脏设备又不及时清洁)必须写检讨,交给中心、学院备案。

(3)所使用的地方脏乱差且下班前不整理,责罚搞公共卫生二

小时。

二、本科生做专业实验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1. 按老师安排使用实验台,不得擅自更改位置。

2.实验前必须注意:检查柜内物品是否与清单相符(多出的马上放在指定筐内,缺少的先在指定筐内找,找不到的到准备室领取);物品摆放的位置。

3. 禁止把公共用品放在自己柜内。

4. 实验完毕后,必须做到:所有物品放回原位;物品与清单相符;台面整洁。

5. 值日生职责:清洁公用台面;整理公共用品;扫除地面垃圾。

6. 班长每次安排四名同学值日。先安排违规者,人数不够再安排其它同学轮值。

7. 违反上述规定者,罚值日一次至数次。

8. 学生只能使用自己柜内物品及台面物品。严禁擅自打开他人柜门、拿走他人柜内物品。违反此规定者,必须写检讨交给中心、学院备案。

三、教师、研究生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1. 如确实需要,可以借出仪器设备,但不得跨学期借用,不得影响本科教学实验。如有损坏,必须支付全部维修费。

2. 到专业实验室做实验,注意事项参照第一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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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物业,服务,收银,全文共 114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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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院病历归档管理规定篇

(一)所有病历随病人出院即送至住院处办理出院手续。

(二)部分病历病理报告、化验检查报告归档时仍未能回报者,亦应先将病历归档,待结果回报后送病案室将病历补充完整。

(三)死亡患者病历也按上述要求归档。进行死亡病例讨论需由科室重新将病历自病案室借出,借阅执行《病历借阅制度》中相关规定。

(四)病案室工作人员随时至住院处进行病历回收工作,并做好登记签字手续。

(五)各病区在患者办理出院前将病历整理完毕,并由病区人员送至住院处填写交接记录双方签字认可。

(六)所有归档病历均要求住院医师、主治医师及质控医师签字在归档前完成。不能完成者按未及时归档病历处理。

(七)未能按时归档的病历纳入病历质量总评、通报全院并进行相应奖金、工资处罚。

(八)病历丢失一份扣相关责任人1000元,病历遗失出现医疗纠纷的除经济处罚外责任人承担由病历遗失造成的其他责任。

二、病历借阅规定

(一)病历属于医院的特殊档案资料,实行封闭式管理模式。

(二)患者无权借阅及携带本人病历。

(三)其他医疗机构无权借阅医院病历。

(四)所有借出病历3日内必须归还,如需再次使用,应办理续借手续。其中医务、质控、医保、农合办等调阅的病历应在检查完毕后当日归还。

(六)病历实行封闭式管理,根据特殊要求对以下4种情况实施有限借阅,原则为只能借阅归档后的病历,对于未归档的病历一律不得借出。

1、医院经治医师调阅再次入院患者病历时,借阅者必须为经治医师,如为非经治医师或实习(进修)医师,则须持有经治医师签字的借条,双方签字后方可借阅。

2、进行临床教学或死亡(疑难)病例讨论时,借阅者必须为死亡(危重、疑难)患者所在科室医师,如为实习医师或进修医师则执行双签字制后方可借阅。

3、特殊情况需借阅病历的,需持有医务处盖章的借阅申请方可借阅。

4.病历借回完善,须3日内归还,否则按未归档病历对待,纳入未归档范围予以通报及相应奖金、工资处罚(超过7天,每天扣罚当事人100元至归还止。

七、除第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况外所有病历不得借出病案室,包括以下情况:

1、护理部及各病区护士(长)对护理记录进行质控检查。

2、药药剂科查阅相关资料。

3、医保、农合、医务、质控等检查(尽可能在病案室进行)。

4、所有病历复印工作。

5、研究生课题研究需持有带教医师(医院正式职工)签

字的查阅申请,仅允许在病案室内查阅,且查阅人必须为参加课题者,每次查阅不得超过20份。

6、本院医师从事科研课题研究需查阅病历时,仅允许在病案室内进行,且只能查阅本人经治患者的病历。

8、除此之外未说明的其他情况。

(八)对借阅的病历应妥善保管,严令禁止涂改、拆散、丢失、转借他人、带离院外、复印或者复制,如出现此类情况,经核实后将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并予以相应处罚。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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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国有资产管理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119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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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我院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我院国有资产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制度。具体分工:财务科负责流动资产的管理,建立固定资产的总分类明细账;总务科管理各类办公家具,病床及后勤物资;设备科负责医疗器械;信息科管理电脑,打印机等;基建办负责新建工程立项报批、竣工验收、办理资产登记手续;办公室负责房屋建筑物及交通工具的管理;药剂科负责药品管理;材料科管理卫生材料。

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对应收和预付款项要加强管理,定期分析、及时清理;药品采用“计划采购、定额管理、加强周转、保证供应、金额管理、数量统计、实报实销”的管理办法;其它存货要按照“计划采购,定额定量供应”;大型医疗设备,要确定专人保管,制定操作规程,维修保管制度,实行专管专用,以提高使用效益,并定期报告设备状况及使用情况。

三、各科室需要购置国有资产必须提前向主管负责人提出申请,报经院长审批,由相关科室负责购置。要健全采购管理制度,做好资产验收工作,加强资产入库管理,根据审核无误的验收入库手续、批准计划、合同协议、发票等相关证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每月与归口管理部门核对账目,保证账账相符。

四、各科室对占有、控制和使用的国有资产安全、完整负责,资产管理部门要定期核对实物,要求账实相符,防止物资挤压、损坏、变质、被盗等情况的发生,积极指导协助有关人员管好、用好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质、增值。

五、科室之间不准自行对国有资产转移、私自动用和任意拆卸。科室不用或使用效率不高的国有资产应向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进行院内调剂使用,以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整体效益。

六、科室分科或负责人变动时,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科室对国有资产进行分割和监交,并由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科对国有资产做分户账调整。

七、国有资产处置即国有资产无偿调拨、有偿转让、对外捐赠、置换、报废、报损等事宜。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院领导审批,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由资产管理部门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报财政局批准,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八、资产管理部门至少每年对国有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核对工作,发现余缺及时作出记录、查明原因,提出相应处理意见,按报批手续报院领导批准后进行账面调整,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九、归口管理部门和科室在计划、购置、保管、使用、维修、报废、报损、出租、转让、出售等环节都必须认真、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和职责。医院定期对管理和使用国有资产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科室和个人进行表彰,同时对违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行为和现象,要严格追究责任,视情况轻重给予处罚,将国有资产管理作为其科室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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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小学图书管理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小学,全文共 35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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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值班人员:社区干部,同时鼓励普通党员参与值班

2、值班时间:周一至周五。

3、值班任务:

(1)接待群众来访,办理有关手续,解决群众在生产、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受理居民对社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答复解释居民提出的问题。

(2)负责处理突发性紧急事件,并及时向上级党委、政府报告。

(3)负责处理日常工作,记录处理过程和结果。

(4)维护办公场所的环境卫生及财产安全。

4、值班要求:

(1)社区干部实行轮流值班制,按时上下班,不得缺岗漏岗。值班干部如遇特殊情况,必须事先请假或委托其他干部接班。

(2)值班人员不在办公室时,要保证通讯畅通,接到紧急通知应迅速到场。值班人员不得有失职渎职、酗酒等行为。

(3)值班人员到岗须签到并做好值班记录,接受群众、党代表、人大代表、老干部等的监督,全年值班考勤情况作为社区干部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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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初中生班级管理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初中,班级,全文共 39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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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创造一个干净、卫生的生活环境,特制订本制度:

一、卫生间必须保证设施完好,标志醒目,上下水道畅通,无跑、冒、滴、漏现象,如有损坏当月负责班组要及时维修。

二、卫生间必须每日清理、清扫卫生间,全天保洁,通风良好,做到各种设施干净无污垢,地面无积水、无痰迹、无异味、无烟头,一处不合格罚款10元。

三、卫生洁具做到清洁,无水迹、无浮尘、无头发、无锈斑、无异味,墙面

四角保持干燥,无蛛网,地面无杂物,一处不合格罚款10元。

四、卫生间地漏过滤网起到放至堵塞作用,请不要为方便下水而移除。

五、 便后及时冲洗,做到手纸入篓,当天清理,便池内严禁丢弃报纸和杂物,以免造成管道堵塞,违者发现一次罚款20元。

六、卫生间照明、洁具设施若损坏,负责班组应联系车间办公室进行及时回复。

七、员工应爱护好卫生间的设施,卫生间墙壁上严禁乱写乱画,对故意损坏

卫生设施者,将根据情节轻重罚款50—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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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高中班级管理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高中,班级,全文共 96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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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危险作业范围,危险作业审批及实施办法。

