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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抵扣个税细则热门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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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差旅费实施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乡村,全文共 258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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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根据财政部《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及《贵州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遵义市两城区及比邻乡镇的公务活动不得界定为出差。遵义市两城区为:红花岗区、汇川区;比邻乡镇为:高坪、新卜、牛蹄、南白、李家湾。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等费用。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及限额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及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份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如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院长或书记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三)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燃油附加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四)工作人员出差均可乘坐全列软席列车,列车设一、二等软座的,上述一类人员可乘坐一等软座,二类人员可乘坐二等软座。乘坐列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普通列车可按规定购买同席卧铺票,全列软席列车均可购买同席软卧票。

(五)在省内或重庆出差,因单位未派车自带交通工具而无法提供往返车票的,按长途汽车票价予以报销;由医院派遣或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予报销往返交通费。

住宿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

第七条 出差人员住宿标准:一类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二类人员原则上两人住一个标准间。若二类出差人员(含异性人员)各出现单数,单数人员可以单人住宿一个标准间,财务处应根据出差人数及性别的实际情况,在规定限额的两倍以内凭据报销。

第八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未按规定限额住宿的,超支部分自理,节约部分按节约金额的一半予以补助。

伙食费及公杂费

第九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省外出差每人每天50元,省内出差每人每天30元。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如向接待单位交纳了伙食费的,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并在上述规定标准以内凭接待单位正规发票或收据据实报销。

第十条 到贵阳及重庆当天往返的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为:贵阳:60元,重庆:80元。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省外出差每人每天30元,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6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出差人员由医院、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出差人员因时间紧急等原因乘坐的士车的,由分管院长审批后可凭票报销,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十二条 鼓励出差人员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乘坐列车、汽车、轮船出行,符合下列规定的给予相应补助。

(一)符合乘坐卧铺规定而未购买硬卧、软卧车票以及软卧改乘软座的,普通列车按同席硬座标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二)符合乘坐卧铺条件的因公伤残人员出差,如按规定优待价购买硬(软)座票的,应按硬(软)座全票价给予补助。

(三)连续乘坐(中转未住宿可将乘坐时间连续计算,下同)列车满12小时的,每满12小时加发伙食补助费30元。连续乘坐长途汽车、轮船满6小时的,每满6小时加发伙食补助费30元。

参加会议和外派工作的差旅费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主办单位费用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外出参加食宿自理的会议,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外出参加会议在途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十三条 赴本市两城区以外挂职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医疗队等人员,由医院发放每人每天伙食补助费10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往返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医院按照差旅费规定各报销一次。在外工作期间发生的差旅费,由挂职锻炼或支援工作所在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外出进修、学习超过30天的,学习地为北京、上海、广州的,住宿费35元/天,学习地为其他地区的,住宿费30元/天,凭据报销。外出进修、学习人员每人每天发放10元伙食补助,学习时间超过30天的,一次性发放交通补贴100元,另发放每月200元生活补助。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国内费用按差旅费报销标准执行,国外期间费用实行包干制或由对方承担的不再予以报销,未实行包干制或对方单位不予承担的,按国内差旅费标准执行。

工作调动及搬迁的差旅费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份自理。

第十七条 因工作人员调动,家属(父母、配偶、子女)随同调动且已落实工作单位的,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各自调入单位按相应规定报销一次。

第十八条 因工作人员调动,非就业家属(父母、配偶、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的搬迁旅费(指交通费、住宿费、家具托运费),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未满16周岁的子女按被调动人员标准),由本院统一报销一次。

第十九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本院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医院差旅费处理。

附则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按工作人员出差对应交通工具等级的直线单程交通费报销,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交通费少于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时,据实报销。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

第二十二条 科研课题差旅费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xx年 月 日起实行。原差旅费报销文件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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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024年养老保险工作总结范文_保险工作总结_网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54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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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养老保险工作总结范文

养老保险工作总结(一)

一、工作开展情一)确保了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

截止5月底,全市共为60632名离退休人员发放离退休费17148万元,发放率和社会化发放率均为100%。其中市直有离退休人员27658人,发放8233万元。当期没有出现新的拖欠。今年以来我们紧紧围绕保发放工作,一是继续强化工作责任制,始终将确保发放作为工作的根本目标紧抓不放,使保发放始终得到高度重视。二是进一步完善了资金调度办法,合理使用中央财政补贴,强化了资金的预算管理,有效缓解了各县(市、区)的资金压力,为资金筹措到位打下了基础。三是坚持并完善养老金发放监控制度,实行养老金发放情况按月内部通报和向社会公布制度,按照要求统计发放情况并认真核实数据,及时提供给劳动保障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各县(市、区)确保发放落实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四是是加大了监督检查力度。今年6月份,我市围绕规范统筹项目、巩固社会化发放、切实做到足额支付对各县(市、区)进行了检查督促,并通过对群众来信来访实行重点督办,力求消除工作死角,实现了全市当期无拖欠。

(二)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

1、加强领导,强化征缴力量。处领导先后多次召开会议,对征缴工作进行部署,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使征缴工作得到组织保证。同时单位抽调专车,积极下企业、跑银行催缴养老保险费。由于领导的重视,全处自上而下层层联动,形成了大家都来关心基金征缴的可喜局面。通过努力,大部分企业法人代表对养老保险工作也非常重视,想方设法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实际行动维护了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

2、加大清欠力度。今年年初我们就对对清欠工作进行了部署,研究制订一些了具体措施,如签订还款协议、对欠费大户进行通报、商讨资产抵押等,并且进行了落实,有重点、有目的对欠费大户企业进行了专门走访,与法人代表进行面对面磋商,督促其缴纳养老保险费。通过努力,上半年全市已清欠2965万元。

3、抓目标管理,形成有效的内部竞争激励机制。为积极调动大家工作积极性,我们把全年养老保险扩面征缴任务分解到月,细化到征缴科室,落实到人头,逐月考核评比。此举不仅使征缴科室职责更明晰,同时也增加了征缴科室人员的责任感,调动了工作主动性,还形成了科室之间的比、学、赶、超新局面

4、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对于欠费100万元以上企业进行重点监控,并逐月将其清欠情况向四大班子领导、各职能部门和主管局(委)进行通报,便于各级领导决策,及时和各部门沟通并加强配合,制订下一步工作计划,形成清欠合力。

5、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格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配合劳动监察部门对恶意拖欠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在已送达限期整改指令书的基础上,依照法律程序强制收缴。

6、做好收入申报工作,确保基金应收尽收。根据年初工作安排,市保险处于3月开始开展了市直参保企业XX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并以此切入点,全面检查参保单位执行政策情况,对违规企业实施重点稽核。

由于措施得力,征缴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今年我市的确保完成基金数为28500万元,全市上半年实征养老保险费13487万元,完成目标任务的47.3%。

养老保险工作总结(二)

一、养老保险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1、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足额发放率100%截止20xx年6月30日,尖草坪区参加养老保险的离退休职工及遗属人员8032人,其中新增退休人员及遗属493人。当期共发放养老金2201万元,足额发放率100%,社会化发放率100%。离休干部月人均1901元,建国前老工人1065元,退休人员月人均467元,退职人员月人均300元。

2、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收入完成3479万元到6月30日止,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单位321户,共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3479万元,完成市下达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目标任务5768万元的60%,超额完成了任务的10%。较去年同期增长了71%。多征收了1008万元,养老保险基金当期节余1300余万元,滚存结余9500万元。

3、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人数23416人尖草坪区基本养老保险在职参保人数达到24657人,其中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人数23416人。占到在职参保人数的95%,完成市下达任务的28320人的82.7%。其中私营企业、个体人员参保人数达到426人,完成市下达任务的1200人的35%。

4、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务率95%根据太原市关于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实施方案,我区成立了退休人员管理科(退管科),由专人抽调了思想政治作风硬,业务精的职工,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制作了社会化管理的版面,明确了工作制度并配备了一定的办公设施。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深入到11个街办、乡镇的劳动保障事务所及部分社区进行了调查、落实,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收到了一定效果。目前辖区内的离退休人员有30000余人,基本信息录入率达到95%。社会化管理服务率95%,其中社会管理服务率75%。

5、养老保险实地核稽核人数6626人今年由于太原市社会平均工资公布较晚,直到5月底才明确,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核定,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年检、养老保险的稽核、新增退休人员的计发都集中在6月份,已稽核参保单位153户,稽核人数18260人,其中实地稽核85户,稽核人数6626人。完成市下达任务的58.5%。

6、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保险金资格认证根据市中心的安排,一方面对今年新增统筹的退休人员及遗属493人进行了领取资格认证。其中近200人到市社保中心进行了退休人员指纹采集和指纹微机建档。其它退休人员委托企业利用办理医疗保险等工作契机,和社区、职工举报等多种形式进行离退休人员生存状况调查;另一方面根据省、市的安排对异地的退休人员进行了资格认证。今年下半年在此基础上配合市社保中心并社险中心退字[20xx]23号文件,关于离退休(含遗属)人员指纹采集认证工作安排,开展领取资格认证的全面展开。

7、完善个人账户和离退休人员数据库及上报率今年,我们按照省、市关于“金保工程”的安排,一方面完善在职职工个人账户和离退休人员数据库;另一方面对个人账户和离退休人员数据库信息的不断更新。同时边学习、边请教、边操作,实现了计算机办公,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各种报表及数据信息的上报率达100%,并通过企业劳资人员及网上公布了在职参保职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公布率100%。

二、主要措施

㈠早打算,早安排,在市社保中心未下达任务之前,我们就召开了专题会议,决心要战胜自己,超越自己,实现新的突破,确定了20xx年的工作重点,明确了20xx年的养老保险奋斗目标。

㈡采取了责任制考核及基本工资与征收清欠挂钩的办法,硬指标量化,软指标细化,做到了人人肩上有担子,个个心上有压力。㈢利用各种机会,多种形式,进行宣传。

一是征订《社会保险杂志》,做到社保机构工作人员人手一册,并赠阅领导;

二是利用劳动保险信息宣传社保工作中的人和事,共编印劳动保险信息12期;

三是利用职工提前退休和公布个人帐户进行宣传.

