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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定点保险制度精选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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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个人车辆租赁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个人,全文共 240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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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将其所有的车辆有偿出租给乙方做办公用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达成以下车辆租赁合同,双方应共同遵守。

一、租赁车辆状况

本合同所指的车辆是甲方的车牌号:________________)轿车一辆(型号:________________,车辆原值发票发动机号码:________________,车辆识别代号:________________);核定载人数为#人(不含司机);车辆原值万___________元;该车辆附属设施设备和购入发票见附件。

上述车辆的所有权属于甲方。

二、租车时间及租金

#、车辆租赁期为______年,即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___日止,如有变更,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在上述租赁期内,双方共同约定租赁期内车辆每租金为(万千___百__拾_____________元整(¥)〔不含税〕〔含税〕。租金支付方式为。

#、租金按〔______月〕〔季〕〔______年〕结算,由乙方于每〔______月〕〔季〕〔______年〕的第__个______月的_________日交付给甲方,甲方收款后应当开具收款收据或者按《发票管理方法》及时提供合法的发票。甲乙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租赁期间,如遇到市场变化,双方可另行协商调整租金标准;除此之外,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三、押金条款

乙方在本合同生效之______日时,须向甲方支付车辆租金之外的押金(___币)___万___千___百__拾_____________元整,且押金不能作为租金使用。合同期满后,租金及相关费用缴清后,甲方在三天内无息将押金退还给乙方。

四、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的提供车辆应当设施设备齐全,车辆状况良好。行驶证、营运证、道路通行证、保险协议及相关证件齐全有效,应该按期缴纳该车辆的强制保险费、______年检费、养路费、车船税费等相关税费,确保该车辆达到合法的行驶状态。甲方于本合同生效之______日起________日内,将该车辆交付给乙方,乙方确认签收清单。在租赁期内,乙方在租赁期内承担所租车辆所有的燃油费、过桥路费、保管停车费、清洗维护保养费。

#、在租赁期内,乙方应当安全文明驾驶,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并承担由于违法、交通违章肇事等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和损失和给甲方带来的各种经济损失。租赁期间,该车辆发生故障,如属乙方人为操作或疏忽原因造成的,由乙方全部负责维修;如属于车辆正常故障,由甲方负责承担维修费用,但乙方于维修前须告知甲方,征得甲方认可后方可进行维修,否则维修费用由乙方负责。

#、因乙方的原因发生一次性的车辆修理费金额达到该车辆原值的##_______%以上,则由乙方应当承担车辆的加速折旧费。加速折旧费相当于本次总修理费金额的##_______%。

#、甲方负责该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以甲方为受益人的车损、盗抢和第三者责任险,乙方应在事故发生的##小时内通知甲方和保险公司,并提供全部相关证明,甲方仅就乙方或甲方书面允许的驾驶人员发生的保险索赔事宜负有协助办理的义务。否则乙方应承担保险事件不能赔付的责任及相关经济损失。如保险公司认为不符合赔付条件的和保险公司险种赔偿之外的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

若长期租赁要求增保其它险种的,甲方可代办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

#、如有下列情况发生,视同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乙方擅自以任何形式将所租该车辆转让、转租、出售、抵押、质押给他人的;

#)乙方利用所租该车辆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乙方拖欠租金超过______十个工作日的;

五、违约责任

#、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按______年度须向守约方交纳______年度租金的____________%作为违约金。如果造成的实际损失大于违约金,守约方拥有要求违约方按照民法典规定增加补偿的权利。

若甲方违约,除退还乙方押金及剩余租金外,还须赔偿乙方违约金,如果实际损失大于违约金,则甲方须按实际损失赔偿。若乙方违约,乙方须赔偿甲方违约金,违约金先用押金和剩余房租冲抵,多退少补,如果实际损失大于违约金,则乙方须按实际损失赔偿。

#、在租赁期内,双方不得提前退租。如甲方提前退租,甲方需赔偿双倍押金给乙方,如乙方提前退租,甲方有权没收押金。

#、如因国家政策、不可抗力因素产生的甲方车辆经济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但是双方有义务采取积极措施防止对方经济损失进一步扩大。

六、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必须经租赁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方能有效。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______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签订前,本合同仍有效。

#、本合同变更及补充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协议或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合同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或条款为准。

#、乙方在租赁到期后,应该届时归还所租车辆,应当保证车辆完好及附属设施设备齐全。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要求修复或向甲方交纳修复所需费用。如需继续使用车辆,必须与甲方重新签订《租车协议》,否则视为非法占用甲方车辆。

七、合同争议解决

如有未尽之事宜,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可向车辆登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共一份,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名后即时生效,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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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货车车辆租赁协议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76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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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明确甲方与乙方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根据平等互利、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乙方租赁甲方车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租赁车辆状况及用途

1.乙方承租车辆具体车型车牌、租赁车辆的车况以交付车辆时双方签字确认的《租赁车辆交接单》为准;

2.乙方租赁车辆用途为:运输。

第二条租赁期限及租金的支付

1.租赁期限为1年,自年月至年月止,具体租赁时间以交付车辆时双方签字确认的《租赁车辆交接单》为准;

2.租金为每辆车每月元,租赁车为辆,支付方式为现汇;

3.自车辆实际交付之日起,每月15日前结算上月租金。

第三条车辆事故处理及保险理赔

1.乙方承担租赁期间保险。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间若发生交通事故或车辆被盗等车辆损坏、灭失,乙方应立即向公安、交通、保险公司等部门报案,并通知甲方;

2.租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甲方无条件配合事故处理、保险理赔等相关的一切事宜。事故赔偿费用,首先由保险公司承担,剩余部分依法处理。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1按时收取租金;

1.2甲方对乙方营运业务及驾驶员的信用有知情权,乙方应配合甲方了解,乙方不得隐瞒;

1.3租赁期间,甲方在不影响乙方正常使用车辆前提下可以对车辆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2.甲方的义务

2.1甲方为乙方提供的车辆不能存在故障、事故、待修以及任何形式的纠纷等情况,否则乙方有权终止协议,甲方承担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运输损失;

2.2甲方必须按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按时对车辆及营运手续进行年检、年审,乙方承担正常的且有正规票据的费用,因年审、年检产生其他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甲方原因造成车辆手续脱审,脱保,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运输损失。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租赁期间合法使用租赁车辆,甲方保证不干扰乙方正常的营运使用;

2.租赁期间,乙方须使用国标柴油并保证车辆日常维护保养;

3.乙方不得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对外发布对甲方及租赁车辆不利的语言或作出其他有损甲方及租赁车辆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六条车辆维修管理

1.租赁期间车辆日常维修保养由乙方负责;

2.车辆在交付使用1个月内,若车架、车厢、发动机、传动、电路等主要设备系统发现损坏或故障,经确认非人为造成,甲方应为乙方更换车辆,否则乙方有权拒付租金。

第七条合同解除

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不视为违约

1.1逾期交付租金超过30日;

1.2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甲方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不视为违约

2.1甲方交付的车辆的车况及手续无法达到运输要求,同时经调还仍然无法达到要求的;

2.2甲方随意干涉乙方对车辆的使用及管理,影响乙方的经营活动;

2.3甲方不积极配合乙方处理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等。

第八条合同期满

1.乙方应于租赁期限届满之日交还租赁车辆。车辆交还时的车况按第一年新车的30%折旧,第二年的25%折旧,第三年的20%折旧,以此类推;

2.乙方如继续租用租赁车辆,应提前10日告知甲方,甲方有权决定是否续租。租赁期限届满乙方需要续租,乙方应提前十天告知甲方,并与甲方续签租赁协议,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

第九条违约责任

1.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日内甲方未能向乙方交付车辆,每逾期一天须承担日租金的1.5倍作为违约金;

2.租赁期限届满,双方不再续租,乙方未及时交还租赁车辆的,每逾期交还一天,须向甲方支付日租金的1.5倍作为违约金;

3.租赁期未满,若甲方单方终止协议或者因甲方原因造成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甲方应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在租赁车辆付出的保险费、管理费、保养维修费等一切费用及损失。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一条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租赁车辆交接单》是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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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私人车辆赠与合同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49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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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赠与人):____________

乙方(受赠人):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赠送______________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其所有_____________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证明为:车辆行驶证、车辆合格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二、赠与物的交割:甲方将___________商务车于_____年___月___日在__________交与乙方,并于当天配合乙方到_____车管所办理过户手续。

三、乙方应在签字合同的___个星期内办理所有权转移的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赠与。

四、该车需办理过户手续,过户手续由乙方办理,过户费用由乙方负责。

五、该车自交车之日(_____年___月___日)起所发生的交通事故或因违法而产生的责任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六、本合同自_____年___月___日起生效。

