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合同
项 目 名 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服务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 订 地 点: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市 签 订 时间: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_ (以下简称委托方)为一方, (以下简称为服务方)为另一方,双方就_________的技术咨询服务,授权双方代表按下列条款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内容
1.1 委托方希望获得服务方就_________ 提供的技术咨询服务,而服务方愿意提供此项服务。
1.2技术咨询服务范围如下: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工程监理合同、进度款支付、材料采购合同等审核;设计变更、现场洽商记录、材料采购等协助建设方提出主导意见;施工现场其它技术服务。
1.3 技术咨询服务的进度安排:项目实施全过程。
1.4根据工程进度按委托方要求及时提供技术咨询报告,向委托方及时通报工程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为委托方全面掌握工程情况和下一步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第二条 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2.1 委托方应向服务方提供有关的资料、技术咨询报告、图纸和可能得到的信息并给予服务方开展工作提供力所能及的协助,并指定一名总代表随时联系。
2.2服务方应提供足够数量的称职的技术人员来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对其所雇的履行合同的技术人员负完全责任并使委托方免受其技术人员因执行合同任务所引起的一切损害。
2.3 服务方应根据咨询服务的内容和进度安排,按时提交技术咨询报告及有关数据资料。
2.4服务方对因执行其提供的咨询服务而给委托方和委托方工作人员造成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承担责任并予以赔偿,但这种损害或损失是由于服务方人员在履行本合同的活动中的疏忽所造成的。服务方仅对本合同项下的工作负责。第三条 报酬及支付方式
3.1 本项目服务费以工程造价为计取基数,500万元以内按8‰ 计取,
500—3000万元按按7‰ 计取,3000—5000万元按6‰ 计取,5000—10000万元按4.5‰ 计取,超过10000万元按3‰计取。
3.2 合同签订后预付30%,工程施工到一半付30%,竣工前再付30%,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付清10%余款。
第四条 保密
4.1由委托方收集的、开发的、整理的、复制的、研究的和准备的与本合同项下工作有关的所有资料在提供给服务方时,均被视为保密的,不得泄漏给除委托方或其指定的代表之外的任何人、企业或公司,不管本合同因何种原因终止,本条款一直约束服务方。
4.2 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应采取适当措施对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资料或信息予以严格保密,未经一方的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4.3一方和其技术人员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得或接触到的任何保密信息,另一方有义务予以保密,未经其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使用或泄露从他方获得的上述保密信息。 第五条保证
5.1 服务方保证委派有施工经验和协调能力的工程技术人员到现场开展技术咨询服务工作,依据双方接受的标准完成任务。
5.2如果服务方在其控制的范围内在任何时候、以任何原因向委托方提供本合同中的工作范围内的服务不能令委托方满意,委托方可将不满意之处通知服务方,服务方7天之内必须改正或弥补。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办法: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包头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七条 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7.1 本合同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服务费支付完毕后自动失效。
7.2 本合同的修订、补充、删减、或变更等均以书面完成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生效的修订、补充、删减、或变更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
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3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二份。
委托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住所: 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邮编: _
服务方(盖章):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住所: 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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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
委托单位名称(甲方):
咨询单位名称(乙方):
1、 项目名称: 枫水湾二期枫林园配套工程
2、 项目地点: 北辰区西堤头镇东堤头村商贸城
二、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以下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业务:
(一) 委托范围:
1、项目红线范围内的配套工程结算件的编制及审核工作;
2、项目红线范围内的配套工程的签证变更的编制及审核工作;
3、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工程量审核,施工单位月进度产值完成审核。
(二) 服务期限: 1 年。自20_年_月_日至20_年_月_日止,服务期满后如甲方还需要乙方提供咨询服务,其咨询服务费由双方另行增加。
三、乙方的义务
1、向甲方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2、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甲方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第七项第一款、
第九项第二、四款的规定,乙方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3、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四、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乙方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2、甲方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5 日内,免费向乙方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3、甲方应在 5 日内对乙方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乙方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甲方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4、甲方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五、乙方的权利
甲方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乙方以下权利:
1、乙方在咨询过程中,如甲方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
2、乙方在咨询过程中,负责对甲方指定第三方范围内的造价内容提出专业指导及相关数据服务。
六、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向乙方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甲方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甲方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
七、乙方的责任
1、乙方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乙方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并增加相应费用。
2、乙方对甲方或甲方分包的第三方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的乙方应承担相关责任。
八、甲方的责任
1、甲方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2、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及时给乙方提供相关书面材料以保证造价服务的正常进行。
3、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的付款给予乙方相应比例的付款。
九、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由于甲方或第三人的原因使乙方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乙方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3、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 3 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就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4、乙方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5、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十、造价咨询业务的酬金
(一)本工程乙方按配套工程全过程提供造价咨询服务及计取咨询服务费;
(二)枫水湾二期配套工程咨询服务费计取标准:配套工程全过程造价服务费按2.5元/m2计取,合同总价款:____元,大写:_____整。
(三)咨询服务费的支付方式:
1、 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由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该单项工程咨询服务费的40% 。
2、合同范围内配套工程完工后5个工作日内,由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该单项工程咨询服务费的50% 。
3、合同范围内配套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由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剩余10%咨询服务费。