三、内部管理

㈠精神文明建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政府的窗口单位,公司领导极其重视便民服务设施的建设,制作了宣传社会保险政策的版面,公开了办事程序,设置了便民服务台,并配置座椅,免费提供有关政策宣传资料以及表格,纸笔等用品,设置了意见箱,公示了投诉电话,增强了政策的透明度,方便群众办事和监督。同时每隔一段时间要擦玻璃、彻底清扫办公场所卫生。经常保持窗明几净,地板清洁。

㈡党风廉政建设.我们根据市、区的安排,认真贯彻标本兼志、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围绕提高社会保险服务质量,确保社保基金安全,维护群众利益。加强了党风廉政建设,本着少花钱,多办事,勤俭办事的原则,能省则省,能压则压,业务招待费较去年同期大大减少。与此同时,养老保险基金支出一贯坚持三人审批,共同把关,关口前移,确保了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完整。

㈢行风双评。从社保经办机构内部,狠抓基础工作不放松,对321户参保单位、8032名离退休人员及供养人员、24657名在职职工的信息进行了及时完善和更新。并根据我公司的实际情况为了搞好20xx年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我公司微机操作员在原有离退休人员数据库的基础上,新建了一套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信息数据库,将各企业报回的《太原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及资格认证基本信息表》全部录入微机,方便,快捷的计算机管理,提高了各社区保障员查询资料的效率和准确度。既提高了工作质量,又树立了经办机构的形象。

㈣学习培训。根据郭雪梅主任年初工作安排“常规工作要有新内涵,重点工作要有新突破,各项工作要有新进展,以实际行动来体现以“三个代表”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成果,展示全省养老保险经办队伍的风采”开展创建学习型机关活动,实行了阳光作业,基本上做到了工作学习化、学习工作化,挤出经费订阅了党报、党刊、业务、杂志、报纸等10余种。同时积极参加党校培训和市社保中心组织的财务确定制度、养老保险稽核等业务培训。3月9日我党支部全体党员在南宫参加了省城劳动保障系统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报告会,听取了李通顺厅长《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专题报告和20xx年感动中国十大人物之一、省信访办副主任、被誉为“百姓书记”的梁雨润同志的专题报告,提高了职工的综合素质,更好的为人民服务。

养老保险工作总结(三)

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实实在在解决广大农村居民“老有所养”的重大惠农民生工程。自20xx启动新农保工作以来,我乡按照有关部门要求,严格执行各项政策制度,我们乡村统一思想,重点抓管,落实到位,新农保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创新方法,明确责任,明确奖罚制度,不断督任务完成。

1、责任明确。面对如此巨大的收缴任务,乡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将社保作为全乡三大中心工作来抓,乡党委政府制定了中层干部办样板村、包村干部、村干部办样板组的办点示范工作措施,定时定责。各办公室为单位捆绑考核,激励各办比学赶超,良性竞争,推动新农保工作进行。乡干部和村干部不分白昼地走组串户,宣讲政策,解答疑惑,亲征保费。为了解各办各村收缴任务完成进度情况,乡领导及时召开会议,听取汇报征缴进度,进行督战。农保工作得到了乡领导的高度重视,为我乡农保工作顺利开展打下坚实基础。

2、奖罚分明,影响考核。乡党委政府把农保纳入乡、村干部目标管理考核。对于完成任务的村,给与一定奖励。

二、保质保量,吃透参保政策。

按参保条件规定,外出打工已参进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员不予再进,另外公安数据中还有户口异动、部队服役、出嫁户口未迁出、死亡人员,此部分人员也是无法参保人员,导致各村要完成任务更显困难,加上外出务工人数较多,有的根本联系不上。但全乡上下克服种种困难,乡、村干宣讲政策,解答疑问,收缴保费。乡人社中心严格把关绝不允许非农户口人员都上报参保,,严格按照政策要求,不合条件不予参保,给村干部和村民解释,做好了第一关审核工作,卡关切源,禁止所有不符合政策的人员进保,保证了参保人员 100%符合新农保的参保条件。

三、克服人手不足,完善资料

我乡人社工作主要是两个人负责的,而新农保工作具体业务工作仅由2人完成。我们为克服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的困难,加强了业务学习,理清思路,加强责任心,总结出一套相对简单且准确的信息录入方法,使我们的工作得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同时加班加点,放弃周末休息时间,在最短的时间里,我们先已完成了人员录入,我们采取业务上一人专门负责收集和审核表格,核对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户口性质等,保证了资料准确性;一人专门负责录入和上传信息,更全面地完成了数据录入,在最短时间保证参保人和保费的落实到位。有时为了一个人的资料不齐全,我们要打电话通知村级联络员,要求资料报送齐准,村干部更是顶着烈日,奔波于村民家、派出所、农保站之间,为的就是将每一个合条件的人员准确参保。目前资料收集工作也正在有秩进行中。

四、克服问题复杂,争取理清思路,保证不漏不缺。

1、改错信息,不留疑点。大面积的工作已经告一段落,但是遗留下来的一些个体化问题,这部分人是符合政策人员,如姓名和身份信息有误、外地嫁入我乡的人员、特殊参保人员、参保费数额不对等问题的存在,需要一一解决,更改成正确信息,但是这个更改需要多个部门联动,多项手续协调,相对难度较大,花费时间较多,要求业务员思路清晰。我们正在逐一完成这项工作,为防止打印票据后难以修改,我乡在录入名单后又返回各村,要求各村认真核对信息,错误的信息将报县、省有关部门修改。此外每月全乡都有密码遗忘、农保卡丢失人员上报,每月都有年满60岁人员需要去查询上报,每月有死亡人员待遇需要暂停或中止,并报相关资料,

五、月报增减,落实各项政策,确保发放到位。

新农保工作是一项全年性的,常年性的业务型工作,日常工作明确,我们根据上级指示,定于每月20日前定期报送60岁到龄表格和死亡表格。全乡新农保工作每月发放准时到位,让老人每月按时拿到钱。

今后我们将继续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积极开展农保等各项业务工作,尤其是社保归档材料的整理工作,更加规范经办业务流程,做到内部管理严格有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不折不扣地完成党委、政府交办的各项任务,为黄湾乡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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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表演评分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60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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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为100分,由评委进行打分)

u 节目的主题思想及题材(20分):

健康、阳光,积极向上,体现大学生在祖国六十华诞之际的所思所想和青春的精神风貌,有一定的思想深度。内容充实、生动、重点突出,鼓励原创作品。

u 舞台效果(60分):

A、歌舞类节目:

1、表演形式切合主题,突出主题,并有新颖性;(10)

2、演员有特定的舞台服装及化装,舞台形象优秀突出;(10)

3、舞台整体安排和谐,不偏台,能够较好地表现出节目内容;(10)

4、演员肢体表现能力强或演唱优美,能与观众交流,台风好;(15)

5、节目的风格明显,具有特色,吸引观众。(15)

B、语言类节目:

1、表演形式切合主题,突出主题,并有新颖性;(10分)

2、 演员有一定的化装,外型能突出人物形象,设置良好的情景;(10)

3、舞台整体安排和谐,不偏台,能够较好地表现出节目内容;(10)

4、演员台风好,与观众交流,表演流畅自然,吸引观众;(15)

5、节目的风格明显,具有特色,吸引观众。(15)

C、器乐类节目:

1、表演形式切合主题,突出主题,并有新颖性;(10)

2、演员的服装符合乐曲的表现方式及舞台形式,着装得当;(15)

3、演员的演奏流畅自然,台风好,能与观众很好的交流,整体表现效果好;(20)

4、节目的风格明显,有一定的创新,吸引观众。(15)

u 创意(20分):

u 鼓励创新。对于表演有较大的难度的,给予酌情加分。 自编自导效果良好的作品酌情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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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初中班级管理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初中,班级,全文共 189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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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票管理

(一)申领

1、 由申请人在《零星开票通知单》中详细填写部门名称、申请日期、合同号(右上角填写)、企业全称、广告刊登媒体或网刊全称、业务发生具体日期、开票金额、业务性质(广告或信息)、申请人姓名等,交部门经理审批、会计审核后开具。

2、 若零星开票通知单中企业名称与合同中的企业名称不相符,业务员需持有双方企业盖章认可的证明(特殊情况可由部门经理签字认可),财务方可开具发票。

3、 杜绝开无企业名称发票。

4、 杜绝开企业名称不全发票:任何人无权把企业名称缩减 至2-3个字。

5、 若业务实际发生与合同不符,业务员需持有企业的附加合同或加盖公章的证明方可开票。

6、 丢失发票一切后果由业务人员自负,在对方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标明发票号及金额并加盖公章)后,我公司可提供加盖公司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存根联复印件,业务人员因丢失发票或其他原因需要借出发票时,需有书面申请并由各部门经理人员签字,财务人员对于借出发票应进行登记,并及时取回。

7、 发票复印件盖章需由部门经理人员、公司总裁批准,财务人员应进行登记并由当事人签字。

8、开发票时遇到的其他特殊情况,财务人员均应取得公司领导的批准后,才能开具发票。

(二)具体规定

1、 已提供劳务并签订合同的,业务员凭运营中心盖章认可的合同及零星开票通知单或有企业盖章认可的广告认定单,以财务人员核对无误后开具发票。

2、 未提供劳务已签订合同但又未收款的,业务员根据部门经理认可的业务内容,填写零星开票通知单,由部门经理或以上级管理人员签字,方可开具发票。若此项合同终止又收不回原发票视同未回款处理。

3、 未提供劳务,已签订合同且已收款的,业务员可凭零星开票通知单或广告(信息)认定单开具发票。

4、 已提供劳务,但未签订合同且已收回款的,业务员根据运营中心认可的业务内容,填写零星开票通知单或广告(信息)认定单开具发票。

5、 未提供劳务且未签订合同的,禁止开发票。特殊情况如预收款项等,须部门经理专门说明。

(三)回收

1、 当天领出发票,已收款项的,当天必须将款项交到公司出纳处,否则作挪用公款处理;当天未能收回款项的,当天必须将所领发票交还公司财务统一保管;客户因特殊原因需先将发票留下后再结款项的,所开发票金额在20xx元以下的领票人必须要求客户签收条经本部门经理签字后交回公司财务。所开发票金额在20xx元以上的领票人必须持客户签收并加盖客户公司公章的收条经部门经理签字后交回公司财务。违反此项,每次扣款200元直至开除。

2、 若是抵货业务,当天领出发票,必须要求客户开具同样金额的销售发票交还财务,否则必须将公司发票退回。违反此项,每次扣款100元。

3、 凡将所开发票重新更改、退票(换名称或换金额),必须写明原因并经部门经理签字确认后方可退换。

(四)填写

公司统计(或会计)应根据审核无误的《零星开票申请单》按照发票顺序认真填写,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并加盖公司发票专用章。不得涂改、挖补或撕毁,如有填错,应整套(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保存,并注明“作废”字样,以备查验。

(五)监督

会计(统计、业务部门)应根据当天的 “支票回收单”核对每张发票(每笔业务发生额)的回款情况,对所开出发票(所发生业务)进行监督。

(六)内容不符时的处理

支票回收的付款公司名称与市场员所报客户名称或所申请发票名称不符时,市场员必须同时上交由付款方加盖财务章的付款说明交财务备案。如无说明,财务先扣留支票,要求业务人员补交说明,如到截止日期仍无说明,按未回款处理。

二、收据管理

1、 收据视同发票管理。

2、 收据、发票不得重复开具,若已开出收据需换开发票,必须要求客户先将收据退回后再补开发票。

3、 以上规定财务部门应严格按规定执行,如不按规定执行出现问题由财务部负全责。

三、支票管理

1、 支票的购买、填写和保存由出纳负责;

