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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旷工违反什么纪律精彩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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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纪律保证书

范文类型:保证书,全文共 40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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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我校制定的《郝岗中学学生违纪处理意见》及《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学习,我从思想认识上有了提高,在此我保证在校期间:

1、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不私自外出,不在外游荡;

2、上课、午休、晚休期间不玩手机,不听MP3,不看网络、言情、暴力小说,不下棋,不打扑克,不大声喧哗;

3、不跳墙,不私自外出上网、购物、夜不归宿;

4、不吸烟,不喝酒,不赌博,不传播黄色书刊图片;

5、不打架斗殴,不聚众闹事;

6、仪表端庄,不留长发、怪发,不染发,不穿奇装怪服;

7、努力学习,不顶撞老师,考试不作弊;

8、严格遵守校园安全制度,不做(如:进入施工工地,下河游泳,骑快车等)危险的事,确保个人生命财产安全。

以上几条纪律安全规定,我保证严格遵守,如有违犯,愿按照《郝岗中学学生违纪处理意见》的规定接受处理,校内校外出现安全事故愿按照《学校与学生家长签订的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的有关规定接受处理。

保证人:

20x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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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纪律作风整顿心得体会演讲稿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演讲稿,全文共 111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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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其执法水平如何, 直接影响着整个政法机关的执法形象。在执法过程中,如果不能体现“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宗旨,不仅损害政法机关的形象,而且损害党和国家的形象,损害党和人民群众的关系,从而也损害和影响国家政权的巩固。建设和谐中国需要有一个良好法治环境,法治环境的好坏关系着和谐社会的建设。因此,作为人民法官更要提高认识,端正态度,扎扎实实地投入到这次思想作风整顿活动中。

通过学习使我们认识到人民法官,不注意规范自已的言行举止,没有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人生观,就会造成违法乱纪,损害人民利益等严重的后果,对此我感触很深,也充分认识到职业道德的重要性。通过学习发现,如果我们工作作风散漫,对待当事人冷、横、硬、推,使人民法官的形象在人民群众中遭受了严重损坏。通过巡视组反馈的意见及自查纵观反映了我们平时规范意识不强,思想素质离党和人民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反映出我们法官队伍自律意识不强,严重的以至于个别人产生特权思想和官本位思想,使人民法官的形象在人民群众心目中产生污点,从而丧失了人民法官的公信度,严重影响了“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司法宗旨。因此作为一名人民法官,最主要的就是要强化规范意识,树立正确的人生观。

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随着民事立法的逐步完善,公民、法人的民事权利不断扩大,大量的民事纠纷案件将通过诉讼途径得到解决。民事案件大多都较琐碎,但涉及百姓的切身利益,在任务繁重,审判人员少的情况下,我们要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心怀百姓。要对每个当事人热情接待,耐心细致做好调解工作。对可能引发社会稳定的涉法信访案件,更要慎重积极,努力化解矛盾,树立“辩法析理、胜败皆服” 的诉讼理念。只有通过案件的公正审理,切实维护当事人权益,才能强化公民法律意识,弘扬中华民族“ 尊老爱幼、互敬互爱”的传统道德,才能化干戈为玉帛,才能使当事人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才能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通过这次学习使我认识到对于一个法官来讲,专业知识固然重要,而更重要的是道德品质,他需要通过长时间的司法实践来考验。通过正反学习,我要努力恪守法官职业道德,清正廉洁,践行“公正与效率” 的工作主题,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司法宗旨,要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律”,真正把信任、责任、奉献作为每个党员法官的座右铭。我将警示自己,防微杜渐,警钟长鸣,不断提高大局意识、服务意识、纪律意识,管好自己,做到稳得住心神,管得住身手,抗得住诱惑,经得起考验,堂堂正正做人,踏踏实实干事,把案件办成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群众满意的铁案。真正做到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从根本上改变漠视群众疾苦、追求个人享乐、以权谋私等特权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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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作风纪律方面的总结_作风纪律个人总结报告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个人,全文共 132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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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学习教育和深入思考,我个人纪律作风整顿有了更深的理解,对自身存在的问题也有了进一步的认识。现在对照工作实际,作如下剖析: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开拓创新的精神还有待进一步加强。虽然,过去在自己的本职工作中做得也不错,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果断和胆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2、业务知识不够钻研。表现在:对待工作有时不够主动、积极,只满足于完成上级机关和领导交给的任务,对业务知识钻研不够,不注重业务知识的全面性,等到问题的出现再想办法解决。认为只要按时完成工作就算了事了。缺乏一种刻苦钻研的精神。

3、在组织纪律方面存在执行制度不严,有时上班有迟到现早退现象。

二、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上述这些问题的存在,虽然有一定的客观因素,但更主要的还是主观因素所造成。在这段时间,自已结合理论学习,对自身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也多次进行认真反思,深刻剖析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源与危害,从主观上查找原因,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政治学习不够,理论功底浅薄,平时只满足于读书、看报,参加单位集中组织的学习多,自学少,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缺乏系统的学习,特别是对提出“八个方面风气”的思想还没有深刻地领会,钻研不够,联系实际不够,使自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与实际脱钩,没有发挥理论的指导作用,只是为了学习而学习,使学习变得形式化、教条化,因而不能准确把握形势。

2、开拓创新精神不够。没有深刻意识到业务水平的高低对工作效率和质量起决定性作用,业务水平要有提高,必需要对业务钻研,而自己在业务方面存有依赖性,认为上级领导会有指示,我不用先急着干,上面有安排再开展工作,害怕自己先做做不好,缺乏一定自信。

3、工作作风还不够扎实,仅对局里面上的事情做的多,但是还对工作还缺乏系统化和高质量的要求。

三、今后的整改措施

1、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纪律教育学习是终身的事情,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今后我不仅要学法律、老干部政策知识,更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倡导的“八方面风气”和“八荣八耻”等重要论述,精读在中纪委第七次全委会上的讲话等有关重点文章,及时学习领会党的文件精神,用邓小平理论武装自己的头脑,提高自己的政治理论修养,坚定自己的政治信念。进一步增强纪律观念,增强纪律意识,树立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地加强党性煅炼,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以高度的责任感、事业心,以勤勤恳恳、扎扎实实的作风,完成党和人民交给的各项任务。

2、要积极开拓进取,提高工作水平。要不断加强学习,加强锻炼,努力提高业务素质;讲究方法,注重实际,加强自己工作能力和修养;要想办法,办实事,把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3、模范遵守各贡规章制度。明确自己的职责,告诉自己什么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以中国共产党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向先锋模范看齐,以严谨的态度对待工作,以热诚的态度对待同志。

4、加强自我改造,自我完善,努力提高综合素质。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提高对学习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自觉、刻苦地钻研各项业务,夯实基础,灵活运用合理的方法和措施。遇到问题多看多问多想,工作扎扎实实、提高工作效率,当日事当日毕,做到对国家对群众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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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党员纪律处分条例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党工团,全文共 103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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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分局党总支的安排,我认真学习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通过学习,我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充分认识廉政建设的重要意义

历史和现实都表明,一个政党,如果不坚决反对和有效预防腐败,听任腐败现象在党内滋长蔓延,就不能取得政权,即使取得政权后也不可能保持政权稳定。如果不能坚持不懈地做好反腐倡廉、拒腐防变工作,党的执政地位就有丧失的危险,党就有可能走向自我毁灭。党的以来对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颁布了一系列的法规、条例,这是我们党对执政规律和反腐倡廉工作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条件下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要求,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根本举措,对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增强拒腐防变意识。

搞好政治理论学习,是坚定理想信念、增强拒腐防变意识的基础和前提。党员干部是反腐倡廉教育工作的重点。作为一名党员要认真学习领会会议的精神实质,深入、系统地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主动接受从政道德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党纪条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坚定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坚定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不断提高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打牢思想基础,筑严思想防线,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切实做到勤政为民、廉洁从政。

三、要严格遵守党的纪律,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

许多铸成大错的党员干部,在反省自己一步步走向堕落罪恶的过程时,普遍反映出一点,就是从一些不起眼的小便宜、小动作、小利益开始,诱发他们私欲膨胀,不顾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原则,心存侥幸,降低了标准,放松了要求,逐步陷入不可自拔的境地,造成对国家、对社会、对人民无法弥补的巨大损失。古人云 “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作为党员就要警钟长鸣,时刻用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严格遵守党的纪律,防微杜渐,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一切能够做的事情做起,永葆共产党员的先进性,不断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

作为一名煤矿安全监察员、作为一名党员,我要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抓好《条例》的学习贯彻,要把学习贯彻与监察执法实际结合起来,与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结合起来,守住规定的高线和底线,自觉检点自己的言行,努力克服日常工作生活不良的细枝末节,守好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这个根本前提,以严格的纪律和优良的作风凝心聚力,促进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落实,树立党员干部和煤监队伍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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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关于工作纪律检查通报

范文类型:通报,全文共 33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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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1月7日上午,由夏大鸣副院长、刘建明主席带队、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进行了学院安全检查。从检查情况看,各重点部位安排了值班人员,没有发现大的安全隐患,整体情况良好。夏院长、刘主席在总结检查情况时,对寒假期间安全工作提出了几点要求:

