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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样本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152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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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吴×,住山东省xx市xx区。

被申请人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吴×不服被申请人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xx年8月5日对其作出的GANO.371600102《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于20xx年8月19日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xx年8月24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GANO.3753《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xx年2月15日驾驶车牌号为鲁MAB898机动车在经博兴县纯化镇S319省道与铁路道口时,发现铁路两侧栏杆为打开状态,并且在左前方有工作人员指挥告知通过,因此,申请人驾驶车辆通过铁路口。20xx年8月5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违法行为(代码16250)为由,对申请人作出GANO.371600102《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申请人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第46条的规定,申请人是按照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因此,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的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车牌号鲁MAB898车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经调取事发监控照片查看,20xx年2月15日,申请人驾驶鲁MAB898机动车在纯化S319省道铁路道口实施了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同时,经查看事发监控照片,未显示有管理人员指挥,因此,申请人所述与事实不符。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包括:1.编号GANO.371600102《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一份;2.公安交通综合应用管理平台调取的车牌号鲁MAB898车辆现场监控照片三张。

经审理查明,20xx年2月15日8时57分,申请人驾驶车牌号为鲁MAB898机动车在经博兴县纯化镇S319省道由西向东行驶通过铁路交口时,被设置在该路口的交通违法抓拍设施抓拍到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行为。20xx年8月5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查询得知上述交通违法行为,遂进行了处理。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违法行为”(代码16250)为由,对申请人作出GANO.3753《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申请人不服,20xx年8月19日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具有对本辖区内的交通违法行为作出处理的法定职权。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供的现场抓拍的照片可以认定申请人驾驶车辆通过铁路口时,铁路两侧的栏杆为打开状态,交通信号灯显示为红灯。尽管被申请人提供的抓拍照片中显示在看护房屋的门口有管理人员出现,但从该管理人员的占位和姿势无法证实申请人驾驶车辆通过铁路口时管理人员实施了指挥通行行为,且申请人也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上述事实,因此不能证明申请人在交通信号灯为红灯的状态下驾驶车辆通过铁路口是按照管理人员指挥通行的事实。综上,被申请人作出GANO.3753《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GANO.371600102《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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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行政复议决定书样本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152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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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吴×,住xx省xx市xx区。

被申请人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吴×不服被申请人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xx年8月5日对其作出的GANO.371600102《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于20xx年8月19日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xx年8月24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GANO.3753《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xx年2月15日驾驶车牌号为鲁MAB898机动车在经博兴县纯化镇S319省道与铁路道口时,发现铁路两侧栏杆为打开状态,并且在左前方有工作人员指挥告知通过,因此,申请人驾驶车辆通过铁路口。20xx年8月5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违法行为(代码16250)为由,对申请人作出GANO.371600102《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申请人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第46条的规定,申请人是按照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因此,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的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车牌号鲁MAB898车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经调取事发监控照片查看,20xx年2月15日,申请人驾驶鲁MAB898机动车在纯化S319省道铁路道口实施了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同时,经查看事发监控照片,未显示有管理人员指挥,因此,申请人所述与事实不符。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包括:1.编号GANO.371600102《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一份;2.公安交通综合应用管理平台调取的车牌号鲁MAB898车辆现场监控照片三张。

经审理查明,20xx年2月15日8时57分,申请人驾驶车牌号为鲁MAB898机动车在经博兴县纯化镇S319省道由西向东行驶通过铁路交口时,被设置在该路口的交通违法抓拍设施抓拍到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行为。20xx年8月5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查询得知上述交通违法行为,遂进行了处理。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违法行为”(代码16250)为由,对申请人作出GANO.3753《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申请人不服,20xx年8月19日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具有对本辖区内的交通违法行为作出处理的法定职权。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供的现场抓拍的照片可以认定申请人驾驶车辆通过铁路口时,铁路两侧的栏杆为打开状态,交通信号灯显示为红灯。尽管被申请人提供的抓拍照片中显示在看护房屋的门口有管理人员出现,但从该管理人员的占位和姿势无法证实申请人驾驶车辆通过铁路口时管理人员实施了指挥通行行为,且申请人也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上述事实,因此不能证明申请人在交通信号灯为红灯的状态下驾驶车辆通过铁路口是按照管理人员指挥通行的事实。综上,被申请人作出GANO.3753《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GANO.371600102《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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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模板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245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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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申 请 人:赵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xx年8月31日作出的《关于穗开劳社工伤认〔20xx〕*号的增补决定》,于20xx年9月13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诉称:

