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
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因______纸箱机械厂(以下简称_____)诉答辩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人依法答辩如下。
一、本案的案由不是“加工合同纠纷”而是“买卖合同纠纷”。
根据《_____》第251条、252条之规定:加工合同是指承揽人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劳力,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将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加工为成品,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而_____提供的合同,表面上写的是《加工定作合同》,但定作人_____并未提供原材料,也未提供加工成品的图纸、验收标准等事项,_____提供的所谓“定作成品”实际上是_____自己生产的产品。根据《_____》第130条之规定,_______与____签订的是《买卖合同》,它们之间发生纠纷的案由应定为“买卖合同纠纷”。
二、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只能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纵观本案_____向法院提供的合同及欠条,上面没有答辩人的公章,也没有答辩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名,所以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但由于_____与_____买卖的设备最终是答辩人使用,故答辩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与本案的诉讼。
三、_____提供的产品夸大宣传,是不合格产品,不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标准。
首先,_____只不过是_____的一个个体工商户,但他在企业介绍时宣传是______公司,号称“重质量、讲信誉”,却连一个完整的企业产品标准都没有。
其次,像_____提供的YSF-D四色瓦楞纸板水性印刷轮转模切开槽机、圆压圆模切机、薄刀分纸机、网纹线等产品,根本达不到质量标准要求。产品既没有出厂合格证,也没有使用说明书,产品也没有安装调试,人员培训更没有。
最后,答辩人声明,保留向_____追偿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对答辩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的权利。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
____年___月___日
附:
答辩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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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大连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_合同范本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辽 宁 省 大 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大经初字第563号
原告:韩国大进贸易株式会社,住所地韩国汉城特别市东大门区祭基洞957号。
法定代表人:吴茂炅,该公司经理。
被告:大连华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玉华街35号。
法定代表人:葛秀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韩国大进贸易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大进株式会社)诉被告大连华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任重任、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陈健和刘成礼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依据的事实是:XX年6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售货合同,原告购买被告的中药材a级细辛根。XX年7月2日,原告申请开列了以被告为受益人、金额为50,000美元的即期信用证,同年7月9日,原告给付被告工作人员陈健15,000美元的先期收货款。嗣后,被告只向原告发运了8,000公斤的细辛根。因货物质量与样品不符,经双方协商,原告将该货物返还给被告,但此后被告并未向原告再发新货。原告主张:在售货合同卖方一栏签字的陈健是被告的工作人员,陈健的行为是职务行为;货物质量与样品严重不符。所以,被告在接受退货后未再发新货,应承担责任。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货款55,000美元及利息27,382.60元人民币,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在举证时限内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1,售货合同书,合同书为印有英文“大连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笺头的格式合同,签订时间为XX年6月28日,合同上方写明卖方为华轻公司,买方为大进株式会社,合同下方买卖双方签名处分别由吴茂炅和陈健签字,双方均未加盖印章,合同内容为买卖双方成交a级细辛根10,000公斤,单价5美元/公斤,总金额50,000美元,以此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
2,发票,大连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82no1084336号发票,由葛秀真签发,“品名细辛根,总值40,000美元”,证明被告实际收到货款40,000美元;
3,收条,陈健于XX年7月9日用印有“大连华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和大连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笺头的白纸书写,“今收到韩国大进贸易(株)细辛根差价款美元壹万伍千元整usd15,000元”,以此证明被告的工作人员实际收到预付款15,000美元;
4,传真,陈健于XX年7月5日用印有“大连华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和大连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笺头的白纸写给吴茂炅的信函,发出传真的号码为2633168,主要内容有“我需要大量的资金收货”、“请将余款usd15,000给我”,以此证明被告的工作人员要求原告先行支付货款15,000美元;
5,装箱单,葛秀真于XX年7月19日签发,证明被告实际发货数量为8吨;
6,提单,c.y.q.s.公司snlsk132900006号提单,证明XX年7月27日货物装船,承运人签发提单;
7,退货同意书,葛秀真于XX年8月7日签发,“至:韩国大进贸易公司,同意书,我方同意贵方将所述货物退回至中国大连,同时我方愿承担退货海运费。货物:细辛根,数量:8,000千克,金额40,000美元”,以此证明因质量问题,被告同意退货并承担运费;
8,退货提单,kmtc8102666号提单,证明原告实际退货8吨;
9,装箱单,吴茂炅于XX年8月7日签发,证明原告退还的内容、数量与被告提供的货物一致;
10,发票,吴茂炅于XX年8月7日签发的dj010801号商业发票,证明为确保被告将退货顺利通关,给被告出具;
11,传真,陈健于XX年10月17日用印有“大连华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和大连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笺头的白纸写给吴茂炅的信函,发出传真的号码为2633168,证明被告收到退货后,愿在今后的业务中补偿原告;
12,公司名称变更手续,证明被告是由大连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改制而来,债权、债务均由被告承担;
13,信用证开立申请书,证明原告申请了以被告为受益人的信用证,金额是50,000美元;
14,传真,陈健于XX年4月22日写给吴茂炅的信函,发出传真的号码为2633168,证明被告收到退货后并未再发新货;
15,证明书,高丽海运航空株式会社出具,“装船日期:,08,16,发货人:大进贸易公司,发货地:韩国釜山,到达地:中国大连”,证明原告的退货于8月16日运往大连被告处。
被告的答辩意见是:华轻公司不应作为被告。抗辩理由是:1,双方争议的售货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华轻公司已经完全按合同履行了约定的义务,不应再承担任何合同责任。原告虽主张华轻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不合格并因此导致退货,但却没有向法庭提供关于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任何证据,说明华轻公司提供的货物没有质量问题。因此,原告依据该售货合同起诉华轻公司是不成立的。2,本案争议的售货合同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依据《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应由原告和陈健承担。《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该条正是参考《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第十二条制订的。该公约第十二条规定“代理人于其权限范围内代理本人实施行为,而且第三人知道或理应知道代理人是以代理身份实施行为时,代理人的行为直接约束本人与第三人。”本案中,华轻公司作为具有外贸进出口权的公司与陈健签订了代理协议,陈健与韩国大进株式会社签订了出口货物的合同。原告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了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因此,允许陈健直接以个人的名义签字生效,而不是以华轻公司的名义盖章生效。因此,本案完全适用《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之规定,原告应就合同的事由直接起诉陈健,而陈健也应直接承担未履行合同义务的后果。而华轻公司作为受托人不应作为被告为该合同承担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被告在举证时限内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代理出口协议书,1999年12月16日签订,甲方华轻公司,乙方大连保税区华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双方均未加盖印章,分别由魏小明和陈健签名,内容为华轻公司代理大连保税区华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出口筷子的有关事宜,证明陈健与被告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
庭审中原、被告对证据进行了质证。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其中四份证据所证明的问题提出了异议。一是前述证据3—收条,被告认为按收据的表述是个人的劳动报酬,是陈健个人收的,与被告无关;二是前述证据7—退货同意书,被告认为该文件中没有提到任何的质量问题,退货的理由是原告请求陈健在中国进行细加工;三是前述证据11—传真,被告认为该证据表明买卖的双方是原告和陈健;四是前述证据14—传真,被告认为该证据是陈健与原告的往来信函,其最后一句“此事于(与)代理公司是无关的,代理公司不可能解决这个问题”,表明陈健与被告没有关系。被告对原告其他证据的证明主张没有异议。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其认为被告没有在协议上加盖印章,不能说明大连保税区华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的关系,且该协议是关于筷子的出口问题,与本案诉争的中药没有关系。
