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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合同范本最新版(最新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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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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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单位监理服务合同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服务,全文共 136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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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

一、监理服务的形式

1.服务要求

例:对监理单位的资质、监理服务的主要方式及监理工作的隶属关系等方面的要求。

2.组织机构

例:对监理服务机构的设置、工作计划的安排、主要人员的资质等方面的要求。

二、监理服务的范围

1.服务范围

例:监理服务所包括的工程范围和工作范围。

2.服务目标

例:监理服务的性质、目的及主要工作目标。

三、监理服务的内容

例:本条所列的监理服务各阶段内的具体监理工作,应主要参照《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j 077-95)的内容予以归纳,并根据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予以补充。

1.编制监理规划或计划;

2.熟悉合同文件,了解施工现场;

3.参与支柱和设计交底工作,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复测成果和施工图设计;

4.督促和检查承包人建立质量保证体系;

5.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和常规工地会议;

6.已发布开(复)工今批准单项工程开工报告;

7.审核承包人授权的常驻现场代表的资质,以及其它派驻到现场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资质;

8.验收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审核其人员资质;

9.建立监理的试验、检测工作体系,按照规定的频率独立开展监理的试验、检测工作;

10.审批承包人拟用于本工程的原始材料、成套设备的品质以及工艺试验和标准试验;

11.审查承包人拟用于本工程的机械装备的性能与数量;

12.审批承包人实施本工程的施工方案及主要方法或工艺;

13.审查分包合同和分包人的资质,控制重要外购成品件或半成品件的质量;

14.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检查和督促承包人实施进度计划,核批承包人的修正计划;

15.要求承包人按照合同条件、技术规范和监理程序进行施工,通过旁站、巡视、检测、试验和整体验收等手段全面监督、检查和控制工程质量;

16.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17.调查、处理工程质量缺陷和事故,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时,督促承包人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18.发布停工令;

19.对已完工程进行准确的计量;

20.签发中期支付凭证;

21.发布变更令;

22.受理合同事宜,根据合同规定进行评估和处理;

23.根据合同规定处理违约事件,协调争端,在仲裁过程中作证;

24.编制监理工作月报、季报和年报;

25.对承包人的交工申请进行评估,组织对拟交工工程的检查和验收;

26.签发交工证书;

27.督促、检查承包人按工程管理部门和业主的要求编制竣工文件;

28.编制监理方面的竣工文件;

29.监督承包人认真执行缺陷责任期的工作计划,检查和验收剩余工程,对已交工工程中出现的缺陷、病害调查其原因并确定相应责任;

30.签发工程缺陷责枉终止证书;

31.签发最终支付证书;

32.配合业主的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工作;

33.其它。

四、业主对监理单位的授权

例:业主在此明确:监理单位根据监理合同随行监理服务时的职责范围和权限,以及根据本项目或本工程的特点授予监理单位的其它权力。

五、监理服务的依据

例:1.监理合同;

2.业生与第三方签订的正式合同、协议及附件;

3.合同图纸及说明;

4.合同工程量清单及说明;

5.合同指定使用的标准图纸、技术规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试验规程等;

6.国家、交通部、项目所在省、市颁布的监理法规等;

7.其它。

六、其它

双方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对本附件的内容予以变更。

业主:(盖章)

监理单位:(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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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70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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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筑安装工程承包条例》及《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共同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制定本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一、施工内容:给甲方园区内的两栋厂房以清包的方式上彩钢瓦,包括焊砣,下预埋件,上彩钢瓦等相关彩钢的项目。

二、甲方管理规定:

1、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按工地的各项施工管理制度执行。

2、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以报价单的施工项目、施工工艺、施工材料为准。

3、乙方在每天的下班前必须把施工工地的卫生搞好,做到每天清扫干净。

4、现场的施工材料必须堆放整齐,摆放有序。

5、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以公司签订的施工工期为准并在施工工期内完工。

三、合同签生效后,甲方按如下表中约定直接向乙方支付工程款:付款方式如下:本工程的工程总价为:第一次:工程款为﹪第二次:工程款为﹪第三次:工程款为﹪

四、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与乙方的各项协调工作。

2、负责协调乙方办理入场的各项管理手续。

3、负责工程进展的监督检查,竣工验收。

五、乙方责任

1、乙方作为工程合同的具体执行人,要对甲方负责。

2、负责工程的施工管理、施工质量、施工工艺、施工材料、施工质量验收工作。

3、必须保证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出现各种安全事故乙方全权负责。

4、劳动保护用品及施工工具由乙方自行解决。

5、由于乙方对各种事故负全责,乙方应承担各种事故给甲方造成的各种损失并赔偿损失。

六、附则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后生效。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率。

3、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商议。

甲方签:乙方签: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住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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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施工合同逾期监理通知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通知,全文共 3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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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于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订的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__________大厦项目平整场地工程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补充协议:_________________

一、乙方已经仔细审阅了甲方已签订的施工合同、相关的文件、图纸及资料,认真全面地了解了施工现场情况,已明确甲方对所监理的工程的工期要求和质量优良要求,

工程监理延期补充协议。

二、监理机构和人员

1、乙方应当为本合同项下的工程组成专门的监理项目组。该项目组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及其它监理成员、现场监理人员的名单及其职责、相应的资质证书等级证书复印件、简历、监理各阶段派驻现场的监理人员配备表等,乙方应当在本补充协议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甲方提交书面报告一份,供甲方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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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监理委托合同

范文类型:委托书,合同协议,全文共 167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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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乙方(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经双方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监理项目范围

现甲方委托乙方,按本合同书要求进行________________工程项目的土建质量施工范围的监理工作,监理范围:质量控制工作(包括:1、地基基础工程、2混凝土结构工程、3、建筑砌体工程、4、层面工程、5、建筑防水工程的质量控制);及投资控制工作(包括:1、工程量清单的审核、2、工程款支付的审核、3、工程变更签证的审核、4、土建工程结算的审核工作。)

第二条服务期限费用

计费依据:监理费按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计取。现本别墅建筑共计2700平方米。合计总费用:2700×5=13500元(人民币)

服务期限为20xx年12月11日至20xx年月日。

第四条本合同书的开始、完成与变更。

1、.按本合同书规定的全部有效的签字盖章完成后,本合同书立即生效。2.、监理人员应按本合同书服务内容及时间条款中所订明的期限开始其服务。

3、如果情况变化,致使合同书需变更时,必须经双方书面同意才能成立。为此,一方提出的建议需经送交另一方作应有的考虑。

4、.如果如本合同书需延长监理期限(不可抗力等)或增加监理控制工作内容,甲乙双方应签订补充合同协议,调整相关工作内容及监理费用等事项。

第五条甲方的权力与责任。1、乙方依据监理合同对甲方的2、.甲方若认为乙方履行合同不力严重影响工程质量,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改善或进一步落实工作,若乙方不落实相关工作,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3、.对涉及工程工期、质量、造价等重大问题变更时,应由甲方最后按三方明确的程序办理。

4.、甲方必需支持乙方的工作,督促施工单位的质量问题整改工作。5、甲方应负责协调项目工程内部施工关系。

6、甲方应当在乙方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后,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落实整改工作,并要求施工单位附相关图片资料证明质量整改工作的落实情况已完成。才能同意施工单位进入下一工序的施工工作。否则甲方有权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

第六条乙方权力与责任。

1、乙方拥有合同中规定的权力,并承担相应质量控制及进度款审批责任。

2、乙方必须具有履行本合同书所需的技能、谨慎与勤奋,必须按照监理的职业准则完成其全部职责。

3、监理工作人员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监理工作。

4、乙方向甲方收取的报酬,是其关于本合同书的唯一报酬。报酬包括:监理费、技术费、资料费、交通费、通信费等全部直接费或间接费等。

5、乙方在监理的过程中,不得泄露甲方申明的秘密,乙方亦不得泄露设计、承包等单位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七条.监理服务期限:

1、在履行合同中因发生不可抗力(洪水、地震等)造成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2、.甲方向乙方无偿提供监理工作需要的图纸(蓝图)、资料(技术要求、通知等)及与被监理项目有关的试验报告等技术资料各1份,甲方与承建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副本1份。乙方在使用上述资料期间不得向其他无关单位泄露,项目结束后归还甲方。

第八条监理费支付方式

1、甲、乙双方自签定合同后三天内向乙方支付首期监理费用5000元(人民币);2、施工现场完成至上表前8项工作时,甲方向乙方支付5000元(人民币)(累计支付10000元);

3、乙方完成上表内全部工作内容时,或工作时间至合同期满止甲方支付乙方余下的监理费。

第九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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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230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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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乙方(受聘人员)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 出生年月日:_____________民族:_____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

一、聘用合同期限。

(一)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合同期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二、工作性质和考核指标

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需要,在________岗位工作,完成该岗位承担的各项工作任务。 考核指标每月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公司聘用合同范本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安全生产及各种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并 根据国家规定,为乙方提供保障安全和健康的工作条件和环境。

四、劳动报酬

乙方在聘用期间的基本工资为月________________元,奖金见甲方的奖金发放制度。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甲方的权利

1.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甲方的规章制度对乙方行使管理权、考核权和奖惩权。

2.合同期间因工作需要,甲方有权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通知乙方解除劳动合同,不受提前三十天通知的限制:

(1)在试用期内发现乙方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乙方在试用期不能胜任岗位要求;

(3)乙方严重违反甲方工作责任制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4)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乙方连续2个月(季度、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7)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它安排的。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4)甲方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5.乙方受聘期间,因违法、违纪或其它不当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 甲方的义务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尊重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创造有利于职工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的企业环境。

2.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专业技术、企业管理知识、遵纪守法和规章制度的教育与培训。

3.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又不符合本合同第五条第(一)款第(3)项的,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乙方为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乙方的权利

1.在合同期间乙方享有参与企业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鼓励的权利。

2.有权享受国家和本企业规定的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3.因疾病治疗需要,有申请延长医疗期的权利。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工作的;

(3)甲方未按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

(二) 乙方的义务

1.必须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约定的工作任务或工作指标,并接受甲方的考核。

2.自觉保护甲方的形象和利益,不得实施有损甲方形象和利益的言行。

3.必须以甲方工作人员名义开展业务,并服从甲方统一管理。

4.乙方因其它事由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十五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

甲、乙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资中代办扣缴。

九、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双方协商一致,认为下述程序是公正而合理的。

1.提出书面通知;

2.填写《员工离职通知书》。

归还乙方持有的甲方的各种文件、资料、通信设备、劳动工具、住房、交通工具等甲方财产。如有遗失、损坏应予赔偿。

3.交接工作;

4.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

5.甲方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6.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

自乙方提出书面通知之日起的第三十一日,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解除。但由于乙方的原因未能及时按程序办妥手续的,则办理时间可以顺延,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自负。 但如这种延误系甲方原因,则甲方应为乙方办理手续并赔偿乙方损失。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执行。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签名):_______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签名):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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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工程监理聘用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106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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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制定

甲方(聘用单位):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受聘人):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期限、合同有效期:

自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止,为固定期限合同,合同期满聘用关系自然终止。本合同期满后,任何一方认为不再续订聘用合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第二条、乙方工作岗位及职责:

1、自合同约定之日起,乙方负责甲方郭店供电所宿办楼建设工程质量监理

2、熟悉工程条件、技术规范和设计图纸,控制施工进度、保证质量要求。

3、严格执行现场监督旁站规定,按规范检查和签认承包人的每道工序,对不符合规定的部分要及时提出,要求承包人纠正,发现重大质量问题应及时报告甲方。

4、监督承包人的各项试验工作,包括取样、试件制备、各种标准试验和检验试验。对任何有怀疑的试验结果,应进行证实试验,督促承包人整理各项试验记录、报告并分类归档。

5、按期现场核实和检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计算表。

6、做好监理记录和监理日记,定期和不定期向甲方报告工作。

7、必须严格履行监理职责,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损害。

8、合同期间,对自己人身、财产安全负全部责任。

第三条、工作报酬;

甲方每月支付乙方工资人民币__________元。

第四条、乙方应自觉服从甲方的管理和调遣。

第五条、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1、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2、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即自行终止。

3、乙方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4、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六条、其它事项:

1、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3、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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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监理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47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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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与监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筒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总投资: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③本合同专用条件;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开始实施,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______份。

委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住所: 住所: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账号: 账号:邮编: 邮编:电话: 电话:本合同签订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十管理费)。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二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七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第三十九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第四十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二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他第四十三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四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九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第四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第九条 外部条件包括: 第十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在______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 监理人自备的、委托人给予补偿的设施如下: 补偿金额=第十六条 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______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并免费提供________名服务人员。监理机构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 第三十九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报酬=附加工作日数*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报酬: 第四十一条 双方同意用__________支付报酬,按________汇率计付。

第四十五条 奖励办法: 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报酬比率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建设工程勘察合同订立合同双方:建设单位:____以下简称甲方; 勘察单位:____勘察院,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明确建设单位与勘察单位的经济责任,分工协作,相互促进,多快好省地完成国家建设项目的勘察任务,根据已被正式批准的建设项目计划,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名称、规模、投资额、建设地点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勘察的范围、进度和质量________。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1.在签订合同时,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交按基建程序批准的计划任务书复印件,提交进行工程地质勘察的用地批准文件和红线图复印件。 2.在签订合同时,甲方必须在__年__月__日向乙方提交由设计单位提出、经建设单位同意的勘测范围之地形图和建筑平面布置各一份,提交由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填写的勘察技术要求及附图,并对提交的时间、进度、质量负责。 3.甲方必须在__年__月__日以前做好现场勘察工作的水、电供应、平整道路、清理现场、准备材料等工作(所需材料由乙方踏勘后提出明细表)。 4.甲方必须在__年__月__日乙方进入现场前,办好征地、拆迁、砍树、采青苗等项目的赔偿手续。

5.甲方必须负责解决乙方勘察人员的现场吃住、办公等条件。乙方现场勘察人员的吃住费用由乙方自负,如果甲方安排住招待所、饭店,费用由甲方负担。甲方人员的集体福利设施(如浴室、理发、医疗等)应为乙方人员提供方便。勘察施工中必须的民工、燃油料以及冬季生活取暖的设置及煤、木材由甲方供给(费用由乙方负担);生产现场取暖和机具的看守由甲方负责解决并负担费用。 6.乙方勘察人员、勘察机具进入工程地点的交通运输和劳务费均由甲方负担。 7.甲方对乙方的勘察成果文件,不得擅自修改,不得转让给第三者重复使用。 第四条 乙方的义务1.乙方应按照现行的标准、规模和技术条例,进行工程测量、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的勘察工作,并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质量提交勘察后果。 2.乙方应于__年__月__日进入现场勘察,__年__月__日提交全部勘察资料,提交测量透明图__份,提交工程地质报告书一式__份(如甲方需要加印、加晒图纸资料,另外收费)。乙方如因气候或甲方原因影响现场施工三天以上,工期可顺延。 第五条 定金及勘察取费标准及拨付办法 1.本工程按国家建委颁发的《工程勘察收费办法》收取勘察费,总价预计为____元。自本勘察合同生效后____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勘察费的30%的定金;勘察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勘察费。甲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偿还定金,乙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回定金。勘察工作开工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勘察经费的30%;全部勘察工程结束后,乙方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提交勘察报告书和图纸,并进行工程结算,甲方提取资料后____日内,应按实际勘察工作量清付勘察费。勘察费用的支付均由建设银行办理托收承付。