一、各部门寒假值班人员一定要落实到位,并对部门所辖各部位进行检查。

二、学生工作处要加强留校值班学生管理,清查滞留在学校铁同学,假期需要住在学校的学生必须由本人写出申请,经学生所在系部和学生处领导批准后,由后勤服务中心集中安排。

三、后勤服务中心加强水电管理,能关总闸的关总闸,作好防冰冻的应急预案。

四、后勤服务中心加强对留守临聘人员的管理。

五、保卫处加强督促检查,加强校大门值班和夜巡人员管理。

特此通报,请各部门督促落实。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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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407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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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物资采购业务,制定询价、议价流程,降低物资采购成本,确保公司各项物资供应,加强公司物资采购的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公司物资采购管理行为的基本规范。

第三条 公司的采购部门或采购人员应当根据市场信息做到比质、比价采购,货比三家,同等材料质优、价廉、服务好者中标。

第二章 采购流程

第四条 请购的提出

1、生管部物控员依物料需要状况、库存数量、请购前置期等要求,每月25日前开立下月的所需物料《请购单》,包括已有销售合同订单的生产用主材、辅材、工具、设备修理配件、劳动保护用品、各种日常耗材等;

2、其它各部门所需的办公物品及零星物资采购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开立《请购单》;

3、《请购单》应注明物料名称、规格、数量、需求日期及注意事项,经权责主管审核,并依请购核准权限送呈相关人员批准;

4、《请购单》一联自存,二联送交采购部,三联交财务部;

5、交期相同的同属一个供应厂商之物料,请购部门应填具在同一份《请购单》内;

6、紧急请购时,请购部门应于《请购单》备注栏注明“紧急”字样。

第五条 请购核准权限

1、生产所需原材料单笔请购金额预估在人民币___________万元以下者,由生产副总核准,超过此数额的,由总经理核准;

2、车间需购买的机修配件、零件,价值在___________元以下的由车间主任填写材料请购单报生管部,价值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的由车间主任上报生产副总签字确认后报生管部,由生管部汇总后报采购部;价值在___________元以上的由工程部统计、生产副总确认后上报总经理签字后方可送采购部。

3、常用办公用品及物业所需物品请购,由办公室填报《请购单》,办公室主任批准,空调、热水器、高级家具及单件物品价格在___________元以上的由总经理核准。

第六条 请购的撤消

1、已开具《请购单》,并经核准后因各种原因需撤消请购时,由请购部门以书面方式呈原核准人,并转送采购部,必要时应先口头知会采购部。

2、采购部门接获通知后,立即停止采购。

3、如遇特殊情况未能及时停止采购时,采购部应商原请购部门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第七条 采购方式

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物料采购采用以下三种方式:

1、集中采购公司通用性大宗物料(水泥),以集中采购较为有利,依定时或定量之计划进行采购;

2、合约采购公司经常使用之物料(承、插口板、卷钢板、预应力钢丝、线材等),采购部应事先选择供应商,确定供应价格及交易条件,办理合约采购,依定时或定量之方式进行采购;

3、一般采购除1、2以外之零星物料,采用随需求而采购之方式。

第八条 询价、议价

1、采购部采购人员接获核准后之《请购单》,除集中采购方式外,应选择至少三家列入公司《合格供应商名录》内的供应商作为询价对象;

2、确属货源紧张、独家代理、专卖品等特殊状况,不受前条所限;

3、如向特约供应商采购时,应附其报价明细表,如特约供应商有两家以上,则应向其同时索要报价明细表;

4、选择询价或采购的对象,应依照直接生产厂商、代理商、经销商之顺序选择;

5、供应商提供报价之物料规格与请购规格不同或属代用品时,采购人员应商请购部门确认;

6、专业材料、用品或项目,采购部应会同使用部门共同询价与议价;

7、询价后,如有必要,采购部应至少选择两家以上供应商进行交互议价;议价应注意品质、交期、服务兼顾。

第九条 议价原则

遇以下状况时,采购部应及时与供应商议价:

1、市场价格下跌或有下跌趋势时;

2、采购频率明显增加时;

3、本次采购数量大于前次时;

4、本次报价偏高时;

5、有同样品质、服务之供应商提供更低价格时;

6、其他有利于公司条件时

第十条 定价核准

1、采购人员询价、议价完成后,填写《采购询价、议价单》(对内使用),随附各供应商回传的《采购询价单》(对外使用),必要时附上书面说明,呈采购部经理审核;采购部经理审核时,认为需要再进一步议价时,退回采购人员重新议价,或由经理亲自与供应商议价。

2、单笔采购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采购订单,价格由采购部经理核准,确定供应商;超过1万元的采购订单,其价格提交总经理核准后确定供应商。

3、采用集中采购方式采购的供应商确定,必须呈送总经理核准。

第十一条 订购作业

1、采购人员接获经核准之供应商后,应以本公司出具《购销合同》,或供货商出具《购销合同》形式向供应商订购物料,并以传真形式签字确认。

2、若属一份订购单多次分批交货的情形,采购人员应于《购销合同》上明确注明。

3、采购人员应控制物料订购交期,及时向供应商跟催交货进度。

第十二条 验收与付款

1、依相关检验与入库规定进行验收工作。

2、依财务管理规定,办理供应商付款工作。

第三章 采购物品之品质管理

第十三条 采购品质文件资料要求

物料订购前,本公司应提供下列文件资料,或在《购销合同》、采购合约内予以明确规定:

1、订购物料之规格、图纸、技术要求等。

2、产品技术精度、等级要求。

3、各种检验规范、标准或适用规格。

4、所需之产品认证要求或工厂品质管理体系认证要求。

第十四条 合格供应商之选择

物料采购,除经总经理特准外,均需向合格供应商订购。合格供应商一般要求符合下列条件:

1、经本公司供应商调查,列入《合格供应商名录》内的供应商。

2、提供的样品经本公司确认合格。

3、类似物料以往采购之良好记录。

第十五条 品质保证之协定

物料采购,应由供应商承负品质保证之责任,并在订购前明确,本公司要求供应商承诺下列品质保证:

1、供应商品质管理体系需符合本公司指定之品质保证系统、如ISO9000等。

2、供应商应保证产品制造过程的必要控制与检测。

3、供应商应随货送交其出货品质检验合格之记录。

4、接受本公司必要之供应商调查。

5、保证对提供的产品在使用或销售中发生的因供应商责任导致之不良的责任承担与赔付。

第十六条 进货验收之规定

供应商提供之物料,必须经过本公司仓库、品管、采购等部门人员之相关验收工作,主要包括下列几项:

1、品质检验品管部依进料检验规定进行抽样检验,以确定交货品质是否符合品质要求。

2、处理短损根据点收、检验结果,对发生短损的,予以更正数量,必要时向供应商索赔;

3、退还不合格品对检验不合格之物料,退供应商进行必要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向供应商进行索赔;

第十七条 品质纠纷处理

有关采购物料发生规格不符、品质不良、交货延迟、破损短少、使用不良等情况之处理流程统称为品质纠纷处理。具体规定如下:

1、处臵依据以双方事先约定之品质标准作为处臵依据,并于《购销合同》上详细说明,其中涉及交货时间、检验标准、包装方式等的,原则上以本公司之要求为依据。

2、采购物料退货与索赔

(1)拟退回之采购物料应由仓管员清点整理后,通知采购部。

(2)采购部经办人员通知供应商到指定地点领取退货品。

(3)现货供应之退货,要求供应商更换合格之物料。

(4)订制品之退货,原则上要求供应商重做或修改至合格为止。

(5)确属无法修复或供应商技术能力不足时,可取消订单,另觅供应商。

(6)退货情形依订购合约条款办理扣款或索赔。

(7)双方事前没有明确订购合约时,以实际造成本公司之损失向供应商索赔。

3、其它索赔规定

(1)供应商原因造成之交货延迟,以实际造成本公司之损失向供应商索赔。

(2)破损短少情形,由供应商补足合格物料,若由此造成本公司之损失,依实际发生状况索赔。

(3)因供应商原因导致物料在使用或销售中发现不良,造成本公司之损失,依实际发生状况索赔。

(4)其他原因导致本公司之损失,依实际损失向供应商索赔。

第四章 采购交期管理

第十八条 采购交期管理是采购的重点之一,确保交期的目的,是必要的时间,提供生产所必需的物料,以保障生产并达成合理生产成本之目标。

第十九条 依供应商评鉴办法进行考核,将交期的考核列为重要项目之一,以督促供应商提高交期达成率。

第二十条 对托收到而货未到,或货到发票未到,应及时通知经办人,尽快查实情况。

第五章 付款方式

第二十一条 付款方式

1、由采购部根据《请购单》、《采购询价、议价单》、采购合同、进料验收单、《入库单》,向财务部请款。

2、财务部依合同规定之给付方式,与厂商结款,特殊情况需经总经理批准。

第六章 采购人员工作职责

第二十二条 对短缺物资,采购员要征求使用单位意见,在使用单位同意后方能采购使用方愿意接受的代用品,否则,出现后果由采购员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员必须按采购作业规范运作,对不按计划要求及质量要求采购,造成的超储积压,损失均由采购人员承担经济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采购员未能及时完成采购任务时,应及早报告部门主管说明原因,提出相应意见方案,采购部应及时与请购部门沟通,拟定补救办法和处理对策,特别重大事项,应汇报总经理。

