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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汇报(精彩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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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对检察院刑检部门深化改革的思考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490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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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刑检部门深化改革思考

大力转变执法理念,深入进行检察体制改革,是面向二十一世纪、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现实需要。检察院的刑事检察部门,作为检察院开展各项业务工作的基石,在检察院各职能部门的改革中始终处于前列。主诉检察官制度的确立、多媒体技术在庭审中的运用、庭前证据开示制度、普通程序简易审的试行、侦查监督部门的成立,都打破了旧有的办案模式,体现了新的办案理念。与此同时,一些反映现行刑事诉讼体制深层次矛盾的问题仍然存在,影响着改革的深入进行,因此,转变执法理念,对检察体制进行宏观规划,加快改革的进程在当前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拟从刑检部门的一些现象入手,对刑检部门的进一步改革作一些探讨。 一、现行刑检工作机制的不足之处     1、捕诉分设 办案效率低下     目前刑检部门普遍分设为批捕和起诉二个业务职能机构,实践证明这种设置加大了司法成本,不符合效率原则。(1)、工作重复,人力资源浪费,司法成本增大。刑检部门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刑事案件提请逮捕时,认定犯罪嫌疑人犯罪的基本证据都已到位,到提请起诉时只不过将这些证据材料整理有序、装订成册。由起诉阶段的承办人重复批捕时的阅卷审查、提审复核等工作,延长了办案时间,对司法资源的浪费显而易见。(2)、捕后侦查阶段,对公安机关的监督脱节。捕诉分设后,在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到审查起诉之间形成一个空档,无人对这一阶段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对证据的变化负责督察。(3)、捕诉分设后,在批捕部门和起诉部门之间为“捕后不能诉”产生矛盾。因批捕、起诉对证据的要求不同,有些符合批捕要求的案件,因客观条件的变化而导致“捕后不能诉”时,起诉部门往往责怪批捕部门对案件证据不够充分就批捕,而批捕部门则埋怨起诉部门过于谨小慎微,不会运用证据大胆起诉。     2、检警关系模糊 法律监督不能落到实处     我国传统的诉讼结构将检警两家关系定位为“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种没有具体制度保障的设计导致现实中检警两家关系常处于尴尬境地,随着刑事政策的变化在配合与监督之间摇摆不定。(1)、在“强调打击、轻视~”司法理念指导下,惩治犯罪,保护社会是首要任务,公安机关往往把惩治犯罪作为维护社会治安的主要手段,并把批捕人头数作为考核斗争成效的首要标准。检察机关承受着惩治犯罪专政职能的巨大压力,在办案中片面追求高批捕率,放松了对批捕标准的把握,结果许多轻微触犯法律的犯罪嫌疑人被送进看守所,社会治安则未见好转。(2)、法律监督阻碍重重。随着批捕部门向侦查监督部门职能的转变,法律监督工作成为考核刑检部门工作的重要指标,而办案中法律监督则困难重重,主要表现在:渠道不畅,案件来源受到局限;程序不明,实际操作举步维艰;追责乏力,案件监督难以落实;关系不顺,掣肘行为时有发生等。刑检部门投入大量的精力四处挖掘线索,多方调查取证,上下协调关系,公安机关则指责检察机关抓着小错上纲上线,两家陷入监督越多,检警关系越紧张,监督越难开展的怪圈之中。(3)、各自为政,刑事案件诉讼质量下降。公安机关办案中注意力主要放在查清案件事实、捕获犯罪嫌疑人、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上,刑检部门则要求充分、全面和固定的证据。移送刑检部门的案件出现证据收集不够全面、充分甚至存在矛盾时,因检警两家互不隶属没有制度规范,刑检部门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不配合导致诉讼效益低下。案件勉强移送法院后,律师抓住这些证据上的问题展开辩护,案件质量无法提高。     3、公正、高效的主诉检察官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主诉检察官制度的确立是刑检部门改革最重要的成果,也是刑检部门今后深化改革的方向,刑检部门无疑在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改革,但现行制度与以公正、高效为标志的主诉制相比仍有相当大的距离,需要进一步完善。(1)、主诉检察官的办案权与以往差距不大。主诉检察官以独立的办案权为基本标志,而现阶段主诉检察官的办案权仅限于事实清楚的一般案件的起诉权,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增减罪名罪行的案件、拟作不起诉处理的案件仍需向行政领导层层请示汇报,占用了大量办案时间,行政干预独立办案的现象时有发生。(2)、对主诉检察官的工作评估不科学。近年来对主诉检察官都是采用岗位目标管理考核法进行工作考评,它将主诉检察官的各项工作划分为办案数量、办案质量、法律监督、调研信息、综合治理等子项确定分值综合打分,作为年终评先的依据。这种参照公务员管理办法确定的打分模式在很大程度上脱离了办案实际,办案质量、难易程度等主要指标没有优劣区分标准,调研信息、综合治理反有明确的加减分项目。这一模式诱使主诉检察官对所办案件得过且过,出庭公诉成为走过场,主要精力则放在了写调研文章、上法制课、编工作经验上,一年到头看似忙忙碌碌,实则本末倒置。(3)、主诉检察官管理机制严重滞后。主诉检察官属于高度专业化的司法官员,现行的检察官管理仍沿用行政人事管理制度,其弊端日益明显。刑检工作要求主诉检察官具有高度的理论性、实践性和专业性,一个公诉人没有长达十年的出庭实践是无法成为专家型称职的主诉检察官的。现行体制根本没有为检察官提供一个终身从事刑检工作的激励机制,检察官的进步只有行政职务晋升一条路,行政职务晋升成为衡量检察官进步与否的唯一标准。大多数情况下一个优秀的检察官被提拔后都离开了主诉检察官的行列,专业化的主诉检察官队伍无从建立。 二、刑检部门转变执法理念的理论思考     现阶段刑检部门工作机制上产生的种种问题,归根到底是刑检改革中种种理论困惑的反映。要找出解决办法,必须首先从理论上明确检察改革的方向。     1、刑检部门的准确定位     刑事诉讼法赋予刑检部门法律监督职责,同时刑诉法确立了以法官为主导,控辩对抗的刑事诉讼模式,这一模式要求刑检部门的全部工作应围绕出庭公诉展开,一些人据此质疑刑检部门的法律监督权,认为监督权妨害了公诉权的独立行使。理论上的争论导致刑检部门的法律监督权缺乏制度

