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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缴纳标准比例(汇集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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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土地转让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7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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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人(以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甲方将位于市区街转让给乙方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转让土地概况

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土地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________平方米,为土地。

二、转让期限

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土地使用权为永久转让,无年期限制,甲方必须保证无其他任何人事单位主张该土地的所有有式使用权,必须配合协调处理好与村委会、基层政府的关系。

三、转让用途

乙方受让该土地后用于建筑房屋居住使用,甲方知晓并同意乙方建房。在乙方建房过程中,甲方要全力配合乙方的建房工作。(如水、电,包括邻里纠纷问题等)

四、转让价格

甲、乙双方协商转让价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五、付款方式

签订本协议后,乙方支付给甲方元整,剩余款项待乙方主体房屋建成后一次性付清,甲方并向乙方出具相关收款收条。

六、违约责任

1、如若该合同涉及土地发生归属性纠纷,一切由甲方负责。

2、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拒绝将转让土地交给乙方,则必须双倍返还转让款,即元。

3、如乙方购买该转让土地后无正当理由要求反悔,则无权要回转让款。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捺印时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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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最新标准厂房租赁合同范例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67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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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标准厂房租赁合同范例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厂房出租给乙方使用的有关事宜,双方达成协议并签定合同如下:

一、 出租厂房情况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厂房坐落在__________,租赁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厂房类型为_____,__________结构。

二、 厂房起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1、厂房装修日期_____个月,自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月_____日止。装修期间免收租费。

2、厂房租赁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止。租赁期____年。

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厂房,乙方应如期归还,乙方需继续承租的,应于租赁期满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三、 租金及保证金支付方式

1、甲、乙双方约定,该厂房租赁每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年租金为__________元。

2、第一年年租金不变,第二年起递增率为3%—5%。

3、甲、乙双方一旦签订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厂房租赁保证金,保证金为一个月租金。租金应预付三个月,支付日期在支付月5日前向甲方支付租金。

四、 其他费用

1、租赁期间,使用该厂房所发生的水、电、煤气、电话等通讯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在收到收据或发票时,应在三天内付款。

2、租赁期间,乙方应按月缴纳物业管理费,每日每平方米物业管理费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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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单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企业,司机,全文共 82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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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司机车辆保险单

被保险人:____

本公司依照本保险单载明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 保险单号码:

其它条件,承保被保险人下列各种车辆的保险。

┌──┬──┬─┬───┬────────────┬───┬─────┐

│ │ │ │ │ 车辆损失险 │第三者│ │

│ │ │ │ │ │责任险│ │

│车辆│牌照│用│吨位或├──┬─┬───┬───┼───┤保险费合计│

│型号│号码│途│座 位│保险│费│保险费│基本保│固定保│ │

│ │ │ │ │金额│率│ │险 费│险 费│ │

├──┼──┼─┼───┼──┼─┼───┼───┼───┼─────┤

│ │ │ │ │ │ │ │ │ │ │

├──┴──┴─┴───┴──┴─┴───┼───┴───┴─────┤

│总保险金额:人民币 │特别约定: │

├────────────────────┤ │

│保险费总额:人民币 │ │

├────────────────────┤保额来源依据及计算方式: │

│ 自 年 月 日 时起 │ │

│保险期限: 个月 │ │

│ 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

├────────────────────┤ 保险公司签章 │

│请收到保险单,立即核对。 │ 年 月 日 │

│ 如有错误,希即通知更正。 │ │

└────────────────────┴─────────────┘

经副理 登记 复核 制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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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507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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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和特种车,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

第四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坠落;

(二)火灾、爆炸;

(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暴风、龙卷风;

(五)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七)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六)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3.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七)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

(八)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第七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自燃以及不明原因引起火灾造成的损失;自燃是指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六)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七)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八)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备的损失;

(九)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

(十)保险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

(十一)摩托车停放期间因翻倒造成的损失;

(十二)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十三)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

第九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本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

(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折旧按年计算,不足一年的,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的80%。

(三)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四)投保车辆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设备,应在保险合同中列明设备名称与价格清单,并按设备的实际价值相应增加保险金额。新增设备随保险车辆一并折旧。

保险期限

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二条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一)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

第十四条 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车辆改装、加装或非营业用车辆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引起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赔偿处理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保险车辆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进行处理的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

第二十条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保险车辆,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人按下列方式赔偿:

(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

1.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

(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或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的:

1.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

(三)施救费用的赔偿方式同本条(一)、(二),在保险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保险车辆与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二十三条 保险车辆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四条 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保险人在依据条款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下列免赔率免赔:

(一)负全部责任的免赔率为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率为5%。

(二)单方肇事事故免赔率为20%。单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与第三方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因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

(三)保险车辆发生第四条(一)、(二)、(三)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赔率为20%。

(四)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5%;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经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保险车辆的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可以自行选择修理厂修理,也可以选择保险人推荐的修理厂修理。保险人所推荐的修理厂的资质应不低于二级。保险车辆修复后,保险人可根据被保险人的委托直接与修理厂结算修理费用,但应当由被保险人自己负担的部分除外。

第二十六条 因第三方对保险车辆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保险车辆重复保险的,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行抗辩、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二十九条 下列情况下,保险人支付赔款后,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不退还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

(一)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

(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

(三)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

保险费调整

第三十条 上一保险年度未发生本保险及其附加险赔款的保险车辆续保,且保险期限均为一年时,按下列条件和方式享受保险费优待:

(一)上一保险年度未享受无赔款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为10%;上一保险年度已享受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在上一保险年度优待比例外增加10%;保险费优待比例最高不超过30%。

(二)上一保险年度享受保险费优待的车辆发生本保险及其附加险赔款,续保时保险费优待比例按以下公式计算,直至保险费优待比例为零时止。续保时保险费优待比例:上一保险年度保险费优待比例—nx10%,n为续保时上一保险年度发生赔款次数。

(三)同一投保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保险费调整按辆分别计算。

(四)保险费调整以续保年度应交保险费为计算基础。

本保险合同中的应交保险费是指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费率规章计算出的保险费。

合同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一条 保险合同的内容如需变更,须经保险人与投保人书面协商一致。

第三十二条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与他人,被保险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未办理批改手续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月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短期月费率表:保险期限(月)/短期月费率(%)

┌─┬─┬─┬─┬─┬─┬─┬─┬─┬─┬─┬─┐

│1 │2 │3 │4 │5 │6 │7 │8 │9 │10│11│12│

├─┼─┼─┼─┼─┼─┼─┼─┼─┼─┼─┼─┤

│10│20│30│40│50│60│70│80│85│90│95│100

└─┴─┴─┴─┴─┴─┴─┴─┴─┴─┴─┴─┘

注:保险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争议处理

第三十四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其他

第三十六条 保险人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计算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 在投保机动车辆损失保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投保附加脸。附加险条款与本保险条款相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本保险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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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工伤保险次性赔偿协议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1143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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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征缴管理)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公示与救治)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从业人员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管理部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本市工伤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工伤保险工作的统一管理。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工伤保险经办事务。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和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统称“医保经办机构”)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工伤保险经办事务。

第六条(监督)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基金来源和储备金)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本市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市财政垫付。储备金的提取比例和使用,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缴费原则)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业人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第九条(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按照本单位缴纳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确定。

第十条(费率)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实行基础费率,基础费率统一为缴费基数的0.5%。

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在基础费率的基础上,按照规定实行浮动费率。

浮动费率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事故发生率等情况确定。浮动费率分为五档,每档幅度为缴费基数的0.5%,向上浮动后的最高费率(基础费率加浮动费率)不超过缴费基数的3%,向下逐档浮动后的最低费率不低于基础费率。浮动费率每年核定一次。

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支付范围)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和监督)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存入本市市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经办机构经费)

社保经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开展工伤保险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核定,纳入预算管理。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认定工伤范围)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视同工伤范围)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从业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从业人员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从业人员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工伤排除)

从业人员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认定申请)

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从业人员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在本办法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所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工伤认定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按照要求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但未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的,可以重新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九条(受理)

工伤认定申请人依法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且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

第二十条(调查核实和举证责任)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根据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不同情形,提交相关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或者法律文书。

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认定程序)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和该从业人员所在单位。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工伤认定时限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工伤认定时限中止、恢复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工伤认定决定载明事项)

工伤认定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的基本情况;

(二)受伤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治时间或者职业病名称、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以及医疗救治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三)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或者认定为不属于工伤、不视同工伤的依据;

(四)认定结论;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

(六)作出认定决定的时间。

工伤认定决定应当加盖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第二十三条(告知义务)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申请工伤认定的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和该从业人员所在单位送达工伤认定决定时,应当书面告知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程序。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四条(劳动能力鉴定)

