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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法律条款(最新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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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的法律事务委托合同

范文类型:委托书,合同协议,全文共 108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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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

受托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

甲方因法律事务委托乙方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之委托,指派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甲方指定_________________协助委托律师开展工作并负责与甲方的联络、沟通。

二、乙方律师根据甲方要求,应认真负责地完成甲方委托事项,并向甲方书面或口头汇报结果。

三、甲方必须如实向乙方律师叙述委托事项背景情况并提供乙方律师所需的各方面材料;如甲方叙述或提供材料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乙方有权终止合同,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依照我国律师收费管理规定,结合本案委托事项的复杂程度和律师的工作量以及本案涉及的诉讼与非诉讼两方面工作,考虑到本案的解决需要通过多个途径,律师也要承担相应的风险,故甲方向乙方交纳律师费按以下条款执行:

1.接受委托后甲方预付乙方交通费、文印费、通讯费、住宿费等_________________元,据实结算。

2.乙方提起诉讼后,甲方依判决可拿回被扣上缴的_________________亩土地的,甲方支付乙方代理费按土地价值_________________万元的_________________%计算。

五、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应向甲方支付_________________万元风险押金,若乙方的代理达到第四条规定的条件,乙方可直接将押金扣交为代理费,多退少补。

六、如甲方未按以上协议如期正确履约,则乙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

七、如甲方无故终止履行委托合同,已收和应收律师费不予退回;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律师费全部退还甲方。

甲方获赔(补)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律师通过诉讼程序和非讼程序取得的任何现金、支票、有价证券其他财物及相应权益(折价)等。

八、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须经对方同意。甲方的委托及其授权范围均不可撤销。

九、授权范围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进行调解、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代为领取赔偿和补偿款并扣交律师费等。

十、乙方接受委托后,可根据事实和法律选择村民为原告提起诉讼。在任何阶段乙方均可放弃和解。若基本达到诉讼目的,乙方可放弃诉讼。

十一、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委托事项完成之日终止。

十二、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章即生效。

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

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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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024年度法律工作者协会工作计划范文_工作者工作计划_网

范文类型:工作计划,全文共 181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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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法律工作者协会工作计划范文

法律工作者协会是韩山师范学院政法系党总支领导下和政法系分团委的指导下成立的学生群众组织。本协会是以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的专业知识水平,培养其专业技能,为社会提供法律专业的服务为宗旨。

以通过举办与法学专业相关的各种活动,促进法律知识的交流,培养法学专业学生的专业技能,使学生真正做到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服务社会为目的。

本协会的特色活动包括,模拟法庭实战,组织法院旁听,寒暑假到法院见习以及辩论赛等。以此促进成员的学术交流,提高法学知识水平,更好地培养法学技能。

我很荣幸成为xx年法律工作者协会的会长一职,我会以更加努力认真的态度去管理好法协,希望法协可以更好的发展。以下是我担任会长的工作计划:

一、处理好各部门之前工作联系,本协会的组织机构是由理事会和组织部、学习部、秘书部、宣编部四个基本职能部门组成。其中理事会由会长、助理会长、副会长及各部门部长组成。其中会尽量安排到每个干事能所在其职,尽其能。对于法协内部一些较小的事情,由会长助理解决,本来设定一个副会长管理模拟法庭的事,但由于同学出国留学的原因。

因此模拟由会长和学习部以及其他部门共同承办,一个副会长管理法协内部财务,另一个副会长主要管理法院见习的事,学习部则是针对模拟法庭,法律之星之类活动的题目案例征集,秘书部主要处理通知会长,副会长以及各部门部长的工作到每个同学,让法协内部消息可以更好更快让每个同学知道,宣编部主要是对于法协海报,简介等等一些工作,组织部是对于法协内部活动一些组织和举办以及晚会等等召开的计划,希望各个部门和副会长大家之间能更好的配合,使法协往能更好更高的方向发展出去。

二、 9月末10月初,全体新干事们首先第一件事应该是协调各部门处理好法协迎新和招新的事,其中迎新宣传主要由各个部长副部分配完成,迎新宣传的主要宣传点在于法协的品牌活动“模拟法庭”,另外加上社联那边配合宣传,法协的一些特色活动,以及加入法协可以学习到的一些法律知识,另外今年会尽量多宣传一些法协新的活动,具体情况和人员分配到时开学会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另外还有迎新晚会的内容。

今年的招新面试初定在社团之夜之后几天,招新完确定法协新成员名单后则会如期举行迎新聚会。今年对于11级法学专业学生只有一个班40个同学的原因,法协内部招新人员应该会取20个新成员左右,因为考虑到10级这年因为人数过多而分配到资源少的原因,因此这个问题到时会与各个干事开会商量。

三、 9月末,创建一个供所有法协成员共同交流和学习的博客,一些争议的案例和法律法规都会上传到博客上,供大家共同学习。

四、 9月末(社团之夜前)第一次模拟法庭(刑庭)的召开,模拟法庭作为法协的品牌活动,在经过与学习部和主要负责模拟法庭的副会长商量过后决定,模拟法庭的第二次开庭时间初定在10月初(如有特殊情况,具体时间再商定),原因,模拟法庭举办考虑到12月大家要考英语四级的原因,因此第一、二次模拟法庭的举行可能会能提前一点点时间,好让同学能有更多时间备战英语四级,可能模拟法庭大数举办时间会放在第二学期,这个到时看情况。

此次模拟法庭的召开成员主要是大二学生举行另外可以安排大一新生进行观看,学习模拟法庭的具体流程,掌握到模拟法庭对法学专业的有效性和可行性。模拟法庭的开展是民庭刑庭同时展开,列算一次,模拟法庭的召开次数初定为一、两个月进行一次(因时间方面考虑因素较多,故取最少次数期限),模拟法庭人员的分组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学习部那边案例情况,基本上模拟法庭分为两组,民庭是原告方,被告方,刑庭是自诉和公诉方,合议庭具体成员到时需讨论产生。

另外,第一学期的模拟法庭开展主要是由大二同学进行,大一学生学习,第二学期则交给大一学生举办,大二学生进行指导。模拟法庭的工作开展对于法协而言比较重要,因此许多因素考虑需要确定时间内才能进行分析,具体情况到开展前会具体分配完成。今年的模拟法庭搬到文科楼108,场地较大,到时我认为可以让非法协成员进行观看,不足之处有待改善。

五、 10月中旬法协工作开展个人认为可以开展多一些案例研讨会或者是读书会,可以从网上多下载一些具有争议性,或者是在中国而言较大的法律案例进行讨论研究,这对于专业而言具有较大的学习性和专业性。具体情况仍需要针对同学们的时间再进行商定。

六、 10月末,宣编部陈松泉负责人开展第一次法律电影的观看,地点在模拟法庭。

共2页,当前第1页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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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757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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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由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的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和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释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自己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要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 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 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 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 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 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 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分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 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 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 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 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造成承包人损失和(或)延误工期的,由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和(或)相应顺延工期。

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的,应经工程师认可。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直接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28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除适用于本通用条款第23.2款、23.3款之外,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28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28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28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工程师应签发接收证书。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竣工结算时,工程师应确认将保留金的50%支付给承包人。剩余保留金,承包人可用保函等形式替代。

33.4竣工结算报告确认后28天内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5竣工结算报告确认后28天内发包人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竣工结算报告确认后56天内发包人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6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7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缺陷责任

34.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限内完成接收证书上注明的收尾工作和缺陷修补,以及按发包人的要求完成缺陷责任期内暴露出来的缺陷或损害修补。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的缺陷责任期为一年。

34.2因承包人负责的设计、施工或提供的设备材料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承包人未能遵守合同约定而造成的工程缺陷由承包人负责修补,并承担相应费用。

34.3承包人未能在合理时间内修补好前款范围内的缺陷,发包人可自行修补或选择第三方修补,所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4.4合同的缺陷责任期满,工程师应签发履约证书,并在14天内支付剩余的保留金或退还保留金保函。

35.质量保修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合同,并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6.违约

36.1发包人方面:

(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26.5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上述情况,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对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由双方在用条款内约定。

36.2承包人方面:

(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上述情况,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对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或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36.3本合同履行中,合同双方的一方发生违约情况,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应在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继续履行合同。

37.索赔

37.1本合同履行中,合同双方的一方对并非因已方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可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提出索赔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7.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相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相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相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相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项相同。

37.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前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8.争议

38.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邀请第三方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成的,可选择向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选择其他方式解决。

38.2合同履行时发生争议,除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并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9.工程分包

3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未经约定,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9.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9.3工程按约定分包后,并不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因疏忽导致工程损害,以及给发包人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由此发生的承包人的损失,由其按分包合同自行解决)。

