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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施工合同书汇总28篇 施工合同精选20篇

房屋建筑修缮及装修老外施工合同范本-发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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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合同范本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423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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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合同范本【三篇】

【篇一】

合同编号:

订立合同双方:

定作人:(以下简称甲方)

定作人法定代表(负责)人:

签约人:

定作人承办单位:

联络人:

联系电话:

定作人机构地址:

传真电话:

承揽方:(以下简称乙方)

承揽方法定代表(负责)人:

签约人:

承揽方营业执照:

施工资质:

承揽方施工项目经理:

手机:

承揽方机构地址:

传真电话:

银行开户许可证:

开户行:

帐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就加工承揽下列工程,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经济责任。为加强双方的相互配合,保证甲方邮政生产楼装饰工程顺利竣工。双方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标的

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制做的grs装饰件及安装工程标的额约为:_______元。

第二条制作grc装饰件规格、单价(单价款单位:平方米/人民币元)略

注:以上每平方米grc装饰件固定结算价,包含:包工、包料、包一切税费,grc装饰件的总平方米及合同总金额以最后交工实际测量平方米为准。

第三条工程概况及承包范围

1、工程名称:_______邮政局生产业务楼欧式外观装饰工程

2、工程地点_______邮政局生产业务楼施工现场

3、承包范围:grc装饰件安装,艺术修形、刮腻子、修磨、涂料粉刷;

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grc装饰材料厂商:_______);

5、工程造价:本工程总造价按乙方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上午参加_______组织的工程招标会上中标单价,竣工按中标单价及实际工程量决算。

第四条工程期限与保障责任

1、本工程施工期限为自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签章生效之日起计_______天;

2、甲方要求变更方案或增加工程内容所涉及的时间在原定工期外顺延;

3、因现场停水、停电、运输进场障碍或出现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工期顺延,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五条甲方责任

1、提供现场施工用水、电、堆放材料场地及施工人员食、宿临时用房;

2、提供施工用双排脚手架;

3、负责施工现场各施工单位间的协调工作;

4、严格监督施工质量,组织工程验收。

第六条乙方责任

1、负责安装中所有有材料供应。施工主要材料必须有合格证明资料,如:材质单、合格证等;

2、认真组织施工,严格按《grc外装饰工程施工验收标准》施工;

3、施工中因乙方责任造成的人身、设备事故,乙方负全部责任;

4、负责安装所涉及部位已完成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

5、因乙方责任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乙方应无偿修理或返工,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工程付款及结算方式

1、本工程全部工程造价及结算方式按下列方式办理:本工程已经招标认价、原预算单价甲方不再审计。应甲方要求工程变更增减,其费用依据预算明细的单价计算工程量,据实计算汇总工程总价款;

2、乙方带料进场开始施工_______日内,甲方拨付工程总价_______%的工程款;

3、乙方安装完成,验收报告签字之日起_______日内,再拨付工程总价_______%;

4、工程质保金为工程总价_______%,质保期_______年。质保金在_______年后无工程质量问题时,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付清。

第八条施工及竣工验收

1、安装要符合欧式装修风格,线条明畅、凹凸对正,尺寸标准及形位误差应服从于实际艺术效果;

2、如施工中甲方要求变更施内容、范围、应征得乙方同意并办理补充条款,并经甲、乙双方现场代表签字作为合同附件进入决算,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施工。

3、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工程竣工通知后五日内,组织验收。超过七日未予答复时,乙方有权视为已验收合格并要求甲方支付工程款。

第九条乙方服务承诺

1、乙方承诺为甲方制作的grc装饰件保修两年,使用寿命不少于_______年,如出现质量问题,乙方一年内免费为甲方更换grc装饰件,两年内免费维修,超过两年维修只收取材料费,维修保证_______小时赶到现场;

2、乙方承诺对本单位安装的grc装饰件工程,进行终身维护;

3、因甲方原因造成的grc装饰件损坏,乙方保证进行维修,但要收取材料费。

第十条双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甲方的质量要求施工,隐瞒原材料的缺陷、使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材料、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甲方除按质论价扣减合同价款外,甲方还应从乙方合同货款中扣除_______‰违约金。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限向乙方拨付货款,每逾期一天,除补交货款外,应向乙方支付_______元的违约金。

3、乙方未按合同要求的时间完工,每逾期一天,甲方从应拨付乙方合同货款中扣除_______元违约金。

4、甲方未能按合同规定条件拨付工程款,乙方有权停止施工,工期顺延,乙方按每日_______元在甲方支付工程款时加罚违约金。

第十一条纠纷的处理

当事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第_______种方式,作为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①、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附则

1、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合同履行期间,甲、乙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

签约人:签约人: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年月日

【篇二】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

工程内容:___________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______

资金来源:___________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___________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___________

竣工日期:___________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_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______元(人民币)

$:______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____年__月__日

合同订立地点:___________

本合同双方约定___________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篇三】

发包人(简称甲方):

承包方(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我国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双方责任、协作配合,确保工程施工质量,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供双方遵照履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建设地:

3、工程规模、特征:

4、工程施工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须符合《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xx要求。

5、预计施工工作量:

6、完成施工工作量测量方式:

7、质量标准:

第二条: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可靠性负责:

1、本工程批准文件、用地(附红线范围),以及施工许可等批件复印件。

2、工程施工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和工作范围的地形图、建筑总面积布置图、工程所需的坐标与标高资料。

第三条:合同工期

1、本工程定于于年月日竣工,总工期为天。

2、施工有效期限以合同约定的时间为准,若遇设计图纸变更、工程量变化等特殊情况,经甲方同意,可顺延工期。

第四条:计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1、本工程施工约定包干价方式计费,每平方米固定价为元,总价预计为元(大写:),总价款以最终施工测量面积为准结算。

2、本合同生效后日内,甲方向乙方预支约定总工程款30%的款项,计元;地基基础工程完成强夯工作量50%时,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60%的款项,计元。剩余10%款项待工程基础验收合格后由甲方一次性支付。

第五条:双方责任

1、甲方委托任务时,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施工任务,并按第二条规定提供文件资料。

2、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基本的工作条件

3、乙方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甲方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施工技术,并按合同约定的工期提交合格的施工成果。

4、乙方施工人员应遵守安全和保密规则,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负责,并对与本合同有关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因甲方未向乙方提供基本的工作生活条件,致使乙方停工、窝工或延误工期的,甲方应补偿乙方停工、窝工损失,损失金额按约定总工程款的平均日产值计算。

2、因未满足技术要求,致使施工质量不能合格验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3、合同履行期间,若因工程停建甲方需要解除合同时,乙方尚未进行施工工作的,不退还甲方已付工程款,乙方已开始进行施工的,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进行结算。

4、发包人未按合同日期拨付工程款,每超过一日,应向乙方偿付未支付工程款千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

5、乙方未能按期完成施工任务,每迟延一日,应减收工程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七条:其他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若在履行本合同时发生争议,双方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3、双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约定的义务后,本合同终止。

4、本合同一式自双方签章后生效,甲方持份,乙方持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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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181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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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承包范围:

1.2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总日历日期:

1.3 质量等级:

1.4 合同价款:

第2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第3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3.1 合同语言:

3.2 适用法律法规:

3.3 适用标准、规范:

第4条 图纸。

4.1 图纸提供日期

4.2 图纸提供套数:

4.3 图纸特殊保密要求和费用:

第5条 甲方驻工地代表。

5.1 甲方驻工地代表及委派人员名单:

5.2 实行社会监理的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其被授权范围(如果有):

第6条 乙方驻工地代表

第7条 甲方工作。

7.1 施工场地具备开工条件和完成时间的要求:

7.2 水、电、电讯等施工管线进入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7.3 施工场地内主要交通干道及其与公共道路的开通时间和起止地点:

7.4 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的提供时间:

7.5 办理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7.6 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提供和交验要求:

7.7 会审图纸和设计交底的时间:

7.8 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和地下管线的保护要求:

第8条 乙方工作。

8.1 施工图和配套设计名称、完成时间及要求:

8.2 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时间和份数:

8.3 施工防护工作的要求:

8.4 向甲方代表提供办公和生活设施的要求:

8.5 对施工现场交通和噪音的要求:

8.6 成品保护的要求:

8.7 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和地下管线的保护要求:

8.8 施工场地整洁卫生的要求:

第9条 进度计划。

9.1 乙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9.2 甲方代表批准的时间。

第10条 延期开工。

第11条 暂停施工。

第12条 工期延误。

第13条 工期提前。

第14条 检查和返工。

第15条 工程质量等级。

15.1 工程质量等级要求的经济支出:

15.2 质量评定仲裁部门名称:

第16条 隐蔽工程、中间验收。

16.1 中间验收部位和时间:

第17条 试车。

第18条 验收和重新检验。

第19条 合同价款及调整。

19.1 调整的条件:

19.2 调整的方式:

第20条 工程预付款。

20.1 预付工程款总金额:

20.2 预付时间和比例:

20.3 扣回时间和比例:

20.4 甲方不按时付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21条 工程量的核实确认。

21.1 乙方提交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和要求:

第22条 工程款支付。

22.1 工程款支付方式:

22.2 工程款支付金额和时间:

22.3 甲方违约的责任:

第23条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

23.1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要求(附清单):

第24条 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第25条 设计变更。

第26条 确定变更价款。

第27条 竣工验收。

27.1 乙方提交竣工资料和验收报告的时间:

27.2 乙方提交竣工图的时间和份数:

第28条 竣工结算。

28.1 结算方式:

28.2 乙方提交结算报告的时间:

28.3 甲方批准结算报告的时间:

28.4 甲方将拨款通知送达经办时间:

28.5 甲方违约的责任:

第29条 保修。

29.1 保修内容、范围:

29.2 保修期限:

29.3 保修金额和支付方法:

29.4 保修金利率:

第30条 争议。

30.1 争议的解决程序:

30.2 争议解决方式:

第31条 违约。

31.1 违约的处理:

31.2 违约金的数额:

31.3 损失的计算方法:

31.4 甲方不按时付款的利息率:

第32条 索赔。

第33条 安全施工。

第34条 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和合理化建议。

第35条 地下障碍和文物。

第36条 工程分包。

36.1 分包单位和分包工程内容:

36.2 分包工程价款的结算办法:

第37条 不可抗力。

37.1 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认定标准:

第38条 保险。

第39条 工程停建或缓建。

第40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40.1 合同生效日期:

第41条 合同份数:

41.1 合同副本份数:

41.2 合同副本的分送责任:

41.3 合同书制定费用: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发包方(章): 承包方(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帐号: 帐号:

鉴(公)证意见:

经办人:

鉴(公)证机关(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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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建设施工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59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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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经双方协商, (以下称甲方)将新建停车场工程交乙方施工

一、工程项目:

二、工程地点:

三、施工范围及质量要求:

1、场地平整;

2、碾压夯实;

3、停车场外围道沿;

4、150mm厚砼地面;

5、养护及沉降缝切割;

6、车位标线油漆;

7、质量要求:停车场地面无积水,保证雨水进入地下管网,地面厚度按150mm施工,乙方保证10月9日前完成砼施工。

四、工程费用及施工期限:

1、本工程承包方式为工程总承包,单位总造价为 元/㎡(含工程税票),验收合格后按实际面积计算工程费用。

2、本工程自20xx年10月5日开始至20xx年11月4日结束。

五、双方责任:

1、该项目所有施工内容必须严格按甲方要求进行施工,乙方保证工程质量达到国家相关质量检验标准。

2、乙方注意保护现场环境,杜绝占道施工,并对道路污染及时清理,不能影响家属区住户的日常生活。

3、对现场施工人员的管理协调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施工人员安全等全部责任,对由此发生的各项费用乙方无条件全部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六、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二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工程竣工合同终止。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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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房屋建设施工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79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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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发包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承包方)

为了明确职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任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民法典》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状况,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工程范围和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工程总造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质量等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工程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承包方式

本工程采取下列第项方式承包。

1、按施工图预算加签证、加政策性调整结算;

2、包工不包料;

3、包工包料。

如采取全部包干金额,一般不得调整。但遇设计变更或政策性调整引起设备、材料价格的调整及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可调整合同工程价格。

第三条:价款支付与结算

一、工程款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由于工程设计变更而引起的工程量增减,价格按相关定额进行增减,按实结算。

三、工程结算依据

第四条:工程变更

本工程在施工中,任何一方不得任意变更设计。如确需变更时,双方协商,签证协议后方可变更。

第五条:工程验收

一、工程竣工后,双方组织有关人员及时验收。

二、工程竣工验收后,甲方方可使用。未经验收而使用则视为合格工程。

第六条:保修条件及期限

保修期个月,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凡因施工造成的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应由乙方无偿保修(因甲方使用不当及人为损坏,不在无偿保修范围内)

第七条:双方职责

甲方:

一、工程开工前,应交给乙方施工图纸份,地质勘察报告份,并组织原设计单位向乙方进行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

二、做好施工区域内“三通一平”(水通、电通、路通、场地平)及地下原有管道、电路及其他障碍物的清理迁移工作。

三、确保乙方施工中的工作、生活环境,协助乙方协调当地群众关系。

乙方:

一、负责施工现场布置,指定电源、水源、道路和材料堆放位置;