十一、其 他
1、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乙方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甲方同意,其所需费用由乙方负责。
2、乙方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乙方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甲方认可其费用由甲方承担。
3、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4、除甲方书面同意外,乙方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5、乙方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甲方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6、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私自与第三方(总包方)对本工程进行合同范围内的沟通商议。
十二、合同争议的解决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方与乙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1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河西区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二份,乙方二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2:工程造价咨询协议
(以下简称委托人)与 (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
2.服务类别: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条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工程造价咨询费与支付方式: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年 月 日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委 托 人:(盖章) 咨 询 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
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住 所: 住 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地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 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 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 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 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 委托人有以下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的有效期。
第十四条 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金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 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 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定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 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四条 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义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五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二十六条 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的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欠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条 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其 他
第二十八条 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 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冲突的任何活动。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二条 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现行预算定额及与本工程项目相关的规定
第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咨询业务:
(A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B类)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
(C类)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D类)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
(E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
第八条 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 。
第九条 委托人应在 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 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第二十四条 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服务酬金: /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服务酬金: /
第二十七条 双方同意用 支付酬金,按 汇率计付。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3:合伙企业协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
第二条 本企业为普通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
第三条 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
第四条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第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
第六条 企业经营场所:
第三章 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第七条 合伙目的: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使本合伙企业取得最佳经济效益。(注: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描述)
第八条 合伙经营范围: 。
(注: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具体填写。合伙经营范围用语
第××条 合伙期限为××年。
(注: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增加本条)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第九条 合伙人共 个,分别是:
1、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2、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注:可续写)
以上合伙人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条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1、合伙人: 。
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 (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
2、合伙人: 。
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 (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 万元,总认缴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
第六章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 。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如下方式分担: 。
(注: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立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第七章 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三条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决定方式,例如“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决定”),委托(列出所委托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中法人合伙人1委派 、其他组织合伙人1委派 (注:可根据实际续写,如无非自然人合伙人,此内容删去)代表其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注:如果全体合伙人都执行合伙事务,此内容应删除)。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
第十四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第十五条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表决。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十六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表决办法)
第十七条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例如约定下列全部或某一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或“经全体合伙事务执行人一致同意”等):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第十九条 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合伙方式)
第八章 入伙与退伙
