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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经济现状分析(经典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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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购房协议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90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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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身份证号码:

丙方:

甲、乙、丙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及______市相关规定,

本着自愿、公平、平等、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部分关于房屋买卖

第一条成交房屋基本情况

房屋登记地址:

房屋权属证号:土地使用证号:房屋用途:

登记所有人房屋抵押情况:

房屋共有人是否同意出售:□是□否

目前是否已出租:□是□否承租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是□否

房屋权属情况:□私有产权房□使用权的公房□可以出售的经济适用房□其他

房屋状况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型:楼层

其他情况

1.1经协商,甲方愿将上述房屋出售给乙方,甲方对上述房屋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保证房屋交付乙方时的状况与乙方实地看房时的状况保持一致,否则愿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乙方因此而受到的一切损失。

1.2乙方确认,对该房屋已作了充分了解并实地查看过房屋,对房屋现状没有异议,愿意购买该房屋。

第二条成交价格

甲乙双方协商后确定的成交价格为:人民币_____元。

第三条付款方式

3.1现金或贷款支付

如甲方认可乙方贷款方式付款时:甲方有义务配合一方办理贷款手续

乙方提出终止贷款行为或因乙方原因不能取得贷款机构贷款的,乙方应于_____前以现金方式补齐房款。

3.2资金监管服务

_____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可以为本次交易提供免费的资金监管服务,双方自愿选择该项服务,并于签订本协议当日签订《资金监管委托协议》。双方自愿将本次交易所涉及的全部款项暂存于指定的银行监管账户中,并按本合同及《资金监管委托协议》所约定的程序及方式办理。尽管上述款项存于指定账户,但甲乙双方同意:视为乙方已向甲方实际支付。如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不选择资金监管服务,但由此带来的一切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税、费的承担

4.1甲乙双方保证,按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交易习惯各自缴纳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各项税费。

4.2尽管有上述约定,双方同意:

甲方承担_____乙方承担_____.

第五条权属过户及房屋交付

5.1双方承诺,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后,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共同到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5.2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将房屋权属过户所需的全部真实、有效的合法手续、材料交予丙方保管,丙方协助双方办理过户手续。

5.3双方同意,甲方于腾空房屋并将房屋钥匙交于乙方。

5.4双方在房屋交接前,应办理有关物业的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煤气、采暖、有线电视、电话、物业费、户口等相关手续,并结清费用。房屋毁损、灭失等风险,自房屋钥匙交于乙方时转移至乙方。

5.5丙方应甲乙双方的要求协助双方办理上述物业交接事宜,并由双方在《房屋交接单》上签字确认。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甲方保证所售房屋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债务纠纷或其他瑕疵。甲方保证有权出售该房屋,并已得到房屋共有人或其他权利人的同意,保证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本合同成交价格10%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受到的其他损失。

6.2乙方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具备订立合同的资格,并保证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本合同成交价格10%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受到的其他损失。

6.3因甲乙任何一方原因导致本合同不生效、无效、被解除、被撤销或任何一方发生违约等,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七条免责条款

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全面履行,三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纠纷,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其他约定

第二部分关于居间服务

第十条丙方责任

依本合同约定为甲乙双方提供房屋买卖居间服务免费为甲乙双方提供房地产买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咨询。

第十一条居间服务费及支付

甲乙双方确认,双方达成本次房屋交易是基于丙方所提供的居间服务但该交易是

双方独立、自愿做出的决定。

丙方一次性收取居间服务费人民币_____元,大写:_____元,由_____方承担。

该服务费于本合同签订时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给丙方。

第十二条特别声明

甲乙双方同意:因甲乙任何一方的过错导致本合同无效、交易不成功或买卖合同不能全面履行,丙方所收取的居间服务费均不予退还。

如甲乙任何一方或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违约或其他争议,双方一致同意:在双方就违约责任及其承担达成协议之前或人民法院做出生效法律文书之前,丙方有权将暂存在指定账户中的款项予以保留,不向任何一方返还或支付。

第十三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本合同于三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双方各执一份,丙方执一份。

甲方:乙方:丙方:

代理人:代理人:

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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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关于村级“两委”班子运行情况的分析报告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121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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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班子运行情况分析

1、对班子的分析

(1)结构情况:广济乡××村现有村两委干部4人,年龄最大53岁,最小46岁,平均年龄49岁,男女比例3:1,文化程度大专1人,高中2人,初中1个,四人均是本村人,均是种植和养殖能手,符合本地化、知识化、专业化、技能化要求。

(2)能力评价:我们对班子的团结情况、组织领导能力、服务群众情况、凝聚人心情况、带领发展能力、促进和谐情况、依法办事情况、勤政务实情况、工作实绩好坏、廉洁自律情况和综合评估情况共十一项指标进行了无记名测评,测评档次分别为好、一般、差。参加测评的人数共计51人,测评结果分别为44:7:0;41:10:0;36:15:0;42:9:0;35:16:0;40:11:0;38:13:0;38:13:0;37:14:0;39:12:0;37:14:0,在上述指标中,好的最高比例达80%,最低70%,没有差,说明该班子运行情况良好,得到了党员,干部和村民代表的认可和肯定。从我们平时掌握的情况来看,××村两委班子团结、组织领导能力强、勤政务实、廉洁自律、依法办事、矛盾纠纷调处得力、工作实绩好,20xx年年终考核名列第一,但在发展上还有所欠缺,水果产业品种落的,基础设施建设有待加强。

(3)存在问题:经调查,党员、代表、干部对村两委工作的反映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加强沟渠整治及道路基础设施建设,解决群众放水难及行路难的问题,如卫星村6-9组的放水沟。二是要下大力气处置好烂水果的乱倒问题,搞好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三是要进一步加强组级账务的监管,增强透明度。

2、班子成员的分析

我们对班子成员的整治思想素质、团结协作情况、服务群众情况、工作能力、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工作思想、依法办事情况、工作实绩、廉洁自律情况和综合评估情况共十一项指标进行了无记名测评,测评档次为好、一般、差,参加测评共51人,测评结果分别为:

×××:46:5:0;46:5:0;40:11:0;45:6:0;44:7:0;44:7:0;43:8:0;43:8:0;44:7:0;40:11:0;44:7:0

×××:43:8:0;45:6:0;37:14:0;41:10:0;42:9:0;41:10:0;40:11:0;41:10:0;42:9:0;39:12:0;38:13:0。

×××:45:6:0;45:6:0;40:11:0;42:9:0;43:8:0;42:9:0;40:11:0;41:10:0;43:8:0;39:12:0;42:9:0

×××:45:6:0;45:6:0;39:12:0;42:9:0;43:8:0;43:8:0;40:11:0;41:10:0;43:8:0;40:11:0;42:9:0

四人均无差,“好”的比例最高为90.2%,最低为73%,说明班子各成员团结协作,工作积极,认真负责,在广大党员、代表、组干部中具有相当高的威信。在调查人员中均未对以上4名班子成员提出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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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城市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50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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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机构:________职务: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国籍_________电话:______地址: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商品房,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用地依据及商品房座落位置。

甲方以______方式取得位于__________________、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_______________-___。

土地使用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土地面积为_______。地块规划用途为_______,土地使用权年限自__________年__月__日至___________年__月__日止。

第二条乙方所购商品房的面积。

乙方向甲方购买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建筑面积共______平方米(其中实得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平方米),共___〔套〕〔间〕。(该商品房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略,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

该商品房分别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第___〔幢〕〔座〕__层_____号房,第___〔幢〕〔座〕__层_____号房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机构:________职务: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国籍_________电话: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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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城市工业供用气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211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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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供气人:

用气人:

为了明确供气人和用气人在燃气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气人与用气人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用气地址、种类、性质和用气量

(一)用气地址为 (用气人燃气用具所在地的地址、用气贮气设备所在地的地址、燃气供应站的地址等)。

(二)用气种类为

(三)用气性质为

(四)用气数量

1.用气量: 立方米/年(吨/年); 立方米/月(吨/月); 立方米/日(吨/日)。

2.用气调峰的约定: 。

第二条 供气方式和质量

(一)供气方式1.供气人通过管道输送方式;瓶组供气方式;瓶装供气方式;或者 设施,向用气人供气。

2.燃气供应时间约定:24小时连续供气;自 时起至 时止;或者 。

(二)供气质量

1.供气人所供燃气气质应当执行"天燃气-Sy7514":"人工煤气-GB13612":"液化气-GB11174"标准。

2.根据用气人用气性质,双方约定执行下述质量指标:

3.供气人保证在 前气压大于等于 千(兆)帕。

第三条 用气的价格、计量及气费结算方式

(一)供气人根据用气人的用气性质和种类,按照 政府 (部门)批准的燃气价格:天燃气 元/立方米;人工煤气 元/立方米;液化石油气 元/吨(元/立方米)收取燃气费。

在合同有效期内,遇燃气价格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二)供用燃气的计量、气费结算方式

1.供用燃气的计量器具为: 燃气计量表; IC卡燃气计量; 衡;或者 。

结算用计量器具须经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检定、认定。

2.供用燃气的计量

供、用气双方以管道燃气计量器具的读数为依据结算;瓶装燃气以供气人供应站检斤计量为依据结算;或者以 为依据结算。

3.结算方式

用气人于每月 日前采取:通过银行方式交费;到供气人供应站交费;采取 方式交费;供气人到用气场所收费。

第四条 供、用气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一)供、用气设施产权分界点是: 。

(二)产权分界点(含)逆燃气流向的输、配气设施由供气人负责维护管理;产权分界点顺燃气流向的输、配气设施至燃气用气器具由用气人负责维护管理,或者有偿委托供气人维护管理。

第五条 供气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用气人的用气设施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措施进行安全检查,监督用气人采取有效方式保证安全用气。

(二)监督用气人在合同约定的数量、使用范围内使用燃气,有权制止用气人超量、超使用范围用气。

(三)用气人逾期不交燃气费,供气人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向用气人收取滞纳金。

(四)用气人用气设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气设施损害时,或者用气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拒不交燃气费的,供气人有权中断供气。

(五)供气人因供气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气或者用气人违法用气等原因,需要中断供气时,应提前72小时通过媒体或者其它方式通知用气人。因不可抗力原因中断供气时,供气人应及时抢修,并在2小时内通知用气人。

(六)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使用范围向用气人供气。

第六条 用气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供气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向用气人提供燃气。

(二)有权要求供气人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对燃气计量器具进行周期检定。

(三)用气设施发生故障或者存在不安全隐患时,有权要求供气人提供(有偿、无偿)用气设施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的服务。

(四)按照合同约定交燃气费。

(五)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使用范围使用燃气。

(六)未经供气人许可,不得添装、改装燃气管道,不得更动、损害供气人的供气设施,不得擅自更换、变动供气计量装置。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供气人的违约责任

1.供气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向用气人供气,应当向用气人支付正常用气量燃气费百分之 的违约金。

2.由于供气人责任事故,造成的停气、气压降低、质量事故,给用气人造成损失的,供气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供气人在检修供气设施前未通报用气人,给用气人造成损失的,供气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气,使用气人受到损失的,供气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气人的违约责任

1.用气人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燃气,应当向供气人支付百分之 的违约金。

2.用气人未按期交燃气费的,还应当支付滞纳金。

3.用气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用气,给供气人造成损失的,用气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合同有效期限

合同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通过 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由当事人双方同意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未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供气人: 用气人:

(盖章): (盖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字): (签字):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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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在省级文明城市创建动员大会上的发言_思想宣传_网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183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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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文明城市创建动员大会上的发言

领导和同志们:10月21日,县委县府召开了创建省级文明城市迎检动员大会,肯定成绩,正视不足,布置工作。近段时间以来,我局以这次动员会议为契机,按照创建省级文明城市的总体要求和职责分工,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分解目标,扎实整改,确保实效。主要抓了以下三方面工作:一、进一步加强创建工作督查力度,确保各项措施到位创建省级文明城市是我县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党和政府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更是广大市民提高生活质量和环境质量的共同心愿。我们按照创建省级文明城市的职责分工,加大督查力度,先后三次由局主要领导带队、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对城区创建工作进行了督查,检查现场、分析问题,落实责任、及时整改,营造全体干部职工共同参与创建省级文明城市的良好氛围。二、进一步加快基础设施建设进度,着力塑造县城形象重点是加快裕民西路西段等9路12桥市政道路工程、金xx大道新城段综合改造等环境绿化工程、城区内环河综合整治工程一期、“三馆一场”明珠文化广场建设工程、路商业街改造等旧城改造工程和兴越、裕民、双梅等小区的拆迁安置房建设工程建设进度,到10月底完成投资10亿元,总体形象进度85%。城市政配套设施日臻完善,湖西路等六路综合改造全面完工,实施夜景灯光工程,设置候车亭公交广告62只、灯箱公益广告40多只、指路牌公益广告30块、隔离栅3500米、添置或更换窨井盖500余只,建立市政110实行24小时巡查制。此外,对城区绿化进行一次评估,目前建城区绿化率达30.8%,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18.5平方米,对城区12000平方米残花败草进行补种,在湖西路、路和湖公园布置了20万盆鲜花,使全城绿化整洁美丽。配合实施畅通工程,投资250多万元实施交通标志标线的划定设置,完成破损红绿灯维修并全部移交给交警部门。三、进一步加大环境卫生整治力度,切实改变环境面貌自10月初以来,集中开展了一次为期一个半月的市容环境卫生大整治。宣传阶段采取上街设摊咨询,宣传车巡回宣传,做好相对人的“四个一”工作,即“登一次门、送一封公开信、谈一次心、发一份限期整改通知书”等多种宣传形式。利用新闻媒体进行连续报道,动员广大人民群众主动积极参与这项整治,营造了浓厚的整治氛围。随后的整治阶段按照“主干道严禁、次干道严控、小街小巷规范”的整治要求,采取“整治—巩固—再整治—再巩固”的整治模式,落实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巩固整治成果,取得明显成效。到目前为止,整治出动70多人,发公开信5000多张、限期整改书1100份,取缔马路市场2处和200多个摊点,纠正违章占道1200多处,拆除破旧广告、雨蓬120多处,取缔流动摊贩600多个,对早夜摊实施“四统一”工程,取缔无证夜排档、早餐摊45个。对城区非法张贴物进行全面清除,累计清除2000余张,彻底清除“牛皮癣”残留痕迹。配备垃圾装载车在城区来回巡逻,查处乱到垃圾车辆,及时清理卫生死角。规范城区车辆停放秩序,解决停车难问题,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划线停放,做到规范有序。同时,发放宣传单60多份,督促建筑工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对城区施工围墙进行刷新美化。期间,注重长效管理,对市容管理实行定员定岗责任制,以步巡管理为主、车巡管理相辅的管理方式,实行错时、补空管理,采取全天候、拉网式、不间断的巡查监控,取得了明显效果。从明天起,开始对鉴湖路、金柯桥大道、笛扬路、湖西路推行市容市貌严管街,严禁各类占道、随意设摊、乱搭乱建行为。总的来说,我们按照创建要求,创建工作进展良好,比较理想。当前,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已进入最后倒计时阶段,我们将再对照标准,查漏补缺,信心再足些、措施再实些、成绩再好些,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要完成福年社区路灯、楼道灯改造,确保验收前全面竣工。二要对城区道路、市政设施再作一次修补,保证完好无损。三要保持城区路灯、各种广告、指路牌的全面亮化,确保亮灯率始终在96%以上。四要继续深入开展整治,巩固整治成果,严防回潮反弹。五要对城区道路、市政设施作一次冲洗保洁,对立交桥栏杆、垃圾三轮车油漆一遍,做到净化、美化。六要在金xx大道等主要路段再摆放花岗石花盆200只、鲜花10万盆,以崭新面貌迎接考核。领导和同志们,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县委、县府的正确领导下,通过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以只争朝夕的精神,齐心协力,打好攻坚战,掀起新高潮,能得满分的决不失分,能得高分的决不得低分,确保高分通过考核验收。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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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迎接文明城市检查国旗下讲话稿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89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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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老师、同学们:

大家早上好!今天我国旗下讲话的题目是《安全,永恒的主题》。

对于每个人来说,生命都只有一次。注意安全,就是善待和珍惜生命的一种有效途径,专家认为,通过教育和预防,80%的中小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是可以避免的。在这里,我向全校同学提出如下建议:

一、遵守交通规则和交通秩序。

来校、回家做到文明行路,出校门也不要边讲话、打闹,边骑车,要注意过往车辆状况;不闯红灯,过马路要机警,不走机动车道,不逆行;不骑自行车带人。

二、树立校内安全意识。

我们要有高度的安全意识、文明意识,让安全走进我们的生活,充分认识到安全工作的重要性。体育活动、实验课、社会实践及其他户外活动要严格服从老师指挥,严守操作规程,不擅自行动,防止各种妨害安全的问题发生。请同学们在课间不做剧烈的活动,避免发生各种伤害事故;上下楼梯靠右走,做到“右行礼让”;做到不攀高,不拥挤,不抢道;不在教学楼内打球、踢球。不要紧靠工地边缘行走,不在校园内奔跑追逐。同学间,严禁打架、骂人。打架往往是从骂人开始的,而有些同学骂人已成口头禅,极不文明,我认为,骂人和打架一样,是一个人智力极度低下的表现。不因小事和同学争吵,不打架斗殴,不在校园内外发生暴力行为,争做文明的中学生。注意中学生形象,禁止穿着打扮成人化,有同学染发带首饰、挂件,男同学不留长发等。

三、讲究饮食卫生,养成良好习惯。

拒绝三无食品,不吃校外油炸食品及有损健康的食品,不吃腐烂变质食品,不吃零食,不喝生水,不偏食,不暴食暴饮;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果皮纸屑。

四、加强自我防范意识。

注意公共场所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把珍贵物品、现金放在教室和宿舍,上学放学不要独行,要走大路,最好由家长接送,或者和同学们结伴而行。如果遇到坏人坏事要冷静、机智,要敢于见义勇为又要量力而行,要及时敢于拨打110报案。

同学们,只要你平时养成良好的文明习惯,就能形成一种积级向上的健康文明行为,希望全体同学从规范做起,从文明做起,让我们一起来创建我们的平安校园,让我们在国旗下共同祝愿,祝愿我们每天平平安安到校,高高兴兴回家,祝愿我们的进北校园真正成为全校师生安全的港湾,和谐的家园!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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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城市非居民住宅供用热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274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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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区 路(街) 号 户主:

为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正常供用热,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烟台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经甲乙双方协商签定本合同。

一、供热时间

1、供热起止时间为当年11月16日至次年3月31日,供热时间实行(1)24小时;(2)17小时 5:00-22:00 。

二、供热温度

2、供热期间,在室外温度不低于-6℃时,乙方的卧室、起居室 厅 、餐厅温度不低于16℃,盥洗室、厕所、厨房温度不低于12℃;安装热计量装置的,温度由乙方自行调节。

3、测量室内温度,应使用经计量检定机构检验合格的检测仪器,测温时间为7:00-10:00、15:00-21:00,测温位置为房间中央离地1.5米高度。

4、乙方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要求测温时,甲方应在15天内测温3次,首次测温应于48小时内完成。测温结果3次全部不合格的,甲方应退还从乙方提出测温之日起至经整改达到温度标准期间的相关房间的热费。3次测温有1次不合格,按上述约定退还相关房间1/3的热费,有2次不合格,按上述约定退还相关房间2/3的热费。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完成测温,缺一次,视为温度不合格一次。在供暖期结束一个月内,乙方持个人承担的热费发票到甲方办理退还热费手续。

5、经测定乙方室内温度确不合格,甲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属于甲方责任的,甲方应按本合同中的有关条款承担违约责任;不属甲方责任的,甲方应在向乙方讲明原因的同时,积极采取措施使其达到规定的温度,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6、因乙方改变房屋结构或改动用热设施等原因造成室内温度不合格的,责任自负。乙方除要恢复原供热系统外,如给其他用户造成损失的还要承担相关责任。

7、甲方进行测温或修理等工作时应填写工作记录单。记录单一式两联,双方签字后各执一联,乙方对测温、修理结果有异议时,可在记录单上注明有关情况,不签字又不注明有关情况的则视为温度或修理已达到标准。

8、乙方对甲方的测温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供热管理部门进行复测,也可以申请社会公正计量机构进行复测。申请社会公正计量机构进行复测的,其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三、设施维护管理

9、从热源(厂、站)至居民用户的入户阀门井(含阀门井)为供热设施,由甲方负责维护和保养;其余为用热设施。乙方应注意维护室内用热设施,不随意拆、改、增设室内用热设施,不泄放供热管网中的循环水,不改变热用途和损坏供热设施。

10、乙方用热设施的维修,由甲方负责。乙方用热设施发生故障需要修理时,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报告后60分钟内赶到现场进行修理。发生泄漏时,甲方在接到报告后30分钟内采取措施,止住泄漏,因延误时间对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如果因热水泄漏对用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应做好损失记录,分析泄漏原因,分清双方责任,并由双方签字认可。属于甲方责任需向乙方赔偿的,要在30日内做出赔偿方案,经双方认定后,5日内理赔完毕。

11、乙方用热设施维修更换所需费用:用热设施自投入使用之日起,阀门三年、管道五年、散热器十年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由甲方承担;超过上述期限,局部更换用热设施,乙方承担材料费(按当年材料定额核算)。

12、经供热行业管理部门鉴定,乙方所在单元确需整体更换用热设施时,乙方应予积极配合。超出保质年限的用热设施更换费用,由甲方按物价管理部门核算标准向乙方收取。对不按单元进行整体更换的,甲方不予供热。

13、供热前室内管网试压及清洗调试等工作,甲方须提前三天书面通知乙方,通知应置于单元楼入口处醒目位置。整个试压及清洗调试工作须于11月15日前全部完成。

14、甲方维修服务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乙方住宅,对用热设施进行检查、维修时,必须佩戴工作标志,实行文明服务。乙方应予积极配合。

15、乙方私自改造、拆卸和损坏用热设施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乙方私自增设用热设施,改变原设计和改变热用途(包括泄放供热管网中的热水),甲方将按实际发生情况由乙方负责全部整改费用及其它相关费用,对情节严重的,将申请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四、热费收缴

16、甲方按物价管理部门核准的价格收取热费。

17、乙方应按时交纳热费,交费时间为当年10月31日前。安装热计量装置的用户,暂按房屋收费面积预交热费,采暖期结束后一个月内予以多退少补。

18、为确保乙方室温达到规定标准,对当年10月31日前交纳热费户数达不到单元户数70%的,甲方应于11月10日前通知乙方不予供热;对已收取热费的用户,退还所收热费,同时按照同期银行居民活期存款利率退还利息。11月11日以后单元交费率达到70%的,甲方应在5日内完成试压、调试等工作,予以正常供热,热费按实际供暖时间收取。

19、乙方办理停、用热手续,应于当年4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向甲方提出,并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缴纳拆装费(已安装分户控制系统的用户不需缴纳);11月1日后办理停、用热手续的,还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管网泄水、停止其他用户供热等赔偿责任。

20、乙方既不按时交纳热费,又不履行报停手续的,甲方有权停止供热、拆片或申请人民法院追缴应收热费。

21、因供热设施故障造成停热的,甲方应按供热期内停热的实际天数(累计停热24小时为一天,累计不足一天部分不退费)退还乙方热费,供暖期结束1个月内,乙方持个人承担的热费发票到甲方办理退费;未经集中供热主管部门批准,甲方擅自停热,除要向乙方退还停热期间热费外,还要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停热期间热费的200%%计算。

22、供热收费面积不以住宅内各功能区是否安装散热器为计费依据,而是按照本合同中约定的是否达到相关室内温度为标准。厨房以房屋建设设计中标明具有厨房功能的房间为准,乙方自行将阳台改为厨房的,甲方不予认可。

23、甲、乙双方对房屋收费面积有争议时,可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测量,测量结果须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确认,测量费用由过错方承担;测量结果与原收费面积误差不超过±1平方米,视原收费面积为合理面积,测量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五、附则

24、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经双方签字即具法律效力。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终止执行:

甲乙双方供用热关系发生变化并办理了变更手续;集中供热法规、政策等出现调整。

25、本合同中约定的热费交纳、退还和损失赔偿等费用,甲、乙双方如超过合同约定时限未予支付,每超过一日,须按应付款项数额的3‰向对方支付滞纳金。

26、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向供热行政管理部门请求调解处理,也可(1)向烟台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7、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人代表: 住址:

服务电话: 联系电话:

投诉电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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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乡镇经济发展的工作计划_工作计划范文_网

范文类型:工作计划,适用行业岗位:乡村,全文共 139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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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经济发展工作计划

XX年,我们将一如既往地创新创业,制定新一轮大发展目标,掀起新一轮大发展热潮,实施新一轮大发展战略,把五队建成经济发展快速、文化健康繁荣、社会和谐稳定、人民富裕安康的新乐园。

1、发展工业,打造工业强乡平台。充分发挥五队乡滨临岸线长,腹地广的优势,按照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开发、做大做强口半岛经济圈的合理布局规划,大力发展造船产业和产业聚集型、出口加工型工业项目,打造工业强乡平台。

2、拉开镇区框架,推动中心镇村发展。按照“产业集聚、居住集中、土地集约”的总体要求,制定乡村统筹、布局合理、相互衔接的新农村发展规划。在6平方公里中心镇规划区内,建设50户左右住宅区20处,容纳5万人,吸纳港镇、化工园区搬迁人口及外来客商居住。并配强教育、文化、卫生、娱乐、商贸、服务等设施。在浦

3、小塔建设中心村,与中心镇配套呼应,连片成体,鼓励多元开发,推动农村环境建设,迅速改善村容村貌。注重招商质量,重点瞄准外资项目。继续以两大园区为招商载体,盯住大项目,招引快项目,瞄准外项目,确保引进3个外资项目,外资到位突破300万美元。

4、推进高效农业,促进农业增产增收。快速推进现代高效农业,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加快发展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大打绿色农业品牌。发展农村商贸流通业,大力支持农村中介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经纪人队伍的发展,积极推广农业机械化,促进农业增产增收。

5、开展环境整治,推进农村生态建设。积极开展以“四清四改”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大力开展植树造林,开展“绿色家园”创建活动。发展清洁能源,快速实施农村“一池三改”户用沼气工程,确保沼气普及到各村,每村达到300户以上。

6、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农民创业能力。认真实施“科技入户工程”深入开展“送科技下乡、促农民增收”活动,实施农业品种、技术、知识三项工程。针对农村发展和新农村建设要求,开展绿色证书培训、青年农民科技培训、新型农民创业培训、剩劳动力转移培训,再建四个培训网点,提高农民创新创业能力。

7、弘扬文明风尚,促进农村文化建设。深入开展文明示范村创建活动,不断提升农民素质修养,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活动,彰显五队文化体育特色,加大文化体育设施投入,扶持农村业余文化队伍。推进有线电视“村村道”工程,今年新增有线电视用户5000户,增长50%。组织科技、文化、卫生下乡活动,引导农民树立新风,破除陋习。争创省级文明村3个,市级文明村8户,县级文明村12个。

8、实施保障机制,解决农民后顾之忧。关注社会弱势群众,关注困难群众,关注贫困儿童,关注残疾群体,认真落实党和政府的各项保障措施。加强敬老院建设进度,提高五保老人供养水平。确保103户五保老人今年全部进院居住,让他们安享晚年。实施农民健康工程,健全和扩大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新型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确保人人参加医疗保险,个个享受基础卫生服务。

9、健全组织机制,提高基层凝聚能力。加强村支部建设,着力打造一支“三强”型农村基层干部队伍,努力把农村基层组织建成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强有力组织者。加强农村民主法制教育,提高农民群众运用法律解决矛盾、维护权益的能力。继续开展“平安五队”、“法治五队”创建活动,努力实现无越级上访和群访。建立村民民主自治机制,完善村民议事制度、村务公开制度、民主监督制度,逐步提高基层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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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经济发展局工作计划范本2024_工作计划范文_网

