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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孤儿法律行为(合集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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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聘请法律顾问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50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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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律顾字_______第_______号

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由于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聘请_________市_________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律师_________为法律顾问,双方设立以下条款,共同遵守履行:

一、律师在甲方对内对外经济事务中积极发挥法律顾问作用,包括提供法律咨询,参与审查、修改、起草各种法律事务文书,参与经济合同的谈判和签定活动。

二、律师在参与调解、仲裁、代理诉讼活动中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三、甲方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应向乙方交付费用每年_________元。

四、若律师为甲方去外地工作时,差旅、食宿等费用由甲方负责。

五、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_________年。

六、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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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024法律专业实习报告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246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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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习目的及意义

实习目的:通过实习,将在大学期间所学的理论与法律实习相结合,巩固知识,发现不足,以求积累经验、指导学习和学以致用;在实习中,培养独立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通过实习培养社会适应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并不断提高自身法律素养,树立正确的法律人观念和法律思维;通过在派出所参与到具体的办案的过程中,熟悉公安机关的各项管理制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了解其办案的法定程序和一般步骤,不断充实自身的专业知识。

实习意义:这是我们即将走出校门,踏上社会的最后一次实习。作为将理论知识与实践相联系的桥梁,实习生活带给了我们很多有益经验和书本上没有的知识。法学本生就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学习法律知识不仅仅在于我们能将那些书本上的知识在多大程度和深度上有一个全面的掌握,更重要的是能够运用所学的知识去解决生活中的实际问题。这才是学习法律的我们所承载的使命。作为一名法律人,我珍惜每一次实习机会,把它们当作检验自身理论知识是否扎实的试金石;我在实习中也很注意个人法律素养的提高,学习如何为人处事,怎样提高个人的能力。

二、实习内容

我实习的单位是我们镇上的派出所,来的第二天早上所长召集我们开了一个会议,主要是重新分派一下各自的任务。我们实习生由于刚来很多东西都不清楚,所长让我们在第一星期主要是观摩和学习所里的办事规程和熟悉所里的管理规定,并适应这里的生活和工作。

在这第一个星期里,我跟着已经来所里很久的实习生学会了如何给前来办理身份证的群众照相,办身份证算是所里的一项主要工作了,相片的质量会决定群众们是否会拿到证件,我必须做好这项工作让他们满意。身份证图像的采集用的是公安系统的专用软件,照完相片之后要经过它的一系列处理,检测合格后才能上传到户籍室办理身份证。新手要掌握它的功能得花一些时间来练习,几经摸索我总算是熟悉了。终于我可以给前来的群众照相了,照出来的相片在经过处理后,传到户籍室那边,大部分都是很不错的,但也有少部分还存在小问题。经过多次调整后,我对该软件的使用已基本掌握,能过胜任照相一职。这是我来所里最先学会的一项工作,但它和我所学的专业知识联系不太紧密。

接下来,我实习的任务就是如何询问当事人、证人以及如何制作询问笔录。所里最那让人激动的时刻就是出警了,太具挑战性了,无论刮风下雨还是半夜三更只要接到群众报警,刘警官都会带着我一起去处理。对于当事人有的需要带回来做笔录,不管多么晚都要做个笔录。每一次x警官在做笔录的时候,我都在旁边学习,听他们如何提问,都问些什么问题,对不同的案件又该如何设计询问的问题,被询问者回答的纪录过程,以及该如何组织语言进行纪录,如何把握询问的重点和非重点,碰到一些棘手的问题该如何解决等等。这些都是对初生牛犊的考验,我相信通过认真学习和实践,我定能掌握这其中的学问。经过聆听多次询问,我已能够对不同的案件的提问方式了然于心,熟悉询问的程序,对于重点问题的把握以及如何按捺手印。如对一般案件的询问,首先要向当事人宣读或出示“行政权力义务告知书”,然后才开始,在询问过程中要问清其时间、地点、起因、经过等必要事项。如对打架斗殴性质的要重点问其谁先动手,用什么打对方,*了哪个部位,都有谁受伤;而对的证人的询问都要问清其与当事人的关系,在作证过程中告知其不要使用好像、推测、猜测等词。在核对完笔录后,打出纸质文档给当事人查阅,在与当事人口述不一至的地方应立即修改,并在核对无误后在规定的地方按捺上手印。在有经验的干警的指导下,我也对当事人作过几次询问笔录,他给我的评价是总体上符合规范要求,但有的用语有些不妥。我在随后的询问过程中,不断地在改进。

三、实习总结

短短的一个多月的实习时间,一眨眼就过去了。这一段实习时光,对我来说既充实又充满新鲜感和挑战性。在这段时间里,我学会了给办身份证的群众照证件相,帮所里完成上边分派的采集DNA样本和指纹的任务,接警和出警,询问当事人,制作各种案件的询问比笔录。在和有经验的老警员一块处理警情时,我学到了很多知识。对于哪些问题应该由派出所处理,处理这些问题的程序,以及派出所做出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有哪些,对于哪些不在派出所管辖范围的事项,如果群众向其派出所报案该怎么办等。我不仅仅知道该如何处理以上问题,同时也对对这方面的专业知识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同时,经过这次实习,我学会了一些办公自动化的基本技能操作,对电脑办公软件的应用有了很好的掌握,更是明白了“电脑是三大生存技能之一”这句话所蕴含的深刻道理。

四、实习体会

通过这次实习,让我进一步认识了公安,认识了社会,也认识到公安在社会中的重要作用。通过对实习中自己表现的反思,我我发现了自身的一些不足之处,并深刻认识到:

1、理论是基础,实习经验是关键

在一个多月的实习过程中,我深深感到自己所学知识的匮乏、眼高手低。通过实习我发现自己很多不足。我有时发现知识倒是掌握了,但如何运用却不知从何着手,甚至素手无策,这就是实习经验重要性的体现,经验往往能提高效率。

2、提高自身素质,适应社会发展需要

警察是社会秩序的维护者,他担负着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和维持社会秩序稳定的重任。作为有志于从事人民警察职业的人,培养良好的素质是极为重要的,这包括专业知识、职业形象和执业纪律、人格魅力等素质。同时这也是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

3、实习对加强和指导学习的作用

第一,对我们在讨论某个案件的重要问题适应该广泛地查阅资料,弄清理论上在这一问题上主要哪些观点,实习之中又倾向于哪种观点,不仅易于和他人的思路和想法接轨,丰富自己的思维。更使做到有重点的学习,有重点地掌握所学到的知识,有重点的学习理论界的重要观点。

第二,我们应该虚心听取各种意见,应该多注意,想想该如何应对,这样对我们今后的学习和工作会很有帮助的。

第三,注重锻炼培养自己的逻辑思维能力和灵活应变能力。对于一名好的法律职业者来说这些是必不可少的。而且也要常写一些文章,以锻炼自己的写作能力和表达能力,这也是综合培养,有利于提高自身的法律思维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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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2024关于农村法律意识调查报告_调查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乡村,全文共 255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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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关于农村法律意识调查报告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一直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全局性和根本性的问题。党的xx届五中全会作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战略决策,这是党中央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中共中央、国务院制定的《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强农村法制建设,深入开展农村普法教育,提高农民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新农村建设离不开法制的有力保障,提高农民法律意识则是加强农村法制建设的基础性环节。笔者结合目前常州市新农村建设的实际情况,深入调查新农村建设中农民的法律意识,并和农民进行了接触,对一些关乎农民切身利益的法律知识进行普及,自己印制了一些简单的法律知识发给农民,使得一些农民能在遇到问题时能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

一、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

虽然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对新农村建设意义重大,但目前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却不尽人意。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农民法律知识水平的匮乏。虽然经过多年的普法教育,农民的法律知识水平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是由于历史传统和社会政治、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加上普法宣传流于形式,农民对法律知识的认知仍停留在浅层次的感性认识上,不能真正了解法律的含义,更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农民的法律知识和法律心理结构。这种对法律的陌生感决定了农民在遇到问题时一般是拒法律于门外的,更倾向于用非法律方式去解决问题。

二是法律虚无主义思想盛行。虽然我国早已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但在我国农村地区仍然有许多人或多或少存在着有法无法一个样的法律虚无主义观念。笔者在农村调查的时候发现,很多人对一些根本的法律有所了解,比如很多人知道杀人发火是犯法,但是对无照经营等却认为不犯法,更不要说对那些涉及与经济贸易等有关的法律知识了。因此,除一些重大犯罪行为外,农民的社会行为基本上是脱离法律认知而进行的。

三是权利意识淡薄。受传统人治思想的影响,长期以来,法制在农村的着眼点都是如何加强管理,着重于法的政治统治功能,法律工具主义色彩比较浓重,而忽视了法律维护农民权益这一功能。农民往往只把法律当成是制裁违法犯罪的工具,而忽视了法律保障权利的功能。权利意识淡薄,主体意识模糊,缺乏维护民主权利,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切身利益的意识和实践活动。不少农民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或不知道已受到侵害,或虽已知道,却信守“民不与官斗”、“一年官司十年仇”、“吃亏是福”等传统观念,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不敢抗争,一味忍让。四是法律在农村缺乏应有的权威。法治社会要求法律至上,具有最大的权威和最高的效力。然而,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法律却没有处于至上的位置;相反,几千年来的封建人治传统已使权力至上的观念在我国农村社会打下了深深的烙印。在现实生活中,我国农村地区呈现出明显的泛权力状态。在权大还是法大的价值取向上,广大农民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前者,法律几乎是没有权威的。在农民的心中,政府管理了一切,在日常生活中找政府往往是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途径,远远大于寻找法律救济的比重。

二、农民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分析

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日益深入,法律在人们生活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位置。经过四个五年普法宣传教育,人们的法律意识也逐步提高。但如上所述,目前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总体来讲还十分淡薄,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相比,还存在着很大差距。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文化素质低下,影响其法律素质的提高。由于传统和现实原因相互交织,我国农村人口文化水平普遍较低。据有关资料统计,目前我国农村劳动力的平均受教育年限为7.7年,而城市为12.2年。而在笔者的调查过程中,发现现在农村40岁以上的人群学历在高中以下的占86%,而大学毕业的很少。另据有关报载,目前,我国文盲绝对数高达8507万左右,而其中90%的文盲分布在农村。农民文化水平的普遍低下,必然直接影响到其学法、知法、用法的积极性和实际效果,进而影响其法律意识的提高,阻碍农村法制建设的进程。

二是传统思想的影响。众所周知,我国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历史,儒家政治文化观念根深蒂固。虽然自新文化运动和“五四”运动以后,西方的民主科学思想逐渐传人并影响国民的观念和生活,但直到现在,在我国农村地区受封建思想的影响仍然十分深重。一方面,由于人们仍主要生活在低头不见抬头见的熟人社会关系中,传统的“无讼”、“和为贵”思想及家族意识等仍影响着人们的生活态度。遇到矛盾纠纷时,或忍气吞声,或依靠有威望的长者或村干部依乡规民约来解决。不到万不得已,是不会诉诸于法的,法律在百姓心中占据着很不起眼的位置。另一方面,受“权力本位”思想的影响,不少农村基层干部法制观念淡薄,头脑中“人治”思想作祟,认为法是管老百姓的,而自己却不受法律的约束,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以言代法、以权代法。这种现象进一步加剧了农民对法律价值的非认同感。

三是农业立法的相对滞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的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进展,先后颁布了一系列农业法律、法规和规章,为我国农村建设提供了法律支持。但总的来讲,农业立法还相对滞后,立法质量不高,层次较低,很多规范原则性太强,配套法律法规跟不上,缺乏可操作性。农业立法中重行政管理轻权利保护的倾向仍很严重,立法无法充分反映农民的利益。而法律要被人们自觉遵行,必须使主体深切感受到法律是以表达自身需求为前提的。这样的农业立法现状必然会妨碍农民对法的作用的正确认识,难以产生对法的信赖心理,这也是我国农村社会法律价值感无法得到认同的重要原因。

四是法律在农村的实施情况较差。农民法律意识的培养与农村良好的执法、守法、崇法环境密切相关。由于封建法制传统中“行政兼司法”体制的影响,农民在碰到纠纷时首先想到的是找政府,而不是找法院,这不仅使司法独立的实现困难重重,也使司法的终极权威性大打折扣。农民不相信法院,无意诉诸法律,却对用行政手段解决纠纷充满憧憬。而农村的行政执法情况又如何呢?部分基层执法人员素质低下,农村执法监督机制不健全,农村中以权代法、以势乱法、执法违法的现象还普遍存在。乡村执法者的这些形象和执法行为必然削弱法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和形象,使人们不再相信、尊重和遵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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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法律服务委托合同书

