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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法律条款【精彩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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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竞赛活动总结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全文共 82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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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提高中学生法律素质,增强其自我保护能力,4月26日下午,学校举办了一场中学生法律知识竞赛。校长甘佑忠,副校长冯强作为嘉宾观看了此次比赛。

此次法律知识竞赛活动,以初二年级中学生为主要普法对象,采取现场竞赛的形式进行。由本地、内初、实验三个分校混合编队组成的六支代表队参加了此次比赛,思品组韩九菊老师担任主持人,何宛霖、牟伦桂老师担任评委。

比赛由必答题、抢答题、风险题三个类型的题目组成,活动中,参赛选手们积极参与,答题过程中准确率较高。更令我们欣喜的是,六组参赛选手还为自己的代表队制定了队名、队徽和比赛口号,引发在场观众阵阵叫好。在必答题和风险题的案例分析过程中,参赛选手临危不乱,谨慎答题,表现出良好的心理素质和专业素养,而我们的各位老师也认真的做了评判。通过紧张激烈的角逐,由初二(2)班王欣然、初二(4)班胡威豪、初二(13)班吾瓦尔罕.买买提三位同学组成的第四组赢得了冠军。初二年级一分校和实验分校的学生参观了比赛,他们积极为参赛选手加油助威,和主持人互动。这次竞赛活动的目的就是寓教于乐,进一步提高中学生的法律意识,增强他们的法治观念,以维护校园的稳定,推进平安校园的建设。

比赛结束后校长甘佑忠和副校长冯强为获奖选手颁奖并致辞,对初二年级的学生给予高度的肯定和赞扬,同时也希望所有学生都能掌握一定的法律常识,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新时代接班人。

今年是实施“六五”普法规划的第一年,经过前五个五年的普法教育,中学生运用法律手段自我保护的意识和本领有了很大提高。但是,在当前推进依法治区过程中,还存在着不少薄弱环节,如还有部分中学生的法制观念有待提高,一些不知法、不守法的现象依然存在。要切实解决好这些问题,就需要在“六五”普法期间,通过进一步加大普法教育的力度,扎扎实实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最终才能实现依法治区的总体目标。为此,学校开展法律知识竞赛这一形式,在全校范围内掀起学生学法用法的热潮。此次活动受到了师生的广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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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法律顾问聘应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205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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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法律顾问合同书

委托方:(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

社会信用代码: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顾问方:(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

社会信用代码: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甲方因学校管理的需要,聘请乙方的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章 合同宗旨

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好国家基础教育改革所涵盖的诸项工作,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进程,全面维护学校和全体师生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甲方委托乙方担任其法律顾问;为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实现预期的合同目的,特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以兹合同双方共同诺守。

第二章 顾问人员

第二条 乙方按照甲方请托顾问业务范围和指名要求委派顾问一名依合同协定为甲方提供顾问服务,所委派人员达到国家资质条件要求(委派函附后)。

第三章 法律顾问常规业务和特殊业务

第三条 法律顾问常规业务包括

(一)乙方为甲方工作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出具法律意见;

(二)乙方为甲方草拟、审查合同和相关法律文书;

(三)乙方出席甲方定期举行的法制报告会、家长会、重大事项专题会作法制报告、提供法律意见,力求准备充分、举例典型、阐释法理、法律通俗易懂;

(四)乙方结合顾问业务中所涉及的具体事宜,做好教育政策、法律法规及依法治教必备的相关政策、法律的宣传,力争实效有声有形;

(五)乙方负责甲方学生的保险纠纷、学生间人身伤害赔偿或教师间矛盾、学校与社会其他方面纠纷的非诉讼阶段的协调处理;

(六)乙方积极协助甲方建立具体顾问业务档案。

第四条 法律顾问特殊业务(法律顾问特殊业务是指特殊重大事件的调解、仲裁、诉讼及相关联必备事宜)具体包括

(一)乙方在上述业务中担任甲方代理人,依甲方具体授权履行代理人职责,全面维护甲方学校和全体师生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二)乙方严格遵循法律程序调查事实真相、分析论证提供妥善解决问题的法律意见、建议;

(三)乙方及时出席党政部门为解决甲方所涉特殊重大问题所召开的专题会议,切实履行顾问职责;

(四)乙方在为甲方办理顾问业务中,应严格遵守执行纪律,遵守甲方纪律管理,维护甲方在处理特殊重大问题中的大局稳定和社会良好效应做出最大的努力。

第四章 相关约定

第五条 甲方、乙方在顾问业务中所了解到他方的合法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 乙方在办理顾问业务中,应严格执业纪律,恪守甲方纪律规定,做到顾问及时,执业谨慎,立足实效;甲方在乙方提供顾问业务中应遵守司法程序和时效期限规定,做到议事及时,决策果断,依法处理顾问协办的业务。

第七条 甲方、乙方对顾问业务的运作,应做到联系紧密,沟通及时,共同商榷,集思广益,但必须给相对方在法定时限内或合理时间内予以必要的准备时间,以兹高效完成顾问业务具体事宜预期效果。

第五章 顾问费用

第八条 甲方、乙方商定,顾问费用

(一)甲方向乙方交付法律顾问费年_______(大写_______)元人民币,于本合同签字生效后_______天内一次性付清。约定顾问期限内办理顾问常规业务不增加费用。

(二)乙方为甲方办理特殊重大的诉讼、调解、仲裁及相关必备事宜,双方依相关收费规定协商另行收费,由此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大额业务通讯费、鉴定费或担保金由甲方据实予以支付。

甲方按乙方要求将费用划至乙方指定账户:账户名:_________,账户号:_________,开户银行:。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九条 甲方、乙方必须如实履行合同权利、义务及本合同所涉及的先期权利、义务,依合同法总则之规定行为,由于一方的过错给对方造成不必要物质经济损失或严重负面影响的,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章 其他

第十条 争议的处理

(一)本协议的制定、解释及其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纠纷之解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的约束。

(二)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1)提交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期限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始至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止。

第十二条 合同期满后,双方欲再续合同的,应另行订立合同书。

第十三条 本合同经甲方、乙方签字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甲方、乙方各执_____份,双方各送主管部门备案_____份。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

顾问方(乙方):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委派函

合同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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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配股法律业务委托合同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委托书,合同协议,全文共 100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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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股法律业务委托合同

委托人: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甲方”)

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受委人:_________律师事务所(下简称“乙方”)

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第一条 甲方因向公司股东配售股票,特聘请乙方律师为其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二条 乙方指派_________律师、_________律师担任甲方法律顾问,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1.解答甲方提出的问题,并提供相应的法律意见;

2.草拟、修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及董事会决议;

3.与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就重大法律问题进行磋商;

4.审查与公司股票发行及上市有关的法律文件;

5.出具公司配股发行与上市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

6.参加公司配股发行与上市的其他相关法律业务。

第四条 乙方应对甲方的工作及所提供的文件和资料保密。

第五条 甲方应向乙方承担以下义务:

1.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乙方所需的资料及文件;

2.保证所提交资料及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4.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的规定向乙方支付律师费。

第六条 律师费数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内支付_________元;余款在甲方配股申请得到中国证监会批准后_________日内支付。

第七条 合同第六条所指律师费,不包括律师进行工作的差旅与长途电话费,后者由甲方根据实际发生额向乙方另行支付。

第八条 如乙方无故终止合同,律师费应退还给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收取的律师费不予退还。

第九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第十条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精神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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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财产信托合同补充条款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49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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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信托合同补充条款

立合同人:

委托单位(简称甲方):_____

受托单位(简称丙方):_____

甲方向丙方办理财产信托,除确认财托字第_____号“财产信托基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外,有关财产信托的具体事项,补充订立以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将准备出售给_____单位的设备(物资),向丙方提出财产信托,并要求丙方在购货单位延期付款期间提供融资。

第二条 甲方保证执行供需双方订立的供货合同。凡发生脱期交货或产品质量等违约事项,概由甲方负责处理。

第三条 丙方同意按“财产信托基本协议”第四条规定,在收到需货单位的银行承兑汇票后的二天内,按承兑汇票金额向甲方一次垫付全部货款。

第四条 甲方收到垫付的乙方货款后的二天内,一次付清丙方财产信托手续费_____元。

第五条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丙方全部收回融资本息止为财产信托期,在此期间如发生任何意外事项,而使丙方无法按期收回融资本息时,甲方确认丙方有权向甲方连带追索尚未收回的融资本息。

甲 方:_____(公章)

代表人:_____(签章)

丙 方:_____(公章)

代表人:_____(签章) 签约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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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法律援助中心文明单位申报事迹材料[页2]_事迹材料_网

范文类型:材料案例,全文共 131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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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中心文明单位申报事迹材料

五、搞好上门服务工作,提高弱势群体依法维权意识。

为了方便困难群众和弱势群体,我们制定了上门服务制度,把法律送进千家万户。近三年来,我中心共主动上门为群众代写协议、诉状、申请等法律文书近30份,解答咨询200多人次,调解各种民事、经济纠纷11件,回访20多次。上门代写、咨询、调解数量分别占到总数的10%、15%和50%。近三年来,我中心还联系法律援助顾问单位9家,代理诉讼和非诉讼案件100多件。通过为广大群众、企事业单位提供广泛的法律援助和法律帮助,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50多万元,使援助服务对象通过接受法律援助服务,充分意识到法律援助工作的作用和地位,逐渐形成了自觉依靠法律,自觉运用法律的良好习惯。

六、加强内部建设,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援助中心内部基础工作的健全与完善,是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基本保证。近年来,我中心围绕“有章可循,有据可查,运行高效”的工作目标,着重抓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1、建立案件办理制度。

在实践中,中心与县检察院起诉科建立了指派、受理案件等的操作程序;指派专人对口负责县检察院起诉科指定的法律援助案件,坚持按照规定的条件,遵循严格的程序,进行严格的审查,以保证有限的资源发挥充分的社会效应。

我们要求各办案人员在案件办结后,一个月内将案卷交于我中心,由我中心对业务档案进行立案、分卷、归档,便于我中心对法援案办案质量进行检查。

对指派下去的援助案件的办案情况做到案前有布置,案中有检查,案后有反馈。中心将集中检查与日常监督相结合,不断提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形成有效制约的机制。具体做法有开展行风评议活动、问卷调查、上门听取有关部门意见等方式。

