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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作业细则最新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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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班主任评比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班主任,全文共 61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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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促进学风、班风建设,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在我校形成一个人人争优秀,班班争先进的良好局面,学校决定开展评选优秀班级、优秀班主任活动,特制定本评选方案。

一、评比内容:

(一)常规检查

1.行政检查汇总:

2.少先队检查汇总:一日评比

(二)参与活动汇总:

广播操比赛,三项活动竞赛,语、数、英三科过关

(三)其它汇总

1、考勤,期中、期末成绩

2、获奖情况

3、完成学校任务

二、评比程序。

1.各班上报优秀班集体申报表和优秀班主任申报表。

2.德育处结算单项总分,组织评议。

3.汇总、评比,上报校长室审批。

三、评比方法(实行积分评比):

1、学生个人校级奖励,一人次分别加5分、4分、3分。

2、学生集体获校级奖励,一次分别加4分、3分、2分。

以上两项10分封顶,不重复计分。

3、一日评比以流动红旗为主,有一面流动红旗加十分。

4、三科过关班级有一人不过关的扣2分。

5、班主任学期满勤的不扣分,迟到一次扣2分,私假一次扣3分。

6、有一项任务没完成的扣5分(班主任)

7、期末成绩以及格率、优生率、平均分为主,各项为10分,共三十分,由同轨班级共分,班主任以所教单科成绩与同轨相比较积分。

8、班主任获奖市级加20分,区级加15分。

9、班级发生一起安全事故扣4分。

10、学校按累计总分名次确定班级数和班主任数。

四、否决条件

1、班级学生中出现重大违纪行为的。

2、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

3、班主任工作给学校造成较大影响的。

五、本方案由德育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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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优秀班组评选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66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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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门岗服务客户分贵宾客户和普通客户。

1)、贵宾客户包括:政府行政首长、集团和公司领导、开发商领导、小区业委会领导。

2)、普通客户包括:业主、租户(非业主使用人)和非业主。非业主有来访人员、送报送奶人员、送餐人员、参观人员、装修人员、前往会所消费人员、一次性安装人员、到管理处办事人员、政府公务人员、推销人员、中介看楼人员、钟点工、管理处内部员工、辞职辞退人员。

2、对贵宾客户的识别

1)、熟记车牌(贵宾客户姓名、称呼和车牌号码详见表1)。

2)、熟记人员相片(门岗需放有所有集团、公司、开发商和业委会领导相片的小册子)。

3)、接到管理处特别通知。

3、对小区业主的识别

1)、熟悉业主相片:门岗上岗前进行岗前专项培训,熟记所有业主(包括租户)的资料(门岗处需放有业主资料)。

2)、从业主的相貌特征识别;光头、秃头、国字脸、瓜子脸、高、矮、胖、瘦、带眼镜、不带眼镜等。

3)、从业主的行为习惯识别:经常开车进出、走路进出、每天回家很晚、每天很早出去、脾气温和、暴躁、走路很特别等。

4)、从业主家的人口状况识别:住有老人小孩、夫妻两人住、单身住、住的香港、中国台湾等境外人员。

5)、从一些特别事件的接触识别:业户的投诉、需求和其的特别事件。

6)、其它方法识别:各岗位互动和回访业户,如与巡逻岗互动,在巡逻时及时提醒业户关门,与车库岗互动,检查车辆时提醒业主关好车窗、车门等。

7)、鼓励跟岗新员工对不熟悉人员进行主动询问,加强印象,但带岗员工要及时把握分寸,做好解释工作。

4、对非业主识别:

对进出小区门岗的其他所有非业主人员进行直接询问确认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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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学校后勤人员考核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学校,后勤,全文共 110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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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班级学生学习行为、日常行为等,以小组为评价单位,通过小组成员互相学习监督,展开合作,发挥群体的积极功能,提高个体的学习动力和能力,实现他律与自律相结合,达到完成的教学任务的目的。

此小组合作学习评价方案以小组为单位记分,个人表现同小组成绩挂钩,每小组基础分为100分。具体如下:

一、课堂学习

1、早课快速进入学习状态,最快进入学习状态的每个小组加1分。值周小组负责评选记录。

2、课前按任课老师要求,预习学案任务完成和学案整理情况,按人次加减分,1分/人。

3、小组合作学习过程中,成员积极参与,会的同学积极帮助其他同学并相互帮助,取长补短,共同学习,有团队合作意识。小组同学之间互相尊重,能倾听别人的意见。小组展示前达到全组全会,回答无误。回答完问题不管对错要说:“X组X号回答完毕”,上黑板展示先在最上面写下“X组X号+姓名”。

4、课上根据表现加减分,正确回答老师问题的,按组内号数或答题情况相应加分。

5、各科课代表根据课上老师的得分评价将得分写到《课堂量化评价表》中,并详细记录下当堂课中各小组详细得分情况。学习委员每天将各小组当天成绩统计汇总,然后记录到一周小组课堂得分表中。

二、作业

1、以小组为单位收交作业,每一成员都担任组内学科小代表,明确分工,按要求及时收交作业,凡交上的作业先检查完成情况,不做或未完退回,做好统计交于课代表。

2、课代表每天做好详细记录,并及时反映给任课老师。按时收齐的小组,加5分,每少一人小组扣1分,写不完交的扣2分/人。一星期一汇总。周末汇总给学习委员。

3、若任课老师有详细规定的,按任课老师规定执行。

三、测试

期中、平时各科正式测试、期末考试成绩,前10名同学给相应小组加10分/人。小组平均成绩按排名高低加10、8、6、4、2、1分。成绩进步班内5名以上给小组加2分/人。

四、纪律

遵守班规规定中的八项要求,无论是课间、课上、午休等都按“静”的标准要求自己,若出现违反班规现象,按人次给小组扣1分/人。

五、卫生

1、平时卫生注意保持,小组范围内小组负责,有垃圾纸屑按数量给相应小组扣1分/个。

2、每节课前擦净黑板,不耽误上课老师上课,耽误者扣1分/次。

3、不做值日,不倒垃圾,按人次扣分,1分/人次。

以上由卫生委员注意观察,做好统计。

六、其他

好人好事、参加文体活动等,加1分/人次。特殊情况酌情加分。

七、奖评

1、每周末将上述各项小组成绩累加汇总,按成绩评出一个明星小组,颁发奖状并在展板上公布。

2、每2周评出各组明星组员:学习之星、进步之星、纪律之星各1人,组内不重复,在展板上公布表扬。

3、每周小组成绩相加,学期末评出冠军、亚军小组。颁发奖状,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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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保卫部门绩效考核实施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405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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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吉林油田公司薪酬分配及绩效考核实施办法》(吉油企法[20xx]26号)精神,为进一步开源节流、降本增效,实现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发展,强化绩效考核政策的激励作用,充分调动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坚持以指标为引领、以安全为底线、以政策为杠杆,通过实施标准化、精细化管理,突出目标分解、责任落实、过程管控和奖惩兑现,通过建立内部承包经营与员工基本收入挂钩、薪酬水平与整体创效能力联动等政策机制,有效落实各级经营管理责任,牢固树立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的理念,结合保卫(武装)部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保卫(武装)部机关及基层各单位。

第三条 绩效考核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工效挂钩原则。根据公司核定工资奖金额度,完善与效益紧密挂钩的薪酬决定机制,激励员工依靠价值创造挣回核定的工资奖金及超额效益分成,突出“挣薪酬”思想。

(二)强化激励原则。在保证员工基本收入的基础上,薪酬分配重点向基层一线和贡献大的岗位倾斜,平衡好各类各层级员工的收入分配关系,实行严考核硬兑现,发挥薪酬激励作用。

第二章 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第四条 建立效益类、营运类和约束类相结合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一)效益类指标是全面衡量价值创造和实现效益的指标,具体包括经营性现金流、利润、控亏额、经费控制等指标。

(二)营运类指标是衡量运营质量和效率的指标,具体包括油气商品量、开发管理水平、工程和服务质量等指标。

(三)约束类指标是衡量履行责任、规范管理和防范风险的指标,具体包括安全环保、党风廉政建设、依法合规经营、舆情风险控制、工程结算管理等指标。

第五条 按照单位性质划分,保卫(武装)部为经费控制类单位,指标及权重分配原则如下:

效益类考核经费控制指标,权重占40%;营运类考核管理和服务质量等指标,权重占60%。

第六条 绩效指标、权重和目标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如遇不可抗力或政策调整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由受约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保卫(武装)部绩效考核委员会批准后执行。未获批准的,仍以原指标、权重和目标值为准。

第七条 考核期内有人员调整的,执行所任岗位绩效合同。

第八条 推行全员绩效考核,按管理权限逐级签订绩效合同。保卫(武装)部主要领导与班子副职签订,保卫(武装)部主管领导与机关部门正职、基层单位正职签订,机关部门正职、基层单位正职与本部门副职、一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班组或岗位操作员工签订。通过层层签订绩效合同,把责任落实到每个管理单元、压力传递到每个岗位、考核覆盖到每个员工。实现“三全、四清、五强”。“三全”即: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四清”即:岗位职责清、考核标准清、工作目标清、奖罚结果清;“五强”即针对性强、操作性强、执行力强、员工认知度强、激励性强。