2、 建立和健全《银行存款日记账》簿,出纳应根据审批无误的收支凭单,逐笔顺序登记银行流水收支账目,并每天结出余额;

3、 出纳收取支票时,须立即开具加盖有“支票收讫”章的一式四联的《支票回收单》,由缴款人在右下角签名后,交缴款人、缴款部门、出纳、会计各留存一联;

4、 支票的使用必须填写“支票领用单” ,由经办人、部门经理、 财务经理、总经理(计外部分)签字后出纳方可开出;

5、 所开出支票必须封填收款单位名称;

6、 所开支票必须由收取支票方在支票头上签收或盖章。

四、票据管理原则

1、 加强票据管理,杜绝单据遗失现象。谁遗失谁负责,罚遗失者每张单据金额的10%,直接从报销金额中扣除(即实报金额为应报金额的90%)。

2、 财务有权拒绝持非正式票据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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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养老保险工作总结[页4]_工作总结范文_网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126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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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工作总结

(五)各项基础管理工作进一步得到加强

1、进一步强化信息管理工作。为加快金保工程建设,实现全市数据共享,今年以来,我处抽调专门计算机人员长期到县(市、区)进行业务指导,对照80项数据指标,加快数据整理,已经取得阶段性的进展,数据质量逐步提高。截止目前,全市各县(市、区)数据基本整理完毕,为全市数据整合和市级统筹工作的开展打下了坚实基础。

2、展了县级规范管理达标活动,省中心对39个县(市、区)进行了认真检查验收,其中我市的许昌县通过验收,成为全省首批12个达标单位之一。下一步,我们要继续开展此项活动,到今年底,魏都区和禹州市要达到验收标准,其余县市也要在明年年底前达标,我市的基础管理工作全面得到提高。

3、严把退休审核关。在计算审核退休待遇时,我们认真审核档案,对有关退休条件、退休待遇的基本数据、基本情况逐一核实。尤其是对年龄、特殊工种年限等进行严格审核,严格按政策办事,把好退休关,减少基金流失。同时还实行了职工退休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

4、基金管理进一步规范。为切实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今年5月份,省中心和我们分别对各县(市、区)进行了财务和基金管理情况进行了检查,重点检查了基金的征缴、支出、结算、管理等环节及内部监控制约机制,及时发现了问题并得到整改,取得了良好效果。截止5月底,全市基金累计结余14725万元(不含调剂金2592万元),其中市直基金累计结余4574万元,没有新的挤占挪用。

5、养老保险信息统计得到加强。我市的统计工作也有了明显进步,为领导决策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财务、统计报表报送及时准确,统计分析质量明显提高。

(七)塑立形象,搞好优质服务

1、加强学习,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干部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一是政治理论学习。我们定期组织全体职工重点学习党的xx大精神和“”重要思想,不断增强大家贯彻落实“”重要思想的坚定性和自觉性,真心实意地为群众着想,用我们的工作实绩实现好、发展好、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二是学习业务。通过各种形式组织大家学习养老保险政策,把有关知识、制度学懂、学透、学精,提高业务素质。三是学习相关知识。学习与社会保障密切相关的知识,扩大知识面,拓宽大家思路,不断自我创新和完善。

2、大力开展行风评议和“优质服务窗口”创建活动。我们按照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了窗口服务标准,不断拓宽了窗口服务内容,简化办事程序,坚持政务公开透明,强化监督机制,提供优质、高效、满意的服务,切实保障了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存在问题

综合分析今年的工作,取得的成绩是令人可喜的,但同时还应看到,我们面临的形势还非常严峻,有些问题还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1、私营企业和个体从业人员的参保率较低,这部分人员应该作为我们扩面重点。同时7月1日后缴费基数和比例的提高,也会对我们工作造成一定影响。2、县(市、区)基础管理工作不扎实,市级统筹后,亟需规范;3、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尚未形成制度化、规范化。

四、下一步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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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_细则_网

范文类型:条例,细则,全文共 549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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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占用园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视同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下面是《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所称建房,包括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三条

占用园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视同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四条

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第五条

条例第四条所称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的平均税额,按照本细则所附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执行。县级行政区域的适用税额,按照条例、本细则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条例第七条所称基本农田,是指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

第八条

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军事设施,具体范围包括:

(一)地上、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

(二)军用机场、港口、码头;

(三)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四)军用洞库、仓库;

(五)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

(六)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讯、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

(七)其他直接用于军事用途的设施。

第九条

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学校,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以及特殊教育学校。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条

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幼儿园,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或者备案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

第十一条

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养老院,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设立的养老院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医院,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院内专门用于提供医护服务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医院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三条

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铁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铁路路基、桥梁、涵洞、隧道及其按照规定两侧留地。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四条

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公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属于农村公路的村道的主体工程以及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

专用公路和城区内机动车道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五条

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飞机场跑道、停机坪,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民用机场专门用于民用航空器起降、滑行、停放的场所。

第十六条

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港口,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港口内供船舶进出、停靠以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的场所。

第十七条

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航道,具体范围限于在江、河、湖泊、港湾等水域内供船舶安全航行的通道。

第十八条

条例第十条规定减税的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是指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

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十九条

条例第十条所称农村烈士家属,包括农村烈士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第二十条

条例第十条所称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其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改变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税或减税情形的,应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按改变用途的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和当地适用税额补缴税款。

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十三条所称临时占用耕地,是指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需要,在一般不超过2年内临时使用耕地并且没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因污染、取土、采矿塌陷等损毁耕地的,比照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临时占用耕地的情况,由造成损毁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耕地占用税。超过2年未恢复耕地原状的,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四条所称林地,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地、迹地、苗圃等,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用地,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用地。

第二十五条

条例第十四条所称牧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

第二十六条

条例第十四条所称农田水利用地,包括农田排灌沟渠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第二十七条

条例第十四条所称养殖水面,包括人工开挖或者天然形成的用于水产养殖的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第二十八条

条例第十四条所称渔业水域滩涂,包括专门用于种植或者养殖水生动植物的海水潮浸地带和滩地。

第二十九条

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低于当地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具体适用税额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条例第十四条所称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是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具体包括:储存农用机具和种子、苗木、木材等农业产品的仓储设施;培育、生产种子、种苗的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木材集材道、运材道;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专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排水、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设施;其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

第三十一条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占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应当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所在地申报纳税。

第三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耕地占用税具体实施办法报送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20xx年2月2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49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细则对完善我国地方税收制度,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促进耕地保护具有积极作用。

《实施细则》共34条,按照体现《暂行条例》的立法宗旨和贯彻国务院有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精神,加强耕地资源保护,明确征缴程序、方便纳税人、适当下放税政管理权的原则对《暂行条例》进行了细化和明确,主要内容包括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和征收范围、税额、免税和减税的具体范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等,具体规定如下:

一、纳税人和征收范围

《暂行条例》规定,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根据占用耕地存在合法占地和非法占地两种情况,合法占地也存在批准占地文件中标明“建设用地人”和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情况。《实施细则》根据《暂行条例》的规定,将纳税人进一步明确为“经申请批准用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未经批准占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关于《暂行条例》规定“建房”的范围,《实施细则》按照现行税收政策执行的口径,明确建房包括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考虑到《土地管理法》规定农田水利用地属于农用地范围,农田水利的用途就是改善耕地的利用状况,《实施细则》规定“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考虑到20xx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布实施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将园地单独作为土地的一个类别,以及现行税收政策对占用园地的,按照占用耕地征税。为了更好地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与现行政策衔接并便于操作,《实施细则》明确对占用园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视同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

关于《暂行条例》规定的“临时占用耕地”。为了便于实际操作,《实施细则》根据《土地管理法》有关临时占地的规定,明确临时占用耕地是指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需要,在一般不超过2年内临时使用耕地并且没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

考虑到因污染、取土、采矿塌陷等原因“损毁耕地”的行为虽然与一般占用耕地不同,但在实质上也造成了耕地的损失,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耕地,《实施细则》明确对因污染、取土、采矿塌陷等损毁耕地的,比照《暂行条例》规定的临时占用耕地的情况,由造成损毁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耕地占用税。

关于《暂行条例》中“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等具体认定范围。《实施细则》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对这些农用地的具体范围进行了明确。

二、税额

根据《暂行条例》“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平均税额”的授权,结合平均税额的历史状况,《实施细则》明确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平方米平均税额,并拟订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各地适用的平均税额分别为:上海市45元;北京市40元;天津市35元;江苏、浙江、福建、广东4省各30元;辽宁、湖北、湖南3省各25元;河北、安徽、江西、山东、河南、重庆、四川7省市各22.5元;广西、海南、贵州、云南、陕西5省各20元;山西、吉林、黑龙江3省各17.5元;内蒙古、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6省区各12.5元。

考虑到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应与占用耕地在政策上有所区别,同时需要赋予地方一定的权限,更好地适应不同地区的差异,《实施细则》规定对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低于当地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具体适用税额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三、免税和减税的具体范围

《实施细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考耕地占用税现行政策执行的口径,对《暂行条例》免税和减税优惠事项的具体范围和执行标准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如下:

《暂行条例》规定免税的军事设施,具体范围包括地上、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 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讯、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其他直接用于军事用途的设施。

《暂行条例》规定免税的学校,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以及特殊教育学校。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暂行条例》规定免税的幼儿园,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或者备案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

《暂行条例》规定免税的养老院,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设立的养老院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

《暂行条例》规定免税的医院,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院内专门用于提供医护服务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医院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暂行条例》规定减税的铁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铁路路基、桥梁、涵洞、隧道及其按照规定两侧留地。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暂行条例》规定减税的公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属于农村公路的村道的主体工程以及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专用公路和城区内机动车道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暂行条例》规定减税的飞机场跑道、停机坪,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民用机场专门用于民用航空器起降、滑行、停放的场所。减税的港口,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港口内供船舶进出、停靠以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的场所。

《暂行条例》规定减税的航道,具体范围限于在江、河、湖泊、港湾等水域内供船舶安全航行的通道。

《暂行条例》规定减税的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是指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农村烈士家属,包括农村烈士的父母、配偶和子女。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其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

为了明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避免征管中产生争议,《实施细则》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明确为“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通知的当天。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将纳税地点明确为“耕地或其他农用地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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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小学安全工作考核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小学,全文共 31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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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为切实加强机关管理,转变干部作风,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办事效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机关良好的工作秩序,树立良好的工作形象,经党委、政府研究决定,特制定《xx乡政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xx乡委员会 xx乡人民政府

20xx年2月28日

xx乡政府机关管理制度

一、学习会议制度

第一条 坚持定期学习制度,每月25日(特殊情况另行通知)为中心学习组、全体乡干部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学习研究活动日。

第二条 坚持会议、学习签到考核制度。签到册由会议主持人收集并交纪委书记保存,一月一结算。学习、会议每迟到、中出、早退一次惩扣5元,缺席一次作旷工处理并惩扣40元。

