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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产税立法 范文大全最新(优秀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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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立法调研座谈会演讲稿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247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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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们:

今年立法计划确定了4件立法项目、12件调研项目,立法项目能不能如期提请审议,调研项目能不能为明年立法准备一批立法项目,关键在狠抓落实。有关方面必须明确责任,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在确保立法质量的基础上加快工作进度,确保如期完成任务,实现今年的立法计划,并为明年立法计划的编制奠定良好基础。下面,就落实今年立法计划,我谈三点想法。最后,吕主任还将作重要讲话。

一、明确责任,加快进度,切实加强法规草案起草工作

法规草案起草工作是立法活动的基础性工作。其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立法质量的高低。今年立法计划确定的4件立法项目,都有了一个法规草案初稿,有了一定基础。但是,还不完善,还有很多工作要做,还有一些问题需要继续调研论证,法规草案还需要继续完善。希望承担法规草案起草任务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法规草案起草工作,要明确主管领导、工作班子、责任进度要求和经费保障,切实做到“任务落实、班子落实、时间落实、经费落实”。多年的立法工作实践告诉我们,起草部门只有做到了上述四个落实,才能按期优质完成法规草案起草工作。今天会后,希望起草部门制定具体的起草工作计划,分送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会法规工作室和市政府法制办,并按照工作计划抓紧开展工作。

在起草过程中,要进一步强化法规草案起草和送审的时间观念。有一点要强调,法规草案必须按照我市制定地方性法规办法的规定,在市人大会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向市人大会提出。对不能如期提交会审议,或者确实需要对立法计划项目进行调整的,要及时向会主任会议提出书面报告,说明理由。4件立法项目,都已初步明确了提请市人大会一审的时间。起草部门在起草工作计划中要将法规起草、调研、征求意见、修改论证和送审等每一个环节的时间具体化,要根据提请会审议的时间,对立法准备工作进行倒计时安排。农业机械化促进实施条例安排在3月份市人大会会议一审,只有2个月的时间了,中间还有春节和人代会,时间尤其紧迫,一定要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加快进度。其他立法项目也不能等,赶早不赶晚,也要抓紧时间,把工作做到前面,把工作做扎实。有关专门委员会、法规工作室、法制办要掌握起草工作进度,进行督促检查,保证法规草案如期提请会会议审议。

在起草过程中,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工作。重大问题、主要分歧要事先协调,尽可能解决在法规草案起草阶段,解决在提请会会议审议之前。在权责界限不明、分歧意见较大的情况下,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法规草案起草部门应当举行由相关部门参加的起草协调会,在正式向会提出立法议案前,取得统一意见,避免影响立法的进程和法规的质量。因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确需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部门应当按规定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等,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有关专家的意见,并在向会所作的法规草案的说明中予以详细说明。

二、充分重视,加强调研,为明年立法工作打好基础

会年度立法计划中每年都要明确列出一批立法调研项目。调研项目由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后,列入会工作要点。今年会的立法调研项目安排了12件,数量与往年相比略有增加。

这些立法调研项目和立法项目一样都是当年要完成的立法工作任务。我们规定年度立法计划中的立法项目一般要从上一年度的立法调研项目中产生。因此,这些项目对于保证明年立法计划的顺利编制有着重要的意义。这些项目从必要性来讲,也都很重要,目前需要抓紧调研、论证、协调和组织起草,这样可以为明年的立法做准备、打基础。同时,调研项目工作做得好,立法条件成熟了,今年同样可以依照立法程序提请会审议。希望有关部门要充分重视立法调研项目,加强立法调研。

作为调研责任单位,有关专门委员会要将会立法调研项目的调研工作作为委员会工作的重要内容,集中精力搞好调查研究。有关专门委员会要制定调研工作计划,组织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立法调研,年底从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等方面向会主任会议提出是否列入明年立法计划的意见。这些调研一定要扎实。工作不扎实,就可能出现明年立法项目选择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或者出现立法项目经会审议后因立法条件不成熟而被搁置或者撤销的现象,直接影响立法质量和立法效率。

三、落实制度,遵循程序,高效有序地开展立法工作

立法工作是一个规范、严谨、循序渐进的过程,有其内在规律和程序。严格按程序、规范开展立法工作,是保证立法工作效率和质量的基础。近年来,市人大会注重立法程序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不断规范立法程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立法工作制度体系。既有规范立法工作的综合性工作规则,如制定地方性法规办法、立法技术规范、立法工作操作流程、法制委员会工作规则等,又有对立法程序各个环节的具体规范,如年度立法计划编制办法、立法调研工作规则、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工作规则、制定地方性法规听证工作规则等。这些制度,再加上国家的立法法,成为了我市地方立法质量的程序性保障。

制度制定出来了,不能束之高阁,而是要在工作中切实遵循、落实。希望法规工作室要加大立法工作制度的学习宣传力度,使制度确定的立法工作原则、要求、程序、方式方法入脑入心,转化为立法工作者的自觉行为。希望从事具体立法工作的部门和同志们在立法过程中要注意遵循相关的立法工作制度,注重规范,严格程序,按照立法法、我市制定地方性法规办法和其他立法工作制度的规定,抓好立法计划编制、立法调研、立法听证、法规草案的起草、审议、修改等各项具体工作,使立法工作高效率、高质量地有序运行。

制度制定出来了,也不能一劳永逸、一成不变,而是要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希望法规工作室要注意加强对立法工作情况的分析研究,根据立法工作的内在规律和发展变化,及时提请会或者主任会议修订或废止那些不合时宜的立法工作制度,及时总结在实现立法民主化和科学化方面的成功实践和探索,将已经被实践证明有效的工作经验、做法予以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新的制度。其他从事立法工作的部门和同志也要关心立法工作制度的建设,积极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使我市立法工作制度不断得到健全完善,以科学合理、健全完善的制度为我市地方立法工作质量的提高提供制度保障和推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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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范文类型:工作计划,全文共 46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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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以立良法、促善治、求实效为目标,重点围绕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为疏解非首都功能、优化提升首都核心功能、治理“大城市病”提供法治保障;同时围绕人民群众最需解决的问题,持续关注保障和改善民生。具体安排如下:

一、计划审议法规草案3项

第三十七次常委会会议(5月)

北京市旅游条例(表决)

北京市气象灾害防治条例(表决)

第三十八次常委会会议(7月)

北京市停车管理条例(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

第三十九次常委会会议(9月)

北京市停车管理条例(第二次审议)

第四十次常委会会议(11月)

北京市停车管理条例(第三次审议)

第四十一次常委会会议(12月)

北京市停车管理条例(表决)

二、法规草案起草项目3项

1、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2、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3、北京市住房租赁管理条例

三、立项论证项目3项

1、北京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办法

2、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修订)

3、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四、其他工作2项

1、做好下届五年立法规划编制的前期准备工作

2、总结本届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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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完善我国民事优先权制度的立法思考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汇报报告,全文共 460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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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民事优先权制度的立法思考

