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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缴纳标准比例【最新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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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厅承包经营合同固定月租金的形式缴纳承包费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餐饮,全文共 241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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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福建省侨兴轻工学校

乙方:

甲、乙方经充分协商后签订本合同,双方应共同遵守,严格执行,以保证办好食堂,服务广大师生。具体合同条款如下:

一、甲方的权力与义务:

1、甲方于________年月日将第三食堂内场地即原后山第二食堂(注:若后山新盖食堂完工,则转入后山新盖食堂内经营)及学校固定资产(注:固定资产清单另付)提供给乙方使用。

2、甲方允许乙方在第三食堂内经营饮食、开水供应。不得经营烟、酒、生活用品、食杂(面包、蛋糕除外)、文具、水果、冷饮。乙方不得在食堂内开设小卖部,否则视为违约。

3、甲方向第三食堂供水、供电(注:若停电,甲方应及时发电;若自来水厂停水,甲方应及时供井水,以确保乙方能正常营业。)

4、第三食堂的开业停业时间由甲方根据校历安排统一规定;

5、甲方对乙方经营的食堂存在卫生、质量、价格、服务态度等方面有检查监督权力,乙方应服从甲方职能部门管理。

6、在甲方召开膳食工作会议(每月一次)时,乙方(承包者)应亲自到场参加,听取学生代表及职能部门意见,及时改正,提高服务质量以利于乙方将食堂办得更好;若两次不亲自参加,当作不亲自经营管理,视为违约;

7、甲方保证在承包期内不在校内开设第四家食堂。但甲方实验室进行面包、蛋糕等工艺实验或教工活动中心的正常活动不受此限。

8、乙方对第三食堂的水、电装修及房屋结构改造需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施工;

二、乙方的权力与义务:

1、乙方对其承包的第三食堂享有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经营自主权。乙方应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法》、《环境保护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及学校的相关规定。承包期内乙方不得随意中途停止营业或不正常营业,或转包他人经营。

2、乙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向甲方上交风险抵押金人民币贰万元整。若乙方在合同期内无违反本合同规定,甲方在合同期满后应如数退还乙方;承包期内第三食堂内的甲方固定资产由乙方负责管理使用,维修年检一切费用由乙方自己承担。乙方应于________年9月1日前取得卫生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个人健康证。

3、第三食堂的水电费由乙方自负,并按季度上交甲方财务科。甲方每月补贴第三食堂70吨水,主要用于自来水厂停水时,供学生使用,乙方必须提供学生用水方便。第三食堂内严禁使用一次性泡沫快餐盒。第三食堂油锅炉使用柴油为燃料,其它加工项目可使用蜂窝煤为燃料。食堂内娱乐设施不得播放内容反动或黄色音像制品。在晚自习及上课时间不得播放音像制品。4、食堂内粗加工间、更衣间、仓库、面点间等功能区区分应明确。食堂采购应有厂家卫生许可证及每批产品检验合格证的复印件。餐具应严格洗、消、冲、保洁。应配备大型消毒柜两台并正常使用,对餐具进行严格消毒。应保证消毒柜正常运行和使用。食堂员工衣帽应统一、穿戴整齐,保持整洁,每个员工应有冬、夏工作服各两套。食堂内应有健全的防鼠、防蝇、防尘“三防”措施(特别是分菜间、加工间、餐厅等场所的门窗)。乙方应认真搞好食堂内外卫生,制订食堂卫生管理制度,建立食堂卫生工作自查记录。食堂内所有垃圾应倒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否则应另支付卫生管理费用每月1000元。

5、乙方应认真做好防火、防盗及有关安全工作,若出现安全事故,其责任完全由乙方承担。承包期满合同终止后,除可拆除的如空调、消毒柜、电视、音响及不影响装修的设备外,其余改造设施归甲方所有。乙方应向师生供应符合卫生要求的开水,每壶价格不得超过0.2元,每桶价格不得超过1元,并确保开水供应。

6、乙方在承包期内对食堂经营负全责,必须参与有效管理,不能转包,如发现转包,甲方有权收回,风险抵押金及承包金不予退还。乙方在承包期间,不得在校内饲养家禽家畜,否则视为违约。乙方在经营过程中,与甲方发生的一切经济往来,其手续必须由乙方亲自办理(不得委托办理)。

7、乙方承包者应在岗在位,亲自参与食堂管理,倾听甲方师生意见,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饭菜质量,在甲方召开膳食工作会议(每月一次)时,乙方应到场参加,虚心听取学生代表及职能部门意见,并及时进行整改。乙方应树立热情为广大师生服务的观念,降低成本,减轻用膳师生的负担,努力做到饭热、菜香、价廉物美,优质服务。

8、乙方不得干涉学生在校内外选择就餐的自由,乙方应在分菜间设一个教工售菜窗口。

9、乙方不得与第一、第二食堂之间存在半成品及成品连代加工。乙方的家属及亲戚均不得参与第一食堂及第二食堂的经营与管理。否则以转包论处。

10、乙方的经营场所以甲方提供的现有场所为限,乙方不得扩大经营场所,不得在现有场所范围外搭盖。

11、若工商、税务等校外行政部门需要收取有关费用(含税费)由乙方自负。

12、第三食堂设备投入费用的部分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由乙方于中标后两天内上交甲方财务科。

三、违约责任及解决办法:

1、乙方若中途停止营业,所交纳承包费及风险抵押金作为乙方不正常营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补偿,不予退还。

2、乙方因违反《食品卫生法》、《环境保护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给学校及师生造成损失,乙方应负相关法律责任及全部经济责任。

3、合同期满后,甲方所有固定资产应完好交还学校,否则甲方将按实际收取修理费或赔偿费。

4、乙方逾期无法办理卫生许可证及从业人员健康证,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整改。因乙方不具备上述两证而被卫生防疫部门处罚,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5、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的条款,甲方将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视情况直接从乙方所交的风险抵押金中每次抵扣500元直至全部,做为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补偿,若违约金使用超过贰万元,超出的部分由乙方如数交纳。

6、在合同期内,若甲方需要收回第三食堂,则应赔偿乙方在第三食堂投入的经济损失。

7、若乙方将所承包的食堂转包给他人经营,则甲方有权中止合同。乙方的风险抵押金及所交承包费不予退还外,且停聘乙方或乙方担保人三年。

8、甲方若违反本合同的有关约定,甲方应赔偿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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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保险合同理赔纠纷的上诉状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60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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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理赔纠纷的上诉状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

被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

上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

一、撤销无锡市某区人民法院(20__)民二初某号民事判决书;

二、改判上诉人依法向被上诉人支付理赔款人民币30万元;

三、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被上诉人诉上诉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经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制发了上述民事判决书,上诉人认为该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系错误的民事判决,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故上诉人依法提起上诉。

上述判决书错误之处为:_________________

一、上诉人从未自认应向被上诉人支付保险金人民币2418583.51元。

上述判决书称上诉人在答辩时表示“现经.......核算,应赔偿的保险金为人民币2418583.51元。

经查案卷笔录,上诉人庭审中原话为“根据原告的资料,我方最后核定被告损失为2418583.51元”,此系表示,被上诉人虽然诉称其损失高达392万余元,但经上诉人核算,其损失仅为2418583.51元。此并不表示上诉人需要或愿意或自认向被上诉人完全赔偿该损失,且,在该页笔录中,上诉人进一步陈述了对原告诉称的种种异议,并提出“应按比例赔付”。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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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运输保险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运输,保险,全文共 130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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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订单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卖双方签订本合同并同意按下列条款进行交易: (1)品名及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单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允许溢短装:____%

