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体会范文
“举一纲而万目张,解一卷而众篇明。”相信随着问责条例的制定实施,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笼子将更加密实,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倒逼机制将更加严厉。问责如同一把杀手锏,给那些不把纪律规矩当回事,在工作生活中信马由缰、信口雌黄、我行我素的党员干部的作风套上了笼头,不敢再肆意妄为,让纪律规矩真正成了不可碰触带电的高压线。
喊破嗓子,不如甩开膀子,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一次次扯开了大嗓子,却看不见甩开的膀子,那么久而久之,党员干部就会麻木不仁,难免产生“只要无过,无功也罢”的政治错觉。找到问题却不能解决问题或及时解决问题,只会让群众更反感。“真抓”还是“假抓”、“实抓”还是“虚抓”、“常抓不懈”还是“偶尔抓抓”,都体现了转作风是否严实。所以,深入地转变工作作风,积极地以“严”和“实”的态度进行整改,对于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和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切实改进工作作风,赢得人民群众信任和拥护,夯实党的执政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党员干部在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加快实现“两个百年”伟大实践中,难免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必须始终坚持凡是对党和人民事业不利的,就当机立断、立马横刀,坚决改、彻底改、一刻不耽误地改,改得越早越好,改得越彻底越好,切忌拖泥带水,更不能留下死角和尾巴。
能不能一抓到底、坚持不懈,把作风建设变成常态、推向深入,关键要看在解决问题上是不是下真功夫、硬功夫,发现反弹能不能严肃处理,解决深层次问题能不能啃下硬骨头。曾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一次会中强调:“把抓改革作为一项重大政治责任,增强推进改革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既当改革促进派、又当改革实干家,以钉钉子精神抓好改革落实,扭住关键、精准发力,敢于啃硬骨头,盯着抓、反复抓,直到抓出成效。”转作风不能有“陌上花开缓缓归”的闲情逸志,知道错了的东西,要及时改正,决不能借故拖延,明知故犯。同时,还要聚焦改作风转作风的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出台一个就执行落实好一个,对违反制度规定踩“红线”、“闯雷区”的要零容忍,发现一起就坚决查处一起。
逆水行舟,一篙不可放松;滴水穿石,一滴不可弃滞。问责条例的制定为广大干部严实的工作作风树起了标准:工作要做细,不能“做戏”。转作风一定要实实在在,切不可虚张声势,立场不坚,则“四风”之疾永远不能痊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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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
发包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守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甲方将部分工程发包给乙方,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签定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一、工程名称:空港物流园区雨水管道过包茂高速顶管工程
二、工程地点:污水2号泵站西北角300米包茂高速
三、承包范围:顶管施工
四、承包方式:单价合同。
五、工 期:
开工日期:20xx年8月5日。
竣工日期:20xx年9月5日;如遇特殊情况,工期顺延。
六、工程造价结算:
过路人工掘井式顶DN1500钢承口砼管3700元/米(包
工包料);用钻机顶DN300PE管300元/米;顶DN400PE,单价400元/米(材料由甲方提供与焊接)。以上报价均不含税金。
工程总造价:以最终的实际的工程量为准。
七、付款方式:
1、人工掘进顶砼管工程,乙方设备与施工材料进场后,甲方付乙方5万元,施工期间按工程进度陆续拨付工程款,工程完工时付到80%,验收合格后,除扣出工程全款5%的质保金外,剩余工程款全部付清,质保金一年后付清,否则乙方有权阻止下一道工序的进行,由此造成的任何后果均与乙方无关。
2、钻机顶管工程,工程完工后,工程一次性全部付清。否则乙方有权阻止下一道工序的进行。
八、双方职责:
甲方:
1、甲方提供施工图纸、场地,办理一切与本工程相关的施工手续。
2、由工程部、质量部、安监部等共同监督施工进度并进行技术签证。
3、做好施工现场协调工作。
4、提供建筑物定位标准、标高、水准点和坐标点。
5、顶管工作坑由甲方开挖所需要的场地均由甲方提供。
6、在乙方进入施工场地后,如因甲方或第三方原因造成工程不能正常进行,误工总计三天之内,误工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超过三天,甲方承担乙方现场管理人员工资及不可移动机械机具的租凭费用(按市场租凭价及市场人员工资价格)因第三方原因造成停工时间过长,预计近期无法复工,甲方需对乙方所施工的工程量进行计量、结账,并承担乙方拆卸拉运机具费用。
乙方:
1、组织施工队伍、机具按期进入施工现场,服从甲方调度、安排。
2、参加图纸会审,按设计图纸、规程、规范、定额工序要求进行施工承担因违反工艺规程而造成的损失与责任。
3、按甲方制定的质量要求严格施工,提供各种原始资料和质量记录,质量保证体系必须健全。
4、本段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安全保护责任由乙方负责,完工后安全保护、保管由甲方负责。
5、遵守甲方现场的一切规章制度。
6、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对通讯管道、天然气管道、给排水和供热管道造成损坏,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九、安全施工
1、严格按照《安全文明实施细则》的要求施工,强化安全意识,加强安全文明管理。
2、负责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报送甲方有关部门,否则甲方不予结算。
3、施工现场决不允许出现设备、机械事故、重伤和死亡事故,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负。
4、在施工中,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十、工程质量验收
1、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规范、规定标准进行施工。
2、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双方出具验收证明。
3、工程竣工移交签证后,乙方负责一年保修,在保修期内发生的质量问题,由乙方无偿处理。
4、顶管位置必需保证路面或路基无塌陷现象,掘进顶管必须保证坡度控制在3%-8%之间,并保证砼管安装完达到闭水要求。材料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钻机顶管必须保证坡向一定方向,坡度在保证坡向的情况下,可以有微小变化。
十一、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经双方协商不能解决时,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十三、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2:《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_细则_网
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以避孕为主、以经常性工作为主,下面是小编特地为大家整理收集的《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户口在本省和户口在省外而居住在本省的中国公民和所有单位,均应遵守和执行《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 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以避孕为主、以经常性工作为主,并采取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和技术的措施,依法进行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条例》及本细则的贯彻实施,把人口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坚持计划生育工作与发展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计划生育工作。
有关部门和组织应与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在制定和落实本部门的政策规定时,必须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实行。
第二章 生育调节
第六条 公民依法结婚后应当按计划生育,禁止计划外生育。
第七条 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妇只生育1个子女,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禁止生育第三个子女。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按照病残儿鉴定的有关规定,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鉴定,报市鉴定委员会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经县级以上鉴定委员会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1个子女后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回河南定居的港、澳、台同胞,只有1个子女随其回大陆定居或回大陆后只生育1个子女的;
(四)经民政等部门证明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是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五)夫妻一方是国有企业正式职工,连续从事矿区井下第一线采掘作业5年以上,只有1个女孩,且作出正式的书面保证继续长期从事井下第一线采掘作业的;
(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1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九条 农业人口除适用第八条的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只生育1个女孩,经县级以上鉴定委员会鉴定,夫妻一方因伤残或严重慢性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夫妻,只生育1个女孩的;
(三)男到有女无儿的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其父母的(姊妹数人,只照顾1人);
(四)在深山村定居5年以上,并作出正式的书面保证继续在深山村长期定居的;
(五)经公安部门证明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第十条 夫妻一方为农业人口,只生育1个女孩,且为农业人口,按本细则第九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符合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女方年龄在28周岁以上,并有4年以上生育间隔时间;
(二)再婚夫妻,女方已满24周岁,男方再婚前只生育1个子女,且已年满4周岁的。
第十二条 已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待遇,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又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一切奖励。
再婚夫妻双方生育的子女存活数合计在2个或2个以上(包括自己抚养或离婚时判随对方、托人抚养、送人的存活子女)的,应交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保健费停止发放,以前享受的不再退回。
再婚后按照规定要求再生育1个子女的,应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享受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第十三条 按照本细则第八条第(五)项和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后,不继续长期从事井下第一线采掘作业或不继续在深山村长期定居的,其生育第二个子女按计划外生育处理。
第十四条 因违反《条例》规定应予追究法律责任的,不得因离婚、子女死亡或将子女送他人收养为由,减免计划外怀孕费、计划外生育费、罚款和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计划外怀孕费、计划外生育费和罚款的管理与使用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条例》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省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第三章 生育计划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生育计划,结合本地区人口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的生育计划。
制定人口计划不得突破上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人口控制目标,且必须以符合《条例》规定的有生育条件的育龄妇女人数为依据。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逐级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并将执行结果作为考核政府主要领导人政绩的重要依据之一。
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适时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进行严格的考核,落实奖惩。
第十八条 未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人民政府,必须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写出报告,分析原因,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督促村(居)民委员会把生育指标落实到人,并采取民主评议、张榜公布等形式,接受群众监督。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责任制。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与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单位和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在育龄人员自愿的基础上,与其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并加强计划生育合同管理。
第二十一条 依法开展助产接生服务的计划生育宣传技术单位、医疗、妇幼保健单位和人员,须查验孕产妇的生育证;发现无证生育的,应当在接收孕产妇之日起3日内通报当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章 优生和节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二条 提倡优生。禁止患有遗传性精神病、遗传性智能缺陷、遗传畸形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夫妻生育。夫妻双方患病,应对一方采取绝育措施,一方患病的只对患病者采取绝育措施。已怀孕的必须中止妊娠。
第二十三条 凡无生育指标的育龄夫妻都应采取避孕节育措施,女方应按期参加生殖健康检查。生育1个子女的育龄妇女应上宫内节育器;生育2个或2个以上子女的育龄人员一方应采取绝育措施。经鉴定女方不适宜上宫内节育器,或双方均不适宜采取绝育措施的,应使用其他有效的避孕药具。
各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生殖健康服务制度,定期为育龄人员提供生殖健康技术服务。
不论何种原因,凡计划外怀孕的都必须采取补救措施,中止妊娠。
第二十四条 接受绝育措施后,因情况变化符合再生育条件要求再生育的,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报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指定的计划生育宣传技术单位和医疗、妇幼保健单位施行复通手术。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应给予表彰和奖励的公民与单位,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部门或公民所在单位应给予表彰和奖励。经费按国家或企业事业单位的规定列支。
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由夫妻双方申请,所在单位核实,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条例》规定的待遇:
(一)一对夫妻只生育1个子女的;
(二)一对夫妻按规定有2个子女,因死亡只留下1个子女的;
(三)独生子女死亡后,再生育1个或依法收养1个子女的;
(四)夫妻未生育,依法收养1个子女的。
第二十七条 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待遇的夫妻离婚或丧偶后,独生子女保健费由抚养子女一方所在单位发给全部。
第二十八条 独生子女保健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单位从财政拨款中列支,其他单位的职工由所在单位承担。
(二)是城市无业居民的,从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
(三)是城市个体工商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
(四)是农民的,由乡镇、村依照有关规定发给或采取其他奖励形式。