二、根据甲方按合同带给的建设工程文件、图纸、资料和有关规定等,及时编制施工方案,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

三、严格按照施工图和技术说明书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规定时间,如期完工并交付验收,如遇不可抗拒因素,合同工期顺延。

第八条:违约职责

乙方的职责:

一、工程质量不贴合合同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偿付逾期违约金。

二、工程未按合同规定的工期交付使用的,每逾期1天,按工程造价万分之付违约金。

甲方的职责:

一、未能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付的职责,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二、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

三、工程未经验收,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甲方承担职责;

四、乙方验收通知书送达3日后不进行验收的,按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五、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方法规定的延付金额每日万分之偿付乙方赔偿金。

第九条:安全、礼貌施工

乙方应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职责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乙方职责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职责方承担职责和有关费用。

乙方应礼貌施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施工顺利进行。

第十条:附则

一、双方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建筑设施变更文件、洽商记录、会议记要以及资料图表等,也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甲方指定为工地代表;乙方指定为工地代表。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解决。

四、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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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3598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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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承包人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达成协议如下: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

工程规模及结构特征:_________

工程承包范围:_________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________

资金来源:_________

二、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_________

竣工日期:_________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____天。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_

四、合同价款

币种:_________

合同总价(大写):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

综合单价或费率: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招标工程);详见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非招标工程)

五、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招投标工程);

3、投标文件(适用招投标工程);

4、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适用非招投标工程);

5、本合同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工程量清单;

10、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

11、发包人或工程师有关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

12、工程进行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六、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他们的定义相同。

七、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及工程师的指令进行施工、竣工,在缺陷责任期内承担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并履行本合同书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八、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订立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订立地点:_________

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自双方签字盖章并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本合同生效。

发包人(公章):_________ 承包人(公章):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与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订。招投标工程的专用条款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1.3 发包人:指本合同指明的执行本工程投资计划的当事人,或其他指定负责管理本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承包人同意外)。

1.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建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发包人同意外)。

1.5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6 分包人:指承接本工程部分工程施工,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建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7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委派的并取得相应等级执业资格或岗位职务的工程管理人员,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1.8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承担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负责本工程监理的单位。

1.11 永久工程:指根据本合同约定应实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1.14款所指的设备。

1.12 临时工程:指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过程中所需的各种临时性工程,但不包括1.15款所指的承包人装备。

1.13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指二者之一。

1.14 设备:指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的一部分机械、仪器、装置。

1.15 承包人装备:指属承包人所有(或租赁)的,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

1.16 发包人提供装备:指根据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

1.17 合同价款: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应得到的价款。招标工程指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非招标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确认的工程报价。

1.18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9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20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1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2 实际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并合格地通过竣工验收、承包人正式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的日期。

1.23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竣工日期的天数。

1.24 实际工期:指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实际竣工日期的天数。

1.25 图纸:指由发包人按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其他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

1.26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合同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27 工程量清单:指根据有关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等列出的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

1.28 书面形式:指合同、协议、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9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30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31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32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33 法定节假日:指每个星期六、星期天及国家法定的其他假日。

二、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2.1 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是一个整体,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招投标工程);

(3)投标书及其附件(适用招投标工程);

(4)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适用非招投标工程);

(5)本合同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工程量清单;

(10)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

(11)发包人和(或)工程师有关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

(12)工程进行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或由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4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法规

3.1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3.2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适用标准、规范

4.1 本工程的材料、设备、施工作业必须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要求。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存在不一致时,发、承包人根据标准/规范的适用范围和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选用的标准/规范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选用的标准/规范。

4.2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5、图纸

5.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套数和日期,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

5.2 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的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5.3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承包人应向工程师发出通知,提出所需的图纸、需要的时间和理由,说明由于图纸提供延误可能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因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5.4 当工程师认为需要时,承包人应提交临时工程的设计图纸2份,供工程师批准或备查。

5.5 发包人或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为满足本工程的正确实施和完成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补充图纸和技术资料,承包人应予执行。

6、通知与送达

6.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任何单位或个人发出或发布的任何通知、指令,均应是书面的,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不应拒收、无理扣压或拖延。

6.2 根据本合同条款由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给承包人的一切证书、通知、批准书、批准函、指令均应发送或派专人送达承包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或承包人为此指定的其他地址。

6.3 根据本合同条款由承包人发给发包人的一切通知、请求均应发送或派专人送达发包人或工程师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或者发包人或工程师为此指定的其他地址。

6.4 在履行合同中任何一方拒收或者接收通知、函件、书面文书后拒绝签收,致使通知或书面文书送达不能的,另一方可以选择挂号邮寄的方式送达,也可以选择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同时保存好送达证据。

三、发包人和承包人

7、发包人

7.1 发包人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并按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标准/规范、图纸、材料、设备、装备及其他资料和施工条件。

7.2 发包人应当在本工程开工前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等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并组织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3 发包人可以将7.2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具体委托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4 发包人未能履行7.2款约定的各项工作,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8、承包人

8.1 承包人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精心组织施工,按时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承包人应提供所需的全部管理、劳力、材料、设备、施工装备、往返工地的交通以及合同订明或合理地推断为进行本工程而需要的各种事物。

8.2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工程用款计划;

(3)负责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护设施;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本工程或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已竣工但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费用;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3 承包人未能履行8.2款各项工作,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四、工程管理人员

9、工程师

9.1 发包人应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工程师,将工程师的姓名、职权通知承包人。实行监理的工程,发包人应在开工前将监理单位的名称、监理内容、职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发包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指令必须通过工程师发出。发包人如需更换工程师,应至少提前7天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9.2 工程师可以行使合同中规定或必然隐含的应属于工程师的权力,如果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除合同明确说明外,工程师无权修改合同,亦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承包人的任何权力与义务。工程师在履行和行使其职权时,其任何行为或遗漏,不免除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任何职责和义务。

9.3 工程师行使下列权力时,应先取得发包人的批准:

(1)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2)向设计人或承包人提出建议且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误工期;

(3)对本工程任何形式、数量、质量、价款和内容上的变动;

(4)对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职责和义务进行变更;

(5)提出或批准索赔;

(6)签发支付证书;

(7)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应取得发包人批准的其他权力;

(8)专用条款中明确的其他须经发包人批准的权力。

但是,当工程师行使上述需由发包人批准的权力时,应视为发包人已予批准。

9.4 当工程师认为出现了危及人身安全、财产威胁和立即影响工程安危的紧急情况,且不可能在事前把情况报告给发包人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职责和任务的情况下,工程师可先行行使9.3款中的权力,并应在事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作出书面报告。

9.5 工程师可随时将其任何职责和权力授予其任命的工程师代表(按有关规定或发包人指定必须由工程师亲自履行的职权不得转授),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授权。授权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未将有关文件副本送交承包人之前,该项授权和撤回不能生效。工程师代表对工程师负责,履行和行使工程师授予的职责和权力。工程师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职权,视同工程师。

9.6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9.7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紧急情况下,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应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9.8 因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者因工程师失误,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9.9 工程师在履行合同和行使职权或处理涉及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事项时,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如发现有不当之处,应进行修正。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4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10、项目经理

10.1 承包人应任命项目经理,并授权其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全部权力和义务。项目经理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其姓名、职务应在专用条款内明确。承包人还应在开工前将项目经理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给工程师。

10.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一切文件(包括致发包人或工程师的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发出,接收人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10.3 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报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商不得撤销项目经理的任命,或任命替代人员。

10.4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10.5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和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工程进度计划和工程师发出的指令合理组织施工。在发生紧急情况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费用,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五、分包

12、分包

12.1 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12.2 承包人将其承包范围内的部分工程进行专业分包,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拟进行专业分包的工程在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应事先报经工程师审查,取得发包人批准,并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专业分包。

12.3 承包人没有承担某专业工程的承建资质,承包人必须根据12.2款的约定将该专业工程进行分包,分包人必须具备承建该类工程的资质条件。

12.4 承包人进行劳务作业分包必须使用有相关资质的企业,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工作量及时支付劳务费用。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的用工情况和工资支付进行监督,并对本工程发生的劳务纠纷承担连带责任。

12.5 承包人按规定分包工程,应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承包人将其承包范围内的部分工程进行分包,不解除总包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标准采购材料,可以不遵循本款上述约定,但应报工程师备案,工程师有权对此进行审查。

12.6 承包人有义务依据工程师的要求向工程师提供已分包或拟分包工程的分包人的相关资料。

12.7 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或过失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12.8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分包。承包人应禁止分包人将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再分包。

12.9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各种工程款项。发包方擅自向分包方支付工程款项的,视为本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关系,不影响承包人依照本合同约定向发包人进行正常的结算。

六、施工准备工作

14、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14.1 承包人应编制本工程和专用条款约定的单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14.2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和时间(专用条款无明确时间约定的则应在承包人收到本工程或专用条款约定的单项工程图纸后14天内)编制并向工程师提交单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工程师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专用条款无明确时间约定的则应在工程师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后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同意。

14.3 工程进度计划应按照网络图或横道图两种方法编制,并应包括每季(或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14.4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检查、监督。

14.5 如果工程师认为工程实际进度不符合已经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在承包人无任何理由取得延长工期的情况下,则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师的要求对工程进度计划进行修订并提出改进措施,提交工程师确认后执行。修改后的工程进度计划,仍应保证本工程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不得就改进措施提出索赔款项。

14.6 承包人应随工程进度计划向工程师提交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时间间隔承包人有权得到支付的工程用款计划,以备工程师查阅。如果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按要求提交修改的工程用款计划。

15、施工准备

15.1 承包人应对全部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式和全部工程的适应性、稳妥性和安全性负责,但不对设计、标准/规范原因的适应性、稳妥性和安全性承担责任。如果合同明确约定全部或部分永久工程由承包人设计,则尽管有工程师的批准,承包人仍应对该部分永久工程负全部责任。

15.2 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有责任对图纸、标准/规范或其他资料进行复核。如发现其中有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应在有关工程开工前及时书面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的通知后,应立即就此作出决定。

15.3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研究和分析发包人提供的水文、地质、气象等资料。承包人应对其对该资料的理解、判断和应用负责。

15.4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视为已研究和察看工地及其四周环境;已清楚知道关于通往工地的现有道路或其他联络方法、土地及工地的外形和性质、损毁物业的危险、挖掘的材料的性质、进行本工程所需的工程及材料的性质、所需的住宿;已取得影响其签订合同及进行本工程施工的资料。承包人不得以对上述事项了解不够充分而向发包人索赔,并免除其根据合同约定须承担的责任。

15.5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如果遇到不属于不可抗力、凭以往经验无法预见的外界障碍或条件,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但是,对于合同已经明确指出的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均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因素并已在合同报价中计入由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对于合同未明确指出但在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发生之前,工程师已经指示承包人有可能发生,但承包人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后果均由承包人负责。

15.6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在勘察设计资料和发包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对现场存在的管线等地下构筑物作进一步调查和了解,以取得其对施工影响的全部信息,并在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中作出充分的考虑。

15.7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施工所需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并对其真实准确性负责,承包人应在工程放线前对其准确性进行验证,负责保护一切基准点、标桩和其他有关标志。承包人在实施过程中由于这几项基准中的某项错误必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承包人按上述基准负责对工程的所有部位正确定位,纠正在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中的任何错误,并提供与此有关的各种必需的仪器、用具和人员。工程师对放样、准线或标高的核查,均不解除承包人对其准确性所负的责任。

15.8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的工地,以使承包人进行本工程施工。发包人未按约定提供施工所需的工地,致使本工程或其他任何部分的进展受到影响,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5.9 发包人未能按期办妥土地征用和拆迁手续,承包人在接到工程师通知后,应按工程师的指示及时调整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中的各项工作的施工方案和顺序,以便能够继续施工或者对施工人员和施工机械及时进行调整,以避免停工损失的发生。发包人未能按期办妥土地征用和拆迁手续,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5.10 征地红线内的工程用地,在不影响施工的前提下,经发包人批准,可免费提供给承包人作施工临时用地。红线范围外的临时占地的租用,由发包人根据开工需要和施工先后顺序,分期办理租用手续,并通知承包人使用。红线外的临时占地租用费用由发包人支付(合同另有约定除外)。临时用地租用完毕后,承包人应自费恢复临时用地的使用条件。

七、开工、暂时停工、工期及延误

16、开工及延期

16.1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在不少于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书,承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本工程或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的施工。

16.2 承包人因自身的原因不能按时开工,应在不少于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工程师提出开工延期的要求和理由。工程师应在接到开工延期要求后48小时内确认,报发包人批准后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同意开工延期或逾期未予答复的,开工延期并相应顺延工期;工程师不同意开工延期或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开工延期要求,开工不予延期并工期不予顺延。

16.3 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延期开工并相应顺延工期。因延期开工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

17、暂停施工和复工

17.1 工程师可以随时指示承包人暂停某一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施工,并在发出指令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指令暂停某一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施工,在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妥善地保护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工程,并保障其安全。

17.2 下述原因造成的暂停施工在费用和工期上发包人不予补偿:

(1)因承包人某种失误或违约造成的,或应由承包人负责的必要停工;

(2)承包人为了本工程的合理施工调整部署,或为了工程及其任何部分的安全而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所需要的停工;