(5)包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装运口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目的口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装船标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装运期限:收到可以转船及分批装运之信用证____天内装出。

(10)付款条件:开给我方100%保兑的不可撤回即期付款之信用证,并须注明可在装运日期后15天内议付有效。

(11)保险:按发票110%保全险及战争险。________由客户自理。

(12)买方须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开出本批交易信用证,否则,售方有权:不经通知取消本合同,或接受买方对本约未执行的全部或一部,或对因此遭受的损失提出索赔。

(13)单据: 卖方应向议付银行供已装船清洁提单、发票、中国商品检验局或工厂出具的品质证明、中国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数量/重量签定书;如果本合同按CIF条件,应再提供可转让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14)凡以CIF条件成交的业务,保额为发票价值的110%,投保险别以本售货合同中所开列的为限,买方如要求增加保额或保险范围,应于装船前经售方同意,因此而增加的保险费由买方负责。

(15)质量、数量索赔: 如交货质量不符,买方须于货物到达目的港30日内提出索赔;数量索赔须于货物到达目的港15日内提出。对由于保险公司、船公司和其它转运单位或邮政部门造成的损失卖方不承担责任。

(16)本合同内所述全部或部份商品,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以致不能履约或延迟交货,售方概不负责。

(17)仲裁: 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取得协议时,则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非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一方负担。仲裁也可在双方同意的第三国进行。

(18)买方在开给售方的信用证上请填注本确认书号码。

(19)其它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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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养老保险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范文类型:申请书,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189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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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_____申请书书写规范

一份劳动人事争议_____申请书应该怎么做到书写规范呢以下是:劳动人事争议_____申请书书写规范,欢迎大家阅读!

劳动人事争议_____申请书书写规范【1】

一、根据《劳动人事争议_____办案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_____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信息: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通讯地址(文书送达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用人单位信息:名称、住所(注册地址)、通讯地址(主要办公经营场所地址,即文书送达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三)_____请求事项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四)与请求事项相关的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身份证明、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请求事项应当明确,涉及期间、数额的均需列明。

三、事实和理由简明扼要,一般应包括劳动关系起始时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间和理由、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事实、与请求相关的理由、相应证据等。

四、劳动人事争议_____申请书必须用钢笔或水笔填写;或按格式提供打印文本。

五、劳动人事争议_____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本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申请日期,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应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名盖章。

劳动_____申请书应当注意哪些事项【2】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_____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_____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_____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申请劳动_____费用是多少【3】

劳动_____是指由劳动争议_____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_____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_____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那申请劳动_____的费用是怎么计算的呢

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_____,应当向劳动_____机构缴纳_____费。_____费包括受理费和处理费。

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_____标准:3人以下的,每件20元;4至9人的,每件30元;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每件50元。

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费_____标准:

(一)没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每件300元。

(二)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按下列标准累加_____:

1.争议金额在1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案件,每件500元;

2.争议金额超过1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部分,按3%_____;

3.争议金额超过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按2%_____;

4.争议金额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1%_____。

劳动争议案件的争议金额以申诉人请求的数额为准;请求的数额与实际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

案件受理费由申诉人在收到_____委员会的受理通知后五日内预交,逾期不交的,按撤诉处理。?案件处理费由当事人双方在收到_____委员会的通知后五日内预付,预付金额按第四条规定的标准由受理案件的_____委员会视案情而定。

申请劳动_____的当事人遇有下列特殊情况,除交纳_____处理费和受理费外,还应当负担下列费用:

(一)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自行收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向_____委员会提出异地调查取证申请,或_____委员会认为确有必要异地调查取证所发生的办案人员差旅费用;

(二)当事人依法申请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_____文书的实际费用;

(三)当事人申请第三方进行鉴定、勘验、翻译、公告的费用;

(四)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出庭的交通费、食宿费和误工补贴等费用。?前款规定的费用,(一)项、(四)项的食宿费和误工补贴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二)、(三)项和(四)项的交通费按实际支付的金额收取,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预付。

经_____委员会裁决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败诉,一方胜诉的,_____费由败诉的一方负担;当事人部分败诉,部分胜诉的,_____费由_____委员会决定双方各自负担的数额。

案件经_____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_____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_____委员会决定。撤诉的案件,_____费由申诉人负担,减半收取。

职工当事人交纳_____费确有困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受案的劳动争议_____机构申请减、缓、免交_____费:

(一)追索工伤医疗待遇,没有固定收入的伤病残人员;

(二)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人员;

(三)已经按规定接受法律援助的人员;

(四)劳动_____机构认为其它确有困难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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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厂房抵押借款标准合同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200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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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合同双方:_________________

抵押人: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

抵押权人: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甲方欠乙方货款(或贷款)__________元暂时不能偿还,甲方为担保还款,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抵押合同。

第一条抵押物的名称、数量和价值

1.名称:_____________。

2.数量:_____________。

3.价值:_____________。

第二条抵押期限

抵押期限为__________年,自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三条抵押物的清点、暂管和保险

1.清点:_________________本合同生效后五天内,甲、乙双方共同清点检查抵押物的数量、质量,并列出清单,经核实无误后双方在清单上签名,加盖公章,以示认可。

2.暂管:_________________抵押物仍由甲方负责暂管完整无损,一切仓储及其它管理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3.保险:_________________在合同生效后五天内,甲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仓库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后的财产过户给乙方。投保的抵押物由于不可抗力遭受损失,乙方则从保险公司直接取得全部赔偿金作为归还所欠款的一部分。

第四条抵押物在抵押期限内的销售和监督

1.抵押物的销售,仍由甲方负责,甲方应组织人员积极推销,并将所销售的货款直接交入乙方指定的账户,作为偿还欠款本息的资金来源之一。

2.甲方在与需方签订供销合同时,应在合同中写明款项汇入______银行______分行______账户,即乙方指定的账户。甲方在发货之前,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将销售合同提交乙方审,在外地签订的销售合同,应及时将合同副本或影印件提交甲方审定后方可发货。

3.甲方每月应向乙方提供财务计划、物资库存、财务会计报表及有关经济资料,乙方认为必要时,有权进行检查抵押物的库存,销售情况以及与抵押物有关的帐目资料,甲方应给予协助。

第五条甲方的义务及违约责任

1.甲方应保证是该抵押的合法所有权人,今后如因该抵押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发生纠纷,并因此而引起乙方的损失时,甲方应负责赔偿。

2.在本合同签订之后,甲方应将与抵押物有关的一切原始单证、票据交给乙方。

3.甲方应妥善保管抵押物,不得遗失、毁损,甲方如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抵押物毁损,应在十五天内向乙方提供新的抵押物。

4.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抵押物转让、出售、再抵押或以其它方式处分。

甲方如违反前款规定,乙方有权立即暂管抵押物,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接到通知书后三天内,将抵押物交给乙方,逾期不交者,乙方可依法向______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赔偿。

5.甲方如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处分抵押物的行为无效,乙方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赔偿。

第六条抵押物的处分、处分方式和还款项的使用顺序

1.本合同期满,甲方尚不能还清欠款本息者,乙方有权向______人民法院申请处分抵押物。

2.抵押物处分方式和程序由__________人民法院裁定。

3.抵押物的价格由______市物价局作价。

4.处分抵押物所得的款项,接下列顺序使用。

第一:_________________支付处分抵押物的费用。

第二:_________________缴纳抵押物的税金。

第三:_________________偿还欠乙方贷款的税金。

如扣除以上款项,尚有余额,应全部交还甲方。如处分抵押物所得的款项仍不足以抵还欠款本息者。乙方仍可根据原借款合同向债务人追索欠款。

第七条其它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并经______市公证处公证后生效,公证费用由甲方承担。