2.属于特殊工程(如自然地质条件复杂,技术要求高,勘察手段超过现行规范,特别重大、紧急、有特殊要求的工程,特别小的工程等)的收费办法,原则上按勘测工程总价加收20~40%的勘察费。 第六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如果由于甲方变更计划,或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未按期提供勘察、设计必需的资料或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窝工或修改设计、甲方应按乙方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勘察工期顺延,因甲方责任而造成重大返工或重作设计,应另行增费,勘察工期顺延。

2.甲方超过合同规定的时间交付勘察费或定金,应按银行拖延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违约金__元。

第七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因勘察质量低劣引起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应继续完善勘察,并根据造成的损失情况承担经济和技术责任,甲方可视造成的损失大小,减少或不付勘察设计费。 2.乙方如勘察错误造成工程重大质量事故,除免收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设计费外,还应付与直接受损失部分勘察设计费相等的赔偿金。 3.由于乙方的责任延迟提供勘察文件,时间达__天以上的,每延迟一天,应向甲方偿付相当于工程勘察费总价__‰的违约金。 第八条 纠纷的处理本合同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属于同一部门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或不属于同一部门的,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__年__月__日双方签字后生效,全部勘察工程验收后失效。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需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份,送计委、建委、建行……各留存一份。

建设单位(甲方):____(公章) 代表人:____(盖章) 联系人:____通讯处:____电话或电报:____ 开户银行:____帐号:____勘察单位(乙方):____(公章) 代表人:____(盖章) 联系人:____通讯处:____电话或电报:____ 开户银行:____帐号:______年__月__日订立附:1.测量任务和质量要求表: 2.工程地质任务及质量要求表。 测量任务和质量要求表 附表1 ┌────────┬────────┬────────┬───────┐ │ 工程名称 │ │ 工程地点 │ │ ├────────┼────────┼────────┼───────┤ │ │ │ 设计单位 │ │ ├────────┼────────┴────────┼───────┤ │ 工作内容 │ 工作量和技术要求 │ 备 注 │ ├────────┼─────────────────┼───────┤ │ │ │ │ ├────────┼─────────────────┼───────┤ │ │ │ │ └────────┴─────────────────┴───────┘ 工程地质任务及质量要求表 附表2 ┌──────────────────────────────────┐ │工程地点: │ ├──────────────────────────────────┤ │设计单位: 设计负责人: │ ├──────────────────────────────────┤ │勘察阶段: │ ├─────┬──┬───┬─────┬──┬───┬───┬────┤ │建筑物名称│结构│层数及│基础砌置深│基础│总荷重│单位面│ │ │(或代号) │类型│总高度│度及标高 │类型│ │积荷重│ │ ├─────┼──┼───┼─────┼──┼───┼───┼────┤ │ │ │ │ │ │ │ │另提交:│ ├─────┼──┼───┼─────┼──┼───┼───┤ 一、场│ │ │ │ │ │ │ │ │地的地形│ ├─────┼──┼───┼─────┼──┼───┼───┤图(附有│ │ │ │ │ │ │ │ │旧址座标│ ├─────┼──┼───┼─────┼──┼───┼───┤)。 │ │ │ │ │ │ │ │ │ 二、总│ ├─────┼──┼───┼─────┼──┼───┼───┤平面布置│ │ │ │ │ │ │ │ │图。 │ ├─────┼──┼───┼─────┼──┼───┼───┤ 三、详│ │ │ │ │ │ │ │ │细的勘察│ ├─────┼──┼───┼─────┼──┼───┼───┤技术要求│ │ │ │ │ │ │ │ │(另附)│ ├─────┼──┼───┼─────┼──┼───┼───┤。 │ │ │ │ │ │ │ │ │ 四、场│ ├─────┼──┼───┼─────┼──┼───┼───┤地附近已│ │ │ │ │ │ │ │ │有勘察资│ ├─────┼──┼───┼─────┼──┼───┼───┤料。 │ │ │ │ │ │ │ │ │ │ ├─────┼──┼───┼─────┼──┼───┼───┤ │ │ │ │ │ │ │ │ │ │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示范文本) gf-20xx-0203 [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含凿井)工程测量、工程物探]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由勘察人编填) 勘察证书等级: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勘察人: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勘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发包人委托勘察人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确保工程勘察质量,经发包人、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工程建设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工程规模、特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4工程勘察任务委托文号、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5工程勘察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6承接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7预计勘察工作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发包人应及时向勘察人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可靠性负责。

2.1提供本工程批准文件(复印件),以及用地(附红线范围)、施工、勘察许可等批件(复印件)。

2.2提供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和工作范围的地形图、建筑总平面布置图。

2.3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已有的技术资料及工程所需的坐标与标高资料。

2.4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地下已有埋藏物的资料(如电力、电讯电缆、各种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及具体位置分布图。 2.5发包人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由勘察人收集的,发包人需向勘察人支付相应费用。

第三条: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

勘察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四份,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份数另行收费。

第四条: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和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4.1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 4.1.1本工程的勘察工作定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开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由于发包人或勘察人的原因未能按期开工或提交成果资料时,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办理。

4.1.2勘察工作有效期限以发包人下达的开工通知书或合同规定的时间为准,如遇特殊情况(设计变更、工作量变化、不可抗力影响以及非勘察人原因造成的停、窝工等)时,工期顺延。

4.2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4.2.1本工程勘察按国家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计取费用;或以"预算包干"、"中标价加签证"、"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等方式计取收费。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中没有规定的收费项目,由发包人、勘察人另行议定。

4.2.2本工程勘察费预算为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生效后3天内,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勘察费的20%作为定金、计________元(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勘察费);勘察规模大、工期长的大型勘察工程,发包人还应按实际完成工程进度________%时,向勘察人支付预算勘察费的_________%的工程进度款,计___________元;勘察工作外业结束后________天内,发包人向勘察人支付预算勘察费的________%,计__________元;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后10天内,发包人应一次付清全部工程费用。

第五条:发包人、勘察人责任 5.1发包人责任5.1.1发包人委托任务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并按第二条规定提供文件资料。

5.1.2在勘察工作范围内,没有资料、图纸的地区(段),发包人应负责查清地下埋藏物,若因未提供上述资料、图纸,或提供的资料图纸不可靠、地下埋藏物不清,致使勘察人在勘察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或造成经济损失时,由发包人承担民事责任。

5.1.3发包人应及时为勘察人提供并解决勘察现场的工作条件和出现的问题(如:落实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拆除地上地下障碍物、处理施工扰民及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有关问题、平整施工现场、修好通行道路、接通电源水源、挖好排水沟渠以及水上作业用船等),并承担其费用。

5.1.4若勘察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发包人应派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保健防护,并承担费用。

5.1.5工程勘察前,若发包人负责提供材料的,应根据勘察人提出的工程用料计划,按时提供各种材料及其产品合格证明,并承担费用和运到现场,派人与勘察人的人员一起验收。

5.1.6勘察过程中的任何变更,经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后,发包人应按实际发生的工作量支付勘察费。

5.1.7为勘察人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条件,并承担费用;如不能提供时,应一次性付给勘察人临时设施费_____________元。

5.1.8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人停、窝工,除工期顺延外。发包人应支付停、窝工费(计算方法见6.1);发包人若要求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提前完工(或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时,发包人应按每提前一天向勘察人支付_________元计算加班费。

5.1.9发包人应保护勘察人的投标书、勘察方案、报告书、文件、资料图纸、数据、特殊工艺(方法)、专利技术和合理化建议,未经勘察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复制、不得泄露、不得擅自修改、传送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上述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勘察人有权索赔。

5.1.10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发包人应负的其它责任。

5.2勘察人责任5.2.1勘察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勘察,。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

5.2.2由于勘察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勘察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勘察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勘察人应承担全部勘察费用;或因勘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勘察人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费外,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发包人、勘察人商定为实际损失的________%。

5.2.3在工程勘察前,提出勘察纲要或勘察组织设计,派人与发包人的人员一起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

5.2.4勘察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

5.2.5在现场工作的勘察人的人员,应遵守发包人的安全保卫及其它有关的规章制度,承担其有关资料保密义务。

5.2.6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勘察人应负的其它责任。

第六条:违约责任6.1由于发包人未给勘察人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而造成停、窝工或来回进出场地,发包人除应付给勘察人停、窝工费(金额按预算的平均工日产值计算),工期按实际工日顺延外,还应付给勘察人来回进出场费和调遣费。

6.2由于勘察人原因造成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其运工勘察费用由勘察人承担。

6.3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而终止合同或发包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勘察人未进行勘察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定金;已进行勘察工作的;完成的工作量在50%以内时,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额50%的勘察费计________元;完成的工作量超过50%时,则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额100%的勘察费。

6.4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拨付勘察费,每超过一日,应偿付未支付勘察费的千分之一逾期违约金。

6.5由于勘察人原因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每超过一日,应减收勘察费千分之一。

6.6本合同签订后,发包人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要求退还定金;勘察人不履行合同时,双倍返还定金。

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发包人与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其它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九条:本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勘察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发包人、勘察人同意由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发包人、勘察人未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拆。

第十条:本合同自发包人、勘察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按规定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发包人、勘察人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

发包人、勘察人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_份,发包人__________份、勘察人__________份。

发包人名称:(盖章) 勘察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 所: 住 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盖章) 鉴证意见:(盖章)

备案号:

经办人: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鉴证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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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业主委托监理合同

范文类型:委托书,合同协议,全文共 345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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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简称甲方)

受托方:(简称乙方)

鉴于乙方是依法成立,具有监理 级资质并在土建施工、建筑安装、配套管网以及园林景观等方面,具有雄厚技术实力和丰富监理经验的综合性工程监理公司,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在双方于年月日达成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备案合同)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补充合同,与备案合同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合同为准。

一、 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建筑面积:

二、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一)适用法律、法规:

1、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2、天津市有关法规、规章;;

3、其它有效的政策性文件。

(二)适用的监理依据:

1、国家、天津市制定的有关监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xx);

2、国家颁布的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有关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有关的技术规范、规程、设计条件;

3、与项目有关的各种报批手续及技术资料;

4、委托人与监理方签订的合同及有关与第三方签订的各种合同;

5、委托人与监理方以及有关第三方的书面文件和信息。

三、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一)监理范围:桩基工程、土方工程、支护降水工程、室外管网、土建、给排水、电气、弱电、通风排烟、采暖、智能化、消防、景观、精装修等施工阶段的全过程监理及施工图所包括的其他内容并协助委托人进行工程预决算工作。

(二)监理工作内容:

1、质量控制;

2、进度控制;

3、投资控制;

4、安全及现场文明施工控制;

5、合同管理;

6、信息管理;

7、现场的工作关系组织协调;

8、组织图纸会审,对图纸设计提出可行性建议;

9、协助委托人进行施工合同及其它合作单位谈判及审核。

(三)监理人有义务协助委托人完成以下工作:

1、 该工程的有关报批手续;

2、 当地有关关系的协调;

3、 各项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的办理。

四、监理报酬:

(一)本项目监理费为一次性包死价人民币¥ 元( 大写: 元);

(二)合同签订生效后两日内,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支付履约保证金¥ 元(大写: 元)

(三)支付方式:

 基础筏板混凝土浇注完毕初验合格并经甲方认可后7日内,向乙方支付2.2万元监理费; 出±0.000验收合格并经甲方认可后7日内,向乙方支付6.6万元监理费;主体15层施工完毕初验合格并经甲方认可后7日内,向乙方支付6.6万元监理费;主体封顶初验合格并经委托人认可后7日内,向乙方支付总合同价款的8.8万元监理费;装修及安装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并经甲方认可后,向乙方支付6.6万元监理费; 竣工验收通过并备案完成后7日内,向乙方支付6.6万元监理费,如无任何违约责任发生7日内无息退还乙方伍万元(¥50000.00)的履约保证金; 室外及景观工程完工并且总承包单位工程决算完成后7日内,向乙方支付4.4万元;剩余2.2万元作为监理保修期费用,自竣工验收通过一年后如无任何违约责任发生7日内全额支付。

4、以上付款甲方有权优先选择网银的方式进行支付,如网银支付遇到障碍,可选取银行划款或电汇的方式进行支付。乙方确认的收款账号信息如下:

乙方开户银行名称:

乙方账户名称:

乙方开户银行行号:

乙方账号:

若乙方变更上述账户信息的,应至少于甲方付款日的5个工作日之前书面通知甲方。若乙方未履行通知义务,则由此引起的乙方未收到或未按时收到相应款项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补充约定:

(一)乙方必须按照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人员组建监理部,在监理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更换监理人员,如若发现每更换一人,乙方需向委托人支付5000元作为违约金,总监理工程师及总监代表每更换一人,乙方需向甲方支付10000元作为违约金,同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二)对于甲方认为不服从管理、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乙方应在3日内将不符合甲方要求的人员更换完毕,替换人员应当同时到岗,且必须保证替换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水平不低于退场人员,如乙方违反本条约定,则每逾期一天应承担200元的违约责任。

(三)乙方总监理工程师每周到现场工作时间不得低于5个工作日,且每次到场应当签到,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在接到甲方电话通知后的2个小时内赶到,总监代表每周到现场工作时间不低于6个工作日,总监及总监代表要保证24小时联络畅通。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甲方认可的每个阶段人员配备方案(乙方进场前提交委托人并经审核批准)为考核依据,保证该阶段到岗人员每人每周工作时间不低于6个工作日,乙方在休息日或节假日合理安排休息时间,不得出现2人以上同时休息的情况(如遇特殊情况需经甲方常驻代表同意)。每阶段监理人员不得在其他工程项目从事监理工作,总监不得同时监理二个以上(含二个)的工程项目。

(四)甲方有权对派驻工地现场的监理人员进行考勤管理,按照甲方工程部现场管理细则进行管理,出勤少于规定天数的,每人次罚款200元,夜班脱岗缺勤的每次罚款500元。

(五)乙方委派的人员应当遵守甲方制定的工作制度,相应的处罚规定构成乙方的违约责任。

(六)乙方应当确保本工程监理部所有监理人员的公正、独立、廉洁,严禁对施工单位及其它参建单位进行吃、拿、卡、要,如有违反,甲方除勒令乙方立即更换违规人员外,将视情节轻重核减监理人监理费用1000~10000元,直至解除监理合同,触犯法律者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乙方对派出的所有监理人员的行为负责,如因任何监理人员的失职、失误及其他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均由监理人承担责任。

