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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鬼原文全文翻译及其注释【汇集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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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午节国旗下讲话全文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87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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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同学们、老师们:

今天国旗下讲话的内容是《我国传统节日端午节

同学们,农历五月初五是我国的传统节日端午节,今年的端午节是6月6日,也就是本周四。关于端午节起源的传说很多,其中,纪念屈原的说法流传得最广。屈原是我国古代伟大的爱国诗人,出生在20xx多年前战国时期的楚国。他为人正直,学识渊博,很有才干,在楚国担任了重要职务。因为他主张坚决对抗秦国侵略,而受到打击、排斥,还被楚王赶出了朝廷。屈原悲愤极了,在流放途中写下了许多充满爱国精神的诗篇,最有名的是《离骚》。后来,秦国军队攻占了楚国都城。楚国失地千里,尸横遍野。屈原心如刀割,他不愿意看到国破家亡的惨景,就在农历五月初五这一天,怀抱石块,跳进了汨罗江。当时他62岁。

百姓们爱戴屈原,当听到他自杀的消息后,纷纷划着船奔向江中,去打捞屈原的遗体,但没能找到。他们怕江中的鱼虾会咬食屈原的遗体,又纷纷把江米装迸竹筒,扔到水里,想用江米喂食鱼虾来保护屈原的遗体。从此,每年的五月初五,人们都会自发地来到江边,悼念屈原,还要划着船冲进汹涌的波涛,象征人们争相打捞屈原遗体,以此来寄托对屈原的哀思。久而久之,我国南方就形成了端午节赛龙舟、吃粽子的习俗。因此,端午节又成了纪念屈原的节日。

两千年之后的今天,我们谈论屈原的爱国主义,倡导的是什么呢?我们倡导的是屈原热爱自由,和平的精神,是面对危机以天下为己任的高度的责任感,是面对强权宁折不弯的精神,要体会到屈原对于国家人民的深厚感情,体会到屈原对于这片土地,也就是我们脚下这片广袤大地的深厚感情。

同学们,屈原因为热爱祖国、关心百姓疾苦而受到人们的爱戴。当我们津津有味地吃粽子、观看赛龙舟时,不要忘记20xx多年前那位爱国大诗人——屈原。

希望我们珍惜今天的生活,彼此勉励,为中华之崛起而读书,做一个奋发图强,能为祖国建设贡献心智的人,能为自己的将来铺垫繁花似锦的人,能回报呵护自己的父母师长,无愧于炎黄子孙的人。

今年的端午节放假为#,也就是本周四五六,周日正常上课,上周五课务。在放假期间请同学们要注意安全,特别是最近流感比较严重,尽量少去公共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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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大学生英语演讲稿范文带翻译

范文类型:演讲稿,适用行业岗位:大学,学生,翻译,全文共 59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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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领导、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你们好!

我是校区商贸管理系的一名学生,我叫,很荣幸能在这里代表我校全体同学演讲,伴着温暖的春风,我们又迎来了新的一天。我们的生活是朝气蓬勃的。因为,我们是新一代的社会接班人。

舞蹈、运动,对于我们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舞蹈是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体现,也是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具体体现。

我们需要健康的体魄和充沛的精力,才能完成我们的学业;

我们需要运动的乐曲和跳跃的节拍,才能感受学校的集体生活;

我们需要欢快的歌谣和灿烂的笑容,才能感恩我们的父母。

我们需要德、智、体的全面发展,才能成为中华民族伟大事业的接班人。

同学们,舞蹈是生命中的阳光。丰富多彩的舞蹈活动不仅可以强健我们的身体,同时也能磨练我们的意志,培养持之以恒、适应各种环境、克服困难、团结协作的精神。良好的身体素质更是学习和工作的前提和保证。希望全体师生在紧张的工作、学习之余,积极参加体育锻炼。真正把舞蹈活动融入到每天的工作、学习、生活中去,用健康的身心永葆事业的青春。

同学们,让我们每一个人都动员起来,积极参与,认真训练,规范动作,努力提高我们学校舞蹈活动的质量和水平。

同学们,舞蹈的精神鼓舞着人类,它赋予我们信念、勇气和信心,召唤着我们奋勇前进。舞蹈体操赛场上的壮观神圣和中国健儿们取得的无上荣耀令我们仰视。那么,就让我们以参加的梦想与光荣,赛好我们青春律动的舞蹈!

努力吧,同学们。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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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2024年《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_细则_网

范文类型:条例,细则,全文共 356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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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为了提升城市绿化品质,改善城市生态人居环境,制定了《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并于9月1日实施,下面是详细内容。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

第186号

《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xx年6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庆军

20xx年7月7日

《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提升城市绿化品质,改善城市生态人居环境,根据《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市城市绿化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建设、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域特色和城市风貌适时编制或者修订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制定年度实施方案,统筹城乡绿化发展,推进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建设。

第五条市、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绿化建设管理的监督工作。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县(市)区绿化建设管理工作的考核。

第六条市园林绿化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受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绿化施工质量和管理养护的监督、考核、指导和服务工作。

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园林绿化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做好城市绿化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损绿毁绿举报热线,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举报。

第八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分期分批公布城市绿线。

公布城市绿线时,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立绿线标识,并注明公园绿地四周界线及坐标点。

第九条城市绿地应当均衡布局,坚持新城区绿化拓展与老城区绿化提升并重。

城市各类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指标应当符合《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规定。

现有绿化不达标且有空地的,应当按照规定留足绿化用地后,方可实施相关项目建设;绿化不达标且无空地的,应当采取拆墙透绿、见缝插绿、立体绿化等措施进行绿化。

第十条推进节水、节能、节地等节约型园林绿化建设,节约型绿地建设率不低于80%。

公园绿地、道路绿地中采用透水材料和结构的铺装面积比率不低于50%。

第十一条城市建成区待开发建设用地裸露超过三个月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临时绿化或者覆盖。

市政道路及河道沿线、公共绿地的裸露地面,相关责任主体应当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其他裸露地面,由管理单位或者使用权人负责绿化或者铺装。

第十二条市、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鼓励政策和技术措施,推广屋顶绿化、阳台绿化、垂直绿化等立体绿化,拓展绿化空间。

第十三条城市公园绿地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居民出行300米见绿、500米见园”的要求,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不低于90%。

第十四条城市建成区公园绿地服务半径不达标的区域,5000平方米以下的零星地块优先用于城市绿化。

第十五条城市道路断面设计应当在满足交通功能的基础上,有利于林荫路建设,绿化隔离带单幅宽度原则上不低于2米。

绿化覆盖率达90%以上的人行道、自行车道推广率不低于85%。

城市道路单侧绿线宽度达到或者超过8米的,可以结合周边环境条件,建设带状公园绿地。

第十六条城市绿道规划建设应当结合现有交通路网和公共设施,有效串联园林绿地系统,合理设置服务驿站和绿道标识,形成绿道网络。

第十七条城市滨水绿地构建应当充分保护和利用滨水区域自然生境,岸体构筑形式和材料符合生态和景观要求,岸线模拟自然形态。河道绿化普及率、水体岸线自然化率不低于80%。

第十八条城市防护绿地设置应当满足城市对卫生、隔离、安全等要求,城市组团隔离带、高压走廊绿带、以及水体、公路、铁路等防护绿地实施率不低于90%。

第十九条林荫停车场占城市地面停车场的比例不低于60%。

林荫停车场应当种植乔木或者通过其它永久绿化方式进行遮荫,绿化遮荫面积不低于停车场面积30%。

第二十条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由市、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分级审批。

市级政府投资的公园绿地、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化等绿化项目,以及县(市)区政府投资且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的设计方案,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县(市)区其它园林绿化项目的设计方案由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出具规划条件时,应当提出明确的绿地率指标,并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审核绿地率指标。

第二十二条城市绿化施工管理实行项目负责制,应当建立健全各负其责、联动监管的责任体系。

城市绿化施工应当严格执行技术规范和设计方案,实行施工工序、到场苗木等报验制,施工、监理、设计和建设单位共同管控施工过程。

市、县(市)区园林绿化项目应当由同级园林绿化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施工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绿化项目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进入项目合同约定的管养期;验收不合格的,应当督促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进入项目合同约定的管养期。

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的绿化项目竣工备案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单位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二)施工单位绿化工程竣工自查报告;

(三)设计(勘察)单位绿化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四)监理单位绿化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五)项目立项和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施工图纸、工程变更、竣工图纸等资料。

第二十五条绿化项目施工管养期内,监理和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绿化管养情况进行监管。

政府投资的绿化项目,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绿化养护进行监督。市园林绿化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在绿化养护巡查中发现问题的,告知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并督促养护单位整改。

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的绿化项目施工管养期满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移交,并组织移交验收。

第二十七条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认建认养绿地的,应当与认建认养管理部门签订协议或者进行登记,冠名挂牌权由双方商定。

第二十八条市、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园林绿化项目清单控制价编制,并对园林绿化交易履约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城市树木移植和临时占用绿地许可,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实地察看、公示、公告等方式分级进行。

下列项目由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影响交通、供电、施工、采光等需修剪树木的;

(二)临时占用绿地200平方米以下的;

(三)移植树木胸径20厘米以下且数量20株以下的;

(四)移植树木胸径20厘米以上30厘米以下且数量10株以下的。

下列项目由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临时占用绿地200平方米以上的;

(二)移植树木胸径20厘米以下且数量20株以上的;

(三)移植树木胸径20厘米以上30厘米以下且数量10株以上的

(四)移植树木胸径30厘米以上的。

县(市)树木移植和临时占用绿地许可由县(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

第三十条城市建设工程施工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或者移植、修剪树木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许可手续,并在施工前制作公示牌,将许可的主要内容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第三十一条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绿地恢复应当与现状绿化和谐融合,不得低于原来的标准。绿地恢复成本由占用单位承担。

第三十二条公园绿地范围内的树木移植应当适时进行、就近移植,并实施清单管理。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移植地点并监督实施,申请人应当委托管养单位或者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移植。

第三十三条市政、交通、电力、通讯等建设工程项目影响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在施工前告知管养单位。

第三十四条市、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城市绿化调查,建立健全绿化档案,采用信息技术手段对城市绿化进行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园林绿化企业信用档案,做好园林绿化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完善园林绿化企业信用管理系统。

第三十五条城市的古树名木实行原地保护。古树名木保护率达100%。

市、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古树名木生长和管护情况进行检查,对长势濒危的古树名木采取抢救措施,并指导、协助和督促管护责任单位或个人做好保护工作。

第三十六条市、县(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加强湿地资源保护,实施湿地生态修复,建设城市湿地公园,提高湿地综合服务功能。

第三十七条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城市绿化管理工作中失职或者渎职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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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翻译服务合同最新模板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翻译,服务,全文共 395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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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委托乙方就

项目进行翻译(笔译、口译)服务工作,并支付相应的翻译服务报酬。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翻译服务的内容如下:

1.翻译服务的类型:笔译服务;

2.甲方的笔译项目价款以"笔译服务订单"(本合同附件一)的形式由双方共同确认。翻译费用标准为: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翻译服务要求:

1.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交的订单后,应及时开展工作,并按约定的时间要求完成翻译工作。

2.乙方按甲方给定的模板或原文档格式进行译文稿件排版编辑,包括图文、表格等的编辑,排版,最终完成稿件总体上应达到格式清晰、整齐,页面美观,整个文档风格统一;

3.乙方执行翻译行业通用流程规范以确保文件翻译质量,乙方所提供的翻译服务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____________》(翻译服务译文质量要求)相关规定;

4.为确保乙方翻译服务能够达到甲方要求,在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可应甲方书面要求进行试译,供双方核定并确认质量标准。如果甲方在收到试译稿后3日内未向乙方提出书面意见或建议,则该试译稿的质量标准将作为乙方今后的质量标准。