第二十九条 接受节育手术的,给予以下优待: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2天,7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二)经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取出宫内节育器,休息1天;
(三)结扎输精管,休息15天;
(四)结扎输卵管,休息21天;
(五)人工流产,休息15天;
(六)中期终止妊娠,休息30天。
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假期合并计算。休假其间,是国家公务员或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资、福利照发。农民接受节育手术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从计划生育经费中给予适当补贴。
第三十条 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按照《条例》第七章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条例》和本细则所称深山村,是指海拔800米,相对高度300米,坡度25度以上,主要粮食作物一年一熟的高寒山村、住户,深山村由县级人民政府具体确定到村、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计划内生育的双胞胎或多胞胎,不视为计划外生育,也不享受独生子女待遇。
计划外生育的双胞胎或多胞胎,按1个计划外生育处理。
第三十三条 《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所在地居民年人均收入”,对非农业人口和居住在城市(镇)的流动人口是指统计部门发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对居住在农村的农业人口是指本乡镇的农民年人均纯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篇3: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_条例_网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XX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XX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XX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XX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条例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
篇4:中国共产党巡视条例心得体会
强调,巡视条例是党内监督之利器。有了这个利器,才能更好地发挥巡视利剑作用。指出,巡视条例是制度的笼子和巡视的依据,对巡视工作是强有力的指导、强有力的规范。
《条例》的颁布实施既传递了全面从严治党、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强烈信号,又体现了依法依规治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巡视工作的具体要求。其现实意义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授权更加充分。要想使巡视这把利剑发挥作用,就必须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获得充分授权,这些权力包括对巡视工作的领导、巡视对象和范围的延伸、行之有效的工作方式等。比如,《条例》改革了巡视工作领导体制,规定由同级纪委书记担任领导小组组长,有利于巡视工作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相互融合、无缝对接;强调巡视全覆盖、全国“一盘棋”,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要靠全党、管全党、治全党的要求;而专项巡视以及抽查个人事项报告、询问知情人和专项检查条款的增加,则使巡视监督更加灵活机动、精准有效。
职责更加清晰。《条例》对巡视监督的定位更加明确,重点更加聚焦,紧紧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这个中心,紧扣“六大纪律”,深化“四个着力”,坚持把党的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彰显了巡视监督的震慑遏制治本作用。
程序更加规范。巡视监督要想充分发挥作用,就必须坚持依法依规、有序开展。为此,《条例》要求,巡视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并明确规定了巡视的范围、权限和程序,尤其是对巡视前的协作配合、巡视中的请示报告、巡视后的线索处置等,都严格了程序规范。
问责更加有力。《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党组织的主体责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的主要责任人责任、有关单位的支持配合责任、巡视组长的履职责任、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责任,特别强调对履职不到位的都要追责,并详细列出问责情形和处置标准,充分体现了在纪律要求上一视同仁、没有特殊。
篇5:巡视工作条例
党的xx届三中全会对巡视工作作出重要部署,要求做到对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全覆盖。
20xx年,中央巡视工作节奏明显加快,由上年的2轮增至3轮,一年间完成了对20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常规巡视,以及对19个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专项巡视。用不到两年时间,完成了对全部省份的巡视全覆盖。
20xx年,中央巡视再“加码”——巡视组由10个增至13个,并实行“一托二”,每个组巡视两家单位,仅已开展的头两轮巡视就已覆盖46家单位。
尽管巡视工作加快推进,但据统计,中央巡视对象共有285个,省区市巡视对象更是高达8607个,本届任期内完成巡视“全覆盖”任务十分艰巨。
为使“全覆盖”成为“刚性”要求,确保如期完成任务,修订后的巡视工作条例将“实现巡视全覆盖、全国一盘棋”明确写入“总则”。
此外,条例还对巡视对象作了重新界定,扩大了巡视范围,在中央巡视组对省区市“四套班子”开展巡视的基础上,将“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副省级城市党委和人大会、政府、政协党组主要负责人”以及“中央部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中央国家机关部委、人民团体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中央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纳入中央巡视范围,并对省一级巡视对象和范围作出相应规范。
篇6:党员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体会范文
党员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体会党员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体会《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继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以及《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之后的又一次党内制度创新,是深入推进从严管党治党的有力举措,是确保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坚强保障。可以说,《问责条例》是对党内法规制度的补充和完善,是一次较真碰硬的制度探索,让管党治党的责任更严更实。
突出主体责任。《纪律处分条例》所适用的对象是全体党员,而《问责条例》条例则侧重于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问责处罚,“落实责任”是《问责条例》的关键。各级党组织肩负着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而党员领导干部则是推进管党治党的“关键少数”,抓严抓实主体责任和“关键少数”,等于就切中了管党治党责任的“大动脉”,唯有二者相配合、齐使劲,才能真正管好党治好党。《问责条例》无疑是把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纪律规矩挺在了前面,勾勒出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底线”。同时,把责任分解到组织、宣传、统战、zd等党的工作部门,一举打破“单兵作战”的陈旧思维,有利于形成管党治党的强大合力。
突出担当精神。“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忠诚干净担当是党对领导干部提出的政治要求。”“把管党治党责任担当起来”,是《问责条例》的核心。构建权力与责任相适应的问责机制,是制度治党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的内在要求。要唤醒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担当意识,就必找准责任边界,形成管党治党的“负面清单”,让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清楚知道“什么不能做”“什么必须做”,最终形成责任倒逼机制。
“严肃问责”是《问责条例》的重要内容。《问责条例》对于问责的范围作出了明确划定,主要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等方面开展问责,对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和损害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既要追求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还要追究领导责任。首次从党的制度层面规定,严肃追究三方责任。对于强化“两个责任”机制来说,无疑是一次制度上的巩固和完善,对于领导而言,更是责任的倒逼和担当精神的落实。
突出凝心聚力。“永葆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是《问责条例》的导向。只要各级领导干部牢记使命、忠诚担当,就没有过不去的坎。强化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必须较真碰硬、传导压力。领导干部要履职尽责,党员要身体力行,只有心往一处想,才能劲往一处使,只有“步调一致”,才能确保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不断巩固和加强党的团结统一。
篇7:党员违纪处分条例心得体会
最近一段时间,通过认真阅读、学习、理解、领会《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后感悟颇深,《廉洁准则》虽然只有短短的8条,但它全面贯彻了党的执政精神,传达了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紧扣廉洁自律的主题,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展现了共产党人的高尚道德追求,对于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加强党内监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虽然还没能加入中国共产党,但我会以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
一、加强学习,坚定信念
诸多腐败案件的发生都是部分党员干部意志力薄弱,在金钱、名利的诱惑下,放弃了自身的世界观、价值观,放松了对自身的要求,出现了贪污腐败的不良现象。因此,在繁忙的工作之余,自己要坚持经常性的深入学习,大力提高自身的政策水平和理论水平。同时在学习中,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将反面案例与正面教材相结合,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大力提高自我约束能力和自我警省能力,坚定自己的整治信念。
二、转变观念,树立依法、依规工作的意识
要切实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同时加强自我宣传教育,提高执行制度的自觉性,树立严肃纪律,依法行政的观念,从根本上防范和遏制违法违规事件的发生。当前,自身要加强对《廉政准则》的学习和掌握,正确领会其精神实质,并严格按照《廉政准则》的要求开展工作、加强自我约束。
三、廉洁奉公,坚守思想防线
作为公职人员,应该时刻明确了哪里是不能入的“禁区”,哪些是不能触的“高压线”,应该时刻记住触碰这些就必然受到党纪国法的严厉惩罚。应把《准则》熟记于心,全面、透彻、深入地领会其精神实质,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此外,还必须将形成的理念用于实践,在工作、生活和社会交往中自觉践行,廉洁从政,做一名真正做为民办事、求真务实、清正廉洁的公职人员。
以上这些,是我学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的一些体会,也是对自己的要求,不当之处,不到之处,敬请领导和同志们批评指正。
篇8: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优秀心得体会
6月29日,省纪委召开扩大会议,专题学习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有关精神。
会议指出,加强党内问责工作是实现党的历史使命的重要保障,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要求,是解决管党治党突出问题的现实需要。中央政治局在建党95 周年前夕审议通过问责条例,再次体现了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释放了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坚决态度。全省纪检监察系统要率先学习,学深悟透、吃透精神、把握更准,保证执行到位,避免出现偏差。
会议要求,问责条例下发后,要及时按照中央、中央纪委要求,抓好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工作。要结合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将问责条例内容和有关精神列入中心组学习内容,与学习其他党规党纪结合起来,不断创新学习载体和形式,在全省纪检监察系统形成学条例、用条例的浓厚氛围。要抓好宣传引导,结合贵州文化、贵州实际,创新宣传思路和方法,注重宣传时效和实效,对条例的内容和意义进行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的宣传解读,传导压力、压实责任。要紧扣中央要求,结合工作实际,适时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和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完善相关问责机制,确保真正用好用活条例,推进问责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倒逼全面从严治党落到实处。要加大问责工作力度,不仅对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的领导干部坚决问责,而且对失责不问、问责不严,应当问责而没有进行问责,破坏法规制度的领导干部严肃问责。行动要快、问责要准,越往后执纪越严,典型问题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发挥震慑警醒作用,真正让铁规发力、禁令生威。
篇9:学习条例和准则心得体会格式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近日公布。重修后的条例突出重点、针砭时弊,实现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的有机衔接,凸显“党纪严于国法”的高标准。重修后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对原有的党员领导干部,扩展到党员干部,体现从严治党的方方面面。中央对党内两大法规采取“一揽子”修订的方式,分别确立党员应当遵循的道德“高线”和不能触碰的纪律“底线”,德法相依,相辅而行,将有助于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坚强纪律保证。
一是《准则》中对党员干部的要求突出注重家风。把党员领导干部修身齐家摆在重要的位置,重点要做好“四个必须”。即,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这些要求与在今年党中央、国务院举行的春节团拜会上,对家庭建设问题的生动论述中提出的。“不论时代发生多大变化,不论生活格局发生多大变化,我们都要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每一位领导干部都应认识到自己的家风不是小事,不是家庭私事,而是干部作风的重要体现,带头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教家风,带动“千千万万个家庭成为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党员干部“四个必须”与对家风建设“三个注重”的思想是一脉相承的,更好地诠释了党员干部修身齐家的重要性。
二是《准则》覆盖所有中共党员,普通党员纳入管理不留死角。此前,《准则》的全名是《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很明显,主要针对的是党员领导干部。此次修订后,名称变为《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所针对的对象覆盖了全体党员,也就是说,普通党员也被纳入到了《准则》的覆盖范围。从近年查的案件来看,小官巨贪的案例很是普遍,“小官”身份与巨额贪污数字之间的强烈反差,为百姓痛恨。“小官大贪”贪腐行为多发生在群众身边,是近年来打击腐败的重点之一。