民事优先权是一种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不同性质的若干民事权利发生冲突时,某一民事权利优先于其他民事权利实现的民事权利。①我国民事优先权制度可谓源远流长、种类不少。但从立法上来看,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以下笔者就如何完善优先权制度的立法作粗浅探讨。     一、 我国民事优先权立法的不足之处                               民事优先权制度从罗马法时期就已创立,我国从唐朝开始就有民事优先权的法律规定。但是,目前我国的立法,从种类到项目,从性质、特征到效力、保护的规定,却比西方一些国家的规定要简单得多,且有许多不足,主要是:     (一)认识不足,规定不多     作为我国民法基本法的《民法通则》只有第73条规定的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和第89条规定的抵押、留置权的优先受偿权两条,种类只有两种,且两种优先权的项目也不齐全。致使优先权制度在理论上的认识和研究,局限在优先购买权与优先受偿权方面上,在广度和深度上都存在问题。    认识不足的主要原因是我国没有建立市场经济及对公民权利的足够重视与保护。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是1980年颁布的,当时是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经济为辅的经济体制。市场经济没有建立,或者不发达,必然会出现对公民权利保护的弱视情况。因为计划经济就是国家对社会生活的全面控制,社会成员没有什么自由与权利。因此,就不可能有一部完备的民法典,当然不可能对包括物权在内的民事权利作出具体详细的规定。     (二)体系松散,项目不全     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我国民法特别法和其他法律,对民事优先权的规定有所增加,《破产法》、《专利法》、《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合同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都有这方面的规定。行政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有一些内容涉及到民事优先权。应该说,我国的民事优先权立法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单一走向多样的过程,目前仍在不断充实完善之中。     尽管如此,我国民事优先权立法还是存在体系松散、项目不全的问题。例如,特种债权优先权,即先取特权,在不同所有制和不同性质的企业的法律制度中均有规定。与此同时,各种类型的民事优先权项目规定,也比西方一些国家的民法典中规定的少。如先取特权项目,我国规定的主要有诉讼费、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税收、建设工程价款、保险及给付保险金、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而《日本民法典》及《法国民法典》规定的先取特权的项目,比我国民商法律规定的先取特权的项目则要多的多,如丧葬费用、债务人日用品的供给、租金、动产不动产的买卖等等。又如留置权的优先受偿权,我国《担保法》仅限于因保管、运输、加工承揽合同三种发生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而《日本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则还有旅店的宿泊、不动产的保存等项目。     (三)条文简陋、操作性差     具体表现为:一是条文少。不管是先取特权,优先受偿权,还是优先购买权、优先承包权、优先申请权,条文都是廖廖无几,很难完全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民事优先权的有关问题。二是条文操作性差,不像西方一些国家对条文及条文所包含的内容作出详细的诠释。如我国许多法律在先取特权的项目上,对工资、税收没有作出详细的界定,工资到底包括哪几个内容,工资在多少时间内必须向法院起诉。又如税收包括哪些,各种税收孰先孰后,对偷漏税的罚款部分能否优先受偿。各种优先权的特征和适用条件,以及如何保护,保护的范围和方式均没有规定。     (四)重复规定,前后不一     我国民事优先权立法由于不是由民法典统一规定,而是分散在各部门法中,因而不可避免地出现重复规定,前后不一的现象。如在先取特权的项目规定上,同为企业法人破产,《破产法》与《保险法》、《商业银行法》、《公司法》规定项目不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先取特权项目为其他企业法人所没有。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先取特权项目,同样为其他企业法人所没有。同为企业法人,在破产时,先取特权的一些项目在破产法和其他部门法重复规定,另外一些项目不同企业法人的部门法却有不同的规定,这种立法上的逻辑错误是显而易见的。又如,关于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的先取特权项目,《破产法》、《保险法》、《商业银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都用此概念,而在《个人独资企业法》却用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这个概念。     (五)考虑不周,顾此失彼     由于民事优先权的分散性和不连贯性,出现了考虑不同,顾此失彼的现象。如先取特权的清偿,在程序上,国有企业有《破产法》规定,非国有企业有《民事诉讼法》规定,而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尽管有先取特权项目,可是,在清偿上却没有程序法上的规定。 二、制定我国民事优先权法的必要性     由于上述等原因,必须加以修改、补充和完善。笔者设想,在我国应当制定民事优先权法,归到物权法中独立一编,成为物权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一)为了解决我国民事优先权立法散乱不全的需要     解决我国民事优先权立法存在的种种问题,根本的方法就是对现有有关民事优先权立法进行分析、研究、归纳、删改、补充,制定一部既符合国际惯例,又适合中国国情的民事优先权法,把分散在破产法、公司法、海商法、担保法、保险法、商业银行法、合伙企业法、工业产权法等中的民事优先权的内容,集中起来加以研究和整合,统一规定在物权法中,作为物权法的一编,这样就可以克服和防止民事优先权立法存在散乱不全的状况,易于人们了解和掌握。     (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   市场经济要求公平、公正,体现在民法上,就是要求民事主休地位平等,权利平等。然而,由于“近代民法基础的两个基本判断即所谓平等性和互换性已经丧失,出现了严重的两极分化和对立”①,因此,拥有强大经济实力的一方,其地位总是要高于经济条件差的一方,这有悖于市场经济对公平、公正追求的初衷。因此,必须抛弃形式上的公平、追求实质意义上的公平。对弱者的一些民事权利予以特殊的照顾和保护,就成为市场经济追求公平而在民法上所作的必然选择,也是现代民法追求实质正义理念的一个鲜明的体现。同时,现代市场经济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经济,担保物权则在其中充当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这也要求在制定民事优先权法时一并解决。    (三)完善物权制度的需要     民事优先权基本上都具有物权性质,即使是特种债权优先权,也具有物权性质。实际上,民事优先权是物权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国和日本民法典都有专章规定,且都规定在物权编中。民事优先权实际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如果物权法中没有民事优先权的一席之地,必将是物权法的一大遗憾,即使物权法制定出来,将来还是要补充民事优先权的内容。     三、完善我国民事优先权制度的构想     以实现市场经济公平正义的内在价值为追求,借鉴外国的先进立法经验,做到既符合中国国情,又符合国际潮流,建立民事优先权法定主义,使每一种民事优先权都成为独立的物权。    (一)关于民事优先权制度的立法体例     民事优先权从本质上属于物权范畴,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国、德国、日本等立法例,在民法典中均有专编或专章规定民事优先权的一般内容,若缺少作为物权性质的民事优先权,民法典的物权制度的完整性将大打折扣,因此,我国正在制定的属于民法典重要组成的物权法,应当有专编或专章对民事优先权的一般内容进行规定。当然,《日本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把债权优先权与物权优先权混在一起规定,是我们不值得借鉴的。     物权法在民事优先权制度的规定上,当然不能事无巨细都加以规定,否则物权法就会显得条文繁多、臃肿。物权法应当就民事优先权的种类、性质,公示的方式与效力,适用条件,顺序,保护范围和方式这些一般性的内容作出规定,对于一些特殊的内容,如先取特权每个项目的详细内容,抵押权、留置权和质权的种类,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的含义,优先承包权和优先承租权的范围,优先申请权的限制等内容,可由相关的法律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这样处理,既可以使物权法保持其体系完整性,又可以使民事优先权在立法上得到全面详尽的规定,达到原则性与具体性相结合的目的。     (二)完善民事优先权制度的具体构想     1、关于先取特权的完善方面    (1)先取特权的项目     我国法律对先取特权的项目规定,相对法国和日本民法典来说,要少得多。但外国规定的一些已不符合时代要求和不符合我国国情的先取特权项目,必须加以抛弃。在我国,除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收外,需要增加的先取特权项目有:     ①共益费用     包括诉讼费用、清算费用。实际上,我国法律对共益费用优先受偿有明确规定,《破产法》和《保险法》中称为破产费用,《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合伙企业法》等则称为清算费用,这种费用没有在先取特权项目的顺序中明确列出来,但却明确规定要优先拨付。因此,从立法的严谨、科学和易懂出发,必须把破产费用或清算费用以共益费用一词来表达,并明确在先取特权的项目顺序中以第一顺序列出。     ②丧葬费用     丧葬费用的设立主要是从人道主义考虑。其包括债务人的丧葬费用和债务人应扶养的近亲属的丧葬费用,丧葬费用的标准应当有个明确规定,可以根据死者的社会身份和不同时期确定一个数额。     ③债务人及其扶养人必需的生活费用     这里“必需的”生活费用,就是一个数量上的限制。笔者认为“必需的”生活费用,可以参照《日本民法典》,时间上为债务人及其抚养人的最后6个月。在具体数量上,每个月“必需的”生活费用,以按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为限。因此,我国在先取特权项目上,应明确增加这个内容。     ④建设工程价款     虽然我国《合同法》第286条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已作出规定,但其包括哪些内容,是否要登记等则没有作出规定,因此,在制定物权法中, 要对建设工程价款的具体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此外,还有《海商法》、《民用航空器法》等特别法特别规定的内容。     (2)先取特权每个项目的内容     我国法律对先取特权项目的内容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以致司法实践中遇到不少麻烦,笔者认为,我国先取特权每个项目的内容应为:     ①共益费用。包括诉讼费用和清算费用。     ②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对于所有行业,不管是否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职工,其劳动报酬都得到同等的保护,工资组成包括标准工资,有规定标准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工资债权以企业歇业或破产前二年为限。     职工社会保险费用包括职工因公而伤、残、死亡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生育保险五个内容。职工社会保险费用由法律、法规授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强制向企业按月征缴,企业不缴纳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③丧葬费用。债务人及其抚养人按其身份和时期所确定死亡时的丧葬费用。     ④债务人及其抚养人必需的生活费用。     债务人及其抚养人最后6个月必需的生活费用,每个月必需的生活费用以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用为基准。     ⑤建设工程价款。承包人、建筑师及工人就不动产的优先权,存在于该不动产上,但仅限于该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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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2024立法工作计划