5.译文中不应出现技术性错误,不能与原文意思相悖,专业词语表述应准确一致;文字表述符合相关专业的表达习惯与要求,目标语言与源语言在行文风格上一致;符号、量和单位、公式和等式需按照译文的通常惯例或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翻译或表达,译者的注释使用恰当;

6.对于笔译项目,乙方在向甲方交付工作成果后,若存在以下三类错误,乙方应对工作成果进行必要修改,并不得另行收费:

(1)语法与单词拼写错误;

(2)同一或同批稿件中前后用词或表达法不统一;

(3)由于专业或背景知识不足发生的错误。

第三条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翻译服务工作,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下列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1.甲方委托乙方翻译或进行其它方式处理的文件或资料中不得有违反国家法律或社会公德的内容,如果出现此种情形,甲方应承担相关责任并保证乙方不会因此而蒙受任何损失。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接受委托或要求甲方改正或有权随时单方解除本协议,并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2.甲方同意把技术资料电子稿或复印资料作为乙方的工作件提供翻译使用,保证提供待译资料图文清晰、内容完整,乙方应保证维持甲方提供资料的原始完整性;

3.为保证翻译质量,甲方应尽可能协助乙方,包括但不限于向乙方提供翻译项目所需的参考资料,专业的固有、惯用译法,解答相关技术问题,必要时提供相关背景知识培训。

第四条甲方向乙方支付翻译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为:

1.翻译服务费:_

(1)笔译项目为外文译成中文的,下订单时计算的费用为估算,最终以甲方采用的译文版本中文字符数为依据计算实际费用。

(2)以甲方最后采用的译文版本为最终确定稿计算字符数,以电脑统计的中文字符数计算[Word工具字数统计字符数(不计空格)]。如果中文稿为纸件,则以经双方确认的不计空格的中文字符数为准。翻译项目不涉及中文的,统计方式双方另行约定。

(3)本合同服务费用按以上单价标准,以甲方订单要求的服务工作量计算。如翻译项目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价格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在订单中明确。

(4)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加急费、特殊排版费、差旅费、交通费、食宿费等费用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在订单中明确。

2.翻译服务费由甲方选择以下B方式支付乙方。(根据协商确定的交易方式)

方式A.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及订单后二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当支付乙方费用总额的5%作为预付款,余款在乙方完成翻译服务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支付可采用现金、支票或银行转账等方式。

方式B.甲方提交翻译服务订单的次月,向乙方全额支付上月的文件翻译服务费。

乙方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账号为: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

1.保密内容:

(1)乙方不得向第三方公开或传播(包括复制、影印和使用)甲方的任何文件资料、软件、档案、协议、技术和服务项目(口头的或文字的)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信息;

(2)乙方同意所有甲方披露的资料都归甲方专有。乙方正在翻译的和已译好的文稿的专利权、版权、商业秘密,或其他知识产权项下的权利属于甲方所有,乙方无权处置;

(3)乙方对甲方向第三方承诺的所有保密义务负有连带责任,即如果甲方因乙方泄密而被第三方追究责任,甲方将追究乙方责任。

(4)乙方需执行甲方相关规定并积极配合,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来防止保密信息的泄露。

2.涉密人员范围:项目管理员、翻译人员及其他接触此项目资料的所有工作人员。

3.泄密责任:对违反本协议造成的后果,守约方有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的权利,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额的1%作为违约金。

第六条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第七条双方确定以下列标准和方式对乙方的翻译服务工作成果进行验收:

1.乙方完成翻译服务工作的形式:笔译项目乙方可通过电子信箱、传真、邮寄、或当面交付的方式提交译文稿件;

2.翻译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依照本合同第二条第4款执行。

3.翻译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方法:由甲方验收。

第八条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甲方所有。

第九条双方确定,按以下约定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

1.乙方未能在工作期限内完成翻译项目,或虽已完成翻译项目,但需要重新修改而导致延期交稿,每迟延一日应按该翻译项目费用的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但工作期限延长征得甲方同意的除外。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1%。

2.甲方应依本合同规定,按时支付乙方翻译费用,每迟延一日应按应支付而未支付金额的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但延期付款是由于乙方在先义务迟延履行导致的除外。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1%。

3.出现以下情况可免除乙方责任且不影响本合同履行:

(1)乙方在翻译过程中,因执行甲方的意见而产生的错误。

(2)因甲方提供的翻译原件错误而产生的译文内容错误。

(3)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原文件材料,以致乙方延期交付译稿的。

(4)因甲方计算机原因引起的资料损坏或资料丢失。

(5)甲方或第三方使用译文过程中,产生的任何特殊性的、意外性的、滋生性内容损失。

第十条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为乙方项目联系人。项目联系人承担以下责任:

1.及时、定时沟通情况、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2.及时、定时向各自部门传递相关信息,保证信息的完整与准确;

3.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保密责任;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双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可以解除本合同:发生不可抗力。不可抗拒力因素主要指战争因素;地震、洪水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非合同方责任而产生的影响合同方工作正常进行的火灾;国家公共强制性原因引起的合同方不能正常工作产生的延时。

第十二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下列技术文件,经双方以书面提交方式确认后,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技术背景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无;

2.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无。

第十四条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附件(一)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切未尽事宜,由双方本着合作的愿望协商解决,必要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附件一:笔译服务订单(略)

笔译服务订单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受托方(乙方):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_____Email: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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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委托翻译合同

范文类型:委托书,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翻译,全文共 6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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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

乙方:_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现就甲方委托给乙方完成的_申报中文材料翻译成英文材料事项签订如下协议。

一、翻译稿件名称:_材料。具体包括:

1、拟建_考察报告(含建设发展规划及规划图册);

2、_申报书;

3、_申报自评报告;

4、_风光片解说词。

二、工作时间:甲方于x年x月日前将需翻译的中文定稿材料交付乙方。乙方应于x年x月x日前将翻译好的英文成稿交付甲方。

三、交稿方式: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英文成稿打印件及电子文本(文件格式:coredraw9.0排版)各一份。

四、协议总金额:协议全部工作任务总费用为_元,大写人民币_元整。甲方在签订协议之日起向乙方支付x万元,余款在乙方交付成稿并经甲方验收后一次性结清。

五、翻译质量:乙方保证翻译成稿质量,做到忠实原文、翻译准确、语句通顺、行文流畅,达到甲方提供给乙方的《_综合报告》(英文版)的翻译水平。如双方对译文水平发生争议,由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进行评判。

六、其它事项:乙方负责为甲方在_申报国际评审会上作英文陈述,陈述费用不再另付。乙方在申报材料的英文翻译稿进行电脑排版时,需就排版格式等有关问题与甲方提供的印刷厂技术员进行联系沟通,以保证英文成稿的电子文本符合甲方印刷要求。

七、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共同遵守,否则由违约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九、本协议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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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翻译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翻译,全文共 6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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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关于甲方委托乙方进行资料翻译事宜,双方经过认真协商,特制订协议如下:

1. 翻译质量

乙方应当保证译文的翻译质量达到行业公允的水平,如对译文的翻译水平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评判,或者直接申请仲裁。

2. 修改与补充

全部价款付清之后,作业乙方应负责稿件的再次修改、审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不包括甲方新增加、修订的部分。 中止翻译:如甲方在乙方翻译过程中,要求中止翻译,甲方须根据乙方的翻译进度,按乙方已经翻译的字数,以协定的单价计算翻译费给乙方

3. 资料保密

乙方保证不泄露翻译稿件的客户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对于甲方委托的翻译稿件中所涉及内容及相关信息,乙方不得泄露稿件中任何内容及商业秘密。由于乙方保护不当或其他人为原因致乙方稿件内容泄露或信息流失,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概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4. 仲裁

甲乙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履行其职责,视为违约,另一方可以提出质疑并要求对方纠正,若对方不纠正,另一方可以提出经济赔偿或中止协议要求,赔偿额不少于实际损失额。若通过仲裁机构解决时,新产生的诉讼等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5. 协议文种、份数

此协议用中文写成,共两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传真件与协议正本一同有效。

客户委托单 (无法填写的项目,可不填写)

翻译内容

单价

元/千字

排版费

起始日期

月 日开始 月 日交稿

总金额

翻译量

预付金额

翻译类型

付款期限

客户方

联系人

姓名: 电话:

传真: 手机:

E-mail

联系地址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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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带翻译的英语慰问信

范文类型:慰问信,适用行业岗位:翻译,全文共 36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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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ar [Mrs. Harper],

I would like to express my sorrow at the recent death of your [husband].

In the long time it was my privilege to enjoy [Professor of Harper]’s friendship. I found [him] a since and helpful associate, with whom it was a pleasure [to work].

The knowledge that my thoughts are with you at his time will, I hope, be of some comfort to you.

Truly you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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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初中国旗下讲话稿全文

范文类型:演讲稿,适用行业岗位:初中,全文共 105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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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惧失败

敬爱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

今天我国旗下讲话的题目是:无惧失败。

我们的生活就像《_》里的比比多味豆,总是夹杂着不少令人皱眉的滋味。显然,没有人会喜欢失败的滋味。但仔细一想,其实它并没有那么可怕。

考试失利时,表演失误时,想法不被他人接纳时,可能都会被我们视作失败。但是,你要知道:

苏洵曾两次科举考试不顺;米老鼠的创造者华特迪士尼曾因缺乏创意而被辞退;马云曾创立海博翻译和海博网络,但都无果;林肯曾在竞选中落选。

难道因为这些遭遇,他们就算失败了吗?

一时的不顺心,并不等于失败。

我们不喜欢失败的滋味,但也不应该逃避失败。我们要正视它,从自身寻找根源,这是我们吃一堑长一智,将失败化为成功的垫脚石。

换一个角度看,现在的年纪经历失败其实是有益的,因为越早经历失败,我们付出的代价越小,经历越丰富。

就像美国法院首席_官约翰罗伯茨在参加儿子的初中毕业典礼时说的:

我希望你们在未来的岁月中,能时不时地遭遇不公,唯有如此,你才能懂得公正的价值。我希望你们尝到背叛的滋味,这样你们才能领悟到忠诚之重要。我还希望你们时常感到孤独,唯有如此你们才不会视朋友为理所当然。

我祝你们偶尔运气不佳,这样你们才会意识到机遇在人生中扮演的角色,从而明白你们的成功并非天经地义,而他人的失败也并非命中注定。

当你们偶尔失败时,我愿你们的对手时不时地幸灾乐祸,这样你们才会懂得互相尊重的竞技精神的重要性。我希望你们常被人无视,唯有如此你们才能懂得倾听他人有多重要。同时也祝你们感受切肤之痛,从而学会同情。

只有经历挫折与苦难,才会有所收获,有所成长。

有一点不难发现,与父辈、祖辈相比,我们享受着更好的生活条件。但生活过于滋润的代价是我们的意志与斗志比他们弱得多,我们对挫败感的抵御能力也可能不如他们。

我们害怕失败,可能更多的是害怕就此被失败所定义。如果我们有足够的自信,那么就无惧失败。荣誉是暂时的,失败也是暂时的。

我们要学会无惧失败,我们要用发展的眼光看待自己,不可沉浸在过去荣誉的喜悦之中,更不可把自己限定在一时的失败之中。

失败是成功之母的道理相信大家都懂,面对失败,我们缺少的,更多是直面它、认识它并从中吸取教训的勇气与斗志。

十几岁的年纪,是的年纪。在这样的年纪,我们可以心无旁骛地追求理想,我们有年轻这样一个旁人羡慕不来的资本。我们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去发现自己,改变自己,从而成为的自己。

从生活这把多味豆中尝到失败的滋味,是再正常不过的事,你若能将它咽下,汲取其中营养,会发现,它于你并无大害。

我的讲话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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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2024年最新党内监督条例全文_条例_网

