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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来抓纪律(精品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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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纪律教育月总结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全文共 70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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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纪委《关于开展纪律教育学习宣传月活动的通知》文件下发后,县审计局党组高度重视,及时贯彻落实相关文件要求,确保活动扎实有序推进。

一、突出重点,周密安排部署

县审计局党组对活动开展及时作出安排,局纪检组根据安排开展了相关活动。结合我局实际,以“强化纪律刚性约束,时刻紧绷纪律之弦”为主题,深入开展纪律教育学习宣传月活动,覆盖到全局党员、干部。按照“学有所得、以学促改”的思路,以《党员干部纪律教育读本》为载体,围绕党章、准则、条例等内容,开展集体学习和个人自学。始终把纪律教育和规矩挺在前面,让讲纪律、守规矩成为全体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带干部的底线共识和思想自觉。

二、抓住重点,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根据文件要求,我局开展“五个一”活动,认真学习了党章党规党纪和有关廉政法规。局党组书记、局长石达凯同志结合本次活动主题于20__年_月26日讲了一次纪律教育党课。于_月24日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了一次专题讨论。同时,观看了警示教育片,以案为鉴,促使大家敬畏纪律、严守纪律。做到与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扎实开展学习宣传月学习讨论相结合,与冯新柱案“以案促改”任务措施落实相结合,与局当前开展的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强化执行力落实相结合,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总的来说,我局党组在纪律教育学习活动中做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存在不足之处。例如,有些干部的学习自觉性不够高、学习的质量还有待进一步提高等。今后,局党组将继续把纪律教育学习摆在突出的位置,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理想信念教育、优良作风教育、廉洁自律教育,以良好的党风促进工作作风的改进,形成“讲政治、强党性、严纪律、守规矩”的新风尚,全面提升局机关干部的纪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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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守纪律、讲规矩”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全文共 11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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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强调,“要加强纪律建设,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全体党员唯有以规矩意识砥砺自身、以改革精神乘势而上,方能激发正能量、凝聚亿万人,从而在实现中国梦的伟大征途中,担当起我们这一代人的历史使命。

纪律是红线,规矩是底线。每一名党员、干部都要首先明了纪律的红线、掌握规矩的底线,做政治上的明白人。行动上要坚持不懈。纪律关乎作风,规矩影响形象。对于党员干部来说,守纪律、讲规矩应该成为一种习惯,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不能讲一讲就紧一紧,放一放就松一松。

守纪律、讲规矩,说易行难。对于每一名党员干部而言,自觉做到遵奉党内规矩为人生戒律,把规矩真正写在心里,需要极大地意志力来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任重道远。要打赢这场攻坚战、持久战,不仅要继续在治标上久久为功,更须从问题根源入手,在治本上不断加码。进一步强化刚性执纪,加大对违反党的规矩和纪律行为的惩戒力度,将规矩的紧箍扎得更紧。

“无以规矩,不成方圆”,党员干部要自觉遵守党章党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继承和发挥党的优良传统,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不断锤炼党性修养,提高业务工作能力,练就为民服务的好本领。守纪律讲规矩,既可以保障党和国家的事业健康发展,又能

够有效保护我们的党员干部不犯错、少犯错,做政治上的明白人。 守纪律讲规矩,首先要树立大局意识。要着眼全局,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处理好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个人与集体的关系,自觉围绕大局有效履责、充分发挥作用,绝不能各行其是,因小失大,以私废公。要讲政治、顾大局,明辨是非,不谋个人私利、不计个人得失,全心全意把聪明才智用到干事创业上来;要以身作则,团结协作,凝聚战斗力和执行力,激发党员干部的干事创业激情;要做到小局服从大局、地方服从中央、个人服从集体、下级服从上级,保证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其次,要树立廉政意识。德能勤绩廉,廉是基础,失之则一切皆无。党员干部要守住廉洁底线,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政绩观,不断加强自身修养,始终保持头脑“清醒”,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和歪风邪气,清清白白做事,堂堂正正做人。

最后,要有敬畏意识。一个人,心存敬畏,就会谦虚、谨慎、不骄、不躁,就会从严要求自己,慎言慎行,反之,一个人一旦没有就了敬畏之心,就敢罔顾党纪国法。

纪律关乎作风,规矩影响形象。各级党组织要把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切实担负起来,把严守纪律、严明规矩放到重要位置来抓,加强教育以提高党员干部的纪律和规矩意识,严格管理监督以规范党员干部行为,以一支纪律严、作风硬、能力强的党员干部队伍为集团改革发展营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为集团深化改革、持续健康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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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关于纪律国旗下讲话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48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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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老师、各位同学:

早上好!在不知不觉中我们又开始了新的一个星期。新的一周我们要从遵守纪律做起。俗话说:“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纪律是做好一切事情的保障,没有纪律的约束,是什么事情也做不好的。大家知道,鲁迅先生书桌上的“早”字,是严格自律的表现,是自觉守纪的典范,正因为这样,鲁迅先生才成为伟大的文学家、思想家、革命家。

在开学后的这段时间里,我们清楚地看到我校大部分同学都能遵守纪律,进入正常的学习状态。但同时我们也感受到在校园中存在着一些不和谐的音符。比如做操时,有人懒散地做着动作。课间休息时,有的同学在楼道里互相追逐,大声喧哗,在楼梯上跑跳拥挤,随手乱扔果皮纸屑等等。对于我们学生来说,我们必须遵守的《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还有我们学校的校规校纪,它通过我们一段时间的坚持与实施,内化成为我们自觉的习惯,长期的行为。有良好的纪律是每个学校,每个人, 每件事获得成功的保障。好的纪律会给我们带来益处,不良的纪律会给我们造成严重的后果及影响。我们只有统一了认识,才能在前进的步伐中步调一致,维护好学校良好和谐的教育教学秩序。

我的国旗下讲话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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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考试纪律教育国旗下的讲话稿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212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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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老师,各位同学: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这个“规矩”就是纪律,我们知道,良好的纪律是学好科学文化知识的保障。在一个有良好的校风、班风环境中,必然受到良好学风的熏陶。一个纪律涣散的集体,不可能有良好的学风,学习也就得不到保证。因此,好的环境,好的秩序,必须靠健全严明的规章制度和纪律来维持。作为一名中学生,要严格遵守《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应该切实做到:尊师爱友,自强自律;诚实守法,文明礼貌;遵守公德,爱护公物。

在这半学期里,我们清楚地看到我校大部分同学都能遵守纪律,进入正常的学习状态。但同时我们也耳闻目睹了在校园中存在着的一些不和谐的音符。目前,学校中存在的以下几种违纪现象,我们必须坚决制止。

如:吃零食,乱抛乱扔现象屡禁不止,清洁区内食品袋、面巾纸等是眼中常见之物,随着天气变暖,冰棒棍、冰棒纸、冰棒水多会发现;午休时有不少学生不午休,有的看书,有的作业,有玩玩具的,有大声喧哗,有甚至连鞋子都不脱睡不着瞪着两眼等;午休晚睡期间,有少数学生玩手机,严重影响他人休息;有的不注意仪表,男生蓄长发,女生戴首饰,甚至个别男生染头发,留长指甲,穿奇装异服,严重影响了中学生的形象;个别男女生之间进行非正常交往,有的男女生之间上课不注意听讲,而是写书信,递条子,赠相片,整天不思上进,不务正业;有的同学出言不逊,动手打人,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有的同学与其他同学发生矛盾,不向老师反映,不向学校报告,而是纠集亲戚朋友甚至社会无业青年来打与其发生矛盾的同学;有的拉帮结派,内外勾结,而结识一些社会青年,到学校向在校学生强要钱物;与同学发生矛盾时,纠集团伙参与的架斗殴;有的同学违反学校封闭管理规定,出校,上网吧打游戏,彻夜不归;有的住校生冒用走读生学生证来蒙骗门卫,混出校门上街闲逛;少部分学生的攀比消费比较严重等等。

(下面通报一份违纪学生的处理决定)

以上情况都是因为少数同学平时不能严格要求自己,没有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以致严重地违反了《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校规校纪,造成了不良影响,借此机会我想重点谈谈遵守纪律的问题。

那么是什么原因使我们的同学有如此的表现呢?