一、申请人赵某20xx年5月4日23时30分工作中突然摔倒,双眼结膜出血,摔头振动后,医生讲:头脑里会发现这种异常脑电图;医院:医院动态脑电图查发射性癫痫,不认定工伤;赖主任叫去大医院神经科再检查。

二、医院动态脑电图检查报告、《脑外伤后综合征》鉴定机构出具技术意见与一年前头外伤无关联性;鉴定机构出具不认定是工伤。医院神经科赖主任又叫去大医院检查,但要排多天才等来,医院动态脑电图检查报告:能上班,不管,不能上班你更不管。请问有关领导,这种病,是什么原因而产生《脑外伤后综合征》。医院动态脑电图检查报告诊断:《脑外伤后综合征》是摔头,不摔不会,就那一次吧。“头外伤”、“双眼结膜下出血”确认为工伤,一个时间伤而产生后果,《脑外伤后综合征》符合工伤认定范围,确认为工伤。一年多讲时间长从报工伤至今天,是连接,没有停时间,时间长也是领导而做时间长。是单位领导批托长时间。

三、6月23日,动态脑电图和20xx年5月4日工作摔头倒地是存在关联性。《脑外伤后综合征》是工伤,如果不是中生,这样我们不会申请工伤。去找单位讲:厂以两次申请。

四、关于穗开劳社工伤认〔20xx〕*号《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增补决定,《脑外伤后综合征》不认定赵某为工伤。二个医院都不能证实,鉴定机构出具技术意见认定。我们医院医生就不应该有这个单位(医院),大家不用去学医术,也害了每一个公民。所以存在,不是医生行政执法决定也是错误,认定事实也会出现错误(神经内科才知道,请调查),厂职工单位调查。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关于穗开劳社工伤认〔20xx〕*号的增补决定》、《疾病诊断证明书》、《病历》、《动态脑电图检查报告》等。

被申请人答称:

我局曾于20xx年12月9日受理某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申请赵某工伤认定一案,申请中称:赵某于20xx年5月4日上晚班时,11时30分左右坐在凳子上突然眼前一晃晕倒,几分钟后恢复意识感觉不舒服回家休息,后经医院诊断为“头部外伤、双眼结膜下出血、反射性癫痫”。当时我局就“双眼结膜下出血、反射性癫痫”做过关联性鉴定,鉴定结果为“双眼结膜下出血”有关联性,但“反射性癫痫”无关联性,赵某为此向贵局申请过复议,后贵局维持了我局的认定。

20xx年6月20日,申请人向我局申请增加“脑外伤综合征”为工伤,我局再次受理后依法委托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申请人“脑外伤综合征”的诊断结论与其20xx年5月4日摔伤的伤情是否存在关联进行鉴定。该鉴定委员会于20xx年8月22日出具了《伤情与病情关联性技术意见》(穗劳鉴〔20xx〕*号),其技术意见为:赵某于20xx年5月4日工作中突发晕厥伴意识丧失倒地,1-2分钟后醒转,有头痛、头昏不适,数天后门诊就诊,诊断为“头外伤,双眼结膜下出血”,后因“癫痫”于某医院住院十多天,经鉴定“癫痫”与当时倒地轻微头外伤无关联性。患者于20xx年6月6日就诊某医院神内门诊,主诉“脑外伤后头晕1年余,伴发作性晕厥一次”,门诊诊断“脑外伤后综合征”,除此外,未发现有一年余以来反复门诊就诊治疗头晕头痛的记录。结合病史、发病特点,以及慢性头外伤后综合征多见于继发较重颅脑损伤等规律,认定患者“脑外伤综合征”的门诊诊断与一年多以前的头外伤无关联性。

据此,我局于20xx年8月31日作出不认定申请人“脑外伤后综合征”为工伤的《关于穗开劳社工伤认[20xx]*号〈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增补决定》,并依法分别同年9月1、2日通过EMS邮政快递送达申请人和直接送达某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关于穗开劳社工伤认〔20xx〕*号的增补决定》、《申请书》、《伤情与病情关联性技术意见》(穗劳鉴〔20xx〕*号)和《送达回证》等。

本局经审理后查明:

20xx年5月4日晚上11时30分左右,申请人在工作时突然晕倒,后经医院诊断为“头部外伤、双眼结膜下出血、反射性癫痫”。其用人单位于同年8月25日向被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被申请人依法受理并展开调查,并于20xx年2月6日作出认定申请人“头部外伤、双眼结膜下出血”为工伤,不认定“反射性癫痫”为工伤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穗开劳社工伤认〔20xx〕*号)。