范文类型:条例,全文共 661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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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最新党内监督条例全文

为加强党内监督,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坚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了关于党内监督的相关条例。

20xx年最新党内监督条例全文

(一)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

(二)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

(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四)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

(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

(六)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

(七)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第五条 党内监督要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接受并正确对待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二章 监督职责

第六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领导党内监督工作,明确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在党内监督方面的任务和要求;

(二)制定贯彻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关于加强党内监督工作决议、决定的措施,研究解决党内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对党委、委员,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四)对下一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

(五)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监督上级党委、纪委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派出的工作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对所属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第七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

(一)对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工作进行监督;

(二)对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的、委员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负责人进行监督;

(三)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基层委员会委员,对本条第(一)、(二)项所列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和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党委会、同级纪委会提出或向上一级党委、纪委反映;

(四)中央委员对中央政治局委员、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会或中央纪委会反映。

对委员署真实姓名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或人员应当及时转达,不得扣压;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答复。

第八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中央纪委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和基层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

(二)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

(三)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四)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五)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派出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监督职责。

纪委对派驻纪检组实行统一管理。派驻纪检组按照有关规定对驻在部门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党的地方和部门纪委、党组纪检组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

(一)对所在委员会及其派驻机构、派出的巡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

(二)对所在委员会、委员和派驻机构、派出的巡视机构的负责人进行监督;

(三)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委员和基层纪委委员,对本条第(一)、(二)项所列纪检机关(机构)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和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纪委会、同级党委提出或反映,对所在委员会委员、的意见还可以向上一级党委和纪委反映;

(四)中央纪委委员对中央纪委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纪委会或中央政治局会反映。

对委员署真实姓名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机构或人员应当及时转达,不得扣压;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答复。

第十条 党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和权利:

(一)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二)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向党的组织提出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但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

(三)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

(四)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五)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党员领导干部活动,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除履行党员的监督责任和享有党员的监督权利外,按照有关规定对其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反映所在选举单位党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监督制度

第一节 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

第十二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的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支持领导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领导班子成员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维护和增强领导班子的团结。

第十三条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应当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保证决策科学、民主。

按照议事规则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列入会议议程。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讨论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记录。讨论干部任免事项,还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表决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四条 对于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成员不遵守、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二节 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

第十五条 中央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中央政治局会议的内容,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通报或向全党通报。

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一般应当向下属党组织和党员通报,根据实际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地方各级党委会会议的内容和本地区的重要情况,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通报或向本地区的党组织和党员通报。

第十六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将有关决策、重要情况向本次党的代表大会代表通报。

第十七条 党组织对于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情况以及重大问题,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或请示。同时,地方各级党委应当在职权范围内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支持政府和有关方面独立负责地处理好有关问题。

对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干扰和阻挠如实报告或不按时报告、请示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对下级请示不及时答复、批复或对下级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监督。个人重大事项的具体内容,另行规定。

第三节 述职述廉

第十九条 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中央纪委会向中央纪委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会、纪委会分别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报告工作一次。

设会的基层党组织的党委会、纪委会分别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报告工作一次。

第二十条 中央各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地方各级党委、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成员,分别在届中和换届前一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

基层党委、纪委,党总支、党支部负责人,每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述职述廉时可以邀请群众代表参加会议。

在届中和换届前的述职述廉后,上一级党组织应当结合当年的年度考核组织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

第四节 民主生活会

第二十一条 党组织应当坚持和健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按照规定开好民主生活会。通过民主生活会,统一思想,改进作风,加强监督,增进团结,提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问题和矛盾的能力。

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召开民主生活会要切实保证质量。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应当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针对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

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应当针对自身存在的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以及党员、群众、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党组织提出的意见,负责任地作出检查或说明,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开好民主生活会负责,并承担制定和落实领导班子整改措施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党员、群众和下级党组织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意见、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应当按照规定如实上报,并将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及时在一定范围通报。

党员有权了解本人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

第二十四条 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发现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主题不符合要求,应当提出明确意见,必要时可以直接确定;认为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不符合规定要求,可以责令重新召开。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和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领导班子成员,除参加所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外,每人每年应当参加一个以上省部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了解情况。

地方各级党委、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领导班子成员,除参加所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外,每人每年应当参加一个以上下一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了解情况。

第五节 信访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委、纪委通过信访处理,对下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实施监督,及时研究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问题。对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应当督促检查,直至妥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凡向党组织检举党员或下级党组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以及党员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行为的,党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党员署真实姓名检举的,应当视情况将处理结果告知该党员,听取其意见。

第六节 巡视

第二十七条 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建立巡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巡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了解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情况,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情况,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事项;

(二)向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中了解到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巡视组可以根据巡视工作需要列席所巡视地方的党组织的有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召开座谈会,与有关人员谈话,了解和研究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有关领导干部的重要问题。

巡视组不处理所巡视地方的具体问题。

第七节 谈话和诫勉

第三十条 各级党委、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人,应当不定期与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和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谈话,主要了解该地区、该系统、该单位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实施党内监督的情况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政勤政的情况,提出建议和要求。

第三十一条 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任职谈话,应当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和存在的问题作为重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 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党委(党组)、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对该领导干部提出的诫勉要求和该领导干部的说明及表态,应当作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后,由组织(人事)部门或纪律检查机关留存。

第八节 舆论监督

第三十三条 在党的领导下,新闻媒体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通过内部反映或公开报道,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推动和改进工作。

第三十四条 新闻媒体应当坚持党性原则,遵守新闻纪律和职业道德,把握舆论监督的正确导向,注重舆论监督的社会效果。

第九节 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五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有权对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有权对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

第三十六条 询问可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提出。有关部门应当作出说明。

第三十七条 询问人在对有关部门所作的说明不满意的情况下,可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对同一问题提出质询。有关部门应当作出书面解释或答复。

对质询中发现的问题,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质询人利用质询故意刁难、无理纠缠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追究责任。

第十节 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

第三十八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和同级纪委中不称职的委员、。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不称职的委员、。

受理罢免或撤换要求的党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处理。

第三十九条 罢免或撤换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提出,并有根据地陈述理由。

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应当严肃慎重。对于没有列举具体事例,不负责任地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捏造事实陷害他人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四十条 各级党委、纪委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发挥监督作用。

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正确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不遵守党内监督制度的,视情节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四十一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认真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健全工作制度,有效防范各种违纪行为的发生。对党组织和党员反映的问题,应当认真处理。

第四十二条 鼓励、支持、保护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党员、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对署真实姓名反映问题或检举、控告违纪违法行为的,党组织和有关人员应当为其保密;对泄露的要追究责任。对检举、控告党员或党组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或奖励。对打击报复监督者的,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以及在监督中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十三条 党组织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或接到检举、控告,认为需要查明事实、纠正错误、追究责任的,按照职责和权限,及时调查处理。

经过调查,需要追究党组织责任的,责令其纠正错误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需要追究党员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没有发现被调查的党组织或党员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应当作出书面结论,消除影响。

第四十四条 党员、党组织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如仍有意见,可以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申诉。

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党组织实施党内监督的规定,由参照本条例制定。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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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英汉商业广告语翻译的修辞意识论文_经典广告词_网

范文类型:广告词,适用行业岗位:广告,翻译,全文共 234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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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汉商业广告翻译修辞意识论文

摘要:本文以陈小慰(2019)教授的新修辞框架内翻译实践的“修辞意识”,包括四个层面即确保译文内容真实可信、运用得体诉求、精心构建话语方式、恰当运用美学手段,本文侧重对前三个层面对英汉商业广告语进行分析。充分运用象征资源、以修辞意识对商业广告的翻译实践有指导性作用。

关键词:广告语论文

一、引言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商品之间互相流通频繁,广告翻译是将本国产品推向国际市场的一种重要途径和有效手段。有效的通过广告将其商品推进国际市场绝不是简单的语码转换,而是要充分考虑译语受众,并用受众愿意接受的方式建构话语,使其对其话语产生信任,最终达到诱导受众采取行动购买其产品。追溯国内商业广告及其翻译的研究,已有学者从修辞角度对商业广告及其翻译进行研究,但是大多数是对修辞翻译策略和修辞格的探讨。这些研究都是对修辞格在广告中的应用以及对其修辞格翻译的探讨,而基于“新修辞”框架内的修辞意识对商业广告翻译进行分析则较少。本论文基于陈小慰教授新修辞框架下翻译实践的辞修辞意识(2019)对英汉商业广告的翻译进行分析,本论文将侧重从以下三个方面对英汉广告语翻译进行分析:一是确保译文内容真实可信;二是运用得体诉求;三是精心构建话语方式。

二、商业广告翻译中的修辞意识分析

1.确保译文内容真实可信

中英文存在着两个方面的差异:一是修辞传统话语的不同;二是话语的建构方式不同。具体表现为西方的修辞话语重客观表述事实和传递具体信息文字,而汉语修辞话语侧重使用均衡对称的并列结构、修饰性词语和渲染烘托性的语言;汉语广告的组篇方式特点多用成语和四、五、六、七字并列结构,而英语广告句法上的特点则大量使用陈述句、祈使句、疑问句的口语式的句子。因此,在广告语翻译中,译者要针对这些差异,通过适调,努力使原文信息在译语语境中言之有理,令译文读者信服。例如:喝孔府家酒,做天下文章。译文一:DrinkKongfuSpiritandwriteNo.1article.译文二:ConfuciusFamilyLiquorprovokesyourmind.该广告语使用了工整的五字并列结构。从修辞话语传统方面来说,原文受众看到“喝孔府家酒,做天下文章”会联想到博学的古代圣人孔子,所以带有儒家色彩,是原文才有的文化背景知识。如果将该广告语译成“DrinkKongfuSpiritandwriteNo.1article”,对于译语读者来说是会“致使信息变形,缺乏可信度,不易被译文读者所接受。其原因在于它在译语语境中没有提供清晰正确的知识,使译语受众无从明白其真正含义”。该广告语要传达的信息就是喝了孔府家酒就能像孔子一样有智慧,译文二使用了简单句“ConfuciusFamilyLiquorprovokesyourmind”既传达了原文的文本信息,又符合了译语读者的文化心理诉求,使译语受众明白该广告的正真含义,进而达到说服受众的目的,并取得预期效果。

2.得体运用诉求策略

诉求策略就是一种能够激发受众情感,并使其与之产生共鸣的修辞策略。得体运用诉求策略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要尽量采用激发听众情感的语言策略;二是在翻译中要考虑受众需求和语言文化差异,有效呈现译者欲加以影响的事实,给予一定的明晰化处理。例如:Alliswellthatendswell.越抽越有味。原文出自莎士比亚的戏剧剧名《皆大欢喜》,其含义就是“结局好,一切就好”。而作为香烟广告,则无法传递原广告词的文学意义,如果译为“皆大欢喜”,则无法激发受众的情感。而译成“越抽越有味”既符合中国文化,有能激发受众的情感,该译文能有效地影响受众,符合了中国受众的文化诉求和情感诉求,进而说服受众,实现预期效果。

3.精心构建话语方式

精心建构方式指的是精心设计译文的组篇方式,即语言形式的组织方式。要有效影响受众,必须要以受众熟悉的行文组篇方式来获得受众的认同。例如:ShiningandCaring.─SunLifeFinancial,Inc.关怀周详,一生照亮。─加拿大永明人寿保险公司这是一则保险公司广告,从句法上来看,原文用的是用“and”连接的两个形容词式短语结构,其含义是为了强调该保险公司的业务能够给投保人的未来生活得到保障,进而使消费者办理投保、理财业务的消费行为。为了使在汉语语境中能更好地影响受众,中文译文根据汉语的组篇方式,运用了工整对仗的四字并列结构,符合汉语的表达习惯,是汉语受众熟悉的组篇方式。

三、结语

在英汉广告语的翻译实践活动中,想要很好的传达这种劝说目的,必须带着修辞意识进行翻译,以确保译文能够被译语受众认同,并且能够准确传达信息,刺激消费者,最终激发其购买欲。这种修辞意识必须以受众为中心,确保译文内容真实可信、运用得体诉求策略、精心构建话语方式,并充分考虑源语和译语的受众在修辞传统,话语建构方式,文化、情感诉求等方面的差异性,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以修辞意识为指导,进行翻译实践。

参考文献:

[1]陈小慰.翻译与修辞新论[M].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19.