第二十条 新合伙人入伙,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
第二十一条 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注: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则,删除) 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注: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则,删除)
第二十二条 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退还办法)。
第二十五条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规定分担亏损。
第九章 争议解决办法
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七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八条 合伙企业清算办法应当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二十九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注:也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另行约定),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 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一份。(注:此条供合伙人参考,设立合伙企业必须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合伙协议)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注:可选择。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签名,合伙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篇4:合伙企业协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
委托人:(盖章)
咨询人:(盖章)
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与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项目名称:
2.服务类别: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年 月 日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委托人:(盖章) 咨询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所: 住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5: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
签定地点: 签订时间: 20xx 年 月 日
根据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简称“委托方”)和*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托方”)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委托方委托受托方进行委托方开发的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在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1. 委托的范围和内容
工程量清单、控制价、结算编制审核等造价咨询,工程监理、跟踪审计、可行性研究等服务。
2. 成果要求
2.1. 提交成果的内容:
成果文件必须符合:
1. 符合合同协议书的规定;
2. 符合造价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计价规定;
3. 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咨询工作规程CECA GC 4-20xx;
4. 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CECA/GC3-20xx等等相关规定;
5. 监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xx;
3. 质量控制
受托方在接受、完成委托方的委托工作过程中,应建立严格的内部质量控制体系,确保咨询成果的准确。
委托方将不定期对受托方的质量控制体系、架构提出合理化建议,受托方须充分、及时整改。
4. 计价与支付
4.1. 计价
4.1.1. 基本费用:依据 关于重新制定工程造价咨询
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4.1.2. 附加费用:超过合同范围,合同内容之外的服务费用(合同之外的工程款额乘以费率或按日工资);
4.1.3.额外费用:应停工而重新开工增加的费用(按日工资)。 效益费用:依据规定审增,施工单位支付咨询费;审减建设单位支付咨询费。
4.2. 支付
受托方向委托方提交的服务、工作成果文件经委托方验收合格并书面确认后10工作日内,委托方向受托方一次性支付,该次咨询服务涉及的咨询服务之全部服务费。
5. 委托方权利与义务
5.1. 按相关规定提供受托方咨询审核工作所需的全部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5.2. 协调受托方获取现场资料。在受托方要求下,委托方组织受托方人员考察项目工地现场,并负责召集、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委托方有关人员参加相关的咨询审核协调会议。
5.3. 负责协调咨询工作中与预(结)算报审单位的沟通。
5.4. 按合同约定向受托方支付款项。
5.5. 除非另有说明,委托方享有服务、工作成果的知识产权。
6. 受托方权利与义务
6.1. 受托方应确保能胜任相应咨询服务任务,有资质的人员提供咨询服务,合同签订后5日内,受托方应提交服务于本项目的人员名单并作为合同附件。
6.2. 按约定时间完成委托方委托的咨询服务,并对服务工作成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6.3. 在咨询服务过程中,如项目实际需要或委托方认为确属必要时,受托方应参加有关现场会议、参加委托方组织的现场核量。
6.4. 受托方在咨询工作中应遵守以下约定:
遵守委托方发出的工作指令,及时安排有关工作。 工作成果的格式、详细程度等要求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工作过程中遵守咨询审核人员职业道德,保持廉洁自律,不能损害委托方利益。
7. 违约责任
7.1. 受托方未在委托方要求的成果提交期限内向委托方提交成果,每超期1天,应向委托方支付当次任务服务费的0.1%的违约金。
7.2. 受托方在咨询过程中,未经委托方同意更换主要业务、技术负责人的,需提前5日书面通知委托方。否则,应向委托方支付当次总服务费的10%向委托方支付违约金。
7.3. 委托方未能按合同及时支付全部服务费,应自应支付之日起,支付未支付款额另加同期银行贷款利息+3%年利息即(未支付额*(r+3%)n)。
8. 保密条款
8.1. 在本合同订立前、履行中、终止后,未经合同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和各方相互提供的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技术资料、图纸、数据、以及与业务有关的客户的信息及其他信息等)负保密责任,并不得向任何人披露上述资料和信息,但正常履行本合同各项义务的除外。
8.2. 任何一方违反上述约定的,责任方应向合同另一方支付相当于服务费累计总额1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合同另一方损失的,应按合同另一方的实际损失赔偿。
8.3. 本保密条款具有独立性,不受本合同的终止或解除的影响。
9. 职业道德
参加咨询服务的人员,必须遵守行业职业道德(参见国际咨询工程师协会FIDIC职业道德)。
10. 争议解决
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11. 合同终止
11.1. 本合同因已按约定履行完毕而自然终止。
11.2.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终止合同。
11.3.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甲乙双方可以相关规定终止合同。
12. 其他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 年。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 受托人:
单位名称(签章): 单位名称(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受理人(签章):
地 址:
开户银行:
帐 号: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委托受理人(签章):地 址: 开户银行: 帐 号: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20xx 年 月 日
篇6:江西省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委托方(甲方):--------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规定,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情况概述
工程名称:-----基础工程结算
工程地点:重庆市----组团
结构类型:钢筋砼框架剪力墙结构
第二条 委托范围及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对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基础工程结算。
服务类别:结算审核
乙方须:
1、按甲方提供的资料及甲方对结算的具体要求对本工程的工程量计算、材料结
算价按甲方审核确定后执行,定额套用、取费计算等全部项目分别按甲方要
求进行编审。
2、乙方初审完成后报甲方,根据甲方安排与施工单位对数。
3、对数完成后一式四份提供审核报告,同时按甲方要求格式提供经济指标分析
表。
第三条 审核时间
甲方要求在提供完整的审价资料起40日内(包括国家规定节假日)交出审价报告,其中编制结算初稿25日,与施工单位核对工程量及出具结算报告为15日。如甲方提供资料时间延长则审核时间顺延,如对数时施工单位不配合,时间可顺延。
第四条 甲方责任
1、及时为乙方的审核工作提供与工程有关的全部文件和资料,包括承发包合同主要条款、竣工图、图纸会审记录、隐蔽验收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现场签证等。
2、按合同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审核费用。
第五条 乙方责任
1、乙方须按照合同约定,再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核业务、出具审核报告,分专业并按甲方要求计算工程造价,并附工程量计算书,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
2、在执行业务过程中,乙方须对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严加保密。除非经甲方同
意,否则,乙方不得将其所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和甲方提供的资料对外泄露,一经发现,乙方需向甲方赔偿相应损失。
第六条 特别规定
乙方编制完成提交审核初稿经甲方认可后由甲方组织乙方与施工单位对数,对数须在甲方办公楼内甲方指定的地点进行,每次对数乙方参加人员不少于二人,乙方不得与施工单位单独或私下接触。乙方与施工单位对完数出具审核报告后甲方另行对本工程结算进行二次审核,二审与乙方一审结算结果误差在2%内为乙方工作的合理误差。