2、抓好信息反馈工作。

做到咨询接待"一月一分析"、"一季一信息"、"半年一简报",坚持一事一报,急事急报;

3、创新办案激励机制。

中心设计《法律援助登记册》,使律师、法律工作者人手一本,将每个律师、法律工作者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情况予以汇总登记,对承办数量较多者予以表彰。

七、加强专职队伍建设,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质量。

近几年来,我中心一直深入开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教育活动,把深情爱民、真心为民精神落实到日常工作中,切实提高了法律援助人员的政治素质,使他们认识到法律援助的重要性,认识到法律援助是联系党和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把温暖送给人民的窗口。为此,我们不断加强法律援助专职人员的业务学习工作,具体做法是:

1、建立了业务学习制度和定期业务测评制度;

2、定期组织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参加业务培训;

3、建立了每周一次的新法律法规的学习制度。

多年的法律援助工作使我们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和好的工作方法,同时,我们在法律服务工作方面有着独到的方面。多年来,我们一直以满腔的热情和周到的服务,为广大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我们通过工作,化解着矛盾、调处着各类纠纷,也解决着各种法律问题。如何在提高法律援助专职人员的业务水平的同时,结合我县实际,充分行使好对包括社会力量在内的整个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职能,并探索制定出一套简便易行、方便群众的法律援助工作措施和程序,正是我中心一直努力的工作。

共3页,当前第2页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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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法律服务协议公司股东配售股票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服务,企业,全文共 78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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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公司

受托方(乙方):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_______________公司改制事项,委托乙方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之委托,指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二、乙方律师根据甲方要求,认真负责地完成甲方委托事项,并向甲方作书面或口头汇报结果。

三、甲方必须如实向乙方律师叙述委托事项背景情况并提供乙方律师所需的各方面材料;如甲方叙述或提供材料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乙方有权终止合同,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根据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按下列规定收取交纳费用:

1.甲方向乙方预交律师费万元,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____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给乙方,逾期则乙方有权中止合同。

2.律师费中的____________万元系律师从事非诉讼调查(如果必要)、代表职工或企业与有关部门谈判(如果有)、向相关当事人发送律师函(如果必要)的固定代理费用。

3.律师费中的______________万元系预收费用,凡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工作中产生的差旅费、住宿费、文印打字费、通讯费、餐饮费,凭发票在___________万元中进行支付;凡在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生了必要的诉讼(如果有),双方协商另立合同,代理费再从___________万元剩余余额中支付。

五、如甲方无故终止履行委托合同,律师费不予退回;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律师费全部退还甲方。

六、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须经对方同意。

七、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委托事项完成之日终止。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九、本合同履行地为受托方所在地。

委托方:___________

受托方: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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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公务车管理规定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254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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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公司公务用车的配备和使用管理,控制公务车费用的支出,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率,确保行车安全,更好地为生产经营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车是指集团公司所属各分公司、子公司及直属单位公务使用的各种小轿车、面包车、吉普车、客货两用车。辅助生产用车(含通勤车、因业务关系外借车辆、营销用车、生产经营驻外单位用车、救援、采购运输等车辆)不在此范围。

第三条 集团公司安全技术部负责公务车配备标准的拟定、选型购置的指导和公司内部调剂调拨;负责总部公务车维修审核。

第四条 公务车采购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用车单位申请

二、主管部门提出意见

三、集团公司批准

四、选择车型

五、车辆购置

六、手续办理

七、车辆管理使用

管理流程示意图如下:

第五条 公务车配备标准

一、上年度综合利润指标完成在100万元以下的单位,且已完成利润计划,可配备公务车一至两部,标准为15万元以下轿车一部,11万元以下轿车一部。(购车价值均含车辆购置税,下同)

二、上年度综合利润指标完成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单位,可配备公务车两部,标准为价值18万元以下轿车一部,价值13万元以下轿车一部。

三、上年度综合利润指标完成150万元以上单位,可配备公务车二至三部,标准为价值18万元以下轿车一部,价值13万元以下轿车一至两部。

四、综合利润指标完成300万元以上单位,可配备公务车三部,标准为20万元以下轿车一部, 15万元以下轿车两部。

五、综合利润指标完成500万元以上单位,可配备公务车三部,标准为25万元以下轿车一部, 17万元以下轿车两部。

六、综合利润指标完成1000万元以上单位,可配备公务车四部,标准为30万元以下轿车一部, 18万元以下轿车三部。

七、综合利润指标完成20xx万元以上单位,可配备公务车四部,标准为40万元以下轿车一部, 20万元以下轿车三部。

八、邯郸站可配备二部公务车(配备标准同前),各县汽车站和直属单位原则上不配车,如确因工作需要,可提出申请,经集团公司安全技术部和分管本单位业务工作的副总裁同意后,提交总裁办公会批准。已实行站司合一的汽车站确需配备公务用车的,由主管公司提出申请,按本规定的有关程序办理。

车辆管理,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下列情况公务车购置另行办理。

一、亏损单位和吃经费补贴单位不准购置新车,确因工作需要,经集团公司批准,由集团公司内部有偿调拨。

二、由于业务的特殊性,阶段性产生较大利润的单位,公务车配备不参照第五条标准,购车须经集团公司研究批准。

三、因业务关系需要外借车辆的,由单位写出申请报告,经集团公司安全技术部考察确需的,由业务主管副总裁签署意见,提请总裁办公会决定。

第七条 公务车购置、更新,所选车型优先在集团公司所属汽贸公司销售的车型中选购。

第八条 辅助生产性用车的配备不在配备标准范围。如确实需要,必须经集团公司审批,并纳入考核。

第九条 所有经集团公司批准购买的公务车辆必须及时到集团公司安全技术部和监事会办公室登记备案,年终按各单位计划内实有公务车数由审计部进行考核。

第十条 按照本规定超标准配备公务车的单位,由集团公司统一内部调剂使用。自本规定执行之日起,各单位不得超标准配备公务车,否则除对超标的公务车进行没收外,还要对车属单位的主要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在用公务车必须严格按照集团公司6年足额提取折旧标准执行。未足额提取折旧或使用年限未达到6年,原则上不准更新。

第十二条 购置新车(含二手车)必须以单位名义向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申领机动车行驶证牌照。本规定实施前购置的车辆,凡没有以单位名义注册登记的,必须予以更正,否则按违规处理。

第十三条 新购车(含二手车)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正式登记后,必须将原始单据列入单位固定资产帐,并按公司规定提取折旧。

第十四条 公务车修理由驾驶员提出,须经单位车辆技术管理部门鉴定同意,填写公务车派修单,到指定厂家修理。修理费用需经车辆技术管理部门审核,单位领导批准,方准到财务报销。总部车辆的维修费用1000元以内的,由安全技术部部长审核,办公室主管副主任审批报销;1000元以上的,由安全技术部部长审核,办公室主管副主任签署意见后,报主管副总裁审批报销。

第十五条 车辆费用标准

公务车费用按车型实行年度综合定额指标管理,分季度(月)实施,年终考核。定额费用包括:(1)燃润油费;(2)维修保养费;(3)年度检审费等。

一、年综合费用定额:(生产经营单位参照执行)

二、各单位要建立专项公务车费用管理台帐,分季(月)

制作卡片,建立审批制度,严格掌握不准超支。年终由集团公司审计部进行审计,实行超支罚款(超多少罚多少)。

三、集团公司安全技术部建立总部公务车费用台帐和全司公务车费用信息库,按月记入单车费用信息,发现问题,及时报请领导处理。

第十六条 公务车使用管理

一、车辆使用范围

1、领导工作用车。

2、来宾及主要业务关系人员的接送。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其他人员:

(1)因公出入携带大额现金或贵重物品的;

(2)处理突发事件、重大事故或紧急任务需到现场的;

(3)工伤及工作期间危重病号的抢救;

(4)外出公务或特殊情况的用车;

(5)经领导批准的其他需用公务车的行为;

公务车的使用应本着工作优先的原则,区分轻重缓急。

二、公务车驾驶员管理

1、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严守交通法规,做到安全行车,文明行车;

2、严守出车纪律,未经领导批准,不得私自动用车辆。执行出车任务时,不得超越时限和运行范围;

3、爱护车辆、装备,增强责任心,对车辆勤于维护保养,使车辆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4、出车执勤,要端正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出车及工作期间严禁喝酒,严禁超速超员、强超强会。严禁将车辆交予他人驾驶和非因公动用车辆,否则发生意外一切损失后果自负。

三、公务车停放(包括外出执行公务期间)必须停放在有专人看管的正规停车场点;夜间有车库的应放入车库,严防发生车辆被盗及火灾、损失等情况,否则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公务车发生交通事故,按照集团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总部实行车辆统一管理,严格执行公务车管理办法。各单位要根据本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单位车辆使用办法。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公务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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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我为西部法律援助放飞青春_事迹材料_网

范文类型:材料案例,全文共 177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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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西部法律援助放飞青春

不知不觉中,一年半的时光匆匆而过。闭上眼睛,曾经发生的一切,仍然历历在目。当初,当我和其他志愿者坐在疾驶的列车上,看着窗外忽闪而过的原野与村庄,心中充满了无限的新奇与激动:我们的终点是不是真的如想象中的那样美好呢?