2.当甲方抵押期限到期,仍因实际困难无法如期偿清贷款本息、要求延长抵押期限者,经甲方提出书面申请,乙方审查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和作为本合同书的附件,可以延长抵押期限。

3.本合同系经______市公证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任何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合同,对方当事人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直接向______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存档一份。副本一式_____份,送______等有关单位各留存一份。

抵押人:______________(章)抵押权人:______________(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__(签字)代表人:______________(签字)

地址: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

银行及账号:______________银行及账号: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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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木地板购销标准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55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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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采购方):

乙方 (供货方):

签 订 地 点: 签订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守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将位于 ____市大学路176号 地标精装房工程;向乙方购买实木地板。达成以下材料安装协议,并签订该工程合同。

第一条 甲方所购木地板相关信息:

第二条 合同金额及付款方式

1、本合同总金额小写元人民币;大写人民币。

2、合同签订时甲方当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小写大写 元人民币)作为定金。

3、乙方按需求计划供货,货到工地经甲方确认后。在七个工作日内支付占总货款 %(小写人民币,大写 元人民币)。木地板

4、乙方按工程要求安装验收后,(按

第九条之

第二项验收合格后;甲方按实际安装面积计算费用、安装的材料损耗部分按照国家认证规定范围内,超出部分由乙方负担)。在七个工作日内支付占总货款 %(小写 人民币,大写 元人民币)。

5、经双方协议甲方待工程完成结算时,一次性收取乙方质保金、按合同总金额的计人民币大写 人民币。该质保金待________年后十个工作日内无息一次性付给乙方。

第三条 运输方式及费用

1、 供货方负责送货到指定施工现场,并承担运输费用。

2、 供货方在供货期间若发生不可意料的损失由供货方负责。

第四条 供货方责任

1、 提供合格产品。保证产品达到国家环保标准

2、 保证供货和安装周期。

3、 供货方在确认定金款到帐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为采购方提供产品合格证书和检验报告。

第五条 采购方责任

1、 施工现场必须具备地面保持平整和干燥;每平方米高低差距不超过两毫米

2、 施工现场甲方应标明或说明电缆、电线、水管等隐避工程和埋设位置。(如出现问题或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 甲方负责提供符合施工要求的场地;提供施工作业的水电等(外给乙方指定临时库房使用)。

4、 按合同条款支付工程款,不得拖欠;否则供方有权对其产品自行处理、并享有追诉权及其它相关权利。

5、 户型若出现以样板房之外异形(榻榻米、三角形、圆弧)单价加收㎡作为损耗、辅料、人工、五金等成本费用。

6、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该地板分项工程无任何管理费及工程配合费用。

第六条 工期延误

1、 工程量的变化,双方协商工期。

2、 施工现场阻挡,电网改造导致本工程无法施工的工期顺延。

3、 人力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延误,双方另行协商工期。

第七条 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严格履约;如若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可抗拒因素除外)违约者应承担合同总额的5作违约金(按每日计算)。作为违约金赔偿给对方。

第八条 纠纷处理

合同履约期间若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申请仲裁或依法诉讼至____县人民法院解决。

第九条 验收约定

1、甲方提供号楼

2、乙方负责按规范安装完工,甲方组织人员封样(样板间);样板间作为标准验收。

3、安装完成后,甲方组织人员即按照样板间作为标准验收一套交一套。

第十条 其它约定

1、 对已安装验收合格之后的地板若遇到交叉施工或人为因素(如水管爆裂、渗漏、开关插座补修等)造成地板损坏,需更换地板按市场价 元㎡计算,人工辅料费另行计算。

2、 对新增加工程量及材料按合同超出部分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正式合同附件和结算依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时起有效,待本合同定金到供方账户后当日生效。

4、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5、 地板使用期的保养和维护说明指南附后。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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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公司为员工办理人身保险合同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企业,职员,保险,全文共 229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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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人身保险条款

简易人身保险条款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简易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

第二条 凡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或单位可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第三条 保险人对本保险单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人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险费时,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保险期间

第四条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有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三十年五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但以保险期满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为限。

保险责任

第五条 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一百八十天内因疾病而身故,保险人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全部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一百八十天后因疾病而身故,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身故,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但因同一意外伤害保险人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应予扣除。

四、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身体残疾,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及保险单附表所列残疾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但每年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给付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

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比例达到75%及以上的,免缴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责任免除

第六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而身故或身体残疾时,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三、故意 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四、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五、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及其并发症;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七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期限,向保险人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保险人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八条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保险人同意并缴清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后,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九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其他保险事故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应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三十日内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第十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满期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及申请免交保险费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程度证明书;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二条 受益人申请领取被保险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意外伤害死亡证明书;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六、应保险人要求出具的其他有效证明。

第十三条 受益人申请领取被保 险人疾病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六、应保险人要求出具的其他有效证明。

合同的解除

第十四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保险人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达时,保险人将该项通知送达受益人。

第十五条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保险人应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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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标准单位实习合同格式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77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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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协议双方

甲方:巴南区第三人民医院

乙方:实习护士本人及学生家长

二、协议事宜

为保证实习工作正常开展,本经甲乙双方协商,拟定乙方在甲方进行实习,相关事宜如下。

三、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甲方根据教学实习内容,根据实习单位与乙方的具体情况,负责合理组织、安排乙方实习。负责按实习大纲要求指定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做为指导教师带教,负责乙方实习期间的出科考核和评定,及时填报实习手册,签署实习单位的意见。

2、乙方责任

(1)甲方要求租(借)住校外房屋走读属于本人自愿的个体行为,在校外住宿期间及其往返住宿地与学校之间路途所发生的一切危及自己个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危害社会行为产生的后果由自己完全承担,与乙方无关。

(2)乙方申请要求甲方安排实习,必须服从甲方的组织安排,认真接受甲方实习期间的实习纪律、安全教育、各种岗前培训等。

(3)乙方在实习期间,严格遵纪守法,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各种规章制度;严格实习生管理制度、实习生守则等内容;特别是工作劳动纪律、安全工作纪律;要熟悉实习单位工作环境、护理专业操作技能、安全操作规程,服从实习单位主管人员指挥及带教老师的指导,搞好团结,努力提高护理专业操作技能技巧。

(4)乙方在实习期间要随时接受甲方对其实习情况的检查,向甲方反映实习中的问题。

(5)乙方在实习过程中由其擅自违规操作造成损坏物资由乙方个人承担责任。

(6)实习期间乙方自行负责自身安全和财产防护。

(7)乙方不服从甲方的实习安排,或在实习期间违反劳动纪律,违反操作规程、安全纪律,对不履行实习协议者,医院有权终止协议,责令乙方终止实习。

四、本协议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执行。

五、未尽事宜按照医院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六、甲方仅负责乙方的实习任务。

七、敬请家长监督教育子女执行此协议。

甲方签字 : 乙方学生签字 :

乙方家长签字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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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养老保险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范文类型:申请书,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41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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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址,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址,联系电话。

(若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或单位名称),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职务,

联系电话。

仲裁请求(即所请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即案件纠纷发生过程的简要描述及提出仲裁请求事项所依据的理由):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__________分会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___ 年 ___ 月 ___ 日

以上就是关于合作合同争议仲裁申请书问题的解答,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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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房地产模型制作标准合同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房地产,全文共 250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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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告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本着平等自愿、公平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双方就本模型设计制作项目充分协商,订立以下合同条款,双方保证严格遵照履行。