第三章 员工绩效奖金兑现

第九条 员工绩效奖金包括月度绩效奖金、年度绩效和专项奖。

第十条 员工月度绩效奖金根据月度和累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兑现。

月度绩效奖金、年度绩效奖金与相应绩效考核结果挂钩兑现,实行奖罚平衡。

第十一条 月度绩效奖金考核兑现办法

(一)员工月度绩效奖金实行月度考核预兑现,年度考核总兑现。绩效考核办公室每月按照公司下拨奖金计划确定月核定奖金额度,根据有关政策和考核结果确定机关和基层单位的单元奖金基数。

(二)月度绩效奖金按照公司下拨奖金计划,根据月度考核结果,按月申请兑现发放。机关部门基本奖按照综合评价结果考核兑现;基层单位基本奖由承担考核任务的各部门按照安全环保、经费控制、基础工作管理等考核指标制订考核附则,每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绩效考核办公室汇总,按照考核结果预兑现月度绩效奖金。扣罚部分可用于对优秀单位或工作表现突出的个人的奖励。月度考核兑现本月未执行完的,从第二个月开始继续执行,直至执行完成为止。具体考核办法如下:

1.机关考核办法

机关部门基本奖按照综合评价结果考核兑现。综合评价按主管领导评价占40%,基层单位评价占60%的比例计算最终得分。打分内容包括:工作量完成情况及工作质量、部门协调及服务基层态度、执行力和劳动纪律情况等。

2.基层单位考核方法

基层单位基本奖考核主要是基层日常管理工作达标情况,考核由绩效考核办公室负责组织,由承担考核任务的各部门按照 “保卫(武装)部绩效考核附则”进行考核。在月度基础奖中提取20%用于安全环保考核,按照《安全环保业绩考核实施细则》、《HSE过程管理考核实施细则》和《生产运行绩效考核实施细则》,每月、季和年组织业绩考核,对各科室和基层单位安全环保业绩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提取10%用于人事、基层建设考核,根据人事、基层建设考核细则对对各科室和基层单位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等,具体权重分配如下:

业绩分值=∑部门检查分数×部门权重系数×100%

业绩分值金额=员工人数×最低奖金基数/100

3.月度绩效奖金计算方法

各科室、基层单位月度奖金总额去掉业绩考核中扣除的业绩分值与业绩分值金额乘积为本科室、基层单位月度绩效奖金。

4.相关规定

各团支部书记(青工组组长)完成共青团工作任务且有资金来源情况下,在正常奖金基础上,每人每月奖励50元。

保卫(武装)部计划生育员每月在正常奖金基础上奖励60元,基层单位计划生育员每月在正常奖金基础上奖励30元。

主动承担办公楼卫生的员工每月在正常奖金基础上奖励1200元。

第十二条员工年度绩效奖金兑现。根据绩效合同指标完成情况兑现,由绩效考核办公室组织进行考核,按照公司有关要求并结合考核结果,制定兑现方案,经保卫(武装)部党政班子会议通过后予以发放。

员工年度绩效奖金总额=年度绩效奖金基数×综合绩效分值/100×核定员工人数

第四章 专项奖兑现

油气超产奖按照收缴被盗原油数量,依据各科室、基层单位在打击盗油工作中的表现和贡献情况,由保卫(武装)部党政班子会议决定具体的分配方案,绩效考核办公室负责兑现。

公司兑现的其他专项奖,由保卫(武装)部绩效考核办公室统一管理。主管部门制定兑现方案,由主管领导审核通过,报部长审批同意后,绩效考核办公室负责兑现。

第五章 设立部长奖励基金

第十三条 提取保卫(武装)部年度奖金总额的1%作为部长奖励基金,用于在安全环保、基层建设、精细管理、急难险重、宣传报道、评先选优、上级机关组织的各类竞赛活动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达到公司先进水平、获得优异成绩、取得奖项和名次的集体或个人进行奖励。

各科室、基层单位申请部长奖励基金,需制定奖励方案,由主管领导审核批准,经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由绩效考核办公室兑现。

第六章 各级人员奖金系数

第十四条 根据公司绩效考核政策相关规定,按照年初下发的奖金计划,核定每月奖金发放额度,设定保卫(武装)部各级人员岗位系数,具体标准如下:

正科级厂长(经理)助理、副总师、安全副总监为月核定奖金额度的2.8倍,正科级为月核定奖金额度的2.0倍,副科级为月核定奖金额度的1.8倍;基层站队长正职、副高级职称为所在单位单元奖金基数的1.8倍;基层站队长副职、中级职称为所在单位单元奖金基数的1.3倍;其他一般管理人员为所在单位单元奖金基数的1.2倍;班组长为所在单位单元奖金基数的1.1倍,各基层单位视实际工作情况可略作调整并报绩效考核办公室备案。按公司规定,护卫一队奖金按一线标准核算,护卫一队员工奖金为其他部门或单位单元奖金基数的1.4倍。

第七章 绩效考核组织与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为保证保卫(武装)部绩效考核工作有效实施,成立绩效考核委员会。

主 任:x峰

副主任: 李x信

成 员:刘x辉

绩效考核委员会负责审定绩效考核政策,审议绩效合同,监控绩效合同执行,审批考核结果及奖惩方案。

绩效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综合管理科。负责实施日常绩效考核,反馈绩效考核结果,拟定奖金兑现方案,按审批结果组织兑现;指导、检查、监督各单位和部门绩效考核工作的实施。

第十六条 各考核部门要对负责考核的绩效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及时提出改进措施;要保证考核数据质量,加强采集数据时的沟通,统一口径,确保考核结果科学准确、客观公正、上下认同。

第十七条 建立绩效警示制度。关键绩效指标未完成的单位,由保卫(武装)部绩效考核委员会与其主要负责人沟通谈话,帮助分析问题、改进工作。

第十八条 绩效考核程序:

(一)各考核部门依据绩效考核实施细则,一级考核一级,权利下放,上下联动,考核、确认各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于每月5日前送交绩效考核办公室。

(二)绩效考核办公室对考核结果进行统计、汇总、分析,编制绩效奖金兑现方案。各基层单位、各科室须严格按本单位月度考核结果兑现绩效奖金;年度绩效奖金、专项奖经保卫(武装)部绩效考核委员会审定后兑现。

(三)绩效考核办公室根据保卫(武装)部审定的绩效考核结果,及时下发绩效考核公报。

第十九条 各基层单位、各科室如果发生重大决策失误、较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较大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质量责任事故、重大违规违纪、未完成党建工作、费用超支、发生职工犯罪以及不稳定事件,给保卫(武装)部、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财产损失的,按照公司绩效考核委员会的考核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各基层单位、各科室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直接向保卫(武装)部绩效考核办公室提出,确有问题的,经核实批准后进行相应调整。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建立完善全员绩效考核制度。根据本单位、本部门具体情况,全面落实绩效考核政策,分层次制订绩效考核实施细则,逐级签订绩效合同,将各项经营管理责任层层分解到位,奖金分配要与效益和贡献相挂钩,向一线艰苦和关键岗位倾斜,进一步建立健全全员、全方位的内部激励与约束机制,真正体现奖优罚劣,保持奖金分配的合理差距。

第二十二条 各基层单位要结合实际,参照本细则和公司标准化管理要求,制定本单位绩效考核实施细则,在本细则下发10日内将考核细则上报绩效考核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如有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悖的,一律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保卫(武装)部绩效考核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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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相声小品大赛评分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325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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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评选表彰时间

20xx年“五四”青年节前后

二、评选表彰内容

五四红旗团委;五四红旗团支部;优秀团务工作者;模范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素质拓展先进集体;素质拓展先进工作者;志愿服务先进集体;志愿服务先进个人;团学活动先进个人

三、评选内容标准

1、五四红旗团委

依据《河北科技大学院级团组织工作考核评估条例》进行评选。

2、五四红旗团支部

(1)支部班子健全,成员分工明确,团结协作,开拓进取,有较强凝聚力和战斗力;

(2)团内各项制度比较健全,团组织生活、五四评选、推优入党坚持标准,严格规范,使各项工作能对广大团员青年积极上进起到良好的激励影响;

(3)学风浓厚,班风端正,本支部无任何人受过学校行政处分,团内处分的,能认真完成上级团组织交办的各项工作;

(4)有较好的校内外活动阵地,主题活动好,能经常性地开展活动,利用各种形式对团员青年进行思想教育,积极开展学雷锋志愿活动、社会实践活动、课外科技活动及其它适合青年特点的丰富多彩的文艺、体育活动。

3、优秀团务工作者

(1)热爱共青团的工作,把团的工作放在工作的首要位置上,从事团的工作一年以上并在团的工作岗位上做出了突出成绩的专职团干部(教师);

(2)能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政治、经济和科学文化知识及团的业务知识,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3)作风正派,团结同志,能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4)能够积极主动地围绕党政中心工作,创造性地开展各种形式的活动,能调动学生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极大发挥,对学生工作的指导有效,成绩突出。

4、模范团干部

(1)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学习刻苦,成绩优异;积极组织参加各类有益活动,善于学习和吸收新知识,有较好的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统筹、协调、策划能力;

(2)热爱共青团工作,严于律已,工作勤奋,认真踏实,组织带领团员青年开展活动,效果较好,能积极主动地为同学服务,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在团学的岗位上做出较为突出的成绩;