20xx年6月2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增加“脑外伤综合征”为工伤,被申请人再次受理后即依法委托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申请人“脑外伤综合征”的诊断结论与其20xx年5月4日摔伤的伤情是否存在关联进行鉴定。同年8月22日该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情与病情关联性技术意见》(穗劳鉴〔20xx〕*号),其技术意见为:赵某“脑外伤综合征”的门诊诊断与一年多以前的头外伤无关联性。

被申请人据此于20xx年8月31日作出不认定申请人“脑外伤后综合征”为工伤的《关于穗开劳社工伤认[20xx]*号〈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增补决定》,并依法分别同年9月1、2日通过EMS邮政快递送达申请人和直接送达某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本局认为:

被申请人于20xx年8月31日作出不认定申请人“脑外伤后综合征”为工伤的《关于穗开劳社工伤认[20xx]*号〈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增补决定》,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定管理权限,本局应予以支持;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出的主张,于法无据。对此,本局不予采信。

本局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xx年8月31日作出的《关于穗开劳社工伤认〔20xx〕*号的增补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局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穗开劳社工伤认〔20xx〕*号的增补决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xx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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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复议决定书

范文类型:决定,全文共 56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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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_____ ,男_____ 岁,汉族,

住址:_____ 县_____ 乡_____ 村三队。

被申请人:_____ 市土地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许_____ .职务:书记。

申请复议人武_____ 因对_____ 市土地管理局作出的_____ 市土管字[ ]_____ 号文件处理决定不服,向本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依法撤销或变更_____ 市土地管理局_____ 市土管字[ ]_____ 号文,即《关于对武_____ 未经批准擅自出租集体土地的处理决定》。

经立案审理,我局认为,此案是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 ]_____ 号)下发后,我区按照中央文件要求对_____ 年以来各期卜农业建设用地进行全面清查时群众举报的案件。对按照中央文件要求清查出的 年以来的非农业建设用地中存在的各类问题和案件的处理,国家土地管理局和自治区土地管理局专门印发了《关于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有关问题处理的原则意见》和《关于清查非农业建设用地有关向题的处理意见》,此案件的处理应当适用这两个文件。因此,根据《行政复议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第二点的规定,决定撤销_____ 市土管字[____]_____ 号处理决定,责令_____ 市土地管理局对此案重新作出处理,依法完善有关用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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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行政复议决定书样本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145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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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

锦复决字„20xx‟第1号

申请人:

成都鑫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址:成都市保和乡团结村8组法定代表人:李兴秋委托代理人:吴利军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廖勇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1、成都市国土资源局锦江分局法定代表人:赵全地址:成都市一心桥街201号2、成都市锦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杜朝伦地址:成都市锦江区龙舟路54号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20xx年7月6日向申请人作出的《责令停止土地违法和规划违法行为通知书》,于20xx年7 月9 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一、申请人称:1、申请人是合法取得成都市锦江区三圣街道办事处陈家堰村三组9.526亩集体土地(下称陈家堰村三组土地)的使用权人。申请人有偿取得陈家堰村三组土地使用权后,由于成都市国土资源局锦江分局原因,一直未办理相关变更手续,且申请人对该土地长期使用并连续多 2 年缴纳土地使用税,由此可以证明包括被申请人在内的行政主管部门事实上已确认申请人对该土地的使用权。2、由于被申请人从未向申请人发出过有关“940090”号《成都市锦江区建设用地许可证》已经作废的书面通知,应当认为申请人持有的“940090”号《成都市锦江区建设用地许可证》仍然有效。3、申请人未在陈家堰村三组所属区域范围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后建设过任何建筑物,被申请人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向申请人做出限期拆除的决定。4、由于原成都市锦江区国土局1994年12月16日向陈家堰文化活动中心颁发了编号为“940090”号《成都市锦江区建设用地许可证》,该土地的性质自许可证颁发后就发生了改变,不再是原来的耕地性质。申请人的后续利用行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因此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其行政行为侵害了申请人对“940090”号《成都市锦江区建设用地许可证》的信赖利益。5、申请人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并且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停止土地违法和规划违法行为通知书》中没有告知申请人具体违反的条文,也没有告知申请人不服该《通知》时的救济途径,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违反了《行政处罚法》。6、申请人所使用陈家堰村三组土地不属于“拆院并院”范围,也不属于国家征地性质。被申请人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向申请人送达《通知书》过程中,告知此次执法是因为统一的“拆院并院”需求,行政执法人员所述违反了“拆院并院”采取“坚持依法、自愿的原则”和3 “不得搞强制拆迁”。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请求撤销成都市国土资源局锦江分局、成都市锦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0xx年7月6日向申请人送达的《责令停止土地违法和规划违法行为通知书》。