范文类型:委托书,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服务,全文共 157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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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

第一条委托事项:

甲方因与纠纷一案,特聘请乙方律师胡文林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现经甲乙双方按照平等、互利与互助原则充分协商,自愿达成以下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第二条:甲方对乙方的授权为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接收法律文书,代为出具律师函,代为和解,参加调解,代为提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上诉等。

条三甲方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及时地向乙方代理律师叙述受托事项具体情况,及时提供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他事实材料;

2.甲方应当积极配合乙方代理律师进行尽职调查以及处理代理事项的各项工作;

3.甲方应当对委托代理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和决策,及时提出代理要求,甲方对乙方代理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具体、合理;

4.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用。

第四条乙方义务

1.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完成甲方委托事项;

2.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向甲方进行法律风险提示,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权益;

3.乙方律师应当根据委托事项承办行政机关的要求,及时、全面报送各种符合行政机关要求的材料,准时参加各项代理活动;

4.乙方律师应当与甲方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转达和解决承办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各项要求,及时通报代理事项进展情况;

5.乙方律师应当严格保守获知的甲方资料的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6.乙方律师应当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事件中,不得同时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7.乙方律师应当为甲方代理事项单独建立文书档案,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甲方索要时应当及时归还甲方。

第五条、甲方理解并同意,乙方指派律师的工作应只限于与甲方以独立法人名义发生的活动相关。乙方指派律师没有合同义务为甲方职工、甲方参与的任何形式的合作或联合组织提供上述服务。

第六条、双方商定,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酬金万元人民币,如果在服务过程中发生了乙方指派律师为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所必需的差旅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甲方应根据自己的财务制度规定予以实报实销。

第七条合同变更

本合同如果需要补充、变更或者终止,甲乙双方应当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

第八条合同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解除本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更换代理律师;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

3.因乙方律师违反执业禁止规定、保密或者保管规定导致损害甲方利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或者指示、要求违反法律、违反律师执业规范;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案件事实等情形;

3.甲方逾期十日,经催缴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

第九条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承担本合同约定的委托事项或者违反本合同规定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律师代理费。

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失误,违反执业禁止规定、保密或者保管规定,具有代理过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一经有权机关确认,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费用或者无故终止本合同,乙方已收律师费用不予退还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师费用。

第十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至委托事项办理完成时终止。

第十一条合同文本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由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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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2024年法律顾问个人年终工作总结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适用行业岗位:个人,全文共 65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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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在xx年7月15日与分公司签订《聘请法律顾问合同》,律所指派本律师负责贵单位具体法律顾问工作。光阴荏苒,时间已过去一年。现对这一年来的工作作个总结,以期双方更好的指正交流,相互促进。

一、提供法律咨询,分析企业事务,防范法律风险。

有句谚语“法律如空气一样,无所不在。” 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历史较久的大型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范围又是涉及到国计民生的特种行业。因此,在资产、人员、经营方式、内部管理上,更要求审慎处理每一件企业事务。本律师通过电话或亲临公司提供法律咨询,详尽解答。

二、全程介入公司资产购置、处理等重大企业事务。

随着公司经营方针、策略的变化,需要购置合乎规划的民营油站,出售闲置的自有油站。这涉及到资产数额、产权过户,防范交易风险等问题。本律师对经济合同全面审查修订。另外,对一起违规给大客户佣金的做法指出法律风险,建议立即纠正。

三、利用自身优势,代理企业诉讼,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本律师作为多年的社会律师,有较好的社会资源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善与法官司沟通,熟悉诉讼技巧,努力维护顾问单位合法权益。对一件多年悬而未决的油站产权提起确认所有权诉讼,取得了预期结果。现另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法院审中。

四、对下一年企业法律顾问的计划与展望。

双方人员多来往,交流信息,加强沟通。有涉及企业重大法律法规的颁布,本律师将通知公司,建议组织学习。必要时,本律师将会商安排时间,集体授课学习、探讨。公司方面,对经营方针政策、重大管理决策,内部管理制度变化,经济合同,将相关文件复制本律师,给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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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关于法律的调研报告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1261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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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品与商品之辨

美国卡特勒(Kotlor)教授认为:产品是指市场上提供的、满足人们各种消费欲望的所有实物、服务、人、场所、组织以及意见。继而提出产品的三层次理论:产品核心层、产品有形层、产品延伸层。从产品消费角度看,产品核心层是指消费者在购买某种产品时在使用该产品过程中所追求和获得的基本消费利益,即产品的功能和效用,它是消费者购买产品的本质之所在。产品的有形层是指产品组成中消费者或用户可以直接观察和感知的那一部分,它包括产品的外部(信息集)和内在质量及其促销成分,即包装、质量、价格、商标、品名、色调以及消费品的设计风格和工业品的布局特色等等,该层各因素的综合作用,构成了产品的核心的基础。产品的延伸层,包括了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所获得的附加利益和服务(消费者剩余)。如送货上门、维修护理、质量保证、安装调试、信息指导及资金融通,还包括制造商和经销商的商誉「8」。由此可见,在卡氏关于产品的定义中,涵盖了有物(包装了动产与不动产)和无形物(智力产品、劳动力资源、服务)等。但我们必须认识到它只归属应然层面,是理想类型,实然法基于各种考量因素并没有给予足够的回应。

而对于商品,马克思将它定义为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它包括四个层次的内涵:一是它是能够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有用的物品;二是它是人们付出劳动的物品;三是它还是满足他人或社会需要的物品;四是通过有代价的交换方式来满足人们需要的物品「9」。

看来,依马克思关于商品的定义,还不能实现商品与产品在价值内涵到形式外延的顺利对接。不可否认的是法起源于生活,是生活的理性。在现实生活中,有些物我们称之为商品,但法并不认可其是产品,如下文将提到的原农产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明星肖像的使用权等等。产品是与生产者密切相关的,而商品是与经营者密切相关的。所以,产品包涵于商品之中,它们是种和属的关系。

2.实然法意义上的产品

产品责任法意义上的“产品”这一概念,既不同于物理学意义上的“物”,也不同于经济学(政治经济学)意义上的“商品”,更不同于哲学意义上的物。它本身具有特定内涵与外延。生产者、产品作为构成产品责任法体系和确立产品责任实际承担的基础,有理由得到国家立法、司法、行政部门、社会、企业、消费者及学界的关注。确定产品责任(甚或是产品质量责任、产品法律责任),是以抓住产品这一“纲”或“领”为已足的。

(1)国外之立法例

美国商务部公布的《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ModelUniformProductLiabilityAct)第102条规定:产品是“真正有价值的、为进入市场而生产的、能够作为组装整件或者作为部件、零售交付的物品,而人体组织、器官、血液组成成分除外”可见,美国产品安全法律中的产品不仅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而且包括工业产品和农业产品(无论是否进行过加工)。对于电,美国法院通过判例法将其确定为:“人类能够制造或者生产、控制、输送的一种可消费的能源产品”;对于书籍,美国法院规定:对于因提供不精确的书面材料导致的损害适用严格责任;对于软件,普通软件用于批量销售,广泛运用于工业生产和人们的日常生活,视之为产品,专业软件以提供服务为目的,被排斥在产品范围之外。对于血液,科罗拉多州法院在一个个案裁定中将其视为产品;对于天然气等,1978年法院在哈雷斯诉讼西北天然气公司的案件审理中将其视为产品。

欧共体于1985年通过的《关于对缺陷产品的责任指令》中,将产品定义为“所有的动产,包括构成另一动产或者不动产之一部分的物以及电,但是不包括原始农产品和猎物”;但是欧共体允许成员国背离关于原始农业产品和猎物不属于产品的规定。1987年英国将该指令纳入国内法,制定了《消费者保护法》,其中将产品定义为“任何产品或者电,且包括不论是作为零部件还是作为原材料的或者作为其他东西组装到另一产品中的产品,但是未加工的捕获物或者农产品不在产品范畴”。德国于1989年制定了《产品责任法》,将产品界定为:任何动产及电流,其中动产也指构成其他动产或者不动产的一部分。凡是出自土地,动物饲养,养蜂业和捕鱼业的农产品(天然农产品),只要未经加工,都不是产品;本法同样适用于狩猎物品。由上可见,欧盟国家在立法中的共同特征是以农产品易受到客观环境因素的影响产生潜在的缺陷及难以确定缺陷的来源为由,将其排除在产品范畴之外。

(2)中国之立法例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条对产品作了如下界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3)专家关于应然法之建议

梁建议稿第一千六百一十六条对产品作了如下定义: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动产。导线传输中的电,视为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节规定;但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节规定。

王利明教授主持起草的《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下称王建议稿)第九十一条对产品作了如下界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动产。下列用于销售的物,视为本法所称的产品:(一)导线输送的电能,以及利用管道输送的油品、燃气、热能、水;(二)计算机软件和类似的电子产品;(三)用于销售的微生物制品、动植物制品、基因工程制品、人类血液制品。”“下列用于销售的物,不属于本法所称的产品:(一)建筑物和其他不动产,但是建设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除外;(二)仅经过初加工的农(林、水)产品。

(4)评说

就我国法律关于产品的定义与外国立法例相比较,可以得出如下结论:一是美国、欧盟有关法律(前者并没有成为各州都采用的法律,笔者注)关于产品的定义相对较为科学,实然性法律充分考量现实中对应然性之要求,产品所及范围较为广泛,特别是美国商务部出台的《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将产品的范围由有体物(动产和不动产)扩大到了服务(如电能)及智力(如专利)等无形物。反观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条关于产品的定义,充分暴露了其滞后性,并且在定义上出现了概念到概念之语义重复错误,即用“产品”之语词来解释产品。二是大都将原农产品(种植业、渔业、畜牧业)、狩猎物等排除产品范围之外。三是关于产品之所以称之为“产品”的条件,中外立法例均未给予明确的厘定。我国产品质量法对产品给出涵义上的限缩。那么,农产品经过种植、施肥、收割、晾晒、保存等过程算不算加工、制作?物(包括有形物及无形物)经过经加工、制作后只有用于销售才算产品?生产者将生产出来的物用于公益捐助,此时之物算不算产品?四是梁建议稿和王建议稿在对产品概念进行界定时采取了概括式和列举相结合的模式,相对较为科学。从某种意义上讲,梁建议稿比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条前进了一步,用动产替换了产品,且范围上增加了电能。由于过于强调概括陈述方式,所以在用列举方式进一步明确产品概念外延时,在内容上就显得不够充分,没有体现“有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公共政策。”之立法精神。王建议稿在此基础上又向前迈了一步,但其在对特殊性产品加以列举时却将商品房排除在产品之外,这在实践中将会极大影响到消费者(购房者)的权益。另外,使用“仅经过初加工的农(林、水)产品”等话语不够严谨,容易使人产生质疑。即用“初加工”之语词修饰农产品极为不妥。根据我国目前有些农产品存在药物残留超标等实际情况,应将经过初加工的原农业产出品列入产品范围,使消费者通过在产品或其包装上传达的信息进行责任溯源。因此,将其改为“未经加工的原农(林、水)产品,且采、摘等不视为加工”似乎更周延此。另外,他们也没有很好的解决产品的目的性问题。正如前面所述,经过加工、制作的物不是仅用于销售才成为产品,物成为产品后还用于其他目的。1979年的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第102条规定物品只有用于转让、贸易、商业销售才可能成为产品。该立法例给我们的启示是经过加工、制作的物成为产品的条件不限于销售,因为它可能还有更广泛的途径为人们所使用,如果将其限定于销售,就会出现不能很好解决赠予、出租等使用方式下的产品责任问题。因为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其特殊性,法律保障制度较为完善,所以,有必要将赠予、出租等方式下的产品流通形式,囊括于产品成为产品的条件中去。

所以,笔者以为产品的概念应定限为:经过加工、制作用于使用的有体物和无体物。销售、租赁、赠予、展示、广告等均视为使用。特殊情况下,自用也视为本法意义上的使用。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有体物和无体物:(一)供人居住的建筑物及其他不动产;(二)利用管道输送的油品、燃气、热能、水;(三)电能;(四)书籍,如果作者、出版商以该书籍提供指导性意见和方法为主要出版目的的,如地图、菜式指导等;(五)著作权及工业知识产权;(六)用于销售的微生物制品、动植物制品、基因工程制品、人类血液制品;(七)供别人食用或作为工业品原料的原农(林、水)产品。