从小就浸染于家乡的青山绿水之中,看惯了车水马龙般的繁华,听惯了耳熟能详的民俗歌谣,心中还是隐隐有一些失落与怅然:难道这就是世界的全部吗?外面的世界究竟是怎样的?外面的人们又过着怎样的生活?它们曾经像迷一样,像梦一样,困扰了我许久、许久。于是大学毕业后,我毅然选择了去西部做一名志愿者,去实现多年来魂牵梦绕的一个理想。我要到那更广阔的天地展翅翱翔,那里的天空更令人向往,那里的土地会更加芬芳;我要到辽远的西北边塞

去欣赏那壮美的自然风光,到漫漫黄沙的孤烟大漠去领略那独特的异域风情。而今我终于踏上了西部这片神奇而又令人神往的土地,并且在这里深深地扎下了稚嫩的根基。

当我第一次来到五一农场司法所,面对陌生的环境,全新的工作,生疏的面孔,心中确实有一些焦虑与忐忑:我是否能胜任这份工作?我是否能跟他们融洽相处?我是否真的能在这片天空翱翔?但凭借我的勤奋执着与满腔热情,渐渐的我熟悉这里的环境,熟识了这里的领导、同事,很快就融入了工作中。

作为一名基层的司法工作人员,我深感到其中的艰辛与沉重。在今年司法所的八大工作中,我的工作重点是接待咨询、调解矛盾纠纷和关于“人民调解工作落实年”活动的开展两个方面。整天与形形色色的来访群众打交道,倾听他们的疾苦,记录他们的声音,不厌其烦地一遍遍地跟他们讲法律、摆事实、讲道理,争取让每一个来访的人满意而归。看到他们的困惑消失、看到和好如初的夫妻……我感到沉甸甸的,他们让我多了一份责任,多了一份使命感,让我学会了冷静。

xx年8月,是个星期五的下午,将近下班的时候,办公室门口站着一个男孩,皮肤黝黑,眼神黯淡,满身的衣服覆着一层灰尘,怯生生地问我:“大姐,你好,请问我能得到法律援助吗?”眼神充满着期望。看着他的样子,我内心里有种酸酸的痛。我让他先坐下来,喝杯水,“有什么事情慢慢说”。“这个男孩怎么了?为什么如此落魄?单薄的他到底有怎样的经历”我对这个男孩充满了疑惑。他开始流泪,一句话也不说。我安慰了几句,想让他平静下来。过了一会,他平静了很多,说:“我叫王军,今年四月份从青海来到这,拖老乡在一个建筑工地干活,现在活已经干完了,可是一分工钱也没有拿到”,说到这,他似乎又开始难受。“你今年多大了?有没有带身份证?”“我今年17岁了”,说着把身份证拿给我看。“那你在工地上干活,有没有签的合同或者欠条之类的证明?”他拿出一张纸:“王军在号工地干活,每天70元,72天×70=5040元,扣除生活费1200元,共计3840元建筑公司袁”。在之后的谈话中得知,他是青海一所高中学生,父亲已经去世,母亲身体又不好,家里还有两个上学的妹妹,由于家里生活特别困难,自己瞒着家里人休学一年,来到这打工。听着他说得这一切,我下定决心一定要帮他要回打工钱。我让他耐心等两天,星期一上午上班时间来我办公室。

当天晚上我想了很长时间,我问自己:“你可以帮他讨回工钱吗?如果让他失望了,我该如何面对他?”周六早上,我找到建筑公司*书记。在*书记的支持和帮助下,我联系到施工单位的负责人,以及中介公司核实情况,才了解到事情的由来:建筑公司把这项工程承包给一个施工单位,袁是这个施工单位通过中介公司招来的一个小包工头,工人的工资是袁从施工单位负责人那领取之后,根据工人的出工时间发放工资。周日,我又到工地找到袁,他看了王军提供的复印件,态度很不友好地说:“工资的事情一点也不假,条子也是我写的,可是现在没有工钱,我拿什么给他支付?”我向他讲了王军的家里情况,希望能早点让王军回家上学,又讲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你也不用给我讲什么道理,我现在正忙着,误了工,出了事,你能负责得了吗?”虽然当时心里有些害怕,也不知道该如何是好,但我还是告诉他:“你先忙吧,我就在这儿等,你忙完了再说。”……直到下午下工,袁说:“还真没有见过你这样的丫头!你回去吧,明天上午上班我把工钱送到你办公室。”

看到王军拿着工钱颤抖的手,我明白自己的一切努力都是值得的。他走的时候,我送给他两本书,并希望他回到学校后好好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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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法律拥军谱新曲 与时俱进铸长城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441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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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拥军谱新曲 与时俱进铸长城

法律拥军谱新曲 与时俱进铸长城 ——xx区司法局 “双拥共建”主要做法及体会 xx区地处南京东郊,方圆320平方公里,人口近40万,29家部队。近年来,xx区司法局作为区“双拥共建”成员单位,根据我区双拥共建工作的总体要求,在区双拥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法律拥军职能优势,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送法进军营”活动,着力维护驻区部队、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利用调解、诉讼、代理等手段积极为军人军属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受到军地双方的充分肯定。法律拥军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一、领导重视,提高认识,把法律拥军工作摆上重要位置 法律拥军是司法行政工作的延伸和拓展,是双拥共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区司法局对“法律拥军”工作高度重视,一是年初多次召开局长办公会、中层干部会议研究“双拥共建”工作目标的分解和落实,部署该项工作;二是组织全局干警学习、提高认识。通过学习,全局上下统一了思想,认识到开展法律拥军,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是司法行政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出发,从维护部队稳定、促进国防建设的高度出发,发挥职能优势,把法律拥军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拥军优属、巩固军政军民团结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三是将法律拥军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规划,纳入年终考核内容,作为一项硬任务来抓。通过建立相应的服务保障机制,确保法律宣传进军营,法律援助进军营,推动法律拥军工作深入开展。现全局系统已形成了形成“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法律援助中心、宣传科、基层科等职能科室开展具体工作”的工作格局。 二、分工明确,组织落实,建立法律拥军网络体系 我们重视依托自身的职能优势,建立健全军人军属维权组织网络,让法律拥军工作贴近军人军属,为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奠定了良好的工作基础。 一是设立专门维权分部,使涉军维权工作更加贴近军人军属生活。XX年,我们在区人武部直接设立了“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维权工作站”,开通了一部维权专线电话,直接为军人军属提供法律咨询、接受投诉和法律援助申请,拓宽了军人军属维权渠道,方便了军人军属的维权求助。 二是实现网络联动,将涉军维权工作延伸到街镇社区。XX年以来,我们在全区8个街镇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将涉军维权工作延伸到街镇社区。构筑了区法律援助中心、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维权分部以及各街镇工作站在内的三级维权网络,为军人军属提供联网服务。我们明确将军人军属作为法律援助的优先对象,适当降低他们的援助“门槛”。实行首问负责制,确保服务质量和工作效果。在维权工作中,我们向军人军属发放了法律援助联系卡,益民法律服务所还实行为军人军属免费咨询的制度。 三是依托148法律服务专线,把政策法规送到军人军属身边。我们依托148法律服务专线电话,实现区法律援助中心和街镇工作站联网服务,军人军属遇到法律问题,只要拨打148电话,就能了解到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得到满意的答复。去年6月,驻区94679部队军官周某来电咨询,他的爱人是一名下岗职工,想开一家个体饮食店,询问在工商管理和税收征管方面是否享有优惠政策。当时已近下班时分,法援中心也没有相关政策规定,但工作人员请周某留下了联系电话,承诺第二天就给他一个明确的答复。第二天一上班,工作人员就来到了区工商分局和尧化街道地税所,咨询到详细的政策规定,并立即反馈给周某,周某对法援中心的热情服务表示十分的感谢。 三、勇于探索,注重实效,法律拥军工作成绩明显 (一)广泛开展法制宣传,努力营造法律拥军工作氛围 我们积极向群众宣传国防教育和保障军人军属权益的法律知识,使群众了解到开展法律拥军是推动依法治国和军民共建的需要,在全社会营造浓厚的法律拥军氛围和军民积极参与的生动局面。 一是纳入规划,加大宣传力度。在制定“四五”普法规划时,我们将学习宣传《国防教育法》、《兵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作为日常普法宣传的重要内容,做出具体安排,提出明确要求,纳入考核目标,利用普法工作网络和工作机制,推动这项工作在全区深入开展。各单位、各部门将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两法作为一项硬性任务认真落实,在学习宣传中举办了文艺汇演、板报比赛、知识竞赛等活动,收到了良好的效果。现役军人一直是普法工作的重点群体,XX年我们又将这类群体扩大至即将走入部队的新兵。在去年的“法制宣传月”期间,我们会同区武装部,面向即将应征入伍的180名新兵,开展了一次以《兵役法》、《宪法》、《民法通则》和《刑法》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常识教育,并向每人赠送了一本法律书籍。 二是拓宽渠道,扩大宣传覆盖面。我们积极与新闻媒体联手,先后与区电视台、〈钟山之声〉电台、〈报〉、〈金陵晚报〉法苑工作室合作,宣传为军人军属维权的典型案例,让局长“走进直播室”,公开法律援助信息和资料,帮助军人军属了解依法维权知识,引导他们树立依法维权的法律意识。 三是把握时机,增强宣传效果。每年我们都利用庙会、“建军节”、征兵时期等有利时机,在街镇社区悬挂横幅和张贴标语,组织社区和单位的板报宣传军人军属维权工作的有关知识,组织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和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到部队,为军人进行现场法律咨询服务。去年9月,我们会同区人武部、区妇联、区民政局、区计生局等部门,带领律师、法律工作者、法律援助人员,来到驻区部队临汾旅,开展“送法进军营”活动。向部队赠送了《维护国防利益法律指南》等法律书籍100套,发放各类政策法律资料500份,还针对部队官兵涉法问题比较集中的事项,有针对性地开设了一堂《婚姻法》知识讲座。讲座之后,现场解答了官兵各类涉法咨询41件。 (二)整合法律服务资源,倾力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社会利益关系的调整,军人军属的涉法问题和纠纷不断增多,涉及婚姻家庭、赡养扶养、房产、继承和优抚优待等多方面,我们从巩固国防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最大限度地调动司法行政系统各方面的力量,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倾心倾力做好军人军属维权工作。 一是发挥人民调解功能,让涉军权益纠纷温情化解。在工作中,我们发现涉法问题往往是发生在官兵家庭中的多,发生在官兵本人身上的少,但发生在

