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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旷工违反什么纪律(最新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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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纪律委员期末总结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适用行业岗位:大学,学生,全文共 32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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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觉遵守学校、学院各项规章制度,以身作则,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二、协助教师维持课堂纪律,保障所在班级课堂上的学习效果。并将相关问题与学习委员一道及时与任课教师沟通。

三、参与制定班级管理制度,并针对有待改进的方面或现状制定有益于解决这些问题的相关办法、条例。

四、负责全班同学的考勤,严格执行考勤制度,敢于负责,不徇私情,做好考勤记录。并于上午、下午第一节课前向班主任及学院值班老师汇报。

五、强化班级同学纪律意识,使每个同学发自心底地感受到纪律的重要性,从而自发自觉地去遵守纪律。

六、纪律委员的工作绩效考核将纳入学院层面统一管理,每年学院将对工作绩效突出的同学进行表彰奖励。

七、本办法解释权归计算机与信息工程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自颁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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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024教师学习“守纪律、讲规矩”自查报告_自查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教师,全文共 130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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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教师学习“守纪律、讲规矩自查报告

近段时间,有两个“热词”高频出现,格外引人注目,就是“守纪律”和“讲规矩”。在前不久召开的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关于“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的要求和论述,振聋发聩、发人深省。“非规矩不能定方圆,非准绳不能正曲直。”实践证明,守纪律讲规矩是做好工作、干好事业重要的基础和前提,是对党员干部党性的重要考验,也是检验党员干部对党忠诚度的一块“试金石”。

“守纪律讲规矩”贵在自觉践行。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这个“规矩”就是纪律,一个人无论身处何时何地,都要自觉遵守纪律,这是勿庸质疑的事实,因为我们知道,良好的纪律是一切行动的保证。

不难想象,一个有着良好纪律的校风、班风氛围和一个纪律涣散的集体对我们健康成长影响的巨大差异,我相信任何一个人都不愿意选择后者作为我们成长的土壤。一个纪律涣散的集体,不可能有良好的学风,学习也就得不到保证,而好的环境,好的秩序,必须靠健全严明的规章制度和纪律来维持。作为一名普通教师,就是要把心思放在课堂上,时刻忠诚守信于党的教育事业。通过本次的学习我认识到新时期的教师更加要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要我们要热爱幼儿,必须对每一个幼儿一视同仁,不能偏爱一部分幼儿,而冷淡或歧视另一部分幼儿。坚持““一切为了幼儿,为了幼儿的一切””,要做到““三心俱到””,即““爱心、耐心、细心”,”无论在生活上还是学习上,时时刻刻关爱幼儿,特别对那些有困难的幼儿,更是要““特别的爱给特别的你”,”切忌易怒易暴,言行过激,对幼儿要有耐心,对幼儿细微之处的好的改变也要善于发现,并且多加鼓励,培养幼儿健康的人格,树立幼儿学习的自信心,注重培养他们的学习兴趣,提高教学质量。

要为人师表,注重身教重于言教。孔子说:““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幼儿总是把教师看作学习、模仿的对象。因此,幼儿教师一定要时刻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以高尚的人格去感染人,以整洁的仪表去影响人,以和蔼的态度去对待人,以丰富的学识去引导人,以博大的胸怀去爱护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教书育人的实效。

第二要有高涨的工作热情:许许多多成功人士的经验告诉我们,成功取决于积极主动的心态。而教师的积极情绪、主动心态更是身心健康的一种内驱力,能促使我们积极向上,不断进取。不仅如此,教师的良好心态还能给幼儿带来很大的影响,促进他们健康快乐地成长,最终达成教育教学目标,并形成良性循环。反之,如果教师做事懒散,处世消极,那么,势必会使幼儿也打不起精神,自然也不能很好地茁壮成长。教师要无私奉献,关心每一位幼儿的成长,一名教师应该对幼儿无私奉献,热爱幼儿,尊重、理解幼儿以人为本,关心爱护幼儿。

第三要养成终身学习的习惯,教师应该活到老学到老,才能胜任这一富有挑战性的职业。我们就应该不断地给自己充电,把读书当成一种习惯,把学习看作一种乐趣,从各种渠道汲取新的营养,使自己变得更为睿智。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我知道大道理说出来简单,要长期时刻做到还需要在日常的工作和学习中时刻提醒自己,牢记自己不仅是一名幼儿教师,更是一名党员。在以后的工作中要努力做到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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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2024关于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个人自查报告_自查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行政,个人,全文共 71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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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关于执行政纪律政治规矩个人自查报告

关于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个人自查报告 无规矩不成方圆,无纪律何谈强国?什么是纪律?什么叫规矩?习总书记说得好:纪律是成文的规矩,规矩是不成文的纪律。守纪律,讲规矩是国家繁荣富强的重要保障。

自参加我所组织的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自查自纠活动以来,积极认真的学习和领会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有关文件、系列重要讲话以及所里下发的各种文件,并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深入细致地查找自己在维护党中央权威、维护党的团结、遵循组织程序、服从组织决定、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以及规范从事经营活动等各方面存在的问题。

作为一名基层管理人员,除了深刻剖析存在问题及原因外,还应该积极的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切实转变作风,提高工作效率。

现将本人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维护党中央权威方面

本人时刻坚定的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时刻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听从党中央指挥,对党中央的方针政策决不阳奉阴违自行其是。在任何场合,决不对党中央的大政方针说三道四,决不发表同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

二、.维护党的团结方面

本人坚定的维护党的团结,在工作中坚持团结五湖四海、一切忠实于党的同志、团结大多数,决不以人划线和搞任何形式的派别活动。

三、遵循组织程序方面

本人严格遵循组织程序,对重大问题请求汇报,决不擅作主张和我行我素,决不超越权限办事,决不任何形式的先斩后奏。

四、服从组织决定方面

本人坚决从组织决定,坚持遇到问题找组织、依靠组织,决不欺骗组织、对抗组织,决不搞非组织活动或跟组织讨价还价。

五、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方面

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决不不允许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擅权干政、谋取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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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严明政治纪律严守政治规矩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全文共 115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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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委召开全市换届风气监督工作调度会,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做好换届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就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进一步加强换届风气监督工作进行调度、提出要求。

省委、市委书记孙瑞彬主持会议并讲话。市委、组织部长姜建华通报了全市加强换届风气监督工作的有关情况,并对下一步工作作出具体安排。

孙瑞彬在讲话中指出,中央对这次换届工作高度重视,专门作出了重要指示,特别是对严明换届纪律、坚决整治不正之风,提出了明确要求。省委对换届工作进行了精心部署,赵克志书记多次就换届纪律问题进行了强调。市委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精神,对加强换届风气监督、严肃换届纪律工作紧抓不放,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换届氛围。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始终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切实从讲政治的高度来看待严肃换届纪律问题,认真汲取反面典型案例的深刻教训,从中得到警示,进一步加强换届风气监督、严明换届纪律,决不能在换届纪律问题上犯糊涂、踩红线,确保向省委和全市人民交一份合格答卷。

孙瑞彬强调,要坚决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把加强换届风气监督、严明换届纪律作为当前管党治党的重要任务。全市各级党组织要坚持把党的领导贯穿换届工作全过程,切实强化领导核心作用,牢牢掌握换届工作的主动权。各级党组织书记要切实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强责任传导,确保管党治党责任层层落实到位。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带头严守换届纪律,认真抓好分管地方和战线管党治党责任的落实。

孙瑞彬要求,要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用铁的纪律保证换届风清气正。各级领导干部要讲政治、守规矩,从严要求自己,坚决贯彻执行中央的“九严禁、九一律”,严格遵守省委、市委各项纪律要求,自觉做到知敬畏、明底线,知轻重、懂得失,确保换届工作健康顺利进行。

孙瑞彬强调,要严肃查处违反换届纪律行为,以严格的监督执纪问责确保换届顺利进行。要加强监督,认真开展换届风气专项督导检查,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发现问题及时研究处理。要严格执纪,对各种违纪行为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狠刹换届选举工作中的歪风邪气。要严肃问责,对抓换届纪律重视不够、执行不力、效果不好的地方,要及时督促提醒;对因履责不力导致换届风气不正、纪律松弛、影响恶劣的,一律严肃处理。

孙瑞彬要求,要以坚强的党性做保证,切实经受住换届的考验。各级领导干部要从省会事业发展的大局出发,正确处理好个人前途与全局利益的关系,处理好提拔使用与组织挑选的关系,坚决服从组织的安排,以健康积极的心态对待进退留转,展示出省会领导干部应有的胸怀和境界。

市四大班子领导,市法、检“两长”,市四大机关秘书长,各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市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市纪委,市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各小组长参加了调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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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关于严守纪律做合格党员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党工团,全文共 143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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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在xx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党面临的形势越复杂、肩负的任务越艰巨,就越要加强纪律建设,越要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确保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前进。严明党的纪律,首要的就是严明政治纪律。这一重要论述,深刻揭示了党的政治纪律对于党的政治方向、党的团结统一乃至党的兴衰存亡的重要意义。

严明政治纪律是为了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严明政治纪律,最核心的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使广大党员和党组织同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中央权威,从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着眼于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严明政治纪律,一方面要提高全党的思想政治水平。思想上的统一是全党步调一致的重要保证,理论上的与时俱进是行动上锐意进取的前提。应坚持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全党,努力使广大党员、干部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坚定理想信念,成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积极拥护者和忠实执行者。另一方面必须坚决维护中央权威,切实保证中央政令畅通。应教育党员、干部始终坚持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其中最重要的是坚持全党服从中央。在指导思想、奋斗目标、大政方针和重要工作部署上,全党必须与中央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保持高度一致。

严明政治纪律就要严格遵守党章。党章集中体现了党的性质和宗旨、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的重要主张,规定了党的重要制度和体制机制,是全党必须共同遵守的根本行为规范。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规矩,遵守党章就是遵守党的最大的政治纪律。广大党员、干部要牢固树立党章意识,自觉用党章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在任何情况下都做到政治信仰不变、政治立场不移、政治方向不偏。党员、干部必须自觉学习党章,做到了然于胸;必须自觉遵守党章,做到不违党章;必须自觉贯彻党章,做到不折不扣;必须自觉维护党章,视党章为自己的政治生命。当前,有些党员、干部在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犯错误,大都缘于没有按照党章办事。因此,严明政治纪律就要组织广大党员、干部学习党章,努力做到熟悉党章,掌握党章的精神实质。各级党组织都要坚持引导党员、干部自觉用党章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通过学习贯彻党章,使党员、干部自觉加强党性修养,增强党的意识、党章意识、宗旨意识、执政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切实做到为党分忧、为国尽责、为民奉献。

严明政治纪律就要把执行和维护政治纪律摆在重要位置。有些党员、干部认为,政治纪律是软约束。这是非常错误的。事实上,政治纪律是硬约束,是高压线,是党的全部纪律的基础,党的工作纪律、群众纪律、组织纪律等是党的政治纪律在各个环节的反映。所以,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党员、干部遵守政治纪律的教育,使广大党员、干部深刻认识到政治纪律无小事,严明政治纪律关系党的兴衰存亡,必须把执行和维护政治纪律摆在重要位置。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要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放在首位,加强对政治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围绕科学发展这个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条主线,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执行情况,保证中央政令畅通。着力监督检查党员、干部遵守政治纪律的情况,畅通监督渠道,鼓励各种方式的举报。借助媒体力量,曝光违反政治纪律的典型案件。当然,查处党员、干部违反政治纪律事件必须审慎进行,有理有据,不能乱扣帽子、乱抓辫子、乱打棍子,切实保护其民主权利,给予其申辩机会,严禁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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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学校开展纪律月活动总结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适用行业岗位:学校,全文共 49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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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人最重要的一点便是学会感恩,为了宣传感恩,_学校在母亲节来临之际,举办了感恩活动。现将活动总结如下:

一、活动背景

针对现在大多数学生以自我为中心,感恩之心淡薄,不理解父母的苦心和爱心,不懂得体谅、孝敬父母的现状而设计的。懂得回报、有孝心也是中国传统美德中做人教育的核心内容之一。

二、活动目的

1、让学生通过活动了解父母为自己付出的艰辛,懂得感激和报答父母的养育之恩是自己的职责。

2、让学生理解孝敬父母的具体内涵,弘扬民族的传统美德,学会如何爱自己的父母,进而把这种爱上升到对集体、对祖国的爱,使学生有一种博爱的胸襟。

3、丰富学生的生活和情感积累,树立心中有他人,心中有祖国的情感。

三、活动内容

a、召开班委会,讲清这次班会的目的和意义。并组织大家讨论班会具体内容与安排,以及班委会干部的具体分工与落实。

b、给家长写一封信,讲明召开这次主题班会的目的,请家长参与我们的教育活动,给自己的孩子写一封信,写这十几年来的教育与感人的故事,以及对孩子的希望。

c、孩子给家长写一封信,写自己最想对家长说的话,必须结合亲身体验在这十几年的成长中,父母所给予的爱和付出的劳动,以及对自己的培养与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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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遵守纪律国旗下讲话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108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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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老师、同学们:

大家好! 我今天讲话的题目是:做遵守纪律的模范!

从有了人类开始,纪律这个词就没有离开过人类的生活。这是因为纪律的重要!让我们看看《现代汉语词典》中对纪律和自由的解释。纪律:为了维护集体利益并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而制定的要求每个成员遵守的规章、条文。自由: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随自己意志活动的权利。可见,纪律是为维护正常程序而定的,自由也是要在纪律规定的范围内实行,没有纪律约束的自由不是真正的自由。

可是我们有许多同学并不明白这一点,渴求没有纪律约束的自由,喜欢我行我素,喜欢按自己的意志行事:有的上学放学飞车出入,不遵守学校推车出入的规定,有同学无视学校规定把手机带入校园,玩游戏发短信,个别同学吸烟喝酒,还大言不惭地自诩“酒精考验”!等等等等……我们有些同学不理解老师的良苦用心,一旦受到批评就觉得是和自己过不去,是老师看自己不顺眼,故意为难自己,从而敌视学校的规定,敌视班级的纪律,敌视老师。 同学们,我们的老师担负着为国家培养人才的重任,教书育人是他必须履行的职责!一棵小树不经刀斧的修剪,永远也长不成参天大树,一块顽石不敲掉它身上多余的东西就成为不了一件美伦美奂的艺术品。各位同学,请理解你们的老师,他不仅是你们遨游学海的舵手,更是你们健康成长的引路人!

最近读到一本书,题为《素质教育在美国》。作者黄先生是一名留美教育管理学博士,他在此书中谈到了美国校园内的自由,但同时强调说在美国的校园虽然允许五花八门的观点存在,但是学生入学必须宣誓,宣誓遵守人手一册的校规,这些校规是学生想做得做,不想做也得做的、“没有任何商量余地”的“天条”。书中介绍,在美国,学生吸烟初犯将被罚星期六上学,再犯将三天不能上学,三次,将罚五天不能上学,四次将罚十天不能上学,并建议开除。对一些违反纪律的同学甚至可以罚禁吃午饭,美国的未成年学生不能购买、食用香烟酒类等违禁品,违者开除。再说英国,如果学生几次违反课堂纪律,影响教师上课,学校有权将其停课,由家长带回教育,直至改正,因为英国法律规定不能因为任何一个人而影响全体同学正常听课的权利!

同学们,我无意比较各国教育政策的优劣,我只是想告诉同学们,必须懂得约束自己,必须遵守纪律!因为任何一个国家都没有绝对的自由,就像一个十字路口没有交通规则就会酿成惨剧一样,一个人如果不懂得在纪律的约束下成长最终必定会成为一块不可雕琢的朽木。有纪律,才有真正的自由。纪律是学习的保证,也是安全的保证。

同学们,我们要正确理解纪律与自由的关系,正确对待老师的批评教育,做遵守纪律的模范,为我们的健康成长打造和谐、融洽的学习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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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党员纪律条例学习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党工团,全文共 18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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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已经正式颁布实行了,近期以来,在分局党总支部的组织引导下,我参与了对《准则》和《条例》的学习讨论,感受颇多,1月15日,又再次聆听了局领导的《准则》和《条例》专题党课,对《准则》和《条例》的内涵有了更深的认识,现根据学习情况,结合具体工作谈几点学习体会。

一、《准则》、《条例》是永葆党的先进性的重要行为规范

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都作了较大修改,特别是《准则》全文只有短短8条280余字,但内涵丰富、意义深刻,且言简意赅。归纳起来,我认为有以下几个变化;一是范围扩大了,以前的廉政准则侧重于领导干部,而新准则扩大到全体党员。二是内容更精练了。新《准则》突出了廉洁主题,给出了立德向善的正面清单。新《条例》将纪律分六大纪律,着重列出负面清单,且内容清晰,层次分明,一目了然。三是首次提出了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六大纪律中的廉洁纪律、生活纪律是首次提出,确保了规范领域的全覆盖。总体来看,新《准则》和《条例》是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党内廉洁规范,向全体党员发出了道德宣示,对全国人民作出了庄严承诺,必将使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建设得到明显促进。

二、《准则》、《条例》与“三严三实”要求高度契合

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是党员的行为规范,特别是《条例》划定了党员的高压线,任何党员特别领导干部必须在《准则》和《条例》规定范围内行使职权。而的“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同样是在新时期为我们党员干部提出的新要求,新《准则》、《条例》和的“三严三实”要求是有机统一的。这可以从两个方面体现:一是从内容来看到,都是立德向善,是党员的日常行为规范,明确党员应该怎么做,能够怎么做。二是从效果来看,都要求党员强化道德修养,坚持廉洁从政。只不过《准则》、《条例》内容更广泛,“三严三实”要求更具体。应该说“三严三实”是对条例的具体化,立体化,要真正贯彻落实《准则》和《条例》,就必须按照“三严三实”要求,做到“严”,做到“实”。

三、贯彻落实《准则》、《条例》必须从三个方面做起

一是要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是对共产主义的坚定信仰、深厚感情和为共产主义理想奋斗的坚定意志和集中表现,它作为一种价值追求和精神意志,是中华民族五千年文化传统的延续和升华,共产党人只有心中树立了这种信念,才能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才能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才能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才能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理想信念不坚定,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就会发生扭曲,在金钱和名利的诱惑下,就会放松对自身的要求,导致腐化堕落,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是要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真正贯彻好执行好《准则》和《条例》,就必须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要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观点,急群众所急,想群众所想,谋群众所需,只有把群众的利益放在至高无上的地位,心中时刻装着群众,坚持群众路线,才能摒弃杂念,一心工作,才能如《准则》要求,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三是要脚踏实地做好本职工作。努力工作是我们党对每个党员的一贯要求,是做一名合格党员的现实体现。要立足本职,创造一流业绩,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切实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具体做好三点:第一点是要勇挑重担。积极承担并认真完成好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任务,特别对别人不愿做或“费力不讨好”的事,我们要主动承担,不埋怨,不抱怨,这是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的具体体现。第二点是要有责任心。责任是人性的坚守,是人品的升华,责任是一种担当,更是一种素质。在工作中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不仅是工作的最高准则,也是做人的起码要求。只有每个人都具有勇于担当的责任意识,才能形成工作的合力,才能推动工作的快速发展、和谐发展。第三点要增强自身的工作本领。本领是做好工作的首要前提,要勤学业务知识,提高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对待工作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要把握一个好字、一个高字:即工作质量要比其他职工好,工作效率要比其他职工高。这两个方面做好了,职工信服了,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就更加突出了,这是贯彻落实《准则》、《条例》最有效方式。

总之,在今后的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准则》、《条例》要求,坚持“四个”必须,从严律己,扎实工作,老实做人,用自己的实际行动为推动公路工作又好又快发展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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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守纪律讲规矩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全文共 146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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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纪律规矩”这六个字言简意赅的指出了新时期、新形势下我党加强自身建设的新的方向与目标,是广大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也是坚定不移的走群众路线的基本要求。具体到教育工作者而言,守纪律,就是要求我们对法律法规、政策原则、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的遵循、履行和坚守。而讲规矩,则是为确保幼儿园的科学、持续发展,而要求教师必须遵守的规章、条文。因此守纪律、讲规矩是每一个人完整人格的重要构成,更是每一名教育工作者必须始终遵循的政治操守和最基本要求。通过近期的学习与参观自治区廉政警示教育基地,结合工作实际,谈谈个人的体会和认识。

一、“守纪律”是基本准则。党的纪律,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群众工作纪律等, 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必须遵守的。只有严明纪律,我们党 才能团结一致,战胜各种困难,推进事业的发展。如果党的纪律成为摆设,就会形成“一人违纪,众人随之”的“破窗效应”。因此,作为教育工作者,我们必须强化纪律意识,要遵守工作纪律,在工作中坚持原则,敢于碰硬,勇于担当,对违反原则的事情说不,经得住诱惑,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要遵守生活纪律,严格要求自己,不该去的场所不去,不该交的朋友不交;要遵守廉洁纪律,模范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廉政准则》、干干净净做事,清清白白做人,严格按党性原则办事,按政策法规办事,按制度程序办事,以制度管人管事,做到依法治教,依法执教,做一名守纪律的教育工作者。

二、“讲规矩”是基础要求。讲规矩,就是要熟知规矩,守住规矩。一支队伍没有了规矩,就会步调不一,形如散沙;一项工作没有了规矩,就无法开展,不能成功;一个社会没有了规矩,就会失去秩序, 陷入混乱。正所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定了规矩就要照着办”、“要加强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教育,让大家都明白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那些事该这样做、哪些事该那样做,自觉按原则、按规矩办事”。习的这些要求就是我们必须遵守的。但是讲规矩,并不意味着要墨守成规,不意味着要束手束脚,规矩与创新不是一对矛盾概念。作为教育工作者,就是要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坚持自主创新,坚持联系实际、求真务实、脚踏实地做幼儿的引路人,采用更加适合幼儿发展的方式来开展教育教学工作,创新教学形式,改进教学方法,真真切切的为幼儿和家长服务。