本制度适用于危险作业安全管理

2. 引用标准

QJ1424《安全生产管理通用表格》

3. 危险作业范围

下述作业属危险作业:

a高空作业(高度在2m以上,并有可能发生坠落的作业);

b在易燃易爆部位的作业;

c爆炸或有爆炸危险的作业;

d起吊安装大重型设备的作业;

e带电作业;

f有急性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

g处理化学毒品、易燃易爆物资、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h在轻质屋面(石棉瓦、玻璃瓦、木屑板等)上的作业;

i有限空间作业

j其它危险作业。

4. 危险作业审批

⑴ 报请审批的危险作业应属于生产中不常见,急需解决的作业。进行危险作业前,应由下达任务部门和具体执行部门(包括承包部门、个人)共同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单”,报项目部批准,特别危险作业需报公司安全部门审批。

⑵ 如情况特别紧急来不及办理审批手续时,实施单位必须经公司安全部门同意方可施工。公司安全部门应召集有关部门在现场共同审定安全防范措施和落实实施单位的现场指挥人。

⑶ 危险作业的单位应制定危险作业安全技术措施,报请项目部审批;特别危险作业须经安全技术论证报请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⑷ 作业人员由危险作业项目经理指定,有作业禁忌症人员、生理缺陷、劳动纪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状态等人员,不准直接从事危险作业。

5 危险作业的实施

⑴ 危险作业申请批准后,必须由执行单位领导下达危险作业指令。操作者有权拒绝没有正式作业指令的危险作业。

⑵ 作业前,项目部或危险作业负责人应根据作业内容和可能发生的事故,有针对性地对全体危险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落实安全措施。

⑶ 危险作业使用的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危险作业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做到配备齐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⑷ 危险作业现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现场管理要求。作业现场内应整洁,道路畅通,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⑸ 危险作业过程中实施单位负责人应指定一名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有安全意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作为安全负责人,负责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

⑹ 危险作业单位领导和作业负责人应对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⑺ 对违章指挥,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时安全员或安全负责人有权停止作业。

⑻ 危险作业完工后,应对现场进行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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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物业保洁管理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物业,卫生,全文共 110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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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园职工一学期无旷工、无迟到、无早退、无不安全事故的,园内授予出勤安全奖50元;因请假不上班扣10元岗位责任奖。

二、考勤部分:

1、早晨非接车教师7:30到校,7:40以前做完所有私人事情,准备接待学生,下午等学生全接完教师离园;接车教师随车接送,但早晨不能迟于8:30进园,下午不得早离园。

2、每天工作时间内,未经请假,不得私自外出,否则,按旷工论处。

3、迟到一次(15分钟以内),扣5元;早退一次,扣5元,矿工1小时(迟到15分钟以上视为旷工)扣10元。幼儿园奖惩制度。

4、因事请假一天扣当天的工资,因病请假一天扣当天的工资。因旷工或未办理请假的人员扣发三日工资。

二、积极参加教研活动,提高自身业务素质,每一位教师每一月必须讲一次公开课;积极撰写教育论文,凡被选用登载的,县级奖50元,市级奖80元,省级奖100元,国家级奖150元。

三、教师上课,必须结合班级实际情况先备课,教师备课一月一检查,没有备课或没有达到进度的,一次扣20元。周计划必须在每周星期一早晨8:00以前上墙,未按规定上交或上墙,一次扣5元。

四、上班期间工作不负责任,发生不安全事故者,相关人员要承担事故责任,并在全园通报批评。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对于在班发生不安全事故的,药费,保险公司拒赔部分,老师承担80%,开饭期间发生不安全事故(如烫伤),老师承担80%,食品卫生发生中毒者,根据情节轻重相应追究主管幼儿灶、炊事员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参照上述办法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幼儿园奖惩制度。

五幼儿安全、护理部分:

1、因教师看护不力,导致幼儿被抓伤、咬伤摔伤的,视其严重程度,一次扣5——20元。

2、幼儿上厕所因没有教师指导而摔伤的,不给学生以适当照顾,家长反映情况属实的,一次扣10元。

3、因教师照顾力度不够,导致幼儿出勤率严重下降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5——20元的处罚。

4、因教师看护不力,导致幼儿经常尿湿裤子的(一月内尿湿裤子达到3次的),每月扣10元。因教师疏忽,幼儿尿湿裤子后没有及时更换的,发现一次扣5元,家长投诉情况属实的,一次扣10元。

六、班级卫生不干净,留死角,一次一处扣班级教师每人5元。幼儿饮水杯个人专用,每天清洗并消毒一次。为消毒一次一处扣班级教师每人5元

七、教师带班时,私自换班、串班聊天、接打电话、接待外客,一次扣工资10元

八、不服从领导安排者,一次扣工资50元。不参加教研活动听课等活动的,一次扣工资10元。

九、放学后,各班必须要把教室和清洁区打扫干净,桌椅要摆放整齐,扫帚、垃圾篓、撮箕要摆放好,门窗要关好,文具柜要收拾整洁,每天放学后检查,发现教室或清洁区不干净,不整洁的,门窗没有关好的,一次扣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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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公司员工出差管理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企业,职员,全文共 56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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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批程序

1. 凡因公出差,必须要事先填写《外出报告单》履行审批手续,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有效,否则不予报销费用并按事假处理。

2. 如有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审批手续或出差中事务变化需要延时的,在出差回厂后一天内补办审批手续。

3. 员工出差一天由本部长审批,一天以上经部长审核由总经理审批,各部长以上的管理人员由总经理审批。

4. 凡因公出差需要向公司财务预支费用的,凭审批的《外出报告单》,由总经理批准借支。

二、乘车规定

1. 行程500公里以上跨夜间(21—7点)的火车,允许买硬卧票。

2. 市内公共汽车、火车、长途汽车凭票报销。

3. 打的原则上提前申请、特殊情况事后及时说明。

4. 特殊情况或需乘飞机的由总经理批准。

三、出差补助标准

1.餐补:50公里以内的需就餐的每餐10元,50公里以外的每餐15元。

2.住宿:出差需住宿的按县级市60元每夜,地级市80元每夜,省会城市100元每夜,直辖市及沿海、特区120元每夜。

3.其它:有客户及特殊情况需要安排吃饭、住宿的,逐级请示最终由总经理确认同意后安排并报销。

4.当日出差没有就餐的没有补助,当天返回的没有住宿费。

注:所有外出人员由公司承担就餐、住宿费用的没有出差补助。

四、回到公司后,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填写《报销单》,由部门负责人(或安排人)审核签字,最终经总经理审批再到财务部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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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高中班级管理细则如何制定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高中,班级,全文共 58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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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校车接送过程的管理,保障幼儿的人身安全,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及错接、漏接情况的发生,特别是配合县教育局安稳股校车监控平台监督,特制订该制度:

一、每次车辆出发前,驾驶员需全面检查车辆状况正常后方可出发。校车定时参加年检和交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驾驶员需带齐所有证照,保证良好的身体状况,不酒后驾驶和疲劳驾驶。

二、跟车老师必须在乘车前仔细对照乘车名单,与领队老师确认核实当日乘车名单及人数无误后,方可上车。

三、如有幼儿因特殊原因更改上、下车时间或改乘其它线路车辆,家长须提前通知幼儿园,跟车老师必须在当日记录中做特别说明,以免遗漏。

四、跟车老师在跟车过程中,必须对照乘车清单,确认每个站点上、下车的幼儿,并在每个相应的名字后打勾确认。

五、跟车老师在跟车结束前,必须对整个车厢进行检查,确认没有一个幼儿被遗留在车上。

六、跟车老师在跟车结束后,必须再次检查乘车记录,并在乘车表上签名确认后,再请园长签名每月底交办公室备案。

七、督促校车司机必须保持车辆匀速行驶,遵守交通规则,并避免一切不安全驾驶的行为。

八、检查校车司机在接送的路程中是否正确在各站点停靠,无论 该站点是否有人上下车。

九、提醒校车司机必须在幼儿上车坐稳后,跟车老师示意可以开车后,方可启动车辆前行。

十、校车站点及乘车幼儿名单需变更时,由每条线路组织教师提前通知到该车所有跟车人员及司机。

十一、家长接送幼儿必须出示接送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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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班组安全管理考核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372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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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意义

