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农民工欠薪问题调研报告(经典20篇)

浏览

6899

范文

175

关于对认定侵害名誉权若干问题的思考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5041 字

+ 加入清单

关于对认定侵害名誉权若干问题思考

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一项重要的人身权,也是人格权内容最为丰富、复杂的一项权利。根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解答》的规定:对名誉权的侵害,必须具备四个要件:行为人实施了侵害他人名誉权行为;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侵权行为造成了受害人名誉受损的侵害结果;侵权行为和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但是,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对是否对名誉权构成侵害仍难以确定,如:侵害名誉权的客体范围是什么?认定侵害名誉权的标准是什么?特别是现在,科学技术突飞猛进,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如在网站聊天室发布侮辱他人的文章是否属于让公众知晓?是否属于侵害特定人的名誉权?在这些状况下,并没有第三者在场,故难以认定对受害人的社会评价因被告人的行为而受到不良影响。也不能确定被告的侮辱行为是否使公众对受害人的名誉评价降低。那么,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对特定人名誉权的侵害?当事人是否负恢复名誉的责任?若不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其行为性质又是什么?这些都是当前处理名誉侵权纠纷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 对名誉权的客体的认定 依通常的理解,名誉权的权利客体是名誉。那么,什么是名誉?“名誉是指对特定人的人格价值的一种社会评价。”对公民而言,其名誉是指社会对某公民的品行、思想、品德、生活、作用、才干等方面的社会性评价。而对法人来说,名誉是指对其经济活动、生产经营成果等方面的社会评价。什么是名誉感呢?所谓名誉感是指公民对自己内在价值(如素质、思想、品德、信用)等所具有的感情。名誉感“为与之地位相当之自尊心(对于自己价值之感情)”,那么名誉权的客体是否应包括名誉感?有的学者就认为:“作为完整的名誉权,不应仅仅包括名誉,还应包括名誉感。”其理由是:第一,侮辱行为主要是针对名誉感的,一般不会使被侮辱者的社会评价受到影响,即使是有影响,也是显著轻微的。名誉感极易受到损害,假若法律不保护名誉感,那么侮辱行为就不能受到追究,受害人的权利就难以获得有效保护。第二,许多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常常没有第三者在场,或其在当时的环境中不可能为第三人所知道,因而侵害行为仅仅侵害了受害人名誉感而不可能使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如果不保护名誉感,那么受害人就不能向侵害人提起诉讼或提出请求,从而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权利。 以上所述虽有一定的道理,但在理论上仍难以成立。诚然,名誉与名誉感的相互联系十分密切。在许多情况下,不法行为人毁损他人名誉,也在不同程度上损害了受害人的名誉感。但名誉与名誉感毕竟不相等同。名誉是一种客观的社会评价,它是社会公众对某个主体的评价,而名誉感则是某个主体内心的一种情感。在很大程度上是主体对其名声的自我评价,两者在本质上是有区别的。我们不能因为两者有一定联系而将其一并作为名誉权的客体。 进一点来说,名誉权的客体不应包括名誉感,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说明:第一,法律对名誉权的保护目的在于使受害人的社会评价不因他人的非法行为而降低,以维护公民和法人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尊严,保持人与人之间的正常的交往和秩序。就如龙显铭所说的:名誉可分为“内部的名誉”和“外部的名誉”。内部的名誉即名誉感,其与他人的诽谤毫无关系,故不能为他人的行为所侵害,即此种意义之名誉,为主观上之道德,而不能为法律之对象。而为法律之对象者,乃“外部的名誉”,即他人对于特定人所给予之评价,建立于特定人在人类社会内所有价值之承认上面。如果名誉权的客体包括名誉感,则不能确定法律保护名誉权目的。第二,名誉权作为人格权的一种,具有其特定的客体,并以此与其他人人格权的客体相区别。从审判实践来看,许多仅仅针对受害人所实施的侮辱行为,如果仅仅只是损害了受害人的名誉感,则不能认为是侵害了名誉权。如果名誉权的客体包括名誉感,则不仅不能确定名誉权的特定的客体,而且如果名誉权要以名誉感为客体,那么其他的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等)也要相应的以某种情感为客体,则对人格权保护的范围就过于宽泛,势必使有关人格权侵害的案件猛增,反不利于社会安定及人与人之间的和睦相处。第三,名誉感虽容易受到伤害,但法律保护名誉感是极为困难的。一般来说,某人的名誉感与其应有的社会地位和社会评价是一致的,但在许多情况下,也可能是不一致的。举个例子来说,某人自信自己可以做好某项工作,而实际上,他并没有能力做好。这样,他人对其表现出来的行为评价和其自己对自身的评价就可能不一致。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不同的人,其性格、生活态度、生活环境不一样,对于同一种言行的反应也不一样,对于一般的善意的玩笑有时也会误认为侮辱其人格,损坏其名誉。对这样的名誉感受进行保护,不仅不可能,更没有必要。第四,名誉权的客体包括名誉感的观点,也不能解释法人的名誉权,法人作为一种社会组织,不像自然人那样具有情感和自尊心。综上所述,法律所要保护的只能是名誉而不是名誉感。 如此,法律不保护名誉感,是否意味着受害~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呢?我们认为,侮辱行为大都构成侵权行为,并应受到法律制裁。但如果侮辱行为不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则此时对侮辱行为的制裁,并非是出于保护名誉权的考虑,而是行为人致公民人格尊严受到损害,由此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 对侵害名誉权的行为的认定 根据《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法律明文规定的有两种,而其他种类并未予以明确,对这一方面的问题也是值得研究的。 第一, 侮辱行为 侮辱是指使用暴力或其他方式,公然贬低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一般可分为:(1)暴力侮辱。它是指对受害人使用强制性手段,使其人格、名誉受到伤害。这里所说的暴力,不是指一般的殴打、伤害,而是指损害他人人格的一种方式。例如当众打人耳光、向他人脸上吐唾沫、强迫受害人做难堪出丑的动作等等。(2)语言侮辱。指对受害人施以粗鄙的语言损害其人人格、名誉。例如当众辱骂或嘲讽受害人、使受害人当众出丑、难堪,对妇女使用猥

亵性的语言等。(3)文字侮辱。指通过文字等表现形式损害他人名誉,比如,在报刊上以发表文章等形式对受害人进行侮辱。 第二, 诽谤行为。 所谓诽谤,指因过错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诽谤行为的特点是捏造虚假事实并予以传播,而且诽谤的成立必须有损害他人具体事实为前提。 构成诽谤应具备以下条件: 1, 事实纯属捏造。散布他人真实的事实,不构成诽谤。 2, 捏造的事实一旦公开,足以损害他人的名誉。受害人的名誉实际是否受到损害,不影响诽谤的成立。 3, 行为人对捏造的事实进行散布。散布指向受害人以外的人公开,仅向受害人传述不构成诽谤。按照英国的权威著作,即“公开一种错误和损害名誉的陈述,这种陈述涉及另外一人。”而这另外一人就是受害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人数不限,既可以是特定的,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人。至于受害人是否在场,不影响行为的性质。不特定的人,是指不局限与~人具有某种特殊关系的人,如路上的行人,广场上的听众等。如果行为在公共场所实施,即使不能确定具体的知晓人,也可以推定他人知晓,而不需要指出具体知晓人。散布就是让第三人知晓,让公众知晓,如一封信送达人给收信人本人的具有诽谤的内容,足以诋毁该人名誉的信件,就不应视为诽谤,但如果送达不是信件,而是具有诽谤内容的明信片,则构成诽谤。 第三, 其他的行为 侮辱和诽谤是两种典型的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方式。实践中以这两种方式侵害名誉权的情况较多。但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方式不应仅限于侮辱和诽谤,其他方式也有可能侵害名誉权。例如,假冒他人姓名实施违法行为或者不道德行为,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报刊杂志的报道内容失实,在一定情况下都会损害他人名誉,实质上都是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这在司法解释中已经有所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三、 名誉权与其他相关权利 在实践中,常常容易将名誉权与其他权利相混淆,给责任认定带来麻烦,因此有必要对其作个比较。 1. 名誉权与荣誉权 所谓荣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对自己的荣誉称号所享有的不受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民法通则》第102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从而在法律上确立了主体所享有的荣誉权。荣誉权在性质上究竟属于人格权还是身份权,对此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荣誉权是特殊的人格权,因为获得荣誉实际上也就获得了良好的社会评价,可以说荣誉是一种特殊的名誉。既然名誉权属于人格权,那么荣誉权也应属于人格权的范围。另一种观认为荣誉权不是人格权,而是一种身份权。因为荣誉不是社会给予每个公民和法人的社会评价,而是国家和社会组织等给予公民和法人特殊的美名或称号。如:国家为了表彰公民对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建设作出突出贡献,授予其“战斗英雄”“劳动模范”称号;某个社会组织根据某公民在某方面的卓越成就授予其名誉称号(如百花奖等)。可见,荣誉权并非每个公民或法人都享有。荣誉权的取得有赖于主体实施一定的行为,作出一定的成绩,它不是公民与生俱来和法人成立后就依法享有的。因此荣誉权不是主体所固有的始终为主体享有的人格权,而是一种身份权。 由此可见,名誉权和荣誉权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 性质不同。荣誉权属于身份权,而名誉权属于人格权。荣誉权只能由那些在某一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和作出贡献并获得荣誉称号的主体所享有,而名誉权是每个公民和法人普遍享有的权利。因而名誉权是始终由主体享有,具有专属性,一旦丧失名誉权,主体的独立人格也将难以继续存在。荣誉权则不同,主体不享有荣誉权并不影响到主体资格的存在与否。法律规定禁止非法剥夺公民和法人荣誉称号,但如果主体的行为表明他人应当继续享有某种荣誉称号,或违背了有关授予其荣誉称号的规定,则有关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可依法剥夺其荣誉称号。此种剥夺尽管导致主体对该项荣誉权的丧失,但并不否定该主体独立人格的存在。 第二, 客体不同。荣誉权是对国家或社会组织授予某个主体的荣誉称号所享有的权利。而名誉权则是主体对其品行、能力等方面的良好社会评价所享有的权利。名誉与荣誉称号具有一定联系,如获得某种荣誉称号,意味着主体在某一方面获得了良好的社会评价,而丧失某种荣誉称号,也会在一定程度上使其社会评价得以降低。从这个意义上讲,荣誉是一种特殊的名誉。但应当看到荣誉毕竟与名誉不同,名誉是对人格价值的全面评价、是社会公众的评价,而不是某个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作出的评价;而荣誉则是因国家机关或社会性组织对某一主体在某方面的成绩或贡献作出评价,并授予该主体一定荣誉称号之后所产生的。主体在某一方面作出一定成绩和贡献,即使未获得一定的荣誉称号,也仍然可以获得良好的社会评价并享有良好的名誉。可见,荣誉与名誉还是有区别的。 第三, 取得的方式不同。荣誉权是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根据自己的劳动和贡献,并经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授予以后才能取得的一种权利。例如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13条的规定,当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委员在工作中做出一定的成绩,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一定的程序授予其荣誉称号。荣誉权必须是主体作出一定的行为和贡献以后,依规定的程序被授予荣誉称号方可取得。而名誉权则是法律规定每个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它是主体产生或成立后应当享有的而不需要主体作出一定的行为即可取得的权利。 2. 名誉权与人格尊严 如前所述,行为人直接侮辱某人,但并未将侮辱的言词和侮辱的行为向第三人传播,不构成对受害人的名誉权的侵害。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对受害人的人格权不予保护。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民法通则》第101条也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这些都是保护公民其他人格权的依据。这里提到了人格尊严,所谓人格尊严是公民基于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地位、声望、工作环境、家庭关系等各种客观条件而对自己社会价值的客观认识和评价。人格尊严基本上属于公民对自身人格的客观认识和以自尊为内容的权利,它是公民主要的人格权利,因此

共2页,当前第1页12

展开阅读全文

更多相似范文

篇1:农村金融十三五规划服务问题的调研报告范文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工作计划,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乡村,金融,服务,全文共 4074 字

+ 加入清单

农村金融十三五规划服务问题调研报告范文

农村金融的困境日益凸显,农村金融服务落后,已经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 “瓶颈”,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掣肘因素。因此,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强化“三农”金融服务,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破解的难题。

一、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一个健康、完整的金融体系对于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是不可缺少的。在新农村建设中金融投入是资金投入的主渠道。而现有金融体系在为农村服务中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1.农村金融机构退位,服务功能弱化。由于农村经济货币程度较低,农村金融赖以生存的微观经济基础脆弱,正规金融因农村的比较弱势而选择“自我纠正”,国有商业银行大量退出农村市场,导致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下降,农村金融出现“空洞化”和边缘化。首先是政策性金融缺位。对农业发展银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保本经营、企业化管理”与其承担的农村政策性银行的职能存在一定的矛盾。农发行为我国目前唯一的政策性农业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太窄,主要负责粮棉油收购、储运等环节的资金提供,农业发展急需的其他贷款业务基本没有涉足,在粮食购销体制改革基本完成后又将面临业务严重萎缩的问题,没有真正起到支持农业开发的作用。其次,农业银行支农功能“边缘化”。随着农行商业化改革的深入,其“盈利性、流动性、安全性”的经营原则与农业生产的“高风险性、分散性、波动性、长期性”向背离,农业银行将农业资金从以农业为主转为以工商业并举,竞争视角从农村转向城市,使得贷款业务逐渐离“农”。再次,农村信用社支农有限。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中占主导地位,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农村、农业、农民发展经济的资金需要,较好地支持了农村经济发展,但由于受自身经营规模和经营体制所限,其资金供给总量远远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存在“农信难为农”的严重问题。

2.信贷管理制度存在缺陷,农民很难取得贷款。为防范贷款风险,面对农村贷款规定较为苛刻的条件。大部分农民贷款因提供不出相应的质押、抵押及不动产等担保而与农贷失之交臂;另外,由于农村贷款期限、结构、金额等方面设计与农村资金需求特点不相适应。随着新农村建设的逐渐深入,农业走向产业化、现代化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对资金的需求量较大,周期长,而现实的贷款产品金额偏小,期限一般为1年,与农村经济发展需求信息不对称;此外,浮动贷款利率制度使农民承受能力严重受挫。实行浮动利率制度后,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处于垄断地位,为追求利润最大化,对贷款一律实行上浮,在相当程度上加重了农户的利息负担。

3.农村金融服务环境较差,金融生态断裂。由于社会信用环境差,借款人信用观念淡薄,逃废银行债务的现象时有发生,制约了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贷投入;农村信用体系尚不完善,金融机构考察其财务状况和信贷条件较为困难,同时贷款需求总体缺少有效的担保、抵押,使农业地区需求量大、亟须支持的大额农户、个体公商户贷款、民营企业贷款、小城镇建设贷款、水利建设贷款等难以形成需求。另外,农户信用信息数据库尚未建立,农户信用信息处于零散分布状况。

4.民间借贷缺乏规范,金融风险加大。民间借贷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民贷款难的问题,但良莠不齐,同时,也加大了农民的负担和农村金融风险。由于对民间借贷缺乏有效的社会监督和正确引导,其风险、隐患日益凸现,由此引发的经济纠纷呈上升态势,间接殃及社会稳定;另外,民间借贷不规范,无借据、合同,缺乏担保,隐蔽性强,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坑蒙拐骗在所难免,甚至引发刑事案件;民间借贷利率一般高于同档次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风险集中,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此外,影响金融宏观调控。民间借贷活动在高利率的吸引下,易诱发大量资金以现金形式流出金融机构,加大现金“体外循环”,造成金融信息失真,干扰央行对社会信贷总量的监测。民间借贷投向具有一定的趋利性、盲目性,资金流向与国家经济政策、产业政策不能配套,使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落实效果不佳。

5.农业保障体系存在许多障碍。农业保险机构运行障碍主要表现有:保险基金规模较小,政策性农业保险与商业性保险项目界定模糊,农业险种划分及其保费标准正在探索中,理赔及风险补偿机制建立滞后,贴农、为农保险制度不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组织规模偏小,经营行为不规范;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关系不顺,行业自律以及监管不到位,风险及补赔机制尚不健全。

二、改革提升农村金融服务的建议

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要求下,现行农村金融体系需要积极地进行变革和创新,适应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广大农户、乡村企业多样化、多层次金融需求

特点,积极构建以合作金融为主体,政策性金融、商业金融和非正规金融有机结合的功能完善、分工合理、产权明晰、监管有力、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需要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形成有效支持新农村建设的金融合力。

1.构筑促进新农村建设的金融生态环境。要建立起政府主导、横向联动和金融服务“三位一体”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机制,并构建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状况综合评价体系,加强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评价和监测,对农村金融生态环境进行量化考核,并不断健全金融生态环境法律基础,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的外部生存环境。首先,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良好的信用环境是一种无形资产,能够最大限度地节约融资成本,更好地促进经济的发展。政府和金融机构应健全信用文化,广泛开展诚信宣传,强化农户诚信教育,培育农户的信用道德和信用精神,提高农户的信用素质。政府采用补助的形式开展对农村劳动力的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培训,强化新型农民整体素质。另外,深化农村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完善内部治理制度,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使企业真正成为合格的农村市场主体。尽快建设和健全企业和个人的诚信系统,加快诚信立法,实现银行、政府、执法部门间的社会信用信息数据互连互通,提高社会信用信息的共享程度。运用法律、制度、行政和经济手段,健全信息披露制度,规范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估等诚信机构,提升其公信力。建立农村信用的激励和惩戒机制,完善企业市场竞争和退出的公平环境,创造农村金融生态良性发展的诚信环境。其次,转换地方政府职能。政府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政府要加强对创建金融生态环境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指定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整体规划、目标、任务以及切实可行的办法和措施。切实转换服务理念,强化农村服务意识,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政务质量和效率。结合当地农村经济金融状况,加快支农金融相关的制度建设,并保证规章制度的完善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以有效保护农村投资者、存款者的合法权利。再次,加大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与支持力度。财政是农村金融生态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的一个重要支撑。构筑促进新农村建设的金融生态环境需要以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为前提,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改善从根本上来说取决于农业产业环境,投资环境和农村经济的运行质量。加强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建设,满足农村金融日益多样化的需求,是构建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客观要求。农村金融生态比城市金融生态相对脆弱,因此,需要加强国家财政与政策性金融对周期长、资金需求大的项目支持力度。同时,需要积极探索工业反哺农业,促进新农村经济发展的可行途径与制度设计。