二、被申请人成都市国土资源局锦江分局称:1、“940090”号《成都市锦江区建设用地许可证》用地位置原土地性质为耕地,是成都市国土资源局锦江分局1994年基于农村公益事业为陈家堰村所办理,批准用途是建设村文化中心,因各种原因该项目并未实施,土地利用现状仍为耕地,该许可证与申请人后来的建设行为无关。申请人从未获得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在该宗土地上进行生产建设的许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四川省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因此申请人在该宗土地生产建设的行为属于非法占地建设。2、成都市国土资源局锦江分局依据《四川省实施办法》第五十六条、《四川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九条,向申请人作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和规划违法行为通知书》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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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治安案件行政复议决定书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30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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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号

申请人:________,性别:____,汉族,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今年____岁,______户口,原住址:_________________,职业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已予年月日受理。因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经批准:本案行政复议决定延期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特此通知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法制工作机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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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行政复议决定书样本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225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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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江,女,195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市**区梅山路70号15幢203室。

被申请人**省**市公安局分局,住所地**省**市**大道118号。

法定代表人王万成,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xx年8月18日作出合公包(芜)行罚决字[20xx]104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江徽宁系创景花园宜购数码广场的业主,购买该物业时开发商承诺20xx年10月开始返还租金,但开发商到期后没有按合同履行,许多业主找开发商后一直未予解决。申请人为要回租金出于无奈,20xx年8月18日9点左右,申请人和其他部分业主到**省人民政府附近,目的是请求省政府出门过问此事。申请人被**市公安局分局行政拘留7天。申请人认为,首先申请人去**省人民政府的行为即使违反了法律规定,因**省人民政府在**市**区,处罚机关应该是**市**区公安分局,被申请人违反属地管辖原则。其次,申请人主观上没有扰乱公共场所的想法,没有制造事端,没有给部门施压的想法,没有无理或过分的要求,造成交通堵塞,秩序混乱,阻止抗拒有关工作人员维护公共场所秩序,只是因为自己的房屋租金开发商迟迟不予支付,申请人等业主希望省政府能够出面过问,去省政府,并没有在公共场所故意违反行为规则,聚众起哄闹事,进行非法游行或静坐示威,造成交通阻塞,秩序混乱,阻止抗拒有关工作人员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等,政府工作人员不让在省政府附近时,申请人马上离开。因此申请人的行为不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综上所述,望复议机关能调查核实当事人反映问题,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依法撤销被申请人所作的合公包(芜)行罚决字[20xx]104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书面答复称,申请人申请书上所称并非事实。本案事实情况是:江徽宁、吴拥军等人于20xx年前后在**市路宜购数码广场购买商铺,后与开发商之间发生租赁纠纷。江徽宁、吴拥军等人于20xx年8月18日上午9时许,和其它同类业主100多人统一穿“创景开发商还我血汗钱”字样的白色文化衫来到省政府门前聚集,进行示威,起哄闹事。现场处置民警多次做劝导工作,并明确告之聚集者:如果有什么诉求请到省政府来访接待(2)室,由**区政府工作人员接待处理。但聚集人员在一个多小时后才离开省政府大门口,且部分人员转战到省政府对面百大电器门前聚集并阻止、抗拒现场工作人员维护公共场所秩序,其行为严重影响了公共场所的秩序。其中吴拥军负责部分业主聚集活动通知工作,且在有关工作人员维护公共场所秩序时,其不服从指挥。以上事实有:江徽宁的陈述,吴拥军、杨秩、吴维国的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因申请人负责聚集活动的财务收支和现场聚集人员的登记工作,且在有关工作人员维护公共场所秩序时,其不服从指挥。以上行为构成扰乱公共秩序,被申请人决定给予申请人江徽宁行政拘留七日,并依法履行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江徽宁本人拒绝签字)后对江徽宁作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送达。另,宜购数码业主属路辖区,被申请人依据**市公安局指定管辖决定书(合公指管字〔20xx〕012号)依法受理案件。综上,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20xx年8月18日9时许,申请人因商铺租赁纠纷与江徽宁等业主身穿“创景开发商还我血汗钱”字样的白色文化衫在省政府门前聚集,严重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其中申请人负责通知部分业主聚集的工作,且在有关工作人员维护公共场所秩序时,不服从指挥。被申请人将申请人口头传唤至**市公安局路派出所进行了询问调查,同时对相关证人进行询问。经调查后,被申请人对申请 人处罚告知(申请人本人拒绝签字)后,认为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拟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并告知了其陈述和申辩权,申请人未提出。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合公包(芜)行罚决字[20xx]104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

另查明,20xx年8月18日,**市公安局作出合公指管字〔20xx〕012号《**市公安局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局据此依法受理本案。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江徽宁身穿“创景开发商还我血汗钱”征用的白色文化衫在省政府门前聚集,严重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同时申请人负责聚集活动的财务收支和现场聚集人员的登记工作,且在有关工作人员维护公共场所秩序时不服从指挥。其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合公包(芜)行罚决字[20xx]104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合公包(芜)行罚决字[20xx]104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若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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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行政复议决定书样本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253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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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二中路号。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xx市育才路号。身份证号:.