(八)所有施工单位上报的资料未经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审核签字不得上报甲方。

(九)对于乙方向施工单位下达的重大决定(如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及奖罚决定等)必须经甲方同意方可下达。

(十)乙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派驻本工地监理人员的人身安全,监理人员在本工地发生的任何人身伤亡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一)甲方每次抽查监理人的资料必须完整,如发现缺项的,每次罚款200元。

六、甲方责任:

(一)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提供办公用房及桌椅,资料柜1个,电话1部,电话费用每月限额报销150元。

(二)甲方做出的相关指示及指令应以书面形式下发,对于乙方提交的应当由甲方做出决定的事宜,甲方应在 五 日内给予答复。

(三)甲方更换现场的常驻代表及专业工程师,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乙方。

七、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针对重大违约行为守约方并有权解除合同。

(二)违约金不足损失的应当补足守约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 损失、对第三人的责任、寻找替代方的损失、处理争议的交通通讯人工、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等。

(三)乙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或竣工后提供的监理资料不及时、不齐全完备, 甲方有权自行扣履约保证金作为乙方支付给甲方的违约金。

(四)乙方监理人员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乙方因失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按直接经济损失向委托人支付赔偿金。

八、其它约定:

(一)未经加盖甲方公章,任何人员的行为或表示均对甲方不产生约束力。

(二)本合同任何内容均不适用默认条款,一切行为均需明示做出,本条款 之前的任何默认条款均告作废。

(三)关于本合同的通知均可按照合同载明地址送达,任一方变更地址应当 通知对方,否则按照原地址寄出后3日即视为送达。

(四)如果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监理方监理费用及保证金,应承担违 约责任。如因客观原因甲方未按时支付监理费用及保证金,甲方应及时通知监理方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五)非甲方原因造成乙方的服务时间延长均不计取附加及额外工作报酬(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尽可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解决纠纷的方式

如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尽可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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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范文类型:委托书,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554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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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定义

“业主”指 。。。。。。。

“承包商”指 。。。。。。

“工厂”指在附录×中指定的构成固定设备的全部机器、设备和材料。

“工地”指按本合同用于建造工厂的全部土地。

工程”指承包商按本合同实施的工程。

“合同价格”指业主向承包商支付的全部工程款项。

第二条 承包商的职责

1. 承包商应负责设计、筹划以及在工地上建造工厂。

2. 除了业主根据第×条提供的项目和设施,承包商应提供所有为使工厂成功建造所必需的设备、材料、工具、设施、劳工和服务。

3. 承包商应根据附录×中的日程安排施工。

4. 承包商应根据附录×中的规定为业主培训工厂设备的操作和维修人员。

5. 承包商应向业主提供附录×中规定的备件。

6. 承包商应向业主提供附录×中指定的维修设备。

第三条 业主的职责

1. 业主应提供工地,并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允许承包商自由地、不受干扰地出入该工地。

2. 业主应按时提供附录×中指定的物件和设施。

3. 业主将从有关部门获取为工厂建造、设备运行所必需的执照和许可证,包括承包商雇员的工作许可证。

4. 业主应按第×条中规定的合同价格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项。

第四条 合同价格

1. 在本合同生效后天内,业主应向承包商支付金额为 合同价格,作为承包商完成该工程并承担本合同规定的所有义务的全部报酬。

2. 合同价格不再上调,完成工种的成本风险应由承包商承担,商定合同价格时应认为承包商已获得全部信息并已把所有可能影响成本的因素估计在内。

第五条 设计图样

1. 承包商应根据合同,在附录规定的时间内向业主提交工厂建造所需的图样,供业主审批。业主应在收到这些图样后一个月内,对图样进行审核,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2. 承包商应对上述图样中的任何缺点、错误或疏漏负责,除非这种缺点、错误或疏漏是因业主书面提供的不准确信息所致。

3. 业主或承包商互相提供的所有图样和技术资料,收到方应作为机密文件对待,除非另有商定,收到方不得将这些图样和资料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目的。

第六条 检验

1. 承包商应该按法律和正常的工程惯例的要求,负责工厂所有的检验和试验工作。

2. 业主有权在任何适当时间对建造中的工厂的材料和工艺进行检验和测试,费用自理。这种检验或测试不能免除承包商在合同中应尽的任何义务。

3. 完工后的工厂应由业主进行检验和测试;工厂何时可以测试,承包商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

4. 承包商应根据业主的合理要求,为彻底而有效的检测提供所需要的协助、劳力、材料、电力、燃料、设备、备用品和仪器。

5. 工厂通过上述测试后,业主应向承包商签发一份表示通过测试的证书。检测中发现的任何问题未圆满解决,工厂不得移交。

第七条 工地

1. 承包商应在工地上提供所有令业主满意的材料、劳力、设备、服务和便利,以便顺利施工和完工。

2. 在总体上得到上述保证的前提下,承包商应提供下列各项必需品:

a. 建筑设备;

b. 工地上使用的运输工具,包括临时道路;

c. 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所需的篱笆、灯光、岗哨以及所有其他材料和服务;

d. 为材料和施工人员(包括业主雇员)提供临时仓库、办公室和其他房屋建筑;

e. 在整个工程移交之前提供电话、灭火设备和急救设备;

f. 供施工人员使用的卫生设备和食堂。

3. 承包商应遵守当地法律规定的所安全及其他条例。

4. 无论何时,承包商都不应在业主的房产及其邻近建筑物、车道和街道上堆积施工用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工程完工后,应从建筑物及其周围清除所有用剩的材料,保持工地和工厂安全、整洁,以备使用。

第八条 承包商的工作人员

1. 承包商将自费为其全部工作人员提供饮食、交通及一切必要的便利。

2. 合同签署后,承包商应指定一名项目经理,在工程进行过程中全权代表承包商。他将在工作时间内坐镇施工现场。业主向项目经理发出的所有指示,如同发给承包商本人一样,同样具有约束力。

3. 如果业主认为工地上承包商的雇员品行不端、不能胜任工作或有失职行为,可要求承包商将此人调离或更换。

第九条 责任

1. 在工厂被最终验收之前,承包商应对工厂的任何损失或损坏负责,并自费将其修复,直至业主满意。然而,如果根据本合同,这类损坏的责任不在承包商,而业主要求予以修复,承包商应按业主指示办理,但费用由业主负担。

2. 在最后验收合格证书签发之前,凡因承包商或其分包商的疏忽,或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而产生的任何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承包商应向业主赔偿,并保护业主免受由此而产生的各种诉讼、索赔、要求或费用支出。

3. 如果业主因某种原因遭受索赔或诉讼,而按本条款规定承包商应该或可能对该事由承担法律责任,则业主应立即书面通知承包商。承包商应以业主名义接手并通过谈判处理解决或能由此而产生的诉讼,并承担一切费用。如承包商要求,业主应向承包商提供承包商为处理此类索赔或诉讼所需要的所有资料和帮助。

第十条 保险

1. 在不限制承包商责任的情况下,承包商将自费投保下列险:

a. 机器设备从工厂交货到目的地的运输险。

b. 为承包商和分包商的所的雇员投保雇员赔偿险,或者根据适用的法律和法规投保类似的法定社会保险。

c. 防备财产损坏或人身伤害的产品责任险,期限到维修期结束,每次事件的金额不少于美元。

d. 对承包商或其分包商在执行本合同中使用的所有车辆投保综合汽车责任险。

2. 上述保险单应以承包商及其分包商、业主、及其工程师、顾问、雇员、代理人为联合投保人。保险单应包含保险人放弃对业主及其工程师、顾问、雇员及代理人的代位权之条款。

3. 承包商应保持上述保单的完全有效性,直到本合同对其规定的义务解除为止。业主有权随时索取保单、背书、续保和保险费收据的复印件。如果承包商未能全面投保,业主应有权代表承包商办理上述保险,支付所有相关保费,并从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扣除有关费用。

第十一条 完工

1. 一俟工厂的全部建设和安装工程完工,承包商应通知业主,并根据附录×的规定进行机械安装完成测试工作,直至业主满意。

2. 测试圆满结束后,业主应签发一份完工证明书。在完工证明书签发之前,不得给工厂进料。

3. 如果在建造和安装中出现不影响完成安装的小缺陷,或者在测试中测出不影响工厂开工的缺陷,业主应签发完工证明书,而承包商则有义务尽快修复这些不足之处。

第十二条 最后验收1. 完工证明书颁发之后,承包商应提前天将工厂性能测试的时间通知业主。

2. 为使测试准时开始,业主应按附录×中的要求提供原料和其他设备,而承包商应按通知的时间开始性能测试。

3. 性能测试将按附示×的规定进行。测试成功后,业主应签发一份最后验收证明书,证明工厂已从证书签发日起移交业主。

4. 如果工厂未能通过性能测试,承包商在进行他认为必要的调整之后,应在业主在场的情况下重新进行测试,时间由双方商定,条件照旧。

5. 在最后验收合格证书签发之前,工厂不得投入商业性运转。如工厂未能通过性能测试,业主仍可酌情颁发最后验收合格证书,条件是承包商必须尽快纠正工厂存在的问题。

第十三条 违约赔偿金

1. 如果由于承包商的原因导致性能测试的再次失败,而双方并无继续重新测试的协议,则对最后一次测试的结果进行评估。承包商将根据附录×的规定向业主支付违约赔偿费,费率不超过合同价格的%。

2. 如果承包商因自身的原因未能在合同生效后的×个月内获得整个工厂的最后验收合格证书,承包商须根据附录×的规定向业主每月支付相当于合同价格%的拖延赔偿费,但最多不超过合同价格的%。

3. 承包商应根据附录×规定的格式开立一份以业主为受益人、金额为合同价格%的保证书,作为其履行本条款项下义务的保证。

第十四条 保修

1. 承包商保证,在最后验收合格证书签发日起×个月内或本合同生效日期×个月内(以先到日期为准),所提供的工厂无设计、材料和工艺上的缺陷。

2. 发现问题后,如果承包商的代表在现场工作,业主应在×天内按本条款以书面形式向承包商提出全部要求;如果承包商的代表不在现场,业主应在×天内以航空邮件将确证材料发往承包商总公司。承包商应更换或修理所有有缺陷的零部件。为此,应允许承包商随时自由出入工地,检查缺损部件,使其能履行本保修条款。如果承包商因某种特殊情况未能在适当期限内进行双方同意的补救工作,业主有权自行修复,但费用由承包商负担。

3. 本保修的先决条件是,业主须按承包商的指示和具体规定的性能参数对工厂进行装备、操作和维护。如果业主未经承包商同意试图自行修正,则本保修条款无效。

4. 本保修条款不包括因自然损坏的物件,也不包括使用寿命不到×个月的消耗品或类似物件。

5. 如果承包商遵照上更换任何设备、材料或工艺,则本保修条款的规定也适用于经修理或更换的设备、材料或工艺,期限为从修理或更换完成之日起1年。

第十五条 专利权和专利使用费

1. 承包商应全力保护业主在使用其提供的工帮时免遭因侵犯第三方的专利、设计或版权而面临的诉讼、索赔、要求和各种费用。

2. 如果承包商提供的工程设计、工厂设备的制造和供应以及在工程建造中实施的工作或使用的方法涉及了第三方的专利,他也应向终第三方支付按许可证或许可知要款规定应支付的所有费用、专利使用费和其他款项。但是,如果业主在经营或使用该厂或其中任何部分时涉及了第三方的专利,他应向第三方支付按许可证或许可条款规定应支付的所有费用、专利使用费和其他款项。

第十六 暂停

1. 业主有权随时向承包商发出书面通知,指示其暂停工程的任何部分或整个工程,如果暂停期超过×天,则按合同第×条规定作终止合同处理。

2. 如果业主未能按照本合同在规定日期×天内向承包商支付任何款项,或者如果承包商因业主在履行合同上的失误而被中断或拖延了工程的进行,承包商有权暂停执行本合同。

3. 如果工程按本条款规定暂停,承包商有权收取附加费用,以补偿由于此类暂停、中断和拖延,以及本合同的合理延期执行所造成的成本增加。

第十七条 合同终止

1. 按照第×第规定,如果暂停时间持续超过×天,任何一方都有权通知另一方立即终止本合同。

2. 业主可以随时书面命令承包商停工,承包商在收到终止命令后应停止工地上所有的工作,但工程师出于保护、安全目的,或整理已建的或正在安装的工程,这类工作仍可继续。承包商在收到终止命令后,也应立即停止所有正在工地外进行的履行合同的工作。

3. 根据本条款和第×条规定,合同终止后,承包商有权收取下列费用:

a. 与所完成的工程和劳务相应的那部分合同价格;

b. 与已完成但未移交的工厂相应的那部分合同价格。

第十八条 不可抗力

1. 如果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款能履行或推迟履行其义务,则不对另一方负责,也不应视作违反合同。

2. “不可抗力”指业主或承包商无法控制的情况,使当事人未能按本合同履行其义务,或者不得不延迟履行其义务。下列情况均被视作“不可抗力”:

a. 战争、敌对事件、外敌行动、入侵、类似战争的军事行动(不管是事宣战)、内战;

b. 士兵哗变、民众暴乱、军事叛乱、起义、造反、革命、篡权、或者任何个人代表某个组织或与某个组织有联系、旨在以暴力推翻合法或现存政府、或以恐怖主义或暴力对政府施加影响的行为;

c. 地震、洪水、火灾或其他自然灾害;

d. 所有港口、机场、船运或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的使用均遭拒绝;

e. 工人罢工、工厂停工、或其他的劳工联合行动,影响了承包商和分包商履行其义务;

f. 当事人无法控制、从而使其不能履行义务的其他任何意外情况。

3. 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或延迟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他可将不可抗力和由此造成的延迟或妨碍情况通知另一方。发出通知的一方允许根据具体情况及妨碍或延迟持续的时间免于履行或推迟履行合同。

4. 根据本第款第3分条规定,如果任何一方免于履行或推迟履行其义务的时间持续了×个月,那么任何一方都可随时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合同。

第十九条 转让及分包

1. 承包商有权按其惯例分包本合同或本合同的任何部分,而不解除承包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义务。

2. 事先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都不得将本合同或其中的权利、义务,或合同的任何部分转让或让与第三方,除非公司合并或改组。如出现此种情况,任何一方都不应毫无理由地予以拒绝。

第二十条 宣传

承包商在作与本合同相关的宣传材料的散发或公开宣布前,应征得业主的同意。

第二十一条 合同生效日

1. 本合同生效日为双方签字后,业主获得当事人双方各自有关当局的所有必要批文之日。

2. 如果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天内仍不能生效,合同即被视作无效,除非双方另有商定。

第二十二条 法律和规定

1. 承包商应在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所有事务中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命令。

2. 本合同的解释、效力和履行,应完全以×国的法律为准。

第二十三条 完整合同

1. 本合同是与约双方之间的完整协议,它取代了以前所有与本合同事项有关的洽谈、说明及口头或书面协议。

2. 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经业主和承包商双方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四条 合同语言