2.加快法律制定,为农村金融创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农村金融立法应循序渐进,平稳推进。应重点制定农业投资法、农村合作金融法和农业保险法等专门法律,为农村金融体系的运行创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使之有能力和动力进行金融制度创新。首先,制定农业投资法。制定农业投资法,使国家对农业的投入法律化,通过立法规定中央、地方、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业的投资比例及相应的责任。另外,农业投资法在法律上要规定对农业贷款实行优惠利率,中央银行对农业银行的再贷款利率和再贴现利率应低于城市的商业银行,以调整其级差收益。同时,建立农业信贷国家财政补贴制,以补偿因低息贷款而造成的损失,走农村金融 “以农养农,国家保护”的路子。此外,农业银行在完成上交存款准备金后,多存可以多贷,但必须明确年度农业信贷的结构比例和投入时期。其次,制定农村合作金融法。尽快制定农村合作金融法及配套的法规,给农村合作金融以应有的法律保护。在农村合作金融法律中,要对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产权组织形式、融资渠道、经营机制、管理模式、运营规则、职能作用等做出明确规定。根据农村发展的实际,在资金、利率、税收等政策方面给予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以优惠政策,并用法律形式予以规范。在立法中应对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性质、经营目标、经营业务、权利义务、与政府的关系等内容做出规定。这样既可以为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改革和发展提供法律的依据、规范和保障,又可以规范农村合作金融市场,为农村合作金融的健康发展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础。再次,制定农业保险法。加快农业保险的立法,从法律上明确政府、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政策和财政上予以支持,建立起确保农业持续发展和农村长期稳定的保障机制。在农业保险法中,要明确农业保险的实施范围和实施方式。扩大农业保险的实施范围,农业保险应包括农作物的耕种、收获后储藏、加工及其运输的保险,农业生产过程中所使用财产的保险,从事农业生产的人身保险及各种手工艺和家庭产品的保险等。另外,要明确政府在农业保险中应发挥的作用。进行保费补贴,根据农业保险发展的需要和我国财力,规定保费补贴的参考比率;进行费用补贴,借鉴发达国家发展农业保险的成功经验,由政府对农业保险的经营费用进行补贴。实行某些优惠政策,对农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免税,对其经营的商业保险业务则降低税率,对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也实行免税;对农业保险的投保人提供贷款担保或对向投保者提供低息农业贷款的金融机构给予利息补贴。另外,要逐步建立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组织制度体系。根据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实际需要,农业保险的组织形式应多样化,包括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地方性农业保险公司、商业性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合作组织等。

展开阅读全文

篇2:关于促进农民增收问题的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4829 字

+ 加入清单

关于促进农民增收问题调研报告

近日,市政协组织了调研组,对我市农民增收问题进行了调研。通过调查,我市在增加农民收入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一定成效。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由1997年的2748元,提高至2003年的3556元,年均增长4.4%。全市农村税费改革后,当年为农民减轻负担1.83亿元,人均减负率达65%。     一、农民增收现状 近年来我市农民收入虽逐年有所增长,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逐年扩大,农民增收难度加大,“三农”问题日显突出,主要表现在:     1、城乡居民收入反差大。从1997年到2003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七年共增加808元,年均增长4.4%而同期城镇居民人均收入增加3923元,年均增长9.6%,两者相差5.2百分点。两者增量比较,前者是后者的4.9倍。     2、农民增收渠道少。据调查,我市农民收入主要来自于种植业,从乡镇企业及村组集体经营收入减少,2003年农户经营农业收入占总收入的55%。个别县农民收入主要来源于烟叶,收入结构单一,万一烟叶滑坡,就难以保证农民收入的稳定增长。     3、农业增产不增收。据调查,近年来,农业技术没有新的突破,粮食及经济作物的品种没有更新,虽然农产品在量上有新增加,但由于品质结构没有改善,优质农产品少,市场卖价低,造成增产不增收。     4、农民收入不稳定。近年来,由于水灾、旱灾、风灾等自然灾害频繁,加上市场价格波动大,农业是弱质产业,抗御自然风险、市场风险能力弱,给农民增收造成不稳定性。     5、农民收入不平衡。调查中发现,凡文化程度高,有一技之长的农民多数从事二、三产业致富;而从事纯农业的农民多数文化程度低,增收渠道窄,外出打工的机会少,家庭收入低。调研组在市区对近郊4个村11家农户进行调查。这里条件虽相对较好,但人均收入只有2570元。大田县目前农民人均收入在2500元以下的村有34个,3.07万人。     6、农民收入入不敷出。从统计数据上看,虽然农民收入逐年有所增加,但大多数农民收入基本只能养家糊口,生活并不宽裕,有的还比较贫困。特别是农村医疗、教育和人情费支出不断加大,造成收支极不平衡。如现在农村没有医疗保障,农民生小病一般不敢上医院求医,若遇大病就得举债治疗,造成因病返贫。农村孩子上大中专学校,每年需支出6000元以上,还有红白喜事年支出约1500元至3000元,占农户年现金收入的20-30%。     二、影响农民增收的制约因素     1、农业内部结构调整滞后。我市农业结构调整是促进农民增收的重头戏,但由于缺乏宏观指导,一些地方在结构调整中出现了政府越位、农民失位问题;有的地方把调整结构片面理解为“减粮扩经”,不是在转变农业增长方式上做文章,而是把精力放在数量增减上,结果造成市场压力,农民吃亏。     2、农业龙头企业带动能力不强。目前我市列入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虽然有50家,但多数企业存在:一是规模不大,带动能力弱。如一家蔬菜加工企业年销售收入只有80万元;二是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连结不紧密,没有很好地解决“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问题;三是不少龙头企业尚未建立自己固定的“生产基地”;四是龙头企业经营粗放,现代经营理念差,依靠科技开发新产品能力低。     3、农业基础设施薄弱。由于历史原因和投入主体还存在“等、靠、要”的思想,我市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欠账较多,尤其是水利设施比较陈旧,直接影响农业增效、农民增收。2003年的百年大旱全市仅农业就损失15.02亿元。农村道路的路况差、等级低、且多数无人养护,由于交通不便,运输困难,一些地方买难卖难现象突出,直接影响到农民增收。     4、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健全。目前,为农民服务的机构和队伍出现萎缩。“线断、网破、人散”的现象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农业155”和村会协作等有效载体,在一些地方仅流于形式,没有很好地发挥作用。科技、法律、信息、营销、劳动力转移等中介组织有待建立健全,相关协会的作用、潜力也有待进一步挖掘和发挥。     5、农村贷款难。调研中,大多数种养大户和企业主共同反映最为强烈的问题是贷款难问题。如何完善县域金融服务体系,创新金融产品,建立政府引导、财政资助、多元资本投入、市场化运作的股份制担保机构成为农村经济发展中急需解决的问题。     6、城镇化水平低。由于交通和区位劣势,县域产业发育不充分、工业化进程缓慢,城镇化水平低,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难。     7、乡(镇)村集体债务沉重。据调查,全市乡、村级债务共达14.18亿元其中村级债务4.52亿元。有个县乡(镇)级债务为1.87亿元乡镇平均负债为1038.39万元最多的镇达8250.33万元村级债务为4564.57万元平均为17.36万元最多的村达462.59万元。     三、促进农民增收的若干建议     1、坚持传统产业与特色产业并重,引导农民在农业结构调整中增收。农业结构调整的核心是转变农业增长方式,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安全、生态农业。因此,要坚持传统产业与特色产业并重,在抓好粮食、畜牧业、食用菌等传统产业同时,培育和壮大烟叶、肉羊、肉牛、笋竹等特色产业。无论是传统产业还是特色产业都面临一个产业调大、产品调优、特色调强、市场调活问题。因此,要引导农民搞好科技开发、生产要素开发和市场开发,不断推进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当前,要高度重视粮食生产,我市有八个国家级和一个省级商品粮基地县,在粮食生产方面曾为国家做出积极的贡献。要善于利用商品粮基地这一优势,抓住当前中央高度重视粮食安全这一有利时机,积极向上争取对主产区和原中央苏区县的政策扶持,引导农民抓好粮食生产带动其它收入特别是农村二、三产业收入的增加。抓粮食

生产不能就粮食抓粮食,要在不断调整优化粮食品种结构,培育和引进推广高产、优质良种,大力发展优质稻、专用粮生产的同时,加速发展粮食转化工程,如加工转化,提高粮食加工比例,开发粮食的精深加工品;生物转化,以开发饲料粮发展畜牧业;商贸转化,在粮食品牌上做文章。各级政府现有的农业固定资产投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土地复垦基金等应捆绑使用,集中向重点产粮乡、村和大户倾斜。特别是要从土地流转、资金扶持、农业基础设施改造和技术指导等方面帮助种粮大户发展粮食生产。     2、以农产品加工为突破口,引导农民从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增收。我市农业产业化进程不快,主要存在缺乏龙头企业带动、市场化程度不高和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当前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突破:     一是大力发展龙头企业,提高农业的增值效益。发展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关键是要培育一批能连接市场、能带动基地的龙头企业。要面对市场,从我们自己的特色出发,建设一批规模大、档次高、竞争力强、有带动辐射效益的龙头企业。比如蔬果加工、畜产品加工等龙头企业。要应对市场需求,放低门槛,发展一批高科技的农产品加工企业。要选择一批有条件的龙头企业,投资建设新的生产线,帮助搞好原料生产基地,并形成与农户“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分配机制,力争在两、三年内发展几个销售产值5—10亿元的国家级龙头企业。“扶持龙头企业就是扶持农民”,政府要把有限的资金相对集中扶持壮大龙头企业、种养大户、营销大户和农产品流通中介组织,对龙头企业为农户提供各种服务、进行技术培训、研发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开展基地设施建设和治污建设等,应给予财政补助。有关金融机构应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兴办仓储设施和加工企业、购置农产品运输设备,财政可适当给以贴息。     二是努力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市场化程度。大力发展和兴建一批专业市场,完善市场网络和市场功能,使农业产业化经营形成市场+龙头+基地+中介+农户的发展模式。要大力发展农产品专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以及农民经纪人队伍,使我市农产品参与全国乃至全球大市场流通,争夺国内外市场份额。要努力通过市场营销树立一批具有三明特色知名品牌的农产品,通过品牌效应拉动我市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要积极组织业主参与各种农产品展销会提高区域产品的知名度和进行技术交流。应探索和发展直供、直销、代理配送、连锁超市、网上交易等新型交易方式。     三是完善土地经营制度,逐步形成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促进规模化经营。要解决好农民土地使用权合法有序流转问题,这事关农业产业化能否真正“化”起来。在推进土地使用权流转中,要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尊重农民的意愿,保护农民的利益,鼓励和支持农户之间进行转包、转让、互换等土地流转,通过流转使土地向种植大户和能手聚集,实现规模生产与经营。政府要提供有效的服务,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做好指导、协调、服务、监督和管理等各项工作。鼓励建立和组织土地流转的中介机构,发展农业土地租赁市场,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入股方式参与水电、交通、园区开发等建设,帮助农民合理使用土地资源。要进一步明确农户的承包经营权,促使农户真正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理四权统一的承包权。要搞好土地使用权流转的试点工作,总结经验,逐步推开。     四是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重点是提升特色产业档次、提升农产品加工水平、提升农产品品质、提升农业拓展空间能力、提升农业发展环境。     3、加强农民转产转业培训,引导农民从发展农村二、三产业中增收。要转变农民的思想观念,破除僵化保守、小农经济、小富即安、怕冒风险等思想,树立市场意识、商品意识、竞争意识和开拓创新的意识。要通过各种形式,采取有力措施,对农民进行文化知识、科技知识、市场知识、营销知识以及法律知识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农民的文化和科技水平。当前,尤其要重视对外出农民工的劳动技能的培训。各级政府要根据市场需求,组织开展“订单式”培训,提高外出农民工的劳动技能和生存本领。同时要充分利用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有利时机,由政府出面,每年召开二至三次劳动力转移对接会,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步伐。要注重加强农民转产转业培训,努力打造成“劳力品牌”。一是政府出资培训。二是开展“订单培训”。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坚持培训与扩大劳务输出相结合;三是发放“创业绿卡”,对参加培训经考试合格人员发给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和绿色证书,对外出务工人员发放“创业绿卡”;四是打造“劳力品牌”。要根据做大做强做优中心城市的要求和县域经济发展规划,加快撤乡并镇并村步伐,以此加快农村城镇化进程。在这方面,沙县已做了较为成功的尝试,要认真总结经验,逐步推开。要因地制宜,发挥优势,把重点城镇建设作为城乡工农产业的连接点和宏观经济与微观经济、城市经济与农村经济的结合部来抓,并与兴建市场、发展商贸流通结合起来,与发展旅游业和第三产业结合起来,与发展农产品加工结合起来。要加快城乡工业的整合,鼓励乡镇企业、个私企业和外资企业向小城镇工业园区集聚。对园区内的企业,有关部门要在技术改造项目、技术创新项目、工业用电、信用担保等方面给予支持。对进城落户的农民应在就业、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城镇居民一视同仁。农民进城镇落户,可保留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对已转为城镇户口,并放弃土地承包权的农民,其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享受城镇人口最低生活保障线待遇。     4、加强农田水利和农村道路建设,引导农民从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中增收。要建立市、县、乡、村和民间多元资本投入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各级财政要保证改善农业条件的专项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农民作为农业投入的主体,要积极探索农民“一事一议”的新机制。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出台相关的政策和配套措施,让民间资本在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中得到充分地释放。当前,特别是要重点抓好农田(山地)水利基本建设。要多方争取资金,发

共2页,当前第1页12

展开阅读全文

篇3:关于发展低碳经济问题研究调研报告[页6]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1439 字

+ 加入清单

关于发展低碳经济问题研究调研报告

(二)多措并举,大力发展新能源产业

根据科学发展观的新要求,发展低碳经济必须多措并举,有序推进。在低碳经济发展指导思想上,既要着眼于解决能源瓶颈制约问题,又要通过其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力争使低碳经济产业成为湖北新的支柱产业。低碳经济的核心是大力发展新能源产业。

1.积极发展核电。核能是一种安全、清洁、可靠的经济能源。与火电相比,核电不排放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烟尘等氮氧化物。对于缺煤、少油、乏气的湖北来说,发展核电其经济意义更为显著。目前,核电已成为一种成熟技术,在世界上得到广泛应用,核电在世界能源结构中居于重要地位。据有关资料统计,核电年发电量已占到世界发电总量的17%左右。

经过前期的不懈努力,湖北发展核电工作正在有序推进。XX年初,国家正式明确启动我国内陆核电建设,同意湖北开展前期工作,并明确湖北核电投资业主。当前,一是要科学编制湖北核电中长期发展规划;二是科学做好核电厂址选定工作;三是要广泛应用世界最先进的核电技术,提高科技含量;四是对已确定的核电项目要加快进程,力求早日开工建设;五是积极研发核电项目与相关产业的关联效应,力争通过核电站的建设带动一批产业。

2.大力开发风力发电。在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下,我国各地正地兴起风电建设热潮。湖北风能资源比较丰富,发展潜力较大。合理开发风力发电,可以有效缓解全省水电丰枯矛盾,实现风电水电互补。而且风电是环保型能源,没有废气排放,且建设周期短,见效快。因此,大力发展风力发电大有可为。为实现湖北风力发电的快速发展,一是要加大风能资源勘测力度,尽快摸清全省风力资源潜力,为合理开发风力发电提供科学依据;二是大力吸收先进风力发电技术,当前重点是支持发展磁悬浮风力发电技术;三是鼓励风电多元投资,风力发电具有规模较小,适合分散投资等特点,应出台相关政策,允许多元投资风电;四是加快风电设备产业的发展,以满足风力发电的需要。

3.稳步开发生物质能。生物质能是唯一可以转化为液体燃料的可再生能源,不仅具有能源功能,而且还有其它可再生能源不具备的材料功能,同时,还具有生态保护功能。湖北具备发展森林木本生物能源的广阔空间。现有林地1.29亿亩,其中可改造的低产低效林、可利用的荒山、荒地、荒滩、荒坡约4000多万亩,为湖北木本生物能源的种植提供了充足空间。湖北已初步具备木本生物质能源工业化的技术条件。凯迪研究院经过四年多的艰苦探索,已成功掌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从生物质中提取各类能源的核心技术,该技术具有世界领先地位。为加快湖北生物质能的开发利用,一是要尽快制订扶持生物质能源的优惠政策,包括支持公司和农户开发改造能源林规模等;二是争取国家能源林基地建设的财政补贴;三是建立融资平台,多渠道筹措生物质能源产业发展的建设资金;四是加大生物质能源研发投入。

4.加快发展太阳能产业。湖北太阳能产业具有广阔前景,开发利用潜力大,除鄂西南外,大部分地区均具有较好的太阳能光能资源,年平均太阳辐射能大于100千卡/平均厘米。太阳能具有能量大、利用范围广、清洁安全等优点。当前,在太阳能利用方面有很多文章可做,从近期来看,可从以下方面进行开发利用。一是积极稳妥推广太阳能热利用产品应用,以减少高碳能源的消费;二是大力发展太阳能热利用产业集群,扩大太阳能发展规模;三是加大太阳能热利用宣传和推广力度,扩大覆盖面;四是加快光伏产业发展步伐,充分利用武汉“中国光谷”,开辟光伏产业发展新路。

共9页,当前第6页123456789

展开阅读全文

篇4:关于农村留守儿童群体存在问题及对策的调研报告2024最新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乡村,全文共 4629 字

+ 加入清单

关于农村留守儿童群体存在问题对策调研报告(2017最新)

图1

图2

图3

编者按 XX年毕节5名留守儿童因在垃圾箱生火取暖,造成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的阴影还未散去,XX年6月9日晚,毕节七星关区田坎乡的4名留守儿童在家中死亡,悲剧又一次上演,引发了社会对留守儿童生存命运和困境的深深关切和担忧。来自全国妇联的数据显示,我国农村留守儿童数量已达6102.55万,其中独居留守儿童已达205.7万,留守儿童的心理和情感贫困程度比物质贫困更为严重。XX年5月,共青团中央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组织实施了“全国农村留守儿童群体状况调查”,并最终形成了题为《农村留守儿童存在的九个突出问题及对策建议》的课题报告。我们编发此报告,目的是呼吁全社会都来关心农村留守儿童这一特殊群体,关注他们学习、生活和心理面临的诸多问题,让上述悲剧不再上演。