39.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40.不可抗力

40.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40.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承包人应及时向工程师通报受情况、损失程度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式报告及相关资料。

40.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单位的人员伤亡,由合同双方各自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40.4因合同双方的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1.保险

41.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己方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1.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1.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1.4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己方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1.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1.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2.担保

42.1为保证本合同的全面履行,合同双方应各自向对方提供以下担保文件: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己方有支付能力的资信证明或与其支付能力相当的第三方出具的履约担保。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己方有赔偿能力的资信证明或与其赔偿能力相当的第三方出具的履约担保。

42.2合同双方的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向对方索赔,而对方无法部分或全部履行赔偿责任的,可要求为对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承担相应责任。

42.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3.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3.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3.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4.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4.1工程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应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对现场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上述情况出现后隐瞒不报,责任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4.2工程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5.合同解除

45.1本合同经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45.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5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5.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9.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5.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5.5一方依据45.2、45.3、45.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5.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己方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5.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6.合同生效与终止

46.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6.2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后,发包人向承包人签发履约证书,本合同即告终止。

46.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7.合同份数

47.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7.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8.补充条款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对通用条款内容所作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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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简单的法律事务委托合同

范文类型:委托书,合同协议,全文共 38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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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因_______纠纷一案,委托_______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出庭代理,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各条,共同遵守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律师为甲方与_______纠纷案的第_______审代理人。

二、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保护甲方合法权益,并按时出庭。

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行为时,有权中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代理费不退还。

五、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

六、根据双方协商,甲方应向乙方缴纳代理费_______元。

七、本合同有效期限,应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本审结止(判决、调解、案外和解及撤销诉讼)。

八、如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需再协议。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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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偿还的法律规定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101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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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条件:

(1)劳动合同的主体由特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构成。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是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本人;

(2)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合同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私营企业主要必须具有公民资格;劳动者一方必须具备劳动行为能力和劳动权利能力。劳动者必须年满16周岁,且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现实表现好;

(3)国营企业招收职工,必须是在国家下达的劳动用工计划指标内,并向当地劳动部门办理录用职工手续。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组织)同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订立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一件十分重要的法律行为,必须严肃认真并履行一定的手续。

劳动合同的内容:

(1)用工单位的名称(全称)、所有制性质、法人资格、注册证件号码;劳动者的姓名、劳动手册及身份证号码;

(2)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应遵守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劳动纪律。包括考勤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安全文明生产制度、厂规厂纪,以及奖励惩处办法等;

(3)劳动者在生产或工作上应该达到的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或者应当完成的生产、工作任务;

(4)合同期限、试用期限;

(5)企业的生产或工作条件。包括对劳动者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劳动防护用品、工作必须的劳动工具、工作环境等;

(6)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包括劳动者在合同期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养者、工伤、医疗等保险待遇等;

(7)劳动者的工种、职务或职称;

(8)变更、解除、续订劳动合同的条件和手续;

(9)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及承担责任的方式;

(10)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书上盖法人公章或劳动合同专用章;法人代表或其合法代理人签名盖章;劳动者本人签名盖章;劳动合同鉴证机关的鉴证意见及盖章;

(11)双方当事人认为需要在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事项。如住房、幼儿入托、子女入学等;

(12)劳动合同生效的时间。

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

劳动合同草案一般由用人单位提出、征求应招工人的意见;也可以由被招工人与企业行政的代表,如厂长、经理,人事处、科长等直接协商,共同起草。

签订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应向被招工人如实介绍本单位的情况,被招工人也有权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要求,双方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用毛笔或钢笔填写劳动合同书,并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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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知识产权,服务,全文共 47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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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协议,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委派律师 负责本专项法律事务,为甲方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甲方指定为法律顾问的联系人。

二、法律事务工作范围:

1、甲方为乙方(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发现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提供法律方案。

2、在本方案中包括常用法律文书,相关制度,员工培训计划。

3、为甲方解答相关法律问题。

4、向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5、接受甲方另行委托、办理其它法律事务。

三、律师的工作时间、地点,根据甲方的提议,随时联系约定。

四、甲方向乙方缴纳聘请律师费元。

五、律师受甲方委托,外出差旅费由甲方支付。

六、甲方应向律师提供与本专项法律事物有关的情况、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七、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期限为 年。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甲方电话: 乙方电话:

地址: 地址: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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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关于法律的调研报告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14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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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大体包括以下几种法律法规:法律,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和规章等。

1、法律:

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立法通过后,由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因而,法律的级别是最高的。

法律一般都称为法,如宪法、刑法、劳动合同法等。

2、法律 解释:

是对法律中某些条文或文字的解释或限定。这些解释将涉及到法律的适用问题。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做出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还有一种司法解释,即由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出的解释,用于指导各基层法院的司法工作。

3、行政法规:

是由国务院制定的,通过后由国务院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这些法规也具有全国通用性,是对法律的补充,在成熟的情况下会被补充进法律,其地位仅次于法律。

法规多称为条例,也可以是全国性法律的实施细则,如治安处罚条例、专利代理条例等。

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其制定者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相当于是各地方的最高权力机构。

地方性法规大部分称作条例,有的为法律在地方的实施细则,部分为具有法规属性的文件,如决议、决定等。地方法规的开头多贯有地方名字,如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等。

5、规章:

其制定者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这些规章仅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有效。如国家专利局制定的《专利审查指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

还有一些规章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仅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如《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天安门地区管理规定》的决定》、《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等。

一、法律法规具有明示作用。法律法规的明示作用主要是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告知人们,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非法的。违法者将要受到怎样的制裁等。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立法和普法工作来实现的。法律所具有的明示作用是实现知法和守法的基本前提。

二、 法律法规具有预防作用。对于法律法规的预防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法规的明示作用和执法的效力以及对违法行为进行惩治力度的大小来实现的。法律的明示作用可以使人们知晓法律而明辨是非,即在人们的日常行为中,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绝对禁止的,触犯了法律应受到的法律制裁是什么,违法后能不能变通,变通的可能性有多少等等。这样人们在日常的具体活动中,根据法律的规定来自觉地调节和控制自己的思想和行为,从而来达到有效避免违法和犯罪现象发生的目的。严格及时有效的执法也可以警示人们,未违法,违法必受罚,受罚不可变通也。这样可以在每一个人的心底上建立起一道坚不可摧的思想行为防线。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收到欲方则方,欲圆则圆的良好的规范效果。

三、 法律法规的校正作用。也称之为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的强制执行力来机械地校正社会行为中所出现的一些偏离了法律轨道的不法行为,使之回归到正常的法律轨道。像法律所对的一些触犯了法律的违法犯罪分子所进行的强制性的法律改造,使之违法行为得到了强制性的校正。

四、 法律法规具有扭转社会风气、净化人们的心灵、净化社会环境的社会性效益。理顺、改善和稳定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提高整个社会运行的效率和文明程度。作为一个真正的法制社会则是一个高度秩序、高度稳定、高度效率、高度文明的社会。这也是法制的最终目的和最根本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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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中外货物买卖合同书CFR条款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20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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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需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本合同是依照《合同法》订立的,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2.合同条款

①签订双方商妥订货产品总值人民币________元。其产品名称的规格、质量、数量、单价、总值、交货付款等详如附表。

②产品及原材料检验方法;

③产品价格规定;

④产品的包装方法及费用负担;

⑤产品交货方法及费用负担;

⑥货款及费用等结算方法;

⑦补充条款。

3.经济责任:

(1)供方如未能履行合同,须负下列责任:

①产品花色、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同规定:需方同意利用的,按质论价,退货贬值总值价款,不能利用的,应负责保修、保退、保换。由于延误交货时间,每天应偿付需方千分之____的罚款。

②产品数量不符合规定:少交需方仍有需要的照数补交;因延期而不要的,可以退货,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不能交货的,应偿付需方以不能交货的货款总值的百分之______的罚金。

③产品包装不符合同规定: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需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应偿付不符合同规定包装价值的千分之____的罚金。

(2)需方未能履行合同时,须负以下责任:

①中途变更产品花色、品种、规格、质量或包装的规格,应偿付变更部分货款(或包装价值)总值百分之____罚金。

②中途退货,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商定,同意退货的偿付退货部分货款总值千分之____的罚金。

③未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交原材料或技术、资金、包装物,除交货日期得以顺延外,应偿付顺延交货产品总值每日千分之____的罚金;不能提供时,视同中途退货处理。