第三条 凡参加学习、会议者,必须认真听讲,做好笔记、会议、学习记录,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定期调阅,调阅中凡没做笔记的每次惩扣5元。

第四条 办公室每月出《信息》2期,《中心学习信息》1期以上,每次党委会、党政干部办公会必须撰写《会议纪要》,并按规定呈报,否则一次惩扣20元。

二、请销假制度

第五条 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和财政全额负担的事业单位职工,必须严格执行上下班制度,不得迟到早退,更不得无故缺席。凡因病因事不能上班的,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

第六条 因事请假的,必须书面向书记、乡长写出请假条,书记在家由书记批,书记不在家由乡长批,获准后方可离开。请假条交党政办,返回后及时到办公室销假。

第七条 开会、学习或出差办事必须有上级(含主管部门)或党政主要领导的通知或同意方可认可,党政办公室必须有专门的记录,否则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八条 对未经请假,无故缺勤的,视为旷工,每天惩扣40元;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累计旷工30天的,按《公务员法》规定在年终考核中直接考核为不称职。

第九条 全体工作人员上班期间(包括下村期间)严禁参与各种打牌等娱乐、赌博活动和其他与本人身份不符的活动,每发现一次惩扣50元。

三、首问责任制

第十条 首问责任制是指人民群众来访、办事或通过电话咨询、反映问题时,在岗接受询问的首位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第十一条 首问责任制按照“首问负责,对口接待”的原则,首问责任人不论询问的内容与本人职责是否有关,都要热情接待,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脱。

第十二条 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事项,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有关办理事项及时限,不允许出现故意拖延不办。

第十三条 不属责任人职责范围内但属其它人员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主动告知或引导到经办人办公室。经办人不在时,应告知联系电话,

四、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乡政府所用办公用品和物资由党政办公室统一采购。需在店内赊欠的物资,由办公室人员凭政府打印的专用资金赊欠单填写好货物品名、数量、金额、事由,同时签好字。机关工作人员办公用品一律由个人负责购买,不得到办公室领取。

第十五条 差旅费报销。乡干部、事业单位职工因工出差、学习考察,其住宿、车船费的报销,必须严格按财政部门的文件规定标准执行,并凭党政办出据的差旅证明单到财政报销。出差标准为:途中补助县城每天10元;出差(培训、学习、会议除外)误餐补助县内每天20元,县外市内每天30元,市外省内每天40元;短期培训、学习的县内每天补助5元,县外的每天10元;凡在县城有住房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在县城无住房而会议也没安排食宿的每晚住宿费不得超过80元。宣汉至车费每次30元。(1)(2)(3)

第十六条 来客需招待的,由党政办上报乡长、书记同意后,党政办统一安排在食堂内(特殊情况确需在饭店就餐的需报请主要领导同意)。就餐标准:早餐每人5元,中餐及晚餐每人15元,如遇特殊情况需提高标准,必须经乡长、书记同意。来客原则不上包包烟,如需上包包烟,经主要领导同意后,由经办人到党政办公室领取。各部门来客原则上实行对口接待,一切费用由部门负担。

第十七条 租车管理,原则上不准租车、包车,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包车、租车的必须经党政主要领导同意,标准为至宣汉200元/次(特殊情况除外),先由用车人自行支付,本人凭票签字报销,不允许赊欠车费。

第十八条 宣传报道奖励。凡在国家级报刊上登载一篇,奖现金500元;在省级报刊登载的,奖现金300元;在市级报刊、电视台登载或报道的,奖现金100元;被县委、县政府、县电视台登载或采用的,奖现金30元,被县级其他部门登载的,奖现金20元。

第十九条 经费会签制度。所有开支票据必须在当月内送领导签字报销(月底发生的费用必须在次月初签字报销),超时不予报销。所有开支由经办人注明事由交乡长审签后,送书记会签方能支付入帐。重大资金支出,原则上由党政班子成员事前集体研究预定或事后集体研究审定。事业单位发生的费用,由分管领导审签后,送乡长会签后方能支付入帐。

第二十条 严格审计报销制度。开支经费坚持一事一报销制度,严禁一事分开报销经费。凡不按经费审批程序报销的,单位出纳不得支付任何款项。所有经费收支由乡财政所每月底向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交1份收支明细帐表。

第二十一条 帐务公开制度。财会人员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会计记帐,出纳报帐。会计按有关部门规定时间报表。并坚持帐目公开制度。每半年在党委会上公布一次,年底向全体职工公布一次帐目。

五、报批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林业、国土、城建、计生、民政等项目的审批及上报,由各部门交分管领导审核后,再由党政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后,方可盖章上报或审批,坚持每月研究一次。

六、内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机关所有财产、物资一律由财政所分类、编号、造册登记,并根据工作需要在机关内调配使用。不准转让或自行处理,不得化公为私。

第二十四条 凡机关工作人员调离本机关,应到办公室办理有关财物手续,方能办理调离手续。

第二十五条 节假日值班(双休日)由党政办负责,年终累计补助XX元,五一、十一、春节由政府另行安排,补助40元/人、天,并备好记录本,值班人员对来电、来访要做好详细记录,对确需办理事宜及时向领导请示汇报,值班结束后要做好工作移交。

第二十六条 加强档案管理。档案必须做到专人专柜管理并登记上锁。查阅档案必须由管理人员查找,其他人员不得入内。

第二十七条 文件收发时必须及时登记,分类处理。对传阅和交办的重要文件要追踪去向,对交办文件各分管领导要负责落实。

第二十八条 水电管理。各办公室最后一个离开办公室的人员要及时关闭电源,锁好门窗,若发现“长明灯”,罚相关责任人10元/次。机关住宿同志用电实行电表抄表制,每月抄表一次,并按照实际用电度数计算电费,在其补助中扣除。党政领导办公室每月核定用电10度,超出部分自行承担。

第二十九条 卫生管理。政府除因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得使用杂工,每次大扫除(包括会议室及礼堂)由党政办公室提前通知,凡是不参加者每次惩扣10元,迟到、早退者惩扣5元。平时清洁打扫区域分为:院坝由党政办公室排班打扫,各楼层由各楼层负责打扫。凡打扫不清洁,惩扣责任人10元并限期打扫。

第三十条 各类文件经主要领导签发,打印样稿后,由撰稿人负责校对,主要领导审稿,准确无误后方可打印。非文件性材料表格,确需打印、复印经分管领导核准签字后,交打字室打印、复印。

第三十一条 印章使用。各印章保管人都要慎重使用印章,加盖党委或政府公章,需经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同意,办理重要事项需将印章带离单位的,填写好用章批准单,交主要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带离乡政府。加盖部门公章,需经分管领导同意。

第三十二条 微机打印材料及管理。微机室打印主要是为党委政府服务,部门需在微机室打印的材料,由党政办主任审核把关,签字后方可打印,否则每出现一次无签字打印材料,扣打印人员工资50元。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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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养老保险工作总结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178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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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新农保中心在市县领导和部门的正确指导下,按照总体工作部署和目标任务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为主导,认真执行“深化改革,理顺关系,稳步前进”的工作方针政策,以规范化管理,稳步推进新型农保工作前进。现将2月3日前的新农保试点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宣传,调动农民参保热情

为全面调动农民参保热情,我新农保中心突出重点,狠抓落实,采取政策宣传,动员扩面,保费征缴的宣传形式,全面推动农保工作稳步发展。这两个多月,我中心共印制了10万册新农保政策宣传手册,并及时发放到农户手中,做到每户一册。同时,制作新闻短片,在各乡镇进行电视和广播宣传,在县有线电视台也定时播放新型农保制度,以及缴费标准和方法。

70岁的老人,20xx年前老伴去世后她独居至今。老人属于五保户,以前主要靠民政局发放的每年1800元五保老人供养费度日。今年每月又能领到一份固定“收入”——50元的新农保基础养老金。这样她的生活费平均每月能达到200元。她还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每年能报销部分医疗费。入冬以来她病情加重,村集体每月花300元雇了一个老婆婆照顾她,每天给做做饭、洗洗衣服,陪她说说话。政府对农民承担起了养老责任,改变了数千年来农民靠儿女、靠土地养老的模式。新农保政策不失为给农村养老下了一场“及时雨”。

二、强化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增值

为方便全县各地参保人员就近缴费,我中心准备近期与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签订代收保险费和代发养老金协议。财务人员在发放保险金时,严格按照发放名册,核实发放金额,并每月定时对享受养老待遇人员实行专户打卡发放。收支专户在保险基金的征缴和发放中,根据基金保值增值政策条款规定,严格管理基金,在保证基金安全的情况下确保基金有效增值。

三、严格审核,保证按时足额发放

自20xx年1月,我中心严格按照20xx湖南省《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和调资政策规定,对20xx年到龄缴费人员进行逐一清理和领取资格审核。同时,加强对到龄领取养老金人员进行跟踪管理,进一步明确发放流程,使参保人员资料的复核、待遇认定和发放、养老基金支付等程序环环相扣,从根本上防止冒领和错发养老金现象的发生,避免了养老保险基金的流失。

四、规范资料,实现办公自动化

为确保参保人员资料的真实和完整,我中心全体人员狠抓业务学习,制作新型农保数据库,规范数据资料的管理,实现参保人员资料的系统化数据库录入和管理,提高了办公效率和准确性。同时,我中心全体职工利用周末加班进行数据录入、校对工作,全面保证全县60周岁以上农民基础养老金在1月底之前发放到位。

截至目前,我县新农保应参保人数为21万人,16—59周岁的适龄农民完成参保139043人,收缴保险费达1300多万元,完成60周岁以上45679人的信息采集,60周岁以上的农民基础养老金已全部发放到位,发放金额达626万元。

五、存在问题

回顾两个多月的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还存在着很多问题,主要是:

(一)工作量大

由于各乡镇劳动保障站没有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大量信息采集录入工作和核对工作都推到了县新农保经办机构来完成,加上时间紧、任务重,工作量的完成速度难以加快。

(二)缺乏经费

由于这项工作刚启动,各项开支大,工作经费得不到保证,且缺乏交通工具,致使各项工作难以正常运行。

(三)农民观念低

这几年国家对老百姓的基本生活投入较大,很多福利措施的实施造成了部分群众认为只要福利就应该是政府出,新农保政策的好处他们清楚,但是等、靠、要、思想严重,造成部分群众目前还处于观望态度。

六、工作计划

(一)加强宣传力度

进一步宣传政策的优势,深入各村、组开展宣传活动,提高村民的参保积极性,引导农民自觉踊跃缴费,推行新农保工作的开展。

(二)加强考核制度

继续将新农保工作列入各乡镇年度目标考核范围,并相应提高新农保在考核中所占的比重。

(三)完善农保制度

进一步制定完善实施新农保制度,确保新农保工作的开展,将我市唯一一个新农保试点县工作在全市起到试点的作用。

这两个多月,我农保中心虽然业务有了很大的提高,取得了较好的工作成绩,但是与上级领导的要求相比,还是存在一些不足和差距,需要努力提高和改造。今后我中心要继续围绕农保工作的目标任务,以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以创新发展的工作思路,奋发努力,攻坚破难,把各项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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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_细则_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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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以避孕为主、以经常性工作为主,下面是小编特地为大家整理收集的《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户口在本省和户口在省外而居住在本省的中国公民和所有单位,均应遵守和执行《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 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以避孕为主、以经常性工作为主,并采取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和技术的措施,依法进行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条例》及本细则的贯彻实施,把人口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坚持计划生育工作与发展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计划生育工作。