农村留守儿童成长面临社会、心理等多方面问题

1.留守儿童的意外伤害凸显

在过去一年中,有49.2%的留守儿童遭遇过意外伤害,比非留守儿童高7.9个百分点,遭遇割伤、烧伤烫伤、被猫狗抓伤咬伤、坠落摔伤和蛇虫咬伤、车祸、溺水、触电、中毒、火灾、自然灾害等各种意外伤害的留守儿童比例都高于非留守儿童,其中前四项分别高5.3、1.6、3.9和3.1个百分点(图1)。意外伤害的发生源于留守儿童安全防范意识和知识的缺乏,但更多的是父母及监护人履责不到位。

2.留守儿童的学习成绩较差,学习兴趣不足

留守儿童学习成绩较差,有20.4%的留守儿童自评学习成绩偏下,82.1%的人有过成绩下降的情形。留守儿童学习不良行为较多:没完成作业(49.4%)、上学迟到(39.6%)、逃学(5.5%)的比例分别比非留守儿童高8.6、4和1.3个百分点;不想学习(39.1%)和对学习不感兴趣(43.8%)的比非留守儿童高5.6和3.2个百分点。

然而,有九成多留守儿童认为学习重要,其学习态度与状态的差异,一方面缘于普通农村学校培养目标单一与留守儿童教育需求多元化的矛盾,学习知识一旦脱离自身的发展基础和需求,学习兴趣自然就会大打折扣;另一方面与留守儿童自身的情况有关,因为缺少有效监督和应有的学习辅导,自我约束和管理能力较差,问题积累多了,势必影响学习的自信心。有58.1%的留守儿童表示在学习上遇到问题没人帮助,比非留守儿童高出5.8个百分点。

3.留守儿童社会支持较弱,心理健康问题比较突出

留守儿童的家庭支持弱化,“你最信任的人是谁”“你和谁最亲近”“你的心里话主要跟谁说”“遇到困难你会向谁求助”“谁经常鼓励你表扬你”5种情况的平均百分比,非留守儿童排前三位的依次是母亲、父亲和同学朋友,留守儿童则是母亲、同学朋友和父亲。母亲仍是留守儿童最重要的社会支持,但可以看到,留守儿童来自父母的支持较弱,而朋辈性倾向明显,由此带来的负面影响值得警惕。30.5%的留守儿童认为校园里或周边有不良帮派团伙,25.7%认为有同学加入不良帮派团伙,分别比非留守儿童高4.3和1.4个百分。老师对留守儿童的支持更多地体现在学习辅导上,情感支持相对欠缺。此外,还有17.6%的留守儿童表示社会支持主要来源是自己,这表明他们感知不到社会支持。

社会支持状况是儿童心理健康水平的重要预测变量,社会支持弱化使得留守儿童消极情绪更多,经常感到烦躁(46.0%)、孤独(39.8%)、闷闷不乐(37.7%),以及经常无缘无故发脾气(19.7%)的都多于非留守儿童。

4.留守女童负面情绪相对明显

留守女童的自我接纳程度更低,对自己总体上感到满意(76.5%)和经常觉得自己是一个有用的人(64.4%)的女童比例比男童低5.9和8.6个百分点,而常常觉得自己不如别人的女童比例(40.7%)比男童高6.6个百分点。经常感到烦躁(47.6%)、闷闷不乐(38%)和无缘无故发脾气(21.5%)的女童比例比男童高3.7、1和3.5个百分点;女童自评父母外出后,自己比原来抑郁、焦虑、爱发脾气、胆小的比例也高于男童。此外,有42.7%的留守女童经常觉得孤独,不仅高于留守男童6.2个百分点,也高于非留守女童6.7个百分点(图2)。

总体来看,留守女童负面情绪多、孤独感强。其原因:一是性别的差异使留守女童更需要父母的爱抚;二是家庭和学校的情感支持不能满足留守女童的心理需求;三是传统的社会角色期待加重了留守女童的心理负担。留守女童的家务负担远高于男童,也高于非留守女童。在为家庭转移更多劳动负担的同时,留守女童承受了更多的心理压力,这种心理压力与父母外出带给她们的心理影响叠加在一起,不仅影响了她们的身心健康,也可能会影响到她们未来的发展。

5.留守男童问题行为令人担忧

留守男童问题行为多,学习及校园生活中的障碍也多。留守男童迟到(41.8%)、逃学(7.4%)、受老师惩罚(73.5%)的比例比非留守男童高5.3、1.9和5.4个百分点;不想学习(40.4%)、对学习不感兴趣(44.8%)、很难集中注意力学习(64.4%)、没完成作业(54.8%)、成绩下降(83.2%)的比例比非留守男童高3~10.7个百分点,也都高于留守女童。

某县综治委的同志说留守男童是当地犯罪青少年的重要群体,称他们为“110的后备大军”。其原因:一是缺乏有效的监管,这是留守男童不良行为相对突出的直接原因。男生成熟较女生晚,更需要来自父母的监控,否则在日常生活中难以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难以理解、掌握和内化社会所提倡的价值观念、行为规范和道德准则,从而导致价值观和行为偏差。数据显示,留守男童更赞同诚实守信的人容易受欺骗(55.1%)、一夜成名的人令人羡慕(47.1%)和做好事经常得不到好报(39.0%)等说法,比留守女童高4~6个百分点。

二是家庭中父亲角色的缺失对留守男童影响较大,本次调查中有91.9%的留守儿童父亲外出或双亲外出。父亲外出缩小了儿童的生活和活动空间,也使得家庭中缺少权威形象,使男孩的管教和监督变得更为困难。此外,对于男童而言,父亲还提供了男子的基本模式,供其参照和认同,父亲远离不利于留守男童的性别认同。

6.青春期叠加留守使得初二现象更为显著

初二留守学生在学习及校园生活方面遇到的障碍更多,上学迟到(49.8%)、逃学(8.7%)、不想学习(62.8%)、对学习不感兴趣(67%)、听不懂老师讲课内容(86.3%)、遇到问题没人帮助(68.4)、没做完老师留的作业(62.7%)以及被老师惩罚(75.2%)比例均高于初二非留守学生,分别相差2.3~14.4个百分点。

初二留守学生与父母的关系更差,经常和妈妈交流(64.3%)、经常和爸爸交流(57.9%)的比例低于初二非留守学生4.1和8.7个百分点,而被父母训斥吓唬(22.8%)的初二留守学生比例最高。唯有初二留守学生把同学朋友视为最重要的社会支持来源(43.4%),重要程度甚至超过了母亲,其中的某些负面影响值得关注。

初二学生处于青春发育期,身心急剧发展变化,存在着种种发展的可能性,他们具有叛逆、盲目、易受外界影响、情绪变化大、成绩两极分化普遍、违纪违规频繁等特征,又具有可塑性、主动、追求独立等特点。对于初二留守儿童来说,青春期的影响与父母外出务工的影响叠加,放大了种种问题。

7.父母外出对小学四年级儿童影响更大

在四年级到初三6个年级的留守儿童中,过去一年,有3.6%的四年级儿童遭遇触电,比例最高;而非留守四年级儿童为1.5%,比例最低。在上网的留守儿童中,有26.9%的四年级儿童玩网络游戏,9.9%在网上浏览色情暴力内容,在6个年级中位于前两位。此外,有10.6%的四年级留守儿童在生病后选择自己忍着。

外出父母及代理监护人,因为觉得这个阶段的孩子长大了,已经适应校园生活而又尚未面对升学压力,容易对其放松监管。这不仅使得他们更易遭受意外伤害,也忽视了他们一些不良品德和行为的滋生和发展。按心理学家皮亚杰的划分,十岁左右的儿童正是道德水平从他律向自律过渡的关键阶段,需要更多的关注和引导。

感觉父母外出后自己更容易被欺负(23.7%)、被歧视(19.8%)、性格比原来内向(41.7%)、胆小(18.9%)的四年级留守儿童比例在6个年级中也最高。他们经常想念父母(76.7%)、担心见不到父母(59.2%)、担心父母不爱自己(34.6%)的比例最高,比初三学生高21.3、25和11.1个百分点。

8.寄宿留守儿童对生活满意度相对较低

寄宿生的日常生活习惯较差,曾用吃零食代替吃饭的寄宿生(49.6%)比非寄宿生高10.5个百分点,平均每天睡眠9小时以上的寄宿生(15.2%)比非寄宿生低5.9个百分点。学习和校园生活状况更糟糕,上学迟到(49.2%)、没完成作业(54.6%)、不想上学(45.6%)、对学习不感兴趣(48.9%)、听不懂老师讲课(62.9%)、很难集中注意力学习(56.7%)、成绩下降(78.5%)以及被老师惩罚(67%)的寄宿生比例均高于非寄宿生,相差5.9~12.6个百分点。

寄宿留守儿童各种需求的未满足程度高:一是学习辅导不足,不能满足寄宿留守儿童的学业需求。寄宿生表示晚自习经常有老师答疑的仅有四成(40.4%)。二是生活单调,不能满足寄宿留守儿童的精神需求。寄宿生学习之余或节假日最经常做的是在宿舍和同学聊天(50.1%),其次是在室外锻炼、玩耍(38.5%)和看电视(24.5%)。三是情感支持不足,不能满足寄宿留守儿童的心理需求。七成多(76%)留守儿童表示在住校期间想家,仅两成多(23.9%)表示生活老师会经常找他们谈心。四是管理不到位,不能满足寄宿留守儿童的成长需求。寄宿学校的软硬件设施较差,生活卫生设施配备与维护状况不容乐观,就餐满意率仅六成多;安全状况堪忧,有87.5%的寄宿生表示宿舍中发生过丢失财物的现象,57%表示宿舍里有同学拉帮结派欺负别人。

低龄寄宿趋势明显。有35.2%的留守儿童是从小学就开始寄宿的,其中15%从小学四年级及以下就开始寄宿,寄宿留守儿童从小学高年级不断向下延伸,少数学校还出现了一年级甚至是幼儿园就开始寄宿的现象。

9.母亲外出的留守儿童整体状况欠佳

父母都在外地的留守儿童最多,占51.7%,其次是父亲外出的,占40.2%,母亲外出的最少,占8.1%,但母亲外出的留守儿童在各个方面的问题最突出。他们生活习惯更差,网络不良行为更多,意外伤害更多,对留守生活的负面体验也更高;学校表现更糟糕,遭受欺负的比例更高;在自我接纳和人际交往方面,母亲外出的留守儿童表现矛盾,他们觉得自己更有用,同时也觉得别人比自己运气好;他们觉得自己更受人欢迎,但不愿意和别人谈话聊天;他们认为自己的好朋友更多,但无助感最强。

美国心理学家约翰·鲍威尔对亲子依恋的研究结论是:心理健康最基本的要求在于婴儿应该有与母亲(或稳定的代理母亲)之间的连续不断的温暖、亲密的关系。他深信,早期依恋特征对个体后期发展有重要影响,而且早期依恋的发展是不可逆的,一旦错过关键期,儿童依恋难以重新建立,个体会出现情感不稳定的状况,面对挑战时也容易出现易怒情绪。

母亲外出的留守儿童虽然面临学习生活中的重重困难,对现在生活的满意度最低,但他们没有放弃对自己和生活的信心,仍旧表现得积极向上,他们中有94.4%希望自己成为一个更好的人,比父亲外出的高2个百分点;有87.8%对未来怀有希望,比父母外出的高6.3个百分点(图3)。

展开阅读全文

篇5:劳教警察心理健康问题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1580 字

+ 加入清单

劳教警察心理健康问题调研报告

劳教制度自创立以来,为我国经济社会建设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劳教人民警察正是这一制度的忠实执行者。随着社会的发展,文明的进步,物质生活多样性、复杂性的出现,劳教人民警察工作场所的封闭性,交流学习的滞后性,劳教警察这一群体出现了心理健康问题,其心理现状不容乐观,令人堪忧。因此,研究和解决劳教民警的心理健康意义重大,也迫在眉睫。

一、心理健康的概念

从广义上讲,心理健康是指一种高效而满意的、持续的心理状态。从狭义上讲,心理健康是指人的基本心理活动的过程内容完整、协调一致,即认识、情感、意志、行为、人格完整和协调,能适应社会,与社会保持同步。身心健康是生活的前提,更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基础。

二、劳教人民警察心理健康的现状及问题

劳教人民警察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其工作任务繁重、责任重大、接触面比较狭窄和其他社会压力等一些问题,导致我们的劳教人民警察出现了不同程度上的心理健康问题。通过对某所78名劳教警察的调查分析,其心理健康问题存在以下六个方面: 1、六十多名劳教民警经常感到精力不足,萎靡不振,容易犯困,特别是工作稍长,就注意力不能集中,思考困难,工作效率明显降低,即使充分的休息还是会感觉很累,做事经常丢三落四,说话常常出错,记不起刚经历过的事 。

2、数十名劳教民警感到无缘无故的焦急、紧张和恐惧,莫名其妙的担心,坐立不安。

3、多数劳教民警都有对自己做法的正确性产生怀疑,虽然明知道没有必要,但却总是无法摆脱。如总是怀疑自己是否把门锁好、煤气是否关闭,电灯是否熄灭等,常驱使自己反检查才能放心。还有就是反复洗手,虽然已经洗干净,没必要再洗,但控制不了自己,反复地想去做。

4、个别劳教民警只要进入管教区就紧张害怕。如劳教人员生病,个别的民警就会很担心自己会不会被传染,虽然医生说不会,但还是会忍不住担心害怕。

5、少数劳教民警经常感到心情压抑、郁闷,常因小事大发脾气,对日常活动缺乏兴趣,常常自卑、自责、内疚,常感到脑子反应迟钝,思考问题困难,遇事老向坏处想,对生活失去信心,总感觉前途暗淡。

心理学的研究表明,当人的心理压力不能得到及时而有效的调节和缓解时,心理压力就会转化为行为的反向动力,使人出现一些反常行为。因此,重视劳教人民警察心理健康,减轻其心理压力,对进一步做好劳教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造成劳教警察心理健康问题的原因

1、工作场所的封闭性

劳教场所大多处于偏僻的地方,劳教警察每天都在高墙内工作,使他们进行反思和交流的机会较少。而劳教所与地方党政机关部门之间联系、联谊等交流活动甚少,加上劳教工作方式的不变性,使他们与社会变化的多样性不相吻合,时间久了,劳教警察与社会的差距在逐渐的拉大,使一些劳教警察产生了孤僻、自卑、封闭的心理。

2、工作性质的特殊性

由于劳教警察每天接触的是劳教人员,而劳教人员又是心理疾病的高危群体,过多的直接面对社会的阴暗面,加上劳教警察本身对心理健康知识的匮乏,不能很好地调节自己的情绪,因此劳教警察的情绪、性格、心情难免受到不良影响,心理健康状态难免遭到破坏,造成有的劳教警察酗酒、思维混乱、压抑、情绪不稳定、脾气暴躁、遇事易激动、自制力差等各种心理问题。

3、工作职责的繁重性

劳教人民警察的工作虽然比较单一,但是工作职责确异常繁重,一是劳教人民警察长年累月的工作在第一线,时间长,任务重,压力大是劳教警察长期面临的工作状态,心理长期处于高度紧张状态。二是随着国家法治建设的健全完善,依法、文明、科学管理劳教人员的要求逐步提高,责任追究力度逐年加大,劳教人民警察的工作压力随之加大。三是劳教人民警察长期超负荷工作,但缺少必要的心理辅导与矫治。时间久了,就可能出现忧郁烦闷等倾向。而劳教人民警察情绪的不稳定性,又容易导致劳教人员的不稳定性,最终造成场所安全隐患,危害不容忽视。

共3页,当前第1页123

展开阅读全文

篇6:农村教育问题调研报告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乡村,全文共 1476 字

+ 加入清单

在我们几个村子里义务教育存在的问题仍很严重。

下面是我们对农村教育情况做出的调查报告:

首先,多数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与要求相差甚远,现代教育设备少,教育手段简单,目前大多数农村地区在软硬件方面还不具备,要缩短城乡教育水平差距不易。受办学条件和师资力量的制约,农村中小学总体水平确实与城区存在较大距离,而且农村办学思想、教育观念方面还比较陈旧。我曾和唐家村的一个初中生聊过几句,他告诉我,他们上初中后才开始接触电脑,而城里呢,小学生就已经掌握电脑操作了,这就是差距。

其次,农村办学条件较差,加上教师工资偏低,普遍存在吸引高素质教师难的问题。农村学校优秀年轻教师和音乐、美术、体育、英语教师十分缺乏,目前大多数学校还不能向城里的学校那样采取高薪聘请优秀教师的办法。高水平的师资不足,导致农村教育质量难以保证。在我看来,乡村学校教师严重短缺,但同时我们看到,每年有那么多大学生找不到就业机会,而乡村学校又急需人才,为什么大学生不去真正需要自己的地方呢,每年毕业生都挤向人才济济的大城市,为了留在城市里,他们甚至选择专业不对口的工作。我记得在唐家村小学开总结大会时,就有位同学说过这样一句话:“在唐家村的这几天,让我感受到了村民的热情和孩子们迫切渴望知识的心情,我被他们这样热情所感动,我想留下来……”

再次,农村中小学生辍学严重,教育程度偏低,除了教育体制的原因外,农村教育模式的单一化也是重要因素之一。受应试教育的影响,中国农村的教育也是单一的`应试教育模式,一旦升学无望,则会前功尽弃。我们小组曾走访了许多村民和家庭,和家长们探讨过关于孩子辍学的问题,归结起来有以下三点:

第一点:学校老师讲的不好,一部分学生厌学,直接退学外出打工;

第二点:学校为了追求升学率而将差生分流出去,使好多初中高中生辍学外出打工;

第三点:考上学而供不起也导致一些学生辍学。

我个人认为,要想让农村学生辍学量减少,首先要改变他们的思想;其次要转变单一的农村教育模式,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农村教育,使农村的学生各有所学,学有所用,各尽其才,各得其所。在教学质量的评价标准上,要用成才率而不是升学率来衡量,树立面向全体学生,全面提高学生素质的新理念。

“三农”——农业、农民、农村问题是当代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其发展状况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现代化的发展进程。农村教育既是农村发展的基础性条件,也是农村发展状况的重要表现。我曾在上看到过这样一篇报道:中国农村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65%,人口素质低,文盲和半文盲人口亿,在农村就业人口中,文盲和半文盲占%,小学文化程度者占%,每万人中大学生数为4名,这样状况是现代化进程中的沉重包袱。大力发展农村教育把沉重的人口负担转变成为人力资源的优势,不仅是教育发展的重要目标,也是推进现代化建设进程的战略性任务,所以,恳请政府加大农村教育建设。