一、项目名称:

二、制作比例及尺寸:(制作方案详见附件)

1、在原有总体模型上增加1座、2座、11座、12座(共7栋建筑)采用实体制作

2、在原模型上增加2套平层户型:1:25;沙盘尺寸:800mm×800mm;采用实体制作

三、合同费用及付款方式

1、总造价:人民币¥ 元正(大写: 贰万捌仟圆整)(含设计制作费用、材料费、底座价、税金、一次性运输费、差旅费、维护费等全部费用),在制作过程中如甲方提出进行局部细微的修改,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进行且不收取费用。大面积的修改由双方确认修改工作量,确认后支付相应的修改费用。

2、付款方式

(1)签订合同后七日内乙方收取总造价的40%作为预付款,模型制作完成甲方在广州验收合格后由乙方运至现场安装完毕后支付余下总造价的55%,剩余5%为维护费用和质保金,在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予以返还。

(2)乙方收款前应按甲方财务要求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付款项,甲方通过银行转帐或支票的方式予以支付;

(3)因甲方需求分多次安装,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应支付相应的交通费及运输费用。

(4)乙方完成制作安装后甲方需进行布展、调整等工作时,乙方不得拒绝,甲方负责乙方安装人员的车费、人工费及食宿费用,乙方应出具相应合理的票据给甲方,经甲方审核合格,方可报销。

四、模型制作工期及保修期

模型制作和安装工期: 天,工期应从乙方收到甲方合同预付款及图纸之第二日起计。

五、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向乙方提供与制作该模型相关的资料及图纸;

(2)提供必要的协助义务:建筑外立面定色、分色、图纸的及时提供及其它乙方要求甲方配合的事宜;

(3)应按照本合同约定之"付款方式"支付各期款项;

(4)如因甲方原因导致部分模型未能按时完成的,甲方须于工期届满之日起十五天内补充相关资料或于工期届满之日起十五天内明确处理方案。

(5)如甲方擅自提前解除本合同或拒绝验收建筑模型成品的,乙方所收甲方之预付款不予退回并且甲方仍须继续向乙方付清余下制作费;

(6)模型成品经甲方验收合格,因甲方原因未能按约定时间收货的,甲方须先付清所有款项后再暂时将模型成品堆放在乙方现场,如堆放时间超过30日的,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相应的堆场费;

(7)无故拒绝接收模型,应当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与运输费用;

2、 乙方责任:

(1)必须按甲方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建筑模型成品的制作工作;

(2)在制作过程中,对于模型规格、质量、技术、效果、需严格按照甲方认可的方案进行制作,做到局部精细、整体和谐、层次分明、布局合理、色彩协调。

(3)应对甲方提供的模型图纸资料负责保密,并对模型尺寸和技术要求不随意变动。如模型不符合甲方的设计制作要求,或未经甲方同意进行变动,甲方有权拒收模型,乙方应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六、制作安装程序

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天内(已包含在总工期内),乙方应按本合同的具体要求,向甲方出具模型制作安装计划书,经甲方审核批准后,乙方方可开始制作,在制作过程中乙方应和甲方充分沟通,听取甲方关于制作的意见;甲方应指定专人对模型的制作项目进行签署及确认工作,避免多头指挥,延误工作进度。

2、在制作过程中,乙方应对甲方的检查提供方便,如甲方对乙方的制作不满意,乙方应予以修改,直到满意为止;

3、模型制作初步完成,乙方应通知甲方参与验收,如甲方对乙方的制作不满意,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进行修改。

4、双方根据合同的约定和安装计划书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进行安装。

七、违约责任:

1、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交与设计制作该建筑模型相关的所有资料及图纸的,乙方 有权顺延交货时间,且乙方不需负责由此而引起的延迟交货的违约责任;

2、如甲方逾期支付制作费的,应按逾期应付金额每日1‰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且乙方有权相应顺延交货时间;

3、乙方逾期完成制作和安装的,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应付金额每日1‰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乙方逾期超过五日,甲方可拒收建筑模型成品,乙方除双倍退还已收预付款、承担逾期违约金外,还需向甲方支付制作费总额20%的违约金;

4、 如乙方提交的建筑模型成品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乙方应在15天内负责免费修理、调换或补充至合格,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可拒收建筑模型成品,乙方除双倍退还已收预付款外,还需向甲方支付制作费总额20%的违约金。

八、保修约定

1、乙方提供自验收合格起一年的保修服务保证(指模型常规清洁及电路检修,交货使用一年后所有灯具不再属于免费保养范畴,如损坏需按实际购买价格收取材料费,如乙方报价过高,可由甲方直接购买,乙方负责安装),接到甲方的通知,在12小时内作出回复,于24小时内约定工作日安排技术人员上门解决故障问题;

2、因甲方因素造成的模型损坏及因甲方图纸修改引起的模型修改,乙方将按实际发生工程量收取一定的材料费用。

3、保修期内乙方负责每个月免费清洁维护服务一次,保修期满后,乙方应每三个月派人对模型进行终身保养服务(指模型专业常规清洁及模型维护),视实际情况收取适当的工料费(指乙方进行维护需要使用的材料费,费用由乙方报送,甲方审核后确定,甲方视情况可直接购买)。

4、乙方完成制作安装后,逾期维修和养护,甲方将自行维修和养护,所需费用将直接从质保金中扣除,保修金不足之处,甲方有权予以追偿。

九、其他: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效力相同,双方负责人签名及加盖公章有效,合同附件与本合同效力相等。在本合同期内,甲方和乙方之间如有任何争议或歧见,应及时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将有关争议或歧见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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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养老保险工作总结[页2]_工作总结范文_网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131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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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工作总结

(三)扩面工作取得一定进展。

今年扩面工作的重点是新开办企业、私营个体企业和各种性质的临时用工,职工构成情况复杂,人员流动性大,企业缺乏参保的自愿性,针对这种这种状况,市保险处采取有效措施,一手抓扩面,一手抓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全面促进了扩面工作的开展。

1、加强宣传教育,强化维权意识。为使参保单位和人员对社会保险政策有更深的了解,我们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宣传,不断提高员工的社会保险意识,树立参保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观念,增强企业、职工的参保积极性。

2、创新工作机制,对参保单位实行上门服务。服务质量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扩面工作的开展,为此我们转变工作作风,改变工作方式,积极实行上门服务,宣传养老保险政策法规。

3、积极做好因破产、经济性裁员等企业分流职工的养老保险续接工作。对于失业人员、出再就业中心等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人员,落实了"告知"制度,下发了《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千方百计做好下岗、失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转移工作,通过政策引导,增强职工参保的自觉性,保持职工参保的连续性。上半年,全市续保人数达1643(其中市直410人)。

4、采取有力措施,严格依法办事。1-6月,我们共向31家企业下达了《办理社会保险手续通知书》,对于拒不参保企业,配合劳动监察支队坚决予以行政处罚,确实有效地利用和发挥现有法规的效能。

截止5月底,全市新扩参保职工4573人,完成目标任务(8600人)的53.2%。其中市直新扩1672人,完成目标任务(3550人)的47.1%。

(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

我市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开展以来,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条件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克服种种困难,逐步落实各项目标任务,不断规范管理,拓宽服务内容,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进一步推动和规范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根据豫劳社险金函[]16号文件精神,我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成立了检查评估领导小组,通过实地检查、座谈、查看工作方案、制度及相关台帐等方式,于XX年6月6日至6月14日对所属6个县(市、区)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进行了检查评估。

