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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皇后在明朝的地位和名声待遇精品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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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待遇行政复议申请书

范文类型:申请书,适用行业岗位:保险,行政,全文共 24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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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___________,现年______岁,系__________________人,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贵辖区_______小区购买了一套________㎡的住房一套,并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实际入住。根据太原市户籍管理相关规定和本人需要,特申请将在___________的本人及孩子_______的户口迁移到贵辖区___小区区_____幢_____单元_____层_____号。

望早日批复,为盼!

申请人: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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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工伤保险待遇分配协议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5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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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

乙方于_________年_____月被甲方聘为公司员工。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日乙方在工作的车间没有认真按规程操作,私自将染缸由自动改为手动,在压力和温度没有达到开缸安全要求时就将染缸打开,同时没有按公司规定穿戴水皮裙防护,导致被烫伤。事发后,甲方及时将乙方送到医院住院治疗_____日,并支付了住院期间医疗、护理、伙食、停工补助及陪护等相关所有费用,乙方现已痊愈。为解决乙方工伤治愈出院后的理赔事宜,甲、方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

一、双方同意由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入院治疗、出院和评残后至今所有各项费用包括伤残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停工工资补贴等共计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为:_______________人民币___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元_____角整。

二、乙方领取上述款项后,不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任何赔偿要求。

三、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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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明朝那些事读后感想心得

范文类型:读后感,心得体会,全文共 10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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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月前跟朋友约定一起读李开复的新书《向死而生》,之所以有了这个想法,一为找到一位可以畅快分享读后感的书友,二为给自己勇气翻开这本书,三为督促自己不断的阅读。

这本书买回来已经很久,但是一直没有去看,因为一直没有找到读它的勇气和状态。这就不得不要说一说另外一本书《此生未完成》,当时读完《此生未完成》让我心情压抑了几天,所以对于此类书必须用最好的状态我才能一直读下去。因为于娟的书是依据于日记后期整理而成,所以全书更多的是从发现生病到离开人世的一种记录,表达的更多的是对生的执着和对过往的反思。在读这本书的时候正好我的身体也出了问题,所以对于身体健康的担忧和对过往生活习惯的反思很是感同身受。读完《此生未完成》之后,它督促我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特别注重身体的调理和生活习惯的调整。

但是当我认真读了之后,才发现两本书是大大不同的,有人评论说这是李开复的又一本心灵鸡汤,但我更觉这是劫后余生之后他送给他自己的一本未来规划。最初看的时候是有些失望的,因为在看这本书之前我更希望的是能从这本书中再次找到那种感同身受,好让自己再次调整作息,再次重视自己的身体;我更希望能从这本书中学到一些他与病魔作斗争的经验和方法。但是在这本书中都没有,所以我甚至以为自己花钱买这本书不值。但是当我坚持把整本书看完,才发现这本书想表达的正是它的书名---向死而生,既然战胜了病魔,就没有必要再纠结于死,如何过好生的每一天才是最重要的!!!

我觉得李开复一直都是一个天之骄子,是一个备受上天宠爱的人。有人说他都得了癌症,还能称之被上天宠爱?我觉得正是上天宠爱才让他早早发现自己的癌症,才让他更加注重自己的身体,从而有可能活的更久。有多少人死在突发疾病上,一点改过的机会都没有!所以,偶尔的疾病是身体给我们的信号,我们要感谢这些信息,它让我们更加珍惜健康!!

记得李开复有一本自传---《世界因你而不同》,这也是他的人生目标。在生病前他一直坚信自己的人生目标是“最大化影响力”、“世界因我而不同”,生病之后他才发现:人生难得,能把自己做好就很不容易了!其实人的一生不就是这样一个认识自己,包容自己,让自己更美好的一个过程吗?

最后借书中的一段话送给自己和所有看到这段话的人-------“不论身处何处,从事何种工作,身份地位高低,只要每天都有进步、有成长,不必改变别人,只要做事问心无愧、对人真诚平等,这就足够了。如果世界上每个人都能如此,世界就会更美好,不必等待任何救世主开拯救。”

昨日种种,譬如昨日死;今日种种,譬如今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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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x乡落实农村“三老”人员政治生活待遇情况报告_情况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乡村,全文共 185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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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乡落实农村“三老”人员政治生活待遇情况报告

x乡落实农村“三老”人员政治生活待遇情况报告

近两年来,x乡在紧紧抓住经济建设这一中心任务不动摇,加快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全面发展进步,同时积极认真落实好自治区党委对农村“三老”人员发放生活补贴的各项政策规定。通过政策的有效落实,进一步改善了农村“三老”人员的生活条件,稳定了基层党员干部队伍,不断增强了我乡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现将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乡农村“三老”人员概况

1、截止2004年12月31日,我乡“三老”人员总数为182人,可实际享受财政生活补贴人数为142人,其中老党员为100人,老干部为42人,劳动模范为2人。1995年核定享受财政补贴人数为139人,截止2004年12月,享受财政补贴“三老”人员比1995年增加3人。

