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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旷工违反什么纪律(经典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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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汇报有关党的纪律和美德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202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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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爱的党组织:

马凯同志在中央国家机关第二十七次党的工作会议暨第二十五次纪检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要求,中央国家机关要做严明党的纪律的模范。党员干部要切实加强作风建设,既要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担当金融先锋,又要在反腐倡廉建设中担当金融先锋。的确,严明党的纪律,是事关事业成败的关键,加强作风建设,是推动事业发展的保障,机关党建工作必须把二者作为核心任务抓紧抓好。

我们党是靠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严明的纪律是我们党的一个政治优势。早在建党之前,我们党的初创者已经认识到纪律的重要性。 1920xx年,蔡和森给毛泽东写信探讨建党时,就提出了“党的纪律为铁的纪律”的科学概念,认为“必如此才能养成少数极有觉悟极有组织的分子,适应战争时代及担负偌大的改造事业”。1938年,毛泽东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报告中,首次提出了“纪律是执行路线的保证”的科学论断。1945年,党的七大第一次把党的纪律写进党章总纲,同时将“四个服从”载入党章。可以说,在革命战争年代,我们党之所以能够团结带领人民打败国民党、迅速夺取全国政权的伟大胜利,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是我们党有严明的纪律作保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党要团结带领人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同样要靠严明的纪律作保证。报告强调要“加强党的纪律,自觉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在之后的一系列重要会议上,多次强调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严明党的纪律。

严明党的纪律,首先要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党的纪律包括政治纪律、经济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外事纪律、保密纪律等,涉及党内生活的各个方面。其中,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指出,“政治纪律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规矩,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最核心的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中央权威。”一个政党,不严明政治纪律,必然会分崩离析。苏联解体前,苏共允许党员公开发表与组织决议不同的意见,实行所谓的各级党组织自治原则。没有了政治纪律作保证,一些苏共党员甚至领导干部,成了否定苏共历史、否定社会主义的急先锋,使苏共党内从思想混乱迅速演变到组织混乱,最终亡党亡国。这就提醒我们,在任何情况下都要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做到政治信仰不变、政治立场不移、政治方向不偏,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切实维护中央权威。只有这样,才能始终保持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保证党始终成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强领导核心。

严明党的纪律,根本在于维护党章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坚决遵守党章。党章是我们党的总章程,是全党必须共同遵守的根本行为规范,是党的最高纪律。我们中国共产党人入党时的誓词90多年来虽然几经变化,但有一点是始终不变的,那就是“遵守党的章程,严守党的纪律”。在之后,发表了《认真学习党章,严格遵守党章》的文章,指出认真学习党章,严格遵守党章,是全党同志的应尽义务和庄严责任,要通过学习教育,使全党同志对党章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要加强对遵守党章、执行党章情况的检查,全党共同来维护党章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下一步,要通过学习、贯彻、遵守党章,牢固树立党员意识,强化党章意识,自觉用党章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切实做到党章规定的就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党章禁止的就坚决予以纠正和查处。

严明党的纪律,是对党员干部的基本要求。邓小平同志在改革开放初期就深刻指出,“我们这么大一个国家,怎样才能团结起来、组织起来呢?一靠理想,二靠纪律。”对于国家如此,对于一个金融机构、一个人的发展而言,亦是如此。开行在短短十几年间,就取得了巨大的发展成就,一是靠开行和“开行人”的理想:开行将先进的金融发展理论与中国国情相结合,走出了一条开发性金融的路子;有做世界一流银行的高远目标,敢于和世界先进金融机构照镜子;有不算小账、敢为人先,做“走下去”、“走出去”开拓“蓝海”的胆识和作为;有“增强国力”服务国家利益的担当,也有“改善民生”增进百姓福祉的社会责任。二是靠铁的纪律。首先坚定不移地遵守党的政治纪律,从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中央各项部署。在组织建设方面,严格按党的组织原则办事,健全民主集中制,坚持“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提高决策科学化水平。在党员干部管理方面,坚持加强廉洁从业教育,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道德防线;坚持加强制度建设,用完善的制度管权,靠完善的制度管人;坚持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加强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日常监督检查;坚持认真核查信访举报,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坚持以思想建设和能力建设为重点,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正是通过铁一样的纪律和科学的监管制度,有效实现了开行保业务健康发展、保员工健康成长、保开行健康形象的目标。

汇报人:

汇报时间: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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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严守政治纪律规矩自查报告自查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254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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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守政治纪律规矩自查报告范文2018

根据马县长和纪委陈书记的安排,今天召开这次会议,主要任务是针对当前我县干部思想状况,进一步统一思想,严明政治纪律政治规矩。下面,我讲三个方面的意见。

一、要正确认清当前我县的政治形势

当前,我县处在一个十分特殊的时期,面临特殊的政治背景,对全县党员干部和思想状况和工作开展或多或少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为什么说“我县处在一个十分特殊的时期”呢?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是省委巡视组在黄梅巡视后,给我们交办的一大批问题线索需要我们件件调查处理并回复;二是省委巡视组给我们反馈的一系列意见需要我们逐条整改落实到位;三是原县委书记案件的一批涉案人员存在陆续接受省纪委办案组的询问调查;四是省审计厅对我县经济责任审计和涉农资金审计反馈的意见需要我们件件整改回复;五是从上至下开展的“四项专项整治”和“三项专项治理”工作需要我们每一个单位自揭伤疤,自查自纠,过去存在违纪违规开支的事项要如实退款。等等这些工作,涉及到的单位多、人员多、问题多,是对我们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的最实在的考验,也是检验我们全县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严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的关键时期。在这样的现实背景下,需要我们进一步认清形势、统一思想,严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将全县党员干部的思想和精力集中到维护和认真执行县委决策上来,集中到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上来。我们纪检监察机关,更要带头守纪律讲规矩,认真落实监督责任,要把监督和查处各级各单位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的人和事,作为当前履行执纪监督问责的重点工作来抓。

二、要正视当前党员干部中不讲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不良倾向

当前,我县党员干部队伍中存在不讲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表现,概括起来,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倾向性问题:

一是说话不把门。有的对县委政府领导讲话和上级文件不愿学、不执行,但对谣言津津乐道,爱打听小道消息,热衷于传播小道消息;有的我行我素,对我县的干部表现不分场合、不论对象乱评乱议;有的对省纪委在黄梅调查情况说三道四、指指点点;有的利用手机短信、qq、微信、微博编造、传播一些灰色信息、负面信息、谣言信息,甚至写匿名信、发匿名短信恶意中伤他人;有的领导虽然自己不说,但对错误言论不敢亮剑,不以为然,甚至听之任之,随声附和。

二是政令不畅通。少数部门和单位,缺乏政治观念和大局意识,不能与县委、县政府保持高度一致,不能正确处理部门与全局的关系,对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有利的就执行,没有利的就不执行。比如说,在“五区”建设推进中,滨河新区和老城区建设的一些项目中,指挥部安排的工作,少数责任单位该协调的不协调、该落实的不落实,一拖再拖。一些行政执法部门和工作人员,拿着鸡毛当令箭,死抠条条框框不变通,甚至无事生非,故意找茬,故意刁难,该变通的不变通,该规范的不规范,视上级的决策部署为耳边风,置县委、县政府三令五申于不顾,“李鬼”挡道,“小鬼”当家,唯利是图,胡作非为。

三是原则不遵循。有的党员干部在当前特殊时期,无视组织、无视纪律,个人主义、自由主义严重,开会有事不请假、外出不报告,甚至随便找人代会代岗,在会场随意接打电话或玩手机,想来就来,想听就听,想走就走,毫无时间观念、纪律观念。

四是工作不作为。有的单位领导工作不主动作为,一味地等待观望,业务工作被动应付。有的落实主体责任不力,党风廉政建设只停留在口头上,不落实在行动上,对单位和系统内纪律和作风建设抓得不实,监管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比如说这次专项整治工作,有的单位自查自纠走过场,对违规违纪行为不主动查纠整改。对整治工作自查自纠不到位的问题,县纪委将作为重点问题线索进行查处。

三、要坚决纠正当前不讲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行为

今天参加会议的是各单位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和分管纪检的领导,承担着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对于当前我们各级各单位出现的不讲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人和事,要敢抓敢管,切实履行好执纪监督责任,把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作为当前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好。

一要严明纪律,加强监督。对单位和系统内的干部职工要加强教育和监督,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特别是教育全体干部职工对当前省纪委在黄梅办案工作涉及到的对象不得乱评乱议,坚决杜绝散布小道消息;要全力推进各项工作,特别是涉及到省委巡视组交办问题线索的调查处理、省委巡视组和省审计厅反馈意见整改落实的主责单位和配合单位,要按照要求限时查处和整改落实。对县委部署的“4+3+2”九项整治工作,要不折不扣落实到各个阶段的整治任务。据县纪委综合协调办反馈,九项整治工作在前段的宣传发动和自查自纠阶段,有不少单位是以应付的态度来对待的,自查自纠走过场,本来单位问题一大堆,向整治专班和县综合协调办公室上报的自查表却都填写为没有问题,有的单位到现在甚至连自查都没有搞,过去乱发的津补贴和福利以及乱开支的事项一分钱都没有退到县纪委设在财政的专户里。这里我郑重提醒大家,专项整治工作,凡是问题没有自查自纠到位的单位和个人,县纪委和相应的工作专班将作为重点进行核查,问题严重的坚决立案查处,不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还要对单位负责人进行追责。希望大家回去后,督促各自单位主要领导引起高度重视,决不要掉以轻心。

