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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签合同有什么风险(汇集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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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风险代理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6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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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

甲方委托乙方催要欠款(或借款),乙方指派 律师代理,现就有关事项作出如下约定,希共同遵守。

第一,甲方将欠条或借条原件交给乙方或乙方代理人,乙方或其代理人给甲方出具收条。

第二,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债务人自然情况及确切住所,为落实债务人自然情况及确切住所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负担,诉讼费由甲方负担。如债务人自然情况及确切住所不能落实,或乙方发现债务人无偿还债务能力,乙方可随时终止合同,将欠条或借条原件归还甲方。

第三,代理费按每次收到债务人归还欠款或借款的百分之三十收取,如债务人以货抵款,货物可分割的,双方各分一半;货物不可分割的,变卖后所得价款双方各分一半,处理货物所产生的费用由双方分担。

第四,在合同订立后,甲方不能避开乙方私自与债务人和解,或私自收取欠款或借款,否则,应赔偿乙方损失,并应付给乙方欠款或借款全额百分之三十的代理费。

第五, 乙方应于收到欠款或借款三日内将款项交给甲方,否则应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第六,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七,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风险代理合同

(20xx)律 民字第 号

(以下简称甲方)因与纠纷一案,依照法律规定,委托 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代理该案执行阶段的相关事宜。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以下条款: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指派 律师担任甲方在本案中执行阶段的代理人。

二、甲方必须真实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并提供相关法院裁决资料,保证其真实性。甲方提供虚假证据和资料导致出现不利于甲方的执行结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三、乙方律师应当充分运用法律专业知识,按照法律规定,认真完成本案执行代理活动中的各项工作,按时出庭,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乙方律师对甲方了解本案进展情况和案件结果的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

乙方律师处理本案而取得的款物,应当及时转交给甲方,但有权从中扣除约定的费用和乙方律师为甲方垫付的费用。

四、甲方委托乙方律师的代理权限为:

1、代为起诉、递交和签收法律文书,收集相关证据;

2、代为承认、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出上诉,申请执行,代为接收执行回来的钱物等。

五、甲方同意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乙方交纳律师手续费人民币 元(请求金额的1%),交纳差旅费 元(请求金额的1.5%),复印费、材料费、通讯费100元。本案所需诉讼费、申请执行等费用由乙方按照规定代收代交。待执行回款物后,甲方同意乙方再从执行回的款物中另行扣除总额的15%作为乙方律师的报酬。

六、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本合同,已收律师费全部退还给甲方;如甲方单方终止委托事项,乙方已收律师费不予退还。

七、甲方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第十一条的“风险提示”并充分预测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导致风险出现的,乙方不承担法律责任。

八、甲方要求保密的信息资料,除因本案的客观需要外,乙方律师应当认真履行保密义务。

九、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在相互尊重、理解和信任的基础上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临沂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

十、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执行终结止。

十一、风险提示:

1、 本案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受到相关方面的干扰,对此本所不承诺本案的执行标的能够得到完全实现。

2、本案赔偿范围和损失数额最终的认定以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的为准。

3、本所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最有利于委托人的方法计算投资损失的,法院最终支持的损失赔偿数额可能与该计算数额低,甚至低很多。

4、该案件可能在很长时间内不能审理或者执行完毕。

5、其他暂时无法预见的风险也可能出现,在此一并提示。

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

地址: 地址:临沂市沂蒙路326-4号

电话: 电话:0539-8312348

传真: 传真:0539-8312348

二○○六年 月 日 二○○六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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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风险代理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70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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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委托方:山西晋安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乙方)

因纠纷一案,甲方自愿委托乙方全权处理此案,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特达成如下代理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委托乙方代办案件的全部强制执行事宜。

二、甲方必须及时为乙方出具代为办理执行所需的所有相关手续,并须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全面、真实陈述本案的基本事实。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终止本代理合同。

三、乙方必须勤勉尽责,维护甲方合法权益,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隐私。

四、本合同生效后,除依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终止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本合同的履行。

五、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权限为:代为执行并收取执行款;代为谈判、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或还款协议、收取执行款。

六、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自行与被执行人协商处理所委托事宜,或擅自委托其他代理人办理本合同所约定委托事宜。如甲方违反本条约定,视为乙方已全面完成所委托事项,乙方有权按执行标的额的30%向甲方收取代理费。

七、代理费支付方式:

1、甲方签订合同时不需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乙方为完成本代理事项所需的所有费用(包括诉讼费、差旅费、保全费及其他诉讼、非诉讼费用)均由甲方支付。

2、乙方代甲方收回执行款物后,甲方应在收到每一笔欠款后三日内按所收回欠款金额的30%以现金或转帐方式向乙方支付代理费。

八、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委托事宜终结止。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九、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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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律师风险委托代理合同

范文类型:委托书,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律师,全文共 181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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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委托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担任甲方 一案第 审(仲裁或非诉讼活动)的委托代理人,经双方协商,订立以下合同条款并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为甲方与 的 纠纷案的第 审(仲裁、非诉讼活动)代理人。

二、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保护甲方合法权益,对甲方的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守秘密。

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或坚持显然违法的要求时,有权终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协议,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合同的履行或要求撤销合同,乙方收取的代理费不予退还。

五、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依法调查取证,陈述案件事实,进行辩论,提出、承认、放弃、变更或撤回诉讼请求,参加调解并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代收法律文书以及 。

①甲方不授权乙方的权限,应在本合同中进行删除;

②具体的授权范围,可由甲方与指派的承办律师在授权委托书中书面进行确定;

③甲方与乙方承办律师签订授权委托书以后,视为认可乙方指派的律师为甲方的委托代理人。

六、根据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规定,甲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 日内先向乙方缴纳代理费____ 元。如甲方不能按时支付代理费,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合同的履行,已收费用不予退还。 因律师办案需要产生的调查、差旅、住宿、复印等办案开支,有甲方按实际支出负担因甲方不负担上述费用导致律师办案受阻的,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合同的履行,已收费用不予退还。

七、甲方在收到一审判决(仲裁)文书后的第三个工作日内,应按一审判决(仲裁)文书确定的所得款项的数额,按 %向乙方补交代理费用;

甲方在收到二审判决(仲裁)文书后的第三个工作日内,应按判决(仲裁)文书确定的所得款项的数额,按 %向乙方补交代理费用;

如甲方一审(仲裁)胜诉,二审(诉讼)不委托乙方进行代理的,甲方应按一审(仲裁)文书确定的所得款项的数额,按 %向乙方补交代理费用;如甲方分期收到判决(仲裁)文书确定的款项,甲方应在受到每笔款项后的第三个工作日内,按所得款项的数额,按 %向乙方补交代理费用;通过非诉讼活动甲方权利得以实现的,甲方应在受到每笔款项后的第三个工作日内,按所得款项的数额,按 %向乙方补交代理费用;如甲方分期收到款项的,甲方应在收到每笔款项后的第三个工作日内,按所得款项的数额,按 %向乙方补交代理费用;前款所规定的数额,如落实为实物的,甲方应按实物的市场价格,依照上述约定(按市场价格的 %),向乙方补交代理费用,估价费用由甲方先行垫付,与乙方各半负担,在乙方所得的费用中扣除。

甲方不按上述约定,向乙方补交代理费用的,除应按上述约定向甲方补交代理费用以外,还应按乙方所得款项的20%再向乙方承当违月约赔偿责任。因甲方的请求未得到法律的支持,乙方依照本协议第六条所收取的费用,乙方不向甲方退还。因甲方的部分请求未得到法律的支持,乙方依照本协议第六条所收取的费用,乙方不向甲方退还,甲方按得到支持部分所确定的款项的 %向乙方补交代理费用,如甲方得到支持的权利落实为事物的,按本条第六项的约定处理。

八、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订后甲方依照本协议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第六条规定的费用之日起生效,至本案审终结止(审结的方式包括:判决、调解、案外和解及撤销诉讼)。

九、特别提醒:

特别提醒一:

因本合同在甲方的利益得以实现以后,甲方向乙方补交的代理费用数额较大,故提醒甲方在签订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或向乙方做详细咨询,慎重签订。

特别提醒二:

①自本合同签订后,甲方自行与对方当事人和解或撤回诉讼、仲裁、非诉讼活动的,乙方收取的代理费不予退还。甲方除不得要求乙方退还该费用以外,还应按照与乙方在诉状、仲裁申请书或笔录中确定的请求款项的数额,按 %向乙方补交代理费用;

②甲方向乙方或乙方指派的承办律师提交证据原件的,应当向乙方索要凭证。

十、如一方要求变更协议条款,需再行协议并订立书面协议或以相关笔录确认。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甲乙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一、其他: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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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如何防范租赁合同范本风险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05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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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租赁合同范本风险

应届毕业生合同范本网推荐如下,

要防范这些漏洞与欺诈,我们应该这样做:

1.订立租赁合同前应尽可能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有关信息。

订立租赁合同前应对对方的法律地位、经营范围、资信状况以及履约能力、商业信誉进行必要的考察,如当事人自己进行了解有困难,可以向对方当事人所在地的工商部门进行查询,并且可以通过对方同行业或相关企业进行了解。

2.对于租赁合同中的条款,制订应尽量详尽明确。

在订立租赁合同中当事人应注意如下事项:

a.合同条款应当尽量全面,尤其是主要条款不能遗漏,否则易出现纠纷。

b.对合同字句应当认真斟酌,字句表述应清晰具体,避免模棱两可,易产生多种解释的语句出现。

c.在租赁合同中,对于租赁物的使用、租赁物的维修保养应当予以明确规定,以避免出现纠纷。

d.在租赁合同中制订明确的违约条款及赔偿数额。

e.为避免合同欺诈,当事人可以附加一些条款,如,担保条款、附期限条款、附条件条款等,以保证合同顺利履行。

f.订立租赁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的应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对于不定期租赁,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遇到问题时,我们可以采取下列补救的措施来减少或挽回损失