七、本合同___式___份,甲方执___份,乙方执___份。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月___日 __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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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2024年机动车辆保险合同范文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1036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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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机动车辆保险合同范文

合同编号:_________

保险人: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被保险人: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第一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1) 碰撞、倾覆、火灾 、爆炸;

(2) 雷击、暴风、龙卷风、洪水 、破坏性地震、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隧道坍塌 、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3) 全车失窃(包括挂车单独失窃)在3个月以上;

(4) 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条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概不负责:

(1) 战争、军事冲突或暴乱:

(2) 酒后开车、无有效驾驶证、人工直接供油;

(3) 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

(4) 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失窃或停放期间翻倒;

(5) 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第四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本公司也不负责:

(1) 自然磨损、朽蚀、轮胎自身爆裂或车辆自身故障;

(2) 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使损失扩大部分;

(3) 保险车辆遭受第一条各款所列灾害或事故使被保险人停业、停驶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4)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五条 公有车辆的保险金额,可以按重置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 私有或个人承包车辆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但不超过投保时的实际价值。

第六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调整保险金额,应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批改。

第七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后,应当尽量修复,补偿保险人修理前应当会同本公司检验受损车辆,明确修理项目、修理方式和修理费用,否则,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亲修理费用。

第八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的损失或费用支出,本公司按以下规定赔偿:

(1) 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重置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为限;

(2) 部分损失 投保时按重量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陪偿;投保时保险金额低于重置价值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比例赔偿修理费用。 上列车辆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等于保险金额全数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九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全损后的残作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三者责任险

第十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本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给予补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 负责处理。

第十一条 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均不属于本保险的责任范围,本公司概不负责:

(1) 被保险人所有或的代管的同产:

(2) 私有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3) 本车的驾驶人员;

(4) 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5) 拖带的未保险车辆或其他拖带物造成的损失;

(6) 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引起停电、停水、停气、停产、停业或停驶造成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第十二条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概不负责:

(1) 酒后开车或无有效驾驶证:

(2)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第十三条 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应当按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赔偿。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赔偿金额,本公司有重新核定。 本公司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病变或赔偿费用的增加不再负责。

第十四条 本公司赔偿后,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投保时对保险车辆的情况应当如实申报、并应当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使保险车辆保持正常技术状态。

第十七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或变更用途,被保险人应当事先通知本公司并申请办理批改。 被保险人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非法转卖、。转让保险车辆。

第十八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同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通知本公司。

第十九条 被保险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十五条到第十八条规定的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 起终止保险合同。 无赔款优待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保险车辆在一年保险期间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优待,优待金额为上年度应交保险费的10%,不续保者是不给。被保险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无赔款优待分别按辆计算。 索赔事宜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本公司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调解结案书、损失清单和各种有关费用单据。本公司应当迅速审查核实。赔款一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本公司应当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提供的各种单证必须真实可靠,被保险人如果有涂改伪造单证或制造假案等欺骗行为,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第二十三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出赔偿请求,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并协助中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偿。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自保险车辆修复或自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 起3个月内不提交本条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各种必要或自本公司书面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赔款之日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保险车辆必须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牌号,并经检验合格,否则本保险单无效。

第二十六章 本条款中的重价值是指保险合同签订地车购置价。本条款中的实际价值是指保险合同签订地该车市价。

第二十七条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点在深圳或双方商定的其它城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合同编号:_________保险人:_________法定住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电话:_________传真:_________账号:_________电子信箱:_________被保险人:_________法定住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电话:_________传真:_________账号:_________电子信箱:_________第一条 下列财产可以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1.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2.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3.具有其他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厉害关系得财产。第二条 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1.金银、珠宝、玉器、首饰、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和其它珍贵财物;2.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3.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4.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5.其他。 第三条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2.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3.违法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4.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第四条 保险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损失,本公司付赔偿责任:(1)火灾、爆炸;(2)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破坏性地震、地面突然塌陷、崖崩、突发性滑坡、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3)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第五条 保险财产的下列损失本公司也负责赔偿:1.被保险人自有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第四条所列灾害或事故遭受损害,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直接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2.在发生第四条所列灾害或事故时,为了抢救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第六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为了减少保险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对保险财产采取施救、保护、整理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本公司负责赔偿。第七条 除外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1)战争、军事行动或暴乱;(2)核子辐射或污染;(3)贝保险人的故意行为。第八条 本公司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1.保险财产遭受第四条各款所列灾害或事故引起停工、停业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2.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坏;保险财产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以及损耗;3.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险财产以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4.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第九条 固定资产可以按账面原值投保,也可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按账面原值加成数投保,也可以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上述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1.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高于重置重建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下部超过重置重建价值为限。2.部分损失(1)按账面原值投保的财产,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重置重建价值,应根据保险金额按财产损失程度或修复费用与重置重建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如果受损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相当于或高于重置重建价值,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2)按账面原值加成数或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的财产,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3.以上固定资产赔款应根据明细账、卡分项计算,其中每项固定资产的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其投保时确定的保险金额。第十条 流动资产可以按最近12个月的平均账面余额投保,也可以按最近账面余额投保。上述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以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1.按最近12个月账面平均余额投保的财产发生全部损失,按出险当时的账面余额计算赔偿金额;发生部分损失,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以上流动资产选择部分科目投保的,其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出险当时该项科目的账面余额。2.按最近账面余额投保的财产发生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实际损失金额低于保险金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发生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额度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出险当时的账面余额时,应当按比例计算赔偿金额。以上流动资产选择部分科目投保的,其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其投保时约定的该项科目的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 已经摊销或不列入账面的财产可以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按实际价值投保。该项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1.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金额为限。2.部分损失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本条款第六条的费用支出时,本公司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1.固定资产按账面原值加成数或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的,流动资产按最近12个月账面平均余额投保的,已经摊销或不列入账面的财产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按实际价值投保的,根据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费用计算赔偿金额。2.除按上列方式以外投保的财产,根据保险金额与重置重建价值或出险当时的帐面余额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以上费用的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 保险财产遭受损失以后的残余部分,应当充分利用,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且在赔款中扣除,必要时可由本公司处理。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应当在签订保险合同之日起15天内按照保险费率规章的规定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保护财产安全的各项,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灾害事故隐患,在接到防灾主管部门或本公司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后,必须认真付诸实施。 第十六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名称、保险财产占用性质、保险财产所在地址、保险财产增加危险程度等事项如有变更,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十七条 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使损失减少至最低限度,并立即通知本公司查勘现场。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的各项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者从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在向本公司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财产损失清单,救护费用清单,救护费用清单以及必要的账册,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本公司应当迅速审定核实。保险赔偿金额一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本公司应当在10日内一次支付赔款。第二十条 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出赔偿请示,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并协助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偿。 第二十一条 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经本公司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其保险金额应当相应减少,由本公司出具批单批注。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从通知本公司发生保险事故的当天起3个月内不向本公司提交本条款第十九条规定的各种必要单证,或者从本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供的各种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如有涂改账册,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骗行为,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追回已付的保险赔款。第二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亦可提前十五天发出通知解除保险合同。对保险合同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保险人按_________计收,后者按_________计收。 第二十五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第二十六条 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七条 本保险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对本保险项下的争议有排它管辖权。 第二十八条 补充与附件 1.本合同附件_________,名称_________。2.未尽事宜,可另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九条 其他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第三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保险人(盖章):_________ 被保险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附件一企业财产保险投保单投保人:_________投保单号:_________合同全文┌──┬──────┬──────┬─────┬──────┬──────┐│ │ │ │ │ 费率 │ 保险费 ││ │投保财产项目│ 以何种价值 │保险金额 │ │ ││ │ │ 投保 │ (元) │ (‰) │ (元) ││ 基 ├──────┼──────┼─────┼──────┼──────┤│ │ │ │ │ │ │ │ ├──────┼──────┼─────┼──────┼──────┤│ │ │ │ │ │ ││ ├──────┼──────┼─────┼──────┼──────┤│ 本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险 ├──────┼──────┼─────┼──────┼──────┤│ │ │ │ │ │ │ │ ├──────┼──────┼─────┼──────┼──────┤│ │ 特 约 │ │ │ │ ││ │ ├──────┼─────┼──────┼──────┤│ │ 保 险 │ │ │ │ ││ │ ├──────┼─────┼──────┼──────┤│ │ 财 产 │ │ │ │ │├──┴──────┴──────┴─────┴──────┴──────┤│ 总保险金额人民币(大写): │├──┬──────┬──────┬─────┬──────┬──────┤│ │ │ │ │ │ │ │ 附 ├──────┼──────┼─────┼──────┼──────┤│ │ │ │ │ │ │ │ 加 ├──────┼──────┼─────┼──────┼──────┤│ │ │ │ │ │ │ │ 险 ├──────┼──────┼─────┼──────┼──────┤│ │ │ │ │ │ │ │ ├──────┼──────┼─────┼──────┼──────┤│ │ │ │ │ │ │ ├──┴──────┴──────┴─────┴──────┴──────┤│总保险金额人民币(大写): │├────────────────────────────────────┤│ 保险责任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零时起 ││ 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二十四时止。 │├──────────┬─────────────────────────┤ │ 特 别 约 定 │ │├──────────┴──────────────────┬──────┤ │ │本投保单未经││ 投保人人地址:_________ │ 本公司签章 ││ 电话:_________ │不发生法律效││ 联系人:_________ │ 力。 ││ 行业:_________ │ ││ 所有制:_________ │ ││ 占用性质:_________ │ ││ 开户银行:_________ │ ││ 银行账号:_________ │ ││ 财产坐落位置:_________ │ 保险 ││ 共_________个地址:_________ │公司签章 ││ │ ││ 本投保人兹声明上述各项均属事实,并同意以本投保 │ ______年 ││ 单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 │ _______月 ││ │_________日 ││ 投保人签章:_________ │ ││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 │└─────────────────────────────┴──────┘ 本保险也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投保。经(副经)理:_________经办人:_________附件二企业财产保险单鉴于_________(以下称被保险人)已向本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以及附加_________险,并同意按本保险条款约定交纳保险费,本公司特签发本保险单并同意依照本保险公司企业财产保险条款和附加险条款及其特别约定条件,承担被保险人下列财产的保险责任。 合同范本附件 ┌──┬──────┬──────┬─────┬──────┬──────┐│ │ │ │ │ 费率 │ 保险费 ││ │投保财产项目│ 以何种价值 │保险金额 │ │ ││ │ │ 投保 │ (元) │ (‰) │ (元) ││ 基 ├──────┼──────┼─────┼──────┼──────┤│ │ │ │ │ │ │ │ ├──────┼──────┼─────┼──────┼──────┤│ │ │ │ │ │ ││ ├──────┼──────┼─────┼──────┼──────┤│ 本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险 ├──────┼──────┼─────┼──────┼──────┤│ │ │ │ │ │ │ │ ├──────┼──────┼─────┼──────┼──────┤│ │ 特 约 │ │ │ │ ││ │ ├──────┼─────┼──────┼──────┤│ │ 保 险 │ │ │ │ ││ │ ├──────┼─────┼──────┼──────┤│ │ 财 产 │ │ │ │ │├──┴──────┴──────┴─────┴──────┴──────┤│ 总保险金额人民币(大写): │├──┬──────┬──────┬─────┬──────┬──────┤│ │ │ │ │ │ │ │ 附 ├──────┼──────┼─────┼──────┼──────┤│ │ │ │ │ │ │ │ 加 ├──────┼──────┼─────┼──────┼──────┤│ │ │ │ │ │ │ │ 险 ├──────┼──────┼─────┼──────┼──────┤│ │ │ │ │ │ │ │ ├──────┼──────┼─────┼──────┼──────┤│ │ │ │ │ │ │ ├──┴──────┴──────┴─────┴──────┴──────┤│总保险金额人民币(大写): │├────────────────────────────────────┤│ 保险责任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零时起 ││ 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二十四时止。 ││ │├──────────┬─────────────────────────┤ │ 特 别 约 定 │ │├──────────┴──────────────────┬──────┤ │ │ ││ 被保险人地址:_________ │ ││ 电话:_________ │ ││ 联系人:_________ │ ││ 行业:_________ │ ││ 所有制:_________ │ ││ 占用性质:_________ │ ││ 财产坐落位置:_________ │ _____保险││ 共_________个地址:_________ │公司签章 ││ │ ││ 本投保人兹声明上述各项均属事实,并同意以本投保 │________年 ││ 单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 │ ________月 ││ │_________日 ││ 投保人签章:______│ ││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 │└─────────────────────────────┴──────┘ 被保险人收到本保险单后请即核对,如有错误立即通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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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页2]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118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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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保险合同