本院审查后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代理出口协议书”,真实、合法,证明了陈健曾于1999年委托被告代理出口筷子,但不能证明陈健在XX年仍然委托被告代理出口,也不能证明陈健除委托被告代理出口筷子外又委托被告代理出口细辛根,所以,该证据与案情没有关联,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提供的14份证据真实、合法,与争议的事实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但原告在陈述了各份证据的证明内容后,并没有针对被告提出的异议详细阐述14份证据是如何组成一个有机的证明体系,以及该证明体系与其主张事实之间的关系,亦即原告仅仅是提供了证据,而没有完成证明的过程。尽管如此,本院不能因此而拒绝做出裁判,本院予以阐述。
本案的原、被告争执事实的焦点是合同的当事人是谁。买方是原告是毫无争议的。卖方是华轻公司,还是陈健个人,这个问题关系到适格被告的确定。从原告提供的证据看,有的证据表明卖方是陈健,有的证据表明卖方是华轻公司。从证据1售货合同看,卖方签名处只有陈健签字,没有法人印章;从证据11、14两份传真内容来看,陈健在给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吴茂炅的信函中均以“我”名义商定有关事宜,未言及被告,特别是在证据14中还写有“此事于(与)代理公司是无关的,代理公司不可能解决这个问题”。这些证据表明合同中的卖方有可能是陈健。而表明卖方是华轻公司的证据有:其一,证据1售货合同书,该售货合同书是被告的格式合同,合同的卖方一栏写的是被告的名称;其二,证据5装箱单、证据6提单、证据2发票、证据7退货同意书,这些证据表明被告接受了合同条款的约束,并实际履行了合同;其三,证据3收条、证据11传真,均系陈健用笺头印有被告名称的纸张出具的函件,证据11传真、证据14传真是用被告的传真机发出的,原告据此有理由相信陈健有可能与被告存在隶属关系。从以上三个方面看,尽管证据1、11、14表现出了两面性,但和证据5、6、2、7联系起来全面分析,把它们作为证明合同的卖方是华轻公司的证据,比作为证明合同的卖方是陈健的证据更有说服力。因为,证据1、11、14有利于证明合同的卖方是陈健的一面,与证据5、6、2、7是矛盾的,合同虽然只有陈健个人签名,却写有被告的名称,用的又是被告的格式合同,往来信函使用的也是被告的纸张或用被告的传真机发出,合同还是被告履行的,这些矛盾都是无法排除的。与之相反,证据1、11、14有利于证明合同的卖方是华轻公司的一面,与证据5、6、2、7是互相印证的,陈健以被告的名义签订了合同、被告以实际履行的行为认可了陈健签订合同的代理行为,陈健在出具函件时又使用笺头印有被告名称的纸张,信函传真件也是用被告的传真机发出的,这些都使原告有理由相信,对于被告,陈健在这次交易活动中是有代理权的。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在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在签订和履行合同时已清楚地知道陈健的行为是个人行为的情况下,基于现有证据,认定买卖合同是由原、被告签订的,比认定合同是由陈健本人与原告签订的理由更充足。
本院根据以上对证据的分析评判,认定以下事实:XX年6月28日,华轻公司与大进株式会社签订了一份售货合同。合同约定:由大进株式会社购买华轻公司的a级细辛根10,000公斤,单价5美元/公斤,总金额50,000美元。该合同采用了大连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的格式售货合同纸,合同号码为01hs010-1,该合同卖方一栏中写有“大连华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字样,但只有陈健的签字,未加盖华轻公司的印章。合同签订后,大进株式会社于7月2日申请开列了以华轻公司为受益人,金额为50,000美元的即期信用证, 7月10日,华轻公司向大进株式会社出具了发票,金额为40,000美元。7月9日,大进株式会社根据陈健于7月5日向其发送的传真的要求,向陈健支付了现金15,000美元,陈健向大进株式会社出具了收条。7月19日,华轻公司向大进株式会社发货8,000公斤。8月7日,大进株式会社向华轻公司出具了退货提单及退货发票,载明的退货理由均为“无商业价值”。同日,华轻公司致函大进株式会社:同意退货,并由我方承担退货海运费。退货后,华轻公司再未向大进株式会社发货,亦未将货款退回。
本院另查明:华轻公司是由大连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改制组建的,原大连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华轻公司承担。在本案买卖合同中,货物进口、出口的所有手续均由华轻公司和大连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出具。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售货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是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并自觉履行。在双方按合同规定履约后,原告提出退货,被告表示同意,这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原告在退货时没有言明退货理由,被告对原告的退货要求也没有异议,无条件地接受了原告的退货请求,说明双方对退货一事已经协商一致。所以,究竟是什么原因致原告提出退货,与本案的处理没有关系。在原告提出退货、被告同意退货、原告已实际把货退回后,原、被告对合同的履行已经回复到原告交付了货款、被告没有供货的状态,即被告尚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在被告没有供货的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继续供货,或者要求被告退还货款,都是合乎情理的。被告关于其“已经完全按合同履行了约定的义务,不应再承担任何合同责任”的抗辩理由,与上述意见相悖,不能成立。
关于原告“在售货合同卖方一栏签字的陈健是被告的工作人员,陈健的行为是职务行为”的主张,本院认为,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陈健是被告的工作人员,只是陈健用被告的格式合同纸与其签订合同、用印有被告笺头的纸张出具信函的行为,被告实际履行了陈健签订的合同的行为,使其认为并相信陈健的行为是职务行为的,而法律并没有规定相对人认为行为人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就应认定为职务行为,故原告的这一主张不能成立。但是,陈健签订合同的行为与被告履行合同的行为是有联系的。陈健虽然没有代理权,但其以被告的名义与原告签订了售货合同,被告履行了该合同,说明被告知道并认可了陈健以其名义签订合同的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相符,陈健与被告之间形成了代理关系,陈健的代理行为因被告的追认而有效,被告应该对该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关于被告提出的“原告虽主张华轻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不合格并因此导致退货,但却没有向法庭提供关于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任何证据,说明华轻公司提供的货物没有质量问题”、“原告依据该售货合同起诉华轻公司是不成立的”抗辩理由,本院认为,原、被告均未提供关于货物质量的证据,标的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无据认定,而且,标的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与案件的处理并无关系,所以,原告的“货物质量与样品严重不符”的主张,被告的“原告没有向法庭提供关于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任何证据,说明华轻公司提供的货物没有质量问题”的抗辩理由,本院均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提出的“本案争议的售货合同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依据《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应由原告和陈健承担”的抗辩意见,本院认为,其一,这一抗辩意见与另一抗辩意见是矛盾的,其既认为“华轻公司已经完全按合同履行了约定的义务,不应再承担任何合同责任”,又主张“本案争议的售货合同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应由原告和陈健承担”;其二,被告援引《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第十二条“代理人于其权限范围内代理本人实施行为,而且第三人知道或理应知道代理人是以代理身份实施行为时,代理人的行为直接约束本人与第三人”的规定,作为其主张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的依据,被告援引这一规定的前提是其与陈健之间存在出口代理关系,被告认为其与陈健之间存在代理关系的依据是其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代理出口协议书,但如本院前文所述,该代理出口协议书因与本案无关联性而未被本院采信,故被告以《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第十二条的规定作为其主张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的依据的事实基础是不存在的。同时,被告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作为其抗辩依据亦是不准确的。纵如被告所言,陈健是委托人,被告是受托人,原告是第三人,情况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亦是不符的。按照被告的理解,应该是被告(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陈健(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与原告(第三人)签订了合同,若事实如此,被告的理解无疑是正确的。但恰恰相反,本案中能够确认的事实是陈健以自己和被告的名义与原告签订了合同。被告认为陈健是委托人,被告是受托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应该是受托人,本案中即为被告,但被告认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是陈健,即被告定义的委托人,这种理解与该规定是完全相反的。综上所述,被告的这一抗辩理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货款的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的“华轻不应作为被告”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大连华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韩国大进贸易株式会社货款55,000美元及利息(自XX年10月23日至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率计息)。若逾期给付,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4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大连华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30日内,被告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740元,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白 波
代理审判员 于长浩
代理审判员 侯学枝
XX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代)张鹏
篇2: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__公司,住所地____市工业区路号。法定代表人唐_,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_,上海__律师。
被告__厂,住所地省市路号。