有关部门和组织应与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在制定和落实本部门的政策规定时,必须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实行。

第二章 生育调节

第六条 公民依法结婚后应当按计划生育,禁止计划外生育。

第七条 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妇只生育1个子女,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禁止生育第三个子女。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按照病残儿鉴定的有关规定,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鉴定,报市鉴定委员会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经县级以上鉴定委员会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1个子女后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回河南定居的港、澳、台同胞,只有1个子女随其回大陆定居或回大陆后只生育1个子女的;

(四)经民政等部门证明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是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五)夫妻一方是国有企业正式职工,连续从事矿区井下第一线采掘作业5年以上,只有1个女孩,且作出正式的书面保证继续长期从事井下第一线采掘作业的;

(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1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九条 农业人口除适用第八条的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只生育1个女孩,经县级以上鉴定委员会鉴定,夫妻一方因伤残或严重慢性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夫妻,只生育1个女孩的;

(三)男到有女无儿的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其父母的(姊妹数人,只照顾1人);

(四)在深山村定居5年以上,并作出正式的书面保证继续在深山村长期定居的;

(五)经公安部门证明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第十条 夫妻一方为农业人口,只生育1个女孩,且为农业人口,按本细则第九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符合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女方年龄在28周岁以上,并有4年以上生育间隔时间;

(二)再婚夫妻,女方已满24周岁,男方再婚前只生育1个子女,且已年满4周岁的。

第十二条 已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待遇,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又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一切奖励。

再婚夫妻双方生育的子女存活数合计在2个或2个以上(包括自己抚养或离婚时判随对方、托人抚养、送人的存活子女)的,应交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保健费停止发放,以前享受的不再退回。

再婚后按照规定要求再生育1个子女的,应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享受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第十三条 按照本细则第八条第(五)项和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后,不继续长期从事井下第一线采掘作业或不继续在深山村长期定居的,其生育第二个子女按计划外生育处理。

第十四条 因违反《条例》规定应予追究法律责任的,不得因离婚、子女死亡或将子女送他人收养为由,减免计划外怀孕费、计划外生育费、罚款和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计划外怀孕费、计划外生育费和罚款的管理与使用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条例》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省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第三章 生育计划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生育计划,结合本地区人口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的生育计划。

制定人口计划不得突破上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人口控制目标,且必须以符合《条例》规定的有生育条件的育龄妇女人数为依据。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逐级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并将执行结果作为考核政府主要领导人政绩的重要依据之一。

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适时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进行严格的考核,落实奖惩。

第十八条 未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人民政府,必须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写出报告,分析原因,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督促村(居)民委员会把生育指标落实到人,并采取民主评议、张榜公布等形式,接受群众监督。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责任制。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与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单位和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在育龄人员自愿的基础上,与其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并加强计划生育合同管理。

第二十一条 依法开展助产接生服务的计划生育宣传技术单位、医疗、妇幼保健单位和人员,须查验孕产妇的生育证;发现无证生育的,应当在接收孕产妇之日起3日内通报当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章 优生和节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二条 提倡优生。禁止患有遗传性精神病、遗传性智能缺陷、遗传畸形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夫妻生育。夫妻双方患病,应对一方采取绝育措施,一方患病的只对患病者采取绝育措施。已怀孕的必须中止妊娠。

第二十三条 凡无生育指标的育龄夫妻都应采取避孕节育措施,女方应按期参加生殖健康检查。生育1个子女的育龄妇女应上宫内节育器;生育2个或2个以上子女的育龄人员一方应采取绝育措施。经鉴定女方不适宜上宫内节育器,或双方均不适宜采取绝育措施的,应使用其他有效的避孕药具。

各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生殖健康服务制度,定期为育龄人员提供生殖健康技术服务。

不论何种原因,凡计划外怀孕的都必须采取补救措施,中止妊娠。

第二十四条 接受绝育措施后,因情况变化符合再生育条件要求再生育的,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报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指定的计划生育宣传技术单位和医疗、妇幼保健单位施行复通手术。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应给予表彰和奖励的公民与单位,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部门或公民所在单位应给予表彰和奖励。经费按国家或企业事业单位的规定列支。

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由夫妻双方申请,所在单位核实,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条例》规定的待遇:

(一)一对夫妻只生育1个子女的;

(二)一对夫妻按规定有2个子女,因死亡只留下1个子女的;

(三)独生子女死亡后,再生育1个或依法收养1个子女的;

(四)夫妻未生育,依法收养1个子女的。

第二十七条 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待遇的夫妻离婚或丧偶后,独生子女保健费由抚养子女一方所在单位发给全部。

第二十八条 独生子女保健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单位从财政拨款中列支,其他单位的职工由所在单位承担。

(二)是城市无业居民的,从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

(三)是城市个体工商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

(四)是农民的,由乡镇、村依照有关规定发给或采取其他奖励形式。

第二十九条 接受节育手术的,给予以下优待: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2天,7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二)经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取出宫内节育器,休息1天;

(三)结扎输精管,休息15天;

(四)结扎输卵管,休息21天;

(五)人工流产,休息15天;

(六)中期终止妊娠,休息30天。

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假期合并计算。休假其间,是国家公务员或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资、福利照发。农民接受节育手术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从计划生育经费中给予适当补贴。

第三十条 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按照《条例》第七章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条例》和本细则所称深山村,是指海拔800米,相对高度300米,坡度25度以上,主要粮食作物一年一熟的高寒山村、住户,深山村由县级人民政府具体确定到村、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计划内生育的双胞胎或多胞胎,不视为计划外生育,也不享受独生子女待遇。

计划外生育的双胞胎或多胞胎,按1个计划外生育处理。

第三十三条 《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所在地居民年人均收入”,对非农业人口和居住在城市(镇)的流动人口是指统计部门发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对居住在农村的农业人口是指本乡镇的农民年人均纯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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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班组安全管理考核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406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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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镇属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从源头上防止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滋生,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镇机关各部门、镇属事业单位、属镇供养的市直机关基层分局(所)及除中山市三乡镇集体资产资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三乡镇固定资产管理中心、中山市三乡水务有限公司和中山市三乡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外的镇属一般企业。

第二章 财会人员管理

第三条 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的部门都应按镇政府的统一规定配备财会人员作为出纳或报帐员,统一委托镇财政结算中心集中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条 财会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廉洁奉公,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掌握会计、电算化专业技术及相关知识,并持有有效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财会人员必须根据《关于加强财务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加强对现金、支票、印鉴的管理,并控制部门现金余额,严格执行定期对帐制度。

第五条 部门领导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部门的财会人员。

第六条 财会人员必须相对稳定,财会人员的聘用、辞职及其他工作调动须经镇组织(人事)办研究决定,交接时须办清移交手续。

第三章 财政预算决算

第七条 部门预算编制的责任主体是各预算单位。预算单位必须对本部门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我绩效检查评价,并对预算的真实性和预算执行中资金是否按批复用途使用负责,年度审计对此反映的问题由各预算单位承担相应责任。镇财政部门的职责是组织编制预算、审核汇总批复预算、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每年的第四季度,各部门要编制下年度本部门预算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两上两下”的程序经镇人大批准后在30日内批复到各部门;每年的年终,各部门要将本部门财务决算情况报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编制本年度全镇财政决算报镇人大审议。

第八条 财政支出预算的编制实行“零基预算”(不含镇属企业),并坚持 “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略有结余”的原则。年终结余资金(除上级部门拨入专项资金、省市镇配套专项资金结余外)全部上缴镇财政。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九条 各部门所有收款项目必须使用财政票据或税务发票,不得自行印制或购买收据。

第十条 有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必须按年初财政收入预算积极组织收入。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各业务部门负责执收,款项直缴镇财政专户;服务性收费及其他收入由部门执收后按季汇缴镇财政专户。各业务部门要坚持日清月结及时将收费款项缴存银行,不得截留收入或私设小金库,也不得用收入直接办理支出。

第十二条 各部门收到财政拨入款项,要严格按财政批复内容进行管理,以保证资金使用与申请拨款用途一致。

第五章 支出内容规定

第十三条 部门预算支出由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构成。基本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项目支出包括设备采购支出、基建支出、专项支出。

第十四条 工资福利支出包括各部门在职人员工资奖金及由单位负担的社会保障缴费。

第十五条 商品和服务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其他商品服务支出(其中,差旅费是指部门中无交通费补贴人员的出差车船费;其他商品服务支出是指商品服务支出细分项目中未包括的日常公用支出)。

第六章 审批权限

第十六条 镇级财政性资金拨付按《三乡镇财政性资金审批及拨付制度》规定的程序执行。

财政拨入各部门的经费实行限额审批制度。1、人员经费支出(含工资、奖金、津补贴、社会保障费及住房公积金)严格按镇组织人事部门核定的标准发放或缴存,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对未纳入工资统发的镇属单位部门(含企业),于每月工资发放后将相关发放资料报镇组织人事部门备案。2、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和其他商品服务支出)由经办人签名,部门负责人审批。3、接待费及专项经费支出3000元(含3000元)以下,由经办人签名,部门负责人审批;3000元以上由经办人签名,部门负责人加具意见,镇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由于镇属企业运营情况及资产规模差别较大,将镇属企业分为一般企业和重点企业。镇属一般企业执行上述第十六条相关规定。镇属重点企业(含中山市三乡镇集体资产资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三乡镇固定资产管理中心、中山市三乡水务有限公司和中山市三乡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自行编制财务审批制度报镇党委会研究决定,经批准后报镇财政部门及财政结算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 单位内部因公借款(如暂借差旅费、暂借因公受伤医药费),2万元以下由单位负责人审批,2万元以上(含2万元)5万元以下由单位负责人加具意见后报镇分管领导审批;5万元以上(含5万元)由单位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加具意见后报镇长审批。单位内部因公借款应于借款相关业务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凭支出凭据进行核销。除此以外,原则上不得以个人名义申请借款,如确需借款的须经党委会讨论同意并附会议纪要作为依据。各部门、单位、企业、村级借款,须经镇党委书记或镇长审批后方能借出。

第七章 支付标准

第十九条 各部门的支出必须按镇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方案执行,在预算之内据实列支。