1、对出租人不按期交付租赁物致使承租人无法实现合同预期的目的,承租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2、对技术要求较高的出租物,出租人应交付有关使用说明、装配图纸、操作规程等,这些在制订租赁合同时就应加以明确约定。

3、租赁物上存在权利瑕疵,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免交租金。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交付,逾期不交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承租人擅自改变租赁物现状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如征得出租人同意并因此增加了租赁物的价值,返还租赁物时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支付一定开支。

6、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他人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7、对利用押金进行合同欺诈的防范办法。

在租赁合同订立中,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尽量避免风险,而主要工作都应在合同订立前进行。出租人一般希望承租人能提供押金或担保并希望金额能与租赁物价值相当,以防止合同欺诈的发生。承租人则希望不交押金或少交押金。对出租人来说除要求承租人提供一定数额押金外,还应对承租人的身份情况、资信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以免损失。对承租人来讲,则应对租赁物的价值有清楚了解,根据不同情况在租赁物价值范围内决定押金的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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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风险委托代理标准合同

范文类型:委托书,合同协议,全文共 77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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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__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在友好合作,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就甲方在__关的进口货物代理清关达成如下协议:

一 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其进口货物的目的关代理,负责报关,报检,协助甲方提货等事宜。

二 甲方责任

1. 甲方向乙方及时提供全套的报关单证(发票,装箱单,合同,加盖公章的报关委托书,报检委托书,等其他必备的单据),单据必须真实,有效.

2. 对关口操作,甲方应在货物起运时通知乙方,以备乙方第一时间准备货物报关报检事宜;

3. 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海关税款缴款通知书或者应缴税款的准确数额后应该及时缴纳税款,以协助乙方尽快办理通关手续;

4. 由于甲方原因产生的额外费用(如交单延迟)由甲方承担.

三 乙方责任

1. 乙方接到甲方提供的报关单据后,应该及时核对,若发现单据有问题,乙方应将单据问题及时通知甲方,并配合甲方尽快采取补救措施;

2. 乙方核对无误所有单证以后,应马上安排相关人员准时办理清关结关手续,保证货物及时放行;

3. 乙方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甲方的要求办理各类事项,要及时通知甲方,说明原因,以便甲方做好工作安排.

4. 由于乙方原因延误清关时间或清关时间长达14天以上,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 费用结算

正常包干价:

RMB50元/吨 包含……等等杂费;不含检测费、送检产生的公关费、增值税费.

五 付款期限

甲方在乙方办理完报关手续,关口货物准备装车时将委托代理费汇至乙方账户,税费则由甲方在乙方指定期限内汇入指定账户.否则乙方有权留置相应单据,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及责任由甲方承担.

六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本票货物清关完毕后失效;如双方需要续约,可重新签订委托代理清关协议。

七 在执行过程中未尽事宜,届时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在甲方所在地法院审理。

八 本协议一式二分,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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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风险代理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76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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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受委托方:山西务所(以下简称乙方)

因纠纷一案,甲方自愿委托乙方全权处理此案,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特达成如下代理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委托乙方代办案件的全部强制执行事宜。

二、甲方必须及时为乙方出具代为办理执行所需的所有相关手续,并须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全面、真实陈述本案的基本事实。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终止本代理合同。

三、乙方必须勤勉尽责,维护甲方合法权益,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隐私。

四、本合同生效后,除依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终止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本合同的履行。

五、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权限为:代为执行并收取执行款;代为谈判、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或还款协议、收取执行款。

六、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自行与被执行人协商处理所委托事宜,或擅自委托其他代理人办理本合同所约定委托事宜。如甲方违反本条约定,视为乙方已全面完成所委托事项,乙方有权按执行标的额的____%向甲方收取代理费。

七、代理费支付方式:

1、甲方签订合同时不需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乙方为完成本代理事项所需的所有费用(包括诉讼费、差旅费、保全费及其他诉讼、非诉讼费用)均由甲方支付。

2、乙方代甲方收回执行款物后,甲方应在收到每一笔欠款后三日内按所收回欠款金额的____%以现金或转帐方式向乙方支付代理费。

八、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委托事宜终结止。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九、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

甲方:________?乙方: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20____年____月____日?20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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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注册会计师执业风险协议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会计,全文共 126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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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_________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分公司

为使会计师事务所有效地防范执业风险,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偿付能力,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及保险事业的发展,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特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同意共同协商有关保险事宜。

第二条 甲乙双方签订本保险协议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其全部会员的有关资料,乙方向甲方提供有关资料。

双方有相互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

第三条 在坚持自愿投保的前提下,甲方为其团体会员会计师事务所推荐乙方授权的机构大型商业风险保险部为办理执业责任保险的保险人。

第四条 执业责任保险适用条款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具体使用费率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费率》。

乙方同意在标准费率的基础上为甲方会员优惠8%。

第五条 乙方在与被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将根据具体情况与被保险人协商保险合同内容。

对于经营管理良好,业务量大,风险相对较低或连续两年未出险的被保险人,乙方同意在标准费率基础上适当调低费率或给予其他的优惠条件。

第六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同意在甲方会员首次投保约定扩展追溯期时,追溯期费率给予优惠。

如约定扩展的追溯期为一年,则应按照该追溯期内实际业务收入的60%计算保险费;

如约定扩展的追溯期为两年,则应按照追溯期内实际业务收入的50%计算保险费;

如约定扩展的追溯期为三年,则应按照追溯期内实际业务收入的40%计算保险费;

如约定扩展的追溯期为四年,则应按照追溯期内实际业务收入的28%计算保险费。

本条规定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费率不一致时,以本条规定为准。

第七条 保险合同双方对保险赔偿事宜产生争议时,可委托甲方进行调解,达成一致的调解结果对保险合同双方具有约束性;

各方对调解不能达成一致的结果时,应提交河南省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鉴定或人民法院裁决。

第八条 甲乙双方同意建立不定期联络制度,交流关于开展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业务的有关情况,协商解决保险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聘请有关专家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并协助改进。

第九条 乙方负责对甲方及其会员进行保险业务指导和培训,并设专人协助甲方开展工作。

第十条 乙方在承保业务过程中,除了恶意欺诈及资信情况极差的被保险人外,不得拒绝承保。

第十一条 甲方应要求各被保险人如实填写投保单,并配合乙方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对本协议的有关内容以书面形式予以变更和补充,变更和补充的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第十四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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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风险代理合同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40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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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维护其合法权益一事双方达成以下一致意见,以期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之间实行风险代理。签定本合同之前,合同双方已对本案诉讼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进行过仔细而慎重的探讨,在此基础上达成本合同全部内容。

二、甲方接受乙方委托,参与乙方与一案的立案、仲裁、调解、诉讼、执行。甲方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给乙方代理本案的律师出具〈〈授权委托书〉〉,便于乙方代理本案。〈〈授权委托书〉〉系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三、乙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甲方应当协助乙方使本案达到更好的效果。

四、甲方按如下约定向乙方支付费用,律师代理费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

甲方(盖章) 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 ___________

乙方(签章)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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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风险代理委托合同

范文类型:委托书,合同协议,全文共 176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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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部分 风险及诉讼方案的告知

甲方接受乙方咨询,因案情复杂,现就(20xx)江民二初字第号乙方同申屠其他合同纠纷(以下简称“纠纷”或“号案件”)之处理风险及诉讼方案告知如下:

①. 本合同中所表述的“协议”仅指乙方与申屠于20xx年10月13日签订的协议,即申屠显文在纠纷案件中举证的协议。

②. 经办律师认为,协议的有效性并不存在争议,当为有效。乙方同意经办律师的观点。

③. 乙方陈述并提供了一份证据(丁书写的还款说明),认为乙方已通过丁向申屠转交了19400元钱款。

④. 基于上述2点,乙方认为上述19400元钱款是其与申屠解除协议的退款,故乙方追求的诉讼目的在于确认协议已于20xx年7月被解除。

⑤. 由于乙方通过丁转交上述钱款,故丁表述及其证实将成为乙方诉讼目的能否实现的关键依据。

⑥. 基于上述5点,甲方提供并经乙方同意的诉讼方案如下:

i. 乙方向江干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丁为号案件的第三人;

ii. 若江干区人民法院未准许乙方的上述申请,则乙方向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列申屠为被告,丁为第三人,要求确认乙方与申屠签订的协议已被解除;

iii. 上述第ii项起诉若被受理,乙方向江干区人民法院申请中止号案件的审理。

⑦. 甲方告知乙方,乙方与申屠纠纷的诉讼风险如下:

i. 上述第○的诉讼,则乙方将承受败诉的后果;

ii. 即便上述诉讼方案实现,但丁向法庭(包括江干区人民法院和丽水市的人民法院)所作的表述未必有利于乙方,则乙方同样也将承担败诉的风险;

iii. 即便丁陈述其向申屠转交了19400元钱款,但丁若无证据对此证明,则乙方也可能承担败诉的风险;

iv. 即便法庭确认乙方确实通过丁向申屠转交了19400元钱款,但对该笔钱款的性质也未必定性为乙方向申屠所退的投资本息,若如此,则乙方同样会承担败诉的风险;

v. 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充分的证据(原件)以证明其诉讼主张;否则,将承担败诉的后果。