(3)品德高尚,团结同志,有自我批评精神,在团员青年中能较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4)有很强的工作组织能力,积极完上级团组织交给的任务,成绩显著。

5、优秀团员

(1)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积极参加各类有益活动,在学习、工作、劳动及其他社会活动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2)有优良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文明行为,关心同学,热爱集体,助人为乐,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有健康的身体、良好的卫生习惯及心理素质;

(3)能够模范履行和正确行使团章规定的团员权利和义务,能够积极主动完成团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4)能够出色地完成本职工作,努力学习科学文化和专业知识,成绩优良;深受广大团员青年的好评。

6、素拓先进集体

(1)机构健全,人员配备整齐,分工合理,责任明确;

(2)素拓工作硬件设施较完备;

(3)认证工作思路清晰,科学规范,务实高效;

(4)认证内容客观属实,及时准确;

(5)根据上级认证组织的意见,并结合本学院实际及时上报本院认证项目内容及级别;

(6)能及时向入学新生传达上级有关认证精神;

(7)能积极主动的向同学们提供和创造素拓实践机会;

(8)学院领导重视。

7、素拓先进工作者

(1)热爱素拓工作,认真学习、贯彻和落实上级认证组织关于素拓工作的意见和精神;

(2)对认证工作积极主动,能在认证工作过程中做到思想到位、认识到位;

(3)能为同学们的素拓实践提供和创造活动条件;

(4)能协调好院级认证组织与学院其他工作的关系,并争取有利于“素拓”工作开展的环境、条件;

(5)发挥好“上情下达、下情上传”的桥梁纽带作用;

(6)能为上级认证组织做好素拓认证工作,献计献策;

(7)在认证工作中,熟悉业务知识,技术操作熟练,工作务实高效。

8、志愿服务先进集体

(1)积极贯彻落实上级团组织关于学雷锋活动的安排,带头开展学雷锋活动,班风良好;

(2)坚持自觉自愿持之以恒的原则,常年开展学雷锋志愿者活动,在青年志愿者活动中表现突出,认真完成上级团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3)有自己的学雷锋志愿者活动基地;

(4)支部成员团结友爱、助人为乐、关心集体、无私奉献。

9、志愿服务先进个人

(1)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关心集体,团结友爱,文明礼貌,助人为乐;

(2)群众基础好,积极参加团内各项活动,认真完成团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3)一贯坚持学雷锋活动,经常组织或参加志愿者活动,在青年志愿者活动中有突出表现,做出突出贡献,起模范带头作用;

(4)通过参加学雷锋活动,思想上、学习上有较大的进步,取得突出的成绩。

10、团学活动先进个人

能积极主动的组织和参加校园文化的各项文体、社团活动并在活动中表现突出。

四、评选办法

各单位要按照标准、认真考核、严格把关,并按所分名额和评选条件,自下而上,认真评选推荐先进集体和个人,组织好评审工作。

1、五四红旗团委、素拓先进集体、优秀团务工作者、素拓先进工作者评选办法:由各学院团委向校团委申报,校团委根据各学院团委一年来的工作总结、大事记、素质拓展工作总结及平时的工作进行评选。上述材料必须在4月10日前上报校团委。

2、五四红旗团支部、志愿服务先进集体评选办法:由各团支部向各院团委申报,各院团委根据各支部的工作成绩、工作总结进行评选,并由各院团委向校团委推荐,校团委审定。上述材料必须在4月10日前上报校团委。

3、模范团干部、优秀团员、志愿服务先进个人评选办法:在各支部辅导员和团支部书记的主持下,通过推荐,民主选举产生后,由各院团委书记组织团员代表进行民主评议选举后,产生候选人,报请学院党委核定,最后由院团委于4月10日前上报校团委。

4、团学活动先进个人的评定由各学院团委根据团学活动积极分子的评选标准进行评选并向校团委推荐,校团委审定。校社联、各学院社联、各学生社团“团学活动先进个人”由校社联统一进行评选并向校团委推荐,校团委审定。

五、评选要求

1、各学院团委、基层团支部要高度重视,严格掌握标准,严密组织实施,切实搞好评优评先工作。

2、评优活动是一项严肃、认真、细致的工作。该项工作要在本年度团员民主评议的基础上进行,自下而上推荐,做到公正、严肃,宁缺勿滥,以确保先进性。通过评优活动,要达到激励先进,鞭策后进,促进全面工作的目的。各学院团委、各基层团支部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坚持标准,充分发扬民主,反复酝酿,慎重负责,真正评选出表现突出,成绩显著,令人信服的集体和个人。

3、各学院团委的评优工作必须在4月10日前完成并上报校团委。

4、各学院团委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本学院团员青年进行思想动员,统一认识,以保证评优活动严肃、认真,按时顺利地完成。

5、受表彰的集体和个人,要填写推荐或审批表一式一份。申报先进集体、优秀团务工作者、素质拓展先进个人的单位和个人,同时要写一式一份20xx字左右的事迹材料,并附电子版(word格式,A4,四号楷体)一并上报校团委进行评选。

6、上报的表格和材料,字迹务必工整清楚。凡是字迹潦草无法辨认者,其表彰资格将被取消。

7、上报截止时间:20xx年4月10日,逾期即视为自动放弃本单位受表彰的名额。

六、分配原则及分配名额

1、各学院分配的推荐参评名额,主要是本着该学院团员青年、团干部和团支部的基数,同时适当照顾到面的原则进行。

2、名额比例和评选范围:

(1)五四红旗团委全校评选7个。

(2)五四红旗团支部占全校参评团支部总数的10%。

(3)素质拓展先进集体全校评选3个。

(4)志愿服务先进集体全校评选10个,由学院组织初评(每学院上报1—2个),校团委最终审定。

(5)优秀团务工作者(教师)全校评选5个(每学院上报1名)。

(6)素质拓展先进个人(教师)全校评选3个(每学院上报1名)。

(7)模范团干部根据各学院具体情况,按照各学院团支部总数的50%分配名额表彰。

(8)优秀共青团员评选名额按照各学院参评团员总数2%的原则进行具体分配。

(9)志愿服务先进个人按全校参评团支部总数的20%分配名额。

(10)在校各年级本、专、研团员(含27周岁以下党员、预备党员)均可参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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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安全管理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465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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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的安全工作,是全社会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家庭教育乃至社会教育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学生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他们能否健康成长,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做好学生的安全工作,是国家、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依法治教,克服学校安全工作的主观随意性,保障我校师生安全,确保我校安全工作有章可循,从而实现我校的安全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最大限度地遏制、减少,直至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我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师宗第一中学安全工作手册。

一、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我校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安全防范,减少不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学校要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目标明确,责任到人。实行安全责任追究制。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要负责制定安全教育、管理的规章,做好有关安全工作的教育会议、安全检查、安全责任事故的处理等工作,并做好有关的记录存档工作。

(二)、学校要定期组织师生学习安全防范常识和安全防范技能,教育师生防火、防电、防盗、防震、防水、防毒、防意外事故的发生。

(三)、学校安全领导小组要坚持作好安全督查工作,强化各级第一责任人的目标责任。

(四)、学校领导和师生要对安全隐患和事故的发现和发生及时作好逐级上报、排除和积极处理工作。

(五)、学校教师要经常对学生常用器材进行检查和报告修缮,在组织上课、课间操和课外活动时,要考虑不利于安全的隐患,以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六)、学校要充分利用家庭、社会等共同因素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防范工作。学校和班主任,班主任和教师,班主任和学生要定期签定安全责任书和安全保证书,并认真组织学习实施。班主任要和学生家长主动交流学生的安全隐患信息,并力争共同消除安全隐患。

(七)、对学校的安全重点地段要有警示标语和明显标志。

二、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机构

1、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校长、党总支书记

副组长:副校长、党总支副书记

成 员: 校务会成员、年级组长

2、工作目标:

(1)、增强师生安全意识、自我保护意识。

(2)、全年事故发生率低,无集体中毒、群伤、传染病蔓延及死亡等重大安全事故。

(3)、杜绝学生在校园范围内被校外人员敲诈、勒索、殴打等事故。

3、具体措施:

(1)、每学期初对学校安全教育进行研究,布置本学期的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期末有安全工作总结。

(2)、教职工遵守法纪、爱岗敬业、保障校园安全和维护学生人身安全的制度完善,责任到人。

(3)、完善消防管理制度,做好消防工作,配合消防部门抓好消防培训和防火安全教育。

(4)、对校园周边环境、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经常检查,采取措施,消除重大隐患。

(5)、定期对学校食堂、小卖部食品、饮用水进行检查,使之符合国家颁布的安全标准。

(6)、安全教育方式多样化,充分利用黑板报、校园广播、主题班会等形式进行安全教育。

(7)、教育学生不要违反规定进入娱乐场所和网吧。

(8)、对上级临时安排的安全工作积极落实,措施到位。

三、学校安全工作管理细则

(一)、建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强化安全管理措施,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督促学生遵守《学生安全管理规定》。

(二)、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提高学生自我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