1、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工作条件。我市于XX年底出台了《关于积极推进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对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进行了规划部署,对落实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条件、管理服务内容和标准提出了明确要求。许昌县、襄城县根据本县实际也相继出台了实施意见。许昌县、魏都区、禹州市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立了岗位职责、考核制度、统计报告制度、工作流程等相关制度和规定。

同时工作条件进一步完善。 全市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共有63 街道(乡镇)成立了劳动保障工作机构,配备了专职人员252人。其中,魏都区6个街道劳动保障所有5个建立了宽敞的服务大厅,另外1个街道服务大厅正在筹建之中。全市已成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和平台的 63个 街道(乡镇)、43个社区全部配备了计算机,实现了微机管理,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通过拷盘的方式与街道(乡镇)、社区和企业退管组织实现了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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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农村山地转让标准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乡村,全文共 213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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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让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自愿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 山地承包经营及林木资产转让事项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山地面积、座落地点及四周边界

1、甲方将 全部承包给乙方(含山地、林地、荒地、坡地等)。转让地块的四至为东至___________,南至_________,西至_________,北至_________ 。

二、转让期限

转让期限_________年。

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合同期满后,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包权。

三、山地转让金、林木资产及其他资产转让费的确认与付款方式

1、山地转让金的确认

双方商定,山地转让金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乙方于_________年月日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全部山地转让金。

四、山地及林木的所有权、使用 甲方发包的山地必须权属清楚,无纠纷,没有被用做抵押或被查封的山地。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期满止,山地的使用权及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属乙方。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原则将山地承包给乙方经营,并经过村委会同意,镇政府批准,确认乙方承包行为符合法定程序,乙方合法取得林地的使用权,保证乙方的承包程序合法。

2、因甲方违反国家法律政策及合同规定,导致纠纷、影响乙方生产经营的,甲方赔偿乙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3、甲方负责协助办理山地使用权、林木资产所有权的变更登记,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4、全面负责解决山地地纠纷事宜并协调与当地的关系,否则,乙方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5、甲方必须确认勾图范围的林地确属甲方所有,并保证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

6、甲方必须确保乙方在承包经营期限内享有持续、有效的承包经营权;

7、维护乙方的经营权和生产管理秩序,防止村民盗伐或以其他形式破坏乙方林木或其他财产的行为。承包期内,不得在乙方承包地内种植林木和其他林农作物、开矿、取土、采石。如发生火灾、盗伐等损害乙方利益的行为,必须协助乙方和相关部门处理责任人。

8、合同生效后,甲方必须告知村民上山标明所属的无明显标记的坟地,否则,乙方不负担在耕作中意外损毁坟地的责任。

9、甲方应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将山地交给乙方经营。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转让期间,乙方享有经营自主权,独立享有和承担转让期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和经营风险;

2、转让期间,乙方有权依法砍伐林木;

3、转让期间,如国家建设需征用山地,就林木及地上附属资产所获得的补偿款归乙方所有;

4、转让期间,乙方有权将依法取得的林木及林地使用权依法转包、转租、转让、拍卖、抵押、作价入股或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等;

5、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约定的标准交付林地及林木等资产;

6、转让期间,为了充分发挥山地的使用率,乙方可以在进行林业开发的同时,套种其他农作物。

7、乙方有权依法在转让区域内进行生产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并对所建设施享有产权;

8、乙方有权对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进行转让并收取转让所得。

9、除缴纳转让金外,乙方有权拒绝甲方摊派的各种费用。在转让期间,如上级有拨给补助款等归乙方所有。七、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须提前_________个月通知另一方;2、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擅自终止转让协议;3、因不可抗力,国家征地及其他有关政策调整,导致乙方难以继续经营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且双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4、合同期满,本合同终止,乙方有权处置承包土地上的林木及相关生产经营设施等资产,或要求甲方按当时的评估价收购;

八、违约责任

1、转让期间,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林木及相关生产经营设施等资产受损失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2、甲方不得在承包期内擅自收回山地,造成合同终止。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甲方予以赔偿,包括已投入的前期费用、生产的资金、劳务费、承包金、服务费、林木资产价值及相关费用等。并按照违约年限计算土地承包金总金额的100%支付违约金。

九、甲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移交给乙方经营,如不能及时移交,超过2个月,则乙方免除该土地当年租金,甲方并承担当年租金10%的违约金。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产生的补充协议与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后生效。

十二、如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本合同终止,双方协商解决。

十三、双方代表如有变化,不影响本合同的继续履行。

十四、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形成书面文件。协商不成则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十五、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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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标准钢材供货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427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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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号: 买方(甲方): 签订地点:团风

卖方(乙方): 签订时间:20xx年00月00日

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买卖协议:

一、定义

1.1“合同”指本合同以及与其相关的订单、附件和补充规定。

1.2“价格”指由双方商定的产品和服务的价格。

1.3“产品”指相关订单所列产品。

1.4“服务”指相关订单所列的服务。

1.5“订单”指甲方发给乙方的包含产品型号、数量、价格、交货条款、交货时间、支付条款等内容的正式订货通知,是唯一授权乙方按照本合同履行交货义务的文件。

1.6“生效订单”指经甲、乙双方确认盖章后的订单。

二、合同组成长期供货合同1、依据本合同所制定的订单、补充订单及相关修订书,与合同构成一个统一的整体,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三、价格条款

3.1价格:乙方按照一定的价格向甲方提供产品和服务。生效订单中被甲方确认的价格是甲方应付给乙方货款的唯一凭证。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乙方无权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支付订单价格以外的其他任何款项。

3.2乙方提供给甲方的产品价格不能高于同条件下其提供给其他用户的产品价格。

3.3报价:乙方接到甲方询价单后,需尽快报价,尽量按照询价单中要求报价的日期之前向甲方报价,乙方应以最优惠价格向甲方报价。在供货数量发生较大增长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调整产品的价格。乙方对甲方的报价必须基于诚实的能够成交基础上。若乙方连续三个月的报价均未能成交一次,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供应商的资格。

四、订单

4.1询价单下达:甲方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下达询价单给乙方。

4.2询价单确认:收到甲方发出的询价单后,乙方应在当日确认是否收到订单,并应在收到询价单后的工作日内予以报价。乙方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传回报价单,所报价格应为乙方可以履行价格,若在合同期内乙方所报价格应乙方原因两次以上能履行,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供应商资格。

4.3签订订单:甲方认为乙方报价合理,双方签订该批订单。

4.4 执行订单: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效的技术标准、检验标准等技术要求,乙方应严格按照要求供货。

4.5交货期:除非甲方要求或同意,乙方的交货时间不得提前、迟延,否则,均视为乙方不按时交货,甲方有权拒收,甲方同意提前收货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仓储费及其它费用。

4.6取消订单:由于市场变化或其他不可预测因素导致甲方对产品需求发生变化,甲方有权取消生效订单。在此情况下,双方将协商取消订单前产生的成品、半成品的处理方案以及对乙方可能造成损失的补偿办法。

五、交货

5.1交货:本合同下的交货指,乙方将产品运送到甲方在团风的工厂交付给甲方,或运送到甲方指定的其它交货地点交付给甲方指定的收货人,并同时提供有关产品的送货单和加盖乙方公章产品质量证明书一式六份,并承担交货前的一切费用。