主要原因是一部分同学的思想认识不到位,没有切实真正认识纪律的内涵,纪律的重要性,文明守纪的习惯尚未完全养成。有良好的纪律是每个学校,每个人, 每件事获得成功的保障。好的纪律会给我们带来益处,不良的纪律会给我们造成严重的后果及影响。我们只有统一了认识,才能在前进的步伐中步调一致,维护好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次序。

那么如何才能将明文规定的纪律要求内化成为我们自觉的习惯呢?关键是思想意识要到位。在生活、学习中我们有着各种不同的习惯,但遵守纪律确实是我们每一个人应该重视而牢记的。这一点我们必须意识到.所以师生共同维护良好的纪律秩序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我们设想:如果一个人连起码的自我荣誉的意识都没有,那他是不会有什么集体荣誉的更别说学校利益、国家利益,我们也深深地相信这种人他的生活是苍白的,他的精神是狭隘的。

同学们,作为涟水圣特外国语学校的每一名学生,我们一定要模范地执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和行为习惯,时时处处用高标准、严要求规范自己的言行。我们学校有优美整洁的校园环境,有比较先进的教学设施,有许许多多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优秀老师。现在我校享有较高的社会声誉,这是我们圣特人几年艰苦奋斗、多年创造优异成绩而赢来的。我们在这样的集体中学习,应该感到光荣,感到骄傲,都应该珍惜这来之不易的学习机会和条件。大家都要以主人翁的姿态关心学校的发展,维护学校的声誉,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身边的每一件小事做起。所以向大家提出如下要求:

1、所有同学要严格遵守校纪校规,服从管理,加强自我管理。与同学和睦相处,理智冷静地对待和处理学生间的问题。同学间总会有些矛盾和摩擦,同学们要互相关心和尊重,友爱相处,团结合作。如果出现矛盾,一定要冷静处事,决不可出口骂人,更不可挥拳相向,伤及自身或他人。

2、所有同学要积极维护校园内的环境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对那些乱吃零食、乱抛杂物的学生要敢于举报、制止,值日生要提前做好卫生工作,确保班级清洁区不留卫生死角并做好保洁监督工作。所有同学不得随意将零食带入教学区。

3、要全天候佩戴学生证。

4、每天要按时午休、晚睡,确保休息质量。休息期间,严禁做其它事情。

5、所有同学要学会合理消费,不可盲目攀比,杜绝浪费,养成勤俭节约的好习惯。

6、午休时,晚熄灯后,不得玩手机,必须关机。

7、所有同学周一升旗必须统一穿校服,平时着装要规范、得体,符合学生身份。

8、男女生交往严禁过密。

9、严禁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带进教学区。

同学们,在今后的常规管理检查中,我们将加大对这些方面的检查力度,对可能量化的部分将仔细检查记分,及时公布。希望同学们能严格要求自己,养成自觉遵守纪律的习惯,同时也发动全校同学之间相互监督,对违反学校纪律的行为及时检举揭发。

同学们,古人云: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让我们从点滴小事做起,严遵守纪律,养成良好行为习惯,共同营造一个优美和谐的学习环境。

讲话到此结束,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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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纪律保证书700字

范文类型:保证书,全文共 106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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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怀着愧疚和懊悔给您写下这份保证书,以向您表示我对晚自习讲话这种不良行为的深刻认识以及再也不在晚自习的时候讲闲话的决心。

我对于我这次犯的错误感到很惭愧,我真的不应该在早自习的时候说话,我不应该违背老师的规定,我们作为学生就应该完全的听从老师的话,而我这次没有很好的重视到老师讲的话。我感到很抱歉,我希望老师可以原谅我的错误,我这次的悔过真的很深刻。

我要避免这样的错误发生,希望老师可以相信我的悔过之心。

其次,我在晚自习的时候讲闲话的行为也是一种对老师的工作不尊敬的表现。中国是一个礼仪之邦,自古就讲究尊师重道,这是一种传统的美德,过去我一直忽视了它。抛开着一层面,不单单是老师,无论对任何人,我们都应该尊重他,尊重他的劳动,他的劳动成果。我这样做,直接造成了不尊重老师,不尊重他人,不尊重他人劳动的恶劣影响。作为一名当代中学生,一名正在接受教育的人来说,这种表现显然不符合社会对我们的要求。

再次,我这种行为还在学校同学间造成了及其坏的影响,破坏了学校的形象。同学之间本应该互相学习,互相促进,纪律良好,而我这种表现,给同学们带了一个坏头,不利于学校的学风建设。同时,也对学校形象造成了一定损害,我们应该去维护而不是去破坏它!对于这件事情,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我做了深刻的反思:

1、在同学们中间造成了不良的影响,由于我在晚自习的时候讲闲话,有可能影响班级纪律性,让其他同学也讲话,都没有好好听课,这实际上也是对别的同学的父母的不负责。

2、影响个人综合水平的提高,使自身在本能提高的条件下为能提高。如今错已铸成,我深感懊悔,深刻保证自己的错误。

3、思想觉悟不高,对错误的认识不足,试想如果当时我就认识到此事的严重性,错误就不可能发生。之所有的问题都归咎于我还为能达到一个现代中学生应具有的认识问题水平,为能对老师的辛勤劳作作出回报,我越来越清晰的感觉到自己所犯的错误的严重性,为此,我一定会在以后的几年里更严格地要求自己,在认真完成作业,在晚自习的时候绝对不讲闲话地同时,使自己的言行都与一个现代中学生相符合。

作为在晚自习的时候讲闲话的一份子,我觉得有必要对我们的行为作出保证,所以按照老师的要求激纳保质保量的保证书一份。对自己的错误根源进行深挖细找的整理,并认清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

望老师能念在我认识深刻而且平时表现也不错的份上,从轻处理,请关心爱护我的老师同学继续监督,帮助我改正缺点,取得更大的进步。

今后我一定会好好学习,晚自习不讲闲话,不破坏纪律,并且积极为班级做贡献,为班级添光彩!请老师相信我!

保证人: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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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严明政治纪律严守政治规矩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全文共 94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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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1日,局党组中心组召开扩大会议,张明权局长作了“严明政治纪律,验收政治规矩”专题讲座。听完讲座后,我深受启发,在会后我上网搜了相关的报道,在xx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提出:要“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并且明确提出了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五个必须”要求,即:必须维护党中央权威;必须维护党的团结;必须遵循组织程序;必须服从组织决定;必须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这些重要论述,深刻阐明了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极端重要性,为加强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建设指明了方向。

党的纪律和党内规矩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和规则,是党的生命线。严守党的纪律和规矩,是从严治党的中心环节。无论革命战争年代,还是建设与改革时期,党团结带领全国人民克服种种艰难险阻,从小到大,由弱变强,从胜利走向胜利,靠的就是铁的纪律。

“严明政治纪律,严守政治规矩”要求的提出有着一定的时代背景,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我党的执政压力日益加大,日民群众对党的要求越来越高,党内出现的问题也日益复杂。因此,要实现伟大的“中国梦 ”与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必须对党内干部进行约束。

作为一名党员,我受党的教育多年,可以说是长在红旗下,在入党时曾郑重宣誓要“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因此严守党的规矩是我们的一项义务。

作为一名干部,我们的职责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没有严明的党纪、政纪,我们不但不能为人民服务,有时候可能会为人民添堵。在档案局,我们的职责是“为党管档、为国守史、为民服务”,做好档案工作,更需要严守党的纪律,严明政治规矩。尤其是我们在办公室工作,承担着上传下达的任务,承担着宣传任务,我们要将正能量展示给全市乃至全国关心档案事业的群众,因此严守党的纪律就显得更为重要,否则不出事则已,一出事必定是大事。

在今后的工作当中,我要坚决以党章、党纪作为自己的行动准则,对妨碍团结的话不说,对不宜与工作开展的事情不做。要高度与中央和局党组保持一致,为建成全面小康社会,实现伟大的“中国梦”奉献自己的力量。学习是为了更好的服务于工作,我们本次的学习暂时结束了,我们要把学习的成果运用到工作当中,以学习成果指导工作,为全市档案事业的发展做出更多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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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小学加强学生纪律教育讲话稿

范文类型:演讲稿,适用行业岗位:小学,学生,全文共 141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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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学期自开学以来,在全体教师的辛勤教育下,绝大多数同学都能珍惜宝贵的学习时间,抓住机遇,珍惜青春,钻研知识,追求进步,呈现出良好的校风和班风,整体情况良好,受到上级部门及广大群众的一致好评。但是,学生受各种不良风气的影响,在校园中还存在各种不和谐的因素,这种现象日益突出。主要表现有:

1、打架斗殴现象仍旧严重存在。引起打架斗殴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争强好胜,有的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有个别同学发展到仗势欺人,动辄对同学拳脚相加,并以武力威胁,敲诈弱势同学,欺负弱小同学。

2、敲诈勒索又有所抬头,有的已经发展成犯罪,有同年级同学敲诈的,,有高年级敲诈低年级的,更有甚者个别同学内外勾结,威胁敲诈甚至抢劫本校同学。这样的案件性质恶劣,影响极坏,已经初触犯了法律,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抽烟,乱花钱的现象没有完全杜绝。尽管校规校纪明令禁止,实际上有禁不止。有些吸烟上隐的同学甚至在下课十分钟的时间躲在厕所内吸烟,过吧烟瘾,在同学中造成了恶劣影响,有的同学不珍惜父母的劳动成果,花钱如流水,大摆生日宴会,从没考虑过这钱该不该花,没能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4、法律意识,集体观念淡薄,小团体意识,帮派意识严重。有些同学不听家长劝告,不听教师教诲,做事不计后果,距离健康成长的路子越来越远。还有些同学不珍惜班级、集体荣誉、个人形象,私下里结交一些不思进取、不求上进的狐朋狗友,整天想的是歪门邪道,对学习不闻不问,不讲原则,江湖义气严重,有的男生结拜兄弟,女生结拜姐妹,发展成黑社会性质的小团体,成为社会的渣滓。

5、个别同学不尊敬老师,不尊重老师的教育成果,有的上课睡觉,有的顶撞教师,有的不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任务,更有甚者存在抄袭作业的现象,叫别人替做作业的现象。