城乡教育差距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得以解决,现在的问题是不要继续拉大这种差距,然后逐步创造条件,力求缩小差距。现在需要努力的是在一个县城范围内实现教育的均衡发展。我们有可能做到的,首先是政府公共教育经费和其他教育资源的分配,应该按照公平的原则分配给每一所学校。农村“示范性学校”的建设既要有适当的超前性,更应有公平的竞争性,而且政府的教育经费不应只集中在个别学校,人为的制造不公平竞争的局面。就现阶段而言,富的学校越来越富,穷的学校越来越穷,所以政府的重点不应是“锦上添花”而是“雪中送炭”,更多的关注农村薄弱学校的建设,对于那些条件好的学校,可以适当放宽政策,让他们自我宣传,自我管理。

以上就是这次实践的调查报告。

展开阅读全文

篇7:农民工调研报告范文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1848 字

+ 加入清单

近日,国家统计局网站27日公布20xx年我国农民工调查监测报告。报告显示,20xx年,全国农民工总量达到25278万人,比上年增加1055万人,增长4.4%。其中,外出农民工15863万人,增加528万人,增长3.4%。

一、农民工总体规模

(一)农民工数量继续增长,总量达25278万人

据抽样调查结果推算,20xx年全国农民工总量达到25278万人,比上年增加1055万人,增长4.4%。其中,外出农民工15863万人,增加528万人,增长3.4%。住户中外出农民工12584万人,比上年增加320万人,增长2.6%;举家外出农民工3279万人,增加208万人,增长6.8%。本地农民工9415万人,增加527万人,增长5.9%。

(二)中西部地区农民工人数增长快于东部地区

从输出地看,东部地区农民工10790万人,比上年增加323万人,增长3.1%,东部地区农民工占农民工总量的42.7%;中部地区农民工7942万人,比上年增加323万人,增长4.2%,中部地区农民工占农民工总量的31.4%;西部地区农民工6546万人,比上年增加409万人,增长6.7%,西部地区农民工占农民工总量的25.9%。

二、农民工流向及就业地域分布

(一)在中西部地区务工的农民工增长较快,中西部地区对农民工的吸纳能力进一步增强

从农民工的就业地区来看,20xx年在东部地区务工的农民工16537万人,比上年增加324万人,增长2.0%,占农民工总量的65.4%,比上年降低1.5个百分点;在中部地区务工的农民工4438万人,比上年增加334万人,增长8.1%,占农民工总量的17.6%,比上年提高0.7个百分点;在西部地区务工的农民工4215万人,比上年增加370万人,增长9.6%,占农民工总量的16.7%,比上年提高0.8个百分点。分省看,就业地区主要分布在广东、浙江、江苏、山东等省,这4个省吸纳的农民工占到全国农民工总数的近一半。

(二)在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务工的农民工比重继续下降

在长三角地区务工的农民工为5828万人,比上年增加18万人,增长0.3%,在珠三角地区务工的农民工为5072万人,比上年增加7.4万人,增长0.1%,在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务工的农民工增加数量和增幅均明显低于上年水平。在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务工的农民工分别占全国农民工的23.1%和20.1%,分别比上年下降0.9和0.8个百分点。随着中西部地区的快速发展,东中西部地区农民工工资水平趋同,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对农民工的就业吸引力在逐步下降。

(三)跨省外出的农民工数量减少,农民工以跨省外出为主的格局改变

在外出农民工中,在省内务工的农民工8390万人,比上年增加772万人,增长10.1%,占外出农民工总量的52.9%;在省外务工的农民工7473万人,比上年减少244万人,下降3.2%,占外出农民工总量的47.1%。在省内务工的比重比上年上升3.2个百分点。20xx年,去省外务工人数减少,改变了多年来跨省外出农民工比重大于省内务工比重的格局。

(四)外出农民工仍主要流向地级以上大中城市

从外出农民工就业的地点看,在直辖市务工的占10.3%,在省会城市务工的占20.5%,在地级市务工的占33.9%,在地级以上大中城市务工的农民工比上年提高1.7个百分点。

三、农民工性别、年龄和受教育状况

(一)农民工以男性为主,年长农(20xx信访工作调研报告)民工比重逐年增加

分性别看,男性农民工占65.9%,女性占34.1%;分年龄段看,农民工以青壮年为主,16-20岁占6.3%,21-30岁占32.7%,31-40岁占22.7%,41-50岁占24.0%,50岁以上的农民工占14.3%。调查资料显示,40岁以上农民工所占比重逐年上升,由20xx年的30.0%上升到20xx年的38.3%,三年中农民工平均年龄也由34岁上升到36岁。尽管每年农村新增劳动力主要会加入到农民工的行列中,但农民工年龄结构的变化,也说明农民工的无限供给状况在改变。

(二)年龄和家庭对农民工的空间流动有很大的影响

农民工中已婚者占73.4%,其中,本地农民工已婚者占90.2%,远高于外出农民工已婚者58.2%的比例,这主要是由于本地农民工平均年龄高出外出农民工12岁,本地农民工中40岁以上的占60.4%,而外出农民工40岁以上仅占18.2%。这反映了已婚、年纪较大的农民工更倾向于就近就地转移,大龄农民工不仅外出缺少竞争力,而且需要照顾家庭,这使得他们的外出积极性减弱。

展开阅读全文

篇8:基层纪检工作问题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4061 字

+ 加入清单

基层纪检工作问题调研报告

为深入了解基层纪检组落实监督责任情况,近期我们专题组织开展了相关工作调研,通过调研不仅深度了解了基层纪检组落实“三转”工作取得的成效,也发现了基层纪检组在落实监督责任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并就如何破解其履职作为所面临的困惑提出了对策思考。

一、基层纪检组落实监督责任面临的突出问题

(一)支持履行监督责任氛围不浓。一是部分单位的“一把手”支持纪检组“三转”态度不坚决,仍习惯用过去的思维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纪检组不能种别人的“田”的意识未得到全面树立。如有的党组虽然支持纪检组负责人按要求退出分管纪检监察业务外的工作,但是在工作推进中又总会时不时地给纪检组安排与纪检监察工作无关的业务,让纪检组负责同志牵头或协调落实。这种在分工上明确退出,推进中又要纪检组参与的情况,令纪检组很为难,不干是“违令”,干了属“越位”,尺度不好把握。二是党组成员按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要求抓工作未形成常态,多数仍停留在口头上、会议上和文件里,集中精力深入研究和督促分管领域部门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识不强、氛围不浓、力度不够,重业务、轻党务现象较突出。三是一些干部职工对纪检监察监督的认识有偏差、不理解,认为纪检组是在找茬子,或多或少存在排斥和反感心态,主动接受纪检组监督的意识不强,氛围不好。

(二)落实监督责任成效不够明显。按照中纪委和省、州纪委关于纪检监察机构“三转”的要求,各级纪检组均相应向单位党组提出并退出了不应分管的业务,但在退出后如何履行好自身应负的责任却没有清晰的思路,“三转”后抓什么?如何抓?很多没有找到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从座谈了解的情况看,众多纪检组的工作仍是停在教育预防和制度建设上,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未得到实质性落实,得罪人的事,很多人不敢、不愿、不想主动抓、积极抓,即使抓了也是避重就轻处理,生怕引起驻在单位同事的反感和误解。从执纪问责的效果看,目前相对抓得较好的工作就是作风建设监督,案件查办则都倾向于办理上级领导批示查办的案件,自主深挖线索查处的案件很少。与此同时,对同级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普遍感到很棘手,不知如何着手,同级监督工作效果不理想。

(三)队伍建设难以适应工作需求。一是机构人员配备不足。参加座谈的人员普遍反映,要落实好纪检组监督责任,单靠纪检组现有的人员力量是无法保障。从目前州直单位纪检组人员配备的情况看,重点职能部门一般有2人,同步配有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副主任),但也有受单位编制限制只配1人的,即仅有纪检组长本人。很多部门管辖的二级机构都未配有专职纪检员,纪检监察工作缺编、缺位现象突出。纪检组人员配备偏少、下属二级机构无专职纪检员等问题的客观存在,给落实监督责任带来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二是纪检干部业务不熟。目前,很多选配到纪检组岗位工作的干部多是半路“出家”,业务不熟、不会办案等现象较普遍,一时较难适应执纪监督问责的基本需求。三是工作经费保障不够。众多纪检组都没有专项纪检监察工作经费,工作所需开支均得向驻在单位申请,工作越多、申请越多,间接增加了纪检组履职的压力。

二、基层纪检组落实监督责任面临问题成因分析

(一)管理体制不顺导致履职难。目前,派驻纪检组实行的是“双重领导”体制,既接受派出单位和驻在单位党组的双重领导。纪检组长同时兼任驻在单位党组成员的双重身份,必然影响其处理面对问题的态度和力度。身为纪检组长工作上得无条件服从和落实派出单位安排的任务,而作为驻在单位的党组成员在自身福利待遇同驻在单位紧密相联的情况下,又得考虑驻在单位干部职工的感受和单位的集体利益。在这种体制下,当派出单位和驻在单位党组的意见和要求不大一致时,就时常令纪检组左右为难,给监督职责的正常履行带来影响。

(二)激励机制不优导致履职难。从现行的工作考核考评甚至干部任用机制看,对纪检组及其人员的考核考评等都是与驻在单位挂钩,必然导致纪检组考虑维护所驻单位的利益要多一些。如工作考评涉及的绩效考核、文明单位创建等,一旦驻在单位获得好评,不仅能为单位干部职工带来福音,其本人同样也可享受应有的奖励。这就使很多纪检组因担心查办案件影响单位评先评优,而不愿深挖或上报驻在单位领导干部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或主动查办驻在单位干部职工违法违纪案件。又如纪检组干部年度工作考核、成长进步民主推荐等事项,都是在所驻单位进行,因担心评优获差评、推荐丢选票,进而使很多纪检组干部不想严格履职、不愿执纪问责。

(三)能力素质不强导致履职难。“三转”前,担任纪检组长往往被看作是解决政治待遇的岗位,对执不执法、监不监督、问不问责没有人过多过问,并且纪检组长还可分管其他业务,日子相对比较好过。“三转”后,随着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朽主业,强化执纪监督问责主责的提出,一些纪检组的干部感受到了能力储备不足的恐慌,再加上很多纪检组的干部自从事纪检监察工作至今,一直未参加过业务培训,执纪办案业务不熟,一时很难以适应“三转”后的履职需求,也就导致落实监督责任的成效大打折扣。

(四)思想认识不高导致履职难。少数纪检组干部片面地理解“有为才有位”,担心“三转”后如果专司纪检监察业务在单位会被边缘化,担心自己不管业务会减少进步的机会,说话办事会失去“话语权”,未转先怯,进而对落实“三转”、落实监督责任持消极态度,甚至想尽快换岗转岗。有的虽然退出了不应分管的工作,但不是真心愿意,甚至有的还是带着情绪退出,心底还在留恋退出的分管业务。“要我转,不是我要转”的心态,致使一些干部对转后如何履职不愿动心思研究、聚精力落实,工作成效转与不转一个样,没有实质性变化。这些思想认识的存在,直接影响了履职的效果。

三、保障基层纪检组有效落实监督责任的对策建议

(一)明晰职责,营造落实“两个责任”氛围。抓好纪检组的工作,光派出单位重视不行,还需要所驻单位党组的重视。要从严督促党组抓好主体责任落实,着力为纪检组履行监督责任营造良好环境。一要强化责任落实督办。在落实“两个责任”上,最近省委下发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将对促进“两个责任”落实提供有力保障。各级纪委要围绕明晰的责任内容,安排领导分块分片对部门党组书记、纪检组长进行谈话,对其落实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提出具体要求,让其明确职责任务,主动担起自己应负的责任。二要强化责任落实宣传。要围绕落实“两个责任”,安排人员深入部门宣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要求,让落实“两个责任”的要求全面融入到部门广大干部职工的心中,让干部从思想上加深理解,进而主动守纪作为,切实消除纪检组履职顾虑。要在地方主流媒体开辟专栏,刊登刊发部门落实“两个责任”的经验作法,大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两个责任”落实的良好氛围。三要强化责任落实追究。曾指出:“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在落实“两个责任”上必须强化问责,坚持“一案双查”,对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朽案件的单位,要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追究领导责任。与此同时,还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典型问题通报制度,以此起到警醒教育的好效果,让责任真正落实下去。

(二)突出重点,细化提出履行监督责任任务。在当前纪检组主动履责面临压力大的情况下,纪委要在突出主业主责的前提下,紧密围绕中纪委、省纪委提出落实监督责任的有关意见要求,进一步细化基层纪检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任务和内容,力求通过一些更具体的工作要求,层层传导工作压力,推动监督责任落实。从当前纪检组履职面临的突出问题看,可细化明确以下内容:一是纪检组要结合实际制定好年度工作监督计划,经所驻单位党组审定后报上级纪委监察局备案,对未列入监督计划并与纪检监察工作无关的工作,所驻单位党组不得另行交由纪检组牵头或参与协调。二是纪检组每年应围绕所驻单位工作,突出监督重点,有针对性地选择确定1-2个廉政风险防控岗位,重点加强监督;对被列入重点防控监督岗位的负责人,每半年须向纪检组书面报告一次廉洁从政情况,年终由纪检组牵头,对其履职情况组织测评,测评结果列为其年度工作考评的重要依据。三是对党组会议研究涉及“三重一大”的事项,应先征求纪检组的意见,经纪检组提出明确意见后方可上会研究。四是纪检组要加大案件线索排查力度,对监督发现属职权范围查处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必须立案查处,不得压案不查;对超越查办权限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必须按规定上报纪委监察局,所在单位党组、纪检组不得压报、瞒报。违者,一经发现,严肃追究相关责任领导的党纪政纪责任。明确这些内容,则可使纪检组的工作责任更加明确、内容更加具体、重点更加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可为纪检组履职提供尽责依据,在追究监督责任时提供量纪参考,不至于使其应承担的责任无限扩大,面临无穷的责任而不知所措。

(四)强基固本,务求纪检队伍更加适应需求。落实监督责任的前提,在于要有一支业务精通、素质过硬的纪检干部队伍。针对基层纪检组干部普遍不熟悉业务的情况,各级纪委要采取集中培训、跟班学习、参与办案等多种形式,帮助纪检组干部抓能力素质的提升,使之能不断适应形势发展的需求。对拟新进或拟提拔到纪检组岗位工作的干部,考察时要征求其是否热爱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问其就岗后敢不敢履职和如何履职,绝不可让纪检监察岗位变成解决职级待遇的岗位。对现任的纪检组干部要争取逐一进行谈心谈话,切实了解其真实所想所思、所顾所虑,以便有针对性地制定解决问题的方案。对想退出的纪检组干部,要创造条件让其退出;对不能胜任纪检监察工作的,要予以调整,切实保证纪检监察队伍的战斗力。与此同时,在目前基层单位增编难度大的情况下,要探索推行兼职制度,允许单位人员编制紧缺且设党组的部门和未设纪检监察职数的副处级机构,推荐符合条件的党员干部兼任单位纪检员,并帮助协调落实相关待遇,让其协助纪检组组长或副处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抓纪检监察工作,确保所有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都有人抓、有人管。

展开阅读全文

篇9:施工现场安全管理问题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1248 字

+ 加入清单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问题调研报告

建筑施工的项目安全管理涉及方方面面,“安全出效益”越来越成为建筑施工企业同行的共识。随着国家建设事业的发展,项目施工安全管理的不断规范,建筑施工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投入也在不断加大,总的安全生产形势有一定好转,但不少地方依然严竣,工伤死亡事故还是频频发生,而且大多数的死亡事故都是发生在普通的操作工人中。事故给死者家庭造成极大的伤害,同时给企业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失,给社会也造成不良的影响。

一、当前施工现场存在的问题

当前施工现场存在的问题具体表现为:

1、施工现场工人的安全生产意识淡薄。

首先是思想上不重视,存在着一些安全隐患。众所诸知,目前施工企业雇用的劳务工基本上都是一些没有组织的散工,而且多是刚参加工作的农民工,他们安全意识差,缺乏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时有发生。据统计,建筑行业70%以上的事故都是因“三违”造成的。

2、岗前系统的安全培训教育不够。

时间短,效果差。岗前安全教育没有真正落实,即使有也多是流于形式,工人的安全生产意识没有得到有效的提高。同时民工的流动性大,往往一个民工同时在几个工地干活,没有相对的稳定,造成管理上的困难。

3、现场的安全管理不到位。

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真正落实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是一种动态管理,建筑施工现场物的不安全因素在减少,但人的不安全行为却没有得到有效的监控。工地上虽都配备了一定比例的专职安全员,但有的安全员责任心不强,没有真正履行职责起到巡查纠错的作用。

4、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工期,安全资金不到位。

当前,不少工程由于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工期,使得本已紧张的工期变得更加紧迫,无形中加重了工人的劳动强度,增加了不少加班时间,特别是大量夜间施工频繁,增加了安全隐患。有的建设单位安全资金不到位,使得必要的安全投入捉襟见肘,安防设施大打折扣,甚至不符合安全规范。

二、面对现状。如何规范劳务市场

加强安全的管理,提高工人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笔者以为:培育劳务公司是方向,安全培训教育是重点。

1、成立一批劳务公司。

政策扶持培育劳务市场,让劳务市场真正自由发育,为施工企业提供劳务用工。

1)由劳务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劳务用工合同,明确责、权、利关系。劳务公司与劳务工人签订安全方面的协议,让工人真正意识到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自己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与工人签订劳动协议,为民工购买保费较低的集体人身意外险,无事保平安,一旦发生意外,民工也可获得一定的补偿,企业亦可减少损失。责任的明确也有助于提高工人的安全生产意识。

2、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工人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技能。

1)让行业协会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成立专门的工人培训基地。所有劳务公司的劳务工人都必须经一段时间的安全及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考核取得合格证后方能聘请上岗作业,而不是目前三几天的“速成班”。因为在如此短暂的时间内是不可能将一个刚洗脚上田的农民改造成为一个遵章守纪的操作工人的。

共2页,当前第1页12

展开阅读全文

篇10:问题调研报告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2317 字

+ 加入清单

调查方式:问卷

调查内容:在校大学对社会诚信问题的调查问卷(详见附录)