二要勇于担当,履职尽责。在座的都是分管纪检工作的领导,分管纪检就要担起监督责任,牢固树立起勇于担当、勇于担责的精神。要针对当前我县党员干部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现状,履职尽责。要重点对乱评乱议、政令不通、不遵守工作纪律、不讲组织原则和工作不作为的现象加强监督检查,加强查处和问责。今年省纪委对省地税局局长和纪检组长进行了免职处理,就是追究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的最好的例子。我们分管纪检工作,就要敢抓敢管,不闻不问、不抓不管,就是失职,同样要追究我们的监督不力的责任。

三要做好汇报,督促落实。会后,大家要在第一时间向单位主要领导汇报好今天的会议精神,尽快召开单位和系统会议,传达贯彻,教育干部职工要把严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作为当前的头等大事抓紧抓好。要做好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并将贯彻落实本次会议精神的情况形成书页材料,于8月17日(下周一)前报送到县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未按时报送的,纪委将进行通报并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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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干部守纪律讲规矩心得体会范文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部长,全文共 94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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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讲政治,才不会迷失方向、偏离轨道;只有顾大局,才不会陷入名利的束缚、搞以权谋私;只有守纪律,才不会办出格的事,甚至犯错误近段时间,我参加了干部“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教育学习,认识到了“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重要道理,并且通过自查反思,“讲政政治顾大局守纪律对于一名党员干部的重要性,我们要努力争做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的模范。

一、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强化大局意识。

讲政治、顾大局不仅仅等同于服从领导,不仅仅是讲原则、讲程序、懂规矩、守纪律,反之,仅仅满足于讲原则、讲程序、懂规矩、守纪律,也不一定能讲好政治、顾好大局。

如何讲政治、顾大局?我们经常说一句话:“理论上的成熟是政治上清醒的基幢。要做到很好的讲政治、顾大局,必须以一定的理论基础为前提、为指导,不懂政治理论,对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一知半解,就不可能有清醒的政治头脑,工作中就会不辩方向,缺乏政治敏感性。

当前胡-总-书-记的“三句话”是指导我们开展好各项工作的强大思想武器。当前及今后,只有认真学好“三句话”精神,做到学深、学透,了解、弄懂“三句话”思想的精髓,真正明白什么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才能认清发展方向,把握发展趋势,工作才有预见性,也才能抓住重点和关键。

同时在学习中,不能死搬硬套,教条理解,甚至断章取义。要联系实际,结合工作,善于分析。在把握理论精髓的前提下,运用所学理论创造性地指导工作,才能做到既讲政治,又兼顾大局。

二、加强自身修养,做廉洁自律的表率。

作为一名现役干部要注重自身形象在群众中的影响,在思想上和行动上时刻与上级领导保持一致,严格执行上级领导的有关规定,确实做到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同时,要有责任感、事业心,竭尽全力做好当前工作,坚持淡泊名利,坚持秉公用权,坚持求真务实,坚持健康情趣,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觉悟和道德品质,时时刻刻做好表率,做一名群众信赖、支持、拥护的优秀干部。

作为一名现役军人,要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时时、事事、处处做到率先垂范,廉洁自律,勤勤恳恳工作,踏踏实实做人;严格遵守上级领导关于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一心为公,尽职尽责、忠于职守,凡事三思而后行,带头做出表率。

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关键是要付诸实践、见诸行动,必须贯彻到部队全面建设和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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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关于整顿纪律作风查摆问题的自查报告_自查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204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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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整顿纪律作风查摆问题自查报告

为了把我校纪律作风整治强化师德师风建设工作落到实处,全面贯彻落实教育局指示精神,推进师德师风建设,营造良好、健康的育人环境,办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依照上级文件精神对照10个方面、73个问题要求,通过自查自纠、召开座谈会、民主生活会、走访问卷、征求学生和家长的意见和建议,查找问题的以及形成的原因,分析梳理,归纳研究。特做如下自查报告:

一、存在的问题

一是责任意识不浓,大局意识不强。个别教师想问题、办事情,不是从大局出发,不是本着为教育负责、为学校负责的态度,而是站在个人的部门利益的角度。对上级和学校的有关政策、规定不理解,甚至有抵触,在师生面前乱发议论、传播小道消息等不讲正直、不讲原则的现象。

二是学习意识淡化,进取心不强。学习的氛围不浓,求知欲望不强,满足于一般的工作需要。年轻的同志不虚心向老教师和经验丰富的教师学习;老教师以自己的经验丰富为由,满于现状不求进取;有的个别人以工作忙、事情多为借口,不参加会议和学习,不愿学习;某些人对学校提供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机会不珍惜,迟到、旷会、敷衍走过场。由于学习不够,导致对新政策、规定吃不准,对教育教学工作出现的新形势、新要求不清楚,对学校的各种活动情况摸不透,工作不务实,不善于积累和总结经验,有的干了多年教育工作,仍然知识面不宽、专业知识不精、专业经验不多、特色经验没有。

三是工作主动性差,创新意识不强。事业心不强,没有想大事、干大事、争一流的气魄;工作只定位于学校、教研组的简单分工,而对一些临时性工作或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总是以没时间、工作忙、有困难为由推诿搪塞;解决新形势下的新问题的办法不多,思路不宽;安于现状,不求进取,怕吃苦受累,没有迎难而上、抢抓机遇、负重奋进的信心和决心,常常是畏难发愁,等待观望,坐失良机,被动应付;创新意识不浓,创新能力不足,思路不宽,办法不多,不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四是思想消极,工作效率不高。工作不扎实,不务实,搞形式主义;有的教师,对领导交办的事情,很长时间也拿不出意见和结果,这里面有工作能力的问题,但主要还是工作态度问题,得过且过,工作消极,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敷衍应付。

五是缺少自我牺牲精神,服务观念不强。工作不热情,服务意识弱。对待学生不能循循善诱,没有爱心,对学生态度冷淡、语气蛮横、粗鲁,影响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有的教师不善于和家长沟通、接待家长态度不热情,不能心平气和地和家长建立教育学生的统一战线;有个别教师对工作不热情、不积极、不认真、缺少自我牺牲的精神,甚至互相推脱工作任务、推卸工作责任。只会领导面前请功自我虚伪表现,不求主动工作真抓实干,不能把本职工作中把要出现的问题想在前、预防在前、做在前,工作经常处于被动状态。

六是纪律意识淡薄,工作不负责任。迟到早退,脱岗误事,窜岗闲聊,网上玩乐等现象时有发生;一些老师不懂工作纪律、不守纪律,不明白怎样叫做尊重自己人格,找不到也找不准自己的位置,不作为,乱作为,不办事,乱办事。精神不振作,精力不集中,工作没激情,吃喝拉扯有热情,观念不会创新,不求创新。

二、整改措施

1、潜心学习,学习教师法、教育法、师德规范等教育法律法规。学习先进的教学教学理论;主动走出去,寻找先进学校与我校教育教学的契合点,挖掘和传承本校优质资源和传统,倾听群众的呼声,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切实了解和掌握问题的成因,走群众路线,确定得力措施,制定可行制度,严肃执行制度,使得师德师风产生更加良好的改观

2、注重队伍和制度建设,强化岗位职责和主人翁意识。对教师加强思想纪律教育、工作作风教育,拒绝反对“四风”教育,艰苦创业教育,努力提高教师业务水平。通过学习法律条文、上级文件、学校规则,加强制度建设。强调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强调教学成绩与教师工作态度、教学过程的结合。

3、广泛听取各界意见与建议,完善学校管理思路和管理方法。搞好针对学校出现问题的详细调研材料,参透问题实质,拿出处理这些问题根本想法。使解决问题的方法确实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确实能够彻底解决问题。

4、细化管理过程,贴近教育教学实际。把教研教改工作抓到实处,避免形式主义,讲求实效,切合实际,真抓实干,团结协作。针对所有学生始终不逾地抓学法研究,采用激励的教育方式,消除体罚和变相体罚的现象,尊重学生的人格。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

5、加大学生管理力度。以德育教育为前提,注重爱国教育、感恩教育、亲情教育、尊师教育、友情教育、珍爱生命教育及心理教育,让学生的心智得到全面发展,为学习成绩的提高提供思想保障。在做好思想疏导的同时,加强纪律教育,尤其加强课堂纪律与宿舍纪律教育,坚决杜绝因为纪律与生活管理工作的遗漏给学生上成绩制造障碍和人身伤害。

通过这次纪律作风整顿、师德师风建设暨校园软环境的治理活动的开展,自查看到的问题,高度重视,坚持讲党性、讲政治、讲大局,从实际出发,端正态度,“照镜子,正衣冠”树形象,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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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违反计划生育解除劳动合约合同

范文类型:工作计划,合同协议,全文共 49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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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甲乙双方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现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如下:

第一条 因乙方原因,要求提前解除与甲方的劳动合同。经协商,双方同意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随之终止。

第二条 甲方在乙方妥善办理完毕工作移交手续后支付乙方包括但不限于工资、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等所有费用等共计______元(大写:人民币______)。

第三条 社保、公积金缴交至______年____月止。

第四条 乙方妥善办理完毕工作移交手续后,甲方向乙方提供劳动合同解除的证明并办理相关退工手续。

第五条 乙方应当于本协议签订后3日内妥善办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续,离职后不得作出有损公司名誉或利益之行为。

第六条 乙方自愿放弃其他所有诉求。

第七条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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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以纪律为话题的国旗下讲话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90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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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爱的老师、亲爱的同学:

早上好!今天我国旗下讲话的题目是《爱学习,守纪律》。

常言到:“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无论各行各业,都将纪律、规章制度放在首要位置,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学校没有制度的管理,大家没有纪律的约束,环境设施都只能是摆设,老师有一腔十情而无处可施,所以,制度的管理,纪律的约束是为了使校园变得文明安全,使课堂变得有序和引人入胜;因此,加强课堂纪律管理,对于维持良好的教学环境,保证课堂管理活动的顺利进行而具有重要意义。

所谓学习纪律,主要是指对学生的课堂行为施加的外部控制与规则,良好的课堂纪律的形成不仅需要强制性的规则,更需要学生的自制的自律。因此,学生应自学发展纪律它是个体自学努力下由外部纪律内化而成的个体内部约束力,也就是自律、自我促成的纪律是课堂纪律管理的最终目的,当一个学生能够自律并客观评价他自己和集体的行为标准时,便意味着能够成为新的更好的集体标准做了贡献,同时也标志着学生的成熟水平大大的提高了。

还有一个问题便是课堂行为问题了,一般指发生在课堂上与课堂行为规范和教学要求不一致并影响正常课堂秩序及教学效率的课堂行为,这样的行为不仅影响学生的身心健康,而且常常引起课堂纪律问题,影响教学质量,一个学生的不良课堂行为不只影响他自己的学习,同时也可以破坏课堂上其他学生的学习,在一般情况下,一个学生的问题行为不端可以简单的诱发另一个学生的不听课,也可以把问题蔓延出来诱发许多学生产生类似的问题行为,即产生所谓的“病源体传染”现象,它会蔓延全班,破坏课堂秩序,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而其中又关乎人格因素,学生的课堂行为在一些定程度上与其个人心理特征有联系,不经意间便影响到了教学的进行,影响到老师的教学。

所以,同学们,我们既然来到这美丽的校园,就珍惜这学习机会,试想一下,我们如果每天生活在一个没有纪律约束的环境里,我们如何完成我们的学业?如何现实我们的梦想?严明的纪律是我们走向成功的保障,有了严明的纪律并不是束缚了我们的自由,而是为我们铺就了一条走向成功的路,我们的确学习才会是愉悦的,我们的生活才会幸福的,我们的前途才会是美好的,我们的明天才会更灿烂辉煌。

我的讲话完毕,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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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中小学生遵守课堂纪律的建议书文章

范文类型:建议书,适用行业岗位:小学,学生,全文共 55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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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内的校园教室氛围,确实让人大跌眼界,种.种不文明的行为影响了我们的学习心情,降低了我们的学习效率,更重要的是损害了我们大学生高素质、高修养的形象。我相信,没有哪一个同学希望在这样的环境下学习。为此我们向全体学生发出如下倡议:

1、提前10分钟进入教室,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有事提前办理请假手续,不带与上课无关的物品进教室,上课前将自己的通讯工具调至振动或静音。

2、仪表端庄,不穿不雅衣装(拖鞋、背心等)进入教室,塑造大学生良好形象。

3、课前提前擦净黑板,主动向老师问好,下课时向老师告别并及时清理垃圾,保持教室整洁。

4、课堂上精神饱满,认真听讲,做好笔记,遵守课堂纪律;不在上课时睡觉或看与该节课无关的书,不玩手机,不听音乐,不交头接耳。

5、不在教室课桌上乱写乱画,杜绝“课桌文化”。

6、讲究诚信,以积极、正确的心态对待考试,杜绝考试舞弊行为。

7、不准将食物,零食等带入教室。

8、离开教室前请带走你的垃圾,关好门窗。

以文明行为,掀文明之风,以我们的先锋行为来带动全校学生文明行为的养成,积极营造健康向上的和谐校园。我们爱教室,我们爱别人,因为我们更爱我自己。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展现当代大学生的良好风范,从小事做起,为创建文明教室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早日收获不一样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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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护理人员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护士,全文共 82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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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坚持出满勤,按时上下班,有事先请假。迟到或早退扣20元每次,旷工扣50元每天,事、病假扣30元每次。全期迟到、早退10次或以上,事、病假累计5天以上(特殊情况除外),旷工2天或以上,下期不再聘用。

二、 工作服从安排,听从指挥,工作热情高,师生反映好。出现管理人员安排工作不服从,师生反映服务态度差,下期不再聘用。

三、 关心学校,爱护公共财物,损坏财物照价赔偿。盗窃公共财物,据情节轻重处以50-1000元罚款,并追回赃物,立即辞退,解除合同。

四、 遵守统一就餐制度,无特殊原因不单独开餐,来客申报客餐。不得随意吃、喝食堂食品,出现违犯行为,据情节轻重处以20-100元每次扣款。下期不再聘用。

五、 工作时间严禁带小孩上班,如发现违反者扣20元每次。

六、 遵纪守法,文明礼貌,相互团结,严禁打架斗殴,谩骂等不良行为。职工内部拨弄是非,职工与职工之间打架扣100-200元每次。职工谩骂、侮辱学生处以100-500元罚款,职工殴打学生,罚款100-1000元每次。并由当事人赔偿医疗费,该职工当即辞退,解除合同,情节严重者交司法机关处理。,下期不再聘用。

七、 搞好食堂环境卫生,严格按照规定,每天一小扫,每周一大扫。餐具严格清洗消毒,查出问题扣10-20元每次。

八、 搞好食品卫生,保证食品质量,严格按工作程序操作,防止食物中毒。未按工作程序操作,造成事故的承担一切责任,情节严重者交司法机关处理。立即辞退,解除合同。

九、 上班时穿好工作服,带好工作帽子。不准吸烟。违反者扣10元每次。

十、 严禁徇私舞弊,经营过程中收取现金,不刷卡或少刷卡,一旦发现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并立即辞退。如举报舞弊情况者,经查实属实奖励500元给举报人。

十一、 按时关好水电,防止浪费。出现未及时关电、关水情况扣20元每次。

十二、 由于人为所引起火灾、盗窃等事故,当事人赔偿一切经济损失,并立即辞退。

十三、 全期罚款、扣款累计50元以上或民意测验表现最差者,来期不再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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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学校纪律整顿工作总结_学校工作总结_网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适用行业岗位:学校,全文共 360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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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纪律整顿工作总结

学校纪律整顿是为了最大限度减少学生违纪行为和安全事故的发生,那么学校纪律整顿工作总结应该怎么写呢?下面小编就和大家分享学校纪律整顿工作总结,来欣赏一下吧。

学校纪律整顿工作总结

近期,我校在教育局的要求下,积极组织全体教师进行纪律作风学习 与整顿。通过这次的学习与自查活动,使我充分认识到了自身存在的 问题和和后期需要改进的地方。 在学习中我体会到了教师这个职业不 仅仅是完成自己的教学任务, 还要在生活和工作中不断地严格要求自己,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增强我们的道德素养和责任意识.这次 整风活动的开展,使我认识到了作为一名合格人民教师所应具备的基 本素养。在政治思想方面:

一.在政治思想方面: 在政治思想方面

在平时的工作和生活中,我要严格要求自己,自觉学习各种政治 理论知识,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主动以“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为导向, 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 “教育法” 通过 , “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商洛教师十不准” 的学习来严格要求自己, 努力使自己成为一个有事业心和责任感的合 格教师。

二.在教育教学方面: 在教育教学方面:

通过近期一个多月的纪律整顿,使我认识到了自身在教学工作中 的不足之处,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 在教学中没有能严格要求自己,不求上进,没有主动学 习各种先进的教学理论。导致自己的教学方法,无新意,教 学环节老套,教学中,没有充分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没有充分加强对教材,考试说明,考纲,学情,教情的 研究,备课不深入,选题不精炼,授课没有做到,教与学的 有机结合。缺少与同学科教师的结合交流,单打独干,没有利用好 现有的教学资源,不但浪费了学校的教学资源,同时自身教 学水平政治素养也没有等到提高,总结《学校纪律整顿总结》(https://m.diyifanwen.com)。对学生的管理比较粗放,没有做到对学生的及时监管, 也不没做到与家长的沟通,没有建立起学校,教师,家长三 方教育机制,家长不了解孩子在学校的情况。不善于与学生沟通,不了解学生内心的想法,对学生的 教育缺乏爱心和耐心。没有及时完成学教交办的任务,对学校布置的培优促中 转差工作落实不力,平时没有对承包对象进行思想教育,学 法指导,学生成绩差距没有明显变化。

三.改进措施: 改进措施:

通过一个多月的学习纪律整顿,我已认识到了自身的不足,因 此我打算在今后的教学工作中严格要求自己,努力提高自身的政 治素养和业务能力,今后我将在以下几方面加以改进。 1. 在教学中严格要求自己,积极主动的学习各种先进的教育 理念, 更新教学方法, 优化教学环节, 改变老一套的授课方式。 2. 在教学中加强对教材,考试说明,考纲的研究,精心备好 每一节课,并做到对习题的精选,精讲,精炼。强化与同学科教师的合作交流,不单打独干,充分利用现 有教学资源。依托备课组,教研组,通过听课,讲课,评课等方式与组 内教师相互交流学习,提升自身教学能力。对学生的管理体现在精细化,及时做好学生的监管,平时 多与学生家长沟通,建立起学校,教师,家长三方教育机制, 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生的教育要严中有爱, 要有耐心。 常态化与学生交流, 及时了解学生内心的想法,与学生建立起良好的师生关系。认真落实学校的政策,努力做好培优促中转差工作,力争 使学生间的成绩进一步缩小。

总之。通过这次学习,我受益很多.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会更进一步 总之。 认真学习,从思想上、行动上提高自己的工作责任心,树立一切为 学生服务的思想,刻苦钻研业务知识,做到政治业务两过硬,争 做人民满意的教师。