第二十五条 物资采购人员必须牢固树立企业主人翁思想,尽职尽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保障公司采购成本的最低化、采购质量的最优化、采购效率的最快化。

第二十六条 采购人员必须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采购,任何人不得私自订购和盲目进货。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员必须做到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谋私利。任何人不得在物资采购过程中私下收受回扣或酬金。对实际出现的回扣或酬金必须在三日之内上交。

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员必须树立服务意识,急生产经营所急,想生产经营所想,任何人不得无故积压或拖延采购及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为掌握瞬息万变的市场经济商品信息,如价格行情等,采购人员必须经常自觉学习业务知识,提高业务工作的能力,以保证及时、保质、保量地做好物资供应工作。

第三十条 售后服务:对于采购物资,采购部在签订购买合同时,要明确服务约定。

1、采购物资在投用前需厂家进行现场指导的,由采购部负责联系。

2、对于在使用过程中(保质期内、正常使用条件下)出现的质量问题,由采购部在规定时间内协调解决。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采购员(签字):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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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严肃换届纪律会议上的讲话

范文类型:会议相关,演讲稿,全文共 171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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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们:

9月15日县委在新县城 会议室召开了全县县乡换届选举工作会议,参加会议的人员有县四大班子领导、各乡镇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人大主席候选人、党政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会上县委、纪委书记卢达昌同志就全县换届纪律问题作了重要讲话,根据会议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我就全镇换届纪律要求讲以下几点意见。

一、提高认识,树立正确的思想导向

换届风气问题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换届风气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换届的成败,关系到选人用人公信度和满意度的高低,关系到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队伍的形象,关系到我们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直接影响到换届工作能否顺利推进,影响到能否选出符合党和人民要求的领导班子,影响到全镇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规划目标的全面实现。针对换届期间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干扰换届秩序等容易发生的问题,中纪委、中央组织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严肃换届纪律保证换届风清气正的通知》,明确提出了“5个严禁,17个不准和5个一律”的纪律要求,并多次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进行具体安排部署。县委对换届纪律高度重视,转发了中纪委、中组部的文件,县纪委和县委组织部对“5个严禁,17个不准和5个一律”进行了培训和学习。具体讲,就是要严密组织、严明纪律、严肃教育、严格监督、严厉查处、严明考核。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在座的党支部书记要带头营造风清气正的换届氛围,带头讲政治、讲规矩、讲纪律、讲原则,决不信谣、私自泄露工作秘密、搞拉票贿选;要一身正气,自觉把思想行动统一到党委的部署上来,深刻领会严肃换届纪律、保证换届风清气正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坚决遵守换届纪律,绝不允许有违反换届纪律的行为发生。

二、强化措施,加强换届监督检查

一是要切实加强对换届纪律的宣传教育。教育是预防的基础,只有教育好才能增强党员干部的政治敏性和政治鉴别力,真正使广大干部严守换届纪律的底线,坚决抵制各种不正之风。要做到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各村(社区)党支部、镇级各部门要组党员干部职工专题学习干部选拔任用和换届选举工作的政策法规,特别是要将换届纪律的要求教育到每一位党代表、人大代表,做到耳熟能详,铭记在心,把换届纪律教育覆盖到与换届工相关的所有人员,确保换届纪律要求的知晓率达到100%。换届期间,干部群众最关心的是人选的怎么样、换届风气怎么样,所以,要加大对换届纪律的宣传力度,通过墙报、板报和印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广泛宣传“5个严禁,17个不准和5个一律”等严肃换届纪律的要求,使广大干部群众知晓换届纪律的具体内容,了解我们严肃换届纪律的坚决态度。

二是要切实加强对换届纪律的专项督查。换届期间,镇纪委将在党委的领导下,对执行换届工作政策法规和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是要切实加强对换届纪律的检查考核。镇纪委将认真履行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的重要职责,严肃执纪,为换届顺利进行提供纪律保证,并把换届风气考核纳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各村(社区)党支部对严肃换届纪律工作要高度重视,要按照“党委统一领导,纪牵头抓,各部门紧密配合、相互协作”的工作机制,将换届纪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党支部书记要切实担负起维护换届纪律的第一责任人的政治责任,坚持亲自抓、带头抓、全程抓,对出现的问题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三、严厉查处,保证换届风清气正

换届期间,镇纪委将对违反换届纪律案件实行查核专门办制度,确保对举报的问题处理到位、追究到人。凡涉及换届问题的举报,镇纪委将坚决从快从严查处,做到对违反换届纪律举报的查核达到100%,真正在“五个一律”上动真格。坚持实名举报必查,内容具体必查、线索清楚的匿名举报必查,上级督办件必查等“三个必查”,真正让换届纪律成为“高压线”。让别有用心者心存畏惧、浑水摸鱼者闻而却步、投机钻营者无以遁形、违规违纪者付出代价。

同志们,换届纪律是“高压线”,而且是十万伏的高压线。大家一定要强化换届纪律意识,坚决防止拉票贿选,要确保组织提名的候选人选进领导班子,因为组织提名的候选人是自下而上、自上而下层层筛选出来的。对违反换届纪律的干部,不论是谁,也不论职位高低,我们坚决依纪依规严肃查处,确保换届工作平稳、健康、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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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月大学生思想汇报范文:严守党的纪律_1月思想汇报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大学,学生,全文共 159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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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大学思想汇报范文:严守党的纪律

敬爱的党组织:

在近日举办的预备党员接收中,每位同志的演讲、提问、回答人,使我感触颇深。大家对党的理解、大家的入党动机等等。无不在告诉我——信念!在我们每个人心中都有一种信念,如一种神奇的力量指引我们前进的方向。生活中有很多的抉择,面对多种选择,我们会犹豫不决,信念已经帮我们做出了选择。生活中也有太多的诱惑,也许一不小心,我们就陷入了罪恶的深渊。但是,有信念的人往往能够保持心中的那份纯洁,抵得住诱惑。

信念——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不过很惭愧,在接受同志们的提问时,我竟然连党的纪律都未能说清楚。非常的不称职!故此,近日又重温党章,进一步加深学习党的纪律:

我了解到,党的纪律是指党的组织和全体党员共同遵守的党内行为规范。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据党的性质、纲领和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需要而制定的。它涉及党内生活的各个方面,主要有: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宣传纪律、人事纪律、群众纪律、经济纪律、保密纪律、外事纪律等。

党的纪律是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巩固党同群众的密切联系,提高党的战斗力的重要保证。各级党组织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必须严肃认真地执行党的纪律。每个党员必须自觉地用党的纪律约束自己,并接受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要实行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所有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遵守党的纪律,党内不允许有凌驾于党的纪律之上的特殊党员。党的纪律的特征主要有:纪律的自觉性,它建立在其成员自觉自愿的基础之上,依靠党员的自觉性来维护;纪律的统一性,对每一个党员来说都具有同等的约束力;纪律的强制性和严肃性,党的纪律一经制定,必须遵守。

政治纪律是党的纪律中最重要的方面,其核心是全党各级组织和每个党员与党中央在思想上政治上保持一致的问题,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当前,最主要的是贯彻执行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精神以及所确定的各项决策。

组织纪律,其核心是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这是党的基本的组织纪律。党的组织纪律还有许多具体规定,如请示报告制度、集体领导制度、党内不允许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等等。

群众纪律,其核心是党组织和党员要随时随地维护人民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不允许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侵片和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更不准凌驾于群众头上作威作福。当前执行党的群众纪律的主要内容,是要解决少数党员干部以权谋私,损害群众利益,干扰改革开放顺利进行,败坏党的声誉的问题。

此外,还有要严格保守党和国家机密的保密纪律,以及针对某些专门问题和某些人员而制定的条例、规定,如外事纪律、人事纪律、财经纪律、宣传纪律,等等,它涉及党内生活的各个方面。每个党员只有熟悉纪律的内容并自觉遵守,才能成为遵纪守法的模范。

通过这次的再学习,我对党的纪律进一步加深认识,但我知道仅仅书面的理论知识是不够的,要时时刻刻懂得理论联系实际并真正的做到以身作则。这样才能真正的爱护党,拥护党。

在党组组织的关心培养 养下,在同志们的热情帮助下几多次组织活动中,我的学习、实践、政治思想觉悟都有了很大提高,但我离一名优秀的共产党员的标准和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自身还有不足。理论学习的主动性不够,但对于自己的缺点,我会在今后努力克服和改正,以新的更好的成绩回报大家,以实际行动回报大家。

以上是我的思想汇报,希望党组织批评指导,我会虚心接受意见,不断改正缺点和不足,从思想上、行动上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请党组织在实践。

