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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纪律处分条例原文与2018对比(热门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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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_条例_网

范文类型:条例,适用行业岗位:招投标,全文共 570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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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

为了规范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制定了《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20xx年《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欢迎大家阅读。

《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

(20xx年5月28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维护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市场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是指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国家融资的项目、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及援助资金的项目和其他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前款所列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应当列入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目录。

第三条 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行综合监督管理与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行政监督与招标投标交易相分离的监督管理体制,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平台,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公开。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简称综合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二)制定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交易规则、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三)协调处理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争议和矛盾,依法查处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四)建立和管理公共资源综合评标专家库,建立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信用管理体系;

(五)建立联动执法工作制度,协调招标投标执法工作,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活动;

(六)推进招标投标信息化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信息、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简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监察部门依法对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为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的交易场所,不得行使或者代行行政审批权,不得从事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平台建设,利用信息网络开展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 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社会监督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的舆论监督。

第二章 目录和程序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目录,并公布实施。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目录制定、调整,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论证或者听证。

第八条 列入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目录的项目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接受监督管理,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未列入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目录的项目,招标人可以自愿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并接受监督管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得收取交易费用,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需收费的,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补偿运营成本原则核定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立由制度规则、信息系统、运行机制和必要场所构成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交易保障、信息服务和监督支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交易、服务、监督信息系统,整合和共享市场信息、信用信息、监督信息、专家资源信息等,实现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

第十条 招标项目的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在项目审批、核准之日起十日内,将项目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公示。

第十一条 项目具备法定招标条件的,招标人应当持项目审批、核准文件等材料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招标登记手续。对委托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还应当提供委托合同、招标代理资质等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人应当在发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同时,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报送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规定的媒体和省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的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招标人发布的招标信息应当一致。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前二十四小时内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资格预审专家或者评标专家。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抽取的,应当经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评标专家的抽取信息应当保密。

第十五条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当事人应当遵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评标现场工作规程,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开展开标、评标活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按照规定将招标投标资料和现场监控音像资料及文字记录整理、归档、保存,提供查询服务,为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监督提供条件。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在公共服务平台公示中标候选人名称及排序、投标报价、资质情况、质量目标、履约期限、项目经理情况、业绩情况等信息,公示期不得少于三日。评标委员会否决所有投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依法确定中标人。特殊工程招标投标项目,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招标人可以委托评标委员会从其推荐的合格中标候选人中,以公开透明、随机产生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约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一致,不得另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人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报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 交易行为监管

第十九条 招标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二)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歧视潜在投标人;

(三)擅自中止、终止招标;

(四)拒绝签订合同或者提出额外附加条件;

(五)与投标人串通;

(六)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投标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他人名义、借用资质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二)串通或者通过行贿等违法手段谋取中标;

(三)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明材料进行投诉;

(四)拒绝签订合同或者提出额外附加条件;

(五)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借用他人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二)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三)在代理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泄露应当保密的信息以及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文件资料或者伪造、变造文件资料;

(五)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

(二)接受单位、个人提出的倾向性意见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三)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玩忽职守等渎职行为;

(五)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举报受理和投诉处理机制,向社会公布投诉的途径和方式。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协调、监督处理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向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诉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告知投诉人;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处理答复。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二十四条 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五条 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并互通情况。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履约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并将结果通报综合监督管理机构。

第四章 专家和专家库

第二十六条 省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跨行业、跨地区的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市(州)、县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协助建立、管理专家库。评标专家实行分类管理,专业分类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第二十七条 实行评标专家资格管理制度,符合国家有关评标专家条件的人员,由个人或者单位向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或者推荐,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收到申请或者推荐后,应当组织对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行评审,并在评审后三十日内回复。对于符合条件的,确认其评标专家资格,纳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综合监督管理机构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开展评标专家的培训。

第二十八条 省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和完善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建设管理办法及其配套制度,健全评标专家准入、考评、退出机制,实行定期更新和动态管理。评标专家应当依法履职,公正评标。对评标专家因身体健康状况、业务能力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应当及时调整;对因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第二十九条 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管理、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之便非法干预评标专家抽取活动或者获取、泄露评标专家信息,不得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谋取非法利益。

第五章 信用体系建设

第三十条 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互相通报招标投标交易和合同履行信息、行政管理和司法等信息,建立信用档案,实现信息数据的共享使用。

第三十一条 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信用档案,健全招标投标诚信评价体系,开展招标投标信用评价,及时在公共服务平台公布评价结果,并向政府信用管理部门报送信用信息,实现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互认共用。

第三十二条 招标投标违法违规信息记录和信用评价结果应当作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的评审因素。

第三十三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将本部门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通报综合监督管理机构。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处理决定信息后五日内,将当事人违法违规不良记录在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布。

第三十四条 招标投标行业协会应当在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指导下,组织开展诚信教育和行业自律活动,协助建立健全信用体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在场外进行交易或者规避招标的,由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拒不改正或者无法改正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由有关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一)未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按照规定时间报送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

(二)未将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在规定的媒体和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的;

(三)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公示中标候选人有关情况的;

(四)确定中标人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向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

(五)合同签订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报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取消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三年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与交易活动的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永久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与交易活动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评标专家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省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在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告,并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专家库的管理、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综合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由有关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查处,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协调监督;对于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需要回避、没有行政监督部门查处或者行政监督部门查处职责交叉的,以及特别重大的违法行为,由综合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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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监督条例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全文共 113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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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

线索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多少日内提出?

答:30日。

012

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该履行什么手续?

答: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拟订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对需要谈话函询的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013

谈话应该怎么进行?

答:谈话应当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或者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陪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过程应当形成工作记录,谈话后可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

014

函询怎么进行?

答: 函询应当以纪检机关办公厅(室)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被函询人为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或者被函询人所作说明涉及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直接回复发函纪检机关。

015

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多少日内办结?

答:30日。

016

谈话函询工作根据不同情形应该如何处理?

答:(一)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澄清;(二)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三)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017

如何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

答: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履行审批程序。被核查人为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纪检机关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018

初核情况报告是由负责人签名备查还是核查组全体人员?

答: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

019

关于初步核查,承办部门应当如何提出处置建议?

答:综合分析初核情况,按照拟立案审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

020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部门应当怎么办?

答:应当起草立案审查呈批报告,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审查。

021

对严重违纪涉嫌犯罪人员采取审查措施,应当在多长时间内通知被审查人亲属?

答:24小时内。

022

审查时间有什么规定?

答: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纪检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

023

立案审查后,应当由谁与被审查人谈话?

答: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与被审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讲明党的政策和纪律,要求被审查人端正态度、配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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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干部任用条例

范文类型:条例,适用行业岗位:部长,全文共 103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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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在选人用人上,我党走过了跑官要官、用人唯亲、火箭提拔、过度以分取人等弯路,新版《干部任用条例》的出台目的是为贯彻以来中央精神,把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落实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去。好干部的脱颖而出,才能保证党和国家的长久发展,才能确保民众的安居乐业。因此各级党委及组织部门在学习新版干部任用条例时,应深刻理解条例中的三大支点。

坚持党的领导把关作用。我党长期在工作中坚守着吃苦耐劳、敢为人先的光荣传统。因此在选拔任用干部中,也必须坚持发挥领导带头作用,各级党组织要主动牵头干部任用工作,创新思维和工作方式,充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干部队伍组成结构,形成梯度合理、时间合理、差异合理的选人周期。同时要做好严格的把关工作。既要对党自身从严把关,更要对选拔和监督干部严把关。只有坚持好党的领导把关,才能确保干部选拔公平公正的底线,所选干部思想政治素养的底线。

凸显民主的话语权地位。自习履新以来,党的群众路线再次成为全民热词,也唤醒了多少干部对于党的宗旨为人民服务的记忆。在一个强调政务信息公开透明及时的今天,在一个互联网发达、消息光速传递的今天,在一个民族思想解放浪潮一波波袭来的今天,民主话语权地位愈发重要。新版干部任用条例也传递出了坚持干部工作的群众路线,坚持群众公认,充分发扬民主,改进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提高干部工作民主质量的信号。领导一句话拍板用人的时代已过去。凸显民意,正成为干部任用最强音。

深化考察工作的全面性。我国自古就有不拘一格降人才、德才兼备的用人要求。要有效避免高分低能、有才无德之辈为干部队伍抹黑,必须以深化干部考察工作为抓手。墨子曾说过“听其言,迹其行,察其所能而慎予官。”在任用干部考察期间不能只听少数人的一面之词,眼球也别慌着聚焦拟提拔者的成绩数据。多去实地看看,来点“微服私访”的考察,多听听旁观者意见,出点“德考”选择题做一做。要用全面细致的考察工作换取好干部的脱颖而出。全方位的了解一名干部,是干部任用前的最后防线,理应高度重视。

司马迁在史记中曾说过“为官择人,不可造次。用一君子则君子皆至;用一小人,则小人竞进矣。”一名好的干部对于我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各级党委和组织部门也要利用此契机认真学习贯彻新版干部任用条例,愿更多的贤能之人能真正脱颖而出,为建设社会主义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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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条例,适用行业岗位:建筑,工程,全文共 459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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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__________ ,以下简称甲方;

