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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欠薪问题调研报告(汇编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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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收费问题及对策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学生,收银,全文共 146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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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收费问题对策调研报告

自从我国高等院校实现收费制并轨后,学生学费、住宿费等收费资金(以下简称“收费资金”)占高校财力的比重越来越大,成为一项重要财源。但因为种种原因,收费资金的欠缴的问题也日益突出,只是在不同地区、不同学校之间程度不同而已。本文在调查的基础上,就目前高等院校学费等费用收缴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作初步探讨。

一、欠费学生的行为特征

(一)羊群行为。人们都有一种从众心理,由从众心理而产生的盲从就是羊群行为。在高校收费过程中有一部分学生表现出极强的羊群行为,看周围的同学缴费就缴费,看周围的同学不缴费就不缴费。这部分欠费学生不了解国家、学校有关的收费资金管理规定,而是受极少数恶意欠费者的影响,把家长给的学费私留起来不交学校。由此,欠费现象愈演愈烈,迅速传染,许多学生盲目跟风,做出非理性的选择,无故拖欠学费,只注重自己受教育的权利,无视学校的收费制度。

(二)博弈行为。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和预期的不确定性,一个策略组合,给定对手的策略,每个参与的人选择自己的最优策略。一部分学生在交费过程中有与学校、与银行、与其他同学非合作博弈的行为特征。一是不如实填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表,自称是家庭贫困的学生,想凭此获得助学贷款或其他资助来交学费,这部分学生的说法是“白捡的便宜,能占就占,先贷到款,等还的时候看情形再说”;二是有一部分学生对自己没有信心,怀疑自己有可能无法获得毕业证、学位证,想等毕业前看情况而定。这些学生都有拖欠国家教育费用的侥幸心理,根据自己的效用函数权衡按时交费与拖欠学费所产生的效用大小,依据自身行为效用最大化原则来选择自己的策略。在贫困生不易甄别、社会信用制度不健全、学校收费管理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恶意拖欠学费的行为没有受到应有的惩戒,选择拖欠学费就成为学生博弈的效用最大化行为,而按规定交纳学费的学生损失最大化。其结果引发信用崩溃,学校、银行处于两难境地,有限的教育资源不能充分发挥作用,影响了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力度,造成欠费严重的恶性循环。

(三)享乐行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一部分家庭确实贫困的学生由于过分的自尊,缺乏健康、积极的心态,在学费的资助上有“等、靠、要”思想,对待学校安排的勤工助学岗位要么怕苦嫌脏,怕丢面子;要么缺乏岗位责任,这种行为蔓延会在校园里养懒汉。二是有些欠费学生把家长给的学费挪作他用。为满足个人的虚荣心和物质享受,不顾父母的经济负担,把学费都用在了超前消费上,生活观念和生活方式上缺乏艰苦奋斗意识。

二、学生欠费的主要原因

(一)少数学生或家长诚信度不高,不自觉缴费。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欠费学生中确实存在不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但是,有相当多的学生却是有钱不交费,把家长给的学费用于高消费而恶意拖欠,甚至逃废学费。当然,在当今整个社会诚信意识不是很强的大环境下,很难企望“象牙塔”里的诚信意识会很高。

(二)国家关于高校教育收费的法规不健全。《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高等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使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同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相适应。”这是高校对学生收费的根本性规定。除国家税法外,这是我国法律中少有的对收费的规定。再加上于9月1日起实行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的规定,都强调了“先缴费后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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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关于建设服务型法院若干问题的思考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服务,全文共 500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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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服务法院若干问题思考

关于建设服务型法院若干问题的思考 xx市xx区人民法院院长     服务群众,执政为民,是我们党根本宗旨的要求,也是人民法院必须恪守的基本准则。加快司法改革,更新司法理念,建立服务型法院,使人民法院更好地担负起服务人民、服务社会的责任,是“国家权力本位”向“社会权力本位”的转变,是从专政型、管制型法院向调节型、服务型法院的转变,是人民法院服从服务于大局,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应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挑战,贯彻重要思想的实际行动。本文拟对建设服务型法院的理论和实践进行简要探讨。 一、建设服务型法院的理论基础 邓小平同志指出:我们的现代化建设,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无论是革命还是建设,都要注意学习和借鉴外国的经验。但是,照抄照搬别国经验、别国模式,从来不能得到成功。这方面我们有过不少教训。十余年来,各级人民法院致力于审判改革,大力吸收国外模式,但有些同志言必称英美,行必效德日,忽视了中国国情对改革的特殊需求。虽然法院的审判改革得到了众多有志之士的赞同,法院的社会影响力和司法权威不断提高,但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认同程度并没有达到所预期的目标,法院在广大人民群众中应有的崇高权威和亲和力尚未完全确立,法院与人民的距离一定程度上反而有所疏远。司法的职业化给法院和法官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但是,由于中国国民的法律素质不高,高度职业化使得司法的功能得不到应有发挥,没有能够产生应有的作用。百姓和有关部门希望司法能“回归人群,服务社会”[i],发挥司法功能在社会治理中的基础作用。党的xx大报告提出“要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总结自己的实践经验,同时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绝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的模式”[ii]。xx大之后,如何贯彻的重要思想,如何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如何真正在依法治国中树立起法院和法官的权威,这是摆在每一个法院、每一位法官面前的问题。服务型法院概念的提出,给“为人民服务”赋予新的内涵。 现在,许多同志一提到“服务”,就联想到“经济纠纷调解中心”、“主动服务”、“寻找案源”、“为地方经济保驾护航”,甚至代有关部门征收税费、深挖税源,审判中搞地方保护、部门保护等,实际上,这种“服务”并不是法院的服务职能,而是法院沦为行政管理工具,是一种狭隘的服务观念。服务型法院所指的服务是一种宏观上的服务,也就是通过公正高效的审判,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通过便捷及时的审判,为人民群众提供良好的司法救济途径;通过审判效果的延伸,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因此,所谓服务型法院,就是指法院在坚持公正、独立的前提下,扩大以审判职能为主的各项职能,积极服务大局、服务经济发展,通过公开审理、便民利民、效果延伸等履行职责的方式,全面发挥法院多元化的功能,使审判制度与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相适应,并最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服务型法院的提出,有其深刻的理论基础: 1、从人民法院的根本属性来看,人民法院是党领导下的国家机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坚持执政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特点之一。“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依法治国就是人民治国、民主治国。人民法院根据党和国家的治国方略行使审判权,是代表人民行使审判权,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在党的领导下行使审判权的国家机构,是社会冲突和纠纷的最后裁判所,在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过程中,一定要按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开展司法工作,一定要服务于依法治国的主体——人民,一定要服务于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经济发展。从法治的价值层面和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需求来说,人民法院的司法工作就是一种为人民群众提供的司法服务,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因此,人民法院必然是一种服务型的国家机构。建设服务型法院,就是要使法院的功能多元化,充分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司法的特征。 2、从法律的功能来看,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志相统一的体现”,法律是人民当家作主、进行自我统治和管理的有效手段,任何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要表达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接受人民的监督。充分尊重、保障和促进~,促进社会发展是法治的终极性价值。作为执行法律的人民法院,除了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统治的重要职能外,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更多地表现为:一是通过发挥审判职能调整各种平等主体的权利义务,防止权力的滥用,加强对公民权利的救济。二是发挥审判的调节、引导职能,服务于“第一要务”。社会主义法律对经济的服务作用,不限于确认和维护基本经济制度,而且还表现在其他方面,特别是直接促进社会生产力这一方面。[iii]因此,在司法过程中,法院必然要为人民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从法院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来说,其根本属性仍然属于服务社会的法院。 3、从法官的角色来看,法官是司法权运行的载体,是法律的实施者、执行者,法律的价值能否得到实现,有赖于法官能否按照司法权运行的各种制度性要求来引导司法权的实际运行。法官在司法过程中,不仅要注重审判的法律效果,更要注重审判的社会效果,注意维~律的秩序价值、效益价值、自由价值和正义价值。司法为法律而存在,而法律是为人与社会而存在的[iv],“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法官不仅仅也不应该仅仅靠裁判权来树立权威,而是要通过审判的公开性、公正性、社会性和民主性,真正服务于社会,服务于人民,从而在人民群众心目中树立起真正的权威和公信力。因此,人民司法的目的、人民法官宗旨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其工作本身就是国家和社会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种司法服务。特别是重要思想的贯彻与落实,进一步强化了现代司法的服务性要求,立足国情,体察民情,着眼于实际,忠实于法律,理应成为我们确定审判权运作的原则和指导思想[v]。 二、建立服务型法院需要处理好四个具体关系 如何正确认识服务型法院,如何正确实践服务型法院,首要的任务就是更新观念,适应现代法治社会

对法院的需要,树立“司法为民”、“审判就是服务”的理念,努力增强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法,提高服务水平,真正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辩证统一。具体应当处理好以下四个关系: (一)处理好审判独立与司法服务的关系。 20世纪90年代初发起的审判方式改革,是以审判独立,强调法官中立衡平的地位为核心。提出建设服务型法院,必然会使大家产生一种“改革回潮”的担心。实际上,服务型法院与审判独立是并行不悖的。作为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审判独立强调的是法院、法官“只向法律负责,忠于法律,只接受监督而不接受命令”[vi],在个案审理中不受任何部门、团体、个人的干涉,而服务型法院所指的服务则是指法院不仅仅是“人民的法院”,而是“为人民的法院”[vii],也就是说,法院不仅仅是由人民产生,对人民负责的机构,更重要的是,法院需要通过自己的活动,展现法院的人民性,提高法院公信力,并最终实现依法治国的方略。人民法院的司法服务水平体现了这个社会的法治化程度,建立服务型法院并不是要把法院变成别的机构,而是在完全保留和充分发挥其审判职能的前提下,顺应时代的发展,赋予它新的的属性。也就是说,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应当保持独立,但是,法官应当充分意识到审判对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克服过去的狭隘服务观念,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多元化功能,“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不断扩展以审判职能为主的各项职能,不断延伸服务领域,特别是要善于运用法官对法律规则的确认、适用、创造功能,引导和示范符合法律的行为,为社会的发展提供全方位的、高质量的司法服务,使法院和法官在推进社会法治化进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处理好依法审判与促进经济发展的的关系。 人民法院贯彻的重要思想,就应当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充分发挥审判的各项职能作用,为实现社会公正、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服务。人民法院坚持的重要思想,一定要认清当前形势,并在实践中创造性地运用、丰富和发展这一重要理论。这就要求我们始终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放在第一位,把为人民服务的职能放到审判工作的突出地位。法官在司法活动中,要把依法保护和促进先进生产力的发展,作为根本任务,要把依法保护和引导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发展,作为一项基本职责,要把依法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要围绕着“第一要务”服务这个根本目标来展开司法工作。为区域经济提供有效的司法服务,促进地区经济的发展,是地方法院的一项重要任务。但是,在运用司法手段促进经济发展的目标实现过程,特别要注意不能将法院、将司法作为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的工具。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不是为地方保护服务,要克服狭隘服务观念,从促进建立安全宽松、和谐稳定、平等诚信的良好投资、生活环境入手,从宏观上提供司法服务。 (三)处理好为当事人服务和为人民群众服务的关系。 衡量服务型法院的价值标准是“人民满意”。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三统一”,归根结底是统一在“人民满意”基础上的,人民法院要把重要思想贯彻到全部审判工作中,以是否符合的要求,人民群众是否满意,来检验人民法院的工作。在此,我们有必要区分人民满意与当事人满意。法院直接服务的对象是当事人,为人民服务当然要体现在审判中,体现在当事人身上,而且是双方当事人身上,不管是胜诉的和败诉的当事人。离开了为当事人服务,为人民服务就是空的。为当事人服务就是要为当事人提供便利、公正的司法救济途径。但是,法院提供服务所要满足的利益应当是人民的根本利益,而不是某一个或某一部分当事人的利益;为人民服务包含着为当事人服务,但不能简单归结为为某一个或某一部分当事人服务。不能将为诉讼当事人服务等同于司法服务,把为人民服务理解成是为胜诉一方服务而不为败诉一方当事人服务、把服务理解为帮其打赢官司,不能浅层次的、机械地理解司法服务,司法服务更深刻的社会意义蕴含着的是其社会价值,不单纯是特定的团体和个人。 (四)处理好法官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马克思说:在将来某个特定的时刻应该做些什么,应该马上做些什么,这当然完全取决于人们将不得不在其中活动的那个特定的历史环境。[viii]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人民法院已不仅是一个审判机关,而且也是一个面向大众、面向社会的服务型机构,是公民从事法律活动的公共场所。在这样一个机构里,审判已不再是单纯的对抗性行为,而是调处社会纠纷的一种手段和途径,法官在诉讼中的角色也不仅仅是就案论案的机械裁判者,而是通过发挥审判职能,规范社会行为,昭示社会良知,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因此,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在诉讼中只是角色不同,职责不同,而共同的任务和目标是推进诉讼,解决纠纷。过去,我们往往把当事人都作为审判对象,作为诉讼客体,不仅原、被告之间是对立的关系,法官与当事人之间也呈现出对立的矛盾关系。建设服务型法院,必须解决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对立关系,积极适应司法现代化对司法服务水平的要求,将当事人作为审判制度的“利用者”,绝不能简单地将“为人民的”法官置于高高在上的位置。 三、建立服务型法院的基本构架 服务型法院的基本框架应当是以审判职能作用为基础,将司法服务的领域向经济建设、社区服务、~保障等方面延伸,主要有下列内容: 1、确立案案是环境的意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第一,营造最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完成改革和发展的繁重任务,必须保持长期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人民法院在维护稳定工作上有着其他部门不同的特色。一是通过刑事审判,坚决依法严惩各种影响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防范和惩治组织的犯罪活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为企业加快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为投资创业者营造安全和谐的发展空间。二是通过民事审判,钝化社会矛盾,化解民事纠纷,“以诚实守信为重点,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教育”,促进建立新型、和谐、宽松的人际关系,努力营造最和谐的人文环境。三是积极参与社会治安治理工作,“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改进社会管理,保持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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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关于干旱问题的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149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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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干旱问题调研报告

1999年4月,自治区政协对海原县的干旱、水资源和春播情况进行了调研。调研组先后召开五次座谈会,深入7个乡、8个行政村、7座水库、10万亩水源涵养林、2处井窖和节水灌溉大棚、多处硬化集水场、人工井窖、扶贫机井及压沙地等进行现场察看,听取介绍,掌握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现将调研情况及建议报告如下:

1998年人秋后,海原县与全区一样,气温持续偏高,1998年9月下旬至1999年4月中旬降水量只有2.7mm,占历年同期降水量的8%,无降水日连续达200天以上,是继1973.1982.1987年后的又一个特大干旱年份,也是解放以来冬春降水量最少、气温最高、土壤含水率最低、无降水时间最长的年份之一。旱灾严重困扰农业春耕生产和群众生活。由于旱灾影响,全县水库蓄水量仅296万立方米,比历年同期平均值减少504万立方米,库灌区冬灌面积也随之减为1.81万亩,比历年减少1.19万亩。除南部10万亩旱地勉强播种外,中北部地区30万亩旱地无法播种,夏粮播种仅完成28万亩,占今年春播原计划65万亩的44%,由于降水量的减少,全县3.6万眼生产窖有1.4万眼没有蓄水,1998年造林2.7万亩只有1.38万亩存活,育苗285亩损失114亩;大部分地区人畜饮水十分困难,全县4.6万眼生活窖只有1.8万眼有水,截止4月23日,全县有x个乡镇、122个行政村、603个自然村、19.8万人、6.6万头大家畜、18.3万只羊缺水。中北部还有两万头大家畜、10万只羊缺草。