第十二条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概不负责:(1)酒后开车或无有效驾驶证;(2)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第十三条 保险车辆轨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应当按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赔偿。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赔偿金额,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

本部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病变或赔偿费用的增加不再负责。

第十四条 本公司赔偿后,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投保时对保险车辆的情况应当如实申报,并应当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使保险车辆保持正常技术状态。

第十七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或变更用途,被保险人应当事先通知本公司并申请办理批改。

被保险人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非法转卖、转让保险车辆。

第十八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同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通知本公司。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

无赔款优待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保险车辆在一年保险期间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优待,优待金额为上年度应交保险费的10%,不续保者不给。被保险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无赔款优待分别按辆计算。

索赔事宜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本公司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调解结案书、损失清单和各种有关费用单据。本公司应当迅速审查核实。赔款一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本公司应当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提供的各种单证必须真实可靠。被保险人如果有涂改、伪造单证或制造假案等欺骗行为,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第二十三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出赔偿请求,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并协助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偿。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自保险车辆修复或自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3个月内不提交本条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各种必要单证或自本公司书面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赔款之日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保险车辆必须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牌号,并经检验合格,否则本保险单无效。

第二十六条 本条款中的重置价值是指保险合同签订地的新车购置价。

本条款中的实际价值是指保险合同签订地的该车市价。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按下列第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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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公司公车使用管理规定_公司车辆管理规定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129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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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公司车辆管理,合理有效使用车辆,节约车辆使用成本,提高公司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公司所属公用车辆。

二、 使用管理

1、由公司销售部指定车管专员负责公司所属车辆的日常管理;财务部负责备用钥匙的保管和对相关发生费用的审核控制。

2、车辆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公用车辆的使用审批、安排调配、油卡管理、保养维修等。

3、员工办理公司紧急且重要的外出公务,方可申请用车,各部门负责人须严格审批,如办理公司一般性事务公司员工可领取公交IC卡出行。

4、为合理调配车辆,由用车部门/用车人填写《派车单》并须提前半天交销售部安排车辆,否则不作安排(紧急、特殊情况除外)。

5、按时出车,按时返回,返回后及时通报销售部,并将钥匙当面交由车管专员,填写出车记录表。

6、销售部在安排出车时尽量做到同向多人次合理安排,用车人员应该服从。

7、因公驾车外出,原则下班前需将车辆交回公司;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交回,必须在下班前,电话通知销售部。若无通知而私自驾车不还者,给予100元罚款。

8、如有不经申请私自出车,费用自理(每公里2元),并罚款100元。

三、车辆保养维修

1、按照择优、可靠、经济的要求选择保险单位,定点维修保养原则上在规定的4S店进行。维修保养事先申请,办公室审批上报后安排时间、人员。

2、 车管专员应及时保养、维护好车辆,并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随时保证使用车辆的正常运行,要确保行车安全。如遇特殊情况,车辆不能正常运作时,要及时报告上级主管,妥善解决,以备用车之需。

3、公司车辆一律停放在办公区域指定地点,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驱车外出停放,如因违反而影响工作以至造成事故者,除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外,由肇事者本人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4、每次接车或出车前,驾驶员须检查车辆外观各部位的完好状况。如发现意外损坏,应查明原因。否则按驾驶员意外损坏处理。

5、如在行车途中,发生非人为的故障(如爆胎等现象),司机必须立即打电话报告,再进行维修。

6、驾驶员因个人原因在行驶过程中发生摔、碰、撞等意外小事故的,驾驶员须自行负责车辆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

7、公司驾驶员如有违反交通规章(如闯红灯,违章停车等),造成罚款的,公司不予报销,由违规驾驶员个人承担责任,并准时交纳罚款。如有违章而不按时交纳罚款,一经发现除赔偿外,公司将从严处分。

四、油料管理

1、公用车辆的用油由销售部按照每月实际行驶公里数做好车辆用油的摸底调研工作,实行一车一卡的形式进行车辆用油管理。

2、由财务部根据销售部提供的基数负责油卡充值,由销售部负责油卡使用管理,详细统计每车每卡每月用油情况,分别登记造册,每月与财务部门进行油量和油费核对工作。

3、本公司一律持卡加油(特殊情况除外),出车前应检查油量,如需加油向销售部领取加油卡,并填写加油登记表。

4、车辆的保险费、养路费、过路费、油费、及凡因公使用的费用,除由规定由相关部门主管外(如保险费),驾驶员凭发票、出车单等单据按照财务报销规定进行作业。

5、车辆需要修理或添置各类用品时,先向办公室申请,并报公司核准后才可购买。

本规定自20xx年 月 日正式实施,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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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金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532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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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

1、金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一)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凡是被保险人自有的,座落于本保险单所载明地址内的下列家庭财产,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

二、室内财产:

(一)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

(二)衣物和床上用品;