被告__厂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对原告__公司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原告__公司诉称事实属实。本院另查明,原告__公司出具的四份增值税发票,被告__厂已在相关部门作了认证、抵扣。本院认为,原告__公司与被告__厂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具有《民法典》规定的无效合同的其他要件,该合同当属有效,合同的条款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拘束力。被告__厂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自己的抗辩等其他诉讼权利,对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九十五条《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__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支付原告__公司货款余额74,979。35元;
二、被告__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偿付原告__公司以货款74,979。35元为本金计,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74。06元,由被告__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____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____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____月____日
书记员汤__
篇3:买卖合同纠纷
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本案被告(河南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参加了整个庭审,进行了质证、辩论,对本案有了一个全面的了解。针对本案,现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以下代理意见,请合议时予以采信。
一、被告要求法院撤销该争议的2个条款,自认为是欺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签订的,没有法律依据,且与事实不符。
按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在紧迫或者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行为。按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意见》第72条规定:“双方签订合同时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也就是说该协议条款不但明显违反公平原则,而且也得必须明显违反等价有偿原则,才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其主要构成要件:该合同必须是双务合同,并且必须是等价有偿的,没有等价有偿就不存在显示公平。本案中被告是无偿代为收取安装费用的,并没有获利一分,故不存在什么显失公平。
按《合同法》解释(二)第9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39条第一款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那么,原被告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是原告一次性同时所签。而补充协议又是作为附件同时所签,均充分说明被告也作到了独立提示和说明义务,并充分证明了原告绝对知道、绝对注意道该补充协后才签订该协议的。而该争议的二个条款,其文字也并不复杂,而是通俗语言,又好理解,原告签订合同之前和同时被告对合同的每个条款,包括补充协议都向每个购房者进行了解答和说明。如果说原告没有注意到该补充协议内容,请问为什么要签字?如果说被欺诈、被胁迫,其被欺诈的证据又是哪些?如果说原告被欺诈、被欺骗,为什么没有将“安装费”签字时交清?
作为一个普通一般善良人,买房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因涉及大量资金,在购房时会一定多处看房进行比较和鉴别的,特别是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肯定是比较慎重的。对自己所购房的位置、层数、各种设施、总价款、合同的每个条款都会了解详情后才痛下决心,才签订该购房合同的。所以说,原告在诉状中所讲的什么,该诉争的2个条款是在被欺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所签订的,要求撤销该二个条款是没有任何道理的,而且也违背人们通常的交易习惯,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事实上的理由。
二、原告在辩论中所讲,合同第14条约定的燃气、暖气、地热水设施,属于双方约定的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范围,其建设费用已计入房屋开发成本,属于商品房售价范围是非常错误的。
原被告双方所签合同第14条的约定,只是被告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设正常运行的承诺,承诺有关公司安装作业完毕后交付使用日达到使用条件。并没有说明和约定天燃气、暖气、地热水、有线电视这些安装费的费用有谁来承担的问题,更没有说明和约定其安装费用已经计入开发成本,属于房售付范围。显然,原告为达诉讼目的,无中生有,偷换概念,偷梁换柱,白纸黑字,第14条非常清楚,请法庭明查。
三、被告没有违反省及国家有关部门关于与有关房价收费项目的通知、规则、细则和办法。
被告没有违反《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20xx)585号,20xx年4月16日。该通知是针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的乱收费问题进行整顿,并取消了部分收费项目,共47项,其中没有包括什么“初装费”什么基础设施费,有关政府部门无论是否执行,都和本案没有任何关系,如果原告对该通知及有关政府部门有意见,请依法向有关政府部门反映。
被告没有违反《河南省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后,没有增加新的收费项目和商品房总额外归自己所有,没有加收任何费用归自己所有,没有违反代收代付费用的规定,没有牟取非法利益。如果原告认为被告违反了该规则,请按该“规则”第17条规定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供证据进行举报,可对被告进行行政处罚,和本案诉争的2个协议条款,是否有效,是否该撤销无关。
被告更没有违反《河南省商品房买卖明码标价实施细则》,被告已作到销售明码标价并一房一价。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时为20xx年12月17日,而该细则实施日期为20xx年5月1日,且对本案没有溯及力。
四、被告没有违反《开封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征收管理办法》。
1.被告购房时所签订的补充协议第2条中明确了收取的是天然气初装费、暖气初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地热水初装费,并不是原告在辩论所讲的收取的是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或其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的初装费或城市配套费,显然,原告在辩论所讲的是非常错误的,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2.按开封市此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城市配套费的用途是专项用于城市道路、桥涵、公用消防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也就是说,道路、桥涵、公用消防、园林绿化这些城市基础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与小区内的这些设施。也就是说城市基础设施不完全等于小区内基础设施。城市道路不等于小区内道路。
3.按此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也就是说从20xx年7月1日开始,建设单位必须有规划部门出具的建筑面积确认通知单,到财政局核准城市配套费的多少,并交费后,凭财政局出具的审核意见到开封市建委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被告并没有违反开封市此管理办法第11条的规定,原被告双方所签的合同时与附件是同时所签,没有在合同签订后另行所签任何补充协议,没有另行加收任何费用,作为合同整体的不可分割一部分附件四——补充协议,所约定的天然气、暖气、地热水有线电视初装费是房价的组成部分,这些初装费是在合同中又进一步的细化明细而已,是一种促销手段和策略,而且,也并不违反有关的法律规定和我市的管理办法。
5.该管理办法第8条又进一步明确了,不交城市配套费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被告是在20xx年12月17日,已经依法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在该管理办法20xx年7月1日实施之前办理的。所以说,该管理办法没有溯及力。
退一万步讲,如果说按原告所讲的,在房价款之外,被告又收取原告的燃气、暖气、地热水、有线电视安装费的话,被告也不违法。也不违反开封市的这个管理规定。
其理由有二点:其一按该规定,将说的是“商品房项目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任何费用。而被告所收取的这些安装费。是代燃气等有关公司收取的初装费。也就是说,这些安装费是有关公司收取的,被告只是代收而已,所收取的这些费用用于交到有关公司,被告并没有扣留归自己所有,并没有从中获取任何利益。需要明确说明的是:城市基础设施并不完全等于小区内基础设施也包括小区外的基础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并不等于所购房内的基础设施安装费,城市道路并不等于小区内道路。城市配套费并不等于该商品房内配套费安装。城市配套费是用于小区内外的公用,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而该商品房内配套安装费,是用于进入自己房内的私用配套设施安装,配套费并不等于安装费。也就是说,城市配套设施的建设安装只进入到小区内或楼道内就完成了,至于再进入自己房内的私用设施安装费用自己肯定要出钱的。
在我们河南省地域内,在整个开封建筑安装领域内,在整个房地产开发公司行业,在整个燃气、暖气、地热等公共公用行业在进入私人房屋内安装其有关设施费有哪家是免费的?而作为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被告,为了整个小区、整个楼的业主利益,为了整个工期的按时完成,为了与各个业主所签的购房合同,按约定的时间交房,有开发公司统一代收取燃气、暖气、地热水、等安装费,交于有关公司后,进行统一安装。这也是多年惯例,也是多年的交易习惯,而且该交易习惯并不违反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按《合同法》第61条规定,按最高法院《合同法》解释二第7条规定,而这种交易习惯是受法律保护的,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其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xx年12月17日取得)不等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0xx年8月12日取得)。特别说明开封市的“管理办法”规定,实施的日期为20xx年7月1日,开发公司实施的时间阶段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时为准,而不是原告所讲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时,对此,该规定第6条、第8条已明确规定。也就是说,被告是在开封市的“管理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收取这些初装费,是应该的,合理的,更何况是为了各业主的便利,而进行代收的。而这些代收费用行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11条第一款和《河南省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第12条、第17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是准许的。请问原告,被告的违法、违规、违章不合法及无良行为在哪里呢?原告所认为所诉争的二个补充协议条款要求法院认定无效、要求撤销及被欺诈、显示公平的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文件的依据是什么?是哪些条款?