三、做“守纪律、讲规矩”的表率。作为教育工作者,学习并贯彻落实重要讲话精神,必须准确把握纪律和规矩执行的各种要求、标准和尺度,以更有实效的行动,认真践行主题教育活动。一是做政治上的“明白人”。人不以规矩则废,党不以规矩则乱。要带头在政治上守纪律、讲规矩,用党的先进思想指导工作实践,自觉做到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进一步提高政治敏锐力、政治鉴别力和政策水平,增强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坚定性,确保政令畅通,更好的完成各项工作。二是做守纪律的“带头人”。要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执行,按照党纪法规开展工作。坚定用党的纪律约束和规范言行举止,要带头遵守廉洁从教各项规定,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八不准”纪律,把好纪律约束关、言行规范关、生活情趣关。自觉净化“工作圈”、“生活圈”、“娱乐圈”,树牢教育工作者的良好形象。三是做讲规矩的“代言人”。要严格按照提出的“五个必须”标准,常以规矩意识砥砺自身,将纪律当作带电的“高压线”,真正把规矩印进心里,做到规矩面前无特权,规矩约束无例外。通过开展主题教育活动,把讲规矩纳入到工作与生活之中,把教书育人的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形成“守纪律、讲规矩”的价值取向和行为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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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党员纪律教育学习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党工团,全文共 178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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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作风建设是党的性质、宗旨、纲领、路线的重要体现,是党员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外在表现。所以,党的作风建设是关系我们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大事。这次纪律教育月通过认真学习”七一”重要讲话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xx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使我更好地体会党的作风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迫切性,并获得一些具有操作性的思路。

首先,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举措。

党的作风建设加强了,党风端正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才能得到全面贯彻。而全党实践”三个代表”的自觉行动,正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强大动力。随着中国加入WTO,市场”5+1”格局形成,国内中国移动、网通、联通、铁通、卫星都是电信市场强有力的竞争对手,它们都以新的称谓、崭新的企业品牌、全新的企业理念、独特新颖的企业标识展现在社会公众面前,发挥着各自的优势,抢占电信市场。面对如此激烈的竞争以及社会广大群众对服务的渴求,我们每个电信员工都深刻体会到:我们只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作风,破除教条主义、本本主义、因循守旧、不思进取等不良思想作风,真正树立”客户至上,服务至上,信誉至上”的服务理念,才能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其次,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是我们党永远立于不败之地的重要保证。

六中全会公报指出,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核心问题是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中国共产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始终忠实地代表了人民的利益,得到了人民的拥护和支持。今天,我们党仍要始终不渝地、忠诚地实践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全心全意为群众谋利益。否则,党就会失去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丧失执政的资格。一是要理直气壮进行理想信念教育,党风教育的核心,是要解决好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问题。对广大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必须理直气壮地进行共产主义道德理想信念教育。这个问题解决好了,党风建设的许多问题都可以迎刃而解。现在的突出问题是,要进一步加大对党员干部思想教育的力度,加大监督、落实的力度,真正把党的作风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党中央明确提出,重点要抓五种作风,特别是把干部的生活作风与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学风等并列看待,具有重要意义。干部生活作风不是”小节”,干部的生活作风与大节、甚至与党的形象密切相关。中央提出的”八个坚持、八个反对”,是当前我们进行党的作风建设的具体要求,必须做严做实。二是规章制度不能形同虚设,对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要摆上各级党委的重要议事日程,要提倡表里如一、心口如一、言行一致的好作风,反对说一套、做一套的坏作风,不允许有置身党的法规之外的”特殊”党员。近几年来,我们大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制订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纪检监察部门,配备了专门的纪检监察干部,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同时加大预防职务犯罪力度,始终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斗争的重要工作来抓,做到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与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三是要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榜样作用。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要汲取成功经验,近几年来,我们积极慎重地精心培育和树立一批具有时代特征的共产党员先进典型,发挥榜样示范作用。

第三,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是我们党加大反~斗争的有力武器。

今年纪律教育月通过学习省委、秘书长张宇航同志在省公司所作的纪律教育月辅导报告,使我更加深刻认识到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重要性,自己作为企业的法人代表,要做到”两种责任一肩挑”,要做到”~”(即不要装错袋、不要上错床、不要出错牌、不要抽错烟、不要生错仔)和”三自觉”,切实地做好反~工作。一是要自觉地改造自己,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在对待先富与后富问题上、在满足大多数人利益与少数人利益问题上、在生活有了改变后,是继续保持艰苦奋斗本色与奢侈浪费问题上,要把自己定位在后富上、满足大多数人利益上、继续保持艰苦奋斗本色上;二是要自觉地警醒自己,要紧紧牢记陈毅同志所说的党的监督,”众目睽睽不可违”这句话,自觉地接受各级监督部门的监督,严防职务犯罪;三是要自觉地充实自己,抵制西方社会意识形态、价值取向、生活方式等负面影响,保持心理平衡,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去服务别人。

总之,干部应在作风建设中起表率作用。要保持人民公仆本色,真正为人民群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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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环卫坚守纪律底线培养高尚情操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卫生,全文共 86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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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全体党员中开展“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学习教育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是落实党章关于加强党员教育管理要求、面向全体党员深化党内教育的重要实践,是面向全体党员从集中性教育活动向经常性教育延伸的重要举措。笔者认为,把这项政治任务抓紧抓好,要坚持“三立”。

抓紧学习强信念,促进党员立身。加强党性教育,是党员干部教育的核心内容,也是“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题中应有之义。作为一名共产党员要自觉学习党章党规,要深入学习系列讲话精神,不断强化共产党人的理想信念。指出,理想信念是共产党人的精神之“钙”,必须加强思想政治建设,解决好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个“总开关”问题。通过“两学一做”活动,把学习党章党规和系列讲话制度化、常态化,做到学而信、学而用、学而行,从而补足“精神之钙,加强“信仰之修”,熔铸“信念之魂”,增强党员干部队伍立身之本。

抓紧纪律守规矩,促进党员立线。无规矩不成方圆。党章和党规是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每一位共产党员应认真履行好党章赋予的权利和义务,严格遵守党纪党规,固守纪律规矩之严。要通过“两学一做”,促进党员立起纪律“底线”,人生“底线”,自觉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格执行党纪党规,敢于对党内政治生活庸俗化说不,敢于同党内不良倾向作斗争,敢于高举党纪党规戒尺,切实维护好党纪党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始终做合格党员,为党员干部队伍增光添彩。

抓紧落实树表率,促进党员立业。要通过“两学一做”,让党员干部切实发挥好先锋模范作用,更好地服务改革、服务发展、服务民生、服务群众。坚决防止走过场,瞎应付,要将学习落到实处,实现“走心”“入脑”。要以学用结合为重点,围绕党的xx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促使党员不断提升自已服务的能力和水平,立足岗位奉献,勇于担当作为,始终保持干事创业、开拓进取的精气神,干出更多的发展成果来惠及最广大的人民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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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环卫坚守纪律底线培养高尚情操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卫生,全文共 109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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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区委办机关支部举行“两学一做”学习会。市人大会副主任、区委书记陈祥荣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与大家面对面交流思想体会。陈祥荣强调,要坚守信仰,坚定底线培养情操,踏实做事,坚持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争做“四讲四有”的合格党员,不断提升服务中心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通过上阶段的集中学习和自学,当晚的交流发言分两部分开展。秘书科、综合科、政研室、地方志办等四个科室首先围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就科室找短板情况进行发言。随后,部分党员则联系岗位职责和个人实际,畅谈“两学一做”学习的心得体会

在认真听取大家的发言后,陈祥荣结合近期在中央党校的学习心得和个人工作经历,谈感受、谈认识、谈体会。他说,党员领导干部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支部活动,是党章中的明确规定,是“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具体要求。参加支部活动唤醒了领导干部的“普通党员”意识,也是领导干部接受普通党员监督的一种方式,有助于加强沟通交流,增进互相了解,增强团队凝聚力,提高工作效率。

围绕新时期“四讲四有”合格党员标准,陈祥荣对区委办机关支部和全体党员提出四点希望和要求。他说,一要坚定信仰,做到讲政治,有信念。要坚定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以同志为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加强理论武装,增强党性修养,努力把坚定的理想信念转化为修身做人、为官用权、干事创业的具体行动。二要坚守底线,做到讲规矩、有纪律。要把底线划出来,做到底线不可突破,红线必须遵守,真正做到党章规定的“四个服从”标准(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三要培养情操,做到讲道德、有品行。要坚守共产党人的精神高地,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树立为追求理想而不计较个人名利得失、勇于舍弃“小我”成就“大我”的精神,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四要踏实做事,做到讲奉献、有作为。要把贯彻落实重要回信精神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继承和弘扬大陈岛垦荒精神,要贯彻落实好市委书记王昌荣在大陈岛调研时提出的十点要求,加快大陈新一轮开发建设,积极投身椒江发展改革热潮。

陈祥荣强调,区委办是区委的核心部门,区委办各位同志代表着区委的形象,要坚持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打好理论基础,丰富实践经验;要正确把握好做人与做官的关系,做官先做人,做人先立德,发扬自身优势,努力培养良好的作风和高尚的情操;要正确对待名和利,把集体利益摆在首位,为集体荣誉而努力奋斗;要更加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自觉维护好区委形象。希望大家在党组织的关怀、引领下,通过自身的不懈努力成长成才,不断提高服务区委中心工作和全区工作大局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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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守纪律讲规矩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全文共 123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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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此次专题党课,促进全体党员干部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同时要求大家立足本职工作,加强自我约束,应该从自身做起、从每一件事情做起,常怀敬畏之心,以诚信立德,以规矩行事,以纪律责己,争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四有”好教师。

学习贯彻中央纪委xx届五次全会和省纪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要深刻理解对守纪律、讲规矩的重要论述,用党纪党规约束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言行。守纪律、讲规矩首先要对党忠诚;既要严守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还要坚持和遵循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要坚决破除各种盛行的“潜规则”;要坚决破除“老好人”现象。要深刻理解关于加强干部监督管理的重要论述,加强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要坚持抓早抓小;要加强日常监管;要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要深刻理解关于制度治党的重要论述,扎紧扎密制度笼子,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首先,严格遵守党章。党章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章程,是党的根本大法,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规矩,在各级党组织的全部活动中,都要坚持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自觉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做到心中有党、心中有民、心中有责、心中有戒。

其次,维护党中央权威,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照办,党中央禁止的坚决杜绝,必须以严的标准要求党员、严的措施管住干部,确保党规党纪刚性约束,决不能成为“稻草人”,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在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

第三,坚定理想信念,坚守共产党人精神追求。自觉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襟怀坦白、言行一致,心存敬畏、手握戒尺,对党忠诚老实,对群众忠诚老实,做到台上台下一种表现,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越界、越轨。把好权力关、金钱关、美色关,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坦坦荡荡为官。

第四,遵循组织程序,服从组织决定。重大问题该请示的请示,该汇报的汇报,不允许超越权限办事。襟怀坦白、光明磊落,对上对下讲真话、实话;坚持原则、恪守规矩,严格按党纪国法办事;决不允许搞非组织活动,不得违背组织决定;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坚守正道、弘扬正气,坚持以信念、人格、实干立身;严肃纲纪、疾恶如仇,对一切不正之风敢于亮剑。

第五,自觉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艰苦奋斗、清正廉洁,正确行使权力,在各种诱惑面前经得起考验;做到纪律面前人人平等、遵守纪律没有特权、执行纪律没有例外;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默许他们利用特殊身份谋取非法利益,切实做到为党分忧、为国尽责、为民奉献。

最后,严格遵守本地本部门规章制度。“细节决定成败,小事考量大德。”从落实《旬阳县科级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和“执行24小时两名干部值班和一名实职领导带班制度”等细节着手,从严格遵守本单位、本部门既定的规章制度开始,“不以善小而不为,不以恶小而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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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2024年党内纪律处分条例_条例_网

范文类型:条例,全文共 2499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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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党内纪律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欢迎阅读下文!

