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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经全文解析及通俗译文(通用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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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旗下的消防安全教育讲话稿全文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71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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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老师、同学,大家早上好!

今天我们在国旗下献词的主题是:《消防安全教育》。

(王炜炜):11月份有个特殊的日子,你们知道吗?(11月9日)对,每逢进入冬季,气候变的很干燥,受到干燥环境的影响,这个季节就容易引发火灾。

(男生)火,带给人们光明,赋予人们温暖,但火灾也曾夺去了无数的生命,留下了累累伤痕。大火曾用血淋淋的数字和惨痛的代价,给我们身边的人敲响了安全防范的警钟。

(女生)11月9日既是国家法定的安全消防日,119又是一个消防报警电话.为了增强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我国将每年的11月9日定为全国的“消防安全教育日”。

(合) 在此,我们向同学们提出几点建议:

l、做到不玩火,不随意焚烧废纸等。

2、了解和熟悉消防设施,自觉爱护消防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

3、电器使用完或人离开时,及时关闭电源。

这些,我们在生活中会做到的,如果着火后我们应该做些什么呢?

1、电器着火,先切断电源,再灭火。

2、水是最常用的灭火剂,火势不大时可直接用水扑灭。用土、沙子、浸湿的棉被等迅速覆盖在起火处,也可以有效地灭火。

3、如身上衣物着火,应迅速脱掉衣物,或就地滚动,以身体压灭火,不要身穿着火的衣服跑动。

4、楼房发生火灾时, 一是要镇静分析,楼梯和楼门的位置、走向;分析周围的火情,不要盲目乱跑,跳楼,造成不应有的伤亡。5、发生火灾时,拨打“119”火灾电话向消防队报警,必须讲清楚发生火灾地的详细地址、起火物、火势情况、报警人姓名及所用的电话号码。

平常,我们还要积极参与学校举办的消防疏散演练,万一发生火灾,都知道逃走的路线,知道该如何好好地保护自己。总而言之,我们要消防安全,永记心中,共同努力创造一个文明、健康、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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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范文类型:工作计划,条例,细则,全文共 808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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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xx年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修正 根据20xx年3月24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和分布。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人口规划与管理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在本辖区内的贯彻落实工作。

第九条 本市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合理调控人口数量、人口年龄结构、人口分布的政策及制度,使人口状况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相适应。

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信息系统,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信息的汇集和管理工作,开展人口总量、人口结构、人口出生和死亡、人口迁移等人口变动和发展趋势的中、长期预测工作。

本市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发展改革、公安、民政、统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促进人口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实现人口信息共享。

第十一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下达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奖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接受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 公安部门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做好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婚姻登记工作中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将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社区服务工作中。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制定相关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

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在农村经济政策方面支持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经济。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学校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在学生中有计划地开展人口基础知识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

科技、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应当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十三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规民约,积极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实行村(居)民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协助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五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六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

第十七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夫妻婚前仅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婚前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再婚夫妻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共同生育的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相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后,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认。需要提交的材料、办理程序及期限,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十八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第十九条 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三)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

(五)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第一胎生育双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享受前款第(三)项规定以外的奖励和优待,但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

第二十条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第二十一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有利于独生子女父母的老年保障制度和措施。

本市有条件的乡镇,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扶贫项目、以工代赈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利于推行计划生育的奖励、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规定的奖励费发放和经济帮助的具体办法,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五条 本市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的健康水平。

第二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二十七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婚前教育和优生指导,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承担计划生育及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二十八条 政府免费向已婚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药具,避孕药具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负责发放,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第三十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一条 接受节育手术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职工凭医疗单位证明,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休假期间视为劳动时间;农村居民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照顾。

第三十二条 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第三十三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享受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奖励和优待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停止其奖励和优待,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三十六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的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产假期间停止其工资福利待遇;三年内不得被评为先进个人、不得提职,并取消一次调级。

农村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在给予农村福利时予以适当限制;聘任为干部的,应予解聘。

第三十七条 对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不落实本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和优待政策,有关当事人可以向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举报;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督促落实,并对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予以支持。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1991年1月15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99年5月14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的《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1991年5月16日市人民政府发布、20xx年3月8日市人民政府修订的《北京市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和《北京市违反〈计划生育条例〉处罚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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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职工生育假

(一)天数

女职工生育假包括产假、生育奖励假和可增加假期三部分。

1.产假。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619号)关于产假的规定为“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生育奖励假。按照《条例》的规定生育奖励假为30天,需要注意的是生育奖励假的享受条件发生变化,修正前的《条例》规定只有晚育女职工(24周岁以后生育)可享受奖励假;修正后的《条例》删除了此限制。

3.可增加假期。《条例》第18条第2款规定,“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从该条款表述看,我们认为可增加假期并非法律强制性要求,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女职工休假。

综上,女职工正常生育的情况下,生育假为128天;如用人单位同意,可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二)待遇享受

1. 按照《北京市企业生育保险规定》的规定,对于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及生育奖励假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现行生育津贴支付标准的政策依据为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xx]334号)第3条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另外,按照《北京市企业生育保险规定》第15条的规定,“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2. 对于《条例》规定的经用人单位同意可增加的一至三个月,女职工享受何种待遇并无明确政策规定。我们理解,该假期并非法律强制性要求,生育保险基金应当不会支付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女职工休假,因此也可以与女职工协商确定休假期间的薪酬待遇。

(三)劳动关系保护

按照《条例》第18条第1款规定,女职工休产假及生育奖励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需特别注意的是:

1.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存在欺诈等行为)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如女职工在产假、生育奖励假期间存在以上情形,则不适用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关于劳动合同解除保护的条款,我们认为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 对于可增加的一至三个月假期,《条例》在第18条中单列一款进行规定,并未将其列为强制性产假,也未明确此假期期间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我们倾向认为,女职工在此假期内不适用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关于劳动合同解除保护条款的规定。

二、女职工配偶陪产假

1. 修正前的《条例》无配偶陪产假的规定,陪产假不属于法定休假,用人单位可通过规章制度自行确定;修正后的《条例》规定配偶享有15天的陪产假。

2. 修改前的《条例》规定,如女职工不休30天奖励假,女职工配偶可休该奖励假。修正后的《条例》规定了女职工配偶的陪产假,因此以上规定被删除,并不再适用。

3. 对于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支付,《条例》第18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我们认为,陪产假工资并未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正常出勤时的工资标准全额支付。

4. 对于女职工配偶陪产假的休假时间,《条例》并未明确规定。我们认为,陪产假休假一般应在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在规章制度中进行合理规定。

5. 根据《条例》第18条第1款规定,女职工配偶休陪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我们认为,在职工无过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如职工出现前述《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三、婚假

《条例》第16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依据此规定,婚假总天数保持十天标准不变,但需要注意的是:

1. 修正后的《条例》删除了需晚婚(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初婚的)方能享受增加的七天婚假的规定,只要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均可享受十天婚假。

2. 根据上述规定,非初婚职工也可以享受十天婚假。

3. 对于婚假的休假时间,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应当在规章制度中合理规定婚假的休假时间,如可规定在办理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之内。

4. 对于婚假是否包括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对于不含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的休假,法律一般应予以明确规定(如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关于法定带薪年休假的规定);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婚假应当包含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

四、计划生育

1.“全面二孩”政策正式实施。《条例》第17条第1款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2. 修订“二孩”外再生育的法定条件。《条例》第17条第2款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再婚夫妻婚前仅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再婚夫妻婚前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三)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第3款规定,“再婚夫妻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共同生育的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3.修正后的《条例》删除了修正前《条例》中“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或者女方年龄不低于二十八周岁”的规定,女职工可以自主安排生育时间。

五、独生子女奖励及社会保障

1.《条例》删除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和发放的规定,我们认为国家从政策层面将不再对独生子女父母进行特殊的奖励。

2.维持“失独父母”的社会保障。《条例》第23条修正后未做修改,即“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3. 新政实施前的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延续。《条例》第19条规定,“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二)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三)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四)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五)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六、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法律责任

修正后的《条例》删除了两条规定,即修正前《条例》第41条“育龄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外省市户口,违反规定生育的,夫妻本人及其子女的户口不予批准进京”;“对没有完成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当年不得评为先进(文明)单位,并按照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规定处理“。修正后的《条例》保留了以下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的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产假期间停止其工资福利待遇;三年内不得被评为先进个人、不得提职,并取消一次调级”。从整体看,修正后的《条例》减轻了用人单位及职工个人计划生育方面的法律责任。

实务中,部分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将职工违反生育政策列为职工严重违纪的情形之一,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依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在司法实践中,因此发生解除劳动合同争议时,如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有明确规定,且制定程序合法并已向职工公示或者告知,劳动仲裁、人民法院一般会裁判用人单位解除合法。然而我们认为,鉴于法律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律责任的导向已发生变化,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对此类制度的合理性以及产生争议时的法律效力重新进行谨慎评估。

七、法规实施时间

修正后的《条例》正式实施时间为20xx年3月24日,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已于20xx年1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3月23日期间,登记结婚、生育子女的职工是否适用于修正后的《条例》并无明确规定。我们倾向性认为,《条例》属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地方实施法规,因此修正后的《条例》对于上述期间应有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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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月份国旗下讲话稿全文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82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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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同学们:

大家好!

我们是六年级组的(李沐林)(王力杨)(范芯丹)(孙晨曦)(陆蔚)今天我们演讲的题目是《安全记心间,快乐过冬天》。

(1班)随着气温的下降,寒冷的冬季又来临了。由于天气寒冷,气候干燥,是火灾事故、交通事故和人身伤害事故的多发季节。为了确保同学们的人身安全,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过一个健康安全的冬天,请同学们注意以下几点:

一、交通安全

(2班)我给大家带来了几个冬季交通安全小贴士。

冬季有霜冻,路面较滑,有时还有大雾天气,加上冷空气使人体关节的灵活性较差,反应也相对缓慢,平时在上、下学路上也要注意交通安全。步行走人行道,在没有人行道的地方靠右边行走;不抢机动车道;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马路时要减速慢行。学生不要骑车上学;不要到河边玩耍;更不能到结冰的水塘、河沟里踩冰玩!