五、原被告所签“合同”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是合同外另有约定,是合同约定的特别条款,该诉争的二个条款具有不可撤销性,且该案已依法报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合同附件符合有效合同的构成要件,依法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其一,签约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其二内容合法,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三,签约程序完备。是在双方认真审阅了合同条款含义、明确其全部内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约的。且已按规定报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原告与被告就天然气、暖气、地热水、有线电视的安装费,代收事宜达成合意,是约定的特别条款,只要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即为合法有效行为。应按当事人之间意思自治原则履行,且双方对合同效力均无异议,原告未诉请撤销整个合同及其附件,只诉请撤销对附件中的两个条款,则应按有效合同履行,故被告收取上述费用合法有据,未构成消费欺诈,更不存在胁迫行为,且从三原告提供的各组证据来看,都无法证明原被告双方所签的补充协议时是在欺诈、胁迫的情况下所签。
六、本案是不属于可撤销可变更合同,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绝对不是什么格式合同、格式条款。
原告认为本案的购房合同及补充协议是采用格式条款,是在欺诈、胁迫的情况下所签,且系重复收费行为,请求撤销其中的二个条款,没有法律依据。本案的合同及补充协议不是《合同法》所述真正意义上的格式合同(仍留有诸多空白栏目供签约双方自行协商填写),该合同是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河南省建设厅共同监制的,对行政管理的相对方都是平等的,其解释权赤属该两部门,不是被告河南置业有限公司自行制定反复使用的合同。作为合同附件的补充协议,对代收条款的约定是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的结果。本案原告在签订合同时,已明知其内容,且合同中也具有特别提示。在“合同补充协议”中,被告并没有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双方的约定是合法有效的。
综上所述,被告代理人认为:原被告所签购房合同及附件是真实、合法、有效的,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的结果,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有关代收安装费的行为,不被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所禁止。本案纠纷中,不存在欺诈、胁迫、显示公平、重复收费及可撤销的法定条件。同时认为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适用原则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故应适用《合同法》和其司法解释》为依据来审理本案。以上代理意见请予采信。
代理人:郭永军
20xx年12月8日
篇4:委托诉讼代理合同纠纷起诉状
原告:___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职务: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职务:_________
诉讼请求:
责令甲方偿付工程款和赔偿乙方经济损失:
(一)付工程项目拖欠款________元;
(二)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因工程款拖欠造成的______、_______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_______元。
(三)其他:_______________
以上_________项合计,共_________元。
事实和理由: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原告,以下简称乙方)同__________(被告,以下简称甲方)签订了《______工程合同》,标的是_____为______修建______。工程款额为_____元。开工日期定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竣工日期定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合同签定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正式开工。竣工后工程项目均经________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校验合格交付被告使用。
工程结算书经甲、乙双方审定后,交________银行校准,双方无任何争议。甲方应依合同书之规定与乙方结清工程款,但至今甲方仍拖欠乙方工程款_________元。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附:
起诉状副本____份;
证据材料副本____份。
篇5:买卖合同纠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_________买卖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标的、数量、价款及交货时间
商品名称商标牌号含量规格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送取货时间及数量合计合计金额
第二条质量标准
标的物的质量,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按生产厂的企业标准执行无生产厂企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条包装标准
标的物包装必须牢固,卖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买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买方负担。
第四条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_________。
第五条标的物所有权自时起转移,但买方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属于_________所有。
第六条交货方式、地点
交货方式:_________交货地点:_________交货期限:_________运输方式及费用承担:_________。
第七条验收
买方应在卖方交货后_________日内进行验收其中标的物包装必须注明标的物名称、企业名称、产品批号、有效成份及含量、重量、生产许可证号、标的物登记证号和注意事项等,并应另附说明书,阐明产品性能、用途、实用技术、使用方法等,产品合格证上还应注明生产日期、有效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付款
买方应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_________元约定由买方支付定金的,因买方违约解除合同,则定金不予返还,因卖方违约解除合同,则卖方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九条违约责任
1.标的物经验收不符合第一条或第七条要求的,买方有权要求补足、换货或退货。
2.标的物不符合第二条质量标准的,买方有权要求退货,并要求赔偿损失。
3.一方迟延交货或迟延支付价款的,应每日按照迟延部分价款_________%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4.其他:_________。
第十条声明及保证
买方:
1.买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买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买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买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买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卖方:
1.卖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卖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卖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卖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卖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一条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_________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第十三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受_________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十六条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卖方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电话:电挂:图文传真:开户银行:账号:邮政编码:需方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电话:电挂:图文传真:开户银行:账号:邮政编码:鉴证意见:经办人:鉴证机关:有效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篇6:无纠纷农村房屋买卖合同
范本 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它是指出卖人将房屋交付并转移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既有买卖合同的.一般特征,也有其自身固有的特征。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范本 卖方:(甲方)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 买房:(乙方)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私有住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买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甲方所售房屋位于______,房屋占地面积约为______平方米,院子占地面积约为______平方米,房屋为___楼,一楼为___个门面,
2、3楼为套房,中间有楼梯间,房屋总面积约为______平方米,一楼门面为框架结构,二、三楼住房为砖混凝结构,二、三楼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
第二条 房屋价格及其他费用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所售房屋总金额为人民币______万元整(______)。
第三条 付款方式 签订合同之日一次性付清。
第四条 特别约定
1、因乙方所购房屋为农村集体土地上建筑。该房屋买卖过程中所发生的交易或过户需要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或有关部门审批的手续问题,甲方应当积极全力配合乙方一起解决妥善。若因此引发相应纠纷的,由甲方负责处理。