第七条 审核收费
本结算审核收费:基本费用(以甲方送审工程总造价作为计费基础乘以相应费率)+成果费用(以甲方送审工程总造价与结算审定额之差值作为计费基础乘以成果费率),其中相应费率分别为:
1、基本费用=送审金额×1.0‰;
2、成果费用=(送审金额-审定金额)×2.0%。
甲方于乙方与施工单位对完数出具正式审核报告后十四天内支付审核造价部分咨询费的70%,余下30%暂时扣留待二审结算完成后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支付:若二审核减额低于一审总造价的2%即认为乙方的工作在“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合理误差范围内,则余下30%款项在二审结算完成后十四天内支付给乙方;若二审核减额超过一审总造价的2%即认为乙方的工作超出“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合理误差范围,则剩下30%款项不付,此合同终止。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提交审计报告的,逾期5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500元的逾期违约金,超过5日的按每日200元累计计算,累计违约金不超过咨询服务费总额。
2、乙方有任何与施工单位恶意窜通的行为,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
第九条 其它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签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发生纠纷双方协商不成时可向重庆市仲裁委员会申诉。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经双方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约人: 签约人: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篇7: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第十二条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四条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五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二十六条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条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其他
第二十八条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二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
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咨询业务:
(A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B类)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
(C类)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D类)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
(E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
第八条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
第九条委托人应在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第二十四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服务酬金: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服务酬金:
第二十七条双方同意用支付酬金,按汇率计付。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篇8: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_合同范本
_____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与_________(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_________
2.服务类别:_________
第二条 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第三条 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第四条 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五条 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第六条 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开始实施,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终结。
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委托人(盖章):_________ 咨询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 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 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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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工程造价合同
______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与(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_________________
1.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
2.服务类别:_________________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_________________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想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至年月日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盖章)咨询人:_______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签字)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签字)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签字)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签字)
住所: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
篇10:工程造价合作协议书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建筑法》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内容:清除原有屋面防水材料→细石混凝土找平→保护层→刷涂冷底子油→铺贴卷材→工程验收→双方确认工程量。
二、工程造价(以实际铺贴面积计算)。
三、工期要求:甲乙双方合同签订后10内完工。
四、质量担保:工程验收后乙方在7年内如出现顶面渗漏问题负责免费维修。
五、付款方式:工程竣工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付款90%,竣工一年后付款10%(发票按90%、10%两部分开出)。
六、乙方责任和义务:
1、必须服从甲方代表及相关人员的管理。
2、保护好现场的公共设施及绿化。
3、乙方在施工期间发生任何事故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乙方:
年月日
篇1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咨询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包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以下简称《标准条件》、《专用条件》)。
《标准条件》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咨询委托,委托人和咨询人都应当遵守。《专用条件》是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特点和条件,由委托人和咨询人协商一致后进行填写。双方如果认为需要,还可在其中增加约定的补充条款和修正条款。
《专用条件》的填写说明:
《专用条件》应当对应《标准条件》的顺序进行填写。例如:第二条要根据建设工程的具体情况,如工程类别、建设地点等填写所适用的部门或地方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有关办法和规定。
第四条在协商和写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时首先应明确项目范围如工程项目、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以及所承担咨询业务与工程总承包合同或分包合同所涵盖工程范围相一致。其次应明确项目建设不同阶段如可行性研究、设计,招投标阶段或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中投资估算、概算或预算的内容等。
在填写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标准时应根据委托人委托的建设工程项目内容繁简程度,工作量大小、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在签订合同时预付30%预付款 元,当工作量完成70%时,预付70%的工程款 元,剩余部分待咨询结果定案时一次付清。如果由于委托人及第三人的阻碍或延误而使咨询人发生额外服务也应当支付酬金,并应约定好酬金的计算方法及支付时间,在写明其支付时间时应写明其后的多少天内支付。
如果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设立奖罚条款,但必须是对等的。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与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2、项目类别:____________________。
3、咨询服务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开始实施,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_____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字页)
委托人(法人公章)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税号: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