(3)因现场气候条件(不可抗力情况除外)导致的必要停工。

17.3 因发包人或工程师的行为或失误造成停工,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7.4 承包人根据工程师的指令暂时停止本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自暂停施工之日起63天内,工程师未发出复工令,并且该暂停施工不在17.2款范围之内,承包人可向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自收到该通知后14天内准许暂停施工的工程继续施工。在上述期限内未得到准许,承包人可以作出以下选择(但并非必须):

(1)当此项停工仅影响本工程的一部分时,承包人有权将该部分工程从合同中取消,同时将此事通知发包人;

(2)当此项停工影响整个工程时,承包人有权根据通用条款第32条的约定将此项停工视为违约事件,并终止对本合同的承包。

17.5 在工程师发出复工令后,承包人和工程师应联合对受暂时停工影响的工程、生产设备和材料进行检查。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的工程、设备或材料的任何变质、缺陷或损坏。

18、工期及延误

18.1 本工程或其中任何单项工程必须按照合同订明的时间或各段时间完成,或于根据18.2款的约定的延长期限内完成。

18.2 因以下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能按约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工程变更;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遇不可抗力;

(7)合同条款已明确约定或工程师同意的其他工期顺延情况。

18.3 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法定节假日进行工程施工应经工程师的认可,并遵守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或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但是为了抢救生命、保护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质量而绝对必要的作业,不必事先经工程师的许可。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应在事后立即向工程师报告。

18.4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由于承包人科学合理组织施工,使工程提前竣工,发包人是否向承包人提供奖励双方在专用条款约定。(即:提前时间=工期+批准的延长工期-实际工期)

18.5 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能按照18.1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本工程,或者未能在相应的期限完成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发包人支付专用条款约定的延期损失赔偿费。延期时间以交接证书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期超过竣工日期的天数扣除已批准的延长工期计算(即:延期时间=实际工期-工期-批准的延长工期)。

18.6 如果在本工程竣工之前,已对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签发了交接证书,且交接证书中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本工程中的其他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则本工程的延期损失赔偿费应予减少。减少的幅度按已签发交接证书的单项工程的价值占本工程价值的比例计算,但专用条款约定的延期损失赔偿费限额不应受此影响。

八、材料、设备供应

19、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19.1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应在专用条款中列出相应材料设备清单。材料设备清单中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发包人应按材料设备清单中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双方在工程师的见证下验收交接,并按承包人指定的地点和方式堆放。

19.2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在承包人接收后,由承包人负责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丢失或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如发包人未按19.1款通知承包人验收交接,则承包人不负责保管,发生的丢失或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19.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专用条款列出的材料设备清单中的约定不符时,发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具体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不符合约定,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不符合约定,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负责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材料的规格、型号不符合约定,经发包人同意,可由承包人代为代换,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材料设备的到货地点不符合约定,由发包人负责运至材料设备清单约定的地点;

(5)材料设备供应数量不符合约定,多于清单中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负责运出施工场地,少于清单中约定数量时由发包人负责补齐;

(6)材料设备到货交接时间不符合约定,早于约定时间的由发包人承担因此产生的保管费用,迟于约定时间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9.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结算方式,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0、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0.1 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应符合设计、有关标准/规范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承包人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应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双方在工程师的见证下进行联合验收。

20.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规范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如承包人使用了不符合设计、标准/规范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的材料设备,则应按工程师的指令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0.3 如承包人不执行20.2款工程师的指令,则发包人有权雇佣他人执行该指令,并向其支付有关费用。所有因此产生或伴随产生的费用,由工程师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后由发包人从承包人处收回,也可以从任何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上述费用。

20.4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向工程师提出申请,经工程师确认报发包人同意后方可使用,因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和产生的费用承担发、承包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

20.5 承包人应负责其采购的所有材料设备的包装、运输、接收、装卸、存储和保护,并承担因货物运输引起的民事和(或)刑事责任。

20.6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

21、材料设备的检验

21.1 本工程一切材料设备在用于本工程之前,均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在工程师的监督、见证下,由承包人负责取样并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1.2 材料设备的检验时间和地点、取样办法、检验频次和内容由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提出,报工程师确认后施行。

21.3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以外,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检验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的检验试验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21.4 如工程师认为需要可要求对材料设备进行再次检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再次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如再次检验结果不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再次检验结果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则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5 工程师在一切合理的时间内均应能进入施工现场以及半成品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所有车间和场所,承包人应为他们进入上述场所提供一切便利和协助。

九、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

22、工程质量和检验

22.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的评定应以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为依据。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22.2 承包人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该体系应符合本合同的约定。工程师有权对体系的任何方面进行审查。在每一设计和实施阶段开始前,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向其提交所有程序和如何贯彻要求的文件。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不应解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和职责。

22.3 承包人就本工程的工程质量向发包人负责,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编制和审查施工技术方案,确定特殊工程的施工技术措施,制定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虽然这些方案和措施由工程师审批,但并不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2)配备和组织足够的工程质量控制和检验人员,检查和控制工程施工质量;

(3)控制施工所用的材料、设备包括承包人、分包人、指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使其不低于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标准;

(4)组织并参加所有工程的验收工作,包括隐蔽验收、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组织分包人、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5)负责组织分包人、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共同承担缺陷责任期的工程保修责任;

因承包人在质量控制方面的责任造成的工程损坏,由承包人自行修复,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发包人的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2.4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的指令施工,并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22.5 没有工程师的批准,任何工程均不得隐蔽。当本工程任何部分具备隐蔽条件时,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告知检验的时间、内容和地点,保证工程师有充分的机会对隐蔽工程进行检验,并为工程师提供一切必要的资料和协助。工程师应按时参加隐蔽工程的检验,不得无故拖延,除非认为没有必要检验,并就此通知承包人。如果上述约定时间后12小时内,工程师未能到场对隐蔽工程进行检验,承包人即可自行检验,在如实作出隐蔽验收报告后进行隐蔽,事后工程师应予认可。工程师在组织隐蔽工程验收时,应通知发包人及政府有关部门派人参加。

22.6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隐蔽。如检验合格,则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全部增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如检验不合格,则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指令重新施工,直到检验合格,并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22.7 如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本工程需要试车的,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试车的内容和费用承担。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一致。

22.8 本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通知工程师,告知试车的时间、内容和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工程师应按时参加试车,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如在试车时间后12小时内,工程师未能到场参加试车,应认可承包人所作的试车记录。

(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通知承包人,告知试车的时间、内容、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3)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2.9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本工程试车中的责任如下: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如该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则承包人负责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和重新安装并承担有关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如该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则发包人负责修理或重新购置,并由承包人进行拆除和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有关费用,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有关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后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5)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的或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的,均由发包人承担。

23、安全文明施工

23.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发生的费用。

23.2 发包人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3.3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临街交通要道、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及实施爆破作业、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3.4 承包人应将其作业限制在现场内。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保持现场没有一切不必要的障碍物,妥善存放和处理材料设备和承包人装备,及时从现场清除并运走任何残物、垃圾和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

23.5 承包人应确保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随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对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投入与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全部用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23.6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23.7 在遵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应争取达到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或青岛市标准化示范工地。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目标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4、工程的保护

24.1 从开工之日起,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本工程及将用于和安装在本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直到本工程交接证书签发之日止。此后上述照管责任及交给发包人。如果在整个工程交接证书颁发前,已就其中任何单项工程颁发了交接证书,则从交接证书签发之日起承包人无需对该单项工程负责保护,而转由发包人负责。但是,承包人对其在缺陷责任期内承担的尚未完成的工程和将用于和安装在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的照管负责,直到该工程完工为止。

24.2 承包人在负责照管期间,如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以及材料、设备、装备、临时工程的破坏,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上述损坏、损失或损伤,以使工程在各方面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24.3 对工程中分期完成的成品、半成品,在工程竣工移交前,承包人负保护责任,任何其他分包人、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对其使用或在其基础上施工,必须得到承包人的许可。对工程师确认因承包人保护措施不当造成的损坏,由承包人负责修复;对分包人、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的损坏由负责人负责修复。

十、合同价款、工程量确认和工程款支付

25、合同价款及调整

25.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本合同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据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25.2 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单价合同;

(2)固定总价合同;

(3)可调价格合同。

25.3 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宜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构成合同价款的综合单价一经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合同确定后不作调整。只有当发生合同价格风险范围以外的事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可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有关费用的计算方法,调整综合单价。若专用条款中无约定,主要材料设备价格变动幅度超出10%时,其超出10%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收益。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总价一经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合同确定后不作调整。只有当发生合同价格风险范围以外的事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可按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格风险范围外有关费用的计算方法,调整合同价款。若专用条款中无约定,主要材料设备价格变动幅度超出10%或因价格变动导致工程价款增减幅度超出合同总价的10%时,其超出约定幅度部分由发包人承担。可调价格合同。发承包双方可根据专用条款内约定的调整方法对合同价款作调整。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指导价调整;

(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

(5)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他调整因素。

25.4 合同签订后,国家法律、法规的改变对合同价款产生影响的,25.2中所列三种合同价款可作调整。

25.5 工程量清单有漏项、多余项目或清单工程量有误,由承包人提出,工程师确认后,合同价款可按第29.2条约定方法作调整。

25.6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价款可调整因素出现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方法及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并报经发包人同意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5.7 签订合同时不能确定价款的材料或设备,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材料、设备名称及其暂定价。暂定价不作为结算的依据。

25.8 列入暂定价的材料设备在明确后14天内,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报书面价格确认通知,发包人自接到通知后7天内予以确认,否则视为该价格已认可。合同价款按照确定的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25.9 指定分包工程或签订合同时不能确定价款的工程,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名称及其暂定金额。暂定金额不作为结算的依据。

25.10 暂定金额应当在相关工程施工前确定。承包人应编制预算书报工程师审核、报发包人批准确定暂定金额。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通过招标形式确定暂定金额。

25.1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零星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天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发包人或工程师提出施工签证,发包人或工程师签证后施工,如发包人或工程师未签证,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25.12 第25条中有关合同价款及调整的文件提交和审批之前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或相应等级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确认,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26、工程量的确认

26.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采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26.2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根据本工程的设计提供的预计工程量,他们不能作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应予完成工程的实际和准确的工程量。

26.3 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进展情况及时就已完工程量向工程师提交计量报告,工程师应在收到计量报告后7天内对承包人提出的已完工程量进行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时参加并提供所需的一切详细资料和必要协助。

26.4 需要使用记录和图纸进行计量的工程,承包人应在工作过程中准备好该工程的记录和图纸,并提交给工程师,然后按约定的时间与工程师一起审查和确认有关记录和图纸。如果双方均同意时,则双方应在上述记录和图纸上签字确认,并据此进行计量。如果承包人不出席对上述图纸和记录的审查确认,则应认为工程师对这些记录和图纸通过计量核实后的确定是正确无误的。

26.5 计量的结果:

(1)如承包人未按26.3款的约定参加计量,则由工程师所作的或由他批准的计量应认为是有效的。

(2)如工程师未在26.3款约定的时间内进行计量,则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告中所列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

(3)如工程师未按26.3款约定的时间内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则由工程师所作的或由他批准的计量结果无效。

(4)对于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5)如承包人对工程师计量的结果不予同意,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结果后7天内向工程师提出申辩,申明承包人认为上述结果中不正确的方面。工程师收到上述申辩后,应重新检查其对有关工程量或有关记录、图纸的计量,或予以确认,或将其修改。

26.6 第26条中有关工程量计量的文件提交和审批之前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或相应等级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确认。

27、工程款支付

27.1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及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工程预付款扣回的起扣点和扣回比例。在未达到起扣点之前,预付款不予扣回;达到起扣点之后,预付款按约定比例根据工程进度分期从期中支付款中扣回。

27.3 不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拨付时间和数额。

27.4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办理期中结算的时间间隔和要求,并按此约定办理期中结算;无时间间隔约定的,则按月办理期中结算。

27.5 承包人应按27.4款约定向工程师提交由其项目经理签署的期中结算书,期中结算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自开工至本期末止已完成的工程;

(2)自开工至上期已实际结算的工程价款;

(3)本期应结算的工程价款;

(4)根据合同约定,本期应结算追加合同价款及费用;

(5)根据合同约定,本期应扣除的价款及费用。

27.6 工程师应在收到期中结算书后14日内签发期中支付证书,签发时应写明工程师认为应该到期结算的价款及需要扣留和扣回的价款并报发包人批准。如果该期应结算的价款经扣留和扣回后款额少于专用条款约定的期中支付的最低金额,则工程师可不签发支付证书,该期工程价款将按期结转,直到累计应支付的款额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期中支付的最低金额为止。累计期中支付金额达到合同价款和追加合同价款总额的90%时暂停支付。待工程竣工结算后,除按本合同附件《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约定的比例扣留的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以外,发包人应将全部结算价款支付给承包人。

27.7 发包人应在期中支付证书签发之日起7日内将期中支付证书上列明的款项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时间不支付,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约定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发包人不按约定办理期中支付,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27.8 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付、支付计划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发包人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含一年)以上的,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用应当按施工进度支付。

27.9 第27条中有关工程款支付的文件提交和审批之前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或相应等级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确认,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十一、工程变更