第二十条 各部门干部职工的工资、补贴、奖金、节日慰问等个人待遇,要严格按组织(人事)办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不得用公款为干部职工个人配置移动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住宅电话费用不得报销,只准每月按镇政府规定的通讯费标准发放通讯费补贴;单位公用电话的安装必须报经镇分管领导批准,话费必须按单机列明在单位支出预算之内,据实报销;严格控制设置和租用信息专线、连接因特网等收费线路,对确需设置的,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报经镇主要领导批准后设置。经批准同意的使用部门应将详细资料报镇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今后原则上不准购买小汽车及摩托车,因特殊情况需购买的须报镇党委会研究。由镇财政负担的公务车车辆费用实行定额标准,包干下拨到车辆使用部门开支。其中,小汽车每辆每年30000元、摩托车每辆每年5000元。

第二十三条 干部职工个人购买用于公私两用的车辆,费用不准报销,只准每月按镇政府规定的标准发放交通费补贴。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会议费开支必须按《关于会议餐费发放标准的通知》(中三党办〔20xx〕45号, )要求执行。

第二十五条 差旅费按国家规定标准实报实销。差旅费包括食宿费、车船飞机费、差旅补助费三项(食宿合开一张单据的,按住宿费统计)。

第八章 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 基建工程结算必须收齐正式发票、工程合同、结算审核书、验收证明书、招投标证明(工程款在50万元以下的除外)等资料,填写《三乡镇财政拨款申请表》,按《三乡镇财政性资金审批及拨付制度》规定的审批流程,由镇财政部门拨付给施工单位。

第二十七条 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由镇政府采购中心实施采购,由镇政府采购中心依据已审批的《政府采购申请表》和所签订的《购销合同》,填写《三乡镇财政拨款申请表》,按《三乡镇财政性资金审批及拨付制度》规定的审批流程,由镇财政部门拨付给镇政府采购中心后,再拨给供应商。购买其他商品应具备正式发票并有经手人、领导签名手续才能支付;大宗商品还要附有数量和单价明细。

第二十八条 部门所有支出的报销都必须执行以下程序:先由经手人、审批人完成签名审批手续,并经镇结算中心审核后才能报销。

第二十九条 其他接待费用开支要凭发票报销,但属娱乐项目的发票不予报销。

第三十条 财政核拨经费和专项资金在同一账户并行使用的部门,要严格执行专款专用,镇结算中心每月填报收支明细表,及时提交给各单位负责人、镇分管领导及镇分管财经领导。超过预算进度或额度的开支,财务人员有权拒付。

第九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电子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管理用具等。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质资产,列入低值易耗品管理。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购置原则上由镇政府采购中心统一采购。各单位是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设专人负责对固定资产进行分类编号、购建、验收、保管、调拨、出售、报废、定期盘点等有关事项,设置固定资产实物台帐及卡片。镇结算中心是固定资产的核算部门,应设置固定资产总帐及明细分类帐,对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及时进行帐务处理,并协助各部门每年进行一次固定资产盘点,做到帐实相符。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调拨、出售、报废、盘盈、盘亏,必须报镇财政结算中心审核,经部门负责人确认后上报,单项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的调拨、出售、报废、盘盈、盘亏由镇分管领导审批;单项300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的调拨、出售、报废、盘盈、盘亏必须报镇财政资金审查委员会核实表决后报镇长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报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十章 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健全审计监督制度,对各部门的收支情况、资产负债情况实行定期审计。各部门每月须向镇财政所及有关领导报送财务报表。镇财政收支、各部门的财务状况及镇党委的开支要定期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各部门的法人(负责人)因调任、转任、离退休、离岗退养、辞职等原因离任的,离任前要实行离任审计。

对审计发现的财务管理问题,相应部门要在三个月内提出整改方案及时整改。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的干部职工必须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本制度。财会人员须按本制度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规定的单据一律拒付。各级领导要自律,不得干预财会人员行使正当的监督权,自觉肩负起本部门财务工作的管理责任。

对违反本制度的干部职工,镇财政部门将视其情节轻重,提请镇党委、镇政府分别给予清退资金、扣发奖金、调整职务、降职、免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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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乡村执业医师实施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乡村,医师,全文共 301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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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规范乡村医生执业活动,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符合《条例》规定的,拟申请执业注册或者再注册、变更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的医疗服务。乡村医生执业地点应与登记注册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地点相符。

第四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管理工作。

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制定本地区乡村医生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申请到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依照卫生部《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进行执业注册,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注册程序

第六条符合《条例》第十条规定,拟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

第七条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原件与复印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四)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

(五)身体健康的相关证明;

(六)近期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第八条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15日内办理执业注册手续。对符合条件的,准予注册,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注册,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九条《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应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如发生损坏或者遗失的,当事人应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损坏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应交回原发证部门;《乡村医生执业证书》遗失的,当事人应于15日内在当地市级以上政府报刊上声明作废。

第三章执业再注册

第十条《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再注册。

因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需要重新执业的,按再注册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乡村医生申请执业再注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原注册执业期间,遵守执业规则,履行乡村医生职责;

(二)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培训与考核合格;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四)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已满2年的;

(五)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之日止已满2年的;

(六)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需要重新执业的,应当接受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医疗机构培训3至6个月,并考核合格。

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乡村医生申请执业再注册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原件或复印件;

(三)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年一次培训合格记录和每两年一次考核合格记录;

(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五)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继续聘用证明;

(六)身体健康的相关证明;

(七)近期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八)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还应提供培训考核合格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持有注明“仅限在边远山区、海岛没有村医疗卫生机构的行政村执业”《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人员,申请再注册仅限在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边远山区、海岛没有村医疗卫生机构的行政村执业。

第十四条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再注册申请之日起15日内办理执业注册手续。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再注册,并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再注册,应当收回原《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变更注册

第十五条乡村医生申请变更执业注册地点,应当到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六条乡村医生申请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属于原注册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申请人应到原注册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乡村医生申请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不属于原注册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申请人应当先到原注册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并填写《乡村医生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原注册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同意意见后,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十七条申请变更执业地点的乡村医生,应当向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执业注册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注册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乡村医生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三)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

近期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第十八条持有注明“仅限在边远山区、海岛没有村医疗卫生机构的行政村执业”《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人员,申请变更注册仅限在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边远山区、海岛没有村医疗卫生机构的行政村执业。

第十九条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15日内办理执业注册手续。对不符合变更注册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乡村医生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过程中,在未完成新的变更执业地点许可前,不得从事执业活动。

第五章注销与撤销

第二十一条乡村医生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告原注册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原注册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执业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

(五)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撤销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一)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三)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撤销的。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应当撤销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第二十三条被注销或被撤销注册的当事人如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取行政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辖区《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准予注册、发放、变更注册和注销、撤销注册等建立统计制度和档案制度。

第二十五条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册、变更注册和注销与撤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其执业或拟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村民公告,并由设区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再报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由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卫生部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xx年3月3日起施行,《福建省卫生厅关于下发〈福建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卫基妇[20xx]9号)和《关于做好乡村医生资格重新认定和执业注册工作的补充规定》(闽卫基妇[20xx]29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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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安全管理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69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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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学生必须接受学校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严格遵守学校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2. 不准带水果刀等利器、凶器进入校园。同学之间不得玩尖锐器具或有毒、有害的化学药品。

3. 不准攀爬围墙、栏杆、阳台、建筑物顶层等有危险性的地方。

4. 教师、走廊等教学场所严禁追跑嬉闹,不得向窗外抛扔任何杂物,防止砸伤他人和影响校园环境卫生。

5. 上下楼梯靠右走,脚步轻,不得拥挤,上下楼梯如果遇到突然时间按,不得起哄、推搡,严防挤压等事故发生。

6. 学生入学后,每学年均应该接受学校统一安排的体检,简历健康档案,如有特殊病史,不得隐瞒。

7. 建议家长为子女办理保险。

8. 患有不宜进行剧烈体育活动疾病的学生,家长应该事先向班主任提出书面申请,德育处备案并书面通知有关任课老师,该生可免于参加剧烈体育活动。

9. 在校期间,如有身体不舒服,应及时向老师报告,防止延误治疗时机。

10. 学生遭遇挫折或心情烦恼,而自身又无法排除时,学生应该及时告诉家长或向班主任、学校心理咨询室咨询,调整好心态,防止意外发生。

11. 按时到校、离校,提倡文明等车、乘车,或家长亲自接送。要自觉学校遵守交通法规,防止交通事故发生。

12. 学校组织集体外出,应该遵守纪律,听从指挥,有序进行,活动期间,严禁擅自离队游玩。班主任、科任老师自行组织学生到校外活动,应该事先向学校提出生面申请,得到批准,活动时候确保学生人身安全。

13. 提高食品卫生意识,提倡不吃零食,不买“三无”(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食品和路边摊贩不洁食品。

14.体育、自然、劳动、社会等课,应严格遵守课堂纪律和操作规则,听从老师指挥,防止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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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关于班级管理细则参考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班级,全文共 134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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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旨:加强学校的规范管理,促进学生行为由规范向养成提升,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进一步推进校园文化的建设。

二、具体办法:

建立班级管理量化考核制度,每班每月考核分50分,分项进行考核,各项分值扣完为止,不实行倒扣分。

1、考核分由大队部、德育工作小组、校园巡视员、校园110等共同评定。

2、本项得分直接记入班主任、副班主任学月考核得分。

三、扣分细则:

一、早自习

1、迟到1人次扣0、5分;

2、未佩带领巾标志1人次扣0、5分;

3、个人卫生情况差1人次扣0、5分;

4、到处乱跑1人次扣0、5分;

5、大声吵闹1人次扣0、5分;

6、干扰他人早读1人次扣0、5分;

7、早读情况特别好可酌情加0、5-1分。

二、眼保健操

1、1人未做扣0、5分;

2、做操时说话1人次扣0、5分;

3、做操时出教室一人次扣0、5分;

4、做操时窜桌1人次扣0、5分;

5、做操情况特别好可酌情加0、5-1分。

三、课间操

1、出操时未做到路队制快、静、齐扣0、5分;

2、到达指定地点未按要求散开扣0、5分;

3、队伍排列不整齐0、5分;

4、班主任或副班主任未到位扣0、5分(特殊情况除外);

5、学生未参加课间操1人次扣0、5分;

6、领操质量差扣0、5分;

7、学生做操懒散,动作不规范1人次扣0、5分;

8、做操过程中有说笑、打闹等现象1人次扣0、5分;

9、上下楼梯拥挤,造成不良影响视其情况扣1-5分;

10、课间操情况特别好可酌情加0、5-1分。

四、课间活动

1、未在指定区域活动1人次扣0、5分;

2、上下楼梯未靠右行走1人次扣0、5分;

3、不讲卫生,在地上滚爬或玩不健康游戏1人次扣0、5分;

4、不文明、乱吐口痰、说脏话或大声喧哗1人次扣0、5分;

5、在教室、走廊或楼道间狂奔乱跑或做不安全游戏1人次扣0、5分;

6、攀爬阳台、翻窗1人次扣2分;

7、不爱护花草,公物视其情况1人次扣0、5-1分;