④自提产品未按规定日期提货,每延期一天,应偿付供方以延期提货部分货款总额千分之____罚金。

⑤未按规定日期付款,每延期一天,应偿付以延期付款总额千分之____的罚金。

⑥实行送货或代运的产品拒绝接货,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和运输费用及罚金。

(3)产品价格:如需要调整,必须经双方协商方能变更。

(4)任何一方要求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必须提出充分理由,经双方协商,并报请鉴证机关备案。

(5)如因生产原料、生产设备、生产工艺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变更产品品种、花色、规格、质量、包装时,应提前____天与对方协商修订调整,并报鉴证机关备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一方变更合同,对方有权拒绝收购,因此而不能执行合同应偿付对方千分之______的罚金。

(6)确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影响执行合同或延期交货,需提前____天通知对方,经有关机构证明,可酌情减免罚金。

4.执行合同中,发生争议和纠纷,签约双方协商不成,均可向法院提出诉讼。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两者选一)

5.本合同及附件一式六份,供需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双方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各一份。

供方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需方单位(盖章):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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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12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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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汽车、电车及约定的其他车辆。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

保险责任

第四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五条 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第四条所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七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六)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3.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七)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

(八)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九)保险车辆拖带未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车辆(含挂车)或被未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其他车辆拖带。

第八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水、停气、停产、通讯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伺接损失;

(二)精神损害赔偿;

(三)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四)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五)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六)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责任限额

第十条 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按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不超过1000万元的档次协商确定。

共4页,当前第1页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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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法律进机关工作计划模板_机关单位工作计划_网

范文类型:工作计划,全文共 87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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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机关工作计划模板

根据市委依法治市办《关于开展“深化‘法律六进’服务科学发展”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的通知》(市法治办发〔20xx〕3号)精神,结合《西安市20xx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要求,为贯彻落实“六五”普法规划,结合具体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XX大、XX届X中、X中、X中、X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六五”普法规划和人大决议,大力开展“法律进机关、进单位”活动,教育引导全局干部职工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的理念,不断强化带头学习法律、自觉遵守法律、忠实执行法律、维护法律的观念,努力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二、主要对象

局机关、局属事业单位全体干部职工。

三、主要内容

一是开展宪法的学习宣传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二是开展与旅*业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

三是开展法制宣传主题教育活动;

四是加强对领导干部及下属单位负责人的宣传教育;

五是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突出我市旅游特点,开展体现旅游特色的法治文化建设。

四、主要措施

从广泛性、针对性、实效性和科学性出发,开展多形式、多渠道、多领域、多层次、多角度普法活动。

(一)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干部职工法律知识学习、讲座、考试、考核制度,将机关、单位公职人员的考试结果作为其目标考评的重要依据。落实学法用法制度,把法律知识纳入日常学习计划。在机关组织开展“读书学法”活动。

(二)加强基础建设。积极创造条件,在局机关、局属事业单位建立法律学习园地等。抓好法制宣传队伍建设。为每位机关公职人员配备岗位必备的法律书籍。

(三)主要形式:一是送法律书籍、读本、手册、光盘、宣传图片进机关;二是举办法制培训班和法制讲座;三是开展法律座谈、交流和研讨;四是开展法律知识答卷竞赛;五是举办法制讲演、法制论坛等。

(四)主要做法:建立学习园地,依托党校“西安干部教育在线”,加强对全局干部职工的法制宣传教育;举办法制讲座2次,集中学习法律知识课时不少于40小时,并且有计划、有教材、有笔记、有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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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法律服务委托建筑合同

范文类型:委托书,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服务,建筑,全文共 124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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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河北陆港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事宜,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聘请乙方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并代为办理该项工作中的有关法律事务。现依据我国《合同法》、《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以资各方诚信履行。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如下法律服务:

第二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委派执业律师为甲方办理合同第一条所列服务事项;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3、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服务,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4、乙方律师在本合同期内,对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5、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个人隐私、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完整、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本次委托事项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2、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服务事项提出明确、合法合理的要求;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约定的律师费;

4、甲方指定 电话: 为乙方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乙方律师;

第四条 律师费用及支付方式

根据《河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之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采用:计件收费□按比例收费□方式,甲方在签定本合同 3日内应向乙方支付律师费人民币大写元(小写: )人民币。

第五条 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市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复印费、长途通讯费等;

3、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追究乙方的相应责任。

乙方不得无故解除本合同。甲方的委托事项违法、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甲方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甲方无正当理由拖欠律师费等情况除外。

甲方不支付律师费、工作费用,或者非因乙方律师过错要求变更、终止合同的,乙方已收取的律师费不予退还,且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师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甲方还须按照逾期金额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 情势变更

乙方律师在办理委托事项的过程中,如发现案件的实际情况与本合同签订前甲方提供的信息以及材料不符,由此造成乙方律师的工作量增加,甲乙双方应当另行协商增加律师费。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先行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委托事项完结为止。

第十条 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首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甲方:乙方:河北陆港律师事务所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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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房地产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房地产,全文共 285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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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概况

甲方目前拥有大量自主知识产权,随着甲方的发展,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需求日益突出和迫切,现需要建立和完善自身的知识产权体系,以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并进而提升和利用自己的品牌和技术优势扩大市场份额。为实现上述目标,甲方聘请乙方律师就知识产权方面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二、双方人员委派及指定

1.乙方委派律师担任甲方的知识产权常年法律顾问,根据本合同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乙方其他律师及工作人员配合完成前述法律事务工作。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乙方更换律师担任甲方专项法律顾问的,应当取得甲方认可。

2.甲方指定为专项法律顾问工作的联系人,负责传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通知乙方。

三、乙方顾问工作范围

1.解答甲方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咨询、依法提出建议或者出具律师意见书;

2.协助甲方草拟、制订、审查因商务活动与第三方签署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各类合同、协议书或其他法律文件,包括特许经营合同、知识产权方面许可与转让合同等;

3.参与甲方涉及知识产权方面的较为重大商务活动的谈判、磋商,并提供分析论证;

4.就甲方已经面临或可能发生的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或问题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

5.协助甲方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战略体系、公司内部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内部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规章制度;

6.应甲方要求,为甲方相关人员进行知识产权培训,讲授知识产权实务知识;

7.厘清和解决甲方现有的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问题;

8.协助甲方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维权及应急体系,并针对性地提出对侵权方的打击手段;

9.代理甲方完成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版权登记等事项;

10.代理甲方的知识产权诉讼、仲裁、专利无效、商标无效等事宜。

四、甲方义务

1.甲方应当全面、及时、客观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文件及背景资料,对于需要甲方另行授权的,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授权委托书;

2.积极配合乙方律师为甲方的利益所从事的各项工作,并根据实际需要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其他便利;

3.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合法的要求;

4.甲方应当根据本合同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律师费和工作费用;

5.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损失,非因乙方律师严重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五、乙方义务

1.乙方应勤勉、尽责、专业地为甲方提供本合同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服务,尽最大努力依法切实维护甲方利益;

2.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或知悉有关案件及项目情况后,及时完成委托事务,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3.无论何时,乙方对服务过程中获得的任何甲方秘密均负有保密义务,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4.乙方律师在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5.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

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6.乙方对甲方项目的服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六、律师的工作时间、地点

乙方律师的工作时间、地点,根据甲方的提议,随时联系约定。但需要乙方律师京外出差或长期集中时间工作(以超过3天为标准)、节、假日期间工作的,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

七、律师费及支付方式

1.鉴于此专项法律顾问服务的复杂性、系统性,根据国家律师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双方一致协商同意,对于乙方在本协议约定范围内提供的法律服务乙方应收取的律师费分四部分,具体如下:

(1)乙方为甲方提供本合同第三条1—10款的服务内容,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律师费伍万元整,甲方应当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

(2)乙方为甲方提供本合同第三条第11款的法律服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律师费伍仟元整,甲方应当在股权转让所得汇出境外之日起三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

(3)乙方为甲方提供本合同第三条第12款的法律服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律师费贰万元整,甲方应当在办理完资本公积金转注册资本手续之日起三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

(4)乙方为甲方提供本合同第三条第13款的法律服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律师费伍仟元整,甲方应当在办理完未分配利润的处理事宜之日起三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

2.如甲方、甲方股东或者收购方出于自身原因终止本项目的运作,乙方已经收取的律师费不予退还。

八、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上一页下一页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非乙方收取的翻译费、资料费、复印费等办公费用;

3.北京市外出差而实际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长途通讯费;

4.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

乙方律师应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九、合同的解除

1.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作为服务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工作严重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直接经济损失的;

3)违反第五条第3-5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

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政策或者违反律师职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

3)甲方逾期三十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师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十、违约责任

1.甲方无故终止合同的,已收律师费不予退还。

2.乙方委派的律师出现下列过错致使甲方利益受到损害,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相应损失;

1)将甲方的商业秘密泄露给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第三方;