范文类型:工作计划,全文共 124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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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学习《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精神,切实改进工作作风、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根据宜都市纪委《印发的通知》(都纪文[20xx]15号),现制定本局《暂行规定》执法情况立法调研阶段工作方案如下:

一、调研目的

通过对《暂行规定》贯彻实施情况的调查研究,了解实施成效,总结分析《暂行规定》实施的经验和不足,为进一步落实《暂行规定》提供借鉴;分析《暂行规定》制度设计的合理性、可操作性及存在的问题,总结粮食部门建章立制工作经验,为修订完善《暂行规定》奠定基础;推动《暂行规定》进一步落实,切实改进工作作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我市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二、调研内容

(一)《暂行规定》实施的效果。

1、《暂行规定》贯彻落实的基本情况(特别是适用情况)、取得的主要经验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2、各科室、机关工作人员对《暂行规定》的了解程度和对《暂行规定》实施情况的评价。

3、依据《暂行规定》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追究纪律责任的典型案例及其剖析。

(二)《暂行规定》的立法技术情况

1、《暂行规定》中对损害经济发展行为的情形设定是否全面、科学、明确,纪律责任追究方式设定是否合理,随着实践发展有哪些内容需要修订。

2、《暂行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有无矛盾的内容,有无不衔接的地方。

3、《暂行规定》体例和框架、条文和字句是否科学、规范。

(三)对《暂行规定》贯彻实施和修订完善的意见和建议。

三、具体安排

立法调研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工作启动(20xx年7月下旬)。

1、局机关组织学习贯彻省、市相关会议精神,制定下发本局具体工作方案。

(二)工作实施(20xx年8月)

1、深入学习宣传。组织党员干部深入学习《暂行规定》,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为扎实开展立法调研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2、总结实施效果。认真总结《暂行规定》贯彻落实的基本情况、取得的主要经验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3、广泛征求意见。召开机关座谈会,结合宣讲《暂行规定》,认真了解损害发展环境的突出问题,征求对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和建议。

4、开展调查研究。对《暂行规定》的实效性、可操作性、适应性和技术性进行分析,提出修订完善《暂行规定》的意见和建议。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研究进一步严明纪律、加大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纠正和查处力度的办法和措施。

(三)工作总结(20xx年9月上旬)

1、撰写《暂行规定》执行情况立法调研工作报告,于20xx年9月7日前报纪委调研室。

2、结合立法调研,向市委、市政府提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意见和建议。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安监局成立以局长刘青为组长、局班子成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纪检组,邹莉兼任办公室主任,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

(二)抓好统筹结合。把开展《暂行规定》执行情况立法调研融入反腐倡廉工作全局,特别是贯穿于改进工作作风、优化发展环境的各项工作中,与“三抓一促”活动相结合,与治庸问责相结合,切实做到统筹推进,确保工作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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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立法调研座谈会演讲稿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748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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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们:

党的明确作出了到x年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重大决策;xx届三中全会把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在10月底全国人大会召开的立法工作会议上,张德江委员长深刻分析了当前我国立法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今天,我们召开省人大会立法工作会议,主要任务就是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xx届三中全会和视察海南重要讲话精神,传达贯彻全国人大会立法工作会议精神和第十九次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精神,部署落实省委批转的《海南省五届人大会立法规划》,研究如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地方立法工作,为海南科学发展、实现绿色崛起和全面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下面,我谈几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立法工作新形势,明确新时期海南地方立法工作的目标和任务

建省以来,在省委和省人大会党组的领导下,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海南地方立法工作不断开创新局面、迈上新台阶,制定了一大批有质量、有影响、有特色的地方性法规。截至x年11月我省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决定决议238件,这些法规反映了我省现代化建设的进程,总结了改革开放的成果,有力地保障和促进了海南经济社会发展,也为今后我省地方立法工作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未来五年是全面推进国际旅游岛建设、争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范例、谱写美丽中国海南篇章的关键时期,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当前法制建设面临的新形势,准确把握新时期立法工作的目标任务,在新的起点上不断加强和改进我省立法工作。

(一)加强立法工作是贯彻落实省委重大决策部署的客观需要。省第六次党代会对海南坚持科学发展、实现绿色崛起、全面推进国际旅游岛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省委书记、省人大会主任罗保铭同志于x年3月9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回答记者提问时强调:“在推进国际旅游岛建设中强化法治观念,我们省委、人大、政府对此一直有着鲜明的认识。做好立法工作,国际旅游岛建设就能进一步得到广大群众的支持。”

新的发展目标赋予了我省地方立法工作新的使命,对地方立法工作推动发展、解决实际问题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许多重要方面的法规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比如:促进产业发展、构建城乡一体化、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设生态文明示范区等等。因此,立法工作要适应新任务新要求,更好地服从和服务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为国际旅游岛建设创造更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加强立法工作是全面深化海南改革开放的内在要求。改革开放是经济特区的永恒使命。全面贯彻党的xx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我省改革开放,必然推动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必然会更迫切地需要加快法制建设。与此同时,我省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信息化、工业化的深入发展,也使经济社会发展呈现出一系列新的阶段性特征。这些都要求地方立法工作要更加自觉地回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现阶段提出的新课题,更加主动地把改革开放的创新做法和成功经验上升为法规,更好地发挥立法对于改革发展的引领、推动、保障和促进作用。

(三)加强立法工作是加快建设法治海南的重要基础。明确提出“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立法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对地方来说,加强地方立法是依法治省的题中应有之义。

省第六次党代会提出,要用好地方立法权和经济特区立法权,加强立法建设创新。我省地方立法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然还不能完全适应海南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全面进步新形势的需要,突出表现在一些重要的法规亟待研究制定,一些已经制定的法律法规急需修改完善,一些法规与法律、法规与法规之间还存在矛盾或不协调问题,等等。我们必须按照依法治国的目标要求和省第六次党代会的部署,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更加注重提高立法质量,为建设法治海南奠定坚实基础。