去冬今春的严重旱情给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造成的困难不是偶然的,它再次给我们启示:海原县要实现脱贫致富,必须立足于兴水治旱,从根本上改变生态环境和生产条件。对此,县委、政府已提出“兴水治旱”战略构想。但海原县是贫困县,自身财力有限,需要自治区乃至国家的扶持和优惠政策,才能逐步实现奋斗目标。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实施兴水治旱战略,大力发展灌溉农田,从根本上改变生产条件

海原县属中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位于干旱带或半干旱带,农作物产量受降水量制约,低而不稳。据40年气象资料统计,年均降水量1956-1979年平均352毫米,最低为1957年207毫米,最高为1964年706毫米;1980-1998年平均365.4毫米,最低为1987年195毫米,最高为1985年588毫米。降水量不均衡,一是春雨少,秋雨稍多;二是北部降水少,年均260毫米,南部稍多,年均430毫米。蒸发量约为降水量的3倍左右。同时,由于人口剧增(1949年底全县人口为67601人,1957年105,070人,1987年281,559人,1998年368,856人),群众过度开垦荒地,植被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日趋恶化,水土流失严重,干旱加剧。实践反复证明:改变海原县农业生产的根本出路在于兴水治旱,大力发展灌溉农田。建议:

1.充分利用本县境内的水资源,开发10—17万亩灌溉农田。海原县境内地表径流年均6860万立米,邻省县流人本县的径流约500万立米。对地表水的开发,应考虑到径流的年际变化和排洪、排沙、除去苦咸水等影响,全县水资源的利用量按实有资源量的40%计算,近3000万立米。若生活和工业用水占去15%,可用于农业灌溉的水量为2500万立米。如按常规灌溉方法每亩定额250立米,可灌溉10万亩农田;如采用节水灌溉措施,每亩按150立米水计算,则可开发灌溉面积17万亩。据县水利局材料,现有灌溉面积中,有库灌3.23万亩,井灌3.34万亩,小高抽1.85万亩,合计8.42万亩。由于工程配套不力,实际保灌面积约有4万亩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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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强化农民工培训问题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培训,全文共 152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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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农民工培训问题调研报告

农民工培训是个系统工程。对农民工的培训不能仅限于政府和企业,还应积极调动各种社会力量参与进来,形成全社会的合力来进行开展农民工培训、提高农民工素质是实现农村富余劳动力稳妥转移,统筹城乡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全总也明确提出,各级工会要充分利用工会的学校资源和社会教育资源,切实加大对农民工的培训力度。笔者针对目前农民工培训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并试着提出对策和建议。

一、目前现状

调查发现,目前还没有建立完善的农民工培训经费实行政府、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共同分担的投入机制,一些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投入并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比例,而用于农民工培训的经费更是少之又少。政府没有足够的农民工培训保障体系,一些企业也不愿培训。

二、问题及原因

农民工培训是一项复杂而艰难的工作,尽管政府投入了许多财力、物力,各级工会也多方努力,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遇到了不少困难和问题。

首先,从农民工整体来看,对文化知识和技能培训有着强烈渴望和迫切愿望,但具体到单独的个体和实际的培训工作中时,却不然。据调查,不少农民工参加培训都是各级政府下达指标,农民工对参加培训的积极性不是很高。另一方面,一些有学习热情的农民工却由于受环境和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无法参加培训。

其次,从农民工分布情况看,农民工比较多的企业往往为民营、外资企业,其中不少企业认为,工人只要每天完成生产任务“能干”、“够用”就行,对农民工技能升级和有关思想道德、安全、维权等方面的培训热情不大,使不少农民工只能长期从事低级体力或简单熟练工种。

第三,农民工教育培训具有教育对象分散且流动性大、教育层次不齐、教育时间不定、约束力不强等特点,这使农民工教育培训质量难以保证。

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

1.一些农民工受自给自足思想束缚,视野较窄,缺乏长远性和开拓性。

2.城市居民对农民工的偏见和歧视,使其很难摆脱心理上的自卑。由于长期以来形成的城乡价值观念、思维方式和生活形态之间的反差,不少城市人对农民工怀有偏见,使其在城镇寻求自我发展的热情和信心受到挫伤。又由于其在城镇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因而其对城市也怀有一定戒备和恐惧。

3.不少农民工外出打工并没有明确的目标,不知该不该学、学什么、学了有什么用。另外,多数参加培训的农民工虽然不支付培训费用,但仍需支付车票、伙食费、住宿费等费用。

4.由于城市企业在用工制度上对农民工的歧视,以及农民工自身先天的不足,他们中的不少人目前还没有谋取固定工作,甚至连劳动合同都没签过。这种短暂的工作状态,使他们只能选择得过且过方式。很难激活其潜在的培训需求和培训热情。

5.一些培训课程的设置不符合农民工就业的实际需要,按规定每个农民只能享受一次免费培训,而根据农民工择业的需求,常常掌握二三门技术的农民工才能更好地找到工作。

6.用人单位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使其在农民工培训问题上不愿有较多投资。一些企业以农民工缺乏稳定性为由,拒绝对其实施培训。这就导致一些农民工虽打工数年,但在职业技能方面并无长进。所以,一遇企业结构调整或技术改造,便被淘汰出局。因此,不少农民工的职业技能与科技和生产水平的发展越来越不相适应。于是出现了一边是大批农民工进城打工,一边是用人单位发愁招不到人的“民工荒”难题。

三、对策及建议

农民工培训将是我国今后教育的一个新增长点,国家正在构建农民工培训体系,在这个过程中,对于各级工会来说,既是艰巨的任务,也可能是新的发展机遇。因此,各级工会应有长期的眼光和规划,在尽快开展农民工培训工作的同时,一方面要逐步加强农民工培训工作的管理,使之科学化、规范化;另一方面不断探索工会在农民工培训上的特色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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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被挡在保障体系之外的工伤农民工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36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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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挡在保障体系之外的工伤农民工

工伤农民工群体:平均年龄只有25岁 XX年8月至12月,某外来工服务机构在      农民工工伤者进行了探访,共完成673份工伤探访表。笔者作为志愿者参与其中,通过对这些探访表进行整理和统计,我们可以对他们的基本信息、权益状况、受伤情况和治疗过程有一个比较客观清楚的认识。 从性别来看,工伤者以男性居多,占84%,女性只有16%。他们的平均年龄为25岁,其中一半的被访者在23岁以下。如果从文化程度角度加以比较,工伤者的文化程度明显低于外来工总体。 统计显示,工伤者月平均收入为777元,明显低于一般外来工。不仅这样,有25%的被访者的工资不能按时发放,工资拖欠现象非常严重。与普通外来工群体相比,工伤者的工作时间更长。他们日平均工作时间将近11个小时,每周平均工作6.8天,过高的劳动强度在一定程度上使他们更容易受伤。 工伤者的权益在出工伤之后难以保障。65%的工伤者未签劳动合同,企业也很少为他们缴纳工伤保险。统计数据还显示,少数(3.4%)工伤者所在的企业没有营业执照。这就造成了工伤者的基本权益很难得到保障,即使进入到劳动仲裁和司法程序中,也增大了工伤者维权的成本。 对于受伤的工人来说,许多非常现实的问题是他们自身无法控制的。在外来工人看来,维持在当地的基本生存和多赚点钱回家永远是第一位的考虑。在毫无社会保障的前提下,失业就意味着失去生存的机会,因此“找不着工作、赚不到钱、无法生存”是他们面对的现实威胁,这种威胁在工人的概念里远远超过了工伤的潜在威胁。这也是为什么73%工伤者明知所在企业以前曾发生过工伤,而自己仍然坚持在危险的岗位工作的原因。 调查还发现,受伤后工资降低,工资拖欠更加严重是工伤者不得不面对的又一个问题。工人受伤住院后,只有41%的人能够按时领到工资,有11%的工厂只给工伤者发部分工资,有17%的工厂干脆不发工资。 不仅如此,还有相当数量的工伤者无人护理。统计显示,有21%的被访问者表示住院期间无人护理,探访过程中我们经常能见到工伤者自己拿着吊瓶上厕所,自己靠在床头勉强吃饭的情形。 另外,急救后续治疗不足也成为影响工伤者治疗效果的重要原因。由于多数工伤者医疗经济承受能力低,并且无法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他们只能要求提前出院。这就导致并发症的发生率增加,同时也影响机体功能的恢复。 工伤农民工维权面临四大障碍 在劳动力市场上,农民工是绝对的弱势群体,当他们受了工伤享受不到应有的治疗或赔偿,不得不维权时,维权的道路也格外的艰辛。根据我们的调查,他们在维权过程中面临四大障碍。 障碍一:被迫使用假身份证进厂,被迫用假名住院,被迫进入未经工商注册的“黑厂”等原因,造成农民工在受伤后维权困难 为了获得一份工作,农民工经常被迫以假身份证进厂或者进入未经工商注册的“黑厂”,这种“被迫”的进入得到了地方劳动管理部门的默认。当农民工受伤需要住院时,迫使工人用假名住院成为工厂的惯用手段,而医院和某些社会保险监管机构对此也予以默认,某种程度上,医院基于自身利益考虑,甚至还成为工厂对付工伤者的帮手。当工人申请工伤认定时,地方劳动管理部门会以身份不符为由不予认定。 一位22岁的啤机工向我们讲述了自己的遭遇:“我受伤后,在住院登记时,老板让我用另一个名字登记住院,说他交了保险,这样我的医疗费就有保证了。我当时急着住院,也没想太多,就按照老板拿来的别人身份证登记住院了。后来发现不对劲,我就找到医院去修改,医生说要厂里出证明才行,我就找到厂里,厂里不答应,没办法,没改成。没想到后来出院以后,厂里就翻脸了,说住院的是张某,不是我,我现在都不知道能不能申请工伤认定。” 障碍二:工伤者即使启动了维权程序,付出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与最后所得到的补偿相比,往往也是得不偿失 按照现行规定,从工伤认定到诉讼结束,整个程序持续的时间至少在360天到510天之间。而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厂方和一些地方劳动管理部门、地方司法体系,采用种种手段,将时间期限运用到最高限度,迫使工人走完所有的政策规定过程和司法程序,从而使所有的劳动管理制度和相关法律程序发生连接,最终使工人在维权过程中付出极大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往往得不偿失。 35岁的秦某是某公司的电焊工,他XX年4月4日被录用,与公司签有劳动合同。XX年6月26日,他发生工伤事故,右眼受损,8颗牙齿脱落。XX年7月19日,秦某向当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9月3日被确认为工伤,9月5日被评为8级伤残。XX年10月28日,秦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依法支付工伤赔偿金等费用。XX年1月10日,仲裁委员会裁决部分支持申诉人请求。秦某不服,XX年3月7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一审诉讼,4月28日,当地人民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5月12日,厂方上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XX年8月19日,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事故发生后,秦某历经工伤认定、伤残评级、劳动仲裁、一审、二审诉讼等法律程序,历时将近420天,至今仍未拿到工伤赔偿金,为了这场官司,秦某已疲备不堪,一贫如洗。 障碍三:工伤者付出了极大的成本后也将面对非常恶劣的结局 部分拒绝和老板“私了”的工伤者在工伤认定、劳动仲裁及诉讼过程中付出了极大的成本,他们期待的是一个合理的赔偿。但是,资本和地方权力体系通过选择对自身有利的制度、选择非必经程序等策略迫使工伤者即使付出了极大成本,其结局也非常悲惨。 XX年春天,四川籍农民工黎相树因给工人送饭时不慎滑倒造成脑外伤后右侧偏瘫,属伤残二级。为了给这起摔伤事故讨个说法,XX年7月,他委托律师向所在地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请求,结果劳动局下发了工伤认定书,但黎相树所在公司不服,于是向劳动局的上级主管部门(成都市劳动局)提出行政复议,复议结果认为,黎相树与公司之间事实劳动关系证据不足、主要事实不清,责令当地劳动局重新做出认定。结果,劳动局在随后出具的几份工伤认定书上认定黎相树不是工伤,而且自相矛盾。于是,黎相树又只好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

决认为劳动局关于黎相树不是工伤的认定存在矛盾,事实不清,责成他们重新做出认定。就这样,同一起摔伤事故,同一个劳动部门,反反复复地工伤认定,使得他直到目前仍没有领到补偿金。自从XX年6月12日摔伤,黎相树躺在床上已经一年多,生活十分艰苦。 障碍四:厂方利用种种手段压制工友对工伤者的帮助支持 在维权过程中获得来自工友的支持和帮助对工伤者而言是极其重要的。例如,如果工人使用假身份证而遭遇工伤认定障碍,比较好的解决办法是由工友提供证明;如果劳动局认为工人申请劳动仲裁时已经超过时效,一旦有工友证明工伤者确实与厂方发生了争议,就会增加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可能性;如果工厂拒绝提供工资表,工友的证明也将起到很大作用。但是,这种来自工友的可能的支持却受到厂方种种手段的压制,在劳动力市场绝对供大于求的前提下,工友们很难将支持进行到底。 “左手受伤后,我申请工伤认定,但由于我进厂用的是假身份证,厂里就说没有这个人。有人建议我找几个同工厂工作的老乡,或者工友什么的,写个证明,证明我是这个厂的工人。我找过他们,但是他们都不敢答应。”一位24岁的锣机工这样讲述自己的经历。当我们为他的遭遇愤愤不平时,他却说:“唉,其实我也理解他们,他们要是给我作证的话,工厂就会把他们开了,这还是好的,说不定还找人报复他们,我们那里又不是没发生过这种事情,我就听说有些人给其他人作证被老板开了,有的还是老板的老乡什么的。”         遭遇保险~   在外务工的农民工经常会遭遇各种各样的保险~,而这些~往往是在他们受了工伤,需要保险时才会意识到。即使是工伤者已经上了保险,他们如愿获取保险赔偿也将面临重重阻碍。 由于商业保险的缴费率低,且没有强制性,因此许多企业都购买商业保险,故意告诉工人这就是工伤保险,并从他们的工资中扣除保险费。而工人由于相关知识的缺乏,很难将两者区分。同时,很多企业购买的是“雇主责任险”,其受益人为雇主,而不是工人。一旦事故发生,企业就将商业保险中对意外事故的赔偿部分用作对工人的工伤赔偿,从而大大降低了成本。这样一来,就出现工人出钱买保险老板受益的情况。 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用工成本,一些工厂甚至采取了部分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办法,例如,只给本厂10%的员工上工伤保险。在工伤发生后,就按照已投保的员工名单,让工伤者以假名住院骗取保险赔偿,并明确告诉工伤者,只有这样,厂方才会支付医疗费,逼迫工人“配合”。工伤者面对急需治疗的状况,一般都会接受厂方的要求。但问题在于,一旦以假名住院,在今后的工伤认定、伤残评级及工伤索赔过程中,由于诊断书上的名字不符,给工伤者索赔造成很大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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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关于无锡市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问题的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667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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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锡市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问题调研报告