2)将甲方的文件原件遗失;

3)无故终止提供法律服务。

十一、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律师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甲乙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当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合同的生效及期限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合同期限根据项目的运作及完成时间而定,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计算至项目结束时届满。在此期间,任何一方无故提出解除本合同,均构成违约,应支付对方根据此合同可以获得的收益作为赔偿。

十三、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本合同签署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任何一方如遇变更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责任。

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投邮日视为送达。

十四、其他

1.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承办律师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

授权代表(签字):

地址:

电话:

传真:

乙方:

授权代表(签字):

地址:电话

签约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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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试论社区自治的法律基础及其完善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社区,全文共 486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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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社区自治法律基础及其完善

一、社区自治法律的历史起源和发展     社区自治的全称是社区居民自治,其来源于早期的居民自治形式—— 居民委员会。1950年,xx市成立我国第一个城市居民委员会。之后,武汉、成都市也相继成立了居民委员会。1951年,上海市将多具有自治性质的联防服务队改为居民委员会,并明确居民委员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1953年,彭真向中央提交《关于城市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组织和经费问题的报告》,该报告提出了建立城市居民委员会这一群众自治性组织的必要性。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颁布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明确了居民委员会的法律性质,即群众性的居民组织。1954年《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的颁布对推进我国居民自治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到1958年,基本上每个城市都建立了居民委员会。     但是,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居民委员会制度在文化大革命期间荡然无存,许多居民委员会被改名为“革命居民委员会”,成为阶级斗争的工具,违背了居民自治的原则。这一状况在文化大革命结束之后得到纠正。198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公布了1954年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1982年《宪法》正式在国家根本大法的层面上确定了居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从此我国社区居民自治的建设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社区居民自治已经成为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     二、社区自治法律基础的重要性     社区自治是我国城市社区建设的基本原则之一,然而在强调社区自治的同时,不能忽视社区法治。社区“依法自治”的概念已经为我国政府所采纳,并被写入民政部《全国城市社区建设示范活动指导纲要》(XX年7月27日)的附件《全国社区建设示范城基本标准》之中。社区自治与社区法治的关系是:社区自治与社区法治同时并存,社区自治必须建立在社区法治的基础之上,只有通过社区法治才能最终达到社区(依法)自治的目标。社区自治作为基层民主的表现形式,同样适用于民主与法治的关系,社区法治是实现社区自治的手段和保障。如果不以法律的形式确定社区自治的目标,则社区自治仅限于空洞的口号;如果不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社区自治的具体内容,则社区自治必然缺乏必要的手段和资源。本文重点研究我国社区自治的法律基础,并对现行社区法律中的不足之处提出建议。必须指出的是,社区自治的法律基础并不是社区法治的全部内涵,而仅仅是社区法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社区法治的起点。     社区自治的发展必须以法律作为基础和保障,虽然其最初的诞生是自发性的,但是如果没有法律的支持,这一自治组织将缺少立法的保护,其组织形式、组织结构、运作程序、工作经费等都得不到法律的保障。从世界其它国家的经验来看,依法保障自治权是国际通行的做法,依法保障社区自治权是依法治国的一个基本方面。     三、社区自治法律基础的现状     本文按照法律效力等级,逐一研究我国现行有效的关于居民自治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笔者认为,从效力等级上看,包含居民自治内容的法律依次为:《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订)、《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订)、有关行政法规(条例)、全国性的其它规范性文件、地区性的规范性文件,共五个等级。     1. 《宪法》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共颁布四部宪法,分别是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现行的宪法是1982年《宪法》。在前三部《宪法》中没有规定居民委员会及居民自治的内容。居民自治在当时没有被列入国家根本大法之中。为了适应新时期发展基层群众自治的需要, 1982年《宪法》第111条规定了居民委员会的自治地位和作用。也就是说,居民自治已经获得《宪法》的认可,社区居民自治具有《宪法》的法律保障。     2. 《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这一性质决定了《宪法》的条文比较原则,即法理上所谓的宪法规范的原则性和概括性。《宪法》不可能详细规定居民委员会的具体运作内容,这就需要另行制订法律法规来规范居民自治。同时,根据《宪法》第111条的规定,居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关系由“法律”另行规定。笔者认为,这里的“法律”,应该是狭义上的法律概念,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订的法律。 1989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取代了1954年《居民委员会民组织条例》。 《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进一步确定居民委员会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法律性质,并提出“三自”,即“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该法第6条至15条是关于居民委员会的设立和组织结构。第16条、17条是关于居民委员会的费用来源及办公用房来源。第19条规定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组织与所在地居民委员会的关系。第20条规定政府有关部门与居民委员会的关系。     3. 有关行政法规     根据《居民委员会民组织法》第13条的规定,居民委员会可以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1989年发布《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第37号令),该《条例》第2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由此可见,人民调解委员会也是群众性组织,是基层居民行使自治权自我解决民间纠纷的一种方式。     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了《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该条例早于1954年《居民委员会民组织条例》,所以没有规定居民委员会可以设治安保卫委员会。然而在实践中,居民委员会普遍设有治安保卫委员会,同时1982年《宪法》第111条第二款、1989年《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3条均规定居民委员会设立治安保卫委员会。在新的行政法规出台前,1952年

《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仍然适用于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治安保卫工作。     4. 全国性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XX年,中共中央办公厅、xx办公厅发布《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第23号文件)。该《通知》的核心内容是:《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民政部意见》)已经得到党中央、同意,要求各地区、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从《通知》的内容上看,贯彻执行《民政部意见》是各地区、部门的义务,而义务是规范性文件的本质特征,所以,从法律性质上分析,《通知》所转发《民政部意见》并非一般意义上的意见,而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指导全国城市社区建设的规范性文件。    《民政部意见》对“社区”、“社区建设”下了定义,指出了社区建设的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居民自治”、“社区居民自治组织”一词频繁出现于《民政部意见》之中。值得强调的是,《民政部意见》对社区自治组织的建设做出了新规定,以“社区居民委员会”取代了传统的“居民委员会”。     5. 地方性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在我国社区居民自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根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2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该法制定实施方法。据统计,全国有25个省市制定了适用于本省市的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实施办法。这些实施办法一方面重复《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内容,另一方面在某些环节制订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地方性规范性文件还包括各省市颁布的一些“意见”,例如,为了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xx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 (苏办发〔〕15号文件),继而,南京市委、市政府发布《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宁委办发〔〕20号文件)。这些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在《民政部意见》的基础上,针对本地方制订了一些具体的规定。     四、社区自治法律中存在的若干问题     笔者认为,虽然我国社区自治的法律已经构成了一个从中央到地方的较为完整的框架,对我国社区建设起到重要的作用,但是仍然存在很多问题。     第一,从狭义的法律层面上看,1989年《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条文仅有23条,条文偏少,内容比较简单、笼统,虽然确定了居民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框架结构,但是缺乏具体的规定,不易操作和实施。     第二,在行政法规的层面上,1952年《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的某些条文已经非常陈旧,应当做出适当修改。例如,根据《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第6条,治安保卫委员会的职权主要针对“分子”,但是1979年《刑法》中规定的“罪”已经在1997年被修改为“危害~罪” (1997年《刑法》第102条至113条),所谓“分子”这一概念已经不再是一个有效的法律概念,《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应该根据1997年《刑法》做出相应修改。     第三,对于全国性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问题主要集中在《民政部意见》上。《民政部意见》实际上修改了1989年《居民委员会民组织法》。从法律修改的角度分析,民政部(甚至)无权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订的法律,严格地说,民政部对“居民委员会”名称的“修改”行为是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更进一步说,由于《宪法》第111条采用的名称也是“居民委员会”,民政部将其修改为“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行为,是不符合《宪法》的行为。当然必须承认,社区自治是我国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 在《宪法》制订的时期(1982年)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制订的时期(1989年),中国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还没有达到现在的程度,社区的概念和地位还没有引起立法者的重视,所以《宪法》没有出现社区一词,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仅仅在第4条出现了“社区”一词,即“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这也说明《宪法》有关条款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经落后于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应当做出相应的修改。然而,众所周知,修改法律并非一朝一夕之事,而修改《宪法》更是难上加难,而社区建设不可能坐等法律修改之后才能进行,所以《民政部意见》其实是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权宜之策,其中涉及的一些内容虽然与现行法律相冲突,但是是可以理解的。从短期来看,《民政部意见》是合理的,但是民政部规定不能长期与现行法律相冲突,解决这一冲突的最佳途径是将《民政部意见》中的合理部分上升为法律。     第四,地方性规范性文件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的《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规定,调整后的社区规模一般在1000户到3000户。这一标准与《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6条规定的100户到700户大相径庭。从表面上看,江苏省的文件违反《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但是却符合现实社区规模的基本状况,这进一步反映了《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一些规定已经落后于时代的发展,应当修改。     此外,江苏省的《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还规定,要建立“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制度”,使之成为社区群众性民主决策机构,社区居民委员会对社区成员代表大会负责。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的任期与居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也是3年。“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制度”是一个新的提法,在《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没有出现,《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9条、第10条只规定了“居民会议”,该“居民会议”既可能是“全体18周岁以上的居民”参加,也可以是“每户派代表”参加,还可以是“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参加。由此可见,《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居民会议”并不等同于“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前者既包括居民代表大会,也包括全体居民会议,而后者仅仅是居民代表大会。所以,江苏省《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与《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并不完全一致。值得注意的是,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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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法律顾问年度工作总结范文_顾问工作总结_网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全文共 371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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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年度工作总结范文