为了强化师范生日常行为规范养成训练,进一步提高我校常规管理水平,促进优良校风的建设,特制订班级管理量化考核细则,并在今后的实践中不断改进,不断完善。

二、实施细则

1、十项检查,每项十分,共计一百分。班级其它的情况记入加减分项。一周内出勤、卫生、两操、早读、写字课、仪表、公物等的累计得分为周汇总得分;一周内每次检查集会、自主管理得分的平均分为周汇总得分。十项检查得分与加减分项得分合计为周汇总得分。周汇总得分的平均分为月小结得分,月小结得分的平均分为学期评定得分。

2、检查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逐项分解,量化记分,做到日检查、周汇总、月小结(每四周小结一次)、学期评定。

3、每四周,学校将按照考核得分,按30%的比例分别评定出清洁区和教室较好的班级并授予流动红旗、较好的宿舍授予星级宿舍。

三、具体要求及检查办法

(一)集会(包括升旗仪式、校会、班会、运动会、文艺演出、参观等)

A. 升旗仪式(包括在室外进行的其它集会)

1、学生按时参加,不得无故缺席,学生无故缺勤一人次扣1分,扣满3分为止。

2、集合或行进中队伍不整齐或秩序不好的扣1~2分。

3、着装整洁统一,着装不符合要求的每一人次扣0.5分,扣满2分为止。

4、班主任无故不跟班活动,一次扣2分。

5、活动结束后,班级所在位置发现有乱丢乱弃的一次性扣2分。

B.主题班会等在室内进行的集会

1、黑板清洁,有相关主题的布置。无相关主题布置扣2分。

2、放在桌面上的书本(与会议无关的)要合上并摆放整齐,如有违反每人次扣0.5分,扣满2分为止。

3、不交头接耳,不做其它与会议无关的事。如有违反每人次扣1分,扣满5分为止。

(二)出勤

1、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在规定时间进出学校或教室。在预备后进入学校每人次扣1分。上课后进入学校每人次扣2分,并记入违纪名单。旷课每人次扣4分并报教务处处理。

2、私自翻越校门或围栏进出学校的,每一人次扣4分,记入违纪名单并报学工处处理。

3、晚自习静校后学生逗留校园的,每一人次扣1分,并记入违纪名单。

4、晚间查宿无故缺席的,每一人次扣2分,并通知班主任及时和家长取得联系,计入违纪学生名单,视情况由学工处给以相应的处分。

(三)仪表

1、按学校规定统一穿着校服的时间而未按规定穿着的,每人次扣0.5分。

2、头发干净整洁,符合师范生形象。不染发、不留长指甲,不佩戴饰物。男生不留长发和怪异发型,女生不烫发、不化妆。不符合要求者每人次酌情扣0.5或1分,扣1分并记入违纪名单(认错态度好,并积极整改的可不通报)。

(四)卫生

每天三小扫,每周一大扫(学校统一规定大扫除时间),清洁区、教室垃圾做到日产日清。每天早、中、晚按时打扫或保洁。

A.教室(6分):无故未打扫扣6分,无故未在规定时间内打扫完扣2分。

1、桌椅1分,其中排列不整齐扣0.5分,桌面、桌脚、桌洞有一处不干净扣0.5分,扣满1分为止。

2、门窗玻璃2分,其中每有一处玻璃不明亮清洁扣0.5分,门窗框台不清洁扣0.5分,走廊上的瓷砖不干净扣0.5分;门窗框台、玻璃不干净扣0.5分,门前走廊不干净的扣0.5分,有积水的扣0.5分,扣满2分为止。

3、地面2分,没有打扫干净的扣1分,其中每有一处痰迹扣0.2分,每有一处废纸果皮扣0.2分,每有一处污迹和口香糖印扣0.2分,扣满2分为止。

4、墙壁0.5分,要求张贴要整齐,无乱写乱画,无尘土蜘蛛网,无球印和脚印,灯具无尘土,有一项未达要求扣除0.5分。

5、卫生工具0.5分,要求及时清理不能使用的卫生用具,卫生用具排列不整齐,卫生角不干净垃圾未清理扣0.5分。

B.卫生区(4分):无故未打扫扣4分,无故未在规定时间内打扫完扣1分,每有一处垃圾、砖瓦扣1分,扣满4分为止。

1、卫生区为环境场地:每有一处垃圾扣1分,每有一处废纸果皮扣0.5分,每有一处污迹和口香糖印扣0.5分,花坛、瓷砖不干净扣0.5分,扣满4分为止。

2、卫生区为路面的:做到水泥路面无尘土,地面上每有一处垃圾扣1分,每有一处废纸果皮扣1分,扣满3分为止。

C.乱扔垃圾的,每一人次扣1分并计入违纪名单(承认错误并积极整改的扣0.5分且不通告);发现他人乱扔垃圾的(需有违纪同学的违纪证据),加相应分数。

D.卫生工作未做好需返工的另扣1分;返工后仍不达标的班级,当天的对应卫生成绩为0。

(五)宿舍

宿舍卫生及日常管理按《宿舍管理规定执行》,各班加减分一并计入班级总分。

(六)早操、课间操

1、每班可留2人对清洁区、教室进行保洁,因病、事假不能出操的,应有相关证明。每班每有一人旷操扣0.5分,累计扣满2分为止。旷操同学记入违纪名单。

2、进、退场时队伍不整齐或秩序不好的扣1或2分,各班应有能体现班级特色的口号,喊口号不响亮扣1分,无口号扣2分。队伍不整齐或未定点站位的扣2分。

3、以班级为单位着装不统一每一人次扣0.5分,扣满2分为止。

4、班主任无故不跟班的扣1分。

5、做操动作要规范、整齐。其中有同学动作不规范的扣0.5~3分,整体不整齐的扣0.5~2分。

6、汇总时,每天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

(七)自主管理

A.自习

1、应做到专心自习,不做与自习无关的事,不妨碍他人自习,违者每人次扣1分。

2、自习课有班主任或其他任课老师在的不扣分。

B.写字课

1、未按规定写字而做其他事情的,每人次扣0.5分。

2、 有班主任或其他老师现场指导的不扣分。

(八)公物

1、讲台、课桌、板凳、黑板、窗户及其他物品无损坏,凡人为损坏的每一次扣1分。

2、电灯、广播、电教器材及其他电器无损坏,凡人为损坏的每一次扣1分。

3、教室无人时(如升旗、上体育课等),应锁好门窗、关闭所有电器,违反的每次扣1分。

4、非上课时间擅自使用电教器材,其它浪费水电的行为每次扣1分。

(九)就餐

1、自觉遵守就餐秩序,按时就餐,自觉排队,禁止插队,如有违反每人次扣1分。

2、注意节约粮食,按需购买,反对浪费现象,用餐后将餐具放在指定位置,如有违反每人次扣1分。

(十)课余

1、学生在课间要从事文明的的活动。凡在课间追逐打闹、污言秽语、擅自进入其它班级的每人次扣1分,此项每天最多扣2分。

2、走读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方可凭证出入校门,其他所有时间出入必须持有相关部门的证明,私闯门卫强行外出的每人次扣1分,将走读证借给他人使用的没收其走读证,每人次扣2分并通报批评。

四、加减分项

1、在学校布置的各项阶段性工作中,参与班级加基础分0.5~3分。组织较好或有突出表现的加0.5~1分;完成不好的减0.5~2分;未作学校要求工作的减1~3分。

2、在学校组织的全校性活动、比赛或评比中,名次列年级前三分之一的班级加3分,中间三分之一的班级加2分,后三分之一的班级加1分,无故不参加学校活动的不加分。不记名次的活动参照以上标准加分。如代表学校参加市级及市级以上比赛,每次加3~5分。

3、结合本班实际组织开展特色主题活动,并书面上报活动总结和活动照片的每次加1~5分。

4、个人或集体做好人好事有突出表现者每次加0.5~3分。

5、对在检查中谎报、错报班级或姓名,逃避检查,接受老师教育态度不端正,扣4分(认错态度好、及时改正的扣2分)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

6、班级发生意外伤害、突发性事件或学生严重违纪(如打架、吸烟、旷课、考试作弊等),班主任应积极介入并及时上报安保处或学工处,同时做好事件的调查了解(注意保存书面材料),学生的教育、安抚和家长的沟通协调工作,以上四项工作有一项未完成的减3~5分。班级学生因严重违纪受学校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开除处分的每人次分别减1~6分;能按以上要求处理的加1~5分。

7、经学工处研究上报,学校批准,可以对某些特殊事件加、减分。

五、班主任绩效考核及优秀班主任评比办法

1、每学年,班主任绩效考核津贴按绩效考核成绩发放;每学年学校将组织评选“优秀班主任”,并给予表彰;