本合同以中文和英语起草,并以英文本为准,对方双均有约束力。

第二十五条 通知

1. 按本合同发出的每个通知、同意、指示、命令或决定,应以书面形式发送。发送方式有:向对方有关官员当面递交,或预付邮资航空传递,或通过电报、电传,或先发电报后信件确认。通讯地址如下:

业主

(地址)

承包商

(地址)

2. 如果通知、同意、请求和其他文件发往某个海外目的地,在邮寄日后第×天应视作已经送交;如果发往国内目的地,在邮寄日后第×天视作已经送交。用电报、电传发出的通知、同意或请求应视作当天送达。

3. 按本条款发送的所有通知、同意、批示或决定,应由有关方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任何一方任何时候如欲变动收件地址,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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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范文类型:委托书,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118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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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设计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规定,乙方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等级来承揽建设工程设计业务,经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工程名称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_________工程的设计项目,建筑安装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建设地点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甲方义务

1.在工程开工前,甲方应组织施工单位,与乙方进行设计技术交底;工程竣工后,甲方应通知乙方参加竣工验收。

2.在设计人员进入施工现场进行工作时,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工作资料。

3.甲方必须维护乙方的设计文件,不得擅自修改;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复制,重复使用或擅自扩大建设范围。甲方有义务保护乙方的设计版权,不得转让给第三方重复使用。

三、乙方义务

1.乙方必须按照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深度要求进行设计,并在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以前,向甲方交付设计文件;其中,设计文件一式_______份,技术设计文件一式_______份,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式_______份。

2.乙方编制的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同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3.乙方对所承担设计任务的建设项目应配合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前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有关设计问题,负责设计变更,参加基础、主体工程验收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四、设计费

乙方将设计文件交甲方,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设计费人民币_________元。

五、违约责任

1.甲方不按照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设计费,应根据银行关于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2.由于乙方的原因,延误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_______天,乙方应向甲方偿付相当于设计费的_______%的违约金(甲方可在设计费中扣除)。

3.因乙方设计质量低劣引起返工,应由乙方继续完善设计任务,并视造成的损失浪费大小退还设计费。对于因乙方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者,乙方应承担赔偿金。

六、其它

本合同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双方签章后生效。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需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未尽事项,按我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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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729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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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发包方)与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监理方),就本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工程项目”是指发包方委托监理方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

2.“发包方”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方”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监理方派驻本工程项目现场直接承担监理业务实施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

5.“建设工程监理”是监理工程师根据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和额外的监理工作。

6.“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方提名并经发包方同意后,委派到监理方履行本合同的现场负责人。

7.“承包方”是指与发包方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施工人。

8.“天”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之前的时间段。

9.“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段。

10.“本合同”指经双方签署并生效的本监理合同。

11.“工程建设合同”是指发包方与承包方所签署并生效的有关本工程项目建设的合同。

12.“进驻”是指监理方和监理方人员进入工地,开始实施或准备实施监理业务的行为。

13.“现场”是指建设项目实施的场所。

14.“地方法规和规章”是指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规和规章。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第三条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依据

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和规章

监理工作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以及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和本合同文件

第四条发包方委托监理方按本建设监理合同要求进行项目的建设监理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规模及特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工程总投资:_____________,静态:_____________,动态:____________

5.工程总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监理范围:按照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范围承担监理业务。

三、监理内容:按照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内容承担监理业务。

四、工程建设监理的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五、建设监理报酬为(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由发包方按本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方结算支付。

第五条建设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一、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

二、监理合同书

三、监理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文件

四、合同条款

五、监理招标书(或委托书)

六、监理投标书(或监理大纲)

上列合同文件为一整体,代替了本合同书签署前双方签署的所有的协议、会谈记录以及有关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

第六条通知与联系

发包方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方联系并通知监理方。更换常驻代表,需提前通知监理方。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一切联系均以书面形式为准。特殊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通知并即补书面通知。

第七条本合同书的开始、完成与变更

1.按本合同书规定的全部有效的签字盖章完成后,本合同书立即生效。

2.监理方应按本合同书特殊条款中所订明的期限开始其服务。

3.监理方应按本合同书特殊条款中所订明的期限完成服务。

4.如果情况变化,致使合同书需变更时,必须经双方书面同意才能成立。为此,一方提出的建议需经送交另一方作应有的考虑。

5.如果如本合同书需延长(不可抗力等),双方应签订补充合同,或在特殊条款中事先加以说明。

6.合同签约后出现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等变化时,合同双方经协商后可做调整,并在特殊条款中具体说明。

第八条监理方的义务和责任

1.监理方应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方提交监理规划、监理方以及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监理方人员的名单、简历。

2.监理方应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范围和内容,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监理规划派出专业配套、符合资格条件的监理方人员进驻施工现场,组建监理方,编制监理细则,并正常有序地开展监理工作,完成本合同所约定的监理任务,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3.在监理期限内,监理方可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监理业务量的大小,对监理方和人员进行合理的调整。更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经发包方同意,同时应保持其他主要监理方人员的相对稳定,如有调整应报发包方备案。

4.监理方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监理岗位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5.在监理期间,监理方人员必须遵守监理工作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运用合理的技能提供优质服务;应坚持“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勤奋、高效、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服务,维护发包方的利益和承包方的合法权益。监理方人员不得受雇于承包方或接受其利益。

6.现场监理方人员应按照施工作业程序及时到位,对工程建设进行动态跟踪监理,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应进行旁站监理。

7.监理方人员必须采取有效的手段,作好工程实施阶段各种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以及质量检查等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8.监理方应认真作好《监理日记》,保持其及时性、完整性和连续性;应向发包方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题报告。

9.监理方所使用的发包方提供的设备、设施,除有特殊规定外,产权属于发包方。在本合同终止后,应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移交给发包方。

10.在本合同期限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发包方同意,监理方和所有监理方人员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资料;并应妥善作好发包方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11.如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超过本监理合同约定的期限,监理方应就延长监理期限与发包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12.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因监理方和监理方人员违约或自身的过失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发包方的直接经济损失,监理方应按本合同条款的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13.监理方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监理方不承担责任。

14.监理方对承包方因违反有关工程建设合同规定而造成的质量事故和完工(交图、交货、交工)时限的延期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发包方的义务和责任

1.发包方应负责作好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为监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外部条件。

2.发包方应按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向监理方提供开展监理业务所需要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文件资料。

3.发包方应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方。超过约定的时间,监理方未收到发包方的书面决定,监理方可认为发包方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作确认。

4.发包方应将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管理人员名单以及赋予监理方的权限等内容,在工程开工前书面通知工程建设的承包方。

5.发包方应向监理方提供开展监理业务所必须的工作、生活条件,提供上述条件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发包方不能提供生活、工作条件的应给予补偿。补偿的费用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

6.如双方约定,发包方免费向监理方提供工作人员,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所有这类人员均应被视为监理方的成员并接受监理方的统一安排和使用。

7.发包方应当维护监理方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方监理业务的开展。

8.如因非监理原因使工程建设的进度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发包方应接受监理方相应增加监理报酬的要求,并就服务期的延长和增加的监理报酬尽快签订补充协议。

9.发包方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责任、义务,如有违约,应赔偿因违约给监理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条监理方的权利

1.选择工程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单位的建议权。

2.对承包方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单位的确认权和否认权。

3.协助发包方签订工程建设合同。

4.工程建设实施设计文件的审核确认权。只有经监理方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的工程师图纸和设计文件,才能成为有效的施工依据。

5.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施工计划和施工技术方案的审批权。

6.按照合同条款规定的金额范围内,设计变更现场的处置权。

7.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对工程实施中的重大技术问题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意见,并向发包方提出书面报告。

8.组织协调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关系的主持权。

9.按工程建设合同规定发布开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复工令,发布停工令、复工令应事先征得发包方同意。

10.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构件和工程设备的检查、检验权。但上述的一切检查、检验不免除承包方按有关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11.对全部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工程上使用的材料、设备的检验权和确认权;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监督权。

12.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建设合同工期的签认权。

13.对承包方设计和施工的临时工程的审查和监督权。

14.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和否认权。未经监理方签字确认,发包方不支付任何工程款项。

15.有权要求承包方撤换不称职的现场施工和管理人员。

16.有权要求承包方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自己承担。

第十一条发包方的权利

1.有权依据本合同对监理方和监理方人员的监理工作进行检查。

2.有权选定工程设计单位和承建单位。

3.有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对工程建设中质量、进度、投资方面的重大问题的最终决定权。

4.有对工程款支付、结算的最终决定权。

5.监理方更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前经发包方同意,并有权要求监理方更换不称职的监理方人员,直至合同终止。

6.有权要求监理方提交监理月报和监理工作范围内的专题报告。

第十二条监理费用计算与支付

正常的监理业务报酬,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计取,发包方应按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方式支付。

监理方根据发包方要求,完成额外监理工作应得到的额外报酬,或因工期延长增加的报酬,应按监理补充协议或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计取,其支付方式、期限等应按正常监理报酬的规定进行。

发包方在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约定支付之日起到实际支付之日止,还应支付滞纳金或利息。

发包方对监理方提交的监理报酬支付通知书中报酬项目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方支付通知书7天内向监理方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无异议,按约定支付。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由发包方原因要求终止合同,发包方应至少提前2个月通知监理方,并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约定赔偿费用。

2.由监理方原因要求终止合同,监理方应至少提前2个月通知甲方,并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约定赔偿费用。

3.发包方或监理方在接到终止合同通知后,15天内没有答复,可视为本合同终止。

4.违约赔偿费或其他违约事项由双方在特殊条款中具体约定。

第十四条合理化建议

监理方在监理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发包方得到了直接经济效益,发包方应按监理合同条件的约定,给予监理方合理化建议奖励。项目提前投产奖按条件约定执行。

第十五条发包方可视监理方的监理工作情况,进行奖罚。具体内容由双方在特殊条款中规定。

第十六条特殊条款

双方经协商同意签订以下特殊条款以补充合同一般条款,当一般条款与特殊条款不一致时以特殊条款为准。具体条款如下:

1.额外服务:如果发包方委托监理方承担本合同范围以外的任务,发包方应另行补签委托合同。如果发包方或承包施工单位使服务受阻或延误,以至增加了服务的工作量和持续时间,则监理方将此情况及可能发生的影响通知发包方,发包方应增加额外服务费。

2.双方联系方式:重要问题为函件,一般问题以电话或口头指示,但都应有记录,会议以纪要为据。

3.在履行合同中因发生不可抗力(洪水、地震等)造成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监理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允许延期或部分或全部不履行者,双方应签补充协议。

4.合同签发后,若出现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等,导致监理费用的变化,本合同监理费应作相应调整。

5.发包方向监理方无偿提供监理工作需要的图纸(蓝图)、资料(技术要求、通知等)及与被监理项目有关的试验报告等技术资料5份,发包方与承建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副本2份。监理方在使用上述资料期间不得向其他无关单位泄露,项目结束后归还发包方。

6.发包方接受监理方提交的需发包方决策的报告、文件等,应在7天内给予明确指示,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监理方。

7.监理方不承担施工中工伤事故的责任。

8.违约金

(1)由于发包方原因终止合同,发包方支付监理方违约金_________元;

(2)由于监理方原因终止合同,监理方支付发包方违约金_________元;

(3)因发包方决策不当而影响工程进度、质量,应由发包方负经济责任。

9.奖罚

(1)发包方可视监理方工作成效进行奖罚。奖金在_________元范围内,罚金在_________元限度之内;

(2)为了促进承建施工单位保证进度、质量和安全,监理方可写出书面材料建议奖励有关人员。具体数额及开支办法由双方协商确定,监理方使用时受发包方监督并且立账备查。

第十七条声明及保证

一、发包方:

1.发包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发包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发包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发包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发包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监理方:

1.监理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监理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监理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监理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监理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八条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九条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_______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受_________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发包方(盖章):____________监理方(盖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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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业主委托监理合同

范文类型:委托书,合同协议,全文共 563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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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方:

乙 方:

年 月

第一部分 前言

委托人(下称甲方):

监理人(下称乙方):

1、 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筒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1)工程项目名称:

(2)工程建设地点:

(3)工程规模:

(4)开工时间:[ ]年[ ]月[ ]日

(5)完工时间:[ ]年[ ]月[ ]日

(6)总投资:

(7)设计单位:

(8)施工单位:

2. 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三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3.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4. 监理工作的内容:

5、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第二部分 合同总价款及付款方式

1本项目经双方确定合同总价款:rmb: [ ]元,大写人民币: 。经审计最终审计合同费用如超出合同价格,则乙方承诺按此合同价格执行;如最终审计费用低于合同价格,则按审计价格执行。

2 甲方按电汇或支票方式将合同价款支付给乙方。

3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项均通过下列乙方指定的银行及账号。本合同存续期间,乙方若遇结算银行及账号变化,应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日前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否则引起损失由其自己承担。

乙方账户名称:

乙方开户银行:

乙方银行帐号:

4 甲方应按下列的方式和期限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4.1 工程完工款

合同签订后十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款的60%,计rmb: ,大写人民币:

4.2初验款

甲方应于工程初验合格后并收到乙方提供的下列第①、②项单据十(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计rmb:[ ],大写人民币:。

① 由甲方和乙方签署的初验合格证书一份;

② 由乙方盖章并载明付款金额的付款通知一份。

4.3终验款:

甲方应于工程终验合格后并收到乙方提供的下列第①、②、③和④项单据十(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计rmb:[ ],大写人民币:。

① 由甲方和乙方签署的终验合格证书一份;

② 由甲方委托的审计机构出具的该工程结算审计报告一份。本工程结算审计审减额应在本次付款金额中扣除。

③ 本工程结算审计审减率超过1% 部分的审计费由施工单位承担,具体由建设单位从工程款中代扣代转。

④ 由乙方盖章并载明付款金额的付款通知一份。

5 合同各方所发生的银行费用及与支付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各方分别承担。

6发票的提供:乙方在第一次向甲方提示付款的同时,将合同总额100%的商业发票提供给甲方(或每次向甲方提示付款的同时,提供相应合同额的商业发票)。如因乙方提供发票延迟而导致甲方付款延迟,甲方有权拒付款且不负任何责任。

第三部分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 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 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加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书、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

第十五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六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享有以下权利:

(1) 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 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 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 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 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 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 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因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八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十九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一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二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三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四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五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一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二条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不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四条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六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三十八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第四十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三十九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一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争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二条凡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石家庄仲裁机构仲裁。

合同自各方授权代表签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以中文制定,正本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

附件:

1、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乙方法人授权委托书

3、双方确认的工程量表

4、合同工程量、价格汇总表

甲 方:

授权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乙 方:

授权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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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75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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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目 录