此致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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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干部守纪律讲规矩心得体会范文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部长,全文共 76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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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不以规矩则废,党不以规矩则乱”。毛泽东同志早就说过,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邓小平同志也曾指出,我们这么大一个国家,怎样才能团结起来,组织起来呢?——靠理想,靠纪律。党的以来,也多次强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并明确提出了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五个必须”要求。这些重要论述,都是经历过革命、建设、改革实践证明了的真理,也从不同角度深刻阐明了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极端重要性。

讲规矩就是讲责任、讲感情。对人民要有亲爱之心,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心里装着老百姓、时时刻刻想着老百姓、事事处处贴近老百姓。心有所念,方有所为。“老百姓是山,老百姓是海,老百姓是共产党生命的源泉”。作为基层干部,应该把利民之事放在工作的首位,把基层视为工作的舞台,不断深化亲民情怀和为民之责,切实沉下心、扑下身,到群众中走一走、看一看,了解群众怨什么、盼什么、想什么,体察群众的生活之困。同时,更要立足实际,从群众需要出发,多办实事,善办好事,把好事办实、实事办好。

讲规矩重在守规矩。规矩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若仅仅把规矩讲在嘴上、写在纸上、贴在墙上,当摆设、做样子、不落实,或者只叫别人去照办落实,自己则置身于规矩之外,就很难使“规矩”成为“方圆”。

讲规矩就是讲勤勉、讲担当。在我们的事业发展中,在自身的工作岗位上,奋发有为、锐意进取,不讲规矩就是讲标准、讲表率。对自己要有严律之心,慎独、慎微、慎始、慎终,不为私利所困,不为私情所惑,在转作风、树新风、正家风上作出表率。推脱,不懈怠。

因此,任何时候都必须自觉把自己置于规矩之内,把规矩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严格按党性原则、政策法规、制度程序办事;按条令条例抓团队,按规章制度搞管理,按党纪法规办事情,不以事杂而乱为、不以事急而盲为、不以事难而怕为,真正把守规矩当作一种责任,确保所作所为时刻都在规矩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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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作风纪律整顿自查报告_自查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8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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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风纪律整顿自查报告

在这次“作风纪律整顿”活动中,经过学习教育和深入思考,开展问题查摆会和心得交流会,我中心全体人员对作风纪律整顿有了更深的理解,对自身存在的问题也有了进一步的认识。现在对照工作实际,作如下剖析: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作风纪律不严。上班迟到,下班早退;着混装或不着装;不按规定停放执法车。

2、创新意识不强。习惯于传统的工作方法、方式,凭经验、凭运气去工作,亮点少、创新少,满足于工作一般化。

3、执行力不强。工作有棚架现象,没有完全按照县局有关安排部署不折不扣全面执行,工作有推拖现象。

4、规范意识不强。有先协商罚款数额,再走案卷现象。

二、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在这段时间学习,对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进行认真反思,深刻剖析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源与危害,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思想观念僵化。有一种得过且过的思想,工作上要求一般就行,没有严格要求,争先创优观念不强。

2、作风纪律不实。总认为着装、考勤、车辆停放等制度是做给领导看的,上面一抓的松,自己也跟着松。

3、自身素质要求不严。中心的学习自律意识比较淡薄,被动学习多,主动学习少;人员掌握信息化知识水平不够。

4、精神状态不昂扬。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没有充分调动起来,推推动动,不推不动,精神萎靡。

三、今后的整改措施

1、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素质,满足社会对自身的要求。一是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强化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二是进一步加强业务学习,提升适应新形势下工商工作的新要求。

2、进一步增强纪律观念,增强纪律意识。以高度的责任感、事业心,以勤勤恳恳、扎扎实实的作风,以百折不饶、知难而进的勇气完成局党组交给的各项任务。

3、要开拓创新,强化执行力建设。在工作开展上,要有新思路,新办法,创造新亮点,作出新成绩,对县局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不折不扣的完成。

4、要增强责任意识,规避监管风险。认清自己的岗位职责,履行好自己的岗位职责,做到不越位不错位 ,严格按照工作制度和廉政准则办事,规避监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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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教师纪律作风整顿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教师,全文共 252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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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作风整顿第一阶段学习活动中,我认真学习了教育局有关干部作风整顿工作的文件精神,学习了《党章》、毛泽东主席《论自由主义》等重要内容,在学习中一边做笔记,一边接受领导和同事们的教育,通过这次整风学习,对我市开展干部作风整顿工作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变被动教育为主动受教育,在学习活动中,通过深刻反思和认真听取别人的意见,认识到自己在思想、工作、作风建设等方面存在的严重不足,现就这些问题进行自我剖析如下:

一、存在的问题

1、政治理想信念不够坚定。自己对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产生过动摇和消极思想,没有认识到只有在社会主义充分发展的高度发达的基础上才能实现,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的基本原理。对眼前出现的一些消极的、不公正的现象或事情,产生了更加消极的想法,致使自己在思想上,行动上出现了不应该出现的问题。

2、政策理论水平不高。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理解只停留在一般水平上,没有进行深刻的研究和掌握。对先进文化的理解,不够深刻,对教育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掌握的比较少,也比较肤浅。

3、自身建设要求不严。没有严格要求自己,艰苦奋斗作风和过紧日子的思想淡化,有个人名利思想。

4、对工作上进心不强。在工作中,不严格要求自己去更多的学习,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安于现状,不思进取。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1、理论学习不够。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八荣八耻”等重要论述学习不够深入,对其科学的观点理解得不深透,对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思想没有完整的认识,平时学习只是流于形式,掌握的也只是只言片语,学习缺乏深刻的思考,没有做到真正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观察事物,研究新情况、处理新问题。思想和工作存在有主观性、局限性和片面性,站的不高,想的不远。

2、原则意识不强,面情软见不得别人说好话,而且个性冲动,易怒,好打抱不平,往往会不利于同志之间的团结。

4、主动意识不够。工作中只注重对自己份内的事情的考虑,没有站在更高的立场想问题。总是认为自己的工作能完成就行,不会积极主动的去为学校着想,或者就是得过且过,不思进取,不精益求精。

三、初步整改措施

1、进一步坚持定政治信念。要通过干部作风整顿学习活动,系统地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论自由主义》、《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道德经》、《弟子规》《党章》、等内容,牢固树立科学的世界观、方法论;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进一步增强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意识,明确思想要求,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先进形象。

2、加强学习,提高素质。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即要学政治、学理论,又要学业务、学法律、学科技。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把所学的理论与实际工作相结合,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3、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要以这次干部作风整顿为契机,努力把自己培养成为为人师表的合格的人民教师。

4、振奋精神,务实创新。彻底改变落后的思想观念,积极主动的接受新思想,新信息;进一步加强政策法规学习,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一切以集体利益为出发点,坚持原则,公正办事,服务和服从于大局。5、加强思想修养,提高工作能力。严格要求自己,做到不参与不健康的娱乐活动,不出入与自己身份不相符的场所,始终保持言行与自己身份相符;进一步加强自身形象建设,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做一名师德高尚、业务精良的教师模范。

我参加了县教育系统领导干部作风整顿动员大会,明确了此次作风整顿的目标、阶段任务和实施办法。回校后向全体班子成员和教职工传达了会议精神,并认真学习了相关文件和领导讲话。通过学习,使我领会了这次整顿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倡导的“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发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按照“为民、开拓、务实、清廉”的要求,全面加强学校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干部生活作风建设;明确了整顿工作的目的是以促进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为目的,以“用心想事、用心谋事、用心干事”为主要内容,注重思想教育,突出建章立制,优化管理要素,规范管理行为,切实解决工作不实、作风不正等突出问题,实现学校领导干部作风的进一步好转;我备有专用笔记本,认真撰写了笔记。下面我就本人参加作风整顿建设活动学习谈几点认识和体会:

一、对开展作风整顿建设活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加强作风整顿建设是坚持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我们做好学校工作的重要保证。而开展干部作风整顿是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的需要,也是建设学习型、效能型、廉政型、法制型学校的需要。正是基于这种认识,我积极参加本次活动。按照作风整顿的内容要求,认真查摆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干部生活作风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分析原因、理清思路,制订和完善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下大力气抓好整改。

二、通过学习,我对自己的问题进行认真的查找和梳理,发现自己在思想作风上存在因循守旧,求稳怕乱的思想;在工作作风上存在教条主义、形式主义的问题;在组织纪律方面存在执行制度不严,对违章的人和事处理不到位,怕得罪人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和现象,我进行了认真分析和研究,反复对照作风整顿的要求,在思想上找原因,从工作中找教训,明确了整改目标,整改工作立说力行,坚持了边查边整边改。对能马上纠正的,立即整改,不能马上纠正的,我要承诺限时整改到位。对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及时向教职工解释。

我要严格要求自己,认真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做到“五官端正”即眼不斜,不该看的不看;耳不聋,不该听的不听;手不伸,不该拿的不拿;嘴不谗,不该吃的不吃;心不歪,不该想的不想,站稳立场,从而确保工作的正确方向。