二、牢牢把握立法工作总体要求,坚持海南地方立法工作的正确方向

张德江委员长在全国人大会立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明确了立法工作的总体要求,我们要认真学习、深入领会,联系实际、切实贯彻。结合我自己对委员长讲话精神的学习体会,我感到,把握立法工作的总体要求,必须做到“四个坚持”:

第一,必须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立法是一项重要的政治活动,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是做好立法工作的根本保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是法的灵魂,法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加强地方立法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必须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牢固树立党的观念、政治观念、大局观念和群众观念,对立法规划、重要的法规草案以及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都要及时向省委请示报告,自觉地使省委的重大决策和方针政策通过人大的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成为全社会一体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准则。

第二,必须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张德江委员长指出:“立法工作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大局。”我们必须自觉把地方立法工作放到全省发展大局中来谋划和推进,实现立法决策与改革发展重大决策相结合。要紧紧围绕“坚持科学发展、实现绿色崛起、全面加快国际旅游岛建设”的主题,把每一项立法都放在大局中加以审视和把握,将那些社会关注、群众关心和经济社会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焦点、热点、难点问题作为立法工作的重点。

在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要特别注重通过立法创设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更加公平、更加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通过制度创新来解决制约海南科学发展的制度空白、制度缺陷和制度冲突,为海南的科学发展提供有力的制度供给和制度保障。

第三,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地方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随着社会利益关系的日益复杂化和人民群众民主法治意识的日益提高,人民群众对于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现实生活中各种矛盾和问题的期待与呼声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强烈。因此,我们必须在立法工作中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充分发挥立法在表达、平衡、调整社会利益关系、维护公平正义中的作用,正确把握人民根本利益、现阶段群众共同利益、不同群体特殊利益的关系,统筹兼顾不同方面的利益诉求,找准各方面特殊利益的最佳结合点,使法规能够最大程度地保护各方面合法权益,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要从注重“物”的立法向注重“人”的立法转变,要从注重方便政府管理、约束管理相对人的管理型立法向注重规范政府行为、保护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维权型立法转变,妥善处理好权力与权利、权力与责任的关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防止和克服部门利益法制化、部门利益再分配的倾向,最大限度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

第四,必须坚持充分运用经济特区立法权推进海南立法创新。建设国际旅游岛是一项开创性的事业,对立法创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立法创新的实质就是发展思路、管理体制、工作举措的创新和完善。针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各方面提出的运用经济特区立法权不充分的问题,省人大会党组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已提出整改措施。

在今后的立法中,我们要积极总结特区立法经验,加强对经济特区立法权的研究和运用,准确把握特区立法的原则、权限、创新与变通的尺度等问题,解放思想、敢为人先,破除陈旧的思维定势,用改革的思路和开放的眼界解决前进道路上的老障碍和新问题,适当增加特区法规的数量和比例,只要有必要都应该以特区法规的形式出台,使我省的立法工作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

三、深入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各方面对海南的地方立法工作提了很多好的意见和建议,其中最为突出的意见就是我们立法的质量还不够高,有的法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还不够强。对此,省人大会党组非常重视,委托我专门组织法制委员会、法工委有关同志专题研究、分析原因,已经提出了一些相应的整改措施,整改的核心就是要通过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的质量和水平。

张德江委员长指出:“提高立法质量是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提高立法质量,根本途径在于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我们要不断地总结立法工作的经验和教训,积极探索坚持科学的立法体制,实行科学的立法机制,运用科学的立法方式,扩大公民有序参与,切实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实效性和操作性。

(一)要准确反映和把握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律,同时也要尊重立法自身的科学规律。要研究和跟踪社会生活中发生的带有普遍意义的重大事件、突发事件,及时启动立法程序,从制度上着力解决好改革发展稳定中遇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法规起草和审查单位都要认真梳理法规草案的重点、难点、疑点问题以及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调研工作计划,力求摸清实情、悟透规律。

要认真进行立法前论证,科学确定立法项目,突出立法重点;积极探索立法中评估,提高法规草案的科学性、可操作性;积极推行立法后评估,深入了解法律制度的实施情况和社会效果,为法规制度的修改和完善奠定基础。

(二)要坚持走群众路线,使立法更好地“接地气”。要更加自觉地树立群众观点和群众立场,尊重群众主体地位,开门立法,使海南地方立法工作更好地体现民情、汇聚民意、集中民智。要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建立健全立法过程中的意见表达机制、立法机关与社会公众互动机制以及对公众意见的反馈机制,完善各方利益交汇和博弈的机制。

在立法各环节上都要设计社会参与的相关程序和民主形式,通过座谈、论证、听证、评估、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特别是基层群众的意见,促进立法更好地体现客观规律、反映人民诉求。尊重并积极回应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立法议案,扩大立法咨询专家队伍,同时发挥好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省法学会、省地方立法研究会的作用,整合海南的社会立法智力资源,使之直接参与到法规草案的起草、调研、论证、修改等工作中来。

近期,省人大会还将在四届人大聘请立法咨询委员的基础上,建立法律知识强、门类齐全的专家队伍,希望各有关单位和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积极推荐各领域的专家,聘请他们作为五届人大的立法专家,为立法工作提供智力支持。

(三)要以求真务实的态度,努力增强地方立法工作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立法的目的全在于应用,一部好法规,不仅要“好看、耐看”,更要“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一是要按照三中全会对立法工作的要求,合理控制立法项目数量,突出抓好重点领域立法。要敢于在重点上实现突破,善于以重点带动一般,在抓好重点的过程中体现特点、突出亮点。二是要紧紧围绕解决实际问题寻求治本之策、建立长效机制,写好“关键的那么几条”。对这关键的几条,一定要熟悉相关背景,掌握其历史及现实状况,把握矛盾的焦点,提出科学可行、明确具体的规范。三是要走“精细化立法”的路子。具体条款写法要繁简得当,重点条款精雕细刻,做到张德江委员长所要求的“能具体尽量具体,能明确尽量明确”,确保每一项制度“可执行、易操作、真正管用”。制定各项规范时,要保证有足够的手段保障其落到实处,对违法行为能够依法有效地追究和制裁。四是在法规体例和立法技术上,要从施行的实际效果出发,不追求大而全、小而全,只求管用,要以解决核心问题为目标,有几条立几条,力戒照抄照搬上位法。

(四)要加大立法工作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当前我省许多法规的影响力还不尽如人意,执行效果也不理想,这其中除了立法质量不高等原因外,还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对法规的宣传不够。今后一定要加强法规起草、审议阶段和通过后的宣传,充分利用网站、杂志、报纸等媒体,采取解读、答记者问、互访、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宣传报道,使社会各方面正确理解法规的背景、目的和意义,准确把握法规的原则、内容和要求,使立法过程成为引导社会舆论、凝聚各方共识、普及法律知识的过程,使法律法规更加深入人心。

四、认真贯彻省委9号文件,扎实做好五年立法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

最近,省委以琼发[]9号文件批准转发了《中共海南省人大会党组关于的请示》。海南省五届人大会立法规划,是在广泛征集立法项目建议、深入调查研究,立足全局、统筹兼顾,反复协调、仔细推敲的基础上形成的,凝聚了方方面面的智慧和力量。省委在转发省人大会党组请示的通知中,对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立法工作提出了明确的目标任务、工作要求和落实措施,这充分体现了省委对省人大会立法工作及通过立法推动和保障我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殷切期望,体现了省委对省人大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要按照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确定的立法目标任务、立法项目和分工,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扎实做好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