施工单位: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促使双方互相创造条件,搞好配合协作,多快好省地完成国家的基本建设任务,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__________总则

一,工程名称:__________ 。

二,国家(或各部委,或省,自治区,市政府,计委,建委等有关单位)对工程的批准投资计划,工程项目表,申请建筑许可执照,计划任务书,初步设计,总概算等文件号。

三,工程编号:__________ 。

四,工程地点:__________ 。

五,工程范围:本合同全部工程建筑安装面积共计______________平方米(各单项工程建筑安装面积详见工程项目-览表)。

六,工程造价,本合同全部工程施工图预算造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各单项工程造价详见工程项目-览表)。

第二条:__________工程期限

本合同全部工程自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开工至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竣工(各单项工程,中间交工工程开、竣工日期详见工程项目-览表)。

在组织施工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得顺延工期,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并通过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期限:

一,因天灾或人力不能抗拒的原因被迫停工者;

二,因甲方提出更变计划或变更施工图而不能继续施工者;

三,因甲方不能按期供图,供料,供设备或其所供材料,以及设备不合规格要求,被迫停工或不能顺利施工者。

第三条:__________施工准备

一,甲方在开工前应办妥征地拆迁;申请领取建筑执照;清除施工场地范围内影响施工的原有管线,绿化等障碍物;解决施工用地(包括材料,构件的堆放和中转场地,搭建大型临时设施用地);解决施工用水源,电源和运输道路的接通;向乙方提供所有工程设计图纸;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交底。

二, 乙方在开工前应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和熟悉图纸,参与设计交底,编好施工图预算,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进行现场平面布置,搭建施工临时设施,安排施工总进度计划,储备材料,加工构件,做好一切施工准备。

第四条:__________物资供应

一,本合同全部所需材料按下列第( )项供应方式办理:

1,特殊材料,统配部管材料及统配部管机电产品,均由甲方负责采购供应至乙方指定地点,其它材料均由乙方负责采购供应;

2,统配部管材料由乙方负责办理申请,订货,调剂使用。特殊材料及统配部管的机电产品由甲方负责采购供应至乙方指定地点,其它材料均由乙方负责采购供应;

3,包工不包料工程,全部材料由甲方采购供应到现场或指定的加工地点。

4,......

二,成套设备和非标准设备,由甲方负责办理申请、订货及加工,引进成套设备在交付乙方前,甲方应负责商品检验。在施工现场加工的非标准设备,甲方可委托有条件的乙方加工。

三,工程所需材料如因供应部门的规格品种或材质不能满足工程所需要求,必须以其它规格品种代替或加工处理时,应事先取得原设计单位和甲乙双方的同意,在办理有关手续后实行,由于代用或加工而发生的量差、价差及加工费,由负责供应之一方负担。

四,凡应附有合格证明的材料,在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验证,如无证明,须经试验合格方准使用,其试验费应由负责供应之一方负担。

五,由甲方负责供应的材料和设备,如未按期供应或规格质量不符要求,经双方努力仍无法解决,因此造成乙方的损失,由甲方负担。

第五条:工程款结算

一,本合同全部工程造价的结算方式,按下列第( )项办理:

1.以施工图预算加增减变更预算进行结算;

2.按施工图预算加系数包干确定包干造价,包干范围以外的费用,另按有关规定调整包干造价;

3.按标准施工图单方造价包干,包干范围以外的费用另按有关规定调整包干造价;

4.包工不包料工程,按包工预算定额或人工费包干办法结算。

5.......

二,本合同自签订生效之日起,甲方应在________日内按工程造价总数__________元的百分之______一次拨给乙方备料及施工费。工程进行期间,甲方应审查乙方提供的完成工作量统计月(季)报表,并据此拨给工程进度款。工程未竣工验收前,可预留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_______的尾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后全部付清。(基本建设投资拨款改贷款之后,贷款办法按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__________施工与设计变更

一,乙方在组织施工中必须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要根据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以及设计要求组织施工,要求全部工程达到合格标准。

二,在组织施工中,要坚持按图施工,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设计,如遇下列情况造成乙方窝工、返工和材料、构件的积压倒运,劳动力,机械调迁等损失,应由甲方负担:

1.施工中发现设计有错误或有严重不合理的地方,乙方应以书面通知甲方,由甲方在七天内与原设计单位商定提出修改或变更设计文件,经甲乙双方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准继续施工;

2.施工中如遇设计变更后超出原设计标准或规模时,须经原批准单位审批同意,甲乙双方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施工。在设计变更尚未批准前,任何一方不得强行施工;

3.在施工中如遇中途停建,缓建,甲乙双方对在建工程应商定做到安全部位。

三,在施工中由于乙方本身原因造成的停工,返工,材料,构件的倒运,机械二次进场等损失,均由乙方自行负担。

四,乙方要严格执行隐蔽工程验收制度,凡隐蔽工程完成后,必须经过验收作出记录方能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一般隐蔽工程由乙方自行检查验收,并作好记录;重大或复杂隐蔽工程应由乙方书面通知甲方和设计单位共同进行验收,并办理隐蔽验收手续。如甲方与设计单位届时未参加,乙方可自行检查验收,并应作好记录,甲方应予承认。如甲方以后提出检查时,检查结果不符合要求者,其检查费用由乙方负责;符合要求者,其检查费用由甲方负责。

五,在组织施工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甲方对某个单项工程提出加快提前完成而采取特殊施工方法时,因此所增加的各项施工费用,应由甲方负担。在组织施工前,甲乙双方应办妥改变施工方法的手续。

第七条:__________竣工验收,结算与保修

一,乙方在单项工程竣工前________日,应将验收日期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届时验收,如甲方不能按期参加验收,须提前通知乙方,并与乙方另行商定验收日期,但甲方必须承认乙方的竣工时间。甲方推迟验收,其间所发生的管理费和各项损失均由甲方负担。

二,竣工工程经检验合格,从验收之日起_________天内乙方向甲方移交完毕,如甲方不按期接管, 致使已验收工程发生损失, 应由甲方负担.

三,某项工程中之单项工程如需单独移交甲方,以便由另一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在移交时甲乙双方应办理中间验收手续,作为竣工工程验收之依据。

四,在进行竣工工程验收中,如发现不合格须返工或修理补做的部分,双方在验收时应议定修补措施和期限,由乙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完成后经验收合格再行移交,因此而发生的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工程已基本竣工,如遇某种材料或设备双方均无法解决,致使该项工程不能全部按期竣工,经双方研究同意,可作减项竣工,并对已完成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和办理移交手续。

六,竣工工程验收以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检验标准及施工图为依据。在进行竣工验收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以下条件:__________

1.增减工程变更的有关手续和其它洽商记录;

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中间交工验收记录;

3.提供竣工图的工程,如工程变更不大,施工单位应尽量在原施工图上加以注明,提交甲方存档。工程变更较大的,由甲方自绘或委托设计单位绘制竣工图。

七,乙方在单项工程竣工验收_______天内,应将竣工工程结算件送交甲方进行审定,甲方接到竣工结算件后应在________天内审定完毕,如到期未审定完或未提出异议,即视同同意结算,XX银行据以拨款。

八,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对施工的土建工程质量负责保修一年,采暖工程保修第一个采暖期。在保修期间,确因施工责任造成的屋面漏雨,管道漏水,漏气,堵塞等质量事故,应由乙方负责修理,并负担全部修理费用。

第八条:__________奖励,惩罚与仲裁

一,乙方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提出修改设计的合理化建议,经甲方和原设计单位同意方可施工,由此而节药的工程投资,百分之_______归乙方,百分之_______归设计单位。

二,由于乙方责任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日期竣工,以竣工验收合格日期计算,每逾期一天,应按该项工程的预算造价(包工不包料工程按预算人工费计算),由乙方偿付给甲方万分之________的违约金。如乙方采取措施提前竣工,每提前一天,由甲方付给乙方万分之_________的奖励。奖金由甲方收益中开支或从甲方节药的投资中支付。如甲方确无资金来源,可不实行奖罚条款,乙方应从全局出发,不因此推迟交工。

三,甲乙双方不得借故拖欠各种应付款项,如逾期不付,则视同贷款,拖延方应增付应付而未付款项的利息。

四,施工合同由各级XX银行监督执行。施工中的经济纠纷,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不能解决时,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可以提交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仲裁。

第九条:__________工程负责人和工伤事故

一,甲方派_____________同志为驻现场负责人,乙方派_____________同志为现场施工负责人,共同履行本合同的各项规定。

二,乙方有责任教育工人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安全施工,防火防盗。在施工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乙方管理不善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乙方负责,乙方不得因此影响工程进度。

第十条:__________合同份数及有效期

一,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其中正本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副本一式_________份,报送甲乙双方的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XX银行各一份存留备案。

二,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生效,在本合同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并结清尾款后失效。

第十一条:__________附则

一,本合同条款如对特别情况尚有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结合有关规定议定附则条款,作为本合同之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不得与本合同抵触。

二,本合同订立之前双方签订的工程协议书,在签订本合同后,可作为本合同之附件,与本合同抵触之处,以本合同为准。

第十二条:__________合同附件(均略)