2、如乙方所购房屋以后可以办理房产证时,甲方应予以积极配合,但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第五条 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房屋正式交付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第六条 今后如房屋重建,甲方应承认乙方的住房面积。如国家征地,土地赔偿及住房面积赔偿均归乙方所有,甲方负责积极配合。
第七条 本合同签订之后,房价涨落,买卖双方不得反悔。
第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本合同附二、三楼平面图。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 甲方(签印):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印):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7:买卖合同逾期交货纠纷的裁判
合同编号:
出卖人: 签订地点:
买受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第一条 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第二条 质量标准:
第三条 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期限:
第四条 包装标准:
第五条 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第六条 化肥的所有权自 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化肥属
于 所有。
第七条 交(提)货方式、地点:
第八条 运输方式和到达站(港)及费用负担:
第九条 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
第十条 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
第十一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
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
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条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出 卖 人
出卖人(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章或签字):
居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买 受 人
买受人(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章或签字):
居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年月日
篇8:买卖合同逾期交货纠纷的裁判_合同范本
买卖合同逾期交货纠纷,是买受人认为出卖人逾期交货而提起诉讼,要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货违约责任的纠纷,由于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应当承担的主要义务,所以此种案件中的原告为买受人一方,被告则是出卖人一方。
(一)买卖合同交货期限的确定
交货期限是指出卖人在交货地点完成货物交付的日期;与之相对应,交货期间是指出卖人从某一期日到另一期日在交货地点完成货物交付的一段时间。其中期限应是指时间的计算,从某一点时间开始起计算,称为始期,迄至某一时点停止计算,称为终期,买卖合同的履行期限亦可以以此两种方式确定。而期间则是指某一期日到另一期日之间的一段时间,如某日至某日、某月至某月、某年至某年,或者从某日起若干日、从某日起若干星期、从某日起若干月、从某日起若干年等。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期间的,可采用这些表达或者确定方式。期限与期间虽然都是特定的、不可分割的期日来表达,但是二者之间还是有差异的,期限为时间之计算,仅指其一端,或者为始期,或者为终期;而期间则是时间之经过,为始期与终期二者之间的时间段。简单地讲,期限是一个时间点,而期间则是一段时间。
买卖合同交货期限与交货期间的确定,对出卖人是否存在逾期交货行为具有决定意义,所以审理此类纠纷的关键即在于对买卖合同标的物交付期限及交付期间的确定。根据《合同法》第138条、第139条的规定,出卖人交货期限的确定应遵循如下规则:
1.双方当事人约定交货期限的,出卖人应按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2.双方当事人约定交货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货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3条第1款第(b)项的规定,如果合同规定有一段时间,或从合同可以确定一段时间,除非情况表明应由买方选定一个日期外,应在该段时间内任何时候交货。
3.如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当事人仅约定开始交货,未约定何时终止交货的,视为约定的交货期间不明确;
4.如当事人未约定交货期限,且不能协商一致,可以按照合同有关条款确定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按照合同有关条款确定应依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合同解释,如依各国通例,在合同未约定交货期限的情况下,将双方约定的合同有效期解释为最后交货期限。
5.如不能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及交易习惯确定交货期限,则依《合同法》第62条第4项之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此,在买卖合同中,交付标的物的期限不明确时,出卖人可以随时交货,买受人可以随时要求交货,但应当给出卖人必要的准备时间。‘所谓必要的准备时间,是指在通常情况下,出卖人为交货所做准备工作的时间,主要包括标的物的装卸时间、等候运输的时间、运输在途时间等。
6.根据《合同法》第140条的规定,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目的在于方便买卖双方的交易,减少重复交付费用。
在确定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方面,还应当确定相关期限及期间的具体计算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计算的方法
自然计算法。也就是以实际的时间为标准,依此方法计算,即一天为24小时、1周为7天、一月为30天、一年为365天,按此方法计算期限及期间。
历法计算法。也就是指按日历所确定的日、星期、月以及年来进行计算的方法。如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的期间为一周的,则为星期一至星期日;约定交付期间为一个月的,则从该月的第一日至月末之日;约定一年为期间的,为1月1日至12月31日,历法计算方法不论月的大小、是否存在闰年,均以历法确定,计算方法简便。
上述两种计算方法的差异在于以月或者年为期间时结果可能并不一致,如约定一个月为期间的,依自然计算法则不论月之大小,将一月均确定为30日;而按历法计算法,则要区别大月与小月、闰月分别有31日、30日、29日(或者28日)。我国《民法通则》第154条第1款规定,期间按公历的年、月、日计算。
2.期间起算点的确定方法
以小时确定期间时的起算点的确定我国《民法通则》第154条第2款规定,按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
以日、月、年为期间的起算点的确定。《民法通则》第154和第2款还规定,按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计人,自次日起开始计算。如自1月1日起20天为交付期限的,则从1月2日起算至1月21日24时届满。
期间最后一天的终止点的确定。《民法通则》第154条第3款规定,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24时;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时截止;如有营业时间、办公时间的,以到营业时间、办公时间为期间的终止点。
期间最后一天的确定。如果以日确定期间的,则至该期间之日即为最后一日;在以星期、月、年确定期间时,如以星期、月、年的第一日为起算时间确定时,则该期间之末日为周日、月终、年末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如果不是以星期、月、年的第一日为起算时间的,则应以最后之星期、月、年中与起算日相同日的前一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如自1月2日起的一年,则到期时间为次年的1月1日。
如果以上述方法计算出的期间的终止日为星期六、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依《民法通则》第154条第3款规定,应以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二)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地点的确定规范
出卖人是否逾期交付标的物,还涉及交付标的物的地点的确定问题。对于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地点,结合《合同法》以及审判实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交付标的物的地点,双方当事人有明确约定的,应当按约定执行。否则买受人有权拒绝受领标的物,如果出卖人因此履行迟延的,尚需承担违约责任。
2.在双方当事人未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议补充确定,如果协商不成的,应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进行确定。
3.根据前述方法仍然不能确定交付标的物的地点的,则应依《合同法》
篇9:因合同纠纷诉讼
原告_______________,男,汉族,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男,汉族,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男,汉族,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一、要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________市房屋租赁合同》;
二、要求判令两被告返还租用房屋;
三、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房屋租金人民币________元;
四、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迟延支付租金的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_元(按每天所欠租金的3‰暂计至起诉之日,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履行之日);
五、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房屋使用费人民币________元(暂计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返还房屋之日);
六、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使用承租房屋产生的水、电和燃气等费用(暂计)人民币________元(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返还所占用房屋之日);
七、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人民币________元(________年________月至________月的费用,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返还占用房屋之日);