6、有的同学阅读不健康的书籍,整天沉迷在网络小说、武侠小说、言情小说中虚幻的世界里,意乱情迷,无心学习,难以自拔,严重影响自己的健康成长。还有的同学沉迷网吧,无法摆脱,如痴如醉,因此而荒废学业,给家庭和学校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7、校园里不文明的现象还没有得到彻底遏制。早、午饭间,班内静不下来,课间追逐打乱,乱喊乱叫,乱窜班级。语言不文明,口出脏话,行为不文明,随手乱扔垃圾,迟到进教室,进办公室不喊报告,有的学生叫老师的名字,给同学起外号,还有的同学仪容仪表不符合学校要求,留长发,染黄发,烫发,穿奇装异服。

造成上述违纪现象的原因,我认为主要是同学们自身原因。进入初中以后,大家的自我意识增强了,觉得自己长大了,但是,实际上还不够成熟,辨别是非能力还不够,自控能力还不强,容易受不良风气的影响。

首先表现在对校规校纪的约束界限模糊,认识不明,往是大错不犯,小错不断。有些同学在家的时候唯我独尊,自私自利的毛病,什么校规校纪,从不放在眼里,行为处事我行我素,喜欢赞美之词,容不下逆耳之言。久而久之,就是是非不分,恶习不改,行为散漫。其次是表现在情感方面,初中这个年龄阶段容易冲动,好感情用事。不少同学出事前也知道那样做事是违纪现象,但是,事到临头常因冲动而丧失理智,头脑一热把校规校纪全置于脑后了,出事后,后悔莫及。再次,还表现在心理因素上,一些违纪行为的发生和不健康的心理有密切关系,如哥们义气,为朋友两肋插刀的心理,发生的群殴事件,参与人数之多,就是哥们义气造成的。有的学生不能以正常的心态正确的看待和处理矛盾,遇到一些小挫折和困难就心灰意冷,或者悲观厌世,甚至产生过激行为和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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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环卫坚守纪律底线培养高尚情操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卫生,全文共 109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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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区委办机关支部举行“两学一做”学习会。市人大会副主任、区委书记陈祥荣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与大家面对面交流思想体会。陈祥荣强调,要坚守信仰,坚定底线培养情操,踏实做事,坚持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争做“四讲四有”的合格党员,不断提升服务中心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通过上阶段的集中学习和自学,当晚的交流发言分两部分开展。秘书科、综合科、政研室、地方志办等四个科室首先围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就科室找短板情况进行发言。随后,部分党员则联系岗位职责和个人实际,畅谈“两学一做”学习的心得体会

在认真听取大家的发言后,陈祥荣结合近期在中央党校的学习心得和个人工作经历,谈感受、谈认识、谈体会。他说,党员领导干部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支部活动,是党章中的明确规定,是“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具体要求。参加支部活动唤醒了领导干部的“普通党员”意识,也是领导干部接受普通党员监督的一种方式,有助于加强沟通交流,增进互相了解,增强团队凝聚力,提高工作效率。

围绕新时期“四讲四有”合格党员标准,陈祥荣对区委办机关支部和全体党员提出四点希望和要求。他说,一要坚定信仰,做到讲政治,有信念。要坚定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以同志为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加强理论武装,增强党性修养,努力把坚定的理想信念转化为修身做人、为官用权、干事创业的具体行动。二要坚守底线,做到讲规矩、有纪律。要把底线划出来,做到底线不可突破,红线必须遵守,真正做到党章规定的“四个服从”标准(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三要培养情操,做到讲道德、有品行。要坚守共产党人的精神高地,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树立为追求理想而不计较个人名利得失、勇于舍弃“小我”成就“大我”的精神,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四要踏实做事,做到讲奉献、有作为。要把贯彻落实重要回信精神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继承和弘扬大陈岛垦荒精神,要贯彻落实好市委书记王昌荣在大陈岛调研时提出的十点要求,加快大陈新一轮开发建设,积极投身椒江发展改革热潮。

陈祥荣强调,区委办是区委的核心部门,区委办各位同志代表着区委的形象,要坚持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打好理论基础,丰富实践经验;要正确把握好做人与做官的关系,做官先做人,做人先立德,发扬自身优势,努力培养良好的作风和高尚的情操;要正确对待名和利,把集体利益摆在首位,为集体荣誉而努力奋斗;要更加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自觉维护好区委形象。希望大家在党组织的关怀、引领下,通过自身的不懈努力成长成才,不断提高服务区委中心工作和全区工作大局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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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纪律保证书700字

范文类型:保证书,全文共 51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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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维护和执行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杜绝散漫工作态度,提高工作效率,本人保证将严格按照以下纪律执行。

1.坚持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若有事公出,必须先报值日人员记录备案方可公出。

如迟到、早退在30分钟,自愿接受10元罚款;无故迟到、早退超过2小时扣除当天工资;无故旷工一天,自愿接受扣罚3天工资;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予以辞退。

2.上班时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上班时间不上网聊天,听音乐,玩游戏和上与工作无关的网页等。

如有违反发现一次予以警告,再次则自行离职(离岗期间停发工资)。

3.值日和假日值班时,负责搞好办公场所公共卫生、安全、来信来访、会议通知,工作人员去向记录等日常工作。重要事情及时向领导报告。

值日和假日时,如有重大失误。愿接受离职处理(离职期间停发工资)。

4.严格执行请假、销假制度,必须先请假,经批准再离岗,否则按旷工处理。

5.保证上班时间通讯畅通,如果上班电话联系不上,则按旷工处理。

6.自觉严格遵守单位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单位形象,不干有损单位利益之事,听从领导安排,团结同志,自觉协调好各方关系。

以上是我保证,请领导和同志们监督,如有违反,甘愿接受相应处罚。

保证人:

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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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关于纪律国旗下讲话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220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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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上午好!

今天我讲话的题目是:杜绝课堂违纪,打造高效课堂。

同学们,课堂是我们各科知识的学习的最关键环节,课堂也是我们每一位学生学习进步的主阵地,高效的课堂学习是提高成绩的最重要也是最快的方法。

本学期,我们必须狠抓课堂这一学习的主阵地,必须向课堂重拳出击,规范课堂行为刻不容缓,打造高效课堂势在必行。我校将4月下旬—5月下旬,定为规范课堂推进月。我校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第一,召开全体教师会,统一思想,所有的任课教师要加强课堂管理,对课上违纪的学生,要坚持一提醒二记录的原则,要敢管,管到位,将“向40分钟要质量”落到实处。

第二,把主题班会作为我们的宣传阵地,让每一位学生转变思想,真正认识到改变课堂,就是转变我们的学风;改变课堂,就是在改变我们每一个人的命运。

第三,查课要做到“三高一无”,即高密度、高频率、高标准、无缝隙,一天15节课,每节课采取双查的形式,即实地检查和视频检查同时进行,这两种查课方式能做到一个有效的互补,视频看不清楚的监控不到位的实地检查会看得更清楚,实地检查看不到的死角视频会看得更到位。真正将三高一无落实到位。

第四,拓宽通报渠道,加大处罚的力度。以前,教务处通过飞信通报学生的违纪情况,本学期,为了增加通报的时效性,改成了微信群,建立了初中部、高一级部、高二级部、高三级部四个教学窗口,每一天每一节课学生的违纪情况会以短信的形式发到每一个老师的手机上,对于学生的课堂违纪,我们要多方位的加大处罚的力度,学生违纪实行四挂钩的形式,第一与任课教师所在的备课组量化挂钩,第二与自己所在的班级量化挂钩,第三与自己所在年级挂钩,第四与你自己个人量化挂钩,可见,你的每一次违纪,可能影响到老师所在的备课组在年级九大科的排名,可能会影响到你的班级在级部的排名,会影响到你所在年级在学校的排名,会影响到你个人声誉,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更重要影响到你个人上课的效率直至影响到你的成绩影响到你的前程命运,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你不经意的一次违纪行为会伤及无辜,希望所有的同学看清形式,提高认识,严格要求自己,对自己负责,对别人负责,配合每一位任课教师,打造规范课堂,打造高效课堂,打造绿色课堂,打造完美课堂。

理想课堂的标准是什么?

我们所追求的理想课堂是什么样的?符合四个标准:

第一全员参与。在教学过程中,要求学生做到全员参与,而不是个别尖子学生的参与。我们坚决反对这样的课堂,老师讲起课来口沫横飞,偌大的教室总是死气沉沉,偶有提问也是应者寥寥,课堂变成了少数几个“精英”学生和老师之间的个人对话,而绝大多数人都成了课堂的旁观者,一动不动地保持沉默,“热闹是他们的,我什么都没有”。我们要求所有的学生投入到课堂中,融入到课堂中来,做课堂的主人。

第二、全程参与。在每一节上,学生不是暂时片刻的参与,而是至始至终的参与。全程保持积极参与的状态。

第三、有效参与。听课不是表演,更不是为了应付检查,不是形式主义的参与,而是为了学到真正地更多的知识,为了提升自己各方面的能力,这样的课堂才有效,才高效。

第四、全身心的参与。要求大家告别三闲,听课时,精神饱满,全神贯注,积极参与,尤其在自习课,要做到零抬头、零说话、零违纪。只有这样,我们的课堂才有效率。

如何上好一节课?