一,工程项目-览表

二,全部施工图纸

三,施工图预算表

四,甲方负责供应材料,设备-览表

五,国家(或省,自治区,市政府,计委,建委等有关单位)对工程的批准投资计划,计划任务书等 份文件。

第十三条:__________其它条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单位(甲方):__________ (盖章)

代表人:__________ (盖章)

地址: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

银行帐号:__________

施工单位(甲方):__________ (盖章)

代表人:__________ (盖章)

地址: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

银行帐号: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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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两条例一准则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全文共 159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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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准则条例”即《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部署;是实现依规依纪治党,切实加强党内监督的治本之举;是对于不断提高管党治党制度化水平,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具体要求。

作为一名镇党委书记,一名基层党员干部,我清醒的认识到“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意义。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党有党纪。党纪只有严于法律,党才能管党治党,共产党的执政党地位才能永不褪色。这三项内容的出台是对所有共产党员的教育和震慑,也是向广大老百姓的郑重承诺。共产党员廉洁、纪律作风建设只有“加油站”没有“停靠站”任何“歇歇脚”、“喘喘气”的想法都要不得。越是时代需要,越要保持力度,敬终如始、一抓到底,做到思想不能疲、劲头不能松、措施不能软,一鼓作气抓下去。一步一步地迈,步步踩实;一样一样地抓,样样抓紧;一件一件地做,件件做好;逐项逐项地改,改则见效;逐事逐事地促,促则升华。使思想整改措施真正落地生根,把好事、实事、暖事做到群众心坎上,真正成为群众的满意公仆,常抓不懈,久久为功,实现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斗争、作风建设的根本好转。

作为一名镇党委书记,我有责任和义务,要组织党政班子成员、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原原本本、认认真真学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全部内容。我更要带头学习,亲自部署、牵头执行,形成浓厚的学习氛围,确保学习落实不打折扣。“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深刻阐释了领导以身作则的重要性,风清则气正,气正则心齐,心齐则事成。坚持“五个贯穿始终”实现思想进一步提高,纪律作风进一步转变,为民务实清廉形象进一步树立。思想是根本,是核心。触及思想、触及灵魂,只有在思想上把各类模糊、认识厘清了,把各种偏差校正了,才能在行动上有方向、有目标,在纪律作风上有改进、有完善,在灵魂深处有信仰、有坚持。

作为一名镇党委书记,我要进一步加强执纪监督。全面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廉政、管业务必须管廉政、管工作必须管廉政”。要落实好自律的要求,各办所在部署、研究工作时必须把廉洁、纪律作风摆上议事日程,做到经常过问、研究、部署和检查,做到反腐倡廉工作经常讲、反复讲。“为政不在言多,须息息从省身克己而出;当官务持大体,思事事皆民生国计所关”。作为一名乡镇领导、基层干部更是与广大人民群众联系更为直接,更为密切,更是与人民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转变纪律作风,按照的指示精神,严把廉洁、纪律作风建设不放松,提高办事效率。同时,创新执纪监督方法,挖掘好家训、好家规和好家风,用来教育、规范干部的行为。“水可载舟亦可覆舟”,做到“敬畏法律、珍惜现在、不忘责任、自立慎独”,当个好官,当个清官,才会无愧于党和人民,无愧于自己和家庭。不断增强拒腐防变能力,牢记权力就是责任,镇纪检部门要落实监督责任,把执纪监督问责做深、做细、做实,坚定维护党纪、党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抓好建章立制,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做到用好的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强化制度规范执行力,从心底里把党规党纪当成高压线、警戒线,使规章制度真正起到防火墙、防波堤的作用。

作为镇党委书记,狠抓、严抓全镇工作,深入学习、领会“一准则两条例”,坚定自己立场,进一步增强组织纪律观念,自觉遵守党纪不动摇,执行党纪不走样。讲规矩守纪律,管好身边的人和自己。用《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来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要发挥党员干部带头示范的作用,积极传播正能量。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履行党员权利义务,把纪律挺在前面,自觉遵章守纪,不触红线、不逾越底线。务实工作,服务好群众。进一步加强纪律性,提高执行力,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服务理念,踏踏实实做事,认认真真为人民服务,发扬共产党员的优良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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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条例,适用行业岗位:建筑,工程,全文共 80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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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原则,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将地处都江堰成都至都江堰客运铁路支线拆迁重建区地块1工程的水电安装部分承包给乙方施工修建。 2、开工日期:20xx年6月 日

竣工日期:20xx年 月 日

总日历日期: 天

乙方必须按此日历天数完成工程施工任务,逾期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3、施工内容:按建设方提的安装部分工程量清单完成其工程量。

4、施工质量: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水电安装、调试、运行符合合格质量标准。质量验收由甲方负责,乙方负责协助完成。

5、工程承包总价:工程承包总价暂按投标总价,即:4967817.00元(大写:肆佰玖拾陆万柒仟捌佰壹拾柒元)

6、工程结算:

6.1、按安装部分工程量清单的固定综合单价结算。

6.2、甲方按照工程总造价的12.00%(百分之十二 )收取乙方项目承包管理费(其中:空调设备单价不收取承包管理费),上缴方式在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时,按此比例收取。

6.3、甲方按国家规定的税率代扣代缴税金。(综合税率为3.84%) 7、付款方式:建设方将工程款拨付到甲方账户后,甲方分六次支付工程款给乙方:

7.1、第一次:基础完成之后,按合同工程总额的10%支付。

7.2、第二次:一层浇筑楼板砼浇筑完成后,按合同工程总额的10%支付。

7.3、第三次:工程主体完成后,按合同工程总额的30%支付。

7.4、第四次:进入水电管道安装,按合同工程总额的20%支付。

7.5、第五次:工程完工后,按合同工程总额的10%支付。

7.6、第六次:工程经过竣工验收后,按合同工程总额的10%支付。余下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一年后退还。

8、合同份数:一式三份,其中甲方一份,乙方二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待工程验收合格结清工程款后自然失效。

发包方(章): 承包方(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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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护士党员准则条例学习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护士,党工团,全文共 237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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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段时间,通过认真阅读、学习、理解、领会《廉洁自律准则》,深深地知道,党员干部要廉洁自律,是我们党历来坚守的铮铮誓言,而且早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毛泽东同志高瞻远瞩地提出了全党同志必须做好“两个务必”的著名论述,即“务必使同志们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使同志们保持艰苦朴素的作风。”目前,在深入贯彻精神,全面实现中国梦的新形势下,号召全党,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时刻保证党风廉洁自律的工作作风,加强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促进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深入开展反腐斗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这一段的学习,我有以下体会,不当之处,请领导批评指正。

第一,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践行廉洁自律,践行“三严三实”

当下,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改革发展稳定任务艰巨繁重,反腐败斗争面临严峻复杂形势。面对新阶段新形势新任务,我们更要以此为准绳,严以律己,廉洁自律,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从严治党,反对腐败,是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手段。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本任务是要全面端正党风,把党建设成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党,从而使人民的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一些腐败现象逐渐侵入我们党内,侵蚀着党的的肌体,腐蚀着一些党员干部。能不能通过抓党风廉政建设,反对腐败,端正党风,解决党内的腐败现象,关系到党组织能不能得到纯洁,关系到党的生死存亡。无论什么形式的腐败现象,什么性质的腐败行为,其本质上者是侵害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都是阻碍、破坏生产力的发展,都是与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背道而驰,也都是违背“三严三实”要求的。而腐败行为得不到惩处,腐败现象不能消除,践行“三严三实”,实现中国梦的重要思想就将成为一句空话。因此,必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纯洁我们党的队伍,使我们的党得到人民的拥护和支持。回顾我们党的历史,甚至我们国家的发展史,不难看到,只要党风正,政风正,党的组织纯洁,党员干部能廉洁奉公,廉洁为民,能真正践行“三严三实”,党就会前进,就会发展,人民群众就会拥护和支持,党领导的事业就会不断从一个胜利走向另一个胜利。反之,如果党风不正,党的组织、党员以权谋私,侵害人民利益,人民群众就会反对,党就会脱离群众,失去群众,就会遭受挫折。所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就是要严肃党的纪律,端正党风,使广大党员干部能立党为公,勤政为民,认真自觉践行“三严三实”。在这样的认识下,我总是要求自己,无论时下社会风气多么复杂,自己坚决做到廉洁、清白,在一些比如职称评审等关键时刻、敏感时刻,自己总能坚决顶住一切压力、一切方式,坚决拒绝一切那些行为,使自己永远保持“一身正气”的美好声誉。