八、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被告因(饭店)店铺经营需要而与原告签订《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其位于________区________镇________路________号、________号和________号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出租给被告________、________。该房屋的租期为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其中,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为免租期。该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元(叁万陆仟圆整),且该租金自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个月内不变。另外,月租金的支付方式为:租金按每三个月为一期支付,被告于本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期租金,以后支付时间为每年的8、11、2、5月份的20日前。被告逾期支付租金的,逾期一日,则每日按应付未付部分的3‰支付违约金。此外,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设备和物业管理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合同签订后,被告在租赁期内未按期支付租金和水、电、燃气、物业管理等费用,已构成根本性违约,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经原告多次催讨后,被告仍未支付上述费用。因此,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原告于20__年4月09日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
综上,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此致
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篇10:买卖合同纠纷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族,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生,____________人,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族,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生,____________人,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______诉______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______人民法院受理,案号:(______)______初字第______号,原定于______年___月___日开庭。现经委托代理人努力协调,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庭前和解协议:
一、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双方于______年___月___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二、甲方将先前收取乙方的购房预付款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退还给乙方;
甲方: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月___日
附:
1、甲乙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2、二代理人接受委托的委托协议书复印件各一份。
篇11: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住所: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董事长/总经理
被告: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住所: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董事长/总经理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_族,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生,住址: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货款_________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_________元;
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被告从原告处购得_________元货物,根据合同约定,付款时间是,但至今未付货款。
故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予支持。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篇12:民事纠纷案诉讼委托代理合同书
委托人(下称甲方):
受托人(下称乙方):
甲方因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纠纷一案,委托乙方律师诉讼,经双方协商,订立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为甲方所涉纠纷案_______________诉讼代理人。
第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权限为:
1.甲方委托乙方为第一审的诉讼代理人
乙方代理权限:代为调查、取证、答辩、出庭应诉、庭外和解,代为提出、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和调解、和解,提出反诉;
2.甲方委托乙方为第二审的诉讼代理人
乙方代理权限:代为提起上诉、调查取证、答辩、出庭应诉、庭外和解,代为提出、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和调解、和解;
3.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申请执行程序的代理人
乙方代理权限:代为向法院提起执行程序及相关工作,代为收转被执行标的;
甲方委托乙方上述____________项代理工作。
第三条 双方协商同意律师代理费及交纳办法如下:
1.如一次性付清,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______日内,向乙方支付全额代理费人民币__________元;
2.如分期支付,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_______日内,向乙方支付第一笔代理费人民币_________元,其余代理费于________之前缴足,共计人民币_______元;
3.风险条款,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________日内,向乙方支付代理费人民币_______元,如_________________甲方向乙方加付人民币__________元;
4.其他特别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乙方指派律师受甲方委托到甲方所在地和乙方所在地以外的地方工作时,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办案律师的交通、食宿等差旅费由甲方依据票据实报实销。
第五条 乙方律师须依法维护甲方合法权益,按时出庭,并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对其执行代理事务中所知悉的甲方的以及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如有违反,乙方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如乙方承办律师不按规定程序认真负责地从事代理事务,与对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权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委托代理合同,要求乙方如数退还或拒付代理费,并可依法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甲方须真实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案件的证据及乙方要求的其他材料。
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有权中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代理费不予退还。
第九条 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办理终结止(判决、调解、案外和解及撤销诉讼)。
第十条 甲方如依本合同第三条之约定交纳代理费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其代理工作并解除本合同,已收费用不再退还。
如乙方在甲方未交纳全部代理费的情况下已经履行了全部工作,甲方应及时交纳本合同第三条所确定的代理费,并按未及时缴纳部分的代理费的________%支付。
甲 方: 乙 方:
代表人: 受托律师:
地 址: 地 址:
邮 编: 邮 编: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 真: 传 真: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篇13:民事纠纷案诉讼委托代理合同书
委托人(下称甲方):
受托人(下称乙方):
甲方因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纠纷一案,委托乙方代理诉讼,经双方协商,订立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为甲方所涉纠纷案_______________诉讼代理人。
第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权限为:
1.甲方委托乙方为第一审的诉讼代理人乙方代理权限:代为调查、取证、答辩、出庭应诉、庭外和解,代为提出、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和调解、和解,提出反诉;
2.甲方委托乙方为第二审的诉讼代理人乙方代理权限:代为提起起诉/上诉、调查取证、答辩、出庭应诉、庭外和解,代为提出、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和调解、和解;
3.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申请执行程序的代理人乙方代理权限:代为向法院提起;甲方委托乙方上述____________项代理工作。
第三条 双方协商同意代理费及交纳办法如下:
1.如一次性付清,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______日内,向乙方支付全额代理费人民币__________元;
2.如分期支付,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_______日内,向乙方支付第一笔代理费人民币_________元,其余代理费于________之前缴足,共计人民币_______元;
3.风险条款,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________日内,向乙方支付代理费人民币_______元,如_________________甲方向乙方加付人民币__________元;
4.其他特别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
乙方:
时间:
篇14:委托诉讼代理合同纠纷起诉状
原告: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___。被告:XX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职务: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诉讼请求:风险提示:
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该写的一定要写,因为其事关法院审查的范围。但千万不可不加思考地乱要求,如果无相应的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势必遭到败诉的后果,通常还会因此而向法院支付相应的诉讼费。