二、校内安全

(3班)校内冬季安全也不容忽视。

在校内上体育课、课间活动时也要注意安全,不做危险的游戏,不追逐打闹,有冰霜的地方要绕道行走。大课间上下楼梯及跑步锻炼时不能将手插在口袋里,不推挤其他同学。也不可以一会儿快,一会儿慢,要匀速慢跑。如果鞋带松了,必须出队伍在安全的地方系好,再回队伍。

三、卫生防病

(4班)冬季是流感等传染病高发季节,同学们要做好个人卫生,勤洗手、勤通风。在人多的公共场合带好口罩。同学在咳嗽和打喷(嚏的时候请用纸巾捂住口鼻,并及时洗手;同时,天气寒冷,同学们要多添加衣物,不要为了所谓的风度而挨冻受冷。重视饮食安全,不要购买、食用生冷的食品。

四、消防安全

(5班)进入冬季以来,天干物燥,火灾隐患很大,大家都要关注消防安全,自觉做到:身上不带不玩火柴、打火机等火种,不玩烟花、爆竹等易燃物品,以免发生意外。自觉爱护校园内的各种消防措施和电器设备。放学后,要随手关掉室内电器。

另外友情提醒同学们,一旦不幸遇到火灾,我们小学生最好不要私自救火,逃离火场及时呼救是我们小学生要做的。

全体合:愿我们全校师生,平平安安、快快乐乐渡过每一天。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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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解析如何写好离职原因_报告写作指导_网

范文类型:辞职信,汇报报告,全文共 48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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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如何写好离职原因

填写简历时,离职原因怎么写?下面就来解析一下如何写好离职原因:

一、切忌说公司的不好。

其实,我们都心知肚明,离职的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因为公司。可能是薪水太低,可能是没有发展前景,可能是遇到一个奇葩上司······但是,我们离职的时候,千万不要说公司的不好。因为,这么写的话会给面试官留下不好的印象,哪个公司没有缺点呢?对吧?

二、和同事们合不来。

同上。即使是因为受不了办公室的勾心斗角而辞职的,但是,请把委屈往肚子里吞。因为人际关系而辞职的而且也在简历中这么写了,那么就很有可能让面试官觉得你身上是不是存在什么问题。如果是在面试的时候慌慌张张地这么说,就更会让面试官觉得你比较诡异了。

三、因为个人原因辞职

这是的写法。你可以说是因为结婚、生病、升学等一些个人的原因。总之,归纳到自己身上,一切是自己的原因,对的,无懈可击。

四、说你想要进一步发展

你可以这样说:

(例)我现在的工作状况是……,我希望自己能够朝……方向努力。想要弥补这个缺陷我需要进一步学习……但是目前没有学习的时间,因此选择离职后再充电学习。

好了,以上便是针对离职原因怎么写的解析,你学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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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月份国旗下讲话稿全文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186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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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老师、各位同学:早上好!

伴着秋的气息,我们走进新的一学期,在贵飘香,片片绿荫,缕缕花香中,同学们已在书山中跋涉了半个学期。

期中,是一个盘点的季节,也是一个全新的起点,同学们带着一丝火热的希冀,留下一串成长的足迹。

回顾前半学期,学校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重要精神,为了倡导文明健康,组织开展"绿色上网"签名活动;为了创建平安校园,政教处多次排查管制刀具,喷洒药剂杀毒灭菌;为了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意识,邀请专家作法治教育报告;为了发扬中华传统美德,开展感恩教育活动;为继承革命精神组织学生先辈先贤,传热烈士陵园。学校充分利用德育阵地作用,发挥德育教化功能,大力辐射德育、深入渗透德育。构建了一个"和谐、安全、人文、文明"的校园,为老师创造了一个能潜心教书育人的环境,为学生营造了一个自主、平等、人文、和谐、宽松和氛围。提高了学生的人文素养,培养了学生高尚情操,使学生生活舒适安谧,学习如沐春风一般。

这半学期,同学们在知识的海洋里遨游,在学习的乐趣中提高,在德育的渗透中成长。不仅丰富了知识,熟练掌握了多种技能,而且各方面素质得到了提高。

期中考试后,同学们有收获,也有失落,有进步,也有失败,有喜悦,也有苦涩……

强者不会在困难面前低头,智者怎会在丰收之后就放慢脚。

成绩只能说明过去,辉煌也已成为历史。

借此机会

我希望,考的好的同学,要戒骄戒躁,要继续努力,再接再厉;希望未发挥好的同学不要气馁,要认真反思,及明总结,搜索失误,点击优势,找准症结,有的放矢。

我希望,同学们能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良好的生活习惯,良好的行为习惯。只有播种你的行为,才能收获习惯;只有播种你的习惯,才能收获性格;只有播种你的性格,才能收获命运。

我希望,同学们能继续发扬"感恩"的传统美德。不仅要识恩、知恩、感恩,同时也要化感恩之心为感恩之行去报恩和施恩。在家尽孝心,在校献关心,在社会献爱心。感恩你的父母,感谢他们的养育之恩,学会教父母,尊敬长辈;感恩你的老师,感谢他们的教诲和辛勤培养;感恩同学,感谢他们的真切关爱和相助,促进互助互爱;感恩社会,感谢祖国人民关爱之情,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力志报效祖;感恩自然以,感谢大自然的赐予,要热爱一草一木,增强环保意识。

一年一度的高考即将来临,高三同学已进入紧张的迎考阶段。我希望高三同学能严格按照学校三轮复课方案去科学备考。同时要强化信心,优化情绪,放松心情,调整心态。合理安排日常的学习、生活、休息、锻炼时间。用一个平和的心态,强健的体质,充沛的精力,最佳的状态,自信的笑容去迎接高考。

有人说高一拼的是基础,高二拼的是方法,高三拼的是身体和心理。

在此我为高三同学介绍一下锻炼身体和调整心理的方法。

一、如何调整好考前的心理状态呢?

首先,是要增加自信心,不要总是想着考不好,因为越是担心考不好,造成心理紧张就越是考不好,此时要相信自己,尽力就好,至于考试结果则不必再去多想,要以平常心对待,不要对自己太苛求;其次,是多跟家长和同学交流谈心,从他们那里你会获得鼓励和帮助;最后,是模考后注意心理调节。只要考试,成绩总会有升有降,对于考生而言,没有比发现问题更值得庆幸的事了,这可以使今后的复习目标更加明确,解决问题的精力更易集中。所以,我们不能因一次考试受挫就情绪低落,苦闷自卑。应正确看待自己,充分看到自己的实力,同时要认真分析考不好的原因,也许是没复习好,也许是心理紧张没能发挥应有的水平,也许是试题太难、过偏。重要的是改变学习方法,调整学习计划,查缺补漏,再接再厉,争取高考时发挥出自己的最佳水平。

二、要加强体育锻炼。

在高考复习阶段,大脑处于高度集中的紧张状态,且心理压力也比较大,长此以往,人体会产生各种心抑制,导致神经衰弱。因此,在复习过程中,应让大脑有张有也,劳逸结合,愈是紧张用脑,越应加强体育锻炼来调整大脑功能,使其更好地发挥作用。所以,同学们可利用课间休息时间,走出教室,到校园散散步,到操场活动一下肢体,或者在阳台、窗前向远处眺望,呼吸一点新鲜空气。可每天抽出20到30分钟时间,参与一些强度适中的体育活动。这样,不仅可以让你的肌体彻底放松,消除紧张和焦虑;也可促进大脑供氧能力,提高大脑功能,使记忆力增强,思维更加敏捷灵活;也可使你信心倍增,精力充沛。

同学们,考大学是充满挑战的搏弈。这里没有运气,没有偶然;这里只有笃学、勤勉、睿知,只有信心、勇气和毅力。不管你们现在的成绩是名列前茅,还是暂居人后,们们都要以必胜的信心,发奋的努力,扎实的作风,坚韧的毅力,去为自己书写人生的辉煌,为自己书写光华的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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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全文_条例_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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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全文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制定了水资源管理条例,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保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前款所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用水权益的前提下,按照尊重历史、维持现状的原则,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予以确认。

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四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财政投入,加强水工程建设,促进水环境改善。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工作,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强化节约用水宣传和教育,全面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多种形式参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

第八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流域、区域规划包括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综合规划以及与土地利用关系密切的专业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应当与水资源承载能力及环境状况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

制定规划,应当进行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

第九条 流域、区域规划按下列规定进行编制:

(一)钱塘江、瓯江、东西苕溪流域,杭嘉湖地区、萧绍宁地区的综合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专业规划由省有关部门编制,征求省相关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甬江、飞云江、灵江、鳌江流域、舟山本岛的综合规划由所在地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专业规划由所在地的市有关部门编制,征求同级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其他江河流域或者区域的综合规划由所在地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专业规划由所在地的县(市、区)有关部门编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县(市、区)的流域综合规划或者专业规划,应当由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计划、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建设等有关部门,根据流域、区域规划和上一级水资源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水资源规划,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规划是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活动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改,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水源源头保护,加快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自然植被和湿地,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水库库区应当封山育林,逐步减少水库库区居住人口。

禁止在水库库区保护范围内采挖和筛选砂石、矿藏等活动。

禁止向河道、湖泊、水库等水域抛撒垃圾、动物尸体和其他污染水体的物体。

有饮用水供水功能的水库库区的保护,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业污水、城乡居民生活污水应当按排污规定的要求进行处理。

畜禽养殖场和农副产品加工单位产生的废污水,未经处理达标,不得直接排入河道、湖泊、水库等水域。

第十四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排污口,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做好江河湖库水量水质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质监测数据、资料应当实行共享。水量水质监测结果应当按国家规定向社会公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动态监测。

第十六条 开发利用地表水,应当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第十七条 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

禁止擅自填埋或者围垦河道、水塘、湿地。确需填埋或者围垦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依法报经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建设活动占用水域行为的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八条 开采地下水应当遵循总量控制、优化利用、分层取水的原则,并符合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可采总量、井点总体布局、取水层位的要求,防止水体污染、水源枯竭和地面沉降、地面塌陷等地质环境灾害的发生。

在沿海地带开采地下水,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采取措施,防止地面沉降和海水入侵。

在地表水丰富的地区,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

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下水分布状况及开采情况,划定地下水的超采地区和严重超采地区。

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禁止开采地下水,已开采的应当限期停止。具体期限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征求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意见后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利用水域从事旅游开发的,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和水环境保护功能区划的要求,并不得污染水体和影响行洪安全。

第二十一条 水电资源的开发应当符合规划。水电资源的开发使用权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取得。

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和取水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行政区域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经本级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流域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编制江河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跨行政区域的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由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有关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后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编制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应当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遵循基本生活优先原则,并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

第二十四条 水源和引供水工程建设、供水调度应当以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为依据。有调蓄任务的水工程,应当按照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蓄水、放水。

第二十五条 跨流域及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调配水资源,应当进行全面规划和科学论证,统筹兼顾利害关系各方的利益以及调出和调入地区的用水需要,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量分配方案、本行政区域城乡用水状况、下一年度水源预测及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取水控制总量,制定区域年度用水计划。

第二十七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和水工程拦蓄的水域内取水,应当办理取水许可,并按照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

下列取水不需办理取水许可: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取用少量地表水的;

(三)在城乡供水管网未覆盖的区域,因家庭生活需要取用地下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各项取水,妨碍公共用水、环境安全或者损害他人用水合法权益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限制其取水,直至禁止取水。