2、在执行《暂行办法》期间,没有终止享受生活补贴和照顾的“三老”人员。

3、没有《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享受自治区财政生活补贴以外的“三老”人员。

二、农村“三老”人员的管理情况

1、根据乡、村两级财政情况,我乡2003年制定了《x乡“三老”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了每个村可根据本村实际情况为“三老”人员划拨2亩耕地。通过落实制度,确保我乡“三老”人员的政治生活待遇得到有效落实。

2、《x乡“三老”人员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先由村党支部申报,然后经乡党委审核、批准,备案。主要负责部门为乡党建办公室,由乡党委书记负责。

3、近两年来,乡党委每个季度组织人员对落实农村“三老”人员政治生活待遇问题进行专项检查。全乡各村建立了重大事项邀请“三老”人员进行讨论,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年终时发放民意调查表,向他们征求本村经济社会发展方面意见,整理好后,列入本村下一年村“两委”班子整改项目。每逢春节、古尔邦节、肉孜节,乡领导、村干部都要到全乡的“三老”人员家中进行慰问,了解社情民意,解决他们生活中遇到的问题。

4、“三老”人员去世后,全部举行丧葬仪式,开追悼会能够达到90%以上。并根据现有财政情况一次性给予丧葬费500元/人。

5、对于那些生活仍处于贫困状态的“三老”人员,乡党委积极组织人员加大对“三老”人员生产技术指导,做好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工作,为“三老”人员提供优质服务,帮助了一部分“三老”人员实现了脱贫致富。对丧失劳动能力和无依无靠的“三老”人员,由各村党员成立帮扶小组,在生活上给予帮助与照顾,解决了生活困难。

6、全乡18个村推行村级在职干部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具体办法是在职村干部一次性交纳5000元养老保险金,60岁后,每月可从保险公司领取80元的养老金。现在全乡有5名“三老”人员已经可以每月按期领到养老金。存在的问题是让村级干部一次性交纳5000元养老保险金对许多村干部来说比较困难,许多干部不能够理解,所以应加大对他们进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宣传教育。

三、发挥“三老”人员作用的情况

1、定期组织“三老”人员举行我乡发展情况通报会,征求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了制度,保证了决策的科学民主。

2、定期组织“三老”人员参加政治理论学习,法律知识学习,全乡老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间断,提高了党的吸引力,增强了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3、近两年来,因个别党员发挥党员先锋模范带头作用突出,被县委、乡党委表彰鼓励的有2人。

4、发挥“三老”人员作用好、中、差的比例为3∶5.5∶1.5,作用发挥不好的“三老”人员主要由于年纪较大不愿更多地参加我乡的公益事业,影响了作用的充分发挥。

5、应继续坚持在涉及全乡、各村经济发展、精神文明创建、村级组织规范化管理方面广泛听取“三老”人员意见和好的建议,为加快我乡发展增添新力量。

四、农村“三老”人员财政补贴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1、根据乡、村实际情况,对每村无偿划拨给“三老”人员耕地进行了落实,2003年共落实耕地199亩,折合人民币2.6万余元。

2、我乡对“三老”人员生活补贴采取年终一次性发放。

3、建议:

(1)应明确县、乡、村三级责任分工,严格发放程序,加强监督检查。应有组织干事与乡财务人员同时到组织部领取,发放时“三老”人员凭生活补贴发放证领取,由主管党务的副书记或其他乡领导在场监督。

(2)应加强对乡党委组织干事的严格合理监督。并坚持每年集中对组织干事进行业务知识和党性、党规知识培训,提高组织干事的党纪法规意识。

(3)在发放生活补贴的同时,向“三老”人员宣传自治区党委关于发放生活补贴的政策,发放的时间。根据发挥作用的具体情况对现有“三老”人员进行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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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明朝那些事读后感想心得

范文类型:读后感,心得体会,全文共 70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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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那些事儿》的作者是当年明月,他以幽默风趣的写法将明朝的故事生动地写出。以史料为基础,再加上一些小说的笔法,对明朝十七帝和其它王公权贵等小人物的命运故事形象写出。不会让读者感到无趣,也不会让人提不起兴趣,在他的笔下,所有人物都像是有血有肉一样,都带有着自身的情感。它的第一部写的是明朝的第一位皇帝——朱元璋。朱元璋在没有任何身世背景和其它优势条件下通过自己的努力一路披荆斩棘最终登上皇位,虽然这一路上注定不会平坦,但他也还是克服了重重困难,取得了成功。朱元最终璋能够登上皇位,这其中肯定也不止有他部下的能力的一方面,这其中更多的一方面肯定还有他自身的聪明才智。

朱元璋曾经说过这样一句话“你的就是我的,我的还是我的。”我觉得这句话特别霸气,但是还要有能力和资本说出这句话,在后来他也的确有了这个能力和资本。看完朱元璋的故事后,也不禁引发了我的思考。既然朱元璋在那么艰苦的环境下都能登上皇位,赢得了天下,那么我们现在在这么安定的情况下又有什么资格不去努力呢?