20xx年党内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

第二条 本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处理。

第四条 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凡是违犯党纪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

第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第七条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八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九条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十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十一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三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四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五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六条 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七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宣布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八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十九条 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条 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前款减轻处分的规则。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二)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三)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一人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者过失,其行为触犯本条例分则中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七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外,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违法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于本条例没有规定但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确需追究党纪责任的违纪行为,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需要比照处理的案件,按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应当由省(部)级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报请中央纪委批准;应当由省(部)级以下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由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批准并报中央纪委备案。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一条 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党员受到党纪追究,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三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

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党员。

对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的认定,依照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以及司法解释执行。

本条例所称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之外的人员。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 失职、渎职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案件的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四十条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

第四十一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第四十三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不按照规定落实党纪处分决定和其他相关处理手续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其中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 分 则

第六章 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四十六条 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或者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改革开放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党和国家有关规定,播出、刊登、出版第一款、第二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 从国(境)外携带反动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境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 组织、领导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敌视政府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非法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 组织、领导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条 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或者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相违背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一条 在党内以组织秘密集团等方式进行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 参加国(境)外情报组织或者向国(境)外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情报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 投敌叛变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向敌人自首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四条 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违法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言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 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 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煽动骚乱闹事,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七条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或者制造宗族矛盾破坏社会稳定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情节较重的,给予开除党籍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较轻,能够认真检讨并有悔改表现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五十八条 编造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传播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五十九条 在涉外活动中,其行为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章 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第六十条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主要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六十一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二条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三条 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四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章程活动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六十五条 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六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七条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八条 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九条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一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较轻并认真检讨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八章 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非本人经管的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以购买物品时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人或者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应当由个人支付的出国(境)留学费用,由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三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四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接受其他礼品,按照规定应当登记交公而不登记交公,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品,按照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七十五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受对方财物的,应当追究该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指定其他第三人从中收受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有第一款规定情形,查实本人知道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个人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三)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四)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五)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亲友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八条 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二)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

(三)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或者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的;

(四)有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的。

第七十九条 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公款购买住房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条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一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二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 贪污贿赂行为

第八十三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贪污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四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有关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执纪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五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因受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刁难报复对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六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受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七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其他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变相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八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退(离)休后,利用本人原有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在职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对下属单位、客户刁难报复,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的财物合伙私分的,以受贿论,根据个人所得数额和所起作用,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九十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因行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本条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九十一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二条 向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介绍贿赂,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三条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因行贿取得的违纪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条例第九十条规定处理。

第九十四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挪用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时间不足三个月,但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九十五条 农村党组织、社区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中的党员从事下列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一)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八)依照党内法规从事党的纪检、组织(人事)、宣传等工作。

第九十六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其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较大的,可以责令其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隐瞒境外存款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章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

第九十七条 进行走私,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走私的,从重处分。

单位走私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八条 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九条 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挪用本单位资金不退还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时间不足三个月,但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一百条 国家机关、国家拨给经费的团体和事业单位,挪用财政资金或者科研、教育、卫生、军工等专项资金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挪用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一百零一条 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企业(公司)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三条 国有企业(公司)的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企业(公司)同类的业务,谋取非法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以他人名义登记注册企业(公司),实则本人经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四条 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中的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有下列行为之一,损害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其亲友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三)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第一百零五条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零六条 金融从业人员违反金融法律、法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强迫金融企业或者国家金融监管机构违纪违法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由于党和国家机关非法干预致使金融从业人员违反金融法律、法规的,对金融从业人员可以依照第一款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其中,金融从业人员进行了抵制的,不予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 不履行法定纳税义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不履行法定纳税义务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八条 虚开、伪造、非法出售、非法购买、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票据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九条 非法占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条 从事资产评估、验资(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工作的社会中介组织,出具虚假评估、虚假资信证明、虚假鉴证等文件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

(二)知悉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三)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或者对商品和服务作虚假宣传的;

(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者商业秘密的;

(五)利用行政垄断或者行业垄断地位,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妨碍公平竞争行为的;

(六)限制外地商品和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限制本地商品和服务流向外地市场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 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一百一十三条 隐瞒、截留、坐支应当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隐瞒、截留款合伙私分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财政拨款、退税款或者补贴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的钱款合伙私分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不按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国家财政经费、资金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擅自动用国库款项或者财政专户资金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 个人借用公款超过六个月不还的,追还所欠公款,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确因生活困难到期无力归还的除外。

个人借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个人借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将公款借给他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 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在对内对外活动中接受礼品应当上交而不上交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将接受的礼品集体私分的,以私分国有资产论,根据个人所得数额和所起作用,依照本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设银行账户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条 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收缴的财物,或者擅自处理应当委托拍卖的物品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将应当纳入法定账簿的资产未纳入法定账簿或者转为账外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财务管理活动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财经方面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二章 失职、渎职行为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错误决策的;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行为的;

(三)不制止、不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四)在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行为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失职、渎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条 国有企业(公司)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工作人员,在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的;

(二)对本单位、下属单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发现后不采取措施处理或者措施不力,或者因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购进假冒伪劣商品的;

(三)对本单位、下属单位发生的破坏国家自然资源的行为,发现后不采取措施处理或者措施不力的;

(四)对本单位、下属单位违反财政、金融、工商管理、海关、会计、统计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长期失察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的;

(五)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物被贪污、挪用、盗窃、诈骗或者物资丢失、损坏、变质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三十一条 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在决定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投产等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二)在文教卫生、邮电通信、环境保护、社会福利等社会管理和服务方面发生严重事故的;

(三)在灾害、事故面前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使本可以避免或者减少的损失未能避免或者减少的;

(四)对突发事件、重大事故和其他重要情况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的;

(五)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能解决而不解决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在管辖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对发生的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的集会、游行等活动放任不管,致使本单位多数党员、群众参加集会、游行等活动的;

(二)对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闹事、罢工、罢课或者其他重大事件,严重影响生产、工作、教学和社会正常秩序的;

(三)对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的;

(四)对发生的重大事件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安全工作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不认真执行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和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发生爆炸、火灾、交通安全、建筑质量安全、矿山安全以及其他事故的;

(二)在组织群众性活动时,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发生责任事故的;

(三)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学校、幼儿园或者公共场所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

(四)生产、销售假劣药品、有害食品,发生危害人身健康的事故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执纪、行政执法和司法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中,瞒案不报、压案不办的;

(二)对他人要求保护合法权益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答复和办理的;

(三)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的;

(四)对依照规定应当移交其他机关或者组织的案件不移交的;

(五)在办案工作中因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导致有关人员伤亡等事件的。

在行政裁决或者案件侦查、起诉、审理、审判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的,或者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或者经查证确属冤假错案而不予纠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三十五条 违反有关规定,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以各种方式乱收费、乱摊派的;

(二)擅自向他人征收、征用财物的;

(三)有其他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情形的。

第一百三十六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强令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违反有关规定行使职权,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强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违反法律规定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三十七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属人员叛逃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属人员出走,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八条 丢失秘密文件资料或者泄露党和国家秘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保密工作方面不负责任,致使发生重大失密泄密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九条 对因工作失职、渎职,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较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者,以及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重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主要领导责任者,根据损失的数额及影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十三章 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

第一百四十条 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申诉材料私自扣押、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被批评人、被检举人、被控告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四十一条 对党员或者公民的申辩、辩护、申诉、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四十二条 侵犯党员或者公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伪造选举文件、篡改选举结果或者以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妨害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三条 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侮辱、诽谤他人的;

(二)对他人进行殴打、体罚、非法拘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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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大学生纪律委员期末总结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适用行业岗位:大学,学生,全文共 257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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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班里的纪律委员一我能够立足本职岗位,做好本职工作。负责本班的纪律管理情况。协助好其他班干部的管理工作。

我深知,作为一名合格的纪律委员,首先就要起到模范带头作用,严于律已。不准迟到,早退,旷课。纪律上先做到以身作则,凡事要求同学做到,首先自己要做到。否则就没权利让同学做到。工作上做到不以个人好恶论是非,不以利益得失量长短。做到纪律上,讲原则,不讲关系。讲真理,不讲面子。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绝不姑息。针对个别班干部对纪律问题认识程度不高,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在工作上我会把部队一些好的优良作风和优良传统带到校圆,带到班级。下面主要从几个方面进行工作汇报:

一,本班基本情况:总结这一年来,本班的纪律情况良好,学习热情较高,相对同级个别班级并没有过大差距。同学之间能够互帮互助,体现出本班的良好的集体精神。在外面能够爱护本班的荣誉,珍惜本班的光荣,为班争光。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

一,工作情况;

1,在工作上,对于平时那些比较有想法,有个性,思想活跃的同学,难免会出现一些不成熟的想法和不和谐的行为。特别是能够带动不良班风的同学,采取纪律整顿等方法。把工作落到实处,不说空话,不说虚话。我会杜绝雷声大,雨点小的常规错误。

2,针对集中在一起的,迟到,早退,旷课等问题,以及上课铃声意识问题,课堂纪律问题。迟到问题,一人迟到影响全班纪律,因为我们是一个集体。上课铃声意识不强。每次是老师等我们,而不是我们等老师。还有课堂纪律问题,说话的声音就要超过老师的声音。针对这些问题能够通过平时的班务会加强同学的纪律观念和纪律意识。和课间的强调。课堂纪律问题先严格以班干部为中心,树榜样做模范。以点带线,线带面的形式,带动全班纪律工作。

3,对于请假问题,请假传达不到位。会导致购错分。针对部份同学请假方式多样化,生病比较多那种。请假方式集中化的问题。一到放假前后,请假的同学都特别多。其中占一大部分同学是虚假请假。针对这些取采假前强调,假后收心的方式。对这部份同学不随便批假。

二,思想情况;

1.第一学期军训结束,本班前期纪律良好,是军训的一部份成果,中期一般,纪律观念淡化而导致,后期经加强纪律教育,纪律良好。第二学期前期纪律一般,中后期良好。在这方面主要从同学的意识上入手加强,让同学们绷紧纪律这弦。铸造思识上无形的围墙。从而把纪律刻在心中。

2.每学期后期,个别班干部会感觉,工作不工作都无所谓,部分班干部容易懒散,工作责任心不强。在这种情况下,我个人认为,越是困难的时候,就越是容易出成绩的时候。这时大家就应该要经得起困难的考验,挫折的段练。人在其职,谋其位。在位一分钟,干好六十秒。而不是三分钟热度。

三,存在的问题及今后努力方向:

回顾近一年来的工作,虽说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不足之处。

(一),本人是学习不够踏实。

(二),是处问题方面不够完善。处理方式不够好。

(三),在工作上还没有真正发挥到螺丝钉精神,做到干一行,钻一行。

(四),是自身表率作用做得还不够好。

针对以上问题,在今后的工作,学习时间里。我会加强专业课程学习。苦干,实干。增强自己的业务素质能力,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进一步为提高自身素质寻找差距,克服不足。在今后的工作,学习上取得更大的进步。