第二十八条 需要申请取水许可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

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申请;建设项目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其他建设项目应当在取水工程开工前,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第二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取水涉及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取水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是否批准取水申请的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三十条 取水许可程序及审批权限,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取水或者利用水资源发电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但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取水除外。

水资源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水资源费应当用于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及水资源保护、管理和节约用水工作。

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二条 取水许可持证人应当安装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并保证取水计量设施的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更换。农业灌溉应当逐步安装取水计量设施。

取水计量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应当在三日内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修复。

第五章 节约用水

第三十三条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订行业用水定额,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

用水超过定额的单位,应当进行节水改造,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定额标准。

第三十四条 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用水单位应当在每年年底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用水状况和下一年度水源预测综合平衡后核定。

第三十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渠系配套改造和建设,对农业蓄水、输水工程采取必要的防渗漏措施,推广农业节水技术和节水灌溉方式,减少农业用水,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合理调整水库供水功能,增加对城市、工业供水。农业供水水源转向城市、工业供水的,水价中应当附加农业节水补偿资金,专项用于农业节水。

第三十六条 省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制定并公布本省限期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或者生产经营中的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广节水型生活器具的应用,支持节水技术的开发;加强城乡供水管网改造,降低供水管网漏失率,逐步推行分质供水,提高生活用水效率;鼓励使用再生水,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第三十八条 水资源紧缺地区应当对耗水量高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

海岛等水资源短缺的地区,鼓励对雨水和微咸水的收集、开发、利用和对海水的利用、淡化。

第三十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已建建设项目未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的,应当逐步进行节水设施的配套建设。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逐步推进城乡一体化供水,保障城乡居民的饮用水水量和水质,并实行有利于节约水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水价政策。

供水价格应当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

对城市供水价格逐步实行阶梯式水价和分类水价。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政巡查制度,加强对用水单位取水工程建设情况、取排水情况的检查;其中,对地下水取水工程施工应当进行现场监督。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依法行使调查取证权、现场检查权、制止权、行政处罚权等职权。

第四十三条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水政监督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拖延或者谎报,不得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四十四条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依照法定程序执法。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用水申请单位或者个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故意拖延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水资源费的;

(四)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拒不执行禁止开采期限规定,放任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在禁止开采区开采地下水的;

(六)拒不执行水量分配方案和水量调度预案的;

(七)拒不服从水量统一调度的;

(八)有调蓄任务的水工程,未按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蓄水、放水,造成损害的;

(九)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

(二)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排污口的;

(三)畜禽养殖场和农副产品加工单位超标排放废污水的;

(四)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七)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

(八)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

(九)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在水库库区保护范围内采挖和筛选砂石、矿藏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向河道、湖泊、水库等水域抛撒垃圾、动物尸体和其他污染水体的物体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打捞、清除,有关单位和个人拒不打捞、清除的,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利用水域从事旅游开发不符合水功能区划要求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按照批准的取水条件进行取水设施建设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代为改正,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取水许可持证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者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不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或者擅自拆除、更换取水计量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安装或者修复,并按工程设计取水能力或者设备铭牌功率满负荷连续运行的取水能力确定取水量征收水资源费,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拒不安装或者不修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 取水许可持证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未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并可提请有关部门对有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违法审批、越权审批或者错误决定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纠正或者予以撤销。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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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苏州住房公积金个人失信惩戒实施细则全文_细则_网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个人,全文共 277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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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住房公积金个人失信惩戒实施细则全文

近日,苏州出台了省内首部《住房公积金个人失信惩戒实施细则》,规范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住房公积金业务有关联的个人所发生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及管理,下面,中国人才网小编整理了一篇苏州住房公积金个人失信惩戒实施细则全文,欢迎大家参考阅读,谢谢!

住房公积金个人失信惩戒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有序运行,倡导个人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营造良好的住房公积金使用环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苏州市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府办〔20xx〕192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住房公积金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住房公积金业务有关联的个人所发生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及其管理。

第三条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建立全市统一的住房公积金个人失信行为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

市中心职能处室负责个人失信行为管理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市中心所属各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根据市中心授权,具体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个人失信行为的管理。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个人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各类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与共同借款人(不含未成年的共同借款人),以及其他与住房公积金业务有关联的个人。

第二章 失信行为

第五条 个人失信行为,分为提取失信行为、贷款失信行为、贷后还款失信行为及缴存失信行为。

第六条 提取失信行为包括:

(一)以虚构事实、提供虚假、伪造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二)以虚构事实、提供虚假、伪造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违法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三)提取中的其他失信行为。

第七条 贷款失信行为包括:

(一)以虚构、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伪造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违法获得公积金贷款的;

(二)贷款中的其他失信行为。

第八条 贷后还款失信行为包括:

(一)未按时、足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二)贷后还款中的其他失信行为。

第九条 缴存失信行为包括:

(一)不按规定办理单位缴存登记手续,不按规定为本单位职工设立个人公积金账户的;

(二)缴存中的其他失信行为。

第三章 失信行为的认定

第十条 个人失信行为按照严重程度从低到高划分为三个等级,分别是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一条 个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列入一般失信行为:

(一)以虚构事实、提供虚假、伪造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未遂的;

(二)以虚构、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伪造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违法获得公积金贷款未遂的;

(三)有还款能力,无故连续拖欠公积金贷款本息满2期的;

(四)1年内出现3次以上未按时、足额偿还公积金贷款的;

(五)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所列其他情形,情节轻微的。

第十二条 个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列入较重失信行为:

(一)以虚构事实、提供虚假、伪造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储存余额的;

(二)有还款能力,无故连续拖欠公积金贷款本息3期以上6期以下的;

(三)1年内发生3次以上一般失信行为的;

(四)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所列其他情形,情节较重的。

第十三条 个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列入严重失信行为:

(一)以虚构事实、提供虚假、伪造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违法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含未遂);

(二)以虚构、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伪造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违法获得公积金贷款的;

(三)有还款能力,无故连续拖欠公积金贷款本息满6期的;

(四)1年内发生3次以上较重失信行为的;

(五)被市中心处以行政处罚的;

(六)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所列其他情形,情节严重的。

第四章 失信行为的惩戒

第十四条 对个人一般失信行为,可以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惩戒,督促其停止失信行为并进行整改。

(一)信用提醒。将失信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个人,提醒其纠正和规范相关行为。

(二)诚信约谈。对个人进行约谈,宣传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敦促其严格自律、诚信守法。进行诚信约谈的,应当按规定制作约谈笔录。

个人接到信用提醒后无故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上升为较重失信行为予以惩戒。

第十五条 对个人较重失信行为,可以依法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惩戒:

(一)作为日常监督检查或者抽查的重点;

(二)书面通知所在单位;

(三)取消失信个人3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资格;

(四)取消失信个人3年内申请公积金贷款资格;

(五)向苏州市流动人口管理部门上报并扣分;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第十六条 对个人严重失信行为,可以依法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惩戒:

(一)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

(二)向社会公开失信信息;

(三)取消失信个人5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资格;

(四)取消失信个人5年内申请公积金贷款资格;

(五)向苏州市流动人口管理部门上报并扣分;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第五章 失信行为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 个人出现失信行为的,由各分中心负责将个人失信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录入管理系统,并依照本细则拟订其失信等级,由分中心负责人审核后报市中心职能处室。

第十八条 市中心职能处室根据事实核定失信等级,其中核定为一般失信行为与较重失信行为的,报分管领导批准;核定为严重失信行为的,报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九条 分中心根据市中心的核定结果,按照本细则具体实施惩戒。实施前,应当将认定结果、惩戒措施等书面告知失信个人。

第二十条 市中心职能处室定期将失信个人名单报送市信用中心的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同时将严重失信的行为通过公积金中心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个人出现多次不同类型的失信行为的,可从发现之日起,按失信行为的类型分别进行记录、定级,予以惩戒。个人在惩戒期内再次出现失信行为的,应当按规定追加惩戒。

第六章 异议处理与信用修复

第二十二条 各分中心在实施信用惩戒的同时,应当督促个人纠正不当行为。

对轻微或者初次失信行为,应当以教育引导为主,减轻或者不予惩戒。

第二十三条 个人对失信行为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信用中心提交异议申请。

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失信行为记录的公示与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个人非因主观故意发生失信行为的,可以按照一定条件和程序实施信用修复。

第二十五条 个人信用修复的相关程序按《苏州市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市中心做好配合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内”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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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全文_条例_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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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全文

为加强对环境噪声的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制定了《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环境噪声的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者进行检举和控告。受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均有权要求污染者消除污染,污染者应当及时采取治理措施消除噪声污染,并按有关规定承担其应负的责任。

第五条 市、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城市区域的声环境质量监测,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对社会生活噪声和机动车辆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机动船舶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城管执法、工商、文化、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村民自治组织、城市居民自治组织应当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影响居民住宅区的环境噪声实施监督管理,并可依法调解因环境噪声产生的纠纷。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八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广使用低噪声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和工艺。

第二章 环境噪声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环境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

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及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和住宅等噪声敏感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十一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报经具有该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前按规定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二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采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设置相应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文件的环境保护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十三条 已建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单位,应当保持设施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因更新、维修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拆除或闲置的,应当提前十五日报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并采取措施,减少环境噪声污染。

第十四条 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小型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授权其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治理。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定点对其管辖范围内的环境噪声进行监测,并可依法对其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资料。

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部门负责环境噪声污染投诉、举报的机构及其联系方式,受理对环境噪声污染的检举和控告,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第三章 交通运输噪声管理

第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交通运输噪声,是指机动车辆、铁路机车、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十七条 建设高速公路、城市高架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地面段),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隔声降噪等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在已有的交通干线两侧新建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时采取减轻或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

已有的交通干线对相邻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产生噪声污染的,该区域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避免或者减轻交通噪声的影响。

第十八条 设置机动车辆停车场、停车位、候车站,或者设置地面机动车辆减速装置的,应当合理选择位置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机动车辆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第十九条 有机动车辆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控制噪声的管理制度。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技术性能良好,部件紧固,无刹车尖叫声;安装完整有效的排气消声器。行车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允许噪声标准。

第二十条 市、县(市)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城市市区区域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辆通行和禁止机动车辆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并予公告。

禁止消防、救护、警用、工程抢险等特种车辆在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

机动车辆防盗报警器以鸣响方式报警后,使用者应当及时处理,避免长时间鸣响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第二十一条 进入城市市区通航水域的船舶,禁止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昼间行船两船交会以规定的旗帜示意,夜间行船交会以闪光灯示意,除两船尾随、追越及其他特殊情况时使用规定声号外,其余声号一律不得使用。

禁止挂桨机船夜间进入城市市区通航水域航行。

西湖湖面禁止机动船鸣喇叭。

第二十二条 铁路机车进入城市市区,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使用汽笛,一律使用风笛,并应控制鸣笛。