同学们,在课堂上,你可能发现自己一样地集中注意力,一样地聆听老师的每句话,一样的做好的笔记,课后却发现自己真正理解和吸收的知识很少,书一合,甚至不知道老师讲解了那几个重点。这样的听课肯定对我们提高成绩没有多少积极作用。那么如何让自己的每堂课都很收获?希望大家做到四个最:

第一最:准备最充分。充分的学习准备,是课堂良好学习的前提,是优秀学生的好习惯。课前的准备,看得见是在材料上的准备,准备好下一堂课的课本及其他学习用品;课前的准备,最重要的是看不见的知识的准备。再讲简单一点就是各门学科课前的内容准备:上一节课的基本知识点,这一堂课的主要内容,这些对学习新课有很大的帮助。

第二最:听讲最专心。专心听讲,是获得各种信息的重要途径。大家观察一下课堂,你们班谁听课最专心,是的,是优秀生。专心听讲,是优秀学生的最基本方法。因为专心听讲,一些学生成为优秀生,优秀生因为专心听讲,使自己变得更加优秀。专心听讲听什么?首先要听清老师的话,听清要求,听清讲解,听清老师的每一句话,我们的学习就滴水不漏。听讲,还要听同学的发言,听清同学的发言不同意见,同学的发言对你的学习帮助很大。专心听讲,是做人的基本礼貌,是文明课堂的基本条件,是对老师工作的真正的尊重。

第三最:发言最积极。发言积极,是学生们表达自己观点,反馈学习效果的主要形式,也是优秀学生的最有效方法。发言,首先要大胆,要自己主动举手,不要怕答错,错了老师同学帮助你,最怕就是你拒绝发言,失去锻炼的机会。

第四最:自习课最投入。新课标下的自习课,重在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自主学习作为一种能力对一个学生的终身学习至关重要,大家应该在老师的指导下,全身心的投入、积极主动的进行自主学习,自主思考分析、自主研究探索、只有这样,才能学有所得、学有提高、学有成就。

亲爱的同学们:最后希望大家时时督促自己,时时鼓励自己,每天问自己:昨天的课堂我努力了没有,今天的课堂我将如何努力!相信在我们所有人的努力下,我们的课堂会更加高效。也愿我们学校的改革从课堂起步,破浪前行,直挂云帆济沧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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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思想汇报有关党的纪律和美德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75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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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爱的党组织:

我还清楚地记得,在那个繁花盛开的五月,大地无情的一颤,吞噬了多少微笑和幸福。但在震后不到二十四小时的时间内,我们敬爱的温迈着他那蹒跚的步伐在第一时间抵达重灾现场,用镇定而亲切的声音传达着党和国家对灾民们的重视与关怀!

一转眼,岁月已在记忆的年轮上留下了两圈深深的印记,然而无情的天灾却再次在善良的中国人心中划破了一道难以愈合的伤口!青海玉树的7.1级大地震,无疑又一次生灵涂炭,让无数家庭破裂,孩子无家可归。凝视着照片上那一双双绝望且迷茫的眼睛,我真想大声质问苍天:“您难道不会心痛吗?” 依旧是那张熟悉慈祥的面孔,温代表着我们伟大的党和强盛的国家,出现在满目疮痍的土地上,为当地人民带去了春风般的温暖!他那瘦小却精干的身骨,那痛心却坚强的眼神,那哽咽却铿锵的声音,反映出党和国家的搜救队伍将会不惜一切代价和时间赛跑的决心!“抗震救灾第一位的工作是救人。”是的,温的这句话,真正体现出“以人为本”,“为人民服务”,“一切为了人民”的我党宗旨。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在先进的党的带领下,一切痛苦和灾难终会离我们远去。在不久的将来,那布满断壁残垣的土地上,也一定会再次出现一栋栋摩天大楼!

看着那支离破碎的土地,灾民们苦涩酸楚的泪水触动着我的心灵。是的,虽然你我相隔千里,但是大家都有一个共同的名字——中国人!

于是,我看见了献血车外排着的看不见尾的大学生献血队伍,校园捐款箱内数不清的学子爱心,无数师生对灾区投去的关注目光„„这些都让我受到了深深的震撼和感动。我相信,社会上有如此多的拥有进步思想的大学生,祖国的未来必定是一片光明!所以,就让我们继续紧跟党和国家的前进步伐,把我们的爱心凝聚成强大的力量,为那些饱受灾难摧残的同胞们送去祝福和慰问,让“爱”与“关怀”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在我们手上永远薪火相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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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关于党的纪律处分条例是什么_条例_网

范文类型:条例,全文共 5241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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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的纪律处分条例是什么

《条例》贯彻党的和xx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下面是最新的关于当几率处分条例的全文: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

第二条 本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处理。

第四条 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凡是违犯党纪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

第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第七条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八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九条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十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十一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三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四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五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六条 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七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宣布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八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十九条 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条 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前款减轻处分的规则。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二)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三)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一人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者过失,其行为触犯本条例分则中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七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外,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违法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于本条例没有规定但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确需追究党纪责任的违纪行为,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需要比照处理的案件,按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应当由省(部)级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报请中央纪委批准;应当由省(部)级以下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由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批准并报中央纪委备案。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一条 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党员受到党纪追究,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三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

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党员。

对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的认定,依照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以及司法解释执行。

本条例所称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之外的人员。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 失职、渎职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案件的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四十条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

第四十一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第四十三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不按照规定落实党纪处分决定和其他相关处理手续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其中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 分 则

第六章 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四十六条 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或者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改革开放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党和国家有关规定,播出、刊登、出版第一款、第二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 从国(境)外携带反动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境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 组织、领导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敌视政府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非法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 组织、领导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条 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或者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相违背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一条 在党内以组织秘密集团等方式进行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 参加国(境)外情报组织或者向国(境)外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情报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 投敌叛变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向敌人自首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四条 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违法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言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 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 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煽动骚乱闹事,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七条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或者制造宗族矛盾破坏社会稳定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情节较重的,给予开除党籍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较轻,能够认真检讨并有悔改表现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五十八条 编造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传播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五十九条 在涉外活动中,其行为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章 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第六十条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主要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六十一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二条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三条 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四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章程活动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六十五条 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六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七条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八条 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九条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一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较轻并认真检讨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八章 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非本人经管的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以购买物品时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人或者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应当由个人支付的出国(境)留学费用,由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三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四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接受其他礼品,按照规定应当登记交公而不登记交公,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品,按照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七十五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受对方财物的,应当追究该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指定其他第三人从中收受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有第一款规定情形,查实本人知道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个人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三)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四)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五)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亲友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八条 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二)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

(三)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或者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的;

(四)有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的。

第七十九条 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公款购买住房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条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一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二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 贪污贿赂行为

第八十三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贪污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四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有关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执纪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五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因受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刁难报复对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六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受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七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其他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变相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八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退(离)休后,利用本人原有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在职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对下属单位、客户刁难报复,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的财物合伙私分的,以受贿论,根据个人所得数额和所起作用,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九十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因行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本条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九十一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二条 向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介绍贿赂,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三条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因行贿取得的违纪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条例第九十条规定处理。

第九十四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挪用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时间不足三个月,但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九十五条 农村党组织、社区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中的党员从事下列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一)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八)依照党内法规从事党的纪检、组织(人事)、宣传等工作。

第九十六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其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较大的,可以责令其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隐瞒境外存款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章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

第九十七条 进行走私,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走私的,从重处分。

单位走私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八条 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九条 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挪用本单位资金不退还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时间不足三个月,但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一百条 国家机关、国家拨给经费的团体和事业单位,挪用财政资金或者科研、教育、卫生、军工等专项资金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挪用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一百零一条 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企业(公司)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三条 国有企业(公司)的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企业(公司)同类的业务,谋取非法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以他人名义登记注册企业(公司),实则本人经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四条 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中的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有下列行为之一,损害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其亲友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三)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第一百零五条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零六条 金融从业人员违反金融法律、法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强迫金融企业或者国家金融监管机构违纪违法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由于党和国家机关非法干预致使金融从业人员违反金融法律、法规的,对金融从业人员可以依照第一款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其中,金融从业人员进行了抵制的,不予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 不履行法定纳税义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不履行法定纳税义务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八条 虚开、伪造、非法出售、非法购买、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票据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九条 非法占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条 从事资产评估、验资(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工作的社会中介组织,出具虚假评估、虚假资信证明、虚假鉴证等文件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

(二)知悉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三)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或者对商品和服务作虚假宣传的;

(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者商业秘密的;

(五)利用行政垄断或者行业垄断地位,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妨碍公平竞争行为的;

(六)限制外地商品和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限制本地商品和服务流向外地市场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 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一百一十三条 隐瞒、截留、坐支应当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隐瞒、截留款合伙私分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财政拨款、退税款或者补贴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的钱款合伙私分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不按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国家财政经费、资金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擅自动用国库款项或者财政专户资金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 个人借用公款超过六个月不还的,追还所欠公款,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确因生活困难到期无力归还的除外。

个人借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个人借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将公款借给他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 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在对内对外活动中接受礼品应当上交而不上交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将接受的礼品集体私分的,以私分国有资产论,根据个人所得数额和所起作用,依照本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设银行账户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条 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收缴的财物,或者擅自处理应当委托拍卖的物品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将应当纳入法定账簿的资产未纳入法定账簿或者转为账外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财务管理活动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财经方面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二章 失职、渎职行为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错误决策的;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行为的;

(三)不制止、不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四)在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行为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失职、渎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条 国有企业(公司)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工作人员,在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的;

(二)对本单位、下属单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发现后不采取措施处理或者措施不力,或者因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购进假冒伪劣商品的;

(三)对本单位、下属单位发生的破坏国家自然资源的行为,发现后不采取措施处理或者措施不力的;