保障,监督工作难以展开,因此刑检部门的深化改革,首先需要解决刑检部门的定位问题。(1)、公诉职能是刑检部门最基本的职能。公诉权作为一种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国家权力,具有主动性,强制性和专门性,只能通过享有国家追诉权的刑检部门行使。刑检部门代表国家对特定嫌疑人触犯刑律的行为进行控告,要求法院通过审判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罚处罚,是刑事诉讼中上承侦查、下启审判的重要环节。(2)、公诉职能与监督职能是一致的。公诉与监督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两者并不对立。刑检部门在尽最大力量实现公诉目标的同时负有监督侦查活动和审判活动的责任,监督责任保证了刑事诉讼活动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对侦查权和审判权产生制约,从而在权力制衡的基础上形成公正的司法体系,防止权力滥用。(3)、监督职能只能在公诉活动中行使。刑检部门的监督权并不能单独存在,它贯穿于公诉活动的始终。批捕权和起诉权是为了监督侦查活动与审判活动的合法性、适当性而设立的,具有程序性、参与性、及时性的特点,刑检部门的整个办案程序就是履行监督权的过程,不需要再设立一个专门机构单独行使监督权。综上所述,可将刑检部门定位为执行公诉职能和监督职能的检察院内部职能机构,法律监督职能体现在公诉职能的良性运行上。     2、刑检部门的活动原则     在解决了刑检部门的定位后,其次应明确其活动原则,保证公诉与监督职能的依法履行。在法律规定的共性原则下,应特别强调下列原则。(1)、独立行使公诉权的原则。这是确保刑检部门不受干扰地顺利完成公诉任务的重要保证。在法官主导的庭审模式下,要求刑检部门承担指控犯罪责任的同时,也应给予其独立调查取证、决定起诉与否的全部权力,不受案外因素的干扰,以保证全面履行职责。(2)、引导侦查的原则。刑检部门在法庭审判中处于控方地位,负有对犯罪的证明责任,要保证职能的发挥,前提条件就是公安机关取得符合公诉要求的全面的证据,因此应当确立刑检部门在侦诉关系中的主导作用。刑检部门与公安机关对案件中的犯罪事实、证据及适用法律等方面的认识不一致时,刑检部门的决定应具有优于公安机关决定的法律效力。规定侦查工作必须对刑检部门开放,刑检部门可以视情况对侦查工作提前介入以审查证据,提出对证据的意见和取证方向的建议,公安机关必须予以配合、支持,并采纳刑检部门的意见。(3)、依法监督的原则。由于刑检部门和公安机关工作重心不同,因此刑检部门对公安机关的引导并不是将刑事警察部门划归刑检部门管理,警检一体化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将带来一系列问题。刑检部门在对公安机关引导侦查时,对其违法侦查行为不仅有权事后监督,而且有权进行事前指导。在庭审活动中,刑检部门通过对违反诉讼程序的审理行为提出意见,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向上级法院提出抗诉,保障了庭审活动的合法性,刑事审判监督不会动摇法官的中立地位。     3、刑检部门检察官的性质     解决刑检部门检察官的定位是深化刑检部门改革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检察官的定位从属于刑检职能的定位,应当属于司法官员。(1)、检察官的公诉活动集中反映了检察官的司法属性。其一,这种活动是为了维~制,具有维~制的目的这一特征。其二,公诉活动以直接性和亲历性为基础,要求检察官亲身经历程序,直接审查事实,从而建立内心确信。这一活动必然是个体化的,这种个体操作特征突出体现于法庭诉讼活动。检察官在法庭上的举证,质证和辩论,包括在庭上采取公诉权范围内的各种诉讼行为,都只能是一种个体性操作,其他人想帮忙也帮不上。其三,由于直接性和亲历性以及个体操作特性,检察官行使其职权应当独立,有权抵制不法干涉。(2)、应围绕公诉活动设立职能机构。捕诉分立的机构设置根源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的《检察院组织法》,在当时权力缺乏外部制约的条件下有其积极意义。但权力是不可能通过内部监督实现公正运行的,在控辩对等的诉讼模式下,继续保留这种设置弊大于利,理应遵循公诉活动规律,在现阶段批捕权归于检察院的前提下,用主诉检察官制度加以替代。(3)、主诉检察官制度,是对检察权的重新配置,实施关键是“还权于检察官”。由于捕诉分设、三级办案的司法体制具有“审而不定,定而不审”的特点,因而与司法的一般规律不符,同时也难以充分调动检察官的积极性与责任感。在目前迫切要求加强公诉职能的形势下,这种办案制度已显得不适应。对此进行改革,就要求使检察官从缺乏自主性和独立性的案件承办人员成为有职有权的检察权行使主体。如果使检察官完全成为听命于上司指令而没有独立权限因而在业务活动中谨小慎微的公务员,就违背了司法活动的规律。 三、刑检部门转变执法理念的具体措施     通过对刑检部门转变执法理念的理论分析,可以得出的结论就是:刑检部门的改革必须遵循刑事诉讼的客观规律,走主诉检察官制度的必由之路。所有的改革措施都应围绕深化主诉检察官制度这一主题展开。     1、确立主诉检察官的基本办案模式是转变执法理念的出发点     按照刑检部门的职责要求,应建立主诉检察官办案小组,分为主诉检察官、检察事务官和检察书记官,由此建立刑事检控制度,设置一种以庭审公诉为中心,以起诉制约侦查的合理系统,从而理顺侦诉关系,使之在庭审中与辩护对等。主诉检察官与检察事务官具有不同的分工:主诉检察官主要面对法庭,在庭审中形成与辩方的强有力对抗,检察事务官主要面对侦查,对侦查起到强有力的制约。近期,主诉检察官在程序方面享有下列权力:调查取证权、追回补充侦查权、要求公安机关提供证据材料权、建议延期审理权、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权、起诉权、追加起诉权、追诉漏犯权等,远期应当拥有:采取、变更强制措施权、补充侦查中的搜查、财产查封、扣押权、终止审查案件权、不起诉权、撤回起诉权、变更起诉权等。在实体方面的权力近期主要为:增加认定罪名、犯罪事实权、对公安机关或审判机关的违法行为口头纠正权、对庭审中影响实体的违法现象口头纠正权。远期上应有:减少认定罪名、犯罪事实权、撤回起诉权、向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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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农村个体税收征管的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乡村,全文共 23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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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个体税收征管调研报告

