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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和准则哪个效力高(推荐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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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山西省合同监督管理条例_条例_网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条例,全文共 281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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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合同监督管理条例

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了山西省合同监督管理条例吗,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山西省合同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监督合同格式条款、开展合同指导服务。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服务和监督职责时,应当尊重和保护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本单位合同的管理,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

第五条 鼓励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书面合同时,使用国家合同示范文本。

国家合同示范文本,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制,但国家发布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和销售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示范文本不适用本行业、本单位的特殊情况,当事人确需自行印制合同文本的,应当报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印制的合同文本,只限本单位使用。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推进合同信用制度建设,引导合同当事人自觉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逐步建立、完善信用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和信用评价社会体系,向社会提供查询、指导服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对违反诚实食用原则的,可以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模式条款进行监督;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合同模式条款监督工作。

本条例所称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商业广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凭证、单据等内容符合要的规定和前款规定的,视为格式条款。

第八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以优势地位作出侵害对方合法权益的不公平、不合理规定。

第九条 格式条款含有免除或者限制自身责任内容的,提供方应当在合同订立前,用清晰、明白的语言或者文字提请对方注意。

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还应当设在醒目位置。

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提供方下列责任的内容: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

(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四)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十条 下列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应当在格式条款制定后三十日内报其所在市(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旅游合同;

(二)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合同;

(三)运输合同;

(四)有线电视、邮政、电信合同;

(五)消费贷款、人身财产保险合同。

经备案的格式条款内容需要变更的,提供方应当将变更后的格式条款重新备案。

第十一条 合同当事人在抵押合同订立后应当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当事人延长债备履行期限的,应当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变更登记;抵押物产权变更的,抵押人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当事人应当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合同履行完毕,当事人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不得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抵押物登记。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合同当事人的申请,对合同争议进行调解。

调解成立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签署调解协议或者订立新的合同;调解不成立或者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合同当事人不得有下列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一)利用合同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流通的物品;

(二)利用合同恶意串通侵占国家财产;

(三)采取贿赂、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履行合同,侵占国家财产;

(四)利用合同低价折股或者无偿、低价转让国家财产;

(五)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国家订货合同;

(六)利用发包、分包、转包等合同牟取非法利益;

(七)利用拍卖、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合同牟取非法利益;

(八)其他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第十四条 合同当事人不得实施下列欺诈行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一)虚构合同主体或者盗用、冒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名义签订合同;

(二)伪造合同,虚构货源、合同标的物、质量标准;

(三)故意交付部分货物(货款)骗取全部货款(货物),或者骗取货款(货物),拒不交会货物(货款);

(四)定作方无正当理由终止履行合同,不退还所收定金、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预付款、材料款等费用,或者拒不支付加工费的;

(五)利用虚假广告的信息,诱人签订合同,骗取中介费、立项费、培训费、质量保证金等费用;

(六)非法为他人提供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文本、证件和银行账号;

(七)其他利用合同的欺诈行为。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利用合同实施的违法行为时,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与合同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涉及商业、技术秘密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或者违法物品存放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根据情况可以先行登记、抽样取证或者责令暂停销售;

(二)查阅、复制或者暂扣当事人与违法合同有关的发票、账册、凭证、业务函电和其他有关资料,涉及国家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查封、扣押与利用合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财物、工具。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腾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列的违法行为提供证明、营业执照、印章、账户、凭证以及其他便利条例。

第十八条 对利用合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有关部门对举报者应当予以保护和鼓励。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模式条款提供方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1995年9月21的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山西省经济合同监督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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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2024年党员学习条例以及准则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党工团,全文共 130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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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教师,提高自己学习能力非常重要,古人云"玉不琢,不成器。"浅显的比喻却揭示了学习的重要性,我要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带动周围的同志共同进步。我更应成为学生的榜样,从自身做起,从身边小事做起,努力学习,培养创新精神,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 在学习和工作中不断完善自己。

正如古人所云:"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古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中央新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正是对照党员领导干部是否廉洁从政的一面镜子,彰显了中国共产党反腐倡廉的坚定决心。

为政之要,贵在廉洁。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着许多的贪污腐败现象。腐败的缺口,往往从小事、小节打开,从小节失守到大节丧失,是一些党员领导干部走向腐败的普遍规律。近年来,一些因贪污腐败而落马的党员领导干部,大都是从吃别人一顿饭,收别人一些土特产开始的,总认为这是人之常情,礼尚往来。久而久之,积少成多,积小成大,继而陷入了不可自拔的泥潭。他们在反省时发出了自己的堕落源于"温水煮青蛙"的悔恨,这些人最初也曾一身正气,只因为失去了廉洁从政的的自我约束,让别有用心者钻了"空子",从而一发不可收拾,一步步的坠入贪腐的"深渊".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链条最容易在薄弱环节上断裂。生活上不拘小节,思想上就会放松警惕,行为上就会放纵自己,最终就会滑入罪恶的深渊。

《廉政准则》中明确规定有"52不准",这无疑就是党员领导干部防微杜渐、拒腐防变的有力武器。

以《廉政准则》为镜,可以明确什么不可为。《廉政准则》中"八禁止52不准",其实就是党员领导干部工作生活的底线,也是他们待人处事的底线,更是杜绝违法乱纪行为的底线。从发现查处的一些腐败分子来看,他们也就是从一点一滴突破禁令开始走向深渊的。因此, 这就更需要党员领导干部以《廉政准则》为镜,防微杜渐,注重从点滴小事做起,以肩负的责任鞭策自己,坚守"底线",廉洁奉公,切实作学习的表率、落实的表率、接受监督的表率。

"贪如水,不遏则滔天;欲如火,不遏则自焚。"贪婪是无止境的,唯有树立廉洁从政的坚定信念,以《廉政准则》为镜,时时刻刻提醒自己所做所为是否违反了准则,廉洁自律,忧民所忧,才是人民满意的好教师。

当然,时代是发展的,腐败也具有"与时俱变"的特点。这就是说,《廉政准则》的若干内容,必定将随之不断补充、丰富。即便如此,其基础性党内法规的地位,已然奠定,依然是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一面镜子。

按照学校党支部要求,我认真学习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通过学习《条例》,使我们充分地认识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与实践,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回答了党的纪委和纪律处分方面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将会保证我们党始终坚持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对维护党的章程、严肃党的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发挥重要作用。同时,也将保证党的纪律的严肃性,通过将法律机制引入到党的队伍建设中,使我们执政党的地位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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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党员教师学习条例心得体会范文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党工团,教师,全文共 16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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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党员教师示范岗”创建活动是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永葆共产党员先进性,使广大党员教师在不同的岗位上都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推动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全面提高,提升学校办学品位的有效举措,是与时俱进抓党建,促进党员教师政治上高标准、思想上高境界、业务上高水平、工作上高效率的极好载体。为此,必须弄清楚什么是“共产党员示范岗”和党员教师示范岗所应发挥的作用。

一、什么是“党员教师示范岗”

这是探讨“党员教师示范岗”首先要明确的问题。

“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共产党员先锋作用的发挥,主要在于党员的素质。作为党员教师,我们具有“党员”和“教师”双重身份,或者说是“二重岗位责任”。这就要求我们,不仅要成为学习、工作和业务上的模范,同时还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觉悟,成为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在实践工作中,学校党总支也确实是从这个“双向培养”的目标出发,要求我们党员教师既做一个“好教师”,又是一个“好党员”, 在本职工作和具体岗位上来体现党员的“示范”作用。对于我们二实小的党员教师来说,就是要做二实小精神的创建者和示范者,积极学习和宣传学校的整体发展思路,发扬二实小教师吃苦拼搏精神,做全体教师的楷模。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作为党员教师,我们的工作就应该立足教育教学的本职岗位,发挥公仆作用,我校“党员教师示范岗”的设立,实际上就是要将“办人民满意的学校”的目标纳入到党员教师的日常生活当中来,落实模范作用。

密切联系群众是我们党的一大优良传统,也是我们党获得力量的源泉。在学校工作中,“群众”既包括了非党员教职工队伍,也包括学生,甚至是来自各行各业的家长,如何从这些群众中获得力量,是每一位党员教师必须面对的问题。我校以和雅诚勇为校训,以创建“和谐校园”为工作的出发点,都在潜移默化地改善着党群关系。

“党员教师示范岗”究竟是什么?从党章中对党员的定义和我们的实际工作中得到启示,我个人对这一概念的理解是:党员教师示范岗是以共产党员为主体,在教育、教学、管理服务中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工作业绩,展现亮丽时代风姿的优秀共产党员个人或集体。如果说要给这个概念加上某种特质的话,那它应该具有榜样性和辐射性。

二、学校“党员教师示范岗”必须发挥哪些作用

在学校,建立“党员教师示范岗”就是要充分调动每一个党员的工作积极性,发挥每一个党员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使每位党员结合自己的工作岗位,把党的工作落实到基层,真正发挥党组织的榜样、示范、辐射作用。通过示范岗,展示党员教师的风采,树立起党员教师的旗帜;通过示范岗,展示党员教师身份,增强自我约束意识,提高实践党性的自觉性;通过示范岗,使学生及家长熟悉每一位党员教师,有利于他们对党员教师的了解和沟通。

首先,党员示范岗具有榜样作用。苏联教育家凯洛夫说:“教育是一切美好的化身和可供效仿的模样。”“教师”前面加“党员”二字,不仅全体学生向你学习,并且普通的教师也要向你学习。学校党员教师示范岗,不仅要求在教师中具有一般教师所共有的“榜样”作用,更要求党员成为学校所有人学习的“榜样”。

其二,党员教师示范岗具有示范作用。师者,人之模范。“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党员教师不仅教书、育人的专业本领要过硬,在人格、品性、思想觉悟方面都应该率先示范。

其三,党员教师示范岗具有辐射作用。我校作为一个拥有160多名教职工、40多名共产党员的学校,仅仅拥有几个优秀党员是不够的,党员教师要带头争先、创优,就必须有一大批示范岗上的党员发挥广泛的辐射作用。通过立足岗位的工作,优秀党员可以带动非党员教职工、学生乃至家长,多方协同合作,提高学校教学质量,提升办学品位,促进学生、教师和学校共同发展,达到“办人民满意的学校”的目的。我个人认为,建立“党员教师示范岗”的最终目的应该是“不再建立示范岗”,而是让每个党员成为模范,使每个教职工都具有示范作用,当“先进”的特质已经内化入每一个教职员工血液与骨髓的时候,我们就将不再需要“示范岗”这个抽象的代名词了。我们期待着那一天早日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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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高三学习计划准则

范文类型:工作计划,适用行业岗位:高三,全文共 315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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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做计划的时候,首先要有些原则:

1.计划的时间不能定的太紧,否则有些意外就不能完成了。比如说,周一晚 8:00-10:00学习英语;10:00-11:00学习语文;11:00-11:30准备睡觉,不如改成8:00-9:30 学习英语,这样如果有些内容到9:30没有完成,可以延长15分钟,如果进展顺利,学生可以自由利用这些空闲时间。

2.为意外留出时间。每周的计划要为意外留出时间。比如周二晚上学校占用了,需要安排出时间来补周二这一天的计划。本来这个月的计划已经做好,考试的时候又发现新的内容,更基础的问题需要时间补。这些都是需要预留时间的。

3.每周留出总结的时间。检查这个星期计划完成的时间。不要想计划做完了,就没有我们家长什么事了。我们的工作中,不是也要计划-执行-检查吗?