(三)、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强化班级管理。

(四)、加强保卫和门卫管理制度,完善值班制度,防止校外人员无故进入学校。加强与公安部门联系。

(五)、积极消除危房安全隐患,发现危房及时拆除或围栏隔离。

(六)、建立校园巡查制度,及时检查学校基础设施方面的安全隐患。如学生宿舍、床铺、食堂、饮水、学校商店、篮球架、门板、窗户、锅炉、走廊栏杆、年久失修的围墙、厕所等等,定期检查维修,加固加牢。新建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必须加强监管,使其符合安全标准和要求。

(七)、注意学生的饮食卫生,不卖有毒、腐烂和有异常的菜,不让学生吃未经冷藏的过夜菜,严禁校园商店出售假冒伪劣商品、过期商品,防止学生中毒、感染。加强食堂管理,防止人为投毒事件发生。

(八)、防水、防火、防电,砌好校园围墙,检修老化的电路、电器设备,安装好消防设施。严禁学生私自到河流、水库、坝塘游泳,严禁学生在校生火、玩火,严禁学生擅自拉线接电。

(九)、精心组织好学生的一切活动,确保学生的活动安全。组织学生在县内春游、旅游、参观学习、举行校外庆典性活动等,都要报学校审批;组织学生到县外活动,由学校报县教育局审批。如需要租车,必须租用车况好、证照齐的营运客车并严禁超载。

(十)、强化住校学生管理,确保住校学生的安全。严禁住校学生夜不归宿,严禁家庭不在县城的学生在校外租房居住。

(十一)、强化传染病的防治和隔离,食堂工作人员要定期体检,持健康证上岗。保证住校生用流水洗碗,防止水源性和食源性传染疾病,保证学生饮用开水的正常供应。

(十二)、加强实验药品和仪器的管理,规范实验操作程序,防范药品中毒和实验操作失误带来的安全隐患。注意“水、电、气”安全。计算机网络教室须安装防盗设施,实验室、仪器保管室要装好灭火器。

(十三)、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十四)、定期召开家长会,沟通与家长的联系,学校和家长共同做好学生的安全工作。

四、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职责划分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是学校工作的头等大事。为确保学生安全,杜绝安全事故,除各部门的具体职责外,特制定学校各部门或个人安全管理职责:

1、校长职责:全面负责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经常对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成员进行安排、督促、考核,加强对教职工的安全教育工作。

2、工会主席:对所辖部门负有监管、连带责任,加强对教职工的安全教育工作。

3、主管副校长:负责全校师生安全教育、管理工作,督促年级主任、班主任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并进行考核,处理各种突发事件。

4、政教主任:负责全校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工作,督促年级主任、班主任、校医、宿舍管理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并进行考核,处理各种突发事件。

5、总务主任:负责消防设施、水电实施、防雷设施、器材、房屋、学校各类建筑、门窗、路面等安全管理、维修工作;负责学生食堂安全,做好防火、防水、防震、防电、防盗、防毒等涉及人身安全的工作。

6、校办室主任:负责学校印章、文件、档案的保管、保密工作。

7、教研室主任:负责对任课教师、实验室、电教室、图书室、阅览室的安全管理。负责所组织的教研、教学活动的安全管理。

8、教务主任:负责各级考试试卷的安全保密工作及校级考试安全工作。

9、校办工厂厂长:负责校办工厂的财务安全、生产安全。

10、年级主任:负责本年级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定期召开年级教师会议和学生干部会议,分析研究学生思想动态、纪律动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教育管理。

11、班主任:负责本班学生课余、午休、就寝、劳动、各种班级活动等时间内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经常教育学生注意个人卫生、饮食卫生、饮水卫生、用眼卫生、乘车安全、用电安全、劳动安全、活动安全、财物安全、人际安全。学生缺席一天且不知下落,必须及时告知家长或监护人,并报告政教处。处理班级突发事件。

12、任课教师:按照“师宗一中课堂安全责任制”的要求,负责本人任课时间内的学生安全管理工作(含辅导课、自习课)。负责督促值日学生如实填报教室日志,发现学生缺席要及时告知班主任。

13、门卫:负责外来人员、车辆进出审查和登记,禁止社会闲杂人员和闲杂车辆进入校园;负责学生按规定进出、维持校门周边秩序和夜间巡逻,处理突发事件。

14、宿舍管理员:负责住校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工作,防火、防电、防盗、防打架斗殴、防突发事故。

15、政教管理员:负责教职工考勤,发现不上班又未请假者,必须查明原因,并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协助做好违纪学生的教育转化工作,处理突发事件。

16、水电工:负责全校电器、用水安全,经常性地检查校内水电实施等是否安全,及时修复。

17、校医:负责学校环境卫生管理及学生的卫生保健,定期进行健康教育,做好学生常见病、传染病的防治或督促治疗工作,做好卫生监测和学生体质档案工作。监督学校食堂、商店食品卫生安全工作。

18、夜间值班员:负责夜间巡逻校园,保证夜间全校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汇报并排除安全隐患。

19、楼层管理员:负责教学楼、实验楼的安全,按时开关楼门。

20、实验管理员:负责本室管辖的器材管理,进行简单的维护,帐、物定期核查,随时关闭门窗,做好防盗、防破坏、放触电、防水淹工作,特别要加强对危险品、贵重物品的管理。

21、财务人员:(按行业安全规章执行)。

22、电教管理员:负责电教设施的安全使用和保管,做好防盗工作。

23、锅炉工:(按行业安全规章执行)。

24、其他工作人员:协助各处室领导做好领导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学生安全工作管理规定

(一)、上学和放学,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行人靠右走,横过马路走人行道,走路、过铁路要小心,横路要当心;过河要乘船,不准涉水过河;不准无证驾驶摩托车;骑自行车时不准带人,不准骑快车比赛,不准单手、脱手、并排、搭肩、搭机动车,遇到交叉路口、拐弯处等要减速缓行;不准追、爬、栏、阻各种车辆;不准在马路上玩耍逗留,要按时上学和放学。

(二)、不乱买乱吃变质有异常的食物,不买流动摊贩、无证副食店的食品。不喝不干净的水,防止细菌感染和食物中毒。口中不含硬物。

(三)、不准私自到河流、水库、坝塘游泳。

(四)、不准私自拉线接电,不能用金属异物插入插座,严禁在宿舍内使用电器。发现学校有漏电、脱落、短路、起火等情况及时报告宿舍管理员,不可擅自操作处理。

(五)、不准在宿舍里生火、点蜡烛、点油灯。不带、不玩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就寝后私自外出。晚上就寝后和白天离开宿舍要锁好门窗。

(六)、不准爬墙、爬树、爬栏杆和从较高处跳下。不准在护栏旁互相推拉,不准骑在护栏和窗台上面玩耍,搞卫生擦玻璃、黑板要特别注意安全,谨防摔下来发生伤害事故。

(七)、不准打架斗殴,不准拉帮结伙、持器械从事暴力活动。

(八)、不准到危房、变压电器、高压电线下、油库、建筑工地、汽车旁边、井边、河边、塘边、火边等危险地带逗留玩耍。

(九)、不准擅自离校,有事外出要请假,不准在外就宿和留宿外人。女生外出要结伴而行,并事先向家长和老师或同学说明去向,不能单独行动。学生自行组织活动,事先要报告班主任或学校领导、老师。要善于识别陌生人哄骗。尽量不与陌生人交谈,更不要轻易接受陌生人“馈赠”的食物和物品。

(十)、不准进“三室两厅一吧”,即卡拉OK室、电子游戏室、桌球室和放像厅、营业性舞厅、网吧,严禁搞赌博活动;严禁观看和传播色情淫秽光碟、书籍和淫秽歌舞表演。不准恋爱。

(十一)、不准乱掷乱抛东西,不准玩火药、弹弓、玩具子弹枪、尖器利器和爆竹。

(十二)、参加大型活动以及上下阶梯要小心慢行,不准跳跃上下台阶,不故意追赶、拥挤、推撞他人。

(十三)、参加体育等活动,活动前要做好准备活动,活动中正确使用体育器械,不准私自玩弄有危险性的体育器械。训练铅球、铁饼、标枪等投掷项目时,其他人要远离投掷区观看,在没有教师维持秩序的情况下,不得随意乱投。在跳马、跳箱、单杠、双杠、爬杆、爬梯等器械上,一定要有人在场保护,不可单独无组织乱来。

(十四)、做实验操作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在操作过程中防止触电、酸碱腐蚀、气体爆炸,严禁从实验室带走危险化学药品。如遇突发安全事故,应及时报告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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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五年级班级量化管理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五年级,班级,全文共 105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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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勤、纪律(值周班长)

1 按时到校、离校,每天加1分,若一周全勤可奖励1分,合计一周加6分;

2 遵规守纪,没有违纪现象每天加1分,若一周无违纪可奖励1分,合计一周6分;

3 迟到、早退每次减1分,连续第二次加倍减分,请假半天减1分,旷课一节减2分;

4 上课被老师点名批评一次减1分,上课吃东西、扔纸条、打闹说话、看其他无关书籍、做其他科作业、每次减1分;

二、学习

5 按时完成作业,每天加1分,一周都按时完成者奖励1分,合计一周6分;

6 要求背诵的篇目,按要求通过检查所得的每朵红花可换得1分;

7 学校学习类竞赛,一等奖加5分,二等奖加3分,三等奖加2分

8 期中、期末考试,95分以上加5分,90—94分加3分,85—89分加2分;分数提高10分以上加5分,分数进步5分以内加3分;

