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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注册登记手续合集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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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77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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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地址:电话:乙方:地址:电话: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意愿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公司工商注册登记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并郑重声明共同遵守:

一、甲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授权乙方为其代办工商注册手续。

二、乙方提供的代办服务范围仅限如下:为甲方代办工商营业执照、三章(法人章、公章、财务章)。

三、甲方的责任

1、甲方应指定专人配合乙方完成新企业工商登记注册等事务,并提供齐全的证件和规范的法律文件资料。

2、甲方对提供的证件和法律文件资料的真实性、正确性、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

3、甲方承担向工商等机关缴纳的有关费用。或者由甲方提供经费,由乙方代为缴纳。

四、乙方的责任

1、乙方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照规定从事企业登记代理工作。

2、乙方自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采用规范的登记代理程序和方法,协助甲方完善各类文件资料,齐全应有的证件。

3、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证件和资料负有妥善保管和保密责任,乙方不得将证件和资料提供给与新企业开业登记无关的其他第三者。

五、费用

1、本合同所涉及的费用的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

2、本项工商登记咨询代理工作收取总代理费为人民币(大写)____元,领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证时由甲方向乙方交付。

3、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合同时,需向乙方缴纳代理费的____%作为预付款,甲方签署本合同后单方面停止履行或违反本合同内容,乙方有权不予返还预付款。

4、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合同时,需向乙方提供____元人民币,作为代理过程中相关部门小额收费项目代付款,在代理业务中止或完成时统一结算。

5、甲方将____%代理咨询费用和小额工商行政收费预交纳给乙方时,乙方为甲方开具收据。在乙方将全部预定的材料交给甲方,双方进行结算时,乙方将在随后相应单位开具的正式发票和乙方自行开出的咨询代理发票交给甲方,甲方将原相应收据退还乙方。

6、在委托咨询服务过程中,所有必要的费用(如名称登记费、场地租赁费、验资费、公告费等政府收费)由甲方自理。风险提示:

建议违约责任具体明确,比如: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应怎样之类的条款,尽量要避免笼统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且,可以根据际情况来规定违约赔偿金的数额。此外,违约金的数额不应过高或过低,过高可能面临着违约诉求不被支持的风险,过低则不利于守约方,因此,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进行商榷。

六、违约责任

1、若由于乙方原因或其他原因造成企业注册登记申请失败,乙方向甲方退还甲方交纳的全部代理咨询费用,并退还甲方全部资料。

2、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信息撰写材料,甲方确认无误后签名盖章,意味着甲方认可乙方撰写的材料符合甲方的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如果因为材料不真实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

3、合同履行期间,凡因甲方单方取消委托或提供的相关证明、证件及其他文件存在瑕疵、未能及时提供相关资料或者甲方人员失去联系等原因,而导致乙方无法完成代理事务,致使乙方服务工作无法继续进行,乙方有权利终止履行义务。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但是由于乙方未尽说明通知等义务导致甲方未能及时提供有关文件或者提供的文件存在瑕疵的,不适用本条款。

七、争议的解决乙方和甲方在执行合同中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

八、不可抗力由于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如火灾、水灾、地震、雷击等自然灾害或者罢工、战争、政府强制措施、政府政策变更等原因而影响本合同的执行,双方不负违约责任,根据事故影响的时间可将合同履行时间相应延长,并由甲乙双方协商补救措施。

九、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1、本合同签字盖章和授权代表签字后即时生效。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若因某种原因失效,或提前解除,或申请失败,甲方应将乙方制作的所有材料归还乙方或者销毁,并不得在以后任何情况下使用乙方提供的材料,或模仿抄袭乙方提供的材料的内容,否则甲方应按照本合同费用的____倍金额赔偿乙方,并保证以后不得再有此侵权行为。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签订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开户银行:账户:签订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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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代理注册有限公司协议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36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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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甲方全权委托国际投资成立bvi公司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内容条款:

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真实有效的股东资料: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个人住址(或通信地址)、联系电话

乙方将在收到甲方签署的文件和申报表后15个工作日内办妥注册bvi事宜

付款方式:上交bvi政府前预付50%即 元;待全部手续办妥甲方后收到后付余款. 元

四、乙方 甲方代理细节如下:

活页文件夹

钢印,签名原子印

证明书,证明股本us$50,000-从未有发行股份

证书一张某

章程5本

股票4张某

董事表格及股东表格各3张某

会议记录一本

聘请首任董事

五、乙方为甲方办理之公司的全套手续为合乙方法注册,如有虚假愿作双赔偿。但由于某行开户手续比较复杂,所以乙方不担保甲方一定能正常在所有的银行开离岸账户。

甲方: 乙方: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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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注册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368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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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方就申请域名事宜,与乙方友好协商签订如下合同:

第一条 合同项目

甲方委托乙方在国际互联网(internet)上注册甲方申请注册的域名。注册的域名数量为国际域名_________个,分别为_________;国内域名_________个,分别为_________。

第二条 合同金额

本合同涉及到的国际国内域名注册的收费标准和注册数目如下:

2.1 国际域名注册费是人民币_________元/年,_________个域名,合计_________元;

2.2 国内域名注册费_________元/首年,_________个域名,合计_________元;

2.3 中文域名注册费_________元/年,_________个域名,合计_________元;

2.4 本合同全部金额为_________元。

第三条 服务期限

在本合同中,对于保护性域名注册,乙方的服务期限为:国际域名为一年,国内域名为一年;对于虚拟主机型域名注册,乙方的服务期限由虚拟主机租用合同确定。但下列情形除外:

3.1 双方协商一致变更的。

3.2 双方签署的其他合同另有约定的。

3.3 甲方将域名转移到非乙方域名服务器上的。

3.4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法律规定或者域名管理机构的规定/政策等,乙方根据规定或者约定停止服务的。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4.1 甲方对以其名义注册成功的域名拥有internet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包括但不限于icann下任意一个国际域名注册机构和/或nic,下同)赋予的相应的所有权。

4.2 甲方可以在域名注册成功之后的任何时候,将域名保留在乙方的域名服务器或者转移到其他甲方指定的域名服务器上。

4.3 甲方一旦申请域名注册即意味着甲方承诺遵守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现行的及今后修正的对域名注册和争议解决的政策、办法、规定及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4 甲方保证申请注册的域名,没有侵犯乙方或者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利包括但限于他人的名称权,商标权和域名权利。如果该申请注册的域名侵犯了乙方或者任何第三方的权利,由甲方承担一切责任。甲方同时承诺承担此次域名注册全过程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及违反5.5产生的后果。

4.5 甲方认识到域名注册申请的成功与否是由申请本身及申请时间等因素决定的,乙方仅以代理身份代为办理有关手续,对域名能否成功注册不提供任何担保。在未与乙方核实之前,甲方不得对外声称自己是该申请域名的所有者,也不得断定域名注册成功或者注册不成功。

4.6 甲方应按时足额向乙方缴纳所需的全部费用。另外,如果甲方申请国内域名的注册需要提供nic规定的合格的域名注册申请资料。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足额交费或者提供规定的合格的域名申请注册资料,将被视为自动放弃所注册域名,甲方应承担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被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取消该域名的注册)。

4.7 甲方同意乙方没有义务审查甲方拟申请注册的域名是否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乙方也没有义务审查他人拟申请注册的域名是否侵犯甲方的在先权利。发生上述情形,均与乙方无关。若有任何第三方对甲方注册的域名主张权利,由甲方与相关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或者通过法律或其他途径解决。甲方保证使乙方不涉入任何上述争议并且不会因此而受到任何损害,否则甲方应弥补乙方遭受的所有损失。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5.1 乙方为甲方办理域名注册的申请注册手续,提交规定的文件并代甲方缴纳有关费用。乙方不以任何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担保甲方申请注册的域名能够成功注册。

5.2 乙方提交甲方委托的域名注册申请以当时在域名管理机构的域名数据库中的注册情况和查询结果为基础,但查询时没有冲突并不表明该域名一定能够注册成功。

5.3 乙方提供如下的注册后服务:向甲方报告查询和注册结果;代甲方支付域名管理机构所需的有关费用;为甲方的域名提供域名解析服务;在本合同服务期内保持甲方的域名直到甲方具备使用它的条件;如果甲方提出书面申请,为甲方设立不可编辑的“建设之中”的网页;在甲方提出书面申请时,将域名转移到甲方指定的域名服务器上。

5.4 乙方按照约定收取合同金额和代甲方缴纳的有关费用。

5.5 乙方代甲方向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履行了有关义务后,因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原因造成甲方域名注册争议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条 付款方式

在本合同签订之时,甲方将注册域名的全部款项共计_________元支付乙方。对于后续服务所需的费用,甲方在前一次付款款项的有效期结束之前一个月内支付乙方,本合同得以继续履行。

第七条 合同解除、终止及违约责任

7.1 在合同执行期间,如果甲方将域名转移到除乙方以外的其他域名服务器,本合同即告解除。

7.2 在甲方前一次付款款项的有效期结束后,如没有接到甲方第二次付款,本合同自动失效。

7.3 如果甲方所需域名未能注册成功,乙方将全部款项扣除有关费用后退还甲方,本合同即告解除。

第八条 声明及保证

甲方:

8.1 甲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8.2 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8.3 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8.4 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乙方:

8.5 乙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8.6 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8.7 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8.8 乙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九条 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 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_________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第十一条 通知

11.1 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11.2 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11.3 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争议的处理

12.1 本合同受_________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12.2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十四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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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2024新注册公司股东会决议

范文类型:决议,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46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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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股东出资人民币x万元组建太原x有限公司。该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我本人郑重承诺:

1、本股东认缴出资人民币xx万元,并保证足额缴纳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认缴时间内缴付。

2、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事务所审计。

3、本股东如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并愿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

4、本股东保证守法经营,信守承诺。

5、本公司设执行董事兼经理一名,由担任。

6、同意聘任担任公司监事职务。

7、本股东李颖承诺在全国范围内只办理唯一一个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

8、本股东若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时,应当以个人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9、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10、本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11、制定本公司章程,章程共九章三十三条。

12、同意委托xx办理公司注册登记手续。

股东签字:

x年xx月xx日

太原x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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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转让合同书注册商标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64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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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转让地块

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自留土地(位于张月祥家正房的后方)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方从事通组支路道路改造工程。该块土地四至:北面抵杨老贵家围墙脚下,南面抵距离张月祥家正房后墙1.5米处的水泥路面边界,东面抵杨老贵家右厢房墙角直下到张月祥家后墙,西面抵杨老贵家朝门直下(即杨老贵家、张明辉家共走支路边界)。

二、转让期限及权属

永久性转让,自转让之日(即签订合同)起,该块土地的使用权,经营权归乙方所有。若遇政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征用或征收,所有赔偿均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做任何干涉。

三、转让价格

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金为大写:叁仟元(3000.00元)整人民币。

四、支付方式和时间

乙方采取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转让金给甲方,支付的时间为合同签订日。

五、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该地块当时所值市场价钱的十倍计算。

六、生效条件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

本合同一式五份,由甲乙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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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试论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民事主体的确定及民事责任的承担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246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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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公司营业执照吊销民事主体确定及民事责任承担

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其法人主体资格是否存在     (一)案例引出问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有业务关系,乙公司欠甲公司货款100多万元。甲公司将营业执照出借给丙,丙又借给丁,丙、丁以该公司名义在外亦欠款200余万元。后甲公司因连续2年未参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因甲公司未能提供相关营业执照,因此甲公司股东a、b起诉乙公司,要求乙公司给付其所欠甲公司货款100多万元,乙公司则辩称因甲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须依照公司法第192条规定由其主管机关组织清算机构或者由甲公司来主张权利,a、b作为主体不适格,而甲公司是一个由a、b投资的私营公司,并无主管机关。那么甲公司该笔债权应由谁来主张?其债务又如何处理?甲公司作为一个法人是否还存在?     ( 二)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及审判实务中的做法     1、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1)《公司法》第192条规定,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十条明文规定: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其法人资格或经营资格终止。其中,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由股东组织清算组清算。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关于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清算工作组织实施问题的通知》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即工商行政机关)不负责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的清算工作。     (4)最高人民法院()24号批复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上述法律及有关规定对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法人人格是否终止及清算工作由谁负责,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另外公司法第192条规定是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清算组而目前很多私营公司并没有主管机关,有学者认为公司登记机关即工商局应为这类公司的主管机关,但工商局又明确其并不负责清算工作;而且在相关法律法规中仅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承担行政及刑事责任,未规定其民事责任的承担,现实经济生活中假吊销,真逃债现象很严重,债权人利益很难得到保护。     2、因相关法律法规相互矛盾导致在审判实务中,涉及该类诉讼的诉讼主体分别有股东、公司、公司和股东、公司清算组等。例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在民事诉讼中企业法人终止后诉讼主体和责任承担的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后,其法人资格与经营资格终止,在民事诉讼中也不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应当变更该企业的清算组织为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如未依法成立清算组织的,应当变更企业的清算责任人为诉讼当事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当前经济审判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第6条规定:歇业一年以上的企业应变更企业的主管机关作为被告承担清理责任。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于XX年11月13日在《当前民商事审判工作应当注意的主要问题》中阐明:“对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情况下的处理,鉴于确定诉讼主体的主要目的在于明确民事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者,故而在法律原则范围内应当尽量避免司法行为与行政行为之间不必要的冲突。……由于将企业因歇业、被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情形中的清算主体确定为诉讼主体,因此对于不同性质的企业如何确定其清算主体就成为诉讼程序的关键。……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主体是全体股东”。上述审判实务中做法的不一致严重影响了法律的权威,目前亟须在司法实践中统一认识,维~律统一性,保护债权人利益。     (三)几种观点     目前关于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主体资格是否存续有以下几种观点:1、人格消灭说,即企业法人经解散即丧失其人格,此时企业法人的财产应转变为股东的共有财产,企业法人的清算事务应以股东的名义为之。2、清算法人说,即企业法人因解散而消灭其主体资格,但是由此会导致财产成为无主财产,因此法律专为企业法人的清算目的而设立了一个新的法人,即清算法人,这种法人的能力是特殊的,不再享有原企业法人的能力,原企业法人本身的能力因解散而消灭,而清算法人享有的是对原企业法人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3、拟制存续说,即企业法人因解散而丧失权利能力,企业法人不得从事其经营范围所决定的活动,但是,由于法律的拟制使企业法人在清算的目的范围内享有权利能力,从企业法人解散至清算完结,在此阶段视为法人仍然存续。4、同一人格说,即清算法人与解散前的企业法人在本质上是相同的,不过是权利能力缩小而已.清算法人不再享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能力,但是在清算的目的范围内,与解散前的企业法人一样享有权利能力,解散前企业法人的一切权利能力都要转移给清算法人。5、同一人格兼拟制说,即企业法人在解散后,其人格仍然存在,但是,因为企业法人解散后,由于内部成员的缺乏致使企业法人丧失了其存在的基础,因此清算法人只是由法律拟制的法人,不是实在的法人。     对以上几种观点,笔者更倾向于同一人格兼拟制说。首先来分析营业执照的性质:公司的营业执照是工商部门签发的公司注册登记的法定证书,公司自成立时起取得法人资格,而公司的成立则以取得营业执照为其标志。营业执照就其字义而言,本来应指企业获得营业许可、具有营业资格的证书。吊销,是指收回并取消发出去的证件,它不同于注销,注销是指取消登记过的事项。吊销营业执照就是主管机关对违反法律规定的主体进行的没收其经营凭证从而令其停止营业活动的一种行政处罚。既然营业执照是指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发给企业的准许其营业的凭证,公司人格是主管机关的核准行为的法律结果,而与营业执照没有必然的联系,那么公司因违法而被吊销营业执照只能意味着公司作为营利性法人丧失了进行经营活动的共3页,当前第1页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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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营业执照转让协议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57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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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转让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公平的原则,达成一致协议如下:

自 年 月 日起, 转让给 ,在此之前的债务与乙方无关,在执照转让期间甲方应配合乙方完成变更工作,变更时间为两个月(根据变更内容适当调整时间), 在变更过程中乙方不得擅自利用甲方资料作违法活动,否则一律后果由乙方自负,变更完后由双方点清资料交接完毕,一次付给预先定好的价格( 元)交付甲方,变更工作完成后,该企业的一切账务与甲方无关。

此协议双方签字有效

附件:A

1, 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2, 税务正副本原件

3, 组织代码证正副本原件及IC卡。

4, 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营业执照转让协议5, 验资报告。房屋租赁协议。

6, 公司章程。

7, 公章、财务章、合同章、发票专用章。人名章

8, 发票领购本和支票领购本,银行存款密码。银行对账单。未用完的支票及发票。 以上资料是甲方需提供给乙方的。

附件:B

营业执照变更通知书、税务变更通知书、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上资料由乙方在变更后交给甲方)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交接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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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注册资金质押借款合同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19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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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为设立新公司之需要,向甲方申请借款,并承诺待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成立后,将_______________万元的股份(占_______________ %)作为质押,经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用途:该_______________万元(_______________万元)借款仅作为乙方投入到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的注册资金

第二条 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万元整。

第三条 借款利率借款利息为千分之____,利随本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新规定计算。

第四条 借款和还款期限

1、甲方应当在本协议签订后___日内将有关借款划入乙方指定的某有限公司的验资账户内;

2、还款时间为____年__月___日以前。

第五条 乙方承诺在_______________公司成立以后,将乙方所有的位于_______________经济开发区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土地权证号为:____)注入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第六条 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保证条款

1、在_______________新材料有限公司成立后,乙方以其所持有的该公司的 万元的股份作为质押,到期不能归还甲方的借款,甲方有权处理质押股份。乙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质押权消灭。

2、乙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3、乙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甲方有权收回全部借款。并按总借款额的___%承担违约金。

2、乙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

二、甲方的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期提供借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乙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应与加收乙方违约金相同。

第九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是终局,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条 其他

本合同非因法律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发生,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照法律规定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代表: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代表: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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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2024年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全文_办法_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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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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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规范药品注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药物临床试验、药品生产和药品进口,以及进行药品审批、注册检验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药品注册,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药品注册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拟上市销售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审批过程。

第四条 国家鼓励研究创制新药,对创制的新药、治疗疑难危重疾病的新药实行特殊审批。

第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注册工作,负责对药物临床试验、药品生产和进口进行审批。