学校纪律整顿总结范文

为了进一步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切实解决教师思想作风纪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发挥自身表率作用,教育局统一部署,在全市教育系统开展思想作风纪律教育整顿活动。对此,我校在全校开展以:“讲大局、强管理、提效率、树形象”为主题的教师思想纪律作风整顿活动。通过认真学习,我对开展思想纪律作风教育整顿活动的重要意义有了更深入的认识,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通过学习,我深刻地认识到本次教师思想作风纪律教育整顿活动,对在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时期,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学校具有重要意义。作为一名教师,我一定做到结合学校工作实际,把整顿作风与不断推进各项工作结合起来,教育整顿和当前工作两促进,两不误,真正做到"用心想事,用心谋事,用心干事"。

二、立干见影,从我做起。从现在起,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对自己的思想作风、学风和生活作风进行认真的对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改进,以良好的作风、与时俱进的精神风貌为学校的发展添砖加瓦!始终牢记理想信念,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始终牢记责任使命,努力推进各项工作;始终牢记教育宗旨,认真落实"双常规";爱岗敬业干实事。始终保持奋发有为、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以自己饱满的工作热情,把心思凝集到教育事业上,把功夫下到提高教育质量上,释放出自己最大的能量,以追求一流的责任感,用自己最的努力去争取最好的业绩。

三、落实行动,求真务实。树立务实形象,勇于治"虚"治"假",敢于治"漂"治"浮"。崇尚实干,绝不空谈,扭住目标,锲而不舍;讲求实效,不图虚名,不搞浮夸,让事实说话。把精力和时间全部放到各项工作的落实上。

四、加强学习,自我完善。学习,是增长才干、提高素质的重要途径,是作为一名教师终身的任务。我要通过学习,增强自身工作的预见性、洞察力和驾驭力。加强政治理论学习,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五、顾全大局,畅通政令。畅通政令,是确保步调一致、夺取胜利的法宝。我要进一步增强大局观念、全局意识,树立"一盘棋"思想,自觉服从校委会的统一部署和重大决策。强化主体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坚持到位要履职,履职要到位,增强执行力,做到"说了算,定了干,干就干好"。

六、改进方法,大胆创新。改进工作方法、完善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思路,我要通过思想作风纪律整顿活动,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理念,与时俱进,不断改进工作方式,讲究工作方法,特别是在新课程实施过程中,把新的教学思想、新的教学方法、运用新教学手段的能力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不断增强自身的综合素质。善于运用新的教学理念改进教学方法,转变学生的学习方式,以此激发学生创新活力。在学习借鉴的基础上大胆创新,逐步形成自己的教学特色,不断提高课堂教学实效,为全面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做出新贡献。

学校纪律整顿总结

为了全面贯彻进一步改变工作作风,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在我校开展了作风纪律整顿活动。通过第一阶段的认真学习讨论,本人就此次集中整顿工作有以下几点体会和认识:

一、对开展作风纪律整顿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

加强作风建设是落实中纪委xx届六中全会的精神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作风建设的要求,是我们推进我校快速发展的重要保证。而开展作风纪律整顿是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的需要,也是建设朝气型、学习型、效能型、正气型、创新型学校的需要。按照整顿作风的内容要求,认真查摆工作思路、工作作风和思想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分析原因、理清思路,制订和完善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下大力气抓好整改。

二、积极学习有关作风整顿的学习材料,参加整改活动,认真作好学习的笔记,边学边改。在方法上,采取批评与自我批评,对于自身的问题,积极改正,全面提高自身建设。通过整顿作风彻底解决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纪律作风中存在的问题。

三、通过这次深刻学习,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深刻查找自己思想、工作、纪律中存在的问题。对照整顿要求,我对自己的问题进行认真的查找和梳理,发现自己在思想作风上存在 思想懒惰,得过且过, 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思想,在工作作风上存在形式主义、没有创新的问题;在组织纪律方面存在卡点,不到时间不到位的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和现象,我进行了认真分析和研究,反复对照作风纪律整顿的要求,在思想上找原因,从工作中找教训,明确了整改目标,整改工作立说力行,坚持了边查边整边改。对能马上纠正的,立即整改,不能马上纠正的,我要承诺限时整改到位。

总之,通过这次学习和整顿,使我对作风建设的重要性的认识大有提高,作为一名人民教师,我要根据作风纪律整顿工作的要求加强自我约束,同时,在整顿中严格要求自己,做到思想不松懈,遵守纪律不动摇,扎实、高效、彻底地完成学校领导分配的各项工作。其次,应从现在做起、从我做起,对自己的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进行认真的对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改进,以良好的工作作风和 开拓进取、与时俱进的精神风貌为我校的发展添砖加瓦。我们始终要牢记理想信念,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始终牢记责任使命,大力推动我校改革与发展。始终牢记党纪国法,爱岗敬业,甘于吃苦勇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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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2024年党内纪律处分条例_条例_网

范文类型:条例,全文共 2499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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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党内纪律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欢迎阅读下文!

20xx年党内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

第二条 本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处理。

第四条 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凡是违犯党纪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

第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第七条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八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九条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十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十一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三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四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五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六条 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七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宣布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八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十九条 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条 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前款减轻处分的规则。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二)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三)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一人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者过失,其行为触犯本条例分则中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七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外,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违法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于本条例没有规定但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确需追究党纪责任的违纪行为,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需要比照处理的案件,按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应当由省(部)级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报请中央纪委批准;应当由省(部)级以下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由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批准并报中央纪委备案。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一条 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党员受到党纪追究,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三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

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党员。

对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的认定,依照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以及司法解释执行。

本条例所称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之外的人员。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 失职、渎职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案件的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四十条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

第四十一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第四十三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不按照规定落实党纪处分决定和其他相关处理手续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其中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 分 则

第六章 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四十六条 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或者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改革开放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党和国家有关规定,播出、刊登、出版第一款、第二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 从国(境)外携带反动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境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 组织、领导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敌视政府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非法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 组织、领导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条 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或者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相违背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一条 在党内以组织秘密集团等方式进行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 参加国(境)外情报组织或者向国(境)外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情报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 投敌叛变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向敌人自首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四条 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违法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言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 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 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煽动骚乱闹事,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七条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或者制造宗族矛盾破坏社会稳定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情节较重的,给予开除党籍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较轻,能够认真检讨并有悔改表现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五十八条 编造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传播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五十九条 在涉外活动中,其行为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章 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第六十条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主要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六十一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二条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三条 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四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章程活动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六十五条 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六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七条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八条 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九条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一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较轻并认真检讨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八章 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非本人经管的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以购买物品时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人或者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应当由个人支付的出国(境)留学费用,由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三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四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接受其他礼品,按照规定应当登记交公而不登记交公,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品,按照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七十五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受对方财物的,应当追究该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指定其他第三人从中收受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有第一款规定情形,查实本人知道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个人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三)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四)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五)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亲友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八条 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二)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

(三)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或者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的;

(四)有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的。

第七十九条 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公款购买住房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条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一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二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 贪污贿赂行为

第八十三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贪污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四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有关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执纪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五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因受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刁难报复对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六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受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七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其他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变相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八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退(离)休后,利用本人原有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在职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对下属单位、客户刁难报复,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的财物合伙私分的,以受贿论,根据个人所得数额和所起作用,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九十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因行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本条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九十一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二条 向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介绍贿赂,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三条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因行贿取得的违纪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条例第九十条规定处理。

第九十四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挪用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时间不足三个月,但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九十五条 农村党组织、社区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中的党员从事下列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一)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八)依照党内法规从事党的纪检、组织(人事)、宣传等工作。

第九十六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其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较大的,可以责令其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隐瞒境外存款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章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

第九十七条 进行走私,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走私的,从重处分。

单位走私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八条 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九条 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挪用本单位资金不退还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时间不足三个月,但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一百条 国家机关、国家拨给经费的团体和事业单位,挪用财政资金或者科研、教育、卫生、军工等专项资金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挪用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一百零一条 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企业(公司)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三条 国有企业(公司)的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企业(公司)同类的业务,谋取非法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以他人名义登记注册企业(公司),实则本人经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四条 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中的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有下列行为之一,损害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其亲友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三)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第一百零五条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零六条 金融从业人员违反金融法律、法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强迫金融企业或者国家金融监管机构违纪违法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由于党和国家机关非法干预致使金融从业人员违反金融法律、法规的,对金融从业人员可以依照第一款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其中,金融从业人员进行了抵制的,不予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 不履行法定纳税义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不履行法定纳税义务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八条 虚开、伪造、非法出售、非法购买、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票据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九条 非法占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条 从事资产评估、验资(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工作的社会中介组织,出具虚假评估、虚假资信证明、虚假鉴证等文件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

(二)知悉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三)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或者对商品和服务作虚假宣传的;

(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者商业秘密的;

(五)利用行政垄断或者行业垄断地位,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妨碍公平竞争行为的;

(六)限制外地商品和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限制本地商品和服务流向外地市场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 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一百一十三条 隐瞒、截留、坐支应当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隐瞒、截留款合伙私分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财政拨款、退税款或者补贴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的钱款合伙私分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不按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国家财政经费、资金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擅自动用国库款项或者财政专户资金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 个人借用公款超过六个月不还的,追还所欠公款,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确因生活困难到期无力归还的除外。

个人借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个人借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将公款借给他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 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在对内对外活动中接受礼品应当上交而不上交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将接受的礼品集体私分的,以私分国有资产论,根据个人所得数额和所起作用,依照本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设银行账户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条 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收缴的财物,或者擅自处理应当委托拍卖的物品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将应当纳入法定账簿的资产未纳入法定账簿或者转为账外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财务管理活动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财经方面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二章 失职、渎职行为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错误决策的;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行为的;