4.计划要具体。比如我们确定了这个月重点补习的科目是历史,那么每周完成哪些部分必须明确。不要让学生花时间去想“今天晚上学什么”。

我们的目标:

1.做到一科,二科功课考前不用复习。要认识到,到了实际高考的时候,你是没有时间去复习每一门功课的。坚持做到有一到两门课程每次考试前不复习,如果每次考试成绩都不错,考生在高考的时候就会对这几门功课特别有信心。

2.没有特别弱的课程,也就是没有拉分的课程。

首先,我们把学生目前的水平做一个判断,我暂且分了四档:

1.入门-不能够完成老师作业的;

2.初级-刚刚能够完成老师作业的;

3.中级-能够完成老师作业的,有一定的自由时间;

4.高级-大部分作业比较容易,多数难题能够解决。

这里讲的是学生在本学校的总体水平,暂时不要和别的学校的学生比,只考虑你在本校的学习情况。

要把课程也分类:

1.班里成绩比较好的,能够进入前十名的科目。这些科目考生比较有信心,学习起来也比较有兴趣,也可以从完成作业的时间看。作业能较快做完的,也就是学的比较好的课程。我们称为A类课程。

2.成绩中等的,作业基本能够完成。这些学科考生认为多花些时间就可以提高成绩。我们称为B类课程。

3.成绩靠后的。这些学科考生可能缺乏信心,不爱学习这些学科,完成作业也有一定困难,我们称为C类课程。

当然,是否有信心也不完全取决于学习成绩。

我们要定的中长期计划

短期:力争每个月改变一门功课的状态。比如把一门功课(C类课程)从成绩靠后变成成绩中等(B类课程)。要想把一科功课学精,一个月是很难的。但是提高到一定程度,还是非常有可能的。这样,考生看见努力的结果,也会更有干劲。

长期:考生的目标院校应该有一个计划。目前的目标院校是什么?最终希望进入的目标院校是什么?可以把这个学校的过去几年的录取分数拿来。比如,考生目前的考试成绩是450,考试总分是650分,按照100分计算,平均69分。目标院校的录取分数是580分,总分是750,按照100分计算,平均77分,也就是说你平均每科差8分。这个时候,能够达到77分的课程,算作合格课程,远远超过77分的课程,算作好的课程,低于77分的,算作需要努力的课程。这种计算不是十分科学的。但是比较简单,容易做。

是补弱项还是增加强项

通常来说,弱项补起来成绩比较容易提高。因为从考试试卷看,一定有考基础知识的题,有比较容易做的题,有很难做的题。把基础学好,就可以拿到一定的分数。补习课程应按照高考中成绩最大值为标准。比如,两科课程,一科占分80分,另一科占分120分,可以优先补120分的课程。这样,同样的学习时间可以帮助你得到更多的分数。同样,可以把一科课程细分。比如,数学中统计部分比较难学,占分又少,就先放弃,去补占分多,又比较容易学的部分。

要根据学校的课程表来定计划

每天在学校里,老师不会把六科功课都复习。制定计划的时候要根据白天上课的内容定。一种方法是白天学什么,晚上就复习什么。还有一种办法是为了补一门功课,每天无论上什么课,都要花一些时间学习这门功课。也就是说,其他科目只要把作业做了,知识点复习了,就可以了;而这门功课则需要安排时间学习自己计划的内容。如果白天有大课,晚上可以考虑少复习一些(当然,作业还是应该尽量完成的)。同样,如果晚上某一门功课的作业很多,也可以少看,或不看这门功课。

要解决老师布置的作业和自己计划之间的矛盾。

每次家长会,老师强调学生要跟学校的安排走,这个原则是正确的。原因是老师比任何人都清楚高考。现在学校也花时间研究每天给学生留多少作业合适。但是,每一科任课的老师并不清楚别的老师留了多少作业,有时就会出现今天作业多,明天作业少的情况。同时,由于一个班的学生的学业水平不同,同一份作业,对于好学生来说,完成可能很轻松。对于成绩差的学生,可以难以完成。对一个学生来说,有些科目的作业很容易完成,有些科目的作业要花费许多时间。如果每天晚上必须把所有的作业都完成,结果可能是按照老师的安排走了,但是,没有时间做自己计划的事情了。如果每天都在忙于完成学校的作业,学生已经没有任何自由支配的时间,也很难根据自己的情况来做更有效的学习了。

做作业前,花点时间想一想今天白天复习的知识点,作业的目的是帮助我们学习知识点。如果可能,让学生讲给家长听。能讲出来,可能就是学会了。

请家教,上补习班

许多家长为学生学习比较差的科目请一个家教老师。对于自学能力不强的学生,有一个家教帮助掌握进度,讲习知识点,应该有帮助。更重要的是通过家教帮助考生提高信心。如果有家教,最好请家教安排学习计划,家教的作用不光是讲讲题。白天在学校上的课程学生已经听的挺多的了。如果能够通过家教,参加补习班,让学生更有兴趣学习,更有信心,这个家教就请对了。

改变学生的学习习惯

注意学生每天回来学习的习惯。他首先做什么?是玩一会,看会电视?睡会觉?还是直接做作业?是先把今天老师讲的东西搞明白,还是等作业做不出来时再去翻书?作业先做哪科?白天上课后,都会有作业。学生回来是先做强项的作业?还是先做弱项的作业?上面说过,学生对成绩比较好的科目会比较有信心,也比较愿意学。学生回家后,常常是喜欢先做自己有兴趣的;而且有时还会多花一些时间。等有兴趣的科目做完了,人也累了。再做成绩不好的科目,就更费劲了。结果强的越来越强,弱的越来越弱。是否和学生商量,改变一下习惯,不妨先做弱项,再做强项。

每道题做完后,把这道题所用的知识点写一下,这样等于又复习了一遍基础。

放弃一些作业

如果一道题占用的时间太多,学会放弃。这道题对学生可能太难了。如果题做不出来,可以坐车的时候想(不要在睡前想,睡前应该回顾今天学习了什么)。有时,一道题就卡在一个地方。想明白了,难题就不是难题了。没有完成的作业,等老师讲完了,要把没有掌握的知识点写出来。千万不要因为一道难题,把今天的计划全盘打乱。

如何处理补哪科哪科成绩就好的问题。

有些学生最近学习哪科,哪科的成绩就好。从一方面说明学生有实力能够学会这科功课。另一方面也说明学生基础不是很好。这些学生更需要计划好时间。尽量每两天照顾到一科功课。同时,在每一段时间内,花时间把一科,二科课程做到考前不复习。

提高有效学习时间

学的时候认真学,学的时候不要分心。首先要效率。效率提高了,再考虑如何增加每日有效学习时间,克服心理疲劳。学生学习几个小时后,会感觉累了。有的是真累了。有的是心理疲劳。前面建议把没有兴趣的课程先学,有兴趣的课程后学,有助于在疲劳的时候延长时间。

要有再坚持一下的劲头

最近看电视连续剧《解放》。在刚刚结束一个战役的时候,有的干部要求休整几天时间。粟裕大将说:“蒋让我们休息吗?”共产党就是凭借这种精神,用几十万条破枪打败了美式装备的国军。高考也一样,时间不等你。我一直相信,大部分学生都希望学好,但是一到需要努力的时候就放弃了。我们家长也一样,坚持每天读一篇文章的人并不多。所以,还是强调一下坚持。你坚持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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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准则和条例的思想宣传精选范文

范文类型:条例,全文共 112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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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要高度重视,要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要精心组织,认真学习,切实抓好宣讲学习工作,全面提高广大党员干部的思想认识。

第二,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网络、报纸等媒体进行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的宣传报道,营造良好学习氛围。

第三,要丰富学习方式,坚持集中宣讲和个人自学相结合,采取院党委中心组学习、各党支部学习、组织培训、开展研讨等多种方式,对《准则》和《条例》原原本本学、逐字逐句学、联系实际学,力求做到掌握精髓、吃透要义,做到学以致用、知行合一。第

四,要做到五个结合:

一要把学习《准则》、《条例》与学习《党章》结合起来;

二要与学习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党风廉政建设重要论述结合起来;

三要与学习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结合起来;

四要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结合起来;

五要与当前正在开展的"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结合起来。

第五,要全面抓好《准则》和《条例》的贯彻落实,各党支部书记要发挥引领作用,率先垂范,带头学习,带头落实各项要求,严格按照《准则》和《条例》的规定办事。要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监督,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第六,要结合下一步开展的"三严三实"专题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对照两部法规和"三严三实"要求,深刻查摆存在的问题,严肃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