二,工作认识:

一,班干部的认识;

当了一年的班干部,下面谈谈我对班干部的认识。班级是大学日常工作的基本单位,是大学生活必不可少的集体,是学校进行教学、日常管理的基层组织,也是大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主要组织载体,更是大学生学习、生活的基本组成形式。俗语说:“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在对大学里的火车而言,车头并不是辅导员或是班主任,而是有计划、开展、落实班级各项具体工作的班干部。

我认为一支好的班干部队伍,是一支能够维持好班级的一个良好运行机制的队伍。班干部队伍优劣,对一班的发展,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大学里面班干部的选拔经过了民主投票选举,得到全班同学的肯定和支持,也经过了老师的认可。但是每名班干部也应该明白,权利职位是同学们给你的,为同学服务而存在的。所以身为每名班干部就更应该将工作做到更好,以班为主,一切从班集体出发:人在其职,谋其位。不辜负同学和老师的期望。

在工作上,班干在立足好本职岗位同时,要多思,多从自身找缺点,多从工作找不足。及时发现并坚决改正问题。在工作上,学习上多看同学长处,多帮同学短处,多想同学好处,多体谅同学难处。工作里多沟通,多支持,相互理解。共同努力维持好本班的内部团结和班干部队伍的团结。不出现任何内部矛盾。在本班里都应该具有强烈的集体荣誉感和高度的责任意识。每名班干在完成好本职工作的同时,都该协助好别的班干完成本班的工作。

思想上想到,同学们在想什么,在干什么,在需要什么,还存在什么问题。我们也是群众中的一员做到,从群众来,到群众中去。找问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活动中,每次班级组织的活动班干部都应该做到三则:我的安全,我负责。同学安全,我有责。班里安全,我尽责。同时你也不要埋怨,班里的工作忙,班里的工作烦。因为你是班干部,这也是对你的兑现,兑现你竞选班干你说过的话。也许你的工作上会有点误解,但身为班干也都应该能承受得了。同学们也会理解你。要经得起思想上的考验。

在这里我要谢谢全班同学,对我们班干部队伍工作,给予的配合与支持。因为在全班的工作里,是不能够满足每一名同学。如果我们的工作里有什么做得不对,特别是我的工作。在这里给大家说声:对不起。

二,班级的认识:

对班级的认识,我感觉作为石油一班的每一个同学,都应该做到:班兴我荣,班衰我耻。我们每个同学都有为班争光的义务,没有抹黑的一分权利。因为,我们是石油一班的。每名同学都应该有以班为家的思想。有较强的荣誉感和责任感。毕竟这里生活一起至少也两年。在生活上,学习上,还是情感上,都应该相互帮助,想互体谅,相互关心,相互理解。

对于班干部,每名同学都应努力参加竞选,大家都是班里的主人。对于一些没参加社团,学生会的同学,这都是你们更好的段练岗位。在管理能力,组织能力,协调能力和策划能力都有一定的提升。我希望同学们努力竞选。

我也希望现任的班干,特别是任务较重的班干,都总结出工作的经验与不足。给我们新的班干部队伍传受经验。做好最后的:传,帮,带工作。传授,带动,帮助。使石油一班的在下一步,发展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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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纪律审查工作汇报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95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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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9日,江夏区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就前期准备工作向区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副组长谭德利做了专题汇报。

一是成立普查组织机构。江夏区人民政府于20xx年1月28日印发《江夏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区农业普查的通知(夏政〔20xx〕1号),成立了江夏区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并要求各办事处、梁子湖风景区管委会、区农委、区林业和园林局于20xx年3月底前相应成立本级普查领导机构,5月底之前完成村级农业普查工作组的组建工作,认真做好辖区内农业普查组织实施工作。

二是做好普查经费预算。按照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关于印发《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开支规定》(国统字〔20xx〕74号)的通知精神,普查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江夏区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已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经费预算。

三是早宣传,早部署。20xx年1月27日,江夏区统计局在召开的整体推进全区村级规范化建设现场观摩会上,传达了省、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会议精神,针对江夏区第三次农业普查前期准备工作做出重点安排。20xx年2月3日,下达了《关于第三次全区农业普查有关前期准务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办事处,梁子湖风景区管委会统计站、区农委、区林业和园林局统计科抓紧组建完成街村两级普查组织机构、对普查人员的配备、普查经费的落实、建立完善的普查机制给出了明确的指导意见。

四是印发相关文件。20xx年2月18日,江夏区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相继印发《关于启用江夏区人民政府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和江夏区人民政府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印章的通知》(夏农普组〔20xx〕1号)、《江夏区人民政府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关于组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通知》(夏农普组〔20xx〕2号)、《关于区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包片责任制的通知》(夏农普办〔20xx〕1号)。20xx年2月26日,江夏区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建立全区农业普查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夏农普办〔20xx〕2号)。

在听取区农普办前期工作汇报后,谭德利对区农普办积极作为,紧跟国家农普办和省、市农普办的工作节奏,有序有效推进我区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前期准备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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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严肃换届纪律会议上的讲话

范文类型:会议相关,演讲稿,全文共 171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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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们:

9月15日县委在新县城 会议室召开了全县县乡换届选举工作会议,参加会议的人员有县四大班子领导、各乡镇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人大主席候选人、党政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会上县委、纪委书记卢达昌同志就全县换届纪律问题作了重要讲话,根据会议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我就全镇换届纪律要求讲以下几点意见。

一、提高认识,树立正确的思想导向

换届风气问题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换届风气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换届的成败,关系到选人用人公信度和满意度的高低,关系到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队伍的形象,关系到我们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直接影响到换届工作能否顺利推进,影响到能否选出符合党和人民要求的领导班子,影响到全镇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规划目标的全面实现。针对换届期间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干扰换届秩序等容易发生的问题,中纪委、中央组织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严肃换届纪律保证换届风清气正的通知》,明确提出了“5个严禁,17个不准和5个一律”的纪律要求,并多次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进行具体安排部署。县委对换届纪律高度重视,转发了中纪委、中组部的文件,县纪委和县委组织部对“5个严禁,17个不准和5个一律”进行了培训和学习。具体讲,就是要严密组织、严明纪律、严肃教育、严格监督、严厉查处、严明考核。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在座的党支部书记要带头营造风清气正的换届氛围,带头讲政治、讲规矩、讲纪律、讲原则,决不信谣、私自泄露工作秘密、搞拉票贿选;要一身正气,自觉把思想行动统一到党委的部署上来,深刻领会严肃换届纪律、保证换届风清气正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坚决遵守换届纪律,绝不允许有违反换届纪律的行为发生。

二、强化措施,加强换届监督检查

一是要切实加强对换届纪律的宣传教育。教育是预防的基础,只有教育好才能增强党员干部的政治敏性和政治鉴别力,真正使广大干部严守换届纪律的底线,坚决抵制各种不正之风。要做到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各村(社区)党支部、镇级各部门要组党员干部职工专题学习干部选拔任用和换届选举工作的政策法规,特别是要将换届纪律的要求教育到每一位党代表、人大代表,做到耳熟能详,铭记在心,把换届纪律教育覆盖到与换届工相关的所有人员,确保换届纪律要求的知晓率达到100%。换届期间,干部群众最关心的是人选的怎么样、换届风气怎么样,所以,要加大对换届纪律的宣传力度,通过墙报、板报和印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广泛宣传“5个严禁,17个不准和5个一律”等严肃换届纪律的要求,使广大干部群众知晓换届纪律的具体内容,了解我们严肃换届纪律的坚决态度。

二是要切实加强对换届纪律的专项督查。换届期间,镇纪委将在党委的领导下,对执行换届工作政策法规和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是要切实加强对换届纪律的检查考核。镇纪委将认真履行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的重要职责,严肃执纪,为换届顺利进行提供纪律保证,并把换届风气考核纳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各村(社区)党支部对严肃换届纪律工作要高度重视,要按照“党委统一领导,纪牵头抓,各部门紧密配合、相互协作”的工作机制,将换届纪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党支部书记要切实担负起维护换届纪律的第一责任人的政治责任,坚持亲自抓、带头抓、全程抓,对出现的问题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三、严厉查处,保证换届风清气正

换届期间,镇纪委将对违反换届纪律案件实行查核专门办制度,确保对举报的问题处理到位、追究到人。凡涉及换届问题的举报,镇纪委将坚决从快从严查处,做到对违反换届纪律举报的查核达到100%,真正在“五个一律”上动真格。坚持实名举报必查,内容具体必查、线索清楚的匿名举报必查,上级督办件必查等“三个必查”,真正让换届纪律成为“高压线”。让别有用心者心存畏惧、浑水摸鱼者闻而却步、投机钻营者无以遁形、违规违纪者付出代价。

同志们,换届纪律是“高压线”,而且是十万伏的高压线。大家一定要强化换届纪律意识,坚决防止拉票贿选,要确保组织提名的候选人选进领导班子,因为组织提名的候选人是自下而上、自上而下层层筛选出来的。对违反换届纪律的干部,不论是谁,也不论职位高低,我们坚决依纪依规严肃查处,确保换届工作平稳、健康、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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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干部守纪律讲规矩心得体会范文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部长,全文共 350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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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我办组织学习了视察辽宁时关于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的重要讲话,学习了市委关于开展“守纪律、讲规矩”主题教育活动文件精神和领导的重要讲话。我认为,开展“守纪律讲规矩”主题教育活动,是党员领导干部行为修养的底线要求,必须在守纪律、讲规矩中统一思想,明确目标,凝心聚力,扎实工作。通过近期的学习,我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守纪律、讲规矩是新形势下对领导干部的新要求

守纪律、讲规矩,对于一名党员干部具有极端重要性,我们要努力争做守纪律、讲规矩的模范。习就鲜明地提出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的要求,具有很强的思想性、针对性和指导性,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们做好办公室服务管理工作的行动指南 。

一是领导干部守纪律,有利于保持党的自身纯洁。领导干部守纪律,就是要从遵守和维护党章入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各项纪律规定,并坚持做到纪律面前人人平等、遵守纪律没有特权、执行纪律没有例外。领导干部要自觉遵守纪律,党的纪律是自觉的纪律。遵守党的纪律就是服从党和人民的意志,就是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就是尽自己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强化纪律意识和服从意识,突出自觉地遵守纪律,确保政令畅通。

二是领导干部讲规矩,有利于保证党的政令畅通。领导干部讲规矩,就是要懂党的规矩,严格按党性原则办事,按政策法规办事,按制度程序办事,我们作为领导干部,离开了规矩的约束,工作就会出这样那样的问题,就很难避免犯这样那样的错误,而只有懂规矩,我们才能保证党的政令畅通。

三是领导干部讲诚信,有利于树立党的光辉形象。领导干部讲诚信,就是要光明磊落、襟怀坦白,表里如一,对党忠诚老实,对群众忠诚老实。讲诚信就是要对说过的话做过的事敢于承担敢于负责。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尚且如此,何况对于领导干部了!诚信乃为人之本,作为共产党员更应该发挥好模范带头作用,在这方面做出表率,树立楷模。遇事先从大局考虑、想集体、想他人,最后想自己。要积极做诚信的拥护者和实践者,不论处在何种情况都必须坚持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老老实实做人、踏踏实实办事,真正的做到言行一致,表里如一,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赢得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也才能在群众中树立起党的光辉形象。