2、班主任绩效考核成绩及“优秀班主任”评选得分 = 班级管理量化考核得分×60%+出勤得分(10%) + 计划总结得分(5%) + 班会备课得分(5%) + 德育论文得分(按实际获奖得分)+临时性工作安排(按实际得分计算)+领导测评得分(20%)。

3、出勤(包括班主任例会、临时性工作安排会议、每周日晚班会、每周看早操及深入宿舍次数、各项学生集会如:升旗仪式、表彰大会、文艺演出等)满分为10分,每迟到或无故早退一次扣1分,未在校办公室备案的请假每次扣1分,每无故缺席一次扣2分。

4、计划总结满分为5分,每迟交一项扣1分,每少交一项扣2.5分。

5、班会备课满分为5分,每学期班会备课不少于10篇,每少一篇扣1分。

6、德育论文为加分项,凡按学校规定及时上交德育论文的,每次加1分;在市、省、全国发表德育论文的,每篇分别加2、3、5分(在以上同等级别协作组会议上获奖的德育论文按以上标准加分)。

7、班主任考核奖与“优秀班主任”评比得分挂钩,结合班级类型从高分到低分按学校制定的考核奖发放办法发放班主任月津贴及学年绩效奖励性津贴,每学年按照一定的比例评选出优秀班主任并予以奖励 ,上级各类优秀班主任评选均参照以上各项得分进行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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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小学班级管理奖惩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小学,班级,全文共 85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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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方面:

1.作业完成并且字迹美观端正(优a),得10分。(优+a+)得20分。

2.单元考试90分以上,得30分,95分以上得50分。

3.家庭作业没有完成或按时上交,一样扣10分。

4、上课积极回答问题有3次及以上的可以奖励10分。

5、作文获得“小小作家”印章可以奖励20分,得90以上得10分。

6、有进步的同学视情况由老师奖励。

纪律方面:

1.违反班级纪律将被记录在班级日志上,有一个名字,扣10分,两个名字扣20分,依次累计。班级被扣分,扣100分。

2.课间出操、集会,必须做到静、齐、快,讲话的、推同学的或打闹的,每次扣10分。

3、表现突出,被表扬的视情况奖励。

劳动方面:

1.卫生值日当天无批评,没有扣分,当天值日生每人得30分。值日认真的受到老师表扬的,得10分。忘记值日的、偷懒或没有完成自己的工作就去玩的,扣10分。

2.平时在教室里面吃零食、在教室里面乱扔纸屑或粉笔、随机检查教室卫生时发现座位的四周有纸屑或其他脏东西的(包括自己的课桌椅、地面等),扣10分,并提醒。不改正的罚值日一天。

好人好事:

1.在一帮一活动中双方成绩都有一定的提高的每人每次得20分

2.捡到东西能及时还给失主或交给老师的每人每次得10分。

3.被老师发现不团结、和同学闹别扭甚至打架的每人扣20分。

4.表现优秀者,根据情况而定,可若干分。

5、在各类比赛中获奖,为班级争光的,有奖励。

小助手监督方面:

1.小助手要为同学办事,不能私自乱用权利,被发现每人扣10分。

2.小助手的工作得到老师的好评时,每人每次根据情况奖励若干分。

3.小助手要带头,做好其他同学的榜样,小助手有严重错误的做深刻检讨,被批评三次撤换。

4.其他同学对小助手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并帮助小助手做工作的每人每次得10分。

5.小助手、值日生、课代表、小组长等工作表现出色的,由老师视情况奖励。

奖励细则

1、100分可兑换一个奖章,得到相应奖励。

2、每月评选班级之星,发给奖状,并公示。

3、奖券作为期末评优的一个重要参考。

4、如有发现私自交易奖券,一律没收上缴,并给予相应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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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初中生班级管理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初中,班级,全文共 66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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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师生的人生安全,确保校园有个平稳和谐的育人环境,经过讨论决定成立以下安全管理领导组及管理范围和措施:

成立安全教育管理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切实保障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安全,特制定如下安全细则

一、在上学、放学的路上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做到不、追、爬、吊、拦各种车辆,不玩耍、逗留、打闹、斗殴。

二、任何时候都不准私自下河、塘、堰、池、井等有水的地方玩耍、洗澡、取水、喝水。

三、不准攀、吊、爬各种树木、桥栏、栏杆、电杆、高崖、大门及其它任何有危险的地方。

四、不准随身携带各种利器、火源、易燃易爆的物品,有危险的玩具及其它有安全隐患的物品。

五、不准吃零食,特别是伪劣、腐烂、变质、过期的食品。

六、在学校大门以内的任何地方、任何时间做到不跑、不追、不打、不闹、不疯、不狂。

七、在集体活动时要自觉遵守秩序,做到不跑、不追、不拥、不挤、不推、不攘。

八、不破坏他人的正常活动,不伤害他人,更不能故意他人 。

九、在教室内休息时只能在自己的座位上,不能到他人的位置上去,上课时更不能离开自己的座位,若有事经老师同意后方可离开。

十、活动不能过量,饭后半小时之内不准从事剧烈运动,不做有危险的游戏和事。

十一、严禁携带、食用任何有毒有害的物质。

十二、凡开展正常活动时也要注意安全,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十三、大风大雨不要冒险行走,不要在大树和高坡下躲雨,不要捡碰落地电线,凡要过大小河,要特别注意若涨水,杜绝强行过河。

十四、不要乱摸、乱弄电线、插座、用电器等。

十五、到校后不能私自出大门,若有事须向老师请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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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广东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全文_细则_网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340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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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定了《广东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广东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坝高15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大坝。

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设物和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物,以及与坝体联结的电站厂房和其他建筑物。

坝高15米以下、10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10万立方米以上,对重要城镇、交通干线、重要军事设施、工矿区安全有潜在危险的大坝,其安全管理参照细则执行。

第三条 大坝的扩建、改建、除险加固的工程主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并依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技术管理程序编制设计文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实施。

第四条 大坝工程设计包括主体工程和与主体工程配套的工程观测项目,如渗透压力、渗流量、变形、沉陷、位移、降雨、水位、出库流量等,以及通讯、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管理房等设施的设计。

上述设施不完善的已建大坝,应在扩建、改建或者加固的设计中补充完善。

第五条 大坝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施工单位承担。施工单位必须依照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设计文件、图纸的要求以及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规程进行施工和管理。

第六条 兴建大坝时,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设计方案,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下列标准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并树设界标桩标志。城市规划区内的大坝管理范围的划定,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一)大型水库(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和重要中型水库,从坝脚算起水平距离不少于200米,从左右岸墙(或坝头)算起水平距离不少于50米。

(二)中型水库(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上不满1亿立方米)和重要小型水库的大坝,从坝脚算起水平距离不少于100米,从左右岸墙(或坝头)算起水平距离不少于30米?(三)小型水库(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不满1000万立方米)大坝,其管理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划定。

水库大坝管理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划定水库大坝保护范围。

大、中型水库的泄洪道超出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从泄洪道外侧翼墙算起水平距离不少于15米。

(四)未达到标准的大坝,其管理和保护范围可以适当扩大。

已经划定的水库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超过上述标准的,不予变更。没有达到上述标准的,应当按上述标准重新划定。

已建大坝尚未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大坝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安全管理的需要,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本细则规定的标准划定。

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依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开荒、炸鱼、开采地下资源和其他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未经批准不得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建筑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妨碍大坝安全的原有建筑物应予拆除;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暂缓拆除的,应丈量登记,不准扩建、改建。

第八条 禁止在大坝的坝顶、坝坡戗台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及重型车辆;不是兼做公路的大坝坝顶、坝坡戗台,未经大坝管理单位许可,不得在坝上行使机动车辆。

第九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按要求配备合格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大型水库不少于5人;中型水库不少于3人;小型水库不少于2人。

第十条 未达到国家有关部门规定防洪标准、抗震设防标准,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水库大坝,必须制定控制运用计划。

控制运用计划,由工程管理单位编制,经大坝主管部门审查后,按下列程序审批和备案:大型水库,征求所在地县级三防指挥部意见后,报市三防指挥部审核、省三防总指挥部批准,送省人民政府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备案。中型水库经县级三防指挥部审核,报市三防指挥部批准,送省三防总指挥部备案。小型水库由乡镇水利管理机构提出意见,报县三防指挥部批准,送市三防指挥部备案。

第十一条 大坝管理单位必须依照下列标准做好防汛抢险主要物资的储备:

(单位:每10米坝长的储备量)