范文类型:工作计划,全文共 227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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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发展工作计划范本2021

xx年作为规划的收官之年,也是“十三五”规划谋篇布局的关键之年,因此我们将继续围绕临港区“三年翻一番,五年大提升”的奋斗目标,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强化调度分析,推动全区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企业的良好运行是实现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前提保障。明年将进一步强化企业动态监测分析,搞好企业调研,切实加强对全区重点企业和项目的关注力度,及时、全面掌握企业运行动态,帮助企业查找存在的核心问题,防范化解企业经营风险,科学调度好春节假期、迎峰度夏等重要时间节点的生产要素供应,认真落实好市、区扶持企业开拓市场的相关政策,配合企业做好市场开拓和调研,鼓励企业参加国内外专业展会,增加企业订单,争取全区各项经济指标较快增长。

(二)狠抓项目进度,确保重点项目投资高效完成。经过精心筛选,目前已储备了威能高速动力永磁同步电机、三角全钢载重子午胎、威高医疗器械产业园、滨河湿地改造工程、棚户区改造等总投资达到174亿元的23个20xx年度市级重点项目,和三角华茂二期、威达集团机器人改造、金威化学阻燃剂等24个企业膨胀项目。对这些项目,我们将在严格落实分包责任制的基础上,加强对项目的定期调度、服务和推动,逐个研究解决项目存在的问题,抢抓项目建设的“黄金期”,确保当年“开工一批、完工一批、投产一批”,争取圆满完成市级重点项目和骨干企业膨胀考核任务,力促全区固定资产投资快速增长。

(三)完善政策扶持,推动全区营商环境继续优化。全面梳理全区“3+3”产业的发展需求,对我区重点扶持的新材料及制品、高端装备、汽车零部件三大支柱产业制定“一产一策”,通过发挥增值税转型、技改进口设备免税等优惠政策,拉长产业链条、壮大产业规模。按照“抓大扶小,梯次推进”的思路,充分依托临港区科技创新创业服务中心,鼓励小微企业入驻孵化,积极发展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完善“工业110”的服务功能,不断激发小微企业发展潜力;对大型企业结合区财政能力,因企制宜,积极推行“一企一策”,促进“中小型企业上规模,大型企业上层次”,不断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确保明年完成小升规企业9家。同时认真研究国家宏观政策,加强经济趋势研判,借助中韩、中澳自贸区、中欧城镇化伙伴合作关系等重要机遇,加强与发改、经信等部门的沟通对接,着重从蓝黄两区、基础设施、技术改造、节能减排、公共服务平台等方面入手,完善项目基本要件,全力抓好争取上级政策资金项目的储备工作,力争突破6000万元。

(四)开展产业招商,切实提高招商引资实效。同其他先进地区相比,我区目前重点支柱产业仍然没有形成高效的产业链条,也无法充分发挥产业集聚效应,因此将力足临港区现有的产业基础,发挥资源禀赋优势,紧紧围绕新材料及制品、高端装备制造、新信息三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汽车零部件、食品医药、文体休闲三大传统优势产业开展招商,有针对性的引进实施一批能够起到引领、示范、拉动、辐射、配套作用的好项目大项目,进一步增粗拉长产业链条。同时抓好蓝星视窗玻璃、威达船舶脱硫脱硝等10个在谈项目的跟踪,争取早日签约落地。

(五)坚持创新驱动,加速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一方面充分发挥临港区省级高端装备产业园区的带头示范效应,加大对轮胎设计与制造工业国家工程实验室、威达夹具工程实验室、院士工作站等50余家市级以上研发平台的管理调度,争取更多创新资源进驻我区,全面提升现有创新平台的研发能力和服务水平。另一方面,抓好对海创模具复式模内成型技术、环翠楼红参模压高丽红参、晨源树枝状聚合物等创新项目的培育和关注力度,继续做好20xx年省、市级企业工程实验室、“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等创新载体的申报工作,再争取获批一批市级以上创新平台。

(六)实施双线发展,不断提升服务业发展活力。结合我区服务业发展现状和特点,在加快六大专业性市场建设和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同时,积极实施“线上、线下”双向发展战略。线上通过实施“电商换市”战略,大力发展电子商务,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企业运用电子商务模式争取市场份额,实现电子商务应用和电商园区培育方面的新突破。线下深入开展服务业项目宣传促销工作,重点围绕东元汽博城、金开利五金城、钓具之都•博览城等项目的宣传促销活动做好调研工作,鼓励开展形式多多样、各具特色的节庆促销活动,力促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实现较大幅度增长。

(七)强化监管职能,继续保持全区安全生产形式稳定。进一步加强对新《安全生产法》贯彻落实。加强各级网格化监管体系建设,深入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争取每季度至少组织召开1次全区安全生产会议和1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确保一般隐患整改率98%以上。认真推进小微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确保60个小微企业获得三级标准。全年培训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员人数不少于60人次,持证上岗率达到100%。培训一般行业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150人次,确保全区安全生产形势健康稳定。

(八)坚持科学谋划,认真做好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在高效完成 规划既定任务目标的同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专家学者论坛等方式,高质高效做好全区“十三五”规划的编制工作。重点围绕国家关于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有关发展的宏观政策,深刻分析国际、国内及相关行业的发展趋势,辩证认识经济下行所带来的新问题、新矛盾和新机遇,从全区经济增长的内涵、动力、格局等方面着手,认真搞好“3+3”产业、科技创新、金融扶持、市场开拓等方面的调研工作,切实把握新规律、新特点,确保全面深化改革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决定性成果,确保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取得实质性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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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格式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38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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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甲方)按以下合同条款之一()原因决定解除、终止与乙方签定的劳动合同。

1、合同期限届满,不再续订新的劳动合同。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3、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按排的工作。

4、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乙方过错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5、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终止合同。

6、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_________________

(1)乙方应于年月日前办理调出手续;

(2)存档费用由方负担。

(3)住房公积金于年月日(封存或转出)。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 _____月____ 日 _____年 _____月____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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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城市小区供用水合同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295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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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供 水 人:

用 水 人:

为了明确城市二次供用水供应、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民法典》、《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用水性质、用水地址和用水量

1、用水人用水性质为下列第 种:

①居民生活用水。

②非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行政事业单位用水)。

③特种用水(□洗浴用水、□洗车用水、□其他 )。

2、用水地址: 市(州) 县(市、区) 街(路、巷) 号 幢 单元 号。

3、用水量计量单位为立方米。用水人月用水量 立方米。

第二条 供水方式和供水水质、水压

1、合同履行期间,供水人采用二次加压供水的方式向用水人提供不间断供水(不可抗拒的事由除外)。

2、供水人承诺城市供水管网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供水人承诺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条 用水价格及水费结算

1、用水价格: 当前二次供水价格为 元/立方米,基本水费价格为 元/立方米,用户用水价格为二次供水价格加基本水费价格合计为 元/立方米。该价格包含城市污水处理费以及政府规定征收或代收的相关费用。此二次供水价格由政府 号文件规定,基本水费价格由政府 号文件规定,并依照政府相关价格调整的文件调整。

2、水费结算

⑴结算水表:结算水表为下列第 种:

①人工读数水表。

②IC卡智能水表。

结算水表安装地点为 ,水表型号 ,水表出厂编号 。

供水人将结算水表送当地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后实地安装。

⑵结算方式及付费期限:安装人工读数水表的,供水人按 月为周期查抄结算水表,用水人在 月 日前交清已结算水费和基本水费。

安装IC卡智能水表的,用水人自行及时向预付费账户充值。

⑶用水人的用水按照用水性质实行分类计量,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水单独安装结算水表。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水共用一具结算水表时,供水人按最高类别水价收取水费。

第四条 供用水设施的维护管理

供水人负责对结算水表(含结算水表)以前的供水管道及设施的维护、检修、管理,用水人负责结算水表(不含结算水表)以后的用水管道及用水设施的维护、管理。

第五条 供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水压、水质向用水人供水。

2、对有计划的供水工程施工或者供水设施检修需停水的,提前24小时将停水事由、停水时间通知受影响区域用水人。因爆管、源水污染、突然停电或雷击等突发且不可控制事件导致供水中止,供水人应当及时通知受影响区域用水人停水事由及恢复供水所需时间。

3、维护、检修、更换结算水表、表井(箱)及附属设施,查抄结算水表。

4、用水人无正当理由或特殊原因逾期不交付水费,经供水人催告后,连续两个月仍不交付水费的,供水人可按国家规定的程序暂停供水。

5、因用水人的原因致使供水人不能查抄结算水表的,供水人可按用水人前三个月的平均月用水量结算本周期水费。因用水人的原因致使供水人不能维护结算水表,造成损失的,用水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设立24小时服务热线电话 受理用水人报修和投诉信息。

7、结算水表例行检定,检定费用由供水人承担。对结算水表计量准确度有异议的,由供水人负责送至当地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校核检定。校检期间,由供水人为用水人安装符合质量标准的临时结算水表。如检定合格,其发生的费用(包括结算水表和临时结算水表的拆装表费、校检费)由用水人承担;如检定不合格,供水人承担一切与校检相关的费用,为用水人无偿安装新的合格结算水表,并承担违约责任或损失赔偿责任。

8、对结算水表因自然损坏造成的表停、表坏,供水人无偿更换,并根据前三个月的平均月用水量估算本查表周期内的水费。

9、用水人用水量增加,半年内月度平均用水量累计3次超过水表额定流量,供水人可将水表口径改大或者采取限流措施,费用由用水人承担。用水人超负荷用水造成结算水表故障的,供水人可按前三个月最高月用水量估算水费。

10、通过用户手册、宣传单、网站列表等便于用水人知晓的方式,公示营业、维修服务网点,以及收费标准、维修标准和维修期限。

第六条 用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用水量、用水性质和用水范围用水。

2、不擅自改变用水性质或转供城市供水。

3、有权要求供水人按照国家的规定对结算水表进行周期检定。

4、对结算水表计量准确度有异议的,有权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申请校核检定。

5、有权对供水人收取的水费申请复核。

6、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水费。

7、协助供水人维护、检修、更换结算水表、表井(箱)及附属设施,配合供水人查抄水表。不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

8、用水量增加,提前办理换表手续;用水量减少,经供水人同意后可将水表口径改小。用水人承担因更换、改造而发生的工料费。

9、需要水表分户、移表、扩大供水范围、终止用水、变更户名或者用水性质的,向供水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供水人未按合同约定向用水人供水或供水水压、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供水人每日按违约期间正常用水水费的 %向用水人支付违约金。给用水人造成损失的,供水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因爆管、源水污染、突然停电或雷击等突发且不可控制事件以及计划内供水工程施工或者供水设施检修的原因除外,供水人及时以合理的方式通知用水人。

2、供水人因结算水表计量不准或抄错结算水表而多收的水费,予以退还。

3、供水人安装未经检验的结算水表不合格,给用水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4、用水人逾期未交付水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未交水费的 %

向供水人支付违约金。经催告后无正当理由或特殊原因连续两个月不交水费的,供水人可按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水。

5、用水人擅自转供城市供水,有计量表的按照计量交付实用类别水费(含污水处理费),无计量表的按照管径的压力流量交付实用类别水费(含污水处理费),并按合同约定的年用水水费的_%向供水人支付违约金。

6、用水人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损坏结算水表或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给供水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7、用水人终止用水,未到供水人处办理相关手续,给供水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合同履行期限

本合同履行期限为下列第 种:

1、无固定期限。供水人自 年 月 日起向用水人供水。用水人向供水人提出终止用水请求,双方结清有关费用,办理终止用水手续后,本合同终止。

2、固定期限。供水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向用水人供水。合同履行到期,双方结清有关费用,办理终止用水手续后,本合同终止。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与补充

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补充合同未尽事宜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变更协议或补充协议。

第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

履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有关部门或行业组织调解。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贰份,供用水双方各执一份,自订立之日起生效。

供水人:(签章) 用水人:(签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合同订立日期: 年 月 日,

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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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特定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经济分析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28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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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所有权转移时间经济分析

「内容提要」本文用经济分析的方法,对是否应当在民法中规定特定物做一个比较。本文认为总体而言,法律应当规定特定物。这能给社会整体带来更多的利益或者减少损失并且能够促成当事人有效违约,达到社会资源的最佳配置。但在某些情况下,规定特定物可能会带来负面的影响。将来的立法应当考虑对特定物制度进行一定的限制。

「关键词」经济分析/特定物/有效违约/不完全信息

民法理论一般认为,物可以根据其属性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特定物指具有固定的属性,不能以其它物代替、世上独一无二的物。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的属性,可以用品种、规格和度量衡加以计算的物,具有可替代性。(注:参见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版,第92页;李显冬:《民法概要》,山西人民出版社XX年版,第216页以下。)区分特定物和种类物有许多法律意义,其中重要的一项是这一分类直接决定合同交易时物的所有权的转移时间。(注:其它法律意义有,例如,当特定物由于不可归责于对方当事人的原因毁损灭失时,债务人可以免除给付该特定物的义务。参见李显冬:《民法概要》,山西人民出版社XX年版,第217页。)如果民法条文中直接明文规定特定物,一般认为,在买卖合同成立时,该特定物的所有权当即转移给买方。相反,而如果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特定物,在合同成立之后、交付之前,标的物的所有权仍由卖方所有。由于在合同成立后到标的物交付之前大都存在一段时间间隔,有没有这一规定将直接影响到买卖双方在这段时间内对标的物的意外灭失风险和保管费用的分担。(注:参见李显冬:《民法概要》,山西人民出版社XX年版,第217以下页;前引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版,第165页。)