总之,通过这次学习和整顿,我对作风建设的重要性的认识大有提高,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我要根据作风整顿的要求加强自我约束;作为常务副校长,我还要安排好组织好学校班子成员和教职工进行学习和整顿。在整顿中严格要求自己,做到遵守纪律不动摇,执行政策不走样,把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全面贯彻执行到位,为国家培养合格的优秀人才,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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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无故旷工检讨书范文

范文类型:检讨书,全文共 84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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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是--,我现在只能非常的自责,今天由于我个人的原因,我旷工了,给单位的工作造成非常多的不便,现在想不想自己实在是非常的恶劣这种行为,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我对自己的工作不是那么上心嘛,也对自己没那么多信心,日常都是敷衍工作,而且有的时候甚至对自己失去了很很多信心,工作的同时,我也不知道为什么去想这些事情,没有一个好的心态,去面对这些更加没有一个合理的态度,今天我旷工了,我想了想,这是我最大的一个错误,我一定要好好反省自己,也一定要好好的检讨自己。

旷工行为是非常严重的,无故旷工更加恶劣,作为我们单位的员工,我现在不知道为什么自己会走到这一步,我的行为严重影响到了单位的形象,而且还取了一个不好的头,我们单位一直都是保持着好的工作状态,大家都按时上班,从来没有因为一些原因就迟到,就算有原因,也会提前打好招呼,但是我这次是无故旷工,我给自己丢人了,我也给自己的工作造成了很多很多不便,想了想,实在是非常的严重,我这次不知道怎么去给自己开脱,但是我也知道,我不能为自己去开脱,这是我的错误,有些事情本来就需要端正好心态,可是我现在也想了想,为什么这样的事情发生在我的身上,现在我知道了,这段时间我又觉得对自己的工作非常不上心,也没有去好好的面对,更加是到处忽视,造成了现在这样的情况,是我自己堕落了,是我没有合理的安排自己的时间,旷工的行为也是我一时之间做出的糊涂决定。

通过这次的事情之后,我真的是发现了自己很久很久,今天旷工,是我没有合理的安排自己的时间,昨天晚上玩了很长很长,到了今天早上就没有起来,睡过头了,一直都在想着这件事情,当时也没有太过在意,我就觉得不去也没什么大问题,然后我就想着旷工之后再去请个假,这样的态度是非常不好的,我需要去好好的改正自己,就这样的事情,以后再也不能发生了,我相信我能够做好这些,我也一定会深刻的反省自己,再也不会旷工了,像这样的行为要严格的处理,我一定会虚心的接受单位对我的惩罚,以后按时的上班,再也不会出现这种情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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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2024年12月机关作风纪律整顿工作总结_年终工作总结_网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全文共 19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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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机关作风纪律整顿工作总结

为切实提高全旗地税系统干部职工的思想意识、纪律意识,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优化纳税环境,从3月1日开始,我局严格按照全市地税系统开展作风整顿工作的总体要求,采取分级负责、上下联动、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的办法,把机关作风整顿与巩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果、政风行风评议、税收日常检查、落实“六条禁令”有机结合,机关作风建设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有力地促进了各项税收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

一、机关作风纪律整顿工作开展情况

我局机关作风纪律整顿活动从3月初启动以来,本着“高起点谋划、高标准定位、高质量推进”的工作原则,全系统50名干部职工全部参加了机关作风纪律整顿活动。期间,全局各股室、税务所、分局累计召开座谈讨论15场(次),举办学习培训10场(次),撰写部门剖析材料14篇、个人剖析材料50篇。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3月1日旗局召开机关作风纪律整顿动员大会,对全旗地税系统机关作风纪律整顿工作作了安排部署,成立了以李局长为组长,各副局长、纪检组长为成员的机关作风纪律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下发了《地方税务局加强作风纪律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对全旗地税系统机关作风纪律整顿工作作了详细的部署和安排,以此提高全体税务干部对开展机关作风纪律整顿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明确机关作风纪律整顿工作总体要求和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以及具体做法,进一步调动全局干部参与整顿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二、认真学习,提高素质

在机关作风纪律整顿集中学习阶段,旗局坚持工作学习两不误,每天利用2小时的时间,学习了《公务员法》、《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地方税务局机关工作制度》、观看了《反商业贿赂形势与讲座》、《一切为了群众的利益---全国纠风工作成果专题片》。全体税务干部按时参加学习,人人记了笔记。通过学习,同志们的思想认识都有了明显提高,都能认识到这次整顿不是整哪个人,而是为了提高全局素质,是为了改进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是为完成全年税收工作任务的再动员。正是由于同志们在认识上有新的提高,在思想上有新的统一,均能正确对待整顿,从而使这次整顿得以顺利开展。

三、扎实整改,不走过场

机关作风纪律整顿活动重点是解决好机关干部在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为此,旗局机关作风纪律整顿小组进行认真研究部署,从三个方面查摆存在问题:一是李局长同我们班子成员谈心交换意见,共同解决存在的问题;二是召开局务会议,查摆各股室、所、分局存在的问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三是各分管局长与分管股室、所召开座谈会,通过谈心、交流,认真查摆个人存在的问题。通过多渠道多形式查摆、认真剖析,归纳总结出以下五点问题:一是常以工作忙为借口,不注重学习,而且学习比较片面,偏向于学习涉及本股室相关业务的知识,对其他业务内容缺乏全面、系统的学习,流于一知半解,致使业务水平得不到提升;二是税干的事业心、责任心不够强,工作不热情、态度不积极,精神状态不振,缺乏大局意识和整体意识;三是在税务执法中应用税务执法文书、应用法律条文不准确,执法程序不规范;四是不能严格遵守机关工作制度及其他制度,迟到、早退、上班时间玩游戏现象时有发生,制度执行不力;五是工作安于现状,按部就班,只按照上级的要求开展工作,上级要求做什么就做什么,没有创新意识,工作中不善于挖掘新亮点。

四、落实整改,边整边改

针对查找出来的问题,各股室、所、分局进行了认真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坚持“先易后难”、“急事先办,焦点先改”的原则,加大整改力度。一是对政治业务学习要有一个全新的认识,不能只对涉及自身工作的知识进行学习,而不涉及其他,要对税收知识进行全方位的学习了解,熟悉并掌握每一个税收知识点,力争做到无论是税政、社保、还是稽查知识都要样样通,样样精,无论到哪个岗位上都要做到得心应手、游刃有余。二是摆正心态,力争打造阳光心态,即知足、感恩、达观的心态,不盲目攀比,不盲目追求,不比吃穿、不比奢华,要比就比贡献的大小,要比就比知识的多少,珍惜眼前的生活,珍惜现在的岗位,做到知足常乐。三是坚决杜绝在税收执法中存在的诸多弊病,比如应用法律条文不准确,执法程序不规范现象,要严格按照新《税收征管法》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对于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及时请示汇报,做到让组织放心,让纳税人满意。四是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严格遵守机关工作制度,要把它作为规范自己行为的一个标尺,没事不迟到,有事请假条,下班娱乐不能少,上班游戏不能要。五是在工作中要树立敢为人先的思想,要有敢想、敢干、敢拼的思维,冲破固有的思维模式,在工作中多赋予其不同的理念,广开思路,不等不靠,充分发挥自我能动性,从而使工作在原有的基础上不断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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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严肃换届纪律会议上的讲话

范文类型:会议相关,演讲稿,全文共 200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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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们:

今年涉及省、市、县、乡换届,广大群众密切关注,各级党委高度重视,中央、省委、地委、县委、乡党委对严肃换届纪律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为确保换届工作风清气正,我谈几点意见:

一、提高认识,强化学习,把思想统一到严守换届纪律要求上来。

从认识的角度来说,换届工作是今年全乡政治生活中的大事,乡党代会、人代会能不能取得成功,是关系到我乡“”期间经济社会能不能更好更快发展的重大问题,同时,也是关系到我乡在接下来的一个时期能不能进一步巩固当前党风廉政建设所取得成果的关键问题。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相继召开严肃换届纪律保证换届风清气正工作会议,就严肃换届纪律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加强学习、提高认识,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精神和省、地、县、乡的要求上来。

二、提前准备,强化落实,把力量集中到贯彻执行换届纪律上来。

从执行的角度来说,换届工作能否取得成功,需要铁的作风纪律来保证,因此,各村、各单位要把严肃换届纪律作为保证换届工作顺利进行的关键举措来抓,要把贯彻落实换届纪律要求作为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硬仗来打,以最坚决的行动抓好换届纪律的执行工作,这需要大家切实做好以下五点:一是营造宣传氛围。围绕中央“5个严禁、17个不准、5个一律”纪律要求,多渠道、多形式组织干部职工学习,达到入耳、入脑、入心,确保实现换届相关人员纪律要求知晓率达100%的要求,营造出浓厚的严肃换届纪律、保证换届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二是做好提前谋划。各村、各单位,特别是纪委要认真研究换届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前做好预案,及时掌握换届工作动态,对苗头性问题早预防、早发现、早处理。三是强化责任意识。换届工作中各村支部书记、各单位负责人是确保落实换届纪律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以最坚决的态度和最有力的措施,同各种不正之风进行斗争,以铁的纪律保证换届工作的顺利进行。四是党员干部要以身作则、严守纪律、争先创优。坚决贯彻执行中纪委、中组部提出的“5个严禁、17个不准、5个一律”纪律要求,自觉做到绝不拉票贿选、绝不买官卖官、绝不跑官要官、绝不违规用人、绝不干扰换届、坚决服从组织安排、坚决抵制不正之风。五是要加强监督检查。纪委要发挥能动性,主动出击,担负起本次换届工作的协调监督工作,并在整个换届过程中,加强对遵守换届纪律情况的检查和违纪事件的查处,确保换届工作有序推进。