第七,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要把遵守纪律、执行纪律作为做人做事的基础,认真践行廉政准则,严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坚决做到尊崇党章,以《准则》为高标准,努力看齐、模范践行;以《条例》为底线,不逾越、不触碰,做到讲纪律、守规矩,知敬畏、存戒惧,形成遵守法规的良好风尚。

第八,要切实加强对两部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把《准则》和《条例》的要求体现到监督执纪问责的全过程。要转变执纪理念,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严明党的纪律戒尺。要加强对学习贯彻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重视学习法规、不遵照执行或者搞变通的要坚决纠正、严肃问责,真正把纪律立起来、紧起来。要从严执纪,敢于动真碰硬,敢于得罪人,对踩"红线"、闯"雷区"的行为零容忍,发现一起严肃处理一起,切实维护党纪党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队伍。

第九,要在学好《准则》和《条例》的同时,对学院各项制度进行认真梳理。

第十,全体党员干部要以此次主题宣讲活动为契机,加强学习,深刻领会《准则》和《条例》颁布的重大意义,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做学法规、守纪律、讲规矩的表率,全面提升我院党员领导干部的整体素质,为学院的快速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思想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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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党员教师学习条例心得体会范文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党工团,教师,全文共 146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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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工作回顾

通过“”教育的学习与活动,作为一名党员必须时时刻刻打扫思想上的灰尘,改进自己工作当中的不足之处,及时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做一个时刻反省的合格党员教师

能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每天收看新闻联播,学习保持党的先进性教育读本,同时认真学习专业知识,通过学习能使自己思想上不断提高,与党保持一致;使自己的世界观得到进一步的改造,人生观与价值观得到了提升。

在工作上能脚踏实地、全心全意投身于教育事业,热爱学生,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在教学上做到"四认真",每项工作能做到领导在与不在一个样,领导分配于我的每项工作都能毫无怨言地做好。在各项纪律上,能遵纪守法,决不做违规之事,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同时在生活上能严格要求自己,能对自己负责,对家庭负责和对学校负责。在廉洁自律方面,做到清清白白,不假公济私,不以公谋私,淡薄物质生活,注重精神生活。能团结同志、理解别人,办公室气氛和谐,同志间能相互帮助、相互关心,在背后不议论人,宽以待人,严以律己。

二、 存在问题

1、 学习和专业知识学习没有计划,没有系统性,抓得不够紧。

2、 在新课标中探究不够,教改方面动脑不够。

3、 不能主动大胆为学校出谋划策,有明哲保身之想法。

4、 安于现状,少思与时俱进,缺少拼搏精神。

三、 存因剖析

1、 在理论学习方面,主要是对其重要性认识不足。觉得一名普通党员,只按照党支部的任务去完成就好了。工作忙,学习先放一放,等到非学不可才去看看学学,其结果是可想而知,思想水平和理论水平就不能提高,对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就无法深刻地认识。认识上有问题,行动上就跟不上。对专业知识学习也是这样,认为本科了,已是合格的初中教师,教教初中已差不多。其实知识在不断更新,自己应该不断学习。存在这一问题,也是思想上认识不足。

2、 工作中不够细腻,如以前的卫生工作以为叫学生去打扫过了就了事,自己深入下去不够,导致不符合学校要求。把学习冲击一切搬了出来。忙于应付,除了还不够适应以外,主要没有充分利用好一切时间,各项工作的计划性、持久性、反馈性都不够。

3、 在新课标实施中虽然在动一些尝试,但没有大胆实施,更没有把它当作课题来实施,而是一种突发的念头,这对理念的转变是不够的,对改革缩手缩脚,开拓精神不足,尤其是一些成功的教学尝试,更没有用文字的形式记下来,让大家来讨论和维护,总认为失败了会被人讥笑,何苦呢。

4、 按于现状似乎成了常理,人家也可以理解,自己也应该识相,最好把工作做得在中间位次,好了已经不可能,差了还感难为情,想混同于普通教师,其结果肯定会差,其实有悖于党员的先进性。

四、 整改措施

1、 一定要给自己定规矩,坚持认真学,认真写体会,做到学习、学习、再学习,活到老学到老,有一个真诚而清醒的头脑,有较好的理论水平和教深的专业素养。

2、 要利用一切时间做好各项工作,既做得扎实,又做得有序,每样细小的工作要踏实做好。做学生的思想工作是无止境的,要有一种诲人不倦的精神,使每位学生得到成功。

3、 只有探索才会前进,在教学上要大胆实践,敢于实践,勇于探索,不断探索,不断开拓,培养学生"自主、探究、合作"的学习精神,努力实施一条轻负担高质量之路。

4、 发扬与时俱进的精神,有一份光发一份热,决不按于现状,起好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在平凡的工作中留下一串坚定的脚印。

总之,通过这次党性分析的教育,努力使自己成为一名名副其实的党员,时时处处用高标准、严要求对照自己,站在队伍的前列,勇往直前,为教育事业而鞠躬尽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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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党员干部准则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党工团,部长,全文共 136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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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组部部长陈希出席中组部2月3日在京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要求组织部门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积极主动履职、有效发挥作用,不仅为组织部门提供了疫情防控责任“指南”,更打响了疫情阻击战的组织“总动员令”。

一个党员就是一面旗帜,一个支部就是一座堡垒。抗击疫情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是一场没有硝烟的特殊战役,不能少了党组织引领。行动最有说服力。陈希部长的讲话,是动员令,也是宣言书,更是军令状,为各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提供了方向指引。打赢这场抗击疫情的大仗、硬仗,检验着党员干部开展危难险重工作的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要充分释放疫情防控的组织“势能”,筑牢“坚之又坚”的组织堡垒、构建“细之又细”的人民战线、压紧“实之又实”的攻坚责任,全面动员起来、全体动员起来,运用党的组织工作优势,把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组织“坚之又坚”。 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疫情防控的重要力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让党旗在防控疫情斗争第一线高高飘扬”。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把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为当前的重要政治任务,把投身防控疫情第一线作为践行初心使命、体现责任担当的试金石和磨刀石,科学判断形势、精准把握疫情,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行动,发挥强大的政治功能和组织力,保持“战时”状态,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初心使命不是说出来的,而是真刀真枪干出来的。要坚持把人民利益放在高于一切的位置,广泛动员群众、组织群众、凝聚群众,冲在前、干在先,坚决站在防控疫情斗争一线,做到哪里有疫情、有群众,哪里就有党组织坚强有力的领导,哪里就有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防线“细之又细”。 “图难于其易,为大于其细。”疫情防控工作环环相扣,容不得半点懈怠、来不得半点虚功。战“疫”之役,每个党组织都是一个链条,每个党员都是一道防线。要冷静思考、沉着应对,聚焦、聚神、聚力,雷厉风行,坚决执行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以党组织引领做好医疗物资供给保障、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等,又要以人为本,把风险想得大一些,把问题想得重一些,把困难想得多一些,严阵以待、严防死守,主动深入基层、深入一线,听民声、察民情、解民忧,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解决难题,消除恐慌,增强信心,打一场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要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发布疫情,回应公众关切,强化卫生防护知识的宣传普及,依法整治谣言等有害信息的传播,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责任“实之又实”。 上有引领,下必赴焉。从古到今,以上率下都是最大的带动力、贯彻力、执行力。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主动扛起属地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既要“挂帅”又要“出征”,一把手抓一把手,一把手调度一把手,深入防控疫情第一线,靠前指挥,亲自部署、亲自协调、亲自抓落实,筑牢疫情防控的铜墙铁壁。各级党组织负责人要多喊“跟我上”、多说“看我的”、多讲“我先来”,引领、带动广大党员干部发扬不畏艰险、无私奉献的精神,让初心使命在疫情阻击战中闪耀光芒。要加大督查问责力度,对擅离职守,作风不实,履职不力,严重失职等行为,该问责的严肃问责,该调整的坚决调整,严禁消极应付、贻误战机,严禁临危退缩、临阵脱逃,以铁的纪律保障防控工作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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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房屋回购协议的效力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97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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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于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签订了编号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以下简称该商品房),现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该商品房回购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形成本回购协议,以作为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回购条件

1、回购申请

乙方欲要求甲方回购的,应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且该申请应在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届满前六个月内提出。

2、回购期限

甲方回购该商品房的期限为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届满后的一个月内,乙方在回购期限内的回购应给予相应的配合。

3、回购价格

甲方回购该商品房的价格与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价格相同。

4、乙方向甲方提出回购申请,直至双方签订回购合同且乙方将该商品房交付给甲方时,该商品房的结构、格局及设备等均应处于良好状态,不得受到任何破坏。

二、甲方提出回购申请后,甲方有权开始发布有关该商品的出售或出租的宣传信息,乙方应对甲方之客户的看房等提供合理的方便。

三、因回购而产生的所有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四、甲乙双方在回购该商品房中应互相配合,及时提供所需的相关材料并办理所需的相关手续。

五、违约责任

1、乙方提出回购申请并符合回购条件的,甲方应予以回购,若不能回购,则甲方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2、乙方若违反本协议第一、三、四条,则视为乙方自动放弃要求甲方回购的权利。

3、乙方提出回购申请,但在回购手续办理过程中撤销回购申请或被视为自动放弃回购申请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受的损失,且乙方不得再次提出回购申请。

六、本回购协议为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与买卖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回购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八、本回购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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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范文类型:条例,全文共 39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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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符合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宪法原则,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发展成就。

加强内保建设,群防群治,夯实治安承诺。在工作中认识到,要提高单位治安控制力,必须加强以内保组织为核心的群防群治建设。一是加强了内保组织建设。

建立内保机构,配齐、配强专职保卫人员,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内保工作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找出薄弱环节,有针对性的开展工作。二是加强了规范化建设。

内卫机构有档案、有台帐、有规章制度、有治安信息队伍。每月总结汇报上月工作情况,接受新的工作部署和安排。三是发挥职能作用。内保组织认真履行法制宣传、安全防范、调解纠纷和落实帮教等方面的职责,积极做好预防和管理工作。