一、 合同协议

二、 合同通用条款

第1条 词语定义

第2条 法规、语言和联系方式

第3条 双方关系与监理依据

第4条 监理范围

第5条 甲方的职责与义务

第6条 乙方的职责与义务

第7条 甲方的权利

第8条 乙方的权利

第9条 监理合同期

第10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11条 监理酬金与支付

第12条 人员的更换

第13条 奖励与赔偿

第14条 转让与分包

第15条 违约、争议与仲裁

三、合同专用条款

第2条 法规、语言和联系方式

第4条 监理范围

第5条 甲方的职责与义务

第6条 乙方的职责与义务

第8条 乙方的权利

第9条 监理合同期

第11条 监理酬金与支付

第13条 奖励与赔偿

第15条 违约、争议与仲裁

附加条款

附录:

使用说明

一、合同协议书

甲方委托乙方对工程的施工进行约定范围内的监理。为明确双方的职责、权利与义务,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中的名词和用语与下文提到的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含义相同。

2.下列文件构成全部监理合同文件(以下称“本合同”)不可分割的整体,各文件相互补充,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下列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

(1)在本合同履行中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与修正文件;

(2)本合同协议书;

(3)合同专用条款;

(4)合同通用条款;

(5)施工监理委托书或监理中标通知书;

(6)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文件。

3.甲乙双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和履行各自的全部职责和义务。

4.双方同意本合同约定监理范围内和监理期内的监理酬金总额为人民币万元。

5.本合同施工监理期为个月(天),即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6.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和加盖公章后生效,至监理合同期满并结清监理酬金终止。

7.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份,双方各执份。当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单位全称) (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 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邮 编: 邮 编: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二、 合同通用条款

第1条 词语定义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如下含义。

1.监理:指乙方受甲方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施工监理合同以及有关工程文件、合同,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对工程施工的质量、进度、投资实施监督与管理。

2.工程:指甲方委托进行监理的本合同范围内的工程。

3.甲方: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任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甲方代表:指经甲方授权,代表甲方负责履行本合同和作出决定的代表人。

5.乙方:指承担本合同监理任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乙方应具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批准的相应的监理资质。

6.监理机构:指乙方派驻本工程现场,负责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组织。

7.总监理工程师:指经乙方授权,代表乙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被甲方认可的监理机构负责人。本合同中简称“总监”。

8.监理酬金:指甲方按本合同约定的监理期限、监理范围支付给乙方的劳务费用。

9.第三方:指除甲乙双方外与本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10.天:是指日历天,即从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间的时间段。年、月、日均以公历计算。

11.书面形式:指对各种通知、信函、纪要和委托等采用手写、打字或印刷的表达方式。包括电报、电传和传真。

第2条 法规、语言和联系方式

1.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条例和行政法规,以及交通部颁布的有关规章和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法规。

2.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因合同所依据的法规发生变化而引起甲乙双方权利、义务发生变更时,应按新的法规进行调整并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

3.监理合同的书写或解释,以汉语为主导语言。若需使用其它语言作为辅助语言,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异议时,以汉语文本为准。

4.本合同实施过程中,工程有关各方的一切联系以书面形式为准,在紧急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陈述,但应在事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第3条 双方关系与监理依据

1.甲乙双方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乙方在甲方委托监理的范围内,独立行使甲方授予的职权,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2.监理依据

(1)国家有关的政策、法律和法规;

(2)交通部及有关部门的规章;

(3)国家、交通部及有关部门颁发的工程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4)依法签订的监理合同及施工合同;

(5)工程设计文件。

第4条 监理范围

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具体列出乙方实施监理的工程规模、监理范围、工程界限、工程投资、总工期和监理工作阶段及内容等。

第5条 甲方的职责与义务

1.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任命其代表,负责在合同履行期间与乙方进行联系,并负责工程施工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2.在与第三方所签的工程合同中,应明确第三方必须接受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的监督与管理。工程开工前,甲方应当将乙方的工作范围、监理工程师的职权、联系办法、监理机构组成与总监姓名以书面形式通知第三方。

3.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施工监理所需的工程技术资料。包括本工程招标文件、施工合同、设计文件、勘察资料及有关的批准文件等。

4.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现场设施,对乙方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5.如果双方约定,由甲方向监理机构免费提供职员和服务人员,则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增加相应的条款。

6.在履约过程中,对于乙方按约定的监理工作程序提交的技术报告、工程变更、进度报表、总结报告及其它请示报告,甲方则应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及时审批,若因未及时批复而给工程带来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

7.按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监理酬金。

第6条 乙方的职责与义务

1.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将监理机构组成、总监简历及主要监理人员名单提交甲方。总监应在工程开工前,向甲方提交监理工作规划和监理工作实施细则。

2.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提出审查意见;检查施工人员、船机、材料的进场情况,移交测量控制点并核验测量基线的准确性;审查施工单位的开工申请报告,签发开工通知书。

3.严格控制施工质量,检查与检验建筑材料和构件是否合格,监督第三方不得使用不合格材料,对于不符合质量标准和不安全的作业应责令第三方返工或停工。对隐蔽工程按施工合同中的时限要求及时组织验收,参与质量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检查处理结果。

4.检查施工进度与施工计划的执行情况,当施工进度滞后于计划时,应要求第三方或提请甲方及时采取措施,确保计划工期。

5.核查第三方提出的工程变更,报请甲方同意后,签发工程变更通知。

6.控制工程费用,核实第三方提交的工程进度报表和工程量清单,签发付款凭证。

7.参与施工合同管理,审核索赔报告,协调各方关系,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8.在履约过程中,对于甲方和第三方提交的有关工程的通知和各种报告,需要乙方审核、核对或确认后转交的,乙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及时审查和转交,若因超过时限给工程带来损失,应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9.应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及甲方对监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按合同专用条款所约定的期限向甲方提交监理工作报告。

10.审核施工单位提出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竣工资料,协助甲方组织工程验收。

11.审核保修期内工程保修与缺陷处理方案,检查实施情况。

12.不得泄露本工程需要保密的技术与经济资料,不得与第三方发生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关系。

13.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任务后,应将甲方提供的设施和剩余物品移交甲方。

第7条 甲方的权利

1.对乙方派出的监理机构与监理人员进行审查,并对其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对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有权要求乙方更换。

2.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施工工艺进行认定,对工程变更进行审批。

3.审批由第三方提交、经乙方审核同意的工程进度报表、工程量清单与工程价款。

4.有权要求监理机构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和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8条 乙方权利

甲方在委托的监理范围内,授予乙方以下权利:

1.对履约能力差的分包单位,乙方有权要求其整改,整改无效时有权建议甲方清退;对工作不力的现场施工人员,有权要求施工单位予以调换。

2.有权查阅本工程的全部设计文件、技术经济资料与批文,主持或参加本工程的有关业务会议。

3.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和现场条件,在报经甲方同意后,可向第三方发出开工通知、停工通知与复工通知。

4.根据实际需要,在甲方授权的范围内,可对设计内容作局部修改,具体条款,可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9条 监理合同期

1.监理合同期一般包括施工招投标阶段、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及工程保修阶段。本监理合同期起止日期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2.由于非乙方的原因导致监理合同期延长,甲乙双方应按约定签定补充协议。

第10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若实际监理范围或监理工作量或监理合同期因故发生变化,双方均可提出合同变更请求并应签订补充协议。

2.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应提前28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说明理由,另一方在接到通知后应在14天内予以答复。若同意变更要求,双方应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若不同意变更要求,双方仍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一方在接到对方变更要求后14天内不予答复,则视为变更要求已被接受,否则视为违约。

3.若一方在合同期内无正当理由而不履行合同中的义务,另一方有权通知违约方中止或解除合同。因合同终止或解除所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的责任外,应由违约方赔偿。

4.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应提前28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说明理由,另一方应在接到通知后14天内作出答复;若不同意解除要求,在协商统一前,双方仍应履行本合同。若在14天内不予答复,则视为同意解除合同,一方可在发出第一次通知的28天后,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解除。

5.本合同签订之后,不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理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

第11条 监理酬金与支付

1.甲方应按国家的监理收费规定,确认乙方的监理酬金,并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予以支付。

2.监理酬金的支付按监理合同期进行,不受工程施工实际进度的影响。(除乙方原因造成的工程延误外)。监理合同协议书签订后7天内,甲方应按总监理酬金20%~30%的数额,向乙方预付监理酬金;工程保修阶段的监理酬金一般可为监理酬金总额的5%.

3.若因甲方原因使工程规模、监理范围或监理期限发生的变化超过双方的约定时,甲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办法调整监理费。合同执行期间,若因国家或地方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和费率调整等原因使工程费用增加,乙方的监理酬金也应相应调整,具体调整办法可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4.若因非乙方原因造成工程延误,甲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办法支付延期监理酬金。

5.乙方人员受甲方指派出外考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6.若甲方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向乙方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的银行贷款利率乘以拖欠的酬金时间计算。

第12条 人员的更换

1.若乙方确需更换总监和主要监理人员时,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的同意后由甲方通知第三方,其它监理人员的调换也应提前7天通知甲方并通知第三方。

2.若因乙方人员不称职,甲方有权提出调换人员,若情况属实,乙方应当予以调换。

3.若甲方需更换其代表,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第13条 奖励与赔偿

1.奖励:

(1)乙方及其派出人员,在监理工作中表现突出,贡献较大时,甲方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2)乙方人员在监理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节省工程投资使甲方得到了经济效益,甲方应将节约部分的10%~30%奖励给乙方,具体标准和办法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2.赔偿:若因乙方人员工作过失造成工程事故或甲方经济损失,应向甲方进行赔偿。赔偿额计算方法为:该单项直接损失×监理费率(扣除税金)。累计赔偿总金额不应超过监理酬金总额(扣除税金)。

第14条 转让与分包

1.本合同一经签署,不得转让。

2.除受监的主体工程外,乙方可将合同部分任务分包给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分包部分不能超过总监理任务的50%),但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将分包单位的名称、分包范围与分包内容报告甲方,甲方对此分包有确认和否决权。

3.乙方对本合同所承担的全部责任和义务,不受分包的影响,在经济上甲方只与乙方发生关系,但甲方对乙方分包单位的工作有权监督,分包人的任何违约,均视为乙方的违约。

4.乙方对外单位人员的聘任不视为分包。

第15条 违约、争议与仲裁

1.任何一方不执行本合同的规定,不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或者提请双方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若协商或调解无效,可选择以下方式之一进行处理:

(1)向双方认可的或约定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争议发生后,除双方均同意终止合同外,双方均应继续履行合同,否则视为违约。

三、 合同专用条款

合同专用条款是对合同通用条款的补充、完善或具体化。应对照合同通用条款中同一条款一起阅读和理解。如果合同通用条款与合同专用条款之间有不一致之处,以合同专用条款为准。

第2条 法规、语言和联系方式

1.本合同约定的适用的法规:

2.双方的权利、义务若因适用的法规变更而引起变化时,则双方的权利、义务需再约定的内容为:

3.辅助语言:

第4条 监理范围

监理工程范围包括: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规模:

(4)工程界限:

(5)工程投资:

(6)施工期:

(7)监理工作阶段及内容

第5条 甲方的职责与义务

1.甲方应在年月日任命其代表,并向乙方提供所约定的外部条件包括:

2.甲方向第三方通知乙方监理工作范围、职权和人员的具体办法和日期:

3.双方约定的甲方应提供的技术资料及提供的时间:

4.甲方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现场设施:

乙方自备的,甲方给予经济补偿的设施如下:

5.在监理期间,甲方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名职员,由总监安排其工作,并免费提供名服务人员。

6.监理工作程序的约定:

甲方应在天内审批乙方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各类报告、报表的办法、期限和责任:

7.甲方未按约定支付监理费用的违约责任的约定:

第6条 乙方的职责与义务

1.乙方应在年月日向甲方提交监理机构的组成、监理人员名单、监理工作规划及监理

工作实施细则;

8.乙方应在天内审查(或核实)各类报告、报表的程序、责任:

9.乙方应在天内向甲方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内容及有关专项报告的约定:

12.本工程需要保密的内容约定:

13.监理工程师现场设施返还甲方的办法:

第8条 乙方权利

4.对设计内容进行局部修改的具体标准和条件的约定:

第9条 监理合同期

1.本监理合同期从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月(或天);

2.本监理合同期延长条件的约定:

第11条 监理酬金与支付

2.甲方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式,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乙方的监理酬金(含预付款,进度款等):

3.甲方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式,支付时间与金额,对乙方的监理酬金进行调整:

监理酬金调整的条件约定:

4.甲方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式,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延期监理酬金:

第13条 奖励与赔偿

1.奖励条件、标准和方法:

第15条 违约、争议与仲裁

1.违约处理方式的约定:

2.争议的具体解决办法的约定:

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或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

附录:

范本使用说明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合同范本》主要适用于全国水运工程(含合资或外资在国内建设的水运工程)的施工监理,包括港口、航道、船厂、防波堤、修造船建筑物、船闸、渠化及其配套工程。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合同范本》包括《合同协议书》,《合同通用条款》和《合同专用条款》三部分。

(1)“合同协议书”是整个监理合同概括性的总汇,它以简练、概括性语言,将合同的要点写入协议书中,双方一旦达成协议,只要书写很少的文字即可签署合同。

(2)“合同通用条款”主要是依据交通部“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定(试行)”的精神,参照“菲迪克”(FIDIC)条款并结合我国水运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而提出的施工监理合同标准条件,合同双方原则上应当遵守,签约和履约过程中,一般不作改动。

(3)“合同专用条款”是甲乙双方根据不同工程项目的特点和所处的自然和社会环境,对合同条款的一种完善与补充,如:工程中的具体内容,如工程规模,监理项目、工程造价、监理合同期、监理费用、特殊检测项目及费用、奖励条件等都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填写,双方若认为需要,可在其中增加约定的补充条款和修正条款,以及附加条款。

“合同专用条款”应当对应“合同通用条款”的顺序进行填写,例如:

“第2条”,要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填写所适用的部门和地方的法规与规章。

“第4条”,写明“监理范围”时,一般要具体写出工程项目和它包括的总概算,单位工程概算所涵盖的工程范围应与总承包合同相一致。在写明监理内容时,首先要具体写明是哪个阶段或哪几个阶段的监理任务;其次要写明委托阶段内每项具体监理工作,以免遗漏。如果甲方还要求乙方承担一些咨询业务和事务性工作,也应当在本条款中详细列出。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编制概预算,编制标底,提供临时设施的设计等。

“第5条”,在填写甲方向乙方提供或乙方自备的设施时,一般是指下列设备:(1)检测设备,(2)测量设备,(3)通信设备,(4)交通设备,(5)照相录像设备,(6)电算设备,(7)打字复印设备,(8)办公用房及设备,(9)生活用房及设备。

若甲方对乙方自备的设备进行补偿时,一般应写明补偿金额,其计算方法是:

补偿金额=设备使用期占折旧期的比率×设备原值+管理费。

在监理期间,若有特殊的检测项目,双方应增加有关此方面的约定,并写明检测费用的计算方式、支付时间和金额。

补偿金额=设备使用期占折旧期的比率×设备原值+管理费。

在监理期间,若有特殊的检测项目,双方应增加有关此方面的约定,并写明检测费用的计算方式、支付时间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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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工程监理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139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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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监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 高速公路项目部)同意并委托乙方( _________________ 高速公路供电工程监理处)对本标段内新建10KV供电线路及其他临时施工电力设备及装置提供监理服务,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签订本合同。

一、本合同协议书中的语句和用语与“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范本“中通用条款所规定的定义相同。

二、甲方为解决本合同标段的施工临时用电,需新建10KV电力线路,为了确保所建线路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施工安全、成本控制等,全权委托乙方对本标段内的电力工程进行施工监理。

三、乙方依据委托合同协议书、甲方与第三方签订的电力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公路工程监理规范》、《电力工程监理规范》以及其他国家和部门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等,为甲方新建10KV电力线路施工提供全过程监理服务。

四、监理服务期限:_________________天。

五、取费约定:经甲乙双方协商监理服务费取费标准按发改委与住建部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20__)670号文中的有关规定计取,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执行。

监理服务费:暂定价为人民币 _________________ 元。

六、甲方同意按以下期限和方式定期支付(或委托 _________________ 高速开发有限公司代为支付),根据监理委托合同协议书规定应支付监理费的节点和提供监理工作条件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签字后即支付监理服务费的40%元。

2、供电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后,支付监理服务费的40%元。

3、电力工程及设施交付使用后,支付监理服务费的20%元。七、乙方给予甲方对上述保证,再次向甲方承诺按照本监理合同协议书的规定履行监理服务。

八、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在按照监理合同协议书的规定圆满完成服务内容并结清监理服务费用后自然失效。

九、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并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十、本协议一试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

项目部:_________________监理处:_________________

(签章)_________________(签章)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签章):_________________乙方代表(签章):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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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1742 字

+ 加入清单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一、 合同协议

二、 合同通用条款

第1条 词语定义

第2条 法规、语言和联系方式

第3条 双方关系与监理依据

第4条 监理范围

第5条 甲方的职责与义务

第6条 乙方的职责与义务

第7条 甲方的权利

第8条 乙方的权利

第9条 监理合同期

第10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11条 监理酬金与支付

第12条 人员的更换

第13条 奖励与赔偿

第14条 转让与分包

第15条 违约、争议与仲裁

三、合同专用条款

第2条 法规、语言和联系方式

第4条 监理范围

第5条 甲方的职责与义务

第6条 乙方的职责与义务

第8条 乙方的权利

第9条 监理合同期

第11条 监理酬金与支付

第13条 奖励与赔偿

第15条 违约、争议与仲裁

附加条款

附录:

使用说明

一、合同协议书

甲方委托乙方对工程的施工进行约定范围内的监理。为明确双方的职责、权利与义务,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中的名词和用语与下文提到的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含义相同。

2.下列文件构成全部监理合同文件(以下称“本合同”)不可分割的整体,各文件相互补充,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下列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

(1)在本合同履行中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与修正文件;

(2)本合同协议书;

(3)合同专用条款;

(4)合同通用条款;

(5)施工监理委托书或监理中标通知书;

(6)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文件。

3.甲乙双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和履行各自的全部职责和义务。

4.双方同意本合同约定监理范围内和监理期内的监理酬金总额为人民币万元。

5.本合同施工监理期为个月(天),即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6.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和加盖公章后生效,至监理合同期满并结清监理酬金终止。

7.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份,双方各执份。当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单位全称)                      (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编:                       邮

编:

话:                       电

话: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号:                       帐

号:

二、 合同通用条款

第1条 词语定义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如下含义。

1.监理:指乙方受甲方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施工监理合同以及有关工程文件、合同,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对工程施工的质量、进度、投资实施监督与管理。

2.工程:指甲方委托进行监理的本合同范围内的工程。

3.甲方: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任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甲方代表:指经甲方授权,代表甲方负责履行本合同和作出决定的代表人。

5.乙方:指承担本合同监理任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乙方应具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批准的相应的监理资质。

6.监理机构:指乙方派驻本工程现场,负责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组织。

7.总监理工程师:指经乙方授权,代表乙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被甲方认可的监理机构负责人。本合同中简称“总监”。

8.监理酬金:指甲方按本合同约定的监理期限、监理范围支付给乙方的劳务费用。

9.第三方:指除甲乙双方外与本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10.天:是指日历天,即从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间的时间段。年、月、日均以公历计算。

11.书面形式:指对各种通知、信函、纪要和委托等采用手写、打字或印刷的表达方式。包括电报、电传和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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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委托工程咨询监理合同

范文类型:委托书,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280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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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委托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甲”方)

被委托监理方为:____________工程咨询监理公司(以下称“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按本合同要求进行:__________________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监理范围_________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和投资控制工作。服务期限为_________年______月至_________年______月。总费用为:____________万元。乙方接受甲方委托,签定本合同。

合同一般条款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监理依据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合同书,并按本合同书开展监理工作。

第三条 甲方是本工程项目建设的组织者,负责建设中筹集资金、征地、移民、协调与当地关系等职责,对本工程建设效益全面向国家负责。

乙方受甲方的委托,作为本项目监理单位,根据本合同书进行监理工作,行使甲方赋予的权力并对甲方负责。

第四条 本合同书所指的工程监理范围与内容在附录服务范围与内容中详细说明。

第五条 本合同书所指的监理费用及支付办法在附录中详细说明。

第六条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合同双方一切联系均以书面通知为准,特殊情况可先口头通知并即补书面通知。双方共同签署的有关文件,属于合同的补充文件。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是合同组成部分,具有合同效力。双方联系的具体规定(代表、地点、方式等)在特殊条款中订明。

第七条 本合同书的开始、完成与变更

7.1 按本合同书规定的全部有效的签字盖章完成后,本合同书立即生效。

7.2 监理单位应按本合同书特殊条款中所订明的期限开始其服务。

7.3 监理单位应按本合同书特殊条款中所订明的期限内完成服务。

7.4 如果情况变化,致使合同书需变更时,必须经双方书面同意才能成立。为此,一方提出的建议需经送交另一方作应有的考虑。

7.5 如本合同书需延长(不可抗力等),甲乙双方应签订补充合同,或在特殊条款中事先加以说明。

7.6 合同签约后出现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等变化时,合同双方经协商后可做调整,并在特殊条款中具体说明。

第八条 甲方的权力与责任

8.1 甲方依据监理合同对乙方的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

8.2 甲方若认为乙方履行合同不力严重影响工程进展,甲方有权要求更换乙方主要人员,直至解除合同。甲方主张解除合同,应通知乙方。合同自通知到达乙方时解除。乙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效力。

8.3 对涉及工程工期、质量、造价等重大问题变更时,应由甲方最后确定并按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办理。

8.4 甲方支持乙方的工作,按合同保证乙方责任和权力的统一。甲方应按附录按时向乙方提供规定的设备、设施和材料。

8.5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本合同规定的监理工作所需的合同文本、资料、图纸和数据等。同时应在特殊条款中明确提供的方式、份数与回收、保密等办法。

8.6 甲方应负责协调工程外部条件及与地方的关系。

8.7 甲方应在特殊条款中双方订明的期限内,对由乙方提交给他的需甲方决策的报告、文件等作出决定。

8.8 甲方依据附录按时支付乙方监理费用。

第九条 乙方权力与责任

9.1 乙方拥有合同中规定的权力,并承担相应全部责任。

9.2 乙方必须具有履行本合同书所需的技能、谨慎与勤奋,必须按照监理的职业准则完成其全部职责。

9.3 在监理过程中监理单位如需另聘专家咨询或协助,在监理服务责任以内的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超出监理服务责任并发生费用,应得甲方书面同意后,由甲方承担费用。

9.4 乙方按附录按时自带规定的设备、材料和设施。具体使用协议在附录中规定。

9.5 乙方必须按附录规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人员及项目监理机构。其主要人员资格和服务条件须经甲方审查同意,甲方不得无理由地拒绝。甲方同意乙方根据监理目标需要提出的工程监理组织机构,并确认总监理工程师。

9.6 监理应按本合同规定的人员在各规定期限内进行。为保证利于监理的有效实施,乙方可在这期限内作出合理调整。若更换现场人员,应代之同等技能的人员,其中主要监理人员的更换需经甲方同意,乙方派驻现场监理人员应连续稳定,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9.7 乙方有本监理项目的质量否决权、签发付款凭证权和开工、停工、返工和复工令权。

9.8 乙方向甲方收取的报酬,是其关于本合同书的唯一报酬。乙方及其人员不得接受与本合同书有关的或与其承担义务有关的其他津贴、回报等报酬和非直接支付。

9.9 乙方在监理的过程中,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甲方申明的秘密,乙方亦不得泄露设计、承包等单位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十条 调解与仲裁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甲乙双方发生争端,双方应首先本着相互谅解、信任、平等互利原则充分协商,解决争端;若协商失败,任何一方均可向监理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争端;若调解无效,任何一方均可依法要求仲裁。在调解和仲裁过程中,双方应保证工程建设正常进行。

第十一条 违约

由甲方原因要求终止合同,甲方应至少提前两个月通知乙方,并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约定赔偿费用。

由乙方原因要求终止合同,乙方应至少提前两个月通知甲方,并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约定赔偿费用。

甲方或乙方在接到终止合同通知后,十五天内没有答复,可视本合同终止。

违约赔偿费或其他违约由甲乙双方在特殊条款中具体约定。

合同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不影响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第十二条 甲方可视乙方的监理工作情况,进行奖罚。具体内容由双方在特殊条款中规定。

第十三条 本合同书未尽事宜,双方应另行协商解决,签定补充文件,作为本合同书的一部分。

本合同书签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挂: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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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修路工程建设监理委托协议

范文类型:委托书,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738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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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项目法人(业主)____(以下简称“甲方”)与监理单位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协商一致签订。

一、甲方委托乙方,按本合同书要求进行_____________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

1.1 建设监理范围与内容在合同附件中予以确定。

1.2 建设监理服务期限由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

1.3 本工程项目建设监理费用金额(人民币)________由甲方按附件规定向乙方结算支付。

二、本合同组成文件及其顺序为:

2.1 建设监理合同书;

2.2 建设监理实施过程中甲乙双方共同签署的或按合同文件规定有效的补充与修改文件;

2.3 建设监理合同附件;

2.4 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2.5 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2.6 建设监理投标书;

2.7 建设监理招标书(或委托书)及其澄清文件。

三、合同组成文件形成一个整体,互为补充和解释。其内容若有歧义,以所列顺序,在前者为准。

四、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合同双方各持合同正本一份和副本若干份。

甲方(章):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邮编: 邮编: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账号: 账号:

本合同签于××年××月××日,签约地点: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及解释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工程项目”是指业主委托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项目。

(2)“项目法人(业主)”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者。

(3)“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者。

(4)“监理机构”是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直接承担合同监理业务实施责任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组成。

(5)“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单位提名经项目法人(业主)同意后委派,代表监理单位负责监理合同履行的总负责人,也是监理机构的全面负责人。监理单位委托总监理工程师行使监理合同中业主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也同时承担其相应的合同责任。

(6)“第三方”是指除业主、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7)“日”:是指一个正常的日历日。

(8)“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适用法规和监理依据

第二条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包括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及水电建设的部门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有关法规。

第三条 开展建设监理的主要依据是国家或国家授权部门与机构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工程建设合同文件。

通知与联系

第四条 业主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并通知监理机构。更换常驻代表,需提前通知监理机构。

第五条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一切联系均以书面形式为准。特殊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通知并即补书面通知。

第六条 一般情况下,监理机构是受监项目代表业主唯一的现场施工管理者,业主对有关工程项目施工的主要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实施。

监理单位的义务

第七条 向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和分项目监理细则。

第八条 按监理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设备和人员计划,调集设备和派出专业配套、资质合格人员进驻工程施工现场,组建监理机构并开展工作,完成监理合同文件中约定的监理任务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第九条 在监理服务期限内,监理单位可根据工程进展和监理业务需要对监理机构人员作出合理调整。若更换现场人员,应代以相当资质与技能人员。其中,由专用条件约定属于主要监理人员的,其调整与更换应事先报经业主同意。监理机构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条 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遵循监理职业准则和行为规范,应用合理的技能为业主提供与其监理单位资质水平相适应的服务,通过科学、认真、勤奋与高效工作,帮助业主实现工程建设合同预定的目标。

第十一条 监理机构应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公正地维护业主和被监理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监理机构应及时将其授予现场主要监理人员的职责与权限书面通知业主及被监理方。在监理过程中,监理机构可以通过书面文件发出或变更这种授权。现场监理人员在有效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令、指示、签证均被认为是监理机构所发出的。

第十三条 监理机构使用业主提供的设备、设施和物品除有特殊的规定外,属于业主的财产,在监理业务完成或合同终止后,应将其设备、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不得参与与监理合同规定相违背的任何活动。除业主同意外,监理机构及其人员也不应接受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项目及监理业务有关的报酬。

第十五条 在本合同期内和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注明保密的资料。

业主的义务

第十六条 业主应当负责工程建设所在地的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合同中规定的工作环境和外部条件。

第十七条 业主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机构所需要的工程承建合同文本、技术报告、图纸等工程资料。上述工程资料的提供方式、份数、保存、回收及保密要求,应在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八条 业主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就监理单位或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业主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送达监理方。若超过约定期限监理方未收到业主的决定意见,可理解为业主对监理方的明确建议意见无异议,并将该建议意见视为业主的决定。

第十九条 监理业务开展之前,业主应当将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以及委托监理单位的职责与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方及有关的第三方。其赋予监理单位或监理机构的职责与权限应在与被监理方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条 业主应为监理机构提供如下协助:

(1)获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二十一条 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本合同附件约定的设备和设施。

第二十二条 如果双方约定,由业主有偿或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职员和服务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明确。这些人员应被视同为监理机构的成员接受监理机构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并对监理机构负责。

监理单位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业主通过与被监理方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委托监理单位以下基本监理权限:

(1)选择工程设计、施工和供货单位的建议权;

(2)用于工程实施的设计文件(包括由设计单位和承建单位提供的设计)的核查确认权,只有经监理机构确认并加盖公章的图纸及文件才成为有效的施工依据;

(3)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的解释权;

(4)对设计和工程承建单位选择分包单位的确认权与否认权;

(5)就工程建设中有关事项向业主提出优化建议权;

(6)工程施工措施、计划和技术方案的审批权;

(7)工程项目承建各方现场协调的主持权;

(8)按合同规定发布开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复工令;

(9)工程中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质量否决权、安全生产与施工环境保护监督权;

(10)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合同工期的签认权;

(11)有独立处理在专用条件中约定金额以下的工程变更的处置权;