28、工程变更

28.1 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视为工程变更:

(1)合同包括的任何工作内容的数量的改变;

(2)合同包括的任何工作内容的质量或其他特征的改变;

(3)本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的改变;

(4)本工程任何部分施工的规定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

(5)为进行工程变更需要的任何附加工作、材料或设备。

28.2 工程变更应按以下程序办理,并由工程师提前14天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令。

(1)发包人提出变更建议,经工程师审核,必要时应经设计人同意并提交相应变更设计;

(2)设计人提出变更建议,应提交相应变更设计,经工程师审核并报发包人同意;

(3)工程师提出变更建议,必要时应经设计人同意并提交相应变更设计,报发包人同意;

(4)承包人提出变更建议,必要时应经设计人同意并提交相应变更设计,经工程师审核并报发包人同意;

以上变更建议涉及到结构、外墙等影响本工程及公众安全的,必须经设计人同意并提交相应变更设计。

以上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或需要有关部门审批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提供由设计人出具的相应变更设计图纸和说明。

28.3 如工程师在发出变更指令前要求承包人提出一份有关该项变更的建议书,承包人应尽快做出书面回应,并在建议书中说明该项变更可能对本工程造成的影响。

28.4 承包人应按工程师发出的变更指令,进行工程变更工作。没有工程师的指令,承包人不得对本工程进行任何变更。任何工程变更均不应以任何方式使合同作废或无效,所有这类变更的结果应该根据第29条有关约定进行估价。

28.5 如任何工程量的增减并非执行工程师发出指令的结果,而是由于其工程量超过或少于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数量,则该项增减不需任何指令。

如承包人为了便于组织施工,或为了施工安全、避免干扰等原因需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而提出的局部变更设计,除须得到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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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场地建设施工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518 字

+ 加入清单

甲方(全称):

乙方(全称):

本协议中的所有术语,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其定义与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合同编号为 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中的定义相同。

根据原合同的工程量施工完毕后,甲方需要增加合同以外项目的工程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在甲乙双方完全自愿和理解本补充协议条款的情况下,签订本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一、 由于工程量增加,合同价款由原来的 (¥ 元) (¥ 元)人民币,结算工程量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为准。

二、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除本协议中明确所做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合同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本协议与原合同有相互冲突时,以本协议为准。

三、本协议一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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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北京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1361 字

+ 加入清单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金来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竣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合同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合同订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双方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_________ 承包人:(公章):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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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工程建设施工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193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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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向翔

乙方:程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家建筑施工规范》及相关条例,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确定把兴安县世纪冰川旅游区宾馆工程承包给乙方施工管理。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利特签订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兴安县世纪冰川灵佛旅游宾馆楼工程

2、工程地点:兴安县严关镇仙桥村委会乐施堂村。

3、建筑结构:(框架结构)壹栋约26000㎡。

4、承包内容及施工范围:土建水电工程按建筑施工图,结构施工图水电施工图及设计说明。酒店装修另合同签署。

5、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6、工程造价暂定3000万元。

二、付款方式与结算:

1、本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项目依据甲方提供的设计图纸文件。及乙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价标准。土建、水电安装按xx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计价,下浮6%后结算给乙方。

2、工程范围内所用材料按施工期间桂林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兴安县造价信息进行调价。兴安没有列入的材料则按桂林市相应当期的造价信息进行调整。信息价没有的,双方按市场价友好协商确定,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计价结算。

三、工期:

1、本工程有效工期为240天。

2、开工时间:20xx年6月20日前(以甲方进场通知为准)。

3、竣工时间:(按实际开工日计算)

四、质量及材料要求:

1、质量要求按国家建设质量标准规范,等级为合格。

2、乙方每完成一个分项,必须及时报请甲方代表、监理、技术负责人,质检人员进行验收。并根据验收意见整理签字后方能进入下一道工序。

3、甲方在接到乙方书面申请时必须在48小时内组织有关人员到位验收,否则按已验收合格,在乙方进行施工后甲方必须给以签字认可。

4、材料必须保质保量。所有进场材料必须要有出厂合格证,国家有规定要求复检的材料必须到质检站检测合格方能使用。

五、工程款支付方法:

1、本工程由乙方垫资工程款:从基础土方开挖垫资到 00地面(现浇完毕)

2、在乙方垫资到位时,甲方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付工程进度款的80%给乙方。以后,每完成一层,结付一次进度款,以此类推。

3、在乙方负责垫资期间内如因乙方资金原因造成停工20天以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资料合格后及结算单报请甲方审核,甲方必须在接到申报资料3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成,如有争议,可共同委托相关造价事务所审核。结算经甲方审核批准后,除留质保金3%外,三个月内一次性付清,不得拖欠。

5、如甲方不按合同付款,每一天必须按拖欠款金额总数的3‰赔付给乙方,以此类推。

6、本工程所有工程款必须转账到乙方开户单位:

开户银行:银行: 的帐户上。

六、工程竣工验收及交付:

1、在工程交付前,乙方必须做好交付前的细节整改、卫生清理、安全保卫、工程保管等相关工作。自检合格后书面申报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复检,签字确认复检合格后,方可进行工程交付,否则因此产生的损失由承包方负责。

2、甲方在接到乙方合格资料及书面申报书10天内必须组织有关人员到场进行竣工验收、签证,否则,视为以验收合格。

3、在双方未验收签证交付使用前甲方不得自行占用,否则视为验收合格以交付甲方使用。

七、甲、乙双方权责

1、甲方必须在施工前提供准确的地质地下管线资料,确保各项保护用品不受损失,并保证在乙方进场前三天做好三通一平。

2、甲方配合乙方办理好施工噪音和环境卫生管理等手续。

4、提供标准的水准点和详细的坐标控制点,并在现场指导乙方进行施工。在施工期间甲方必须协商好,周边的一切社会关系。确保施工顺利进行。

5、甲方在支付工程进不能以任何理由及借口拖延支付时间。

6、乙方必须严格按图纸的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施工,甲方管理人员发现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施工规范要求时,有权要求乙方停工整改,并进行相应处罚。

7、防水材料、铝合金窗所用材料必须按图纸设计规定,经甲方同意方可使用。

8、在施工期间,乙方必须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如因乙方原因出现一切安全事故,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八、违约

1、本协议条款双方共同遵守,甲方必须协调建设方处理好周边的一切社会关系,如有村民和其它人员进行无理取闹和阻碍施工而造成项目停工时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除乙方自身原因外)。

2、乙方严格按合同工期施工,不得拖延工期和无故停工,如违反合同约定,甲方有权终止该工程合同,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负。

3、乙方在此合同又方签字生效时,必须向甲方交纳工程质保金叁拾万元整。此款在乙方垫资期满一次性返还给乙方。

4、此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双方签字时即时生效,双方必须共同遵守执行,同时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

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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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64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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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

乙方:_____

为了确保____县环城公路________厂至________二级公路路基工程公路工程任务的顺利完成,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将本工程的施工任务承包给乙方。为明确双方相互权利、义务以及经济责任,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签定本合同。

第一章总则

1、工程名称:____县环城公路________厂至________二级公路路基工程3标段。

2、工程地点:____县。

3、承包范围和内容:

(1)承包范围:____县环城公路________厂至________二级公路路基工程公路________段路面工程。

(2)承包内容:

本工程建设内容包括:整修路基,水泥混凝土路面面层,培路肩。

4、承包方式:

(1)本工程实行单价承包,工程计量以监理检验合格并签认范围内的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工程中所发生的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等各项费用均已包含在承包单价之中。

(2)工程承包单价为含税单价,税款由乙方向有关税务部门交纳,或由甲方向有关部门代交,但费用将从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

(3)工程价款为按招标确定的单价乘以实际完成水泥混凝土路面工程量计算。

第二章工程期限

1、本项工程自签定合同之日起,于20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结束。

2、乙方进场后,甲方将不定期考核乙方工程完成情况。如因人工、机械数量不足而影响工程进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增补。乙方进场后要服从甲方技术人员及各职能部门的领导。

3、凡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或工程工序排布需要以及自然因素(如下雨)造成的停工均属正常停工。

4、乙方所拉运的材料应满足工程的质量要求。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拉运的质量不合格的材料,其费用不得结算。

第三章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

1、乙方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到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负责检查消除施工现场所有安全隐患,做好防火、防洪、现场安全操作等工作。

2、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做到文明施工,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措施,按照业主及监理的要求做好各项工作,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3、施工场地严禁赌博、吸毒、贩毒、偷盗、斗殴等违反社会治安活动。

第四章双方义务

1、甲方合同义务

(1)甲方负责施工过程中的技术交底、指导、质量检测及工程测量工作。帮助乙方协调与监理单位及当地有关部门及群众的关系。帮助乙方办理开工报告等手续及其它需要甲方解决的问题。

(2)甲方现场技术人员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3)依照约定支付乙方工程款。

2、乙方合同义务

(1)按照施工图及相关工程质量标准要求从事工程项目建设,按时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确保工程质量合格。

(2)服从甲方派出的各级管理人员的管理,执行工程建设的各项规范标准。

(3)乙方在施工期间食宿自理。

第五章工程款结算方式

1、本工程实行单价承包。合同单价为_____元平方米。其中,整修路基_____元平方米,水泥混凝土路面面层_____元平方米,培路肩_____元米。工程结算价款以检验合格的实际完成工程量乘以合同单价计算。

2、甲乙双方签订合同,乙方及时进入施工现场开工后,甲方先期支付15%工程预付款,以后根据完成工程的形象进度,可逐步预借不大于完成工程造价的10%作为乙方生活费和工程款费用。待该项工程全部完成后,经甲方有关技术人员会同监理人员验收符合本项工程所应达到的质量要求后,甲方支付全部工程款项。

第六章纠纷解决办法

甲、乙双方发生经济纠纷时,应按合同条款本着友好、谅解的原则协商解决。

第七章附则

1、本合同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到工程竣工验收、工程质量保修期满结清工程款后自行终止。

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3、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将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甲方:_____(签章)

法人或授权代理人:_____

乙方:_____(签章)

法人或授权代理人: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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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工程建设施工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128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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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姓名): 电话:

乙方(姓名): 电话:

甲方将位于 镇 村 组的农村自住用房建设施工主体工程承包给乙方,经村民自主协商招标,双方协商同意,就该建房工程的施工承包事宜签订如下合同:

一、承包方式:甲方房屋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给乙方。

二、工程内容:每户修建三层楼房,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一层高 米,240MM墙;二、三层高 米,180MM墙。预计工程款 元。共 户总工程额约 万元。

三、施工安全:乙方负责施工期间的安全生产责任。从工程开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为止,因施工原因导致施工人员及施工人员以外的第三人人身及财产损害的,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责任。乙方必须为参加建筑施工人员购买建筑工程意外保险。

四、工程质量要求:

1、乙方按甲方提供的 建筑设计院设计的《 新农村民居工程施工图》及《 新农村工程招标控制价》的工程量预算范围施工。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改施工要求。

2、乙方完成基础以及每层的梁、柱、板面布筋后,由甲方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质量监督和验收,达到标准后才能进行下一步的施工。如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返工材料等费用由乙方负责。

3、梁、柱、楼面的浇筑必须一次性完成。

4、工程竣工后,由甲方组织相关人员按施工技术要求进行检查验收。如出现建筑质量问题,由乙方重新修缮直到符合质量要求为止,并赔偿因建筑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重新修缮的费用(包括修缮工时费用和材料费用),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5、上条所说的建筑质量问题,包括以下方面:

(1)主体墙面与水平地面不垂直、墙壁凹凸不平、开裂;

(2)主体柱与水平地面不垂直、断裂、露筋;

(3)横梁、圈梁断裂、露筋、明显扭曲:

(4)天花板或地板开裂、塌陷、露筋、不与水平面垂直;

(5)梁、柱、板面中空;(6)板面养护期间不渗漏。

五、工程费用的计算:

1、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价格按人民币 元/㎡计(不含税费价)计算,最后工程款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

2、施工工程中的水费、电费、建筑材料费及运费由乙方承担。

3、施工人员的食宿费用自理,施工所用的机具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付款方式:

1、履约保证金的返还:乙方在签订合同前缴纳人民币 万元整履约保证金。订立施工合同后第二天返还 万元整,每栋基础±0完成返还 万元整,每栋第一层浇捣完成退还 万元整,全部栋数完成一层浇捣退清余下履约保证金 万元整。

2、在乙方建好第一层时,甲方预付建房费 万元;房屋建完第二层时,甲方预付 万元;主体完工后30天内付完余款。

3、工程质量维修金为总工程款3%,在主体完工后付余款时扣除。

4、工程质保期为一年,时间从验收交房时开始计算。一年后若无质量问题则甲方付清其他全部余款。

七、建房日期:总工期为240天,工期计算从镇政府“一平”完成时起(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如无特殊原因(人力不可抗拒),乙方不得拖延工期。

八、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九、本合同自甲乙双方在该协议文本上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各一份, 镇人民政府存档一份。

甲方签字(签章): 乙方签字(签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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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2024建设施工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27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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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甲方停车场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施工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1.1 工程地点:武汉市蔡甸区汉阳大街155号

1.2 工程内容:停车场交通安全设施工程。

1.3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二、工程造价及工程付款方式:

2. 1本工程预算总造价为:叁佰陆拾万元整(¥3600000)。工程预算总造价包括采购、制作、安装、税金等费用。(如工程量增加,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工程结算时单价不变,以实际工程量为准)

2.2 本协议签订,现场具备施工工作面后,甲方书面通知乙方进场施工,甲方应于施工进场前,支付人民币陆拾万元给乙方作为预付款,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乙方向甲方开具全额的工程款发票后5天内甲方一次性付清余款给乙方。

三、技术质量要求

3.1按设计图纸进行施工。

3.2 交通标志制作安装、交通标线施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768—20xx《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要求。

四、工期

4.1 乙方须在收到甲方的工程预付款后10天内进场开始施工,进场后90天内完成所有施工(如因甲方原因造成的不能按时完工,工期顺延,顺延时间不能超一个月,超过此期限的每逾期一天应支付工程预算总造价款0.2%的违约金给乙方)。

五、甲方责任

5.1 负责与有关部门沟通好本项目的方案。

5.2 负责组织工程量现场确认工作。

5.3 货物的使用与保管在验收合格移交甲方后由甲方自行负责,但甲乙双方应做好相应的移交书面手续。

5.4 负责按时支付工程款。(如未能按时付款,在宽限期内经催促仍未付款的,乙方有权拆除并回收所提供产品,不予退还预付款,且因此给乙方造成的其它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六、乙方责任

6.1 乙方对甲方负责,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本项目。

6.2 本协议中,项目施工的安全防范所需的施工安全设施由乙方自行负责并对整个工程的施工安全负责。

6.3 乙方应在本协议约定时间内完成所有施工,否则每延期一天应支付甲方已付工程款0.2%的违约金。

6.4 如工程的施工需要总包方进行配合的,甲方协助乙方进行协调,相关的费用乙方自行承担。

七、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7.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相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当地仲裁部门请求仲裁。

八、其它

8.1 本合同以人民币计价。

8.2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主各执一份,自双方盖章及签约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履约完毕后自动失效。

九、未尽事宜

9.1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9.2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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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976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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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名称: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

发包方(甲方):_________

资质等级及证书号:_________

承包方(乙方):_________

资质等级及证书号:_________

工程由发包方经招标选定_________为中标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以及《铁路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工程概况

1.1建设项目和工程名称:_________;

1.2工程地点:_________;

1.3承包范围:_________;

1.4工程内容:_________;

1.5承包方式:_________。

第2条工期

2.1开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开工。

2.2竣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竣工。

第3条合同价款

依据中标通知书等招标文件,确定本工程的合同价款为_________元。(价款项目见附表1《承包工程项目及费用一览表》)

第4条工程质量

4.1乙方必须按照设计文件和国家及铁道部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

4.2乙方所承包的工程,必须全部达到国家或铁道部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优良率达到_________。

4.3凡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无偿返工,达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返工后仍达不到的,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由于甲方原因达不到工程质量标准的,由甲方承担返工责任及经济支出。

第5条设计文件

5.1甲方须在开工前_________日,向乙方提供_________套设计文件和图纸。

5.2乙方要求增加设计文件和图纸的份数,由甲方提供,费用乙方自负。

5.3乙方收到设计文件和图纸后,在_________日内组织现场核对。

5.4非经甲方提供的设计文件,不能作为乙方施工依据。

5.5变更设计文件按本合同第16条办理。

第6条双方驻工地机构及代表

6.1甲方驻工地机构名称:_________,甲方代表姓名:_________。

6.2甲方委托的驻工地监理单位名称:_________,总监理工程师姓名:_________,岗位证书编号:_________。

6.3乙方驻工地机构名称:_________,乙方项目经理姓名:_________,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编号:_________。

第7条甲方工作

7.1负责办理工程所需建设用地申报手续及征地、拆迁补偿工作。

7.2按国家或铁道部下达的年度计划,依据合同工期与施工组织设计,及时提供所需建设资金。

7.3派驻工地机构和代表,履行甲方职责,协调各方工作。

7.4在开工前一个月,到铁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7.5招标选择或委托具备法定资格的工程监理单位履行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并签订监理合同,将合同副本抄送乙方。

7.6按本合同约定,供应施工图及有关设计文件。

7.7组织设计单位向乙方进行施工图技术交底。

7.8编制项目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审查乙方报送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既有线改造过渡工程施工方案,并督促实施。

7.9申请项目开工报告,审批单位工程和单项工程开工报告。

7.10按本合同约定的分工范围和要求,供应设备和材料。

7.11按权限审批变更设计。

7.12按本合同约定办理验工计价手续,拨付和结算工程价款。

7.13按规定办理开工前审计、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和竣工后竣工决算的审计手续。

7.14按有关规定组织和参加竣工验收交接工作。

第8条乙方工作

8.1根据甲方委托,负责具体办理建设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房屋拆迁,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物等工作。

8.2根据甲方委托,负责大型临时设施和过渡工程所需的租地及补偿工作。

8.3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既有线改造过渡工程的施工方案,报送甲方,审定后组织实施。

8.4按施工投标时的承诺,如期上足工程所需施工劳力和机具设备。

8.5按期向甲方报送年、季度施工计划,用款计划,年、季、月工程统计报表,质量安全事故报表。于年末_________天、季末_________天、月末_________天内报送工程形象进度及其他有关情况。

8.6按本合同约定的分工范围,做好材料和设备的采购、检验、加工和管理。

8.7涉及既有线改(扩)建或过渡工程施工,必须严格执行铁道部关于既有线施工确保行车安全的有关规定。

8.8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约定时间完工和交付使用。

8.9坚持文明施工,做好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

8.10按照规定提出竣工文件,参加竣工验收工作。

8.11及时提报验工计价资料、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和竣工结算。

8.12对已完工的工程和安装的设备,在验交前应负责保管,保证其完好状态。

8.13对_________等规定保修期的项目,保修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9条进度计划

9.1乙方在接到甲方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一个月内,向甲方以书面形式提出年度施工进度计划,并于每一季度最后一个月下旬提出下一季度工程进度计划。

9.2甲方代表应在收到乙方年度施工进度计划_________天内,以书面形式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通知乙方,逾期未批复,可视为同意乙方报告,乙方可据此施工。

9.3经甲方同意的施工进度计划,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双方必须遵守。

9.4由于非乙方原因造成进度滞后,乙方应以书面形式报甲方代表备案。

第10条延期开工

10.1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如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在合同开工日期前10天,书面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理由和要求的报告。

10.2甲方应在接到乙方报告后7天内答复。如甲方在7天内未予答复,可视为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10.3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开工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10.4由于甲方原因不能按时开工,甲方应在合同开工日期前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推迟开工日期,并对乙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支出给予适当补偿,必要时顺延工期。

第11条暂停施工

11.1在确有必要时甲方可书面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7天内提出处理意见。

11.2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11.3乙方在接到甲方代表书面复工通知后,继续施工。

11.4停工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经济支出,必要时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乙方负违约责任,并承担所发生的费用。

第12条工期延误

12.1工期延误原因及责任

12.1.1不可抗力,非甲、乙方责任。

12.1.2施工图不能按规定日期提交,属甲方责任。

12.1.3重大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变化,属甲方责任。

12.1.4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属造成事故责任方责任。

12.1.5主要材料、设备推迟到货,属采购方责任。

12.1.6建设资金不到位,属甲方责任。

12.1.7年度计划调整,属甲方责任。

12.1.8其它原因,依其性质确定责任方。

12.2.1甲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乙方在情况发生后5天内,就延误工程内容、原因及要求向甲方代表提出书面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5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未答复,乙方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甲方应予以补偿。

12.2.2乙方原因造成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2.2.3非甲、乙双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13条工期提前如提前工期,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乙方按协议修改进度计划,报甲方批准。甲方应在5天内给予批复,并为赶工提供方便条件。提前竣工协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3.1 提前的时间要求;

13.2 乙方采取的赶工措施;

13.3 甲方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13.4 甲方应承担赶工措施的经济支出。

第14条 工程质量检查

14.1 乙方在施工现场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并设立专职质检人员,负责施工过程工程质量的管理和检查。

14.2 乙方应随时接受甲方及监理工程师的监察、检验,不合格的工程按要求返工或修改,承担返工或修改的费用。

14.3 甲方原因造成工程返工或修改,引起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第15条 隐蔽工程检查和签证

15.1 在通知监理工程师对隐蔽工程检查前,乙方应严格进行自检。

15.2 乙方自检合格后,按部规定格式填写隐蔽工程检查证及附件,于隐蔽前48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或甲方代表)到现场进行检查,并在检查证上签字,方可继续施工。检查不合格或检查证及附件与实际不符,监理工程师(或甲方代表)不予签证,待乙方改正后重新检查签证。

15.3 如监理工程师(或甲方代表)接到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到现场检查时,应委托乙方检查人员负责检查合格、签证并注明原因,即可继续施工。监理工程师(或甲方代表)事后应补签检查证,如有疑问,确需再行检查的隐蔽工程,可以提出重新检查,其检查返工费用由甲方负责。监理工程师(或甲方代表)在接到隐蔽工程检查通知后,既不按时到现场,又未委托者,对危及安全的工点,乙方有权视现场情况予以隐蔽,其后果由监理单位(或甲方)承担。

15.4 乙方未按规定通知监理工程师(或甲方代表)到现场进行检查,需重做检查及返工的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15.5 与设计资料差异较大的隐蔽工程,乙方在通知监理工程师(或甲方代表)的同时,还应通知设计单位参加检查、签证。

15.6 乙方应接受监理工程师(或甲方代表)的随时抽查和重点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检查条件。

第16条 变更设计变更设计的分类、程序、分工及费用处理,按《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1997〕125号)办理。

16.1 Ⅰ类变更设计经原批准单位批准后,甲方应在5天内向乙方发出变更设计文件。

16.2 Ⅱ类变更设计经甲方审定后,甲方应在3天内向乙方发出变更设计通知单。

16.3 Ⅲ类变更设计经甲方审定后,甲方应即向乙方发出变更设计通知单。

16.4 Ⅰ类变更设计经批准后,据以调整合同价款。Ⅱ、Ⅲ类变更设计的合同价款调整,按合同约定办理。

第17条 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

17.1 甲方按照本合同附表2向乙方提供有关材料设备种类、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地点的清单及其产品合格证明。

17.2 甲方在材料设备到货__日前将到货通知送达乙方,乙方应派人与甲方一起验收,验收后交乙方。甲方未按规定通知乙方验收,乙方不负保管责任,发生损坏丢失由甲方负责。

17.3 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与清单不符,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7.3.1 材料设备的发货票单价与清单不符,由甲方承担所有价差。

17.3.2 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清单不符,经甲方委托,乙方可代为调剂串换,甲方承担相应经济支出。串换不成,乙方可拒绝接收保管,由甲方负责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供应,重新采购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第18条 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

18.1 除按本合同由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以外,其他材料设备均由乙方自行采购。

18.2 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要满足设计和规范的要求,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检验资料。

18.3 由于乙方原因需代用材料,要报甲方批准,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

18.4 由于甲方原因,引起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费用的增加,由甲方承担。

第19条 合同价款调整

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合同价款,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调整:

19.1 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损失;

19.2 国家计划有重大调整;

19.3 铁道部发文批准调整的有关费用;

19.4 已正式批准的变更设计;

19.5 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项目、数量增减;

19.6 按招标议标文件和本合同确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原则,约定的其他增减或调整。

第20条 工程预付款

20.1 预付工程备料款:甲方预付备料款额度,建筑工程一般不超过当年建筑工程工作量的30%,安装工程一般不超过当年安装工程工作量的10%。预付的备料款,从竣工前未完工程所需材料价值相当于付备料款额度时起,在工程价款结算时,按材料所占的比重陆续抵扣。

20.2 预付设备定货款:列入当年计划的设备,由甲方审查乙方到期的定货合同后,按合同将款直接拨到供货单位,如拨到乙方,由乙方代付,待设备安装并办理验工计价后抵扣,但由此产生的纳税应甲方负担。

20.3 预付征地、拆迁费用:如甲方委托乙方办理征地、拆迁手续时,甲方凭审核后的乙方与地方政府签订的征地、拆迁协议价款向地方预付。甲方按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的0.5%支付手续费,由乙方包干使用。

20.4 有关购置设备、工器具及征地、补偿、配合辅助工程和电力增容等的财务结算和会计处理按铁道部现行的《铁路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办理。

第21条 验工计价验工计价按照月预支,季度、年度验工计价及末次验工清算分阶段办理。

21.1 月预支工程款:乙方应按当年投资计划(扣除列入当年计划的设备)及施工组织设计安排,提出季度用款计划,经甲方认可后,每月按当季建安工程价值的30%预支。

21.2 季度验工计价:乙方按当季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分章节编制季度验工计价表,经监理工程师(或甲方代表)签认后,于季末后5天内报甲方审批,作为季度结算的依据。

21.3 年度验工计价:乙方按当年投资计划内完成的实际工作量,编制年度验工计价表,经监理工程师(或甲方代表)签认后,于次年1月7日前报甲方审批,作为年度结算的依据。