咨询人(法人公章)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税号: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年 月 日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 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 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 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 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 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 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 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 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 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四条 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五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二十六条 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条 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其 他
第二十八条 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 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二条 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第一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咨询业务:
(A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B类)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
(C类)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D类)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
(E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
第三条 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
第四条 委托人应在 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五条 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_______%(扣除税金)
第六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双方同意用 人民币支付酬金,按 汇率计付。
第八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种方式解决:
A.依法向 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B.提交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附加协议条款:
篇1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甲方(委托方):
乙方(咨询人):
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一、甲方委托乙方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
2、服务类别:工程结算审核
二、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
1、根据广西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桂价费【20__】88号),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单个项目咨询服务费按审定工程造价的4‰计,不足人民币壹仟元按壹仟元整(¥1000.00)收取。
2、支付时间:按每季度结算一次,在每季度末付清期间完成咨询服务的咨询服务费。
三、甲方应于委托审核项目前 3 工作日内提供乙方所需的材料。
四、在审核过程中,乙方书面提交要求甲方做出答复的事宜,甲方应 3 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五、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甲方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额度向乙方支付酬金。
七、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甲方提供全部资料后 10 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结果,经委托方复审认可后出具正式报告书 3 份。若甲方不能及时提供资料,乙方提交报告的时间相应顺延,并于本项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完成时终结。
八、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方与乙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1 种方式解决:
1、提交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 话:
开户行:
账 号: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篇13:江西省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与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咨询人)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是根据《_____》和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J-_________-0212)制定的。
第二条 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一)项目名称(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建设地址(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项目咨询业务范围: (A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B类)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 (C类)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D类)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 (E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资料等。
第三条 咨询人、委托人的义务
(一)咨询人的义务
1.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2.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双方在咨询合同有效期内进一步约定的服务。根据本合同第四条第(一)款第4项、第五条第(二)款第3项规定,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3.合同签订后,咨询人应组织人员收集有关资料,主动征询委托人的有关要求,按照委托人的_____计划安排和要求形成书面文字资料约束双方,严格执行,以保证咨询工作顺利进行。
4.咨询人必须按照国家和本省的工程造价管理法规及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高质量地完成咨询工作,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5.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二)委托人的义务
1.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2.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情况及资料。
3.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4.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第四条 咨询人、委托人的权利
(一)咨询人的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4.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二)委托人的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以事实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错误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条 咨询人、委托人的责任
(一)咨询人的责任
1.咨询人的责_____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2.咨询人责_____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或失职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或按合同的酬金(扣除税金)的一定比率计算,累计赔偿总额最高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3.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4.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5.咨询人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咨询成果文件(含工程量计算书及底稿、编审的概(预)算书、结(决)算书、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等及相关书面及其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且做到文本资料条理清晰。
(二)委托人的责任
1.委托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2.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3.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委托人应按实际所延长的时间相应延长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并补偿咨询人额外的酬金。