(三)不制止、不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四)在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行为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失职、渎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条 国有企业(公司)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工作人员,在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的;

(二)对本单位、下属单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发现后不采取措施处理或者措施不力,或者因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购进假冒伪劣商品的;

(三)对本单位、下属单位发生的破坏国家自然资源的行为,发现后不采取措施处理或者措施不力的;

(四)对本单位、下属单位违反财政、金融、工商管理、海关、会计、统计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长期失察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的;

(五)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物被贪污、挪用、盗窃、诈骗或者物资丢失、损坏、变质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三十一条 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在决定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投产等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二)在文教卫生、邮电通信、环境保护、社会福利等社会管理和服务方面发生严重事故的;

(三)在灾害、事故面前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使本可以避免或者减少的损失未能避免或者减少的;

(四)对突发事件、重大事故和其他重要情况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的;

(五)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能解决而不解决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在管辖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对发生的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的集会、游行等活动放任不管,致使本单位多数党员、群众参加集会、游行等活动的;

(二)对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闹事、罢工、罢课或者其他重大事件,严重影响生产、工作、教学和社会正常秩序的;

(三)对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的;

(四)对发生的重大事件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安全工作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不认真执行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和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发生爆炸、火灾、交通安全、建筑质量安全、矿山安全以及其他事故的;

(二)在组织群众性活动时,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发生责任事故的;

(三)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学校、幼儿园或者公共场所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

(四)生产、销售假劣药品、有害食品,发生危害人身健康的事故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执纪、行政执法和司法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中,瞒案不报、压案不办的;

(二)对他人要求保护合法权益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答复和办理的;

(三)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的;

(四)对依照规定应当移交其他机关或者组织的案件不移交的;

(五)在办案工作中因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导致有关人员伤亡等事件的。

在行政裁决或者案件侦查、起诉、审理、审判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的,或者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或者经查证确属冤假错案而不予纠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三十五条 违反有关规定,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以各种方式乱收费、乱摊派的;

(二)擅自向他人征收、征用财物的;

(三)有其他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情形的。

第一百三十六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强令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违反有关规定行使职权,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强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违反法律规定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三十七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属人员叛逃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属人员出走,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八条 丢失秘密文件资料或者泄露党和国家秘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保密工作方面不负责任,致使发生重大失密泄密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九条 对因工作失职、渎职,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较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者,以及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重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主要领导责任者,根据损失的数额及影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十三章 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

第一百四十条 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申诉材料私自扣押、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被批评人、被检举人、被控告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四十一条 对党员或者公民的申辩、辩护、申诉、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四十二条 侵犯党员或者公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伪造选举文件、篡改选举结果或者以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妨害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三条 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侮辱、诽谤他人的;

(二)对他人进行殴打、体罚、非法拘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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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守纪律讲规矩党性分析材料精_自查报告_网

范文类型:材料案例,汇报报告,全文共 131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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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规矩党性分析材料【精】

自开展“守纪律讲规矩”教育活动以来,我认真研究落实计划,深刻理解的指导方针,程序和要求。在过去的几天,我比较他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实践,深入分析和思考。为进一步提高党员发挥作用的师姐,意识,结合其目前的工作和思想作风,以党性分析如下:

一、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通过理论学习、征求意见和谈心交心,自己对自身存在的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观念,认真排查影响和制约工作中的突出问题。通过会前认真学习文件精神,觉得对照上级领导的严格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理论学习还够深入。虽然平时比较注重学习,集体组织的各项活动和学习都能积极参加,但由于工作比较忙,自觉主动地抽时间静下心来学习比较少,利用工作空闲和业余时间

学习也较少。平时自己学习存在实用主义倾向,与工作关系密切的多学,与工作关系不大的少学,学习的内容也不系统、不全面,对很多新事物、新知识学习的不透,掌握的不够好。运用理论指导实践上意识不够,学习发生的效果不够,当大参谋、出大手笔、搞大服务的能力和水平还比较欠缺。

二是创新意识还有待提高。做了多年的工作,在工作中或多或少地积累了一些经验,也正因如此,在工作中逐渐表现出了因循守旧,凭经验做事的迹象,认为自己现在做工作就是驾轻就熟、轻车熟路,不需要再进行深入的思考、认真的研究,逐渐养成了墨守成规的习惯,只满足于维持现状,不求提升工作质量和水平。满足于完成日常工作事务,懒得去思考如何开拓、创新的问题,导致工作上循规蹈矩,按部就班,一直局限在老方法、老套路之中,很少有意识地去针对具体问题改进工作方法、优化工作方式,工作上缺乏新意,缺少亮点。自查报告范文

三是宗旨观念不够牢固。自身存在的作风不够扎实、工作不够深入等问题,其根源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不牢,缺乏主动为民服务的意识。特别是对来反映问题的基层群众耐心细致的服务做的不够。掌握下情还不够透彻。平时忙于具体性工作、应酬性事务,对于自己分管的工作深入思考与分析的不够。

二、整改措施及下步打算

随着“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教育活动不断深入,通过认真学习体会,不断提高认识,结合自身存在的问题,认真反思、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做到以下几点:

(一)加强理论研究

要做到认识学习的重要性,并加强学风,不断增强学习意识,提高政治,东西,理论水平,在今后的工作生活,我们必须始终保持勤奋好学的作风,不适用他们的知识,将理论与实际,切实提高实际工作能力。

(二)改变工作作风

想要做的扎实工作,无私奉献,责任,奉献,以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真务实,要有紧迫感,危机感和紧迫感,转变工作作风,以加强问责制和提高标准的重要工具。自查报告范文

(三)加强纪律作风

保证体系和党员的纪律 战斗力,必须严格遵章守纪意识和自律意识,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觉悟,加强思想改造,我会尽力规范自己的言行,提高遵章守纪意识,警惕,总是约束自己,行为和心理,始终保持不骄不躁的谦虚,谨慎的风格和自由,坚持党的纪律和良好 规则和法规是做一个领导放心。

(四)加强执行意识

要深刻领会,坚决贯彻落实各级的指示精神,把握工作标准,高标准地完成各项任务。自查报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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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纪律作风心得体会范文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全文共 98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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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局“开展干部纪律作风整顿教育活动”动员大会及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教育活动,我认识到要想当一个一心为民的好干部,就必须加强自身作风建设,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并在以下几个方面改善提高:

一、强化工作作风,不断进取,踏实地做好每一项工作强化进取意识,大力发扬奋发有为的工作作风,确保真抓实干,始终坚持奋发有为、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以自我饱满的工作活力,把心思凝聚到工作事业上,把功夫下到实际工作中,迎难而上,在自我的岗位上尽职尽责,兢兢业业,踏踏实实地做好每一项工作。同时要解放思想、牢记使命,增强职责感和紧迫感,用自我最大的努力去争取最好的工作成绩。

二、强化宗旨意识和服务意识

要时刻强化宗旨意识,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自我的终生追求和义不容辞的职责,经过自我切实做好平凡岗位上的每一项工作,促进机关作风建设,实实在在地体现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诚心诚意为人民服务这个宗旨,发扬吃苦在前、享受在后优良传统。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把群众满意与否作为衡量自我工作好坏的标尺。

三、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

仅有经过学习政治理论,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以及邓小平理论武装自我,才能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政治上坚持清醒的头脑,也仅有经过努力学习专业知识,才能具备相应的业务本事。自觉加强政治和业务理论理论学习,全面提高理论素养,切实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增强为人民服务的本领,处理复杂、履行岗位职责的本领。在不断地学习、不断地实践的过程中,要不断地总结和提高自我的思想境界和业务水平。

四、努力树立新形象

要做到平时工作、生活、学习的严格要求自我,切实把干部作风体现到日常的工作和生活的方方面面。时常反思和检查自我,在各项工作的落实中,要脚踏实地做好本职工作,切实履行工作职责,精神状态要进一步振奋,要以朝气蓬勃、奋发有为、知难而进、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对待每一项工作,善于在工作中开拓创新,提出新的思路和见解。组织纪律观念要进一步强化,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发扬党员的带头作用和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个人生活做到克勤克俭,正确处理好个人与团体,艰苦朴素,勤俭节俭,遵纪守法,理解监督。

总之,我要以这次学习整顿为动力,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把思想和行动统一齐来,坚持用学习整顿促进工作开展,以工作成效检验整顿效果,为我县的信访稳定而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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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作风纪律整顿心得感悟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全文共 116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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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县委、县政府安排站上组织召开干部集中学习教育活动安排会议,经过学习教育和深入思考,我个人对此次学习教育活动有了更深的理解,围绕这次活动,针对自我平时的工作状况,认真查找自我在思想、业务和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并进行认真的剖析,以便能提高自我的潜力和素养,更好的开展以后的工作。我要做到以下几点,不对之处还请领导和同志们批评指正。

1、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

纪律教育学习是终身的事情,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今后我要继续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思想等科学理论、党的xx大报告、中央八项规定、六项禁令,精读有关重点文章,及时学习领会党的文件精神,用党的理论武装自我的头脑,提高自我的政治理论修养,坚定自我的政治信念。

2、进一步提高工作潜力和水平。

加强学习,整顿作风,归根结底是为了更好地促进工作。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认真钻研业务,加强工作锻炼,夯实工作基础,努力提高自我工作的潜力;开拓创新,用心进取,科学运用工作方法,妥善处理各种问题,努力提高自我的工作潜力和水平。