(三)关于产品标识

所谓产品标识,是指生产者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通过一系列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色彩或它们的组合等形式向消费者、监管者等相对方传达的以便使其识别生产者、产品及产品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等构成的信息集或者搭建的信息平台。对消费者来说,产品标识的功能在于区别,使消费者购买定向而不是转向。对于监管者来说,产品标识的功能在于为监管指示方向。因此,规范产品标识意义重大,生产者必须依法披露产品信息。

在现实中,在产品的生产者与消费者、监管者三个阵营间往往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横向层面的不对称。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使得消费者缺乏必要的知识和信息与生产者进行对抗,而监管者由于体制的约束也很难跟上生产者对市场、科技的敏感度和推崇,往往在利用新技术生产的新产品面前显得束手无策。基因于产品的质量、性能、成份、技术状况等因素具有的内在性、隐蔽性等特点,无论是消费者还是监管者,实际上根本不清楚生产者的产品底细到底如何?另一方面,对于生产者来说,消费者对产品的需求到底如何在信息占有上也具有不彻底性。

(二)纵向层面的不对称。一方面消费者对生产者未来的所作所为只有一些可怜透顶的知识和信息,他们根本不清楚与其将来的交易是怎样的,以及会发生什么样的后果?另一方面监管者由于所占用的信息较少,从而影响到其做出决策的正确性,前瞻性收窄,并最终导致监管力度和广度出现折扣。在中国语境下,交易中消费者因信息不对称而得到的信息补偿较少。不同于消费者,监管者因为国家公权力执行者的身份,它可以通过执法从生产者那里获得信息补偿。

(三)三维场景的不对称性及扰动性。基于以上两个层面的产品信息上的不对称性,在生产者、消费者、监管者三元互动的资源配置架构中,即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生产者与监管者之间,由于前者的故意,信息的流量及管道都受到了人为的控制。在这场控制与反控制的对抗中,最占优势的一方自然是生产者,最弱一方显然是消费者,监管者由于其公权性质,其一直在二者之间徘徊,成为三者架构中的扰动因素。它通过法律手段加强了监管的力度和广度,扰动性就会变小,架构就会更稳定,交易就会趋向于公正,反之亦然。在消费者与监管者之间,由于信任度有限,加之沟通管道较少,成效不高。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或影响到了消费者获得必要的信息,从而强化了扰动的相差。产品信息不对称的产生的最有可能的后果是生产者会利用其占有信息优势,最大限度的为自己谋利从而置消费者、社会及国家利益于不顾。它们会通过隐蔽性方式(全面控制产品信息),进行道德冒险,实施败德行为,以逃避监管,并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而取得不法或不当利益。如不法商人通过对产品信息的干扰,去影响消费者的注意力,将对自己不利的信息隐匿(不依法在产品上进行标注)起来,并对自己的产品制造假象,以表彰自己产品的正面因素来释放信号,博取消费者对自己的注意和信任,以改变消费者的态度,产生购买转向。将本来或潜在属于他人的消费者的注意力分散或转向「18」。对于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管者如果有充分的信息,就有机会在生产源头通过对产品的标识、标注、标签等进行规范而达致扼制目的。而监管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如果能够积极采取“监管关口前移”的方式,其产生的外部性通常会降低整个社会的监管成本。

信息披露的关键点在于:生产者对产品信息披露到何种程度为已足,也就是标准是什么?基于前文已述及部分,在求解存在于生产者、消费者、监管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难题,就必须厘定生产者披露产品信息的标准,生产者披露的产品信息在标准之上,自然而然就会达致对消费者、监管者的信息补偿目的。否则,在标准之下就会出现消费者没有受偿或受偿不够的后果,这一后果就会变现为生产者获得了因自己不补偿别人而带来的收益。为此,就必须为生产者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披露产品信息设定如下标准

(一)披露产品信息的真实性标准。该标准意味着生产者所披露的信息必须是真实、准确的,不得存有虚假、遗漏、诈欺或误导的内容。真实是基因于诚实信用的主客观的一致性。真实的概念是如此的难以界定,以致于它只能被表述,而不能被定义。所以,它只能在个案中去找寻。如一件T恤衫,生产者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其含棉88,但经过检验,实际棉含量为68(忽略允差)。对此,可以判定该生产者标注不真实(本文不论及生产者的产品瑕疵担保责任)。这对于那些喜欢纯棉产品的消费者的欲望的满足来说,就是一种莫大的损害,从而构成对消费者的侵权。从中可以看到,如果生产者在产品标识上披露的信息不真实,则其披露的不真实的信息越多,对广大消费者的危害愈深,监管者的监管成本也就越高。为了确保生产者信息披露的真实性标准得到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等对此都作了硬性规定,明确规定生产者的产品或产品包装上的标识必须是真实的,并进一步规定了生产者披露不真实信息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二)披露产品信息的接近全面性标准。那种希望生产者全面披露产品信息的诉求超越了生产者的成本承受能力范围,所以理性的判定标准是还有哪些消费者需要的信息生产者没有披露出来。监管者的监管目的就在于让这些被生产者占有的对消费者有用的信息越来越少。在尊重和依法保护生产者的商业秘密与规管生产者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披露产品信息之间必须有一个界限,在商业秘密的界限以外,应尽量挤压生产者信息容量空间。那种认为实话只说一半等于撒谎的观点「19」过于偏激和狭隘。因为产品标识上的信息点大部分是独立的,分别具有不同的功用。尽管从整体上看,它们会影响到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作出评估、鉴别、决定的过程)、公平交易权及监管者的监管有效性。但是,有些情况下,生产者的“真实的谎言”并不会对上述权益造成侵犯。如在OEM条件下,有些委托方(生产者)为了保护其商业秘密,就会要求产品实际生产厂,在产品标识上的“生产厂”栏中只能标注委托方(生产者)的名称,在此种情况下,委托方(生产者)从形式上是在“撒谎”(即不符合真实性标准),因为它没有全面披露产品的实际生产厂。但是,它却并没有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7条的相关规制。

(三)披露产品信息的有用性、必要性标准。该标准要求生产者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披露的信息对消费者、监管者来说是有用的,也是必要的。如生产者在其生产的T恤衫(半袖)上的标识上披露:产品是谁生产的,地址在哪里,含棉有多少,在什么水温条件下洗涤等信息,无论对于消费者还是对监管者来说都是有用的、必要的。但如果它标注了什么人穿着好看,应该夏季穿等信息,对消费者及监管者来说就未必是有用的、必要的信息。

(四)披露产品信息的最新性标准。该标准要求生产者必须将其掌握或获知的关于产品的最新信息在产品上或通过其他途径(如向监管者报告,通过媒体发布说明性广告)向消费者、监管者披露。如产品存在潜在的缺陷应予召回等情形。如果发生了某一特定的事实,生产者就必须在一定的合理期限内对该信息予以持续地披露。如在食品中添加苏丹红1号的生产者,用上年度馅料生产月饼的生产者等,都必须及时、充分地披露其产品存在的缺陷,并及时将缺陷产品召回。

(五)披露产品信息的易获得性标准。该标准又称易查找性、易查询性标准。该标准是指生产者所披露的产品信息能够比较容易地为一般消费者、监管者获得、查询和查找。生产者披露产品信息的方式如下:一是在产品上通过标识予以披露。实践中,列入最难查找的信息是产品的生产日期,对此下文将会论及;二是由自己在直销时或借助商家直接向消费者交付能够公开的资料,披露信息;三是定期、不定期向监管者报告;四是将有关产品信息通过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媒予以披露。其中,第一种方式由于信息通过产品标识直接传递到消费者,所以对消费者的来说也最为便捷。但是,有些方式由于产品本身特点所限,信息披露的范围有较大的局限性;第二种方式虽然扩大了信息的披露范围,但由于局限于一定的处所,但对于居住地比较偏远的消费者意义不大;第三种方式中,监管者的地位决定了它获得有关产品的信息在量上会远远大于消费者及社会,但是基于维护公共利益之考量,对在生产上有违法行为的生产者进行查处的同时,它会延迟和控制产品信息向外部传递的速度及容量。第四种产品信息披露方式虽然有量大、面广的特点,但是,实际证明此种情形的出现往往是生产者基于消费者、社会及监管者的巨大压力而为之,非出于本意。如日本三菱汽车公司缺陷越野车召回等事件就是明证。

(六)披露产品信息的易解性、可识别性标准。该标准要求,生产者披露的产品信息应当能让一般消费者较为容易地理解和利用,同时能够使消费者、监管者将此产品与彼产品分开,并据此作出合理的鉴别、评价、选择、决定。根据这一标准,除因应行政监管之需要,在产品标识上标注的信息及公开的资料、文件应当内容完整而又明晰,用词尽量通俗、易懂,避免使用过于冗长、专业化的用语。

由于产品安全是诱发产品责任的主要原因之一,所以做上述规制的意义在于:一是标注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生产日期——失效日期这一计算公式,可以方便消费者、监管者等迅速计算出产品的安全使用期的期日或期间,并以此为参照,做出消费定向或监管决定;二是生产者的明示担保表示。这就意味着该种产品只要按照生产者提供的信息正确使用,它就应该是安全的;三是对于一些特殊产品,如民用煤气钢瓶等产品,到期后消费者自己无法处置,又不能当作垃圾丢掉。在这种情况下,就应该由生产者负责召回(产品的召回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存在缺陷等情形)。根据经济学中的委托与代理关系,消费者是生产者的代理人,生产者生产出产品,委托消费者来消费。从此关系中可以看出,不安全因素的制造者是生产者,它有义务保证代理人的安全。就拿煤气瓶来说,生产者无异于把一颗炸弹安放在它的代理人——消费者旁。所以,有充足的理由让生产者去这样做;四是“安全使用期”作为一种明示的承诺,它对于生产者来说在安全使用期内无疑是一个时时刻刻都会存在的巨大压力。所以,它们必须尽量提高产品的质量和安全系数,以保证他们极力“吹嘘”的后续生产的产品在安全使用期内能够更加安全;五是安全使用期还是消费者、监管者监督生产者的一个有力证据。从生产者角度考量,产品使用周期越短越好,因为人们用新产品替换旧产品可能性越高,生产者就越有可能把更多的产品销售出去。所以,生产者就有可能把正常的产品安全使用期缩短。如一种安全使用期为6年的产品,生产者基于以上原因就有可能把它设定为3年。目前,中国还无相关的法律对此进行规管。这也就意味着前面提到的监督仅能维系在道德的层面,这对于社会来说就存在着生产者肆无忌惮地“理性”选择败德行为从而为自己谋取最大的利益可能性。而且,这种利益每增大一个幅度的边际成本几乎为零。如果消费者、监管者等行动够迅速的话,那么,这种败德因为他们的宣传从而变得社会难以容忍的时候,就会有可能由道德层面的强制上升到法律强制。所以,道德的监督不能少。

6.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如易碎的玻璃制酒杯,在其包装箱就应标注“轻拿轻放”等中文警示说明或(和)相关警示标志。此类信息在生产者关于产品信息披露义务序列中具有不同寻常的地位,但学界给予它的关注却没有与其本身所处地位相适应。因此,我们必须从以下维度切入,充分考量这类信息对于生产者、消费者、监管者等方面的意义:一是“使用不当”的内涵与外延是什么?二是在“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的话语表述下,生产者对于“容易”、“可能”的情况都做了哪些努力使产品更不容易或更不可能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危害人身、财产安全?三是这种技术上的投入是否足够?四是这种努力是通过什么方式将信息传递给消费者、监管者等相关方的?而这些信息按照以上提到的判断标准来评定是否与他们的需求相适应?五是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是否圆满回答了以上四个方面的质疑?如某品牌“银海象”系列电热水器,在使用说明书中对何谓“关机”并没有予以必要的说明,关机后是所有指示灯都不显示工作状态还是关机后还有一部分指示灯仍然亮着并显示工作状态?