不得不说朱元璋有他自己的野心,如果说他没有这份野心,也不一定能够造就现在的他。对于现在的我们来说,学习就像是夺取皇位一样,皇位就是第一名,只有第一名才能登上那个宝座,其他人只能不甘心的看着,却又无能为力。

所以在平时的时候我们就要认真学习,这样才能在考试的时候发挥出一个理想的成绩,而现在我们也和朱元璋一样,每个人都盯着那个宝座,稍有懈怠就会被人抢走。所以我们在平时的时候也要掌握好学习方法,有效的学到有用的东西,不过现在我们却不知道有什么方法是适合我们自己的,但是如果你想找到一个适合自己,又能提高自己成绩的方法话,就来我们思考乐吧,思考乐的大门永远为你敞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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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工伤保险待遇反诉状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65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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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诉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_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有限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街__________号。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王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经理。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_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有限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街__________号。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李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经理。

反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要求被反诉人支付__________费_____________元。

2.被反诉人应负担案件全部受理费。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反诉人与被反诉人于200_____年月日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_________________……。

反诉人认为:_________________……。基于上述事实,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论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提出反诉,请法院依法公正判决,以维护反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反诉人:_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有限公司

_____ 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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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工伤保险待遇分配协议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42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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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姓名)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有限公司

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就甲方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一事,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1、双方劳动合同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乙方依法支付甲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_______________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_______________元。上述款项由乙方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之前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3、双方确认双方之间的所有劳动权利义务均已经处理完毕,今后双方不再与任何争议,如有权利,互相放弃,如有义务,互不承担。

4、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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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论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的法律地位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诉讼,全文共 495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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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代位权诉讼债务人法律地位

代位权制度成型于法国古老的习惯法中,最早由法国民法典以明文规定,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弥补强制执行规定的不完善。法国民法典的这一规定对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表明代位权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终于得到了确立,使代位权制度从以往学者的理论中走进了社会生活。因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当通过法院予以主张,即应当通过诉讼方式进行。而所谓代位权诉讼,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以原告的名义,将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欠债务人)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除提起诉讼,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一种诉讼活动。代位权诉讼的(实质是债权人“越过”债务众向欠债务人提起诉讼。由于代位权的)行使必须通过诉讼方式来进行,因而必然会涉及到当事人这一诉讼法上的法律问题。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处于原告的诉讼地位,次债务人处于被告的诉讼地位,对此,诉讼理论上并不存在争论,而对于债务人的诉讼地位问题,则是众说纷纭,颇有争论。在我国台湾地区,关于债务人之诉讼地位的确定问题,常常与代位权诉讼的诉讼标的及判决的既判力范围之讨论联系在一起。在理论上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若债务人否认债权人之代位权,则可以就次债务人为诉讼参加而成为被告之参加人,但不能就债权人为诉讼参加而成为原告之参加人,因为对于代位权之存否问题,(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利害相互对立。债权人亦可以在起诉时因)债务人否认其代位权而直接将债务人列为共同被告。如果债权人代位起诉后,因次债务人否认债务人对其有权利,则此时债权人可以告之债务人,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提起诉讼,债务人亦可以在代位诉讼系属后,自己对次债务人起诉,于此种情况下,法院应驳回代位权诉讼⑴。(2)债权人对次债务人起诉后,不论次债务人有无否认债权人之权利,债务人都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指我国台湾地区之民事诉讼法)参加诉讼。至于是辅助债权人,还是辅助次债务人,则因原、被告的主张不同而有异。而债权人或次债务人亦可以依据第65条(同上)关于告知参加的规定,通知债务人参加诉讼⑵。(3)可考虑采取当事人主导的引进权制度,即在债权人代位债务人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诉讼时,应承认次债务人可能申请法院命债务人为原告,而成为共同诉讼人。这样既能给债务人提供较为充分的程序保障,也有助于解决关于代位诉讼判决之效力应否及于债务人的争论⑶。从我国台湾地区学者的讨论来看,对于代位权诉讼,依据诉讼参加的规定,原则上债务人可参加诉讼,或者由当事人告知其参加,但对于是否仅限于对被告(次债务人)为参加的问题则存在着争论,此其一。其二,由于代位权诉讼涉及债权人、债务人及次债务人三方的利益关系,因而基于为债务人及次债务人提供程序保障、统一解决纠纷、确定既判力范围等方面的考虑,出现了应将债务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将其引进为原告等各种不同的观点。合同法颁布之后,我国大陆地区的学者们对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的诉讼地位问题也进行了广泛的讨论。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主张应将债务人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⑷。(2)认为债务人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⑸。(3)认为应当将债务人列为共同原告⑹。(4)认为在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只能充当证人⑺。(5)认为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地位可因案而异,但并非当然的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应当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区别不同案情,确立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地位。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a、应当列债务人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b、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c、列债权人、债务人为共同原告;d、充当证人⑻。笔者认为,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诉讼地位之界定,不仅涉及如何正确处理债权人、债务人及次债务人三者之间的关系问题,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它关系到对债务人的程序保障问题。依照合同法解释第16条第1款的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该解释确认了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为第三人,但未明确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还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本文拟对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作一探讨。     一、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诉讼地位应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笔者认为,债务人如果参加代位权诉讼,其诉讼地位应当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而非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者证人。理由如下:首先,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的诉讼实施权应当受到限制,债务人原则上不得对次债务人提起同一诉讼请求的诉讼,因而债务人不应与债权人一起作为共同原告;另外,代位权行使是一种强制介入权,如债务人以原告身份出现,则代位权的意义将失去。其次,债务人又是次债务人的债权人,就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关系而言,他们并不具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因而将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作为共同被告缺少必要的实体法基础。第三,认为债务人处于证人的诉讼地位也非合理,因为债务人与代位权诉讼的结果有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且要受到判决效力的约束,这一点与证人有着显著的不同。第四,在代位权诉讼中,将债务人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显然与法律规定不符,也缺乏理论上的根据。众所周知,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1款的规定,所谓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全部或部分的独立的请求权,而以起诉的方式参加到诉讼中来的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本诉中的原、被告双方对立,他既不同意本诉中原告的主张,也不同意被告的主张,认为不论是原告胜诉,还是被告胜诉,都将损害他的民事权益。实际上,他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以独立的实体权利人的资格提起了一个新诉讼。显而易见,对于代位权诉讼,债务人并不具备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之构成要件。因为代位权是法律赋予债权人的一项权利,债权人在法定条件下代位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提起诉讼有着正当的法律根据,并不存在债务人对该诉讼标的有所谓独立请求权问题。许多学者认为,因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利超出债务~利的范围