一、基本情况

新世纪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的快速推进,无锡市外来务工人员数量不断扩大,其随带子女入学需求同步大幅增长。调研显示,截止XX年12月份,我市外来人口总数已达291.98万,其中义务教育适龄入学儿童少年171828人,占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总数的37.57%(其中小学阶段131959人,占全市小学学生总数的41.31%;初中阶段39869人,占全市初中学生总数的28.91%)。面对日益增长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需求,我市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国家、省关于保障外来人员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各项要求,坚持“以流入地政府负责为主、以公办学校接纳为主”原则,按照“政府负责、齐抓共管、公办为主、依法规范”思路,积极采取有力措施统筹安排,较好地解决了数量庞大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问题。

1. 党委政府积极履行工作责任。XX年,市政府专门制定出台《关于无锡市区进城务工就业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若干意见》(锡政办发〔〕117号),明确了“按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原则,由流入地政府负责,以全日制公办学校接纳为主”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问题的工作要求。XX年7月,市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无锡市区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锡政办发〔〕171 号),明确“流入地政府负责,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接纳为主”的原则,进一步推动落实各区人民政府切实履行好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义务教育的工作责任。各地党委、政府认真贯彻市政府文件精神,把解决好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问题作为履行政府管理服务责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内容,制定出台政策文件,落实乡镇、部门工作责任,健全相关工作机制,不断增加教育投入,积极拓展教育资源,切实维护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受教育权利。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居住证、暂住证持有情况进行分类管理,对符合入学条件的做到公办学校应收尽收,不符合入学条件的尽量安排接收,形成了公办为主、民办补充,就近公办学校、定点公办学校以及民办学校相结合的有序接纳格局,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锡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得到了良好保障。

2. 公办学校充分发挥主渠道作用。各地充分挖掘公办学校资源,义务教育学校全面向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开放,对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做到公办学校应收尽收。截止XX年12月,全市365所中小学100%向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开放,共有158018名外来务工人员随带子女在公办中小学就读,公办学校接纳率达到了91.96%,其中,江阴市、崇安区、滨湖区、新区公办学校接纳率达到100%。各地不断探索和完善公办学校接纳机制,在就近公办学校尽可能吸纳的同时,还统筹安排教育资源,建立了入学定点学校制度,集中接纳外来务工人员随带子女入学。随着各地加快学校布局调整,进一步合理配置教育资源,逐年新建、改扩建义务教育学校,今后公办学校接纳能力将会进一步提升。

3. 民工子弟学校解决部分入学需求。面对日益增长的入学压力,各地在加强民办民工子弟学校规范管理、严格相关准入条件、依法取缔无证办学的同时,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民工子弟学校,加大资金、师资等方面的扶持力度。开展公办学校与民工子弟学校结对帮扶,组织公办学校向民工子弟学校捐赠教育设施设备,选派公办学校校长、会计到民工子弟学校任职,并通过制定民工子弟学校建设标准、把民工子弟学校纳入督导评估等办法,推动民工子弟学校提升管理水平,全市民工子弟学校办学面貌得到较大改善。如南长区清和学校近年来在教育行政部门的高度重视和积极扶持下,规范健康发展,成为全市支持民工子弟学校办学的一个较好示范。目前,全市共有9所民办民工子弟学校,接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12310人,承担了全市7.16%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任务,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公办学校压力,也满足了部分外来务工人员子女集中就读的需求。

4. 管理服务体系不断健全优化。各地不断优化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管理,认真执行市政府居住证管理规定和本地区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条件规定,加强入学资格证明审核,规范入学申请程序,确保符合条件的外来人员子女应收尽收。在江阴市、锡山区率先探索的基础上,在全市推广实行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预报名登记制度,明确预报名期限、申请学位、审核公布等要求,进一步优化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服务。同时,全市各地努力拓展外来务工人员教育服务范围,在解决好义务教育就学问题的同时,将外来务工人员教育服务向两端延伸,全市幼儿园全面向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开放,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实行外地学生与本地学生“同分录取、同等收费”政策,有效满足了部分外地学生在锡接受幼儿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需求。

二、矛盾问题

我市在保障外来务工人员随带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方面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特别是XX年市政府文件出台后,各地认真执行政策精神,外来务工人员随带子女受教育的相关投诉明显下降,平等接受教育日趋得到良好保障。但在经济社会加快发展、城市化加快推进、外来务工人员群体进一步扩大的背景下,解决好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问题面临的矛盾凸显,压力很大,思路需要不断拓宽。

1. 教育资源供需矛盾突出,规划建设相对滞后。上世纪末、本世纪初,我市户籍人口自然增长率不断放缓,义务教育适龄生源逐步下降,有了一定的教育资源富余,各地依靠这部分资源较好解决了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问题。近十年来,我市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外来务工人员及其随带子女总数不断增长。据统计,全市接纳外来人口义务教育适龄学生XX年仅为5万,XX年12月已超过17万,十年间增长340%,教育资源利用基本饱和,公办学校办学能力挖掘已达极限,义务教育资源供给与入学需求之间的矛盾突出。从地区情况看,受区域功能布局、经济发展状况以及居住成本等影响,部分地区特别是城乡结合部、工业发达镇(街道),外来务工人员集聚规模大,入学矛盾仍比较突出。从学段情况看,全市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生中初中学生占总数的23.20%,小学学生占总数的76.80%,小学阶段入学矛盾更为突出。值得重视的是,随着我市经济进一步加快发展,加上目前产业结构总体仍然偏重,全市外来务工人员增长趋势还在加快,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需求普遍超出各地预计情况,今后一个时期内,教育资源供需矛盾仍将进一步加剧。

与迅速增长的入学需求相比,义务教育资源规划建设相对滞后。一是教育事业规划与人口基数不匹配。市政府XX年《关于无锡市区进城务工就业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若干意见》明确,各地应将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纳入当地义务教育规划予以保障。市政府XX年7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无锡市区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又调整明确要以常住人口为基数进行将于事业布局规划。但由于对外来人口增长趋势预计不足,目前一些地方仍以户籍人口基数为标准进行义务教育事业规划。二是学校配套建设不能及时到位。各地针对外来务工人员随带子女入学问题,加快了学校布局调整和学校新建、改扩建步伐,但是从学校规划、建设到投入使用需要较长周期,跟不上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增长速度;同时,部分地区因新城开发、商务功能区开发、商品房建设加快,在教育设施配套上责任不明、进度迟缓,特别是拆迁安置房的教育配套问题尤为突出,一些片区义务教育管理保障、学区划分责任未得到明确和落实,与入住群众教育需求不相匹配。三是学校撤并与建设衔接不到位。各地在加强优质教育资源建设的过程中,撤并了部分不达标的民工子弟学校、村小,使优质教育资源相对集中,但个别地区在新建公办学校未启用的情况下,先行撤消民工子弟学校,在教育资源减量与增量上不能保持同步,安置分流压力陡增,加上新增的入学需求,造成局部性入学矛盾激化。

2. 民办学校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公办学校吸纳压力突出。充分发挥民办民工子弟学校的重要补充作用,是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问题一个重要的现实途径。调研发现,目前各地普遍存在民办民工子弟学校数量偏少、水平不高、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的问题。一是部分地区对民办民工子弟学校缺乏应有的重视。调研显示,部分地区或对民工子弟学校功能作用不太重视,或对民工子弟学校管理存在畏难心理,个别地区甚至一所民办民工子弟学校都没有,把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问题完全定位在公办学校上。近几年,各地出于多种考虑,相继撤销、关停了一批民办民工子弟学校,全市民工子弟学校总数目前只有9所,民工子弟学校规模不断缩小,承担的义务教育任务越来越弱,公办学校接纳压力更为突出。二是民办民工子弟学校办学水平普遍较低。一些地区未将民工子弟学校发展纳入教育整体规划,对民办民工子弟学校鼓励支持不够,缺少相应的扶持政策,一些民工子弟学校处于无序发展状况,仅仅依靠收费维持学校勉强运转,校舍拥挤、环境脏乱差、设施简陋、师资水平低、管理不规范,达不到基本办学标准。学校办学质量和管理、安全状况令人担忧,与我市公办学校办学水平极不协调,应有的补充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

调研中,公办学校普遍反映接纳大批外来务工人员随带子女后,资源明显不足,教育教学压力加重,办学水平有所下降。一是校舍紧张,班额超标。部分公办学校为完成接纳任务,不得不改实验室、多媒体教室、音乐美术教室等专用教室为普通教室,影响了相关课程开齐开足,并造成学校生均占地面积、生均建筑面积等指标倒退,达不到现代化学校办学标准。一些地方还出现班额超标现象。二是教师缺额较多。许多接纳任务较重的学校教师数量存在较大不足,不得不增加聘用教师数量。三是教育教学管理困难。一些外来人员子女学业基础和学习习惯都存在一定不足,跟不上学校实际教学进度,与本地学生相处存在一定障碍,给学校教学与管理带来较大困难。同时,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大量进入后,我市公办优质教育资源一定程度被稀释,教育质量提高难。全市28.5%的公办学校出现本地学生与外地学生数量倒挂,本地市民对学区学校环境氛围、教育质量不满意,一定程度上造成学区内生源流失,部分地区的择校问题因此加剧。

3. 招生入学条件不尽统一,协同管理机制尚不完善。市政府XX年7月《关于进一步做好无锡市区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明确,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市取得暂住证半年以上,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按规定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其子女在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可申请进入居住地公办学校就读。各地在政策执行中,根据实际情况相继出台实施办法,对入学条件作出了具体规定。部分地区同时还提高了相关条件标准:如规定监护人在居住地暂住要满一年以上,要求提供儿童预防接种证和流出地出具的外出借读证明,要求工作地与居住地相同等。由于地区之间执行政策不尽统一,造成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哪里条件低就往哪里去,增添了区域间的接纳矛盾;也造成部分外来务工人员因工作地与居住地不同而子女无法入学,反响较为强烈。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与流动人口管理密切相关,必须加强部门配合,建立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目前,我市流动人口管理体制正在不断完善,一些地区教育部门和相关学校得不到外来人员随带适龄儿童少年数据,无法全面、及时、准确掌握入学需求,不少学校处于被动接纳局面,也给教育事业科学规划带来较大困难;暂住登记办法有的不够严密,房屋租赁监管也存在一定缺位,新区出现租赁房屋“一房住多户”现象;劳动用工监管有待加强,一部分外来务工人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又长期在锡居住和务工,到上学季又有强烈的入学需求,入学资格条件难以严格和规范执行。

三、对策思路

外来务工人员随带子女就学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解决好外来务工人员随带子女就学问题既有复杂性,又有长期性。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需要紧紧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顺应外来人口增长趋势,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无锡市区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坚持“政府负责、统筹规划,公办为主、民办补充,规模适度、应收尽收,规范管理、优化服务”的思路,进一步健全政策体系,完善工作机制,加大工作力度,切实保障外来务工人员随带子女在锡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1.进一步认清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问题的重要性。做好外来务工人员随带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关系到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和合法权益的保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创新无锡幸福无锡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责任,是教育科学发展、人民满意的必然要求。全市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真贯彻《义务教育法》和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坚持“以流入地政府负责为主、以公办学校接纳为主”原则,切实承担辖区内外来务工人员随带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法定职责,把保障外来务工人员随带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列入重要工作目标,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强化工作措施,切实保障外来务工人员随带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2. 加快教育事业科学布局规划和学校建设。坚持把外来务工人员随带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人口综合管理体系,纳入义务教育发展整体规划。要根据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数量、分布及其变化趋势等情况,按照学校数量适当、区域布局合理、办学规模适度的要求,以常住人口为基准合理规划学校布局,按义务教育现代化学校的标准建设学校。接收外来务工人员子女较多、现有教育资源不足的地区,要加大教育资源统筹力度,满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需求。实施学区调整、撤点并校的,要坚持先建后撤、平稳过渡,先行落实分流措施,确保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正常入学不受影响。

3. 积极扶持发展民办民工子弟学校。鼓励社会力量出资捐资兴办符合基本办学条件、质量标准和安全管理要求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各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对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的扶持力度,通过多种途径,在办学资金、设备、师资、管理等方面给予有力支持,帮助改善办学条件,提升办学质量。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办学行为、质量、收费、安全、卫生等规范管理,坚决依法整治或取缔不具备办学条件、存在安全隐患和非法设立的办学机构。对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符合质量安全标准、规范实施义务教育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给予适当补助或奖励。

4. 着力优化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服务。建立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预报名制度,推动各地根据外来务工人员从业、居住等情况,组织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人口计生、公安等部门于当年五、六月份提前做好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预报名工作,查验相关材料,受理预报名申请,全面掌握入学需求情况,合理制定接纳工作方案。强化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招生统筹,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申请就读居住地公办学校,如不完全符合规定条件,由居住地政府职能部门或学校受理登记后,统一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统筹安排。推动各地结合实际,明确就近公办学校或定点公办学校的接纳标准,同时可采用入学条件评分等办法,根据学额情况有序接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严格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按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进入公办学校就读,实行与本地学生同等收费政策,免收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和作业本,不得收取借读费、捐资助学费等费用。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关爱指导,坚持教育公平和育人为本,建立与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家庭沟通联系制度,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习生活、心理健康的关爱指导,促进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健康成长。

5. 加快完善外来务工女人员子女教育协同管理机制。坚持政府统筹、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切实把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落到实处。教育部门要承担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主要管理职责,及时制定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方案,指导和督促学校做好接收工作。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将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纳入督导评估范围,进行专项督导检查。公安和人口计生部门要完善流动人口管理制度,加强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和居住管理,协助配合教育部门及时掌握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人数变化情况。发展改革部门要将义务教育学校建设列入城市发展建设事业规划。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标准合理安排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经费。编制部门要根据公办学校实际在校生数,合理核定学校的教职工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外来务工人员就业管理,提供就业备案和参加社会保险的信息证明。物价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等加强对有关收费情况的管理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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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关于环境污染问题调研报告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112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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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富顺沿滩交界的石夹口农贸市场存在严重环境污染问题,我局对此高度重视,于20xx年1月22 日,组织环境监察执法人员(鲁平一执法证号川chb0016、郑志三执法证号川chb0026)会同XX区、XX县环保局环境执法人员联合进行了现场调查。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 基本情况

石夹口为我市XX县永年镇和XX区邓关镇交接地带小地名。该地存在新旧两个农贸市场,分别有新旧两个生猪屠宰点。

XX县石夹口综合农贸市场,位于XX县永年镇桂花村十一组,于20xx年6月开始动工修建,20xx年9月25日正式开业投入使用。该农贸市场占地 9000余平方米,场内设12排摊位,每排36个摊点,另有12个水产摊位。辐射服务周边7个村2个单位共万余住户。现菜农和商户们已经逐渐落户经营。市场以经营瓜果、蔬菜、家禽、水产品、鲜肉、熟食品为主。市场垃圾每天9点以前由清洁工人打扫,由镇政府安排专人用三轮车拉到垃圾场统一集中处理,市场废水进入新农村6号楼和10号楼化粪池。该综合农贸市场旁约50米是新兴屠宰场,以宰杀生猪为主,另外农贸市场上卖的鸡、鸭、兔也在这里宰杀。该屠宰场于 20xx年9月25日正式开业,每天生猪宰杀量4-6头,高峰期能达15-20头,宰杀时间为每天凌晨4-5点。整个屠宰过程全机械化操作,屠宰用水为自来水,燃料为天然气。屠宰污水经过2个容量可达50立方米的三级化粪池处理后排入镇溪河。目前农贸市场和屠宰场的相关环评手续正在办理当中。