避免因纠纷调解不公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真正形成了以责任区民警为依托、以保卫人员为骨干、以职工联防为基础。

覆盖整个单位的治安防范体系,有效的维护了单位治安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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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获通过_条例_网

范文类型:条例,适用行业岗位:物业,全文共 478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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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获通过

20xx年12月29日,市xx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听取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并分组审议《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条例(二审稿)》)。按照即将出台的《条例(二审稿)》,我市“四级管理、重心下移”的物业管理经验将升为法规条文。

填补法律空白化解转型期矛盾

“目前,我市物业管理行业已进入转型期,矛盾纠纷增多,部分矛盾甚至升级为局部性的群体性事件。为解决物业管理行业的突出问题,我市应尽快制定出台一部完善的物业管理地方性法规,以弥补这方面的法律空白。”此前,在《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进入一审立法程序时,市委常委、副市长何向东如是说。

在此次二审中,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张福寿说,20xx年公布实施的《兰州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已经不适应当前物业管理的新形势和《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上位法的规定。即将出台的《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将对我市物业管理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进一步明确,特别是对我市“四级管理、重心下移、规范服务”的兰州管理模式予以确认,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条例(二审稿)》明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助和监督,落实老旧住宅小区管理工作。

“应当可以预见,在今后发生物业纠纷时,采取社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三方协调机制,能够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化解物业管理的矛盾和纠纷。”参会的人大代表如是评价。

业主大会的职责将更加明确

在分组讨论中,参会代表提出,《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对于业主大会形成有效决议的要求较高,但现实中业主出席业主大会行使表决权的比例一般比较低,因此很难形成有效决议,遇到紧急事件,容易造成巨大损失。为解决这一问题,《条例(二审稿)》引入了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作为对业主大会制度的有效补充,该规定能有效解决日常监管中的重大矛盾。如,新制定的《条例(二审稿)》明确规定,“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场地设置车位和管理收费、收益使用、公布方面的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同时,包括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改建和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等,也由其决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由5至11人的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业主;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能够履行委员职责;本人、配偶及其近亲属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企业或者任职等条件。业主委员做出的决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15天。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开支范围、标准和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工作津贴等,由业主大会决定。上述费用由全体业主承担,有公共收益的,从公共收益中支付。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工作津贴不得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另外,为防止物业管理委员代替法定的业主委员会和其权力的扩张,将物业管理委员会修改为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并规定根据本小区的实际情况可以成立也可以不成立,还规定“待业主大会成立后,自行终止”。

老旧小区可分期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条例(二审稿)》细化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方面的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之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还制定了一些符合实际的原则规定,包括可以进行保值增值运作、老旧住宅小区可以分期交存、可以在紧急情况下开通资金使用的绿色通道、可以就单幢住宅楼的维修单独表决或者征求意见等。同时,物业保修期内发生的维修、更新、改造责任和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责任和费用中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部分,业主专有部门的,由业主承担;业主专有部分之外的,由相关专业单位承担。

另外,《条例(二审稿)》还对物业使用的禁止行为予以明确,包括将无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违法搭建、改建建筑物、构建物等情况;将住宅合租作为员工宿舍供多人居住,影响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卫生和居民的正常生活等情况。

“强制消费”拟罚款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针对法律责任过少和针对性不强的实际,《条例(二审稿)》对该部分进行了细化和明确,对物业服务企业、业主、相关专业单位和政府及其部门以及工作人员设置了明确的法律责任。违反擅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改变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规划用途;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制定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提高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场地设置的车位停车费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设置营业摊点;许可或者默许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广告宣传、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物业“四级管理”

●四级物业管理运行机制网络由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区(县)物业管理办公室、街道物业管理办公室和社区物业管理组织共同构成。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重心下移到街道,落实靠社区。

●区级物管部门将主要负责辖区内三级(含暂定)物业企业资质审核、发证,一二、级物业企业资质初审上报,辖区内企业资质年检,辖区内前期物业招投标,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监管,物业企业量化考核,县区级优秀项目考核,辖区物业管理信访处理等行业监管工作;

●街道办事处可发挥一级网格作用,主要负责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指导,三级(含暂定)物业企业资质预审,一、二级物业企业资质预审上报,辖区内企业量化考核扣分,辖区物业管理信访处理,老旧小区和“三不管”楼院管理等工作;

●社区发挥二级网格作用,主要负责协助街道做好辖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指导,企业量化考核扣分,老旧小区和“三不管”楼院管理,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处理等工作。

“目前,我市物业管理行业已进入转型期,矛盾纠纷增多,部分矛盾甚至升级为局部性的群体性事件。为解决物业管理行业的突出问题,我市应尽快制定出台一部完善的物业管理地方性法规,以弥补这方面的法律空白。”此前,在《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进入一审立法程序时,市委常委、副市长何向东如是说。

在此次二审中,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张福寿说,20xx年公布实施的《兰州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已经不适应当前物业管理的新形势和《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上位法的规定。即将出台的《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将对我市物业管理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进一步明确,特别是对我市“四级管理、重心下移、规范服务”的兰州管理模式予以确认,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条例(二审稿)》明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助和监督,落实老旧住宅小区管理工作。

“应当可以预见,在今后发生物业纠纷时,采取社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三方协调机制,能够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化解物业管理的矛盾和纠纷。”参会的人大代表如是评价。

业主大会的职责将更加明确

在分组讨论中,参会代表提出,《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对于业主大会形成有效决议的要求较高,但现实中业主出席业主大会行使表决权的比例一般比较低,因此很难形成有效决议,遇到紧急事件,容易造成巨大损失。为解决这一问题,《条例(二审稿)》引入了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作为对业主大会制度的有效补充,该规定能有效解决日常监管中的重大矛盾。如,新制定的《条例(二审稿)》明确规定,“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场地设置车位和管理收费、收益使用、公布方面的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同时,包括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改建和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等,也由其决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由5至11人的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业主;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能够履行委员职责;本人、配偶及其近亲属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企业或者任职等条件。业主委员做出的决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15天。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开支范围、标准和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工作津贴等,由业主大会决定。上述费用由全体业主承担,有公共收益的,从公共收益中支付。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工作津贴不得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另外,为防止物业管理委员代替法定的业主委员会和其权力的扩张,将物业管理委员会修改为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并规定根据本小区的实际情况可以成立也可以不成立,还规定“待业主大会成立后,自行终止”。

老旧小区可分期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条例(二审稿)》细化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方面的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之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还制定了一些符合实际的原则规定,包括可以进行保值增值运作、老旧住宅小区可以分期交存、可以在紧急情况下开通资金使用的绿色通道、可以就单幢住宅楼的维修单独表决或者征求意见等。同时,物业保修期内发生的维修、更新、改造责任和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责任和费用中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部分,业主专有部门的,由业主承担;业主专有部分之外的,由相关专业单位承担。

另外,《条例(二审稿)》还对物业使用的禁止行为予以明确,包括将无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违法搭建、改建建筑物、构建物等情况;将住宅合租作为员工宿舍供多人居住,影响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卫生和居民的正常生活等情况。

“强制消费”拟罚款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针对法律责任过少和针对性不强的实际,《条例(二审稿)》对该部分进行了细化和明确,对物业服务企业、业主、相关专业单位和政府及其部门以及工作人员设置了明确的法律责任。违反擅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改变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规划用途;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制定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提高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场地设置的车位停车费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设置营业摊点;许可或者默许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广告宣传、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物业“四级管理”

●四级物业管理运行机制网络由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区(县)物业管理办公室、街道物业管理办公室和社区物业管理组织共同构成。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重心下移到街道,落实靠社区。

●区级物管部门将主要负责辖区内三级(含暂定)物业企业资质审核、发证,一二、级物业企业资质初审上报,辖区内企业资质年检,辖区内前期物业招投标,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监管,物业企业量化考核,县区级优秀项目考核,辖区物业管理信访处理等行业监管工作;

●街道办事处可发挥一级网格作用,主要负责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指导,三级(含暂定)物业企业资质预审,一、二级物业企业资质预审上报,辖区内企业量化考核扣分,辖区物业管理信访处理,老旧小区和“三不管”楼院管理等工作;

●社区发挥二级网格作用,主要负责协助街道做好辖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指导,企业量化考核扣分,老旧小区和“三不管”楼院管理,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处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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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心得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全文共 170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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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段时间,通过认真阅读、学习、理解、领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我深刻感受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她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条件,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她对于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她是全党纪律严明,朝气蓬勃,无往而不胜的重要基石。通过这一段的学习,我有以下体会,不当之处,敬请领导和同志们批评指正。

第一,当下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中共中央颁布实施《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从严治党的重大举措,是党内政治生活的大事。目前,我们党和国家正处在非常重要的历史时期,全国各族人民都在为实现两个一百年,为实现中国梦,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回答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一系列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体现了时代性,具有科学性,标志着我们党的纪律建设更加规范化、制度化。《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维护党的章程,纯洁党的组织,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教育党员遵纪守法,保证我们党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起着重要作用,对于为我们共同实现中国梦保驾护航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我们每个党员都要自觉学习并严格遵守条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一丝不苟,分毫不差。

第二,通过学习,增强拒腐防变意识

加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政治理论学习,就是要并能坚定理想信念、增强拒腐防变意识;她是提高各级领导领导水平和教育教学水平、优化知识结构、提升能力素质的重要途径。作为一名高校老师,因为你面对的是重塑自我说为当代大学生,他们心存虔诚地来学习,有着纯洁而又单纯的知识渴求,他们举止恭敬于你的修养、学识,所以,面对学生,我认为我们更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践行“三严三实”,深入、系统地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主动接受师风师德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党纪条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坚定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坚定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不断提高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打牢思想基础,筑严思想防线,勤教为生,廉洁从教,不能以学生送礼不送礼为尺度衡量学生的进退高低,要常修为教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