第六条 药品注册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注册实行主审集体负责制、相关人员公示制和回避制、责任追究制,受理、检验、审评、审批、送达等环节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在药品注册过程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八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查询的药品注册受理、检查、检验、审评、审批的进度和结论等信息。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行政机关网站或者注册申请受理场所公开下列信息:

(一)药品注册申请事项、程序、收费标准和依据、时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二)药品注册受理、检查、检验、审评、审批各环节人员名单和相关信息;

(三)已批准的药品目录等综合信息。

第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相关单位以及参与药品注册工作的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技术秘密和实验数据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十条 药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提出药品注册申请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机构。

境内申请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机构,境外申请人应当是境外合法制药厂商。境外申请人办理进口药品注册,应当由其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由其委托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办理。

办理药品注册申请事务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熟悉药品注册的法律、法规及技术要求。

第十一条 药品注册申请包括新药申请、仿制药申请、进口药品申请及其补充申请和再注册申请。

境内申请人申请药品注册按照新药申请、仿制药申请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境外申请人申请进口药品注册按照进口药品申请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十二条 新药申请,是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的注册申请。

对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增加新适应症的药品注册按照新药申请的程序申报。

仿制药申请,是指生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批准上市的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的注册申请;但是生物制品按照新药申请的程序申报。

进口药品申请,是指境外生产的药品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注册申请。

补充申请,是指新药申请、仿制药申请或者进口药品申请经批准后,改变、增加或者取消原批准事项或者内容的注册申请。

再注册申请,是指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满后申请人拟继续生产或者进口该药品的注册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提供充分可靠的研究数据,证明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并对全部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药品注册所报送的资料引用文献应当注明著作名称、刊物名称及卷、期、页等;未公开发表的文献资料应当提供资料所有者许可使用的证明文件。外文资料应当按照要求提供中文译本。

第十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执行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可以组织对药品的上市价值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 药品注册过程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非临床研究、临床试验进行现场核查、有因核查,以及批准上市前的生产现场检查,以确认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七条 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作为申请人的,应当向其中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均为药品生产企业的,应当向申请生产制剂的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均不是药品生产企业的,应当向样品试制现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注册的药物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用途等,提供申请人或者他人在中国的专利及其权属状态的说明;他人在中国存在专利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声明。对申请人提交的说明或者声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行政机关网站予以公示。

药品注册过程中发生专利权纠纷的,按照有关专利的法律法规解决。

第十九条 对他人已获得中国专利权的药品,申请人可以在该药品专利期届满前2年内提出注册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本办法予以审查,符合规定的,在专利期满后核发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

第二十条 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获得生产或者销售含有新型化学成份药品许可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提交的自行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批准该许可之日起6年内,对未经已获得许可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其未披露数据的申请不予批准;但是申请人提交自行取得数据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为申请药品注册而进行的药物临床前研究,包括药物的合成工艺、提取方法、理化性质及纯度、剂型选择、处方筛选、制备工艺、检验方法、质量指标、稳定性、药理、毒理、动物药代动力学研究等。中药制剂还包括原药材的来源、加工及炮制等的研究;生物制品还包括菌毒种、细胞株、生物组织等起始原材料的来源、质量标准、保存条件、生物学特征、遗传稳定性及免疫学的研究等。

第二十二条 药物临床前研究应当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其中安全性评价研究必须执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第二十三条 药物研究机构应当具有与试验研究项目相适应的人员、场地、设备、仪器和管理制度,并保证所有试验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所用实验动物、试剂和原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委托其他机构进行药物研究或者进行单项试验、检测、样品的试制等的,应当与被委托方签订合同,并在申请注册时予以说明。申请人对申报资料中的药物研究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单独申请注册药物制剂的,研究用原料药必须具有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且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得。研究用原料药不具有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的,必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第二十六条 药品注册申报资料中有境外药物研究机构提供的药物试验研究资料的,必须附有境外药物研究机构出具的其所提供资料的项目、页码的情况说明和证明该机构已在境外合法登记的经公证的证明文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审查需要组织进行现场核查。

第二十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或者承担试验的药物研究机构按照其申报资料的项目、方法和数据进行重复试验,也可以委托药品检验所或者其他药物研究机构进行重复试验或方法学验证。

第二十八条 药物研究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有关技术指导原则进行,申请人采用其他评价方法和技术的,应当提交证明其科学性的资料。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获得药品批准文号后,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生产工艺生产。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对申请人的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药物的临床试验

第三十条 药物的临床试验(包括生物等效性试验),必须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且必须执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批准的临床试验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申请新药注册,应当进行临床试验。仿制药申请和补充申请,根据本办法附件规定进行临床试验。

临床试验分为I、II、III、IV期。

I期临床试验:初步的临床药理学及人体安全性评价试验。观察人体对于新药的耐受程度和药代动力学,为制定给药方案提供依据。

II期临床试验:治疗作用初步评价阶段。其目的是初步评价药物对目标适应症患者的治疗作用和安全性,也包括为III期临床试验研究设计和给药剂量方案的确定提供依据。此阶段的研究设计可以根据具体的研究目的,采用多种形式,包括随机盲法对照临床试验。

III期临床试验:治疗作用确证阶段。其目的是进一步验证药物对目标适应症患者的治疗作用和安全性,评价利益与风险关系,最终为药物注册申请的审查提供充分的依据。试验一般应为具有足够样本量的随机盲法对照试验。

IV期临床试验:新药上市后应用研究阶段。其目的是考察在广泛使用条件下的药物的疗效和不良反应,评价在普通或者特殊人群中使用的利益与风险关系以及改进给药剂量等。

生物等效性试验,是指用生物利用度研究的方法,以药代动力学参数为指标,比较同一种药物的相同或者不同剂型的制剂,在相同的试验条件下,其活性成份吸收程度和速度有无统计学差异的人体试验。

第三十二条 药物临床试验的受试例数应当符合临床试验的目的和相关统计学的要求,并且不得少于本办法附件规定的最低临床试验病例数。罕见病、特殊病种等情况,要求减少临床试验病例数或者免做临床试验的,应当在申请临床试验时提出,并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

第三十三条 在菌毒种选种阶段制备的疫苗或者其他特殊药物,确无合适的动物模型且实验室无法评价其疗效的,在保证受试者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进行临床试验。

第三十四条 药物临床试验批准后,申请人应当从具有药物临床试验资格的机构中选择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机构。

第三十五条 临床试验用药物应当在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车间制备。制备过程应当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申请人对临床试验用药物的质量负责。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可以按照其拟定的临床试验用样品标准自行检验临床试验用药物,也可以委托本办法确定的药品检验所进行检验;疫苗类制品、血液制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生物制品,应当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药品检验所进行检验。

临床试验用药物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临床试验。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临床试验用药物抽查检验。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在药物临床试验实施前,应当将已确定的临床试验方案和临床试验负责单位的主要研究者姓名、参加研究单位及其研究者名单、伦理委员会审核同意书、知情同意书样本等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抄送临床试验单位所在地和受理该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发现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违反有关规定或者未按照临床试验方案执行的,应当督促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要求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并将情况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完成临床试验后,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临床试验总结报告、统计分析报告以及数据库。

第四十条 药物临床试验应当在批准后3年内实施。逾期未实施的,原批准证明文件自行废止;仍需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重新申请。

第四十一条 临床试验过程中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的,研究者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知申请人,并及时向伦理委员会报告。

第四十二条 临床试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责令申请人修改试验方案、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

(一)伦理委员会未履行职责的;

(二)不能有效保证受试者安全的;

(三)未按照规定时限报告严重不良事件的;

(四)有证据证明临床试验用药物无效的;

(五)临床试验用药物出现质量问题的;

(六)临床试验中弄虚作假的;

(七)其他违反《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 临床试验中出现大范围、非预期的不良反应或者严重不良事件,或者有证据证明临床试验用药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紧急控制措施,责令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申请人和临床试验单位必须立即停止临床试验。

第四十四条 境外申请人在中国进行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临床试验用药物应当是已在境外注册的药品或者已进入II期或者III期临床试验的药物;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受理境外申请人提出的尚未在境外注册的预防用疫苗类药物的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申请;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批准进行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的同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在中国首先进行I期临床试验;

(三)在中国进行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时,在任何国家发现与该药物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和非预期不良反应,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临床试验结束后,申请人应当将完整的临床试验报告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五)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取得的数据用于在中国进行药品注册申请的,应当符合本办法有关临床试验的规定并提交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的全部研究资料。

第四章 新药申请的申报与审批

第四十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下列申请可以实行特殊审批:

(一)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成份及其制剂,新发现的药材及其制剂;

(二)未在国内外获准上市的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生物制品;

(三)治疗艾滋病、恶性肿瘤、罕见病等疾病且具有明显临床治疗优势的新药;

(四)治疗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的新药。

符合前款规定的药品,申请人在药品注册过程中可以提出特殊审批的申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组织专家会议讨论确定是否实行特殊审批。

特殊审批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 多个单位联合研制的新药,应当由其中的一个单位申请注册,其他单位不得重复申请;需要联合申请的,应当共同署名作为该新药的申请人。新药申请获得批准后每个品种,包括同一品种的不同规格,只能由一个单位生产。