组织管理:小组长:何杨

执笔人:俞哲明杨丁俊

结果分析:

现代学生普遍都非常重视诚信,将诚信作为一种基本的社会道德标尺来衡量一个人。但以此为基点,很多大学生都没能以身作则的做到诚信待人,诚信为人。在一方面,他们认为高等教育对一个人的社会观会产生较大的影响,即对是否能做到诚信起到影响作用;在另一方面,他们又在以各种各样的或有或无的理由作为自己无法达到诚信的掩体。

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纸醉金迷”的错误享乐观,“拜金主义”的扭曲价值观,已经使人们淡忘了古人所强调的“德”,“诚”。取而代之的是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而忽略其他的影响。

在调查报告中的第15题,很大一部分同学对未来社会的诚信度持悲观态度。而由第3题,第10题,第16题,第17题来分析,正是由于这个社会中大家扮演的都不是绝对诚信的角色,在日常生活中也有太多的虚虚假假扮演着反面角色,使大家对这个社会的诚信体系保持的保守态度。作为受过高等教育的大学生,他们认为自己应该有必要也有能力通过一些有悖于道德的方法来实现自我保护。这也印证了先前提到的,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而不考虑这样做是否会对他人或是集体带来的危害。

就第9题的结果来看,几乎100%的同学选择了不会。据此分析,我想,在人们心中,还有一条最基本的道德底线的存在,在这条底线之下的做法是大多数人无法容忍的。

值得注意的是第7题的结果,很多同学出乎意料的放弃了朋友,和亲人的选项,转而选择了网友。在互联网高度发达的21实际,几乎每个人都在上网,很难相信,他们都在向陌生人倾诉着自己苦恼,分享自己的秘密,发表自己的看法,发泄自己的不满。这也再次敲响了社会诚信体系的警钟,作为祖国的未来,他们已经放弃了相信他们本应该最相信的人。治理这种现象的方法,根据第13题的统计结果,政府诚信显得尤为重要。

价值思考:

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诚信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先王贵诚信,诚信者,天下之结也”,“诚之者,人之道也”可见,在古人看来,“诚信”乃是天下人团结一致的基本保证,是为人之道,是人们所需遵守的基本道德准则之一。诚信的基本道德内涵是务真求实,诚实守信,不妄不伪,真实不欺。所以诚信的缺失,特别是大学生诚信的缺失将会严重的影响整个社会未来的发展。

想象如果一个社会失去了诚信,那么一切社会保障将不复存在。国家的政策,法规,律法无法取得效果,社会公平、公正无法实现,社会秩序将处于混乱无序状态。

在商品交换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的经济交易必须是建立在讲诚信、讲信用的基础之上的,这是经济交换的基本原则。在经济领域,经济信用是诚信的最主要体现,诚信是经济信用的坚实基础和依据,而经济信用是企业、居民等任何微观层次的主体开展经济活动的基本支柱;而失去诚信与经济信用,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对于经济活动的主体而言,其危害是毁灭性的。而在意识形态和思想、文化、社会生活领域,诚信更是维系正常的社会关系和人际交往的桥梁与纽带,是折射真善美和社会良知的一面道德之镜;而失去诚信,人与人交往的基本状况就受到了威胁,人类所共同追求的美好、和谐的生活状态就会成为一种遥不可及的精神奢望。

在现代社会中,诚信在国家机器与政策运行、政治与法律、经济交往、意识形态与思想、文化、社会生活等所有领域都发挥着基础性的、保障性的作用,是绝不容动摇的,是最基本的社会道德规范和价值观念之一,具有特殊的调节功能和导向、示范功能。

作为受过高等教育的大学生,社会中的相对高素质人群,诚信的缺失所引发的“不良效应”会更加明显,更加深远。而且大学生诚信缺失所引起的消极影响具有一定的潜伏性和隐蔽性。由于大学生在学校期间尚未真正参与社会经济活动,诚信缺失的危害尚不能充分体现出来;但是,当他们毕业后融入社会,分布到祖国各地、各行各业后,诚信缺失所导致的严重危害就会真正凸显出来,所以学校的诚信价值观的教育对于引导大学生讲诚信起着十分重要的核心作用。

现实意义:

大学生的诚信与否对和谐校园是否能成功构建也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由于社会价值观的多元化以及法制不健全、竞争无序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在我们大学生中还存在许多不讲诚信的现象。比如:有的同学考试作弊;有的同学擅自更改学习成绩,在毕业推荐表上弄虚作假;有的同学无故拖欠学费,把父母给的学费任意挥霍;有的同学不按时归还助学贷款;有的同学利用网络的虚拟特性,随意侮辱欺诈他人,或散布流言蜚语,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等等。诸如此类的行为,是与大学生的称号、父母的期望、党和国家的要求背道而驰的。如果不及时纠正,养成不良行为和习惯后,将来很难有所作为,有的甚至会一步步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学校在公民诚信道德建设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位置,因此,有必要开展相应的诚信教育帮助在校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社会观,价值观。

诚信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作为一种理想层面的道德修养,学生普遍认同。然而当代大学生面临着一种社会转型时期的严峻的挑战,特别是在当今社会就业方面,这使得大学生的命运更加坎坷。在社会急剧变化的时期,大学生应对这种急剧变化的情况的素质能力受到自身社会阅历的限制,在诚信方面容易出现偏差。就此次调查结果,及本小组从网上搜索的近几年来数位专家、学者对大学生诚信状况开展的调查研究的结果均表明当代大学生的主观愿望是在行为中表现出诚实守信,但在现实中却表现出知行不一。

大学生作为国民中的优秀分子,作为祖国未来的建设者,是否具备诚信的品德是事关高校人才培养能否顺利推进的重大问题,是新时期构建和谐校园的重要前提。然而不幸的是大学生出现诚信危机的现象却呈不断滋生蔓延之势。这应该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

展开阅读全文

篇11:县农村卷烟市场专卖管理现状调查及问题对策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乡村,营销,全文共 1305 字

+ 加入清单

县农村卷烟市场专卖管理现状调查问题对策

**县农村卷烟市场专卖管理现状调查及问题对策

**县是一个山区农村小县,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3/4。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经济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农村卷烟市场潜力越来越大。为正确把握当前**县农村卷烟市场的现状,以便于更好地发挥烟草专卖体制的优势,加强农村卷烟市场管理,笔者专门对**县农村卷烟市场专卖管理现状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并试图对专卖管理对策进行一些有益性地研究探讨。

一、农村卷烟市场专卖管理的现状

由于农村所处地理位置、历史文化、经济发展等条件,决定了农村卷烟市场的现状和特点。众所周知,近些年景宁县农村虽然得到很大发展,但在大部山区,农村经济仍欠发达,仅仅是解决温饱问题,农民的法制观念还很淡保虽然国家颁布了《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县烟草公司也开展了法制教育活动,但宣传教育力度不够,尤其在山区农村表现更为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卷烟市场依法有序管理,一些地区农民抗法案件屡有发生。纵观景宁县当前农村卷烟市场专卖管理现状,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交通不便,战线长,管理难度大

**县农村市场偏僻,交通不便,分布滥散。往往是一个村绵延十几里,下乡检查查一户得走十几里山路。一些地方车辆无法到达,只能徒步检查,给专卖管理工作造成很大难度。全县2100户零售户,其中农村占1120户,占总零售户的53.3%左右。对全县每个经销户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一月时间也检查不完,全面检查市场周期太长,造成专卖检查困难大,管理难度大。影响了对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

(二)法制教育不到位,农民法制观念淡薄

近些年,随着社会主义法制教育的普及,以及“二五、三五”普法教育,使我国国民法制意识增强。但不可否认在山区农村还存在薄弱环节,加之《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颁布较晚,宣传教育力度不够。使山区农村农民对烟草专卖知之甚少。近些年,下乡检查查扣违法卷烟,有的违法经营者甚至煽动不明~的群众围攻、欧打、哄抢查扣卷烟。对~者批评教育时,一些老百姓竟说:“没听说卖几盒烟也违法”。XX年一年查处120起卷烟案件中,农村市场案件达75起,占查处案件62.5%。

(三)卷烟供应品牌不合理

近些年,随着国家宏观政策的调整,一大批中小烟厂关闭转产,而这些中小烟厂大部分生产中低档卷烟。目前,卷烟工业都是以提高利润为生产目的,低档烟利润少,一些烟厂干脆不生产,造成市场低档烟紧张。而广大农村,有着占全国烟民80%以上的消费者,吸食水平大部分在低档卷烟。一方面急需低档烟,而另一方面供方又缺货,于是地下制假贩假应运而生,且有大市常这不但侵害了消费者利益,也使国家税收蒙收巨大损失。

(四)制假贩假分子将目标转向农村大市场

经过努力,近些年烟草专卖法深入人心。在城镇利用各种形式举办各种轰轰烈烈的打假活动,使贩假分子胆颤心惊,无处藏身,失去生存的“土壤”。他们纷纷将目光盯住农村这个具有巨大潜力的大市常同时因为山区农村信息闭塞,交通落后,农民法制意识淡薄,经济条件差,缺乏真假卷烟鉴别能力,于是贩假分子化整为零,利用摩托车及机动三轮车走村入户,大肆贩卖低档烟。

共3页,当前第1页123

展开阅读全文

篇12:批判理论与中国大众文化批评——兼论批判理论的本土化问题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2030 字

+ 加入清单

批判理论中国大众文化批评——兼论批判理论的本土化问题

关注90年代中国大众文化批评的人都捕拿注意到,90年代中国大陆几乎所有批判大众文化的著作或文章,都一无例外地引证了法兰克福的批判理论,尤其是阿多诺的《文化工业:作为大众欺骗的启蒙》(见霍克海默与阿多诺《启蒙辩证法》,重庆出版社,1990年)与《电视与大众文化模式》(载《外国美学》第9辑,商务印书馆,1992年)。据笔者的不完全统计,近年来出版的大陆学者撰写的关于大众文化或较多涉及大众文化的研究著作(如陈刚的《大众文化的乌托邦》,作家出版社1996年;肖鹰的《形象与生存--审美时代的文化理论》,作家出版社1996年;黄会林(主编)的《当代中国大众文化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年;王德胜的《扩张与危机--当代审美文化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姚文放的《当代审美文化批判》,山东文艺出版社1999年等),没有一部不是大量引用了法兰克福学派的批判理论,尤其是《启蒙辩证法》中论"文化工业"的部分。然而不可否定、也不无遗憾的是,在引用法兰克福的批判理论分析中国90年代大众文化的著述中,其方法不同程度地属于"搬用法",即在将法兰克福大众文化批判理论的描述-评价框架运用到中国的大众文化批评时,没有对这个框架在中国的适用性与有效性进行认真的质疑与反剩它们因而在相当程度上打有"外国制造"的印记。可以说,法兰克福学派的大众文化批判理论,在很大程度上塑造了中国大众文化批评的"知识-话语型"。这些批评文字一般都要重复法兰克福批判理论家对于大众文化/文化工业特征的一些描述,如大众文化的商业化、标准化、模式化、伪个性、反艺术、批量化、平面化等;同时在价值取向上也重复着法兰克福的结论:形象的复制导致对现实的非真实认知;梦幻性特征强化人们的妥协与逃避;批量生产导致审美能力的退化等。这些描述与评价与其说是来自对于中国本土大众文化现实的认真解读,不如说是来自法兰克福批判理论"启示"--而这个理论本来是针对西方特别是美国的大众文化的。正是因为有了法兰克福理论,中国大众文化的诸多"负面性"才变得如此"显而易见"(这方面的代表性论文可以参见尹鸿的《为人文精神守望:当代中国大众文化批评导论》,《天津社会科学》1996年第2期);金元浦的《试论当代的文化工业》,《文艺理论研究》1994年第2期;姚文放的《文化工业:当代审美文化批判》,《社会科学辑刊》1999年2期;张汝伦的《论大众文化》,《复旦大学学报》1994年第3期等。在这里,我批评性地提到了这么多著述,丝毫不意味着否定这些作者的学术成就。值得关注的倒是:这么有学术造诣的学者不约而同地存在简单搬用法兰克福学派的大众文化批评理论的倾向,这恰好说明这种"搬用"几乎已经成为中国学者的"学术无意识",惟其如此才更值得我们认真反省(这种反省首先是针对我本人的,因为我也曾经发表过简单地套用法兰克福的批判理论分析中国大众文化的文章,参见我的《大众文化批判》,《文艺争鸣》1993年第6期)。

本来,援用某种西方理论来分析中国问题是无可非议的,也是不可避免的。一个现代的中国学者即使在分析、清理甚至提出中国"本土"问题时,想要完全排除西方理论已经没有可能(且不说是否必要)。但是简单地谴责西方的学术"霸权"是无济于事的(哪怕是出于反霸权的目的),重要的是必须意识到:西方的任何一种学术话语与分析范型,都不是存在于真空中,都是特定的社会文化语境的产物,因而无不与中国的本土问题/本土经验存在程度不同的错位与脱节。如果不经转换地机械套用,必将导致为了(西方)理论而牺牲(中国)经验的结果。我并不否认中国的经验或现实本身也不可能是完全中国的,但它更不可能是完全西方的。遗憾的是,当今大陆多数从事大众文化批判的学者在援用法兰克福批判理论的时候,恰好忘记了中国问题研究的一个基本方法论前提:西方的研究范式与中国的本土经验必须形成良性的互动关系。由于中国的大众文化批判没能充分考虑中、西方社会文化的差异,因而也就极大地忽视了在当代西方历史语境中产生的文化批判理论(包括法兰克福批判理论)在学理范型、问题意识、价值取向等方面与中国社会文化现实的错位与脱节。从方法论的?庖迳纤担桓霾徽那疤崾牵何颐怯φ贝又泄氖导饰侍獬龇⒋戳⒒蛞煤鲜实睦砺郏皇谴永砺郏ú还苁嵌嗝词摈值牡贝鞣嚼砺郏┏龇⒅圃旎蚩浯笾泄乃?quot;问题"(据我所知,在参与大众文化讨论的学者中,只有徐贲先生比较清醒、自觉地意识到了法兰克福文化工业理论的偏颇与不足,因而在运用这个理论分析中国问题时显得比较谨慎。参见他的《评当前大众文化批评的审美主义倾向》、《影视观众理论与大众文化批评》等文。分别载《文艺理论研究》(上海)1995年第5期和《文艺争鸣》(长春)1996年第3期。稍感遗憾的是,徐文以介绍西方的大众文化研究走向为主,只是偶尔才提及中国的文化批评)。

共6页,当前第1页123456

展开阅读全文

篇13:农村金融服务十三五规划问题的调研报告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工作计划,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乡村,金融,服务,全文共 4084 字

+ 加入清单

农村金融服务十三五规划问题调研报告范文2019

而目前,由于农村金融的困境日益凸显,农村金融服务落后,已经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 “瓶颈”,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掣肘因素。因此,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强化“三农”金融服务,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破解的难题。

一、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一个健康、完整的金融体系对于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是不可缺少的。在新农村建设中金融投入是资金投入的主渠道。而现有金融体系在为农村服务中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1.农村金融机构退位,服务功能弱化。由于农村经济货币程度较低,农村金融赖以生存的微观经济基础脆弱,正规金融因农村的比较弱势而选择“自我纠正”,国有商业银行大量退出农村市场,导致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下降,农村金融出现“空洞化”和边缘化。首先是政策性金融缺位。对农业发展银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保本经营、企业化管理”与其承担的农村政策性银行的职能存在一定的矛盾。农发行为我国目前唯一的政策性农业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太窄,主要负责粮棉油收购、储运等环节的资金提供,农业发展急需的其他贷款业务基本没有涉足,在粮食购销体制改革基本完成后又将面临业务严重萎缩的问题,没有真正起到支持农业开发的作用。其次,农业银行支农功能“边缘化”。随着农行商业化改革的深入,其“盈利性、流动性、安全性”的经营原则与农业生产的“高风险性、分散性、波动性、长期性”向背离,农业银行将农业资金从以农业为主转为以工商业并举,竞争视角从农村转向城市,使得贷款业务逐渐离“农”。再次,农村信用社支农有限。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中占主导地位,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农村、农业、农民发展经济的资金需要,较好地支持了农村经济发展,但由于受自身经营规模和经营体制所限,其资金供给总量远远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存在“农信难为农”的严重问题。

2.信贷管理制度存在缺陷,农民很难取得贷款。为防范贷款风险,面对农村贷款规定较为苛刻的条件。大部分农民贷款因提供不出相应的质押、抵押及不动产等担保而与农贷失之交臂;另外,由于农村贷款期限、结构、金额等方面设计与农村资金需求特点不相适应。随着新农村建设的逐渐深入,农业走向产业化、现代化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对资金的需求量较大,周期长,而现实的贷款产品金额偏小,期限一般为1年,与农村经济发展需求信息不对称;此外,浮动贷款利率制度使农民承受能力严重受挫。实行浮动利率制度后,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处于垄断地位,为追求利润最大化,对贷款一律实行上浮,在相当程度上加重了农户的利息负担。

3.农村金融服务环境较差,金融生态断裂。由于社会信用环境差,借款人信用观念淡薄,逃废银行债务的现象时有发生,制约了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贷投入;农村信用体系尚不完善,金融机构考察其财务状况和信贷条件较为困难,同时贷款需求总体缺少有效的担保、抵押,使农业地区需求量大、亟须支持的大额农户、个体公商户贷款、民营企业贷款、小城镇建设贷款、水利建设贷款等难以形成需求。另外,农户信用信息数据库尚未建立,农户信用信息处于零散分布状况。

4.民间借贷缺乏规范,金融风险加大。民间借贷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民贷款难的问题,但良莠不齐,同时,也加大了农民的负担和农村金融风险。由于对民间借贷缺乏有效的社会监督和正确引导,其风险、隐患日益凸现,由此引发的经济纠纷呈上升态势,间接殃及社会稳定;另外,民间借贷不规范,无借据、合同,缺乏担保,隐蔽性强,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坑蒙拐骗在所难免,甚至引发刑事案件;民间借贷利率一般高于同档次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风险集中,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此外,影响金融宏观调控。民间借贷活动在高利率的吸引下,易诱发大量资金以现金形式流出金融机构,加大现金“体外循环”,造成金融信息失真,干扰央行对社会信贷总量的监测。民间借贷投向具有一定的趋利性、盲目性,资金流向与国家经济政策、产业政策不能配套,使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落实效果不佳。