第三,通过学习,严格遵守党的纪律,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

以来,我们看到许多铸成大错的党员干部,在反省自己一步步走向堕落罪恶的过程时,普遍反映的一点,就是他们往往从一些不起眼的小便宜、小动作、小利益开始,诱发出他们私欲膨胀,不顾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原则,心存侥幸,降低了标准,放松了的要求,逐步陷入不可自拔、追悔莫及的境地,造成对国家、对社会、对人民、对家庭无法弥补的巨大损失。古人云“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作为党员干部就要警钟长鸣,时刻用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严格遵守党的纪律,牢记“两个务必”,做到“八个坚持、八个反对”,防微杜渐,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一切能够做的事情做起,永葆共产党员的先进性,不断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当前,市场经济的趋利性逐步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形形色色的价值观不断充斥人们的思想,越是在这种形势下,我认为,越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越要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越要从方方面面严格要求自己,稍有不慎,就可能犯错误、栽跟头。“常在河边走,难得不湿鞋”,就是要时时刻刻谨小慎微。要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在大事上一定要泾渭分明,小节上时刻从严把握,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脑子里要有明确的界限。要自觉增强党性观念,吃苦在前,享受在后,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开拓创新,认真学习党纪、条规,认真贯彻落实党在新时期的系列路线、政策和方针,以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努力为党的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以上这些,是我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一些体会,也是对自己的要求,不当之处,不到之处,敬请领导和同志们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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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2024年党纪处分条例_条例_网

范文类型:条例,全文共 1730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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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党纪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20xx年党纪处分条例(全文),欢迎大家阅读。

20xx年党纪处分条例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

第三条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六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七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八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九条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一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三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四条 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五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七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八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三)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 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第三十一条 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二条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四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四十条 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第四十一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三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五条 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 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 制作、贩卖、传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 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条 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 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

(二)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

(三)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

第五十四条 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 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 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第五十八条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 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条 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二条 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六十三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四条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五条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 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九条 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条 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

(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

(四)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党组织有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第七十三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四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五条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八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九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章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八十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一条 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二条 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三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四条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五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六条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一条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三条 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四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五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

(二)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第九十九条 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条 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

(二)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

第一百零三条 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第一百零六条 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 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第一百零九条 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 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的;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行为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

(二)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

(三)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第一百一十六条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

第一百一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条 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编 附则

第一百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三十三条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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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高三学习计划准则

范文类型:工作计划,适用行业岗位:高三,全文共 211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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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虑要全面

学习计划自然要多考虑学习的具体安排,但学习毕竟只是生活的一部分内容,不可能除了课内学习以外,将课余的一切时间仍然全部安排于学习。但其他活动,无论是好的方面还是坏的方面,都会给学习造成影响。因此,在制定学习计划时,必须将学习与其他各项活动统筹安排,除了学习、吃饭和睡觉等项内容不可或缺外,应该把娱乐和锻炼也考虑在内,另外也别忘了给自己留一点与朋友和家人谈天的时间。总之,要使一天的活动富有变化,各有固定的时间和步骤。过一种健康、有规律的生活,这是有效学习的基础。

(2)切合实际

计划反应的目标是理想,是一种可能性,其出发点应当是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计划就是要解决当前的实际与未来理想之间的矛盾,将可能转化为现实。因此,计划既不能高于现实,又不能高不可攀。不少同学在制定计划时劲头很足,但往往忽略了自己的实际情况,结果实行起来感到困难重重,甚至因要求过高而无法实施,使计划成为一纸空文。

那么,什么是实际情况,怎样才能切合实际呢?一般须把握好以下几点

明确自己的学习水平,确定计划学习的起点;

明确可支配的时间,确定各个阶段的学习内容;

明确学习任务,确定每天具体的学习安排。

另外,还应考虑各个学科的教学情况,使自己的学习计划能与教学进度相配合,这样才不会使个人的计划语学校的安排发生冲突,从而促进在校的新课学习。

(3)突出重点

制订计划要突出重点,不要平均使用力量。学习时间是有限的,但学习内容却是无限的,所以学习必须有重点。应该确保重点,兼顾一般。所谓重点,一是指自己的学习中的弱科,二是指各学科中的重点内容。每个同学都可能有自己的弱科,有的感到外语较难,有的觉得数学问题较多,制定计划时就应该把这些情况考虑进去。

另外,有些学习优秀的同学,因为要参加学科竞赛或希望发展某些方面的特长,在课余时间里还需要安排一些提高性的学习。那么对于这些优秀同学,课余提高性的学习内容也就成了他们学习计划中某一阶段的学习重点。

重点确定以后,必要时还可以根据学科的不同特点,将重点内容再细分为几个专题,在兼顾其他学科学习的同时,集中一个月或几周的课余时间去攻一个专题;解决一个专题以后,在集中一段时间专攻第二个专题、第三个专题...这种各个击破,集中力量打歼灭战的计划学习方式,无论对于补差还是提高,都是行之有效的方法。

(4)具有灵活性

计划安排一般要具体明确的要求和量化指标,以便于执行和检查;同时也不能过于呆板,一方没有任何灵活变通。一方面要紧凑,不浪费时间;另一方面也不能好高骛远,排的过满、过紧,而要留有余地,排出机动时间,保持一定的弹性和保险系数,以便于应付突发情况。

不过,虽说计划要有灵活性,但原则上必须采取不能变的态度。因为要想养成习惯,原则上就不能有例外的事情。如果总有例外,那是不可能养成习惯的。正确的态度是:先定出不超过实际的计划,计划一旦订立就,就尽量不变更。

(5)突出科学性

脑体结合,文理交替,这是学习内容在计划安排上的一个基本准则。“心之官则思”,思维要靠大脑,学习是个艰苦的过程。要使大脑神经细胞正常工作,就必须保证脑细胞的新陈代谢。所以在安排计划时,不要长时间的从事单一的活动,而应该像学校的课程安排一样,学习一段时间后应适当休息;比较长时间学习以后,应当去锻炼或娱乐一会儿,然后再回来学习。计划中对学习科目的安排,要注意文理科交替,相近的学习内容不要集中在一起学习。同时,要掌握自己的生物节律。计划中的学习和娱乐活动时间,应根据自己一天的智力活动节律合理的设计与安排。只有这样,才能大大提高计划学习的效率。

(6)长计划和短安排相结合

长计划是明确学习目标,大致的安排;短安排则是具体的行动计划。科学研究表明:将目标和任务明细化,有利于目标的实现和任务的完成。这就是长计划要和短安排相结合的原因。

(7)根据不同学科制订不同计划

各门学科都具有自身的特点、规律,只有根据自身的情况“因科制宜”,制定不同学科的学习计划,才能各个击破。有些同学面对众多学科了无头绪,碰碰这科,有摸摸那科,分不清主次轻重,更不会根据自己各学科的强弱情况来及时调整学习计划,从而使学习陷入无效和无序状态。因此,在制定分科学习计划时,还需要注意一下几点

根据各学科进度及特点,制订全学期学习的总目标和时间安排。

根据自身优势和劣势学科情况,制定各科学习的具体措施和时间安排。

要重视基础学科的学习,例如高中的语文和数学。因为学好基础科是学好其他科的基础。

(8)既有重点,又不偏科

学科的重点指的是三个方面

一是主要学科(如:高中语文,高中数学,高中物理,高中英语,高中化学);

二是在某一学习阶段,主要学科中学得比较差的学科;

三是某一学习阶段,非主要学科中学得比较差的学科。

防止偏科是因为各门的知识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偏废了哪一学科都必然影响学习质量和学习能力的全面提高。不偏科绝不是说要平均使用学习时间和精力,而是在总的学习过程中,一方面应把主要的时间和精力用在主要的学科上,特别是用在主要学科中的薄弱部分上;另一方面也应抽出部分 时间和精力用在其他学科是。要从各学科学习的实际情况出发,合理的分配时间和精力,使各学科都能得到恰如其分的学习时间和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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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条例,适用行业岗位:建筑,工程,全文共 42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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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______

工程编号:______

发包方:______

承包方: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项目

一、工程名称:______

二、工程地点:______

三、工程项目批准单位:______

项目主管单位:______

四、承包范围和内容:(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工程建筑面积____________ (平方米);其它:______

五、工程造价:______(万元),其中土建:______  (万元),安装:______ (万元)。

第二条 施工准备

一、发包方:

1._______月________日前做好建筑红线以外的"三通",负责红线外进场道路的维修。

2.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负责接通施工现场总的施工用水源、电源、变压器(包括水表、配电板),应满足施工用水、用电量的需要。做好红线以内场地平整,拆迁障碍物的资料。

3.本合同签订后______天内提交建筑许可证。

4.合同签订后______天内(以收签最后一张图纸为准)提供完整的建筑安装施工图_份,施工技术资料(包括地质及水准点座标控制点) 份。

5.组织承、发包双方和设计单位及有关部门参加施工图交底会审,并做好三方签署的交底会审纪要,在_______天内分送有关单位,_______天内提供会审纪要和修改施工图______份。

二、承包方:

1.负责施工区域的临时道路、临时设施、水电管线的铺设、管理、使用和维修工作;

2.组织施工管理人员和材料、施工机械进场;

3.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预算、施工总进度计划,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等进场计划(包括月计划),用水、用电计划,送发包方。

第三条 工程期限

一、根据国家工期定额和使用需要,商定工程工期为______天(日历天),自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开工至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竣工验收(附各单位工程开竣工日期,见附表一)。

二、开工前 天,承包方向发包方发出开工通知书。

三、如遇下列情况,经发包方现场代表签证后,工期相应顺延:

1.按施工准备规定,不能提供施工场地、水、电源道路未能接通,障碍物未能清除,影响进场施工;

2.凡发包方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未能保证施工需要或因交验时发现缺陷需要修、配、代、换而影响进度;

3.不属包干系数范围内的重大设计变更,提供的工程地质资料不准,致使设计方案改变或由于施工无法进行的原因而影响进度;

4.在施工中如因停电、停水8小时以上或连续间歇性停水、停电3天以上(每次连续4小时以上),影响正常施工;

5.非承包方原因而监理签证不及时而影响下一道工序施工;

