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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行政处罚决定书【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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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36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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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

我局执法人员于20xx年03月18日01时05分在xx市xx镇xx酒店路口巡查发现,你使用粤SJ2小型轿车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从事非法营运,违反了《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你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xx0元)的处罚决定

经核查,由于文书送达程序有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为此,我局决定撤销原作出及已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粤东交罚[20xx]01723号),重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制作相关文书并送达你处。由于你拒收我局邮寄送达的撤销文书的通知,依据《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

xx市交通运输局

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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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124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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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烟草专卖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平烟专罚字[20xx]第016号

关于对王秀华无证运输卷烟的处罚决定

被处罚人:王秀华,性别:女,年龄:38岁,民族:汉族,身份证号:330326720726272,身份证地址:浙江省平阳县榆洋镇象湾西路68号,现住址: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下厂村,联系电话:。

20xx年7月21日10时许,根据群众举报,我局执法人员潘克丰(33C334)、薛盛俊(33C328)与公路运输管理部门执法人员,经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对停靠在平阳县岱口村功助物流托运部内的一辆车牌照为浙CE2831的货运汽车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该车的后部车箱内3件外壳用“米老头”标识的纸箱包装的货物,当场在该三件纸箱中查获南洋双喜(听装)100条、555(金)50条、555(弘、博)50条,共计3种品牌200条卷烟。在检查过程中有见证人仵振东、李绍良两人在场,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因当事人不在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在当地购买的有效凭证及相关的运输证明,涉嫌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第(三)项规定的无证运输卷烟的行为,我局依法对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经鉴定,上述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查,王秀华于20xx年7月20日以16000元的价值从深圳一个叫“晓明”的人那里以抵债的方式抵了南洋双喜(听装)100条、555(金)50条、555(弘、博)50条,共计3个品牌200条卷烟,并由“晓明”将上述卷烟运送至功助物流在深圳的托运部,由一辆车牌照为浙CE2831的货运汽车托运至平阳岱口,而后由王秀华的朋友杜爱国负责接收上述卷烟。货运汽车在驶至平阳县岱口村功助物流托运部内时,上述卷烟被我局依法查获。另查明王秀华购入上述卷烟后,准备以南洋双喜(听装)55元/条、555(金)120元/条、555(弘、博)80元/条的价格销售给其朋友鞋厂里的工人。

参照案发当日温州市烟草公司平阳分公司卷烟价格,上述卷烟共计3个品种,200条卷烟的价值为22700元整。

以上违法事实有检查(勘验)笔录、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证据复制提取单、卷烟鉴别检验报告等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

本局认为,被处罚人王秀华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无证运输卷烟的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依法没收违法运输的走私卷烟南洋双喜(听装)100条、555(金)50条、555(弘、博)50条,共计3个品牌200条卷烟,交浙江省烟草公司温州市公司收购,收购款15890元上缴国库。

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被处罚人之日起生效。

被处罚人如不服上述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到浙江省温州市烟草专卖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阳县烟草专卖局(印章)

二○一〇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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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14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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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姓名:文 性别:男 年龄:44岁

身份证号:43282419710920xx 家住x镇

20xx年10月26日,我所执法人员陈全胜、李秀成等6人在临武县水东镇巡查时,发现文驾驶擅自改装的湘10F0928北京BJxx0T小型货车从事道路运输服务。我所于20xx年10月26日对文货运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xx年10月26日,文驾驶湘10F0928车辆从金江镇拖煤到水东镇,经检查发现该车证上长:6520*宽2520高*2540,实际为长6950*宽2520*高2840,该车擅自改装。我所认为文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具体有一、现场笔录:证明违法事实及行政执法检查程序合法;二、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亲自承认了违法事实;三、当事人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身份及本身具有驾驶技能;四、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证明营运车辆具备营运资格:等证据及相关材料佐证了违法事实。上述证据经过文本人阅示并发表以上证据属实,无异议,可作为本案的证据材料使用的意见。