5.农业保障体系存在许多障碍。农业保险机构运行障碍主要表现有:保险基金规模较小,政策性农业保险与商业性保险项目界定模糊,农业险种划分及其保费标准正在探索中,理赔及风险补偿机制建立滞后,贴农、为农保险制度不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组织规模偏小,经营行为不规范;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关系不顺,行业自律以及监管不到位,风险及补赔机制尚不健全。

二、改革提升农村金融服务的建议

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要求下,现行农村金融体系需要积极地进行变革和创新,适应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广大农户、乡村企业多样化、多层次金融需求

特点,积极构建以合作金融为主体,政策性金融、商业金融和非正规金融有机结合的功能完善、分工合理、产权明晰、监管有力、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需要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形成有效支持新农村建设的金融合力。

1.构筑促进新农村建设的金融生态环境。要建立起政府主导、横向联动和金融服务“三位一体”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机制,并构建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状况综合评价体系,加强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评价和监测,对农村金融生态环境进行量化考核,并不断健全金融生态环境法律基础,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的外部生存环境。首先,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良好的信用环境是一种无形资产,能够最大限度地节约融资成本,更好地促进经济的发展。政府和金融机构应健全信用文化,广泛开展诚信宣传,强化农户诚信教育,培育农户的信用道德和信用精神,提高农户的信用素质。政府采用补助的形式开展对农村劳动力的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培训,强化新型农民整体素质。另外,深化农村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完善内部治理制度,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使企业真正成为合格的农村市场主体。尽快建设和健全企业和个人的诚信系统,加快诚信立法,实现银行、政府、执法部门间的社会信用信息数据互连互通,提高社会信用信息的共享程度。运用法律、制度、行政和经济手段,健全信息披露制度,规范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估等诚信机构,提升其公信力。建立农村信用的激励和惩戒机制,完善企业市场竞争和退出的公平环境,创造农村金融生态良性发展的诚信环境。其次,转换地方政府职能。政府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政府要加强对创建金融生态环境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指定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整体规划、目标、任务以及切实可行的办法和措施。切实转换服务理念,强化农村服务意识,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政务质量和效率。结合当地农村经济金融状况,加快支农金融相关的制度建设,并保证规章制度的完善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以有效保护农村投资者、存款者的合法权利。再次,加大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与支持力度。财政是农村金融生态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的一个重要支撑。构筑促进新农村建设的金融生态环境需要以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为前提,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改善从根本上来说取决于农业产业环境,投资环境和农村经济的运行质量。加强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建设,满足农村金融日益多样化的需求,是构建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客观要求。农村金融生态比城市金融生态相对脆弱,因此,需要加强国家财政与政策性金融对周期长、资金需求大的项目支持力度。同时,需要积极探索工业反哺农业,促进新农村经济发展的可行途径与制度设计。

2.加快法律制定,为农村金融创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农村金融立法应循序渐进,平稳推进。应重点制定农业投资法、农村合作金融法和农业保险法等专门法律,为农村金融体系的运行创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使之有能力和动力进行金融制度创新。首先,制定农业投资法。制定农业投资法,使国家对农业的投入法律化,通过立法规定中央、地方、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业的投资比例及相应的责任。另外,农业投资法在法律上要规定对农业贷款实行优惠利率,中央银行对农业银行的再贷款利率和再贴现利率应低于城市的商业银行,以调整其级差收益。同时,建立农业信贷国家财政补贴制,以补偿因低息贷款而造成的损失,走农村金融 “以农养农,国家保护”的路子。此外,农业银行在完成上交存款准备金后,多存可以多贷,但必须明确年度农业信贷的结构比例和投入时期。其次,制定农村合作金融法。尽快制定农村合作金融法及配套的法规,给农村合作金融以应有的法律保护。在农村合作金融法律中,要对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产权组织形式、融资渠道、经营机制、管理模式、运营规则、职能作用等做出明确规定。根据农村发展的实际,在资金、利率、税收等政策方面给予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以优惠政策,并用法律形式予以规范。在立法中应对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性质、经营目标、经营业务、权利义务、与政府的关系等内容做出规定。这样既可以为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改革和发展提供法律的依据、规范和保障,又可以规范农村合作金融市场,为农村合作金融的健康发展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础。再次,制定农业保险法。加快农业保险的立法,从法律上明确政府、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政策和财政上予以支持,建立起确保农业持续发展和农村长期稳定的保障机制。在农业保险法中,要明确农业保险的实施范围和实施方式。扩大农业保险的实施范围,农业保险应包括农作物的耕种、收获后储藏、加工及其运输的保险,农业生产过程中所使用财产的保险,从事农业生产的人身保险及各种手工艺和家庭产品的保险等。另外,要明确政府在农业保险中应发挥的作用。进行保费补贴,根据农业保险发展的需要和我国财力,规定保费补贴的参考比率;进行费用补贴,借鉴发达国家发展农业保险的成功经验,由政府对农业保险的经营费用进行补贴。实行某些优惠政策,对农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免税,对其经营的商业保险业务则降低税率,对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也实行免税;对农业保险的投保人提供贷款担保或对向投保者提供低息农业贷款的金融机构给予利息补贴。另外,要逐步建立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组织制度体系。根据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实际需要,农业保险的组织形式应多样化,包括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地方性农业保险公司、商业性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合作组织等。

展开阅读全文

篇14:农民工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3633 字

+ 加入清单

农民工调研报告

报告一

中国尘肺病农民工生存状况调查报告()节选

看到或参与政府或医院宣传尘肺病治疗知识情况

与工作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情况

一、文化程度

所调查的农民工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受教育在初中及以下的占97.8%,其中又以小学为主(56.7%),有11.9%没有接受过教育。只有很少几个人接受过高中及以上教育(2.2%)。XX年国家统计局农民工调查数据显示,在全国农民工中,小学文化程度占14.3%,初中文化程度占60.5%。本次调查的尘肺病农民工和非尘肺病农民工的文化水平明显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二、目前从事工作类型

数据显示,尘肺病农民工目前仍在打工的占22.0%,干农活的占33.9%,在家做家务的占19.3%,在休息的占5.5%。大多数尘肺病农民工在家休养或做一些不是很繁重的工作。与尘肺病农民工相比,非尘肺病农民工目前在打工的占40.7%。

三、尘肺病农民工家庭经济状况

尘肺病农民工的家庭年平均收入只有10080.4元(人均2215元,远远低于XX年我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896元),而年平均支出却是年均收入的两倍多,为24804.9元。由此可以看出,大部分尘肺病农民工处于入不敷出的状态。在支出当中,看病是花费最多的,平均达到12364.8元。

在调查的尘肺病农民工中,家庭有存款的仅占4.3%,没有存款的家庭高达95.7%,还有近72%的人有欠债,没有欠债的人只有28%。而去世尘肺病农民工家庭情况更加糟糕,所调查的家庭没有一家有存款,75%的家庭有欠债,28.26%的家庭因患病变卖过家产。

四、尘肺病农民工从事高粉尘工作地点、工作类型及工作单位

尘肺病农民工从事高粉尘工作地主要是本市县以内(75.63%),有一部分是在外省市(14.94%)和不固定地点(8.51%)。从事高粉尘工作类型主要是矿山(88%)和工地(7%)。

在尘肺病农民工作的单位中,有80.73%是民营小企业,还有一部分民营大中型企业(7.8%)和国有大型企业(11.01%)。

有83.07%的尘肺病农民工在两个及以上单位从事过高粉尘工作;这其中有一部分(占总样本的15.35%)记不清已经工作过的单位数量,因此也计入两个及以上工作单位的情况。

五、尘肺病农民工从事高粉尘工作的防护措施

尘肺病农民工在工作中没有戴防护面具的占62.67%,戴一段时间的占25.34%,全程都戴防护面具的仅有11.31%,当问及干活时其他工人是否带防护面具时结果亦是如此。

在没有戴防护面具的尘肺病农民工中,74.16%的人回答用工单位没有提供,14.23%的人觉得戴不戴没关系,11.51%的人觉得难受和不方便。绝大多数人指出用工单位没有提供给工人防护面具,加之少部分人防护意识差,没有意识到防护面具的重要性,而防护面具本身也给工人带来不便,使得防护面具作为保护工人身体的工具没有被有效利用。

此外,工作单位的安全防护缺失。大多数工作单位没有向工人宣传粉尘的危害(83.41%),没有粉尘作业的安全规定(81%),没有检查工人是否戴面具(80.14%),大多数工作单位通过这样的方式掩盖了高粉尘对工人的危害。

六、尘肺病农民工从事高粉尘工作的劳动合同与工伤保险

劳动合同是员工与企业正式结成劳动关系的凭证,是保障员工权益的根本。根据国家统计局XX年农民工监测调查,与雇主或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农民工比重为41.3%。与全国农民工平均水平相比,尘肺病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仅为6.8%,93.2%的尘肺病农民工从来没有与工作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就工伤保险来说,91.6%的尘肺病农民工从来没有过或者不清楚有没有工伤保险,仅有8.4%的尘肺病农民工办理过工伤保险。

农民工获得尘肺病治疗知识的途径很有限,有高达72.3%的人从来没有看到或参与政府部门或当地医院来宣传或介绍尘肺病治疗知识,偶尔见到过的和不时可以见到的加起来才只有21.3%。

报告二

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农村劳动力缺乏技术培训

新华社北京4月16日专电(记者 吴晶晶)国务院研究室最新发布的《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显示,目前,我国农村劳动力中接受过短期职业培训的占20%,接受过初级职业技术培训或教育的占3.4%,接受过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占0.13%,而没有接受过技术培训的高达76.4%。

报告指出,我国农村劳动力整体技能水平不高,就业竞争力不强。据建设部统计,建筑行业的农民工已达3200万人,参加过培训的仅占10%。而美国、加拿大、荷兰、德国、日本农村劳动力中受过职业培训的比例都在70%以上。

农民工技能素质的高低,决定着他们就业的稳定性和收入水平。当前农民工培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政府投入严重不足,各地很少为农民工提供免费服务;市场中介行为不规范,农民工易上当受骗;对农民工的培训多数时间短、质量差,许多培训内容与生产实际脱节,不能满足企业对技术工人的迫切需要;已就业农民工的在职培训十分薄弱,企业普遍没有履行对农民工进行职业培训的法定义务。

为了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农业部调研组建议,各级财政要把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经费纳入财政经常性预算科目,加大对农民参加培训的补贴力度,有条件的企业要积极参与培训工作;制定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激励机制,对相关培训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多种优惠政策;整合社会各类教育培训资源,形成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体系;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就业指导和跟踪服务工作等。

报告三

徐州农民工就业收入情况调查报告

中国江苏网4月3日讯 为了解我市农民工就业状况、工资收入情况、工资被拖欠情况、下一步的就业打算以及希望政府帮助解决的主要问题,日前,徐州民调中心与徐州调查队联合开展了农民工就业、收入情况等快速调查。昨日,调查报告正式公布。

调查结果显示,56.2%的农民工对自己的收入感到满意,77.1%的农民工每月能按时领取工资,农民工收入主要用于“日常生活开销”和“子女教育”;50.4%的农民工认为自己的工作“基本符合”期望,60.0%的农民工将“继续外出打工”,15.4%选择“在家创业”。

年龄在18至50岁间

半成以上为高中或以上

据市民调中心相关人士介绍,此次快速调查,调查对象为全市五县(市)及铜山、贾汪两区在本地企业和尚未外出打工的农民工,共计240人。被访农民工年龄集中在18-50岁之间。

240位被访农民工中,18-30岁占38.3%,31-50岁占48.3%。男性占85.0%,女性占15.0%。半数以上的农民工学历为高中、中专。52.5%的农民工文化程度为高中、中专,23.3%为初中,13.3%为大专及以上学历,10.9%为小学及以下。

多数以短期零工为主

长三角为首选打工地

调查显示,被调查民工以短期零工为主。57.1%的被访农民工为“短期零工”,30.0%为“长期合同工”,10.0%为“自主经营”,另有2.9%目前“失业”。在所从事的工种上以技术工人为主。63.9%的农民工从事包括建筑工、木瓦工、泥水工、电工、修理工、缝纫工、厨师、驾驶员等在内的简单技术工种,15.9%为工厂工人,13.3%为各类服务人员,另有6.9%为管理人员和办事员。

调查显示,长三角地区为首选打工地。40.4%的农民工选择长三角地区为打工地,35.4%选择徐州本地作为自己的打工地,11.7%选择中西部地区,选择珠三角地区、京津地区等地的比例均不高于3.0%。

收入多集中在1至5万

拖欠工资现象依然存在

调查显示,农民工年收入大多集中在1-5万元。50.8%的农民工年收入为1-3万元;24.6%为3-5万元;1万元以下占15.4%,其中不足5000元的农民工比例为2.9%;9.2%的农民工年收入超过5万元,其中7.5%为5-8万元,1.7%在8万元以上。

调查显示,农民工收入主要用于“日常生活开销”。79.6%的农民工收入用于“日常生活开销”,39.2%用于“子女教育”,25.0%用于“人情往来”,17.1%用于“房租”,12.5%用于“赡养老人”,7.5%用于“医疗保健”,6.3%用于“储蓄”,2.9%用于“娱乐支出”,仅有0.8%分别用于“技能培训”和“投资”,3.8%用于其他方面。

调查中,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现象仍然存在。77.1%的农民工每月能按时领取工资,有22.9%的农民工工资会被拖欠,其中6.3%的农民工表示“经常被拖欠工资,严重影响了平时生活”。

希望能有节假日休息

创业时能有政策支持

在对XX年的外出打工的期盼中,调查显示,选择外出打工的农民工,最期盼政府能“督促老板及时发工资,按月结”、“也能有节假日,能休息,能签订劳动合同,希望有养老保障”、能“办理五险一金”。

调查显示,选择在家创业的农民工,最期盼政府能在“资金方面给予支持,特别是在贷款方面提供方便”,同时能在“政策上给予支持”。选择在家种地的农民工,最期盼政府能“帮忙讨回以前被拖欠的工资”,同时希望“医疗保险报销多一点”、“孩子上学不能乱收费,管理好肥料农药价格、质量”等。

展开阅读全文

篇15:准国家工作人员认定中的几个问题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4946 字

+ 加入清单

国家工作人员认定中的几个问题

《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准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虽然法条就什么是准国家工作人员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司法实践中,由于存在诸多复杂的因素,给准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带来困难,因此,加强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对于准确认定犯罪,打击犯罪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准确把握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从事公务应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对此,虽然目前理论界大致有“身份说”、“公务说”、“统一说”三种不同的观点。但笔者认为,“身份说”易缩小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与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精神不相吻合。“统一说”将“身份”作为与“从事公务”相并列认定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标准亦与刑事立法精神相悖。“公务说”则认为,无论行为人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只要是依法从事公务的,就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这一观点不仅符合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精神,而且也为后来的立法解释所验证。从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精神来看,无论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的人员,还是上述单位(人民团体除外)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人员只要是“从事公务”的就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立法并没有强调这些人原有身份性质,而恰恰强调的是“从事公务”四个字。再则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中,我们不难看出,该解释对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特定的公务时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表明了立法机关鲜明的“公务说”观点。还有大量的司法实践也证明了“公务说”在司法实践中被广为运用。因此,我们在认定准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时,理应牢牢抓住“从事公务”这一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正确界定准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那么,何谓“从事公务”又是我们正确界定准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又一重要问题。所谓从事公务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国家事务和公共社会事务的活动,其本质是行使国家权力,活动内容具有广泛性、职能性特点。椐此,笔者认为“公务”它不局限于国家事务,还包括公共社会事务,在我国现行的制度下,国家管理公共社会事务仍然存在,如国家对国有企业的行政管理,国有企业的有关管理人员对国有企业资产的管理经营等无不表现国家管理公共社会事务的存在。同时,共青团、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也仍然担负着管理国家事务尤其是公共社会事务的职能。《刑法》将在人民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就意味着刑法意义上的“公务”包含公共社会事务。因此,我们这里所探讨的“公务”即是指代表国家的公务,具体包括国家公务和公共社会事务。只有行为人从事上述情形的“公务”时,才可以将其界定为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是准国家工作人员。     二、准确把握公司性质。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国有投资主体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企业单独作为发起人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国有性质没有争议。问题是原有国有企业依照公司法在改制重组过程中,由于运作不规范和不到位,给我们准确认定改制后的公司性质带来困难。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其一,“翻牌”公司。一些原国有企业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指标,在将其所属的分支机构进行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不能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运作,为了达到公司注册的目的,将企业资产的一部分以奖励等形式配送给企业人员作为入股资金,然后仍依企业原资产总额申请注册非国有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人员整建制划归新设立的公司,其人员管理方式、工资待遇不变,企业入股人员亦不参与公司分红。这种“运动”式的公司制改造,应还其公司的本来面目认定为国有公司性质。其二,“脱壳”公司。一些国有企业为了甩掉沉重的债务包袱,将企业的有效资产剥离出来,重新设立一个新公司,以达到规避企业债务的目的。这种类型的公司其注册资本如果没有非国有资金进入,应认定为国有性质,如果有非国有资金进入,应认定为非国有性质。其三,“泡沫”公司。一些公司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或行业内部对企业资质考核依据其注册资本金势力的客观情况,为了将公司做大做强,不惜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搞虚假投资。有这么一个原本资不抵债的国有小型建筑企业,XX年企业改制时,企业的20余名职工“入股投资”近5000万元,使企业成为拥有6000多万元注册资本、具有一级资质、可以承揽各种大型建筑项目的大型建筑公司,实则职工没有投入一分钱。这种类型的公司性质应当区别情况分别认定,公司经脱水后的注册资本不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且符合公司设立其他法定要件的,其公司法人仍然成立,公司性质应依实际注册资本性质确定,如没有非国有资本进入,应认定为国有公司性质,否则反之。如实际注册资本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其公司法人不能成立,对于投资主体单一,应依投资主体性质确定“公司”的性质;对于混合型投资主体的,则不能简单地认定为国有性质或非国有性质,而应当依照各投资主体性质和人员隶属关系综合分析认定,如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的人员,应认定为准国家工作人员,否则反之。实践中尽管还有除上述类型外的不规范公司存在,但只要我们透过现象看本质,紧紧抓住投资主体的性质,就不难认定这些公司的真实性质。     三、准确把握职务便利的性质。非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职务犯罪与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均涉及到职务便利的问题。因此,准确把握职务便利的性质,对于正确区分此罪与彼罪无疑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从字面意义上来说“职务便利”的含义应当是一致的,但从刑法层面上来看“职务便利”,在不同性质的犯罪中,其职务便利的性质亦不尽相同。就非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职务犯罪与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而言,前者的职务不具有国家公务