我们还必须充分地注意到,随着竞争的充分性的不断提高,源自产品本身利润的大幅度减少,生产者将产品的概念延伸到服务层面(前已述及)已变成了一个“不得不”的选择。下游服务利润的丰厚可能诱使生产者故意在产品或包装上披露一些错误的信息,它可能不会导致产品本身的重大损害,但又能使一般消费者无法处理,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只能求助于它所组建的专业应急机构(如维修公司等)。它的后续服务可能是优质的,但是,它的价格也是畸高的。所以,为了尽量不让一件新购的产品用了没有多久就修来修去,我们就有必要对此予以规制。

另外,还需将产品的净含量与产品所含主要成份的含量区别开。前者是就整个产品而言,即一定计量单位下产品所具有的量值,后者则是指组成或构成产品某一部分的量值,如一袋大米净含量为50kg,一件T恤棉的含量为68。

生产者在其产品或其包装标注定量,表明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生产的产品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等。它还承诺这一定量在相同的条件下具有持续地稳定性、精确性,也就是说暗含着生产者已作了如下保证:售予A和售予B的产品在量值上的差别是微乎其微的。A和B获得了消费满足感或贸易机会是等同的,不会因为偏见使A和B之间有什么不同。另外,这也是对其商誉的一种检验。产品以定量形式推出市场,就意味着生产者会遭受千千万万挑剔的消费者的不停地诸如短秤缺量等指责。如果生产者不能迅速扭转这种不利局面,要么他停止该种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要么采取措施保证他所“吹嘘”的量值与实际含量的之间的差值在国家规定允许的范围之内而不是之外。而在此博弈过程中,生产者的商誉得以建立或进一步增值。

理性的经济人根据诚实信用之要求,通常会理性地选择披露真实的信息。但这类完美性的经济人只是理论中的理想类型。实际中,生产者往往基于某种价值考量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披露一些与事实不符的信息。另外,需在注意的是这里探讨的瑕疵信息指的是与产品密切相关的信息,主要指上文提及的那种类信息。至于那些攻击别人产品的信息、与产品本身无关的信息不在本文讨论的范围。作了这些区分之后要回答的问题是瑕疵信息的概念是什么?它可以归类于产品缺陷的定义中去吗?

(一)瑕疵信息的真实面目

揭露瑕疵信息的真实面目首先要从它的概念入手。正如博登海默所说:概念乃是解决问题所必需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智地思考法律问题「24」。究于此,笔者以为,瑕疵信息是指生产者基于某种价值考量,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披露的不真实的、少披露的信息点从而被其这种行为玷污的整个信息集合。前者如一件T恤衫,生产者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其含棉88,但实际上含棉仅为68。后者如应用中文标注足球的名称却未标注之情形。由于上述标注不真实或标注纰漏,导致整个信息集即标识存在瑕疵。它的后果是:一是时刻影响着消费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可能性;二是侵犯了消费者对产品寄予的合格、安全等良好期待;三是获得了不该获得正外部性(如商誉的增值、市场占有率的提高等)。

(二)瑕疵信息的归属

依笔者之见,瑕疵信息虽然有属于它自己的概念,但它并不应过于独立而游离于产品缺陷之外,也就是说它应被产品缺陷所整合。关于产品缺陷之定义,有以下几种表述以供理解:一是美国1965年的《第二次侵权法重述》第402A条将缺陷定义为:“对使用者或消费者或其财产有不合危险的缺陷状态”「25」;二是《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第6条将产品的缺陷定义为:(1)考虑到所有下列情况,如果产品不能提供人们有权期限待的安全,即属于缺陷产品。如a.产品的说明;b.能够投入合理期待的使用;c.投入流通的时间。(2)不得以后来投入流通的产品更好为由认为以前的产品有缺陷「26」;三是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人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结合以上引述,可以将产品缺陷作如下分类:第一类是设计上的缺陷。如三菱汽车公司对某款越野车采取的全球召回行动就是因为刹车系统存在设计上的缺陷所导致的;第二类是制造缺陷。如在生产汽车的过程中使用了不合格的配件等所导致的产品缺陷;第三类信息缺陷(瑕疵信息)如,警示不充分、不醒目、不易于人理解等。基于以上分析,笔者以为,瑕疵信息理应归属于产品缺陷范畴。正如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中规定的一样,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如果不符合该标准,即为产品有缺陷。事实上,绝大部分关于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对产品标识标注(用语有“标志”、“标签”等)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和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如GB7718—20xx《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对在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如何进行标注进行了详尽地规制。所以,那种认为瑕疵信息不属于产品缺陷范畴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是没有法律为依凭的。

(三)生产者披露瑕疵信息的责任

无论生产者基于何种利益考量,如果他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披露瑕疵信息就有可能或一定会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是产品责任(民事责任)。由于瑕疵信息归属于产品缺陷范畴,这就意味着生产者可能会承担相应的产品责任。如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等;二是产品行政责任。生产者披露的产品信息有瑕疵肯定会承担一定行政责任。在实际操作中最常见的就是警告(责令改正等行政表示,此外,还有罚款、没收、吊销营业执照等,但后者不具有必然性);三是产品刑事责任。生产者因披露瑕疵信息获刑的情况极为少见,只有在极端的情况下才会出现。我国刑法能够对此予以规制的法条限于第一百四十条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规定中。该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就要承担刑事责任。而生产者承担刑事责任所依据的证据的起点就是其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的信息。如成份、等级等信息。

实践证明,我国《产品质量法》在规范产品质量监督,促进我国产品质量水平的提高,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起了极为积极地作用。但是,也应看到,由于法的滞后性造成了我国《产品质量法》与现实的严重脱节。因此,极需对其进行修订。

(一)关于产品质量法的名称

产品质量法属于经济法,而经济法区别于民商法的一个特征就是限制当事人意思自治从而更强调责任。所以,作为调整生产者(包括销售者)生产、销售产品行为的法律,主旨应指向生产者责任方面。究于此,有必要将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这一名称修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责任法》,以强化生产者(包括销售者)责任。

(二)删除关于认证认可等规定。原因在于,认证认可的商业性质远大于监管性质。况且国务院已经颁布了行政法规阶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三)科学地对产品进行定义(前已述及,此略)。

(四)增加关于何谓生产者、销售者、运输者、批发者等相关主体的阐述。由于生产者是产品责任和产品法律责任的最终承担者,所以,无论从哪个角度去考量,都应该有规制其本身的条款。

(五)科学界定标识、标注、标签、标志等概念。标识不合格、标签不合格、标志不合格是不是等同的,在实务界争议较大。往往是各执一词,莫衷一是。如某品牌T恤衫在标识上标注含棉88,但经过检验实际棉含量只有68。在这种情况下,依产品相关标准判定为不合格品,但是在适用具体法条时却出现了问题:是适用《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处罚还是以第五十四条规定按标志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作责令改正处理呢?鉴于此,笔者以为《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应作如下修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充分、易得等,并标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1.有中文表示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通用名称;3.有中文标明的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如生产者与产品实际生产厂不一致时,必须分别予以标注。上述名称和地址必须是经法定程序注册登记的名称和地址;4.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如果产品加工、制作过程中未添加某种成份或最终产品不含有某种成份,除非法律有特别要求,不得标注“不添加某种成份加工、制作”及“不含有某种成份”等类似信息,也不得标注“秘制”、“特制”、“特香”等容易引起消费者误解的信息;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5.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最大表面上的显著位置用不小于3毫米的中文或中文及数字的组合清晰标明产品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且该标识必须使用不可刷洗的激光喷码,禁止使用可刷洗的喷墨码。并且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是合理的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6.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但是,该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不是生产者、销售者的免责、减轻责任的理由和证据,除非生产者、销售者能够提供极为充分地证据和事实证明警示标志或中文警标说明已足够引起一般人而不是专业人士的充分注意,并且只要采取了这种注意就不会出现使用不当的情况。

(六)将《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修改为: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未用中文标注产品的通用名称、产品的生产者(如生产者与实际生产厂不一致时未分别予以标注)的依法定程序注册登记的名称和地址的,处于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没有中文表示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处以10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处以20xx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以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有上述情形的,同时责令生产者召回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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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短教期劳教人员的心理行为特点及改造对策的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497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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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教期劳教人员心理行为特点改造对策调研报告

近年来,劳教场所收容短教期劳教人员人数有增加趋势,在场所收容人员中所占比例不断增大。作为劳教人员构成的一个重要群体,他们的改造稳定与否,直接关系着劳教场所的稳定和发展。目前短教期劳教人员在劳教场所中所占的比例较大,部分劳教人员在改造中抗拒管理、消极劳动,喝酒、打架等违规违纪现象时有发生,给教转工作带来很大隐患。短教期劳教人员的心里到底是怎么想的,改造中他们有那些心理活动,有那些因素对他们的心理活动有着直接的影响,如何针对短教期劳教人员的特点,加强管理和防范呢?本文试图做出分析与建议,以利于切实掌握他们的心理,在教转工作中做到有的放矢,对症下药,有效维护场所的安全和稳定。

一、 短教期劳教人员的概念与收容情况

所谓短教期劳教人员,劳教法规并无明确规定。从实际情况来看,不同地域、不同时间,决定劳教期限有一定的区别。如某地在打击“两抢”违法犯罪专项整治活动期间,就曾规定因“两抢”原因送教的违法人员,一律决定劳教三年。近年来,因劳教改革、立法因素的影响,劳动教养期限普遍有所下降,1.5年以下的劳教决定明显增多。以笔者所在劳教所为例,20__年至今,收容人员的劳教决定期限呈现显著特点:常规劳教人员教期1年为主,罪错较重、累犯人员1.5-3年不等;吸毒劳教人员教期1.5年为主,罪错较重、累犯人员2-3年不等。目前在所劳教人员中,常规劳教人员教期1年的达到63%,吸毒劳教人员教期1.5年的占58%,已经收容对象构成的主要部分。本文所提出的观点,以1年(常规劳教人员)-1.5年(吸毒劳教人员)为相对教短的劳教期限。

二、短教期劳教人员的普适心理特征

从心理学角度来说,人的心理活动是一个动态的不断变化的一个过程,它受到主观因素和外部条件的直接影响,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不同的环境,不同的身份、不同的地位,其心理也在发生着不同的变化,劳教人员也是如此。短教期劳教人员也好,长教期劳教人员也罢,他们的心理变化曲线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改造初期——中期——改造末期。改造初期可称为改造适应期,这一时期,劳教人员从社会进入劳教所服教,由于身份发生了质的变化,生活环境的改变,一般都要经历一个改造适应期,其心理主要表现为:行动失去自由的不适应心理,担心不能适应改造环境的心理,惧怕劳动的心理,思亲念家的心理。中期,在经历了改造初期在生活、劳动、环境、人际关系等方面的磨合后,已基本适应了改造生活,其心理也发生了变化,其改造中期的心理主要是渴望减教、渴望早日出所,每一名劳教人员最盼望的就是减教,这是100%毫无疑义的。基于这一心理,改造中期的劳教人员遵守所规较好,劳动积极性比较高,改造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改造末期,随着期满日期的临近,劳教人员的心理处于多变性和波动性状态,是喜忧参半、复杂和矛盾的心理交织在一起。喜的是即将期满终于可以获得自由了,忧的是出所后的生活是现实的,衣食住行,养家糊口,工作生活,这一切是马上就要面对的现实。因此,这一时期的劳教人员是心理复杂多变、考虑问题最多的一个时期,思想压力大、包袱重,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也是劳教人员思想最敏感的一个时期。

从以上劳教人员心理变化曲线可以看出,短教期劳教人员由于在场所服教时间短,心理波动情况反而较为突出。由于改造中期的时间教短,缩短的是改造稳定期,改造初、末期的思想不稳定性依然存在,相对来说思想变化较为剧烈。就所内流动性而言,入所二个月,下队几个月,出所一个月,往往是刚刚“混个脸熟”就要流动,民警不易引起重视,对他们的心理特点、性格特征、改造趋向掌握得也不够全面。如果我们不加以正确的教育、关心和引导,处理不当,方法简单,这部分人容易产生对抗和悲观失望的心理,甚至走向对立面,造成一些不稳定因素,从而影响改造秩序的稳定。

三、影响短教期劳教人员心理波动的主要因素

影响短教期劳教人员心理的因素既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归纳起来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因素。

1、减教因素。

对于劳教人员来讲,获得减教,早日回归社会与家人团聚,是他们改造的主要动力和精神支柱。根据劳教人员计分考核奖惩实施办法等规定,劳教人员减教由月考核、半年评比、单项奖励三部分组成。对于短教期劳教人员来说,由于教期较短,劳动熟练程度不高,月考核得奖分不多;单项奖励只能够是个别行为,机会不大;由于在所时间有限,评比名额有限,获得评比的机会也有限,大部分人员可以说是毫无机会。因此,短教期劳教人员可能的减教期限是比较少的。根据笔者所在劳教所统计,一年期劳教人员平均减教期限只有二十余天,不到一个月;一年半劳教人员平均减教期限约为二个月。客观上来说,他们的改造积极性难以调动,少数人员容易造成心理失衡,继而产生破罐子破摔的思想,产生悲观失望和对抗情绪,从而放纵自己的行为,导致少数劳教人员“小错天天有,违纪三六九”。