第四十七条 对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注册申请,应当采用新技术以提高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且与原剂型比较有明显的临床应用优势。

改变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以及增加新适应症的注册申请,应当由具备生产条件的企业提出;靶向制剂、缓释、控释制剂等特殊剂型除外。

第四十八条 在新药审批期间,新药的注册分类和技术要求不因相同活性成份的制剂在国外获准上市而发生变化。

在新药审批期间,其注册分类和技术要求不因国内药品生产企业申报的相同活性成份的制剂在我国获准上市而发生变化。

第四十九条 药品注册申报资料应当一次性提交,药品注册申请受理后不得自行补充新的技术资料;进入特殊审批程序的注册申请或者涉及药品安全性的新发现,以及按要求补充资料的除外。申请人认为必须补充新的技术资料的,应当撤回其药品注册申请。申请人重新申报的,应当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且尚无同品种进入新药监测期。

第一节 新药临床试验

第五十条 申请人完成临床前研究后,应当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如实报送有关资料。

第五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组织对药物研制情况及原始资料进行现场核查,对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申请注册的药品属于生物制品的,还需抽取3个生产批号的检验用样品,并向药品检验所发出注册检验通知。

第五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审查意见、核查报告以及申报资料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并通知申请人。

第五十四条 接到注册检验通知的药品检验所应当按申请人申报的药品标准对样品进行检验,对申报的药品标准进行复核,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药品注册检验报告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并抄送申请人。

第五十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收到申报资料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药学、医学及其他技术人员对申报资料进行技术审评,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并说明理由。完成技术审评后,提出技术审评意见,连同有关资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技术审评意见作出审批决定。符合规定的,发给《药物临床试验批件》;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第二节 新药生产

第五十六条 申请人完成药物临床试验后,应当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申请生产的申报资料,并同时向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报送制备标准品的原材料及有关标准物质的研究资料。

第五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组织对临床试验情况及有关原始资料进行现场核查,对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除生物制品外的其他药品,还需抽取3批样品,向药品检验所发出标准复核的通知。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审查意见、核查报告及申报资料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并通知申请人。

第五十九条 药品检验所应对申报的药品标准进行复核,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复核意见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同时抄送通知其复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申请人。

第六十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收到申报资料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药学、医学及其他技术人员对申报资料进行审评,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并说明理由。

经审评符合规定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通知申请人申请生产现场检查,并告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经审评不符合规定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将审评意见和有关资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技术审评意见,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第六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生产现场检查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提出现场检查的申请。

第六十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在收到生产现场检查的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组织对样品批量生产过程等进行现场检查,确认核定的生产工艺的可行性,同时抽取1批样品(生物制品抽取3批样品),送进行该药品标准复核的药品检验所检验,并在完成现场检查后10日内将生产现场检查报告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第六十三条 样品应当在取得《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车间生产;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或者新增生产剂型的,其样品生产过程应当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第六十四条 药品检验所应当依据核定的药品标准对抽取的样品进行检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药品注册检验报告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同时抄送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申请人。

第六十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依据技术审评意见、样品生产现场检查报告和样品检验结果,形成综合意见,连同有关资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综合意见,作出审批决定。符合规定的,发给新药证书,申请人已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并具备生产条件的,同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改变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以及增加新适应症的注册申请获得批准后不发给新药证书;靶向制剂、缓释、控释制剂等特殊剂型除外。

第三节 新药监测期

第六十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保护公众健康的要求,可以对批准生产的新药品种设立监测期。监测期自新药批准生产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5年。

监测期内的新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批准其他企业生产、改变剂型和进口。

第六十七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考察处于监测期内的新药的生产工艺、质量、稳定性、疗效及不良反应等情况,并每年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生产企业未履行监测期责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六十八条 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及检验、监督单位发现新药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严重或者非预期的不良反应时,应当及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并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六十九条 药品生产企业对设立监测期的新药从获准生产之日起2年内未组织生产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批准其他药品生产企业提出的生产该新药的申请,并重新对该新药进行监测。

第七十条 新药进入监测期之日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经批准其他申请人进行药物临床试验的,可以按照药品注册申报与审批程序继续办理该申请,符合规定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该新药的生产或者进口,并对境内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该新药一并进行监测。

第七十一条 新药进入监测期之日起,不再受理其他申请人的同品种注册申请。已经受理但尚未批准进行药物临床试验的其他申请人同品种申请予以退回;新药监测期满后,申请人可以提出仿制药申请或者进口药品申请。

第七十二条 进口药品注册申请首先获得批准后,已经批准境内申请人进行临床试验的,可以按照药品注册申报与审批程序继续办理其申请,符合规定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其进行生产;申请人也可以撤回该项申请,重新提出仿制药申请。对已经受理但尚未批准进行药物临床试验的其他同品种申请予以退回,申请人可以提出仿制药申请。

第五章 仿制药的申报与审批

第七十三条 仿制药申请人应当是药品生产企业,其申请的药品应当与《药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生产范围一致。

第七十四条 仿制药应当与被仿制药具有同样的活性成份、给药途径、剂型、规格和相同的治疗作用。已有多家企业生产的品种,应当参照有关技术指导原则选择被仿制药进行对照研究。

第七十五条 申请仿制药注册,应当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资料和生产现场检查申请。

第七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已申请中药品种保护的,自中药品种保护申请受理之日起至作出行政决定期间,暂停受理同品种的仿制药申请。

第七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组织对研制情况和原始资料进行现场核查,并应当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组织进行生产现场检查,现场抽取连续生产的3批样品,送药品检验所检验。

样品的生产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第七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符合规定的,将审查意见、核查报告、生产现场检查报告及申报资料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同时通知申请人;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同时通知药品检验所停止该药品的注册检验。

第七十九条 药品检验所应当对抽取的样品进行检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药品注册检验报告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同时抄送通知其检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申请人。

第八十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药学、医学及其他技术人员对审查意见和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并说明理由。

第八十一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依据技术审评意见、样品生产现场检查报告和样品检验结果,形成综合意见,连同相关资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综合意见,做出审批决定。符合规定的,发给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药物临床试验批件》;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第八十二条 申请人完成临床试验后,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报送临床试验资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技术意见,发给药品批准文号或者《审批意见通知件》。

第八十三条 已确认存在安全性问题的上市药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决定暂停受理和审批其仿制药申请。

第六章 进口药品的申报与审批

第一节 进口药品的注册

第八十四条 申请进口的药品,应当获得境外制药厂商所在生产国家或者地区的上市许可;未在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获得上市许可,但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认该药品安全、有效而且临床需要的,可以批准进口。

申请进口的药品,其生产应当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中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第八十五条 申请进口药品注册,应当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报送有关资料和样品,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

第八十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并通知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组织对3个生产批号的样品进行注册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组织对其研制和生产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抽取样品。

第八十七条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收到资料和样品后,应当在5日内组织进行注册检验。

第八十八条 承担进口药品注册检验的药品检验所在收到资料、样品和有关标准物质后,应当在60日内完成注册检验并将药品注册检验报告报送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特殊药品和疫苗类制品的样品检验和药品标准复核应当在90日内完成。

第八十九条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接到药品注册检验报告和已经复核的进口药品标准后,应当在20日内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必要时可以根据审查意见进行再复核。

第九十条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完成进口药品注册检验后,应当将复核的药品标准、药品注册检验报告和复核意见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并抄送申请人。

第九十一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药学、医学及其他技术人员对申报资料进行审评,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并说明理由。

第九十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依据技术审评意见和样品检验结果等,形成综合意见,连同相关资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综合意见,做出审批决定。符合规定的,发给《药物临床试验批件》;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第九十三条 临床试验获得批准后,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章及有关要求进行试验。

临床试验结束后,申请人应当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按照规定报送临床试验资料及其他变更和补充的资料,并详细说明依据和理由,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九十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药学、医学及其他技术人员对报送的临床试验等资料进行全面审评,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并说明理由。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综合意见,做出审批决定。符合规定的,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中国香港、澳门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制药厂商申请注册的药品,参照进口药品注册申请的程序办理,符合要求的,发给《医药产品注册证》;不符合要求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第九十五条 申请进口药品制剂,必须提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合法来源的证明文件、用于生产该制剂的原料药和辅料合法来源的证明文件。原料药和辅料尚未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应当报送有关生产工艺、质量指标和检验方法等规范的研究资料。

第二节 进口药品分包装的注册

第九十六条 进口药品分包装,是指药品已在境外完成最终制剂生产过程,在境内由大包装规格改为小包装规格,或者对已完成内包装的药品进行外包装、放置说明书、粘贴标签等。

第九十七条 申请进口药品分包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该药品已经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

(二)该药品应当是中国境内尚未生产的品种,或者虽有生产但是不能满足临床需要的品种;

(三)同一制药厂商的同一品种应当由一个药品生产企业分包装,分包装的期限不得超过《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的有效期;

(四)除片剂、胶囊外,分包装的其他剂型应当已在境外完成内包装;

(五)接受分包装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进口裸片、胶囊申请在国内分包装的,接受分包装的药品生产企业还应当持有与分包装的剂型相一致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六)申请进口药品分包装,应当在该药品《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的有效期届满1年前提出。