第二,严于律己,身体力行,率先垂范,起模范带头作用

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是决定的因素。作为领导干部,我认为应该在四个方面做出表率。一是在学习理论、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上作表率。理想信念是灵魂,是动力、是方向。理想的动摇是最危险的动摇,信念的滑坡是最危险的滑坡。作为教师,我们一定要坚定信念不动摇,为党和国家的教育事业奋斗不止,贡献自己的所有了力量,在所不辞。二是在增强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自觉性上作表率。当下,多种思想、思潮混杂,多元的价值追求混乱了一些人的价值观,苦乐观、人生观、幸福观。我们作为人民教师,一定要在任何场合,无论是教师课堂,还是校园课外,都要以身作则,时时刻刻,事事处处传递正能量,宣传党的各想路线方针政策。三是在加强学习,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教学水平上做表率。学校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播的最好场所,我们作为教师,必须时刻响应党的号召,传递党的声音,充分利用好这一阵地,把我们的学生教育成为国家,为党贡献自己所有力量的接班人,让我们的事业不断发展下去,让我们的国家不断富强起来。四是在坚持从严治党,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上作表率。作为领导干部,就要襟怀坦白,光明磊落,一身正气。就要严于律己,身体力行,率先垂范,起好模范带头作用。通过自己的模范行动,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事事有痕迹,处处有成效。要时刻把学生的利益放在心上,要时刻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堂堂正正做人,勤勤恳恳工作,清清白白做官,干干净净做人,只有这样,任何时候、任何条件下,都能安得下心,守得住身,静得了神,睡的安稳。因为我们新闻与传播学院培养的人将来是媒体人,就目前媒体乱象,动辄以曝光要挟官员和富商,动辄以有偿新闻捞取好处,我时时刻刻经常提醒、教育、要求学生“手莫伸,伸手必被捉”,我也经常提醒自己,管好自己,也管好家人,管好部属,做到慎独、慎欲、慎权、慎微,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

第三,提高自身各项素质,无愧于人民教师这一光荣称号

我认为,学校一直以来是一块净土,是一块神圣的地方,我们身居净土,所教学生那么虔诚地来学习,有着纯洁单纯的知识渴求。我们身处神圣,所面对的学生那么恭敬于你的修养、学识。我怎么能愧对学生心中的纯洁、单纯和恭敬呢?所以,党和国家开展廉洁自律活动,是多么好的举措呀,我要以此为契机,抓好自身建设,在思想上,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发扬艰苦奋斗、爱岗敬业、踏实工作的精神。在作风建设上,求真务实,开拓进取,关心学生疾苦,积极为学生排忧解难。在组织建设上,积极做好各项工作,围绕教学中心工作,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配合学院班子做好各项工作。同时结合工作实际,继续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制度,按照中央、省、学校党委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定期进行自我检查对照,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防微杜渐。

以上这些,是我学习《廉洁自律准则》的一些体会,也是对自己的要求,不当之处,不到之处,敬请领导和同志们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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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监督条例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全文共 294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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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中央公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干部严格遵照执行。通过参加市纪委举办的《条例》专题讲座和工委组织的市直机关两个《条例》培训班的学习,使我对两个《条例》有了一定的认识,就学习和领会“两个条例”精神实质,谈点自己的认识和体会:

一、对两个《条例》的理解和认识

两个《条例》的实施,是我党理论实践发展的重要成果,坚持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体现了党内民主,加强了党内监督,保障了党的权利和先进性。两个《条例》作为党内加强纪律建设的配套措施,内容上是互相补充、互相配合的,总的共同点就是要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党的法规和制度建设,又各有特点、各有侧重。党内监督条例侧重于事前监督,监督对象是各级领导机关、领导干部和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纪律处分条例侧重于事后的处理,适用范围主要是违犯党纪,应该受到纪律追究的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这是一个不同的地方。还有一个不同的就是两个条例的依据和发源有所不同。党内监督条例总章规定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的党章制定本条例,依据是按照党章。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按照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际来制定的。

1、对《党内监督条例》的认识。党内监督不是一个新问题,党内制定一个党内监督的规范性文件,是党的建设的迫切需要,也是党内外强烈的呼声。首先,制定这个条例是全面推进党建工作的需要。xx大精神指出,要把我们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这个条例的制定,表明我们党在制度建设上有了新的进展和新的成果。其次,制定这个条例是我们严肃党的纪律、强化监督制约体制的需要。在我们党的建设中,要提高全党的整体素质,要规范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领导行为,要保持党的先进性,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实现党员的自觉性和组织监督制约相统一,要在全党提高自觉性的基础上,依法治党。第三,制定党内监督条例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的迫切需要。目前,我们党内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的形势还很严峻,党风不正和腐败现象的蔓延,原因不外乎体制上的弊端、监督不力和纪律松弛这些方面。这个条例的出台,是我们党风建设的需要,是制度建设的需要,是反腐倡廉的需要。党内监督不是一个新问题,党内监督条例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的建设、领导机制和执政方式有了新的进展的情况下,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效率的历史性和必然性的产物。从党的历史看,特别是执政以后,重视党内监督问题是我们党一贯的思想,三代党的领导人十分重视这个问题,指出要加强党内思想教育,从国家制度和党的制度上做出适当规定,便于对党组织和党员进行严格的监督。党的十届四中全会做出了加强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提高完善党内监督和制定党内监督条例的决定。监督条例的出台,顺应新时期下党的建设的新形势和新情况,对加强党的建设和执政能力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

2、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认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经过修订以后,内容更加全面和具体,本着落实“三个代表”思想与时俱进的精神,结合了新的形势,坚决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把我们党以往纪律处分方面的一些规定进一步条例化、规范化、具体化。新的条例经过实践并修改以后,对违纪的界限更加清晰,违纪的定性更加准确。明确指出了作为一个党员,一个党员领导干部,应该知道什么是可做的,什么是不能做的,如果做了不该做的,将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新条例中,很多条款注意了和法律法规的衔接,避免在操作中出现矛盾和抵触。如涉及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对失职、渎职人员的认定,都考虑到国家法律的规定,并具体明确了违反党纪后接受处分的流程以及纪律处分和法律制裁之间的界限和操作规程,使纪律处分条例在实践中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条例坚持了从严治党,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针对社会反应必须严惩的一些违纪行为,如党员从事有偿服务、重婚、包养情妇等行为,从严从重处理。但条例同时注重保护每一个普通党员的权利,强调在定性量纪上对党员的处理要定性准确、证据充实,从事实出发,办成铁案,强调在程序上保护受处分党员的民主权利,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对于扩大党内民主生活具有深远的意义。

二、学习两个《条例》的一些体会

首先通过对两个《条例》的学习,使我深刻的体会到,两个《条例》是我们党从严治党的一项重要举措。《党内监督条例》的颁布是中国共产党建党82年、执政54 年的第一部党内监督条例,甚至还是国际共运史上的第一部党内监督条例。这是我党反腐制度建党的一件大事,是党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也是开党内制度监督先河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我党党内监督从此进入规范化、制度化的新阶段。《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回答了党的纪律处分方面一系列重大问题,是保证我们党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对维护党的章程、严肃党的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两个条例的颁布和实施一方面体现了我们党以民主监督的形式,保证党的队伍的纯结性,保证党的纪律的严肃性,另一方面通过将法律机制引入到党的队伍建设中,使执政党的地位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其次通过学习使我们看到,《党内监督条例》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它充分反映了全党意愿,集中了全党智慧,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转化为具体规定。《党内监督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对于提高我们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党员和领导干部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对于保持党的先进性、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我们要通过不断的学习,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思想素质,提升自己的判断能力和思想觉悟,做一名廉洁正直的党员。《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它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条件,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对于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党从其诞生之日起,对党的纪律建设一直非常重视,历次党章都对党的纪律作出了明确规定。我们党如果没有严明的纪律作保证,就会失去战斗力,成为一盘散沙;全党纪律严明,朝气蓬勃,就能无往而不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党面临着长期执政和改革开放的双重考验,需要认真解决好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两大历史性课题,在这样的形势下,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显得更为重要。作为一名机关党务工作者,通过学习和讨论,使我对两个《条例》的认识有所提高,因此我要根据两个《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在抓好市直机关各级党组织的学习、贯彻的同时,注重加强自我约束,自觉遵守两个《条例》,能够正确运用两个《条例》,在监督别人的同时更要约束自己,把自己的言行举止规范到两个《条例》之中,为党、为社会做好自己的工作,贡献自己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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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管理条例

范文类型:条例,全文共 71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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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发展市场经济,规范市场管理,确保本市场有一个良好的交易环境,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经营者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公平、自愿、诚信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2、经营者对摊位(门面房)进行调换或转租,必须到市场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未经许可擅自转租者,转租无效,市场所有权收取违约金50-200元,情节严重者收回摊位(门面房)。

3、市场内摆放商品应整齐有序,摊位、门市房外摆放货物不得超出划定区域,不得占用公共通道,不得超越明示线及影响其他业户经营。违者由市场所暂存其货物,并收取违约金10-100元和10元/天的货物保管费。

4、市场内不准乱搭乱建,违者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整改的,市场所有权收取违约金20-100元,情节严重者,收回摊位(门面房),剩余租金不退。

5、市场内不准下棋、打扑克、赌博以及从事与市场经营无关的活动,违者除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外,情节严重者给予停业整改1-7天。

6、破坏市场设施及财物并造成损失的,除按原价赔偿外,市场所有权收取违约金100-200元,并视情节给予停业整改。

7、租赁期间,如遇市场规划、修建、调整等,市场所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承租方自愿无条件服从,市场所将剩余期间的租金退给承租方,承租方不再作其他要求和补偿。