,代位权并不导致债权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直接债权,所以应推定债务人是权利人。因此提出由于债务人对自己的债权可以独立主张,他应是代位权诉讼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笔者对此观点不能苟同,因为虽然代位权在法国法上称为代位诉权或间接诉权,实质上它并不是诉讼上的权利,而是属于实体法上的权利。债务人虽是实体法上次债务人的权利人,但在代位权诉讼过程中,因代位权的行使将使债务人的请求权受到限制,他不能同时也行使对次债务人的请求权,不能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当事人,否则,这不仅损害次债务人的利益,也可能使代位权制度形同虚设。此外,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成为诉讼当事人,其参加诉讼的方式,只能是以起诉的方式参加。如果债务人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债务人应与本诉的原告即债权人、被告即次债务人对立,也就是说,债务人若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他既不同意债权人代位权的主张,也不同意实体意义上次债务人的主张。对债务人来说,无论债权人胜诉或自己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胜诉,都是对自己民事权益的侵犯。因此,在代位权案件中,若将债务人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则债务人就有权将债权人和次债务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新的诉讼,而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本来是作为原告的,但由于提起代位权诉讼后,竟成了自己债务的被告,这是非常荒唐的。     由此可见,在代位权诉讼中将债务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绝对不是代位权制度的立法本意。笔者认为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的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审理结果同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的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之诉讼地位是与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之基本特征相符合的,故债务人应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理由如下:     首先,债务人对债权人和次债务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这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明显特征,它把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共同诉讼人区别开来⑼。许多学者认为,代位权是从属于债权的一种特别权利,它是一种形成权。所谓形成权是指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可以使权利变更和消灭的权利,债权人代位权就是仅依债权人之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并不需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过程中,债务人对债权人和次债务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上文对此已有论述,在此不再重复。     其次,代位权案件处理结果,与债务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本质特征⑽。债务人对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争议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是他与一方当事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如果该当事人败诉,他就可能在法律上负有某种义务;如果该当事人胜诉,他就可能在法律上维护了自己的某种民事权益。就代位权诉讼而言,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主张的是债务人的权利,如代位权人胜诉,则债务人的实体利益直接归属债权人,如次债务人胜诉,则代位权人就不能从债务人的债权中获益。因而不管是债权人胜诉还是次债务人胜诉,该裁判结果都与债务人有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第三,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以有独立的实体权利人资格提起了一个新诉讼,以起诉的方式加入到诉讼中来,而在司法实践中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通常是怠于行使债权,在代位权诉讼开始后,绝大多数是被动加入到诉讼中的。合同法解释(一)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可追加债务人参加诉讼,而基于不告不理原则,对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一般法院是不能追加其参加诉讼的。被动加入诉讼也是债务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一个特征。     二、债务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时应具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既然已明确债务人是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到代位权诉讼中,那么,他有哪些诉讼权利义务?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历来是理论界和司法界颇具争议的问题,而争议的引起,又与立法本身规定的矛盾和模糊分不开。对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我国民事诉讼法一方面把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放在“当事人”一节中加以规定,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作为当事人的一种;另一方面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又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显然,又把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当事人区别开来,这一规定意味着需等到第一审判决之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才可能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那么,在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之后,到一审法院判决之前,他是否都不享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不具有明确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适用意见》)第66条规定:“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如果适用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的规定,显然不能为债务人提供充分的程序保障,如果适用《适用意见》第66条规定,则在法律适用和选择等方面均缺乏正当性的基础。同时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上对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进入原、被告已开始的诉讼程序,是在原告或被告的法律关系外存在一个新诉讼标的,还是依附于本诉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也并不明确。立法上的漏洞导致了理论上的诸多争议和实践中的混乱局面,同时也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置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在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法院判决将涉及到其所享有的实体权利,而这样的当事人在诉讼中又不被明确地赋予诉权,必然会造成诉讼结构的倾斜。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原、被告对立的诉讼结构中,只能总是辅助一方当事人,依附于原告或被告一方,支持或帮助一方,反对另一方,站在所支持的一方当事人的立场上提供证据,进行辩论。在诉讼中,因其既不是案件的原告,也不是案件的被告,第三人享有的实体抗辩权、支配权等权利也不能向对方独立主张。正因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这种可怜的依附地位,法律对其诉讼权利并未给予和原被告同等的保护。不仅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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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保险待遇行政复议申请书