三是突出政治纪律,严惩拉帮结派等违反政治规矩行为。对于《条例》来说,突出政治规矩是又一亮点。把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列在突出位置,明确增加了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搞无原则一团和气等违反政治纪律条款,把非组织活动、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不如实报告个人事项等列入违反组织纪律要求中。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搞无原则一团和气等。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新修订的《条例》中,有它的特殊历史背景。以后,以为的党中央高举反腐大旗帜,坚持“老虎”和“苍蝇”一起,反腐无禁区,一批大“老虎”纷纷落马。其中,最为典型的要属山西。20xx年是山西历史上极不寻常的一年,“系统性、塌方式”的严重腐败震惊全国。7名省级领导干部被立案调查,全年处分市厅级干部45人、县处级干部545人。拉帮结派、搞圈子文化,教训十分深刻。“对抗组织审查”的案例,也不鲜见。中央纪委监察部曾通报称,山西省政协原副主席令政策“存在干扰、妨碍组织审查的行为”。所以在新版条例增加了“拉帮结派”等“负面清单”,有利于解决党员对组织忠诚这个根本问题。对于违反组织纪律,也有教训。即非组织活动、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另外,中纪委通报的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原、自治区政府原副主席潘逸阳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潘逸阳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进行非组织政治活动,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严重违反组织纪律,为谋求个人职务调整,送给他人财物等。新版条例突出了“非组织活动”“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新问题,强调要忠诚于组织,要向组织讲真话、报实情。从以案件中,我们可以得出中央修改《条例》,有它的原因和历史教训,并且从这些教训深刻的案件中,得出的新纪律约束与规定,切实把纪律挺在前面。
四是史上最严党纪。新修订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突出更严更精更细。重修后的条例突出重点、针砭时弊,实现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的有机衔接,凸显“党纪严于国法”的高标准。国家治理需要依靠法律,党员管理则要强调纪律。党员遵守国家法律是分内之事,而由于角色身份特殊,还需遵守纪律和规矩,党纪严于国法,标准更高,要求也更高。党纪与国法重复,党纪抓小抓早的作用就难以体现,容易出现“没查都是好同志 ,一查就成 阶下囚 ”的现象。此次修订落实从严治党、党要管党的要求,强化违纪查处,为党纪“加码”,在法律之前为党员划定纪律底线,从小错抓起,不让党纪严于国法沦为空话。
篇10:关于产假的最新条例和消息_条例_网
为完善广东省计划生育制度,广东省对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了第五次修正,本次修正主要将生育奖励假从30天延长至80天,并放宽再婚夫妻的生育条件等等,并于9月19日开始施行。下面是小编就计生条例--产假方面进行的资料整理。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最新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劳动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 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执行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第一责任人。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计划生育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工作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计划生育协会、人口学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逐年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省实行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制度,市、县(区)实行卫生和计划生育机构兼职单位制度。兼职委员单位和兼职单位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职责分工,制定实施的具体措施。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按人口规模配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本辖区内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按人口规模配备专职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人员,负责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立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专(兼)职人员,负责本系统、本单位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接受所在地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村(居)民委员会、大型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及流动人口聚居的地方可以建立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群众开展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第十五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制定计划生育自治章程,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计划生育自治章程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第十六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为主,纳入现居住地的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全社会都要积极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各级宣传、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报刊、影视、广播、文艺等大众媒体,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工作的义务。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八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
(一)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均为残疾儿,
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两个或者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五)再婚夫妻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六)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
(七)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除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对再生育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二十条 归侨、侨眷的生育,户籍在本省但居住在境外的公民的生育,以及配偶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外国人在本省生育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第四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二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包括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纳入区域卫生计生规划。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各自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禁止个体医疗机构和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第二十五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育龄人员提供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服务,承担优生优育和生殖保健咨询以及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还应当承担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药具发放、管理人员培训等任务。
第二十六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具体办法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后落实节育措施的,节育手术费用由本人支付。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节育手术并发症医学鉴定组织,负责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工作。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成立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负责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
第二十八条 因接受国家规定基本项目的节育手术出现并发症的,由县级以上节育手术并发症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并由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后,指定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治疗。医疗费按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职工因接受国家规定基本项目的节育手术出现并发症而丧失劳动能力的,参照工伤事故处理;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因此而导致生活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因节育手术或者治疗节育手术并发症而出现医疗事故的,按国家有关医疗事故处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胚胎、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和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制度,并对本行政区域内胚胎、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和终止妊娠药品等实施监督管理。
严禁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胚胎、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五章 优待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第三十一条 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第三十二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
(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始,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二)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三)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四)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和纯生二女结扎户,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优待奖励补助办法。在就业、安排宅基地、生产扶助、扶贫救济、入托、入学和医疗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养老保障事业,建立和健全人口与计划生育基金会,优先解决农村独生子女户和纯生二女结扎户的基本养老问题。
第三十四条 农村男方到独生女方家结婚落户,以及独生女户、纯生二女结扎户的夫妻户籍随女儿迁入女婿所在村并居住的,享有与所在村居民同等待遇,任何人不得阻挠和歧视。
第三十五条 对模范实行计划生育和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在职人员,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行政、事业单位的计划生育奖励金,按单位所在地县(市、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计算,在单位年度预算内列支。企业的计划生育奖励金,可在当年计税所得额的千分之二以内提取。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实行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制度。
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负责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具体工作。
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办理生育登记。
第三十七条 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到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者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向现居住地乡镇或者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提交婚育证明。
第三十八条 有关行政部门办理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的居住证、就业证等证件时,应当核查其婚育证明,没有婚育证明的,应及时通报给现居住地乡镇或者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
用人单位和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出租(借)人、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配合当地做好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由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作出征收决定,具体工作由所属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执行,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协助执行。
当事人一次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按规定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单位提出分期缴纳申请,分期缴纳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流动人口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其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社会抚养费和滞纳金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和私分。
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对其超生职工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对超生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对超生人员,有关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五年内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不予招工、录(聘)用;五年内不得选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和评为先进;七年内不得享受公费医疗福利;七年以上十四年以下不得享受农村股份合作制分红及其他集体福利。
第四十一条 在评选先进集体、授予个人荣誉称号和确定综合性奖励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任用等方面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的有关规定,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迟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资料。
第四十三条 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民主管理。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有关计划生育政策和人口出生计划的落实情况,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情况以及社会抚养费征收等情况定期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将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公民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进入相关场所开展工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上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责令补办结婚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四)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胚胎、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四十八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虚假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九条 组织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胚胎、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