的性质,后者则履行的必须是具有国家公务性质的职务。可见二者“职务便利”的性质是有质的区别的。那么,如何准确把握职务便利的性质,笔者认为,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第一,看行为人隶属关系。行为人是否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人员,如委派成立,行为人的职务行为才可能具有公务性质的基础。第二,看行为人从事工作的性质。只有行为人所从事是具有管理性质的工作,其职务行为才可能具有国家公务的性质。如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的且是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其职务行为即具有国家公务性;如是非委派的人员,其职务行为就不具有国家公务性质。这里还要注意的是对于那些虽然是属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的人员,但他们所从事的仅是劳务性质的工作,其工作职责内容不具有国家公务的性质特征,因而仅仅属提供劳务性质工作的行为人,不能单独成为准国家工作人员的适格主体。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明确规定:“直接从事生产、运输劳动的工人、农民、机关勤杂人员、个体劳动者、部队战士、经手公共财物的,如果他们所从事的仅仅是劳务,不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第三,看行为人的权力来源。在两个不同性质公司并存时,虽然公司人员的归属亦作出明确的划分,但因公司业务需要,通常会出现公司人员既服务于原国有公司、又服务于非国有公司的情况,这种不规范的公司运作模式,给我们认定职务性质带来一定困难。对于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关键看行为主体代表谁的利益、体现谁的意志,权力来源于谁。如是国有公司委派的人员,其履行非国有公司的职务具有公务性;如不是委派的人员,其履行非国有公司的职务不具有公务性质。如张某在原国有公司将部分有效资产剥离、并吸纳部分非国有资金共同成立新的有限责任公司后,仍供职于原国有公司。由于张某对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所经营的某项业务比较熟悉,受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负责帮助经营该项业务论证、洽谈,但合同的签订仍依有限责任公司业务员的名义,而非张某的名义。其在参与项目论证、洽谈过程中,非法收受客户的贿赂。因张某不符合国有公司委派人员的成立要件(委派的问题本文另行论述),此时张某的所作所为只能代表的是委托人的利益,体现的是委托人的意志,所履行的是来源于委托人的不具有国家公务性质的职务,不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因此,我们在分析认定行为人职务性质时,一定要结合上述几个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切忌犯抓住一点不及其余的错误。     四、准确把握委派的构成要件。所谓委派,就是委任、派遣之意。基于委派,被委派人代表委派方行使权利,从事委派方委派的公务。构成这里的委派,必须符合以下要件:一是委派的主体特定。委派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除此之外的任何单位都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委派主体。那么,人民团体能否构成委派的主体,只要我们认真分析一下《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就不难得出结论。《刑法》第九十三条所列举的委派主体并不包括人民团体在内,如将其纳入委派主体的范围,显然超越了该条款法律用语的逻辑内涵,有违罪刑法定的原则。因此,只要立法未作出修改前,人民团体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人员,不能成为准国家工作人员的适格主体。二是委派的对象必须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且委派人与受委派人具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对于从社会上招聘的人员,能否成为委派的对象?这里关键是看招聘主体的性质,如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作为招聘主体,聘用后再委派到非国有性质的单位从事公务的,与从国有性质单位抽调人员直接委派没有质的区别,对其应当与国有性质单位的人员同等看待。如是非国有性质的单位作为招聘主体,聘用人员显然不能成为委派对象。因此,只要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委派,到非国有性质单位从事公务的,不论其在委派前的身份如何,均可成为准国家工作人员的适格主体。三是委派单位与拟派遣单位具有一定的关系,如领导、监督关系等。如果委派单位与拟派遣单位不存在任何行政管理、投资权益关系,则委派不能成立。如被告人熊某原系某电厂物资部主管,而该电厂系一非国有性质的中外合资公司的下属单位。1997年该公司与某省电力局签订委托协议,约定电厂的生产、经营管理由电力局负责,电力局按电厂所卖电价的2%收取委托管理费用,电厂产权性质不变;电厂的厂长、副厂长由电力局提名,经委托方同意后,由电力局发文任命。在委托管理期间,经委托方同意,电力局发文任命被告人熊某为电厂的副厂长。其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对于被告人的主体身份性质,有人认为,被告人属于国家机关委派到非国有性质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但笔者认为,虽然电力局是国有性质的单位,但其与电厂既没有行政隶属关系,也不是电厂的投资主体,其对被告人的任命是基于委托合同而形成的权力,并不是基于本身的行政管理、监督或国有投资者权益而直接产生的任命权,因而被告人熊某不符合委派的构成要件,不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四是委派的方式有效。尽管委派的方式多种多样,但一般应以书面形式,它包括发文任命、任职、批准,也包括以会议纪要等非正式形式予以提名、推荐、介绍等。如前述张某之所以不能成为委派人员,就是因为其既没有任何书面委派的文字依据,从其参与业务论证、洽谈的过程、方式、结果也看不出其供职的国有公司委派的意思表示,缺乏委派成立的形式要件,因而对其不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五是委派的目的特定。受委派人代表委派方在非国有单位从事的只能是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公务性质的活动,而绝非是直接从事物质资料生产或者社会性服务劳动的劳务,否则就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委派。六是受委派人在受派单位的公务活动尽管代表国家但又独立于委派单位而归属于受派单位。这就是说受派人所从事公务活动的结果直接及于受派单位,而不是直接归属于委派人,否则就不成其为委派。

展开阅读全文

篇16:关于发展低碳经济问题研究调研报告[页3]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1597 字

+ 加入清单

关于发展低碳经济问题研究调研报告

1.湖北能源资源相对贫乏。湖北是一个能源资源相对短缺的省份,缺煤少油乏气,煤炭、石油等能源产品供给主要依靠从外省调入,水电资源虽然较为丰富,但电力的支配权在国家电网,电力由国家统一调配,从而形成了能源消费对外依赖性强的格局。XX年,湖北煤炭生产量为1084万吨,但煤炭净调入量达8000万吨,相当于煤炭产量的8倍;原油生产量为85.84万吨,原油净调入量达805万吨,相当于原油产量的10倍;成品油净调入量也达到273万吨。

2.湖北能源消费以煤炭为主。与发达国家用能方式不同,煤炭在湖北终端能源消费中扮演着主要角色,如工业锅炉和火力发电耗煤量大。目前,煤炭在全省一次性能源消费中的比例仍然高达70%,尽管近年来湖北能源消费结构有所调整,但煤炭消费总量仍在不断上升。XX年,煤炭实物消费量达到10012万吨,是XX年的1.54倍,年均增长5.6%。

3.湖北经济结构偏重。湖北重化工业结构特征十分明显,XX年,规模以上重工业总产值比重达到73.8%,比全国高3.3个百分点。重工业中,高能耗传统行业比重大,能耗水平高。XX年,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等6大高耗能行业完成的总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的37.6%,而能源消费共计5264万吨标准煤,占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消费总量的82.5%。高耗能行业的能源投入所占比重明显大于产出所占比重。

4.湖北能源强度仍然较高。近年来,湖北在产业结构调整、产品结构调整、节能技术改造、淘汰落后产能等方面取得较大进展,使得湖北单位gdp能耗逐年降低。XX年,湖北单位gdp能耗为1.31吨/万元,比XX年的1.51吨/万元下降12.46%,降幅比全国快2.38个百分点,但单位gdp能耗仍比全国高18%。也就是说,湖北的经济发展仍主要依靠大量投入,特别是能源的投入实现的,成本代价过高。

从产品单位能耗作进一步观察可以看出,湖北产品单耗水平偏高。XX年,湖北吨钢综合能耗为630.59千克标准煤/吨,高出全国3.3%;每吨水泥综合能耗为107.23千克标准煤/吨,高出全国3.6%;火力发电单位能耗为332.26克标准煤/千瓦时,高出全国2.5%;单位电解铝综合能耗1794.92千克标准煤/吨,高出全国0.9%;单位粗铜综合能耗506.46千克标准煤/吨,高出全国35.6%。

5.湖北环境形势依然严峻。环境问题已成为影响湖北可持续发展的瓶颈,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与环境容量有限的矛盾在今后一个时期将显得尤为突出,主要表现为主要污染物存量大、增量多,一些地区环境容量小。全省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尽管在XX年首次实现双下降,但截至目前,湖北省二氧化硫减排只完成“”目标任务的55%,后两年的减排任务依然十分艰巨。同时,随着湖北省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人口的增长,新增污染物排放量还将大幅增加,短期内大幅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十分困难,环境恶化的趋势仍将存在,环境风险防范任务也很艰巨。

(二)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试验区获得国家批准,为湖北抢占发展低碳经济的先机提供了平台

1.发展低碳经济与“两型社会”建设的根本要求是一致的。XX年12月,中央批准武汉城市圈为全国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其主要任务就是: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为切入点,以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又好又快发展为目的,走出一条有别于传统模式的工业化、城市化发展新路,为中部乃至全国深化体制改革、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这与通过提高能源效率、节约能源、发展和利用可再生能源、减少煤碳的使用,实现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可循环、高产出的低碳经济内涵是一致的。

共9页,当前第3页123456789

展开阅读全文

篇17:市中心管理问题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1462 字

+ 加入清单

市中心管理问题调研报告

根据根据根据**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城建环境委组织了有市发展计划委、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区人大常委会等单位和部门参加的专题调查组,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带领下,围绕城市规划(包括如何解决城中村问题)、管理体制、综合执法等方面,对中心城市管理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原因进行了调研。调研组坚持从实际出发,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走访群众、召开人大代表及主管部门负责人的座谈会、实地查看等方法,深入调查研究,还赴、等地参观、考察。现将调研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城市管理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中心城市包括**区和经济开发区。目前,**城市建设及维护的管理职能主要集中在市建设局等有关部门。市建设、工商、公安、环保等部门负责城市管理的行政执法。市建设局设有城建监察支队,但人数少,一般只负责协调;具体执法工作由**区和经济开发区的城建监察大队承担。市规划局设立规划监察大队,负责城市的规划执法工作。**区设立城管办负责城市市容管理。

建市以来,市政府在中心城市的建设和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使中心城市的面貌得到了极大的改变。但是,由于我市建市时间短,现有的城市管理体制,基本上还是沿袭了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模式。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和改革的不断深化,目前城市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难以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主要表现在:

——条块分割,管理上尚未形成合力。横向有政府部门的多头管理,城市管理的权限分布在城管、建设、公安、工商、卫生、环保等部门,政府部门职能交叉,推诿扯皮现象时有发生。从纵向看,在事权划分上,体制尚未理顺。如市、区两级的土地管理权和规划管理权没有按照国务院国发明电〔〕*号文的要求划分,市、区争权夺利现象时有发生。又如市区道路,按照规定宽**米以上的归市级管理、宽以下归区级管理。但是在日常工作中,宽**米以上的道路的管理,市级不到位。遇到重大节日或活动,市里往往把任务安排给**区。而**区财政紧张,没有这项经费造成无力管。而路中段的改造拆迁,市里不投一分钱,**区也感到操作困难。再如**区房管局成建制上收后,**区已无房产管理权,导致**个乡镇的房产管理、发证成了空白。

——多头执法和处罚,降低了行政执法效率。城市管理涉及部门众多,对违反城市管理有关条例的现象,本该按职责进行及时有效的管理。但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存在有利的争着管;而碰到棘手的问题,又谁都不管的问题。如:流动摊点的整治,有关执法部门按照各自的法律、法规都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但大家都能说出不管的理由来,最终问题不能得到有效解决。而市内交通多头审批但管理薄弱,使市区交通混乱无序,“地老鼠”、“摩的”越来越多、越多越乱。目前城市管理执法队伍众多,有的执法队伍由于经费不足,为维持生计,以收代管、以罚代管的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管理者的形象和管理的效果。

——建、管、养合一,城市管理效率不高。长期以来,城市建设在城市发展中处于主导地位,相对而言,城市管理却显得不很突出,一直没能提上议事日程,在城市的发展中,依附于建设,形成“建管养合一”的模式,建设部门担负了建设、养护和管理的多重任务。由于城市建设部门承担了建、管、养的职能,造成队伍庞大,依赖性强,维护管理成本高,财政负担重。建设部门既要搞建设,又要抓养护和管理,势必顾此失彼,应接不暇,影响管理。从另一种角度讲,建设是一种企业行为,而管理是政府行为,管理对建设有监督和控制权限,建管同出一门,建设部门很难对自身实施有效监督。

共3页,当前第1页123

展开阅读全文

篇18:关于干旱问题的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1497 字

+ 加入清单

关于干旱问题调研报告

1999年4月,自治区政协对海原县的干旱、水资源和春播情况进行了调研。调研组先后召开五次座谈会,深入7个乡、8个行政村、7座水库、10万亩水源涵养林、2处井窖和节水灌溉大棚、多处硬化集水场、人工井窖、扶贫机井及压沙地等进行现场察看,听取介绍,掌握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现将调研情况及建议报告如下:

1998年人秋后,海原县与全区一样,气温持续偏高,1998年9月下旬至1999年4月中旬降水量只有2.7mm,占历年同期降水量的8%,无降水日连续达200天以上,是继1973.1982.1987年后的又一个特大干旱年份,也是解放以来冬春降水量最少、气温最高、土壤含水率最低、无降水时间最长的年份之一。旱灾严重困扰农业春耕生产和群众生活。由于旱灾影响,全县水库蓄水量仅296万立方米,比历年同期平均值减少504万立方米,库灌区冬灌面积也随之减为1.81万亩,比历年减少1.19万亩。除南部10万亩旱地勉强播种外,中北部地区30万亩旱地无法播种,夏粮播种仅完成28万亩,占今年春播原计划65万亩的44%,由于降水量的减少,全县3.6万眼生产窖有1.4万眼没有蓄水,1998年造林2.7万亩只有1.38万亩存活,育苗285亩损失114亩;大部分地区人畜饮水十分困难,全县4.6万眼生活窖只有1.8万眼有水,截止4月23日,全县有x个乡镇、122个行政村、603个自然村、19.8万人、6.6万头大家畜、18.3万只羊缺水。中北部还有两万头大家畜、10万只羊缺草。

去冬今春的严重旱情给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造成的困难不是偶然的,它再次给我们启示:海原县要实现脱贫致富,必须立足于兴水治旱,从根本上改变生态环境和生产条件。对此,县委、政府已提出“兴水治旱”战略构想。但海原县是贫困县,自身财力有限,需要自治区乃至国家的扶持和优惠政策,才能逐步实现奋斗目标。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实施兴水治旱战略,大力发展灌溉农田,从根本上改变生产条件

海原县属中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位于干旱带或半干旱带,农作物产量受降水量制约,低而不稳。据40年气象资料统计,年均降水量1956-1979年平均352毫米,最低为1957年207毫米,最高为1964年706毫米;1980-1998年平均365.4毫米,最低为1987年195毫米,最高为1985年588毫米。降水量不均衡,一是春雨少,秋雨稍多;二是北部降水少,年均260毫米,南部稍多,年均430毫米。蒸发量约为降水量的3倍左右。同时,由于人口剧增(1949年底全县人口为67601人,1957年105,070人,1987年281,559人,1998年368,856人),群众过度开垦荒地,植被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日趋恶化,水土流失严重,干旱加剧。实践反复证明:改变海原县农业生产的根本出路在于兴水治旱,大力发展灌溉农田。建议:

1.充分利用本县境内的水资源,开发10—17万亩灌溉农田。海原县境内地表径流年均6860万立米,邻省县流人本县的径流约500万立米。对地表水的开发,应考虑到径流的年际变化和排洪、排沙、除去苦咸水等影响,全县水资源的利用量按实有资源量的40%计算,近3000万立米。若生活和工业用水占去15%,可用于农业灌溉的水量为2500万立米。如按常规灌溉方法每亩定额250立米,可灌溉10万亩农田;如采用节水灌溉措施,每亩按150立米水计算,则可开发灌溉面积17万亩。据县水利局材料,现有灌溉面积中,有库灌3.23万亩,井灌3.34万亩,小高抽1.85万亩,合计8.42万亩。由于工程配套不力,实际保灌面积约有4万亩左右。

共3页,当前第1页123

展开阅读全文

篇19:农民工基本权益实现状况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1524 字

+ 加入清单

农民工基本权益实现状况调研报告

农民工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奋斗在城乡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各条战线,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进步不可或缺的生力军,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在工业园区企业中,农民工这只庞大的职工队伍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了深入了解和掌握农民工的基本权益实现状况,进一步分析研究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反映农民工的愿望和要求,更好地履行和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近年来,我们对工业园区部分企业进行了走访了解、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等形式,对农民工的基本权益实现状况进行了调查。

一、我县工业园区农民工基本状况

我县工业园区职工总数3.76万人,其中农民工2.56万人,约占工业园区企业职工人数总和的68%,农民工已成为我县工业园区的一支不可或缺的主力军,其基本情况有以下特点:

1、文化水平普遍偏低。农民工小学学历以下占7%;初中学历占40%、高中、中专学历占49%;大专以上学历占4%。

2、年龄在17-45岁的居多,男性从事建筑水泥行业居多,女性从事针织、制衣、餐饮行业居多。

3、多数农民工从事一线艰苦工作,少部分是技术、管理工作。“脏、累、苦、险”岗位工作90%是农民工。

二、工业园区农民工生产生活概况

近年来,我县工业园区企业迅速发展,规模也越来越大,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任务繁重而艰巨。为此,县委、县政府非常重视农民工维权工作,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帮助农民工解决了工资拖欠、改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等问题,较好地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一是工资上保证。从调研情况看,无论是月工资,还是加班工资,农民工都能按月领取。工资能按时足额支付。

二是生活上照顾,为了丰富农民工的精神生活和文化体育活动,园区企业加大了文化娱乐设施的经费投入,免费为农民工开放桌球、乒乓球、健身、影视等活动室和图书室。如:正旭运动用品公司每月为职工举办庆祝生日晚会,每年十月开展一次职工体育运动会。为调动农民工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企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县总工会为工业园区企业赠送体育运动器材、图书资金达3万多元。