第二十三条 车站、码头及其他货物装卸站(场),因指挥作业确需使用喇叭的,其噪声不得超过相应区域的声环境质量标准。

第四章 工业和建筑施工噪声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二十五条 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和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六条 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单位和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

第二十七条 在风景区、居民稠密区、文教区、商业区等非工业区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噪声、振动超过标准的工厂、车间、工场,禁止使用噪声超过标准的设备。

现有工厂应通过技术改造降低噪声,使之逐步达到相应的区域声环境质量标准。

第二十八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在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以及交通限制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除外。

因生产工艺要求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持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施工意见书,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领夜间作业证明;因交通限制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持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施工意见书,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领夜间作业证明。

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夜间作业证明,应当载明作业时间、作业内容、作业方式以及避免或者减轻干扰附近居民正常生活的防范措施等要求。

施工单位应当将夜间作业证明提前三日向附近居民公告,并按照夜间作业证明载明的作业时间、作业内容、作业方式以及避免或者减轻干扰附近居民正常生活的防范措施等要求进行施工。

第二十九条 除抢修抢险作业外,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夯扩机、蒸汽桩机、锤击桩机等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高噪声设备。因特殊地质条件限制确需使用的,不得在法定节假日、星期六、星期日全天以及星期一至星期五的十二时至十四时、二十时至次日八时进行作业。

第三十条 在中考、高考等特殊期间,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时间和区域作出限制性规定,并提前七日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社会生活噪声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三十二条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或流动设备、设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状况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均设施情况。

第三十三条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发电机、水泵、空压机、音响、切割机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使其噪声不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采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徕顾客。

第三十五条 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和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音响器材。禁止夜间在以上区域从事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文体等活动。

第三十六条 文化娱乐活动场所、体育场(馆)、集贸市场、餐饮业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经营场所的噪声值不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三十七条 每日十二时至十四时、二十时至次日八时,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有居民住宅的建筑物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作业。在其他时段内进行装修作业的,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其他建筑物内进行装修作业的,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对周边居民正常生活产生干扰。

第三十八条 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饲养宠物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产生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噪声。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由环境保护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建设项目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文件的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或使用,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由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环境噪声排放超过标准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属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属个体工商户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使用喇叭的,给予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拒报或谎报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其停止生产或使用,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未按照规定向附近居民公告或者未按照夜间作业证明载明的作业时间、作业内容、作业方式以及避免或者减轻干扰附近居民正常生活的防范措施等要求进行施工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使用高噪声设备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遵守市或县(市)人民政府在中考、高考等特殊时期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所作的限制性规定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商业经营活动中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致使所使用的设施、设备产生的噪声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十)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产生的噪声值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经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按照前款第(二)项规定进行处罚后仍不能消除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其停业、搬迁或者关闭。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由西湖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拒绝、阻挠现场检查的,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三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依法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环境噪声污染的受害者与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个人之间的纠纷,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调解。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规定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昼间为六时至二十二时;本条例所称夜间为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

本条例所称交通干线,是指铁路(铁路专用线除外)、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地面段)、内河航道。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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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端午节国旗下讲话全文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80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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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老师们,亲爱的同学们:

早上好!同学们,你们知道这个周有一个什么传统节日嘛?对,是端午节。农历五月初五,也就是这个周的星期五是端午节,,你们知道端午节的来历吗?让我来告诉你们吧!

端午节是我国的传统节日,始于春秋战国时期,至今已有两千多年的历史。关于端午节起源的传说可多了,其中,纪念屈原的说法流传得最广。历史上的这天,人们会通过赛龙舟、包粽子等形式来纪念一颗不朽的灵魂——屈原。屈原是我国古代伟大的爱国诗人,出生在20xx多年前战国时期的楚国。他为人正直,学识渊博,很有才干,在楚国担任了重要职务。因为他主张坚决对抗秦国侵略,而受到打击、排斥,还被楚王赶出了朝廷。屈原悲愤极了,在流放途中写下了许多充满爱国精神的诗篇,最有名的是《离骚》。后来,秦国军队攻占了楚国都城。楚国失地千里,尸横遍野。屈原心如刀割,他不愿意看到国破家亡的惨景,就在农历五月五日这一天,怀抱石块,跳进了汨罗江,用自己的生命谱写了一曲壮丽的爱国主义乐章。

百姓们爱戴屈原,当听到他自杀的消息后,纷纷划船打捞屈原的遗体,但没能找到。他们怕江中的鱼虾会咬食屈原的遗体,便把为屈原准备的饭团、鸡蛋等食物,丢进江里,据说鱼龙虾蟹吃饱了就不会去咬屈原的身体了。后来,为了防止饭团被蛟龙吃掉,人们便提出用楝树叶包饭,外缠彩丝的办法,这便是粽子的原型。每年的五月初五,人们都会自发地来到江边,悼念屈原,还要划着船冲进汹涌的波涛,象征人们争相打捞屈原遗体,以此来寄托对屈原的哀思。久而久之就形成了端午节赛龙舟的习俗。

和屈原不同,我们身处的时代是盛世的中国。国家富强,民众和谐。在这一个富足自信的新时代,我们更应该学会爱国,学会珍惜现在的美好生活。

最后用一句屈原的话送给所有的同学“玉可碎而不改其白,竹可黄而不毁其节。”,希望我们珍惜今天的生活,彼此勉励,为中华之崛起而读书,做一个奋发图强,能为祖国建设贡献心智的人。最后,预祝大家过一个快乐的端午节!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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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端午节国旗下讲话全文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96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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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旳各位老师、亲爱旳各位同学:

大家早上好!

XX年的6月23日,农历五月初五,中国的传统节日——端午节。人们会通过赛龙舟、包粽子、喝雄黄酒等形式来来纪念一颗不朽的灵魂——屈原。 据《史记》“屈原贾生列传”记载,屈原,是春秋时期楚怀王的大臣。他倡导举贤授能,富国强兵,力主联齐抗秦,遭到贵族子兰等人的强烈反对,屈原遭馋去职,被赶出都城,流放到沅、湘流域。在流放中,他写下了忧国忧民的《离骚》、《天问》、《九歌》等不朽诗篇,独具风貌,影响深远。公元前278年,秦军攻破楚国京都。屈原眼看自己的祖国被侵略,心如刀割,但是始终不忍舍弃自己的祖国,于五月五日,在写下了绝笔作《怀沙》之后,抱石投汨罗江身死,以自己的生命谱写了一曲壮丽的爱国主义乐章。

屈原死后,楚国百姓非常哀痛,纷纷涌到汨罗江边去凭吊屈原。渔夫们划起船只,在江上来回打捞他的身体。有的渔夫拿出饭团、鸡蛋等食物丢进江里,希望鱼龙虾蟹吃饱了,不会去咬屈大夫的身体了。有的拿来一坛雄黄酒倒进江里,希望晕倒蛟龙水兽,以免伤害屈大夫。后来怕饭团为蛟龙所食,人们想出用楝树叶包饭,外缠彩丝,发展成为棕子。

郭沫若评价屈原为“伟大的爱国诗人”。他开浪漫主义诗歌之先河,创立了“与天地兮同寿,与日月兮同光”的楚辞文体;发明了“惟草木之落兮,恐美人之迟暮”的香草美人传统。他奔流肆意的想象,源源不绝的才情,似河流汇聚成海一般,浩瀚无垠。我国文史上最长的抒情诗——《离骚》,就是他ji毕生心血所成的作品。

屈原死了已有23XX年了,今天我们来纪念他,主要是学习他爱祖国爱人民、坚持真理、宁死不屈的精神和他“可与日月争辉”的人格。屈原作为一个改革家,他的政治理念,他的改革期望,都因当时客观残酷的社会条件而失败了。但作为一个伟大的爱国者、思想家和文学家,他却成功了。“举世皆浊我独清,举世皆醉我独醒”是他的气节,“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是他的伟岸。他如菊的淡雅,如莲的圣洁,强大的精神力量,为后人颂扬,激励感染了无数中华儿女前行的脚步!

屈原的伟大,不仅是他刻骨铭心的诗句,更是他矢志不移的爱国精神,不与奸佞小人同流合污的高风亮节。五千年中华文明史少不了屈原,灿烂的中国文学史少不了屈原。

屈原的精神是不朽的。不管时光如何变迁,他永远上生活在岁月的长河里,永远铭记在人们的心中!

我的演讲结束了,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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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初中国旗下讲话稿全文

范文类型:演讲稿,适用行业岗位:初中,全文共 81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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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细节决定成败,规范赢得成功》。

期中考试的硝烟已经散去,留下的酸甜苦辣供我们慢慢品尝,当我们对这次考试进行盘点的时候,亲爱的同学们,你能从中得到一点什么启发吗?

曾经有位同学在考试后告诉我:这次考试题目并不难,但是由于一些小的原因,例如粗心大意、书写潦草等原因,使他的成绩并不理想。在每次考试后,总有一些同学因为粗心、审题不清等原因而失去该得的分数。显而易见,这些都是一些细节问题将我们同学打败的。

细节体现一种认真态度,具体到我们的生活中去,就是养成一种良好的习惯。海尔总裁张瑞敏说:“什么是不简单?把每一件简单的事做好就是不简单;什么是不平凡?能把每一件平凡的事做好就是不平凡”。在海尔厂区上下班时工人走路全部靠右走,没有其它企业员工潮进潮出的现象,完全按交通规则,可很多企业没做到,海尔却做到了。这就是素质,海尔人的素质,在小小的走路这一细节上就体现出来了!对我们同学们来说,就是将我们该做的事尽我们最大的努力去做好,一屋不扫,是很难去扫天下的。

泰山不拒细壤,故能成其高;江河不拒细流,故能成其深。亲爱的同学们:细节是一种功夫,需要我们日积月累,从点滴做起。如果谁忽略细节,谁就不可能真正取得成功;谁在细节上用了心,那么就可能赢得非凡的人生。从某种程度上说,细节影响品质,细节体现品味,细节显示差异,细节决定成败。

同学们,在这个百舸争流、千帆尽过的时代,如果没有良好的习惯为基础,任何理想的大厦都难以建立起来。而习惯恰恰是由生活中的一个又一个的细节的不断积累所形成的。而做好细节,又需要规范来指导我们,在此,我们就应当树立起这样的观念:细节决定成败,规范赢得成功。在平时的生活和学习中,必须改变心浮气躁、浅尝辄止的毛病,改变大而化之、马马虎虎的毛病,将“大概、好像、几乎、似乎、将近、大约、大致等等”从我们的字典中去掉,做每一个细节严格的执行者,将细节做精,将细节做亮!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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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讣告解析_讣告_网

范文类型:讣告,全文共 90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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讣告解析