(一)明确任务分工,落实起草工作责任。今天参加会议的各单位都要按照省委的要求,把落实立法规划列入本单位的工作日程,放在突出位置来抓。要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责任制,及早作出安排,做到任务、组织、时间、责任、经费“五落实”,特别是立法调研、草案起草、征求意见、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提请省人大会审议等每一个环节的步骤安排和工作责任都要具体化,保证按要求高质量地完成法规草案起草任务。

(二)重视法规草案送审的时间安排,严格按照立法计划执行。多年以来,大多数单位都比较重视立法工作,能按时提交草案,但也有少数单位立项时争先恐后、立项后不紧不慢,对落实立法计划仍然存在要求不严、执行不力的的问题,导致一些法规草案未能按照计划时间提请审议。今后有立法任务的各相关部门要强化法规起草和送审的时间观念,保证按规定时间提交省人大会审议,如果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按期完成起草任务,必须向省人大会主任会议作出书面说明;对于预研的项目,有关单位也应适时作出安排,明确目标要求,扎实做好调研论证工作,条件成熟的,也可以提请省人大会审议。

要落实立法计划执行的督促检查制度,各相关部门要将工作计划送省人大会有关工委、法工委和省法制办公室,以便统一掌握;省人大会法工委、会有关工委和省法制办公室都应当主动及时地与法规起草单位沟通联系,了解进展情况,督促做好法规的起草和送审工作。

(三)改进法规草案的起草、审议机制,积极探索一些法规起草的新办法、新渠道、新途径。除继续坚持和完善以政府有关部门为主起草法规草案的做法外,还要积极探索法规起草的新渠道。对一些重要的、带有全局性的、事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法规,可以由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法工委或者会相关工委组织起草;对涉及到几个部门职责的法规,可以由省人大会法工委会同省法制办公室牵头,组成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法规起草班子共同起草;对一些理论性、专业性比较强的法规,可以邀请法制委员会立法专家或吸收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参与起草,也可以委托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专家学者起草。无论采取哪种方式起草,都应当注意发挥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立法机关工作机构和大专院校及专家学者的作用。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法工委和会相关工委要建立健全法规起草提前介入制度,积极主动介入,督促指导有关部门抓紧起草工作,适时、适度地提前介入法规起草工作,及时发现和掌握法规草案的难点和焦点问题,把大量的基础工作做在法规草案起草过程之中。

要继续发挥好有关专门委员会、会有关工委的优势,做好法规草案的初审工作,为会审议法规严把第一道关。各专门委员会、会工作机构要制定法规初审工作计划,做好立法调研,对法规草案的必要性和草案中涉及的专业性、技术性和操作性问题进行可行性研究,提出审查意见。法制委员会要切实履行统一审议职能,认真研究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及会工作机构的审议意见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着重对法规草案的合法性、协调性、规范性进行把关,提高审议审查质量。

(四)发挥人大及其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提高立法工作组织协调水平。今后一个时期迫切需要制定的法规,大多综合性比较强,往往涉及诸多方面的利益关系,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和体制机制,立法难度较大。为了保证立法质量和进度,人大及其会要在党委的领导下,立足于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定职能,加强立法组织协调工作。要积极处理好人大与政府的关系、人大与“两院”的关系以及上下级人大会之间的关系,不断健全立法协调机制,力争把立法中的主要矛盾和分歧意见解决在提请会审议之前。

要建立顺畅的沟通协调机制,针对立法中的难点重点问题、意见分歧较大的条款加强研究协调,力求找到既合理又可行的解决方案。凡属于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省政府协调解决,对于省政府在审议法规草案过程中对相关部门的职责权限已经协调并作出决断的,省人大有关部门在审查审议时原则上不再协调;属于人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省人大会主任会议协调解决;省人大会主任会议、省人大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法规草案或提出的法规草案修改稿涉及政府行政部门为执法主体或对草案重大问题进行修改的,应当书面征求省政府的意见。要建立和完善省人大会法工委和各工委之间在立法工作中的沟通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加强配合。会法工委要充分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组织协调和参谋助手作用,同时也要积极配合并参与各工委的立法工作,从而有力地保证立法工作整体有序、协调、高效运行。

要进一步密切与市、县、自治县人大会的联系,深入了解他们的立法诉求,扩大他们对立法工作的参与,认真听取并研究他们对法规草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新形势下的地方立法理论研究,加强地方立法人才队伍建设,夯实地方立法工作发展提高的基础。

为编制好省人大会x年立法工作计划,在公开向社会征集立法项目建议的基础上,12月上旬,我将和省人大法制委、法工委的同志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充分了解人民群众的立法需求。同时,法制委员会、法工委将召开立法项目论证会,请会有关工委、项目申报单位和有关专家学者、立法咨询委员参加,就立法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届时,请有关单位和部门密切配合,积极提出好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认真研究,与省人大相关工委室、省政府法制办、省直有关单位充分沟通协商,加强对立法项目的论证筛选,使x年立法计划的编制更加科学合理。

同志们,实施五年立法规划,提高立法质量和立法工作水平,是摆在我们面前的光荣而艰巨的任务。我们要在省委和省人大会党组的领导下,增强进取意识、机遇意识、责任意识,解放思想,创新机制,齐心协力,真抓实干,推动立法工作不断与时俱进,为实现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目标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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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立法调研座谈会演讲稿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324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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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安全“”规划明确要求加快执业药师立法,国家相关部门启动了立法调研工作。现从执业药师协会的角度,提出几点意见和建议,供参考。

一、执业药师立法刻不容缓

我国实行执业药师制度快二十年了,国家提出立法计划也有十年之久。这些年,药品安全监管形势严峻。一方面老百姓对买药贵和用药不放心冤声载道,另一方面药师队伍发展受阻并作用不明显。究其原因,主要是缺乏法律保障。而执业药师立法一波三折不得出台,并不是客观条件不具备,而是主观认识不到位,有关部门没有从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角度去考虑问题。为此,我们痛切地呼吁:摒弃门户之见,为老百姓生命和财产少受伤害着想,请国家相关部门求同存异、齐心协力把执业药师法尽快搞出来。这是当务之急,不求全、不求精,出台才是硬道理。

二、名称拟叫《执业药师法》为宜

名正言顺。这次立法,称“药师法”也行,它便于把各类药师包含进去,比较简明。但出于以下考虑,还是叫《执业药师法》为宜。一是我国实行的是“执业药师制度”,就一项国家制度而言,无特别理由,提法还是相对稳定些好;二是执业药师具有特定的职业使命和责任,与一般药学技术人员应有所区别;三是与《执业医师法》对应,也称《执业药师法》恰当。

三、执业药师执业的关键药学技术领域

我国执业药师制度的适应范围,原本包括药品生产领域,也起到一定作用。根据我国药品管理和药师队伍的实际情况,现在立法确定在药品经营和药品使用两个领域较为合适,这在业内基本形成共识。妨且从药师来历及国外立法实践来看,药师最早出现在药品零售业,尔后向药品使用环节拓展。国家深化医改、药品安全、卫生事业发展三个“”专项规划,也只是对这两个领域提出了执业药师配备使用的刚性规定。这有利于在药品终端把好安全关,也是将有限的执业药师人才资源放在刀刃上。