【范文一】

法律顾问工作关乎法治政府建设,是推进法治孝南建设的重要助力。今年,在区政府的领导下,在四位法律顾问的共同努力下,孝南区法律顾问工作取得了较大成效。

一、基本情况

一直以来,我区法律顾问工作实行兼职政府法律顾问聘任工作制,从律师事务所等法律实务经验丰富的专业机构中选聘专业人员担任兼职政府法律顾问,主要负责参与区政府重要行政决策的论证,并提供法律和政策依据;草拟、修改、审核以区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室名义签署的合同、协议和其他法律事务文件,并根据需要参与重大经济项目洽谈;参与研究、论证区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意见及实施方案;参与规范性文件制定咨询论证工作;根据需要,为涉及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提供咨询,办理区政府民事、行政诉讼案件。

二、主要成效

一是积极参与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今年以来,区政府法律顾问先后共计5次列席区政府常务会议,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讨论,为区政府依法决策提供了法律服务,确保政府的重大决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促进了法治政府建设步伐。

二是积极为发展经济服务。对重大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重要合同提供法律审核意见。先后9次对政府重大活动、重要投资和重要合同进行集中讨论。参与起草章程复函4次,参与起草规范性文件30余次,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提出了具有建设性的审查意见,确保政府的重大决策科学性、合法性与可操作性。

三是积极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提供在专业服务。今年以来,政府法律顾问先后5次参与行政应诉,为行政复议案件的解决提供法律意见,在我区首次行政复议委员会上,法律顾问充分利用法律知识,结合案情,深入剖析,最终促进了黄某行政复议案件的合法合理解决。

三、存在的问题

一是潜力和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受人员数量、时间、精力等因素的制约,政府法律顾问还未能全方位、多角度参与政府决策和日常涉法事务;同时缺乏激励机制,政府法律顾问的积极性未能充分调动起来。

二是长效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我区实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至今已有多年,虽然在推进我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从贯彻落实依法行政工作要求来看,从实现行政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目的出发,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长效机制。

四、下一步打算

一是加大政府法律顾问对政府事务的参与力度。政府法律顾问对政府依法行政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项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的范围应进一步扩大,这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

二是提高政府法律顾问人员综合素质。法律顾问在承办政府法律事务时,不是简单法律适用问题,更多的会涉及法律、政策、社会问题,作为政府法律顾问不仅需要丰富的诉讼经验,更需要的是较强的政治意识、专业意识、责任意识,对区情的正确把握以及对决策风险的分析和判断能力。因此,必须提高政府法律顾问业务技能和综合服务能力,更好的适应政府工作需求。

三是建立长效考核和激励机制,调动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积极性,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发展,提高区政府依法行政水平。

【范文二】

20xx年即将过去,在区司法局和义桥司法所的关注和支持下,本村法律顾问工作在新农村建设上按期完成各项法律服务和法律活动,通过法律顾问这一平台,以运用法律知识为导向,尽心尽责为村民提供服务,实现依法治村,为本村新农村建设发展贡献力量。现将20xx年度本村的法律顾问工作做总结如下:

一、建立机制、有序推进

今年是实施“农村法律顾问工作”的第二年,本村将依法治村作为村委工作的重要准则,将法律顾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来抓。首先成立了法律顾问领导小组,由村书记任组长,村主任为副组长,其它三委班子人员为领导小组成员。其次制定了新农村法律顾问实施方案和责任目标,建成村、组、户三级网络管理,实行村包组、组包户服务模式,形成了全村上下共创共建的良好局面。第三抓好综治办、调解委、帮教小组等组织建设,加强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思想素质,确保新农村法律顾问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创新模式,活动多样

农村法律顾问制度不仅是一项实实在在的惠民工程,同时也是一项实现多赢的创新工作方式。本村将法律顾问工作与中心工作、信访工作、普法教育、人民调解、法律援助、法律服务等多项工作职能结合起来,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律服务活动,主要有:

(一)开展普法宣传,提高村民法律素质,增强村民法制意识。

本村利用广播、画展、宣传栏、发放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灵活多样地开展普法教育,宣传普及《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承包法》、《婚姻法》等与村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让村民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例如今年2月15日本村邀请了镇司法所和镇安监办的工作人员为全村个私企业的老总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了培训。培训会主要讲解了安全生产法和消防法。通过培训使企业老总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一步系统地了解了安全生产相关法律知识,提高了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自觉性,增强了企业的安全生产法制意识,为促进企业安全、和谐、可持续发展打下了良好基础。

一年来,本村共发放各类宣传资料56份,开办法律讲座7次。通过宣传使广大村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得到提高,学法、守法、用法的氛围日益浓厚。

(二)依法管理,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首先法律顾问积极帮助本村依法规范各项管理工作,见证了等工程的招投标工作。法律顾问工作总结其次及时化解因婚姻家庭、劳务关系、交通事故、宅基地等引发的纠纷矛盾,引导村民通过正常渠道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例如:象杭州皇鼎五金机械有限公司发生了一起职工在正常工作中、突然离职岗位,甚至没上班、到该月月底还向公司领导要回全月工资。可该公司对该职工在进公司上班的第一天就订签了劳动合同手续、按合同协议该职工无条件能拿到全月工资。最后、双方通过劳动法有关法律法规和该公司对其职工双方调解后、该职工也认识到自己的做法和行为是不符合劳动法有关法律的、也心服口服该拿自已的工资微笑地离开杭州皇鼎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例二:在今年4月份本村连片拆旧工作中、我们按照土地有关法律法规一户一宅为原则的文件精神下、本村三委干部和涉及97户拆房的紧密配合下、仅仅用了一个月时间、分三个阶段把本村97户120间大小危旧老房顺利地全部拆除。圆满结束了年初制订的连片拆旧工作任务和目标。但是、事情的变化常常会出现。有几位年过80多岁的几个老年人流着眼泪一起来到我们村办公楼、说要分配住宅。在此情况下、本村法律顾问领导小组成员给这些老年人用真心、讲真情、磨破嘴巴耐心地给她们讲了我国的土地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本村在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为本村村民过上生活富裕、环境优美幸福生活。通过我们法律顾问领导小组成员用真心、耐心的调解下、终于也说服了这些老年人,也使这些老年人感动了本村法律顾问全体成员的心血和苦干。最后这些老年人满脸兴奋回家。一年来,共接受群众法律咨9次,参与调解纠6件,做到件件有登记、件件有答复、件件有落实。

通过新农村法律顾问创建活动以来,我们在积累了一些成功的经验的同时也清醒的认识到工作的不足。在下步工作中,我们将不断探索新农村建设中法律顾问工作的一些新思路、新作法,实现法律顾问

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把好事做好、实事做实,积极发挥法律顾问这一平台,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多方协调,建立起一套适合本村新农村法律顾问运作的长效工作机制,为把本村建设成为“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发挥应有的贡献。

【范文三】

江西律师事务所在xx年7月15日与分公司签订《聘请法律顾问合同》,律所指派本律师负责贵单位具体法律顾问工作。光阴荏苒,时间已过去一年。现对这一年来的工作作个总结,以期双方更好的指正交流,相互促进。

一、提供法律咨询,分析企业事务,防范法律风险。

有句谚语“法律如空气一样,无所不在。”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历史较久的大型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范围又是涉及到国计民生的特种行业。因此,在资产、人员、经营方式、内部管理上,更要求审慎处理每一件企业事务。本律师通过电话或亲临公司提供法律咨询,详尽解答。

二、全程介入公司资产购置、处理等重大企业事务。

随着公司经营方针、策略的变化,需要购置合乎规划的民营油站,出售闲置的自有油站。这涉及到资产数额、产权过户,防范交易风险等问题。本律师对经济合同全面审查修订。另外,对一起违规给大客户佣金的做法指出法律风险,建议立即纠正。