三、紧抓业务工作不放松,确保换届不脱节。

从业务工作的角度来说,换届工作要做好,日常工作同样要做好;换届纪律是重点,日常纪律同样是重点,绝不能因为换届工作而影响了日常工作。以往的经验表明,换届的时候容易出问题,一些干部开始躁动、坐不住,开始跑关系、找门子,反而不关心自己的工作怎么干、怎样干好。今天的会议就是要给大家提个醒,选拔干部的根本依据就是干部平时工作的实绩,必须狠刹换届中的不正之风。平时工作不认真、不努力,想要靠吹吹捧捧、请吃请喝拉关系是行不通的,只有踏踏实实、埋头苦干、带头实干、严肃认真地干好日常业务工作,获得群众广泛认可的同志才能真正担当得起党和人民交予的重任。选拔这种“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优秀干部,才能将我乡的各项事业向前推进,才能使人民满意、组织放心,才能真正落实好本次换届各项工作安排。因此,要提醒大家注意,绝不能因为换届就放松对日常业务工作的要求,放松各项作风纪律的要求。

四、服从组织安排,严守换届纪律,以实际行动支持换届工作。 从个人的角度来说,广大干部同志要正确看待换届过程中个人的进退留转。全乡近几年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不小的成绩,这是广大干部职工携手奋进的结果,组织对大家的付出是高度认可的,但是,在换届工作过程中,仍然需要广大党员干部正确认识个人的进退留转,正确处理个人与组织的关系,无条件服从组织安排和事业需要,始终保持良好心态和豁达胸怀,以感恩之心对待组织,以平常之心对待官位,以敬畏之心对待权力,要以党和人民的事业为重,任何时候都不能丢掉对事业和进取心和责任心,要坦然面对个人的职务变动,自觉做到换届期间思想上不波动、精神上不滑坡、工作上不松劲,尽职尽责做好工作,以实际行动支持换届工作。

五、严抓严管,形成力保换届环境风清气正的强大威慑。 纪委将会组织力量,下大力气抓好今年的换届监督举报稽查工作,按照上级纪检、组织部门对换届工作4个100%的要求,对违反换届纪律举报的查核率要达到100%。在检查的过程中,如果一旦发现违反换届纪律问题的案件,就要进行通报,用反面典型警示党员干部,从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但纪委也会注意那些想通过诬告干扰换届,达到个人目的的行为进行认真查核,抓几个反面典型进行处理,确保我乡换届过程风清气正,让党和人民对换届结果满意。

同志们,这次换届工作责任重大、影响深远。我们要以对党和人民的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同心协力、密切配合、扎实工作,圆满完成换届工作的各项任务,为我乡“”规划的实现开好局、起好步。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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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大学生纪律委员期末总结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适用行业岗位:大学,学生,全文共 59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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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学期即将结束了,作为本班的纪律委员,我这学期的工作也即将结束。下面,我将我这学期的工作做一个简要的总结。

本以为自己有了上学期的锻炼,自己能在这学期将纪律委员的这一职务做的更好些,可是由于自己的马虎,工作中还是出现了一些失误。开学初期,我们刚从青羊搬到高薪,两个校区的规定基本上是相同的,但可能是由于刚搬过来,还不太熟悉的缘故,在工作上,我有些松懈,出现了一些误会。同学向辅导员请了假,由于没有及时反应给班长或是我,造成了我与辅导员的记录对不上。还有我自己的马虎,有几周的考勤记录没有交给辅导员,造成辅导员对我班的出勤不清楚,后来经过及时的补救,没有造成太严重的后果。我也受到了严厉的批评,也给我的工作提了建议。对于请假的同学,必须持有辅导员签字的假条,否则就视为旷课,还有,对于那些临时有事,向辅导员打电话请假的同学,来校后必须补假条,并交给我…

后来我的工作也也慢慢回到正轨,早训七点四十五就点名,在点名的同时将队列排整齐,同学们都来的较早,很少出现迟到的情况,“踩点”来上早训或是上课的同学也逐渐减少。对于周日的晚点名,对着名单清点,课前及早的清点人数,将请假的同学人数汇报给任课老师。

本学期总的来说,我班的出勤较好,没有出现旷课,早退的情况,有极个别迟到的同学,课堂上同学们还是挺活跃的,但在该“收”的时候,同学们都还是静的下来。本学期我的工作大体上是这样了,做的不好还请老师和同学们原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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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环卫坚守纪律底线培养高尚情操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卫生,全文共 258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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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五爱实幼片党支部开展了主题为“坚守纪律底线培养高尚情操”的党日活动。活动分学习讨论和建言献策两部分进行。

“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明确要求做到:注重日常教育,搞好学习讨论。本次专题学习讨论,支部首先将讨论主题“讲规矩、有纪律”细化成“共产党员应该坚守哪些纪律底线?如何自觉做到党规党纪面前知敬畏守规矩?在全面从严治党新常态下,有的党员感觉管得紧了不适应,怎么看?”等若干个子题,要求全体党员重点结合学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论述摘编》、《关于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论述摘编》以及有关警示教育典型案例等相关材料,围绕题目进行学习讨论。每个党小组确定一名党员重点发言,其余党员补充发言,大家既谈认识体会,也谈问题不足,相互启发,形成共识:讲规矩靠自觉,守纪律是底线。讲规矩、有纪律,是党员的基本义务,每一名党员要以遵规守纪的模范行为,为党旗增光辉,为群众做表率。

在之后的“服务中心、建设队伍”建言献策活动中,参加了梁溪区第一次党代会的胡静园长传达了党代会的主要精神,向全体党员描绘了“立足新起点、建设新梁溪”的发展蓝图。作为梁溪教育人,大家聆听了胡园长的讲话后格外振奋。与会党员同志们建言献策,踊跃提议:党员干部、党员教师分别立足于不同的层面,针对“提升学前教育服务社会、家长、幼儿的效能”以及“师德师风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党建工作提出了具有前瞻性的策略构想,以此进一步引导广大党员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在应对重大任务和困难中发挥主心骨和模范带头作用。

活动开篇正气浩然、献策掷地有声。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两项党内法规,把党的以来治党管党的实践成果转化为道德准绳和纪律要求,为全面从严治党树立了道德基线和纪律底线,吹响了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号角。作为军队党员领导干部,在学习贯彻两项法规上必须坚持标准更高、要求更严、走在前列。

一、提高思想认识,自觉维护党纪党规的权威性

要在党和国税事业全局的高度,把学习落实《准则》和《条例》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与各项税收工作实际结合起来,充分认识《准则》和《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深刻理解科学内涵,准确把握各项规定,不断增强学习执行的自觉性。我将把《准则》和《条例》作为行动指南,以身作则,认真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特别要把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排在首要位置,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以同志为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党的团结统一。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把党规党纪落实到位,坚决维护党规党纪的严肃性、权威性。

二、深刻理解《条例》和《准则》的深刻内涵及变化

从内容来讲,新《条例》《准则》与原来的相比,篇幅更加简短、内容更简洁。原条例共3编、15章、178条、24000余字,修订后的条例共3 编、11章、133条、17000余字,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等3部分。原《廉政准则》共4部分、18条、3600余字。修订后的《廉洁自律准则》共8条、281字,包括导语、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等3部分,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四个必须”“八条规范”。导语部分,重申关于理想信念、根本宗旨、优良传统作风、高尚情操等“四个必须”的原则要求,强调廉洁自律、接受监督的主旨,最后将落脚点放在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上,以体现修订准则的目标要求。党员廉洁自律规范部分,围绕党员如何正确对待和处理“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的关系提出“四条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部分,针对党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围绕“廉洁从政”,从公仆本色、行使权力、品行操守、良好家风等方面,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要求更高的“四条规范”。

从《条例》和《准则》的内在逻辑上来讲,新《条例》、《准则》一正一反、相互配套,《廉洁自律准则》坚持正面倡导、重在立德,是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能够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党纪处分条例》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

从适用的对象来讲,新修订的《条例》《准则》适用的对象更加广泛,原《条例》《准则》重点规范的党员领导干部,新《条例》《准则》的规范对象则包括一般党员,是管住“大多数”党员干部的重要举措,力争管住每一个党员和党组织。