军人家庭中的纠纷如不能及时妥善的解决,同样会影响军人的安心服役。运用调解的方式往往既能解决了纠纷,又保护了家庭关系,将纠决解决在萌芽状态,既避免了严重侵权事件的发生,也避免了军人军属的诉讼之苦。今年3月,驻区某部队军官李某向xx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求助。李某弟弟因病去世后,其父母与弟媳因房屋拆迁款的分配闹起了矛盾。父母认为,儿子死了,媳妇就成了“外人”,而且儿子生前住的房子是老两口花钱盖的,房屋补偿款应当归他们。而媳妇认为老两口在丈夫活着的时候就和他们分了户,房子就落在了丈夫的名下,这钱按照拆迁政策的规定应当归自己,双方都要李某为自己主持公道,李某的正常工作受到了很大影响,只好请法律援助工作站调解该纠纷。法援工作站同志先后约见和上门做工作三、四次,通过~律、讲道德,进行教育、说服和协调,最终化解了该纠纷,双方达成了拆迁补偿款的分配协议。今年2月,八卦洲鱼苗厂与原退休党委书记,志愿军退伍老战士裴某因企业改制,签订工龄一次性买断协议事宜发生了纠纷,该镇法援工作站同志得知后,主动介入调解,向裴某宣传、讲解政策,最后说服了裴某从大局出发,和单位签定了协议,化解了纠纷。去年以来,全区各级法律援助工作站共接待咨询10余起,调处类似涉军纠纷3件,件件都能~解决,调解成功率达100%。 二是发挥诉讼代理功能,为军人军属撑起依法维权的“保护伞”。去年11月份,我区一女青年陈某来到燕子矶街道法律服务所,要聘请一位法律工作者做代理人,办理与丈夫钱某的离婚事宜。该所顾主任了解到钱某是驻区部队空军5库的现役军人,双方婚前感情基础就不是很牢固,女方认为男方感情不专一,婚后常为琐事发生矛盾。陈某还曾写了一万字的材料寄往南京军分区和钱某单位反映他的情况,给钱某在单位造成了很坏的影响。法援工作站顾东斌主任非常慎重,在详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多次主动来到男方所在部队的政治部门,向有关领导通报此事,请求军地携手做夫妻双方的思想工作。在征得部队领导同意的情况下,在男女双方都坚决要求离婚的前提下,为双方制作了一份合情合理的财产分割协议,并配合男女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慎重稳妥的处理了此事,维护了各方的声誉,得到当事人双方和部队领导的感谢。 三是发挥公证证明功能,努力为退役军人解除后顾之忧。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关系国防建设、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是“双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适应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目前采取的向退役士兵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由其自谋职业也是拓宽安置渠道的有效途径之一。为充分保障退伍军人的合法权益,去年10月以来,我区公证处严格相关政策,按照宁政发()155号《市政府关于认真做好XX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应退伍军人申请,在自愿的基础上,及时为10余名退役士兵与安置企业华隆公司办理了自谋职业协议公证,促进有关部门、单位安置退伍军人有序、依法进行。 我局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履行法律拥军职能,取得了较好的成果。同时我们也认识到法律拥军工作是一项长期性、综合性的工作,要做好这项利国、利军、利民的工作,需要军地各方面的积极配合和共同努力。针对我区区情,如何发挥司法行政职能、做好法律拥军工作,我们的体会是:围绕提高“两力”、牢固树立一个中心意识,围绕提高双拥绩效、在“三个转变”上动脑筋,围绕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从四个方面做实事。 围绕一个中心,就是“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把发展社会生产力和提高军队战斗力用为双拥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拓展双拥领域,做实、做好这一文明工程、保障工程。 实现“三个转变”,一是要把双拥工作由过去的季节性转变到经常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上来,做到常思、常议、常抓,二是要把双拥工作由过去的重形式转变到重实效,要抓住军民普遍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实实在在地做事、服务。三是由部门独立开展拥军转变为多部门联合开展共建。要主动联系双拥共建成员单位,整合职能,发挥各自优势,将双拥工作效能增强、放大。 发挥司法行政职能,抓好四个方面工作。一是抓宣传、打基础,发挥法制宣传优势,通过广泛宣传三法一律,营造良好的拥军氛围;二是抓服务、求质量,充分履行法律服务、人民调解职能,认真处理好每件涉军案件、纠纷;三是抓活动、带全局,以点带面,打造全面拥军的良好局面;四是抓调研、善探索,积极寻求新途径、新办法,促进我区法律拥军再上新台阶。                                  xx区司法局                                   XX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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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通用的法律进校园活动总结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适用行业岗位:学校,全文共 171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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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传播法律知识,提高全校师生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给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环境,有效地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我校根据教育局的工作精神,围绕教育局制定的“法治进校园”活动的主题,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创建良好的法治环境,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法制安全教育系列活动,力求将学校法制安全教育工作做细、做实、做具体,为学校教育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现总结如下:

一、成立领导小组,强化教师法制意识

作为教育工作者,我们非常明了“身教胜于言传”的内涵。要对学生实施法制安全教育,教师首先要有强烈的法制观念,要知法、守法、严于律己,而教师法制观念加强有赖于学校领导的重视、导向。为此,我们成立了学校法制安全教育领导小组,由校长肖建豪组长亲自抓,分管副校长周斌具体抓,教导处具体落实,各年级组、各班具体实施,职责分明,责任到人。学校组织全体教师学习了《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使教师较深刻地掌握了与中小学生相关的、或者关系较密切的法律,有利于教师对学生进行有目的、有效果的法制安全教育,更使广大教师认识到对学生的教育,除了要教给学生文化知识,学会一些劳动技能外,也必须掌握一些学生应掌握的法律常识,让他们树立法制观念,养成遵纪守法的好品德。这样提高了教师对学校法制安全教育的认识,促使教师产生进行法制安全教育为已任的共鸣,进而更有效地搞好法制安全教育,努力提高广大教师的法制意识和依法治教的自觉性。

二、营造文化氛围,注重校园法制安全宣传

俗话说,“近朱者赤,近墨者黑”。鉴于青少年的年龄特点:他们的可塑性强,在不同环境中可形成不同的行为品质。我校努力营造一个团结友爱、严于律己、奋发向上的文化氛围,力争让学生在健康、洁净的环境和“平民教育不平凡”的教学理念中受到潜移默化的教育,形成正确的人生观和社会责任感。我们美化校园环境,保持校园洁净;在学校教学楼悬挂感动中国人物,在各办公室、班级悬挂各种规范守则等,营造积极健康向上的校园氛围。我们还充分利用国旗下的讲话、学校广播站、电子屏、校讯通、宣传栏、黑板报等多种形式向学生宣传法律知识,通过班会、晨会向学生进行“增强法律意识、争做文明学生”为主题的法制安全教育和各项活动,学生在良好的校园环境中受到熏陶,在积极的校园氛围中受到教育,从而明确了真善美、假丑恶,提高了对外来文化,各种犯罪违纪诱因的免疫力。

三、开展多种活动,强化师生法制观念

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我校的法制安全教育与行为习惯养成教育、社会实践等主题教育活动相结合,与品德与生活、教育相结合,多层次、多方位渗透。

1、我校特邀浠水检察院检察官助理金晶讲师,为广大师生开展了一堂生动有趣的安全法制讲座。会上学生们积极参与互动,教育氛围浓郁。通过此次活动讲座,学生们掌握了一些基本的法制常识,增强了法律安全意识。

2、召开班主任工作会议。对各位班主任进行了依法从教、依法办校的再加强教育,帮助每位班主任提升法律意识,明确自己身上的职责,规范自己的教育教学行为。

3、国旗下讲话及班会教育。我校充分利用周一国旗下讲话及每天班会时间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主要包括学习《国旗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等。

4、举办法制安全教育征文活动,开展征文竞赛激发了学生学法用法的积极性,促进了法律知识的普及。

5、学校广播站、电子屏和宣传栏还开辟了法制之窗,定期宣传法制知识,开展法制知识竞赛活动。

6、上好法制安全教育主题班队活动课。与学科教学相结合,渗透法制安全教育,课堂上,结合学生的实际,结合学生的身边事,进行正反两面的评析、引导,使学生辨是非、明事理,使学生在生动活泼的班会上中受到法的熏陶。

法制安全教育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它的内容将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而不断变更,我们只有牢牢地把法制工作记在心头,从小事抓起,坚持不懈、长此以往地抓下去,才能逐步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确保我们的身边无犯罪事件发生。我们决心进一步集思广益,积极探索,常抓不懈,为培养新世纪合格人才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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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2024年建筑施工合同通用条款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建筑,全文共 1745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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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建筑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 11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中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报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 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 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的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 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 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 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 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现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出发的指令、通知。

6.3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 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 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 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工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 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 发包人未能履行政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 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 承包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 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验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施工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 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 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设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 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 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按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 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 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 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克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 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人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 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 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呈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请点。

28.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标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认变更价款

31.1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 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 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 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出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32.7 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验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2.8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介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5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 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质量保修

34.1 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 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

34.3 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 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 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索赔

36.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关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6.3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需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争议

37.1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成达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7.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 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4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工程款项。

39.不可抗力

39.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0.保险

40.1 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2 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3 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4 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 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6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担保

41.1 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 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 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 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人,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件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 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合同解除

44.1 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5 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现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接发包人要求地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 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 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5.3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6.合同份数

46.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6.2 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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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2024学习法律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全文共 207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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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学期我们开设了大学生法律基础课程,虽然以前在中学通过学习思想政治课让我对法律有所了解,但还只是很表面的,很感性的认识,这学期虽然没上几节课,但通过老师的讲解和自己看书所学,领悟到法律的深层次内涵,有了理性的认识,通过学习使我的法律意识产生了一定的质变。联系到自己生活的当前的这个社会,我感觉在法制建设方面,我们当代大学生还有很多需要学习,还有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解决。

在学习过程中,老师给我们讲解了很多关于她自己亲身经历的和一些比较典型的案例,使我们理解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理论、观点和邓小平的民主法制思想,掌握了基本的法学知识,理解宪法和法律的基本精神、基本规范,提高对法的重要性的认识,增强法律意识,另一方面,我们做为新一代的大学生,作为21世纪的中国的建设者,我们通过学习这门课程,加强自我修养,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

然而在现在社会有许多人的法律意识淡薄,不把法律当回事,说只要我不触犯法律就行了,因此我认为我国应该树立法律的绝对权威性。如何树立我认为要从以下几点做起:

1)法律本身应当是值得崇尚的良好的法律。这是树立法律权威的基础要件。良好的法律必须能够充分表达民意。只有当法律充分反映了社会成员的意志,社会成员才会对法律产生高度的认同,认识到法律并不是约束自己行为的羁绊,而是保护公民各种权利的手段,是自己生活中须臾不可分离的必需物。正因为法律是自己的,社会公众才会从内心尊重法律,法律也才真正具有权威性。