位于XX区邓关镇黄岭村二组的农贸市场,始建于1987,在农贸市场内有一简易生猪屠宰点,市场内还宰杀鸡鸭等家禽,市场内产生的屠宰废水直排镇溪河。 20xx年12月后由黄岭村二组负责市场的建设、维修和提供服务设施,黄岭村二组对其进行了整改,建了垃圾池,修建了厕所。20xx年9月由村民集资,投入现金7万余元,搭建了钢架棚,安排了4名清洁工清扫市场。该市场没有办理过相关环评手续。

二、 现场调查情况

从现场调查情况看,两个菜市场分别位于石夹口大桥两侧,直线距离约200米。沿滩辖区内的农贸市场设备陈旧,是历史形成的老市场,没有污染处理设施,不属于定点屠宰场,屠宰废水直排河流,没有进行过环境影响评价。富顺辖区内的市场为新建市场,其屠宰场为定点屠宰场,其屠宰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河流,目前菜市场和屠宰点均正在办理相关的环评手续。

据悉,目前该地屠宰场污染投诉正由商务部门牵头办理。我局以XX市建设生态自贡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名义分别向XX县及XX区人民政府发函(自生态办函 [20xx]1号、2号文),要求辖区政府采取措施,妥善解决该地存在的环境问题。我局也致函要求两区县环保部门按照环保法律法规要求,妥善解决相关农贸市场和屠宰场的环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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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关于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问题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领导,部长,全文共 24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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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问题

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努力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特点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是提高全民法律素质,而重中之重是要提高领导干部法律素质。在新的形势下,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具备较高的法律素质,才能肩负起领导责任,做好工作。本文对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问题谈点肤浅认识。     一、法律素质是新时期对领导干部的客观要求 指出:学习和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努力提高各级领导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管理社会的本领,这是新时期党对各级领导干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保证深化改革,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要求。这一精辟论述,对我们理解新时期提高领导干部法律素质的重要性、紧迫性具有深刻的意义。     首先是深入学习运用邓小平理论的必然要求。党的xx大确定了邓小平理论为党的指导思想,而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是邓小平理论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理论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就指引我们国家逐步走上法治之路,它也是我们依法治国的理论基础。以为核心的党中央继承和发展了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首先就是要学习邓小平法制理论。学习的目的在于应用。一方面,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是领导干部法律素质的理论支柱,对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的深切领会,有利于确立民主理念和法治观念;另一方面,依法治理工作的推进,又有赖于以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为思想武器。     其次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是价值规律的自发调节,还是政府的宏观调控,都需要法律法规的规范、实施、引导、制约和保障。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扩大对外贸易,引进国外资金和技术,开拓多种形式的合作和交流,处理涉外关系,无一离不开国际法律、规定、原则和惯例。因此,不具备一定法律素质和理论的领导干部,是难以担负领导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重任的。     第三是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的内在要求。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变成地方的法规规章,使其成为广大人民的行为规范;以依法治理为龙头,协调立法、依法行政、司法、普法、监督和法律服务等各个工作环节;党组织自觉地在宪法及法律法规的范围内活动;领导工作中的决策方式、议事规则、工作方法等逐步制度化、规范化等等,都体现了党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国家事务,这也相应对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提出了新要求。     第四是健全人民民主制度的本质要求。要求领导干部善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发挥工青妇等组织的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作用;扩大基层民主;推进居民自治等,做好这些工作都需要法律素质为保障。同时,随着法制建设进程的深入,领导对象的状况也发生了变化。一是越来越多非公经济实体出现,作为行政管理的相对人,靠行政命令已难奏效,只有靠法律引导和规范。二是公民对权力的崇尚已转变为对法律的遵守。三是生产关系的表述已相当程度上显示为法律关系,法律在人际关系中的协调规范作用越来越大。试想,领导干部法律素质若不能棋高一着,何以实践中的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要求呢?    第五是改变目前少数领导干部法律素质不尽人意状况的现实要求。经过三个五年的普法,广大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有较大的提高,但又不能估计过高。当前仍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有:少数干部对学法用法的认识尚待提高;有的同志缺乏基本法制理论和法律知识,学习自觉性不高;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化、规范化有待完善;由于历史原因,有相当一部分领导干部的法律功底并不深厚,很难说大部分同志已掌握法律知识并能熟练运用法律的手段了。     二、领导干部应具有怎样的法律素质 对公民来说,法律素质的构成是了解必备的法律知识、树立必需的法律意识、掌握必要的用法途径。而对领导干部而言,就是应具备较高的法律素质。可这样表述:掌握必需的法律知识、确立崇高的法律意识、通晓必要的用法途径。     领导干部必须掌握履行领导职责需要的法律知识。对领导干部来说,学习法律知识,一是法律知识面要广,除宪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刑法、社会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的基本知识外,还要着重掌握上述法律部门中有关指导思想、立法依据、基本原则以及行政、组织、管理方面的规定;二是更深入。对法律精神的理解更深刻,这就要求领导干部学习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法学基本理论、立法理论等内容;三是要专业。熟知与领导工作密切相关和本系统的专业法律法规;四是要务实。结合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学习和思考国企改革、中国入世、科学兴国和可持续发展、维护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法制建设课题。     领导干部必须牢固确立崇高的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和心理的总称。领导干部树立法律意识,首先在于认清法的本质和作用,特别要注意防止把党的政策与法律对立起来,充分发挥法在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中的作用;其次要善于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工作中的变和制定法律法规工作中的定的关系,使现行法律体系的长期效应与短期效应更好地结合起来。同时,逐步改变法律滞后于改革、发展、稳定的状况,促使改革、发展、稳定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再次是对法律的评价和解释方面,要善于历史地、客观地、辩证地观察和思考,以做出正确的决断,使法律手段的运用与其它手段的运用更为科学合理;最后也是最根本的是法治观念的增强。法律意识中最核心的是弘扬法治精神,使依法治国的意识成为领导干部的根本理念、追求和信仰之一。领导干部要树立如下法治观念:宪法和法律有极大权威的观念;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观念;法大于权的观念;尊重和保障~的观念;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观念;权力必须受到制约的观念和程序法并重的观念等等。在此基础上,把遇到问题学法、重大决策依法、开展工作合法、处理问题靠法作为推进各项工作的基本思路和基本习惯。     领导干部必须善于通过法律途径实施领导。在宏观上,要善于把领导意图通过法定程序变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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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农民工欠薪分析调研报告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285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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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农民工工资是全国普遍存在的现象,国家对此给予高度重视并出台各项措施规范且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近年来此类问题得到了有效遏制,但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仍然存在。今年以来由于受整体经济形势下行的影响,我旗各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频繁发生,主要集中在建筑和酒店餐饮行业,且解决的难度较大。拖欠农民工工资不仅不利于保护农民工本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城市建设的推进和城市经济的繁荣,甚至,有的农民工在讨薪过程中由于情绪过于激动,可能采取一些过激行为激化矛盾、扩大纠纷,容易引发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甚至导致恶性案件,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

为全面、系统地掌握我旗拖欠民工工资案件的具体情况,更好地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针对我旗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从掌握此类问题的基本现状入手,分析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的原因,从而提出通过各种途径妥善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的若干思考,以更好地保护民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维护社会稳定。

一、我旗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现状

举报投诉案件居高不下,劳动关系错综复杂。xx年以来,我旗劳动监察大队共受理举报投诉案件95件,涉及农民工1281人次,追还拖欠工资2610多万元。其中群体性来访案件逐渐攀升,主要是外来务工人员,尤其以江苏、四川、陕西、宁夏以及东三省劳动者居多,而且劳动关系错综复杂,建筑领域违法分包、层层转包、包工头及挂靠现象非常普遍。劳务分包企业注册资金低下,抗风险能力较差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普遍存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保险,出现劳资纠纷后劳动者掌握依据不足,劳动监察大队协调解决难度较大。

二、产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原因

(一)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执行的不完善。目前我旗尚未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按照制度在建筑施工企业预存保证金后方可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各苏木镇、工业园区的大量建设项目并未预存保证金,预存保证金的建设项目较少,产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主要集中在未预存保证金和无建筑审批手续的项目。

(二)建筑市场管理不规范。一是建设项目垫资现象普遍。房地产开发项目多为施工企业垫资建设,开发商按进度给建筑方付款,建筑方再按进度给劳务公司付款,劳务公司再把钱给包工头,包工头支付农民工的工资。由于受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及整体经济形势下行的影响,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压力较大,导致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继而引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有所增加。二是建设工程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施工等现象。由于建设项目层层转包、分包,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问题,都可能导致最下游的农民工拿不到工资;建筑领域挂靠联营现象普遍,部分不具备建设资质的单位或个人通过使用大企业资质承揽工程,一旦发生问题必然导致农民工工资被拖欠。

(三)劳务公司注册资金少,抗风险能力差。农民工与劳务公司签订用工合同,由过去的散兵游勇成为实行公司化管理的员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农民工的合法劳动权益。但目前劳务公司大多注册资金少,抗风险能力差,一旦发生上游企业拖欠工程款的情况,根本没有能力垫付农民工工资,目前我旗工商登记注册的劳务公司有35家,大部分注册资金较少,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极为普遍。另外,部分劳务公司签订合同时未充分考虑人工成本的上涨因素,出现劳动力价格大幅上涨的情况时,公司无力支付人工工资,便会出现公司负责人携款逃逸或工人工资被拖欠的问题;还有部分企业负责人在此情况下,煽动工人情绪,借讨薪之名讨要或要求追加工程款,形成恶意讨薪。

(四)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责任主体不明确。按照现行法律,农民工是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合同,发生工资拖欠时应该是劳务公司的责任,但追根溯源,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多是由于建筑企业拖欠工程款或工程款结算纠纷造成的,劳务公司在工程款被拖欠时必然会拖欠农民工工资,因此责任主体很难界定。而且作为拖欠工程款的上游企业与劳务公司之间是经济合同关系,不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调整范围,劳动监察部门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往往缺乏依据,这也是造成“讨薪难”的重要原因。

(五)劳动监察人员力量薄弱、执法手段单一。目前,我旗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1个,人员10名,承担着对全旗所有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劳动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任务,远远不能适应日益繁重的工作任务,难以对用人单位进行全面有效监管,同时劳动监察执法缺乏强制手段,遇到拒不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最终必须通过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移交公安机关,难以对农民工的权益做好有效保护。

三、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议

(一)全面推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是从源头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治本之措,今后我旗将全面推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防范制约机制。一是严格新建项目的审批程序,对建设资金不到位的项目不予立项、不办理项目审批;对于施工企业过度垫资而引发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承担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连带责任。二是施工企业原有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未解决的,一律严禁参与新建工程的招投标;对有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工程,问题未解决前一律不予办理验收备案手续。三是对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施工企业,给予其限制承接新项目、停业整顿直至降低资质等级的处罚,并计入企业信用档案,降低其信用度。

(三)加强对劳务公司的监管,规范用工行为。要研究制订具有较强操作性和约束力的劳务企业管理制度,明确劳务企业市场准入条件,按注册资金的大小、信誉度的高低对劳务公司设臵不同的等级,按等级承揽相应的工程量,以增强劳务公司的抗风险能力,还可引导、扶持有实力的施工企业自己设立劳务公司,避免劳资纠纷。要规范劳务合同签订及监督要求、工人工资支付方式、解决拖欠工人工资方式或途径等,对发生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吊销其相关资质。

(四)加强法制宣传,提升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加强法制宣传,从帮助农民工树立基本的法律意识入手,强化农民工的维权意识,是一项必须长抓不懈的工作。一方面,要通过法制宣传普及法律知识,使农民工懂得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识和诉讼知识,强化农民工的维权意识,使他们变被动为主动,勇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通过法制宣传督促用工单位自觉规范自己的用工行为,防止主观上出现偏差,这也有利于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案件的发生,有利于从根本上维护广大农民工的根本利益。

(五)明确责任,互相配合,协同解决。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是一项系统工程,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行政职能承担具体责任,要密切配合,做到信息灵通,上下联动,反应灵敏,防止和纠正相互扯皮、互相推诿、不负责任等问题的发生。劳动争议仲裁院、人民法院在受理、审理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对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争议,要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确保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处理及时,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为建设和谐平安绿色的乌审旗贡献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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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农村环境污染问题调研汇报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乡村,全文共 127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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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环境污染问题调研汇报

近年来,我国城市环境日益改善,农村污染问题却越来越严重。各种污染不仅威胁到了农村人口的健康,甚至通过水、大气污染和食品污染等渠道最终影响到城市人口。现将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做如下报告:

一、现代化的农业生产造成了各类污染。

我国人多地少,土地资源的开发程度深,化肥、农药的施用成为提高土地产出的重要途径,加之化肥、农药使用量大的蔬菜生产发展迅猛,使得我国已成为世界上使用化肥、农药数量最大的国家。这两类污染在很多地区还直接破坏农业相关生态系统,对鱼类、两栖类、水禽、兽类的生存造成巨大的威胁。

二、由于小城镇和农村聚居点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管理滞后产生的生活污染。

小城镇和农村聚居点的生活污染物因为基础设施的不完善以及具体管制的不健全,一般直接排入周边环境中,造成严重的“脏乱差”现象:每年产生的约为1.5亿吨的农村生活垃圾几乎全部露天堆放;每年产生的超过3000万吨的农村生活污水几乎全部直排,使农村聚居点周围的环境质量严重恶化。然而,在我国农村现代化进程发展较快的地区,这种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和环境管理落后于经济和城镇化发展水平的现象并没有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而得到改善,其对人群健康的威胁却在与日俱增。

三、乡镇企业布局不当、治理不够产生的工业污染。

受农村自然经济的深刻影响,农村工业化实际上是一种以低技术含量的粗放经营为特征、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工业化,村村点火、户户冒烟,不仅造成环境污染,加大了治理的困难,还导致污染危害直接影响到周边的自然生态环境。目前,我国乡镇企业废水和固体废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已占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的一半以上,而且乡镇企业布局不合理,污染物处理率也显著低于工业污染物平均处理率。

由于我国农村污染治理体系尚未建立,环境污染不仅将迅速“小污”变“大污”,而且已经“小污”成“大害”,给作为弱势产业的农业和弱势群体的农民带来了显著的负面影响。为此,我们应当采取如下措施:

1、加强环境立法,建立健全农村环境管理机构,明确环境保护职责权限,形成环境监测和统计工作体系。我国目前的诸多环境法规,如《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对农村环境管理和污染治理的具体困难考虑不够。

2、政府要加大财政资金的支持力度。城乡分治使城市和农村间存在着严重的不公平现象。主要指城乡地区在获取资源、利益与承担环保责任上严重不协调。长期以来,国家把污染防治投资几乎全部投到工业和城市。城市环境污染向农村扩散,而农村从财政渠道却几乎得不到污染治理和环境管理能力建设资金,也难以申请到用于专项治理的排污费。

3、强化扶持力度,建立农村污染治理的市场化机制。政府应对农村和规模以上的企业污染治理,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如排污费返还使用,规模以上企业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可以申请用财政资金对贷款贴息等。

4、探索科学的治理模式,提高农村污染治理效率。农村的生活污染、乡镇企业污染以及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污染,不同于城市、工业企业的污染,不能简单的套用其污染治理模式,要在其治理模式上加以改革创新,以适应农村环境污染的治理,进而提高污染治理的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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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调查:农民对当前农村热点问题的评价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乡村,全文共 228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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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农民当前农村热点问题评价