[2]陈小慰.语用与翻译中言语资源的得体利用[J].中国翻译,2019(6):55-59.

[3]陈小慰.新编实用翻译教程[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9.

[4]李克兴.广告翻译理论与实践[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9.

[5]孟琳,詹晶辉.英语广告中双关语的运用技巧及翻译[J].中国翻译,2019,22(5):48-51.

[6]彭萍.实用商务文体翻译[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9.

[7]谭卫国.英汉广告修辞的翻译[J].中国翻译,2019,24(3):62-65.

[8]吴希平.英语广告修辞种种[J].中国翻译,1997(5):2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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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端午节国旗下讲话全文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36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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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老师、亲爱的小朋友们:

大家早上好!我是大一班的张奕梵。

再过几天我们就要迎来在我国有二千多年历史的传统节日,你们知道是什么节吗?每年的农历五月初五就是端午节,又称端阳节。虽然名称不同,但各地人民过节的习俗是相同的。

端午节是怎样来的呢?流传最广的一种说法是为纪念历史上伟大的诗人屈原的。屈原是战国时代的一位爱国诗人,为人正直,忧国忧民,但是却总是遭受小人的迫害,再加上楚国国王昏庸无道,不辨忠奸,屈原被潜放到很远的地方,他很绝望在五月初五这一天投江死掉了。人们为了纪念他,就有了端午节。

那端午节有哪些习俗呢?全国各地过端午节的习俗都不一样,但是大多数都有悬钟馗像、挂艾叶、赛龙舟、吃粽子、饮雄黄酒、佩香囊这些内容。悬钟馗像是让钟馗来捉鬼,以驱邪魔。艾叶插在门上也是为了驱魔祛鬼,今年过端午节时记得提醒爸爸、妈妈哦!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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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翻译合作合同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翻译,全文共 127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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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合作合同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 定义

本合同有关用语的含义如下: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用户:指接受或可能接受服务的任何用户。

信息:指乙方按本合同向甲方提供并许可使用译文。

第2条 业务内容及价格

甲方要求乙方将委托之文件翻译为_________(语种)。

翻译: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劳务费用,由_________翻译为_________(语种),收费标准为译后的每千中文字符数(电脑统计,不计空格为准)_________元人民币;其他语种翻译另议。

支付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3条 提供译文

(1)乙方同意按甲方书面要求之日期完成其委托翻译之任务。

(2)乙方应将译文于_________交给甲方。

(3)乙方按照乙方制定的质量翻译标准进行翻译作业,此质量翻译标准为鉴定译文品质之唯一标准。

(4)乙方有义务在甲方书面或电子邮件通知后对译文所出现的错误进行及时免费修改。

(5)乙方将提供甲方一份电子翻译文件和书面翻译文件,并盖乙方翻译章。

第4条 许可使用译文

乙方许可甲方利用译文制作成各式文档公开登载和展示。

乙方与甲方协商后决定是否标注译文的作者。

第5条 免责

甲方的用户可以免费使用译文,并可对译文进行复制或修改编译。用户或第三方以任何方式对译文进行使用、修改、演绎、下载或转载,乙方的所有者均不对包括许可方在内的任何人承担任何责任。

第6条 陈述与保证

双方保证其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权利和能力。

甲方保证译文由甲方的用户使用。

甲方保证译文的著作权人(如甲方不是信息的著作权人)同意其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并不要求乙方的所有者支付任何费用,乙方可要求许可方就此提供译文的著作权人签署的文件。

乙方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译文的及时性、完整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甲方保证乙方使用其译文的信息不构成对第三方任何权利的侵犯,同时甲方保证其签订,履行本合同不构成对第三方的违约或对第三方任何权利的侵犯,亦不会使乙方的所有者对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

因甲方提供译文造成的对任何第三方的侵权,包括但不限于侵犯第三方的著作权,由甲方负责解决。

第7条 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为_________,即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合同到期后自行终止。

第8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不适当,不及时履行本合同,另外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按约定履行本合同或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就受不可抗力影响部分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明。

第9条 保密

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本合同的条款的任何内容以及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以及通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而获知的对方及对方关联公司的任何信息。

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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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商务翻译实习日记

范文类型:日记,适用行业岗位:商务,翻译,全文共 48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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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查阅相关文献(阅读理解翻译材料)

本周我们已经开始着手于英译汉的翻译工作,虽然我们已经确定翻译“全球媒介”,但是还是把其他重要的章节,重要的部分也通读了一遍。我想找到语感,熟悉这本书还是很重要的,我想这不仅对了解作者的写作手法、表达习惯等有所帮助,还能扩展自己在媒介这一方面的知识。

根据实习内容,这周以“查阅相关文献,阅读理解翻译材料”为主。所以这周我们主要阅读了相关的全球媒体的中文资料,以及大量相关的英文资料。我发现有很多专业都是需要我们去慢慢接触,认识,然后逐渐深入了解。现在,我很喜欢学习欧洲国家媒介的历史,如果没有这次翻译大实习的活动,我一定对很多西方国家的重要文化信息都没有接触的机会。我想这样主动的学习,记忆一定会更加深刻。

通过阅读,我了解到欧洲国家曾经因为媒体互通的问题,欧洲联盟提到过“无边疆电视”的计划,并且为此做出很大努力,很多贡献。但是由于文化、语言等差异和不同,大家都希望收看、收听、阅读自己母语的节目和书籍,所以这一计划破灭了。

我会付出更多的努力,向西方国家文化和语言靠拢,努力了解更多,认真吸收更多,以去其糟粕取其精华的精神学习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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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2024翻译实习报告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翻译,全文共 330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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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时光匆匆而过,转眼之间我们已迎来大四的生活。今年4月份,我和同宿舍女孩做伴找了家实习单位——翻译公司。这样我们有幸进行了为期两个月的实习,实习单位总经理郭志亮,芳芳姐还有其他几位同事给了我们极大的鼓励。总的来说,此次实习是一次成功的顺利的实习。通过我们的努力,我们已最大可能的完成了实习大纲的要求,既充分巩固了大学前期两年的专业知识,又对今后两年的专业科目学习有了新的理解,这次专业认识实习增强了我们的职业意识,并激发我们在今后的学习和工作中根据实习的经验识时务的调整自己的学习方向和职业规划,以更好的适应社会在翻译领域,尤其是英语翻译方向的人才需求。下面我就具体介绍一下我们的实习经历与所想所感。

一.实习目的:

为了使自己更加深入了解英语在社会和实际工作中的应用,丰富已学过的专业课内容,培养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提高在语言应用中分析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为了更好地为完成毕业论文打下基础,为了以后工作的顺利进行。通过实习,还应了解英语在外贸,及涉外和服务行业中的重要地位,了解和积累更多的实践经验,培养热爱专业,献身国家建设的思想。我们使用相关专业课教材,及实习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通过参与一个完整的笔译过程(资料,情报翻译)或口译过程(涉外接待,贸易谈判等), 使自己掌握和提高熟练使用英语的技能。

二.翻译过程的基本环节与具体要求

(一)实际翻译程序可以归纳如下:

1.快速翻译,侧重文体。有些译者认为口述的译文更新颖、更流畅。但无论译者是口述、打字、还是手写,重要的是要使译文节奏流畅;

2.初稿应该保留约一周左右。这样,修订译稿时就可以获得全新的感受,排除翻译初稿时留在耳边的余音,更加客观地评估译文;

3.认真检查译文内容,特别着重译文的准确性和连贯性。删除不必要的增补词语和补充初稿中的疏漏。特别要注意关键概念在翻译上的一致性,理顺拗口的词句;

4.从文体上检查译文。其实,这一步骤应该反复进行多次。朗读译文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办法,因为听觉对连贯性和节奏感方面的问题比视觉要敏锐得多;

5.检查译文拼写、标点符号和格式。有些译者错误地认为,对译文内容、文体和正字法这三方面的检查可以合并起来一次完成,这种看法是大错特错的。对译文上述三个方面的检查应该分别进行;

6.译文送交三审审阅。

(二)汉译英的具体要求:

1. 符合写作的一切规则

a) 格式要求

i. 拼写正确

ii. 标点正确(英语中不用汉语标点:英语无顿号、逗号是圆点,所有符号语汉语大小不同;逗号后面有空格,前面没有;英语标点和汉语没有必然对应关系)

b) 语法要求

i. 注意每个名词的单复数是否正确

ii. 注意时态是否正确

iii.人称和数是否照应

c) 词和句子的要求

i. 每个单词的意思准确、符合上下文需要

ii. 每个单词的搭配符合英语习惯

iii. 每个动词的句型符合英语习惯

iv. 每个介词的用法符合英语习惯

翻译的三个基本要求是“信”、“达”、“雅”。“信”要求忠实原文的内容和每个句子的含义,用现代汉语字字落实、句句落实直译出来,不得随意地增减内容。“达”要求翻译出的现代文要表意明确、语言通顺、语气不走样。“雅”要求用简明、优美、富有文采的现代汉语把原文的内容、形式及风格准确地表达出来。

(三)在翻译中遇到的困难及其分析:

基于翻译的具体要求,我还不能完全达到这种水平,虽然可以句句落实直译出来,做到不随意增减内容,但却做不第一文库网到“达”的要求,翻译出的材料表意不明确,译不出原材料的那种语气,“雅”的要求更是离的太远,还有涉及到专业性的材料就会觉得一头雾水,不知从何下手,此翻彼翻都觉得不太贴切。

在中国青年报上看到这样一则消息:把“保税仓库”译为“保证税收的仓库”,

“五四运动”成了“五四体育运动”„„译文中国人看不懂外国人不明白——

“一个英语专业8级的大学毕业生,语法结构错误百出,认为‘小康’就是‘富有’,译文做成中英文字符的简单对应„„”说起前两天来应聘翻译职位的一位大学毕业生的表现,北京一家翻译公司的负责人直摇头。其实,考试的题目并不是很难——一段关于“我国实行按劳分配制度,允许和支持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先富起来”的100字左右的中译英试题。这家翻译公司的负责人说,像这样拿着英语专业8级证书,却当不了合格翻译的大学毕业生,并非极端个别的例子。现在合格的翻译太少了。

伴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对外交流的日益频繁,翻译人才的缺口越来越大。业内专家表示,翻译市场巨大,合格翻译人才紧缺,学了外语就能当翻译的老观念该改一改了。

这则消息正说明了一个现实问题,我深有体会,我们在工作中翻译用词不准确,专业领域背景知识缺乏,写作水平又差,真觉得不能胜任翻译工作。把“数控发电机”译成“数字化发电机”,把“保税仓库”译为“保证税收的仓库”,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由于历史背景和专有名词的缺乏,单纯从字面意思出发,把“五四运动”中的“运动”直译为“Sport”(即体育运动),这样的笑话也出了不少。由于自己的中文基础不扎实,词汇变化少,语言贫乏,翻译出来的东西语言不通顺。外语的学习则是从认知语言学起,我们掌握了大量的词汇、语法后,再串成句子连成段落。老师在讲述外语的过程中不可能一篇文章或一段话地讲解,学习效果很不地道。学完外语专业只能表示具备翻译行为,而并不具备职业翻译能力。换句话说,学完外语专业不是就能做翻译了。本科生在大学学习阶段,大多没有接触过系统的翻译课程训练,即使有翻译课程也是在大三下学期或大四才开课。没有平时的训练怎么能成为合格的翻译呢?由于高等教育的日益普及,本科教育已不是终端教育。学生在本科阶段主要打好语言基础,在研究生阶段进行集中翻译学习培训。专家普遍认为,要成为一名合格的翻译,需要在本科毕业后,用2至3年进行专门的翻译课程学习,在工作中磨练若干年,并学习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术语等。