⑧. 上述书面告知事项乙方若不理解其全部含义,应当在签署本合同前向甲方问明,乙方签署本合同时务必确保其已理解了本合同的全部意思。

第二部分 合同正文

第一条 服务范围

1.1 甲方接受乙方委托,就下列实务提供法律服务:

1.1.1 代理乙方参加号案件的诉讼;

1.1.2 若需要在丽水市对申屠提起诉讼,甲方代理乙方参加该次诉讼。

1.1.3 上述2种情形需要二审的,甲方代理乙方参加二审。

第二条 委托权限

甲方授予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时的权限为:

2.1 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的特别授权诉讼代理。

2.2 代为签收有关法律文书。

第三条 承办律师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陈律师为本事务的承办律师。

第四条 服务费及支付

4.1 签署本合同之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服务费**元。

4.2 若需要在丽水市进行诉讼,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差旅费**元,差旅费由甲方自行合理安排,乙方不必另向甲方支付。

4.3 上述差旅费的支付以丽水市的法院受理了乙方的起诉为前提。

4.4 经过甲方的服务,若乙方的诉讼目的得以实现,即最终生效的判决确认协议已解除,则乙方需向甲方再支付律师费**元。

4.5 以下费用由乙方承担:查档费、审计费、鉴定费、公证费、诉讼费。

第五条 保密

甲方对于乙方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应当保守秘密,在未征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第三方泄露,但法定或约定应向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提供的除外。客户有特殊保密要求的,应当另行签订保密协议,以保密协议的约定为准。保密期限为5年。

第六条 合同终止

乙方单方终止合同时,甲方已收取的费用不予退还,乙方欠付的应予以补足约定数额。

第七条 争议解决

双方同意就本合同签订、履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在无法通过协商和调解方式解决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其他约定

8.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8.2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效力相同。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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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融资合同:风险资金投资管理协议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融资,投资,全文共 97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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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合同:风险资金投资管理协议

甲方: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方友好协商,甲方自愿将资金________万注入____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的甲方帐户(资金帐户号___________)委托乙方全权管理。

委托管理细则如下:

一.委托管理期限: 从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

二.甲乙双方应遵循以下条款进行利益分配

?1.甲方帐户资金,在委托期内与乙方每月进行结算,增值部分当月进行利益

?? 分配。

?2.甲方帐户资金增值部分,在委托期内达到或超过本金的100%,乙方可随时

?? 封盘,将其增值部分进行利益分配。

?3.甲方欲在中途追加资金,应经由甲乙双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三.甲方资金在委托期间亏损如超过本金的20%,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议但

乙方不负责亏损金额的赔偿。

四.在乙方管理甲方帐户期间,双方遵循以下细则:??

?1.甲、乙双方共同拥有甲方帐户密码,甲方可以对帐户进行随时监督。

?2.甲方不得对乙方的理财交易行为做干涉,且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对甲方帐

?? 户进行交易操作。

?3.非第三款原因,甲、乙双方中途欲单方面终止本协议,须事先与对方协议

?? 并经由对方同意,方可终止协议。

?4.在理财协议执行过程中,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单方面划转甲方帐户资

?? 金或提取现金。

?5.在出金时甲乙双方同意后,甲方应先把增值部分的______注入乙方指定??

?? 的资金帐号。

?6.签于期货投资的风险性,对理财过程中所发生的非系统性风险导致的亏损

?? 乙方不承担责任。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起执行。

甲方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甲方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乙方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协议签定日期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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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民事风险代理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55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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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

公平与效率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为了使可能变成现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民法典》有关规定并参照行业惯例,遂达成以下共识:_________________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王*进律师为甲方办理专利侵权法律事务,22家侵权厂家由甲方指定。甲方委托乙方所办理事项不得另行委托第三方办理。

二、委托权限

1在调解、审理、执行程序中,乙方有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

2有权代为接受款项和实物。

三、委托代理期限为委托事项完成时止(包括判决、调解、甲方擅自撤诉及案外和解等)。委托事项及权限中途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

四、费用承担

1、诉讼费、保全费、调查费、公证费、鉴定费、检索费由乙方承担。但因被告享有先使用权而败诉则甲方分担一半费用。

2乙方在办案中的食宿、交通、文印、工商查询等必要费用由乙方承担。

3财产保全时担保物由甲方提供。

五、甲方应选择一家侵权比较明显的、索赔款数额较大的先行起诉,一求得双方利益最大化。

六、利益分享

赔偿净数额甲方分享成,乙方成。甲方应出具发票以便甲方抵扣税款。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_________________

有权询问并了解乙方代理事务的进展情况,为提高效率,可提前与乙方预约;

有权对乙方律师违纪或失职行为举报或投诉;

甲方必须向乙方如实陈述案情,提供真实证据,妥善保管好有关证据原件,如在风险式收费项下,甲方丢失证据原件或因其他原因拒不按乙方要求向法庭出示证据原件,致使因证据不足而败诉者,应支付违约金贰仟元,并按标的10%向乙方支付代理费;

不得擅自放弃实体或程序上的权利,不得做出不利于委托事项的行为;

按约定支付代理费及通讯费等其他办案费用。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不误所办案件的前提下,有权从事其他业务活动;但要保持通讯畅通;

如发现甲方歪曲事实,弄虚作假,捏造证据,有权终止代理,所收代理费不予退回;

如甲方未能按期支付代理费,则乙方有权终止代理,其责任由甲方承担;

乙方因过错造成的损失应于赔偿;

乙方律师必须认真履行职责,通过正当途径维护甲方合法利益。

九、乙方律师代理案件的所付出的劳动,不仅体现在时间及体力上的消耗,更体现为对其知识和技能的运用。其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有关法律对案件事实的分析意见,对相关法律的诠释及对案件处理在程序上或实体上最佳渠道及方案的选择。

十、甲方如实陈述案情及提供相应证据的义务是绝对的。如因陈述不实,前后不一;或对于乙方要求甲方提交的证据,甲方不提供、迟延提供或者不能提供取证线索;或提供的取证线索不是切合实际的;或被取证着拒绝出证;或以律师的勤奋勉慎无法取到;或法院拒绝以职权取证等而使案件审理结果对甲方不利,其结果由甲方自负。

十一、双方特殊约定事项(本条事项与其他条款有矛盾时,依本条约定为准。)

十二、律师不得向甲方及经办人做任何形式的关于案件处理结果的承诺;甲方对乙方律师关于案件的分析预测不得理解为做出了这种承诺。

十三、如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也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

十四、未尽事项应按诚信、公平、合理原则处理之,可调解也可起诉,双方有互为对方保密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将争议诉至媒体。

十五、双方提倡使用书面方式,口头行为不具有对抗书面材料的效力。

十六、本合同一式叁分,双方各一份,承办律师一份。

甲方(盖章) ___________

乙方(签章)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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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风险代理通用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78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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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委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

因纠纷一案,甲方自愿委托乙方全权处理此案,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特达成如下代理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委托乙方代办 的全部事宜(包括诉讼方式和非诉讼方式)。

二、甲方必须及时为乙方出具 所需的所有相关手续,并须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全面、真实陈述本案的基本事实。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终止本代理合同。

三、乙方必须勤勉尽责,维护甲方合法权益,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隐私。

四、本合同生效后,除依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终止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本合同的履行。

五、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权限为:

代为取证、提起诉讼、调解、执行并收取执行款;代为谈判、签订和解协议或还款协议、收取欠款;代为以其他非诉讼方式处理委托事项。

六、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自行与丙方及本案其他当事人协商处理所委托事宜,或擅自委托其他代理人办理本合同所约定委托事宜。如甲方违反本条约定,视为乙方已全面完成所委托事项,乙方有权按 %向甲方收取代理费。乙方必须维护甲方利益,保证甲方债权诉讼时效的延续性,否则,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实际经济损失(赔偿金额不超过欠款金额的30%)。因甲方自身原因导致超过诉讼时效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代理费支付方式:

1、甲方签订合同时不需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乙方为完成本代理事项所需的所有费用(包括诉讼费、差旅费、保全费及其他诉讼、非诉讼费用)均由乙方垫支。

2、乙方代甲方收回丙方所欠货款后,甲方应在收到每一笔欠款后三日内按所收回欠款金额的 %以现金或转帐方式向乙方支付代理费。

八、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委托事宜终结止。

九、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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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风险代理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94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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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基于双方前期合作案件较为顺利,依据双方已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第五条之约定制定《风险代理合同》,对基本代理费以外的减损部分及主张代位追偿权追回理赔款等各种事项进行约定,具体条款约定如下,双方遵守。

一、风险代理的适用范围:

(一)诉讼中案件:

由甲方委托乙方律师出庭参加审理,甲方应于收到法院送达的相关法律文书三日内将案件的全部材料移交乙方。

乙方律师出庭参加审理以达到为甲方减损的目的,减损金额由法院出具生效判决(调解书)上所记载的原告诉请金额(如被保险人或车主有垫付的,垫付金额计算在内)与生效判决(调解书)间的差额确定。

若诉请金额超过投保限额的,以投保限额为依据计算减损额。

(二)诉讼终结案件:

1、已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甲方需要履行给付义务,但甲方认为判决有误需要进行申请再审的;

2、已经法院生效判决确并已实际支付,但甲方怀疑有可能存在民事欺诈、诈骗犯罪情况的;