我所于20xx年10月26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临交运管处罚告知[20xx]00057号),依法向告知了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你当场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1、自愿放弃对我所告知享有的申请听证的权利。2、本人是初次违法。3、违法后,能够积极配合运管部门消除影响和违法后果,并且保证以后不再违法经营。4、请求给予从轻处罚。5、请求给予立即处理。上述意见,经办案人员调查核实,符合实际情况,我所已经采信。我所认为,20xx年10月26日,文货运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临武县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第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货运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加高、加宽、加长、拆除货箱栏板或者增加车辆外廓尺寸,擅自增加或减少轮胎数量,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车轴数量等的,责令改正,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文主动消除违法经营所带来的影响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减轻规定,综合以上情况,责令文立即改正、并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临武县信用联社(银行地址:临武县东云路),户名:临武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9008211000507782。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武县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武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所将依法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xx县道路运输管理所

20xx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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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行政处罚决定书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91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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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

税简罚〔 〕 号

被处罚人名称

被处罚人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处罚地点处罚时间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缴纳方式□1.当场缴纳;

□2.限15日内到 缴纳。

罚款金额(大写) ¥

告知

事项1.当事人应终止违法行为并予以纠正;

2.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税务机关可自缴款期限届满次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4.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人员已告知我享有陈述、申辩权利,我陈述、申辩如下:

经办人: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

税务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签收情况:

经办人: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三份,当事人一份,作出处罚的税务机关一份,征收部门一份。

使用说明

1.本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设置。

2.适用范围:在对公民处以50元(含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含1000元)以下罚款,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时使用。

3.填写说明:

(1)稽查局使用此文书时,应在字规中增加“稽”字,即使用“ 税稽简罚〔 〕 号”,以区别于本级税务局。

(2)被处罚人名称:单位被处罚的,填写单位全称;个人被处罚的,填写个人姓名。

(3)被处罚人证件名称:单位填写税务登记证件(含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填写其他合法有效证件;个人被处罚的,填写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名称。

(4)证件号码:单位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填写其他合法有效证件号码;个人填写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5)缴纳方式:如果是当场缴纳,在“□1” 内打“√”;如是指定缴纳在“□2” 处打“√”,在“ ”填写缴纳地点。

(6)经办人:填写具体经办被处罚事项,能代表被处罚人陈述申辩及签收文书的人员,被处罚人是单位的,要同时加盖单位公章。

4.本表为A4型竖式,一式三份,当事人一份,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一份,征收部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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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211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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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20xx]1号

当事人: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磊所),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城股份)20xx年报、20xx年报审计机构,住所:北京市丰台桥南科学城星火路1号。

李晓敏:男,1970年3月9日出生,成城股份20xx年报、20xx年报审计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北京市朝阳区甘路园南里三区7号楼1405号。

熊建辉:男,1975年10月11日出生,成城股份20xx年报、20xx年报审计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南街25号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对中磊所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中磊所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当事人李晓敏、熊建辉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据此,我们于20xx年1月21日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中磊所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实:

一、对成城股份20xx年度、20xx年度年报审计时,中磊所将成城股份对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华保险)的投资定为可能存在较高重大错报风险的领域,对于成城股份就该笔初始投资会计处理的异常,以及20xx年安华保险实收资本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中磊所未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导致未发现成城股份对安华保险的1000万元原始投资虚假记载为5000万元,导致审计报告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三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二、对成城股份20xx年年度报告审计时,中磊所针对成城股份与上海科泉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科泉)的重大、异常资产交易未保持对公司舞弊的职业怀疑,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收集的审计证据不充分,导致未发现成城股份虚构向上海科泉出售物华广场一、二层商铺的资产交易事项,该笔虚假交易虚增20xx年度收入18444万元、虚增20xx年度利润总额5265万元,使20xx年成城股份业绩由亏损转为盈利,导致审计报告内容存在虚假记载。中磊所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10条和第11条的相关规定。

以上事实,有成城股份相关定期报告及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与附件、中磊所提供的审计工作底稿、李晓敏、熊建辉的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中磊所上述未勤勉尽责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对中磊所的上述违法行为,李晓敏、熊建辉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当事人李晓敏、熊建辉在陈述申辩材料中和听证会上提出的主要申辩意见:1.履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勤勉尽责,审计失败源于公司管理层等的故意舞弊。2.吉林证监局审计监管、之前的年报审计工作等均未发现问题。3.成城股份的会计责任、中磊所作为单位的审计责任未处罚。综上,请求免予处罚。