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鉴定机构)

市和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以及工会组织、社保经办机构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市和区、县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受市鉴定委员会的委托,负责职业病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及工伤人员的再次鉴定等具体事务。

区、县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人员劳动能力鉴定。

鉴定委员会依法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六条(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材料)

工伤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可以由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向区、县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职业病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向市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二)工伤认定决定;

(三)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工伤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鉴定程序)

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并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时限可以延长30日。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送达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并书面告知办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手续,提供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再次鉴定)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市鉴定委员会对职业病人员申请再次鉴定的,应当另行组织专家组,进行再次鉴定。

市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九条(复查鉴定)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或者社保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第三十条(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

鉴定委员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鉴定费用)

工伤人员的初次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提出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申请的,再次鉴定结论维持原鉴定结论,或者复查鉴定结论没有变化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申请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承担;再次鉴定结论或者复查鉴定结论有变化,以及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定期复查鉴定的,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就医原则)

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人员治疗工伤应当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者职业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伤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转往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确需转往外省市治疗的,由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保经办机构同意。

工伤人员需要进行工伤康复的,应当选择与市医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

第三十三条(工伤医疗和康复费用的支付)

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本市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按照本市有关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用药范围以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等规定执行。

工伤人员到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工伤康复诊疗规范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人员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工伤人员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所需医疗费用不列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三十四条(工伤医疗和康复费用的结算)

工伤人员发生的工伤医疗和康复费用,经市或者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由社保经办机构与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工伤康复机构结算。

工伤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急救或者按照本办法规定到外省市治疗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由其个人先行支付后,按照规定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经市或者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五条(住院伙食费补助、交通食宿费标准)

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工伤人员到外省市就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食宿费,交通费按照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交通工具乘坐费用实报实销。

住院伙食补助费、食宿费标准的确定及其适时调整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六条(辅助器具配置)

工伤人员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应当选择到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辅助器具安装配置项目和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并由社保经办机构与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结算。

第三十七条(停工留薪期待遇)

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具体期限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情诊断意见确定。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人员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八条(生活护理待遇)

工伤人员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九条(致残一至四级待遇)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的,为27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二级伤残的,为25个月;三级伤残的,为23个月;四级伤残的,为21个月。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一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的,为85%;三级伤残的,为80%;四级伤残的,为75%。

(三)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又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支付伤残津贴。

(四)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不符合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至符合条件后,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十条(致残五至六级待遇)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的,为18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六级伤残的,为16个月。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的,为60%。并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继续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该工伤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伤残的,分别为18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的,分别为15个月。

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1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一条(致残七至十级待遇)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的,为13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八级伤残的,为11个月;九级伤残的,为9个月;十级伤残的,为7个月。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的,分别为12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的,分别为9个月;九级伤残的,分别为6个月;十级伤残的,分别为3个月。

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1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二条(工伤复发)

工伤人员工伤复发,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不再享受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三条(因工死亡待遇)

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6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从业人员生前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其中,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人员生前本人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待遇调整)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五条(与其他赔偿关系)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由第三人支付工伤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社保经办机构有权按照规定向第三人追偿。

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的费用,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在获得第三人赔偿后,应当予以相应偿还。

第四十六条(因工外出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人员的待遇)

从业人员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标准,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从业人员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待遇停止)

工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第四十八条(保险责任确定)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从业人员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从业人员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劳务派遣单位的从业人员在劳务派遣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工伤保险责任由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承担,具体认定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定。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责任由用工单位承担。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第四十九条(境外赔偿)

从业人员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十条(办理享受待遇的手续)

从业人员因工伤亡的,由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手续,并提供下列相应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二)工伤医疗费用支付凭证;

(三)工伤人员与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待遇享受人的身份证明及与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关系证明;

(五)下落不明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相关材料。

社保经办机构应当自接到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定其待遇标准并按时足额支付;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

第六章

特别规定

第五十一条(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规定)

招用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缴费基数和费率,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执行,享受下列工伤保险待遇:

(一)按照本办法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由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参照本办法规定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且不得低于全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

(三)致残一级至四级的,由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以享受的伤残津贴为基数,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至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致残五级至十级的,由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五十二条(协保人员的工伤待遇)

用人单位使用经就业登记的协保人员的,协保人员的工资收入不计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协保人员发生工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社保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核定用人单位下一年度的浮动费率。

第五十三条(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的规定)

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参照本办法规定的缴费基数和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后,其按照规定在市或者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登记的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可以享受本办法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十四条(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的特别规定)

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待遇项目标准和支付方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选择按一次性领取的方式享受。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人员在首次申领待遇时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并以协议方式确认。一经确认,不再变更,其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

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选择按一次性领取的方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其工伤复发医疗费以及经鉴定委员会鉴定可以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经确认配置辅助器具费等,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支付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另行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五条(有关待遇计发的特别规定)

按照本办法规定计发的一级至十级工伤人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低于3896元乘以与伤残等级相应的下列月份数之积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一级伤残的,为24个月;二级伤残的,为22个月;三级伤残的,为20个月;四级伤残的,为18个月;五级伤残的,为16个月;六级伤残的,为14个月;七级伤残的,为12个月;八级伤残的,为10个月;九级伤残的,为8个月;十级伤残的,为6个月。

按照本办法规定计发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当年度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低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布的上述两项工伤保险待遇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指引条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七条(相关机构的法律责任)

工伤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的,市医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市医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不按时足额结算费用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令改正,工伤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第五十八条(应参保未参保或者未按规定缴费的规定)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保经办机构依法追偿。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第五十九条(争议处理)

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保险待遇方面争议,适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单位和个人对市或者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者社保经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人工资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第六十二条(关于适用范围的特别规定)

国家对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伤保险另行作出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调整。

第六十三条(施行日期和废止事项)

本办法自20__年1月1日起施行。20__年6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发布、并根据20__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的《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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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城乡居民医疗、养老保险年度总结_保险工作总结_网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460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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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医疗养老保险年度总结

欢迎来到第一范文网,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关于,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篇一:城乡居民医疗、养老保险年度总结

20xx年度,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通过全乡干群共同努力,我乡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明确目标、狠抓落实

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统一了思想认识,明确了今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目标任务,在年初就将此项工作纳入了重要的议事日程。通过精心组织,切实狠抓完成了年参保9300人。建立健全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各项制度,重点解决了农民因患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问题,减轻了农民因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提高了农民整体健康水平,保护了劳动生产力。

二、加强领导,强化宣传

20xx年度,乡党委、政府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加强领导狠抓宣传发动,一是成立了由乡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服务站工作人员,各驻村干部为成员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二是依靠乡干部和村社干部、医疗卫生人员采取分村包户的办法,深入农村院户,召开党员大会、村民大会和发送宣传资料,大力宣传农村医疗保险的,使广大农民朋友明白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好处。

三、严格政策把关,规范运作

一是明确了参保对象的权利和义务,凡属本乡户籍的人员均可在本乡参加医疗保险;二是协助乡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疗患者的身份审查、监督定点医疗机构对患者的药品、手术治疗、检查费用登记、传送,负责对全乡9300位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的《医疗证》进行审核发放复核工作;三是规范了医疗保险财务制度,基金财务管理纳入乡财政所统一管理,会计、出纳分设,帐目符合财务管理要求;无弄虚作假虚报门诊、住院费用的行为;门诊、住院资金管理、使用、监管按程序操作,无挪用、骗报、贪污等行为。四是随时随地为参保者提供政策咨询服务。

四、强化服务,切实惠民

今年医疗保险服务站为在县外住院患者代理报账210人次,为患者节省费用30000余元,特殊疾病申报56人,已审核通过22人。据统计:截止12月上旬,我乡门诊报账补偿金额152074.6元,全乡外伤调查达56人次。患者满意率达100%。

五、存在的问题及20xx年工作打算

一年以来,我乡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也还存在一些不足:一是定点医院的门槛费较高,参合患者不愿到那里就诊住院。二是全乡外出务工人员较多,导致来年参合工作有一定的困难。但在党委,政府的精心组织和领导下,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紧紧围绕党的xx届四中全会精神,克服困难再添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搞好宣传发动,切实为民办实事,办好事。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扎扎实实地把我乡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推向一个新的台阶。

篇二:城乡居民医疗、养老保险年度总结

20xx年,我县根据省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xx】37号)文件精神,按照全市农村养老保险工作会议工作部署和要求,我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有序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稳步推进,现将我县20xx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主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一)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情况