范文类型:申请书,适用行业岗位:保险,行政,全文共 38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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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诉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__________纠纷一案,申请人在诉讼阶段申请财产保全,并向贵院缴纳了财产保全保证金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现该案已胜诉并进入执行程序,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退回所缴纳的财产保全保证金至如下账户:_________________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税务登记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

恳请批准!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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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工伤待遇和解协议格式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40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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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上午,____驾驶轿车行至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村口处与_______骑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使_________当场死亡。事后肇事司机______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事故发生后,__________的家人替他支付了死者丧葬费用,并积极与我们家属协商赔偿事宜,达成《赔偿协议》,现_____的家人已经替其支付了全部的赔偿款____万元。

对于_____的死亡,肇事司机_____向我们家属表达了深深的歉疚。在协商的过程中,我们也了解到_____家庭也很困难,但____依然让其家属通过各种方式筹措赔偿款,我们认为其悔过表现很好。作为死者家属,我们对_______的过失行为予以谅解。请求有关司法机关对_______从宽处理,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致

__________市公安局

__________市人民检察院

死者家属签名: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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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明朝那些事读后感想心得

范文类型:读后感,心得体会,全文共 123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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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病了,怎么办?除了求医问药,还有一剂良方,就是读书。常常与高人和智者对话,心灵会收获很多支撑和抚慰。多年来,我身体一直不太好,曾从北京作协副主席史铁生的《病隙碎笔》,从田虚的《生命的微笑》,从周国平的《人生哲思录》等著作中受到很多启发。今年六月,我在《新民晚报》上断断续续地读了李开复的《向死而生,我修的死亡学分》的摘编,促使我做出了一个重大抉择。随后,我请女儿在网上买了一本。从头至尾又细细地阅读、思考,有些章节还看了好几遍。

李开复是中国台湾人,也是大名鼎鼎的万千青年创业者的导师。他曾在苹果、SGI、微软和Google等多家公司担当要职。以后,又在北京创办了创新工场,并任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20xx年9月他被查出患淋巴癌,肚子里竟然长了26个肿瘤。他的人生从光环笼罩的巅峰一下子跌落到死亡的边缘。恐怖、愤怒、沮丧和绝望的情绪包围着他。但是不久,他就镇静下来了。积极地寻医问药,自己搜集资料,自己研究病情。终于,在大量的医案中发现了令人振奋的一丝曙光。从此,癌症带来的负面情绪开始消退。他积极配合医生,接受一切痛苦的治疗,相信自己可以在绝境中重生。17个月以后,26个肿瘤消失了。在补修了“死亡学分”以后,他用切身的感悟写下了这本《向死而生》。

我的半辈子也可谓疾病缠身。患乙肝近三十年,肝硬化也已经二十多年。20xx年4月磁共振显示,肝脏多发性结节增强,比之前的状态有发展。我很明白,有“增强”就离肿瘤形成不会很远了。怎么办,继续保守治疗还是要选择新的途径?为此,我去多家三级甲等医院咨询了知名专家。他们给出了保守治疗和肝移植等多套方案,并分析了各自的利弊供我选择。当时,非常纠结。移植是一把双刃剑,几年前,那位公众人物移植失败的阴影还未散去。多数病人的移植都是在生命的终末期不得已而为之。我现在的状况尚可,值得去最后一搏吗?

《向死而生》中“未来自己主宰”和“自己研究病情”两个章节对我影响很大。我查阅了大量的资料和相关网站上许多过来人的真情表述。在思想中和身体里逐渐积聚起了满满的正能量。我游澳门和拉斯维加斯都没有去赌过一把,这回,却下定决心押上生命赌一把明天。六月底七月初,在中山医院正式登记肝移植,并如约交付了押金。

没有想到,正式登记的第二天上午就接到医生电话,说是已经有了肝源信息,让我做好准备。我将信将疑。第三天,没有动静,我也没有认真当回事,想想不可能这么快的。第四天下午四点,我还在外面与朋友聚会,医生来电话了,要我一小时内赶到医院,准备手术。

谢天谢地,手术比较顺利,但这仅仅是肝移植成功的第一步。为了还能有N年有质量的未来,现在,我正严格遵照医嘱,如履薄冰般地关注着“新朋友”入驻后的各种反应,争取能够平安地度过排异和感染的高发期。

《向死而生》曰:面对大病“如果自己先失去了勇敢面对和拼命努力争取的顽强意志,那么‘死亡’很快就会变成现实。如果努力后没有成功,他们会无怨无悔地说至少我努力了。如果你没有去努力,那你就永远失去了成功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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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工伤保险待遇行政起诉状

范文类型:起诉书,适用行业岗位:保险,行政,全文共 49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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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行政起诉状

原告: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出生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住址: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经济赔偿金_____________元;

二、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_______________元;

三、依法判令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_____________元,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_______________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_____________元;