我局认为,当事人李晓敏、熊建辉的申辩理由不成立:1.中磊所及其签字会计师在审计成城股份投资安华保险和转让上海物华广场产权中,未按照审计准则要求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保持必要的执业谨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吉林证监局的监管情况和之前的审计情况不影响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3.成城股份在投资安华保险和转让物华广场产权中的会计违法事实清楚,有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中磊所在上述审计中未实施必要审计程序,审计违法成立。认定处罚签字会计师的事实清楚。对成城股份和中磊所如何处罚不影响本案认定。我局已充分考虑涉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当事人配合调查等多种因素,对于当事人在量罚上已经从轻处理。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责令中磊所改正违法行为;

二、对李晓敏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三、对熊建辉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江西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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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行政处罚立案决定书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37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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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人:_________________县住建局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局长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局政策法规科科长

因________________,现答复如下:

一、_____________

二、本案已过申请复议期限

三、申请人提出的________________权问题不属于答复人职权范围

从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来看,________________不在我局职权范围之内,应另外通过其他方式维权。

综上,请求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县人民政府

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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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52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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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

湖公(交)决字[ 20xx ]第001号

当事人: 白荣林 地址: 四川省中江县苍山镇祁家沟村1社 电话:无 其他联系方式:无驾驶证或身份证号码: 5106230 档案编号: 3305764078 发证机关: 浙江省湖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车辆牌号: 浙E58818 类型: 普通二轮摩托车现查明的违法事实:20xx年08月18日20时25分左右,白荣林驾驶一辆车号为浙E58818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湖州市区人民路与苕溪路叉口,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民警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白荣林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书证、检测结论等证据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行为,决定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60日内向湖州市公安局或湖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3个月内向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签字: 备注:

湖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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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行政处罚决定书模板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66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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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处罚人:*公司

地 址:

你公司在亚行贷款西安三环路第二批设备采购第一包路面冷再生机国际招标项目(招标编号:0703-0820CIC5Y022/01)中关于投标型号设备业绩的投标响应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在质疑发生后提供篡改过的销售合同复印件作为证据。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你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销售业绩清单、相应的销售合同复印件,其他投标人的质疑函及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关于质疑问题的答复等为证。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xx年第13号)第五十九条“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投标无效,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四)投标文件及澄清资料与事实不符,虚假投标的;(五)在质疑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在本项目中的中标无效,并给予你公司警告处罚。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务部提起行政复议;也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商务部

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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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61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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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程序

共同程序是指适用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时应当共同遵循的基本程序,主要包括:1.调查程序。《行政处罚法》第3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处理行政处罚案件,首先应当进行调査,查明有关事实,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有关证据,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制原则的基本要求。2.告知程序。《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由于当事人往往并不了解自己应有的权利,因此法律要求行政机关在做出决定之前,有义务告之权利,这既有利于当事人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也可以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3.陈述和申辩程序。《行政处罚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作为有关事件的参加者和证人,最清楚整个事件的全过程,我们不否认当事人可能因害怕制裁而故意隐瞒歪曲违法事实,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不仅有利于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行政机关全面、客观地了解有关事件,查清违法行为。因此,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必须保证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极和申辩权,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应当进行复核,正确的应当采纳,错误的也不应因此加重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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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9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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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即当场处罚程序,是指处理较轻违法行为、处以较轻的行政处罚时应遵守的比较简单的行政处罚程序。适用简易程序一般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这主要是指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无需进一步调查取证。2.有法定依据。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文规定,而且如何处罚也要有明文规定,否则不能适用。3.限于特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只有对公民给予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才能适用简易程序。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超出限额罚款或者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只能按一般程序办理,不能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内容:(1)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种类或者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的名称,并应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4)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当场交付当事人。(5)执法人员必须将行政处罚决定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适用简易程序,也应当向当事人告知权利,允许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对当场处罚不服的,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是《行政处罚法》新确立的一个程序,是行政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合理地实施行政处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听取当事人意见的一项制度。它在防止执法人员独断专行,加强行政机关内部制约方面有着积极作用。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听证程序主要适用于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并非必经程序,在做出处罚决定之前,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但是否真正进入听证程序,还要取决于当事人是否在法定的权利期间内向行政行政机关举行听证,必须提前7日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并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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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116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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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长令24号)的规定,我厅组织监督检查组对你所的业务质量、设立条件、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了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束后,我厅对监督检查出涉及到你签字出具的审验报告中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和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你进行了告知,在规定时间内你没有向我厅提交书面陈述和申辩材料,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华审字【20xxx】1-052号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张。