1、农村居民参保缴费情况

20xx年市局下达新农保参保任务18.48万元,征缴保费2966.06万元。截止20xx年12月底,全县参保人数达到了180109人,征缴保费2217万元,分别完成市政府下达目标任务的98%、75%,其中:缴费人数145032人,享受待遇人数38781人(当年到龄人数3704人),累计结余1.4亿元。

2、城镇居民参保缴费情况

20xx年市局下达城镇居民参保任务641人,征缴保费4.47万元。20xx年实际完成参保人数1218人,征缴保费17万元,分别占目标任务的190%、381%,其中缴费人数219人,享受待遇人数1022人(当年到龄人数23人),较大幅度超额完成征缴任务。

(二)城乡居民养老金发放情况

1、农村居民养老金发放情况

20xx年60周岁以上农村居民养老金发放人数38781人,按时足额社会化发放养老金3848.35万元。

2、城镇居民养老金发放情况

20xx年60周岁以上城镇居民养老金发放人数1022人,按时足额社会化发放养老金88.16万元。

3、老农保养老金发放情况

20xx年1—6月份全县享受老农保养老待遇人数1814人,发放养老金总额12.07万元,滚存结余820.41万元。

二、主要工作做法和措施

(一)集中时间,确实做好保费征缴工作

为全面完成20xx年度参保任务,采取有效措施,召开专门会议,安排布署保费征缴工作。按乡镇分解征缴任务,乡、村两级层层包干落实征缴任务,集中7、8两个月时间,突击完成了全年新农保征缴工作任务。

(二)缴费补贴,纳入省、市、县三级财政预算

20xx年农村居民参保缴费补贴由市、县两级财政纳入财政预算,市、县两级财政预算拨付缴费补贴4690580元;市县两级财政预算拨付城镇居民参保缴费补贴9950元。20xx年村支部书记、村委主任357人,缴费补贴每人每年360元,省财政预算拨付128520元;20xx年村、支两委干部951人,缴费补贴每人每年240元,全年县财政预算拨付228240元,各项缴费补贴年底前全额拨付到账。

(三)落实资金,确保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为确保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20xx年我县上报核定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分别为44.61万元、2491.92万元,列入中央财政预算。20xx年中央财政实际拨付基础养老金47万元、2658万元。20xx年县财政预算拨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补贴资金分别为246505.88元、6054385.10元。

(四)夯实基础,完善农村居民参保人员信息化管理

今年以来,为确保农村参保人员实现全省统一的信息化管理,建立信息数据向省数据库集中管理,我们集中4、5、6三个月时间,以村为单位建立了新农保参保缴费书面台账;以乡镇保障所为单位建立了参保缴费电子信息台账;以乡镇录入县农保中心审核为准建立全县参保缴费信息数据库,完成了历年和今年的参保缴费信息数据集中省中心统一管理,参保信息入库率达到100%以上。20xx年全县1218名、180109名城乡居民参保人员信息数据全部纳入全省信息管理系统。

(五)加强社会监督,确保农保基金安全发放到位

做好农村养老金按时足额社会化发放工作,各乡镇信用社营业网点是关键。为确保养老金按时发放到位,严格要求各乡镇信用社网点必须将拨付的养老金在3个工作日内发放给享受待遇人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延期发放,出现问题严格追究责任。同时,为加强享受农村养老金人员的社会监督管理,要求信用社代发农村养老金营业网点工作人员,要严格审查领取养老金人员身份证与银行存折是否一致。对代领人员必须审查村委会提供的证明和委托书,决不允许因工作人员的失误造成冒领养老金现象的发生。村委会对符合享受养老待遇人员每月15日前进行公示,定期开展资格认定工作,乡、村两级按月报送死亡月报表,保证了城乡居民养老金发放安全有序。

(六)进一步加强县、乡、村三级新农保档案资料规范管理

开展新农保工作几年来,我们始终重视新农保资料的归档管理工作,农保中心建立了档案室并由专人负责。县、乡、村三级农保经办机构形成的参保资料分类、装订、整理、归档等标准化管理,建立了长效机制。

三、存在问题

(一)内控制度建设有待进一步完善

今年以来,随着新农保试点工作的不断深入,要进一步加强内控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参保缴费、待遇发放、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及保值增值、档案管理等工作制度。

(二)村级农保经办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作为直接为群众服务的村级劳动保障联络员,应熟悉掌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法规,工作能力业务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部分联络员对新农保工作态度不端正,工作不积极,影响农保工作的有序开展,需加强业务培训工作。

(三)村级新农保办公条件较差

在深入农村调研中发现,部分经济困难的行政村新农保办公条件较差,办公设施不能满足新农保工作的需要,甚至有些行政村在家办公征收保费,严重影响新农保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20xx年工作思路

(一)完善政策,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在省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尽快建立我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特殊群体惠民政策、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范化操作程序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制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制度和基金内审稽核制度等系统的规范管理制度。在推进新农保工作的同时,为保障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要探索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并与新农保制度相衔接。

(二)广泛宣传、积极引导农民参保缴费

新农保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势大力宣传农保政策,调动和引导农民参保缴费的积极性。同时,县、乡、村三级保费征缴部门要准确掌握全县应参保人数,做好摸底调查工作,积极动员适龄农民提高参保缴费档次,实现全覆盖。

(三)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经办人员素质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开展以来,全县建立了一支县、乡、村三级农保工作队伍。为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要定期开展新农保业务培训工作,特别是要加强政策知识、微机操作应用、财务和基金管理等知识的培训,提高县、乡、村三级新农保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在全县建立一支业务精、素质高、能适应新农保工作需要的新型农保专业队伍,确保我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四)改善村级新农保办公条件,争创示范点建设

我县新农保工作开展以来,全县配备了322名村级劳动保障联络员队伍,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费征收、管理、发放做了大量的工作,目前随着新农保工作的推进,参保覆盖人数的大幅度增加,遇到的最大问题个别行政村尚未建立健全规范的新农保办公场所和办公设施,为提高服务水平,规范有序的开展新农保工作,必须配备新农保办公设施,改善办公条件,在农村建立新农保阵地,树立新农保工作形象,为农民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环境,在全县选择3—5个行政村,争创全省新农保示范点建设。

(五)进一步简化县、乡、村三级保费征缴程序

为提高办事效率,简化办事程序,20xx年县、乡、村三级农保经办业务采取简化保费征缴手续,实行电子报表征缴保费工作。

(六)积极推进拓展社保卡应用

为尽快拓展社保卡应用,采取有效措施与农行协调,促进县农行尽快配备设备,布设基层网点,满足社保卡应用需求,实现拓展应用社保卡征缴发放城乡居民养老待遇。

(七)开展城乡居民享受待遇人员资格认证工作

为确保城乡居民养老金安全运行,在目前实行的县、乡、村三级按月报送死亡报表的基础上,定期开展资格认定工作,严格遏制城乡老人死亡冒领养老金现象的发生。

(八)明确岗位职责,扎实推进新农保工作

20xx年进一步明确县、乡、村三级农保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工作行为、提高服务意识,扎扎实实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

总之,20xx年我县新农保工作,在局党组的大力支持下,通过全县农保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新农保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我们的内控制度建设,三级经办管理服务示范点建设,得到了省厅的高度认可。县、乡、村三级保费征缴办法和县、乡两级信息化管理在全省推广。一年来的实践,我县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正向着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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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中保人寿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128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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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保人寿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第一章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章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

第二条 _________公司_________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险费且同意承保时,应发给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三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且无保险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第三章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四条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第四章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确定罹患重大疾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无论被保险人罹患一种或二种以上重大疾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公司所负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责任即行中止,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第六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日以后因疾病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七条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的交费期内罹患重大疾病,从其被确定罹患重大疾病之日起,免交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五章 责任免除

第八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而罹患重大疾病、身故或身体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三、在合同订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四、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五、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六、罹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爱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无驾驶执照、酒后或其他违章驾驶;

九、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日内罹患重大疾病。

发生第一款情形时,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发生其他各款情形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共4页,当前第1页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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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养老保险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范文类型:申请书,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84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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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族,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生,住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办公室主任)电话:________________

请求:

一、裁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解除劳动关系。

二、1、停工留薪工资________________元。

2、住院期护理费________________元。

3、住院期伙食补助费________________元。

4、伤残补助金________________元。

5、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________________元。

6、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________________元。

共计:________________元

事实和理由:

二、申请人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在被申请人单位井下工作面工作时不慎掉入溜子将手指打伤,当天送到________市_________治疗,出院时该院诊断证明书为:

1、右手示中指中节指骨骨折;

2、右手示中指血管神经肌腱损伤;