2、处遇因素。

我们现行的三种管理模式中,对劳教人员的处遇与其在所时间、现实改造表现(实际操作中,往往又与其劳动表现挂钩)密切相关。对于短教期常规劳教人员来说,三个月的封闭式管理期、六个月的半开放式管理期,其教期基本到头,进入开放式管理的机会几乎为零;对于短教期吸毒劳教人员来说,由于其晋升程序、条件比常规劳教人员严格得多,对于考核时间要求更长,进入开放式管理的机会依然不大。因此,短教期劳教人员在所期间只能享有基本的处遇,诸如购物活动、亲情电话、会见同宿、请放假等待遇享受较少甚至没有。这种情况下,劳教人员容易产生攀比情绪,认为干好干坏一个样,从而孳生消极改造思想,主观改造能动性不高。

3、管教因素。

短教期劳教人员由于入所时间不长,对于改造生活不适应,对于管教民警的信任感没有树立起来,很少主动接触民警,一般来说对民警的关心教育存有疑虑,不愿倾诉心声,改造表现也多以老实顺从为表象。而管教民警在管理教育过程中,常常自觉不自觉地对“两头冒尖”(表现好的—表现差的)的劳教人员关注较多,对这部分“中间人群”的谈话教育、生活关心、思想变化往往不能引起重视或关注甚少。曾有一名劳教人员解教时对笔者抱怨道:“我来所一年,你只找我谈了两次话(入队、出队),平时看见那些经常违纪的学员你总是关心他们,有时我也想犯点错算了,日子还好过些。”笔者闻言,实在感到汗颜。

4、人际关系因素。

短教期劳教人员因在所时间较短,与同教交往时心理有拘束感,在人际交往方面一般较为慎谨。但出于对陌生环境的恐惧、心理上要求同伴保护的思想驱使下,又愿意与人交往,喜好结识“朋友”。而入所时间较长的劳教人员则乐于以同乡、同好等身份与这些“新水子”接触,或了解社会上原来生活圈子中的新变化,满足精神上的需求;或看看有无机会可以捞取“好处”,如香烟、加餐、零食等。实际工作中,场所中存在的所王所霸、敲诈勒索等违纪行为,受害者多为这一群体人员,因为他们即使受到欺凌,一般不会找民警解决,多为忍气吞声,吃点亏就算了。如果就此发展下去,没有通畅的宣泄渠道,则会给他们带来极大的精神压力,或找老乡帮忙,“挽回面子”,造成群体斗殴、报复伤人等严重违纪行为;或思想绝望,出现自伤、自残、自杀、逃跑等严重危害场所安全的行为。

四、短教期劳教人员的行为特点与表现

思想决定着行动,行动是思想的外在表现。短教期劳教人员思想波动大、思想变化较为剧烈的特点,必然在改造行为中有所体现。笔者在此将其分为

四种类型:

1、稳定型。

大多数的短教期劳教人员都能够为自己着想,虽感觉到改造生活中有种种的不如意,但毕竟劳教期限不长,回归社会“有盼头”,听从民警的教育,完成好自己的任务,争取多减点教是可以做到的。因此改造中能做到态度端正,积极配合,克己顺从,不惹麻烦。

2、消极型。

少数的短教期劳教人员攀比心理较强,感觉在劳教人员群体中地位不高、混得不好,改造主动性不强,情愿随大流,生产、学习、行为养成均较为被动,不求改造好,只要混得过去就行。这种类型的劳教人员一般不会主动对抗改造,但遇到较大刺激时(如加教、家庭变故等)就可能会导致出现不服从民警的管理,不愿完成劳动任务的现象。

3、波动型。

少数劳教人员心理素质不稳定,改造周期里心境起伏变化教大,思想矛盾突出明显。其主要心理为:有时感觉到改造表现好有好处,自己也可以完成各项任务;有时感觉做得太好划不来,混日子过就可以了;有时觉得改造无意义,以前辛苦劳动吃了亏;等等。几种思潮相互交织,导致其改造表现呈现出明显波动的状况。如笔者曾管教过的一名劳教人员,每个月大部分时间都能正常完成劳动任务,但总有几天劳动数量大幅度滑坡,民警谈心后有所好转,到下月又会故态萌发,改造表现做不到持续稳定。

4、对抗型。

个别的短教期劳教人员(多为熟悉场所的多进宫人员)认为改造无望,回归社会无用,破罐子破摔思想严重,认为自己教期短,加教也加不了多少,因而对抗改造的心理严重。其行为较为偏激,表现为不服从民警的管理,不积极完成劳动任务,抗改和违规违纪现象屡屡发生,常常因一些小事甚至无源无故与民警或他人发生对抗和冲突,成为劳教人员中的“刺儿头”。

五、对短教期劳教人员的改造对策

基于以上短教期劳教人员的心理和行为特征分析,笔者认为应重点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1、在思想上必须高度重视对短教期劳教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工作。

实践中,民警往往不自觉地把教期较长的劳教人员作为防范重点,认为他们的危险性大,而短教期劳教人员的危险性较小,主观地把危险性与教期挂等号,而不是从其违法恶习、性质、根源,以及家庭情况、改造表现等诸多方面进行全面综合分析,来确定其危险性。从人的本性来说,每一个人都具有善和恶的两面性,行善还是行恶,往往取决于一念之差。对于劳教人员来说,每一个人都具有潜在的危险性,危险性会不会爆发,何时爆发,主要取决于主观因素和外部条件,而主观因素往往会在外部条件的作用下产生质变;同时,在外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主观上有这样那样的想法也是无法实现的。短教期劳教人员由于其心理复杂多变,偶尔出现的一些突发事件,如民警管理不当、同教间发生矛盾、家庭变故、有可乘之机等,都易造成其心理突变,产生脱逃、行凶、自杀等行为。因此,在管理上,要针对短教期劳教人员的思想和心理特点制定有效的管理教育制度;在防范上,必须严加防范,决不能与其他劳教人员区别对待,不能有丝毫的麻痹和松懈。

2、合理引导,有效调动短教期劳教人员的主观改造能动性。

应该看到,绝大多数的短教期劳教人员在民警的悉心管教下,是愿意也是能够做到遵守所规所纪、完成学习劳动任务的,因而在政策制定中,要千方百计调动他们的改造积极性。一方面可以考虑在经济方面对生产进步明显、创造价值较多的劳教人员于现有的基础上加大奖励力度,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劳教人员来说,确实能够起到一定的激励作用;一方面可以考虑在三种管理模式的框架内,根据短教期劳教人员的个体改造积极性有针对性地给予一定的所内宽松处遇,如所内放假、亲情电话、会见同宿等等,让他们感觉到表现好、改造努力总有回报,对自己的转变充满信心。

3、打防结合,构建稳定矫治氛围。

有奖需有罚。对于个别在改造中严重违规违纪、抗改闹事、不服管理、屡教不改的短教期劳教人员,必须运用延期、禁闭、集训等手段,予以坚决打击,从而在场所内形成一种打击的高压态势,在劳教人员群体中形成“改造好有奖,对抗无前途”的良好氛围。在此值得注意的是短教期劳教人员的心理容易受到外部因素的影响,有时出现偶然的消极情绪和对抗改造的现象,这正是其复杂心理和不稳定心理的外在表现。在工作中,对这些行为,我们不能一概而论,主观片面的认为就是抗改行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追根求源,不能搞“一刀切”。

4、重视个体差异,展开心理矫治。

俗话说:“心病还需心药医”。作为被改造人员,短教期劳教人员所遇到的心理困惑有共同之处,如心理波动性大,心态变化剧烈的群体特点,但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特点、不同的困难,在不同的时间段,也会产生不同的问题。这就要求民警在教转工作中,根据不同的个体情况,有针对性进行心理矫治。总的原则是“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在摸清其思想状况、矛盾根源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的问题,采用不同的方法,结合个别教育、心理咨询、同伴引导等多种方式,达到有效增强劳教人员内在改造驱动力,变被动改造为主动改造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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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律师陪同购房法律服务方案

范文类型:方案措施,适用行业岗位:律师,服务,全文共 175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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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客户您好:

您在购房时是否会遇到此类困扰:

您缴纳定金后才被告知房屋不利因素、开发商存在虚假宣传(学区房、交通位置与宣传广告、沙盘等不符)、开发商延期交房或延期办证、合同或协议中的霸王条款严重显失公平、收楼时房屋漏水渗水严重或房屋格局货不对板、中介提供居间服务有严重瑕疵、因跳单收到中介《律师函》等众多套路问题。

我们购买一套房屋几乎耗尽家庭半辈的积蓄,房屋交易又涉及众多环节,稍有不慎可能遭受惨重损失。如购房时有律师“智囊团”护驾,我们相当于购买一份保险,开发商与中介的套路将会减少,损害自身权益的纠纷亦会降低。

“律师陪购”服务,指专业房产律师以其丰富法律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为我们在“期房、现房、存量房(二手房)”等交易过程中提供如下法律服务:

(1)提供房屋交易、购房投资、纠纷解决等方面的法律咨询服务。

(2)提供审查房屋交易文件及法律风险提示与法律风险规避建议服务。商品房与二手房交易中,律师协助审核房屋的权属、他项权利(包括日后的居住权)、共有权利及可能存在抵押等。律师会根据审查结果提示交易风险并给出规避建议。

(3)提供亲临项目现场进行谈判或协商服务。在退房或退还定金(首付款)争议中,通过律师专业谈判或协商降低维权成本,以平和方式维护我们的权益。此外,因开发商处于强势地位,《购房合同》或《补充协议》等格式合同存在严重显失公平条款,律师会争取修改或补充有利于我们的条款。

(4)提供发出《律师函》或《催告函》等方式督促(警告)开发商办证或退款等法律服务。如因开发商等原因造成我们不能在合同约定(法律规定)期限内办证或退款,律师通过合法形式进行法律交涉。

(5)提供监督合同履行及解决争议(包括指导客户保留与收集证据,形成诉讼证据链)服务。在购房合同履行出现障碍,律师及时提供法律意见并指导我们保留与收集证据以为诉讼或仲裁做准备。

本团队提供如下A型、B型、C型三种服务方案以供各位客户选择:

类型

服务内容

收费

次数

A型

一、律师提供审核合同或提示风险及合法规的服务:

(1)审查、修改房屋交易中的《房屋买卖合同》、《认购书》、《中介服务合同》等法律文书;

(2)针对合同审核中出现法律问题(风险)提供一份书面《合同审核法律意见书》(风险提示、法律依据、风险规避建议);

(3)提供签约注意要点等事宜的法律咨询。

A型:3000元/宗(项)。

(1)以审核合同为主;

(2)提供一份书面《审核意见》;

(3)客户可咨询到签订合同为止。

B型

二、律师提供审核合同与外出谈判&协商服务:

(1)审核《房屋买卖合同》、《认购书》、《中介服务合同》等法律文书并提供法律意见(风险提示与分析规避建议);

(2)协商(或代理)客户向房屋交易相对方提出法律交涉,主张合同权利并指导保留证据。

(3)在出现争议或纠纷时,代表(陪同)客户与对方进行(现场)谈判或协商,通过较低时间(金钱)成本等方式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B型:7000元/宗(项)。

(1)审核合同与谈判(协商)为主;

(2)到现场谈判或协商两次为限,超过次数另行收费;

(3)广州市外或标的超过300万,另行协商收费。

C型

三、提供对已出现较大争议案件的法律服务:

(1)该项服务针对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已出现纠纷以及“投资型”客户而设置;

(2)律师在提供“A型”与“B型”服务基础上,对可能存在较大交易风险在约定期限内提供律师服务(包括指导收集证据、发出《律师函》、准备走诉讼程序救济);

(3)一旦发生争议,由律师提供包括一审诉讼或仲裁代理服务。

“C型:1.5万元/宗。

(1)以准备起诉或仲裁为主;

(2)服务到一审(仲裁)结束为止;

(3)广州市外或标的超过300万,另行协商收费。

委托流程:

(1)咨询与洽谈阶段。我们预约到律所与律师面谈(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到律师事务所,客户则可通过电话、微信、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沟通)。

(2)律师初步分析阶段。律师了解我们拟购房屋基本情况,初步分析交易中风险后给出《法律解决方案》。

(3)双方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与《风险告知书》并支付律师费阶段。

(4)律师法律服务阶段。律师根据《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服务内容事项进行法律服务。