(三)室内装潢、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被保险人可自由选择投保。

第二条下列财产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第一条载明的财产;

二、存放于院内、室内的非机动农机具、农用工具及存放于室内的粮食及农副产品;

三、经保险人同意的其他财产。

第三条下列家庭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古市、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日用消耗品、各种交通工具、养殖及种植物;

四、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

五、无线通讯工具、笔、打火机、手表,各种磁带、磁盘、影音激光盘;

六、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竿、帆布、塑料布、纸板等为外墙、屋顶的简陋屋棚及柴房、禽畜棚、与保险房屋不成一体的厕所、围墙、无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

七、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处于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八、其他不属于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明的家庭财产。

保险责任

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第五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责任免除

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盗抢;

二、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居人、雇佣人员的违法、犯罪或故意行为。

四、因计算机2000年问题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

第七条保险人对下列损失和费用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三、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短路、断路、漏电、自身发热、烘烤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损毁;

四、座落在蓄洪区、行洪区,或在江河岸边、低洼地区以及防洪堤以外当地常年警戒水位线以下的家庭财产,由于洪水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五、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本身的损失;

六、行政、执法行为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七、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2、金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二)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

第八条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购置价或市场价自行确定。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的保险价值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

室内财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当时实际价值分项目自行确定。不分项目的:按各大类财产在保险金额中所占比例确定,即室内财产中的家用电器及文体娱乐用品占40%(农村30%),衣物及床上用品占30%(农村15%),室内装潢、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占30%,农村农机具等占25%。

特约财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

保险期限、保险费第九条保险期限分别为一年。自保险单约定起保日零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

保险期满,保险责任自行终止。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第十条被保险人根据下列规定交纳保险费:

一、保险费:基本险费率、附加险费率按费率表规定执行。

二、中途退保,按日平均费率计算应收保险费。

赔偿处理

第十一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下列方式计算赔偿:

一、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

(一)全部损失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二)部分损失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应根据实际损失或恢复原状所需修复费用乘以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二、室内财产的赔偿计算: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在分项目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赔付。

三、特约承保财产的赔偿计算,参照本条第一、二款执行。

四、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按实际支出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受损标的的保险金额。若该保险标的按比例赔偿时,则该项费用也按相同的比例赔偿。

第十二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财产损失清单、发票、费用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有任何欺诈。

第十四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先向第三者索赔。如果第三者不予赔偿,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保险人可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

第十五条保险标的在一个保险年度内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保险金额应相应减少,其有效保险金额应当是原分项保险金额减去分项保险标的的损失赔偿金额后余额;如被保险人需恢复保险金额时,应补交相应的保险费,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投保三年、五年期的,下一保险年度,则自动恢复原保险金额。

第十六条若本保险单所保财产存在重复保险时,本保险人仅负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不行使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即作为自动放弃而失效。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一次性交清保险费,保险合同在投保人一次性交清保险费后生效。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应当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应当遵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的地址发生变更或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二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协助查勘。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二条约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解除保险合同。

其他事项

第十二四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达不成协议的,可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3、家庭财产综合保险附加盗抢保险条款一、保险责任保险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和存放于保险单所载明地址室内的保险标的,由于遭受外来人员撬、砸门窗,翻墙掘壁,持械抢劫,并有明显现场痕迹经公安部门确认盗抢行为所致丢失、损毁的直接损失且三个月以内未能破案,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责任免除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保险标的因外人无明显盗窃痕迹、窗外钩物行为所致的损失;

(二)保险标的因门窗未锁而遭盗窃所致的损失;

(三)保险标的因被保险人的雇佣人员、同住人、寄宿人盗窃所致的损失。

三、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以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的保险金额为限,便携式用品(手提电脑、电子记事本、摄像机、照相器材、收音机、录音机、CD机、VCD机)的最高保险金额为5000元,且列明清单。

四、赔偿处理(一)保险标的发生盗抢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如实报案,并同时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有权拒赔。

(二)盗抢责任损失赔偿后,被保险人应将权益转让给保险人,破案追回的保险标的应归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如愿意收回被追回的保险标的,其已领取的赔款必须退还给保险人,保险人对被追回保险标的的损毁部分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三)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报案后,从案发时起三个月后,被盗抢的保险标的仍未查获,方可办理赔偿手续。

(四)附加盗抢保险绝对免赔额为贰百元。

本附加险条款与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为准。

4、家庭财产综合保险附加家用电器用电安全保险条款一、保险金额以投保家庭财产保险家用电器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保险责任由于下列原因致使电压异常而引起家用电器的直接损毁。

(一)供电线路因遭受家庭财产综合保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袭击;

(二)供电部门或施工失误;

(三)供电线路发生其他意外事故。

三、责任免除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以及违章用电,偷电或错误接线造成家用电器的损毁;

(二)家用电器超负荷运行、自然磨损、固有缺陷、原有损坏、用电过度、自身发热以及超过使用年限后的损坏;

(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本附加险条款与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为准。

5、家庭财产综合保险附加管道破裂及水渍保险条款一、保险金额以投保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保险责任本附加险负责因被保险人室内的自来水管道、下水管道和暖气管道(含暖气片)突然破裂致使水流外溢或邻居家漏水造成被保险人保险财产的损失。

三、责任免除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私自改动原管道设计;由于施工使管道破裂造成家庭财产的损失;

(二)因管道试水、试压造成管道破裂跑水造成的家庭财产损失;

(三)不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本附加险条款与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为准。

6、家庭财产综合保险附加现金、首饰盗抢保险条款凡投保家庭财产综合包,并附加盗抢保险的,其盗抢保险金额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的保户,可投保本附加险。

一、保险金额以投保家庭财产盗抢保险的保险金额的10%为限,最高保险金额为10000元,其中现金(含有价证券)2000元、首饰8000元。

二、保险责任存放于保险单所载明地址室内的现金、有价证券、首饰,由于遭受外来人员撬、砸门窗,翻墙掘壁,持械抢劫,并有明显现场痕迹经公安部门确认盗抢行为所致丢失、毁损的直接损失且三个月以内未能破案,保险人负责赔偿。

三、责任免除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在室外遭受抢劫、盗窃;

(二)保管不慎所致;

(三)不负责现金(有价证券)的利息损失。

7、家庭财产综合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一、保险责任在本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或其同住的家庭成员)在其所居住的住所,使用、安装或存放其所有或租借的财产时,由于过失和疏忽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在法律上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以及因上述民事损害赔偿纠纷引起合理、必要的诉讼、抗辩费用和其他事先经本公司同意支付的费用,除第二款列明外,本公司在本险别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二、责任免除对下列各项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故意、欺诈、酗酒、殴斗以及在精神错乱、病理性痴呆情况下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涉及知识产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侵害赔偿责任及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和费用;

(三)使用或驾驶各种动力与非动力交通、运输工具所造成损害赔偿责任和费用;

(四)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由污物、水、气、噪音、磁波和电子波造成的财产和人身损害事故的赔偿责任和费用;

(五)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雇员民事侵权造成他人的财产或人身伤害的赔偿费用;

(六)饲养的动物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费用;

(七)燃放烟花爆竹所引起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和费用;

(八)惩罚性赔偿及罚款;

(九)各种间接损失及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私自承诺的费用。

三、赔偿处理(一)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供法律确认的文件副本及申请赔偿报告书和有关证明材料:

(二)如一次责任事故赔偿金额达到最高赔偿限额,则保险责任即行终止,被保险人如需恢复原赔偿限额时,应补交保险费,并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如一次责任事故未达至最高赔偿限额,其有效赔偿限额应是最高赔偿限额减去赔偿金额后的余额。

(三)因民事责任原因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家庭成员在赔偿他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前,须征得本公司书面许可,被保险人未经本公司同意,所订立一切协议或支付的费用,本公司一律不承担责任。

(四)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绝对免赔额为贰佰元。

本附加险条款与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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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厂区车辆管理规定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341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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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为了确保滇中有色金属责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用厂内机动车的安全使用,做好在用厂内机动车的安全管理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目前公司在用的厂内机动车。

3. 相关定义

厂内机动车是指不属公安部门和农机部门管理、注册挂牌的、只限于在企业厂区内行驶的用于特殊作业的车,如:叉车、电瓶车、平板车、前置翻斗车、升降车、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履带吊、载货车、野外作业以及汽车吊、轮胎吊行走机构等。

4. 工作职责

4.1 资产管理设备能源部(以下简称“设备能源部” )是公司厂内机动车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4.1.1贯彻执行国家、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有关政策、法规、条例,并制定公司的厂内机动车管理制度,监督各使用单位的执行情况。