四、依法判令被告承担鉴定费_______________元、交通费_______________元;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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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工伤保险待遇行政起诉状

范文类型:起诉书,适用行业岗位:保险,行政,全文共 100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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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行政起诉状

原告: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余

被告:_________________

原告因与被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黔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__年6月16日作出的〖黔劳(人)仲案字【20__】号〗仲裁裁决书,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一、驳回被告袁泽松全部仲裁请求;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劳动仲裁委员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_________________

一、原告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

原告于20__年4月经黔西县政府招商引资投资设立,从事蔬菜种植及销售,种植基地位于黔西县谷里镇前华村内。我公司因自身员工人手不足,每当蔬菜成熟时便雇佣当地村民进行采摘、装运。根据蔬菜产量的情况,雇佣人数及天数不经相同。原告通过向村民发出雇佣通知,雇员根据自身的时间任意选择做工或不做工。本案中,原告雇佣被告从事采摘、装车主要集中在20__年4月至同年7月,按100元每日计算报酬。平均每月从事雇佣活动天数不超过12天,被告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从事雇佣活动,原告未不要求其必须参加劳动、接受制度管理。原被告之间形成的是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二、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据《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原、被告为劳动关系,被告所受的伤为因工受伤错误。

被告在受伤后向黔西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并作出黔人社决【20__】71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据该决定书认定本案事实,并作出错误裁决。原告至开庭前从未得知被告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未向原告了解情况,未向原告送达《工伤认定决定书》。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_________________”《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第一、被告需对证明劳动关系存在及系因工受伤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已生效承担证明责任。第二、人社局未按规定向原告依法送达,未送达的对原告不发生效力。因此,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据未生效的证据认定原被告系劳动关系明显错误,错误裁决原告需承担被告各项损失。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清案件事实,驳回被告的仲裁请求。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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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合同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75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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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一)甲方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和省、地方有关规定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乙方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按规定代扣代缴。

甲方未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乙方可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举报投诉。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数额为元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甲方为乙方提供安全生产培训,并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安排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应当按规定为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各项制度规范和操作规程。

乙方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甲方应按《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民法典》、《民法典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

符合《民法典》、《民法典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情形的,甲方应当依法支付乙方经济补偿,符合相关规定的还应支付医疗补助费。

甲方违法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或者本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应当依法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调解与仲裁: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解决。

其它: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政策办理。

在合同期内,如本合同条款与国家和地方新规定相抵触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本合同(含附件)签订后,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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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保险待遇行政复议申请书

范文类型:申请书,适用行业岗位:保险,行政,全文共 26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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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过期医疗费经批准后可延期申报吗

答:北京市人保局于20__年下发《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及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规定,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申报的医疗费用,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可以延期申报。

《通知》明确,定点医疗机构应认真查验就医参保人员的社保卡,及时完成医疗费用的结算和申报,并为参保人员提供相关材料。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申报的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要填写《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暂缓申报申请表》,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方可延期申报,批准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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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镇落实已退休退职村干部的待遇的情况汇报_工作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部长,全文共 109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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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退休退职村干部的待遇情况汇报

我镇认真贯彻落实x府[]27号文件精神,该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认真做好各项工作。镇委按照连府[]27号文件要求,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我镇退休退职村级干部的情况进行调查摸底,为全面做好退休退职村级干部发放退休金和安置费工作做好充分的准备。现将我镇执行情况汇报如下:

一、充分认识发放退休退职村级干部退休金和安置费工作的意义。

开展发放退休退职村级干部退休金和安置费工作,是切实解决退休退职村级干部待遇的举措,充分稳定退休退职村级干部的思想情绪。

二、成立领导小组,组织人员做好调查摸底工作,确定退休金、安置费的发放对象。

我镇党委根据x府[]27号文件规定范围,认真开展调查摸底工作,于XX年4月成立专项小组,并召开镇两级干部会议,明确目标,组织镇、村干部在5月、6月集中精力对退休退职村干部进行调查摸底,由我镇委党群书记、组织委员等同志负责该项工作,确保有领导、有组织,周密部署,对1959年以来任职的村级干部进行了一次全面的调查了解,并做好每一个退休退职村级干部的工作简历。

三、做好退休退职村级干部的核实工作。

我镇组织办工作人员对各个村委会上报的每一个退休退职的村级干部都进行重新核实计发工龄,根据每一个退休退职的工作简历,认真把参加镇级、村级企业等不在村委员工作时限、间隔期核实好。

四、做好退休退职村级干部退休金和安置费的公示工作,接受群众监督。在公示过程中坚持高标准、严要求,采取实事求的处理方法,在公示过程中接到20多宗群众来信来电举报,相关工作人员根据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确保退休退职村级干部退休金和安置费的发放公开性和公平性。同时认真做好信息的反馈工作,掌握信息动态。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涉及面广。该暂行办法涉及的是由1959年起在村级任职的退休退职干部,时间间隔太长了,尽管我们都尽量做了大量调查取证工作,但还是会有错漏的情况发生。

2、由于一些历史的原因,原始资料没有做到较好保存。我国农村政权经历了大小四清、文革时期的动荡,致使一些原本该好好保存的原始资料丢失,从而使得工龄等方面核实工作有困难。