21.4 末次验工计价:建设项目竣工时,由乙方编制末次验工计价表,经监理工程师(或甲方代表)签证后作为竣工清算的依据。

21.5 凡需要安装的设备,待安装就位后凭发货票和规定的综合业务提成、运杂费计价。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和工器具,根据发货票及固定资产验收或保管记录办理计价。

21.6 材料(不含国外贷款采购材料)差价按铁道部公布的价差系数计价。

21.7 其他项目和费用,按工程比例或双方约定计价。

第22条 工程款支付

22.1 月预支工程款,于每月15日前拨付。

22.2 季度验工计价工程款,于下一季度20日前拨付。

22.3 年度验工计价工程款,于次年元月31日前拨付。

22.4 末次验工计价工程款,乙方在末次验工计价后5天内,将《工程验工结算清单》报送甲方,甲方在15天内审理办清结算手续,拨清合同价款97%工程款。

22.5 工程尾工款,在月、季度、年度历次验工时,甲方对乙方100%验工计价并按计价数拨款。末次验工计价后,在拨款时扣留合同价款的3%作为工程尾工款,如末次验工前所剩的工程价款不足3%时,可提前扣留。工程尾工款一般应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30天内结清。有保修期的工程项目,待保修期满后30天内结清。

第23条 竣工验收

23.1 本工程的竣工验收按铁道部《铁路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接暂行办法》组织进行。

23.2 竣工验收交接依据:

23.2.1 批准的设计文件(包括经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

23.2.2 国家和铁道部批准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文件;

23.2.3 设计时采用的规程、规范(维修规则不作为验收依据);

23.2.4 铁道部规定的铁路工程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23.3 竣工验收中甲方的工作:

23.3.1 认真审查乙方提出的竣工验收申请。

23.3.2 确认工程达到竣工验收交接程度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竣工验收的报告,请求组织初验。

23.3.3 受项目主管部门指定主持现场初验,并负责写出初验报告。

23.3.4 督促检查乙方按期完成初验中提出的未完工程或工程质量有问题需要整治的工程。

23.3.5 组织乙方及有关单位在正式验收__天前编制好全部竣工文件。

23.3.6 按验收委员会的安排参加正式验收工作。

23.4 竣工验收中乙方的工作:

23.4.1 本工程已按设计配套完成,并具备运输条件,在提出验收报告前,乙方应按设计文件及验标进行全面自检。

23.4.2 自检合格后,提出申请竣工验收报告,说明本工程完成情况、验收准备情况,以及申请办理竣工验收的具体日期等报甲方。

23.4.3 本工程正式验收_________天前,乙方应编制好包括正式竣工图、有关规定的图表、已完工程数量报告、已完工程技术资料、地亩资料等的竣工文件一式_________份。

23.4.4 增建二线及既有线改建项目的竣工验收,乙方应在正式验收交接前7天向甲方提供开办运营所需的技术文件。

23.4.5 按验收委员会的安排参加竣工验收工作。

第24条 竣工决算

24.1 竣工决算由甲方统一组织并负责编制。乙方应按要求认真、及时向甲方提供财产交接资料。

24.2 竣工决算按铁道部现行的《铁路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和交付使用财产编制办法》的规定执行,在工程项目正式验收后6个月内完成,并报有关部门。

第25条 工程分包

25.1 乙方承包的工程,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自行分包。确需分包的工程,乙方应事先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列明分包工程理由、范围、内容,并附分包单位资质证书等资料。甲方应在7日内批复,并通知监理单位。

25.2 乙方在甲方批准后,应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方可开工,并将合同副本送交甲方。

25.3 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对工程质量和竣工交付使用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或疏忽,均应视为乙方的违约或疏忽。

25.4 分包工程由乙方统一向甲方办理验工计价与结算。

25.5 分包合同与本合同发生抵触时,以本合同为准。

第26条 环境保护

在完成本工程施工过程中:

26.1 乙方在施工中取土、弃土、排污等须按设计文件和甲方与当地环保部门签订的有关协议和要求进行处理。如有变更,乙方应先通知甲方。甲方应在7日内答复,甲方逾期未予答复,视为同意,乙方即可进行施工。乙方如未通知甲方变更而自行施工,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26.2 乙方应在施工中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避免和减少由于施工方法不当引起的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一旦发生,其后果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27条 文物保护

在施工中发现文物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乙方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尽快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收到通知后立即与有关管理部门协商处理意见,在24小时内通知乙方。延误工期时,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补救措施。

第28条 合理化建议

乙方对设计或原材料串换提出合理化建议,应向甲方申报并抄送设计和监理单位,由甲方组织有关单位研究,按批准权限进行审批。经批准采纳的合理化建议节约的投资,按铁道部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第29条 安全施工

29.1 在施工中,乙方应遵循国家和铁道部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重视施工现场作业安全,制定安全措施,避免伤亡事故的发生。

29.2 一旦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须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检察机关,并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应按规定向上级安全、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甲方应为抢救提供必要的条件,所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29.3 为了保护工程、保障施工人员和群众的安全,在必要的地点和时间内,乙方应设置照明和防护、警告信号和看守。

29.4 在施工中,遇有动力设备、高压电线路、地下管道、压力容器、易燃易爆品、有毒有害物体等情况,需要特殊防护时,乙方必须按设计要求,采取可靠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由甲方按概算计列,并按约定的付款方式支付。设计未考虑,在施工中又必须采取防护措施时,一般情况下乙方须报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防护措施费由甲方承担。遇有危及安全的特殊紧急情况时,乙方有权相机处置,事后_________天内必须向甲方补办批准手续。

29.5 甲方应对乙方的施工技术安全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30条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并在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及监理单位通报受害情况,甲方和监理、设计单位应及时赴施工现场进行处理。甲方应对灾害处理提供必要的条件。乙方在_________天内向甲方报告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费用。如灾害继续发生,由甲方承担防护措施费用。

因灾害发生的费用按下列原则处理:

30.1 工程本身的损害,由甲方承担。

30.2 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0.3 造成乙方设备、机械的损坏及停工等损失,由乙方负责。

30.4 所需清理修复工作的责任与费用的承担,由甲、乙双方另签订补充协议约定。

第31条 工程停建或缓建

31.1 由于甲、乙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甲方应按合同规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承担保管费用,并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的条件。由于工程停建或缓建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编制损失补偿费用计划,报送甲方,由甲方审核后报铁道部批准,按批准金额拨付乙方。

31.2 如甲方须由乙方继续承担缓建工程的维护,双方应另行签订协议。

第32条 违约

32.1 违约责任

32.1.1 甲方的违约责任

32.1.1.1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的,应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额%的违约金。

32.1.1.2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

32.1.1.3 因甲方责任而造成工程延期的,合同工期顺延。

32.1.1.4 因甲方责任造成乙方无法履行合同的,乙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32.1.2 乙方的违约责任

32.1.2.1 乙方不能按合同规定的工期竣工,应当承担逾期竣工的责任,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2.1.2.2 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工或返修,其费用由乙方承担,影响工期的,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32.1.2.3 因乙方责任而导致工程不能继续施工的,甲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32.2 违约处理

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提出终止或解除合同,但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14天通知对方。当合同中止或解除时,乙方应在_________天内保护好施工现场。因乙方保管不善而造成工程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如因一方违约而未能履行合同的,违约方在承担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第33条 索赔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乙方可按以下规定向甲方索赔:

33.1 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

33.2 索赔事件发生后21天内,向甲方发出书面索赔要求;

33.3 甲方在接到索赔要求后14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甲方在14天内未予答复,应视为该项索赔已成立。

第34条 争议解决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双方的上级主管部门调解解决。

经调解达不成协议时,可以采取下列一种方式解决:第一种争议解决方式:向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种争议解决方式:向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双方约定按第_________种争议解决方式解决。

第35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工程正式验交后,甲方按竣工结算将费用支付完毕即告终止。

第36条 补充协议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经双方确认的电报、会议纪要、图表都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37条 合同附件目录

本合同附件目录见附表。

第38条 合同份数

合同正本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副本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_________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___ 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附件

承包工程项目及费用一览表(略)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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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工程建设施工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54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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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与建设单位签订的《 建设施工合同》和公司有关管理制度,现将该工程进行内部发包,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如下施工合同: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2、承包范围:

3、承包形式:

二、工程期限: 年 月 日至 月 日,工期:

三、工程质量:乙方应认真按照施工规范,技术标准和设计图纸要求施工,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保证质量合格。工程完工后,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保修。

四、合同价款:乙方承担与施工相关的一切直接费和现场行政收费,承包价:按总价提取管理费 %,税金由乙方承担。

五、安全责任:乙方应按现行安全操作规定,采取严格

的安全防护措施,全体施工人员应参保,如发生安全事故,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六、文明施工:乙方应搞好现场文明施工,建立健全的各项工地管理制度,随时接受发包方、甲方、质检、监理及有关管理部门的指导和检查。

七、奖惩办法:

八、付款办法:按发包方付款进度支付乙方工程款,甲方提留款在竣工结算前分批收清,工程尾款甲方配合乙方收回。在甲方未付款之前,乙方全额带资完成该工程。

九、其它:

1、在签订合同时,乙方须按工程总造价的2 %交纳工程保证金,待工程竣工结算后,按合同结算。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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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电力2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电力,全文共 125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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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_____

承包方: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筑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定论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内容

二、工期

1、承包方应按发包方人要求的工期完成全部工作。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2、工期奖罚:本工程以发包方验收通过为竣工。分承包方不能按上述工期完成时,每推迟一天罚款元。

3、有下列情况之一,并经发包方签证,工期可以顺延。

(1)因发包方原因影响开工。

(2)工程量有较大的增加。

(3)不可抗力。

(4)发包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承包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和因此造成的发包方损失。

三、工程质量及验收

1、质量标准。

2、承包方应按照施工图及说明、国家有关施工规范、验收规范和经发包方确认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3、承包方应对现场工人的操作、施工方法、施工技术措施的可靠性、安全性负完全责任,因承包方责任造成工程质量事故、返工,其经济损失由承包方自负,因此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方承担全部责任。

4、承包方必须接受发包方在施工过程中的管理,及时办理质量检验手续。承包方应按国家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方代表提供完整的过程检验资料。

5、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发包方罚承包方总造价的。

四、过程结算、工程款支付

1、结算方式:

(1)承包方式:

(2)计价方法:

(3)合同价款(大写):

(4)结算方法:

2、工程支付:

五、材料供应及设备管理

1、全部材料由承包方自行采购,经发包人认可后使用。

2、机械设备由承包方自备。

六、发包方责任

1、负责办理有关建设手续。

2、审查承包方编制的施工方案,各种技术资料和工程预决算。

3、提供施工图纸套。

4、负责组织工程设计交底、图纸会审。

5、发包人指派同志为工地代表。

七、承包方的责任

1、承包方在施工中必须配备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的现场管理班子。

2、遵守发包方的质量、技术、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等管理制度,接受发包方代表的指挥、检查和监督。

3、本合同生效后日内编制出施工方案,报发包方审核,并按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4、做好施工原始记录,按发包方要求的工程资料的样式及填写方式,汇集施工技术资料,提供给发包人2套。

5、承包方指派同志为工地代表。

八、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

1、承包方应派专人对施工用电、施工机械进行管理,加强使用过程中的检查,确保使用安全。

2、承包方必须按文明施工要求组织施工,做到施工现场文明整洁。

3、承包方在施工中,应严格安全措施,严禁高空抛物。

4、承包方在施工中,如发生人身和设备事故,一切费用和善后问题的处理,均由承包方负责,并承担因此给发包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九、其它

1、本合同双方约定经签字,盖章后生效。

2、合同份数:

(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方、承包方分别保存一份。

(2)本合同副本份(发包方执,承包方执)。

十、补充条款

发包方:_____承包方:_____

合同订立日期:_____年_____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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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小区建设工程包工不包料施工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28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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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并结合有关规定和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甲乙双方协商,在双方自愿及完全清楚,理解本合同条款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工程名称:厂房

二、工程地点:大东工业园内

三、工程内容:厂房、道路、管网、井

四、工程承包方式:包工不包料

五、工程泥工包价: 厂房每平方米22元;道路每平方米11元;管网每米40元;圆井每座350元;方井每座280元 .