存在问题:其他应收款余额5,325,476.10元,占资产29%,未对大额余额进行函证;部分大额余额账龄超过1年,未确认是否存在坏帐风险;未对固定资产折旧进行测算;应付账款6,523,621.03元,占资产35%,未对主要供应商、余额变动较大的余额进行函证测试;未对收入、管理费用发生额进行测试,未进行截止性测试。

你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出具审计报告";《独立审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证的原则,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业务、发表审计意见"、第二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号--会计报表审计》第十六条:"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应当采用恰当的方法,包括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第二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分析、评价审计结论,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有关规定。

二、作出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长令24号)第六十四条:"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给予警告"的规定,我厅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你对本处罚决定如有疑义,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财政部或者辽宁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处罚决定由辽宁省财政监督检查局监督执行。

二○○*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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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6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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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处罚人:*公司

你公司在亚行贷款西安三环路第二批设备采购第一包路面冷再生机国际招标项目(招标编号:0703-0820CIC5Y022/01)中关于投标型号设备业绩的投标响应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在质疑发生后提供篡改过的销售合同复印件作为证据。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你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销售业绩清单、相应的销售合同复印件,其他投标人的质疑函及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关于质疑问题的答复等为证。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xx年第13号)第五十九条“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投标无效,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四)投标文件及澄清资料与事实不符,虚假投标的;(五)在质疑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在本项目中的中标无效,并给予你公司警告处罚。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务部提起行政复议;也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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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78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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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及支队两个大队和综合科的业务分工,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的监督,制约机制的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稽查大队在路检路查中,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各稽查大队在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将当事人,并必须填写统一编号的《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交给当事人,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的告知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各稽查大队在做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二日内,要将《交通行政(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副本送交支队综合科备案。四、安规定当场不应进行处罚,事后无法进行处罚,可以进行当场处罚。

五、各稽查大队在当场不能做出行政处罚的,必须进行调查、取证、收集证据、制作《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收集,并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送支队综合科。

六、支队综合科各大队在当场不能做出行政处罚的,将核实的后果,以及大队所作出《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11 报送支队长或交通行政处罚审批委员会。七、经支队领导或交通行政处罚审批委员会批准的行政处罚由综合科执行行政处罚,处罚前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八、综合科在行政处罚时必须告知当事人所应享有的一切合法权利。

九、综合科在处罚后应将处罚结果及时反馈给做出处罚意见的稽查大队。

十、对于暂扣证照的要认清违法事实,当场不能进行处罚的各稽查大队,将制作的《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将制作的《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和所扣的证照,以及处理意见送交综合科。

十一、对大队行政处罚所提出的的处理意见,符合法规的,综合科将执行行政处罚,不符合法规的,提出意见后交由支队或行政处罚审批委员会核实后执行处罚,并有综合科及时处理意见反馈给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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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行政处罚决定书_决定_网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12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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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

决定适用于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作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下面第一范文网小编给大家带来行政处罚决定书,供大家参考!