----------------------------------------

类 别 | 大型水库 | 中型水库 | 小型水库

|-----------|---------|-----

坝高(M) |10 |20 |30 |10|15|20 |10|10|15

数 量 | 至 | 至 | |至 |至 | | |至 |

名称、规格 |20 |30 |以上 |15|20|以上 |以下|15|以上

---------|---|---|---|--|--|---|--|--|--

大石 (m3) | 6 | 8 |10 |3 |5 | 6 |1 |2 |3

---------|---|---|---|--|--|---|--|--|--

碎石 (m3) | 6 | 8 |10 |3 |5 | 6 |1 |2 |3

---------|---|---|---|--|--|---|--|--|--

中砂 (m3) | 6 | 8 |10 |3 |5 | 6 |1 |2 |3

---------|---|---|---|--|--|---|--|--|--

粗砂 (m3) | 5 | 8 |10 |3 |5 | 5 |1 |2 |3

---------|---|---|---|--|--|---|--|--|--

草包或尼龙袋(个)|120|130|150|60|80|120|20|40|60

----------------------------------------

第十二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因险情导致垮坝的淹没地区范围和淹没区居民疏散应急方案,报同级三防指挥部批准。涉及相邻地区的,由主管的三防指挥部会同有关地区的三防指挥部批准,或者报请上一级三防指挥部批准。

第十三条 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大坝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和主管的三防指挥部,并采取抢救措施;有垮坝危险时,应及时向预计的垮坝淹没地区发出警报。

第十四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定。

大坝检查、鉴定的项目包括:

(一)大坝。坝身裂缝、塌坑、滑坡、隆起、蚁害、鼠穴、风浪冲刷,坝踵水面漩涡、浸润、渗漏、防渗和减压、滤排水设施以及铺盖层的压渗性能等。

(二)混凝土坝。裂缝、渗漏、剥蚀、冲刷、磨损、气蚀、脱碱;伸缩缝止水,坝墩及基座稳固程度,廊道漏水,灌浆帷幕,反滤排水设备,渗水等。

(三)浆砌石坝。块石松动、坍塌及局部变形,粘土防渗体裂缝、穿孔,沥青混凝土护坡裂缝、隆起、水泡、蠕变及老化等。

(四)金属结构件和电大设备。金属结构件的变形、裂纹、锈蚀、气蚀、油漆剥落、磨损、振动、焊缝、锤钉等;电器设备的老化、残缺、松动等。

(五)闸门和启闭机。包括第四项所列项目和门叶框架、面板扭曲,门槽和止水,启闭机运转灵度,嘈音和振动,螺杆弯曲度,机件的磨损、锈蚀、钢丝绳锈蚀、断丝和疲劳度,吊点结合、受力状况以及电气安全保护装置等。

(六)水流形态的观测。包括进水口、闸后、堰后的水流形态和拦污栅、拦鱼设施、漂浮物的阻壅水状况等。

(七)大坝附属工程、动力、照明、交通、通讯、安全防护、避雷设施和观测设施的完好程度。

第十五条 大坝应当建立定期观察制度。

大、中型水库大坝必须观测的项目:

(一)土坝和土石混合坝:沉陷、位移、浸润线、渗漏量、坝基承压水、坝基和坝脚附近的渗水压力,绕坝渗流等。

(二)混凝土坝和浆砌石坝:沉陷、位移、伸缩缝、扬压力、渗漏量、砼坝内温度和应力以及坝前水温等。

(三)泄水、输水建筑物:沉陷、位移、扬压力、断裂、渗水、水流形态、上下游河床变形等。

(四)坝前水位、库区雨量等。

小型水库大坝的观察,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大中型水库大坝的观测内容制定。

第十六条 因建设需要征用或毁弃水库大坝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经大坝主管部门和同级三防指挥部核准,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报上一级三防指挥部备案。并由建设单位赔偿大坝管理单位的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 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1994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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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物业,服务,收银,全文共 65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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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业管理收费项目

(一)物业管理服务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包括:

1、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

2、 环境卫生:公共环境卫生(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清运)

3、小区公共秩序维护: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检查消防隐患和消防设施、搞好安全防范工作(小区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和管理宣传工作。

4、物业管理费用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的费用,不包括户内小修费用及路灯和楼道灯费用。

二)代收公用事业费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公司接受委托按统一定价代收上述费用,不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三)特约服务费

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如:委托上门清洁服务、上门维修服务、上门保安服务、照看病人、老人、儿童服务、委托装潢监理服务等,收费由双方约定。

二、物业管理收费原则

收费原则:公开、公平、公正。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三、物业管理收费依据

1、合同的约定

《物业服务合同》是一种有偿的劳务合同,物业管理企业收取费用的基础是其提供的管理服务所付出的成本和劳务。

2、法律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20xx年1月1日发改委和建设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物业管理收费是一种服务收费,根据所提供的管理及服务的性质、内容等不同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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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班级管理细则范文两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班级,全文共 178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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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岗位责任制度

一、班长职责

1、全面负责班级同学德、智、体、美、劳各项活动的开展,在为同学们服务中提高自己的管理水平。

2、及时传达学校及班主任对班级活动的要求,并组织同学将要求落到实处。

3、负责领导指挥班委会、课代表、组长成员开展工作。

4、负责指挥值日班长、值日组长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5、负责组织、主持各类同学座谈会并作好记录。

6、班主任在班时,及时听取班主任对班级管理的意见,班主任不在班时,代行班主任的责权。

二、班委会委员职责

1、学习委员:负责协助班长维护班级纪律;负责全班同学各学科学习活动的组织、指导工作;负责指导各学科课代表开展工作;负责指导各学科兴趣活动小组的工作,负责学习小组的指导工作。

2、生活委员:负责协助班长维护班级纪律;负责组织、安排班级卫生值日工作,组织、安排清扫卫生区工作;负责处理卫生工作中的违纪问题。

三、值日班长职责

1、负责及时记录当天的缺席情况。

2、维护课前纪律,督促同学们做好上课准备,对课前说小话的同学予以批评、处罚并作好记录。

3、维护课间纪律,及时发现并制止课间大声喧哗以及在走廊打闹的行为。

4、维护午间自修纪律,对说小话的同学予以批评、处罚并作好记录。

5、在任班长的当天早晨,选择一条对班级现状有针对性的格言,抄写在黑板的左侧。

6、负责轮流组织、主持每周五召开的值日班长会议并作好记录。

7、及时将班级中典型违纪行为报告班主任。

四、课代表职责

1、负责本学科老师委派的任务,如收发作业,收发试卷,准备课堂用的简单教具,协助老师做演示实验,帮助老师做分组实验的准备工作。

2、记录同学们对教师教学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老师反映。

3、协助老师调查、了解、分析本学科学习后进同学的困难、障碍,并尽力帮助其排除一部分。

4、更深地了解任课老师的意图和教学的风格、特点,及时对同学们加以介绍,使同学们尽快适应。

5、负责记录历次考试成绩,并对成绩升降进行分析,为提高同学们加以指导,给教师当好参谋。

6、负责本学科兴趣小组的工作带动,使其发展更快。

7、负责及时安排本学科课辅作业检查工作。

8、负责处理本学科作业中存在的违纪问题。

五、组长职责

1、负责本组作业的收发工作。

2、帮助、督促本组学有困难的同学及时完成作业。

3、负责处理本组作业中存在的违纪问题。

4、协助班委会和课代表开展工作。

六、值日组长职责

1、负责及时检查本组课辅作业并作好记录。

2、协助课代表、组长开展工作。

七、学习小组组长职责

1、负责督促、及时检查本组同学背诵课文和单词。

2、负责组织本组同学互帮互助,解决疑难,提高成绩,共同进步。

八、监督员职责

1、负责组织、安排同学们完成本监督职责内的工作。

2、负责发现、了解本监督职责内存在的问题。

3、负责及时处理本监督职责内的违纪同学,作好记录并及时报告班主任。

第二部分 管理规章制度

一、 操行常规

1、按时到校,不旷课,不迟到,不早退。

2、因事因病及时请假,将书面请假条交值日班长备案。

3、珍爱生命,注意安全,不做危险之事,不让父母担心。

4、语言文明,举止大方;不说脏话,不滋是非。

5、生活俭朴,衣着整洁;不逗留网吧、台球室等娱乐场所。

6、尊重他人,关爱同学;不以大欺小,不以强凌弱。

7、严于律己,拒绝诱惑;不玩游戏机,不读垃圾读物。

8、轻松参加考试,公平参与竞争;不作弊,不抄袭。

9、服从管理,尊重师长。

10、积极上进,有错就改。

二、上课常规

1、上课铃声信号发出后要立即进班,做好课前准备,静候上课;