讣告,又叫“讣闻”,“讣”原指报丧的意思,“告”是让人知晓,讣告便是见告或人去世消息的一种丧葬应用文体。它是去世者所属单元构造的治丧委员会大概眷属向其亲朋、同事、社会民众陈诉或人去世的消息。讣告要在向遗体握别仪式之前发出,以便让去世者的亲朋实时做好须要的摆设和准备,如准备花圈、挽联等。讣告可以张贴于去世者的事情单元或住宅门口,较有影响的人物去世,还可登报或通过电台向社会发出,以便使讣告的内容敏捷而广泛地见告社会。

讣告一样通常均应写出以下内容:去世者的姓名、性别、身份、去世缘故原由、详细时间、所在、终年年龄等要素。偶然,个体讣告凭据详细环境还写一些去世者的简历。举行丧事的时间、所在以及别的一些要求。讣告题名部门,即发讣告的单元名称或治丧委员会全称或去世者眷属的称呼和姓名以及发讣告的日期。

写讣告时应细致下面两点:按传统风俗,写讣告只能用黄、白两种纸。一样通常环境,尊长之丧用白色纸,幼辈之丧用黄色纸。讣告的语言要求简明、严峻、谨慎,以表现对去世者的悲悼。

讣告常见的种类重要有一样通常式讣告(有的又叫平凡式)、通告式讣告和消息式讣告(有的又称消息式)等三种情势。

这一情势这天常生存中最常见、最广泛的一种,它是普通化讣告之一。旧式讣告为竖式,即从上到下,从右至左竖排竖写,题名在左,称呼也用古词,如称去世的父亲为“考”,称去世的母亲为“妣”,尊者去世称享年,一样通凡人去世称“终年”。

当代式的讣告均接纳从左至右,从 上到下横排横写。其款式一样通常包罗如下内容:在开头第一行正中用大于正文的字体写上“讣告”二字。第二行开始空两格写讣告的内容,重要写去世者的姓名、身份,去世的时间、所在、终年年龄,也有的用享年,一样通常环境下,享年是敬辞,意思是享受过的有生之年,一样通常用于向导、尊长或年龄较大的人;终年是中性词,不带情感色彩,用法较为广泛。同时,还应写明去世亡缘故原由。如因病照旧因别的变乱等缘故原由,如果因病,还应写明治疗环境;逝世一样通常用于向导和尊长;去世一样通常用于平凡人。别的,还应写明殡葬的时间或开追悼会的时间、所在。别的,还应在末端部门写明发讣告的团体或小我私家的姓名及发讣告的年代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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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初中国旗下讲话稿全文

范文类型:演讲稿,适用行业岗位:初中,全文共 98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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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们,同学们,

大家早上好!

我今天讲话的主题是:态度决定一切。

这个题目的灵感来自于前几天在英语阅读理解练习中读到的一篇短文,我们高二的同学应该现在是记忆犹新的。我不知道读过这篇文章的你们有何感想,这篇文章给了我挺多的感触,因此在此与大家分享。文章讲的是一对双胞胎兄弟,他们有一个酗酒的爸爸。长大后兄弟俩一个步爸爸的后尘,也成了个虚度人生的酗酒者,而另一个却成了一个非常成功的企业家。他们来自同一个家庭,在相同的环境中成长,走的却是两条截然不同的人生路。这是为什么呢?当有记者采访兄弟俩的时候,兄弟俩给出的回答却不约而同:“因为我有一个酗酒的爸爸!”是的,他们俩面对的是同样的生活境况,而正是他们对此的不同态度,决定了他们所选择的不同人生路。

“态度决定一切”。前国家足球队教练米卢就曾经常戴着写有这句话的帽子出现在队员和记者面前,潜移默化地向弟子和外界灌输着这一思想。这句话分析起来有两层意思:一是有好的态度才能有好的结果,再就是没有好的态度就不会有好的结果。无论学习还是工作,积极的态度就是成功的保证。

由此联想到6天后即将开始的高考,虽然对于高三的同学来说结果还是个未知数,但其实结果应该是他们可以预测的,排除那少数的发挥失常,排除那偶尔的几匹黑马,对于绝大多数的同学来说,他们平时对于学习的态度,由于态度而决定的他们在学习上的付出,就决定了他们能在高考中收获多少。

我们同学中有一部分是把学习当成自己的一种使命,在自己的土地上辛勤耕耘着并收获着;还有一部分同学则把学习当成了一种负担,忙于应付着并痛苦着。在学习上,态度同样决定了一切。既然学习的目的一样,学习的任务同样的繁重,为何不选择令自己轻松愉快的学习心态、条件或是环境呢?我们如果能调整心态,把学习自然而然的当作乐意做的事情,把其当作快乐,并享受,而不是当作苦恼和压力而痛苦着,抛弃苦学而选择乐学,这样,尽管付出一样的汗水,收获的却是截然不同的结果。记得我们学校的一位名师曾说过这么一句名言:要想学好一门学科,你首先要喜欢这门学科,其次还要喜欢这门学科的老师,两者缺一不可。我想,他想告诉我们的,同样是态度决定结果。因此,亲爱的同学们,让我们改变对学习的态度,让我们把学习也当作自己的一种兴趣,自己的一项爱好,让我们把愉快的心情,高度的责任感投入到学习中,辛苦着,快乐着,并期待着属于我们的丰收吧。

我的讲话完了,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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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广东省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承包合同暂行规定全文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309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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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已是传统____镇集体企业走先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在轰轰烈烈的改制完成后,一系列的产权纠纷再次唤起全社会对集体企业财产权和成员权的关注。以下是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____省____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承包合同暂行规定全文内容。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____省____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承包合同暂行规定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和完善____镇非农业人口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保障企业承包方和发包方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____镇、街道____县以上(含县、下同)集体所有制工业、商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和服务性企业。

第三条 企业承包合同,是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发包方和承包方签定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第二章 承包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订立承包合同,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坚持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三)贯彻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四)保护发包方对企业资产的所有权,保护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五)保障企业职工参加企业管理的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六)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承包合同必须由承包、发包双方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六条 发包方必须向承包方提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和其他必需物质条件。承包方必须有相应的从业人员和一定数量的流动资金,有从事实际生产经营的能力和技术水平,并提供可靠的经济担保(包括承包抵押金)。非发包企业内部人员承包,应有户籍所在地乡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身份证明。

第七条 承包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承包形式;

(二)承包期限;

(三)承包金额(上交利润或减亏数额);

(四)企业各项基金分配比例;

(五)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

(六)固定资产维护措施;

(七)承包前的债权债务处理;

(八)职工病、退休管理办法;

(九)违约责任;

(十)对企业经营者的奖罚; (十

一)担保条款; (十

二)仲裁条款; (十

三)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合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生产性企业承包合同,还应明确产品质量及其经济技术指标;技术改造任务;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保护的要求和措施。

第八条 下列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的;

(二)发包方无权发包或承包方无承包条件的;

(三)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的;

(四)未经发包方同意而承包方擅自转包的;

(五)违反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集体利益的。 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

第三章 承包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承包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条 发包方的权利:

(一)检查督促承包方依照国家法律、政策及有关财税、信贷、物价制度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二)检查督促承包方履行承包合同和承包方与其他单位签订的经济合同;

(三)检查监督承包方合理使用各项基金,维护企业财物;

(四)检查督促承包方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严禁生产、销售假、冒、次、劣产品和国家已明令淘汰的产品。

第十一条 发包方的义务:

(一)按承包合同约定,维护承包方的合法权益:

(二)在职责范围内帮助协调解决承包方生产经营的困难。

第十二条 承包方的权利:

(一)在承包期内有经营自主权,可按企业的经营范围和合同约定,独立支配企业资金,并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确定产品(商品)的价格;

(二)经发包方同意,并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可调整、变更企业经营范围;

(三)有权决定企业机构组织形式、经济责任制形式、工资形式和奖罚制度,但工资及奖金的增加,不得影响企业资金积累及合同规定的任务;

(四)有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择优招聘、录用人员和辞退职工,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企业安插或抽调人员;

(五)有权以承包企业的名义依法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经济合同,或同教育、科研单位协作,引进技术,开展技术培训和新产品试制;经发包方同意,也可在劳力、资金、技术等方面进行横向经济联合;

(六)有权拒绝和抵制违反国家规定乱摊派的劳务和经济负担。

第十三条 承包方的义务:

(一)严格履行承包合同,保证完成承包合同规定的各项指标;

(二)照章纳税,按时清偿银行贷款和其他债务,按时收回应收欠款;

(三)严格按照产品技术标准和工艺规范组织生产,保证产品质量,不得弄虚作假;

(四)管好用好企业资金,做好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的保养维修,不得进行掠夺性或破坏性的生产或经营;

(五)搞好环境保护,按国家规定采取防治污染的措施;

(六)坚持安全生产,做好劳动保护工作,改善企业劳动条件,及时消除生产过程中危害职工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因素;

(七)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执行国家劳动保险制度;

(八)如实地向发包方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反映企业情况,接受指导和监督,并按时报送财务、统计报表。

第四章 承包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十四条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一)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并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

(二)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使合同规定的部分或全部义务无法履行;

(三)一方未履行约定的义务,并在允许延迟的期限内仍未履行,以致严重影响另一方的经济利益;

(四)承包方在生产或经营中有违反政策的行为,或经营不善造成企业严重亏损,合同无法履行;

(五)承包指标显失公平合理;

(六)承包方完全丧失经营管理能力。

第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对方当事人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____日(或双方约定期限)内作出答复;逾期不作答复的,视为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 承包合同订立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包方法定代表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合同(个人承包除外)。发包方发生合并或分立时,由合并或分立的法人继续履行原合同规定的义务,享受原合同规定的权利。

第十七条 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违反承包合同,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责任外,应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对责任方的直接责任者,还应视情节轻重,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

第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未能履行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由于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的过错,致使承包合同无法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造成经济损失的,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应负连带赔偿责任,直接责任、应负经济和行政责任。

第六章 承包合同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企业承包合同的管理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当事人双方签订、履行承包合同,检查合同执行情况,调解合同纠纷。

第二十二条 承包合同签订后,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鉴证,也可以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第二十三条 承包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根据合同规定向所在地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对以承包为名,出租或出借营业执照、银行帐号、公章、合同书,或利用承包合同转包渔利、非法转让,以及进行其他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人民银行、专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通过信贷管理和结算管理,监督承包合同的履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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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初中国旗下讲话稿全文

范文类型:演讲稿,适用行业岗位:初中,全文共 77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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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们,你们一定听过“雪中送炭”的故事吧!说的是在别人急需帮助的时候给以帮助。今天,我读了一个有关陶行知爷爷“雨中送锅”的故事,对“助人乃快乐之本”这句话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陶行知爷爷小时候对村上的老人很是尊重,经常帮助他们。有一次,程四奶奶不小心把锅打破了,村里没有卖锅的,只能到七里之外的城里去买。陶爷爷知道后马上赶来,二话没说,就帮程奶奶买锅去了。进城的路高低崎岖,十分难走。等陶爷爷赶到县城时,脚上已经起了泡。锅买好后,陶爷爷就把锅背在背上,艰难地往回走。天渐渐黑了,风也越刮越猛。不一会儿,便下起了倾盆大雨。陶爷爷只好把锅顶在头上,摸索着前进。他身上都是泥水,浑身都湿透了,冷得直打哆嗦。当已被淋成“落汤鸡”的陶爷爷赶到程奶奶家时,他已筋疲力尽。