风险提示:

(1)以上服务内容与价格最终以《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条款为准;

(2)因个案差别与客观因素等,律师不会对结果做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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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企业劳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企业,服务,全文共 167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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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甲方聘请乙方的律师担任行使其在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权益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的服务范围

乙方律师针对专项法律事务提供服务内容包括:

1、解答法律问题、依法提供建议或者出具律师意见书;

2、协助草拟、制定、审查或者修改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书;

3、应甲方要求,参与磋商、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4、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第二条乙方的义务

1、乙方委派律师作为甲方专项法律顾问。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配合完成专项法律顾问工作,但乙方更换律师担任甲方专项法律顾问应取得甲方认可;

2、乙方律师应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第一款所列法律事务;

3、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4、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汇报工作进程;

5、乙方律师在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问题;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2、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第四条法律顾问费

乙方的前期法律顾问费为四万元人民币。自本合同生效后三日内甲方向乙方先支付25000万元,20__年3月1日前支付15000万元。

乙方的后期律师费,在甲方之一或共同取得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公章、财务章及公司财务账本和其他财产的控制权,并更换新的法定代表人后,以公司名义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协议》,从追回的公司财产中按照15%的比例在执行完毕3日内支付。

本合同终止后或者提前解除的,应当由双方书面确认并结清有关费用。

第五条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当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

第六条合同的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担任甲方专项法律顾问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

3、甲方逾期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第七条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二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顾问费。

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或违反第二条第5-8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乙方应当通过其所投保的执业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律师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九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自20__年1月26日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期满后,甲方交办的法律顾问工作延续进行的,甲方应当按照实际延续时间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

第十一条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本合同首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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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国旗下演讲稿之告别不文明行为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109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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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国旗下讲话的主题是:积极行动起来,争做文明小主人。

当前,我们张家港正在迎接全国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的复评验收和全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测评工作,全市正组织开展“我是文明小主人”的承诺活动。小学四年级以上各班级,均要根据《承诺书》内容,由班主任组织学生认真学习承诺书内容,并逐条对照、检查自己的言行,作出争做文明小主人的承诺签名。小学一到三年级的学生要按照教育部颁发的《中小学文明礼仪教育指导纲要》的要求进行教育。

“我是文明小主人”承诺活动是迎接全国文明城市复评迎检和全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测评的重要举措,也是开展中小学文明礼仪教育的重要举措,请每位同学认真学习承诺书内容,积极参与到这项活动中来。

每个班主任要按照《中小学文明礼仪教育纲要》的要求认真备课,制定班队主题教育方案,(方案于5月6日前上交到德育处)认真开展“我是文明小主人”承诺活动。

五月下旬由班主任组织学生干部对每位同学逐个进行考核,凡知晓承诺书内容并在言行上达到合格要求的,即由班级授予“文明小主人”称号。

下面请老师们、同学们跟我一起来学习《“我是文明小主人”承诺书》内容。

一个古老的东方国度,她以辉煌灿烂的5020--年文明史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从四大发明到神七飞天,我听到了祖国前进的脚步;从奥运会到世博会,我看到了祖国的崛起!面对鲜艳的五星红旗,聆听庄严的《义勇军进行曲》:我自豪,我是中国人!

一座魅力的东方古城,她以2520--年的历史令世界惊叹;她用古典园林的精巧和双面刺绣的绝活,展现了天堂的神韵。我骄傲,我是苏州人!

为了传承中华文明,为了人间天堂的美丽,我愿做文明城市小主人,让文明之花常开心中,把文明之美到处传播!我庄严承诺:

1. “您好!谢谢!对不起!请!再见!”将是我的文明用语。

2. 孝敬父母,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努力回报社会。

3. 在公众场合,不大声喧哗,不说脏话粗话,不嬉闹。

4. 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不闯红灯,过马路走人行横道,不在马路上戏闹玩耍;文明乘车,不争抢座位,主动给需要的人让座。

5. 坚持绿色上网,不进入营业性网吧,不进入不健康网站。

6.爱护公共设施,保护周围环境,不随地吐痰,不乱倒垃圾,不在墙壁、课桌上乱涂乱画,看到垃圾主动捡起,珍惜水电资源。

我深信:我们的家乡张家港一定会更加文明整洁,我们的祖国一定会更加美好!我们的未来一定会更加美好!

同学们,全国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复检是一项十分光荣、艰巨而又紧迫的任务。我们要做到人人参与,人人动手,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身边小事做起,人人争做文明小公民、小主人,为全国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复审做贡献,让张家港的环境更美好,让我们的社会更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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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协议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93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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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乙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聘请乙方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事宜订立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为甲方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原则及宗旨:

1.勤勉尽责,竭诚服务;

2.及时高效,准确合法;

3.切实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4.本着防范为主的宗旨,既重视处理当前的法律问题,更注意在甲方日常工作中法律风险的防范。

第二条乙方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服务项目主要有:

一、乙方律师对甲方日常业务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包括:

1.协助甲方草拟、制订、审查或者修改合同、协议、章程等法律文件;

2.解答甲方的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律师建议或者出具法律意见书,提出明确的解决方案,供甲方采用;

3.代理甲方参加诉讼、仲裁和调解;

4.接受委托,代理甲方参加国内外经济、贸易、技术合作项目的谈判、签约工作,进行法律分析、论证,并负责监督合同、协议的全面履行;

5.帮助甲方完善和规范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合同管理、企业信用风险管理、资产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6.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发表律师意见;

7.协助甲方办理工商登记,商标注册,申报专利,公证、保险,申请银行贷款,进行技术转让等事项;

8.接受甲方委托,开展资信调查和其它法律事实的调查、取证工作;

9.帮助甲方培训法律事务人才,提高业务人员的法律意识;

10.甲方需要的其他法律服务,包括对个人的法律帮助与服务。

二、乙方代理甲方参加涉及经济、民事、知识产权、劳动、行政、刑事等必须进入诉讼、仲裁等法律程序的专案代理事务或办理重大非诉法律事务时,双方需另行签署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相关费用。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二条第一款所列法律服务工作;

2.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事实和法律做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合法利益;

3.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展;

4.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5.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6.乙方对甲方服务应当单独建档,并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使用完毕后及时返还。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与法律顾问工作有关的信息、资料和文件;

2.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法律顾问参加相关的工作会议,提供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的工作条件,并指定专门联系人,进行联络工作;

第五条法律顾问费

双方商定,法律顾问费为每年万元人民币,自本合同生效后五日内由甲方向乙方支付。

第六条法律顾问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乙方律师为甲方到外地工作时,所需差旅费;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

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第七条合同的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第4-5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

2.乙方因工作失误或延误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乙方应对甲方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法律服务的;

3.甲方逾期15日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第八条违约责任

1.乙方无正当理由终止法律顾问服务或者违反第三条第4-5项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顾问费;

2.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时,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和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利息;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的有效期限为年(自200x年月日至200年月日止)。

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签法律顾问合同。

第十二条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首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甲方:乙方:

盖章:盖章:

代表人:代表人:

电话:电话: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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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法律顾问聘应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91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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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经济与法律顾问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业务工作需要,聘请乙方担任经济和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一、乙方接受甲方聘请,指派____________________担任甲方常年经济和法律顾问。

二、经济、法律顾问应每月与甲方联系二至三次。甲方遇有急需解决的事宜,可随时与乙方联系。

三、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

1.经济和法律咨询,就甲方决策、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2.应甲方要求草拟、审查、修改法律事务文书;

3.指导或代理甲方参与经济、贸易、科技等项目考察、论证、商务谈判、签约;

4.代理甲方参与调解、_____和诉讼活动;标的数额3万元以上的,应另订委托合同,乙方按规定_____;

5.帮助甲方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提高决策、经营和管理水平,为甲方培养合同和其他法律_____。

四、顾问费为每年________元。

五、本合同有效期____年。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甲方需继续聘请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同意可续订合同。解除合同,须经双方协商同意。

六、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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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规范司法行为对照检查材料2024_自查报告_网

范文类型:材料案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司法,全文共 387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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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司法行为对照检查材料2017

为了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方针,践行“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___区法院党组决定开展了以“规范司法行为、整顿纪律作风”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教育整改活动,他们从3月上旬就开始着手调查研究,制定了区法院专项教育整改实施意见。

3月20日,该院召开专项教育整改动员大会,对此项活动进行动员部署。一个多月来,全院专项教育整改活动抓得紧、抓得实,进展顺利,截止目前,已基本完成第

一、第二阶段的工作。他们的基本做法是: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把“规范司法行为、整顿纪律作风”作为队伍建设的大事来抓。

该院决定开展“规范司法行为、整顿纪律作风”专项教育整改活动,既是法院系统以实际行动贯彻落实依法治国重要思想、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的具体举措,也是贯彻“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工作指导方针、实现“公正与效率”这一新世纪法院工作主题的迫切需要,这项工作不仅必要,而且十分及时。该院在年初部署工作时,即把此项作为全年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进行了专题研究,作了重点布置,以主要精力来抓这项工作。

1、自上而下,层层动员,首先提高各级领导的思想认识。为了搞好这次专项教育整改,该院制定印发了《关于开展“规范司法行为,整顿纪律作风”专项教育整改活动的安排意见》,明确了教育整顿的目的意义、方法步骤、重点解决问题和时间要求。要求各级领导和广大干警充分认识这次教育整顿的意义,切实把它作为规范司法行为,树立法官职业道德、强化领导干部模范带头作用、严明审判纪律、改进工作作风、密切法官同人民群众联系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该院相继召开党组会、院务会、全体干警动员大会,层层动员,充分进行思想发动,提高全体干警对“规范司法行为、整顿纪律作风”重要意义的认识。该院成立了由党组书记、院长任组长的专项教育整改领导小组,抽调人员,设立办公室,制订了具体的行事历,使每一阶段、每一天的活动操之有据。该院按照五个副院长分管庭室的范围划分了五个教育整改小组,对教育整改实施了有力的领导。

2、点面结合,加强领导,努力增强教育整改效果。开展教育整改以来,区法院坚持全面掌握与重点指导相结合的原则,及时掌握进度、难点和好方法、好经验,随时通报情况,交流经验,交流心得,已编发简报信息7期,及时转发了院长韩经荣在教育整顿动员大会上的讲话和教育整改活动安排意见,有力地促进了教育整顿。

3、深入基层,具体指导,确保教育整顿不走过场。区法院党组在搞好自身教育整改的同时,还加强了对基层庭室的指导。继续坚持了院领导联系基层法庭制度。4月份以来,院长韩经荣带领人员到各人民法庭,重点对“规范司法行为、整顿纪律作风”教育整改进行了督查、调研,对他们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现场进行了指示,使党组比较全面地掌握了全院的进展情况,增强了指导工作的主动性和针对性。

二、抓好学习教育,着眼于提高法官遵守职业道德的自觉性,打牢思想基础

这次教育整改,首先反映出的是认识不足的问题。部分同志认为,近两年,既搞集中教育整顿,又搞了“公正司法树形象”活动,现在再搞“规范司法行为,整顿纪律作风”专项教育整改活动还是那么回事,有厌战情绪。有的人认

三、突出重点、认真剖析,切实找准队伍建设上存在的问题

一是发动全体干警认真搞好自查自纠。要求全体干警,对照职业道德和审判纪律,以先进典型为镜子,运用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自觉揭摆问题,深挖思想根源,触及思想灵魂,提出整改措施。院党组向全体干警通报了全区政法工作会议上被区委领导点名批评的几起事件,印发了近三个月来各业务庭、各审判人员被评为

二、三类案件的通报和向社会各界所征求的意见、建议,有针对性地明确了自查的重点,开展了“五个对照检查”活动。即对照“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查本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对照人民群众的要求,查工作作风;对照工作标准,查业务水平和办案质量;对照党纪、政纪和审判纪律,查有无影响法院形象的现象;对照人民满意的好法官标准,查文明司法的效果。在此基础上,要求每个同志写出自查材料,自查材料应有真实内容,力求使查找的问题符合个人实际,既不能遮掩问题,也不能搞假、重、大,要具体、有深度。自查材料在小组评议的基础上,分层次严格把关,即班子成员的自查材料由院长审核,庭到负责人的自查材料由分管副院长审核,其他同志的自查材料由庭室负责人审核。会后,统一交到整顿办公室备查。大部分同志的自查材料质量比较高。为了解开工作中、思想上的疙瘩,增进团结,该院广泛开展了班子成员之间、院领导与中层干部、中层干部与一般干部谈心诫勉活动,促进了问题的解决。