3、右手环指末节指体缺失;

4、右手环指皮肤软组织挫裂伤。

住院_________天,康复期_________天,经被申请人申请: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水劳工伤认字【_________】第_________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为工伤,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_________级伤残。

此致

________县劳动争议________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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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机动车辆保险单正本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262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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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保险单(正本

被保险人:_________

保险单号:_________

鉴于投保人已向本保险人递交投保申请,并同意按约定交纳保险费,本保险人依照承保险别及其对应条款和特别约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

┃号牌│ │厂牌│ ┃

┃号码│ │型号│ ┃

┠──┼────────────┼──┼──────────────┨

┃发动│ │车架│ ┃

┃机号│ │号 │ ┃

┠──┼─────────┬──┼──┼──┬──┬────┬───┨

┃行驶│ │使用│ │座位│ │初次登记│ ┃

┃ │ │ │ │/ │ │ │ ┃

┃区域│ │性质│ │吨位│ │ 年月 │ ┃

┠──┴─────────┴──┴──┴──┼──┴────┴───┨

┃车辆损失险 │ 第三者责任险 ┃

┠───┬─────┬───┬───┬───┼─────┬─────┨

┃保险 │保险 │费率(│ 基本│保险费│ 赔偿限额 │保险费小计┃

┃价值 │金额 │%) │保险费│ 小计│ │ ┃

┠───┼─────┼───┼───┼───┼─────┼─────┨

┃ │ │ │ │ │ │ ┃第

┠─┬─┴─────┼───┴───┴───┼─────┼─────┨

┃ │ 险别 │ 保险金额(赔偿限额)│费率(固定│保险费小计┃三

┃ │ │ │保险费) │ ┃

┃ ├───────┼───────────┼─────┼─────┨联

┃ │全车盗抢险 │ │ │ ┃

┃附├──┬────┼───────────┼─────┼─────┨

┃ │车上│车上座位│ │ │ ┃被

┃ │责任├────┼───────────┼─────┼─────┨保

┃ │险 │车上货物│ │ │ ┃险

┃ ├──┴────┼───────────┼─────┼─────┨人

┃加│无过失责任险 │ │ │ ┃留

┃ ├───────┼───────────┼─────┼─────┨存

┃ │车载货物掉落责│ │ │ ┃联

┃ │任险 │ │ │ ┃

┃ ├───────┼───────────┼─────┼─────┨

┃险│玻璃单独破碎险│ │ │ ┃

┃ ├───────┼───────────┼─────┼─────┨

┃ │车辆停驶损失险│ │ │ ┃

┃ ├───────┼───────────┼─────┼─────┨

┃ │自燃损失险 │ │ │ ┃

┃ ├───────┼───────────┼─────┼─────┨

┃ │新增加设备损失│ │ │ ┃

┃ │险 │ │ │ ┃

┃ ├───────┼───────────┼─────┼─────┨

┃ │不计免赔特约险│ │ │ ┃

┃ ├───────┼───────────┼─────┼─────┨

┃ │ │ │ │ ┃

┠─┴───────┴───────────┴─────┴─────┨

┃无赔偿优待金额: 保险费合计(小写) (大写): ┃

┠─────┬───────────────────────────┨

┃保险期限 │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 ┃

┠─────┴───────────────────────────┨

┃特别约定: ┃

┃ ┃

┃ ┃

┠─────────────────────────────────┨

┃明示告知:1.收到本保险单后请即核对,填写内容如与投保事实不符,立 ┃

┃即通知本保险人采用机动车辆保险批单更改,其他方式的更改无效。 ┃

┃ 2.保险阅读所附保险条款,特别是有关责任免除和被保险人义 ┃

┃务的部分。 ┃

┃ 3.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等,应书面通知 ┃

┃本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 ┃

┃ 4.发生保险事故后,在48小时内通知本保险人。 ┃

┠────────────────┬────────────────┨

┃被保险人地址: │保 险 人: ┃

┃ │地址: ┃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

┃ │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 │签单日期: ┃

┃ │ (保险人签章) ┃

┃联系人: │ ┃

┃ │ ┃

┗━━━━━━━━━━━━━━━━┷━━━━━━━━━━━━━━━━┛

核保人(签章):_________ 制单人(签章):_________

经办人(签章):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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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关于供货标准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309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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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以下简称需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乙方:(以下简称供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供需双方就本次橱柜供货及安装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等级

1.1需方向供方订购以下产品:g___g室内橱柜,品牌为,产品规格、型号、产品等级款式以确认的图纸为准。

1.2产品清单:具体数量以橱柜交货验收的清单为准。

1.3合同总价g___g,。

第二条 合同单价 :

1.1以上各户型橱柜综合价系需方根据本合同应向供方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所订产品的制作、供应、包装、海陆运输(含保险费,

1.2产品在到达需方所要求上述地点交货前的运输、保险等事项均由供方办理,并由供方自行承担交货验收合格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第三条 交货地点:g___g样板房

第四条 交货时间:

供方根据需方的供货要求进行供货,供方根据需方发出的交货通知进行组织和安排橱柜生产,供方在五十天(工作日)内交货。

第五条 产品质量要求

5.1供方必须按规定提供全部完整无损且与需方指定设计公司确认的图纸及样板的材质、规格尺寸、颜色及效果一致的产品。

5.2产品除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及国家有关环保要求外,还应符合产品样本和说明书所列之标准和具备相应之功能。

第六条 产品的交货验收及保管方式

6.1供方应在交货前7天,以书面形式发送《发货确认函》给需方,通知准确的发货日期、到货时间、货物型号规格及数量,经需方确认同意后供方方可发货;

6.2货物到场时,包装必须完好无缺,产品包装要求包括出厂日期、规格型号、产品种类、体积重量、标准代号等,货物在安装完验收合格前丢失、损坏的风险由供方承担;

6.3供方必须按需方指定的场地卸货及安装,否则,需方有权拒决验收收货物;

6.4货物在进场时需方提供货物的垂直运输及安装所需要的电源;

第七条 施工验收方式

7.1橱柜安装完毕后,需方项目部根据供方提交的验收报告,在____日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并提出书面意见,需方提出的(合同要求范围以内)意见若需要整改,供方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若需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组织验收视为验收合格。

7.2验收时,需方、供方、监理和装修单位同时到场,供方应向需方提交产品合格证(仅限于电器产品)、使用说明书(仅限于电器产品)、质量保证书(仅限于电器产品)、保修卡等相关单证和资料,验收合格后各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

第八条 货款支付方式

8.1合同签定后,根据需方的供货通知,按每批订货量金额的20%支付定金,货到需方指定地点验货后,需方支付至70%到货款。

8.2橱柜交货且安装完成验收后,供方须向需方提供齐全的付款资料(付款资料包括:供方的付款申请报告、相应金额的发票、交货验收合格证明、货物验收清单、产品出厂合格证书、产品技术资料),之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供方每批到货总价95%的货款;

8.3 剩余5%货款作为质量保证金,按橱柜交货验收之日起,________年后15个工作日内无息付清。

第九条 变更处理方法

9.1需方如须改变所订货品的规格型号、数量,需提前到货期20天(工作日)通知供方,供方只可对因规格型号和数量的变化而造成的价差调整合同金额,但不得就需方的变更行为收取任何其他费用。需方对供方发送的《发货确认函》予以书面确认后,双方都不可推迟交货时间或改变所订货品的规格型号、数量;

9.2 在橱柜安装过程中,因需方更改图纸设计、材料、规格、数量等增加的费用全由需方全部承担,同时顺延工期。

第十条 售后服务及施工配合

本合同产品的质量保证期为正常使用条件下按每批产品验收交货之日算起________年。在质量保证期内因产品制造质量导致的损坏(如爆裂、脱胶、五金件脱落等,人为损坏不列入保修范围),供方负责提供无偿维修服务,产品投入使用超过________年后,如发生人为损坏及正常磨损(如油漆表面的磨划、碰坏、及受潮变形等),供方向需方提供有偿维修服务(仅收人工材料费)。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

1.1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合同双方必须完全履行本合同,否则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

1.2供方逾期交货的,须每天向需方支付逾期部分货款总额的

1.0%为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需方造成的一切损失;逾期交货超过10天的,需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另行确定供方,供方须向需方支付逾期部分货款总额的10%为违约金;

1

1.3供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擅自发货或者提前到货的,需方有权拒收货物,供方对此承担一切责任;

1

1.4需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支付货款的,应就拖欠金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供方支付利息;并按拖欠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