8、出现打架等不安全现象1人次扣1分,造成严重后果扣2-5分;

9、课间活动安全、文明、有意义可酌情加0、5-2分。

五、中午就餐

1、就餐时间在教室外逗留1人次扣0、5分;

2、未按时组织学生就餐扣0、5分;

3、就餐时教室里无老师扣2分;

4、未排队打饭菜,秩序差扣1分;

5、未吃完饭离开教室1人次扣0、5分;

6、有剩菜剩饭现象1人次扣0、5分;

7、未到指定地点洗碗1人次扣0、5分;

9、就餐情况特别好可酌情加0、5-1分。

六、清洁卫生

1、桌凳、卫生工具摆放不整齐扣0、5分;

2、讲桌椅上凌乱无序扣0、5分;

3、地面不整洁扣0、5-1分;

4、瓷砖未擦干净扣0、5分;

5、天花板上出现蜘蛛网扣0、5分;

6、门窗、玻璃不干净扣0、5-0分(靠教学背后一侧除外);

7、花坛内未清扫干净扣0、5-1分;

8、出现卫生死角扣1分;

9、垃圾未倒扣0、5分;

10、随地乱扔垃圾一人次扣1分;

11、蓄意破坏环境卫生1人次扣2分;

12、打扫并保持良好可酌情加0、5-1分。

七、路队放学

1、未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学生放学扣0、5分;

2、班主任或副班主任未按时到位组织扣0、5分;

3、队伍不整齐,精神风貌差扣0、5分;

4、路队纪律差,秩序混乱扣1分;

5、过马路的学生擅自过马路一人次扣0、5分;

6、放学期间发生打架等不安全事故视其影响扣1-5分;

7、路队放学特别好可酌情加0、5-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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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公司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细则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制度与职责,细则,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70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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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员工)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 身份证(护照)号码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时止。完成工作任务的标志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试用期为_______(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内,如无试用期,则填写“无”)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乙方的工作内容(岗位或工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的工作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_______小时(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_______小时(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____日。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按《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执行。

(三)乙方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婚假、产假、丧假等假期。

(四)乙方的其他休息休假安排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劳动报酬

(一)甲方依法制定工资分配制度,并告知乙方。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

(二)乙方每月工资_____元(其中试用期每月工资_____元)或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执行。

(三)甲方每月____日发放工资。甲方至少每月以货币形式向乙方支付一次工资。

(四)乙方加班工资、假期工资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五)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双方按照国家____省、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国家____省、市的有关规定给予乙方享受医疗期和医疗期待遇。

(三)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的,甲方按《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按国家____省、市有关劳动保护规定,提供符合国家 安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甲方按国家____省、市有关规定,做好女员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三)乙方从事________作业,可能产生___________职业危害,甲方应采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防护措施,并每年组织乙方健康检查____次。

(四)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乙方有权要求改正或向有关部门举报。

七、规章制度

(一)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当告知乙方。

(二)乙方应遵守国家____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提高职业技能,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

(三)乙方自觉遵守国家____省、市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

八、合同变更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变更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合同文本双方各执一份。

九、合同解除和终止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二)乙方提前____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试用期内提前____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5、甲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本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甲方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乙方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7、甲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四)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本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____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甲方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甲方应提前____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在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经济补偿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1、甲方依据本合同

第九条第

(一)项规定向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乙方依据本合同

第九条第

(三)项、第

(四)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甲方依据本合同

第九条第

(六)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甲方依照本合同

第九条第

(七)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甲方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乙方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据本合同

第九条第

(八)项第1目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依据本合同

第九条第

(八)项第4目、第5目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甲乙双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的,经济补偿的发放标准应按《劳动合同法》和国家____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依法应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在乙方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十

一、合同解除和终止手续 甲乙双方解除和终止本合同的,乙方应按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等手续。甲方应依法向乙方出具书面证明,并在____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十

二、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工会寻求解决或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双方必须履行;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

三、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

四、其它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合同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有抵触的,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二)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涂改或未经书面授权代签无效。

(三)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劳动合同 篇10 甲方(聘用单位): 乙方(受聘人):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规定,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期限

1、合同有效期:自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其中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为见习期,试用期),合同期满聘用关系自然终止。

2、聘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3、签订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退离休时间,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可以延长(推迟)退休年龄(时间)的,可在乙方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时,再根据规定条件,续订聘用合同。

4、本合同期满后,任何一方认为不再续订聘用合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第二条 工作岗位

1、甲方根据工作任务需要及乙方的岗位意向与乙方签订岗位聘用合同,明确乙方的具体工作岗位及职责。

2、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的业务、工作能力和表现,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重新签订岗位聘任合同。

第三条 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1、甲方实行每周工作40小时,每天工作8小时的工作制度。

2、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的人身安全及人体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工作。

3、甲方根据乙方工作岗位的实际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4、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乙方参加必要的业务知识培训。

第四条 工作报酬

1、根据国家、市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乙方的工作岗位,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工资为 元人民币。

2、甲方根据国家、市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调整乙方的工资。

3、乙方享受规定的福利待遇。

4、乙方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寒暑假、探亲假、婚假、计划生育等假期。

5、甲方按期为乙方缴付养老保险金、待业保险金和其它社会保险金。

第五条 工作纪律、奖励和惩处

1、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乙方应遵守甲方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自觉服从甲方的管理、教育。

3、甲方按市府和单位有关规定,依照乙方的工作实绩、贡献大小给予奖励。

4、乙方如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甲方按市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经予处罚。

第六条 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1、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2、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即自行终止。在聘用合同期满一个月前,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3、甲方单位被撤消,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4、经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5、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

(3)故意不完成工作任务,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愿从事甲方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已签订的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4)乙方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能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符合《实施意见》

第三条第5款规定者除外);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符合《实施意见》

第三条第5款规定者除外);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

9、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七条 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

1、经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不包括在见习期),甲方应根据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________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________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按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________年发给相当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4、甲方单位被撤销的,甲方应在被撤销前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每满________年,发给相当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数为乙方被解除聘用合同的上________年月平均工资)。

5、聘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按不满聘用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当月基本工资作为的违约金给甲方。

6、乙方因“用人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作报酬”而通知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结算并解除聘用合同的同时支付欠发的工作报酬。

第八条 其它事项

1、甲乙双方因实施聘用合同发生人事争议,按法律规定,先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3、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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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维修车间考核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24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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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制定且提报月或周生产计划(扣5分);

2、未将周生产计划分解为日生产计划(扣2分);

3、车间未按照生产计划排产(扣5分);

4、车间当日出勤情况未统计上报(扣2分);

5、未进行耗料计算(扣2分);

6、材料浪费严重(扣2分);

7、可用余料未重新入库(扣1分);

8、未完成当日生产任务(完成95%以上扣5分,80%以上扣10分,80%以下扣15分);

9、故意涂改生产记录(扣5分);

10、产成品未按时入库(扣3分);

11、未统计且提报车间生产日报表(扣5分);

12、交货耽误交期(扣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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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作风纪律考核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112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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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巩固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深入推进干部作风建设,从严治理“庸、懒、散”问题,经局党组研究,特制定如下考核办法:

一、上下班考核

1.上下班必须坚持正点,遵守上下班工作纪律,不得迟到、早退、旷工,不得在上班时间从事炒股、玩游戏等与工作无关的事宜。

2.干部职工必须在上午8:30分以前上班进行指纹签到,超过8:30签到视为迟到,下班指纹签到不能早于17:10分(夏令时不能早于17:30分),迟到早退每达到15次记一次旷工。

3.各科室、站、队、局主要负责人要严格管理本部门工作人员,在考勤中通过询问科室主要负责人和被考勤人员去向,科室主要负责人未给予证实的,或者证实不一致即视为迟到、早退或旷工。一个月内科室人员出现3次以上迟到、早退的、1次旷工的,追究科室、站、队、局主要负责人责任,作为不良记录纳入绩效考核和文明科室等考核。

4.各科室、站、队、局行政主要负责人的考勤由分管领导审定。

5.其他副处级以上干部考勤由局长直接负责。

6.干部职工考勤每周公布1次,每月通报1次。

7.借用人员、合同聘用人员必须实行上下班指纹签到,服从工作安排,如有违反,借用人员退回原单位,合同聘用人员按照有关合同进行处理。

二、请销假管理

8.工作人员请假1天以内的由科室、站、队、局主要负责人批准,3天以内的由分管领导批准;4天以上的由局长批准。统一填写请假条,事后请假条须交人事科留存。

9.除政策文件有规定外,原则上请事假每次不超过5天;请3次以上事假或者累计请事假超过30天以上每天扣年终奖励30元,年终个人考核考评记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

10.请事假、病假、婚假、产假、探亲假、公休假等要履行请销假手续,批准后方可休假,否则,按旷工论处。休假期满后履行销假手续,特殊情况可先可口头请假,事后3天内补齐请销假手续。

11.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凭会议通知和领导安排履行派遣手续,旅差费报销需提供会议通知复印件或分管领导的签批。

三、违纪违规处理

12.受到上级明察暗访、作风建设及其他违纪违规通报、查处的个人扣除当年绩效考核和机关文明等奖金的50%,并对所在科室站队局主要行政负责人问责,扣除主要负责人奖金10%。

13.旷工1次扣年终奖金10%,旷工2次扣20%,依次类推,直至扣完,旷工严重的,依照公务员法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列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分。

四、考核机构

成立纪律作风考核领导小组,领导考核工作。

组 长:高文化

副组长:贾圣 孙波 张嘉生 朱才茂 米承生 姚波

成 员:符辰益 向长珍 滕建帅 唐世林 莫克明 谷四新彭英学 张自立及局机关各科(室)和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局人事科),纪检监察室、人事科负责干部职工考核日常工作。

五、本办法从20xx年2月1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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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医院人员工作考核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医院,职员,全文共 49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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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各个企业的财务经理工作内容不尽相同,每个企业都是应需而设,但是,一个企业的财务经理的典型工作内容都是类似的,重要内容如下:

1、全面负责财务部的日常管理工作;

2、组织制定财务方面的管理制度及有关规定,并监督执行;

3、制定、维护、改进公司财务管理程序和政策,制定年度、季度财务计划;

4、负责编制及组织实施财务预算报告,月、季、年度财务报告;

5、负责公司全面的资金调配,成本核算、会计核算和分析工作;

6、负责资金、资产的管理工作;

7、监控可能会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重大经济活动;

8、管理与银行及其他机构的关系;

9、协助财务总监开展财务部与内外的沟通与协调工作;

10、完成上级交给的其他日常事务性工作。

企业对财务经理的要求一般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具有全面的财务专业知识、账务处理及财务管理经验;

(2)具备优秀的统计能力和财务分析能力,能够从相关数据中发现和解决问题。

(2)精通国家财税法律规范,具备优秀的职业判断能力和丰富的财会项目分析处理经验;

(3)熟悉国家会计准则以及相关的财务、税务、审计法规、政策;