8、经营者应自觉保持市场卫生整洁。经营业户摊位前卫生实行门前三包,发现门前、摊位前脏、乱、差,除当即责令其清除外,并有权收取违约金5-20元。

9、业户经营产生的垃圾必须装袋,交易结束时将垃圾投放于指定地点或自行带走,(规章制度 )违者除责令消除外,每次收取违约金5-20元。

10、业户严禁向排污管道倾倒垃圾、污水等,以防排水管道堵塞,违者每发现一次收取违约金10-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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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党员纪律处分条例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党工团,全文共 100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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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党支部的安排,我认真阅读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通过阅读学习。我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牢记入党誓词,对党忠诚。

入党誓词是党组织对党员的基本要求,也是一名党员对党和人民做出的庄严承诺和保证。当前,我们党已经是一个拥有八千多万名党员的世界上第一大执政党,在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长期执政,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环境,面对艰巨复杂的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面对党所面临的各种考验和危险,如果没有统一的意志和严明的纪律来维护,只能一事无成。

二、严守党的纪律,拒腐防变。

许多铸成大错的党员干部,在自己一步步走向罪恶的过程中,普遍反映出一点,就是从一些不起眼的小便宜、小动作、小利益开始,诱发他们私欲膨胀,不顾党员干部的基本原则,降低标准,放松要求,心存侥幸,逐步陷入不可自拔的境地,造成对国家、对社会、对人民无法弥补的巨大损失。古人云“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作为党员就要警钟长鸣,时刻用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严格遵守党的纪律,牢记“两个务必”做到“八个坚持,八个反对”,防微杜渐,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一切能够做的事情做起,永葆共产党员的先进性,不断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

三、加强政治学习,坚定信念。

搞好政治理论学习,是坚定理想信念,增强拒腐防变意识的基础和前提。党员干部是反腐倡廉教育工作的重点对象。作为一名党员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会议的精神实质,深入系统的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主动接受道德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党纪条例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坚定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坚定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不断提高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打牢思想基础,筑牢思想防线,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律己之心,切实做到廉洁自律。

自觉接受监督,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作为党员要严格执行党章,全面贯彻党内处分条例,自觉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进行认真整改。抓好安全生产,遵守规章,杜绝事故和问题发生,在工作中严格做到“看一条,做一条,签一条”。不断完善,不断创新,不断进步,牢记全心全意为旅客服务的宗旨,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地位观和利益观。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亲,利为民所谋,做人民的公仆,始终保持共产党的先进性。坚持党员服务群众,以创新的意识,创新的精神,创新的思想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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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党员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体会范文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党工团,全文共 73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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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6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问责内容,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问责。问责方式为“坚持问题导向”。处分方式,对于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都要严肃追究责任,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也就是说,一旦失职失责行为有严重后果,且达到了群众反映强烈、损害政治基础等程度,那么就要追“三责”: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

在建党95周年前夕审议通过的《中共问责条例》集中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任务要求。先有《中共廉洁自律准则》为党员干部做出了“正面倡导”,后有《中共纪律处分条例》为五大违反纪律行为开出了“负面清单”,现有《中共问责条例》对失职失责行为做出了“制度化问责”的要求。这让我们看到,全面“从严治党”并非一句口号,而是越来越具体化、可操作、系统化、制度化的约束机制。

《问责条例》作为具体化的制度约束机制,提出了“一旦失职失责行为有严重后果,且达到了群众反映强烈、损害政治基础等程度,就要追‘三责’: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三位一体的追责制度,自上而下地传递着强烈的“以责为先”信号,以上率下、高屋建瓴地对党员干部的责任意识敲了一记重重的警钟。

对党员干部来说,怎么做才能回避《问责条例》的“高压线”,做到履职尽责呢?首先,要认真学习《问责条例》相关具体规定,以学解惑、以学明理;其次,真正树立起“责任大于一切”的意识,自觉维护党的纪律、规矩,自觉遵守五大纪律;最后,勇于担当,有所作为,认真考量工作、政策的成熟度,做到无愧于党、无愧于心、无愧于位,为党和国家的全面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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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学习党员条例和准则心得体会模板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党工团,全文共 160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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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离石区信用社党委的要求,我信用社组织所有职工认真学习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通过学习《条例》和《准则》使我深刻的感受到,《条例》和《准则》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它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条件,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对于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学习《条例》和《准则》,关键在于正确理解和把握其精神实质,重点在于规范和约束我们的行为,因此,我们要进一步增强组织纪律观念,自觉做到遵守党的纪律不动摇,执行党的纪律不走样,时刻用党的纪律严格要求和约束自己,规范我们的一言一行。在学习上要用正确的理论武装我们的头脑,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在工作上要精精业业,积极向上,不求名利,坚持一切为集体发展为核心的思想;在生活上要甘为清贫,自觉拼弃贪图享受、唯金钱至上论,自觉抵制腐败歪风邪气,管住自己的嘴和手,管住自己、管住家人和身边的人。自觉做到在困难面前勇往直前,勇挑重担,在荣誉面前不抢不追,谦让包容。要自觉增强党性观念,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坚持讲政治、讲学习、讲大局、讲贡献、讲风格、讲原则、讲团结、讲正派,踏踏实实做事,平平淡淡做人。坚决克服只要组织照顾,不要组织纪律,不思进取,投机取巧,生活怕苦,工作怕实,管理怕严、作风怕硬,遇到困难和矛盾绕道走,看到名利争着上的不良思想和行为。

作为一名银行从业人员,时刻保持警醒和忧患意识,铸就思想道德防线;时常反思自己,用《条例》和《准则》检查对照自己,做一名廉政的公仆。 银行从业之道,贵在廉洁,廉洁是一种品德,更是一种能力。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于银行工作人员来说,如果不能坚持依法廉洁从业、遵守职业操守,就会失去拓展市场赢得客户能力的基础;如果不能经受住物质利诱的考验,就会失去提高创新发展能力的保证。通过这次学习,我深切感受到作为一名银行从业人员,每天与钱打交道,要坚持廉洁自律的原则,做到“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因此,我们应该通过以下几点做到廉洁,从而达到反腐的目的:

一、要加强理论学习和党性锻炼,树立正确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端正思想作风,提升思想境界,模范遵守国家和企业有关廉洁从业的各项规定。

二、抵制住诱惑,端正职业道德思想,要见诱惑心不动,见财物心不痒,最根本的就是要正确处理好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在任何时候都要把集体利益放在首位。一个人如果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就不会去干好本职工作,心思也不会放在集体发展上,而是会想方设法如何为自己捞好处,见利就图,有乐就亨,这种人最终不但害了自己,也害了集体。

三、树立了廉洁从业、守规操作的职业操守。遵守员工行为规范,增强了“合规创造价值”、“违规引发风险”的风险理念,建立了有责担责,尽职免责的责任思维,反对放松管理求发展,充分认识到违纪违规经营的危害性,以及违规行为应承担的责任和应受到的惩戒,对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绝不姑息纵容。增强自身遵纪守法的意识,营造依法经营、守规操作、廉洁从业的良好氛围,保障各项业务又好又快发展。

四、要知足常乐,保持平衡心态。

五、正人要先正己、做反腐倡廉表率。要时刻做到警钟长鸣,要牢记党的宗旨,做好本职工作,恪尽职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要坚决按照廉洁从业的要求办事,严格要求自己真正做到不辜负党的期望,不辜负人民的期望。 总之,通过这次集中学习,我觉得作为一名公职人员,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不断提高党性修养,加强学习,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要警钟长鸣,慎独慎微。一定要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自觉用党章党纪严格约束自己,经常用先进的思想道德对照检查自己,正确对待组织、 正确对待群众、正确对待自己,筑牢思想道德的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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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大型农贸市场的管理条例_条例_网

范文类型:条例,适用行业岗位:营销,全文共 181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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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农贸市场的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贸市场的建设和管理,规范农贸市场经营行为,方便群众生活,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的建设、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农贸市场建设和升级改造工作。

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经营主体登记和农贸市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发展改革、国土、规划、建设、房产、环保、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农业、城市管理、消防、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农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督促辖区内农贸市场的建设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商务、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对农贸市场的建设和日常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农贸市场是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扶持、促进农贸市场的建设和发展。

农贸市场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供地。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六条 农贸市场应当根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有利交易的原则,结合居住人口、服务半径、消费需求等因素进行设置。

第七条 市、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农贸市场网点建设专项规划(简称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乡规划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八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组织建设农贸市场;对辖区内现有农贸市场布局未达到农贸市场专项规划要求的,应当通过以下方式组织建设新的农贸市场:

(一)结合旧城改造、新建居住区或者其他城建项目规划定点补充建设。

(二)在农贸市场专项规划范围内选择新址就近异地建设。

按照前款规定建设仍然无法达到农贸市场专项规划要求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组织设置生鲜超市、社区菜市(店)进行补充。