9 不能按时完成作业的要按老师要求补上并每次减1分,作业迟交者每次减1分;

三、生活

10 按规定要求佩戴红领巾和校牌,不佩戴者每次减1分;

11 不准在校内吃零食,发现每次减2分;

12 在楼道行走和上下楼梯轻声慢步靠右边走,楼道内不停留,不追逐打闹大声喧哗,严重违犯者每次减1分;

四、体育

13 集合站队快、静、齐,表现好的同学每天可加1分,一周表现良好可奖励1分,合计一周6分,散漫不听指挥者倒减1分;

14 眼保健操要求人人闭眼做操,穴位正确,节奏合拍,教室内安静,不做操、乱做操及说话、做其他小动作者每次减1分;

15 课间操要求列队整齐,不说话打闹,做操整齐有力,动作正确规范,不认真做操及打闹说话者每次减1分;

16 参加运动会比赛项目,第一名加5分,第二名加3分,第三名加2分;

五、文艺

17 参加学校文艺比赛等,一等奖加5分,二等奖加3分,三等奖加2分;其他活动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加分;

18 参加校外学习钢琴、绘画、书法、围棋、英语等学习班获得奖项或证书,视情况凭相关证书或作品酌情加分;

六、卫生

19 穿戴整洁大方,讲究个人卫生,勤换洗衣服勤洗澡,勤修剪指甲,早晚刷牙,发现个人卫士不合格者每次减1分

20 自觉配合老师和卫生委员做好H1N1甲型流感和手足口病的防控工作,有发烧、头痛、流鼻涕、胸闷、咳嗽等症状时及手、足、口、背等部位出现红疹或水泡时需及时就医治疗并汇报。

七、劳动

21 值日生按要求按时做好教室内外的卫生扫除工作,检查合格每次加1分;

22 无故不参加值日或卫生大扫除每次减2分,值日不能耽误上课,不能按时做完值日的,或值日检查不合格的,每次减1分并限时改进,检查合格值日生方可离校;不听从值日组长或劳动委员安排每次减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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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考核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90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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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以来,我市以全面创建无传销城市为总目标,构建“打、防、控、管”为一体的打击传销工作体系,全市打传工作取得压倒性胜利,市民安全感和满意度显著提升。巩固打传工作成果任重道远,为此,我市近日出台《20xx年合肥市打击传销固守防控工作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

对标考核

依据《考核办法》,考核将在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房产局、市综治办、市文明办联合实施,采用百分制,以月度通报和年度考核相结合方式进行考核。其中,月度通报是综合12345政府服务直通车、国家工商总局传销举报网站等平台提供的有效传销投诉数据,将所有县(市)区、开发区及一类街镇和排名前三名的二类街镇投诉情况在《合肥日报》通报,并作为年度考核依据之一;年度考核则是对各类考核对象年度打击传销固守防控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考核办法》将考核对象划定为一类固守县区8个,二类防控县区5个;一类重点固守街镇12个,二类一般防控街镇25个。考核对象皆实行动态管理。

据介绍,百分制考核内容包括组织机构、专业队伍、经费保障、清理固守、物业和房屋租赁管理、处罚教育、投诉处理、宣传教育、加强维稳防控等“题目”,而且还设有加减分项目。

奖优罚怠

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将根据各类考核对象的考核结果进行排名,市政府对成绩突出的街镇给予专项补助,用于打传工作经费支出。其中,成绩排名前三的一类街镇、一类街镇转化为二类街镇的、成绩排名第一的二类街镇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给予其他考核成绩95分以上(含95分)的一类街镇5万元奖励、二类街镇3万元奖励。

考核结果纳入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年度计分,并作为年度创建或复评“无传销县(市)区”的认定依据。年度考核成绩低于90分的收回“无传销县(市)区”标牌并通报。

《考核办法》还规定,二类县(市)区进入一类县区,将在全市通报批评,并约谈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人。对二类街镇调整为一类街镇的,全市通报批评,并约谈街镇主要负责人;打传形势长期得不到扭转的,实施严格问责,直至采取必要组织措施。另外,对年度考核成绩最后一名且成绩低于80分的一类街镇,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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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范文类型:工作计划,条例,细则,全文共 808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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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xx年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修正 根据20xx年3月24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和分布。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人口规划与管理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在本辖区内的贯彻落实工作。

第九条 本市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合理调控人口数量、人口年龄结构、人口分布的政策及制度,使人口状况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相适应。

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信息系统,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信息的汇集和管理工作,开展人口总量、人口结构、人口出生和死亡、人口迁移等人口变动和发展趋势的中、长期预测工作。

本市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发展改革、公安、民政、统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促进人口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实现人口信息共享。

第十一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下达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奖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接受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 公安部门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做好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婚姻登记工作中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将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社区服务工作中。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制定相关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

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在农村经济政策方面支持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经济。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学校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在学生中有计划地开展人口基础知识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

科技、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应当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十三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规民约,积极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实行村(居)民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协助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五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六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

第十七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夫妻婚前仅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婚前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再婚夫妻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共同生育的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相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后,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认。需要提交的材料、办理程序及期限,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十八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第十九条 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三)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

(五)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第一胎生育双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享受前款第(三)项规定以外的奖励和优待,但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

第二十条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第二十一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有利于独生子女父母的老年保障制度和措施。

本市有条件的乡镇,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扶贫项目、以工代赈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利于推行计划生育的奖励、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规定的奖励费发放和经济帮助的具体办法,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五条 本市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的健康水平。

第二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二十七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婚前教育和优生指导,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承担计划生育及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二十八条 政府免费向已婚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药具,避孕药具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负责发放,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第三十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一条 接受节育手术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职工凭医疗单位证明,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休假期间视为劳动时间;农村居民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照顾。

第三十二条 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第三十三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享受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奖励和优待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停止其奖励和优待,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三十六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的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产假期间停止其工资福利待遇;三年内不得被评为先进个人、不得提职,并取消一次调级。

农村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在给予农村福利时予以适当限制;聘任为干部的,应予解聘。

第三十七条 对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不落实本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和优待政策,有关当事人可以向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举报;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督促落实,并对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予以支持。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1991年1月15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99年5月14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的《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1991年5月16日市人民政府发布、20xx年3月8日市人民政府修订的《北京市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和《北京市违反〈计划生育条例〉处罚办法》同时废止。

相关解读

一、女职工生育假

(一)天数

女职工生育假包括产假、生育奖励假和可增加假期三部分。

1.产假。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619号)关于产假的规定为“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生育奖励假。按照《条例》的规定生育奖励假为30天,需要注意的是生育奖励假的享受条件发生变化,修正前的《条例》规定只有晚育女职工(24周岁以后生育)可享受奖励假;修正后的《条例》删除了此限制。

3.可增加假期。《条例》第18条第2款规定,“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从该条款表述看,我们认为可增加假期并非法律强制性要求,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女职工休假。

综上,女职工正常生育的情况下,生育假为128天;如用人单位同意,可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二)待遇享受

1. 按照《北京市企业生育保险规定》的规定,对于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及生育奖励假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现行生育津贴支付标准的政策依据为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xx]334号)第3条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另外,按照《北京市企业生育保险规定》第15条的规定,“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2. 对于《条例》规定的经用人单位同意可增加的一至三个月,女职工享受何种待遇并无明确政策规定。我们理解,该假期并非法律强制性要求,生育保险基金应当不会支付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女职工休假,因此也可以与女职工协商确定休假期间的薪酬待遇。

(三)劳动关系保护

按照《条例》第18条第1款规定,女职工休产假及生育奖励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需特别注意的是:

1.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存在欺诈等行为)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如女职工在产假、生育奖励假期间存在以上情形,则不适用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关于劳动合同解除保护的条款,我们认为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 对于可增加的一至三个月假期,《条例》在第18条中单列一款进行规定,并未将其列为强制性产假,也未明确此假期期间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我们倾向认为,女职工在此假期内不适用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关于劳动合同解除保护条款的规定。

二、女职工配偶陪产假

1. 修正前的《条例》无配偶陪产假的规定,陪产假不属于法定休假,用人单位可通过规章制度自行确定;修正后的《条例》规定配偶享有15天的陪产假。

2. 修改前的《条例》规定,如女职工不休30天奖励假,女职工配偶可休该奖励假。修正后的《条例》规定了女职工配偶的陪产假,因此以上规定被删除,并不再适用。

3. 对于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支付,《条例》第18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我们认为,陪产假工资并未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正常出勤时的工资标准全额支付。

4. 对于女职工配偶陪产假的休假时间,《条例》并未明确规定。我们认为,陪产假休假一般应在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在规章制度中进行合理规定。

5. 根据《条例》第18条第1款规定,女职工配偶休陪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我们认为,在职工无过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如职工出现前述《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三、婚假

《条例》第16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依据此规定,婚假总天数保持十天标准不变,但需要注意的是:

1. 修正后的《条例》删除了需晚婚(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初婚的)方能享受增加的七天婚假的规定,只要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均可享受十天婚假。

2. 根据上述规定,非初婚职工也可以享受十天婚假。

3. 对于婚假的休假时间,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应当在规章制度中合理规定婚假的休假时间,如可规定在办理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之内。