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一

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

公(仲)决字【20xx】第1168号

被处罚人:支某,男,1989年09月02日,身份证,37011219890902,

单位及职业XX区XX镇支家岭村,现住居XX区XX镇支家岭村。

现查明:20xx年10月1日早上8点22分,在XX派出所院内北侧停车场,民警王明(化名)驾驶自己购买的车号为:鲁W28021的起亚银灰色轿车到所值班,刚把车停好,一位支家岭村村民支某(男,19岁)有事找王明警官,王明同志正在车上刮胡子让支某等一下,支某用有左脚踹了起亚车右前脸子两脚,致车右前脸子两处划痕,扭送支某到所里处理。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陈述、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现决定给予支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履行方式: .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起六十日内向XX市公安局或者XX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份。

20xx年10月1日

被处罚人(签名)支

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二

公安机关

___公(______)决字[______]第___号

决定书正文载明以下内容:

1.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现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2.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等情节(证人不愿意暴露姓名的,应当注意保密);

3.法律依据;

4.处罚种类及幅度;

5.履行方式及期限(含合并执行的情况);

6.对涉案财物的处理结果及对被处罚人的其他处理情况;

7.被处罚人的法律救济途径;

8.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及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公安机关印章及决定日期

本文书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被侵害人一份

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三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 )行决字[ ]第 号

被处罚人:

现查明————————————————————————————————————————

以上事实有 —————————————————————————————————————等证据证实。

根据 ————————————————————————————————————————————————————————————————————————————的规定,现决定 —————————————————————————————————————————————————————————————————— 处罚。

履行方式: ————————————————————————————————————————————————————————。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 ————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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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关于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98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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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除了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外,其他行政处罚都应当遵循一般程序进行。一般来讲,对公民给予5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1000元以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等,应当适用一般程序。对于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如果当事人与执法人员在认定违法事实方面有分歧,以致丁•无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也应适用一般程序。一般程序主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调查取证。进行调查取证,必须坚持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既耍收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材料,也要收集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材料;必要时,还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査;进行调査或者检查时,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询问或者检查应当按规定制作笔录;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抽取的样品应当封存,并由指定的机构进行鉴定或保存,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需要保全的物证先行登记保存,责令当事人妥善保存,不得转移、损毁,行政机关在7日内对此作出处理决定。调查取证要坚持回避制度,凡是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都应当回避,不得参与本案的调查、处理。2.作出处理决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对于情节复杂或者重大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还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法律救济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还必须盖有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3.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转交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等方式,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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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银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27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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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原决定书文号:_____________)。

在行政拘留处罚决定暂缓执行期间,被处罚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_________________

(一)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不得干扰证人作证、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二)不得逃避、拒绝或者阻碍处罚的执行。

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公安机关印章)

被处罚人(签名):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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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行政处罚立案决定书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146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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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支__________,男,__________岁,__________族,__________省__________县__________乡农民,住_____县__________乡__________村。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县税务所

地址:_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县__________乡__________街_____号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所长

申请人因不服__________省__________县__________乡税务所_____字(__________)第_____号杭税处决定,特向__________县税务局申请复议。请求撤销_____字(__________)第_____号抗税处决定。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系__________________乡农民。__________乡有一座_____门砖瓦窑场,为乡办集体所有制企业。__________年,乡人民政府与该乡农民付__________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合同规定:_________________乡政府为甲方,付__________为乙方。甲方将砖瓦窑场发包给乙方,并提供场房、场地、制砖机械;乙方负责经营管理,承担企业应缴纳的税金,向甲方上缴承包金额_____万元;承包期_____年,自__________年_____月起至当年_____月底止。付__________承包后,又以发包方身份,与申请人签订了制砖承包合同。合同规定:_________________付__________为甲方,申请人为乙方,承包期限_____年;甲方提供场房、机械等设备和投资并承担应缴纳的税金,乙方为甲方生产砖成品_____万块,并负责支付购置柴油、煤等燃料和工具修理的费用以及工人工资;甲方分取30%的售砖款,乙方分取70%的售砖款。合同生效后,申请人即进行生产,合同履行了_____个月,申请人生产成品砖_____万块。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乡税务所通知申请人缴纳企业所得税。申请人申明按合同规定应由甲方付__________缴纳税金,但是税务所认为税金应由申请人缴纳,坚持向其征收,为此双方发生争议。因申请人坚持税金应由付__________缴纳,税务所便于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派人到砖瓦窑场,要拉走_____万块砖以物折抵税款。由于申请人和工人阻拦,砖未被拉走。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乡税务所作出_____字(__________)第_____号抗税处罚决定,以抗税为由对申请人处以_____元罚款。申请人不服上述处罚决定,理由如下: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处罚决定是错误的,极大地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的_____字(_____)第_____号抗税处罚决定,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_县税务局