4.1.2 负责组织对新购厂内机动车的设计审查和技术协议的签订,以及对制造单位资质的审查。

4.1.3 负责公司厂内机动车的取证、换证。

4.1.4 组织厂内机动车的检验、更新改造及报废等方案的审查;参与厂内机动车的设计安装。

4.1.5 负责对厂内机动车的外委维修管理。

4.1.6 组织厂内机动车事故的事故分析会和处理工作,并制定纠正、预防措施,按有关事故管理办法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4.1.7 负责监督建立厂内机动车的技术资料、图纸和档案。

4.1.8 负责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本公司厂内机动车年度综合报表。

4.1.9 参与有关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工作。

4.1.10负责掌握厂内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及时组织安排重大隐患的处理,

厂内机动车检修计划的审核。

4.2 生产技术部职责:

4.2.1 组织相关人员审核、修改、补充车间制定的厂内机动车的技术操作规程及安全操作规程,并制定相应的贯彻执行和管理考核办法,对规程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4.2.2 负责公司厂内机动车的设计管理

4.2.3 参与厂内机动车设备事故及人身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工作。

4.3 工程管理部职责:

4.3.1 组织公司厂内机动车的安装调试等工作,并负责监督安装工程中原始数据、技术变更等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

4.3.2 负责厂内机动车的工程施工管理,组织工程的验收;负责工程款支付手续的办理工作,负责工程质保(修)的管理工作。

4.3.3 负责对厂内机动车安装、修理、改造单位资质的审查。

4.3.4 负责对厂内机动车项目施工各阶段设置定期不定期检查。

4.3.5 负责厂内机动车的项目后评估工作。

4.4 安全环保部职责:

4.4.1 组织对厂内机动车涉及人身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及上报工作,并制定纠正、预防措施;参与厂内机动车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工作。

4.4.2 负责对厂内机动车操作人员培训以及取证/换证工作的管理。

4.4.3 监督厂内机动车的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工作。

4.4.4 对危险源辩识及应急预案的编制、演练。

4.5 各厂内机动车使用部门/单位职责:

4.5.1 贯彻执行有关厂内机动车的法规和技术标准。

4.5.2 操作人员必须通过技术培训、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4.5.3 制定本部门/单位的厂内机动车的“三大规程”及应急救援预案。

4.5.4 负责厂内机动车的使用、管理。

4.5.5 编制本部门/单位厂内机动车年度检验计划,并报设备能源部审核。

4.5.6 参与厂内机动车工程的竣工验收。

4.5.7 参与厂内机动车设备事故及人身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工作。

4.5.8 参与对本部门/单位厂内机动车的规划、选型、验收工作。

5. 工作流程

5.1厂内机动车的设计必须由具有国家有关部门认定设计资格的单位承担。

5.2 厂内机动车的施工管理

5.2.1厂内机动车安装单位应具备相应工程施工资格;施工作业应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范。

5.2.2施工单位必须全面加强施工质量管理,坚持自检与专检相结合的原则,确保施工质量。凡列入公司计划内的厂内机动车竣工时,甲乙双方应按时办理有关工程资料的交接手续,由使用单位、设计主管部门和施工质量监督部门共同签字验收。

5.2.3 厂内机动车交付使用前,应由有资格的检测部门进行安全检验,检验合格并在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投入使用。

5.3 厂内机动车的注册登记

新增厂内机动车必须经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验收检验,并取得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天内由设备能源部办理注册登记。注册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 厂内机动车质量证明书。

(二) 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厂内机动车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

(三) 厂内机动车使用登记申请书(由设备能源部填写)。

(四) 厂内机动车使用注册登记表(由设备能源部填写)。

(五) 厂内机动车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制度,事故预防方案(包括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等),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名单。

5.4 厂内机动车档案资料的管理

厂内机动车使用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厂内机动车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5.4.1 厂内机动车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全技术文件和资料;

5.4.2 厂内机动车定期检验记录;

5.4.3 厂内机动车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5.4.4 厂内机动车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4.5 厂内机动车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5.5 厂内机动车的运行和维护

5.5.1岗位操作人员必须持安全操作证上岗;

5.5.2 厂内机动车使用部门/单位应将厂内机动车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人们注意的显著位置。

5.5.3 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厂内机动车,不得继续使用。

5.5.4 厂内机动车使用部门/单位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5.5.5 在防爆区域使用的厂内机动车,应符合防爆安全技术要求,并有明显防爆标志。

5.5.6长期停用或到期未检的厂内机动车,使用部门/单位应以书面及时报告公司设备能源部,经批准备案后向州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办理报停登记手续,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重新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报公司设备能源部批准备案后进行安全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才能重新投入使用。

5.6 厂内机动车的修理与改造

5.6.1设备能源部应根据定期检验结果和生产实际情况编制压力管道修理与改造计划,并报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5.6.2工程部应对压力管道修理、改造实施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确保其施工资质符合法规要求;

5.6.3厂内机动车安装、大修、改造后,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对厂内机动车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自检并出具自检报告,由使用单位签字认可后,施工单位方可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取得检验合格证书后交付使用部门/单位。

5.6.4安装、大修、改造的厂内机动车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必须在20日内将施工技术资料、检验合格证书移交使用单位。

5.6.5 厂内机动车因发生设备事故经大修处理再次使用前,须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并通过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

5.7 定期检验

5.7.1 各使用部门/单位应编制本单位厂内机动车定期检验计划,并报设备能源部审核。

5.7.2 设备能源部应编制公司年度厂内机动车定期检验计划,并报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5.8 厂内机动车的使用变更、停用、报废

5.8.1 厂内机动车变更使用时,原使用单位应将随机的技术文件、检验报告、安全使用许可证等全部档案资料一同转交给新使用单位,并到楚雄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变更手续。

5.8.2各使用部门/单位的厂内机动车需要停用或报废时,应提出书面报告报生产技术部审核后,由设备能源部组织鉴定后方可停用或报废。

5.8.3设备能源部应在停用或者报废后的30日内向受理登记的楚雄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并办理停用或者注销使用登记手续。

6 附录

5.1本办法的最终解释由滇中有色金属责任有限公司设备能源部负责;

5.2本办法自发之日起在公司范围内实施。

附表:滇中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厂内机动车检查表

引用文件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质总局令第13 号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质技监局锅发[20xx]57号 《厂内机动车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xx]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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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农牧产业公司职工办理人身保险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企业,职员,保险,全文共 154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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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合同构成

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为符合投保条件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向中国太平*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凡开办购房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也可作为投保人,为其购房贷款者投保本保险。非本人投保时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二、被保险人:凡年满在18周岁至5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和劳动,具备购房贷款条件并向金融机构申请并获得购房贷款的个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致身故或高度残疾,无法继续偿还购房贷款,保险人于事故发生后的第一个贷款归还日,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将被保险人在此时的贷款余额(含本息)一次付清(若经核保后实际确定的保险金额小于贷款金额,则按照实际保险金额与贷款金额的百分比偿还此时的贷款余款的本息),保险责任终止。对于被保险人按购房合同的规定,在事故发生前应缴的贷款部分,无论什么原因导致的迟缴或未缴的贷款部分,保险人对这部分贷款都不负偿还责任。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以致无法继续偿还购房贷款,保险人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同时终止保险合同。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驾驶无照或法律禁止的机动交通工具及无有效驾照或酒后驾驶机动交通工具;

六、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期间所患疾病;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其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时,保险人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将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五条 保险责任开始

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自保险人同意承保并收取首期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开始,保险人应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至贷款期满的24时或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止。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保险在合同成立时的最高保险金额以购房贷款余额为限,实际初始保险金额以保险人的核保结果确定,保险金额根据贷款情况逐年递减。

二、本保险的保险费因投保时的年龄及贷款期限而异,缴费方式为趸缴,费率详见附表。

第七条 如实告知

本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两年的,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八条 受益人

本保险的受益人为发放购房贷款的金融机构或购房贷款的担保方。

第九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保险人,且及时提供有关材料,并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30日内,凭所需文件资料,向保险人申请保险金。由于延误时间,导致必要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的,应由受益人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应从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因此而增加的额外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误除外)。本合同受益人的保险金的请求权,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保险人不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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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496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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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非营业汽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自用汽车,包括客车、货车、客货两用车。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

第四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坠落;

(二)火灾、爆炸、自燃;

(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暴风、龙卷风;

(五)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七)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陷车辆;

(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六)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七)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

(八)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第七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五)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六)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七)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备的损失;

(八)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

(九)保险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

(十)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十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

第九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本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

(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9座以下客车:6.00%的年折旧率;农用运输车:12.50%的年折旧率;其他车辆:10.00%的年折旧率。折旧按年计算,不足一年的,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的80%。

(三)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四)投保车辆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设备,应在保险合同中列明设备名称与价格清单,并按设备的实际价值相应增加保险金额。新增设备随保险车辆一并折旧。

保险期限

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二条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一)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