(4)熟练使用财务软件。

(5)诚信廉洁,勤奋敬业,作风严谨,敬业负责,有良好的职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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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绩效考核方案实施细则

范文类型:方案措施,细则,全文共 5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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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设计思路

(一)考核目的

为了全面并简洁地评价公司技术研发人员的工作成绩贯彻公司发展战略结合技术研发人员的工作特点制定本方案

(二)适用范围

本公司所有技术研发人员

(三)考核指标及考核周期

针对技术研发人员的工作性质将技术研发人员的考核内容划分为工作业绩、工作态度、工作能力考核。

(四)考核关系

由技术研发部门主管会同人力资源部经理、考核专员组成考评小组负责对生产人员的考核

二、考核内容设计

(一)工作业绩指标

工作业绩考核表

人员类型关键业绩指标考核目标值权重得分

研发人员新产品开发周期实际开发周期比计划周期提前天30

技术评审合格率技术评审合格率达到1025%

项目计划完成率项目计划完成率达到20%

设计的可生产性成果不能投入生产情况发生的次数少于15次

研发成本降低率研发成本降低率达到以上10%

技术人员技术设计完成及时率技术设计完成及时率达到30%以上

技术方案采用率技术方案采用率达到25%以上

技术改造费用控制率技术改造费用控制率达到25%

技术服务满意度相关部门对技术服务满意度评价的评分在10分以上

技术资料归档及时率技术资料归档及时率达到10%

(二)工作态度指标

工作态度考核表

标准得分标准得分标准得分标准得分

工作责任心强烈30有24一般18无630

工作积极性非常高25很高20一般15无525

团队意识强烈25有20一般15无525

学习意识强烈20有16一般12无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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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食堂员工工作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食堂,职员,全文共 42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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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落实《纲要》精神,更新教育观念,以幼儿发展的实际需要为出发点和归宿,进一步推进幼儿素质教育,全面提高幼儿园保教质量,特制定丹阳市**幼儿园班主任工作考核方案。

一、班主任考核办法:

1、与月考核结合。

2、采用抽查和普查方法。

3、民意测验和年级组评比。

4、家长问卷调查。

5、考核等第是合格以上者,享受班主任津贴的100%,考核等第基本合格者享受班主任津贴的50%,不合格者不享受班主任津贴。聘用教师若违反班主任细则,扣除其班主任费的50%。

6、学期优秀班主任评比见月班主任总分的相加,前6名为优秀班(副)主任。

二、班主任津贴发放规定

在编教师正班主任为120元,副班主任为100元,各班在规定的人数的基础上,满5人为一档次,逐数增加5元。

小班基数为30人,中班基数为35人,大班基数为40人。

三、工作要求

注:考核等第:

1、考核总分在80分以上者(包括80分)是合格。

2、考核总分在60—80分(包括60分)是基本合格。

3、考核总分在60分以下者是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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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2024年营业税实施细则全文_细则_网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399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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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营业税实施细则全文

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20xx年营业税实施细则全文,欢迎大家阅读。

20xx年营业税实施细则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65号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

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称非应税劳务)。

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

(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二)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三)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四)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第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第一款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七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第九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十条 除本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

第十一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十二条 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铁道部,合资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基建临管线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基建临管线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第十四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

第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第十六条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第十七条 娱乐业的营业额为经营娱乐业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饮料、茶水、鲜花、小吃等收费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项收费。

第十八条 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

货物期货不缴纳营业税。

第十九条 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第二十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本细则第五条所列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三)按下列公式核定:

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的,其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营业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一) 第一款第(二)项所称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是指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二) 第一款第(四)项所称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三) 第一款第(五)项所称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排涝的业务;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劳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四) 第一款第(六)项所称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是指这些单位在自己的场所举办的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范围的文化活动。其门票收入,是指销售第一道门票的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是指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销售门票的收入。

(五)第一款第(七)项所称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所称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

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xx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五条所称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五条所称自建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二十六条 按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第二十七条 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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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合作协议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社区,服务,全文共 28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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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受托方):宁波市江东区嘉和颐养院

乙方(入住老人):_____

丙方(担保方):__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受托方):宁波市江东区嘉和颐养院

所住地:宁波市江东区百宁街66号邮 编

法人代表联系电话

乙方(入住老人)姓名: 性别: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邮 编

家庭地址(户口所在地)

丙方(担保方):姓名 性别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与乙方关系

家庭地址(户口所在地)

联系电话 手机号 邮 编

总则

1、甲方系宁波市江东区政府批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养老服务机构,能够 提供居住、生活照料、膳食、心理/精神等一系列养老服务。

2、乙方、丙方详阅甲方《入院指南》,并经实地考察,自愿决定乙方入住 甲方机构,接受甲方提供的养老服务并愿意向甲方支付相应费用。

3、丙方同意为乙方指定的监护人和担保人,代理处理乙方在本合同项下 的相关事务,自愿与乙方共同负担乙方在入住期间的一切相关费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

律规定、行业及地方规范,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 就养老服务事宜,自愿达成以下协议条款,供各方遵照履行:

第一条 甲方接收乙方入住的条件及程序

1、接收条件:

(1)年龄年满60周岁;

(2).无传染病、精神疾病及老年痴呆症者;

(3.)生活习惯、性格趣向、精神状态适合过群体生活者;

(4).有担保和监护人,本人和担保人具有正常支付能力的。

2、入住程序:

(1)乙方向甲方提供乙方及丙方共同签字的《休养老人入住申请登记表》

(附件1)。(2)乙方向甲方提供在本合同签署前一个月内的《体检单》(附件2),体 检项目包括心电图、b超、肝功能、胸透、血糖、血脂、尿酸等,甲方作为乙方 入院的健康档案进行保管。

(3)自理能力测评

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休养老人入住申请登记表》、《体检单》及对乙方的身 体状况进行综合测评,确定乙方为:

①生活自理老人②生活半自理的老人 ③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老人。乙方、丙方对甲方所作的自理能力测评结果表示认可。

第二条 服务项目及质量标准

1、甲方按照国家行业标准《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的要求向老人提供生活照料、膳食、心理/精神支持、安全保护、环境卫生等服务,甲方提供养老服务的各种服务项目的标准见服务指南。

2、乙方如选择其他服务项目,或因乙方的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服务项目,由三方另行协商并签署补充合同确定。

第三条 服务收费

1、服务收费标准详见服务指南。

2、乙方、丙方应于签约之日向甲方支付医疗备用金20xx元,用于乙方突发急病的救治或其它相关费用。合同期限内押金不足20xx元,乙方或丙方应在接 到甲方通知之日起10日内补足。在合同终止时,甲方扣除相关费用后返还乙方 或者丙方(不计息)。

3、乙方入住缴纳费用包括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及其它约定费用,首月

费用应在入住当日付清,以后在每月25号前付清次月费用。

4、乙方入住不满15天(含15天)的,床位费按半月计算,超过15天的床位费按全月计算;护理费、伙食费按日计算。

5、入住双人间的,除公共照明、电视、空调用电外,甲方为每床安装电表一只,壁扇和个人家电使用均进入个人电表,费每月底按实结清。

6、甲方在乙方入院时,向乙方一次性收取个人生活用品代办费300元。

7、入院时,甲方安排乙方入住 楼号床,确定护理等级为级,每月床位费 元;护理费 元;伙食费元;元,合计 元,今后费用收取视乙方身体变化情况和开展服务项目增减结予调整。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取相关费用;

(2)按照公示的管理制度,对乙方进行管理;

(3)为了乙方的安全,有权根据乙方身体和自理能力情况对所需服务项目的变化情况给予调整,但必须事先征得乙方或丙方确认;

(4)甲方系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按约定向乙方提供相应等级之服务,但不承担监护人之义务。

2、甲方的义务

(1)各项规章制度健全,根据国家规范和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为乙方提供符合服务质量标准的生活护理、饮食服务、医疗康复、文化娱乐等服务;

(2)按合同约定提供各项服务设施,确保养老服务场所、设施符合行业标准规定;

(3)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尊重乙方,保障乙方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财产安全;

(4)当乙方发生紧急情况时应及时通知丙方或其他约定的联系人;

(5)为乙方建立个人档案,包括乙方的入住登记表、体检报告等健康资料以及日常经费开支情况等个人信息归入其中,完整保存,不得对外透露;

(6)为乙方提供大额现金委托存款服务,存取自由;

(7)接受乙方和丙方的合理建议和监督。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的权利

(1)按照约定的服务项目获得甲方提供的符合服务标准的养老服务;

(2)对甲方的管理、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有批评建议的权利;

(3)对自身的健康状况、费用支出、入院记录等有知情权,有权查阅、复印甲方为其建立的个人档案;

(4)依法享有人身自由,有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和权利(行动不便的外出需经丙方同意);

(5)享有隐私权,且人格尊严和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

(6)在突发急病的情况下有获得及时医疗抢救的权利。

2、乙方的义务

(1)入住前要如实向甲方反映本人的情况,如脾气性格、生活起居习惯,家庭成员情况、既往病史等,若因隐瞒相关情况,所引起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2)在入住期间应遵守甲方规章制度、与入住老人和睦相处;如发生纠纷造成自伤或他伤,由乙方承担责任;如造成公物损坏,照价赔偿;

(3)如身体不适,应及时向甲方反映,接受甲方治疗,甲方认为需转外院治疗的,应主动配合;

(4)按照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养老服务费。

第八条:丙方的权利、义务

1、丙方的权利

(1)对甲方的收费标准,服务项目及对乙方的身体健康、享受服务的情况等有知情权;

(2)有权监督甲方根据约定的护理服务内容为乙方提供的相应服务,有权对甲方的管理、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提出批评和建议;

(3)有权查阅复制乙方的档案资料,在乙方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代理乙方向甲方主张权利;

(4)遇紧急情况,包括乙方发生走失、意外事故、身体健康状况出现紧急情况时,有权第一时间从甲方得到相关信息。

2、丙方的义务

(1)丙方自愿担任乙方法定监护人和担保人,全权负责乙方入住期间一切事宜。入院时应如实告知乙方健康等可能影响甲方服务的情况,如甲方认为不适宜休养的,丙方应在甲方规定时间内及时领回,如乙方发生伤人毁物、疾病传染他人等所造成的损失由丙方负责赔偿;

(2)甲方因乙方身体健康状况变化需对乙方护理级别给予调整,丙方如有异议应在接到通知3天内向甲方书面提出,否则视为同意;

(3)丙方应经常来院探视乙方,保持联络,尽量满足乙方的精神需求,以篇二:养老服务协议范本

养老服务协议范本:

协议编号:(根据本机构情况编号)

养老服务协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邮编:

电话:

乙方:(入住老人)

姓名:

年龄:

性别:

籍贯:

身份证号:

原工作单位:

读: 3次 大小: 14KB(共8页)

邮编:

丙方(亲属或本市担保人):

亲属(担保人)姓名:

与入住人的关系:

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

住所地:

联系电话: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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