三、利用自身优势,代理企业诉讼,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本律师作为多年的社会律师,有较好的社会资源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善与法官司沟通,熟悉诉讼技巧,努力维护顾问单位合法权益。对一件多年悬而未决的油站产权提起确认所有权诉讼,取得了预期结果。现另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法院审中。

四、对下一年企业法律顾问的计划与展望。

双方人员多来往,交流信息,加强沟通。有涉及企业重大法律法规的颁布,本律师将通知公司,建议组织学习。必要时,本律师将会商安排时间,集体授课学习、探讨。公司方面,对经营方针政策、重大管理决策,内部管理制度变化,经济合同,将相关文件复制本律师,给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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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法律援助工作计划

范文类型:工作计划,全文共 46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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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法律援助工作将围绕“应援尽援、应援优援”的目标,着力提高管理能力和服务能力,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力,更好地发挥法律援助在服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在20xx年的基础上再上新台阶:

一、提高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把法律援助工作做细做实,尽心尽力为受援人服务。

二、加强对法律援助的宣传。充分利用《法律学堂》、法制广场、社区宣传栏等现有的宣传阵地,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法律援助在群众中的知晓率。

三、继续做好援调对接工作。在已有的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做好援调对接工作,加大对困难群体的援助力度。进一步加强与民政、综治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联动机制,本着为困难群众排忧解难的原则,不断加大法律援助的工作力度,提高法律援助的工作效率。

四、加强法律援助接待管理、案件指派管理、案件质量管理等,对案件办理实施“先协调后诉讼”的运作方式。

五、扩大援助范围。在原有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放宽法律援助经济标准,确实让困难群体能够得到及时的援助。

六、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提高法律援助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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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法律社会调查报告_调查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510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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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社会调查报告

引导语:法律是全体国民意志的体现,国家的统治工具。下面是一篇法律社会调查报告,希望通过调查结果,让更多地人增强法律意识。

调查目的:通过对目前农村情况调研和了解,希望能够引起重视,增强农村法制教育,使依法治国真正的深入人心。

调查方法:面谈,实际走访

调查地点:中和镇,中和街道

调查时间:xx年12月28日—xx年1月13日

从党的xx大报告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到1999年通过宪法修正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第五条,从此,我国真正意义上实施了依法治国,时至今日,依法治国已经实行了十多年了。而起作用也巨大,影响也极具深远。以此同时,民主意思不断增强,人民更会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是,这些只是从全国的平均水平来看的,我们当然知道,现在的中国城市生活法制融入的很深,市民们读懂的运用法律。可是如果从基层来看,特别是从乡镇、农村、农民,来看的话,结果又会怎样了呢?秀山县也是一直都是紧紧围绕中央提出的依法治国,深入实施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

一、调查内容

(—)法律意思有所增强,开始信仰法律

从我了解到的情况来看,现在很多人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的人们都在有形、无形之中有了一种意识,就是遇到纠纷、权利受到侵害时,会多考虑集中解决方法,而很多时候会想到运用打官司的方式来解决。自秀山县的一位姓王得建筑工,他是农民工,年龄也比较大,50大几了,家里负担也比较重,还有个上大学的孩子要他供着,对于那种农民家庭,供一大学生是比较困难的,就靠这么一点工资,根据他说,也幸好现在建筑工资提高了些,因此还算不是很穷。到年末了,其工资还有被拖欠的,为了拿回拖欠工资,他们已经不像以前建筑工人那样,把建筑工地上的东西全部拿走,也不是像以前那样带了一大堆的人去跟老板闹事了,索回工资。

而是,先跟建筑老板商议,交涉。之后见未果,就去找县政府,请求政府出面干涉要回了拖欠工资。当时,他们还有一种想法就是如果实在不行就是会去法院对建筑老板提起民事诉讼。基于这种认识我相信,现在越来越多的农民开始相信法律是解决争议,维护权利的重要方式,便开始信仰法律了。对这点我感到很欣慰,因为我们国家封建时间太长,受历史影响,人治色彩太浓了,能够树立法治意识已经很不错,即使不是很深。

(二)对法律知晓不够,认识不足

我就是来自农村的,所以对于农村生活还是有较深的了解。相对来讲是比较深入的,每次,我回家的时候,跟家乡那边的村民聊天中发现,他们基本是不知道什么多少法律,只是通过电视、别人讲的知道点法律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权益被侵犯时能够即使得到救济。就这样开始对法律有种崇拜感、高深感。是些很深奥的东西。一般村民是了解不到,知晓不多,当得知我的专业就是法学时候,再他们看来,那是个很好的专业,很有前途的。可他们并不清楚,法律其实就是调整社会普遍生活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规范。

就是与他们生活有关,也是从他们的生活中抽象出来的用于指导以后的社会生活。而且,他们有很多人对法律的看法也很偏激,认为法律只是给有钱、有权势的人准备的,总结起来就是为有地位的人准备的,一般的农民根本就得不到什么好处,只要有钱,也只要给钱,就会有相对轻的结果,就能赢得官司,平头老百姓因为既没钱也没有地位,所以总是吃的哑巴亏,这种看法对法律追求的公平、正义的目标是中曲解,对法律认识不到位,这样对法制建设产生影响,偏离正常法治轨道,对我国深入实施依法治国产生不良影响。

(三)运用法律解决纠纷较少

基层人民,特别是广大农民虽然对法律有了一些了解,也知晓了一些法律知识,也稍微增强了法治意识。但是,真正会运用法律途径来解决的纠纷、维护自己的被侵之权的人很少,假期我去人民医院看望我一个以交通事故而造成右腿骨折的舅舅,在那骨科住院部,从其他病人中了解到,他们很多人是因为交通事故而造成的骨折。且有些家属也遇到这种情况,当我得知他们很多人为了要求行为人支付医疗费,很多要么就是通过联合亲戚朋友,强制威胁行为人赔偿,妖媚就是与行为人私下协商,或者有些怕事的根本就是自己全部支付所有费用。虽然,我国法律并没有禁止私下解决,即私了。

私了,地区解决起来更迅速,但是,这样的话容易引起打击报复,相互之间,由于威胁或者忍气吞声都容易引起一方的心里不平衡,容易引发之后一系列的不良潜在的影响,而且,私了,赔偿的数额很多要么具有敲诈性,要么就是让受害人受损。尽管如此,他们还是不愿意让国家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干涉。

(四)农民提起的诉讼少

我去秀山县人民法院了解到,现在法院受理的案件虽然在增多,特别是,民事案件增多,这说明人民越来越接受司法解决争议,人民的法律意识得到了增强。后来我才发现那些提起诉讼的原告很少有农民的,听法院内部人说就民事案件,农民提起诉讼比例不足民事诉讼的10%,基本都是些企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一些收入相对较高的县城居民。这也说明了,农民中的法治建设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五)弄明对运用法律解决争议心存恐惧

经过多年的法治建设,广大农民虽然意识到了,可以运用法律途径来解决争议,但是,在他们心中人仍就认为法律并不是煮好的途径,因为在他们看来,打官司容易引起对方的打击报复。因为在我们农民心中,一向喜欢得到心理上的平衡,也不管其他后果,所以特别是在对方或者对方的亲戚朋友,有些权势,会利用聚集众人暴力威胁,那势必对今后的生活引起不良影响。特别是现在咱门中国的党、政干部,由于其受严格监督,极易滥用自己手中的权力。用权谋私,到处鱼肉农民。

同时还有个问题就是,当广大农民与政府有关部门闹矛盾,那么,农民处于弱势地位,而政府及相关部门又有一定的地方立法权,加上执法者的身份,那就是很强势了。可以通过给农民办理各种事情通过拖延,敲诈勒索等各种方式来对其进行打击报复,因为就与农民关系密切的还是政府,从出生到死亡都是离不开的,也正是在此,即使当时通过法律维护了权利,但是在以后就不好办了。会惹上更多必要的麻烦。

二、调查结果

(一)司法成本高,效率低

在我国,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很少由农民会运用法律来维权,原因可能是是因为他们不懂法,害怕法,也可能是害怕缠上国家机关,但最主要的是费用问题,因为不懂法,所以如果真的要进行司法救济那么久的请懂法的律师,那么就得花费很多,而请律师,我们都知道,费用是比较高的。好像最少也是总费用的百分之十以上。

同时由于我国法律不是很完善,很多案件还多是谁告谁举证,因此花费的时间、精力很多,加之法律知识缺乏。同时,在农民看来就那些诉讼费用也是很高的,诉讼费用可能由于我国人口多,问题也多,而国家给予的经费有限,因此不能完全满足办案需要,可能多诉讼费用高有些影响。更为重要的是,司法工作人员在我国比较少,一个县就一个法院,一个律师事务所,少量的人在农村地区做法律服务者。据估计也就差不多十万农民就两法律服务者,五到七个司法工作人员。