我国现行民法中没有明确区分特定物和种类物,但对财产所有权的交付时间作了笼统的规定。《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它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此规定,动产所有权的移转以交付为标准。可以认为,无论是特定物还是种类物,财产所有权均从财产交付时转移。但在民法中是否应当规定特定物,并相应地规定在特定物买卖合同成立时就转移其所有权,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许多民法学者认为应当有这一规定,理由主要有两点。(注:参见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版,第166页。)第一是有利于保护第一个买方的合法权益。当规定了特定物,特定物的所有权从买卖合同成立时就移转给买方,卖方在与买方订立合同之后就不能再将该特定物卖给第三人,即一物二卖;否则就构成对买方的所有权的侵犯。依照所有权的绝对性和优先性,买方首先可以要求卖方继续交付标的物,其次可以主张卖方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因为卖方实际上是在处分买方的财产。相反,如果没有规定特定物,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为合同成立之时,则卖方在合同成立之后、交付之前仍有所有权。当卖方一物二卖时,其行为不构成侵犯第一买方的所有权。而买方只有一项合同债权,它只能根据合同债权要求卖方继续履约;它既不能诉卖方侵权,也不能因其债权而享有对第二个买主(即第三人)的优先权。这样的规定“很可能会助长卖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物数卖,甚至投机取巧,买空卖空,影响社会商品经济秩序的稳定。(注:参见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版,第166页。)第二点理由认为,如果特定物从合同成立时起转移所有权,可以更好地督促当事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理由是因为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买方,买方要承担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他因此会受到激励而及时地去领取标的物,以降低风险和避免更多的保管费用。

一、假定

本文将用经济分析的方法,对是否应当在民法中规定特定物做一个比较,以确定哪种安排更优。本分析将通过以下的例子来说明:卖方s生产一件特定的玉器,所需成本8万,而买方b认为该玉器的价值为12万元,则交易就会在8万元和12万之间的某一点发生。假设双方以10万元成交。由于该玉器一般不易从市场上购到替代物,所以b按照交易习惯预付10万元。依上述特定物之定义,该玉器为世上独一无二的特定物。假定双方在合同成立时都认为s不会一物二卖,不愿另花时间和精力为这个问题单独谈判,合同中因而没有对这一问题作特别规定。但在合同成立之后,s交付玉器之前,存在另一可能有兴趣购买该玉器的第三人t.t可能有三种出价,一是等于原价10万元,二是高于原价15万元,三是低于原价的5万元。t对玉器的出价事先不为s和b双方所知。为了计算上的简便,本文假定t的出价等于它认为玉器所具有的价值,它的利润不因它认为玉器所具有的价值而变化,因而在计算整个社会利益时,t的利润不会被计算在内。本文还假定t的三种出价出现的机会是均等的。(注:这一假设的有两个目的,一是为了分析能否促成有效违约的可能性;下文将作进一步阐明。二是简化问题而便于操作。事实上这样假设也接近真实的情况。作这样的假设并不是作者的发明,类似的假设可见于polinsky对合同中风险的分析。参见see a.mitchell polinsky,an introduction to law andeconomics,p28-29,2ed,little,brown and company,1989.)

对于t的三种出价,s如果认为自己在进行一物二卖后能够逃避责任,它就会在把玉器买给b之后、交付给b之前再把玉器卖给t.为了简便,我们可以假设s和t之间的交易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另一个重要的假定是当s试图将玉器卖给t时,由于谈判成本的存在不会去阻止s;并同样因为交易成本的存在,b不会试图从t手中再次将玉器购回。否则照科斯定理,当交易成本为零时,无论法律如何规定,当事人之间的谈判都会达成资源的最优分配;也就是说,在法和经济学看来,当交易成本为零时,法律制度的规定是无关紧要的。(注:这其实是科斯定理的第一步,即假设交易成本为零时的情况。实际上交易成本一般是不为零的,而科斯定理的进一步推导则是,当交易成本不为零时,最优的法律规则是能够最有效的减少交易成本的规则。见ronald h.coase,the problemof social cost,3j.l.&econ.1(1960年)。)最后还必须假设法律的执行成本在各种情况下都是一样的;或者可以忽略不计。

表一:特定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示例

s是卖方:s生产玉器的成本是8万元。

b是买方:b认为玉器值12万元。

s与b的成交价是10万元;b事先交付合同价款。

t是第三人:

t认为玉器的价值分别为5万、10万、和15万元,等于它的出价:

三种出价的可能性一样。

s在订立合同将玉器卖给b之后、交付玉器给b之前,又将玉器按t的出价卖给t.

s与t的交易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表二:一物二卖是否规定特定物制度两种情况下造成的后果

规定特定物 不规定特定物

卖方不能逃避责任 × ×

卖方能逃避责任 × ×

二、卖方不能成功逃避责任

先考察s不能成功逃避责任的情况。所谓不能成功逃避责任,是指s在进行一物无法携款成功消失。也就是说,b和t仍可以找到s,按照法律规定向s索偿,并且事实上能够追回损失。

规定特定物

民法中明确规定特定物,意味着当玉器所有人s和买主b的买卖合同成立时,b已经获得玉器的所有权。事实是s在交付玉器给b之前,又将玉器一物二卖给t.此时,b有所有权,它可以向s要求交付玉器,也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s和t之间后来的合同无效,并基于所有权向t索要玉器。如果b向t直接要回玉器,t在此之后可以基于s和t之间的合同无效而向s索回t已付的款项。但无论它们之间解决纠纷的先后顺序,玉器的最终所有权属于b,s将退回t的款项。在这种情况下,t的三种不同出价不会影响最终的结果:由于s和t之间的合同是无效的,因此无论t事先付5万、10万、或是15万给s,s都要原封不动地返还给t.此时,只有s和b之间的合同是有效的。按照这一合同,b付10万元而从s处获得玉器。与交易发生前相比,b实现其预期利润12万减去10万等于2万元:s也实现利润10万元减去8万元成本等于2万元。s和b的共同利润是4万元:t得回它的出价,不赚不赔,收益为整个社会增益4万元。

不规定特定物

民法中如果不规定特定物,则卖方s和买方b的玉器买卖合同成立之后、交付之前仍然拥有玉器的所有权。当s在交付给b之前一物二卖,将玉器再次卖给第三人t时,按照法律的规定,s和t之间的合同是有效的,因为s当时仍然拥有玉器的所有权。当然s和b之间的合同也是有效的。那么谁应当拥有玉器的所有权呢?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是t最终获得玉器的所有权,因为此时所有权在交付时转移,玉器已经交付给t,t当然拥有玉器的所有权。而s和b之间的合同虽然也有效,但b仅有一个基于合同的债权,无法与t的所有权对抗。b因而没有向t索要玉器的权利;它只能向s主张债权。由于s此时未能成功逃避责任,它无法向b支付玉器,因而对b负有违约责任。依合同法的赔偿原则,需将b放到一个好像没有违约发生、合同正常履行时的位置,那么b不仅可以向s要回原价款10万元,还可以要回它对该玉器的预期利润2万元,共12万元。(注: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一般原则是实际损失加可预期的利润。见我国《合同法》第113条。英美法关于这一原则的规定可见bettyho,hongkong contract law,butterworths,1994,p.434-508.)

这时社会的收益情况与t的出价相关。当s以5万元卖给t时,s不仅要退还b的10万元价款,还需偿付b2万元预期利润,共退还给b12万元。s一物二卖,两次总共获得15万元(从b手中获10万元加从t手中获得5万元)。退还b以后,它实际只获得3万元(15万元总额减去退给b10万元价款和2万元利润)。由于生产玉器的成本是8万元,它实际损失5万元(3万元减去8万元)。由于b未获得玉器,但获得b的赔偿共2万元。s和b的共同利润,为负3万元(b的2万元加上s的负5万元)。按前文的假定,t的出价等于它对玉器所赋予的价值,它的收益等于零。与交易发生前相比,整个社会的收益此时为负3万元。

同理,当s以10万元将玉器再次卖给t时,s需赔偿b2万元预期利润损失,再减去它的8万元成本,不赚不赔(10万元减去赔给b的2万再减去8万元成本);b的利润不变仍为s付的2万元预期利润损失。t的收益仍等于零。与交易前相比,整个社会的收益即为b的利润2万元。而当s以15万元卖给t时,s在付给b2万元利润后,减去8万元成本,获益5万元。与交易前相比,s和b两者的共同利润,即整个社会的收益为7万元(s的5万元加上b的2万元)。

至此,我们可以做一个总结。当s无法成功地逃避责任时法中规定特定物要优于不规定。理由在于,无论t的出价多少,5万、10万、或15万,规定时整个社会的收益每次均为b和s的共同收益4万元。三次情况相加,社会的总收益为三次收益的总和12万元(4乘3)。而当民法中不规定特定物时,社会的总收益按t三种不同出价时的情况相加,即为7万加2万减3万等于6万元。显然规定特定物会给社会带来更多的收益。

表三:卖方不能逃避责任时造成的后果(单位:万元)

s获益 b获益 t获益 社会的总收益 备注

规定特定物 2 2 0 每次均为4:三次共为12 与t的出价无关

不规定特定物 -5 2 0 -3 当t的出价为5时

0 2 0 2 当t的出价为10时

5 2 0 7 当t的出价为15时

三次总共为6

三、卖方成功逃避责任

当卖方可以成功逃避责任时,b和t无法找到s;或者找到s时s已经一文不名无用处;或者,向s追回赔偿损失的交易成本无限高。总之,s一物二卖带来的损失,此时只能由b和t分担。为了计算上的方便,本文不将s逃遁之后获取的利益计算在整个社会的损失中。(注:如果算上s的非法收益,也不会改变社会整体的收益,因为s的收益的总和在有无特定物规定两种情况中是一样的,是否加上它的非法收益,不会影响本文的结论。)

规定特定物民法中如果规定特定物,由于在卖方s和买方b的玉器买卖合同成立之时,b已经获得玉器的所有权。当s在交付玉器给b之前将玉器一物二卖给t时,b有权根据其所有权声称s是在处分b的财产而法院直接申请s和t之间的合同无效,并向t索要玉器,玉器的最终所有权在一般情况下属于b.所谓一般情况,是指t不是民法中所指的善意第三人的情况。在特殊的情况下,t可能是善意第三人,根据现在或者将来的立法,它可能因此而获得玉器的所有权。(注: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动产占有人以动产所有权的移转为目的,移民占有于善意第三人时,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取得动产所有权的制度。而善意第三人取得该动产的前提条件之一便是真正地占有动产。但我国民法中目前并无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明确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也只是提到了在共同共有人处分其它共同共有人的财产时,应当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见上述《意见》第89条。但现行的各种民法教科书均有这一制度的介绍,司法实践中也许会运用这一原则去保护其它情况下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新近的民法典草案也明文规定了这一制度。因此,t也许可以主张自己是善意第三人而获得所有权,或者至少要求b作出适当补偿。)但必须注意,善意第三人动产取得制度的应用范围是很狭窄的,它要求第三人必须是善意,即不知情、在标的物价格上没有获得不当利益、尽到合理的询问义务等等,有偿地取得“委托物”而不是“脱离物”动产的所有权;并且这一制度不适用于国家为所有权人的情况。(注:参见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XX年版,第363-372页。)此时的关键问题在于,无论b或t谁最终拥有玉器的所有权、或者最终取得所有权的人是否要对未取得所有权的人进行补偿,都只是在b和t之间对s恶意逃避责任带来的损失的分担不会影响社会整体的收益(或损失)的总和。因此,为了计算的方便,我们不妨假定在这种情况下,均由b享有玉器的所有权而且无需对t进行补偿。换言之,t是s一物二卖的唯一受害者。当s一物二卖,以5万元的价格再次将玉器买给t,并成功逃避责任时,依照上文的分析和假设,t必须将玉器还给对玉器有所有权的b.此时,t的直接损失是它付的价款5万元。b仍然得到了玉器,实现了它原来的预期利润2万元。根据我们先前的假设,不将s逃遁之后获取的利益计算在整个社会的损失中。(注:如果算上s的非法收益,也不会改变社会整体的收益,因为s的收益的总和在有无特定物规定两种情况中是一样的,是否加上它的非法收益,不会影响本文的结论。)那么,与交易前相比,此时整个社会实际损失是b和t的收益(损失)之和,共3万元(b的收益2万元减去t的损失5万元)。

同理,当s以10万元再次将玉器卖给t,并成功逃避责任时,t的直接损失是它付的价款10万元。b的利润不变,为它获得玉器的所有权后实现的利润2万元。与交易前相比,整个社会的获益等于8万元(b的2万元减去t的损失10万元)。而当s以15万元再次将玉器卖给t时,t的直接损失是15万元。与交易前相比,整个社会的损失是13万元(b的利润收益2万元减去t的损失15万元)。

不规定特定物

如果民法中不规定特定物,由于卖方s和第三人t之间的合同是有效的,因此买方b不能向t索要玉器,它只能向s追偿,而由于s能够成功逃避责任,b只能自己承担损失。此时,无论t以何种价格从s处购买玉器,都不会影响b受到的损失。b的损失等于它事先付给s的预付款10万元。虽然此时s违约,但由于b无法找到s索偿,b也不可能兑现自己的预期利润2万元。t得到了玉器,不赚不赔,收益为零。依前文所达,本文不计算s逃遁后的“收益”。与交易前相比,整个社会的损失即为b的损失10万元。我们可以在此再做一个小结。当s无法成功地逃避责任时,就社会整体利益而言法中规定特定物要优于不规定。理由在于,不规定特定物时,无论t的出价多少万,整个社会的损失每次均为b的损失预付款10万元。三次情况相加,社会的总损失为三次损失的总和30万元(10乘3)。而当民法中规定特定物时,社会的总损失为t三种不同出价时的情况相加,即为13万加8万加3万等于24万元。显然规定特定物可能减少给社会带来的损失。

表四:卖方能逃避责任时造成的后果(单位:万元)

s获益 b获益 t获益 社会的总收益 备注

不规定特定物 不计 -10 0 每次均为-10:三次共为-30 与t的出价无关

规定特定物 不计 2 -5 -3 当t的出价为5时

不计 2 -10 -8 当t的出价为10时

不计 2 -15 -13 当t的出价为15时

三次总共为-24

本文到目前为止的分析表明,无论卖方能否在一物二卖后成功逃避责任,就社会整体利益而言,设定特定物均将优于不设定。一般而论,当一个社会法制越健全,卖方就越难在一物二卖后逃避责任;反之,在一个法制糟糕的社会,卖方在一物二卖之后能成功逃避责任的情况就越多。但在一个法制糟糕的社会,人们在交易时就会更为小心地去防范可能现的一物二卖情况,因此实际上出现的一物二卖情况可能反而会减少。无论如何,由于两种情况得出的结论都是规定特定物优于不规定,逃避成功比率的高低在此没有影响。

不过,由于一些问题尚未回答,本文尚不能直接断言规定特定物要优于不规定特定物。比如,规定特定物是不是更有利于有效违约、促进物流?现在的结论在当事人信息不充分即当第一买主不了解卖方是否拥有玉器真正所有权时是否适用?