1

1.5因为货物的包装、品种、型号、规格、数量、质量问题致使未通过交货验收的,视为没有交货,因此造成逾期交货的,按照本合同关于逾期交货的有关规定执行;

1

1.6因为产品未按设计规定的要求制作而产生的质量问题致使没有一次性通过验收的,供方应立即无偿换货并在15天内向需方交送本合同规定的合格产品,并向需方支付未通过施工验收部分产品价款的5%违约金,以赔偿因此给需方或

第三人造成的损失;供方逾期10天未交送合格产品的,或者因为产品质量问题致使

第二次没有通过验收的,供方应向需方退还所有已收款项,支付合同标的总价款10%的违约金,以赔偿因此给需方或

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1

1.7供方承担因为产品质量问题而给需方、

第三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二条 产品保修、维修约定

1

2.1保修期按每批交货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保修期为________年,供方承诺所供产品使用寿命按报价汇总表中的注明,若属供方产品质量原因不能兑现此承诺,供方将负全部责任,并向需方赔偿合同总价的10%进行处罚。

1

2.2保修期内供方承担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维修和更换等费用;

1

2.3当供方在确属产品质量问题而未在规定时间解决的情况下,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1

3.1因不可抗力致使完全不能履行合同的,本合同终止,双方无须承担任何责任,但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

3.2因不可抗力致使部分不能履行合同的(包括导致延期履行),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免除相应的责任,但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

3.3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

3.4因发生不可抗力影响合同履行的,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须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结束后合理期限内向另一方提交发生不可抗力的充分而有效的证明,否则不能免除相应责任;

1

3.5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指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包括战争、地震、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交通意外事故、瘟疫或其他非需方或供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1

3.6因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延迟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纠纷争议处理方式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可以和解或要求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时,可向____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其他

1

6.1本合同用中文书写,一式8份,需方执6份,供方执2份,具同等效力。未尽事宜,协商解决;

1

6.2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合同订立地点为____市。

1

6.3本合同签订时间: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橱柜供货合同范本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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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标准版汽车购销合同范文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441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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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汽车购销合同范文

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推进,购销合同的使用越来越多,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分享了车辆租赁合同,一起来阅读哦

有关汽车购销合同范文

甲方:

乙方:

为了提高经济效益及工作效益,促进双方业务往来,简化作业手续,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所需车辆,并签订本合同,双方严格执行以下合同条款。

一、甲方就订购所需车辆(以下简称:合同车辆)事宜,与乙方达成一致意见,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本合同。

二、车辆品牌型号: ,车辆单价: 元,订购数量: 辆,合计:大写Ⓧ 元整(小写:¥ 元整)。

三、付款方式:

(1)在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付给甲方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整)作为预付款。余款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整)必须在 年 月 日前付清剩余款项。

(2)支付日期以甲方账户显示收到全部合同总价款为准。

(3)甲方收款账号: 。

四、交货方式

甲方在收到合同总价款后应与5日内将合同车辆在乙方指定地点进行交货验收,验收完成后,乙方未提出异议,则视为甲方交付的合同车辆之数量和质量均符合本合同的要求。

五、甲方保证

1、合同车辆已经通过售前的调试、PDI检验和清洁。

2、合同车辆符合随车交付文件中所列的各项规格和指标。

六、乙方保证

1、乙方在购车前,已事先获得合法的资格,并在购车后依法律规定的时间到有关车辆管理部门依法办理一切登记手续,否则因此造成的不良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2、若乙方委托甲方办理合同车辆,由乙方负责所有有关车辆管理部门登记手续途中的一切风险责任。

七、质量及质量担保

1、合同车辆的质量担保范围及方式见随车所附的《使用维护说明书》。

2、乙方及其许可使用合同车辆的人员,应按《使用维护说明书》要求规范使用、保养和维修,如有违反,造成和/或引起合同车辆的损坏或故障,则不能获得质量担保服务。

八、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则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其责任。但是,该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负有及时通知和拾天内提供证明的责任。

九、违约责任

本合同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实际经济损失。

十、因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合同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解决。 十一、双方约定

1、 甲方提供合同车辆之日起,对合同车辆将承担全部风险,包括因不当使用合同车辆而造成的损坏和/或损害。

2、 如果乙方虽已提车,但尚有本合同约定的车款没有付清,合同车辆的所有权属甲方,且乙方不得将合同车辆用于抵押或其他债权担保。甲方据此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合同车辆并向乙方收取车辆使用费。

十二、本合同双方申明,双方是自愿签署本合同的、对本合同项下各条款内容经仔细阅读并表示理解,保证履行。本合同为合同车辆买卖的全部法律文件。有关合同车辆的任何广告、宣传单张、推介资料或其他媒体形式的信息仅供甲方参考。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车辆购销合同模板参考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就购买甲方汽车达成一致协议如下:

一、标的车辆简况:

汽车品牌:

型号:

车身颜色:

坐椅颜色/材质:?

发动机号:?

车架号:?

产地:

制造商:

自排挡 或手排挡:?

新车 或二手车:

出厂日期:

甲方所交付的车辆如果是新车,甲方保证其所交付的车辆不是返修车、库存车,且应为零公里车(因办理手续、提车而进行的必要移动除外);甲方所交付的车辆如果是二手车,甲方保证:车辆没有被抵押、没有被司法机关查封,里程表上的记录是真实、可信的,没有对其进行任何里程回拨。?

二、价款:

乙方须向甲方支付的总价款为人民币?,该金额由以下几部分构成:

1、车价;元

2、购置税;?元

3、保险费?元;

4、牌照费 元;

5、本合同第五条第 款的代办费? 元。

乙方不再承担任何加急费、手续费、运费、出库费等费用。

三、交车方式:

交车地点:交车时间:

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四、甲方同意向乙方无偿赠送以下设备、配件和提供如下的免费服务:

五、经乙方的书面委托,甲方可向乙方提供以下服务,乙方打勾选定如下服务项目,同时应按甲方和保险公司、银行、车辆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应所需的文件和证明。

甲方完成上述代办事宜后,应将相应的牌照、发票、保险单等票据凭证完整地交给乙方,乙方按票证据实支付。

因办理上述手续而产生的代办费由双方约定,甲方亦可免收代办费。甲方的代理行为应在乙方的委托授权范围内进行,否则后果自负,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代理乙方向保险公司购买有关汽车保险; 代办费:?

2、代理乙方向有关银行提出并办理汽车贷款;代办费:?

3、代理乙方参与汽车牌照的投标;代办费:?

4、代理乙方为所购汽车上牌;代办费:?

5、乙方要求的其他服务。代办费:?

六、质量和维修:

1、甲方向乙方出售的汽车,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汽车质量标准和汽车行业标准。如果汽车制造商的企业标准高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则必须达到企业标准。甲方出售的车辆应当与随车提供的产品说明书或车辆使用书的质量状况相一致。

乙方对车辆的特殊质量要求如下:

2、甲方向乙方出售的汽车,必须是在《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上备案的汽车或合法的进口汽车。

3、甲方向乙方出售汽车时要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所销售车辆的基本情况,并提醒乙方注意有关车辆的非缺陷性的瑕疵状况,不得做虚假陈述或隐瞒车辆的真实状况。

4、甲方在向乙方出售车辆时必须向乙方提供以下书面文件:

(1)汽车销售发票;(2)车辆合格证、海关进口证明和商品检验单(进口车);(3)保修卡或保修手册;(4)中文说明书;(5)随车工具及附件清单;(6)车辆行驶证、登记证及以往维修记录或维修单位和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电话(二手车)。

5、乙方在购车时应认真检查出卖人所提供的车辆证件、手续是否齐全。

6、乙方在购车时应对所购车辆的使用性能及外观进行认真检查、确认。

7、如乙方使用、保管或保养不当造成的问题,由乙方自行负责。

8、甲方应当在交车时向乙方提供车辆交接单一份(见附件),由乙方对该车的外观、使用性能进行检查、确认。

9、甲方及车辆生产商应保证车辆在正常行驶状况下的安全性,而无安全隐患,《产品说明书》或《产品使用书》应对安全操作方法、安全装置的时效、安全性的检测等作了详尽说明,并向乙方作了明确的告知。销售方及生产商应保证车辆在有效期内,所有《产品说明书》或《产品使用书》所载明的安全装置都处在有效的使用状态。

10、汽车在购买后,由买受人负责与生产厂家的特约维修站联系、解决,但甲方应提供联络、沟通及协助的便利。甲方及车辆生产商应建立一定数量的特约维修站,并保证车辆能及时获得修理,汽车零部件充足,收费合理。