被申请人:xx市公安局。

住所地:xx市龙山东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xx市公安局法制大队民警。

张,xx市公安局责任区刑警队民警。

第三人:蒋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众兴镇五里居委会五组号。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宋某,合肥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王某因不服被申请人xx市公安局作出的《xx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明公(刑)行罚决字〔〕237号),于x年5月2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因案情复杂, 本机关决定延期30日作出复议决定。x年8月5日举行行政复议听证会。现本案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xx市公安局明公(刑)行罚决字〔〕2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x年5月,第三人蒋某从泗阳到经销“洋河蓝色经典”白酒并让申请人投入30万元与他合作。在合作过程中,蒋某没有出资,生意是用申请人的30万元进行周转。x年12月,蒋某在没有和申请人协商、即不还钱也不算帐的情况下卷走了全部帐册,由此两人产生矛盾。为此,申请人多次找蒋某,也请朋友协调,蒋某都采取不理不睬的回避态度。x年2月8日下午,申请人到与蒋某合伙的“洋河蓝色经典”店门口,双方发生了口角后有了肢体接触,蒋某将申请人脖子撕伤出血。为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治安处罚。申请人认为:1.第三人蒋某加害申请人的行为发生后被申请人一直没有处理以至发生后来的事;2.事情发生后被申请人根本没有进行调解,化解矛盾;3.事情的前因,申请人是受害者,事发时蒋某先动手将申请人打伤,应对蒋某进行拘留,对申请人只应批评教育;4.处罚程序错误,被申请人应将对第三人的处罚决定书给申请人,给申请人复议、诉讼的权利,而被申请人没有做到,并封锁消息。所以,被申请人处罚认定事实错误,明显不公,请求撤销。

在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提供了《xx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明公(刑)行罚决字〔〕237号)、洋河蓝色经典酒总代理销售合作协议、x年6月4日第三人出具的便条三份证据。

被申请人称:1、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王某与蒋某为经营“洋河酒”的合伙人,两人于x年12月30日产生经济纠纷以来一直未得到解决。x年2月8日16日许,王某和其父母王、于到xx市号“洋河蓝色经典酒”的店里找蒋某要账时,王某从店中搬着一箱“洋河天之蓝”酒准备离开时,蒋某上前阻止王搬酒,后王某与蒋某之间发生肢体拉扯,继而相互厮打,过程中蒋某头部被王某打伤流血。经鉴定:蒋某面部组织挫伤及面部划伤累计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上述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被侵害人的陈述、法医鉴定等证据证实。2、本案程序合法。本案的处理履行了受案、调查、处罚前告知、内部审批、决定处罚等程序,保障当事人复议和诉讼权利。3、本案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决定适当。王某、蒋某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王某殴打蒋某并造成轻微伤,适用一般情节处理,蒋某殴打王某无明显伤情,适用情节较轻处理,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王某行政拘留六日并处二百元罚款的处罚,给予蒋某行政罚款二百元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决定适当,请求维持被申请人依法做出的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就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提供了以下证据:

1、x年2月9日对第三人的询问笔录;2、x年3月27日对第三人询问笔录;3、x年2月9日、15日、3月26日申请人的询问笔录;4、x年2月9日对李询问笔录;5、x年2月10日对王、于询问笔录;6、x年2月12日对华询问笔录;7、现场勘验笔录; 8、对第三人的鉴定书;9、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处罚前告知、内部审批、处罚决定书的送达。

第三人称:xx市公安局明公(刑)行罚决字〔〕2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第三人为支持其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1、x年2月15日诊断证明、出院小结、长期医嘱;2、x年4月2日对第三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3、x年5月3日、5月26日、6月6日、6月11日、7月23日、x年1月3日公安机关对申请人的询问笔录及照片,x年5月26日xx市价格鉴定中心认定报告;4、x年5月28日的报案材料。5、x年6月30日、8月31日、10月9日、10月31日收条。6、x年12月20日的盘库清单。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与第三人为“洋河蓝色经典”酒的合伙人。在经营中,两人产生纠纷。x年2月8日17时许,申请人及其父母、于到xx市号“洋河蓝色经典酒”店里找第三人要账,当申请人从店中搬着一箱“洋河天之蓝”酒准备离开时,第三人上前阻止,两人之间发生肢体拉扯,继而相互厮打,过程中第三人头部被申请人打伤流血。经鉴定,第三人面部组织挫伤及面部划伤累计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x年4月2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xx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明公(刑)行罚决字〔〕237号),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处罚。同日,被申请人对第三人作出《xx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明公(刑)行罚决字〔〕238号),对第三人处罚款三百元的处罚。