3、加强自我改造,自我完善,努力提高综合素质。

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目前对我而言,的问题是要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必须要提高对学习业务知识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自觉、刻苦地钻研业务,夯实基础。

4、振奋精神,务实创新。

彻底改变落后的思想观念,用心主动的理解新思想,新信息;进一步加强政策法规制度学习,严格遵守各项纪律。

5、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

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用心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职责意识、忧患意识。带头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我,服从大局,听从指挥,令行禁止。以高度的职责感、事业心,以勤勤恳恳、扎扎实实的作风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6、加强与同志间的思想交流,做到相互帮忙、相互尊重、相互信任、以诚相待。

认真听取了站领导的讲话,结合自身的实际状况,切实认识到纪律作风整顿是终身的事情,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透过查找不足,我体会到无论作什么工作,都要端正态度,要加强学习各方面的知识来开拓眼界,不断的提高自身的政治修养。对工作要有一种服务意识,事情无论大小都要尽心尽力,在工作中要不断思考、不断总结、不断创新,充分调动自我的主观能动性,提高自我的潜力和工作质量。

总之,我将在领导和同志们的帮忙支持下,在学习教育活动活动中,继续查摆自我在各方面存在的不足和问题,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转变工作作风,改正不足,提高自我,真正使自我的思想得到进一步净化、工作得到进一步提高、作风得到进一步改善、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以更高的标准要求自我,在实践中提升工作潜力。天天在状态,时时有激情,兢兢业业、勤勤恳恳的干好各项工作,努力在平凡中创造非凡,在“小”岗位上创出“大”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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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纪律教育大会校长讲话

范文类型:演讲稿,适用行业岗位:校长,全文共 148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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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们:

大家下午好!

为了使大家能够健康、安全、快乐的成长,在这里我想唠叨几句,和大家说一说几个老生常谈的话题那就是:安全、守纪。

首先强调一下作息时间:早6:40前,大门两侧,马路附近看不到学生。中午放学3个铃声,分别是11:48分第一次八年级,11:49分第二次七年级,50九年级。中午1:20大门两侧,马路附近看不到学生。5:10放学。每班尽量安排住宿生值日,少安排其他工作。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这个“规矩”就是纪律,就是弟子规。我们知道,良好的纪律是学好科学文化知识的保障。在一个有良好的校风、班风环境中,必然受到良好学风的熏陶。一个纪律涣散的集体,不可能有良好的学风,学习也就得不到保证。而好的环境,好的秩序,必须靠健全严明的规章制度和纪律来维持。我们这里说的守纪,首先是要遵守《中小学生守则》及《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更重要是遵守校规校纪,按弟子规要求去做。目前,在我们学校存在的违纪现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应坚决制止。

1、上课接下言;课间追、打、闹、楼道堆集;自习课说话,乱糟糟。且这些现象比较严重。

2、部分学生学习态度极不端正,表现在:课上不听,不写,不做,甚至有的学生还讲话,不完成作业,或抄写、应付作业等。这部分学生思想状态非常懒散,一切要靠监督过日子。学习目的不明确,学习态度及其不端正,虽表面没有违反纪律但思想开小差,学习不用心,最终导致学习成绩没有提高。个别男生对待某些学科老师的批评教育显得不耐烦,甚至在公开场合顶撞老师或故意气老师。这样的学生有一个学校处理一个,绝不姑息。

3、有的同学出言不逊,动手打人;以大欺小,倚强凌弱,强讨恶要,强霸恶占。对于此类事情,学校一经发现,一律给予处分,屡教不改者,一律勒令退学。

4、拉帮结派,内外勾结。一些同学勾结一些社会青年到学校向在校学生强要钱物,强讨恶要;与同学发生矛盾时,纠集团伙参与打架斗殴。今后此类事情 一经发现,凡是参与者一律严肃处理。对于打架学校处理的方法是:视情节与家长联系班级内部检查;视情节学校与家长联系开会处理,并记入档案学籍表,影响升学;事情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法办,并自动退学。对打架者视情节给班级纪律每人次扣3-5分。

5、有的同学违反学校管理规定,上网吧,彻夜不归。此种现象一经发现,让学生家长领回。

6、男女生之间非正常交往。有的男女生上课不学习,整天不思上进,不务正业,出现早恋现象。

7、不注意仪容仪表,男生蓄长发、烫发、染发;女生戴首饰、扎耳眼、梳怪发型;留长指甲,穿奇装异服,严重影响了中学生的形象。下周周一学校升旗检查,一经发现,每人次扣一分。请各位班主任散会后自查自纠,免得给本班纪律扣分。

8、学生容易犯的十几种错误:(1)、旷课 (2)、上网 (3)、夜不归宿(4)、吹口哨、起哄等不文明行为 (5)、乱扔乱抛(6)、无证、无条外出 (7)、顶撞老师、(8)、吸烟 (9)、喝酒 (11)、男女生非正常交往 (12)、使用手机 (13)、考试作弊 (14)、过早到校,街上闲逛(15)、住宿休息铃响后仍然说话 (16)、打架斗殴 (17)、将食物带入教室(18)、偷盗 (19)、侮辱同学。

以上种种违纪现象,都是我们应当注意的。希望我们严格要求自己,养成自觉遵守纪律的习惯,同时全年级同学之间相互监督,对违反学校纪律的行为及时检举揭发,共同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

最后,送几句话和所有同学共勉:选择了勤勉和奋斗,也就选择了希望与收获;选择了纪律与约束,也就选择了理智与自由;选择了痛苦与艰难,也就选择了练达与成熟;选择了拼搏与超越,也就选择了成功与辉煌。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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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党员纪律条例学习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党工团,全文共 64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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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心得体会根据上级党委的安排,近期我跟随党支部的领导和同志,认真阅读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通过学习,我有以下几点体会:

中国共产党是一个可以自我更新的党腐败,在历朝历代都不可避免。几乎可以说,每个朝代,每个王朝,几乎都断送在自身的腐败上。腐败,也是一种权力,是特权阶级固有权力。细查腐败,就会发现,只有特权阶级才有腐败的权力,大权力生成大腐败,小权力产生小腐败,相辅相成,相伴相生。腐败,更是阶级对立形成的必然条件。

在一个新兴政权的执政过程中,如果出现了腐败,就说明特权阶级已经形成,利益集团也已经形成,固有的权力会逐渐被放大使用。就如同一个逐渐腐败的苹果,首先先形成了特权阶级——真菌,然后出现腐败集团——腐败的果肉,腐败集团使得政权的某一部分变得软弱无力——腐烂的果肉,紧接着形成了新鲜与腐败的对立,但腐败的力量是长期的,强大的,几乎是必然的,所以如果不及时清除掉,必然会毁坏整个苹果。

惩治腐败,难在什么地方?难在自觉。只有自身觉悟了,知道腐败的存在了,才能下大决心去用“利刀挖却心头肉”,虽受一时之痛,却可以延百年之寿。从古至今,几乎没有一个王朝,能从制度上,从结构上自觉。能够反省的,往往是社会上的能人志士和执政者当中寥寥少数明智之士。难以形成整体力量。所以他们的结果只有消亡。中国共产党不同。他出身于现代社会的脊梁——工人阶级。只要是领导者的结构不变,我们必然能自我发现腐败,自我清除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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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小学生纪律教育讲话稿_讲话稿范文_网

范文类型:演讲稿,适用行业岗位:小学,学生,全文共 144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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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纪律教育讲话稿

本学期自开学以来,在全体教师的辛勤教育下,绝大多数同学都能珍惜宝贵的学习时间,抓住机遇,珍惜青春,钻研知识,追求进步,呈现出良好的校风和班风,整体情况良好,受到上级部门及广大群众的一致好评。但是,学生受各种不良风气的影响,在校园中还存在各种不和-谐的因素,这种现象日益突出。主要表现有:

1、打架斗殴现象仍旧严重存在。引起打架斗殴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争强好胜,有的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有个别同学发展到仗势欺人,动辄对同学拳脚相加,并以武力威胁,敲诈弱势同学,欺负弱小同学。

2、敲诈勒索又有所抬头,有的已经发展成犯罪,有同年级同学敲诈的,,有高年级敲诈低年级的,更有甚者个别同学内外勾结,威胁敲诈甚至抢劫本校同学。这样的案件性质恶劣,影响极坏,已经初触犯了法律,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抽烟,乱花钱的现象没有完全杜绝。尽管校规校纪明令禁止,实际上有禁不止。有些吸烟上隐的同学甚至在下课十分钟的时间躲在厕所内吸烟,过吧烟瘾,在同学中造成了恶劣影响,有的同学不珍惜父母的劳动成果,花钱如流水,大摆生日宴会,从没考虑过这钱该不该花,没能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4、法律意识,集体观念淡薄,小团体意识,帮派意识严重。有些同学不听家长劝告,不听教师教诲,做事不计后果,距离健康成长的路子越来越远。还有些同学不珍惜班级、集体荣誉、个人形象,私下里结交一些不思进娶不求上进的狐朋狗友,整天想的是歪门邪道,对学习不闻不问,不讲原则,江湖义气严重,有的男生结拜兄弟,女生结拜姐妹,发展成黑-社-会性质的小团体,成为社会的渣滓。

5、个别同学不尊敬老师,不尊重老师的教育成果,有的上课睡觉,有的顶撞教师,有的不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任务,更有甚者存在抄袭作业的现象,叫别人替做作业的现象。