七、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不按本合同的约定交付车辆,或交付车辆质量不符合本合同条件的,或车辆有潜在的隐蔽瑕疵无法在交接时查验的;乙方不按本合同规定支付车款;不配合对方办理车辆贷款、保险、上牌的;任何一方违反保证、承诺条款或不履行协作配合义务,致使对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均须承担违约责任。守约方有要求降低价款、无偿修理(七日内修理完成)、支付违约金(以每迟延一日,以车辆总价款的5‰计算)、换车、继续履行本合同、解除本合同的各项权利,上述权利可由守约方根据不同情况合理选择。

2、如属于在汽车交车以前出现的质量问题(包括外观),甲方未向乙方明示的,乙方有权按照本条前款规定追究甲方违约责任。但甲方有证据表明对质量问题没有过错,甲方是不知情的,则甲方可以免责。

甲方虽然已向乙方交车,但在甲方按照本合同第5条提供相关服务如上牌、代办保险时造成车辆损坏的,甲方应当及时免费修理,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适当降低车价或赔偿损失。

车辆的主要部件和系统如发动机、电路系统、油路系统、制动系统、方向系统出现故障而1年内经2次修理后仍不能修复的,且甲方隐瞒车辆真实状况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情形严重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甲方提供的汽车由于各种部件发生质量问题,造成车辆频繁维修,而影响到乙方正常使用的,乙方可以要求甲方赔偿损失;问题严重导致车辆无法正常行驶的,且甲方隐瞒车辆真实状况的,乙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八、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决:

1、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2、向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3、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提起仲裁。

4、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九、合同文本: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十、合同效力: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即生法律效力;但如果乙方购买车辆按揭贷款的,双方约定选择下列第? 种方法实施:

(1)银行同意对乙方按揭贷款的,则本合同生效;否则,本合同不生效。

(2)不管银行是否同意按揭贷款,本合同均为有效;改由乙方向甲方支付全部车款,但甲方同意给予一定的宽限期,乙方向甲方分期支付,支付方式和时限为:?

十一、其他约定事项和条款

本合同附件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电话: 电话:

年?月?日

汽车配件购销合同协议

买方: (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

卖方: (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车辆买卖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甲方购买乙方所有的机动车一辆:

车号:____________ 颜色:____________

产地: ____________型号:____________

发动机号码: (拓印粘贴)

底盘 号码: (拓印粘贴)

第二条:甲方向乙方支付车款人民币___万元。包括三部分:

定金、第一笔车款和其余部分车款。

第三条:甲方的付款方式和期限:本合同生效当日付定金 万元,三日内再支付第一笔车款现金 万元;其余部分车款在该车办理转户手续前全部付清。

第四条:乙方在收到甲方第一笔车款之日,应立即交付无瑕疵的车辆及随车工具。瑕疵保证期为自车辆交付之日起一个月。并且保证他人对该车无任何权利要求。

第五条:办理转户所需费用由甲方负担。乙方负有协助办理的义务。

第六条:乙方应交付给甲方该车的全部真实、有效的证件以及缴税、费凭证。

第七条: 乙方应保证交付前该车的维护正常,手续完整。

第八条:甲方违反本合同,定金不予退还。

第九条:乙方违反本合同,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定金数额的违约金。

第十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

甲方(授权签字人):____________ 乙方(授权签字人):____________

住址: 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

___年___ 月 ___日 ___年___ 月 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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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个人住房借款合同标准模板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个人,全文共 277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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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年[_________]字_________号

贷款人(甲方):_________

借款人(乙方):_________

甲方与乙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贷款金额、期限及利率

第一条 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经审查同意向乙方发放住房贷款(以下称贷款),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大写)_________(小写)。

第二条 贷款用于乙方购买坐落于_________市(县)_________区(镇)路(街)_________号_________房间的现(期)房物业,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贷款挪作他用。

第三条 贷款期限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

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四条 贷款利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为月息千分之一,利息从放款之日起计算。

如遇国家贷款利率调整,按规定执行,甲方不再另行通知乙方。

第二章 贷款的发放

第五条 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在_________号和_________号担保合同生效(或登记备案)后,以乙方购楼款的名义将贷款分_________次划入售房者在甲方开立的账户,以购买本合同第二条所列之房产。

(1)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金额_________元;

(2)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金额_________元;

(3)_________。

第六条 本合同签订后且在贷款发放前,如乙方与售房者就该房产有关质量、条件、权属等事宜发生纠纷,本合同即告中止。

由甲方视上述纠纷解决情况在一年内决定是否解除或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七条 贷款发放后,借款人与售房者就该房产有关质量、条件、权属等其他事宜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贷款人无关,借款合同应正常履行。

第三章 贷款的归还

第八条 甲乙双方商定,自_________起乙方用下列方式归还贷款本息:_________。

第九条 乙方按月归还贷款本息的,应自借款之日起于每月_________日归还,每期金额_________元,共_________期;乙方按季归还贷款本息的,应自借款之日起于每季度第_________个月的_________日归还,每期金额_________元,共_________期。

_________乙方按_________归还贷款本息的,应自借款之日起于_________归还,每期金额_________元,共_________期。

第十条 乙方应在甲方开设存款账户,并保证在每期还款日前存入当期足额还本付息的存款,同时授权甲方于每期还款日从该存款账户中以第八条规定的方法扣收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 乙方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如未按约定的时间归还,甲方将按国家规定对逾期贷款每日计收万分之_________罚息。

第十二条 乙方不按期支付贷款利息时,甲方对乙方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第十三条 乙方需提前还款的,提前还款额应为当期应付本息之整倍数,并在还款日_________日前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确认后即为不可撤销,并作为修改本合同的补充通知。

第十四条 乙方如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息,对提前还款部分,仍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方法计收贷款利息,不计退提前还本部分贷款的利息。

第十五条 乙方如一次性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甲方则不计良乙方提前还款部分的贷款利息。

第十六条 除非下列事项已在甲方感到满意的情况下获得完满解决,否则甲方有权在任何一项或多项事情发生时,宣布本合同提前到期,要求乙方立即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而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1)乙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

(2)乙方本人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被宣告死亡或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3)乙方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为乙方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

(4)乙方连续三个付款期或在本合同期内累计六个付款期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5)根据_________号担保合同的约定,因担保人(物)发生变故致使担保人须提前履行义务或甲方提前处分抵(质)押物的;(6)乙方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归还甲方贷款本息的行为。

第十七条 发生本合同项下第十六条第(1)、(2)、(3)、(4)、(6)项规定的情形时,致使甲方宣布本借款合同提前到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_________号担保合同同时到期,贷款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提前履行保证义务或提前处分担保物。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

第十八条 乙方如要将本合同项下之债务转让给任何第三人,应经甲方书面同意,在受让人和甲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任一方需变更本合同条款,均须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意见,同时征得担保人书面同意。

第五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条 如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任何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由甲乙双方共同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解决:

(1)提交_________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裁决。

第二十一条 争议未获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条款。

第六章 费用及其他

第二十二条 与本合同有关的费用及实际支出,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手续费、公证费、房产过户手续费及其他相关税费,全部由乙方负责支付。

第二十三条 乙方如不依本合同的规定付足应付的任何款项、费用,使甲方决定以任何途径或方式追索,一切由此而引起的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为保障本身利益先行垫付的费用,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追讨,并从甲方实际支付之日起计收活期存款利息。

第二十四条 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

_________方各执一份。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共同签字盖章,并自_________号和_________号担保合同生效(或登记备案)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借款人住所:_________贷款人住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传真:_________

存款账号: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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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2024标准门面租赁合同书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276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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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标准门面租赁合同书

狭义门面合同指指一切门面合同。还有最狭义门面合同仅指民事合同中的债权合同。下面是2019标准门面租赁合同书,欢迎阅读!