第十四条 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车辆改装、加装或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引起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赔偿处理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保险车辆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进行处理的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

第二十条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保险车辆,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人按下列方式赔偿:

(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

1.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

(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或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的:

1.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

(三)施救费用的赔偿方式同本条(一)、(二),在保险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保险车辆与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二十三条 保险车辆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四条 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保险人在依据条款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下列免赔率免赔:

(一)负全部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主要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同等责任的免赔率为8%,负次要责任的免赔率为5%。

(二)单方肇事事故免赔率为15%。单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与第三方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因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

(三)保险车辆发生第四条(一)、(二)、(三)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赔率为15%。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经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保险车辆的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可以自行选择修理厂修理,也可以选择保险人推荐的修理厂修理。保险人所推荐的修理厂的资质应不低于二级。保险车辆修复后,保险人可根据被保险人的委托直接与修理厂结算修理费用,但应当由被保险人自己负担的部分除外。

第二十六条 因第三方对保险车辆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保险车辆重复保险的,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行抗辩、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二十九条 下列情况下,保险人支付赔款后,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不退还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

(一)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

(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

(三)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

保险费调整

第三十条 上一保险年度未发生本保险及其附加险赔款的保险车辆续保,且保险期限均为一年时,按下列条件和方式享受保险费优待:

(一)上一保险年度未享受无赔款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为10%;上一保险年度已享受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在上一保险年度优待比例外增加10%;保险费优待比例最高不超过30%。

(二)上一保险年度享受保险费优待的车辆发生本保险及其附加险赔款,续保时保险费优待比例按以下公式计算,直至保险费优待比例为零时止。续保时保险费优待比例二上一保险年度保险费优待比例—nx10%n为续保时上一保险年度发生赔款次数。

(三)同一投保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保险费调整按辆分别计算。

(四)保险费调整以续保年度应交保险费为计算基础。本保险合同中的应交保险费是指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费率规章计算出的保险费。

合同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一条 保险合同的内容如需变更,须经保险人与投保人书面协商一致。

第三十二条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与他人,被保险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未办理批改手续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月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短期月费率表:保险期限(月)/短期月费率(%)

┌─┬─┬─┬─┬─┬─┬─┬─┬─┬─┬─┬─┐

│1 │2 │3 │4 │5 │6 │7 │8 │9 │10│11│12│

├─┼─┼─┼─┼─┼─┼─┼─┼─┼─┼─┼─┤

│10│20│30│40│50│60│70│80│85│90│95│100

└─┴─┴─┴─┴─┴─┴─┴─┴─┴─┴─┴─┘

注:保险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争议处理

第三十四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其他

第三十六条 保险人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计算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 在投保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投保附加险。附加险条款与本保险条款相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本保险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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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挖掘机车辆租赁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7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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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为明确出租方(甲方)与承租方(乙方)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根据平等互利、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汽车租赁合同,条款如下:

1、甲方应按乙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车型为___________(牌照________),为__________用车,此车允许载人数为____人(不包括司机),乙方上车人数不应超过此规定之人数。

2、租用期定为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乙方如果继续使用或停用,应在__日前向甲方提出,否则按合同规定照收租金与费用或按合同期限将车调回。

3、租金每月为人民币____元,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计,每月结算一次,按月计算,不足1个月按1个月收费。

4、甲方对乙方提供的车辆应保障车况良好,所提供的车辆必须在本合同生效后,准时交付乙方使用,若因延误造成乙方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5、乙方在租用甲方车辆期间要负责对所租车辆进行维护保养,在退租时如因乙方人为原因给车辆设备造成损坏,乙方应负责修复或赔偿相应的损失。

6、如甲方提供的车辆,乙方在使用过程中途因车辆本身的故障造成抛锚,则由甲方尽快更换相应的车辆,修缮费用由甲方负责。

7、若因司机或其它第三方原因造成交通事故或其它安全事故,造成乙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由乙方与甲方协调处理,如果甲方为其购买了车辆意外保险,则按车辆意外保险相关条例进行赔偿,甲方应协助处理相关事宜。

8、甲方不得擅自将车调回,否则将按租金的双倍赔偿乙方。乙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租金付款,否则,每逾期一天,加罚一天的租金。

9、所用燃料由乙方负责。 10、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1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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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精选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合同范本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176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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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合同范本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第二条 _________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险费时,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合同撤销权

第三条 投保人于收到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内可亲自或以邮寄方式书面连同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合同撤销的效力,自投保人寄出邮戳次日零时起或亲自送达时起生效。合同撤销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但合同撤销前若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公司仍依本合同的规定负保险责任,但合同不得撤销。本公司于收到合同撤销申请时,收回保险单,并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付的保险费。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四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且无保险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保险费的垫交

第五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间仍未缴付,而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足以垫交保险费及利息时,除投保人事前另以书面作反对声明外,本公司自动垫交其应缴保险费及利息,使合同继续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及利息时,本公司退还现金价值,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六条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投保人缴清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责任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八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一)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或(二)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因疾病而身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九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一)因意外伤害而致身体高度残疾,或(二)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因疾病而致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十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七十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所交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责任免除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而患重大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三、在合同订立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四、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五、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六、罹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九、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内患重大疾病。

发生第一款情形时,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发生第九款情事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发生其他各款情形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或保险费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而致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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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车辆管理规章制度范文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58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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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车辆管理,有效提高车辆使用效率,保证行车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减少单位支出,杜绝浪费,特制定本制度。

一、实行定车、定人、定保养制度,对车辆做到勤检查,勤调整,勤保养,做到每日三检(即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

二、必须保持车辆清洁。在不耽误工作的情况下,做好清洁工作,例行保养。

三、对车辆要做到不超保、不脱保。车辆行驶5000公里进行保养一次。

四、换季保养。冬季换用冷却防冻液,调整挡风玻璃清洗液比例和轮胎气压。夏季检查空调制冷情况,清除冷却器水垢,降低轮胎气压。

五、驾驶员要爱护车辆,熟悉车辆性能,发现故障及时维修,避免等到大故障再维修。

六车辆的维修必须在定点维修厂进行。维修前由驾驶员本人提出申请,经维修鉴定小组3人以上鉴定同意,报请局领导,经过批准后方可维修。维修时原则上要有鉴定小组和驾驶员3人以上参与估价,确定更换零配件的品牌、型号、厂家等(更换零配件原则上要以旧换新),并报请局领导同意后,才可委托厂家维修、更换,否则,不予报销。

平时需要更换车辆配件、轮胎等必须经维修鉴定小组3人以上研究同意后,才可更换,否则,不予报销。

出差(或出车)途中需要急修更换大配件的,也要电话向车辆主管领导说明情况,得到认可后,才能更换维修。

维修时要求司机到场鉴修,对维修厂家更换的零配件品牌、型号、价格等逐一确认,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七、每辆车维修保养以后,管理员要及时做好记录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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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养老保险申请

范文类型:申请书,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21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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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领导:

本人________,性别____,生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属杭州城镇居民,由于年老体弱、无固定经济收入,养老问题一直没有保障,虽然目前已超过参保年龄,但我参保缴费的愿望很迫切,仍想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依照相关政策规定,本个自愿申请延迟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退休)时间,从年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待缴费年限满十五年后办理相关手续,望贵局领导批准为盼。

申请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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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小区车辆管理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216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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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区机动车辆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小区机动车辆的管理,充分利用和合理配置停车资源,确保车辆遵章行驶、有序停放,创造一个优美、宁静的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1、小区设定专职车辆管理员,对小区业主(使用人)的车辆实施全面管理,建立详细的车辆管理档案(含:业主或使用人姓名、房号、车辆型号、车牌号、车辆颜色、联系电话等),对登记备案的业主(使用人)车辆,由小区物业服务中心发给出入大门通行证,通行证每年度换发一次。

2、小区机动车辆泊位分为地下车库、地面车库、地下车位和地面车位。对已出售给业主(使用人)的车库或车位,小区物业服务中心每月向其收取管理费;对无出售或不能出售的车位,实行有偿租用,地下车库或车位的月租费,根据市场价核定,不另收管理费;地面停车位的收费标准参照《杭州市区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执行,即:住宅小区业主(使用人)停放的私家小型客货车包月费每辆100元整、住宅小区业主(使用人)停放的公车包月费每辆150元整,不另收管理费;对在小区临时停车不超过1小时的,免收停车服务费。超过1小时的,每辆每4小时2元整,不足4小时按4小时计算。每天(连续24小时)停车服务费,每辆超过6元的,按6元收取。对长期租用车位的业主(使用人),小区管理处应每年与其签订一次租用合同。

(因各地收费政策和标准不同,仅作参考)