6.未按合同规定拨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或代购材料差价款而影响施工;

7.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延误工期。

第四条 工程质量

一、本工程质量经双方研究要求达到:______

二、承包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颁发的建筑工程规范、规程和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发包方派驻代表的监督。

三、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由承包方提供的主要原材料、设备、构配件、半成品必须按有关规定提供质量合格证,或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

2.由发包方提供的主要原材料、设备、构配件、半成品也必须有质量合格证方可用于工程。对材料改变或代用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发正式书面通知和发包方派驻代表签证后,方可用于工程;

3.隐蔽工程必须经发包方派驻代表检查、验收签章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4.承包方应按质量验评标准对工程进行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及时将单位工程质量评定结果送发包方和质量监督站。单位工程结构完工时,应会同发包方、质量监督站进行结构中间验收;

5.承包方在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发包方派驻代表和当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一般质量事故的处理结果应送发包方和质量监督站备案;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应经设计单位、质量监督站、发包方等单位共同研究,并经设计建设单位签证后实施;

6.工程竣工后,承包方按规定对工程实行保修,保修时间自通过竣工验收之日算起。

第五条 建筑材料、设备的供应、验收和差价处理

一、由发包方供应以下材料、设备的实物或指标(详见附表二);

二、除发包方供应以外的其他材料、设备由承包方采购;

三、发包方供应、承包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附有产品合格证才能用于工程,任何一方认为对方提供的材料需要复验的,应允许复验。经复验符合质量要求的,方可用于工程,其复验费由要求复验方承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其复验费由提供材料、设备方承担。

四、本工程材料和设备差价的处理办法:______

第六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工程价款的支付和结算,应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制定的"基本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执行。

一、本合同签订后__日内,发包方支付不少于合同总价(或当年投资额)的______%备料款,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万元;临时设施费,按土建工程合同总造价的______%计人民币 ________万元,安装工程按人工费的______%计人民币______ ________万元;材料设备差价 ________万元,分______次支付,每次支付时间、金额

二、发包方收到承包方的工程进度月报后必须在 ________日内按核实的工程进度支付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支付达到合同总价的 %时,按规定比例逐步开始扣回备料款。

三、工程价款支付达到合同总价款的95%时,不再按进度付款,办完交工验收后,待保修期满连本息(财政拨款不计息)一次支付给承包方。

四、如发包方拖欠工程进度款或尾款,应向承包方支付拖欠金额日万分之 的违约金。

五、确因发包方拖欠工程款、代购材料价差款而影响工程进度,造成承包方的停、窝工损失的,应由发包方承担。

六、本合同造价结算方式:______

七、承包方在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后______天内,将竣工结算文件送交发包方和经办银行审查,发包方在接到结算文件 天内审查完毕,如到期未提出书面异议,承包方可请求经办银行审定后拨款。

第七条 施工与设计变更

一、发包方交付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作为施工的有效依据,开工前由发包方组织设计交底和三方会审作出会审纪要,作为施工的补充依据,承、发包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

二、施工中如发现设计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的地方,承包方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由发包方及时会同设计等有关单位研究确定修改意见或变更设计文件,承包方按修改或变更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若发生增加费用(包括返工损失、停工、窝工、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构配件积压的实际损失)由发包方负责,并调整合同造价。

三、承包方在保证工程质量和不降低设计标准的前提下,提出修改设计、修改工艺的合理化建议,经发包方、设计单位或有关技术部门同意后采取实施,其节约的价值按国家规定分配。

四、发包方如需设计变更,必须由原设计单位作出正式修改通知书和修改图纸,承包方才予实施。重大修改或增加造价时,必须另行协商,在取得投资落实证明,技术资料设计图纸齐全时,承包方才予实施。

第八条 工程验收

一、竣工工程验收,以国家颁发的《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的竣工验收规定及施工图纸及说明书、施工技术文件为依据。

二、工程施工中地下工程、结构工程必须具有隐蔽验收签证、试压、试水、抗渗等记录。工程竣工质量经当地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后,发包方须及时办理验收签证手续。

三、工程竣工验收后,方包方方可使用。

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凡因施工造成的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应由承包方无偿保修。其保修条件、范围和期限按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4)城建字第79号通知印发的《建筑工程保修办法(试行)》执行。

第九条 违约责任

承包方的责任:

一、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偿付逾期违约金。

二、工程不能按合同规定的工期交付使用的,按合同中第九条关于建设工期提前或拖后的奖罚规定偿付逾期罚款。

发包方的责任:

一、未能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方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二、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承包方由此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

三、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四、承包方验收通知书送达 ________日后不进行验收的,按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五、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的规定延付金额每日万分之三偿付承包方赔偿金。

第十条 纠纷解决办法

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双方协商不成,按以下第( )项方式解决:

一、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附 则

一、本合同一式 份,合同附件 份。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其余副本由发包方报送经办银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按规定必须办理鉴(公)证的合同,送建筑的所在地工商、公证部门办理鉴(公)证。

二、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即生效,需办理鉴(公)证的,自办毕鉴(公)证之日起生效;工程竣工验收符合要求,结清工程款后终止。

三、本合同签订后,承、发包双方如需提出修改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合同。

发包方(盖章):______ 承包方(盖章):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

帐 号:______ 帐 号:______

电 话:______ 电 话: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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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学校党支部学习廉政准则自查报告_学习廉政准则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学校,党工团,全文共 133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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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党支部学习廉政准则自查报告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是新时期从严治党,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我们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作风建设,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为此我校全体教师认真学习贯彻了《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内容及教育局党委邱书记的讲话精神,依据杨局长的布置, 以“六个对照” 开展自醒、自查、自纠活动,并认真做出了自查报告如下:

一、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贯彻执行《廉政准则》的自觉性。

1、成立《廉政准则》学习教育活动领导组,由书记、校长任组长。

2、召开全体教师学习动员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廉洁准则》,强调了此次学习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3、安排学习时间为周一、周四下午第三节,集中老师认真学习了《廉政准则》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并做好了学习记录和学习心得。

二、分步进行自查,深入《廉政准则》精髓。

1、讨论交流学习心得、体会,广泛征求意见,通过召开全体教师会议、学习讨论、组织生活会、群众代表讨论等形式征求了广大教师、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使学校的廉政建设上了一个新台阶。

2、认真自查自纠。通过对《廉政准则》中八项禁止、五十二条不准的学习,全体教师结合自身,反思过去,认真的进行了自查自纠,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形成了教师学习并贯彻《廉政准则》的热潮。

3、通过自查自纠,对照准则的六个方面,我校未发现任何违法乱纪事件的现象。如无私用职务影响谋取不正当行为; 无违反公务管理, 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的行为; 无违反规定选干部的行为; 无利用职务影响为亲属或亲朋谋政利益; 无讲排场、挥霍浪费的行为;无脱离群众、弄虛作假、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等。另,也无强制学生购买课外书籍和学习资料,无有偿补课,无向学生家长索要财物等等现象。

三、对廉洁工作常抓不懈

廉洁从政要坚持以严格执行和维护纪律为主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能否落到实处,关键在于能否严格执行和维护纪律。要以更坚决的态度、更有力的措施、更扎实的工作,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下段我们打算继续抓好以下工作;

(一)、与大宣讲相结合

针对去年的多起违法违纪案件,为了使广大党员干部能知法、知纪、懂法、畏法,全面开展了知法明纪大宣讲活动。以《廉政准则》为教本,结合身边发生的廉洁自律方面的典型案件,对照《廉政准则》八大禁止、52个不准的相关条文深入地分析、讲解,针对发案的不同岗位特点,重点进行剖析、讲解,使领导干部知道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与警示教育相结合

为了以案促教,警示违反《廉政准则》的人和事,我们将组织观看《廉政准则》警示片。将通过通报案例、看警示教育片、听违纪违法人员录音、读个别违法违纪人员忏悔书、个别案件当事人现身说法、案例剖析、说法点评、讲廉政课等活动对全体党员干部进行警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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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最新版《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_细则_网

范文类型:条例,细则,全文共 769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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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最新版《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欢迎大家阅读与参考。

最新版《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航道事业。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置的航道管理机构是对航道及航道设施实行统一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三条

国家航道是指:

(一)构成国家航道网、可以通航五百吨级以上船舶的内河干线航道;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常年(不包括封冻期)通航三百吨级以上(含三百吨级)船舶的内河干线航道;

(三)可通航三千吨级以上(含三千吨级)海船的沿海干线航道;

(四)对外开放的海港航道;

(五)国家指定的重要航道。

第四条

地方航道是指:

(一)可以常年通航三百吨级以下(含不跨省可通航三百吨级)船舶的内河航道;

(二)可通航三千吨级以下的沿海航道及地方沿海中小港口间的短程航道;

(三)非对外开放的海港航道;

(四)其他属于地方航道主管部门管理的航道。

第五条

航道建设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国家和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有关航道技术标准。

第六条

航道是重要的水运交通基础设施,各级人民政府有责任加强对航道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的领导;制订国民经济发展计划时,应当统筹安排航道的建设发展,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七条

《条例》和本《细则》所指“航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和运河内船舶、排筏在不同水位期可以通航的水域;

“航道设施”是指航道的助航、导航、绞滩和通信设施、整治建筑物、航运梯级、过船建筑物(指船闸、升船机、水坡、航运渡槽和隧洞)、航道水文监测设施、航道测量标志、航道段(站)房、航道工程船舶基地和其他航道工程设施;

“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是指对航道的通航条件有影响的闸坝、桥梁、渡槽、架空电线、水下电缆、管道、隧道、码头、驳岸、栈桥、护岸矶头、滑道、房屋、涵洞、抽(排)水站、固定渔具、贮木场等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

第二章 航道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国家航道及其航道设施由交通运输部按海区和内河水系设置的航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部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置的航道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地方航道及其航道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置的航道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一般分省和地、市两级管理,也可由省级统一管理,水运发达地区,可增加县一级管理。管理机构及权限的确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本省情况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专用航道及其航道设施由专用部门管理。除军事专用航道外,其他专用航道应当接受当地航道管理机构的业务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航道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宣传、贯彻《条例》和本《细则》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航道建设、养护、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