篇一: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甲方将产权属自己的_______铺位(复式)租给乙方使用。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租赁地点与铺位面积

租赁地点:_________。

租赁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底层铺面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二楼______平方米。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_____年,即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

第三条 保证金、租金、设施费、管理费等

1、乙方须在签订本合同时,向甲方缴纳保证金为人民币______元,租赁期满,费用结算清楚并经甲方验收商铺合格后,甲方退回上述保证金给乙方(不计息)。

2、乙方应在每月______号前向甲方缴交当月的以下费用。

从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当月租金:人民币______元。

设施费每月分摊人民币______元。

3、当月管理费(含公共卫生、保安、消防、公共绿化等管理费用)每月每平方米2元。

4、电费、水费按有关部门规定的商业用电、用水价格收费(含损耗、区内路灯分摊)。次月10号前应交清上月的水电费。

第四条 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在小区内配备消防设施、公共卫生、供水、供电设施,并负责上述设施的维修保养。

2、甲方负责制定《××商业小区的综合管理规定》和小区内的其它管理制度。

3、甲方依照本合同和《商业小区综合管理规定》,对商业小区进行日常管理,甲方负责配备相应的管理、服务员(如保安员、清洁工、电工、水工),做好保安、防火、防盗、清洁、供电、供水等项目工作,维护小区内正常的经营秩序。

4、合同期内的租赁税由甲方负担。

第五条 乙方责任

1、乙方完全自愿自觉遵守甲方制定《××商业小区综合管理规定》(见附件)和商业小区的其它管理制度,以保证小区的正常运作。

2、乙方在承租商铺之后,应立即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和到税务管理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不得无证经营。乙方必须自行办理小区内自己的财产和人身保险。

3、乙方要做好商铺的安全、防火、防盗工作,不得在商铺内(包括二楼)使用明火的炊具,不能占用公共场地作经营或堆放货物杂物之用。因乙方责任发生的失火、失窃等事故并因此导致商业小区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赔偿。

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动,拆除铺位内的建筑结构和装修设备。

5、乙方负责保管,维护商铺内的设备、设施,如有损坏,要及时维修,费用由乙方负担。

6、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甲方对商铺、设备、公共设施的检修工作,不得妨碍检查和施工,更不得以此作为不交、少交或拖欠各项应交费用的理由。

7、乙方如需对所承租的商铺进行内部装饰、装修,应将装修设计方案报知甲方,批准后方能施工。乙方迁出时,商铺内所增设的一切的嵌装在建筑物结构内的附属设施不得拆除,甲方也不予补偿。乙方在小区内张贴宣传品或设置广告,应按小区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服从甲方统一规划。

8、乙方承租的铺位只限于经营服装和服装辅料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或经营其他商品。

9、乙方在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乙方享有、承担。

10、_________年___月_____日该小区开张之日乙方务必开门营业,此后乙方连续停业、空置、歇业不得超过七天,否则按本合同第七条第6项处理。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乙方在租赁期内确需中途退租,应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乙方须缴清应缴费用,乙方所交保证金无偿归甲方。

2、在租赁期内,如乙方提出将商铺的承租权转租给第三者经营的,须经甲方审核同意,中途转租的,按乙方所交的保证金的____%退还给乙方(不计息),其余_____%保证金无偿归甲方。

3、如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有关部门征用等原因,确需收回商铺时,甲方须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应无条件按甲方要求交还商铺,所缴的保证金在扣清乙方应缴的费用后,将余额退回乙方(不计息),如保证金不足抵缴乙方所应交的费用,则由乙方补足差额。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期交付出租商铺给乙方使用的,甲方按实际交付时间计收租金。

2、乙方在租赁期内违约或人为损坏小区建筑物、设施的,先以保证金赔偿,保证金如不足以赔偿时应补足差额;扣除保证金后,乙方应在____天内补足原保证金数额,如不按期缴纳或补足保证金,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3、租金、设施费、管理费和水电费等乙方应缴费用,乙方应如期缴交,否则每逾期一天,按应缴总费用额的每日千分之一加收违约金,逾期二十天,除必须缴清所欠费用外,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商铺,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4、乙方如违反商业小区综合管理规定,甲方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扣除保证金、单方解除合同的处理。如导致甲方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5、乙方如擅自改动、拆除铺位的建筑结构、装修,除必须恢复原状外,并赔偿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6、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商铺使用性质和经营项目;不得擅自转租、分租;不得连续停业、空置、歇业超过____天;不得将商铺作经济担保、抵押;更不得利用商铺进行非法活动。如乙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提前单方解除合同,保证金不再退还,并由乙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7、因提前解除合同或合同期满不再续租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退还商铺,并将存放在铺位内的一切财物搬走,三天内不搬走,视乙方放弃该财产,甲方有权对乙方所放弃财产进行处分,而不作任何补偿给乙方。

第八条 其它

1、租赁期内,如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协商减免停业期间的租金(须致使乙方连续停业达_____天以上,方计入甲方减免收乙方租金的范围,否则乙方应正常缴交租金给甲方),若因灾害影响连续两个月还不能使用该商铺的,则作本合同自动终止,互不承担责任。

2、合同期内如乙方无违约行为,则在租赁期满,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如继续承租,乙方须在租赁期满前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经甲方审核同意后双方签订新租赁合同。否则,甲方将另行安排其它租户。

3、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有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由_______律师事务所见证。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和见证律师各执一份。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如发生纠纷,经协商仍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甲方代表:

年月日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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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标准的2024赠与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57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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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人(甲方):

受赠人(乙方):

第三方(丙方):

甲乙双方为父女关系,乙丙双方为夫妻关系。按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三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赠与标的物

20__年甲方购买住宅楼一栋现赠与乙方。该住宅楼位于 ,面积为 。

二、赠与生效的条件

1、该住宅楼仅赠与乙方个人,不与乙方丈夫及孩子发生任何关系。赠与行为在住宅楼房权证所有权人仅为乙方一人情况下生效。

2、丙方自愿放弃赠与标的物在任何情况下的`全部份额的房屋产权,具体包括乙丙双方离婚、乙方死亡等情形。赠与行为在丙方书写签署自愿放弃赠与标的物产权声明(附协议后)后生效。

三、赠与的撤销

1、所赠房屋房权证上出现乙方以外的人,赠与合同撤销。

2、乙方对甲方有赡养义务而不履行,赠与合同撤销。

3、丙方违反其所书写签署的《自愿放弃赠与标的物产权声明》内容,赠与合同撤销。

四、赠与的收回 乙方出现植物人、脑萎缩等丧失意识及死亡情形时,赠与标的物由甲方全部收回。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丙方(签章):

自愿放弃房屋产权声明书

声明人: ,男, 出生,现住。

本人自愿无条件放弃该房屋(位于)在任何情况下的全部份额的房屋产权,房屋继承权。且在本人妻子出现植物人、脑萎缩等丧失意识及死亡情形时,该赠与房屋产权全部份额归本人岳父所有。

本人清楚自愿无条件放弃上述产权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特此声明。

声 明 人:

身份证号:

二0__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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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2024法院标准离婚协议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58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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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______,____族,____年__月__日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女方:______,____族,____年__月__日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双方于____年__月认识,于____年__月__日在__________登记结婚,婚后于____年__月__日生育____个儿子(女儿),名______。

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儿子(女儿)______由__方抚养,随同__方生活,抚养费(含托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由对方全部负责,对方应于____年__月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_元给__方作为儿子(女儿)的抚养费(__方每月支付抚养费__元,__方应于每月的____日之间交到__手中或转入指定的______银行,账号:____________)。

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__方可随时探望对方抚养的孩子(__方每月可探望儿子(女儿)____次或带孩子外出游玩,但应提前通知抚养孩子一方,抚养孩子一方应保证另一方每月探望孩子的时间不少于____天。).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存款: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共______元,双方各分一半,为______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但男方(女方)应于____年__月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_元给女方(男方)。

(2)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____________的房地产所有权归___方所有,过户费有___方负责;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补偿另一方___元,于签订协议后__个月内付清。

(3)车:夫妻共同所有的一辆汽车归___方所有,取得汽车所有权的一方应补偿另一方___元,于签订协议后__个月内付清。

(4)生意:以___方为法人的商业活动,由___方全权处理,任何盈利与债务都与另一方无关。

(5)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附清单)。

四、债权与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__方于____年__月__日向____所借债务____元由__方自行承担)

五、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电及银行存款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本协议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转移除上述所列财产之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___个月有隐瞒、虚报、转移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且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一方无权分割该部分财产。

六、违约责任的约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旅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付违约金____元,于知道违约事实后____个月内付清。

七、经济帮助及精神赔偿:

因女方(男方)生活困难,男方(女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补偿经济帮助金__元给对方。鉴于____方要求离婚的原因,____方应一次性补偿对方精神损害费____元。上述男方(女方)应支付的款项,均应于____年__月__日前支付完毕。

八、本协议一式____份,男、女双方各执____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____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九、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相关人民法院起诉。

男方:_______________

女方: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日_________年___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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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标准版员工试用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职员,全文共 98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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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根据国家劳动管理规定以及本公司员工聘用办法,甲方招聘乙方为试用员工,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试用合同,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一、试用合同期限

试用期为________个月,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二、根据甲方的工作安排,聘用乙方在紫阳新城________________工作。