5.2 乙方应按照生效订单约定的交货时间交货。生效订单对交货时间没有约定的,乙方应当在该生效订单生效之日的第30日交货。

5.3 交货前日,乙方应以通知甲方收货人员,该通知应包括订单号码、乙方名称、交货日期、产品、数量等内容。

5.4 交货数量不能满足订单的,乙方应当提前日通知甲方,甲方按实际交货数量进行接收。否则,甲方可根据乙方交货情况,决定取消或调整订单,由此造成乙方库存,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5 交货数量多于订单数量的,乙方应当提前日通知甲方,甲方同意接收的,双方按实际交货数量进行接收,否则,甲方不承担接收多余产品的责任。

5.6 收货数量、收货时间以货物经甲方或其指定收货人的接收部门检验合格入库为准。

六、风险及所有权转移

6.1在甲方工厂将产品交付给甲方之前,或在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将产品交付给甲方之前,产品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在此之后,产品毁损灭失的风险由甲方承担,产品的所有权转移给乙方。

七、包装

7.1除甲方指定特殊包装方式外,包装物应由乙方提供并自负费用。包装产品标识应包含乙方名称、产品名称、规格、材质、数量。

7.2乙方应采用合适的安全包装方案,要求包装单件的重量不超过15T。

八、品质控制

8.1乙方所提供的产品必须符合甲方提供的验收标准。

8.2甲方应在产品达到交货地点后 权予以拒收。属于批次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要求全部退货。

8.3生产过程中,甲方发现乙方交付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甲方可要求乙方退货、更换合格产品或退还相应价款,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8.4甲方产品投入流通后,甲方发现乙方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提供合格产品,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包括修理费在内的相关损失。

8.5 乙方为其产品提供为期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不包括甲方使用不当、其他非乙方原因造成),乙方承诺免费维修或免费更换。

8.6针对每个交货批次的产品,乙方均应附上出厂常规检测报告、产品质量证明书,以供甲方质检部确认。

8.7乙方提供的产品不合格的,如甲方认为可让步接收的,甲方可采用折价方式接收,折价金额需经乙方确认。

九、付款

9.1 具体结算方式以订单确认的结算方式为准,乙方订单履行完毕双方签署应付款确认书,或各自生成应付款、应收款数据。

9.2乙方应当在该付款日的

9.3 根据乙方申请,甲方同意提前付款的的,甲方将按照其制定的经营政策中的利率从应付给乙方的货款中扣除提前付款期间的利息。

9.4甲方的任何付款均将汇入乙方事先指定的银行账户内。

十、保证条款

10.1乙方做出下列陈述和担保:

10.1.1对本合同的执行不会违反与其相关的任何合同条款、责任、法律、法规和法令;

10.1.2提供的产品符合本合同的产品质量条款、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且在这种要求下使用是安全的; 10.1.3遵守“价格条款”的有关规定,不进行欺诈性报价。

十一、合同解除

11.1乙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取消订单:

不按照履行到期义务,导致甲方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不按照履行到期义务,经甲方催告后3天内仍不履行的;

不按照履行到期义务,经甲方催告后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提出破产申请或被他人提起破产申请的;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的行为;

丧失诚信信誉;

甲方可以解除合同的其它情形。

11.2解除本合同的,不影响甲方提起损失赔偿的权利。

十二、不可抗力

12.1不可抗力系指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并且它的发生及后果是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客观情况(指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以及其它经双方同意不可抗力的事故)。一方因不可抗力导致迟延履行、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事件发生方应当在此等事件发生后,立即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15天内向对方发出事件发生地点有关政府部门或商会出具的证明,以证实不可抗力的存在。

12.2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2.3在此条件下,乙方仍有义务竭尽全力尽快交货。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四周,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十三、违约责任

13.1乙方的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更换、退货、减少或者退还货款。甲方提出更换的、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补送新的合格品,超过合同交货期的,仍将判定为延期交货。

13.2对于不合格产品、多余产品及被取消订单下的产品(即甲方可退还给乙方的产品),乙方应在甲方通知的时间内取走;超出规定时间仍未取走的,甲方可为乙方办理退还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在此期间发生产品丢失、损坏、减量、变质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3.3乙方已预见到其提供给甲方的产品可能作为部件被用于甲方制造的成品中,乙方提供的产品的质量不符合要求,不论此类瑕疵发现于甲方生产其成品过程中,还是于甲方将成品售出或最终用户使用过程中,乙方均应承担更换或维修的义务,并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甲方除扣除乙方提供的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货款外,必要时,还要按照有问题产品的货值的 200 %对乙方处罚。

13.4甲方售出或最终用户使用甲方的成品过程中,因为乙方提供的产品存在瑕疵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甲方因此先行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13.5 乙方不能按期交货,乙方应将不能按期交货的情况或更改后的交货日期和交货数量立即通知甲方。在无其他特殊情况的前提下,乙方如不能按合同规定时间到货,每日按生效订单未交货(或未及时交货)部分金额的 1‰ 赔付,同时,乙方还应赔偿由于甲方向第三方采购同类产品所造成的采购差价损失,或赔偿甲方停产待料所造成的损失。

13.6 甲方逾期支付货款的,每逾期一日,按照逾期付款金额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十四、合同期限

14.1本合同有效期自月日。

14.2 本合同期限届满后,在此之前生效的、但未履行完毕的订单仍应得到继续履行。

14.3 本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希望继续合作的,双方将协商订立新的合同,在未订立新的合同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十五、法律适用

15.1本合同的成立、效力、解释以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十六、纠纷解决

16.1 有关本合同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通过友好协商不能得到解决的,双方同意由团风县仲裁委员会裁决,仲裁地点在团风县。

十七、一般条款

17.1修订:本合同的修订仅能以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盖章的书面文件进行,该类文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17.2 转让:未经对方事先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其附属机构或第三方。 17.3乙方人员:乙方须确保其人员在甲方场所进行服务时遵守甲方的有关规定。

17.4 不正行为:乙方不得向甲方员工提供任何酬金、礼物、馈赠。甲方认为此类行为是试图不适当地影响甲方的员工,这将损害甲方与乙方间的业务关系。

17.5部分失效: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被司法机关裁定在某些方面无效,且这种不可执行性不会对双方在本合同中的权利造成实质性的影响,则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继续有效。

17.6 弃权:本合同的有效弃权须经弃权方书面签署和对方确认;一方对另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和责任的某些事件放弃追究但并不表示对以后发生的事件也放弃追究。

17.7信息传递:当一方的有关基本信息发生变化(如地址、账号、法定代表人等),可能对双方的合作产生影响时,应将变化信息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包括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传递。

17.8 生效: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及/或盖章生效。

17.9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代理经办人: 代理经办人: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开户行: 开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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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平安全福保本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122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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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全福保本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趸交时指给付当时的趸交保险费,期交时指身故时的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乘给付当时的年交保险费。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第五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第六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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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2024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个人,保险,全文共 127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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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条件

(一)凡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居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缴付保险费及领取养老金

(一)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二)保险费缴付方式有月缴、年缴及趸缴三种。

(三)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趸交即期领取养老金或延期领取养老金,养老金领取方式有月领、年领及趸领三种。趸交即领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次月的对应日。延领取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保险单生效对应日,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年龄50、55、60、65周岁,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包括保险费交付期与养老金领取期。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单上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前一日止为保险费交付期。被保险人生存至开始领取养老金日起至其身故时止为养老金领取期。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承担以下给付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于保险费交费期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身亡,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2.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时,保险人按保险单约定的期领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金,保证十年;若被保险人中途身故,其受益人或继承人可继续领取养老金满十年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3.被保险人领取十年养老金后,仍继续生存,保险人给付增额养老金直至其身故。增额养老金以保险单约定的首期期领金额为基础,每年递增率为6%或为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的递增率,一旦约定,中途不得更改。