另外,诉讼请求应提出具体的数额,不能笼统地说赔偿原告的一切损失之类。虽然这是没有争议的,但并不等于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多多益善,比较切合实际的请求数额,不仅可以减收诉讼成本,降低诉讼风险,而且有利于法院的调解和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减少讼累。
1、责令被告支付原告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职期间的工资_______元;
2、责令被告支付原告发放的业务提成_______元;
3、责令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_______元;
4、责令支付加班费_______元;
5、责令被告支付原告因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_______元)、医疗保险待遇(_______元)、工伤保险待遇(_______元)、失业保险待遇(_______元)、生育保险待遇(_______元)而遭受的各项损失共计_______元。
6、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风险提示:
诉状是个利剑,挑起战争。如果没有写好,那么势必倒过来伤到自己。因此,要摆事实,讲明道理,引用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为诉讼请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据。摆事实,是要把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发生纠纷的原因、经过和现状,特别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实事求是地写清楚。讲道理,是要进行分析,分清是非曲直,明确责任,并援引有关法律条款和政策规定。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原告到被告处______________工作,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时为原告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及生育保险。直到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原告因_______被迫离职,被告以________方式承诺离职后原告发放的业务提仍按原有约定_______款的_______的比例发放。原告的提在发放_______个月后被告突然终止了。原告曾不断要求被告继续按约定的_______比例发放提成,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原告业务提之余款。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据《劳动法》、《民法典》及《_____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向贵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在职期间的工资、发放的业务提成、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待遇等请求。望贵院厘清事实,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请。此致________人民法院具状人:________年 ____月 ____日风险提示:
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负有举证责任,要能够举出证明案情事实,支持自己诉讼主张的各种证据等等。
注意,列书证,要附上原件或复制件,如系摘录或抄件,要如实反映原件本意,切忌断章取义、并应注明材料的出处;列举物证,要写明什么样的物品,在什么地方由谁保存着;列举证人,要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他能证明什么问题等。
另外,证据和证据来源,虽然法律规定必须提交,但提交时的说明应能简就简,尽可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保留自己的杀手锏,在庭审辩论中占据主动。
篇15:因合同纠纷诉讼
原告:____________,女,身份证: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路__________号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公司
地址: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路__________号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判决确认被告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行为无效,判令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的劳动关系至少持续到哺乳期结束即至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税后月平均工资_____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未计的加班费_____元;
4、判令被告退还扣款_____元;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篇16:货物买卖合同责任纠纷上诉状
原告:_________________徐某,男,1982年3月生,汉族,住郯城县胜利镇徐蒲坦村,居民。
原告:_________________徐某某(系原告徐某之父),男,1955年7月生,汉族,住郯城县胜利镇徐蒲坦村,居民。
被告:_________________刘某某,女,1986年12月生,汉族,住苍山县层山镇小池头村,居民。
被告:_________________徐某某(系被告刘某某之母),女,1962年8月生,住址、职业同上,居民。
诉讼请求
一、请求贵院依法判令两被告返还原告彩礼12012元及手机一部。
二、本案一切费用由二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20__年腊份原告徐某与被告刘某某经媒人介绍认识,认识不久即于次年二月初四按农村风俗经媒人朱某手给被告家见面钱12012元及手机一部,连带着农村传“启”给被告花钱买衣物、戒指及其他用品折款10000多元。后因徐某与被告已达结婚年龄,即向女方提出结婚的请求,没想被告刘某一直躲而不见。无奈,后虽经原告家及媒人多次去做工作,被告家不予答复并迟迟不退还原告的彩礼及贵重物品。可见,被告家是在借婚姻索取财物。给原告家经济上造很大损失,生活上造成很大困难,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受理并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
二0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篇17: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________________贺某。
被告:________________海某。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62809元;
二、判令被告支付利息1438元;
三、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3800元;
(以上共计168047元)
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20__年5月29日签订了居间合同、房产买卖合同、交易服务合同并附有补充协议、交易流程确认函、解押协议、产权办理协议等附件,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的仓山街道金祥路_______________单元出售给原告,双方在上述相关合同及附件中商定了交易价格、支付方式、交易流程、费用承担及违约责任等。其中房产买卖合同第八条第一、二款约定:________________“1、自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违约方按成交价款每日万分之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的认定及支付不影响合同在违约行为终止之后继续履行。2、自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五日,守约方即可向违约方发出信件促其履约,发信即日起超过十日仍未回复并履约的,守约方可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20000元,守约方同时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本条第一款中约定的违约金及产生的佣金、服务费、交易过程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因违约行为给守约方增加的费用、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另产权办理协议中的第六条也有类似的表述。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定于20__年5月29日和20__年5月31日分别将30000元及90000元共120000元履约保证金支付给第三方福建某担保有限公司,但被告却未按约定于20__年6月8日前办理解除该房产抵押权的相关手续及不主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经福建某担保有限公司分别于20__年6月10日和20__年6月21日发出“告知函”和“履约通知函”给被告要求履约,被告仍未及时履约,原告遂于20__年7月8日发出“关于解除合同的函”给被告要求解除房产买卖合同,后经协商,双方又于20__年7月12日签订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第一条约定:________________“甲方(被告)保证自20__年7月12日起继续履行原合同,同时乙方(原告)同意不追究甲方(被告)自20__年6月9日至20__年7月12日期间的违约责任,若甲方(被告)20__年7月12日起不能积极履行原合同,则乙方(原告)有权追究甲方上述期间违约责任。”
但20__年7月12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后,被告本可以于20__年7月29日领取其名下的产权权属证书并交给福建某担保有限公司监管,可被告又拒不履约,福建某担保有限公司于20__年8月11日再次发出“履约通知函”,但被告直至8月24日前仍未回复并履约,自第三方发信即日起被告已超过十日仍未回复并履约。在被告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情况下,原告无奈只得于20__年8月24日再次发出“关于解除合同的函”给被告要求解除房产买卖合同。第三方于20__年9月2日将120000元保证金退还给了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于20__年9月3日与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福州分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委托律师代为主张权益,并通过银行转账律师费3800元。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诉至贵院。
此致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
原告:________________张,北京市朝阳区石各庄村农民。
住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张,北京市居民。
住址:________________
案由:________________房屋买卖纠纷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
1、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
2、判令北京市朝阳区平房乡石各庄村226号院内(西厢房一间除外)房屋归原告所有,并判令被告立即协助原告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