第九十八条 境外制药厂商应当与境内药品生产企业签订进口药品分包装合同,并填写《药品补充申请表》。

第九十九条 申请进口药品分包装的,应当由接受分包装的药品生产企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由委托方填写的《药品补充申请表》,报送有关资料和样品。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后,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将申报资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同时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发给《药品补充申请批件》和药品批准文号;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第一百零一条 进口分包装的药品应当执行进口药品注册标准。

第一百零二条 进口分包装药品的说明书和标签必须与进口药品的说明书和标签一致,并且应当标注分包装药品的批准文号和分包装药品生产企业的名称。

第一百零三条 境外大包装制剂的进口检验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执行。包装后产品的检验与进口检验执行同一药品标准。

第一百零四条 提供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应当对分包装后药品的质量负责。分包装后的药品出现质量问题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撤销分包装药品的批准文号,必要时可以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撤销该药品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

第七章 非处方药的申报

第一百零五条 申请仿制的药品属于按非处方药管理的,申请人应当在《药品注册申请表》的“附加申请事项”中标注非处方药项。

第一百零六条 申请仿制的药品属于同时按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的,申请人可以选择按照处方药或者非处方药的要求提出申请。

第一百零七条 属于以下情况的,申请人可以在《药品注册申请表》的“附加申请事项”中标注非处方药项,符合非处方药有关规定的,按照非处方药审批和管理;不符合非处方药有关规定的,按照处方药审批和管理。

(一)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非处方药改变剂型,但不改变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给药剂量以及给药途径的药品;

(二)使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非处方药活性成份组成的新的复方制剂。

第一百零八条 非处方药的注册申请,其药品说明书和包装标签应当符合非处方药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进口的药品属于非处方药的,适用进口药品的申报和审批程序,其技术要求与境内生产的非处方药相同。

第八章 补充申请的申报与审批

第一百一十条 变更研制新药、生产药品和进口药品已获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中载明事项的,应当提出补充申请。

申请人应当参照相关技术指导原则,评估其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影响,并进行相应的技术研究工作。

第一百一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填写《药品补充申请表》,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资料和说明。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进口药品的补充申请,申请人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有关资料和说明,提交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批准变更的文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一百一十三条 修改药品注册标准、变更药品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等的补充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同时通知申请人。

修改药品注册标准的补充申请,必要时由药品检验所进行标准复核。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改变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名称、改变国内生产药品的有效期、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内部改变药品生产场地等的补充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并审批,符合规定的,发给《药品补充申请批件》,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第一百一十五条 按规定变更药品包装标签、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修改说明书等的补充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进口药品的补充申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其中改变进口药品制剂所用原料药的产地、变更进口药品外观但不改变药品标准、根据国家药品标准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修改进口药说明书、补充完善进口药说明书的安全性内容、按规定变更进口药品包装标签、改变注册代理机构的补充申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药品生产技术转让、变更处方和生产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等的补充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其《药品注册批件》附件或者核定的生产工艺,组织进行生产现场检查,药品检验所应当对抽取的3批样品进行检验。

第一百一十八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补充申请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并说明理由。符合规定的,发给《药品补充申请批件》;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第一百一十九条 补充申请获得批准后,换发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原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注销;增发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原批准证明文件继续有效。

第九章 药品再注册

第一百二十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或者进口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申请再注册。

第一百二十一条 在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有效期内,申请人应当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控制情况,如监测期内的相关研究结果、不良反应的监测、生产控制和产品质量的均一性等进行系统评价。

第一百二十二条 药品再注册申请由药品批准文号的持有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按照规定填写《药品再注册申请表》,并提供有关申报资料。

进口药品的再注册申请由申请人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

第一百二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再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再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一百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对药品再注册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再注册;不符合规定的,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进口药品的再注册申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并在6个月内完成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再注册;不符合规定的,发出不予再注册的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不予再注册:

(一)有效期届满前未提出再注册申请的;

(二)未达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上市时提出的有关要求的;

(三)未按照要求完成IV期临床试验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

(五)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再评价属于疗效不确、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

(六)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应当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

(七)不具备《药品管理法》规定的生产条件的;

(八)未按规定履行监测期责任的;

(九)其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一百二十七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意见后,经审查不符合药品再注册规定的,发出不予再注册的通知,并说明理由。

对不予再注册的品种,除因法定事由被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外,在有效期届满时,注销其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

第十章 药品注册检验

第一百二十八条 药品注册检验,包括样品检验和药品标准复核。

样品检验,是指药品检验所按照申请人申报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定的药品标准对样品进行的检验。

药品标准复核,是指药品检验所对申报的药品标准中检验方法的可行性、科学性、设定的项目和指标能否控制药品质量等进行的实验室检验和审核工作。

第一百二十九条 药品注册检验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检验所承担。进口药品的注册检验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组织实施。

第一百三十条 下列药品的注册检验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药品检验所承担:

(一)本办法第四十五条(一)、(二)规定的药品;

(二)生物制品、放射性药品;

(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药品。

第一百三十一条 获准进入特殊审批程序的药品,药品检验所应当优先安排样品检验和药品标准复核。

第一百三十二条 从事药品注册检验的药品检验所,应当按照药品检验所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和国家计量认证的要求,配备与药品注册检验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和设备,符合药品注册检验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技术要求。

第一百三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提供药品注册检验所需要的有关资料、报送样品或者配合抽取检验用样品、提供检验用标准物质。报送或者抽取的样品量应当为检验用量的3倍;生物制品的注册检验还应当提供相应批次的制造检定记录。

第一百三十四条 药品检验所进行新药标准复核时,除进行样品检验外,还应当根据药物的研究数据、国内外同类产品的药品标准和国家有关要求,对药物的药品标准、检验项目等提出复核意见。

第一百三十五条 要求申请人重新制订药品标准的,申请人不得委托提出原复核意见的药品检验所进行该项药品标准的研究工作;该药品检验所不得接受此项委托。

第十一章 药品注册标准和说明书

第一节 药品注册标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国家药品标准,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药品注册标准和其他药品标准,其内容包括质量指标、检验方法以及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

药品注册标准,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给申请人特定药品的标准,生产该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执行该注册标准。

药品注册标准不得低于中国药典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 药品注册标准的项目及其检验方法的设定,应当符合中国药典的基本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技术指导原则及国家药品标准编写原则。

第一百三十八条 申请人应当选取有代表性的样品进行标准的研究工作。

第二节 药品标准物质

第一百三十九条 药品标准物质,是指供药品标准中物理和化学测试及生物方法试验用,具有确定特性量值,用于校准设备、评价测量方法或者给供试药品赋值的物质,包括标准品、对照品、对照药材、参考品。

第一百四十条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标定国家药品标准物质。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可以组织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检验所、药品研究机构或者药品生产企业协作标定国家药品标准物质。

第一百四十一条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对标定的标准物质从原材料选择、制备方法、标定方法、标定结果、定值准确性、量值溯源、稳定性及分装与包装条件等资料进行全面技术审核,并作出可否作为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结论。

第三节 药品名称、说明书和标签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申请注册药品的名称、说明书和标签应当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由申请人提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根据申报资料对其中除企业信息外的内容进行审核,在批准药品生产时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核准。

申请人应当对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科学性、规范性与准确性负责。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跟踪药品上市后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情况,及时提出修改药品说明书的补充申请。

第一百四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根据核准的内容印制说明书和标签。

第十二章 时 限

第一百四十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遵守《药品管理法》、《行政许可法》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药品注册时限要求。本办法所称药品注册时限,是药品注册的受理、审查、审批等工作的最长时间,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中止审批或者申请人补充资料等所用时间不计算在内。

药品注册检验、审评工作时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时间的,应当说明理由,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告知申请人。

第一百四十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报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报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资料的,应当受理药品注册申请。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药品注册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药品注册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一百四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完成对研制情况及原始资料的核查、对申报资料的审查、抽取样品、通知药品检验所进行注册检验、将审查意见和核查报告连同申请人的申报资料一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工作,同时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四十九条 药品注册检验的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样品检验:30日;同时进行样品检验和标准复核:60日;

(二)特殊药品和疫苗类制品的样品检验:60日;同时进行样品检验和标准复核:90日。

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药品检验所进行临床试验用样品检验的,应当按照前款样品检验的时间完成。

第一百五十条 技术审评工作时间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新药临床试验:90日;获准进入特殊审批程序的品种:80日;

(二)新药生产:150日;获准进入特殊审批程序的品种:120日;

(三)对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和仿制药的申请:160日;

(四)需要进行技术审评的补充申请:40日。

进口药品注册申请的技术审评时间参照前款执行。

第一百五十一条 在技术审评过程中需要申请人补充资料的,应当一次性发出补充资料通知,申请人对补充资料通知内容提出异议的,可以当面听取申请人的陈述意见。申请人应当在4个月内按照通知要求一次性完成补充资料,进入特殊审批程序的,按照特殊审批程序的要求办理。

收到补充资料后,技术审评时间应当不超过原规定时间的1/3;进入特殊审批程序的,不得超过原规定时间的1/4。

药品注册过程中申请人自行提出撤回申请的,其审批程序自行终止。

第一百五十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时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一百五十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自作出药品注册审批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送达有关行政许可证件。

第十三章 复 审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予批准:

(一)不同申请人提交的研究资料、数据相同或者雷同,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在注册过程中发现申报资料不真实,申请人不能证明其申报资料真实的;

(三)研究项目设计和实施不能支持对其申请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进行评价的;

(四)申报资料显示其申请药品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存在较大缺陷的;

(五)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补充资料的;

(六)原料药来源不符合规定的;

(七)生产现场检查或者样品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应当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五十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一百五十六条 申请人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批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不予批准的通知之日起60日内填写《药品注册复审申请表》,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复审申请并说明复审理由。

复审的内容仅限于原申请事项及原申报资料。

第一百五十七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复审申请后,应当在5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维持原决定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再受理再次的复审申请。

第一百五十八条 复审需要进行技术审查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原申请时限进行。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 有《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有关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第一百六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药品注册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受理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评、审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报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者不批准药品注册申请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一百六十一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药品注册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六十二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药品注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注册决定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注册决定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未履行保密义务的。

第一百六十三条 药品检验所在承担药品审批所需要的检验工作时,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六十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六十五条 在药品注册中未按照规定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或者《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六十六条 申请人在申报临床试验时,报送虚假药品注册申报资料和样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对该申报药品的临床试验不予批准,对申请人给予警告,1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该药物临床试验申请;已批准进行临床试验的,撤销批准该药物临床试验的批件,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3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该药物临床试验申请。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报送虚假资料和样品的申请人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公布。

第一百六十七条 申请药品生产或者进口时,申请人报送虚假药品注册申报资料和样品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对申请人给予警告,1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已批准生产或者进口的,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5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六十八条 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需要进行药物重复试验,申请人拒绝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其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申请人拒不改正的,不予批准其申请。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销药品批准文号,并予以公布:

(一)批准证明文件的有效期未满,申请人自行提出注销药品批准文号的;

(二)按照本办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不予再注册的;

(三)《药品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或者缴销的;

(四)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二条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

(五)依法作出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撤销或者撤回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情形。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一百七十条 中药和天然药物、化学药品、生物制品、补充申请、再注册的申报资料和要求分别见本办法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监测期的规定见附件6。

第一百七十一条 药品批准文号的格式为:国药准字H(Z、S、J)+4位年号+4位顺序号,其中H代表化学药品,Z代表中药,S代表生物制品,J代表进口药品分包装。

《进口药品注册证》证号的格式为:H(Z、S)+4位年号+4位顺序号;《医药产品注册证》证号的格式为:H(Z、S)C+4位年号+4位顺序号,其中H代表化学药品,Z代表中药,S代表生物制品。对于境内分包装用大包装规格的注册证,其证号在原注册证号前加字母B。

新药证书号的格式为:国药证字H(Z、S)+4位年号+4位顺序号,其中H代表化学药品,Z代表中药,S代表生物制品。

第一百七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的受理、补充申请的审批、再注册的审批,均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事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还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药品注册事项的其他技术审评或者审批工作。

第一百七十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批准上市的药品实行编码管理。药品编码管理的规定另行制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注册申请,除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外,还应当符合国家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以及进口中药材的注册管理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 药品技术转让和委托生产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 本办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xx年2月28日公布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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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注册商标转让合同范例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41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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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转让方:

注册商标权受让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对注册商标权的转让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的注册商标名称:

二、商标注册证号:第___号

三、该商标取得注册所包括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及商品或服务的具体名称:

电焊网;

钢丝;

铁丝;

刺钢丝;

金属丝网;

普通金属线;

铝丝;

过滤用金属纱布;

普通金属合金丝;

捆扎用金属丝。

四、商标权转让后,乙方的权限:

1.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种类

2.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地域范围:中国

五、商标权转让的性质: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

六、商标权转让的时间:20__年九月二日

在本协议生效后,且办妥商标转让变更注册手续后,该商标权正式转归乙方。

甲方:____________ ___ ___ ___ 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 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 ___ ___ 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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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营业执照转让协议书范本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279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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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转让协议书范本3篇

营业执照是企业或组织合法经营权的凭证。《营业执照》的登记事项为:名称、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业人数、经营期限等。营业执照分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营业执照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以下第一范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3篇营业执照转让协议书范本。欢迎阅读!

营业执照转让协议书范本一

转让方: (甲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受让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公平的原则,就 (注:企业名称)转让协议,于 年 月 日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条、转让的价格与付款方式

1、甲方同意将甲方名下的的法人大庆龙江中医院 (注:企业名称)以 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上述价格购买甲方的上述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转让协议2、乙方同意在本协议订立 日给甲方预定款:转让成功后即日将余款一次性付清第二条、保证

1、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 大庆龙江中医院 (注:企业名称)是甲方个人所拥有,甲方合法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及处分权。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企业名称,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转让其财产后,其原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随企业名称转让而转由乙方享有与承担,乙方即拥有 大庆龙江中医院 (注:企业名称)的所有权。

3、甲方负责把市政医保办理完成给大庆龙江中医院。

第三条、转让费用分担 本合同的转让税费,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争议的解决

1、与本合同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如果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合同生效的条件和日期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第六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 大庆龙江中医院 (注:企业名称)留存一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公司变更登记时甲方需将 大庆龙江中医院 (注:企业名称)以下文件资料提供给乙方。

附件:A

1, 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医疗营业执照。

2, 国税正副本原件

3, 地税正副本原件

4, 组织代码证正副本原件及IC卡。

5, 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一本以及防伪税控IC卡一份

6, 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

7, 验资报告。房屋租赁协议。

8, 公司章程。

9, 公章、财务章、合同章、发票专用章。人名章

10, 发票领购本和支票领购本,银行存款密码。银行对账单。未用完的支票及发票。 以上资料是甲方需提供给乙方的。

附件:B

营业执照变更通知书、税务变更通知书、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上资料由乙方在变更后交给甲方)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注:个人独资企业名称,盖章)

投资人: (签名) 年 月 日

营业执照转让协议书范本二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签订本股权转让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甲方(转让方):

乙方(受让方):

公司名称:

第一条 公司及股权的转让

1、 甲方将其持有该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乙方;

2、 乙方同意接受上述转让的股权;

3、 甲方无偿将该公司转让给乙方;营业执照转让协议4、 甲方保证向乙方转让的股权不存在第三人的请求权,没有设置任何质押,未涉及任何争议及诉讼。

5、 甲向乙方转让的股权中尚未实际缴纳出资的部分,转让后,由乙方继续履行这部分股权的出资义务。

6、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乙方即享受100%的股东权利并承担义务。甲方不再享受相应的股东权利和义务。

7、 甲方应对该公司及乙方办理相关审批、变更登记等法律手续提供必要协作与配合。

第二条 债权债务责任

1、 本协议签订以前该公司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及法律责任由甲方负责。

2、 公司登记相关手续变更完成之日起,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及法律由乙方负责。

第三条 违约责任

1、 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2、 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四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2、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通过诉讼解决。

第五条 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生效之日即为股权转让之日,该公司据此变更股东名册、并向登记机关申请相关变更登记(即: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国地税务登记证变更、开户许可证及银行信用代码证变更)。

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该公司存档一份,申请变更登记一份。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营业执照转让协议书范本三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签订本股权转让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甲方(转让方):

乙方(受让方):公司名称:

第一条公司及股权的转让

1、甲方将其持有该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乙方;

2、乙方同意接受上述转让的股权;

3、甲方无偿将该公司转让给乙方;

4、甲方保证向乙方转让的股权不存在第三人的请求权,没有设置任何质押,未涉及任何争议及诉讼。

5、甲向乙方转让的股权中尚未实际缴纳出资的部分,转让后,由乙方继续履行这部分股权的出资义务。

6、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乙方即享受100%的股东权利并承担义务。diyifanwen.com甲方不再享受相应的股东权利和义务。

7、甲方应对该公司及乙方办理相关审批、变更登记等法律手续提供必要协作与配合。

第二条债权债务责任

1、本协议签订以前该公司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及法律责任由甲方负责。

2、公司登记相关手续变更完成之日起,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及法律由乙方负责。

第三条违约责任

1、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2、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四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2、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通过诉讼解决。

第五条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生效之日即为股权转让之日,该公司据此变更股东名册、并向登记机关申请相关变更登记(即: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国地税务登记证变更、开户许可证及银行信用代码证变更)。

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该公司存档一份,申请变更登记一份

甲方(签字或盖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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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代理注册公司协议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61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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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甲方因业务发展需要欲成立公司,现全权委托南宁市安驰财务管理有限公司办理公司注册相关手续,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内容条款:

一、甲方必须向乙方及时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所需材料详见附件。

二、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资料必须确认真实无误,保证所注册公司不从事违法违规行为,并承担该公司的债权债务和法律责任,有从事违法违规行为的,引发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三、费用和付款方式

(1)代理注册公司服务费共计人民币 元(¥ ),付款方式:签订协议后即预付80%服务费人民币 元(¥ ),余款即人民币 元(¥ )在完成注册登记交接材料时付清。乙方收款账户:户 名:南宁市安驰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2)甲方需在核名完成后向乙方预付 1000~20__ 元的刻章及税控盘等相关部门收取的费用,相关部门收取的费用,甲方应据实报销。

