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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独资企业在法律上有几种责任方式(精品两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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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国有独资公司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120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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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国有独资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经济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或: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年月日)。

第五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出资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出资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九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改变经营范围的,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 公司由单独出资组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出资方式为。

(注: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出资人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 出资人应当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并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由出资人分次缴纳。首次出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以前足额缴纳。(注:出资人出资采取一次到位的,不需要填写下表)。

股东缴纳出资情况如下:

(一)首次出资情况:

┌─────┬────────┬──────┬─────────┬───────────┐

│ 出资人 │ 出资额 │ 出资方式 │ 出资比例 │ 出资时间 │

│ │ (万元) │ │ (%) │ │

├─────┼────────┼──────┼─────────┼───────────┤

│ │ │ │ │ │

└─────┴────────┴──────┴─────────┴───────────┘

(二)第二次出资情况:

┌─────┬────────┬──────┬─────────┬───────────┐

│ 出资人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方式 │ 出资比例 │ 出资时间 │

│ │ │ │ (%) │ │

├─────┼────────┼──────┼─────────┼───────────┤

│ │ │ │ │ │

└─────┴────────┴──────┴─────────┴───────────┘

共4页,当前第1页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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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独资公司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118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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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独资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或: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年月日)。

第五条 公司为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九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十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由股东一次性足额缴纳。

┌────────────────────┬───────┬────────────┐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 │ 出资方式 │

│ (姓名) │ (万元) │ │

├────────────────────┼───────┼────────────┤

│ │ │ │

└────────────────────┴───────┴────────────┘

(注:出资方式应写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 股东

第十三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中分取红利;

(二)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三)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有关决议或者决定、财务会计报告;

(四)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五)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足额缴纳出资;

(三)保证公司资本的独立、真实、充足;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或者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共3页,当前第1页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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