虚心倾听农民群众的声音,是党和政府制定农村政策的重要依据。为全面真实地了解党和政府在农村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为各级党政领导指导农业和农村工作提供第一手材料。近日,辽宁省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在全省51个县(市、区)抽选了1530户农民家庭,开展了农村政策执行评价及推进农村全面小康建设的快速问卷调查。调查结果表明,农民对党在农村的政策执行评价的满意度较高,但存在的问题仍需引起重视。     一、对农村政策执行情况比较满意,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     党在农村各项政策贯彻落实的如何直接关系到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调查结果显示,农民对农村政策执行情况从总体上看是比较满意的。土地承包政策是农村的基本政策之一,农民对土地承包政策的满意率达87.7%。72.2%的农民对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表示满意,表明近年来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对产业结构调整政策满意率占70.5%,显示出大多数农民对通过产业结构调整来增加农民收入持认可的态度。退耕还林、还草是近年来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内容,72.2%的农民对此表示满意。     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扶贫工作力度越来越大,调查结果显示,71.4%的农民对扶贫政策的落实情况感到满意。对现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的满意率为60.2%。农村税费改革是当前倍受农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当问及您对此是否了解时,24.1%的农民认为了解,42.6%的农民回答了解不多,33.3%的农民回答不了解。表明政策的贯彻实行还需向农民做更多的宣传解释工作,使广大农民认识和了解。     仍有部分农民对党在农村的政策落实情况不甚满意或不满意。主要表现在:一是农民负担仍然较重。19.7%的农民认为在落实减轻农民负担过程中还存在一定问题,8.2%的农民对减轻农民负担表示不满意,认为仍然存在严重的乱摊派、乱集资、乱收费现象,超越了农民的负担能力。二是扶贫力度尚需加强。24.2%的农民对农村扶贫政策执行情况的评价是一般,回答不满意的占4%。三是粮食收购政策的落实不尽人意。27.8%的农民面对是否满意的选择时回答了一般,12%的农民表示不满意,主要是认为收购部门压等压价、刁难卖粮户以及出售不方便等。四是农村产业结构调整难度较大。25.8%的农民对结构调整政策的落实不太满意,他们普遍认为,在当前形势下,产业结构调整势在必行,但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真正落到实处面临政府指导不力、信息不灵、缺乏资金和技术指导跟不上等一系列难题。     二、对精神文化生活期望较高,推进农村全面小康建设任重道远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党的xx大提出的宏伟目标。当问及您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主要内容是否了解时,31.7%的农民认为了解,48.7%的农民回答了解不多,19.6%的农民回答不了解。问及XX年您家人均纯收入与上年相比是否增加时,17.9%的农民认为收入下降了,其主要原因依次为受自然灾害、农产品价格过低和经营管理不善。对农村业余文化生活的评价是:表示满意的占41.1%,一般的占46.1%,主要认为当前农村业余文化生活比较单调,12.9%的农民对业余文化生活表示不满意。对农民进行技术培训是提高农民素质、增加收入的重要举措之一,对此我们进行了调查了解,45.8%的农民表示满意,42.6%的农民认为尚存在一些问题,11.6%的农民不满意,认为农村科技人员数量太少,深入村、户指导不得力,群众感到不解渴。对农村医疗卫生状况评价结果:42.9%的农民表示满意,评价为一般的农民比重较高,占43.2%,13.9%的农民回答不满意,认为农村医疗卫生条件差,人员素质低,收费高,有病看不起。对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43.6%的农民是满意的,41.8%的人回答一般,14.6%的农民选择了不满意,有的甚至说从来未见过“三下乡”活动。可见“三下乡”活动在农村还存在死角。真正在农村普及“三下乡”活动,任务还相当艰巨。农村教育对增强农村发展后劲、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至关重要,当问及您对农村教育状况的评价时,50.8%的农民选择了满意,认为近年来农村教育事业获得了长足发展,农村教育受到相当程度的重视,普及率得到提高;选择回答一般的占35.3%,认为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尤其是农村中小学教师师资水平较低;13.9%的农民回答不满意,主要是提出当前农村教育中收费过高问题相当严重,许多农户认为,供高中以上学生念书,其学杂费难以承受。在对农村治安状况的评价中,59.9%的农民表示满意,34.4%的人认为一般,对农村治安状况不满意的占5.6%。     三、农民对乡村干部基本满意,纠正不正之风仍需加大力度     乡村干部处在农村最基层,在农村经济发展中起到很重要的作用。问卷调查结果表明,农民群众对基层干部基本上是满意的。在被调查的1530户农民中,对乡镇干部表示满意的占60.1%,回答一般的占33.9%,选择不满意的占6%。对村干部的满意率为73.5%,选择一般的占21.1%,回答不满意的占5.4%。对乡村干部不满意,其反映的问题主要是不思进取、不深入基层、贪占、吃喝风严重、知识结构不能满足需要和缺乏领导能力。我们对村务公开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73.5%的农民对村务公开表示满意,21.1%的农民选择的是一般,对村务公开表示不满意的占5.4%。与此同时,我们对XX年农民家庭农业投入资金情况请农民谈了想法,46%的农户计划增加投入,49.9%的农户表示将与上年基本不变,预计投入减少的农户占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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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刑事立案监督问题调研报告[页2]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130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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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监督问题调研报告

三、立法不完善,无相应配套措施,影响了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执行力度与成效。

尽管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确认了人民检察院刑事立案监督权,但并未赋予其实质上的强制纠错措施,也没有具体可遵循的实施细则,缺乏具体的监督办法、手段、操作程序,执行起来难度很大。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发出了“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通知立案书”后,公安机关既不说明不立案理由,又不立案怎么办?检察机关无有效的措施予以保障,又从何谈监督。即使侦查机关在接到通知书后立即立案,但他们对立案监督不理解,在行动上不配合,或者消极侦查或者即使侦查收集的证据尚未到位就直接报捕,使检察机关对报捕的案件处于两难境地。一方面,该案系由检察机关通知立案的,代表了检察机关的倾向性意见,要保证其严肃性;而另一方面,根据公安的报捕材料,证据不完全符合逮捕条件,又难以作出决定。同时,目前侦监部门没有直接侦查的权力,无法通过侦查措施搜集证据,从案件事实的轮廓上看又很像案件,形成了所谓的鸡肋,食之无味,弃之可惜。因此对这类案件检察机关很难监督,实践中往往采取干脆不提起立案监督为妥的做法。另外还有对不应当立案的案件而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了,又应如何监督的问题,在实践中也是一个盲区,如何操作,法律缺乏规定。此外,公安机关认为系一般的违法案件并作出了行政处罚的,而实际上可能构成刑事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实践中应该如何发现并进行监督,同样缺乏操作规程,实践中根本进入不到检察机关的监督视线,造成了监督中的空白,形成了监督中的盲区。这些立法上的漏洞和缺陷,已严重影响了立案监督的广度和力度,制约了立案监督工作的开展。

针对以上立案监督工作存在的难点问题,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一些方法和策略来开展这项工作:

一、采取各种措施,拓宽线索渠道

1、要加强立案监督工作的宣传。结合检务公开,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使有关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熟悉和了解,从而懂得如何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做到告状有门,鼓励群众大胆检举、控告,扩大立案监督线索来源。特别是在侦查机关受理报案场所应该张贴有关立案监督的法律规定,并要求侦查人员在向当事人宣布不予立案的时候,告知其有向检察机关申诉的权利,使侦查机关的立案活动纳入检察机关的监督之下。

2、及时掌握发案、受案、立案情况。应经常深入公安机关,定期查阅其发案、立案登记,审查其立案活动是否合法,所作立案或不立案决定是否正确,有无不破不立、以罚代刑、以教(劳教)代刑、徇私舞弊等情况。对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一些重点案件也应定期予以审查。针对某些疑难复杂的发案情形,检察机关应当主动与侦查机关加强交流、探讨,该立案的及时立案侦查,防止疑而不决。

3、加强与本院有关科室的联系,及时发现有价值的线索。与本院控申、起诉、自侦等部门经常沟通,并要求这些部门一旦发现属于立案监督范围内的线索及时与侦监部门联系,以便及时掌握,及时作出反应。同样,也应加强与法院、司法局、工商、税务等部门的联系,形成外单位移送立案监督线索的网络,拓展立案监督案件的线索,履行好法律监督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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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房地产统计工作问题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房地产,统计,全文共 159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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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统计工作问题调研报告

房地产业作为民生的重要问题,目前备受关注,有关房地产业的信息也日渐成为各级政府、广大群众、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普遍关注的热点,加强房地产业的统计工作,可以很大程度上促进中国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XX年,国家统计局创立了房地产开发统计报表制度,把房地产开发统计报表从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制度中单独列出来,这表示出国家对房地产业的重视。笔者作为一名房地产统计工作人员,深感责任重大,同时,随着房地产业企业的增多,统计的难度也在加大。为搞好这方面的工作,特针对房地产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作简单探讨。

一、房地产开发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统计制度缺乏完整性

(1)房地产业统计的范围单一。房地产业是从事土地和房屋的投资、开发、经营、管理和服务的经济活动,它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活动。目前房地产业统计的范围仅限房地产开发企业,而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和其他房地产活动在制度上还是个空白。

(2)统计指标设计重投资轻经营。在日常房地产统计工作中,计划总投资、本年完成投资,商品房建设投资、土地开发投资等投资指标涉及较多,房地产企业经营状况的统计指标如收入、利润、税收等经营指标涉及的较少。另外目前房地产二、三级市场已经形成,而房地产业的统计制度还残留着计划经济时期的烙印,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成分和经济结构日趋复杂、投资主体和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化的实际不符合。

(二)房地产开发统计报表制度缺乏可操作性

房地产开发统计采用的是全面定期统计报表制度,在实际工作中,随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增多,全面定期统计报表的操作性难度加大。具体表现在:

(1)房地产开发统计基层表收集难。一是人难找。目前许多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固定的统计人员,一遇到统计局要报表,老总总是临时指定人员来做,往往是这个月报表做了,下个月又不做了,统计人员变动频繁,培训又不及时,经常造成房地产开发企业漏统,或者填报的基层表质量不过关。二是按时上报难。按照制度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基层表一般均在月底前上报统计局,方不影响统计资料的汇总和上报,在现实中,总有些企业以各种各样的理由无法按时上报。从客观上讲,房地产开发企业月底才能结账,如果不给企业一定的时间,企业就无法完成统计工作,如果碰到星期六或星期天,上报报表会更加困难。三是全面统计难,目前房地产开发统计采用的是全面定期统计报表的方式,统计范围包括各种登记注册类型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建设公司及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逐渐增多,县市级统计人员缺少,一个人往往要从事许多工作,再加上房地产统计报表上报的时间紧,工作难度可想而知。

(2)房地产统计报表填报难。据填报房地产开发情况的统计人员反映,如果要填好统计局的一套报表,非下一番苦功夫不可。一是报表指标太多太细。例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投资、资金和土地情况共有40个指标,40个空格;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施工、销售和空置情况29个指标,168个空格,在年报中在加上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报表,又要增加44个指标,44个空格。二是逻辑关系很复杂。一套房地产开发统计报表指标之间的关系也是很复杂的。房地产按用途分组的投资额与房地产施工面积是有对应关系的,房地产竣工面积、房地产竣工套数和房地产竣工价值是相对应的,所以在填报房地产开发统计报表时,刚开始接触统计报表的人员往往感觉到很头痛。三是填报的指标搜集难。据填报房地产统计报表的人员反应,填报房地产开发报表需要房地产开发企业工程部、财务部、销售部三部门配合。如果房地产统计人员不与工程部销售部去联系,填报数据的真实性就值得怀疑。如本年完成投资额指标来源于施工企业填报的“工程进度报告单”或“工程价款结算帐单”,如果施工单位没有或施工单位不能够按时提供,统计人员又怕麻烦,很容易造成投资额数据不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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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工会让农民工有了家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工会,全文共 507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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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农民工有了家

10月24日,唐县民工邸玉龙在一份《工会会员登记表》上签上了自己的姓名,从此邸玉龙正式成为了x市第一建筑公司工会的一名成员。据x市建设工会的统计数字显示:从10月13日至今半个月时间里,省会像邸玉龙这样加入工会组织的民工总共有16832名。民工加入工会,标志着他们的身份已经从农民变成了工人,成为了工人阶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落实中国工会xx大提出的最大限度发展农民工加入工会的要求,更好地维护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x市总工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决定首先从进城务工人员较多的建筑行业入手,要求所有在登记注册的建筑单位组建工会、发展民工会员,并在11月中旬之前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集体合同制度等各项维权机制。 10月13日,x市总工会召开了建筑企业组建工会发展民工会员的动员大会。之后的半个月时间里,省会107家登记注册的建筑单位共新建了23个工会组织,吸收了16832名民工入会。目前组建工会组织、发展民工入会的工作已经接近尾声,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集体劳动合同制度等各项维权机制的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 据x市建设工会主席张建锐介绍:发展民工加入工会,一方面有利于调动民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的稳定和发展;另一方面民工加入工会后,一旦遇到欠薪或其他危害职工合法权益的事情,工会将出面与企业方协商解决,这样有利于更好地维护民工的合法权益。 ■民工眼里的工会 虽然目前省会已经有1万多名民工加入了工会组织,但在大多数进城民工眼里,工会还是一个很陌生的字眼。 来自高阳县的民工刘祥福还没有加入工会,当记者把进城民工可以入工会当作一个好消息告诉他时,他没有表现出一丝的兴奋,却反问记者:“我为什么要加入工会,工会是干什么的?”记者把随身携带的资料给刘祥福看,并告诉他:“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刘祥福看完摇了摇头,他没看明白。记者解释说:“工会是民工的娘家,为民工撑腰、替民工说话。”虽然刘祥福对这个解释仍不是很明白,但他对“为职工撑腰、替职工说话”这些字眼很感兴趣,他说,“加入工会要钱吗?加入工会有什么好处?要是老板拖欠我们的工资不给,工会管吗?”刘祥福的提问让记者觉得自己不像是在采访,而像是在接受采访。 ■工会理应为其撑腰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二十世纪90年代以来,大量农民工涌入城市,为城市的经济发展立下了汗马功劳。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已有1亿多农民工,仅就有60多万进城农民工为城市建设和发展做着贡献。在有些行业,毫不夸张地说,撤除了民工也许整个行业都将瘫痪。事实表明,数量庞大的农民工队伍,已成为我国工人阶级的新鲜血液和不可剥离的组成部分,在经济发展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虽然农民工为城市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是他们在城里遭遇的不公平待遇却很多。大概可列出这么几项:第一就是农民工进城务工以后遭到很多歧视,比如很多大城市都规定,有100多个工种和行业不允许农民工进入,还有就是民工进城务工必须办理就业证、暂住证,各种收费和各种证卡等。第二,民工在打工期间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工资拖欠问题,从频频见诸报端的跳楼事件,不难看出这个问题已经发展到严重地步。第三,民工的生活、生产条件没有得到有效的保障,卫生防疫条件,安全条件,大病、工伤问题都没有得到合理的解决。 既然和城镇职工一样都在为城市建设做贡献,从公平角度讲,对民工的歧视应该消除、民工的合法权益理所当然地应该得到切实保护。作为中国工人阶级的群众性组织,承担起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任务,是中国工会不可推卸的分内职责。 另外,民工加入工会从社会稳定角度来说同样重要。1亿多的农民工在城市间流动,尤其像北京,有300万民工在这里,他们发生任何事情、事件都会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这种不稳定因素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可想而知。政府如果把民工的事情解决好,对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激励他们共同参与城市、企业的发展和建设,将会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 ■民工入会有好处 民工加入工会意味着他们的身份已经从农民变成了工人,加入工会意味着民工又多了一条维权的渠道。x市总工会副主席崔秀卫这样解释民工加入工会之后的好处。 加入工会之后,民工的身份就成为了职工,这也意味着,民工将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待遇。假如出现欠薪等劳资纠纷,工会可以出面帮助协调解决。另外加入工会之后,民工的生活和劳动环境也将有所改善,工会还将通过组织技能培训和丰富多采的文化娱乐活动提高民工的素质。 ■工会能起多大作用 民工们似乎对自己身份的转变看的并不是很重,“我们不在乎什么民工和职工的身份差别,我们关心的是加入工会之后有什么好处?如果只是加入工会却得不到任何好处,加入工会又有什么用?”来自定州的民工高志远如是说。 已经被拖欠工资问题害苦了的民工们对工会在维权过程中到底能起到多大作用抱有怀疑态度。“现在工作这么难找,如果加入工会老板就不用我了,怎么办?再说以前拖欠工资劳动监察部门不是也在管吗?但工资还不是照样欠?多了个工会到底能起多大作用?” x市总工会的一位负责同志解释说:以前拖欠工资劳动监察部门是可以管,但前提是民工必须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劳动监察部门无从下手。民工加入工会以后,工会将帮助民工与用工单位签订集体劳动合同,这样民工自身的合法权益就有了保障的基础。假如再出现拖欠工资问题,工会可以同用工单位协商解决。即便是工会协商解决不了,有了集体劳动合同再找劳动监察部门解决也就相对容易多了。其他如像遭遇工伤或者死亡以后,工会都是可以出面协调的。单从拖欠农民工工资这块来讲,劳动监察部门已经做了大量的工作,如果再有工会的介入,两家携手共抓,可能效果会更好一些。 ■跳楼还要跳多久 “弟弟在工地干活时被砸伤一直没有说法,哥哥情急之下爬上塔吊,以‘跳塔’要挟,直到有关负责人答应解决其弟的1000多元工钱才下来。”(见本报10月29日c6版)这已经是10月份本报报道过的第三次跳楼事件了。 频频发生的跳楼事