(3)若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已办流程作废的,另收误工费200元/次。

(4)甲方需在规定时间内足额付清款项,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付清款项者,引起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四、本协议双方订立后,如乙方无法完成甲方委托之业务,甲方此前所交的款项乙方给予退还,甲方签署协议后单方面停止履行或违反本协议内容的,乙方不予退还已付的服务费,核名后预付的刻章、税控盘等费用按实际使用情况给予退还。

五、本协议一式贰份,甲方双方各执壹份,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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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怎么注册挖掘机租赁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71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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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项目经理部住址:

法人住所地:

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就挖掘机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租用设备概况

1.1 设备名称:

1.2 规格型号:

1.3 生产厂家:

1.4 新旧程度(设备出厂年月):

1.5 设备所有人:

第二条 租赁用途、地点及期限

2.1 乙方租赁甲方的挖掘机用于 项目的施工,工程地点在 。

2.2 租赁期限为____月,该期限为预计期限,以实际工程需要为准。

第三条 租赁费用

3.1 租赁费单价: 元月。

3.2 乙方提供主油,甲方负责附属油料。

3.3 租赁设备的上、下场费用

3.4 操作人员的工资及保险等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承担甲方操作人员的食宿。

3.5 此租金含税,由甲方开具有效税务发票。

3.6 租赁期间,如工程因业主原因停工、施工冬休或其他天气等原因造成设备闲置,其闲置期间不计入租赁时间,乙方不向甲方支付租赁费用。

第四条 结算和付款方式

4.1 乙方按月付款,如业主拨付工程款不及时,可相应延期支付。

4.2 乙方付款时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发票,否则乙方可以拒绝付款。

4.3 乙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付款,双方约定乙方不用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或利息。

第五条 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5.1甲方必须提供性能完好、安全装置齐全的设备,每月必须保证28天能够正常使用,并配备 名操作人员,以满足乙方施工需要。设备因故障造成每月停工三天以上乙方有权从租赁款中扣除相应租金。如故障严重,甲方应尽快修复或调换设备给乙方使用,由此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若因车辆故障不能满足乙方正常使用要求,乙方可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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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共同出资注册股份公司合同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146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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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出资人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共同出资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

第二章公司基本情况

第二条:联合经营公司名称:

法人代表:

公司地址:

第三条:公司类型:

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第三章投资资本及出资人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出资人和出资所占比例的基本情况为:

出资额: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比例%;

乙方:,身份证号:,出资额: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比例%;

出资额: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比例%;

出资额: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比例%。

第四章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出资人享有下列权利:

1出席股东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监事;

3可查阅股东会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4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5按出资比例分取公司清算后为出资人可分配的资产;

6按章程规定转让出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八条:出资人的义务:

1承认并遵守公司章程;

2时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

3公司依法成立后年内不得抽回出资额;

4以其出资额比例,对公司承担责任;

5保守公司内部经营方式及营运机密;

6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第九条:在日常工作中,必须确立和支持甲方的绝对管理权,使甲方不受外界因素影响,从而避免管理结构混乱的情况发生。

第十条:除甲方以外,其余股份持有人,不得参与和干涉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对公司行政管理有任何异议,应在股东会议上向甲方提

出,由股东共同制定相应措施。

第五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一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部分出资。

第十二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三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六章资金到位及核算约定

第十四条:

第一期资金到位:各股东于《投资预算》制定后日内按投资比例缴交该预算之总投资的%金额汇至公司指定账户。

第二期资金到位:各股东的第一期资金到位后日内或双方协定本店运营前日,%金额汇入公司指定账户。

第十五条:本店营运前,所有未列于《投资预算》之追加投资款项,将列入本店投资本额,该金额于正常营运前7日内依投资比例补足缴交至公司指定账户。

第十六条:全体出资成员任何一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依期如数提交出资金额时,每逾期天,违约方应交付应交出资额的%的违约金外,守约方有权要求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如各股东同意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应赔偿因违约行为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七章组织管理

第十七条: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出资人组成,为更好地经营、管理本店,在与甲方自由协商的基础上,特聘请甲方经营人员管理本公司。

第十八条:董事、监事的权利、义务、议事规则由公司章程规定。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九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条:公司每月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第二或第三个月份派利润予各出资股东。财务会计报告应包括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表。

第二十一条:在经营期间,若出现盈亏,各股东均按其出资比率共同承担。

第九章其它

第二十二条:公司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出资人的变动、合并与分立、解散与清算等重大事项另由章程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协议经全体出资人签字后生效,并由出资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日期:乙方:日期:

丙方:日期:

丁方: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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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商标注册知识产权代理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知识产权,全文共 95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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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本合同由甲方与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就甲方商标注册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订立。

一、代理项目

甲方现委托乙方办理 的如下事宜:

二、乙方义务

1、乙方须在收到甲方相关委托文件以及相应费用后3个工作日内做完所有前期准备并将相关文件转递申请,但涉及公证认证等无法控制的因素的除外。

2、乙方应保证按指定国家的主管机关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在代理过程中应及时将进展情况通知乙方。

3、乙方任何向官方所做的说明和回答,必须征得甲方同意。

4、如有涉及甲方同意进行并已经支付费用的后续程序,乙方应保证在指定国家的法律允许的期限内使当地事务所接到指令,但因甲方原因以及不可抗力造成的后果,乙方不承担责任。

三、甲方义务

1、甲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申请所需文件资料,包含申请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答复该国官方指令所需的文件资料;尽可能核实客户方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并确保送交乙方的文件准确无误;因原始文件缺陷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但因乙方未审核出原始文件的应当可以发现的明显缺陷并未及时通知甲方更正,损失由乙方承担。

2、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甲方费用,并于支付当日将汇款凭证传真至乙方。

3、甲方应提供申请相关的其他必要支持。

四、费用及付款方式

1、所需费用共计__ 元人民币(含官方收费、工认证费、代理费、手续费、杂费);该费用包括商标在不发生被异议或驳回的情况下从申请直至商标领证核准的所有费用;发明专利实质审查前的全部费用(不含实质审查费、公布印刷费、办理登记费、办证费、印花费、年费等);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办理登记前的全部费用(不含公告印刷费、办理登记费、办证费、印花费、年费等)

2、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后5日内支付,乙方收到上述费用后立即开始申报。

账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乙方向甲方提供全部款项的发票。

五、其他事宜

1、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2、传真件有效。

甲方:_________(章)

乙方:_________(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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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商标设计注册协议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设计,全文共 116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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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设计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

承接设计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甲方装饰装修工程进行设计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建筑面积: __________平方米

四、接受委托设计时间: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五、完成委托设计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六、委托设计内容

1.室内空间形象设计 □

2.室内装修设计 □

3.室内物理环境设计 □

4.室内陈设设计 □

5.平、立面设计 □

6.按合同附件:委托设计清单 □

七、收取设计费标准

1.按图纸数量计费:__________(见图纸清单)

2.按工程造价计费:收取工程概算价的_____%为设计费。

八、设计费金额:__________ 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

九、设计费收取步骤

1.合同签定后,预付合同金额的_____%,计__________元。

2.按时间□、按工作量□完成情况,完成_____%工作量,再预付合同金额的_____%,计__________元。

3.设计完成,交稿前付清全部合同款。

十、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提供房屋的有关图纸,并带领乙方人员进行现场测量。

2.设计完成甲方通过后,若因甲方原因修改图纸,按新设计标准收取设计费。

3.施工期间,甲方如要乙方派员进行现场指导,甲方应负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4.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时,乙方未开始的设计工作,不退还甲方定金;已开始的设计,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设计的工作量,按阶段支付设计费用。

5.甲方应保护乙方的设计版权,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对乙方交付的设计文件不得复制或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之外的项目,如发生侵权情况,乙方有权索赔。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交付设计图纸。

2.乙方在交付设计图纸时,必须做一次施工交底。

十一、其它事项

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二,甲、已双方各执一份。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如甲、乙双方对本合同产生分歧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进行解决。双方争议在无法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可向仲裁机关提请仲裁。

3.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合同附件名单:(略)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

签字日期:____________签字日期: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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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商标注册代理委托书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委托书,合同协议,全文共 90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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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代理委托书

一、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代理注册以下商标:类别,名称,

二、甲方向乙方支付商标注册费用每件 元,商标设计查询费 元,总计注册费用合计(人民币)大写: 小写: 。

三、甲方委托乙方商标设计查询,乙方第一次提供五个商标图案由甲方选择,第二次提供三个商标图案由甲方选择。最后确定一个注册商标。

四、委托商标设计查询费用在合同签订后支付,注册费用在递交注册法律文件之前支付。

五、乙方在二个月内未按照甲方要求注册商标,甲方未收到国家商标局受理通知书,可以向乙方要求赔偿双倍的商标注册全部费用。

六、甲方需提供申请人及联系人地址、电话、邮编,在注册证核准之前变更地址、电话的,应及时告知乙方。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七、乙方应把在商标注册过程中,由国家商标局下发的商标法律文件,及时送达甲方。因乙方原因未及时送达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八、乙方提供的查询结果,只供甲方注册商标参考,不作为法律依据。乙方不承担注册风险。

九、根据新《商标法》的规定,因下列原因所产生的注册驳回风险,由甲方承担。

1、根据新《商标法》二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与享有优先权的在后申请商标相冲突产生的驳回,由甲方承担。