2)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观念。良法为树立法律权威奠定了基础,而公众的法律观念则是树立法律权威的内在支撑力。因为真正的法律权威只能来自于人们自觉自愿的认同和推崇。当公众将法律规则和制度内化为一种内心的观念时,公众对法的认识就注入了理性的角色和力量,积极肯定法的意义,自觉认同和尊重法律的权威。

3)公正执法。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公正执法是树立法律权威观念的重要手段,但在当前这个社会不排除还存在官官相护的现象,这也是存在腐败的原因,国家严厉打击,抓出腐败分子。

法律和每个公民都是息息相关的.学习法律基础对大学生有重大意义和实际用途:第一,学法有利于大学生的健康成长。有的大学生因为不懂法,不知道哪些行为可以自由选择做与不做,哪些行为不能做,哪些行为必需做,遇上事情不能正确处理,稀里糊涂就违了法,造成"一失足成千古恨"。第二,学法有利于大学生维护合法权益。大学生亦是公民,拥有公民的合法权益,一旦遇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三,学法有利于大学生今后的工作和生活。大学生毕业时找工作要用上劳动法、申领办企业的证照要用上行政法,和他人做生意要用上合同法,将来成家立业也要用上婚姻法等等。通过学习经济法规,学习合同法,学习婚姻法,学习教育法。是我们深刻的理解到了我们的权利和义务,使我们能够在日后的学习工作生活过程中正确的行使我们的权利,正确的履行我们应尽的义务。在学习工作过程中,更能正确地遵守法律规定,使我们更能够在工作生活中免受困扰,保护自身生命财产安全。

法律知识是大学生必备素质之一,我们必须通过它,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促进和规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正确的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问题。公平交易,平等……,在生活过程中,遵守法律,享受个人权利,履行义务。同时我们还学到了国与国之间的法律,这些法律所规范的范围不仅仅在国内,而是规范国际关系。了解了如何处理国际关系。

作为新世纪大学生,我们是社会主义中国的主人,也是先进文化技术水平的先进代表,我们大学生要树立国家主人翁的责任感和人民公仆的义务感。在毕业后走上工作岗位之前,努力加强公民意识,法律意识的培养,树立人民公仆的法律义务感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以备将来走上工作岗位,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我们大学生在学校学习时要严格遵守学校的校纪校规,为以后步入社会做个良好公民做好准备。所以我们应该好好的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通过学习法律基础我们能更好的去理解相关法律的条款,从这一点我认为学习法律基础确实受益菲浅。虽然这门课结束了,但是我还是会好好的学习其他的相关法律,这时我们作为新时代的接班人所必须学的。我个人认为,学习法律基础有以下几点必要性和重要性:

1)学习法律基础可以培养当代大学生遵纪守法的观念,维护社会稳定,从而为我们的学习营造良好的氛围。并且在我们的权益受的侵害时,能更好的运用法律武器来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

2)学习法律基础课是使大学生正确理解和支持实行依法治国方略,为建设社会主义祖国做好准备。

3)学习法律基础可以完善和优化大学生的知识结构以及文化素质,让我们在进入社会之前打好坚实的基础,是我们能更好的立足在未来竞争激烈的社会。

总之,大学生学习法律基础既是时代的要求也是自身健康成长、成才和全面发展所必须的,所以我们学习法律基础是很重要的,在以后的学习岁月里我们还应该继续的学习有关的法律,通过学习,在我们心中重新建立法的概念,全面认识法的功能,懂得法律是整个社会的调解器的功能,从而更好的保护我们自己。。

学习法律知识,普及法律,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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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商标注册法律服务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服务,全文共 76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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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案件中的商标事务。现经双方同意,达成以下条款和条件,以供双方遵守:

一、甲方委托乙方的商标事务如下:

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异议申请、商标变更申请人/注册人名称/地址申请、商品/服务删除申请、商标变更代理人申请、商标更正申请、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商标续展申请、注销注册申请、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商标注销申请、注册人死亡、终止注销商标申请、 换发变更/转让/换发证书申请换发商标注册证书申请优先权证书申请商标许可合同备案申请商标许可合同备案变更/提前终止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撤销商标注册申请撤销商标异议申请商标复审申请

其他:具体委托事项包括:_________________

不包括: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成本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委托商标代理人作为甲方的代理人;如果被指定的代理人因故不能中途完成任务,乙方应负责指定另一代理人接管并及时通知甲方。

2.乙方有义务依法为商标保密。

3.甲方可以解除与乙方的委托关系,并书面通知乙方,但已支付的费用不予退还,并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4.乙方向商标局的通知或决定需要甲方办理的,应以书面或电话通知甲方,邮寄地址以本合同联系人的地址为准。书面通知以挂号信的方式发送给甲方,甲方的联系方式如有变更,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回复期的延误由甲方负责。

四.其他事项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委托事项为商标注册申请的,乙方应当工作至申请人取得《商标注册证》或者申请被商标局驳回。

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在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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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页9]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21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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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基本条款

本条指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在赔款及其他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处理。如果通过协商无法解决时,可提交仲裁机构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本条规定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根据保险单的约定,在有关保险事项的一切通知或接洽均应以书面形式办理,如批改、退保、续保、分期交费、索赔等等,以便有据可查,避免发生不必要的责任纠纷。

共9页,当前第9页123456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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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法律工作者年终工作总结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全文共 154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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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光总是在不经意间划过我们的天空。

回首自己的这一年,很多出乎意料,很多措手不及。有过失望还好没有绝望,有过欣喜还好没有若狂,即便患上了“间歇性迷茫综合症”,却也不敢停止前进的脚步。

年终总结,不得不提一下老师这个身份。很多人对我提出善意的忠告,说我与“律师”这两个字渐行渐远,对此一一表示真诚的感谢。介于律师、老师两种身份之中,自然也会有利有弊。

一、收获篇

关键词:庭审及讲课经验 沟通能力 自信心

(一)庭审及讲课经验:主办诉讼案件40件,参与培训讲课350多小时左右。在此特向我师父表示感谢,感谢师父能给我那么多庭审机会,感谢师父能理解支持我在外讲课。

1.庭审案件40件

Z居委会拆迁诉讼案件2件;

R公司保险合同纠纷诉讼案件12件;

T公司保险合同纠纷诉讼案件10件;

J房产公司建设工程案件1件;房产纠纷案件1件;

ZZ房产公司案件5件;

路某某债权转让纠纷案;

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某某盗窃一案;

某公司单位行贿罪一案;

李某财产损失纠纷案;

郝某离婚纠纷案;

陈某离婚纠纷案;

某厨业公司财产损失案;

某装修公司劳务纠纷案。

2.培训讲课350多小时

公司法律培训 2场;

政治法律培训大约350小时。

(二)沟通能力

在参与庭审和讲课的过程中,沟通能力得到大幅提高。尤其自己说话爱脸红的毛病逐步得到改善。跟去年同时期相比,自己能感觉到明显的进步;不过也只是跟自己的过去相比而已。一个成功的律师,我现在的沟通能力和水准还相差十万八千里。在新的一年,要继续更多的参与庭审和讲课,争取更多的在众人面前说话的机会。

(三)自信心

应该说,自己是个缺乏自信的人。毕业后这几年的锻炼,慢慢地培养起了自信心。今年最明显的是庭审过程中,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时,能够据理力争,不放弃一丝机会,认真对待每一个庭审。较之去年遇上对方是大律师会紧张,今年则能以平和的心态去面对任何一个“对手”,现场应变能力也得到很大提高。

二、遗憾篇

关键词:周六学习 谈案技巧 朋友交流

(一)周六学习。今年最大的遗憾莫过于错过了律所全年的学习。

主任曾不止一次告诉我们要多看书,多学习,要勤奋。我今年确实也看了不少书,哲学、毛中特、史纲、思修法律基础,业务方面的书,可以说几乎没怎么看。周末在外代课,不能参加每周六上午所里组织的学习,没看专业书还参加不了单位的学习,每每想到这里,心情总难以平复;也就因此迷茫了起来。

下半年两种职业冲突突然多了,时间上难以周全,出差开庭、上课调课,最多的时候在火车上连续睡了五个晚上。两份工作互相影响,令我寝食难安。权衡利弊,出于对学生负责的态度不得不请辞老师这份工作。也希望自己能尽快从迷茫中走出来,找到适合自己人生奋斗目标的合乎实际的道路。

(二)谈案技巧

熟能生巧。回顾这一年,案子虽然代理的不少,但基本都是师父交办案子,谈案技巧方面实则无根本性提高。今年,有很多当事人的咨询案件没有谈成,年轻只是一个因素,更多的还是自己缺乏经验和谈案技巧。这点也是我20__年必须要提高的能力。

(三)朋友交流

出差多了,周末给学生上课,跟朋友同事交流的机会也就少了很多。交流本身是学习的过程,法律关系、谈案技巧、热点难点、实务操作等等,缺乏了这个交流,不单单是业务拉开了差距,而且在情感上也会淡化。针对这点,20__年要调整心态和步伐,紧跟所里的节奏,聆听所里的时代最强音。

三、规划篇

20____年,吸取今年的经验教训,特做如下规划:

1.学习:每周至少拿出3个晚上看专业相关的书;参加周六上午所里的学习。

2.办案:办好主任交代的每一个案件,自己也要开拓案源,继续积累经验。

3.讲课:争取更多的跟法律相关的讲课的机会,锻炼自己。

4.交流:多和朋友同事沟通,多向朋友同事学习,不断提升自己。

20____,挥手告别迷茫;

20____,继续前进,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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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工作计划_顾问工作计划_网

范文类型:工作计划,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180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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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工作计划