第六条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致身故时,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3.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4.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5.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及其并发症、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第七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保险人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保险人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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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页8]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125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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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综合条款

出险时重置价值或账面余额 恢复原状所需修复费用

以上赔款计算公式所遵循的原则是一致的,保险标的损失均指某项独立的财产发生的损失,如果保险金额低于出险时重置价值或账面余额,应适用比例分摊赔偿方式。

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存货)、账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的赔偿金额应根据会计明细账、卡分项计算。赔偿金额分别以各项财产的出险时重置价值或账面余额为最高限额。

第十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在保险标的损失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若受损保险标的按比例赔偿时,则该项费用也按与财产损失赔款相同的比例赔偿。

本条规定施救、抢救、保护费用的赔偿,与保险标的的损失赔偿,两者应分别计算,即施救、抢救、保护费用,与保险标的的损失金额,可以分别按两个保险金额计算,各均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对施救费用的赔偿应按第十三条的规定计算赔偿金额。

第十五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在赔款中,作价折归被保险人的金额,按第十四条所定比例扣除。

本条所谓残余部分是指财产受损后尚有经济价值的残留物资,即残值。残值经协议作价折归给被保险人、保险人应在支付赔款时扣除残值。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救护费用发票以及必要的账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有任何欺诈。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收到单证后应当迅速审定、核实。

本条规定了保险双方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在索赔和赔偿上各自的责任。

第十七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本条规定了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第三者负责赔偿时,保险人有代位追偿权。

第十八条 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其保险金额应相应减少,被保险人需恢复保险金额时,应补交保险费,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保险当事人均可依法终止合同。

本条规定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经赔偿后,保险人应出具批单,注明该保险单的保险金额减去赔偿金额后尚余的有效保险金额。保险人对该有效保险金额继续负责至保险期满为止。已经赔偿的保险金额部分,因保险人已履行其义务,故不再退还保险费。这部分已赔偿的财产恢复后,继续保险时要另办加保手续。如果保险当事人不愿续保,均可依法终止合同。

第十九条、若本保险单所保财产存在重复保险时,本保险人仅负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

本条规定重复保险时的赔偿方式。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时向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保险公司投保同一危险,其总保险金额往往超过该财产可保价值。根据保险赔偿原则,各承保公司将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承担各自应负的赔偿金额,其总赔偿金额以该财产的实际损失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条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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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次性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协议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954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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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

(20__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 根据20__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第九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二十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一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第四十四条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第四十五条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

(二)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

(三)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

(四)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

(五)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六)为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免费提供咨询服务。

第四十七条 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四十八条 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第四十九条 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及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调整费率的建议。

第五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听取工伤职工、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及社会各界对改进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第五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十三条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第五十四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挪用工伤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的基金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追回,并入工伤保险基金;没收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第五十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

(二)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五十八条 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由经办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

(二)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五十九条 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的,经办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经办机构不按时足额结算费用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__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__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第六十五条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六条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__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备注:

本条例生效时间为:20__.01.01,截至20__年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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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2024标准借款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45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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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借务人):身份证号:

乙方:(债权人:身份证号:

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资金向乙方借款,现自愿将本人合法拥有的汽车质押给乙方,作为担保物,如甲方在约定时间内不能归还借款,乙方可依法对上述质押物任意处置,具体协议如下:

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资金向乙方借款,借款金额(大写)写: ,利息为月息 限于__________日前还清,质押物 牌 型汽车 辆,车牌号为 发动机号 车架号 ,上述用于质押车辆为甲方本人合法所有,绝不是银行按揭、盗、抢、租赁、套牌车辆。如甲方有上述违法情况造成乙方经济损失和法律则任的,全部由甲方赔偿和承担。

质押担保期内,甲方自愿将以上车辆及相关证明材料交付乙方,如甲方使用假材料、假证明、假手续等涉嫌诈骗的,所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甲方赔偿和承担,与乙方无关。

以上合同双方完合自原签订。如有纠纷引起诉讼的,由____市人民法院管辖。

担保人为甲乙双方以上质押借款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甲方:(债务人)身份证号:电话:

担保人:身份证号:电话:

乙方:(债权人)身份证号:电话:

_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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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2024标准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87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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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货方: (以下简称甲方) 购货方: (以下简称乙方)

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规,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充分友好的协商如下协议:

第一条经购销双方协商,必需履行本合同条目。本合同中的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需填补的条目可另行谈书,亦视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合同的效力。

第二条合同签定后,不得私行变换解除。如甲方遇不可抗拒的因素,确实无法履行合同;乙方因市场发生骤变或不能防止的原因,经双方协商赞成后,可予变换或解除合同。但提出方应提前通知对方,并将“合同变换通知单”寄给对方,并准备好变换或解除合同的手续。

按乙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出产的商品,在放置出产后,双方都需严酷执行合同。如需变换,由此而发生的损失等,乙方承担;如甲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甲方承担。

第三条 成交单中的商品价钱,由双方当事人商经商议定,或以国家定价抉择。 在签定合同时,确定价钱后,可以暂定价钱成交,上下幅度双方商定。

第四条 运输体系及运输费用等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抉择。

第五条 各类商品质量尺度,甲方严格执行合同划定的质量尺度,保证商品质量。

第六条 商品包装,必需平稳,甲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乙方对商品包装有非凡要求,双方应具体合同中注明,增添的包装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商品调拨,应做到平衡、实时。对合同期内的商品可考虑按3 ∶3 ∶4的比例分批发货;季节性商品按承运部门所划定的最迟、最早日期一次发货;当令商品,零配件和数目较少的品种,可一次发货。

第八条 甲方应按乙方确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承运所发货运,力争装足容量或吨位,以节约费用。

如一方需要变换运输路线、工具、达到站时,应实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打点发运,由此而影响合同日期,不以违约处理。

第九条商品从甲方承运到乙方部门时起,所有权即属乙方。在运输途中发生的物件丢失、贫窭、残损等责任事情,由乙方负责向承运部门交涉抵偿,需要甲方协助时,甲方应积极供给有关资料。乙方在领受商品时发现问题,应实时向承运部门索取划定的记实和证实并当即具体搜检,实时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业,货到后,乙方可先向承运部门具结领受,同时当即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通知后____日内回复;属于多发、错运商品,乙方应做好具体记实,妥为保管,收货后____日内通知甲方,不能自己先用,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 商品的外包装完整,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在货到一个月内(珍贵商品在7 天内),责任确属甲方的,乙方可向甲方提出。发现商品霉烂变质,应在30天内通知甲方,经双方配合研究,明晰责任,损失

第十一条 商品货款、运杂费等金钱的结算,购销双方应商定结算的具体划定,商定适宜的结算体系。

货款结算中,要遵守结算纪律,坚持“钱货两清”原则,分期付款应在成交单上注明或先收款后付货。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的,应负违约责任并向对方支出违约金。因违约使对方蒙受损失的,如违约金不足以抵补损失时,还应支出抵偿金以抵偿其差额。如违约金过度高于或者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当地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恰当削减或者增添。

1.甲、乙双方所签定的具体合同要求,一方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向对方支出违约合同货款总值%的违约金。但遇双方协商装卸变换或解除合同手续的,不按违约处理。

2.自提商品,甲方未能按期发货,应负过时交货责任,并承担乙方因此而损失的出费用;乙方未按期提货,应按双方商定的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过时提货部门货款总值计算,向甲方偿付过时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由此而支出的保管费用。