(四)对本单位、下属单位违反财政、金融、工商管理、海关、会计、统计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长期失察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的;

(五)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物被贪污、挪用、盗窃、诈骗或者物资丢失、损坏、变质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三十一条 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在决定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投产等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二)在文教卫生、邮电通信、环境保护、社会福利等社会管理和服务方面发生严重事故的;

(三)在灾害、事故面前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使本可以避免或者减少的损失未能避免或者减少的;

(四)对突发事件、重大事故和其他重要情况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的;

(五)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能解决而不解决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在管辖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对发生的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的集会、游行等活动放任不管,致使本单位多数党员、群众参加集会、游行等活动的;

(二)对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闹事、罢工、罢课或者其他重大事件,严重影响生产、工作、教学和社会正常秩序的;

(三)对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的;

(四)对发生的重大事件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安全工作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不认真执行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和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发生爆炸、火灾、交通安全、建筑质量安全、矿山安全以及其他事故的;

(二)在组织群众性活动时,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发生责任事故的;

(三)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学校、幼儿园或者公共场所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

(四)生产、销售假劣药品、有害食品,发生危害人身健康的事故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执纪、行政执法和司法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中,瞒案不报、压案不办的;

(二)对他人要求保护合法权益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答复和办理的;

(三)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的;

(四)对依照规定应当移交其他机关或者组织的案件不移交的;

(五)在办案工作中因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导致有关人员伤亡等事件的。

在行政裁决或者案件侦查、起诉、审理、审判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的,或者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或者经查证确属冤假错案而不予纠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三十五条 违反有关规定,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以各种方式乱收费、乱摊派的;

(二)擅自向他人征收、征用财物的;

(三)有其他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情形的。

第一百三十六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强令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违反有关规定行使职权,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强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违反法律规定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三十七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属人员叛逃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属人员出走,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八条 丢失秘密文件资料或者泄露党和国家秘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保密工作方面不负责任,致使发生重大失密泄密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九条 对因工作失职、渎职,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较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者,以及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重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主要领导责任者,根据损失的数额及影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十三章 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

第一百四十条 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申诉材料私自扣押、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被批评人、被检举人、被控告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四十一条 对党员或者公民的申辩、辩护、申诉、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四十二条 侵犯党员或者公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伪造选举文件、篡改选举结果或者以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妨害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三条 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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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纪律处分条例

范文类型:条例,全文共 38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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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两个条例”的内容及其实施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理解和认识

两个《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们党具有深远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的重大举措,也是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成果。坚持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体现了党内民主,加强了党内监督,保障了党的权益和先进性。两个条例作为党内的配套措施,内容上是互相补充、互相配合的,总的共同点就是要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我们党的法规和制度建设,又各有特点、各有侧重。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治国必先治党,党能否治好,关系到国家民族的兴衰。两个《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坚持从严治党,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和战斗力,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将起到重要作用;对于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推动反腐倡廉工作深入开展,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具有重要意义。

1、对《党内监督条例》的认识

党内监督不是一个新问题,党内制定一个党内监督的规范性文件,是党的建设的迫切需要,也是党内外强烈的呼声。首先,制定这个条例是全面推进党建工作的需要。xx大精神指出,要把我们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这个条例的制定,表明我们党在制度建设上有了新的进展和新的成果。其次,制定这个条例是我们严肃党的纪律、强化监督制约体制的需要。在我们党的建设中,要提高全党的整体素质,要规范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领导行为,要保持党的先进性,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实现党的自觉性和组织的监督制约相统一,要在全党提高自身自觉性的基础上,依法治党。第三,制定党内监督条例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的迫切需要。目前,我们党内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的形势还很严峻,党风不正和腐败现象的蔓延,原因不外乎体制上的弊端、监督不力和纪律松弛这些方面。这个文件的出台,是我们党风建设的需要,是制度建设的需要,是反腐倡廉的需要。

党内监督不是一个新问题,党内监督条例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的建设、领导机制和执政方式有了新的进展的情况下,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和深化党的执政效率的历史性和必然性的产物。从我党来讲,特别是执政以后,重视党内监督问题是我们党一贯的思想,各代党的领导人十分重视这个问题,指出要加强党内思想教育,从国家制度和党的制度上做出适当规定,便于对党组织和党员进行严格的监督。党的十届四中全会做出了加强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提高完善党内监督和制定党内监督条例的决定。监督条例的出台,顺应新时期下党的建设的新形势和新情况,对加强党的建设和执政能力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

2、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认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经过修订以后,内容更加全面和具体,本着“三个代表”思想与时俱进的精神,结合了新的形势,坚决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把我们党以往纪律处分方面的一些规定进一步条例化、规范化、具体化。

新的条例经过实践并修改以后,对违纪的界限更加清晰,违纪的定性更加准确。明确指出了作为一个党员,一个党员领导干部,应该知道什么是可做的,什么是不能做的,如果做了不该做的,将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新条例中,很多条款注意了和法律法规的衔接,避免在操作中出现矛盾和抵触。如涉及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对失职、渎职人员的认定,都考虑到国家法律的规定,并具体明确了违反党纪后接受处分的流程以及纪律处分和法律制裁之间的界限和操作规程,使纪律处分条例条例在实践中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条例坚持了从严治党,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针对社会反响严惩的一些违纪行为,如党员从事有偿服务、重婚、包养情妇等行为,从严从重处理。但条例同时注重保护每一个普通党员的权利,强调在定性量纪上对党员的处理要定性准确、证据充实,从事实出发,办成铁案,强调在程序上保护受处分党员的民主权利,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对于扩大党内民主生活具有深远的意义。

二、学习“两个条例”的一些体会

首先通过对两个条例的学习,体会到两个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是我们党从严治党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党内政治生活的一件大事。《党内监督条例》的颁布是中国共产党建党82年、执政54年的第一部党内监督条例,甚至还是国际共运史上的第一部党内监督条例。这是我党反腐,制度建党的一件大事,是党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也是开党内制度监督先河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我党党内监督从此进入规范化、制度化的新阶段。《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它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回答了党的纪委和纪律处分方面一系列重大总是保证我们党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对维护党的章程、严肃党的纪委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两个条例的颁布和实施一方面体现了我们党以民主监督的形式,保证党的队伍的纯洁性,保证党的纪委的严肃性,另一方面通过将法律机制引入到党的队伍建设中,使执政党的地位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加强。

其次通过学习使我们看到,《党内监督条例》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它充分反映了全党意愿,集中了全党智慧,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转化为具体规定。《党内监督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对于提高我们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党员和领导干部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对于保持党的先进性、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我们要通过不断的学习,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思想素质,提升自己的判断能力和思想觉悟,做一名廉洁正值的党员。《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它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条件,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对于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党从其诞生之日起,对党的纪律建设一直非常重视,历次党章都对党的纪律作出了明确规定。我们党作为一个有着6600多万党员的大党,没有严明的纪律作保证,就会失去战斗力,成为一盘散沙;全党纪律严明,朝气蓬勃,就能无往而不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党面临着长期执政和改革开放的双重考验,需要认真解决好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两大历史性课题,在这样的形势下,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显得更为重要。坚定自己的立场,进一步增强组织纪律观念,自觉做到遵守党的纪律不动摇,执行党的纪律不走样。

三、对于更好地贯彻执行两个《条例》, 我提出了以下建议: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两个《条例》,切实加强党的作风建设,提高党员干部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对领导干部的廉政教育应该与其具体工作和生活有机地结合起来,做到经常抓、反复抓,在潜移默化中规范干部的行为。开展“日思、月省、年律”活动。

“日思”,就是号召和提倡领导干部要做到“吾日三省吾身”,即每天要抽出一定时间,对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领导干部不准收受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党政纪条规,从衣食住行等日常工作、生活入手,回想一天的行为,对一天来的情况进行反思:是不是进了不该进的地方?参加了不该参加的邀请和宴席?做了哪些不该做的事情?收了哪些不该收的东西?有没有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行为?有没有不良思想趋使下的不良作风。每位科级干部要做好廉政日记,把一天来的廉政情况记录下来进行认真反思。

“月省”,就是要求所有科级干部在每月月底回顾一个月来的自身廉洁和廉政工作情况。要对一个月来的学习、工作、生活情况进行小结:本月内读了多少提高政治思想修养的书?写了多少心得体会?有哪些好的做法?还存在哪些不足?有什么不检点的行为?要对自己不廉洁的行为进行反省,敢于揭摆自身存在的问题。注意了解全区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全国各地的廉政动态,浏览网站登录的重大典型案件,从中汲取教训,写出体会。

“年律”,即按照“月省”的轨迹,年终剖析一年来的廉政情况,要做到“三看”:一看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树立得是否正确,思想当中有没有不健康的东西;二看工作作风是否扎实,生活作风是否俭朴,有没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习气,是否树立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想问题、办事情是不是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有没有奢侈腐化的问题?三看廉洁自律的规定是否得到落实,有没有反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否得到切实贯彻?有没有不廉洁的行为,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抓得如何?科级以上干部要写出廉洁自律材料,找出差距,深刻挖掘思想根源,提出改进的办法和措施,制定出下一年的廉政计划。并随年终述职报告一同在述职大会上和群众见面