第九条 农贸市场建设应当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要求。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由市、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条 农贸市场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农贸市场(含基建工程项目配套建设的农贸市场)总平面图时,应当明确农贸市场建筑规模、建筑位置及相关配套设施;属于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旧城改造项目配套建设农贸市场的,房产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贸市场建设要求纳入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旧城改造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规划、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应当征求商务、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的农贸市场虽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要求,但不符合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要求的,农贸市场业主应当进行重建或者改造。重建或者改造后的农贸市场,其经营生鲜农产品的面积不得小于重建、改造前的面积。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按照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进行重建或者改造的农贸市场应当给予奖励或者资金扶持。

第十二条 农贸市场建设或者改造完成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时,应当邀请商务、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核查农贸市场是否按照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和规划条件进行建设。农贸市场未按照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和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的,不予通过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农贸市场业主进行改正,改正完成并通过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后,方可组织验收、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的农贸市场不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或者虽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但进行改造无法达到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要求的,由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退出;属于违法开办的,应当依法予以关闭。

第十四条 本市中心城区原则上不得设置临时农贸市场。因农贸市场网点缺失,确需设置临时农贸市场的,由城区人民政府提出,经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国土、规划、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论证后,方可设立。设置临时农贸市场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期满由城区人民政府组织撤销。

第十五条 在依法设置的农贸市场周边500米范围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设置销售农产品、农副产品的临时摊点。

第十六条 农贸市场用地、建筑物用途不得擅自改变,国土、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农贸市场建设项目许可时,应当注明该项目用地或者建筑为农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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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准则条例学习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全文共 114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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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党员,党章是把握党的正确政治方向的根本准则,是党员加强党性修养的根本标准,是坚持从严治党方针的根本依据,是规范和约束全党行为的总章程,是立党、治党、管党的总章程,在党内具有的性和的约束力。

为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xx大、xx届三中、四中全会和xx届中央纪委三次、四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党性党风党纪教育,近日,永武大队开展了学党章、学准则、学条例动员会,在会上对《党章》,《准则》和《条例》组织了学习,作为一名党员,通过学习《党章》《准则》《条例》,感觉受益匪浅,对新形势下我党承担的历史责任有了更清晰的了解,对党员的责任与义务有了更深刻的认识。通过学习,是我认识到了一下几点。

一、对党纪条规要怀有敬畏之心。党纪条规是规范约束党员干部的行为准则,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治本措施。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具体体现。通过学习《党章》,《准则》和《条例》等党纪条规,我深深地感到,党纪条规既是准绳,又是“高压线”,只有敬重党纪条规并以此规范自己,才能使党员干部从制度上成为“不能腐败”、从法律上“不敢腐败”、从思想上“不愿腐败”。为此,我们要以此次专项行动为契机,总结这次学习活动的经验,把党纪条规的学习作为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实行党纪条规学习教育的经常化、制度化和多样化,并在学习教育中发挥好带头示范和组织引领作用,使党纪条规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增强学习的主动性、自觉性和实效性。

二、对公共权力要怀有敬重之情。权力位置属公、姓公,是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这是党的宗旨决定的。通过学习我认识到,无论是一些高级干部还是最基层的农村干部的腐败案件中,犯案者无不是权力观错位异化,将公权力,当成自己的私有物品和特殊待遇,“姓公”的权力成了“姓私”“姓特”。他们把权力当作了个人和小团体谋取私利的工具,进行交换、捞取私人利益。最根本的原因是放弃了党性修养,放弃了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的改造。这些人虽然受到了党纪国法的惩处,却对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了巨大损失。因此,对各级党员干部来说权力的教育要加强,无论职务高低,权力大小,都要对公共权力怀有敬重之情,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强化权力的公共属性,树立权力就是服务的意识,真正代表人民掌好权、用好权。同时,要加大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

三、对干事创业有敬仰之心。就是对自己所从事的事业充满热情,珍惜和敬重,不惜忘我地为之付出和奉献,从而产生一种荣誉感和成就感。

这次活动中,在学习党纪党规的同时,我还学习了勤廉典型先进事迹,特别是对照我国在建设和改革开放涌现出的一些典型人物和群体,从他们身上所展现的一心为公,两袖清风,艰苦创业,无私奉献的精神,深深地感染着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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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范文类型:条例,全文共 127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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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出台了关于密切联系群众、改进工作作风的八项规定。在这方面,党和国家领导人都为我们做出了很好的榜样。此次政治局会议通过《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条例规范各种经费支出,规格较高,这也说明了中央反腐倡廉、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决心。

这样的警醒有醍醐灌顶之感,深刻直白地告诫我们:作风问题绝对不是小事。狠刹奢侈浪费之风,没有余地;大兴勤俭节约之风,没有退路;务必使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在全社会然成风。同时,我们必须把此作为正党风、促政风、带民风的大事要事,把此当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一环,紧抓,实抓,狠抓。各级、各部门必须要按照上级的具体要求和部署,不折不扣地抓好贯彻落实。

奢侈浪费,是滋生腐败的温床,是低级庸俗的诱因,是耍弄特权的舞台,是伤害民心的利刃。虽然我们的党政干部队伍的主流是向上的,但我们自身存在的问题也是显而易见,不容忽视的,而且在一些领导干部身上,有非常严重地讲排场比阔气、讲享受比消费、讲条件比待遇的习气作风。他们吃要山珍海味,住要楼堂会所,行要高档轿车,玩要烟花秀色。这些问题尽管是个别人、个别事,然而,个别现象如果不狠抓、不狠刹,往往会演变成为普遍现象,其影响也就更加恶劣。因此,我们的领导干部们,人人都要对照的重要批示精神和xx届中纪委二次全会的讲话精神,严格要求自己,自检自查,有则改之,则加勉,务必狠刹奢侈浪费之风,这所谓官职高低,没任何情面可讲。对于存在侥幸心理的人,一经查实,决不姑息,严惩不怠。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所以我告诫存在侥幸心理的人不要自欺自人,玩火自焚。

勤俭节约,不仅仅是中央发出的号召和作出的要求,更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当今时代的客观要求和大势所趋。不能否认的是,我们的社会发展了,各方面的条件优越了,很多人就开始铺张浪费起来了。但是我们要清醒的看到我们的发展还处于低水平、不均衡阶段,财力物力和物产资源浪费不起,就是真正富裕发达了,勤俭节约也决不能丢失。一方面,财力和资源的浪费法挽回、不可弥补,而我们的发展一线、建设一线、基层一线还需要大量的财力和资源,我们的贫困地区、贫困家庭、流浪人员还需要有饭吃、有衣穿、有住处、不挨冻。另一方面,勤俭节约精神不是物质上的占有能够替代的,它是价值观念、人生追求和行为作风的体现。奢侈结出的恶果,不仅仅是物质的浪费,更重要的是精神的颓废、意志的消沉和事业的衰败。两个方面论从哪个方面权衡,勤俭节约都一时不可忘却,一日不可脱离。

节俭是维持人类生存的必需;节俭是持家之本;节俭是安邦定国的法宝;勤劳节俭有利于防止腐败;节俭能降低社会生产成本。节俭更是一种美德,是一个人有教养的体现,也是我们每一个不可或缺的优良品质。如果一个社会奢靡之风蔓延,论物质上如何发达,也难免会造成巨大的浪费,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甚至使社会风气败坏。如果奢侈豪华、骄奢淫逸成为一种“时尚”,那就是一种悲哀了。

成由勤俭败由奢。狠刹奢侈浪费之风,大兴勤俭节约之风。不论职位高低,不论岗位差异,都必须身体力行: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具体事情做起,广大党员干部更是要率先垂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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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超市员工管理条例

范文类型:条例,适用行业岗位:超市,职员,全文共 141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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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员工签到及请假规定:

1、 员工早上需提前10分钟到岗签到,其余时间需提前5分钟到岗。如果有事不能按时到岗的需提前30分钟通知部门领导人,由部门领导人通知店长,否则按迟到处理,迟到或早退5分钟内罚款5元,10分钟内罚款10元……迟到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天处理。旷工半天,免当日全部工资或辞退,旷工一天,免两天工资或辞退。

2、 员工病假须向店长出视医院开据的病假条,并附于本人的签到本上。病假超过3天的,须向店长请假批准。

3、 员工事假须提前向店长请假批准,事后请假的视矿工处理。事假需超过两天以上者,须直接向总经理请假批准,每月请假次数不得超过2次。

二、 员工工作时间及休假的规定:

1、 员工实行倒班制,工作未干完的情况下,需干完工作后方可下班,否则按旷工半天处理。如遇促销活动、收货或盘点等特殊情况需要加班时,必须服从领导安排,不服从安排的将予以辞退。

2、 员工每月休假3天,超过一天免去当月全勤奖。

三、 防损防盗的规定:

1、 员工必须在指定地点更换衣服。任何员工不得将私人物品带入超市,也不得将超市内商品私自拿出超市,否则按偷盗处理。

2、 员工使用更衣箱需领导指定,任何人不得私自更换。任何人不得在更衣箱内存放店内商品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存在的,须由店长批准,否则按偷盗处理。