四、应设执业药师、执业助理药师两个层次

我省现有执业药师18677名,从业药师7229名,其他药学技术人员44110名(其中初级42793名)。现有700xx名药学技术人员的学历构成:本科及以上9044名,大专19518名,中专26915名,其他xx537名。在医药系统药学队伍中,执业药师、 大专以上人员只占26.7%和41%。我省医疗机构现有药师216xx名,包括药师、药士两层次。从我国目前大专以上药学专业人才短缺且一时难以改变的现实性,从前些年国家局采取的从业药师政策的延续性,以及我国区域经济及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考虑执业药师立法宜设置执业药师和执业助理药师两个层次。这不仅是我国国情所需(《执业医师法》也设置了执业助理医师),也是不少国家及地区普遍采用的办法。

五、应强化医疗机构药剂师、临床药师的作用

现代医疗技术越来越依赖药物的支撑。我国药品消费市场的大头在医疗机构,这是特定国情下的不争事实,导致用药安全、有效、合理、经济的责任很大部分须转向医疗机构身上。这也是社会对“看病难、用药贵”引起公愤的制度性因素。我省现有医院782家,药师12469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28939家,药师8367名。其中执业药师2647名,从业药师86名。有了一定基础,但远远不够。因此,强化医疗机构执业药师配置,既要加强药房药剂师的力量,更要重视临床药师的培养使用,这是最核心的一着。国家卫生事业发展“”规划也提出了建立临床药师制度的要求,执业药师立法要与之对应,为临床药师制度建立提供法律依据。

六、确立“乡村药师”很有必要

我国广大的农村,特别是山区、海岛及欠发达地区的乡村,是医药卫生资源供给的薄弱地区,“缺医少药”问题并未根本解决,这是医药卫生事业改革的重点和难点。我省17640家药店,其中城镇占58.6%,农村占41.4%,农村地区药师需求量不小。即使把药品供应网络延伸到农村基层,囿于传统就业观念和物质生活待遇差异,也很少有大学毕业的药师自愿下去执业。即使有执业药师下去,一年数万元的年薪成本对乡村零售药店来讲也承受不起。而乡村药店包括经营非处方药品的小药店、药柜等数量还不少,多数质量达不到GSP认证条件。这类药店,由于当地群众必需一时取消不了,由于经营小本生意又难以改造达标。这种状况在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农村,不是几年、十几年能改变的。相对可行的办法是认可和培养乡村药师。参照《执业医师法》对乡村医生的认定(我省现有乡村医生9127名),药师立法应充分考虑这个问题。一是要给乡村药师以法律地位;二是明确赋予乡村药师在一定条件下可履行执业药师、执业助理药师某些职责;三是其管理办法可参照《食品安全法》对小作坊、摊贩的要求,由省级地方立法制定。

七、明确执业药师协会的地位和作用

由于执业药师职业的特殊性和专业性,不少国家的药师协会除了具有一般行业协会的性质作用外,还赋予相对的行政管理职能,有的不仅管药师还管药店。我国94年施行的《注册会计师法》、99年施行的《执业医师法》都在“总则”一章中设有“协会”一条。而《注册会计师法》还专门设一章“注册会计师协会”,具体列了6个条款。党的强调社会建设,突出社会组织作用。本轮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更是明确规定将社会组织能管的职能交给社会组织来做。如国家总局和各省级局的“三定”规定,都明文表述“取消执业药师的继续教育管理职责,工作由中国(或省级)执业药师协会承担。”这是现代政府管理和社会治理理念的体现,立法要适应这一趋势。执业药师既是药品管理的专业技术力量,又是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中的生力军,协会在建设管理这支队伍中具有不可或缺、不可替代的作用。为此,执业药师立法:(一)在“总则”部分设一条款,规定国家和省级执业药师协会的性质地位;(二)参照《注册会计师法》专设一章“执业药师协会”;(三)具体条款应包括,一是执业药师、执业助理药师应当加入执业药师协会;二是执业药师协会依法拟订执业药师执业准则、规范,报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施行;三是执业药师协会应在执业药师教育培训、注册管理、行业自律、道德建设和维护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作用(或赋予相关职责);四是执业药师协会应当对执业药师的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进行检查考评;五是执业药师协会应当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八、通过增量加大、存量盘活解决需求矛盾

目前最大的困难是执业药师队伍数量短缺与“”规划刚性配置的需求矛盾。建议从增量加大和存量盘活两个方面来解决。(一)鉴于目前我国药学高等教育薄弱,执业药师人才培养使用的需求矛盾突出,建议执业药师立法中应考虑增加对教育机构加大药学中高级专业人才培养教育力度的条款,以满足执业药师、临床药师人才的需求。(二)鉴于现阶段执业药师配备的巨大缺口,执业药师立法中能否考虑允许在药品生产、科教、管理等领域工作的具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利用工余时间就地就近、定点定时兼职。类似医师多点执业,以盘活执业药师人才存量。因为目前不在药品经营、使用岗位执业的执业药师不是一个小数。从我省执业药师分布来看,生产领域占11.5%,经营领域占56.6%,使用领域占.4%,其他领域占17.5%,也就是说尚有29%(5350人)不在药品经营、使用岗位工作。从注册情况看,现有18677名执业药师,注册在岗的仅8822名,占47%。一方面是执业药师数量与“”规划配备需求缺口很大;一方面又有大批执业药师游离在外。这是一个值得反思和变革的政策、价值取向问题。

九、执业药师专业、学历标准和执业定位问题

这要有战略思维和长远考量,不能一味迁就目前困难而降低标准。现行的专业、学历要求不高也不低,基本是可行的。过低了达不到药品管理和药学服务质量的要求,也就失去了实行执业药师制度的目的和意义。目前数量不足的矛盾可运用监管政策调节,采取分类分步等方法推进。执业药师的执业定位很重要,目前由于没有从法律上规定,使执业药师的地位作用处于尴尬状态,药师的工作仍停留在一般卖药、配药上,没有真正落实在药品质量管理和药学服务指导上,未能切实起到在管理一线和消费终端把好安全合理用药最后一道关的作用,也就影响了队伍的发展和素质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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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范文类型:工作计划,全文共 212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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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统计立法调研是今年全省、全市统计工作的重点之一。根据全省地方统计立法工作部署,从4月份开始各地进入立法调研阶段,围绕立法调研工作开展活动,至6月份上报调研报告。为了增强立法调研的交互性和针对性,确保取得高质量的调研成果,圆满完成调研任务,特制定我市课题调研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1、《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基本框架

《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989年由省人大会颁布实施以来,除1997年省人大会针对与《行政处罚法》抵触的个别条款进行过一次修改外,至今未作较大修改。在此期间,全国人大会已分别于1996年和20xx年两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做了修改。《条例》有些条款已经与上位法相抵触,多数条款已显陈旧,不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经慎重研究后,省统计局确立了立法思路——彻底改造《条例》的框架体系,即废旧立新,参照新《统计法》的框架结构,分章节地描述法律规范的内容。

《条例》拟由九章组成,分别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统计调查管理;第三章统计资料公布与使用;第四章信息化建设;第五章机构和人员;第六章调查对象权利与义务;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

2、《江苏省统计管理奖惩办法》废立研究

结合我市统计工作实际,调查研究现有的《江苏省统计管理奖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予以保留,还是予以废止?

二、调研课题

1、《条例》指定课题:对统计调查对象等的法律责任如何进一步细化和规范?对安排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不接受统计调查义务、有关部门未按规定提供行政登记资料以及违规发布统计资料、统计部门接受调查对象纸介质报表后、代为登陆网络和录入等行为,如何界定、处置?

2、《条例》自选课题:如何完善统计数据公开发布机制,保障社会公众对统计数据的知情权,增强统计数据的透明度,提高统计公信力?

3、《办法》如予以废止,其中的相关内容特别是行政处罚部分,如何与《条例》的“法律责任”部分相衔接?