4. 对于婚假是否包括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对于不含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的休假,法律一般应予以明确规定(如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关于法定带薪年休假的规定);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婚假应当包含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

四、计划生育

1.“全面二孩”政策正式实施。《条例》第17条第1款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2. 修订“二孩”外再生育的法定条件。《条例》第17条第2款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再婚夫妻婚前仅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再婚夫妻婚前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三)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第3款规定,“再婚夫妻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共同生育的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3.修正后的《条例》删除了修正前《条例》中“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或者女方年龄不低于二十八周岁”的规定,女职工可以自主安排生育时间。

五、独生子女奖励及社会保障

1.《条例》删除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和发放的规定,我们认为国家从政策层面将不再对独生子女父母进行特殊的奖励。

2.维持“失独父母”的社会保障。《条例》第23条修正后未做修改,即“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3. 新政实施前的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延续。《条例》第19条规定,“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二)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三)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四)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五)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六、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法律责任

修正后的《条例》删除了两条规定,即修正前《条例》第41条“育龄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外省市户口,违反规定生育的,夫妻本人及其子女的户口不予批准进京”;“对没有完成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当年不得评为先进(文明)单位,并按照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规定处理“。修正后的《条例》保留了以下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的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产假期间停止其工资福利待遇;三年内不得被评为先进个人、不得提职,并取消一次调级”。从整体看,修正后的《条例》减轻了用人单位及职工个人计划生育方面的法律责任。

实务中,部分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将职工违反生育政策列为职工严重违纪的情形之一,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依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在司法实践中,因此发生解除劳动合同争议时,如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有明确规定,且制定程序合法并已向职工公示或者告知,劳动仲裁、人民法院一般会裁判用人单位解除合法。然而我们认为,鉴于法律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律责任的导向已发生变化,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对此类制度的合理性以及产生争议时的法律效力重新进行谨慎评估。

七、法规实施时间

修正后的《条例》正式实施时间为20xx年3月24日,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已于20xx年1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3月23日期间,登记结婚、生育子女的职工是否适用于修正后的《条例》并无明确规定。我们倾向性认为,《条例》属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地方实施法规,因此修正后的《条例》对于上述期间应有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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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初中生班级管理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初中,班级,全文共 65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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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办公室电源的管理,做到节约用电,减少办公室能源开支,现就办公室各用电设备作如下规定:

第一、注意节约用电,不用时随手关灯,人少时关闭部分照明灯。公司所有办公场所要根据光照度的变化和实际需要开关照明灯。白天一般不准开灯办公,杜绝“长明灯”现象(特殊批准的除外);离开办公室时要关好电灯,关好门窗。

第二、下班后,要自觉关闭办公室空调、电灯以及办公电脑(包括显示器)等所有用电设备,以杜绝浪费。尤其是最后一个离开办公场所的,有义务对该办公室的电器设备是否关闭进行检查,若电器设备开启,应立即关闭。做到人走关灯、关空调及其他用电设备。

第三、空调开启后不可开门开窗办公,离开办公室时要关好空调、关上门。夏季室温不高于25℃时(室内温度),冬季气温不低于12℃时(室内温度),均不可开启空调设备。

第四、办公室严禁乱拉、乱接照明灯具,严禁更换和乱接电源、插座等违章用电行为。 第五、不得擅自改装、加装、拆卸供电设备等违章用电行为。禁止私拉、私接电源线、宽带线和照明工具,需要时应向公司申请办理。

第六、严禁在办公场所内使用任何个人大功率耗电设备,不准有明火。

第七、禁止任何损坏空调、开关或灯具等用电设施的违规行为,如有违反规定造成损失或事故,除加倍赔偿外,要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公司员工发现用电隐患应立即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至相关部门。 第九、本制度自发布之日开始执行。

以上规定敬请各位同事积极配合和遵守,避免不必要的能源浪费,为公司的开源节流做出自己的贡献。

由于空调用电量较大,使用频繁,另单独规定空调的使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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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空调机房管理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128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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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空调机房管理制度

1、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空调机房。如遇特殊情况须进入时,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经登记后并派工程人员陪同的情况下方可进入。进入机房应随手关门,防止小动物窜到电气控制箱柜内,造成线路短路等重大事件;各配电箱柜门应该上锁;机房内要求一直保持清洁、干燥,箱柜内线路整理有序。

2、配电机房冬夏两季实行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不得串岗、脱岗或睡岗。更不得在机房内聚众赌博、抽烟、喝酒等娱乐活动;不得在上班时间离岗或者在巡视记录中作假

3、空调机房室内要保持清洁卫生,做到设备无积灰、无油垢,室内无垃圾、无杂物。

4、空调机房内必须配置足量的消防器材。供水管路要有特殊的漆色,标明管路的走向;供水阀门要求标示常开或常闭的标示牌;设备上要求标明设备台帐的编号、名称、使用年限。

5、加强巡回检查和相关技术指标检查,并做好记录。巡检时应该检查门、窗、墙地面、照明、机组、水泵等设备、设施是否完好,运转是否正常,有无异常声音。在巡视的时候,按时抄写水泵运转电压、电流以及供水压力,给水系统中水箱情况是否正常,水泵运转状况和给水调节伐、逆水伐

的工作状况是否正常。排污阀和管道有无异常情况。各类阀表工作是否正常。检查各转动机械的润滑油系统是否需补充润滑油。巡视人抄写完读数后应在表格的相关栏内签字。

6、及时掌握供热供冷技术数据,并做好记录。如遇紧急情况及时与相关单位联系,做出妥善处理,并向有关领导汇报。

7、值班人员要求具备给排水、电气等暖通空调方面的专业知识并经培训后持证上岗。加强对各类设备的日常维修和定期保养,严格执行制冷(暖)机组的开启操作程序。

8、严格交接班制度:

(1)接班人员应提前15分钟到岗,并认真查阅前班运行记录。

(2)交班人员应保持设备、场地清洁。

(3)接班人员未到之前,当班人不得离岗。

(4)交班时应保持工具齐全、清洁,严格交接班程序,接班后如发现工具丢失、损坏,由当班人员负责。

(5)如交班前设备发生异常或事故,当班人员不准离场,待事故处理完毕后方可交接班。

(6)交接班时要做好交接班记录,交接班人员均应签字。

二、空调系统报告记录管理制度

1、下列情况报告主管:

(1)主要设备(包括所有各种型号的水泵、空气处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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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风机等各种仪器仪表等)非正常操作的开停。

(2)主要空调设备除正常操作外的调整。

(3)各设备的零部件改造、代换或加工修理;

(4)设备发生故障或停运检修;

(5)运行人员短时间暂离岗位;

(6)运行人员工作去向;

(7)对外班组联系。

2、下列情况必须报告上级领导:

(1)制冷机组除正常操作外的调整;

(2)主要设备发生故障及停运检修;

(3)系统采用新的运行方式;

(4)系统故障及检修;

(5)重要零部件改造、代换或加工修理;

(6)领用工具、备件、材料(低值易耗品例外);

(7)外协联系。

三、空调系统维修工具及备件管理制度:

1.设备维修备品备件由专人实行统一管理。每月定期制定备品备件使用情况,上报领导。

2.备品备件的领取,主管持领购单报领导批准后,方可领取,并将使用情况进行记录。

3.严禁非同类规格备件替换,给设备造成隐患。

4.公用工具的使用由专人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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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学校公关部管理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学校,公关,全文共 140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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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部门名称为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学生会公关部第二条本部门是在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学生会领导下成立的

第三条本部门是通过组织、策划特色活动提升我院的整体形象,发展和维护本院与校其他学生组织的关系,为本院运作营造良好的外围关系环境的服务性组织。

第四条本部门的宗旨是:完善自我,展现公关形象;服务同学,尽显组织风采。

第二章部门职能

第五条负责组建我院礼仪队,做好各项活动的礼仪,为展现我院形象,宣传我院打下良好基础。

第六条开展富有部门特色的活动,加强部门与各系公关部的联系,做好纽带作用。

第七条对部门的成员进行培训,提升他们整体的形象。

第八条积极配合其他兄弟部门工作,积极主动的与其他部门沟通,做好学生会工作。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九条本部门由一名部长、两名副部长、四名干事以及礼仪队构成。

第四章部门分工

第十条部长主要负责对外沟通、总体协调等工作,副部长主要负责对内沟通、协助部长工作、干事的培养等工作,干事主要负责协助正副部长工作及自我完善。

第十一条礼仪队队长负责队员的联系与进行礼仪培训,并按照总体的要求开展活动和对其他部门工作的协助。

第十二条正副部长应该鼓励干事的创新思维,做好干事的培养工作。

第五章会议方式

第十三条本部们会议实行例会制和不定期会议制例会每星期召开一次,总结上星期的工作情况,并对下星期的工作进行具体分工。不定期会议召开由学生会和部门近期工作决定,会前各成员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以便在会上能互相进行交流。

第十四条部门会议由部长主持,两名副部长进行会议记录,进行资料的存档,会议准时进行,无故迟到和缺席者将记录作为奖惩依据。

第十五条部门会议实行自由发言制,由部长进行会议主题的发布,随后部门成员可以围绕主题自由发言,最后将各成员的具体方案总结起来,由部长进行会议的总结。

第十六条部门会议结束后,应立即就会议主题进行工作的开展。

第六章附则

为了展现本部门的优势及形象,做好各项工作,为广大同学服务,向院各系宣传我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1、要求各成员从思想到行动上认识到学生会干部是为广大师生服务的,消除作为学生干部的优越感,在工作和学习生活中做到表率和榜样作用。