三.那么在以后的学习和工作中怎样才能做一名合格翻译呢,具体有一下几点需要注意:

1.扎实的语言基本功。一名优秀的译员应具备良好的英语修养和扎实的汉语基本功,掌握英汉两种语言的特点和互译规律,拥有快速、准确地遣词造句的能力。译员要有良好的语音基本功,掌握英汉两种语言基础,敏锐的听力,超常的词汇量,良好的语感,灵活的表达能力以及广阔语言文化背景知识。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译员的听力理解能力,他是口译成败的一个关键因素,也是一名译员的综合语言和知识水平的反映。

2.广博的知识面。译员光有扎实的语言基本功是远远不够的。常常有译员因缺乏主题知识或百科知识而出现“卡壳”的现象。译员的接触面很广,接待的对象在职业、年龄、身份、阶层、志趣、爱好、生活习惯、民族性格、社会习俗、宗教信仰等方面都会有很大的差异,随时随地都有可能遇到各种话题。因此,译员必须掌握丰富全面的百科知识,例如专业常识、社会常识、法规政策常识、国际常识以及背景知识、国情地情、风土人情、名胜古迹、花草树木、昆虫动物等百科知识,拥有较高的文化修养,能上知天文、下通地理、博古通今,并熟悉各行各业,努力做一个“杂家”或“万事通”。

3.出众的记忆力。译员需要有非凡的记忆力,这一点是由口译工作的特点所决定的。首先,译员在口译过程中不可能有机会查阅词典和工具书,或请教别人,因此,译员必须记住大量的词汇(包括专业词汇)、成语、典故和缩略词等。其次,译员要把讲话人所讲的内容准确详尽地用另一种语言表达出来,也必须有相当好的记忆力。

4.口齿要清楚。

5.严谨的工作作风。

6.良好的心理素质。

四.实习收获及总结:

经过为期两个月的实习,我学到很多东西知道了翻译的具体过程和基本要求,了解到自己不足的地方,清楚了自己应向哪个方面努力。在实习期间从事大量中英文文字翻译,例如各种出国证明书(出生证明,亲属证明,成绩单等),合同,财务报表,公司章程及法律文件。以后,我在学习上应理论联系实际,从点到面的全面学习,避免拿以前应付考试的态度来学习;在工作中应该实事求是,细心认真的独立完成自己的工作,并要培养与人协作的精神;在生活中就我个人而言应学会更好的与人相处和沟通,即将离开学校走入社会,我必须更好的完善自己的性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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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翻译委托服务协议

范文类型:委托书,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翻译,服务,全文共 96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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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翻译有限公司

订立本协议旨在乙方为顾客提供规范、保密的翻译或本地化服务。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译文类型

甲方委托乙方翻译(资料名称)______________,共_______页,约______________字。

二、翻译时间

双方协定翻译稿件交付日期为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三、交稿形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资料保密

本协议所涉及的甲乙双方在合作过程中或通过其它任何渠道所获知的对方未向社会公开的技术情报和商业秘密均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将其泄露给第三方,否则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此项保密义务在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

五、知识产权

所有翻译资料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未经许可不得用于(包括报告全文、摘录、单项数据等)公开发布、转载、使用或其他用途,否则视为违约。

六、本协议有效期内基于业务运作需要,双方协商共同定制的其他相关制度和书面文件,其效力等同于本协议。

七、本协议未尽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保密协议经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翻译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代表:_________________签约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_________e-mail: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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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翻译委托服务协议

范文类型:委托书,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翻译,服务,全文共 147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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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委托单位)

单位名称:

乙方(受托单位)

单位名称: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甲方根据自身工作需要,委托乙方寻访相应职位,该职位的职责、权限、薪资福利、任职资格等由甲方提供详细标准。

第二条 责任条款

甲方责任:

1、根据乙方要求,如实提供本单位有关情况和委托寻访职位的详细信息,若有不实,对由此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

2、根据乙方的寻访建议与乙方讨论,确保其中各项内容的准确、合理与完整。

3、接到乙方提供的候选人材料后,应确认其中是否有与其他渠道获取的信息发生重复,如发生重复甲方应在收到材料的第三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否则双方共同默认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候选人材料为第一渠道材料。

4、接到乙方提供的候选人材料后,于七日内确定是否面试人选,并通知乙方。

5、与乙方约定面试人选及面试时间后,组织相关负责人到甲方处或甲方安排的其它场所进行面试、沟通。

6、面试结束后,对有意向的人选,经乙方同意,可以单独与之面谈沟通,并在事后及时向乙方通报沟通情况。

7、如无特殊情况,应在面试后十日内确定是否录用人选,如录用则向乙方发出录用通知,否则应向乙方说明原因。

8、被录用人到位后,按国家规定与被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落实本协议。

乙方责任:

1、根据对甲方企业情况和职位情况的了解与分析,提出寻访建议并与甲方讨论。

2、通过自有的中高级人才库或其它猎头专业渠道展开寻访行动,搜寻符合甲方条件的候选人。

3、对候选人进行有效的面试与甄选,并将候选人个人材料提交甲方。

4、与甲方约定面试人选及面试时间后,本着方便候选人的原则,选择合适场所,安排甲方对候选人进行面试。

5、在甲方和候选人之间就薪资福利等问题进行斡旋。

6、向被录用人转达甲方的录用通知等事项。

第三条 保密条款

1、为保护候选人的职业安全,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候选人材料均隐去姓名、最后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及其它敏感内容。在与候选人达成意向前甲方不得索取此类信息。

2、为避免造成甲方内部管理被动,在候选人面试前(即乙方搜寻阶段),乙方只可给候选人透露甲方所处的行业、地域以及产品(服务)情况,不得透露企业名称。

3、为避免给乙方的搜寻工作造成障碍及影响其它业务,甲方应对乙方公司名称和本协议内容进行保密。

第四条 保护性条款

1、甲方已录用的人选,在其在职期间乙方不得再推荐给其它单位。

2、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乙方不得从甲方在职员工中寻访、推荐人才(本协议执行过程中中止除外)。

3、凡乙方曾推荐过的人选,甲方在一年内(从乙方提供候选人个人材料之日起计)录用的,视为推荐成功,甲方应于被录用人到位前通知乙方,并按本协议约定委托佣金标准向乙方支付全额佣金。否则视为违约,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委托佣金的两倍计算。

4、在乙方收到甲方的录用通知前,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直接与候选人接触,否则乙方有权放弃所有已承诺的义务。

第五条 委托佣金条款

根据甲方需求的职位、职责、任职资格、薪资范围等条件,双方确定:每入职一个人,在入职十五日内甲方支付乙方的委托佣金每一人肆仟元整(4000元/人)外地目标应聘者来青岛进行终面,差旅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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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翻译委托服务协议

范文类型:委托书,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翻译,服务,全文共 183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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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甲方): 受托人(乙方): 根据《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婚礼服务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服务内容:甲方委托乙方为(新郎)和(新娘)的婚礼仪式提供相关服务。 本合同中“□”后内容为可选内容,双方可根据实际需求以划“√”方式选定适用,可多选。

二、婚礼仪式开始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三、婚礼仪式举行地点:

四、婚礼服务项目 策划服务□主持服务 摄像服务□摄影服务 化妆服务□鲜花服务 乐队服务□场地服务 各个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要求和费用标准由双方以附件形式确定。

五、服务费用及支付

1、各项服务费用合计为元,大写:元。

2、本合同签订后当日,甲方应支付乙方服务费用总额的50%,实际支付人民币元,作为定金。

3、婚礼前一天,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费用总额的40%即元。

4、余款元,应在婚礼仪式结束当天付清。

5、合同签订后,增加服务项目的,服务费用应即时结清。

六、双方主要权利义务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服务。 乙方提供的各项服务以及服务中所使用的各种产品,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或行业相关规范确定的要求。 乙方应保守因签订和履行本合同而获悉的甲方隐私。 策划服务: 策划方案为乙方智力成果,仅供甲方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使用。甲方不得擅自将策划方案用于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用途或提交给第三方使用。 主持服务:

(1)乙方应根据甲方需求提供主持人供甲方选择。

(2)婚礼仪式举行当日,甲方指定的主持人由于生病等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亲自主持的,乙方应及时提供同级别的主持人代为提供服务。 化妆服务:

(1)乙方应根据甲方需求提供试妆服务,以确定化妆师的具体人选和测试被化妆人员有无过敏反应。因化妆产生过敏反应的,应允许调换化妆品,如皮肤仍无法适应的,甲方可取消本项服务。

(2)化妆师人选及使用的化妆品一经确定,双方均不得随意更换。 摄像服务□摄影服务

(1)甲方变更拍摄时间应提前____日通知乙方。

(2)如果甲方有特殊要求,应于拍摄前注明必拍场景。

(3)乙方应为婚礼仪式配备符合约定的摄像、摄影师和设备。

七、双方主要违约责任

1、因自身原因,一方于婚礼仪式____日之前(不含____日)要求取消具体服务项目的,应以该项目服务费的50%作为违约金;于婚礼仪式____日之前(不含____日)要求取消具体服务项目的,应以该项目服务费的80%作为违约金;于婚礼仪式____日之内要求取消具体服务项目的,应以该项目服务费的100%作为违约金。

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合同不能按照约定履行的,由甲方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并应支付乙方实际支出的费用;由于乙方原因导致合同不能按照约定履行的,乙方应退还该项服务费。

3、由于一方原因给另一方或第三方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摄像服务违约责任□摄影服务违约责任

(1)摄影、摄像师无法按约定时间提供摄影、摄像服务的,乙方应及时安排职业等级或技术水平相当的其他摄影、摄像师。

(2)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照片、影像全部灭失的,乙方应退还相应服务费用,并按相应服务费用的50%支付违约金。

八、合同的解除

1、甲、乙双方可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

2、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另一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1)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全部义务或主要义务的;

(2)甲方迟延支付全部或部分服务费用,经乙方催告后____日内仍未支付的;

(3)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变服务内容、降低服务标准或增加服务费用,经甲方催告后仍未改正的。

九、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明。

十、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调解解决不成的,可选择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

一、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住所: 电话: 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 地址: 电话: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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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川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_细则_网

范文类型:条例,细则,全文共 119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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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房产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四川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具体征税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批准的城镇近期规划确定。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

四川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房产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和工矿区内征收。具体征税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批准的城镇近期规划确定。

第三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第四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按房产的座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

第五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没有房产原值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比照同类结构房产确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的计税依据。

第六条 房产税的税率,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的,税率为1.2%;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税率为12%。

第七条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纳税人在建成或办理验收手续之前已使用的房屋,从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第八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由纳税人于当年五月、十一月两次缴纳。纳税数额较小的,可于当年五月一次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确定。

第九条 下列房产免予缴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武装部队自用的公务用房和生活用房;

(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公务用房和生活用房;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的非生产经营性房产;

(四)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

(五)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六)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十条 对严重毁损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或批准,从停止使用的次月起免征房产税。

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实,在大修停用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第十一条 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征或免征的,由省税务主管机关审批。

第十二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市区)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产的建制镇 (镇、区),不含市所属的乡和建制镇所属的村。

本实施细则所称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设置镇建制的条件,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由县级人民政府报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确定。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四川省税务局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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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2024年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全文_办法_网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2083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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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全文