3、由于我镇乃至全xx市是第一次实施执行退休退职村级干部退休金和安置费,没有成功的经验可以借鉴,在经验方面的欠缺,致使有些工作开展不够迅速。

4、由于我镇的镇村经济十分簿弱,村委会年集体经济收入3万元(含3万元)的以上只有3个,1万元至3万元4个。1万元以下6个,甚至有些村委会根本没有收入,致使我们在执行和实施起该暂行办法有实际性的困难。

中共xx市xx镇委员会

XX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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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次性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协议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954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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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

(20__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 根据20__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第九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二十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一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第四十四条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第四十五条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

(二)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

(三)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

(四)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

(五)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六)为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免费提供咨询服务。

第四十七条 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四十八条 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第四十九条 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及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调整费率的建议。

第五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听取工伤职工、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及社会各界对改进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第五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十三条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第五十四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挪用工伤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的基金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追回,并入工伤保险基金;没收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第五十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

(二)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五十八条 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由经办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

(二)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五十九条 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的,经办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经办机构不按时足额结算费用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__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__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第六十五条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六条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__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备注:

本条例生效时间为:20__.01.01,截至20__年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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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强化街道办事处在城市管理中基础地位的调查与思考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社区,城管,全文共 130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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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街道办事处在城市管理中基础地位调查思考

[转帖]关于强化街道办事处在城市管理中基础地位的调查与思考

城市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矛盾多,是城市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加强城市管理,既是发挥城市整体功能,促进经济、社会协调有序发展和两个文明建设的重要保障,也是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现代化城市整体形象的集中体现。搞好城市管理,关键在基层,重点也在基层。为适应现代化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1999年,市委、市政府作出了《关于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就城市管理中的“责任与权利、事权与财权、管人与管事相统一”,以及实行市、区两级政府分工负责和市、区、街道三级管理的城市管理体制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一年多来,《决定》贯彻落实情况如何对此,我们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街道办事处在城市管理工作中的现状

(一)管理体制情况

街道城管工作是城区各街道办事处的重要职责。在街道办事处领导成员的分工上,一般由一名副主任分管此项工作。街道办事处内设城管科和城建监察总队,一般定编为5-6人。部分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聘请了一些义务城管人员,他们主要协助街道城管人员在一些重要地段进行监督管理。城管科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行政处罚,并对口市、区级12个部门。而市、区级12个部门则分别对街道城管工作相对应的方面进行领导、管理、检查、验收。由于执法机构多,职能交叉,造成街道办事处很多时候工作上“撞车”的现象。在市、区级部门实行机构改革之后,这种状况有所好转,但多头指挥的管理体制基本未变,致使街道城管工作存在工作任务变化无常、工作安排无序、工作主动性不强的状况,基本上是在围绕上级部门的各类“检查”开展工作。

(二)财政体制情况

我市城区各街道办事处的财政收入基本上由包干经费(区财政承担)、税收分成和其他收入三方面构成。由于区情不同,各区街道办事处之间也存在一些具体差异。如有的街道办事处包干经费为零,有的街道办事处税收超收部分全返(因国税的75%要上缴中央财政,所以国税的全返指上缴后余下的25%)。例如,某区街道办事处包干经费为在职人员每人每年5800元,含人头经费、公用经费、公医经费、增资及其他经费,人均每月不足500元,仅占工资支出的50%左右。税收返还分别确定地税、国税的任务数、奋斗数。完成任务数按3%分成,奋斗数按10%分成,超奋斗数部分全返。其他收入除财政划拨的包干经费和税收分成外,街道办事处自己还有市场管理、“出摊占道”、罚没返还等收入,共同构成街道办事处财政收入的总和。而街道办事处的财政支出包括不断增长的工资、福利、业务经费等基本支出,公益事业支出以及招商引资和税收引进奖励等其他支出。总的情况是,由于财政体制将街道办事处税收任务与财政收入挂钩,我市行使社会管理职能的街道办事处肩负着与企业一样的创收任务,必须为维持生计和发展做出种种努力,尽可能多地获得税收分成、引税返还和其他收入,满足支出需求。所以,城区各街道办事处的主要精力都用在创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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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关于解决副科级待遇的申请报告_申请报告_网

范文类型:申请书,汇报报告,全文共 139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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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副科级待遇的申请报告

尊敬的国家税务局各级领导:

我叫ccc,男,1954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现任鹿邑县国税局城区分局党支部书记、兼任鹿邑县财税监督稽查中心副主任兼稽查室主任至今。