二是分层次搞好对照检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是这次教育整顿的重点。一般干部在由主管院长主持的分片会议上自查。中层领导在全院副科级以上干部会议上自查。院党组及其成员在对照检查中,对照岗位职责、工作要求、纪律作风和职业道德,寻找差距,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写出班子和个人剖析材料,召开民主生活会,总结经验教训。

大家认为,领导的威望从哪里来?靠上级封不出来,靠权力压不出来,靠自己吹不出来,靠耍小聪明骗不出来。只有靠真心实意地、尽心竭力地、坚持不懈地为群众办实事,才能逐步树立起来。法院的形象怎么树?归根结底要靠公正、高效、文明、廉洁的司法活动。金杯银杯不如百姓口碑,金奖银奖不如群众夸奖,法院工作好不好,最终是由人民群众来评价,只有上下团结一致,认真贯彻“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方针,积极争创一流工作业绩,法院在社会和人民群众中才能树立起良好的司法形象。

三是认真搞好检查重点案件的工作。按照“围绕案件找问题,围绕问题找原因,围绕原因找责任,围绕责任抓处理”的要求,抓住评查、检查案件这个重要环节,坚持“四不放过”,即对群众反映的裁判不公及其他违法违纪问题不查清楚不放过,对查出的问题不分清是非责任不放过,对违法违纪人员不做处理不放过,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落实整改措施不放过,认真抓好重点案件的查处工作。列入重点检查的案件有:人大、党政领导机关和上级法院要求查办的案件、社会反映大的案件、当事人长期申诉、缠诉的案件和被上级法院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以及久拖不审、久拖不执的案件。目前该院对已列查的47件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大部分已检查完毕。

四是坚持开门整顿。该院开门纳谏,广纳铮言,共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法执纪监督员、人民陪审员、律师等社会各界发放征求意见函167份,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18次,深入46个乡镇及企事业单位征求意见,查访群众89次,院长接待来访11次,接待人数56人(次),已解决问题31件,造成了真诚听取意见的整顿氛围。

通过内外结合,认真自查,揭露出干警个人在职业道德、审判纪律、审判作风、职务言行、日常操守上的种种问题和差距。归纳起来,主要有十个方面:①有的不重视理论学习,缺乏理论素养,宗旨意识不强;②有的思想不解放,观念陈旧,思维方式落后,改革意识、创新意识、发展意识不强;③有的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作风不扎实;④有的对当事人态度简单、粗暴、办案拖拉;⑤有的案件在实体上或程序上发生违法问题,不是因为法官的业务水平低,不懂法律,而是办了“关系案”、“人情案”;⑥近年来,通过教育整顿,一度盛行的“吃喝风”有所收敛,但仍有极少数人不注意规范自己的言行,公众形象不佳;⑦有的为当事人介绍律师或法律工作者,为律师或法律工作者介绍案件;⑧有些审判人员原则性不强,保密观念淡薄,随意向当事人泄露尚未审结、执结案件的审判秘密;⑨有的为当事人说情打招呼,防碍了正常办案等;⑩有的不按时开庭,开庭不严肃、不着装,不合理收费等。对一般性、共性问题,强调自觉检查后,及时改正,自我总结,以思想上汲取经验教训,从制度上堵塞漏洞。目前尚未发现严重违法违纪问题。

四、贯彻边整边改的原则,促进审判工作

2、下大力气解决涉法信访案件。对群众反映的一些具体案件,组成专案组,由党组成员包案,责任到人,限期进行调查,尽快弄清情况。对处理正确的,要做好解释工作;对确有问题的,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决不敷衍塞责。

3、健全规章制度 ,加强内部管理。该院对原有的规章制度 正在整理分析阶段,打算装订成册,人手一份,以利查找操作方便;今年新修订制度有《百分目标管理责任制》、《法官行为规范提示150条》等。

4、正视现实,以良好的精神状态奋起直追通过教育整改,该院上下已形成共识:精神状态至关重要。只有全院上下齐心协力,以饱满的热情,以高度的责任感,以创新的勇气积极投入到“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伟大实践中,才能实现各项事业的新突破、新跨越。群雁高飞头雁带。养成良好的精神状态,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要牢固树立“发展就是硬道理”的观念,充分认识到“不创业就毁业,不发展就倒退”;要严于律己,切实发挥自身的向导作用,教育大家树立“院荣我荣、院辱我辱”的观念;要凝聚人心,引导大家众志成诚,把发展这一硬道理融入到每一次司法实践中,让司法为民的思想渗透到每一个法官的心灵深处。树立良好的精神状态,贵在持之以恒。“三天打鱼,两天晒网”只能是掩耳盗铃。院党组要清醒地认识到,实现新跨越没有什么“特效药”。它需要一个精诚团结的团队,需要广大法官坚持不懈地努力,需要一步一个脚印地扎实付出。同时,我们还要充分估计到前进中的挫折。无论面对什么困难和问题,都始终保持一股蓬勃朝气、昂扬锐气和浩然正气,不断调整工作思路,主动适应发展变化着的形势。只有这样,才能百尺竿头,更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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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非诉讼案件法律委托合同

范文类型:委托书,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诉讼,全文共 5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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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简称甲方)因与一案(非诉讼一事),委托律师事务所派员代理,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条款,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为甲方的第审代理人(或完成约定的非诉讼事务)。

二、乙方指派的律师必须根据事实和法律参加诉讼活动,认真负责地履行律师的职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证据。在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担造事实,弄虚作假,乙方有权终止代理,依本合同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如乙方无故终止合同,代理费应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合同,代理费不予退还。

五、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是:(在以下的选项前打“√”)

1、一般代理(辩论、举证、质证)。

2、特别代理(代为诉讼、提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承认对方的诉讼请求,提起反诉、上诉,进行和解,签收法律文书,申请执行等)。

六、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服务收费办法的规定,甲方向乙方支付代理费元,其它费用元(包括差旅费、材料费)。

七、如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条款需另行协议。

八、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或其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生效。

九、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终结止(判决、调解、案外和解、撤诉及调查结案)。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乙方(盖章):

签定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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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法律顾问工作总结报告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汇报报告,全文共 174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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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很荣幸受贵司聘请,于20xx年1月4日成为贵司法律顾问,为贵司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在此期间,在贵司领导的大力支持下,我们与贵司密切配合,竭力按贵司所需,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现我们将20xx年度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总结,并将主要工作报告如下,以供贵公司审查:

一、审查修改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

本年度内,我们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为贵司审查修改的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我们均在认真审查、仔细研究的基础上做出修改。我们始终站在贵司的立场上,做到最大限度为贵司利益考量,并将合同所涉相关法律风险、法律意见及时反馈于贵司,供贵司在做出最后决策时参考。

二、法律咨询

作为贵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在过去的一年里,我们与贵司领导、相关工作人员通过面谈、电话、电邮等各种形式的沟通,多次解答了贵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本年度内,我们为贵司提供法律咨询数十次,部分列示如下:

1、20xx年5月22日,我所指派王艳律师就贵司劳动合同进行审查后提出相关法律意见及法律风险提示。

2、20xx年5月25日,王艳律师对贵司公司制度进行梳理,并就其存在的法律问题做出解答。

3、20xx年5月31日,受贵司委托,我所王艳律师代理书写律师函并发函给对方。

4、20xx年6月2日,贵司同壹家便利店发生纠纷,我所王艳律师对其纠纷提出相关法律意见,为更好解决纠纷,建议让其与当事人回深圳约谈处理纠纷。

5、20xx年6月5日,提供授权委托书两份,律师函一份给贵司。

6、20xx年6月29日,贵司的淘宝网店同淘宝网站管理处发生纠纷,我所指派王艳律师对此问题进行深入了解,并出具律师函给对方。

7、20xx年7月3日,淘宝网管理处针对贵司委托我所出具的律师函进行回复。

8、20xx年7月22日,受贵司委托,我所王艳律师就壹家便利店纠纷事宜出具律师函给对方。R67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深律网

9、20xx年8月30日,我所指派王艳律师就贵司出现的商标代理复审问题及与代理公司问题进行深入了解并提出法律意见。

10、20xx年9月21日,我所指派王艳律师、蔡伟律师就香港人成为内地公司股东及租赁问题提出法律意见和解决对策。

11、20xx年12月1日,贵司委托我所审查国际货物运输合同。

12、20xx年12月18日,我所指派蔡怀庆律师代为贵司书写代理销售协议书。

13、20xx年1月7日,贵司委托我所审查EROS品牌产品代理协议书。

14、20xx年1月27日,基于DDS快递公司倒闭对社会影响颇大,我所就此事宜可能会给公司带来的法律风险作出法律风险提示书提供给贵司参考。

15、20xx年2月9日,贵司委托我所审查代理协议书。

16、20xx年4月2日,就垫资注册公司事宜咨询我所律师,并为此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供贵司参考。

除了上述比较典型的法律咨询之外,我们还为贵司解答了其它大量的业务问题,为贵司经营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三、其他法律事务

作为贵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我们除及时为贵司处理上述法律事务外,还针对贵司的实际需要做了许多其他方面的法律工作。

综上,贵司经营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包括民法、商法、经济法、合同法等多个法律领域,问题多且知识面大,单凭单个律师难以处理完善,均需依靠整体团队律师的经验积累,通过严谨、细致的法律查询、研究工作,为贵司尽责处理。在贵司的法律问题处理上,我们始终抱以积极的态度,始终以捍卫贵司权益为目标,尽职尽责做好法律顾问工作。在贵司交办的法律事项中,我们均严格按照贵司的工作要求和时间要求完成。在特殊紧急情况下,我们还加班加点办理贵司委托的法律事务,并在第一时间内送达贵司。对于需要运用到社会资源的事务,我们举团队之力尽心尽职。

立足于20xx年,国家经济形势好转,贵司经营规模越来越大,同时面临的法律风险更趋繁杂。我们真诚地希望继续与贵司通力合作,切实的参与贵司的经营管理,我们有信心、有能力把贵司的法律服务工作做得更好,使贵司能够取得更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通过过去一年的合作和了解,我们针对贵司存在的法律问题和实际情况,在即将继续合作的下一年度里我们对顾问工作作了详细规划,并指派蔡怀庆律师和李响为我所与贵司日常事务处理联系人。同时也欢迎贵司对我们的工作不足之处提出批评指正。

深圳律师

顺颂商祺!

广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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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国旗下讲话稿:学习法律知识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164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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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学,你们好!

当又一轮太阳从东方冉冉升起,当又一个充满希望的早晨来到我们身边时,亲爱的同学们,学校的希望在学生,学生的天职是学习,面对高考的沉重压力,掌握方法、学会学习就显得尤为重要。当代高中生该如何高效学习呢?今天我就和同学们谈谈应该怎样学习这个问题!