20xx年最新药品注册管理方法,药品注册管理方法全文,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信息,希望对您有帮助。

20xx年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规范药品注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药物临床试验、药品生产和药品进口,以及进行药品审批、注册检验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药品注册,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药品注册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拟上市销售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审批过程。

第四条 国家鼓励研究创制新药,对创制的新药、治疗疑难危重疾病的新药实行特殊审批。

第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注册工作,负责对药物临床试验、药品生产和进口进行审批。

第六条 药品注册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注册实行主审集体负责制、相关人员公示制和回避制、责任追究制,受理、检验、审评、审批、送达等环节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在药品注册过程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八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查询的药品注册受理、检查、检验、审评、审批的进度和结论等信息。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行政机关网站或者注册申请受理场所公开下列信息:

(一)药品注册申请事项、程序、收费标准和依据、时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二)药品注册受理、检查、检验、审评、审批各环节人员名单和相关信息;

(三)已批准的药品目录等综合信息。

第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相关单位以及参与药品注册工作的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技术秘密和实验数据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十条 药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提出药品注册申请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机构。

境内申请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机构,境外申请人应当是境外合法制药厂商。境外申请人办理进口药品注册,应当由其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由其委托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办理。

办理药品注册申请事务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熟悉药品注册的法律、法规及技术要求。

第十一条 药品注册申请包括新药申请、仿制药申请、进口药品申请及其补充申请和再注册申请。

境内申请人申请药品注册按照新药申请、仿制药申请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境外申请人申请进口药品注册按照进口药品申请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十二条 新药申请,是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的注册申请。

对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增加新适应症的药品注册按照新药申请的程序申报。

仿制药申请,是指生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批准上市的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的注册申请;但是生物制品按照新药申请的程序申报。

进口药品申请,是指境外生产的药品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注册申请。

补充申请,是指新药申请、仿制药申请或者进口药品申请经批准后,改变、增加或者取消原批准事项或者内容的注册申请。

再注册申请,是指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满后申请人拟继续生产或者进口该药品的注册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提供充分可靠的研究数据,证明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并对全部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药品注册所报送的资料引用文献应当注明著作名称、刊物名称及卷、期、页等;未公开发表的文献资料应当提供资料所有者许可使用的证明文件。外文资料应当按照要求提供中文译本。

第十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执行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可以组织对药品的上市价值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 药品注册过程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非临床研究、临床试验进行现场核查、有因核查,以及批准上市前的生产现场检查,以确认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七条 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作为申请人的,应当向其中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均为药品生产企业的,应当向申请生产制剂的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均不是药品生产企业的,应当向样品试制现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注册的药物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用途等,提供申请人或者他人在中国的专利及其权属状态的说明;他人在中国存在专利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声明。对申请人提交的说明或者声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行政机关网站予以公示。

药品注册过程中发生专利权纠纷的,按照有关专利的法律法规解决。

第十九条 对他人已获得中国专利权的药品,申请人可以在该药品专利期届满前2年内提出注册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本办法予以审查,符合规定的,在专利期满后核发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

第二十条 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获得生产或者销售含有新型化学成份药品许可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提交的自行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批准该许可之日起6年内,对未经已获得许可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其未披露数据的申请不予批准;但是申请人提交自行取得数据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为申请药品注册而进行的药物临床前研究,包括药物的合成工艺、提取方法、理化性质及纯度、剂型选择、处方筛选、制备工艺、检验方法、质量指标、稳定性、药理、毒理、动物药代动力学研究等。中药制剂还包括原药材的来源、加工及炮制等的研究;生物制品还包括菌毒种、细胞株、生物组织等起始原材料的来源、质量标准、保存条件、生物学特征、遗传稳定性及免疫学的研究等。

第二十二条 药物临床前研究应当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其中安全性评价研究必须执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第二十三条 药物研究机构应当具有与试验研究项目相适应的人员、场地、设备、仪器和管理制度,并保证所有试验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所用实验动物、试剂和原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委托其他机构进行药物研究或者进行单项试验、检测、样品的试制等的,应当与被委托方签订合同,并在申请注册时予以说明。申请人对申报资料中的药物研究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单独申请注册药物制剂的,研究用原料药必须具有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且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得。研究用原料药不具有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的,必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第二十六条 药品注册申报资料中有境外药物研究机构提供的药物试验研究资料的,必须附有境外药物研究机构出具的其所提供资料的项目、页码的情况说明和证明该机构已在境外合法登记的经公证的证明文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审查需要组织进行现场核查。

第二十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或者承担试验的药物研究机构按照其申报资料的项目、方法和数据进行重复试验,也可以委托药品检验所或者其他药物研究机构进行重复试验或方法学验证。

第二十八条 药物研究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有关技术指导原则进行,申请人采用其他评价方法和技术的,应当提交证明其科学性的资料。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获得药品批准文号后,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生产工艺生产。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对申请人的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药物的临床试验

第三十条 药物的临床试验(包括生物等效性试验),必须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且必须执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批准的临床试验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申请新药注册,应当进行临床试验。仿制药申请和补充申请,根据本办法附件规定进行临床试验。

临床试验分为I、II、III、IV期。

I期临床试验:初步的临床药理学及人体安全性评价试验。观察人体对于新药的耐受程度和药代动力学,为制定给药方案提供依据。

II期临床试验:治疗作用初步评价阶段。其目的是初步评价药物对目标适应症患者的治疗作用和安全性,也包括为III期临床试验研究设计和给药剂量方案的确定提供依据。此阶段的研究设计可以根据具体的研究目的,采用多种形式,包括随机盲法对照临床试验。

III期临床试验:治疗作用确证阶段。其目的是进一步验证药物对目标适应症患者的治疗作用和安全性,评价利益与风险关系,最终为药物注册申请的审查提供充分的依据。试验一般应为具有足够样本量的随机盲法对照试验。

IV期临床试验:新药上市后应用研究阶段。其目的是考察在广泛使用条件下的药物的疗效和不良反应,评价在普通或者特殊人群中使用的利益与风险关系以及改进给药剂量等。

生物等效性试验,是指用生物利用度研究的方法,以药代动力学参数为指标,比较同一种药物的相同或者不同剂型的制剂,在相同的试验条件下,其活性成份吸收程度和速度有无统计学差异的人体试验。

第三十二条 药物临床试验的受试例数应当符合临床试验的目的和相关统计学的要求,并且不得少于本办法附件规定的最低临床试验病例数。罕见病、特殊病种等情况,要求减少临床试验病例数或者免做临床试验的,应当在申请临床试验时提出,并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

第三十三条 在菌毒种选种阶段制备的疫苗或者其他特殊药物,确无合适的动物模型且实验室无法评价其疗效的,在保证受试者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进行临床试验。

第三十四条 药物临床试验批准后,申请人应当从具有药物临床试验资格的机构中选择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机构。

第三十五条 临床试验用药物应当在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车间制备。制备过程应当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申请人对临床试验用药物的质量负责。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可以按照其拟定的临床试验用样品标准自行检验临床试验用药物,也可以委托本办法确定的药品检验所进行检验;疫苗类制品、血液制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生物制品,应当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药品检验所进行检验。

临床试验用药物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临床试验。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临床试验用药物抽查检验。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在药物临床试验实施前,应当将已确定的临床试验方案和临床试验负责单位的主要研究者姓名、参加研究单位及其研究者名单、伦理委员会审核同意书、知情同意书样本等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抄送临床试验单位所在地和受理该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发现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违反有关规定或者未按照临床试验方案执行的,应当督促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要求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并将情况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完成临床试验后,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临床试验总结报告、统计分析报告以及数据库。

第四十条 药物临床试验应当在批准后3年内实施。逾期未实施的,原批准证明文件自行废止;仍需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重新申请。

第四十一条 临床试验过程中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的,研究者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知申请人,并及时向伦理委员会报告。

第四十二条 临床试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责令申请人修改试验方案、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

(一)伦理委员会未履行职责的;

(二)不能有效保证受试者安全的;

(三)未按照规定时限报告严重不良事件的;

(四)有证据证明临床试验用药物无效的;

(五)临床试验用药物出现质量问题的;

(六)临床试验中弄虚作假的;

(七)其他违反《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 临床试验中出现大范围、非预期的不良反应或者严重不良事件,或者有证据证明临床试验用药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紧急控制措施,责令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申请人和临床试验单位必须立即停止临床试验。

第四十四条 境外申请人在中国进行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临床试验用药物应当是已在境外注册的药品或者已进入II期或者III期临床试验的药物;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受理境外申请人提出的尚未在境外注册的预防用疫苗类药物的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申请;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批准进行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的同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在中国首先进行I期临床试验;

(三)在中国进行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时,在任何国家发现与该药物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和非预期不良反应,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临床试验结束后,申请人应当将完整的临床试验报告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五)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取得的数据用于在中国进行药品注册申请的,应当符合本办法有关临床试验的规定并提交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的全部研究资料。

第四章 新药申请的申报与审批

第四十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下列申请可以实行特殊审批:

(一)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成份及其制剂,新发现的药材及其制剂;

(二)未在国内外获准上市的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生物制品;

(三)治疗艾滋病、恶性肿瘤、罕见病等疾病且具有明显临床治疗优势的新药;

(四)治疗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的新药。

符合前款规定的药品,申请人在药品注册过程中可以提出特殊审批的申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组织专家会议讨论确定是否实行特殊审批。

特殊审批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 多个单位联合研制的新药,应当由其中的一个单位申请注册,其他单位不得重复申请;需要联合申请的,应当共同署名作为该新药的申请人。新药申请获得批准后每个品种,包括同一品种的不同规格,只能由一个单位生产。

第四十七条 对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注册申请,应当采用新技术以提高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且与原剂型比较有明显的临床应用优势。

改变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以及增加新适应症的注册申请,应当由具备生产条件的企业提出;靶向制剂、缓释、控释制剂等特殊剂型除外。

第四十八条 在新药审批期间,新药的注册分类和技术要求不因相同活性成份的制剂在国外获准上市而发生变化。

在新药审批期间,其注册分类和技术要求不因国内药品生产企业申报的相同活性成份的制剂在我国获准上市而发生变化。

第四十九条 药品注册申报资料应当一次性提交,药品注册申请受理后不得自行补充新的技术资料;进入特殊审批程序的注册申请或者涉及药品安全性的新发现,以及按要求补充资料的除外。申请人认为必须补充新的技术资料的,应当撤回其药品注册申请。申请人重新申报的,应当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且尚无同品种进入新药监测期。

第一节 新药临床试验

第五十条 申请人完成临床前研究后,应当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如实报送有关资料。

第五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组织对药物研制情况及原始资料进行现场核查,对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申请注册的药品属于生物制品的,还需抽取3个生产批号的检验用样品,并向药品检验所发出注册检验通知。

第五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审查意见、核查报告以及申报资料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并通知申请人。

第五十四条 接到注册检验通知的药品检验所应当按申请人申报的药品标准对样品进行检验,对申报的药品标准进行复核,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药品注册检验报告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并抄送申请人。

第五十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收到申报资料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药学、医学及其他技术人员对申报资料进行技术审评,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并说明理由。完成技术审评后,提出技术审评意见,连同有关资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技术审评意见作出审批决定。符合规定的,发给《药物临床试验批件》;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第二节 新药生产

第五十六条 申请人完成药物临床试验后,应当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申请生产的申报资料,并同时向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报送制备标准品的原材料及有关标准物质的研究资料。

第五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组织对临床试验情况及有关原始资料进行现场核查,对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除生物制品外的其他药品,还需抽取3批样品,向药品检验所发出标准复核的通知。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审查意见、核查报告及申报资料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并通知申请人。

第五十九条 药品检验所应对申报的药品标准进行复核,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复核意见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同时抄送通知其复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申请人。

第六十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收到申报资料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药学、医学及其他技术人员对申报资料进行审评,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并说明理由。