当前,全市地税系统正在深入贯彻落实市局年初提出的“11216”的工作要点,结合省局数据大集中工程的实施,通过各项措施,切实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精细化管理。但由于农村受地理、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影响,农村税收征管工作在数据大集中工程实施后暴露出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农村个体税收征管点多、面广、难度大的矛盾也日益突出。现结合本职工作对农村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谈一点粗浅地认识。

一、农村税收征管现状

(一)税源零星分散,纳税户难以控管。双湾税务所总计129户固定个体纳税人中,有近三分之二多的纳税人分散在村队进行生产经营,各村队还分布有近40户零散户,税源较为分散。在村队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大都是以农业为主,以经营为辅,大多利用农闲及早晚时间经营,窗口经营、流动经营较多,由于经营的季节性和经营情况的好坏,纳税户经常变换经营范围,发生停业、歇业、转让等行为,很少有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注销和停歇业手续,使税务机关难以真正掌握户籍变动情况,难以发现,难以控管。

(二)季节性税源多,纳税意识亟待提高。在管辖的纳税户中季节性生产经营的小商店、小饭馆、小修理店等家庭店较多。这些经营户场所基本在农户自己家里,生产经营集中在几个月,加上纳税意识较差,主观上不情愿纳税,极少主动上门申报缴纳。如果税务人员找上门,就把门关上,甚至恶语伤人,将税务人员拒之门外,因为店面在家里,税务人员也不好强行进入。纳税人的自行申报纳税变成了自由申报纳税,查到就拖,查不到就躲,纳税人的税法意识亟待提高。

(三)办理停歇业的意识较差,停歇业后又难以跟踪管理。农村很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由于受知识、观念等原因的影响都不能按规定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税务登记的手续,又受农忙的影响不能连续经营,又不前来主动办理停歇业审批手续,因此税务机关在征税和处罚时经常引起征纳双方的矛盾。另外纳税人只是将经营作为副业,很难形成规模,农忙则停,农闲则营,即使办理了停歇业,停歇业也很频繁,由于距离较远税务人员跟踪检查难度较大,也增加了税收成本。

(四)起征点的调整,使征纳双方矛盾变得突出。自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双湾镇辖区所有国地税共管个体纳税户(101户)都免征了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但有些业户国税实行随时调整定额的办法管理,即隔一两个月征一次税,但地税不掌握情况,等待情况摸清楚后追征地方税款时,由于纳税人不了解政策,对地税的抵触情绪加大,无形间使地税征管的难度加大。

(五)现有征管机构设置不尽合理。今年,为了减少征收成本,双湾税务所办公地点搬迁至市区办公,但由于人员只有两人,又要在办公室接待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又要进户进行日常检查,经常出现顾头不顾尾的现象。另外现在起征点调整后,起征点以上的纳税户数将大为减少,双湾税务所增值税起征点以下的个体纳税户达90%,营业税起征点以下的纳税户数达95%以上,而且95%以上的纳税人进行了简并征期。虽然纳税户数减少,但管理工作一点也没有减少,致使有些工作不能按照精细化的要求完成,从而影响了整体工作的提高。

二、加强农村个体税收征管的几点建议

笔者认为加强农村个体税收征管总的原则是:规范镇区个体纳税户,抓住乡镇重点纳税户,清理村队经营隐蔽户;在申报纳税方式方面,积极推行简并征期、简易申报等多元化申报功能,更好地方便纳税人。

(一)扩大巡回征收和简并征期,减少停歇业次数。农村纳税人大都以农业为主,以经营为辅,农忙种地,农闲开店,流动性较大。因此建议对于村队纳税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简并征期,采取一次性巡回征收的方式,每年按八或九个月征收税款(一次性扣除假期),不再办理停歇业,这样就会减少纳税人停歇业的次数,降低管理的难度。重点是做好征收台帐的登记工作。

(二)进一步做好农村税源的普查工作。因为农民新开的小商店、小吃店或小加工修理铺很少主动到税务部门进行开业登记和纳税申报,所以存在漏征漏管现象。为此建议应做好源头控管,每年税务人员要分几次深入乡村全面开展一次税源调查,建立和完善零散户征管台账,对新增个体户按税法规定给查补税款,而后纳入正常税收管理。

(三)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工作。广大农民对税法知识较陌生,有的农民认为收费也是税收,认为工商收了税务就不应在收,对税收概念认识不清,对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更是不清楚。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后双湾的90%个体纳税人都达不到起征点免征了增值税,正是由于对税收政策认识不清,他们认为什么谁都应该免。包括房产税和土地税等。税务人员上门催缴税款时,有的农民拒绝缴纳,甚至漫骂。为此,建议切实做好税法宣传工作。首先,税务部门不仅要充分利用税法宣传月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税法宣传,而且要把税法知识宣传贯穿于整个税务工作始终,常抓不懈。其次,建议利用农村的广播站、文化站等宣传部门,以及冬季集中教育,协助税务机关搞好税法宣传,使广大农民群众对基本的税收法律法规有一定的了解。