六、工程材料:甲方采用的材料道路为商混,厂房地坪材料为商混,磨砂地坪由甲方负责

七、付款方式:根据工程进度付款,工程完工后一次性付清

八、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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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广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150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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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

乙方: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

甲、乙双方方为共同承包建设________工程及相关配套工程项目的施工(具体内容以分包合同为准),经双方友好、坦诚协商,现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项目概况及合作条件

1.1 本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工程总价为______万元人民币。

1.2 经过双方方测算,本项目的前期进场开工等所产生的费用为______万元左右,因此本工程项目计划投资________万元。

1.3 本工程项目的投资、股份比例分配如下:

1.3.1 甲方________投资________万元,占____%;

1.3.2 乙方________以工程项目及技术投资,占____%;

1.4 业主所支付的工程款,应优先支付工人工资及材料款,不得挪做它用。如有特殊情况需动用资金,应经双方同意后方可付款。剩余的款项应先归还甲方的投资本金。

1.5 投资者应按照约定时间缴纳投资款,投资款应放在专用账户________上,并且专款专用。各方都有权可随时查看、了解工程付款、垫款、收款的资金使用情况明细表、账户及资料。

第二章工程管理责任及分工

2.1 该项目工程管理责任及分工如下

2.1.1 该项目的现场施工、质量安全及协调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由________主管;

2.1.3 该项目的会计日常工作由________负责管理,出纳日常工作由________方负责管理。

2.3 材料采购及其他

2.3.1 在该项目工程中使用的材料的品牌、单价、数量、采购等情况应经双方共同意确认后方可进行。

2.3.2 在该项目工程中所需聘用的施工工组应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2.3.3 合作双方应即时沟通工程上资金安排使用情况、互相积极配合、保证工程按时保质完成。

第三章利益分享和风险承担

3.1 利润、风险分配

3.1 该项目的利润、分险分享承担标准为在扣除该项目的各项成本费用后,按照甲、乙双方各50%比例分享承担。

3.2 本项目的管理人员工资按照项目部的规定发放。

第四章其他

4.1 资金和管理

4.1.1 该项目的各项资金支出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支付需由双方签字确认后方可支付。

4.1.2 该项目的工程进度往来款由________负责跟踪落实,并存在开立专用账户上,专款专用。

4.1.3 该项目运营后,每个月____号开一次工程进度例会,讨论工程相关事情。

4.2 出纳与财务管理

4.2.1 财务每月月底应将编制好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存货日记帐及相关的凭证提交给合作双股东,并经双方股东共同确认签字后作为最终双方决算分配利润使用。

4.3 合同争议与免责

4.3.1 该项目在合作中必须共同遵守上述条款,如有违约,则违约方赔偿守约方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或应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3.2 在该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国家政策的重大调整,人力不可抗拒,如地震、台风、战争、属于免责范围。

4.4 本协议生效、终止及其他

4.4.1 与该项目有关的所有合同、协议、管理制度、票据等作为本协议的一部分。

4.4.2 本协议在该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并办理完决算和收回工程保修金,同时内部费用核算确认无争议及投资利益分享后终止。

4.4.3 本协议一式二份,合作各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合作双方签字盖章之后生效。

4.4.4 本协议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由合作双方在中国________市签字。

甲方:________(签字)

乙方:________(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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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179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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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甲方:

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承包范围:

1.2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总日历日期:

1.3 质量等级:

1.4 合同价款:

第2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第3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3.1 合同语言:

3.2 适用法律法规:

3.3 适用标准、规范:

第4条 图纸。

4.1 图纸提供日期

4.2 图纸提供套数:

4.3 图纸特殊保密要求和费用:

第5条 甲方驻工地代表。

5.1 甲方驻工地代表及委派人员名单:

5.2 实行社会监理的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其被授权范围(如果有):

第6条 乙方驻工地代表

第7条 甲方工作。

7.1 施工场地具备开工条件和完成时间的要求:

7.2 水、电、电讯等施工管线进入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7.3 施工场地内主要交通干道及其与公共道路的开通时间和起止地点:

7.4 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的提供时间:

7.5 办理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7.6 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提供和交验要求:

7.7 会审图纸和设计交底的时间:

7.8 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和地下管线的保护要求:

第8条 乙方工作。

8.1 施工图和配套设计名称、完成时间及要求:

8.2 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时间和份数:

8.3 施工防护工作的要求:

8.4 向甲方代表提供办公和生活设施的要求:

8.5 对施工现场交通和噪音的要求:

8.6 成品保护的要求:

8.7 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和地下管线的保护要求:

8.8 施工场地整洁卫生的要求:

第9条 进度计划。

9.1 乙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9.2 甲方代表批准的时间。

第10条 延期开工。

第11条 暂停施工。

第12条 工期延误。

第13条 工期提前。

第14条 检查和返工。

第15条 工程质量等级。

15.1 工程质量等级要求的经济支出:

15.2 质量评定仲裁部门名称:

第16条 隐蔽工程、中间验收。

16.1 中间验收部位和时间:

第17条 试车。

第18条 验收和重新检验。

第19条 合同价款及调整。

19.1 调整的条件:

19.2 调整的方式:

第20条 工程预付款。

20.1 预付工程款总金额:

20.2 预付时间和比例:

20.3 扣回时间和比例:

20.4 甲方不按时付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21条 工程量的核实确认。

21.1 乙方提交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和要求:

第22条 工程款支付。

22.1 工程款支付方式:

22.2 工程款支付金额和时间:

22.3 甲方违约的责任:

第23条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

23.1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要求(附清单):

第24条 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第25条 设计变更。

第26条 确定变更价款。

第27条 竣工验收。

27.1 乙方提交竣工资料和验收报告的时间:

27.2 乙方提交竣工图的时间和份数:

第28条 竣工结算。

28.1 结算方式:

28.2 乙方提交结算报告的时间:

28.3 甲方批准结算报告的时间:

28.4 甲方将拨款通知送达经办银行的时间:

28.5 甲方违约的责任:

第29条 保修。

29.1 保修内容、范围:

29.2 保修期限:

29.3 保修金额和支付方法:

29.4 保修金利率:

第30条 争议。

30.1 争议的解决程序:

30.2 争议解决方式:

第31条 违约。

31.1 违约的处理:

31.2 违约金的数额:

31.3 损失的计算方法:

31.4 甲方不按时付款的利息率:

第32条 索赔。

第33条 安全施工。

第34条 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和合理化建议。

第35条 地下障碍和文物。

第36条 工程分包。

36.1 分包单位和分包工程内容:

36.2 分包工程价款的结算办法:

第37条 不可抗力。

37.1 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认定标准:

第38条 保险。

第39条 工程停建或缓建。

第40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40.1 合同生效日期:

第41条 合同份数:

41.1 合同副本份数:

41.2 合同副本的分送责任:

41.3 合同书制定费用:

合同订立时间:

发包方(章):

承包方(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电挂:

电挂: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鉴(公)证意见:

经办人:

鉴(公)证机关(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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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226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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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工程规模: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l、本合同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住所: 住所:南丹县城关镇龙泉广场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项目经理: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南丹支行

帐 号: 帐 号:45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547200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做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的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日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日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做出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由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l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办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l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因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查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l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分部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l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参考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l.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l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l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1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质量保修

34.l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

34.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15.l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索赔

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事件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争议

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法: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上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不可抗力

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以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0.保险

40.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4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担保

41.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人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l.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l.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l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的,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理。

44.合同解除

44.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有下列情形之—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5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5.l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宣告终止。

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6.合同份数

46.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6.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按通用条款第2条执行。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国家标准、现行建筑工程施工验收规范。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无 。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无 。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开工前10天内提供4套图纸。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无 。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无 。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代表发包人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款拨付及施工安全进行监督。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发包人派驻工地代表

职权:负责协调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联络。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无 。

7.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开工前7天内。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开工前接至施工现场。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已开通。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7天内。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国有土地使用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开工前完成。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现场交验。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前7天内。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由发包人负责协调。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无 。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无 。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无 。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工程正式开工后,每月25日前提供施工计划、已完成工程量报表一式三份。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按通用条款9.1(3)条执行。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设施的要求: 无 。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按通用条款9.1(5)条执行。

(6)已完工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未交付发包人之前,工程成品由承包人负责保护。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如有,承包人代为保护,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若有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按现行文明施工规范执行。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无 。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每月5日前提交施工进度计划。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收到施工进度计划后3日内予以确认。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无 。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的其他情况:按通用条款13.1、13.2条执行。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地基基础、每层楼板钢筋、主体结构。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 无 。

五、安全施工

按通用条款第20条执行。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 (2) 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无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无 。

风险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无 。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本工程施工合同价中的主要材料(钢筋、水泥、砖、砂及碎石等)单价,在工程竣工验收结算时应按施工期的《河池市建筑材料价格信息》南丹价取定结算。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无 。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无 。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承包人进入场地正式开始施工后15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合同价款的20%。

扣回工程预付款的时间、比例:工程竣工结算时扣回。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问:每月25日前。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工程款原则上按月支付,合同内进度款支付限额为已完成工程量的70%,竣工验收合格后,追加到80%;工程变更部分进度款支付限额为已完成工程量的60%;工程完工验收达到质量要求,结算经南丹县审计局审定后,支付到合同价的80%。工程款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发包人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修金(工程保修金无息),待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返还。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无 。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无 。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的材料: 无 。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无 。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无 。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无 。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无 。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所使用的材料设备必须附有产品合格证,钢筋、水泥、砖等产品质量采取双控制度。

八、工程变更

按通用条款第29、30条执行。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按通用条款第32、33条执行。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提供竣工报告后15天内提交竣工图壹套。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无 。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无 。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无 。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无 。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无 。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每超过中标工期1天,按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万分之四赔偿发包人。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全部返工处理,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无 。

37.争议

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请 建设主管部门 调解;

(2)采用第 一 种方式解决,并约定向 经济合同 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 南丹县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无 。

分包施工单位为: 无 。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按通用条款第39条执行。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桂建计字[20__]第41号文的规定,向南丹县建设局上交建筑工程安装劳动保险费。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无 。

(2)承包人投保的内容:建筑工人人身保险。

41.担保

41.3本以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无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无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无 。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伍份 。

47.补充条款:

附件1:

单位工程

名 称建设

规模建筑面积(平方米)结构层

数跨度(米)设备安装内容工程造

价(元)开工

日期竣工

日期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号材料设备

品 种规格

型号单

位数

量单

价质量

等级供应

时间送达

地点备

附件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3: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南丹县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

(工程名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外墙防渗漏和部分装修工程。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l、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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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电力,工程,全文共 161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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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以下合同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内容:

(4)承包范围:

(5)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6)开工时间:

(7)竣工时间:

(8)工程质量标准:

(9)工程造价:

第二条:工程付款与结算办法

(1)工程付款:

(2)结算办法:

第三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要保证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提供水电通讯等便利条件,其使用费用由乙方承担。

2.甲方要在开工前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并在合适时间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

3.开工前,甲乙双方各自办理自己应办的各种证件和批件,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4.乙方要服从甲方现场人员的领导,并按时提供各种方案、计划、报表等。

5.对于已完成工程在未交工之前,乙方对其成品工程义务保护直至交工。

6.乙方必须保证施工场地整洁卫生,做到文明施工。

第四条: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1.安全施工、文明施工,要严把质量关,坚持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的施工原则。

2.工程质量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责任。

3.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设计图纸、施工交底要求以及甲方委派的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部分,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工程师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因工程师指令失误造成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应自检,并于验收前48小时通知工程师验收,验收合格后并做记录。不合格工程及违反施工程序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自行承担。

6.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7.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施工,否则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8.甲乙双方约定由乙方完成项目工作,乙方应本着“保证施工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的原则,教育职工安全文明施工。否则,施工期间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全部由乙方承担责任,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无条件予以赔偿。

9.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质量负责,并在材料设备使用前由甲乙双方进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10.乙方不得将工程转包、分包,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所干工程不予支付任何费用。

第五条:工期

按照双方约定的合同工期,乙方要保证按期或提前完成,拖延工期每天罚款500元,提前工期每天奖 / 元。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工期拖延除外。

第六条:工程验收及保修

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2.工程保修金按工程总造价待保修期满,质量无问题时一次支付给乙方。

3.电气管线、上下水管、安装工程为贰年;供热及供冷为贰个采暖期及供冷期;室外给排水和道路工程为贰年。

4.在工程保修期内,乙方应在接到维修通知后逾期不到,甲方可另行安排维修,其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

5.在工程保修期内,若甲方人为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损坏,维修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不得从质保金中扣除,若乙方工程质量问题的原因,乙方自付。

第七条:其它约定

1.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约定事项双方执行完毕,合同自行失效。

2.合同签定地点:

3.合同签定时间:

4..因工程实际发生合同外费用,增加补充合同,此合同同原合同同样有效。

5.未尽事项,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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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水电站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94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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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承包人(施工总承包人或专业工程承(分)包人):

劳务分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 (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工程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承(分)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分)包合同”),双方就劳务分包事项协商成达一致,订立本合同。

1、劳务分包人资质情况

资质证书号码:

发证机关:

资质专业及等级:

复审时间及有效期:

2、劳务分包工作对象及提供劳务内容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分包范围:

提供分包劳务内容:

3、分包工作期限

开始工作日期: 年 月 日,结束工作日期: 年 月 日,总日历工作天数: 天。

4、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按总(分)包合同有关质量的约定、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本工作必须达到质量评定 等级。

5、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

(2)本合同附件;

(3)本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4)本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6、标准规范

除本工程总(分)包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适用标准规范如下:

(1)

(2)

7、总(分)包合同

7.1工程承包人应提供总(分)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供劳务分包人查阅。当劳务分包人要求时,工程承包人应向劳务分包人提供一份总包合同或专业分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的副本或复印件。

7.2劳务分包人应全面了解总(分)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

8、图纸

8.1工程承包人应在劳务分包工作开工 天前,向劳务分包人提供图纸 套,以及与本合同工作有关的标准图 套。

9、项目经理

9.1工程承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 ,职务: ,职称: 。

9.2劳务分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 ,职务: ,职称: 。

10、工程承包人义务

10.1组建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全面履行总(分)包合同,组织实施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对工程的工期和质量向发包人负责;