我于1976年参加税收工作,在此期间,自1984年至1995年任税务所长。1995年至XX年任中心税务所长(分局长)XX年河南国税局王连清任局长,进行改革,对科、所长实行40岁职务一刀切,48岁离岗。当时我超过了40岁,中心所长(分局长)的职务被一刀切了下来,但是不到离岗的年龄,没有离岗。我被调到国税局公安室工作。XX年李陵君任河南省国税局局长,对干部的使用实行三不唯的政策,即:年龄、文凭和资历。我又被任命为王皮溜中心税务所所长。XX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钱冠林和省、市、局长等有关领导来我县考察工作,要求听取最基层的工作汇报,我代表最基层的中心所长以 “税风正、人心齐”为题,作了工作汇报,各级领导非常满意。除汇报工作之外,我向领导提出了三个问题:一是全国的税务系统最基层的单位都是分局,分局长都是享受副科级待遇。唯独河南省是税务所,所长享受的是科员级待遇。这样很不平衡,并且不利于工作,一个税务所管辖几个乡镇的税收征管工作,名不正、言不顺。二是:我们的工资可能全国倒数第一。三是没有配备交通工具(征收车辆),不利于税收的征管工作。不料领导非常重视,这三个问题很快解决了两个,一是税务所改为了分局,分局长享受了副科级待遇。全省可能唯独我因为年龄的限制(副科级限制到45岁)本应该转为分局局长的我又被切下来了!因为可能是本人工作成绩突出,1999年被省局作为突出贡献者给我记三等功一次。在此期间又被选为两届县人大代表、一届党代表。我的中心所长的职务被第二次切了以后,XX年又被城区分局选举为党支部书记至今。XX年鹿邑县委、县政府成立财税监督稽查中心,(正科级单位)我又被推选为财税监督稽查中心的副主任兼任稽查室主任。但是我做的工作都是副科级职务的岗位和工作,可是,我的工资待遇却没有享受副科级待遇,真是让人难以理解啊!

现在我有几个问题需要请教领导,盼望领导给予指示:

一:向我现在的工作情况和岗位情况是否应该享受副科级待遇?

二:我们的分局长在党里的职务是副书记,能够享受副科级待遇,为什么党支部书记不能享受副科级待遇?

三:我省国税系统凡是XX年离岗的人员现在又上岗,不论以前有没有担任过职务,都能享受副科级待遇,难道说副科级待遇是靠离岗离出来的吗?在领导岗位反而不如不在领导岗位的待遇,天下那有这个道理呢?我们的公平、正义又在哪里呢?“税风正、人心齐”又体现哪里呢?难道说我真的交了“华丐”之运吗?就此问题我于XX年已经向上逐级反映,直至反映到国家税务总局工资处,处领导让我写个材料寄去,我在XX年11月23日写了情况反映,寄到国家税务总局工资处,以及县、市、省局的局长各寄去一份,至今石沉大海,杳无音信!为此,为了找到公平、公正的包青天解决问题,本人再次书面申请,逐级反映直到问题解决为止!如果问题不能解决,只要领导能给一个圆满的答复和解释,使人们心服口服也算解决了问题。如果没有一个圆满的答复和解释,不能使人们心服口服,那么决心直至反映到总局为止。昔日的张桂英女流之辈尚能进京告状,找到包青天!何况我们区区五尺男子汉乎?

以上申请、请求、盼望尊敬的各级领导给予解决为盼!

申请人:

申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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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员工工资待遇及提成协议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职员,全文共 127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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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资待遇提成协议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为了切实加强_________电话营销员的管理,更进一步提高电话营销员的工作积极性,结合本公司近来的管理经验,经公司研究决定,特制定_________年度电话营销人员工资待遇及提成协议如下:

一、工资结构

基本工资+提成+福利奖金

二、基本工资的计发

1.试用期

凡进入_________市场部的电话营销人员试用期为一个月,公司包食宿,试用期基本工资为_________元/月,最低底限业绩标准为_________元/月,试用期业绩低于_________元者视为不合格,只发给基本工资的75%,即_________元,试用时间不过15天而中途主动离职者,没有基本工资;试用时间超过15天而中途主动离职者,发给补助_________元。完成最低底限业绩标准或以上者,发给全额基本工资,提成按规定比例核算。有业绩特别优秀者,试用期工资以转正后的标准予以结算,提成按规定比例核算。

2.试用期后

进入过度期,过度期为一个月,基本工资为_________元/月,公司包食宿。第一个月的最低底限任务为_________元,低于___元以下,只拿基本工资的65%,即_________元。业绩优秀者(达到或超过规定月任务指标),可直接转正,提成按规定比例核算。

3.转正后

试用期、过度期满即为_________公司市场部电话营销组的正式员工,转正后基本工资为_________元/月,包食宿并享社保,月底限任务为_________元/月,月业绩达不到底限任务的,只拿基本公司的50%,达到最低底限标准或以上者,发给全额基本工资,提成按规定比例核算。

三、电话营销人员业绩的财务核算

1.电话营销人员的业绩以款到账为准,每月截止日期为20号,20号以后到账的计入下月业绩。业绩以款到账数为核算依据。

2.电话营销员和本公司其他部门员工一样,要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条例,违规按章处罚。

四、业务提成的比例

月业绩

提成比例

五、星级奖金制度

星级

月任务额度

奖金

一星

二星

三星

四星

五星

1.连续三个月保持星级的,按高出一个星级标准予以奖励并且基本工资以_________元计。

2.每半年评比一次,如每月业绩都达到星级的,奖励一个月基本工资即_________元。

3.每年评比一次,如每月业绩都达到星级的,奖励两个月基本工资即_________元。

4.本规定为_________年度的执行标准,所有电话营销人员业绩考核都将严格按照该规定执行。

六、工作量

1.试用期内至少_________个电话/天。

2.试用期后至少_________个电话/天。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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