四、有效违约

一个必须考虑的因素是规定特定物与否会不会妨碍合同中的有效违约。在传统民法看,一物二卖不仅是违约行为,而且是不道德的,甚至可能是触犯刑律的恶意欺诈,所以理所当然应当被禁止。但在法和经济学看来,道德与否是不相关的;社会资源能否最大化、是否能达到最优的配置,则是它判断事物的重要标准,如果不是唯一标准的话。换言之,如果某项一物二卖行为能达到资源的最佳配置,它就是有效率的制度安排;反之,则是无效率的。而资源的最佳配置在于某项资源或物品是否分配给愿意为该物出价最高的买主。比如,为什么a愿意比b出价更高去购买一块土地呢?这是因为这块土地对a比对b更有价值;也就是说a可以用这块土地生产更多的价值。(注:see richarda.posner,economic analysis of law,4th ed,pp10-11,little brown and company,1992.)那么这块土地就应当配置给a.而自由交换能促使资源的最佳配置。因此如果自由交换的物流越顺畅,社会资源的配置就越容易达到最佳的状态。有效违约就是促进物流的一种方式。如果一项法律规则能使资源达到最佳配置和有效违约,就是一项有效率的法律规则;反之则是无效率的。回到上面的例子,如果第三人t比买方b愿意为玉器出更高的价钱,则卖方s就应当违反事先与第一买方b的买卖合同,将玉器卖给t,这就是有效违约。反之,如果b的出价更高,则玉器应当归b所有,s如果仍然违约而将玉器卖给t则是无效违约。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规定特定物还是不规定特定物能够把玉器配置给出价最高的买主。值得注意的是,此时毋需考虑卖方s能否成功逃避责任,因为s的逃避行为不会影响t和b对玉器所赋予的价值,也不会影响到底t还是b最终拥有玉器。

如果民法中规定特定物,s在第一次将玉器卖给b时,b就已经拥有了玉器的所有权,那么在大多数情况下玉器的最终都是归b所有。(注:当t是善意第三人时,它可能因此而拥有玉器的所有权。如前文所述,这种情况适用的条件限制很多,在实际中出现不多。有这一点上,本文将这一情况忽略不计。)在第三人t的三种出价5万元、10万元、和15万元中,只有15万元高于第一买方b所赋予玉器的价值12万元。那么,当t的出价是5万元和10万元时,玉器归属于b的结果达到了最优的资源配置,因为b价更高。而当t的出价是15万元时,玉器归属于b的结果没有达到了最优的资源配置。由于我们事先假设在t的三种出价中,每一种出现的可能性都是均等的,(注:这一假设的有两个目的,一是为了分析能否促成有效违约的可能性;下文将作进一步阐明。二是简化问题而便于操作。事实上这样假设也接近真实的情况。作这样的假设并不是作者的发明,类似的假设可见于polinsky对合同中风险的分析。参见see a.mitchell polinsky,an introductionto law and economics,p28-29,2ed,little,brown and company,1989.)那么在大致三分之二的情况下,玉器归b所有的结果达到了最优的资源配置。也就是说,民法中如果设定特定物,达到物的最优资源配置的可能性要大。如果民法中没有规定特定物,由于s在没有交付玉器给第一买方b之前,所有权一并转移,s仍然拥有所有权。当s一物二卖时,不管t的出价如何,玉器的最终都归t所有。在这种情况下,当t的出价是5万元和10万元时,玉器归t所有的结果没有达到了最优的资源配置,因为b对玉器赋予的价值12万元更高。而仅当t的出价是15万元时,t的出价高于b赋予玉器的价值12万元,此时玉器归t所有的结果达到了资源的最优配置。由于t的三种出价的可能性是均等的,只有三分之一的情况资源达到了最优的配置。所以,不规定特定物时资源达到最优配置的可能性要小。

有效违约的分析看起来仍然支持在民法中规定特定物。但这一结论是有限度的。我们知道,上述分析都基于一个假设:卖方s在决定一物二卖时,它并不能确切地知道它最终能否成功地逃避责任。而如果它事先就知道它能否成功地逃避责任,结论就会不同。比如,如果卖方s在与第一买方b订立买卖合同之后,经过反复权衡,发现能在一物二卖之后完全逃避责任的可能性很小、或者没有,它就会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作不同的决定。(注:在此必须假定s能够了解法律的规定。如果它不能了解法律的规定,它就会做出完全不同的博奕反应。而且还必须假定它的预测是正确的,否则就会影响本文的推导。)当法律规定了特定物时,它就不会选择一物二卖,因为在这种情况下,玉器总是归b所有。(注:t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是例外。)而s与第三人t的买卖合同总是自始无效,s总是无法从t出的、也许是比b高得多的价款中获利。(注:同样,例外的情况是,当t是善意第三人,s可以因t最终获得所有权而获利。)但当法律不规定特定物时,s就会因t的出价而作不同的决定。如果t的出价是5万元或10万元,从前文的分析可知,s将玉器在以10万元卖给b以后又卖给t,根据t的不同出价,b的损失不同。当t的出价是5万元时,s的损失是5万元(t的出价5万元减去付给b的预期利润2万元再减去自己的8万元成本)。同理,当t的出价是10万元时,s的损失为0(t的出价10万元减去赔给b的2万元利润再减去8万元成本)。在这两种情况下,进行一物二卖的后果都会比仅卖给b的情况要差(只卖给b,s可以获利2万元),所以s不会一物二卖。但如果t出价15万时,s就会选择卖给t,因为它可以因之而获益5万元(t的出价15万减去8万成本再减去2万给b的利润),高于买给b时的2万元。根据有效违约的分析,因为玉器最终归出价15万的t所有,这一结果达到了社会资源的最佳配置。从社会的整体利益上看,这时社会整体增值了7万元(s获益5万元加上b的获益2万元),也要高于不设定特定物时,社会整体增值的4万元(s和b各有利润2万元)。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不规定特定物的状况要优于规定有特定物时的状况。也就是说,如果s事先知道它无法成功逃避责任,规定特定物妨碍了可能存在的有效违约。一般而言,在一个法制健全的社会,s成功逃避责任的可能性会降低。那么,随着我国法制的进一步健全,规定特定物会妨碍了可能的有效违约,从而会产生不利的经济后果。但必须指出,这种情况要求卖方s能够事先正确的推测一物二卖后的结果,而且要求t的出价相当地高出b赋予玉器的价值,出现的可能性也是不多的。(注:同时善意第三人动产取得制度还带来抵消作用。因为即便规定了特定物,由于善意第三人制度的存在,s在t是善意第三人时,仍可以在t出高价时,违反与b的约定,而将玉器卖给t获利。)

如果s事先知道它能够成功地逃避责任的情况下,它总是会恶意地选择一物而不存在有效违约的问题,因而对上文的分析不产生影响。

五、不完全信息

本文到目前为止的分析,均是基于买方b明确知道卖方s为玉器的真正所有人的假设也就是说,b在购买玉器时能确定地知道它自己肯定是第一买主。在法律规定特定物的情况下,b便理所当然地拥有玉器的所有权。但这一假定并不能覆盖所有的真实情况。实际中有些情形是买方b对s是不是真正的所有人这一信息是不完全的。b并不能清楚地知道物的占有人是不是真正的所有人。如上文所引,有学者认为,规定特定物可以保护第一买方的利益,而且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注:参见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版,第166页。)但这一观点也仅仅考虑到买方b确知卖方s为真正的玉器所有人的情况,同样是不全面的。比如,在规定特定物的情况下,第一买主b在与s订立买卖合同后,心里似乎很踏实,因为玉器的所有权立即转移到它名下。但问题是,b如何保证自己一定是真正的第一买主?如果在它之前还有一个买主,虽然它自己认为自己是第一买主但其实不过是第二买主,或者第三、第四买主。而特定物要归于真正的第一买主所有。这样,任何当个买方在进行交易之前,为保护自己的利益,必须彻查货物的历史,以保证自己是真正的第一买主,但要了解这一信息,确定谁是真正的第一买主,不仅要付出成本,而且有时成本还相当大,很显然,这样的规定其实是不能真正地保障物流的顺畅,也不能保障所谓的“第一买主。”社会的经济秩序也许很稳定,因为人们轻易不敢轻易购买特定物。但这样的稳定是以缩减物流为代价的,因而可能是不经济的。

相反,如果不规定特定物,所有权从交付占有时转移,物流反而会被促进。理由很简单,任何买主只要占有了该物,就拥有所有权,不用担心有其它权利人来主张权利。在购买该物之前,也没有必要去彻查物的来源,从而节约社会资源,真正地保障交易顺畅和安全。

从不完全信息的角度分析,不规定特定物要比规定特定物似乎更有利于促进物流。不是与本文第四部分以前的结论自相矛盾吗?这一分析到底能否起到限制、甚至前面的分析的作用取决不完全信息的情况在社会中出现的多少。如果买主在大多数情况下,都不能了解前手卖主是不是真正的所有人,那么应当更倾向于对规定特定物作一定的限制。反之则不应当对规定特定物作出限制。这个问题需要有足够的经验数据,才能下结论。(注:在此可以看到法律经济分析的局限性。在此,它无法告诉我们实践到底是如何的。而实际的情况又是它作进一步推演的前提。这是法律社会学就找到了它的入口,因为它关注事实到底是什么。这也是为什么有学者提倡两种方法的结合。see robertellickson,order with law,introduction,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1.)一般而言,按照德克海姆分工和交换的理论,在原初社会中,社会上没有或很少社会分工,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基本上是自给自足的,因而对交换的需求很小,交换的范围也很小。人们因此对物品的来源比较容易了解。而在现代社会中,社会分工很细,专业化很强,社会变得更复杂,人们必须通过大量的交换来获得所需的物品,交易的数量和范围空前增加。在这种情况下,人们更难了解到物的真正来源。(注:参见emile durkeheim,thedivision of labor in society,(w.d.halls英译本,1984年)。)从这个角度分析,有必要对特定物制度的作用保留一定的怀疑,至少要作一定的限制。

在我看来,这其实是现代民法倾向于规定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原因。(注:近现代各国民法典,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瑞士民法典》、《日本民法典》,以及前苏联及东欧各国民法典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转引自王利明、王轶:“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研究”,见—/new paee 19.htm,登录于XX年10月31日。)大多数民法法系国家都在规定特定物的同时也规定了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很明显这两种制度有时是有冲突的。因为按照特定物的规定,第一买主当然地拥有标的物的所有权,但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则规定了例外,即当善意第三人为善意、有偿地占有“委托物”时也可以优于第一买主而拥有标的物的所有权。显然,在同时规定了特定物和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体系中,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就是对特定物制度的限制。

六、结论和含义

综上所述,本分析所得的结果不完全一致。当买方关于卖方对标的物的所有权信息完全时,即确知卖方为物的真正所有人时,规定特定物要优于不规定特定物。这一结论可以从社会整体利益和有效违约两个角度上得到证实。

但这一结论是有限度的。首先,考虑到我国的法制进一步健全,卖方在进行一物二卖后卷款而逃的可能性变小,规定特定物可能会妨碍有些情况下的有效违约。而当买方关于卖方对标的物的所有权的信息不完全时,即不一定确知卖方为其占有物的真正所有人时,这个一般结论更需要限制。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就是一个对特定物制度加以限制的办法。

因此,是否应当规定特定物,不能就此下一个一边倒的结论。立法必须权衡利弊作出选择。总的来说,我国应当首先规定特定物,以填补在这方面立法的不足,以使社会利益最大化和促进有效违约。同时考虑到我国已逐步完成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物流与前相比已大大增加,将来的立法可以更多地考虑对特定物制度加以限制。

本文的这一结论与近来要求在民法中明确规定动产善意第三人取得制度的观点是一致的。在一个物流停滞的社会,一般倾向于保护原所有人静的利益,而一个物流频繁的社会则更倾向于保护占有人动的利益。(注:这一观点来自我的同事邬枫(lutz-christian wolff)博士。)起草《物权法》或《民法典》时,学者们更多地支持规定动产善意第三人取得制度,相信是基于促进物流的考量。(注:参见梁慧星:《制定中国物权法的若干问题》,又见梁慧星主持:《中国民法典

本文研究特定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不过是用法律经济分析的方法来研究我国的具体法律制度的一个尝试。我国法律中还有许多具体制度有待这一研究进路带来更令人信服的论证。比如,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房地产规划制度、侵权法中的归责原则、环境法如何规定以保证可持续发展,等等。诚然,法和经济学的研究必须建立在许多假设之上,这是由于经济学必须选择一些假设去简化问题,以便更好地关注和理解问题的某些特定特征。所幸的是,这些假定并不一定不切实际,而有艺术性的选择假设恰恰可以为我们提供洞见。(注:见polinsky,economic analysis as a potentially defectiveproduct:a buyers guide to posners economic analysis of law,pp4—5,87 harv.l.rev.1655(1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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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国家节水城市工作总结

苏州位于长江下游,太湖之滨,境内河网密布、湖泊众多,总面积8488平方公里,其中水面积3609.40平方公里,占总面积的42.5%,气候温和,雨量充沛,水网密布,物产丰富,素有人间天堂的美誉。市区下辖吴中、相城、新区、园区、沧浪、平江、金阊七个行政区。2011年全市gdp达到6700亿元,地方一般预算收入达到669亿元,其中市区gdp为2718亿元,地方一般预算收入269亿元。已先后在全国率先建成“国家园林城市”群、“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群,荣获“国际花园城市”、“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等称号。