(四)进一步优化税收环境。农村税务人员的思想观念要转变、工作作风要扎实、工作方法要创新,要换位思考,把纳税人当作税务人员的衣食父母,全面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观念。农村税务所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每月10日前电话提醒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申报纳税、领购发票等事宜,同时解答纳税人提出的各种问题,更重要的是税务部门应该严格执行税收优惠政策,依法办事、依率计征,不收过头税。

(五)合理设置征管机构。建议充实农村税所人员,起码应达到在下户进行日常检查时,办公室应有人值班接待纳税人并办理相关纳税事宜,对起征点以下的纳税人建好台账,实行巡回管理,及时掌握经营动态;积极推行推行多元化申报和委托代征,解决农村纳税人申报纳税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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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情况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汇报报告,全文共 873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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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情况调研报告

从20xx年开始,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启动了以“明晰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为主的集体林权制度的各项综合配套改革,历时5年,主体改革已基本完成,实现还山于民、还利于民的目标,以此带动林区活起来、富起来、强起来,充分调动了林农造林的热情和社会力量参与林业发展的积极性。然而,主体改革取得成功的同时,也面临新的问题,如林权证发放不彻底,采伐处置难,农民失山失地,生态公益林补偿低,林地使用费收取难等一系列问题。

为促进我省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我们成立调研组,以民盟xx市委会作为牵头单位,南平、永安、武夷山等作为参与单位,对、南平两市的永安、梅列、尤溪、明溪、泰宁、武夷山、松溪、建瓯等县(区)28个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情况开展调研。调研主要针对以下问题:一是当地总体森林资源状况和发展趋势,二是当地林权制度改革进展情况和主要成效,三是林权制度改革后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有关背景情况:

、南平是全国和xx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试验区,也是我省林业主要产区。早在1988年4月,国务院将集体林区列入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20xx年4月确定为全国集体林区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唯一试点,20xx年设立海峡两岸()现代林业合作实验区。xx市林业经营体制虽然经过两次改革,取得一定成效,但产权归属不够明晰。为此,于20xx年全面启动了以“明晰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为主要目标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至去年底,主体改革已基本完成,并通过了省、市的联合验收。南平市20xx年以来,全面开展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体、多种经营形式并存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经过四年多的努力,基本完成了明晰产权的主体改革任务,开创了 “期货均山”的林改经验。

二、调研的基本情况:

永安市、尤溪县是我国南方集体林区林业重点县和全国集体林区林业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县。早在1998年5月,永安市的洪田村就在没有任何政策和先例可借鉴的情况下,悄悄启动了后来被喻为“第二次土地革命”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经过四个多月的艰苦努力,于1998年10月在全国率先迈出了“分山到户”和均山、均权、均利的实质性步伐。20xx年8月为贯彻落实中央9号决定,增加农民收入,永安市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全面启动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20xx年5月基本完成林改确权发证主体工程。20xx年9月,永安市在全省率先通过林改工作检查验收后,又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并于20xx年7月全面铺开十一项深化林改的综合配套工作,进一步巩固和扩大了林改成果,盘活了永安市最具优势的林业资源。xx20xx年1月13日在永安市视察期间,对该市林改工作给予充分肯定,指出“林改意义确实很重大”。

尤溪县作为全国集体林区林业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县,林权证抵押小额贴息贷款走在全省前列,林改的主要形式是家庭联户承包。以该县溪尾乡纲纪村村为例,对全部山林分33片,对全体村民实行招标,有98%农户参与承包,林改时部分延续历史,其余采用自留山经营、谁造谁有经营、转让村民经营、押金承包管护、转让外单位经营等方式。通过承包经营,全村分五年共收入承包款33.2万元,有效增加村集体收入,促进村化益事业的发展,村民的收入好显著提高,全村年人均收入提高到3400多元。林改3年来,主动投工投资30多万元,造林1352亩,开发荒山512亩,出现争山争地造林的局面。

南平市松溪县是集体林权改革起步早、改革较到位、取得经验早的一个县。该县本轮林改于20xx年起在渭田乡杉坑村开始试点,在取得试点经验后制订方案全县推开,20xx年底完成阶段性任务,20xx年通过省市验收。该县花桥乡村头村属山地不多的村庄,按人均4亩均山入户,于20xx年完成林改,并将林改方案、林改各户均山亩数、均山后林地管护措施等情镌刻立碑,既为纪念也为村规民约,被称为“林改第一碑”而被传誉。“期货均山”的经验来自于该县。

三、主要做法和成效

这次林权制度改革,从明晰产权、产权流通和综合配套三个环节分步进行:

第一步,明晰产权。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全面启动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通过采取分步实施、集中突破,依法依规、规范操作,总体稳定、局部调整,因地制宜、形式多样,程序合法、多数通过等做法,按照调查摸底、制定方案、外业勘测、确权发证四个步骤实施改革,使林权改革扎实、有序推进。

第二步,产权流通。主要是通过构建林权登记流转平台,赋予林农处置权,落实收益权。一是设立林权登记管理中心,作为林权流转、融资的平台。赋予其林权登记、管理的职能,推进林权流转,从而确保林农所有权、经营权、处置权、收益权“四权”的全面实现。二是提升林业服务水平,完善市场体系。促进资源的盘活,改变了以往林木只有到采伐时才能变现的状况,极大地激发了林农经营和扩林的积极性。三是针对林改后林农持有的林权证如何盘活、变现,将林木产权由资产转变为资本的现实需要,开展林权证抵押贷款,构建社会资金流向林业的平台。