件不断挑战着整个社会的神经,人们对跳楼的认知,已经从最初的同情发展到了麻木,甚至有人认为跳楼是假讨工钱是真,而且跳楼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应该严惩。虽然以跳楼这种方式来讨工钱,已经被社会~认定为一种不恰当的做法,但民工们更看重的是跳楼的结果,因为人命关天不管是谁都不敢大意,这样就可以讨到工钱。可以想象,假如拖欠工资问题找不到更合法有效的解决途径,跳楼事件肯定还会继续。 “民工加入工会之后,工会将担负起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责任。除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之外,工会还有一项重要的工作就是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如果发生欠薪纠纷民工主动找工会解决,相信随着工会监督机制的加强和思想工作的到位,频频发生的跳楼现象将有所改观。”x市建设工会副主席崔秀卫这样认为。 在以往的习惯说法中,农民往往被比作联系松散的土豆,因其组织性较差,在维护自身权益的时候,多处于不利地位。现下,农民进了城,成了“农民工”,但是,其松散的状态也延续了下来,于是,我们触目所见的,便是太多的民工被欠薪。 这样,提高农民工组织化程度的呼声日渐响亮———民工加入工会,在这个特定的语境下,变得格外吸引人。问题是,加入工会并非万事大吉,更何况,在迈向工会的途路上,尚且有太多的阻隔。 ■维权:怎一个难字了得 高阳县民工田保丰去年进城打工,干了3个月后,老板将他辞退,没有给一分钱。但田保丰只能把苦水往肚子里咽,“老板签个合同把我给害了,规定3个月试用期,不合格就走人,一分钱没有。”虽然白干了3个月,但田保丰认为比起同乡的刘心祥自己还算是幸运的。“去年,老刘在打工时腿被石头砸伤,落下了终生残疾。就因为当初合同上一句话:因本人不慎导致受伤、死亡后果自负,老板没有赔他一分钱,老刘只能拖着一条伤腿回了老家。” 劳动合同本是保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的武器,但由于目前的劳动力市场是买方市场,农民工找工作较难,这就导致有相当一部分民工没有与用人单位签合同。即使签了合同,用人单位也常常设下重重陷阱,出现不少“霸王合同”和“生死合同”,让农民工有苦说不出、有冤难申诉。 ———所谓的合同,也就成了用人单位逃避自身责任和义务的工具。 去年底,新华社记者一份专门针对拖欠进城民工工资问题的问卷调查结果令人心惊:在北京、江苏、浙江等地接受调查的80位民工中,签订劳动合同的不足10%,而且72.5%的民工表示,他们的工资不同程度地遭到拖欠。最令人瞠目的还不是没有劳动合同和整体拖欠比例,而是民工们的血汗钱被侵吞、拖欠后追讨工资的方式。60%的民工选择用反复找老板、直至把老板找烦的方式来讨工资;10%的民工表示只能通过吓唬等手段对老板形成压力;另有15%的民工辛酸地表示,要不到钱就认命了;只有一名民工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这份调查不仅说明了民工在维权过程中困难重重,也说明在民工们的心目中,还没有一个有效的、可信赖的维权机制,以致于大多数民工只能采取法律途径之外的、成本高昂的甚至接近违法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与那些掌握控制着民工工作机会的老板们相比,单个民工或者少量结帮成伙的民工,都处于不对等的弱势地位。形成这种“强弱分明”的状况,相当重要的原因在于,许多企业特别是非公企业没有建立工会,民工们无法通过一种组织化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权益。没有自己的组织作为后盾,又缺乏合理有效的维权机制,在与企业的交涉和较量中,无论民工个体还是群体,都势必处于不利境地。 组织民工加入工会的目的,就是为了让民工找到组织后盾,由工会通过行之有效的维权协调机制,出面维护民工的合法权益,改变民工在与企业交涉中的弱势地位。 ■探索:职代会和集体合同 在组建工会、吸收会员工作结束之后,x市总工会的下一步工作就是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集体劳动合同制度等各项维权机制。 组建工会组织、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保障民工合法权益的根本所在。x市总工会要求:凡在登记注册的建筑单位,不分规模大小、人员多少,都必须依照《工会法》和《河北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建立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制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施细则。职工在25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工会委员会,不足25人的,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200人以上单位应设专职工会主席。各企业工会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企业行政负责人及其家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要依法维护进城务工人员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要坚持定期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每年召开1-2次职代会,要实行企务公开,规范职代会工作,抓好职权落实,提高职代会工作水平。 解决不签订劳动合同问题和消除劳动合同重重陷阱的有效办法,就是依法建立集体劳动合同制度。x市总工会的要求是:企业要依照《劳动法》和《河北省集体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与职工一方签订集体合同,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通过平等协商订立书面协议。集体合同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要把职工关心的安全与健康、经济利益及企业稳定发展的相关问题写入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签订后要认真抓好履行兑现工作,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一次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确保集体合同落到实处。 x市建设工会的一位负责人解释说:组建工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集体劳动合同制度,已经成为企业进入x市场的必要条件。 ■困局:工会面临五大难题 虽然已经有1万多名建筑行业的民工加入了工会,但这只是该市乃至全省各行各业民工加入工会工作开始的试点。要把民工加入工会这项工作做好,让工会真正成为民工的娘家,担负起替民工说话、为民工撑腰的角色,还面临着民工流动性强、维权意识差、企业抵触组建工会和法律法规不健全等诸多困难。 首先,由于进城务工人员渗透到各行各业,加上人员流动性强、临时性强,基本上出于松散、混乱状态,很难统一组织管理。一个民工上半年在这个建筑公司打工时加入了工会,下半年他就可能流动到另一个建筑公司,这样一来他的会籍就要跟着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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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县农村卷烟市场专卖管理现状调查及问题对策[页3]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乡村,营销,全文共 109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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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村卷烟市场专卖管理现状调查问题对策

(三)培养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吃苦耐劳的专卖队伍,是新时代专卖工作的需要和保障。

近些年,上级领导十分重视专卖队伍建设,在人员、经费、设施方面较以前大为提高,专卖队伍精神面貌焕然一新,工作上取得巨大成绩,这是有目共睹,但与卷烟市场管理任务和要求相比,景宁县目前专卖执法队伍无论是人力、物力还是设施配备等方面仍显不足,控制市场能力不够。在山区农村市场还存在薄弱环节,因此要求专卖人员在山区农市场每月最少检查一次以上,组长检查考核每月二次以上,要完成此项工作没有一支素质过硬的专卖人员是不能胜任的。新形势下,要加强专卖管理人员的思想作风建设,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确保执法队伍的纯洁性和依法行事的规范性。要以“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为目标,按照高起点、高层次、高标准、高质量的要求,加强对专卖管理执法人员学习教育,使其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努力适应新时期农村烟草专卖管理要求,提高执法水平,加大执法力度,确保专卖执法、严肃、廉洁、公正、文明。

(四)发挥“三网并举”作用,达到相互检督,共同提高。充分发挥调动访销员、配送员、专管员工作积极性,使之相互检督,相互提高,是提高卷烟市场治理的有效途径。专管员下乡检查,可以检查访销员、配送员工作是否访销到位、送货到位,有无漏访户、漏送户,零售户对访销配送工作有什么意见可以对专管员提出,专管员填写访送意见跟踪反馈单,及时反馈到配送中心;访销员、配送员可以利用工作之便,留心观察零售户是否有违法行为,并了解零售户对专管员工作有什么要求,填写专卖工作信息跟踪反馈单,及时反馈到稽查中心,及时指出,马上改正。

(五)山区烟叶产区应从科技兴烟上下功夫,卷烟工业应从中国国情实际出发,多开发一些低档品牌卷烟山区烟叶产区的烟草公司,应在提高烟叶科学化种植水平和管理化水平上下功夫,加大科学投入力度,狠抓烟叶生产各项规范化管理措施落实,使烟农多产上中等烟,烟草公司尽可能保证将烟农家中烟叶全部收完,达到烟农、收购企业、烟厂三满意,使贩假制假分子失去廉价制假原料市场,使制假、贩假这股“社会恶水”成为无源之水,逐渐干枯,不打自竭。另一方面,卷烟工业以追求利润为生产目的,无可厚非,在卷烟品牌开发和研制上,应从中国国情出发,克服急功近利急躁现象,深入市场多做一些市场调研。考虑到占全国烟民80%消费者在农村市场,多研制开发低档品牌卷烟,不但满足广大农村消费者需要,畅销供应,保证不断档,牢固占领农村大市场,而且使贩假分子失去市场,使这一消费者深恶痛绝的“社会怪胎”无立锥之地,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无处藏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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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保健食品监管问题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143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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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监管问题调研报告

我到xx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的一年多时间里,接待过两起因自己的亲人服用了假劣保健食品而失去生命投诉者。我永远也忘不了那两位老人饱含泪水的双眼,是那么的无奈和悲愤。由于我们没有保健食品的监督执法权,又不具备保健食品的检测资质,均移交了给相关部门处理。但这两件事却深深的刺痛和震撼着我,让我感到作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除了要义不容辞地担负起整顿规范药品市场秩序的职责,还要协调组织各方力量,严厉打击假劣保健食品坑害老百姓的各种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用药安全。对此我做了相关的调查分析和思考。

一、 当前保健食品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曾经同卫生和质监部门的专业同志探讨过保健食品问题,并在工作之余对xx市的保健食品市场做了粗略的调查统计,平均每10种保健食品中,就有三分之一在产品说明、成分、功效和广告宣传中存在问题。在XX年初,中国保健协会历时近10个月,对全国范围内(除港、澳、台外)300多个地区、涉及2025家企业2951种保健食品进行了一次史无前例的大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有767种超过总量四分之一的保健食品为假劣产品。那么除了这两千多家企业生产的保健食品,还有多少杂牌、假劣的保健食品充盈着市场呢?当前保健品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化学药品甚至违禁药品。对于服用保健食品的人来说,它所起的保健作用需要经过一段时间后才能显现出来。怎样才能使保健食品迅速见效呢?一些不法生产企业在保健食品中擅自添加药品,以求在短时间内取得较好“疗效”。保健食品里添加药品主要出现在减肥、调节血糖以及抗疲劳产品中。所添加的药品也是五花八门,且大多是需要在医生指导下服用的处方药。XX年5月,海口五洲保健食品有限公司送审的33个保健食品中,其中29个违规加入枸橼酸西地那非。XX年6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通报了“苦乐康”胶囊等14种保健食品因被查出含有化学药物被下令停止销售。有的利欲熏心的生产厂家不顾消费者的生命健康,甚至添加国家命令禁止的禁药。来我局投诉的就有一起因服用“苦乐康”胶囊一周后死亡的事例。

(二) 篡改、假冒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一些保健食品将普通食品批号“卫食字”擅自改为“卫食健字”或“国食健字”;有的将保健食品、保健品批号擅自改为药品批准文号“国药准字”;还有一些根本没有获得批准的三无产品直接冒充保健食品或药品,在包装上印制以上文号。这样,它们就批着合法的“外衣”堂而皇之地出现在消费者面前,让普通消费者无法辨认。

(三)擅自篡改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内容。有的保健食品虽然经过批准,但为了扩大市场,诱使不明真相的人购买,就会超出审批部门批准的功能范围,在包装标签上肆意扩大、添加产品功能,有的甚至添加只有药品才具有的适应症和功能主治,误导消费者。

(四)进行违法广告宣传。在我市一年多的保健食品广告监测工作中,就在电视和报纸上发现并移交了20起违法保健食品广告。保健食品如果宣传得好,卖得好,在短时间内即可获得非常丰厚的利润,一些企业就不考虑长远发展,而把主要精力放在广告上,大赚一笔后可能就改做其他项目了。他们虽然在包装上不夸大,但在进行广告宣传时,却肆意夸大。他们或在小报小刊上发布虚假广告,或印制宣传手册散发给晨练的老年人,或利用营销人员举办知识讲座并免费赠送礼品等欺骗群众。产品功效被他们说得神乎其神,什么“一天见效”、“一疗程彻底治愈”,甚至恐吓“如果不服用那就等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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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扩大消费需求问题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131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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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消费需求问题调研报告

当前,国家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经济形势出现了回暖迹象,在进出口下降的情况下,支撑经济增长的是投资与消费。我市作为一个欠发达地区,经济外向度和依存度都不高,扩大投资与消费需求仍是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主要措施。鉴于我国经济管理体制,重要投资项目和财政信贷政策的决定权在政府手中,扩大投资需求主要由政府主导,而消费意愿与消费行为是由居民个人决定,扩大消费需求更多的是市场行为,政府的作用主要是助推和引导消费并创造一个良好的消费环境。

消费需求通常是居民消费和公共(政府)消费,既包括物流消费也包括服务消费。对于政府来而言,扩大消费需求是不需要政府花费太多成本的促进经济增长的措施,是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促进经济发展的经济发展方式。根据当前我市宏观经济政策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现状,我们认为扩大消费需求、促进经济增长,需要从产业导向、财政与信贷政策、社会保障与就业、培育消费热点与开拓农村市场等多个层面着力,扩大投资和培育消费热点创造消费需求,确保城乡劳动力充分就业提高居民消费能力,开拓农村市场释放农民消费活力,发放消费券以“四两拨千斤”带动城乡消费,强化信用消费促进全社会放心消费。