2、根据新《商标法》二十五条的规定:“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上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与享有优先权的在后申请商标相冲突产生的驳回,由甲方承担。

3、根据新《商标法》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恶意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产生的驳回,由甲方承担。

十、乙方保证在代理甲方商标申请注册前不向任何人泄露甲方商标,否则乙方赔偿因泄密造成的损失。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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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域名注册服务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服务,全文共 94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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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

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乙方为甲方提供域名服务。特签订定以下协议:

第一条 合同项目

甲方通过乙方在国际互联网(internet)上注册甲方所需要的域名。注册的域名和有效期限见本合同附件。

第二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2-1-1 对所注册的域名具有拥有权。

2-1-2 可以在域名注册之后的任何时候,将域名转移到别的网络或自己的网络。

2-1-3 保证所申请注册的域名,在乙方所知的范围之内,没有侵犯第三者的利益。

2-1-4 承担此次域名注册所可能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2-1-5 按时缴纳所需的费用。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交费,被视为自动放弃所注册域名,internet域名管理机构internic和nic有权取消该域名的注册。

2-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2-1 为甲方办妥注册所需域名的全部手续。

2-2-2 提供注册后服务,包括:支付internet域名管理机构internic和nic所需的有关费用;用乙方的域名服务器为甲方的域名提供域名服务;保持甲方的域名直到甲方具备使用它的条件;根据此项服务;在甲方需要时,将域名转移到别的网络或甲方自己的网络。

2-2-3 收取有关的费用。

第三条 服务期限

在本合同中,对于保护性域名注册,甲方的服务期限为两年(国际域名)或一年(国内域名);对于虚拟主机型域名注册,乙方的服务期限由虚拟主机租用合同确定。

第四条 付款方式

在本合同签订之同时,甲方将注册域名的全部款项共计___元支付乙方。对于后续服务所需的费用,乙方将在甲方前一次付款款项的有效期结束之前一个月以上通知甲方。

第五条 合同解除、终止及违约责任

在合同执行期间,如果甲方没有按时付款,则在甲方前一次付款款项的有效期结束后,

本合同即告终止。如果乙方未能为甲方注册到甲方所需的域名,乙方将全部款项退还甲方,

同时本合同即告解除。如果甲方需要乙方的其他服务,双方另签合同。

第六条 协议期限

域名有效日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到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甲方: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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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国际顶级域名注册协议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21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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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了申请和注册域名,申请人?(签名)_____________向________XX公司(以下称为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交域名注册申请表,并同意和接受本协议。

三、申请人保证:该域名的注册将不会侵害任意第三方的权益;域名的注册不是为了恶意或任何非法目的;域名的使用将不违反任何有关法律和规定。对于域名注册妨害或侵害他人的权益的,申请人负有完全责任。

四、申请人以诚实、信用原则保证域名注册申请表中所填写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准确。如果这些信息将来发生变更,特别是有关域名管理联系人、技术联系人或缴费联系人的联系方式(如:通信地址、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信息发生变更,申请人应在信息变更后30日内通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申请变更注册信息时,申请人应当按照申请注册域名时所选择的变更确认方式提交域名变更申请资料。经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核准后,予以变更。违反本保证将构成严重违约。

五、在域名处于司法程序、_____程序或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期间,申请人不得申请转让或注销被争议的域名,但域名受让方以书面形式同意接受司法裁判、_____裁决或争议解决机构裁决约束的除外。

六、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有权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管理办法》对申请人提供的域名注册申请进行审核,对于违反《管理办法》规定的域名予以删除。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此删除行为所造成的影响及后果不承担责任。

七、如果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受理并同意申请人此次注册申请,则申请人所申请的域名由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负责在域名库中给予注册并分配给申请人,与该域名有关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申请人完全承担。

八、申请人同意按照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所公布的域名注册_____标准和缴费时间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缴纳相关费用,并同意每一次续费期都应适用续费期时的_____标准。申请人没有收到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缴费通知不能成为申请人不按时缴纳费用的解释。

九、申请人在域名注册申请表中所填写的各项信息,除申请人特别声明不得公开的信息之外,由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或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录入公众查询的数据库中及其他出版物中,作为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或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向互联网络用户提供目录服务的一项内容。

十、注册域名出现下列情形时,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有权予以注销:

1.?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申请注销域名的;

2.?申请人提交的注册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变更后未及时更新的;

3.?申请人未按规定缴纳相应费用的;

4.?依据有管辖权的法院、_____机构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决,应当注销的;

5.?违反本协议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十一、申请人未经信息产业部批准不得在其注册的域名下对公众提供下一级域名的注册服务。

十二、申请人如果不遵守本注册申请协议,包括本协议第二条提及的任何规定都将被认为是一次严重违约。此时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将向申请人发出一个书面通知并说明违约。如果在发出通知15日内,申请人没有提供或不能提供关于没有违约的合理证据,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将删除申请人注册的域名。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以前对违约没有采取措施不能成为申请人违约的理由。

十三、域名注册成功以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和作为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_____nic)因过错对申请人所致损害的赔偿,以申请人当年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所缴纳的年度运行管理费为限。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和注册管理机构不担负由于以下,并且不限于以下事项引起的任何和全部的损失和责任:

(1)由于技术问题造成的损失或责任;

(2)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或责任;

(3)由于未被授权者使用或误用申请人的帐号引起的损失或责任;

(4)由于申请人原因导致的损失或责任,包括未能按时缴纳域名年度运行管理费;

(5)由于适用《争议办法》而引起的损失或责任。

十四、申请人同意如果其所持有的域名因受到第三方的投诉而产生域名争议时,申请人应接受争议发生时《争议办法》条款的约束。

十五、注册服务机构被终止认证资格时,申请人同意注册服务机构有权在10日内对其所负责注册的域名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_____nic)认证的其他注册服务机构之间进行选择和分配。如果逾期未做或未完成选择与分配,服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_____nic)对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选择和分配。

十六、在此协议以及作为此协议附件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争议办法》、《争议办法程序规则》、《注册服务机构变更办法》等相关管理政策规定发生变化或被修改以后,申请人应当继续遵守新的用户域名注册协议以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争议办法》、《争议办法程序规则》《注册服务机构变更办法》等相关管理政策规定。如果申请人认为以上内容的变化和修改不可接受,应当及时通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域名注册机构收到此种通知后,将为申请人保留30日域名服务;30日后,有关域名将予注销。

十七、本注册协议的各项条款具有_____性。其中任何条款或规定的无效,并不影响其它条款或规定的效力。

十八、申请人在完成并提交域名注册申请表时,即同意接受本注册协议和作为本协议附件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争议办法》、《争议办法程序规则》、《注册服务机构变更办法》等相关管理政策规定的约束。?本域名注册申请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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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2024新注册公司股东会决议

范文类型:决议,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2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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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时间:201X年06月03日

会议地点:

会议性质:临时股东会会议

参加会议人员:股东、。全体股东均已到会。

会议议题:协商表决本公司分公司工商注销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执行董事主持,会议一致通过并决议如下:

本公司于201X年6月3日召开临时股东会议,表决通过本公司分公司注销事宜。截止201X年6月3日,与本公司分公司相关的清算工作及银行基本账户注销工作已经完成,公司全体股东一致表决通过即日起开始办理分公司工商注销事宜。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xx市xx有限公司

201X年06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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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商标注册代理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5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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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代理合同

委托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经双方友好协商,就办理注册商标事宜,达成如下协议:_________________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代理甲方向中国国家商标局在第_____________类(商品/服务)上申请注册_____________件商标,该注册商标详细内容见本协议附件《商标注册申请书》及《商标代理委托书》。

二、权利与义务:_________________

1.甲方向乙方提供商标注册所需要的文件、证件,并保证提供文件、证件的真实、有效、合法性,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商标注册代理工作,确保万无一失;

2.乙方接受委托后,乙方会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商标代理注册、设计、制作等事项,因注册材料被核驳或需删改的,领取《商标注册证书》的时限顺延;

3.乙方责任:_________________

(1)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保护甲方委托代理商标注册材料的完整性,予以保护知悉的商业秘密;

(2)乙方应在甲方提供的商标注册材料齐备后_____________个工作日商标局受理,_____________个月内下受理通知书,_____________个月内完成商标注册业务;

(3)如甲方提供虚假材料的,乙方有权利终止商标注册业务,依约所收的预付金不予退还。

三、甲方支付乙方的费用(币种:_________________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

1.商标注册代理申报费:_________________元/标/类、十项;

2.查询费:_________________

中文查询:_________________元/标/类、十项;

英文查询:_________________元/标/类、十项;

图形查询:_________________元/标/类、十项;

3.注册商标的制作費:_________________元整;

4.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商标注册规费和代理费合计为:_________________元整。

四、如果乙方代理甲方申请的注册商标被国家商标局驳回或需要删改的,由甲方决定是否向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驳回复审或删改;如果甲方决定申请驳回复审或删改,甲乙双方可另行签定委托协议。

五、双方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

1.合同一经依法签定,甲乙双方应认真自觉遵守,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擅自更改、终止合同,代理业务完成后本协议自动无效;

2.合同履行期间,如与法律、法规及政策相抵促的,而不能继续履行的,委托代理合同自动解除。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此协议在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七、附件(《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代理委托书》)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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