4、如《办法》予以保留,则:

(1)《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所列行为、任用或聘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人员从事统计工作、未按规定实施网上直报及社会调查机构违法调查、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等行为的概念、情节如何界定。

(2)如何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对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幅度进行细化、量化,制定科学合理的行政处罚(罚款)标准。

(3)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等统计违法行为对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影响较大,处罚力度是否应该加大。

三、课题分解

有关《江苏省统计管理奖惩办法》是予以保留,还是予以废止,以及保留或者废止后的相关问题(调研课题中3、4两题)为各地必须调研内容。

有关《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课题分解如下:

1、金坛市:对统计调查对象安排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行为,如何界定、处置?

2、溧阳市:对有关部门未按规定提供行政登记资料以及违规发布统计资料的行为,如何界定、处置?

3、武进区:如何完善统计数据公开发布机制,保障社会公众对统计数据的知情权,增强统计数据的透明度,提高统计公信力?

4、新北区:统计部门接受调查对象纸介质报表后、代为登陆网络和录入等行为,如何界定、处置?

5、天宁区:统计部门接受调查对象纸介质报表后、代为登陆网络和录入等行为,如何界定、处置?

6、钟楼区:对统计调查对象不接受统计调查义务的行为,如何界定、处置?

7、戚墅堰区:对统计调查对象不接受统计调查义务的行为,如何界定、处置?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地方统计立法调研将作为今年全市统计法制工作的重点内容,列入对各地的考核,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展所长,各司其责。市局已经成立了由局长陈荣平任组长,分管局长吴志刚、总统计师杨敏等为副组长的省地方统计立法常州市调研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市的立法调研工作。各地也要抽选精干力量,成立由局领导为组长的立法调研组,拟定调研方案,并于3月31日前上报市局政法处。

2、深入调研。各地要抓好落实,按照时间节点安排好调研活动。要动员局内各部门、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镇(街道)统计机构积极参与立法调研活动,使得统计立法与统计工作实际紧密结合;要动员各种社会力量,以及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等专业力量,借力发力搞好调研;要采取深入镇(街道)、企事业单位召开座谈会,邀请法学专家召开研讨会,走访相关单位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做到开门立法,集思广益,确保取得实效。

3、力出精品。各地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要认真梳理调研成果,形成有价值、有分量的调研报告。主要突出“新、高、实”。新是指调研报告要是对国家统计法律法规的重要补充和完善,是其他省地方性法律法规未涉及或涉及不深的内容,要符合创新要求,人无我有;高是指调研报告要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要有行政法理论支撑;实是指调研报告要切合统计工作实际,具有较强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各地的调研成果如果在起草地方性法律法规草案时被采用,或虽未采用但被吸纳了精华,将在今年全市法制工作考核中得到加分奖励。各地调研报告分《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部分和《江苏省统计管理奖惩办法》部分于6月10日前上报市局政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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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范文类型:工作计划,全文共 20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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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xx年完成的立法项目(46项)

(一)代拟行政法规(4项)

1、《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制定)(法规部、普惠金融部)

2、《信托公司条例》(制定)(法规部、信托部)

3、《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制定)(法规部、处非办)

4、《商业银行破产风险处置条例》(制定)(法规部)

(二)规章(11项)

1、《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修订)(审慎局、法规部)

2、《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审慎局、法规部)

3、《商业银行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法规部)

4、《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管理办法》(制定)(法规部)

5、《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修订)(法规部)

6、《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制定)(创新部、法规部)

7、《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修订)(农村金融部、法规部)

8、《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修订)(外资银行部、法规部)

9、《慈善信托管理办法》(制定)(信托部)

10、《信托公司行政许可办理事项实施办法》(修订)(信托部、法规部)

11、《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修订)(非银部、法规部)

(三)规范性文件(31项)

1、《商业银行净稳定资金比例信息披露办法》(制定)(审慎局)

2、《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指引》(制定)(审慎局)

3、《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制定)(审慎局)

4、《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修订)(审慎局)

5、《商业银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指引》(修订)(审慎局)

6、《交叉金融产品风险管理办法》(制定)(审慎局)

7、《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制定)(审慎局)

8、《中国银监会市场准入工作实施细则》(修订)(法规部)

9、《中国银监会市场准入后评估管理办法》(制定)(法规部)

10、《关于规范市场准入工作机制的通知》(制定)(法规部)

11、《中资银行海外机构布局和发展指导意见》(制定)(法规部)

12、《关于做好行政处罚工作的若干规定》(制定)(法规部)

13、《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市场化债转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法规部)

14、《关于进一步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有关工作的通知》(制定)(法规部)

15、《关于严防和打击逃废金融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法规部)

16、《中国银监会监管制度法律审查办法(暂定名)》(制定)(法规部)

17、《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东管理的通知(暂定名)》(制定)(法规部)

18、《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制定)(普惠金融部)

19、《网络小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暂定名)》(制定)(普惠金融部、法规部)

20、《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信息披露指引》(制定)(普惠金融部)

21、《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试点方案》(制定)(普惠金融部、法规部)

22、《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业务指引》(制定)(普惠金融部、法规部)

23、《国家开发银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政策银行部、法规部)

24、《政策性银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政策银行部、法规部)

25、《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制定)(大型银行部)

26、《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制改革与监管指引》(修订)(大型银行部)

27、《养老金管理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制定)(大型银行部)

28、《关于加强农村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制定)(农村金融部)

2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开展部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制定)(外资银行部)

30、《信托公司专业子公司管理办法》(制定)(信托部)

3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制定)(非银部)

二、20xx年抓紧研究,待条件成熟提出的立法项目(16项)

(一)代拟行政法规(2项)

1、《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法规部、普惠金融部)

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修订)(法规部、非银部)

(二)规章(5项)

1、《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办公厅、法规部)

2、《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修订)(审慎局、法规部)

3、《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审慎局、法规部)

4、《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订)(外资银行部、法规部)

5、《信托公司流动性管理办法》(制定)(信托部)

(三)规范性文件(9项)

1、《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资本计量规则》(制定)(审慎局)

2、《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指引》(制定)(审慎局)

3、《商业银行系统重要性评估和资本要求指引》(制定)(审慎局)

4、《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监管办法》(制定)(审慎局)

5、《关于规范银行业务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制定)(审慎局、法规部)

6、《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电子信息保护管理办法》(制定)(信科部)

7、《银行业金融机构云服务应用安全指导意见》(制定)(信科部)

8、《金融租赁资产风险分类指引》(制定)(非银部)

9、《消费金融公司发行二级资本债有关事项的通知》(制定)(非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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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范文类型:工作计划,全文共 179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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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鄂发[20xx]21号)和当阳市纪委下发的关于开展《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执行情况立法调研的工作方案文件精神,经局党组研究决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以下《暂行规定》执行情况立法调研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党的xx届六中、七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巩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通过对《暂行规定》实施效果、立法技术情况的调研,为修订完善《暂行规定》奠定基础,推动《暂行规定》的进一步落实,建立健全经济发展环境投诉处理机制,切实改进工作作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我市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

二、主要任务

此次活动需重点抓好五项工作:

(一)学习宣传。通过组织党员干部集中学习、自主学习、座谈会等形式,深入学习领会《暂行规定》;通过宣传资料、标语、宣传栏、宣传牌等多种宣传形式,在局机关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为立法调研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二)总结分析。了解《暂行规定》贯彻落实的基本情况,尤其是适用情况,认真分析总结实施过程中的经验与不足,为进一步落实《暂行规定》提供借鉴。