一、服务内容

(一)日常服务

1、解答咨询

2、出具法律意见

3、起草、审查、修订各类合同

4、起草、审查、修订内部规章制度

5、参与重大涉法事项的谈判

6、承办专项法律事务

6-1知识产权方面:商标注册,名优商标、驰名商标的认定及保护,专利申请及商业秘密保护

6-2企业工商登记:公司设立及变更登记,包括矿产资源企业和大型集团公司的工商登记

6-3资信调查、尽职调查

6-4企业改制方面:产权界定,股权转让,公司改组、改制、重组、并购等

6-5项目投融资,工程建筑项目的招、投标

6-6税务筹划

7、承办诉讼、仲裁、听证、见证、调解等事务

8、法律及管理培训

9、传递、赠阅最新的相关信息资料

10、对企业发展中涉及的法律前沿问题进行分析论证、设计方案

11、帮助企业建立法务部门,培养法务人员

(二)企业全面法律风险管理服务内容

1、帮助企业建立全面法律风险管理体系服务

2、企业专项法律风险管理服务

2-1.公司治理法律风险管理服务

2-2.合同(信用)法律风险管理服务

2-3.劳动(人力资源)法律风险管理服务

2-4.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管理服务

2-5.重大经营项目法律风险管理服务

2-6.设立分子公司、改制、股权转让、并购、清算、破产法律风险管理服务

2-7.企业营销法律风险管理服务

2-8.企业产品质量法律风险管理服务

2-9.企业竞争策略法律风险管理服务

2-10.企业投、融资法律风险管理服务

2-11.企业新增业务法律风险管理服务

2-12.税务筹划法律风险管理服务

2-13. 企业法律培训服务

2-14. 企业年度法律风险评估服务

3、根据行业差异提供的专项法律风险管理服务

3-1.矿产资源/能源行业

3-2.建筑/房地产行业

3-3.化工行业

3-4.交通行业

3-5.加工制造行业

3-6.网络行业

3-7.高科技行业

3-8.传媒行业

3-9.商业流通行业

3-10.医疗卫生行业

3-11.宾馆/酒店行业

3-12.学校

4、企业家家庭财产法律无忧计划

二、服务方式

(一)开通热线电话,专人接听,详细记录,及时回复。

热线电话号码:0351-4052171 / 3689913

0358-2254430 / 8228978

(二)服务时间及保证

1、定期联络,主动服务——律师事务所每周与企业联络一次,视情况采取上门、电话、传真、邮件、短信等形式。

2、及时安排,有问必答——对于企业咨询的问题,律师事务所全部予以解答。重大疑难问题原则上一周内回复,视委托事项的紧急程度可予以调整,特事特办,不拖拉延误。

3、工作记录——一次一记,一事一记。

4、业务建档——一户一卷,一事一档。

5、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定期向企业进行工作汇报,视情况按月/季/年度进行,一般在月/季/年末递交。

6、意见征询——定期向企业征求意见,每月一次,一般在每月底进行。

(三)法律文本保证

1、信息往来书面化——凡是企业提供给我们的信息资料,无论是传真、信件、电子邮件还是其他书面或电子形式,凡有留存价值的,一律以书面形式保存,为企业独立建档;凡是我们为企业提供的法律咨询、法律建议或意见等法律文书,无论以何种形式递交,一律以书面的形式归档。做到双方往来的一切重大信息书面化,有据可查。

2、法律文本规范化——所有法律文书使用统一模板,格式齐全,措辞规范,内容完整。

3、文书往来规范化——实行法律文书的签收、送达、存档制度。

(四)服务质量保证

律师事务所由40名专业律师组成法律顾问团,常年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确保服务质量。

律师的专业分工:公司设立、股权转让、合同、担保、知识产权、劳动争议处理、资信调查、项目融投资、商务谈判、工程招投标、改制/重组、上市、破产、对外贸易、银行/保险/证券、财务/税收、行政管制、诉讼/仲裁/调解、企业管理、人力资源等

(五)保密义务及保证

我们在为企业服务过程中,自然会因工作需要获知企业尚未公开也不愿公开的有价值信息(包括商业秘密或其他秘密),根据法律和约定,我们有义务为企业的以上信息进行保密,保证做到:

1、为企业建立专门档案,按件整理,按年度归档,并对其进行严格的内部保密管理。

2、在法律文书的打印或书写过程中,凡涉及企业的重要信息一律予以整理归档,对废弃不用的资料一律及时销毁。

3、对于在电脑磁盘或电子邮箱中留存的企业信息进行必要的密码控制,或及时予以删除。

4、对于知悉企业秘密的律师和工作人员,非因服务需要不得互相谈论该秘密,或将其告知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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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公务人员行为礼仪规范_个人礼仪_网

范文类型:礼仪,适用行业岗位:个人,全文共 680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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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人员行为礼仪规范

◆ 北京市公务人员行为规范

《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包括十六句话、六十四个字,内容为一、政治坚定,忠于国家;二、遵纪守法,依法行政;三、与时俱进,勇于创新;四、爱岗敬业,勤政为民;五、勤奋学习,提高素质;六、秉公办事,为政清廉;七、团结协作,顾全大局;八、文明礼貌,品行端正。

◆ 北京市公务人员礼仪规范

一、 乘车。

乘车礼节应遵循"客人为尊、长者为尊"的原则。

上车时,应让车子开到客人跟前,要帮助客人打开车门,然后站在客人身后等候客人上车。若客人中有长辈,还应扶持其先上。自己再行入内。

车内的座位,后排的位置应当让尊长坐(后排二人坐,右边为尊;三人坐中间为尊,右边次之,左边再次),晚辈或地位较低者,坐在司机边上的座位。现在私家车已逐渐增多,如果乘的是私家车,情形就正好相反,如果是主人亲自开车,则应把司机边上的位置让给尊长,其余的人坐在后排。下车时,则应先下,然后帮助客人打开车门,等侯客人或长者下车。

二、 介绍中的礼仪规范

介绍就基本方式而言,可分为:为他人作介绍,被人介绍和自我介绍三种。

当你要将某人介绍给别人时,按礼宾顺序应该是:向年长者引见年轻者,不论男女都是按这样的顺序作介绍;向女士引见男士,向职位高的引见职位低的人,同时连同双方的单位、职称一起简单作介绍。在人数众多的场合,如果其中没有职位、身份特殊的人在场,又是年龄相仿的人聚会,则可按照一定的次序一一介绍。为他人作介绍时,应简洁清楚,不能含糊其辞。介绍时,还可简要地提供一些情况,如双方的职业、籍贯等等,便于不相识的两人相互交谈。如果你是单独介绍两人相识,应该事先了解一下他们彼此是否都有想认识对方的愿望,免得造成不必要的尴尬。在向他人介绍某人时,不可用手指指指点点,而应有礼貌地以手掌示意。

当你自己被介绍给他人时,你应该面对着对方,显示出想结识对方的诚意。等介绍完毕后,可以握一握手并说"你好!""幸会!""久仰!"等客气话表示友好。如果你是一位男士,被介绍给一位女士,你应该主动点头并稍稍欠身,然后等候对方的反应。按一般规矩,男的不用先伸手,如果对方不伸手也就罢了。如果对方伸出手来,男的便应立即伸手轻轻一握。如果你是一位女士,被介绍给一位男士时,一般来说,女的微笑点头也就是合乎礼貌了。如你愿意和对方握手,则可以先伸出手来。

当你想同某人结识,却又一时没有找到合适的介绍人时,那么不妨可以作自我介绍。作自我介绍时,可主动打招呼说声"你好!"来引起对方的注意,然后说出自己的姓名、身份。也可一边伸手跟对方握手,一边作自我介绍。

在作介绍的过程中,介绍者与被介绍者的态度要热情得体、举止大方,在整个介绍过程应面带微笑。一般情况下,介绍时,双方应当保持站立姿势,相互热情应答。

三、 握手的礼仪规范

首先是握手的姿式。一般地,握手的两个人手掌相握呈垂直状态,表示平等而自然的关系,这是最稳妥的握手方式。如要表示谦虚或恭敬,则可掌心向上同他人握手。而如果是伸出双手去捧接,就更是谦恭备至了。但切切不可掌心向下握住对方的手,这通常是傲慢无礼的表示。握手时应伸出右手,决不能伸左手与人相握。

其次是握手的顺序。在上下级之间,应先上级伸出手后,下级才能接握;在长幼之间,应长辈先伸手后,晚辈才能接握;在男女之间,应女方先伸手后,男方才能接握。

握手的力度也应注意。一般情况,相互间握下即可。如果是热烈握手,可以使劲摇晃几下,这是十分友好的表示。

握手的时间通常以三至五秒为宜,除非关系亲近的人可以长时间握手外,一般都是握一下即可。握手时应两眼注视对方的眼睛,表示诚意。

四、 使用名片的礼仪规范

名片。公务人员在工作中使用名片,是职业的需要,它可以帮助公众认识和了解你;也可以使你掌握公众的有关信息。公务人员面对众多的公众,借助名片,可以建立起一个广泛的公众联络网,便于工作的展开。

名片的一般规格是:名片的正面上方印有工作单位,中间印有姓名、职务,下方印有地址、电话。名片正面印有中文,背面往往印有相应的英文。

当我们向他人递送自己的名片时,应说"请多多指教",同时身体微微前倾,低头示意,最好是用双手呈上名片,将名片放置手掌中,用拇指夹住名片,其余四指托住名片的反面。请注意名片的字迹应面向对方,便于对方阅读。如果自己的姓名中有不常用的字,最好能将自己的名字读一遍,以便对方称呼。

接受他人的名片时,也应恭敬。当对方说"请多多指教"时,可礼貌地应答一句"不敢当"或"随时请教"。接过名片,一定要看一遍,绝对不可不看一眼就收藏起来,这样会使人感到你欠诚意。看不清的地方应及时请教。看过名片后,应将名片放好,不要随意乱置,以免使人感到不快。

五、 称谓的礼仪规范

礼仪要求可概括为"称谓得体,有礼有序"。称谓应符合身份。可以对方的职业相称,也可以对方的身份相称。在对方身份不明的情况下,采用以性别相称"某先生"、"某小姐"或称其为"╳╳老师",亦不失为一个权宜之计,特别是后者,即表示尊敬有礼又不使人觉得不妥,在文化艺术界,这样的称谓更为妥当,入留言还应符合年龄。对年长者称呼要恭敬,不可直呼其名,可敬"老张"、"老王";如果是有身份的人,可以将"老"字与其姓相倒置,这种称呼是一种尊称,如"张老"、"王老"。称呼时可借助的声调、热情的笑容和谦恭的体态表示尊敬。对同辈人,则可称呼其姓名,有时甚至可以去姓称名;称呼时态度要诚恳,表情自然,体现出你的真诚。