3.甲方提前交货和多交、错发货而造成的乙方在代保管期内由此支出的费用,应由甲方承担,乙方过时付款的,应按照双方协商时付款的约定,向甲方偿付过时付款违约金。

4.对应偿付的违约金,抵偿金,保管、调养费用和各类经济损失等,应在明晰责任后,10天内自动汇给对方,否则,按过时付款处理,但任何双方如有樾位得自行用扣发货色或扣付货款充抵。

第十三条 甲、乙两方履行合同,发生纠缠时,应实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第十四条 本合统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第十五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订签章后,依法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年,期满双方如无续签意向的,合同自动解除。凡涉及日期的,按收件人签收日期为准。备注: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清,收款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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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实习标准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89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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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1、根据用人单位需要,配合用人单位做好实习前期选拔工作,安排学生实习前准备工作。

2、就学生有关实习待遇与用人单位商谈,并在实习前通报乙方。

3、根据用人单位要求做好学生实习期间思想工作和定期对学生的实习考核工作。

4、负责实习期间学生与用人单位间的协调工作。

二、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1、学生的实习选拔工作本着本人自愿、学校推荐、用人单位选拔的原则,具体实习岗位由用人单位统一安排、统一管理,乙方在实习期间享受实习生待遇。

2、学生在实习期间必须遵守各项纪律,严格按要求完成实习任务。服从学校对实习单位的安排,服从实习班主任和实习指导教师的管理与调度;对安排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实习班主任反映,不得自行向实习单位提出,违者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3、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一切规章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不做与实习无关的事;病假、事假必须按实习单位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并向实习班主任报告;用人单位有权随时对违纪学生进行辞退,取消其实习资格,被辞退学生应在第一时间到学校报到,否则按旷课论处,并参照旷课的有关处理规定予以处理。

4、对实习过程中产生的各种问题和矛盾,可向实习班主任反映,通过正常途径、合理方式予以解决,不得自行处理,否则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自己承担。

5、在实习期内,学生必须听从用人单位的安排与指挥。若私自违规违章操作,造成的损失与后果由自己承担,并由用人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6、学生在实习期间若遇到人身侵害等原则问题应第一时间告知甲方以便处理。

7、家长要积极配合学校做好学生实习工作,掌握好子女实习状况和工作时间,协助学校开展德育教育工作,并履行对子女的监护义务,全过程负责子女的实习期间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8、对学生在实习期间未经学校批准、擅自脱离实习单位等违纪行为的,学校将根据《__市中等职业学校实习生管理条例》(《学生实习手册》第2页)相关规定,视情节进行处理。

三、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四、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实习班主任签字:乙方签章:(家长签字):

甲方签章:(学生签字):

__年__月__日

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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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北京市劳动者缴纳失业保险费协议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209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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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北京市 休息和社会 保证局监制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注册 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姓名:_______ 性别:____

住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

诞生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在甲方 事情 肇端 工夫:_________

在京暂住地:_________________

外地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

户口 地点地:_________________

按照《 休息法》和 无关 法例、规章,甲乙 单方经 对等 商议 分歧, 志愿 签署本 条约, 配合 服从本 条约所列 条目。

第一条 【 休息 条约 限期】

本 条约于乙方被 调派之日起 见效,于本次 调派 举动 完毕之日 停止。

第二条 【 事情内容和 事情 方法】

乙方 赞成在甲方的 摆设下 处置家政 效劳 事情。

乙方的 事情 方法:1. 整日制家政 效劳;2.计时家政 效劳。

乙方的 效劳 名目:1. 普通家务;2.孕、产妇 照顾护士;3.婴幼儿 照顾护士,4. 白叟 照顾护士;5一家庭病人 照顾护士;6. 病院病人 照顾护士;7.宠物养护;8. 其余(可填写多项)。

第三条 【工时】

甲方 摆设乙方 施行不 按时工时 轨制。

第四条 【知情权】

甲方在 调派乙方 事情前,应向乙方 见告用户 状况和 效劳 请求等 无关内容,并征得乙方 赞成。

第五条 【岗前培训】

甲方应在乙方上岗前对乙方 停止职业 宁静卫生、 效劳 标准、职业 品德、职业 妙技、甲方规章 轨制等方面的培训。

第六条 【 休息 前提】

甲方应与用户 商议 肯定 包管乙方 歇息 工夫和人身 宁静的 休息 前提,并 包管用户 尊敬乙方的 品德 威严及 休息。

第七条 【 人为 尺度】

乙方的 人为 尺度:

1.乙方 人为 尺度为_元/月或_元/小时;

2.乙方 人为 尺度由甲方、乙方与用户 商议 肯定,但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 人为 尺度。 实施计时 效劳的, 商定的 人为不得低于北京市非 整日制从业 职员小时最低 人为 尺度;

3.甲乙 单方就 人为 尺度的 其余 商定。

第八条 【 人为 付出 方法、 工夫】

乙方的 人为 付出 方法为:

1.甲方 每个月_日前以 货泉 情势将 人为 付出给乙方。

2.甲方 拜托用户 每个月_日前以 货泉 情势将 人为 付出给乙方。

3.甲方 拜托用户在乙方 实现当次 事情后,将 人为 付出给乙方。

4. 其余 方法。

第九条 【社会保险

甲方应按北京市 划定为乙方 打点工伤和医疗社会保险。

第十条 【 休息 规律】

甲方 按照 运营 需求,依法 订定规章 轨制和 休息 规律。乙方应 服从甲方 订定的规章 轨制和 休息 规律。

乙方 违背 休息 规律和甲方的规章 轨制的,甲方有权 按照规章 轨制 停止 处置,直至 消除本 条约。

第十一条 【 损伤 补偿】

因乙方 私自 离任或 效劳 变乱给用户 形成 丧失的,乙方 答允担 响应的 补偿 义务。

乙方在 事情 时期 发作 不测 变乱, 形成人身 损伤的,按 国度和北京市的 相干 划定 施行。

第十二条 【 消除 条约的 补偿】

甲方出资培训或出资招收的乙方,乙方 违背本 条约的 商定 消除 条约的 补偿 尺度为。

第十三条 【 单方 商定的 其余内容】

甲、乙 单方 商定的 其余内容

第十四条 【 休息争议的 处置 方法】

单方因 实行本 条约 发作争议, 该当自 休息争议 发作之日起60日 外向甲方 地点区县 休息争议仲裁委员会 请求仲裁。对仲裁 判决 不平的,可自接到 判决书之日起15日 外向 群众法院 告状。

第十五条 【 条约未尽 事件的 处置 方法】

本 条约未尽 事件或与 此后 国度、北京市 无关 划定相悖的,按 无关 划定 施行。

第十六条 【 条约份数】

本 条约一式两份,甲乙 单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 拜托 代办署理人(签章)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

1、本 条约可作为家政 效劳公司与 成立 休息 干系的 农人工 签署 休息 条约时 利用。

2、家政 效劳公司与家政 效劳员 签署 休息 条约时, 需求 单方 商议 商定的内容, 商议 分歧后填写在 响应的空格内。 签署 休息 条约,甲方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 拜托 代办署理人应 自己 具名或 盖印。

3、本 条约书未尽 事件,经当事人 单方 商议 需求 增长的 条目,在本 条约书中 单方 商定的 其余 事变中写明。

4、当事人 商定的 其余内容在本 条约内填写不下时,可另附纸。

5、本 条约应 利用钢笔或 具名笔填写, 笔迹 分明, 笔墨 精练、 精确。本 条约一经 签署,不得涂改。

6、本 条约一式两份,甲乙 单方各持一份,交乙方的不得由甲方代为 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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