(一)实施项目带动战略促进投资需求

项目是扩大投资需求的载体,决定区域经济发展中的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因此,加快项目建设,不仅可以扩大社会有效投资需求,解决金融危机下社会总需求不足的问题,而且还可以培育经济发展后劲,促进消费需求提升。

从项目投资对经济增长的作用看,投资性项目是实现扩大再生产的重要途径,对重要项目的决策权在政府手中,随之 就是配套的财政政策与信贷政策的到位实施,一经决策就可以对经济增长产生直接的作用,因此在金融危机下,加强项目投资是对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实施最容易也最直接的表现方式,比扩大消费需求的宏观政策效果来得更直接、更明显。同时,扩大投资需求,可以蓄积发展后劲,有效地间接扩大消费需求,必须不失时机的实施项目带动战略。

从扩大内需对经济结构调整看,支持和推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特别是十大振兴规划的产业项目,鼓励和引导各地有效承接具有良好前景的产业项目,可以使我市能够获得更多的产业政策支持,加快培育产业集群。XX年统计公报显示,我市主要工业产品为纱、布、化纤、白酒、啤酒、能源生产总量、原煤、发电量、原油加工量、汽油、柴油、水泥、化肥、化学农药、合成洗涤剂15类产品,其中:日用消费品只有6种、能量6种、生产资料3种,而且价值、附加值都不高。根据来自消费市场的判断,在我市较为优势的产业集群中,由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消费性产品少,国家鼓励扩大消费的促进政策对我市生产性企业直至全市经济的增长收效甚微,因此发展适应现代消费特征、更具有高成长性和良好发展前景的投资项目十分必要。

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看,有利于改善消费环境,提高流通的组织化程度,拓展新的消费领域。由于历史的体制的原因,我市商贸物流业基础设施建设历史欠帐太多,制约了大型商贸物流企业的发展,国内外众多知名商贸企业到我市发展找不到发展平台,使我市城市商业发展的集中度不高,城市的接纳能力、消费能力因此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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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关于对认定侵害名誉权若干问题的思考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504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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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认定侵害名誉权若干问题思考

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一项重要的人身权,也是人格权内容最为丰富、复杂的一项权利。根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解答》的规定:对名誉权的侵害,必须具备四个要件:行为人实施了侵害他人名誉权行为;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侵权行为造成了受害人名誉受损的侵害结果;侵权行为和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但是,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对是否对名誉权构成侵害仍难以确定,如:侵害名誉权的客体范围是什么?认定侵害名誉权的标准是什么?特别是现在,科学技术突飞猛进,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如在网站聊天室发布侮辱他人的文章是否属于让公众知晓?是否属于侵害特定人的名誉权?在这些状况下,并没有第三者在场,故难以认定对受害人的社会评价因被告人的行为而受到不良影响。也不能确定被告的侮辱行为是否使公众对受害人的名誉评价降低。那么,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对特定人名誉权的侵害?当事人是否负恢复名誉的责任?若不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其行为性质又是什么?这些都是当前处理名誉侵权纠纷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 对名誉权的客体的认定 依通常的理解,名誉权的权利客体是名誉。那么,什么是名誉?“名誉是指对特定人的人格价值的一种社会评价。”对公民而言,其名誉是指社会对某公民的品行、思想、品德、生活、作用、才干等方面的社会性评价。而对法人来说,名誉是指对其经济活动、生产经营成果等方面的社会评价。什么是名誉感呢?所谓名誉感是指公民对自己内在价值(如素质、思想、品德、信用)等所具有的感情。名誉感“为与之地位相当之自尊心(对于自己价值之感情)”,那么名誉权的客体是否应包括名誉感?有的学者就认为:“作为完整的名誉权,不应仅仅包括名誉,还应包括名誉感。”其理由是:第一,侮辱行为主要是针对名誉感的,一般不会使被侮辱者的社会评价受到影响,即使是有影响,也是显著轻微的。名誉感极易受到损害,假若法律不保护名誉感,那么侮辱行为就不能受到追究,受害人的权利就难以获得有效保护。第二,许多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常常没有第三者在场,或其在当时的环境中不可能为第三人所知道,因而侵害行为仅仅侵害了受害人名誉感而不可能使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如果不保护名誉感,那么受害人就不能向侵害人提起诉讼或提出请求,从而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权利。 以上所述虽有一定的道理,但在理论上仍难以成立。诚然,名誉与名誉感的相互联系十分密切。在许多情况下,不法行为人毁损他人名誉,也在不同程度上损害了受害人的名誉感。但名誉与名誉感毕竟不相等同。名誉是一种客观的社会评价,它是社会公众对某个主体的评价,而名誉感则是某个主体内心的一种情感。在很大程度上是主体对其名声的自我评价,两者在本质上是有区别的。我们不能因为两者有一定联系而将其一并作为名誉权的客体。 进一点来说,名誉权的客体不应包括名誉感,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说明:第一,法律对名誉权的保护目的在于使受害人的社会评价不因他人的非法行为而降低,以维护公民和法人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尊严,保持人与人之间的正常的交往和秩序。就如龙显铭所说的:名誉可分为“内部的名誉”和“外部的名誉”。内部的名誉即名誉感,其与他人的诽谤毫无关系,故不能为他人的行为所侵害,即此种意义之名誉,为主观上之道德,而不能为法律之对象。而为法律之对象者,乃“外部的名誉”,即他人对于特定人所给予之评价,建立于特定人在人类社会内所有价值之承认上面。如果名誉权的客体包括名誉感,则不能确定法律保护名誉权目的。第二,名誉权作为人格权的一种,具有其特定的客体,并以此与其他人人格权的客体相区别。从审判实践来看,许多仅仅针对受害人所实施的侮辱行为,如果仅仅只是损害了受害人的名誉感,则不能认为是侵害了名誉权。如果名誉权的客体包括名誉感,则不仅不能确定名誉权的特定的客体,而且如果名誉权要以名誉感为客体,那么其他的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等)也要相应的以某种情感为客体,则对人格权保护的范围就过于宽泛,势必使有关人格权侵害的案件猛增,反不利于社会安定及人与人之间的和睦相处。第三,名誉感虽容易受到伤害,但法律保护名誉感是极为困难的。一般来说,某人的名誉感与其应有的社会地位和社会评价是一致的,但在许多情况下,也可能是不一致的。举个例子来说,某人自信自己可以做好某项工作,而实际上,他并没有能力做好。这样,他人对其表现出来的行为评价和其自己对自身的评价就可能不一致。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不同的人,其性格、生活态度、生活环境不一样,对于同一种言行的反应也不一样,对于一般的善意的玩笑有时也会误认为侮辱其人格,损坏其名誉。对这样的名誉感受进行保护,不仅不可能,更没有必要。第四,名誉权的客体包括名誉感的观点,也不能解释法人的名誉权,法人作为一种社会组织,不像自然人那样具有情感和自尊心。综上所述,法律所要保护的只能是名誉而不是名誉感。 如此,法律不保护名誉感,是否意味着受害~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呢?我们认为,侮辱行为大都构成侵权行为,并应受到法律制裁。但如果侮辱行为不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则此时对侮辱行为的制裁,并非是出于保护名誉权的考虑,而是行为人致公民人格尊严受到损害,由此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 对侵害名誉权的行为的认定 根据《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法律明文规定的有两种,而其他种类并未予以明确,对这一方面的问题也是值得研究的。 第一, 侮辱行为 侮辱是指使用暴力或其他方式,公然贬低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一般可分为:(1)暴力侮辱。它是指对受害人使用强制性手段,使其人格、名誉受到伤害。这里所说的暴力,不是指一般的殴打、伤害,而是指损害他人人格的一种方式。例如当众打人耳光、向他人脸上吐唾沫、强迫受害人做难堪出丑的动作等等。(2)语言侮辱。指对受害人施以粗鄙的语言损害其人人格、名誉。例如当众辱骂或嘲讽受害人、使受害人当众出丑、难堪,对妇女使用猥

亵性的语言等。(3)文字侮辱。指通过文字等表现形式损害他人名誉,比如,在报刊上以发表文章等形式对受害人进行侮辱。 第二, 诽谤行为。 所谓诽谤,指因过错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诽谤行为的特点是捏造虚假事实并予以传播,而且诽谤的成立必须有损害他人具体事实为前提。 构成诽谤应具备以下条件: 1, 事实纯属捏造。散布他人真实的事实,不构成诽谤。 2, 捏造的事实一旦公开,足以损害他人的名誉。受害人的名誉实际是否受到损害,不影响诽谤的成立。 3, 行为人对捏造的事实进行散布。散布指向受害人以外的人公开,仅向受害人传述不构成诽谤。按照英国的权威著作,即“公开一种错误和损害名誉的陈述,这种陈述涉及另外一人。”而这另外一人就是受害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人数不限,既可以是特定的,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人。至于受害人是否在场,不影响行为的性质。不特定的人,是指不局限与~人具有某种特殊关系的人,如路上的行人,广场上的听众等。如果行为在公共场所实施,即使不能确定具体的知晓人,也可以推定他人知晓,而不需要指出具体知晓人。散布就是让第三人知晓,让公众知晓,如一封信送达人给收信人本人的具有诽谤的内容,足以诋毁该人名誉的信件,就不应视为诽谤,但如果送达不是信件,而是具有诽谤内容的明信片,则构成诽谤。 第三, 其他的行为 侮辱和诽谤是两种典型的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方式。实践中以这两种方式侵害名誉权的情况较多。但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方式不应仅限于侮辱和诽谤,其他方式也有可能侵害名誉权。例如,假冒他人姓名实施违法行为或者不道德行为,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报刊杂志的报道内容失实,在一定情况下都会损害他人名誉,实质上都是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这在司法解释中已经有所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三、 名誉权与其他相关权利 在实践中,常常容易将名誉权与其他权利相混淆,给责任认定带来麻烦,因此有必要对其作个比较。 1. 名誉权与荣誉权 所谓荣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对自己的荣誉称号所享有的不受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民法通则》第102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从而在法律上确立了主体所享有的荣誉权。荣誉权在性质上究竟属于人格权还是身份权,对此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荣誉权是特殊的人格权,因为获得荣誉实际上也就获得了良好的社会评价,可以说荣誉是一种特殊的名誉。既然名誉权属于人格权,那么荣誉权也应属于人格权的范围。另一种观认为荣誉权不是人格权,而是一种身份权。因为荣誉不是社会给予每个公民和法人的社会评价,而是国家和社会组织等给予公民和法人特殊的美名或称号。如:国家为了表彰公民对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建设作出突出贡献,授予其“战斗英雄”“劳动模范”称号;某个社会组织根据某公民在某方面的卓越成就授予其名誉称号(如百花奖等)。可见,荣誉权并非每个公民或法人都享有。荣誉权的取得有赖于主体实施一定的行为,作出一定的成绩,它不是公民与生俱来和法人成立后就依法享有的。因此荣誉权不是主体所固有的始终为主体享有的人格权,而是一种身份权。 由此可见,名誉权和荣誉权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 性质不同。荣誉权属于身份权,而名誉权属于人格权。荣誉权只能由那些在某一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和作出贡献并获得荣誉称号的主体所享有,而名誉权是每个公民和法人普遍享有的权利。因而名誉权是始终由主体享有,具有专属性,一旦丧失名誉权,主体的独立人格也将难以继续存在。荣誉权则不同,主体不享有荣誉权并不影响到主体资格的存在与否。法律规定禁止非法剥夺公民和法人荣誉称号,但如果主体的行为表明他人应当继续享有某种荣誉称号,或违背了有关授予其荣誉称号的规定,则有关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可依法剥夺其荣誉称号。此种剥夺尽管导致主体对该项荣誉权的丧失,但并不否定该主体独立人格的存在。 第二, 客体不同。荣誉权是对国家或社会组织授予某个主体的荣誉称号所享有的权利。而名誉权则是主体对其品行、能力等方面的良好社会评价所享有的权利。名誉与荣誉称号具有一定联系,如获得某种荣誉称号,意味着主体在某一方面获得了良好的社会评价,而丧失某种荣誉称号,也会在一定程度上使其社会评价得以降低。从这个意义上讲,荣誉是一种特殊的名誉。但应当看到荣誉毕竟与名誉不同,名誉是对人格价值的全面评价、是社会公众的评价,而不是某个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作出的评价;而荣誉则是因国家机关或社会性组织对某一主体在某方面的成绩或贡献作出评价,并授予该主体一定荣誉称号之后所产生的。主体在某一方面作出一定成绩和贡献,即使未获得一定的荣誉称号,也仍然可以获得良好的社会评价并享有良好的名誉。可见,荣誉与名誉还是有区别的。 第三, 取得的方式不同。荣誉权是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根据自己的劳动和贡献,并经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授予以后才能取得的一种权利。例如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13条的规定,当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委员在工作中做出一定的成绩,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一定的程序授予其荣誉称号。荣誉权必须是主体作出一定的行为和贡献以后,依规定的程序被授予荣誉称号方可取得。而名誉权则是法律规定每个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它是主体产生或成立后应当享有的而不需要主体作出一定的行为即可取得的权利。 2. 名誉权与人格尊严 如前所述,行为人直接侮辱某人,但并未将侮辱的言词和侮辱的行为向第三人传播,不构成对受害人的名誉权的侵害。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对受害人的人格权不予保护。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民法通则》第101条也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这些都是保护公民其他人格权的依据。这里提到了人格尊严,所谓人格尊严是公民基于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地位、声望、工作环境、家庭关系等各种客观条件而对自己社会价值的客观认识和评价。人格尊严基本上属于公民对自身人格的客观认识和以自尊为内容的权利,它是公民主要的人格权利,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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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关于环境污染问题调研报告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267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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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境污染与防治问题调研报告

近年来,随着汨罗地区经济的迅猛发展,环境污染问题也日渐严重,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环境,维持生态平衡,已成为社会发展的一个重大课题,也是每个汨罗公民的应尽义务。

在环境科学中,一般认为环境是指围绕人群的空间及其中可以直接影响人类生活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的总称。在人类几百万年的历史进程中,环境对开创人类文明和进步发挥着巨大作用。大气、水源、土地、草原都是让人类得以生存的物质基础;而森林、矿藏等资源又为人类的不断发展提供物质,创造出地球上高度的人类文明。但是,人类在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同时,也对自己的当下生存环境产生了一系列的不良影响,危害了自身甚至是整个社会环境安全。

针对汨罗现实的环境问题,我做了一份调研问卷,在部分街道人口密集区随机邀请200位居民进行问卷调查。以下摘取几个主要问题简单展示:

一、请问您注意保护环境吗?

根据统计图表可知回答会的有80人,占40%;回答不会的有30人,占15%;回答有时会有时不会的有90人,占45%。由此可以得知,当下汨罗的社会环境人文程度还有待提高。

二、你会主动义务帮助保护环境吗(如清除“牛皮癣”、回收废电池、清除白色污染等)?

回答会的只有20人,都是老人,占10%;回答老师布置了就去,不布置就不去的有50人,占25%,都是小学生;还有回答不会去的有130人,占65%。由此可见,大家都是把这些工作当作别人的事情,不太关心。

三、平时,看报纸、新闻会不会对环境方面的新闻引起重视?