3、对已出租的车位,小区物业服务中心负责做出已出租的标识,并设有专人管理,阻止和劝解其它车辆占用此车位。地面可出租的车位,优先出租给就近居住的业主,如就近业主不租,可租赁给其他业主。

4、已购置车库的业主,应自觉将车辆停入库内;临时进入小区的机动车辆,应按车管员指定的地点停放;所有车辆均不得在小区道路上随意停放;尤其禁止车辆在道路交叉口停放。对外来临时进入小区的车辆,执勤门岗应做好询问登记工作,发放临时出入证,必要时还应及时与业主取得联系,在征得业主同意后方可进入。

5、拥有车库的业主(使用人)在车辆入库后,应及时关闭车库门;停放在

停车场的车辆,业主(使用人)离开后,须及时关闭车门、车窗,不要将贵重物品遗留在车内。车管员和保安员如发现车辆门、窗未关好,应及时通知车主,以防止车内物品失窃。停车场仅提供停车场地,并要求车管员和保安员加强巡视检查,如出现车辆丢失或车内物品被窃,应积极配合车主查找并提供其它帮助,但不负赔偿责任。

6、对业主(使用人)的车辆,车辆管理员应坚持对其车辆的门、窗及外表状况实行日常检查和每月大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实施,并做好必要的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告知业主(使用人)。

7、小区道路和停车场严禁学习驾驶、试车,不得无故使用车载报警器,严禁随意鸣喇叭。

8、对进入小区载有业主的出租车须换证通行,对载有外来人员的出租车应谢绝入内。夜间22:00后,谢绝出租车进入小区。

9、对从小区驶出并携带较贵重或大量物品的非业主车辆,执勤门岗有权进行检查或要求做出说明。

10、大型货车、客车原则上不容许随意进入小区,如遇特殊情况需进入,因提前申请并征得小区物业服务中心的同意。

11、小区应设立机动车辆行驶标识,包括:行驶方向、行驶路线、限速、限高、禁鸣、禁烟火等,业主(使用人)须遵章执行,出入大门应各行其道或先出后进。

12、车辆管理员和保安巡视员应确保行驶通道和消防通道的畅通,要做到管理有序,无乱停、乱放车辆的现象。对随意乱停或侵占已购(租)车库、车位业主利益的车辆,实行广大业主舆论监督、保安管制和社区交警共同管理的方法进行。

13、对所有进出小区的非业主车辆和出租车实行凭车辆出入卡进出,执勤门岗必需在卡上注明车辆进出的时间、车牌号、所访业主姓名、执勤门岗姓名,并应妥善保管好出入卡,不得丢失。

二、摩托车和非机动车的管理

1、小区如设有停车棚,应作好明显标记。存放车辆的业主(住户)必须按

规定有序地停放车辆。

2、自行车出入小区大门时须下车推行。

3、外来人员的摩托车和自行车原则上不得进入小区。

4、小区治安巡逻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发现车辆停放不整齐要及时整理。

5、业主自行车不得停放在单元楼道内。

三、地下车库(位)管理规定

为确保地下车库交通安全、道路畅通,车辆遵章行使、有序停放,特制定本规定:

1、严格遵守市交通管理规定,遵守各项车辆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第一”的原则。

2、车库通道内禁止停放任何车辆。

3、车库通道、消防通道内禁止堆放任何杂物,确保车库通道和消防通道畅通。

4、车库内必须配备各种安全设施和标志、配备消防器材。

5、禁止把任何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带入地下车库。

6、禁止任何外来车辆、闲杂人员进入地下车库。

7、严禁任何货车、卡车、大型车辆进入地下车库。

8、车辆出入地下车库时,必须按规定的指示标识行使。

9、车辆进入地下车库后,必须停放到自己的车库(位)内,严禁占道停放,私占他人车库(位),严禁压线停放。

10、车库内禁止鸣喇叭,限速行使,遵守车库停车标识,禁止涂改或覆盖车库内原有停车的标识和号码。

11、车辆进入地下车库停放后,必须关好车辆和车库门窗。

12、严禁在车库内清扫、清洗车辆及进行车辆维修、保养工作。

13、定时对车库进行清扫,定时打开车库内风机进行通风换气。

14、定时对车库进行巡逻检查,对停放不到位、占道停放等车辆进行纠正。

15、因过失损坏他人车辆、公共设施等行为的,责任人应照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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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车辆租赁安全合同个人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个人,全文共 10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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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因____的需要,出租方__________与承租方__________根据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以下各条款达成一下车辆租赁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租赁目标

甲方同意专门为乙方提供________辆________车租给乙方使用,并提供司机为乙方工作。

二、租赁时间要求

甲方须在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到达________,接送乙方至________。

三、租金及付款

1.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整(____元/辆);租金包含本合同规定服务内容而产生的司机工资、车辆保险费、汽油费、养路费,以及停车费和过桥费等其他各种税费和一切开支。

2.乙方在服务结束后立即支付租金。甲方在收到租金后,须立即提供正式的发票。

四、甲方职责

1.甲方需保持车辆清洁,车内无异味,车辆各项性能完善,车辆及驾驶员手续齐备合法,并确保车辆行驶安全

2.甲方负责支付由本租赁合同所产生的各项政府税收。

3.在服务期间,甲方不得携带和同意非乙方人员乘坐本次车辆。

4.为保证活动的正常开展,甲方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按时到达约定的地点。

5.甲方在工作期间,因自身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等而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证件,不影响双方签定的汽车租赁合同的执行,因此造成的车辆及乙方外人员损伤和公安交通部门对甲方的罚款均与乙方无关,应由甲方承担。

6.发生甲方责任交通事故导致乙方乘坐人员受到伤害需要赔偿时,甲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予以赔偿。

7.如乙方有需要,甲方应积极提供服务车辆和驾驶员的必要的相关信息。

五、乙方职责

1.乙方应爱护车辆及其设备,如因使用不当导致损坏应照价赔偿。

2.乙方及时付清所有租金。

3.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更换不称职的司机,甲方应积极与乙方协商解决。

4.乙方应教育乘坐人员遵守交通和安全规则。

六、其他

1.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文本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以中文为准。

3.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首先友好洽谈解决。

4.如出现纠纷,采用法律途径解决。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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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页4]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124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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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保险合同

│地址: │ │意作为订立│ │

│电话: │ │保险合同的│ │

│联系人: │ │根据。 │ │

│开户银行: │ │投保人签章│ 保险公司│

│银行帐号: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注意:1.黑框内各项由投保人填写。

2.“使用性质”:分别按“机关自用”、“企业自用”、“私人自用”、“营业运输”、“私营运输”、“个人承包”六类相应填写。

机动车辆保险单

保险单号码:

鉴于______(被保险人)已向本公司投保_______险和附加________险,并同意按保险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本公司特签发保险单并同意依照本保险单中载明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附加保险条款以及其他特别约定条件,承担被保险人下列机动车辆的保险责任。

┌──┬─┬─┬─┬─┬─┬───┬──┬───────┬─┬──┬──┬─┐

│ 项 │厂│牌│发│使│吨│车辆损│第三│ 车辆损失险 │第│附加│附加│保│

│ 目│牌│照│动│用│位│失险 │者责│ │三│险 │险 │费│

│ │型│号│机│性│或├─┬─┤任险├─┬─┬─┬─┤者├──┼──┤合│

│ │号│码│号│质│座│重│保│每次│基│费│保│保│责│ 险 │ 险 │计│

│ 总 │ │ │ │ │位│置│险│事故│本│率│费│费│任├──┼──┤( │

│ 计│ │ │ │ │ │价│金│最高│保│( │( │小│险│保费│保费│元│

│ │ │ │ │ │ │值│额│赔偿│费│% │元│计│保│(元)│(元)│)│

│ │ │ │ │ │ │( │( │额 │( │) │) │( │费│ │ │ │

│ │ │ │ │ │ │元│元│(元)│元│ │ │元│( │ │ │ │

│ │ │ │ │ │ │) │) │ │) │ │ │) │元│ │ │ │

│序 │ │ │ │ │ │ │ │ │ │ │ │ │) │ │ │ │

│ 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共5页,当前第4页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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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车辆转让合同模板集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84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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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将其所有的车辆转让给乙方的相关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一、转让车辆

甲方将其所有的牌号为湘A 的黑色别克 君威 轿车转让给乙方。

二、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

1、上述转让车辆的转让价格共计人民币大写 陆万伍仟元整(不含税,交易发票由乙方自行负责)。

2、转让款的支付方式为: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当日内向甲方支付上述全部转让款。

三、过户手续和税费承担

1、办理转让车辆过户所有税费以及在签定本合同之前的所有交通违章罚款、滞纳金等所有费用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和承担。

2、乙方负责办理转让车辆的过户手续,甲方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二日内办完车辆过户手续。

四、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保证对转让车辆拥有所有权,并有权转让,就转让车辆不存在任何争议或纠纷。