(二)组织编制所辖航道的发展规划和协同有关部门编制专用航道的发展规划;

(三)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与通航有关的河流流域综合规划或者区域的综合规划的编制工作;

(四)向交通运输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划分航道技术等级方案;

(五)协调与航道管理和航运有关的事宜;

(六)根据《条例》和本《细则》,对违反航道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或者授权航道管理机构进行处罚。

第十条

各级航道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条例》和本《细则》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所辖航道及航道设施实施管理、养护和建设;

(二)审批与通航有关的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参加编制航道发展规划,拟订航道技术等级,组织航道建设计划的实施;

(四)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与通航有关河流的综合开发与治理。负责处理水资源综合利用中与航道有关的事宜;

(五)组织开展航道科学研究、先进技术交流和对航道职工进行技术业务培训;

(六)负责对船舶过闸费等规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七)负责发布内河航道通告;

(八)负责航道及航道设施的保护,制止偷盗、破坏航道设施、侵占和损坏航道的行为;

(九)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对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三章 航道的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

凡可开发通航和已通航的天然河流、湖泊、人工运河、渠道和海港航道,都应当编制航道发展规划。

航道发展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国防建设和水运发展的需要,按照统筹兼顾、综合利用水资源的原则进行编制。内河航道规划应当与江河流域规划相协调,结合城市建设,以及铁路、公路发展规划制定;海港航道规划应当结合海港建设规划制定。

第十二条

航道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的管理权限,按《条例》第八条规定执行。修改已经批准的航道发展规划,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核准。年度计划应当与规划相衔接。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水利、水电主管部门应当按《条例》第九条规定编制各类规划和设计文件。规划和设计文件的主管部门应当向参加部门详尽提供有关资料,并在编制、审查的各个重要阶段,采纳有关部门的合理意见。各方意见不能协商一致时,应当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协调或者仲裁。

违反《条例》第九条规定,未邀请有关主管部门参加编制的规划、设计文件,有关审批部门应当不予批准。

第十四条

航道的技术等级,是确定跨河桥梁、过船建筑物和航道建设标准的依据。内河航道技术等级的划分,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全国内河通航标准,经过技术经济论证,充分考虑航运远期发展需要后确定。一至四级航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部派驻水系的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由交通运输部会同水利部及其他有关部门研究批准,报国务院备案。五至七级航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航道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其中五至七级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航道技术等级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航道主管部门共同提出方案,经有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联合审批,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七级以下的航道技术等级,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内河通航标准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

已经批准的航道技术等级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核准。

第十五条

因建设航道及其设施,损坏或者需搬迁水利水电工程、跨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给予赔偿、修复或者搬迁,但原有工程设施是违章的除外。

在行洪河道上进行航道整治,必须符合行洪安全的要求,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如意见不能协商一致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协调或者裁决。

第四章 航道的保护

第十六条

航道和航道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航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保护航道及航道设施,有权依法制止、处理各种侵占、破坏航道和航道设施的行为。

第十七条

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航道管理和养护工作,维护规定的航道尺度,保持航道和航道设施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保障航道畅通。

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发布内河航道变迁、航标移动、航道尺度和水情以及航道工程施工作业的航道通告。

航道管理机构为了保证航道畅通,在通航水道上进行正常的航道养护工程,包括勘测、疏浚、抛泥、吹填、清障、维修航道设施和设置航标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阻挠、干涉或者索取费用。

第十八条

修建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或者治理河道、引水灌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有关的技术要求,以及交通运输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不得影响航道尺度,恶化通航条件,不得危害航行安全。与通航有关设施的设计文件中有关航道的事项应当事先征得航道主管部门同意。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航道主管部门有权制止;如工程已经实施,造成断航或者恶化通航条件后果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在航道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设施,恢复原有通航条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十九条

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必须按设计和施工方案同时建设过船、过木、过鱼建筑物,并妥善解决施工期间的船舶、排筏安全通航问题,所需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工程施工确需断航的,应当修建临时过船设施或者驳运设施。断航前必须征得交通运输、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并赔偿断航期间对水路运输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在不通航河流或者人工渠道上建设闸坝后可以通航的,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建设适当规模的过船建筑物;不能同时建设的,应当预留建设过船建筑物的位置和条件。过船建筑物的建设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应当由交通运输部门承担。

过船建筑物的建设规模,应当依照经批准的航运规划和交通运输部颁发的《船闸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对过木、过鱼建筑物的建设规模,由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与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商定。

过船、过木、过鱼建筑物的设计任务书、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必须取得交通运输、林业、渔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有各该主管部门参加,符合设计要求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

在原有通航河流上因建闸坝、桥梁和其他建筑物,造成断航、碍航、航道淤塞的,应当由航道主管部门根据通航需要,提出复航规划、计划、或者解决办法,按管辖权限报经相应级别人民政府批准,由地方人民政府本着“谁造成碍航谁恢复通航”的原则,责成有关部门限期补建过船、过木、过鱼建筑物,改建或者拆除碍航建筑物,清除淤积,恢复通航和原有通航条件。属于中央掌管的建设项目,由交通运输部与有关部协商责成办理。

第二十一条

在通航河段或者其上游兴建水利、水电工程,控制或者引走水源,建设单位应当保证航道和船闸所需通航流量,并应当事先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达成协议。在特殊情况下,由于控制水源或者大量引水将影响通航的,建设单位在动工前应当采取补救工程措施;同时应当由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水利、水电、农业、林业、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共同协商,统筹兼顾给水、灌溉、水运、发电、渔业等各方面需要,合理制定水量的分配办法。

第二十二条

水利水电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制定调度运行方案,涉及通航流量、水位和航行安全的,必须事先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达成协议,并切实按协议执行。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裁定。

遇到特殊情况,水利水电工程需要减流断流或者突然加大流量,必须事前及时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联系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由于水量突然减少或者加大而造成事故。

第二十三条

因兴建水工程或者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对航道的水量有不利影响的,造成航道通航条件恶化的,危及或者损坏航道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或者予以补偿,或者修复。造成航道需要临时或者永久改道的,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

在通航河道的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符合航运的要求,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整治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

为确保航道畅通,航道管理机构有权制止在航道滩地、岸坡进行引起航道恶化,不利于航道维护及有碍安全航行的堆填、挖掘、种植、构筑建筑物等行为,并可责成清除构筑的设施和种植的植物。

第二十五条

在防洪、排涝、抗旱时,综合利用水利枢纽过船建筑物的运用,应当服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安排,并应当符合《船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原设计的技术要求。

第二十六条

内河航道上无主的人行桥和农用桥的维修、改建或者拆除,应当由所在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如因航运发展需要而改建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七条

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的助航标志,必须分别符合下列国家标准:

(一)沿海助航标志应当符合:

1. GB4696-84《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

2. GB4697-84《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的主要外形尺寸》。

(二)内河助航标志应当符合:

1. GB5863-86《内河助航标志》;

2. GB5864-86《内河助航标志的主要外形尺寸》。

非航标管理部门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航标,必须经航标管理部门的同意,标志设置单位应当经常维护,使之保持良好技术状态。

第二十八条

助航、导航设施和测量标志是关系水运交通安全的公共设施,所在地人民政府对其设置占地,应当给予支持。

航标设施、附属设备及辅助设施的保护和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在通航河流上新建和已建桥梁,必须根据航道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桥涵标志或者桥梁河段航标,同时按港监部门的意见,增设航行安全设施,其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由桥梁建设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建设其他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涉及到航行安全和设施自身安全的,亦须设置航标予以标示,其设标和维护管理工作,亦由建设和管理单位负责。

对设置和管理上述航标,建设或者管理单位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航道主管部门代设代管,有关设备和管理费用由委托单位负责。

第三十条

除疏浚、整治航道所必须的排泥、抛石外,禁止向河道倾倒泥沙、石块和废弃物。

在通航河道内挖取砂石泥土、开采砂金、堆放材料,必须报河道主管部门会同航道主管部门批准,涉及水上交通安全的,事先征得港监部门同意,并按照批准的水域范围和作业方式开采,不得恶化通航条件。

第三十一条

沉没在通航水域的船舶、设施或者有碍航行安全的物体,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立即报告港航监督部门和航道主管部门,按规定设置标志,或者委托航道管理部门代设代管,并应当在港航监督部门限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

在狭窄的内河航道,沉船、沉物造成断航或者严重危害航行安全的,应当立即进行清除,其费用由沉船、沉物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船舶、排筏在内河浅险段航行,因违章、超载或者走偏航道,发生搁浅,造成航道堵塞,航道条件恶化,航道主管部门采取疏浚,改道等应急措施,其经费由船舶、排筏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在通航水域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完毕必须按通航要求及时清除遗留物,如围埝、残桩、沉箱、废墩、锚具、沉船残体、海上平台等,并经航道主管部门验收认可。没有清除的,航道主管部门有权责成其限期清除,或者由航道主管部门强制清除,其清除费用由工程施工单位承担。

第五章 航道养护经费

第三十三条

除水利、能源部门在原通航河流建有水电站的船闸、升船机等按有关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免收费以外,船舶、排筏通过船闸、升船机等过船设施,应当按国家规定缴纳过闸费。

过闸费的征收和使用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共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在重新制定的征收和使用办法未颁布实施前,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海港和内河港口港内航标的修理、增添必要的附属设备、航标管理、测绘的业务费等,按原交通部、财政部发布的《港务费收支管理规定》从安全监督局港务费中开支。港务费用于航标的比率应当有明确规定。外国籍船舶使用海区航标,应当缴纳船舶吨税。

第三十五条

海港和内河港口进港航道的维护性挖泥和改善航道条件的费用;航道、泊位、港池、锚地的测量、破冰以及本港挖泥船进行维护性挖泥的费用;船闸管理费用;护岸、导流堤、船闸的修理、加固以及结合修理进行改造和增添的附属设备设施所发生的费用,按交通部、财政部发布的《港务费收支管理规定》从港务局港务费中开支。