4.委托人对所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项目的有关资料、图纸等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三)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七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委员会_____;
(二)依法向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咨询业务的酬金及其支付办法
(一)依据《_____》、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_____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赣计_____字〔_________〕1177号)的规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正常服务、附加业务和额外服务的酬金,委托人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给咨询人的酬金。
1.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
2.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服务酬金;
3.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服务酬金。
(二)咨询人应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含当日)向委托人交付咨询成果文件。如果由于咨询人自身原因延误支付,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咨询费的千分之二。
(三)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
(四)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五)双方同意用________货币支付酬金,按________汇率计算。
(六)双方同意:签订合同时预付总酬金的20%定金________________元,当提交咨询成果初稿时,预付总酬金的50%,剩余部分酬金待咨询结果定案时一次付清。
第九条 其他约定
(一)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二)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三)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四)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五)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六)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第十条 附加协议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开始实施,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终止。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咨询人:_____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签字)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签字)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签字)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签字)
委托人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咨询人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篇14: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_合同范本
第十二条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四条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五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二十六条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条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其他
第二十八条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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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和国家其他的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委托单位名称(甲方): *有限公司
咨询单位名称(乙方):*有限公司
一、甲方委托乙方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 项目名称: 枫水湾二期枫林园配套工程
2、 项目地点: 北辰区西堤头镇东堤头村商贸城
二、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以下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业务:
(一) 委托范围:
1、项目红线范围内的配套工程结算件的编制及审核工作;
2、项目红线范围内的配套工程的签证变更的编制及审核工作;
3、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工程量审核,施工单位月进度产值完成审核。
(二) 服务期限: 1 年。自20xx年*月*日至20xx年*月*日止,服务期满后如甲方还需要乙方提供咨询服务,其咨询服务费由双方另行增加。
三、乙方的义务
1、向甲方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2、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甲方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第七项第一款、
第九项第二、四款的规定,乙方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3、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四、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乙方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2、甲方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5 日内,免费向乙方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3、甲方应在 5 日内对乙方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乙方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甲方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4、甲方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五、乙方的权利
甲方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乙方以下权利:
1、乙方在咨询过程中,如甲方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
2、乙方在咨询过程中,负责对甲方指定第三方范围内的造价内容提出专业指导及相关数据服务。
六、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向乙方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甲方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甲方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
七、乙方的责任
1、乙方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乙方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并增加相应费用。
2、乙方对甲方或甲方分包的第三方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的乙方应承担相关责任。
八、甲方的责任
1、甲方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2、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及时给乙方提供相关书面材料以保证造价服务的正常进行。
3、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的付款给予乙方相应比例的付款。
九、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由于甲方或第三人的原因使乙方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乙方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3、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 3 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就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4、乙方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5、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十、造价咨询业务的酬金
(一)本工程乙方按配套工程全过程提供造价咨询服务及计取咨询服务费;
(二)枫水湾二期配套工程咨询服务费计取标准:配套工程全过程造价服务费按2.5元/m2计取,合同总价款:*元,大写:整。
(三)咨询服务费的支付方式:
1、 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由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该单项工程咨询服务费的40% 。
2、合同范围内配套工程完工后5个工作日内,由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该单项工程咨询服务费的50% 。
3、合同范围内配套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由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剩余10%咨询服务费。
十一、其 他
1、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乙方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甲方同意,其所需费用由乙方负责。
2、乙方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乙方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甲方认可其费用由甲方承担。