2、听课要专心致志,全神贯注,积极思考,积极发言,认真做笔记。

3、遵守纪律,不讲小话,不做小动作。

4、自习课自主安排预习、看书或作业。

三、作业常规

1、写字使用钢笔或圆珠笔,作图使用直尺与铅笔;要字迹工整,卷面整洁。

2、独立完成作业,遇问题请教他人,不得抄袭。

3、按时完成、上交作业,不得迟交甚至不交。

4、认真订正作业中错误,决不放过每一道错题。

5、预习新课,复习旧知,勤做习题,勤读名著。

6、及时接受检查,主动积极自学、自测。

四、课间、午修常规

1、课间遵守纪律,不高声喧哗,不互相追逐。

2、午间自修保持安静,适度休息,有序学习。

五、卫生常规

1、认真做好卫生值日工作,及时整理卫生用具。

2、讲究个人卫生和周边环境卫生,不在班级吃零食,不乱扔垃圾。

3、积极参加打扫卫生区的工作,不逃避观望,不中途离岗。

4、勤于整理学习、生活用品,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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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中小学教学常规管理实施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小学,教研,全文共 110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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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火警事故

1. 发现火灾应立即赶到失火现场查看,并注意兼顾厂房安全,否则立即向119火警台报案,且通知部门主管和并做好相关工作。

2. 若发生火苗应即以灭火器将火源熄灭。

3. 若已使用灭火器仍然无法将火势扑灭时,应:

3.1 火速打电话至119,并集合各部门义务消防员或请求支援。

3.2 同时通知景区内人员或其他重要干部集合员工救火,发挥消防编组功能。

3.3 指挥员工及来宾向安全地区疏散。

3.4 保持高度警戒,严防小偷趁机窃取公司财务。

3.5 通知派出所协助交通,管制事宜。

3.6 火势熄灭后应清查人员及物品所害情形,并保持完整现场,以供警方处理。

3.7 注意警方处理时,亦不能破坏现场,以免影响保险公司的认定理赔。

3.8 若于下班时间发生火警,马上扑灭并上报,若无法扑灭。立即通知119与相关人员。

第二条 自然灾害

自然灾害,如员工停止上班,则景区内的安全维护除防守的防护小组人员外,警卫人员应完成以下事项:

1. 关闭所有门窗及照明电源。

2. 将散置于室外易于被风吹或吹损坏的物品移于室内或予以固定处置。

3. 注意接听员工电话,转达公司规定的事项。

4. 遇有灾害或须支援时,立即报警求援并报告主管。

第三条 打斗事件

1.打斗或对公司人员逞凶,应迅速予以制止,将当事人交由主管或警察处理为原则,如当事人不听制止时,可与值班保安或公司的其他人员合力制止。

2. 打斗现场若有其他人员围观时,为防止围观者鼓噪起哄或使现场复杂化,应将肇事者带离现场再行处理。

3. 事态有愈超严重态势,应立即请派出所协助处理。

4. 注意立场要保持公正,千万不可偏袒打斗当事人任何一方或加入战局,丧失理智。

5.对公司人员逞凶时,应立即电请警察局派出所办理。

6. 若为下班时间,应即刻电话通知保安队长及值班干部;有安全之虑时,即刻电请派出所协助。

第四条 不良分子前来滋事处理

1. 管制人员不得与不良分子对打。

2. 关闭大门和所有出入口,勿使不良分子进入寻讯滋事。

3. 通知值勤人员和景区主管前来支援处理。

4. 认清来着容貌、特征、人数、有无携带枪支、刀具、坐车种类以及车牌号码、滋事原因等,作为警方侦查处理的依据。

5. 将状况报告并随时保持联络,若下班以后应立即通知派出所并电话联络主管。

第五条 打劫被盗事件

1. 发现可疑人物,应与班长或与警卫人员联系并一人监视。

2. 发现景区物资被盗,急按报警器和警铃,及时与保卫部门联系。

3. 保持被盗现场。

第六条 意外事故

1. 景区员工或外来人员打架闹事,值班人员应及时制止劝导,避免事态扩大。

2. 员工急病,即刻通知人力资源部或救护员,及时派人送医院治疗。

3. 请救护车随带医生。

4. 及时报备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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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高中班级管理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高中,班级,全文共 210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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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是文学社开展活动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文学社接受学校和系团组织直接领导,坚决执行学校的各种相关决议。

第三条 文学社旨在提高全校学生的人文素养,在全校范围内营造一种人文氛围,扩大学生视野,加强与外界的交流和合作,为全校学生提供一个展现思想境界和文学素养的舞台,并提高学校的知名度,丰富校园文化和师生业余生活。

第一章 社员

第四条 凡鄂州职业大学在籍学生,遵守校纪校规,承认并遵守文学社章程,愿意参加文学社的活动、有一定写作基础,按期交纳会费的,均可申请加入鄂州大学文学社。

第五条 社员义务

(一)有努力学习、遵守校纪校规、维护社团形象的义务。

(二)有自觉遵守文学社纪律,严格执行文学社决议,热心本职工作,努力完成文学社交派的任务。

(三)有宣传文学社、维护文学社形象的义务。

(四)有推荐文学爱好者加入文学社的义务。

(五)有按期向文学社交递个人作品、推荐社外学生优秀作品的义务。

(六)有按期向文学社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六条 社员权利

(一)享有参与文学社内的选举、被选举和表决的权利。

(二)享有向文学社提出工作建议、监督文学社内工作的权利。

(三)享有向文学社组织的有关讲座、培训及其他活动的权利。

(四)享有向《楚天风》社刊投稿优先发表、作品向校外刊物优先推荐的权利。

(五)享有向文学社推荐文学爱好者加入文学社的权利。

第七条 入社

(一)申请者应向文学社提交书面申请,经文学社理事会表决批准后放可成为文学社会员。申请者自批准之日起履行社员义务,享有社员权利。

(二)申请者在批准加入文学社后一周内,向文学社办公室交纳当期会费15元(用于文学社组织各项活动),办理入社相关手续。

第八条 退社

社员因升学、转学、休学或退学等情况要退出楚天风文学社的,应提前两周向文学社提交书面申请,办理退社手续。

第九条 奖惩

(一)奖励

设置年度优秀干部、优秀社员和优秀作品等奖项。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文学社理事会表决评出。文学社为获奖者颁发荣誉证书,给予一定奖励。

(二)对凡不履行应尽义务,规劝后拒不改过的社员,由理事会查证核实后给予相应的处分。

(三)凡文学社社员,必须参加本社组织的各项活动,不得无故缺席。委员会成员必须准时参加每次会议,不迟到、不早退,有事必须先请假,对于迟到、早退者,给予社内通报批评,对无故缺席者,责令其检讨。(四)屡次违反文学社章程不听者,抄袭他人文章者,应予除名。

(五)对无故迟到、早退三次,无故缺席者两次者给予开除 。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社员全体会议

(一)全体社员参加。每学年结束前一月内举行,由社长主持。

(二)社员全体会议职责。

1、监督文学社各项日常工作。

2、对文学社内重大决议进行表决。

3、审议社团学期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

4、选举社长、副社长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十一条 组织活动细则

(一)文学社由委员会和社员组成,实行社长负责制。

(二)文学社负责人产生的办法,社长由上一届社长提名或自荐,委员会通过。其他由社长任命,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

社长:全面主持文学社工作,负责审批文学社工作计划和重大决策;严格把握方向,对文学社事务进行宏 观调控,理顺工作关系,负责文学社活动计划的审查和常规活动的策划,定期主持召开社员大会及文学社工作会议,代表文学社参见学生社团联合会例会,向文学社社员传达上级指示和文件精神,提出合理的工作方案和发展计划。贯彻执行文学社章程,领导和监督各部门及主管副社长开展工作。对干部进行监督和考评,根据文学社章程,管理条列,提出任免文学社干部。

副社长:协助社长抓好文学社的全局具体工作,主抓内部日常事务及相关管理工作,社长不在时代其进行社长职权。领导协调其各个部门,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为文学社各部门搭建平太。

秘书处:主要负责协助开展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工作计划、总结和重大文件的起草;管理各种文件档案;负责各类会议的通知、签到、组织会议等工作;负责社费的收缴和管理;实施对社团干部的培训;收存该社团编印的刊物;协助各部门的工作进度,为日常工作的顺利开展起到桥梁纽带作用。

编辑部:主要负责对刊物稿件的评审、筛选、修改、校对等方面的工作。

外联部:负责所有与校外交流和联系赞助、冠名等相关业务。为文学社开展的大型活动争取社会赞助;开展社会调查,为社团活动面向社会。走向社会作准备工作;与兄弟高校建立联系,为文学社与其它高校社团开展活动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公关部:负责社团校内、外活动的公关礼仪事务及社团间交流、承办我社文艺活动。