第三步,配套改革。在基本完成林权发换证工作后,围绕林改后产权流通、林业经营、资源保护、产业发展和林区社会保障等重点,大胆探索,逐步构建起林业市场体系、林业合作组织体系、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林业产业集群体系、林区社会保障体系等“六大体系”。一是稳定家庭承包经营体制,组织承包经营情况“回头看”;逐步完善推广现货流转、限量交易、限期流转等模式,实现均山、均权、均利目标,严防林农“失山失林”;加大山林纠纷调处和群众来信来访受理的处理力度等,促进了林区社会稳定。二是健全林业合作经济组织,加快组建步伐,加强规范管理,落实扶持政策,促其加快实现规模经营。三是规范林地使用费征收管理,完善征收管理制度和审议监督制度。四是完善林业保护体系建设,实行群防群治,强化科技护林,深化执法改革,开展森保试点,创新生态林保护管理机制。五是探索林木采伐管理新模式,以新型林业合作经济组织为单位,自主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实现保护、培育、发展与合理采伐利用的科学统一,并结合制定和落实新农村建设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六是拓展林业市场交易平台,规范林业市场交易,发挥市场现有功能,确保各项交易有序进行。七是拓宽林业投融资渠道,突破林权证小额贷款,推广林农联户联保贷款,出台贷款贴息扶持政策,扩大商业银行参与面。八是健全林业科技示范与服务体系,实施科技入户,培育示范典型。

主要成效:

1、林改解放和发展了生产力。这次林改进一步调整林业生产关系,林业发展活力不断激发,发展潜力不断释放,新的经营模式不断涌现。由于责权利明确,林农发展林业生产积极性不断提高,有证林农变“砍树”为“看树、留林”。以xx市为例,今年上半年全市造林37.65万亩,比20xx年翻了一番,“自营林”比重从20xx年的45%上升至20xx年的64%。明晰的产权关系吸引了社会和金融资本投向林业,部分缓解了林农资金缺乏的问题。全市通过林权抵押贷款378.4万亩,累计贷款金额15.59亿元;流转林木林地面积28.6万亩,交易金额26.23亿元。

2、林改增加了农民收入。林改通过还权于民、还利于民,有力地带动了农民增收致富。xx市去年农民人均增收中,来自林业的占27.2%。20xx年永安市农民人均林业收入达到2430元,占农民人均收入的52.6%,收缴的林地使用费平均每个村达12万元。林改通过清理规费、减少销售环节和建立交易平台,森林资源可以通过市场流转实现增值,让沉睡的青山活起来,也拉动了林地林木增值,林农从中受益匪浅。尤溪县林农每销售1立方米木材比林改前增收150元左右。林改也加速村集体林木的转让和通过收取林地使用费,为村财收入开辟了新的来源渠道,不少村民自治组织把这部分收入作为乡村自来水、道路、有线电视、文化室等公益事业投入,或用于水毁工程、竹山便道、山地蓄水池、沼气等工程建设。如永安市虎山村将林改中增收的498万元村财,完成了村道拓改硬化,且在市区购买店铺和投资小水电,使村财有了较固定的收入来源。

3、推动农村社会进步和农村公益事业的发展。一是林改促进农民思想观念变化,林农主动咨询林业经营知识和实用技术的人数明显增多。二是林改推进了互帮互助体系的逐步建立。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林改收益的二次分配,部分解决老人赡养、小孩上学、大病医疗、天灾救济等问题。三是借助林业交易平台,进一步培育了林农诚实守信、守法经营的观念。四是林改解决了部分历史遗留问题,邻里之间、干群之间的关系得到进一步改善,促进了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4、林改推进了农村民主进程。林改从制定方案、宗地区划、确权发证等重要活动,都要做到程序、方法、内容和结果“四公开”,有效保证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定权和监督权。林改后林木采伐申请审批、林权登记变更、森林资产评估、林地林木产权流转等活动,都要依法依规进行,各级干部和广大林农依法经营管理的意识在不断提高。

四、存在问题:

虽然林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也存在有待完善的方面:

1、发放林权证工作不平衡,林权证发放不彻底。从我们调查的28个村的情况来看,多数林权证只发放到村民小组或村民群体,林权证到户率只达54.1%。林权不清,村民心存疑虑,积极性不高,个别地方对历史遗留问题处理不够得力,林权证难以发放到户。某县一乡镇林改到户8384亩,只占该乡应改面积的10.5%,该乡8个行政村中只有1个村发放了林权证。此外,由于林权证发放不彻底引发的治安、上访问题较为严重。

2、林地使用费收取难度大,集体利益难以保障。收取林地承包使用费和按比例收取股金存在诸多困难,有的地方林地使用费收取不足应收取的20%,有的地方收取标准定的过低,有的村以“农业税都不收”为由拒绝缴纳林地使用费。如不能足额收取,村委会的正常运转难以维持,有些村已逐步变为空壳村,某村去年林地使用费预算收入46323元,但实际进帐只有1835元。

3、保障森林安全制度难以落实,营林造林质量下降。分山到户后,各自为政,难以协调防火、防治病害措施。在小农经济的影响下,林农造林积极性不高、造林质量下降,加上投入不足,造成产量不高。经营分散、规模小,不利于形成规模,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4、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和补偿。一是生态公益林管护有待于加强。由于监管技术力量薄弱,管理难以完全到位,有些生态公益林的区划界定尚未完成,如xx市尚有32.3万亩生态公益林尚未界定。且由于生态公益林严格控制采伐,对当地林农来说基本没有收益,造成零星盗伐、监守自盗等现象有屡禁不止、愈演愈烈的趋势,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已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二是现行的生态公益林补偿机制,对集体、对林农都无利可言。目前国家级生态林每亩只提供管护费5元,省级每亩管护费5元,外加下游补上游2元共7元,与经济林比较这样的标准太低,茶山亩年收入可达2019-3000元,竹山果山也在300元以上,而农民从生态林中每亩所得不及在田里砍一根甘蔗,不及在山上砍一根毛竹。

5、林农采伐处置权难以落实,林木采伐审批权限和程序有待进一步理顺。现行的林木采伐审批手续繁琐、程序复杂、过程时间长,从林农提出申请到组织木材生产要经过十几道关,如遇图表不符的还得重新再来,林农很难实现春报夏砍秋储和按市场需求组织木材生产的愿望。现行的林木采伐有关政策、管理体制给商品林经营带来了制约,采伐指标统得太死,不利于林业生产。林农虽有所有权,但无处置权,申请采伐指标困难,存在手续繁琐、指标分配不公的现象,林木采伐审批权限和程序有待进一步理顺。如某县现有活立木蓄积量774万立方米,去年只有10万立方米的采伐指标,林农无法对疏林地、残次林进行更新改造,遏制了林地产出率和林业经营单位的生产积极性。