3、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4、除甲方书面同意外,乙方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5、乙方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甲方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6、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私自与第三方(总包方)对本工程进行合同范围内的沟通商议。
十二、合同争议的解决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方与乙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1 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河西区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二份,乙方二份。
以下无正文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篇16: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
委托方:
受托方:
根据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下简称“委托方”)和 (以下简称“受托方”)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委托方委托受托方进行委托方 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1. 委托的范围和内容
工程量清单、控制价、结算编制审核等造价咨询,工程监理、跟踪审计、可行性研究等服务。
2. 成果要求
2.1. 提交成果的内容:
成果文件必须符合:
1. 符合合同协议书的规定;
2. 符合造价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计价规定;
3. 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咨询工作规程CECA GC 4-20xx;
4. 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CECA/GC3-20xx等等相关规定;
5. 监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xx;
3. 质量控制
受托方在接受、完成委托方的委托工作过程中,应建立严格的内部质量控制体系,确保咨询成果的准确。
委托方将不定期对受托方的质量控制体系、架构提出合理化建议,受托方须充分、及时整改。
4. 计价与支付
4.1计价
委托方在受托方正式提供咨询服务结论时依据省物价局有关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按工程总造价的 ‰(_____ __元包干)用现金或转帐形式付清全部咨询服务费,并在合同签订生效之时预付__________元,结算时多退少补。
4.2.支付
受托方向委托方提交的服务、工作成果文件经委托方验收合格并书面确认后10工作日内,委托方向受托方一次性支付,该次咨询服务涉及的咨询服务之全部服务费。
5. 委托方权利与义务
5.1. 按相关规定提供受托方咨询审核工作所需的全部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5.2. 协调受托方获取现场资料。在受托方要求下,委托方组织受托方人员考察项目工地现场,并负责召集、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委托方有关人员参加相关的咨询审核协调会议。
5.3. 负责协调咨询工作中与预(结)算报审单位的沟通。
5.4. 按合同约定向受托方支付款项。
5.5. 除非另有说明,委托方享有服务、工作成果的知识产权。
6. 受托方权利与义务
6.1. 受托方应确保能胜任相应咨询服务任务,有资质的人员提供咨询服务,合同签订后5日内,受托方应提交服务于本项目的人员名单并作为合同附件。
6.2. 按约定时间完成委托方委托的咨询服务,并对服务工作成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6.3. 在咨询服务过程中,如项目实际需要或委托方认为确属必要时,受托方应参加有关现场会议、参加委托方组织的现场核量。
6.4. 受托方在咨询工作中应遵守以下约定:
.遵守委托方发出的工作指令,及时安排有关工作。 工作成果的格式、详细程度等要求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工作过程中遵守咨询审核人员职业道德,保持廉洁自律,不能损害委托方利益。
7. 违约责任
7.1. 受托方未在委托方要求的成果提交期限内向委托方提交成果,每超期1天,应向委托方支付当次任务服务费的0.1%的违约金。
7.2. 受托方在咨询过程中,未经委托方同意更换主要业务、技术负责人的,需提前5日书面通知委托方。否则,应向委托方支付当次总服务费的10%向委托方支付违约金。
7.3. 委托方未能按合同及时支付全部服务费,应自应支付之日起,支付未支付款额另加同期银行贷款利息+3%年利息即(未支付额*(r+3%)n)。
8. 保密条款
8.1. 在本合同订立前、履行中、终止后,未经合同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和各方相互提供的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技术资料、图纸、数据、以及与业务有关的客户的信息及其他信息等)负保密责任,并不得向任何人披露上述资料和信息,但正常履行本合同各项义务的除外。
8.2. 任何一方违反上述约定的,责任方应向合同另一方支付相当于服务费累计总额1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合同另一方损失的,应按合同另一方的实际损失赔偿。
8.3. 本保密条款具有独立性,不受本合同的终止或解除的影响。
9. 争议解决
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10. 合同终止
10.1. 本合同因已按约定履行完毕而自然终止。
10.2.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终止合同。
10.3.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甲乙双方可以相关规定终止合同。
11. 其他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 受托人:
单位名称(签章): 单位名称(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17:工程造价咨询协议
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与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_________________
1.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
2.服务类别:_________________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_________________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合同范本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
年月日开始实施,至年月日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盖章)咨询人:_______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签字)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签字)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签字)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签字)
住所: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
篇18:工程造价合同
甲方:x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就总公司在xx县开发区兴建的造纸装备自主化创新示范基地项目一期工程的造价咨询业务达成合作意向,具体内容如下:
一、此项目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为编制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招标的标 底,合同总价为 xx万元。
甲方责任: 甲方负责与总公司订立造价咨询合同,提供有关备案资料、编制审核造价咨询成果并最终提供纸制品的造价成果文件一式四份,并且出具发票与总公司进行结算,税金由甲方负责。
乙方责任:乙方负责出劳务与总公司进行业务联系,在xx县进行资格备案,负责催要账款,并且承担一切业务费用。
二、 资金分配:本次造价咨询工作总收入为人民币 万元, 甲方分得咨询费%,即xx元。乙方分得劳务费%,即 元。咨询费进入甲方账户后三日内,甲方将乙方应得之劳务费打入乙方指定个人账户。乙方需向甲方出具相同数额的劳务费税票。
三、 违约责任: 如甲方不能提供合格的成果文件,则需向总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在得到咨询费后不能及时向乙方付清劳务费,则承担法律责任并向乙方赔偿双倍的劳务费,乙方有权进行法律诉讼。 如乙方不能及时的催要账款,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四、 未尽事宜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协商解决。 本协议一式 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20xx 年 x 月 日
篇19:工程造价合同
____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与_________(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项目名称:_________
2.服务类别:_________
第二条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第三条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第四条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五条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第六条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开始实施,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终结。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委托人(盖章):_________咨询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传真: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电子信箱: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四条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五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二十六条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条支付建设工程造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其他
第二十八条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二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_________.