作为一名共产党员,通过各种途径的学习和讨论,使我对两个《条例》的认识有所提高,因此我要根据两个《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加强自我约束,把握好自己不犯错误,树立起“慎欲、慎权、慎独、慎微”的良好风范,自学遵守两个《条例》,能够正确运用两个条例在监督别人的同时也要约束自己,把自己的言行举止规范到两个条例之中,为党、为社会做好自己的工作,贡献自己一份力量。

以上是我的一些学习体会,请各位朋友批评指正。大家互相学习,共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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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关于纪律国旗下讲话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60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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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早上好!上周我们讲了静心学习。同学们在心里问问自己,我做到了吗?或者我正在往这方面努力着?今天我讲话的内容仍然跟静心有关,题目是《纪律是学习的保证》。守纪律的内容很广,今天我着重讲一个方面――不随便讲话。

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有的同学上课不认真听讲,和同学讲些与课堂无关的话;排队走路不好好走,要边走边和同学说说笑笑,推推挤挤;集会要讲话,做操要讲话。反正是不该讲话的时候他都要讲几句。而到了该积极发言时,却什么也不会说了。就说上周学校进行的大课间跑步,有的同学边跑边说话,边跑边哈哈笑。要知道,这样既不文明――因为你不守纪律,又不卫生――因为你张着嘴,冷空气、灰尘就会直接进入口中,刺激呼吸道。所以我们要严格遵守学校的纪律。

古人云:“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纪律在社会生活秩序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公共场所需要纪律;行军打仗需要纪律,在学校学习也需要纪律。只有遵守纪律,才能明理树信。一支军队没有铁的纪律,想取得胜利是不可想象的。如果没有纪律,国家何以繁荣昌盛;如果没有纪律,社会何以安定有序;如果没有纪律,我们引以为荣的炎黄子孙又何以踏向成功的大门!所以说,人类的成功发展离不开严明的纪律。

课堂上,全神贯注,老师上课的春风就会吹进每一个人的心田。集会时,全场肃穆,静心听讲,我们就能汇成激情荡漾的浪涛。纪律是一种约束,更是一种享受。记住这句话:严明的纪律,学习成功的保证!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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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以纪律为话题的国旗下讲话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76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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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老师、同学们:

大家早上好,今天国旗下讲话的题目是“严肃考纪,诚信考试”。 时光如梭,转瞬间一个学期就要结束了。本周我们将迎来紧张而严肃的期末考试。考试不仅是检查教师教学、学生学习效果的有效手段,也是对学生理想人格的考验,是对我们诚信程度的一种考验。因此,我校将在以前严肃考风的基础上,继续努力,严惩作弊学生,创建诚信考场,让严谨的学风和优良的考风成为我校最亮丽风景线。在此,建议大家做到以下几点:

1.遵守时间观念:不迟到、不空考、不提前交卷,以考试信号为准,及时答卷,按时交卷。

2.诚实做人,诚信考试:不夹带,不抄袭,认真审题、认真做题、认真检查,考出真实成绩,检验前一阶段的学习情况,为老师下一阶段教学提供有效依据。

3.遵守考场纪律:按照老师的要求去做,服从老师的管理,不做与考试无关的事情。进入考场对号入座。不带手机进场。发卷时先检查试卷是否齐全,有无破损。如有试卷缺损或提问请举手向监考老师示意。保持考场安静,不大声喧哗,不强词夺理。

4.维护环境卫生:及时打扫教室、走廊及外环境卫生,每场考试结束,该考场卫生由本考场考生负责。注意卫生保持,自觉养成爱护环境卫生的好习惯。

5.爱护公物:不管在本班还是到别的班级考试,要爱护桌凳,不要在人家的课桌上乱涂乱画,不要破坏班级里的任何公物。

同学们,让我们共同行动,严肃考风考纪、树立优良校风学风。让我们携手共同营造“诚信考试光荣,违纪作弊可耻”的考试氛围,共同发扬“严谨为学,诚信为人”的学风,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响应号召,让诚信常驻心中,让作弊远离校园!为严肃的考场纪律庄重的作出“诚信、文明、自律、自觉”的承诺!

最后,希望同学们注重生理心理调节,合理安排作息时间,保持身心健康,并真诚祝愿每位同学交出一份合格的诚信答卷,取得理想的成绩!

国旗下讲话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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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纪律委员竞选优秀演讲稿

范文类型:竞选稿,演讲稿,全文共 32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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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年级起,我就没有竞选过班干部。那时候,我认为自己还没有管别人的能力,在纪律上,也应该自己努力一点,学习也不怎么好。但现在,我想:我也是五五班的一员,也想为五五班作出一些贡献。所以,我决定竞选纪律委员

如果我能够当上纪律委员,我想:

1、让老师和同学们多多向我提意见,毕竟我从来没有当过班干部。

2、我可以让班里的纪律更好,争取每一次都拿到纪律流动红旗。

3、我可以管住自己,也可以管住别人。上课认真听讲,下课文明礼貌。

4、我会与同学们和睦相处,用幽默的语言跟他们讲道理,大家象生活在一个大家庭里一样快乐。

5、我还会成为老师的好帮手,为老师分忧解难。

如果我竞选不上,也没关系。我会严格要求自己做一个好学生,一个让老师满意的好学生。

不过,我有信心竞选上纪律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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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36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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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为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续订、变更、解除、终止等工作,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和谐劳动关系,并有效规范和完善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1.2公司和员工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及本制度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签订后,双方必须严格执行。

1.3劳动合同的订立应遵循如下原则:

1.3.1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的原则;

1.3.2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1.3.3权利和义务对等一致的原则;

1.3.4诚实守信的原则;

1.4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员工;

1.5所有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时员工应当遵守公司范围内的各项管理制度、规定,自觉履行劳动义务。

2.管理部门

2.1集团人力资源部是劳动合同档案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劳动合同的管理、签订、续订、变更、解除、终止等相关手续办理工作。

2.2集团总裁办法务部是劳动合同及相关附件协议模板的审核部门,任何有关劳动合同及相关协议模板内容条款的变更必须经过法务部确认。

2.3集团各事业部、各职能中心、各分支机构、各部门、对于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变更、解除、终止,应及时向人力资源部报备反馈信息并予以配合,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办理。符合《离职管理制度》、《人事异动管理制度》及其他相关人力资源制度的,并应当按照该等制度的规定执行。

2.4集团各分支机构、各部门、各职能中心对于劳动合同的文本,及签署解除工作可以提出建议,共同完善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3.劳动合同的内容

3.1劳动合同由《劳动合同书》及其附件组成。

3.2劳动合同附件与《劳动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劳动合同附件包括:员工在公司服务期内所签订的各类专项协议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

3.3专项协议的种类:

3.3.1薪酬协议;

3.3.2保密协议;

3.3.3培训协议及服务期协议;

3.3.4竞业禁止协议:限于需要进行竞业禁止的岗位与工种。

3.3.5双方认为应签订的其他协议。

4.合同期限

4.1试用期:

4.1.1所有首次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不分职级与工种,试用期均为6个月;

4.1.12对于试用期内评估已达录用条件及基本考核要求,满足其工作技能、态度、绩效等要求,根据用人部门最高负责人及行政人事总监共同签批,员工可以在试用期第3个月结束时提前办理转正手续;

4.1.3特别人才具有特殊贡献的员工,经部门最高负责人提议,行政人事总监及总裁审批同意的,可以提前至试用期第2个月结束时予以办理转正手续。

4.2合同期:

4.2.1首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均为3年;特殊情况下需要签订短期限劳动合同的,由用人部门与人力资源中心共同确定;

4.2.2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视员工一直以来的工作绩效及其本人意愿,可续签3至5年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5.合同签订

5.1新员工入职时应提供前任单位离职证明(原件)或退工单(原件),方可订立劳动合同。

5.2新员工应在报到的第一天提供完成的入职资料,审验合格后,人力资源部相关人员安排与员工当面签订劳动合同,并在一周内返还员工一份,同时员工签署回执单。

5.3入职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人力资源部应在第一时间内通知最高部门负责人及员工本人,视情节严重与否决定是否需要签订劳动合同。

5.4公司出资培训的人员,已经按有关规定与公司签订了《培训服务协议书》,再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时,合同期不得短于服务合同或协议尚未履行的期限。

5.5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对出资培训的员工应按规定计算培训服务期;若培训服务期超过劳动合同期限,应延长劳动合同期限至培训服务期满。但主动权限归属公司。

6.合同变更

6.1合同变更是指对原订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修改、补充、废止的行为。

6.2当公司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等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因经营、工作任务发生变化及机构调整等原因,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需将变更要求书面送达另一方,另一方应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相关内容,并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7个工作日内未做出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变更。

6.3变更合同条款时,双方签署《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一式两份,公司与员工各执一份。

7.合同续订

7.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7.2在员工劳动合同到期前两个月,由集团人力资源部向其部门负责人以及所属机构最高负责人发送劳动合同续订审批表,若部门同意续订或终止的,由集团人力资源部向所属部门hrc(即人力资源顾问)发送续签或终止的通知。

7.接到通知后,准备劳动合同的续订或终止的相关事宜。

7.4同意续订的,应提前30日与员工面谈,并做好书面签字手续,并于期满前20日办理续订手续。

7.5已签订了服务期协议或其它专项协议后劳动合同到期的,公司与员工约定的服务期迟于部门拟续签的劳动合同终止日的,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日以原签订的服务协议的终止日为准。

7.5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部门及相关部门应于终止之日办理完该员工所有的离职手续。