3、转追偿案件(代位追偿)。

二、律师代理服务费。

(一)诉讼中案件

经过乙方代理减损的,甲方按减损金额的20%另行支付代理费。该代理费与基础代理费(RMB元)同时支付到乙方账户内。支付时间为甲方收到法院法律文书十个工作日内。如减损金额不超过人民币贰仟元整(RMB元),含元。则甲方不需要另行支付代理费。

(二)已经生效的案件。

1、甲方对于需要乙方代理的案件应将与该案件有关的全部证据材料交付乙方,并于材料移交同时支付风险代理案件基础代理费人民币捌佰元整(RMB元),市内五区外需另行支付交通费、伙食费、补助费以《律师代理合同》为标准。

2、甲方对于委托乙方风险代理代位追偿等案件,追回理赔款或让甲方免于支付理赔款,则甲方按免于支付或实际取得金额的20%向乙方支付风险代理费。

3、甲方应于确定免于支付或实际追回理赔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代理费。

三、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案件过程中所发生的诉讼费、鉴定费等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四、本合同作为原代理合同的补充,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两份合同发生矛盾时以本合同为准。

五、如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诉至合同签订地

六、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效力。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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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风险转移两大原则的一致性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977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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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风险转移两大原则一致性

众所周知,在买卖合同中各国对标的物风险负担的立法,主要依据两种理论而各有不同。一种是“所有人负担风险”的原则,如英、法。英国《货物买卖法》规定,除另有约定外,出卖人应负责承担标的物的风险直至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为止。《法国民法典》第1138条第2款规定:“自物件应交付之日起,即使尚未交付,债权人即成为所有人,并负担物件受损的风险。”另一种就是“交付转移风险”的原则,如中、美、德。美国《统一商法典》是国际上最早从法律上明确规定以标的物交付决定标的物风险转移的一部法律,它规定:“在合同既未约定又未选择贸易术语的情况下,从交付标的物时起,风险转移给买受人。”《德国民法典》第446条规定:“自出卖的物交付时起,意外灭失和意外减损的风险移转于买受人。”

我国《合同法》第133条充分反映了两者的区别:“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既两大原则多数情况下是一致的,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

一、 关于法律另有规定

所谓法律另有规定,在我国是指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除交付外,还需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产权过户登记)作为所有权转移的要件。完成过户登记之日才是所有权转移之时。

1、 特殊动产所有权应随交付同时转移

一般认为特殊动产(主要指车辆、船舶、飞机)的所有权转移也需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法律依据是《担保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包括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该条是将特殊动产设定抵押权的登记与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登记一样作为合同的特别生效要件。而我国《船舶登记条例》第5条采取的是“登记对抗主义”,此外,我国《民用航空法》对航空器采取的也是“登记对抗主义”,仅转移占有就足以转移所有权,完成交付,只是不能对抗第三人而已。对于车辆法无明文规定,“举重以明轻”,更应该是“登记对抗主义”。因而在这个问题上,担保法与我国《船舶登记条例》、《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可能是遵循国际惯例的需要)相矛盾,因为《担保法》的起草者忽视了特殊动产登记与不动产登记的不同,前者只是起物权转移的公示作用(在法国和日本法,公示只对第三人具有对抗作用,不是当事人内部物权取得的要件,在当事人内部,以意识表示一致

2、不动产所有权转移与交付分离也无必要

各国法律对此有两种立法例:一种以登记为产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如中、德、中国台湾地区,中国台湾地区《民法》第758条规定:“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而取得、设定、丧失及变更者,非经登记,不生效力。”;另一种以登记为产权变动的对抗要件,如法、日。《日本民法典》第177条规定:“不动产的取得、丧失及变更,非依法规定进行登记,不得以之对抗第三人。”我国采用前一种一定程度上是由于我国特殊的土地所有权制度。国家对土地和房屋的管理和控制都比较严格,存在大量的禁止和限制房屋买卖及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在我国土地所有权的买卖是被禁止的)。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的案例:有的法院为了坚持登记原则,否定交易中房屋实际交付的效力,在房屋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交付了房屋、但是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情况下,法院判决认为这种情况下不能发生所有权的转移,甚至买卖合同都无效(后一种情况,至少在理论界已经不存在)。在这些判决中,房屋实际交付在法律上的重要意义完全被否定了。我们应该想一想,难道当事人自己所为的交付行为,在民法上都没有效果吗?仅仅从这里我们就可以看出,以前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法理依据和效果的看法,应该是有问题的⑴。其实对于前一种情况可以直接适用禁止和限制流通物的法律规定,无须以登记为产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来限制;后一种情况应直接适用效力待定(对于这类合同下文另有论述)的法律规定。

是否会产生善意第三人是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通说认为善意第三人制度主要针对动产,对于不动产一般应适用公示公信制度,后者在善意的基础上,还要求经法定登记,本文借用这一概念是为了起到“举轻以明重”的效果),因为不动产不同于文物、武器,一般人很难从表面看出是否为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这只有两种情况,一种房屋的占有人与登记人是一致的,只要查阅登记即可,未查阅而买受当然不为善意(至少有重大过失);另一种占有人与登记人不一致,这又可分为两种,一为占有人为所有人只是未变更登记,若只查阅登记而未查实占有人的不同——既未实地看房,与登记人为买卖合同同理也不为善意,二为占有人只是租用人或借用人,未查阅登记而与租用人或借用人为买卖合同同理也不为善意。通过以上分析可知,采用以登记为产权变动的对抗要件的立法例并不会产生善意第三人问题。因此可以得出结论我国对于房屋若采用以登记为产权变动的对抗要件的立法例并无操作上的问题。进一步说,在房屋问题上法律完全可以规定所有权自房屋交付起转移,这也就解决了法律另有规定的问题。

为说明法律应如此规定的意义,借用一例⑵:甲和乙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甲以约定的价格将其房屋卖给乙。合同生效后,甲将房屋移交给乙居住使用,但并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某日下暴雨时雷电将房屋击毁(属意外事件或称“不可抗力”),问此时房屋的毁损风险由谁承担? 原文中说“一般认为房屋已经交付,风险应由乙承担”,但实质上“由于甲只是向乙转移了房屋的占有,没有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房屋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因此甲的交付义务并没有履行完毕。”也就是说风险应由甲承担。前一观点结论正确,适用法律错误(但符合《司法解释》⑶,该《司法解释》简化了问题,但与立法有冲突,并会产生一些不公平的情况;且该解释原则上只适用商品房);后一观点结论错误,适用法律正确。对于这一问题比较受到认同的观点是“以交付或登记孰先为之者,以其为准。”⑷但该观点也有一些问题,如已变更登记,但仍由出卖人占有,期间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显不公平,而且出卖人是否有过错无论由谁举证都很困难。为解决问题至少要区分是否转移占有,是否变更登记,是占有、使用的风险,还是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非占有、使用)的风险,排列组合成8种情况分别加以规定。而采“登记对抗主义”根本就不存在这一问题。

以登记为产权变动的生效要件的立法例还有一个大量出现,又难以解决的问题——房屋双重买卖:买方在支付购房款后,已进住(一般进住前会进行一定的装修);在办理变更手续前,原房主又以更高的价格将房屋卖给了第三人,并办理变更手续。依现有的立法,前一个合同是无效的,买方应搬出并恢复原状。对此王利明教授在《房屋双重买卖的法律问题》一文中也指出“恢复原状在经济效益上是极不合理的。在此情况下,一种最为经济的办法是尽管不承认买方所享有的所有权但对买方提供完全的补救,但这种方式在实践中很难采用。因此,在法律上只能有一种选择,即当第三人主张其所有权,要求买方搬走时,为维护第三人的所有权,则必须宣告原房主与买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责令买方搬出该房屋。尽管这种方法从经济效益上讲,要求买方搬出是不合理的,但这是确认并保护因登记而取得的权利所必须采取的方式,否则登记的公信力难以维护。”显然王教授本人也承认目前的做法是无效率的,只是没有更好的选择。而依经济分析法学最主要观点——任何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都应有利于资源配置的效益最大化,可见现有的立法是有问题的。另一方面,本例中的买方已进住,第三人至少是应知的,正如本文已论述的“未实地看房,与登记人为买卖合同不为善意”,即使取得了房证,也不应予以保护。王教授认为应予以保护是因为“只要受让人具有正当理由信赖登记内容,便构成善意。不动产的登记将使不动产的权利状态具有外部表征,如果权利人在转让不动产时出示权利证书,因此不发生第三人不知情的“善意”问题。” ⑸而笔者认为公示公信制度仍要在善意的基础上,此善意与彼“善意”的判断并无明显的不同。可以看出,采“登记对抗主义”同样也根本就不存在这一问题。

确认不动产交付占有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其意义十分重要。从保护交易安全的角度看,至少在承认实际交付的时候转移所有权对于买受人也就是物权取得人非常必要,因为,买受人这时不论从心态上还是在事实上都是在行使着所有权,如果不保护真正的权利人,就不能体现法律保护善意当事人的利益的精神,也会纵容恶意的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经济学的观点,法院应以使将来的合同行为更有效率为目的来分配风险的损失,达到这个目的的一个规则是要把风险分配给能以最低成本承担这种损失的风险的一方⑹,即应有风险最小、成本最低的人承担,这时由买受人承担远比由出卖人承担风险小、成本低,因为买受人从心态上会更尽责,在事实上更方便。另外,坚持这一点也符合“标的物的风险随同所有权和交付转移”这一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交付之后不能再让出卖人承担风险,否则对于出卖人也是不公平的(如果标的物这时发生自然灾害的灭失,风险当然应该由买受人承担;但是如果依据债权形式主义的观点,风险应该由出卖人承担,这是不公平的)⑺。