为进一步提高节约用水水平,有效解决城市水污染,加快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建设步伐,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我市从XX年起,按照《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要求,结合城市节水管理的实际,提出了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的目标。几年来我市以创建节水型城市为重点,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为核心,创建节水型企业、单位、小区为载体,加强节约用水和集约取水管理,推进城市生活节水管理和水资源综合利用,发展节水产业,推广应用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和器具,提倡循环用水、一水多用、重复利用和污水处理回用,增加雨水资源供应渠道,鼓励“中水”回用,强调发展循环经济,把水资源利用、水环境保护和节约用水作为重要的目标任务。通过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创建机构,加大节水投入,严格规范管理,广泛深入发动,扎实有效地推进城市水务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保障创建工作顺利实施

一是加强对创建工作的领导。我市一直高度重视城市水资源管理和节水工作,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就成立了苏州市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全市计划用水、地下水资源等城市节水管理工作。XX年为了更好地开展国家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进一步加强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我市专门成立了由阎立市长担任组长,分管市长担任常务副组长,市水务局、发改委、经贸委、环保局、建设局、人事局、法制办、各区政府等32个区、局主要领导组成的“苏州节水型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创建办公室。9月27日市政府召开了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动员大会,阎立市长作了动员报告,全面启动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创建工作会议,听取创建汇报、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部署和安排年度创建任务。

二是明确职责分工。对照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我市结合创建工作实际,拟定下发了“苏州市创建节水型城市实施意见”,并与各区、局责任单位签定“节水型城市创建目标责任书”,分别明确了各责任单位的职责、任务和要求,并把创建工作作为政府年终责任目标考核的内容之一,进行考核,为创建工作任务的落实打下了基础。

三是建立工作网络。为有效推动创建工作,建立健全了由各责任单位分管领导、联络员和技术人员等组成的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指挥、日常联络和技术指导等三个工作网络。各成员单位成立了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各自的职责。各区均挂牌成立了节水管理机构,明确编制、落实经费,节水管理形成了市、区、街道、小区四级管理网络,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形成了“政府领导、部门落实、政策引导、社会参与、上下联动、共同创建”的良好局面。通过对责任单位的模拟检查,真正把各项任务落到了实处,有效地推动了全市创建工作。

二、完善法规制度,推进节水依法管理。

一是建立节水法规体系。苏州市政府于1982、1991年就出台了有关城市节水和地下水资源方面的规范性文件。随着城市经济建设的发展,近几年又相继出台了有关城市排水、供水、节水方面的法规、规章,《苏州市供水办法》于XX年2月1日颁布实施,《苏州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于XX年1月1日起施行,《苏州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于XX年10月1日起颁布实施。2011年11月23日《苏州市节约用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1年3月22日起施行。“条例”明确规定了节水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及任务。对计划用水、超计划超定额加价、节水三同时、水平衡测试、再生水和雨水利用、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等作了明确规定,建立了用水大户用水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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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创建市级卫生城市工作动员会上的讲话_城建环保_网

范文类型:演讲稿,适用行业岗位:卫生,环保,全文共 113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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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市级卫生城市工作动员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

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于今天召开全县“创卫”工作动员大会。借今天这个机会,我就全县的“创卫”工作讲三个方面的意见。

一、统一思想,下大决心,充分认识“创卫”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创建市卫生城市,有利于提高人居环境质量。高雅文明的居住环境,不仅有利于人们的身体健康,还可以为人们创造一个舒适的生产、生活、学习和工作的空间,有效地调节人们的情绪,振奋人们的精神,陶冶人们的情操。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居住环境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目前,旧城改造大刀阔斧,新的县城即将建成,城市面貌日新月异,但是环境却不够理想,脏、乱、差、堵现象较为严重。通过开展“创卫”活动,可进一步加大对市容市貌、环境卫生以及市场秩序、交通秩序的整治力度,彻底改变县城环境卫生脏、乱、差、堵的状况。届时,我们的县城高楼林立,功能齐备,整洁优美,管理规范,秩序井然,城市面貌焕然一新。

(二)创建市卫生城市,有利于提高市民文明程度。目前,XX县城环境脏、乱、差、堵,究其主要原因,是一些市民环保意识淡薄,缺乏卫生观念,养成了乱吐乱扔、乱停乱放、乱搭乱建的不良习惯。通过开展“创卫”活动,将把“创卫”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深入开展健康教育,大力普及卫生知识,强化卫生观念;积极开展“XX是我家,美化靠大家”和“学雷锋树新风”等活动。我们深信,经过一段时间的共同努力,市民讲文明、讲卫生的新风尚很快就能形成,市民的文明卫生意识和整体素质将得到明显增强,市民的文明程度也将得到大幅提高。

(三)创建市卫生城市,有利于树立良好对外形象。卫生文明是一座城市综合文明的重要标志。通过开展“创卫”活动,同步建设基础设施,同步推进监督管理,同步提升市民素质,全面实现城市“净化、绿化、美化、亮化”,让卫生文明成为这座现代化城市贴金的“脸面”、最好的名片和一道靓丽的风景线。通过开展“创卫”活动,必将进一步增强全县人民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进一步提升知名度和影响力,让世界了解,让走向世界;同时,也必将进一步优化人文环境和投资环境,树立“文明、魅力”的对外新形象,开创“热爱、建设”的开放新局面。

(四)创建市卫生城市,有利于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盘活城市经济就能舞动县域经济发展的龙头。创建市卫生城市,能够促进城市基础设施不断完善,推动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减少对经济发展的制约因素;创建市卫生城市,能够提升城市功能,塑造城市形象,发挥城市效应,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增强对经济发展的助推力。实践证明,“创卫”能提升人气,增长“财气”,蕴育商机;“创卫”能深化招商引资,搞活商贸流通,激活市场经济。无容置疑,“创卫”本身就是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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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经济发展服务中心2024年重点工作计划_工作计划范文_网

范文类型:工作计划,适用行业岗位:服务,全文共 182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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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发展服务中心2021年重点工作计划

由于整体经济呈现下行态势,工业经济发展增速趋缓,房地产经济发展遭遇较大困境,在此形势下,为了顺利开启“十三五”规的新征程,顺应区委、区政府提出的各街道全市范围找位置,谋发展的新要求,我街道经济工作将以“突出风险控制管理、突出税源企业管理、突出科技创新引领、突出服务企业质量”为工作重点,以重点区块开发为依托、税源企业招引和维护为基础、科技创新驱动为支撑、提升服务质量为保障,促进甬江城市经济新发展,努力实现街道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一)突出风险控制管理,全力维护企业稳定发展

自去年以来,部分企业因各种原因出现经营困难,个别企业仍在处置中,为此街道始终密切关注企业发展状况,成立企业危机应急处理小组,对有经营或稳定风险的企业全力帮扶帮困、破难解忧,做好企业在职员工的稳定工作。对于目前受担保互保影响的嘉隆工业、财务困难的竞宏服饰以及因拆迁赔偿未及时到位的甬江集团和国外订单骤减的波乐电器等企业,街道将积极协助企业做好相关工作。同时将尽快开展企业经营状况的摸排工作,对困难企业,尽力做到及早发现问题,控制风险,将企业的维稳工作作为“重中之重”,防患于未然。

(二)突出税源企业管理,鼓励企业创新融资渠道

20xx年我街道将强化落实税源管理机制,深挖现有企业创税潜力,广拓新增税源招引渠道,力争实现财政收入持续提高。在充分利用区位、政策、服务和产业集聚的优势,抓住城市化进程大建设契机,合理规划招商布局的基础上,一方面,加大对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等优质税源性企业和总部经济型企业的税源招商力度,力争引进一批品质好、质地优的企业落户甬江,同时,加强对类似世茂日湖中心、大宗物资交易中心等商务中心的提前招商对接及整体规划工作,鼓励意向企业提前落户,做好财政收入开源工作。另一方面,做好现有税源的维护工作,以现有企业为基础,以重点税源企业为支撑,鼓励企业增强创税能力,广天赛克思步入液压配件行业的稳定发展阶段,南车时代随着高铁、轨道交通业的快速发展也进入了规模扩张时代,广天构件将受益于轻轨三号线招标和项目的开展,产能将持续提高,梦神床垫营销模式由传统门店向电子商务OTO模式的升级市场份额也将大幅飙升,类似企业增产增效能力的提升,为街道财政收入的稳步提升奠定了坚实基础。同时在街道无工业地块推出,优势企业纷纷外拓发展空间的大形势下,做好外迁企业的服务工作,以服务留企业,尽量将企业总部以及现有基数留在甬江,努力做到现有资源不流失。

鼓励优势企业创新融资渠道,强化资源精细化管理,支持天地物流等企业启动上市筹备,在赛克思液压完成股改的基础上持续推进其主板上市进程,同时支持爱美克思照明积极筹备新三板挂牌,为辖区企业拓展新的融资方式,加快发展金融转型,借力资本市场对接,实现企业健康发展作出持续努力。

(三)突出科技创新引领,实现企业轻量化发展

工业经济一直以来都是我街道经济的重要基础和支撑力量,结合当前街道正处在城市转型和经济转型期,必须鼓励辖区企业重视科技、人才的投入和积累,减轻对土地、劳动力的依存度,实现企业轻量化发展。鼓励企业购买先进设备,支持企业申报各级科技项目,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建设工程技术中心,明年力争新批2项国家项目,新增1家高新技术企业、1家省级工程技术中心;加大招才引智力度,大力引进高端人才创新团队和高层次创业项目,积极协助企业创建各级科技人才团队,做好海外人才和技术引进的服务工作;抓好科技平台建设,积极组织企业与高校和科研院所的交流合作,共建产学研创新载体,加速科技成果的产业化。

(四)突出服务企业质量,以真情留企业

一是创新服务模式,以团队服务、首问责任、专人负责、全程跟踪为重点,打造专业服务团队,加强在谈、在建项目的服务和协调,促进项目早落成、早产出。二是完善服务机制,除了重点企业联系制度和企业服务经理人联系制度之外,重点用好经发中心企业管理服务系统,真正实现街道所属企业日常动态联系全覆盖,提高服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用真情服务感动并留住企业。三是建立商务楼宇联席会议制度和1+1+1(一位街道中层干部+一位办事员+一位企业联络员)联动办公制度,提升楼宇经济管理服务水平。四是提升服务水平,把中心内部交流学习制度化和常态化,提高专业知识水平和服务能力,尤其是面对地块出让、项目规划审批、消防安全审批等工作流程复杂、政策法规条目繁多的新情况,实时创新服务思路,提升企业服务队伍的整体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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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分析评议阶段小结02_工作总结范文_网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全文共 269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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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评议阶段小结02

根据中央和省、市、县委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有关精神及统一安排部署,我局严格按照县委指导组的要求和《实施方案》的规定,精心部署,周密安排,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全局10名在职党员干部,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良好的精神状态,积极投入到教育活动中来,不断在创新上下功夫,在结合上做文章,在突破中求发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较好地完成了第前两个阶段的任务,并取得了初步成效,现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局在党员先进性教育第二阶段的党性分析,思想互助的过程中,积极帮助和指导党员干部实事求是地找准问题,拿起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以达到解决各种思想问题和实际问题。

1、征求群众意见工作扎实。根据局实际情况,通过召开座谈会,收集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走访行政相对人,制定《局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教育活动征求意见表》等方法进行了意见征求,对机关15名干职下发了征求意见表,收回15份,对医院4家、药店3家、村卫生室21家、诊所4家、牙科2家,共35家征求了意见,征求到行政执法方面意见7条,对机关意见16条。第二阶段结束时,对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分析评议阶段对群众满意度进行了测评,党员群众满意度100%。

2、对照检查认真有效。4月10日,局党组召开民主生活会,党组成员进行了党性分析,开展了批评与自我批评。4月11日,局召开民主生活会,党员干部对照《市先进性教育分析评议阶段领导班子和党员个人必须对照检查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六条标准,在民主评议会上进行了党性分析。采取制定《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评议表》的方法,在个人评议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对党员干部写出书面评议意见。

3、谈心活动深入。采取局长与党组成员、党组成员与分管股室长、股室长与股室人员谈心的方法,全局组织开展了一次全面的谈心,经统计,全局15名干职工,做到了人人谈心一次以上,共谈心22次。

4、民主评议有效。局10名党员人人都写出了党性分析材料,党性分析材料做到了逐级把关,组织填写了《测评表》,作出了综合评价,支部形成了对每个党员的评议意见。

二、基本做法及特点

1、充分准备,起点高。为了防止党性分析走过场,局专门召开了第二阶段动员部署会,明确分工,加强了对全程监控和指导力度。一是建立领导责任制。在党性分析、思想互相中,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对局党组成员进行了具体分工,负责办公室和药品监督股、负责稽查股、食品安全综合监督股,刘超众同志负责党组成员,实行了面对面的指导。二是严格标准。针对有的同志对照检查不认真,讲问题不痛不痒,为把问题找准讲透,局规定:副局长的自我分析材料局长把关,股长以上党员干部的自我分析材料由主管副局长把关;干部党员的自我分析材料由股室长把关,并要求把关人员都做到内容不全不放过,问题找不准不放过,原因没有分析透不放过,材料不具体不放过。三是实施分类指导。局对党员干部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查找到的26种问题,归纳为8种表现,根据不同单位、个人所存在的不同矛盾和问题,分别进行帮助分析原因,查找经验教训,力求把各单位存在的问题找准点透。

2、重点突出,效果好。一是抓住党性分析这个重点。我局根据县保先教育要解决的问题,把重点放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上,要求干部根据保先对党员个人对照检查提出的8种表现查找自身问题,写出不少于3000字的剖析材料。二是突出批评与自我批评这条主线。自我剖析能不能真正触及思想,解决问题,取得成效,既要看个人检查的深度,又要看相互批评的力度。因此,我局在组织党员干部个人党性分析的基础上,积极开展相互批评,进行了严正的思想交锋,确保了教育效果。一方面在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过程中始终坚持从团结愿望出发,本着与人为善的态度,实事求是、心平气和地指出问题。在方式上,根据问题的性质,当事人的性格和实际情况实施批评,使批评入身入心;在时机上,坚持“冷处理”,不“火上浇油”,防止矛盾扩大;在语言上,坚持和风细雨,用事实说话,批评中不讽刺挖苦,防止伤害被批评者的自尊心。另一方面,要求大家在批评中坚持原则性、战斗性,敢于思想交锋,敢于较真,指出问题一针见血,做到直呼其名,直言其事,直点其过,直道其害,见人见事见思想,让被批评者感到坐不住,思想上真正受到触动。三是突出画好“三像”。自画像:按照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教育活动第二步的具体要求,端正态度,对照《党章》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照先进典型,联系自己实际,一条一条地查,使大家从内心深处深刻解剖自己,认识自己,画好自画画像。群众画像:局保先办先后走访了行政相对人67家,下发《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征求意见表》15份,征求对局党员干部意见35条,局保先办根据征求的意见和建议,召开党员干部大会,认真分析,让党员干部对照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照自己找差距、找问题,使每个党员干部都处于群众监督之中,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评议。组织画像:在干部党性分析的基础上,4月22日,召开支委会,集体讨论研究了对党员干部的评议意见,召开评议会,指出党员干部存在的问题。使党员干部认清自己在组织中的印象,把组织给自己的画像领回来,看清楚。