自报新生儿死亡但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当事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五十二条 对不能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追究其领导责任。
对不履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职责分工的有关部门和计划生育兼职委员单位以及兼职单位,追究其负责人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三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履行有关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四条 拒绝、阻碍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属职工的,由所在单位给予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威胁、殴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或者毁坏其财产、严重干扰其家庭正常生活和生产的;
(二)造谣惑众、煽动闹事,扰乱计划生育工作秩序,毁坏计划生育部门财物的;
(三)藏匿违反计划生育对象的。
第五十五条 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未按规定办理生育登记手续生育的,由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责令限期补办。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条件,但未经审批而怀孕的,应当补办审批手续;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百分之二社会抚养费。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者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提要
一、延长生育奖励假:生育奖励假从30天延长至80天
为给产妇康复和婴儿成长创造更好环境,进一步鼓励广大群众积极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结合我省实际并参考外省规定,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奖励假,从三十日延长至八十日,女性产假调整后为:98天基本产假+30天计生奖励(二孩以内)假=128天。此政策实行不到一年,广东女性又迎来利好,产假将增至178天。
根据新条例的规定,不论胎次,只要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产妇,均可享受80日的奖励假。20xx年9月29日后依法生育,以及在此前依法生育且法定生育假期尚未休完的,均可按新条例规定享受80日的奖励假。20xx年9月29日前依法生育且法定生育假期已经休完的,不适用新条例。
二、适度放宽再婚夫妻的生育条件。
新修正的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五种情形可以依法生育第3个或以上子女,具体包括:
1.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两个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2.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3.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两个或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4.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或两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5.再婚夫妻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三、取消对输精/卵管复通手术的行政审批。
新条例删除了原条例“已采取绝育手术的夫妻,符合法律、法规再生育规定的,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后,可施行输精(卵)管复通手术”的规定。凡已经采取绝育措施的群众,不论是否符合再生育条件,均可自行到医疗机构实施复通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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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 最新婚假产假规定
22日,省十二届人大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据了解,新条例删去了关于晚婚假奖励的相关条款,自新条例公布实施之日(22日)起,登记结婚的公民便不再享受晚婚假奖励了。但是,在这之前已经办理登记结婚手续的,仍可以按照原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晚婚假奖励。
此次,新条例将原条例中“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的规定,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并且删去了晚婚晚育的有关规定。另外,考虑到产妇的身体恢复和母婴健康的需要,新条例中规定,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不分孩次,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均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日。而且,新条例还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领取年限由此前的子女年满14周岁延长到了18周岁。
据了解,按照新条例的规定,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不再实行审批。另外,新条例还调整扩大了再生育申请受理机关的范围,由原条例规定的女方户籍所在地,扩大到了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证申领地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
新条例出炉了,不少市民有疑问:实施“全面二孩”政策以后,如果自愿只生育一个孩子,还能否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优待?
篇11:最新版《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_细则_网
为了做好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制定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以下称奖励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以下称国际科技合作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营造鼓励创新的环境,努力造就和培养世界一流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一线创新人才,加速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
第四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突出贡献的公民或者组织,并对同一项目授奖的公民、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六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是国家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七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科学技术部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称奖励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奖励标准
第一节 技术奖
第八条 奖励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一)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是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第九条 奖励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二)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候选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技术发明,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国家安全作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第十条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仍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
第二节 国家自然科学奖
第十一条 奖励条例第九条第二款(一)所称“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第十二条 奖励条例第九条第二款(二)所称“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是指:(一)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二)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第十三条 奖励条例第九条第二款(三)所称“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三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在重要国际学术会议、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尤其是重要学术刊物以及学术专著所正面引用或者应用。
第十四条 国家自然科学奖的候选人应当是相关科学技术论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
(二)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
(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第十五条 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二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5人,特等奖除外。特等奖项目的具体授奖人数经国家自然科学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确定。
第十六条 国家自然科学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做出的科学发现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科学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对于原始性创新特别突出、具有特别重大科学价值、在国内外自然科学界有重大影响的特别重大的科学发现,可以评为特等奖。
第三节 国家技术发明奖
第十七条 奖励条例第十条第一款所称的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和国家安全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
国家技术发明奖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十八条 奖励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一)所称“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其他公众信息渠道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过。
第十九条 奖励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二)所称“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技术原理或者技术方法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第二十条 奖励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三)所称“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三年以上,取得良好的应用效果。
第二十一条 国家技术发明奖的候选人应当是该项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
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二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6人,特等奖除外。特等奖项目的具体授奖人数经国家技术发明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确定。
第二十二条 国家技术发明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做出的技术发明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主要技术上有重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对原始性创新特别突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显著优于国内外同类技术或者产品,并取得重大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的特别重大的技术发明,可以评为特等奖。
第四节 进步奖
第二十三条 奖励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一)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实用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推广应用。
第二十四条 奖励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二)所称“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科学技术普及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第二十五条 奖励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三)所称“国家安全项目”,是指在军队建设、国防科研、国家安全及相关活动中产生,并在一定时期内仅用于国防、国家安全目的,对推进国防现代化建设、增强国防实力和保障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二十六条 奖励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四)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国防工程及企业技术创新工程等。
第二十七条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重大工程类奖项仅授予组织。在完成重大工程中做出科学发现、技术发明的公民,符合奖励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可另行推荐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
第二十八条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四)在高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二十九条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单位。
第三十条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5人,授奖单位不超过10个;二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授奖单位不超过7个;特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50人,授奖单位不超过30个。
第三十一条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应当总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领先水平。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三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很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做出了很大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很大作用。
第三十二条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技术开发与社会公益项目类:
市场竞争力强,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并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水平,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二)国家安全项目类: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很大,总体技术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应用效果十分突出,对国防建设和保障国家安全具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水平,应用效果突出,对国防建设和保障国家安全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重大工程项目类: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项目的水平,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具有战略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对于技术创新性特别突出、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特别显著、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特别明显的项目,可以评为特等奖。
第五节 国际科技合作奖
第三十三条 奖励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是指在双边或者多边国际科技合作中对中国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科技管理人员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管理等组织。
第三十四条 被授予国际科技合作奖的外国人或者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与中国的公民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对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二)在向中国的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提出重要科技发展建议与对策、培养科技人才或者管理人才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推进了中国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
(三)在促进中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科技交流与合作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并对中国的科学技术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
第三十五条 国际科技合作奖每年授奖数额不超过10个。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篇12:2024年党员学习条例以及准则心得体会
近日,全党上下都在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两项新法规。新修订的《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明确了党员和党员领导廉洁自律的标准,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底线,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行为规范和指引,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我们党员不但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而且要认真抓好《准则》和《条例》的贯彻执行,确保法规落到实处,切实维护党章党规党纪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准则》和《条例》全面梳理了党章对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要求和纪律要求,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也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纪律建设关系到党的兴亡,关系到党的事业兴衰成败,党员要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做到守纪律、讲规矩,知敬畏、存戒惧,自觉在廉洁自律上追求高标准,在严守党纪上远离违纪红线,发挥好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党员领导干部更要带头把党章党规党纪落实到位,不能只是口上说说、纸上写写、墙上挂挂,要自觉形成尊崇制度、遵守制度、捍卫制度的良好风尚。
修订颁布这两项法规,是我们党制度创新的重要成果,这两项法规在继承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基础上,把党的以来管党治党的成功经验,包括中央“八项规定”、纠正“四风”、践行“三严三实”、惩治腐败等要求,上升为纪律要求,转化为具体的、可操作的纪律条文。两项法规是党员及党员领导干部的紧箍咒,戴上了,才是合格党员干部;两项法规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护身符”,为我们提供了一份不可为的“负面清单”,党员干部不要什么场合都去,什么人都结交、什么话都乱说。党员干部应该努力在工作中做出
令人信服的成绩,在生活中展现个人良好的素质,做说实话、办实事,言行合一的老实人。
修订颁布这两项法规,是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重大举措。党员干部,不能搞工作时间内一套标准,工作时间外另一套标准,“工作八小时外”也要“严”字当头,“实”字托底,严以修身,做道德榜样。群众看干部,首重品行。如果品行不好,再强的能力也得不到公认。反思以来的腐败案例,一些领导干部在工作八小时之外放松了党性要求,逐步被糖衣炮弹所攻陷,沦为私欲的傀儡,最终身陷囹圄,给党的形象和事业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严以修身,修的是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修的是政治立场、党性意识,修的是严格的自律和高洁的情趣,只有把牢了思想的“总开关”,党员干部的行为才不会主动向贪图享受、腐化堕落靠拢,才有了拒腐防变的政治定力。
学习《准则》和《条例》是坚定共产党人信仰的过程。共产党人的信仰就是对国家忠诚、对党忠心、对群众尽心。我们基层党员干部的工作繁琐沉重,压力颇大,很容易产生疲劳感和挫败感,因此在平时,要加强学习《准则》和《条例》,边学习边对照检查,看看哪些方面做到了,哪些方面还有差距,哪些方面要防微杜渐;还要多向优秀党员先进事例学习,学习他们的工作方法和精神,将自己“定”在群众间,“置”在工作中,以一腔热血和实干精神,费尽心思为群众服务,奉献自己的青春和力量。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共产党员的一生也是如此,为了使生命有意义,为了不变的信仰,我们党员干部们一定要坚定信念,坚守底线,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保持共产党人本色,干好党和人民的事业。
篇13: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
发包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签订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项目
一、工程名称:_________
二、工程地点:_________
三、工程项目批准单位:_________批准文号_________(指此工程立项有权批准机关的文号)项目主管单位:_________
四、承包范围和内容:_________(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工程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其它:_________
五、工程造价:_________(万元),其中土建:_________(万元),安装:_________(万元)。
第二条 施工准备
一、发包方:
1.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做好建筑红线以外的“三通”,负责红线外进场道路的维修。
2.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负责接通施工现场总的施工用水源、电源、变压器(包括水表、配电板),应满足施工用水、用电量的需要。做好红线以内场地平整,拆迁障碍物的资料。
3.本合同签订后_________天内提交建筑许可证。
4.合同签订后_________天内(以收签最后一张图纸为准)提供完整的建筑安装施工图_________份,施工技术资料(包括地质及水准点座标控制点)_________份。
5.组织承、发包双方和设计单位及有关部门参加施工图交底会审,并做好三方签署的交底会审纪要,在_________天内分送有关单位,_________天内提供会审纪要和修改施工图_________份。
二、承包方:
1.负责施工区域的临时道路、临时设施、水电管线的铺设、管理、使用和维修工作;
2.组织施工管理人员和材料、施工机械进场;
3.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预算、施工总进度计划,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等进场计划(包括月计划),用水、用电计划,送发包方。
第三条 工程期限
一、根据国家工期定额和使用需要,商定工程工期为_________天(日历天),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开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竣工验收(附各单位工程开竣工日期,见附表一)。
二、开工前_________天,承包方向发包方发出开工通知书。
三、如遇下列情况,经发包方现场代表签证后,工期相应顺延:
1.按施工准备规定,不能提供施工场地、水、电源道路未能接通,障碍物未能清除,影响进场施工;
2.凡发包方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未能保证施工需要或因交验时发现缺陷需要修、配、代、换而影响进度;
3.不属包干系数范围内的重大设计变更,提供的工程地质资料不准,致使设计方案改变或由于施工无法进行的原因而影响进度;
4.在施工中如因停电、停水8小时以上或连续间歇性停水、停电3天以上(每次连续4小时以上),影响正常施工;
5.非承包方原因而监理签证不及时而影响下一道工序施工;
6.未按合同规定拨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或代购材料差价款而影响施工;
7.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延误工期。
第四条 工程质量
一、本工程质量经双方研究要求达到:_________
二、承包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颁发的建筑工程规范、规程和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发包方派驻代表的监督。
三、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由承包方提供的主要原材料、设备、构配件、半成品必须按有关规定提供质量合格证,或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
2.由发包方提供的主要原材料、设备、构配件、半成品也必须有质量合格证方可用于工程。对材料改变或代用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发正式书面通知和发包方派驻代表签证后,方可用于工程;
3.隐蔽工程必须经发包方派驻代表检查、验收签章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4.承包方应按质量验评标准对工程进行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及时将单位工程质量评定结果送发包方和质量监督站。单位工程结构完工时,应会同发包方、质量监督站进行结构中间验收;
5.承包方在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发包方派驻代表和当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一般质量事故的处理结果应送发包方和质量监督站备案;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应经设计单位、质量监督站、发包方等单位共同研究,并经设计建设单位签证后实施;
6.工程竣工后,承包方按规定对工程实行保修,保修时间自通过竣工验收之日算起。
第五条 建筑材料、设备的供应、验收和差价处理
一、由发包方供应以下材料、设备的实物或指标(详见附表二);
二、除发包方供应以外的其他材料、设备由承包方采购;
三、发包方供应、承包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附有产品合格证才能用于工程,任何一方认为对方提供的材料需要复验的,应允许复验。经复验符合质量要求的,方可用于工程,其复验费由要求复验方承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其复验费由提供材料、设备方承担。
四、本工程材料和设备差价的处理办法:_________
第六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工程价款的支付和结算,应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制定的“基本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执行。
一、本合同签订后_________日内,发包方支付不少于合同总价(或当年投资额)的%备料款,计人民币_________万元;临时设施费,按土建工程合同总造价的_________%计人民币_________万元,安装工程按人工费的_________%计人民币_________万元;材料设备差价_________万元,分_________次支付,每次支付时间、金额_________
二、发包方收到承包方的工程进度月报后必须在_________日内按核实的工程进度支付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支付达到合同总价的_________%时,按规定比例逐步开始扣回备料款。
三、工程价款支付达到合同总价款的95%时,不再按进度付款,办完交工验收后,待保修期满连本息(财政拨款不计息)一次支付给承包方。
四、如发包方拖欠工程进度款或尾款,应向承包方支付拖欠金额日万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
五、确因发包方拖欠工程款、代购材料价差款而影响工程进度,造成承包方的停、窝工损失的,应由发包方承担。
六、本合同造价结算方式:_________
七、承包方在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后_________天内,将竣工结算文件送交发包方和经办银行审查,发包方在接到结算文件_________天内审查完毕,如到期未提出书面异议,承包方可请求经办银行审定后拨款。
第七条 施工与设计变更
一、发包方交付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作为施工的有效依据,开工前由发包方组织设计交底和三方会审作出会审纪要,作为施工的补充依据,承、发包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
二、施工中如发现设计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的地方,承包方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由发包方及时会同设计等有关单位研究确定修改意见或变更设计文件,承包方按修改或变更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若发生增加费用(包括返工损失、停工、窝工、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构配件积压的实际损失)由发包方负责,并调整合同造价。
三、承包方在保证工程质量和不降低设计标准的前提下,提出修改设计、修改工艺的合理化建议,经发包方、设计单位或有关技术部门同意后采取实施,其节约的价值按国家规定分配。
四、发包方如需设计变更,必须由原设计单位作出正式修改通知书和修改图纸,承包方才予实施。重大修改或增加造价时,必须另行协商,在取得投资落实证明,技术资料设计图纸齐全时,承包方才予实施。
第八条 工程验收
一、竣工工程验收,以国家颁发的《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的竣工验收规定及施工图纸及说明书、施工技术文件为依据。
二、工程施工中地下工程、结构工程必须具有隐蔽验收签证、试压、试水、抗渗等记录。工程竣工质量经当地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后,发包方须及时办理验收签证手续。
三、工程竣工验收后,方包方方可使用。
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凡因施工造成的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应由承包方无偿保修。其保修条件、范围和期限按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4)城建字第79号通知印发的《建筑工程保修办法(试行)》执行。
第九条 违约责任
承包方的责任:
一、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偿付逾期违约金。
二、工程不能按合同规定的工期交付使用的,按合同中第九条关于建设工期提前或拖后的奖罚规定偿付逾期罚款。
发包方的责任:
一、未能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方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二、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承包方由此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
三、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四、承包方验收通知书送达_________日后不进行验收的,按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五、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的规定延付金额每日万分之三偿付承包方赔偿金。
第十条 纠纷解决办法
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双方协商不成,按以下第_________项方式解决:
一、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附 则