另查,x年5月3日以来,因经营矛盾,申请人多次到xx市号“洋河蓝色经典酒”店内与第三人发生纠纷。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经济纠纷应通过合法方式解决。而在本案中,申请人在要帐过程中,未经允许擅自搬酒从而导致其与第三人发生肢体拉扯、厮打,造成第三人面部受伤,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决定适当,申请人要求撤销的理由不能成立。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xx市公安局作出的《xx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明公(刑)行罚决字〔〕237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x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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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行政复议决定书参考模板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217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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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____省无线电技工学校

地址:____市高新区创业路925号(新校区),南京东路125号(老校区)

法定代表人:_____

被申请人:____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______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____市环保局于20xx年7月2日作出的《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洪环理征字(20xx)174号)不服,向我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缴费决定。本机关已依法受理。

申请人称:学校属于财政全额拨款的公办教育事业单位,排放的是教职工、学生生活用水,并非严重污染单位,污水排人城市污水管网,且已按____市政府规定缴纳了污水处理费,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及国家环保总局20xx年4月22日给湖北省环保局《关于对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xx)108号)文件,不需再缴纳排污费,市环保局属重复收费、乱收费。

被申请人称:1.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规定缴纳排污费。该学校污水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未经任何污水处理设施直接排入赣江,是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属于征收排污费的对象。2.学校虽然向南昌市缴纳了污水处理费,但因其污水未排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行处理,而是直接向环境排放,不能适用(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关于“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的规定,应依法对其征收污水排污费。3.国家环保总局环(20xx)108号文件第一款对污水排人未建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收费问题,国家总局正与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进行协调,未明确不再征收排污费,且该校的污水并未排入南昌市的任何污水处理厂(包括未建成的污水处理厂),该校以此为理由拒绝缴纳排污费不成立。

经审理查明:1.被申请人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于20xx年5月21日依据申请人填报的排污申报登记简表对申请人进行了排污量的核定(洪环监费核字(20xx)163号),申请人对核定结果提出异议,被申请人依法进行了复核。6月3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了《排污核定复核决定通知书》(洪环理复字(20xx)26号)和《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洪环理征字(20xx)174号)。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未提出异议。但申请人认为学校属于财政全额拨款的公办教育事业单位,排放的是教职工、学生生活用水,并非严重污染单位,污水排人城市污水管网,且已按南昌市政府规定缴纳了污水处理费,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及国家环保总局20xx年4月22日给湖北省环保局《关于对排污费有关间题的复函》(环函(20xx)108号)文件,不需再缴纳排污费,市环保局属重复收费、乱收费。7月5日,申请人向省环保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洪环理征字(20xx)174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中未对洪环理征字(20xx)174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关于废气排污费的收费决定提出异议。2.申请人污水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未经任何污水处理设施直接排人赣江,是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3.申请人在缴纳自来水费的同时,缴纳了污水处理费,但南昌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未提供污水处理的服务义务。

本机关认为:1.申请人排放的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人环境,对公共利益造成一定影响,对环境资源造成一定损害,应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承担缴纳排污费的责任。

2.缴纳污水处理费,仅仅是《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的两个必要条件中的一个,还有一个条件就是排污者应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本案申请人虽然缴纳了污水处理费,但其污水并未排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而是未经处理直接排人环境,所以不能适用《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免除其缴纳排污费的义务。

3.污水排污费有明确法律、法规规定,是排污者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以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污水处理费是一项服务性收费,是以提供服务为前提的收费。从《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立法本意来看,凡污水未经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行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污的,都应承担缴纳污水排污费的责任。

4.国家环保总局环函(20xx)108号文件第一款对污水排入未建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收费问题,国家总局正与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进行协调,未明确不再征收排污费,且该校的污水并未排人南昌市的任何污水处理厂(包括未建成的污水处理厂),该校以此为理由拒绝缴纳排污费不成立。

5.被申请人是征收排污费的法定主体,其收费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且申请人未对洪环理征字(20xx)174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关于废气排污费的收费决定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洪环理征字(20xx)174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的收费决定。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起诉。

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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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治安案件行政复议决定书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85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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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答复书范文

行政复议答复书

答复人:_________________市规划管理局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黄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局长

被答复人:_________________李__________,男,住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___9号,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