3、 员工平时出入超市一律走出口,并主动向划票人员出视购物小票及随身物品。

4、 员工在工作中由于过失造成商品损坏的,须照价赔偿,故意损坏商品的须按商品的10倍赔偿并予以辞退。

5、 员工如有偷盗商品的,按商品价值的100倍以上罚款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6、 员工在工作中,需加强店内防盗工作。如本组商品盘点超过千分之2.3将免去本组的全部奖金用于弥补商品损失,直到补齐为止。注:各组员工都该列出本组内易丢失的物品,每天清点并与库存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向店长反映。

7、 员工在超市吃喝商品的一律按偷盗处理。

四、 员工在工作中的注意事项及规定:

1、 员工在工作时间内一律不得接打私人电话,如有特殊情况需向部门组长申请接打,可在仓库接打,时间最多10分钟。

2、 员工在工作时间内不得购物,购物一律在下班后方可,晚上可在下班前

10分钟内购物。员工购物一律到指定收款台交款。

3、 员工不得在超市内坐着工作或休息。

4、 员工不得在超市及库房内吸烟看书报。

5、 员工不得空岗,如有事需要出超市需通知相关领导并在门口做好登记。

6、 员工不得在工作时间内吃饭或休息,如有特殊情况须经店长批准后方可。

7、 员工在超市及库房内不得扎堆聊天。在卖场内不得揣兜抱胸,不得依靠货架。

8、 员工在工作中不得接待亲友会客长谈。

9、 员工的私人物品一律放在更衣室内或店长指定地点。

10、 员工不得结伴或离岗上厕所。以上规定如有违反处于20—50元以上罚款,情节严重的将予以辞退。

11、 员工之间必须搞好团结,不得打架骂人,有事须向领导反映处理。打架骂人的一律予以辞退并免开当月工资。

五、 关于服务的规定:

1、 公司视供货商及顾客为上帝,员工必须尊重供货商及顾客。如有与其打架的一律予以辞退并免开当月工资。

2、 任何员工在工作中必须做好对顾客的周到服务,对顾客提出的问题必须耐心解答,不准说不知道或不清楚。

3、 看到顾客手拿商品时须主动给顾客拿购物筐或购物车,帮助顾客。

4、 我们的原则是顾客永远是对的,员工如果被顾客投诉,一律将受到处罚或予以辞退。

好润百货(高埗店) 20xx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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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党员问责条例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党工团,全文共 74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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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堪称是问责制度的顶层设计。其重要性与必要性不必赘述,对问责条例的施行,公众充满期待。“问责”是在责任认定的基础上的纠偏与处罚,我们一再强调党员干部与公职人员要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而问责是最有力的保障与最有效的促进。不追究责任,责任就是空的,相关制度规范就会沦为“稻草人”。问责机制日趋完善,必须严格执行不走样,方能成为“杀手锏”。

问责条例来源于实践的提炼,“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再在执行与践行中不断完善……这是制度创新与实践的循序渐进。问责条例,既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体现,又是“严是爱、松是害”的反映。问责条例的鞭策动力与衍生力量在于,从严厉问责、规范问责入手,消除党员干部“乱作为”“不愿为”或“不敢为”的思想藩篱,朝着“有作为”“必有为”“大作为”的方向迈进。

问责是手段,问效是目的。或者讲,强化问责贵在助力问效。“问效”不仅是进一步的监管行为,更是从源头上解决问题的核心。“监管的重点,要放在办事效率和办事结果上。”这才是关键所在。包括问责制在内的党内制度建设,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保障,“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同时,也是确保“权为民所用”,不仅对权力要有敬畏之心,更要让权力对权利产生敬畏,增强权力的服务意识与服务能力。

问效也是检验问责的重要标准。具体来讲,问效,首先要追问机关效率与效能。目前,机关的“庸懒散奢”行为,尚有其存在的制度土壤。对此,必须在制度革新上下功夫,在提高效率上出实招,在优化效能上动脑筋,无疑及时到位的问责可以起到推动作用。其次是追问办事效果。“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工作最高标准”,不能局限于“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改观,更要让群众少跑腿办成事,及时有效的问责拉近官民之间身体与心灵距离的“一线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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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党员学习权利保障条例心得体会范文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党工团,全文共 80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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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树组工干部形象”集中教育活动,本人认为做好一名人事干部,必须具有为民、务实、清廉的品质,我就谈一下自己的心得体会

为民,就是要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自己思考问题和开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忠实地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当好人民公仆,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在正确对待群众的问题上,来不得半点含糊。我们要始终不渝地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尤其要深入到困难多、群众意见多、工作推不开的地方去,同当地干部群众一道分析矛盾、解决问题,为群众诚心诚意办事,尽心竭力解难事,坚持不懈做好事。

务实,就是坚持勤奋工作、埋头苦干,对党和人民的事业高度负责,坚持不懈地带领群众艰苦创业,扎扎实实地做好各项工作。空谈误国、实干兴邦。党和人民把我们放在一定的岗位上,我们就要尽心尽力干出成绩来,不辜负党和人民的期望。履行好领导职责,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必须明白,真正的政绩应是“为官一任、造福一方”的实绩,是为党和人民踏实工作的实绩,应经得起群众、实践和历史的检验,我们一定要对党和人民的事业高度负责,发扬脚踏实地、埋头苦干的好作风,坚持重实际、鼓实劲、求实效,不图虚名,不务虚功,不提脱离实际的高指标,不喊哗众取宠的空口号,不搞劳民伤财的假政绩,扎扎实实地把党和国家的各项决策和工作落到实处。

清廉,就是要坚持严于律己、廉洁奉公,时刻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切实做到拒腐蚀、永不沾,自觉同各种腐败现象作坚决斗争,经得住权力、金钱、美色的考验。时刻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严格遵守党纪国法,清清白白做官,堂堂正正做人,自觉抵御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侵蚀,始终做到一尘不染、一身正气,为党和人民的事业不懈奋斗,更好地团结和带领人民群众不断夺取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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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兰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_条例_网

范文类型:条例,意见,全文共 327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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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近日,为了加强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制定的《兰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下面是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公共汽车客运应与城乡发展布局同步规划

条例指出,公共汽车客运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优先发展、安全运营、方便群众的原则。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汽车客运服务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将公共汽车客运发展所需政府投入资金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重点用于车辆购置、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政策性亏损补贴等方面。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城乡一体化的要求,鼓励公共汽车客运线路向周边农村、学校、旅游景点、工业园区等延伸。

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将公共汽车客运与城乡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配置和道路发展同步规划,统筹公共汽车客运与公路、铁路、民航、轨道交通、水路等其他运输方式的衔接。公共汽车客运发展规划确定的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用地应当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预留,非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用途。

依法批准的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用地范围内的地上地下空间,在不改变其用途和影响其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市场化原则实施土地综合开发。涉及变更土地用途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用地综合开发的收益应当用于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及公共汽车客运运营政策性亏损补贴。

新城区、居民区、商务区、大型公共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轨道交通主要换乘站等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汽车客运设施。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城市道路时,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技术规范同步规划、建设港湾式停靠站和站台等公共汽车客运设施。

同一站点上下行站点距离不得超过一百米

因城市建设、道路施工、交通管理等需要,确需迁移、拆除、占用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的,相关单位应当经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规定予以恢复、补建或补偿。

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站点应当根据场站规划、沿线单位和居住区分布情况,按照方便乘客、站距合理的原则设置。常规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的站距一般为五百米至八百米;快速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的站距一般为八百米至一千五百米;城市郊区、镇村公共汽车站点间距根据当地情况设置。

同一站点的上、下行站点距离一般不得超过一百米,且站名应当相同(单行线除外)。

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站点应当以传统地名或者所在道路、文物古迹、公共设施、标志性建(构)筑物的标准名称命名,方便公众识别。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的站牌,由客运经营者负责设置。站牌应当标明线路编号、途经站点、首末班运营时间、所在站点名称、开往方向、票价等内容;定时班线还应当标明首末站每班次发车时间。

客运线路和站点进行调整的,客运经营者应当在调整前对前款规定的相关站牌内容进行调整。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的设置、调整应当根据公共汽车客运发展规划和城市发展需要及道路交通情况进行,同时,应当听取市民和有关方面的建议,并在实施前予以公布。设置、调整后的公共汽车客运线路应当与现有公共汽车客运线网相匹配,其首站或者末站附近应当具备公共汽车停车场等固定基础设施条件。

票价确定调整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经营期限.取得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的经营者应当与市城市客运管理机构签订经营协议。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期限为八年。

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期限届满前90日,经营者可以向市城市客运管理机构申请延续经营权期限。市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对经营者运营状况、服务质量等进行评价考核合格的,应当在经营权期限届满前60日内予以批准,并与经营者重新签订经营协议;考核不合格的,应当作出不予延续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理由。

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期限届满未申请延期的,由市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无偿收回该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

经营者不得转让、出租和质押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发生分立、合并等情形,需要变更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的,应当经市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批准;擅自变更的,由市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无偿收回该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

公共汽车客运实行政府定价。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服务质量、运输距离及换乘方式等因素,综合考虑企业运营成本、社会承受能力、本区域经济状况及不同交通方式之间的比价关系确定或者调整公共汽车客运票价,建立公共汽车客运票价与经营者运营成本和政府补贴的联动机制及多层次、差别化的价格体系。票价确定和调整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依法组织听证。