宣传部:负责社团各项活动的广告宣传和期刊的发行宣传。

微机部:负责维护社团网站,利用网上资源,做好网内外交流。

(四)文学社经费

1、来源:合法的社会资助及其它合理创收。

2、文学社资金管理

(1)本社资金由副社长进严格管理,不得贪污、挪用。

(2)社员和委员会成员若需经费,必须向社长或副社长申请,报销出具副社长签字的收据。

(3)副社长定期或每次活动后负责向社长通报资金进行情况。

(4)各项资金的来源、使用必须认真作好帐目。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章程在时间中不断完善。

第十四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文学社主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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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高中班级管理细则如何制定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高中,班级,全文共 300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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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本制度对于仓库的收、发、存、管作了规定,以确保不合格的原材料和成品不入库、不发出,储存时不变质、不损坏、不丢失。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原料库和成品库及待处理品库的管理

3、职责

3、1原料仓管员负责原材料、外协品、半成品的收、发、管工作。

3、2成品仓管员负责成品的收、发、管工作以及被退回的货物的前期验收。

3、3待处理品仓管员负责待处理品的收、发、管工作。

4、入库管理

4、1原材料、外协品、半成品的入库

4、1、1原材料、外协品到公司后,由仓管员指定放置于仓库待验区内,大宗的货物可以直接放在仓库合格区内(左栈板上码垛存放),但应做出“待验”标识。然后,仓管员按《过程和产品的监视和测龋,孝序》的规定进行到货验证和报验。验证的内容包括:品名、型号规格、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或批号、保质期、数量、包装状况和合格证明等。经验证合格的,仓管员提交《采购收料通知》报质管部检验;经验证不合格的,通知采购部进行交涉或办理退货。

4、1、2库管员接到质管部检验结论为“合格”的检验报告后,应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并将待验区内的货物转移到库内合格区存放,已放在仓库合格区的待验品,应将“待验”标识取下;接到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时,应按规定做出不合格标识,等待不合格品审理。接到《不合格品评审表》后按处置结论执行。

4、1、3采购部打印“采购收料通知单”交生产部库管员作为收货入库凭证。

4、1、4半成品经检验合格后,检验结论为“合格”的产品生产部打印入库单到半成品库办理半成品入库手续。仓管员应核对丰成品的品名、型号、数量、批号、生产日期,确认无误后方可入库。

4、2成品入库

4、2、1检验结论为“合格”的产品,生产部打印《入库单)到成品库办理成品入库手续,在办理入库时,仓管员应检查、核对产品的品名、型号、数量等标识是否正确、规范以及外包装是否干净等,符合要求的方可入库。

4、2、2成品入库后应放置于仓库合格区内。

4、3待处理品入库

4、3、1成品库仓管员负责退货和超过保质期滞销产品入库工作;生产部负责半成品和准成品待处理入库前期工作;库管员应检查核对产品的品名、型号、数量、批号等是否属实,对入库单进行审核。

4、3、2产品入库后,仓管员应及时审核,在账上记录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批号、生产日期、数量、保质期和入库日期以及注意事项。并对《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控制程序》的规定做出标示。

4、3、3未经检验和试验或经检验和试验认为不含格的产品不得入库。

4、3、4仓管员应妥善保序入库产品的有关质量记录(验证记录、原始质量证明、检验报告单等),每月将这些质量记录按时间顺序和产品的类别整理装订成册、编号序档并妥善保管。

5、储存管理

5、1储存产品的场地或库房应地面平整,便于通风换气,有防鼠、防虫设施,以防止库存产品损坏或变质。

5、2合理有效地利用库房空间,划分码放区城。库存产品应分类、分区存放,每批产品在明显的位置做出产品标识,防止错用、错发。具体要求如下:

5、2、1库存产品标识包括产品名称或代号、型号、规格、批号、入库日保质期,由仓管员用挂标牌的方法做出。若产品外包装已有上述标识的,仅挂产品型号的标识牌即可。

5、2、2库存产品存放应做到“三齐”“五距”:堆放齐、码垛齐、排列齐。离灯、离柱、离墙大于50厘米,并与屋顶保持一定距离;垛与垛之间应有适当间隔。

5、2、3成品按型号、批号码放,高度不得超过6层。

5、2、4原材料存放按属性分类(防止串味),整齐码放,纸箱包装码放高度不得超过规定层数;袋包装和桶包装码放高度不宜过高,以防损坏产品。

5、2、5放置于货架上的产品,要按上轻下重的原则放置,以保持货架稳固。

5、2、6有冷藏、冷冻储藏要求的原料、半成品均按要求储藏于冰箱、冰柜、冷库或有空调的库房。

6、发放管理规定

6、1生产部生产人员凭《配料单》和《领料单》到原料库领取原材料或半成品。

6、2原料库库员每天按《配料单》每罐原料的实际数量备料、发放。

6、3在备料时,如果发现计划数量和实际发放数量不符时,库管员应在《配料单》备注栏中填写每罐实际发放的数量。

6、4实行批次管理的原料,仓管员每天备料、发料时在《配料单》上填写该原料的批号,以达到可追溯的目的。

6、5技术部开发人员凭经部门经理审批的《出库单》到原料库领取原材料或半成品。

6、6提取成品时必须有营业部打印的《出库单》和《调拨单》。

6、7原料库和成品库的仓管员凭经审批的《领料单》或《出库单》、《发货单》发放原材料、半成品或咸品,发放时应做到。

6、7、1认真核对《领料单》或《出库单》、《发货单》的各项内容,凡填写不齐全、字迹不清晰、审批手续不完备的不得发放;

6、7、2发放时,应认真核对实物的品名、型号和数量,符合领料或出库凭证要求的才能发放。

6、7、3发放完毕,仓管员应对《领料单》或《出库单》、《发货单》进行审核,《配料单》交会计部,单据应妥善保管。

6、7、4发放时,若产品标识破损、字迹不清,应重新作出标识后发放。

6、7、5同一规格的原料、半成品、成品应按“先进后出”的原则进行发放。

7、仓库内部管理

7、1抽查

7、1、1成品库的主管部门应对仓库进行不定期的抽查,检查账、物、卡相符状况,存放情况、标识情况。

7、1、2原料库主管应抽查物料的仓储情况、环境条件、有无错放、混料及超期储存、变质、损坏等现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7、2仓管员应经常对库存产品进行检查和维护,发现变质、发霉或标识脱落等现象应及时向直接上级报告,及时处理。对有保质期的产品要防止失效。发放距保质期不到(含)一个月的原料前应报验,检验合格后才能发放。距保质期不到(含)三个月的成品一般不发放(顾客同意的除外),但应及时报验,根据了验结果进行处理。若超过保质期,应及时报验,并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的规定处理。

7、3仓库人员应进行经常性动态盘点,做到日清日结,保持账、物相符,年中和年末应配合财务部搞好盘点工作。

7、4仓库做到通风、防潮、清洁,无苍蝇、老鼠。冷藏、冷冻库温度应控制在规定范围。仓库内严禁烟火,不允许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危险品(危险库除外),并设置足够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不允许占压。

7、5对有毒有害及带有腐蚀性的物品应分别储存,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7、6退库的成品应按品种、型号分别码放并予以标示,经质管部检验为合格的办理入库,并尽快发出。经检验为不合格的,按不合格评审处置意见办理,并作出待处理标识。

7、7成品库另划待处理品区,存放退货并予以标示,同时配合有关部门按程序做好退货处理工作。

7、8原料库根据生产计划,做好查料、备料工作,严格按领料制度发放原料。根据生产计划和库存填报采购申请计划,保证生产需要。

7、9对于喷粉产品要严格按照产品的储序条件储存,经常检查并通风,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直接上级并与技术部联系,做到及时处理。

7、10凡打开包装的原料、半成品和成品,都应重新包装,保证密封,不允许敞开存放。没有标识的应做出标示。

7、11成品库负责样品的包装、发放。样品包装上应有标识,标识内容包括:品名、型号和生产日期。样品应在生产后的三个月内发放。若要将超过三个月的产品做样品发放,应报验,经检验合格后才能做样品发放。

7、12安全事项

7、12、1上班必须检查仓库门锁有无异常,物品有无丢失。

7、12、2下班检查是否已锁门、拉闸、断电及是否序在其他不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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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上海市城乡集市贸易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全文_细则_网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细则,全文共 42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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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乡集市贸易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全文

1986年11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

为了进一步搞活管好城乡集市贸易(以下简称集市),根据《上海市城乡集市贸易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集市规划和建设