10.2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工程承包人完成劳务分包人施工前期的下列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1)在 年 月 日前向劳务分包人交付具备本合同项下劳务作业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具备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交付要求为:

(2)在 年 月 日前完成水、电、热、电讯等施工管线和施工道路,并满足完成本合同劳务作业所需的能源供应、通讯及施工道路畅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

(3)在 年 月 日前完成向劳务分包人提供相应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

(4)在 年 月 日前完成办理下列工作手续(包括各种证件、批件、规费,但涉及劳务分包人自身的手续除外):

(5)在 年 月 日前向劳务分包人提供相应的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其交验要求与保护责任为:

(6)在 年 月 日前向劳务分包人提供下列生产、生活临时设施: ,其交验要求与保护责任为: ;

10.3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组织编制年、季、月施工计划、物资需用量计划表,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析测、实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10.4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沉降观测、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验收;

10.5统筹安排、协调解决非劳务分包人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

10.6按时提供图纸,及时交付应供材料、设备,所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安全设施保证施工需要;

10.7按本合同约定,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动报酬;

10.8负责与发包人、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11、劳务分包人义务

11.1对本合同劳务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工程承包人负责,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熟练工人投入工作;未经工程承包人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发包人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11.2劳务分包人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每月底前天提交下月施工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阶段施工计划,必要时按工程承包人要求提交旬、周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上述阶段、时段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工程承包人批准后严格实施;

11.3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

11.4自觉接受工程承包人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工程承包人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与现场其他单位协调配合,照顾全局;

11.5按下程承包人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工程承包人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11.6按时提交报表、完整的原始技术经济资料,配合工程承包人办理交工验收;

11.7做好施工现场的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因劳务分包人责任发生损坏,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11.8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工程承包人提供或租赁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

11.9劳务分包人须服从工程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及工程师的指令。

11.10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劳务分包人应对其作业内容的实施、完工负责,劳务分包人应承担并履行总(分)包合同约定的、与劳务作业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

12、安全施工与检查

12.1劳务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劳务分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12.2工程承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工程承包人不得要求劳务分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工程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工程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13、安全防护

13.1劳务分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承包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13.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工作(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劳务分包人应在施工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实施,由工程承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13.3劳务分包人在施工现场内使用的安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保护用品),由劳务分包人提供使用计划,经工程承包人批准后,由工程承包人负责供应。

14、事故处理

14.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劳务分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报告工程承包人,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进行处理。

14.2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相关规定处理。

15、保险

15.1劳务分包人施工开始前,工程承包人应获得发包人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的保险,且不需劳务分包人支付保险费用。

15.2运至施工场地用于劳务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工程承包人办理或获得保险,且不需劳务分包人支付保险费用。

15.3工程承包人必须为租赁或提供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工程承包人自行投保的范围(内容)为:

15.4劳务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劳务分包人自行投保的范围(内容)为:

15.5保险事故发生时,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防止或减少损失。

16、材料、设备供应

16.1劳务分包人应在接到图纸后 天内,向工程承包人提交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计划(具体表式见附件一);经确认后,工程承包人应按供应计划要求的质量、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和供应时间等组织货源并及时交付;需要劳务分包人运输、卸车的,劳务分包人必须及时进行,费用另行约定。如质量、品种、规格、型号不符合要求,劳务分包人应在验收时提出,工程承包人负责处理。

16.2劳务分包人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工程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因保管不善发生丢失、损坏,劳务分包人应赔偿,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等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16.3工程承包人委托劳务分包人采购下列低值易耗性材料(列明名称、规格、数量、质量或其他要求):

采购材料费用为: (单价)

采购材料费用为: (单价)

采购材料费用为: (单价)

采购材料费用为: (单价)

16.4工程承包人委托劳务分包人采购低值易耗性材料的费用,由劳务分包人凭采购凭证,另加 %的管理费向工程承包人报销。

17、劳务报酬

17.1本工程的劳务报酬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式计算:

(1)固定劳务报酬(含管理费);

(2)约定不同工种劳务的计时单价(含管理费),按确认的工时计算;

(3)约定不同工作成果的计件单价(含管理费),按确认的工程量计算。

17.2本工程的劳务报酬,除本合同17.6规定的情况外,均为一次包死,不再调整。

17.3采用第(1)种方式计价的,劳务报酬共计 元。

17.4采用第(2)种方式计价的,不同工种劳务的计时单价分别为:

,单价为 元;

,单价为 元;

,单价为 元;

,单价为 元;

,单价为 元。

17.5采用第(3)种方式计价的,不同工作成果的计件单价分别为:

,单价为 元;

,单价为 元;

,单价为 元;

,单价为 元;

,单价为 元。

17.6在下列情况下,固定劳务报酬或单价可以调整:

(1)以本合同约定价格为基准,市场人工价格的变化幅度超过 %,按变化前后价格的差额予以调整;

(2)后续法律及政策变化,导致劳务价格变化的,按变化前后价格的差额予以调整;

(3)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18、工时及工程量的确认

18.1采用固定劳务报酬方式的,施工过程中不计算工时和工程量。

18.2采用按确定的工时计算劳务报酬的,由劳务分包人每日将提供劳务人数报工程承包人,由工程承包人确认。

18.3采用按确认的工程量计算劳务报酬的,由劳务分包人按月(或旬、日)将完成的工程量报工程承包人,由工程承包人确认。对劳务分包人未经工程承包人认可,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承包人不予计量。

19、劳务报酬的中间支付

19.1采用固定劳务报酬方式支付劳务报酬的,劳务分包人与工程承包人约定按下列方法支付:

(1)合同生效即支付预付款 元;

(2)中间支付:

第一次支付时间为 年 月 日,支付 元;

第二次支付时间为 年 月 日,支付 元;

……

19.2采用计时单价或计件单价方式支付劳务报酬的,劳务分包人与工程承包人双方约定支付方法为 。

19.3本合同确定调整的劳务报酬、工程变更调整的劳务报酬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劳务报酬,应与上述劳务报酬同期调整支付。

20、施工机具、周转材料供应

20.1工程承包人提供给劳务分包人劳务作业使用的机具、设备,性能应满足施工的要求,及时运入场地,安装调试完毕,运行良好后交付劳务分包人使用。周转材料、低值易耗材料(由工程承包人依据本合委托劳务分包人采购的除外)应按时运人现场交付劳务分包人,保证施工需要。如需要劳务分包人运输、卸车、安拆调试时,费用另行约定。

20.2工程承包人应提供施工使用的机具、设备一览表见附件二。

20.3工程承包人应提供的周转材料、低值易耗材料一览表见附件三。

21、施工变更

21.1施工中如发生对原工作内容进行变更,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劳务分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并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劳务分包人按照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21.2因变更导致劳务报酬的增加及造成的劳务分包人损失,由工程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因变更减少工程量,劳务报酬应相应减少,工期相应调整。

21.3施工中劳务分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劳务分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工程承包人的直接损失,由劳务分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1.4因劳务分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劳务分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劳务报酬。

22、施工验收

22.1劳务分包人应确保所完成施工的质量,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劳务分包人施工完毕,应向工程承包人提交完工报告,通知工程承包人验收;工程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劳务分包人的上述报告后7天内对劳务分包人施工成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或者工程承包人在上述期限内未组织验收的,视为劳务分包人已经完成了本合同约定工作。但工程承包人与发包人间的隐蔽工程验收结果或工程竣工验收结果表明劳务分包人施工质量不合格时,劳务分包人应负责无偿修复,不延长工期,并承担由此导致的工程承包人的相关损失。

22.2全部工程竣工(包括劳务分包人完成工作在内)一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劳务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劳务作业的施工质量不再承担责任,在质量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责任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23、施工配台

23.1劳务分包人应配合工程承包人对其工作进行的初步验收,以及工程承包人按发包人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的涉及劳务分包人工作内容、施工场地的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承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的工作必须劳务分包人配合时,劳务分包人应按工程承包人的指令予以配合。除上述初步验收、隐蔽厂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之外,劳务分包人因提供上述配合而发生的工期损失和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23.2劳务分包人按约定完成劳务作业,必须由工程承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的第三方进行配合时,工程承包人应配合劳务分包人工作或确保劳务分包人获得该第三方的配合;且工程承包人应承担因此而发生的费用。

24、劳务报酬最终支付

24.1全部工作完成,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14天内,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劳务报酬的最终支付。

24.2工程承包人收到劳务分包人递交的结算资料后14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工程承包人确认结算资料后14天内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务报酬尾款。

24.3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对劳务报酬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25、违约责任

25.1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工程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工程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第19条、第24条的约定,不按时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务报酬;

(2)工程承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况。

25.2工程承包人不按约定核实劳务分包人完成的工程量或不按约定支付劳务报酬或劳务报酬尾款时,应按劳务分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向劳务分包人支付拖欠劳务报酬的利息,并按拖欠金额向劳务分包人支付每日 ‰的违约金。

25.3工程承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应向劳务分包人支付违约金 元,工程承包人尚应赔偿因其违约给劳务分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劳务分包人工作时间。

25.4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劳务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劳务分包人因自身原因延期交工的,每延误一日,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 元的违约金;

(2)劳务分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但能够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时,劳务分包人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 的违约金;

(3)劳务分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元,劳努分包人尚应赔偿侣其违约给工程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延误的劳务分包人下作时间不予顺延。

25.5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26、索赔

26.1工程承包人根据总(分)包合同向发包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或其他资料时,劳务分包人应予以积极配合,保持并出示相应资料,以便工程承包人能遵守总(分)包合同。

26.2在劳务作业实施过程中,如劳务分包人遇到不利外部条件等根据总(分)包合同可以索赔的情形出现,则工程承包人应该采取一切合理步骤,向发包人主张追加付款或延长工期。当索赔成功后,工程承包人应该将索赔所得的相应部分转交给劳务分包人。

26.3当本合同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并有索赔事件发生时有效的相应证据。

26.4工程承包人未按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工程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作时间延误和(或)劳务分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报酬及劳务分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劳务分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工程承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1天内,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1天内,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提出延长工作时间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收到劳务分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1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劳务分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收到劳务分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1天内未给予答复或未对劳务分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项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劳务分包人应当阶段性地向工程承包人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1天内,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26.5劳务分包人未按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工程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工程承包人可按上述程序和时限以书面形式向劳务分包人索赔。

27、争议

27.1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采用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工作连续,保护好已完工作成果: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终止合同;

(2)调解要求停止合同工作,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4)法院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28、禁止转包或再分包

28.1劳务分包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否则,劳务分包人将依法承担责任。

29、不可抗力

29.1本合同中不可抗力的定义与总包合同中的定义相同。

2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劳务分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承包人项目经费,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工程承包人应协助劳务分包人采取措施。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认为劳务分包人应当暂停工作,劳务分包人应暂停工作。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劳务分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通报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劳务分包人应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和有关资料。

2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和延误的工作时间由双方按以下办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劳务作业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2)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的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劳务分包人自有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

(4)工程承包人提供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机械设备损坏,由工程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损失由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

(5)停工期间,劳务分包人应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6)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7)延误的工作时间相应顺延。

2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30、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30.1在劳务作业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和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劳务分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工程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合同工作时间。如劳务分包人发现后隐瞒不报或哄抢文物,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0.2劳务作业中发现影响工作的地下障碍物时,劳务分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工程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合同工作时间。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工程承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31、合同解除

31.1如果工程承包人不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务报酬,劳务分包人可以停止工作。停止工作超过28天,工程承包人仍不支付劳务报酬,劳务分包人可以发出通知解除合同。

31.2如在劳务分包人没有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或专业分包合同终止,工程承包人应通知劳务分包人终止本合同。劳务分包人接到通知后尽快撤离现场,工程承包人应支付劳务分包人已完工程的劳务报酬,并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31.3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因一方违约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31.4合同解除后,劳务分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I作,按工程承包人要求撤出施工场地。工程承包人应为劳务分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作劳务报酬。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32、合同终止

32.1双方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劳务报酬价款支付完毕,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交付劳务作业成果,井经工程承包人验收合格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33、合同份数

33.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各执一份;本合同副本 份,工程承包人执 份,劳务分包人执 份。

34、补充条款

35、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后生效。

附件一:工程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构配件计划

附件二:工程承包人提供施工机具、设备一览表

附件三:工程承包人提供周转、低值易耗材料一览表

工程承包人:(公章) 工程劳务分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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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方承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54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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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本履约保证金由合同双方于年月日在订立。为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鉴于甲方与乙方于签署了施工合同,乙方在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已做明确了解的情况下,为保证其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诺的履约义务得到切实履行,愿意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履约保证金。

第二条保证范围为乙方未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约定竣工日期竣工、安全生产、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时以及因违反甲乙双方签订的《民法典》的相关约定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或赔偿的损失。

第三条保证金额

乙方应当按照中标合同总金额的%,金额:大写人民币元(¥)作为履约保证金交付给甲方,此笔履约保证金由乙方通过支付到甲方,此款项不计利息或资金占用费。

第四条保证方式为履约保证金可无条件并不可撤销地等额抵销乙方因违反甲乙双方签订的《民法典》的相关约定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额。

第五条保证期间自甲乙双方签订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日内。保证期后甲方根据乙方的合同履行情况,按照合

同相关约定退还保证金给乙方。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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