一、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合同附件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其余副本由发包方报送经办银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按规定必须办理鉴(公)证的合同,送建筑的所在地工商、公证部门办理鉴(公)证。
二、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即生效,需办理鉴(公)证的,自办毕鉴(公)证之日起生效;工程竣工验收符合要求,结清工程款后终止。
三、本合同签订后,承、发包双方如需提出修改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合同。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1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
发包方:___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有关
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
3.工程计划批准单位及文号:__________;
4.工程范围和内容:全部工程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各单项工程
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
第二条 工程期限
1.本工程合同总工期为__天(日历天从开工之日算起)。
2.本工程开工日期____年__月__日,竣工日期____年__月_
_日。
3.如遇下列情况,经发包方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签证后,工期作相
应顺延。并用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期限。
(1)发包方在合同规定开工日期前__天,不能交承包方施工场地、进场道
路、施工用水,或电源未按规定接通,影响承包方进场施工者。
(2)明确由发包方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等未能按双方认定
的时间进场,或进场的材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等向承包方交验时发现有缺陷,
需要修配、改、代、换而耽误施工进度者。
(3)不属包干系数范围内的重大设计变更;提供的工程地质资料不准,使基
础超深;施工方法与设计规定不符而增加工程量影响进度者。
(4)在施工中因停水、停电连续影响8小时以上者。
(5)发包方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无故拖延办理签证手续而影响下一
工序施工者。
(6)未按合同规定拨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代购材料价差款而影响施工进
度者。
(7)因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台风、水灾、自然原因发生的火灾、
地震等)而影响工程进度者。
第三条 工程合同总价
1.本工程合同总价为人民币_____元。
2.如遇下列情况,合同总价作相应调整:
(1)合同总价内经双方确认的暂估价变化;
(2)在合同工期内政策性调整所发生的材料差价、工资、费率及其他费用的
变化;
(3)重大设计发生变更;
(4)基础超过设计深度;
(5)在施工中新增加了工程项目;
(6)其他。
第四条 材料、设备供应
1.本工程所需的全部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物资的供应方法,经双方商
定按附件第____办理。
2.材料、设备供应范围的划分和检验:
(1)进口特殊材料、有色金属统配、部管物资和二、三类机电产品,由发包
方组织供应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如在规定交货地点之外交货,其发生的超运距运费
和其他费用由发包方负责。
(2)成套设备和专用设备,由发包方负责招标、定货、供应和商品检验后交
付承包方。对提前到货的设备应由发包方设库保存,安装时交付承包方妥善保管,
不得挪用,丢失或损坏。
(3)本工程所需材料、设备除在“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明细表”明确由
发包方供应外,其余材料均由承包方组织供应。
(4)所有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均应附有合格证,都要检验验收,签交物
资验收合格单方可进场,已进场的物资未经发包方许可签署出场证书,不得运出场
外。
(5)已进场的物资,若发现有不合格者,供料一方必须迅速将其运出场外。
(6)具有合格证书的建筑材料、设备,任何一方如有异议要求检验时,可以
重新检验,检验后如属合格产品,其检验费用由要求检验的一方承担;如属不合格
产品,检验费用由供料一方负担。
(7)没有合格证书,且未经试验鉴定或经过试验鉴定为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设备、构配件等,双方均不得用于本工程。若属材料人员失职或其他原因造成不良
后果,由责任一方负责。
(8)任何一方强迫对方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于本工程的,
都要签证记录在案,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强迫一方负责。
3.材料价差及实物价格的结算
(1)发包方提交的主要材料指标,由承包方采购供货的,应根据指标的性质、
发生的政策性调价等,以建筑安装材料预算价格为依据,逐项计算出原价价差或
预算价差,均由发包方负责补差。此价差未包括在本合同承包造价之内的,不得列
入工程直接费。
(2)发包方提供的主要材料实物,按发包方提供实物时建筑安装材料价格结
算价款。
(3)除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外,发包方指定厂家、品种让承包方购买和
供应其所指定的材料、设备的,其价款按实结算。
(4)发包方委托承包方代购的材料、设备,按双方商定的价格,由承包方收
取代购款包干使用,发包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__天内一次付清。
(5)发包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的指标或实物,必须是本合同工程用的材料和
设备,规格品种与实际需要不相符时,由承包方协助进行调剂串换使用,由发包方
给付承包方劳务费___元(或承包方不收取劳务费)。
(6)发包方供应的木材、成材指标或实物、硬杂木均按有关规定办理,其量
差、价差由发包方承担。
第五条 工程质量和检查验收
1.承包方必须严格按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颁发的有关规范、规程进行
施工,并接受发包方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的监督检查。
2.发包方聘用的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必须以书面通知承包方其姓
名、身份、所承担的任务。
3.承包方确定的施工现场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专门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
必须以书面形式将其姓名、身份、所分担的工作通知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
4.承包方应按工程进度,及时提供关于工程质量的技术资料,如材料、设备
合格证、试验、试压、测试、报告等的影印件。材料代用必须经过设计单位和发包
方同意并签证后,方可使用。
5.隐蔽工程由承包方自检后,填写《隐蔽工程验收单》通知现场监理工程师
或工程师代表检查验收,监理工程师接到通知后__小时内应到现场检验,认可签
证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施工。监理工程师未接的检查验收,承包方经质量检验部
门检验确认合格后,即可隐蔽继续施工,发包方应予承认并办理检验合格手续。如
提出异议,经复查合格者,其费用由发包方负责;不合格者,由承包方负责,因此
而造成工期损失由责任方负责。
6.电气照明、通风、水暖、卫生工程和机电安装工程竣工后,必须按照(1)
________;(2)________;(3)________等有关
规定进行技术检验。属于单体试车,由承包方负责进行。无论由谁负责试车,双方
均应相互配合,共同进行。
试车中需要的动力、燃料、油料、材料、仪器、专用工具、技术劳务费用等,
由发包方提供。其费用包括在定额内的,由承包方负担;定额中未包括的,由发包
方负担。
7.设备安装工程,由承包方会同发包方将已完工程(设备基础)向安装单位
办理中间交工手续,并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
8.工程竣工验收,应以施工图纸、图说、技术交底纪要、设计更改通知、国
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
9.工程竣工后,承包方按规定整理提供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并发出竣工通
知书,经双方协商确定验收时间,由发包方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交工验收证书,并将工程移交给发包方管理,如发包方
拖延接收,其保管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发包方承担。
交工验收中如发现有不符质量要求,需要返工的工程,应分清责任。属施工原
因造成的,按双方验收时商定的时间,由承包方负责修好再进行检验。竣工日期以
最后检验合格的日期为准。
10.已竣工未验收工程,在交工前由承包方负责保管,发包方不得动用,若
发包方已经使用,即视同交验。由于承包方原因,应交工验收而不交不验的工程,
除按拖延工期条款处理外,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11.工程交工验收后,土建工程保修期为1年,采暖工程为一个采暖期,水
电保修期为半年。保修证书在交工验收后由承包方填写交给发包方。
由施工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发包方应书面通知承包方并约定时间进行修理。
在保修期内承包方拒不修理时,发包方可动用预留保修款请人修理,超支部分应由
承包方负担。
第六条 施工设计变更
1.发包方交付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均为施工的有效依据,发
包方、承包方均不得擅自修改。
2.施工图的重大修改变更,必须经原批准、设计单位同意
篇15: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_规章制度_网
(1993年7月29日福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3年9月24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根据 XX年4月29日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的决定》修正XX年5月31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XX年6月17日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加快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在福州市马尾设立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简称开发区)。开发区内设台商投资区、科技园区和保税区,享受国家优惠政策。
第三条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简称开发区管委会),代表福州市人民政府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四条开发区实行外引内联,以引进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知识,兴办技术密集型、资金密集型、出口创汇型的工业项目为主,加快发展新兴产业和第三产业。开发区可设立对外贸易企业,按国家规定,自主经营进出口贸易。
第五条国内外投资者可在开发区投资兴办和经营以下实业和业务:
(一)先进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
(二)生产性外向型和出口创汇型企业;
(三)科技、咨询、信息、环保企事业;
(四)交通、能源以及其他公用基础设施;
(五)商业、旅游、服务业;
(六)房地产开发业;
(七)银行、保险和其他金融机构;
(八)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项目。
第六条在开发区投资,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中外合资经营;
(二)中外合作经营;
(三)外商独资经营;
(四)国内独资经营或联合经营;
(五)兴办股份制企业;
(六)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
(七)租赁或受让开发区企业;
(八)购买开发区企业的债券或股票;
(九)购置房产;
(十)受让土地使用权,开发经营;
(十一)外国政府贷款、商业贷款;
(十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方式。
第七条开发区内的土地属国家所有,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第八条国内外投资者在开发区内的企业自主权、资产、应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保护。
第九条开发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第二章开发区管委会职权
第十条开发区管委会在辖区内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制定行政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三)审批(或报批)和管理国内外投资者的投资项目、基建项目和更新改造项目;
(四)负责土地、基建工程和房地产业的管理;
(五)管理财政、税收、工商行政和物价;
(六)管理进出口业务,处理涉外经济事务;
(七)为国内外投资者、企业事业提供咨询和服务;
(八)对用工单位实行劳动管理,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九)管理环境保护工作,防治污染;
(十)兴办、管理公益事业和公用基础设施;
(十一)管理社会治安和消防工作;
(十二)检查、监督设在开发区内市属分支机构的有关工作;
(十三)协调设在开发区内非市属分支机构(含中央、省属单位)的有关工作;
(十四)省、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优惠待遇
第十一条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兴办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3年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产品出口企业,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于年度中间开业,当年获得利润而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六个月的,可以选择从下一年度起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但企业当年所获得的利润应当依
照1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第十二条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第十四条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开发区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均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提供资金、设备的条件优惠或者转让的技术先进,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减征、免征所得税。
第十五条外商将其从企业所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兴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款的40%;外商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第十六条外商投资企业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可以税前列支。
第十七条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汇兑损益,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合理列为各所属期间的损益。
第十八条从事信贷、租赁等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经税务机关批准,逐年按年末放款余额(不含银行间拆借)或者年末应收帐款、应收票据款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不超过3%的坏帐准备金,从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发生的并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认可的坏帐损失,超过上一年度计提的坏帐准备部分,可列为当期损失。
第十九条外商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震动、腐蚀等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缩短折旧年限。
第二十条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额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二十一条开发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开发区内内联企业的投资项目,凡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随设备进口的技术、配套件、备件,除内联企业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二十二条开发区内企业自营或者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免征消费税。
第二十三条华侨、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在开发区投资兴办企业或公益事业,可以按规定安排其农村的亲属在所投资的企业事业单位中就业,户口迁入开发区。
第二十四条开发区企业除享受本条例规定的优惠外,还可以享受法律、法规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有关优惠待遇。
第四章注册和经营