为被答复人不服答复人南规监决字(20__)1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处罚,现答复如下:

一、被答复人违反规划工程许可建私房的违法事实清楚,被答复人在20__年12月未经规划工程许可,擅自在本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巷9号改建一栋四层私房,建筑面积为89.45平方米,该事实有现场勘察及调查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被答复人对其违反规划工程许可的行为也承认在卷。

二、答复人的处罚行为程序合法

答复人在对被答复人的处罚过程中,依法进行了立案、勘察、调查询问、拍照、处罚告知并送达,接受并审核异议申辩,最后经审批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遵循法律的规定进行。

三、对被答复人的处罚得当

被处罚人在接到规划检查通知后,仍继续其违法建设,且该建房已建至四层,无法在拆除时仍保留地上第一层以罚款补办手续的处理方式。因此,对未经规划工程许可的全部建筑拆除后,被答复人仍可依法定程序申请规划许可,在其申请符合规划要求和条件的前提下,另对其申请进行审查办理。

基于以上答复,被答复人的违法行为确实,其提出异议的理由均于法无据,答复人的处罚程序合法。因此,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_________________字(20__)1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此呈

__________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__________市规划管理局

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以上是关于行政复议答复格式问题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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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非法经营行政复议决定书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53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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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_职业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

法定(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名称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现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请求:_____________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

此致

(行政复议机关全称)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

附:

1.申请书副本份;

2.有关材料份;

3.证据目录清单及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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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工伤行政复议决定书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25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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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_______________厂。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该局局长。

第三人: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原具体行政行为向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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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行政复议决定书经审理查明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40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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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族,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今年____岁,______户口,原住址:_________________,职业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地址:____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职务:________。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作出的__________具体行政行为,向__________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要求__________。

事实及理由:________________

此致

(受理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

申请人:___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1。申请书副本__________份;

2。证据__________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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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复议决定书

范文类型:决定,全文共 2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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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本院()×字第号不予准许调查收集证据申请的决?定,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复议。提出:……(申请复议的请求和理由)。

经审查,本院认为,……(人民法院作出复议决定的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年××月××日()×字第号决定;

二、准许(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的调查收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名称)的申请。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本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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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复议决定书

范文类型:决定,全文共 85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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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_______________

户籍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申请人________因不服被申请人___________于_______号《___________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经延期,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所作(普__________________号《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对其购买的__________路__________弄__________号_______________室(原________-_______室)户外顶棚进行修缮,建成后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根据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违法建筑行政执法权限。被申请人接到物业公司举报申请人搭建违法建筑后,在其不能提供规划许可的情况下,对申请人进行谈话,申请人承诺自行整改,经复查发现确已整改。被申请人再次接到群众举报申请人搭建违法建筑后,对现场进行了调查取证,并约谈申请人,告知其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所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但因其不配合导致无法制作询问笔录。后被申请人开具了《违法搭建法律后果告知书》及《决定书》,并依法送达。故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申请人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求复议机关维持。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

以上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维持被申请人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作出(普)长征责停决字________第________号《________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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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复议决定书

范文类型:决定,全文共 166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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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__岁.,汉族,__________省__________县__________乡农民,住_____县__________乡__________村。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县税务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县__________乡__________街_____号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所长

申请人因不服__________省__________县__________乡税务所_____字(__________)第_____号杭税处决定,特向__________县税务局申请复议。请求撤销_____字(__________)第_____号抗税处罚决定。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系___________________乡农民。__________乡有一座_____门砖瓦窑场,为乡办集体所有制企业。_________年,乡人民政府与该乡农民付__________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合同规定:_________________乡政府为甲方,付__________为乙方。甲方将砖瓦窑场发包给乙方,并提供场房、场地、制砖机械;乙方负责经营管理,承担企业应缴纳的税金,向甲方上缴承包金额_____万元;承包期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月起至当年_____月底止。付__________承包后,又以发包方身份,与申请人签订了制砖承包合同。合同规定:_________________付__________为甲方,申请人为乙方,承包期限_____年;甲方提供场房、机械等设备和投资并承担应缴纳的税金,乙方为甲方生产砖成品_____万块,并负责支付购置柴油、煤等燃料和工具修理的费用以及工人工资;甲方分取_____%的售砖款,乙方分取_____%的售砖款。合同生效后,申请人即进行生产,合同履行了_____个月,申请人生产成品砖_____万块。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乡税务所通知申请人缴纳企业所得税。申请人申明按合同规定应由甲方付__________缴纳税金,但是税务所认为税金应由申请人缴纳,坚持向其征收,为此双方发生争议。因申请人坚持税金应由付__________缴纳,税务所便于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派人到砖瓦窑场,要拉走_____万块砖以物折抵税款。由于申请人和工人阻拦,砖未被拉走。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乡税务所作出_____字(__________)第_____号抗税处罚决定,以抗税为由对申请人处以_____元罚款。申请人不服上述处罚决定,理由如下:_________________乡砖瓦窑场本属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乡镇企业,该企业_______________年实行承包后,承包合同中明确规定由承包人付__________负担税金。付__________后来虽将制砖生产指标又转包给申请人,但合同中已明确约定由砖窑场的原承包人付__________负担税金。并且在申请人制砖期间,窑场的产品销售、财务收支等生产经营管理权仍由付__________行使。因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申请人并非纳税义务人,不应承担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义务,不缴纳税款并不属于杭税行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处罚决定是错误的,极大地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的_____字(_____)第_____号抗税处罚决定,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_县税务局