2、在工作上,部门成员要团结一致,互相帮助、互相监督,对工作中产生的矛盾要及时与部长沟通以寻求适当的解决,严禁将个人情绪带到工作中,影响工作的正常进行。

3、工作中,当发生个人利益与工作利益冲突时应把工作放在首位,不计较个人得失,按质按量完成工作。

4、干部之间要做好各项工作的分工,进行合理的人员分配以提高工作效率,各个干部要及时将工作进程和遇到的问题上报,以便及时解决并统筹安排全局工

作。

5、干部之间若有建设性建议或不同意见,可以用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向部长或主席团反映,择优采用。

6、各个干部应处理好学习与工作之间的关系,做到两面都能良好的发展。

7、每次开展活动应事前做好详细的活动计划,并及时的向分管的主席成员汇报,并征得主席团的同意后再开展;

8、按时召开部门会议,对近期的工作进行安排和总结,并督促成员按时完成工作。

9、学生干部应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严禁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其他同学谋取私利。

10、部长及副部长应创造良好的环境,以让干事能充分发挥特长,得到锻炼以便能委以重任。

11、各位干事应该发挥主动性,不懂就问,积极向外沟通,培养自己的各项能力。

12、要积极协助其他兄弟部门做好各项工作,为学院学生会的建设出谋划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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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公司车队管理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98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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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此制度是为了规范车队管理,降低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公司形象。

第二章:司机的责任和义务

第一条:司机的责任

一、安全行车。遵守交通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

二、车队队长全权对其下属所有驾驶员的管理。

第二条:司机的义务

一、车辆日常保养维护,保证车况良好。车辆内外干净整洁。

二、服从领导和车队长的工作安排,按时按量按质完成各项运输任务。

第三章:奖惩

第一条:因驾驶员本人主观意识造成的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行为,由驾驶员自己承担罚款,需要扣分的也一并由驾驶员自己承担,坚决杜绝闯红灯,经常性超速等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事件的出现。严重违反并触犯国家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条:经常不清洗车辆的、不做好车辆日常维护的、不服从领导和车队长安排的,由车队长酌情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公司,公司每个月定时抽查各车辆的卫生状况和运行状态。

第三条: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的行为,包括过路费、油耗、配件修理等,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情节特别恶劣的,将处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究经济及法律责任。公司鼓励和弄虚作假、破坏公司形象的行为作斗争,在外能劝止、举报这种行为的,公司将给以重奖,并为其保密。

第四条:司机一律不得私自动用公司车辆拉私活。一经发现公司将予以重罚或辞退。司机在路上严禁随意带人,一经发现公司将予以每人每次50圆的罚款。

第四章:车辆的修理和维护保养

第一条:车辆需要修理的,须经车队长认可并上报办公室备案,定点修理,换下来的旧零件一律带回公司。对因有特殊情况需到指定地点以外修车的,必须报告办公室车队长批准。车辆在区外发生故障需要维修的,原则上要报告车队,将车辆拖到指定维修厂修理。确需在外地修车的,应按程序请示汇报,经办公室同意后方可修车。否则,不予报销修理费用。

第二条:因司机操作不当、违规肇事、保养不到位而造成的损失,由司机自行承担保险赔付以外的损失。

第五章: 车辆的调度第一条:公司所属车辆全部收归公司办公室统一调配。

由车队调度全权负责。 第二条:驾驶员在接到调度的出车任务后应按时按量按质完成运输任务。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出车的,应及时向车队报告,说明缘由,待车队长批准。无故不出车,不能完成运输任务的,公司将严厉处理,酌情做出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

第六章:其他

第一条:出现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第二条:本制度自20xx年9月26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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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初中美术教室评比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初中,美术,全文共 38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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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入室活动必须得到美术室管理员允许,并有辅导老师组织和指导。

2、保持室内的整洁,不准乱丢废纸或其它杂物,削的铅笔屑应该倒到垃圾桶里面。使用水调颜料或墨汁注意不要弄脏桌子和地板,每次学生上完美术课后,都要将桌子摆整齐,凳子放到桌子下面才能离开课室。

3、每次用完本室离开之前,都要将电源关掉,门窗也要关上。

4、桌子上面的杯子、调色盒属公共物品,学生不得将其带走。室内摆放的教师用具,未经允许不得随便拿来使用。

5、美术教室要做到每天下午小清洁一次,每周大清洁一次,包括内面地板、展览架、玻璃窗和外面走廊、墙壁和玻璃窗。

6、美术教室属学习场所,学生不得在室内大声喧哗、打闹。大家都来为维护美术室优良的艺术氛围而努力。

7、学习结束或活动结束,老师必须指导学生整理好教具和画具,方可离室,并组织学生打扫美术室。

8、爱护室内的教具和画具,无故损坏照价赔偿,不经允许不准携带教具、画具出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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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细则,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党工团,职员,全文共 144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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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发展党员工作手册》主要讲述了,为了学习贯彻党的、xx届三中全会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做好《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学习、宣传、实施工作,我们组织权威专家精心编写了《新时期发展党员工作手册》。《新时期发展党员工作手册》按照《细则》精神,从发展党员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对发展党员工作的程序和方法进行了系统的梳理,既有发展党员工作的总体要求,又有详尽的阐述。对发展党员工作的程序、方法进行了比较全面、系统、简明、具体的展示,对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实用型、操作性和工具性。《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新旧对照说明

第一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总体要求

【本章导航】

第一节 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思想

第二节 发展党员工作的总要求

第三节 发展党员工作的基本原则

【案例拓展】

云南弥渡:“四位一体”提高发展党员质量

第二章

入党的条件、党员的标准、权利和义务

【本章导航】

第一节 申请入党的基本条件

第二节 共产党员的标准

第三节 党员的权利和义务

【案例拓展】

“精选间播”破解党员发展难题

第三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本章导航】

第一节 向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的规程、方法

第二节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工作规程、方法

第三节 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的规程、方法

第四节 对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的规程、方法

第五节 对入党积极分子管理的规程、方法

【案例拓展】

海东全面推行农村发展党员“双推双选”制度

第四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本章导航】

第一节 确定发展对象的规程、方法

第二节 听取党员和群众对发展对象意见

第三节 确定入党介绍人的规程、方法

第四节 对发展对象政治审查的规程、方法

第五节 对发展对象入党前进行短期集中培训

【案例拓展】

规范程序保证质量

富锦发展党员推行“四步五定位”法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本章导航】

第一节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填写的规程、方法

第二节 支部大会讨论工作的规程、方法

第三节 上级党组织对发展对象谈话工作的规程、方法

第四节 党委(工委)审批预备党员工作的规程、方法

【案例拓展】

当阳老区两河镇:党员发展出新招面试选出好苗子

第六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本章导航】

第一节 举行入党宣誓工作的规程、方法

第二节 预备党员的继续教育和考察工作规程、方法

第三节 预备党员转正的规程、方法

第四节 预备党员延长预备期及资格取消的规程、方法

【案例拓展】

贵州仁怀:“三审一差额”规范党员发展

第七章

做好在各阶层中发展党员工作

【本章导航】

第一节 做好在各阶层中发展党员工作的重大意义

第二节 重视从青年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

第三节 加强在妇女和少数民族中发展党员工作

第四节 继续做好在军人和干部中发展党员工作

【案例拓展】

安徽省阜南县:建立“四项制度”提高非公企业党组织

发展党员质号

第八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本章导航】

第一节 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二节 加强组织员队伍建设

第三节 发展党员工作的纪律

【案例拓展】

准能集团设备维修中心“五项工作”严把党员发展关口

第九章

发展党员工作常用

【本章导航】

第一节 入党申请书的写法及注意事项

第二节 思想汇报的写法及注意事项

第三节 入党志愿的写法及注意事项

第四节 政治审查材料的写法及注意事项

第五节 同发展对象谈话情况和意见的写法

第六节 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决议的写法及注意事项

第七节 预备党员转正申请书的写法及注意事项

第八节 支部大会通过预备党员转正、延迟预备期、取消资格的决议

附录

不断提高新发展党员的质量——中组部负责人就印发《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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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医院后勤管理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医院,后勤,全文共 76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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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工作地点不同,后勤办公室、设备运行、食堂分别指定一名兼职考勤员,负责记录科室人员的出勤情况。全科考勤由主任汇总。

二、医院规定的年休假由科室统一制作休假条,年初发放,员工可根据情况自行安排,但必须事先征得具体管理人员同意,连续休假一周以上的须经科主任批准。

三、年假休完遇特殊情况需请事假的,三天以内者,须先经主任同意批准,三天以上一律报人力资源部办理请假手续。

四、职工的婚、丧、病假一律按医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必须遵守医院的作息时间,上班不迟到、不早退、中途外出一定要说明去向。