第三十六条

水利部、能源部在原通航河流上设有水电站的直属综合利用水利枢纽的过船、过木建筑物,不收船舶、排筏过船闸(升船机等)费,所需维修管理费用在水电成本中开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水电站的过船、过木建筑物的收费问题,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七条

各级航道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要加强对航道行政的管理监督、检查。检查时应当持有检查证,佩戴标志。有关部门应当接受航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对有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县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受委托的航道管理机构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障碍,赔偿损失外,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条例》第十三条,本《细则》第十六条,侵占、破坏航道或者航道设施的,处以不超过损失赔偿费40%的罚款。

(二)违反《条例》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第二十七条,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专用航标,应当在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办手续,或者拆除标志,并处以10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条例》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按主管部门意见设置必要的航标,除责令其限期补设外,并处以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如因未设航标造成航行事故的,需承担法律责任。

(四)违反《条例》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碍航物体,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以相当于清除费用2倍的罚款。违反同条第二款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补办手续,限期清除碍航物体,并处以10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一条,对沉船、沉物未及时报告或者未设标示的,由港航监督机构按章处罚,并责令将标志的设置和维护费用交航标管理部门;因此导致沉船事故的,还应当追究责任。对沉船、沉物未按期捞除的,除所有人丧失所有权,航道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打捞清除外,其全部费用强制由沉船、沉物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第四十条

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三条,未按章交纳船舶过闸费的,按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对船舶过闸费征收和使用办法中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受委托的航道管理机构,发现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按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处罚机关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使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应当受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国境河流航道的管理,按照两国有关协定执行。没有协定的,按《条例》和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条例》和本《细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对于航道的管理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时一并研究确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自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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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党员干部准则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党工团,部长,全文共 51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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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7日上午11点30时,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了5月支部主题党日活动。参加活动的有公司党员、预备党员和积极分子。本次支部主题党日活动主题围绕开发区党工委下发的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近期重要讲话精神”和“党员不能信仰宗教”这两个主题来开展学习,由党支部书记王欢主持召开。

会议要求,全体党员继续发扬疫情防控工作中锤炼出的顽强拼搏、吃苦耐劳、无私奉献的大无畏精神,以身作则,在“带、快、实、高、严”上下功夫,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前提下,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全面夺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引导党员严守党章规定,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做坚定的马克思主义无神论者。同时,严格落实党员不得信仰宗教和参加宗教活动的要求,对公司信教党员再次进行全覆盖摸底排查,掌握信息,上报情况,区别情形,审慎处理。

支部书记王欢提出,目前疫情情况在往好的方向发展,但是我们每个人仍然不能麻痹大意,各位党员要做好带头作用。同时他也根据公司的生产情况说道,7月之后公司的钢产量将大幅增加,后期的生产安全仍然要放在第一位,不能前功尽弃。

在会议的最后,各位党员、预备党员和积极分子分别交流了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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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新《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相关问答_条例_网

范文类型:条例,全文共 321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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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相关问答

《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有哪些问题是值得我们关注的?那么,下面请看第一范文网小编给大家整理的新《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相关问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1 大幅提高罚金出于何种考虑?

修订后的《条例》提高了很多条款的罚金幅度,主要是出于何种考虑?珠海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解释,随着环保形势的日益严峻和群众环保意识提高,新的《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都大幅提高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罚金幅度,珠海也依据上述法律法规作出调整。

以往,“环境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是制约环境执法的重要原因,这也是本次条例修订着重要解决的问题之一。“大幅提高违法成本,发挥法规对环境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是为了更好地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下一步,将切实发挥地方性法规的引导作用,严格执法,让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保护好珠海良好的生态环境。”该负责人说。

2 原有建设项目是否仍需进行竣工环保验收?

珠海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现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建设项目仍需要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但国务院目前正在修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建设项目将迎来新的管理要求。

3 建设项目试生产是否仍需审批?

据介绍,工业企业或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在投入试生产时不需要办理试生产审批,但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应申领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投产。

4 机动车还需申领环保分类标志吗?

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珠海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虽然环境保护部于20xx年废止了《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xx〕87号)》,但因为《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20xx年修订版)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在用机动车实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因此,珠海仍应按照省环境保护厅要求,对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合格的机动车,继续免费发放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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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

20xx年12月29日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20xx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定对《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二、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本市对重点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要求,结合本市环境质量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在批准后十五日内报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环境质量状况,提请省人民政府制定本市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本市依法实行排污申报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本市依法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

四、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条,第三款修改为:“禁止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确需拆除或者闲置的,应当在计划拆除或闲置环境保护设施前十五日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拆除、闲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五、删去第三十四条。

六、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者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删去第二款。

七、将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六条,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发包时,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期间建筑施工噪声防治方案,并对施工现场和施工设备噪声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筑施工方案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方案的要求,按照建设项目的规模、施工现场条件、施工所用机械、作业时间等情况,安装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采取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并保持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

八、删去第六十三条。

九、将第六十五条改为第六十条,修改为:“申请从事机动车排放检验业务的机构必须取得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计量认证。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已经设立的从事机动车排放检验的机构,没有与本市依法执行的新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相适应的检验仪器设备的,由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造,逾期不改造或者经改造仍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继续从事机动车排放检验。”

十、将第九十条改为第八十五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科学划分禁止开发区、生态发展区、集聚发展区、提升完善区等功能分区,开展生态示范创建工作,逐步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十一、将第九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违法闲置、拆除、改装、损坏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或者故意改变自动监控系统获取数据的,或者自动监控设备出现故障不报告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将第九十五条改为第九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排污者不按要求提供监测数据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将第九十六条改为第九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依法建立环境管理台账,或者未载明有关事项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将第九十七条改为第九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排污者未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如实、按时填报环境统计表,假报、拒报、迟报、漏报环境统计表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删去第九十八条。

十六、将第九十九条改为第九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遵守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规范、标准设置排污口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改动排污口及其标志、采样测流设施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将第一百条改为第九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由于环境保护设施维修、故障等原因无法达标排放,未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产或者停止使用产生污染的设施,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排污者采取限产或者其他措施后不能达标但是未停产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八、删去第一百零一条。

十九、将第一百零二条改为第九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提供虚假资料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二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对施工单位和施工设备噪声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的,或者施工单位未按照要求安装、使用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罚款。”

二十一、将第一百一十四条改为第一百零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从事机动车排放检验业务的,由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本决定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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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全文共 135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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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胜利闭幕,审议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为我们党继续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重要制度法规保障。

开展严肃认真的党内政治生活,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全会总结了我们党开展党内政治生活的历史经验,分析了全面从严治党面临的形势和任务,认为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关键在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强调党要管党必须从党内政治生活管起,从严治党必须从党内政治生活严起。贯彻落实全会精神,一个极为重要的方面就是按照《准则》要求,把党内政治生活严肃认真开展起来。

我们党从最初只有50多名党员,发展到今天成为拥有8800多万名党员的世界第一大执政党,带领人民夺取了革命、建设、改革一个又一个伟大胜利,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展现出前所未有的光明前景,取得这样的成就靠什么?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三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指出:“靠的就是党坚强有力,靠的就是党紧紧依靠人民,靠的就是党有科学理论指导、有坚定理想信念、有严密组织体系、有铁的纪律,而这些又都同党内政治生活密切相关。”历史经验表明,党内政治生活严肃认真,党的领导就会坚强有力。

在新的长征路上,要更好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经受“四大考验”、克服“四种危险”,就必须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为的就是“着力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着力增强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着力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着力维护党中央权威、保证党的团结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努力在全党形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全会强调的这一重要内容,指明的正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四个重点方向、一个总体目标。

如何开展严肃认真的党内政治生活?全会公报中明确提出了一系列重要内容。强调,“必须把坚定理想信念作为开展党内政治生活的首要任务”;党的基本路线是“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开展的根本保证”,“必须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保证全党令行禁止”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目的”,“必须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纪律严明是“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必须严明党的纪律,把纪律挺在前面”;“必须把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作为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根本要求”;民主集中制是“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开展的重要制度保障”;党内民主是“党内政治生活积极健康的重要基础”;“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组织保证”;“党的组织生活是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和载体”;批评和自我批评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手段”;监督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举措”;“建设廉洁政治,坚决反对腐败,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任务”。这12个方面的重要内容,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根本遵循。

抓好了党内政治生活,全面从严治党就有了重要基础。紧密团结在党中央周围,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我们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就会显著增强,必能在实现中国梦的新长征路上向历史、向人民交出新的更加优异的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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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信访条例

范文类型:条例,适用行业岗位:信访,全文共 70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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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开始施行。这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对于进一步化解社会矛盾、规范信访秩序,推动和谐社会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学习新《信访条例》提高了自身的法律素养,对今后的日常工作也极具有指导意义

一个良好的信访秩序,不仅是确保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维护信访人自身权益的需要。这次《信访条例》的修订,充分体现了“既要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建立良好信访秩序、确保社会稳定”的基本要求。要有效的维护上访群众的合法权益,就必须同时建立良好的信访秩序,实现“维护权益”与“维护秩序”的统一。首先对上访群众开展《信访条例》的宣传和法制教育。向信访群众广泛宣传信访过程中的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等六种禁止性行为,明确告知扰乱信访秩序的法律责任。教育和引导上访群众做到文明、理性的上访。其次要建立健全重大信访事项的紧急报告制度。对可能或已经对某一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造成一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各地、各部门的信访工作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详细制订重大、紧急信访事项报告制度。第三要由公安、信访部门共同研究建立处置无理上访行为协调联动机制,依法追究违法信访人员的责任。要进一步完善各类《处置预案》,及时处置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聚集滋事、滞留,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等非正常上访行为。真正做到“有理上访热情接待,无理上访及时劝解,违法上访依法处置”,敞开大门,善待信访群众,维护秩序,共建和谐社会。

总之,新《信访条例》的基调凸显了“规范”,我们的日常工作上也不例外,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就可以避免就信访抓信访,从而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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