(12)按工程承建合同有关规定,行使工程量计量和工程款支付凭证的审核和签认权,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业主不应支付工程款;

(13)有权要求承建单位撤换不称职的现场人员。

第二十四条 监理机构收到业主或被监理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应及时核实并评价,再与双方协商。当业主与被监理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提出书面处置意见。

业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业主有权依据监理合同对监理机构和监理业务进行检查和监督。业主对工程建设中质量、进度、造价方面的重大问题有最终决定权。

第二十六条 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称职的主要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

第二十七条 业主对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有批准权和否决权。

第二十八条 业主有权要求监理机构按合同附件的约定提交监理工作报告。

监理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监理单位的责任期即监理合同有效期。

第三十条 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应承担履行本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违约,应向业主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比例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第三十一条 如果因监理单位过错而造成了业主直接经济损失,应当向业主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费用总数,具体条款在专用条款中商定。

第三十二条 监理单位对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交工)时限,不承担责任。但应承担监理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单位不承担责任。

业主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业主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违约,应向监理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比例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如果给监理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应向监理单位进行赔偿。

合同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完成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合同服务期满终止。在监理过程中,如果业主要求延长监理服务期限,双方应进一步商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服务期,并续签合同服务期延长协议。

第三十六条 由于业主、或第三方、或不可抗力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监理单位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业主,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附加工作,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三十七条 如果因情况发生变化致使监理合同需进行变更时,提出变更要求的一方应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并签署监理合同变更或补充协议后,合同变更成立。为此,一方提出的变更要求需至少提前42天将书面要求送达对方,以便对方有必要的考虑时间。

第三十八条 业主如果要求监理单位全部或部分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或终止监理合同,则应当在56天前通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安排,停止执行监理业务。同时由业主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 当合同一方认为合同另一方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可向合同另一方发出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送达通知后28天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此后14天内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监理合同即行终止。

第四十条 合同生效后出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变化时,签约双方经协商后可对合同有关条款和文件作出调整和变更。

第四十一条 在监理合同服务期内,由于项目建设计划的重大调整、或不可抗力而致使工程项目全部或部分暂停,直至不得不终止合同时,经业主提出合同终止的书面通知后,监理合同终止。已履行的监理服务部分按合同收取监理费用,未履行部分,经双方协商,对善后工作给监理单位一定的补偿。

由于监理单位的责任致使合同终止,监理单位不得接受未履行监理业务期的费用。

第四十二条 合同的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费用计算与支付

第四十三条 常规的监理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本合同附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四条 如果业主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到实付之日止,除应当向监理单位支付酬金本金外尚应补偿拖欠期的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贷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四十五条 如果业主对监理单位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费用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7天内向监理单位发出异议通知,但业主不得拖欠其他无异议费用或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四十六条 委托的工程建设监理业务所必须并经业主同意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费用,由业主承担。

合理化建议

第四十七条 监理机构在监理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业主得到了直接经济效益,业主应按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的约定,给予监理单位合理化建议奖励。项目提前投产奖按专用条件约定执行。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八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所引起的损失、损害的赔偿,业主与监理单位之间应当本着互相谅解、平等互利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如未能协商达成一致形成合同争议,根据合同专用条件的约定可提交国家水电主管部门调解。仍不能达成一致时,可提交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九条 在合同争议的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双方仍应保证工程建设的正常进行。

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本合同条款是对监理合同标准条款中相关条款的明确补充、修改或增加。当专用条款与标准条款发生抵触时,以专用条款为准,标准条款中未作修改或增补的条款继续有效。

其他合同专用条件条款。

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附件附件A 监理工程项目简述:(略)

附件B 监理服务的范围与内容B-1 监理服务范围:

B-2 监理内容:(以下内容供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时参照采用,由业主提出,双方协商决定)

B-2-1 设计方面

(1)协助业主与勘测设计、科研单位签订勘测设计、科研试验及施工图供应协议;

(2)管理业主与设计单位签订的有关合同、协议,督促设计单位按合同和协议要求及时供应合格的设计文件;

(3)熟悉设计文件内容,检查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说明、施工措施、技术要求、操作规程、设计修改通知等)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和原审批意见,以及是否符合勘测设计合同规定;

(4)代表业主核查设计文件和各项设计变更,提出意见与优化建议;

(5)及时向工程承建单位签发设计文件,发现问题及时与设计单位联系,重大问题向业主报告;

(6)组织设计单位进行现场设计交底;

(7)协助业主会同设计单位对重大技术问题和优化设计进行专题讨论;

(8)审核承建单位对设计文件的意见和建议,会同设计单位进行研究,并督促设计单位尽快给予答复;

(9)代表业主审核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应由承建单位提交的设计文件;

(10)保管所有设计文件及过程资料;

(11)其他相关业务。

B-2-2 采购方面

(1)协助业主进行采购招标与发包工作;

(2)管理采购合同,并对采购计划进度进行监督与控制;

(3)设备监造并催交主要永久工程设备(设备监造合同另行议定);

(4)协助或代表业主对进场永久工程设备,进行质量检验与到货验收;

(5)其他相关业务。

B-2-3 施工方面

(1)协助业主进行工程招标发包和签订工程承建合同;

(2)全面管理工程承建合同,就承建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资格及分包项目进行审查批准;

(3)督促业主按工程合同的规定落实必须提供的施工条件,检查工程承建单位的开工准备工作,并在检查与审查合格后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

(4)审批承建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计划、作业规程、工艺试验成果、临建工程设计、以及使用的原材料等;

(5)签发补充的设计文件、技术规范等,答复工程承建单位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6)工程进度控制:协助业主编制工程控制性进度计划,提出工程控制性进度目标,并以此审查批准承建单位提出的施工实施进度计划,检查其实施情况。督促承建单位采取切实措施实现合同目标要求。当由于种种原因以致使实施进度发生较大偏差时,及时向业主提出调整控制性进度计划的建议意见并在通过业主批准后完成其调整;

(7)施工质量控制:审查承建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和措施,核实质量文件。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技术规范与质量检验标准,对施工前准备工作进行检查,对施工工序与资源投入进行监督,以单元工程为基础,对基础工程、隐蔽工程、分项分部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签证和施工质量的评价;

(8)工程造价控制:协助业主编制投资控制目标和分年度投资计划。审查承建单位提交的资金流计划,审核承建单位的收方计量及单价费用等,并签发付款凭证。受理索赔申请,进行索赔调查和谈判,并提出处理意见。依据业主授权处理合同与工程变更,下达变更指令;

(9)施工安全监督:检查施工安全措施、劳动防护和环境保护设施及汛期防洪渡汛措施等。参加重大安全事故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10)主持监理合同授权范围内工程建设各方协调工作,编发施工协调会议纪要;

(11)协助业主按国家规定进行工程各阶段验收及竣工验收,审查设计单位和工程承建单位编制的竣工图纸和资料;

(12)信息管理:做好施工现场监理记录与信息反馈。按监理合同附件要求编制监理月、年报,对工程资料及档案按期进行整编和管理,并在工程竣工验收或监理服务期结束后移交业主;

(13)其他相关工作。

B-2-4 咨询方面

(1)受业主委托和业主聘请的咨询专家对应工作;

(2)根据咨询合同规定,向咨询专家提供工程资料与文件;

(3)接收并分析研究咨询专家建议和备忘录,选择合理的内容,并作出书面报告。

B-3 监理机构应向业主提供的信息文件

B-3-1 定期信息文件根据监理工程项目、范围及内容,随工程施工进展向业主报送监理月报,其主要内容为:

(1)施工质量情况;

(2)工程进展情况;

(3)进场施工机械设备及劳动力动态;

(4)合同变更和工程变更情况;

(5)工程支付情况;

(6)监理工作情况;

(7)其他。

B-3-2 根据监理工程进展情况的不定期报告

(1)关于工程优化设计或变更或施工进展的建议;

(2)资金、资源投入及合理配置的建议;

(3)工程进展预测分析报告;

(4)业主合理要求提交的其他报告。

B-3-3 监理过程文件

(1)施工措施计划批复文件;

(2)施工进度调整批复文件;

(3)监理协调会议纪要文件;

(4)其他监理业务往来文件。

B-3-4 文件报送份数附件

C 提供设备与设施

C-1 业主提供的房屋、设施、设备与物品及提供时间。

C-2 监理单位自备的设备、物品及进场时间。

C-3 设备、设施的使用、维修、维护与运行费用。

附件D 监理费用与支付

D-1 监理费用组成与计算方法

D-2 监理费用的调整与调差(调整与调差通常按年度进行,应注明具体的公式或计算方法)。

D-3 监理费用的支付附件

E 监理机构与人员计划

E-1 监理机构与岗位责任

E-2 主要监理人员名单表

E-3 业主提供人员名单表附件

F 监理规划监理规划应针对监理项目的监理目标、方法和主要手段等由监理单位编写。在监理投标时,以监理大纲的形式,作为监理投标书内容之一送交业主,中标后,在监理大纲基础上,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完善成监理规划送业主,列入本附件。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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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通用条件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613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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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通用条件

1.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下列词句或用语,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一般应具有如下含义。

1.1.1 项目业主建造工程和委托监理单位提供监理服务的对象,具体情况在专用条件中指明。

1.1.2 工程为完成项目所实施的一项或若干项永久工程(包括向业主提供的物资和设备),其概况在专用条件中说明。

1.1.3 服务监理单位根据监理合同所承担的工作,包括正常的服务、附加的服务和额外的服务,亦称监理服务。

1.1.4 业主委托监理单位提供监理服务的单位或其合法继承人或其合法受让人。

1.1.5 监理单位受业主委托提供监理服务并具有监理资质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或其合法受让人,根据上下文的内容,亦指监理单位根据监理合同派驻到项目所在履行监理服务的机构。

1.1.6 一方:业主或监理单位。

双方:业主和监理单位。

第三方:一般是指与业主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单位或个人。但根据上下文的内容,也可以是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它当事人。

1.1.7 监理合同一般应包括: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中标函或委托函;“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中的协议书、通用条件、专用条件、附件a(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附件b(业主提供的监理工作条件)、附件c(监理服务的费用与支付);《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文件;双方签认的补充或修正文件以及双方签认的其它文件或附件。

1.1.8 项目建议书被业主认可并接受的监理单位的施工监理投标文件或监理规划。

1.1.9 日:即历法日。

1.1.10 月:根据公历从某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日开始至下一个月份相应日期的前一日截止的时间段。

1.2 解释

1.2.1 监理合同中的标题只是为了查阅方便,不应作为监理合同本身的内容予以理解,也不应用于对监理合同进行解释。

1.2.1 为了文字简练,监理合同中有些词句成用语可能会有多种含义,阅读时应视上下文的实际需要而定义。

1.1.3 如果监理合同中所包括的文件之间出现矛盾,应按时间顺序以最后编写或双方最后确认的文件为准。

2.监理单位的义务

2.1 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

监理单位必须按照监理合同规定的形式、范围与内容履行与项目有关的监理服务,其具体内容在监理合同附件a中规定。

2.2 正常的和附加的服务

2.2.1 正常的服务是指监理合同附件a中规定的监理服务。

2.2.2 附加的服务是指双方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根据监理合同的规定,在监理合同附件a规定的正常服务之外增加的监理服务。

2.3 职责

2.3.1 监理单位应本着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原则,按照监理合同的要求,根据适合的专业技术规定和国际惯例公认的行业工作准则,谨慎而勤奋地履行监理服务。监理单位在履行监理服务过程中行使的权力或所需的授权,应在监理合同附件a中详细规定并加以说明。

2.3.2 如果监理单位在履行监理服务过程中行使的权力或所需的授权,来自于业主和第三方签订的工程合同文件,该合同文件必须成为本监理合同的组成部分,两者之间如出现矛盾,则应编制补充说明文件一并列入监理合同。此时监理单位应:

2.3.2.1 根据监理合同文件和工程合同文件履行监理服务;

2.3.2.2 根据职责范围,在业主和第三方之间独立公正地行使上述合同文件赋予的权力;

2.3.2.3 根据上述合同文件的授权,可对相应的工程和合同事宜进行变更,但未经业主的书面批准,不得变更工程合同文件中规定的工程标准和第三方的责任与义务。

2.4 监理人员

2.4.1 监理单位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监理人员,必须能够适应监理合同规定的监理服务工作,其主要监理人员的资质应在项目建议书中详细描述并得到业主的认可。

2.4.2 为了履行监理服务,监理单位应在项目建议书中指定一名授权代表与业主的授权代表建立工作联系。

2.4.3 监理单位因工作安排或其它原因,需要更换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主要监理人员时.应事先得到业主的同意。

2.4.4 业主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能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监理服务的派驻人员。

2.4.5 即使是业主要求或同意更换的监理人员,其代替人员的资质仍应得到业主的认可。

2.4.6 监理单位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监理人员,必须常驻现场。

2.5 业主财产

所有由业主提供给监理单位使用的设施、设备和物品,均属于业主财产,监理单位在使用时应予以爱护。当监理服务完成或中止时,监理单位应将上述设施、设备尚未使用的物品的清单提交业主。如果在专用条件中规定由监理单位负责移交上述设施、设备和物品,此项工作可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或并入监理单位的服务费用报价中。

2.6 保密

在监理合同有效期间或监理合同专用条件规定的期限内,未经业主的书面同意,监理单位不得泄露业主与本项目、本工程、本监理合同有关的保密资料。

3.业主的义务

3.1 监理工作条件

业主应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向监理单位提供履行服务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其具体内容在监理合同附件b中明确。

3.2 资料

业主应按照监理合同附件b的规定,向监理单位免费提供与监理单位履行监理服务有关的资料。

3.3 决定

业主应在监理合同附件b规定的时间内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答复的重大问题做出书面决定。

3.4 代表

业主应指定一名授权代表与监理单位的授权代表建立工作联系。更换该代表或变更其授权时,必须提前7日通知监理单位。

3.5 授权通知

业主必须将履行监理服务的监理单位及业主授予监理单位的权力,及时用书面形式通知第三方。

3.6 设施和物品

业主应按照监理合同附件b的规定,向监理单位免费提供与监理单位后行监理服务有关的设施、设备、物品及其相应服务。如果要求监理单位自备全部或部分上述设施、设备和重要物品,必须在监理合同附件b中规定,此项工作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或并放监理单位的监理服务费用报价中。

3.7 辅助工作人员

业主应按照监理合同附件b的要求,向监理单位免费派遣与监理单位履行监理服务有关的辅助工作人员。上述人员应服从监理单位的工作安排和管理,并对自身的行为负责。如果要求监理单位自聘全部或部分上述人员,此项工作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或并入监理单位的监理服务费用报价中。

4.责任和保障

4.1 监理单位的赔偿责任

监理单位违反监理台同的规定并造成业主经济损失的,应向业主赔偿,赔偿办法在专用条件中规定。监理单位对第三方责任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不承担责任。如果监理单位与业主或第三方对有关经济损失共负责任时,应按责任比例计算赔偿。监理单位的上述责任赔偿,均应按照本合同条件第4.4条的规定办理。