6、个别地方存在林改中涉黑势力侵占山林破坏林改现象,有些地方已出现套购林产的新矛头。一是地方涉黑势力强占山林,变“谁造谁有”为“谁占谁有”,致使林改无法正常进行,这尤其体现在期货山林中,遇到林改损害了既得利益,抵死阻挠林改,目前未完成林改的极少数村中大多有这方面的原因;二是涉黑势力把持村政肆意破坏林改,利用均山到户,趁火打劫,典型的有建瓯市顺阳乡后房村村委冒替村民魏其兰签订山林登记,强占其山林一例,致使其多次和层层上访至今无果;三是部分私心极重的村干在集体林权改革中,或尽可能地把好山好林留村所有,或想尽办法私下增大村留山林的比例,以便渔利;四是有些大户、集团、干部,利用林农市场信息不灵、随大流的特点,或利用农民因无力耕山而将山地出让、转租、出卖的机会,低价套购林农的林产,使农户因无奈而失山失林,为今后进一步深化林改埋下了矛盾和隐患。

7、金融政策支持力度不够。据某县统计,得到林业部门贴息贷款的农户比例仅为0.006%,贴息的资金来源于林业部门,得不到政府公共财政的支持。此外,林权证抵押贷款手续繁锁,且贷款金额少,期限短,一般仅1年,群众强烈要求简化贷款手续和延长贷款期限。

五、对策建议

(一)及时解决当前林改中反映急迫的主要问题

1、完善林地使用费收取与管理办法。林地使用费涉及两项,一项是期货山林的林地使用费,这类林地使用费,必须严格按承包合同约定的条款缴纳林地使用费,如果原合同中没有明确缴纳条款的,也要补充缴交林地使用费的条款并履行缴纳使用费的义务;另一项是国有林场和采育场的林地使用费,过去未明确或未缴纳林地使用费,也必须实事求是向林地所有者缴纳林地使用费。必须把林地使用费收取、使用和管理作为推进民主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林地使用费管理,做到公开透明,并接受村民的监督,防止少数人左右林地使用费的收支,完善林地使用费与农村医保、低保、养老助学、扶贫济困相结合的具体办法,努力提高集体的公共服务能力。

2、大幅提高对生态林的补偿。生态林究其实质山权仍应视为是村民所有。目前,生态林被视为“公益林”就隐性地淡化了山民的山权。如果重视山民具有山权,就应当重视对山权的补偿。村民用自己的山林为全省和国家做出了贡献,应通过国家立法或者省上通过立规,或者通过征收“生态补偿税”等,加大下游对上游、工业区对林业区的反哺,大幅提升对生态林的补偿,这样才有利于激发山民管护生态林的积极性,承认林区的贡献。一是加大政府补偿。按照“城市支持农村、工业反哺农业”的原则,让生态公益林业主享受像“种粮直补”和“退耕还林”那样的惠农政策。二是进行自我补偿。根据公益林的立地条件、生态要求,实行区别对待、分类管理,允许林木所有者按有关审批程序,进行适当的择伐。三是落实受益者补偿。根据“资源共享、利益共担”的公平原则,从下游的电费、水费和景区门票中提取一定比例来提高补偿额度,使林农不仅成为社会效益的提供者,而且成为生态和经济利益的受益者。

3、高度重视协调处理林产矛盾纠纷。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林权证发放到农户,过去山林是集体的,矛盾纠纷少,现在一草一木都是个人的,矛盾纠纷就有增多的可能;同时,现在纠纷转化体现为村民个人与个人间的矛盾,处理不好,就可能升级为村民械斗。要建立林产纠纷仲裁调处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好这样的矛盾,特别是对涉黑势力侵占农民山林阻挠破坏林改的行为要强力打击。

(二)加强引导,规范和化解林改中的矛盾和问题

1、规范资源流转,激发林业发展活力。均山到户后山林经营权归了农户,农户对山林的经营有留有转的自主权,虽然目前出现了部分农民因无力耕山而将山地出让、转租、出卖的现象,也出现了联户生产的现象。针对这些情况,在尊重农户自主权的基础上,为了保证不使农户因无奈而失山失林,或者埋下矛盾造成将来的隐患,应该有相关的村规民约和相应的程序手续规范农民山林留转行为。林地使用权的流转,这既是林业改革和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更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规律。林业资源不能流转,林业就活不起来。一是要切实加强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工作,加强对产权流转的监管,按照“适时、适度”原则,把握好“限期、限量和现货”的界定,防止和控制林权频繁流转、过度流转和投机炒作行为而造成林农利益流失。二是要规范流转程序,建立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防止流转中的坑农行为发生。三是尽快建立统一、规范、公正的资源交易平台,开展信息发布、林权管理、融资贷款等服务,优化投资环境和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四是要加强流转管理,防止乱砍滥伐等现象出现。五是在提留的集体山林上,应有明确的村规民约和应有的程序手续以规范留转,加强村集体林的民主监督,规范处理集体林权,以保障村民共有的利益。

2、稳妥又积极地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一是要采取措施解决好实验林的还贷问题。实验林是当年借世行贷款鼓励性营造的山林,现在这些山林既未到成熟采伐期,又到了还贷期,目前既无效益,又无力还贷。这些山林有些留滞在乡镇村中,有些留滞在林业部门,各地情形不一。应当根据实际情形,建议由政府承担起还贷任务,采取措施解决好这一问题。二是在各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都不同程度地遇到了历史遗留的“插花山”问题,造成许多“飞地”有证无山或有山无证,也同时埋下了矛盾隐患。建议将全省林改中遇到的这类问题进行综合,认真研究出解决的方案。