(三)自查自纠。调动全体机关党员干部的积极性,结合本单位实际,分析《暂行规定》制定设计的合理性、可操作性,以及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滞后、漏洞、不适应等问题,针对《暂行规定》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行为、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如何进一步严明纪律、加大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纠正和查处力度,建言献策。

(四)交流经验。召开旅游单位、旅游项目引资企业代表座谈会,结合宣讲《暂行规定》,收集整理损害发展环境的突出问题、亟待解决的问题,征求对改进机关作风、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和建议。

(五)建议总结。针对《暂行规定》的贯彻实施和修订完善,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具体安排

从20xx年7月30日开始,至20xx年9月3日结束,为期一个月,活动分为4个阶段。

(一)宣传动员阶段(20xx年7月30日至8月5日)

1、成立活动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局长彭永生为组长,党组成员、副局长郭亚清、张帆,党组成员、工会主席国春喜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暂行规定》执行情况立法调研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游方群同志兼任,制定《当阳市旅游局《暂行规定》执行情况立法调研工作方案》,负责日常工作事务,确保立法调研活动的顺利进行。

2、8月2日,组织全体机关党员干部集中学习《暂行规定》,认真领会《暂行规定》的相关内容,并于制作一期《暂行规定》宣传专栏,营造良好的舆论与学习氛围。

(二)自查自纠阶段(20xx年8月6日至8月13日)

1、8月7日,了解《暂行规定》贯彻落实的基本情况,尤其是适用情况,并认真分析总结实施过程中的经验与不足。

2、8月9日,针对《暂行规定》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分析讨论《暂行规定》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规范性、全面性、适应性以及可操作性等立法技术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修定意见和建议。

3、8月13日,结合单位实际,研究确保《暂行规定》贯彻落实的办法和措施。

(三)交流经验阶段(20xx年8月14日至8月22日)

1、8月16日,召开本地旅游企业代表座谈会,宣讲《暂行规定》,并听取他们在发展环境方面遇到的问题,以及看法和建议。

2、8月20日,召开旅游项目引资企业代表座谈会,宣讲《暂行规定》,重点听取东方国际大酒店项目所遇到的损害发展环境的突出问题和亟待解决的问题,积极出台解决措施,力保东方国际大酒店项目顺利完工。

3、8月22日,召开关公文化旅游城项目代表座谈会,认真听取和了解他们关于发展环境方面的看法和意见,尤其是损害发展环境最突出、对他们影响最大,以及最亟待解决的问题,成立专班研究解决方案,积极组织协调沟通,必要时寻求政府相关机构的支持和帮助,尽一切努力优化发展环境,确保关公文化旅游城项目在当阳落户生根发芽。

(四)建议总结阶段(20xx年8月23日至9月3日)

1、建议总结。结合单位实际,根据《暂行规定》的实施情况、立法技术方面的问题,以及本单位确保《暂行规定》贯彻落实的办法和措施,归纳总结《暂行规定》修订完善、贯彻落实的意见和建议,并形成专题调研工作报告上报市纪委。

2、考评。接受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绩效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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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范文类型:工作计划,全文共 18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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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20xx年度立法工作,以党的xx大、xx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十次、十一次全会精神为指导,根据市委十二届九次全会要求,以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紧紧围绕“十三五”发展的主题主线,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坚持“立改废释”并举,通过完善立法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力求适应时代需要、符合人民意愿和解决实际问题。据此,对市政府20xx年度立法工作安排如下:

一、正式项目(10项)

(一)保障民生福祉,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1、为了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无锡市实施办法(草案)》(市环保局起草)。

2、为了加强二次供水管理,防止污染,保证二次供水水质,保障居民身体健康,制定《无锡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市市政园林局起草)。

3、为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修改《无锡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市住建局起草)。

4、为了规范业主委员会活动,提升业主自我管理水平,制定《无锡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规则》(市住建局起草)。

(二)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1、为了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管理,提高抗御火灾能力,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无锡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市公安局起草)。

2、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修订《无锡市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监察管理办法》(市质监局起草)。

(三)激发社会投资活力,保障经济社会秩序

1、为了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和职能转变的要求,提请市人大常委会集中修改《无锡市外送快餐卫生管理规定》、《无锡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无锡市测绘管理条例》(市卫计委、市体育局、市国土局等起草)。

2、为了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制定《无锡市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市工商局起草)。

(四)优化城镇基本公共服务,促进社会公平

1、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促进社会和谐进步,制定《无锡市残疾人保护条例(修改草案)》(市残联起草)。

2、为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制定《无锡市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市公安局起草)。

二、调研项目(4项)

(一)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对安全生产监督立法开展调研。

(二)为了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工作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学决策方面的重要作用,对统计管理立法开展调研。

(三) 为了调节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优化资源配置,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对不动产登记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立法开展调研。

三、工作要求

(一)列入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正式项目,起草部门应当尽早落实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相关部门、组织和公民的意见。项目与相关部门关系密切的,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征求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在上报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项目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相关部门、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起草部门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和听证会,认真研究各种意见,并就相关制度设计进行社会稳定等风险评估。在上报送审稿时,起草部门同时提交论证会、听证会意见的处理情况以及风险评估等相关材料。列入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计划的正式项目,起草部门还应当按照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要求开展起草工作。

(二)列入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调研项目,责任部门应当充分调查,深入研究,形成书面调研报告。属于地方性法规(草案)调研项目的,还应当形成法规初稿,未形成法规初稿且立法条件不成熟的,原则上不作为20xx年度地方性法规制定计划建议项目;属于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调研项目的,如立法条件成熟,可以转为正式项目或者列入20xx年度制定计划。

(三)列入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计划的项目,责任部门应当按照《无锡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规定,对立法内容、实施绩效、存在问题等进行认真调查和分析,按照相关标准、程序和时间要求推进评估工作。责任部门于20xx年3月31日前报送评估工作方案,经市法制办审核确认后组织实施。评估报告于20xx年10月31日前完成并报送市法制办组织评审。评估工作中形成的相关资料,应当归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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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范文类型:工作计划,全文共 103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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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20xx年的立法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xx大、xx届三中、四中全会等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部署,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推动中央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实现立法决策和改革决策相结合,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为梅州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一、做好法规草案审议工作

按照市委部署,在广泛征求意见、调查研究、论证评估、统筹协调的基础上,20xx年法规项目安排如下:

(一)报批法规案1件

梅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二)提请常委会审议的法规案1件

梅州市森林防火火源管理条例

(三)预备项目2件

梅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梅州市清凉山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这些立法项目请有关方面搞好调研和起草工作,市人大常委会按照“成熟一个审议一个”的原则视情况在20xx年或者以后年度安排审议。

二、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强重点领域立法

20xx年,市人大常委会要按照中央和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依据立法法所赋予的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的立法权限,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努力实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适应。继续做好梅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报批工作,重点做好梅州市森林防火火源管理条例的起草和审议工作,确保法规按计划提请常委会审议。

三、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主导作用

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在市委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切实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组织协调,加强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与市法制局、法规起草单位之间的沟通协调,明确责任,密切配合,积极推动立法进程。加强和改进法规审议工作,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主动进行协调,广泛凝聚共识。

四、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探索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立法理念和价值取向,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健全人大代表参与立法机制,更多发挥人大代表参与起草和修改法规作用;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发挥好地方立法研究基地的作用。

五、加强立法宣传和舆论引导

坚持立法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与立法工作同步谋划、统筹安排,做好法规案起草、审议阶段和通过后的宣传工作,

增强社会各方面对立法过程的了解和参与,使立法过程成为引导社会舆论、凝聚各方共识、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的过程,为法规正确、有效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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