二、目前守纪律讲规矩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随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不断深入,各级领导干部在守纪律、讲规矩等方面总体做得比较到位。但是,在一些干部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纪律丧失。党的纪律按照纪律规范所调整关系的不同可划分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宣传纪律、人事纪律、经济纪律、群众纪律、外事纪律、保密纪律等八个方面。现阶段,个别领导干部视党的纪律而不顾,游离于制度约束之外,把个人凌驾于法律之上,甚至发展到与党离心离德而违法违纪等……种种现象令人痛心又发人深省,从一个侧面证明作风问题根本上是党性问题。

二是规矩丢失。规矩是要求人们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和行为准则,既包括党纪国法、规章制度,又包括道德规范、行为礼仪。它是社会有序运转、人们和谐共处的必然要求,是一种约束,更是一种保障。当前,绝大多数同志都能自觉做到懂规矩、用规矩、守规矩,但也有个别同志缺乏规矩意识,存在着忽视、轻视、漠视规矩的现象,直至规矩丢失,有的不懂规矩,仅仅把规矩挂在嘴边,留在纸上,当摆设,做样子,不落实,全凭个人感情办事;规矩对人不对己,特权意识作怪,只想让别人遵守规矩,出现这些不良现象,是政治上不成熟的表现,是思想觉悟不高的表现,是纪律观念不强的表现,是一种自由主义、庸俗作风,既影响个人的成长进步,又影响班子的作用发挥,更影响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是诚信缺失。社会诚信主要包括个人诚信、企业诚信和政府诚信。个人诚信缺失已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假文凭、假证件、假发票、假广告等等,不一而足。政府诚信缺失主要表现在一些地区和部门政策多变、不守承诺、随意性大、暗箱操作。还有一些干部特别是部分领导干部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有的不讲诚信,对上吹吹拍拍、曲意奉承,对下表空态,搞忽悠;等等,严重影响了党在群众中的形象。

三、努力做一名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的好干部

领导干部能不能自觉守纪律、讲规矩、铸诚信,体现了一种品德和修养,更表现了一种政治上的清醒与成熟。社会越进步,经济越发展,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就越要讲诚信、越要懂规矩、越要守纪律。每位领导干部都要进一步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诚信意识和纪律观念,自觉置身于规矩之下,严格按党性原则办事,按政策法规办事,按制度程序办事,以制度管人管事,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唐僧能顺利到达西天取得真经,关键是唐僧念好了紧箍咒,才让徒弟们真心诚意、齐心协力的帮他克服了路上的妖魔鬼怪。我国经过了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诱惑增多了。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部分党员干部思想开始发生扭曲,宗旨意识不强,如果不立好规矩,不念好“紧箍咒”一些党员干部可能就会被身边的妖魔鬼怪说迷惑。有没有凝聚力,关键是党员干部,核心是人民群众。党员干部要率先垂范、严格要求自己,才能有效的团结人民群众。

建立规章制度,不是为管人而管人。三字经上就说“人之初,性本善”,但往往总有那么一小部分人目无党纪国法,这时候就需要通过制度强加干预,改变他们的思想认识。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作为党员干部更是要以身作则,做好表率。国无法不治,民无法不立。在现代社会中,法律是公民交往行为的一般和普遍规矩,是社会运行的底线,是社会有序运转、人与人和谐共处的基本要求。

守纪律,必须校正思想偏差。一些党员干部遵规守纪意识不强,这与他们的思想观念偏差有关。有的不能正确地认识纪律和自由的关系,人为地把纪律和自由对立起来,只要个人自由,不要组织纪律,想干什么就干什么。党员干部要树立辩证的纪律观、自由观,充分认识到纪律和自由是相对的、统一的。只有严格执行纪律,自觉遵守纪律,才能拥有个人的自由;相反,违反了纪律规定,就会受到处罚,没有个人的自由。纪律,在有的人看来是一种约束和限制。其实,唯有严格遵纪守规的人,才能享受工作的自由、生活的自由、做人的自由。“令行禁止,王者之师。”只有置于纪律的约束之下,才能享受最大的人生快乐,成就伟大而辉煌的事业。讲规矩就要讲党性、讲团结,真心实意服务群众。坚持群众路线自然就离不开人民群众。古人云:“同心山成玉,协力土成金。”团结,历来是我们事业胜利的重要保证,是重大的政治原则。在团结问题上,最能看出党员干部的党性和人品。在我国发展的关键时期,利益关系复杂,矛盾问题增多,维护团结的难度增大。这就要求党员干部更加懂得团结,以良好的作风和形象推动事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一是在政治上用守纪律、讲规矩指明方向。讲政治是对领导干部第一位的要求,政治上的明白是最大的明白,政治上的成熟是最好的成熟。每位领导干部都要自觉加强党性锻炼,始终坚定理想信念,在政治上做一个明白人。要始终保持头脑清醒,自觉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同组织保持一致,做到听招呼、讲规矩、守制度,令行禁止,政令畅通,决不能歪曲和变通,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甚至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要顾全大局,克服本位主义、个人主义,坚持小道理服从大道理,个人利益服从大局利益。要不断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明辨是非,坚持原则,同各种错误思想和错误行为旗帜鲜明地作斗争,做党的理论的忠实实践者,方针路线的坚决执行者,政策原则的坚定维护者,确保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

二是在工作上用守纪律、讲规矩促进成绩。人生的价值,不在于长度,而在于宽度;干部的口碑,不在于职位,而在于作为。我们在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程序、按规矩办事,保持工作上的主动性,带头倡导雷厉风行、立说立行的工作作风,要有一种孜孜以求、一丝不苟的工作态度,各项工作分清轻重缓急,把事情想在前头,把工作做在前头。办公室工作使命光荣,任务繁重,责任重大,我们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举措,不断把各项工作推上新台阶。

三是在生活上用守纪律、讲规矩树立形象。党员干部要注重修养,明荣知耻,讲操守,重品行,始终做到生活正派、情趣健康。艰苦奋斗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我党的传家宝。领导干部要牢记两个务必,不搞攀比、不讲排场、不摆阔气。要注意生活小节,无论衣着打扮,还是言谈举止,都要与自己的身份相适应。对领导干部来说,小节不小,小节之中有政治、有形象、有人格。领导干部不仅要在大是大非面前站稳立场,还要在生活小节上严格自律,警惕潜移默化的腐蚀作用,见微知著、防微杜渐,把住小节、守住底线。在新的形势下,在新的历史时期,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的八项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具体要求,努力做一名守纪律、讲规矩的好干部,为强市富民作出自己的应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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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银行旷工检讨书

范文类型:检讨书,适用行业岗位:银行,全文共 830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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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保证合同

重要提示

请保证人认真阅读本合同全文,尤其是带有▲▲标记的条款。如有疑义,请及时提请债权人予以说明。

为保障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签订或将要签订的主合同项下全部债权的实现,保证人愿意提供本合同约定的保证。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证人与债权人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主债权

1.1保证人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有多个主合同的指全部主合同,下同)项下的全部主债权,包括债权人根据主合同向债务人发放的各类贷款、透支款、贴现款和/或各类贸易融资款(包括但不限于进口押汇、进口代收融资、进口汇出款融资、出口押汇、出口托收融资、出口发票融资、出口订单融资、打包贷款、国内信用证押汇、国内信用证议付、国内保理融资、进出口保理融资等),和/或者,债权人因已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担保函(包括备用信用证,下同)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或有债权),以及债权人因其他银行授信业务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或有债权)。

本合同约定的银行授信业务,是指银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但不限于前述列明的任一项、多项业务或其他名称的业务。

▲▲1.2 任一笔主债权本金的币种、金额、利率和债务履行期限等具体内容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在主合同(包括主合同下额度使用申请书和/或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签署的其他名称的文件,额度使用申请书和其他名称的文件在本合同中合称“额度使用申请书”,下同)中具体约定。

按照本合同第10.2(2)条、10.2(3)条、10.2(4)条和10.2(5)条约定提供最高额保证的,主合同的额度是否可以循环使用、额度的用途、每次使用额度时的具体用途以及授信期限等均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在主合同中具体约定。对于按照第10.2(2)条、10.2(3)条的约定提供的最高额保证,在主合同约定的授信期限内发生的主债权均受本合同担保;对于按照第10.2(4)条、10.2(5)条的约定提供的最高额保证,在第10.2(4)条、10.2(5)条约定的期间内发生的主债权均受本合同担保。

1.3按照本合同第10.2(2)条、10.2(3)条、10.2(4)条和10.2(5)条约定,保证人为债务人提供最高额保证的,适用本款以下约定。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在全部主合同下最后一笔主债权的发生日(“主债权确定日”)确定。债权人根据主合同取消全部授信额度的,取消全部授信额度之日为主债权确定日。

主债权确定日当日及之前发生的主债权及其持续至保证人承担责任时产生的利息(包括复利、逾期及挪用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本合同第2.2条约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均属本合同保证的范围。

主债权的发生指债权人发放贷款、融资款、透支款或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或备用信用证。

▲▲1.4债权人根据主合同享有的债权的实际金额无论低于还是高于本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额,均不影响保证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条 保证责任

2.1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2.2 保证的范围为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2.3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两年止。

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两年止。

债权人宣布任一笔主债务提前到期的,该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准。

▲▲2.4 根据第10.2(1)条约定提供保证的, 保证人已认真阅读了主合同,并确认了所有条款。

根据第10.2(2)条、10.2(3)、10.2(4)及10.2(5)条约定提供最高额保证的,对本合同签订前已签订的主合同,保证人已认真阅读了主合同,并确认了所有条款。对本合同签订后将签署的主合同,保证人同意,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签订主合同无需通知保证人或征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将自行联系债务人提供相关文件。

▲▲2.5根据第10.2(1)条约定提供保证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合同的,保证人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但是,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变更主合同且增加合同金额、提高利率或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保证人仅按原主合同约定的金额、利率和期限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在主合同未变更的前提下,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调整利率(包括提高利率)或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保证人仍应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根据第10.2(2)条、10.2(3)、10.2(4)及10.2(5)条约定提供最高额保证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合同的,包括但不限于变更主合同额度金额、授信期限、债务履行期限、利率及其他条款,无需通知保证人或征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但是,对于第10.2(2)条及10.2(3)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增加主合同额度金额或延长授信期限的,保证人仅对原授信期限内发生的主债权在本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额内承担保证责任;对于第10.2(4)及10.2(5)条,无论主合同发生何种变化,保证人对发生在第10.2(4)、10.2(5)条约定期间内的主债权在本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额内承担保证责任。

▲▲2.6本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如下:本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或其有关条款无效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对债务人在主合同无效后应承担的返还责任和/或赔偿责任,保证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2.7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是一项持续性保证,对债务人的全部或部分被担保债务的任何部分付款或清偿不应被视为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被解除,保证人仍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第三条 保证人的陈述与保证

3.1 保证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保证人为自然人的)/保证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保证人为非自然人的),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3.2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保证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3.3 保证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债权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3.4保证人及其关联方均不属于联合国、欧盟或美国制裁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不位于被联合国、欧盟或美国制裁的国家和地区。

▲▲第四条 保证人的义务

4.1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且无条件地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融资款本金或债权人垫付款项或相应利息时,保证人应向债权人立即支付债务人的全部到期应付款项。