4.2 业主的赔偿责任

业主违反监理合同的规定并造成监理单位经济损失的,应向监理单位赔偿,赔偿办法在专用条件中规定。

4.3 赔偿责任的期限

业主或监理单位任何一方向另一方要求的赔偿,都应在赔偿事件发生后的28日之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如果该事件具有持续性,则应在事件首次发生后7日之内提出索赔意向,并每隔7日提供一次该事件仍在持续发展的证明材料,直至该事件结束后28日之内提出正式的索赔文件。否则,无论是业主还是监理单位均有权对上述索赔不予受理。

4.4 赔偿的限额

鉴于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了任何一方向另一方依据本合同条件第4.1条和第4.2条支付赔偿的最高限额,双方在此一致同意放弃超过该限额的剩余赔偿要求。但本合同条件其它条款规定的补偿和由于任何一方故意违约而引起的索赔,不受该限额的限制。

4.5 保障

4.5.1 在监理单位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的提下,业主应保障监理单位免受因履行本监理合同而引起的外界索赔或干扰。

4.5.2 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由监理单位按照业主认可的形式向业生递交履约担保书或履约保证金。如果监理单位无正当理由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监理合同时,业主有权根据具体情况没收全部或部分履约担保金。

4.6 保险

4.6.1 监理单位应在监理服务期内,自费办理派驻到项目所在地人员人身和自备财产的有关保险,保险时间应随服务时间的延长而顺延,并在出险后自行办理索赔。如果监理单位不办理上述保险,则应对有关风险及后果自负其责。

4.6.2 业主可在专用条件中规定,要求监理单位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按业主可接受的条件对监理单位的责任、第三方的责任以及业生为监理服务提供的财产等进行保险。此项工作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

5.监理会同的生效、终止‘变更‘脊柱与中止

5.1 监理合同的生效

监理合同生效的时间,以双方签署的协议书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5.2 监理服务的时间和期限

监理单位必须按照专用条件中规定的时间和有关期限履行和完成监理服务。如果非监理单位的原因,致使监理服务时间需要延长,双方应通过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5.3 监理合同的终止

监理合同终止和失效的时间,按双方签署的协议书上注明的方式确定。监理合同失效后,双方均不再受本监理合同的约束。

5.4 监理合同的变更

5.4.1 任何一方提出申请并经双方书面同意后,可对本监理合同进行变更。

5.4.2 业主可书面要求,改变本合同条第给2.1条和监理合同附件a拟定的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但必须在双方一致的基础上,按照本监理合同的规定进行变更。上述变更导致增加或减少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其有关的监理费用和服务时间亦应做相应的调整。

5.4.3 因业主或第三方的责任阻碍或延误了监地单位履行监理服务,监理单位应及时将该情况与其可能产生的影响书面通知业主,如有必要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合同进行相应的变更。上述情况导致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监理单位完成相应服务的时间亦应予以延长。

5.4.4 在签订本监理合同后,因物价变动等因素而引起监理服务费用的变化,其调整办法在专用条件中规定。

5.4.5 在签订本监理合同后,因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变动而引起监理服务费用的增加或服务时间的延长,业主应据实向监理事垃给予补偿。

5.5 监理合同的暂停与中止

5.5.1 出现根据本监理合同的规定不应由监理单位负责的情况,且该情况已使监理单位不能继续履行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时,监理单位应立即书面通知业主。并且:

5.5.1.1 不得不暂停或减缓某些监理服务时,则上述服务的完成期限应予以延长,因此而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

5.5.1.2 全部监理服务已无法继续履行时,监理单位在书面通知业主28日之后,有权单方面中止本监理合同,因此而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业主应及时向监理单位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担保金。

5.5.1.3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监理合同不能履行或只能部分履行时,双方应对由此而产生的任何损失,损害或延误各负其责。

5.6.2 业主要求监理单位全部或部分暂停监理服务或中止本监理会同时,必须在56日之前发出书面通知。监理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安排停止全部或该部分监理服务并将相关费用开支减至最小。因此而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业主应及时向监理单位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担保金。

5.5.3 监理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根据监理合同的规定履行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业主可书面要求监理单位予以解释。若监理单位在28日内未能根据本监理合同给予合理的答复,业主可在进一步发出书面通知14日后.单方面中止本监理合同,并视情况没收监理单位的全部或部分履国约担保金。

5.5.4 业主拖延支付监理服务费用,并已超过专用条件规定期限的28日,或根据本合同条件和5.5.1.1条或第5.5.2条的规定,暂停监理服务已超过6个月,监理单位可书面更求业主予以解释。若业主在28日内未能根据本监理合同给予合理的答复,监理单位可在进一步发出书面通知14日后,单方面中止本监理合同或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因此而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业主应及时向监理单位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担保金。

5.5.5 监理合同的中止,不得损害或影响双方根据本监理合同应有的义务、责任、权力和利益。

5.6 转让和分包

5.6.1 没有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责任和权力予以转让。

5.6.2 没有业主的同意,监理单位不得将监理服务的任何部分予以分包。监理单位因监理服务的需要,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和辅助工作人员不属于分包。

6.监理服务的费用与支付

6.1 监理服务费用

监理服务费用的计算方法和内容应在监理合同附件c中规定。

6.1.1 业主应按照监理合同附件c的规定,向监理单位支付正常服务的费用。

6.1.2 业主应按照监理合同附件c规定的费率和价格或基于此费率和价格,向监理单位支付附加服务的费用。如果该费率和价格明显不适用,双方可根据本合同条件第5.4.1条和第5.4.2条的规定,签订补充协议并商定新的费率和价格。

6.2 支付

监理服务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时间应在监理合同附件c中规定。

6.2.1 业主在专用条件规定的期限内,未向监理单位支付到期应付的款项,则应按照专用条件规定的利率计算利息,给监理单位予以补偿,补偿时间自未付款项的应付之日起算。该补偿不影响本合同条件第5.5.5条规定的监理单位的权力。

6.2.2 业主对监理单位要求支付的款项中的任何部分有异议,应在7日内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但不得借此延误对监理单位其它应得款项的支付。本合同条件第6.2.1条的规定适用于最终支付给监理单位的一切曾经有过争议的款项。

6.3 货币

业主支付监理单位履行监理服务的费用,其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等事宜,在专用条件中规定。

7.其它

7.1 合同双方的关系

合同双方互为权利和义务主体,双方应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履行本监理合同。业主和监理单垃均应按照监理合同公正地行使权力和全面履行自己的职责。

7.2 语言和法律

本监理合同使用的语言或主导语言及合同所遵循的法律,在专用条件中规定。

7.3 奖励

业主欲就工程质量优良、工期提前、投资节约或监理单位提出的具有经济效益的合理化建议等方面对监理单位予以奖励,则应在专用条件中写明奖励的办法。

7.4 利益矛盾

未经业主书面同意,监理单位不得获取本监理合同规定以外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利益,不得参与与本监理合同规定的业主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7.5 版权

7.5.1 对监理单位拥有版权并已用于本监理服务中的所有文件,业主有权在合同项目中使用或复制,但未经监理单位的同意,业主不得将上述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它项目工程或服务之中。

7.5.2 如果在专用条件中没有另外规定,则监理单位有权出版与本项目或本工程监理服务有关的资料。但未经业主同意,上述出版物中不得涉及业主的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经济情报

7.6 通知

本监理合同涉及的通知均为方面形式,并在送达协议中注明的地址时生效。无论发送方采用何种方式递送通知,收受方都应用书面回执确认。

8.争端的解决

双方在履行本监理合同过程中发生争端时,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问题,或通过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若经过协商或调解仍不能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均可根据专用条件的规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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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工程监理合同解除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204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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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

承包人:

因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和履行职务,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的相关技术及资料秘密。

为了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有效保护甲方的相关秘密,防止甲方相关秘密被公开披露或以任何形式泄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保密协议。

第一条甲方的责任

(一)向乙方明确本项目的保密要求。

(二)对项目合作中需向乙方提供的涉密文件资料,履行保密程序。

(三)对项目监理过程中的保密情况进行指导、督促、检查。

第二条乙方的责任

(一)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自觉履行保密义务,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二)乙方与乙方公司有关现场监理人员之间签订保密协议,并对监理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和培训,及时传达有关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章制度,确保有关人员能够遵守本协议的规定。

(三)对监理过程中接触到的人防行业秘密事项承担保密责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管理规定使用、保管甲方提供的涉密信息,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泄密。

(四)在监理过程中,对在监理中使用的其他产品、设备等必须符合安全、保密要求。

(五)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项目内容和有关事项告知第三方;不得在公开发表涉及本合同项目的稿件和论文。

(六)如发现有泄露国家及保密单位的秘密情况时,乙方有责任主动向保密管理部门和甲方报告。

(七)乙方工作人员只许在规定区域内工作,未履行审批手续,不得随意进入甲方科研区等其他保密管制区域。

第三条违约责任

如乙方故意或过失违反本协议规定,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赔偿因违反本协议而造成的任何损失,并依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条款追究因乙方及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条本责任书作为工程监理合同的附件,与工程监理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五条本责任书的有效期限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验收合格为止。

第六条本责任书一式六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三份。

甲方单位:(公章)乙方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电话:电话:

地址:地址:

年月日年月日

工程监理保密协议二

状和基层员工能更好的强化保密意识而做!

一、设备电脑的管理

1设备电脑是和生产设备连接的电脑。

2设备电脑只允许插拔设备专用盘,不得插私人盘或公司除设备专用盘以外的

盘。

3设备电脑不能用来做办公使用,只能用于设备数据输出和处理(不许写总结、报告、

做考勤、做等人工输入的办公信息)。

4不得导入或存储涉密信息。

二、移动存储介质的保密管理

1公司移动存储介质由保密办公室负责统一定制,因工作需要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经保密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办理领用手续。

2公司各单位移动存储介质由本部门兼职保密员统一集中管理,并建立使用记录。

3

严禁将个人具有存储功能的电磁存储介质和电子设备(如:手机、3、照相机、摄像机等)

带入生产车间和其他涉密场所。

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使用管理1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在公司内部单位之间相互借用或复制时,借用部门应严格履行登记

手续。

2外出借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用于采集、处理、打印、拷贝涉密文件、资料的,使用人

在使用后应将全部涉密信息删除并退还公司保密办公室,保密办公室进行安全保密检查。

三、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

1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严禁在涉密计算机中使用。

2公司各单位应对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建立台账,并由兼职保密员负责集中管理。

3报废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应先将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内的信息进行清除,统一交回

公司保密办公室,由保密办公室负责集中进行销毁。

4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要采用先登记后使用的管理办法。

三、无线通信设备的保密管理

1、涉密人员不得使用他人赠予的手机。

2、严禁在涉密场所(车间)使用无线通信设备(对讲机、手机、无线话筒等)。

四、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备保密管理

1所称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备包括:有线和无线通信、便携式计算机、复印设备、印刷

设备等

2严禁使用普通传真机传递国家秘密信息。

使用普通传真机传送信息,应履行登记手续。

五、手机使用保密管理

1涉密场所禁止使用手机,进入要害部门(部位)严禁将手机带入。

2涉密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使用手机的警示标识

3召开重要涉密会议和举办重要涉密活动应在有关通知中对手机使用保密管理提出

明确要求,现场应当使用手机信号干扰器,并关闭场所建筑物内的移动通信转发或增强设备。

4公司所有人员(含外来人员)使用手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不得在手机通话中涉及国家秘密,不得使用手机发送、存储、处理包括语音、文字、图

像等有关涉密事项的信息,不得将手机与涉密计算机(含非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连接,

不得在涉密办公场所使用手机上网。

涉密人员使用手机丢失或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本单位保密员以及公司保密办报告。

5使用3手机应遵守如下保密要求:严禁将3手机带入涉密场所,进入车间应将3手机放入手机柜中集中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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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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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建设工程监理施工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230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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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文件中除在合同履行中双方共同签署的合同补充与修正文件外,其他部分的内容基本上是确定,尤其使用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情况下,更是这样。

一、 监理投标书

这里的监理投标书是指监理中标人的投标书。监理投标书中的投标函及监理大纲是整个投标文件中具有实质性投标意义的内容。投标函是监理取费的要约和对监理招标文件的响应;而投标监理大纲则是投标人履行监理合同、开展监理工作的具体方法、措施以及组织和人员装备的计划,是投标人的为了取得监理报酬而承诺的付出和义务。

监理合同当事人应重视监理投标书和通知书在监理合同管理的地位。严格地说,监理的报价是中标人依据其投标书,主要是监理大纲中载明的监理投入作出的。当监理委托人要求监理人提供监理投标书(监理大纲)中没有提到的,监理合同其他条款中也没有约定的服务或人员装备时,监理人就可以要求补偿;当监理人不能按投标书配备监理人员装备或提供服务的,监理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改正或向监理人提出索赔乃至追究违约责任。

二、中标通知书

监理中标通知书是招标人对监理中标人在投标书中所作要约的全盘接受,是对中标人要约的承诺。中标通知书一旦送达中标人,和中标人的投标书一同构成了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直到正式的监理合同签订,中标通知书和投标书都是维系和制约监理招投标双方的文件。

三、监理合同协议

合同协议书是确定合同关系的总括性文件,定义了监理委托人和监理人,界定了监理项目及监理合同文件构成,原则性地约定了双方的义务,规定了合同的履行期。最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签章,并盖法人章后合同正式成立。主要的条款如下:

(一)委托人 与监理人

(二)监理的工程的概况描述,以保证对监理工程的理解不产生歧义。

(三)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定义的规定

(四)合同文件的组成

1、监理投标书和中标通知书;

2、 本合同标准条件;

3、本合同专用条件;

4、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五)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承诺

按照合同协议书的规定,承担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六)委托人向监理人的承诺

按照合同协议书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七) 合同自开始实施及完成的日期。

(八)合同双方签字栏

四、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合同标准条件是针对监理合同文件自身以及监理双方一般性的权利义务确定的合同条款,具有普遍性和通用性。

1、合同用词的定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2、关于适用法律法规的约定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在我过境内开展监理,理所当然应遵守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但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根据自己的经济和社会文化发展水平制定了一系列地方性的法规、规章;另外我国的专业部门管理的分界也很明显,如交通、水利电力等系统就有自己的一套有关建设的规章和制度。所以监理合同依据工程所在地的法规还是工程所属部门的规章,这就需要在专用条件的相应条款中说明。

3、合同使用的语言国

国内的监理合同一般都用汉语,当需要使用两种语言或两种以上的语言时,应在相应的专用条件中约定,但汉语仍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4、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 监理人义务

①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或监理投标书的承诺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监理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② 监理人在履行监理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咨询意见,并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③监理人所使用的由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委托人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④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所监理工程及其监理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2) 监理人的权利

①一般权利

a、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b、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c、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划、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d、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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