三是困难上帮扶。县总工会把困难农民工纳入了帮扶范围,建立了困难农民工电子档案,每当农民工及家庭成员患大病或子女考上大学,生活发生困难时,工会组织都会给予帮扶救助。例如:中声永电子公司农民工肖一妹一人收入维持一家四口生活,供两小孩上学,丈夫在家务农且身患多种疾病。XX年大儿子考上青海师范大学,县总工会给他发放了1000元助学金。

这样的困难农民工县总工会共救助120多人,共计发放救助金8万多元。为农民工发放一卡通份,农民工凭一卡通可享受子女上学、购物、购药、法律援助等优惠。

三、农民工基本权益实现状况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十分滞后,工伤、医疗、养老保险覆盖面很低。其原因:1.思想认识问题。少数人认为,给农民工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会增加企业的负担,从而影响到投资环境;2.多数农民工思想认识不到位,以工资进袋为安,缺乏参保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二是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不能适应农民工流动性大的特点,保险不能顺畅衔接。在与农民工座谈时,他们最关心的问题是发生了工伤事故、身患疾病、年老体弱时有没有保障制度。许多农民工就是在这种保障制度缺失的情况下,从事着相当艰苦的工作,充当着“脏、累、苦、险”岗位劳动力的角色。

三是农民工的法律维权意识淡薄,多数农民工对签订劳动合同和合同中有没有劳动保护的内容,持无所谓的态度。有的虽然签订了合同,但合同内容很简单,根本就不把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等作为一项必备条款列入其中,还有的甚至是应付式的合同,只有一份,以备有关部门检查时使用。

共2页,当前第1页12

展开阅读全文

篇20:民族地区会计集中核算问题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会计,全文共 7457 字

+ 加入清单

民族地区会计集中核算问题调研报告

会计集中核算是政府成立会计核算中心,在资金所有权、使用权、财务自主权不变的前提下取消同级机关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会计机构和会计岗位,以会计核算中心为单位集中办理会计核算工作和实行会计监督,是会计委派制改革中融会计核算、监督、服务于一体的一种形式。

长期以来,行政事业单位经费实行财政分配、单位包干、分散核算的制度。这种制度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有其适应性,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其弊端是显而易见的。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就是为了加强财政资金收支的管理和监督,规范财务管理和会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构筑公共财政框架、实现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奠定基础,建立公开、高效、廉洁、务实的财政管理运行机制。一、会计集中核算的成效

甘孜州自XX年实行会计集中核算以来,已经在加强财政资金的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现象的产生等方面起到了明显的作用,为进一步实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奠定了基础,会计集中核算的作用正逐渐得到了显现。

(一)规范了会计核算工作,提高了会计信息的质量和会计工作效率。

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业务纳入会计核算中心统一核算,中心选调业务素质较高的专职会计,并运用会计电算化系统,严格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进行核算,从而大大提高了会计核算工作的质量和会计工作效率,保证了会计核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统一性。

(二)财政资金的调度趋于合理,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

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支出单位的财政资金集中在会计中心的单一账户上,有利于财政部门对资金加强统一调度和管理,使资金调度更加灵活,从根本上改变目前财政资金管理分散,各支出部门和单位多头开户、重复开户的混乱局面,杜绝了预算执行中克扣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等现象,有效地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保证了财政资金的安全。

(三)加强了会计监督,减少了单位财务支出中可能发生的违规违法行为。

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纳入会计核算中心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所有支出都通过中心一个账户进出,进行会计统一核算,中心有权对各单位的支出事项和凭证进行合理性、合法性审查,对不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支出和凭证可以要求有关单位纠正或补办手续,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部分单位在使用国家资金上的随意性,给贪污犯罪和挥霍浪费行为亮起了红灯。

(四)促进了财政预算制度改革,确保“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会计核算中心接受支付申请的依据是单位的预算指标,没有预算指标或超预算指标的支付申请,核算中心有权予以拒绝,所有开支在单位审核的基础上再经中心审核入账,从而起到强化部门预算约束的作用,保证了各项开支符合会计制度和部门预算的要求。单位开支资金由会计核算中心统一支付,资金直达供应商,减少了中间环节,杜绝了回扣等问题,加快了资金周转,既保证了专款专用,又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在“收支两条线”管理方面,由于行政事业单位撤消了银行账户,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没收入均直达国库,实现了收缴分离、罚缴分离。

二、当前,会计集中核算存在的问题

会计的集中核算是加强财务、财政资金管理的一项新举措,在它的初始阶段和任何新生事物一样,也必然存在其局限性和不够完善的地方。首先对所纳入的单位来讲,撤消会计机构后,会导致忽视会计工作,财务管理的主动性、积极性将受到影响;其次就会计核算中心而言,难以对统管单位实施全过程的会计监督,表现在支出的合理性难以控制,发票的真实性难以把握,收入游离于会计核算中心统管账的体外,加之中心只是强调财政资金规范运作,而忽略了资产的管理,特别是在固定资产的后续控制上,会计核算与财产物资管理相脱节,结果造成会计信息质量难以提高;再次财政部门由于长期重视财政资金分配过程,轻视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问题未曾得到根本解决,在会计集中核算后,过分依赖会计核算中心而导致财政管理弱化,监督力度不够。

(一)责任主体不清。

现行的《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各单位应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相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这在法律上就规定了各单位必须设置会计机构并要指定会计人员。同时,《会计法》还规定了财政部门对会计工作有进行管理与监督的职责,但没有直接代理单位会计业务的义务。现财政部门不仅在直接代理财会业务,而且还撤消了单位会计机构和岗位,故认为成立会计集中核算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明显缺乏法律基础。另外,每个单位都撤消了会计和出纳岗位,仅单设一个报账员岗位,表面上腾出了一至数个岗,好象为县上节约了一部份人员经费开支、为县上腾出了编制,实际上不尽然。按照省、州有关精神,中心的人员调动采取的是编随人走,但现实中人到了中心,编却仍留在原单位,原单位又来人补了空,而调入中心的人编制又该从何而来,凡正大家都在吃财政饭,相关问题怎么解决?

《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这一规定,一方面突出了单位负责人对单位的会计工作与会计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的责任,另一方面也明确了对单位违法会计行为处罚的责任主体。会计集中核算执行以后,由于“中心”的会计,工作上对“中心”负责,如果出现会计财务处理差错、单位会计信息失真、国家秘密泄露、财产物资流失、违法经济事项等问题,那么单位与“中心”,是谁负责、是一方责任还是双方责任?因此,在追究会计责任时,很难界定双方的责任归究及大小,势必形成单位与“中心”的推诿、扯皮。

(二)会计监督弱化。

财政部在贯彻《会计法》中,就如何加强会计监督专门下发了有关文件,明确了财政部门的监督职能。财政部门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初衷,就是为了对单位的收支实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但事实上实行集中核算后,这种监管职责却是不大可能实现。一方面是“中心”对单位监督的不可能。首先是撤销单位会计岗位,设立单位报账员,无异于是把单位经济业务重要的“知情人”(单位会计)撇在一边;二是虽然明确了单位报账员的责任,但由于其经济利益与单位直接挂钩,二者很容易形成一致,来“蒙骗”中心;三是“中心”的一个窗口会计要负责数个单位的会计核算,整天要忙于报账、记账、对账的具体事务,根本没有时间和精力再去发挥监督管理的职能。现实中,单位报账,做账的是中心会计,不可能清楚报账单位的费用开支是否真实、是否合法,只能从表面上看到报账单据的规范与否、金额计算正确与否、报销定额及标准准确与否、报销依据齐全及合格与否,不可能每笔业务都去了解、调查。另一方面是财政对“中心”监督的不现实。会计核算中心不仅要监督他人,同时也要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而“中心”与财政部门同是一家,如何实施有效管理,难度很大,这无形中造成了财政监督的“保护地带”。由此可见,成立“会计核算中心”进行集中核算,从本质上讲很难实现其宗旨。

(三)会计信息失真。

加强会计核算与管理的目的主要是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而从当前的“中心”运行模式来看,会计信息失真恐怕在所难免。

(1)收入不确定。由于各地区都实行了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原来各单位的会计对依法组织的收入与财政拨付的可用资金,可谓“了如指掌”,集中核算以后,单位的报账员由于不进行账务处理,根本不清楚单位收入的具体情况,报账员还得在单位领导、财政国库与“中心”之间奔波了解情况。单位撤消了会计岗位,留任的报账员的财务业务水平相对以前降低,中心处理账务的正确性与否不太明了,难免导致单位报有怀疑态度;

(2)支出不真实。由于中心在单据上的规范性要求,中心会计通过报账员报来的单位单据进行账务处理时,如发现单据不合法、不规范,则予以退回,这样势必造成一方面已支的不能及时入账,另一方面可能会迫使某些单位想方设法弄来规范票据代替白条或顶替不合理的开支。

(3)资产账实不符。会计集中核算之后,单位仍有资产处置权,如果单位领导与报账员法制观念淡薄,或因工作疏忽而不向“中心”提供真实情况,资产新增的不能及时入账、处置或报废的不能及时下账,致使“中心”的账与单位实物不符。

(四)查账对象不清。

按会计集中核算有关规定和要求,会计档案在次年将完整退还给报账单位。退还前,发生对单位账务清查时,审计等有关部门必然扎驻中心,中心会计必然要培同审查,日常其他单位报账业务的正常进行必将受到影响,并对该单位的财务资料的完整性负完全责任;退还后,一旦发生查账,单位报账员由于业务水平低或人为推卸等因素,又需中心会计到场协助,势必影响中心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审核标准及定额不详。

中心在接受报账业务时,如果认为资金是单位的,只要其账上有钱,只要不过份,只要表面上合法、规范就行了,那么将失去建立中心、对财政性资金加强监管的意义;但控制过严,对所有报销的费用标准、定额进行严审,又将触犯到单位“三权不变”的利益,导致部门及单位对中心工作的不解和严历指责。说到审核标准及有关报销定额,又从何来,谁来拟定?如:单位不同层次人员的通讯费报销标准、各不同性质的单位及部门的招待费报销标准、不同情况的学习及出差的报销标准等,至今未有一个统一的口径。

(六)报账签章责任不清。

单位报账时,单位预留印鉴必须齐全,这是规定,也是报账单位必须遵循的准则;但中心除了窗口会计、复核、出纳按流程审核签章外,是否还需具备其他人员的签章或签出意见,这在全州18个县各理解不同、执行也不一。在中心报账,中心会计担当了做账的角色,其对单位所报费用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根本无从知晓,如果有一天发生了经济事件,那么在这个岗位上将会承担多大责任?中心负责人及财政部门又会承担什么责任?这谁都会为此而担忧。

(七)认识上的错位。

实行会计集中核算,改过去的“单位批单位报”为“单位批中心报”。会计集中核算推行前,单位支出只要单位领导“一支笔”就可报销;集中核算后,单位领导签了字还须中心总会计审核后才能报销,为此,有少部分单位领导对本单位财务支出接受会计核算中心的制约和监督,产生抵触情绪,有意放松甚至放弃财务管理。会计集中核算以后,一方面有些单位领导认为报账会计是打打杂、跑跑腿的,有无资格证、有无财务工作能力都无关紧要,报账会计随意任命,导致报账会计专业能力参差不齐;另一方面单位会计机构撤消后,有些单位对报账会计的待遇及地位不予肯定,报账会计的工作积极性自然得不到充分发挥。

(八)会计核算中心与财政部门对接上的缺口。

专项资金是专门用于指定项目的资金,专项经费拨入时,有些单位混淆不清,会计核算中心又不得了解,造成单位挤占挪用,专项经费核算失真。财政部门重分配轻使用的陈旧管理理念,对有些专项资金管理不够严格,跟踪问效流于形式,使得中心在专项资金的监管中难以控制。形成专项资金“跑”“冒”“滴”“漏”,支出效率不高。会计核算中心主要负责大量的会计核算,并未直接参与财政部门内部职能机构工作,因此对财政部门的业务,对他们监督的政策变化,跟踪重点无法知晓,这样中心就没有能力和条件代替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而财政部门认为预算单位统进了会计核算中心,以为“一统就灵”,放松了财政监管,形成了新的监管死角。

三、完善会计集中核算的几点设想

(一)会计集中核算与国库集中收付的融合。

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制和国库集中收付制是财政部门当前公共财政改革的两项重要内容,其目的是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加强会计监督,有利于财政资金统一调度,降低财政资金的运行成本。由此可见,两项制度的改革主体和目的是完全一致的,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制和国库集中收付制改革相结合是完全可行的,而且会计集中核算的顺利实施和稳健运行,为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打下了良好基础。会计集中核算制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很有必要在机构设置上统一、规范,在职责功能上统一、健全,以简化办事程序,方便服务对象。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型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之后,所有预算单位的资金全部集中在国库,减少了大量的库外资金的无效、低效运作,使政府在调控宏观经济方面更加得心应手、游刃有余。通过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型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会解决国库、会计核算中心以及银行之间人为的频繁的资金划拨、结算和对账等问题。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型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将会大大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尤其是所提供的月、季、年终决算报表数据的真实性、囊括资料的全面性及会计信息的可利用性,是勿庸置疑的,这样将有利于对单位收支情况的全面了解,并保证单位会计核算的完整性,实现收入税收化、支出预算化、账户国库化、了解全面化、核算完整化。

(二)继续加强部门预算管理,加快实行部门科学预算的进度。

部门预算是一个涵盖各部门所有公共资金的完整预算,其预算编制以部门为单位,将各类不同性质的各项财政资金均统一反映在该部门的年度预算之中;部门预算的编制采用综合预算形式,统筹考虑部门和单位的各项资金,将预算内外资金全部纳入政府综合财政预算管理。因此,要进一步推行预算管理改革,扩大部门预算的范围,制定科学、符合实际的定员定额标准,改进和完善预算支出科目体系,早编细编预算。通过提前编制预算,延长预算编制时间,使预算细化到各个部门及各个项目,提高预算的科学性、合理性。预算单位所有的财政支出都要严格按规定标准和相应的科目列入预算,预算一经审核批准,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都要严格按预算执行;财政部门要对各部门实行从预算编制、预算下达、资金拨付到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并追踪问效,切实强化预算管理,为会计核算中心运行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由事后监督向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延伸。

(三)会计核算中心转变职能,加强支出监督管理,从核算型向管理型转化。

目前,会计核算中心日常主要的工作是资金支付和会计核算,然而,如果将中心仅仅作为一个记账机构是远远不够的,更要着重预算执行信息的反馈和控制。通过核对各部门预算指标情况,可以严格控制各部门的用款进度,会计核算中心更强调对预算指标实行即时控制,杜绝超预算计划用款。加强预算资金支付的事前控制,中心会计在收到预算单位支付申请后应确定是否可以支付(即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如何支付(即占用何指标、列支何科目),然后才可以通知银行付款。会计核算中心要从核算型向管理型转变,彻底扭转将核算中心视作单纯的核算机构的观念。地方政府应从实际出发,在发放奖金、补助(如电话补贴标准、学习培训标准、招待费开支比例等)等方面制定科学统一的切实可行的财务开支标准,防止各单位各自为政,使会计核算中心在支出监督方面监督有标准,管理有依据,真正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加强廉政建设。还要处理好监督和服务的关系,做到服务与监督并重,寓监督于服务之中,只有服务到位,才能监督到位,只有提高会计工作质量才能提高监督水平。

(四)报账单位切实重视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加强报账会计队伍建设。

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并不改变单位会计责任主体,并不减少各部门财务职能,而且随着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等财政改革政策的出台,部门财务管理的职能还需更进一步加强,因此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单位应更加重视财务管理工作。单位的报账会计应当持证上岗,据实登记会计台账,定期与会计核算中心核对,对单位会计事项的合法性进行领导审批前的审核及说明,向中心报账并说明单位经济业务及票据的真实情况等职责。因此要加强报账会计队伍建设,提高报账会计整体素质是强化财务管理和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前提条件,而制定报账会计的道德规范,建立遵守职业道德的监督考核机制是提高会计工作质量和报账会计总体素质的保证。财政部门及单位应切实抓紧报账会计的培训和教育,开展时间短、收效高、针对性强的岗位培训和业务学习,提高专业水平,加强《会计法》等国家各项财政法规和职业道德的教育,提高报账会计的职业道德水平和法律知识,通过一系列制度,制约报账会计的工作行为,保证报账会计诚信为本,爱岗敬业,坚持准则,客观公正,使其充分发挥会计监督的纽带和桥梁作用。

(五)完善内外监控制度,确保财产物资的安全。

加强固定资产管理,财政部门应及时出台符合县情的资产管理办法,严格界定固定资产范围,使会计核算中心能够统一固定资产入账口径;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审批制度;健全固定资产账务审核制度,严格规范预算单位固定资产核算。作为内部控制制度的一部分,账实相符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预算单位必须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基础工作,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制度,做到入账时有验收,领用时有登记,保管账与实物一致;落实固定资产使用责任人制度。固定资产管理人员主要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建立单位固定资产台账。严格固定资产清查制度,财政部门国资办要通过定期全面清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及时掌握全县各单位固定资产的变动情况。

(六)健全完善会计法规体系,明确财政监督对象和法律责任主体。

会计集中核算制度的改革是在新修订的《会计法》开始执行之后产生发展起来的,因而《会计法》在修定时未能涉及到会计集中核算问题。有关部门应根据《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出台相关的法规文件,就会计集中核算制度的合法性给予肯定,以便会计集中核算有法可依,充分发挥会计监督职能,规范会计行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保障会计集中核算制度规范运行。财政部门也要继续不断地完善会计集中核算制度实际操作过程中的规章制度和运行细则,健全机构内控制度,以充分发挥会计集中核算的监督与服务职能;应明确被核算单位是被监督的主体,明确具有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单位应该承担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

实行会计集中核算,不仅是预算管理方法和手段的改进,而且是对传统方法从观念到内容的根本改革,打破了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财政资金分配管理格局,也是落实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工作。实践证明,尽管目前实行会计集中核算还存在许多问题,需要完善,但在加强财政资金支出管理、改变会计核算方式、预算执行情况控制等方面都已取得了成功的经验,我们应充分认识集中核算改革的重要性。明确会计核算中心作为预算执行机构的地位,以预算执行为主要任务,转变工作职能,理顺内外关系,尽快从以财政集中收付制为主要形式的会计核算中心改革向规范的国库集中收付制过渡;与此同时,积极推进预算编制改革,推行部门预算的细化预算,为国库集中收付制的实施打下基础,形成预算编制、执行、监督三分离的机制;在此基础上,全面推进财政管理制度的改革,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共财政体制。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