而且,因为案件多,各种旧案,新案都拖沓,堆积,办案效率地下,一般的民事案件至少需六个月,更甚至一年多之后才有结果也很正常。假期我去看我舅,因为交通事故,造成右腿骨折,因治疗花费大,家里条件不好,很多亲戚朋友凑齐钱进行治疗,当对肇事者要求赔偿时,肇事者只赔偿小额之后就没有支付。为此,就请律师打官司,但是,由于自己费用没有,又不好想大伙借时,律师便提议有律师提前按照一定比例支付一定资金给我舅先行治疗,而由律师进行诉讼,而对于胜诉而得到的赔偿就归律师所有。从上述可知,如果真的要运用法律来解决的话,那么就得拖延很久,对治疗就非常的不利。因为不能及时得到赔偿。有点远水解不了进火。

(二)观念上不愿打官司

在农村生活久了就会发现,现在的农村受传统的思想影响大,很多人都是排斥国家机关干预他们的生活,特别是司法机关干预他们的纠纷。我在叔叔上班的一名叫金达威饲料公司的工人中了解到,其实他们基本都是从农村来的,当问到他们对打官司的看法时,普遍的反应是他们都是害怕,在他们一向看来,打官司都是些不安分的人,感觉都是坏人似的,好像都不是什么好人,都是有错的。而且他们也根本就不想跟国家机关接触,有种对国家机关的恐惧感,而且农民还会感到他们在司法中地位卑微,认为即使有理由也很难站的住脚,也容易受其借用种种理由敲诈。

(三)司法工作人员及相关法律服务人员素质不高

由于我国实行法治不久,很多司法人员专业素质不过关,很多都是中专生、高中生、或者一些干部只是经过短期培训就上岗,很多都没有接受正规的大学法学专业知识教育,因此他们中很多人,素质低,办理案件是容易出现错案,同时很多司法工作人员,职业道德素质也比较差,道德素质也比较差,没有站在公正的第三者的位置公正的依法审查,合理解决纠纷,相反很多人还利用职权,假公济私,用权谋私,把这种机会当作是发财机会,到处收受钱财。把法律要求的公正抛于脑后,给农民以很不良的影响。

(四)法律意识不深,对法律知之甚少

在农村那块,法制宣传不够,农民们对法律知道的很少,也很模糊,只知道些大概,而且很多也都市从别人那听来的,很多都是不准确的,没有深刻的法治教育,因此也没有形成很深刻的法治意识,很多农民遇到正义,首先想到的并不是用法律来解决,而是用比较惯常的手段,闹或者威胁,只有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才会想法设法去运用司法解决。这就足以说明农民不了解法,也没有形成很深的法律意识。

(五)中国法治建设大背景

在我国,法制建设是在政府的推动下进行的,因此存在着集中明显特征,即是政府推进型、政治体制改革滞后型、法制观念缺失型。因此在政府推进型法治中,政府权力很少受限,这种情况在农村比较典型,很多的法治宣传都是由政府推进,而且很多的法治执行无形之中也让基层政府插手了;再者在政治体制改革中,权力制约问题还不完善,这更是阻碍了法制建设,而在农村,这种状态体现在政府与其他权力机关的权属不明确,职权错位;就法制观念来说,我国距西方发达国家大概相差32019年,而就硬件来说,和西方国家没有多大差异,科技的差别也很小,制度差别也不大。就比如“法律至上”的观点现在才提出,而人家几百年前就提出来了,这就是差距。再与我国农民的法治意识中,更是有距离。

(六)经济基础

在我国,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所以我们的法律本质的认识也是以马克思主义为立场,采取阶级意志划分的。而根据马克思的相关理论的理解。阶级是有掌握一点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的人组成的一个社会阶层,就为统治阶级,相反,则为被统治阶级。而在现实的中国,真正掌握大多数财富的那些认为人数不多的党,干部,以及相当多的富有阶层。而广大农民,收入少,自然也就谈不上统治阶级。这虽然是有些人的想法,但是呢,这对农民来说,就他们的切身体验来说,是很贴切的。即使这样,把党和人民,干部和人民割裂了开。因此,在经济基础都不牢靠的农民,很少有能有农民会真正运用法律,树立法制观念。

三、调查体会

为了真正贯彻党和国家依法治国的方略,深化法制建设,特别是加快基层,而关键又是农民那块。因为我国农民人数众多,我国整体提高法治水平是一个挑战。为此:

首先,我们得想方设法,通过各种渠道,提高他们的收入,增强农民阶层的经济基础,是他们可以有更多可以自由支配的财产,以便于他们负担各种司法费用,以及相关因为运用法律而产生的各项支付。

然后就是加强对从事司法工作以及与司法工作有关的服务人员的素质教育,是他们的服务水准更上一个台阶,更好的服务,具体说来,可以是,加强对司法服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严格专业法律服务人员的准入和考核,招收大量受过大学专业法学教育的大学生入司法服务系统,充实整个队伍,注入新的血液;同时还得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思想、道德教育,提高他们思想、道德水平,使他们真正树立公正司法,为人民司法,而不是用权谋私。

还有,对司法机关进行改革和监督,加强管理,加大简易程序,降低司法成本。加快对旧案、积案的处理,在保证公正的基础上尽快结案,及时解决争议。

再有,我们应该加大法治宣传,加强法治教育,发挥各种媒体宣传作用,可以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向广大农民宣传,同时也引导农民去学习法律,增强法治观念,增强运用法律维护自己权利的意识,同时,也去积极监督其他主体守法。如,对政府,对党员,对干部进行监督。

最后,广大干部,党和领导人,自己要积极主动守法,维护法律权威,同时司法部门应对违法法律的行为人依法处理惩罚,为全社会建设法治社会树立榜样,特别是在农村地区更是要树立典型。为全社会建设法治创造良好环境。

我相信,我县农民法治问题,在各方共同努力下,会取得长足进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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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协议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56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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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

鉴于:

1.甲为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并依其法定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2.乙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具备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资格和能力;

由于甲方的经营活动会涉及各种法律问题,因此甲方为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决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协助甲方处理日常法律事务,乙方表示同意;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条 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

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为协助甲方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具体包括:

1.以书面或口头解答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建议或者出具律师意见书;

2.起草、审议、修改甲方在经营、管理及对外联系活动中的合同、协议、章程等有关法律事务文书和规章制度;

3.甲方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提供意见,或者应甲方的要求,从法律上对其决策事项进行论证,提供依据;

4.甲方的要求,参与磋商、谈判,提供咨询服务,审核或准备谈判所需要的各类法律文件;

5.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6.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发表律师意见,或者参与非诉讼谈判、协调、调解;

7.根据甲方的需要,对其有关事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为其出具法律意见书;

8.应甲方要求,对其相关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讲授法律实务知识,或视情况进行专门的法律培训;

9.经甲方授权,签订甲方与他方所协商的有关合同;

10.接受甲方委托,代为办理相关资信调查法律事务;

11.提供与甲方活动有关的法律信息;

12.办理双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控股、参股的子公司,异地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企业的法律事务。

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涉及经济、民事、知识产权、劳动、行政、刑事等必须进入诉讼或者仲裁法律程序的专案代理事务,也不包括甲方涉及长期投资、融资、企业改制、重组、购并、破产、股票发行、上市等专项法律顾问服务。

第二条 乙方委派_________律师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配合完成前述法律事务工作,但乙方更换律师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应取得甲方认可。

第三条 甲方应履行以下义务

1.甲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乙方提供其所需要的资料和文件,并保证所提交资料和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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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挂名法定代表人协议法律风险极大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44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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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1.格式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姓名、性别、年龄、职务)代表本企业为(项目名称)的代理人,其权限如下:

(具体说明代理的事项和内容,包括谈判权、签订合同权、代为承认或者放弃一定权利权等)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2.说明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是企业法人委托他人代为某种法律行为的法律文书。法定代表人因事不能亲自为某种行为时,可以通过授权委托方式,指派他人去办理。这时,就需要制作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在授权的范围进行活动,对委托人直接产生法律效力。

填写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应当注意的事项有:必须写明被委托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等基本情况。写明授权的范围,不能简单写“全权委托”,而应当逐项写明授权的内容。如委托代理诉讼,就应写明在诉讼过程中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有无放弃、承认诉讼请求的权利,有无反诉权,有无和解权等。如果未写明,则认为不具备这些具体权利,只有诉讼代理权。如果是签订合同,则应当明确在什么条件下、什么范围内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超过这个范围就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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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最新法律顾问工作总结_顾问工作总结_网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全文共 183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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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律顾问工作总结