经审评符合规定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通知申请人申请生产现场检查,并告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经审评不符合规定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将审评意见和有关资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技术审评意见,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第六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生产现场检查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提出现场检查的申请。

第六十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在收到生产现场检查的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组织对样品批量生产过程等进行现场检查,确认核定的生产工艺的可行性,同时抽取1批样品(生物制品抽取3批样品),送进行该药品标准复核的药品检验所检验,并在完成现场检查后10日内将生产现场检查报告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第六十三条 样品应当在取得《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车间生产;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或者新增生产剂型的,其样品生产过程应当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第六十四条 药品检验所应当依据核定的药品标准对抽取的样品进行检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药品注册检验报告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同时抄送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申请人。

第六十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依据技术审评意见、样品生产现场检查报告和样品检验结果,形成综合意见,连同有关资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综合意见,作出审批决定。符合规定的,发给新药证书,申请人已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并具备生产条件的,同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改变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以及增加新适应症的注册申请获得批准后不发给新药证书;靶向制剂、缓释、控释制剂等特殊剂型除外。

第三节 新药监测期

第六十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保护公众健康的要求,可以对批准生产的新药品种设立监测期。监测期自新药批准生产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5年。

监测期内的新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批准其他企业生产、改变剂型和进口。

第六十七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考察处于监测期内的新药的生产工艺、质量、稳定性、疗效及不良反应等情况,并每年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生产企业未履行监测期责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六十八条 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及检验、监督单位发现新药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严重或者非预期的不良反应时,应当及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并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六十九条 药品生产企业对设立监测期的新药从获准生产之日起2年内未组织生产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批准其他药品生产企业提出的生产该新药的申请,并重新对该新药进行监测。

第七十条 新药进入监测期之日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经批准其他申请人进行药物临床试验的,可以按照药品注册申报与审批程序继续办理该申请,符合规定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该新药的生产或者进口,并对境内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该新药一并进行监测。

第七十一条 新药进入监测期之日起,不再受理其他申请人的同品种注册申请。已经受理但尚未批准进行药物临床试验的其他申请人同品种申请予以退回;新药监测期满后,申请人可以提出仿制药申请或者进口药品申请。

第七十二条 进口药品注册申请首先获得批准后,已经批准境内申请人进行临床试验的,可以按照药品注册申报与审批程序继续办理其申请,符合规定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其进行生产;申请人也可以撤回该项申请,重新提出仿制药申请。对已经受理但尚未批准进行药物临床试验的其他同品种申请予以退回,申请人可以提出仿制药申请。

第五章 仿制药的申报与审批

第七十三条 仿制药申请人应当是药品生产企业,其申请的药品应当与《药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生产范围一致。

第七十四条 仿制药应当与被仿制药具有同样的活性成份、给药途径、剂型、规格和相同的治疗作用。已有多家企业生产的品种,应当参照有关技术指导原则选择被仿制药进行对照研究。

第七十五条 申请仿制药注册,应当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资料和生产现场检查申请。

第七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已申请中药品种保护的,自中药品种保护申请受理之日起至作出行政决定期间,暂停受理同品种的仿制药申请。

第七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组织对研制情况和原始资料进行现场核查,并应当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组织进行生产现场检查,现场抽取连续生产的3批样品,送药品检验所检验。

样品的生产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第七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符合规定的,将审查意见、核查报告、生产现场检查报告及申报资料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同时通知申请人;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同时通知药品检验所停止该药品的注册检验。

第七十九条 药品检验所应当对抽取的样品进行检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药品注册检验报告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同时抄送通知其检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申请人。

第八十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药学、医学及其他技术人员对审查意见和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并说明理由。

第八十一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依据技术审评意见、样品生产现场检查报告和样品检验结果,形成综合意见,连同相关资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综合意见,做出审批决定。符合规定的,发给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药物临床试验批件》;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第八十二条 申请人完成临床试验后,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报送临床试验资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技术意见,发给药品批准文号或者《审批意见通知件》。

第八十三条 已确认存在安全性问题的上市药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决定暂停受理和审批其仿制药申请。

第六章 进口药品的申报与审批

第一节 进口药品的注册

第八十四条 申请进口的药品,应当获得境外制药厂商所在生产国家或者地区的上市许可;未在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获得上市许可,但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认该药品安全、有效而且临床需要的,可以批准进口。

申请进口的药品,其生产应当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中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第八十五条 申请进口药品注册,应当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报送有关资料和样品,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

第八十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并通知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组织对3个生产批号的样品进行注册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组织对其研制和生产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抽取样品。

第八十七条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收到资料和样品后,应当在5日内组织进行注册检验。

第八十八条 承担进口药品注册检验的药品检验所在收到资料、样品和有关标准物质后,应当在60日内完成注册检验并将药品注册检验报告报送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特殊药品和疫苗类制品的样品检验和药品标准复核应当在90日内完成。

第八十九条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接到药品注册检验报告和已经复核的进口药品标准后,应当在20日内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必要时可以根据审查意见进行再复核。

第九十条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完成进口药品注册检验后,应当将复核的药品标准、药品注册检验报告和复核意见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并抄送申请人。

第九十一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药学、医学及其他技术人员对申报资料进行审评,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并说明理由。

第九十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依据技术审评意见和样品检验结果等,形成综合意见,连同相关资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综合意见,做出审批决定。符合规定的,发给《药物临床试验批件》;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第九十三条 临床试验获得批准后,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章及有关要求进行试验。

临床试验结束后,申请人应当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按照规定报送临床试验资料及其他变更和补充的资料,并详细说明依据和理由,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九十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药学、医学及其他技术人员对报送的临床试验等资料进行全面审评,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并说明理由。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综合意见,做出审批决定。符合规定的,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中国香港、澳门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制药厂商申请注册的药品,参照进口药品注册申请的程序办理,符合要求的,发给《医药产品注册证》;不符合要求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第九十五条 申请进口药品制剂,必须提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合法来源的证明文件、用于生产该制剂的原料药和辅料合法来源的证明文件。原料药和辅料尚未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应当报送有关生产工艺、质量指标和检验方法等规范的研究资料。

第二节 进口药品分包装的注册

第九十六条 进口药品分包装,是指药品已在境外完成最终制剂生产过程,在境内由大包装规格改为小包装规格,或者对已完成内包装的药品进行外包装、放置说明书、粘贴标签等。

第九十七条 申请进口药品分包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该药品已经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

(二)该药品应当是中国境内尚未生产的品种,或者虽有生产但是不能满足临床需要的品种;

(三)同一制药厂商的同一品种应当由一个药品生产企业分包装,分包装的期限不得超过《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的有效期;

(四)除片剂、胶囊外,分包装的其他剂型应当已在境外完成内包装;

(五)接受分包装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进口裸片、胶囊申请在国内分包装的,接受分包装的药品生产企业还应当持有与分包装的剂型相一致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六)申请进口药品分包装,应当在该药品《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的有效期届满1年前提出。

第九十八条 境外制药厂商应当与境内药品生产企业签订进口药品分包装合同,并填写《药品补充申请表》。

第九十九条 申请进口药品分包装的,应当由接受分包装的药品生产企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由委托方填写的《药品补充申请表》,报送有关资料和样品。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后,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将申报资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同时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发给《药品补充申请批件》和药品批准文号;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第一百零一条 进口分包装的药品应当执行进口药品注册标准。

第一百零二条 进口分包装药品的说明书和标签必须与进口药品的说明书和标签一致,并且应当标注分包装药品的批准文号和分包装药品生产企业的名称。

第一百零三条 境外大包装制剂的进口检验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执行。包装后产品的检验与进口检验执行同一药品标准。

第一百零四条 提供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应当对分包装后药品的质量负责。分包装后的药品出现质量问题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撤销分包装药品的批准文号,必要时可以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撤销该药品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

第七章 非处方药的申报

第一百零五条 申请仿制的药品属于按非处方药管理的,申请人应当在《药品注册申请表》的“附加申请事项”中标注非处方药项。

第一百零六条 申请仿制的药品属于同时按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的,申请人可以选择按照处方药或者非处方药的要求提出申请。

第一百零七条 属于以下情况的,申请人可以在《药品注册申请表》的“附加申请事项”中标注非处方药项,符合非处方药有关规定的,按照非处方药审批和管理;不符合非处方药有关规定的,按照处方药审批和管理。

(一)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非处方药改变剂型,但不改变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给药剂量以及给药途径的药品;

(二)使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非处方药活性成份组成的新的复方制剂。

第一百零八条 非处方药的注册申请,其药品说明书和包装标签应当符合非处方药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进口的药品属于非处方药的,适用进口药品的申报和审批程序,其技术要求与境内生产的非处方药相同。

第八章 补充申请的申报与审批

第一百一十条 变更研制新药、生产药品和进口药品已获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中载明事项的,应当提出补充申请。

申请人应当参照相关技术指导原则,评估其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影响,并进行相应的技术研究工作。

第一百一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填写《药品补充申请表》,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资料和说明。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进口药品的补充申请,申请人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有关资料和说明,提交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批准变更的文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一百一十三条 修改药品注册标准、变更药品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等的补充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同时通知申请人。

修改药品注册标准的补充申请,必要时由药品检验所进行标准复核。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改变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名称、改变国内生产药品的有效期、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内部改变药品生产场地等的补充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并审批,符合规定的,发给《药品补充申请批件》,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第一百一十五条 按规定变更药品包装标签、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修改说明书等的补充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进口药品的补充申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其中改变进口药品制剂所用原料药的产地、变更进口药品外观但不改变药品标准、根据国家药品标准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修改进口药说明书、补充完善进口药说明书的安全性内容、按规定变更进口药品包装标签、改变注册代理机构的补充申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药品生产技术转让、变更处方和生产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等的补充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其《药品注册批件》附件或者核定的生产工艺,组织进行生产现场检查,药品检验所应当对抽取的3批样品进行检验。

第一百一十八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补充申请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并说明理由。符合规定的,发给《药品补充申请批件》;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第一百一十九条 补充申请获得批准后,换发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原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注销;增发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原批准证明文件继续有效。

第九章 药品再注册

第一百二十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或者进口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申请再注册。

第一百二十一条 在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有效期内,申请人应当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控制情况,如监测期内的相关研究结果、不良反应的监测、生产控制和产品质量的均一性等进行系统评价。

第一百二十二条 药品再注册申请由药品批准文号的持有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按照规定填写《药品再注册申请表》,并提供有关申报资料。

进口药品的再注册申请由申请人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

第一百二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再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再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一百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对药品再注册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再注册;不符合规定的,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进口药品的再注册申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并在6个月内完成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再注册;不符合规定的,发出不予再注册的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不予再注册:

(一)有效期届满前未提出再注册申请的;

(二)未达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上市时提出的有关要求的;

(三)未按照要求完成IV期临床试验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

(五)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再评价属于疗效不确、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

(六)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应当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

(七)不具备《药品管理法》规定的生产条件的;

(八)未按规定履行监测期责任的;

(九)其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一百二十七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意见后,经审查不符合药品再注册规定的,发出不予再注册的通知,并说明理由。

对不予再注册的品种,除因法定事由被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外,在有效期届满时,注销其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

第十章 药品注册检验

第一百二十八条 药品注册检验,包括样品检验和药品标准复核。

样品检验,是指药品检验所按照申请人申报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定的药品标准对样品进行的检验。

药品标准复核,是指药品检验所对申报的药品标准中检验方法的可行性、科学性、设定的项目和指标能否控制药品质量等进行的实验室检验和审核工作。

第一百二十九条 药品注册检验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检验所承担。进口药品的注册检验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组织实施。

第一百三十条 下列药品的注册检验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药品检验所承担:

(一)本办法第四十五条(一)、(二)规定的药品;

(二)生物制品、放射性药品;