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_________.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咨询业务:
(a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b类)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
(c类)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d类)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
(e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
第八条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_________.
第九条委托人应在_________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第二十四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服务酬金:_________.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服务酬金:_________.
第二十七条双方同意用_________支付酬金,按_________汇率计付。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
篇20:工程造价合同
(以下简称委托人)与_(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项目名称: .__________
2.服务类别:工程造价咨询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合同签定后,咨询人自收到委托人提供的完整资料之日起 天内完成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
七、本合同壹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肆份,咨询人执贰份。
(签章页)
委托人:__________(盖章) 咨询人: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签字或盖章)
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签字) 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签字)
住所: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
帐户名称:__________ 帐户名称: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年月日 签订日期:__________年月日
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 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 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 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 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 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 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 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 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一条 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二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三条 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四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二十五条 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六条 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其 他
第二十七条 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二十八条 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 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一条 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双方约定就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款做如下修订补充,如与标准条件有不同的,以本专用条件为准。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
(一)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和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法律和法规。
3.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有关法律和法规。
(二)适用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
1.GB50500-20__《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__《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
2.20__年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
3.20__年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
4.20__年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
5.20__年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
6.国家、自治区、钦州市建设管理部门的其他有关规定及相关文件。
第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咨询业务: .(A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B类)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
(C类)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D类)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
(E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
第八条 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
咨询人应当在本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出具咨询所需资料的清单,委托人应及时按照该清单向咨询人提供资料,如咨询人发现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完整的,应当自初次收到资料起 工作日内向委托人一次性书面提出补充资料清单,否则视为委托人已完整提供全部所需资料。
第九条 委托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与造价咨询有关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如因委托人的答复不及时造成时间延后的,责任由委托人承担,咨询人提供成果文件时间相应顺延。
第十四条 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根据本合同专用条件第二十四条,酬金比率为 。
第十五条 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相关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应在2个工作日内答复。
第二十四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方式、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咨询服务酬金:
1.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合同价为: ,费用已包含咨询服务费、交通差旅费、利润、税金等。
2.支付方式:银行转账。
3.支付流程:项目工程预算经主管部门审定备案后,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请款函,委托人在收到请款函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合同款。
第二十七条 双方同意用 人民币 支付酬金。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方式(二)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 委托人所在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加协议条款:违约责任
1.本合同签订后某一方无故单方终止或解除合同的,终止合同方应支付对方 5000元的违约金,如造成守约方遭受损失的,解除合同方应赔偿损失。
2.如果委托人逾期支付咨询人造价咨询服务费的,每逾期一日(日历天,下同),委托人按逾期金额的千分之二向咨询人支付滞纳金。
3.如咨询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提交咨询成果的,每逾期一日,咨询人按每日500元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逾期5日仍不能提交咨询成果的,除支付违约金外,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咨询人赔偿损失。
4.如咨询人因其过错原因造成造价误差率超出行业标准的,每超1%,委托人有权扣减1%的造价咨询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