精诚合作又一年,我们作为##保险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在过去的一年里,在贵公司领导的科学决策和大力支持以及分公司各部门,尤其是风险管理部全体工作人员的广泛、努力配合下,经过我们的不懈努力,分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旧的一年过去了,新的一年飘然而至,为总结工作,继往开来,以更好开展、完成新一年的工作,现将过去一年以来法律顾问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全力防范虚假赔案,以最大限度地挽回公司的损失。

去年余杭支公司有位离职员工方忠良,利用职务之便,与修理厂勾结,采用汽车套牌、虚假发票、制造假事故等非法手段,而且通过诉讼来达到其赚取或骗取保险金的目的。在我们与分公司客户服务部和杭州营业部的配合下,不仅粉碎了其企图,而且争取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把案件移送检察院立案侦查。其中两起典型案例,涉案金额就达到14万余元。通过我们的努力,防止了公司损失的发生。这两起案件的具体情况是这样的:

一起是用他人名义买得二手车然后套用河南电力公司的号牌,制造单方保险事故,谎称车辆是方忠良母亲顾美珍所有,以原告顾美珍的名义,由方忠良作为代理人向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诉讼标的8万余元。案件发生后,通过永安河南公司协查得知,河南省电力局的车辆不曾到过浙江,而且事故发生时,该车辆停在电力局大院没有使用。挂真实车牌的车主河南电力局出具了所有权证明,这直接否定了方忠良向法院提交的其母亲是车辆所有权人的事实。我们去过公安、法院,还多次向保监局反应情况,经过努力,方忠良向法院撤回了诉讼,放弃了车辆的理赔。

几个月后,方忠良又以他母亲的名义就另一辆宝来汽车向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车辆也是在夜深人静的时候发生的单方事故,交警事故认定书是在事故发生10来天之后补开的。方忠良用一张假的汽车修理发票向法院主张保险赔偿近6万元。该案我公司定损员定损3万余元,一审由杭州营业部法务人员参与了诉讼。一审法院按全部支持了顾美珍的诉讼请求。

本案二审由本法律顾问担任诉讼代理人。起先中院法官认为,既然事故是真实的,保险公司不予理赔是没有道理的。在与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多次沟通后,我提出了有力伪造假发票证据,并且把河南电力局的案件作了书面报告,要求中院把案件移送检察院立案侦查。经过两次庭审,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顾美珍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按照本代理人的请求,将案件进行了移送。目前案件仍在侦查中。

仅上述两起事故,经过我们法律顾问的努力,就为公司挽回了经济损失14万余元。

二、积极参与理赔案件处理,尽力使公司在诉讼中处于有利地位

由于分公司很多机构都由法务岗参与诉讼工作,因此真正委托法律顾问应诉的案件不是很多。一年来共委托案件十余起。但是这些案件,基本上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以下是一些案例说明。

杭州滨江区的章毛案,章毛开车撞死了人,理赔案件在交强险结案后,受害人亲属反悔,以城镇标准为诉讼请求,把侵害人和我公司一起告上了滨江区人民法院。起先主审法官认为这个案子中,保险公司应该按照城镇标准理赔,在三次庭审后,经过我们的不懈努力,终于判决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湖州茂兴化纤有限公司雷击案,原告茂兴化纤有限公司要求我公司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而本案在理赔过程中对于保险责任是没有争议的,只是赔偿金额存在异议。接到委托后,我们分别向浙江省气象局和湖州气象局取证,得到证据表明,原告主张的时间没有发生雷雨天气。于是我们按照拒赔处理,后来在法官的主持下,该案以明显有利于我们保险公司的调解方案进行了调解。

绍兴凯利达纺织品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原告绍兴凯利达纺织品有限公司的驾驶员肇事后逃逸,但是我公司在承保时未妥善尽到保险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一审按照近40万判决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二审经过努力,以23万元赔偿金额的方案进行了调解。

绍兴县人民法院审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在法律顾问的努力下,判决我公司商业险不承担保险责任。仅这一个案子,就为公司挽回了20万元的经济损失。

嵊州照相馆失窃案,原告诉讼请求8万元。我上网查询了照相器材的价格,结合承保情况,在法官的支持下,迫使原告答应了3万余元的调解方案。

诸暨吕建云保险合同纠纷案,争议标的4万元左右,由于我公司承保时吕建云的车辆就已经过了年检时限,我公司尽管已尽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但是不能改变我们承保不可保风险的事实。本案仍在调解中,为了减少损失,我们将以5千到1万的金额争取调解。

共3页,当前第1页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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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法律顾问聘请合同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7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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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经济与法律顾问合同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甲方因业务工作需要,聘请乙方担任经济和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一、乙方接受甲方聘请,指派____________________担任甲方常年经济和法律顾问。

二、经济、法律顾问应每月与甲方联系二至三次。甲方遇有急需解决的事宜,可随时与乙方联系。

三、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

1.经济和法律咨询,就甲方决策、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2.应甲方要求草拟、审查、修改法律事务文书;

3.指导或代理甲方参与经济、贸易、科技等项目考察、论证、商务谈判、签约;

4.代理甲方参与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标的数额3万元以上的,应另订委托合同,乙方按规定收费;

5.帮助甲方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提高决策、经营和管理水平,为甲方培养合同和其他法律人才。

四、顾问费为每年________元。

五、本合同有效期____年。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甲方需继续聘请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同意可续订合同。解除合同,须经双方协商同意。

六、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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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律师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工作报告_工作报告_网

范文类型:意见,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律师,全文共 196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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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工作报告

1 目的和主题内容

1.1 为了指导律师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工作报告,制订本规范。

1.2 本规范规定了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工作报告的范围和基本要求、基本内容、出具程序、修改程序、反馈意见及工作底稿等。

2 适用范围

2.1 本规范适用于本所全体律师。

2.2 下列人员应通晓本规范:

1)律师

2.3 下列人员应了解本规范:

1)业务辅助人员

3 术语

3.1 法律意见书:是指律师对有关的法律问题明确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3.2 律师工作报告:是指律师详尽、完整地阐述所履行尽职调查的情况,在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意见或结论的依据、进行有关核查验证的过程、所涉及的必要资料或文件的文本。

3.3 工作底稿:是指律师在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工作报告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及在工作中获取的文件、会议纪要、谈话记录等资料。

4 职责

本规范的编制和修订由本所标准化委员会提出,经合伙人会议批准后,由主任颁布。

5 引用法律、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

6 出具范围和基本要求

6.  (1)在下列情况下,律师可以向委托人出具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

(2)委托人要求律师就有关的法律问题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的;

(3)本所作业文件要求的;

(4)律师在承办案件或法律事务过程中认为有必要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

6.2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所作业文件对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有明确规定的,律师在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时应符合有关规定。某些具体规定确实对委托人不适用的,律师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变更,但应向委托人说明变更的原因。

6.3 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用的语词应简洁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条件”或“除以外,基本符合条件”一类的措辞。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本所作业文件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律师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7 基本内容

7.1 法律意见书的基本内容

7.1.1 法律意见书开头部分

(1)法律意见书开头部分应载明,律师是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

(2)律师应承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3)律师应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委托人委托事项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4)律师应承诺同意对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律师应承诺同意委托人部分或全部引用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但委托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6)律师可作出其他适当声明,但不得做出违反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的免责声明。

7.1.2 法律意见书正文

律师应在进行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对委托人委托的事项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应包括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风险。

7.1.3 总体结论性意见

(1)律师应对委托人委托的事项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明确发表总体结论性意见。

(2)律师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发表肯定性意见的,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7.2 律师工作报告的基本内容

7.2.1 律师工作报告开头部分

律师工作报告开头部分应载明,律师是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律师工作报告。

7.2.2 律师工作报告引言

(1)可以简介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地及时间、业务范围、执业律师人数、本次签名律师的执业记录及其主要经历、联系方式等。

(2)说明律师制作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包括(但不限于)与委托人相互沟通的情况,对委托人提供材料的查验、走访、谈话记录、现场勘查记录、查阅文件的情况,以及工作时间等。

7.2.3 律师工作报告正文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委托人的章程等规定,委托事项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可能引致的风险等。

(2)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8 出具程序

8.1 提交委托人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应是经至少一名以上执业律师签名,并经本所加盖公章、签署日期的正式文本。

8.2 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在经本所盖章前,应经至少两名以上合伙人审阅并签署“同意”意见。

9 修改和反馈意见

9.1 律师签署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提交委托人后,不得收回进行修改。如律师认为需补充或更正,应另行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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