6、有的同学阅读不健康的书籍,整天沉迷在网络小说、武侠小说、言情小说中虚幻的世界里,意乱情迷,无心学习,难以自拔,严重影响自己的健康成长。还有的同学沉迷网吧,无法摆脱,如痴如醉,因此而荒废学业,给家庭和学校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7、校园里不文明的现象还没有得到彻底遏制。早、午饭间,班内静不下来,课间追逐打乱,乱喊乱叫,乱窜班级。语言不文明,口出脏话,行为不文明,随手乱扔垃圾,迟到进教室,进办公室不喊报告,有的学生叫老师的名字,给同学起外号,还有的同学仪容仪表不符合学校要求,留长发,染黄发,烫发,穿奇装异服。

造成上述违纪现象的原因,我认为主要是同学们自身原因。进入初中以后,大家的自我意识增强了,觉得自己长大了,但是,实际上还不够成熟,辨别是非能力还不够,自控能力还不强,容易受不良风气的影响。

首先表现在对校规校纪的约束界限模糊,认识不明,往是大错不犯,小错不断。有些同学在家的时候唯我独尊,自私自利的毛病,什么校规校纪,从不放在眼里,行为处事我行我素,喜欢赞美之词,容不下逆耳之言。久而久之,就是是非不分,恶习不改,行为散漫。其次是表现在情感方面,初中这个年龄阶段容易冲动,好感情用事。不少同学出事前也知道那样做事是违纪现象,但是,事到临头常因冲动而丧失理智,头脑一热把校规校纪全置于脑后了,出事后,后悔莫及。再次,还表现在心理因素上,一些违纪行为的发生和不健康的心理有密切关系,如哥们义气,为朋友两肋插刀的心理,发生的群殴事件,参与人数之多,就是哥们义气造成的。有的学生不能以正常的心态正确的看待和处理矛盾,遇到一些小挫折和困难就心灰意冷,或者悲观厌世,甚至产生过激行为和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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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思想作风纪律整顿工作总结_单位工作总结_网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全文共 165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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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作风纪律整顿工作总结

11月份,通过局党组、领导统一安排部署,利用近一个月的时间全局干部职工集中进行了思想作风纪律整顿。总体看,这次整顿收到了明显成效,我队全体工作人员精神面貌明显改观,组织纪律明显增强,工作作风明显改进,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基本达到局党组、局领导提出的目标要求。现就这次思想作风纪律整顿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及主要做法

第二市场监管稽查队共有队长1名、队员5名,这次思想作风纪律整顿,我们严格按照局文件精神,从十一月三日开始到十一月二十日结束,整个过程共分集中学习、统一思想;对照检查、自查自纠;整顿落实、完善制度三个阶段。

1. 集中学习阶段:为切实做到集中整顿与当前工作两不误、两促进,我队采取的主要办法是队长统一组织,队员自觉到位;上午开展正常的日常市场巡查工作,下午集中整顿。根据《新密烟局[2011]91号》文件要求,由队长精心组织并进行再动员讲话,随后利用每天下午2个小时组织了集中学习,每次集中学习时间都在2个小时以上并作出学习笔记,其余时间主要以自学为主,队长首先做到学前备课,学中领学,边学边记,边学边议。期间,比较系统地学习了刘志伟局长在——2011年新密市烟草工作会议上(树立新观念、找准新定位、拓展新视野、促进新转变、奋力谱写新密烟草第三次跨越的新篇章)的报告、新密烟局[2011]28号文件、新密烟局[2011]13号文件。重点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河南省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执法纪律六条禁令》、《行政处罚法》。

2.自查自纠阶段:按照这次整顿的目标要求,结合自身的思想和工作实际,深入查找在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纪律意识四个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我们以小组为单位,二人一组,深入卷烟市场,广泛向卷烟零售商户征求意见,征取卷烟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然后将各组收集到的信息进行整合,查找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整顿落实阶段:我们紧紧围绕局党组总体思路和新密市局文件精神,结合第二市场监管稽查队2011年度工作计划,纠正部分人员工作中存在的纪律作风涣散的问题;巡查不到位,巡查质量不高问题。进一步完善了“六条禁令”和逐日签到、请销假制度;针对巡查员巡查不到位、巡查质量不高我们进一步完善了市场巡查制度;针对部分持证和无证经营卷烟零售业务的商户中存在的不安定因素,建立了矛盾纠纷排查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限期解决在卷烟经营中存在的问题;针对部分工作相互推诿、等待观望现象我们切实实行首问负责制度。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实行,进一步促进了第二市场监管稽查队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科学化。

二、取得的初步成果

这次思想作风纪律整顿,对我们的思想触动是很大的,第二市场监管稽查的的全体工作人员的精神面焕然一新,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纪律意识明显增强,大家都能够紧紧围绕局党委和局领导的要求来规范自己的言行,思想和工作都能够高度统一到新密市烟草局总体工作思路和本年度工作计划上来,统一到全力以赴完成烟草专卖行政管理工作上来,统一到烟草系统提出的“发展和谐稳定的烟草事业”上来。

三、今后的工作目标

坚持政风行风建设,让“对照职能、贴近民生,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活动在第二市场监管稽查队生根发芽。深入贯彻刘志伟局长在2011年3月8日新密市烟草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积极响应郑州市局(公司)徐鸿飞局长、经理代表市局(公司)党组向全市烟草系统发出的“大力推进郑州烟草跨越式发展”的动员令。努力完成刘志伟局长在2011年新密市烟草工作会议上针对专卖管理工作提出的三年规划:“市场净化率每年递增一个百分点。2011年达到96%,2011年达到97%,2012年达到98%。”

通过这次思想作风纪律整顿,使我队领导和队员更进一步的“细化了责任,提高了认识;严明了纪律,提高了效率;端正了态度,提高了形象;转变了观念,提高了巡查质量”。为完成全年各项工作目标任务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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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纪律保证书700字

范文类型:保证书,全文共 87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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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

为了使晚自习能有良好的学习环境,能有良好的纪律做保证,使晚自习的效率大大提高,同时,也保证晚自习有一个安全上的保证,要求同学们认真遵守,并且希望得到家长的理解与支持我们所做的以下规定:晚自习的总体要求是:“安全;有序安静;规范。”

1、安全:

(1)、参加晚自习必须经过本人申请,家长同意这个基本程序。在本人与家长认为晚自习的上、下课交通路线相对比较安全放心的情况下,而且不会因家离学校太远造成乘坐交通工具浪费时间的前提下,学生可以在班主任批准,级部同意之下,到校晚自习。

(2)、安全就是意味着要遵守交通规则。注意防盗、防抢、防骗。

(3)、做到晚自习的来回路上必须有家长接送,路上的安全有家长监护。

(4)、因有事不能到校参加晚自习的,必须向班主任请假,写好请假条并让班主任签好字后提前交给虚拟班班长(备查)。不能书面请假的需电话请假,不管是电话请假还是书面请假假,都必须有家长的证明。

2、有序安静:

(1)、晚自习的时间正常情况下,是从每周日到周四。在晚自习的时间里(18:00----21:00),必须听从辅导老师的管理,不影响其他同学,自觉维持班级的纪律。

(2)、按照老师安排的指定位置就座,不随意更换座位。

(3)、做到入室则静、入座即学。不在教室内大声喧哗、打闹,更不能没有经过老师同意随意进出教室。

(4)、课间休息时不在教室、走廊内大声喧哗和打闹,更不能到校园内乱窜乱跑。

(5)、爱护学校的一切公共设施和教室内的公共财物。

3、规范:

(1)、学会自主学习;探究性学习和合作学习。

(2)、预习-----上课------作业与复习,是学习的三个必备环节,缺一不可。晚自习的规范就是要从这些方面自我检查,自我反思,自我感悟,自我总结与发现。

(3)、学会提问。在晚自习中,要利用有老师辅导的时机,提出问题,解决问题。在晚自习中,做好“日日清,周周清”的工作。

如果你和家长同意我们所说的,请你与家长签名。并认真按照保证书中所说的去做。如果我们发现你有违规行为,我们为了你的安全和全体晚自习同学的利益,有权劝你回家晚自习。

致此

敬礼!

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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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党书记纪律教育月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全文共 232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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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通过认真的学习,不断提高完善自己,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进一步加强自身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警钟长鸣,努力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勉,才会耐得住寂寞、抗得住诱惑,顶得住歪风、经得住考验,才能把权力用得好、用得正,才能更好地把我们的事业做得更好,党中央公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两个《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干部严格遵照执行。在今年的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中,本人又通过组织学习、听报告、观看录像等多种形式,深化了两个《条例》的学习体会。这里,我就学习和领会两个《条例》精神实质的情况,谈谈认识和体会。

一、对两个《条例》的内容及其重要性和必要性的理解

两个《条例》的实施,是理论实践发展的重要成果,坚持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体现了党内民主,加强了党内监督,保障了党的权益和先进性。两个《条例》作为党内的配套措施,内容上是互相补充、互相配合的,总的共同点就是要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我们党的法规和制度建设,又各有特点、各有侧重。《党内监督条例》侧重于事前监督,监督对象是各级领导机关、领导干部和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纪律处分条例》侧重于事后的处理,适用范围主要是违犯党纪,应该受到纪律追究的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这是一个不同的地方。此外,两个《条例》的依据和发源有所不同。《党内监督条例》根据中国共产党的党章制定的。《纪律处分条例》是按照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际来制定的。