三、全面把握颁布新《条例》和《准则》的背景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一些党员和党组织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已成为党的一大忧患,原来的《条例》和《准则》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全面从严治党需要,逐渐暴露出了一些问题:一是适用对象过窄,仅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规范,未能涵盖全体党员。二是缺少正面倡导,其中“8个禁止”“52个不准”均为“负面清单”,许多条款与修订前《党纪处分条例》和国家法律重复。三是“廉洁”主题不够突出,有一些内容与廉洁主题无直接关联。通过修订,真正把党规党纪的权威性、严肃性在全党树起来,切实唤醒广大党员干部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

修订后的《准则》和《条例》,贯穿着“全面”与“从严”两个关键词,为全面从严治党树立了道德高线和纪律底线,对深入推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四、按高标准做好新《条例》和《准则》的贯彻落实

我将在深刻领会、准确把握《准则》和《条例》的背景意义、科学内涵和各项规定的基础上,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自觉践行《准则》中的“四个必须”、“八项规范”以及“四个坚持”和“四个自觉”,对《条例》规定的“六大纪律”各项规定牢记于心,确保不触底线、不越红线。

我将严格做好新《条例》《准则》的贯彻落实:一是切实加强《准则》和《条例》的学习,做到“学、思、践、悟”,把党规党纪刻在心上;二是切实发挥表率作用,以更高更严的要求,自觉做到守纪律、讲规矩;三是切实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维护党规党纪的严肃性、权威性,加大查处违反《条例》行为的力度,保证《条例》执行到位;四是加大宣传力度,以学习贯彻落实两项法规为契机,进一步强化广大党员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五是严格按照《准则》和《条例》办事;六是全面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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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关于党的纪律处分条例是什么_条例_网

范文类型:条例,全文共 5241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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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的纪律处分条例是什么

《条例》贯彻党的和xx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下面是最新的关于当几率处分条例的全文: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

第二条 本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处理。

第四条 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凡是违犯党纪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

第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第七条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八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九条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十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十一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三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四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五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六条 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七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宣布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八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十九条 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条 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前款减轻处分的规则。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二)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三)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一人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者过失,其行为触犯本条例分则中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七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外,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违法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于本条例没有规定但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确需追究党纪责任的违纪行为,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需要比照处理的案件,按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应当由省(部)级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报请中央纪委批准;应当由省(部)级以下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由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批准并报中央纪委备案。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一条 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党员受到党纪追究,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三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

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党员。

对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的认定,依照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以及司法解释执行。

本条例所称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之外的人员。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 失职、渎职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案件的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四十条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

第四十一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第四十三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不按照规定落实党纪处分决定和其他相关处理手续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其中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 分 则

第六章 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四十六条 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或者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改革开放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党和国家有关规定,播出、刊登、出版第一款、第二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 从国(境)外携带反动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境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 组织、领导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敌视政府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非法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 组织、领导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条 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或者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相违背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一条 在党内以组织秘密集团等方式进行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 参加国(境)外情报组织或者向国(境)外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情报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 投敌叛变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向敌人自首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四条 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违法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言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 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 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煽动骚乱闹事,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七条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或者制造宗族矛盾破坏社会稳定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情节较重的,给予开除党籍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较轻,能够认真检讨并有悔改表现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五十八条 编造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传播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五十九条 在涉外活动中,其行为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章 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第六十条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主要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六十一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二条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三条 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四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章程活动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六十五条 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六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七条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八条 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九条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一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较轻并认真检讨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八章 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非本人经管的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以购买物品时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人或者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应当由个人支付的出国(境)留学费用,由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三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四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接受其他礼品,按照规定应当登记交公而不登记交公,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品,按照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七十五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受对方财物的,应当追究该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指定其他第三人从中收受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有第一款规定情形,查实本人知道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个人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三)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四)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五)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亲友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八条 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二)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

(三)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或者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的;

(四)有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的。

第七十九条 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公款购买住房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条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一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二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 贪污贿赂行为

第八十三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贪污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四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有关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执纪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五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因受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刁难报复对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六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受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七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其他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变相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八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退(离)休后,利用本人原有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在职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对下属单位、客户刁难报复,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的财物合伙私分的,以受贿论,根据个人所得数额和所起作用,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九十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因行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本条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九十一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二条 向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介绍贿赂,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三条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因行贿取得的违纪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条例第九十条规定处理。

第九十四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挪用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时间不足三个月,但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九十五条 农村党组织、社区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中的党员从事下列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一)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八)依照党内法规从事党的纪检、组织(人事)、宣传等工作。

第九十六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其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较大的,可以责令其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隐瞒境外存款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章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

第九十七条 进行走私,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走私的,从重处分。

单位走私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八条 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九条 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挪用本单位资金不退还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时间不足三个月,但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一百条 国家机关、国家拨给经费的团体和事业单位,挪用财政资金或者科研、教育、卫生、军工等专项资金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挪用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一百零一条 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企业(公司)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三条 国有企业(公司)的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企业(公司)同类的业务,谋取非法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以他人名义登记注册企业(公司),实则本人经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四条 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中的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有下列行为之一,损害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其亲友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三)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第一百零五条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零六条 金融从业人员违反金融法律、法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强迫金融企业或者国家金融监管机构违纪违法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由于党和国家机关非法干预致使金融从业人员违反金融法律、法规的,对金融从业人员可以依照第一款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其中,金融从业人员进行了抵制的,不予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 不履行法定纳税义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不履行法定纳税义务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八条 虚开、伪造、非法出售、非法购买、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票据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九条 非法占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条 从事资产评估、验资(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工作的社会中介组织,出具虚假评估、虚假资信证明、虚假鉴证等文件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

(二)知悉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三)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或者对商品和服务作虚假宣传的;

(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者商业秘密的;

(五)利用行政垄断或者行业垄断地位,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妨碍公平竞争行为的;

(六)限制外地商品和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限制本地商品和服务流向外地市场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 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一百一十三条 隐瞒、截留、坐支应当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隐瞒、截留款合伙私分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财政拨款、退税款或者补贴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的钱款合伙私分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不按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国家财政经费、资金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擅自动用国库款项或者财政专户资金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 个人借用公款超过六个月不还的,追还所欠公款,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确因生活困难到期无力归还的除外。

个人借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个人借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将公款借给他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 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在对内对外活动中接受礼品应当上交而不上交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将接受的礼品集体私分的,以私分国有资产论,根据个人所得数额和所起作用,依照本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设银行账户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条 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收缴的财物,或者擅自处理应当委托拍卖的物品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将应当纳入法定账簿的资产未纳入法定账簿或者转为账外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财务管理活动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财经方面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二章 失职、渎职行为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错误决策的;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行为的;

(三)不制止、不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四)在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行为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失职、渎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条 国有企业(公司)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工作人员,在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的;

(二)对本单位、下属单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发现后不采取措施处理或者措施不力,或者因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购进假冒伪劣商品的;

(三)对本单位、下属单位发生的破坏国家自然资源的行为,发现后不采取措施处理或者措施不力的;

(四)对本单位、下属单位违反财政、金融、工商管理、海关、会计、统计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长期失察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的;

(五)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物被贪污、挪用、盗窃、诈骗或者物资丢失、损坏、变质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三十一条 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在决定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投产等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二)在文教卫生、邮电通信、环境保护、社会福利等社会管理和服务方面发生严重事故的;

(三)在灾害、事故面前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使本可以避免或者减少的损失未能避免或者减少的;

(四)对突发事件、重大事故和其他重要情况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的;

(五)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能解决而不解决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在管辖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对发生的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的集会、游行等活动放任不管,致使本单位多数党员、群众参加集会、游行等活动的;

(二)对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闹事、罢工、罢课或者其他重大事件,严重影响生产、工作、教学和社会正常秩序的;

(三)对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的;

(四)对发生的重大事件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安全工作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不认真执行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和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发生爆炸、火灾、交通安全、建筑质量安全、矿山安全以及其他事故的;

(二)在组织群众性活动时,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发生责任事故的;

(三)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学校、幼儿园或者公共场所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

(四)生产、销售假劣药品、有害食品,发生危害人身健康的事故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执纪、行政执法和司法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中,瞒案不报、压案不办的;

(二)对他人要求保护合法权益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答复和办理的;

(三)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的;

(四)对依照规定应当移交其他机关或者组织的案件不移交的;

(五)在办案工作中因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导致有关人员伤亡等事件的。

在行政裁决或者案件侦查、起诉、审理、审判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的,或者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或者经查证确属冤假错案而不予纠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三十五条 违反有关规定,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以各种方式乱收费、乱摊派的;

(二)擅自向他人征收、征用财物的;

(三)有其他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情形的。

第一百三十六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强令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违反有关规定行使职权,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强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违反法律规定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三十七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属人员叛逃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属人员出走,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八条 丢失秘密文件资料或者泄露党和国家秘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保密工作方面不负责任,致使发生重大失密泄密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九条 对因工作失职、渎职,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较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者,以及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重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主要领导责任者,根据损失的数额及影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十三章 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

第一百四十条 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申诉材料私自扣押、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被批评人、被检举人、被控告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四十一条 对党员或者公民的申辩、辩护、申诉、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四十二条 侵犯党员或者公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伪造选举文件、篡改选举结果或者以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妨害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三条 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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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旷工通告格式模板

范文类型:通告,全文共 22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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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商铺用户:

1、仔细检查铺中水、电、燃气之阀门,并请注意在此期间的使用安全。

2、台风来临前,请将放置在窗台、后露台的易动物品及时搬离。

3、检查商铺广告是否安装牢固。

4、携狂风骤雨期间切记紧闭门窗,并远离玻璃或有锐角危险的物品。

5、台风期间切勿将两轮车辆、广告牌及工具等易动物品放置在商铺门前。

6、台风期间若有安全隐患或安全事故发生,请拨打小区物业服务中心值班电话。

7、小区物业服务中心值班电话:868XX90、8680XX91。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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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守纪律讲规矩自查剖析材料_自查报告_网

范文类型:材料案例,汇报报告,全文共 139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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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规矩自查剖析材料

经过“守纪律讲规矩”主题学习活动,深受教育,也找到了自身存在的差距。作为普通教师更要讲规矩守纪律深入改进教学理念和思想,加强个人修养,真正做到为了学生的一切,一切为了学生。现将自己思想和工作中存在问题深刻的剖析。

一、发现的问题

对照自身,发现在守纪律和讲规矩方面做得不够好。在日常的工作和生活中,作为一名普通的教育工作者,老老实实做人,扎扎实实工作是我的人生信条,始终把遵守校内外的规章制度作为生活底线,严守国家法规,严守依法执教,严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严守教育教学常规,保持为人师范的教育形象,但是在工作生活中还存在好多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教育改革理论学习不够,理论知识储备不足,思想有局限。平时忙于工作,忙于事务,淡化了理论知识的学习。侧重了对上级的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的学习,而忽视了专业知识理论学习。学习的自觉性不够,尤其是深入透彻理解知识没有下功夫,只从字面上理解,使自己的理论知识与实际实际教学脱钩,没有运用理论知识来分析和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二是业务知识不足,不能更好的指导教学实践。虽然一直在努力学习业务知识,但因种种原因搁置一旁,经常给自己找开脱的理由,所掌握的理论知识和具备的业务水平,还远远未达到信息技术发展的要求,要用什么才去学什么思想,学习自觉性、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够。

三是对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不到位,没有将法律知识更好的运用到业务工作中。信息社会发展,工作中面临学生新情况和新挑战层出不穷,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才能做到依法执教。平时缺少对法律法规内涵的深刻理解,有的法条较深,理解比较困难,学习时存在浅尝辄止的心态,遇到需要运用法律法规指导实际工作时,便不能准确、灵活的加以运用。

二、问题的根源

通过“守纪律 讲规矩”的学习,剖析思想根源,我觉得我所存在的这些问题,主要是以下这些因素造成的:

一是放松了教育理论学习,放松了自身修养的提升。平时业务理论学习,学得不深刻,没有把握教育理念精神实质。在树立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方面,比较欠缺,思想改造不够,思想上或多或少地受到社会上不正之风的影响。平时虽然知道自己的诸多不足,但加强自身修养锻炼不够,常找许多借口来回避问题。

二是为学生服务意识欠缺,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是我们教育事业的一贯宗旨,但在实际工作中,仅仅

满足于做好眼前的工作,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工作上满足于一般化,过得去,缺少对业务的刻苦钻研和工作上的创新。思想上有畏难情绪,工作有些缩手缩脚。学习也是为了完成任务而学习。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自己考虑个人得失较多,为学生服务的宗旨意识淡薄。

三、整改措施

一是加强自身修养锻炼。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追求以学生发展己任,为学生忧而忧,为学生乐而乐。在实际工作中,要时时刻刻发挥骨干教师的表率作用,攻坚克难,以身作则。

二是牢固树立为学生服务的宗旨。作为一普通一线教师,一刻也不能脱离学生,一切从学生的发展出发,要与学生打成一片,听取学生的心声。要时刻把鲁迅的“俯首甘为孺子牛”作为自己的人身格言。

第三,要勤奋学习,努力提高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当今的世界是知识更新的时代,是学习的时代。基础教育教学工作时间紧、要求高、任务重,要想保质保量完成各种教学任务,必须具有过硬的专业本领。为此,必须不断加强教育理论、教育法规和业务的学习,要学深、学透、熟练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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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班级纪律的建议书范文

范文类型:建议书,适用行业岗位:班级,全文共 104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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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家长:

您好!

学习无外乎就是紧紧抓住课堂和作业两个环节。尤其是作业环节,不仅要按时完成,而且要做好作业的订正,##最为关键的是作业订正后的巩固和内化(消化)。分析现在我们学生的现状,都忙于作业的完成,甚至有很多应付的情况,根本做不了作业上错题的内化,更完成不了将课本的知识转化为自己的知识。

为什么?原因在哪里?我们老师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得出:问题的关键是学生们没有利用好自己的时间,尤其是自修课的时间,对自修课不做合理安排,时间利用率低下。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在班级里进行了调查和分析,得出造成自修课学习效率低下的根本原因是:##自修课上,总是有很多小声音,使得学生们不能够静下心来进行学习,注意力容易分散,看到别人讲话,自己也禁不住要讲话,不仅影响了他人,而且也浪费了自己的时间。这样的结果是:学生的作业都是在匆忙之中完成,作业只有等老师来才订正,订正后只有马上放回抽屉去做其他的作业,这种不订正,也没有时间停留在自己的错题上进行复习和巩固,这种学习方式绝对是无效的。最后表现为做过的、讲过的题目还是不懂、不会!到头了就是白费功夫。

可见,自修课的纪律是提高学生学习效率的重要保证,只有自修课的纪律保证,学生才有更多的时间学习;只有自修课的纪律保证,学生才有提高的可能;只有自修课的纪律保证,学生才会懂得如何去学习。因此为保证班级任何一个自修时间段的纪律,我们提出如下倡议:

1、在任何一个自修时间段,未能及时安静下来的,以及自修期间无故发出声音并影响到周围同学的视为违纪(包括借东西、问问题、交作业等,学生有问题不得讨论,有问题去办公室问老师)。

2、每个自修时间段由值日班长坐讲台,记录违纪的学生,并将其姓名写在黑板上,同时记录在班情日记上。

3、若发现班级自修纪律不好,学生对违纪有推诿的现象,立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投票,得票最高的三位同学,承担违纪的责任。

4、违纪学生一经查实,请家长来校带学生回家一天,进行家庭教育。(即:上午违纪,上午即刻带回家,下午违纪,下午带回家,晚上违纪,晚上带回家,无论哪种情况都是第二天早上返校)

5、课堂表现方面,由各任课老师评价学生们的表现,如果发现有学生上课心不在焉的,表现出对学习厌倦的,也请家长来校和老师一起商量对策。

我们的目标:1、确保任何一个自修时间段班级的绝对安静;

2、促使学生们自己能逐渐地安排好自己的时间;

3、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比如:学会找老师问问题,同学讨论放在课后等习惯。

希望各位家长理解和支持(尤其在需要你来接你孩子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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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思想汇报有关党的纪律和美德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99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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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爱的党组织:

这一次的党课是由组织部的将达勇老师给我们讲解党组织制度和党的纪律。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荔湾区沙面大街荔湾区沙面大街有组织内部的制度和纪律。身为入党积极分子的我们非常有必要了解党组织的制度和纪律,以便更好地规范自己的行为、态度,早日向党组织靠拢。

首先,我们要知道为什么要强调加强党的组织和纪律性。组织化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内在需求,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人生存在世界上就应该按照一定的制度和纪律来办事,规范自己的行为。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更应该也必须严格按照党组织的制度和纪律来规范党员的行为,这样才能得以发展。政党的发展历史也告诉我们,良好的制度和严格的纪律要求是党团结致胜的重要保证。国民党统治时期,就是因为理念杂糅,体制冲突;定位不明,属性不清;重视不够,建党不力;派系纷争,内部耗散;主义不倡,信念蜕变等原因造成的,归根结底就是不够重视党内的组织性和纪律性。中国共产党吸取他们的教训,努力加强党内的组织建设,严格规范党员的行为,这样的党才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此外,随着现代化的发展,社会阶层、文化价值与思想观念的多元化,迫切需要当代政党加强组织建设,增强纪律要求。

其次,我们要知道党的组织制度和党的纪律的基本内容。党的根本组织制度是民主集中制。在我国这样一个社会主义大国,采用民主集中制是目前比较容易实现是目前最佳的党的组织制度。党的纪律是自觉地纪律、铁的纪律、平等的纪律。党的纪律要靠党员自觉地遵守和维护,并且也是必须遵守和维护的,对每一位党员都是平等的,任何人破坏了党的纪律都要受到处罚。这样才能保证党组织内部协调、有序地发展。

最后,每位党员都应该自觉坚持党的组织原则,增强组织观念。每位党员都要模范贯彻民主集中制,自觉遵守并坚决维护党的纪律,并联系实际,树立团结协作意识,忠于组织,尊重规则。总之,每位党员都要有规矩意识、协作意识和忠诚意识。

我们作为一名入党积极分子,更要以高标准要求自己,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使自己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时刻做好入党的思想意识准备和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努力向党组织靠拢。

手写签名:邓春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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