申请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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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复议决定书

范文类型:决定,全文共 54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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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公民:_________________姓名,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_________________名称,地址)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名称,地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称: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称:_________________

经审查查明:_________________。

本机关认为: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_____________。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_________________日内向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为最终裁决,请于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前履行。)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

(盖章)

这就是社保待遇行政复议决定书,请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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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非法经营行政复议决定书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74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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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甲方(律师事务所)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单位类型合伙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注册登记地省市区(县)街(乡)号实际经营地省市区(县)街(乡)号联系方式及电话

第二条乙方(律师)姓名性别

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省市区(县)街(乡)号实际居住地省市区(县)街(乡)号通信地址省市区(县)街(乡)号邮编:联系方式及电话

第三条乙方联系方式、通信地址及电话发生变更,应在发生

变更之日起三日内通知甲方。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四条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采取下列第几种方式: (一)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年月日起至时止。 试用期: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五条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行政人员岗位,从事律所行政管理等工作,工作地点为甲方注册地因工作需要,甲方安排乙方到下列地点工作的,不视为工作地点的变更:

1、甲方分支机构所在地

2、仲裁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所在地、司法机关等; 3、甲方委托人办公场所所在地或甲方委托人指定的为办理律师业务的其他地点;

4、甲方临时性安排乙方从事工作的其他地点。

第六条乙方服从甲方安排,积极工作,全面履行甲乙双方签定岗位协议书并遵守甲方劳动纪律管理规定及规章制度、自觉维护甲方的社会声誉、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爱护甲方的财产。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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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行政复议决定书样本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27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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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于,女,19xx年3月22日出生,汉族

通讯地址:

被申请人:xx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吴,局长

地 址:xx市东路号第二行政中心

申请人于认为xx市环境保护局未在法定时间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请求确认该行为违法、要求该局限期按照申请人要求作出书面答复并要求赔偿申请人邮寄费的行政复议申请,我厅于20xx年3月27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5月4日向我厅提交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厅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二○xx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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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行政复议决定书样本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25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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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xx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xx市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xx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不服被申请人20xx年5月31日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越人社工伤认〔20xx〕*号),于20xx年10月31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本局已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审查期间,申请人于20xx年12月29日自愿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本案的审查,案件到此终结。

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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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行政复议决定书参考模板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67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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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姜某,男, ___年___月_______日,住________

被申请人:xx市公安局分局交巡警支队

法定代表人:______

申请人姜某因不服被申请人虹口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于20xx年7月17日作出的虹口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于20xx年7月17日作出的虹口交巡警(20xx)第0009067号当场处罚决定书向本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局依法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其于20xx年7月15日上午九时许驾车(沪AQ5290)驶离漂阳路1377弄弄内设置的停违车场并穿越漂阳路1377弄至山阴路弄口时被民警以闯单行道查处,申请人认为其从停车场出来未见交通管理部门设置的禁止标志,故以其闯单行道为由对其实施处罚于法无据。

被申请人辩称:姜某于20xx年7月15日上午九时许驾车穿越漂阳路1377弄并在山阴路出口处被查获是客观事实,而该弄在漂阳路1377弄弄口明确设置禁止机动车通行标志,故姜某的违章事实是清楚的,对姜某处五元罚款并无不当。 经复议审理查明:20xx年7月巧日上午九时许,申请人驾沪AQ5290车穿越设置禁止机动车通行标志的漂阳路1377弄至山阴路弄口处时被查获,该事实有现场民警笔录,申请人对在弄口处被查获亦无异议。但申请人提出其系从漂阳路1377弄弄内设置的停车场出来一节无充分的依据,故不能予以采信。

本局认为:申请人违反交通标志指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80条第1款第1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8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应给予五元处罚。

xx市公安局分局

____年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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