20__年5月1日,原被告之间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被告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平房乡石各庄村226号院内的房屋(不包括西厢房一间)卖给原告,价款55000元。该合同得到了北京市朝阳区平房乡石各庄村委会的确认。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价款,被告交付了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原告把户口也转入了该院,并长期在该院生活居住至今。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配合原告履行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手续,遭到被告的拒绝。20__年9月20日,腾退该院,被告突然以该院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书登记的是她的名字,农村房屋买卖违法等理由要求原告无条件腾退该院。
原告认为,农村房屋可以在本村村民内部进行买卖,当初的买卖协议是有效的。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针对被告的无理要求,原告多次与其协商无果。故诉至贵院,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________
附:________________违约金及利息计算方式
篇18:北京御水香伊商务会馆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案_合同范本
原告北京兴百合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百合公司)与被告北京御水香伊商务会馆(以下简称御水商务会馆)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XX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兴百合公司委托代理人徐洋,被告御水商务会馆委托代理人任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兴百合公司诉称,XX年9月17日我方与被告签订了书面的纺织品销售合同,合同约定我方给被告供应棉纺织品,货款总额为49 165元,并于XX年9月30日交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为合同生效时付10 000元,收到货物后付清余款即39 165元。但被告收到货物后,欠我方20 000元未付。被告的订货人员为我方出具了欠条一张,记明所欠余款20 000元于XX年11月10日前付清,但至今被告仍未支付货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0 000元及利息880元(以20 000元为基数,按照年百分之四点四,自XX年11月10日起计算至XX年11月10日止),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被告御水商务会馆辩称,销售合同的订购方为“碧桂园”,该合同是原告与其他经营主体签订的。我方没有张涛这个职工,原告与我方没有发生过销售关系。我方并没有向原告支付过任何货款,其合同签订、履行期间,我企业尚未成立,原告起诉的主体有误。故我方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XX年9月17日,在工商局核发御水商务会馆营业执照前,御水商务会馆人员张涛以御水商务会馆的名义与兴百合公司签订了《北京兴百合纺织品有限公司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由兴百合公司向订购方提供床单、被套等货物,货款总额为49 165元;订购方在合同生效后预付10 000元;订购方收到货,验收合格后即付清余款,即39 165元,后余款金额变更为39 505元。XX年10月31日兴百合公司将货物送至尚未核发营业执照的御水商务会馆处,御水商务会馆收货后,支付货款19 500元,并由张涛在收据上签字确认,收据上写明了付款单位、金额、余款解决方式等内容。张涛在该收据背面书写:“所欠余款贰万元正于11月10日前付清”,并签字。后兴百合公司多次向御水商务会馆主张该货款,但御水商务会馆仍未支付。综上,御水商务会馆尚欠兴百合公司货款20 000元未付。
另查,在御水商务会馆的企业登记档案中,XX年9月7日的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的“投资人名称或姓名”栏中有张涛的名字。XX年5月30日的北京御水香伊商务会馆第二届第一次股东和职工大会决议:同意张涛加入本企业;同意选举张涛为企业监事职务。XX年11月12日的北京御水香伊商务会馆第三届一次股东和职工大会决议:同意将原股东张涛持有的该企业的股权2.5万元转让给新股东白世鹏;同意免去张涛的监事职务。御水商务会馆营业执照上所记成立日期为XX年5月21日。
再查,北京市碧桂园康体俱乐部于XX年10月30日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吊销营业执照。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北京兴百合纺织品有限公司销售合同》、收据、欠条、工商局企业登记档案、XX年9月28日原告向被告询问张涛情况的录音,被告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虽然御水商务会馆营业执照上所记成立日期为XX年5月21日,但张涛于XX年9月7日即已成为御水商务会馆的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其后于XX年5月30日正式成为御水商务会馆股东并担任监事职务。故张涛在《北京兴百合纺织品有限公司销售合同》上签字的行为,以及张涛为原告在收据上签字确认并在收据背面书写欠款数额和还款时间的行为应认定是御水商务会馆人员张涛在企业设立过程中代表该企业的职务行为,其行为后果应由设立后的御水商务会馆承担。现原告兴百合公司持双方签订的《北京兴百合纺织品有限公司销售合同》、XX年10月31日的收据、XX年10月31日的欠条、工商局企业登记档案、XX年9月28日原告向被告询问张涛情况的录音,各证据可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环环相扣,相互印证了御水商务会馆欠兴百合公司20 000元货款的事实。综上,兴百合公司与御水商务会馆之间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各自义务。兴百合公司履行了供货义务,御水商务会馆就应履行相应的支付货款的义务。故兴百合公司要求御水商务会馆给付货款的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对御水商务会馆与原告不存在合同往来,原告起诉的主体有误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兴百合公司要求按照年百分之四点四计算利息,本院认为于法无据,予以适当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御水香伊商务会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兴百合纺织品有限公司货款二万元。
二、北京御水香伊商务会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兴百合纺织品有限公司利息(以二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企业的存款利率计算,自二○○七年十一月十日起计算至二○○八年十一月十日止)。
三、驳回北京兴百合纺织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百六十一元,由北京御水香伊商务会馆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篇19:委托诉讼代理合同纠纷起诉状
原告: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生,________族,住址: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生,________族,住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抚养费_____________整(暂算至起诉时止)
2.请求判决被告每月增加抚养费为_____________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_____________和被告_____________的婚生子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杨__________和被告在________民政局协议离婚。根据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女儿________由________抚养,被告________每月给付抚养费________元,在每月5号前付清,直至付到18周岁为止。协议签订后,被告却没有支付过女儿的抚养费,截止原告起诉前,被告欠原告抚养费共________元。
原告今年已经十一周岁了,已经上六年级。明年就需要上初中。生活和学习的各项费用都大幅增加,再加上物价上涨通货膨胀等因素,按离婚协议的约定,被告每月支付的一千月已经远远不够原告生活和学习。为了能给孩子更好的教育和生活条件,故特请被告增加抚养费为每月________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抚养费最高可以是抚养人工资的百分之三十)。按照被告的工资收入情况,被告完全有能力支付。为了孩子有一个更好的将来,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篇20:因合同纠纷诉讼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经双方协商一致,现_________________(甲方)与_________________(乙方)就房屋漏水赔偿事宜,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_________________
一、甲方_________________愿一次性赔偿乙方_________________木地板砖损失______---______cm2,折合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元。(其中___________cm2的木地板砖为日后如有翘起做替换品备用)。
二、对于墙体漏水造成的水印问题,经双方达成协议,由甲方_________________出钱乙方_________________找人从新粉刷,费用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元。(其中因粉刷墙体给乙方带来不便,甲方愿意补偿乙方误工费_________________元,包含在其粉刷费用内)。
三、经双方签署协议后,甲方_________________按照协议上(一、二)项条款一次性支付乙方_________________赔偿费用合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整。
四、上述费用支付给乙方后,由乙方_________________自行安排处理,其安排处理的方式后果不再与甲方_________________有任何关系。
五、甲方_________________履行赔偿义务后,乙方_________________保证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向甲方_________________提出其他任何赔偿费用要求。
六、甲方_________________履行赔偿义务后,就此事处理即告终结。甲乙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权利、义务。以后因这次赔偿的结果亦有乙方_________________自行承担,甲方_________________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七、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
八、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协议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九、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捺手印后生效,双方当事人各应以此为据,全面切实履行本协议,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 见证人(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