(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药品。

第一百三十一条 获准进入特殊审批程序的药品,药品检验所应当优先安排样品检验和药品标准复核。

第一百三十二条 从事药品注册检验的药品检验所,应当按照药品检验所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和国家计量认证的要求,配备与药品注册检验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和设备,符合药品注册检验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技术要求。

第一百三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提供药品注册检验所需要的有关资料、报送样品或者配合抽取检验用样品、提供检验用标准物质。报送或者抽取的样品量应当为检验用量的3倍;生物制品的注册检验还应当提供相应批次的制造检定记录。

第一百三十四条 药品检验所进行新药标准复核时,除进行样品检验外,还应当根据药物的研究数据、国内外同类产品的药品标准和国家有关要求,对药物的药品标准、检验项目等提出复核意见。

第一百三十五条 要求申请人重新制订药品标准的,申请人不得委托提出原复核意见的药品检验所进行该项药品标准的研究工作;该药品检验所不得接受此项委托。

第十一章 药品注册标准和说明书

第一节 药品注册标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国家药品标准,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药品注册标准和其他药品标准,其内容包括质量指标、检验方法以及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

药品注册标准,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给申请人特定药品的标准,生产该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执行该注册标准。

药品注册标准不得低于中国药典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 药品注册标准的项目及其检验方法的设定,应当符合中国药典的基本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技术指导原则及国家药品标准编写原则。

第一百三十八条 申请人应当选取有代表性的样品进行标准的研究工作。

第二节 药品标准物质

第一百三十九条 药品标准物质,是指供药品标准中物理和化学测试及生物方法试验用,具有确定特性量值,用于校准设备、评价测量方法或者给供试药品赋值的物质,包括标准品、对照品、对照药材、参考品。

第一百四十条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标定国家药品标准物质。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可以组织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检验所、药品研究机构或者药品生产企业协作标定国家药品标准物质。

第一百四十一条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对标定的标准物质从原材料选择、制备方法、标定方法、标定结果、定值准确性、量值溯源、稳定性及分装与包装条件等资料进行全面技术审核,并作出可否作为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结论。

第三节 药品名称、说明书和标签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申请注册药品的名称、说明书和标签应当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由申请人提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根据申报资料对其中除企业信息外的内容进行审核,在批准药品生产时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核准。

申请人应当对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科学性、规范性与准确性负责。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跟踪药品上市后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情况,及时提出修改药品说明书的补充申请。

第一百四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根据核准的内容印制说明书和标签。

第十二章 时 限

第一百四十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遵守《药品管理法》、《行政许可法》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药品注册时限要求。本办法所称药品注册时限,是药品注册的受理、审查、审批等工作的最长时间,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中止审批或者申请人补充资料等所用时间不计算在内。

药品注册检验、审评工作时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时间的,应当说明理由,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告知申请人。

第一百四十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报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报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资料的,应当受理药品注册申请。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药品注册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药品注册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一百四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完成对研制情况及原始资料的核查、对申报资料的审查、抽取样品、通知药品检验所进行注册检验、将审查意见和核查报告连同申请人的申报资料一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工作,同时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四十九条 药品注册检验的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样品检验:30日;同时进行样品检验和标准复核:60日;

(二)特殊药品和疫苗类制品的样品检验:60日;同时进行样品检验和标准复核:90日。

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药品检验所进行临床试验用样品检验的,应当按照前款样品检验的时间完成。

第一百五十条 技术审评工作时间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新药临床试验:90日;获准进入特殊审批程序的品种:80日;

(二)新药生产:150日;获准进入特殊审批程序的品种:120日;

(三)对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和仿制药的申请:160日;

(四)需要进行技术审评的补充申请:40日。

进口药品注册申请的技术审评时间参照前款执行。

第一百五十一条 在技术审评过程中需要申请人补充资料的,应当一次性发出补充资料通知,申请人对补充资料通知内容提出异议的,可以当面听取申请人的陈述意见。申请人应当在4个月内按照通知要求一次性完成补充资料,进入特殊审批程序的,按照特殊审批程序的要求办理。

收到补充资料后,技术审评时间应当不超过原规定时间的1/3;进入特殊审批程序的,不得超过原规定时间的1/4。

药品注册过程中申请人自行提出撤回申请的,其审批程序自行终止。

第一百五十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时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一百五十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自作出药品注册审批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送达有关行政许可证件。

第十三章 复 审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予批准:

(一)不同申请人提交的研究资料、数据相同或者雷同,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在注册过程中发现申报资料不真实,申请人不能证明其申报资料真实的;

(三)研究项目设计和实施不能支持对其申请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进行评价的;

(四)申报资料显示其申请药品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存在较大缺陷的;

(五)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补充资料的;

(六)原料药来源不符合规定的;

(七)生产现场检查或者样品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应当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五十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一百五十六条 申请人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批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不予批准的通知之日起60日内填写《药品注册复审申请表》,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复审申请并说明复审理由。

复审的内容仅限于原申请事项及原申报资料。

第一百五十七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复审申请后,应当在5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维持原决定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再受理再次的复审申请。

第一百五十八条 复审需要进行技术审查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原申请时限进行。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 有《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有关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第一百六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药品注册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受理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评、审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报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者不批准药品注册申请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一百六十一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药品注册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六十二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药品注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注册决定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注册决定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未履行保密义务的。

第一百六十三条 药品检验所在承担药品审批所需要的检验工作时,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六十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六十五条 在药品注册中未按照规定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或者《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六十六条 申请人在申报临床试验时,报送虚假药品注册申报资料和样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对该申报药品的临床试验不予批准,对申请人给予警告,1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该药物临床试验申请;已批准进行临床试验的,撤销批准该药物临床试验的批件,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3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该药物临床试验申请。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报送虚假资料和样品的申请人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公布。

第一百六十七条 申请药品生产或者进口时,申请人报送虚假药品注册申报资料和样品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对申请人给予警告,1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已批准生产或者进口的,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5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六十八条 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需要进行药物重复试验,申请人拒绝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其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申请人拒不改正的,不予批准其申请。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销药品批准文号,并予以公布:

(一)批准证明文件的有效期未满,申请人自行提出注销药品批准文号的;

(二)按照本办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不予再注册的;

(三)《药品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或者缴销的;

(四)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二条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

(五)依法作出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撤销或者撤回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情形。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一百七十条 中药和天然药物、化学药品、生物制品、补充申请、再注册的申报资料和要求分别见本办法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监测期的规定见附件6。

第一百七十一条 药品批准文号的格式为:国药准字H(Z、S、J)+4位年号+4位顺序号,其中H代表化学药品,Z代表中药,S代表生物制品,J代表进口药品分包装。

《进口药品注册证》证号的格式为:H(Z、S)+4位年号+4位顺序号;《医药产品注册证》证号的格式为:H(Z、S)C+4位年号+4位顺序号,其中H代表化学药品,Z代表中药,S代表生物制品。对于境内分包装用大包装规格的注册证,其证号在原注册证号前加字母B。

新药证书号的格式为:国药证字H(Z、S)+4位年号+4位顺序号,其中H代表化学药品,Z代表中药,S代表生物制品。

第一百七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的受理、补充申请的审批、再注册的审批,均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事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还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药品注册事项的其他技术审评或者审批工作。

第一百七十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批准上市的药品实行编码管理。药品编码管理的规定另行制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注册申请,除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外,还应当符合国家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以及进口中药材的注册管理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 药品技术转让和委托生产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 本办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xx年2月28日公布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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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公司翻译服务合同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企业,翻译,服务,全文共 67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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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经过对乙方测试稿件的审核、评定,甲方决定聘用乙方提供兼职翻译服务。经双方友好协商,兹达成以下协议事项。

1、甲方提供给乙方的稿件(以下称“翻译件”)仅供乙方进行文字翻译或必要的编辑处理。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原稿严守秘密,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翻译件透露给任何第三方,或转给任何第三方代为翻译。

2、乙方保证完成后的翻译件(以下称“译稿”)至少应体现与甲方审订认可的测试稿相同的翻译水平。

3、乙方应事先认真阅读、理解翻译件。如果翻译件内容有明显的打字错误、逻辑错误、编排错误等,乙方应用彩色字体标明,并按乙方的正常理解对翻译件进行适当的文字处理。乙方对把握不准的译法也应用彩色字体标明。

4、乙方每天正常的翻译速度为(以汉字统计):______字。如乙方无法承接,应及时告知甲方。

5、乙方完成译稿后,应认真校对、审核并进行必要的编排。译稿有错译(包括错别字、输入错误、语法错误、标点符号错误)以及漏译情况,甲方根据《翻译质量评级标准及奖惩办法》扣除相应稿费。

6、双方商定的翻译稿费为:____元/千字中文,以word“工具”“字数统计”“中文字符和朝鲜语单词”自动统计仟字为计价单位。乙方个人所得税应按国家规定办理。

7、甲方承诺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稿费。支付时间:____________。

8、乙方应提供甲方所要求的银行卡号和户名,甲方支付时以该卡号和户名为准。

9、甲方提供的参考资料以及每次邮件提供的参考译法和注意事项构成本合同一部分。

10、其它未经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在确认之日开始生效。

甲方:

乙方:

日期:__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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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翻译实习总结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适用行业岗位:翻译,全文共 99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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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很荣幸的进入了一家外企,成了一名翻译,虽然我是学的英语专业,但是翻译却给我带了不少的困难,所以我还要不停的学习新的知识不断的充实自己。

说到技能,翻译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笔译是锻炼一个人语言功底很好的方法,同时也是做好口译的重要基础。从口译的角度说,如果语言文字有了比较坚实的基础,接下来我认为表达和思维就至关重要。

练表达,一个好的方法就是视译。同事给了我一些材料,这些都是非常有针对性的材料,因此可以使得练习变得很有效率。在拿到材料以后应该调整好状态,想象自己就在翻译的现场,给自己造成一定的压力。看到材料中的中文后,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用最流利的语言表达出来。如果有哪些词或句说得不通顺或者结构不好,就可以记在笔记本上,之后可以向他人请教或者自己进行查找。通过反复的训练,在表达方面便有可能取得较为明显的进步。

练思维,在英译中时,听力是基础,首先作为译员,自己必须明白对方所要表达的内容。有了这个前提,接下来便是思考如何用精练的句子传达出来,这对思维有着很高的要求。单单只是听懂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口译译员是一座沟通的桥梁,所以译员的表达应该是工整的,让受众能够非常顺畅地理解对方的意思甚至是精髓。所以中文的功底在这时就显得至关重要。语言是不同的,但又是相通的。因此,两种语言不应该有所偏颇。

但是不论是表达抑或是思维,翻译最需要的勤学苦练,在不断的学习中不断地提高。在我看来,这是成为一名好翻译,一名不会落伍的翻译的最重要的前提。在翻译处这几个月以来,我的另一个很深的体会便是处里的同事时时刻刻都在学习新的知识,新的说法,新的词汇,我觉得正是这种精神让他们成为优秀的翻译,我想作为新入部的公务员,更应该时刻谨记学习的重要性,不断地向前看。

还有,作为翻译,语言只是一个重要地前提,而博学则可以为翻译工作提供坚实的知识理论的保证。在进行翻译工作的过程中,一定会接触到各个领域,如果不去进行查找学习,那么在翻译的时候可能就会出现只翻出了表面,而没有把其中真正的内涵传达到。有时更有甚者,会闹出一些不应该有的笑话。所以在平时多涉猎一些其他方面的知识是对翻译工作的一种知识储备。因此可以说,一个好的译员应该是一个博学的人。

英语翻译的学习需要广泛的知识储备,所以平时的积累的也是很重要的,这就是我个人学习英语翻译的一些体会,当然我还有一个很好的学习平台,就是这份翻译的工作,所以我一定会努力完成我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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