六、科室人员休假,应将工作安排妥当,办好各种手续方可离岗。

七、考勤管理

(一) 后勤办公室的考勤管理由主任全面负责,水电中心和食堂的考勤管理由相应管理人员负责,每月将考核上报科室主任。

(二) 考勤人员的职责

1、认真准确记录并妥善保管 “考勤登记本(表)”并分年装订成册。

2、及时汇总考勤结果并上报。

3、如实反映本部考勤中的问题。

(三) 职工上下班执行“考勤登记”制度。职工上下班由本人在“考勤登记(本)表”上签名,不得代签、补签。因公务办理或其他特殊情况无法签到的,应提前通知考勤登记管理人员记录事由,非公务事项一月内不得超过3次缺签。考勤登记管理人员应在次月15日前将考勤登记汇总情况上报主任,并于次月16日前将考勤情况通报全科,如两日内无反馈意见,则视为确认考勤记录。考勤结果作为年终职工考核的依据之一。科室主任可随时组织专人进行考勤抽查。

八、 请休假程序

1、办公室职工请休假、水电中心、食堂各相应管理人员请休假必须事先向主任请假并得到批准;水电中心、食堂各位职工请休假必须向相关管理人员请休假,请休假时交请假条。事后应销假。

2、遇急事未事先请假者,必须在上班前电话请假,须于上班后说明,补办休假手续。无正当理由或手续不全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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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山东2024春季高考细则 取消了少数民族加分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285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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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2022春季高考细则 取消少数民族加分

山东20xx春季高考细则出台,正式取消了少数民族加分,下面是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省教育厅日前下发《山东省20xx年春季高考工作实施意见》,对今年的春季高考进行了细则规定。今年春考依然包含19个专业类别,考生可任选其一报考,分为“知识+技能”考试。知识考试定在5月13日和14日,技能考试即将在下月初开考。与往年不同的是,今年春季高考中正式取消了少数民族加分。

19个专业类别只能选其一

20xx年春季高考招生计划含本、专科(高职)招生计划,分为农林果蔬、畜牧养殖、采矿技术、土建、机械、机电一体化、电工电子、化工、服装、汽车、信息技术、医药、护理、财经、商贸、烹饪、旅游服务、文秘服务、学前教育共19个专业类别,考生任选其一报考。

20xx年春季高考实行“知识+技能”考试模式,由省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考试。考试分为“知识”和“技能”两部分。“知识”部分的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专业知识。各科满分分值:语文、数学各120分,英语80分,专业知识200分,总分为520分。考试试题分客观题和主观题两部分。今年春季高考“知识”部分的考试时间定为5月13日至14日。春季高考“知识”部分的考试评卷、统分工作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统一管理,于5月16日至23日进行。所有考试科目实行网上阅卷方式。

春季高考“技能”部分的考试按照公布的19个专业类别,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确定的主考院校分别组织实施。考试时间为3月6日-19日。“技能”科目考试分值为230分,按考生实际得分与“知识”部分各科实际得分一并计入考生总分。技能考试的各专业类别主考院校及考试时间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另文公布。

根据省招考院的规定,获教育部主办或联办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奖及以上奖项、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或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并获得县级及以上劳动模范或同等荣誉称号(表彰文件中明确规定享受劳动模范待遇者)、且具有中等职业教育学历的在职在岗人员,经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核实并公示后,免于春季高考专业知识和技能考试。在报考本科层次招生时,根据“知识”部分中的语文、数学和英语三科考试成绩和招生计划单独划定文化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对分数线以上的考生,根据考生志愿投档,由高校录取到相同或相近的应用型本科专业学习;在报考专科(高职)层次招生时,由招生院校相关专业免考试成绩录取。

春考志愿随夏季高考进行

20xx年,我省春季高考招生实行网上填报志愿,志愿设置为专业类别内平行志愿。考生本人依据《20xx年山东省普通高校招生填报志愿指南》公布的院校招生计划,按在县(市、区)招生办公室报名时已填报的专业类别,选择相应的学校和专业志愿,不能跨类别填报,否则将无法进行投档,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春季高考的本科、专科招生均设一志愿和征集志愿,随夏季高考相应批次填报志愿的时间同步进行。本科填报志愿前划定本科填报志愿资格线,专科填报志愿前划定专科填报志愿资格线。志愿填报的办法和时间另文通知。

春季高考投档时,按照各专业类别考生成绩及招生计划,分别划定各专业类别的录取控制分数线;在各专业类别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照规定投档比例及考生填报的志愿投档。招生院校按考生成绩,分专业类别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高考加分20分“封顶”

在考生录取时所能享受的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照顾上,今年由去年的5项变为了4项。根据《山东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调整我省高考加分项目的通知》,20xx年取消少数民族考生加分项目。以往“山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其高考成绩总分低于省属高校调档分数线5分之内的,可以向省属高校投档,由省属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的规定今年起取消。

其余四项加分规定为:烈士子女,其高考成绩总分低于高校调档分数线20分以内的,可以向高校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中国台湾省籍考生,其高考成绩总分低于高校调档分数线10分之内的,可以向高校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另外,20xx年1月1日之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已取得原定加(降)分项目有关奖项、名次、称号的应届毕业考生,在录取时可以享受增加5分或降低5分投档照顾。同一考生若符合上述多项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加分或降分,不可重复计算。

规定:

技能拔尖人才实行免试招生

根据相关规定,技能拔尖人才实行免试招生。获教育部主办或联办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奖及以上奖项、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或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并获得县级及以上劳动模范或同等荣誉称号(表彰文件中明确规定享受劳动模范待遇者)、且具有中等职业教育学历的在职在岗人员,经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核实并公示后,免于春季高考专业知识和技能考试。

在报考本科层次招生时,根据“知识”部分中的语文、数学和英语三科考试成绩和招生计划单独划定文化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对分数线以上的考生,根据考生志愿投档,由高校录取到相同或相近的应用型本科专业学习;在报考专科(高职)层次招生时,由招生院校相关专业免考试成绩录取。

变化:

考生录取投档照顾方面

由以往的5项变为4项

在考生录取时所能享受的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照顾上,今年和以往有所不同,由以往的5项变为了4项。根据《山东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调整我省高考加分项目的通知》,20xx年取消少数民族考生加分项目。以往“山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其高考成绩总分低于省属高校调档分数线5分之内的,可以向省属高校投档,由省属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的规定今年起取消。

此外,20xx年1月1日之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已取得原定加(降)分项目有关奖项、名次、称号的应届毕业考生,在录取时可以享受增加5分或降低5分投档照顾,具体政策按《山东省20xx年春季高考工作实施意见》(鲁招考委〔20xx〕2号印发)执行。同一考生若符合上述多项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加分或降分,不可重复计算。

下列考生在录取时可以享受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照顾:

1.烈士子女。其高考成绩总分低于高校调档分数线20分以内的,可以向高校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2.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3.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4.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其高考成绩总分低于高校调档分数线10分之内的,可以向高校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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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发光字高空作业安全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72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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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甲方雇佣乙方(非全日制用工)完成 工程期间,根据国家及 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甲乙双方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安全责任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一、协议期限:

本协议于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工程结束之日终止。

二、甲方的责任:

1、甲方应遵守国家的劳动安全法规和规范,搞好劳动安全保护工作,并对乙方遵守劳动安全规范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甲方对于检查当中发现安全隐患和乙方不符合安全规范的行为,有权责令乙方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和纠正。

3、甲方于 年 月 日通过 的方式,为乙方购买了 公司的 保险。如乙方在协议期间作业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由保险公司根据保单内容进行赔偿。

三、乙方的责任:

1、乙方在作业期间必须服从甲方的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相关施工安全规范和技术规范,遵守甲方的各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2、乙方在作业前,应按照要求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如戴安全帽、系安全绳等;

3、乙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酒后上岗、疲劳作业、违规作业;

4、乙方不得在该项目工作时间里进行其它作业,不得随意进入该施工作业项目区域以外的其他施工区域,不得随意触摸、启动机械、电器、控制阀等设备。

5、乙方应对自己使用的工具经常保养、检查,确保其安全性能。

乙方若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人身安全事故,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由乙方在保险公司

赔偿后仍有经济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经济损失及责任,甲方不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若违反上述规定造成第三方人身和财产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经济损失及责任。

四、其它事宜

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其它未尽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妥善解决。

甲方: 乙方:

盖章或签字: 签字: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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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2024新交规扣分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40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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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七)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八)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十)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一)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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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新安全生产法细则[页2]_细则_网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生产,全文共 957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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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细则

第五十二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三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五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六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七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第六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六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六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六十六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第六十八条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第六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第七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第七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第七十二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七十四条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第七十五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七十六条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七十九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八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第八十二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八十三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第八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第九十七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一百零一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七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一百一十三条本法规定的生产安全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

第一百一十四条本法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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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初中生班级管理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初中,班级,全文共 41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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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餐厨废弃物分类放置,做到日产日清。

2、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

3、餐厨废弃物与非餐厨废弃物分类收集、单独存放,并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4、餐厨废弃物由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处理。餐饮服务提供者应与处置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并索取其经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5、保证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污染防治设施完好、密闭和整洁,并保持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6、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由餐厅设置专人负责,餐厅负责人监督执行效果,并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

7、在餐厨废弃物产生后24小时内将餐厨废弃物交给与其签订协议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

8、建立《污水检查记录表》,并及时对隔油池清理,餐厅设置专人负责,餐厅负责人监督执行效果。

9、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河道、湖泊、水库、沟渠和公共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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