关于当事人另有约定

一般认为有约定标底物所有权自某一时日到来之日转移,和约定无论标底物处于何处,买受人付请货款时所有权转移两种情况。

3、约定标底物所有权自某一时日到来之日转移的情况

对于第一种情况依在约定的时日标底物由谁占有又分为三种类型:一是由出卖人占有,这实际上是占有改定;二是由买受人占有,这实际上是简易交付;三是由第三人占有,这实际上是指示交付。这三种都为现实交付的代替,学说上称为拟制的交付,是交付的特殊形式,所以这种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仍自交付时起转移。

4、约定买受人付请货款时所有权转移的情况

这实质是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所有权保留制度对刺激消费,活跃市场,发展现代市场经济具有重要意义。英、美、法、德、日和我国台湾等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和地区都普遍地采纳了所有权保留制度。我国《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其他义务的,标的物所有权属于出卖人。”这是我国法律关于所有权保留的明确规定。而且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实践中已经开始大量采用分期付款买卖,利用所有权保留担保出卖人的价金债权受偿,已经越来越为我们所熟悉。

⑴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性质

关于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性质主要有所有权转移和债的担保两大学说,每一学说又分出几个观点。近来又有将两种学说融合的提法⑻。在两种学说都不尽完善的情况下,将两种学说取长补短,融合在一起是理论界通常的作法。但理论的完善往往因其完善而复杂,使得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从而降低其价值。理论的价值并不在于理论的完善,而在于解决现实的问题并合乎情理;并在这一前提下,应尽量简洁明确。

笔者认为在现有立法下比较合理的解释是:附生效条件的所有权转移是所有权保留的法律形式,而担保则是所有权保留的潜在实质。显然,出卖人约定所有权保留的用意并不在所有权保留本身,解除合同也不是所有权保留制度的目的和功能。它的真正用意是以所有权保留这种方式作为其获得全部价金的担保。按传统的理论,在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中,若买受人违约,出卖人有取回权,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后,继续履行的,有赎回权。理论上这一过程可以重复多次,徒然降低了交易的效率和安全性,造成了社会财富的浪费。更重要的是这种合同有诸多不明确和难以明确的地方,如买受人的违约到怎样的程度出卖人可以行使取回权?取回后已付的价金如何处置?出卖人经过多长的催告期,买受人丧失赎回权?出卖人取回后,标底物的使用费和养护费如何计算和抵消?以及孳息是否返还和标的物致第三人损害,所有人(出卖人)是否承担责任等问题?还有如车辆若不确认所有人无法上牌使用,保留所有权就会增加过户的费用等等问题。有的问题无法回避,有的问题只能通过订立详细繁琐的条款来解决,大大增加了订约成本。

下面我们以标的物致第三人损害所有人(出卖人)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来说明这一合同逻辑上的矛盾。以车辆为例,车辆肇事致第三人损害,使用人不能承担的部分,车辆的所有人应承担补偿责任(实务中经常要求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无疑是错误的)。但这与保留所有权合同的初衷相矛盾,为此最高院不得不作出批复⑼来解决这一问题。

⑵所有权保留合同的本质

如果我们换一角度,只保留这一合同的本质,而剥去其外表,既无须保留所有权,只将标的物作为价金获得的担保,出卖人不会增加任何风险,合同将被大大简化。实际上,在美国《统一商法典》中对此已有所体现。该法将包括所有权担保在内的各种担保形式归入“担保权益”类。就所有权担保买卖而言,出卖人享有的是价金担保权益,至于所有权的归属,该法并不关注。《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一章第201条27项对担保权益的概念作出规定:“对于出卖人保留标的物之所有权者,不论其是否已托运或交付给了买受人,其效力仅限于保留了一个担保权益。”故《美国统一商法典》不称所有权保留,而称为价款担保权益。依此观点,并非出卖人之所有权受到限制,实系买受人系受限制之所有权,该所有权受附着于标的物上出卖人担保权益的限制,出卖人所保留者为担保权益,并非所有权⑽;但因各国多已从立法上确认了所有权保留这一制度,从而难以接受这一观念。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所有权保留已实现了所有权构成向担保权构成的转变。就其性质而言,形式上的所有权保留实质属于物的担保,应列入《担保法》而非《合同法》,作为债权新的担保方式。这与《担保法》的现有体例和内容并不发生冲突,因为我国现行《担保法》并非仅规范担保物权,还有债权性质的担保,如定金和保证。

以1999年律考卷四第1题⑾为例,该题是一个相当经典的教学案例,具有一定的理论深度,究其原因是对于标的物风险的转移采用所有权主义还是交付主义、孳息的归属采用所有权主义还是交付主义,标的物致第三人损害,所有人、占有人如何承担责任等问题,理论上并不清楚和完善。如孳息的归属以前采用的是所有权主义;《民法通则》只规定了“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未规定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无法承担责任时,所有人是否承担责任。笔者以为所有人当然应当承担补偿责任,但在保留所有权合同中又陷入了车辆肇事致第三人损害的怪圈。生活中,普通人就更难理解这些差异。

若作无须保留所有权,只将标的物作为价金获得的担保来理解则非常简单清楚,普通人也完全能够理解。唯一的区别在于价金付清之前,买受人与第三人订立的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按所有权保留的观点是效力待定合同;按担保权的观点若抵押未经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则新合同有效 ,原出卖人只能就价金提出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请求或要求原买受人另行提供担保。依这一观点原出卖人可通过抵押登记来对抗第三人,不进行登记也有救济途径;依原有观点,则新合同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这不符合稳定交易,促进流转的合同法精神。

⑶关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对于效力待定的合同,一个普遍的观点是把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都视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其依据是《合同法》第51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简单的从逻辑上分析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应为无效合同,但我们不仅要出于逻辑上的考虑,更要对其蕴含的利益取舍能否促进社会利益的最大化慎重考虑,才能保持逻辑的统一和法律上的公正与正义的兼顾。因这可能造成社会财富的浪费,为减少无效合同,促进交易,合同法特将其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问题在于很多情况下权利人不可能追认,无权处分人也无法得到处分权,且买受人可依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不依赖合同的效力,还有一个买受人的撤消权问题不好解释。现行规定和认识的不妥,表现如下:(一)效力待定不利于保护合同相对人,维护交易安全(二)效力待定不利于制裁无处分权人。原因在于犯了与所有权保留合同同样的错误,被其表面现象所束缚,未认识其本质。应当借鉴世界上多数国家以及国际公约的立法,认定无权处分行为有效。善意相对人可以通过违约责任制度获得保护。认定无权处分行为为有效行为,不会出现厚此薄彼的结局。对于权利人而言,其利益不受任何影响,倒是无权处分行为人处于更为不利的地位:违约制裁。由此,反而更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⑿。有学者认为 “如果第三人在交易中行为是善意的,或者无权处分行为因为权利人的追认或转让嗣后取得所有权,该行为也是有效的。” ⒀。但善意取得是以无效合同为前提的,否则善意取得应为继受取得,而不会是原始取得。笔者的观点如下: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合同有效,但买受人为恶意时,权利人可以恶意串通主张合同无效;未得到权利人的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事后未取得处分权,买受人可行使解除权;履行不能的(无处分权人未占有标的物或权利人基于所有权取回),无处分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这就避免了善意取得与有效合同之间逻辑上的矛盾。也与按担保权的解释结论相一致,从而进一步论证了这一解释的合理性。总之,“将无权处分行为认定为生效行为,方可获形式上的正当性与实际上正当性。”⒁

通过将无权处分合同区分为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可以得出同样的结论。依物权行为的独立性、无因性分析,债权行为是原因行为,物权的变动是物权行为,物权行为的效力和结果不依赖原因行为而独立存在。那么无权处分行为中的买卖合同作为债权合同是有效的,而物权行为即物权的变动效力待定。这样即保护了交易的安全,也未损害所有人的利益。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是否可以得出一个大胆的结论,所谓所有权保留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其实无须存在,或者名不副实。还其本来面目不但逻辑上更加统一,而且使原本复杂的问题简单化。如果这一结论成立,则所有权保留合同其实所有权并未保留,仍是交付时转移。

二、 关于需第三人承运的合同

这里存在一个既无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也无约定的情况。在第三人承运的合同中,一般货交承运人时风险转移,这与货运单据交付买受人的时间会有不同。一般认为货运单据的持有人视为所有人,交付货运单据视为所有权转移,这样所有权转移就与风险转移的时间不同。若把交付单据视为附随义务,则货交承运人时,视为交付,所有权与风险同时转移。出卖人在运输过程中另行支配标的物只是一方违约的问题,这一问题将在下文中解释。但出于效率的考虑,单据可以多次转让,而且实行认单不认人的原则,这不是把交付单据视为附随义务所能解释的。因而,在第三人承运的合同中,且需要交付单据的,所有权转移与交付是分离的。

但交付货运单据视为所有权转移也存在一定的问题。首先,这种观点的前提是将交付单据视为拟制交付,也就是说所有权转移与交付仍是同时的,而与风险转移的时间不同,这就与两大原则都相矛盾。其次,出卖人仍享有所有权即可以在运输过程中随时支配标的物,而支配前的风险却由买受人承担显不公平。