第二十五条国内外投资者兴办各项企业,可直接向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并向海关、商检、银行、税务等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开发区内企业事业单位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到开发区内银行开立人民币帐户,银行可以对其提供各项金融服务。
经国家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开发区内企业事业单位,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开立外汇帐户并保留现汇。
第二十七条开发区内的企业歇业或停止应按有关规定清理税款、债务并向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清理完毕后,企业的剩余财产可以依法出卖或转让,外商分得的外汇资金可以按规定汇出境外。
第二十八条开发区内的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破产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批准,可向社会发行债券和股票。
第五章劳动管理
第三十条开发区内企业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由企业自行确定。
第三十一条开发区内企业所需职工,可自行招收、聘用,也可以委托开发区劳动人事部门代为招收、聘用。
第三十二条开发区内企业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企业必须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劳动合同,或协助职工与企业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劳动合同必须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劳动合同订立后,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变更之后,应当报开发区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开发区内企业职工的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和奖励、津贴制度,由企业自行确定。企业按国家规定支付或提取中方职工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和住房补助基金。
第三十四条开发区内禁止使用童工。
第三十五条开发区内企业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采取各项有效的劳动保护措施,接受劳动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改善劳动条件,保证职工在安全、卫生的条件下作业。
第三十六条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有权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开发区内企业事业单位应依法为工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福州保税区条例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12月12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的应用解释权属福州市人民政府。
篇16: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中央出台了关于密切联系群众、改进工作作风的八项规定。在这方面,党和国家领导人都为我们做出了很好的榜样。此次政治局会议通过《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条例规范各种经费支出,规格较高,这也说明了中央反腐倡廉、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决心。
这样的警醒有醍醐灌顶之感,深刻直白地告诫我们:作风问题绝对不是小事。狠刹奢侈浪费之风,没有余地;大兴勤俭节约之风,没有退路;务必使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在全社会然成风。同时,我们必须把此作为正党风、促政风、带民风的大事要事,把此当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一环,紧抓,实抓,狠抓。各级、各部门必须要按照上级的具体要求和部署,不折不扣地抓好贯彻落实。
奢侈浪费,是滋生腐败的温床,是低级庸俗的诱因,是耍弄特权的舞台,是伤害民心的利刃。虽然我们的党政干部队伍的主流是向上的,但我们自身存在的问题也是显而易见,不容忽视的,而且在一些领导干部身上,有非常严重地讲排场比阔气、讲享受比消费、讲条件比待遇的习气作风。他们吃要山珍海味,住要楼堂会所,行要高档轿车,玩要烟花秀色。这些问题尽管是个别人、个别事,然而,个别现象如果不狠抓、不狠刹,往往会演变成为普遍现象,其影响也就更加恶劣。因此,我们的领导干部们,人人都要对照的重要批示精神和xx届中纪委二次全会的讲话精神,严格要求自己,自检自查,有则改之,则加勉,务必狠刹奢侈浪费之风,这所谓官职高低,没任何情面可讲。对于存在侥幸心理的人,一经查实,决不姑息,严惩不怠。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所以我告诫存在侥幸心理的人不要自欺自人,玩火自焚。
勤俭节约,不仅仅是中央发出的号召和作出的要求,更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当今时代的客观要求和大势所趋。不能否认的是,我们的社会发展了,各方面的条件优越了,很多人就开始铺张浪费起来了。但是我们要清醒的看到我们的发展还处于低水平、不均衡阶段,财力物力和物产资源浪费不起,就是真正富裕发达了,勤俭节约也决不能丢失。一方面,财力和资源的浪费法挽回、不可弥补,而我们的发展一线、建设一线、基层一线还需要大量的财力和资源,我们的贫困地区、贫困家庭、流浪人员还需要有饭吃、有衣穿、有住处、不挨冻。另一方面,勤俭节约精神不是物质上的占有能够替代的,它是价值观念、人生追求和行为作风的体现。奢侈结出的恶果,不仅仅是物质的浪费,更重要的是精神的颓废、意志的消沉和事业的衰败。两个方面论从哪个方面权衡,勤俭节约都一时不可忘却,一日不可脱离。
节俭是维持人类生存的必需;节俭是持家之本;节俭是安邦定国的法宝;勤劳节俭有利于防止腐败;节俭能降低社会生产成本。节俭更是一种美德,是一个人有教养的体现,也是我们每一个不可或缺的优良品质。如果一个社会奢靡之风蔓延,论物质上如何发达,也难免会造成巨大的浪费,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甚至使社会风气败坏。如果奢侈豪华、骄奢淫逸成为一种“时尚”,那就是一种悲哀了。
成由勤俭败由奢。狠刹奢侈浪费之风,大兴勤俭节约之风。不论职位高低,不论岗位差异,都必须身体力行: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具体事情做起,广大党员干部更是要率先垂范。
篇17:最新学习巡视条例心得体会
巡视是党章赋予的重要职责,是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从严治党、维护党纪的重要手段,是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形式。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贯彻了党的和xx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体现了以同志为的党中央关于巡视工作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利器,为深化巡视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和制度保障。
一直以来,林芝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巡视工作,各级领导干部坚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巡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坚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巡视工作的要求上来,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自觉性,配合支持巡视工作,进一步改进提高了我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水平,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了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责任重大、任务艰巨,我们结合全市实际,继续把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作为当前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好,以实际行动维护巡视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巡视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要深入领会精神实质。我们将把学习贯彻《条例》与深入学习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结合起来,与“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有机结合起来,与学习贯彻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结合起来,组织广大党员干部采取全面学与专题学、跟进学与反复学、课堂学与实践学、集体研讨与个人自学等方式,深入学习领会《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正确把握《条例》的思想内涵和实践要求。
要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统一思想,端正态度,牢固树立“巡视工作无小事”的意识,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对待巡视工作、支持巡视工作,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确保巡视工作取得实效。严明纪律规矩,严守党性原则,坚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以对党、对人民、对纪律和法律负责、对自己负责的态度,全力支持配合巡视工作。紧紧围绕巡视工作重点,对班子和个人工作进行认真系统总结,实事求是向巡视组提供情况、反映问题、客观公正地提出意见和看法,让巡视组了解真实情况。畅通信息渠道,根据巡视组要求积极组织干部群众参与巡视工作,让干部群众讲真话、说实话,畅所欲言,确保巡视工作顺利开展。
要积极主动抓好整改。坚持把巡视组反馈意见当做“一面镜子”,勇于直面问题,敢于承担责任,主动接受巡视组提出的意见建议,对发现的问题,认真制定整改措施,确保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认真履行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坚持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扛在肩上,把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挺在前面,坚决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坚决纠正干部身上的不正之风,严厉打击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针对巡视组反馈的意见,及时召集相关部门进行专题研究,逐项细化梳理,并将具体整改任务落实到市委班子成员,明确牵头单位、协办单位、具体责任人和整改期限。各级党委(党组)书记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带头查找自身和班子存在的问题,虚心接受广大干部群众的批评意见。各级各部门严格按照巡视组反馈意见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认真落实领导责任、建立长效机制、建立整改台账,实施整改销号制度,做到整改结束一件、及时评估一件,评估合格一件、及时销号一件,确保整改落实工作有计划、有步骤、有组织地开展。
要切实用好巡视成果。充分借鉴巡视组工作经验,创新开展党风政风巡查工作,在严查巡视组移交问题线索的基础上,加大“回头看”和自查自纠的力度,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将腐败现象遏制在萌芽中,不断增强自身免疫力。健全完善反腐倡廉相关制度,对照《条例》要求及时对干部监督、案件查办、作风建设等相关制度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努力使我市党风廉政各项制度规定更加符合巡视工作要求,努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我们将以学习贯彻《条例》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更加坚定的决心,更加严密的制度,更加有力的举措,努力营造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社会环境,为林芝的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障。
篇18:大学生学习问责条例心得体会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一大亮点就是明确了责任主体、强化了问责条款,责任被具体化,为构建巡视工作责任体系提供了制度支撑。
根据这一条例,巡视工作责任体系的核心是落实“两个责任”,即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重点是明确“三个责任人”,即党委书记是巡视工作主体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是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巡视组组长是落实巡视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
抓主体责任 党委“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
落实责任,首先要抓责任主体。条例明确规定,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承担巡视工作的主体责任。
党委承担巡视工作主体责任,意味着党委既是领导主体,也是工作主体、推进主体。对巡视工作,党委要坚决负责,主要领导要带头尽责,班子成员要积极担责。党委“一把手”是巡视工作主体责任第一责任人,党委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要配合“一把手”落实好巡视各项工作。
围绕党委的主体责任,条例明确规定,对领导巡视工作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抓组织实施责任 确保党委决策落地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落实党中央和同级党委关于巡视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时组织巡视力量,认真抓好实施;及时解决巡视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组织领导巡视组深入了解问题,确保党委决策落地。
领导小组的配置,事关巡视的作用能否充分发挥。从巡视工作实践需要出发,条例规定,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担任,副组长一般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这样配置,既有利于突出巡视主业,始终专注“四个着力”,发现问题,也有利于纪委、组织部门的日常协作。
抓监督责任 巡视组失职渎职要追责
按照党的xx届三中全会部署,巡视组要拓展监督内容,切实加强对党委(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纪委(纪检组)落实监督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把“关键在治、要害在严”落实到巡视检查“两个责任”中,通过巡视监督,面对面传导压力,督促被巡视党组织坚守责任担当,进一步强化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
有权必有责,权责要对等。落实巡视监督责任,巡视组责无旁贷。条例对巡视组失职、渎职的情况明确规定了追责条款: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不如实报告巡视情况的,以及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进行责任追究。
抓成果运用责任 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巡视工作成效关键体现在成果运用上。条例对成果运用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有关纪律检查机关、组织部门收到巡视移交的问题或者线索后,应当及时研究提出谈话函询、初核、立案或者组织处理等意见。目的是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纪律检查机关对巡视组移交的问题线索,要责成相关纪检监察室优先办理,及时研究提出处置意见,对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明确具体的,要及时研究提出纪律审查意见。组织部门收到巡视组移交的问题线索后,要责成相关部门及时研究提出办理和组织处理意见,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巡视办反馈。其他有关部门收到巡视组移交的专题报告,要结合部门职责,研究提出处理措施。
抓整改落实责任 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巡视整改落实是被巡视地区、单位党组织落实主体责任的具体化。条例规定,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被巡视地区、单位要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整改制度和具体措施,明确整改责任,强化制度执行,逐级传导压力。中央和各省级巡视办要加强对整改落实情况的检查,督促被巡视地区、单位加大整改力度,力争取得让干部群众看得见、摸得着的实际成效。对巡视整改不力、腐败蔓延势头长期得不到有效遏制的地方和部门,将严肃追究责任,促进巡视整改常态化、长效化,督促整改工作持续取得更大成效。
篇19:党员教师学习条例心得体会范文
从事幼儿教育工作一年半多经历了数不清的琐碎事情,也正是这些琐碎的事,锻炼了自己各方面的能力,培养自己成为细心,注重细节的人,但是琐碎的平凡,却是一种神圣的使命,因为我们面对的是孩子,每一个琐碎可以说联系到孩子的健康、安全、成长和快乐!