对年轻人则可在其姓前加"小"相称,如"小张"、"小李",抑或直呼其姓名。称呼时要注意谦和、慈爱,表达出对年轻人的喜爱和关心态度。

公务人员行为、礼仪规范

◆ 北京市公务人员行为规范

《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包括十六句话、六十四个字,内容为一、政治坚定,忠于国家;二、遵纪守法,依法行政;三、与时俱进,勇于创新;四、爱岗敬业,勤政为民;五、勤奋学习,提高素质;六、秉公办事,为政清廉;七、团结协作,顾全大局;八、文明礼貌,品行端正。

◆ 北京市公务人员礼仪规范

一、 乘车。

乘车礼节应遵循"客人为尊、长者为尊"的原则。

上车时,应让车子开到客人跟前,要帮助客人打开车门,然后站在客人身后等候客人上车。若客人中有长辈,还应扶持其先上。自己再行入内。

车内的座位,后排的位置应当让尊长坐(后排二人坐,右边为尊;三人坐中间为尊,右边次之,左边再次),晚辈或地位较低者,坐在司机边上的座位。现在私家车已逐渐增多,如果乘的是私家车,情形就正好相反,如果是主人亲自开车,则应把司机边上的位置让给尊长,其余的人坐在后排。下车时,则应先下,然后帮助客人打开车门,等侯客人或长者下车。

二、 介绍中的礼仪规范

介绍就基本方式而言,可分为:为他人作介绍,被人介绍和自我介绍三种。

当你要将某人介绍给别人时,按礼宾顺序应该是:向年长者引见年轻者,不论男女都是按这样的顺序作介绍;向女士引见男士,向职位高的引见职位低的人,同时连同双方的单位、职称一起简单作介绍。在人数众多的场合,如果其中没有职位、身份特殊的人在场,又是年龄相仿的人聚会,则可按照一定的次序一一介绍。为他人作介绍时,应简洁清楚,不能含糊其辞。介绍时,还可简要地提供一些情况,如双方的职业、籍贯等等,便于不相识的两人相互交谈。如果你是单独介绍两人相识,应该事先了解一下他们彼此是否都有想认识对方的愿望,免得造成不必要的尴尬。在向他人介绍某人时,不可用手指指指点点,而应有礼貌地以手掌示意。

当你自己被介绍给他人时,你应该面对着对方,显示出想结识对方的诚意。等介绍完毕后,可以握一握手并说"你好!""幸会!""久仰!"等客气话表示友好。如果你是一位男士,被介绍给一位女士,你应该主动点头并稍稍欠身,然后等候对方的反应。按一般规矩,男的不用先伸手,如果对方不伸手也就罢了。如果对方伸出手来,男的便应立即伸手轻轻一握。如果你是一位女士,被介绍给一位男士时,一般来说,女的微笑点头也就是合乎礼貌了。如你愿意和对方握手,则可以先伸出手来。

当你想同某人结识,却又一时没有找到合适的介绍人时,那么不妨可以作自我介绍。作自我介绍时,可主动打招呼说声"你好!"来引起对方的注意,然后说出自己的姓名、身份。也可一边伸手跟对方握手,一边作自我介绍。

在作介绍的过程中,介绍者与被介绍者的态度要热情得体、举止大方,在整个介绍过程应面带微笑。一般情况下,介绍时,双方应当保持站立姿势,相互热情应答。

三、 握手的礼仪规范

首先是握手的姿式。一般地,握手的两个人手掌相握呈垂直状态,表示平等而自然的关系,这是最稳妥的握手方式。如要表示谦虚或恭敬,则可掌心向上同他人握手。而如果是伸出双手去捧接,就更是谦恭备至了。但切切不可掌心向下握住对方的手,这通常是傲慢无礼的表示。握手时应伸出右手,决不能伸左手与人相握。

其次是握手的顺序。在上下级之间,应先上级伸出手后,下级才能接握;在长幼之间,应长辈先伸手后,晚辈才能接握;在男女之间,应女方先伸手后,男方才能接握。

握手的力度也应注意。一般情况,相互间握下即可。如果是热烈握手,可以使劲摇晃几下,这是十分友好的表示。

握手的时间通常以三至五秒为宜,除非关系亲近的人可以长时间握手外,一般都是握一下即可。握手时应两眼注视对方的眼睛,表示诚意。

四、 使用名片的礼仪规范

名片。公务人员在工作中使用名片,是职业的需要,它可以帮助公众认识和了解你;也可以使你掌握公众的有关信息。公务人员面对众多的公众,借助名片,可以建立起一个广泛的公众联络网,便于工作的展开。

名片的一般规格是:名片的正面上方印有工作单位,中间印有姓名、职务,下方印有地址、电话。名片正面印有中文,背面往往印有相应的英文。

当我们向他人递送自己的名片时,应说"请多多指教",同时身体微微前倾,低头示意,最好是用双手呈上名片,将名片放置手掌中,用拇指夹住名片,其余四指托住名片的反面。请注意名片的字迹应面向对方,便于对方阅读。如果自己的姓名中有不常用的字,最好能将自己的名字读一遍,以便对方称呼。

接受他人的名片时,也应恭敬。当对方说"请多多指教"时,可礼貌地应答一句"不敢当"或"随时请教"。接过名片,一定要看一遍,绝对不可不看一眼就收藏起来,这样会使人感到你欠诚意。看不清的地方应及时请教。看过名片后,应将名片放好,不要随意乱置,以免使人感到不快。

五、 称谓的礼仪规范

礼仪要求可概括为"称谓得体,有礼有序"。称谓应符合身份。可以对方的职业相称,也可以对方的身份相称。在对方身份不明的情况下,采用以性别相称"某先生"、"某小姐"或称其为"╳╳老师",亦不失为一个权宜之计,特别是后者,即表示尊敬有礼又不使人觉得不妥,在文化艺术界,这样的称谓更为妥当,入留言还应符合年龄。对年长者称呼要恭敬,不可直呼其名,可敬"老张"、"老王";如果是有身份的人,可以将"老"字与其姓相倒置,这种称呼是一种尊称,如"张老"、"王老"。称呼时可借助的声调、热情的笑容和谦恭的体态表示尊敬。对同辈人,则可称呼其姓名,有时甚至可以去姓称名;称呼时态度要诚恳,表情自然,体现出你的真诚。

对年轻人则可在其姓前加"小"相称,如"小张"、"小李",抑或直呼其姓名。称呼时要注意谦和、慈爱,表达出对年轻人的喜爱和关心态度。

公务人员行为、礼仪规范

◆ 北京市公务人员行为规范

《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包括十六句话、六十四个字,内容为一、政治坚定,忠于国家;二、遵纪守法,依法行政;三、与时俱进,勇于创新;四、爱岗敬业,勤政为民;五、勤奋学习,提高素质;六、秉公办事,为政清廉;七、团结协作,顾全大局;八、文明礼貌,品行端正。

◆ 北京市公务人员礼仪规范

一、 乘车。

乘车礼节应遵循"客人为尊、长者为尊"的原则。

上车时,应让车子开到客人跟前,要帮助客人打开车门,然后站在客人身后等候客人上车。若客人中有长辈,还应扶持其先上。自己再行入内。

车内的座位,后排的位置应当让尊长坐(后排二人坐,右边为尊;三人坐中间为尊,右边次之,左边再次),晚辈或地位较低者,坐在司机边上的座位。现在私家车已逐渐增多,如果乘的是私家车,情形就正好相反,如果是主人亲自开车,则应把司机边上的位置让给尊长,其余的人坐在后排。下车时,则应先下,然后帮助客人打开车门,等侯客人或长者下车。

二、 介绍中的礼仪规范

介绍就基本方式而言,可分为:为他人作介绍,被人介绍和自我介绍三种。

当你要将某人介绍给别人时,按礼宾顺序应该是:向年长者引见年轻者,不论男女都是按这样的顺序作介绍;向女士引见男士,向职位高的引见职位低的人,同时连同双方的单位、职称一起简单作介绍。在人数众多的场合,如果其中没有职位、身份特殊的人在场,又是年龄相仿的人聚会,则可按照一定的次序一一介绍。为他人作介绍时,应简洁清楚,不能含糊其辞。介绍时,还可简要地提供一些情况,如双方的职业、籍贯等等,便于不相识的两人相互交谈。如果你是单独介绍两人相识,应该事先了解一下他们彼此是否都有想认识对方的愿望,免得造成不必要的尴尬。在向他人介绍某人时,不可用手指指指点点,而应有礼貌地以手掌示意。

当你自己被介绍给他人时,你应该面对着对方,显示出想结识对方的诚意。等介绍完毕后,可以握一握手并说"你好!""幸会!""久仰!"等客气话表示友好。如果你是一位男士,被介绍给一位女士,你应该主动点头并稍稍欠身,然后等候对方的反应。按一般规矩,男的不用先伸手,如果对方不伸手也就罢了。如果对方伸出手来,男的便应立即伸手轻轻一握。如果你是一位女士,被介绍给一位男士时,一般来说,女的微笑点头也就是合乎礼貌了。如你愿意和对方握手,则可以先伸出手来。

当你想同某人结识,却又一时没有找到合适的介绍人时,那么不妨可以作自我介绍。作自我介绍时,可主动打招呼说声"你好!"来引起对方的注意,然后说出自己的姓名、身份。也可一边伸手跟对方握手,一边作自我介绍。

在作介绍的过程中,介绍者与被介绍者的态度要热情得体、举止大方,在整个介绍过程应面带微笑。一般情况下,介绍时,双方应当保持站立姿势,相互热情应答。

三、 握手的礼仪规范

首先是握手的姿式。一般地,握手的两个人手掌相握呈垂直状态,表示平等而自然的关系,这是最稳妥的握手方式。如要表示谦虚或恭敬,则可掌心向上同他人握手。而如果是伸出双手去捧接,就更是谦恭备至了。但切切不可掌心向下握住对方的手,这通常是傲慢无礼的表示。握手时应伸出右手,决不能伸左手与人相握。