3、规范商品林的培育和采伐管理。一是要按照“科学经营、持续利用”的原则,根据“消长平衡”的生态要求,妥善处理好严管与放活的关系,合理控制采伐利用方式和强度,给予林业合作实验区一定的残次林、疏林地改造指标照顾和允许按照生态安全与市场需求进行采伐额度的自我调节,探索资源管理的新办法,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达到林木总量越采越多、质量越采越好。二是要有序管好商品林的培育和采伐,林改后,应当建立更完善的商品林采伐管理制度,目前南平市正在推行按林木年龄从大到小排序安排采伐山场的做法,南平市的延平区、建瓯市、邵武市正在试点推行商品林按面积控制采伐的改革,这些都是有益和积极的尝试。建议按林木年龄安排采伐指标,由林业部门和村委共商并予公示,以增加采伐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三)深化配套改革,促进林业生产健康有序发展

l、进一步深化配套改革,构建新型林业产权制度。深化林改推进新农村建设,必须在确保主体改革到位的同时,深化投融资政策等系列配套改革,为各种林业经营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坚持有利于“资源增长、林农增收、林业增效、生态增强”和因地制宜的原则,明确目标,强化责任,认真查找林权证到户率不实和发放速度减缓的原因,制定措施,再来一次“回头看”,集中一段时间将林业确权、发证、补证、核证作为推进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抓手,逐村、逐组、逐户地落实,真正使广大林农务林有山、有证、有责、有利。要进行配套改革,逐步建立起“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落实、责任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顺畅规范、监督服务到位”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为构建完备的生态体系和发达的产业体系打基础。

2、优化林业结构和资源配置,加快林业产业化进程。一是加快林业产业重组,优化资源配置,形成以森林资源培育为基础、以精深加工为带动、以科技进步为支撑的产业发展新格局。充分发挥林业在促进生产发展和农民增收中的作用,加强对林业产业政策的引导,推进产业集聚,带动农民致富。二是优化林业经济结构,提高单位面积的产出率和等量资源的利用率。积极发展精深加工企业、整合非规模企业,延长产业链,实现多次增值,提高木材综合利用率。发展农村有特色、市场有潜力、农民参与度高、农村受益面广的名特优新经济林、生态旅游、苗木花卉、森林食品和生物医药等新兴产业。进一步发挥品牌效应,大力开发具有资源优势的红豆杉、雷公藤、石蒜等拳头产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3、加大林科教结合力度,提高林业科技创新能力。深化林改推进新农村建设,必须重视林业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开发,充分利用闽台林业合作平台,提高林业科技创新能力。加大速生丰产树种的发掘改良和引进驯化,促进林种树种结构调整,保护好林农造林育林的积极性。坚持林科教、产学研相结合,加大对森林检疫性病虫害防治、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林产品加工转化等关键性技术的推广力度,促进经营单位和林农依靠科技进步增加收入。鼓励林业科技人员通过创办科技型企业、建立科技示范点示范户、开展科技承包和技术咨询服务等形式,带着农民干、做给农民看,引导广大林农走科技兴林的路子。加大对林农、经营大户和林技员的培训力度,全面提高林区科技水平。加强闽台林业合作与交流,紧紧抓住海西建设的机遇,切实办好一个会展、六个功能区和完善激励机制,努力在对台科技交流和经贸合作、承接中国台湾产业转移、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升级等方面取得实效。

4、提高林业集约经营程度,增强林农抗御风险能力。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林农之间以亲情、友情和资金、技术等为纽带,建立联合经营、委托经营、合作制、股份制等形式的经营实体及各类专业协会,提高组织化和集约经营程度。林改将产权落实到户,经营单位变小,小农化倾向客观存在,从生物学角度和从经济学角度来看,不利于林业的发展。随着林改的深化,各种新型林业合作组织将应运而生。为此,要在尊重林农意愿的前提下,积极鼓励企业与林农通过双方协商,实现租赁经营、股份合作、定单林业等模式兴办“林板”、“林纸”等基地,化解 “林农受益周期长”的矛盾。推行专业分工、规模经营、共享利益的集约经营模式,促进林农增收。认真总结和推广尤溪县组建林业“三防”协会的经验,切实解决林改后林权结构分散、经营主体多元、“三防”机制不适应的问题,努力提高林农抗御风险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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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地税局税收征管干部述职报告范文_述职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部长,全文共 182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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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局税收征管干部述职报告范文

地税局税收征管干部述职报告

各位领导、同志们:

我叫,现年xx岁,负责潁上地税慎城镇胜利片税收征管工作,,在县局党委和分局领导正确领导、支持和帮助下,以税收总体要求为主线,切实把为纳税人服务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并按照上级纪委关于“廉洁自律”规定与要求,出色的完成了本职的各项工作任务。下面我就把本人的学习、思想、工作及党风廉政责任制落实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一、以学习为本,努力提高政治业务素养

人生在世,要安身立命,唯有学习最重要,我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观点,时刻把学习作为提高自身政治业务素质的头等大事来抓。在学习过程中,我努力做到三学即学政治,学科技及学业务。在政治学习方面,我重点抓好科学观的学习,从精神上领会,到思想剖析到问题整改,一环扣一环,一丝不苟,在学习期间,我记下了三本学习笔记,使自己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得到有益改造。在学科技方面,挤出点滴时间忙操练,已经基本上掌握了办公自动化,网络平台的应用,适应了当前税务系系统信息化的需要。在业务学习方面,用心学习新征管法实施细则,做到学习有笔记,认识有体会,每天写日志每周记周记的习惯,不断提高了自身的业务素质。

二、以诚信为本,努力理顺各个方面的关系

在工作,生活中,我始终坚持诚心待人,诚恳感人,诚实处人。上级组织布置的工作无条件服从,全局利益无条件维护,对工作没有阳奉阴违,对同事没有里外是非,祥和为上,热情阳光。在与纳税户打交道的过程中,他们常常提出的难以答复的政策问题,,总是能把问题记录下来,然后虚心请教同仁或请示上级业务部门,及时向纳税人做解答,绝不摆架子,绝不糊弄人。