一、我们要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

俗话说,“习惯成自然”,良好的学习习惯对学习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养成课前预习新课的习惯,可以在老师教授新课之前大致了解课程内容,有助于带着问题听课,把握课堂重点,从而提高课堂学习的效率;作业认真书写的习惯,不仅可以保证作业的美观整洁,提高作业的质量,还能够培养一丝不苟的严谨作风。反之,不良的习惯也会成为学习进步的绊脚石,不少成绩落后的同学,头脑都很聪明,但往往上课心不在焉,作业马马虎虎、做事丢三拉四。

二、我们要抓住课堂四十分钟

课堂学习是学习的最主要环节,四十分钟课堂学习效率的高低,某种程度上决定着同学们学习成绩的好坏。

首先,要集中精力,专心听讲。只有聚精会神、专心致志才能学有所得、心有所悟;心不在焉、心猿意马往往会两手空、一无所获。

其次,要带着问题、开动脑子听。怀疑是一切学习的开始。带着问题听课,就能使听课有比较明确的目标和重点,增强听课的针对性,从而提高课堂学习效率;带着问题听课,还能促使自己积极动脑,紧跟老师的教学节奏,及时理解和消化教学内容。

再次,要积极举手发言,认真做好笔记。积极举手发言是一种参与,它既能较好的促使自己专心听课、动脑思维,还能锻炼语言表达能力。 “不动笔墨不读书”、“好记性不如烂笔头”,都在强调边学习边动笔的重要性。笔记不仅是学习新知识的方法,也是复习旧知识的依据,同时我们还可以从笔记中发现新的问题。

三、我们要合理安排时间,有计划地进行学习

首先要处理好主和次的关系。高中阶段学习知识的密度大增、学习知识的广度也剧增,这就需要同学们能够处理好各种知识内容之间的主次关系。概念、原理及其形成是主,知识的灵活运用是主,自己学习的薄弱环节是主,因此,在学习的过程中应该花更多的时间和精力。

其次是处理好发展兴趣和打好基础的关系。兴趣是学习动力产生的直接原因,同学们对哪门功课感兴趣,这门学科也就往往能够取得较好的成绩。但是,大家的思想和心理还不够成熟,兴趣也往往不够稳定,有时对兴趣的理解也比较片面。表现在学习方面主要有以下情况:一会儿喜欢这,一会儿喜欢那,见异思迁,结果什么也没学好;光凭兴趣学习,自己认为不感兴趣的就敬而远之,结果就成了“跛脚”。其实,初中的学习是整个人生学习的基础,首先要学好每一门功课,高中学习过了关,高中阶段就可能比较顺利;即便是音、体、美、通用技术、信息技术等学科,实际上都是将来社会生活中必不可少的。所以,培养兴趣必须以打好基础为前提。

四、我们要遵循记忆规律安排学习

高中生学习存在一种普遍的倾向,就是随学随丢,做完教师布置的作业了事。到考试时,临时抱佛脚,从头开始复习。要改变这种前学后忘,到后面问题成堆的现象,关键要做到“及时”,特别是对于那些字母符号、公式、外语单词等意义性不强的学习材料,一定要做到趁热打铁,及时复习。这好比在堤坝塌方之前,及时加固,要比垮了再修,付出更小的努力。 “及时复习”固然重要,但也不能“一劳永逸”。学习的规律告诉我们,分散复习比集中复习效果更好。以学习外语单词为例,如果当天学习了20个单词,一位同学在当天晚上集中复习一小时,加以巩固;另一位同学当晚复习半小时,第二天再复习15分钟,第四天复习10分钟,一周后再复习5分钟。结果后者记忆的效率明显高于前者。

同学们,学习之路是漫长的。我们需要勤奋苦学,但好的学习方法往往会让我们受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在此,我希望同学们能够采用适合自己的好学习方法,珍惜时光、踏实勤奋、努力钻研、奋勇拼搏、积极进取,为了在金色的六月收获灿烂的喜悦,为了我们的将来更美好而努力奋斗!最后,我衷心祝愿莘莘学子在合阳中学这片沃土上学习进步、生活愉快、健康成长!

我的讲话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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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法律专业实习自我鉴定

范文类型:鉴定书,全文共 139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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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学的最后的一个假期里,我来到了我自己的家乡实习,实习的时间是xx月xx日-xx月xx日,在这段时间里努力将自己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向实践方面转化,尽量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实习期间能够遵守工作纪律,不迟到、早退,认真完成领导和人员交办的工作,得到院领导及全体干警的一致好评,同时也发现了自己的许多不足之处,是我自己以后要认真的改进的。

这次实习我主要是在我们刑事审判庭,在和庭里的同事相处的半个月的时间里我学多了很多我课本里学不到的内容,其中有很多的体会是我在上课的时候是无法理解的,到现在为止我有几点的体会是让我自己都很吃惊的,在实际的工作中我发现我们书生是有很多的东西是很不切实际的,想出来的东西在实际的应用中是无法进行的!

其实在实习的过程中还是有很多的感受的,有许多都是我一辈子的财产的,在去的联系中我们知道了许多检察的内容的,还有我还去了几趟的看守所的,和里面的干警和犯罪嫌疑人接触,我知道了很多其中不知道的内容,像是看守所的收费,我所知道是看守所的时间里要家里出钱的,但是他们在看守所的期间还是要干活的我就有点想不太明白的,既然都要干活了难道就不算钱了么?为什么还要家里来承担费用呢。还有在对待的关系中我也有多认识,在一些小的知识上的学习就是更多了。

最后还要说的一点是,我在实习前曾经是听x老师说我们实习就去学了订案卷的活了,其他的什么都没学好,我就在开始的时候就把自己定位了,我去就不是订案卷的,我要做其他的东西,我来不是出卖劳动力的,我要做我们法学院应该搞的。所以第一天我就争取到了写上诉状的机会了。后来我就做的就很好了。我也还是在期间学会了订案卷了。还是很复杂了。但是我绝对不是把它当作我主要做的。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这半个月短暂而又充实的实习,我认为对我走向社会起到了一个桥梁的作用,过渡的作用,是人生的一段重要的经历,也是一个重要步骤,对将来走上工作岗位也有着很大帮助。

向他人虚心求教,遵守组织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与人文明交往等一些做人处世的基本原则都要在实际生活中认真的贯彻,好的习惯也要在实际生活中不断培养。这一段时间所学到的经验和知识大多来自领导和干警们的教导,这是我一生中的一笔宝贵财富。

这次实习也让我深刻了解到,在工作中和同事保持良好的关系是很重要的。做事首先要学做人,要明白做人的道理,如何与人相处是现代社会的做人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对于自己这样一个即将步入社会的人来说,需要学习的东西很多,他们就是最好的老师,正所谓三人行,必有我师,我们可以向他们学习很多知识、道理。

学习法律的最终目的是要面向群众,服务大众,为健全社会法治,为我们的依法治国服务的。高等法学教育在推进法治建设过程中担当着重要的角色,其培养的具备一定基本理论知识,技术应用能力强、素质高的专业技能人才,将在社会上起到重要作用。

现代的社会是一个开放的社会,是一个处处充满规则的社会,我们的国家要与世界接轨,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培养必不可少。因此,对人才的培养,应当面向实际,面向社会,面向国际。

法学教育本身的实践性很强,所以采用理论联系实际,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式是比较可行的,大学的法学院应当与公、检、法、律师事务所等部门建立良好的关系,定期安排学生见习,让学生更好的消化所学的知识,培养学生对法学的兴趣,避免毕业后的眼高手低现象,向社会输送全面、合格、优秀的高素质法学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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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收养协议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77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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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人:_________(男)_________籍人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出生,职业_________

现住_________

养人:_________(女)_________籍人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出生,职业_________

现住_________

_____人:_________

被_____人: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出生。

一、经多方查找,找不到被_____人_________亲生父母,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由_________乡、镇街道送至_________福利院。

二、_____人_________、_________要求领养_________福利院_________为养子(女),并保证一定将他(她)抚养教育成人,决不遗弃,享受亲子(女)一样的权利。

三、经审查符合_____条件,我们同意将_________送给他们抚养、教育。

_____人(盖章):______________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证明

被_____人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出生。经多方查找,找不到其亲生父母。

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由_________乡、镇、街道送至_________福利院,由我院抚养、教育至今,故我院是_________的合法监护人。

特此证明

_________福利院(章)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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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上半年法律援助工作总结_半年工作总结_网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全文共 160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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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半年法律援助工作总结

今年上半年,我县法律援助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关心重视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下,紧扣“规范、创新、发展”主题,以人民满意为标准,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上半年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件,比上年同期增加件,其中民事案件件、刑事案件件。同时还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法律咨询、送法进社区、镇村、军营场次,解答法律咨询余人次,发放宣传资料万余份。上半年县法律援助中心获得了江苏省妇女维权先进集体的荣誉称号,县局被评为市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并获得受援人赠送的锦旗面、感该信封,现将我县开展的法律援助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大宣传力度,扩大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

法律援助是一项新的法律制度,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为了使全县广大干部群众进一步了解法律援助工作,我们从广泛性、生动性、长效性三个方面着眼,利用多种渠道、多种形式、突出宣传重点,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一是开展了法律援助宣传周活动。今年月日——月日我们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第二个法律援助宣传周活动。县人武部、法院、检察院、总工会、团县委、妇联、老龄委、残联、各镇法律援助工作站等部门参加了这次活动。在宣传周活动中,先后在全县八个镇、驻溧部队巡回宣传法律援助知识以及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解答了有关经济纠纷、土地承包、婚姻家庭、损害赔偿、职工合法权益、军人军属维权等方面的咨询余人次,发放宣传资料万余份,现场受理援助案件件。法律援助宣传周活动的开展,使全县广大公民更深入地了解法律援助制度,掌握法律援助知识,增强了维权意识,扩大了社会影响,拓展了扶贫、济弱、助残法律援助渠道。通过法律援助宣传周活动的开展,使法律援助这项系统工程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支持,更加密切了与各法律援助分部及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整体合力。二是利用法律进社区、市民热点连线、广场等活动形式通过展板展出、发放宣传资料、宣传法律援助案例等广泛宣传法律援助有关知识。同时,还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进行法律援助及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健全工作机构,构建法律援助工作主体网络

法律援助是政府为民服务的“民心工程”,是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希望工程”,健全法律援助机构,才能使这项社会系统工作得以顺利实施,真正维护困难群体的合法权益。为进一步构建全县法律援助工作网络,我们在全县八个镇已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在县妇联、老龄委、总工会、团县委、人武部、残联等部门分别设立维护妇女权益、维护老年人权益、维护职工权益、维护青少年权益、维护军人军属权益、维护残疾人权益分部的基础上,今年,还在各镇村、社区、机关团体、法律服务从业人员中招募法律援助志愿者人,举行了颁发聘书仪式并进行了业务培训,建立了一支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通过法律援助志愿者对法律援助的宣传,畅通了法律援助信息,使全县的弱势群体能够及时得到法律援助。

三、建立健全制度,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机制

按照“高起点、规范化、稳步推进”的工作目标,我们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的各项规章制度,不断规范法律援助工作运行机制。一是严格按《县法律援助实施办法》、《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指派规则》、《县人民法院、县司法局关于法律援助诉讼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受理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严把案件审查关。二是在办案过程中实现了法律援助工作“四统一”,即:由法律援助中心统一援助案件标准、统一受理法律援助案件、统一指派法律服务人员办理援助案件、统一监督检查援助案件质量,使全县法律援助工作纳入了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三是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目标考核制,把法律援助案件数量、工作质量、服务态度列入法律服务人员的年度目标考核内容,落实奖惩措施,促进和推动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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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公司聘请法律顾问服务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企业,服务,全文共 103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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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甲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人: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下简称“乙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甲方因向公司股东配售股票,特聘请乙方律师为其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第二条乙方指派______律师、______律师担任甲方法律顾问,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第三条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1.解答甲方提出的问题,并提供相应的法律意见;

2.草拟、修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及董事会决议;

3.与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就重大法律问题进行磋商;

4.审查与公司股票发行及上市有关的法律文件;

5.出具公司配股发行与上市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

6.参加公司配股发行与上市的其他相关法律业务。

第四条乙方应对甲方的工作及所提供的文件和资料保密。第五条甲方应向乙方承担以下义务:

1.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乙方所需的资料及文件;

2.保证所提交资料及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4.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的规定向乙方支付律师费。

第六条律师费数额为人民币______万元,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日内支付______万元;余款在甲方配股申请得到中国证监会批准后______日内支付。

第七条合同第六条所指律师费,不包括律师进行工作的差旅与长途电话费,后者由甲方根据实际发生额向乙方另行支付。

第八条如乙方无故终止合同,律师费应退还给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收取的律师费不予退还。

第九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第十条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精神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律师事务所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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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房地产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房地产,全文共 70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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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为依法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特聘请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简称乙方)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乙方接受聘请。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各条款,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为甲方提供如下法律帮助:

1.为甲方业务上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

2.经甲方授权参加签订或审查甲方与他方所协商的经济合同;

3.为甲方审查(含日、英、德、俄、法文)或草拟中文法律业务文书;

4.通过上述业务活动,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宣传。

二、乙方所派律师只为甲方法人提供法律帮助,无义务为甲方的职工提供法律帮助。

三、乙方律师办公,平时有事可随时联系。

四、甲方应给乙方指派的律师提供参加甲方召开的有关业务会议的机会,为乙方律师执行职务提供方便。

五、甲方指应定专人承担本单位具体的法律事务性工作并与乙方律师经常联系。

六、每年由甲方向乙方付给法律顾问酬金_______元,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在______日内一次付清。

七、乙方律师为甲方担任代理人进行诉讼或非诉讼事件活动,按_______市物价局、财政局重价非发文件规定的收费国法另行收费。

八、乙方律师为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所需的法律顾问交通费应由甲方负担。其金额为_____元。

九、本合同有效期为____年。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

十、如合同的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对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应提前______个月通知对方。

十一、合同文书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甲方壹份,乙方壹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_

________年 _____月____ 日

乙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年 _____月____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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