8.合同解除

8.1劳动合同在执行期间,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8.2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8.2.1对于重要岗位或特殊岗位的员工,合同内约定其辞职通知期为1至6个月,员工应遵守此项约定,并绝对服从和配合公司进行商业机密的脱密工作。

8.2.2提出辞职的员工,应至少提前30天向所在部门及人力资源部递交《解除劳动合同单》及个人辞职报告。部门签署意见后,交hrc及人力资源总监审批,人力资源部安排与辞职员工进行面谈,并做出回复。

8.2.3部门经理以下的辞职员工由hrc负责与员工进行面谈,并填写《面谈记录表》;

部门经理以上职级的辞职者,由人力资源部总监及其部门最高负责人面谈,并填写《面谈记录表》。

8..3员工有下列情形的,用人部门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用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8.3.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8.3.2员工没有正当理由且不履行劳动合同的;

8.3.3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本公司规章制度的;

8.3.4对公司的声誉、形象造成严重损害的;

8.3.5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8.3.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的;

8.3.7按照法律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应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它情形。

8.4重要管理岗位及涉及技术、财务、人事等敏感岗位的员工离职,公司会视交接情况,对其进行离任专项审计工作。

8.5劳动合同解除符合公司《离职管理制度》的,按该制度执行。

9.违约赔偿

9.1劳动合签订以后,公司和员工双方应严格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条款,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双方的约定依法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

9.2员工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而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由此给公司损成损失的,视损失程度按双方约定的数额赔偿。

9.3员工因窃取或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劳动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赔偿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9.4员工不辞而别,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9.5员工对公司的声誉、形象造成严重危害的,应向公司支付赔偿金。

9.6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在服务期内的,应按服务期协议,培训协议,保密协议等相关的约定,依法支付违约金。

9.7其它赔偿、补偿按《劳动合同书》中的特殊约定或专项协议书的规定执行。

10.劳动争议的处理

10.1当发生劳动争议时,各部门须及时妥善处理,无法调和时应向集团人力资源部门报告,不得推诿,禁止歪曲事实。向人力资源中心反馈的信息,应尽量以书面文件的形式提交,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10.2人力资源部及法务部应及时、积极处理群体性、突发性劳动争议,对失职渎职的,

严格追究有关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10.3公司应逐步建立人事争议应急处理机制,在员工入职、离职、辞退、解除及续签劳动合同等劳动争议高发期,需及时反馈争议事由,引入协商机制。相关人员应对于劳动争议的发生有一定的预判,对于可能发生争议的劳动关系,应及时向各相关人员反映事实情况。

11.劳动合同文本管理

11.1人力资源部对劳动合同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的程序、台账,应建立的劳动合同管理台帐有:

11.1.1劳动合同签订回执、试用期、合同期、变更、解除、终止台帐;

11.1.2员工违纪统计台账;

11.1.3员工特殊履行期统计台账,特殊履行其包括:年假期、医疗期、法定特殊事假期;

11.1.4员工未经公司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特别是本公司内同事展示所签署的合同或协议,否则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处理。

12.附则

12.1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今后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12.2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并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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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安全纪律教育月总结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全文共 143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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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交通局《关于20_年开展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的通知》(东交[20_]255号)文的要求,从7月中旬开始,我分局深入开展了为期两个月的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今年的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由于领导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党员干部积极参与,注重落实,教育活动取得良好效果,达到了预期的目的。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狠抓思想发动,推动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有序展开

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连续开展了多年,加之当前又在开展排头兵实践活动,为避免一些同志对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产生厌倦懈怠情绪,分局领导十分重视思想发动工作。7月14日,分局党支部召开道滘交通分局20_年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动员大会。会上,分局领导分析了当前反腐斗争的严峻形势,阐明了当前开展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求全局党员干部站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积极参加学习教育活动,自警、自省、自重、自律,切实做到干净干事、为政清廉。会上,分局党支部同时对今年的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进行了部署,提出了“提高认识、注重实效、学习工作两不误”的工作要求。会后,分局办公室及时制定《道滘交通分局20_年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对学习内容、时间安排、教育形式等进行了明确规定,避免了学习活动流于形式,为确保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取得实效奠定了良好基础。

二、狠抓学习教育,确保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取得良好成效

我们以专题学习为主要形式,分阶段、有系统地开展教育活动。今年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的主题是“认真学习、贯彻党章,增强拒腐防变能力”,涉及党章教育、权力观教育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等多个内容,较为分散。为此,分局党支部采取以专题学习为主、个人自学、观看电教片等为补充的形式,分阶段、有系统地开展了四个专题学习活动。一是积极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专题学习。7月18日,组织全体党员干部学习胡_关于“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的重要论述,进一步增强了党员干部明辨是非、区分善恶、分清美丑的能力。二是加强党员干部的理想信念教育。7月下旬,组织开展了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以党性教育为重点、以从政道德教育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活动,不断夯实党员干部的理想信念,牢固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三是深入开展学习、遵守贯彻党章专题教育活动。8月15日,全局党员集中学习党章原文,重点学习了总纲、党的纪律、党员权利与义务等内容。8月18日,召开党员座谈会,交流党章学习心得,加深对党章主要内容和基本观点的理解,努力掌握党章精神实质,不断强化党性观念和党章意识;四是加强干部队伍的廉洁从政教育。8月26日,组织观看了《忏悔录》、《欲壑难填》等警示教育片。9月1日,组织学习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__通局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等重要文件。通过一系列的教育学习,全体党员干部的纪律观念和廉政意识得到明显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得到进一步提高。

从总体看,今年我局的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形式多样,内容明确,重点突出,时间足量,学习效果较好,达到了预期的目的。但成绩的背后,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与不足,主要表现在个别党员干部对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的认识还不够深,参与的积极性不够;另外,纪律教育学习与业务工作的联系还不够紧密等。今后,我局将充分发挥这次纪律教育学习的效果,结合存在的问题与不足,采取切实措施予以整改,全力推进我局各项工作上一个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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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领导干部守纪律讲规矩学习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领导,部长,全文共 296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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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是新常态下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现实需要,是党员干部正确履职用权、干事创业的必然要求;讲规矩是对党员干部党性的重要考验,是对党员干部对党忠诚度的重要检验。作为党员干部,要严守纪律、严明规矩,切实做到心中有党、心中有民、心中有责、心中有戒。

党员干部要“醒”字当头,树立远大的理想信念,做政治上的“明白人”。

要坚定政治信仰。哲人说,未经思考的人生,不值得一过。而人的终极思考,就是信仰。我们平时讲,人是要有一点精神的,也就是说人要有理想信念。理想信念不是大话,更不是空话,是看得见摸得着的,它是共产党人的政治灵魂,是思想和行动的“总闸门”,没有了“闸门”,必然要出问题。这些年,党内一些党员干部包括我们身边的一些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动摇,“总闸门”没有收紧,违犯了党纪国法锒铛入狱,其最根本、最直接的原因就是缺失了理想信念。信仰是暗夜里的灯,是催人奋进的鼓。今天,时代变了,观念变了,但共产党人的信仰没有变、也不能变。对于每一位共产党员来说,坚定信仰是最重要的党性修养,只有坚定信仰,才能实践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才能在喧嚣中坐稳冷板凳,在纷杂中不迷失方向,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本色。

要加强理论武装。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是共产党员的必修课,每个党员要常怀“知识恐慌”“本领恐慌”,坚持缺什么学什么,需要什么学什么,就像天天需要吃饭、睡觉一样,把“补钙”作为每天必须完成的功课,只有长期坚持,不断学习新理论,接受新信息,才能“强筋健骨”,才能补足精神上所缺的“钙”。去年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及前几年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等等,都是对党员干部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精神洗礼,开展“守纪律、讲规矩”主题教育活动是对党员干部党性认识的再一次锻炼,就像钢铁一样,需要经过千万次的烧炼和锤打,才能成就最终的利剑。

要绝对忠诚于党。忠诚,就是始终如一地恪守信仰、职责和情操,绝不背叛自己的誓言。忠诚是所有政党、政权都极为珍视的政治品质。中国共产党人的忠诚,是基于马克思主义信仰和党性原则的政治忠诚,是对党和人民的伟大事业高度热爱的朴素情怀。对党忠诚是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第一位的。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对党绝对忠诚,在思想和行动上始终同以同志为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党中央提倡的要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要坚决照办,党中央禁止的要坚决杜绝。不论在什么地方、在哪个岗位上,都要经得起风浪考验,确保在政治方向上不犯糊涂,不走岔道,不走偏路。要始终听党话、跟党走,爱党忧党、兴党护党,为国干事、为民谋利,是非面前分得清、名利面前放得下、关键时刻靠得住,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的决策部署。