三、以勤奋为本,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本人工作作风踏实。工作勤勤恳恳,时刻能严格的要求自己,平常能经常深入纳税户调查研究,宣传国家政策方针,宣传新征管法。在征管范围内,能够主动调查摸底,在此基础上能够坚持每月帮残疾人、有困难的纳税户上门代缴税款,努力融洽征纳关系。在分局领导的支持和本片内其他同志的配合下,按时完成上级交付的工作任务。所管辖的263户中,审查核定下岗再就业、退伍军人、残疾人、税控装置个体户54户,每月完成税款4万7千多元,征收率高达百分之九十八,入库率百分之百,纳税满意度百分之百。为颍上财税收入做出了自己应有的贡献。

四、以廉洁自律为本,努力树立良好的个人形象

税收工作与个体工商户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权利是容易滋生腐败的土壤。所以在工作中我总是告诫时时提醒自己:首先要做到思想上过硬,一是慎欲,无欲则刚。二是慎权,杜绝有权不用隔期作废的错误思想,正确处理权与法,权与利的关系,坚持依法治税。三是慎微,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不应该做的哪怕再小也不能去做,应该做的哪怕再小也要去做。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做到不以税谋私,不以权谋私,依法办事,以率计征,严格按廉洁自律规定办事。在业务范围内核定税款请分局长带队,然后通过民主测评集体讨论、科学决策,有效避免了违纪违规行为发生。作为个人来讲,本人没有违反廉政规定和制度的行为。一年来,我共拒纳税人请吃10余次,也未发生任何一起赠送本人礼品现象,更没有发生一次吃拿卡要,纳税人对我的廉政行为都给予高度评价。

五、勇创佳绩,收获较大

本年度除了认真参与我市县税务局举办的各项活动,还积极报送各类税务信息,新闻报道工作,信息有百余篇被新安网、颍州晚报等媒介采用。作为颍上公益志愿者联盟协会的法人代表,我积极率领志愿者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与交警部门开展“关注颖城交通争做安全使者”交通协管,与市容局开展“倡导文明新风、关注颍城环境”宣传及清理牛皮癣、走进杨湖前楼敬老院开展慰问演出和义务服务活动、为贫困学子募捐、组织全县志愿者大型集中服务日活动、组织单位志愿者献血、带领志愿者爱心合唱团参加全县迎国庆爱国歌曲等活动都赢得了社会的广泛好评,10月20日,颍上县委县政府又决定委派我带领志愿者参加第三届皖西北阜阳投资贸易洽谈会志愿服务工作更是让颍上志愿者的形象大放异彩,也为颍上地税外塑形象争得了荣誉与光彩。

当然,在工作中我还存在许多不足与亟待改进的问题:一是工作深度不够,满足现状,不能开拓创新。二是工作方式陈旧,想问题没有超前意识,片内亮证率还不能达到百分之百,档案管理还有待细化,量化,这些都是我今后急需要加强的。总之,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决心加倍努力,克服不足,恪尽职守,为颍上地税工作整体推进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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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房地产市场税收征管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房地产,营销,全文共 128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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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市场税收征管调研报告

近年来,**地区房地产行业迅猛发展,促进了当地经济发展和税收增长,但是,通过我们检查发现,房地产行业存在需要资金量大,经营周期长,预收预付账款多,经营方式多样等经营特点,由此,也隐藏着一些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如何进一步加强税务管理,堵塞漏洞,探讨如下:

一、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之间合作建房不按规定申报纳税。目前房地产行业己形成多种开发形式,有一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形成所谓的合作建房或名义上的代建房。按照税法规定,合作建房的双方均发生了销售行为,应分别交纳销售房地产和转让无形资产的相关税收,应该申报纳税。但在实际生活中,合作双方常常不申报纳税。瞒报了这部分销售收入,偷逃了税款。

(二)以开发房屋抵顶所欠建筑商款项,不入帐,不做收入。只在企业内部财务报表中体现,致使企业少计了应税收入,少缴纳了企业所得税。以房屋抵顶拆迁户补偿费、银行借款本息、支付工程款、获取土地使用权等不计收入,偷逃企业所得税。

(三)销售款长期不结转或少结转收入。房地产开发商长期将销售款、预收定金、房屋配套费等挂在“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往来帐上,不与帐面的成本、费用配比结算,造成帐面无应税所得或亏损,或者以实际收到款项确定收入实现,偷逃企业所得税。分期收款销售,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确认收入,以未清算、未决算为由拖延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无正当理由以明显偏低的价格销售开发产品,从而达到少缴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目的。虚开发票减少计税依据,实现“双偷”。房地产开发企业依销售不动产发票开具金额确定售房收入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等税收,购房者以销售不动产发票开具金额缴纳契税后,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可见销售不动产发票开具金额是双方缴纳税款的计税依据,故双方协议少开或不开销售不动产发票,实现所谓“双赢”,实则是实现应纳税款的“双偷”。

(五)代收款项偷逃税。将在销售房产时一起收取的管道燃气初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不按价外费用申报缴纳营业税,所得税。将收取的拆迁安置补偿费列“其他应付款”,年末不申报纳税。

(六)“收入实收不转”直接抵减应付工程款,偷逃税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施工方延误工期等原因收取的罚款收入及投资方对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转付施工方优良工程及提前竣工奖励收入不通过“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而直接抵减应付工程款,从而减少会计利润偷逃企业所得税。

(七)与关联方企业之间互转收入和费用。与关联方企业之间,特别是同一地址办公的关联企业之间,由于业务往来频繁,利益关系密切,互转收入和费用存在着很强的可操作性和隐蔽性,导致企业最终多计费用或少计收入,偷逃税款。

(八)多列预提费用。一些企业采用“预提费用”、“待摊费用”帐目调整当期利润。特别是预提“公共配套”费用数额大,在配套工程完工验收之后不及时结转配套工程成本,对多提费用的余额不及时调整、冲减商品房成本,而是长期滚动使用,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甚至有的企业在配套工程完工验收之后仍继续计提或重复计提“预提费用”,借以偷逃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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