读完这个故事后,不由得想起了那次我为陌生人带路的事,心里感觉甜滋滋的。

一天,我正走在去学校的途中。突然,有两位年轻叔叔走过来,问我:“小朋友,请问这里的菜场在哪里?”我心里一惊,一句话涌上心头:不要和陌生人说话。但老师总让我们助人为乐,我陷入了矛盾之中……我想:这两位叔叔说好人不像好人,说坏人又不像坏人,万一……唉!算了,管他是好是坏,总之,啥事也别沾上。于是,我就说:“对不起,我不太熟悉。”两位叔叔听了,流露出失望的神情。但我转念又想:还是带他们去吧,大街上有这么多人,怕啥!“叔叔,我带你们去吧。不过我只去过一次,如果走错了路的话……”“那就算了吧。”叔叔说。但我坚持带他们向我记忆中的菜场走去。我们绕过好几个弯,终于找到了。两位叔叔感激地说:“谢谢你,小妹妹。要不是你,我们就找不到了。”“不客气。”我高兴地说。这时的我,心里像吃了蜜一样甜。

是啊,助人为乐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助人乃快乐之本!当别人遇到困难时,我们应主动伸出援助之手。我想:只要人人都献出一点爱,世界就会变成美好的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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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初中国旗下讲话稿全文

范文类型:演讲稿,适用行业岗位:初中,全文共 84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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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们,同学们,大家好。

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奉献爱心,承担责任。

前苏联著名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曾经说过:“只有爱妈妈,才能爱祖国。”由此可见,只有爱父母,才会爱学校、爱家乡、爱祖国、爱社会、爱我们生活的这个世界。只有这样才能永驻真爱,才能勇担责任。

是呀,没有阳光,就没有日子的温暖;没有雨露,就没有五谷的丰登;没有水源,就没有生命;没有父母,就没有我们自己。有了泥土,嫩芽才会长大;有了阳光,春芽才会开花;同样我们的成长也离不开老师的谆谆教诲,还有学校为我们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同学朋友,让我们的生活丰富多彩;让我们在孤寂无助时可以倾诉和依赖,看到希望和阳光。

我们的父母、师长、朋友、学校,为我们做了这么多,是出自于一种爱,一种责任。我们同样也要用爱,用责任去回报他们!所以,对于我们来说,今天勤奋学习,明天努力创造就是对父母最好的回报,而对老师要有礼貌,尊重老师的劳动,专心学习,认真完成老师布置的作业,主动地为班级、为同学做好事,不吵闹、不打架。要爱护我们的校园,不乱扔垃圾,不破坏公物,以主人翁的姿态保护我们美丽的校园与环境。我们还要明白自己最起码的责任是学好本领,以便将来可以立足社会,为社会作出贡献,而不是成为社会的负担。

俱往矣,数风流人物,还看今朝。我们是跨世纪的少年,我们是未来的栋梁,做有责任感的人是我们的义务,也是我们的追求,同时也是许多师长对我们的殷切期望。我们要学会求知,学会做人,学会审美,学会健体,把自己培养成为一个新世纪的人才,这是我们的责任。

同学们,爱心是一种美好的感情,学会爱是一种高尚的品质。让爱成为我们的一种习惯,将责任扛在肩上。因为爱,身上就会多一份责任,把该承担的责任承担起了,心才会踏实,生活也才会有快乐幸福。人生,也就变得更有价值了。相信大家,我们一定要在未来的日子里发奋努力,勤奋学习,不辜负祖国、不辜负领导、不辜负长辈、不辜负老师对我们的培养。殷切的教诲、辛勤的抚育,我们要牢记在心上。好好学习、好好做人,耕耘好自己的那片自留地,并把它管理的天晴日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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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手房买卖合同纠纷解析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349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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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

身份证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电话:_____;

手机:___________

买方: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

身份证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电话:_____;

手机: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一)卖方所售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为:_____【区(县)】______【小区(街道)】____【幢】【座】【号(楼)】___单元____号(室)该房屋所在楼层为____层,建筑面积共___平方米。

随该房屋同时转让的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见附件一。

第二条房屋权属情况

(一)该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_____。

(二)土地使用状况

该房屋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____(出让或划拨)方式获得。

土地使用权证号为:_____,土地使用权年限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月___日止。

乙方应当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三)该房屋性质为商品房。

(四)该房屋的抵押情况为未设定抵押。

(五)该房屋的租赁情况为卖方未将该房屋出租。

第三条买卖双方通过____公司居间介绍(房地产执业经纪人:____,经纪人执业证书号:_____)达成本交易。

中介费用为本合同房屋总价的___%,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中介费,中介费在房屋所有权证过户到买方名下之日支付。

无论任何原因导致本交易未最后完成,已支付的中介费应该全部退还。

第四条成交价格和付款方式

(一)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该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____元(小写),____元整(大写)。

上述房屋价格包括了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和其他与该房屋相关的所有权利。

(二)买方付款方式如下:

1.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定金成交总价的10%,即人民币_____元。

2.该房屋过户到买方名下后3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成交总价的80%,即人民币____元。

3.该房屋验收交接完成后3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成交总价的10%,即人民币___元。

第五条权属转移登记和户口迁出

(一)双方同意,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双方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二)如买方未能在房屋权属登记部门规定的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的期限内(最长不超过3个月)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买方有权退房,卖方应当自收到退房通知之日起3日内退还买方全部已付款,并按照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付给利息。

(三)卖方应当在该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3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办理完成原有户口迁出手续。

如卖方未按期将与本房屋相关的户口迁出的,每逾期一日,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如逾期超过90日,买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卖方应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3日内退还买方全部已付款,并按照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付给利息。

第六条房屋产权及具体状况的承诺

卖方保证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因卖方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卖方应支付房价总款___%的违约金,并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卖方保证已如实陈述该房屋权属状况、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情况和相关关系,附件一所列的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其装饰装修随同该房屋一并转让给买方。

卖方保证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房屋验收交接完成,对已纳入附件一的各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其装饰装修保持良好的状况。

在房屋交付日以前发生的【物业管理费】【供暖】【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电信】:______费用由卖方承担,交付日以后(含当日)发生的费用由买方承担。

卖方同意将其缴纳的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公共维修基金)的账面余额在房屋过户后10日转移给买方。

如卖方未按期完成专项维修资金过户的,每逾期一日,卖方应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第七条房屋的交付和验收

卖方应当在房屋过户到买方名下后30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买方。

该房屋交付时,应当履行下列各项手续:

1.卖方与买方共同对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进行验收,记录水、电、气表的读数,并交接附件一中所列物品;

2.买卖双方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上签字;

3.移交该房屋房门钥匙;

4.按本合同规定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5.本合同规定的相关费用的支付和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过户;

6.本合同规定的其他应完成的事项。

本条规定的各项手续均完成后,才视为该房屋验收交接完成。

第八条本合同签订后,卖方再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买方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买受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卖方应当自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2日内退还买方全部已付款,并按买方累计已付房价款的一倍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税、费相关规定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买卖双方应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缴纳各项税、费,买卖双方承担税费的具体约定如下: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逾期交房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卖方未按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房屋交付买方的,按照如下规定处理。

1.逾期在30日之内,自第七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卖方应按日计算向买方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于该房屋实际交付之日起3日内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日后,买方有权退房。

买方退房的,卖方应当自收到退房通知之日起3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方全部已付款的___%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二、逾期付款责任

买方未按照第四条约定的时间付款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逾期在30日之内,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方按日计算向卖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3日内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日后,卖方有权解除合同。

卖方解除合同的,买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3日内按照逾期应付款的___%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并由卖方退还买方全部已付款。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自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之日起3日内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明。

上述房屋风险责任自该房屋验收交接完成之日起转移给买方。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三条送达地址条款:

本合同签订人所填写的地址信息,将作为通知、信件、法律文书等一切书面文件的送达地址。

若按该地址送达的相关文件无人签收或被拒绝签收,则文件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双方确认的送达地址如下:

甲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收件人:__________

手机号码: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

乙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收件人:__________

手机号码: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

在不限制前款规定效力的前提下,本合同项下任何一方以预留之手机号码/电子邮件地址向另一方预留之手机号码/电子邮件地址以发送短信、彩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任何通知、信件、法律文书之日即视为已送达。

任何一方于本合同项下预留之送达地址、接受通知之手机号码/电子邮件地址变更,应在变更后3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相关文件通过上述地址/电话/电子邮箱送达后视为送达,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送达方承担。

第十四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合同中未约定、约定不明或不适用的内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进行变更或补充。

对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介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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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月份国旗下讲话稿全文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15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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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往今来,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民族都有自己的节日,可是在一年里有这样几个日子,不管哪个国家哪个民族,人们都把这一天给了我们所生息的地球,我们把这些日子称为环保纪念日。

每年的第一个环保纪念日是2月2日国际湿地日。根据1971年在伊朗拉姆萨尔签定的《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湿地是指“长久或暂时性沼泽地、泥炭地或水域地带,带有静止或流动、或为淡水、半咸水、咸水体,包括低潮时不超过6米的水域”。湿地对于保护生物多样性,特别是禽类的生息和迁徙有重要的作用。

春暖花开的三月,别忘了22号这一天。1993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确定每年的3月22日为“世界水日”,为地球水资源的日益短缺和不断加重的水污染敲响警钟。

3月23日是世界气象日。近年来,工业化造成的全球气候变暖给人类造成了警觉。1960年,世界气象组织把3月23日定为“世界气象日”,以提高公众对气象问题的关注。

4月22日是人类环保史上一个特别的日子。1970年4月22日,在美国爆发了有20xx万人参加的公民环保运动,这一天被命名为地球日。它作为人类现代环保运动的开端,推动了西方国家环境法规的建立,并促成了1972年联合国第一次人类环境会议的召开,此后各国的政府环保部门和民间环保组织纷纷成立。地球日也成为一百四十多个国家的民众进行大规模环保活动的共同纪念日。

5月31日对吸烟族来说有着特别的意义。1987世界卫生组织把5月31日定为“世界无烟日”,以提醒人们重视香烟对人类健康的危害,也以此重申尊重不吸烟者的权利。6月5日这个日子你可能已渐渐熟悉了。1972年6月5日至16日,在瑞典斯德哥尔摩举行了联合国第一次人类环境会议。同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将6月5日定为“世界环境日”。当夏日来临,你可曾想过赤日炎炎中的沙漠。由于日益严重的荒漠化问题不断威胁着人类的生存,从1995年起,每年的6月17日被定为“世界防治荒漠化和干旱日”。1987年7月11日,以一个南斯拉夫婴儿的诞生为标志,世界人口突破50亿。1990年,联合国把每年的7月11日定为“世界人口日”。