2、甲方保证转让车辆未被司法机关或其他权利机关查封。

3、甲方保证转让车辆未设定抵押。

4、甲方按现状转让车辆。乙方一经签订本合同,即视为对转让车 辆的所有问题(包括质量、瑕疵)均已了解并接受该车辆现状。

5、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转让款。

6、乙方负责承担转让车辆在交付之前和之后产生的所有债权债务 (包括转让之前产生的违章罚款、滞纳金等)。

7、乙方负责承担应由甲、乙双方承担的所有过户税费。

五、违约责任

双方如违反合同约定,按相关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六、其他事宜

1、在车管部门办理完车辆过户登记手续的当日,甲方将车辆交付给乙方,之前由甲方保管。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车管部门备案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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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运输保险凭证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运输,保险,全文共 48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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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保险凭证

运输保险凭证

┌────────────┐

│注意:收到保险单后请核对│

│。如有错误应通知更正。 │

└────────────┘

本公司依照国内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规定,对下列货物名称、金额等承保运输险:

被保险人: 投保人:

┌────┬────┬────┬───────┬───┬──────┐

│ │ │ │ 保险费率 │ │ │

│货票号码│货物名称│保险金额├───┬───┤保险费│ 目的地 │

│ │ │ │基本险│综合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如遇出险、请凭有关单证及本证抄件报当地保险公司处理。

保险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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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最新车辆租赁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15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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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车辆出租方(甲方)、承租方(乙方)充分协商一致,就租赁汽车事宜订立本合同。

租赁物:华晨宝马520Li领先型(或豪华型)颜色_________车辆号牌________________。

租赁合同期限:自20xx年4月1日至20x年3月31日。租赁费用:每月租金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不含汽油费,车辆保养费,驾驶员工资)租车押金一辆:陆万元整。押金、租金的支付方法:租车租金每月预付结算一次。租车押金一次付清。租金以现金、支票或托收方式支付到甲方银行账号:银行账号:户名:账号:开户行:

一、甲方的权利:

1、拥有车辆的所有权。且保证无第三方主张权利,保证乙方在租赁期间对车辆的使用没有障碍。

2、按期、足额收取双方认定的租赁费和相关押金。

二、甲方义务:

1、负担出租车辆的保险费、车船使用税、年度检验、车辆丢失车辆现值损失。

2、向乙方提供不低于一级技术状况的车辆,并提供齐全的行驶证件。

3、向乙方提供救援服务,具体办法执行甲方《救援制度)的规定。注:五环内24小时免费救援,

(1)接到救援电话后视救援地点远近2--4小时到达现场场。

(2)如故障2小时可以排除的现场排出故障,如2小时不能排除的安排同档次车型替换。

(3)救援内容不含更换轮胎、忘带钥匙、钥匙忘在车内。如确实需要救援五环内按每次100元收费。

4、负有对事故车辆及丢失车辆直接向保险公司理赔的责任。

5、协助乙方对交通事故的处理。

6、租赁前,甲方除了要保证车辆的发动机、仪表盘等技术状况良好外,还需保证车辆随车物件配备齐全,车内应该备有随车工具、备胎、灭火器、防盗装置等。

7、甲方负责车辆正常上路行驶一切手续.办-理.及费用、并承但车辆六种主险的费用(车损险、划痕险、玻璃破碎险、不计免赔、三者20万、司乘险2万)。

8、承担不低于70%的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

9、承担保险公司相关条款范围内的第三者责任险。

10、对所获得的承租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三、乙方的权利:

1、按合同约定拥有车辆使用权。

2、有权获知保证安全驾驶所需车辆技术状况及性能信息。

四、乙方义务:

1、如实向甲方提供身份证、户口本、驾驶执照。或营业执照、代码证等身份证明。

2、按合同约定缴纳租金。

3、自行加注燃油料,且必须加注与车辆使用说明牌号一致的燃油料,(97#油料)。

4、按车辆使用说明对车辆进行日常的检查、保养,特别对机油、刹车油、冷却液、电解液、轮胎气压的检查,对制动、转向、灯光、刮水器、喇叭性能的监控。如发现异常,通知甲方后应即刻去华晨宝马4S店进行维修及保养。

5、乙方承担租赁车辆使用期内的车辆保养费用。保养地点按车辆购车地点4S店为准。或乙方就近的华晨宝马4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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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公司车辆使用管理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170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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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公司车辆管理统一合理化,合理有效的使用各种车辆,最大限度的节约成本,更有效的控制车辆使用, 最真实的反映车辆实际情况, 尽可能的发挥最大经济效益以及对公司所有车辆的保养和维修进行控制,以确保车辆安全、良好的运行状况以及保养和维修的及时、经济、可靠,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公司所有车辆。公司车辆用于公司业务、财务、行政部门人员外出办事时使用。

二、车辆使用管理

1. 职责

(1) 公司行政部门经理负责公司所有车辆派遣及使用,并对各部门用车进行审批、协调、安排,保证公司车辆的有效使用。

(2) 公司车辆驾驶员须持有合法驾驶证件,并且要熟知交通相关法规和贵阳市及安顺地区路况。如因驾驶员驾驶证问题造成的不必要损失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3) 公司所有车辆的钥匙原则上应由行政部门统一保管,出车时,驾驶员应在《车辆使用登记表》上签字,表示钥匙已收到。回到公司后,驾驶员应及时将钥匙交回行政部门负责人,并在《车辆使用登记表》上签字,表明车辆已返回。如违反规定私自出车,或未签字的,一经发现罚款50元/次。

(4)驾驶员在离开车时,需确认车门窗户全部关闭上锁后,方可离开。如发现有未关者,一次罚款50元。如遇特殊情况车辆当天不能返回公司的,须经行政部门经理批准。

(5) 公司车辆需出车,由行政部主管统一调度,公司任何人不得私自调度车辆,更不能因私使用车辆。 一经发现,罚款100元/次。

(6) 未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公司车辆不得对外出借。一经发现,罚款200元/次。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

2. 公务用车使用管理

(1) 公司人员因公用车,需提前到行政部门做出车辆使用申请,填写 《车辆使用登记表》 由行政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根据情况具体安排车辆。

(2) 行政部对审批通过的《车辆使用登记表》 ,将每次外出的时间、用途、来往目的地,公里数等记入并由申请外出人签字认可后,通知车辆驾驶员准备出车。如发现未做记录的,罚款20元/次。

(3)车辆驾驶员每次出车前需到公司车队办公室做好登记,并填写好《车辆使用登记表》。漏登记的,罚款20元/次。

(4) 车辆驾驶人员在收到出车通知时,应提前检查车辆状况及油量情况,按照派遣的时间安排出车。

(5) 车辆申请人员在办理公司事宜时,应严格按照派遣表中所规定的时间返回公司,如果在派遣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及时返回公司,应提前向行政部说明原因,获得批准后方可延时返回公司。如未获得批准迟到者,罚款50元/次。

(6)公司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在无照驾驶、驾车外出、驾驶员将车辆借予他人使用等情况下,出现违反交通规则,发生违章罚款,交通事故或造成车辆损坏等,由驾驶员承担一切后果。

(7) 公司公务车驾驶人不得擅自将车开回家,办完公事必须将车辆停放在规定的地点。如未停放在规定的地点,一经发现,罚款50元/次。

3.车辆管理:

(1) 驾驶人员负责定期检查车辆状况,定期清洗车辆,保持车辆内、外清洁,及时发现并处理简单的车辆故障。如发现问题,一条罚款20元/次。

(2) 驾驶员如需要车辆维修保养应事先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表》 ,注明行驶里程等具体内容,经行政部批准后方可送修,保养打腊等应事先向行政部申请,经审批后方可进行。

(3) 公务车外出加油需到行政部门登记 《加油卡使用登记》 领取加油卡后到加油站加油,使用完毕后,油卡需及时归还行政部。行政部门负责加油卡加油情况的查询,每月打出加油明细。如发现异常情况,不如实加油者,罚款100元/次,情节严重者开除。

(4) 在驾驶过程中发生故障,驾驶员无法排除故障,须估算费用并征得公司行 政部门经理同意就近寻找修理厂处理,对故障严重程度及发生故障的原因应及时汇报,请示处理方案。发生修理后必须将更换的部件交回公司验审。

(5)驾驶员负责车辆的年检工作,车辆的一切资料由行政部门存档保管,并在车辆保险,年检到期前通知车辆驾驶员,协助办理保险,年检等手续。如未按时年检及保险,由行政部门车辆档案负责人及司机共同承担损失。

公司驾驶员务必了解本规则之一切内容; 管理规则将根据实践的发展不断充实和修订; 本制度解释权归贵州省金宸祥企业集团所有。

集团总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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