申请人___________支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_________________1.申请书附本_____份;

2.证据材料_____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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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80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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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继源:

身份证号码:43102219860908

住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漠江路310号人才交流中心

赵继源核安全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阳江核电厂1号机组大修期间,你在20xx年3月22日干预设备冷却水系统水箱水位报警的处理过程中,未按程序操作,导致余热排出系统泵全停运6分钟,违反了核电厂运行技术规格书要求,且事件发生后未按程序记录事件。

以上事实,有《关于呈报阳江核电厂1号机组执行Y1APG001RF充水排气时导致RRI水箱低低水位运行事件报告的函》(广阳江函〔20xx〕44号)、《关于报送〈阳江核电厂1号机组执行Y1APG001RF充水排气时导致余热排出泵全停运6分钟运行事件调查报告〉的函》(环华南核函〔20xx〕50号)、20xx年5月5日调查形成的询问笔录5份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5.1.2”部分中“对运行负有直接责任的运行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运行限值和条件,并保证遵守”的规定,以及《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4.1 报告准则”的要求。

我局于20xx年6月28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于20xx年6月28日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接受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核安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环法字〔20xx〕55号)及《送达回证》(国核安送〔20xx〕06号)和你《关于接受行政处罚的函》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执照持有者违章操纵的,国家核安全局可给予警告的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给予警告。

三、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环境保护部

20xx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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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157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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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基本情况:刘,男,汉族,住址是xx省xx市鼎城区武陵镇临沅路27号,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8312220xx,联系电话:。

刘涉嫌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使用湘J298SL小车,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案,本机关于20xx年10月10日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经调查查明,20xx年10月10日上午11时30分,xx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唐伟(执法证号:430720xx、陈(执法证号:43072xx8)等人在xx市城区人民路育英小学前依法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你驾驶的湘J298SL小车正在下客,当时车上载有四名乘客,且不能当场提供《道路运输证》,也不能提供其它有效证明。通过进一步调查了解查实,你的本次运输行为是从长沙到,收取包车费叁佰叁拾元人民币归你本人所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具体有:现场摄像记录、现场笔录、刘询问笔录、湘J298SL小车行驶证和刘驾驶证复印件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你的这一运输行为属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使用湘J298SL小车,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本机关认为,你的这一运输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第十条第二项“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上述证据经过你本人阅示并发表了证据属实、无异议可作为本案的证据材料使用的意见。本机关于20xx年10月1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章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xx市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执行标准》第一条第一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违法程度轻微,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较轻微、及时纠正的,处罚幅度以车辆残值为参考,但不低于5000元。”之规定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常运管处罚告知[20xx]035号),你于20xx年10月10日向本机关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认为你的违法行为被本机关查获后立即停止了旅客运输,能积极配合本机关调查处理,按要求将车上旅客转运,将车停放在指定地点,并保证今后不再从事违法经营,又是初次违法,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同时还表示自愿放弃你本人的听证权利,不再要求组织听证。本机关经集体研究,认为你的违法行为被本机关查获后的确有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事实表现,决定采纳你的陈述申辩意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对你减轻行政处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运输经营;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分行营业部(地址:xx市洞庭大道xx00号),户名:xx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606757366。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xx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xx市武陵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行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xx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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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70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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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处罚人:*公司

地 址:Hellerwald,D-56154,Boppard,Germany

你公司在亚行贷款西安三环路第二批设备采购第一包路面冷再生机国际招标项目(招标编号:0703-0820CIC5Y022/01)中关于投标型号设备业绩的投标响应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在质疑发生后提供篡改过的销售合同复印件作为证据。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你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销售业绩清单、相应的销售合同复印件,其他投标人的质疑函及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关于质疑问题的答复等为证。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xx年第13号)第五十九条“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投标无效,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四)投标文件及澄清资料与事实不符,虚假投标的;(五)在质疑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在本项目中的中标无效,并给予你公司警告处罚。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务部提起行政复议;也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九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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