在第三人承运的合同中,除货交承运人、fob、cif等固定约定外,双方可另行约定风险转移的时间,可能出现通过意思自治将“所有权转移”从交付之中暂时分离出去的情况,出现这种情况是由于运输中(特别是国际贸易的运输),风险转移的意义远大于所有权转移的意义,因而风险转移受到重视和强调。《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只对风险的转移有约定,而未约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该公约第69条第1款规定:“在不属于第67条(涉及运输的风险转移)和第68条(在途货物风险转移)规定的情况下,从买方接受货物时起,或买方不在适当的时间内这样做,则从货物交给他处置,但他不收取货物从而违反合同时起,风险转移到买方。”( 第67条、第68条的情况可另行约定风险转移的时间,对此上文已有解释)这被认为是公约采取“交付主义”的根据,原因在于各国对所有权转移的时间规定差异较大,无法达成统一,这是由于约定造成所有权转移与交付分离的情况。

三、 所有权转移与交付的概念和相互的关系

所有权转移其实是一种意识表示,买卖合同中现实的交付除非有相反的意识的表示(通过以上分析可知这时履行的不可能是买卖合同)应推定为一种转移所有权的意识表示,即默示的意识表示,有学者就认为:“买卖之交付别样于借用、租赁,就在于买卖之交付是所有权的交付。” ⒂此外拟制的交付首先是一种交付,同时是一种明示的意识表示,也就是说无论现实的交付还是拟制的交付,同时都有所有权转移的意识表示。

对于交付的定义是指交易中按照约定转移对物的实际占有和控制,既交付标的物⒃。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将其定义为“事实管领力之转移”。这种理解的问题在于:一、“交易”应限定为“买卖交易”,显然借用、租赁等合同中也存在一般意义上的交付——转移占有;二、这种理解将交付限定为现实的交付,而不包括拟制的交付,因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都不是通过物的占有和控制的实际转移来实现的。《法国民法典》虽然被认为采用“所有人负担风险”的原则,但第1604条已经明确规定:“交付是指将卖出物的所有权及占有转移给买受人。”,这说明其已经认识到两者是一致的。笔者认为正确的定义应为:“交付指以转移所有权为意识表示的对物的现实或拟制的占有和控制的转移”,这里已无须限定在买卖合同中,其他以所有权转移为目的的合同如借款合同、定做合同、租售合同与买卖合同一样转移占有既转移所有,因而风险转移的两大原则也是统一的。融资租赁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法律未有明确规定,但笔者认为由占有人(承租人)而非所有人(出租人)承担标的物的风险更为合理,这是由融资租赁合同的特殊性决定的。在对标的物的控制上,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比出租人更接近所有人的地位,因为出租人哪怕仅仅是监督都是既无权利,也无必要的;在这点上,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实质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因此笔者认为《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第250条:“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的规定应改为“所有权归承租人”。这样所有权转移与交付在内涵上就一致了。在第三人承运的合同中,所有权转移与交付的分离,既是由于空间的距离造成时间上的滞后,也是为货款支付安全的需要而有意设置的。

四、 关于风险转移的例外

我国《合同法》在第142条对风险转移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后,在第143、144、148条对三种特殊情况进行了进一步说明。通说认为这是风险转移的例外。笔者不同意这一观点。第143条规定因买受人违约,致使标的物不能按期交付的,买受人承担风险,其实是一种强制性的占有改定的规定,视为已经交付,出卖人相当于无偿保管人。第144条规定路货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转移,其实是一种任意性的指示交付的规定,允许当事人另行约定。第148条规定出卖人根本违约时,买受人拒绝接受或解除合同,不承担风险。这种情况下,根本未交付,当然风险不转移。

合同法对合同无效或被撤消的、占有人占有期间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未加规定。有学者认为“返还义务人取得财产出于善意时,对非因其过错而灭失的财产可以免责。” ⒄物权行为是独立的,无因的,不由债权行为承担,而由履行行为完成。因而,不能因合同的无效而否认占有人在占有期间的所有人的地位,所以无论善意或恶意,占有人同时也是所有人。因此,除在第三人承运的合同中外,风险转移两大原则是可以归一的。

五、 结论

笔者曾试图论证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风险转移两大原则实质上是可以统一的,但确有一些情况两大原则无法统一。在交易形式不断衍生和创新的今天,笔者不敢断言未来不会出现新的所有权转移与交付分离的交易方式。但两大原则一致的范围远应比我们目前的理解大得多,这一现状是人为的割裂造成的。我们在使用某一原则时,只是对此的强调。现代各国普遍采纳交付主义为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规则仅仅因为风险转移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而所有权的转移则被认为是一个抽象的、不可捉摸的甚至是难以证明的问题。其实合同签定后,交换的仅是权利,履行时交换的才是标的物和价金,风险转移之时正是所有权转移之时,仅在极个别的情况下,客观原因或主观约定使所有权转移的时间稍滞后于风险转移的时间。在买卖合同中,认清这一点的意义在于可以厘清众多有争议的问题;可以简化很多复杂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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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民事风险代理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39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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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风险代理协议书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委托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民法典》有关规定并参照行业惯例,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李西涛律师担任案件的代理人,甲方委托乙方所办理事项不得另行委托第三方办理。

二、委托事项及权限。

1、委托事项:

2、在调解、审理、执行程序中,乙方有代为承认、放弃、变更、增加、减少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的权利。

3、有权代为接受款项和实物。

三、委托代理期限为委托事项完成时止(包括判决、调解、甲方擅自撤诉及案外和解等)。委托事项及权限中途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

四、风险代理费用支付方式及其他涉讼费用承担。

1、委托事项完成,甲方应及时将赔偿净数额的30%支付乙方作为风险代理费用;

2、甲方必须向乙方如实陈述案情,提供真实证据,妥善保管好有关证据原件,如甲方丢失证据原件或因其他原因拒不按乙方要求向法庭出示证据原件,致使因证据不足而败诉者;或者甲方擅自放弃实体或程序上的权利,做出不利于委托事项行为的;仍应按约定标的的30%向乙方交纳代理费用,并应支付违约金1000元。

3、委托事项完成,如果甲方持有赔偿净额拒不及时支付乙方代理费,应视为甲方严重违约,乙方应加倍支付风险代理费用,并承担迟延支付期间的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

4、双方之间代理费及违约金的约定是双方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和显示公平的成分,双方应认可是合法约定,该约定受法律保护。

5、案件所涉诉讼费、保全费、调查费、公证费、鉴定费、检索费以及乙方在办案中的食宿、交通、文印、工商查询等必要费用由甲方承担。财产保全时担保所需款物由甲方提供。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不误所办案件的前提下,有权从事其他业务活动;但要保持通讯畅通;

2、如发现甲方歪曲事实,弄虚作假,捏造证据,有权终止代理,所收代理费不予退回;

3、如甲方未能按期支付代理费,则乙方有权终止代理,其责任由甲方承担;

4、乙方律师必须认真履行职责,通过正当途径维护甲方合法利益。乙方因过错造成的损失应于赔偿;

六、乙方律师代理案件所付出的劳动,不仅体现在时间及体力上的消耗,更体现为对其知识和技能的运用。其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有关法律对案件事实的分析意见,对相关法律的诠释及对案件处理在程序上或实体上最佳渠道及方案的选择。

七、甲方如实陈述案情及提供相应证据的义务是绝对的。如因陈述不实,前后不一;或对于乙方要求甲方提交的证据,甲方不提供、迟延提供或者不能提供取证线索;或提供的取证线索不是切合实际的;或被取证着拒绝出证;或以律师的勤奋勉慎无法取到;或法院拒绝以职权取证等而使案件审理结果对甲方不利,其结果由甲方自负。

八、甲方败诉的风险乙方已明确告知。律师不得向甲方及经办人做任何形式的关于案件处理结果的承诺;甲方对乙方律师关于案件的分析预测不得理解为做出了这种承诺。

九、未尽事项应按诚信、公平、合理原则处理之,可调解也可起诉,双方有互为对方保密的义务。

十、本合同自双方或代表人签字或签章、按指印后生效。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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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投资风险协议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投资,全文共 123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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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为明确双方在公司中的权利义务,保障隐名股东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签订如下条款由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实际出资额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_____________元,其中甲方实际出资_____________元,乙方实际出资_____________元。

甲方出资方式为,该出资在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已全部到位。

公司成立后,甲方不得抽回资金,逃避责任和风险

甲方对公司股份的认购出资,交由乙方以乙方名义对公司投资

第二条责任承担与利益分配

乙方为公司股东,载入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其他公司或工商登记资料。

甲乙双方均以自己的实际出资通过乙方向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如乙方先向公司承担责任后,其有权向甲方追偿应由甲方承担的相应份额。

乙方以其名下在公司的投资比例取得的盈余分配,按甲、乙双方在投资总额中的比例分配。

甲乙双方在公司的增资扩股、配股权,按甲乙双方在投资总额中的比例享有,但需以乙方名义与公司产生法律关系。

第三条股权转让

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时,甲方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乙方须配合甲方实现该优先受让权。

乙方转让股权全部的,由甲、乙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产生新的显名投资人的名义,按公司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在公司办理股权转让手续,新的显名投资人为公司名义股东。

第四条权利限制

乙方承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能单方面转让、出质股权,否则,乙方除向甲方返还资产、赔偿损失外,还须承担侵占甲方资产的相关刑事与民事责任。

如由于乙方的债务纠纷,导致其名下的股权被他人通过司法途径强制处分时,乙方必须对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五条保密条款

乙方对此协议负有保密义务。非经甲方同意或本协议约定外,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协议的任何内容,否则应承担由此造成甲方一切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竞业禁止

乙方不得利用名义股东身份谋取私利,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侵占公司财产和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否则,乙方除向甲方返还资产、赔偿损失外,还须承担侵占甲方资产的相关刑事和民事责任。

第七条其他条款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因本协议引起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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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民事风险代理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06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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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性别:男,身份证号:

住所地:

电话:

乙方:律师事务所,住所地:。

甲方因叔父工伤死亡一案(事),现委托乙方律师代理参与解决,经双方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为甲方前述案(事)件的非诉讼代理人。

二、对方当事人:**市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

三、甲方必须如实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并提供有关本案的证据材料。

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有权要求其按普通代理标准支付基本代理费人民币10000元。

四、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均不得无故终止本合同。若甲方无故终止本合同,其应赔偿乙方含预期利益在内的一切经济损失;若乙方无故终止本合同,则不得向甲方收取代理费。

五、乙方律师的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代收赔偿款项。

乙方律师的代理义务自甲方足额支付了本合同第六条和第九条约定的费用并向乙方律师签署授权委托书时开始,至全部代理费额度均可依本合同第七条确定时结束。

六、在本合同签订之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手续费1000元,此费用除办案律师存在重大过错外不予退还。

七、代理费支付办法:以600000元额做为基数,按该基数的百分之20%为标准确定甲方应付代理费的额度,甲方应当在代理费额度可以确定之日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若存在逾期支付行为,按逾期支付部分的日千分之五加收违约金,直至付清止。在本合同签订之后,甲方所接受对方当事人的钱款及财物均视为乙方的工作成果,并按值计入前款的代理费基数。

当代理费可以按笔单独确定时,甲方应单独支付,方法及违约责任适用前两款的约定。

八、因本合同属风险代理,案(事)件的结果直接决定乙方可得的代理费,故甲方做出撤回或部份撤回诉讼或仲裁请求、免除或部份免除对方当事人责任、或同对方当事人达成有关解决本案方面的任何协议,或者为其他有可能导致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代理费基数减少的行为,必须征得乙方律师的书面同意,否则该减少部份仍计入计算代理费的基数。

九、若因甲方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直接导致本合同的委托目的没有实现(如丢失关键证据直接导致案件败诉),其应赔偿乙方含预期利益在内的一切经济损失。

十、在本合同签订之日,甲方应向乙方交纳人民币500元作为办案的交通、差旅、文印等费用。

十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和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采用如下方式解决: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十二、本合同自签字(盖章)起生效。

十三、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代理律师执一份。

甲方: (公章) 乙方: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20xx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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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风险投资担保合同范本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投资,全文共 59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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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投资担保合同范本

风险投资(venture capital)简称是vc在我国是一个约定俗成的具有特定内涵的概念,其实把它翻译成创业投资更为妥当。广义的风险投资泛指一切具有高风险、高潜在收益的投资;狭义的风险投资是指以高新技术为基础,生产与经营技术密集型产品的投资。以下风险投资担保合同范本由应届毕业生合同范本网站为大家整理提供,供大家参考。

甲方: 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乙方: 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丙方: 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了《合同或者协议书》(合同编号为 ,下称主合同)。按照该份主合同的约定,乙方应于 年 月 日支付给甲方款项计人民币 万元。

为保证上述主合同的履行,丙方自愿作为乙方的保证人。现各方达成本担保合同:

一、丙方的担保范围是乙方在主合同的全部合同义务和产生的全部合同责任,以及甲方为实现上述权利而支出的差旅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全部必要费用;

二、担保期限至 年 月 日止;

三、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的保证,即甲方届时有权选择向乙方或者丙方主张全部权利;

四、如届时乙方或者丙方未能履行义务的,各方同意甲方在不得已之下向西湖区人民法院诉讼主张权利的;

五、各方明确,为签署本合同,各自已经完成了议事程序和必须的授权,签署本合同是真实自愿的。

六、本合同经各方签章后生效。合同一式三份,各方一份。

甲方: 乙方: 丙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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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风险代理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453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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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板 风险代理合同【1】 甲方为处理与 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合同债务纠纷事宜,委托乙方进行相关工作。 现经双方平等协商,自愿订立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律师(以下简称承办律师)为甲方代理人。

二、代理事项包括:通过发律师函向债务人主张债权、与债务人谈判和解、申请并参加调解、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代理法院民事一审阶段诉讼、代理法院二审阶段诉讼、代理申请强制执行、代理执行和解、代理执行调解、代为签收相关款项等程序,以及其他任何可以合法收回相应款项的事项。

三、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详见双方签署的委托书。

四、承办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应遵守律师道德规范和执业标准,勤勉尽责地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并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

五、乙方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或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责任。

六、乙方或者是承办律师非法使用或者非法披露在代理过程中所知悉的甲方商业机密,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七、乙方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发生变化,乙方必须及时通知甲方;但是甲方已经明确乙方全权代理且不须通知甲方的除外。

八、承办律师因客观原因不能代理的,乙方应指定其他律师接替,并应于事前或事后征得甲方同意。 但是,乙方指派其他律师或者是律师助理处理文件送达、调查、文件制作、文件复印、相关法律调研等程序性工作或者是一般工作不需要征得甲方同意,也无需通知甲方。

九、因情况紧急,为维护甲方利益,乙方指定其他律师接替不需取得甲方同意;但是事后需及时通知甲方。 这里的紧急情况,是指因为战争、罢工、自然灾害、疾病、交通或者通讯中断客观原因等导致乙方无法处理相关业务,而不处理该相关业务会可能影响整个案件的最后结果的情形。 紧急情况消除的,乙方根据具体情况,既可以指定原来的承办律师恢复代理,也可以指定新承办律师继续代理。

十、乙方指派其他律师办理案件,其他律师为新承办律师。 乙方应及时将新承办律师联系方式通知甲方。 十

一、乙方指派其他律师承办案件,不影响约定的律师费。 十

二、为维护甲方利益,在征得甲方同意以后,乙方或者承办律师可以将案件转委托为他人办理。 除甲方同意以外,转委托不得加重甲方的负担。 十

三、因情况紧急,为维护甲方利益,乙方或者承办律师律师将案件转委托为他人办理不需取得甲方同意;但是事后需及时通知甲方。 这里的紧急情况,同第九条约定含义一致。 紧急情况解除的,乙方应该及时解除转委托,或者取得甲方同意后继续转委托。 十

四、因紧急情况转委托则由甲方承担费用。 甲方承担费用过于不合理的,则乙方也可以承担部分费用,但是乙方承担的部分费用不得超过总转委托费用的30%,也不得高于乙方最后律师费的总额。 十

五、甲方须真实地向承办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本案所涉及的相关资料。 对于甲方未能及时提供线索而导致延误或其他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要承担该赔偿责任。 如果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发生变化,甲方必须及时通知乙方。 如果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工作人员在本案件代理期内变更联系方式,必须及时通知乙方,因未及时通知而造成的案件不能按时办理或者是转交款项的`的,乙方不能担责任;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要承担该赔偿责任。 十

六、乙方接受委托后,若发现甲方弄虚作假,捏造事实,隐瞒情况,提供伪证,则有权解除本合同终止代理,已收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如果甲方弄虚作假,捏造事实,隐瞒情况,提供伪证,导致案件败诉的,则甲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律师费。 十

七、甲方已得到乙方明确提醒:乙方不能保证谈判后债务人付款、到法院起诉可能败诉、即使胜诉也可能执行阶段不能令甲方满意。 承办律师向甲方提供的分析、判断、意见,均不代表承办律师就案件做出了成功或者是胜诉的保证。 十

八、乙方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按照案的实际情况建议甲方采取适当的措施,建议甲方及时起诉或者申请仲裁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证债权的实现。 如果自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年内甲方拒绝采用起诉或者仲裁或者其他合理方式保障权利的实现,则视为乙方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代理工作,甲方须得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律师费。 甲方未及时缴纳诉讼费等有关费用为拒绝采用合理的方式实现权利的表现之一。 十

九、非归于甲方或者乙方主观原因导致债权无法最后实现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甲方丧失债权,乙方丧失律师费。 非归于甲方或者是乙方主观原因导致的债权无法最后实现,包括但是不限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债务人破产且无剩余财产、法院的判决、债务已过诉讼时效、无法找到债务人、债务人被注销、债务人移居境外等等。 但是因为甲方或者乙方的主观原因导致上述结果的,按照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处理。 二

十、经向甲方介绍____市有关律师服务收费的规定后,甲方选择乙方的律师服务费按风险代理的方式收取,具体收费比例、缴费时间等按照第二十一到二十六条约定办理。 二十

一、甲方同意签约当日先支付乙方人民币叁仟元整,作为乙方承办律师来往的交通、差旅费用包干。 二十

二、如果甲方收到债务人的相应款项,在收到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30%给乙方作为律师服务费。 甲方未按照约定支付律师费的,则每日按照未付律师费的0.5%支付违约金。 因乙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及时将相关款项转交的,甲方可以将相应款项提存;提存后甲方不再承担责任;提存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十

三、如果乙方代为收取相应款项,在收到后三个工作日内,在扣除30%作为律师费以后,将剩余款项及时转交甲方。 乙方未按照约定及时转交的,则每日按照未付款项的0.5%支付违约金。 乙方也可根据客观需要,可以直接将全部款项转交甲方,甲方按照前项的规定支付律师费。 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及时将相关款项转交的,乙方可以将相应款项提存;提存后乙方不再承担责任;提存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二十

四、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外,承办律师在代理过程中所支出由司法部门、行政机关和其他专业机构收取的诉讼费(包括但是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证金、执行费)、申请费、查询费、资料复印费、材料打印费、鉴定费、公证费等办案费用,由甲方负担。 若乙方垫付的,由乙方凭票据向甲方据实结算。 甲方拒绝结算的,自拒绝之次日起,每日按照未结算总额的0.5%支付违约金。 因乙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及时结算转交的,甲方可以将相应款项提存;提存后甲方不再承担责任;提存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如果乙方代为收取相应款项的,可以按照前项的规定扣除相应费用后再将剩余款项转交甲方。 二十