3、注重帮扶,成效明显。通过深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许多同志确实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克服了“当局者迷”、“自我感觉良好”的误区。但有些问题的提出,不一定很准确,甚至有出入;有的问题讲得很尖锐,使人一时难以接受,有些同志听了以后有一定的情绪,虽然嘴上不说但心里不舒服,感到被曲解了、被误解了。对有些问题的认识,通过短短的一两天检查也不可能马上达成共识,个别同志或多或少有这样那样的想法,如果不及时交心通气,做疏导工作,就难免留下后遗症,从而影响团结。针对这一实情,采取局长负责党组成员、副局长负责所分管股室、股室长负责股室党员的做法,及时开展谈心活动,真正达到了触及思想、提高认识、增进团结的目的。对一些有思想包袱的同志,及时进行疏导,鼓励他们放下包袱轻装前进。

三、存在的不足和下一步打算

我局自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以来,在县委的正确领导下,在督导组的具体指导下,按照既定的《实施方案》,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各项工作有条不紊,扎实有效,基本达到了预期效果和目的,但与县委的要求尚存在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学习不够深入、系统,特别是在学习活动初期,由于学习资料领取过迟,致使前期教育活动不够扎实,影响了学习效果;二是学习不够平衡,个别党员还没完全把自己摆进去,满足于一般性应付,联系实际较少;三是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高度、深度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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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乡镇经济发展半年工作总结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适用行业岗位:乡村,全文共 26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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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桐川乡党委、政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xx大会议精神,立足乡情,紧扣发展第一要务,凝心聚力,攻坚克难,较好地完成了各项目标任务,全乡上下呈现出经济快速发展、群众安居乐业、社会和谐稳定的良好局面。

经济总量增长,综合实力持续增强。财政收入、固定资产投资和农民收入增长较快,完成了市县下达的各项综合性经济指标。全面落实乡级财政各项改革措施,不断加强财政税收征管,20xx年底,全乡财政收入达到98.6万元,同比增长48%,位居全县前列;积极衔接争取,加大固定资产投资,五年来累计完成项目投资1.35亿元,实施重点项目56个,其中千万元以上2个,100万元以上26个,50万元以上28个,改善了乡村基础条件及投资环境,加快了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步伐。加快特色产业开发,拓宽群众增收渠道,努力提高农民收入, 20xx年底全乡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3068元,年均增长36%,高于全县平均水平。

结构调整加快,产业化程度明显提高。按照 “塬区苹果、山区草畜”的农业结构调整思路,因地制宜,科学规划,抓主保重,规模发展,不断壮大产业规模。苹果产业通过向上争取和群众自筹相结合,每年集中利用春秋两季实施大规模栽植,年均新栽6100亩以上,目前全乡果园存留面积达到2.3万亩,年产鲜果6000

吨以上,果品收入达到140多万元;积极开展“苹果管理年”活动,通过组织外出参观学习,全面推广果园管理新技术,群众的果园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草畜产业依托老促会绒山羊扶贫项目,乡上多方筹措资金10.5万元,在三合湾、大滩、郭家岔、崇家河4个村,为351个农户投放辽宁绒山羊1404只,建成标准化羊舍351座,青贮窖351口,建沼气池350座,以此为带动,全乡肉绒羊饲养量达到2.68万只,发展规模养殖户680户,牧草存留面积达到4.78万亩。旱作农业积极推广全膜双垄沟播技术,引导群众种植全膜玉米和马铃薯,年均种植面积达到3万亩以上,年产玉米3.6万吨以上,增产2.7万吨以上,有效解决了群众存粮不足的问题,保证了粮食安全。

乡村面貌改善,基础条件不断优化。小城镇建设依托区位优势,从提升城镇服务功能入手,通过上争、外引、内挖等多种渠道,多方筹措建设资金,先后拆除了临街所有土木结构和砖木结构平房,新建二层以上商贸楼房5万多平方米。在城镇综合配套上,20xx年完成主街道410米的排污排洪工程;20xx年完成街道铺油罩面;20xx完成西街380米的排水工程;20xx年完成西街的硬化、亮化、美化、绿化,共安装路灯6盏,栽植国槐330株,硬化人行道1650平方米,新建公厕7处; 20xx年结合供销社改制,整合土地9亩,集资1800多万元,建成占地6000平方米、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集商贸、餐饮、住宿、娱乐、购物为一体的商贸综合市场,入住企业、商户达到30多家,有效改善了南街的破旧面貌,城区总面积由5年前的不足1平方公里扩大到1.5平方公里。特别是去年投资340多万元新建的集中供热工程,为乡政府、中学、小学、卫生院四家单位集中供热,成为全县乡镇首家。新农村建设在张旗的东庄、西庄、八虎洼新建“前宅后院式”居民点3处30户,在北塬头村新建“前店后院式”小康农宅13户,配套新建花园13个,栽植刺柏50株、黄杨绿篱455米,改善了群众居住环境。乡村道路新修通村油路4条41公里,村组砂砾路13条67公里,方便了群众出行。特别是积极争取油田单位支持,修建的九条湾村柏油路是当时全县的首条村组油路。同时依托国家、省市项目资金,累计实施机械平田9500亩,新打机井9眼,铺设供水管线45公里,架设农电线路6公里,建成农村沼气池350户,完成灾民建房553户,实施农村危房改造120户,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民生得到加强,各项事业协调发展。一是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完善机关管理制度,全面实行政务公开,乡政府依法决策、依法办事、依法管理的水平得到较大提高。去年建成的文化中心大楼,设立了政务大厅,成立了综治、惠农、纪检、司法等各类办公室,制定了申办程序,提高了群众办事效率。二是文卫事业发展良好。按照建设民俗文化大县的要求,全乡发展香包生产重点户20户,建成香包制作基地1处,举办香包剌绣培训班15期,培训技术骨干2500人(次)。目前,全乡累计培养香包刺绣能手50人,生产香包320xx多件;积极争取市县支持,建成农村文化活动室14个、农家书屋14个、篮球场6个,配备了图书、电视、影碟机等设施,丰富了群众的文化生活;建成桐川卫生院综合业务楼、门诊住院楼和计生服务所,各村也建成了村卫生所,配齐了专业医务人员,有效改善了乡村医疗基础条件。三是计生工作得到加强。五年来,顺利通过市县的多次督查、检查,全乡人口出生率保持在7‰以内,年均社会抚养费征收率为80%,计划生育率为86%;健全完善了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落实了计划生育奖励抚助等优惠政策,各项指标达到市县要求。四是民政救济扎实开展。认真履行民政工作职责,对全乡特困户和高龄老人建立档案,每年慰问不少于两次;粮食和农资补贴全面兑现,农村新农合全面实施,学生学杂费全部免除,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课本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危房改造、最低生活保障、家电下乡、能繁母猪补贴、退耕还林补贴、玉米保险等一系列惠农政策通过“一折统”不折不扣地发到群众手中。同时积极筹措和落实优抚、优待、五保、救灾救济资金,有效解决了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

社会和谐稳定,平安创建扎实有效。以健全组织网络、完善监管体系为基础,以落实安全责任、强化法规宣传为中心,以开展督促检查、及时整治隐患为重点,狠抓重点宣传与日常工作的有机结合,扎实开展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活动,努力完善基层安全监管体系,及时排除各类安全隐患。五年来全乡未发生一起重、特大安全事故,群众的安全感明显提升,促进了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深入实施“五五”普法工作,积极开展送科技、送法律、送文化“三下乡”活动;建立健全了乡村行政调解组织,全面加强社会政治保卫工作,有效控制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公民合法权益得到较好保障。加大信访案件接处力度,充

分发挥矛盾纠纷联排联调工作机制的作用,定期开展书记、乡长大接访和矛盾纠纷排查月活动,及时排查调处各类矛盾纠纷,解决了一批赴县上市访及常年缠访等历史遗留问题,维护了社会大局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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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期中考试成绩分析总结与反思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全文共 102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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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匆匆而过,转眼半个学期就已经溜走了。在这两个月里学习生活中,深刻地体会到了初二以来更加繁重的学习任务,几门主课变得越来越难,更需要去深入理解、记忆,小四门有更多的知识点,更花时间,期望能尽快融入这样的快节奏中。

这次考试我的总体情景不是很好,降到全优生行列,退了近二十名,尤其有几门的分数,甚至连年级的平均水平都没有到达,这是不应当的,也暴露出了在这段时间内我在学习方面的漏洞。

语文方面,因为上一次考试的成绩不错,所以根本没有在这段时间里用心去发现改正自我的不足,而是任凭其发展,导致阅读短文的思维几乎被完全打乱,再加上考试时心烦意燥,没有完全进入状态导致语文考得能够说一塌糊涂,分数平平。

数学这次是因上次月考考得很差,心里憋了一股劲鼓劲,才考出了能够说怡心的成绩。但仔细分析试卷还能够发现许多难题思维的不足之处,也正说明平时数学课上没有紧跟着教师的思路。

英语考试这次安排在最终一位,因为前面考试积攒了一些负面情绪,再加上题目难度比平时周练要大上一些,还没做几道选择题就已经慌了手脚,硬是把会的做成了不会的,几道考后一看是稳操胜券的题目都做错了。这次英语考试也反映了平时词汇量积累还不够,阅读理解一知半解,甚至连选项都看不太懂。可是英语词汇量的积累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还有遗忘的成分在里边,所以还是需要日常地去积累不断复习巩固。

物化方面因为第一次考理化统卷,时间安排上并不是很到位,导致最终物理还空了两道题目没有完成分数也不是很梦想,比起上次来退步很大,再加上平时课上不仔细,不认真地去听一些自我没有把握的题目,只是一知半解,超了过程并没有去理会其中的意义。导致在考试中一些明明讲过的题目却没有思路,且碰到稍难的题目就慌了手脚,化学到还算梦想,但也有不该失分的地方。最终一道计算题因为一个数据的错误导致全盘皆输,这应当是考试中要以后考试中要万万避免的情景绝对不能再次出现。

小四门方面。一是背的不够,二是课上思路不完整,然后课后又没有时间去记忆,没有按时到位地去复习之前的知识,也是不够梦想的。

总体来说前段时间的学习状态不是很好,心态浮躁,这次的下跌也算是给了自我一个教训,提醒自我要在课堂上认真听讲,不做小动作,不随意讲话,认真对待每一堂课,每一个教师知识点,千万不能因为学业的繁杂而丧失掉对此的信心,不能因为不喜欢一门科目就不去重视它,不去向它投注精力与精力,而是应当,培养对学习新知的热爱,突破自我的极限,期望下一次考试中能够证明自我的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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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怎么写参与创建文明城市倡议书

范文类型:倡议书,全文共 95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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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广大青年朋友们:

宿松是我们共同的家园,建设一个“开放、融合,创新、超越”的美丽宿松,是全县人民共同的愿景和追求。青年是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力量,理应身先士卒做表率,主动作为,勇于担当,成为创建文明城市的生力军和突击队。为此,共青团宿松县委员会特向全县广大青年朋友们发出如下倡议:

一、凝心聚力,争做“文明城市创建”宣传者

广大青年朋友们要充分认识到文明城市创建的重要意义,带头做好文明城市创建的宣传员以及讲解员,利用传统媒介和新媒体平台,采取广场咨询、流动宣传和志愿服务活动等方式宣传文明城市创建的意义,提高全县人民对文明城市创建的知晓率、支持率及参与率,在全县上下汇聚起一心一意谋发展、聚精会神干事业的磅礴力量,奋力开创新常态各项事业发展新局面。

二、主动作为,争做“文明城市创建”践行者

全县各级团队组织要广泛开展“青春担当•志愿创城”主题青年志愿服务活动,集中组织开展“做一天城管、做一天交警、做一天环卫工、做一天文明宣传员”系列志愿服务活动,引导团员青年积极参与交通文明劝导、维护县容县貌、环境卫生整治和关爱社会弱势群体等社会公益活动。青年志愿者要主动到交通场站、公园广场开展志愿服务、公益宣传。青年创业者要坚决杜绝店外店和乱摆乱放等现象,做到座商进店、行商入市。青少年学生要广泛参与到文明校园创建中来,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思想文化素质,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广大团员青年要以自己的实际行动践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争做文明的播种者和践行者,为文明城市创建贡献自己的力量。

三、带头示范,争做“文明城市创建”引领者

青年朋友们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身体力行争做表率,影响更多的群众参与志愿服务,共同做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在争创文明城市过程中,青年朋友们要冲锋在前,勇挑重担,不计得失,甘于奉献,发现不良行为,要主动制止,帮助改正,努力形成由青年带动、群众广泛参与的良好格局,营造“青春担当,志愿创城”的良好氛围。

青年朋友们!我们既是文明城市的创建者,更是文明城市的受益者,投身于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努力,从自己做起,从现在做起,从点滴小事做起,为文明城市创建工作贡献青春、智慧和力量。

共青团宿松县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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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对预售商品房适用惩罚性赔偿实务问题分析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321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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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商品房适用惩罚性赔偿实务问题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于XX年发布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了恶意欺诈和违约应当予以惩罚性赔偿的情形。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 和”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笔者认为在预售商品房合同中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是符合社会经济生活需要的,对于维护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交易秩序,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将起到良好的法律效果。但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在实务运用过程中,尚有诸多不完善之处。