三、甲方聘用乙方的月薪为________________元(含养老、医疗、住房公积金)。试用期满后,并经考核合格,可根据平等协商的原则,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四、甲方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1.有权要求乙方遵守国家法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2.在试用期间,乙方如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的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3.试用期间,乙方由于个人原因所发生的疾病以及伤残等意外事故,乙方自行负责;

4.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5.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五、乙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一切公民权利;

2.享有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可以享有的福利待遇的权利;

3.试用期间如乙方提出辞职,须提前一个星期通知甲方,双方协商终止试用合同;

4.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当地政府规定的公民义务;

5.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员工手册、行为规范的义务;

6.维护公司的声誉、利益的义务。

六、甲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1.试用期间,乙方不能胜任工作或弄虚作假不符合录用条件,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

2.乙方有突出表现,甲方可提前结束试用,与乙方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七、乙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1.试用期满,有权决定是否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2.具有参与公司民主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

3.反对和投诉对乙方试用身份不公平的歧视。

八、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原则处理。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经甲乙双方签章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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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摘抄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简易人身保险条款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企业,全文共 318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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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抄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简易人身保险条款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简易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

第二条 凡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或单位可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第三条 保险人对本保险单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人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险费时,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保险期间

第四条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有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三十年五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但以保险期满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超过7周岁为限。

保险责任

第五条 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一百八十天内因疾病而身故,保险人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全部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一百八十天后因疾病而身故,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身故,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但因同一意外伤害保险人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应予扣除。 四、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身体残疾,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及保险单附表所列残疾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但每年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给付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 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比例达到75%及以上的,免缴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责任免除

第六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而身故或身体残疾时,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三、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四、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五、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及其并发症;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七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期限,向保险人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保险人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八条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保险人同意并缴清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后,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九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其他保险事故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应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三十日内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第十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满期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及申请免交保险费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程度证明书;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二条 受益人申请领取被保险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意外伤害死亡证明书;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六、应保险人要求出具的其他有效证明。

第十三条 受益人申请领取被保险人疾病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六、应保险人要求出具的其他有效证明。

合同的解除

第十四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保险人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达时,保险人将该项通知送达受益人。

第十五条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保险人应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十七条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申请减少保险金额,其减少部分视为解除合同。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保险人变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并将本保险单与被保险人的同意书送交保险人批注。 前项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保险人不负责任。 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丧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变更地址

第二十条 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不做前项通知时,保险人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释义

第二十一条 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其他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的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批注,不生效力。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可通过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保险单签发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表 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比例表

简易人身保险保险金额表

(保险费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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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2024标准个人借贷担保合同模板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个人,全文共 84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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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标准个人借贷担保合同模板

债务人(debtor),通常指根据法律或合同﹑契约的规定,在借债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在财务会计学的术语中,债务人是指欠别人钱的实体或个人。简单地说,债务人也可以理解成是买方,而对应的债权人可以理解成卖方。

债权人(Creditors)主要是指预付款者,有权请求他方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主体,是指那些对企业提供需偿还的融资的机构和个人,包括给企业提供贷款的机构或个人(贷款债权人)和以出售货物或劳务形式提供短期融资的机构或个人(商业债权人)。

2019个人借贷担保合同模板

债权人:

被保证人:

住所:

电话:

保证人:

住所:

电话:

保证人:

住所:

电话:

为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基于对债务人借款行为的全面慎重了解,以及对担保责任的准确认识,愿意为 向债权人 借款人民币(大写)

元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合同 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一、保证人声明:

当债务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债权人对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债权人均有权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人承诺:

1、保证期限:本合同项下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保证范围:上述借款、借款发生的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

2、如债务人没有履行或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时,本人自愿为借款人清偿所有债务。保证期间,债务人有权对保证人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监督,保证人应如实提供其财务、个人信用等有关资料。

3、保证期间内:如债权人没有履行或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应在借款到期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履行其清偿义务。

三、债权人确认、债务人确认,债权、债务人已阅读以上内容,并对以上内容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 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四、本合同为《个人借款合同书》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四份,保证人,债权人各执一分。

借款保证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被保证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债权人(签章)

身份证号码: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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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标准承包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30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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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XX公司。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就食堂经营事宜经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 甲方为乙方提供厨房、餐厅、餐具及住宿。水、电、燃料由乙方自行负责。

2、 厂房清洁用品由乙方负责添置,费用由乙言支付。

3、 承包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含试用期一个月)。 双方权利和义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按照承包合同规定监督乙方依法经营。履行合同,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

2、 甲方应对乙方的进菜、配菜、营养搭配、服务水平及卫生情况进行监督,并且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整改不良之处。

3、 甲方应协助乙方维持食堂治安秩序,并加对结员工的教育。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有磁的环境和卫生标准,严禁腐烂变质的食品,保持菜肴的新鲜和卫生。

2、 未经允许,乙方厨房员工不得私自携带甲方物品离开,违者将按甲方规章处罚。

3、 乙方必须保持形象、做好餐厅内外环境整洁卫生,餐具必须消毒,甲方可随进检查,并可要求乙方整改。

4、 厨房及餐厅的残渣和垃圾倒在甲方指定的地方,不得乱倒。

5、 乙方要定期清理和疏通厨房的排水沟,厨房、餐厅范围内外的卫生应由乙方负责。保证卫生整洁。

6、 乙方必须每个周未提供下个星期的菜单以供甲方监督。

7、 乙方现场工作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并且在工作间穿戴统一服装。

8、 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正当使用厨房的各项设施,因乙方不当操作成意外事故的,责任由乙方负责。

9、 食堂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均由乙方负责。

10、 督促厨房员工遵守甲方公司的规章制度、厨房纪律及厂规厂纪,未经许可不得轻易进入厂方各区。 二、伙食标准 早餐____元;中餐____元。标准为____大荤、____素菜。晚餐元,标准为____大荤、____小荤、____素菜。汤、米饭自助。夜宵____元。 三、结算方式

1、 就餐方式实行定餐制。乙方按甲方每天提供实际用餐人数代餐,甲方提前一天提供就餐人数,并以此作为计算每月餐费的凭证(或由乙方提供餐卡,由甲方进行发放并以餐卡作为就餐依据和结帐依据)。

2、 乙方垫付伙食费____月,甲、乙双方每月____日为结帐日甲方收到乙方的票据后在5天内一次性结清乙方的所有有关款项。 四、违约方式

1、 固乙方提供不洁食物造成甲方人员中毒的,经相关部门鉴一,由责任方负责全部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 甲方未按时结清乙方账款的,应承担违约金(比照银行逾期付款处理)。

3、 如乙方因违反合同约定,引起员工不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整改,如乙方仍不能达到其要求,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4、 任何一方要终止合同都就提前30天通知对方并协商。如未按规定终止合同的,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5、 乙方若有违反合同约定,直接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从乙方垫付的伙食费中扣除相应费用。 五、争议解决: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本合同自双盖章签字后生效。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 代表:____日期:____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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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页2]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个人,保险,全文共 119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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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证明书;

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废时,应提供治疗医院出具的残废程度证明。

保险公司接到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按规定给付保险金。如果从伤亡事故发生日起经过足二年不提出申请,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

附一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 保险单号:_____

┏━━━━━━━━┯━━━┯━━━━━━━━━━━━━━━━━━━━━┓

┃ 投保人 │ │投保险别 ┃

┠────────┼───┼───┬───┬──┬─────┬──┬─┨

┃ 被保险人姓名 │ │性别 │ │年龄│ │职业│ ┃

┠────────┼───┴───┴───┴──┴─────┴──┴─┨

┃ 家庭住址 │ ┃

┠────────┼─────────────────────────┨

┃ 健康情况 │ ┃

┠────────┼─────────────────────────┨

┃受益人姓名及称谓│ ┃

┠────────┼─────────────────────────┨

┃ 保险金额 │ ┃

┠────────┼─────────────────────────┨

┃ 附加医疗险 │ ┃

┠────────┼─────────────────────────┨

┃ 保险费 │每仟元保险金额 元 角 总计人民币(大写) ┃

┠────────┼─────────────────────────┨

┃ 保险储金金额 │按第 档次每仟元 元总计人民币(大写) ┃

┠────────┼─────────────────────────┨

┃ 保险期限 │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

┠─┬──────┴──────────┬──────────────┨

┃ │1.(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被保险人签章 ┃

┃说│2.被保险人如有病残情况,应在健康│ ┃

┃ │ 情况栏内据实填写。 │ ┃

┃明│3.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指定,中小学生│ ┃

┃ │ 平安保险不慎。 │ 年 月 日 ┃

┗━┷━━━━━━━━━━━━━━━━━┷━━━━━━━━━━━━━━┛

附二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 保险单号码:_____

共3页,当前第2页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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