五、除前项规定的费用以外,乙方在本案代理过程中,无论通过何种方式解决本案,只要是乙方指派的律师或者乙方的其他人员所做的工作和劳动,都不再增加或者是减少收费。 二十

六、因客观或者主观原因导致以非货币财物抵债的,则前述第二十二到二十四条约定的日期为甲方取得财物所有权之日。 上述财物通过拍卖等方式变现的,则前述第二十二到二十四条约定的日期为财物变现之日。 二十

七、如甲方无故终止本合同,已收律师服务费不予返还;如乙方无故终止本合同,律师服务费全部退还甲方。 二十

八、鉴于甲乙双方之间采用风险代理的方式代理该案件,因此,乙方也承担了更大的风险。 为了公平起见,在整个案件办理结束之前,甲方不能变更代理人。 如果甲方变更代理人,则推定为乙方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代理工作,甲方必须按请求的标的额和合同约定的比例支付代理费。 但是乙方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是律师职业道德的情形的,甲方有权更换代理人并不支付费用;乙方已收的代理费必须予以返还。 二十

九、鉴于甲乙双方之间采用风险代理的方式代理该案件,因此,双方也承担了更大的风险。 为了维护双方的利益,甲乙双方必须按照双方一致同意的原则处理该案件。 甲方未经过乙方同意而私自和对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放弃或者部分放弃标的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该债权的。 应该按照请求的标的额及合同约定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费用。 乙方未经过甲方同意而私自和对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放弃或者部分放弃标的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该债权的。 应该按照请求的标的额及合同约定的比例,向乙方赔偿损失。 在甲方授权的范围内,乙方与对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为双方一致同意;甲乙双方在调解协议或者是和解协议上共同签的,为双方一致同意;在律师的书面建议书建议的范围内,当事人和对方当事人达成调解或者和解的,为双方一致同意;在甲方或者是乙方通过电话、手机短信息、电子邮件、传真、信件等方式与对方协商并得到同意以后,为双方一致同意;甲乙双方通过会谈协商等方式达成一致并签署的,为为双方一致同意;其他能证明双方意思一致的,为一致同意。 三

十、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相应款项执行到位之日止。 三十

一、本合同作为甲乙双方之间正式合同,取代之前双方之间作出的口头或者书面的约定。 三十

二、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以书面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本合同如有任何附件,除非另有约定,附件与本合同具有相同效力。 三十

三、双方因委托代理或相关事宜发生的任何争议,应尽量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____市律师协会投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十

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两份具有相同的效力。 三十

五、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甲方: 乙方: 风险代理合同【2】 委托人 (以下简称甲方)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特委托上海(以下简称乙方)代为处理,经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律师为本案和解、一审、二审及执行的代理人。 甲方同意乙方在承办律师因故不能完成代理事项时更换承办律师。

二、乙方必须忠于甲方的委托,切实履行代理义务,认真负责地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按时出庭或参与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三、甲方就本案指定 代表其履行配合、协助义务,并负责与乙方保持联系,其联系电话为: ,甲方确保上述联系电话准确、有效,如有变化,应及时通知乙方,否则由甲方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四、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调查取证;代为签收法律文书;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上诉等;代为处理执行相关事宜。

五、甲方应当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上诉费等诉讼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六、甲、乙双方约定本案被告方所赔付的律师费归乙方所有。 乙方除收取被告方赔付的律师费外,甲方还需按照实际获得的全部赔偿款的 %向乙方支付律师费,如果不足 元,则按照 元标准向乙方支付律师费。

七、甲方应在实际获得赔偿款的当日以现金的形式向乙方全额支付律师费,否则,甲方除应向乙方支付应付的律师费外,还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应付律师费数额的 %.

八、本合同生效后,如果甲方自行和解结案或单方终止合同的,甲方仍须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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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风险投资担保合同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投资,全文共 41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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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乙方:

公司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丙方:

公司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了《合同或者协议书》(合同编号为 ,下称主合同)。按照该份主合同的约定,乙方应于 年 月 日支付给甲方款项计人民币 万元。

为保证上述主合同的履行,丙方自愿作为乙方的保证人。现各方达成本担保合同:

一、丙方的担保范围是乙方在主合同的全部合同义务和产生的全部合同责任,以及甲方为实现上述权利而支出的差旅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全部必要费用;

二、担保期限至 年 月 日止;

三、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的保证,即甲方届时有权选择向乙方或者丙方主张全部权利;

四、如届时乙方或者丙方未能履行义务的,各方同意甲方在不得已之下向西湖区人民法院诉讼主张权利的;

五、各方明确,为签署本合同,各自已经完成了议事程序和必须的授权,签署本合同是真实自愿的。

六、本合同经各方签章后生效。合同一式三份,各方一份。

甲方:

乙方:

丙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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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半风险代理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93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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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徐州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

甲方委托乙方催要欠款(或借款),乙方指派张玉龙律师代理,现就有关事项作出如下约定,希共同遵守。

第一, 甲方将欠条或借条原件交给乙方或乙方代理人,乙方或其代理人给甲方出具收条。

第二,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债务人自然情况及确切住所,为落实债务人自然情况及确切住所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负担,诉讼费由乙方负担。如债务人自然情况及确切住所不能落实,或乙方发现债务人无偿还债务能力,乙方可随时终止合同,将欠条或借条原件归还甲方。

第三, 代理费按每次收到债务人归还欠款或借款的百分之五十收取,如债务人以货抵款,货物可分割的,双方各分一半;货物不可分割的,变卖后所得价款双方各分一半,处理货物所产生的费用由双方分担。

第四, 在合同订立后,甲方不能避开乙方私自与债务人和解,或私自收取欠款或借款,否则,应赔偿乙方损失,并应付给乙方欠款或借款全额百分之五十的代理费。

第五, 乙方应于收到欠款或借款三日内将款项交给甲方,否则应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第六,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七,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律师风险代理合同范本

合同样本

(20xx)海律( )代字第 号

甲方: 法定代理人:

地址: 电话:

乙方: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王朝进

地址:济南泺源大街229号金龙大厦东楼8层c室 电话:0531-86796536

公平与效率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为了使可能变成现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合同法》有关规定并参照行业惯例,遂达成以下共识: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王朝进律师为甲方办理专利侵权法律事务,22家侵权厂家由甲方指定。甲方委托乙方所办理事项不得另行委托第三方办理。

二、委托权限

1在调解、审理、执行程序中,乙方有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

2有权代为接受款项和实物。

三、委托代理期限为委托事项完成时止(包括判决、调解、甲方擅自撤诉及案外和解等)。委托事项及权限中途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

四、费用承担

1、诉讼费、保全费、调查费、公证费、鉴定费、检索费由乙方承担。但因被告享有先使用权而败诉则甲方分担一半费用。

2乙方在办案中的食宿、交通、文印、工商查询等必要费用由乙方承担。

3财产保全时担保物由甲方提供。

五、甲方应选择一家侵权比较明显的、索赔款数额较大的先行起诉,一求得双方利益最大化。

六、利益分享

赔偿净数额甲方分享 成,乙方 成。甲方应出具发票以便甲方抵扣税款。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有权询问并了解乙方代理事务的进展情况,为提高效率,可提前与乙方预约;

有权对乙方律师违纪或失职行为举报或投诉;

甲方必须向乙方如实陈述案情,提供真实证据,妥善保管好有关证据原件,如在风险式收费项下,甲方丢失证据原件或因其他原因拒不按乙方要求向法庭出示证据原件,致使因证据不足而败诉者,应支付违约金贰仟元,并按标的10%向乙方支付代理费;

不得擅自放弃实体或程序上的权利,不得做出不利于委托事项的行为;

按约定支付代理费及通讯费等其他办案费用。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不误所办案件的前提下,有权从事其他业务活动;但要保持通讯畅通;

如发现甲方歪曲事实,弄虚作假,捏造证据,有权终止代理,所收代理费不予退回;

如甲方未能按期支付代理费,则乙方有权终止代理,其责任由甲方承担;

乙方因过错造成的损失应于赔偿;

乙方律师必须认真履行职责,通过正当途径维护甲方合法利益。

九、乙方律师代理案件的所付出的劳动,不仅体现在时间及体力上的消耗,更体现为对其知识和技能的运用。其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有关法律对案件事实的分析意见,对相关法律的诠释及对案件处理在程序上或实体上最佳渠道及方案的选择。

十、甲方如实陈述案情及提供相应证据的义务是绝对的。如因陈述不实,前后不一;或对于乙方要求甲方提交的证据,甲方不提供、迟延提供或者不能提供取证线索;或提供的取证线索不是切合实际的;或被取证着拒绝出证;或以律师的勤奋勉慎无法取到;或法院拒绝以职权取证等而使案件审理结果对甲方不利,其结果由甲方自负。

十一、双方特殊约定事项(本条事项与其他条款有矛盾时,依本条约定为准。)

十二、律师不得向甲方及经办人做任何形式的关于案件处理结果的承诺;甲方对乙方律师关于案件的分析预测不得理解为做出了这种承诺。

十三、如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也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

十四、未尽事项应按诚信、公平、合理原则处理之,可调解也可起诉,双方有互为对方保密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将争议诉至媒体。

十五、双方提倡使用书面方式,口头行为不具有对抗书面材料的效力。

十六、本合同一式叁分,双方各一份,承办律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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