其次是握手的顺序。在上下级之间,应先上级伸出手后,下级才能接握;在长幼之间,应长辈先伸手后,晚辈才能接握;在男女之间,应女方先伸手后,男方才能接握。

握手的力度也应注意。一般情况,相互间握下即可。如果是热烈握手,可以使劲摇晃几下,这是十分友好的表示。

握手的时间通常以三至五秒为宜,除非关系亲近的人可以长时间握手外,一般都是握一下即可。握手时应两眼注视对方的眼睛,表示诚意。

四、 使用名片的礼仪规范

名片。公务人员在工作中使用名片,是职业的需要,它可以帮助公众认识和了解你;也可以使你掌握公众的有关信息。公务人员面对众多的公众,借助名片,可以建立起一个广泛的公众联络网,便于工作的展开。

名片的一般规格是:名片的正面上方印有工作单位,中间印有姓名、职务,下方印有地址、电话。名片正面印有中文,背面往往印有相应的英文。

当我们向他人递送自己的名片时,应说"请多多指教",同时身体微微前倾,低头示意,最好是用双手呈上名片,将名片放置手掌中,用拇指夹住名片,其余四指托住名片的反面。请注意名片的字迹应面向对方,便于对方阅读。如果自己的姓名中有不常用的字,最好能将自己的名字读一遍,以便对方称呼。

接受他人的名片时,也应恭敬。当对方说"请多多指教"时,可礼貌地应答一句"不敢当"或"随时请教"。接过名片,一定要看一遍,绝对不可不看一眼就收藏起来,这样会使人感到你欠诚意。看不清的地方应及时请教。看过名片后,应将名片放好,不要随意乱置,以免使人感到不快。

五、 称谓的礼仪规范

礼仪要求可概括为"称谓得体,有礼有序"。称谓应符合身份。可以对方的职业相称,也可以对方的身份相称。在对方身份不明的情况下,采用以性别相称"某先生"、"某小姐"或称其为"╳╳老师",亦不失为一个权宜之计,特别是后者,即表示尊敬有礼又不使人觉得不妥,在文化艺术界,这样的称谓更为妥当,入留言还应符合年龄。对年长者称呼要恭敬,不可直呼其名,可敬"老张"、"老王";如果是有身份的人,可以将"老"字与其姓相倒置,这种称呼是一种尊称,如"张老"、"王老"。称呼时可借助的声调、热情的笑容和谦恭的体态表示尊敬。对同辈人,则可称呼其姓名,有时甚至可以去姓称名;称呼时态度要诚恳,表情自然,体现出你的真诚。

对年轻人则可在其姓前加"小"相称,如"小张"、"小李",抑或直呼其姓名。称呼时要注意谦和、慈爱,表达出对年轻人的喜爱和关心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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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主要条款与格式范本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房地产,全文共 50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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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主要条款与格式范本

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主要条款

1. 合作的基本原则

2. 合作的目的

3. 合作的方式

4. 供地方的权利与义务

5. 非供地方的权利与义务

6. 风险分担方式

7. 利益分配方式

8. 房屋销售

9. 物业管理

10. 违约责任

11. 本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12. 其他必要内容

合作开发合同格式范本

合作开发合同

合作人:X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合作人: (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 甲、乙双方为增加友谊、改善环境,在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甲方有名下的北侧临街 平方米土地。双方在此土地上建造二层商业门脸,以出租的方式获得经济效益。

第三条 合伙期限

合作期限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日止。

第四条 出资额及出资方式、期限

第五条 利润分配及债务承担

第六条 合伙人的权利

1、甲方权利:

2、乙方权利:

第七条 合伙人的义务

1、甲方义务:

2、乙方义务

第八条 合伙的终止

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终止:合伙期满。

第九条 违约责任

第十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人充分协商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合伙人各执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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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法律顾问年度个人工作总结范文_顾问工作总结_网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适用行业岗位:个人,全文共 66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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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年度个人工作总结范文

律师事务所在xx年7月15日与分公司签订《聘请法律顾问合同》,律所指派本律师负责贵单位具体法律顾问工作。光阴荏苒,时间已过去一年。现对这一年来的工作作个总结,以期双方更好的指正交流,相互促进。

一、提供法律咨询,分析企业事务,防范法律风险。

有句谚语“法律如空气一样,无所不在。” 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历史较久的大型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范围又是涉及到国计民生的特种行业。因此,在资产、人员、经营方式、内部管理上,更要求审慎处理每一件企业事务。本律师通过电话或亲临公司提供法律咨询,详尽解答。

二、全程介入公司资产购置、处理等重大企业事务。

随着公司经营方针、策略的变化,需要购置合乎规划的民营油站,出售闲置的自有油站。这涉及到资产数额、产权过户,防范交易风险等问题。本律师对经济合同全面审查修订。另外,对一起违规给大客户佣金的做法指出法律风险,建议立即纠正。

三、利用自身优势,代理企业诉讼,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本律师作为多年的社会律师,有较好的社会资源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善与法官司沟通,熟悉诉讼技巧,努力维护顾问单位合法权益。对一件多年悬而未决的油站产权提起确认所有权诉讼,取得了预期结果。现另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法院审中。

四、对下一年企业法律顾问的计划与展望。

双方人员多来往,交流信息,加强沟通。有涉及企业重大法律法规的颁布,本律师将通知公司,建议组织学习。必要时,本律师将会商安排时间,集体授课学习、探讨。公司方面,对经营方针政策、重大管理决策,内部管理制度变化,经济合同,将相关文件复制本律师,给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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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231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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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营业用汽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用于客、货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汽车。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

第四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极、坠落,

(二)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三)暴风、龙卷风;

(四)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五)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六)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六)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3.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七)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

(八)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第七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火灾、爆炸、自燃造成的损失;

自燃是指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五)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六)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七)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备的损失;

(八)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

(九)保险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

(十)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十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

第九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本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

(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

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

折旧按年计算,不足一年的,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的80%。

(三)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四)投保车辆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设备,应在保险合同中列明设备名称与价格清单,并按设备的实际价值相应增加保险金额。新增设备随保险车辆一并折旧。

保险期限

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二条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

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 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一)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

第十四条 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车辆改装、加装等,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

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提供有关征明和资料。

引起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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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世纪长安终身保险条款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429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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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长安终身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效力恢复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

凡十六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对本合同所负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保险责任开始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合同撤销权」

自投保人收到保险单的次日起十日内,并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可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并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自投保人本人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

第五条「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的交付、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和合同效力中止」

保险费交费方式分为一次交、年交、半年交、月交。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选择分期交付时,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费交费期间、保险费交费方式和保险费交费日期交付。

本公司派员收取保险费时,收取人员应向投保人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证。自保险单载明保险费交费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自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六条「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在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若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同意保险费自动垫交,本公司将以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动垫交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和利息。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七条「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本合同效力恢复。

第八条「合同终止」

投保人不愿继续保险,可申请终止本合同;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本公司与投保人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终止本合同。投保人凭保险单、身份证件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收据办理终止本合同手续。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约定现金价值。合同终止给付时,本公司扣除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第九条「告知义务」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据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六十周岁生效对应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百八十日起至被保险人六十周岁生效对应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罹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生存至六十周岁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

四、被保险人六十周岁生效对应日后,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五、被保险人六十周岁生效对应日后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罹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十一条「保险事故通知」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投保人或受益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或受益人应负担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延误的除外。

第十二条「失踪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失踪,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依据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期按身故给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生还,受益人应将领取的保险金在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

第十三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保险单、身份证件、公安部门或卫生部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收据。

二、受益人申请领取生存保险金时,应出具保险单、身份证件、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收据。

三、受益人申请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应出具保险单、身份证件、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收据和附有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查、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本公司如认为必要,可以对被保险人的身体进行检验,其费用由本公司负担。

第十四条「责任免除」

对下列情事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犯罪、殴斗或酒醉行为;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的自杀、故意自伤身体;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或感染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十五条「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或变更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变更受益人须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十六条「年龄计算和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内可以解除本合同。解除本合同时,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十七条「通讯地址变更」

投保人、被保险人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时,本公司按最后通讯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八条「索赔时效」

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九条「批注」

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不生效力。

第二十条「争议处理」

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可通过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涉及诉讼时,约定以本合同签发地法院为管辖法院。

「名词释义」

本条款所述“本公司”指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条款所述“利息”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个人储蓄存款二年定期年利率+2.0%计算。

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本条款所述“重大疾病”是指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

一、心脏病(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而导致部分心肌坏死,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新近显示心肌梗塞变异的心电图;

2血液内心脏酶素含量异常增加;

3典型的胸痛病状。

但心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之内。

二、冠状动脉绕道手术: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的血管绕道手术,须经心脏内科心导管检查,罹患者有持续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绞痛并证实冠状动脉有狭窄或阻塞情形,必须接受冠状动脉绕道手术。其它手术不包括在内。

三、脑中风: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者。所谓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是指事故发生六个月后,经脑神经专科医生认定仍遗留下列残障之一者:

1植物人状态;

2一肢以上机能完全丧失;

3两肢以上运动或感觉障碍而无法自理日常生活;

所谓无法自理日常生活,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经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状态。

4丧失言语或咀嚼机能。

言语机能的丧失是指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罹患失语症。

咀嚼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以外不能摄取食物之状态。

四、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指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的衰竭而必须接受定期透析治疗。

五、癌症: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且有转移特性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白血球过多症,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国际疾病伤害及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但下述除外:

1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原位癌;

4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皮肤癌。

六、瘫痪:指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包括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所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经六个月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关节机能的机能丧失指永久完全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超过六个月以上。

上肢三大关节包括肩、肘、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包括股、膝、踝关节。

七、重大器官移植手术:指接受心脏、肺脏、肝脏、胰脏、肾脏及骨髓移植。

八、主动脉手术:指接受胸、腹主动脉手术,以矫正狭窄,分割或切除主动脉瘤。但胸、腹主动脉的分支除外。

九、爆发性肝炎:指肝炎病毒感染而导致大部分的肝脏坏死并失去功能,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肝脏急剧缩小;

2肝细胞严重损坏;

3肝功能急剧退化;

4肝性脑病。

十、慢性肝病:指末期肝衰竭,其症状必须包括下列各点:

1持续性黄疸病;

2食道静脉曲张;

3腹水(肿);

4肝性脑病。

任何由嗜酒或滥用药物引起的肝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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