九月金秋,人们也许喜欢登高望远,可是你是否为天上的臭氧层空洞忧虑呢?1987年9月16日,46个国家在加拿大蒙特利尔签署了《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开始采取保护臭氧层的具体行动。为此,联合国将这一天定为“保护臭氧层日”,旨在唤起人们保护臭氧层的意识,并采取协调一致的行动以保护地球环境和人类的健康。

一百多年前,一位意大利传教士圣?弗朗西斯倡导在10月4日“向献爱心给人类的动物们致谢”。为了纪念他,人们把10月4日定为“世界动物日”。当你在这一天来到灭绝动物墓地的时候,是否有心为保护那些尚未灭绝的动物尽一份责任呢。

全世界的粮食正随着人口的飞速增长而变得越来越供不应求。从1981年起,每年的10月6日被定为“世界粮食日”。这一天不仅是粮食专家们的日子,我们每一位消费者都应该想想饥饿和污染,想想粮食、土壤和孩子的未来。

1992年,地球高峰会议,各国的政治首脑云集巴西里约,签署《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生物多样性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于1993年12月29日正式生效,为纪念这一有意义的日子,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从1995年起每年的12月29日为“国际生物多样性日”。在一年就要过去的辞旧迎新之际,让我们想一想地球上所有的物种和生灵。人类若不能与其它物种共存,就不能与这个星球共存。

环保纪念日是人类对地球的忏悔日,也是人类自身的拯救日,而环保不是一年一次的纪念日,不是一时一事的行动,而是每日每时的行为。当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自觉地选择了这些环保行为,那么你就是把每天当成地球日,把每一天当成环保纪念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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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南湖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全文_细则_网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791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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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湖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为规范南湖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更好地解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制定了南湖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

南湖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为规范我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更好地解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xx〕55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嘉政办发〔20xx〕75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

1、本细则适用于南湖区行政区域内(含建制镇、不含长水街道、城南街道,以下简称南湖区)政府投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分配、管理、监督等。

2、区住建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日常管理工作,并牵头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制定、宣传、受理、审核等工作。区发改(物价)、公安、监察、财政、民政、人力社保、审计、市场监管(工商)、新居民、税务、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密切配合,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审核和监督工作。各镇、街道、园区落实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做好受理、审核、管理等工作。

3、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采取货币补贴或实物购房的形式,二者选其一,不能同时申请。

货币补贴是指申请家庭在南湖区房地产市场上自行购买普通住宅(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均可,非成套房除外),政府按规定标准提供其一部分补贴资金,所购住房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

实物购房是指申请家庭在政府所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房源内选定购买住房。

4、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

5、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扶持、个人负担的原则,凡符合申请条件的,一户家庭限购一套。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申请当年度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家庭一般由夫妇、夫妇及未婚子女(子女在33周岁以下)、单身(33周岁及以上)、单身(离异或丧偶)及未婚子女(子女在33周岁以下)四种情形构成,离异者最近一次离婚须满三年。

2、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取得嘉兴市区(含南湖区、秀州区、经济开发区,下同)居民户口(指户口在社区,下同)3年及以上,且现在户口为南湖区居民户口。

驻嘉部队人员家属已取得南湖区居民户口的不受3年的时间限制。

3、属中低收入家庭,申请家庭申请当年的上一年度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国家统计局嘉兴调查队公布的申请当年的上一年度市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由区政府另行公布。

4、申请家庭以家庭申请人数计算,现住房人均(独生子女按单人计,下同)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含)以下。

申请家庭子女在异地(不包括境外)就学或在部队服义务兵役期间(包括户口已迁出),在计算家庭年收入与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时可计入家庭实际人数。

5、申请家庭成员无使用农村宅基地并且未享受过农村拆迁安置政策。

6、申请家庭成员无汽车, 且申请当年的上一年1月1日(含)后办理过户的仍视同有车。因汽车在申请当年的上一年1月1日前被盗而无法注销的申请家庭可视为无汽车申请家庭。

7、同时符合南湖区、秀洲区和经济开发区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条件,只能向一个区域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由申请家庭成员共同推举。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则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3、具有南湖区居民户口。

4、必须是已婚居民(含离异或丧偶带小孩)、或年龄在33周岁(含)以上的单身居民(含离异或丧偶)。

(三)纳入或不纳入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核定范围的情形

1、已购买的房改房(含按政府优惠政策购买的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合作建房等)无论是否转让均纳入住房面积核定范围。参加过房改购房,离异满三年的申请家庭,离婚时住房归属另一方并办妥产权登记手续的且符合其他申请条件的一方可参加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但原家庭参加房改购房建筑面积的一半需计入已享受房改购房建筑面积。

2、通过购买商品房、拆迁(征收)安置、自建、集资建造或通过接受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的各类自有房屋等(包括期房)以及申请当年的前五年1月1日(含)后申请家庭发生转让的所有房屋(含拆迁或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中载明的被拆迁或征收房屋面积)计入现申请家庭核定住房面积。

3、对拥有商铺等非住宅的,由申请家庭委托专业评估机构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根据评估资产总额折算成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面积,计入面积核定范围;同时租金收入应计入家庭收入范围。

4、如申请对象属于购买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房改房,且双方除该套房改房外无其它房屋,在公告受理截止日前申请对象已将原购买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房改房产权重新转移给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该套房屋住房面积可不计入面积核定范围(需提交公证书)。

5、因家庭成员身患重大疾病或家庭遭受重大意外事故,已被市“送温暖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列入“心连心”救助对象的,因家庭经济困难将原私有住房出售,将售房款或拆迁货币安置款用于以上家庭救济,并能提供相应证明的,其所转让的住房可不计入面积核定范围。由申请家庭书面申请,所在社区、街道(乡镇)证明,属于“心连心”救助对象的需提供“心连心”证明。

三、申请认定

(一)受理

申请家庭在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受理期限内,向户口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家庭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供下列相关证明材料:

1、身份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籍证明。家庭成员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如属集体户口的需提交由保管单位盖章的集体户口薄复印件(或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材料)。

3、婚姻证明。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如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婚姻登记部门备案的财产分割协议书或法院判决离婚的司法文书(原件及复印件),同时签署《南湖区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婚姻状况声明》;如家庭成员已到法定年龄但未婚的或配偶一方已故的也需签署《南湖区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婚姻状况声明》。由民政部门对声明做出审核。如一方已故须提供死亡证明。

4、收入证明。如夫妻双方或一方(或单身)有工作单位的,则由单位对其上年度收入等情况作出书面证明并加盖公章,并提交由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交纳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证明。如夫妻双方或一方(或单身)无工作单位且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则分别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负责对其职业与收入情况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如夫妻双方或一方(或单身)无工作单位且达到退休年龄的,则由社保经办机构对该成员是否享受退休金(如享受退休金,应注明申请当年的上一年度领取退休金总额)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申请家庭如实提供家庭经济状况及其他相关证明和材料,并以签署诚信承诺书方式承诺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同时填写对其进行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对的授权书。

5、申请家庭有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已拆迁(征收)的房屋还需提供拆迁(征收)安置协议及复印件;承租公房或私房的,提供《房屋租赁证》(或租赁协议)及复印件,同时,承租公房的还应提供和产权单位签订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退出公房的具结书;拥有商铺等非住宅的,提供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均价报告。对外出租的,提供租赁合同及租赁情况证明。

6、申请家庭成员户口不在嘉兴市区的,须提供所在地房改部门出具的是否参加过房改购房的证明和所在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出具的有无房产证明。户口在农村的还需提供由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出具的有无使用宅基地证明。

7、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及户口簿上出现的房屋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8、家庭成员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9、家庭成员持有见义勇为证书的,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10、如申请家庭汽车在申请当年的上一年1月1日前被盗,需提供公安部门开具的汽车被盗证明

11、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审核

1、初审。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对申请家庭递交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进行核验,在受理期限结束之日起2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收入、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对初审不符合的申请家庭应告知原因,同时将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的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一并报送民政部门。

2、收入审核。由民政部门负责,市场监管(工商)、公安(车管)、税务等部门配合,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浙民助〔20xx〕13号)相关规定,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就申请家庭的收入(包括收入、工商、税务、社保和车辆等)是否符合规定提出审核意见。对收入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应告知原因,同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的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转住房管理部门。

3、住房审核。由住房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就申请家庭的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对住房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应告知原因。

(三)公示

经审核,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申请家庭,由住房管理部门在相关媒体、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对其户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为期10日的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四)认定

经公示无异议(包括有异议但经核实排除异议的),由住房管理部门作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公示截止日前申请家庭成员有死亡的,需重新审核。

四、销售及货币补贴流程

1、发布信息。结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情况,区政府根据住房管理部门提供的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房源区域、数量、价格、户型、货币补贴标准等基本信息。

2、摇号轮候。以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号码为准进行电脑摇号,符合条件的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及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家属或者因见义勇为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享有优先选房的权利。如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数大于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名额时,以摇号产生的号码为准,按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名额1:1的比例确定进入该批次选房的申请家庭,摇号产生的号码为选房的顺序号,未中选的申请家庭则轮候进入下一批次申请。

对未到场参加摇号的申请家庭,视作自动放弃本年度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资格;对参加摇号后放弃选房的申请家庭,取消下一年度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资格。

3、自主选择。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按照公开摇号确定的选房顺序号,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由申请人自主选择实物购房或货币补贴,选完为止。选择实物购房的,在所提供的可售房源内自主选定,选房结束后领取《南湖区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选择货币补贴的,在提供的货币补贴名额内选择,选择结束后领取《南湖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证》(以下简称《货币补贴证》)。

申请家庭在领取《准购证》、《货币补贴证》后放弃购房,需将《准购证》或《货币补贴证》返还发证部门办理核销手续,本年度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资格自然取消。如申请家庭不返还《准购证》或《货币补贴证》,取消下两个年度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资格。

货币补贴实行先购后补,不购不补。《货币补贴证》有效期为一年(自发放之日起计),申请家庭未在有效期内购买住房并领取补贴,视作自动放弃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资格。

选择货币补贴的申请家庭,未取得《货币补贴证》,自行购买的住房,不得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4、签订合同。选择实物选房的申请家庭,应在《准购证》上通知的有效期内,凭《准购证》与经济适用住房业主单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相应的付款手续。购房合同中应注明保障家庭可享受面积、超面积、上市最低补交款及补交比例等内容。