第一、关于《解释》规定的 “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和“无法取得房屋”而提起惩罚性赔偿规定的分析:

一般来说,签订合同后,购买房屋的买受人能够按照约定的时间取得房屋、取得房屋产权、所取得的房屋能够正常使用,就实现了合同目的。因此,出卖人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而无法取得房屋产权、因其他原因未能在约定或者法定期限内取得房屋产权、因房屋质量问题致使买受人无法正常居住和因出卖人履行不能致使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等情形均属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和“无法取得房屋”的情形。 然而《解释》的规定只涉及其中部分情况,对于其他 “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和“无法取得房屋”的情况则未规定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责任,仅规定了或者支持解除合同,或者支持追究违约责任、赔偿损失。因此,《解释》第八条规定对于购房人的保护力度显得不够。

此外,《解释》第八条规定的二种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情形尚不能解决现实中出现的如下问题:

1、如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后又与第三人签订合同,但房屋并未交付给买受人或者第三人,买受人或者第三人是否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责任?由于买受人或者第三人是否可以实现合同目和取得房屋均处于不能确定状态,买受人不能主张解除合同及惩罚性赔偿责任等权利,但是根据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买受人因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第一个合同的买受人)的事实,第二个合同的买受人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责任。在此情形下,第一个合同的买受人既不能主张惩罚性赔偿责任,也不能主张违约责任。因为对于第一个合同的买受人来说,其尚不能证实自己不能实现合同目和取得房屋。这种基于签订合同顺序的不同,而享有不同权利的规定,对签订合同在先的保护反而不利。 同时,根据第九条的规定,第二个合同的买受人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责任,但其前提条件是“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如果主张合同无效, “一房二卖”却并非《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可以主张合同无效的情形,而且根据《解释》第二条、第九条和《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导致合同无效”明显是指出卖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的情形。那么买受人只能主张撤销或者解除合同,而如果主张撤销或者解除合同仅仅因为出卖人“一房二卖”,那么第一个合同的买受人也就应当可以同样的理由主张该项权利。但是根据该解释第八条的规定第一买受人却不享有任何权利,而只能等待出卖人是否履行合同,即能否实现合同目的和取得房屋,这显然对第一个合同的买受人的权利救济不足。

2、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情形下,如果合同签订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而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因第三人主张抵押权而无法交付房屋的,当然属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和“无法取得房屋”,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如果买受人取得房屋后,由于第三人主张抵押权致使买受人不能正常地占有、使用房屋的,买受人“合同目的不能完全实现”,买受人是否仍然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责任规定不明。

另外,除《解释》采纳列举式规定的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几种欺诈和恶意违约的情形以外的其他情况,现实中较常见的其他严重的欺诈行为还有:开发商不具备开发商品房的主体资格;所销售的商品房商品房的权利出现严重瑕疵,如开发商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谎称验收合格的;根本不能实现的欺诈性售楼广告,等等,这些欺诈行为也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第二、对惩罚性赔偿数额确定的评析

《解释》的惩罚性赔偿数额是裁定和弹性的规定。如果出现《解释》列举的五种情形之一,购房者请求惩罚性赔偿,法院判决给付的赔偿数额最高是已付购房款的一倍。虽然法官可通过具体案情,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欺诈造成的后果、购房人受侵害的程度、开发商的经济状况作出综合考量,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有利于实现个案公平,但这种不确定的过于弹性的规定,赋予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容易造成司法腐败,也给购房者追究预售人责任带来了不确定性。

第三、确定惩罚性赔偿对保护购房人利益作用的分析

根据《解释》中第8条、第9条的规定,购房人要主张惩罚性赔偿,必须是“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以及“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购房人如果能够取得房屋,就不能适用这两条惩罚性赔偿的条款。预购人订立预售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取得房屋所有权,实践中,预购人为了能够取得商品房,即使出现《解释》中规定的五种可以获得不超过一倍赔偿的情形时,出可能主动放弃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权利。而且《解释》第9条规定的“故意隐瞒”中的“故意”很难认定。如果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谁主张,这举证”的原则,由购房人举证证明开发商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的事实,或者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等情形,对购房人的要求过于苛刻,而且在法律实效上也制约了购房人请求惩罚性赔偿的实现。

根据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当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时,让其受到惩罚性赔偿才有意义与必要。《解释》中不仅在出卖人在签订买卖合同有欺诈行为时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的责任,而且在其有违约行为时也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对于民事主体的基本民事责任,应当由法律作出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自行作出司法解释是不适当。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努力调整《解释》,保持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规定上的统一,对商品房预售过程中的欺诈行为无区别地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予以惩罚性赔偿,以保持法律适用上的平等。至于商品房出卖人的违约行为,应充分运用现有合同法中关于违约责任的赔偿规定,对买受人受到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一并予以赔偿。

注释:

参见祁宏斌:《论商品房买卖纠纷中惩罚性赔偿责任》,载法律图书馆网。

参见祁宏斌:《论商品房买卖纠纷中惩罚性赔偿责任》,载法律图书馆网。

参见陈耀东:《再论购房者的消费者地位及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对《解释》第8条和第9条的质疑与评析》[j].《中国房地产》第8期。

参见陈耀东:《再论购房者的消费者地位及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对《解释》第8条和第9条的质疑与评析》[j].《中国房地产》第8期。

参见高原:《论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惩罚性赔偿》,载法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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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在招商引资民营经济总结表彰会议上的讲话_民营招商_网

招商引资民营经济总结表彰会议上的讲话

同志们:区委、区政府今天在这里召开大会,隆重表彰二○○三年度在全区三个文明建设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总结部署全区招商引资和民营经济工作,动员全区上下进一步解放思想,乘势而上,以更高的要求、更新的举措、更大的工作力度,努力开创招商引资和民营经济工作新局面,推动全区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更快更好地发展。首先,我代表区委、区政府向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示热烈地祝贺!向为建设台儿庄、振兴台儿庄做出优异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全区广大干部群众,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下面,我根据区委、区政府研究的意见,讲三个问题。一、总结经验,弘扬先进,坚定加快发展的信心去年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们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依靠全区广大党员干部群众,解放思想,扎实工作,抢抓机遇,加快发展,战胜了前进道路上的各种困难,超额完成了年初确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预期目标,全区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呈现出多年来未有的良好发展势头。去年全区国内生产总值完成36.6亿元,同比增长15.8%,增幅为1996年以来最高;地方财政收入完成1.2亿元,同比增长24.7%,为1996年以来最高;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7.8亿元,同比增长70.1%,为建区以来最高;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完成12.1亿元,同比增长25.6%;用电量增长14.3%,人口出生率控制在 ‰以内。这些成绩是全区上下经过艰辛努力,战胜春季“非典”疫情、夏秋旱涝灾害、交通要道整修、矿业停产整顿等诸多困难取得的。可以说,我们遇到的困难比预料的要大,但取得的成绩比预料的要好。成绩的取得,得益于我们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把握了跨越发展的正确方向。省委工作会议和市委全委会议结束后,我们进一步提升了工作标杆,提出了加快推进人口小区向经济强区跨越的总目标,确立了着力解决“三个关键问题”,突出抓好“五项重点工作”,确保“三个增加”、推动“三个文明”协调发展的基本思路,使之成为激励人心、凝聚士气、全力奋进的新动力,为实现全区经济社会跨越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得益于我们把握大局,突出重点,抓牢了跨越发展的关键环节。始终坚持把招商引资作为经济发展的重中之重。去年,全区引进项目248个,合同利用外资15.1亿元,实际到位资金8.71亿元,比上年增长31%。坚持把重点项目建设作为拉动经济发展的龙头。全区新上投资过千万元的项目43个,其中投资过亿元的项目8个,成为建区以来项目开工数量最多、投资规模最大、建设成效最明显的一年。坚持把开发区建设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完善设施,优化发展环境,5平方公里的起步区初具规模。得益于我们着眼长远,培育特色,打造了跨越发展的竞争优势。把培植优势产业作为加快发展的突破口。充分发挥矿产资源丰富、运河水运便利和现有工业基础优势,大力培植了煤炭、水泥、造纸、纺织、石膏五大产业,资源优势正在逐步转化为经济优势。把发展农业产业化和标准化作为致富农民的根本途径,继续实施了农业结构调整“万户示范工程”和“造绿富民”工程,桑蚕、林果、“三水农业”等特色产业初步形成,农民收入稳步增长。得益于我们转变作风,求真务实,营造了跨越发展的浓厚氛围。在全区倡导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着力提高各级干部的决策能力和执行力。继续实行党政机关目标管理责任制,把每一项指标和工作任务进行细化、量化,严格考核奖惩,把干部群众的潜能变成显能,工作热情转化为工作效能,在全区迅速掀起干事创业、加快发展的热潮,形成了以实绩论英雄,靠发展比高低,按成果行奖惩的发展氛围。得益于我们执政为民,办实事、解难题,激发了跨越发展的强大动力。坚持把维护群众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高度重视社会弱势群体生活保障工作,卓有成效地实施就业和再就业工程,全面推进各项社会事业,有力地维护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对区、镇在编机关人员、教师和离退休人员落实了人均增资160元的政策,真正把经济发展的成果反映到工资增长上。在过去的一年里,各级党政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各行各业各部门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广大党员和干部群众展现出良好的精神风貌,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今天受到表彰的就是他们当中的优秀代表。概括他们的事迹,集中表现为五种精神。一是知难而进,勇往直前的创业精神。全区各3万吨,发电6560万度,实现利税1.01亿元,创历史新高;新宏煤矿、热电厂二期、天工织造等项目相继正式投入生产,精梳纱项目正在安装设备,实现了安全生产与规模扩张的双赢。鲁棉公司新上5万纱锭技改工程投产运营,已形成10万纱锭的生产规模,同时不断拓宽销售渠道,实现出口创汇 万美元,成为全市重要的出口创汇企业。万通公司克服困难,多方筹措资金,投资5000万元的昊申纸业、双龙纸业项目已建成投产,投资1.3亿元兴建的鲁台造纸机械项目正在加紧建设。一方膏业投资2.8亿元的膏粉加工项目已投入生产,5000万平方米石膏板生产线正在建设。张山子煤业公司克服矿业停产整顿等不利因素的影响,去年生产原煤16万吨,销售收入、实现利润、利税同比分别增长20%、34%和27%。二是大胆实践,争创一流的开拓精神。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克服困难、协同作战、强力推进开发区建设,初步形成了“三纵五横”道路框架,新增标准厂房建设面积5万平方米,入园企业总数达到50家,被评为全市10个强园区之一,成为财政增收和安置就业的新亮点。区交通局敢为人先,视困难为机遇,争项目、跑资金,加快道路建设,新增公路86.1公里,改建公路31.6公里,城乡交通状况大为改观。区粮食系统干部职工,不等不靠,自找出路,全区6处粮所全部被评为山东省农村粮食经营企业100名经济效益排头兵称号,区粮食局也被评为全省粮食系统规范化仓储管理先进单位。涧头集镇自我加压,民营经济发展、招商引资、中心镇建设等工作走在了全区前列。马兰屯镇优化环境,强化服务,引资新上的翔宇5万吨玉米淀粉生产线、大千塑业、永诚水泥、艺源水泥、天顺木业等企业陆续投产运营,经济发展驶入了快车道。运河街道北关、西关居委会、马兰屯镇闫浅村、涧头集镇涧头村、泥沟镇东大庄子村等村(居)带领群众奔康致富,民营经济快速发展,经济实力显著增强,被评为市级经济强村。三是求真务实,埋头苦干的敬业精神。这次受到表彰的许多先进典型,自觉地服从服务于经济工作的大局,恪尽职守,为全区经济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区农业局、国土资源局、水务局、农开办等农口部门发扬“四千四万”精神,积极发展“项目农业”,涝洼地整理二期和一批水利工程项目相继开工建设,农业基础设施不断完善。区经贸局加强服务指导,区属企业运行状况明显改善,各项经济指标比去年有较大幅度提高。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等单位积极组织税费收入,搞好资金运筹,保证了区镇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正常发放。区科技、教育、卫生、环保、计划生育等部门干部职工在平凡的岗位上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忘我工作,为实现全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四是不图名利,甘当公仆的奉献精神。各级各部门以建设台儿庄、发展台儿庄为己任,不辞劳苦,攻坚克难,立足本职,默默奉献,为加快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区供电局强化中心意识和服务意识,为全区经济发展提供了及时便捷的供电服务,被评为全市招商引资先进单位。区建设系统认真做好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为加快城市化进程做出了贡献。区政法各部门发挥主力军作用,积极开展“苏鲁边界平安区”创建活动,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有效维护了全区社会稳定。区经济环境投诉中心协调配合政法部门严厉打击“三强”、“五霸”,大力整治经济发展环境,受到投资者的一致好评。区金融部门努力改善金融服务,为全区经济发展提供了资金支持。五是不骄不躁,乘势而上的进取精神。在这次受到表彰的先进典型中,有不少是过去的老先进,他们的共同特点是面对已取得的成绩谦虚谨慎,不骄不躁,视荣誉为压力、为动力,不断进取。区民政局认真落实社会救助和拥军优抚各项政策,弱势群体得到了及时救助。区组织、人事部门深入实施“三级联创”、农村党员致富、村级创业和党员素质“四大工程”,在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抓好基层组织建设等方面取得了很大成绩。区广播电视等宣传部门正确把握舆论导向,积极开展对内对外宣传,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重要决策、重大举措和提高台儿庄区知名度发挥了应有作用。区人民医院努力提高医护服务质量,被评为市级“百姓满意医院”。新华书店从满足群众需要出发,积极调整经营策略,取得了良好业绩。在去年的工作中,全区涌现出众多的先进典型,这里不再一一列举。这是全区人民的光荣和骄傲,是我们事业兴旺发达的重要标志,是振兴台儿庄的希望所在。区委、区政府号召,全区人民要向先进模范学习,迅速掀起一个学先进、赶先进的热潮,努力把我区现代化建设推向前进。同时,也希望这次受到表彰的先进典型,要谦虚谨慎,戒骄戒躁,正确对待党和人民给予的荣誉,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迎接新的挑战,再创新的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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