1、对《党内监督条例》的认识。

党内监督不是一个新问题,党内制定一个党内监督的规范性文件,是党的建设的迫切需要,也是党内外强烈的呼声。首先,制定条例是全面推进党建工作的需要。党的xx大指出,要把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条例的制定,表明党在制度建设上有了新的进展和新的成果。其次,制定条例是严肃党的纪律、强化监督制约体制的需要。在党的建设中,要提高全党的整体素质,要规范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领导行为,要保持党的先进性,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实现党的自觉性和组织的监督制约相统一,要在全党提高自身自觉性的基础上,依法治党。第三,制定《党内监督条例》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的迫切需要。目前,党内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的形势还很严峻,党风不正和____现象的蔓延,原因不外乎体制上的弊端、监督不力和纪律松弛这些方面。条例的出台,是党风建设的需要,是制度建设的需要,是反腐倡廉的需要。

党内监督不是一个新问题,《党内监督条例》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的建设、领导机制和执政方式有了新的进展的情况下,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和深化党的执政效率的历史性和必然性的产物。从我党来讲,特别是执政以后,重视党内监督问题是党一贯的思想,各代党的领导人十分重视这个问题,指出要加强党内思想教育,从国家制度和党的制度上做出适当规定,便于对党组织和党员进行严格的监督。党的十届四中全会做出了加强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提高完善党内监督和制定党内监督条例的决定。监督条例的出台,顺应新时期下党的建设的新形势和新情况,对加强党的建设和执政能力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

2、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认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经过修订以后,内容更加全面和具体,本着“三个代表”思想与时俱进的精神,结合了新的形势,坚决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把我们党以往纪律处分方面的一些规定进一步条例化、规范化、具体化。

条例坚持了从严治党,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针对社会反响严惩的一些违纪行为,如党员从事有偿服务、重婚、包养情妇等行为,从严从重处理。但条例同时注重保护每一个普通党员的权利,强调在定性量纪上对党员的处理要定性准确、证据充实,从事实出发,办成铁案,强调在程序上保护受处分党员的民主权利,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对于扩大党内民主生活具有深远的意义。

二、自觉接受监督,努力做到“七慎”

作为一名副处级领导干部,我深深体会到,自己在工作过程中的健康成长既需要自律,也需要他律。自律是增强自身的免疫力,监督好比医生为病人体检,防病治病,两者配合达到“健康”。因此,必须牢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时刻以两个《条例》为准则,加强学习和思想改造,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摆正公仆位置,强化民主意识,诚心诚意地接受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具体是努力做到“七慎”。

一是“慎始”,谨防第一次。领导干部主要把好“第一次”这一关,就掌握了防止____的主动权,就能在各种腐蚀诱惑面前立于不败之地。

二是“慎微”,谨防积小成大。小节并非无大害,而是一切大害的开始。我们领导干部一定要在“慎微”上下功夫,从小节上严格要求自己,切实做到“去小恶以保本真,积小善以成大德”。

三是“慎好”,谨防不良嗜好误前程。领导干部一定要摒弃不良嗜好,以良好的嗜好来充实自己的工作、生活和学习。

四是“慎欲”,谨防纵欲无度。纵观贪官落马,均是为欲所困,为欲所害,都是官欲、权欲、色欲、利欲、占有欲、享受欲太盛。领导干部在追求个人欲望的实现,不可任性,不可放纵,不能逾规越法、不择手段,谨防伤身败德。

五是“慎权”,谨防权力滥用。权力是把“双刃剑”。领导干部掌握的权力越大,社会责任就越重,就越是应该为人民谋的利益,切勿滥用权力。

六是“慎独”,谨防自我放纵。“慎独”讲的是在没有监督的情况下,自己也要严格约束自己。领导干部必须不管在公开场合,集体活动时,在有人监督和无人监督的情况下都能按章办事,严格要求自己。

七是“慎终”,谨防晚节不保。没有人不肯善始,但持之以恒,做到善终的就很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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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2024年最新纪律处分条例全文_条例_网

范文类型:条例,全文共 168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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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最新纪律处分条例全文

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了纪律处分相关条例。

20xx年最新纪律处分条例全文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

第三条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六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七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八条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九条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一条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三条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四条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五条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七条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八条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三)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条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六条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第三十一条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二条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四条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五条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四十条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第四十一条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三条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 分 则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五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制作、贩卖、传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条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

(二)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

(三)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

第五十四条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 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七条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第五十八条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条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一条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二条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六十三条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四条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五条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六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九条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条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

(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

(四)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党组织有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第七十三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四条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五条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八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九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章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八十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一条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二条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三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四条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六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八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条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一条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二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三条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四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五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

(二)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第九十九条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条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

(二)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

第一百零三条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第一百零六条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第一百零九条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的;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行为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

(二)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

(三)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第一百一十六条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

第一百一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条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编 附 则

第一百三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三十三条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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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学校纪律整顿月工作总结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适用行业岗位:学校,全文共 199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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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教师作风整顿建设活动从9月16日转入第二阶段即查摆问题阶段后,学校领导班子进一步端正思想,提高认识,按照县教育局的统一部署,结合学校实际,狠抓查摆各项工作的落实,进展顺利,达到了预期的目的,取得了预期的效果。现将本阶段工作总结如下:

一、基本做法

1、抓好思想再动员,继续深入学习讨论。学校9月15日召开了教师队伍思想作风整顿建设第一阶段总结暨第二阶段动员大会。进一步提高了全体教师对作风整顿建设活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特别是认识到,查找问题阶段是教师作风整顿建设的关键环节,会议要求广大教师要深刻剖析,深入反思思想、工作、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紧紧围绕查摆问题阶段的总体目标和具体要求,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严肃认真的态度,找准“病因”,“对症下药”,为整改打好基础。

2、广泛征求意见。按照作风整顿建设工作的安排,学校秉着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集思广益、开门纳谏的工作态度,扎实搞好意见征求活动。在查摆问题阶段共发放征求意见表50份,学校设立征求意见信箱和电子信箱;召开学生代表座谈会3次;深入学生、教师及学生家长调查研究,倾听教职工、学生及其家长、社会各界的呼声,广泛征求对学校领导班子、干部和师德师风的意见和建议。

3、深刻进行个人剖析。学校要求每位教师在查摆问题阶段,结合自己的工作职责,要围绕“六查”开展自我反省和帮助对照检查,按照“重点写问题、深入找原因、关键查自身”的要求,认真撰写不少于20__字的个人剖析材料,做到查找问题“细”原因分析,“透”,整改措施“严”。

4、抓好领导班子成员个人查摆及专题_。领导班子成员个人问题查摆是重点。学校校级领导干部在反复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围绕“六查”开展自我反省和帮助对照检查,也按照“重点写问题、深入找原因、关键查自身”的要求,着重从坚持科学发展观、正确的政绩观、地位观等方面进行剖析,撰写了剖析材料。

5、查摆问题与实施整改紧密结合。针对查摆出来的问题,我们坚持以推动工作、促进发展作为检验作风整顿成效根本标准。中心学校通报开学以来工作情况,对工作效率高、完成质量好的学校和个人给予了大力表彰;对于少数教师存在工作被动、办事效率低、工作质量差等问题进行了批评。各学校以此为契机,对照工作查不足,边学边改,积极完善了各项规章制度。还注意把查摆问题与日常小事相结合。

二、取得的主要成效

1、找准了班子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查摆,学校教师队伍、领导班子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进取意识和责任意识方面。存在精神不振奋,工作缺乏热情、缺乏创新意识和责任感的突出问题,思想观念陈旧、不思进取,看不到职业教育面临的紧迫挑战或者看到了挑战但没有具体的应对措施,总体工作被动、滞后。二是工作态度和方法方面。“用心想事、用心谋事、用心感事”不够。存在工作作风飘浮、方法简单、落实不力、效益低下等问题,学校之间、教师之间还缺乏有效的沟通、协作;部分教师工作情绪化,工作中掺杂个人感情因素过多;服务意识不够,对关系学生、教职工利益的事拖沓,处理不当;领导深入基层不够,不能很好地倾听教职工的呼声,教职工福利待遇低下,工作主动性、积极性尚未得到充分的调动。三是纪律作风方面。规章制度欠完善,落实不够。特别是随着教育教学实际情况和社会现实的变化,原有的规章制度没有得到进一步的修改完善。四是师德师风方面。教职工中存在教学行为不规范、不严谨等现象,部分教师真情关爱学生不够,有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现象,有教育教学敷衍塞责现象等。五是安全稳定隐患方面。学校忽视安全死角;学校经费困难,教职工福利待遇低下,思想波动大,人心和教师队伍有待稳定。

2、进一步理清发展思路,坚定工作信心。学校反复讨论签订20__年的工作保底目标、保证目标、创新目标。特别是创新办学思路,加快与临近学校的合作,制定片区教研活动方案。

3、抓整改,求实效,做到“两不误,两促进”。在整顿活动中,我们坚持以成绩作为检验整改成效的根本标准,以整改促教师素质的提高,以整改促各项工作的进展,做到整顿、工作两不误,学习、工作两提高。从前段的情况看,达到了预期目的。开学以来,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井然有序:没有一例乱收费现象,没有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各部门在学校总体工作目标的前提下,创新学校工作,打造亮点工作;教师实行上下班签到制,工作作风有了极大改善,为教职工、学生服务的意识得以极大增强。一个学生乐学、教师乐教的良好局面正在形成。

三、存在不足

经过努力,查摆问题阶段取得了较好成效,达到了预期的目的,我们认为可以转入下一阶段工作。但是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主要是:部分教师还是思想上重视不够,查摆不够深入,停留在浅层次、表面,深层次问题查摆不够;有的消极应付,不当先进,不当落后,保持中游;有的松懈思想,对查摆问题阶段的学习重要性认识不足,敷衍了事等。这些问题有待在第三阶段工作中认真加以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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