大多数回答不会,只关注一些娱乐或别的方面的新闻,占55%.;回答会的只有10位,占5%;回答有时候会看一看,但是不太会引起重视,只觉得这个事情与我们无关的有80人,占40%。由此可知,人们对于环境问题仍然是无动于衷,不太会去关心。

纵观世界,地球上共同存在的环境问题有:

一、臭氧层被破坏

臭氧层占平流层总量的十万分之一,虽然含量极低,却能吸收紫外线的功能,但是由于人类破坏,臭氧层迅速耗减,被极度破坏。如南极的臭氧层空洞,1994年,南极上空的臭氧层被破坏的面积达2400万平方公里。南极上空的臭氧层是在20亿年里形成的,可是在上个世纪就被破坏了60%。欧洲和北美洲上空的臭氧层平均减少了10%—15%,西伯利亚上空甚至减少了35%,因此科学家警告,地球上空臭氧层被破坏的程度远比一般人想象的要严重得多。

二、淡水资源危机

地球地面虽然2/3为水覆盖,但是97%为无法饮用的海水,只有不到3%为淡水,但其中2%封存于极地冰川之中。在仅有的1%淡水中,25%为工业用水,70%为农业用水,只有5%可供饮用和其他生活用途。目前世界上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缺水,其中28个国家被列为严重缺水的国家和地区。据统计,我国北方缺水区总面积达58万平方公里,我国500多个城市中有300多座城市缺水,每年缺水量达58亿立方米。由于人类的破坏使得地球水资源极其有限,不少大河如美国的科罗拉多河、中国的黄河都已雄风不再,昔日“奔流到海不复回”的壮丽景象已成为历史的记忆了。

三、土地荒漠化

当前世界荒漠化现象仍在加剧,全球现有12亿多人受到荒漠化的直接威胁,其中有1.35亿人在短期内有失去土地的危险。截至1996年,全球荒漠化的土地已达到3600万平方公里,占到整个地球陆地面积的1/4,相当于俄罗斯、加拿大、中国和美国国土面积的总和,全球受荒漠化影响的国家有100多个,荒漠化以每年5—7万平方公里的速度扩大,相当于爱尔兰的面积。对于受荒漠化威胁的人们来说,荒漠化意味着他们将失去最基本的生存基础——有生产能力的土地的消失。

以上这些都是世界性质的,那对于我们当下的生存环境,又存在着哪些值得我们思考和解决的问题呢?主要还是大气污染、再生资源处理、河道污染、过度开发开采等亟待解决的周边环境问题。

今年年初,生态汨罗建设工作调度会暨生态汨罗建设委员会第一次成员会召开,就新市团山再生资源市场,308省道、107国道、京广高铁沿线环境卫生,汨罗江排污、生禽养殖、川山麻石开采等环境等问题进行专题调度。

如何建设更高品质的生态文化活力汨罗?破解生态难题?

要坚持问题导向。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不能只是简单的村里收集后就地掩埋,不仅仅是清理陈年垃圾。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需要镇、村、两级及每家每户的生活垃圾基本做到“户分类减量、就地消纳”,建三格化垃圾池对垃圾进行分类处理,除可回收垃圾、再生资源外,确保垃圾基本不出村。要通过村规民约、村村响、现场会讲评、媒体监督等手段,大力推进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

对于107国道、308省道、高铁等主干线沿线要集中攻坚,拆掉沿线垃圾围子,关闭沿线废品回收作坊。对团山再生资源交易市场进行摸底调查,规范门店经营,为后续转型提供决策参考。成立专门班子,安排专门力量,强力推动“两项整治”,禁止对塑料进行拆解、颗粒加工,禁止收购医疗废弃物、电子废弃物。

要明晰责任。乡镇作为责任主体,要统一思想,将环保政策宣传工作做到位,成立专门班子进驻市场进行整治。市级层面要成立专门的整治工作办公室,抽调人员集中办公。

乡镇机关要根据环保局的统一规划,将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分开来,开展专项联合行动,对未达环保要求的养殖场进行坚决关停取缔。

汨罗江湿地公园内多处砂石堆放场要平整清场,对汨罗江河道整治进行攻坚,对沿线乡镇丢弃病死动物、在河道两侧堆藏填埋垃圾的行为,明令禁止,并监督至个人行为。

在生活中,人类要面临的危机有很多。如果人们还肆无忌惮地破坏环境,那么人类最终将走向灭亡,地球也将会成为宇宙中一个遥远的历史。

污染物对环境来说有很大的危害,例如动物的尸体会影响环境的卫生,而且还会滋生细菌。公厕排出的粪便不仅对水有污染,并且还影响市容。排洪渠道是疏通下大雨积聚的水,如果排洪渠道堵塞的话,那水就会越积越多,甚至会出现城区内涝。

污染物对环境和生物造成的近期危害有:使空气变得臭气熏天,而且使排洪水进一步的污染;远期危害有:使人体的免疫力不断下降,对人的肺部有很大的影响。

结论:综上,环境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保护环境卫生,积极防治环境污染需要每一位汨罗市民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从现在做起: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拒绝使用一次性筷子;废弃电池和塑料袋要处理好;多植树造林,不践踏草坪;不污染水源。保护环境,我们责无旁贷,这也是每一位汨罗市民的应尽职责。

一个人的力量是渺小的,防止汨罗市的环境污染,积极改善和治理需要所有汨罗市民的积极响应和配合,应当共同实现产业调整、转移,上下齐心,协同推进,共同为生态汨罗的建设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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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农村教育问题调研报告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乡村,全文共 220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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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xx大”报告中指出:“教育是发展科学技术和培养人才的基础,在现代化建设中具有先导性和全局性的作用,必须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上”。

教育是一个国家持续发展的关键。在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尤其应加大对教育的投入和投资。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大约为8.8亿,所以相应的农村教育就更应加强。尽管中央不断加大对农村教育的重视及投入,但仍远远不足改变中国农村教育的现状。

在此次大学生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的过程中,我们走访了寿光市的部分农村。通过与村民们的交谈和调查问卷,我们对寿光市的农村教育情况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并发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有:

(一)、教师结构失调,教学质量严重滑坡

目前,城乡教育不断拉大。由于绝大多数农村教师工资、待遇比城市教师低,工作条件也比城市教师差,所以,有文凭、素质高的教师都奔向了大城市,致使农村中青年教师流失严重。中青年优秀教师的外流直接导致农村教师队伍结构失调。授课教师的素质不够高,缺乏一定的专业基础知识和相应的教育理论知识,这就使得他们在具体的教学活动中只能“照本宣科”,所传授的知识也跟不上时代的发展,因此,严重影响了教学的质量。

(二)、教学设施落后,办学条件较差

从调查中发现,26.7%的村民认为农村教育问题主要在于学校教学条件差。确实,从整体上看,农村中小学的硬件设施建设相对滞后。不少农村中小学既没有电脑、语音教室等先进的教学设备,也没有图书馆和实验室等培养学生创造性思维的场所。有的学校虽然有了,但它们的作用却很难发挥出来。图书馆的图书几乎是摆设,难得对学生开放;实验室设备简陋,几乎不能做实验。

(三)、农村家长素质偏低

农村家长的学历普遍较低,文化底蕴差,大多数农村家庭很少看得见纸笔和书籍,大部分家长没有能力辅导孩子功课。农村中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较少,许多家长闲时不看书读报,而是沉湎于喝酒、搓麻将、打扑克,给子女的学习和成长带来了较为消极的影响。

(四)、家庭教育方法不当

有的家长信奉“棍棒出孝子”的说法,对孩子的教育方式非常粗暴,经常打骂、惩罚孩子,损伤了孩子的自尊心。有的家长则过分溺爱孩子,对孩子有求必应,而对孩子的学习却很少过问。

(五)、家庭成员中对子女教育的观念不统一

农村家庭中几代同堂的情况较多,在教育子女的观念上存在严重分歧,祖父母的宠溺和父母的管教往往形成对立的局面。有的农村家庭是父母中收入高的一方只管赚钱,而把教育孩子的事完全交给另一方。此外,由于农村家长外出打工较多,家庭隔代教育的现象比较严重,对孩子的个性发展有许多负面影响。

(六)、青少年的厌学思想

由于大部分农村经济欠发达,缺乏文化氛围,群众没有爱学习的风气,暂时的利益在农村群众心中占据了主要位置,普遍崇尚物质利益的现象对广大青少年身心的成长造成了负面的影响,致使许多中小学生产生厌学的情绪,主观上没有对学习的渴望,不思进取,再受客观条件的制约,起初就没有好的开始,课程越缺越多,最后跟不上就只有辍学了。但是在每年的高考中都会有许多农村学生以优异的成绩脱颖而出,同样的环境得到不同的结果,差别就在于学生是否肯勤学好问,积极进取了。

针对我们对部分农户的走访和调查所发现的几个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建立一支高质量的农村教育师资队伍

千秋基业,教育为本。硬件只是教育发展的外部条件,教师的素质才是问题的根本所在。国家之间的竞争归根到底就是人才的竞争。世界上的名牌大学也好,国内的一些名校也罢,都是建立在名师的基础上的。而目前农村教育面临的最大挑战就是师资队伍的补充和教师素质的提高。

为此,地方政府首先要制定优惠政策、完善教师福利待遇,吸引更多优秀的师范毕业生到农村工作。其次,要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聘任制度。再次,就是要鼓励城镇教师到农村中小学任教,并把它作为教师晋升职称的条件之一。

(二)、改善农村中小学的办学条件

当地政府应加大对农村中小学的教育投入,要将投入资金切实落到实处。尽量缩小农村与城市学校的差距,给农村学生一个更好的学习成长的空间。

(三)、帮助家长提高家庭教育水平

有关部门要加强农村家长学校的建设,组织丰富多彩的家庭教育活动,大力宣传先进的家庭教育理念,倡导形成科学的、关爱的、民主的家庭教育方法,把家长希望子女成才的迫切愿望引导到正确的方向上来,使家长重视孩子的思想素质、心理素质等非智力因素培养,促进家庭形成良好教育环境,使孩子在家庭中愉快、健康地成长。此外,学校也要向家长介绍、讲解一些实实在在的家教知识、家教理论。

(四)、增强家庭的文化教育氛围

要向农村家长推荐优秀的家庭教育报刊,建议家长订一两份有益智力的报刊杂志,作为家长和孩子共同学习的资料,培养孩子对读书的兴趣,增强家庭的文化氛围。

(五)、改变家长传统的就业观和人才观

要着力改变家长片面的就业观和人才观,让家长拥有长远眼光,重视孩子的全面发展教育,全面提高孩子德、智、体等各方面的素质。

(六)、加强农村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工作

学生作为教育的主题和对象,又处于思想的成长阶段,本身具有较强的能动性,如果学生主观上就不愿意读书,那么就算是有再好的老师、教学设备再完善的学校也无济于事,因此加强农村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工作是改变农村教育状况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仍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又是农业大国。农村教育发展的好坏对国家的发展有着一定的影响,所以,我们必须把它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上,重视农村教育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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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县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问题研究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猎头,全文共 202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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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问题研究

经济要发展,人才是关键,加快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依靠人才和技术的支撑。近年来,我县将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到事关*今后发展前途和命运的高度,不断加大专业人才引进和培训力度,健全和完善人才运行机制,大力优化专业技术人才工作环境,使我县人才队伍总量增速加快,专业人才队伍素质明显改善,在推动县域经济发展的进程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才成长环境等因素的制约,导致高层次人才引不进、留不住、盘不活等问题还相当突出,已成为制约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我们必须认真思考,并加以解决。

一、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1、人才资源总量不足,结构不优。截止20*年底,全县共有各类专业技术人才4498人,占全县人口比重的1.7%,比全国平均水平低1.5个百分点。存在人才结构的“四低”和“三多三少”现象,即高学历人才比例低、高级专业技术人才比例低、高技能人才比例低、青年高级人才比例低。教育、卫生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多,从事经济生产的企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少;第三产业人才多,第一、第二产业人才少;中心城区人才多,乡(镇)人才少。

2、人才收入分配制度缺乏激励性。事业单位在工资及福利待遇方面存在平均主义和吃大锅饭现象,难以做到按劳取酬,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专业技术人才积极性的发挥。在企业,分配制度虽有高低差别,但总体上讲待遇偏低,没能真正反映人才价值,难以调动人才的工作积极性。

3、人才资源开发的投入不足。我县是国家重点扶持县,经济欠发达,财政比较困难,对人才工作缺乏必要的资金投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4、人才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才存在利用率不高、人才浪费等现象。一是用非所长。据调查显示,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存在安置错位,专业不对口,学非所用,用非所学问题。二是潜能没有充分发挥。相当数量的专业技术人才的专长没有得到最大限度利用,不少大中专毕业生没有把自己的专业知识运用到实践中。

5、乡土人才开发难度较大。一是乡土人才的开发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二是乡土人才处于松散状态,具有很强的“游击性”,很难把他们有效地组织起来。

6、人才流失现象严重。受利益驱动的影响,相当数量的专业技术人才流动到经济发达地区,导致了我县专业技术人才的严重匮乏。

二、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专业技术人才匮乏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用人观念保守,视野狭窄。主要表现在对人才的认识不到位,在人才的发现、选拔和使用等方面存在着保守和陈旧的观念,对外只重引进,不重使用,对内有才不用,人才浪费严重,影响了用人政策的落实,直接导致了对现有人才资源的使用效率不高,阻碍了我县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2、人才资源流动政策不完善。虽然“一次分配定终身”的局面已经破除,但与人才流动相关的户籍、人事编制、社会保障等体制改革仍相对滞后,人才管理过于刚性,影响了专业技术人才的合理流动。

3、人才使用机制不规范。一些部门公开、公平的用人环境还未完全形成,能上能下、人尽其才、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机制还不健全,论资排辈现象仍然存在,很多人才缺乏工作积极性,熬年头、等位置,作用难以充分发挥。

4、人才引进的职能存在误区。一些职能部门在体制、职能、观念上的差异造成人才工作在机制、意识及思维方式等方面的落后,导致对人才政策的运用较为僵化。用人单位引进时承诺的许多优惠待遇在引进后难以落实,人为抑制了专业技术人才积极性、创造性的发挥。

5、专业技术人才的待遇偏低。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我县专业技术人才的待遇远低于发达地区,直接影响了高层次人才的引进。

三、对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建议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我们必须高度重视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按照“稳定用好现有人才,积极引进急需人才,大力培养短缺人才,开发启用潜在人才”的思路,全面实施“人才强县”战略,建设起一支数量充足、结构优化、素质较高、充满活力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

(一)树立全新理念,营造良好氛围

国无人才无以立国,县无人才无以强县。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必须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要惜才如金,尊才如师,真正成为爱护人才、凝聚人才、重用人才的称职领导。及时更新陈旧的人才观念,牢固树立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本、人才资源开发是第一任务、人才资源开发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一动力、人才竞争能力是第一竞争力的“六个一”理念。通过市场对人才资源的配置作用,加快人才的合理流动。在抓好优秀拔尖人才培养选拔的同时,选树一批科技致富能力强、在本地区(部门)影响大的“优秀乡土拔尖人才”,落实好相关待遇,激发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创先争优的热情。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大张旗鼓地宣传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的先进事迹,努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人才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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