选择货币补贴的申请家庭自行在市场上购买住房,办理好权属登记后,凭申请人身份证、房屋买卖合同、《货币补贴证》、《房屋所有权证》到住房管理部门领取货币补贴。选择货币补贴的申请家庭不得购买已列入当年拆迁改造(征收)计划的住房;选择货币补贴的申请家庭自行购买的普通住房建筑面积最小不得低于36平方米及人均建筑面积18平方米,否则不能申领货币补贴。

申请人在公示截止日后死亡的,如该申请家庭仅为申请人一人申请的,则该家庭保障资格自动取消;如该申请家庭成员不止申请人一人,则保留该家庭保障资格,由该申请家庭成员共同推荐申请人并经核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5、房源结报。经济适用住房业主单位在售房结束后,需将申请人和房源清单及《准购证》上报住房管理部门,剩余房源结转为下一批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房源。

五、销售价格及补贴标准

1、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其价格构成按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xx]2503号)的规定执行,具体销售价格以物价部门核准的价格为准。

2、申请家庭可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计价或货币补贴的建筑面积标准为70平方米,实物购房超过上述控制标准部分,须按该住房同地段商品房平均价格计价。

实物购房超过标准部分面积按同地段商品房计价,其价差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统一收取。

3、实物购房款=(可享受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已享受房改购房建筑面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已享受房改购房建筑面积+实际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可享受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同地段商品房价格(超面积价格)。

(以上计算公式适用于有超面积购房者)

4、建立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标准与商品住房价格波动联动的机制,具体补贴标准每年由物价部门经批准后对外公布。

货币补贴金额=(可享受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已享受房改购房建筑面积)×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标准。

申请家庭在南湖区房地产市场上自行购买普通住宅(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均可,非成套房除外),所购买普通住房成交金额(以房屋买卖合同为准)低于可领取的货币补贴金额的,则按成交金额发放货币补贴。

5、现承租公有住房的申请家庭在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后,须退出承租的公有住房。

六、上市准入

1、购得经济适用住房,须按规定交纳契税等有关税费,办理产权登记,自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的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2、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经济适用住房实物购房合同须载明上市时须向政府交纳“最低补交款”,即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政府减免的土地出让金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价款。产权登记部门须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上加注“经济适用住房”标志。

选择货币补贴的申请家庭自行在市场上购买的住房在办理产权证时应出示《货币补贴证》,由产权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加注“经济适用住房”标记。

3、申请家庭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达到规定年限(5年)需要上市交易的或单身购买且发生继承时仍为单身的经济适用住房因继承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50%的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补交金额不得低于“最低补交款”)方可办理交易手续或继承过户手续;领取货币补贴的,需如数退还原货币补贴金额后,方可办理交易手续或继承过户手续。

申请家庭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出租的相关手续。

4、在经济适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期内,房屋所有权人因继承(非单身购买)、离婚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住房管理部门核准后,允许办理交易过户手续,过户后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起计日期不变。

因法院依法判决、调解或仲裁机构裁决必须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住房管理部门核准后,须按上款规定补交该住房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或货币补贴金额后,允许提前上市。

5、以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方式购买的住房遇到征收,被征收人和房屋征收部门在办理征收补偿手续时,应按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可按以下方法操作:

(1)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愿意将房屋征收后产权调换的房屋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且产权调换的房屋符合最新公布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房面积标准,房屋征收部门应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上注明属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产权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加注“经济适用住房”标记;对于不愿意将征收后产权调换的房屋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性质或产权调换的房屋不符合最新公布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房面积标准,房屋征收部门应通知住房管理部门,在被征收人补交原领取的货币补贴金额后,按一般商品房性质办理征收补偿手续。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通知住房管理部门,并在发放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款时将被征收人原领取的货币补贴金额予以扣除;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通过市场购买住房,如愿意将购买的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性质,应和住房管理部门签订相关协议,在产权登记时由产权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加注“经济适用住房”标记,在办理相关购房手续、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在取得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款后一年内),可重新领取补交的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金额,但购买的住房必须符合最新公布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房面积标准。

七、法律责任

1、政府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后续管理,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2、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1)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用地性质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2)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3、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其所购买的住房由住房管理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不能收购的,由住房管理部门责成其补缴经济适用住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补交金额不得低于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政府减免的土地出让金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价款),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和依法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分配、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附则

1、本细则所称住房面积均按照建筑面积计算,住房使用面积与住房建筑面积的换算标准为:住房建筑面积=住房使用面积×1.33系数。

2、本细则所指建筑面积、保障面积和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其他相关数据以申请当年公布为准。

3、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嘉政发〔20xx〕55号执行。

4、本细则所指年龄、户口时间、结婚日期、最近一次离婚满三年及其他未注明截止日期的均计算到受理公告日(含)。

5、子女抚养权变更的证明材料,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具有与法院判决文书相当的证明效力。

6、非婚生子女,且其户口已经上报的,认定为该家庭的家庭成员。

7、申请家庭成员现在是居民户口的原知青,且丧偶或离异,其农村宅基地已由子女继承的,申请家庭的宅基地情况由原发证部门出具证明。

8、申请家庭成员现全部是居民户口,申请人的原户籍所在地已拆迁,需出具由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出具的是否已享受拆迁安置政策的证明。

9、申请家庭声称已退出房改房,但无法提供合法证据的,不予认可。

10、申请家庭是南湖区上岸渔民的第二代,符合申请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

11、父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时,子女作为家庭成员被纳入保障人身份,当子女成立自己的家庭或者单身(33周岁及以上),符合申请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不属于重复申请且当时享受保障面积不计入现在的保障面积)。

12、截至审核名单公示日,家庭成员名下具有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或为企业投资人的一般不得申请(具有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或为企业投资人的由民政局告知申请家庭)。

13、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细则由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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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道德经》优秀阅读心得和收获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全文共 158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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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子《道德经》,蕴含了丰富的人生哲理。千百年来,上至帝王将相,下至黎民百姓,无不从这部人类礼貌史上的智慧宝典中汲取治国安民、修身养性、立人处世的精髓。

当今社会科学发达,社会经济高速发展,人们的物质财富越来越殷实,而精神财富却越来越贫乏,道德沦丧的现象日益严重。

“堂堂正正做人,踏踏踏实实工作”的呼声日益强烈。物欲横流的现实生活中,如何去应对金钱、地位、美色的诱—惑呢我们同样能够在《道德经》这部圣典中找出答案,那就是要求我们在日常生活、工作和家庭中注重守静处世,清静自省,尽心本职!

既然我们个体十分渺小,力量十分微弱,人生十分短暂,我们何不端正心态呢静心、净心、尽心就是人们的三个不同心态层面。静心:静安人生坐标;净心:净处人生方向;尽心:尽展人生作为。

静心,静安人生坐标。

老子以“清静为天下正”,“清静无为”为修道之本。《道德经》十六章云:“致虚极,守静笃。”强调了致虚守静的修养。“致虚”就是要消除心灵的蔽障和理清混乱的心智活动,而后才能“守静”,透过“静”的工夫,深蓄厚养洞察力,才会“知常”,逢凶化吉。

老子之后,庄子强调少私寡欲,以静养神,这是道教静中养生的思想理念。

“静心”,才能“知其雄,守其雌”、“知其白,守其黑”、“知其荣,守其辱”;静心,才不受名利得失困扰,不因进退去留而影响;静心,才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

总之,静心是安心工作之本。人们的心境到达虚静的状态,才会时刻持续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才会在社会中、生活中、工作中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

净心,净处人生方向。

“净者,不污也”,天地万物之间,洁净不染,就是“不染”。“不染”的含义很广泛,老子《道德经》十二章云:“五色令人目盲,五音令人耳聋,五味令人口爽,驰骋畋猎令人心发狂,难得之货令人行妨。”。意思是说五彩缤纷的世界使人眼花缭乱,各种各样的声音使人震耳欲聋,美味佳肴使人馋涎欲滴,纵横驰骋的心灵使人心态若狂,拥有贵重难得的货物使人心惊胆寒。就从视、听、味、嗅、触、物六方面形象勾划了人们因贪婪而染色、染音、染味、染心、染身所导致的严重后果。故后人云:六根清净、一尘不染。意在教人约束,收敛人们的贪欲之心。

再看老子《道德经》十三章:“宠辱若惊,贵大患若身。”我们能够看出“宠辱若惊”的根源就在于“为吾有身”,“为吾有身”就在于人的心性不能清净如水,清澈透明,把个人看得太重,把自己的名利、地位看得太重。如果恬淡处世,致虚守静而见素抱朴,少私寡欲,何来“贵大患若身”呢。

由此,净心能使自己自觉地坚持自我反省,能时刻检束自己的贪欲之心、遏制自己的非份之想。净心是持续清醒认识的源泉。

尽心,尽展人生作为。

人们常说:读史而明鉴,读典可明智,明智则生慧。道祖老子在《道德经》之十七章说“道,常无为而无不为”,老子的无为思想并不是说消极而无所作为,这是对老子《道德经》的误解,老子本意是在教人遵道而行,不妄为,而有作为。只有“不妄为”才能更好地有所大作为,也就是说“不妄为”是有所作为的保证。什么是“有为”呢尽心扮好社会主角,干好本职工作,担起家庭职责,就是“有作为”。是的,在世欲纷争的当今社会中,如能尽心安心于本职的话,那他的心态肯定是时常处于静心、净心的状态,没有进入静心、净心的心境,他是收敛不了他那不安份的心的。即神不外驰,心不外思,由是说:静心、净心是尽心干好一切工作的前提和先决条件。

中华民族历来重视道德的教化作用,提倡“百行德为先”,崇尚“身正为师,德高为范”。各行各业,各村各户都在努力提高群体的道德水准。具体来说,就是将“静心、净心、尽心”三心衍化为“六心”教育:忠心献给祖国,爱心献给社会,热心献给群众,关心献给同事,孝心献给父母,信心留给自己。在现代经济社会下,重读和阐释圣典《道德经》,让人们能致虚守静、净化心灵,从而尽心尽职,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利于工作团结,有利于家庭和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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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2024年最新纪律处分条例全文_条例_网

范文类型:条例,全文共 168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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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最新纪律处分条例全文

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了纪律处分相关条例。

20xx年最新纪律处分条例全文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

第三条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六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七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八条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九条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一条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三条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四条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五条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七条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八条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三)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条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六条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第三十一条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二条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四条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五条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四十条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第四十一条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三条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 分 则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五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制作、贩卖、传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条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

(二)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

(三)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

第五十四条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 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七条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第五十八条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条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一条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二条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六十三条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四条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五条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六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九条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条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

(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

(四)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党组织有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第七十三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四条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五条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八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九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章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八十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一条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二条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三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四条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六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八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条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一条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二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三条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四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五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

(二)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第九十九条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条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

(二)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

第一百零三条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第一百零六条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第一百零九条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的;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行为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

(二)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

(三)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第一百一十六条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

第一百一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条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编 附 则

第一百三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三十三条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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