这一年半多来,我面对着孩子,懵懂、迷茫、不知所措、惊慌、焦虑也有喜爱和成就感带来的快乐。总的来说,自己是发自内心的爱孩子,但是没有更好的方法和专业理论来指导自己工作。爱孩子是母鸡都能够做到的事,所以真正做到爱孩子,要不断学习师德师风,不断学习和充实自己的专业理论知识,才能真正使孩子一生受益。
通过培训,我反思以往在工作中的不足之处,使我的教育教学观念进一步得到更新,真是受益非浅。下面是我本人在培训中获得的几个方面的一些体会:
一、 以爱为本,尊重理解幼儿
霍姆林斯基说过:“热爱孩子是教师生活中最主要的东西。”尊重孩子是建立平等、友好、和谐的师生关系的基础。尊重幼儿人格,允许他们在思想、感情或行为中有自己的独特性,并为他们提供更大的、独立的生活空间作为幼儿教师必须具备一颗爱心,这是衡量一名教师最起码的标杆。
作为一名幼儿教师,更需要具备这样的爱心,或者说,需要具备比其他年龄段教师更多的爱心和包容。我们要学会怎样爱孩子、关心孩子、尊重孩子。记得刚接触幼儿,他们纯真的笑容感染了我,因此对于一些童趣十足,无伤大雅的举动我总是宽容对待,欣赏他们的可爱之处,保护他们珍贵的自尊心。
孩子在老师爱的教育下轻松快乐的学习,生活。即使他们有时候违反了纪律,严厉批评时,我也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更要让他们明白:老师师关心你,爱护你的,是为了你着想才如此严格要求……这样,在严师面前他们就不会产生逆反心理或歧视情绪,而是理解了老师的一片苦心。学会爱每一个孩子,但要注意爱不要偏爱,偏离的爱有可能会害了孩子,比如孩子自己能吃饭,你为了爱孩子就喂它吃,什么都不让他做这不是爱,这样的爱就偏离了,所以孩子能做的尽量让他自己做,一定要把握好爱的尺度;事事关心每个孩子,从小事做起,做到每时每刻让孩子不离开自己的视线,善于观察孩子;尊重每个孩子建立孩子的自信心,做事要让孩子感到我们公平、公正、平等地对待孩子;真正的做到以身示范,学会为孩子服务,为孩子服务是各方面为孩子的一切发展而着想,帮助他们坚强、快乐成长,使孩子的思维活跃,快乐健康起来。
二、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为人师表不能说一套做一套,应严以律己,言行一致,表里如一,成为幼儿的表率。我面对的是一群五六岁的小孩子,我就是他们的榜样。孔子说得好:“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一切师德要求都是基于教师人格,因为师德的魅力主要从人格特征中表现出来,我乐观向上,每天都带着一份好心情投入到工作中,带着微笑迎接孩子。看到家长放心的把孩子交给我,孩子在我的带领下玩的很开心,我觉的这就是我工作的价值和意义。可以说每天我都是以平和的心态、饱满的情绪,真诚的对待每一位孩子。排除追逐名利拈轻怕重心理,用平平常常的心态、高高兴兴的心情来干实实在在的事情。
其实我们都知道幼儿园的孩子就像一张白纸,天真烂漫喜欢模仿。教师的文明动作行为也是影响孩子的行为因素,孩子与老师朝夕相处,行为的养成是环境决定的。教师应当以得体的语言和动作行为来指导幼儿的一日生活。久而久之,孩子也会形成文明的行为规范。让孩子得到周围人的尊重和喜爱,从而增强孩子的自信心。如果每个孩子都能够做到这一点,那么教师的这一举动可以说为社会创造了和谐。所以作为一名幼儿园教师,我自认为,不但要告诉每个孩子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更应该将这种要求内化到自身的行为实践中,在潜移默化中影响孩子,改变孩子,让孩子向着积极健康的方向发展。
三、知识广博
作为一个光荣的人民教师,必须具备高深的学识和高尚的情操。首先要具备高尚的师德和无私的奉献精神,还要具有渊博的知识。在工作中,虚心向老教师学习、请教,取长补短。大胆实践,勇于创新,认真钻研教材,探讨教法,选择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进行教学,取得较好的教学效果。面对当今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科技的飞跃,以及孩子成长对学高为师,身正为范的挑战,教师如果不强化自育力学苦练,做到闻道在先,术业有专攻,恐非易事,因此,教师要勇于和勤于不断提高自己各方面素质,要以科学的施教知识,深入学习教育学,心里学教育方法等方面的知识,把教育理论最新研究成果引入急教学过程,是教育教学的科学性和艺术性高度完整的统一起来,能够利用现代教育技术,恰当有效的选择教学方法和方式。所谓知识无止境,我们只有实事求是的学习,要对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时时以育人者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塑造好自己的人格,处处为人师表。要认真钻研相互交流,相互学习,博取众长,使自己的常识专精博览,以适应两教育的要求,为培养现代化高素质人才而努力。
四、教师要学会反思
应该说,反思对于激发教师的自我提高动机,调动教师积极的自我思考与实践,使其以主体身分投入其中,使教师的教育教学观念、教育教学行为和能力有本质性的提高来说,是一种比较有效的方法。作为一名教师首先在教育实践中进行学习,并在实践的不断反思中二次学习。教师的自我思考、审视、反省、判断、分析、概括、总结能使自己在今后的教学活动中更灵活的调整自己的教育策略,使教师的专业素质在反思中不断的,有效的提高和成长。
现在有些独生孩子由于家庭的宠爱,从小养成了事事占先,以自己为中心的坏习惯。因此,我们教师不仅要言传,更要身教。我们教师在热爱学生的同时,还要注意,让每个孩子去爱他人,尊重他人,宽容他人。比如:有时学生犯了错误,家长来说情,学校的纪律是严肃的,学生是平等的,可面对家长,我们得尊重,得给面子,我们需要他们支持,我们的目的是教育好孩子。在不影响原则的前提下,为了工作,我们教师可以退一退,让家长释怀,有面子,同时,也让学生看到老师胸怀宽广的一面,赢得家长的尊重和学生的尊敬。家长是学生家庭的中心,尊重家长,争取家长的理解、支持、配合,对我们的教育和学生的成长都是非常有利的。俗话说:退一步海阔天空,进一步走投无路。
篇20: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
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避开技术措施,但不得向他人提供避开技术措施的技术、装置或者部件,不得侵犯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通过信息网络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而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只能通过信息网络获取;
(二)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而该作品只能通过信息网络获取;
(三)国家机关依照行政、司法程序执行公务;
(四)在信息网络上对计算机及其系统或者网络的安全性能进行测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