第一条 集市场地必须纳入上海市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实施。集市场地规划按下列规定:

(一)新建住宅区和卫星城镇,应当按公建中心菜场使用面积的50%另行配建室内集市商场。

(二)旧城区改造,应当根据改建基地的条件,配建面积适当的室内集市商场或者棚顶集市商场。

(三)郊县,可以根据县属镇每2万人建1个集市,乡镇和新建农村集镇每镇建1个集市的原则,进行规划。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另外规划设置专业或者批发市场,并配备必要仓储、住宿等服务设施。

第二条 集市建设资金和材料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运用多种手段筹集。

新建住宅区和卫星城镇集市的建设资金和材料应当纳入公建配套计划内。

集市商场内的柜台布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资金从集市管理费收入中支付或者用集资办法解决。

第三条 设立集市,按《上海市城乡集市贸易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办理。

第四条 已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暂时不能迁入室内的露天集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城建、公安等部门和街道的配合下,建造简易棚顶和必要的服务设施;在环卫部门配合下,设置简易环境卫生设施。

第二章 集市管理委员会组成和职责

第五条 区、县集市管理委员会由分管区、县长任主任,下设副主任若干人,委员会成员由工商行政管理、商业、供销、粮食、农牧水产、物价、计量、税务、卫生、环卫、公安、市政工程等部门人员组成。

乡、镇基层集市管理委员会的设置和组织形式,由上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六条 集市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全体会议和主任、副主任会议制度;会议的各项决定应当及时下达给各有关部门执行。

第七条 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集市的专职机构,应当负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执行集市管理委员会的决定。

第八条 集市管理委员会职责是:

(一)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共同管好集市。

(二)监督、检查有关集市管理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规划集市建设。

第三章 集市管理办公室组成和职责

第九条 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集市建立集市管理办公室,税务、物价、公安、卫生、环卫、畜牧兽医和计量等部门可以派员参加或者组成联席会议,协同加强集市的管理。

第十条 经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集市管理办公室可以聘用退休职工担任集市协管员,从事公益劳动,协助管理集市。

集市协管员的行政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由集市管理办公室负责;业务、技术和法规的培训及指导工作,分别由工商行政、公安、卫生、环卫、计量等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 集市管理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物价、治安、卫生、环卫、计量等法规和政策。

(二)对集市管理人员定工种、定岗位,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卫生、服务、财务、统计、内勤等各项管理制度。

(三)对在集市设摊营业的商贩加强教育管理。

(四)建立监督岗,受理群众反映和检举,及时处理违章违法行为,保护群众利益。

(五)调查研究,积累资料,掌握动向,按时将商品购销,以及集市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的情况,向区、县集市管理委员会报告。

(六)领导集市服务工作,做到方便购销,疏理渠道,引缺泄余,繁荣市场。

第十二条 集市管理人员必须遵纪守法,文明管理,做到:

(一)认真学习和贯彻有关集市管理的法规和政策。

(二)廉洁奉公,不徇私情,不谋私利,勇于同各种违法行为作斗争。

(三)坚持文明管理,礼貌待人。

(四)执行任务时,必须按照分工佩带有关主管部门制发的标志或者穿着标志服。

第四章 集市入场登记管理

第十三条 凡需进入集市营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集市管理办公室的审核,并主动出示如下证照:

(一)国有、集体企业应当出示本单位证明。

(二)个体工商户(含帮手、学徒)应当出示营业执照,经营食品饮食的还应当出示卫生许可证和本人体格检查证明,经营肉品的还应当出示宰前检疫证明、宰后卫生检验印章。

(三)行医的应当出示本市区、县卫生部门开业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出售中药材的应当出示本市区、县卫生局的中药材鉴定证明。

(四)出售大牲畜的应当出示村民委员会以上基层行政单位和兽医检疫证明。

(五)农民出售自养家畜应当出示兽医检疫证明。

(六)出售自有旧商品的,要出示身份证明,出售旧车辆的还应当出示车辆牌证。

第十四条 在职职工、在校学生,以及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退休职工、待业青年、无业居民,不准在集市设摊营业。

第十五条 集市管理办公室对同意设摊的国有、集体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含帮手、学徒)、行医和卖药人员等,按证换发设摊证和场标;临时照顾设摊的,由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发放临时设摊证和场标。

第十六条 设摊证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集市管理办公室负责发证和管理。

第五章 交易活动和价格管理

第十七条 在集市设摊营业,必须亮证经营,明码标价,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 经营准许自由上市、自由交易商品的,必须在政府指定的交易场所进行交易,不准随地设摊;批量交易的只准在指定的贸易货栈、批发市场和集市内进行,不得场外交易。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在本市粮店、商店、菜场以零售价格购得的商品,加价后再在本市集市上出售。

第二十条 凡在集市进行批量交易,均应当使用税务机关认可的发票,作为进货者的进货凭证。

第二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购进商品,必须有进货凭证;经营活动,应当建立帐册。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集市经营商品,必须按质论价,买卖公平。

国有、集体企业在集市出售商品,应当执行国家有关的价格规定。

个体工商户出售从国有、集体企业批购的商品,应当执行国家的价格规定。出售自产或者自行组织的商品,政府物价部门有限价规定的,应当执行限价规定;没有的,由购销双方自由议价。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集市经营商品,必须保证质量;经营副食品、食品和饮料还应当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并接受食品卫生监督部门的管理。

集市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加强检查、管理。

第六章 集市管理费和兽医检疫费

第二十四条 集市管理费的收费标准是:

(一)单位和个人出售大牲畜,国有、集体工业销售自产产品,国有、集体商业销售工业品,均按商品成交额的1%计收。

(二)单位和个人出售农副产品、旧货、副业产品,个人出售工业品、手工业品,均按商品成交额的2%计收。

(三)凡经营修理服务业或者饮食业,按营业额的1%计收,行医、卖药的按营业额的2%计收。

第二十五条 国有、集体商业受命出摊营业,调节供求,平抑市价的,可以免缴管理费。

第二十六条 兽医检疫费标准,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兽医检疫部门在检疫时收取。

第二十七条 收取集市管理费及兽医检疫费时,必须发给与收费额相同的收据,收据上必须有收费单位印章。

第二十八条 集市管理机构要加强对集市收费的监督、检查;发现乱收费和徇私舞弊现象,应当立即制止、纠正。

第七章 违章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区别不同情节给予处理:

(一)未经批准,从事购销活动或者无证经营的,予以教育制止;不听教育的,处以商品价值30%以下的罚款。

(二)经批准进入集市设摊经营的固定商贩,不按规定亮证经营、明码标价的,予以教育;不听教育的,处以当天商品销售额20%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三)不按指定地点设摊交易的,劝其到指定地点交易;不服从规劝的,处以商品价值20%以下的罚款。

(四)偷逃集市管理费的,责令补交,并可以根据情节,加处应交管理费1至5倍的罚款。

(五)出售文物、珠宝、玉器、金银及其制品和国家规定不准上集市的外货的,责令其到国家指定的收购单位交售;已售出或者倒卖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六)出售不准自由上市交易的工业品和农副产品,如商业部门需要,可予收购;已售出的,处以销售额50%以下的罚款。

(七)从本市粮店、商店、菜场套购计划粮食或者工业品、农副产品,在集市上加价出售或者换取其他商品的,没收其部分或者全部的商品和货款;屡教不改的,加处其非法所得或者换取商品值1至5倍的罚款。

(八)买卖计划票证或者以票换物的,没收票证、商品及非法所得;屡教不改的,加处其非法所得或者换取商品值1至5倍的罚款。

(九)抬价抢购,转手倒卖的,按规定处以罚款。

(十)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掺杂使假、缺尺少秤的,责令其赔偿消费者损失,没收以假充真商品;屡教不改的,处以出售商品值1至5倍的罚款,其中属工商企业或者有证个体工商户,可以并处短期停业,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

(十一)无证游医、药贩在集市行医或者卖药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及药品。

(十二)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视不同情节给予处理。

第三十条 利用计量器具作弊,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欺骗消费者,非法牟利的,由计量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出售幼鱼、幼蟹及偷、抢、毒、炸水产养殖品的,按《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违反卫生管理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分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本市卫生、市容环境卫生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税务管理的,由税务部门依照税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违反兽医检疫管理的,由畜牧兽医部门依照《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没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

罚没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三十七条 集市管理人员纪律松弛,工作不负责任,假公济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必要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屡教不改的,是派驻干部,由派出部门进行处理;是集市协管员,除酌情给予经济处罚外,应当及时撤换;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也适用于经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菜场附近交易点。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的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四十条 本细则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自1986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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