党员干部要以“德”为先,重德行操守,做品德高尚的“正派人”。

修德既要立意高远,又要立足平实。“德”有公德和私德之分。看一个干部是不是有好的德行,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政治道德。看能不能遵规守纪,是不是严格按党性原则办事,按政策法规办事,按制度程序办事,在政治上用规矩明方向,明辨是非、坚定信念,坚持原则、令行禁止。看是不是真正把人民放在心上,做到心甘情愿为人民谋利益。历数仁人志士,无不始终把人民群众装在心中,县委书记的好榜样焦裕禄,“心中装着全体人民、唯独没有他自己”,以对人民的无限忠诚铸就了精神上的永恒;草鞋书记杨善洲,“捧着一颗心来,不带半根草去”,用自己的生命为大凉山百姓留下了一片绿野;一心为民的好县长高德荣,把“不忘根、不忘本”作为人生信条,长期坚守在条件艰苦的独龙江畔,一心扑在群众脱贫致富上。当前,我们党内一些干部缺乏严格的党内生活锻炼和重大政治风浪考验,党性修养、作风养成和道德品行明显不足,许多干部出问题往往不是出在才上,而是出在德上。这一点,必须引起组织的重视,值得每个人去思考。二是职业道德。看其是否真正热爱自己的工作,做到敬业爱岗,诚实守信,忠于职守,乐于奉献。看是否真抓实干、敢于负责、锐意进取。各位党员干部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埋头苦干、不事张扬;坚持原则、敢抓敢管,面对困难、勇挑重担,出现失误、敢于负责;始终保持积极进取的精神状态,以改革创新精神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取得新成效。三是家庭美德。看其是否洁身自好、情趣健康、作风正派、对家庭负责、对老人孝敬。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抵制权力、金钱、美色的诱惑,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要坚持用规矩树形象,见微知著、防微杜渐,把住小节、守住底线。四是社会公德。看其是否热心公益,乐善好施,关心弱者,勇于担当社会责任。广大党员干部要以这次主题教育活动为契机,不断修正自己的言行,把守规矩当做一种责任和习惯,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时时、事事把是否符合规矩作为衡量利弊、分析对错的核心标准,自觉抵制特权思想和潜规则的干扰。

党员干部要“严”以律己,清白做人,做清正廉洁的“干净人”。

要正确对待名利。古往今来,“名”有三种,一是名声;二是名节;三是名利。名声旨在声誉,名节贵在节操,名利重在利益。有些人不能清正为官,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不能正确对待名利,或者说做官的目的就是追求名利。老子说过,“祸莫大于不知足,咎莫大于欲得”。这些人常常为名利所缚,为了捞取名利而弄虚作假、胡作非为,不仅有害于党的事业,也不利于个人的成长进步。我们常说,金杯银杯,不如群众的口碑;金奖银奖,不如百姓的夸奖。能不能在名利面前摆正位置,是对每个领导干部的考验。作为党员干部,一定要摆脱名利缰索的困扰,始终以一颗平常心来对待职务和权力,真正做到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能经得起考验,顶得住歪风,管得住自己。

要树立责任意识。勇于承担责任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每个人来到这个世界上,成为社会的一员,肩上便有了责任。身为共产党员,从在党旗下宣誓的那一刻起,肩上便有了神圣的责任。不可否认,现实中也出现了一些与党员责任渐行渐远的消极乃至丑恶的现象,有些人淡忘责任,安于现状、不思进取、无所作为、作风漂浮、纪律松弛、不求有功但求无过。有些人逃避责任,工作中不敢负责、不善负责、不讲原则、不分是非、患得患失、敷衍塞责;有些人背叛责任,动摇了对共产主义的忠诚信仰,在各种诱惑面前弯了腰,偏了方向。责任建设,一靠教育、二靠制度。要通过教育和制度,把党员、干部的责任明晰到具体工作岗位和生活中去,让大家在其位、谋其政、司其职、尽其责。

要常怀敬畏之心。心有所敬,行有所循;心有所畏,行有所止。没有了敬畏,就没有了思想的标尺、没有了行动的准则。为官从政必须常怀敬畏之心,敬畏法纪,敬畏真理,敬畏组织,敬畏人民。每一位党员干部必须保持“有所畏惧”的心态,思想上要严于律己,凡事都要从深层次去考虑问题,分析问题,用健康的思想指挥行动。语言上要严于律己,说话要分场合、有分寸、顾影响。行动上要严于律己,不管在工作还是生活上,党员干部都要管好自己的行动,把自己的行动规范在纪律和规矩的框架下。

“心中有党不忘恩,心中有民不忘本,心中有责不懈怠,心中有戒不妄为”,党员干部要坚持守纪律、讲规矩,不断强化党性修养,重德行操守,严以律己,始终做政治上的“明白人”、品德高尚的“正派人”、清正廉洁的“干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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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警察作风纪律思想工作总结范文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全文共 114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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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段时间以来,我区一些地方民警发生了违法违纪问题,典型事案例触目惊心,令人深思。为认真贯彻县局纪律作风教育整顿动员大会精神,端正工作态度,改进纪律作风,促进做好工作。通过认真学习,查找不足,改进提高,使我在思想上、工作上、生活上对自己的要求和实际行动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以下谈谈我的一些心得体会。

一、坚持学习,树立好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

我认为一名优秀的人民警察不是天生具备的,而是在不断的学习、不断的改造、不断地创新及实践中,通过不断地总结和提高自己的思想境界才形成的。只有通过学习政治理论,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以及邓小平理论武装头脑,才能具有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只有不断地强化学习政治理论,才能在政治上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只有不断地学习法律和业务知识,才能具备严格地执法能力,具备热情为民服务的素质。要做到这些,不学习、不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头脑是不行的。没有科学理论的武装,就不能确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也就不可能有高度自觉的政治意识。因此,我要增强政治理论学习的自觉性和紧迫性,要抓紧的学,认真的学,系统的学,同时在学习中要有针对性,带着问题去学,学时想着问题,要理论联系实际,思考分清是非,要真正做到学习致用,使自己在思想上保持最高尚的境界,牢固地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二、勤政为民,树立好宗旨意识和良好形象

我们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必须正确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时刻把自己放在人民公仆的位置上,要勤政为民,严格执法,热情服务,要增强事业心和责任心,兢兢业业地做好本职工作,认真执行 “五条禁令”坚决杜绝对群众“冷、横、硬、推”的现象,甚至侵犯人民群众的利益以及“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力、话难听”的情况。要真正树立好永恒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思想,真心实意为人民群众做好事、办实事,以实际行动树立好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

三、严格纪律,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

没有严明的纪律,就没有坚强的队伍,更没有强大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因此,应再次认识到当前整顿的迫切性和重要性,要迅速地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上级的决策部署上来,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首先要严明工作纪律,要忠于职守,爱岗敬业,上下班不迟到早退,擅自离岗。要严以律己,从我做起。其次是要严格执法办事,文明执法,热情服务。再次是强化服务意识和效能意识,制定工作目标和计划,真正做到“落实”二字上,进一步提高工作效能。

这次纪律作风整顿活动是自我改造、自我完善,自我提高的教育活动,具有很强的现实性和针对性,是我们队伍建设的一项迫切而重要的任务,自己要在局党委的正确领导下,认真学习,扎实整改,用饱满的热情和昂扬的斗志,认真做好各项工作,为派出所建设做出一点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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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干部守纪律讲规矩心得体会范文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部长,全文共 104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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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纪律规矩”这六字言简意赅的指出了新时期新阶段下我党加强自身建设的新的方向与目标,是广大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也是坚定不移的走群众路线的基本要求。

一、“守纪律”是基本准则

党的纪律,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群众工作纪律等,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必须遵守的。只有严明纪律,我们党才能团结一致,战胜各种困难,推进事业的发展,赢得民族的振兴。如果党的纪律成为摆设,就会形成“一人违纪,众人随之”的“破窗效应”,使党的章程、原则、制度、部署统统丧失严肃性和权威性,党就会沦为各取所需、自行其是的“私人俱乐部”,就会失去凝聚力和战斗力。因此,作为教育工作者我们必须强化纪律意识,让自己的言行紧紧地装在纪律的套子里,只有这样才不会走错路,走弯路、才能更好地完成自己教书育人的职责。

二、“讲规矩”是基础要求

讲规矩,就是要熟知规矩,守住规矩。一支队伍没有了规矩,就会步调不一,形如散沙;一项工作没有了规矩,就无法开展,不能成功;一个社会没有了规矩,就会失去秩序,陷入混乱。正所谓: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新时代的规矩,有新的要求。新时代的规矩,要求党员干部必须懂规矩,懂党的规矩,懂政治的规矩,懂党纪国法,规章制度道德规范,标准礼仪等规矩。要清楚的知晓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哪些事该怎样做,不能随心所欲,百无禁忌,更不能明知故犯,肆无忌惮。一些党员、干部之所以出问题、犯错误,原因之一就是不讲规矩。但是讲规矩,不意味着要墨守成规,不意味着要束手束脚,规矩与创新不是一对矛盾概念。讲规矩是要求党员教师在遵守党的基本规章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坚持自主创新,坚持联系实际、求真务实、脚踏实地为学生解决问题,采用更加适合学生发展的方式来开展教学工作,创新教学形式,改进教学方法,真真切切的为学生服务。

要实现上述目标就要求我们采取有效的措施把“守纪律 讲规矩”的要求落到实处。要坚持发挥党员教师的带头作用,要做到“守纪律”的表率,就是要做到三个“忠诚守信”。对党忠诚守信,对人民忠诚守信,以及对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忠诚守信。

贯彻落实“守纪律 讲规矩”要求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切实加强党性修养,修好政德官德,坚定理想信念,强化宗旨意识,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要把党性教育作为干部学习、培训、教育的重要内容,把“守纪律 讲规矩”作为学习重点,纳入到经常性学习中,纳入到生活与工作之中,切实把“守纪律 讲规矩”的教书育人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促进教师主动形成“守纪律 讲规矩”的价值取向和行为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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