保证人同意:主合同同时受债务人或第三方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的,债权人有权自行决定担保权利的行使,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立即支付债务人的全部到期应付款项而无需先行行使担保物权或向其他担保人主张权利,有权不分先后顺序地分别或同时向包括保证人在内的一个或多个担保人主张部分或全部担保权利;债权人放弃或变更对其他担保人的担保权利、放弃或变更担保物权的权利顺位的,保证人仍按本合同承担保证责任而不免除任何责任。

4.2 保证人应配合债权人对其收入和资信情况(保证人为自然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保证人为非自然人的)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债权人因贷后风险管理需要而要求的财务报表、其他资料及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

4.3保证人有下列任一事项时,应当至少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债权人,并且在主合同项下债权得到全部清偿前,除非得到债权人书面同意,不应采取下列行动:

(1)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重要资产、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

(2)经营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承包、租赁、联营、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出售、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分立、设立子公司、产权转让、减资等。

4.4 保证人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

(1)修改章程,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通讯地址或营业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作出对财务、人事有重大影响的决定;

(2)拟申请破产或可能或已被债权人申请破产;

(3)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措施,或主要资产被采取了财产保全或其他强制措施;

(4)为第三方提供担保,并因此而对其经济状况、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5)签署对其经营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6)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或营业执照被吊销;

(7)保证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涉及违法违规或违反所适用的交易所规则;

(8)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对保证人经营、财务状况或偿债能力或经济状况有负面影响的其他事件;

(9)保证人的工作、收入发生重大变化或变更住所等联系方式(保证人为自然人的);

(10)保证人发生重大安全或环保事故;

(11)保证人发生重大股权变更;

(12)保证人的外部审计师对其财务报表发表的审计意见不是标准的无保留意见;

(13)保证人因违反法律法规和/或监管要求被或可能被有权机关调查、处罚或采取类似的其他措施;

(14)保证人或其关联方被纳入联合国、欧盟或美国的制裁名单,或者其所在国家和地区被纳入联合国、欧盟或美国制裁国家和地区名单。

4.5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且无条件地同意,在被担保债务被全部清偿之前,保证人不得对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行使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任何权利或主张(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人因履行本合同而享有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主张赔偿的权利)。如果保证人因违反本条规定而行使任何该等权利或主张,导致从债务人处收到任何款项,保证人应在收到时立即将该等款项支付给债权人。

4.6在债务人足额清偿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前,债务人如成为保证人的股东或其实际控制人,保证人将立即通知债权人并提供股东会(股东大会)关于同意提供担保的决议。

4.7保证人保证遵守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不从事涉及洗钱、恐怖融资的活动,积极配合债权人开展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各项反洗钱工作。

4.8保证人保证,保证人及保证人员工及代理人不以任何形式向债权人或债权人员工提供、给予、索取或收受本合同约定以外任何形式的物质利益(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实物卡、旅游等)或其他非物质利益;不将债权人提供的资金或服务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地用于与贪腐或贿赂有关的活动;保证人如知晓任何违反本条约定的情形,应及时如实、完整、准确地向债权人提供线索和相关信息,按照债权人的要求配合相关事宜。

▲▲第五条 扣划约定

5.1 保证人授权,债务人或保证人有到期应付的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扣划保证人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一账户中的资金用于清偿。

5.2 扣划后,债权人应将扣划所涉账号、主合同号、额度使用申请书编号、合同号、扣划金额、债务余额通知保证人。

5.3 保证人清偿债务款项(包括保证人主动还款和债权人依本合同约定扣划所得款项)不能足额清偿保证人全部债务时:

(1)应首先用于清偿抵充到期未付的费用。到期债务本金及利息逾期不足90天的,抵偿费用后的余额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利息或罚息、复利,再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本金;到期债务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及以上的,抵偿费用后的余额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本金,再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利息或罚息、复利;

(2)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开立信用证、开立担保函、出口保理等业务项下,抵偿费用后的余额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本金,再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利息或罚息、复利;

(3)保证人有多笔债务(包括保证人在其他合同下对债权人的债务),债权人有权自行决定保证人各笔债务的清偿抵充顺序,只要该等抵偿顺序不违反债权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相关监管要求的强制性规定。债权人应将抵偿债务的结果通知保证人。双方对本款事项另有约定的除外。

(4)个人贷款项下,债务抵偿顺序按主合同约定。

5.4 扣划所得款项与需抵偿的债务币种不一致的,按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扣划时公布的汇率折算抵偿债务的金额。需要办理结售汇或外汇兑换手续的,保证人有义务按债权人要求协助债权人办理。

第六条 通知

6.1保证人在本合同中填写的联系方式(包括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等)均真实有效。任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保证人应立即以书面方式将变更信息寄/送至债权人在本合同填写的通讯地址。该等信息变更在债权人收到更改通知后生效。

6.2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债权人对保证人的任何通知,债权人有权通过以下任一方式进行。债权人有权选择其认为合适的通知方式,且无需对邮递、传真、电话或任何其他通讯系统所出现的传送失误、缺漏或延迟承担责任。债权人同时选择多种通知方式的,以其中较快到达保证人者为准。

(1)公告,以债权人在其网站、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或营业网点发布公告之日视为送达日;

(2)专人送达,以保证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

(3)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送达于债权人最近所知的保证人通讯地址,以邮寄之日后的第3日(同城)/第5日(异地)视为送达日;

(4)传真、移动电话短信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送达于债权人最近所知的保证人传真号码、保证人指定的移动电话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以发送之日视为送达日。

6.3 保证人同意,除非债权人收到保证人关于变更通讯地址的书面通知,保证人在本合同填写的通讯地址是法院向保证人送达司法文书及其他书面文件的地址。本合同争议解决过程中,法院通过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方式将司法文书或其他书面文件送达于债权人最近所知的保证人通讯地址的,以保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为送达日;保证人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以邮寄之日后的第3日(同城)/第5日(异地)视为送达日。

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外,法院对保证人的任何通知,法院有权通过第6.2条约定的任一通讯方式进行。法院有权选择其认为合适的通讯方式,且无需对邮递、传真、电话、电传或任何其他通讯系统所出现的传送失误、缺漏或延迟承担责任。法院同时选择多种通讯方式的,以其中较快到达保证人者为准。

▲▲第七条 信息披露与保密

7.1对于在本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获取和知悉的保证人的未公开信息和资料,债权人对相关信息和资料的使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并应依法承担保密责任,不向第三方披露该等信息和资料,但下列情形除外:

(1)适用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

(2)司法部门或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披露的;

(3)保证人未按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为实现本合同项下债权需向债权人的外部专业顾问披露和允许债权人的外部专业顾问在保密的基础上使用的;

(4)保证人另行同意或授权贷款人进行披露的。

7.2保证人确认已签署《信用信息查询和提供授权书》。债权人在授权书规定的范围内查询、使用和保存保证人的信用信息。

7.3在本合同第7.1条和第7.2条规定的情形外,保证人进一步同意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如下情形可以使用或披露保证人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人的基本信息、信贷交易信息、不良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和资料等,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为下列目的向业务外包机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其他金融机构及债权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分支机构,或者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完全或部分拥有的子公司,披露和允许其在保密的基础上使用该等信息和资料:①为开展银行授信业务或与银行授信业务有关,例如推广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业务、催收保证人欠款、转让银行授信业务债权等;②为债权人向保证人提供或可能提供新产品或服务或进一步提供服务。

本第7.3条是否适用,以双方在本合同第12.1条约定为准。

第八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中国台湾地区的法律)。本合同项下争议向债权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本合同“其他约定事项”条款另有约定除外。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第九条 生效条款

本合同自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1)保证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保证人为自然人的,保证人签字;(2)债权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第十条 担保的主合同

10.1 被担保的债务人为:

10.2本合同提供的担保适用以下第 项约定:

(1)保证。担保的主合同编号: 名称: ;

(2)最高额保证。担保的主合同编号: 名称: ;保证人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币种): (大写金额): ;

(3)最高额保证。担保的主合同编号: 名称: ;保证人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下列两项金额之和:① 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额 (币种): (大写金额): ,本款所称“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额”指主合同下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包括或有债权)本金余额的最高额,② 前述主债权持续至保证人承担责任时产生的利息(包括复利、逾期及挪用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本合同第2.2条约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本金余额是指以下任一或两项之和:

i 债权人在主合同项下发放且债务人尚未偿还的各类贷款、透支款、贴现款和/或各类贸易融资款本金之和;

ii 债权人在主合同项下开立且仍有效的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担保函金额之和以及债权人在前述银行授信业务项下已垫付且债务人尚未偿付的金额之和。

(4)最高额保证。保证人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保证人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币种及大写金额): 。

前款所称主合同指: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全部授信业务合同□为办理 签订的全部授信业务合同。

(5)最高额保证。保证人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保证人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下列两项金额之和:① 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额 (币种及大写金额): ,本款所称“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额”指主合同下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包括或有债权)本金余额的最高额,② 前述主债权持续至保证人承担责任时产生的利息(包括复利、逾期及挪用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本合同第2.2条约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前款所称主合同指: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全部授信业务合同□为办理 签订的全部授信业务合同。

本金余额是指以下任一或两项之和:

i债权人在主合同项下发放且债务人尚未偿还的各类贷款、透支款、贴现款和/或各类贸易融资款本金之和;

ii债权人在主合同项下开立且仍有效的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担保函金额之和以及债权人在前述银行授信业务项下已垫付且债务人尚未偿付的金额之和。

第十一条 联系方式

保证人接收第六条约定的通知的联系方式包括: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政编码:

电话:

移动电话号码:

传真:

电子邮件地址: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

12.1双方同意,本合同□适用□不适用第7.3条。

12.2 双方同意,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争议管辖法院由“债权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修改为:

第十三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

保证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法定(户籍)地址:

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行

负责人:

通讯地址:

保证人已通读合同全部条款,债权人已应保证人的要求作了详细说明,保证人签署本合同时对所有内容无疑问和异议,理解合同条款尤其是带▲▲标记条款的含义及其法律后果。

(本页以下无正文)

保证人(公章/签字) 债权人(单位印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 年 月 日 签署日: 年 月 日

共有人声明条款(适用于保证人为自然人):

本人(姓名: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系保证人的配偶。本人已认真阅读并确认了本合同的所有条款,知悉并同意保证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保证,基于该保证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予以清偿。

共有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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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学生纪律教育讲话稿

范文类型:演讲稿,适用行业岗位:学生,全文共 306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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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老师、同学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纪律教育大会,一是给予违纪生纪律处分并通报;二是对全体学生进行一次纪律教育。其目的是表明我们从严治校,严格管理的决心;同时希望广大同学从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培养自觉遵守校纪校规和国家法律的良好习惯,人人争做文明、守纪的新一代中学生。

我校学生违纪的主要表现及其原因:

我校在校生人数已超过450多人。大多数同学都能珍惜宝贵的学习机会,钻研学业,上进心较强,涌现出了一批积极上进,全面发展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班集体”。不少品学兼优的同学还光荣地加入了党团组织。但是,受复杂的社会环境及其它各种不良风气的影响,我校学生违纪现象也日益突出。

主要表现有:

1、抽烟、喝酒。现在男生中抽烟的较多,尽管校纪校规明令禁止,实际上是有禁不止。有些吸烟上瘾的学生甚至下课十分钟也要躲进厕所或拐角处过把瘾,还有甚者在宿舍内吸烟,产生了严重的安全隐患。吸烟的档次越来越高,有的同学没有钱,从家里偷钱,胁威小同学买烟,甚至将住宿生补助钱拿来买烟。部分吸烟的同学在大街上嘴叼根烟旁若无人地招摇过市,如同社会上的“二流子”,实在有中学生的形象。至于喝酒,部分同学为了追找刺激或为同学过生日,喝两口,以显男子汉气概,还有的同学说学习太累了,减压,总能找个理由一醉方休,课上教室内酒气熏天。

2、打架、斗殴:这类事在我校抬头趋势,今天给予处分的同学中就有多人是参与打架、斗殴的。引起打架斗殴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为争风吃醋,有为逞强好胜,也有为就餐插队等日常琐事而大动干戈的。打架已往都是“单对单”,但是八年级学生把“群架”这个概念带到校园,这是已往没有过的。有的个别学生仗势欺人,动辙对同学拳脚相加,并以武力威胁敲诈弱势的同学,欺负新同学成为校园一霸,甚至对教师都不屑一顾。

3、赌博现象:以往住宿生中发现过赌博现象,本学期虽然在宿舍内有打牌的,但没有发现赌博的,在这里提个醒,一经发现有赌博现象,一律回家反省三十天,教育处有决心在在宿舍内杜绝打牌现象。

4、早恋现象:现在每到下晚自习,甚至白天,在学校操场、犄角旮旯,甚至教学楼广场、餐厅等公共场所,不经意间能见到两两异性同学亲密的身影。有的同学把这作为打发单调学习生活的调味品;有的同学则把谈女朋友当做是自己有本事、有魅力,领个女同学有意炫耀;有的女生还与校外社会人员联系,不知廉耻,至使校内学生与校外人员发生打斗现象,这样的女生一经发现,一律劝退。发现在男女同学在一起做出不雅动作的一律回家无限期反省。

5、和社会闲杂人员有不正常交往,夜不归宿。本学期我们还未发现,去年一学生不请假私自外出,最后学校劝退。还有迷恋电脑游戏的学生也日渐增多,偷偷去网吧的,今年还未发现。

6、随意无故旷课,擅自不到校上学的。前年一女走读生不请假不到校上课,学校通知其家长后证实自行到外地,学校也给予严肃处理,后以自动退学了之。

7、故意损坏公物。有损坏自己的课桌、凳子的,班级黑板,也有损坏教室宿舍门、门锁、以及电源开关的。

8、利用手机上网聊天,玩游戏。大多数同学攀比向家里要钱买手机,用手机上网聊天,甚至有的同学在课上老师讲课时偷偷地玩。

造成上述违纪现象的原因,主要是有些同学在家的时候就养成唯我独尊,自私自利的毛病,什么校纪校规,从不放在眼里,行为处事一贯我行我素,什么事都是常有理,喜欢听溢美之词,容不下逆耳之言,是非不分。其次表现在情感方面,血气方刚,易激动,好感情用事。不少同学出事前也知道那样做违纪,但事到临头,极易受某种情景的诱发而变得异常冲动与丧失理智,头脑一热,什么校纪校规全置之脑后了。再次还表现在心理因素上,一些违纪行为的发生和不健康的心理动机有密切联系。如哥们义气,为朋友两肋插刀的心理。发生在我校群架事件,就是讲哥们义气造成的。

对同学们提几点希望和要求。

一、主动遵守社会公德,不断修善自身,做讲文明、有修养的新一代中学生。

在我们的学生中有为数不少的社会公德方面出现的种种不良倾向同学,如:有的人视遵守公共秩序为对自己的束缚,只满足自己的私利而不管他人。在食堂,别人都按次序排队等着买饭,可有的同学却不甘心等几分钟,想法设法挤到窗口前买饭。

一些同学在日常生活中,口头语中总是带着脏字,语言极不文明,礼貌待人根本就谈不上。 另外一些同学个人卫生还可以,但对公共卫生则表现的实在差劲。楼梯上、教室里,痰迹随处可见,随地吐痰已成习惯;有的在宿舍的公共厕所里手纸乱扔,甚至干脆扔进下水道,造成堵塞;吃零食用过的果皮纸屑、塑料袋随地便扔。

有的同学任意糟蹋公共财物,捶打走廊的文化牌;新粉刷的墙壁上,赫然印着一些同学的鞋印,遇到什么活动需要从教室带凳子,总有些人是拖着凳子走,发出刺耳的噪音。

尊师重教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课上或课下和老师顶嘴,不服从老师的管教,也有个别品德修养太差的学生背地喊着老师名字和其他同学品头论足自己的任课老师,起码的尊师观念没有了。我列举上述种种不良现象,目的就是提醒同学们一定要有公德意识,我们是正在接受教育的学生,因此应不断修善自身,做一个知书达理、文明、有修养的中学生。修身就是教人如何为人,如何处世,提高品德修养。这是做人所不可缺少的品质,所以我们一定要重视修身。

二、树立节俭意识,力戒奢侈消费,合理消费,培养正确的消费观。

由于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及某些家长的放纵,目前在学校里的学生中也杂合了一些世俗行为,已经从各方面表现出来了。有的学生为了使自己活得体面、潇洒,不惜挥霍父母的血汗钱,胡乱花钱,相互攀比,某些事情上康慨之地讲阔气,摆排场,过生日。

在高消费的学生中,并非家庭经济状况都好,有的人是虚荣心作怪,爱面子,哥们义气,姐们儿交情,不惜抛洒,却造成了襄中羞涩,为了人情债,也要咬着牙打肿脸充胖子,过后再向他人挪借或向家人索要。礼尚往来,无可非议,但假若不顾经济承受能力而一味地追求潇洒体面,确是不可取的。现在勤俭节约精神已经从许多同学身上看不到了,餐桌上完整的大馍头、剩菜剩饭更是常见;衣服鞋袜稍一旧就扔,如果同学们缺乏节俭意识,生活上大手大脚,铺张浪费,肆意挥霍父母千辛万苦挣来的血汗钱,于心何忍!

咱们同学正处在于身心发育成长阶段,人生观、价值观还未定形,大家应以学习为已任,在金钱消费问题上要淡漠,要有节俭意识。消费问题上应有个正确的态度那就是: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去合理消费;如果超越了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超前消费,贪图安逸享乐,爱慕虚荣,讲体面,那实在是可悲的,最终将会耽误学业,一事无成,辜负了父母的殷切期望。这方面有许多反面例子,同学们要引以为戒。

三、要自学遵守校纪校规,学生干部更要以身作则,为人率表。

学生干部平时和其他同学经常生活在一起,同学中的思想和行为动态随时掌握,同学当中出现异常动态应及时报告教育处和相关老师。身为学生干部和普通同学不同,学生干部要为同学做榜样。现在发现有的学生干部,对自己要求不严,不拘小节,未能给同学起到榜样作用,搞特殊化,有损学生干部的形象,我希望所有学生干部,都要以身作则,用自己的模范行为给同学做出表率,从而影响和带动广大同学成为讲文明、守纪律的合格的中学生。

同学们,法纪教育应该引起我们每个人的高度重视,人人都要严于律已,用自己的行动影响和带动他人,从而起到由个人到集体、由班级到学校的带头作用,促使校风的根本好转。让我们共同努力,积极营造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净化、优化育人的整体环境,为同学们的健康成长和我们大家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更加开阔而纯净的空间。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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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党的政治纪律个人自查报告范文_自查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个人,全文共 172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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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政治纪律个人自查报告范文

根据省、市局《关于开展两项法规贯彻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文件精神,本人认真学习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两项法规)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等文件, 围绕遵守“八个严禁”、“52个不准”和“39个不得”等重点内容,全面检查、反思和剖析了个人在贯彻落实《两项法规》方面的情况。现将自我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贯彻落实《两项法规》情况

《两项法规》的颁布实施,明确规定了 “五个必须”“八个禁止”、“52个不准”和“39个不得”,对党员领导干部在履职、生活、家庭、作风、干部任用等各个方面作出明确规定,是党员干部积极履职、廉洁从政的行动指引,更是党员干部勤政廉政的标杆。《两项法规》的颁布实施,再次体现了中央反腐倡廉毫不动摇与坚强坚决的信心,同时也体现出我党加强党的制度建设的严密性和科学性。《两项法规》的内容具体,要求严格,操作性强。作为刚刚履任新职的党员干部,在工作中能够把贯彻落实《两项法规》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首要的政治任务贯彻到思想深处,落实到行动中去。个人始终坚持先学一步,多学一点,学深一层,通过原文研读、撰写体会文章、记录学习笔记等多种形式,力求学透、学深、学细,全面把握《两项法规》的精神实质和具体要求,坚持每天抽出一定时间上政府网和国家局内部网站,浏览学习相关条款的解读,逐条对照检查,不断深化学习和加深理解,不断加强作风锤炼和党性修养,个人作风得到进一步改进。

二、自查自纠情况

本人在工作和生活中能够坚持讲党性、讲原则、讲真理,以身作则、身体力行, 能够始终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经济工作纪律,认真执行中央和行业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 “四大纪律、八项要求”,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广大干部职工的监督,自觉按照五项规定、八条纪律要求规范自身行为。严格遵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各项规定。基本不存在“八个禁止”、“52个不准”和“39个不得”的行为。工作中严格依法依纪办事、不循私情,坚持秉公办事、不谋私利。坚持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坚决反对铺张浪费和大手大脚现象。作为一名党员,在日常生活中,始终牢记党员领导干部的身份,讲操守、重品行,正派做人、公正处事,发扬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作风,能够保持良好的心态,淡泊名利、淡泊官位,做到知足常乐。遵照“律己者足以服人”的古训,在日常工作中,对自己要求比较严格,自觉做到谦虚谨慎,始终守住一个原则: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为政、踏踏实实干事。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涉及个人利益的时候,做到不争、不贪、不占,时刻提醒自己自省、自警、自励。注重培养高尚的精神追求,摆脱低级趣味,个人基本上没有不良生活习气。较好地保持了共产党员的政治本色。

学习作风方面。个人能够始终站在“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高度,从保持自身先进性出发,同时坚持不懈地抓好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努力坚持时事政策的学习,认真阅读各级文件,确切了解上级和市局党委的决策和意图,正确把握党的基本方针和政策。在工作中时时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在讨论有关具体问题时,能坚定的站在党的原则立场上,坚持真理,讲真话,说实话。在工作之余,坚持学习与本职工作相关的业务知识、科学发展观理论、法律知识、科技知识和经济知识,以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应变能力,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工作作风方面。坚持说实话、办实事、鼓实劲、求实效,始终保持满腔热忱,富有激情,充满智慧,奋力创新的良好精神状态和强烈的工作激情,认真践行“四要五讲”,坚持以“实”为本,以“干”为先,力戒张扬、力戒浮躁,团结和带领单位的同志专心致志干事业,一心一意谋发展。

在思想作风方面。作为一名基层党员干部,受组织培养教育多年,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能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定党的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国家局、省局事关企业改革发展的政策规定以及各项廉洁自律规定。

以上是我的自查报告,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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