经营者责任。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县(区)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予以相应处罚:擅自停止运营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城市客运管理机构确定的运营方案组织运营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权。未及时组织车辆、人员进行疏运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相关链接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加强公共汽车客运管理,规范公共汽车客运市场秩序,保障公共汽车客运安全,维护乘客、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兰州市政府法制办近日就《兰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集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建议: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兰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处。邮政编码:730030。信封上注明“立法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兰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草案)》解读:

常规线路站距一般为五百米至八百米

按照《条例(草案)》要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城乡一体化的要求,鼓励公共汽车客运线路向周边农村、学校、旅游景点、工业园区等延伸。

关于站点设置,《条例(草案)》规定,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站点应当根据场站规划、沿线单位和居住区分布情况,按照方便乘客、站距合理的原则设置。常规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的站距一般为五百米至八百米;快速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的站距一般为八百米至一千五百米;城市郊区、镇村公共汽车站点间距根据当地情况设置。同一站点的上、下行站点距离一般不得超过一百米,且站名应当相同(单行线除外)。

按照线路设置要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的设置、调整应当根据公共汽车客运发展规划和城市发展需要及道路交通情况进行,同时,应当听取市民和有关方面的建议,并在实施前予以公布。

公共汽车客运线路不得采取承包、挂靠、联营、个体等方式经营

公共汽车客运实行公司化经营,不得采取承包、挂靠、联营、个体等方式经营。公共汽车客运线路实行特许经营,申请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相应条件: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有与线路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运营车辆或者车辆购置资金、停车场、营业场所和运营资金;有与线路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驾驶员、乘务员和调度员等从业人员;有符合要求的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与客运服务设施管理者达成使用协议的证明;有合理、可行的公共客运线路运营方案;有健全的运营、安全管理等制度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的经营者应当与市城市客运管理机构签订经营协议。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期限为8年。经营者不得转让、出租和质押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

建立多层次、差别化价格体系

关于市民最关心的票价问题,《条例(草案)》要求,公共汽车客运实行政府定价。票价确定和调整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依法组织听证。

乘坐公共汽车,乘客应当按规定支付乘车费;不得携带易污染车厢环境及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乘车,应当配合驾驶员、乘务员做好安检工作;不得有强行上下车、抢夺方向盘等严重影响运营安全及妨碍车辆行驶、停靠的行为;不得在车内吸烟、随地吐痰或者向车内外扔纸屑、果皮等垃圾;不得携带宠物乘车(导盲犬除外);不得在车内从事营销、行乞及散发宣传品等活动。

违反规定,经劝阻拒不改正的,驾驶员、乘务员有权拒绝为其提供运营服务;对未按照规定支付乘车费的,驾驶员、乘务员有权要求其补交乘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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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最新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全文共 121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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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由腐败引发的社会矛盾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于是我党对腐败的打击力度也越来越大。职务犯罪是一种严重的腐败现象,在经济犯罪案件中,职务犯罪占有相当大的比重且对社会、对国家、对人民危害极大。

职务犯罪的猖獗与严重,突出暴露了我们国家的部分党员干部党性不纯洁、不坚定,政治思想和政治觉悟低下,拜金主义思想严重,他们见利忘义,忘记了自己是人民的公仆,忘记了自己的职务道义,忘记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抛于脑后,把个人的享乐和索取看得很重。所以,他们在金钱和享乐的诱惑下导致了世界观、人生观错位,价值观扭曲,最终把党和国家赋予的权力当成了自己谋求私利的筹码和工具,并滥用职权违法犯罪。

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犯罪,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亵渎权力的表现,是严重的腐败行为。职务犯罪严重侵害了国家机关的管理职能,影响了正常的管理秩序,破坏了由此产生的种种社会关系,败坏了政府的威信,损害了公众利益,具有严重的危害性。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政治、经济、司法、军事、文化和教育等管理职能都是通过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活动来实现的,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是人民利益的代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国家负责,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同时接受组织和人民的监督。

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少数党员干部放松了对自身的要求,自由主义和官僚主义侵蚀了他们的灵魂,他们摆脱了组织和群众的监督,放弃了党性原则,放松了自我约束,放弃了对世界观的改造,导致人生观和价值观偏离了正确的方向,在个人私欲的驱使下,逐步淡漠了理想信念和法制观念。在金钱、地位和享乐面前,鬼迷心窍,臵党和国家多年的培养和教育不顾,利用职务之便,利用手中职权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明目张胆的以权谋私,他们不务正业,不思奉献,追求享乐,腐化堕落,做出了许多有悖于原则的事,严重的损害了党和国家以及人民群众的利益,损害了党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和信誉。也正是他们这种只讲实惠、不讲理想,只讲索取、不讲奉献,只讲金钱、不讲原则的做法,才使得他们在犯罪的泥潭中越陷越深,从而踏上了不归路,走上了断头台。

早在建国初期,原中共石家庄市委副书记刘青山和原中共天津地委书记张子善就因严重贪污盗窃国家资财罪被判死刑。他们的犯罪行为恶劣,数目惊人,给国家造成了严重损失,给党的形象造成了严重损害。“莫伸手,伸手便被捉”,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违法犯罪终究会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

从前国家足委会主席谢亚龙和足委会官员,球员、裁判的职务犯罪到前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及由其牵扯出来的一系列铁道项目豆腐渣工程以及许许多多、形形色色的行贿受贿案例等等,无一不表现出我们国家内部职务犯罪的严重性。究其原因,主要是国家对领导干部的权力缺乏有效、有力的监督和约束,才使得一些手握重权的国家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利欲熏心,目无法纪,走向犯罪。 因为职务犯罪具有严重的危害性,所以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预防和控制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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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新《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相关问答_条例_网

范文类型:条例,全文共 321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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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相关问答

《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有哪些问题是值得我们关注的?那么,下面请看第一范文网小编给大家整理的新《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相关问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1 大幅提高罚金出于何种考虑?

修订后的《条例》提高了很多条款的罚金幅度,主要是出于何种考虑?珠海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解释,随着环保形势的日益严峻和群众环保意识提高,新的《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都大幅提高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罚金幅度,珠海也依据上述法律法规作出调整。

以往,“环境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是制约环境执法的重要原因,这也是本次条例修订着重要解决的问题之一。“大幅提高违法成本,发挥法规对环境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是为了更好地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下一步,将切实发挥地方性法规的引导作用,严格执法,让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保护好珠海良好的生态环境。”该负责人说。

2 原有建设项目是否仍需进行竣工环保验收?

珠海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现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建设项目仍需要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但国务院目前正在修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建设项目将迎来新的管理要求。

3 建设项目试生产是否仍需审批?

据介绍,工业企业或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在投入试生产时不需要办理试生产审批,但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应申领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投产。

4 机动车还需申领环保分类标志吗?

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珠海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虽然环境保护部于20xx年废止了《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xx〕87号)》,但因为《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20xx年修订版)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在用机动车实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因此,珠海仍应按照省环境保护厅要求,对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合格的机动车,继续免费发放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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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

20xx年12月29日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20xx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定对《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二、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本市对重点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要求,结合本市环境质量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在批准后十五日内报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环境质量状况,提请省人民政府制定本市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本市依法实行排污申报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本市依法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

四、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条,第三款修改为:“禁止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确需拆除或者闲置的,应当在计划拆除或闲置环境保护设施前十五日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拆除、闲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五、删去第三十四条。

六、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者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删去第二款。

七、将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六条,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发包时,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期间建筑施工噪声防治方案,并对施工现场和施工设备噪声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筑施工方案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方案的要求,按照建设项目的规模、施工现场条件、施工所用机械、作业时间等情况,安装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采取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并保持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

八、删去第六十三条。

九、将第六十五条改为第六十条,修改为:“申请从事机动车排放检验业务的机构必须取得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计量认证。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已经设立的从事机动车排放检验的机构,没有与本市依法执行的新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相适应的检验仪器设备的,由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造,逾期不改造或者经改造仍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继续从事机动车排放检验。”

十、将第九十条改为第八十五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科学划分禁止开发区、生态发展区、集聚发展区、提升完善区等功能分区,开展生态示范创建工作,逐步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十一、将第九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违法闲置、拆除、改装、损坏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或者故意改变自动监控系统获取数据的,或者自动监控设备出现故障不报告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将第九十五条改为第九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排污者不按要求提供监测数据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将第九十六条改为第九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依法建立环境管理台账,或者未载明有关事项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将第九十七条改为第九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排污者未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如实、按时填报环境统计表,假报、拒报、迟报、漏报环境统计表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删去第九十八条。

十六、将第九十九条改为第九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遵守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规范、标准设置排污口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改动排污口及其标志、采样测流设施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将第一百条改为第九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由于环境保护设施维修、故障等原因无法达标排放,未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产或者停止使用产生污染的设施,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排污者采取限产或者其他措施后不能达标但是未停产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八、删去第一百零一条。

十九、将第一百零二条改为第九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提供虚假资料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二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对施工单位和施工设备噪声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的,或者施工单位未按照要求安装、使用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罚款。”

二十一、将第一百一十四条改为第一百零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从事机动车排放检验业务的,由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本决定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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